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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林业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2-27 11:11:07

城市林业论文

城市林业论文例1

城市林业的概念最早是由加拿大多伦多大学ErikJorgensen提出来的,他认为:城市林业不只是对城市树木的管理,更是对受城市居民影响和利用的林地的管理。①《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林业手册》中把城市林业定义为:“城市林业是林业的一个专业化分支,是对树木和森林进行培育和管理,以对城市居民的心理健康、社会福利和经济繁荣发挥作用的一项高尚事业。”②1967年第九次国际林业大会上首次公布了城市林业的概念。30余年来,城市林业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逐渐被人们重视与认识,国内外的林学家从不同角度对城市林业作了多角度研究,并给城市林业下了不同的定义。我国的林业工作者在城市林业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过程中,对城市林业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定义:城市林业是由林业和园林融合而成的,是建设、经营和利用城市森林的事业。城市森林是指城市范围内与城市关系密切的,以树木为主体,包括花草、野生动物、微生物组成的生物群落及其中的建筑设施。③

城市林业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多学科的共同研究和实践,更需要理论研究的创新和指导,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笔者认为,在诸多的因素中,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无疑是非常必须的前提性要件,但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涉及的问题也非常复杂,本文只想对此作一些最初步的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城市林业建设的现状

我国城市林业工作者不仅探索城市林业的理论,还结合我国的国情、林情,在实践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林业发展通路。1988年,长春市在国内第一个提出了建设“森林城”的规划。此后,北京、天津、广州、深圳都先后进行了城市林业的规划。1995年在广东的中山市进行城市林业总体规划试点,1996年在广州、东莞、珠海试点,1997年在南海、深圳、潮州等10个城市铺开,探索在不同类型的城市开展这一工作的做法,为广东省城市林业的全面展开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国一些城市在这些规划中取得了巨大成就,就拿长春市而言:在600万长春市民的积极参与下,“森林城”建设规划的第一阶段任务已超额完成,长春市区绿化面积达到了4573平方公里,人均公共绿地7.3平方米,居全国大城市之首;城市森林覆盖率达到了37.3%,位居全国前列,整座城市面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1999年主席在西安市正式提出西部大开发以来,西部地区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山川秀美工程,大搞退耕还林、退耕还草、植树造林、城市绿

〖作者简介:陶信平,男,副教授,长安大学法学系主任。主要从事民法学、环境资源法学教学与研究。〗

化,经过五年的建设,以西安为代表的西部地区,在城市林业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极大地改善了城市环境,为城市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都已提出或正在提出城市林业建设规划,城市林业建设已成为当前城市发展的主题之一。

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的问题:首先是城市林业的概念和观念尚未受到应有的理解和重视。由于对城市林业内涵、作用和功能甚至对城市林业的概念的认识不足,导致城市林业的观念在城市发展建设规划中没有得到重视和体现,规划建绿还没有受到普遍重视;形成解决城市问题方法的落后和偏废;资金投入不足或投入不当;城市林地和绿地经常成为城市建设蚕食的对象,遭受人为破坏。其次,城市人均林地和绿地面积少,按国际和环境生态组织的要求,城市绿地达到人均60平方米的标准最为理想。而我国目前城市人均绿地水平离此标准距离尚远。我国城市林业与发达国家甚至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发展水平还很落后,许多城市基本上处于一大片钢筋混凝土的包围之中。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这种日益恶化的城市环境严重的阻碍了城市本身的可持续发展。其三,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的布局,城市绿化地与林木的比例,绿化树种的选择、搭配,城市立体林业的开发建设,工业区与居民区隔离防护林带的建设布局,林木防止大气噪音污染等功能的发挥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迫切需要科技的全面介入和有力支撑。其四,城市郊区的建设没有纳入城市林业建设的整体规划,导致城市林业建设城乡失衡和城乡矛盾冲突。以往对城郊乡村的林业建设,缺乏整体规划和统一管理,由于经济建设发展的迫切需求,许多林地被开山采石,严重毁坏山体和植被,对城市整体建设和绿化造成严重危害。其五是城市林业建设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不能形成统一的、规范的、科学的发展模式。

上述问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制约了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都应当引起学者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尽快研究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二、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思考

如前所述,虽然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只有近二十年的发展,并且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城市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导致城市林业建设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在于至今没有制定直接规范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所以,重视并加快研究和制订有关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对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加以统一的规范和引导是当前国家立法机关应予重视的一个问题。下面将从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城市林业建设自身的内部法律关系、城市林业建设与我国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关系等方面作一些初步分析:

(一)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原理和信念,或价值观。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即这种制度的理念;它是一系列价值选择的结果,指向某种特定的目标。理念通常应该体现为具体的制度,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贯彻始终,并能够得到验证。法律理念即指导法律制度设计和法律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法律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法理念作为一种哲学属于一种实践理性。虽然一国的法律制度具有相对一致的法律理念,但不同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也具有其相对独立的法律理念存在。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也就是指导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制度设计及其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基本的价值观。在构建这一理念的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城市林业建设的时代特色,要突出其多样性和综合性。具体说来,城市林业建设法律理念可以表述为:规范和保护并重,生态与产业共优。这是由城市林业建设的自身特点和现代法律的价值所决定的。城市林业建设必须走法制化道路,不仅要依法规范城市林业建设所有的环节和过程,而且要特别强调对已有的生态系统和将有的生态的保护,强调规范与保护并重的理念。同时,城市林业建设还应当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有效益观念,不仅要创建优良的城市生态环境,也应当将生态建设与生态产业结合起来,使城市林业建设走上既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又有非常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展道路。城市林业建设的特点在于其功能的多样性:一般认为,城市林业建设具有环境生态功能、康乐游憩功能、美化功能和经济生产功能。现代法律的价值在于追求实现社会公平与财富的最大化。法律在规范城市林业建设时,应尽可能协调好各方利益,尽力解决各方面出现的问题,使城市林业建设既能实现速度和会公平,又能达到效益最大。由此看来,我国目前其他有关林业的法律理念相对于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显得单一而狭窄,不利于林业资源效用的充分发挥。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的确立可能会是我国林业法律理念革新的开端。

(二)城市林业建设法律要素

与其他任何法律关系一样,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必然由该法律关系的要素组成,下面对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作一简单分析。

1、城市林业建设主体

在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主体:其一、城市林业建设的立法主体。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城市林业建设法》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国务院可以制定有关的行政法规;较大的市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法规来规范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目前情况下,在城市林业建设中,首先应该考虑的就是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对本市的城市林业建设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为城市林业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同时,城市政府的规划部门也应积极将有关规划报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批准,使其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其二、城市建设的执行主体。城市林业建设执行主体,是指城市林业该由谁来投资建设,谁来实施城市林业的建设活动?其主体主要有三方面:政府、集体、个人。城市林业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应以政府实施为主。城市政府对本市的林业建设从规划、筹资到具体实施都应处于主导地位。特别是对于城市森林、园林的建设,公共场所的绿化、城市通路、街道两旁的绿化更应以政府为执行主体。集体,主要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的非国家团体组织,在城市林业建设中要发挥有关部门、单位、社区的作用,落实责任制,一些小区绿化、单位大院绿化等应由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社区负责,做到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个人,是城市林业建设活动的具体实施者,须尽其法定义务,《森林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要求所有满11周岁的公民,每年义务植树3棵至5棵。这就使植树造林从一种人们自愿参加的美化环境的活动,转变为人人都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为全民造林创造了条件。

其三、城市林业建设的经营管理主体。城市林业建设该由谁来经营管理?城市林业建设中的城区林业建设由于主要由当地政府投资,而且城市林业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一个部份,理应由政府中的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和管理。同时应当将市场机制引入城市林业建设,将经营和管理相结合,实行谁建设谁经营谁管理谁受益的复合体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因此,城市林业建设的经营管理主体应是多元的,城市环境保护部门、社区管理部门、生活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其他有关单位也应对城市内部或小区内部林业建设或绿化区域进行管理和经营;而城市近郊和中远郊林带则应由林业部门经营管理,尤其是中远郊森林带还牵涉到国家防护林体系的建设,所以其经营管理应由专业性的林业部门从整体上进行规划和经营管理,并且还要加强各个林业带之间的协调。在城市林业建设中,城市规划部门应加强与林业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促进城市的城区、近郊和中远郊林业建设的综合发展。

其四、城市林业建设监督主体。城市立业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都应该有专门的机构或组织,同样,对城市林业建设也应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形成高效合理的监督机制,促进城市林业建设良性发展。目前,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问题在于,政府集管理者和监督者于一身,根本不能实施真正的有效的监督。这样的监督机制就失去了监督的意义。从权利义务相对应和权力制约与平衡的理念出发,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主要有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公众监督与舆论监督几种主要方式。立法监督是指立法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的监督,这是最具权威的监督方式;行政监督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的执行主体、管理主体之间即其相平行的行政部门的监督,比如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公众监督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离不开所有市民的参与和监督;市民既是建设者,同时也是监督者。此外,媒体舆论对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鼓励市民和媒体进行监督,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长久之计。因为市民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的最大利害关系人,他们有权利,而且也十分乐意作为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主体。媒体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的特色和必然要求。媒体担当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主体不仅是由其行业性质和特征决定的,还是基于市民的需要和其本身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可以以最快的速度披露有关信息,反映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动向或存在问题,影响相关职能部门决策和执法;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报道有关消息引导市民关注城市林业建设,促进整个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市民和媒体的监督作用是持续的、长久的,而且关注的范围比较广,内容比较细。所以,在城市林业建设监督中,不仅要强调有关立法的、行政的监督机制,还应重视市民和媒体的作用。

2、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通说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笔者认为,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在城市林业建设活动中所实施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监督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与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不同。行政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是多元的,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不是。

3、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城市林业建设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面分别简述之:

(1)政府的权利和义务:

本届中央政府提出“执政为民”,“请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的执政理念,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本质。在城市林业建设活动中,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对城市林业建设进行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和管理,调动其他主体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协调相关单位和主体之间的关系,及时处理建设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这些职能对行政主体来说,即是权力又是义务。从根本上说,政府在城市林业建设中主要是义务主体。因为政府的一切活动都应以实现和维护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政府的权力不仅来源于人民,而且是为实现其义务为前提的。但在实际中,政府滥用权力,挤占城市绿地、开山采石、破坏山体和植被等屡见不鲜。而且政府的决策不民主、不科学,主观臆断的成份很大。如广州在选择树种时就决策不当,其城市建设用树――木棉的飘絮不利呼吸病人健康。如中山市每年用于绿化养护费高达3000万元,而3万余hm2林地财政一年投入的费用不过300多万元。城市林业建设的技术性很强,涉及的学科比较多。政府在决策时,应多听专家和市民的意见,不应独断专行。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城区、近郊和中远郊林带进行整体规划,这才方为“民本”政府的本色。

(2)集体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包括部门、单位和社区。由于部门和单位实行的是责任制,所以仍应侧重义务。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一个良好的绿化环境,不仅可以使员工获得绿化效益,有利其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还能体现部门和单位的实力,有利其业务的开展。城市发展的未来在社区,社区的绿化是主动的、积极的。现代市民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甚至不惜花钱买绿化。在英国,商人们普遍认为“绿化就是高价格房地产”。很多住户就是冲着社区的绿化而购买住房。这种基于市民需要的绿化建设,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的根本之计。明确社区林业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其发展的前提。权利:社区的居民有享受绿化成果的权利;有切实、完整的共同所有绿化建设成果的权利;有防止他人破坏绿化成果的权利等。义务:支付绿化建设费和按期支付绿化维护费。但在实际中,侵犯居民权利的事例比比皆是:开发商不履行合同建设绿地;建设的绿地不符合合同规定;物业公司擅自破坏绿地,以作他用等。社区是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社区林业建设是城市林业建设的一个重要部份。要切实保护社区居民的林业权利,这样才能使社区林业建设具有持续的动力。

(3)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的义务是法定义务,我国“九五”造林绿化目标确定:到2000年,全国城市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0%,义务植树的尽责率要从当时的82%提高到90%,即每年参加义务植树的人数要从当时的5亿人次增加到5.5亿人次。个人在履行义务后,理应具有权利:享受林业建设成果的权利、排除他人侵害城市林业的权利、监督政府城市林业建设的权利等。我国正在向“市民社会”转化,个人的权利得到尊重,义务得到履行,是今后城市林业建设得到顺利发展的根本保障。

(三)城市林业建设的相关法律体系

城市林业建设在我国是一项新兴的事业,从法律规范体系来看,大而言之,它是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范畴,小而言之,它可以归属于森林法的调整范围。但是,仅依森林法是不能充分规范和调整城市林业建设的所有活动的,笔者认为,还是应该从环境资源法的大视角来考察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因而,城市林业建设法与《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城市规划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污染防治法》、《森林法》、《防沙治沙法》、《种子法》、《水土保持法》及环境资源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它们共同构成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体系。下面简要分析几个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

1、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以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环境保护法是在上个世纪后期随着环境科学及环境法学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具有综合性的部门法。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十分广泛,包括自然环境要素、人为环境要素和整个地球的生物圈;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也包括国家乃至全人类,甚至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环境保护法调整的内容也相当广泛,包括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以及人文资源的保护等等,其适用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等。⑤严格说,城市林业建设法应包含于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法中的一个新兴内容,因此,因在环境保护法的框架内设立具体的城市林业建设法制度。

2、与《森林法》的关系

城市林业建设作为林业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法律、法规必然与我国林业建设的基本法――《森林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森林法》是整体,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是部份。由于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不具备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条件,而且也没有必要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去制定一部“城市林业建设法”。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可以纳入《森林法》中,在《森林法》中设专章加以规定。

3、与《防沙治沙法》的关系

城市林业不仅是城区园林绿化,还应包括近郊林果带和中远郊森林带等。城市林业建设中的近郊林果带和中远郊森林带建设,可以为城市建立生态屏障。尤其是中远郊森林带,更可以作为城市的防护林。目前我国有两大防护林建设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主要解决“三北”地区的防沙治沙问题和其他区域各不相同的生态问题;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程,主要解决首都周围地区的风沙危害问题。实际上,这些既是城市林业建设,也是防沙治沙建设的一部份。所以,有关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要考虑与《防沙治沙法》进行协调。

4、与《种子法》的关系

城市树种的选择是一个关系重大的问题,城市树种的选择既要考虑城市景观建设的需要,又要考虑立地条件和树种的适应性与忍耐性。从景观的角度出发应改变目前绿叶树种多,赏花树种少的现状,利用树木营造一个赏心悦目的城市。就城市的立地条件而言,由于城市下垫面的不透水性,土壤石块瓦砾杂质多,环境污染严重,城市树木的生境要比山区恶劣得多,影响城市树种的生命力及抵御病虫害的能力。因此,应根据城市的特点和污染类型,选择生命力强的抗性树种。《种子法》是我国种子行业的基本法,尤其是其林业部份,对城市林业建设的树种选择,有巨大的指导意义。《种子法》的基本精神就是促进种子行业的发展、推广种子科技。树种选择是城市林业建设的关键,理应加强与《种子法》的协调。

城市林业建设是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城市是人类今后居住的主要场所。所以,制定法律、法规对城市林业建设加以规范和引导,是十分重要和有意义的。在《森林法》修订时,可以考虑加入“城市林业建设”部分。这样不但可以使新《森林法》体系更完备、更科学,而且也必将大大促进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广仁孙富《林业法规与行政执法》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版

2、涂慧萍颜文希《关于城市林业几个问题的思考》《世界林业研究》2001年第5期

城市林业论文例2

城市林业的概念最早是由加拿大多伦多大学ErikJorgensen提出来的,他认为:城市林业不只是对城市树木的管理,更是对受城市居民影响和利用的林地的管理。①《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林业手册》中把城市林业定义为:“城市林业是林业的一个专业化分支,是对树木和森林进行培育和管理,以对城市居民的心理健康、社会福利和经济繁荣发挥作用的一项高尚事业。”②1967年第九次国际林业大会上首次公布了城市林业的概念。30余年来,城市林业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逐渐被人们重视与认识,国内外的林学家从不同角度对城市林业作了多角度研究,并给城市林业下了不同的定义。我国的林业工作者在城市林业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过程中,对城市林业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定义:城市林业是由林业和园林融合而成的,是建设、经营和利用城市森林的事业。城市森林是指城市范围内与城市关系密切的,以树木为主体,包括花草、野生动物、微生物组成的生物群落及其中的建筑设施。③

城市林业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多学科的共同研究和实践,更需要理论研究的创新和指导,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笔者认为,在诸多的因素中,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无疑是非常必须的前提性要件,但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涉及的问题也非常复杂,本文只想对此作一些最初步的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城市林业建设的现状

我国城市林业工作者不仅探索城市林业的理论,还结合我国的国情、林情,在实践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林业发展通路。1988年,长春市在国内第一个提出了建设“森林城”的规划。此后,北京、天津、广州、深圳都先后进行了城市林业的规划。1995年在广东的中山市进行城市林业总体规划试点,1996年在广州、东莞、珠海试点,1997年在南海、深圳、潮州等10个城市铺开,探索在不同类型的城市开展这一工作的做法,为广东省城市林业的全面展开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国一些城市在这些规划中取得了巨大成就,就拿长春市而言:在600万长春市民的积极参与下,“森林城”建设规划的第一阶段任务已超额完成,长春市区绿化面积达到了4573平方公里,人均公共绿地7.3平方米,居全国大城市之首;城市森林覆盖率达到了37.3%,位居全国前列,整座城市面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1999年主席在西安市正式提出西部大开发以来,西部地区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山川秀美工程,大搞退耕还林、退耕还草、植树造林、城市绿

〖作者简介:陶信平,男,副教授,长安大学法学系主任。主要从事民法学、环境资源法学教学与研究。〗

化,经过五年的建设,以西安为代表的西部地区,在城市林业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极大地改善了城市环境,为城市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都已提出或正在提出城市林业建设规划,城市林业建设已成为当前城市发展的主题之一。

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的问题:首先是城市林业的概念和观念尚未受到应有的理解和重视。由于对城市林业内涵、作用和功能甚至对城市林业的概念的认识不足,导致城市林业的观念在城市发展建设规划中没有得到重视和体现,规划建绿还没有受到普遍重视;形成解决城市问题方法的落后和偏废;资金投入不足或投入不当;城市林地和绿地经常成为城市建设蚕食的对象,遭受人为破坏。其次,城市人均林地和绿地面积少,按国际和环境生态组织的要求,城市绿地达到人均60平方米的标准最为理想。而我国目前城市人均绿地水平离此标准距离尚远。我国城市林业与发达国家甚至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发展水平还很落后,许多城市基本上处于一大片钢筋混凝土的包围之中。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这种日益恶化的城市环境严重的阻碍了城市本身的可持续发展。其三,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的布局,城市绿化地与林木的比例,绿化树种的选择、搭配,城市立体林业的开发建设,工业区与居民区隔离防护林带的建设布局,林木防止大气噪音污染等功能的发挥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迫切需要科技的全面介入和有力支撑。其四,城市郊区的建设没有纳入城市林业建设的整体规划,导致城市林业建设城乡失衡和城乡矛盾冲突。以往对城郊乡村的林业建设,缺乏整体规划和统一管理,由于经济建设发展的迫切需求,许多林地被开山采石,严重毁坏山体和植被,对城市整体建设和绿化造成严重危害。其五是城市林业建设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不能形成统一的、规范的、科学的发展模式。

上述问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制约了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都应当引起学者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尽快研究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二、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思考

如前所述,虽然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只有近二十年的发展,并且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城市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导致城市林业建设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在于至今没有制定直接规范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所以,重视并加快研究和制订有关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对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加以统一的规范和引导是当前国家立法机关应予重视的一个问题。下面将从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城市林业建设自身的内部法律关系、城市林业建设与我国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关系等方面作一些初步分析:

(一)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原理和信念,或价值观。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即这种制度的理念;它是一系列价值选择的结果,指向某种特定的目标。理念通常应该体现为具体的制度,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贯彻始终,并能够得到验证。法律理念即指导法律制度设计和法律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法律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法理念作为一种哲学属于一种实践理性。虽然一国的法律制度具有相对一致的法律理念,但不同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也具有其相对独立的法律理念存在。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也就是指导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制度设计及其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基本的价值观。在构建这一理念的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城市林业建设的时代特色,要突出其多样性和综合性。具体说来,城市林业建设法律理念可以表述为:规范和保护并重,生态与产业共优。这是由城市林业建设的自身特点和现代法律的价值所决定的。城市林业建设必须走法制化道路,不仅要依法规范城市林业建设所有的环节和过程,而且要特别强调对已有的生态系统和将有的生态的保护,强调规范与保护并重的理念。同时,城市林业建设还应当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有效益观念,不仅要创建优良的城市生态环境,也应当将生态建设与生态产业结合起来,使城市林业建设走上既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又有非常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展道路。城市林业建设的特点在于其功能的多样性:一般认为,城市林业建设具有环境生态功能、康乐游憩功能、美化功能和经济生产功能。现代法律的价值在于追求实现社会公平与财富的最大化。法律在规范城市林业建设时,应尽可能协调好各方利益,尽力解决各方面出现的问题,使城市林业建设既能实现速度和会公平,又能达到效益最大。由此看来,我国目前其他有关林业的法律理念相对于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显得单一而狭窄,不利于林业资源效用的充分发挥。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的确立可能会是我国林业法律理念革新的开端。

(二)城市林业建设法律要素

与其他任何法律关系一样,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必然由该法律关系的要素组成,下面对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作一简单分析。

1、城市林业建设主体

在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主体:其一、城市林业建设的立法主体。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城市林业建设法》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国务院可以制定有关的行政法规;较大的市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法规来规范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目前情况下,在城市林业建设中,首先应该考虑的就是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对本市的城市林业建设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为城市林业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同时,城市政府的规划部门也应积极将有关规划报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批准,使其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其二、城市建设的执行主体。城市林业建设执行主体,是指城市林业该由谁来投资建设,谁来实施城市林业的建设活动?其主体主要有三方面:政府、集体、个人。城市林业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应以政府实施为主。城市政府对本市的林业建设从规划、筹资到具体实施都应处于主导地位。特别是对于城市森林、园林的建设,公共场所的绿化、城市通路、街道两旁的绿化更应以政府为执行主体。集体,主要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的非国家团体组织,在城市林业建设中要发挥有关部门、单位、社区的作用,落实责任制,一些小区绿化、单位大院绿化等应由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社区负责,做到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个人,是城市林业建设活动的具体实施者,须尽其法定义务,《森林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要求所有满11周岁的公民,每年义务植树3棵至5棵。这就使植树造林从一种人们自愿参加的美化环境的活动,转变为人人都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为全民造林创造了条件。

其三、城市林业建设的经营管理主体。城市林业建设该由谁来经营管理?城市林业建设中的城区林业建设由于主要由当地政府投资,而且城市林业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一个部份,理应由政府中的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和管理。同时应当将市场机制引入城市林业建设,将经营和管理相结合,实行谁建设谁经营谁管理谁受益的复合体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因此,城市林业建设的经营管理主体应是多元的,城市环境保护部门、社区管理部门、生活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其他有关单位也应对城市内部或小区内部林业建设或绿化区域进行管理和经营;而城市近郊和中远郊林带则应由林业部门经营管理,尤其是中远郊森林带还牵涉到国家防护林体系的建设,所以其经营管理应由专业性的林业部门从整体上进行规划和经营管理,并且还要加强各个林业带之间的协调。在城市林业建设中,城市规划部门应加强与林业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促进城市的城区、近郊和中远郊林业建设的综合发展。

其四、城市林业建设监督主体。城市立业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都应该有专门的机构或组织,同样,对城市林业建设也应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形成高效合理的监督机制,促进城市林业建设良性发展。目前,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问题在于,政府集管理者和监督者于一身,根本不能实施真正的有效的监督。这样的监督机制就失去了监督的意义。从权利义务相对应和权力制约与平衡的理念出发,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主要有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公众监督与舆论监督几种主要方式。立法监督是指立法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的监督,这是最具权威的监督方式;行政监督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的执行主体、管理主体之间即其相平行的行政部门的监督,比如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公众监督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离不开所有市民的参与和监督;市民既是建设者,同时也是监督者。此外,媒体舆论对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鼓励市民和媒体进行监督,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长久之计。因为市民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的最大利害关系人,他们有权利,而且也十分乐意作为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主体。媒体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的特色和必然要求。媒体担当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主体不仅是由其行业性质和特征决定的,还是基于市民的需要和其本身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可以以最快的速度披露有关信息,反映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动向或存在问题,影响相关职能部门决策和执法;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报道有关消息引导市民关注城市林业建设,促进整个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市民和媒体的监督作用是持续的、长久的,而且关注的范围比较广,内容比较细。所以,在城市林业建设监督中,不仅要强调有关立法的、行政的监督机制,还应重视市民和媒体的作用。

2、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通说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笔者认为,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在城市林业建设活动中所实施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监督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与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不同。行政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是多元的,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不是。

3、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城市林业建设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面分别简述之:

(1)政府的权利和义务:

本届中央政府提出“执政为民”,“请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的执政理念,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本质。在城市林业建设活动中,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对城市林业建设进行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和管理,调动其他主体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协调相关单位和主体之间的关系,及时处理建设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这些职能对行政主体来说,即是权力又是义务。从根本上说,政府在城市林业建设中主要是义务主体。因为政府的一切活动都应以实现和维护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政府的权力不仅来源于人民,而且是为实现其义务为前提的。但在实际中,政府滥用权力,挤占城市绿地、开山采石、破坏山体和植被等屡见不鲜。而且政府的决策不民主、不科学,主观臆断的成份很大。如广州在选择树种时就决策不当,其城市建设用树――木棉的飘絮不利呼吸病人健康。如中山市每年用于绿化养护费高达3000万元,而3万余hm2林地财政一年投入的费用不过300多万元。城市林业建设的技术性很强,涉及的学科比较多。政府在决策时,应多听专家和市民的意见,不应独断专行。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城区、近郊和中远郊林带进行整体规划,这才方为“民本”政府的本色。

(2)集体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包括部门、单位和社区。由于部门和单位实行的是责任制,所以仍应侧重义务。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一个良好的绿化环境,不仅可以使员工获得绿化效益,有利其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还能体现部门和单位的实力,有利其业务的开展。城市发展的未来在社区,社区的绿化是主动的、积极的。现代市民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甚至不惜花钱买绿化。在英国,商人们普遍认为“绿化就是高价格房地产”。很多住户就是冲着社区的绿化而购买住房。这种基于市民需要的绿化建设,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的根本之计。明确社区林业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其发展的前提。权利:社区的居民有享受绿化成果的权利;有切实、完整的共同所有绿化建设成果的权利;有防止他人破坏绿化成果的权利等。义务:支付绿化建设费和按期支付绿化维护费。但在实际中,侵犯居民权利的事例比比皆是:开发商不履行合同建设绿地;建设的绿地不符合合同规定;物业公司擅自破坏绿地,以作他用等。社区是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社区林业建设是城市林业建设的一个重要部份。要切实保护社区居民的林业权利,这样才能使社区林业建设具有持续的动力。

(3)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的义务是法定义务,我国“九五”造林绿化目标确定:到2000年,全国城市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0%,义务植树的尽责率要从当时的82%提高到90%,即每年参加义务植树的人数要从当时的5亿人次增加到5.5亿人次。个人在履行义务后,理应具有权利:享受林业建设成果的权利、排除他人侵害城市林业的权利、监督政府城市林业建设的权利等。我国正在向“市民社会”转化,个人的权利得到尊重,义务得到履行,是今后城市林业建设得到顺利发展的根本保障。

(三)城市林业建设的相关法律体系

城市林业建设在我国是一项新兴的事业,从法律规范体系来看,大而言之,它是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范畴,小而言之,它可以归属于森林法的调整范围。但是,仅依森林法是不能充分规范和调整城市林业建设的所有活动的,笔者认为,还是应该从环境资源法的大视角来考察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因而,城市林业建设法与《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城市规划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污染防治法》、《森林法》、《防沙治沙法》、《种子法》、《水土保持法》及环境资源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它们共同构成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体系。下面简要分析几个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

1、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以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环境保护法是在上个世纪后期随着环境科学及环境法学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具有综合性的部门法。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十分广泛,包括自然环境要素、人为环境要素和整个地球的生物圈;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也包括国家乃至全人类,甚至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环境保护法调整的内容也相当广泛,包括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以及人文资源的保护等等,其适用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等。⑤严格说,城市林业建设法应包含于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法中的一个新兴内容,因此,因在环境保护法的框架内设立具体的城市林业建设法制度。

2、与《森林法》的关系

城市林业建设作为林业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法律、法规必然与我国林业建设的基本法――《森林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森林法》是整体,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是部份。由于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不具备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条件,而且也没有必要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去制定一部“城市林业建设法”。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可以纳入《森林法》中,在《森林法》中设专章加以规定。

3、与《防沙治沙法》的关系

城市林业不仅是城区园林绿化,还应包括近郊林果带和中远郊森林带等。城市林业建设中的近郊林果带和中远郊森林带建设,可以为城市建立生态屏障。尤其是中远郊森林带,更可以作为城市的防护林。目前我国有两大防护林建设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主要解决“三北”地区的防沙治沙问题和其他区域各不相同的生态问题;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程,主要解决首都周围地区的风沙危害问题。实际上,这些既是城市林业建设,也是防沙治沙建设的一部份。所以,有关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要考虑与《防沙治沙法》进行协调。

4、与《种子法》的关系

城市树种的选择是一个关系重大的问题,城市树种的选择既要考虑城市景观建设的需要,又要考虑立地条件和树种的适应性与忍耐性。从景观的角度出发应改变目前绿叶树种多,赏花树种少的现状,利用树木营造一个赏心悦目的城市。就城市的立地条件而言,由于城市下垫面的不透水性,土壤石块瓦砾杂质多,环境污染严重,城市树木的生境要比山区恶劣得多,影响城市树种的生命力及抵御病虫害的能力。因此,应根据城市的特点和污染类型,选择生命力强的抗性树种。《种子法》是我国种子行业的基本法,尤其是其林业部份,对城市林业建设的树种选择,有巨大的指导意义。《种子法》的基本精神就是促进种子行业的发展、推广种子科技。树种选择是城市林业建设的关键,理应加强与《种子法》的协调。

城市林业建设是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城市是人类今后居住的主要场所。所以,制定法律、法规对城市林业建设加以规范和引导,是十分重要和有意义的。在《森林法》修订时,可以考虑加入“城市林业建设”部分。这样不但可以使新《森林法》体系更完备、更科学,而且也必将大大促进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广仁孙富《林业法规与行政执法》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版

2、涂慧萍颜文希《关于城市林业几个问题的思考》《世界林业研究》2001年第5期

城市林业论文例3

城市林业是林业的一个重要分支,1967年第九次国际林业大会上首次公布了城市林业这一概念。当前,城市林业已经逐步形成了一个涉及多领域的综合学科,并且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得到了世界范围的广泛承认和接受。我国在上个世纪80年代也开始了对城市林业的研究,取得了一些进展和成效,如长春的“森林城”、上海现代城市森林发展规划与实施、长沙启动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等,都为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1.发展城市林业建设的意义

城市林业是由林业和园林融合而成的,是建设、经营和利用城市森林的事业。城市森林是指城市范围内与城市关系密切的,以树木为主体,包括野生动物、微生物在内的生物群落及其中的建筑设施。城市林业不仅是林业生态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建设的必要内容,发展城市林业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1.1发展城市林业有利于推动林业的整体发展,城市林业是林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的林业建设,其同山区的林业建设息息相关,且各自的发展相互促进又带动整个林业的进步。此外,城市林业建设对林业的重要功能即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的充分发挥,有利于引导林业的全面发展。

1.2发展城市林业有利于林业立法的发展,各地方在发展城市林业的探索进程中积累了不少经验,同时对立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急需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出台为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提供法律基础,而且在实践中摸索出的一些经验也可以为立法所参考,增加立法的科学性和时代性。

1.3发展城市林业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解决城市问题。城市林业建设和经济建设是相辅相成的,林业不仅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还能利用其生态功能解决许多城市问题,美化城市,增强城市的综合竞争力,促进城市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2.城市林业建设中的误区

尽管发展城市林业对于林业和城市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制度、管理、思路上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城市林业建设道路上出现了一些误区。

2.1将城市林业建设和经济建设割裂开来。

城市林业建设和城市经济建设都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林业不仅是林业的一个子系统,同时还是城市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结构和功能可以影响城市系统的结构和功能,表现在:⑴生态功能,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具有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净化空气、减噪降噪等功能,可以缓解城市的热岛效应和温室效应,保障人们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下进行生产建设,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⑵美化功能,森林自身的美与城市建筑融合在一起构筑成一道道美丽的风景线,为居民营造美好的生活环境,也是发挥其经济功能的基础之一;⑶经济功能,森林不仅可以直接向人类提供多种林产品,还能带来经济利益。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已经不满足于温饱问题的解决而是有了更高层次的追求,希望生活在健康美好的环境之中,于是环境消费成为热点,房地产开发商都把小区的绿化作为一大卖点。此外森林的美观和净化空气调节气候的功能还能促进城市旅游业的发展,自1992年以来,旅游业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行业,每年向各国政府上缴的利税在6650亿美元以上,我国的环境“十佳”城市无一不是旅游的热点。⑷保健和医疗功能,森林能够有效的吸收和固定现代化工业生产中释放出来的大量有毒有害气体,还能减轻噪声和电磁波的污染,维护人类的身体健康,此外许多林产品都具有重要的药用价值,对于医学研究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总之,城市林业的健康发展能够带动城市经济建设的有序和稳定;反之,若城市林业不太发达,城市建设中的环境成本则会增加,从而阻碍城市经济的顺利开展。

2.2把“绿化”和城市林业建设相混淆

人们一般把城市绿化误以为就是城市林业建设,这和我国的立法现状有关。199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该包括绿地系统,随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他一些城市,根据《森林法》和《城市规划法》相继制定了适用于本地区的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而非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规定,将绿化尤其是园林绿化当作城市林业建设来进行规范。

城市林业如前所述是由林业和园林融合而成的,园林绿化被包含在其中,城市林业不仅要在园林中实现绿化,更为重要的是和城市建设相统一,将林业建设与城市建设融为一体。道路、建筑物两旁无法建设园林的地方,却可以实现林业建设;园林绿化多为种植草坪、灌木,而城市林业注重乔木的培育种植;园林绿化建立的是一个人工系统,需要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管理成本较高,而城市林业建立的是一个自然系统,管理成本较低。国际上一直认可的城市林业建设是森林化,是生态层面的城市建设,而绿化的层次较低,不能与国际接轨

2.3城市绿地系统单调

目前,不管大中小城市都热衷于建设人工绿地,这和政府对城市林业建设的误解有关。由于盲目强调大面积的草坪、广场,城市不断引进国外的植物及其新品种,导致城市绿地系统单调,缺乏自然特性,且生态效益低下,根本无法和城市林业的功能相提并论。此外,我们学习的应该是国外的先进经验而不是非要把国外的植物品种移植到中国来,这必须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和市情、环境和气候条件的差异、成本回报等问题,否则可能适得其反。广东的中山市每年园林绿化养护费高达3000万元,而3万多公顷的林地财政一年的投入费用不过300多万元。经济利益孰高孰低,一目了然。

2.4没有将城市林业和山区林业相区别

城市林业虽然属于林业,要适用《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但其和山区林业建设存在着许多差异,这是由于二者的功能、目的侧重点不同造成的,山区林业重在用益,发挥其经济功能,而城市林业重在发挥其生态功能,兼及经济功能;山区林业多是成片林,且林种较多,而城市林业中成片林较少,林种也较少;山区森林生长环境要优于城市森林,而城市的环境污染造成林木成活不易。因此,对于城市林业应该有更加严格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如在采伐的许可、流转条件上要严格限制,且应更加注重树木的病虫害防治问题。

2.5植物的选择上没有贯彻因地制宜的原则

不同的环境和气候条件下适合不同的植物生长,在发展城市林业时必须考虑到这一问题,同时由于城市环境恶劣,土壤透水性差,应该选择那些生命力比较顽强、抗病虫害能力强的植物来种植,不能只注重美观或是盲目的抄袭其他地方的做法。北京一到春天就漫天的杨絮,简直和下雪一样,使得大气能见度降低,给人们行走、行车和城市清洁工作都带来困难,说明这一树种就不适合在城市种植。此外,植物的选择还应该符合本地区、民族的特色,树立起一个城市的绿色形象。最重要的一点是植物是依水存活的,离开了水,植物难以自行生长。有人作过一项调查,每年植树造林的成活率太低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缺水,人们只管种不管养,一是因为没有法律上规定的义务,再就是因为离水源远,管理成本高,因此城市林业的发展应该和城市给水系统相贯通。

2.6政府对城市林业的重视不够,资金、科研投入不够

一些地方政府一心发展城市的经济建设,认为林业建设无所谓甚至限制了经济的发展。如前所述,这一观点是错误的,林业建设的发展不仅可以带动城市经济的发展,还能提高城市的综合竞争力。由于得不到足够的重视,用于城市林业建设的资金和科研投入都不到位,这方面的专门人才也很紧缺,导致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缓慢。

3.城市林业建设发展的出路

鉴于目前城市林业建设存在着种种误区,要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城市林业,必须寻找到一条切实可行的出路,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3.1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林业规划

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借鉴国内外典型城市的发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城市的市情以及发展趋势,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确定了我国城市林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按照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为战略要求和“城在林中、路在绿中、房在园中、人在景中”的布局要求,建设以林木为主体,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森林生态网络体系,实现城区、近郊、远郊协调配置的绿色生态圈,形成城区公园及园林绿地、河流、道路宽带林网、森林公园及自然保护区等相结合的城市森林,使全国70%的城市林木覆盖率在2050年达到45%以上,使城市的人居环境有显著的改进,使城乡绿地实现一体化。

按照这一战略,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建设的规模、性质、布局、气候特征等规划出城市林业建设的布局、规模和数量,要按照现代城市的要求,编制城市林业规划,在城市林业规划中应该包括林种的选择、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范围内的绿地、道路旁的绿化等内容,建设完整、结构合理的城市林业体系。

3.2依照规划进行城市林业建设

在进行城市建设时必须依照城市林业建设规划,建成以花草林木构筑的景观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和生物物种多样性为特征,以林木为主体,森林与其他植被有机结合的绿色生态圈,形成城区、近郊、远郊及自然保护区的林业之间协调配合的城市森林生态网络体系。

在进行城市建设时还要将林业建设和其他方面的建设结合起来,建设中的各个项目从投资到验收,绿化不达标的不能批,也不能验收,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科学的城市建设。

3.3行政部门之间需要协调配合

城市林业建设虽然主要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但是需要很多部门的协同配合才能搞好,并且只有实行行政领导目标责任制,才能将林业建设顺利的开展下去。如党政主要领导应承担第一责任,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协调和安排到位;林业绿化部门负责公益林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通讯和市场建设部门分别负责园林外的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设施建设,不因人设岗,政策具有连续性,并且对各个部门在推进城市林业建设中的活动进行严格考核,作为判定城市政府是否履行环境综合整治职责的标准。

3.4大力开展公众参与

城市林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环境质量,而环境质量的好坏又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质量,人们享有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可以依法参与环境管理、监督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林业建设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一项举动,只有全体市民共同参与,抵制毁占林地、绿地的行为,支持绿化建设,城市林业建设才能长足发展下去。

政府还也可以把公众组织起来,成立民间的护林组织,或是支持市民自发形成的保护森林的团体,开展林业发展的学术交流、科技成果推广、监督政府的依法行政,发挥公众参与的积极作用。

此外在涉及林业建设的重大调整,可能对市民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开工,应当召集市民参加听证会,并且听证会的笔录必须在最后决定中有所反映,以免流于形式并在将来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3.5林网化与水网化结合

这是上海在发展城市林业建设中首次提出来的,其内容是:基于城市特点,全面整合林地、林网、散生木等多种模式,有效增加城市林木数量;恢复城市水体,改善水质,使森林与各种级别的河流、沟渠、塘坝、水库等连为一体;建立以核心林地为森林生态基地,以贯通性主干森林廊道为生态连接,以各种林带、林网为生态脉络,实现在整体上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活力的林水一体化城市森林生态系统。在城市范围内建立起一个能够最大限度地改善城市环境的森林生态网络体系,以期在发挥森林净化水体作用的同时,较好地利用城市水体改善森林生长环境。这一经验很值得其他城市学习借鉴。

3.6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加大林业科研投入

城市林业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投入,但这是不够的,可以充分利用森林的经济功能来筹集资金。如上海规定凡是在《上海绿化系统规划》范围内从事大型成林建设,且经过规划批准的,可适度进行低密度生态住宅、体育、休闲和生态观光旅游等项目的开发建设,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林业建设。还可以利用林地发展经济林、苗圃、花草基地等林业产业。城市林业中的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一般也大多来自财政拨款,还有企业和个人捐款,可以考虑采用发行环境的方式筹集资金。基金重点用于扶持防护林、水源涵养林、大型生态林、环城林等生态公益建设及公路两侧林带、河道防护林、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护。

另外,为了保持城市森林的健康发展,相关技术的开发必须也同步进行,例如开发新的植物健康监测及信息交流方法以促进植物健康综合管理,了解树木生物学特征及预先采用维护植株健康的方法可降低植株栽培成本,以及研究生态恢复技术,预测在各种资源管理状态下,植物群落将来的生长及发育。林业科技不仅能够促进城市林业的进步还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3.7强调法制要求

城市林业的有序发展需要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城市林业的发展已经对立法提出许多新的要求,急待立法的完善,加快城市林业立法的步伐,规范城市林业建设的健康有序进行。此外强化法律责任可以让人们增强保护森林的意识,同时还需要有严格的执法队伍,将法律贯彻实施下去。

4.结语

一直以来,人们对城市林业的作用认识不足,多侧重于采用污水治理、废气控制等方法解决城市问题,导致解决城市问题的方法偏废。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城市问题越来越多,城市林业在解决城市问题中的作用日益显现,逐渐得到人们的重视和接受,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许多城市都是建设在森林之中,城中有林,林中是城。中国在加入WTO后,全球化的进程加剧,城市环境优势日益占据重要地位,将环境优势转为经济优势才是未来发展的优势,在新世纪中,城市林业建设必将蓬勃发展,我国应该大力建设新世纪的生态化城市,不断提高城市的综合竞争力。

参考资料:

王木林《城市林业的研究与发展》载于《林业科学》,1995,(5)

蒋有绪《新世纪的城市林业方向世纪之约:深圳市生态风景林建设文集》魏小琴主编中国林业出版社1999年出版

城市林业论文例4

城市林业的概念最早是由加拿大多伦多大学ErikJorgensen提出来的,他认为:城市林业不只是对城市树木的管理,更是对受城市居民影响和利用的林地的管理。《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林业手册》中把城市林业定义为:“城市林业是林业的一个专业化分支,是对树木和森林进行培育和管理,以对城市居民的心理健康、社会福利和经济繁荣发挥作用的一项高尚事业。”1967年第九次国际林业大会上首次公布了城市林业的概念。30余年来,城市林业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逐渐被人们重视与认识,国内外的林学家从不同角度对城市林业作了多角度研究,并给城市林业下了不同的定义。我国的林业工作者在城市林业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过程中,对城市林业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定义:城市林业是由林业和园林融合而成的,是建设、经营和利用城市森林的事业。城市森林是指城市范围内与城市关系密切的,以树木为主体,包括花草、野生动物、微生物组成的生物群落及其中的建筑设施。

城市林业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多学科的共同研究和实践,更需要理论研究的创新和指导,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笔者认为,在诸多的因素中,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无疑是非常必须的前提性要件,但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涉及的问题也非常复杂,本文只想对此作一些最初步的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城市林业建设的现状

我国城市林业工作者不仅探索城市林业的理论,还结合我国的国情、林情,在实践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林业发展通路。1988年,长春市在国内第一个提出了建设“森林城”的规划。此后,北京、天津、广州、深圳都先后进行了城市林业的规划。1995年在广东的中山市进行城市林业总体规划试点,1996年在广州、东莞、珠海试点,1997年在南海、深圳、潮州等10个城市铺开,探索在不同类型的城市开展这一工作的做法,为广东省城市林业的全面展开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国一些城市在这些规划中取得了巨大成就,就拿长春市而言:在600万长春市民的积极参与下,“森林城”建设规划的第一阶段任务已超额完成,长春市区绿化面积达到了4573平方公里,人均公共绿地7.3平方米,居全国大城市之首;城市森林覆盖率达到了37.3%,位居全国前列,整座城市面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1999年主席在西安市正式提出西部大开发以来,西部地区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山川秀美工程,大搞退耕还林、退耕还草、植树造林、城市绿化,经过五年的建设,以西安为代表的西部地区,在城市林业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极大地改善了城市环境,为城市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都已提出或正在提出城市林业建设规划,城市林业建设已成为当前城市发展的主题之一。

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的问题:首先是城市林业的概念和观念尚未受到应有的理解和重视。由于对城市林业内涵、作用和功能甚至对城市林业的概念的认识不足,导致城市林业的观念在城市发展建设规划中没有得到重视和体现,规划建绿还没有受到普遍重视;形成解决城市问题方法的落后和偏废;资金投入不足或投入不当;城市林地和绿地经常成为城市建设蚕食的对象,遭受人为破坏。其次,城市人均林地和绿地面积少,按国际和环境生态组织的要求,城市绿地达到人均60平方米的标准最为理想。而我国目前城市人均绿地水平离此标准距离尚远。我国城市林业与发达国家甚至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发展水平还很落后,许多城市基本上处于一大片钢筋混凝土的包围之中。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这种日益恶化的城市环境严重的阻碍了城市本身的可持续发展。其三,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的布局,城市绿化地与林木的比例,绿化树种的选择、搭配,城市立体林业的开发建设,工业区与居民区隔离防护林带的建设布局,林木防止大气噪音污染等功能的发挥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迫切需要科技的全面介入和有力支撑。其四,城市郊区的建设没有纳入城市林业建设的整体规划,导致城市林业建设城乡失衡和城乡矛盾冲突。以往对城郊乡村的林业建设,缺乏整体规划和统一管理,由于经济建设发展的迫切需求,许多林地被开山采石,严重毁坏山体和植被,对城市整体建设和绿化造成严重危害。其五是城市林业建设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不能形成统一的、规范的、科学的发展模式。

上述问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制约了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都应当引起学者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尽快研究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二、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思考

如前所述,虽然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只有近二十年的发展,并且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城市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导致城市林业建设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在于至今没有制定直接规范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所以,重视并加快研究和制订有关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对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加以统一的规范和引导是当前国家立法机关应予重视的一个问题。下面将从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城市林业建设自身的内部法律关系、城市林业建设与我国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关系等方面作一些初步分析:

(一)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原理和信念,或价值观。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即这种制度的理念;它是一系列价值选择的结果,指向某种特定的目标。理念通常应该体现为具体的制度,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贯彻始终,并能够得到验证。法律理念即指导法律制度设计和法律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法律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法理念作为一种哲学属于一种实践理性。虽然一国的法律制度具有相对一致的法律理念,但不同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也具有其相对独立的法律理念存在。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也就是指导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制度设计及其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基本的价值观。在构建这一理念的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城市林业建设的时代特色,要突出其多样性和综合性。具体说来,城市林业建设法律理念可以表述为:规范和保护并重,生态与产业共优。这是由城市林业建设的自身特点和现代法律的价值所决定的。城市林业建设必须走法制化道路,不仅要依法规范城市林业建设所有的环节和过程,而且要特别强调对已有的生态系统和将有的生态的保护,强调规范与保护并重的理念。同时,城市林业建设还应当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有效益观念,不仅要创建优良的城市生态环境,也应当将生态建设与生态产业结合起来,使城市林业建设走上既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又有非常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展道路。城市林业建设的特点在于其功能的多样性:一般认为,城市林业建设具有环境生态功能、康乐游憩功能、美化功能和经济生产功能。现代法律的价值在于追求实现社会公平与财富的最大化。法律在规范城市林业建设时,应尽可能协调好各方利益,尽力解决各方面出现的问题,使城市林业建设既能实现速度和会公平,又能达到效益最大。由此看来,我国目前其他有关林业的法律理念相对于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显得单一而狭窄,不利于林业资源效用的充分发挥。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的确立可能会是我国林业法律理念革新的开端。

(二)城市林业建设法律要素

与其他任何法律关系一样,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必然由该法律关系的要素组成,下面对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作一简单分析。

1、城市林业建设主体

在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主体:其一、城市林业建设的立法主体。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城市林业建设法》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国务院可以制定有关的行政法规;较大的市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法规来规范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目前情况下,在城市林业建设中,首先应该考虑的就是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对本市的城市林业建设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为城市林业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同时,城市政府的规划部门也应积极将有关规划报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批准,使其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其二、城市建设的执行主体。城市林业建设执行主体,是指城市林业该由谁来投资建设,谁来实施城市林业的建设活动?其主体主要有三方面:政府、集体、个人。城市林业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应以政府实施为主。城市政府对本市的林业建设从规划、筹资到具体实施都应处于主导地位。特别是对于城市森林、园林的建设,公共场所的绿化、城市通路、街道两旁的绿化更应以政府为执行主体。集体,主要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的非国家团体组织,在城市林业建设中要发挥有关部门、单位、社区的作用,落实责任制,一些小区绿化、单位大院绿化等应由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社区负责,做到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个人,是城市林业建设活动的具体实施者,须尽其法定义务,《森林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要求所有满11周岁的公民,每年义务植树3棵至5棵。这就使植树造林从一种人们自愿参加的美化环境的活动,转变为人人都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为全民造林创造了条件。

其三、城市林业建设的经营管理主体。城市林业建设该由谁来经营管理?城市林业建设中的城区林业建设由于主要由当地政府投资,而且城市林业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一个部份,理应由政府中的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和管理。同时应当将市场机制引入城市林业建设,将经营和管理相结合,实行谁建设谁经营谁管理谁受益的复合体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因此,城市林业建设的经营管理主体应是多元的,城市环境保护部门、社区管理部门、生活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其他有关单位也应对城市内部或小区内部林业建设或绿化区域进行管理和经营;而城市近郊和中远郊林带则应由林业部门经营管理,尤其是中远郊森林带还牵涉到国家防护林体系的建设,所以其经营管理应由专业性的林业部门从整体上进行规划和经营管理,并且还要加强各个林业带之间的协调。在城市林业建设中,城市规划部门应加强与林业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促进城市的城区、近郊和中远郊林业建设的综合发展。

其四、城市林业建设监督主体。城市立业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都应该有专门的机构或组织,同样,对城市林业建设也应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形成高效合理的监督机制,促进城市林业建设良性发展。目前,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问题在于,政府集管理者和监督者于一身,根本不能实施真正的有效的监督。这样的监督机制就失去了监督的意义。从权利义务相对应和权力制约与平衡的理念出发,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主要有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公众监督与舆论监督几种主要方式。立法监督是指立法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的监督,这是最具权威的监督方式;行政监督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的执行主体、管理主体之间即其相平行的行政部门的监督,比如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公众监督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离不开所有市民的参与和监督;市民既是建设者,同时也是监督者。此外,媒体舆论对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鼓励市民和媒体进行监督,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长久之计。因为市民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的最大利害关系人,他们有权利,而且也十分乐意作为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主体。媒体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的特色和必然要求。媒体担当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主体不仅是由其行业性质和特征决定的,还是基于市民的需要和其本身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可以以最快的速度披露有关信息,反映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动向或存在问题,影响相关职能部门决策和执法;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报道有关消息引导市民关注城市林业建设,促进整个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市民和媒体的监督作用是持续的、长久的,而且关注的范围比较广,内容比较细。所以,在城市林业建设监督中,不仅要强调有关立法的、行政的监督机制,还应重视市民和媒体的作用。

2、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通说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笔者认为,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在城市林业建设活动中所实施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监督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与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不同。行政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是多元的,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不是。

3、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城市林业建设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面分别简述之:

(1)政府的权利和义务:

本届中央政府提出“执政为民”,“请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的执政理念,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本质。在城市林业建设活动中,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对城市林业建设进行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和管理,调动其他主体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协调相关单位和主体之间的关系,及时处理建设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这些职能对行政主体来说,即是权力又是义务。从根本上说,政府在城市林业建设中主要是义务主体。因为政府的一切活动都应以实现和维护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政府的权力不仅来源于人民,而且是为实现其义务为前提的。但在实际中,政府滥用权力,挤占城市绿地、开山采石、破坏山体和植被等屡见不鲜。而且政府的决策不民主、不科学,主观臆断的成份很大。如广州在选择树种时就决策不当,其城市建设用树――木棉的飘絮不利呼吸病人健康。如中山市每年用于绿化养护费高达3000万元,而3万余hm2林地财政一年投入的费用不过300多万元。城市林业建设的技术性很强,涉及的学科比较多。政府在决策时,应多听专家和市民的意见,不应独断专行。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城区、近郊和中远郊林带进行整体规划,这才方为“民本”政府的本色。

(2)集体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包括部门、单位和社区。由于部门和单位实行的是责任制,所以仍应侧重义务。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一个良好的绿化环境,不仅可以使员工获得绿化效益,有利其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还能体现部门和单位的实力,有利其业务的开展。城市发展的未来在社区,社区的绿化是主动的、积极的。现代市民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甚至不惜花钱买绿化。在英国,商人们普遍认为“绿化就是高价格房地产”。很多住户就是冲着社区的绿化而购买住房。这种基于市民需要的绿化建设,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的根本之计。明确社区林业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其发展的前提。权利:社区的居民有享受绿化成果的权利;有切实、完整的共同所有绿化建设成果的权利;有防止他人破坏绿化成果的权利等。义务:支付绿化建设费和按期支付绿化维护费。但在实际中,侵犯居民权利的事例比比皆是:开发商不履行合同建设绿地;建设的绿地不符合合同规定;物业公司擅自破坏绿地,以作他用等。社区是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社区林业建设是城市林业建设的一个重要部份。要切实保护社区居民的林业权利,这样才能使社区林业建设具有持续的动力。

(3)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的义务是法定义务,我国“九五”造林绿化目标确定:到2000年,全国城市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0%,义务植树的尽责率要从当时的82%提高到90%,即每年参加义务植树的人数要从当时的5亿人次增加到5.5亿人次。个人在履行义务后,理应具有权利:享受林业建设成果的权利、排除他人侵害城市林业的权利、监督政府城市林业建设的权利等。我国正在向“市民社会”转化,个人的权利得到尊重,义务得到履行,是今后城市林业建设得到顺利发展的根本保障。

(三)城市林业建设的相关法律体系

城市林业建设在我国是一项新兴的事业,从法律规范体系来看,大而言之,它是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范畴,小而言之,它可以归属于森林法的调整范围。但是,仅依森林法是不能充分规范和调整城市林业建设的所有活动的,笔者认为,还是应该从环境资源法的大视角来考察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因而,城市林业建设法与《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城市规划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污染防治法》、《森林法》、《防沙治沙法》、《种子法》、《水土保持法》及环境资源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它们共同构成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体系。下面简要分析几个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

1、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以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环境保护法是在上个世纪后期随着环境科学及环境法学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具有综合性的部门法。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十分广泛,包括自然环境要素、人为环境要素和整个地球的生物圈;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也包括国家乃至全人类,甚至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环境保护法调整的内容也相当广泛,包括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以及人文资源的保护等等,其适用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等。严格说,城市林业建设法应包含于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法中的一个新兴内容,因此,因在环境保护法的框架内设立具体的城市林业建设法制度。

2、与《森林法》的关系

城市林业建设作为林业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法律、法规必然与我国林业建设的基本法――《森林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森林法》是整体,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是部份。由于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不具备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条件,而且也没有必要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去制定一部“城市林业建设法”。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可以纳入《森林法》中,在《森林法》中设专章加以规定。

3、与《防沙治沙法》的关系

城市林业不仅是城区园林绿化,还应包括近郊林果带和中远郊森林带等。城市林业建设中的近郊林果带和中远郊森林带建设,可以为城市建立生态屏障。尤其是中远郊森林带,更可以作为城市的防护林。目前我国有两大防护林建设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主要解决“三北”地区的防沙治沙问题和其他区域各不相同的生态问题;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程,主要解决首都周围地区的风沙危害问题。实际上,这些既是城市林业建设,也是防沙治沙建设的一部份。所以,有关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要考虑与《防沙治沙法》进行协调。

4、与《种子法》的关系

城市树种的选择是一个关系重大的问题,城市树种的选择既要考虑城市景观建设的需要,又要考虑立地条件和树种的适应性与忍耐性。从景观的角度出发应改变目前绿叶树种多,赏花树种少的现状,利用树木营造一个赏心悦目的城市。就城市的立地条件而言,由于城市下垫面的不透水性,土壤石块瓦砾杂质多,环境污染严重,城市树木的生境要比山区恶劣得多,影响城市树种的生命力及抵御病虫害的能力。因此,应根据城市的特点和污染类型,选择生命力强的抗性树种。《种子法》是我国种子行业的基本法,尤其是其林业部份,对城市林业建设的树种选择,有巨大的指导意义。《种子法》的基本精神就是促进种子行业的发展、推广种子科技。树种选择是城市林业建设的关键,理应加强与《种子法》的协调。

城市林业建设是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城市是人类今后居住的主要场所。所以,制定法律、法规对城市林业建设加以规范和引导,是十分重要和有意义的。在《森林法》修订时,可以考虑加入“城市林业建设”部分。这样不但可以使新《森林法》体系更完备、更科学,而且也必将大大促进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广仁孙富《林业法规与行政执法》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版

2、涂慧萍颜文希《关于城市林业几个问题的思考》《世界林业研究》2001年第5期

城市林业论文例5

前言

城市是一个特殊的生态系统,它是以人为主体并与周围的其他生物和非生物建立相互联系,以人类的技术和社会行为为主导、生态代谢过程为经络,受自然生命支持系统所供养的“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1]

城市化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产物,是人类走向文明,生活走向富裕,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已经成为了世界上城市最多的国家之一,现有城市680多座,建制镇1700多个,城市人口已约占总人口的50%,虽然城市化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社会进步和经济繁荣,但在没有强有力的控制的条件下,城市化不可避免地导致城市地区生态的退化,各种环境困扰和城市病愈演愈烈。而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自然环境中物质和能量交换的最大的生物群落。世界上象莫斯科那样直接在森林中建造的城市并不多,大多数城市是在人为活动剧烈的地域成型发展的,这样的城市往往缺少森林、更缺少以森林为主体的生态环境。因此,把森林引入城市,使城市坐落在森林之中,发挥森林特有的生态功能,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从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2]

一、城市林业的概念及其内涵

“城市林业”第一次最早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初的美国,这一偏向系统管理的概念主要为了解决城市土地利用的经济、环境、社会、生态效益如何达到最佳结合点的问题。1962年美国肯尼迪政府在户外娱乐资源调查报告中,首先使用城市林业这一名词。1965年美国林务局向美国政府提出城市林业发展计划,同年,加拿大多伦多大学ErikJorgensen教授首先提出城市林业的概念,指出“城市林业并非仅指城市树木的管理,而是指对受城市居民影响和利用的整个地区所有树木的管理,这个地区包括服务于城市居民的水域和供游息的地区,也包括行政上划为城市范围的地区。”

美国林学家协会于1972年成立了一个工作组,其为城市林业下的定义为:“城市林业是林业的一个专门分支,是一门研究潜在的自然、社会和经济福利学的城市科学。目标是城市林业的栽培和管理,任务是综合设计城市树木和有关植物以及培训市民,其范围包括城市水域、野生动物栖息地、户外娱乐场所、园林设计、地面污水再循环、树木管理和木质纤维的生产等。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林业手册》中把城市林业定义为:城市林业是林业的一个专业化分支,是对树木和森林进行培育和管理,以对城市社会居民的心理健康、社会福利和经济繁荣发挥作用的一项高尚事业。[3]

迄今为止,有关城市林业的重要研究来自北美,上述定义都强调了城市树木、森林的培育和管理是城市林业的重要内容,其目标是为城市居民提供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1989年中国林科院开始研究城市林业。1992年在天津召开了首届城市林业研讨会,1994年中国林学会设立了城市林业专业委员会。我国林业工作者在城市林业理论研究与实践过程中,对城市林业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定义:

城市林业是由林业和园林融合而成的,是建设、经营和利用城市林业的事业。城市森林是指城市范围内与城市关系密切的,以树木为主体,包括花草、野生动物、微生物组成的生物群落及其中的建筑设施。

城市林业是建筑在城市森林体系的资源基础上,以乔灌草为主要成分,与城市建设布局相适应的,支持城市持续发展的城市森林体系的建设与管理体系。

城市林业是全方位为城市服务的林业体系,是城市现代化建设和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点、块、带、网、片相结合形成的一个完整的景观系统。[4]

上述这些定义的侧重点各有不同,但都强调城市林业是为城市服务的,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城市林业的研究对象是城市森林,较侧重从系统角度下定义。

总结对城市林业的各种诠释,现代城市林业内涵至少体现四点思想内容:一是体现了服务城市、带动周边农村地区,取大林业、园林之所长,补其之所短,达到持续发展、共同进步;二是体现市区、郊区及近郊区一体化绿化体系的指导思想;三是体现了有别于大林业和乡村林业的不同特点,特别是融合了园林、园艺的优势与长处;四是体现了大都市林业的典型性、示范性、生态性、服务性的特点。因此,城市林业作为现代林业的一个重要专门分支,是为城市生存和发展创造最佳状态的生态林业;是园林与林业融为一体的多功能林业,是城郊一体化、林园融为一体的高效林业。它即是园林的扩大、又是林业的提高与升华。

二、城市林业的三大效益

1、生态效益

城市林业在城市生态系统的动态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生态效益来实现的。它具有调节气候、阻隔和销纳污染物、吸收和降低噪音、杀菌、吸收二氧化碳和放出氧气、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等生态效益。

2、社会效益

城市林业对人类的影响非常深远,其社会效益广泛。美化城市、活跃居民生活、疏通交通。城市林业在美化市容方面起着主导作用,春天的花、夏天的绿、秋天的果、冬天的枝,无不展示其丰富多彩、姿色秀丽,是居民心情舒畅。道路两旁的绿色行道树,调节光线并减少光线直射,使司机和行人减少疲劳。同时可以把树种的变化作为标志,以减少交通事故。

公园、街头绿地是居民、游客休息、锻炼、交谈、娱乐交流的场所,可以展示文化修养、风俗习惯、衣着款式、相互观摩、增进友谊。森林是绿色文明,能激发艺术家、文学家、企业家、科研人员思路活跃,产生创造灵感。有人观察发现:生活在广植树木花草地方的人,不仅身体健康,而且很少得癌症。科学家解释,由于花草树木周围空气特别新鲜、阴离子积累较多,人们经常在新鲜空气中活动,会得到更充足的氧气,对心肺功能很有益处。加之树木花草多为绿色,绿色能给人以温柔、舒适、宁静之感,可以镇静神经、降低血压、解除疲劳及增加精神欢娱作用。这样就会促进人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提高自身免疫力,从而达到防病治病或促使疾病自愈康复的效果。

3、经济效益

据美国林务局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说,从长远来看,在城市和郊区植树能节省大笔开支。报告还说,1991年,5000多万株树木消除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和空气中的颗粒物质,而给杜配奇县和库克县创造了920万美元的财富。他们研究发现,种植位置得当的三棵树每年可以为每位芝加哥的房主节省50-90美元的取暖费和降温费。例如,在房西侧和南侧植树可以遮荫降温。即使光秃树枝也能使太阳辐射降低30%-40%。另一方面,在北方寒冷地区,房屋北面和西北面树木则可以抵挡凛冽寒风,从而降低取暖开支。研究指出:在芝加哥地区中9.5万棵树的费用和30年的养护费共计约2100万美元,而可节省费用3800美元,即每棵树创造环境价值可获402美元。另外,在美国纽约周围有树木的房屋,房价提高5%;在公园、公共绿地附近的住宅价值可提高15%-20%。城市林业可创造直接经济效益,如公园的门票、经济树种的果实等,为生产经营单位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

三、我国城市林业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林业研究起步较晚,但城市林业的建设工作一直受到政府各方面的重视,并已取得了较大成绩。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高速发展,使我国城市林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同时也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城市林业建设资金不足

由于城市林业的经济效益不像其他行业那样明显,所以许多地方都被投资到有直接经济效益和高额利润的行业,城市绿化费所占的比例很小,致使有些城市环境不断恶化,从而间接影响着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城市林业的经营管理粗放

由于我国技术设备落后,机械化程度低,缺乏精通业务的管理人才,导致我国城市林业经营管理粗放,使城市森林生态系统在生物多样性、持续稳定性及再生能力等方面表现不良。粗放的管理水平使得城市森林的健康状况受到严重影响,特别是城区的内环绿网树木,由于在水分,尤其是在养分供给上受到限制,枯枝落叶被清扫、营养元素不能循环,又没有必要的施肥措施因而导致林地养分锐减,影响树木生长。同时,城市内空气中各种污染物的侵害也抑制了树木的正常生长发育,使树木生长缓慢,更容易滋生病虫害,造成防护效益的下降。另外,由于我国城市林业尚属起步阶段,城市森林资源和经营管理尚未形成一套符合城市林业特色的法规和法令。特别是由于我国体制上的特点,城市林业涉及林业、环保、城建、土地等多个部门,在关系及职能协调上尚存在一些问题。这也给城市林业有序、稳定和持续的发展带来了障碍。

3、领导重视程度不够

有的领导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将仅有的一点城市绿地也大搞开发区建设,使人口愈来愈多的城市,人均占有绿地面积不断下降,城市环境进一步恶化。

4、现有城市林业的可持续发展难以保障

由于历史原因,在城市总体规划上城市林业缺乏合理的整体结构,以北京、杭州、桂林这些历史名城为例,由于兴建了为数不少的污染型工厂,一方面使城市的性质、规模、结构与布局失去控制,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阻碍了城市林业的发展。[6]一些原有的城市绿地和都市森林被征占和毁坏,同时也对形成整体规模的城市林业规划建设带来困难,导致城市林业局部的结构松散,特别是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城市建设方兴未艾,各地开发区不断涌现,大中小城市市郊和建制镇的扩建使城市规划发挥不了作用,给城市绿化带来困难,尤其是对市郊林业建设影响更大。造成市郊森林结构松散,部分城市绿化覆盖率呈下降趋势,就全国而言,城市绿地难以满足可持续发展要求。

5、城市林业结构不合理

由于技术和认识上得滞后,我国城市林业总体质量不高,生态、社会及经济综合效益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对环境压力的承受力还很有限。长期以来,用来衡量城市绿化的指标是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导致绿化工作错把手段当目的,盲目追求绿地数量而忽视质量,树种结构不合理,没有形成规模的防护林体系,经济林建设没能得到足够重视。特别是在树种选配上的树种单一,使许多城市形成“多街一树”的单调景观,立体绿化效果差,因而难以充分发挥三大效益。

6、市民爱护环境认识不足

由于市民对森林的作用不甚了解,造成思想上不重视,从而出现各种破坏城市绿化现象。如采摘花草、践踏草坪、在行道上锭钉、拉绳晾衣等,使许多城市绿地遭到不幸。城市绿地面积不但没有增加反而逐年减少,森林环境也不断恶化。[7]

四、发展城市林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城市污染日趋严重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的发展,城市的污染日趋严重。城市由于人类生活生产活动向大气排放各种污染物,如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这些排放物已超过环境所能允许的极限,使大气的质量发生恶化,从而对人们的生活、工作、身体健康和精神状态,建筑物以及财产设备等方面,直接或间接的发生破坏性恶劣影响。除了大气污染外,城市中水污染、噪声污染也十分严重。水污染已是供水问题日益严重,在我国大多数城市供水中,地下水已成为重要水源,但地下水资源毕竟有限,加上不少城市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地下水引起地下水位下降,水质恶化,造成饮用水紧张。城市噪声污染主要来源于交通运输和工业生产,噪声对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健康、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影响。所用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威胁着城市人民的生活,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应引起人民关注。

2、城市生物界的退化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绿色的自然界正在退化。城市是砖瓦和泥浆的连接物,使钢铁和混凝土的堆砌物。人们运用先进的技术知识在城市里创造了现代的物质文明,却使城市中的生物界严重退化。在当今城市里,原始植物已面临绝迹,现在的绿色植物大多是人工栽培的。生物界的不断退化,说明城市环境对生物生存的不利,这个现象引起人们的警惕。

3、城市绿地普遍较少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城市中的建筑物与绿地的竞争非常激烈,使得城市中的绿地面积普遍较少,与发达国家相比,水平远远落后,这与现代化的都市发展是不相协调的。

五、我国城市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城市林业建设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由口号变成实际行动的生态工程,也是21世纪城市园林绿化的必由之路,城市林业是城市实现环境与发展相统一的关键和纽带。作为陆地生态环境主体的森林,一方面是自然界功能最完美的资源库、基因库、蓄水库,对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起决定作用;另一方面它作为人类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自然资源,对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城市林业肩负着绿化城市环境与促进城市发展的双重使命,如何实现城市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呢?

1、合理规划、统一布局。

有关部门应在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搞好城市林业规划,可持续发展是全球的共同发展战略,而城市发展是对自然界绿色空间的最主要威胁,因此要做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城市发展与城市林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把城市林业纳入市政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根据自然环境的特点,因地制宜进行规划设计在扩大城市绿色空间布局时要坚持贯彻普遍绿化与重点美化的原则,见缝插绿,把凡是能够种树、种花、种草的地方都充分利用起来;在绿地较少的老城区要大力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阳台绿化。以增加城市绿色覆盖率和绿视率;最后,要协调好林业、园林、环保、城建、市政、国土、交通等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规划的实现。

2、保护第一,开发利用第二。

因为原有森林是多年努力的结果,且正在发挥重要作用,如不好好保护,将使多年辛勤成果付之东流,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为此,我们要加强宣传,提高全民对城市林业重要性的认识,要扭转在城市建设中,有森林更好,没有森林也可以的旧观念;要研究当代人的生活规律,让全体民众充分认识到城市林业是城市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不仅要把他们从重要性上深入理解,而且要从技术、实际知识予以掌握,成为既是城市林业的受益者,又是城市林业的设计者,树木花卉的种植和养护管理者,提高他们利用植物材料改善城市环境的能力;另外,要寓教于参观游览之中,以确定市树、市花、植树节绿化周等方式向全民普及城市林业知识,提高“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意识。

3、建立城市林业建设基金,实行补偿使用制度。

城市林业的发展于城市经济繁荣,人民生活水平乃至社会进步有着密切的关系。城市林业属于社会林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以成为当代人民的普遍共识也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8]为了把城市林业建设真正落到实处需要集思广益,调动全社会各种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城市林业建设基金。为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增进后劲,要实行公益林补偿制度。要充分利用新森林法、保护天然林、,控制采伐量,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制度,使生态林区实现青山常在,绿水长流,并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支持城市林业的发展。

4.科学地经营管理城市林业

城市林业经营管理的总目标使改善城市环境,具体讲要达到美观、安全和高效。这必须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运用现代化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行高标准的养护管理,集约经营。同时,要理顺体制,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在管理体制上形成了园林部门管理城区、林业部门管理城外,而且分属两个管理系统的经营方式,这种方式不利于城市林业的建设和发展,如果把园林部门和林业部门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就容易解决矛盾,有利于我国城市林业的健康发展。

5.加强城市林业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

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尚在起步阶段,缺乏专门的经营管理人才和科研队伍,因此,必须加强人才的培养和科研队伍的建设。在我国高等院校开设城市林业的有关课程,使园林、林业、以及城建规划专业的学生都能了解城市林业的内容,培养大专以上的专门人才,健全科研机构,组织多学科、多部门专家学者共同协作攻关,研究我国城市林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发展道路、发展战略,发新技术、新设备,并与决策部门通力合作,确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城市林业体系。[9]

六.对城市林业建设的几点建议

1、规划城市总统绿化目标

作为一个现代文明城市,应有一定的绿地面积,以及人均占有绿地面积,不能低于人们生活所需要的最低线,所以各城市在总体规划和发展目标中,应将城市绿地面积作为重要内容规划进去,并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按城市实际财力分年度实施,使城市逐渐改变为“林中只城”。同时,把这项总体绿化工程作为领导政绩考核项目之一,作为文明城市或文明单位达标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我国许多城市在向这个方向努力进取。

2、提高全社会对城市林业的认识

由于对城市林业内涵、作用和功能认识的不足,导致了解决城市问题方法的偏废,对城市林业认识上的不足,导致了资金投入不足和投入不当;对城市林业认识上的不足,导致城市绿地经常成为城市建设蚕食的对象,遭受人为破坏。[10]

3、开展全民植树活动

充分利用每年的植树节期间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让每个市民都参加到这项工程上来,增强市民的知绿、爱绿意识。开展一些纪念林、纪念树的栽植活动,还有结婚纪念树,学生毕业纪念林以及某些重大节日纪念树的栽植。另外还可以通过社会的力量让市民自愿成立“文明护绿”“社区护绿”等自愿工程,开展多样化的植树护绿活动,人人懂得“人建设环境,环境陶冶人”的辨证思想,这样才能使城市逐渐绿起来,变成“房在林中,人在绿中”风景优美的城市,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也将得到保证。

4、城市林业规划设计思想应是生态观与人文观相结合

城市林业的规划和设计是城市林业的重要内容,其规划设计理念影响城市林业的布局,有助于城市问题的解决,城市问题实际上是人、城市于自然生态系统相互作用过程中出现的一种不平衡、不协调的现象,建立生态城市被认为是摆脱城市困境的根本途径。[11]生态规划在当今方兴未艾,要针对的正是传统城市规划不太重视城镇空间的绿色效应,过分强调城镇发展的眼前局部利益,造成城市生境持续恶化而提出的,强调的是城市各系统之间的协调而非单因子的最优控制。其次城市作为一个以人为主体的生态系统,城市林业的建设目标是为人创建一个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和景观舒适度。因此城市林业规划应以人文关怀为原则,促使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统一。中华民族“以人为本,天人和一”的传统观点在现代社会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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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秀芹,张国斌.略谈现代城市林业的发展.中南林业调查规划.1998(4):48-50

4、李增禄,雷向东.城市林业的兴起与发展.河南农业大报.1995(3):317-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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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森茂.关于城市林业的几点认识.林业经济问题.1999(5):40-43

8、许正亮.城市林业概述.贵州林业科技.2002(2):56-59

9、李永芳.建设城市林业,保护生态环境.

10、李锋,刘旭升,王如松.城市森林研究进展与发展战略.生态学杂志.2003(4);55-59

11、孙冰,栗娟,谢左章.城市林业研究现状与前景.南京林业大学学报.1997.21(2):83-88

12、关景芬.我国城市林业持续发展研究.林业经济.1995(2):26-33

13、丘国栋.试从可持续发展看城市林业发展问题.96年广东省第二届城市林业研讨会论文.

14、杨士弘等.城市生态环境学.北京:科学出版社96’

15、王详荣.生态园林与城市环境保护.中国园林.1998(2)

16、王永安.城市林业新认识.林业资源管理.1995(6):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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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注:

[1]马世骏,王如松.1984.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J].生态学报.4(1):1-9

[2]李锋等.城市森林研究进展与发展战略.生态学杂志.2003(4):55-59

[3]涂慧萍,颜文希.关于城市林业几个问题的思考.世界林业经济.2001.10(5):63-68

[4]王木林,缪荣兴.城市森林的成分及其类型.林业科学研究.1997(5)

[5]、[7]李秀芹,张国斌.略谈现代城市林业的发展.中南林业调查规划.1998(4):48-50

[6]李增禄,雷相东.城市森林的兴起与发展.河南农业大学学报.1995(3).317-322

[8]陈炳超等.城市林业与城市生态平衡.

城市林业论文例6

城市林业是林业的一个重要分支,1967年第九次国际林业大会上首次公布了城市林业这一概念。当前,城市林业已经逐步形成了一个涉及多领域的综合学科,并且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得到了世界范围的广泛承认和接受。我国在上个世纪80年代也开始了对城市林业的研究,取得了一些进展和成效,如长春的“森林城”、上海现代城市森林发展规划与实施、长沙启动城市林业生态圈建设等,都为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1.发展城市林业建设的意义

城市林业是由林业和园林融合而成的,是建设、经营和利用城市森林的事业。城市森林是指城市范围内与城市关系密切的,以树木为主体,包括野生动物、微生物在内的生物群落及其中的建筑设施。城市林业不仅是林业生态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建设的必要内容,发展城市林业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1.1发展城市林业有利于推动林业的整体发展,城市林业是林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的林业建设,其同山区的林业建设息息相关,且各自的发展相互促进又带动整个林业的进步。此外,城市林业建设对林业的重要功能即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的充分发挥,有利于引导林业的全面发展。

1.2发展城市林业有利于林业立法的发展,各地方在发展城市林业的探索进程中积累了不少经验,同时对立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急需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出台为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提供法律基础,而且在实践中摸索出的一些经验也可以为立法所参考,增加立法的科学性和时代性。

1.3发展城市林业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解决城市问题。城市林业建设和经济建设是相辅相成的,林业不仅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还能利用其生态功能解决许多城市问题,美化城市,增强城市的综合竞争力,促进城市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2.城市林业建设中的误区

尽管发展城市林业对于林业和城市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制度、管理、思路上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城市林业建设道路上出现了一些误区。

2.1将城市林业建设和经济建设割裂开来。

城市林业建设和城市经济建设都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林业不仅是林业的一个子系统,同时还是城市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结构和功能可以影响城市系统的结构和功能,表现在:⑴生态功能,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具有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净化空气、减噪降噪等功能,可以缓解城市的热岛效应和温室效应,保障人们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下进行生产建设,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⑵美化功能,森林自身的美与城市建筑融合在一起构筑成一道道美丽的风景线,为居民营造美好的生活环境,也是发挥其经济功能的基础之一;⑶经济功能,森林不仅可以直接向人类提供多种林产品,还能带来经济利益。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已经不满足于温饱问题的解决而是有了更高层次的追求,希望生活在健康美好的环境之中,于是环境消费成为热点,房地产开发商都把小区的绿化作为一大卖点。此外森林的美观和净化空气调节气候的功能还能促进城市旅游业的发展,自1992年以来,旅游业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行业,每年向各国政府上缴的利税在6650亿美元以上,我国的环境“十佳”城市无一不是旅游的热点。⑷保健和医疗功能,森林能够有效的吸收和固定现代化工业生产中释放出来的大量有毒有害气体,还能减轻噪声和电磁波的污染,维护人类的身体健康,此外许多林产品都具有重要的药用价值,对于医学研究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总之,城市林业的健康发展能够带动城市经济建设的有序和稳定;反之,若城市林业不太发达,城市建设中的环境成本则会增加,从而阻碍城市经济的顺利开展。

2.2把“绿化”和城市林业建设相混淆

人们一般把城市绿化误以为就是城市林业建设,这和我国的立法现状有关。199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该包括绿地系统,随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他一些城市,根据《森林法》和《城市规划法》相继制定了适用于本地区的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而非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规定,将绿化尤其是园林绿化当作城市林业建设来进行规范。

城市林业如前所述是由林业和园林融合而成的,园林绿化被包含在其中,城市林业不仅要在园林中实现绿化,更为重要的是和城市建设相统一,将林业建设与城市建设融为一体。道路、建筑物两旁无法建设园林的地方,却可以实现林业建设;园林绿化多为种植草坪、灌木,而城市林业注重乔木的培育种植;园林绿化建立的是一个人工系统,需要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管理成本较高,而城市林业建立的是一个自然系统,管理成本较低。国际上一直认可的城市林业建设是森林化,是生态层面的城市建设,而绿化的层次较低,不能与国际接轨

2.3城市绿地系统单调

目前,不管大中小城市都热衷于建设人工绿地,这和政府对城市林业建设的误解有关。由于盲目强调大面积的草坪、广场,城市不断引进国外的植物及其新品种,导致城市绿地系统单调,缺乏自然特性,且生态效益低下,根本无法和城市林业的功能相提并论。此外,我们学习的应该是国外的先进经验而不是非要把国外的植物品种移植到中国来,这必须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和市情、环境和气候条件的差异、成本回报等问题,否则可能适得其反。广东的中山市每年园林绿化养护费高达3000万元,而3万多公顷的林地财政一年的投入费用不过300多万元。经济利益孰高孰低,一目了然。

2.4没有将城市林业和山区林业相区别

城市林业虽然属于林业,要适用《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但其和山区林业建设存在着许多差异,这是由于二者的功能、目的侧重点不同造成的,山区林业重在用益,发挥其经济功能,而城市林业重在发挥其生态功能,兼及经济功能;山区林业多是成片林,且林种较多,而城市林业中成片林较少,林种也较少;山区森林生长环境要优于城市森林,而城市的环境污染造成林木成活不易。因此,对于城市林业应该有更加严格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如在采伐的许可、流转条件上要严格限制,且应更加注重树木的病虫害防治问题。

2.5植物的选择上没有贯彻因地制宜的原则

不同的环境和气候条件下适合不同的植物生长,在发展城市林业时必须考虑到这一问题,同时由于城市环境恶劣,土壤透水性差,应该选择那些生命力比较顽强、抗病虫害能力强的植物来种植,不能只注重美观或是盲目的抄袭其他地方的做法。北京一到春天就漫天的杨絮,简直和下雪一样,使得大气能见度降低,给人们行走、行车和城市清洁工作都带来困难,说明这一树种就不适合在城市种植。此外,植物的选择还应该符合本地区、民族的特色,树立起一个城市的绿色形象。最重要的一点是植物是依水存活的,离开了水,植物难以自行生长。有人作过一项调查,每年植树造林的成活率太低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缺水,人们只管种不管养,一是因为没有法律上规定的义务,再就是因为离水源远,管理成本高,因此城市林业的发展应该和城市给水系统相贯通。

.6政府对城市林业的重视不够,资金、科研投入不够

一些地方政府一心发展城市的经济建设,认为林业建设无所谓甚至限制了经济的发展。如前所述,这一观点是错误的,林业建设的发展不仅可以带动城市经济的发展,还能提高城市的综合竞争力。由于得不到足够的重视,用于城市林业建设的资金和科研投入都不到位,这方面的专门人才也很紧缺,导致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缓慢。

3.城市林业建设发展的出路

鉴于目前城市林业建设存在着种种误区,要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城市林业,必须寻找到一条切实可行的出路,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3.1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林业规划

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借鉴国内外典型城市的发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城市的市情以及发展趋势,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确定了我国城市林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按照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为战略要求和“城在林中、路在绿中、房在园中、人在景中”的布局要求,建设以林木为主体,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森林生态网络体系,实现城区、近郊、远郊协调配置的绿色生态圈,形成城区公园及园林绿地、河流、道路宽带林网、森林公园及自然保护区等相结合的城市森林,使全国70%的城市林木覆盖率在2050年达到45%以上,使城市的人居环境有显著的改进,使城乡绿地实现一体化。

按照这一战略,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建设的规模、性质、布局、气候特征等规划出城市林业建设的布局、规模和数量,要按照现代城市的要求,编制城市林业规划,在城市林业规划中应该包括林种的选择、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范围内的绿地、道路旁的绿化等内容,建设完整、结构合理的城市林业体系。

3.2依照规划进行城市林业建设

在进行城市建设时必须依照城市林业建设规划,建成以花草林木构筑的景观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和生物物种多样性为特征,以林木为主体,森林与其他植被有机结合的绿色生态圈,形成城区、近郊、远郊及自然保护区的林业之间协调配合的城市森林生态网络体系。

在进行城市建设时还要将林业建设和其他方面的建设结合起来,建设中的各个项目从投资到验收,绿化不达标的不能批,也不能验收,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科学的城市建设。

3.3行政部门之间需要协调配合

城市林业建设虽然主要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但是需要很多部门的协同配合才能搞好,并且只有实行行政领导目标责任制,才能将林业建设顺利的开展下去。如党政主要领导应承担第一责任,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协调和安排到位;林业绿化部门负责公益林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通讯和市场建设部门分别负责园林外的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设施建设,不因人设岗,政策具有连续性,并且对各个部门在推进城市林业建设中的活动进行严格考核,作为判定城市政府是否履行环境综合整治职责的标准。

3.4大力开展公众参与

城市林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环境质量,而环境质量的好坏又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质量,人们享有在良好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可以依法参与环境管理、监督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林业建设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一项举动,只有全体市民共同参与,抵制毁占林地、绿地的行为,支持绿化建设,城市林业建设才能长足发展下去。

政府还也可以把公众组织起来,成立民间的护林组织,或是支持市民自发形成的保护森林的团体,开展林业发展的学术交流、科技成果推广、监督政府的依法行政,发挥公众参与的积极作用。

此外在涉及林业建设的重大调整,可能对市民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开工,应当召集市民参加听证会,并且听证会的笔录必须在最后决定中有所反映,以免流于形式并在将来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3.5林网化与水网化结合

这是上海在发展城市林业建设中首次提出来的,其内容是:基于城市特点,全面整合林地、林网、散生木等多种模式,有效增加城市林木数量;恢复城市水体,改善水质,使森林与各种级别的河流、沟渠、塘坝、水库等连为一体;建立以核心林地为森林生态基地,以贯通性主干森林廊道为生态连接,以各种林带、林网为生态脉络,实现在整体上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活力的林水一体化城市森林生态系统。在城市范围内建立起一个能够最大限度地改善城市环境的森林生态网络体系,以期在发挥森林净化水体作用的同时,较好地利用城市水体改善森林生长环境。这一经验很值得其他城市学习借鉴。

3.6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加大林业科研投入

城市林业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投入,但这是不够的,可以充分利用森林的经济功能来筹集资金。如上海规定凡是在《上海绿化系统规划》范围内从事大型成林建设,且经过规划批准的,可适度进行低密度生态住宅、体育、休闲和生态观光旅游等项目的开发建设,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林业建设。还可以利用林地发展经济林、苗圃、花草基地等林业产业。城市林业中的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一般也大多来自财政拨款,还有企业和个人捐款,可以考虑采用发行环境的方式筹集资金。基金重点用于扶持防护林、水源涵养林、大型生态林、环城林等生态公益建设及公路两侧林带、河道防护林、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护。

另外,为了保持城市森林的健康发展,相关技术的开发必须也同步进行,例如开发新的植物健康监测及信息交流方法以促进植物健康综合管理,了解树木生物学特征及预先采用维护植株健康的方法可降低植株栽培成本,以及研究生态恢复技术,预测在各种资源管理状态下,植物群落将来的生长及发育。林业科技不仅能够促进城市林业的进步还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3.7强调法制要求

城市林业的有序发展需要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城市林业的发展已经对立法提出许多新的要求,急待立法的完善,加快城市林业立法的步伐,规范城市林业建设的健康有序进行。此外强化法律责任可以让人们增强保护森林的意识,同时还需要有严格的执法队伍,将法律贯彻实施下去。

4.结语

一直以来,人们对城市林业的作用认识不足,多侧重于采用污水治理、废气控制等方法解决城市问题,导致解决城市问题的方法偏废。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城市问题越来越多,城市林业在解决城市问题中的作用日益显现,逐渐得到人们的重视和接受,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许多城市都是建设在森林之中,城中有林,林中是城。中国在加入WTO后,全球化的进程加剧,城市环境优势日益占据重要地位,将环境优势转为经济优势才是未来发展的优势,在新世纪中,城市林业建设必将蓬勃发展,我国应该大力建设新世纪的生态化城市,不断提高城市的综合竞争力。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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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有绪《新世纪的城市林业方向世纪之约:深圳市生态风景林建设文集》魏小琴主编中国林业出版社1999年出版

城市林业论文例7

据统计,我国共有资源型城市118个。其中,东北地区35个,占29.7%,林业资源型城市18座,占51.4%。根河市是典型的林业资源型城市,地处大兴安岭腹地,是联系大兴安岭南北与东西的枢纽城市。根河市是一座因林而建、因林而兴的典型纯国有林区城市,森林覆盖率为87.2%,林业人口12万人,占总人口的72.8%。但该市接续产业发展乏力,资源型城市积累的问题在这里比较集中,失业、基础设施落后、社会保障明显不足等问题比较严重,加之生态环境的约束,城市的发展步履维艰。根河市面临的社会经济发展问题集中了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生态脆弱地区及作为国家“限制开发区”的众多矛盾,问题十分典型。研究根河城市转型问题,对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根河市城市发展现状

根河市是纯国有林区,是典型的资源城市。市内驻有大兴安岭森林集团所属的五大森工公司和板业集团,森工企业历史欠账多、负担重,下岗分流人员比重大,社会保障体系脆弱。1998年国家对大兴安岭地区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简称“天保工程”),“天保工程”的实施,使根河市木材采伐量大幅削减,木材采伐量由1998年的184.3万立方米削减为2007年的86.7万立方米,木材加工企业原材料供应不足,企业效益下降甚至亏损,直接导致大批林业工人下岗或转岗,给林区经济发展带来极大困难。林区就业也趋于停滞状态,大量人员失业。2007年,全市享受低保人口2.17万人(占总人口的13.2%)。其中,林业人口占60%,这还不包括已买断工龄超过五年而应享受低保的5000多林业工人。据呼伦贝尔市市政协调研组2006年的调研报告,林区百户职工家庭中,温饱线以上的有39户,达不到温饱线的有61户。

(一)主导产业“断裂”,经济结构失衡

长期以来,根河市一直把主要力量用在林木资源的开发上,其它产业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根河市现有的主要产业为矿产开发、旅游业、特色种植、养殖业,但由于基础设施比较差,配套能力不强,主体功能区政策及环境治理水平与资金的缺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相对较弱等一系列因素,使替代产业发展乏力。经过50多年的采伐,森林资源蓄积量大幅度减少。随着“天保工程”的实施,建立在原木采伐基础上的经济体系面临着资源供给的严重制约。五个森工公司产值平均下降7.06%,以林业经济为主体的地方经济增速下滑,1998~2008年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3.7%,远低于同期全国的平均水平。资源依赖型经济的衰退,对根河市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二)经济发展水平落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水平低

根河市经济发展水平落后,自身积累能力差,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的能力低下。主要经济发展指标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有较大差距,严重依赖资源开采,经济结构单一,特别是实施“天保工程”后,地方财政非常困难,积累能力差,致使政府无力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缺口不断加大,2007年财政收入不足1亿元,而财政支出达4亿元以上,更无力达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财政兜底的要求。给、排水设施建设落后,大多数居民不能安全饮水。根河市区给水工程现有供水能力为1.5万立方米/日,用水户数为3300户,用水人口为2.85万人,用水普及率为36%。市区排水设施趋于空白,没有完整的污水排放系统。大量污水未经处理,势必造成地下水的污染。

(三)体制性矛盾突出

根河市因林设市,是典型的“林业挺进——以场定居——地方政府跟进”的模式,形成林(林业)地(地方政府)两套系统并存的状况,地区资源难以整合。一方面,林场归部门所有,各城镇处于地方政府与林业管理部门两层皮的状态,形成地方政府与林业企业分割的局面。另一方面,在林业企业内部政企不分,企业办社会现象十分突出,巨大的社会负担使企业难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深化改革和发展。国有林区的体制是一大难题,林权是矛盾的焦点。林业企业不仅拥有城市绝大多数的人口,而且拥有绝大部分的林地空间。这样,一方面地方政府没有林权,也就没有土地使用权,也没有林地之下矿物资源的探矿采矿权,地方政府可以使用的自然资源非常有限,地方经济发展是无米之炊,因此十分乏力。另一方面,企业“办社会”的负担极其沉重。

二、根河市城市转型的基础和困境

(一)城市转型的基础

根河市产业资源丰富,替代产业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一是矿产资源丰富,处于得耳布尔与大兴安岭两大成矿带交错地区,蕴藏着丰富的有色金属等矿产资源。二是根河市大陆性寒温带湿润气候具有“长冬无夏,春秋相连”的特点,独具特色的冷资源使特色种植、养殖业资源丰富,在发展狐、貂、獭兔、驯鹿为主的特色养殖业和以野生浆果蓝莓、卜留克、食用菌、山野菜、中草药等为主的特色种植业方面具有较强的潜力,并且根河市特色养殖业和特色种植业已具备一定的基础,根河市已初步形成了以貂、狐养殖为主的特色养殖基地(主要分布在金河镇、阿龙山镇)和以食用菌栽培为主的特色种植基地(主要分布在好里堡镇、满归镇)。三是生态旅游资源丰富,境内有汗玛自然保护区、奥科里堆山、根河断桥碧波山风景区、鹿鸣山风景区、伊克萨玛风光、第二北极村满归、潮查原始森林景观区等诸多自然景观,独具特色的敖鲁古雅鄂温克民族风情、森工文化等构成了引人注目的人文景观。近几年,根河市旅游业发展较好,根河市已成为呼伦贝尔市旅游资源的核心地带。四是木材精深加工潜力仍较大。尽管自1998年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以来,根河市木材采伐量锐减,但至今仍保持了86.7万立方米的采伐量,全市森林覆盖率为87.2%,活立木蓄积量15272万立方米,人均占有林木922立方米,未来可利用林业资源的稀有性、独特性等比较优势,发展木材的深加工、细加工,延长产业链条。(二)城市转型困境

根河市城市转型面临以下困境:一是根河市本身没有能力支付转型的社会成本。城市转型的社会成本主要包括五个部分,即岗位创造成本、隐性失业显性化成本、社会救济成本、人力资本投入及制度节约成本。而根河市经济发展水平落后,自身积累能力差,主要经济发展指标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有较大差距,地方财政非常困难,根河市每年财政收入不足1亿元,而财政支出要达4亿元以上。财政收入中,剔除用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的支出,能用来解决社会问题的投入很少,根河市自身脆弱的经济供给能力无法满足城市转型社会成本的需求。二是地理条件上的比较劣势。根河市处于边缘区位,与内蒙古经济中心城市距离较远,而且也不在东北区经济中心的辐射范围内,增加了生产过程中的运输成本。同时,也难以接受发达地区流出的资金、人才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属于市场的边缘地区。交通条件较差、经济社会发展的外部推动力量不足,给资源型城市转型造成一定困难。三是体制难以逾越。由于根河市与多数资源型城市相似,企业体制仍然是政企不分的计划经济体制,导致企业机构臃肿,冗员负担沉重,与地方政府常常发生矛盾,发展无序,无法形成区域经济发展的合力,制约了资源型城市的顺利转型。

三、根河市实现城市转型的战略

根河市的城市转型要遵照国家“主体功能区划”和“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借鉴生态经济发展的一般模式,同时充分挖掘自身的生态资源优势,在制度创新、重点产业选择、空间管制模式、生态移民和环境治理等方面制定城市转型战略:

(一)制度创新战略

根河市面临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集中了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及作为国家“限制开发区域”的众多矛盾,解决问题的过程是长期的,所以制度建设非常重要。可在根河市进行下列制度建设的试点:第一,进行国有林区的林权试点改革,培育林权市场,完成对国有林业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发挥政府的职能,最终在体制上实现转轨,在发展方式上实现从粗放到科学发展的根本性转变。第二,建立针对资源开发(利用)企业的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制定进入林权市场的门槛,通过征收资源税、生态恢复准备金等制度使企业切实承担起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第三,探索建立地区之间的“生态交易”制度,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优化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向生态功能区投资,换取本地“生态(或土地)份额”,同时实现对限制开发区域的“生态服务”提供补偿。

(二)培育接续产业战略

产业发展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没有产业做支撑,经济发展就成为无本之木,要解决根河市城市面临的诸多问题,必须以产业发展作为支撑。强化绿色接续产业开发,提高城镇就业吸纳能力。依托区域内丰富的生态资源,加强环境友好型产业的开发力度,为人口向中心城镇迁移提供保障。在接续产业选择上要秉持生态经济的理念,坚持生态、环境和经济等综合效益最大化原则,在开发过程中通过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技术手段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共赢,并使当地居民在产业开发中得到实惠。依据根河市的现状,重点培育旅游业、有色金属采选业、特色种植和养殖业、林产加工等接续产业,发展木材深加工、细加工,提升木材加工业的质量和效益,形成以开发和转化当地丰富生态资源为基础的生态经济型产业体系,加快根河市经济转型的步伐。

(三)借助外力战略

城市林业论文例8

20世纪60年代以来,全球生态危机表现为人口激增、资源破坏、能源短缺、环境污染和食物供应不足等重大问题,虽然是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表现不尽相同。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人类乃至所有生物赖以生存的环境在不断发生变化。人口增加、耕地减少、环境污染以及自然生态系统的人为破坏都在深刻的影响着生物界的动态变化。城市作为人类最集中的聚居地应该建立人与生物界其他个体和群体的和谐关系,要做到这一点,城市园林绿地便是其载体,骑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城市环境问题日益暴露出来,并对人们的身心健康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

1城市林业产生的历史背景

城市化是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城市林业起源于北美洲,它的产生是人类对环境危机积极思索的产物。城市林业产生的历史背景主要是由于城市化的发展、城市环境的恶化、人们对生态美学的追求以及城市可持续发展需求所决定的。

2城市林业的概念和范畴

2.1城市林业的概念

城市林业是一门发展迅速、前景广阔的边缘性科学。它是由林学、园艺学、园林学、生态学、城市科学等组成的交叉学科并且与景观建设、公园管理、城市规划等息息相关。内容涉及广泛,但以城市森林培育、经营和管理为核心和重点。所谓城市森林是指在城市及其周边生长的以乔灌木为主的绿色植物的总称。而城市林业则又根据分析问题的角度不同,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

狭义的城市林业概念是:城市林业是林业的一个专门分支,它是研究培育和管理那些对城市生态和经济具有世纪或潜在效益的森林、树木及有关植物,其任务实综合设计和管理城市树木及有关植物,以及培训市民等。

广义的城市林业概念是:城市林业是研究林木与城市环境(校气候、土壤、地貌、水域、动植物、居民住宅区、工业区、活动场所、街道、公路、铁路、各种污染等等)之间的关系,合理配置、培育、管理森林、树木和植物,改善城市环境,繁荣城市经济,维护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门科学。

2.2城市林业的范畴

城市林业是“以服务城市为主旨的林业”,它是园林与林业融为一体的林业;市城郊一体化,集生态、经济、社会效益为一体的林业。它既是园林的扩大和延伸,又是传统林业的凝炼与升华。目前,对于城市林业的范畴的基本观点是:凡是城市范围内森林、树木及其他植物生长的地域,以及地域内的野生动物,必须相关设施等都属于城市林业的范畴,主要包括城市水域,野生动物栖息地、户外娱乐场所、城市污水处理场、公园、花园、植物园、城市街、道、路旁的树木及其它植物;居民区、机关、学校、医院、厂矿、部队等庭院绿化;街头绿地、林带、片林、郊区森林、风景林、森林公园,以及为城市造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等。

2.3城市森林的功能与作用

吸收有害气体、维持二氧化碳平衡、净化城市空气;

调解和改善小气候;

吸滞烟尘和粉尘、监测有害气体;

减菌、杀菌,减弱和消除噪声;

防风固沙、美化环境;

涵养水源、防止土蚀;

维护生物多样性;

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城市林业的发展现状

随着人口的增长,工业化的迅速发展,城市环境问题日益暴露出来,并对人们的身心健康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发展城市森林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充分利用森林净化空气、保持水土、调节气候、减少噪音、美化环境的特殊功能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

4我国城市林业的问题及目标

4.1我国城市林业存在的问题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从全国城市绿化的发展情况来看,仍然属于不发达水平。目前,我国城市平均绿化覆盖率仅为21%,人均拥有公共绿地面积5.3平方米,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也落后于联合国要求的力争世界城市人均绿地面积60平方米,国际标准要求达到的50%的绿化覆盖率。

我国城市林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1)城市森林、树木和绿地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城市公共绿地偏低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难以满足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城市林业建设尚未完全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城市林业的发展滞后于城市发展速度,城市绿地和森林被征占和毁坏的情况还比较严重。

(3)城市森林结构不合理,特别是树种选配上的树种单一,使许多城市形成“多街一树”的单调景观,立体绿化效果差,因而难以发挥三大效益。

(4)由于认识和技术上滞后,导致我国城市林业经营管理粗放,使城市森林生态系统在生物多样性、持续稳定性及再生能力等方面表现不良,对环境压力的承受力还很脆弱。尤其是由于我国体制上的特点,城市林业涉及林业、园林、环保、城建、土地等多个部门,在关系及职能协调上尚存在一些问题,如产权、经营管理权属的划分等,给城市林业有序、稳定和持续的发展带来了障碍。

(5)全民对城市林业的参与和认识不足目前城市林业在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作用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城市绿地和城市森林环境对城市经济社会的影响还没有得到城市居民及全社会的认识,这是城市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障碍。

(6)对城市林业的宣传、教育不够,到目前为止,除了我国台湾大学高清教授在1984年撰写了《都是森林》外;我国大陆还没有一本城市林业方面的专著,各农、林等院校也还未开设城市林业的课程。

4.2我国城市林业发展目标与对策

城市林业的发展应当服从或服务于国家总体的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21世纪议程林业行动计划》,我国城市林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1世纪初,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7平方米以上;到21世纪中叶,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25~50平方米。为此,应该采取的行动和对策是:

(1)确立城市林业的重要地位,广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林业重要性的宣传和教育活动,逐步建立城市林业公共教育制度,让公众全面了解城市林业的重要作用和多种功能,提高权社会对城市林业重要性的认识,鼓励全民和全社会参与城市林业建设和保护。

(2)建立必要的机制,把城市林业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之中,并理顺管理体制,把园林部门和林业部门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协调好林业、园林、环保、城建、市政、国土、交通等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我国城市林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3)扩大城市森林和绿地面积、提高城市森林资源、树木及绿地的数量和质量,利用生物共生互利原理,建立合理的多林种、多树种、多层次的城市绿地及城市森林景观结构,并积极开展城市林业科学研究,建立城市林业可持续发展评价标准及指标体系,同时,加强城市森林、树木和绿地培育、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城市林业高效的生态、社会和经济三大效益。

(4)科学地经营管理城市林业,实施城市林业的分类经营,制订统一的城市林业的产业规模和产业政策,加强高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吸收,开展城市森林资源综合利用和开发技术的研究,积极推行清洁卫生生产,提高城市林业产业发展水平和城市森林资源的利用率,大力发展花卉产业和城市森林旅游业。

(5)加强城市林业的科学研究和校阅,培养大专以上的专门人才,健全科研机构,培养一支既具有古典园林和传统林业科学技术,又掌握现代园林和林业科学技术的城市林业设计、管理队伍。

(6)广筹资金,增加城市林业投入建立保护城市森林资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多元化投资机制,制定以政府为导向,全社会为基础,银行信贷为补充的投资政策。建立城市林业建设基金,并建立相应得法律、法规来支持城市林业的发展。

(7)完善和定制城市林业发展的有关法律和规章,健全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体系,并不断提高执法力度和能力,保证城市林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5总结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但生态环境的改善尚不可这样来衡量,大家可以想象“煤、石油等矿产资源的形成要几千万年、几亿年甚至几十亿年的地质作用而生成”、“地球从诞生到环境达到适合人类生存的年限,是以‘百亿年’来作单位计算的”。局部的改善虽能对整体的改善起到一定作用,但恶化的趋势仍在继续。因此,环境的改善是项长期的工作,突破点就是人口聚集的城市,而城市林业就是我们应该走的路。

参考文献:

[1]张鼎华《城市林业》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10

[2]汪菊渊《我国城市绿化园林建设的回顾与展望》中国园林1992.8

城市林业论文例9

城市森林是林业建设的重要领域。建设城市森林,改善城市生态,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已经成为现代林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是城市生态和谐的根本所在。城市生态和谐,是人与自然的和谐,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城市与城市森林的和谐是最根本的和谐。没有城市森林,城市的功能就无法得到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就无法实现。城市森林建设,是世界城市建设的时代潮流和发展方向,是建设和谐宜居城市的客观需要。而作为城市森林建设的成果――森林城市自然就成为城市生态和谐的标志之所在。

在第四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召开前夕,就我国城市森林建设和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的有关进展情况,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关注森林活动组委会副主任陈邦柱。

城市森林是城市生态建设的主体

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中人与自然的和谐不仅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涵,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只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在和谐自然的环境中生活,才能实现人与人的和谐和整个社会关系的和谐,才能实现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建设和谐宜居城市的目标。城市森林作为城市生态建设的主体,是构建和谐城市的重要内容,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陈邦柱说,我国正处于高速的城市化进程,城市中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空气质量下降、光电噪音细菌污染严重、水资源紧张、自然灾害频繁侵袭等等,给城市的和谐发展制造了不和谐的因素。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发展城市森林,充分利用城市森林净化空气、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减少噪音、美化环境、调节气候、防灾减灾的特殊功能,是改善城市生态状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途径。

他说,城市森林是城市中惟一有生命的基础设施,它不仅从质量和数量上改变了城市冰冷的钢筋水泥外貌,满足了城市人群与自然亲近的渴望,而且改善和提高了城市居民的人居环境和生活质量,舒缓了城市人群在工作和生活快节奏中形成的紧张情绪。而城市森林文化又是城市文化和城市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所包含的城市森林美学、园林文化、旅游文化、花文化和竹文化等,对人们的审美意识、道德情操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也使城市森林成为城市文化品位与文明素养的标志。

他说,城市森林建设要求将市区、市郊和农村纳入统一的大系统中一起谋划、共同建设其所倡导的城乡生态一体化发展,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农村”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绿化宜林荒山、构筑农田林网、绿化村庄和发展庭院林业,可以实现村民家居环境、村庄环境、自然环境的和谐优美;通过倡导森林文化、弘扬生态文明,可以增强农民群众的生态道德意识,形成自觉植绿、护绿、爱绿、兴绿的新风尚;通过发展林业产业,可以实现农村生活宽裕、带动农民致富,从而有力推动农村的绿化美化与和谐稳定。

中国城市森林论坛是我国城市森林建设理论与实践的交流平台

在谈到关注森林活动组委会举办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的意义时,陈邦柱强调:城市规模扩大、人口增加、生态环境压力加大,是世界城市发展的共同特点。20世纪60年代以来,特别是近年来世界各国都把发展城市森林作为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的主要措施、增强城市综合实力的重要手段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标志。我国城市森林建设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城市林业和生态建设。由总理亲自命题的“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林业发展战略”明确把“城市林业”作为一项发展战略,由此确定了我国城市森林体系建设目标,有力地指导和推动了我国城市森林的建设与发展。许多城市都提出了建设森林城市、生态城市的设想,并积极付诸实施。但目前,我国城市绿化覆盖率、人均拥有公共绿地面积等指标与国际标准要求达到的水平相比还偏低,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城市森林建设任务还十分艰巨和繁重。为进一步提升我国城市森林理论研究水平,拓宽城市森林建设思路,总结和推广城市森林建设的宝贵经验,推动中国城市森林建设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关注森林活动组委会通过举行中国城市森林论坛,搭建了城市森林建设理论与实践交流的平台,并致力于把它办成我国政府城市森林建设领域中市长和专家们的最高讲台。

中国城市森林论坛在推动我国城市森林建设上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中国城市森林论坛在推动我国城市森林建设上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对此陈邦柱给予了充分地肯定,他说:关注森林活动组委会从2004年起先后在贵阳、沈阳和长沙举办了三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论坛规模一届比一届大,不仅在国内影响大,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首届论坛即有40多个城市参加,到了第二届论坛就达到了76个城市,第三届论坛全国有107个城市参加,其中包括4个直辖市、22个省会城市派出了代表团,31个省(区、市)林业厅(局)也组织代表团参加了论坛,代表人数达500多人,韩国、日本、德国、奥地利四国的城市市长、政府官员和专家学者也出席了论坛并在市长和专家论坛上发言。

论坛期间,与会城市市长、林业工作者和专家们在城市森林建设理念、规划目标、保证机制、资金投入、政策法规、人才科技支撑和开展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讨和交流,传播了理念,学习了经验,开阔了视野,提高了认识,为我国城市森林建设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也扩大了我国城市森林建设事业在国际上的影响。

在第二届论坛上,国家林业局出台了《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明确了城市森林建设标准和发展方向,使城市森林建设和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在第三届论坛上,关注森林活动组委会了《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申办办法》,明确了论坛的宗旨、组织机构和申办程序,为中国城市森林论坛深入持久地开展提供了有力保证。《评价指标》和《申办办法》的出台受到了广大市长们的充分肯定和积极响应。论坛举办以来,许多城市根据论坛的精神,对照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制定城市森林建设规划,加大对城市森林建设的投入力度,对全国各地城市森林建设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各地城市争创国家森林城市已经成为风气。有的城市把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写进了本届政府工作报告和“十一五”规划中;有的城市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人们的森林和生态保护意识;有的城市开展大规模植树造林活动,积极改善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 可以说,申办中国城市森林论坛、争创国家森林城市已经成为我国城市森林建设的一个良好开端,对我国城市森林建设的推动作用无疑是积极的,影响将持久而深远。

同时,论坛在选址上与党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相结合,充分考虑承办城市的区域代表性和对全国城市的示范性,先后选择在西部城市贵阳、北方城市沈阳和中部城市长沙召开,既为全国城市森林建设提供了积极的示范作用,又对加快和带动西部、东北、中部地区城市建设与发展,为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崛起起到了有力的生态保障作用。

中国城市森林论坛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中国城市森林论坛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陈邦柱主任的看法是:许多国外城市的市长和专家学者对中国通过论坛的形式,把城市林业的建设者、管理者、研究者,把国家管理部门、城市市长、专家学者紧密地联系起来,对城市林业建设理念、技术成果进行推广很感兴趣,这是我国城市森林领域加强国际合作交流的良好条件,我们应该开放性地接纳国际组织和国外专家与我们一起共同探讨城市森林建设的前沿课题。

促进城市生态和谐的八条意见

陈邦柱透露,关注森林活动委员会将继续通过举办中国城市森林论坛、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深入宣传城市森林建设理念,广泛普及城市森林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森林意识和生态意识,进一步推动我国城市森林建设快速有序健康发展。同时,要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城市森林建设的标准和指导意见,将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工作从省会城市延伸到中小城市,对已授予“国家森林城市”的城市进行三年一次的定期复查,不合格的,要给予警告直至摘牌,保持加大对国家森林城市建设的监督力度。

我国城市森林建设起步较晚,基础薄弱,与发达国家相比建设水平偏低,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还有很大差距,城市森林建设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陈邦柱希望全社会共同努力,加强城市森林建设,为城市生态和谐出力,为此,他提出了八条意见:

一是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领导是关键,关键在认识。最重要的是党委、政府领导的认识,也就是对城市森林和生态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要建设现代文明城市,生态建设是重要的任务。生态建设搞上去了,人们的生活质量才能更高。通过重点抓森林建设,推动整个生态建设,促进城市净化、美化。

二是制定规划,要把城市森林建设纳入城市整体建设规划中去。

三是要抓具体实施计划。认真抓、具体抓,认真组织监督检查,真正把以城市森林为主体的城市生态建设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四是要进一步加大对城市森林建设的投入。不仅要有投入,还要舍得投入。各级政府要在城市财政支出和基本建设中列入城市森林建设专项,并逐年有所增加。同时,要多元化、多渠道地筹措资金,如进行生态效益补偿,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养护森林绿地,鼓励个人、单位建设或认养绿地或树木等,并给予一定的优惠和鼓励政策。

五是要建立和完善城市森林建设的政策法规。要进一步完善国家有关城市森林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建设标准。国家林业局已经出台了《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各省(区、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一些地方法规,以明确和规范本地区城市森林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确保城市森林应有的地位。

城市林业论文例10

一、回顾前段创森工作,充分肯定创建成效

全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区、各部门高度重视,精心制定方案,强化工作责任,注重宣传发动,扎实有效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剔除水面后,我市森林覆盖率达到35.56%,城市森林建设38项指标全部达到或超过“国家森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自2008年初全市创森动员会议后,各区、市直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强力推进。一是全面动员发动。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区、各部门及时召开常委会、办公会和动员大会,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二是责任目标落实。市目标办将全市创森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目标管理,制定了目标责任状,确保了创森工作责任落实。三是保障措施到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加大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办力度,确保了创森目标任务的顺利推进。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加大生态建设资金预算,多次协调解决创森规划、建设资金以及工作经费等问题,全力支持创建活动。

(二)三镇绿岛景观提升。中心城区按照见逢插针、增加绿量、完善层次、丰富景观的要求,加大公共休闲绿地和小森林建设。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7.4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9.21平方米。一是城镇绿量质量提高。市园林局大力实施“三小”绿地建设,改造提升道路和社区绿化,开展了送万盆鲜花进社区活动。汉阳区充分利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契机,加大拆迁建绿力度。青山区调动辖区单位参与绿化建设,提高绿化档次和规模。二是立体绿化加快推进。江岸、江汉、硚口、武昌等区大力开展立交桥、屋顶、墙面、阳台等立体绿化,目前完成垂直绿化1万米长,屋顶绿化近3万平方米。三是湿地水网建设加强。市水务局大力实施江河堤防绿化,提升江滩绿化档次,着力构建生态水网,水岸绿化率达85%。市政府已将《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审议,年内有望颁布实施。

(三)城乡绿化整体推进。远城区以森林生态、林业产业、绿色通道和绿色家园工程建设为载体,大力实施植树造林,有力推动了城乡绿化建设。一是生态工程全面完成。结合实施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碳汇造林、低产林改造等国家、省重点生态项目,共完成人工造林12.8万亩。蔡甸、洪山等区完成山体复绿面积约100万平方米。二是绿色家园稳步推进。全面完成2008年度500个建制村村湾绿化任务,植树460多万株。江夏区积极发展花卉苗木产业,重点实施以107国道沿线村湾庭院绿化建设。三是林业产业发展迅猛。全市新建林果茶产业基地5.62万亩,完成低产林改造工程任务3万亩。四是绿色通道进展顺利。已完成绿色通道绿化里程121.1公里,完成主要国省干线行道树的绿化补植长度195公里。

(四)生态文化丰富繁荣。近年来,围绕“创森为了人民、创森依靠人民、创森成果人民共享”的指导思想,广泛深入开展生态文化活动。一是广泛开展义务植树。全市共开辟了17个义务植树点,近400万人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江岸区组织开展市民“三自”形式的义务植树活动,认建认养树木和绿地。硚口区组织全省500名“1+8”城市圈共青团干部和青年,种植“城市圈青年友谊林”。二是大力弘扬生态文化。武昌区在辖区范围内开展花园家庭、森林单位、生态社区评选等丰富多彩的生态文化活动。蔡甸区结合义务植树,启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纪念公园建设。东西湖区联合武汉晚报在四季吉祥景区,举办“读者林”义务植树活动,在湖北经济电视台制作播放题为《打造生态人文社区,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专题片。三是深入开展科普教育。全市建立森林或湿地生态科普教育基地15处,开展了“茶文化节”、“梅花节”、“爱鸟周”等生态科普活动62场,参与活动人数14.3万人次,调动了广大市民参与创森的热情。团市委积极组建“绿色志愿者服务队”,开展创森知识竞赛等活动。市气象局启动实施负氧离子监测工作。市科协在市科普馆组织开展生态文化图片展览。市创森办组织开展摄影大赛、征集创森主题歌曲等活动,生态文化不断得到繁荣发展。

(五)宣传造势氛围浓厚。各区、各部门通过广泛宣传发动,营造了全社会参与创森的浓厚氛围。一是宣传组织有力。市委宣传部成立了创森宣传领导小组,专项制定细化宣传方案,组织市属媒体开辟创森专栏,在武汉电视台播放公益广告,制作播放创森专题片等。二是社会宣传到位。市城管局积极协调户外广告宣传,落实市容环境保洁措施。市教育局以生态文化教育为重点,在中小学广泛开展爱绿植绿护绿宣传活动。市创森办在市交委支持下启动了1.5万台出租车电子显示屏播发创森公益广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江汉、武昌、东西湖、江夏、黄陂、新洲等区在重要路段安装了一批大型户外公益广告牌,营造了浓厚的创建氛围。三是媒体宣传深入。省、市新闻媒体在总体规划评审、专家考察评估等活动期间,对我市创森工作作了大量深度报道,有效扩大了创森社会影响,提高了创森知晓率和支持率。

二、全面落实评估意见,纵深推进创森工作

全市上下按照市委、市政府动员会议要求,认真做好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专家考评组的评估工作,考评工作进展顺利。

(一)考察评估情况。6月9日至12日,国家林业局派出综合考察组对我市举办第七届中国城市论坛的综合条件和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工作进行了全面考察评估。考察组一行先后听取了市政府的工作汇报,实地抽查了我市湖泊湿地及其沿岸绿化、河流水岸整治与绿化、透绿建绿、森林公园建设、通道绿化,以及城市街道、居民小区、郊区农村的绿化情况,查阅了相关文件、图片、数据资料,对市民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考察组各位专家对我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对我市大手笔建设森林生态工程,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等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希望武汉市成为我国森林城市建设的一个样板。考察期间,考察沿线的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江汉、武昌、汉阳、东西湖区以及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文化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接待办等单位为顺利完成考察评估工作做了大量细致而卓有成效的工作。

(二)落实评估意见。考察组在充分肯定我市创森工作成效的同时,对下步创森工作提出了具体建议。各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好整改落实。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城市森林的健康经营。要按照近自然理念来经营道路林带,对已建成的188公里环城林带,在树种选择、配置上,不仅要考虑人的需求,还要考虑鸟类等动物的需求,鸟类及各种生物的丰富,更能体现森林的健康程度。同时还要提前考虑间伐更新的问题,提高森林质量。

二是要进一步注重城市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增加建设更多的森林廊道,满足市民休闲、出行的需要,让森林更好的为市民服务;在六湖连通等湿地水网和湿地公园建设过程中要注意防止血吸虫问题,避免血吸虫进入湖区;对道路林带的树种组成、空间配置要兼顾考虑行车安全和景观效果。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对乡村绿化的指导和提高投资比重。要加强对乡村、镇的绿化规划,进一步加大乡村绿化投入,大力推进村湾绿化。同时要多发展林业与果、菜、瓜、药等混作的,具有多种价值的树种。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城市水体、山体治理。要加大水岸绿化力度,多应用去污能力强的树种,提高水岸林带质量,充分发挥森林对水质的净化作用。同时要加强市域范围内山体森林资源的保护与恢复,特别是采石场和公路沿线的第一重山体保护和复绿。

五是要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协调城乡绿化管理。森林城市创建不仅仅是一个部门的工作,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林业、环保、城建、园林、水务、交通、旅游、农业等多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作推动。同时,要从管理机构、绿化规划上进行统筹,改变城乡绿化建设的二元结构,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

(三)考察评估结果。考察评估结束后,考察组在向国家林业局的专题汇报中,明确表示:武汉市具备承办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的条件,城市森林建设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森林城市”的标准,建议在今年底前正式复函,同意湖北省人民政府的申请,2010年上半年在武汉市举办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并授予武汉市“国家森林城市”称号。7月15日,国家林业局主要领导在“武汉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考察报告”上作出明确批示:“同意2010年上半年武汉市承办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同时授予国家森林城市称号”。近日,阮成发市长、涂勇副书记、张学忙常委副市长均作出重要批示,充分肯定创森工作,要求继续做好跟踪落实。

三、全力筹备森林论坛,体现特色办出水平

今天市委、市政府创森工作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市创森工作重点已经从前期创建阶段转移到论坛筹备阶段,标志着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筹备工作正式启动。举办好论坛既是对我市创森成果的一次检验,也是充分展示武汉形象的机会。按照市领导举办一届高水平、有特色的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的要求,现就论坛前期筹备有关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确立论坛主题。目前结合我市实际,经多方征求意见,初步拟定了5个备选论坛主题,即:

1、城市森林•两型社会;

2、森林•城市•湿地;

3、城市森林•城市综合竞争力;

4、城市森林•生态文明•科学发展;

5、水乡林城•统筹城乡。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意见,商国家林业局正式确定论坛主题。

(二)论坛时间地点。拟定于2010年4月下旬在香格里拉大酒店举办论坛。

(三)拟邀参会人员。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要求,参照历届论坛惯例,论坛参会人员总规模约500人。拟邀参会人员有:国家领导人和主办、承办单位领导;各省(区、市)林业厅(局)长与代表;国内外城市市长及专家、学者代表;企业家、绿色志愿者和市民代表;中央、省、市新闻媒体记者。

(四)论坛组织机构。成立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组织委员会和组委会执行委员会。组委会执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林业局办公,内设综合协调组、接待组、会务组、材料组、宣传组、线路组、外事组和安全保卫组。各组办公地点设在组长所在单位,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五)论坛日程安排。初步拟定日程安排如下:第一天,参会代表报到,下午召开论坛新闻会。第二天,上午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开幕式,下午实地参观考察。第三天,上午召开市长论坛,下午召开专家论坛和闭幕式。第四天,外地代表离汉。

(六)工作进度安排。按照“抓早、抓细、抓实”的要求,我们初步列出了筹备工作时间表,具体进度安排如下:

1、2009年7月份:下旬召开全市论坛筹备工作第一次会议,部署启动论坛筹备工作,讨论、修改论坛工作方案。

2、2009年8月份:制定《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总体工作方案》,商国家林业局确定第七届城市森林论坛主题。

3、2009年9月份:《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总体工作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及国家、省相关部门审批。

4、2009年10月份:召开论坛筹备工作第二次会议,成立综合协调、接待、会务、材料、宣传、线路、外事、安全保卫等8个工作专班,开始运行。

5、2009年11月份:市主要领导在《人民日报》或中央电视台相关栏目发表森林城市建设方面的理论与实践文章或主题节目。编制2010年论坛专项资金预算。

6、2009年12月份:协调国家林业局对省人民政府正式复函,在武汉承办第七届中国森林论坛活动。召开论坛筹备工作第三次会议,全面部署启动论坛会务筹备工作。

7、2010年1至2月:召开论坛筹备工作第四次会议,全面启动论坛对口接待及培训工作。按照一个成员单位对口接待一个省代表团的原则,落实对口接待工作。

8、2010年3月:国家林业局和市政府在京召开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新闻会,启动论坛宣传工作。

9、2010年4月:论坛期间在中央主要媒体对我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进行大篇幅深度报道。

(七)责任分工建议。为了切实做好论坛筹备工作,按照市领导的要求,结合各区、各部门职能,现就有关责任分工提出如下初步建议:

一是关于会务工作安排。由会务组负责。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综合协调,具体负责审定市领导论坛讲话稿、演讲稿、致辞等,组织召开协调会,督促协调论坛各项筹备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论坛专项经费落实。

二是关于参会人员的邀请。由综合协调组和外事组负责邀请落实。其中国家领导人、国家部委领导,省领导、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省、副省级城市林业部门主要领导由国家、省林业局负责邀请。市领导、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相关地级市、武汉城市圈城市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邀请。市民代表由市林业局负责邀请。有关国外城市市长、领事馆官员、国际组织和国外专家代表由市外事办负责邀请。

三是关于参观活动安排。由线路组负责。市交委负责论坛参观考察用车。市建委负责相关地段市政基础设施维修、临街建筑立面整治等工作。市城管局负责论坛期间夜景灯光照明和户外广告协调等工作。市水务局负责参会代表游览江滩公园的接待等工作。市环保局负责论坛期间环境质量监测和噪音、尾气等污染源的管理。市旅游局负责落实参观讲解员及培训工作,联系接洽与会代表会后参观考察。市园林局负责城区绿化改造、补植等工作。

四是关于会务接待工作。由接待组负责。市卫生局负责卫生防疫、医疗保障工作。市外事办负责落实同声传译和翻译人员等相关外事工作。市文化局负责论坛期间文化活动的组织落实。团市委负责落实绿色志愿者,参与论坛志愿服务工作。

城市林业论文例11

一、回顾前段创森工作,充分肯定创建成效

全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区、各部门高度重视,精心制定方案,强化工作责任,注重宣传发动,扎实有效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剔除水面后,我市森林覆盖率达到35.56%,城市森林建设38项指标全部达到或超过“国家森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自2008年初全市创森动员会议后,各区、市直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强力推进。一是全面动员发动。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区、各部门及时召开常委会、办公会和动员大会,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二是责任目标落实。市目标办将全市创森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目标管理,制定了目标责任状,确保了创森工作责任落实。三是保障措施到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加大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办力度,确保了创森目标任务的顺利推进。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加大生态建设资金预算,多次协调解决创森规划、建设资金以及工作经费等问题,全力支持创建活动。

(二)三镇绿岛景观提升。中心城区按照见逢插针、增加绿量、完善层次、丰富景观的要求,加大公共休闲绿地和小森林建设。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7.4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9.21平方米。一是城镇绿量质量提高。市园林局大力实施“三小”绿地建设,改造提升道路和社区绿化,开展了送万盆鲜花进社区活动。汉阳区充分利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契机,加大拆迁建绿力度。青山区调动辖区单位参与绿化建设,提高绿化档次和规模。二是立体绿化加快推进。江岸、江汉、硚口、武昌等区大力开展立交桥、屋顶、墙面、阳台等立体绿化,目前完成垂直绿化1万米长,屋顶绿化近3万平方米。三是湿地水网建设加强。市水务局大力实施江河堤防绿化,提升江滩绿化档次,着力构建生态水网,水岸绿化率达85%。市政府已将《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审议,年内有望颁布实施。

(三)城乡绿化整体推进。远城区以森林生态、林业产业、绿色通道和绿色家园工程建设为载体,大力实施植树造林,有力推动了城乡绿化建设。一是生态工程全面完成。结合实施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碳汇造林、低产林改造等国家、省重点生态项目,共完成人工造林12.8万亩。蔡甸、洪山等区完成山体复绿面积约100万平方米。二是绿色家园稳步推进。全面完成2008年度500个建制村村湾绿化任务,植树460多万株。江夏区积极发展花卉苗木产业,重点实施以107国道沿线村湾庭院绿化建设。三是林业产业发展迅猛。全市新建林果茶产业基地5.62万亩,完成低产林改造工程任务3万亩。四是绿色通道进展顺利。已完成绿色通道绿化里程121.1公里,完成主要国省干线行道树的绿化补植长度195公里。

(四)生态文化丰富繁荣。近年来,围绕“创森为了人民、创森依靠人民、创森成果人民共享”的指导思想,广泛深入开展生态文化活动。一是广泛开展义务植树。全市共开辟了17个义务植树点,近400万人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江岸区组织开展市民“三自”形式的义务植树活动,认建认养树木和绿地。硚口区组织全省500名“1+8”城市圈共青团干部和青年,种植“城市圈青年友谊林”。二是大力弘扬生态文化。武昌区在辖区范围内开展花园家庭、森林单位、生态社区评选等丰富多彩的生态文化活动。蔡甸区结合义务植树,启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纪念公园建设。东西湖区联合武汉晚报在四季吉祥景区,举办“读者林”义务植树活动,在湖北经济电视台制作播放题为《打造生态人文社区,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专题片。三是深入开展科普教育。全市建立森林或湿地生态科普教育基地15处,开展了“茶文化节”、“梅花节”、“爱鸟周”等生态科普活动62场,参与活动人数14.3万人次,调动了广大市民参与创森的热情。团市委积极组建“绿色志愿者服务队”,开展创森知识竞赛等活动。市气象局启动实施负氧离子监测工作。市科协在市科普馆组织开展生态文化图片展览。市创森办组织开展摄影大赛、征集创森主题歌曲等活动,生态文化不断得到繁荣发展。

(五)宣传造势氛围浓厚。各区、各部门通过广泛宣传发动,营造了全社会参与创森的浓厚氛围。一是宣传组织有力。市委宣传部成立了创森宣传领导小组,专项制定细化宣传方案,组织市属媒体开辟创森专栏,在武汉电视台播放公益广告,制作播放创森专题片等。二是社会宣传到位。市城管局积极协调户外广告宣传,落实市容环境保洁措施。市教育局以生态文化教育为重点,在中小学广泛开展爱绿植绿护绿宣传活动。市创森办在市交委支持下启动了1.5万台出租车电子显示屏播发创森公益广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江汉、武昌、东西湖、江夏、黄陂、新洲等区在重要路段安装了一批大型户外公益广告牌,营造了浓厚的创建氛围。三是媒体宣传深入。省、市新闻媒体在总体规划评审、专家考察评估等活动期间,对我市创森工作作了大量深度报道,有效扩大了创森社会影响,提高了创森知晓率和支持率。

二、全面落实评估意见,纵深推进创森工作

全市上下按照市委、市政府动员会议要求,认真做好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专家考评组的评估工作,考评工作进展顺利。

(一)考察评估情况。6月9日至12日,国家林业局派出综合考察组对我市举办第七届中国城市论坛的综合条件和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工作进行了全面考察评估。考察组一行先后听取了市政府的工作汇报,实地抽查了我市湖泊湿地及其沿岸绿化、河流水岸整治与绿化、透绿建绿、森林公园建设、通道绿化,以及城市街道、居民小区、郊区农村的绿化情况,查阅了相关文件、图片、数据资料,对市民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考察组各位专家对我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对我市大手笔建设森林生态工程,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等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希望武汉市成为我国森林城市建设的一个样板。考察期间,考察沿线的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江汉、武昌、汉阳、东西湖区以及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文化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接待办等单位为顺利完成考察评估工作做了大量细致而卓有成效的工作。

(二)落实评估意见。考察组在充分肯定我市创森工作成效的同时,对下步创森工作提出了具体建议。各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好整改落实。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城市森林的健康经营。要按照近自然理念来经营道路林带,对已建成的188公里环城林带,在树种选择、配置上,不仅要考虑人的需求,还要考虑鸟类等动物的需求,鸟类及各种生物的丰富,更能体现森林的健康程度。同时还要提前考虑间伐更新的问题,提高森林质量。

二是要进一步注重城市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增加建设更多的森林廊道,满足市民休闲、出行的需要,让森林更好的为市民服务;在六湖连通等湿地水网和湿地公园建设过程中要注意防止血吸虫问题,避免血吸虫进入湖区;对道路林带的树种组成、空间配置要兼顾考虑行车安全和景观效果。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对乡村绿化的指导和提高投资比重。要加强对乡村、镇的绿化规划,进一步加大乡村绿化投入,大力推进村湾绿化。同时要多发展林业与果、菜、瓜、药等混作的,具有多种价值的树种。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城市水体、山体治理。要加大水岸绿化力度,多应用去污能力强的树种,提高水岸林带质量,充分发挥森林对水质的净化作用。同时要加强市域范围内山体森林资源的保护与恢复,特别是采石场和公路沿线的第一重山体保护和复绿。

五是要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协调城乡绿化管理。森林城市创建不仅仅是一个部门的工作,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林业、环保、城建、园林、水务、交通、旅游、农业等多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作推动。同时,要从管理机构、绿化规划上进行统筹,改变城乡绿化建设的二元结构,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

(三)考察评估结果。考察评估结束后,考察组在向国家林业局的专题汇报中,明确表示:武汉市具备承办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的条件,城市森林建设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森林城市”的标准,建议在今年底前正式复函,同意湖北省人民政府的申请,2010年上半年在武汉市举办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并授予武汉市“国家森林城市”称号。7月15日,国家林业局主要领导在“武汉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考察报告”上作出明确批示:“同意2010年上半年武汉市承办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同时授予国家森林城市称号”。近日,阮成发市长、涂勇副书记、张学忙常委副市长均作出重要批示,充分肯定创森工作,要求继续做好跟踪落实。

三、全力筹备森林论坛,体现特色办出水平

今天市委、市政府创森工作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市创森工作重点已经从前期创建阶段转移到论坛筹备阶段,标志着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筹备工作正式启动。举办好论坛既是对我市创森成果的一次检验,也是充分展示武汉形象的机会。按照市领导举办一届高水平、有特色的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的要求,现就论坛前期筹备有关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确立论坛主题。目前结合我市实际,经多方征求意见,初步拟定了5个备选论坛主题,即:

1、城市森林•两型社会;

2、森林•城市•湿地;

3、城市森林•城市综合竞争力;

4、城市森林•生态文明•科学发展;

5、水乡林城•统筹城乡。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意见,商国家林业局正式确定论坛主题。

(二)论坛时间地点。拟定于2010年4月下旬在香格里拉大酒店举办论坛。

(三)拟邀参会人员。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要求,参照历届论坛惯例,论坛参会人员总规模约500人。拟邀参会人员有:国家领导人和主办、承办单位领导;各省(区、市)林业厅(局)长与代表;国内外城市市长及专家、学者代表;企业家、绿色志愿者和市民代表;中央、省、市新闻媒体记者。

(四)论坛组织机构。成立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组织委员会和组委会执行委员会。组委会执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林业局办公,内设综合协调组、接待组、会务组、材料组、宣传组、线路组、外事组和安全保卫组。各组办公地点设在组长所在单位,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五)论坛日程安排。初步拟定日程安排如下:第一天,参会代表报到,下午召开论坛新闻会。第二天,上午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开幕式,下午实地参观考察。第三天,上午召开市长论坛,下午召开专家论坛和闭幕式。第四天,外地代表离汉。

(六)工作进度安排。按照“抓早、抓细、抓实”的要求,我们初步列出了筹备工作时间表,具体进度安排如下:

1、2009年7月份:下旬召开全市论坛筹备工作第一次会议,部署启动论坛筹备工作,讨论、修改论坛工作方案。

2、2009年8月份:制定《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总体工作方案》,商国家林业局确定第七届城市森林论坛主题。

3、2009年9月份:《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总体工作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及国家、省相关部门审批。

4、2009年10月份:召开论坛筹备工作第二次会议,成立综合协调、接待、会务、材料、宣传、线路、外事、安全保卫等8个工作专班,开始运行。

5、2009年11月份:市主要领导在《人民日报》或中央电视台相关栏目发表森林城市建设方面的理论与实践文章或主题节目。编制2010年论坛专项资金预算。

6、2009年12月份:协调国家林业局对省人民政府正式复函,在武汉承办第七届中国森林论坛活动。召开论坛筹备工作第三次会议,全面部署启动论坛会务筹备工作。

7、2010年1至2月:召开论坛筹备工作第四次会议,全面启动论坛对口接待及培训工作。按照一个成员单位对口接待一个省代表团的原则,落实对口接待工作。

8、2010年3月:国家林业局和市政府在京召开第七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新闻会,启动论坛宣传工作。

9、2010年4月:论坛期间在中央主要媒体对我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进行大篇幅深度报道。

(七)责任分工建议。为了切实做好论坛筹备工作,按照市领导的要求,结合各区、各部门职能,现就有关责任分工提出如下初步建议:

一是关于会务工作安排。由会务组负责。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综合协调,具体负责审定市领导论坛讲话稿、演讲稿、致辞等,组织召开协调会,督促协调论坛各项筹备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论坛专项经费落实。

二是关于参会人员的邀请。由综合协调组和外事组负责邀请落实。其中国家领导人、国家部委领导,省领导、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省、副省级城市林业部门主要领导由国家、省林业局负责邀请。市领导、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相关地级市、武汉城市圈城市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邀请。市民代表由市林业局负责邀请。有关国外城市市长、领事馆官员、国际组织和国外专家代表由市外事办负责邀请。

三是关于参观活动安排。由线路组负责。市交委负责论坛参观考察用车。市建委负责相关地段市政基础设施维修、临街建筑立面整治等工作。市城管局负责论坛期间夜景灯光照明和户外广告协调等工作。市水务局负责参会代表游览江滩公园的接待等工作。市环保局负责论坛期间环境质量监测和噪音、尾气等污染源的管理。市旅游局负责落实参观讲解员及培训工作,联系接洽与会代表会后参观考察。市园林局负责城区绿化改造、补植等工作。

四是关于会务接待工作。由接待组负责。市卫生局负责卫生防疫、医疗保障工作。市外事办负责落实同声传译和翻译人员等相关外事工作。市文化局负责论坛期间文化活动的组织落实。团市委负责落实绿色志愿者,参与论坛志愿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