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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1-10 21:50:3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例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92年发起《世界记忆》计划,到2003年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从关注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献遗产的保护,到关注依托于人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味着人类完整的文化遗产观的形成。

我国是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重要发起国,2004年加入该公约,并两次当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2011年我国提交的首份履约报告获得充分肯定。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在我国设立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截止2011年,我国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29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7项,成为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在充分吸收国际公约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制定的,有中国自己的特色。该法首次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在文化观念上是一个重大突破;六章四十五条的法律条款,从调整对象、保护原则、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传播到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充分体现了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全面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决心和努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从酝酿、草拟、讨论、审议到通过,历经十多年,凝聚了全国上下、社会各界包括立法机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的心血,是中国国家意志和中华民族文化意识的日臻自觉、不断提升的结晶。

结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本文将对依法保护、科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一下梳理。

一、深入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特点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本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这两个文件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并揭示出其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主要是:

1、其表现形式和传承方式的非物质性、无形性

物质文化遗产是以物为载体,是静止的实体。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托于人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以口传心授为延续方式,注重的是以人为载体的知识和技能。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也有物质的因素或载体,但其价值主要通过人们行为活动的动态过程所体现出来,反映的是人们的情感、智慧、思维方式、审美观和价值观等精神的因素。

2、活态流变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的活的见证,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只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变迁,有的进入了衰微状态,但它不是“死”文化,而是仍处于存活状态的文化遗产,仍然在与自然、历史、现实的互动中,不断生发、变化、传播、发展,具有活态流变性。

3、世代相传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代相传”延续至今的,作为一种活态文化,主要通过人的活生生的现实行为活动所创造和表现出来。因此,它的存在必须依靠传承人的口传心授,依靠社区群体、民众的实际参与,在不断的传承过程中才能保持、延续下去。一旦停止了传承,也就使之中断或消亡,即“人亡艺绝、人走歌息”。

4、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劳动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积淀下来的,更加真实地反映了生产生活的实际,它扎根于民间,生长在民间,往往就是人们生产生活方式的组成部分,群体性、地域性较为突出。

还有其他特点:基质恒定性、共享性等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方针与原则

(一)指导方针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是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上述特点而定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也有很大差异。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本质意义就是保存,即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地将其物质形态保存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从根本上说,是针对保护对象生命系统生态整体的保养与呵护,着眼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活态,意在推动其延续和发展。

两个公约使用的“保护”概念也不相同(中文均译为“保护”),《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使用的概念是protection,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使用的概念是safeguarding,二者的含义有区别。Protection主要指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或行政权力进行保护;safeguarding则有“维护”之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仅有法律保护是不够的,还需配合其他许多支持措施。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Safeguarding),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Protection)、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是一种全方位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将公约的“保护”(Safeguarding)具体化为保护和保存两个概念,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式。

(二)保护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条确立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大原则:

1、注重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

所谓“真实性”,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客观的调查、记录,反映其真实形态;在保护、传承中坚持其基质本真性,不能随意改变。这是保护文化遗产的首要原则。所谓“整体性”,有两层含义: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本身具有的文化整体,如京剧不仅仅是各种角色的表演,还包括剧本、音乐、唱腔、演奏、脸谱、服饰、舞台等因素共同构成这一遗产,保护时要全面、整体地进行;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其所依存的环境构成的生态整体,要求保护时必须将其所生存的特定环境一起加以完整保护。我国开展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就是整体性保护原则的具体实践。所谓“传承性”,其内涵有两方面,一是通过师从前人学习、继承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二是在此基础上通过创新将这项遗产发扬光大,并传之后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这样“世代相传”延续至今,保护工作也要注重“以人为本、活态传承”。

2、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的产物,在其传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打上了历史的烙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依托于人而存在的活态遗产,它与文物的最大区别,在于其直接渗透、反映一定的思想性和价值观,这种思想性和价值观与时代精神有一致也会有不一致的地方,“三个有利于”为我们正确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和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与“糟粕”问题提供了指南。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制度与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

(一)调查制度

调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保护工作的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针对各个调查主体(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组织和个人)的调查分别作出了规定,并明确要求“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

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已经基本建立。截至2012年,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219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8566项,地市级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近2万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5万多项。

推荐申报代表性项目必须掌握认定标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是两个基本条件。部级代表性项目,还要看它是否具有突出的、重要的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是否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是否具有鲜明特色,有重大影响等等。

正确处理代表性项目申报与保护的关系,重申报,更要重保护,要制定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实施代表性项目保护的动态管理机制。

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保护方式

(一)抢救性保护

运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多媒体技术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社区、群体)及其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真实、完整地记录下来,并收集相关的实物和资料,建立完整的档案和数据库。这一方式适用于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传承人年老体弱、状态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建立以代表性传承人为核心的传承机制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建立“人间活珍宝”国家体系指南》中指出:“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性保护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进一步发扬这些知识和技能,并将这些知识和技能传给下一代”。

1.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

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技术或知识的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的决定性因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必须是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持有者;必须具备相应条件、符合认定标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的条件是: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开展传承活动。至2011年,文化部已认定、命名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488名;省级代表性传承人9564名。

代表性传承人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对丧失传承能力的,不取消资格,也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例如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等。

2、 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方式主要有:授徒传艺方式,包括家族传承、师徒传承;群体传承方式,如民俗;教育传承方式,包括学历教育和培训班形式。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传承人年事已高,后继乏人,群体参与不够广泛等。因此,除了对代表性传承人采取认定、保护措施外,还应该对继承者、学艺者采取更多鼓励措施,如助学、奖学措施,提供更多展示交流机会,通过考核定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给予社会认可等。

(三)整体性保护

整体性保护主要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生存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一起进行保护,是一种文化生态保护,强调文化的原地生存状态,强调不离本土及民众的文化延续,强调可持续传承的文化传统氛围,注重的是文化生态环境的建设、维护与修复。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而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2007年6月至今,文化部相继设立了12个部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积极开展区域性整体保护的探索和实践。

保护区建设中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1、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文化生态的保护不是封闭的、真空的,而是顺应当地民众需求的、开放式的保护,是在保护与利用、传承与发展的辩证关系中维护文化生态系统的平衡性和整体性。因此,“要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工作考察目标”。

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发展旅游的关系

旅游是文化的重要载体,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旅游是一把双刃剑,处理得好,可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处理不好,则会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甚至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可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丰富旅游内容,但要注重文化遗产内涵和价值的揭示。要防止把特定区域的整体保护变成经济开发区、旅游开发区。

3.政府主导与民众主体作用的关系

文化生态保护带有明显的导向性,要由政府主导,但主导不等于包办。最重要的是发挥保护区广大民众这一建设主体的作用。保护区的民众是文化的创造者、享有者,也是最直接的保护者。他们对文化的认同、参与程度,从根本上决定着保护区建设的成效。

(四)生产性保护

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主要在传统美术、传统技艺和传统药物炮制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这些项目基本属于传统手工艺,其文化内涵和技艺价值只有在生产实践中靠人的手工创造来实现。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可激发其自身活力,使之更紧密地融入当代生活;可提高传承人的积极性,培养更多后继人才;可促进文化消费、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但是,不能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简单地理解为发展生产,甚至将其概念兑换为产业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方式是多样化的,采用的是传统的工艺流程,手工艺产品要求个性、独特,讲究差异,有的手工技艺凸显的是在民俗生活中的功能。而产业化采取的是标准化、批量化、机械化或自动化的规模化生产,商业化运作,讲究的是低成本、高效率、高利润,追求利益最大化,两者截然不同。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一种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强调尊重其生产方式,坚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不能为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保护传承。

(五)宣传、展示与传播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十四条对教育、宣传和能力培养作出了规定:“各缔约国应竭力采取种种必要的手段,以便:(1)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主要通过:向公众,尤其是向青年进行宣传和传播信息的教育计划;有关社区和群体的具体的教育和培训计划;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管理和科研方面的能力培养活动;非正规的知识传播手段。(2)不断向公众宣传对这种遗产造成的威胁以及根据本公约所开展的活动;(3)促进保护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自然场所和纪念地点的教育。”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播,第三十二至三十六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文化机构等在宣传、展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职责。

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例如将民歌民乐纳入音乐课,将年画剪纸纳入美术课,将传统技艺纳入手工课,将传统舞蹈、武术纳入体育课等,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不仅仅是物的展示和解读,更重要的是体现文脉的薪火相传,因此,要注重活态展示,即传承人的现场演示。陈列展览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谱系为脉络,以历代传承人为核心,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人为本的特点;现场演示以代表性传承人为主体进行现场表演或制作,展示其动态过程,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特点。

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的作用,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六)数字化保护

数字化保护是以数字化的影像采集技术、数据存储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基本手段,将景观再现技术、三维动画技术、动作捕捉技术等综合运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保存、保护、传承工作中。是最具有当代特色和独特优势的保护方式。

“十二五”期间,文化部将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程”,2011年的一期建设初步完成了两项工作,一是起草制定数字化标准规范草案;二是选择徽派传统民居营造技艺、高密扑灰年画和秦腔三个部级代表性项目为试点,进行了数字化采集和资源数据库建设。

(七)弘扬、振兴

深入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重价值,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新、陶冶情操、提高民族文化素质以及对外文化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社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鼓励各地依托各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提供特色文化服务,活跃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对有开发潜质、有一定市场需求的传统美术、传统技艺和传统药物炮制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生产性保护方式,在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特点和核心技艺的前提下,积极进行生产性保护实践,有条件的可以发展特色文化产业。

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改善生态环境、优化城乡面貌、彰显地域魅力结合起来,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丰富旅游内容,提升旅游的文化内涵,推动文化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例2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文化空间。广大人民群众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各民族智慧和文明的结晶,蕴含着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文化意识;又是地域历史文化发展的重要见证和载体,为后人留存了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于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进一步促进文化新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全球化趋势的深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区的文化生态发生着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传承后继乏人,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要求,积极构建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强化保护意识,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明、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重要作用。

(三)总体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区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发扬。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工作任务

(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深入推进。在充分利用已有普查工作成效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运用文字、影像等多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并把普查成果汇集成册,以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和传承参考。

(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组织辖区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理论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科技的运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制订和落实保护方案。经区政府授权的公共文化单位等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失。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展示,有条件的街道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六)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区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要制定科学、严谨的评审标准,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认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每两年评审公布一批,申报评定工作由区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七)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要重视建立以人为本、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代表作传承人(团体)开展传习活动,并充分利用高等院校、文化机构等已有的研究成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专业人才的培养。有条件的街道,可在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保护以口传心授为主的传承方式,结合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

(八)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试点。要研究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律,在已经开展普查的基础上,可选择具有独特历史文化价值、处于濒危状态、且工作基础较好的项目作为单项保护试点,针对性地制定保护标准和保护措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且较为集中的区域,也可探索实施综合保护试点。通过试点,积极总结符合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的经验和办法。

四、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例3

中图分类号:G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631(2009)12-0105-02

一、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在这个定义的基础上,《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附件〕《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这样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列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包括的六项内容,这些内容前五项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界定的五项内容一致,之外又列举了第六条为“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就上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与范畴的规定来看,壮族铜鼓文化无疑属于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壮族铜鼓文化面临的困境

铜鼓是壮民族文化的一个象征,也是中华民族文化宝库中熠熠生辉的明珠。据考古学家考证,大约公元前七世纪时就有了铜鼓艺术的萌芽。壮民族是最早使用铜鼓的民族之一,壮族民众铸造和使用铜鼓几千年的历史积淀了丰富的铜鼓文化。在我国西南各民族铜鼓文化面临濒危的今天,广西境内红水河流域的壮族聚居区,仍有“活态”的铜鼓文化传承于世,每逢过年过节,或壮家人盖了新房时,都能听到浑厚的铜鼓声。壮族铜鼓文化以其悠久的历史和传承至今的活态性首批成为国家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试点项目,“壮族铜鼓习俗”也已入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像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壮族铜鼓文化在当今社会也面临着诸多困境和潜在危机。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生存困境的根本原因是它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发生了变革。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都与农业社会和落后的生产方式相联系,随着当今工业社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他们存在的社会基础正在逐渐消失。就铜鼓文化来说,铜鼓是人类社会青铜时代的产物,奴隶社会时期是铜鼓文化最为辉煌的时期。谢崇安在《壮侗语族先民青铜文化艺术研究》中认为:西南地区各民族的奴隶制时期是“以铜鼓为权威中心的方国社会”。那时的铜鼓具有政治与宗教上的绝对权威性。随着西南地区奴隶制的瓦解及其各民族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直至现代化比较发达的今日,铜鼓文化生存的社会基础已发生了根本的变革。在这个根本原因的影响下,壮族铜鼓文化延续到今天,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困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由于铜鼓神圣性的衰退,人们不再崇拜它,以前很多使用铜鼓的祭祀礼仪场合不再用铜鼓,人们只把它当作娱乐工具。而当今人们娱乐的方式多种多样,壮家传统娱乐活动唱山歌、跳铜鼓舞等亦被电影、电视、唱流行歌曲等现代娱乐方式所代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需要铜鼓的时候越来越少,现有生活方式不利于铜鼓文化的生存和传承。其次,现有铜鼓不仅数量较少,而且破损比较严重。铜鼓铸造技艺已失传,现有铜鼓都是前代人留下的。这些为数不多的铜鼓近几十年来又经历了多次浩劫,建国后的大炼钢铁运动和“”都给铜鼓带来了灾难,很多铜鼓被销毁或者砸烂,红水河流域流现有铜鼓损坏都比较严重。照此下去,再过几十年或上百年,铜鼓都不复存在了,何谈铜鼓文化的传承。第三,一些颇有造诣的铜鼓艺人年事已高无法表演,而后辈年轻人又不原意学习铜鼓的演奏,铜鼓表演人才日益减少。铜鼓的演奏、歌舞以及相关习俗的传承面临着严峻的危机。诸多因素造成了壮族铜鼓文化正处于举步维艰的危险境地。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壮族铜鼓文化的保护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规定,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突破。”本文以为,做好壮族铜鼓文化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工作,确保其顺利传承和发展,继续发挥其文化功能和作用,要从政府、学者、民间组织这三个方面来进行。

第一,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应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和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建立各种完善的体系。相对完善的法律、政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得以实现的保障。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倡导和支持主要应体现在对其在功能转换的引导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长期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原有文化功能在一定程度已逐渐丧失,这是造成其濒临灭绝的主要原因。而政府可以对此进行引导,如将其原有的娱神消灾功能向娱人乐群功能转换,将民俗文化资源向旅游文化资源转换等。就壮族铜鼓文化而言,当地政府应该更新观念,将铜鼓文化放在人类文化多样性及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在充分发挥铜鼓文化在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中的价值的基础上,顺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发展的规律,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市场开发。这样才能调动起铜鼓文化享有者和传承者的积极性,使铜鼓给当地人民带来实惠的同时,促进其传承发展。

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保护职能还应该体现在对传承活动的关键因素――传承人的保护上。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强调最多的就是传承人。传承人是民俗文化发展、传递和承接过程中的主体因素。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技艺、技能或传统知识和经验,是以无形状态和非物质形式出现的,这些因素掌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手中。关注和保护传承人,实际上就等于抓住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核心,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政府在《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也特别强调了保护传承人的举措,文件明确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本文以为,面对壮族铜鼓文化中出现的传承危机,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采取种种措施。如全面搜寻民间铜鼓艺人,对隐藏在民间具有高超技艺的铜鼓艺人予以关注;利用教育方式,提高艺人思想觉悟,使他们能够自愿传承技艺和技能;提高艺人地位,使他们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良好的经济收益;政府要定期组织民间铜鼓艺人走进大中小学综合素质教育课堂,让青少年充分了解铜鼓文化,使铜鼓文化有一个广泛的被认知空间;政府也要定期组织铜鼓艺人走进授业场所,给愿意接受传承的年轻人传道授业,保证民间艺人的传承后继有人、生生不息。所有这一切,政府的宏观调控都责无旁贷。

第二,学者的力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也是不可或缺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学者虽然不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积极参与者,所起的作用却是任何一方都无法取代的。学者从理论上阐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内容、价值和意义,以及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方法等。学者已经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意义在于它所蕴含的文化价值,而对于其精神内涵和文化价值的挖掘也是他们应该做的。王文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中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重点强调的不是物质层面的载体和呈现形式,而是蕴藏在这些物化形式背后的精湛的技艺、独到的思维方式、丰富的精神蕴含等非物质形态的内容。”说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重视解读和挖掘其蕴含着的各种精神观念,这些工作都非学者莫属。就壮族铜鼓文化而言,铜鼓自产生到现在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悠久的历史蕴含了丰富的文化内涵,这些需要学者去研究发现,弄清铜鼓在历史上和未来的文化价值将更有利于铜鼓文化的传承发展。铜鼓传说是铜鼓文化的重要承载者,通过铜鼓传说,我们可以看到古时人们对铜鼓的认识和理解,它是人们全面了解铜鼓文化必不可少的材料。铜鼓传说的代代相传是铜鼓文化传承的重要方面,对铜鼓传说的搜集整理和研究也是保护传承铜鼓文化必有的内容。此外,铜鼓的铸造技艺已经失传,要让铜鼓文化更久远的流传下去,铸造新的铜鼓是必须的,对铜鼓铸造技艺的探索发现也离不开学者。

第三,民间社团组织也应该发挥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于民间,扎根于民间,保护和传承也在民间,民间组织对其保护和传承有着很大作用。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告诉我们,民间社团在其保护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惊人的。比如已延续几百年的河南周口的太昊陵庙会,每年都是由会首来轮流组织。壮族铜鼓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也应该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力量。

综上所述,壮族铜鼓文化在当今社会面临着诸多生存困境,为了让这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继续传承下去,国家、学者和民间组织都应该充分发挥作用。对壮族铜鼓文化的挖掘、抢救和保护对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推进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都将产生重要作用。铜鼓传说是铜鼓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壮族铜鼓传说的研究对铜鼓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具有一定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蒋廷瑜. 铜鼓艺术研究[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8.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例4

前 言

在现代化、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渐趋消亡。与此同时,许多工业化国家盗用他国文化遗产、将其纳入本国文化产业战略的现象并不鲜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作为一种国际知识产权体制,表现出向发达国家倾斜的特征,致使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品暴露于公共领域,发达国家的知识产品被掌握在工业企业手中。[2]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呈现出岌岌可危的状况。《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有利于建立科学有效的法律保护体系,但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仍尚待完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被界定为: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3]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4]

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可概括以下特征:

1.无形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它们可能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为外界所认知,但其实质内涵不依附于任何物质材料。

2.主体不确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久远,大多数已经与该民族地区人民生活融为一体,难以区分或寻找最初所有人及后续继承人。

3.价值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经济价值毋庸置疑,并且在当今各国日益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背景下又具有深刻的政治价值。

4.公开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是相对公开的,尤其是传统草药、舞蹈、技艺等,使得“盗用”现象时有发生。

5.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在于传承,它们在传承的过程中产生、创新、完善,这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处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目前关于知识产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保护存疑的观点集中在用传统知识产权的标准机械化地评价非物质文化遗产。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因为两者在区别中也存在着联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1.主体上,知识产权的主体是确定的,知识产权法集中于对个人创造性劳动的报酬。[5]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性、区域性,它由特定区域的群体或者个人通过传承所掌握。

2.客体上,知识产权的客体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出现,具有固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表现为风俗习惯、民俗节庆或传统技艺,没有固定载体。

3.时效上,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就自行消灭,所涉及的知识产品成为全社会的公共财富。[6]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传承的产物,其保护理应不受时间的限制。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联系

1.从私权角度看,知识产权是“私权”,但不能理解为“个人化”的权利。个人主体与共同体主体的私法二元结构在知识产权领域同样存在,前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该类主体是知识产权主体保护的核心,后者为知识产权保护集体利益的情形,如商标法中关于集体标记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可能是单个的自然人或一定数量的群体。在作为私法上的主体谋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时候,他们所追求的是私法意义上的权利。

2. 从无形性角度看,知识产品由于其创造性以及创造性的价值而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相当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客体都是智力资源,具有非物质性,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一个重要的结合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表现,它们可以被认知和再现。

总体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存在理论上的问题,并且从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来看,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越来越广泛,已经从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延伸到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等领域。知识产权法也应该以开放的态度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保护。

三、知识产权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服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两个目标点,一是反对非法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二是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利用的保护。知识产权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如下保护:

1.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合理性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与著作权客体的契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与作品的表现形式基本相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相统一的特征能够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

2.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消极保护和积极保护。前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制止他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使用。积极保护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册地理标志,特别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这对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显著的意义。

3.专利权、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专利是国家对发明创造赋予的垄断权。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申请人披露技术信息,保护期满以后,发明创造便进入公共领域。商业秘密保护不需要向公众披露信息,也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根据自身特性及公开程度诉求不同的保护机制。最后,对于无法诉诸著作权等形式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兜底保护。

结语

在一个越来越类同化、几乎完全暴露在互联网监视下的世界中,独特的文化将获得更大吸引力,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极具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体系性的,需要众多法律部门相互衔接。同时,任何的法律都不应当被理解为一整套固定的模板,而应当是一个工具箱,能够有足够的选项加以整合。在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时候,应立足其特殊属性,寻找共性,降低甚至消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极因素。

参考文献:

[1].参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44条.

[2].吴汉东.论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为对象[J].中国法学,2010,(1).

[3].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

[4].参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例5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city development, to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ultural space more and more small. Therefore,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s not only to protect the survival space also includes its development, heritage and performance space protection. Taking Xi'an Shanxi opera cultural space protection as an example, presents the hierarchical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space, realize non 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and cultural space integrity protection.

Key word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ultural space protection; classification; Xi'an Shanxi opera

中图分类号:J89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是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重要内容。[1]由于一切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处在与自然、现实、历史的互动中,不断发生变化和创新,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空间应包含遗产生存、发展以及传承的空间,对文化空间的保护就是对其存在、发展、传承与表现空间的保护。秦腔是我国最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秦腔作为我国最古老的剧种之一,形成于秦,精进于汉,昌明于康,完整于元,成熟于明,广播于清,经历了复杂的衍变过程,其文化空间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与创新。本文通过分析目前秦腔在西安的文化空间,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分级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保护,即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发展与传承。

2 秦腔在西安的文化空间

2.1 秦腔与农贸集市

秦腔原本就是露天旷野土台上、农贸集市上的环境产物。关中农村定期举办的农贸集市中,秦腔是广大农民最喜爱的娱乐形式。有了秦腔,农民生活便有了乐趣,高兴了,听“快板”,痛苦了,听“慢板”,也借此表达自己的喜怒哀乐、爱恨情仇的情感。集市上的小小的秦腔露天舞台满足了农民的精神需要,丰富了广大农民的精神生活。

3.2 秦腔与红白丧喜

陕西关中地区,一般年龄大的老人过世,家境好点的,都要请秦腔戏班子唱大戏,谓之“喜丧”。每当村里过红白丧喜之事,或者是婴儿满月、老人作寿,是必然要包一台秦腔的,“生的喜悦用秦腔迎接,而送葬也要以秦腔致哀”。[2]正如贾平凹所说,几乎每个关中农民都是由秦腔迎到世间,又由秦腔送他们离开人间,秦腔已经成为他们人生的盛大典礼的象征。可见秦腔在关中人生命中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人们借以秦腔表达喜怒哀乐的情怀的同时也从秦腔剧目所宣扬的“仁义理智信”中受到感染。

3.3 农村的自乐班

关中各个县,甚至村里有共同爱好、喜爱秦腔的人形成的自己的一个业余的团体,在关中叫作自乐班。通常由一两个人发起,慢慢形成一个小团体,是关中自娱自乐的一种重要形式。几个人,不需要舞台灯光,伴着几件简单的乐器便可演绎人间悲欢。秦腔在农村比较盛行,每个县、每个村都有很多自乐班,

3.4城墙根下的自乐班

秦腔是平民化的戏曲,也是城墙根、街头巷尾的戏曲,在西安的城墙根或是公园,有自发聚集形成的秦腔表演的活动圈子。会有几个能拉板胡、会敲板鼓的人,凑在一起,敲打拉唱,于是搭起一个秦腔舞台。围观的男女老少,此时兼有唱与观的双重身份,能唱的随心去唱,不能唱的鼓掌助兴。现在城墙根下的自乐班多了进城务工的农民,秦腔作为他们喜欢、熟悉的娱乐方式用于排遣内心的空虚、寂寞。城墙根下的自乐班是秦腔在城市中保护和传承的文化空间。

3.5 陕西戏曲研究院的“西安天天有秦腔”演出活动

历史上,秦腔曾经辉煌而持久地占有过中心城市的舞台,近十几年,却更多的是在山乡农村寻求生存空间,城市留给秦腔的空间越来越小。为了重新振兴秦腔在城市中的地位,2007年10月,陕西省戏曲研究院推出“西安天天有秦腔”的演出活动,不断创新,推出有关现实题材的秦腔剧目,提高演出质量的基础上,坚持低票价面向观众,并且每场给农民工免费赠票,重新唤醒城市人民对秦腔的喜爱与关注。“西安天天有秦腔”演出活动,充分考虑西安人口整体收入水平,使秦腔在城市得以更广泛的传播和发展,为城市大众的秦腔提供了展示舞台和生存空间。

3.6 易俗社剧场

易俗社是我国现存最早的室内新式剧场之一,原为清末民初修建的一座专供达官显贵听秦腔的室内剧场,被誉为“世界三大古老剧社之一”,先后被确为西安市、陕西省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了保护秦腔这项日渐衰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近几年,对易俗社进行了修旧如旧的修缮工程。修缮后的剧场给人一种时空倒流的错觉:青砖地面,实体八仙桌、栏杆、木椅、吊灯均古色古香;中国传统的重花门、梁坊斗拱组合的传统台口,内部采用全套实木定制家具;身穿中国传统服装的服务人员怀旧、古朴、韵味十足,使人仿佛回到了上世纪20年代的茶座剧场,回到了戏曲演出的极盛时代。在社会大发展、大变革的趋势中,为了让秦腔适应时代的发展,易俗社剧场意在打造“生活化、娱乐化、城市化、年轻化”的“高端秦腔”,不仅满足本地观众的需求,又可以对外展示秦腔的新形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例6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许多具有民族代表性的传统艺术销声匿迹或被历史的浪潮推向边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各个相关学科的研究热点。本文是在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分析了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行性和制定障碍,并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意见。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5-0257-02

我国传统文化丰富多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具有民族代表性的传统艺术销声匿迹或被历史的浪潮推向边缘。保护传统艺术刻不容缓。近年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各个相关学科的研究热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述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首次出现的官方文件是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而真正明确详细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定义的,是2003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UNESCO)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第二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其具体范围包括:(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则出现在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2]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

由以上的概念我们可以概括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有:

一是非物质性。所谓“非物质性”,是指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为目的的精神生产这层涵义上的非物质性,其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

二是传承性。非物质文化并不是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所能创造的,它的完成和完善是需要几代人,甚至是几十代人的原始创造,或者是同一时代许多人共同创作而成, 加之后来的努力和改进, 才能达到今天极具饱满和精华的技术状态。

三是民族性。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3]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性是其民族性,它是一种通过某个民族不断模仿而进行的非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造活动而产生的结果。

四是公权与私权兼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都有着相似的无形性,而且都是智力劳动成果,而知识产权则是私权。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性,这些民俗、传统常常表现为该民族所独有,是一种群体性、地域性特征很明显的“公有领域”,但这也可以将其看作是一种“集体私权”。[4]

二、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当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其本质是信息,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从某种程度上讲,客体决定保护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取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法律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无形性,是知识财产的一种。就工艺品而言,古代匠人制作的工艺品属于物质文化遗产,现代人制作的工艺品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产品;而现代人掌握的关于工艺品的某种制作工艺技能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现代人从前人的技艺中不断学习而来的智力成果。从民法的客体理论看,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民法上物的范畴,对其保护应采用物权制度;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抽象的,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应划归知识产权的客体范畴, 对其保护应采知识产权制度。

(二)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障碍

1.知识产权制度的客体范围过于狭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著作权法里,保护的仅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和风格。”我们从上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可以看出,现有的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各项客体并不能完全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范围。

2.权利的性质不同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权和私权的双重特征,在保护非物质文化过程中,倘若以保护私权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不利于其继续流传;若采用保护公权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又恐难以防止权利主体的权利不受侵害。因此,在非物质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中面临着公权保护和私权保护的矛盾。

3.独创性和权利人都难以确定

知识产权制度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要求受保护的对象具有独创性,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几代或十几代人经过不断模仿、学习而传承下来的文化成果,首位创作人或许早已消失,而后人在模仿、学习的过程中也有不断地创新和改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创造性活动经历了一个持续而缓慢的过程,创作主体具有群体性与不确定性,其独创性和权利人都难以确定。

4.保护期限的冲突

著作权法第21条、商标法第38条、专利法第42条均对作品、商标、专利的期限进行规定。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其形成往往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经过世代相传的、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产生的具有创造性的产品,并且在一代又一代的流传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不断地加工、补充和完善。如果为其设定保护期限,就不能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传承和保护,甚至会造成断层。

三、对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法律思考

(一)做好排查统计工作,尽快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据库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多种形式散落在民间,明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和数量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首要工作。2004年8月,我国政府正式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要求建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国家名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落实到地方,乡镇文化站作为最基层的文化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排查统计工作;提倡各地政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妥善保存和展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实物、资料;积极申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建立各级(部级、省级、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地数据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依据。

(二)完善权利人认定标准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和民族性,因此它的权利主体难以确定,从而成为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道障碍。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通过传承人的表达才能让人们感受到它的存在,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和传承人的离世,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失去了遗产生存的环境而慢慢消亡、流失或退化,最终可能导致其灭绝。因此,要适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先完善其权利人的认定标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把权利主体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是指根据某群体、部落或社区的习惯法和做法,得到该群体、部落或社区人民认可,委托由其作为文化表现形式的监护人或保护人的群体、部落或社区或人群、或个人。[5]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权和私权的双重性质,因此,在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时,依据具体情况,该权利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某个群体或组织,甚至是国家。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三种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完善意见

1.专利模式

专利权模式主要适用2003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的第四类和第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公约》第2条的规定,第四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主要指天文、地理、自然、人文、医药等,包括有关大自然和宇宙的观念( 如时间和空间观念和宇宙观) 、农业知识和实践、生态知识和实践、药物知识和治疗方法、航海知识和实践等;第五类为传统的手工艺,主要指世代相传的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区特色的传统工艺美术手工技艺,传统生产、制作技艺等。对于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基础而产生的新发明最适合专利保护模式。[6]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和群体性,所以依据专利模式保护仍然存在难以新颖性和难以保障权利人利益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第一,应当在完备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的基础上确定其新颖性;第二,建立专利申请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声明制度。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利益,对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知识产权的申请者应该明确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出处,并提供证据表明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获取和使用是经其来源国或社区事先知情同意的,而且与该来源国或社区分享利益,否则专利申请应被驳回。

2.著作权模式

著作权模式主要涵盖《公约》中的第一类和第二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民间文艺。根据《公约》第2 条的规定,第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主要指在民族民间流传的口传文学、诗歌、神话、故事、传说、谣谚等,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相关濒危的语言;第二类为表演艺术,主要是指在文化群体的节庆或礼仪活动中的表演艺术,包括肢体语言、音乐、戏剧、木偶、歌舞等表现形式。以上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部分适用著作权保护模式,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相关濒危的语言”除外。[7]

对于著作权保护模式,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方式存在着权利的二元性特点,即区分为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权利拥有者应该属于一定区域内群体共同所有。财产权利是与精神权利相对应的,在实践中,财产权利一般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将抽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某种形式具体表现出来以获得财产;二是通过邻接权的方式实现的。这样便出现权利的享有者分离和权利主体不确定的现象。笔者建议可以采取确立以权利代管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集中的管理,即无论精神权利还是财产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权利全权转让给权利代管机构,此机构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占权利,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甚至转让的权利,将所获的收益按照转让合同约定分配给权利人。

3.商标权模式

商标权模式适用于商业开发中的一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尤其适用于保护土著群体特殊符号和标记。商标权保护模式具有很多优点,比如说成本低,可以提供一个能够续展的保护期,更大的优势在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品化开发。商标权保护模式可以借鉴我国商标法中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把一些特点的符号申请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这样不仅能够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以及特定品质,而且还可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利用时不被歪曲、变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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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例8

中途分类号:J0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4-0094-02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特殊的文化遗产,相比于文化遗产有着较大程度的区别。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自身独特的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捉摸主要是由于其自身的非物质性和载体的活态流变性,也因此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带来一定程度的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存的保护方法从总体上来说仍然存在很大的不足,而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的提出,有利于彰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强化物质的载体、规范保护过程、扩大接受的范围以及增强保障的真实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档案保护是在新型保护领域上的探索,而对于档案学来讲,也给档案理论以及档案事业带来全新的挑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其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业品和文化场所;是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总而言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等。其自身具有的特点如下。

(一)社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性是指非物质自始至终都不可能脱离人类社会,起自身的形成过程到以后的存在以及传承都是在人类社会的基础上加以实现,因而能够从某些方面体现出人类社会的创造力和人的主观能动性。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大程度上以来人们的各项实践活动,它起源于人们的生活,并扎根于人们的活动中进而不断发展,最终才有了各民族所独有的民族文化。因而,文化的社会性也决定了非物质文化也具有社会性。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性有其独特的一面。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主体是多种多样的,但主体成分无论是群体还是个人,都是社会的产物;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也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人们生活的时代背景、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此外,非物质文化的形成也与当地的环境因素息息相关,例如具有地方特色的美食,以及当地的的地形、气候、人文环境等。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交流等都离不开人的作用,传统的手工工艺需要一代代的延续,表演技巧的传承需要人们言传身教,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一旦离开传承的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将会发生破坏。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保护方式、保护手段等都是以人为媒介来进行选择,人们的强烈保护意识将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久发展。

(二)历史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比喻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其中所蕴含的丰富历史信息以及存在的价值显而易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其本身包含着政治、经济、文化、人文等历史信息,更是历代传承者智慧的结晶。从不同方面反应着人们的感情、思想、信仰以及审美、价值观。例如戏曲艺术的形成是经过表演者一次又一次的实践,一次又一次的观摩改进,从每个细节入手直到整体的完美表演,无处不凝聚着表演者的智慧以及心血。人们对戏曲艺术的研究不仅仅局限在舞台上的表演,而且还要研究它的起源、兴起和演变、发展的过程。被誉为“百戏之祖,百戏之师”的昆曲是我国现存的最古老的的剧种之一,它起源于明代,经历了六百多年的历史沉淀依然吸引着广大爱好者。

(三)地域性。世界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等都因其所处地域的不同而具有着不同程度的差异。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明显的地域性,深刻影响着本地域的文化,同时地域性的存在也与当地的经济状况、地理环境、人文环境等息息相关。

(四)多元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元性主要体现在存在形态上。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统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种多样的存在形态贯穿于人们的生活生产活动中,清晰的展现着人们的生存状况。

(五)价值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社会,其本身所蕴含的价值都是不可估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其目的在于促进人们活动的开展,表达出人们的某种情感、信仰等。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将会较大程度的带动当地旅游经济的发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概述及其原则

通过实施保护可以使得物质文化遗产和档案工作得以联系。档案化,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无形到有形的重要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促进作用。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作为一种系统性的保护方法,就是讲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档案纳入档案管理范围,以档案管理的系统要求来对其实施保护,以此来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以及传承的目的。其遵循的原则如下。

(一)遵循分类、依项建档的原则。以项为大类进行建档,即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项。切忌分项不清,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项复杂性,在分项过程中很难做到分项的准确无误。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档和整理又是一项极具科学性的工作,其中,坚持系统的有序化则是此过程的重中之重。坚持系统有序原则,即对较为散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当安进行系统的、科学的、有效的整理。如果分类立项,建档的不合理将很大程度上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建立。

(二)遵循分级建档的原则。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保护的制度,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这里的“分级”即是在价值和管理层次的划分。我国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的人文价值大小,将其分为四个级别。并根据不同的等级进行相应的有效的管理。可参考国家文物的“多级保护制度,依据遗产名录级别,划分档案管理的价值级别,以便于系统性的管理以及重点保护。

(三)遵循抢救性原则。由于我国地域辽阔,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工作面临严重的考验,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每一时刻都可能面临消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档要紧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步伐,尽可能做到抢救一项建立一项,保证档案情况的真实、完整。

三、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是值得人们深究的话题。如何使其完好的保存下去,更应该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执行下去,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作为一种新型保护方式有利于非物质文化的发展,应作为保护任务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例9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33.023

1 引言

在网络和数字化技术还没有取得很大进步之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的资料主要是靠博物馆和图书馆等场地进行保护和收藏。到了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全球物联网、新一代移动宽带、云计算等数字化技术的迅速发展,因而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同时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开辟了新的道路。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就是利用数字采集、数字存储、数字处理、数字展示、数字传播等技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换、再现、复原成可共享和可再生的数字形态,并以新的视角加以解读,以新的方式甲乙保存,以新的需要加以利用。近年来,这一新的保护方式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也开展了大量的研究。由于新疆技术落后,所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方面仍然处于起步阶段。

2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优势

2.1 数字化保护内容全面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个民族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自己所处的环境,结合自身特点和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创造出来的文化的表现形式,其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戏剧、音乐、舞蹈、节庆、民俗、医药、杂技等众多领域。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表现方式复杂、多样,而且深深的体现了古代劳动人民智慧。然而部分文化遗产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种种原因已经面临着消失的危险。运用数字化保护技术,可以针对不同种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表现形式和具体特点,进行针对性地采集和制作,真实、全方位的将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现给世人,有效的减少了文化的失传。

2.2 数字化保护易于保存

传统的保护方式一般都是依靠书籍、光盘和磁带等,它们对外界环境的要求比较高,温度、湿度、灰尘等都会对其造成影响。而且随着时间的流逝,有些书籍会变色、破损、腐烂,光盘、磁带里的声音和色彩也会发生改变。除此之外,它们还占用了大量的储存空间,给查阅、整理、保存都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而数字化在这方面的优势则明显的凸显出来,它不仅能够逼真的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而且可以将它们更长久、更安全的保存,更难得的是节省了大量的空间,也降低了对书籍、光盘等资料的维护成本。

2.3 数字化保护易于传播

数字化的发展打破了以往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使人们能够坐在电脑前,通过手指轻轻点击鼠标,就能足不出户的了解到全国各地甚至世界各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特点及表现形式。数字化的传播渠道和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它可以通过网站、视频、图片、文字甚至是虚拟博物馆以及网络游戏等方式将信息传播给不同年龄、不同喜好的人,利用数字化的优点改善了以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面窄,传播渠道少的问题。

3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存在的问题

3.1 无法还原空间的真实感

数字化保护方式虽然可以通过音频、视频、静态、动态等多种形式向民众进行展示,但是就算制作的再逼真,它也不可能是真的,无法还原空间的真实感。由于新疆少数民族非常多,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少数民族智慧的结晶,通过数字化的传播,人们无法身临其境地感受到少数民族节庆民俗的与众不同;无法对十二木卡姆、麦西来普等精湛的表演感到震撼;更无法体会到异域风情的民族文化。虽然数字化的发展已经已经有了巨大的突破,但是虚拟的空间永远代替不了现实的环境,就好比看演唱会,现场的感觉永远要比坐在电视机前要好。

3.2 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变得单一、贫乏

在数字化保护过程中,通过影像资料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表现形式以及传承现状等展现给众人,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备的深层次内涵以及它原本具有的各种价值却无法给广大民众展示,这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变得单一、贫乏。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表现独特,保护的目的也是将这些不同元素逐一体现,数字化保护在这一点上违背了它的初衷。

3.3 数字化技术落后,缺乏专业指导

新疆属于全国经济落后地区,其数字化技术远远落后于内地沿海城市。无论是从自然环境还是人文环境来讲,更多的人毕业以后愿意选择在经济发达的城市就业,这就带走了大量的人才和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注重技术、技能以及知识的传承对于它的数字化保护来说,技术无疑是至关重要的要素,如果这一关过不了,那么数字化的保护效果将会大打折扣。

4 对数字化保护的建议

4.1 与传统保护手段相结合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保护手段和现代数字化保护手段都各有所长,各有所短,我们不应该单一的强调哪一种保护方式更有效而完全忽视另一种保护手段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展现在我们面前,给我们带来不同程度的满足,这种外在的“形”象可以通过数字化的手段向众人展示;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在的价值、智慧和文化则要求我们要身临其境真切的体会。所以我们必须将传统保护手段与现代数字化保护紧密结合,才能更好地达到保护的效果。

4.2 大力引进人才与技术

政府应该从内地大量引进人才与技术,并给予留疆工作者优厚的政策待遇及相应的资金补贴。而对于从事基层的工作人员,应该定期组织课程培训,不断提升一线人员的数字化操作技术和资料采集技能以保证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只有数据资源原始信息正确无误了,才能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质量。

4.3 加大资金的投入

新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种类繁多,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且融入了新疆各个少数民族的文化,在保护的过程中非常耗损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相关部门应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以保证软件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操作等方面的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和实施,提高数字化技术,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系统。

参考文献

[1]康保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2013)[R].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2]周致欣,谷菁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保护手段与数字化研究[J].包装工程,2015,(10):36-39.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例10

中华民族源远流长,在五千年悠久的历史长河中,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文化背景,造就了许许多多各具特色、内涵丰富的特色传统文化,这些文化成为了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正像所指出的那样:“优秀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传承和发展的根本”。随着时代的发展,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传统文化通过注入一些新的元素获得了新的发展,有些则无异于“变异”,具有丰富内涵,能够展示人文变迁和时代内涵的东西被不中不洋或是现代感的东西所替代,面目全非,传统文化品质被不断消解,功利性目的越来越突出。笔者结合自身工作体会和身边事例,从标准的角度,对非遗保护和传承提出个人看法,权当抛砖引玉。

一、标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联系

(一)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二)国家标准GB/T 3935.1-1996 《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第一部分:基本术语》中对标准的定义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标准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即制定、及实施标准的过程,称为标准化。

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标准化之间存在许多的共同点。首先从定义上看,两者都是对技能、技术和实践的经验总结;其次在适用对象上,均适用于概念性的、要求、方法;三是在表现形式上的契合,一般都是用文件作为载体,且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达到可以复现,可以重复。两者间存在着这些共通之处,给我们探索非遗保护找到了一种可能的方法和途径。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

在我国,非遗保护项目有世界级、部级、省级还有地方批准的项目,数量繁多,覆盖了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美术、传统戏剧、民间舞蹈、曲艺、传统技艺、民俗、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医药、消费习俗等领域。截至2013年12月,中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总数已达37项,成为世界上入选“非遗”项目最多的国家。国务院也先后于2006年、2008年、2011年和2014年分别批准命名了4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219项部级非遗名录项目,各级政府公布的省级非遗名录项目8566项,地(市)级非遗名录项目18186项,县级非遗名录项目53776项[1]。

我国自2004 年 8 月加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以来,非遗保护热情空前高涨,非遗保护工作力度日益加强,非遗保护法律体系逐步成型。但是,我们也看到,尽管有些已列为非遗保护名录的项目,但却因为后继乏人或是因为保护措施未到位而,面临失传甚至于消失的窘境。因此,科学有效的开展非遗保护迫在眉睫。

三、非物质遗产保护标准化探析

(一)国内各地在非物质遗产保护标准化的探索

非遗保护标准化其实在我国不少地方已经开始了有益的探索。

DD2014年海南省民族研究所开始了了利用标准化技术保护和传承黎族服饰文化的工作探索,他们专门成立了黎族服饰地方标准制定工作调研组,按照制定国家、地方标准的要求和方法,充分借鉴和利用“黎族服饰”研究成果,对黎族服饰传承人进行了面对面的专访,同时,调查、挖掘、收集黎族传统服饰资料和信息,确定服饰样本,对黎族五大方言服饰进行了确认整理。“黎族服饰地方标准”为黎族传统服饰的制作和使用提供科学、权威的依据,为民族优秀传统服饰文化的保护、传承、教学、科研以及创新发展开辟新的途径,建立新的平台[2]。

DD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机构自2013年也开始对蒙古服装标准化的尝试。专家团队按照标准制定的规律和方法,充分借鉴蒙古族服饰研究的成果,对 28个蒙古族部落的服饰进行了全面的确认调查整理。后经过专家、学者的多次讨论和严格审定,了了蒙古服装服饰标准。这套标准收录了56套蒙古族服饰实物标准样品,有彩色效果图、款式图、裁剪图,并以蒙、汉两种版本发行[3]。

DD在福建,也有有识之士对福建传统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化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非遗保护方法模型的构建[4],这也是对运用标准这种方法来开展非遗保护一种很好的探索和思考。

(二)潮汕工夫茶的标准化之路

广东省潮汕地区(汕头、潮州、揭阳三市),自2006年至今,获得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非遗项目共有13项,获得省政府批准的省级非遗项目75项,潮剧、潮汕工夫茶、英歌舞等均被列入保护名录。有潮人的地方,就有潮汕工夫茶,在潮汕以外的地区,也有越来越多的非潮籍人士喜欢潮汕工夫茶茶艺带来的享受。究竟什么才是真正的潮汕工夫茶,它有哪些标准和依据呢?在汕头质监局的牵头下,由汕头茶文化学会负责起草制定《潮汕工夫茶》地方标准,标准对冲泡程式的规范制定,结合了国家茶艺操作标准,在传统8大冲泡程式的基础上,首次将“关公巡城”、“韩信点兵”作为独立的冲泡环节,写入标准。这意味着众所周知的“关公巡城”、“韩信点兵”,真正成为潮汕工夫茶的独有程式 。2015年4月,由潮州市质监局牵头起草的《潮州工夫茶冲泡技术规程》联盟标准获广东省质监局批准,标准把潮汕工夫茶进一步细分为《潮州工夫茶艺》和《商务潮州工夫茶艺》两部分。其中,对茶壶把握手法、茶水比例、烹茶步骤、品饮方式等做出了相应的规范,对商务接待用潮州工夫茶艺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此外,工夫茶泡法也附录上,其中包括备器、生火等21道程序。《潮汕工夫茶》、《潮州工夫茶冲泡技术规程》这两项标准的实施,对于潮汕工夫茶这一非遗保护项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不但更好的传承和保护了这一非遗项目,潮汕地区不少地方还开设了潮味浓郁的工夫茶艺馆,严格依照标准要求,进行潮汕工夫茶茶艺表演,成为了一个极具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

四、运用标准化开展非遗保护的思考

目前各地在运用标准手段开展传统文化保护(非遗项目)都做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很好的经验。这也为今后大面积的推广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示范作用。

结合当前正在积极开展的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和服务业标准体系试点的有效做法,笔者认为在非遗保护方面,可以尝试选一个行业,一个种类的非遗项目开展标准化体系或是示范区试点工作。以潮汕工夫茶为例,可以开展类似服务业(茶艺)标准体系试点项目,建设完整的标准体系,涵盖工夫茶艺全程。或是选定一个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茶艺表演场所,试点非物质遗产保护(潮汕工夫茶)标准化示范区,把整个工夫茶冲泡过程的典故,以文字、图片、多媒体或是实物展示在人们面前,这样不但可以提升视觉冲击,也增强人们对工夫茶丰富的文化内涵的理解。通过建设标准化示范区,可以融挖掘、保护、传承、发扬还有旅游观光于一体,起到事倍功半之效。

当然,非遗保护标准化只能说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和途径,但绝不是唯一,不是所有的非遗保护项目都适合用这样的方法,而且在有效运用标准来进行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的同时,我们还要避免出现这样一种情况,那就是莫成为变相的“文化技术壁垒”――标准化需体现公平,在标准的制定及推行过程中,要体现公平,使在非遗传承中处于弱势的流派亦能占据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孙向裕,郑耀星.福建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准化保护研究[J].海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5年06期.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例11

我们的祖先在那里

我们出生在那里

我们的孩子也将会出生在那里

于是,我们为它而歌唱、舞蹈

――爱尔兰《大河之舞》解说词

世界上有两千多个民族,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文化;花园因百花而绚烂,世界因多元而精彩。不同的人不同的梦想,当千万个梦想交织在一起的时候,那就是希望、梦想、光明、欢乐、友谊、和平、平等。这就是我心中先进文化的目标。

初中政治课本讲: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相互推动,缺一不可;

几任中国领导人讲:人类需要可持续发展,资源需要循环利用;

这是中国的文化政策。

今天我们的媒体常常问:我们的未来在哪里?

罗大佑在《恋曲1990》里有歌词云:生命终究难舍蓝蓝的白云天。

这些是文化传播者应思考的问题。普通人需要生活在当下,文化工作者必须想像未来。

人民需要先进文化的引领,精神家园应展现真善美。这是中国梦的一部分。

那么,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在世界的眼里是什么样子?

现在,就让我们一起开始中国人的文化记忆。闭上你的眼睛想,米高梅电影公司生产的《猫和老鼠》、迪士尼的《白雪公主和七个小矮人》;美国近年来拍摄的《阿凡达》、《蝙蝠侠》、《2012》;同时还有那一阵阵韩流来袭更不用说了。不容置疑,这些作品之所以受中国人喜爱,因为他们确实拥有很优秀的元素,比如先进的思想,逼真的场面,幽默感等。转看中国,《西游记》家喻户晓,甚至部分外国人也知道了执着的唐僧、七十二变的孙悟空,憨态可掬的猪八戒;凄婉动人的《梁祝》为世界所知,孔子学院遍布世界。这些是中国留给世界的印象,是中国的软实力所在。

但比较而言,中国电影近年来一年可生产四五百部,但是真正能创造收入的却没有几部,产出投入比是如此,更不用说相关的产业链条,与核心产品相关的文化产品,书、各类印刷产品、玩具。能彻底征服观众的少之又少。

曾几何时,中国是一块文化的土地,是神秘的国度,礼仪之邦,文明古国。56个民族的家园,至2014年,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上公布的为812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些说明:中国是梦想的摇篮,中国人浪漫纯真、自由。“花木兰”2008年6月被国务院确认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却被美国迪士尼公司拍成了动画片,深受中国儿童的喜爱;熊猫在中国人人皆知,但被美国梦工厂动画拍成《功夫熊猫》,2008年5月,影片一上映就席卷全球,在全球取得631,744,560美元的票房成绩;这一切说明中国有丰富的文化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可是今天我们遗忘了多少?倒是韩剧一部接一部在中国上演,用那点有限的中国元素博得中国观众的无比喜爱――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让今天的中国文化人再次俯视脚下的这片热土;与此同时,雾霾、酸雨、层出不穷的灾害让中国人再次开始探讨中国智慧,《易经》、《河图》、《洛书》、《黄帝内经》,重新体会神秘而颇具预见性的中国智慧,这些值得全世界人民学习和羡慕。

在世界经过300多年的工业进程后,中国智慧再次以无言和现实有力的证据证明了中国人的哲学思想――人类发展都需要平衡。这说明中国智慧是世界先进文化中绝对重要的元素。

5000年的文明中国,有梦想的种子,但大多数没有得到儿孙的照顾,没有发芽、开花、结果与传播。为什么?

历代中国没有公办学校,知识只掌握在权贵手中,但权贵却不劳动,而知识却多半产生于劳动之中,权贵基本拿来无用,大部分的劳动人员对知识基本靠猜。曲解与闲置造成了大量的糟粕。对此,提出弃其糟粕,取其精华。新中国的文化事业曾一度繁荣,但是十年的文化革命造成物质、文化一片萧条。彼时的香港,金庸先生却在1955年至1970年间写出了十五部武侠小说,建立了自己的文化事业,这是一个人的贡献……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邓小平提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命题与科教兴国战略,使中国经济大踏步跟上世界步伐;

2012年,在十报告中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2013年,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2014年,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主席,电影公司邵氏兄弟的创办人之一,香港知名的电影制作人、娱乐业大亨、慈善家邵逸夫在107岁时去世。在世期间,拍摄上千部作品,他的公司,成为一代又一代港星成才、成名的摇篮,其创造的产值达200亿港币,不仅在世界华人圈中影响深远,而且引起世界的瞩目。

以上这一切让我做为一个文化工作者而反思香港仅是弹丸之地,却依然靠着深厚的中国文化做成一番事业。身在内地的文化人有什么理由说不行?

中国智慧需要薪火传播,需要播撒五洲四海,需要繁荣强盛。也许亲爱的读者想问,凭什么?文化产业之路的坐标又在哪里?托举梦想的力量何在?

文化界拿什么来成就事业、来创新?树有根,河有源,文化的源头是丰富的民间文化,也就是我们近年来关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资源是文化繁荣、文化交流的根本所在,然而今天,很多资源却面临着无人继承的局面,新疆著名的维吾尔木卡姆、哈萨克族达斯坦面对后继无人的局面让人焦急,难过。

事实上,大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甚至无法得到一个专门的岗位。综合历届政府对文化的要求,中国今天的文化事业与产业应得到应有的重视。挖掘保护好源头,结合现代思想,跟上时代要求,创新工作方法、表现形式,不断做好基础工作的同时,合理利用,开拓进取。树立文化工作者终身学习的观念,全面提升新一代文化工作者的综合素质。

2013年9月,主席在出访中亚四国时,首次提出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战略构想。这一战略构想,既传承了以团结互信、平等互利、包容互鉴、合作共赢为核心的古丝绸之路的精神,也顺应了求和平、谋发展、促合作、图共赢的时代潮流。丝绸之路经济带穿越欧亚18个国家,涵盖40个国家,覆盖人口约30亿,在世界政治版图中具有重要意义。新疆作为中国向西开放的桥头堡,在丝绸之路经济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这里是四大文明的交汇之地。新疆是东西方多元文化的交汇点,古代中国文明、印度文明、波斯文明和希腊文明交汇于此,是保存和展示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博物馆。周边与8个国家接壤,边境线长5700多公里,这里总人口2200多万,少数民族占60%,与周边国家语言相通、风俗相近、传统友谊源远流长,有着广泛的文化认同。

文化交流将会促进商贸、教育以及其它领域的交流。随着2014年6月22日,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三国联合申报的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路网”成功入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进而确定了今天丝绸之路在文化与商贸发展中的地位。

下功夫踏踏实实的做好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保护与传承,加大对新疆宗教、历史的研究,将会成就新疆文化产业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