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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自查报告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2-28 15:56:38

职工个人自查报告

职工个人自查报告例1

1.思想觉悟不高:

一直以来,总认为我一个普通教师只要教好书,上好课,管好学生不出问题,完成领导分配的工作,工资不会被扣就万事大吉了。国家大事与我无关,作风问题是“上梁不正下梁歪”,与我一个普通老百姓无关,天踏下来有领导顶着,事情布置下来了,有同事一起扛着,国家大事是领导们关心的事,少我一个人关心,地球照样转,所以在记政治学习笔记,总是从各类报刊上东摘一段,西抄一段,以凑满学校要求的字数为原则,应付差事。而不是从心底里去学习时事政治,关心国家大事。

2.学习的要求和动力不够。主要表现为:

1).学习的自觉性不强。没改变那种“要我学”为“我要学”的良好学习习惯。自己较注重单位安排的各种政治、业务学习,而对其他学习的主动性不够;

2).学习的钻劲不够。学习过程中,虽然认真做了笔记,但往往浅尝辄止,没有作深入消化,领会内涵,全面贯彻;

3).学习重点不清。自己没有认真把握学习重点,但求面面俱到,结果忽视了直接相关工作需要的重点学习。

4).学习深度不够。在注重政治和业务学习时,在学习的深入性和系统上还存在很大不足,有时紧时松的现象,致使自己对新知识、新思维掌握不够,了解不透。这说明自己在学习上还缺乏“挤劲”“钻劲”和“忍劲”,缺乏把学习当作一种责任、一种境界的自觉性。

3.对教研工作不热心,态度消极。

潜意识里认为搞教研不是我们一线教师的事,而是教研部门专门从事教学研究人员的事,我们老师没有那个水平,不会搞,也没有时间,更没有必要,况且其它有些战线的同志还是“上班没事干,拿份报纸看,不要一小时,全天事做完”,为什么要给我们老师捆得那么紧。因此对教研工作热情不高,态度消极。

4.教学方法老化,课堂教学语言欠精炼。

普通话欠标准。先进的教学思想、教学理念、教学方法吸收的不多;备课欠深钻教材、教参和学生,懒于思考教学方法,疏于练习教学基本功,就连在教学中碰到模棱两可的知识点或难题,也懒的去查阅相关资料,而是寻求切径——问同事。然而,某些问题同事也是模棱两可地回答。至使教学方法老化,语言表达欠精炼,普通话欠标准,业务知识疏浅。

5.忽视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只注重知识的教学。

认为知识的教学见效快,明显,而学生的思想品德是要在长期的耐心教育和黔移默化的影响下逐步形成的,还需要家庭、社会的配合,甚至有的学生还可能是顽固不化的“刁民”,要让思想品德变好,难度大,工作又要细心,还要耐心。我没有那么大的耐心。况且,学生的思想品德再好,我也不会多得一分钱的工资。因此,就忽视了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只注重知识的教学,也很少对学生进行法纪教育。

6.不善于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与方法去分析和处理问题。

唯物论总是讲在嘴边,忘在手边,结果分析和处理问题的方法简单,对具体问题分析力度不够,不能全面运用发展的、联系的、辩证的眼光看待和处理问题。

7.艰苦奋斗的精神有待加强。

牺牲休息时间抓紧处理工作的紧迫感有所放松,工作“蹲、靠、守”的功夫还不到家。因为工作繁忙,有时会放松了学习的时间。

8.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不够牢固。

表现在:对待群众不能始终保持热情服务的态度,当手头工作稍多时,性子就有些急燥,态度不够和蔼,遇到当事人反复询问的问题时缺乏耐心,没有合理调整自己的情绪。存有“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思想。

9.理论联系实际上还有差距。

对理论的学习不够,对其精髓理解不深,把握不牢,不能完全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去。理论和实践存在一定的差距,解决实际问题时没能始终坚持“两点论”、“重点论”。在抓问题的主要矛盾时,有时没分清主次。

10.政策理论水平不够高。

对政策理论的学习不够,对各种政策的精神实质还没有吃透,工作中,难免会碰到这样或那样的新情况、新问题,处理起来时就不得不临时找文件、查资料,学习政策,研究精神。

11.责任意识不够强。

由于大局意识不够,往往只管自己职责以内的事,其它的事就少有过问。有时,自己明明看见其它教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因碍于面子或是认为不该自己管,也就没有主动提出来帮助改正,而是放之任之;有时自己认为无足轻重、无碍大局、可干可不干的事,也就无动于衷;有时本该今天干完的事也随便拖到明天干。

12.思想解放程度不够。

因为思想解放程度不够,干起工作来仍有些默守陈规,拘泥于老观念、老经验,不能放开思维,用实事求是的原则去具体分析和处理具体工作事务。创新意识不强,处理问题时老喜欢“看别人的”或是用一贯的老套路、老办法。对于各种规章制度不加辩证分析地贯彻执行。

13.对工作的热情度不够。

工作是一项单调而又枯燥乏味的工作,刚接触时,还觉得新鲜。但日复一日地重复,思想上也就有所动摇,工作热情有所减退,对工作的积极性也大不如初,滋生了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工作态度

14.与家长沟通不够。

有时学生中出现问题,与家长没有及时取得联系。家访又难得走,教学的事情本来就多,忙不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15.心态。

市场经济的冲击,导致了教师职业价值观的弱化;消极的工作心态,导致教师出现了职业倦怠。

职工个人纪律作风整顿自查报告(二)

在这次为期10天的“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活动中,经过学习教育和深入思考,我个人对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有了更深的理解,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通过XX年度和XX年度的工作可以得到肯定,巡警工作在社会上得到了各级领导和百姓们的认可,城市治安得到了明显的好转。但近期的工作中,部分协勤同志的工作纪律发生了松懈,以致一些同志被区局领导点名批评。这使我们在工作中应该狠抓纪律,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正视自己的自身问题,时刻把纪律放在自己的心上,严肃对待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改正和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通过这次的纪律作风整顿,我查找出以下几点问题:

1、在工作中,对待群众自己的服务意识不够,对待群众不够热情,有时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爱理不理,有一定的特权思想,自认为了不起。

2、纪律观念淡薄,自认为支队领导不知道和大队领导不在就可以迟到或早退,在平时觉得纪律不是那么的重要,总认为犯点小错就不是违犯纪律。

3、内务管理混乱,平时交接班时未及时打扫岗亭卫生,以及留守岗亭期间未做到很好的保持。

4、学习热情不高,平时学是不爱做笔记老是把一些重要事情遗忘。对自己的一些业务知识掌握不够,行为举止不文明。

5、与同事之间关系不够融洽,老是觉得自己是一名老队员,总是在工作中爱摆一些老资格,认为自己在工作中的理解才是正确的,回避其他同事所提出的一些观点。

以上几点是我总结出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针对以上几点问题在自己身上找原因,改掉缺点和问题,我会做到以下几点:

1、热情高效的服务群众,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2、牢固树立纪律观念,上班时间的时间观念,杜绝一切违反纪律的情况发生。

3、提高自己的工作责任心,加强队员之间的沟通和了解相互学习共同提高,让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

4、保持好岗亭内的卫生及物品的完好,认真做好工作交接。

5、加强自己的政治理论和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知识。

6、注意自己的言行,尊敬领导,关心队友。

职工个人自查报告例2

一、所做的工作

1、领导重视,在职党员自觉参与。实施在职党员双重管理监督,得到了局党组班子的高度重视,把党员双重管理监督作为党员管理教育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坚持抓,先后多次召开协调会,对在职党员双重管理监督工作的开展进行强调和研究,并将社区党组织对在职党员的评鉴结果作为在职党员干部表彰、使用的重要依据纳入干部年度考核之中,真正把在职党员双重管理工作纳入到了工作日程,在职党员也自觉主动地参与,使得这项工作在我局得以顺利开展。

2、建立和落实了相关制度。一是落实了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登记制度。在职党员必须凭本单位党组织统一开具的党员证明信或介绍信,到社区党组织报到,并将“社区报到回执”交回到单位所属的支部;二是在职党员参与社区党组织活动制度。根据在职党员的职业特点和个人特长,积极参与社区建立的党员责任区、志愿者服务队等活动。三是定期与社区党组织进行“双向”联系反馈。通过社区党组织反馈的“在职党员社区活动记录卡”所记录和反映的在职党员在社区中的费用缴纳、参加社区建设活动、遵纪守法、公共道德及邻里关系等情况的评价,局党组对在职党员评比先进、提拔晋升时综合评定,并主动征求社区党组织意见,并把社区党组织反馈情况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依据,增强在职党员的自律意识和积极参与社区建设的自觉意识。

二、存在的不足。

1、个别支部和少数党员思想上轻视,对社区党的建设工作和社区党组织参与在职党员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高,认为只要在单位内部搞好表现好,积极发挥发挥好作用就行了,而社区党建工作则是社区党组织的事。个别党员对社区党组织能否发挥协管作用持怀疑和观望态度,被动应付多,主动配合少。另外,在职党员参与社区党组织活动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还在探索之中,思想认识上尚未形成共识,还没有形成“人人关心社区建设”的环境氛围和舆论氛围,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2、是少数在职党员参与漠视,存在“无谓”思想,激励约束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对在职党员实行单位与社区双重管理、监督的制度尚未完善,社区工作生活中的表现在单位考评中所占分量较轻,因而,在职党员对社区党建工作,对在社区作用的发挥方面认同感、关切度不是很高,参与的主动意识和接受管理的积极性不是很高,双重角色意识不是很强,他们没有认识到身居社区参与社区建设是自己应尽的义务。个别在职党员出于种种原因,仍然未到社区党组织登记报到,即使已经登记报到的在职党员,在参与社区建设中不能主动、自觉地与社区党组织取得联系,参加社区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仅仅是完成临时交办的任务。

三、改进措施。

职工个人自查报告例3

(一)工作范围。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面申报复核,实现五个目标:全面排查摸底,全部完成申报,信息准确详实,应报未报得到处罚,基础工作大幅提升。

(三)工作内容。

1.督促用人单位对照《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对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情况进行自查,发生变化的及时进行变更申报;督促应申报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按照要求进行自查申报。

2.县区局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全面复核,重点核查网上申报数据与作业现场、检测评价报告和“两个档案”等的符合情况。

3.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工作进行全面核查,包括:机构人员、规章制度、档案建设、“三同时”、危害因素、检测评价、防护设施、警示标识、个人防护、教育培训、健康检查、合同告知、应急管理等。

二、工作步骤

(一)发动部署阶段(3月底前)。各县区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本地区申报复核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限。要采取电话通知、发放明白卡或以会代训等多种方式,全面进行申报复核专项行动的宣传发动,要充分发挥好乡镇的属地作用,确保迅速将申报复核的要求传达到辖区每一家用人单位,确保用人单位告知率达到100%。

(二)自查自改阶段(4月1日-9月30日)。各县区督促指导辖区全部用人单位,一是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和《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的规定,参照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和现状评价报告,开展自查自改。已申报过的用人单位重点是对网上申报系统中过期、漏项、不实或已发生变化的信息及时进行申报变更;应申报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申报。二是对职业卫生基础工作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健全制度建设和档案管理,规范警示标识和危害告知,强化健康监护、培训教育、检测评价,完善防护设施、日常监测、防护用品和应急管理,并及时整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各县区要在6月底前,完成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摸底工作,并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改;9月30日前,用人单位完成自查自改阶段工作任务。

(三)监督检查阶段(2016年5月1日-2017年6月15日)。自4月1日起,全面开展申报复核工作。一是网上数据清理。根据实际情况,对辖区内已经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或部分重复、实验性的申报账号,进行注销处理,确保本次复核行动后,申报企业数量与实际情况一致。二是现场申报复核。各县区成立检查复核组,持用人单位申报信息表(省局统一样式,待省局下发后,市局分发各县区),对照用人单位作业场所、“两个档案”以及检测评价报告等,对其全部信息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三是核查基础工作。对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管理检查表》(附件1),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管理工作进行现场核查,并进行打分,根据得分情况分为三级,为下一步企业分级管理打好基础。四是汇总分类。在现场复核检查过程中,要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复核汇总表》(附件2)。五是全面执法监察。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作为日常执法监察的重点内容,对申报复核后仍不如实、及时申报,仍未按规定申报变更,以及未按要求做好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罚。六是做好数据录入。将《复核汇总表》和《基础管理检查表》(一企一档)制成电子档案留存备查,并将其作为职业卫生“互联网+”的基础数据。七是严格抽查验收。各县区要完成辖区内用人单位的申报复核工作,其中市局对所有市属以上用人单位进行检查核实,抽查每个县(区)不少于5家。

各县区要在9月底前,完成网上数据的清理工作;12月底前,完成申报变更工作;2016年12月底,完成申报复核工作任务的70%以上,2017年6月15日前,完成全部申报核查工作。

各县区要对申报复核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职业病危害情况,以及复核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形成总结报告,连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复核汇总表》(电子版)于2017年6月10日前一并上报市局。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要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复核工作,将其作为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提高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抓好抓实。要在对本辖区所有用人单位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制定申报复核工作专项行动方案,按季度明确出具体工作任务,确保工作目标具体明确,并于每季度底将前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应表格经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市局。各县区的具体专项行动方案及季度任务分解表于4月10日前报市局。

职工个人自查报告例4

[作者简介]张稷锋(1980- ),男,重庆人,中共重庆市江北区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重庆 400020)陈国梁(1963- ),男,辽宁昌图人,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委员、学生处处长,教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广东 深圳 518055)

[课题项目]本文系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2008年度课题“高职院校综合素质测试运作模式探索”(项目编号:130120080307)和深圳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度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课题“高职院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测试运作模式探索”(项目编号:092204002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26-0179-02

一、调查对象、内容和方法

2009~2010年期间,高职院校综合素质测试运作模式探索课题组针对高职院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专题,在广东、湖北、上海通过专题调研、定向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工作。

1.问卷调查。高职院校在校学生调查:以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六所高校为数据采集点,发放《高职院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与测评状况调查问卷》250份,回收有效问卷190份。调查内容包括高职院校学生基本情况、综合素质自评、综合素质培养和测评状况、重视的素质类型四部分,共25项具体内容。用人单位调查:以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招聘为依托,向用人单位发放《高职院校毕业生综合素质状况调查问卷》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57份。调查内容包括单位类型、在岗高职院校毕业生综合素质状况、重视的素质类型、对学校培养建议四部分,共19项具体内容。上述调查均采用无记名、非强制方式。

2.典型高职院校专题调研。课题组选择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方面具有典型特色和突出成效的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三所高职院校开展专题走访调研。

二、高职院校学生综合素质的调查数据

1.学生综合素质的自评。综合素质自评:与社会一般劳动者相比较,高于、相当、低于、说不清分别占33.7%、40%、5.8%、20.5%;卫生习惯:很好、较好、一般、不太注意分别占51.6%、40%、6.8%、1.6%;不良嗜好:无、吸烟、饮酒、网络游戏、晚睡分别占71.1%、9.5%、13.2%、19.5%、1%;精神生活:很充实、较充实、不充实、空虚分别占22.6%、55.3%、19.5%、2.6%;专业水平自评:很好、较好、一般、较差分别占9.5%、28.4%、52.1%、10%;学习习惯:高效学习、很少自习、偶尔自习分别占28.9%、39.5%、31.6%。

2.用人单位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综合素质总体状况:很强、较强、一般、较差分别占5.1%、56.1%、38.2%、6%;综合素质相较于本科生:无差别、较差、较好、很好分别占55.4%、5.1%、28.0%、11.5%;专业能力:很强、较强、一般、较差分别占1.3%、57.3%、40.1%、1.3%;道德修养:很好、较好、一般分别占17.8%、61.8%、20.4%;工作责任感:很好、较好、一般分别占18.5%、52.9%、28.7%;组织纪律性:很好、较好、一般、较差分别占20.4%、55.4%、23.6%、0.6%;赞赏素质依次为积极进取、为人朴实、团结协作、踏实肯干、作风扎实、吃苦耐劳。

3.高职院校学生受重视的素质调查。学生最为关注的素质依次为:诚信、坚强、知识、心理、社交。学生希望在校期间提升的能力依次为:沟通、专业、自学能力。用人单位最看重的素质依次是:性格、成绩、能力。用人单位认为重要的职业素质依次为:责任意识、专业技能、团队精神。

三、高职院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状况的调查数据

1.高职院校对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调查数据。综合素质测评的必要性:必要、一般、没必要分别占64.2%、33.7%、2.1%。曾接受综合素质测试的学生占84.7%,其中收到结果和发展指引的情况:均未收到、收到结果但无指引、均收到分别占49.7%、33.5%、16.8%。测评应否包括专业水平:认为是的占77.9%。测评的应然主体:学校、社团、自评、社会机构、家庭分别占56.3%、32.6%、28.4%、54.7%、17.4%。测评的应然周期:半学期、学期、学年、仅毕业前分别占34.2%、44.2%、16.3%、9.5%。

2.重点院校调查情况。(1)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综合素质教育课程建设情况。制定了《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开设综合素质教育课程的实施方案》,成立综合素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下设机构,统筹全校综合素质教育课程实施)。综合素质教育课程包括人文艺术与修养、高新技术与现代管理、创业方法与创新精神、企业文化与企业发展,课程均为选修课,每科2学分,上课时间均安排在周六、日。课程成绩仅作为优秀毕业生的评定指标之一。(2)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建立了全国第一个非专业素质教育学院,专门负责学生的非专业素质教育的教学组织和测评,下设成功素质教育研究所、理论教学部、素质拓展部、实训测评部等机构。将非专业素质教育和学分纳入教学计划,总学分240个左右,必须修够80个非专业素质学分才能毕业。非专业素质教育涉及创新、创业、素质拓展、演讲、读百本好书、一笔字、一口话、一手文章、社会实践等40多个方面。特色为:成绩单管理,将专业素质、非专业素质学分所涉及的成绩分别设置成绩单;非专业素质学分分级评价,同一科目的学分,根据分值等因素的不同,设置为2、4、6、8四个等级;非专业素质测评的实施机制,学生自主申请,测评由非专业素质教育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共同实施。

四、高职院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运作模式建构的思考

1.指标结构及层次。高职院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目的在于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升,根据对高职院校学生各项素质的调查以及用人单位的重视程度,从学生全面发展的理念出发,建议将测评的一级指标设置为德、识、能、身心四个方面。德的本义是道德或品行,作为综合素质测评指标的德,主要指品行。高等职业教育培养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前提和基础是培养具有良好品行素质的人。德作为测评一级指标,可设置行为操守、政治表现、社会活动、信用记录四项二级指标。识即为见识、知识,包含专业、通识两方面内容。专业指在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通识指学问广博,非专业性的、非职业性的、非功利性的、不直接为职业做准备的知识和能力。作为测评一级指标,可设置课程成绩、专业表现、通识素养三项二级指标。能的本义是才干、本事,主要指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的表现,以及素质拓展和生涯规划情况,反映学生的生存、适应和发展能力。能是学生综合素质重要的载体,是综合素质展示和发挥功能的外化平台。作为测评一级指标,可设置工作表现、实践情况、特长优势、生涯规划四项二级指标。身体和心理是人们从事各项活动的基本条件,作为测评一级指标,可设置体检报告、体能状况、心理健康报告三项二级指标。

2.高职院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实施机构。校内测评机构。建议各高职院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发展和测评中心(下称测评中心),下设德测、识测、能测、身心测四个分中心及数据中心。测评中心的职责在于定期出具《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报告》及《学生素质发展指引报告》,分中心的职责在于整合校内外资源及机构,建立科学的测评机制,完成相应指标的测评工作。数据中心的职责在于建立全校学生综合素质数据库,建立网上评价(含自评和他评)、数据查询、修改、申诉、报告的系统。校外测评机构是测评中心功能的重要补充,在对某些指标测评难以在校内完成、新建机构成本较高、校外测评能够实现功能的情况下,可选择有资质的校外测评机构进行测评并提供数据。可与校外机构建立长期关系,通过测评外包、软件授权、师资培训等方式,实现测评目标。

3.高职院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工作机制。(1)数据收集。高职院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运行的第一阶段为测评数据的收集,包括自动导入、学校组织测评、学生主动测评、自主录入等。在数据收集前,测评中心需对每一个在校学生自动生成或新建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档案。数据类型方面,包括主观数据和客观数据、量化数据和描述数据、自评数据和他评数据、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关于数据收集的周期,建议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以学期、学年为固定周期临界点,建立实时开放的数据库模式,保证数据收集工作的及时、灵活、有效。(2)数据查询、使用及变更。数据输出包括测评数据和信息的查询、使用和变更。数据查询的主体包括在校学生、学校有关部门,对于校外机构需学生素质报告的情形,应由校外机构经由校内有关部门批准后,向测评中心申请。学生可以自主、实时查询个人测评数据信息,无须申请,对于临时性测评报告的需求,应向测评中心申请,由测评中心按程序提供;学生对于数据有权提出异议和修改申请,由测评中心审核是否修改并通知申请人。学校有关部门取得查询资格应以测评机构的书面授权为准,且每次查询均须经过申请、审批程序,上述部门负有数据保密、用于规定目的的义务。关于测评数据、结果、报告的适用范围,应制定规范,并严格限制评优评奖用途。(3)数据反馈。数据反馈区别于数据查询,主要指学生数据经过整体统计分析后,由测评中心将学生综合素质的情况及变化以报告的形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学校有关部门通过上述信息了解综合素质培养的情况及效果,并以此为依据评估相关综合素质培养制度,为改进和完善提供依据。在关注整体数据的同时,应认识到综合素质个性化的重要性,在数据反馈的共性面前,保留综合素质测评的个性化特征,争取做到对学生个人的全面评价。

职工个人自查报告例5

一、执法检查、视察及评议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大法律、工作监督力度,以调查研究为基础,坚持依靠群众、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支持和促进县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推动我县依法治理进程。

二、执法检查、视察及评议的目的:近年来我县人民政府积极贯彻《森林法》,林业规划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林业局认真行使职责,各项工作不断得到加强。通过这次执法检查、视察和评议活动,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指出林业局工作中还存在的不足之处,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使我县林业工作沿着法制轨道再上新台阶。

三、执法检查、视察及评议工作的具体安排:

(一)准备阶段(6月25日—7月15日)

1、成立工作组

组长:×××××(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工委主任)

成员:××××××(自治区人大代表)

×××××(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县财政局副局长)

×××××(县人大代表、县科协主席)

××××××(县人大代表、县气象局副局长)

工作人员:×××××(县人大办公室副主任)

×××××(记录)

工作组成员利用半天时间集中学习《森林法》、退耕还林有关内容及重点检查内容。

2、执法检查、视察及评议内容:

(1)执法检查、视察内容:

①全县林业事业宏观调控基本情况;

②林业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

③对《森林法》贯彻执行情况;

④贯彻落实退耕还林工作情况;

⑤优质林苗引进栽培管理情况;

⑥开展特色林业政策引导情况;

⑦生态林业建设情况;

(2)评议内容:

①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政府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②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③廉洁自律的情况;

④办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3、书面通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准备《森林法》贯彻执行情况工作报告;退耕还林有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工作的报告;通知林业局准备自查报告,局长准备述职报告。通知审计局作有关审计工作。

4、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评议动员大会(7月19日-20日)。

县政府主管领导、县有关部门领导、县林业局全体职工,各乡镇人大主席、各乡(镇、场)长、主管副乡(镇、场)长及乡镇林业部门干部,工作组全体成员参加。

(1)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作动员讲话。

(2)宣布工作实施方案。

(3)县林业局长分别作《2003年以来的工作报告》及《局长任职以来的述职报告》(含表态内容)。

(4)发放征求意见表及测评表。

5、政府主管领导讲话。

(二)调查阶段(7月15-7月30日)

1、确定执法检查日程安排及地点,提前通知各乡镇(见下表)。

地点

时间

月日

未列及的乡镇由乡镇人大主席组织自查,向人大常委会报自查报告。

执法检查和评议工作组深入各乡(镇、场)采取听政府汇报,召开座谈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政府主管领导、林场负责人参加)、现场调查询问等形式开展工作。每个乡镇场至少实地走访两个地方。主要任务是广泛收集意见,并及时整理。

2、工作组总结,有异议的进一步反馈复查核实。

3、两组总结前两队阶段工作情况,形成工作视察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评议工作报告,提交主任会议审定。主任会议审定后,提交常委会会议。

(三)评议阶段(在县人大常委会例会上举行)

1、县人民政府作关于《森林法》执行情况的报告。

2、县人民政府作《关于退耕还林工作的报告》。

3、审计局作有关审计结果的报告。

4、工作组负责人分别作《关于检查<森林法>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退耕还林情况的视察报告》和《关于评议林业局及其局长工作情况的报告》。

5、林业局局长表态。

(四)反馈整改阶段

职工个人自查报告例6

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特点

(一)个人性。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是积极安全生产责任人自身所负责的组织或者部门在某一阶段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回顾,按照上级规定在一定时间进行,要从安全工作实践中去总结成绩和经验,找出不足与教训,从而对过去的工作做出正确的结论。与一般报告不一样的是,述职报告特别强调个人性。个人对本岗位,或所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有职责。自己亲身经历或者督查的材料必须真实。这就要在写作上更多地采用叙述的表达方式。还要据实议事,运用画龙点睛式的议论,提出主题,写明层义。讲究摆事实,讲道理;事实是主要的,议论是必要的。在写法上,以叙述说明为主。叙述不是详叙,是概叙;说明要平实准确,不能旁征博引。

(二)规律性。述职报告要写事实,但不是把已经发生过的事实简单地罗列在一起。它必须对搜集来的事实、数据、材料等进行认真的归类、整理、分析、研究。通过这一过程,从中找出某种带有普遍性的规律,得出公正的评价议论,即主题和层义以及众多小观点(包括了经验和规律的思想认识)。议论不是逻辑论证式,而是论断式,因为自身情况就是事实论据。如果不能把感性的事实上升到理性的规律性的高度,就不可能作为未来行动的向导。当然,述职报告中规律性的认识,是从实际出发的认识,实践理性很强,其目的在于总结经验教训,使今后的工作能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有所进步,有所提高,因此述职报告对以后的工作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任何一项工作都不可能是凭空而来,必须进行“扬弃”,即必须具有一定的继承性与创新性。而继承性,就是要继承发扬以前工作中好作风、好的方法,去掉不好的方面,不断创新,工作才会有进步。策略性也是规律性的一个方面。策略即今后工作计划,是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重点内容。

(三)通俗性和专业性。安全工作既面向群众,又必须有相当的专业性、学术性,因此要在保持相当的专业性的同时,又不失通俗性内容要尽可能明晰准确,结构是格式化的。如果需要在面对听观宣讲,则必须口语化,适应受众的接受心理,拉近讲话者和听众的心理距离,这就特别讲究语言的大众化、口语化。

(三)艺术性。述职报告的艺术性是魅力所在,直接影响着整个报告这一艺术生命体。这样,写作述职报告必然联系整体的讲话活动特点来进行。“述职报告”一词,可以分为两部分来看待:“述职”,是主体的实质性道理。“报告”,是呈现表像而又整体的艺术生命体。报告者要两者并重。写作述职报告,最好从上述总的认识出发。

安全述职报告的主题

述职报告是带有艺术性的论说文,正如所有科学文章如议论文、说明文一样,一定要明确树立一个鲜明的主题,即一个判断句,还要在报告中反复突出。主题要概括全文内容即对社会组织公务情况的深刻认识及办事意向。工作的“主张”、目标,在报告中就是“主题”。确定主题,这是写作首要而且最为重要的工作。要总结出一个集中议论的句子即主题句——口号、标语、广告语,深入人心,作为标题并贯穿全文、反复突出。当然,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离不开“安全”这两个字,其他如“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等应该也相当时髦。

职工个人自查报告例7

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特点

( 一 ) 个人性。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是积极安全生产责任人自身所负责的组织或者部门在某一阶段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回顾,按照上级规定在一定时间进行,要从安全工作实践中去总结成绩和经验,找出不足与教训,从而对过去的工作做出正确的结论。与一般报告不一样的是,述职报告特别强调个人性。个人对本岗位,或所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有职责。自己亲身经历或者督查的材料必须真实。这就要在写作上更多地采用叙述的表达方式。还要据实议事,运用画龙点睛式的议论,提出主题,写明层义。讲究摆事实,讲道理;事实是主要的,议论是必要的。在写法上,以叙述说明为主。叙述不是详叙,是概叙;说明要平实准确,不能旁征博引。

( 二 ) 规律性。述职报告要写事实,但不是把已经发生过的事实简单地罗列在一起。它必须对搜集来的事实、数据、材料等进行认真的归类、整理、分析、研究。通过这一过程,从中找出某种带有普遍性的规律,得出公正的评价议论,即主题和层义以及众多小观点(包括了经验和规律的思想认识)。议论不是逻辑论证式,而是论断式,因为自身情况就是事实论据。如果不能把感性的事实上升到理性的规律性的高度,就不可能作为未来行动的向导。当然,述职报告中规律性的认识,是从实际出发的认识,实践理性很强,其目的在于总结经验教训,使今后的工作能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有所进步,有所提高,因此述职报告对以后的工作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任何一项工作都不可能是凭空而来,必须进行 “ 扬弃 ” ,即必须具有一定的继承性与创新性。而继承性,就是要继承发扬以前工作中好作风、好的方法,去掉不好的方面,不断创新,工作才会有进步。策略性也是规律性的一个方面。策略即今后工作计划,是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重点内容。

(三)通俗性和专业性。安全工作既面向群众,又必须有相当的专业性、学术性,因此要在保持相当的专业性的同时,又不失通俗性内容要尽可能明晰准确,结构是格式化的。如果需要在面对听观宣讲,则必须口语化,适应受众的接受心理,拉近讲话者和听众的心理距离,这就特别讲究语言的大众化、口语化。

(三)艺术性。述职报告的艺术性是魅力所在,直接影响着整个报告这一艺术生命体。这样,写作述职报告必然联系整体的讲话活动特点来进行。 “ 述职报告 ” 一词,可以分为两部分来看待: “ 述职 ” ,是主体的实质性道理。 “ 报告 ” ,是呈现表像而又整体的艺术生命体。报告者要两者并重。写作述职报告,最好从上述总的认识出发。

安全述职报告的主题

职工个人自查报告例8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个人自查报告例9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个人自查报告例10

近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为了有序开展20**年税收专项检查,厦门市国税局决定以企业自查为先导、以税务机关抽查和重点检查为保障,组织该市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的出口企业及外贸供货企业开展税收自查。

此次自查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在20**年度和20**年度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的外贸出口供货企业。以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及供货源为自查重点,对照检查是否存在税收违法与违规事项。如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本次自查实施“阳光稽查”,鼓励自查自纠。税务机关将筛选出口退税企业自查名单,告知企业出口退税相关法规政策、税收检查重点及企业自查自纠的法律责任与权益,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审查情况,确定抽查和重点检查对象。企业自查出的税收问题,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自查阶段隐瞒问题不报告,或不按规定如实报告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将依法处理。企业还应逐条对照税收检查问题,如实填写自查报告,若违规应逐笔列示;应缴(收回)税款的,需说明税款的所属期间,经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解缴入库。

相关企业可从市国税网上下载自查表报,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递交自查报告。企业应报送税收自查承诺书,出口退(免)税企业自查报告及附表,外贸供货企业税收自查报告及附表。报表均以纸质与电子数据两种方式报送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方法为登录国税网站—“办税大厅”—“自查报告报送”。检查安排意见对我单位20**年至20**年1至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实收资本xx-xx,公司下设工程部、财务部、销售部、办公室等职能科室。目实现销售收入xx-xxx-x元。

二、自查情况

根据贵局大检查安排意见,我们重点对本企业20**年至20**年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为:

1、营业税检查情况:截止20**年5月底,本企业少缴营业税:…元;城建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土地增值税:…元;水利基金:2…元;少缴税的主要原因是:20**年6月公司竞拍土地12.64亩,当时的成交价为每亩地500万元,原计划土地拿到后能尽快开工建设,加快资金回笼,但由于在拆迁过程中个别住户设置障碍,以至于拖到现在无法拆迁,加之大部分住户的安置补偿、过渡费等费用使企业资金周转出现了严重的困难,因此造成了税款的拖欠。

2、代扣税检查情况

根据税务局要求,我们对建筑企业的税收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监督,并积极进行了代扣代缴,尽管如此目前还有一些问题:

①由于工程未决算,目前已付工程款…元,工程款暂未代扣税金。

②其他由于正在办理外派证,已付…元,暂未代扣税金。

经过自查,我们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除积极补交税款外,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税收知识,改正错误,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为国家富强,企业发展尽我们应尽的义务。企业自查报告范文自查报告范文庸懒散奢个人自查报告范文

税务自查报告优秀范文二

xx市地方税务局将按照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承担辖区内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工作。自1994年9月设立以来,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实现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以建设一支政治合格、技术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税务队伍为目标,围绕经济建设为中心,以职业道德、行风建设为重点,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

一、加强文明单位创建领导工作,落实各项创建措施

自地税局成立以来,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把创建文明单位的规划纳入单位的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落实所领导、工会、共青团及各股室主任创建工作责任。坚持精神文明目标管理,将制度建设、环境面貌、思想政治学习、职业道德、行业作风、遵纪守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综合治理等十个方面的创建内容量化成27个项目,共100分进行考核,并与年终奖金、评优、晋升等挂钩,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全所的职业道德和行业作风实行月查制度,直接同**奖金挂钩,促进职工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积极性。积极开展各项创建活动,党政工团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性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月”、“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争创文明股室”、“两个效益劳动竞赛”、“青年文明号”等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文明建设深入人心,文明风气日渐昌盛。连续两年开展职业道德、行业作风状况社会问卷调查,被监督单位对我局税收服务工作、行业作风、职业道德三方面综合满意度达95%以上。

我局领导班子以“四好”、“五强”要求为目标,加强自身建设,订立了《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关于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的规定》等内部规定,实施党风廉政责任制度,坚持加强职工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建立所务公开制度和所务公开栏,保障职工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民主。班子团结进取,勤政务实、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得到群众的肯定和好评,机关党支部连续两年被评为市先进党组织。

二、抓好“两改”工作,保持单位稳定与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精神,结合单位具体情况,稳步推进,不断深化,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依靠广大干部群众,顺利完成了两项改革。

在改革过程中,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依法办事,在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方面引入竞争机制,按需设岗,按岗定酬,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建立起“上岗靠竞争、分配靠贡献、管理靠合同”以及单位自主用人的充满生机活力的的人事管理体制,充分激励职工工作积极性。通过改革,理顺了单位税收稽查执法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为单位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深入进行思想教育,培养良好道德风尚

组织全所干部职工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宣传和落实,寓教于乐,组织开展各种“思想道德建设”知识竞赛,运用生动活泼的组织形式,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取得的效果明显好于说教式、填鸭式的刻板的说理教育。

抓好职工青少年子女的教育工作,关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对所职工子女取得的政治、思想、学习方面的进步,均由单位给予一定物质奖励。督促职工加强子女教育,以素质教育为本,培养下一代独立、进取、敢于竞争、意志坚定的品质,培养树立正确的思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四、切实抓好业务工作,促进卫生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全所干部职工同心同德,真抓实干,上上下下一条心,在市地税局领导下,以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为重点,带动各项工作不断发展,税收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稽查覆盖率较往年有所提高,各项监督工作完成较好。全局对职工思想素质,业务工作水平非常重视,把xx年定为本单位“业务素质”提高年,千方百计促进职工素质提高,利用周末进行业务知识讲座,邀请各级专家授课,保证职工专业知识随时更新;掀起“学法日”活动,结合税收执法特点,举办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的专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五、全所职工齐动手,创建内外优美环境

职工个人自查报告例11

述职报告虽以“报告”为名,跟作为党政主要公文的“报告”却不是同类文体,内容、功能 和作者身份都有很大不同。述职报告的内容包括任职期间所取得的工作成绩、不足和失误之 处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跟总结倒有不少相似之处。

述职报告可分为年度述职报告、阶段述职报告、任期述职报告等类型。

(二)述职报告的作用

随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公务员制度的实行,作为民主考核干部程序中的 一个重要环节,领导干部的述职越来越显出其重要的意义。述职报告作为述职的文本,其作 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撰写述职报告是完善干部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

在岗位职责明确的前提下,要求担任一定职务的领导干部定期撰写述职报告,便于干部管理 部门对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道德品质、文化修养、业务能力进行全面细致的考察,以便根 据干部自身的发展趋势,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选拔、培养、使用干部,减少或避免使用干部 中的主观性和盲目性。

2.述职报告是广大群众评议干部的依据

领导干部在某个岗位上工作一段时间之后,通过述职报告的形式向广大群众汇报履行岗位职 责的情况,让群众进行审查和评议,这是领导干部接受群众监督、倾听群众意见的有效方式 ,有助于密切干部群众的关系,克服官僚主义作风。

3.撰写述职报告有利于干部的自我提高

领导干部在某个岗位上工作一段时间之后,需要通过述职的方式对自己前一段的工作实践进 行回顾,总结以前的工作经验,汲取以前的失败教训,强化自己的职责观念。这对于更好地 探索本职工作的规律,促进领导干部自我认识、自我学习、自我提高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述职报告的内容

述职报告的内容,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领导各不相同。但不论哪一行业,哪一个级别和层 次的领导的述职报告,都应该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岗位职责

述职报告首先要简明扼要地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如所任职务,任职时间。然后要详细介绍 自己的岗位职责范围,即自己分管的工作、任职期间的主要工作目标。之所以要详细介绍, 是因为岗位职责是群众评议和干部考核部门衡量述职者是否称职的标准。同一层次甚至同一 职位的领导者因为分工的不同其职责范围各不相同,但岗位职责是任何一个职位都具有的。

(二)指导思想

这是每一位领导干部工作的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领导干部的工作有其目的性和原则性,那 就是站在党的立场上,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去观察事物、分析问题、处理问题,开展工 作。没有正确的指导思想,没有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深入领会,就不可能辨明工作中的 是非曲直,看清事物的本质,找出存在的问题,采取正确的方法,从而很好地完成自己的本 职工作。

(三)主要工作

这是述职报告最主要的内容。要向组织向群众如实地汇报自己所做的主要工作,工作过程中 所取得的成绩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工作中出现的失误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都 要一一汇报。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下面这些方面:自己主持开展了哪几项工作,结果如何;协助别人开展了哪几项工作,结果如何,自己所起的作用如何;在任职期间,党和国家有哪些方针政策出台,自己是如何贯彻执行的,效果如何;在任职期间,上级有哪些重要的指示,自己是如何落实的,效果如何;在工作实践中遇到了哪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自己是如何处理的。以上各点,都包括成功和失误两个方面,不能只说成绩,报喜不报忧。

(四)经验和教训

对自身的工作实践,还要能够概括出一些规律性的认识,其中包括成功的经验有哪些,今后 应该如何发扬;失败的教训有哪些,今后应该如何防止。这部分内容要有分析研究、集中概 括,要提高到理论的高度来认识。对于教训,则应着重分析造成失误的主客观原因,明确自 己应负什么样的责任。

参考范文

尊敬的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过去的上半年,我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履行职责,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重大部署,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发展和确保社会稳定的大局,着力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有效遏制了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使我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过去的半年,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我主要抓了如下几项工作:

一、坚持不懈学习

一年来,通过参加集中学习培训、业余时间自学等方式,政治学习与业务学习并重,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学基本理论以及法律实务知识,特别是科学发展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相关知识。虚心向领导、同事和联系部门工作同志们学习,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理清了法工委工作流程及框架,为履行好岗位职责奠定基矗

二、勤勉尽责履职

一年来,始终把精细、高效、踏实、创新作为本工委及个人工作的指导思想,做到细心谋划,精心组织,出精品,高效率。

(一)按照工作计划安排,有序推进本工委主导的有关工作。

一是深入调研,认真思考,制定好本工委工作计划。紧密结合全市工作重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以及代表议案建议集中反映的问题,深入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制定好本工委工作计划,增强工作计划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