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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防御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07 15:17:29

灾害防御论文

灾害防御论文例1

不断加强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建设了六要素自动气象站,乡镇加密自动气象站,酸雨观测站、土壤观测站和卫星接收站;建设了雷电监测仪和紫外线观测仪。宜春风廓线雷达和宜春新一代多普勒天气雷达已投入业务使用。这些监测项目的建成对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1.2加大防灾、减灾、避灾知识宣传

通过多种手段加大防灾减灾避灾知识宣传,让防灾避灾方法家喻户晓。积极利用下乡、上街、培训、广播、电视、报刊、电子显示屏、黑板报、手机短信、“2121”电话和互联网送防灾抗灾知识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同时通过这些有效手段及时将各种灾害发生的信息及时传送到广大群众手中,使各级党政领导指挥能力和群众自身防灾能力普遍提高。建立中小学校、乡镇场、村、企业、小II型以上水库气象信息员队伍,他们既是气象信息的传递员又是各种灾害的收集员和报告员。

1.3制定灾害应急预案

制定了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了人员和职责,一旦出现灾害可以随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做到快速反应,指挥有序,抗灾及时得力,有备少患。

1.4加强研究做到科学减灾

减灾手段和方法需要不断创新。我市高度重视减灾研究工作。一是成立了综合减灾专家组,定期会商预测灾害出现的时间、地点和强度,提出防范建议和措施。二是每年给出一定的经费用于减灾研究,近几年多项研究成果获得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奖励。

2持之以恒做好气象防灾减灾工作

不断总结经验,加强科学研究,千方百计提高预准确率,提高灾害性天气的预警预报水平,为各级党政领导指挥防灾抗灾提供优质的决策服务。同时将气象灾害信息及其防范措施通过各种有效手段迅速传播到广大群众手中。将气象灾害损失减小到最低取限度。加快各涉灾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的建立。提高气象防灾减灾效率。不遗余力地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加强综合气象观测系统建设,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研究。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制定新农村建设规划,避开雷电、地质灾害易发区。

3不断提高个人避灾能力

3.1学习掌握雷电知识

雷电分为直击雷、球形雷、感应雷和雷电波侵入。直击雷是直接击打到建筑物或人体身上的雷;球形雷是指出现不规则的球状雷,也是目前的防雷难点;感应雷是巨大雷电流沿着附近突出物或导体向周围传播;雷电波侵入是由于雷击架空线路上或空中金属管道上产生的冲击电压沿线或管道迅速传播的雷电波。全球每年因雷击造成数十万以上人员伤亡,几十亿美元的经济损失。随着全球变暧气候异常,雷电强度愈来愈强,加上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雷电灾害愈来愈多,损失愈来愈大。

灾害防御论文例2

国外高校灾害防御机制有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的研究,高校灾害防御已经成为一种防御文化和应对素养,心理干预成为灾害防御的重要课题。日本已经形成相对完善的法规体系、浓厚的灾害防御氛围、注重精神救助及科学的课程设置(社会研究、道德教育及特殊活动)。美国建立灾害防御体系、重视信息库建设和针对性培训,美国怀特最早对灾害适应进行系统研究,卡波尔森等人证实风险沟通可以强化或削弱人们的灾害感知研究。海耶斯等人开始探讨风险感知的研究方法对社会生活各种因素的影响。

国内灾害防御起源于安全教育,但从19世纪50-80年代研究甚少且未挖掘根源,90年代中小学安全教育得到重视。一是谢晓菲等人从灾害心理学方面探讨风险认知问题;二是李景宜等人从灾害学角度构建感知灾害能力的测评指标体系。“非典”促使大学生灾害教育得到重视,只限于气象、生物、洪涝、心理方面的知识,但高校灾害防御机制研究很少。

1.河北高校大学生灾害防御现状

危机系指组织内外因素所引起的对组织生存具有严重损害性的情境或事件;校园危机系指凡发生在校园内或发生在学校外却与校园成员有关,突然发生或将要发生,对学校成员造成不安、压力,威胁学校正常运作,可能给学校全体或个人带来危害的事件,包括意外伤害、校园暴力、师生冲突、、管教冲突,以及波及到校园的流行疫情、政治、社会危机等。

此次调查在河北省地理位置(北部、南部、东部、西部),学历层次(本科、专科),学校层次(省重点、普通二本、三本),主管机构(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等各种类型的高校展开;且考虑到性别差异、年级差别、生源区别、经济差距、人数规模、城市大小等因素的影响,以期望得到更加科学、准确、价值的信息。总共发放350份调查问卷,回收314份。

(1)本次调查人群结构合理。防灾科技学院作为北部、二本、中央部委、小城市、人口少、经济欠发达、男女人数持平等考虑因素的代表,河北师范大学作为西部、一本、省属、省会城市、人口多、经济发达、男多女少等考虑因素的代表,燕山大学作为东部、一本、省属、中型城市、人口中等、经济发达、男女人数持平等考虑因素的代表,邯郸职业技术学院作为南部、专科、省属、中型城市、人口中等、经济落后、男女持平等考虑因素的代表。

(2)灾害防御宣传效果差。根据调查问卷数据的统计,有一半左右的同学认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在大学校园里的执行情况不是很理想,仅有4%的同学认为执行得很好。

由以上数据分析得出:现如今河北地区大学校园里防灾减灾宣传工作做得不是很好,但近几年来有所好转,同时同学们对科普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工作内涵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能够更加理性地客观地看待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3)防灾减灾法规关注程度低。调查中发现,高达58%的同学表示从来不关注防灾减灾法规,只有2%的同学表示经常关注。从以上数据可以得出,防灾减灾法规被大学生关注的程度不容乐观,进而可能造成大学生防灾减灾意识淡薄。

同时还发现,高年级学生对防灾减灾法规的关注程度要高一些,很有可能由于各年级知识储备的多少和学生阅历的差异而导致。

2.大学生灾害防御中存在的问题

河北省高校大学生的灾害防御水平总体较低,对灾害防御知识的了解层次较浅,现行的灾害防御教育方式和内容与学生的期望有较大偏差。高校大学生肩负着防灾减灾责任与学生灾害防御能力低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整体来讲,灾害防御教育在防灾减灾中缺席,陷入“无意识”状态。在实践中,整体上,高校未形成重视灾害防御机制的氛围,未形成灾害防御的立体化网络;对气象、安全、消防、心理、学习、交往等研究较多,对高校灾害防御研究较,专著文献非常少,资源严重不足。防御方式上,应急、阶段性灾害防御为主,死亡、心理灾害防御较少;对灾害防御的内容、过程、目标与策略未形成针对性强的实施体系;河北省大学生灾害防御评价和心理救助尚未形成。研究方向上对灾害防御前瞻及总体性研究少,缺乏灾害防御机制总体性构架,缺乏深层次原因、实践模式和发展历程研究。

(1)对灾害防御心理的平衡把握薄弱。高校采用不同的方法处理危机,大学生培养教育的后果亦有所不同。有些能顺利渡过危机,并学会了处理危机的方法策略,提高了心理健康水平;有些渡过了危机但留下了心理创伤,影响今后的社会适应;有些经不住强烈的刺激而出现自伤自毁;还有一些未能渡过危机而出现明显的心理障碍。近年来学校不重视教师良好师德的培养,忽略了协调师生关系的重要性,因教师课堂管理不当,如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对学生进行人身攻击,或体罚殴打学生等,导致学生离校出走、自杀,或报复性打人杀人事件也有发生。当前因高校教师工作压力过大,学生学习繁重,或因不能适应新的学习生活环境,不善人际交往,不懂如何正常的与他人相处等引起的心理疾患呈上升趋势。而心理失衡达到一定程度,则往往导致意想不到的事故发生。

(2)对灾害防御行为的形式开展不足。在访谈中,大学生表达了强烈的亲赴灾区救灾的意愿,然而大多数高校并没有意识到这一教育资源,或是出于安全问题的考虑,没有有效地利用课堂之外的广阔讲台,没有把课外教育深深融入到社会灾难频发的现实中去,对灾难教育的宣传力度、投入力度不够大,致使课外教育与社会实际相脱节,与学生需求相分离。开展灾难教育的课外教育内容、方法亟待创新。

3.大学生灾害防御机制的构建

大学生灾害防御机制的构建,着眼于网吧、交通、租房、兼职、餐饮、自然灾害等外部环境的建设,宿舍、食堂、教室、体育场、实验室、图书馆、自然灾害等内部环境的建设及学生心理、学业、交往、恋爱等自我发展和约束机制的构建。

围绕灾害防御制度、认知、心理、意识及行为等方面,从政策、法律、现实、技术、应用等层面人手,应用灾害防御转移、反向、升华、抵留、补偿及潜移等机制,建立大学生灾害防御认知评价体系,健全灾害防御制度,明确灾害防御主体,巩固社会、学校、家庭、个人“四位一体”的灾害教育体系。

(1)积累知识模块,进行高效灾害防御知识设置机制构建。灾害防御知识是首要内容,包括灾害产生等科学性知识、防御政策等人文知识、求助等救助知识、精神等精神资源。通过灾害防御知识的学习,让同学们系统地掌握灾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防御的措施与应具备的心理条件。网吧不安全因素包括熬夜、火灾等方面,交通不安全因素包括行人逆行、机动车违法和危险时段及路段的问题,租房不安全因素包括人员复杂、财产损失和人身危险等问题,兼职不安全因素包括皮包公司、欠薪、人身安全等方面,餐饮、食堂不安全因素包括偏食和食物卫生等问题,宿舍不安全因素包括盗窃、防火等问题,图书馆、教室不安全因素包括盗窃、踩踏等问题,体育场不安全因素包括打架、运动损伤等问题,实验室不安全因素包括用电、盗窃等问题,学业不安全因素包括有用性质疑、动力不足、目标迷茫、自卑、压力大等问题,交往、恋爱不安全因素包括动机不纯、方式不当、定位不准等问题,还有地震、泥石流、气象等自然灾害的发生。

(2)强化心理塑造,进行灾害防御心理危机干预机制构建。灾害防御心理是核心内容,侧重日常心理健康和突发心理干预,具有较强的抗压能力和自我调节的技巧,形成乐观、向上的心态。在灾害发生时,具有强大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应急心理处理能力,对保障自身、他人及学校的安全具有很好的支撑作用。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中,要熟悉并身体力行的实践所经历的灾害,积累丰富实战经验,比如正确分析、看待和解决人际交往、恋爱、学习、兼职、宿舍、校内外公共区域及自然灾害等问题,养成辩证的心态和健康的应对心理。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具有快速的反应能力、灵活的处置能力、较强伤痛复原能力、强大的心理重构能力;同时能够通过咨询、治疗等方式,转移、升华、抵留、补偿等手段,达到保持心理健康和心理重构的作用。

(3)引起意识提升,进行灾害防御意识塑造体系机制构建。灾害防御意识是重要内容,着重培养忧患意识,着重推动认知、情感、态度和三观,着重树立应灾观念。灾害防御意识的提升是做好预防的重要素质和先决条件,日常生活、学习中做好灾害防御演练,熟悉校园常见灾害问题,掌握预防和应对灾害的手段和措施,养成良好的忧患意识;构建科学、全面的灾害认知体系,通过形成概念、知觉、记忆、想象、思维等心理活动来获取灾害常识、灾害专业知识;灾害防御情感作为态度中的一部分,包含道德感和价值感两个部分,具体而言,又可以分为对灾害防御过程中的人、事、物及己的不同感情和态度;树立正确的灾害防御三观,对灾害防御和人与防御灾害的关系有正确的把握和科学的判断,对灾害防御的意义有理性的思考和客观的认知,对灾害防御的价值有量化依据和衡量标准,树立积极的应灾观念。

(4)推动行为实践,进行灾害防御行为保障体系机制构建。灾害防御行为是关键内容,从模仿及演练等着手,做好灾害防御预防;从逃生、自救、互救等着手,做好灾害防御的应对;从处理好应急和长远的关系、整体和局部的关系等着手,处理好灾害防御的重建。模仿盗窃、抢劫、火灾等场景,熟悉灾害发生时的现状和场景;积极组织应急疏散演练等灾害防御演练,力图掌握知识、熟悉流程、摸索防御路径、实施灾后重建等灾害预防行为。从掌握逃生通道、方法、技巧,具备灾害自救、灾害互救意识、能力、方法等几个方面做好灾害防御应对。用全局的观念、系统的方法、长远的规划,构建好灾后重建。

灾害防御论文例3

中图分类号:X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02

一、现行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包括:(1)城乡规划;(2)国家重点建设工程;(3)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释义》还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内容作了笼统的规定:(1)规划和建设项目气候适宜可行性;(2)建设项目影响气候变化可行性;(3)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可行性。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和内容和《气象法》一致,这里不再赘述。

3.《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相比《气象法》,增加了“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区域农(牧)业结构貂整建设项目。”第二条规定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内容,相比《气象法》,增加了“气候风险影响规划和建设项目可行性”。

二、现行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定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条规定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范围为:(一)行政区域;(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五)城市规划。但是,《条例》没有对气象风险评估内容做具体规定。

2.《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九条仅仅规定了气象灾害风险的范围为行政区域。同时,还规定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内容为行政区域遭受气象灾害影响风险性。

3.《山东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

《山东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分为,相比《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增加了区域发展建设规划和重点领域规划、大型农业开发项目;受气候及气象灾害影响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场所等受气象灾害影响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特定项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规划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内容为“规划遭受气象灾害影响风险性”。

4.《江苏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

《江苏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内容包括:相比《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增加了农业开发、生命线工程等受气候及气象灾害影响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受气象灾害影响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特定项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内容为:“规划和建设项目遭受气象灾害影响风险性、规划和建设项目引发气象灾害风险性。”

三、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关系的若干说法

1.说法一:“气候可行性论证包含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持该说法的观点为,气候可行性论证包含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该观点的主要根据《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以及地方标准《贵州重大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规范》、《山东重大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规范》有关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内容的规定。他们认为气候可行性包括:“(一)规划和建设项目气候适宜可行性;(二)建设项目影响气候变化可行性;(三)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可行性;(四)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只是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一部分。

2.说法二:“气候可行性论证等于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持该说法的观点为,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同一内容的不同称谓。随着各级政府逐渐重视气象灾害工作,气候可行性论证逐渐演变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该观点主要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关于“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性统筹考虑”的规定。他们认为,对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性统筹考虑,且其范围一样,就意味着两者为同一内容。

3.说法三:“气候可行性论证与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交叉关系”

持该说法的观点为,气候可行性论证与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只是由于两者的范围有所交叉造成的包含或者等同的误解。该观点的主要依据是,在《气象法》已经规定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依然规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可见,这是一个完全不同的领域。另外,山东省和江苏省分别出台了《山东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对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进行管理,因此,气候可行性论证与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不同的,只是范围有所交叉。

四、本文观点:气候可行性论证与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两个不同的领域

本文同意原则上同意第三种说法,气候可行性论证与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两个不同的领域。现将理由陈述如下:

1.两者的范围不同

根据《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其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仅限于(一)城乡规划;(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除包括上述范围外,还包括区域发展建设规划和重点领域规划、大型农业开发项目、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可见,两者的范围不同,且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范围大于气候可行性论证范围。因此,两者不是包含或者等同关系。

2.两者的内容不同

根据《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其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内容为:(一)规划和建设项目气候适宜可行性;(二)建设项目影响气候变化可行性;(三)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可行性。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内容为:“规划和建设项目遭受气象灾害影响风险性、规划和建设项目引发气象灾害风险性。”可见,气候可行性论证倾向气候适宜性、气候变化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倾向气象灾害和规划、建设项目之间相互影响。因此,两者也不是包含或者等同关系。

综上所述,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在范围和内容均存在不同,两者属于不同的范畴。实际上,气候可行性论证属于气候资源管理范畴,主要针对的是气候适宜性、气候变化、气候资源开发和利用,范围为和气候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属于气象灾害防御范畴,主要针对的是气象灾害防御,范围是气象灾害高风险区域、易燃易爆、人员密集场所等容易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建设项目。

五、相关建议

针对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两者间的关系容易混淆的现状,提出以下建议,供气象灾害防御立法时参考。

1.删除气候可行性论证方面的内容

为避免同《气象法》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相混淆,应当明确气候可行性论证主要针对的是气候适宜性、气候变化、气候资源开发和利用,范围为和气候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主要针对的是气象灾害防御,范围是气象灾害高风险区域、易燃易爆、人员密集场所等容易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建设项目。因此,气象灾害防御立法应尽量不出现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内容。

2.划清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内容

灾害防御论文例4

Abstract:In this paper, combined with the need of city development, analyzesthe characteristics of meteorological disasters in city and city on meteorological disasters defense demand, put forward to the city meteorologicaldisaster monitoring, early warning, emergency services, and as the core of the city of meteorological disaster prevention system constructionframe.

Key words: city weather, meteorological disasters, the meteorological service

中图分类号:P41

一、城市气象灾害的特点

城市气象灾害的主要特点是:

1.种类多。主要有暴雨、暴风雪、内涝、高温、寒潮、冻雨、冰雹、大雾、雷电等十余种。

2.突发性强。暴雨、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的发生,往往只有几分钟时间,但所造成的危害却十分严重。

3.危害性大。2007年3月4日东北地区的暴风雪天气,造成了几十个城市交通和供暖系统瘫痪。

4.影响范围广。2008年春节期间影响我国南方的冻雨天气,造成了几个省几百个城市供电系统瘫痪。

5.持续时间长。2009年6月下旬持续一周的强高温天气造成北方多个城市最高气温突破历史极值,城市用电、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6.发生频率高。由于全球气候变暖导致气象灾害频发,我国各种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呈上升趋势,城市气象灾害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二、城市对气象灾害防御的需求

城市是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人口密集区,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气象灾害对城市的影响程度越来越大,暴雨(雪)、高温、大雾、雷电、大风、低温等气象灾害对城市正常运转和人们生产、生活的影响日益加重,很多城市抵御气象灾害的能力较为薄弱,由气象灾害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相当严重。城市气象灾害防御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人们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问题。

城市对气象灾害防御的需求主要有5个方面:

1.决策类需求。当出现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时,需要城市指挥机关及时作出正确的气象灾害防御决策。

2.生产生活类需求。需要气象部门提前做好暴雨、高温、寒潮、大风等灾害性天气预报,当灾害来临时,采取有效措施防御气象灾害。

3.社会保障类需求。需要针对气象灾害的特点,加强供水、供电、供暖、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气象灾害的防御能力。

4.教育宣传类需求。需要向城市各类人群特别是中小学生进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如宣传雷电安全防御常识等。

5.应急保障类需求。一旦出现气象灾害,需要社会各有关部门按照气象灾害防御预案,采取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三、城市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建设框架

城市气象灾害防御最关键的是要建立城市气象灾害防御系统,重点解决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服务、应急减灾等核心问题。

1.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

建立起基本满足业务需求,功能先进,结构优化,布局合理,集约开放的气象综合监测系统。主要包括:建立由高空探测站、地面观测站、加密自动气象站、新一代天气雷达站、移动雷达、卫星资料接收处理系统等组成的灾害性天气监测网;建立由生态观测、洪涝监测、能见度监测、雷电监测、大气成分观测等组成的专业气象观测网。构成全市灾害性天气监测网与专业气象观测网相结合,高时空、高密度、立体化的实时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

2.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系统

建立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电、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道路结冰、霜冻、低温冷害等灾害性天气的综合预报方法,实现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定时、定点、定量预报。综合应用卫星、雷达、自动气象站、大气电场仪、闪电定位系统等各种探测资料,加强数值预报模式产品的释用,建立气象灾害及其次生灾害的精细化预报系统、警报系统,提高对各种气象灾害的预警时效,为各级政府防灾减灾决策指挥提供科学依据。

3.气象信息网络及数据库系统

加强气象信息网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建设,全面提升气象信息传输、数据管理和应用共享能力,以适应综合大气监测系统信息的快速传输、收集、集中处理技术需求,满足天气预报制作与气象服务要求。加快对现有信息网络系统的升级改造,利用宽带网、GPRS等传输手段,提高探测信息的传输能力,提高监测信息传输的时效性和稳定性。利用先进的存储设备和数据库技术,建立气象信息海量存储系统,建立实时资料数据库、历史资料数据库、气象灾害数据库系统,实现对各种探测资料的集中存储、管理和共享,并方便异地实时使用。

4.气象信息与服务系统

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与服务系统,通过电视、广播、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等传播媒体灾害性天气预报和警报,通过气象部门气象信息电子显示屏灾害性天气预报和警报,通过非气象部门(如公交公司、出租运营公司等)电子显示屏等灾害性天气预报和警报,对灾害性天气系统移向、移速、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强度变化等,实时、滚动式预报警报产品。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综合平台,开发气象预警信息自动分发软件和自动语音系统,实现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自动分发,使预报预警信息快速传送到公众和用户手中。

5.应急气象服务系统

建立气象应急服务专业队伍,配备专用车辆和移动式气象探测设备,如气象应急指挥车、移动气象台等,为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强有力的现场分析、救灾指挥作业系统。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专业技术训练,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一旦出现气象灾害,气象应急服务车辆和人员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气象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主力军作用,实时提供受灾现场的各类气象信息,为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置各类气象灾害提供重要的决策支持。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国家,其灾害种类之多,影响范围之广,造成的损失也不可估摸。而在自然灾害中,气象灾害又是最为严重发生频繁的灾害。每年由于这些灾害,给国民经济带来极大损失,使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因此我们作为气象部门,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完善气象部门的各种系统,以使损失减到最小。

参考文献:

灾害防御论文例5

*灾害防御协会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的支持下,组织民政、气象、地震、防汛抗旱、林业、农业、治蝗灭鼠、地质、卫生防疫等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召开了《*年度*自然灾害趋势会商会》。根据上一年度的灾情,进行了预测回顾,并对*年的灾害形势提出预测意见。在会后编制了《*维吾尔自治区防灾减灾白皮书》,提出了*年度综合灾情趋势预测意见及防治对策,上报党委及政府有关部门,为自治区领导全面掌握灾情,了解灾害发展趋势、及时进行减灾工作安排提供了科学依据。

二、开展学术交流介绍前沿科技成果

*年组织举办了多期学术交流活动,并积极动员学会会员和灾协成员单位参加区内外的重大学术交流会等活动。如《中国地震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十一次学术大会》、《中国地球物理学会第22届年会》等全国性的学术交流活动。

先后邀请国内外的专家、教授给*地震学会会员进行讲座和学术报告,互相交流最新研究成果,如请中国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李宏研究员作《地应力测试技术与地震监测预报试验工作构想》学术报告、地壳应力研究所副所长谢富仁研究员作《岩石圈与地震》研究报告,这些研究报告展示了近几年来我国在地学领域最新研究进展和成果;在美国雷舍利尔理工学院斯蒂文·洛克教授在*开展第二期天山地震动力学合作研究期间,邀请洛克教授为我局科研人员做了专场学术报告。通过举办学术活动,使科研人员了解最新成果、技术前沿的发展状况,开阔了眼界,拓宽了工作思路,这对我区开展防震减灾工作提供了借鉴,会员们通过学术会议展示了专业研究水平,同时从另一个层面更广泛地扩充了新知识。

三、以“大手拉小手、科普进校园”等形式,积极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积极利用“科技宣传日、宣传周”,以展版、悬挂横幅、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努力提高全民减灾意识。*年在“世界地球日”、“国际减灾日”、“7.28唐山地震”纪念日等纪念日,把防震减灾知识送到社区,在中小学校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讲座,使*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有了新的扩展,提高了防震减灾事业在社会的认知度。在暑假期间组织*地区营员参加了中国地震学会《第五届海峡两岸地球科学夏令营》、《*年访欧地球科学夏令营》及《第二十二届全国青少年地震科技夏令营》等活动。通过夏令营活动,同学都感到了普及科学知识、增强防灾意识的重要性。

四、发挥协会、学会的桥梁、主渠道作用,及时向学会内部通报各种信息,同时积极向外界推荐、展示地震研究人员的工作内容和研究成果。

协会、学会办公室以下发文件的方式,动员全疆各地震台站、地方地震局办、研究事业单位,推荐各单位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参加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青年科技奖的评选,向自治区科协推荐地震系统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等。本年度向科协推荐1名青年科研人员参加《自治区第三届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的评选和三篇科技论文参加《自治区第九届自然科学优秀论文》的评选。并动员我区青年科研人员参加自治区第五届青年学术年会。

五、注重信息交流,加强与主管部门的合作

作为自治区科协的组成部分,积极参加自治区科协组织的各种工作会议,并完成自治区科协学会在我协会、学会的调研工作,并上报相关的学会调研等信息,积极为自治区科协提出搞好学会(协会)科普工作和充分发挥社团桥梁纽带作用的见解和建议,从开展减灾及科普工作的方面积极争取自治区科协对我协会(学会)工作的支持。积极参与科技厅科普基地联协作组的工作,并向自治区科协推荐地震专业科普专家。由协会、学会办公室上报的科普基本数据、科普内容项目资料,真实的反映了多年来我们在防灾减灾、地震科普方面所做的工作,今后一段时间拟进行的科普内容主题。

*灾害防御协会作为中灾协的合作单位,协助中灾协完成中灾协第三届理事会换届选举等工作,并积极参加了全国减灾社团经验工作交流会。*年编辑发送了四期《*灾害防御简讯》共480份,以报道我区灾情、政府减灾决策、动态,进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并通过简讯方式与协会会员单位、区内外协会,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协会会员单位、区内外协会、学会逐步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协作关系。通过互相沟通,我们的工作成绩得到了中国灾害防御协会、中国地震学会的认可。

六、抓好组织建设工作

*年,根据*灾害防御协会章程,开展了会员会费交纳工作。根据民政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细则,完成了对“*灾害防御协会”、“*地震学会”两个社会团体年审,并根据民政厅更换社团法人后,需进行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主动请挂靠单位*地震局纪检监察审计处对协会(学会)财务进行了年度审计。

*7年工作设想

*7年*灾害防御协会、*地震学会在自治区科协的领导、帮助、指导下,将一如既往地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发挥社团组织作用搞好灾害预测

近年来各种灾害有突发加重的趋势,*灾协(地震学会)将接合我区实际,继续做好综合减灾防灾研究;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自然灾害研究及预测。以专业研究为基础,提高学术研究质量;在单学科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性研究,承揽重大综合性科研项目,进行跨学科、跨行业研究,从宏观上为各级政府防灾减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咨询意见。

2.立足科学技术宣传普及防震减灾知识

灾害防御论文例6

[中图分类号]S166 [文献码]B [文章编号]1000-405X(2013)-6-207-1

高青县受气象灾害损失比较严重。近年来,气象灾害带来的损失也随经济发展而不断增加,气象灾害防御已列为县委县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因此,充分了解广大民众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要求,将对气象科学决策提供有益的帮助。为作好气象灾害预防,2012年4月10日-4月18日,我们对高青县所属7个镇、两个街道办事处的1044人做了问卷调查。问询对象包括有,机关干部112人,工人204人、农民650人,自由职业者78人。

1 对当前可能面临气象灾害的认知

公众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对可能面临的气象灾害存在一定的认知。调查结果显示,调查中,当问及“您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可能面临的气象灾害主要有哪些?”时,60.4%的人认为是“暴雨洪涝”,排在首位;排在其次是“干旱”(17.54%);再次分别是“雷电”(10.20%)、“雪灾”(7.13%)、“浓雾”(3.53%)、“冰冻”(1.20%)。

2 对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现状的反映

了解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及时获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适时采取相应防御措施,是应对各类气象灾害,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的有效途径之一。

在气象灾害的防御知识评价方面,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被调查对象评价自己为“一般”。调查中,当问及“您对自己气象灾害的防御知识如何评价?”时,13.45%的人选择了“很丰富”;选择“一般”的占61.29%;选择“缺乏。但知道一点”的占23.40%:选择“完全不知道”的占1.86%。

在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来源方面,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被调查对象的防灾应急知识源于图书、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报道。调查中,当问及“您通过哪些途径了解防御气象灾害的相关知识”时,六成以上的人(64.04%)表示来源于“报纸图书、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其它的途径还有:“生活经验”(22.15%)、“单位或社区的宣传和培训”(10.09%)、“听别人说的”(3.72%)等。

在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获取途径方面,调查结果显示。“电视”与“互联网”是被调查对象获取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主要途径。调查中,当问及“当前,您获取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途径?”时,选择“电视”的人占75.02%;选择“互联网”的人占15.10%。其它途径还有:“手机(小灵通)短信”(6.06%)、“报纸”(1.23%)、“广播”(1.01%)、拨打12121气象预警电话”(0.98%)、“公告栏、显示屏”(0.69%)等。

在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含义的了解方面,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人并不清楚各种预警信号颜色所代表的灾害严重程度及应相应采取的防范措施。调查中,当问到“您对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具体含义的了解程度?”时,选择“非常了解”的人占12.86%;选择“比较了解”的占28.55%;选择“一般知道”的占35.23%;选择“不了解”的占23.36%。

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调查情况看,有一部分人对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比较了解,但不深入。有相当一部分人对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很不了解,甚至很陌生。产生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人们的趋利避害意识还不够到位,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比较薄弱。另一方面,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了解渠道还不够畅通,基础设施建设还很薄弱,总之。各个方面还亟待加强。

3 建议与对策

3.1 对当前气象灾害防御的建议

气象灾害防御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康,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调查中,受访者就当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出了积极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是五方面。

一是加强宣传,提高全民防灾应急意识。共有345位调查对象(占33.32%)支持该观点,认为当前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比较薄弱,应加强宣传与培训,提高全民防灾应急意识。二要兼顾不同的人群普及防灾应急知识。三要创新宣传手段,加强互动,让防灾应急意识深入到公众日常生活中。利用“黑板报”、“讲座”、“知识竞赛”、“显示屏”等形式,不断激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增强互动性。四要从学生抓起,在学校开设相关课程,学习气象防御自救知识。五是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共有227位调查对象(占21.74%)支持该观点,认为当前防灾减灾基础设施不完善,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气象信息服务站建设,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3.2 依靠科技,强化监测预警及快速响应

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要把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放到十分突出的位置,提高预报、预警的准确性。调查中,共有545位调查对象(占52.17%)支持该观点,认为当前应多渠道及时准确地预报、预警和灾情等信息。

要充分发挥高科技在气象灾害防御方面的运用。调查中。共有236位网民(占22.61%)支持该观点,认为当前高科技在防灾减灾领域的运用比较滞后,应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科技实力和管理水平。

3.3 健全联防联控机制,确保落实,提高防控效能

共有377位调查对象(占36.09%)支持该观点,认为当前地方政府防灾减灾综合协调机制尚不健全,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强化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认识,形成工作合力,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3.4 完善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的配套措施

共有295位调查对象(占28.26%)支持该观点,认为防灾减灾需要政府牵头,全社会共同努力,积极营造氛围,完善当前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的配套措施。应对防灾减灾,只有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的局面,才能真正提高应对能力!

4 小结

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完善现代气象业务体系、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系、气象灾害应对防范体系等“三个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综合防御等“三个能力”,不断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机制,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协作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减轻气象灾害损失,从而为实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气象保障而努力。

灾害防御论文例7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暴雨(雪)、连阴雨、雷电、冰雹、高温、低温、寒潮、霜冻、冰冻、冻雨、大风(沙尘暴)、台风、龙卷风、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的防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成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工作,依法组织管理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工作,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气象衍生灾害、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灾物资储备,做好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意识,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社会公众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活动。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与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灾害预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进行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予以公告,并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设立警示标志。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气象灾害特点、风险区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区域建设、海域开发、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旅游、能源、通信等规划,应当适应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和省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依法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结果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和规划编制依法进行审核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纳入审查内容。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需要,整合现有气象灾害防御救助资源,建立或者确定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应急演练,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标准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医院、商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矿山、尾矿库、易燃易爆以及危险物品生产、存储场所和其他遭受气象灾害破坏易造成人员伤亡的重要设施,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考虑气象灾害的风险性,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排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修建抗旱、防洪、除涝工程,及时疏通河道和城市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堤防、避风港、防护林、应急避难场所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暴雨(雪)、冰冻、冻雨、大风(沙尘暴)、台风、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情况及预测,加强对山洪易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地巡查,做好道路、通信、电力、供水、供气、供热设施的维护以及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储备、牲畜转移等工作。

有关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危旧房屋、临时建筑物、临时构筑物和户外宣传牌的除险加固。

第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共享、预报会商和信息制度,及时向公众大雾、霾灾害监测信息和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车站、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做好交通疏导、调度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管,做好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工作,确保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之内。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做好供电、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准备工作,并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低温、寒潮、霜冻天气来临之前,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农业生产防寒、防冻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报以及风险评估能力,依法参加、实施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纳入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资料纳入建设项目档案,并加强监督管理。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指导农村新建学校、民居、大型畜禽养殖场所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提高农村雷电灾害防御能力。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下,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防雹、防霜、消雾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预防或者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经费投入,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积极开展区域合作与交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三章 灾害监测预警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监测设施,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农作物主产区加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密度。

重点矿区、林区、渔区、旅游区和重要交通、通信、电力、输油(气)线路沿线以及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配套建设气象监测设施,配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保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畅通。

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符合气象标准和规范,并向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网络和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气象、水情、旱情、森林草原火险、地质灾害、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接收体系,提高预警信息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完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预报、警报和灾害趋势预测。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统一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气象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三十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信息传播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不得拒绝、延误传播或者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在学校、医院、商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场(馆)、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配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保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畅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等有效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医院、商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场(馆)、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确定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或者联络员。

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或者联络员应当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播发等气象灾害防御专用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第四章 灾害应急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做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三十五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对气象灾害进行跟踪监测,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为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的性质、强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域,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行交通管制;

(二)封闭危险区域;

(三)决定停工、停业、停课;

(四)组织人员疏散、撤离;

(五)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六)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抢修损坏的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等设施;

(七)对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生产、供应采取特殊管理措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好社会秩序。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避险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在气象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者趋于减轻时,适时变更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以及灾情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或者做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灾后气象监测和变化趋势的分析,为救灾减灾和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四)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五)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二)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单位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三)编造、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如何防御气象灾害台风 在家里

1.断电。

⒉尽量避免使用电话。3.未收到台风离开的报告前,即使出现短暂的平息仍须保持警惕。

⒋如果无法撤离至安全场所,可就近选择在空间较小的室内(如壁橱、厕所等)躲避,或者躺在桌子等坚固物体下。

⒌在高层建筑的人员应撤至底层。

在街上

⒈切勿随意外出。

在海岸附近或海上

⒈不要在河、湖、海堤或桥上行走。

⒉海上船舶必须与海岸电台取得联系,确定船只与台风中心的相对位置,立即开船远离台风。

⒊船上自测台风中心大致位置与距离:背风而立,台风中心位于船的左边;船上测得气压低于正常值500帕,则台风中心距船一般不超过300千米;若测得风力已达8级,则台风中心距船一般150千米左右。

龙卷风 在家里

1.切断电源。

⒉远离门、窗和房屋的墙壁,躲到与龙卷风方向相反的墙壁或小房间内抱头蹲下,尽量避免使用电话。

⒊用床垫或毯子罩在身上以免被砸伤。

⒋最安全的躲藏地点是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在街上

⒈就近进入混凝土建筑底层。

⒉远离大树、电线杆或简易房屋等。

在旷野

⒊朝与龙卷风前进路线垂直的方向快跑。

⒋来不及逃离的,要迅速找到低洼地趴下,姿势:脸朝下,闭嘴、闭眼,用双手、双臂保护住头部。

雷电 1.在路上避雨时不要靠近孤立的高楼、电杆、烟囱、房角房檐,更不能站在空旷的高地上或到大树下躲雨。

⒉远离开阔地带的金属物品(拖拉机、农具、摩托车、自行车、高尔夫球车及高尔夫球棒等)。

⒊不要去山顶、开阔地、海滩或船只上。

⒋不要待在开阔地单独的屋棚或其他小建筑内。

⒌有条件的家庭最好安装家用电器过电压保护器(又名避雷器)。

冰雹

⒈关好门窗。

⒉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⒊户外作业人员暂停作业,到安全地方暂避。

⒋暂停户外活动,勿随意出行

沙尘暴 1.特别注意收听天气预报。

⒉出门戴口罩、纱巾等。

⒊关好门窗,屋外搭建物要紧固。

⒋多喝水,吃清淡食物。

⒌身处危险地带或危房里的居民应转移到安全地方。

⒍幼儿园、学校、单位应采取暂避措施,必要时须停课、停业。

⒎受影响的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要注意交通安全,必要时暂时封闭或停航。

⒏不要购买露天食品。

⒐尽量减少外出,暂停户外活动,尽可能停留在安全的地方。

⒑骑车、开车要减速慢行,远离树木和广告牌。

高温

⒈尽量留在室内,并避免阳光直射;必须外出时要打遮阳伞、穿浅色衣服、戴宽沿帽。

⒉暂停户外或室内大型集会。

⒊室内空调温度不要过低;空调无法使用时,选择其他降温方法,比如向地面洒些水等。

⒋浑身大汗时不宜立即用冷水洗澡;应先擦干汗水,稍事休息再用温水洗澡。

⒌注意作息时间,保证睡眠;暂停大量消耗体力的工作。

⒍宜吃咸食,多饮凉白开水、冷盐水、白菊花水、绿豆汤等;不要过度饮用冷饮或含酒精饮料。

雪灾 1.汽车减速慢行,路人当心滑倒;必要时封闭道路交通。

⒉老、幼、病、弱人群不要外出,注意防寒保暖。

⒊关好门窗,紧固室外搭建物。

⒋船舶进港避风。

⒌高空、水上等户外人员停止作业。

寒潮

在室内

⒈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及紧急状况警报。

⒉多穿几层轻、宽、舒适并暖和的衣服;尽量留在室内。

⒊注意饮食规律,多喝水,少喝含咖啡因或酒精的饮料。

⒋避免过度劳累。

⒌警惕冻伤信号:手指、脚趾、耳垂及鼻头失去知觉或出现泛苍白色。如出现类似症状,立即采取急救措施或就医。

⒍可使用暖水袋或热宝取暖,但小心被灼伤。

⒎尽量不开车外出。

驾车外出

⒏走干道。

⒐不夜间开车,不单独驾驶,不疲劳驾驶。

大雾

⒈注意收听天气预报。

⒉尽量不要外出;必须外出时要戴口罩。

灾害防御论文例8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增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着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县气象局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综合气象监测网络,加快气象监测与灾害预警工程和气象雷达、卫星信息利用工程建设,逐步完善暴雨(雪)、大风、冰雹、干旱、洪涝、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的综合观测系统建设,加大自动气象观测网站密度,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积极建立水务、国土、环保、交通等行业气象资料共享机制,形成地面、高空、空间相结合的综合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县气象局要组织跨部门联合监测,特别要做好乡村、河流、山区、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气象灾害监测工作。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雨(雪)、大风、干旱等灾害中短期预报,着力做好突发性局地暴雨(雪)、雷暴、冰雹、大风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三)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和专业信息网站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体系建设,拓展气象灾害信息渠道,增加气象灾害信息内容和播报频次,及时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完善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和预警设施建设,在全县分两批布设气象预警设施,首批在十个乡镇和部分山区村、中小学校及景区安装气象灾害电子显示屏等预警接收设施。加强对公路、铁路、厂矿等行业和领域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加快乡镇(街道)自动气象站和气象信息进村入校工程建设,进一步畅通乡村、山区、学校等预警信息渠道。

(四)加快移动气象站建设。新建移动气象站,提高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为县委、县政府决策和指挥抢险救灾提供科学手段。

三、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抓紧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要根据我县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普查结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制切合实际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主要任务、具体措施和职责分工,统筹规划气象灾害防范体系建设。

(二)大力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结合本辖区自然灾害特点,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情况,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和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宾馆及其他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三)加强防灾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防灾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雷电、暴雨、大风等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各乡镇(街道)、县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大防洪设施、水库、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完善建筑物、设施和场所防雷装置。重点抓好建筑、信息产业、石油化工、交通、金融、广播电视、文物、医疗卫生、教育、旅游等重点行业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以及定期检测工作,要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纳入当地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四)认真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县气象局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行业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作出风险评估。各有关单位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四、大力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进一步完善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种气象灾害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制定相应的灾害应急预案。

(二)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县气象局要在干旱缺水季节积极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进一步完善人工增雨作业布局,加快人影作业装备升级,做好人工增雨工作。

(三)加快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快暴雨(雪)、雷电、防汛抗旱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组织机构建设,逐步建立并完善乡镇气象协理员队伍,开展教育培训及实际演练工作,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县气象局要进一步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将灾害应急队伍建设作为气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加强对各乡镇、各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的指导培训。

(四)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在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预警灾害的影响,按规定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科学、有效的防御措施,避免和减轻灾害损失。南部山区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五、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保障体系

(一)提高气象灾害科技保障能力。县气象局要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着力提升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深入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我县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增强我县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二)推进气象灾害防御法制体系建设。加快气象灾害防御和预警监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完善气象灾害以及防御技术方面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规范,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灾害防御论文例9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以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监、信息产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雷电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雷电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雷电灾害防御

第八条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县(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及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雷电灾害状况分析;

(二)雷电灾害的防御原则和基本要求;

(三)雷电灾害重点防御区;

(四)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工程建设;

(五)雷电灾害防御措施等。

第十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

第十一条下列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

(三)电力、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金融证券、医疗卫生、计算机网络等公共服务行业的设施和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

前款所称雷电防御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抗静电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十二条防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依法检验合格,取得产品合格证书。禁止销售、使用无合格证书的防雷产品。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防雷产品的,应当将防雷产品的批准文件和产品许可证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活动。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资质、资格认定,由国家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

第十四条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完善雷电防御技术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负责。

第十六条雷电防御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实施跟踪检测。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雷电防御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委托雷电防御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安全检测。

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御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御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八条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推行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章雷电灾害应急

第二十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安全监管、建设、公安、电力、通信、卫生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警;

(三)雷电灾害的分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准备;

(五)雷电灾害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六)发生雷电灾害时的应急保障;

(七)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等应急行动方案。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建立应急抢救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抢救人员,落实应急抢救责任。

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实施应急抢救方案,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防止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将雷电灾害情况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雷电灾害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发生雷电灾害后,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查明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对雷电灾害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按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作出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颁发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雷电灾害灾情的;

(五)在雷电灾害防御、应急处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电防御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检查,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

(三)伪造、买卖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

法律、法规对前款行政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灾害防御论文例10

中图分类号 S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24-0297-01

近年来,兖州市气象局按照中国气象局提出建设“两个服务体系”的要求,统一安排和部署,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当地社会经济及农业发展的需求,开拓创新,积极工作,在全局职工的共同努力下,使农业气象服务等各项工作取得较好成绩,做大做强农业气象服务工作[1]。做好为农业生产搞好气象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气象工作的明确要求,是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一系列惠民政策的要求,也是气象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1 农业气象服务体系构建

加强农村公共气象服务体系建设,在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农村防雷减灾管理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上,公共气象服务向农村延伸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同时,积极推进以强化4项保障、实施4项工程、建立4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提升防灾减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了人民生命财产损失[2]。

2 强化4项保障,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管理网络

一是组织机构保障。兖州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气象局、农业局、水利局等十几个部门组成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气象局设立了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工影响天气、防雷减灾管理3个办公室,负责气象灾害防御管理日常工作。为发挥气象部门在防汛抗旱第一道防线作用,由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市防汛抗旱小组副组长。10个乡镇、开发区按有职能、有人员、有场所、有装备、有考核的“五有”标准建立气象工作站,强化责任考核。二是队伍建设保障。10个乡镇开发区和农业局、水利局等十几个相关部门设立气象信息协理员,为所有村设立1名信息联络员,主要承担本辖区或单位气象信息传播、气象灾害防御、灾情收集报告等工作。突发气象灾害来临时,气象部门立即将预警信息发送给气象信息协理员和联络员,并通过他们在第一时间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知本辖区的人员,及时开展防灾避险工作[2-3]。三是工作机制保障。将乡镇部门气象工作网络体系建设纳入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市、乡镇政府与各部门在防灾减灾工作中的职能与责任,加强分工协作,联动处置。市政府先后颁布实施《兖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兖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等规范性文件,建立了气象灾害应急响应预案,并逐步向农村延伸,预警广播覆盖村户。四是投入机制保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多元化投入机制,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急指挥等气象防灾减灾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同时还纳入了财政年度预算,加大对气象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的投入力度。

3 实施4项工程,提升气象灾害防御综合能力

一是农村防灾减灾工程。全市10个乡镇全部建立了气象信息视频监测点和平台,开展现代设施农业旱涝、墒情监测业务,并提供测墒仪器和预警中心[4]。二是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在全市60个行政村建立了预警电子信息显示屏,在10个万人以上的大型社区安装电子显示屏、宣传牌,并开通了乡镇信息终端;为100个村庄安装了农村广播大喇叭直播系统;乡镇所有中小学安装电子信息显示屏;通过手机短信向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乡镇村领导发送气象服务信息1万余条,服务群众达40万人次;并为2处高产试验田安装六要素自动气象观测站,同时推进科普宣传工作,建立了全市中小学科普实践教育基地,发放各种宣传资料1万余册。三是防雷减灾工程。针对农村雷电灾害多发的现状,开展并完善了全市农村雷击史、地质条件及防雷环境调查,开展农村雷电预报预警服务。四是人工影响天气工程。在市气象局成立了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负责天气监测预报和增雨作业等工作。

4 建立4项制度,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长效管理

一是灾害性天气评估制度。组织气象及农业部门的专家对灾害天气气候进行综述,对气象灾害发生的原因及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并编制报告。二是风险评估制度。对城乡规划和正在建设的项目面临的气象灾害威胁、防御中存在的问题弱点,气象灾害造成的影响以及三者综合作用带来风险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并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纳入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内容。三是应急准备认证制度。制定了《兖州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有效地促进和提高基层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和主动防御能力。四是报告制度。各乡镇气象工作站以及乡镇部门协理员、信息联络员收集上报本辖区内发生的灾害天气造成的损失,并协助气象部门进行灾害调查,评估签定工作。

5 结语

兖州市气象局通过“两个体系”创建活动,进一步清晰了气象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定位作用,进一步推动防灾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发挥气象在农村经济发展规划中的前瞻作用和在农村雷电灾害防御中的主导作用,有利于推动全社会接收和应用气象信息能力的提升。以农民需求为牵引,建立完善气象为农服务保障机制;以气象科技为支撑,不断完善农业防灾减灾气象服务手段;以农业结构调整为突破,不断拓展气象服务领域;以现代气象服务为主抓手,大力为农村改革发展服务,发挥气象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职能作用[5]。

6 参考文献

[1] 矫梅燕.健全农业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J].求是,2010(6):56-57.

[2] 齐军岐,陈卫东.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问题分析[J].农业与技术,2012,32(2):122.

灾害防御论文例11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气象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暴雨、连阴雨、寒潮、低温、霜冻、暴雪、冰雹、雷电、大风、大雾、高温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气象灾害综合防御体系,鼓励气象灾害防御研究及技术创新,将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纳入政府综合考评体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和防御规划,制定防御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开展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中小学科普宣传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中小学生气象灾害防御意识。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设立气象工作站(服务站),配备专(兼)职气象信息员,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气象设施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气象灾情报告等工作。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气象灾害防御捐赠物资和资金,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和其他需要重点气象保障的区域,覆盖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提供专项气象服务保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或者擅自移动、关停气象探测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播发的设施设备。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水务、农业、林业、园林绿化、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民政等相关部门,建立数据共享平台,汇交气象探测和气象灾情相关资料。

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设集约共享、全媒体融合、按需推送的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平台,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利用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媒体等方式,向公众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气象灾害预警由低至高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的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气象信息,不得传播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信息。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抗旱应急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在重点经济作物主产区、林区、生态保护区、重点水资源保护区,开展常态化人工增雨。

农业、林业、水务、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抗旱、森林防火、库塘蓄水、抗旱物资保障等工作。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开展城市内涝、洪水灾害、地质灾害的防范以及交通疏导、抢险救灾等工作。

水务、滇池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防汛期前,组织疏浚河道、维护防洪设施设备,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重要险段的巡查。

第十五条 寒潮、霜冻、道路结冰、暴雪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公安、交通运输、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疏导交通、清除道路积雪积冰,指导生产经营维护单位采取防寒、防冻、除霜除冰(雪)措施,保障城乡交通和水、电、气的正常运行。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种植、养殖业的保暖、防冻工作。

林业、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预防和减少灾害损失。

第十六条 大风季节和风灾影响较为严重的区域,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高空作业、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加强防风安全管理,加固临时设施。

城管综合执法管理部门应当对广告牌等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隐患或者拆除。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船舶航运等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避险措施。

第十七条 大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或者大雾天气出现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施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机场高速路限速、限行、封闭等安全管制措施。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机场、港口、高速公路、交通要道等建设大雾监测设施,及时与相关部门共享监测信息,实时大雾警示信息。

大雾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学校、幼托机构应当停止户外教学活动;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第十八条 在易受冰雹灾害影响的烤烟、林果等主要经济作物主产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冰雹灾害的调查和研究,为人工防雹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设施。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科学布设人工防雹作业点,适时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第十九条 高温天气出现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防暑降温措施有关规定,重点帮助老、弱、病、残、孕、幼人群高温防护。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工作时间,减少或者停止安排户外作业。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管;

(二)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区(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由各行业管理部门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雷电防护装置投入使用后,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其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被检测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及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报送情况、防雷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和通报。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制作和由气象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病虫害等次生及衍生灾害(风险)预警信息。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推出适合本市气象灾害特点的气象指数保险险种,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保。

气象主管机构依法、据实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气象灾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气象灾害发生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消除灾害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同时做好灾情调查评估、灾后救助等后期处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资金投入机制,完善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储备、调运、分发、使用制度,保障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实际需求。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气象灾害防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执行响应流程的;

(三)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未按照规定处置或者处置不当,导致重大损失的;

(四)未按照要求汇交气象探测和气象灾情相关资料的;

(五)发生气象灾害事故隐瞒、谎报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更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的信息内容和结论的、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气象信息的、传播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信息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侵占或者擅自移动、关停气象探测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播发设施设备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