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系统需求分析
2.1系统功能需求
实现课题申报、立项评审、任务书提交、项目审核、结题申请、结题验收全过程系统化、信息化、项目化管理。实现项目申请立项、结题验收专家网上评审功能,由系统自动进行计算排名。申请人提交立项或者结题申请材料后,由科技秘书对项目进行汇总分类,按照项目内容进行分组,安排评审专家。课题评审专家接到任务后,在系统设置的规定时间内,只需一台可以上网的计算机和相关附属设备(键盘、鼠标等)即可登录系统开展评审工作,时间灵活度高,同时也节约了纸张的大量使用,节约学院办公经费,提高评审效率。项目立项申请流程如图1:建立项目补录模块。把学院历史立项的所有项目和院外申报项目进行电子系统进档,建立项目数据库,使科研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实现科研项目综合查询与统计功能。对相关类别科研项目数据实现图形化统计,生成水晶数据报表;实现科研课题项目化管理。
2.2用户功能需求
系统的用户角色有:普通教师、二级部门管理者、科研处管理人员、评审专家、系统管理员。各用户角色功能如下。普通教师:普通教师即课题的申报者,访问系统具有的权限主要有:浏览、录入个人信息、查询个人信息;填写、上传课题立项申请、任务书、结题验收的材料;查询项目评审情况;查询科研课题进展;科研档案输出打印、项目补录等。二级部门管理者:在系统中设置学校二级管理部门的管理者,主要是对属于本部门科研课题的立项申请、合同任务书和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作基本的审核,查询本部门科研情况。科研处管理人员:主要是科技秘书,主要权限是查询项目立项申请、验收申请情况,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核、分类,安排评审专家,填写科研处、校学术委员会意见;补录历史项目和院外项目;同时,对优秀项目进行成果推广。
2.3系统架构
高职院校科研管理系统的开发过程中,是以MVC三层架构为依托,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改造,增加了管理权限层,使其更符合本系统开发的需要,增加的全新权限层,能更好的控制权限管理,使其可实现到对每一底层按钮的控制。
3系统主要功能模块开发
3.1系统时间段设置模块的实现
通过对系统时间段的设置来限制系统使用者对系统的操作权限,同时也为规范科研处对科研项目的管理起到一定辅助作用。主要有立项申报开始、结束时间,任务书提交开始、结束时间,中期审查开始、结束时间,验收申请开始、结束时间等4个时间段(点)的设置。并提供了新增时间段和修改已设置时间段的功能。
3.2科研项目管理模块的实现
项目申报模块:主要页面元素有:列表窗控件、按钮、下拉菜单等等。通过该页面可以完成项目申请立项书的录入和保存;项目修改导出模块主要提供了在查询、修改、输出打印和删除申报书的功能。项目任务书管理模块:提供了项目任务书的录入和输出打印功能。对已超出系统规定的立项申请时间和已通过科研处审核的项目进行操作将出现相应报错提示。项目验收申请管理模块:提供了项目验收申请信息录入和结题验收申请表的输出打印。对输入数据格式不正确和已通过科研处审核的项目操作显示报错提示。项目主持人可以查看立项评审、验收评审的评审专家打分情况和评审意见。
二、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年度县科技计划,由我县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承担,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
三、县科技计划项目按计划分类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2类,按管理分类分为工业项目、农业项目和社会发展项目3类。自项目立项之日起,实施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
四、县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常年受理申报、分批审批立项制度。
五、项目申请者(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诚实守信,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科技管理制度;
(二)项目负责人在专业上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三)项目负责人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五)项目组成员的学科专业结构合理。
六、科技项目申请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同一项目或研发内容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同时主持的县级科技项目不得超过1项;
(三)项目主要参加人员(除项目组负责人外前两位)同期参与的县科技计划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
(四)项目申请单位已承担2项县科技计划项目均未完成的,不再受理其申报新项目。
七、申请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3、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
4、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目标、科技成果和等);
5、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6、计划进度安排;
7、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8、经费预算。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知识产权证书等其他附件。
八、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项目立项、经费安排、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咨询专家、科技中介机构与项目承担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九、科技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一)发文征集。对年度项目的申报要求、受理时间等具体事项进行通知。
(二)项目申请。项目的申请单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县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
(三)项目受理与审查。
1、项目受理。县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报资料不齐全或格式不符要求;
(2)项目申请者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3)主要研究内容与之前已立项的项目重复;
(4)对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创新点和技术经济目标表述不清;
(5)不属县科技计划支持范围;
(6)不符合县科技计划项目的其它要求。
2、项目调查。科技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已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初步调查。主要包括:研发内容的真实性、企业科技信誉度、科研条件、课题组人员情况、单位财务制度、项目经费预算等。
3、项目初审。局办公会议根据项目申报内容和科室的核实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议,确定专家评审项目名单。
(四)专家评审。县科技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立项意义、技术水平的先进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承担单位的科研能力、项目课题组人员配置、项目实施的难度、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评审打分排序。
(五)局办公会议联审。以专家评审结果为主要依据,局办公会议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联审和评价,提出拟立项项目公示名单。
(六)项目公示。对拟立项的项目通过科技信息网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七天;有异议的,主管业务科室应及时受理,认真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局办公会议审批。县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局办公会议联审提出的立项建议及公示情况作出立项决定,确定项目的类别,下达科技计划项目文件。
(八)、签订合同。县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县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作为科技项目实施、督查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科技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若确需调整合同内容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执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县科技局研究后作出中止决定。
十、项目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县科技局同意后组织验收,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项目进行评审。
十一、科技项目验收分会议验收和书面验收两种方式。县级重点科技项目原则上应进行会议验收,县级一般科技项目可进行书面验收。
十二、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项目合同规定的完成期限到期后1年内完成。
十三、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立项文件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和技术总结报告;
(四)涉及技术指标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科研经费决算表,县重点项目需提供审计报告;
(六)取得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验收相关的证明材料。
十四、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等各项内容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合同书确定的项目经费实际支出决算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十五、项目验收由县科技局组织,相关科室负责审查及组织实施。县科技局在组织项目验收时,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由相关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经济财务专业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其中相关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十六、县科技局受理验收申请后,30日内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十七、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一)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的;
(二)提供的验收资料不齐全、数据不真实的;
(三)配套经费不落实的;
(四)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十八、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经整改完善后,一年内可再次申请验收或申请按结题处置。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项目验收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时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两年内不予受理该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科技项目的申请,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项目。
十九、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申请按结题处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二)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要求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具体理由,同时提交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项目工作和技术总结、项目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项目经费支出决算报告等相关材料,报县科技局审核批准。
二十、项目验收后应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一)办理科技成果登记需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简易版)录入成果数据以及《县科技计划验收证书》。
(二)成果登记后,由县科技局出具《县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三)科技成果原则上不重复登记:
1、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2、已办理县科技成果登记的,如有意申报省科技成果奖励,需申请省级科技成果登记。
(四)已登记的科技成果,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即注销成果登记。
中图分类号:X8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6-0087-03
1 引言
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的精神,为进一步明晰企业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降低环境行政管理的廉政风险,拟简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积极探索精简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流程,将现有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排污许可深度融合,取消环保部门现场验收程序,弱化竣工环保验收的行政许可作用,强化验收技术审查。对于需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复与竣工环保验收结论在环保部门内部流转,实现建设单位一站式完成验收排污许可审批流程。
2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实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制度虽在一定程度上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了监督,但在执行过程中显现出一些弊端:第一,行政许可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政府为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背书的局面,弱化了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地位;第二,在现场验收过程中,由于不同验收人员的工作经验、法律认识、执法力度等存在差异,使得验收结果受到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更重要的是这种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形成了较大的廉政风险隐患;第三,目前建设项目竣工后要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和污染物排放许可两道环保行政审批程序,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应简化审批流程,加强事后监管。
3 措施分析
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地位,将成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核心制度。2016年以来,国家环保部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三同时”制度进行改革。
通过《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对改革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推进“三同时”管理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以排污许可替代竣工环保验收;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调查,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方可投产使用,主要内容如下。
3.1 污染类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许可
3.1.1 许可申请时间
污染类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投入试生产(运行)前向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污染物申报登记,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须申请相应的许可证),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到期前,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建设单位在向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前,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公开验收监测报告(表)全本,并将信息公开凭证一并提交环保部门。
3.1.2 申请材料
(1)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建设单位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按不同等级和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I级污染类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污染防治能力承诺书,并附编写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Ⅱ级污染类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污染防治能力承诺书,并附编写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保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者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2)污染物排放许可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以及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身份证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3.1.3 受理部门
申请资料由环保部门受理窗口统一接收。竣工环保验收由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由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权限负责。
3.1.4 审批程序
环保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向公众公开信息、现场检查和整改的时间),完成竣工验收。
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后,环保部T应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内容除外),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缺失或者未达到验收要求的,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充完善或者作为退档处理。
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建设项目,由环保部门对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做出拟同意或者不同意的验收意见,并在环保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后,环保部门应根据公众反馈意见情况,做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并向社会公开。并出具竣工验收决定书。竣工验收决定书同时自动流转至环保监管部门。
环保监管部门收到验收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1.5 竣工验收条件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环评及其批复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动,且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距离环评批复时间未超过5年;
污染类建设项目需运行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75%以上,验收监测结果的达标率达到80%以上;
环境保护设施按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建设,且具备正常运转的条件;
其他环保审批中规定的条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方案规定的程序分期验收。
3.1.6 污染物排放许可条件
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同意;
②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③按照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④按照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
⑤按照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⑥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⑦按照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2 生态类建设项目验收
3.2.1 验收时间
生态类建设项目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试生产(运行)和具体的试生产(运行)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试运行期限届满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
建设单位在向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前,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公开验收调查报告(表)全本,并将信息公开凭证一并提交环保部门。
3.2.2 验收材料
I级生态类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污染防治能力承诺书,并附编写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Ⅱ级生态类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污染防治能力承诺书,并附编写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保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者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
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环保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3.2.3 受理部门
申请资料由环保部门受理窗口统一接收。竣工环保验收由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由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权限负责。
3.2.4 验收程序
环保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含向公众公开信息、现场检查和整改的时间),完成竣工验收。
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后,环保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内容除外),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缺失或者未达到验收要求的,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充完善或者作出退档处理。
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建设项目,由环保部门对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做出拟同意或者不同意的验收意见,并在环保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公告期满后,环保部门应根据公众反馈意见情况,做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并向社会公开。并出具竣工验收决定书。
3.2.5 验收条件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环评及其批复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动,且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距离环评批复时间未超过5年;
对于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等线性工程以及港口等生态类建设项目,需运行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近期预测生产能力(或交通量)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如果短期内生产能力(或交通量)确实无法达到设计能力75%或以上的,验收调查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并注明实际调查工况、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近期的设计能力(或交通量)对主要环境要素进行影响分析。
环境保护设施按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建设,且具备正常运转的条件;
其他环保审批中规定的条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方案规定的程序分期验收。
3.3 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以及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责任。
竣工环保监测(调查)机构对竣工环保监测(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如弄虚作假,监测(调查)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结语
竣工环保验收制度改革应进一步明确项目建设单位作为环保主体的责任意识,通过完善法律依据与规范要求、加大违法惩罚力度,形成以建设单位为主体的污染防治责任机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规则制定者和行为监管者,应从技术行政双重管理向行政监督和执法转变,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全面建立系统完善、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污染源管理新格局。
二、项目申报验收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业主要如实撰写申请验收报告,并附有关申报材料(验收书面申请、项目建设申请表、企业或专合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及花名册、相关证明文件等),向镇人民民政府申报。镇人民政府及时对项目建设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核实。项目经镇人民政府审查合格后并形成审核意见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接到审核意见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项目建设单位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市农业局将验收结果在项目所在镇村、《今日》和农业局外网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农业局提出项目奖补资金意见的报告,并将该报告与项目申报材料、初步验收材料报市推进办。
畜牧业类实施细则
一、项目前期审查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第十二条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第十七条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九条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其前半年完成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注: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设立审查批准文件。
三、申请办理的程序和期限
1.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由所辖安监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和审查;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在30日内审查完毕;
3.经审查同意的,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四、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局17号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局18号令),《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等。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对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条件、资料;
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5.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注: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提交的材料:上述材料的第1.2.6.7.8项及安全卫生设施完成情况、各生产系统安全保障设施安全可行性评价资料、在试运转期间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三、申请办理的程序和期限
1.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由所辖安监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和验收;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在30日内验收完毕;
3.经验收后,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1.1课题申请书的评审课题申请书的评审包括业务单元的内部评审和企业发展部的初审。内部评审是指业务单元对行业需求迫切、符合公司业务发展要求的课题进行筛选,择优按公司要求编写课题申请书;课题申请书的初审是指企业发展部根据公司发展规划、课题申请书的内容编制要求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课题申请人。
1.2课题的可行性论证课题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于通过企业发展部初审的课题,由企业发展部组织院科技委员会的同行专家、财务专家等召开课题可行性论证会。由课题组讲解课题内容,并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专家对课题的可行性进行评定,同时需给出有益于课题研究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1.3课题任务书的签订课题任务书的签订是指课题经公司决策层审批通过后,由公司领导、科技主管领导、企业发展部、业务主管领导、课题负责人联合会签的课题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是对课题申请书的精要内容的摘录,以及课题研究工艺路线、经费支出、采购计划、课题进度安排、课题组人员分工、验收要求的细化与约定。计划任务书类似项目合同,是对课题研究进度、质量、费用进行约束和管理的关键环节,一旦完成会签,除特殊情况外不允许变更,企业发展部将按计划任务书实施日常监管与考核。
2课题的实施
课题的实施是研发的具体过程,是指课题立项后由业务部门组织实施直至科研成果验收前的过程。此阶段是课题管理的重点和核心,主要是对课题研究的正常开展进行监督和控制,建立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反馈、监督、检查、沟通机制,了解课题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反馈问题,寻求解决办法,确保课题按计划任务书约定的进度、质量、费用进行。
2.1课题工作计划表题工作计划表是指课题组在课题研究实施期间,于每月初根据课题计划任务书和当前进展情况对每月工作任务的细化,主要包括当月课题研究任务计划、任务分配、经费需求计划、采购计划等内容,由各项具体任务执行人员和课题组长签字确认后,提交企业发展部。企业发展部对填报内容参照计划任务书进行对照审核,并根据课题组提出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需求进行沟通与协调,确保课题按预定进度计划稳步实施。
2.2课题执行情况表课题执行情况表是课题组对当月课题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的自评,由各项任务执行负责人填写任务完成情况,课题负责人进行汇总与自评,总结相关经验教训,并提交企业发展部。企业发展部根据课题完成情况,会同科技主管领导对课题实施监督、考评、现场检查等,并根据情况约谈课题组或会同院科技委员会专家召开课题讨论会,确保课题按预定计划进行。
2.3课题阶段性总结课题阶段性总结是指课题在划分的每一个里程碑处(控制节点),课题组对前期工作进行小结,评价阶段性目标的完成情况,并以阶段性总结报告的形式提交企业发展部。企业发展部会同科技主管领导对阶段性总结进行评价,对于课题出现阶段性任务未完成、经费超标、目标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进行约谈或组织科技委员会召开讨论会,协助解决课题研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共同制定下一阶段补救措施和研究计划。
2.4课题计划的变更课题计划的变更是指课题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导致课题研究内容、进度计划、经费计划等所发生的变更。对于课题计划的变更,需由课题组向企业发展部提交课题计划变更申请,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经企业发展部初步审核后,组织科技委员会对课题计划的变更进行论证,分析是否有必要变更、是否可以采用其他变更方式、当前应对措施是否合理等,并汇总形成专家意见,提交公司管理层决策。
3课题的验收
课题的验收是指根据课题的归档资料、实施内容及计划任务书中确定的有关目标,对研究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主要包括验收申请、验收评审和验收结果3方面的内容。鉴于科研课题的特征,课题目标无法完全用量化的方式进行评价,只能通过定性与定量的方式进行。我院课题验收评价采用课题评审组对课题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评和定性判断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
3.1验收申请课题组根据课题验收要求,填写《项目验收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主要包括项目技术工作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完成人员名单、原始试验记录、产品检验报告、经济效益证明等,提交企业发展部组织验收。企业发展部根据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验收初审,初评课题是否按预定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预定研究目标,并给出初评意见。
3.2验收评审验收评审由企业发展部组织科技委员会组成课题验收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课题进行验收审查,验收方式可采取现场考察、书面评议、专家会议验收等多种方式进行。验收评审主要从主要技术质量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取得的知识产权情况(标准、技术规范、专利、论文等)、项目成果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实施工程化和产业化的可能性、技术资料归档情况等进行审查。
3.3验收结果企业发展部汇总课题验收评审组专家意见,形成课题验收结果,包括通过、终止、重新审议和不通过4种情况:验收通过:按期完成、达到技术指标、经费使用合理的,可以通过验收;验收终止:完成了任务书规定的主要目标、而其他目标无法继续完成的,视为终止;重新审议:资料不全面难以判断,目标任务完成不够,文件及资料整理归档不完全等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重新审议;验收不通过:未达到任务书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不通过验收。
(一)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三)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三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四)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五)删去第五条。
(六)第七条“项目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能办理其他批准手续。”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七)第八条第二款:“中央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5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0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款:“地方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款:“乡镇、集体、个体及其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其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八)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分别在60天、30天内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审批或者未予答复的,项目单位可视其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已被确认。
“对特殊性质或特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修改为:“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3份。
“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20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九)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前已建、在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规定负责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补办审批手续。”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十)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删去附件1和附件2。
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
(一)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第八条“在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修改为:“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三)删去第九条。
(四)第十二条“收到验收申请”修改为“受理验收申请”。
(五)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验收结论。”
原第一款:“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证书,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作为第二款,修改为:“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10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并对资质证书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
(二)第十二条“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在报水利部前,应当先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修改为:“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水利部审批。”
(三)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受理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请。”
(四)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资质申请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水利部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作为第二款,修改为:“水利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或者收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同意颁发资质证书的,应当自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第十七条:“对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和日常检查制度。年检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进行。
“年检期间为每年3月1日至31日。”修改为:“发证机关及其委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持证单位从事业务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第十八条“由发证机关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或者年检不予通过”修改为“由发证机关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
删去第(一)项。
第(四)项“不参加年检或拒绝接受日常检查的”修改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1.此办法适用于省级高效设施农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项目、农业三新工程项目、合作社项目、农村土地规模流转项目等。
2.按照省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精神,县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及时将申报指南下发到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初选,按1:2申报,经专家库抽取7名专家评审,择优选择农业财政资金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与财政部门会商,再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上报。
3.经审批确定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要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制《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由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
4.健全项目库。按县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要求,提前半年采集项目,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选择规模大、档次高、实力强、条件成熟的优势特色产业优先申报。
二、项目监管
1.项目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后,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发到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严格按照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等,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的内容。
2.确因客观原因确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及时向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实施。
3.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4.资金拨付形式:实行财政报账制的项目,对于财政补贴资金,实施主体要用发票复印件加盖财政部门公章后记账、核算;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项目,财政资金采取预拨制,先期预拨资金为60%,待上级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40%资金。
5.财政资金拨付程序:项目实施主体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定同意,填写省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报县政府批准拨付。
6.加大项目绩效跟踪。县政府成立现代农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委,由县农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农委、农工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实行定期督查、会议推进等形式并予以通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
7.项目所在乡镇要加强项目监管,及时与业务主管部门沟通,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项目验收
1.项目实施完成后,实施主体编写项目决算,实施项目审计,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收集完善验收相关材料。
2.业务主管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组成验收组进行初验,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初验报告。
3.在初验合格的基础上,根据省定的验收权限,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
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116号)的要求,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广东省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暂行办法》,为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市档案局特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意见,请各有关单位执行。
一、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时间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后,可先进行档案预验收,预验收后给予一定时间进行整改;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二、验收程序
1、自评
有关单位在完成建设项目档案整理后,对照验收标准各项内容进行自评、打分,并由建设或监理单位将自评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单》(附件1),报有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组成项目档案验收组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城建档案馆等单位组成,项目档案验收组的成员为5—7人。
3、申请验收
项目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单》。验收组织单位在收到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答复。
4、由建设主管部门主持召开项目档案验收会议
(1)验收小组听取项目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管理总体情况汇报;
(2)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3)档案验收组察看工地现场及档案管理现场;
(4)抽查项目档案,对档案质量进行评议。抽查数量:抽查项目档案的15%;
(5)验收小组填写《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质量验收(汇总)表》(附件2)并提出验收意见;
(6)验收组组长总结发言。
5、验收合格与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1)若验收合格,由验收小组提供《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书》(附件3)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将《合格证书》封页各栏目“编号”(由组织验收单位填写)、“项目简要说明”、“项目档案工作简介”填妥后,由验收小组填写“验收意见”,验收组成员签字,然后交建设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正式竣工验收时,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应将档案验收情况向验收委员会进行汇报,验收委员会在提出项目验收意见时,应将档案验收意见作为内容之一。
(2)若验收不合格,由档案验收小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交建设单位改进,待验收条件具备时,建设单位应重新填写《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单》,重新进行档案验收。
三、申请进行项目档案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需要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单》;
市安监局负责对市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和跨市(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负责对上级安监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二、申报资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
3、建设项目立项预审批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1份;
8、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和自验收总结1份;
9、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10、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资料请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送审。复印件由申请单位存档,原件送至安监部门审批。
三、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无锡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暂行办法》
第四条 市安监局负责对市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和跨市(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负责对上级安监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各市(县)区安监局负责对本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五、受理条件:职业病危害一般或严重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申请竣工验收。
七、 服务指南:
(一)服务承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整改期不计入工作日)
(二)受理地点:市民中心12号楼,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安监局窗口,电
话:81825681.
(三)申报资料均以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号字)或复印,内容准确完整,不得涂改。表格式资料,表格中若无相关项目,请填短横线“_”或无,不要空项。 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四)申报资料(包括复印件)请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具体资料要求详述如下: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的公函;
公函以“关于XX公司XX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核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的函”格式为题;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本申请表内容请打印,格式完整,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凡文字前或后有者,请选择与申请资料内容相符的方框中打√。签字为手签体。签章、签字处的日期不要遗漏。
(1)项目名称:应填全称,并与封面所填项目名称一致。
(2)项目性质:请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类别项目方框里打√。
(3)职业病危害类别:请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类别项目方框里打√。
(4)申请类别:请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类别项目方框里打√。
(5)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请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类别项目方框里打√。
(6)申报材料:请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类别项目方框里打√。
(7)主管部门意见:主管部门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并加盖公章:如无主管部门,请注明:无主管部门,并加盖单位公章。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为原件。
4、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格式见附件二)
委托申报证明应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和委托日期,并盖有委托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