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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特点
由于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只允许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业务范围和保险的特性,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具有如下特点:
(一)资金来源的广泛性
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保费和资本金。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广阔,人口众多,经济增长速度快,促进了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费规模的迅速扩大,保险资金越来越多,且来源广泛,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保险资金不仅来自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而且大量的保险资金来自于个人;从产业来说,财产保险资金来自于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从构成来看,保险资金主要由资本金、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总准备金、保险储金以及未分配盈余等构成。
(二)资金性质的负债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保险定义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保险的定义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是来自保费收入,收取保费在前,承担保险责任在后。即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根据未来保险事故发生与否,决定了是否承担赔付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保费资金具有明显的负债性特点。从保险资金的构成来看,除资本金和总准备金外,其他都属于负债。
(三)对外负债的短期性
从经营范围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公司除工程险等少数险种有可能保险期限较长之外,其他险种的保险期限都不超过一年;与此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可能的支出将在保险期限内完全明确。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险种的责任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这就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负债大部分在一年内,具有明显的短期性特征。
(四)保险资产的流动性
财产保险公司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成本支出时间的滞后性和金额的不确定性,及负债的短期性,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负债支出的时间的不确定性。为保证保险责任的及时承担,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财产保险公司必须保持资产的高流动性,以防止债务产生的财务“黑洞”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破产。
二、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性
从以上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特点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不仅来自于经营的保险业务本身,同时与保险公司的自身管理水平密切相关。在当前财产保险行业发展迅速,竞争程度较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水平将直接决定公司经营的成败与否。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加强自身资产负债管理,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和流动性,保证各项债务按时支付。
(一)资产负债管理的概念
资产负债管理,从狭义的角度理解,为针对某类负债产品的特点形成的资产结构,实行业务条块上的匹配;从广义的角度理解,资产负债管理属于风险管理的范畴,它从整个企业的目标和战略出发,考虑偿付能力、流动性和法律约束等外部条件为前提,以一整套完善的组织体系和技术,动态地解决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匹配问题以及企业层面的财务控制,以保证企业运行的安全性、盈利性及流动性的实现。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资产负债管理是通过了解保险公司的业务特点为出发点,进而合理分析其资产、负债,并合理安排资产负债的匹配关系,以保证企业运行的安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金的流动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财产保险公司实行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意义
财产保险风险发生的时点的不确定性和赔付金额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财产保险公司负债发生的时间的不确定性和支付金额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利用资产负债管理,加强自身资产负债的管理,以合理化解这些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从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来看,财产险公司经营的好坏,不仅取决于公司业务发展的好坏,更重要的是取决于资产负债管理的好坏。只有资产负债管理做好了,财产保险公司才能保护股东及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才能保证国家金融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因此,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对公司、行业、社会均具有深远的意义。
1.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
保险,是一种风险预防和转移的工具,它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损失或约定事件,保险人按约定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或给付相应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风险转移的成功与否。目前,财产保险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承保利润不断下降,有的险种甚至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保险公司要想充分发挥保险风险转嫁的作用,就必须通过做好资产负债管理,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以满足广大投保人利益的需要。
2.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主动适应保险监管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保险监管由市场行为监管逐步向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并重的方向发展,并将最终转变为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的监管,就是要求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债务的能力,其外在表现为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高于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而实际偿付能力等于认可净资产,认可净资产等于认可资产减认可负债。根据目前保监会的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公司负债全部为认可负债,而资产则根据资产的风险状况和变现能力按比例认可,保险公司要想提高认可净资产的比例,就必须在实际经营中提高资产的认可率。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资产负债管理,通过将资产配置到认可率高的资产上,提高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满足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的要求。
3.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降低财务风险的需要
财产保险公司积累的资金主要来源是资本金和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未来能够及时偿付,而从保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金。由于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公司,风险存在具有普遍性,同时风险发生具有不确定性,这决定了保险公司赔付时间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为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安排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提高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为此,财产保险公司有必要通过改造管理流程,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合理提高保险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保证公司的健康运行。
4.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改善保险企业经营成果的需要
随着保险经营主体的不断增加,保险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在不断下降,甚至有的险种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如何合理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难题。这就要求财产保险公司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合理使用和安排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资产收益率,最大限度发挥资产运用的作用,改善公司的经营结果,提高公司竞争实力和企业价值。
三、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模式及原则
(一)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模式的选择
资产负债管理包括以负债为主导和以资产为主导两种模式。以负债为主导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强调的是从负债的观点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即根据负债的特点安排资产的期限、结构比例等,针对不同保险产品的负债要求,包括期限、风险、出险频率、流动性等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资产投资组合。以资产为主导的资产负债模式,强调的是从资产的观点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根据资金运用的情况调整负债结构,也就是针对不同的资产组合,调整产品销售的品种、规模等。
由于目前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每家保险公司业务增长速度较快,保险的特性决定了保险公司成本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成本的滞后意味着资金的滞留,为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提供了可能。同时,由于保险公司主要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在保险处于快速发展期的我国,保险公司应更加关注主营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原则上要求资金运用满足保险发展和保险负债的要求。因此,在目前阶段,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采取负债为主的资产管理模式,根据保险产品或保险业务的整体风险状况来决定资产配置情况。
(二)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原则
根据保险公司资产的特点,充分考虑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不仅要遵循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原则,而且要充分考虑财产保险行业的特点。
1.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公司与其他很多公司一样,在资产负债管理中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总量平衡的原则。就是要求资金的来源与资金运用在规模上的相对平衡和对称,保持资产与负债总量上的相对平衡,这里要求的平衡是资产负债总量的动态平衡。
(2)结构对称原则。结构对称是一种动态的资产结构与负债结构的相互对称与统一平衡,即根据资产负债的期限差异进行布局,长期负债用于长期资产的投资,短期负债用于短期资产的投资,而短期负债中的长期稳定部分也可以用于长期资产的投资,并根据外部经济条件和内部经营情况的变化进行动态的资产结构调整。
(3)偿还期对称的原则。偿还期对称的原则又称资产分配原则或速度对称原则,其主要内容为:资金运用应根据资金来源的流通速度来决定,即资产与负债的偿还期应保持一定程度的对称关系,最好是能保证资产和负债的期限完全一致。
(4)目标替代,总体效用平衡的原则。资产负债管理要求资产实现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目标,但这三个目标之间是相互矛盾的,安全性越高往往伴随着盈利能力的下降,流动性较高往往盈利能力较弱,但安全性较高。目标替代原则是指在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个经营目标或方针上进行合理选择和组合,相互替代,尽可能实现三者的均衡,而使总效用最优。这里的总效用是由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方面效用综合构成的。
2.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需要考虑的特殊因素
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财产保险及意外健康险业务,保险期限较短,保险事故发生较为频繁,使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方面需要考虑如下特殊因素:
(1)财产保险公司负债的特点。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负债以短期负债为主,为保证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
(2)险种结构及不同业务的现金净流量。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为财产保险业务、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在具体险种上包括财产保险、车辆保险、责任险、建工险等,不同险种由于保险标的和责任范围不同,其风险状况、出险频率及损失可能产生的金额大小也不一样,对赔付资金的需求也不同。如车辆险业务对赔付资金的要求相对其他财产险业务高,因为车辆属于移动的标的,事故发生较为频繁,出险的频率较高,导致赔付的频率也高,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高。而普通的财产保险业务的出险频率低,但由于保险金额大,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要求的赔偿金额大。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公司的业务结构、险种类别,以保证偿付责任的及时兑现。
(3)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中国保监会通过认可净资产与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的比较结果,来判断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否充足。由于保险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偿付能力水平高低不同,对资产的认可率的要求也不同,公司对资产的选择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的要求,以保证公司的偿付能力能够满足监管的需要。四、财产保险公司资产的组成及投资的重要性
从产业性质来看,财产保险公司属于金融服务企业,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属于第三产业,同时属于金融企业。第三产业从资产结构上看,具有固定资产占比相对小的特点,财产保险公司也一样,固定资产在总资产中的占比也不高。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又属于金融企业,金融业的特点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积聚了大量的保费收入,对资金运用的要求较高。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投资性资产(银行存款投资)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人保60.49%,太平洋77.32%,大地74.34%,太平65.78%。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所占的比重高,资金运用的需求旺盛。资金运用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中与保险业务经营同样重要的经营活动,客观要求保险公司不断提高资金运用水平,加强投资资产的管理,关注其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为财产保险公司及财产保险行业整体实力提升做出贡献。
五、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与资产负债管理
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保费规模增长快,但由于保险主体的增加,竞争特别激烈,承保利润率在不断下降,有的险种甚至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同时,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公司,本身对公司实力的要求高。财产保险公司实力的提高,取决于保险业务经营和资金运用两方面,且两者是相互促进的,这也是符合国际财产保险行业发展规律的。在国外,财产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赔付率均接近100%,利润主要来自保费资金运用产生的投资收益。因此,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资金运用方面的研究,合理、有效地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充分发挥保险资金对公司的贡献,提高经济实力。为使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满足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应对公司负债进行深入的分析,紧密联系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合理安排投资的期限、品种等。
(一)根据负债的特点配置投资的久期
财产保险公司是典型的负债经营的公司,且其保费资金大部分属于短期负债资金。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安排投资前,应根据保费资金在公司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合理安排投资的期限。在考虑负债资金占比的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应预测公司盈利能力,并根据盈利能力的不同及发展的不同阶段,安排不同的投资组合和投资期限。当预测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经营具有盈利能力时,意味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基本不会动用资本金,公司应将资本金配置到期限较长,收益较高的投资上去;同时根据预测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现金净流量,将盈利积累的资金也配置到期限较长的投资中去,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而将日常经营过程中需要使用的资金,配置在期限短、流动性强的资金上,以保证公司履行保险责任的及时性。
(二)充分分析公司的业务结构,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状况、出险频率配置投资
如前所述,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种类多,且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具有不同的风险特点、出险频率及对赔付金额的要求等特点,因此,同一收入规模的公司对投资组合的要求差异较大。如以车险经营为主的公司,要求投资的流动性高;以财产险业务为主的公司,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相对较低,但对金额的要求可能较大,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对资金总量要求较大,要求投资的整体变现能力强。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的特点配置投资,合理确定投资组合及投资期限。
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大数法则的要求,充分考虑不同险种的出险概率和平均偿付金额,合理分析单一险种债务平均偿还期,进而计算出公司险种所要求的整体保险业务负债的偿还期,并根据偿还期对称的原则的要求,配置投资资产的偿还期限。可以通过计算平均流动率来判断投资配置是否合理,平均流动率等于资产的平均到期日和负债的平均到期日的比值,如果平均流动率大于1,则表示资产的运用过度,应根据负债的具体类别,缩短投资的期限;反之,则说明资产运用不足,应适当提高长期资产的比重,以保证平均流动率维持在1的水平。但在使用平均流动率时,最好对时间进行分段处理,如将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等,分段越多,计算结果的运用越合理,资产期限与负债期限越匹配。
(三)根据公司不同发展阶段对偿付能力的要求,选择不同认可率的投资组合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或违章所载货物;
4.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
(二)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上货物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
无过错损失补偿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第三者(仅限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应由第三者自己承担,而由被保险人垫付的合理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费,由于第三者确实无偿还能力,裁决后一个月内第三者仍未能偿还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条赔偿处理
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偿结案,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及他们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三)装卸货物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玻璃的破碎.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保险车辆需进厂修理,造成保险车辆停驶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第三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9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期限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
(二)部分损失的,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三)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四)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新设备购置价确定.
第三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车辆损失险执行.
第四条其它事项
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除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的,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代步车费用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需进厂修理,在双方约定的修复保险车辆期间内,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保险人按条款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执法机关扣押,查封期间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因保险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三)本保险不承担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需租车的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3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一日的赔偿金额;
(二)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办理交车手续起至修复办理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三)发生全车损毁,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四)在保险期限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或本车上人员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责任;
(二)保险车辆未发生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
(三)法院调解书中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按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他人恶意行为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因他人恶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车身人为划痕,倒车镜及灯具单独损坏,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他人因与被保险人或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发生民事,经济纠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存放于保险车辆之中的高尔夫球具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与保险车辆同时遭受盗窃,抢劫,抢夺以及车辆失窃寻回后的球具丢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置放于保险车辆中的高尔夫球具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高尔夫球具单独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二)高尔夫球具发生部分损失;
(三)其它不属于全车盗抢险责任范围原因所造成的球具丢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分为5000元,10000元,15000元和20000元四个档次,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本保险实行20%的免赔率;
(二)本保险在保险期限内以赔偿一次为限,且与全车盗抢险同时赔付.
第五条其它事项
本保险以本公司已承保全车盗抢险的非营业类十四座及十四座以下客车为承保对象.
第四部分释义
1.保险车辆: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包括原汽车制造厂商固定装置在车上且含在售价中的零配件,但不包括出厂后另外加装或改装的设备与设施.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只订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的保险合同.
3.碰撞: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
4.倾覆: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车辆翻倒,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5.外界物体倒塌:保险车辆自身以外的物体倒下或陷下.
6.行驶中平行坠落: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包括翻滚360度以上)后仍四轮着地.
7.自燃: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8.减值损失:指由于局部损坏导致财物修复后整体价值的减少.
9.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指保险车辆进入修理厂(站,店)并办理完交车手续开始,到保养,修理结束并办理完提车手续时止的时间.
10.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定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价格.
11.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汽车报废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12.全部损失:指保险车辆整体损毁,或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推定全损.
13.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者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14.本车上的一切人员: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包括此时在车下的驾驶员以及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
15.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指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行为发生之时起至公安部门将该车收缴之日止.
16.赔偿结案: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关系人签章确认后即视为赔偿结案.
17.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机动车辆保险指定驾驶员特约条款
第一条投保人可指定驾驶员或不指定驾驶员,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第二条指定驾驶员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员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第三条指定驾驶员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员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保险人在核定总赔款的基础上,每次事故扣除10%的赔款,计算公式如下:
赔款=各险别赔款之和×(1-10%)
平安保险珠海市主要经营网点
经保监办核准,广州市共有省级分公司1个,4个市级支公司,18个营业机构,48个承保柜台和远程出单网点,兼业机构1018个.配备风险查勘,理赔定损人员38人.珠海市有承保柜台和远程出单点四个.
市府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小组通讯录
成员名单
单位
联系电话
传真
领
导
小
组
连建勇
珠海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3360098
3344609
刘兴
珠海中心支公司两核总监
3360071
3360080
陈子峰
珠海中心支公司市场部经理
3360092
3344609
胡开荣
珠海中心支公司财务部经理
3360060
3344609
李红卫
珠海中心支公司业务二部经理
3360037
3360037
穆立峰
珠海中心支公司业务一部经理
3360073
3360073
理
赔
部
刘兴
珠海中心支公司两核总监
3360071
3360080
王文
珠海中心支公司查勘定损员
3360029
3360080
陆国良
珠海中心支公司查勘定损员
3360029
3360080
蔡丽薇
珠海中心支公司核赔执行人
3360803
3360080
曾蔷兰
珠海中心支公司核赔执行人
3360803
3360080
服
务
部
丁志华
珠海中心支公司业务经理
3360073
李桂平
珠海中心支公司出单中心
3344603
王波
珠海中心支公司出单中心
3344603
报案电话
95512
急救拖车电话
95512;0756-3360803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服务要求响应表
条款号
条款题目
承诺方案
服务要求
1
提供电脑定损服务
事故受损车辆的定损核价将采用电脑报价系统,对不同车辆的零件及修复费用进行核定,保证准确,规范,统一,合理.
2
提供预付款服务
对于重大交通事故,出现人员伤亡的,在明确事故责任的前提下,可根据总赔款的50%进行预付.
3
提供异地出险,就地理赔服务
公务车辆在外地出险,可直接拨打报案电话(0756-3373991)我司将第一时间委托当地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服务.
4
提供委托索赔服务
我司与市内多家较有规模的修理厂签定合作协议,对公务车的事故车辆提供委托索赔业务,只要资料齐全,客户无需支付修理费用.
5
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案件较大且发生纠纷的,我司将提供必要的协助,帮助处理与交警,法院相关的事宜.
6
提供全天报案服务
我司将提供24小时全天候接报案服务(报案电话:0756-3373991),无论任何时间,都有专人为客户接报案,指导处理,现场查勘,施救等服务.
7
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如有需要,客户可随时拨打报案电话,我司将提供各种紧急救援服务.
8
其他服务条款
在我司的协议修理厂可获得各种优惠与服务,如承保期内全年免费洗车,四季定期免费检测,正常保养维修费用优惠等.
理赔时间表
赔偿金额
结案天数
5000元以下
1天
5000元至30,000元
1天
30000元至100,000元
7天
100,000元至200,000元
7天
200,000元至300,000元
7天
300,000元以上
10天
说明:在被保险单位按要求将所需的理赔单证提供齐全后,投标人的赔案时效按上述"结案天数".
车辆理赔代查勘网络一览表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支公司与下列汽车修理厂签订了合作协议.经我司授权,下列汽车维修企业可以为乙方查勘和客户索赔.
网点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等级
专修车型
汇利河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香洲翠微东路28号
王力
黄华营
2288616
2288626
一类
各类车型
三联汽车维修中心
吉大九洲大道1199号
梁永享
3332101
一类
各类车型
广州本田特约维修站
新香洲梅华西路
陈亮荣
8630088
8630077
一类
广州本田系列
南方汽车服务公司
广珠西路界冲
周辉
8638440
二类
别克,帕萨特系列
益成汽车维修厂
吉大建业二路
周小姐
3358339
二类
风神,富康系列
珠光汽车工业公司
珠海大道广生路段
马海林
8682032
一类
一汽大众系列
大昌汽车维修厂
新香洲红山
刘贵明
2612533
一类
各种车型
卓鑫汽车维修厂
新香洲警民路1号
李向稠
8501966
二类
奇瑞系列
柏宁汽车维修厂
新香洲梅华西路
杨辉
8655029
8655031
一类
各种车型
安凯汽车维修中心
拱北桂花南路
沈志荣
8877299
二类
各种车型
兴联汽车维修厂
吉大园林路
刘贵平
3333398
二类
各种车型
恒昌汽车修理厂
夏湾港昌路
陈树标
8883198
二类
各种车型
宏大汽车维修厂
西区三灶
王利
7611311
二类
各种车型
斗门外贸车队
珠海斗门
张云
5592091
二类
各种车型
康雅汽车修理厂
夏湾
王光成
8899991
二类
各种车型
惠嘉汽车修理厂
香洲梅华东路302号
田代
2515009
二类
各种车型
保险条款及费率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务车保险条款
声明
1,本条款分为基本险,总括条款和附加险三章,适用于公务车保险.在基本险中,根据责任范围的不同,划分为A式和B式两种,投保人可根据需要自由选择.在每种基本险条款中,主要内容都包括第三者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三部分.
2,如投保人将非公务车投保本险种,本公司仍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进行赔偿处理时,在原条款规定的基础上另外扣除损失的20%的绝对免赔率.
3,无论任何原因,投保人如发现保单内容有误,请在收到保单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公司提出,并办理相应的保单批改手续.
4,投保人在交付(或分期交付)保险费前提下,本公司将依照《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5,请仔细阅读本条款中各项除外责任,切实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定义
1,"本公司"是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公务车"是指:
(一)保障家庭财产,预防意外损失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投保居民的有形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物的一种保险,也是财产保险中最主要的险种之一。家庭财产保险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又划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个险种。家庭财产保险在保障居民财产安全稳定,避免群众在因为遭受意外灾害、窃贼所带来的损失方面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居民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一旦因为意外事故使家庭财产发生了意外损失,就能够获得一定的赔偿,这样就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因意外事故所导致的居民家庭财产损失,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举一个生活中的例子:李小姐的家庭房屋评估价值为50万元,她为自己的房产投了50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当房屋因意外灾害发生损失时,实际的损失是40万元,那么李小姐就可以获得财险公司40万元的赔偿。因此,一份家庭财产保险可以为李小姐将家庭房屋的损失降到最低,这就是家庭财产保险的好处。每年,我国因自然灾害的发生所致使的家庭财产损失金额都非常巨大;从2008年起,我国的自然灾害几乎没有间断过,南方的冰雪灾害、汶川地震、云南干旱,每次都给我国的家庭财产带来相当大的损失。近年来,我国的各大保险公司不断探索开展家庭财产责任保险,给我国人民的家庭财产安全提供了相当强的保障。近年来发展迅速的农村住房保险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来自保监会的统计资料显示,2012年,全国农村农房保费收入达到5.1亿元,承保农房6000余万间,给农民提供了6000亿元的保障,在全国自然灾害多发地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农房保险对于生活本就不宽裕的广大农村人民来说,在发生灾害时,无疑能为他们最重要的家庭财产提供保障。再比如14年夏天义乌梅雨季节,肆虐的暴雨对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了很大的破坏,人保财险义乌分公司10天累计处理涉及梅雨天气的事故总计139件,共计赔款百余万元。近年来蓬勃发展的农业保险也为广大农村人民在从事农林牧渔的生产过程中,对于意外灾害的发生提供了一定的保障。2012年底赤峰发生的雪灾,导致当地的番茄种植户发生巨额损失,几乎每户的损失都有几十万元;而当时投保了农业保险的种植户,在发生雪灾后得到了保险公司每个大棚月2万元的理赔款,大大降低了因意外灾害所导致的农业经营财产损失。
(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高社会经济水平
财产保险不仅可通过风险分散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家庭财产,防止因意外灾害所造成的生产生活意外;还可通过其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提供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从总体上提高人民的收入水平。首先,财产保险业的壮大有利于增加投资资金,为我国的发展提供资金的支持。近些年来我国的财产保险资金总量也经历了快速迅猛的增长,目前已累计超过一万亿元。从80年代初恢复财产保险业务后,财产保险业积累5000亿的资金用了22年,而第二个5000亿资金仅用了5年。财产保险的投资已从主要对金融方面的投资转向了以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财产保险业在支持投资方面的作用逐步显现。其次,财产保险的发展也有利于拉动国内的消费,增强经济发展的动力。第一,财产保险消费本身就是现代经济社会消费的重要内容,财产保险消费在居民消费中比重的逐步扩大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第二,发展壮大财产保险业有利于人民合理形成对未来的预期,降低社会总的预防性储蓄资金,增加社会总体的当期消费;第三,财产保险业的发展可使信用消费中的风险得到分散和规避,以此来鼓励具有稳定预期的消费者通过信贷的方式进行超前消费。第四,财产保险业的发展可以降低企业因新产品投放所带来的市场风险,鼓励企业进行创新研发,以创新来拓展整体的市场需求。历史上许多划时代产品的投放和发展,都有产品责任保险在背后作为支撑;产品责任保险在这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最后,财产保险业对我国产业的升级和经济的发展质量具有重大的影响。财产保险业作为保险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第三产业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加快财产保险行业发展有利于我国形成合理的三产结构。目前,在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中,第三产业只是刚刚超过第二产业,所占的总体比重还不到一半,同世界平均水平相去甚远。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可以加速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可以统筹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服务业的三大支柱之一的组成部分,不仅本身具备较强的发展潜力和就业容量,还能够带动会计、审计、法律、评估等专业中介机构,以及医疗保健、社区服务等关联产业的发展,对于提高第三产业发展水平乃至于整个经济的发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此外,通过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支持国内企业出口,引导出口升级,为国内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保险保障。财产保险业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也必将一起带动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很好地起到改善民生的作用。
二、更好地发展财产保险业的政策建议
(一)探讨建立政策性保险公司
农业是一国经济的基础,发展农业保险有利于稳定农业,从而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但由于农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盈利水平大相径庭,近年来农业保险虽然经历了快速发展,但覆盖范围仍然有限,远远起不到稳定农业,保障农民的作用。由于农业保险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必要从国家层面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组建政策性的保险公司,加大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扶持力度。近年来,我国各地接连遭受暴雨、冰雹等严重自然灾害,许多地区的农业经济和农民遭受到了严重损失却得不到足够的资金补偿来弥补损失和发展,给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都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因此,国家要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措施,并尝试建立国家层面上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解决在像我国这样的农业大国面临的农业灾害问题。
(二)完善再保险机制
作为分散风险、稳定经营的重要手段,再保险对于财产保险的健康正常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随着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的快速发展,并且逐步涉及高风险和大保额业务,在财产保险领域发展再保险就变得十分有必要。再保险机制在我国的建立,要结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特点,以国家层面的再保险公司为主导,由各财产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充分运用法律保护和政策的扶持,促进建立多层次,有充分竞争力的再保险体制,促进我国财产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调整保险行业的税赋
我国保险业在税赋方面存在的问题较突出。目前来说,我国财产保险业的盈利水平一直保持在客观的水平,并且财产保险的经营规模也一直在快速增长;但是,财产保险中的一部分政策性险种并无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这使得财产保险在保障人民的财产安全方面一直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在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大背景下,应探讨对某些具有巨大社会效益,某些很难进行商业盈利的险种实施税收优惠,以使财产保险行业得到更全面的发展。
(一)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或违章所载货物;
4.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
(二)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上货物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
无过错损失补偿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第三者(仅限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应由第三者自己承担,而由被保险人垫付的合理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费,由于第三者确实无偿还能力,裁决后一个月内第三者仍未能偿还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条赔偿处理
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偿结案,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及他们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三)装卸货物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玻璃的破碎.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保险车辆需进厂修理,造成保险车辆停驶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第三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9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期限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
(二)部分损失的,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三)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四)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新设备购置价确定.
第三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车辆损失险执行.
第四条其它事项
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除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的,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代步车费用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需进厂修理,在双方约定的修复保险车辆期间内,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保险人按条款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执法机关扣押,查封期间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因保险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三)本保险不承担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需租车的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3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一日的赔偿金额;
(二)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办理交车手续起至修复办理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三)发生全车损毁,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四)在保险期限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或本车上人员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责任;
(二)保险车辆未发生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
(三)法院调解书中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按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他人恶意行为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因他人恶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车身人为划痕,倒车镜及灯具单独损坏,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他人因与被保险人或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发生民事,经济纠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存放于保险车辆之中的高尔夫球具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与保险车辆同时遭受盗窃,抢劫,抢夺以及车辆失窃寻回后的球具丢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置放于保险车辆中的高尔夫球具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高尔夫球具单独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二)高尔夫球具发生部分损失;
(三)其它不属于全车盗抢险责任范围原因所造成的球具丢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分为5000元,10000元,15000元和20000元四个档次,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本保险实行20%的免赔率;
(二)本保险在保险期限内以赔偿一次为限,且与全车盗抢险同时赔付.
第五条其它事项
本保险以本公司已承保全车盗抢险的非营业类十四座及十四座以下客车为承保对象.
第四部分释义
1.保险车辆: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包括原汽车制造厂商固定装置在车上且含在售价中的零配件,但不包括出厂后另外加装或改装的设备与设施.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只订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的保险合同.
3.碰撞: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
4.倾覆: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车辆翻倒,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5.外界物体倒塌:保险车辆自身以外的物体倒下或陷下.
6.行驶中平行坠落: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包括翻滚360度以上)后仍四轮着地.
7.自燃: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8.减值损失:指由于局部损坏导致财物修复后整体价值的减少.
9.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指保险车辆进入修理厂(站,店)并办理完交车手续开始,到保养,修理结束并办理完提车手续时止的时间.
10.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定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价格.
11.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汽车报废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12.全部损失:指保险车辆整体损毁,或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推定全损.
13.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者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14.本车上的一切人员: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包括此时在车下的驾驶员以及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
15.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指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行为发生之时起至公安部门将该车收缴之日止.
16.赔偿结案: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关系人签章确认后即视为赔偿结案.
17.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机动车辆保险指定驾驶员特约条款
第一条投保人可指定驾驶员或不指定驾驶员,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第二条指定驾驶员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员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第三条指定驾驶员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员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保险人在核定总赔款的基础上,每次事故扣除10%的赔款,计算公式如下:
赔款=各险别赔款之和×(1-10%)
平安保险珠海市主要经营网点
经保监办核准,广州市共有省级分公司1个,4个市级支公司,18个营业机构,48个承保柜台和远程出单网点,兼业机构1018个.配备风险查勘,理赔定损人员38人.珠海市有承保柜台和远程出单点四个.
市府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小组通讯录
成员名单
单位
联系电话
传真
领
导
小
组
连建勇
珠海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3360098
3344609
刘兴
珠海中心支公司两核总监
3360071
3360080
陈子峰
珠海中心支公司市场部经理
3360092
3344609
胡开荣
珠海中心支公司财务部经理
3360060
3344609
李红卫
珠海中心支公司业务二部经理
3360037
3360037
穆立峰
珠海中心支公司业务一部经理
3360073
3360073
理
赔
部
刘兴
珠海中心支公司两核总监
3360071
3360080
王文
珠海中心支公司查勘定损员
3360029
3360080
陆国良
珠海中心支公司查勘定损员
3360029
3360080
蔡丽薇
珠海中心支公司核赔执行人
3360803
3360080
曾蔷兰
珠海中心支公司核赔执行人
33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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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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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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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提供全天报案服务
我司将提供24小时全天候接报案服务(报案电话:0756-3373991),无论任何时间,都有专人为客户接报案,指导处理,现场查勘,施救等服务.
7
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如有需要,客户可随时拨打报案电话,我司将提供各种紧急救援服务.
8
其他服务条款
在我司的协议修理厂可获得各种优惠与服务,如承保期内全年免费洗车,四季定期免费检测,正常保养维修费用优惠等.
理赔时间表
赔偿金额
结案天数
5000元以下
1天
5000元至30,000元
1天
30000元至100,000元
7天
100,000元至200,000元
7天
200,000元至300,000元
7天
300,000元以上
10天
说明:在被保险单位按要求将所需的理赔单证提供齐全后,投标人的赔案时效按上述"结案天数".
车辆理赔代查勘网络一览表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支公司与下列汽车修理厂签订了合作协议.经我司授权,下列汽车维修企业可以为乙方查勘和客户索赔.
网点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等级
专修车型
汇利河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香洲翠微东路28号
王力
黄华营
2288616
2288626
一类
各类车型
三联汽车维修中心
吉大九洲大道1199号
梁永享
3332101
一类
各类车型
广州本田特约维修站
新香洲梅华西路
陈亮荣
8630088
8630077
一类
广州本田系列
南方汽车服务公司
广珠西路界冲
周辉
8638440
二类
别克,帕萨特系列
益成汽车维修厂
吉大建业二路
周小姐
3358339
二类
风神,富康系列
珠光汽车工业公司
珠海大道广生路段
马海林
8682032
一类
一汽大众系列
大昌汽车维修厂
新香洲红山
刘贵明
2612533
一类
各种车型
卓鑫汽车维修厂
新香洲警民路1号
李向稠
8501966
二类
奇瑞系列
柏宁汽车维修厂
新香洲梅华西路
杨辉
8655029
8655031
一类
各种车型
安凯汽车维修中心
拱北桂花南路
沈志荣
8877299
二类
各种车型
兴联汽车维修厂
吉大园林路
刘贵平
3333398
二类
各种车型
恒昌汽车修理厂版权所有
夏湾港昌路
陈树标
8883198
二类
各种车型
宏大汽车维修厂
西区三灶
王利
7611311
二类
各种车型
斗门外贸车队
珠海斗门
张云
5592091
二类
各种车型
康雅汽车修理厂
夏湾
王光成
8899991
二类
各种车型
惠嘉汽车修理厂
香洲梅华东路302号
田代
2515009
二类
各种车型
保险条款及费率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务车保险条款
声明
1,本条款分为基本险,总括条款和附加险三章,适用于公务车保险.在基本险中,根据责任范围的不同,划分为A式和B式两种,投保人可根据需要自由选择.在每种基本险条款中,主要内容都包括第三者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三部分.
2,如投保人将非公务车投保本险种,本公司仍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进行赔偿处理时,在原条款规定的基础上另外扣除损失的20%的绝对免赔率.
3,无论任何原因,投保人如发现保单内容有误,请在收到保单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公司提出,并办理相应的保单批改手续.
4,投保人在交付(或分期交付)保险费前提下,本公司将依照《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5,请仔细阅读本条款中各项除外责任,切实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定义
1,"本公司"是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公务车"是指:
保险毕业论文
理赔时间表
赔偿金额
结案天数
5000元以下
1小时
5000元至30,000元
2小时
30000元至100,000元
3小时
100,000元至200,000元
一个工作日
200,000元至300,000元
五个工作日
300,000元以上
七个工作日
说明:在被保险单位按要求将所需的理赔单证提供齐全后,投标人的赔案时效按上述"结案天数".
平安保险公司
服务承诺书
珠海中心支公司两核部门人员成立专项理赔小组:
理赔部负责人(两核总监):刘兴电话:0756-3360071
核赔执行人:刘兴,蔡丽薇,曾蔷兰电话:0756-3360803
查勘定损人:王文,陆国良,李红卫电话:0756-3360029
报案中心负责人:谢二桂电话:95512
拖车拯救电话:95512,0756-3360803
办公地址:珠海市吉大园林路平安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756-3360029,3360071
传真电话:0756-3360080
保险人发生事故后,即向报案中心报案,接案人员询问当事人后填写下表:
被保险人
车牌号
事发经过和目前车辆情况
准备入定点厂电话及联系人
接案人将此案转交专门小组理赔人员按理赔承诺作核价等理赔工作,然后通知承保小组人员作服务跟进工作.
对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汽车维修定点厂专门人员进行平安保险车辆索赔业务的培训,沟通,使他们报案查勘,减少公务用车部门的工作量,更好地为公务车单位服务.
服务响应承诺:(全面落实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各项要求)
1.提供电脑定损服务:我司理赔现场查勘人员配有手提电脑,我公司拥有全国最先进(拥有知识产权)的配件价格查询网络,可以提供国内外各种车型的最新配件价格支持,所有理赔实行电脑定损服务.
事故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我司将一律给予更换.
2.提供预付款服务: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人员伤害赔付可以实行分段结案进行预付赔款.被保险车辆出险后,对于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但被保险方无责任,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保险公司将先予以赔偿,由被保险单位授权我公司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负责向第三方进行追偿.
3.提供异地出险,就地理赔服务:异地出险车辆,我司将简化理赔手续,实行异地代查勘进行异地赔付理赔.
全国网上车险理赔服务:网上通赔是指通过承保机构网上委托授权,由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所在机构完成案件全部理赔流程操作并支付赔款的操作平台.网上通赔系统上线运行,可实现平安车险客户"本地承保,异地理赔"的便利服务,该项服务手段的推出,将进一步扩大平安车险网络化服务手段上的优势,为异地出险客户提供最完善,全面的理赔服务.
被保险车辆在外省出险,可视具体情况,事故大小直接派人或委托当地平安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查勘现场;并派专人协助被保险单位全程办理相关索赔手续.(附:"平安保险广东省主要经营,理赔网络图",详见41-44页)
4.提供委托索赔服务:市府定点修理厂可客户索赔,我司对索赔人员进行统一培训.理赔人员协助被保险单位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5.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VIP客户提供免费的律师咨询服务,协助客户到交警处理事故,财产标的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防灾防损建议.
6.提供全天报案服务:7天/24小时全天候报案服务.
报案电话:95512专项责任人:谢二桂
全国统一保险服务热线电话:95512
拖车拯救电话:0756-3360029,3360071
7.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平安保险所有理赔车均配备GPS卫星定位系统.平安保险GPS车辆调度系统是与CALLCENTER系统相结合,以提高平安保险公司处理车险理赔的效率.它集成了GPS与GIS技术的应用,同时,提供了强大的电子地图搜索引擎,可以在电子地图上对任何调度资源进行定位与事故点距离的自动测算,以及车辆的定位显示,跟踪,远程控制和查找等,可以为省属各行政公务用车提供更完善,快速的理赔服务.接到市内报案后,十五分钟内到达报案现场;省内其它市县的报案,2小时内到达报案现场或委托当地平安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查勘现场;
我司施救车队提供24小时事故免费急救拖车,送油送水和故障车优惠拖车服务.
8.赔案时效:我公司在客户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齐全后,按赔款金额大小作出时效承诺.(详见理赔时间表13页)
9.修车及配件:车辆受损后,可在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定点车辆维修企业进行修理,让我司提供理赔各环节优质服务.我公司拥有全国最先进(拥有知识产权)的配件价格查询网络,可以提供国内外各种车型的最新配件价格,亦可为贵单位提供车辆配件价格咨询.
10.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仅须及时通知我司理赔部门,在我司理赔人员的指导下即可配合交警部门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我司认可交警部门在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核定的事故责任及损失.
综合服务承诺
"信誉第一,效率第一;客户至上,服务至上"是我公司的服务宗旨,目的是与客户间建立长久持续的保险合作关系,使被保险车辆得到最优质的服务.除了以上在承保,理赔方面提出的承诺外,我公司将为珠海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车辆保险提供以下特色服务:
增值服务承诺
1.我司将与各公务用车单位共同设立专项安全表彰基金.由我司配合用车单位组织策划主办一年一度的驾驶人员表彰活动,评选"平安驾驶员".
2.邀请交通部门联合定期免费举办车辆保险,行车安全,车辆保养,事故处理,法律常识等方面的知识讲座,安全培训及各类研讨会.
3.我司与风险管理顾问公司广东斯登达技术顾问有限公司,广东衡量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签有长期合作协议,将共同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专业的有关车辆,财产方面的风险管理建议及讲座.
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被保险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
5.提供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
6.修车及配件:车辆受损后,可在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定点车辆维修企业进行修理,让我司提供理赔各环节优质服务.我公司拥有全国最先进(拥有知识产权)的配件价格查询网络,可以提供国内外各种车型的最新配件价格,亦可为贵单位提供车辆配件价格咨询.
7.为被保险客户免费优先在我司全资国内唯一的综合金融保险服务网站注册,以方便网上查询,网上投保,网上报案并提供各类金融,证券,保险综合服务.
8.定期进行VIP客户回访,进行沟通,及时掌握客户的需求及客户对我公司承保理赔服务的满意程度.
9.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的大型VIP客户活动,为客户与各行业,机关企业单位创造相互交流和学习的机会.
10.保险车辆损失金额在30万元以内,保险责任认定不清晰的重大事故,我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最恰当的赔付.
11.医疗查勘,核损服务:
(1)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我司负责委派专职医疗人员进行医疗咨询和提出建议;
(2)对于涉及人员伤亡的案件,我司将派专业医疗人员对与伤亡案件有关的单证进行实地核查,尽可能减少投保单位的损失.共同维护投保单位与我司的利益和社会形象;
12.企业文化,全面交流:平安以增强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为发展宗旨,用企业资本和核心技能,产生强大的生产力,从而为客户创造超值服务.我们了解到市委,市政府也非常重视单位文化,精神文明的建设.从宏观方面看,在管理的理念,精神和价值观方面,发现我们双方既有共同点又有差异性,因而具备了全面交流,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可能.
13.透明办公,投诉举报服务:平安理赔实行公开化操作,并接受客户对理赔人员的监督.平安也将就理赔有关工作定期拜访市属各投保单位,听取意见.重大案件逐案发放《客户满意度调查表》,征求客户对赔案的意见.平安对理赔人员实行监察审计制度,理赔经办人员如有违规行为,欢迎举报.
举报电话:支公司总经理室0756--3360098
14.我司特别推出"一人投保,全家保障"增值服务,对在我司投保的车辆每车附送一份《全家福》A款保障,意外事故累计保额8万元,意外医疗保额2000元.通过一个人投保,可使夫妻,子女同时获得保障,详细利益见下表:
备注:以上保障主被保险人无配偶和子女的,则对应项下的保额全部归属该
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有配偶或子女的,其20-65周岁的配偶与3-22周岁的子
女均加入本计划,每个家庭最多可有5名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及其配偶从事的职业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表所规定的一至
三类职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3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车辆损失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或就近将其移送至具备相应修理资质的修车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该项费用不得超过出险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且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
(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五)他人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
(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三)玻璃单独破碎;
(四)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五)减值损失;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一)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二)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三)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四)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赔偿处理
第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用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标准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可约定绝对免赔额为零.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根据保险车辆的损失情况,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时,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五条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七条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
如果第三者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在道路发生的事故,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为准,在其他场所发生的事故,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予,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五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二十八条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过去保险年度的赔付情况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过去三个保险年度均发生保险赔款的,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九条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三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一)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
本保险分为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投保人可自愿选择投保,但不能同时投保.
第一章第三者综合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三)减值损失;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十一)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四)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五)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六)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
第四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五条第三者综合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赔偿处理
第七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
(二)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
(三)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四)伤者的诊断证明书,伤者的各项医疗费用单据,用药清单,住院证明,出院证明;
(五)保险人认为能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其它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八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条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的,应当尽量修复.修复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损坏及修复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第十二条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三条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四条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六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结案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予,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二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二十七条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过去保险年度的赔付情况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过去三个保险年度均发生保险赔款的,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八条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十九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一)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第二章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即仅负责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中的人身伤亡损失部分.
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财产的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
(二)本车上的一切人员;
(三)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十一)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四)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五)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六)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六条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赔偿处理
第八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
(二)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
(三)伤者的诊断证明书,住院证明,出院证明,各项医疗费用单据,用药清单;
(四)保险人认为能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其它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第十二条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三条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主车,挂车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五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结案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予,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二十六条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过去保险年度的赔付情况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过去三个保险年度均发生保险赔款的,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七条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一)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第三部分附加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代步车费用险,他人恶意行为损失险;
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无过错损失补偿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
在投保了全车盗抢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
(二)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导致保险车辆被有关机关罚没,扣押,查封;
(五)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六)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条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第五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凭证,车钥匙,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以及保险人要求的其他必要单证;
(二)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
2.符合本条款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其它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四)乘客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上人员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
2.组建高素质的营销队伍
营销业务发展的好坏,与营销人员素质的高低,营销队伍发展的快慢密切相关。在营销队伍建设上应量质并举,注重质量。在构建稳定的营销队伍方面,可借鉴国内有些保险公司“宽进严考核”的用人用工办法,防止队伍良莠不齐,充实营销队伍健康“血液”,增强营销队伍活力,走精兵之路,避免人海战术。对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产险个人营销应一步到位,走整体营销之路,对原有机构,应当加快销售体制改革。在现有情况下,可逐步将保险职员中的展业人员分离出来,向保险人过渡,使其成为保险营销队伍的“中坚”。培训是提高营销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手段。在产险营销起步晚,营销队伍整体素质还不高的情况下,各保险公司必须制定详实的人才培训计划,对新人司人员,着重进行基础知识及业务技巧的培训;对在岗人员,着重进行相关知识及工作心态的激励培训;对优秀业务人员,着重进行专家成长计划培训,将其培养成保险领域某一方面的“权威”,在展业队伍中形成梯级结构。
3.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
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总量不断增加,其表面上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背面则在于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中的一系列问题。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对防范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现状
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符合保费收入确认条件但尚未收到资金的保费,待以后收到保户交纳的保费时,冲减应收保费。投保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应收保费要对应相应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责任。一般企业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经发生、可准确计量的,确认收入的同时可确定盈利;而由于保险成本的事后确定性,取得保费收入的成本是对未来的一种估计,不能准确预计和计量。这与会计上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已完成事项有本质的差异。在保险期限没有结束前,应收保费不能按照简单的应收款项处理。
从性质上看,应收保费是保险企业对投保人的一种债权,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但是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利用应收保费账户进行相关财务处理,以达到逃避和谋利的目的。另外,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需要合同成立与缴纳保险费两个条件,而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不需缴纳保险费。只要保险合同成立,约定了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即生效。因此,应收保费比较严重的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目前,关于应收保费在保费收入中的理想比重一般认为在3%-5%。人保系统把应收保费比率定为5%,而保监会下达给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的底线定为8%。
实事上,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过高且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不平衡。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公司低于认可标准8%。但中国人保是从原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立而来的,而一般公司分立时,会对其历史上的财务包袱进行处理。平安保险和太平洋保险的数据是以集团公司为基准的,因寿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比率低于财产保险公司,比率可能会被稀释。比率远高于8%的有中华联合、香港民安、东京海上火灾保险等。华泰、天安等公司的指标与8%较为接近。总体上看,几家大的财产保险公司的指标要远低于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同项指标,这反映出较为规范的内控管理。
从纵向看,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各个年份的比率有较大的波动性。以平安保险为例,从1990年到1995年,应收保费比率较高,接近或高于9%,1994年甚至达到15.4%;而从1996年到2000年应收保费比率迅速下降到3%以下,2002年甚至只有0.90%;而在2003年该比率又有反弹趋势,达到6.21%。比率的不稳定性可能与经济环境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
应收保费的险种分布较集中,主要在机车险、企财产保险、货运险等传统险种上。由于国家规定交强险须先交保费再出单,一般不会出现应收保费,而车险中的商业险应收保费的比例就较高。另外,应收保费还呈现出季节性分布特点,往往年中比率高于年末,这与应收保费产生的时段及年终的大力清缴有关。
二、应收保费的产生
我国财产保险业近年均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率,2007年财产保险业保费收入更是达到了1997.73亿元人民币,逼近2000亿元大关。保险收入的增加带动了应收保费的增加。就应收保费的会计意义,可按产生的原因将其分为正常的应收保费和不正常的应收保费。
1、正常的应收保费
(1)信用政策形成的应收保费。由于展业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财产保险公司针对一些大客户签发的机车险、企业财产保险、货运险的大额保单或招投标业务,会在保险费率和保险交纳期限上给予优惠,从而形成部分应收保费。
(2)正常的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应收保费。保费在正常的流转过程中,由于出单与结算之间的时间差以及保单在流转过程中的正常失误如网点保费结算滞后,也会形成应收保费。有些保险业务如个人住房按揭险、货运险、航运险等业务是通过银行、邮政及交通运输部门等中介网点代办代收的,而财险公司与中介的结算惯例通常是月结或季结。保险中介的介入增加了保费从投保人到保险人的环节,减缓了资金流通速度,导致保费结算期限较长从而产生应收保费。另外,一些不能在业务处理系统直接出单的保险业务,如某些业务、定额保险,要进行手工补录,由于补录时间紧、工作量大等原因补录数据不到位,未能及时进行收付保费的结转确认,也会产生应收保费。
(3)系统处理方式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应收保费。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已经实现了无缝对接,业务系统中每录入一张保单,财务系统就会自动确认保费收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录单操作失误(录入的信息不能随便删除)及复核把关不严,导致同一张保单重复录入,财务系统相应进行多次确认,从而虚增一部分应收保费。
2、非正常的应收保费
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中相当部分是不正常的,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恶意拖欠行为产生的应收保费。部分投保人以各种借口比如经营状况不佳、资金周转困难恶意拖欠保费。有些人出于提高佣金、甚至侵吞保费的目的,进行隐瞒欺骗,不按时向保险公司划转保费。因拖欠而形成的应收保费,坏账率往往较高。而在清收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又畏惧诉讼成本,一般不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进一步纵容了投保人和人的拖欠行为。
(2)保险公司的违规造假行为形成应收保费。由于各保险公司的产品费率和支付给人手续费的最高限额均由保监会审批,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为了扩大销售额,承诺给予保费回扣或变相降低费率,即“暗返”。利用虚挂应收保费的方式支付给人法律规定以外的高额手续费,这部分多支付的手续费以应收保费的形式存在,实际上却不能收回,彻底成为了坏账。另一方面,保险机构索要高额手续费,为躲避监管机构的检查,在会计上以挂应收保费的形式对支付的费用进行处理,但实际上已无法收回;还有一些保险公司通过出具批单反向冲减保费收入,达到“暗返”的目的。基层保险机构为完成上级规定的指标任务,达到多提费用的目的,通过“应收保费”账户进行造假。以上情况产生的应收保费通常被称为“虚应收”。这也是监管部门对应收保费监管的重点部分。
(3)营销人员变动导致的应收保费。保险营销人员的流动非常频繁,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缺乏有效的管理。一旦营销人员变动,就有可能留下一部分保单因客户资料遗失而无法收款。
三、不良应收保费的影响
应收保费的数量太多,甚至发生很多不正常的应收保费时,会对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1、降低会计信息真实性
一方面,应收保费长期挂账,虚增了保费收入;另一方面,由于业务系统的设置,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由于应付未付的批减保费会存在一部分负数的应收保费。这实际上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一项债务,而正数的应收保费是一项债权,两者对应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通常不是同一人,不能直接抵减。如财产保险公司直接冲减正数的应收保费,会降低应收保费数据的真实性。
2、加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第一,它直接造成了现金流的减少。应收保费占用了保险公司正常的现金流,公司可能因现金周转困难而出现支付危机。另外应收保费缺乏流动性和收益性,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第二,加大了企业偿付风险,不利于正常的赔付。对于已生效但尚未收到保费的财产保险保单,一旦出险,保险人就需承担响应的赔付责任,而应收保费造成的大量未收回的资金则给正常赔付增加了压力。第三,保监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着严格的规定,大量的应收保费直接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再次,应收保费作为收入虽未收到款项,但保险公司须据此预缴营业税和所得税,增加了经费负担。第四,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均要进行分保(再保险),又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分保成本。第五,应收保费易诱发经济犯罪。应收保费的长期大量存在,有可能给不法分子贪污挪用、弄虚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机,如已经收到资金而不入账,或未缴费出险时,用赔款冲抵应收保费。
四、针对不良应收保费所采取的对策
由于过多的应收保费给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为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
1、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和提高诚信的投入
部分客户片面认为投了保就有保障,缴费的时间不是决定因素。对此保险公司要加大宣传,鼓励主动缴费,消除产生应收保费的客户因素。另外,树立全员防范经营风险的意识,实现稳健经营、风险可控的发展。
2、根据投保业务的质量进行有选择的承保
在扩大市场份额和业务规模的同时还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首先,保险公司要在收入和费用、规模与效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其次培养业务员对企业的责任感。按照保户信誉程度、偿债能力、当前财务状况和实际支付保费的能力制定信用政策,降低应收保费产生的可能性,从而确保保费的实收率。
3、充分利用特别约定
利用特别约定可以有效提高应收保费的实收率。比如,在特别约定中增加保单生效或失效的条件,以减少在不能按规定时间收取保费时的保险责任;在特别约定中增加缴费时间,以及未缴费合同失效条款,以减少保险责任,促进保费的及时回收。
4、建立科学的回收管理机制
应收保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争取按期收回保费。有效的措施包括对回收情况的监督、提取坏账准备和制定适当的收账政策。在制定收账政策时,要以应收保费总成本最小化为原则,在收账费用和所减少坏账损失之间做出权衡。
5、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开展应收保费的审计调查工作,摸清应收保费的底线,了解其管理现状。保险公司各部门之间要积极配合,以公司利益为重,加强风险管控,有力推动应收保费的管理工作。
通过上述措施的结合使用,可以有效降低不良保费的比重,将其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这对我国财产保险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进一步提高其自身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姜星明: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有关问题的探讨[J].金融会计,2004(11).
[2]丁少群、梁新潮:我国保费收入核算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J].会计研究,2005(10).
1.1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现状
截止到2008年12月,全国共有财产保险公司45家,其中外资公司15家。从各财产保险公司市场占有率来看,中资保险公司仍然占据绝对优势,2008年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市场份额为97.56%,其中市场份额居于领先地位的有中国人保、太保财险、平安财险三大公司。虽然中资保险公司市场份额较大,但是与外资公司相比,固定资本所占比例较高,资产流动性偏低,偿付能力准备不够充足,资产利用率不高。利润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即承保利润,与外资公司比较中资公司盈利能力较弱。
1.2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管理目标
中国财产保险公司财产目标经历了从产值最大化、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演变过程。产值最大化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作为现代保险公司来说,追求价值最大化已经成为明确的管理目标。价值最大化的理论含义是:一是价值体现为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而不是简单的资产的帐面价值;二是未来预期收益体现为现金流量,而不是简单的会计利润,现金流是可以折现的;三是未来预期现金流具有不同程度的风险,随着经济和竞争的全球化,风险、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构成了现代及以后的商业经营环境,也使企业的未来收益具有不同程度的风险;四是资本具有成本,资本的基本回报要求使资本成为最昂贵的一种资金来源。把价值最大化作为目标是很具重要意义的,首先它考虑到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和投资风险;其次它反映了对企业资本保值增值的要求,克服了管理上的片面性和短期行为,追求长期利益最大化;再次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方向,使资源向着回报高、效率高、风险低、创造最大价值的区域、产品和客户倾斜。
2EVA评价分析方法的内涵
2.1EVA评价分析方法的概念
经济增加值EVA是英文EconomicValueAdded的缩写,其公认的标准定义是指公司税后经营利润扣除债务和股权成本后的利润余额。它的核心思想是一个公司只有在其资本收益超过为获得该收益所投入资本的全部成本时,才能为股东带来价值。如果EVA值为负,那么公司就是在耗费自己的资产;如果差额为零,说明企业的利润仅能满足债权人和投资者预期获得的收益。EVA管理是市场价值实现的一个方式,它又是把与市场价值相连的激励机制得以实现的一个方式,市场价值的管理、薪酬激励机制的设计、预算管理、战略规划基于经济增加值的管理来实现。EVA把股东、管理者、员工的意志和行为最大限度地统一起来,创造了管理上的奇迹,成为创造财富的基础。基于这种认识,EVA不仅是一种有效的公司业绩度量指标,同时还是企业进行决策与战略评估,以及资金运用和出售定价的基本理念。EVA评价分析方法实质可归纳为4个“M”,即评价指标(Measurement)、管理体系(Management)、激励制度(Motivation)和理念体系(Mindset)。
2.2EVA与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关系
根据概念上分析,EVA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一是在计量上完整覆盖了包括资本成本在内的各项成本要素,这是它与传统的利润、资产收益率、现金流等评价指标的本质区别,从根本上体现了股东利益,诠释了企业创造财富的真正内涵。二是剔除了公认会计准则功能性的,偏离股东利益因素的影响,从内部管理角度,对财产收支和资本项目进行合理调整,设计出符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三是为企业经营管理确立了长远、清晰、唯一的目标,而且是反映绝对数额越大越好的指标。尽管EVA本身是期间的流量指标,但长期滚动的EVA则反映了企业长期价值的增长,企业价值的增长=市场增加值(MVA)在数量上等于企业未来年度EVA的折现值的总和,EVA和MVA具有本质的一致性,和对企业市场表现同样的解释力。要实现价值最大化,每年产生的经济增加值就要更多,或者说经济增加值的变化会带来企业价值的变化,实际上,这两个指标一个是存量,一个是增量。
3基于EVA评价分析方法的财产保险公司财产管理的措施
3.1发挥EVA的资源配置机制
EVA约束观念的建立本身是一个很大的转变和进步。现在国内很多保险公司,还没有把EVA的理论应用到实际中去,在承保的时候随意降低费率,抬高手续费,赔付时放宽标准,以赔促保,其最后的结果就是严重影响公司的长期价值创造。
如果不控制成本和风险,市场再大也不会创造价值甚至会毁灭价值。经济资本的约束是不是影响了市场份额,如果错误地理解了这个机制,就有可能影响市场份额,因为本来能够盈利的业务通过错误算帐误导了经营决策。事实上,保险最重要的市场是价值市场,只有那些能够创造价值的市场才是应该努力争取的市场,并不是简单的保费规模。经济资本总量的要求,使得经济资本与账面资本保持一致,其次,也体现了不同的风险,这就必然会造成有的业务系数高,有的业务系数低。实际经营中应努力使得相关资产组合的风险系数最低,而不要简单的追求单一产品的风险系数最低。因为开展的业务是相互联系的,片面开展单一品种肯定不能达到公司价值最大化。
3.2运用EVA衡量各个业务单元的真实业绩
将EVA指标分配到各业务单元,以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投入多少的依据。这样将企业资金真正投入到创造“创值”的机构和业务,并以此控制投入规模,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并同时注重到规模扩大与提高效益的结合。以一定的EVA指标要求分支机构,如不能达到,则不能开设该新机构。同时,对于长期经营不善的机构,可予以撤、并。为确保新设机构质量,可制定人均EVA指标,要求定期报告。对于业务单元,致力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有效益的、边际利润率高的创值业务,坚决退出无利润区,将价值创造建立在每一张保单上;将扶持优秀业务和淘汰劣质业务结合起来,大力推出有效益的险种。业务结构调整的同时,公司要加快新产品的研制步伐,积极开发内含价值高的新产品,以代替那些内含价值较低、效益较差的产品,逐渐形成一方面有着人性化设计、符合客户需求,另一方面又有较高的边际效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的产品体系。
3.3选择合理的EVA分析考核方法
保险公司在实践中需要单独对部门进行业绩评估,这样可以强化部门经理最大化其直接可控的业务价值的能力,但是使用公司整体的绩效指标来确定部门管理人员的报酬,不能充分调动部门经理积极性,会产生靠其他部门绩效“搭便车”的动机,因此对公司部门进行考核就显得非常重要。对公司部门进行考核时,可以采取“EVA中心法”和“EVA驱动因素法”两种方式。“EVA中心”是指组织内部可以对自身创造的EVA进行度量和管理的业务单位。一般而言,作为一个EVA中心,必须具有对自己的收入、成本和费用较为完全的自。“EVA驱动因素”是指经营过程中影响EVA结果并且易于与公司内部部门或个人挂起钩来的各种指标。相对于国内大部分保险公司来讲,基于目前采用的组织架构形式,在部门考核中采用“EVA驱动因素法”为适当。“EVA驱动因素法”的关键在于确定EVA驱动因素。EVA驱动因素可以分为直接驱动因素
和间接驱动因素。前者指与EVA指标存在直接数量关系的因素,后者指间接影响EVA的因素。EVA驱动因素还可以分为财产驱动因素和非财产驱动因素前者由各类会计数据组合而成,后者构成中不包含会计数据。一般而言,直接驱动因素大部分都属财产驱动因素。
3.4建立基于EVA的薪酬激励计划
基于EVA的薪酬激励计划是将红利支付与红利报酬分割开,在红利银行制度下,将以EVA为基础的管理者红利计入其红利银行帐户中,该账户在该期间的期初余额包括以前期间的红利报酬超过以前期间红利支付的余额。本期支付的红利则基于更新后的红利账户余额。具体运用时再以一个不变的比例支付红利奖金,如红利账户余额的三分之一。如果公司经营业绩始终良好,红利银行的余额会越来越多;如果红利账户的余额为负,则当期没有奖金支付,同时借记该账户;而如果管理人员离开公司,就会失去这笔奖金,本期的余额将被转存到下一期。这一制度下既允许了公司基于单一区间的高额报告业绩,奖励给管理者高额红利,同时奖金不封顶。但是如果以后的事实表明业绩的虚假的,更多的红利奖励将在被支付之前被终止。红利银行制度通过基于后续期间的报告业绩来修正红利支付,削减了管理者从事短期行为的动机,同时它也给具有高业绩的诚实的管理者提供了极大的奖励。管理者知道,增进自己利益的惟一方式就是为股东创造更多的财富。
1.2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利益原则分析在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具有支付保险费义务。保险利益原则主体并不仅仅是投保人,在保险标的利益过渡过程中,任何受益者都可以视为投保人。在单一保险利益转让过程中,偶然保险事故损失主要由保险标的方承担,而具有保险利益的一方才能获得保险金赔偿请求权。从本质上来讲,投保人是保险利益原则控制对象。但是在实际过程中,保险金请求权不是投保人所有。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主要是义务的承担者,而不是权利的享有者。基于保险合同的保障作用下,被保险人作为保险金请求权的享有者,是保险合同中受约束的主体之一,在实际上与保险标的不存在利益关系。
2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适用问题
2.1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界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界定不明确,当前保险法没有具体阐述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定义。通常情况下,财产合同保险中保险利益判断标准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来阐述:第一,从形式上来讲,保险利益主要体现的是利害关系;第二,从经济学角度出发,保险利益表现的是一种经济利益;第三,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利益属于合法利益。由此可知,我国保险实务没有对保险利益作出具体的概述,判断标准不够明确。基于这种状况,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容易造成歧义。例如在仓储责任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没有明确保险利益,标的可能以仓储物为主,与投保人投保仓储责任的目的相违背。
2.2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转移在财产保险法中,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合同将会失效。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必须要确保保险利益,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有助于依据保险利益原则得到相应的赔偿。但在实际司法实践过程,即使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订立相关的保险合同,保险利益不明确,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双方却享有保险利益。按照相关的保险利益原则规定,财产保险利益能够进行转让,但是对转让时间却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因此导致发生纠纷的概率高。
3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适用完善策略
3.1重新界定财产保险利益定义首先要界定保险利益的性质,明确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从而具体分析被保险人或者投保者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利益关系。在现阶段,由于人们的法律文化程度有待提高,在进行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必须要明白保险利益的科学内涵,了解以及掌握保险利益范围以及种类。对于保险利益范围而言,在确定的过程中,主要的依据有四个:一是标的物,二是被保险人,三是赔偿项目,四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上,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首先要确认投保财产保险利益,说明保险利益的合法性。当不按照规定来进行时,财产保险合同将会失效。具体而言,在实际的保险实务中,大部分的财产保险合同在性质上属于不定值保险合同。如果发生保险事故,那么将会损害保险标的,因此相应的保险人要依据市场价格做出一定的赔偿。对于特殊保险标的而言,当事人要首先掌握财产保险标的价格,进而进行定制保险合同的订立,出现保险事故时,按照财产保险合同明确价格,从而实现赔偿。其次,要掌握保险利益种类以及范围,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第一,财产法律享有者;第二,保管者所保管财产;第三,占有者所占财产;第四,股东财产;第五,合同产生利益;第六,经营者对经营事业所期待的利益;七是财产保险标的其他相关利益。
3.2完善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告知义务规定在保险法中,保险利益原则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在保险合订立过程中,对于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而言,首先要规定告知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基于履行告知义务的基础上可以承担赔偿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告知义务规定,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3.3强化财产保险利益转移规定首先,要明确保险转让定义。在我国保险法中规定,只有在完成物权占有转移下才能进行标的物转让。在具体标的物转移过程中,要以实体利益为核心标准,明确转让定义。其次,保险利益转移手续繁复,随着保险标的的转移,保险利益也会发生转移,为了确保保险人利益,要及时告知保险人保险利益转移状况。再者,要掌握保险标的转让时间。标的物在转移前,标的物所有人承担风险。而标的物发生转移时,风险也将会发生转移,买受人承担风险,因此要明确保险标的转让时间。
营销即展业,产险营销指保险业务的拓展、保险市场的开发以及保单的推销。各种财产保险都是商品,和寿险一样,也存在着如何进入社会、被社会认可、接受的营销问题,特别是在当今保险商品激烈竞争的时代,营销是能够控制保险企业命运的重要活动,关系着保险公司的兴亡。要搞好产险营销,必须正确理解其含义。首先,产险营销是一种经营活动,既别具特色又与产险经营的其他环节相联系、相统一。因此,营销就不仅仅局限于促销或推销环节,而应是贯穿于保险服务的全过程的一种行为。其次,现代产险营销也是一门文化品味颇高的艺术与技巧,并非一个单纯的经济交易行为。要求其从业人员要有较高的素质、修养和能力,能针对不同的对象,使用不同的方法。保险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大学生、研究生越来越多地进入这一领域。再次,营销的内涵丰富多样,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从市场调研、整体策划、保单设计,信息与传递到宣传咨询、选择保险标的、签发保单以及理赔总结,等等,环环相扣,相互影响,每一环节又各有特色,变化万千。这不但意味着产险营销人员与部门要向客户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规范服务,对营销方式的选择也要多种多样,具备相当的弹性与应变能力。
二、正确认识与摆正产险营销在整个业务发展中的地位,充分发挥产险营销的作用
作为整个保险业运行的第一步,营销是保险商品走向市场的必由之路,也是相互间竞争的主要领域和方式之一。产险营销是否顺利,直接关系着保险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规模与效益,以及经营管理的好坏。一项典型的调查显示:目前,在中国的保险公司谋求发展、提高赢利的手段与因素中,营销是否成功对企业的发展起着最为关键的作用。
这一调查结论也已被国内外保险业发展的经验所证明。
然而在我国,保险业内外人士中几乎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误解,即产险营销虽然必要和重要,但没有寿险营销在其业务发展中占有的地位重要。因而,产险从业人员更愿意从追求宽松的环境、优惠的政策、减少赔付率、用活资金等方面入手,在这些方面花费更大的力气,以谋求业务增长和更多的利润。
依据我们的实证分析,我国的产险业要想进一步发展,必须特别重视产险的营销,把市场营销作为发展的头等大事来抓。总公司要重视,省公司要重视,地市县及基层公司更要重视。要使上上下下、内内外外、处处地地讲究营销,重视营销,营造出浓烈的气氛。通过培训营销干部职工,研探营销技巧,向营销第一线配备、充实高素质的得力干部,在收入及其他待遇方面向营销人员倾斜,以及重奖在营销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等等措施,来不断强化产险营销在整个业务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三、关于产险营销的空间大小问题
当前人们普遍认为,产险没有寿险发展潜力大,相对于寿险广阔的发展前景来看,产险的前景似乎显得较为暗淡。甚至有人认为,产险特别是财产损失类保险在我国已发展到头了,即使没有到头,但剩余的发展空间已非常狭小,业务难度异常地大了。因此在开拓市场,从事产险营销时表现得信心不足,处处畏难,甚至于人心思迁,队伍不稳。若任此观点长期影响下去,势必严重阻碍产险业的发展。
支撑上述错误看法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寿险不存在保险金额上的限制,受限制的倒是投保人负担保费的能力;而产险的投保额度却受到保险利益的严格制约,因此,在假定保险供给能力无限、企业或人们的收入(保费负担能力)对购买保险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制约(仅存在持有资产的结构转换制约)的情况下,寿险表现出需求的无限性,而产险的发展与扩张则是有限制的。
事实是,尽管产险存在着财产实际价值(进而在保险金额上),超额保险下的惩罚性措施等方面的限制,但由于我国企业和个人(家庭)的各种有形、无形财产增长迅速,目前产险覆盖面仍非常小,保额也很低。产险的短期性、大宗性以及风险的急剧增加和大量性,使得产险与寿险一样,也是一个潜力巨大的市场。从产寿险比较角度看,寿险经营机构众多,近似的替代性品种(如定期存单、债券、股票等)特别多,而产险却很少有相应的替代品,有的只是不同的风险处理方式,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险的近似性替代品种或财产的其他风险处理方法,其保障性能以及在风险—收益上的对应性都非常差。特别是在目前的体制转轨期,由于各方面的变动性较大,对未来的预知性、把握性较差,人们对短期性的产险品种的评价与肯定远远超过长期性的寿险品种,产险的保障性、互、调剂性更强,风险处理成本更低,是最典型的保险。由于历史上我国人民长期、普遍的不富裕,宝贵的财产来之不易,使相当的企业、家庭对财产的重视程度远远大于人身乃至生命(虽然这种评价与看法以后会逐步改变,但在目前却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可以说,一部分人只是看到了产险发展困难的一面,而很少看到或不愿看到由于市场基础条件的日益完善,保险意识越来越强所带来的对产险业发展有利的一面;只是从静止的角度,从保险市场需求量保持不变的角度来看产险发展潜力的大小,而没有意识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对财产保险的需求量会越来越大,是一个极具动态的变量;只看到分饼子的人越来越多,而没有看到这个饼子本身是越来越大的。
统计资料显示,截至1995年初,中国只有7%的人参加了财产保险。而在企业财产保险中,投保企业只占一成左右,投保资产只占四成。从业务覆盖面来看,大型企业只有30%,中小型企业为50%,家庭财产险为29%,车辆险为70%,公路货运险仅20%,水运险10%。按GNP与保费的关系推算,预计到2000年,中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应达到2533亿元左右(目前我国保费总收入只有六七百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连年高于产险业务的增长速度,也说明产险仍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对此我们应满怀信心。
由于实际承保户与应承保户、实际承保的财产总额与应承保的财产总额之比在我国都很小,既表明财产保险的发展仍有着相当的广度和深度有待开掘,也表明产险市场拓展的难度并没有想象的那样大。也许,难的只是人们对产险发展潜力看法与观念的转变。四、决定产险营销成功率的因素分析决定营销成败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①本公司的实力大小、社会知名度高低,及其在每个客户(现实的或潜在的客户)眼里的形象的好坏。②企业和个人(客户)对不同保险公司、不同险种、不同的营销人员等等的偏好与倾向,即客户对供给方的个性化接受程度。③营销的大环境和小气候,大环境诸如整个社会对保险的认识、政府的态度和政策等,小气候诸如营业网点的多少、远近,劝买时机、场合与方式的选择等等。④关系的远近。营销人员与社会各界间的联系多少、关系的生熟、深浅、远近程度。关系包括各种渠道形成的人际联系,如由亲戚、同学、地缘、业务往来等形成的交往与联系等。⑤营销人员的素质高低、展业水平、工作经验及努力程度等。⑥服务好坏与规范化程度,等等。
简单透视一下,企业实力、客户偏好和营销环境可以归为较客观的因素,而关系的形成与贴近,营销员的品质与水平和服务的好坏,则是偏重于主观性的因素,更富有个人能动性,因此值得每个产险企业认真研究。当前的误区之一是产险营销要全靠私人关系,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是否主动热情,特别是能否感动对方。我们不否认各种公私联系是产险营销成功的重要因素,但它只是切入性(开始性)要素,还应看到这种成功是建立在公司的实力与形象的基础之上的。甚至关系的形成和远近程度也取决于公司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名誉以及关系人的努力程度。靠那种狭义的近乎于庸俗的关系来获取营销成功并不是真正能长期稳定保持的成功,也难以保证业务质量。
对产险营销中的服务要特别重视,从大多数产险合同期限来看,产险市场是个短期性市场,每一张保单对每一家保险公司来说都是变动不定的,因此保持长期密切的联系,始终如一地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就非常重要,只有这样,才能抓住每一笔新保的和续保的产险合同。要树立营销就是服务,服务就是营销的概念。提高服务质量也不只限于热情,而是设身处地地为对方设计与考虑保障计划,并提供规范化的服务。一般而言,中国、日本等国以主动、热情和信念取胜,而欧美国家的保险营销则多以理性、技术准确的市场分析与预测、规范化服务取胜。我国的营销人员应把中西方在这方面的长处融合起来,提高产险营销的成功率。
五.关于产险营销方式的选择
现代产险营销体制包括保险公司所采取的营销渠道,以及基于这种渠道而采取的成本控制和效益比较,等等。产险营销主要有直接营销和间接营销两种方式。直接营销是本公司职员的推销行为,而间接营销则是指通过专兼职人及经纪人进行推销的方式。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关键是如何合理地选择、组合与使用它们。在什么时候,选择什么样的营销方式,主要考虑本公司在某一时期内的发展战略、经营目标;保险市场的供求态势与发展状况;公司在市场中的地位与份额,实施的时间、地点与对象;所售保险品种的特点,等等。
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中小企业财产保险发展过程中还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
(1)现有适合中小企业投保的财产保险产品相对匮乏,主要表现在保险公司现有产品无法完全覆盖中小企业的风险点,导致中小企业无法通过购买保险的形式转嫁大部分经营风险;
(2)保险公司对中小企业财产保险产品的营销渠道过于狭窄,主要表现在保险公司主要依赖于大型经纪公司和专业保险公司销售其产品,而这类公司往往从经济利益上考虑而注重开发和维护大型客户,忽视了中小企业的保险需求,同时适合中小企业方便投保的网销、电销渠道则一直以个人客户为主,同样忽视中小企业的保险需求;
(3)中小企业投保财产保险意识不强,往往仅对高发性风险投保,对一般性风险则采取自留方式,在节省少量保费的同时保留了诸多风险;
(4)保险公司对中小企业服务水平相对较低,直接表现在保险公司的优质理赔资源往往倾向大型企业客户;
(5)宏观环境层面还有待进一步改善,主要体现在中小企业财产保险费率相对较高造成中小企业投保压力过大,而政府对中小企业保费的补贴却很少甚至没有。
2.解决中小企业财产保险问题的有效策略
针对以上问题首先必须在认识上进行全面的提高,进而推进保险服务。中小企业是我国的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吸纳社会就业的主要渠道,所以中小企业的财产保险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巨大的潜在市场需求,在具体的措施上可从多方面进行改善。保险公司要能够审时度势,要认识到发展中小企业的财产保险不仅能够对我国保险市场的拓展及业务结构调整起到重要促进作用,还能够有效降低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风险。另外要探索多元化的营销渠道,在巩固现有营销渠道的同时,开拓新型营销渠道。具体方式是维护现有经纪公司、专业公司渠道的同时,利用网络和手机等先进工具,开发网上自助投保、手机微信投保等新渠道。保险机构不仅要将保险营销的多元化优势得到充分发挥,还要结合中小企业的发展特点及管理特点,充分利用媒体资源及社会的量,做好中小企业财产保险的宣传及营销工作,从而为我国中小企业财产保险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再者,要在中小企业中建立财产保险信用信息平台,此举有助于参与保险市场的主体信息透明化,在供求双方的信息资源上也会更加对称,对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也有着促进作用。平台中可以引入投保的中小企业基本信息,例如中小企业的工商、税务信息以及管理状况、生产经营环境状况、历年投保财产保险的情况和赔付状况等。同时保险信用信息平台的管理者要充当好保险经营主体及参保企业间沟通桥梁的角色,适时整理相关数据、有关投保、理赔等调研报告,这样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双方的行为,有利于保险行业的发展。最后就是要在管控方面进行有效的强化,科学的制定承保条件。保险公司拓展中小企业的财产保险业务要能够从其自身的风险状况和保险实际需求入手,以中小企业客户的实际需求为导向,推广适合中小企业的保险产品,必要时可以研发专属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