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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会计政策是指一国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为了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制订和的会计准则规范的总和,其核心是会计准则。
会计政策选择是指企业管理当局具有在公认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或根据需要改变具体会计方法和程序的权利。会计政策选择具有如下特点:其一,会计政策选择是在公认会计准则的约束下满足管理人员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需求,它实质上是管理者的行为:其二,会计政策选择的结果将会影响企业报告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数据;其三,对会计政策选择合理性的判断缺乏可能量化的客观性依据。例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就提出了关于会计政策选择的三个指导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重大性原则。这些指导原则都属主观的定性原则,缺乏定量性。企业会计政策选择贯穿于企业从会计要素确认到计量、记录、报告各环节的整个会计过程,它不单纯是会计技术、方法问题,它是企业管理当局和会计人员处理、协调各利害关系的矛盾,分配经济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从企业内部来看,影响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的经营策略和目标因素。为了实现企业的经营策略和目标经营,管理当局在选择会计政策时必须从企业所处的实际情况出发,明确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发展前景、本身在同业竞争中的地位,以及本企业的优势、问题。为了争取商业信用和获得信贷资金,资产负债率很高的企业会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来调整资本结构的比例,如选用完全成本法计算产品的成本和自制设备的成本,对于需要递延或摊销的成本、费用,一般采用较长的摊销期限,对于发出存货的计价多采用先进先出法处理。企业管理当局还会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来均衡各期收益,以维持企业稳中有升的财务形象。
2.管理当局的自身利益因素。管理当局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利害方面往往也比较关注,为了平稳各方利益,并从中获取自己的收益,就有进行会计政策选择的动机。根据信息不对称原理和理论,经理往往拥有大量股东所没有的信息。这样经理就存在利用其所拥有的私人信息,行使其会计政策的选择权,如根据奖酬计划来选取会计信息,将会计收益由未来期间提前到本期确认,将一些费用资本化或减少预提的费用,使企业出现较高的会计收益,以提高自己的报酬。
3.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和职业道德因素。一方面会计人员必需掌握有关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各种影响因素作出全面的分析与权衡,积极参与筹资、投资、资金管理等各方面的预测和决策,选择合理、合法、切实可行的会计政策。另一方面,会计人员还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会计人员的工作态度会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企业对于会计政策的选择还受到外部会计环境的影响。会计环境是会计所赖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环境,是会计所处特定发展阶段的客观条件。
会计环境作为一个错综复杂的、庞大的统一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环境因素。企业的经济结构、组织形式和资金筹措手段、经济发展水平等都对企业会计政策选择产生一定影响。例如:高科技企业对无形资产的确认、摊销以及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政策更为关注,上市公司应选择那些能充分披露会计信息的会计政策。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时;企业会采取积极而合理的会计政策,避免过于稳健:反之,当经济发展水平较了邸寸,企业则必定要考虑安全经营的需要,谨慎行事,采取各种稳健的会计政策以抵御风险。
2.政治环境和法律环境因素。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必须考虑政府的可能反应及关注,某些巨额的盈利往往会受到政府的特别重视,政府可能会采取一些不利于企业的限制性政策。企业管理当局为避免政府利用会一计数据来限制企业行为,往往会采取递延利润或降低收益的会计政策。出于所得税目的,企业往往会考虑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会计收益较少的会计政策。从法律环境角度来看,企业选择的会计政策应该符合会计法、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并与有关经济法规(如公司法、税法、证券法等)相协调。
3.审计要求。在通常情况下,一个国家的会计准则中,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大小是与审计水平相适应的。可选择性高的准则增大了实务处理的灵活性,使审汁对象变得复杂,风险增大,从而也对审计方法、审计技术以及审计人员的素质等提出了吏高的要求。
二、合理选择会计政策的重要性
(一)加强对企业人行为的规范L制订有效的激励机制。以持股或股票期权为形式的激励方式通常能有效地激励经理致力于提高公司的长远绩效。通过使公司经理持股拥有股票期权,使经理人员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企业的所有者,以便减低人成本和平衡人与所有者的56利益,使人的收益依赖于公司的市场价值而非账面收益,人就会注重长远利益而非短期行为。
2、加强市场约束机制。市场约束包括产品市场约束、资本市场约束、经理人市场约束和兼并市场约束等。这些外部市场存在激烈的竞争,给人员以很大的压力,企业若经营不善,则产品市场上的份额就会锐减,资本市场上企业股份下跌或企业举债过多,企业筹资会发生困难,在兼并市场上还可能被其他企业接管兼并,而经理市场则更是提供了一个成本较低廉的人的约束机制。市场约束力度是以各类市场的发育程序为前提的,市场越成熟,其约束力越大。所以,我国应进一步完善产品市场,加强资本市场、兼并市场和兼并人市场的培育,以促进激励机制效用的有效发挥。超级秘书网
(二)确定会计准则中会计政策的可选择空间
可以说,在企业纳税筹划工作中,会计政策的选择对其影响最为显著。从两者关系来看,会计政策选择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企业在会计政策的选择上具有一定的空间,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会计实务的复杂性,客观上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方案。会计政策的选择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既包括企业初次发生某类经济业务的选择,同时也包括由于企业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企业所需更换的会计政策。总体来说,企业应当在充分学习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企业面临的实际情况,选择出最能够客观准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会计政策,为企业顺利实现节税目的打下坚实的基础。
2.会计政策选择是企业完成纳税筹划的有力手段
在企业面临的众多纳税筹划方案中,选择最适合企业的会计政策往往是达到纳税筹划目标最有效的途径。该渠道受外部环境影响较小,所要求的技术条件、筹划成本都较低,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通常不会对企业日常的经营运作模式产生影响,因此,利用对会计政策的选择来达到纳税筹划的目标已经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重视。目前,我国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都处在不断完善、统一的过程中,国际化程度也逐步提高,客观上促进了会计政策选择空间的扩展。随着我国经济开放程度的不断提升,尤其是在加入WTO之后,我国企业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空间也将不断加大。
3.纳税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都要受到税法制约
虽然税法和会计准则都是由国家制定颁布的,但是从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来看却又有很大不同。税法是为了保障国家能够无偿、强制、固定地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在公平税负、便利征管的基本原则下,对会计准则所涉及的规定进行约束。会计准则的主要目的则是为了让企业更加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以便让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不论企业是进行纳税筹划还是会计政策选择,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纳税筹划工作中不能违反税法规定,否则将违背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甚至还会让企业遭受严厉处罚;同理,企业在会计政策的选择中,也必须受到税法、会计准则的约束,如果出现同税法相违背的情况,则必须做出相应的纳税调整。
二、企业会计政策选择中纳税筹划的运用分析
1.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目前,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工作量法是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所采用的主要方法。虽然从总额上来看,企业不论采用哪种折旧方法最后的数额都是相同的,但是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将会对各个会计期间内的折旧额度产生影响,从而导致应纳税额出现差异。通常来说,企业一般采用直线法来计提折旧,每一年所对应的折旧额度是一致的,因此企业各个期间的纳税所得额也相对固定。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即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等,则会导致企业固定资产前期折旧数额大、后期折旧数额小的结果。此种状况在所得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所面临的前期利润就会降低,实质上形成了递延所得税税款,推迟了缴纳期限,也使企业获得了延期纳税的种种优势。然而,如果企业预判未来年度内所得税税率呈现上升的趋势,那么企业的纳税筹划时必须对折现率加以考虑,通过评估计算出增加的税负同递延税款之间各自收益的大小,从而优选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2.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
根据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是企业可供选择的存货计价方法,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存货的发出和领用规定,自行进行选择,客观上为企业存货计价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选择空间和法律基础。企业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将对期末存货机制、存货成本产生直接影响,继而体现在企业最终利润上。通常,企业应当将存货计价作为合理调节利润的工具,从这个角度选取对自身最有优势的方法。如果出现物价持续下跌的情况,企业应当尽可能考虑先进先出法。此法下,企业期末存货成本跟市场价格最为接近,价值比销售成本低,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企业实际税负下降。如果物价处在上下波动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有意识地保持各期利润和税负的平稳性,那么更倾向于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
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运用
在纳税筹划中,常用到的会计政策选择包括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无形资产的成本计量方法,成本费用的摊销方法、收入确认和结算方式等。
2.1利用企业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纳税筹划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会导致企业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同,应纳税额也就不同。首先,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存货成本的计量。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应用先进先出法计量存货的成本比应用加权平均法计量存货的成本小,导致企业应交企业所得税高;反之,在物价下降的情况下,应用先进先出法计量存货的成本比应用加权平均法计量存货的成本大,导致应交企业所得税少。因此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存货计价方法。其次,考虑企业是否在免税期。当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时,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应用先进先出法计量存货的成本要小于应用其他方法计量存货的成本,企业在免税期内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相反,当企业正处于征税期或高税负期时,此时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加大当期的成本摊入,以减少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根据企业经济运行的实际状况做出正确判断,按照以上的原则选择对企业节税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
2.2利用固定资产进行纳税筹划首先,折旧年限影响成本的计量。当企业未处于税收优惠期或税收优惠期利润为负时,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导致前期提取的折旧较高,企业利润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较低。相反,由于后期提取的折旧较少,后期企业所得税税负较高,因而可以取得递延纳税的税收收益,而且由于存在货币时间价值,相对于采用年限平均法负担的企业所得税的现值,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负担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的现值明显减少;相反,当企业处于税收优惠期且利润为正时,企业应比较提高当期应税所得额带来的税收优惠收益与递延纳税收益,当税收优惠收益较高时,纳税人应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应尽量提高企业在当期的应税所得额,尽量延长折旧年限,在税收优惠期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其次,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我国企业采用历史成本原则对企业拥有的资产进行记账。当通货膨胀率较高时,企业按历史成本收回的实际购买力大打折扣,此时企业应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既可以加快企业投资资金的回收速度,有利于创造更多的财富,又可以加快固定资产的折旧速度,抑制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取得延迟纳税的效应,增加企业相对的投资效应。
2.3利用无形资产进行纳税筹划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原会计准则将研究费用与开发费用都确认为当期费用的做法,因此,增加了无形资产的成本计量的纳税筹划空间。首先,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的确认。作为当期费用,研究费用在当期利润中扣除,降低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的税额;开发费用作为资本化的费用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中,在当期和以后各期进行摊销。因此,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将研发无形资产产生的费用计入研究费用,在当期利润中进行扣除,使费用的抵税作用提早发生。其次,从纳税筹划的角度考虑,企业应尽可能将购买无形资产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企业当期的期间费用,以获得费用抵税的时间价值;如果企业同时购入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纳税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关费用的分摊,选择有利于企业的决策。
2.4选择低值易耗品及包装物的摊销方法纳税摊销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方法主要有2种:一次转销法和五五摊销法,其实质是将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价值转化为企业的成本或费用。在企业资产总额中,尽管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所占的比例不大,但是企业的费用水平和应纳税额等依然会受到不同摊销方法的影响。因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尽量采用一次摊销法,达到延迟纳税时间的目的。
2.5销售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企业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会影响企业每个时期产生的收入、成本和费用,进而影响应交所得税的数额。销售结算方式主要分为以下5种,一是直接收款,不论货物是否发出,收到货款或取得索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二是委托代销,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为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三是赊销和分期收款,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四是预收货款,货物发出的当天为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五是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为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因此,企业可以通过控制收入确认的条件和时间,合理归属销售收入年度,确保平安收回销售收入的同时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2.6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都准予在税前扣除,但是与之相关的工会经费、职工损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还是限额扣除。因此企业可以多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例如提高职工工资,以工资形式发放超出标准的其他费用;当职工持内部职工股时,以发放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的形式代替发放股利;将公司监事、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员的报酬计入工资总额;以工资的形式发放职工教育、培训的费用等。
2.7费用分摊的纳税筹划不同的分摊方式会影响企业的当期费用,因此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企业应选择有利的分摊方法进行费用的分摊,并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及时核销入账已发生的费用。第二,采用预提方法将能够合理预计的费用和损失计入费用。第三,将以后年度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和损失的摊销期适当缩短,递延纳税的时间。第四,准确掌握限额列支的费用限额,充分列支在限额以内的费用。
3.8坏账准备计提的纳税筹划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主要有4种,即年末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个别认定法。采用不同方法计算的当期应计提坏账准备额不同,使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也不相同,加大了企业纳税筹划的空间。在应收款项余额或赊销收入相对固定的情况下,企业根据应收款项的质量和预期坏账的多少,采用年末余额百分比法或销货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可以灵活确定不同会计期间的坏账损失率,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企业,会计政策之分,企业会计政策是企业在宏观会计政策的范围内,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所选择的最能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会计原则、程序和方法;宏观会计政策是指一国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为了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制订和的会计准则规范的总和,其核心是会计准则。
会计政策选择是指企业管理当局具有在公认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或根据需要改变具体会计方法和程序的权利。会计政策选择具有如下特点:其一,会计政策选择是在公认会计准则的约束下满足管理人员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需求,它实质上是管理者的行为:其二,会计政策选择的结果将会影响企业报告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数据;其三,对会计政策选择合理性的判断缺乏可能量化的客观性依据。例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就提出了关于会计政策选择的三个指导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重大性原则。
这些指导原则都属主观的定性原则,缺乏定量性。企业会计政策选择贯穿于企业从会计要素确认到计量、记录、报告各环节的整个会计过程,它不单纯是会计技术、方法问题,它是企业管理当局和会计人员处理、协调各利害关系的矛盾,分配经济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从企业内部来看,影响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的经营策略和目标因素。为了实现企业的经营策略和目标经营,管理当局在选择会计政策时必须从企业所处的实际情况出发,明确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发展前景、本身在同业竞争中的地位,以及本企业的优势、问题。为了争取商业信用和获得信贷资金,资产负债率很高的企业会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来调整资本结构的比例,如选用完全成本法计算产品的成本和自制设备的成本,对于需要递延或摊销的成本、费用,一般采用较长的摊销期限,对于发出存货的计价多采用先进先出法处理。企业管理当局还会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来均衡各期收益,以维持企业稳中有升的财务形象。
2.管理当局的自身利益因素。管理当局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利害方面往往也比较关注,为了平稳各方利益,并从中获取自己的收益,就有进行会计政策选择的动机。根据信息不对称原理和理论,经理往往拥有大量股东所没有的信息。这样经理就存在利用其所拥有的私人信息,行使其会计政策的选择权,如根据奖酬计划来选取会计信息,将会计收益由未来期间提前到本期确认,将一些费用资本化或减少预提的费用,使企业出现较高的会计收益,以提高自己的报酬。
3.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和职业道德因素。一方面会计人员必需掌握有关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各种影响因素作出全面的分析与权衡,积极参与筹资、投资、资金管理等各方面的预测和决策,选择合理、合法、切实可行的会计政策。另一方面,会计人员还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会计人员的工作态度会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企业对于会计政策的选择还受到外部会计环境的影响。会计环境是会计所赖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环境,是会计所处特定发展阶段的客观条件。
会计环境作为一个错综复杂的、庞大的统一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环境因素。企业的经济结构、组织形式和资金筹措手段、经济发展水平等都对企业会计政策选择产生一定影响。例如:高科技企业对无形资产的确认、摊销以及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政策更为关注,上市公司应选择那些能充分披露会计信息的会计政策。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时;企业会采取积极而合理的会计政策,避免过于稳健:反之,当经济发展水平较了邸寸,企业则必定要考虑安全经营的需要,谨慎行事,采取各种稳健的会计政策以抵御风险。
2.政治环境和法律环境因素。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必须考虑政府的可能反应及关注,某些巨额的盈利往往会受到政府的特别重视,政府可能会采取一些不利于企业的限制性政策。企业管理当局为避免政府利用会一计数据来限制企业行为,往往会采取递延利润或降低收益的会计政策。出于所得税目的,企业往往会考虑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会计收益较少的会计政策。从法律环境角度来看,企业选择的会计政策应该符合会计法、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并与有关经济法规(如公司法、税法、证券法等)相协调。
3.审计要求。在通常情况下,一个国家的会计准则中,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大小是与审计水平相适应的。可选择性高的准则增大了实务处理的灵活性,使审汁对象变得复杂,风险增大,从而也对审计方法、审计技术以及审计人员的素质等提出了吏高的要求。
二、合理选择会计政策的重要性
(一)加强对企业人行为的规范L制订有效的激励机制。以持股或股票期权为形式的激励方式通常能有效地激励经理致力于提高公司的长远绩效。通过使公司经理持股拥有股票期权,使经理人员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企业的所有者,以便减低人成本和平衡人与所有者的56利益,使人的收益依赖于公司的市场价值而非账面收益,人就会注重长远利益而非短期行为。
2、加强市场约束机制。市场约束包括产品市场约束、资本市场约束、经理人市场约束和兼并市场约束等。这些外部市场存在激烈的竞争,给人员以很大的压力,企业若经营不善,则产品市场上的份额就会锐减,资本市场上企业股份下跌或企业举债过多,企业筹资会发生困难,在兼并市场上还可能被其他企业接管兼并,而经理市场则更是提供了一个成本较低廉的人的约束机制。市场约束力度是以各类市场的发育程序为前提的,市场越成熟,其约束力越大。所以,我国应进一步完善产品市场,加强资本市场、兼并市场和兼并人市场的培育,以促进激励机制效用的有效发挥。超级秘书网
(二)确定会计准则中会计政策的可选择空间
2企业债券溢价发行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2.1企业债券溢价发行的直线摊销法企业债券溢价发行的直线摊销法是指将债券的溢价按债券年限平均分摊到各年冲减利息费用的方法。
[例]大盛公司1994年1月1日发行债券100000元,期限为5年,票面利率为10%,每年支付一次利息。公司按溢价108030元发行,市场利率为8%。
2.2企业债券溢价发行的实际利率法企业债券溢价发行的实际利率法是以应付债券的现值乘以实际利率计算出来的利息与名义利息比较,将其差额作为溢价摊销额[15]。其特点是使负债递减,利息也随之递减,溢价摊销额则相应逐年递增。仍以上例为例,该公司债券溢价发行
债券摊销方法不同,不会影响利息费用综合,但要影响各年度的利息费用摊销额。如果采用直线摊销法,前几年的溢价摊销额都为1606元,而实际利率法的摊销额为1357.6元、1466.2元、1583.5元、1710.2元、1912.5元,前少后多。前几年的利息费用则大于直线法的利息费用,如93年多出248元,94年多出139.8元。公司前期缴纳税收较多。因此,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大多数企业愿意采用实际利率法,对债券的溢价进行摊销。
3结论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履行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节约纳税的一种方法和手段。企业实现税收筹划的途径有很多,会计政策选择是其中之一。通过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税收筹划,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企业内外部的经济、技术条件约束最小,筹划成本最低,因而,最具有可操作性。那么,税收筹划是否会成为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动机,在此动机下进行的会计政策选择将产生什么样的经济后果?基于对资产会计政策的选择对纳税筹划产生的影响进行的研究,就为企业提供了更多地合理避税的方案选择。
参考文献:
[1]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国际税收辞汇[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198.
[2]梅格斯.会计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776.
[3]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49.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3~24.
一、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现状及其原因
创业投资,是指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基金)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机构或个人)筹集创业资本,然后将创业资本投向创业企业,主动地参与创业企业的管理,并为其提供增值服务,做大做强创业企业后通过一定的方式撤出资本,取得投资回报,并将收回的投资投入到下一个创业企业的商业投资行为和资本运作方式。据清科公司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上半年,我国已有本土风险投资机构达498家,管理着约800亿元人民币的风险资本。
创业风险投资是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推进器。从这个角度讲,创业风险投资也是属于一个比较幼稚的产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因此,在税收或者在其他政策上给予优惠,这是世界上其他国家都在实践的一种做法。
1999年,在全球新经济浪潮的推动下,在国内“科教兴国”战略的鼓舞下,我国曾掀起过一次短暂的创业投资热潮。从1985年重新开始探索发展创业投资,当时成立的中创公司是我们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投资风险企业。这么多年来,我国的创业风险投资也有了一些发展,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发展的步伐还是比较慢的。
2000年,受网络泡沫破灭的影响,加之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扶持的支撑,我国的创业投资业很快进入寒冬。从2001年到2004年,创业投资机构数量和创业投资资本数量几乎是持续性地负增长。
200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投企业管理办法》),不仅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了特别法律保护,而且为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最关键、最核心的因素,应该是它有比较好的退出机制,现在,我们资本市场中创业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还是比较单一,所以创业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不光是涉及税收政策、信贷政策,还有国家从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特别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对支撑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应该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风险投资需要税收的特别关照,主要表现为利用优惠的税收政策激励风险投资。税收优惠能降低风险投资的成本,这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对高新企业投资者采用的优惠政策。税收优惠能体现政府扶持风险投资的意图,是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有效工具。
二、我国创业投资中的税收政策
对于创业投资,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政策。1991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指出:“有关部门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条件成熟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可以创办风险投资公司”。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中指出,对经认定的开发区中外企业实行包括增值税、产品税、奖金税、建筑税等多项税收优惠。国务院于1996年的《关于“九五”期间科级体制改革的决定》再次强调要发展风险投资,一些部门和地区也在积极探索和推进。国家经贸委2002年《关于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实施意见》,指出:“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探索风险投资机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高技术与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改造提升。”
2003年3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正式立法形式首次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治理机制等作出了规定,其中不乏对风险投资企业税收的要求。第三十五条就规定:“创投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申报纳税。对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可以由投资各方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照税法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该《办法》为创司这种“特殊性质”的企业奠定了基础的公司规范。
遵照国务院领导“要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的批示要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的参与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经过一年多的研究论证和反复修改,终于在2007年2月1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收政策通知》作为《创投企业管理办法》的重要配套政策之一,必将对我国创业投资业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这项重要激励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创业风险投资在我国已经迎来了一个有利的发展时期,创投行业正迎来一个蓬勃发展的春天。
以上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加上我国《公司法》、《税法》、《合伙企业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初步构成我国风险投资中税收政策的法律规范体系。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已运行多年,它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和法律调节手段,对加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对照国外发达工业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先进而完备的有关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制度,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与漏洞,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应有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
三、国外有益做法借鉴
运用税收政策激励创业投资是发展创业型经济的必然要求。随着规模经济日益让位于系统经济,创业型企业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突现,以至于管理学泰斗德鲁克在1984年就指出:现代经济正在从大型公司主宰的经济向创业型经济转变。
创业投资作为“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通过培育和扶持创业型企业,对于促进创业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创业型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扩大社会就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社会效益,并不能内化为创业投资的经济效益。由于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性和规模不经济性,在其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后还往往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因此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来将社会资本转化为创业投资资本往往要面临市场失灵问题。针对创业投资所具有的正外部性和市场失灵问题,不少国家都出台了一系列专门针对创业投资的扶持政策。在种类繁多的政府扶持政策中,税收激励政策已经被证明为效率最高而且不会导致创业投资基金治理机制扭曲的扶持政策之一。
(一)美国
在创业投资业最为发达的美国,虽然在有识之士的推动下早在1946年就设立了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但是其后13年里无人模仿设立第二家创业投资公司。
1958年,联邦政府推出“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通过提供低息优惠贷款,支持民间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后,专门投资小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才得以发展起来,并促进了整个创业投资行业迅速起步。但是,由于美国在1969年将资本利得税率从25%提高到49%,结果严重阻碍了美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直到1978年将资本利得税率降低至28%,1981年进一步降低至20%,创业投资才又得以迅速复苏。到1986年美国创业资本额达241亿美元,是税制改革前的10倍。特别是为了鼓励不发达地区创业投资业的发展,联邦政府还于2000年推出《新市场税收抵免方案》,对投资低收入地区的“社区发展基金”满7年的,可从联邦所得税中获得相当于投资额39%的税收抵免。
近年来,美国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创业投资业之所以迅速起步,还得益于不少州政府出台了比联邦政府更有力的税收激励政策。例如,在印地安那州、佛蒙特州和西弗吉尼亚州等州,合格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可按其对基金投资额的20%到30%申请所得税抵免。在路易斯安那州,为吸引保险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对投资于合格创业投资公司的保险公司,可按投资额的100%~120%提供公司税抵免。在科罗拉多、佛罗里达、密苏里、纽约和威斯康星等州也都有类似税收政策。
(二)英国
英国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创业投资国,其创业投资规模几乎占整个欧洲的一半,居遥遥领先地位。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统计,2001年英国针对处于起步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虽然名列第四位,但包括管理层并购在内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却名列前茅,远远超过美国。其重要经验是先后出台了三项针对创业投资的税收激励计划。例如,为鼓励个人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创业投资,1995年出台了“创业投资信托计划”,对专门从事创业投资的“投资信托”(本质上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给予三方面税收优惠:(1)创业投资公司免缴资本利得税;(2)个人投资者从创业投资公司的所得(包括红利收益所得和处置创业投资公司股权的资本利得)免缴所得税;(3)对于持有创业投资公司股份超过3年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按其投资金额的20%,抵免个人所得税。为鼓励大型实业类公司从事创业投资,2000年出台了“公司创业投资计划”。
该计划规定,开展创业投资业务的实业公司可获得以下税收优惠:(1)如果投资于小型加工贸易类企业并持股3年以上,公司可获得相当于投资额20%的公司税抵免;(2)如果将投资所得再投资,公司可延迟缴税;(3)如果在处理创业投资计划时出现损失,公司可以从其公司收入中扣除损失,以减少税基。
(三)加拿大
加拿大是创业投资业的后起之秀。1995年以后,在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激励下,其创业投资业才快速发展起来。据统计,到2001年,加拿大针对处于起步期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已列居世界第二。为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鼓励雇员依托工会组织,投资设立“劳工创业投资公司”,联邦政府对投资者实行相当于投资额15%的税收抵免。此外,一些省政府还另外对“劳工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者实行地方税收抵免。
例如,在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等省,还对投资者按相当于投资额的15%提供省政府税收抵免。为改善区域内起步期企业的融资环境,不少省份对其他类型创业投资公司也制订有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对持有注册创业投资公司股份的当地投资者,可以获得相当于投资额30%的个人或公司税抵免。
(四)韩国
韩国的创业投资业在1990年代早期几乎为空白。1998年,韩国政府通过税收激励等政策,大力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到2001年,韩国针对处于起步期和扩张期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占GDP的比重,在OECD成员国中已名列第三。其重要经验是对创业投资实行双重激励:
一是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凡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的公司和个人,如果持有份额满5年,都可获得相当于投资额15%的合并所得税抵扣。
四、完善我国创业投资会计处理与税收政策的途径
(一)完善现有税收政策
从在现行税制及相关环境框架内的政策选择分析,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作为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即使国家工商总局能够顺利推出《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制企业实质上也已经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此单纯改变企业组织形式,并不能避免重复课税。因此,在此情况下针对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应顺应税制改革方向,采用法人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判断标准。一是按税制改革方向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
按照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作为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无论创业投资机构是否采用合伙制,都不能避免重复课税。但如果税制改革方向是朝着以法人为纳税人的判断标准确定纳税主体的方向发展,则创业投资机构采用有限合伙制就可以避免重复课税问题,因为在这种税收体制的框架下,凡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都归入公司所得税课税范围,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归入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在以上原则下,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机构就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重复课税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二是对最终投资者的税收政策:(1)当最终投资者是企业的情况下,应采取投资分红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2)当最终投资者是个人的情况下,应免除其个人所得税的重复课税。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分红和退出时的资本增值,比照国家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处理,鼓励出资人进入创业投资。
(二)改革企业所得税中研发费用的扣除办法
研发费用是指用作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生产经验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就是比上年实际增长达10%以上的盈利。然而,初创的风险企业很可能出现亏损,亏损的风险企业就无法享受到该项扣除。最好的办法是将研发费用的扣除直接和投资者的利益结合起来,采取向投资者退税的办法,即允许创业企业以当年产生的研发费用按投资者的投入比例直接去抵扣投资者的其他收益,特别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可以允许他们用分摊到的研发费用去抵扣他们的个人收入从而减少他们的个人所得税,而如果该项目是由投资基金所组建,那么研发费用可以用来扣除他们投资其他风险企业得到的收益。
(三)创新观念,改进相关税收政策
可以更多地借鉴经济学分析和国际创业投资的实践经验,在现有观念上进行突破,将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个“融资中介”,而不是按照现行的做法当作一个普通的企业来看待,在解决困扰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环节上,可以采取下列做法:
一是创业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发达国家在对创业投资的税收制度安排上,一般将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种“透明组织”或“投资管道”投资收益按照协议全部分配给出资人。如果我们可以把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个与“投资管道”相类似的“融资中介”,那么创投企业本身就不应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是由出资人在取得收益后按照自身性质缴纳所得税。这种做法既能够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创投业的重复课税问题,又有利于创业投资机构吸纳投资,特别是具有免税资格的投资主体(如养老基金等)的资金。
二是利用税收抵免引导出资人投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我国对高科技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却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为了鼓励投资人将资金投入到创业投资行业之中,应采取大力度的倾斜性政策。从境外的做法看,英国和台湾所采取的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值得借鉴。在投资税收抵免制度下,创业投资行业的最终投资人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抵免其从其他经营项目中取得的应税所得。
另外,无论是在创新型税收政策建议下还是在改进型税收政策建议下,都可以考虑取消对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和咨询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但对于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的其他各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具体来讲,凡是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都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加的政策,但对于其“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则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因为从提高创业投资行业的运行效率,以及提高投资质量的角度出发,应鼓励设立独立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但按照现行税制,这会造成营业税负担的增加。一些创业投资机构为了规避对管理费收入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采取将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合并的方法。但这对于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是不利的。其结果是,国家的税收被规避,而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也受到了负面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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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纳税筹划的具体应用
(一)采购环节的纳税筹划。纳税人外购存货的成本包括买价、运杂费、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其他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的税金等。进项税额作为增值税中可抵扣销项税额的部分,对于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的多少就产生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我们在采购材料时要把采购对象的身份考虑进去。首先我们要确定企业要从什么样的纳税人处购买材料,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是农业生产者,因为纳税人身份不同产生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也是不同的。绝大多数企业的纳税人应该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材料,这样才可获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采购结算方式的筹划上,在不损坏企业信用状况的前提下,可以尽量推迟付款时间,为企业争取尽可能长的一笔无息贷款。为延期付款,企业可以采用的结算方式有赊购和分期付款,使销售方先垫付税款,推迟企业支付税款的时间而为自身保存充足的现金流量。
(二)生产环节的纳税筹划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存货的纳税筹划主要集中在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上。税法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发出存货的成本会直接影响其总成本。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将导致所结转的当期销货成本的数额不同,从而会影响到企业当期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在会计实务当中,利用对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延迟纳税是纳税人常常使用的税收筹划手段。另外,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我们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要以所得税税金支出的现值作为评判标准,选择所得税税金支出现值小的存货计价方法。因此,企业应根据不同存货购入价格的变动趋势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企业销货成本计算公式为: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本期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从上述公式可知,期末存货成本的大小,与销货成本高低成反比。即期末存货金额越大,销货成本越小,企业营业利润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会越大,从而对企业不利;反之,期末存货金额越小,销货成本便越大,应纳税所得额会越少,从而对企业有利。一般说来,在存货物价变动较大的情况下,宜采用个别计价法。无论物价上涨还是下降,采用个别计价法都可以使成本高的存货先发出,使当期利润下降,减少当期应纳所得税额。但个别计价法操作起来成本较高,比较复杂,适用于存货种类较少、收发次数较少的企业。对于存货种类较多、收发频繁的企业来说,采用个别计价法不易操作,且成本较高,不宜采用个别计价法,应采用什么样的存货计价方法,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在预测存货价格下降的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使先购进的、成本较高的存货先发出,这样期末存货的成本会偏小,以降低当期利润,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偏小;在预测价格较稳定或者难以预测的情况下,采用加权平均法;在预测货物价格上涨时,采用加权平均法,销货成本偏高,以使各期发出存货成本较平均,各期税负平均,存货价格上涨时不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因为先进先出法会使当期销货成本较低,利润较多,增加当期的所得税负担。
2、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选择。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准予扣除;同时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强腐蚀(或高震动)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对于一般企业来说,由于税法规定只能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而且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税收筹划的空间不是很大。但是,税法和会计规定,企业可以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所以企业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尽量减少预计净残值,这样应计折旧额多,每期计提的折旧额也多,能够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所得税的支出。除了可以少预计净残值以外,企业一般应该选择前期计提折旧额多后期计提折旧额少的方法,以减少前期的应纳税额,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对于技术进步较快、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或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这种情况下,企业筹划的空间就较大。加速折旧法前期纳税少,即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流出,所以可以给企业带来资金时间价值,把折旧年限缩短到一般折旧年限的60%,节税收益最大。年数总和法节税收益次之,双倍余额递减法节税收益最低。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以达到最优节税效果。
(三)销售环节的纳税筹划。企业销售货物时,可以选择的销售结算方式有直接收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赊销和分期收款等,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和条件,都有不同的收入的确认时间,进而影响到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企业可以根据产品的销售情况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采用合理而合法的方式推迟收入的确认时间,使所得归属到合理的纳税年度,以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在销售结算方式的筹划中,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未收到货款不开发票也不确认收入,这样可以达到递延税款的目的。
2、应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防止垫付税款。因为这两种结算方式,销售方发出货物就意味着交易成立,纳税义务相应发生,就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增值税。这样,销售方在未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就先交纳了一笔税款,损失了该笔资金的时间价值。一旦购销双方因产品质量、规格等发生争议而导致交易失败,这种方式损失资金时间价值的情况就更加明显。
3、最理想的销售结算方式是预收货款和直接收款方式。采用这两种方式可以有效避免提前确认收入而纳税。
4、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这两种方式都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并纳税,是纳税人普遍采取的方式。
5、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并将货款交给委托方,这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根据这一原理,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销售业务货款采用销售后付款结算方式的,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此时可以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除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外,企业也可以通过选择折扣销售、买一赠一、销售返现等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不同销售方式的选择既会对企业的销售产生影响,影响企业的利润,也会对企业的税负产生不同影响,从而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事实上,选择折扣销售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最小,税后净利润最大;买一赠一促销方式的税后净利润次之,虽然返还现金与买一赠一方式的税收负担相同,但是税后净利润却是最低的。因此,应选取折扣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而返还现金的方式是最不可取的,买一赠一方式也可选取,但不是最优方式。因此,面对不同的销售方式,企业应谨慎选择,综合考虑以获得更多的税后净利润。
关键词 政府预算会计 财政管理制度 问题与对策
近几年来,我国财政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改革的方向,使财政工作进一步规范,进一步公开和透明,也有利于财政、财务信息的正确反映,更有利于政府对经济的决策。如推行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这次改革就要求预算会计不仅要反映和监督预算执行情况,而且也要反映政府财政运行情况和持续运行能力,为适应新的改革需要,完善和改进预算会计制度中不适应的部分采用权责发生制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一、当前我国政府预算会计存在的问题
1.政府会计制度不完善。我国现行预算会计制度中,除事业单位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外,总预算会计与行政单位会计都实行收付实现制。财政支出只包括以现金实际支付的部分,不反映哪些当期虽已发生,但尚未用现金支付的部分,最典型的是拖欠征地补偿款和农民工工资。此外,会计报告内容不完整,反映信息过于简单。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固定资产没有汇总反映成为总预算会计报表信息,因而为将资产处置游离于财政监督之外的财务处理创造机会。
2.政府财力有限。这几年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连续高速增长,但从目前我国财政资金供求状况看,各部门、单位事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与财政资金相对不足的矛盾依然突出,这是部门上报建议数与财政最终批复数悬殊过大的重要原因,也是不严格执行预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问题的重要原因。
3.部门利益驱动。部门预算是零基预算,预算单位往往过多考虑自身利益,不考虑国家财力负担情况,编制过于理想化的部门预算,将预测到的各项支出全部列足,甚至编制尚未立项、无依据、不必要的项目预算,加大了预算资金总量,使预算建议数大大超过控制限额。在编制收入预算时又想方设法隐瞒自行组织的财力,最大限度地争取财政拨款。
4.财政拨款时间的限制。预算外资金的申请、拨付手续繁琐,时效性差,会影响部门、单位的用款计划。财政追加预算拨款多集中在年底,由于拨款较晚,当年根本无法开展或实施项目,造成单位虚列支出挂账,或者以拨列支,结转隐瞒。财政追加的预算,除政策性、突发性因素外,许多追加专项经费带有明显经费补质,资金使用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客观上使一些单位挤占挪用财政资金。
5.会计报表信息的不真实,易造成政府经济决策的失误。收付实现制以收到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时间作为记账凭据。这样容易造成权利与义务不相配套,往往当年要承担的支出,没有体现在当年的支出中,如政府支付的利息、政府支付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方面政府反映可支配的财力数额较大,另一方面政府要支付或者要承担的费用没有反映在账面上待下年支出,往往为决策者提供了虚假会计信息,易造成政府决策的失误,如重复建设,一味追求规模效应造成资源浪费。
二、我国政府预算会计未来改革建议
1.加强预算会计核算,改进预算控制,强化预算的法制性。预算在政府的计划、控制及业绩评价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预算是政府取得和使用财务资源的主要依据,也是广泛使用的控制工具。预算对特定用途的资金既有授权也有限制,政府单位必须从预算授权和预算限制两个方面证明其受托责任。预算会计是帮助控制收支的管理控制工具。预算会计通常需设置估计收入、拨款、保留支出等预算账户来概括和详细记录计划收入数、支出数和转账数。与此同时,政府会计还需设立与预算账户相匹配的会计账户来详细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实际发生数。在政府的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中,需要同时记录和反映来源于预算账户的预算数额以及来源于会计账户的实际发生数额。通过计算账户余额,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可以随时反映出预算的待执行数额,包括收入的待收取数额和支出的待支付数额或剩余开支授权数额。政府会计通过设立预算账户和编制预算报告,跟踪并记录预算执行全过程,以确保预算约束的实现。
2.财政收入方面不宜采用权责发生制。我们认为财政收入上还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宜。财政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处理可以与有关统计数据相统一,但在实际核算中有一定难度。主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是若实现权责发生制,财政收入是按所属年度来确定,而不是按入库时间来确认,与目前国库入库方法存在较大差距,必然要求国库会计处理实行相应调整。二是目前财政管理体制的限制。由于财政收入与中央、地方利益密切相关,财政体制的改革往往在财政收入中做文章,从目前体制上看,在财政收入运用权责发生制涉及中央、地方财政利益,涉及面太广。正如某些文章,提出对政策性退税应退未退和国有企业应补未补方面,采用权责发生制。从理论上讲,可行,但实际上难以操作。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将会计政策定义为,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根据其制定的主体不同,会计政策分为宏观会计政策和企业会计政策。前者主要是政府或权威机构通过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来体现的。而事者则是在宏观会计政策的指导和约束下,企业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所选择的会计原则、方法和程序,常也称之为微观会计政策。产生会计政策的主要原因在于会计自身的模糊性,以及人们所持的不同的会计观点[2]。
由于所有者权益本身是由资产与负债倒轧而得,是各项会计政策的最终体现,这无疑对其自身变动的会计处理增添了复杂性,其会计政策也便具有相应的特殊性。而股票股利支付是通过留存收益资本化而造成权益内部变动的一件典型会计事项,长期以来,人们对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一直存在争议。从某种意义上讲,股票股利本身源于人们对股东权益的认识。这使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研究尤其是典型意义。
一、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成因分析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用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方式。其中,股票股利又称为分红股或送股,是公司无偿向普通股股东增发普通股股票。它所涉及到的会计问题主要有两个:其一,股东收取股票股利时应否将其砍认为投资收益;其二,送股公司应如何确认和计量分配股票股利所引起的权益变化。在现有的会计理论下,股东不应将收取的股票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这也是目前会计界普遍持有的观点。本文重点讨论的第二个问题,即送股公司的会计处理,它涉及到结转科目与结转金额的确定。
(一)结转科目的确认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可以视为帐户结转和股票分割两笔业务的复合。因为股票股利并不代表股东对公司的投资增加,如果会计上不对股东权益另行分类,或者完全按来源划分权益,则不存在帐户之间的结转问题。但在现行的会计实务中,为了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会计人员对股东权益的划分并未完全遵循来源标准,而是考虑了多重目标。典型的分类方式是将股东权益划分为资本金帐户和留存收益帐户。前者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永久性资本(股份公司为股本)和资本盈余帐户(在我国为资本公积)。这样结转分录就可以分别由资本盈余和留存收益向永久性资本帐户结转。
在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资本金帐户不得用于股利分配,用于利润分配的资金一般只能来自留存收益。但在英美等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对股利来源一般不作严格限制,例如根据美国示范公司法(MBCA)的规定,如果公司保持偿债能力并能在债务到期时偿付则允许分配,在这种规定下,甚至股本(capitalstock)都可直接用于分配,更不用说资盈余(capitalsurplus)了;而在英国,用于描述股票股利的“分红(bonusissue)”,其实施是按增发股份的面值从资本盈余中结转的。
(二)结转金额的计量
分配股票股利的会计本质是在不改变公司资产总额的情况下,通过结转留存收益(授权资本制下还包括资本盈余)而增中其法定资本数额。结转之后,同等数额资产的用途被施加限制,董事会不能象以前一样将这些资产分配给股东,所限制的数额为增发股份所必要的额外法定资本,这一数额即为需要资本化的留存收益。而每股所代表的法定资本数额一般是用面值表示的(无面值股份为董事会所设定的价值),相应地,只有面值结转才是符合股票股利会计本质的,任何其它结转计价方式都是武断的,有违于这一事项的内在逻辑性。
但在实务中,却存在多种计量方法,如市场价值、增发前每股帐面资产价值或同类股票的发行价值,其中尤以市价结转法最受关注。支持市价结转主要持下述两种观点[3];
1、再投资假设:股票股利可以看成由两笔交易组成,公司先向股东支付现金股利,股东收到现金股利后再按市场价值向公司购买新增股份。从帐务处理上看,公司在发放现金股利时可以按股票的市场价值减少留存收益;而随后的股票销售将按同等金额增加实收资本。
2、机会成本假设:公司股票股利的成本被认为是将股票送给股东而不是在市场中出售的机会成本。即因为公司本来可以按市价出售这些股份,这是股利金额的最好证据,这一数额应被资本化。
这些观点的似是而非性实质上反映了人们对股东权益认识的模糊,如以剩余权益理论来看市价结转,股票市场价值代表了企业的权益总额,其本身已包括了资本金和留存收益。因此,将代表两者之和的数额从后者结转到前者是不合逻辑的。
二、美国股票股利会计准则评介
在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1938年—1958年)于1941年首次关于股票股利的第11号会计研究公报(ARB11)。该项公报对股票股利的来源及帐务处理作了要求:首先,股票股利只能限于当期收益;其次,当市场价值显著高于面值或法律规定时,增发垢股份应按市场价值予以资本化。1952年,ARB11为现行权威公告所取代,即修订后的第11号会计研究公报。这份公报对评估股票股利的标准作了界定和区分,同修订前相比,基本上未作改动。1953年,CAP又对此前的42份研究公报进行调整,汇编而成第43号会计研究公报和第1号会计术语公报。其中,关于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的会计规定被收录于43号公报第七章第二部分(ARB43,Ch.7B),并一直沿用至今。
(一)准则简介
在这份准则中,最受争议的一点是关于小额送股市价结转的规定。根据委员会的规定,当送股比例低于20%或25%时,必须按增发股份的市价结转(后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选取25%作为划分小额送股上限)。CAP对此所作的解释是,在发放小额股票股利时,投资者会将其视为公司收益的分配,其数额相当于收取额外股份的公
允价值。基于这种认识,市场一般不会对小额送股作出明显反应。因此,如无公司所在州公司法的特别规定,公司在发放小额股票股利时应按市价结转。但在控股公司(closely-heldcompanies)中,因股东对公司事务十分了解,不会把股票股利看成是公司收益的分配,应当按法定要求的面值或设定价值予以资本化[4]。
对于高于设定比率的大额送股,CAP提供了两种备选处理方法,一是根据所在州公司法的规定,按面值或设定价值结转,并建议公司将送股描述为“以股利形式实施的分割”(splitupeffectedintheformofadividend)。而在州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时,就没有必要对留存收益进行资本化了,可按股票分割不作帐务处理。对此,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还推荐了另一种处理办法,即按面值从资本盈余结转到股本帐户。
(二)评价
对于CAP的这份公报,公众褒贬不一。尤其是关于小额送股市价结转的说法。在准则制定之初,委员会部分成员就曾指出,CAP在制订股票股利收取者(recipient)的会计政策时,已认为不应将其确认为收益;而在制订股票股利发放者(issuer)的会计政策时,又基于与前者完全相反的假定,因而两者之间缺乏内在一致性。并且,CAP将会计政策建立在可能引起的市场瓜这一假设之上,也是不符合逻辑的。此外,对市场瓜的假设也并未得到实证研究的支持。根据有效市场理论,如果市场是有效的,那么无论是何种比例的送股,对股票的稀释都应当立即在股票价格中得到反映。福斯特等人(Fosteretal.1978)分析了送股时股价行为,发现无认纲举目张额送股还是大额送股,股东在股东的除权日附近的异常报酬并不显著异于零。[5]亦即,市场对各种比例的送股均会作出适度调整,只不过受市场非完善因素阻碍,这种调整不是很充分而已。尽管如此,CAP突破了传统会计理论框架的约束,结合股票股利的市场反应来制定会计准则。对此,哲夫(Zeff1978)评论道,CAP关于股票股利的会计公报是会计界在制订会计政策时将其经济后果纳入考虑的最早事件之一[6]。这对于其他会计政策的制定无疑具有启发作用。
从历史上看,会计程序委员会是为美国注册会计师最初制定公认会计原则(GAAP)而设立的机构,尚处于准则制定的探索阶段。委员会发表的会计研究公报,也主要是对现行会计惯例加以选择和认可,而缺乏对会计原则的系统研究。股票股利会计准则的制定充分体现了ARB就事认强烈,缺乏前后一贯理论依据的不成熟特点。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公报没有严格遵循会计上的逻辑。
三、有关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实证研究
与现金股利不同,股票股利并不影响企业的现金流,而只是企业内部的会计结转和股票分割的复合。因此,如果市场是有效的,则会在股票股利宣告日对其会计政策的信息内涵作出适度反应。这方面的研究举不胜举。例如,格林布勒特等人(Grinblatt,MasulisandTitman1984)(简称GMT)在调查股票股利宣告日价格反应时,发现有显著的异常报酬(abnormalreturn)。表明股票股利的宣告确实向市场传递了某种信息。对于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前者的两天报酬为3.03%,而后者则为4.9%,显然股票股利的宣告效应较大;对于不同送股比例的股票股利,大额股票股利的异常报酬为4.90%,小额股票股利为5.89%,宣告报酬随送股规模呈反向关系。GMT用留存收益假设(retainedearningshypothesis)对这一现象作了解释[8]。
(一)留存收益假设
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在非完善市场中,企业管理者要比外部投资者更了解企业当前的盈利水平和未来的增长潜力,即具备更多关于企业价值的真实信息。因此,在必要时,尤其是在企业价值被市场低估时,管理者便会采用相应的手段予以揭示。其中,股利政策是一种常用的信号显示(signaling)机制。同现金股利相比,股票股利既能传播信息,又不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因而倍受管理者的欢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股票股利的发放是不花任何代价的。作为一种信号显示机制,为了防止被造假者利用,它必须具备相应的信号成本,足以使潜在的造假者望而却步,股票股利同样如此。从会计角度来看,可用留存收益假设来解释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信号成本。
该假设认为,企业发放股票股利时,一般会从留存收益中结转出一部分金额到永久性资本帐户(即股本和资本盈余),而留存收益通常又是企业发放现金股利的最高限额。因此,由股票股利所引起的留存收益减少,实际上就削弱了公司在未来支付现金股利的能力。除非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前景,可用未来的收益填补减少的这一部分,否则,会因留存收益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而陷入极为不利的困境。这对于造假者而言,代价是昂贵的。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投资者会将股票股利的发放视为一个有利信号,它显示了管理者对公司未来业绩的信心。
严格地讲,留存收益假设是不够准确的,它必须具备这样两个条件:首先,对股票股利会计处理的结果必须要减少留存收益;其次,现金股利只能从留存收益中支付。前者是一个会计方法的选择问题,后乾则涉及到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为此,彼得逊等人(Petersonetal.1996)[9]提出可分配权益(distributalbeequity)概念,它是公司怕在州对公司支付现金股利的法定最高限额。只有引起可分配权益减少的股票股利,其信号成本才是昂贵的。
(二)送股会计政策传递信号的实证检验
根据会计程序委员会及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股票股利的会计结转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当送股比例低于25%时,
·必须按增发股票的市价从留存收益结转到普通股股本和资本盈余帐户
当送股比例大于或等于25%,可以在下述三种方法中选择
·按面值从留存收益转入普通股股本帐户
·按面值从资本盈余结转到普通股股本帐户
·视同股票分割不作帐户结转,只须按送股比例减少每股面值
可分配权益是由各州公司法规定的,有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要求现金股利只能从留存收益中支付;第二类则为留存收益和资本盈余之和;第三类最为宽松,只要不至于引起资不抵债,所有权益均可用于发放现金股利。
股票股利会计处理的多样性及分配权益的不同规定,使得其信号成本也不尽相同,可表述如下:
表1不同送股比例及其会计处理对可分配权益的影响(参见会计研究2000.3第51页)
根据留存收益假设,可分配权益减少得越多,则股票股利的信号成本就越高,从而越能反映公司管理者对未来业绩的信心。因此,管理者可以通过送股比例及会计方法的选择,向市场显示其关于企业价值的私有信息。彼得逊等人的实证结果表明,对于可分配权益减少了的企业,投资者在股票股利宣告日附近所获得异常报酬显著高于其它企业,证实了留存收益假设的有效性。
此外,根据规定,25%的送股比例为大额送股
与小额送股的分界线。在此以上按面值结转,在此以下则按市值结转。又因股票市价一般远远高于其面值或设定价值。这样,在送股比例低于且接近于25%时,公司所结转的留存收益数额可能会远远超过其送股比例高于25%的情况。从而出现小额送股却要比大额送股减少更多留存收益的反常现象。例如,在1987年6月,贝尔产业(BellIndustries)宣告了20%的股票股利,赠送新股1,081,402份,每股面值0.25美元。贝尔为此结转了2052.7万美元。而如果贝尔宣告25%的股票股利,则只需按面值减少33.8万美元的留存收益。由于两种比例十分接近,因而可以忽略诸如股票流通性等其他因素对股价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在20%和25%两种送股比例之间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会计方法的选择问题。根据留存收益假设,20%的股票股利可能被市场理解为管理者传递关于企业价值更有利的信号。对此,兰金等人(Rankineetal.1997)通过经验测试,对两种送股比例的企业作了比较。结果表明,对于送股比例为20%的企业,股东在宣告期获得了更大的异常报酬,公司也在宣告以后的期间内出现了增长更快的现金股利[10]。
上述结果证实,管理者有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来传其私有信息的动机。换言之,会计政策具有传递信号的功能,从而有利于减缓企业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四、我国股票股利会计政策评析
迄今为止,我国股票股利的会计准则,只是在相关的法规中作了一些零星的规定。
(一)制度分析
我国属于法定资本制的国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权益由四个科目构成,即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其中,由资本公积向股本的结转属于资本性帐户的内部结转,不具有利润分配的性质,由此项会计处理而进行的无偿增股自然不作股票股利。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7月24日公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的送股方案必须将以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为股本予以明确区分,并在股东大会上分别作出决议,分项披露,不得将才者均表示为送红股。”
《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剩余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我国并未对股票股利的资本化金额作出正式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所有者权益(征求意见稿)》第21条第1款,公司在公配股票股利时,“应按该种股票该次发行价格确定其价值。如果该次作为股利发放的该种股票没有发行价格,则应根据公司连续盈利情况和财产增值情况确定股票股利的价值,按确定的股票股利的价值减少留存收益。”此外,根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结转分录的规定,公司按股东大会批准的应分配股票股利的金额,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贷记“股本”。如实际发放的股票股利金额与票面金额不一致,应当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虽然《制度》并未对股票股利的资本化金额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其帐户处理所涉及的科目看,无疑是允许企业使用面值法或其他高于面值的金额结转。
(二)实务处理
尽管会计制度允许企业采用多种送股计价方式。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股票市场发育尚不成熟,股价波动较大,使得股票有公允价值难以确定。公司发放股票股利一般是按照股票面值折股的。因为股票面值一般为1元,便于确定所要结转的金额(应等于增发股票有数量)。这使股票股利的数额与折股的股票面值总额保持一致,因而不涉及折股中的溢价问题。从纳税角度看,这一处理有利于公司减轻股东税赋,因为如按照市价结转,其结转金额无疑会远远超过面值数额,由此应由股东承担的税赋也是相当重的。
此外,实务还对股票股利处理时间与报告揭示作了灵活处理。对于现金股利,在董事会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后,必须进行帐务处理;当它与股东大会批准的现金股利之间发生差异时,必须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数。对于股票股利,董事会提出分配方案时不需要进行帐务处理,只需要在当期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在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并实际发生时,直接进行帐务处理,因而不存在有关项目调整的问题。股票股利之所以采用上述处理方法,首先考虑到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的差别,如果采用与现金股利丁同的处理方法,在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时须作为负债处理,执必夸大公司的负债权益比例,从而可能导致一些股东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误解。其次,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增加资本时必须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注册资本。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在股东大会正式批准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后,才正式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注册登记。因此,在送股发生时再进行帐务处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会计调整。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实务界对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选择既保证了会计信息质量,又有利于简化会计工作程序和手续,并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维护了股东和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因而是合理可行的。与美国相比,我国实务界对送股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缺乏可选性,从而限制了会计政策传递信号的功能。但在目前,由于我国尚不具备象美国一样发达的资本市场,通过会计政策来传递信号还缺乏相应的市场条件,因而会计政策还仅仅限于指导会计信息加工的作用。
五、小结
本文以股票股利为例,对会计政策的成因、制定动机、经济效果、选择依据作了逐一分析。现作如下归纳:
·会计政策的可选性产生于会计人员对会计对象的认识上的分歧;
·宏观会计政策制定者有动机通过准则的制定以扩大影响;
·在有效资本市场中,会计政策的选择具有传达管理者私有信息的功能;
·会计政策的选择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并有利于企业总体目标的实现;
·公司法是制定会计政策的法律依据,会计政策从会计角度确保公司法的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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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May,G.O.1952.LetterstoJohnB.Inglis.DatedAugust5,1952.
近年来,国内外出现了一系列上市公司财务欺诈案,致使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动摇了社会公众对审计报告的信任。从暴露的问题看,这些上市公司进行会计造假肆无忌惮,而提供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不按准则执业,也难辞其咎。美国的安然公司和我国的银广夏公司进行财务欺诈就是很典型的两个例证。安然公司在清盘过程中,不得不对其编造的会计报表进行修正,将近三年来的利润额削减20%,约5.86亿美元。安然公司作为美国的能源巨头,在追求高速增长的狂热中操纵会计准则,进行表外融资的游戏,并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正在接受美国司法部门的调查。值得注意的是,在过去三年中,美国涉及盈利报告数据失真并予以修正的大公司数量达到了233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前首席会计师特纳说,在过去6年中,金融欺诈和随之而来的公司会计报表修正等行为已使投资者的损失超过1000亿美元。会计数据的真实性问题已引起美国社会的广泛关注,公众开始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产生怀疑。应当说,美国的审计准则还是比较完整的,但为什么还会出现象安然公司那样的审计失败呢?除了审计准则存在的缺陷外,是否与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出现的与其行业职责不符的行为有关:一是会计师事务所降低审计标准,以期加强与客户的关系,发掘更多的咨询业务。在收费标准方面,咨询服务要比审计服务高得多;二是注册会计师为了跳槽到客户去工作,在执业期间迁就客户,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三是审计制度阻碍了注册会计师对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调查,会计师事务所为了降低成本往往使用新手或对会计报表的检查流于形式。
我国出现的银广夏等上市公司财务欺诈案,目前正在审理中,据已公开的案情分析,虽其根源在于上市公司管理层舞弊,但注册会计师未能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对出具的虚假财务报告也负有审计责任。不可否认,注册会计师出现审计失败,除了自身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存在问题外,还有一些外部因素的影响:一是有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业,一旦与管理层发生分歧,容易发生公司购买审计意见行为;二是有些公司对高质量的独立审计缺乏内在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时,考虑的是谁能以低价快速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三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着“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有些违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四是有的地方或部门出于不同目的,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进行不恰当干涉。但是,注册会计师不能由于存在着种种不利的外部环境而去迁就现状,随波逐流,甚至同流合污。我国的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是更加复杂的执业环境,就更需要有针对性的执业标准和道德规范。
国内外注册会计师行业出现的新问题,使得独立审计准则的建设面临着新的形势。最近发生的一系列审计失败案件虽还没有涉及审计准则问题,但滥用审计意见类型、审计意见避重就轻的问题是存在的,随着司法的介入,对审计准则的考究难以避免。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制定出高质量的独立审计准则,向社会公众表明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该达到的标准和承担的审计责任,以引导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有一个合理的期望。因此,独立审计准则应当起到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促使注册会计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的鉴证和服务功能的作用;同时,也应当为社会公众衡量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提供依据,从而使司法部门能够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断,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二、独立审计准则建设亟需研究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原则和规则的关系。当前,国外在制定会计准则时主要有“原则导向型会计方法”和“规则导向型会计方法”两种做法。原则导向型会计方法适用性强,能够应付日渐复杂的经济业务,但不够详细。规则导向型会计方法针对性强,具体明确,但只能在特定法律环境下才会起作用,容易受到操纵。因此,安然事件发生后,许多人士建议将两种方法结合起来,趋利避害。在制定审计准则时,我们同样要处理好原则和规则的关系。独立审计准则既要有原则性的规定,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又要有可操作性的程序,便于注册会计师执业,以保证独立审计准则得到贯彻和落实。
第二,关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问题。在近期国内外证券市场发生的一系列重大案件中,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倍受关注。我国虽然颁布了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但还比较原则,需要制定具体准则和指南。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着一些与独立性有关的现象急需规范和明确。例如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存在经济利益、亲属和个人关系;曾在审计客户中工作或准备到审计客户中工作;长期为同一客户提供审计服务;在提供审计服务的同时还提供非鉴证服务;等等。
第三,关于社会公众期望差距。当前,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更多的是公司管理层舞弊行为,由此导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越来越多。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期望很大,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发现公司管理层舞弊行为上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因此,满足社会公众的期望并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就显得非常重要。我们既要坚持审计准则,保证审计质量,同时还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更多地了解注册会计师的职责,缩小社会公众与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之间的期望差距。
第四,关于风险导向审计。风险导向审计的优点是注册会计师既可以把审计资源集中于高风险的审计领域,又可以提高审计效率,节约审计成本。虽然风险导向审计理论和实务尚不成熟,但已经引起国际职业界的注意,包括国际审计与可信性保证准则理事会在内许多职业组织都在对此进行研究,并取得了初步研究成果。随着我国注册会计师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必要适时出台有关风险导向审计的指导意见,引导注册会计师在一些公司试用。
三、进一步搞好独立审计准则建设工作
从1995年起,中注协先后制定了5批独立审计准则,共46个项目。总的来看,中国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已基本建立,它为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应对证券市场和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的新形势,有必要做好以下工作:
随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新会计准则的推行和运用,在保留既有会计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地完善和强化事业单位的会计准则调整,并同另外经济事项的出现相搭配。然而,新会计准则在实施中仍不可避免地出现一系列问题,值得科学探讨,以便尽早解决。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实施中的问题分析
就目前而言,新会计准则不管在编制过程中考虑的如何周密,在实际执行中均不可避免地出现一系列问题,下面对会计准则实施中的问题做一番深入探究:
(一)事业单位的关注度不高
行政事业单位对会计准则的关注度不足,直接来源于法律规范的惩处力度不够,这也同行政事业单位自身的性质密切关联。众所周知,行政事业单位的现实性存在是不以获得利润为基本目的的,而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所设置的。尽管经过数年的不断改革,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已不仅依靠相关财政的扶持,但财政款额的划拨依然是事业单位经费的重要来源渠道,这就导致一个局面的出现:事业单位内部的职员薪酬或职位变动同该单位的绩效所形成的正相关关系不够明显。换言之,绩效的高低并非判断事业单位工作得知的主要指标,那么,财务会计处理的关键水平就会相应的下降,事业单位在实施新会计准则时也以规范性作为首要准绳,当新规则遇到新问题时,这样一类固定方式便难以察觉缺陷,当事业单位落实其余规定时,会计准则的实施就无法取得优先权。
(二)缺乏有力的技术支撑
行政事业单位在长时间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了分行业、分系统的会计处置形式,会计处理的系统存在显著的差异,例如,铁道部门在推行会计准则后仍仅认可系统颁发的会计从业证书,这明显是不合乎规范的。会计准则的实施更偏重于大规模上的指引,针对若干微妙问题缺乏参考依据。
技术支撑的另外表吸纳形式则是会计软件,会计已大步迈进信息化发展的新时期,会计信息管理系统已成为现今会计工作的有机构成部分。针对会计软件的合理设计已相对成熟,但新会计准则在维持同企业会计准则大致相同的过程中,依然具备相应的特殊性,会计软件的开发及大力运用直接关乎新会计准则的执行时长及实际水平。
(三)对应法律规范保障不到位
会计准则从明确实施步骤到执行到位,给企业腾出了相对充裕的时间。但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组织框架较繁琐的个体,同时拥有数量可观的职员。作为企业各项活动的中心环节,财务管理工作方方面面的调整势必引起事业单位领导层的关注,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尽管在积极安排各部门职员学习新会计准则,但在求稳心态的影响下,执行会计准则时,相当数量的单位管理人员依然保持观望的态度。对于普通事业单位来讲,在约束及惩处机制缺失的情形之下,大约要在新准则颁布后三个月内才开始对广大职员开展专门培训,显然不合乎规定。
2013年1月1日,财政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正式生效,然而,推迟实施的后果如何、推行后会取得什么样的效果等问题均未得到系统的评估。为此,全方位推行极有可能会出现形式主义的不良倾向,长此以往,使新准则丧失了实施的意义。
二、行政事业单位实施会计准则的有效对策探讨
尽管新会计准则在行政事业单位推行中依然暴露明显的问题,但毋庸置疑,会计准则的颁布推行是一种进步,预示着未来一个时期,会计处理的一体化和指标化的大趋势。下面就来论述实施会计准则的方法及措施:
(一)合理选择会计核算基础
就当前来讲,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通常运用收付实现制,在运营过程中采用权责出现制,这样一方面可分析预算实际落实的进度,及时查看预算定额;另一方面,有助于监督和反映国家预算的落实状况。然而,伴随我国预算控制的范围、会计环境以及控制目标的剧烈改变,收入实现制会计基础的缺陷及漏洞日益凸显,集中反映在:无法客观地考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责任;另外,未能有效地提供未来资金流向的动态信息。
纵观世界主要国家,在迈向21世纪后,在国际范围内均普遍运用权责出现制的会计基础,其根源在于该制度有助于深化会计责任,增强财政政策的透明度,增强政府管理效率,削减财政支出成本,为单位提供受托责任精确的会计动态信息。
对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而言,通过汲取和借鉴别国经验,运用修正式权责出现制的会计基础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在现有收付实现制的前提下,依据制度原理,对预算会计项目进行有步骤、有侧重性地明确和计量,进而形成相对健全、科学的会计核算基础。
(二)改进会计报表
作为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运行动态及相关业绩的综合性报表,财务报表是供应财务管理信息的有效平台。完备的财务会计报表有助于会计目标的顺利完成,也利于监管部门对政府会计工作进行细致监管。针对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体系运行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可从下两方面入手解决:
首先要增设现金流量表,目前,完善的公共部门财务报表通常包含:财务业绩表、财务情况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净资产管理表等。其中,现金流量表可反映报告阶段内事业单位资金流入的来源、资金开支服务的项目以及资金余额。当前,我国事业单位所制定的会计报表中,尚未有现今流量表,无助于单位管理阶层制定出台决策,为此,事业单位要增加现金流量表,使之充分地反映货币资金的运转情形,并揭示投融资所出现的货币资金波动。
其次要合理布局资产负债表结构,行政事业单位可积极学习和借鉴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负债+所有方权益”的框架结构,依据“资产=负债+净资产”的平衡机理,把资产负债表中的收支项目分别删除。
(三)财政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动会计准则的落实
财政部门不但是会计准则的编制方,更是对事业单位落实新会计准则的监管方,为此,首要的任务便是加大对会计准则的教育培训力度,强化会计准则的宣传,尤其要使广大事业单位内部的职员熟知会计准则推行的重要意义,及时有效地改变工作方法,在新会计准则推行后,财务部门更是要借助于网络、报纸等媒介资源,使全体利益相关方熟悉会计准则的具体运用,减少实施中所遇到的阻力,开展有效的技能培训,对教育培训的效果及时作出科学评估,积极引导和安排不同机构、部门之间开展必要的互动沟通,加深对会计准则的掌握和理解。
其次,财政部门应尽快编制行之有效的会计准则落实方案,把具体的实施时间细化、具体化,使执行的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单位内部,把最终的评估效果及时告知相应单位,处理新、旧会计准则的衔接任务,避免交接盲点。
三、结束语
本文首先分析了新会计准则实施中的各类问题,接着就行政事业单位推行新会计准则给出了若干可行性建议,以便于增强会计准则推行后的工作效率,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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