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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强制性标准,应当包括八项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来源:文章屋网 )
粗看起来,潘总的论调似乎很有道理,也富有蛊惑性――是啊,欧美国家无论是经济发展水平和科研水平都比我们高,他们制定的相关标准应该是足够科学的,也是能保障公众健康的,为什么中国要费时费力去制定自己的标准呢?拿来主义不行吗?
不过,在潘总发问前,其实他可以先问一下,世界卫生组织、欧盟已经制定了相关标准,为什么美国不去照抄他们呢?可见,“傻”的不是中国一家,实际上,日本、韩国、新加坡、印度、巴西的标准都不同,世界很少有标准完全相同的两个国家。其中缘由确实如网友所言:“国情不同”。
所谓国情,当然不是说中国人“五毒不侵”之类,而是说制定标准需要参考的因素不同。以食品安全标准为例,制定标准当然是为了保障公众健康,但能对健康产生影响的因素却有很多,除了有害物质的毒性本身,还有饮食结构、膳食消费量等,公众最后看见的也许仅是一些指标和数字,而权衡的过程远比这复杂。
如果说真有什么可以“照搬”的,有害物质的毒性研究是其一,比如说重金属镉是公认的食品中有害的物质,摄入多少会对健康有什么样的影响,动物实验和流行病学调查都已经研究得很清楚了,世界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因此建议,每月可容忍摄入量,按每公斤体重计算是25微克,中国也可以采用这一建议,但具体如何控制摄入量,则与食品中镉的污染情况、居民平均消费量有关。
经过综合调查与评估,最后我们会发现,中国将大米中的镉限定在0.2毫克/千克,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是0.4毫克/千克,原因很简单,大米是中国人的主食,吃得多,所以要控制得严一些,但这不能说中国对“镉染污”的标准就更高,因为镉在面粉、蔬菜及其它副食品中都有分布,而我们是要把风险合理地“摊”下去,最后控制总的摄入量。
可能也有人会问,既然镉的危害很大,为什么不将大米中的镉限制为0.1毫克或者更少,甚至干脆不得检出呢?这种观点几乎适用于任何食品,但我们还要考虑到水稻对镉的吸附作用明显强于小麦、玉米等作物,如果把标准定得这么严,可能会有20%以上的大米要超标,即被浪费掉,这显示是得不偿失的。
中图分类号:TS201文献标识码: A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几年,国内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鸭蛋中有苏丹红,火腿中有敌敌畏,牛奶中有三聚氰胺,水饺中有泡沫,汤圆中有创可贴……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挑战人们的心理底线。其中,标准的滞后是主要因素之一。在现代工业社会,没有合理的标准化制度作保障,很多标准不统一、不完善,食品安全就无法独善其身。因此,加速我国食品标准化的发展,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才能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一.食品质量安全引出标准的问题
我国质量标准已存在几十年,但是绝大多数农产品,特别是百姓一日三餐离不开的粮、肉、鱼、果、蔬等生鲜食品,距离规范化、标准化还有很大差距。标准化法既是优化产品生产之法,更是产品质量安全预防之法。食品卫生标准是加强食品监管的依据,但以往我们制定标准的原则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推荐的危险性评价原则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我国在制定标准时往往把现实中的可行性作为依据,这就不可避免地忽略了危险性的评价。目前国际组织特别强调,在制定食品卫生标准时一定不要忽略危险性分析,否则,即使制定出标准,也难以接受住考验。
在实际生产加工中,有的食品没有标准,往往只有企标;即使有国家标准,企业也没有按照标准执行。如在糕点加工过程中,为了制作出细腻柔软的蛋糕口感,常加入大量甚至超量油脂,如蛋糕油、起酥油、奶油和人造奶油等。作为添加剂的蛋糕油只要用到面粉量的0.5%左右就能起到稳定的作用,但实际上大多数蛋糕房通常加到8%左右。因为这样才能轻易地令蛋糕变得更为顺滑、松软,也更容易成型。除纯正奶油外,其他3种油脂都含有大量的反式脂肪酸。特别是标称的奶油蛋糕,目前大量厂家都采用价格远低于奶油而又更容易保存的氢化植物油(即人造奶油)来代替。目前已经明确,过量的反式脂肪酸能升高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降低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增加患冠心病和其他心血管病的危险性;诱发妇女患Ⅱ型糖尿病和造成大脑功能衰退;干扰婴儿必需的脂肪酸代谢,影响生长发育。此外,一些产品标准,特别是中式糕点还存在标准老化和可执行性不高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修订。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食品安全需要质量来保证,而食品质量问题首先就是标准问题,标准是评定和衡量食品质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其它国家食品标准化现实状况
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标准的形式包括标准、技术守则、标准案例、协议标准、事实标准、补遗和公告等,标准的发展应尽快反映技术进步和市场需求的原则。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性,发达国家和地区十分重视技术法规体系建设,技术法规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方面要求,由国家法律法规对标准化活动本身进行规范,并在法律法规等法律形式文件中引用标准,使标准成为法律法规和契约合同的组成部分。
美国颁布了《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和相关产品,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若是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就不允许其上市销售。
日本是一个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日本从所发生的安全事故中汲取教训,不断完善其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日本政府先后对《食品卫生法》进行了10多次修改,对使用频率很高的农药和兽药设定的农作物残留限量标准由288种增加到799种。在食品加工环节,食品生产企业一律不得制造、进口、销售和使用其他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首先经食品委员会确定每种添加剂中所含的化学物质,并经动物实验得出毒性测试结果,以此为依据确定人每天允许摄入量,最后在不超过每日允许摄入量的前提下,限定每种食品的添加剂最大使用量。为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日本政府还调查国民每日添加剂摄入量,一旦调查结果表明摄入量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相关部门就立刻着手修正添加剂使用标准。《日本农林规格法》明确制定了生鲜食品和加工食品的产品标注标准。
三.中国食品标准化现实状况
目前,我国共有1070项食品工业国家标准和1164项食品工业行业标准;为了适应进出口食品检验,还有进出口食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578项。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存在数量偏少、标准陈旧、与国际接轨程度不高的问题。食品安全标准混乱、不健全,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直接原因。现行的中国食品安全标准标龄在10年以上的占1/4,而个别标准甚至已经超过20年未修订。20世纪80年代初,英、法、德等国家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已达80%,日本国家标准有90%以上采用国际标准,而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为60%。长期以来,我们的食品监管标准严重滞后。一方面我国的标准太老太少,未与国际接轨,我国食品标准中的各项具体指标大都低于国际标准。在较新的酱油行业标准中,三氯丙醇的限量与欧盟比较相差50倍。由此可见,我国在食品质量安全方面与国际上还有差距。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太多太乱,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而且同一个产品甚至有几个互相矛盾的标准,小小一个苹果,既有国家标准,又有农业部颁布的无公害标准、绿色标准、苹果外观等级标准,还有原商业部颁布的苹果销售质量标准。目前我国现行茶叶质量安全标准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共有12个,这么多标准同时存在,造成标准之间指标混乱从而导致茶叶生产者、经销者、管理者、消费者在执行标准时无所适从,造成一系列问题和困难。由此可见,我国的食品标准制定工作还应进一步完善。
四.加快制定和完善食品标准刻不容缓
第一个,解决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如何具体适用,刑事处罚,明确了,建立了相关的犯罪的定罪量刑的标准。
第二个,解决了行政法律规范及其执法,与刑事法律规范,及其司法的有效衔接。司法解释在认定犯罪具体情节时,深入研究,并且积极采用了行政法律法规和部门依法做出的相关规定,比如说禁止使用或者禁止添加的黑名单。
第三个,针对近年来,食品安全监管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了诸多新型的疑难案件的刑法的适用问题,并且充分体现从源头上防范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危害和相关的犯罪的这样一种司法的意图。我们相信,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这也是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极大的支持。我们卫生计生委我们坚决拥护,贯彻履行司法解释,坚决依法严打犯罪。
我们的职责,要重点做好两方面的配合:
一方面,关于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刑法第143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本次司法解释,第一条至第四条,对犯罪情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充分体现了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地位和极端重要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科学依据,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强化政府科学监管,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得到完善,组建了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委员会,制定通过了十二五规划,全面启动了食品标准中安全指标的清理整合,截止目前,已经公布乳品安全标准,污染物限量等303部基础性和重要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该说这些标准300多部标准已经覆盖了各类食品中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六千多项指标。
大家知道,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标准的生命在于执行。尽管生产的规模,工艺的技术千差万别,但是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该一视同仁。首先要确保食品的原料符合国家的要求,不合格的原料不可能生产出合格的生产。这也是基本常识。必须强调,严格把关。二是要把标准的各项规定,切实落实到食品生产加工,或者经营的全过程中间去,要牢固树立食品生产经营的过程,就是保证食品安全的过程的理念。三是严格实施良好生产或经营规范,做到知行合一,绝不能心存侥幸。我们只有将标准的规定变成企业的具体管理措施和操作规范,并执行到位,标准才可能发挥它应有的规范作用。
针对各界对食品安全标准缺失、落后的质疑,樊永祥解释说:“食品生产经营者首先应当保证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是按照法律的要求,采用安全的原料、规范的生产工艺、有序的生产过程管理,且未涉及任何法律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在此基础上,才可以用食品安全标准判断是否安全、适于食用。所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的大前提,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门槛。食品安全标准是在这一前提下,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二道门槛。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如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掺杂使假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无需以食品安全标准作为监管依据,更不能以没有标准为理由逃避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监管责任。”
对于业界高度关注的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食品风险评估中心主任助理、食品标准清理技术组组长王竹天研究员介绍说,我国目前有食品标准5000余项,但标准数量多并不一定是好事,可能会带来两个问题,一是重复交叉和矛盾,二是过度管理。标准的重复交叉和矛盾会对标准的使用带来很大的不便,不仅让生产者无法找到应当遵循的标准,还会在监管中出现“标准一大堆,不知用哪个”的现象。甚至有时候,还会让不法分子钻空子,出现市场上产品“鱼龙混杂”的局面。
据介绍,来自多部门、多领域的148名专家组成食品标准清理专家技术组,分为8个专业组分别对食品添加剂、食品产品、食品检测方法、卫生规范等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性的内容进行梳理、认定。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将获得必要的补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范围之外的内容将全部转为推荐性的,由各归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国家标准这一层级将不再出现标准的重复交叉和矛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完善还将影响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调整,以及将来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方向。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相关职责
在食品安全工作方面,国家卫生计生委承担哪些职责?在内设机构上有何安排?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强调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为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单设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负责相关工作。
在食品安全工作方面,国家卫生计生委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如何衔接?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尽快制定、修订。完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理事会制度。国家卫生计生委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进展
加快食品标准清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逐步完善
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组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制定公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全面启动了食品安全标准的清理整合和制定修订工作。截至目前,已经公布乳品安全标准、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使用、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等30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覆盖了各类食品中涉及健康危害的6000余项指标。下一步,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继续以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为重点,加快工作进程,将分批分类公开征求标准清理结果的意见。2013年底将完成对现行5000余项食品标准的清理和地方标准的清理。同时,继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大力开展标准宣传解读和跟踪评价,指导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建立覆盖全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提高发现风险的能力水平
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统一、有计划的监测,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了部门间风险监测会商机制,及时通报和处置风险监测评估发现的食品安全重大隐患。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初步形成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为龙头,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为主体,其他部门相关技术机构为补充的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2009年以来,共监测29类44万余份食品,获得监测数据400多万个,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建设兵团。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的建立为主动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加强依法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将继续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机制,加快国家和地方技术机构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认真组织开展年度优先风险评估项目,同时启动全国总膳食和食物消费量等基线调查,增强评估数据收集分析能力,提高风险评估的科学水平。
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建设,发挥食品安全技术支撑“国家队”作用
2011年10月13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正式挂牌成立,承担“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任务。作为食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的“国家队”,科学研判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建议;针对突发事件,开展应急监测和风险评估,为充分认识风险隐患和有效应对提供了科学依据;立足国家需求,遵循国际原则,具体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合;针对社会关切,及时传递食品安全信息,解疑释惑,消除公众认知误区;依托实验室的科研力量,针对风险监测、评估和食源性疾病溯源预警中的关键问题开展研究,逐步提高食品安全检测能力,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和应急事件处置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持。
食品安全标准概述
什么是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什么作用?
食品安全标准是对食品中各种影响消费者健康的危害因素进行控制的技术法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并对其定性为“强制执行的标准”,且“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世界各国都对食品中影响健康的危害因素进行强制性要求,大部分国家以法规的形式颁布。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因此,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遵守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但并非唯一的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首先应当保证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是按照法律的要求,采用安全的原料、规范的生产工艺、有序的生产过程管理,且未涉及任何法律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在此基础上,才可以用食品安全标准判断是否安全、适于食用。所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的大前提,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门槛。食品安全标准是在这一前提下,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二道门槛。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如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掺杂使假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无需以食品安全标准作为监管依据,更不能以没有标准为理由逃避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监管责任。
发达国家一般如何制定食品标准?我国食品标准的管理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哪些不同?
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均建立在完善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如欧盟在2000年了“食品安全白皮书”,建立了“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食品链安全的概念,从法律层面首先建立了欧盟食品安全的管理框架,在完善的法律框架之下再建立相应的法规。美国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之后将制定5项食品法规。而食品标准在很多发达国家是食品技术法规的一部分,如欧盟制定的各项食品安全标准均以欧盟法规的形式出现,而美国的食品标准均纳邦法规中,加拿大的食品标准也是以食品法规的形式出现。
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我国食品标准可分为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和非强制性的食品质量标准。大多数发达国家并未将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质量标准划分明显界限,很多国家的食品标准以食品法典或食品法规的形式出现,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食品标准法典、加拿大的食品药品法规、韩国的食品法典等。这是我国食品标准管理与发达国家最明显的不同。
我国食品标准的各种指标是不是都比发达国家低?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是在运用我国监测数据和科学的评估方法,考虑到我国人群定危害的暴露情况,同时也参考了国际标准和部分发达国家的标准,经过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评等严格的科学制定程序形成的。在标准制定的过程中,我们以科学监测结果和评估为依据,同时也考虑到标准执行性和操作性问题来对指标进行确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提高消费者的健康保护水平和促进国内食品工业发展及食品国际贸易之间需要加以权衡,在确保不对消费者造成健康损害的前提下,避免采用过严、过高而不切实际的标准。
各国公认的国际食品标准是什么?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在各国的应用情况如何?
由于得到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认可,食品安全领域的国际标准一般指的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即Codex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均参与Codex标准的制定。
WTO/SPS协定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作为协调国际食品、动物产品和植物产品贸易的3个国际组织,其制定的国际标准可以作为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食品贸易争端时的仲裁标准。
法典标准具有非强制性的属性,各国政府有权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规标准。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成立40周年的评估报告显示,包括欧盟、日本、美国在内的许多发达国家,在制定本国标准时采纳法典标准的比例(20%~30%)远低于发展中国家(50%左右)。但由于WTO/SPS协定规定,世贸组织成员不得在缺乏风险评估依据的情况下制定严于国际标准的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各国政府在制定严于法典标准的情况下,必须提供充分的科学依据,这也是各成员国越来越积极地参与法典标准工作的原因所在。归纳起来,法典标准在科学性上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贸易争端中作为衡量一种食品是否安全的客观依据;二是有助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没有能力建立本国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的极不发达国家逐步完善本国的食品安全管理。因此,单纯地将某一国家的食品标准数量或者限量指标与法典现行标准相比较,并不能全面反映出某一国家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情况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涵盖哪些内容?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形式有哪些?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包括8个部分:(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大致可以分为4类:通用标准、产品标准、生产经营规范标准、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原则有哪些?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要经过哪些程序?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一般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以及修改与复审等8个步骤。
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应该怎么办?
任何公民、法人和组织在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都可以及时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联系,提出意见和建议。
另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已经针对近几年新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就标准的执行情况、标准指标或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开展对相关食品企业、食品监管机构、食品检验机构以及相关食品研究人员的调查,收集各方人员对食品安全标准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一步修订积累基础数据。
食品标准的清理整合
食品标准清理的目的是什么?
食品标准清理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标准重复交叉矛盾的现象,构建完善的食品标准体系。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和食品质量标准分别是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制定的食品标准,食品行业标准是由食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食品标准。在以上这些标准中,有的是强制性标准,有的是推荐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这些强制性标准整理、合并,消除标准间的重复和冲突,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我国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后的预期结果是什么?
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将获得必要的补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范围之外的内容将全部转为推荐性的,由各归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国家标准这一层级将不再出现标准的重复交叉和矛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完善还将影响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调整,以及将来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方向。
在食品标准清理阶段,现行标准都还有效吗?
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食品标准清理整合的时间表是如何安排的?
2012年12月~2013年1月,构建并完善标准清理数据库,分类梳理各类别标准;2013年1~6月,各清理技术组启动清理工作;2013年7~8月,草拟清理工作报告并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9~12月,形成清理工作报告并提出标准制修订建议;2014~2015年,根据清理报告和标准制修订建议展开整合工作。
1.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含义
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大致形成一套食品卫生以及企业食品卫生标准体系,系统地分为国家和地方标准,该标准对维护消费者利益和规范食品市场起到了重要效用。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是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该体系可以理解为以系统的科学标准原理作为安全生产经营的指导,并且根据风险分析的原则和策略,对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整个食品链中的食品生产全过程各个环节影响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关键要素及其控制所涉及的全部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合理、系统且可行的有机整体[1]。
2.我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由国家标准、食品企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自定的标准等组成。根据我国的目前在这方面的发展来看,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相对于国际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标准来说是比较落后的,例如拿欧盟的食品安全标准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与欧盟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说明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不够全面,而且质量指标偏低。对于一些食品安全标准缺失,比如前几年出现的奶粉案例问题、我国很多餐饮使用地沟油的检测标准缺失问题,这些都是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规范不严格而导致的问题。
3.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
3.1 不完善的监管机制,缺乏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因为我国实施的国家与地方两个方面的食品安全标准的监管体系,因此很多地区还存在地方以及行业的保护主义。而在实际监管工作中也存在管理部门之间权益和义务不明确、信息传递不清晰的情况。还有的是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非常欠缺,还存在一些法律监管的漏洞。尤其是由各个监管部门制定的大量的食品安全行政法规,在立法过程中缺乏横向和纵向的沟通商议,条款调整范围也比较窄并且仅限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基本上是只从本部门的角度出发,没有办法覆盖食品安全的各个方面,导致不能全方位系统化进行食品安全执
法监管。
3.2 不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食品安全标准缺乏科学性和民主性,法律地位也不明确,也没有相应的立法程序。如果出现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章不一致时,也没有办法进行明确的裁决标准和程序。另一方面,在农业行政、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机制也是不健全的,容易出现相关部门参与标准和制定工作的程度不相符的情况,导致食品安全的标准不能充分满足监管工作的需求,不能制定标准去解决监管工作的难点和重点问题。
4.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解决方法
4.1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和监管机制
在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但是不能弥补部门立法过程的缺点,法律体系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和矛盾,现阶段应当对现有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以及修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存在的操作性不强、以及不明确的监督管理职责的问题是目前要解决的问题。在吸取世界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有利于保障食品安全质量问题。而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相关人员进行统一规划指导并且结合实际要求制定。
4.2 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应进行完善
在今天,我国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优化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食与食品安全标准国际化接轨有效途径。对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系统进行整理,可淘汰一些重复没有实践意义的指标体系,达到满足食品安全监管和维护公民健康权益的需要,统一更新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确定对绿色食品、有机、无公害食品的指标,并建立一套合理可行的食品安全的认证体系[2]。时刻关注国际食品安全的发展动态,从而更好的吸取国际在这方面的先进经验,去满足我国食品产业发展要求,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除此之外,也要不断缩小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先进食品安全标准国家的距离,最后实现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的统一。
4.3 建立流通领域质量安全检测制度
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在食品调运之前必须进行质量安全检测,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指标的,不能起运。在食品的运输过程中必须持有效检测单位出具的近期质量安全检验合格证书,才能进行流通。确保进入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质量,是食品在进入市场之前必要措施,同时维护食品质量安全市场,控制不合格产品运输,这是对公众健康的重要保证。
5.结束语
综合上述,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是立法是最重要的决策,同时也需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的方法。目前,作为食品安全治理的食品安全法在不断的修订,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应当进行深入的分析,进一步地推进改革。结合中国目前食品市场的现状,在完善标准体系的同时也必须加大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不执行食品安全法规、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经济、能力、商誉或刑律的处罚,增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使他们在巨大经济、法律、社会成本的压力下克制违法、违规的行为。
1 公司基本情况
北京金路易速冻食品有限公司创建于1993年,座落于北京顺义金马工业区内,占地面积36000平方米。是一家集开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拥有近千名员工的综合型现代化食品生产企业。公司规模较大,产品种类较多,信誉度、知名度较高,主要产品有面食、肉食、调理品三大系列,近百个品种。公司2001年通过了ISO9001质量认证;2002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评为“全国质量信得过食品”2004年通过了QS市场准入许可证;2005年12月通过HACCP认证;2004年10月被农业部、卫生部等国家六部委确定为“2004-2005年全国食品安全生产示范单位”;2005年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核定为“2000-2005年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2006年荣获“北京市著名商标”,已成为“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企业和各类产品目前已荣获国家级、市级、行业各类奖励30多项,最近又被中消协评为“全国用户满意品牌和质量满意、诚信三优单位”。近十年的标准化工作经验的累积为我公司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 食品安全的现状
食品发展的主题是卫生、安全、营养和健康。我国是一个食品生产和消费大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更加关注。食品安全已成为世界各国及公众关注的焦点。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特别是近两年频发的如猪肉瘦肉精、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政府亟需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尽管我国食品工业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与发达国家比较,我国食品行业的差距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食品安全形势面临严峻挑战,这不仅包括食品本身质量不符合要求带来的安全问题,也包括食品生产环境恶化、合格食品数量相对不足带来的安全问题,还包括食品制造、检测、运输、仓储、销售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以及配套政策不完善、监管不力等带来的一系列安全问题。
3 标准化管理模式保障食品安全
3.1 我国标准现状 目前,食品管理标准的数量不多,而食品质量标准的数量却很多。按照食品标准的概念推演出来,食品安全标准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食品安全秩序、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为成果基础,经各有关方协商一致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批准的,对食品的安全性能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我国食品相关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共四级标准,其中,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均有1000多项。目前,我国食品标准体系的总体水平偏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存在着交叉、矛盾或重复,重要标准短缺,标准的前期研究薄弱,有些企业标准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有些标准的实施状况较差,甚至强制标准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1]
3.2 积极参与标准化建设 标准化管理应从基础做起,小到一个管理制度,大到国家标准,无一不是标准化管理的重点,在遵从国家标准的同时,建立属于自己的标准,同时积极参与标准化的建设,将标准化贯穿于整个生产,保障食品安全。
我公司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编写,至今参与了国家标准《速冻面米制品》(GB19295-2011),行业标准《速冻春卷》(SB/T 10635-2011),《速冻米面食品》(SB/T 10412-2007)的编写。
在企业标准化工作中,构建企业标准体系不是看的,而是实际工作执行的。再好标准要想让员工做到,首先要让员工知道。为此做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尤为重要。标准体系建立后,我公司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贯培训,组织全公司职工实施,并通过检查、奖惩等手段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不断持续改进,全面提高了服务质量。一是通过标准上墙、部门例会、晨会、员工培训会等多种形式对标准体系进行宣传,是员工理解并熟练掌握相关标准;二是通过组织标准化考试和标准化知识竞赛,检查员工对标准的掌握程度;三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制定奖惩制度相结合的方式,以保障标准体系得到有效实施。标准化的一个显著好处就是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使企业获得更大的成功。
大力宣传实施标准战略、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的步伐,加快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标准体系,既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也是发展对外贸易,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需要,显而言之,只要提高对标准的认识,才能激发自觉参加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4 标准工作的成效
4.1 管理日益规范化 通过开展标准化试点工作,我公司构建了“标准全覆盖、管理到末梢”的标准体系。标准体系的有效运行使得我公司的管理有原来的“半靠制度半靠人”发展成为“一切以标准为依据”。各项工作均有标准可循,管理日益规范。员工各负其责,出现问题也可依据标准及时进行处理,降低因随意性而带来的各种管理风险。
4.2 产品质量大幅提升 消费者对产品的满意度及销售业绩是我公司产品质量的直接体现。自开展标准化工作以来,销售业绩大幅提升,投诉电话也少之甚少,表扬信、锦旗与前比数量明显增多。
4.3 品牌影响力进一步提高 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提高了我公司的整体形象和社会影响力,成为行业中的排头兵。高质量的产品吸引了全国各地的商家。品牌知名度的提升,为促进我公司的发展起到了极及的作用。
能够获得如此好的成效说明我公司的产品质量能够让消费者满意,这要归功于标准化的管理及公司员工的积极参与,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食品的安全,让消费者购买到放心产品。
5 标准化实践经验与体会
5.1 领导重视是关键 我公司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过程中,各级领导一直都给予关心和指导,并提供多方面支持和保障,帮助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级领导的重视对于我公司顺利推进标准化工作起到了极大地促进作用。
5.2 全员参与是根本 标准化工作需要全体员工的共同参与。我公司的标准体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着我公司各项工作的方方面面,纵向包含了具体工作的各个环节。为了编好标准文本,广大员工积极参与,员工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在一起,大大增强了标准文本的可操作性。
5.3 注重实效是重点 标准化工作要注重实效,不流行于形式,不走过场是我们开展标准化工作所秉承的重要理念。在搭建标准体系方面,务求科学、适用、可操作性强。在标准编写方面一定要扎实进行,避免脱离实际,要讲求针对性。为此,我公司在标准初稿完成后,组织个部门员工代表进行讨论修改,经标准文本与我公司实际工作联系起来,一一对照、逐字逐句地进行讨论修改,避免了在标准中出现“假、大、空”的情况。
5.4 促进发展是目的 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让政府部门对各企业的监管力度上有所加大,各种标准也相继出台。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金路易公司在建厂初期,便注重标准的管理模式,引进管理人才,至今,在公司内部已形成了“标准处处有,标准人人知”的文化氛围。
我公司开展标准化工作,旨在不断规范内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进而吸引更多的商家,达到促进我公司发展的目的。速冻食品行业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市场调查显示,速冻食品已成为中国城市消费者日常饮食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并日益成为城市家庭的主流食品之一。同时,速冻行业在生产加工技术水平、产品种类、产品结构等方面也得到蓬勃发展。我公司经凭借这一契机不断扩大规模,发展壮大。我公司已将标准化融入到日常工作当中,形成了长效机制,通过这种管理模式,能够有效地将现行好的管理经验和做法进行复制,为我公司在“十二五”时期的大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标准是规范企业产品生产和服务的量规,也是促进企业科技管理、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金路易本着夯实标准化基础,坚持标准化战略的原则,企业的标准化之路定会越来越宽阔,企业科学发展之路也会越走越顺畅。这正是:科学经营必须标准先行,企业发展应携法规为伴。
“餐桌上的污染”已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而在转型期的中国,这个问题表现得更加严峻。曾几何时,媒体上关于食品安全的负面报道一个接一个。红心鸭蛋查出“苏丹红”、福寿螺吃出线虫病、多宝鱼检出违禁药物、面粉里“调白块”超标、粉丝中发现致癌物等等,如此信息接触多了,让人似乎不知道吃什么才安全。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究竟存在什么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
一、初级农产品源头污染较重。有的产地环境污染、污水浇灌、滥用甚至违禁使用高毒农药;工业三废、城市废弃物的大量排放,造成许多有毒、有害物质渗入土壤中;饮用水中含菌量高、重金属含量高;饲养禽畜非法使用生长激素及“瘦肉精”。这些大大降低了农产品消费安全性。
二、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假冒伪劣问题突出。有的滥用或超量使用增白剂、保鲜剂、食用色素,有的掺杂使假,生产假酒、劣质奶粉,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许多生产者在生产中不会使用安全生产工艺进行种植、加工,从而造成食品安全问题。
三、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规范。有些企业在食品收购、储藏和运输过程中,过量使用防腐剂、保鲜剂,部分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变质食品,还有的在农村市场、城乡接合部及校园周边兜售“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一、食品的小作坊式分散化生产。从近年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看,几亿农民分散生产农产品,几十万小作坊随意制作各种食品,他们使用的设备简陋、技术水平落后、卫生状况恶劣、产品质量难以得到控制。食品生产从“田间”到“餐桌”的环节越来越复杂,给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的45万个食品生产企业中,10人以下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35万家,29%的企业无标生产,60%的企业出厂不检验或根本不具备检验能力,这些小作坊“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条件差、工艺乱”,食品质量和安全难以保证。如何有效解决“食品小作坊”难题,已经成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决定我国食品安全水平的突出问题。
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一是食品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农业法》等,仅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有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且《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不适应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的现状。二是食品法律法规的条款笼统,操作性差,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比较原则和宽泛,有些条款甚至完全过时,对实际问题约束力较低,操作性不强。三是食品法律法规的罚则较轻,法律效力不够,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极其严厉的惩罚力度而言,缺乏威慑力。四是食品安全监管配套法律法规未出台,执法力度不够。
三、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责不明确。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方面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监督管理部门多,如水产品的监管就涉及到包括渔业、质监、食监、卫生防疫、检验检疫和工商等部门。部门间的职能交叉、重复执法、重复抽检、执法缺位、监管空白等现象较为突出,部门之间形不成合力,监管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四、食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支撑体系不完善。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机构数万个,行政色彩浓厚,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检测设备、检测技术落后,很难为食品质量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此外,由于部门障碍,检测报告的法律效力不被广泛承认,造成了检测资源的不必要浪费。而不同环节的检测,必然导致监管效果的不同。如工商部门为了整治流通市场食品安全,制订了一系列商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试图通过进行经常性的市场抽检发现问题。但由于处于管理链条的最末端,发现问题时危害往往已经造成。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
一、要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测。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对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和环境安全管理;建立国家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建立和规范食品召回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抽查和例行监测制度;加快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不断改进监管手段。建立严密的食品监管网络,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二、集中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严厉打击“黑窝点”,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
三、构建食品安全评估评价体系和食品安全信息体系。以国家级食品质检机构和食品安全专家为专业技术支持,对监测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对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及时预警公告;同时基于评估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作为预防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决策的技术依据,提高国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与风险预警的能力和水平。
四、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相关认证。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的力度;推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进程;根据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具体情况,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过渡标准或分级标准;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食品认证体系,完善认证制度;加快我国食品认证的国际互认进程。
五、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反应机制,建立实施食品安全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全面加大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督查督办力度,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机制,建立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回访督查制度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近年来不少食品商家乱打“儿童”牌。家长很容易被“儿童专用”、“幼儿”之类的字眼所忽悠,不计成本地争相抢购。这些所谓“儿童食品”一般包含“四多”――多添加剂、多糖、多盐、多油,带来健康隐患。譬如,儿童饮料其实就是多添加了吸引孩子的色素和一些香精、糖。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儿童的食品标准,仅有的婴幼儿食品相关标准主要针对的是0-36个月的婴幼儿配方食品、辅食的食品安全标准。有研究显示,我国的婴儿配方食品安全标准与欧盟标准基本保持一致。对于婴儿(0-6个月)的配方食品要求,差异较小,大部分指标比较接近。但对于较大婴幼儿(6-36个月)的配方食品,与欧盟标准的差异明显,我国的指标要求相对宽松,但欧盟却沿用了婴儿(0-6个月)配方食品的要求模式,对指标的上下限都作了具体规定。
而对于3周岁以上的低龄儿童,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儿童食品安全标准。研究显示,在日常零食消费方面,儿童的消费量要比家长的消费量平均高出2-3倍。儿童每日摄入的食品添加剂的种类达10多种,最多的一天有50多种。
国家在制定食品添加剂标准时,是以60公斤的成人为标准制定的,在婴幼儿和成人之间的儿童群体,没有允许摄入添加剂的具体标准,其添加量没有考虑儿童身体的安全因素。而在儿童食品的标签标示方面,国家标准与法规也很少,目前只有一个果冻标准规定了产品标签要标示食用安全警示。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儿童的食品标准,仅有的是针对0~36个月的婴幼儿配方食品、辅食的食品安全标准。有学者研究显示,目前我国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标准与欧盟标准基本保持一致。对于婴儿(0~6个月)的配方食品要求,差异较小,大部分指标比较接近。但是对于较大婴幼儿(6~36个月)的配方食品,与欧盟标准的差异明显,我国的指标要求相对宽松,但是欧盟却沿用了婴儿(0~6个月)配方食品的要求模式,对指标的上下限都作了具体规定。
对于3周岁以上的低龄儿童,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儿童食品安全标准,更没有明确的“儿童食品”定义。有研究显示,在日常零食消费方面,儿童的消费量要比家长的消费量平均高出2~3倍。就食品添加剂来说,儿童每日摄入的食品添加剂的种类10多种,最多的一天有50多种。国家在制定食品添加剂标准时,是以60公斤的成人为标准制定的,在婴幼儿和成人之间的儿童群体,没有允许摄入添加剂的具体标准,其添加量没有考虑儿童身体的安全因素。
而在儿童食品的标签标示方面,国家标准与法规也很少,目前只果冻一个标准规定了产品标签要标示食用安全警示。
一、传统食品监管的特点
饮食习惯是历史的偶然,“它传达着或表象着从任意的价值观或不可解释的中引出的信息”。在很多时代下,食物是信仰体系的组成部分,这些食物往往可以以传统食品为代表象征。正是由于传统所具有的历史文化因素,而使得其在食品安全的监管过程中呈现出相应的工作特点:
(一)尊重文化习俗,强调卫生标准
传统食品是我国饮食文化的亮点,但是缺少定性和定量的各项技术判定指标给食品安全带来巨大风险。我国1993年颁布的《产品质量法》中第二十六条指明: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而在实际生活中,判定“质量不合格”并不等于“不安全”,而“质量合格”也不等同于“安全”。这种矛盾在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中,是惯常的情况。
鉴于传统食品的文化属性突出,民间对此类产品的消费多受文化情感因素的影响,对于食品的生产状况多持“宽容”态度,甚至有“不干不净吃了没病”、“老一辈人都这么吃过来的也没发生什么问题”的思维惯例。而在监管工作上,食品安全的监管重心在于食品质量的安全监管上,而这种安全的前提是:食品的卫生必须对人体健康不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在传统食品的监管中,质量安全的监管往往落脚于食品卫生质量的保证上,传统食品安全的监管的基点切入就是食品安全的卫生标准的保障上。
(二)区分工艺水准,注重生产标准
传统食品是以师承经验型的技艺支撑的加工食品。因此,产品质量不仅受控于生产原料的质量情况,制作者制作技艺的高低也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优劣。在现代食品生产工业化发展的进程中,传统食品行业也势必要朝规模化工业生产发展,这使得彼时师徒传承的制作技艺必须逐步转向标准化的生产工艺,并逐步量化为可普及创新的制作规程。因此,在传统食品的安全监管中,不但在原料食材质量上有严格的理化指标判定标准,在生产工艺的技术上也应有明晰的规范界定,而此类管理必须依赖已有明确的工艺制作规程或生产标准的前提之上。
二、传统食品监管的标准困境
标准化法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因此,具有法律属性的强制性标准一经颁布,则必须贯彻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尽管我国食品类国家标准有1700余项,其中强制性标准有370余项。但是食品行业标准空门、重叠、矛盾的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监管执法的有效性。
(一)标准内容的不完备
随着食品生产规模的大幅扩张,社会对食品安全技术标准需求快速增长,生产经营者常常因没有明确标准而苦恼,传统食品的标准空白尤其突出,例如“老酸奶”等一些传统食品均无国家标准的相关内容支持,现存的食品标准体系无法为监督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有效的执法依据
(二)已有标准的内容尚不够科学
不同的生产者对食品标准的使用成分和技术数值的分歧巨大,尤其是在人为划分种类之后,鉴于不同成分的调配和工艺的区别,这种争执更为激烈。我国白酒行业此类问题尤为突出,显然,这意味着现存的食品标准存在着诸多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地方,同时,标准的不明确性也直接影响了监管结果的判定。
(三)标准体系仍然存在混乱情况
尽管《食品安全法》已经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卫生部业已对现行近5000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强制性质内容进行清理,但以目前情况而言,一类产品有多种或多个标准、多类产品采取同一个标准等情况仍未有解决,此类问题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选择性困扰在短期内将无法根除。
(四)标准和监管法规制定不配套
许多标准和法规都由监管部门自己制定,制定部门往往从一己部门利益考虑,不考虑与其他标准和法规的衔接和配套,经常造成标准的重叠和矛盾,而造成监督执法口径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就存在执法层面的内容错位现象。尽管有食品卫生标准,由于行政权限的划分,食品生产监管由质监部门承担,而两者使用的监督标准不同,则监管方式和内容,乃至最终结果均有较大的差异。
三、监管标准之困的出路建议
(一)标准法典化
法律、法规和标准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TO)共同成立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对世界食品供给的质量和安全有着巨大的影响。世界贸易组织在其两项协定(SPS,即卫生与植物检疫协定;TBT,即贸易技术壁垒协定)中都明确了食品法典标准的准绳作用,且已成为各国食品专家、制造商、政府官员和消费者在考虑食品有关事宜的最终参考依据。早在2009年,CAC已制定了8000多个国际食品标准、3274个农药残留限量、1005个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评估。
显然,中国的食品标准在行政监管的执行性上未被赋予相应的强制力地位,在实际工作中,其使用地位常常屈于规章之下。在已有规章和标准相左的情况下,多数执行部门往往选择部门规章优先。也正是这种不规范的定位,使得标准在监管过程中长期处于一种“用了也白用”的尴尬境况。食品标准法典化,即将食品安全标准提升至与法律法规等同的法律地位。标准法典化要求标准不仅要内容完善,体系完整,更需要将其监管参照的强制性充分体现,在内容的制定上要求有更为审慎的态度和严谨地编写水平。
(二)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的标准都是推荐性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范畴。因此,各国对涉及到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都是以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强制执行,尤以美国、欧盟、日本对农产品和食品的安全及卫生要求最为严格,涉及食品的技术法规均在200个以上。
法律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执法基准,但是在特定的时期内,法律制度必然存在漏洞,其发展演变始终处于“发现―完善―发现”的循环链条中。因此,法律的市场约束始终都是滞后的,诸多市场突发因素是法律无法一言概之的。因而,大部分的法律条款只做原则性定性而不做执行性的详细解释。实际上,在基层监管执行层面,一线执法现场的情况变化多端,执法管理的手法需要执法人员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而执法手段的界限必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当法律界定范围不明晰的情况下,执法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将无限放大,一方面可导致了行政执法的权力滥用,另一方面也可能令执法者对边缘性问题无从下手。由于对职业风险的防范,大部分执法者对于法律界定空白处都持以避让态度,从而形成执法监管真空,造成了法律强制力的“脱节”。法律界定了基准,但是发挥法律的强制力需要有完整的权力传承体系。这种法律强制权的传承续接则依赖于各级各部门的相关法规、规章的及时跟进与补充。
参考文献:
1 佚名,那些关乎餐桌安危的条条框框―漫谈中国食品标准,品质.文化,2011年7期,56-59
2 阮赞林,鼎力齐心 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食品安全标准与消费者权利保护,质量与标准化,2012年3期,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