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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机原理实验报告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05-02 09:39:03

微机原理实验报告

微机原理实验报告例1

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第十二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中进行。

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及其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六条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第四十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四章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二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并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四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第四十四条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第四十五条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第四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诊治的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实验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实验室认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并依照规定填写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被采样人签名。被检查人、被采样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自己签名后注明情况。

第五十四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处理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该部门处理;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及时处理或者不积极履行本部门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直接予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法作出批准决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实验室不颁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检测活动,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第六十四条认可机构对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予以认可,或者对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不予认可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认可资格,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微机原理实验报告例2

关键词:实验;课程设计;实践教学

中国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B

“计算机组成原理与系统结构”课程综合了“计算机组成原理”和“计算机系统结构”两门课程的要求,是应用型本科计算机专业的专业基础课、计算机硬件与结构方向非常重要的一门课程。其实践课主要是为了让学生建立计算机的整机概念,加深对计算机“时空”概念的理解和对计算机系统性能评测的应用,提高应用集成电路的基本技能,培养和提高独立工作能力、实际动手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实验设备

2003年初我院加大实验室建设投入,全面改善实验室条件,添加了30台西安唐都科教仪器公司推出TDN-CM++计算机组成原理与系统结构教学实验系统。该系统通过对各计算机部件和多种模型计算机的设计及实现而高水平地支持“计算机组成原理”课程的实验教学,并通过对指令设计方法、时空并行性、指令并行性等多种计算机体系结构的设计和研究来开展“计算机系统结构”课程的实验教学。

2实验目标和内容

运算器组成实验目标是要求学生加深理解运算器的基本组成、工作原理,熟悉简单运算器的数据传送通路;掌握算术逻辑部件的功能原理及74LS181的功能;掌握移位电路的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掌握运算器中通用寄存器的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掌握运算器中运算结果判断电路的工作原理和实现方法。实验内容主要是验证运算器的8位加、减、与、移位、进位、直通功能;验证4位乘4位功能。按给定的数据,完成几种指定的算术和逻辑运算。其中大部分属于简单的验证式实验。还可以让学生自行探索实验步骤和任务。比如,学生验证完运算器的加运算之后,再让学生自行探索减法的实验步骤并完成相应任务。

存储系统实验目标是要求学生理解计算机主存储的作用,掌握存储器的构成;掌握半导体静态随机存取存储器(RAM)的工作原理及读写方法;掌握用存储器芯片构成主存储器时,如何进行字/片选技术,了解使用半导体存储器电路时的定时要求。实验内容主要是对存储器存储单元进行先写后读,属于简单的验证式实验。还可以让学生自行设计实现存储器容量的扩展。

控制器实验目标是要求学生加深理解计算机控制器中时序控制部件、指令部件、地址部件、操作控制部件的基本组成和工作原理;掌握微程序控制器的基本组成、微指令格式、设计方法、写入过程、执行过程;掌握硬布线控制器的组成原理和设计方法。实验内容主要是微程序控制器中微指令编制、写入、执行过程;硬布线控制器的指令执行过程。属于有一定难度的验证式实验。还可以让学生根据设备本身的系统结构设计微程序、写入并运行。

总线控制实验目标是要求学生熟悉总线的概念、作用及特性;掌握用总线传输数据的控制原理和方法;掌握总线仲裁的方式及方法。实验内容主要是控制总线实现数据由输入设备通过总线向通用寄存器或者存储器传送。属于验证和设计式实验。

模型计算机实验目标是要求学生通过模型计算机实验理解计算机的工作原理、性能评价标准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的“时空”概念。建立计算机的整机概念,为后边的模型计算机的设计打下基础。实验内容主要是基本模型计算机实验,复杂模型计算机实验,用CPLD实现模型计算机实验,基于RISC处理器的模型计算机实验,基于重叠技术的模型计算机实验,基于流水线技术的模型计算机实验。属于验证式实验。

3课程设计的目标和内容

在学期快要结束的时候,专门留出来一两周时间让学生进行“计算机组成原理和系统结构”的课程设计,主要内容是模型计算机的设计。要求根据设备情况,自行设计指令系统(包括算术逻辑运算指令、访存指令、转移控制指令、I/O指令和停机指令)的微程序来控制模型计算机实现功能。并且要求各组课程实践人员设计的指令系统各不相同,基于的设备或技术也不相同。比如设计指令系统实现基本模型计算机、基于CPLD的模型计算机、基于RISC处理器的模型计算机、基于重叠技术的模型计算机、基于流水线技术的模型计算机。

4考核方法

实验报告主要包含预习报告、原始记录和总结报告三部分。学生在做实验之前自己组织时间查询资料书写实验预习报告(包括实验的目的、要求、内容和步骤)。在实验室做实验前,指导教师根据预习报告书写情况给出相应等级的成绩并记录在实验报告上(包括教师签名和日期),然后指导教师讲解本次实验的目的、步骤及注意事项。实验过程中,要求学生认真填写实验记录(包括实践/调试过程,实验结果),在实验结束前10分钟由指导教师在实验报告上给出成绩(包括教师签名和日期)。实验结束后学生在实验报告上写出本次实验的总结报告(包括实验结论,实验讨论,实验清单),下次做实验时再交上实验报告,由指导教师填写学生该次实验的最终成绩(包括教师签名和日期)。实验成绩占本课程最终成绩的20%。

课程设计的考核内容分四大项。系统程序设计情况(占20%),主要是针对系统程序的可用性、实用性、通用性和可扩充性。学生动手能力(占20%),主要是针对学生设计思路的开扩性和创新能力。报告总结(占10%),主要是针对学生资料完成、条理清晰情况。答辩情况(占50%),主要是程序能正确运行情况(10%),设计错误的改正情况或按要求改变执行结果(20%),问题回答情况(20%)。由至少两位课程设计指导教师同时参与答辩,并对答辩情况量化。课程设计单独另算一个学分。

参考文献

[1] 钟荣柏. 应用型本科计算机专业课程体系的探讨[J]. 科教文汇,2007,(4).

[2] 柴志雷. “计算机组成与体系结构”教学初探[J]. 考试周刊,2007,(27).

微机原理实验报告例3

食品检验报告的质量不仅能反映出检测机构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而且还关系到一个产品乃至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由于食品组成结构复杂、品种繁多、检验的项目多、涉及的标准多,在当今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更加关注的形势下,食品检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食品检验中的工作流程, 把检验差错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保证检验报告的精确性、公正性、可控性,从而保护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要保证检验报告的质量,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控制:

一、抽样过程的控制

抽样是食品检验工作的第一道工序,也是关键工序,如果抽取的样品没有代表性,检验数据再准确,结论也不可能准确。因此,抽样工作直接影响到检验报告的准确度,应注意:

1、抽样前根据不同的产品,制定合理的抽样方案,明确抽样依据及方法、地点、数量、封存、运输方式,抽样人员至少2人,应亮明证件,填写抽样单,被抽样单位确认后,双方签字、盖章。

2、加强对抽样人员业务素质及道德品质教育,如对抽样方案进行认真培训,掌握要领。抽样时还要坚持原则,不弄虚作假。

3、食品抽样一般采取随机抽样的原则,但要在批产品中上、中、下几个位置取样,取样工具应清洁,不得引入任何有害物质。同时,为满足微生物检验,取样时要保持样品原有微生物状况和理化指标,保证样品不受污染,特别关注运输、贮存温度的要求。

4、抽样人员不得参与检验,做到抽检分离。

二、食品检验过程的控制

(一)指定有资格及能力的检验人员

1、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熟悉检验流程:

收取样品登记编号下达检验计划领取样品样品制备二次编号(盲样) 样品前处理(按检验项目不同分别处理,微生物除外) 按项目分别进行试验(理化分析、仪器分析、微生物检验) 数据处理并提交原始记录汇总编制检验报告按规定审批、盖章发放检验报告

3、熟悉产品标准及标准中规定的检验方法,及时关注产品标准的更新,深入学习领会新方法、新技能。

4、检验必须做平行试验,同时做空白试验。必要时,通过测定回收率进行验证。

5、微生物检验时,应注意保持整个检验过程处于无菌状态。

(二) 样品制备是要保证样品均匀性

l、液体样品在检验前要混匀。如检测酱油、醋中可溶性无盐固形物以外的项目,需将样品振摇混匀,而检测可溶性无盐固形物时则应充分振摇后,用干滤纸过滤。

2、固体样品要粉碎、混匀。如检测大米、挂面的水分及茶叶的各项目都需要粉碎后取样。

3、其他要求,如冷冻饮品对混合型的产品在制备样品时要求取有代表性样品的主体部分;

保健食品中的胶囊要按要求取胶囊的内容物进行检验;啤酒在检验浊度时要除气但不过滤,而检测酒精度、原麦汁浓度、总酸等项目时,要除气过滤后测定。

微生物检验,一定要保证样品的完好性,按规定保存样品。如需冷藏或冷冻的样品,按温度要求贮存。防止样品污染,使检验结果偏离。

(三)使用有效的检测方法

1、使用食品标准中所规定的相应的检验方法,并随时更新,保证其有效性。

2、标准中有两种以上方法时,首选第一法(一般为仲裁法)。

(四)仪器设备要求

1、选择标准中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其精度和性能应满足检验标准规定的要求。如: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的检测,高效液相色谱仪就不能检验“婴幼儿奶粉”,因其最低定量限为

2、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不得超周期使用。

3、仪器设备使用频繁时,应进行期间核查。

(五)标准物质和试剂的要求

1、选择相应的标准物质和试剂,其纯度和有效期必须满足规定要求。

2、标准物质要索取标物合格证书,有可追溯性。如果是进口标准物质,通过实验室比对进行验证。

3、按要求贮存标准物质和试剂,防止失效。

(六)环境要求

检验室环境指室内的温度、湿度、气压、空气中悬浮微粒含量及污染气体成分等。

其中有些参数影响仪器的性能,有些参数直接影响样品测定结果。例如:温度过低,使天平的变动性增大;湿度过大,使电子仪器和光学仪器的性能变差;空气中的微粒和污染成分对微生物检验影响很大。因此,天平室、标准溶液室温20℃左右宜,仪器室一般温度应在18℃一25℃为宜,微生物检验室为无菌室(一般为100级洁净)。

三、检验结果质量的控制

检验结果质量的好坏常以准确度来衡量。准确度是指测定值与真实值之间相符合的程度,通常以误差的大小来衡量。即,误差越小,准确度越高;误差越大,准确度越低。要提高检验结果的质量,必须考虑在检验工作中可能产生的各种误差,采取有效的措施,将这些误差减小到最小。减少系统误差常采取措施:空白试验;回收率测定;校正仪器;对照试验;比对试,其中对照试验或加标物测回收率是最有效的方法。增加测定次数可以减少偶然误差。在一般的食品分析测定中,测定次数为2次。如果没有意外误差发生,基本上可以得到比较准确的分析结果。如果有意外时,可将测定次数增加到6~10次,计算相对标准偏差RSD(%),判定精密度。因操作事故引起的“过失误差”,如读错刻度,溶液溅出,加错试剂等,在计算算术平均值时,此种数值应予弃去。实际工作中,应根据需要的准确度选择测量手段(仪器与方法)。

四、认真做好原始记录和正确出具检验报告

为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度,检验人员要认真做好原始记录和正确处理检验数据。原始记录内容包括:样品名称、规格、数量、检验项目、相应的检验设备名称及编号、相应的检验方法标准号、环境条件(温度、湿度、大气压)、样品状态描述、检验过程(称样量、标准溶液浓度、样品处理过程)、仪器谱图(包括仪器条件等)、计算公式、计算结果等,应描述与食品检测有关的一切信息、数据和现象,完整地描述检测操作的全过程,检验数据的处理应按GB 8170《数值修约规则》的规定进行。检验报告结果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产品标准要求时,判该产品为合格;检验结果有1项或l项以上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时,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总之,出具—份高质量的食品检验报告除做好以上几方面工作外,还需要有—个规范的制度为基础。针对检验报告所制定的制度,应涉压从抽样到报告出具整个过程,每个环节应制定相应的细节条款,使整个检测过程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同时,应严格按照法定资质出具检验报告,坚决杜绝超范围检验和出具虚假检验数据的行为。加强管理是确保制度得以有效执行的重要手段,在长效管理机制的基础上,加大对检验报告质量的考核力度,设立明确的考核指标,制定详细的考核方案,责任到人,奖罚分明,通过行之有效的管理,不断提升食品检验报告质量。

微机原理实验报告例4

下城区疾控中心的32个病原微生物检测项目。

1.2方法

1.2.1评估内容

根据《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世界卫生组织等权威机构的指南,对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分类、特性、来源、传染性、传播途径、易感性、潜伏期、剂量—效应关系、致病性、在环境中的稳定性、流行病学特征,预防措施和治疗措施,实验室设施和设备,人员、实验方法、危险材料、实验器材、废弃物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控制等要素进行风险评估。

1.2.2评估过程

微生物检测人员收集病原微生物背景资料和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控制措施,并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中心生物安全委员会对风险评估报进行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

1.2.3风险评估方法

从采样到分离、检测、鉴定等整个实验过程和实验活动中每个环节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一一识别,针对存在的风险,逐项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必须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经过确认的方法进行检测,病原微生物感染性材料操作必须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采样检测时必须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检测人员必须具备专业背景知识和满足生物安全培训要求,生物安全设备和检测设备的正确使用、检定、校准及维护,菌(毒)株使用、保存、销毁及运输的规范,不同废弃物具体分类处理要求等。

1.2.险评估报告模式

以病原微生物概述、病原微生物检测相关实验活动风险识别及风险评估、人员风险识别及风险评估、其他风险识别及风险评估、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评估结论为主线,编写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风险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主要明确所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危害等级、需要的实验室防护等级以及个体防护等级等,并对整个实验活动过程中的风险,如人员、设施设备、实验方法、防护措施及自然灾害等方面是否能确保实验活动正常安全地完成进行简要总结。

1.2.5专家评审

组织浙江省熟悉相关病原微生物特征、实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不同领域专家,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不断修订完善。

2结果

2.1风险评估报告

根据收集的病原微生物相关资料和实际评估内容,编制了风疹病毒、麻疹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乙型脑炎病毒、汉坦病毒和甲、乙、丙、丁、戊型肝炎病毒、霉菌和酵母菌、梅毒螺旋体、钩端螺旋体、肠球菌、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霍乱弧菌、副溶血性弧菌、变形杆菌、沙门菌、志贺菌、致泻性大肠埃希菌、蜡样芽孢杆菌、军团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菌、脑膜炎奈瑟菌、淋病奈瑟菌、致病性嗜水气单胞菌、空肠弯曲菌、铜绿假单胞菌、类志贺邻单胞菌共32个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10个病毒、19个细菌、2个螺旋体和1个真菌。

2.2专家评审结果

2013年12月邀请省、市级疾控中心病毒、微生物、毒理、流行病学和实验室质量管理领域的7名资深专家对32个病原微生物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专家们肯定了课题组风险评估方法的先进性、评估内容的完整性、风险评估报告的规范性和评估体系的可行性,并提出4条修改意见和建议:

(1)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活动复杂程度取决于实验活动实际的危险特性,并不一定都需要复杂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应根据各种危险源特征和强度适宜地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活动;

(2)风险评估既要识别各种风险源,提出科学的防范措施,将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也应避免过度、盲目的防护;

(3)应注意到同一种病原微生物在不同实验活动时潜在的危险性不同;

(4)危害程度分类相同的不同种病原微生物对工作人员可能产生的危害不同。课题组按照专家意见重新进行风险评估,对评估报告进行修订并邀请专家再次审核修订的评估报告,认为这32个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风险评估报告对目前生物安全实验室,特别是疾控系统的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3讨论

微机原理实验报告例5

中图分类号:TP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7)04(a)-0154-02

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是电子信息类等工科专业普遍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课程包括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内容涵盖微机原理、汇编语言程序设计及接口技术,兼顾软件和硬件两个方面,具有实践性强、知识面广且抽象的特点。此外,由于课时压缩,教师教学信息量增大,学生普遍感觉难学,因此对学生在理论知识掌握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实践性教学,效果更是欠佳。长期以来,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实验教学作为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教学重要组成部分,却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

1 目前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实验教学现状

笔者学校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实验课选用的实验设备是众友THTWK-2型32位微机原理与接口实验箱,它是一套基于PC机PCI总线的32位实验系统。实验系统可支持8位、16位和32位的总线宽度。用户在PC机上用汇编、C等工具对实验对象进行操作。实验系统可供实验的项目丰富,为学生和老师实验提供了很多方便,但是经过几年的教学实践,仍存在一些问题。

(1)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课程以理论讲解为主,实验教学课时少,难免造成对实验课程不够重视。有的学生上实验课就是走走过场,敷衍了事,没有很好地投入精力到实验过程中,造成实验效果不明显。

(2)学生虽然先修了汇编语言程序设计这门课,但是普遍理解掌握得不是很深入,有些同学甚至连基本指令和程序规范都不清楚,这直接影响了实验操作的教学。

(3)目前该校实验室的微机原理实验箱使用频繁,加之学生操作不规范,硬件老化严重,实验箱损坏率高,这也影响了学生的动手积极性。

(4)目前该校开设微机原理实验课的实验项目基本上是对每一个接口芯片的基本应用和设计实验,以验证性为主,缺少创新性、开放性的综合性实验项目,这很不利于学生独立思考和动手能力的培养,不利于开发学生的聪明才智。

(5)目前该校购买的实验系统平台集成度高,需要学生动手连接的导线较少,程序也基本是可以从硬盘中直接调用。因此对于很多学生来说,实验只照着电路图连线,调用源程序编译、链接、运行,在实验箱上观察实验结果,这就算完成了任务。这样的实验学生基本不需要学生动脑筋,不能真正达到实验的目的。

(6)目前实验课成绩的考核方式,主要是以“实验报告+考勤”作为依据,但是这样的考核方式并不能真正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因为实验报告基本可以照抄实验指导书,涉及到的实验数据很少,同学之间抄袭实验报告的现象也比较严重,教师很难区分哪位同学是原创的。

(7)由于资金原因,实验设备没有及时更新,实验系统与目前微机发展使用现状相距甚远,造成实验教学内容与实际脱节的现象,不能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2 对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实验教学进行改革的探讨

针对目前该校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实验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笔者对改革传统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实验教学方式进行了探讨。

2.1 改革实验教学内容

(1)学时少,学生对实验课不重视,教师可以将课堂延伸到课外,实验课并不局限在课堂上的时间。学校建立了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虚拟实验平台,教师将一些基础性的验证性实验到平台上,实验课上安排一些综合性设计实验,这样一来学生在宿舍完成平台上的基础性虚拟实验,来实验室做真实的硬件实验时就不至于摸不着^脑,也为难度较高的设计性综合实验打下基础。教师要求学生只有完成了平台上的实验才能到实验室完成硬件上的实验,这样无形中也督促了学生课前预习。虚拟实验平台的使用不仅扩展了实验内容也能提升学生实验的兴趣。

(2) 针对学生汇编语言基础不好的问题,教师在基础性实验项目中安排了汇编语言软件编程项目,使学生能巩固汇编指令、语法规则,更能巩固汇编语言程序设计的学习。

(3) 由于采用的实验箱比较陈旧,在实验系统里面开发新的设计性实验难度较大,因此只能在实验系统原有的设计性实验基础上做些改动。如:在D/A转换实验中,要求学生根据产生锯齿波的原理自行设计产生等腰三角波,或者实现方波和正弦波交替产生。

(4) 除了尽力发挥原有实验箱的功能外,利用PROTEUS软件对8086进行仿真,可以利用PROTEUS做一些综合性和设计性的实验,这样学生不仅能够利用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实验课学习PROTEUS软件的使用,为以后学习单片机等课程的仿真应用打下基础,可以增强学生对微机系统的整体概念的理解,提升设计能力和创新能力。

2.2 改革实验教学方法

传统的实验教学方式,课堂上老师实验任务,讲解实验原理,做演示实验,接着学生依据指导书上的步骤连线,调用芯片固化的源程序或者直接敲好老师给的程序,编译、链接、运行,课后完成实验报告,就算完成实验任务,整个过程中学生基本不用动脑筋思考。因此,我们的改革思路要将实验整个过程延展到课前的预习、课中的操作过程,以及课后的思考总结。

首先,要求学生做好实验预习工作,因为课堂上安排的大部分是综合设计性实验,有一定的难度,要想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很好地完成实验任务,必须做好预习工作,教师会提前布置下次课堂实验的内容,要求学生在虚拟实验平台上完成与此次实验相关的预习实验和作业。

其次,课堂中也要改变以往授课方式,以往教师采取的方式是直接给出实验硬件原理图和源程序,仔细讲解电路和源代码。整个授课过程中知识是老师灌输给学生的,他们没有自己独立思考、开动脑筋的过程。改进后,课堂上教师布置的基本是综合设计性实验,需要学生自行完成硬件接口和程序的设计。然而学生的知识水平不同,同一个实验又可能有多种实现方法,这就要求教师必须认真检查学生的设计,并进行细心指导。对于一些差一点的学生,教师也要积极引导他们思考,尽最大的能力帮助他们自己完成实验。在微机实验教学中,鼓励学生大胆想象与创新,鼓励不同意见者阐述自己的观点,积极争论。这样才能发现自己的不足,深入思考,达到最佳的实验效果。

最后,采取分组实验,将动手能力强成绩较好的学生与相对较差的学生分成一组,两人一组,分组实验的做法营造和实现了学生之间的好带差、中向上、差转好的学习氛围。在实验中,根据每个小组实验进程,教师不时向各个小组提出有关问题,引导学生自己根据实验的过程及现象归纳实验结论,这样才能通过实验充分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

2.3 改革实验考核方式

课程考核的目的主要是检验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而促进教学内容的完善和教学方法的改进。同时,科学的考核制度也是引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的有效途径。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实验课程考核在原有的“实验报告+考勤”模式的基础上,增加实验过程、实验结果考核以及虚拟实验完成情况的考核。实验过程考核:课堂实验过程中,学生对老师提出的实验相关问题的回答情况进行考核,占本次实验成绩的20%;实验结果考核:对学生本次实验的结果现象或者数据进行考核,占本次实验成绩的20%;虚拟实验考核:对学生在虚拟实验平台上完成的预习实验情况进行考核,占本次实验成绩的20%。学生每次实验成绩构成及比例为:每次实验成绩=考勤×10%+虚拟实验×20%+实验过程×20%+实验结果×20%+实验报告×30%。学生最终期末成绩取8次实验成绩的平均值。这样评定实验课的成绩虽然相对增加了教师的工作量,但是考核方式更加科学,更加公平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

3 结语

实验教学是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的重要教学手段,传统的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实验教学方法很难激发学生的创新动手能力。针对教学现状,文章主要分析了实验环节的问题并提出了改革对策,有助于提高教学质量、改善教学效果、提高W生的学习兴趣,初步达到改革目标。但是,发展进步的脚步并没有停下,笔者将继续推进下一阶段的教学改革,希望能与同行多多探讨。

参考文献

[1] 金微.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实验教学方法探讨[J].无线互联科技,2012(9):165-166.

[2] 马旭东,顾群,陈正纲,等.32环境下微机原理与接口实践教学改革探讨[J].电气电子教学学报,2006,28(4):5-9.

微机原理实验报告例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的实验室。

第三条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检验工作客观、公正,不受任何部门、经济利益等影响。

第九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实验室具备与其临床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临床检验质量。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检验质量和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卫生部公布的停止临床应用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临床检验项目和停止临床应用的临床检验项目由卫生部另行公布。

卫生部定期新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有分析前质量保证措施,制定患者准备、标本采集、标本储存、标本运送、标本接收等标准操作规程,并由医疗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临床检验报告发放制度,保证临床检验报告的准确、及时和信息完整,保护患者隐私。

第十七条临床检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实验室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或者门诊病历号。

(二)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和单位、参考范围、异常结果提示。

(三)操作者姓名、审核者姓名、标本接收时间、报告时间。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八条临床检验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或者国际通用的、规范的缩写。保存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诊断性临床检验报告应当由执业医师出具。

乡、民族乡、镇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诊断性临床检验报告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出具。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提供临床检验结果的解释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非临床实验室不得向临床出具临床检验报告,不得收取相应检验费用。

第三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质量控制和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临床检验项目标准操作规程和检验仪器的标准操作、维护规程。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使用的仪器、试剂和耗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保证检测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对需要校准的检验仪器、检验项目和对临床检验结果有影响的辅助设备定期进行校准。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对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进行室内质量控制,绘制质量控制图。出现质量失控现象时,应当及时查找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详细记录。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主要包括质控品的选择,质控品的数量,质控频度,质控方法,失控的判断规则,失控时原因分析及处理措施,质控数据管理要求等。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定量测定项目的室内质量控制标准按照《临床实验室定量测定室内质量控制指南》(GB/20032302-T-361)执行。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参加经卫生部认定的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组织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参加室间质量评价应当按照常规临床检验方法与临床检验标本同时进行,不得另选检测系统,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对于室间质量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应当及时查找原因,采取纠正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对床旁临床检验项目与临床实验室相同临床检验项目常规临床检验方法进行比对。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将尚未开展室间质量评价的临床检验项目与其他临床实验室的同类项目进行比对,或者用其他方法验证其结果的可靠性。临床检验项目比对有困难时,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对方法学进行评价,包括准确性、精密度、特异性、线性范围、稳定性、抗干扰性、参考范围等,并有质量保证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标准按照《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要求》(GB/20032301-T-361)执行。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记录,包括标本接收、标本储存、标本处理、仪器和试剂及耗材使用情况、校准、室内质控、室间质评、检验结果、报告发放等内容。质量管理记录保存期限至少为2年。

第四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并严格遵守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并每年进行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生物危害风险,保证生物安全防护水平达到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级别。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并与其生物安全防护级别相适应。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生物防护级别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能够正确使用。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病原微生物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严格管理实验标本及实验所需的菌(毒)种,对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送至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检验。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医疗废物。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制定生物安全事故和危险品、危险设施等意外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临床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二)未按照相关规定擅自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三)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质量与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整改。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临床实验室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封存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及其人员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九条卫生部可以委托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等有关组织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检验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与指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室间质量评价能力的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者有关其他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检验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与指导。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临床检验中心或者有关其他组织,在检查和指导中发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存在检验质量和安全管理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委托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临床检验中心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的对临床实验室的检查和指导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五十一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通报或公告。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质量、安全管理通报或公告情况,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卫生部。

第五十二条室间质量评价机构应当定期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情况,向卫生部和为该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室间质量评价利用实验室间的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检测能力。

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检测物品进行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室内质量控制实验室为了监测和评价本室工作质量,决定常规检验报告能否发出所采取的一系列检查、控制手段,旨在检测和控制本室常规工作的精密度,并检测其准确度的改变,提高本室常规工作中批间和日间标本检测的一致性。

质量控制图对过程质量加以测定、记录,从而进行评估并监查过程是否处于控制状态的一种统计方法设计的图,图上有中心线、上控制界限和下控制界限,并有按时间顺序抽取的样本统计量值的描点序列。

微机原理实验报告例7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兽药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新兽药研制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对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新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的审批。

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负责对新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的技术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其它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的审批。

第二章新兽药临床前研究管理

第四条新兽药临床前研究包括新兽药的药学、药理学和毒理学研究,具体研究项目如下:

生物制品: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材料的系统鉴定、保存条件、遗传稳定性、实验室安全和效力试验及免疫学的研究等;

化学药品、抗生素、消毒剂:生产工艺、结构确证、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学、毒理学等;

中药制剂:除具备化学药品、抗生素的研究项目外,还应当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

第五条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新兽药的安全性评价是指在临床前研究阶段,通过毒理学研究对新兽药对靶动物和人的健康影响进行风险评估的过程。

承担新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有农业部认定的资格,执行《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并参照农业部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试验。采用指导原则以外的其他方法和技术进行研究的,应当提交能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

第六条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应当符合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农业部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实验室阶段前取得实验室资格证书。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应当在实验室阶段前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农业部核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内容包括研究单位基本情况、研究目的和方案、生物安全防范措施等。

农业部在收到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临床前研究所用化学药品、抗生素,应当经过结构确证确认为所需要的化合物,并经质量检验证明符合其拟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章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

第九条申请人完成临床前研究后,进行临床试验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申请报告一份,内容包括研制单位基本情况;新兽药名称、来源和特性;

(三)中间试制产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草案)、中间试制研究总结报告及检验报告;

(四)临床试验方案一份;

(五)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研究项目的有关资料;

(六)中间试制单位《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七)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提交农业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属于生物制品的新兽药临床试验的,前款第(二)项申请报告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菌(毒、虫)种名称、来源和特性;属于其它新兽药临床试验的,还应当提交兽药安全评价报告一份。

第十条属于生物制品的新兽药临床试验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属于其他新兽药临床试验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后,应当对临床前研究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临床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派至少2人对申请人临床前研究阶段的原始记录、试验条件、生产工艺和试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书面核查报告。

第十一条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出批准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农业部备案。

第四章兽药临床试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临床试验被批准后应当在2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承担兽药临床试验的单位应当具有农业部认定的相应试验的资格。兽药临床试验应当执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参照农业部的兽药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进行。采用指导原则以外的其他方法和技术进行试验的,应当提交能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

第十五条申请人负责向承担兽药临床试验的单位提供临床试验用兽药和对照用兽药,并对质量负责。试验用兽药应当在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车间制备,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样品检验报告书。

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制备现场进行考察。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按照质量标准,委托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或者农业部认定的其它兽药检验机构对试验用兽药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保证所有临床试验用兽药仅用于试验,其用法与用量应当符合试验方案要求,不得销售。

第十八条临床试验需要使用放射元素标记药物的,试验单位应当有严密的防辐射措施,使用放射元素标记药物的动物处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临床试验用实验动物不得作为食品供消费者食用,应当作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临床试验应当根据批准的临床试验方案进行。如需变更批准内容的,申请人应向原批准机关报告变更后的试验方案,并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二十条兽药临床试验的受试动物数量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的目的,符合农业部规定的最低临床试验病例数要求或者相关统计学的要求。要求免做临床试验的,应当经农业部同意。

第二十一条临床试验过程中试验动物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或者因生物制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试验单位和申请人应当按照农业部有关疫情报告的规定报告疫情,并立即停止试验,扑杀试验动物。

第二十二条承担临床试验的单位和试验者应当密切注意临床试验用兽药不良事件的发生,并及时记录在案。

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试验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并报农业部。

第二十三条临床试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批准机关可以责令申请人修改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试验: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严重不良事件的;

(二)已有证据证明试验用兽药无效的;

(三)试验用兽药出现质量问题的;

(四)试验中出现大范围、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的;

(五)试验中弄虚作假的;

(六)违反《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对批准机关做出责令修改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试验的决定有异议的,申请人或者试验单位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原批准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最后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试验单位。

临床试验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交批准的临床试验方案、试验结果及统计分析报告,并附原始记录。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批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对申报的新兽药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并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该新兽药临床试验批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

第二十六条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或者国务院的其他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农业部对提供虚假资料、样品的申请人和提供虚假试验结果的试验单位、责任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境外申请人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新兽药研制所需的临床试验,包括临床疗效验证试验和残留试验。

微机原理实验报告例8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22-0270-03

一、引言

微课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围绕某个知识点或技能,如某个化学实验操作技能等单一教学任务,进行的一种崭新教学模式。相对传统教学方式,微课具有可控灵活、较易掌握、高效、便利等优势,对激发大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至关重要。随着“可汗学院”在全球迅速走红,“微课”目前已成为我国教育界热议的一个话题。但是,其还是一个新兴教学模式,无论是其应用的广度、深度,还是具体微课设计,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1-4]。2015年,教育部全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中心举办了第二届全国高校微课教学比赛,掀起了又一波全国高校微课建设热潮[5]。参加微课制作教师越来越多,很多网络平台上微课数量也在迅速地增长。微课广泛传播,为学生自主学习和教师自我提高提供了丰富学习材料,使得移动学习、碎片化学习成为一种常态的学习方式。本文根据化学实验教学特点,来讨论微课对大学化学化工实验教学改革的作用。

二、文献综述

早在1960年,美国阿依华大学附属学校首次推出了“微型课程形式”的教学。一个微型课程一般只有一两个课时,而不会像一门培训课程或者一门学科课程那样持续数周或一个学期[6]。到了1993年,美国北爱荷华大学化学系教授LeRoy A.McGrew先生在有机化学教学中就提出了60秒的微课程教学概念,并且成功将其应用到了向非专业学生和民众中普及有机化学常识的方面[7]。2008年,美国新墨西哥州圣胡安学院的高级教学设计师David Penrose[8]正式提出了“微课程”(Microlecture)这个概念。在我国,2011年胡铁生[9]首先提出微课程概念,“微课程是指按照新课程标准及教学实践要求,以教学视频为主要载体,反映了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针对某个知识点或教学环节而开展教与学活动的各种教学资源的有机组合。”微课,作为一种新兴课程形式,其突出优点是“短(学习时间短)、平(容易被接受)、快(学习见效快)”,符合现代学生学习特点。但是,也存在其不足之处――碎片化、不系统、不适合长期学校教学。但是,它完全适合作为教学辅助、链接。因此,将微课用于大学化学化工实验课教学,可充分发挥微课作用,将其功能最大化。微课在不同领域有着不同定义。调查结果显示,在500名本科学生中,100%的学生每天都有上网行为;91%的学生喜欢从网络上获取知识;69%的学生看过微课程。因此,在移动设备迅猛发展的今天,怎么实现学生的自主学习、兴趣摄取,单单依靠教师的课堂学习已经逐渐不能完全满足个人学习的需要,未来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学习也不仅仅局限于纸质的学习材料,基于移动终端的移动学习必将得到长足发展。

三、微课在化学化工实验课教学应用的分析

实验教学是化学学科教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在培养学生基本知识的运用、动手操作能力、对实验的观察和思考等方面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目前,大学化学理论课的教学,仍然是以教师讲授为主的传统教学模式,同时受制于学校硬件设施的限制,教师无法做演示实验,使化学理论知识的学习脱离了化学实验的直观感知。而关于实验课程,许多高校实行的教学模式是“预习报告――实验指导――总结报告”这样的模式。它是基于学生主动学习而设计的一种较好的教学模式,但是现在高校学生主动学习意识明显不足,学生不会思考,不会将学习的理论知识迁移到实验学习中来,预习报告和总结报告更多地变成了通过抄袭而完成的。对化工专业的本科生进行问卷调查,其中问卷中开放性问题:你希望你所学内容中添加什么类型的课程?统计学生的答题情况,学生给出的共性回答主要有以下几种:(1)实验操作技巧类课程;(2)实验案例与理论相结合课程;(3)数据处理软件有关课程;(4)化工前沿、新能源类课程;(5)实验设备使用类课程;(6)文献阅读、检索类课程;(7)论文写作指导类课程。其中实验案例与理论相结合课程、实验操作技巧类课程、实验设备使用类课程这三项答案占这七项的64%。因此,微课用于大学本科化学化工专业实验教学很有必要。针对上面提到的问题,以改善实验教学的效果、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为目标,以微课的引入为突破口,做好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的有机结合,推进化学化工实验课教学改革地深入推进。

四、结果与讨论

1.学生预习状况分析。若按照传统的实验课教学模式“预习报告―实验指导―总结报告”三部曲。其中,预习完成效果决定着整个实验的成败。因此,要想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必须重视预习环节。学生预习基本上是先读教材,然后按照教材要求填写实验预习报告部分,但是实验课内容的特点是细节内容较多,像实验原理、实验基本操作方法、实验仪器的使用、实验数据的分析、实验的注意事项等内容,如果学生在实验前没有进行认真的了解,而要在实验课上一并接收,往往会影响实验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实验效果。

2.微课引入的优势。将微课引入到化学化工实验课教学中去,有其独特优势:(1)微课短小精悍。“短”指的是微视频课程的时间短,一般视频时长在10分钟以内;“小”指的是微视频课程的内容少,一般一个微视频课程只包含一个概念或一个知识点,知识结构单一。“精”体现在设计和制作上的要求精。例如:玻璃器皿的洗涤,可以针对这一项操作,设计及制作微视频课程,可以把这项基本操作技能采用录像或者用电脑动画设计等直观的形式加以演示。短小精悍的特点,使得学生可以充分利用碎片化的时间进行学习。(2)微课可以反复播放,降低实验成本。有关实验演示的微课,可以让学生反复观看,进而可以节约相应的实验成本。微课具有网络传送的快捷、重复利用等特点,使用起来非常方便,每个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个人情况选择相应的微课进行重复学习。(3)微课目标明确。微课是为了清晰地讲解某个概念或某一知识点,或为实现某一教学环节而开展的教学活动。活动、资源及内容设计上指向清晰,方向明确。由于学生基本上是人手一部智能手机,如果把化学实验中的一些知识点通过视频、PPT等形式做成微课,通过网络平台分享给学生,方便学生随时随地学习,这样不但能够对学生的预习起到帮助作用,并且在实验课后能够更好巩固、强化实验内容,更好地帮助学生掌握实验的技巧。

3.微视频课程引入后,实验课教学模式的改革。引入微视频课程,传统实验教学首先发生变化的是“预习报告”部分。与以往枯燥阅读实验步骤不同,教师提前发给学生一段有关本节实验教学的微课,微课来源可以为教师自己制作,也可以网上下载,学生通过学习微课,对实验内容有直观认识,实验步骤有初步了解。例如,在大量实验研究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特殊的化合物,对空气中的水氧敏感,必须使用特殊的仪器和无水无氧操作技术。否则,即使合成路线和反应条件都是合适的,最终是失败。所以,无水无氧操作技术已是化学化工实验中被视为必须熟练掌握的一项实验操作技能。下面我们以无水无氧操作实验中的双排管高真空线操作操作为例,简要介绍微课的引入对本实验课的改进。(1)学生的预习内容包括:明确无水无氧实验的特点、实验的注意事项、双排管操作的实验原理、双排管实验的操作步骤等。(2)学生应有的能力基础:仪器的清洗、干燥;仪器的装配;加热和冷却等能力。(3)本实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仪器、药品、溶剂的无水无氧处理、惰性气体的净化、反应装置和双排管的安装、加料、实验过程及结束时对仪器的维护等内容。(4)本实验的重点及难点:掌握双排管工作的原理、对氧气及水的处理过程(即:双排管操作的实验步骤)及注射器针管技术。这部分也将是微课真正发挥其功效最显著的地方,因为原有的书本的预习知识都是静态的说明和演示,有一些术语及实验操作W生很难去想象,所以学生很难掌握实验的细节,大多数学生都会很迷惑,甚至认为此技能很难熟练掌握,难免从思想上对实验有了一些抵触,于是,做实验的时候很难进入角色。如果有微课的演示,更加直观,更能引起学生的兴趣,达到重点难点的轻松突破。

由于本节实验内容多,若按照传统的教学方法,学生简单地阅读实验教材,填写预习报告,然后根据教师的演示和讲解进行实验操作,往往不能达到良好的实验效果。针对本实验的特点,可以设计制作相应的微课,将微课提前发给学生,学生进行充分的预习。这样,在实验过程中才能很好地抓住实验的关键,进而取得良好的实验效果。本次实验涉及的微课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预习类:①本实验所用的玻璃仪器、装置及其清洗与干燥等;②初识无水无氧操作实验原理及操作;③怎样写实验报告。(2)实验过程类:①仪器/药品/仪器的无水无氧处理;②惰性气体的净化;③双排管的安装;④注射器针管技术;⑤仪器的操作及维护等。(3)微课包含的知识点:①无水无氧实验操作所能应用到有机合成实例及重要性(通过ppt制作而成的微视频);②无水无氧操作的原理(通过ppt制作而成的微视频);③仪器的清洗及干燥(视频录制―操作和讲解制作而成的微视频);④双排管的搭建及安装(视频录制―操作和讲解制作而成的微视频);⑤双排管操作实验或溶剂中的去除无水无氧过程(视频录制―操作和讲解制作而成的微视频);⑥注射器针管技术(视频录制、操作和讲解制作而成微视频)。

因此,实验教学可这样设计:

第一步:布置预习任务,观看指定的微课知识点,完成预习报告。

第二步:根据学生预习报告的情况,分析学生对实验的认识程度,对预习情况不好的学生,进一步要求观看相应的微课。

第三步:实验课程讲授,在讲授过程中进行演示实验与微课相结合的形式,尤其是操作困难的步骤,可以让学生多次重复观看相应的微课内容。

第四步,学生自己动手操作。

第五步,学生写实验报告,对于难点部分,学生可以通过回顾微课内容,来完成实验报告。

我国发展要实现创新驱动模式,具有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创新技能人才的培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化学化工是实验学科,化学化工实验在学生能力培养中的作用至关重要。而常规实验课程,尤其是有机化学实验课程,实验耗时长并显枯燥。对大学化学化工实验教学方法和模式的改革,符合当今化学化工创新人才培养和化学学科发展的需要。因此,要提高化学实验课的教学质量,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积极探索和改进新的教学内容和方式,才能合格地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微课程”在实验教学中的应用是一种良好的辅助教学手段和方式,一定会在大学化学化工实验教学的改进和对创新人才的培养方面起到积极的助推作用。

参考文献:

[1]涂俊英,吴先飞.高校微课的应用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J].高教学刊,2016,(19):52-53.

[2]于淑娟.学校微课建设的问题与反思[J].教学与管理,2015,(7):32-35.

[3]方君,唐睿.高校微课教学设计策略研究[J].无线互联科技,2016,(14):90-91.

[4]胡世清,文春龙.我国微课研究现状及趋势分析[J].中国远程教育,2016,(8):46-53.

[5]中国微课[EB/OL]..

[6]杨长秀,王春花,龚蕊.微型课程相关概念界定[J].科教导刊:电子版,2014,(1):41.

[7]LeRoy A.McGrew.A 60-second course in organic chemistry[J].The Journal of Chemical Education,1993,70 (7):543-644.

[8]Wikipedia-Microlecture[EB/OL]..

[9]胡铁生.“微课”:区域教育信息资源发展的新趋势[J].电化教育研究,2011,(10):61-65.

Studies in the Role of Microlecture in the Teaching of Chemistry and Chemical Engineering Experimental Course in Universities

CHEN Ling-cheng,ZHAO Zhong-kui*

微机原理实验报告例9

1.1 实验内容较单一,探索性、设计性实验缺乏

以往,我们微生物实验大多数是根据实验教材内容安排微生物形态观察、微生物简单染色、革兰氏染色、生理生化试验、微生物计数、培养基的配制及灭菌等验证性实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没有或较少,实验内容多是对理论课程的简单验证,缺少创新性。当然,这部分验证性实验对培养学生基本实验技能起重要作用[3],但各个实验彼此之间孤立进行、缺乏内在的联系, 学生对各个实验的用途及地位认识不足, 难以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缺乏,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不利于学生综合能力的提高,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工程能力[4~5]。

1.2 教师包办多,学生被动接受

以往我院学生虽然也参与了实验活动,但实际上处于被动接受状态,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都受到限制。原因是实验课教学从教学内容的选择、实验思路的设计、到实验器材的准备都由教师一手包办,学生按照实验指导书的步骤按部就班完成实验。学生处于被动地位,缺乏主动思考解决问题的积极性,而且容易造成学生课前不预习,实验过程中不认真、不主动,实验结果分析不到位,课后不认真总结思考,甚至出现缺课、抄袭报告等不良现象。

1.3 考核方法单一,学生忽视实验操作过程

以往学生成绩的评定主要看实验报告,但实验报告只单纯的显示出了实验结果,并不能完全体现学生的实际实验操作情况。在实验中,一旦操作出现错误或没有达到预期的实验效果,有的学生不是就此寻根追源、讨论分析、总结教训,而是为了实验报告得到教师的“好评”而编造数据。更有甚者,有的学生不亲手做实验,只做实验的旁观者,最后为了完成实验报告抄袭他人的结果。这样学生不仅错过了熟练掌握实验技能、培养动手能力的机会,而且容易养成投机取巧的坏习惯,这种考核方式也导致了学生对实验过程的不重视。

2教学改革采取的方式措施

2.1 优化实验内容,合理安排实验内容,合理利用现有条件

我们在多年工作的经验基础上,分析问题、集思广益,对微生物实验内容进行了优化。目前,我院的微生物实验内容分为课程实验和综合实验两部分。课程实验30学时,包含了验证性实验,专业方向实验和综合实验。在这些实验中,我们既开设了培养学生基本微生物操作技能的验证性实验,如显微镜使用技术、细菌的染色技术、无菌操作技术、微生物分离、纯培养技术等实验,又开设了集综合能力及创新思维为一体的综合实验“土壤中微生物的分离与纯化”等实验。同时,针对各专业特点,我们开设了不同的方向性设计试验,如食品专业根据本身特点,开设了“牛乳中微生物的检测,酸乳的制备”实验,生物工程专业开设了“酵母细胞的固定化”实验,生技专业开设了“微生物的诱变育种”实验。这些实验都激起了学生的学习热情,调动了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另外,在课程实验的基础上,在学期的后期,我们又安排了为期一周的微生物综合实验,教师给与学生一定的辅助指导,但从药品配制、菌种筛选到菌种鉴定等研究工作的各个环节,都由学生独立完成,学生进行了一个较为完整和系统的微生物学大实验。通过这些实验的进行,既培养了学生的动手能力、知识运用的综合能力和知识创新能力,又培养了他们观察、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2 重视课前预习课后小结,注重实验过程指导,让学生积极参与实验准备工作

微生物实验内容比较繁杂,加之因课时限制,往往一次课要做多个实验项目,学生如果实验前不进行充分的预习,只能按老师板书内容和教师所讲闷头去做,对实验的全过程就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这样势必影响学习效果。所以我们强调:(1)每次实验前,学生必须阅读有关内容,了解实验目的、原理和内容,写好预习报告。在实验开始之前,坚持抽查预习报告,提问学生在做实验之前对要做什么、怎么做、关键步骤是什么?减少了实验的盲目性,做起来就会得心应手。(2)让学生参与实验准备工作,如玻璃器皿的洗涤、包扎,无菌水的分装、灭菌,试剂和培养基的配制,仪器的调试、保养等工作,增加了学生动手的机会和实验课之外的知识,同时,便于教师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3)在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要深入学生实验操作,对动手能力差的学生应该作为重点巡查的对象,指导他们耐心细致地完成实验。另一方面,实验教师要善于根据实验内容给学生提示观察要点,对学生观察到的反常现象或实验失败,教师应及予提示,找出原因,使之重新把实验做成功。(4)每次实验课结束前,教师一定要安排时间对本次实验进行小结:扬长避短、解释某些实验现象、表扬实验做得好的小组或学生。实验结束后学生要坚持做到将用过的物品清洗干净,摆放整齐,原始数据经教师看过签字后才能离开实验室,培养学生严谨的学风和科学的态度。

2.3 鼓励学生参与科研课题,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

实验课因受课时、资金等因素的限制,只能安排一些基本的内容,较深的内容、耗时较多的内容、显示专业特色的内容就不可能面面俱到[6]。因此,在学生掌握一定的基本操作技能的前提下,要为学生提供一个开放、宽松的实验和研究环境,利用课余时间,让学生做一些他们感兴趣的创新项目[7]。根据以上情况,我们提倡学生通过参与教师科研课题,申请学校和省部级立项的学生课题,或者组建兴趣小组等形式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实验室也全天候为他们开放,教师积极为他们指导。目前,我院大学生先后参加了部级创新项目如“利用噬菌体肽库高通量筛选水产品致病菌特异亲和多肽的研究”、“用配体络合血红蛋白、肌红蛋白稳定肉制品色泽研究”等,校级创新实验项目“鱼皮胶原蛋白美容肽” “面条品质改良剂的研制及应用研究”等。另外还参加了第三届“挑战杯”安徽省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全国高校首届“创意创新创业”电子商务挑战赛以及“2009年美国大杏仁学生创意设计大赛”等,其中有4人获大学生创新部级奖励,5人获省级一等奖,学生参加发表研究论文40余篇。

2.4 考核方法的改革

以往实验报告无法真实反映学生的动手能力和操作水平,学生的实验课成绩大都根据实验报告的质量来评定。为什么呢?由于许多实验分组进行,有时2~3人一组,不少学生应付了事,抄袭实验报告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我们采用考试的办法来检验学生获得知识的程度、评价教学效果和水平,达到促进学生认真学习[10]。我们对微生物实验考核采用了实验理论笔试、操作考试、平时成绩、和实验报告总评的办法,明确规定:实验理论笔试内容包括实验原理、试剂用途、实验方案的设计、注意事项等。实验操作考核由教师确定实验题目,内容包括器皿的包扎、接种和制片技术、显微观察等,学生通过抽签选取题目进行操作考试,教师根据规范程度进行评分。平时成绩根据学生上课的出勤率、上课实际动手操作情况来评定,实验报告根据学生书写的内容、分析讨论的情况来给分。以3∶3∶2∶2的比例来对学生的实验成绩进行考核,即实验理论笔试成绩占30%,实验操作考试占30%,平时成绩占20%、实验报告占20%。总之,通过采用多层次的系统考核体系,督促了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了学生对微生物实验课的重视,增强了实验效果。

3结语

如何更快、更好地推进实验教学方法改革?如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是我们实验教学改革的宗旨,也是一个任重而道远、 逐步提高、不断完善的过程,需要学校各个部门的重视和全力支持。在以后的教学中,我们坚持不断地总结经验、交流心得,以取得更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叶明.微生物学[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

[2] 钱存柔,黄仪秀.微生物学实验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设,2003.

[3] 李云琴.高校实验教学改革浅仪[J].科技信息导报,2010:153~154.

[4] 张家栋,路勇.加强实验室开放管理,促进创新型人才培养[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9,28(8):167~168.

[5] 郭鑫.论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四个”关键”[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12):214~215.

微机原理实验报告例10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7)09-0161-02

Abstract: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specialty in Foshan University is taken as an example. The experimental contents and teaching method of microbiology experimental are briefly introduced. Meanwhile,the problem existing in the application are deeply analyzed.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of my school,the corresponding teaching reform 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It also could be conducive to the improv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experimental teaching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specialty.

Key words: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Microbiology experimental course;Teaching method;Reform

h境工程微生物学作为环境科学和环境工程专业重要的专业基础课,是一门实验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是多学科相互交叉渗透而高速发展的前沿研究领域[1-2]。随着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校环境工程专业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在2017年教学大纲的改革中,专业基础和专业实验课的比重已得到了提高。而现有的环境工程微生物学实验无论是实验内容、开课方式等已不能完全满足环境工程专业学生的需求,改革环境工程微生物学实验内容,完善实验教学体系已成为环境工程微生物学实验改革的首要目标。

1 现有实验教学的内容及方法

1.1 教学内容 我校环境工程微生物学实验课程设在第4学期,实验总学时为12学时,应开实验个数为5个,其中必开实验3个,分别为光学显微镜的操作及细菌、放线菌和蓝细菌个体形态的观察,酵母菌、霉菌、藻类、原生动物及微型后生动物的个体形态观察,培养基的配制和灭菌,选开实验2个,在微生物细胞的计数、细菌的简单染色和革兰氏染色、细菌的纯种分离、培养和接种技术、细菌菌落总数的测定和空气中微生物的测定5个实验项目选择2个进行开设。每个实验项目学时为2~3学时不等。实验成绩由实验报告成绩和平时成绩2个部分组成。环境工程微生物学实验设置在本专业环境综合实验室,该实验室主要开设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实验、物理性污染控制工程实验和环境工程微生物学实验等实验课程。该实验室现有的环境工程微生物实验设备主要有生物培养箱、显微镜、手提式压力蒸汽灭菌器和洁净工作台等。

1.2 教学方法 目前,我校环境工程微生物学实验主要以基础性实验为主,该课程实验与其他基础化学实验相关性并不是很大。虽然该实验课程只有12学时,实验项目较少,但实验相关较高,我们对实验课进行了合理的安排,使该门实验课各个实验不但具有连贯性且容易掌握。课程安排特点如下:(1)将光学显微镜的操作及细菌、放线菌和蓝细菌个体形态的观察实验和酵母菌、霉菌、藻类、原生动物及微型后生动物的个体形态观察实验合在一起上课(共4学时),因为如果实验课只做光学显微镜的操作及细菌、放线菌和蓝细菌个体形态的观察这个实验,学生刚学会光学显微镜的操作,对个体较小的细菌等不好观察,他们更容易观察到个体较大的酵母菌、原生动物及微型后生动物。(2)合理安排实验顺序,按照培养基的配制和灭菌细菌的纯种分离、培养和接种技术细菌的简单染色和革兰氏染色的顺序进行实验,前一个实验的成果可以作为后一个实验的材料,使各个实验的相关性更高,加深学生对知识的掌握。

2 存在问题

2.1 实验场地及设备不足 目前,我校没有专门的环境工程微生物学实验场地,与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实验、物理性污染控制工程实验、大气污染控制工程实验等合用一个实验室,实验场所较为拥挤。另外,微生物实验对实验场地的洁净度要求较高,现有实验场地卫生条件不满足,且实验台上堆放较多较大设备,导致学生实验操作空间狭小。现有设备中生物培养箱、显微镜和手提式压力蒸汽灭菌器数量可满足实验要求,洁净工作台只有1台且已陈旧,不满足细菌的纯种分离、培养和接种技术实验的要求,目前该实验仅靠酒精灯来保证无菌实验条件,导致学生做该实验经常失败。

2.2 实验内容及教学方法落后 由于2013年本科教学大纲的修订,环境工程微生物学课程由原来的54学时减少到48学时,因此实验课的学时很难增加,只能维持原有的12学时,现有的实验内容大都是基础性实验,并未突出环境工程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目前,环境工程微生物学实验仍采用传统的实验教学方法,就是教师课前准备好仪器和试剂,在实验课上用20min左右的时间对实验内容进行讲解,学生按照教师讲的内容及实验指导书上的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开展实验,课后按照实验指导书并进行简单实验数据及图形处理后完成实验报告,以至于学生对整个实验的印象不够深刻及理解不够充分。

3 教学改革措施

3.1 独立开课,完善考核机制 高校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需要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离开了实验教学,学生的素质不可能得到全面的发展[3-5]。高校越来越重视实验教学,逐步完善实验教学。独立开课对于实验教学非常重要,大大提高了学生对实验课程的重视程度。目前我校环境工程微生物学实验为12学时,若独立开课,可增加到16学时(1学分),实验内容在此基础上可增加3个实验项目,丰富了实验课程内容。独立开课加强了实验课的自主性,不再依附理论课的内容及考核办法。合理的实验考核机制可以让学生认真对待实验课程,从而获得更多的知识。

3.2 采用多媒体教学,强化实验操作 教师传统的口头讲解,很难给学生留下感性认识,而多媒体教学信息量大、直观、形象且生动[2,6]。大部分微生物实验操作过程及实验结果通过多媒体展示可让学生更直观的理解,如微生物的观察实验,通过多媒体对各种微生物的形态进行演示,使学生充分了解其形态,便于在显微镜下观察其形态。

3.3 改革实验报告编写方式 环境工程微生物学实验结果与大多数实验结果不同,它的成果通常为观察细菌的示范片,绘出形态图,或者制备好培养基以及细菌的接种、染色等[7-8],这些结果不是通过数据处理及作图反映而出来,而是以学生的观察、体会为主,并用照片把成果记录下来。因此应该改变传统的实验报告编写模式,采用Word版本或者PPT版本,更加生动的将实验报告展示出来,由于实验的相关性,可以将整门实验课程作为一个整体的实验报告进行编写。这样的形式既可以让学生对整个实验做一个系统的总结,又可以加深对整个实验的理解。

参考文献

[1]陈金华,唐S,宋波.环境工程微生物实验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现代农业科技,2010,10:23-24.

[2]孔芳,高勇,薛正莲,等.环境工程专业《微生物学》实验教学改革与探索[J].安徽农学通报,2013,19(4):145-147.

[3]聂文杰,潘昊,宋世杰.环境工程微生物实验教学改革与探索[J].学理论,2015,26:142-143.

[4]李晓楼.提高环境工程微生物实验操作技能的措施分析[J].轻工科技,2013,9:166-167.

[5]李晶.环境工程微生物实验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4,1:112.

微机原理实验报告例11

1引言

《计算机接口技术》课程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一门专业主干课程,是大学本科生掌握计算机硬件基础知识和常用接口技术的入门课程[1]。课程由微型计算机工作原理和微处理器、汇编语言程序设计、常用接口技术三个部分组成。该课程目的使学生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掌握计算机系统的构成,建立起整机概念,并培养学生具有一定的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后续课程的学习以及将来的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但由于本门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并且具有知识点多、概念抽象、理论性强等特点,学生掌握起来并非易事,就以往学生的反应,此门课程学习难度大,知识不易理解,普遍存在“重软件、轻硬件”的现象,大大降低了学生的学习热情,动手实践能力的培养也受到很大的限制,如何能够提高学生学习热情,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是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多年的教学经验和教学实践,在实验教学过程中进行了一些教学改革的初步探索。

2引用

proteus仿真软件Proteus嵌入式系统仿真与开发平台是英国labcenterelec⁃tronics公司开发,是目前世界上最先进、最完整的嵌入式系统设计与仿真平台。它包括原理图编辑与仿真软件包isis和布线编辑软件包ares两部分组成。Proteus7.5SP3及其以上版本新增对8086CPU及其相关接口芯片的仿真。硬件实验设备由于结构固定、资源有限且成本高、损耗大以及寿命低等缺点,pro⁃teus的引用对于改善教学实验环境,激发学生学习知识的求知欲,以及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此外,学生只要在自己的电脑上安装proteus软件后,可以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进行设计仿真操作,既节约了成本,又能充分发挥学生自己的思维和想象,对实验教学来说是一个课堂的延伸[2]。对于8086来说,将其编写好的源程序可通过外加EMU8086编译器生成.exe文件,然后在proteus上进行仿真,达到教学目的。Proteus的引用不仅可在实验教学上使用,也可在理论教学中使用,教师可以在课堂上边讲理论知识,边进行教学演示,直观形象,使学生对生涩难懂的知识进行有效的消化、吸收,是教学的有力的辅助工具。实践证明,引用proteus,达到了提高教学效果的目的,更加利于学生学习兴趣的培养。Proteus是教学的一个有利的补充,但它只是一个仿真软件,不能完全代替实物实践,仿真实验和实验箱上的实验还是有区别的,由于实际电路运行时表现的各种电气特性等,使在proteus上调通的,在硬件上不一定能够成功的实现,基于以上认知,采取proteus仿真实验和实物实验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教学。要求学生先课下通过proteus软件进行仿真,模拟实验效果,再到实验室进行实际硬件电路的操作,查看实验效果,这种教学搭配,充分利用proteus仿真软件的形象直观性,增强学生好奇心,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同时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达到更好的学习效果。

3课时安排

计算机接口技术课程主要分为微机原理、汇编语言程序设计和接口技术三大模块,共64学时,为兼顾各个模块之间的承上启下以及知识的连续性,主要分配学时如下表1:微机原理主要讲授微机基本知识,如微处理器、微型计算机、微机系统的概念以及微机的结构和工作原理、时序知识、指令系统等,汇编语言程序设计涉及内容有汇编语言源程序的格式、变量属性、分支结构、循环结构和子程序设计,接口技术涉及内容有存储器、输入输出接口、常用I/O接口芯片等。实践教学在整个课程中起着重要作用,通过实践,对理论知识进行消化和理解,同时学生的动手能力能够得到很好的锻炼,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做到理论与实践有效的结合,实践教学总学时16学时,具体分配如下表2,其中汇编语言程序设计部分安排4学时,由于此部分上机实践只需计算机即可,不需其他硬件,学生在课上学习好程序的设计和调试方法后,可以利用课下时间在图书馆或宿舍完成作业和上机实践,节约课上学时,为其他内容的讲授提供充足的时间。接口技术实验共分为6次实验,分别为proteus的使用、8259中断控制器、8255并行接口芯片、8253定时计数器以及A/D、D/A转换。每次实验安排2学时,要求学生课下提前预习,为下次实验做充分的准备,保证每次实验顺利地进行,完成相应的实验任务。其中proteus的使用这一实验安排1次,是因为在本门课程学习之先,学生已学习过《电路制图与仿真》这门课程,此门课程主要介绍proteus软件的使用,因此在proteus的实验主要介绍EMU8086编译器的使用,学会使用proteus进行8086的仿真。常用接口芯片部分的5次实验均设置了基本实验部分和提高部分两个层次,其中基本部分要求每一个学生必须完成,按照电路原理图进行连线,编写实验程序,完成实验效果。提高部分要求学生在完成基本部分后,有余力的学生可对电路进行设计并编写相应的程序改善接口的性能。每一个层次的实验,要求学生进行现场演示。

4实验考核

实验评分标准分为实验操作部分、现场提问环节以及实验报告三个部分组成。学生抽签决定实验考核内容,并进行现场演示,教师根据学生实验操作过程、结果以及对现场的提问回答情况等形式进行现场评分,以激励学生学习主动性,达到教学目的。实验操作部分占实验总成绩的比例为50%,现场提问环节所占比例为30%,实验报告占20%,其中实验报告要求学生重点报告在实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以及解决此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以及实验的心得体会,避免抄袭和实验报告的形式化。

5充分利用多媒体

在进行实验教学过程中,充分利用多媒体,提升教学效果。为提高学生学习的热情,对于在实验过程中难懂的知识点,可以采用动画进行直观形象的演示,使学生更加能够领会实验的内容和目的,便于理解和记忆。

6结论

《计算机接口技术》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课程,对于此门课程的教学也是一个不断学习和探索的过程。对于本门课程的改革实践,实验教学效果有了很大改善,学生主动性、学习热情有所提高。此课程是一门公认的教师难教、学生难学的课程[3]。随着时代的发展,计算机接口技术课程也应与时俱进,需要不断完善教学体系,更新教学内容,寻求新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科学素质,为社会培养更多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本课程的改革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

作者:鄢艳红 单位:广州中医药大学医学信息工程学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