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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7-15 16:50:34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例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应当坚持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改善城市容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鼓励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区商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区再生资源经营网点规划认定和备案登记等工作。区发改、住建、规划、工商、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应当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组织人员培训,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咨询和服务。

第二章 回收网点设置规范

第七条 区商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划。

第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应以社区回收站(点)、流动回收为基础,以城区集中分拣处理场所为平台,以集散市场为载体的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九条 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布局规划,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区,应预留回收站(点)所需场地;已经建成的住宅区,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的,应设立流动回收点。

第十一条 城市主干道两侧,学校、医院、饮用水源地周边两百米内,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已经设立的,应当逐步迁出。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环境卫生设施统一规划布局,不影响城市容貌;

(二)有围墙、顶棚等必要的防扩散、防渗漏设施,不影响城市环境;

(三)占地面积与回收业务相适应;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营业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严禁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四)回收物品及时清运;

(五)消防安全、卫生设施齐全;

(六)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内只能对再生资源进行简单分类,不得从事再生资源拆解、清洗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加工业务。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再生资源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再生资源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居民区、医院、学校、办公区等公共场所相对隔离;

(二)有外墙壁围档,不影响城市容貌;

(三)地面硬化,运输道路畅通;

(四)再生资源分类储存,采取防扬撒、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五)定期进行消毒;

(六)消防安全、卫生、防噪设施齐全;

(七)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全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三)有必要的注册资金和场地、设施;

(四)具有储存、集散、初级加工、交易、信息收集等功能;

(五)符合环保、卫生和公安消防有关要求;

(六)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回收经营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商务部门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布局规划和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申请并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区商务局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区商务局办理变更手续。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区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区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经营场所位置平面图;

(五)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第四章 回收经营应遵循的准则

第十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人员及运输工具等标识,应符合属地人民政府城镇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二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购、储存、运输、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火源、电源安全管理;

(二)在居民区内从事再生资源收购、装卸活动,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不得在回收站(点)外堆放和占道经营;

(四)应当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相应措施,防止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情况的发生;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消防设施等特殊行业专用器材;

(三)井盖、井篦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零部件;

(四)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战争遗留物,有放射性危害(含化学器皿等)的危险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与出售单位签订收购合同,并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单位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个人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培植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和利用企业,整合行业资源,推进再生资源经营利用规范化、产业化发展。

第二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技术含量高、工艺先进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优先购买再生资源利用产品。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相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再生资源利用产品。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例2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以“部门联动、城乡配合、依法管理、规范经营”为原则,转变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方式,加强环保无害化配套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实现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对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点清理、整治,取缔无证经营;对无备案、无覆盖、无围挡、无消防安全措施、超出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消防安全及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网点进行清理、整治和依法处罚,依法加强管理。培育骨干回收企业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中的带动作用,引导回收企业采取连锁方式,推动龙头企业按市场规律整合个体回收人员(网点),按照“便于购销、保护环境”的原则,规范回收网络,提升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水平;选择一部分实力较强、条件较好的回收企业将功能单一的回收网点建设成集交易、加工、集散于一体的再生资源市场。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整治工作要求

我县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散,遍布城乡,其管理涉及到工商、环保、公安、市容、规划等多个部门,要实现整治工作的目标,必须要有强有力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凤台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商务局、工商局、环保局、公安局、市容局、发改委、住建委、供销社、各乡镇人民政府(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商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分别从县商务局、工商局、公安局、市容局、环保局、供销社各抽调1人办公。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专人负责,具体名单报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整治办公室。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根据商务部等六部委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在整治工作中的职责。

县商务局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整治工作牵头单位,承担整治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规划。

县发改委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发展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产业化示范和综合利用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治安管理。

县环保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县工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取缔无证经营。

县住建委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乡规划;县市容局依法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县质监、财政、国土、税务、供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整治做好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再生资源回收整治办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本乡镇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整治和管理工作。有关社区、村没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社区、村委会应积极配合做好整治工作。

(三)加强舆论宣传。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有关再生资源回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者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使其知法、守法、依法经营,积极主动地配合整治工作。

(四)严格依法整治。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部门的职责作用,在整治中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对全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进行全面检查,不留盲区。检查的重点是县城、城郊结合部、各矿区周边地区和乡镇、沿省道等。对在检查中发现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当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拒不改正的,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予以处罚。

各有关部门、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管理。对相互推诿、不主动配合、不作为和有失职守的,要进行问责。

(五)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商务部门牵头,发改委、公安、环保、市容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机制,建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部门联席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在经营、管理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巩固整治成果,不断推进我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发展。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创新行业管理机制。筹备成立凤台县再生资源回收协会,发挥其服务企业、行业自律、加强企业与政府的沟通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组织开展行业之间的交流、统计分析和市场预测,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回收行业回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回收行业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依法经营的意识。

加大政策支持,要针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加工利用重点项目和重点回收发展连锁经营及龙头骨干回收企业给予财政补贴、贷款贴息支持,并在土地使用、融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给予扶持。

再生资源回收整治工作时间和步骤

全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整治工作从2012年1月20日开始至2012年6月30日结束。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例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例4

第二条管理对象是从事废旧物资收购企业、网点或个体经营户和进行加工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凡从事废旧物资收购、销售的企业,必须依法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和营业执照。否则不得从事废旧物资收购和销售,并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县再生资源行业管理办公室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回收站点,县城区以500—1000米为服务半径设置,每个乡镇原则上设一个网点,大乡镇可设2—3个网点。城乡收购网点的设置要在适量控制的原则上做到因地制宜。工商部门根据网点规划布局按有关规定核发营业执照。

第五条城乡回收网点按照布局合理、网络通畅、标识醒目、环境洁净、管理规范、交售便利的原则,实行“六统一、三规范”管理。“六统一”即:统一标识、统一服装、统一车辆、统一量具、统一发证、统一管理。“三规范”即:规范服务项目、规范服务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第六条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如实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应保存两年以上。人力车辆收购时须报县再生资源行业管理办公室编号登记。

第七条对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不得收购。如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无法证明来源的铁路、石油、电力、通讯、矿山、水利、测量、消防设施及城市专用设施等专业器材;赃物和公安机关协查的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

第八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县工信委或其授权机构备案,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天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同时抄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条全县经营网点要严格自律、守法经营,对有嫌疑的物品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十条加强再生资源市场的监管力度,县公安、工信委、工商、供销、物资等部门要齐抓共管,各司其责,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加大执法力度,定期检查,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县供销社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和个体都必须经过县供销社行业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备案,形成市场准入规则;县工信委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县公安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县工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县环保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县建设局、县市容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二条县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例5

建设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规模化、连锁化、产业化,对于解决我市长期以来废旧物资收购污染环境、噪声扰民、社会治安等问题,加快循环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为民办实事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切实负起责任,努力协同配合,认真搞好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建立起以社区绿色回收亭站为基础,以加工整理交易中心(市场)和圈区管理的再生资源回收工业生态园区为中心枢纽的再生资源回收产业链,使全市90%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社区设立规范的社区绿色回收亭站、由流动收购转为定态管理,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的加工整理交易中心(市场)进行规范交易和集中处理;在做好民用再生资源回收的基础上,逐步拓展到大专院校、机关、企事业单位,使工业、民用废旧物资的流向、贮存、处置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实现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全覆盖。

二、抓好社区绿色回收亭站建设,夯实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基础

社区绿色回收亭站是再生资源回收产业链的始端,直接面对群众和服务大众,是体系建设的重点。社区绿色回收亭站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交售、绿色环保的原则,纳入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报市城乡规划部门备案。市区按照每2000户居民1个、郊区按照每2500户居民1个设置,采用统一标准、统一标识(商务部制定的统一标识)和景观式,每个亭站面积一般不得少于15平方米。市区内规划建设社区绿色回收亭站1200个,原有符合要求、有营业执照的社区回收站按统一标准改造后纳入统一管理。已建封闭、半封闭小区和居民街区要积极配合选择空闲用地建设社区绿色回收亭站,新建居民小区要预留社区绿色回收亭站用地,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医院要主动配合建设绿色回收亭站。社区绿色回收亭站用地由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承办部门共同协调解决,建设资金由承办单位负责筹措,市财力给予扶持。无空闲用地的居民街区以定态化管理的规范流动收购车作为流动回收站点,负责固定区域收购。

按照国家确定“示范带动,循环渐进”的原则,经研究,确定在南岗区花园办事处、文化办事处,道外区东原办事处、南马路办事处,道里区爱建社区,香坊区通天办事处进行社区绿色回收亭站建设试点,市财力予以扶持。各试点单位要积极协助承办单位协调选址,落实建设计划,配合做好工作,确保在半年内完成试点工作。

三、抓好加工整理交易中心(市场)和工业园区建设,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产业链

建设与社区绿色回收亭站相配套的加工整理交易中心(市场)和圈区管理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业生态园区,是再生资源回收产业链的两大重要环节。由市发改委牵头,依据商务部批复的《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供销社和有关区政府进行调研,在规范现有废旧市场的基础上,在城市周边地区和偏离市区的废弃地区域协调选址,建设6个加工整理交易中心(市场)和1个圈区管理的加工利用工业生态园区。加工整理交易中心(市场)要求具备储存、集散和加工功能,废旧物资经营摊位分类设区,经营企业办公室与废品回收分检分离,经营企业之间有区隔,并设有必要的分拣加工设备和消防设施;在运营中优先为市区内迁出的收购站提供场地,积极培育和发展新的废旧物资经营业户进入市场,实现和社区绿色回收亭站的有效对接。圈区管理的加工利用工业生态园区实行污水、污物统一处理,消毒制度化、消防设施完善化、环境绿化,鼓励和引导市区内污染环境的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迁入园区,确保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无害化生产。

四、抓好信息交流、会展中心建设,提高再生资源回收产业现代化经营水平

建设信息资源和实物展销相结合的再生资源信息交流中心和再生资源废旧回收产品会展中心,重点解决“在线收废”和再生资源网上交易平台建设两大问题。再生资源信息交流中心主要完成重点回收企业指标管理体系、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物资回收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管理体系以及政府部门行业管理体系建设。通过与各县(市)行业协会、各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服务站及试点建设项目的链接,初步形成电子网络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利用网络信息中心和呼叫功能一体化的电子信息平台,实现回收亭站和在线回收网络的结合,通过电子网络和呼叫电话,确保在最短时间将客户交投网络信息传递到最近的回收亭站,实现一次上门、多项收购、分类处理。

五、加强废旧回收物资市场整顿,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秩序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例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例7

一、《办法》明确了再生资源的定义

1、《办法》所称的“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具体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如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特殊再生资源品种的回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办法》。

2、废旧金属定义

在《办法》别提到“废旧金属”这个概念,年1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的第16号令规定: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务的企业收购。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公安部年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了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收购登记制度。《办法》对登记制度作了进一步规定,不仅明确了回收物品的具体登记事项,还区分单位交售和个人拾捡两种情况,分别规定须查验登记的交售主体的有关信息,以及登记资料的保存期限。回收登记制度便于主管部门追溯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来源,从而有效遏制与查处如盗窃生产性废旧金属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办法》明确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主体和经营规则

今天我们参会的同志大部分是两重身份,即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又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的会员。我们必须明确:凡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如果在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变更手续。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三、《办法》明确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体制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涉及的部门较多,为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办法》确立了统一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办法》明确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现在我们商务部门按照商务部的统一部署,进行第一步工作――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按照属地原则,七月三十日前,各经营者在各县区经济和商务局进行备案,并发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不收费,这将是我们今后各项工作的基础。同时,按照职能管理的原则,《办法》对发改委、公安、工商、环保、规划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四、《办法》明确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的职能

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是联系政府的桥粱。《办法》第十九条明确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1、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2、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3、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

4、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我市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在企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多年来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提高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协会曾作过题为“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行业情况调查,并且还向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提出了“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建议,这些调查和建议对加强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都非常有价值的。同时行业协会组织健全,活动健康有序,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五、《办法》还明确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的处罚罚则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反《办法》(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之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之规定的,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也规定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进一步发挥供销社在再生资源回收中的作用

再生资源回收是供销社的传统主业,几十年来各级供销社及再生资回收企业,积极履行职责,努力建立贯通城乡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在净化城市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减少自然资消耗浪费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年3月5日下午,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和部长助理黄海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理事会常务副主任周声涛,副主任王君、李春生,监事会主任刘环祥进行了工作交流和座谈,有关司局负责人参加会议。双方就建立部社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全面合作,健全农村市场体系,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研究了具体措施。

1、会议一致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必须大力发展农村商品流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是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保证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必须以现代农村流通为支撑,要高度重视农村流通,支持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构建统一开放、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健全农村市场体系,必须培育一批大型涉农商贸企业集团,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的网络和规模优势,加快培育农村经纪人、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等各类流通中介组织。会上双方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解决“三农"问题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双方有共同的认识、良好的基础和相同的目标,在工作中要进一步做到相互沟通、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2、会议充分肯定了近年来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三绿工程"和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等工作中,双方建立的良好合作关系。会议指出,商务部作为国务院的职能部门,主管全国商品流通工作,把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城乡市场一体化作为主要的工作目标。供销合作社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商品流通的重要力量,在城乡市场上有一定基础和独特优势。商务部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发展改革的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体系方面的骨干作用。供销合作社要与商务主管部门密切合作,积极争取支持,发挥自身优势,努力成为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工作中要认真听取对方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对方的探索和创新,做到相互学习、密切配合,共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3、会议商定,建立商务部与供销总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双方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扩大合作的范围,拓展合作的领域,丰富合作的内容,形成双方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既有利于供销合作社在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体系中更好地发挥生力军作用,又便于商务部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进行指导和支持。联席会议由双方主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2次,具体工作联系可以随时进行。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分别由商务部市场建设司、供销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承担,以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工作配合。

4、会议指出,在推进农村现代流通体系的各项重点工程建设中,双方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商务部实施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三绿工程"和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等重点工程,是构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开拓农村市场、实现助农增收的战略举措,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不但有利于实现和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城乡市场一体化的工作目标,而且也推动了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供销总社要继续组织全系统积极参与。供销总社实施的“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简称:新网工程)是立足于发挥自身优势,以开拓农村市场、增加农民收入、改善消费环境、保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和目的,在供销合作社“四项改造"的基础上,提升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构建农副产品购销网络、规范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整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是供销合作社指导和推动全系统改革发展的一项综合性工作,也是商务部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三绿工程”和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重要力量,商务部要继续大力支持供销总社的“新网工程”,给予工作上的指导和政策上的支持。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例8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通过政府引导、街道主办、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市场运作、规范实施,加快建立以社区回收站(点)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促进我区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引导回收站(点)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识、经营规范的固定或流动社区回收站(点)。逐步对目前走街串巷的回收方式进行整合和规范。建立社区回收人员管理档案,促进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点)向布局合理、规范有序的经营方向发展。

三、目标任务

年底前,按照商务部、财政部评审通过的《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和商务部《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城区每2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每个站(点)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的要求,在我区各街道办事处合理设立社区回收站(点)。各街道办事处要把设立回收站(点)作为完善社区综合服务的组成部分,按照合理布局、网络通畅、标识醒目、环境洁净、管理规范,便于投售的要求进行设立。根据全市安排,我区需在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118处社区回收站(点)的新建或改造提升。

四、建设与管理

(一)投资主体。按照谁投资、谁拥有、谁负责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类经济主体投资兴建社区回收站(点)。

(二)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回收站(点)规划建设和管理;成立区再生资源领导小组,再生资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社区回收点、街道回收站(点)和流动回收车的行业标准、服务规范和统一标识的落实,并负责回收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按照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规划要求,对现有证照齐全的回收站(点)进行整合,规范利用,符合标准条件的,可与社区环卫收集点合并,组成新的社区回收点。对无照无证的社会回收站(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整顿。

(四)社区回收站﹙点﹚建设经营权可以实行公开招标,市场化运作,由企业自主、合法、规范经营。社区流动回收车由取得回收站﹙点﹚经营权的企业负责统一建设和管理。

(五)社区回收站﹙点﹚管理坚持“属地管理,以区为主”的原则,工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大对社区回收站﹙点﹚的管理服务力度,不得擅自变更或者部分变更经营用途,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经区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确认后,方可实施。

五、运作方式

社区回收站﹙点﹚可结合物业管理、小区管理、社区管理和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等形式统筹安排,并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相衔接。主要采取定时上门与定点交售,固定设点与流动收购相结合的办法开展回收,通过新建、改造和整合的模式,建设形成规范的社区回收站﹙点﹚。各社区回收站﹙点﹚建成后,与市再生资源分拣加工中心紧密衔接,回收物由分拣加工中心负责清收。

六、扶持政策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资金、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

1、对规划确定的社区回收站﹙点﹚,区财政和各街道办事处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2、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落实减免税费政策,享受有关税费优惠。从业人员属于本市下岗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

3、对设立的社区回收站﹙点﹚,属于公房的,应适当降低租金标准。

4、对达到规范标准要求并通过区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的,按照“以奖代补”方式,每个社区回收站﹙点﹚补助6000元。

七、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点)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区回收站(点)建设工作负总责,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制订实施本区域社区回收站(点)建设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协调本辖区的社区回收站(点)建设。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各街道办事处是区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点)建设的责任主体,其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1、负责本辖区社区回收站(点)建设的布点协调和督办。

2、负责协调落实本辖区各居民小区无偿提供社区回收站(点)需占用的场地。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例9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和网点建设标准,以构建和谐社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城市形象、创建文明城市为指导,达到有利于促进再生资源的充分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方便居民生活,有利于行业规范化管理的目的。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按照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锦府办〔20*〕47号)要求,我区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网点的设置原则及目标任务如下:

(一)*以内区域原则上不设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点,采取定时定点收购的方式建立再生资源流动回收点。

(二)*至三环路区域每个街道办事处,年内至少完成2个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网点建设。

(三)三环路以外的社区视需要可适量增设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网点。

(四)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的回收站点。

(五)确定1—2家经营大户(企业)组建连锁公司,负责按照再生资源网点建设规范,实施我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

三、工作阶段划分

(一)部署阶段(10月下旬)

严格按照市政府《研究我市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的会议纪要》(成府阅〔20*〕234号)和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锦府办〔20*〕47号)精神,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相关部门目标责任,将此项工作纳入区级年度和“民生工程目标”目标任务考核,由区目督办会同区服务业委员会共同对各单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二)实施阶段(11月1日—12月1日)

1、网点建设。

(1)选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我区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网点的设置原则,以社区为单位负责选择面积在20-40平方米,不临大街,通风效果好、水电以及消防相对方便和齐全的点位,协助区政府确定的连锁公司建设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点。

(2)规范建设。采取新建和个体加盟的形式进行建设。各固定回收点应统一店面设计,配置合理的消防设施,使用质监部门认可的计量器具,统一的回收转运车辆,制定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

(3)人员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从业人员的聘用要与我区再就业工作相结合,重点安置解决我区内的失业人员;对现有个体从业人员,可采取加盟方式吸纳到各回收点工作(完成时间:20*年11月30日)。

2、综合整治。

(1)摸底调查。各街道办事处对已存在的再生资源回收点进行摸底调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保留、取缔或办理证照的点位,报区服务业委员会。*工商局为需办理证照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统一办理证照(完成时间:20*年11月19日)。

(2)综合清理整治。采取齐抓共管、疏堵结合的方式对回收网点和回收市场进行综合整治。由工商部门牵头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街道办事处对无证无照的回收市场和回收网点进行清理、整治和取缔。由公安部门牵头联合工商、消防、城管和街道办事处对违法经营的回收市场和回收网点进行清理、整治和取缔(完成时间:20*年12月1日)。由城管部门牵头联合街道办事处对违章占道回收行为进行整治(长效管理)。

(三)检查验收阶段(12月2日-12月20日)

对照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锦府办〔20*〕47号)精神,*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精神,区目督办和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组对各街道办事处的点位进行检查验收。对未建立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点的社区追究再生资源网络体系建设工作责任主体的责任。

四、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区服务业委员会:牵头负责全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经营者的备案管理,负责对社区固定回收网点的验收工作。

(二)*工商局:负责对回收网点和回收市场进行清理,开展对回收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对无证无照经营的进行集中整治,取缔自发形成的回收站点和回收市场,负责统一办理经验收合格后的连锁公司所属回收点证照。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加强治安管理,开展对回收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加强对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经营者的备案管理,对回收经营活动中的违法犯罪案件予以查处。

(四)区城管局:负责查处回收站点、回收市场出摊占道、不规范设置招牌等违反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规定的行为,负责对流动回收人员占道经营行为的查处,回收站点、回收市场周边环境卫生的监管。

(五)各街道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再生资源网络体系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选址;积极配合辖区内社区网点建设工作(各网点建设由公司负责);负责督促社区对辖区内从业行为实施日常监管;负责协助城管、工商部门对走街串巷的流动收荒行为和对无照经营的回收网点进行综合整治。

五、工作措施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例10

力争在2014年上半年完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将辖区90%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市场交易,主要品种回收利用率达到80%以上,基本消除二次污染。

二、建设任务

云龙我处将整合、改建、新建社区(村)回收点7个。社区(村)回收点按照1—2万人居住人口设置一个回收点的原则,根据我处人口分布情况,共设置回收点7个,具体空间设置在调查研究后确定。

三、建设和改造模式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采取“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模式运作。承建分拣中心的企业,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原则上亦由其整合建设和改造提升,并按照“七统一”标准实施经营管理。同时,鼓励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四、申请奖励

根据各个社区项目建设及投资情况,按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适当申请奖励。

五、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2012年9月):制定下发《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召开推进会议。

2、第二阶段(2012年10月—12月):办事处招商科对辖区进行了摸底排查,已有3个再生资源回收点。

3、第三阶段(2013年):完成回收网点的清理整顿工作;今年我辖区回收站点任务数7个;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基本达到“七统一”标准。

4、第四阶段(2014年1月—4月):全面完成体系建设和改造任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全部达到“七统一”标准。

5、第五阶段(2014年5月—6月):办事处领导小组对承建项目进行全面验收,使辖区改造和建设项目全部达到国家验收标准。

六、保障措施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例11

一、检查范围

全区所有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重点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者。

二、检查内容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有关办法,主要从以下8个方面进行检查。

(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有无固定的经营场所,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相关的备案登记。

(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场所是否为封闭式院(房),棚顶美观完整,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卫生保洁设施。

(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场地硬化,干净整洁,无污水沉积,无异味,并做好病媒生物防治。

(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的物品是否入室入棚进场,不存在露天堆放,是否按类别划定区域,分类存放,且各区域应有醒目的标志牌。

(五)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对回收和出售的物品是否经营规范,有完整的台账记录。

(六)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违法收购赃物或嫌疑物品,市政、环卫、电力、通讯、交通系统的专用设施和物品,有毒、有害、化学危害物品,医疗垃圾,擅自处理固体废物等。

(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占道堆放废品、占道收购、分拣、整理垃圾。

(八)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物品的运输,是否捆扎严密,是否存在抛撒遗漏现象。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大检查活动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发展局,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负责组织协调专项大检查活动日常工作。

四、任务分工

专项大检查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区经济发展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镇办组织实施。通过专项大检查,彻底消除再生回收行业安全生产隐患,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规范经营,安全经营,坚决取缔经营不规范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再生资源经营者。具体分工如下:

(一)区经济发展局负责专项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未进行备案登记的经营者查处。

(二)工商分局牵头负责依法取缔无照经营和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管理和查处。

(三)环保分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查处。

(四)公安分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中的治安管理,负责对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管理和查处,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管。

(五)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机要保密科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规收购带密文件进行查处。

(六)区安监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和查处。

(七)各镇办依照市综合执法局授权,负责对占道经营予以查处。

五、组织实施

这次专项大检查活动时间从6月23日开始,7月2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成立机构,制订方案(6月23日至6月27日)。

各镇办和相关部门立即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抽调专人,迅速开展工作。

第二阶段:摸底排查和专项治理阶段(6月28日至7月10日)。

各镇办在7月5日前,对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进行拉网式排查,登记造册,要按照专项检查的工作要求,从严从快进行整治,对发现的危险品,必须专人看管,组织专业人员按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处置,杜绝不安全事故发生,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和不符合检查内容要求的回收网点,要坚决予以取缔。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按照检查的工作要求,扎实做好安全排查工作,确保工作实效。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7月11日至7月20日)。

区上将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全区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开展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各镇办、各相关部门要对这次专项大检查进行自查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7月20日前上报区经济发展局。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办、相关职能单位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大检查活动,切实负起责任,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在一线指挥、指导,确保整治活动扎实开展。特别是城区各办事处,要把这次专项大检查与目前正在开展的再生资源行业双创专项整治工作紧密结合,抓好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