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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依法行政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3-26 22:28:12

乡镇依法行政论文

乡镇依法行政论文例1

乡镇作为我国最基层的政权机构,是国家政权与老百姓直接接触的前沿,乡镇依法行政的优劣不仅关系到我国依法行政的进程,而且关系到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而且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败。全面落实乡镇依法行政基本要求,除了深入分析和把握乡镇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和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外,更重要的是要弘扬法治精神.用法治精神全面推进乡镇依法行政工作。

一、乡镇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

乡镇政府是国家法律和政策在农村的执行者,是依法行政最基层的行政主体,是直接跟农民打交道的机关。乡镇政府工作正趋向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但也不容忽视,乡镇政府离依法行政要求相差甚远,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红头文件”行政居多,依“法”行政淡薄

乡镇政府在具体行政管理中,政府依据多于法律依据。乡镇实际工作一般都依据上级党委政府制定的政策、“红头文件”行政。当出现政策、“红头文件”与法律冲突时,乡镇一般会抛开法律,按照政策、“红头文件”来执行政务。乡镇如果要执意依据法律行事,将会受到方方面面的制约,惹上各种的麻烦。

(二)发展经济与依法行政的关系没摆正

一些乡镇政府只注重发展经济,不注重依法管理,甚至把二者对立起来,认为依法行政影响经济发展;有的还没有把依法行政列入乡镇政府工作的总体计划,未摆上应有位置。

(三)“不择手段”违法行政

近年来,各地的招商引资工作成了重头戏,不少市县把乡镇招商引资成绩纳入双文明考核,作为乡镇领导提拔的依据,没有把依法行政列入实绩考核,致使乡镇基层领导提出了“一切围绕招商引资转”的口号,纷纷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大多与依法行政相悖,同时,产生了“不管采取什么手段,只要按期完成任务就是好手段”的执法误区。有的不按《土地法》向外商批地租地和出让公有土地使用权,有的变相减免税,有的对外来企业实行“几个不查、几个不收”,有的把机关干部全部派出招商,荒废本职工作等。

(四)依法行政缺乏透明度,监督机制明显滞后

乡镇虽然建立了政务公开,公布了相关的政务依据和办事结果,但重要政务活动不公开,政务活动的程序、过程不公开。同时缺乏有效的监督,尽管我国目前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主要包括政党监督、权力机关监督、国家专门行政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这些监督对于促进乡镇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监督力度仍然不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相当严重,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同时,总体监督机制在实际运作中也存在明显的缺点和不足。

(五)权责不统一

乡镇政府其权能是十分有限的,但却承担着繁重而具体的行政管理事务, 现行法律法规赋予乡镇政府执法的权利十分有限,一般执法主体资格多在县级以上政府或工作部门,但现实生活中许多工作乡镇又不得不做,很多事情又不得不管,从而住乡镇政府陷入了“欲为无权,不为失职”的尴尬境地,经常出现执法的越位、错位。这样,乡镇工作就被迫或自觉不自觉地做着许多与依法行政相悖的工作。当前乡镇与其他层级政府相比,突出表现特征是权小、责大、能弱。权小就是缺乏独立的决策和行政权力,乡镇干部的任命主要取决于县级党政;责大,就是乡镇政府作为基层政府直接面向农民,担负着重要职责;能弱,就是缺乏完成承担任务的手段和条件,特别是财政能力弱。这种权责不统一的机制,直接影响了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

(六)法治意识薄弱,缺乏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

当前,虽然乡镇公务员队伍的政治素质比较硬,但由于传统原因,权力崇拜意识、权大于法的思想、重义务、轻权利观念还在影响不少人,忽视私权利的保护、义务本位思想还比较严重。在这些人的工作经验中,法治意识薄弱。一些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习惯于用开会、发文件、打电话来开展工作,习惯于用行政命令来“治”民等行政工作方法, 缺乏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

乡镇依法行政工作中之所以存在以上问题,最重要的是法治精神没有深入到乡镇行政工作人员的心中,一些乡镇行政工作人员缺乏法治精神和法律信仰。因此,全面推行乡镇依法行政工作,必须弘扬法治精神。

二、弘扬法治精神,必须树立法律支配权力的观念,破除以下三个观念

(一)破除以权代法观念

以权代法观念在部分乡镇干部头脑中尚未彻底切除。比如:遇到问题想领导是怎么讲的多,想法律法规是怎么要求的少;处理问题,不管符不符合法律法规,都按领导说的办。因此,乡镇干部必须强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的观念,强化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尽快从习惯于以权办事转变到依法办事上来。

(二)破除以风俗代法的观念

当风俗习惯和现行法律冲突时,不依据法律,而遵照风俗习惯。基层农村,尤其是落后地方的农村,存在很多的风俗习惯,而有些风俗习惯,恰恰是和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悖的,乡镇政府在调解中,往往要尊重当地风俗,结果是违背法律;而要依法办事,又往往在农村遇到重重障碍,结果无法“依法办事”。否则,面对的是群众的反对、“公愤”。类似的情况在农村比比皆是,因此,要坚持不懈地开展农村普法教育,不断增强广大基层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破除以风俗代法的观念。

(三)破除以情代法的观念

讲交情、重友情的意识已经成为部分乡镇干部办事情的一种思维模式。要破除这种以情代法的观念,根本的一条就是乡镇干部要牢固树立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的观念。只要是合理合法的事,不论是谁,都应该去办;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必须一视同仁不去办。

1.必须树立职权法定原则,乡镇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活动,对于法律赋予乡镇政府的职权,要正确行使,用足用好用到位,做到不错位;对于法律要求履行的职责,要勇于承担起来,做到不缺位;对于法律没有赋予的职权,坚决不去行使,做到不越位。

2.乡镇政府制定规范性非法律文件要合法。这是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前提。规范性文件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规章以上)和规范性非法律文件(规章以下)。制定规范性非法律文件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并且,乡镇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非法律文件不能与“党委”联合署名。

3.乡镇政府行政执法行为要合法

行政执法行为也称为具体行政行为,其合法性总体上体现四个方面:一是执法主体合法,二是执法内容合法,三是执法程序合法,四是形式要合法,

三、弘扬法治精神,必须弘扬权责统一的法治精神,探索乡镇依法行政权责统一的新机制

权责一致的法治精神要求,乡镇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不应当有无责任的权力,也不应当有无权力的责任。首先,法律、法规对乡镇行政机关的授权一定要充分。 其次,法律、法规在授予乡镇政府权力的同时,要明确规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行使权力的条件和程序。在制度上保证乡镇政府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最后,在法律、法规对乡镇行政机关充分授权的基础上,通过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和改革,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提供良好的工作体制与机制。笔者建议,扩大乡镇政府的行政权力,下移行政执法权于乡镇,探索建立乡镇政府综合执法的工作机制。

四、弘扬法治精神,必须弘扬制约权力的法治精神,从制度上、源头上强化“权利”制约“权力”

首先,落实乡镇人大的权力,强化乡镇人大监督。要正确处理好乡镇人大与党委、政府的关系,真正实现乡镇人大在人事任免上的自主决定权、对行政行为的质询权以及财政审批权等。乡镇党委要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加强对乡镇人大的领导,认真研究和帮助解决人大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支持乡镇人大依法履行职权,开展工作。乡镇政府要主动接受乡镇人大的监督,凡属乡镇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主动报请人大审议、批准,同时,要尽快完善有关乡镇人人特别是其主席团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性质、地位、组织机构及其职权,使乡镇人大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并在此基础上,设立乡镇人大常委会,增强乡镇人大工作的经常性、实效性,保障乡镇人大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促进对乡镇政府的有效监督。

其次,探索实践乡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全部直选的选举思路,践行“权利”制约“权力”,“权力”来源于“权利”的法治精神。这是从根本解决了权力的有效监督,体现了人民监督的时效性,这种基层乡党委、政府直选的制度设计符合十七大报告中“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的精神,也符合现代民主法治精神。从而,从制度上、源头上强化“权利”制约“权力”。

五、弘扬法治精神,必须弘扬公平与正义的法治精神,推进乡镇政务的公开透明

公开透明是公平与正义法治精神的载体和主要表现形式,政务越公开,公平与正义的法治精神越彰现。因此,要切实推行乡镇政务公开,做到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阳光操作。具体做到:

(一)乡镇政务公开的内容要确保真实、及时,贴近群众

乡镇政务的内容一定要突出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容易出现不公正和腐败的问题。

(二)做好预公开制度

乡镇依法行政论文例2

(一)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各乡镇人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作用,自觉服从服务于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和当地经济、社会建设。在工作进程上与党委的工作部署保持一致,在工作方式上既遵循法定程序,又做到灵活多样,讲求实际效果。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并通过法定程序形成决议、决定,保障和推动了党委、政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围绕审议通过的各项报告、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属于重大事项的范围。各乡镇每年都要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计划和报告,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重大事项决定。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召开做到依法依规,规范运行。如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八里铺镇人大在会前组织代表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民意,集中民智,扎实做好会议材料、会议组织等各项筹备工作。会议期间,依法组织会议,不随意简化会议程序,充分发扬民主,组织代表认真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报告、人大工作报告等各项报告,支持和鼓励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依法对各项计划和报告作出决议决定。会后,对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采取多种形式抓好督促落实。

(三)以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为依据,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进行积极探索。许多乡镇人大除了审议通过各项报告、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外,还就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重点问题进行讨论,依法作出重大事项决议、决定。以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为例,近两届人代会就审查批准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8项,分别是《大望京村城乡一体化试点工作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城乡一体化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及宅基地内翻建房屋管理的规定》《关于严禁在承包、租赁和占用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的规定》《关于户口迁入人员安置政策》。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人代会近年来先后审议通过了农民参加新农合二次报销办法、农民子弟入学奖励办法、北苑家园物业管理办法等多个文件;孙河乡、三间房乡人代会审议通过绿隔建设、土地储备中拆迁腾退等安置办法;将台乡、常营乡人代会审议通过了失独家庭补贴、提高老年人福利待遇,增加劳动力就业补助等办法。江西省丰城市荣塘镇人大把留守儿童学校建设问题提交人代会审议,作出建设留守儿童学校的决定,并于年底组织代表就决定落实情况进行了视察。

(四)逐步形成乡镇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共识。基层的各种矛盾纠纷越突出,越是需要人民当家作主,越是需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扬民主,广泛采纳民意。有些地方的乡镇人大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选择关系民生的重要问题作为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作出决定,推动了重要问题的解决,使社会各方面对乡镇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逐步形成了共识。如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把政府实施的小城市三年行动计划等重大事项、关系民生的重要问题等,交人大讨论决定,从而进一步保障、支持和督促政府依法行政,使镇总体规划在实施过程中更加科学合理,也发挥了基层人大的团体作用,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焕发出应有的活力。

二、乡镇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问题梳理

(一)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这些规定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使乡镇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感到难以把握,操作困难。法律也没有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作出规定。实际工作中,往往只注重表决程序,而忽视了调查研究等程序,影响了决定的民主化、科学化。

(二)运行机制不健全。党委领导、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运行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党政一体化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带来影响。有些应由乡镇人大作出决定的事项,某些领导往往以程序繁琐为名,改以党政会议的名义决定了。

(三)社会认知度不够。由于诸多原因,乡镇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在社会上没有得到广泛认知,人民群众、部分基层干部对人大工作有片面认识,没有认识到乡镇人大是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没有认识到正确行使人大职权对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乡镇人大的形象有待进一步树立,乡镇人大工作存在被边缘化的倾向。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主要依赖于党委的重视程度,党委重视程度高,决定重大事项就多;党委重视程度低,决定重大事项就少。一些乡镇党委把人大当成党委的工作机构,安排乡镇人大专职主席、副主席直接负责招商引资、建设项目、维护稳定等工作,使他们不能把主要精力和时间放在人大工作上,更谈不上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在一些同志心中,乡镇人大就是“老头子”“空牌子”,担任乡镇人大主席是为了解决职级问题。

(四)职权行使不到位。尽管乡镇人大积极行使职权,但受到多种因素制约,其履职效果不够明显。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赋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十三项职权,只有少数职权得到了较好的落实,如听取和审查政府工作,选举乡镇人大正副主席,选举正副乡镇长等。其他的职权,尤其是重大事项决定权,如决定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等,在很多乡镇都没有开展过。乡镇人大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影响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代表在基层干部群众中的形象与威望。少数干部履职错位,影响国家权力机制的运行。许多乡镇人大主席除干人大工作以外,分管的其他工作较多,主要精力放在了其他分管工作上,在履行人大职责方面花的时间较少,“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乡镇人大通过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缺乏权威性,后续跟踪监督程序往往流于形式,难以对决议、决定是否执行到位进行有力O督。

(五)乡镇人大自身建设有待加强。乡镇人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基层的环节,担负着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繁重任务,但是乡镇人大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现实需求不相适应。有些乡镇人大专职副主席热衷于兼管党政工作,对人大工作只是一般性应付。有些乡镇人大副主席由退居二线的同志平职调任,在人生工作的最后一站来做乡镇人大工作,动力和精力都显不足。部分乡镇人大没有专职工作人员,力量严重不足。乡镇人大工作人员一般是乡镇党政办的一员,除了做人大工作外,还要兼做其他工作,往往以其他工作为主,很少有精力做人大工作。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基层人大工作的开展,影响了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质量和实效。

三、乡镇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路径探索

(一)加强乡镇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来认识乡镇人大的地位、作用,切实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领导,理顺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关系。乡镇党委要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定期听取和研究人大工作。一是乡镇党委在研究部署年度工作时,要统筹考虑人大工作。每年可以听取若干人大工作议题,如乡镇政府关于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情况的报告等。二是制定乡镇人大参加同级重要会议制度。明确乡镇党委召开全局工作会议,应邀请人大负责同志参加。特别对于不是党委书记兼任的乡镇人大主席,以及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席的乡镇人大专职副主席,应明确列席乡镇党委班子会议。三是对于涉及本行政区域内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决策和法律规定应由人大决定的事项,乡镇党委在研究后应依法提交同级人大讨论决定。要避免乡镇党政班子代替人大调整预算、决定重大事项的状况发生。

(二)明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和程序。建议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对哪些纳入重大事项范围,哪些不纳入重大事项范围,予以明确和细化。同时,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各项程序如重大事项的提出、调查研究、专家论证、会议审议、会议表决、公布实施、跟踪监督等进行规范。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乡镇人大的认知度。要从国家层面广泛宣传、普及乡镇人大的地位和作用。采取专栏、板报、广播电视、报刊宣传和专题培训等形式,深入开展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乡镇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舆论氛围。要加强领导干部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学习,将基层人大的有关知识内容专章或专节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校培训内容,并列为区县级、乡科级干部培训考核的内容,切实增强全社会的认知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认识。

乡镇依法行政论文例3

乡镇人大法律制度构建走过了曲折发展的历程。1949年9月全国政协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和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的《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拉开了乡镇人大法制建设的序幕。“截止到1950年底,全国农村无论新区老区,一般都召开了农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代表会议。”(韩延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53—54页)实现了由乡人民代表会议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渡。1954年9月,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颁布,向世界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这标志着我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建立,也是乡镇人大史上的第一块里程碑。十年“”,基层民主政治出现大倒退,1982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重新恢复了乡镇人大和政府体制。人大任期由建国后的2年改为3年。这是乡镇人大法制史上的第二块里程碑。从此,乡镇人大迈上依法、健康发展的轨道。1986年地方组织法修正案对乡镇人大会议召集又有历史性突破,改历来由政府召集为人大主席团主持、召集会议,行使职权程序更加规范。1988年6月至1995年12月,全国已有25个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经验修改地方组织法,乡镇设立人大主席、副主席,填补了乡镇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权力的空白,迎来乡镇人大建设的繁荣与发展,这是乡镇人大史上的第三块里程碑。20__年统一人大任期。目前,我国乡镇人大基本形成了由根本大法、基本法、地方法规配套的法律制度体系。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乡镇人大的性质和地位。现行宪法、法律和地方法规都明确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由人民选举,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充分体现了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本质。

乡镇人大组织和任期。乡镇人大由选民直接、无记名投票选举代表组成,一般40人至130人,在本乡镇行使国家权力。为保证更好地行使权力,乡镇人大选举产生5人至15人主席团,同时选举产生乡镇人大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福建等省设常务主席、副主席,河北等省还规定配备人文秘站或专职工作人员。乡镇人大任期统一为5年,可连选连任。

乡镇人大职权及行使程序。《地方组织法》第9条和第10条规定了乡镇人大十四项职权,可划分为五大类:保证宪法法律和上级决议执行权、本行政区内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公共利益公民权益保护保障权。人大集体行使职权,程序主要是开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人大会议;有14个省(市、区)规定3个月或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还可召开临时会议。行使职权方式还包括提出议案、讨论通过议案、决定人选、提出质询、询问、评议、检查、批评、建议等。

乡镇人大代表制度。乡镇人大代表有权出席会议、参与本乡镇重大事项决策,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享有言论免责权、人身特别保护权、物质保障权等。同时履行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接受选民监督等义务。

二、乡镇人大制度建设的缺失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及政治参与积极性的提高,乡镇人大制度建设和工作中存在的>,!

1.文化观念缺失。一是“新议行合一论”,表现为乡镇政府超越、支配、领导人大;二是“党政合一论”,表现为乡镇党委或党政联席会决定本乡镇重大问题,往往是“党委决定,政府执行,人大靠边”;三是“地位边缘论”,这种观念不把人大看作国家权力机关,而看作可有可无的政府一个工作部门;四是“取消论”,这种观念视人大监督政府为“找茬”“挑刺”。这些似是而非或错误的观念,掩盖了乡镇人大的本质和功能,阻滞了乡镇人大职能的发挥。

2.法律设计的缺失。一是党政权力重叠。乡镇党委与人大职权重叠,易导致以党代政,使人大功能弱化。二是乡镇人大主席团地位和性质在国家立法中尚属空白,地方法规规定又不统一,致使人大职能难以发挥。三是乡镇人大法律规范结构失衡。有行为模式,无行为后果,有权力无责任;柔性强,刚性差,难以有效执行。四是监督权过于原则,启动困难,可操作性差,质询罢免基本是纸上谈兵。

3.法律实践中的缺失。一是基层权力运行机制结构失衡。宪法规定,我国乡镇政权是党领导的“一会(人大)一府(政府)”制的政权体制,实践中往往是党委领导下的“一府一会”制,不是人大领导政府,而是政府支配人大。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政府直接受党委领导,形成“党委决定、政府执行”的局面。有的政府只对党委负责,而不顾及人大的权力和地位。二是选举制度有缺失。法律规定,乡镇人大实行直接、差额选举原则,实践中群众代表名额往往部挤占,差额选举也往往被“陪选”架空或扭曲。三是组织制度有缺失。法律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行政职务。笔者调查中却发现:90%的人大主席、副主席兼任行政职务,抓行政管理工作,无暇顾及人大自身工作;90%以上乡

镇长兼任乡镇主席团成员,形成政府自己监督自己的局面。四是人大会议制度不落实。人大是集体行使权力制,法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人大会议和四次主席团会议。笔者调查却发现有20%—80%不落实,临时会议更是稀少。有的即使召开,也存在会期时间短、质量不高等问题。用代表的话说,是“一晌会,两顿饭,想发言,没时间。”五是职权不到位。法定的十四项职权,人民满意度最高的选举权也不到调查的80%,最差的监督权为33.66%。重大事项决定权被取代,保护保障权相对较弱。六是经费保障不到位。调查发现,33.2%乡镇没列入财政预算,44.64%乡镇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东部稍好些,西部省份较差。

三、完善乡镇人大制度的思考

坚持与完善乡镇人大制度,必须创新机制,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乡镇人大建设的实践,切实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乡镇依法行政论文例4

从1989年我国颁布《行政诉讼法》为主要里程碑起,我国的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走过了将近二十年的历程。经过近二十年的努力,乡镇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效,近年来因乡镇违法行政导致的涉农恶性案件、恶性事件逐年下降,就是很好的例证。但是乡镇依法行政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建设法治政府、与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面临极大的困境。根据笔者的观察和了解,其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乡镇权责不统一,依法行政难推进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政府理应拥有完整的职责、权限,包括行政权、人事权、财政权。但事实上,现在的乡镇一级政府既没有独立的行政权(如没有行政处罚权、没有行政许可权、没有行政强制权等),也没有独立的人事权和财政权,然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乡镇政府的职能所负的相应责任却一样没有减少,经济发展、财政税收、招商引资、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治理、计划生育、护林防火、抗灾抢险、农田保护、土地管理、公共公益事业建设等的责任无一不被层层分解落实到乡镇政府一级。乡镇政府要履行职责,却缺乏相应的行政权力,对一些非法违纪行为缺乏有效的行政处理措施,仅仅依靠说服教育和行政协调,如果行政相对人不配合,依法处理根本没法实施。于是在乡镇工作中就出现了违法超生难处理、违章建房难拆除、违法生产难取缔、违法经营难杜绝的怪现象,乡镇施政陷入了“欲为无权,不为失职”的尴尬境地。

(二)依法行政意识不强,违法行政时有发生

在个别地区、个别乡镇,违法行政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乱执法乱罚款。个别乡镇违规出台土政策,以加强管理为名,成立所谓“××管理领导小组”、“××管理专业队”,并以这些非法的临时管理执法机构名义进行乱执法乱罚款,阻碍当地的农产品或主要资源产品的正常流通,损害群众利益。

2、违反程序乱作为。这一种现象主要发生在土地征用等程序性较强、国家政策限制较严格的管理项目上。例如非法占用耕地大办工业园、违规上马政绩工程等等。

3、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有的乡镇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仍然存在权大于法思想,做出以言代法的丑行,严重损害了基层政府的形象。例如个别乡镇以镇党委名义随意罢免“不听话”村委/!/会干部、个别乡镇领导随意指示政法机关人员去“法办” 那些闹事的告状的顶撞的“刁民” 等等。

4、执法方式简单,作风粗暴。这一现象在农村税费改革前“收粮收税”时期经常发生,现在也偶尔出现在计生执法和处理一些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管理活动中。例如20__年广西博白县部分乡镇政府曾因计生粗暴执法,引发了6个乡镇接连发生群众围堵乡镇政府驻地事件。

(三)监督制约不力,责任追究流于形式

在乡镇政府一级,除非发生媒体曝光或引起了较高层级领导关注的违法违纪事件,其责任人会受到责任追究之外,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基本上流于形式,乡镇领导或干部“出了事”往往都是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内部处理,或以调离岗位、或明降暗升、或暂过风头又再起用的方式敷衍了事,而很少采用伤筋动骨的处理措施。

原因剖析

乡镇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之所以遇到以上的困境,根据笔者分析,主要由于乡镇管理体制不顺、干部群众的思想意识和法律素质落后于形势需要、乡镇施政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行政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等几个方面因素造成。

(一)乡镇行政管理体制不顺是客观因素

1、乡镇条块管理体制不合理。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屡次乡镇机构改革中的“垂直运动”分割肢解了乡镇权力结构,弱化了乡镇政府的治理功能,使乡镇变得责任大、权力小、能力差,导致依法行政难以推进。就笔者所在的县而言,乡镇政府能直接管理的只有内设机构六大办(即党政办、 农业办、计生办、经济发展办、社会事务办、规划建设办)和两大中心(即计生服务中心、农技推广中心)。其他有收费或执法处罚职能的站所基本实行垂直管理,半垂直管理的也只有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但乡镇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很多工作都必须依靠相关垂直的职能站所,而相关站所的经济权、人事权不在乡镇,“块块管不住条条”,乡镇在执行某项工作需要相关站所配合时,如果没有经济利益(奖励或分成)作协调,相关站所要么消极被动应付,要么以本身业务忙为理由根本不予理睬。乡镇如此势单力薄,要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理谈何容易?

2、乡镇考核机制不科学。乡镇政府的职责之一就是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以及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于是,省市分解下达给县级的一些目标任务,无论事权是否在乡镇,无一不被交办到乡镇一级政府去完成,年终还要进行考核。其中财政税收、招商引资、计划生育、社会稳定等工作还实行“一票否决”。如果县级政府对“一票否决”执行得彻底,而相关任务指标又欠缺科学性的情况下,乡镇政府为了避免被否决,从而危及主要领导政治前途,被迫违法行政的情况就出现了,诸如为完成财政税收入库任务而非法引税买税,或挪用专项资金垫税;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而非法征地;为完成计划生育四术任务和抚养费征收任务而粗暴执法;为维护社会稳定而对上访群众进行围追堵截;为完成农业结构调整任务而乱下指标“逼民致富”干扰农民生产等等。因为乡镇如果一旦被“一票否决”,其党政一把手政治前途就立即完蛋,而违法行政如果不出事还有机会搏一搏,违法行政的成本比被“一票否决”成本低得多。所以“压力型”的乡镇考核机制使乡镇无暇顾及依法行政,屡屡出现被动违法行政。

3、乡镇体制内党政不分。目前,乡镇在形式上实行党政人大机构分设,但事实上是党政机构高度一体化,人大机构则被虚化弱化,以党代政的运作模式依然流行,乡镇党委才是乡镇权力运作的核心,党委书记才是乡镇大小事务的最终决策人,从而造成乡镇内部依法行政角色不明、责任不清,实际权力行使者与法定行政责任者相分离的状态,乡镇长负责制难以体现,乡镇政府的职能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二)思想意识落后,法律水平低是主观因素

1、乡镇干部思想认识落后。有些乡镇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民主法制观念淡薄,对依法行政存在认识误区,认为人治好过法治,依法行政就是依法治民、依法治事,将法律视为治人的工具,对自己有利时就拿来运用,更有甚者加以曲解利用,对自己不利的就弃之不用。这些认识误区严重阻碍着乡镇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

2、乡镇干部群众法律水平低。乡镇大多数干部群众的法律水平低,对法律没有全面掌握或一知半解,同样阻碍着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一方面,是依法行政的实施者乡镇干部法律素质偏低,没有接受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不高,面对新的工作形势,出现了“新办法不会用,老办法不能用,软办法不管用,硬办法不敢用”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广大农民群众,对法律的了解仍然十分有限,远远没有达到“人人知法、人人守法、人人护法”的层次,相当一部分群众只要求享受权利,不自觉履行义务,有利的事就想方设法地“占”,不利的事就不顾大局地“闹”。例如在计生国策方面非法超生偷生抢生且逃避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在公路征地中出现抢种作物骗领青苗补偿款,在农业补贴申报中出现谎报面积骗取补贴款等等。行政相对人如果缺乏法律素质,或“精通”法律,专钻法律空子,任你怎样依法,也只能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

(三)法律体系不完善是内在因素

1、过时法律法规没有及时清理。目前涉及乡镇和“三农”的许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很多都是在20__年前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的背景下制订的,甚至有的是在1992年前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制订的,相当部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已失去现实意义,但没有被及时废止和修订,导致其实用性和适用性差。

2、现行法律法规有部门化、利益化的倾向。我国行政立法目前基本上还是以部门立法为主。这样,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在制订或被授权草拟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时,从本部门本行业利益出发,制订或草拟出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就会导致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这是导致乡镇出现“权力上收、责任下放、站所垂直、乡镇垂空”的又一重要原因。例如林业管理法规方面规定,林业行政管理权、收费权、执法权由县级林业局、林业公安分局行使,乡镇林业站、林业公安派出所垂直县级相关部门管理,而造林绿化、护林防火的责任却推给乡镇政府。

3、有些法律法规互相冲突。现行的有些法律、法规与规章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存在部门之间立法冲突,结果出现有利可图的行政事务争着管,无利可图的义务性行政事务推着让,令乡镇基层行政无所适从。例如文化领域的网吧、酒吧、游戏机室的管理,工商、公安、文化等部门都按规收费发证许可,可日常管理工作却谁都不管,出现问题互相推卸责任,推来推去竟又会落到乡镇的头上。

(四)行政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是外在因素

目前,我国虽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行政监督体系对促进我国依法行政工作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但仍然存在明显的缺陷,监督的力度不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究其主要原因是:政党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均属于党领导下的体制内监督,而且又分工不明,权限不清,出现监督走过场,“护短”、“护官”等现象,导致有错难纠、有责难究;群众监督因群众意识落后尚处于 起步阶段,监督作用发挥有限;新闻舆论监督被誉为“第四权力”,确实能发挥很大的监督作用,但在当前舆论以正面报道为主的宣传基调下,容易受到干扰,作用也明显受限。所以,乡镇行政违法责任追究流于形式也就不足为奇了。

对策建议

依据对乡镇依法行政面临的困境的透视和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加以推进乡镇依法行政工作。

(一)从理顺行政体制入手,构建乡镇权责一致的行政体系

在《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乡镇政府的设置及职能设定未作修改的前提下,应当完善乡镇现行体制,强化乡镇政府职权,但具体侧重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理顺条块关系。要采取县乡改革联动的方式,理顺县与乡镇、乡镇与站所、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的关系。要明确县级政府、乡镇政府的事权,把一些专业性强、非强制性手段不能治理见效的行政事务,如交通、安全、环保、工商、税收等,交由县级政府统管,以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站所管理为主,强化县级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责任,弱化乡镇政府的相关责任;而对一些非由乡镇管理不可的社会公共事务,如计划生育、民政优抚、农业水利、林政管理等则实行以乡镇管理为主,强化乡镇行政责任,相关职能站所划归乡镇直接管辖,同时赋予乡镇相应行政权力,保证乡镇在这些领域有相应的权威进行管理;对一些与乡镇施政功能密不可分,但又必须要县级政府职能部门派驻的站所齐抓共管的行政事务,如国土、文化、教育、财政、治安、司法等行政事务,要实行“条块结合”管理,扩大乡镇对这些站所的工作考核意见权、人事任免建议权,以增强乡镇在这些事务领域管理的指挥协调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乡镇责、权、利一致的行政体系,使乡镇依法行政有良好的体制基础。

2、转变考核机制。县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政府的要求,转变“压力型”考核机制为科学型考核机制。要把财政税收、招商引资等经济领域的硬性考核指标项目与乡镇政府脱钩,使乡镇经济工作重心转移到为经济服务上来。要坚决杜绝那些不必要的但偏要乡镇出钱出力的达标检查评比活动。对一些必须考核的项目,制订考核指标要科学可行,切合实际,要慎用少用“一票否决”制,为乡镇减负,以减少乡镇政府违法行政冲动。

3、规范乡镇党政关系。要转变乡镇党委对乡镇事务的领导方式,把党委工作重点转到思想政治、人事组织、重大决策等方面上来,而一般行政、经济、社会事务交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以保证乡镇政府和乡镇长依法履行职权,防止出现以党代政、以党干政的现象。同时,要加强乡镇人大建设,发挥人大在选举和评议政府领导成员、重大事项决定、监督政府行政等方面应有的作用,使人大成为依法行政的重要监督制约力量。

(二)从提高法治意识入手,营造依法行政良好环境

要大力培养和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大力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重点抓好以下两个方面:

1、强化干部学法用法。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建立健全干部学法制度,强化干部学法培训,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乡镇干部学习基本法律知识以及与“三农”有关、与乡镇施政职能有关的法律知识,从而提高乡镇干部的法律素质,使他们熟悉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时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从而实现乡镇干部思想观念上三个转变:一是在关于公民与政府关系的认识上,必须从公民义务本位和政府权力本位向公民权利本位和政府责任本位转变;二是在法治观念上,必须从依法治民、依法治事向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转变;三是在责任意识上,必须从强调公民责任向强化政府责任转变。通过三个转变,使乡镇基层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更新法治观念,克服人治思想和法律工具主义思想,树立全新依法行政理念。

2、加强全民普法教育。要按照“五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普法形式,全面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增强群众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使他们努力做到学法、知法、守法、护法。要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懂得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自觉履行法律规定义务,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或者采取非理性的闹事上访方式维护权益,实现政府依法行政与行政相对人依法办事良性互动。

(三)从完善法律体系入手,提高所依之法的质量

乡镇要推进依法行政,所依之法的质量如何,直接决定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果。因此,必须完善法律体系建设,想方设法提高法的质量。

1、及时清理过时法律法规。以《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为依据,对一些过时的、不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及时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以减少因现行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冲突而导致乡镇政府无所适从的局面。

2、规范行政立法行为。所有的行政立法活动都必须以《立法法》为准绳,并由部门立法制逐步过渡到公共立法制。在未彻底取消部门立法制之前,加强法制部门、人大机关对部门立法的监督,对公共事务管理立法设定听证程序、征求意见程序、公众讨论程序等,从而提高立法质量。

(四)从加强监督制约入手,探索依法行政监督制约新机制

要加强监督体系建设,发挥各种监督主体的监督作用。在乡镇政府体制内关键要做好以下几点:

乡镇依法行政论文例5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已成为各级政府在政府建设的主要趋势。乡镇政府是国家在农村设立最基层行政单位,促进国家政策方针在基层的执行。加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而深入分析当前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状况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依法行政的概念界定

依法行政形成于资产阶级人民和分权制衡理论中,基本精神是在于国家立法符合人民意志,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规范于法的框架下,防止专制独裁。由于各国的国家权力各不相同,对依法行政的概念界定也有较大差异。

在我国,依法行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范的职权范围内,对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管理,并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行政的主体必须依法产生,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依据法律。政府是法律的执行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政府的行为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全体人民的利益。政府从来没有“天生的权力”,它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所以,政府要依法行政,首先要有合法的权力来支持它的行为,否则就是违法。

2.政府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政府所有的一切权力,既然只是为社会谋幸福,因而不应该是专断的和凭一时高兴的,而是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这样,一方面使人们可以知道他们的责任并在法律范围内得到安全和保障;另一方面,也使统治者被限制在适当的范围内,不致为他们所拥有的权力所诱惑,利用他们本来不熟悉的或不愿承认的手段来行使权力,以达到上述目的。”

3.违法行政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属下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不能免受法律的制裁的。”

二、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现状分析

(一)行政权力使用程度不当

在基层依法行政管理实践中就会存在两种不良的现象:一是权力的使用不足,表现在基层政府的行政权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和管理不足;二是权力的过度使用,表现为基层政府的行政权对基层社会和人民高度的控制和干预。第一种现象的发生会产生基层行政管理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国家和政府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得不到有效的贯彻;第二种现象的发生会导致基层权力的腐败,产生违法不究的严重后果。

(二)行政执法不合理

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活动。行政执法合理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公平正义。行政执法不合理的根源是由于对与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所以行政执法不合理的情况普遍存在于基层社会。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具有选择的余地。当前,有部分乡镇基层行政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还有部分是乡镇政府的职能部门雇佣的社会闲散人员,甚至有些是“走关系”进入乡镇行政系统,这几类人员对行政业务相当陌生,而且他们的法律素质也比较淡漠,缺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所以,在基层管理实践中难免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例如,暴力执法、钓鱼执法、突击执法等违法执法方式。

三、造成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行政人员的行政素质和农民的法律意识不高

“依法行政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因为乡镇是农村各种矛盾、各种关系的汇合点,是一个多功能的政治经济社会实体。” 乡镇行政机关人员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对依法行政的认识不到位,未能依法行政,工作方法简单和陈腐,甚至视法律为儿戏,存在许多法律“盲点”的实际问题。乡镇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能力不高,行政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思想上,重人治轻法治;工作中,喜欢凭主观臆断下命令,不愿按法律规定去办事,致使有些政策不合法,造成工作失误。

农民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法律意识薄弱,法治思想严重不足。首先,农民群众对法律不够了解,有些不相信法律,不相信法院能为他们讨回公道。其次,他们觉得打官司麻烦、费用较大。最后,由于农民法律知识的缺乏,助长了乡镇基层政府的歪风邪气。依法行政法,建立治政府自然陷入困境。

(二)行政信息公开不透明

l镇政府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制作的或获得的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信息因该及时、准确地公开。这些信息既是公众了解乡镇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途径,也是公众监督乡镇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基层群众由于政治意识淡漠,不会过于关注乡镇政府的各项事务,只会在意与自己利益有关的信息。乡镇政府应该公开的信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公开,即便是公开的信息也存在不完全,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这就容易导致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人员在履行相关职责的时,陷入困境或增加管理难度。

四、完善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对策

(一)促进官民沟通,拓宽沟通渠道

1.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政府行政信息是政府与群众有效沟通的前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有力地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步伐。乡镇政府哪些信息应当公开、哪些不应当公开都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过程中又存在着不小的差异,所以要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不断扩展政务公开事项和领域,完善政务公开的程序和机制,丰富政务公开的渠道和形式,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方便人民群众了解政府可以干什么、不能干什么。

2.建立完善制度。是人民群众主动与政府沟通的重要渠道。乡镇政府通过建立部门,了解人民群众对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工作的看法,收集群众的宝贵意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进而改进工作。完善制度要重视这一主体功能的发挥,畅通渠道,方便人民群众提出意见和建议,建立便捷有效的民意表达、沟通平台,保持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有效互动。

(二)提高行政能力,塑造价值观念

乡镇公务员身处依法行政第一线,是国家基层机关与基层农民群众之间的媒介。乡镇依法行政要取得良好的效果,必须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乡镇公务员队伍,乡镇公务员队伍的建设要集中落实在乡镇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提升和观念的转变上,因为乡镇公务员法律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整个公务员队伍使用法律的能力与水平,相应地影响到法律的尊严以及政府的形象。具体来说,乡镇公务员要树立两种价值观念:一要树立法律角色意识,在行使职权时要意识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务员与普通公民一样,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任何特权。二要树立公正执法的法律服务意识。乡镇公务员不仅要明确责权一致的法律责任,也要积极依法参与社会服务,将服务意识贯穿在依法行政的整个过程中。

(三)鼓励群众参与乡镇政府工作

人民群众参与到乡镇政府工作中来,一方面可以促进乡镇政府工作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的监督乡镇政务的开展,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工作失误。提高群众的参与积极性,乡镇政府应该做好以下三个工作:

1.转变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观念。在马克思唯物主义中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力,先进的社会意识促进社会发展。首先,转变人治的观念,树立法治的观念;其次,转变政府包干一切的计划经济时期的观念,树立政府权力有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的观念;最后,转变进入行政系统的内部参与观念,树立监督行政系统的外部参与观念。

2.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的渠道。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成本不断降低,互联网也扩展的广大城镇和相当部分的农村地区。人民群众参与的渠道的多样化不仅仅局限于线下的制度、听证制度等,还要拓展线上的民主评议、民主监督等参与方式。

3.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委员会的自治作用。村民自治委员直接反映着村民最根本的利益诉求,是农村地区最为重要的自治组织。村民通过村委会了解乡镇政府的工作,乡镇政府通过村委会了解村民的情况。村民群众在村委会的组织下参与乡镇政府工作,反映相关情况,有利于形成合力,集中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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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姜海雯,李利军.依法行政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2011:18(11):29-33.

乡镇依法行政论文例6

一、乡镇政务公开的意义

推行政务公开,可以调动广大干部投身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化解农村一些矛盾。乡镇政务公开可加快乡镇人民政府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国家最基层的人民政府,实行政务公开,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处在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监督之下,既充分发挥民主,又提高了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推行政务公开可以增强政府和基层干部、农民的双向约束力,推行政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不仅要要求乡镇干部勤政为民,而且要廉洁奉公,否则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就要戳背脊骨。政务公开有利于调动乡镇干部和群众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实行政务公开,强化监督功能,有效地提高乡镇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尽心尽责地为当地群众办实事,能赢得广大群众和基层干部的理解、支持、拥护。

二、当前乡镇政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务公开的观念滞后,认识不统一

乡镇干部对政务公开的必要性、作用、意义认识不到位,对农民对乡镇政务公开的迫切要求的回应性不对称。有些干部认识不到乡镇政务公开对规范政府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抑制权力寻租及腐败现象,对减轻农民负担、密切干群关系、治理农村经济环境、提高乡镇政权机关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的意义。有些乡镇领导和工作人员,对政务公开缺乏正确的和深入的了解,对党的方针政策理解不深,自己的行为不规范,作风不民主,办事不公道。怕失权不想公开,怕丢权不愿公开,自身有毛病不敢公开,方式方法不得当不会公开。由于上述原因,一些乡镇领导干部并没有把政务公开看成基层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仆应向主人承担的一项责任与义务,特别是有些人总怕家丑外扬,因而很不主动,很不认真,推一推动一动,应付了事,在时间上,往往一再延误,在内容上,往往含含糊糊。

(二)政务公开存在行为偏差和走过场等形式主义现象

从调查中发现,一是公开的主体单位不全。极少数乡镇和有些乡镇部门并没有把推进政务公开纳入工作中去,存在“等、观、拖”等现象。二是存在公开的随意性。主要有内容上的随意性、公开手段的随意性、走过场流于形式和时间上的随意性及公开对象不按要求办事。公开什么,心中无数,全凭想当然。三是公开的利益选择性。有的趋“利”避“害”。对本单位有利的就公开,反之就暗箱操作。对群众公开的主要是群众的义务方面的内容,回避群众权利方面的内容。

(三)乡镇政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监督机制不完善

有的乡镇没有把政务公开纳入全局工作之中,政务公开的领导责任制没有理顺,责任分工不明确,组织实施不力,表现为政务公开中乡镇、站所和行政村上搞下不搞或下搞上不搞孤立脱节的局面。如果把它们的某个方面割裂开来,顾此失彼,必然会出现干部违法违纪现象,使党在农村的政策难以全面落实。同时监督制约机制也不够健全和有效,有的乡镇监督权力对决策执行权力无能为力。纪检监督部门没有权威,缺乏强制力。有监督职能的各部门之间工作不协调,制度不配套,缺乏合力。监督结果奖罚不及时不得力,缺乏影响力,群众的监督还没有对掌权的人的奖惩升降起决定性作用。

三、加强乡镇政务公开有效管理的几点思路

(一)实施政务公开,必须转变乡镇干部思想观念

抓好公开必须转变思想观念,就当前来说,其着力点主要有:一是乡镇干部要加强“三个代表”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重要思想的学习与教育,把政务公开的意义、作用、必然性融进到“三个代表” 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思想的学习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工作当中,使乡镇领导干部认识到推进政务公开是适应现代公共管理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际工作的客观需要,是人民群众的现实性、紧迫性要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因而,具有客观必然性。二是推动乡镇干部对中办、国办关于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和政策的深入学习,使之更加明确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工作方法、监督保障制度、组织领导等内容,使政务公开制度和有关政策更加深入人心。三是推动乡镇干部对现代公共管理理论的学习,使之树立现代公共管理的治理理念,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权。

(二)乡镇政务公开要进一步制度化,注重政务公开的实际效果

乡镇政务公开,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原则要求,各地在实施中也取得了很多经验。为了使这项工作有领导、有秩序地坚持下去,不断完善起来,首先要明确牵头部门,认真落实责任制要求。根据行政领导统一原则,建议确定统一的牵头部门为好。其次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政务公开成效如何,关键在于是否建立起明确的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最后是尽快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通过法律形式规范公民的知情权,规定政府的政务信息公开义务。

(三)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建立长效监督体系

权力监督的实质,就是监督主体对权力主体实行有效控制的过程。在政务公开的过程中,要把政府机关的内部制约监督和外部的制约监督结合起来。在内部监督机制方面,乡镇要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主要担负四项职能:公开内容确定时把关职能;公开过程中的监督实施职能;公开后听取来信来访的职能;整改措施落实的督查职能。监督小组的组成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每次政务公开检查结果,都按职按责记入每人的年度考核成绩中,作为奖惩的一项重要依据。在外部监督机制方面,首先,聘请群众监督员。其次,聘请政务公开稽查员。再次,畅通群众监督的渠道,建立了“两簿、一线、一箱、一室”,即意见簿、意见处理反馈簿、政务公开热线电话、政务公开意见箱、政务公开接待室,极大地方便了群众监督政务公开工作。

四、小结

政务公开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是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探索,同时又反过来促进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实行政务公开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是人民的权利,政府的义务,对基层政权更是如此;理论和现实两方面迫切要求出台政务公开的法律法规,使政务公开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用法律法规的形式肯定和巩固各地各部门在政务公开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和取得的成果。所以,法治化道路是走出乡镇政务公开的关键,只有完善政务公开法律法规,各地乡镇政府严格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就必然成为乡镇政府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

参考文献:

乡镇依法行政论文例7

人大工作的法律性、程序性非常强。要更好地做好乡镇人大工作,充分发挥乡镇人大的重要作用,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要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我国宪法明确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我们的领导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只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才能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作用。乡镇人大主席要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对人大工作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积极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二要坚持监督与支持相结合的原则。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党委、人大、政府工作虽然分工不同、职责不一样,但基本出发点和根本目标是一致的。政府是我们的监督对象,要把监督寓于支持当中,就是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在参与中支持、在支持中参与。但支持是有原则的支持,是有依据的支持,监督也同样是有依据的监督,有原则的监督,不能凭自己的薏想,凭自己的私人感情来做,而是要讲政治、讲原则、识大体、顾大局,按法律法规、按程序来。三要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的原则。乡镇人大的职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使各项职权都有着比较明确的法律程序规定。乡镇人大要努力成为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的楷模,推动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四要坚持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社会和经济事务的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因此,密切联系群众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要求。加强与群众的密切联系,首先要加强与代表的密切联系,努力做好代表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使人大工作永葆生机和活力。

乡镇依法行政论文例8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乡村司法”是一个经常被学者使用但却尚未统一界定的词汇。传统学界将乡村司法更多界定为基层人民法院(或派出法庭)及其工作人员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有学者视这种界定为最狭义乡村司法①。后来有学者从广义上对乡村司法进行界定,范愉提出,乡村司法由基层法院(法庭)、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组织共同构成②。笔者倾向广义上的乡村司法,除了基层法院(法庭)以外,乡镇司法所、派出所或办、综治办、人民调解组织等,都在实践中承担了一定的司法功能,乡村司法应该将它们涵盖进来。总体而言,目前学界乡村司法的研究更多是以基层法院(或派出法庭)为中心展开来分析的,而忽视对乡镇司法所等乡镇机构在实践中所承担的司法功能进行考察和讨论。

乡村司法运作的实际考察

十多年前,以苏力为代表的部分学者就已经关注我国乡村司法运作的问题。他们从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理论和福柯的微观权力理论出发,以“秋菊的困惑”为切入点,认为我国乡村司法形成了以用作司法规则和用于司法策略的两种不同地方性知识为司法治理工具的治理化形态。基于这两种知识与现代法律知识存在的紧张和对立,赵晓力称这是“基层司法的反司法理论”,陈柏峰则称这种治理形态为“治理论”。这些研究成果值得关注与借鉴,不仅使我国乡村司法研究理论得以丰富,且在实践上让我们对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制建设“现代化方案”进行深刻的反思。但是,这些研究就具体研究思路而言都是以基层法院(派出法庭)为中心展开的,而忽视了对其他乡村司法机构或准司法机构的关注。本文以乡镇司法所为视角,以赣南X、Y、Z三镇司法所为具体对象,来考察和讨论我国乡村司法的实际运作。

司法所作为乡镇一级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派出所、基层人民法庭共同组成了我国乡镇一级的政法体系。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国家为了达到控制基层社会,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多次发文强调乡镇司法所的建设,拟将其打造为“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实际调研中,三镇司法所每年向上的汇报总结都非常强调本所在本地化解纠纷稳定秩序中起到的重要作用。比较2012年三镇司法所纠纷调解状况,其中最差的X镇司法所成功调解的案件数为175件,调解率为96.21%。

从以上数据可知,司法所在纠纷调解上还是起到了“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90%以上。但是随调研的逐步深入,对于这一组数据保持怀疑是合理的。数据基本来源于一些汇报文件,上级机构基本不核对,故填写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翻阅大量纠纷调解档案卷宗,发现当前乡村司法纠纷调解出现程式化倾向,基本没有了传统意义上的“炕上开庭”、“和稀泥”、讲事实摆道理等为表现的基层纠纷模式,取而代之的是一整套追求规范化、程序化的法院式审判模式。

立案登记。传统乡村司法,工作人员主动深入基层,排查纠纷,了解纠纷,甚至“炕上开庭”是一种常态。然而此次调研中,司法所统一实施立案登记制度。X镇司法所所长谈到,现在通讯、交通也方便了,我们基本上都不主动下乡了,人力也有限,一般都是村民直接到我们司法所来,把事情说清楚,然后我们准备好,电话通知他们过来调解就行。在案件来源层面,传统“送法下乡”背景下的主动服务逐渐变成了现代法院审判的“不告不理”。

调解司法化。在以往有关乡村司法纠纷调解的研究中,强调更多的是基层司法工作在调解时的非规范性、非程式化,调解中更多依赖的是人情、面子等乡土资源。在这种权力实践中,摆事实、讲道理、劝说、谴责、诱导、教育就成了重要的日常权力技术。正是通过这些乡土资源的调用,基层司法工作才得以顺利展开。但调研中看到的却是另外一幕场景,在参加Y镇司法所调解精神病患者王某殴打邻居李某一案中,发现整个调解过程非常程序化、司法化,基本上是法院审判程序的翻版。首先由所长宣读会场规则,介绍调解员,介绍当事人的情况,然后由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举证等,接着调解员从情理进行适当的劝解,主要还是从自己准备好的有关案情的一些法条出发进行说服,最后劝说失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总之,我们看到的乡村司法调解完全是一副法院审判的情形,传统纠纷解决的“实用主义”基本被“程序主义”取代。

结案简单化。根据司法所归档,纠纷调解结案也存在简单化问题。比如很多案件基本上都是委托村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如何不管,只要本年度内没再来司法所反映,就算成功结案。即使司法所自己调解的案件,其调解成功的标准也以只要暂时没有去诉讼就行。

以上可知,相比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当代乡村司法的纠纷解决已经有了新变化,从重问题解决的实用主义渐渐转向为以程式化为目的的程序主义。然而,这种变化所带来的效果又是否切实与乡村司法机构向上汇报时所描述的一致,显然里面存在大量的疑问。司法所作为中国司法体系“末梢”机构之一,在这些权力的“末梢”,包括制度设计在内的法治规划究竟是何种现状?是如同高层所预期的那样,原汁原味地被执行,还是在现实压力下发生微妙的变形?③这些都值得我们深入的思考与探究。

乡村司法变化的原因分析

上文已经呈现出当前我国乡村司法在运作机制改革或改良中所出现的一些变化,但显然这种变化所带来的效果与“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功能定位渐行渐远,实际上各乡村司法机构由于在具体运作上过分地强调规范、程序为目的的程序主义而完全成为了一道虚设之防线。导致这种变形出现的现实压力,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基层行政压倒一切。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国家肯定广东、福建等沿海地区在乡镇设立司法助理员或司法办公室以来,国家高层始终非常重视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司法部等部门不断发文,从编制专列、经费保障、队伍建设、办公设施、职能完善、管理模式等方面来规范司法所,强调一乡一所、规范运作、垂直管理,以确保乡镇司法所独立于乡镇基层政府。然而在我们调研中三个司法所基本上都不符合这种要求,除学者已经讨论过的对乡镇政府的经费依赖外,其在编制上的混乱则直接导致司法所必须隶属于乡镇党委的领导,国家对司法所独立性的强调基本沦为一纸空文。

通过对X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任职情况调研,我们可以发现X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存在大量身份重叠、编制乱用、滥竽充数的制度变异现象。首先,身份重叠现象严重。包括司法干部与乡镇领导重叠,X镇司法所所长就由该乡镇副镇长兼任;调解员与乡镇其他岗位重叠,司法所的调解员同时担任乡镇某片区的负责人,具体负责该片区的计划生育、山林防火、农耕等工作;调解员与执业律师重叠。其次,编制混乱现象严重。该所基本没有编制单列、专编专用,都是行政编制,或者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在这种编制下,司法所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完全隶属于乡镇党委的领导,对于上级司法部门的领导只是形式上的应付,司法所独立性无从谈起。司法所日常工作就是“中心工作大于一切”、“基层行政工作大于一切”。调研中,各所谈到最多的是计划生育、防涝、防旱、防火、农耕等基层行政工作。

资源短缺难堪重负。规范化建所一直是国家司法所改革关注的焦点,国家高层以发文的形式一次又一次自上而下推动,强调“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的要求,提出了“收支脱钩、全额保障、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经费保障原则。这些不仅是“国家权力试图在其有效权力的边缘地带以司法方式建立或强化自己的权威,使国家权力意求的秩序得以贯彻落实的一种努力”,在客观上也是新中国成立至今司法所“旺盛”生命力一直保持的直接原因。然而从调研的情况发现,上级部门的美好愿望在权力末梢的运作中再一次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司法所在基层的实际地位与这些法规文件的描述难以吻合。

其一,“一套人马,N块牌子”的尴尬,直接导致司法所人员紧张,难堪基层司法、行政双重压力之重负。通过了解X镇司法所工作人员情况,可知在很多地区司法所与乡镇其他机构(综治委、法律服务所、片区负责机构)人员不分,办公场所、编制、职能都杂糅在一起,出现“一套人马,N块牌子”的尴尬局面。乡镇党委的直接管理模式又直接导致司法所的日常工作必须以乡镇行政工作为主,对于上级司法部门的管理只能阴奉阳违。而上级司法部门对乡镇司法所检查的形式性,一方面助长了这种局面的持续,另一方面也迫使乡镇司法所把有限资源、精力用于数据虚报和平时卷宗整理、表格填报之类的档案规范建设方面,而非纠纷调解、解决问题上面。④近年来,司法所行政政治功能强化,法律服务功能弱化也说明了这一点。

其二,脱离实际的脱钩改制,加剧了司法所经费的紧张,直接导致司法所隶属于镇政府的行政管理之下。自遵照“国发办(2000)51号”和“清办函(2000)9号”两个文件精神,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脱钩改制,彻底分离以来,这一政策的正当性一直受到学者的质疑或批评。一方面国家规定的财政拨款难以到位,换言之,即使到位也远远不够;另一方面脱钩改制下“两所分离”,直接导致司法所的法律服务不能收费,这对司法所原本经费紧张的糟糕局面无疑是雪上加霜,甚至导致一些地区司法所接近处于瘫痪状态。⑤调研中也发现,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都非常热衷于行政工作,因为无论是计划生育工作,还是抗旱、防涝等行政工作,背后都有大量的利益分成或补贴。如此一来,司法所本应承担的各项司法职能无意就被弱化了,以追求规范化、程序化为目的的程序主义纠纷调解模式则顺势而生。

另外,“依法治国”宏伟目标下,我国农村法治建设一直被作为我国法治现代化推进的重中之重。从1996年司法部出台《关于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通[1996]081号)以来,国务院、司法部等部门每年都发文强调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求司法所在“代表基层政府调处民间纠纷时,要严格遵守处理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理为准绳,……,主要运用疏导教育和以法定程序处理的方式”。可以说,这些规定一方面直接为当前我国乡村司法纠纷调解模式的变化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同时也成为乡村司法机构在具体权力运作敢于产生微妙变化的护身符。

乡村司法改革的反思:治理还是法治

最近十几年改革开放的深入,给中国农村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传统“乡土中国”、“熟人社会”已经很难在现实中找到对应模型。学术上,乡村司法的治理论也遭到了一些现代司法论者的强烈批判,认为乡村司法“治理”是“行政干预司法”的另类表达,应当被完全清除出乡村司法过程,提出乡村司法法治论,强调“司法普遍主义”的回归,重视规则的施行,重视司法过程的程序化。显然,治理论难于面对当前乡村社会的巨变,但从上文来看,乡村司法“法治”后效果仍然不佳。

乡村司法法治化不能止于形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方略,不仅要重视司法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更要强调法治精神、法律信仰建设,且应该知道方略提出的出发点和实现的归属只有一个,即国家的长治久安。当前我国乡村司法改革大多重视法律的形式,将法治化等同于法院审判的几个程序,等同于各项材料归档的规范整理等,其看似是依法治理得加强,但结果却相去甚远。笔者以为,当前我国乡村司法法治化建设,不能仅停留在形式层面,应从微观出发,强化法治目标下各项具体制度的构建和落实,以确保在治理中实实在在地贯彻法治的精神,切实使基层的各类纠纷得以有效化解,保障我国农村的长治久安。

正确处理“法治”与“治理”二者关系。可以说,当前乡村司法日益法治化是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当下我国乡村社会变迁对乡村司法提出的新需求。当下村民基本已经摆脱土地的束缚,生活面貌城镇化,人际关系理性化,公共权威衰弱化,法的权威逐渐强化,甚至一些乡村混混势力也乘乱而起,传统的村庄共同体逐步趋于瓦解,乡村社会正在被重塑,与“乡土社会”理论模型有巨大差异和质的不同。故乡村司法“法治”理论的提出,是呼应当前中国乡村社会巨变事实的必需与必然。

但是乡村司法法治化,是否就意味着对乡村司法治理的完全否定?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中国乡村社会巨变是事实,但仍然不足于弥合城乡二元结构。相比城镇纠纷诉求上的适法性,我国农村仍然存在许多以“气”、“面子”为内容的非适法性纠纷诉求,这种具有乡村色彩的地方性正义,乡村司法不可回避。另外即使就是一些有合法依据的既得利益诉求,调解时亦可在法治前提下积极利用乡土性资源和日常权力技术解决纠纷,避免“送法下乡”蜕变成“等人上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现象的发生,让现代法律真正成为服务农民的工具。

合理定位各种乡村司法机构。从广义而言,除了基层法院(法庭)外,乡村司法还应该包括乡镇司法所、派出所和其他站所的准司法以及乡镇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综治办的准司法构成。绝大部分乡镇司法机构职能都是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的糅合,在具体实践中,各乡村司法机构分工负责机制不明确。调研中显示,司法所本应以司法职能中为主却承担了大量的行政职能,本应以纠纷解决为考评却过分强调规范化等形式因素。因此,构建乡村司法机构职能体系时,应把某一机构所应承担的司法职能从乡镇行政职能中明确出来,应把乡村司法机构的司法职能根据不同机构进行明确的划分,如此解决好乡村司法机构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的本末倒置及机构之间司法职能重叠,互相“踢皮球”的现象。

(作者单位:赣南师范学院科技学院;本文系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比较法视野下我国乡镇司法行为的考察研究”成果,项目编号:FX1228)

【注释】

①陈柏峰:“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功能与现状”,《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11期,第45页。

②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89页。

③尤陈俊:“嵌入现代化进程的中国乡镇司法所”,罗玉中编:《法学纪元》(第二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79页,第84页。

乡镇依法行政论文例9

桓仁满族自治县地处辽宁东部边陲,面积3547平方公里,人口30万,下辖12个乡镇,一个矿区管理委员会,109个行政村。多年来,随着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公民民主意识的增强。自1999年以来,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市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部署,始终把加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列入县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真抓实干,务求实效,依法行政取得了明显效果。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1 基本做法

该县在推进乡镇依法行政工作中采取的主要作法是:

(1)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将推进乡镇依法行政作为县政府重要工作来抓。

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政权单位,是政府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阵地,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最经常,最广泛,最直接。其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法规在农村的贯彻和执行,直接决定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推动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县级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为加强对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领导,该县政府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由法制办具体负责制定方案、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评议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县政府制定了全县依法行政工作方案,方案中明确了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提出了工作措施、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并要求乡镇政府制定符合本乡镇实际情况的依法行政工作方案,在工作中把依法行政摆到了重要位置上,使全县乡镇依法行政工作有组织、有系统地开展起来之后。县政府又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要求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决定中明确以全面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为根本目标,以三个有利于为行政执法的根本标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建立健全立法、执法、监督、保障四个工作机制。

(2)规范乡镇政府行政行为,将乡镇整体工作纳入依法办事轨道。

县政府首先抓了先学法再办事和坚持依法定程序办事两件事。要求各乡镇政府在开展各项工作前,要先研究法律,搞清执法程序,然后依法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和方法。

严格依法办事,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有的乡镇为了依法合理地解决复杂疑难问题,找到县有关部门帮助研究、解决疑难问题。乡镇主动依法行政,有关方面支持乡镇依法行政,从而提高了乡镇处理实际问题的合法性,乡镇依法处理实际问题的水平在不断提高。县政府法制办起草了县政府依法行政程序规范,编制了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程序及程序图,发给乡镇政府,供他们参照运用。县直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工作,帮助乡镇站、办、所健全了执法制度和程序。从而实现了行政管理法制化,执法活动程序化。乡镇政府按县政府的要求在执法部门中建立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将法律赋予本部门的职责权限、负责人、承办人、工作程序、收费标准、违规责任等通过公示板、广告牌向社会公示,增强行政机关工作透明度。经过几年的努力,现在全县各乡镇随意行政的现象已基本杜绝,为民服务,文明执法蔚然成风,政府与老百姓鱼水关系逐渐加深,政府形象有很大提高。

(3)长期坚持法律学习、宣传,提高乡镇干部依法行政和公民守法维权的自觉性。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关系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熟悉法律规范、创造依法行政氛围的基础工作,县政府非常重视这项工作。县政府认真按市政府的要求,注重自身法律知识的积累,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明确规定在每次会议上学习一部法律,现已形成制度。各乡镇政府也普遍建立了每周一次的学法制度。

为了使农民学法懂法,更好地监督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县政府给全县每户农民免费赠送了《常用法律汇编》和《农村科技知识》两本书。农民通过学习,法律意识提高的很快,常常拿着《常用法律汇编》与行政执法人员讨论,乃至上访论理,自我维权意识大大增强。县政府还利用县报、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县报长期开辟法制园地栏目,选载法律条文、法律解释和有关文章。县报全县每个农民一份,由县财政出资免费赠阅,真正达到了家喻户晓。县有线电视台每周制作一期浑江夜话节目,对执法热点问题进行报道评点,还对重点、热点问题进行宣传报道。各乡镇政府将学习、培训形成一种制度,一种风气。乡(镇)、村组开展了培养法律明白人活动,加强普法力度,提高公民素质。有的乡镇、村组、学校开展了以家庭为单位的知识竞赛。有的学校搞了小法官模拟法庭演示活动。通过各种各样的宣传活动,使全县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日益提高,营造了一个执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依法行政工作奠定了良好的法律意识基础。

加强对全县乡镇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工作。工欲善其事,必先利起器。县政府全面实施以宪法为核心,以公用法律和专业法律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把法制教育和依法行政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将提高乡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水平列为加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重头戏,加强了对其培训的工作力度。县委、县政府每年都举办乡镇领导干部轮训班,对乡镇法制干部进行培训。

(4)健全乡镇法制机构,充分发挥其参谋和助手作用。

为加强对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保证依法行政工作取得实效,该县各乡镇政府都建立健全了法制机构,组建了一支30余人的法制工作队伍。从而使全县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组织领导体系,做到了宏观有人管、微观有人抓。为了提高乡镇法制干部地位,有效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县政府明确规定,县政府法律制办主任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并要求乡镇政府也要这样做,所有政府文件必须经法制机构审核,政府的重大社会经济决策,要认真听取法制部门意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和助手作用。他们要求全县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构为县域经济的发展创造优良环境,提供优质服务。

2 几点启示与建议

该县在乡镇依法行政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很好的经验和作法,这些经验和作法能给予我们一定的启示。

(1)加强乡镇依法行政,乡镇领导班子的法律观念要增强,认识要到位。认识问题不解决,依法行政工作就无法开展。基层政府的行政理念要从计划经济下的行政管理方式上转变过来。要从过去重管理轻服务转变到侧重服务上来。要寓管理于服务中,不断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

乡镇依法行政论文例10

桓仁满族自治县地处辽宁东部边陲,面积3547平方公里,人口30万,下辖12个乡镇,一个矿区管理委员会,109个行政村。多年来,随着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公民民主意识的增强。自1999年以来,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市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部署,始终把加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列入县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真抓实干,务求实效,依法行政取得了明显效果。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1 基本做法

该县在推进乡镇依法行政工作中采取的主要作法是:

(1)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将推进乡镇依法行政作为县政府重要工作来抓。

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政权单位,是政府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阵地,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最经常,最广泛,最直接。其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法规在农村的贯彻和执行,直接决定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推动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县级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为加强对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领导,该县政府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由法制办具体负责制定方案、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评议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县政府制定了全县依法行政工作方案,方案中明确了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提出了工作措施、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并要求乡镇政府制定符合本乡镇实际情况的依法行政工作方案,在工作中把依法行政摆到了重要位置上,使全县乡镇依法行政工作有组织、有系统地开展起来之后。县政府又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要求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决定中明确以全面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为根本目标,以三个有利于为行政执法的根本标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建立健全立法、执法、监督、保障四个工作机制。

(2)规范乡镇政府行政行为,将乡镇整体工作纳入依法办事轨道。

县政府首先抓了先学法再办事和坚持依法定程序办事两件事。要求各乡镇政府在开展各项工作前,要先研究法律,搞清执法程序,然后依法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和方法。

严格依法办事,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有的乡镇为了依法合理地解决复杂疑难问题,找到县有关部门帮助研究、解决疑难问题。乡镇主动依法行政,有关方面支持乡镇依法行政,从而提高了乡镇处理实际问题的合法性,乡镇依法处理实际问题的水平在不断提高。县政府法制办起草了县政府依法行政程序规范,编制了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程序及程序图,发给乡镇政府,供他们参照运用。县直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工作,帮助乡镇站、办、所健全了执法制度和程序。从而实现了行政管理法制化,执法活动程序化。乡镇政府按县政府的要求在执法部门中建立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将法律赋予本部门的职责权限、负责人、承办人、工作程序、收费标准、违规责任等通过公示板、广告牌向社会公示,增强行政机关工作透明度。经过几年的努力,现在全县各乡镇随意行政的现象已基本杜绝,为民服务,文明执法蔚然成风,政府与老百姓鱼水关系逐渐加深,政府形象有很大提高。

(3)长期坚持法律学习、宣传,提高乡镇干部依法行政和公民守法维权的自觉性。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关系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熟悉法律规范、创造依法行政氛围的基础工作,县政府非常重视这项工作。县政府认真按市政府的要求,注重自身法律知识的积累,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明确规定在每次会议上学习一部法律,现已形成制度。各乡镇政府也普遍建立了每周一次的学法制度。

为了使农民学法懂法,更好地监督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县政府给全县每户农民免费赠送了《常用法律汇编》和《农村科技知识》两本书。农民通过学习,法律意识提高的很快,常常拿着《常用法律汇编》与行政执法人员讨论,乃至上访论理,自我维权意识大大增强。县政府还利用县报、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县报长期开辟法制园地栏目,选载法律条文、法律解释和有关文章。县报全县每个农民一份,由县财政出资免费赠阅,真正达到了家喻户晓。县有线电视台每周制作一期浑江夜话节目,对执法热点问题进行报道评点,还对重点、热点问题进行宣传报道。各乡镇政府将学习、培训形成一种制度,一种风气。乡(镇)、村组开展了培养法律明白人活动,加强普法力度,提高公民素质。有的乡镇、村组、学校开展了以家庭为单位的知识竞赛。有的学校搞了小法官模拟法庭演示活动。通过各种各样的宣传活动,使全县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日益提高,营造了一个执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依法行政工作奠定了良好的法律意识基础。

加强对全县乡镇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工作。工欲善其事,必先利起器。县政府全面实施以宪法为核心,以公用法律和专业法律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把法制教育和依法行政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将提高乡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水平列为加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重头戏,加强了对其培训的工作力度。县委、县政府每年都举办乡镇领导干部轮训班,对乡镇法制干部进行培训。

(4)健全乡镇法制机构,充分发挥其参谋和助手作用。

为加强对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保证依法行政工作取得实效,该县各乡镇政府都建立健全了法制机构,组建了一支30余人的法制工作队伍。从而使全县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组织领导体系,做到了宏观有人管、微观有人抓。为了提高乡镇法制干部地位,有效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县政府明确规定,县政府法律制办主任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并要求乡镇政府也要这样做,所有政府文件必须经法制机构审核,政府的重大社会经济决策,要认真听取法制部门意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和助手作用。他们要求全县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构为县域经济的发展创造优良环境,提供优质服务。

2 几点启示与建议

该县在乡镇依法行政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很好的经验和作法,这些经验和作法能给予我们一定的启示。

(1)加强乡镇依法行政,乡镇领导班子的法律观念要增强,认识要到位。认识问题不解决,依法行政工作就无法开展。基层政府的行政理念要从计划经济下的行政管理方式上转变过来。要从过去重管理轻服务转变到侧重服务上来。要寓管理于服务中,不断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

乡镇依法行政论文例11

乡镇管理是整个国家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国50多年的实践表明,乡镇管理在整个国家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进入新世纪后,实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是摆在乡镇管理面前的历史重任。要完成这一艰巨任务,迫切需要从理论上重新认识现阶段乡镇管理的特点、作用及原则,为乡镇管理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以提高乡镇管理的有效性。

一、乡镇管理的特点

乡镇管理是以乡镇政府为核心的乡镇组织依法管理乡镇范围内的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作为一种公共管理活动,乡镇管理具有如下特点:(1)管理主体的多元性。乡镇管理的管理者不一定完全是乡镇政府。在乡镇管理中,乡镇政府是主要管理者,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非政府组织,如基层群众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2)执行决策的直接操作性。作为我国乡镇管理的主要管理者,乡镇政府的主要任务在于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的各项指示、决定、命令、决议等,同上级行政机关相比,其单独决策少,执行决策多,且这种执行是非常具体的、直接操作性的执行。(3)组织运作的综合性。与上级行政机关相比,乡镇政府没有设置那么多专门的业务部门和机构,一般只设有经济发展、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等几个综合性办事机构,对辖区内的社会公共事务实行综合管理。(4)管理环境的中间性。乡镇处于大中城市和乡村居民点之间,是“城市之尾,农村之首”,其经济、社会文化环境兼有城乡两个方面的特点,它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环境,又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城市环境。这使得现行的乡镇管理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非城非乡又亦城亦乡管理的特点。(5)管理对象的涉“农”性。笼统地说,乡镇管理的对象是乡镇范围内的社会公共事务,而这些事务无不涉及农村、农民、农业,即“三农”。这是因为,从行政区划角度看,乡镇建制是在农村(又称乡村,泛指城市以外的区域)地区设置的基层行政区域单位;从人口构成看,到2000年末,农民在全国12亿人口中占8亿,其中绝大多数人生活在农村;从经济结构看,农业在乡镇经济中仍占有相当的比例,2002年我国乡村劳动力中从事农业的劳动力占64.2%。

二、乡镇管理的作用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今后能否建成现代农业、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以及促进农民增收,对乡镇管理是一个严峻的考验。乡镇管理好,可以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有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否则就有可能延缓农村现代化进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由此可见,搞好乡镇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其作用主要有:

(一)在农村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发展农村经济是农村物质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搞好乡镇管理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民拥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使农村经济的发展充满生机和活力。但与此同时,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小农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困难和矛盾。如,农业增产不增收、生产与销售脱节、农产品销路不畅、支农资金短缺、土地流转失范、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缺失、单个农户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等等。这些问题、困难和矛盾单靠个体农户家庭是无法解决的,需要以乡镇政府为核心的乡镇组织进行有效管理和服务才可能解决。比如,农用资金短缺问题,需要乡镇政府积极引导农村金融部门改进农村信贷服务,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大对农业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通过小额贷款等形式,支持农户自主地调整生产结构,发展高效农业;对乡镇企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需资金也积极给予支持。又比如,要解决单个农户的小生产适应大市场的问题,需要乡镇管理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需要乡镇管理加强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及时传播市场供求信息。

(二)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乡镇管理在这些方面责无旁贷。改革开放20多年来,农村的精神文化生活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农民的文化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精神面貌大为改观。但与城市相比,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还比较落后。从教育事业看,根据2001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农村的粗文盲率为17.4%,城市为4.8%;小学文化程度占总人口的比重农村为66.1%,城市为19.7%。从卫生保健事业看,2001年,全国平均每千人拥有的病床数达到2.4张,而农村只有0.79张;全国平均每千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3.6个,而农村仅有1.3个;城市居民人均消费自来水31.4吨,在广大农村地区,仅有67%的农户使用的是安全饮用水。2001年,全国乡镇卫生院比上年减少1139个,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减少3万人,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得到进一步加强。(1)因此,乡镇管理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任重而道远。在乡村管理中,既要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又要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如学校、文化馆、图书馆、卫生院等,还要开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和引导农民移风易俗、破除迷信、革除陋习的活动,使其逐步形成适应农村城镇化要求的生活方式和生育观念,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占领广大农村的思想文化阵地。

(三)在农村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政治是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农村政治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发展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当代中国政治文明的发展态势。作为乡镇管理的主要管理者,其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是:首先,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修订)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其次,负责查处违规选举案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对此做了详细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再次,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最后,负责开展政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政治素质,使其正确行使政治权利;创新制度安排,为农村政治文明建设不断注入新的活力。

三、乡镇管理的原则

乡镇管理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它的运行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而乡镇管理的上述作用能否充分实现,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原则是否被切实遵行。乡镇管理原则是在乡镇管理实践中形成的反映管理活动内在规律、受制于一定社会意识形态下的价值观念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准则。乡镇管理原则可分为如下三个层次:

(一)政治原则。乡镇管理作为国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的各项指示、决定、命令、决议等,因此,它具有鲜明的政治性,要遵循国家管理的政治原则。乡镇管理的政治原则就是以乡镇政府为核心的乡镇组织在实施管理时应当遵循的一种政治价值取向。它涉及的是乡镇管理的根本宗旨和活动的基本方向;它是从一定社会意识形态的价值观念出发,其解决的中心问题是乡镇管理的终极目的问题。因此,它属于乡镇管理原则的最高层次。其具体有:1.服务原则。乡镇管理必须树立为人民服务和为整个政治系统服务的观念,并以服务的方式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2.公正原则。乡镇管理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给予社会公众以平等的竞争和发展的条件与机会,促使社会的分配公平合理。3.廉洁原则。以乡镇政府为核心的乡镇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廉洁奉公,不得利用其职权谋求非法利益,并在开展公务活动过程中做到清廉节俭,不得奢侈浪费。4.民主原则。乡镇管理要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5.责任原则。乡镇管理必须对社会和民众的要求做出及时的和负责的回应并加以满足,必须积极地履行其职能和义务,真正承担起政治、行政、法律和道德责任。

(二)一般原则。乡镇管理的一般原则就是以乡镇政府为核心的乡镇组织在实施管理时应当遵循的一种科学原则。它是从乡镇管理的科学性、技术性出发,其解决的中心问题是乡镇管理的效率问题。它属于乡镇管理原则的中间层次。其具体有:1.系统原则。以乡镇政府为核心的乡镇组织要运用现代系统理论和方法对乡镇区域范围内的社会公共事务和自身内部事务进行全面系统分析,树立全局观点,正确处理全局和局部的关系,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优方案。2.“封闭”原则。以乡镇政府为核心的乡镇组织的管理活动要构成连续封闭的回路,形成螺旋式上升的循环,周而复始地进行。即做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管理职能活动相互连接、迭传继起。3.激励原则。乡镇管理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手段,激发其内部公众和外部公众的动机,使其产生一股内在的动力,朝向乡镇组织所期望的目标前进。4.效率原则。乡镇管理应树立效率观念,强化行政成本意识,注重成本效益关系;将竞争机制引入管理中;合理设置机构,简化办事程序,转变管理方式。5.法制原则。以乡镇政府为核心的乡镇组织必须依照法律和一定的规章制度实施管理,使各项管理活动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

(三)特殊原则。乡镇管理的特殊原则是以乡镇政府为核心的乡镇组织在实施管理时应当遵循的一种因地制宜原则。它是从乡镇管理的特定情境出发的,其解决的中心问题是乡镇管理的实效问题。它属于乡镇管理原则的最低层次。

1.权变原则。以乡镇政府为核心的乡镇组织应当运用权变理论和方法对乡镇区域范围内的社会公共事务和自身内部事务实施权变管理。权变管理就是依据环境自变量和管理因变量之间的函数关系确定的一种最有效的管理方式。其主要内容是:

(1)适应环境。作为开放系统的乡镇组织,其管理方式要与组织特定的内外环境相适应,不能生硬地照搬理论上或实践中成功的管理模式。乡镇管理方式要适应乡镇环境,就要“诊断”乡镇组织环境的特点,根据乡镇组织所处环境的特点来确定管理方式。目前,我国乡镇管理环境具有中间性特点,即乡镇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都兼有城乡两个方面的特点,它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环境,又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城市环境。因此,就现阶段而言,乡镇管理方式必须适应这种非城非乡又亦城亦乡的特点。

(2)动态管理。乡镇管理环境复杂而多变,要求乡镇管理实施动态管理。即深刻把握乡镇管理在复杂多变的条件下和特殊环境中的运行情况,根据乡镇环境变化来寻求最佳的组织设计和管理行为方式,并通过采取有效的协调、控制和反馈手段,保证管理活动沿着既定目标前进。目前,我国乡镇管理在管理技术、方式和方法上存在粗糙、简单、僵化的问题,遇事和处事仍然习惯于运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套管理方式,如下文件、定指标、层层包干、签订责任状等。不是说这些具体的管理方式和方法不能用,而是说我们把这些方式方法当成了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而不管环境条件发生了怎样的变化。由于缺乏权变管理的思想和方法,我们经常看到乡镇管理在实践中出现事倍功半的低效现象。因此,乡镇管理的观念、形式、技术、方式和方法,即乡镇管理模式必须根据乡镇组织的外部环境和自身内部条件的具体情况而灵活选用,并随着环境和条件的发展变化而适时地调整和改变。

2.创造性原则。如果说在改革开放前我国乡镇各自所拥有的环境条件大同小异的话,那么,在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各乡镇所面临的具体环境条件的相同或相似性已大大减少。因此,各地都要从各自的环境条件出发,进行管理创新,不能互相照搬乡镇管理经验或做法。其主要内容是:

(1)求实。求实是乡镇管理创造性活动的基础。作为国家管理的基层部分,乡镇管理的首要任务是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策、指令,而这些大政方针和决策指令主要是针对全局而定的,带有极强的原则性。因此,乡镇管理就不能机械地、刻板地照抄照搬,必须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采取适用的管理方法和措施来贯彻执行。由于执行处于决策指令与管理对象之间,属于中间环节,乡镇管理也只有结合自己所处的实际环境,才能把上级决策指令转变为具体的执行活动。

(2)创新。创新是乡镇管理创造性活动的灵魂。由前述可知,乡镇管理承担着实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重任。要顺利完成这一历史重任,以乡镇政府为核心的乡镇组织就必须提高其管理成效,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创新的程度如何。乡镇管理的创新主要表现在:第一,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新思路;第二,乡镇改革有新突破;第三,乡镇开放有新局面;第四,乡镇管理的各项工作有新举措。

创造性原则对乡镇管理的具体要求是:首先,解放思想,创新观念。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打破习惯性思维的枷锁。其次,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透彻了解乡情、镇情、村情和民情,彻底改变对极其复杂的乡镇环境的极其简单的认识。再次,具有企业家精神,勇于创新。企业家精神就是运用新的方式使用资源,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政府生产率和效能。最后,要相信和依靠广大农民群众,广泛吸收其智慧和力量,尊重其首创精神。

3.治理原则。作为乡镇管理的主要管理者,乡镇政府应当学会和运用治理理论、方法对乡镇范围内的社会公共事务实行治理。治理理论的基本思想是,主张建立政府与社会、公民合作的公共管理模式,主张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或部门与政府一起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治理原则包括的主要内容是:

(1)合作管理。乡镇管理的主要对象是乡镇区域范围内的社会公共事务,其管理主体除了乡镇政府这一核心管理者之外,还有基层群众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事业单位(如文化站、水利站、兽医站等)和农民合作组织(如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股份合作社等)。乡镇政府要与这些非政府组织通过协商、建立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乡镇公共事务的管理。这种管理的实质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其管理机制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依靠合作网络的权威。目前,乡镇政府可以在一些特定的领域与有关组织开展合作管理。如,农业产业化经营、乡村道路、卫生防疫、农田水利、环境保护等。

(2)共同服务。为农村公众提供多种服务,满足其多方面的需求,这是乡镇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为农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并不一定要由乡镇政府及其公务员独家亲自提供,可以采取乡镇政府负责、社会与乡镇企业或乡镇政府与民营企业合作提供等多种方式。进入21世纪后,农村市场化取向改革进一步深入,农村经济社会获得新的发展,农村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农村公共服务领域不断延伸,而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供应能力却增长缓慢,出现强劲的社会公共需求与落后的乡镇政府管理模式之间的矛盾。要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打破乡镇政府垄断提供服务的局面,与乡镇企业、社会紧密合作,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公共服务提供中的作用。如,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工程、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开展竞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