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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申请书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2-28 16:00:13

购房申请书

购房申请书例1

我是 市的一名普通群众,于 年 月出生,身份证号 , 年 月参加工作, 年由于工作单位解体后一直靠打零工赚一点钱养家,收入比较低,一直以来买不起一间属于自己的房子。看着房价一个劲的上涨,我攒钱的速度不如房子涨价的速度,我对自己购房已经失去了信心。

我的具体情况如下:我的家庭人口为4人,我与妻子老两口、儿子离异带一个8岁的孙子。我打零工,老伴无业在家,儿子打工收入低,我与老伴年龄日高且身体很差,要经常看病吃药,还要供孙子上学,经济条件较差。 我们没有自己的住房,目前在 街 巷居住,住房是临时出租屋,户口也在这里。。

恳请领导们能批准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我将不胜感激。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日

经济适用房购买申请书范文二

xxx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

我是xx省xxx市xxxxx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于xxxx年xx月出生,xxxx年xx月参加工作,由于收入比较低,一直以来买不起一间属于自己的房子。看着房价一个劲的上涨,我攒钱的速度不如房子涨价的速度,我对自己购房已经失去了信心。

xxx市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太好了,让我又重新燃起了自己购房的希望之火。这是党中央的政策好,是xxx市的政策好。让我们买不起房的老百姓也有机会住进政府的福利房、关心房。

看到最近的xxx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资格标准后,我非常的高兴,正好我完全符合购房的资格条件,为此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我的具体情况如下:我的家庭人口为3人,我、妻子、一个8岁的孩子。我的工资收入每月为1000元,我妻子的每月工资收入800元 。我们没有自己的住房,目前在xx市xx路xx街xx号居住,住房是临时出租屋,户口也在这里,居委会已经给我们开出的证明,根据我的情况,是完全符合条件的。

恳请领导们能批准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我将不胜感激。

此致

购房申请书例2

进入和年度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网的并经初审、复核、核准程序取得《廉租住房准入通知书》的申请家庭。

二、房源地点及套数

房源地点在察素齐镇博彦路东原轴承厂后院内,总数为276套,分1#、2#、3#楼。1#楼96套,6层8个单元一梯两户,户型建筑面积48.44平方米;2#楼90套,6层5个单元一梯三户,户型建筑面积为中户45.9平方米30套,东西户49.95平方米各30套;3#楼90套,6层5个单元一梯三户,户型建筑面积为中户45.9平方米30套,东西户49.95平方米各30套。

三、抽签

(一)抽签的时间和地点由旗第一批廉租住房申购领导小组在抽签前5天在新闻媒体、各居委会公告。

(二)申请人在抽签前3天带身份证、户口簿、委托书、《廉租住房准入通知书》到各居委会填写“抽签登记簿”,登记簿要载明申请人姓名、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事项,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到场先后顺序编制“廉租房申购申请人到场顺序号”,并将加盖所属居委会、民政局、住房保障中心公章的“廉租房申购申请人到场顺序号”发放给申请人,准备参加领取“廉租房实物申购抽签顺序号”抽签。(各居委会顺序号段由居委会主任进行抽取)

(三)申请家庭到场抽签需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和《廉租住房准入通知书》、“廉租房申购申请人到场顺序号”,申请人不能到场的可由家庭成员中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员到场抽签,家庭成员也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人参加抽签(需填写委托书),一户家庭只能有一人进入抽签现场,入场后封闭现场大门,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四)抽签申请人按到场顺序号排队抽取“廉租房实物申购抽签顺序号”(每个家庭叫号三次,如有家庭没有按时到场,在其余家庭全部抽取完毕之后,再叫号三次,如仍没有到场,视为自动放弃,取消本次抽签资格)。

(五)拿到“廉租房实物申购抽签顺序号”后按顺序抽取廉租住房实物房号(每个家庭叫号三次,如有家庭没有按时到场,在其余家庭全部抽取完毕之后,再叫号三次,如仍没有到场,视为自动放弃,取消本次申购资格),中号申请人在现场填写“旗廉租住房购买通知书”,确认其抽签申购资格。

抽取廉租住房实物房号当天将待抽房源幢号、单元号、楼层、房号标明填写清楚,加盖察素齐镇政府、民政局、住房保障中心公章,并在公证人员、旗人大、政协、监察部门及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代表(每个居委会推荐一名)的监督下装封于信封内装入抽签箱(抽签箱要用透明材料制作,装封要规范、整洁、外表不能有易于辨认的痕迹),信封个数与已领取抽签顺序号户数相同,没有房号内容的信封内填写“谢谢合作,请您轮候等待”字样。

四、其它事项

(一)如已取得廉租房实物申购抽签顺序号的家庭因故未参加抽取廉租住房实物房号而导致有房号未被抽出,所剩房号重新在未中签者中进行抽取。

(二)拿到“旗廉租住房购买通知书”的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到旗住房保障中心签订《旗廉租住房出售合同》并一次性缴清房款,由于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或已签订合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缴清购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由旗廉租住房申购领导小组收回此房,再次在没中签的申请人中抽签申购。

(三)抽签结束后,获得廉租住房的家庭,如有调房意愿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签订换房协议书到旗住房保障中心办理换房手续。

(四)经抽签获得廉租住房的家庭,原居住公有住房的需退出公有住房,并经房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廉租住房入住手续,如原公房单位已转制或破产不存在的由旗住房保障中心无偿收回另行处理。

购房申请书例3

尽可能具体的写出策划名称,如“×年×月×日信息系×计划策划书”,置于页面中央。

二、计划背景:

这部分内容应根据策划书的特点在以下项目中选取内容重点阐述,具体项目有:基本情况简介、主要执行对象、近期状况、组织部门、计划开展原因、社会影响、以及相关目的动机。其次应说明问题的环境特征,主要考虑环境的内在优势、弱点、机会及威胁等因素,对其作好全面的分析(SWOT分析),将内容重点放在环境分析的各项因素上,对过去现在的情况进行详细的描述,并通过对情况的预测制定计划。如环境不明,则应该通过调查研究等方式进行分析加以补充。

三、计划目的及意义:

计划的目的、意义应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将目的要点表述清楚;在陈述目的要点时,该计划的核心构成或策划的独到之处及由此产生的意义都应该明确写出。

四、计划名称:

根据计划的具体内容影响及意义拟定能够全面概括计划的名称。

五、计划目标:

此部分需明示要实现的目标及重点(目标选择需要满足重要性、可行性、时效性)。

六、计划开展:

作为策划的正文部分,表现方式要简洁明了,使人容易理解。在此部分中,不仅仅局限于用文字表述,也可适当加入统计图表等;对策划的各工作项目,应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绘制实施时间表有助于方案核查。另外,人员的组织配置、计划对象、相应权责及时间地点也应在这部分加以说明,执行的应变程序也应该在这部分加以考虑。

七、经费预算:

计划的各项费用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周密的计算后,用清晰明了的形式列出。

八、计划中应注意的问题及细节:

内外环境的变化,不可避免的会给方案的执行带来一些不确定性因素,因此,当环境变化时是否有应变措施,损失的概率是多少,造成的损失多大等也应在策划中加以说明。

九、计划负责人及主要参与者:

注明组织者、参与者姓名、单位(如果是小组策划应注明小组名称、负责人)。信息系计划策划书基本模式

为指导同学们写出专业化、规范化的策划书,有效开展各项计划,现提供基本策划书模式如下:

1、策划书须制作一张封面,装订时从纸张长边装订;2、系级以上的策划须按如上格式交电子版和打印版各一份。

设计方案(一)

一、销售原则

根据《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必须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在销售中要加强政府的组织引导,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主动参与;必须遵循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在分配中既体现国家的政策,又兼顾我区居民的实际需要;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做到房源公开、购房对象公开、房价公开、分配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

二、销售房源

四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房源为区保障性住房(配建经济适用住房A4、A5幢),共264套,其中69.44m2有132套、59.12m2有132套。

三、销售程序

(一)申请

1、根据我区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按照“分步实施、逐步扩大”的原则,确定申请购买四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我区城镇户籍,并在我区生活居住满2年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3)申请家庭年总收入低于6万元人民币。

2、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四新经济适用住房:

(1)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区城镇户籍的;

(2)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3)夫妻双方或任意一方已享受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价房以及参加集资建房等福利性住房的。

(4)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不满35周岁(离异满2年以上或丧偶除外)。

3、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提出申请,领取《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或有效户籍证明;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五)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入核定证明;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情况证明,原属外地市户籍的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房产状况和房改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的需提供单位住房情况的证明);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初审、公示

申请人所在乡镇、民政部门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由乡镇收集汇总后统一将初审意见、入户调查表、申请材料报区建设局。人户分离的家庭应当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张榜公示。

(三)公示和批准

区建设局在收齐申请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将申请资料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采集电子影像资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纸质材料报送市住建局,在《湄洲日报》和市建设信息网站上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建设局给予确认购房资格,核发《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经公示有异议的,在收到异议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四)公开选房

1、持有《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申请人,可凭《准购证》和居民身份证,通过公开抽签方式抽取购买四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号”。凡未获得四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号”的申请人,可凭《准购证》参加申购下一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的抽签。

2、申请人按抽取的“购房号”的先后顺序,再次抽签确定购买四新经济适用住房的“选房号”。

3、“购房号”和“选房号”的抽签仪式由区建设局负责组织,邀请区人大、政协、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国土、规划、房管中心、乡镇政府、公证处、购房代表等到现场监督。

(五)签订合同

申请人凭抽取确认的“选房号”签订《购房意向书》。若申请人在选定四新经济适用住房之前,因房源不适合而放弃选房的,取消本批次的选房资格,参加下一批次的申购抽签。

申请人凭《购房意向书》,5个工作日内到区建设局办理购房合同签订手续;申请人逾期未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放弃购房资格,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六)入住要求

1、申请购房户按合同规定支付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待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购房户付清购房款后,由区建设局发给入住通知书。申请购房户凭入住通知书,到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

2、申请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3、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

四、销售价格

1、四新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含层次差、朝向差),由区物价局会同区建设局,依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初步意见,提交区政府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2、四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按照政府核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一房一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

五、监督管理

1、区建设局负责四新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的审核、确认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后违规入住行为的查处,并受理群众投诉;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区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核定销售价格行为的查处;区发改、国土等部门负责对擅自改变经济适用房土地用途行为的查处;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四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进行全过程督查。

2、申请家庭应如实提供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材料。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取消购房资格,按原价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乡镇政府要指定分管领导和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购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乡镇对申购对象的审核把关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对有关单位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中出具虚假证明、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为确保四新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工作的公正性,区监察局和区建设局分别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设计方案(二)

一、活动背景

2月14日情人节就要到了,为消费者创造一个既浪漫又温馨的节目,是每一家酒店都在努力的工作,多年来,也一直是送玫瑰、送巧克力布置一下场地来向消费者传送这个节目的讯息。

根据我们山庄自身的经营特色,根据常消费熟客的消费习惯。今年,我们制定出以下情人节推广计划,供总办审阅。

二、活动主题

东莞山庄****情人节粉红之旅

玫瑰、粉红、物语

三、活动时间

2月14日

四、活动地点

主要地点:丽骏会大厅

次要地点:客房

桑拿房

五、活动方法

1、通过浪漫的场景布置,为消费者创造一个温馨,旖旎的爱的殿堂;

2、设立“情人留言板”,供情侣在上面写上爱的挚言。

3、通过彩色荧光棒挂在身上的方式,区分单身和有情人之间的身份,单身客人可参加大厅举办的“情侣对对碰”活动(另附活动方案)

4、客房、桑拿房设立“粉红情侣套房”,巧妙布置,并赠送玖瑰花、巧克力、香槟酒及双份早餐。

5、洒吧推出情侣鸡尾洒内容。

六、氛围营造:

夜总会:1、大门口用松枝、鲜花、粉红色雪纱扎成心形拱门。

2、进大门横梁上注明活动主题。

3、二楼玻璃墙处设立4 ×2米“情侣留言板”。

4、大厅内用粉红色雪纱,玫瑰花,粉红色汽球点缀。

客房、桑拿房:用粉红色雪纱,玫瑰花,粉红色汽球点缀。

七、广告方法:

4、 广告文字:

A、 拥有你,我此生有幸。

购房申请书例4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利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等房地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

市房地资源局所属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简称市登记处)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日常工作。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受市登记处委托,具体办理房地产登记事务。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市房地资源局对区、县房地产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登记册和登记信息系统,制作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并制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和登记信息系统的要求,对房地产登记册进行记载、公示。

房地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经统一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房地产登记,有关当事人双方应当共同申请: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

(四)抵押;

(五)设典;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房地产登记,由房地产权利人申请:

(一)以划拨或者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经批准取得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新建房屋;

(四)继承、遗赠;

(五)行政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

(六)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

(七)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

(八)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两人以上共有房地产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九条 当事人委托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

第十条 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提交规定的申请登记文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齐备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即时出具收件收据,申请日为受理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尚未齐备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补正要求,申请登记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第十一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登记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登记申请的受理日为登记日。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将房地产登记内容公示前,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未经登记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同一房地产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房地产他项权利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的,依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登记日的先后确定其顺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未经初始登记的,该土地范围内的其他房地产权利不予登记。

房屋所有权未经初始登记的,与该房屋有关的其他房地产权利不予登记,但依据本条例规定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房地产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地产权属证明的;

(三)非法占用土地的;

(四)属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登记条件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一)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批准建设用地、房屋拆迁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与房地产权利有关的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合同等与房地产权利有关的文件,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或者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对房地产登记册进行记载,并永久保存。

房地产登记册应当对房地产的坐落,房地产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房屋和土地的面积,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期限和用途,房地产他项权利,房地产权利的限制等进行记载。

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应当保持一致。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地产登记册为准。

第十八条 房地产权利人发现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有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申请更正的事项涉及第三人房地产权利的,有关的权利人应当共同申请。

房地产登记机构发现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有误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的房地产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手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手续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文件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对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 房地产权利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状况不一致的,可以持与房地产权利相关的文件,提出登记异议。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登记异议申请的当日,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以警示第三人,该登记满三个月失效。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权证,由市房地资源局颁发。房地产他项权利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的登记证明,由市登记处颁发。

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是房地产登记的凭证,不得涂改。

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地产登记机构换发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前,应当查验并收回原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灭失的,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发,补发的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自补发之日起,原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登记册可以公开查阅、抄录和复印;申请登记文件可以供有关当事人查阅、抄录和复印。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一节 初始登记

第二十二条 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四)地籍图;

(五)土地勘测报告。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权利人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已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

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后,经批准续期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二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依法取得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地籍图;

(五)土地勘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一)申请人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二)申请登记的土地使用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地籍图、土地勘测报告的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不冲突;

(四)不属于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所列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权利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竣工验收证明;

(六)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

(七)房屋勘测报告;

(八)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一)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坐落、用途、幢数、层数、建筑面积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并与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房屋勘测报告一致;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不冲突;

(四)不属于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所列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初始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节 转移登记

第二十八条 经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

(四)继承、遗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

(五)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一)转让人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受让人是有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受让人;

(二)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范围内;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不冲突。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转移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节 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经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后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地产用途发生变化的;

(二)房地产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土地、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房地产分割、合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文件;

(五)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变更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一)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范围内;

(三)申请变更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文件证明的变更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不冲突。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变更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灭失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在灭失事实发生后申请注销房地产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房屋灭失的证明。

第三十七条 以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法终止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申请注销房地产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土地使用权依法终止的文件。

第三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因抛弃而终止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申请注销房地产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注销房地产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一)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房地产权利人;

(二)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范围内;

(三)申请注销登记的事项与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不冲突。

第四十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注销房地产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原房地产权证书作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销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一条 房屋灭失或者土地使用权依法终止后,当事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原房地产权证书作废。

第四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因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征收、收回、没收等行为终止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办理注销房地产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原房地产权证书作废。

第四章 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房地产他项权利设定登记:

(一)抵押;

(二)设典;

(三)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房地产他项权利。

第四十四条 申请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五)抵押合同。

第四十五条 申请房地产典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设典合同。

第四十六条 经登记的房地产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证明;

(四)证明房地产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

第四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的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一)申请人是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当事人,且其中一方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房地产权利人;

(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范围内;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不冲突。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并通知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及其转移、变更登记的权利人领取登记证明,或者书面通知房地产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原登记证明作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四十九条 房屋尚未建成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以及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预购商品房的转让;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三)以房屋建设工程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登记,一方当事人未提出登记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经预告登记后,当事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地产他项权利的优先请求权。

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预告登记,自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日起满两年,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的,该预告登记失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预告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满两年,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的,该预告登记失效。

第五十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购商品房发生转让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转让合同。

第五十一条 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或者不符合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预购商品房转让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已经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不得重复办理预告登记。

第五十二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五)抵押合同。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发生转让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转让合同。

第五十三条 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预告登记。

第五十四条 申请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房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者施工总承包合同;

(六)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七)抵押合同。

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发生转让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转让合同。

第五十五条 单方申请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证明房地产权利变动的法律关系已经形成的文件。

第五十六条 经预告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依法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证明经预告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终止的文件。

第五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预告登记及其注销登记的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范围内;

(二)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不冲突;

(三)申请人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预告登记及其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申请人一方应当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另一方应当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

(二)申请预购商品房转让预告登记的,申请人一方应当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商品房预购人,另一方应当是预购商品房转让合同载明的受让人;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设定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当事人,且抵押人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商品房预购人;

(四)申请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设定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的当事人,且抵押人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

(五)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预告登记的当事人;

(六)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地产权利变动法律文件记载的一方当事人。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预告登记及其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十九条 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商品房预购人应当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房地产转移登记后,其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第六十条 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其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时,其抵押物范围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房地产登记错误,给房地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由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市登记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登记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申请登记文件或者申请登记异议不当,给房地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伪造房地产权证书的,由市房地资源局依法没收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书,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四条 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区县房地产登记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市房地资源局、市登记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对本市房地产总登记时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当事人可以凭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向有关部门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在本市主要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告;公告六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应当核准当事人的登记申请。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继续有效。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抵押权登记一、确认由抵押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他项权利登记应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这一规定中的权利人即是房屋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即是抵押权人。当事人在填写登记申请表时,应当签名以示对申请登记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当抵押一方为自然人时,由于抵押人在提出登记申请时未当场签字、或是由他人代为签字。事后抵押人即房屋所有权人会对抵押申请表上的签名或加盖的私人印章提出异议。进而否认抵押权登记的合法性。

有些金融机构为了改善服务,为贷款人代办抵押权登记,但是没有让抵押人出具委托书、由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作为抵押人的人申请,而仅仅用抵押人的身份证和印章申请登记。这样的做法极易引起争议。

按现有的规定,并没有要求当事人一定要在提出登记申请时当场在申请表上签名,有很多抵押人也习惯于使用私人印章。对于私人加盖的印章,我国大陆虽然尚未建立私人印章的注册制度,但无论是在行政管理或是司法实践中,都承认私人加盖的印章具有一定的效力,不能认为仅有私章而未有签名的登记文件无效。问题在于一巳对登记产生争议,就很难认定其真伪。如当事人称在登记文件中加盖的印章系伪造,或是印章系被盗用。一方面,伪造或是盗用他人印章的事确实也时有发生。另一方面,诡称印章系伪造、盗用的也屡见不鲜,难以辨别其真实状况。

对登记机关而言,身份证只能用以核对当事人(抵押人、抵押权人或其人)身份,持有他人的身份证并不能证明就是接受他人的委托。因此,凭他人的身份证件和印章是不能受理登记的。也有一些登记表上虽有签名,但不是在申请时所签,而是在提交申请前已事先签好,倘若事后查明为他人所代签,登记机关将会十分被动。因此,采用当事人在登记机关当场签名的方法,可以确认抵押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提出了登记申请,基本杜绝此类纠纷。

二、抵押共有的房地产是否经过共有人同意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这一规定并未区分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如以自己所占有的份额单独进行抵押,这种抵押应当是有效的。但是房地产能设定担保就在于它的交换价值,特别是用于抵押的房产很大一部分是私有住宅,即便是按份共有,届时实现抵押权就会十分困难,徒增社会纠纷。因而,建设部做出这一规定是必要的。

抵押一方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如果没有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都存在过错。因为这一规定来自抵押管理办法,而并非登记办法,这是对抵押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即抵押人在订立抵押合同前就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对于房屋所有权已登记为共有财产的,一般很少会出现此类问题,因为共有人也是房屋所有权人。问题在于隐性的共有人。我国的私有房产,虽然大部分属于配偶间共有,但是在形式上并未按照共有财产登记。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对于大多数配偶间共有的房产,申请人一般已习惯于由一方登记,而不愿意作为共有财产登记,登记机关如强行要求申请人以共有财产登记或是要求提供房产为一方所有的约定,反而会招致强烈的反对意见。

一方面,改变历史形成的习惯会有一个过程,另一方面,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应当予以解决的一个问题。《婚姻法》修改以后,对于配偶间财产属于一方所有抑或共有,更趋向于由夫妻间自行约定。但是这一变化并不一定就在房屋所有权登记中能得到反映。作为抵押权人,易于把房屋权属证书上所载的所有权人作为抵押人。而作为登记机关,除了当事人能举证证明,房屋确为一方所有的财产以外,应将其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有很多城市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对于私有房产的抵押,要求夫妻双方到场签字,如属共有财产,由配偶作为共有人签名,如属一方所有,则由另一方证明。这样可大大减少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

对于共有人问题,还应注意一些因所有权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共有人,如有的产权人配偶已死亡,应注意其继承关系;有的是离婚后重组的家庭,现配偶不一定是共有人,这需要查阅登记档案,查明原申领房屋所有权的时间及产权来源。

三、未成年人的房产抵押问题

未成年人由于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同样可以买房,也可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只是在签订买房合同和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购房申请书例5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所谓预告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的效力,以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预告登记是一种确保以取得不动产物权为目的的债权实现的登记类型,记载在登记簿上的是以取得不动产物权为目的的债权,而非不动产物权。具体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记载在登记簿上的是基于抵押合同建立的以取得预购房屋的房屋抵押权为目的的债权,而非预购房屋的抵押权。

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是指现时记载在登记簿上的房屋抵押权主体不变,抵押权内容、抵押权客体或其他事项发生变更导致的登记。抵押当事人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前提是该抵押权现时记载在登记簿上。如果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时,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即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为房屋抵押权登记,因记载在登记簿上的权利是基于抵押合同建立的以取得预购房屋的房屋抵押权为目的的债权,而非预购房屋的抵押权,抵押当事人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前提不成立,故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抵押当事人不应当申请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

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当事人在房屋上新创设一个原来不存在的抵押权而产生的登记。也就是说,房屋抵押权设立前,登记簿上没有既有的抵押权存在,抵押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不以登记簿上既有的抵押权记载为基础。如前所述,记载在登记簿上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内容,是基于抵押合同建立的以取得预购房屋的房屋抵押权为目的的债权,而非预购房屋的抵押权,故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抵押当事人应当申请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二、抵押当事人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笔者认为,抵押当事人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是在原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基础上申请的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抵押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与之前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提交的材料相关联,做到不重复提交,不漏交,则应当提交的材料主要有以下几点。

(1)登记申请书(原件)

《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是启动房屋登记的前提。该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抵押权设立登记由抵押当事人双方申请。也就是说,抵押当事人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时,共同出具的抵押登记申请书是必须提交的要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经过比对的复印件)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因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到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有一个较长的时间段,有的当事人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登记时,提交的是当时有效的身份证明,但在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时,提交的又是另一种有效的身份证明。故为确保身份证明的合法、有效,申请人在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权登记时,应当提交现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经过比对的复印件)

《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也就是说,房屋所有权证是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法定材料。在房屋登记实务中,《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证是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一是表明欲抵押的房屋已经记载在登记簿上,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前提成立;二是便于登记机构结合申请人中的抵押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判定房屋所有权人与抵押登记申请人是否一致,判定申请人是否适格;三是便于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时明确抵押房屋的范围,即特定抵押权的权利客体。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经过比对的复印件)

《房屋登记办法》没有将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规定为申请人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但是,《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是申请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房地产管理法》相对于《房屋登记办法》是上位法,《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优于《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使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相对于《房屋登记办法》是特别规章,《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优于《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使用。因此,抵押当事人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必须提交的材料。

(5)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在房屋登记实务中,《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登记证明。据此可知,抵押当事人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时,提交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表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已经记载在登记簿上,且登记机构收取申请材料时,基于与之的关联,可以不再重复收取已经提交了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材料。另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完成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表征的权利已经消灭且失去意义,应当由登记机构收回归档,以免流失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6)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内容变更协议(原件)

如前所述,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到转化为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有一个较长的时间段,期间,记载在登记簿上的内容已经发生了变化。如房屋坐落的地名发生了变化;抵押房屋的建筑面积申请预告登记时是预测面积,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时是实测面积,二者不一致;被担保债权数额因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减少等。此类发生变动的情况,如果通过另行重新签订合同或分别签订变更协议予以变更,过程会很烦琐,而通过统一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内容变更协议来明确、固定这些变动情况,较为简便快捷,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7)其他材料

“其他材料”属于兜底性建议,抵押当事人在提交上述登记材料的前提下,根据登记机构的登记需要适时提交。

购房申请书例6

    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的通知》,业主经济状况和住房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以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确需退出或已满5年自愿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业主可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簿、个人账户等相关材料,填写平顶山市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审批表,申请政府回购。

    业主提出申请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将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等因素,共同确定政府回购价格。市财政部门及时向申请人支付回购款后,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提供的支付凭证向申请人下达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通知书,同时向房屋登记部门提出预告登记申请。

    申请人须自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通知书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腾空回购住房并办理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相关交易税费按国家规定执行。退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分配管理。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业主不得申请其他住房保障;自愿退出且符合其他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经济适用住房业主购买其他住房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申请退出;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也可通过缴纳差价款、超标款取得完全产权。未退出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得进行新购房屋的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

购房申请书例7

《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可以看出当事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或者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就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范围。本文就可以申请登记的范围简单分析。

首先,签订不动产物权协议时,不动产本身尚未完成的情况。常见的有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或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时进行的预告登记、房屋联建中用一方名义办理所有手续,另一方要求设定预告登记等。

其次,不动产本身业已存在,但不动产物权变动需要符合某些条件或者期限的情况。例如,甲将房屋卖给乙,但乙不能将房款全部给甲,双方约定给乙3个月筹款,为防止这个期限内,甲将房屋卖给其他人,双方可以约定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但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附有条件或附有期限的请求权都可申请预告登记,许多法律规定不可以的内容不可申请预告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6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2005年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因此,期房转让的预告登记不能受理。《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此有些人购买了经适房约定办理预告登记的,在5年以内,也不能受理。另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约定可以办理登记时再办理的,如果申请预告登记也不能受理。

购房申请书例8

1.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法律意见书”。

(2)咨询单位名称。

(3)有关事项。

2.正文:

(1)出具法律意见书在政策、法律上的根据。

(2)具体法律意见和需要明确的有关事宜以及可行性分析。

(3)针对当事人所咨询的有关事务进行分析和阐述。

3.尾部: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名称及提出意见的时间。

二、格式:

法律意见书

咨询(或委托)单位名称:

咨询(或委托)事项: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律师对该事项的情况分析:

律师对该事项的处理意见:

律师对相关事项的附带意见:

律师

律师

致: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支行

作为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支行的委托指定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市××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王××、仇××对贷款申请人A先生提供的借款中请资料进行了审查,依据国家和××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借款申请人A先生,购买××花园××号房屋,房屋面积××平方来,总价款为人民币××万元,购房合同编号为××,并选择了“开发商保证”担保方式向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同时提供了相关的贷款资信文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三)《借款合同

争例》

(四)《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五)《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住房担保细则》

(六)《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七)《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八)《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承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有关法律事务的规范意见》

(九)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与北京市公证处签订的《委托协议》

(十)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与房地发展商签订的《住房贷款合作协议》

(十一)国家和北京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所述资信文件(包括复印件)和第二条所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协议的规定,并根据我们与A先生的谈话,确认如下事实:

(一)借款申请人A(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学历),现住××市××区××路×号,具有××市城镇正式常住户。

(二)借款中请人A先生具备必要的还款能力。借款申请人A先生自19××年××月起在××公司工作,任经理职务。其19××年税后月平均收入为××元人民币;××年××月至××月税后月平均收入为××人民币。借款申请人现持有××公司××的股份。该公司于19××年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

(三)借款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

1.借款申请人填写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申请20年××万元个人住房贷款,约占购房价款的70%,其余30%的购房款××万元已支付给发展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借款中请人自愿选择“开发商保证”的担保方式申请贷款,并愿以其所购买的××花园××号房屋作为抵押物,于××年××月××日在我们面前分别签署了《承诺书》、预售房屋登记《授权委托书》、办理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借款中请人所填《个人住房借款申请表》中的担保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印鉴属实。

3.抵押物的保险符合《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个人住房担保细则》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借款中请人A先生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备,基本符合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且初步申贷手续已履行完毕,具备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的资格。

购房申请书例9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合理布局、完善程序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上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管理需要对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进行调整。

第八条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鼓励信誉好、资质高、实力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第九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招标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同。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开发企业等内容。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每套户型的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80平方米。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因配套需要建设的非经营性用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经营性用房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建设费用不得计入住宅房价。

第十二条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建设,不得转包、分包。

第十三条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并向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新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依法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政府设定最高限价,在最高限价范围内核定基准价和单套住房的销售价,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确定后,承担建设的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予以公布,实行明码标价。

销售价格不得超过批准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有关部门的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三)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表、审核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口薄、身份证;

(二)家庭年收入证明;

(三)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的房屋租赁证明。

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家庭年收入证明;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家庭年收入证明,或由申请人提供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出具的失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由区(县)建设局进行初审,区(县)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符合购买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后有投诉的,区(县)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提交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2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核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书;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应当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书与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并于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开发建设单位或购买人应当持申请表、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有关资料分别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

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用证五年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10%向政府交纳收益。

第二十六条凡是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房改货币补贴及其他政策性房屋补贴的一律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申请书例10

购房者在天津当地的楼盘中选择合适的楼房,然后与房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及时支付首付款。

2、提交贷款申请:

购房者携带购房合同、身份证、收入证明等资料前往天津当地的银行,向工作人员说明要办理购房贷款,提交贷款申请资料,接受工作人员提问。

3、银行进行审核:

银行工作人员收到申请资料后,会认真核实各项申请信息,并对申请人资质进行评估。

4、签订购房贷款合同:

审核通过后,银行与申请人签订购房贷款合同,并约定贷款金额、还款期限、利率等。

5、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

申请人携带购房合同、购房贷款合同前往天津当地的房屋管理局,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手续。

购房申请书例11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董事长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路***号,

邮政编码:20xx**

委托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021-2*********

被申请人:中国××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路×号,

邮政编码:553000

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1.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货款rmb 176,960.00元。

2.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rmb5,308.8元。

3. 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自20xx年开始20xx年止,先后向申请人采购了总金额为240,960元的adsl终端设备。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于20xx年11月20日支付了64,000元,此后再未付款,至今共欠申请人176,960.00元(大写壹拾柒万陆千玖佰陆拾元整),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然拖欠至今不予支付。

依据销售合同第12.2条之约定,上述未付款之逾期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3%计算,共计5,308.8元,应由被申请人支付于申请人。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依据《销售合同》第十四条之约定,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仲裁委员会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仲裁申请书二:

申请人张××,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28号×××室,电话15869***××。

被申请人湖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28号,法定代表人钟**董事长,电话83***。

申请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违约并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0xx.6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和处理费。

事实和理由:

20xx年6月1日,就被申请人开发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28号的金叶solo国际大厦a栋×层×××号商品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付清了全部购房款19736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将办理两证需由被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申请人不退房,被申请人应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后双方对此事宜协商不成,为此,申请人特向贵会提出如上所请,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xx.09.25

买卖合同仲裁申请书三:

申请人:程##,女,汉族,20xx年3月31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1楼2门10号。

被申请人: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太元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仲裁请求:

1 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114719元,并赔偿利息5091元;

2 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14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位于西安市###小区第22栋10602号房屋以382396元出让于申请人。被申请人应于20xx年12月31日向申请人交付房屋。申请人应在20xx年5月14日支付房款114719元。

申请人依据合同约定在20xx年5月14日支付房款114719元交纳给被申请人。XX年3月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是在违法销售房屋,其购买的房屋没有法律规定的相关手续。因此申请人认为其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现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委申请请求裁决确认合同无效,并由被申请人返还购房款114719元,赔偿申请人利息5091元。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