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省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省政府确定的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厂长)、副总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第三条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施科学规范的分类考核。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作为考核期。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对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按总资产收益率考核。
(二)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九条确定军工企业、资产经营公司和主要承担国家、省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1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
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一条省国资委结合企业月度快报、季度经济运行分析、工作调度和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手段,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检查与监控。企业负责人于每年8月底以前将经营业绩责任书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对上半年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省国资委将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第十二条建立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重大贷款担保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三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期间,企业因发生重大事件,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需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的,由企业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省国资委决定。
第十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二)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1),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派驻监事会企业,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和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认真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参照附件1),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四)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省国资委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
第三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五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省国资委决定。
第十六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由省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省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1/3-1]×100%
(二)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八条确定军工企业、资产经营公司和主要承担国家、省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其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任期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九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责任书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条省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二十一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二)省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派驻监事会企业,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和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认真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参照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四)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省国资委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
第二十三条省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二十四条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薪酬奖励和任期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五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酬两个部分。绩效薪酬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企业负责人基薪的计算办法和标准等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酬按“基薪×[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酬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酬按“基薪×[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酬按“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0到1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酬为0。
第二十六条被考核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对于其余被考核人的分配系数,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的不同职务另行制定参照系数,由企业参照省国资委的规定,根据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研究确定,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绩效薪酬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二十八条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酬外,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酬。
(三)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酬。
(四)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酬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可不再对其任命、续聘或对其进行工作调整。
具体扣减绩效薪酬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薪酬=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酬×(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九条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省国资委设立特别贡献奖。特别贡献奖和中长期激励的具体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或延期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酌情扣发其绩效薪酬或延期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融资类企业和地方金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因清产核资、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省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独立董事、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等的考核及其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国有参股企业、实施被兼并破产企业、连续两年以上的亏损企业、资不抵债企业和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等企业中,由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对公司制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奖惩及相关事宜,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法律程序或手续。
第三十九条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子企业、控股公司的经营业绩考核实施办法。
一、引言
随着知识更新速度的加快,现代人们学习意识的增强和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在职培训类企业近几年来不断发展壮大。其培训项目主要有职业资格培训、素质拓展培训、学历学位教育培训以及承接各类企业内训等。由于在职培训类企业有别于传统的生产型或服务型企业,采用什么形式的公司架构是企业健康成长的关键所在,因为企业架构直接决定着企业运行是否高效,企业是否呈良性发展状态。笔者根据对贵州省十余家在职培训类企业的走访调查,发现项目负责制普遍应用于各培训企业。
二、项目负责制在培训类企业中的应用现状
贵州省的在职培训类企业均是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为二十万元左右,专职从业人数均在十人以下。一般情况下,各在职培训类企业会同时进行长期项目和短期项目。所谓的长期项目指的是运行较为稳定的项目或周期较长的项目,短期项目则指那些培训周期短或不稳定的、临时性的项目。长期项目一般会在项目运营稳定时期给员工发放绩效奖金,周期为一年一次,且有固定的奖金分配标准。短期项目通常会在每个项目结束后发放绩效奖金,金额根据项目的实际效益来定,一般没有固定的奖金分配标准。
在职培训类企业规模小,结构多采用扁平化,企业主通常会承担项目负责人的角色,其余员工进行角色的分工,对项目的运行提供支持,配合其开展。以下是常见的公司架构
三、项目负责制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多项目运行,管理混乱
企业靠单一项目很难支撑其生存发展,通常都会采取多项目同时运行。而微型企业员工人数少,再加上由于项目运行的各个阶段对各职责部门人员需求人数不稳定,经常会进行人员的抽调。这样很容易产生管理上和工作上混乱。比如一家企业的长线项目为学历教育培训,招生期一般为3个月,在这三个月里面市场部和项目负责人是最忙的,而他们同时也负责着其他项目。由于事物繁杂,有时会抽调其他部门人员去做一些临时性的工作,原有分工打乱。即使会进行工作交接,也可能会因为事物的繁杂而带来工作上的疏漏甚至引起混乱。
2.绩效评定难
在职培训类企业员工的待遇几乎都是采用绩效+奖金的形式。每个参与到项目中的人都扮演了重要角色。当项目产生的效益具体分配到个人时,绩效由项目负责人决定,每个人对项目贡献的大小难以评定,绩效较难核定。稍有奖金分配差异,就会带来公司内部的不稳定。而如果施行绩效平等的方式,又容易带来消极怠工情绪,不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3.总经理工作与职责偏位
总经理通常会认为传统的项目负责制,运营成本较高,加上公司规模小,总经理应该尽力做到亲力亲为,因而总经理一般会担任各个项目的负责人。而多项目同时运行的结果必然会使总经理置身于繁杂的具体的工作事物中去,偏离了总经理应该有的职责。总经理工作与职责脱节,长此以往,不仅总经理会觉得疲惫不堪,员工也会觉得缺少提升锻炼的空间,影响企业的发展。
四、健全项目负责制的应用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 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 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 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 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 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 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 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 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 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对于企业总会计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企业集团是以资本为纽带由集团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关联企业等组成的多层次、多元化企业群体。一方面集团公司可按独资或股份公司组成,按《公司法》规定,形成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责权关系体制和相互制衡的自我约束机制。作为所有者代表的董事会与所聘任的经理层之间存在明确的权责规定,其中关于财务管理问题是双方权责规定的重要内容,其实质是要强调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约束与控制;另一方面,集团公司又是母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外投资,掌握子公司的控制性股权,实施产权管理,也存在集团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与监督问题。结合这些内容,构建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机制应体现以下原则:第一,要与《公司法》和企业经营机制改革相符合。第二,要形成多层次财务管理体系,处理好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财务关系。第三,要充分体现出所有者意志,最大限度地维护所有者利益和保证企业资产安全与增值。第四,财务管理要与财务监督紧密结合,即在财务管理过程中,把好财务监督关,在设立财务管理机制中,溶进财务监督思想。第五,按照企业集团特点,处理好集权与分权,统一与灵活关系,保持一定的集权和统一模式是尤为重要的。
2
按照上述原则,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机构及其运行设置如下:
说明如下:
1.集团公司是整个企业集团的权力中心,在财务管理方面起着对整个企业集团的筹资、运用、收回与分配等的战略决策作用。集团公司具体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总监负责。财务总监是由董事会直接委派代表所有者意志专司财务管理与监督的专职、专业人员。为便于财务总监职责的履行,财务总监直接向董事会负责。集团公司财务部直接受命于财务总监。
子公司在法律上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但由于其受母公司产权控制,这样在财务机构的设置上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安排上要统一由集团公司决定。关联公司与此基本类同。
分公司、直属分厂由于对外不具法人资格,因此,其财务管理的主要工作可集中在集团公司财务部进行,即有关筹资、投资决策的业务由集团公司统一规划,其只负责基层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2.由于董事会本身的职责规定和人员构成等因素,其不能过多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也难以对经营者实施日常专业性监督,实际上董事会的管理和监督在及时性和有效性上尚存不足之处。可考虑在总经理(经营者)负责全面经营管理工作同时,委派财务总监专司财务监管之责,双方分别走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两个职责系统。按内部控制原则,企业最高经营者(经理层)应属“不相容职务”,不应赋予过多的强权或独权,即人、财、物等诸大权不能归集于一人,该层需设定制约与分权机制。分别设立经营者与财务总监,是符合内部控制要求。所要强调的是,董事会在选择经营者或委派财务总监时,必须事先明确双方各自的责、权、利,以保证双方相互配合、相互联系、相互约束,共负企业发展重任。
3.财务总监应按高层职位设置。
4.监事会是专司企业监督之职的基本组织,其设立与功能是依法规定,非公司制国有企业是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组成,公司制企业是依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设立。
5.由监事会(或董事会)直接负责内部审计,以提高内部审计地位,保证其监管监督职能发挥。尽管财务总监也具有监督职能,但由于其本身也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和组织财务收支活动,故其不具备独立性身份。所以经营者、财务总监的工作状况以及在其监督下的财务收支过程及结果本身又要受到独立的内部审计再监督,从而完整构成企业多层次、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体系。
3
构建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机制,除设置相应管理机制外,还应考虑以下内容:
1.以垂直领导为主的“双重”财务会计工作体制。在多层次管理体制和多元化投资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集团化经营企业,可考虑建立由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的“垂直”领导和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横向”领导相结合,以“垂直”领导为主的财务工作组织体系。财务总监在董事会授权下,负责整个企业范围内财务会计组织工作,包括财务机构的设置与下属主要财务负责人的统一任免(有些财务岗位或主要负责人须经董事会批准后再由财务总监执行任免决定);与这种组织体系相关的财务人员业务考核,工作评价,提任晋级,奖罚等主要事项由财务总监统一负责;各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的原则性规定也统一由财务总监负责;下属财务负责人要向财务总监和本单位负责人共同报告其工作。这种自上而下以“垂直”领导为主的“双重”领导的财务工作组织体系,一方面使所有者对其资产的监管要求一开始就有了组织上的保证,从而为日后有效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可保证所有者的意志和最高层次的各项决策、指令自上而下得到迅速贯彻执行,并保持自下而上的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保证各项决策建立在准确、及时、可靠的信息基础上。当然,一旦“双重”领导中出现指令各异情况,在这种工作体系下处于“一仆二主”地位的财务人员可能在许多问题上陷入矛盾和困惑之中。对此,首先由企业统一按《会计法》和国家、企业有关财务会计方针政策和企业具体情况,建立明确的财务人员职责职权,使财务人员所做所为均有制度、标准去约束、衡量和评价;其次,要认识到财务人员工作的严格化、制度化、标准化是整个企业对财务工作的统一要求和原则,也是保证整个企业有效、高效运转和企业财产安全与完整的重要措施,争取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对此达到共识,并对财务人员的工作给予充分理解和支持;再次,若财务人员认为是违法、违规或违背上级有关政策的财务收支,应按照《会计法》和职责权限规定去办理,要求财务人员的做法是有根有据,有法可依的;最后财务总监对下属企业主要财务人员的考核评价既要按照财务工作的专业标准和财务人员职责要求去考虑,也要充分参考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意见。
2.“上检下报”工作制度。与“双重领导”工作组织体系相适应,实行“上检下报”工作制度。所谓“上检”是指财务总监作为集团公司最高财务负责人要对整个企业范围内各项财务制度、财务计划、各项决策的实际遵守执行情况及财务收支的实际发生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这些工作已在财务总监职权、权限中明确,这就要求财务总监或其委派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到有关部门和下属各企业单位检查了解情况。所谓“下报”是指企业有关部门,特别是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要定期向财务总监上报会计报表(包括汇总会计报表或合并会计报表、基层会计报表)、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并及时上报其在工作中所遇到的有关需要财务总监掌握和解决的财务问题(除财务人员外,企业任何人员,也都有责任上报有关财务问题)。财务总监通过“上检下报”及时掌握整个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情况,及时发现、控制和上报存在的各种财务问题。这样做,在保证企业政令上下贯通的同时,也使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存在的问题及时准确地反映到有关决策部门,保证决策的科学合理,并使发现的问题得以迅速解决。
3.以统一管理为特征的权责规定。第一,对于集团公司,在财务总监领导下,以财务部为主体,承担下列职责:(1)对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分级使用、分级核算办法,母子公司固定资产的购建、报废、盘盈、调入、调出、投资等资产变动的经济行为,以及折旧计提方式,统一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办理审批。子公司负责日常管理与核算,确保资产收益率的实现。(2)统一管理资金,对内是资金调度中心,对外是筹集资金“窗口”,实行统存统贷、开户集中、内部借贷办法。(3)统一财务报表,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实行财务报表汇总核算。(4)统一上缴税利,子公司由集团一个口对外缴纳税利。(5)统一投资权,子公司技改开发,对外投资等方案,经核准,由集团公司统一投资实施。第二,对于子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职责:(1)根据国家规定及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负责组织本公司的财务核算工作。(2)建立以成本利润为内容的财务管理体系。(3)承担本公司资产运营、资金活动的增值任务。(4)编制财务报表,按期上缴利润与税费。
4.以资产增值为主的经营考核制度。(1)要按资产经营方式,体现资产增值为主的考核内容,实行资本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销售利润率、资本增值率、资产负债率、社会贡献率等效益指标的考核。(2)由财务总监负责,集团公司财务部组织实施指标考核。一是对子公司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二是对子公司的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估,报告董事会。
企业集团是以资本为纽带由集团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关联企业等组成的多层次、多元化企业群体。一方面集团公司可按独资或股份公司组成,按《公司法》规定,形成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责权关系体制和相互制衡的自我约束机制。作为所有者代表的董事会与所聘任的经理层之间存在明确的权责规定,其中关于财务管理问题是双方权责规定的重要内容,其实质是要强调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约束与控制;另一方面,集团公司又是母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外投资,掌握子公司的控制性股权,实施产权管理,也存在集团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与监督问题。结合这些内容,构建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机制应体现以下原则:第一,要与《公司法》和企业经营机制改革相符合。第二,要形成多层次财务管理体系,处理好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财务关系。第三,要充分体现出所有者意志,最大限度地维护所有者利益和保证企业资产安全与增值。第四,财务管理要与财务监督紧密结合,即在财务管理过程中,把好财务监督关,在设立财务管理机制中,溶进财务监督思想。第五,按照企业集团特点,处理好集权与分权,统一与灵活关系,保持一定的集权和统一模式是尤为重要的。
2
按照上述原则,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机构及其运行设置如下:
说明如下:
1.集团公司是整个企业集团的权力中心,在财务管理方面起着对整个企业集团的筹资、运用、收回与分配等的战略决策作用。集团公司具体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总监负责。财务总监是由董事会直接委派代表所有者意志专司财务管理与监督的专职、专业人员。为便于财务总监职责的履行,财务总监直接向董事会负责。集团公司财务部直接受命于财务总监。
子公司在法律上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但由于其受母公司产权控制,这样在财务机构的设置上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安排上要统一由集团公司决定。关联公司与此基本类同。
分公司、直属分厂由于对外不具法人资格,因此,其财务管理的主要工作可集中在集团公司财务部进行,即有关筹资、投资决策的业务由集团公司统一规划,其只负责基层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2.由于董事会本身的职责规定和人员构成等因素,其不能过多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也难以对经营者实施日常专业性监督,实际上董事会的管理和监督在及时性和有效性上尚存不足之处。可考虑在总经理(经营者)负责全面经营管理工作同时,委派财务总监专司财务监管之责,双方分别走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两个职责系统。按内部控制原则,企业最高经营者(经理层)应属“不相容职务”,不应赋予过多的强权或独权,即人、财、物等诸大权不能归集于一人,该层需设定制约与分权机制。分别设立经营者与财务总监,是符合内部控制要求。所要强调的是,董事会在选择经营者或委派财务总监时,必须事先明确双方各自的责、权、利,以保证双方相互配合、相互联系、相互约束,共负企业发展重任。
3.财务总监应按高层职位设置。
4.监事会是专司企业监督之职的基本组织,其设立与功能是依法规定,非公司制国有企业是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组成,公司制企业是依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设立。
5.由监事会(或董事会)直接负责内部审计,以提高内部审计地位,保证其监管监督职能发挥。尽管财务总监也具有监督职能,但由于其本身也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和组织财务收支活动,故其不具备独立性身份。所以经营者、财务总监的工作状况以及在其监督下的财务收支过程及结果本身又要受到独立的内部审计再监督,从而完整构成企业多层次、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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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机制,除设置相应管理机制外,还应考虑以下内容:
1.以垂直领导为主的“双重”财务会计工作体制。在多层次管理体制和多元化投资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集团化经营企业,可考虑建立由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的“垂直”领导和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横向”领导相结合,以“垂直”领导为主的财务工作组织体系。财务总监在董事会授权下,负责整个企业范围内财务会计组织工作,包括财务机构的设置与下属主要财务负责人的统一任免(有些财务岗位或主要负责人须经董事会批准后再由财务总监执行任免决定);与这种组织体系相关的财务人员业务考核,工作评价,提任晋级,奖罚等主要事项由财务总监统一负责;各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的原则性规定也统一由财务总监负责;下属财务负责人要向财务总监和本单位负责人共同报告其工作。这种自上而下以“垂直”领导为主的“双重”领导的财务工作组织体系,一方面使所有者对其资产的监管要求一开始就有了组织上的保证,从而为日后有效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可保证所有者的意志和最高层次的各项决策、指令自上而下得到迅速贯彻执行,并保持自下而上的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保证各项决策建立在准确、及时、可靠的信息基础上。当然,一旦“双重”领导中出现指令各异情况,在这种工作体系下处于“一仆二主”地位的财务人员可能在许多问题上陷入矛盾和困惑之中。对此,首先由企业统一按《会计法》和国家、企业有关财务会计方针政策和企业具体情况,建立明确的财务人员职责职权,使财务人员所做所为均有制度、标准去约束、衡量和评价;其次,要认识到财务人员工作的严格化、制度化、标准化是整个企业对财务工作的统一要求和原则,也是保证整个企业有效、高效运转和企业财产安全与完整的重要措施,争取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对此达到共识,并对财务人员的工作给予充分理解和支持;再次,若财务人员认为是违法、违规或违背上级有关政策的财务收支,应按照《会计法》和职责权限规定去办理,要求财务人员的做法是有根有据,有法可依的;最后财务总监对下属企业主要财务人员的考核评价既要按照财务工作的专业标准和财务人员职责要求去考虑,也要充分参考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意见。
2.“上检下报”工作制度。与“双重领导”工作组织体系相适应,实行“上检下报”工作制度。所谓“上检”是指财务总监作为集团公司最高财务负责人要对整个企业范围内各项财务制度、财务计划、各项决策的实际遵守执行情况及财务收支的实际发生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这些工作已在财务总监职权、权限中明确,这就要求财务总监或其委派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到有关部门和下属各企业单位检查了解情况。所谓“下报”是指企业有关部门,特别是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要定期向财务总监上报会计报表(包括汇总会计报表或合并会计报表、基层会计报表)、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并及时上报其在工作中所遇到的有关需要财务总监掌握和解决的财务问题(除财务人员外,企业任何人员,也都有责任上报有关财务问题)。财务总监通过“上检下报”及时掌握整个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情况,及时发现、控制和上报存在的各种财务问题。这样做,在保证企业政令上下贯通的同时,也使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存在的问题及时准确地反映到有关决策部门,保证决策的科学合理,并使发现的问题得以迅速解决。
3.以统一管理为特征的权责规定。第一,对于集团公司,在财务总监领导下,以财务部为主体,承担下列职责:(1 )对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分级使用、分级核算办法,母子公司固定资产的购建、报废、盘盈、调入、调出、投资等资产变动的经济行为,以及折旧计提方式,统一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办理审批。子公司负责日常管理与核算,确保资产收益率的实现。(2)统一管理资金,对内是资金调度中心,对外是筹集资金“窗口”,实行统存统贷、开户集中、内部借贷办法。(3)统一财务报表,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实行财务报表汇总核算。(4)统一上缴税利,子公司由集团一个口对外缴纳税利。(5 )统一投资权,子公司技改开发,对外投资等方案,经核准,由集团公司统一投资实施。第二,对于子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职责:(1 )根据国家规定及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负责组织本公司的财务核算工作。(2 )建立以成本利润为内容的财务管理体系。(3)承担本公司资产运营、 资金活动的增值任务。(4)编制财务报表,按期上缴利润与税费。
4.以资产增值为主的经营考核制度。(1)要按资产经营方式, 体现资产增值为主的考核内容,实行资本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销售利润率、资本增值率、资产负债率、社会贡献率等效益指标的考核。 (2)由财务总监负责,集团公司财务部组织实施指标考核。一是对子公司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二是对子公司的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估,报告董事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xx总公司系统各级建筑施工企业及生产性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管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安全监管人员指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包括各级企业的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中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的基本素质与岗位资格
第四条基本素质与能力要求
××忠诚、敬业,责任心强;
××具备一定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知识;
××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良好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任职资格与条件
××取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承认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经所在单位考核具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第三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
第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
本条例所指注册安全工程师是系统内各级企业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各类管理人员,在继续教育合格的基础上,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注册在xx总公司的人员。
第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和变更注册。总公司对注册在系统内各级企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统一管理,注册管理的内容包括执业资格注册的组织、审核、办理注册等。
第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程序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时,申请注册所需要的各种证明材料由各二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初审合格后报总公司执业资格办公室和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总公司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注册完成后,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由总公司执业资格办公室和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登记备案,印发文件公告。
第九条不予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的情形
除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注册条件外,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公司不予办理注册:
××在工作中因明显过错或重大失职对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企业带来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在工作中,或严重违反企业管理规定,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连续三年未在安全管理岗位或未从事施工管理业务的;
××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严重违反企业有关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相关费用
系统内各级企业中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注册在xx总公司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本人所在单位依据本单位相关规定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所产生的培训、考试、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及继续教育所产生的费用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岗位补贴
为鼓励高素质、高学历的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积极从事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安全监管人员,企业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岗位补贴。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岗位序列、主
要工作职责及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岗位及主要工作职责
××总公司所属
二、三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总公司所属
二、三级施工企业应设置安全总监岗位,企业安全总监可按副总工程师或助理总经理级次定位,配合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专职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是: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与部署,协助企业负责人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并组织落实。
企业安全总监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5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20年以上,同时应具备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等项条件。
企业安全总监的聘用应上报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核准,并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总公司所属
二、三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总公司所属
二、三级施工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规定足额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是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工作,配合企业分管领导组织制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制定相应管理对策,并通过过程控制实现安全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按照本企业规定的部门负责人任职条件执行。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任安全工程师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内可设置主任安全工程师岗位,协助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部门领导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可按照部门副经理岗位级次定位。
主任安全工程师主要职责:配合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部门对所属项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技术研发工作,在企业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审核和优化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指导实施,具体实施日常专项安全检查。主任安全工程师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2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5年以上,同时应具备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等项条件,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及丰富实践经验。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万㎡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或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应在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中设立安全总监,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项目可设项目安全负责人。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总体策划并组织实施。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6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项条件,具备相应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实践经验。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配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13号)规定,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万㎡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亿元人民币以内的项目,其安全负责人级次应不低于项目主工长。
××对于装饰等其他专业的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岗位的设置可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1~5款执行。
××企业安全总监和项目安全总监均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全过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凡在施工活动中存在严重不安全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总监均有权宣布停工整改。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考核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人员的考核
系统内各二级企业应根据本《条例》的要求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监管人员考核工作细则,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上岗培训要求所有安全监管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并取得安全员岗位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安全监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个学时。
××安全监管人员继续教育由各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可参加上级单位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由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和xx管理学院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内容各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监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继续教育内容应包括职业道德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专业技术等内容。
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结合总公司的有关情况,制定年度总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
第七章奖罚
第十七条总公司系统内各级各类安全监管人员应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于本企业完成安全生产控制目标或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安全监管人员,各级企业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物质奖励,同时可在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先进评比等方面适当体现。
第十八条总公司系统内各级各类安全监管人员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职或过失,导致四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监管人员两年内不得进行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导致三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监管人员三年内不得进行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三年内不得再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的工作,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安全监管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不予注册。
第十九条各二级企业应建立本企业(含下属企业)安全监管人员信用档案,记录安全监管人员优良和不良业绩,作为安全监管人员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的主要依据。
第八章附则
按照《中山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中山市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山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工作方案》的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聚焦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源头防范、有效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推动施工企业实现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指导和督促我市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完善自我约束的内生机制,形成责任体系更加健全、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关爱氛围更加浓厚的安全生产新局面。
到2021年底,全市施工企业(包括本市企业、外市企业,下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基本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承诺公示”落实率达100%;全市施工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断完善,施工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一企一标准”和“一项目一清单”落实率达100%。
三、工作任务
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辖区内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一是施工企业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是在施工企业办公场所和工程项目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栏,学习宣传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宣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等。三是在施工现场张贴“生命至上 安全第一”“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生命重于泰山 守住安全底线”“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等安全生产宣传标语。
(二)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是以企业文件形式明确企业各层级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有关职能部门及其人员、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要在项目部上墙公开;二是以企业文件形式对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考核和奖罚等方面作出规定并认真实施;三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要与工程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工作责任等;四是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要对项目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常态检查和定期小结,项目部应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文档,存放相关文件资料;五是项目开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一季度内不少于一次向属地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主动报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保障安全投入、风险预防和隐患排查整治、应急救援演练、人员教育培训以及危大工程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等。
(三)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安全生产费用。一是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设置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和指导,依职责开展有关工作;三是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架构图要在项目部上墙公开。四是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按照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确保专款专用。
(四)全面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中央和外省在我市企业区域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分支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严格执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落实与投入;根据有关要求和企业实际部署和推动工作开展,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分支机构)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如实按有关规定报告。全面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八个一次”措施要求:即每个月至少带队开展一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抽查;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重大风险研判工作会议;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成效总结会、向员工做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述职、组织签订一次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竞赛、参加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参加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
(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承诺制度。建立完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承诺制度。一是主要负责人就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及建立应急机制等情况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承诺。二是分管安全负责人就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风险管控、强化隐患治理及开展全员安全教育等情况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承诺。三是项目负责人就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保障员工防护等情况向企业和项目部全体员工公开承诺。安全生产承诺书通过企业宣传栏、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六)建立安全生产“一线三排”机制。按照《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一线三排”工作指引》,结合我局《建筑施工及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一线三排”实施工作方案》工作要求,深化企业和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一是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明确隐患排查的目标和任务、组织机构及职责、资金保障、闭环管理程序、记录(台账)、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等;二是科学编制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计划,明确参加人员、排查内容、排查时间、排查安排、排查记录等事项;三是完善安全事故隐患排序机制,对照《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隐患分级分类标准,细化编制本单位隐患分级分类标准,按照危害程度、整改难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合理排序,制定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实现施工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一企一标准”和“一项目一清单”;四是建立公司、分支机构、项目部、班组四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推动全员主动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全程记录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实现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自报的闭环管理。
(七)强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一是加强施工前辨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辨识危大工程,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加强全过程管控。二是落实前期保障措施。施工单位应在投标时制订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相应条款。三是严格方案编制审批。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组织施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四是全面推行风险主动公告。危大工程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5个工作日内,牵头汇总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有关情况,向属地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人员到岗承诺、安全应急预案等。五是严把方案交底关。项目管理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六是强化现场监督管控。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危大工程安全管控第一责任人,危大工程施工期间必须在施工现场履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带班检查。
(八)持续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部署安排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标准规范要求,积极开展标准化创建和自检自查工作。一是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自评;项目完工或办理终止施工手续的,要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总体性的自评。二是每季度至少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总体性自评材料和企业本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当中。三是大力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信息化应用,对施工过程、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环节实行信息化管理。
(九)全面推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一是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全员培训,每月至少进行1次关键岗位作业人员培训;二是建立健全员工安全培训奖惩制度,调动员工参加安全培训的积极性,让不参加安全培训的员工受到处理,同时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档案;三是在施工现场推行每日班前晨会做法,强调当天班组作业流程、安全管理要求及存在风险等重点内容。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1年6月15日前)。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各建筑行业协会要广泛宣传、全面发动,把活动内容和工作要求贯彻到企业,大力营造扎实开展“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的浓厚氛围。同时,结合本地实际细化主要内容、工作措施等具体事项。
(二)自查自纠(2021年6月16日至9月30日)。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督促属地所辖企业对照本方案工作任务扎实开展活动,认真查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落实整改,并于9月30日前填写《“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企业自查自纠用表)》(详见附件)以及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备查。
(三)督促检查(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工作对属地所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企业进行宣传推介;对工作不落实,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阶段性工作落实情况请于12月27日前书面及电子版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督科联系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结合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季度检查及专项检查,随机对部分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企业开展“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
(四)开展“回头看”(2022年1月1日至2月28日)。各施工企业对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相关问题闭环整改。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属地“落实施工企业安全主体生产责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活动按要求开展。
(五)总结提升(2022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面总结“落实施工企业安全主体生产责任专项行动”的经验和成效,查摆问题、总结经验,完善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2022年4月30日前,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活动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及电子版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督科联系人。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的组织开展,主要负责人要专题研究部署,分管负责人要认真抓落实。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加强指导和督促,确保工作到位。施工企业要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线,对照通知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将主体责任落实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日常安全管理等紧密结合,做到同步部署、同步推进、相互促进。
(二)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检查督促。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中山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中山市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山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将近三年来发生过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建设项目较多、日常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施工企业作为重点,加大督导频次和力度,对“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开展不力、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的要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的施工企业,要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经核查属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整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应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三)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活动气氛。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作用,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开展“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开辟专栏,大力宣传活动中的先进典型,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活动深入开展;对不作为、消极应付的施工企业要予以公开曝光。
附件:“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企业自查自纠用表)
附件:
“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企业自查自纠用表)
填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主要工作任务
具体落实情况
相关佐证材料
一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1.党员干部带头深入学习,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在办公场所和工程项目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栏。
3.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标语。
二
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4.以企业文件形式明确部门、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并有效公开。
5.以企业文件形式对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考核和奖罚等方面作出规定并认真实施。
6.法定代表人与工程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7.项目负责人进行常态检查和定期小结,项目部存档。
8.施工总承包单位一季度内不少于一次向属地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主动报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三
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安全生产费用。
9.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和指导。
11.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架构图有效公开。
12.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确保专款专用。
四
全面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
13.带队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抽查。
14.主持召开重大风险研判工作会议。
15.主持召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成效总结会。
16.向员工做安全生产工作述职。
17.组织签订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18.组织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竞赛。
19.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
20.参加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
五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承诺制度。
21.主要负责人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承诺。
22.分管安全负责人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承诺。
23.项目负责人向企业和项目部全体员工公开承诺。
24.安全生产承诺书通过企业宣传栏、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六
建立安全生产“一线三排”机制。
25.明确隐患排查目标和任务、组织机构及职责、资金保障、闭环管理程序、记录(台账)、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等。
26.明确事故隐患排查参加人员、排查内容、排查时间、排查安排、排查记录等事项。
27.编制本单位隐患分级分类标准,对排查出的隐患合理排序,制定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实现施工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一企一标准”和“一项目一清单”。
28.公司、分支机构、项目部、班组四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七
强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29.加强施工前辨识。
30.落实前期保障措施。
31.严格方案编制审批。
32.全面推行风险主动公告。
33.严把方案交底关。
34.强化现场监督管控。
八
持续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35.在建项目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自评。
36.项目完工或办理终止施工手续的,要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总体性的自评。
37.每季度至少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38.大力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信息化应用,对施工过程、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环节实行信息化管理。
九
全面推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39.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全员培训。
40.每月至少进行1次关键岗位作业人员培训。
41.不参加安全培训的员工受到处理。
42.在施工现场推行每日班前晨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xx〕1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
第三条 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考评工作由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考评主体)实施。
省级考评主体负责全省特级、一级(含专业承包一级)、中央在陕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级考评主体负责本辖区二级(含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考评主体负责本辖区三级(含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下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四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六条 各级建筑业协会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宣传、教育及相关培训工作。
第二章 工程项目考评
第七条 考评主体对本辖区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以工程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标准化自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第九条 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负总责,由总包、专业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共同组成自评机构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项目首次开展自评的时间为办理监督手续当月起。
第十条 工程项目自评机构每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xx)开展安全标准化自评工作,项目自评材料须留档备查;在对施工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评分时,属于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应注明该单位名称。建设、监理单位对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发现自评工作不认真或安全隐患未消除的,责令其整改或重新自评。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因特殊情况中止施工时,总承包单位应向工程项目考评主体出具经驻工地监理机构及建设单位签署的中止考评报告,报告中应说明中止原因;复工前,总承包单位向工程项目考评主体出具复工报告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自查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考评在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工程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在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工程项目考评工作,并抽查项目阶段性自评情况,指导监督工程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由建筑施工企业向工程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陕西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附件1)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录及变更文件资料;
(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自评表;
(三)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自评汇总表;
(四)企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季度评价汇总表;
(五)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六)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奖励、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
(七)工程项目考评主体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考评资料后,以工程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监督检查情况,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下发《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项目自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与实际状况不符的,项目考评主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资料。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综合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为优良, 70分(含)以上80分(不含)以下的为合格,7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优先评定为优良。
(一)获得全国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省级文明工地或者工程所在地安全文明施工观摩工地的;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受到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三)在施工安全技术和标准化研发方面获得专利或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
(二)因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考评主体2次及以上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
(三)月自评资料不健全、不连续或企业未对项目标准化工作进行季度检查评分的;
(四)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工程项目自评及申请材料或项目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十八条 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含外省进陕企业)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xx)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并向考评主体报备,自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提前90日向考评主体提交《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申请表》(附表2)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周期自评表;
(二)近三年内企业承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汇总表;
(三)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奖励、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
(四)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考评主体规定的其它材料。
由省级考评主体考评的企业,应提前90天向省建筑业协会安全分会提交有关资料,省建筑业协会安全分会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将符合要求的资料移交省级考评主体进行考评。
第二十一条 企业考评在企业自评的基础上进行。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结合企业自评报告、企业承建项目考评结果,评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或复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汇总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为优良, 70分(含)以上80分(不含)以下为合格,7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考评周期内(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评为优良:
1.竣工项目考评优良率达到10%以上的;
2.在建工程全部实行关键岗位实名制管理的;
3.省级文明工地数量达到已考评项目总数量10%以上;或者获得全国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2个及以上、或者获得省级文明工地观摩工地1个及以上的;
4.获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表彰奖励的;
5.在施工安全技术和标准化研发方面获得专利或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或自评结果低于70分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
(三)企业近三年已竣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重新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总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30日内重新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或逾期未考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考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外省进陕建筑施工企业和外省进陕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考评结果,由省级考评主体汇总,省厅每年12月转送至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考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制度、流程,加强考评管理。各级考评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辖区考评工作,并将其单位、姓名、电话报省考评主体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级考评主体在对辖区企业进行考评时,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该企业在外市(区)及外省项目考评情况、结合该企业在辖区的实际,做出考评结果;
各市(区)将辖区项目考评结果统计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向省考评主体报送。对企业考评结果原则上每季度报送1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月中旬在陕西建设网公布各市(区)上报和外省转送的项目考评结果以及企业考评结果。
第三十二条 对于工程项目或施工企业因受到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不良行为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因获得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业绩被评定为优良的,均以各级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周期自评工作不足半年的,可以不向考评主体提交该年度周期自评表,但应提供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外的其他材料;半年以上的,按一个年周期计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xx年5月22日起施行,至20xx年5月21日自行废止,有效期五年。
一、企业党组织负责人的职责定位和履职要求
北京市金隅集团二级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对自身的角色定位和履职要求有着较为清晰的认识。党组织在企业中应该始终处于政治核心地位,而党组织负责人在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中则扮演着多重角色,如:处理好与董事会的关系,发挥在企业重大决策中的“参与者”作用;处理好与经理层的关系,发挥好在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面的“监督者”作用;处理好企业内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发挥好维护各方权益的“协调者”作用;处理好与企业内各群众组织的关系,发挥好“领导者”和“凝聚者”作用,等等。这些角色对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履行好职责提出的最核心要求,就是必须始终站在企业全局的高度,把握政治方向,提出战略目标,制定政策措施,整合各种资源,广泛凝聚力量,营造良好氛围,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中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
(一)企业党组织负责人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者和企业发展方向的引领者
企业党组织是企业发展的政治核心,党组织负责人是企业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公司法》和《企业法》的规定,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第一责任人。在这一法律框架内,党组织负责人应该主动找准作为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的方向感,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企业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有序运行。
(二)企业党组织负责人是企业重大决策的参与者和落实决策事项的推动者
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在宏观上必须着眼大局,增强大局意识,通过落实党委议事规则、民主集中制等制度,发挥好党委班子的集体作用,企业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为企业的发展有效地起到监督保证作用。推动企业决策事项的落实,做好对改革调整方案的统一思想、解疑释惑工作,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企业党组织负责人是企业各方利益的协调者和企业稳定的保障者
企业是一个复杂、有机的整体,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应发挥好统筹各方、协调利益的作用。要统筹好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本企业规章制度的适应性;统筹好集团各项工作任务同本企业发展目标的一致性;统筹好国家、集团、企业、职工和客户之间各种利益关系的协调性;统筹好企业内部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维护稳定等各项重点工作的兼容性。同时,要抓好党委班子成员之间的协调、党政之间的协调、党委与群团组织之间的协调、与上下级党组织之间的协调。
企业党组织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维护稳定工作的责任,引导和组织企业中不同的利益主体建立沟通协商渠道,妥善调处矛盾纠纷;认真贯彻《工会法》、《劳动法》,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创造和谐的劳动关系;在企业改革、重组、改制、兼并、破产方案实施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提前制定稳定工作保证方案,制定预防和处置预案,努力把矛盾和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化解控制在基层。
(四)企业党组织负责人是企业文化的倡导者、和谐氛围的营造者
抓好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党员、教育群众的工作,使广大党员、群众坚持理想信念,坚定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努力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激发人们创造活力的良好氛围;引领和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培育优秀的企业精神,提升先进的经营理念,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和发展,营造企业健康和谐的发展氛围。
二、企业党组织负责人的资质标准和选拔培养
1.积极探索和确定适应现代企业特点的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岗位资质标准。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作为党在企业单位的一个重要管理者,在现代企业制度下,肩负着运用资源发挥作用和增强非权力影响的职责,承担着作为执政党基层组织负责人的职能。目前,金隅集团在整体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各企业也相继完成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改制,具备了产权结构多元化、资产纽带化、运作规范化、股东权益最大化等特点。面对这种新情况,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岗位要求也要顺势而动,更多地用市场化的眼光、市场化的视角、市场化的手段确定其资质标准。资质标准,简而言之就是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应具备的能力、素 质、水平等条件和准入资格。主要应包括两个方面:
(一)“硬件”方面
原则上要具备:(1)年龄:35周岁以上;(2)学历:大学本科以上;(3)专业:党政专业和管理类为主;(4)党龄:5年以上;(5)企业工作年限:10年以上;(6)职称:中级以上;(7)从业经历:企业3个部门以上;(8)任职经历:担任过企业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党支部书记或委员、厂级副职等5年以上;(9)健康状况:良好。
(二)“软件”方面
总体说要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管用的经营管理知识,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企业的运行特点、产品优势、文化优势,个人综合素质较高等。具体来说,就是要具备以下几方面能力:
一是政治能力。企业党组织负责人要有政治远见,善于站在全局高度,正确处理整体和局部关系,自觉在集团大局下行动;善于从讲政治的高度观察和考虑问题,提高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提高驾驭全局和处理矛盾、解决问题能力;善于支持企业行政领导在经营管理上熟悉和正确运用国家的方针政策,监督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办事,推动企业的健康平稳发展。
二是学习能力。作为企业党组织负责人,要具备先学一步、先知一步的素质,从自身做起,将学习作为一种精神追求、一种政治责任,在企业和职工中引导一种学习创造未来的全新思维,建立一种学无止境、学无定式的全新模式,推崇一种学习造就崭新人生的全新视角,以学习的高标准、高效率、高质量增强企业改制后的适应性和创新性,从而更好地实现企业作为经济组织的使命和社会责任。
三是协调能力。企业党组织负责人要找准党建工作和经济工作的结合点,坚持把服务企业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要求同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相结合,坚持传统优势同创新要求相结合,在协调沟通方式、方法、途径、载体上确定工作的突破口,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现今情况下,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协调各种关系、树立领导企业前进的信心、和蔼可亲的态度、脚踏实地的作风、营造团结务实的氛围,对于推进企业实现稳健发展经营目标、持久发展机会、永续发展根基有着重要的作用。
四是组织能力。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作为企业的重要经营管理者,要将识才的慧眼、爱才的感情、聚才的方法,知人善任、广纳群贤的气魄融入到组织建设中;要将强烈的事业心、丰富的实践经验、清正廉洁的作风有目的、有系统、有秩序地凝聚到组织党员、发动职工、创造业绩活动中;要将组织的温暖和关怀及时、快速地传递到职工中,在职工中形成文化凝聚人心、制度规范行为的良好环境。组织力的归位将使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在企业中更加有位、有为、有力。
五是创新能力。创新是党组织保持活力和战斗力的源泉,特别是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法人治理结构中,企业党组织负责人要以创新的独特视角,改进参与决策的载体形式,完善参与决策的内容,为提升党组织影响力、促进党组织作用发挥创造条件。
2.分层次推行企业党组织负责人队伍选拔培养的新方式和新途径。近年来,金隅集团党委有重点地选拔培养了一批党性强、事业心重、威信高、群众认可的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一方面稳固了企业领导班子的现有格局,大力度地推进企业各项工作的协调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形成了一支梯次配备、专业领域宽泛、业务知识丰富的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后备队伍,为集团党建工作的推陈出新提供了组织基础和人员准备。
集团在按照《公司法》对各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时,注意把握基层党组织发挥作用与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衔接,对企业党组织负责人队伍进行重点培养、重点选拔、重点管理、重点监督。集团按照企业类型、发展模式、发展机遇、市场前景、历史负担、主导产业等因素,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有针对性地确定企业党组织负责人队伍的选拔方式。
一是在选择党政主要领导“一肩挑”模式时,按照有利于企业经营决策的执行和落实、有利于职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的要求,注意党组织领导层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执行层的融合,注意平衡好企业内外部关系。
二是在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模式时,注意让兼任行政副职领导或担当监事的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主动融入到企业经营管理中,这样也有利于行政正职领导以党委副书记的身份参与到党委的“三重一大”问题决策中,从而将民主集中制的要求落到实处。
三是在选择设专职企业党组织负责人这种模式时,注意摒弃“两张皮”现象,不能就党务说党务、就政工谈政工,让企业党组织负责人配合企业生产经营工作,解决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从而实现以思想政治工作的细腻推动生产经营工作的细化、以思想政治工作的严谨推动生产经营工作的强化、以思想政治工作的人文关怀推动生产经营工作的深化。
此外,对于合资、民营和国有不控股等无意承担党组织工作成本或费用的企业,拟尝试采用由上级党组织委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或“党建工作巡视员”的办法,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壮大党员队伍,开展党的活动。
三、企业党组织负责人的评价标准和考核体系
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制改组步伐的加快和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少数国有企业出现了党组织和党建工作被淡化、削弱的现象。如何科学、客观、有效地对企业党组织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是摆在国有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在调研过程中,我们认真听取了企业党政领导干部、党务工作者对集团现行考核办法的评价。大家普遍认为:集团在总结多年来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经验的基础上,初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企业党组织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它在集团发展和党组织负责人队伍建设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应该继续充实完善。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认为集团现行的党组织负责人的考核评价体系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工作业绩考核与职责效绩考核相结合
国有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上负有重要的职责,在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上发挥着协调保障的作用。因此,在实践中我们采取了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与厂长(经理)同聘(任)期、同目标、同奖惩的目标效绩考核管理办法,即:明确厂长(经理)为责任人,与集团签订《效绩管理目标责任书》;党组织负责人为保证人,共同承担集团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重点工作、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各项任务,共同接受集团党委、董事会的考核和管理。同时,为了全面评价领导干部的品德、能力和业绩,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职责效绩,提高履职能力,加强监督管理和激励约束,促进干部管理由职务管理向职责管理的转变,我们在总结多年来开展对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工作的基础上,结合集团发展和干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金隅集团领导干部职责效绩考核办法》,重点考核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在德、能、勤、廉四个方面的表现,作为对工作业绩考核的有效补充。这样,从考核内容上,做到了工作业绩考核与职责效绩考核相结合,为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领导干部起到了良好的导向作用。
(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企业党组织负责人的许多重要工作如领导班子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不论是从结果还是从过程,进行量化考核都十分困难,如果机械地进行量化分解,理论和实践上都并不科学。集团党委坚持“能够量化的指标进行量化考核,不能量化的指标进行细化定性考核”的原则,将企业经营业绩等量化考核指标,细化分解为反映投资回报的指标(实现利润、上缴资金、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营规模和质量的指标(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主营业务收入等)、反映经营稳健度的指标(资产负债率)等;将企业重点工作、党建工作和安全稳定任务等定性考核指标,在《效绩管理目标责任书》中明确考核的具体内容,并且进一步细化成为季度、月度工作任务,便于及时进行考核评价,确保全年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将党组织负责人德、能、勤、廉四个方面的表现加以细化分解,如“德”分解为“政治态度与理论水平”和“思想品质”,“能”分解为“工作思路”、“自主创新能力”、“领导驾驭能力”、“业务和专业能力”、“民主集中制和科学决策”、“心理素质”等若干项指标,并对每一项指标进行科学、准确的描述,初步实现了在考核上定量与定性的有机结合。
(三)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
实行季度考评、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企业党组织负责人考核办法。集团党委在与每位企业党组织负责人签订的《责任保证书》中,明确了保证人的职责与义务、待遇、考核与奖惩方式等内容;每季度末由集团组织部门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企业《效绩管理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评,指出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半年由集团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经党委常委会、董事会研究决定,兑现年效绩收入的25%;年终进行全面考核,兑现年效绩收入的55%,其余20%待会计年度结束、经审计后,决定兑现比例。当年超额完成利润部分的20%,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作为股权激励资金,按分配系数进行奖励。对完成任务差距较大或经济指标不实的,坚决予以相应处理。这种考核方式,能够使集团对各企业党政领导的工作及时进行指导和监督,共同追踪工作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找出并解决影响绩效的障碍,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四)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业绩考核与组织评价相结合
每年年末,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要以本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主要内容,在职工大会或职代会上作年度述职报告,由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填写《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责效绩考核评价表》,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党组织负责人的表现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制定措施、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和集团党委、董事会进行干部调整、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这种考核方法把个人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作风修养和工作业绩结合起来,通过全方位的评价(包括群众评价、组织评价和个人评价)来确定职责效绩,可以使个人得到各个方面的反馈意见,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取得更好的工作业绩。
总之,以四个“相结合”为主要特点的企业党组织负责人考核评价体系,把工作业绩考核结果与党组织负责人的收入挂钩,把职责效绩考核结果与发展、成长相对应,明确了企业经济工作的中心地位,有效地保障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充分调动了党组织负责人做好党建工作与促进经济工作、完成工作任务与提高履职能力“双同时”的积极性。
四、企业党组织负责人的工作氛围营造和环境优化
在现代企业制度框架下,要提高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在企业中的地位,优化工作环境,在企业内部营造关心和重视企业党组织负责人队伍建设的良好氛围,需要在进一步加强党组织和党员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上下功夫,真正把企业党建优势转化成发展优势、把党建资源转化成发展资源、把党建环境转化成发展环境,在企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过程中,进一步提升党组织负责人的地位、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
(一)加强“四好”班子建设
领导班子是企业改革发展的“火车头”,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企业党组织负责人要有宽广的胸怀,舍得下名利、听得进批评、受得起委屈、经得住考验,努力维护好一班人的团结和统一,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坚强领导集体,增强领导班子合力,提高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严格坚持民主集中制,注重倾听广大党员和群众的呼声、意见和建议,增强他们对党组织的认同感和信任感。
(二)加强企业文化和凝聚力系统工程建设
要进一步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有效地将企业管理、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工作融为一体,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职工群众中的凝聚作用。要积极开展化解矛盾、帮困扶贫活动,设立帮扶专项基金,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要根据企业的特点,设置有效的载体,开展长期性、经常性、群众性、多样性的寓教于乐、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活动,培育富有时代精神和鲜明个性特色的企业文化,充分发挥企业文化的导向、凝聚、约束、激励等作用,构建和谐企业。
(三)加强党员先进性建设
要注重在企业生产经营、技术骨干和一线的优秀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壮大党员队伍力量。要鼓励和组织党员在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生产经营、提高企业经营效益过程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做到关键岗位有党员、技术攻关有党员、创新管理有党员,让职工群众从心里佩服和信赖党员,提高党组织和党员的战斗力、亲和力和影响力。同时,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动员全社会广泛宣传贯彻《劳动法》,开展《劳动法》贯彻执行检查活动。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及时查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努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和和谐企业,在全社会营造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目标任务
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贯彻落实《劳动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到20*年底达到如下目标:
(一)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签定率达到95%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定率达到50%以上。
(二)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9.08万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3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3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49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1万人;
(三)基本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企业恶意克扣或变相克扣职工工资问题;
(四)基本解决职工超时劳动问题,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五)杜绝使用童工现象;
(六)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严厉查处损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问题。
三、有关部门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贯彻执行《劳动法》检查工作的宣传组织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全市贯彻执行《劳动法》执法检查工作。抓好《劳动合同法》和《陕西省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具体贯彻落实和“两网”监察,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负责统计报表和检查情况的收集汇总工作。
市监察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劳动执法监察,严厉查处劳动违法违规行为。
市国资委经委提供所属企业名单及联系方式,并负责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检查工作。
市公安局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实施监察执法,负责对劳动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推进《劳动法》的贯彻执行。
市商务局提供所属企业名单及联系方式,负责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劳动法》自查工作。
市卫生局提供医疗卫生单位及联系方式,负责医疗卫生单位贯彻执行《劳动法》的自查工作。
市交通局提供所属企业名单及联系方式,负责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劳动法》的自查工作。
市文化局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尽可能采取生动活泼的文艺形式,深入宣传劳动政策法规。
市建设局提供所属建筑行业企业名单及联系方式,负责建设行业贯彻执行《劳动法》的自查工作。
市工商局提供全市注册企业名单及联系方式,负责全市注册企业尤其是外资、私营企业贯彻执行《劳动法》的自查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做好《劳动法》贯彻落实工作。
市旅游局提供市属旅游企业名单及联系方式,负责旅游行业贯彻执行《劳动法》的自查工作。
市乡镇企业局提供全市乡镇企业名单及联系方式,负责乡镇企业贯彻执行《劳动法》的自查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督促检查各企业贯彻执行《劳动法》和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团市委负责青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维护工作。
市妇联负责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
市工商联负责指导所属会员单位贯彻执行《劳动法》工作。
四、工作计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年7月—9月中旬):市级各成员单位,各县(区)按照职能分工在所辖县区、行业开展《劳动法》执法自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各项职工权益。于20*年9月底将自查总结材料报送市贯彻执行《劳动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开展自查自纠期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省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二)重点抽查阶段(20*年10月—11月):由市贯彻执行《劳动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组成执法检查工作组,分赴各县(区)及市属企业进行检查并重点抽查部分行业贯彻执行《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同时做好迎接省贯彻执行《劳动法》工作联席会议执法检查组来我市检查的相关准备工作。
(三)总结阶段(20*年12月):在市级各成员单位、各县(区)报送总结材料和市检查组重点抽查的基础上,对此次执法大检查活动进行总结。
五、主要措施
(一)强化舆论宣传。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草拟宣传要点,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电视台、*日报、*市人民广播台、*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广泛对《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宣传,各成员单位给予积极配合。
(二)畅通投诉渠道。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均要设立劳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告,动员社会各界对劳动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三)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执法监察力度,协调各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织实施劳动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劳动违法行为,确保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严厉查处劳动违法行为。对企业违反《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举报投诉,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查处;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地方保护主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举报投诉,由各级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要迅速查结,通过媒体公开曝光。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表彰奖励。对此次贯彻执行《劳动法》检查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市上予以通报表彰,并积极向省贯彻执行《劳动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给予表彰奖励。
六、工作要求
关键词:
企业;总会计师;定位;职责权限
近几年来成为热点并被长时间讨论的我国企业(在本文中有时也指相应的“公司”)总会计师(本文所讨论的是我国企业总会计师问题,以下提到“总会计师”时如果没有特指,均指“企业总会计师”)制度改革,并没有像人们期待的那样到来。这既说明总会计师制度改革时机还不是太成熟,也说明争论的问题仍未达成共识。正是因为这样,仍然需要各方学者继续探讨有关总会计师制度改革的关键问题,为改革的到来提供理论支撑。总会计师制度改革,重要的是其定位问题。因为只有明确了其地位,总会计师才谈得上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发挥其应有作用。本文结合我国有关总会计师的规定和实践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我国关于总会计师的相关规定
纵观国内外和东西方有企业财务会计负责人的历史,“总会计师”这一称谓最早出自苏联,且明显受其计划经济体制影响。1978年9月12日国务院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第二条中要求的大、中型企业要设置总会计师,而且要求小型企业也要指定一名副厂长行使总会计师的职权,这是首次在我国相关制度中明确提出总会计师这一称谓。该条例第十一条明确指出总会计师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负责,这在当时公有制经济体制下,实际上总会计师就是“对国家负责”。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召开,其中通过的具有历史意义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确立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领导地位,并赋予其新的相应职责。1985年5月我国正式实施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本文以下简称“《会计法》”),明确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1990年12月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本文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进一步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提出了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条例》从“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主要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负责”方面对其定位。后来在2000年7月起施行的《会计法》中,就对设置总会计师一职有了“刚性”要求,就是“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文以下简称“《公司法》”),也有相关条款规定企业经理或总经理(本文以下简称“总经理”)提请聘任或者解聘总会计师等企业“财务负责人”,董事会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修订后的《公司法》还进一步明确了“财务负责人”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2006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文以下简称 “国资委”)的《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本文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企业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符合总会计师有关任职资格和条件时,可以兼任也可以转任总会计师,否则一般应通过公开招聘或干部交流等方式选择合适人选加以配备;如果企业设置了类似总会计师职位的财务总监或首席财务官等,企业就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但应明确指定这些类似职位的高管必须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二、总会计师的设置
总会计师的设置问题,是总会计师定位、职责、权限、任免、奖惩等所有问题的前提。综合前面提到的有关法规条例可以看出,我国总会计师主要是指目前在大、中型国有企业(包括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下同)行政领导成员中,能够协助企业主要行政领导人专职管理该企业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财务负责人”,属于国家或地方党政有关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从以上规定情况看,关于我国总会计师的设置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可以设置到必须设置、再到界定设置的企业类型、设置的岗位名称等,已经变得越来越灵活、越来越趋于与国际接轨,也越来越符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和市场经济的要求。总会计师聘任或解聘程序也经历了由企业主要行政负责人提名,党政有关部门任命聘任或者解聘免职,再到明确以公开招聘或干部交流等方式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配备,然后按照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由国家或地方有关党政部门任命,逐渐改变或淡化了有关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会计师”的规定。将来修订的《条例》想要规范所有类型的企业既不太现实也没有必要。考虑我国国企干部管理等国情及《会计法》的规定,本文作者赞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或名称不同但角色类似总会计师的职位),其他类型的企业可自由选择设置“财务会计负责人”。
三、目前总会计师的定位
企业设置总会计师必须在法律法规层面有其明确的定位。因为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总会计师(包括类似总会计师职位的财务会计负责人等,下同)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我国《会计法》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对总会计师的地位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条例》已明确规定,总会计师作为企业财务会计主要负责人,协助企业主要领导人工作并直接对主要领导人负责。作为企业领导成员之一,总会计师全面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和相关经济核算,本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活动也必须有其参与。为确立和更加突出总会计师应有的的地位,《条例》还明确规定凡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就不再设置与其职责重叠的副职。《条例》明确规定,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包括企业主要领导人在内的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碍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总经理、副总经理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即高管。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在公开招聘相关央企总会计师时,也基本都明确了总会计师同样是企业高管,且一般都明确指出协助总经理分管财务管理工作是其主要职责。《办法》明确指出,总会计师就是同副总经理一样的高管中的“副职”,或企业高管中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类似职位;《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现在我国总会计师对董事会或出资人负责,其工作职责主要是财务会计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财务监督特别是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为确保企业贯彻落实总会计师职责权限要求,《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诸如企业重大事项参与、财务会计机构人员配备建议、企业战略经营等重大决策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企业较大金额资金的支出联签等相应工作权限。为确保总会计师工作职责能够得到有效履行,《办法》明确规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由国资委根据有关法规条例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办法》还强调了一点,就是企业如果未按规定指定专人有效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那么总会计师的相关工作责任问题就应当由企业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承担。另外,《办法》还明确要求企业应当积极推动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使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主要领导人等职责权限逐步规范,从而逐步建立和完善三者之间既分工协作又相互监督的有效制衡的内部控制机制。尽管如此,关于企业总会计师职责的规定,决定了协助总经理分管财务管理工作是总会计师的职责中最主要的方面。由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我国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目前的定位就是:由董事会或出资人招聘任命并对董事会或出资人负责;与总经理、副总经理一样都属于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按照中央或地方有关党政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工作职责权限按国资委《办法》规定,主要是协助总经理分管财务管理工作。应当说,目前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这一定位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市场对企业财务负责人的要求,与国际上企业财务负责人的定位相比,也有不少相似之处。另外,具有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特色的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重要原则也在(国有)企业这一基本社会经济组织中得到了贯彻和体现,应该说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定位还是比较符合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改革深化要求的。
四、我国总会计师定位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总会计师制度从无到有再到今天已有近40年的历史,并且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地进行理论完善和实践创新,不少理论工作者也认为其定位已经比较明确,但部分专家学者的理论论证,以及不少实务工作者的工作实践都说明,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定位还存在问题。事实上,关于总会计师的定位问题争论由来已久,这既源于不同的观点和角度,也源于不同的法规和条例。例如财政部2010年9月印发的《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本文以下简称“《规划》”),把总会计师定位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承担着经济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工作”。《规划》还提出,为了进一步强化总会计师职能,确保能够依法提高总会计师地位,以不断适应现代会计职能重大转变,要积极推动修订《条例》。这种描述明显就与《条例》《办法》不完全一致。就《条例》的实践看,不少企业这方面也存在着一定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例如有的企业总会计师与总经理等经营主管之间关系不太清晰,有一些国有企业既设置总会计师,又设置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使总会计师往往有名无实;有的企业为阻止总会计师进入高管层,只设一名不能进入企业管理高层的副总会计师,更有甚者有的企业干脆不让总会计师或副总会计师领导管理企业财务工作;不少企业确立的总会计师职责仍然基本停留在“纯”财务会计工作方面而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和环境要求。另外总会计师“权小责大”的现象在很多企业也都存在。这些定位及职责权限不清晰的现象限制了总会计师的职责履行,严重损害了其应有作用的有效发挥。目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已越来越重视股东(国有企业的出资者或投资人,这里主要是指国家)价值。国资委明确指出要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从而使企业经营管理者更多地关心股东价值,总会计师也将“增加股东价值”作为其履行职能的出发点。据此,必须重新审视我国总会计师的“定位”,比如有的研究者就认为,在目前环境条件下,总会计师应反过来兼任副总经理甚至是地位应仅次于总经理的常务副总经理。当然,笔者倾向于将总会计师定位为与外国的CFO(ChiefFinancialOfficer,首席财务官)相同,使之成为主管财务和会计工作的企业战略经营决策的最高策划者和组织实施者的核心成员之一。
五、总会计师定位问题决定于其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定位应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如此方能确保其积极作用的发挥。如果定位不准确,总会计师自身的职能也就难以履行,也谈不上实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的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目标,当然更无法实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长远改革目标。笔者认为,当今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实行的CFO制度(这一制度许多文献都有介绍,本文不再赘述)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值得我国借鉴。据此首先要做的就是要结合实际和改革目标,进一步调整完善总会计师职责权限,并以法律的形式对企业加以规范和约束。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目标,结合《条例》《办法》《规划》等对总会计师地位和职能的描述,笔者认为,总会计师既要有财务会计领导管理的传统功能,更要有参与企业战略制定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领导预算编制和执行、强化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职责权限,更要兼具企业价值创造、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领导管理职责,以发挥总会计师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价值创造等方面的应有作用。
综上所述,结合我国国有企业的现状和存在的相关财务问题,特别是面临日益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和企业股东、员工、顾客、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的关切,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建设、财务战略、价值管理及现代企业制度等要求,总会计师从职业角色上看,应定位于参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全过程,能以伙伴的关系和总经理、董事长等协同开展企业战略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决策工作,使自己在促使企业战略目标实现、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高以及核心竞争力有效增强等方面发挥出积极作用。总会计师最终应成为集经营管理决策、企业和股东价值创造、部门和员工绩效评价、财务经营风险管理、企业内外相关方面关系协调等于一身的企业高级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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