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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工作方案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7-19 10:38:34

经营工作方案

经营工作方案例1

工作目标:巩固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成果,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机制,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一)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以实施流转合同制、登记备案制为重点,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探索在乡镇一级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二)切实抓好延包后续完善和土地承包规范管理工作。巩固农村土地承包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成果,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指导开展农村土地延包后续完善工作,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户;指导做好调整和转让承包地农户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和补发工作。加强土地承包档案规范管理。全面推进土地承包与流转信息化管理项目实施,在有条件的区县、乡镇推广应用。

(三)探索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继续推进奉贤区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在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试点。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指导。做好农业部土地承包纠纷上访与调处情况月报制度工作。

(四)深化《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培训。围绕农村改革**周年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5周年,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政策宣传培训,进一步营造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社会氛围,提高各级农经部门和基层干部土地承包政策法规水平和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

二、扎实推进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基本权利,提高农村基层民主管理水平

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市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暂行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开展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努力提高本市农村财务管理水平;夯实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基础,完善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机制;贯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年,本市三分之一以上行政村实现财务管理规范化。

(一)扎实推进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深化实施本市第二批92个村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工作,加强本市第一批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村动态管理和跟踪检查。筹备召开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推进交流会。总结推广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村民主理财小组作用,全面提高财务公开质量。完善推行“村帐镇管”会计委托制度。全面实行农村会计电算化管理。

(二)认真贯彻农村集体会计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培训,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规范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先行试点。

(三)加强以集体经济相对困难村为重点的村级组织财务运行情况动态监测。会同市统计部门,规范完善村级组织可支配收入调查口径,联合开展村级组织可支配收入调查工作。组织开展以集体经济相对困难村为重点的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动态监测,加强扶持政策绩效评估。试行村级组织财务运行情况报告分析制度。探索村级财务网络化管理新机制。

(四)加强农村财会人员培训。指导开展农村财会人员会计实务知识、“三农”政策法规和农经管理业务培训,推行农村财会人员持证上岗。组织开展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培训,提高民主理财能力。

三、努力提高农经统计工作质量,发挥基础性参谋作用

工作目标:深化实施农户收入抽样调查与负担监测工作,加强农民收入预测分析,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统计制度,努力提高农经统计质量,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决策参考。

(一)加强农民家庭收入预测分析。完善农民收入抽样调查和负担监测工作方案,健全工作体系,根据要求,做好本市和农业部安排的农民家庭收入半年度、年度预测分析工作。

(二)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统计工作。健全完善、组织实施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统计年报工作。

(三)加强统计工作业务培训。提高统计队伍政策法规水平和分析、研究、预测能力,提升农经统计队伍整体素质。

四、不断深化农经工作调研和信息工作,努力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工作目标: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发挥农经工作参谋作用,提升农经工作水平,突出重点,开展调研。全年完成调研报告5篇以上,组编《**农经信息》36期以上。

(一)开展农经工作专题调研。根据市农委统一部署和要求,抽调骨干力量,重点开展或参与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以及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两大专题调研。组织开展规范村集体经济会计制度核算办法、农村审计情况、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和集体资产统计年报制度以及推进本市农经信息化建设和农村财务网络化监管等专题调研。

(二)加强农经信息工作。健全农经信息工作体系,提升《**农经信息》平台作用。加强农经工作宣传。协助办好《**农村经济(农经专栏)》和《东方城乡报(农经专版)》。

五、切实抓好队伍自身建设,提高机构履职能力

工作目标:加强队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农经队伍整体素质,推进落实农经机构政府职责,努力构筑一支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要求的农经管理机构和队伍。

经营工作方案例2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严打、严管、严防、严治”的原则,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力度,规范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市场,切实解决在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环节存在的问题,彻底消除各种隐患,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单位只有取得《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工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销售活动。

(一)批发经营单位

1、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其销售品种、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2)销售场所和储存设施、建筑物结构、布局、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3)有可靠的通信设备。

(4)批发单位具有内部管理和流向登记的计算机系统。

(5)批发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6)批发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5年内未受到生产安全事故而被刑事或撤职处分。

(7)批发单位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8)批发单位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

(9)批发单位有完善的消防制度和消防设施。

(10)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2、许可证审批

申请《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的批发单位必须向县安监局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申请表;

(2)取得《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依法经营的承诺书;

(3)购买单位及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批发单位上年度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合格证》、购销合同、《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等复印件;

(4)批发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专业枝术人员和危险岗位作业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6)承办人授权委托书;

(7)企业法人及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携带其原件以供核对。

安监局会同公安、供销部门对经营场地、材料目录、格式进行初审,并核对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报市安监局审查,合格的报省安监局审批发证。

批发单位凭依法申请领取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向公安部门申领《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和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3、经营产品的要求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必须从持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其他批发销售单位购进产品。省内产品各批发单位自行组织进货,省外产品由市供销社统一经营,所购进的烟花爆竹必须是经具有合法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检测,附有《产品检测合格证》的产品,产品必须标明厂名、厂址、出厂日期、燃放说明及注意事项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不得购进和经销。销售给具有相应证照的烟花爆竹零售销售单位或其他批发销售单位,燃放作业单位。严禁经营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磨擦、撞击、挤压即可自燃、爆炸以及土火箭、地老鼠、花中带炮等危险性大和装药量、尺寸、药物配比超标的烟花爆竹,严禁小型礼花弹进入市场销售给群众自行燃放。

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单位应设立独立的仓库和库区。库区建设应符合城市及村镇规划,仓库建筑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规范、标准、规程及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仓库不得用于储存烟花爆竹产品外的其它产品。安监部门会同公安对经营企业仓库联合验收合格后由公安部门颁发《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烟花爆竹批发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危险岗位所有作业人员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学习,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增强安全意识,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4、购进、储存、销售登记制度

为加强烟花爆竹批发销售环节的监管,批发单位必须建立购进、储存、批发销售台帐,每月底前将烟花爆竹的购、销、存情况报烟管办备案,烟管办会同安监、公安、供销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批发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二)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季节性零售)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设定要按照“数量不突破上年”的原则,由烟管办、安监局、公安局、供销社确认安全经营条件后布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的单位或商户,必须先向县安监局提出申请,烟管办会同安监局颁发《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并向市安监局备案。零售网点凭依法申请领取的《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无上述证照,一律视为非法经营,坚决予以取缔。

1、零售网点的设立区域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设立,应本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从严控制”的原则,以最大限度的减小事故发生的几率和影响为出发点。

2、许可证的审批

申请《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的零售网点,必须向县安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申请表;(2)取得《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依法经营的承诺书;(3)企业法人及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所有人员的培训证明材料。人员的培训由市安监局负责,不经过培训,一律不准发放《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烟管办、安监局、公安局、供销社对零售网点的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

3、销售点的货物来源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从批发单位进货,严禁从非法生产者手中收购烟花爆竹,严禁经销假冒、伪劣产品。

4、零售点的日常经营

经营者证照齐全后,方可进行烟花爆竹销售,不得随意变更销售地址,不得设立分点。零售网点在销售地点储存的烟花爆竹限15箱以内并有专用库房,经营者不得在零售点以外进行贮存。烟花爆竹应远离电线、电器等设施。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专人、专柜销售,专店营业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专柜长度不得小于2米。禁止使用明火和试放烟花爆竹。购买者要求试放的,应到远离零售点500米以外的地带进行,确保安全。

5、日常安全检查及处罚

烟花爆竹固定销售点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由县烟管办牵头,并会同安监局、公安局、县社以及稽查中队负责。对非法销售的,坚决取缔,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对正规销售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烟花爆竹销售资格,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对正规销售点销售违规产品的,除没收违规产品外,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对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坚决依法严肃处理。

6、销售结束后的管理

烟花爆竹零售点未售完的烟花爆竹由土产日杂公司烟花爆竹仓库代为贮存。各零售点在2005年3月1日前将剩余货物交由土产公司代存。经检查,不是从批发单位购进的烟花爆竹,应通知县烟管办、公安局按非法购买处理。各零售点未售完的烟花爆竹,不得以任何理由存放于居民住宅、临时棚舍、闲置废弃房屋内,违者一律视为非法贮存。

三、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建立组织,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工作的管理,确保我县春节期间的安全稳定,营造喜庆、祥和的节日气氛,我县成立烟花爆竹经营管理领导小组,由副县长崔建发同志任组长,县烟管办副主任王俊申同志、安监局局长宏立松同志任副组长。烟管办、安监、公安、县社、工商、技术监督、交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公室,由王俊申同志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指挥、组织、协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管理和打击取缔非法销售等工作。

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公室下设稽查中队,王俊申同志任队长,宏立松同志任指导员,组成人员从烟管办、安监局、公安局、供销社等部门抽调。稽查中队在县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对全县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碍执法人员行使正常的执法权限。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市场管理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标语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取缔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重要意义,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两节”期间的安全和稳定。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一步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在全县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

2、强化监管,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

经营工作方案例3

认真贯彻落实2月3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狠抓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措施,切实做好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及时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中的困难和问题,尽早恢复正常正常,并为疫情防控提供充足的物质保障,为全县经济社会大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组织领导

成立县林业局支持和推动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复工复产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为副组长,为成员。组建工作组:从相关股室抽调工作人员组成7个工作组,由联系乡镇工作的局领导带队,深入乡镇、企业一线,负责支持和推动我县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具体事宜,并加强日常巡查监管,督促复工复产企业落实疫情况防控责任。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对接全县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沟通复工复产。主动与企业主联系,宣传当前的疫情防控形势和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政策,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从2020年2月25日起可以复工复产;同时深入沟通了解复工事宜,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复产存在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做好计划安排,确保合理、快速、有序地推进复工复产。

经营工作方案例4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89号)、《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农医发[**]11号)以及《关于印发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开展活禽和活体鸟类经营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工商市字[**]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切实做好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改善活禽经营市场动物防疫条件,提高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责任意识,不断完善活禽经营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机制,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水平,降低活禽经营市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风险,有效保障家禽及禽类产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任务和重点

(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做到活禽交易区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水禽与其他家禽分开,宰杀间与活禽存放区域隔离,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分开,并有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及定期休市等防疫制度。对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活禽经营市场,责令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移送工商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二)加大活禽经营市场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查验活禽经营市场经营活禽的检疫证明持有情况。对未经检疫上市经营活禽行为,伪造、变造检疫证明行为或经营病死家禽的违法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厉查处经营病死禽及其产品的行为,监督做好病死禽及死因不明禽类的无害化处理处理工作。

(三)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监测工作。地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农业部关于印发〈**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号)要求,因地制宜地制定辖区内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方案,重点活禽经营市场要每周监测一次。对活禽经营市场出现的死亡禽只,要及时采样进行检测。对疫情监测结果要进行分析,及时做出风险预警。

(四)完善活禽经营市场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地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活禽经营市场进行建档立案,掌握每个活禽经营市场的基本情况,并定期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情况的风险分析,及时发现防疫漏洞,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要完善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积极组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演练,不断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自**年3月至5月,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3月下旬至4月中旬,地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组织自检自查工作,查找活禽经营市场检疫监管以及疫情监测工作的突出问题,落实各项整治措施,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4月中下旬,我部组织对部分省份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三阶段:5月上旬,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国家林业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部分省份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经营工作方案例5

成立镇贵重商品经营场所治安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二、整治时间及步骤

专项整治时间从年7月至年1月,共分四个阶段。

1、宣传动员阶段(年7月至8月)

采取以案释理、图片展览、散发宣传单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对社会、公众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重点加强对贵重商品经营业主安全防范知识教育的力度,进一步增强广大业主安全防范措施,激发广大群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共同筑起一道守护贵重商品经营场所的坚固堤坝。要积极协调文化、广电等部门,加大对贵重商品经营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到电视有影、报纸有字、电台有声,真正做到深入人心。

2、调查摸底阶段(年7月至8月)

要认真填报上级制定下发的贵重商品经营场所调查表,掌握辖区内场所的底数。对各场所的经营规模、人防、物防、技防现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整改措施。

3、整改建设阶段。(年8月至12月)

要根据摸排出的贵重商品经营场所内存在的治安防范薄弱环节,按照统一的人防、物防、技防标准,逐店整改到位,不留死角。

4、检查验收阶段。(年1月)

由镇综治委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对贵重商品经营场所的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工作方法

(一)采取三项措施,提升齐抓共管的共识

l、将贵重商品经营场所治安防范菅理工作与地方和部门综治维稳政绩考核挂钩。要把贵重商品经营场所治安防范管理好坏,与履行当地综治稳定政绩挂钩,各级地方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主动担负起加强贵重商品经营场所治安防范管理的政治责任。

2、将贵重商品经营场所治安防范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镇综治委将金银珠宝等贵重商品经营场所治安防范管理工作纳入年社会治安综台治理目标考评中。

3、将贵重商品经营场所治安防范管理工作纳入和谐平安创建范畴。由镇综治办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在全镇金银珠宝等贵重商品经营场所全面开展“和谐平安商场”、“和谐平安金银珠宝行业”创建活动,将和谐平安创建辐射到每个贵重商品经营场所。

(二)加强人防、物防建设,打造坚固严密的安全屏障

1、人防。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贵重商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治安防范工作首要责任人,对治安防范工作负首要责任。加大对这些重点区域的街面、路面巡控力度,挤压犯罪空间,增强对违法犯罪的威慑力。

2、物防。有关单位要联合行动,逐一督促指导辖区内贵重商品经营场所对原有的物防设施全面进行加固和改造。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品必须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和防护拦等防护装置。

(三)完善三项机制,构建紧密联动的监管体系

一是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各监督部门日常联合监督检查制度,检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每月至少一次,重点检查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规章制度是否严格执行、隐患漏洞是否消除,把可能发生的盗抢案件和安全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是完善应急处置机制。针对可能遭受的侵袭,明确相应的处置措施和人员分工,并定期组织贵重商品经营场所保安人员技能训练和预案演练等,增强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一有警情,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三是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对一旦发生盗抢等重特大刑事案件和火灾等特大责任事故,将按照程序,查找防范工作中的漏洞及有关部门和人员失查、失控、失管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经营工作方案例6

二、工作重点

各乡镇林业站要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重点地区,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加工木材行为,维护市场经济执行。在查处同时,要结合实际,着力于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阶段划分

(一)部署排查阶段(7月中旬至7月下旬)。各乡镇林业站要组织学习省“查无”办法,进一步明确职责,依据本方案和各自职能,确定整治的重点地区及重点对象,确保专项行动按时展开,针对无照经营者分布、数量等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和填写《无证经营加工木材企业调查表》,制定整治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行动。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意义、木材经营加工市场主体准入、证照管理法律法规,公布无证无照经营加工木材举报电话,发动群众抵制、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意识。同时,要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并通报有关部门,取得重视、支持和配合。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上旬至9月)。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乡镇林业站要积极配合林业执法大队,全力开展整治工作。

1、对无证无照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木材来源是否合法),一经查实,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经营加工活动并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作出相应处罚,同时告知安全生产责任。

2、获批木材经营加工批准书但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在告知安全生产责任的同时,通过省查处无证无照抄告平台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3、获批木材经营加工批准书且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木材来源不合法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一经查获,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依程序给与查处,并作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年审不合格的重要依据。

4、获批木材经营加工批准书且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并从事海上渔排或松树枯死木等经营加工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特别规定开展经营加工,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整治。

各乡镇林业站除本部门的专项行动外,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实行当地政府统一领导的专项行动或部门间的联合行动,并将情况进行通报。

(三)总结提高阶段:(10月上旬)。各乡镇根据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认真填写有关报表,并进一步梳理整改,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回顾和总结,巩固成果,总结经验。同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和完善林业执法“一会四查”等保护森林资源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林业行政执法目标管理责任制。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乡镇林业站要根据我局的统一部署和本实施方案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重点对象。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信息的收集、研究、分析及时反映查处工作进展动态、任务落实,及时总结经验做法。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乡镇林业站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林业专项执法宣传活动,打造声势,有效震慑违法犯罪、教育群众。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在查处工作中的作用,构建预防、举报、查处、登记、规范为一体的联动监管平台。

经营工作方案例7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规定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采取有力的打击措施、严格的监管手段和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

二、重点范围、时间要求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突出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压力管道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区县、各有关部门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时间要求:从8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3个月的时间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重点内容: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3.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4.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5.烟花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

(3)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

6.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7.冶金

(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8.压力管道

(1)未申办备案手续的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压力管道的;

(2)未申办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

(3)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合格而擅自投入运行的;

(4)使用单位未办理压力管道登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的;

(5)超出资格证书允许范围从事压力管道焊接等工作的。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此次专项行动市政府成立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安委会主任、副市长王治平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志铭任副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工商、国资委、经信委、建交委、市容园林委、市农委、海事局、交港局、质监局、国土资源管理局、市政公路管理局、地矿局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各部门都要成立本地区、本部门的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做到条块结合、分兵把口,各负其责,认真组织开展行动。

危险化学品方面:由市安监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负责,市安监局为牵头单位;

非煤矿山方面:由市安监局、市国土和房管局、市地矿局、市公安局负责,市安监局为牵头单位;

道路交通运输方面:由市交通和港口局、市公安局、市政公路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水上交通方面:由海事局、市农委、市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建筑施工方面:由市建交委、市市容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烟花爆竹方面: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供销社负责,市安监局为牵头单位;

民爆器材方面:由市国防科工委、市公安局负责,市国防科工委为牵头单位;

冶金有色方面:由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经信委负责,市国资委为牵头单位;

压力管道方面:由市质监局、市公安局负责,市质监局为牵头单位。

对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工商局牵头,会同相关职责部门开展打击行动。

四、方法步骤

(一)明确打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今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四类设备、四类伤害”专项整治工作中查出的突出问题,在对今年以来发生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针对可能导致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8月30日以前,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项行动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市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安全监管、公安、工商、国资委、经信委、建交委、质监局、交港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导检查。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作为深入推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地区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政府要层层组织检查,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专项行动结束后,市安委会将对重点地区组织开展综合督查;11月10日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其情况汇总后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开展专项行动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结合本区县、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

经营工作方案例8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规定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采取有力的打击措施、严格的监管手段和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

二、重点范围、时间要求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突出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压力管道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区县、各有关部门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时间要求:从8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3个月的时间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重点内容: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3.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4.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5.烟花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

(3)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

6.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7.冶金

(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8.压力管道

(1)未申办备案手续的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压力管道的;

(2)未申办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

(3)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合格而擅自投入运行的;

(4)使用单位未办理压力管道登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的;

(5)超出资格证书允许范围从事压力管道焊接等工作的。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此次专项行动市政府成立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安委会主任、副市长王治平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志铭任副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工商、国资委、经信委、建交委、市容园林委、市农委、海事局、交港局、质监局、国土资源管理局、市政公路管理局、地矿局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各部门都要成立本地区、本部门的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做到条块结合、分兵把口,各负其责,认真组织开展行动。

危险化学品方面:由市安监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负责,市安监局为牵头单位;

非煤矿山方面:由市安监局、市国土和房管局、市地矿局、市公安局负责,市安监局为牵头单位;

道路交通运输方面:由市交通和港口局、市公安局、市政公路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水上交通方面:由海事局、市农委、市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建筑施工方面:由市建交委、市市容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烟花爆竹方面: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供销社负责,市安监局为牵头单位;

民爆器材方面:由市国防科工委、市公安局负责,市国防科工委为牵头单位;

冶金有色方面:由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经信委负责,市国资委为牵头单位;

压力管道方面:由市质监局、市公安局负责,市质监局为牵头单位。

对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工商局牵头,会同相关职责部门开展打击行动。

四、方法步骤

(一)明确打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今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四类设备、四类伤害”专项整治工作中查出的突出问题,在对今年以来发生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针对可能导致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8月30日以前,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项行动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市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安全监管、公安、工商、国资委、经信委、建交委、质监局、交港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导检查。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作为深入推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地区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政府要层层组织检查,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专项行动结束后,市安委会将对重点地区组织开展综合督查;11月10日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其情况汇总后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开展专项行动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结合本区县、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

经营工作方案例9

我省分类经营功能区的划分原则上参照1986年《河北省林业区划》的区划系统。

全省森林分类经营功能区划分公益林区包括:1986年河北省林业区划图中1(1)坝上西部牧农防护林亚区,1(2)坝上东部牧农防护、用材林亚区,2(1)冀北北部山地水源、用材林亚区,5(1)冀西亚高山水源、用材林亚区,7(1)滨海沙地海防、用材林亚区。:1986年河北林业区划中除上述划定在公益林区内的亚区外,其余亚区暂划定为商品林区。

按照以上标准区划,省级功能区划中的公益林区林业用地面积3751.82万亩,占全省总面积的13.3%,占全省林业用地面积的39.7%;商品林区林业用地面积5698.4万亩,占全省面积的20.2%,占全省林业用地面积的60.3%。

市、县级森林分类经营功能区划分原则上参照1986年《市县级林业区划》的区划系统划分。有四种情况可以考虑划定跨区界公益林区:(1)森林旅游区,包括森林公园、部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2)高速公路和铁路两侧的护路林带;(3)有一定规模的环城防护林带。(4)平原主要河流两岸的防风固沙林。

国营林场类型划分1、凡分布在公益林区范围内的国营林场原则上划为公益型国有林场。2、凡分布在商品林区范围内的国有林场原则上划为商品型国有林场。3、分布在公益林区内,以商品林经营作为基础产业的个别国有林场可以划定商品林型国有林场;分布在商品林区内,以国土保安、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公益事业为主的个别国有林场可以划定公益型国有林场。4、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承担国防任务的国林场划定公益型单位。

二、林种划分

1、对现有有林地的林种划分,按照冀林政字[1998]13号文《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认真开展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林种划分标准执行。

2、宜林地按规划造林的林种参照上述《通知》规定的林种划分标准执行。

三、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程序

1、制定工作计划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区划界定工作计划,并于今年10月底前报省厅资源林政处。

2、组织二类森林资源清查调查。

所有林业重点县和其他有条件的县市都要结合本次区划界定工作,安排一次二类资源调查,作为森林分类经营功能区和林种划分的基础依据。

3、功能区划分

各市县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市县级森林分类经营功能区划分。

4、林种确定

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确定林种,按小班逐个落实到山头地块。确定林种要正确处理森林三大效益之间的关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同时尽可能保持集中连片,以保证适度规模经营,便于管护和充分发挥其三大效益。

林种的确定要与林权单位逐小班协商,尤其是将集体、个人所有的林木划定为公益林时,或者要求农民在其拥有使用权的林地上营造公益林时,必须征得其同意,不得强行区划。经协商一致后,逐小班登记,并由林权单位法人或所有者个人签字确认。

5、区划界定

林种确定后,形成完整的书面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再进行登记造册、绘制功能区划图、建立区划资料档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6、复核验证

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唯一的法律凭证。界定工作要以林权证为基本依据,不得随意变更原有的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尚未确权发证的林地以及发证工作以后新增的林地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12号)文件的要求,凡是权属清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后再界定;对擅自改变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和在已经核发林权证的林地上又发放其他证书的以其原有林权证为准;原林权证登记四至不清或数据不实的要依法核准后再进行区划界定,非法变更的一律无效。今后再发生流转,不得随意改变林种性质。森林、林木、林地作为一个整体,在管理上不可分割。

四、工作进度安排

本着统一规划、确定重点、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安排区划界定工作进度。

1、国家林业局批准的"林业分类经营示范区"要在2000年底前完成。

2、29个林业重点县(市)要求在2001年底前完成。

3、列入京津周围绿化工程、太行山绿化工程、沿海防护林绿化工程、德援项目造林绿化工程、省会周围绿化工程范围内的非林业重点县(市)要求在2002年底前完成。

4、其余县(市)要求在2002年底前完成。

5、国有林场林种划分和经营类型确定要求在2001年底前完成。

经营工作方案例10

杜绝占道经营、违章用电和吸烟等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并形成长效机制,确保整个新商城持久安全稳定运营。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区委常委每周向区政府作书面汇报。集中整治小组每日至少有七名工作人员组成,其中抱石路派出所1名干警、区消防大队1名消防监督参谋、区城管分局1名干部,新商城管委会1名分管领导和3名物业保安。

三、整治步骤和措施

(一)、宣传发动和自查自改阶段。时间为6月7日至6月12日。从即日起,新商城管委会须利用商城内的电子显示屏和消防广播连续一周时间不间断播放对新商城内占道经营、违章用电以及吸烟等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的通知,要求商城各经营业主必须与商城管委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自觉对占道经营、违章用电以及吸烟等消防安全违法违章行为进行自查自改。

(二)、集中整治阶段。时间为6月13日至6月30日。由抱石路派出所1名干警、区消防大队1名消防监督参谋、新商城管委会1名分管领导和3名物业保安组成的集中整治工作小组每日对商城内的占道经营、违章用电和以及吸烟等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巡查整治。整治第一周消防大队派出四名战士参与协助集中整治工作。

1、整治的主要内容:

(1)占道经营现象;

(2)占用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现象;

(3)违章用电现象;

(4)吸烟;

(5)遮挡妨碍消防设施使用;

(6)店铺(摊位)违规吊顶;

(7)在店铺(摊位)上方隔层上堆放货物;

(8)违章在商城内停放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等。

2、整治措施:

(1)对发现的占道经营、占用疏散通道或堵塞安全出口现象,当即对占道物品予以扣押收缴,同时依据《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百元罚款;

(2)对发现的违章用电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处五千元罚款;

(3)发现在商场内吸烟,依据《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五百元罚款,五日拘留;

(4)对遮挡妨碍消防设施使用现象,责令当场改正,并比照《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百元罚款;

(5)对店铺(摊位)违规吊顶现象,立即予以拆除,并依据《消防条例》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千元罚款;

(6)对在店铺(摊位)上方隔层上堆放货物现象,当即对堆放货物予以扣押收缴,并比照《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百元罚款;

(7)对违章在商城内停放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现象,当即对占道物品予以扣押收缴,并依据《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百元罚款。

(三)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日。由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对商城集中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主要存在的八个方面的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落实情况逐个验收,并向区政府作书面汇报。

四、工作要求

经营工作方案例11

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推行科学监管,提高经营环节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结合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经营产品分类、日常监督等综合评价分级情况,确定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管等级并实行差别化监管。通过“三分”监管,提高经营环节保健食品安全总体保障水平。

二、主要内容

按照产品分类、企业分级、监管分等的原则实施。产品类别按风险程度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经营企业按安全保障能力分为A、B、C三级;根据企业经营的产品分类和安全保障能力分级情况,监管分为红色(Ⅰ)、黄色(Ⅱ)、绿色(Ⅲ)三等。对于一个企业经营多种产品的,按照从严原则确定其监管等级。

(一)产品分类

产品分类的原则:

1、质量安全优先。根据该类产品近年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频率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容易发生添加违禁物质等安全问题来确定该类产品的风险等级。

2、保持相对稳定。产品分类一般不作调整。如果该类产品经营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引发风险程度发生明显变化,应相应调整其分类。

根据上述原则,将保健食品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产品3类(保健食品安全风险功能分类参考目录详见附件1)。

(二)企业分级

对企业分级的工作流程为:

1、全面普查建档。查清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数量、经营规模、经营品种、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基本情况,建立企业信息数据库和信用档案,夯实企业分级的基础。

2、评估企业级别。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等级评估,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要素。一是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对照《市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六统一”规范化管理评分细则(试行)》进行评分〈盐食药监健〔2012〕165号〉);二是产品检验检测情况;三是行政处罚情况。结合上述三方面要素和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六统一”规范化管理、动态评价、监督公示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按产品安全保障能力从高到低分将企业级别为A、B、C三级(企业分级评价方法见附件3)。

3、级别动态调整。企业分级应当与企业的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相适应。根据监督检查、检验检测、行政处罚、动态评价、监督公示等情况,每年对企业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级别进行动态调整一次(发生安全事故或产生较大影响的安全事件等特殊情况应随时调整)。企业级别调整后,监管等级也应随之做相应调整。为方便统计,对企业级别动态调整时间定为每年的12月1日。

(三)监管分等

根据产品分类、企业分级的情况,按照“抓住重点、提高效率、关注风险、保障安全”的原则,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实行分等监管。将监管等级由高到低(即重点监管、一般监管、优化监管),分为红色(Ⅰ)、黄色(Ⅱ)、绿色(Ⅲ)三个等级(监管分等参考表详见附件4)。对红色(Ⅰ等)监管等级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采取飞行检查、驻点督查、监督抽样、执法约谈、社会公示等措施,督促企业加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对黄色(Ⅱ等)监管等级的企业实行一般监管,采取电子检查、日常巡查等措施,鼓励企业创新管理手段,提高管理能力;对绿色(Ⅲ等)监管等级的企业实行优化监管,采取电子检查、适时抽查等措施,推荐为星级文明示范店,组织向社会宣传推介。

监管分等推荐的监督检查频次为:

红色(Ⅰ):高风险的C级企业、高风险的B级企业、中风险的C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2次以上。

黄色(Ⅱ):高风险的A级企业、中风险的B级企业及低风险的C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1-2次。

绿色(Ⅲ):中风险的A级企业、低风险的A级企业、低风险的B级企业。每两年监督检查≥1次。

对产品覆盖面大、销售渠道广的大型企业适当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三、实施步骤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三分”监管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试点阶段(4月至6月)。制定实施方案,以县城主城区为试点范围,以保健食品批发、专营和规模以上商场(超市)为试点单位,选择3—5家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试行“三分”监管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7月至11月)。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对县城主城区的保健食品批发、专营和规模以上的兼营保健食品药店、商场(超市)全面推动“三分”监管工作。加强对有关企业的现场指导,全面提高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自律意识、诚信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市场流通秩序。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1日至12月20日)。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三分”监管工作进行回顾和总结,对工作开展的资料进行收集、归纳和分析,认真查找“三分”监管工作中亮点和存在的不足,总结经验教训,落实完善措施,建立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监管的长效机制,推动“三分”监管工作深入开展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