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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品管理办法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3-03 14:31:50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例1

1 范围

1.1本标准所指办公用品为(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员工日常办公所用文具(以采购部《办公用品价目表》为准)、办公自动化所需用的耗材(含磁盘、色带、墨盒等)以及其它特殊物品(柜、台、凳、特殊文具等)。

1.2本标准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股份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2 职责

2.1秘书室负责办公用品的归口管理,每半年核定一次办公用品费用定额,实施定额管理。

2.2采购部负责外购办公用品的采购。

2.3股份公司设立文具仓,负责办公用品的入库、保管、发放、建帐及部分特殊办公用品的制作、发放、建帐、保管。

2.4人力资源部负责每半年核定一次各部门(厂)应该领用办公用品的管理人员和非管理人员人数,报送秘书室和相关部门(厂)。

3 规定

3.1办公用品由部门(厂)统一领用,其费用按秘书室核定定额标准执行。部门(厂)管理人员每人每月10元、非管理人员每月1元;其他特殊用品费用另计(用于印制生产报表所用的纸张,不列入办公用品定额内)。一次性领用总额超过800元或单价在400元以上的,需经总经理批准。

3.2办公用品费用(其他特殊物品除外)可月度间调剂使用,年底结算、考核。

2004-07-15修订

2004-07-283.3特殊物品需专题报告,经股份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不受定额

限制。

3.4打字室等公共使用的办公用品应单独做计划,由秘书室审核,纸张按各使用单位的实际印数摊入该单位办公用品费开支,报股份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3.5办公自动化设备所需用的备品备件和入固定资产部分的用品,按设备工程部《非生产设备的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4 程序

4.1办公用品的计划审批

4.1.1采购部负责填报《办公用品价目表》,公布现采购的办公用品价格,如有变动,应及时。

4.1.2办公用品(其他特殊物品除外)领用计划每季度制订一次,于每季度最后月份20日前,各单位根据人力资源部核定的管理人员和非管理人员人数,按实际需要,本着节约原则,在定额范围内制定本单位《办公用品领用计划》一式三份,经部门(厂)领导审核签名后,交秘书室;超过上述标准的,需经过股份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并报送总经理批准。

4.1.3秘书室对各单位上报的《办公用品领用计划》进行审核(核定是否超定额,品种是否适宜),并将审核的各单位《办公用品领用计划》汇总成《办公用品计划费用汇总表》一式两份(包括公共使用的办公用品计划),附一份各单位《办公用品领用计划》报股份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4.1.4秘书室将经批准的《办公用品计划费用汇总表》、各单位《办公用品领用计划》一式一份,交文具仓;一份《办公用品领用计划》退回各部门(厂)作领用文具的依据;另一份《办公用品计划费用汇总表》及一份《办公用品领用计划》由秘书室留存。

4.1.5文具仓根据股份公司各单位《办公用品领用计划》,核对库存,汇总并整理成《股份公司办公用品采购计划》一式两份,经文具仓的主管领导审核签名后,交一份给采购部采购,文具仓留存一份。

4.2办公用品采购、储存、发放、核算考核

4.2.1采购部根据文具仓制定的《股份公司办公用品采购计划》实施采购,并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4.2.2采购部应将办公用品采购的供方详细列出,分别报公司和文具仓,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改。

4.2.3 文具仓负责办公用品的验收、发放、保管,并按财务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台帐。

4.2.4每季度第一个月的8日后,各单位凭公司领导审批后的《办公用品领用计划》、领料单,到文具仓领取申领的办公用品。仓管员对《办公用品领用计划》、领料单审核后发放,并登入各单位领料台帐。

4.2.5文具仓每年、季分别统计各单位实际领用文具的数量、费用总额,列表报秘书室,供考核用。

4.2.6秘书室每年对各单位文具费用进行考核,对超标单位进行减发。

5 其它

5.1文具仓应每月盘点,盘亏盘盈应查找原因,并向主管领导和秘书室汇报。

5.2秘书室对办公用品的定额、采购、仓储、领用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对文具仓办公用品进行监督抽查,对办公用品使用情况进行月度通报。

6 文件与记录

6.1《办公用品价目表》

表9401-1

6.2《办公用品领用计划》

表9401-2

6.3《办公用品计划费用汇总表》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例2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为规范办公用品的管理,使办公用品的配备和使用达到节约成本、保证效率、提高效益的目标,本着勤俭节约和有利于工作的原则,根据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公用品分类

办公用品分为固定资产类办公用品、非消耗性办公用品和消耗性办公用品。

1、固定资产类办公用品,如:办公桌、办公椅、打印机、复印机、电脑、扫描仪、投影仪、电暖器、饮水机、空调机、热水器、碎纸机、照相机和汽车等。

2、非消耗性办公用品,如:计算器、电话机、订书机、打孔机、剪刀、裁纸刀、文件夹、文件筐等。

3、消耗性办公用品,如:笔记本、签字笔(芯)、铅笔、橡皮、胶水、订书钉、曲别针、凤尾夹、墨盒、复印纸、白板笔、电池、记号笔、垃圾袋、卫生纸、纸杯、公司印刷品等。

二、办公用品的申购

各部门基于工作需求如需采购办公用品,须首先提交办公用品采购申请(包括品名、规格/型号和数量等),经过经理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人员统一购买。

三、办公用品入库

1、办公室采购人员负责办公用品入库前的验收,并负责办公用品的登记入库。

2、对有质量问题或不符合要求的,由采购人员负责办理调换或退货手续。

四、办公用品发放

1、各项目部或员工领取办公用品须需要在《办公用品领用簿》上记录、签字。

2、限量领取的办公用品主要为消耗性办公用品,签字笔、圆珠笔每人每年限领十支,笔芯每人每季度限领十支,仿皮商务记事本每人每年限领一本,软抄本每人每半年限领一本。

3、办公用品的领取须以项目为单位,由项目申领负责人在一定的时间进行品名和数量统计,之后进行申领,如遇特殊情况需个人单独申领的,须经分公司经理同意。

4、办公用品使用、领用采取以旧换新制度,以最大限度地节省、节约和控制日常办公成本。领用时须以旧换新的办公用品包括固定资产类办公用品、非消耗性办公用品、部分消耗性办公用品,如墨盒、硒鼓、签字笔,以及一些设备的维修零部件。

7、新入职员工,在入职当天发放配套的办公用品,包括签字笔、笔记本和文件夹等;离职的员工则必须将其领取的办公用品全部交回。

五、办公设备的管理

1、各项目部所需的办公设备(电脑、电话机、桌、椅、档案柜等)由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统一购买。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例3

一、办公用品实行建账管理,并落实到责任人和部门。综合管理部后勤管理立即着手全面清理办公用品的配备情况,并完善有关帐务与物品台帐。

办公用品的范围包括办公微机、笔记本电脑、传真机、打印机、铁皮柜、钉书机、办公桌椅、计算器、公配通信工具、公配交通工具、烟灰缸、文件框、文件夹、通信生产用万用表、查线机等通信查修工作以及其他非易耗品类办公用品。

二、办公用品的调配和购买。各部门若需要增配办公用品,由部门拟写需求报告,注明所需数量、使用部门和使用人交办公用品管理员确认库存后,经综合办审核,主管局长同意后,有库存的,立即配发,无库存的另行购买。同时,办公用品管理作好帐务登记,明确责任人。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例4

1. 保卫物业部是全集团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与管理的主管部门,凡涉及办公用品事宜均由保卫物业部负责。

2. 保卫物业部要设专人负责,加强管理,为各单位提供质价相符的物品保证办公需要。

3. 集团所属各单位办公用品以部室、门店为单位设专人管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计划编制、物品领用和保管工作,

4. 财审部负责核算并制订各单位的预算费用和考核指标。

5. 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指标对各单位实施考核。

二、审批权限

购置办公用品、维修配件等、500元以下的由保卫物业部征得板块、门店、部室主管领导同意进行购置。500元以上的一律写书面请示,相关部室会签后,报总经理审批。

三、办公用品集中采购的范围

办公所需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电脑、电脑耗材、电脑零部件、飞机票、火车票、邮品、印刷品、牌匾、灯箱、工作服、汽油及集团范围内组织各项活动所需物品等均属集中采购范围。

四、集中采购程序

1. 各部室、门店根据本部门的实际需要和经财审部核定、总经理批准的费用预算指标,使用统一表格《物品领用计划表》编制次月物品领用计划,经主管部长审核批准后,于每月20日送达保卫物业部。

2. 保卫物业部根据各单位的申请计划、预算指标、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3. 保卫物业部根据领导批准的内容,对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成批大宗物品以招标的形式采购,其他零星物品采取货比三家的形式实施集中采购。

4. 保卫物业部采购用品后,由各企业、机关各部室到保卫物业部一次性登记领用。

五、 实施中注意事项

1. 计划内采购须填制《物品领用计划表》见附表

2. 购置计划需注明序号、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等并由主管部长、店长审核签字。

3. 各门店、机关各部室临时急用和超预算需购置的办公用品,需写出书面请示,报总经理审批,由保卫物业部负责采购,或由保卫物业部委托该部门自行采购。

4. 书面请示需写清楚原因、用途、价格、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

5. 电脑、耗材、零部件的申请,按照集团京东集办字〔~〕1号执行。

6. 部分特殊专业用品原则上由保卫物业部购置,保卫物业部委托相关部门自行采购的,自采购后3日内需到保卫物业部办理相关登记报销手续。

7. 各部部长、门店店长为实物负责人。

六、具体要求

1. 各单位的计划要依据实际需求和费用预算编制,不得虚做冒估超预算。

2. 按照先审批后购置的原则,未经审批购置的将不予报销。

3. 当月计划当月有效。本月未购置须次月重做计划。

4. 各单位和个人对管理的物品不得挪做私用、避免浪费、损坏和丢失。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例5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是指产地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加工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质量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经批准可以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的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包括蔬菜、瓜果、畜禽及其产品、水产品等。

第三条 海口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计划、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及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市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应当以推进农业标准化为导向,通过改善生产基地环境,加强技术指导,强化农用生产资料使用管理,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全过程推行安全卫生质量监督。

第五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经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市场约束和行业自律机制,重点监控加工、流通环节,完善各类市场内部安全卫生质量管理责任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六条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制定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从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的生产经营者应予以必要的经济、技术、政策扶持,促进无公害食用农产品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有关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部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对生产、经营无公害食用农产品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土地利用规划和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特点,制定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规划。

第九条 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和规划要求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可向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由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后,报送有关部门授予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证书。

第十条 农林水利、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禁止向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 在无公害蔬菜、瓜果的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使用肥料、农药。鼓励科学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技术。

在无公害畜禽、牛奶、水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十三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安全卫生质量记录规程,如实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其他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场所也应当参照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管理方式,记录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对其生产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实行安全卫生质量检验,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

第十五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当就其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经营者做出承诺。

第十六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个人申请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的,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后,报送有关部门授予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

获得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后,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个人可以按规定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标志。

第十七条 未经申报和专门机构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基地、无公害食用农产品证书和标志。

第十八条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畜禽实行计划免疫,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养殖业生产的畜禽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饲养和流通的畜禽及其产品的疫病监测。

本市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畜禽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

第十九条 畜禽饲养场、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发现经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染病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病畜禽及其排泄物应当主动送交指定的化制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条 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孔雀石绿等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三)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应在批准设立的下列经销场所销售:

(一)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二)无公害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

(三)无公害食用农产品超市配送中心、连锁店;

(四)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连锁店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专营点(柜、台)。

第二十二条 市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农林水利主管部门、市卫生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发展规划,提出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建设计划和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在制定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管理办法时,应当征询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设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从事经营的,应当遵照国家关于设立企业的法律规定和农产品市场的设立条件,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畜禽及其产品经营场所还需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规定、行为规则和法律责任。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应当就其经营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问题,向有关政府部门做出承诺,保证达到安全卫生质量的要求,并就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先行赔偿。

第二十五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对进入本场所的经营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负有管理的责任,并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立安全卫生质量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建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流通档案;

(三)开展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检验,按规定索取产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

(四)组织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各类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可以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安全卫生质量协议方式,明确安全卫生质量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应当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设立。

第二十七条 鼓励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向社会推荐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并实行优质优价。鼓励和引导超市、连锁商业企业优先经销无公害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八条 建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测机构,为执法监督活动提供专业检测数据。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应当配置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关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其他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可以自行进行产品检测,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

对于检测为不合格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检测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止其出售和转移,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进入本市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销售的产自外地的农产品,应当由产地出具检疫、检测报告等合法凭证,接受经授权的检疫、检测机构的抽检。

第三十条 对经营过程中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生产环节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针对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营中安全卫生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通过各种渠道予以公布,提示消费者采取相应的识别措施。

第三十二条 禁止销售使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残留农药的蔬菜、瓜果产品,含有瘦肉精等的有害畜禽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其他农产品。

第三十三条 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要会议除采购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外,具体承办单位应当将所购农产品抽样送交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未经申报和专门机构认定,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基地、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名称或标志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农林水利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按规定相应取消行为人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志或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

第三十五条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经济贸易、环保及工商等管理规定的,由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对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管理和监督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5日施行。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如何申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主体应当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从20xx年5月1日起,不再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非生产性的农技推广、科学研究机构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例6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属各主业单位。多经系统各单位可根据工作特点参照执行。

第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防护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安全生产的必备用品。

第四条 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 职工在生产、施工中应正确穿用防护用品。

第六条 公司行政保卫处负责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及发放标准的制订、修改和公布。

第二章 发放原则

第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人事部门确定的工种(岗位)和“变电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防护用品。

第八条 根据不同工种对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的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是发放的依据,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防护用品,也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

第九条 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当发放相同的防护用品;从事多样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放相应的防护用品。如果发放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它工种作业时确实不能适用,还可以另发放其所必需的防护用品,作为备用。

第十条 对于经常参加生产岗位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在现场指挥或在现场从事安全、质量监察的人员,可发放必要的防护用品,品种及使用期限由各单位根据“变电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确定,其发放标准不高于本单位生产岗位人员的发放水平。

第十一条 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工种,禁止发放化纤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 由于特殊任务、紧急抢修等工作需加发防护用品时,可由各单位根据劳动条件和时间自行掌握解决;或上报行政保卫处申请解决,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给予一次性解决。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四章

第十三条 行政保卫处是变电公司防护用品职能管理部门,负责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制订发放计划,发放标准。向物资采购部门下达劳保防护用品采购清单。

第十四条 行政保卫处负责对劳保防护用品的采购、制作、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按照行政保卫处的要求进行各种防护用品号码的统计、上报,负责统一领取后的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 购买直接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如工作服、绝缘鞋等)防护用品,必须是经国家劳动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认定的产品;未指定的,必须事先上报行政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购买。

第十七条 行政保卫处负责建立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负责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工作,以确保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第十八条 对有特殊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相关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列支渠道

第十九条 防暑降温药品费标准:每年发放一次(暑期前),费用标准按30元/人/年执行。

第二十条 防暑降温水费发放标准为:每年发放一次(暑期前),费用标准按400元/人/次执行。

第二十一条 洗涤用品按40元/人/月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变电公司规定生产岗位必须发放的基本劳动保护用品:1、棉大衣,2、工作服,3、夏装 4、春秋装,5、绝缘鞋 ,6、雨衣 ,7、雨鞋 ,8、手套

第二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运行人员:1、棉大衣 1件/48个月

2、工作服 1套/18个月

3、夏装 1套/18个月

4、春秋装 1套/18个月

5、绝缘鞋 1双/12个月

6、雨衣 1件/72个月

7、雨鞋 1双/72个月

8、手套 2付/1个月

检修人员:1、棉大衣 1件/36个月

2、工作服 1套/12个月

3、夏装 1套/12个月

4、春秋装 1套/12个月

5、绝缘鞋 1双/6个月

6、雨衣 1件/48个月

7、雨鞋 1双/48个月

8、手套 4付/1个月

管理人员:1、棉大衣 1件/48个月

2、工作服 1套/18个月

3、夏装 1套/18个月

4、春秋装 1套/18个月

5、雨衣 1件/72个月

6、雨鞋 1双/72个月

第二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由公司成本列支,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公司财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例7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办公费用的管理,在保证日常办公需要的同时节约办公费用的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办公费仅适用于个人办公或低值易耗用品、公用办公用品等经费。

个人办公或低值易耗用品:笔、笔芯、订书针、回形针、信纸、信封、胶水、橡皮擦、N次贴、软面抄、笔记本等。

公用办公用品:打印纸、订书机、计算器、档案袋、凭证打印纸、三或四层打印纸、晒图纸、各种印刷的表格、打印机、复印机零部件更换等。

第三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定点供应商确定,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入库、实物管理、出库,负责办公用品和耗材的定期盘存并向财务资产部提供盘存报告,负责办公用品费用报销。

综合办公室在选定供应商时,应通过多种途径确保办公用品优质保量。

第四条 财务资产部负责办公用品费用核算和账务处理,并进行办公用品盘点进行监盘,负责与综合办公室一起进行账实核对。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在部门费用额度内提交每月办公用品需求计划。

第二章 办公用品采购及发放程序

第六条 各部门根据办公用品费用额度标准和员工需求于每月前填报《____年____月份办公用品购置计划申请》(见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报综合办公室。

第七条 综合办公室对各部门计划汇总后报公司负责人审批确定采购计划。

第八条 综合办公室采购人员根据确定的定点供应商电话联系进行办公用品采购并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专用发票。原则上各部门不得自行购买办公用品和耗材,特殊情况下需要自行采购的须经过分管领导、公司负责人的同意,否则财务资产部不予以报销。

第九条 办公用品采购到位清点后,综合办公室通过系统打印《办公用品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条 各部门于办公用品购入并办理完成入库手续之后,至综合办公室领取计划内的办公用品。原则上每个部门只能领取部门计划内的办公用品,综合办公室在发放办公用品时应进行计划核实,对于计划外的不予发放。

第十一条 综合办公室发放办公用品之后根据实际出库情况填写《办公用品出库单》,并于次日将《办公用品出库单》交财务资产部作账务处理。

第三章 办公用品和耗材盘存

第十二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每月26~27日对办公用品进行盘点,财务资产部派专人进行监盘。

第十三条 盘点结束后,综合办公室负责将盘点结果与入库、出库和结存帐目进行核对, 提交办公用品盘存报告(主要对查明账实不符的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次月5日之前,财务资产部须将办公用品账表与综合办公室的实物帐目进行核对,并进行出入库分析、结存差异分析, 确保零库存 。

第十五条 盘点发生盘亏情况的,经综合办公室与财务资产部联合查实后,确因保管人员管理不善造成的短缺,由保管人员按采购价格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客观原因造成的盘亏,报财务总监、公司负责人批准后,作为资产损失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六条 盘点发生盘盈情况的,经综合办公室与财务资产部联合查实后,打印《办公用品入库单》办理重新入库手续后进行帐务调整。

第四章 费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综合办公室须关注市场价格,同时要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甄选,适时变换或更换,以确保购置办公用品质优价廉,控制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各部门在制定计划时应按人员增补需求将新增员工的办公用品列入计划表,新增员工的办公用品需求费用单独计算,不计入部门费用额度标准。

第十九条 公用办公用品费用采取年度总额控制的方法进行费用支出控制管理,即每年年初综合办公室与财务资产部对各部门办公用品费用额度进行协商确定后,经公司负责人批准下发执行。对于各部门公用办公用品费用支出超出年度标准,须由部门提出额度调整申请,报分管领导、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否则不得超额进行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 财务资产部应根据综合办公室的数据每月将各部门办公用品支出情况和进度向各部门通报,以协助各部门进行费用控制。

第二十一条 综合办公室每年年初向各部门公布一次各办公用品的采购价格,以保证各部门按公用及个人办公用品额度提交需求计划。

第二十二条 对于常用或更换频率较高的办公用品品种设置一至两个常用计量单位的库存作为安全储备,以备不时之需。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各部门未经公司负责人批准而超费用标准提报办公用品需求计划的,综合办公室有权不予采购,并要求责任部门按费用标准重新提报计划。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例8

1、为加强办公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减少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2、办公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要严格按程序进行。

3、办公低值易耗品的报废采用集中审核,批量报废的办法。

二、办公低值易耗品的范围

本办法管理之办公低值易耗品指单价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辅办公生产用品。

三、办公低值易耗品管理体制

1、办公室为办公低值易耗品之采购、实物管理部门。计财部为核算监督部门。

2、办公室设立办公低值易耗品使用台账(附详情表)进行管理。

3、办公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以部门为单位。部门领导是本部门的第一责任人。

四、办公低值易耗品的采购

1、部室、直属单位需采购办公低值易耗品的,书面提出申请,加盖公章,部室、直属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办公室汇总编制计划,计财部审核,按权限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

2、单件物品价格500元(含500元)以上的办公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需经部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

3、物品要尽可能修旧利废,做到物尽其用,节约使用。

4、采购应本着价廉物美、急事先办的原则,充分保证办公的需要。

5、采购物品后,办公室应及时登记。凭发票向计财部报销。

五、办公低值易耗品领用与管理

1、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办公低值易耗品并建实物帐。

2、办公低值易耗品的领用要严格进行领用登记,有领用人签名,部门领导确认。

3、办公室按季通过0a对物品的购买、使用及费用情况进行通报。

4、计财部对费用进行内部财务核算,并纳入相关费用考核。

5、对于调整出来、暂时不用的办公低值易耗品,办公室要做好维护和保管工作。

6、每半年进行帐实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7、办公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应由使用部门书面说明原因,部门主管领导签名确认后报办公室。

8、成立××办公低值易耗品报废审查小组,由人力资源、计财、纪检、办公室人员组成。由办公室牵头,报废审查小组不定期对申请报废的办公低值易耗品进行批量审查,确认无利用价值的予以报废处理。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例9

(一)管理制度现状

实际上,能够围绕办公用品管理制定书面管理办法或者口头管理办法的独立高校能够占到85%以上,但是依然有部分独立高校没有制定有关办公用品管理的方法制度。就算大部分独立高校制定了有关办公用品管理的方法制度,但是不是非常规范与健全,在日常运行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些问题和漏洞,亟需加以完善。

(二)采购和付款现状

第一,申购环节存在问题。作为采购和付款流程的起点,申购所涉及到的风险点也非常多,比方说仅仅获得授权才可以提出采购申请;对采购申请的提出和批准是彼此独立的,从而全面强化对采购的控制。现如今独立高校办公用品申购中,只有少部分独立高校制定了办公用品书面采购计划和办公用品采购方面设置书面申购单。第二,采购环节存在问题。采购环节包含订货、询价、签订合同等,所涉及的风险点也很多,比方说采购审批、询价。大部分独立高校在确定办公用品供货商的时候,都由询价人员自己去确定,没有严格按照询价和确定供货商职责分离的要求去做。严格来说,询价和供应商的选择属于不相容的职务,由一个人来负责和承担,极容易发生舞弊的现象。第三,验收环节存在问题。当前很多独立高校都由采购人员对验收工作进行负责,书面验收记录不规范或者根本就没有书面验收记录。一个工作人员同时负责采购和验收工作,没有办法实现职责分离,极易产生各种不良现象,比方说负责采购的人员和供应商进行不正当交易,供应商为独立高校提供的办公用品较为劣质。

(三)领用和保管现状

实践中发现,独立高校办公用品领用和保管环节所涉及到的风险点也非常多,比方说像授权程序,领用须经过批准,防止多领或者被盗;设置台账对进货、领用、结存情况及时反映;实物控制,定期盘点等方面,但是在办理领用手续的时候,仅有少部分独立高校在填写书面领用单并获得批准之后才领用,还有就是大部分独立高校都是由保管人员对登记和设立台账,这表明在办公用品保管和台账记录职责彼此独立方面,独立高校还应该进一步加以关注。此外,虽然大部分独立高校能够对办公用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盘点,但是还是有部分独立高校无法做到办公用品的盘点,在实物控制方面做的显然不够好。

二、独立高校办公用品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办公用品管理制度建设

第一,应该对独立高校办公用品管理的目标加以明确。独立高校办公用品管理应该将服务学校教学事业发展作为宗旨,将防范舞弊和勤俭节约作为目标,防范舞弊主要是指独立高校在办公用品管理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应该对风险点加以考量,对控制程序加以设置。勤俭节约主要是指一定要避免产生浪费,在制定办公用品采购计划的过程中,应该对库存的现状、采购的性价比进行科学地分析,坚决防止盲目采购。第二,增强管理制度的全面性。独立高校办公用品管理制度不但应该包含采购方案制度、日常保管制度,还应该包含领用授权制度、内部监督制度、验收入库制度等。第三,要确保制度具有可操作性。独立高校应结合自身的实际状况,针对性分析存在问题,制定操作性和执行性强的制度。进行内部控制必然会使得管理成本增大,所以应该对怎么样来避免繁琐进行考量,尽量做到简便实用,便于落实和执行。

(二)完善采购和付款环节的管理

第一,完善请购环节的管理。独立高校在采购办公用品的过程中,针对集中、大额的采购应该制定书面采购计划,同时应该在预算申报中加以体现,避免发生随意性和盲目性采购。并且还要设立书面请购单,对请购过程中的审批手续以及权限进行确定,对相关流程进行规范。第二,完善采购环节的管理。独立高校务必要确保至少两个人参与到办公用品的采购过程当中,在采购的各个环节都要努力做到彼此制约和职责分离。第三,完善验收付款环节的管理。独立高校务必要专门设立负责验收的工作人员,同时和采购人员相分离,做好有关具体验收情况的各种书面记录。

(三)强化领用和保管环节的管理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例10

1.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公布)

2.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5.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9日农牧发〔1999〕18号公布)

6.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7.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

8.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9.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

10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5号公布)

11.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

12.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

13.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

14.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公布)

15.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公布)

16.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公布)

17.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

18.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1月23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

19.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

20.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

21.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

22.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

23.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

24.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25.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

26.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

27.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

28.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

29.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

30.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31.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

3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

33.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9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

3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

二、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目录

1.农业部关于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4月25日农渔发〔2000〕10号)

2.农业部关于转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的通知(2001年4月9日农渔发〔2001〕8号)

3.农业部关于印发《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通知(2001年7月3日农牧发〔2001〕20号)

4.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2002年2月9日公布)

5.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2002年4月5日公布)

6.农业部关于确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8月23日农渔发〔2002〕22号)

7.农业部公告第242号(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2003年1月22日公布)

8.农业部公告第278号(部分兽药品种的停药期规定)(2003年5月22日公布)

9.农业部公告第442号(兽药注册资料要求)(2004年12月22日公布)

10.农业部公告第449号(新兽药监测期期限)(2005年1月7日公布)

1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兽药残留检测试剂(盒)管理的通知(2005年1月21日农办医〔2005〕3号)

12.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5日农医发〔2005〕5号)

13.农业部关于《农业部兽药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3月8日农医发〔2005〕3号)

14.农业部公告第472号(兽药品种编号)(2005年3月11日公布)

1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备案公布制度的通知(2005年5月9日农办医〔2005〕16号)

16.关于认定经营假劣饲料产品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27日农办政函〔2005〕91号)

17.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商品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0月10日农办医〔2006〕48号)

18.农业部关于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检验原料监督管理的通知(2006年11月22日农医发〔2006〕10号)

19.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18日农医发〔2006〕11号)

2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GMP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3月28日农办医〔2007〕8号)

21.农业部公告第839号(淘汰兽药品种目录)(2007年4月4日公布)

22.农业部公告第898号(由农业部审批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范围)(2007年8月20日公布)

2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耳标识读器招标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11月1日农办医〔2007〕41号)

24.农业部公告第954号(中兽药制剂生产有关要求)(2007年12月18日公布)

25.农业部关于《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年1月2日农医发〔2008〕1号)

26.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麻黄碱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2008年11月24日农医发〔2008〕24号)

27.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2008年12月11日公布)

28.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2008年12月12日农医发〔2008〕27号)

29.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129号(公布《进口兽药管理目录(Ⅰ期)》)(2008年12月31日公布)

30.农业部公告第1145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月9日公布)

31.农业部公告第1149号(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2009年1月19日公布)

32.农业部公告第1174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09年3月6日公布)

33.农业部关于转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的通知(2009年4月1日农渔发〔2009〕9号)

34.农业部公告第1218号(禁止在饲料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和饲料中三聚氰胺限量规定)(2009年6月8日公布)

35.农业部公告第1221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6月11日公布)

36.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2009年6月18日公布)

37.农业部公告第1246号(口蹄疫、禽流感等不得治疗)(2009年8月3日公布)

38.农业部公告第1282号(停止缩二脲作为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2009年10月29日公布)

39.农业部公告第1427号(兽药GMP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7月23日公布)

40.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2010年12月27日公布)

4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企业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函(2011年2月15日农办医函〔2011〕12号)

42.农业部关于印发《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的通知(2011年4月11日农牧发〔2011〕4号)

43.农业部关于印发《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2011年5月16日农医发〔2011〕12号)

4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兽药典(2010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1年7月25日农办医〔2011〕47号)

4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国内兽药生产企业出口兽药使用外文标签和说明书问题的函(2011年10月13日农办医函〔2011〕30号)

46.农业部公告第1663号(对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按三类动物疫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2011年10月24日公布)

47.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公布)

48.农业部公告第1708号(停止受理部分产品生产线项目兽药GMP验收申请)(2012年1月5日公布)

49.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2012年1月13日公布)

50.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饲料原料目录)(2012年6月1日公布)

51.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2012年10月22日公布)

52.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2012年11月29日公布)

53.农业部公告第1899号(新兽药监测期等有关问题公告)(2013年2月17日公布)

54.农业部公告第1950号(动物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调整为按二类动物疫病管理)(2013年5月24日公布)

55.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2013年9月30日公布)

56.农业部公告第2002号(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2013年10月14日公布)

57.农业部公告第2038号(《饲料原料目录》修订)(2013年12月19日公布)

58.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2013年12月30日公布)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例11

耐用性办公用品是指能够长期使用的用品,主要包括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器设备等;易耗性办公用品主要指日常工作中不断消耗的用品,如笔、纸、本、信封、办公自动化耗材等。对于耐用性办公用品,《管理办法》规定,须按照工作需要和职务活动恰当配备,并对设备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所配备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保管直接责任人是使用人。

在采访中,记者看到,在《管理办法》的附件中,还有一项内容是“国家局办公用品配备标准一览表”。表中从局长到司长,从处长到各司室秘书办公室等,都明确规定了允许配备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和电器设备的标准。对此,齐蒙表示,除了用预算约束采购行为之外,严格配备采购标准也能起到很好的约束作用,避免铺张浪费。资产管理与政府采购“联姻”在提倡政府采购发展的这些年里,资产管理的重要性一直都处于被人们忽视的“危险地带”,许多单位只记得按照规定有秩序地采购,却不知对已经采购的物品进行合理管理和使用,导致大量资源闲置和浪费。在这方面,国家局的做法不仅能有效管好资产,更能让资产管理为政府采购工作服务,达到二者的完美结合。

据介绍,依据财政部和国管局有关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精神,并遵循资产管理与政府采购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局对全局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出台了《国家局资产管理工作流程(试行)》。该制度规定,新购资产必须由各司(室、中心)填写《资产购置审批单》,局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存量资产,能调剂的先调剂,调剂不了的,提出购置建议,财务部门根据预算和经费情况提出购置意见,最后由主管局领导审阅签批。各司(室、中心)对平时变动的资产须随时加以调整,局资产管理部门每半年组织各部门进行一次全局资产清查,每半年与财务部门对一次账。

在严格的制度约束下,国家局的资产管理工作多年来都保持了良好的成绩,为政府采购节约资金、合理配置等做出了重要贡献。“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二者之间是一个互助的过程。”齐蒙说,“资产管理为政府采购服务了,同样,政府采购做得好,也有利于后期的资产管理。”

双管齐下狠抓节约型机关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