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咨询电话:400-838-9661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城乡建设工作意见

城乡建设工作意见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07 15:21:40

城乡建设工作意见

城乡建设工作意见例1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目标,以健全体制机制为抓手,以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完善措施为重点,以优化整合资源为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创新救助方式,积极推进以基本生活保障为基础、专项救助相配套,应急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综合性、多层次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目标任务

以灾民救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救助、城乡医疗救助等为救助重点;进一步完善灾害救助、社会救助和社会互助三大救助体系,争取“十一五”末,在全市基本建立起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医疗、教育、就业、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运转协调、管理统一、机构健全、制度完备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任务,整合资源,确保必要的资金投入,扎实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和支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是制度配套、形式有别。建立目标明确、形式有别、层次分明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着眼于社会救助的稳定性和长效性。使各类救助对象都能及时得到相应的社会救助。从实际情况出发,允许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群体中实行不同的社会救助标准。

三是依法保障、管理规范。加快制定和完善社会救助的各项政策措施,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运作程序,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确保各种救助对象得到应有的救助。加强乡镇、村组(居委会)基层社会救助组织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是城乡联动、稳步实施。社会救助内容多、覆盖面广,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既要坚持面向全社会,统筹城乡,整体推进,又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稳步实施,逐步完善。

二、突出工作重点,建立健全各项救助制度

按照“单项突破、整体联动、稳步推进、逐步完善”的总体思路,创新方式方法,形成工作合力,务求取得实效。

(一)基本生活救助。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为主要内容,实施基本生活救助。

1、灾民救助。健全和完善市、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对突发性灾害的应急救助能力,切实构建起以保障灾民生活为主要内容的分级负责管理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体系;强化灾害管理部门问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健全应对灾害的联动工作机制;提高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能力,确保在一般自然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到位;健全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制度,强化工作措施,提高灾害救助水平;重视和加强城市灾害紧急救助工作,进一步加强救灾物资和装备建设;确保灾民生活救助、倒房建设、资金管理等工作有序进行。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站(点)建设,坚持搞好经常性的社会捐助活动。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应保尽保、特困重保、阳光施保的要求;规范和完善城市低保工作,强化动态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三无”人员间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和因大病、重残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重点救助。根据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以及财政承受能力,实事求是地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规范“低保”标准和保障范围。加强“两条社会保障线”的衔接,切实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和失地农民已转为非农业户口且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进行再就业培训,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和促进其劳动自救。进一步健全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评议、审定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操作,强化管理,准确界定对象,合理评估家庭生活状况,严把救助对象入口关、救助资金发放关、救助工作监督关,将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693元标准的农村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农村低保,人均月标准不低于25元。同时;对低保对象中因重病、重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的农村特困家庭,给予重点救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着我市经济、财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所需资金缺口,由市、区县按4:6预算。

4、农村五保供养。按照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要求,将农村五保供养经费补助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供养经费落实;年人均保障标准不低于1400元(其中货币供养1200元,实物供养200元),并建立起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整合农村敬老院资源,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管理与服务,按照新建不低于50张床位;改建、扩建不低于30张床位,入住率不低于70%的要求,力争在“十一五”末使全市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其中耀州区、区集中供养率不低于80%)。积极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多形式供养的保障机制。鼓励兴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加快分散供养五保户危房改造;优先将五保对象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范围。

5、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创新工作方式,充分发挥救助管理的社会功能,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社会救助管理体系,提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社会化水平,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患病需要医治的,按大病医疗救助政策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健全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多方筹集资金,加大农村医疗救助力度,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衔接,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特困户家庭成员、困难重点优抚对象本人和困难重点社会救济对象本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于年度住院的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经合作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按《*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给予救助。不断完善和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制度,降低门、槛,对常见病、慢性病实施救助;加快多层次医疗救助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省上统一部署,2007年底实现城市大病医疗救助全覆盖,最终建立城乡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

(三)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公布法律援助电话,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民政、劳动仲裁机构的衔接机制,简化程序,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减收或免收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查阅案卷材料等方面的费用。按照规定的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对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特困户、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它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农户和其它经济特别困难的对象申请的法律援助,要及时实施法律援助,切实保障好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健全保障城乡贫困家庭子女就学制度

以“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为基础,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扶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建立多种助学基金会,广泛吸纳和引进资金,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因贫辍学问题,帮助品学兼优的贫困生完成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积极开展社会捐助、结对帮扶助学等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帮助贫困家庭子女完成学业,基本解决好城乡贫困家庭子女就学难问题。

(五)健全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

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大力做好困难群众就业再就业工作。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功能,深入开展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活动,逐步推进再就业援助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增强就业再就业的稳定性,提高就业质量。以城镇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为重点,积极开展以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再就业援助活动,为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进一步加强劳务输出工作,把劳务输出作为加快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抓紧抓好。不断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为农民进城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六)加快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加快建立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十分困难的家庭,实施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行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廉租住房救助制度;适时探索建立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及房屋拆迁等其他急需救助的特困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制度,适时开发经济适用房,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难问题。

(七)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制度

认真落实灾民救助、五保供养、城市低保、农村特困救助、农村医疗救助、残疾人就业、城乡贫困家庭子女就学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争取上级支持,足额预算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各项资金并通过社会化发放到享受对象手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安全、足额、及时。对建立社会救助体系必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探索建立社会救助经费自然增长机制,力争在‘十一五”末,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医疗、教育、就业、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水平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三、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管理机制

社会救助工作是一项综合工程,量大面宽,难度较大。各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工作扎实开展。要落实市、区县主要领导同志的第一责任,成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分析救助工作形势,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与监督,推进社会救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全面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工作职责

按照“政府负责、民政主管、部门尽责”的原则,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单位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自工作职责。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确定城乡社会救助对象、项目和标准;制定城乡杜会救助政策,抓好社会救助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实施,推进社会救助和帮困工作。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本实施意见,研究制订具体工作目标、年度任务以及工作措施。

(三)强化服务,规范社会救助程序

城乡建设工作意见例2

1、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抓住港大桥建成和“两区”建设契机,围绕创建省美丽乡村先进县目标,按照“科学规划布局美、村容整洁环境美、创业增收生活美、乡风文明身心美”的要求,深入实施推进和美新农村提升和“113”行动,加大城乡统筹发展力度,优化农村空间布局和环境,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增加村级集体和农民收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不断创新体制机制,着力推进具有山海风貌、田园风光、半岛风情的宜居、宜业、宜游幸福美丽新农村建设。

2、主要目标。2012年,实现农业总产值98亿元,增长3%;农渔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6200元,增长10.5%;村均集体经济达到33万元,增长10%。创建全面小康村5个,培育中心村4个,打造特色村5个,梳理改造保留村100个,安置农户3200户。民生保障水平全面提升,社会稳定和谐。城乡统筹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得分达到85分以上,进入全面融合阶段。

二、优化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

3、完善村镇规划体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对接县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坚持“统一布局、宜建则建、盘活存量、补缺补角、有增有减、节约有余”原则,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扬民主,科学编制幸福美丽新农村建设规划及中心村、特色村、欠发达地区建设、一般村梳理改造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专项规划,形成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体系。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规划编制。进一步优化城镇建设、农田保护、产业集聚、村庄分布、基础设施、生态涵养等空间布局,明确产业发展、生活服务、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功能定位和项目建设时序。加强规划管理和实施,充分发挥规划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的先导作用。

4、着力打造“三村一线”。继续抓好全面小康村创建,注重环境整治、景观打造、文化挖掘和实力增强,加快项目实施。加大中心村培育力度,积极推进人口集中、产业集聚、资源集约、功能集成,增强集聚辐射能力。着力保护开发特色村,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打造一批体现“一村一品、一村一韵、一村一景”的历史文化型、产业集聚型、主题开发型特色村。加快建设精品线,以港大桥连接线和一级公路主干道为重点,以破损山体修复、违章建筑清理、村庄立面改造、道路绿化美化为主要内容,开展立体式全面整治,建成“美丽走廊”和“靓丽主轴”。结合小城镇培育、中心村建设,把握重点,分类推进,加强农房集中建设。安排4000万元资金,用于农房“两改”集中居住区建设、危旧房改造,重点支持山区、库区以及海岛移民。深化推广应用“美化家园服务标准”,形成长效机制。

5、推进整镇整乡整治。按照“宜居宜业宜游”的要求,选择一批自然条件优越、创建基础扎实的镇乡,精心建设若干条(块)各具特色、档次较高、具有示范效应的景观带、精品区。村庄内部整治以清理“一户多宅”、改造墙体立面、处理生活污水、打造精致庭院、改善人文环境为重点;村庄外部重点治理农业面源和水环境、塑造田园景观,整体提升区域环境,建成一批市级整镇整乡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先进镇乡,县财政安排400万元资金实行以奖代补。

6、深入实施“三大整治”。按照“宜耕则耕、宜建则建、宜绿则绿、宜通则通”的原则,深入开展以“一户多宅”清理为主要内容的村庄整治。安排1000万元资金,推进村庄梳理改造增量扩面,去年重点实施的6个镇乡的村庄梳理改造比例达到80%,今年新增的6个重点推进的镇乡达到50%,其他镇乡达到30%以上。着力推进土地整治,安排3000万元资金,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6个,复垦建设用地500亩。深化环境整治,安排3100万元资金,以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式处理工程为重点,解决农村环境突出问题,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27个,生活垃圾处理站60个,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完成城区畜牧养殖小区整治,建成生态畜牧小区3个,启动大塘港综合生态治理,加强沼渣、沼液、沼气利用。加大农村绿化力度,安排1900万元资金,用于农村绿化、生态公益林等项目,创建市级以上森林城镇2个、森林村庄30个、县级森林村庄20个。

三、加快转型升级,发展现代农业

7、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科技是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决定力量,县安排1200万元资金推动农业科技跨越发展。进一步加强与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的农业科研合作,以项目为纽带借力发展。加快发展现代种业,围绕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实施种子种苗工程,加大农林畜渔业良种的引进、繁育、示范和推广,重点推进市水产种业园区、族大黄鱼育种、大白鹅育种产业化、市超级稻制种基地建设。推进良种良法配套研究,加快新型农作制度推广和设施农业发展,推广万元高效种养模式1万亩。加大农民专家培育力度,建立健全“农民首席专家”成长的激励机制,完善首席农技推广专家制度;实施农机化促进工程,提高农机化综合保障能力。注重农业科技推广能力提升,加强农技队伍建设,完善镇乡(街道)“三位一体”公共服务体系。

8、加强对台农业合作。以海洋经济综合开发与保护试验区和两岸经贸合作石浦实验区“两区”建设为契机,加强对台农业合作与交流,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和专业大户到台湾交流学习,吸引台资、台商兴建两岸渔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区,引进台湾农渔业优良品种及先进的生产模式、体制和技术,建立精品农业、都市休闲农业、现代渔业、农渔产品深加工、科技研发、台湾优势农渔产品直销等合作基地。加快推进石斑鱼暂养基地、台湾精品果园基地、星期九休闲农庄、对台农产品物流中心等项目建设。

9、发展生态高效农业。深入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安排2400万元资金,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标准化建设1.5万亩,实施市级现代农业园区项目9个。大力发展循环农业,安排300万元资金,加快实施环大塘港10万亩循环农业示范区项目,完成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建设,建设西沪港低碳健康生态养殖示范区,推广“虾草(菜)牧”循环养殖模式2000亩。着力扩大“三品一标”生产,新增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8只以上。着力培育都市消费型农业产业基地,筹建远洋渔业综合基地,加快发展远洋渔业。建立动物疫情防控体系和快速反应应急机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推进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认证。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推进渔山列岛“海洋牧场”和“部级海洋公园”建设,开展韭山、渔山列岛碳汇试验区建设。安排450万元资金,用于项目建设补助。

10、深化农业社会化服务。完善奖励办法,充分发挥土地流转中介作用,规范和加快土地流转,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安排120万元资金,用于对参与土地流转的村集体和中介组织奖励,新增土地流转面积1万亩。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实施统防统治面积3万亩以上。加强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体系建设,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加快扶持经营大户成长,引导大学生、工商业主从事农业创业,培养新型农民。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搭建产销服务平台,建设农产品交易中心,推进“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农居对接”、产地直供直销,加快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直销配送、电子商务等农产品现代物流业,组织开展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县农发资金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产品营销。

四、发展集体经济,推进扶贫攻坚

11、努力拓宽发展途径。鼓励以镇乡为单位,集中资金、土地资源统一组织合作开发项目,在开展镇乡商贸区、工业小区建设和实施农房“两改”项目时,统筹规划建设集体经济物业用房,并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城镇规划区和工业集聚区异地置业,有效配置村级集体物业经营资产。鼓励村组织加快盘活集体存量资产,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引进清洁工业或发展第三产业。支持深度开发和综合利用农业资源,通过加强品种和设施改造、拓宽经营项目,提高开发效益。鼓励加强宅基地整治和土地综合整治,通过资金补助和出让收益实现土地生财。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进一步规范镇乡、街道农村“三资”服务中心运行,探索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农民的集体经济分配权益。

12、加快欠发达地区发展。贯彻落实市扶持相对欠发达地区发展政策意见,全面实施新一轮扶贫攻坚。坚持县负总责、镇乡抓落实,建立规划到村、帮扶到户、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围绕村庄整治建设、下山移民搬迁?目申报和实施。2012年启动实施15个村的村庄整治提升“十大行动”,完成下山移民350户,实施覆盖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工程,确保区域内农民收入增幅达13%左右。安排1100万元资金,用于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13、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安排2000万元资金,用于欠发达村的集体经济项目开发扶持、运行经费保障和经营性创收奖励,确保每村运行经费按村庄规模大小达到5-10万元。实行税费优惠措施,对利用市、县扶持范围的欠发达村(年经营收入10万元以下)的物业资产,所产生的有关地方税收县财政可得部分,全额奖励给资产所有村。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村集体经济开发项目予以贷款倾斜支持和利率优惠。

五、加强民生保障,提升生活品质

14、加快促进农民增收。实施农民收入“倍增计划”,着力构建“薪金”、“股金”、“租金”、“保障金”及农业生产经营收入多元持续增长机制。积极鼓励从事乡村旅游业,重点培育以村为单位,农民利用自家庭院、农业特色产业基地和旅游景点,开发“民宿”、“民游”“民食”农家乐,促进规范化、集群化发展。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农家客栈为重点的农家乐发展补助,农家客栈床位数达到4000张。鼓励发展来料加工业,加快培育一批来料加工经纪人,支持开发农村社区服务业,促进农民“家门口”就业增收。继续落实惠农补贴和生态补偿等支持保护政策,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让更多农户通过直接补贴获得转移性收入。深入开展农民培训,安排330万元资金,重点组织开展农业技术、转岗技能、农村服务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就业创业能力,全年培训农民1.5万人次。

15、提升服务保障和乡风文明水平。统筹发展城乡教育,扩大农村学前教育,提高农村教师整体素质,保障学生交通安全。安排2000万元资金,重点用于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安排500万元资金,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新建标准化村卫生室20家。全面实施港人口发展护航计划,安排1380万元资金,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深化农村人口家庭计划生育服务。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安排280万元资金,完善农村文化设施,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开展送戏下乡、送电影下乡活动,实施体育小康村建设计划,鼓励举办农民文化节,建设村落文化宫50家,实现农家书屋全覆盖。调整新型养老保险制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保统筹区域住院有效补偿率达到70%以上,启动市级医院即时结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低收入农户脱贫与社会保障有机衔接机制,安排3300万元资金,实现城乡低保一体、标准一致,确保低保户人均纯收入达到6000元以上。健全养老体系,实施养老机构标准化管理,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规范化,30%行政村实行居家养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开展爱心帮扶行动和慈善帮困活动。围绕“两城”创建目标,形成城乡联动机制,实现共创共建全覆盖,着力培育乡风文明,推进移风易俗,倡导婚丧事简办。安排500万元资金,实施惠民殡葬政策。

16、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推进农村联网公路建设,安排1500万元资金,建设农村联网公路30公里。深入实施农村安全饮用水工程,安排1.1亿元资金,推进东北部供水等5个城乡区域联网工程建设,完成100公里镇村联网供水主管道铺设,改造12个村内供水管道。继续推进强塘工程,安排1.7亿元资金,建设防洪排涝、山塘整治等405个项目。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安排7100万元资金,实施节水工程、河道治理等187个项目。加大土地开发力度,安排1.5亿元资金实施8处围垦工程,安排1000万元资金开发低丘缓坡造地2000亩。加快渔业设施建设,安排300万元资金,重点用于渔港建设、养殖池塘改造升级。推进山区林道建设,安排250万元资金,完成林道30公里以上。加强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安排100万元资金,实施农村村邮站建设。安排880万元资金,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和渔船互保,推进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六、深化农村改革,增强发展活力

17、推进农村产权流转。按照“明晰产权、规范行为、分级负责、稳步推进”的原则,深入实施农村产权交易。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包括农户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深化和完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村级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统一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授权的镇乡(街道)农办实施,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增加农村资产收益。

18、深化金融支农服务。围绕“增量扩面”和服务创新,加大金融支农力度,新增农业贷款9亿元。继续开展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助推“诚信”建设竞赛活动,进一步优化农村金融信用环境,信用镇(乡、街道)、村、户分别达到7个、300个和2.5万户,资信档案入库率达到70%以上,并积极创建省、市信用镇(乡、街道)、村、户。继续推进信贷品种和服务方式创新,深化“六权抵押”、“三大创业”和“双卡一信”贷款,推广“银政合作”服务模式,探索支持专项产业发展、专项设施建设贷款。以延伸金融服务、方便农户办理为目的,建设村级金融服务点50个。安排70万元资金,用于支农贷款品种、服务创新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评定奖励。

19、创新农村社区管理。探索建立农民经济身份与社会身份相分离、经济权益长久化和社会权利属地化的管理制度。以农房“两改”和移民安置集中居住区为重点,完善居民区基础设施,联接带动周边村居,整合镇(乡)村管理资源,创新社区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安排520万元资金,发挥农民会所作用,提升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功能,新建农村社区服务中心50家,推进“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促进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我管理有效衔接。

七、强化保障落实,形成推进合力

城乡建设工作意见例3

xx天府新区、xx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有效遏制全市城乡规划区违法建设行为,提升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水平,助推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根据《xx城乡规划法》《物业管理条例》《xx省xxx违法建设的决定》《xx市城乡规划条例》《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乡规划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和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省、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和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要求,大力推进违法建设综合治理,进一步改善城市发展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助推我市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

(二)工作目标。

1.健全违法建设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建立市、区(市)县、街道(镇、乡)、社区(村)四级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综合治理工作体制,优化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条块结合、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联动施治的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格局。

2.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创新工作思路,丰富违法建设监管防控和联合制止措施,及时发现、坚决制止、快速消除各类在建违法建设,有效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3.逐步消除存量违法建设。摸清全市违法建设底数,按照“分类处置、逐步递减”的原则,有序有效清理拆除、改造整治存量违法建设。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摸清底数,实施存量违法建设销账管理。各区(市)县政府(含xx天府新区、xx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在20xx年6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情况的普查、摸底工作,由市城管委统一汇总后纳入全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信息管理平台,作为全市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下达年度目标任务、实施目标考评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各区(市)县政府对纳入信息管理平台的存量违法建设逐一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实施销账式管理。对摸排不彻底,以及瞒报、漏报而未纳入数据库的存量违法建设项目,一律作为新增违法建设予以挂牌督办、限时依法拆除。

(二)建立巡查机制,坚决制止新增违法建设。各区(市)县政府建立区(市)县、街道(镇、乡)、社区(村)三级巡查发现机制,实行违法建设巡查发现网格化管理和“零报告”制度,按照分区负责、分片包干的原则,层层落实巡查监管责任,将巡查、制止责任落实到街道(镇、乡),将发现、报告责任落实到社区(村)。对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的违法建设,执法部门应当在调查取证后,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责令停止建设而不停止的,执法部门可以暂扣其施工设施设备;若当事人不停止建设且该违法建设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执法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或者临时措施,强行制止违法建设,消除违法结果。

(三)坚持分类整治,逐步消除存量违法建设。各区(市)县政府针对辖区内存量违法建设,本着“尊重历史、客观对待、依法处置、逐步递减”的原则,采取多种整治方式,逐一提出分类处置意见,按年度制定整治拆除工作计划,依法消除存量违法建设。各区(市)县政府要针对城区重要节点、重点管控区域的违法建设,制定专项整治工作计划,集中整治拆除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

(四)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切实提高违法建设成本。各相关执法部门要整合法律资源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综合运用法律资源治理违法建设能力,加大违法建设综合查处力度。按照《xx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完善手续,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xx号)规定,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造成违法建设的,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落实物业管理责任,加强小区违法建设监管防控。住建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我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将物业服务机构对违法建设的发现、劝阻、制止和报告职责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并督促其执行;指导物业服务机构在物业服务区建立施工材料机具出入登记制度、日常巡查发现制度和及时劝阻报告制度。对物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履行违法建设防控情况实行信用管理,对不配合执法部门工作或履行不到位的物业服务机构扣减信用记分,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31部门《关于印发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xx〕xx号)规定实施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支持等惩戒措施。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落实违法建设管控责任不到位的物业服务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予以曝光和通报批评。

(六)强化部门联动,限制违法建设使用和产权登记。执法部门依法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后,违法建设当事人不按照要求整改和拆除的,执法部门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及生产、流通、餐饮等相关许可;生态环境部门不予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对违法建设停止提供服务。对附有违法建设的房屋,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不动产的登记、变更、抵押予以限制;住建部门对房产的交易、抵押予以限制。对出租违法建筑的当事人,住建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对居住违法建筑的来蓉人员,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居住证。以违法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场地申请各类审批手续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已经办理的,应立即依法改正;对无证的,依法查处。

(七)实施信用管理,强化违法建设联合惩戒。市城管委牵头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失信联合惩戒管理文件规定,建立全市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联合惩戒机制。市发改委要将违法建设联合惩戒措施纳入《xx市信用联合奖惩目录清单》和《xx市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对不按要求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当事人列入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予以信用监管。

(八)运用法纪手段,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国家机关(单位)、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杜绝违法建设行为,带头拆除违法建设,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对经查证核实违法建设当事人是中共党员的,执法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通报。对纵容、参与、实施或拒不拆除违法建设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执法部门应依据《xx省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省政府令第230号),及时抄告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人员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九)强化过程管理,加强违法建设源头管控。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实施监管,从源头上有效预防、控制各类新增违法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抽查,有效减少和预防新建项目出现新增违法建设的空间和条件;住建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和房屋销售管理,严格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开发单位承诺和已擅自转让、出售小区绿地、屋顶等公共区域的行为进行监管和限制。

(十)强化示范引领,创建无违法建设社区。按照“分期推进、划片施治,整治一片、规范一片”的原则,开展“无违法建设社区”创建活动。各区(市)县政府制定活动方案、明确创建目标和激励政策,组织街道(镇、乡)、社区(村)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村)居民自治管理作用,在辖区范围内深入开展无违法建设小区、社区、街道系列创建活动,营造良好违法建设社会治理氛围,切实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职责分工

(一)市级相关部门职责。

市城管委(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开展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和重大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规范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流程,完善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监督检查和通报考评区(市)县查处治理违法建设工作情况。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规划许可的监督管理和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工作,配合做好违法建设案件调查、城建档案查询以及专业技术解释等工作,配合做好违法建设涉及不动产登记、变更、抵押的限制以及对附有违法建设不动产涉及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等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督促物业服务机构履行违法建设发现、劝阻、报告责任,配合执法部门对附有违法建设房产的转让、抵押等交易进行限制以及对附有违法建设房产涉及相关信息进行查询等工作;负责将涉及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纳入征信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隐瞒违法建设性质取得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依法予以查处。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现场秩序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配合执法部门查询违法建设当事人相关信息。

市人社局负责配合执法部门查询违法建设当事人参保个人信息。

市应急局负责对违法建设治理中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予以查处、督促整改。

市经信局负责督促供电、供气单位按照工作职责配合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督促供水单位按照工作职责配合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二)区(市)县政府职责。

各区(市)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违法建设发现、制止、调查、作出处理决定、强制拆除等工作,组织实施市城管执法部门对重大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落实全市统一部署开展的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是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属地政府工作要求落实违法建设巡查、发现、制止责任,组织实施或配合开展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工作,加强违法建设源头管控,及时制止和消除各类新增违法建设,督促指导社区参与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队伍建设。各区(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基层违法建设治理执法队伍(机构)建设,落实规划执法人员编制,充实执法队伍;强化规划执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执法一线队伍素质,提升基层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水平。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区(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大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投入,保障执法队伍(机构)建设经费和违法建设拆除、治理工作经费。市级财政部门应安排资金,保障全市违法建设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运营经费和市级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

(三)加强法制保障。市司法局应及时做好违法建设综合治理相关法制保障工作,指导执法部门进一步规范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流程,会同市城管委研究制定全市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配套的地方性法规。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市)县政府要充分发挥街道(镇、乡)及社区(村)的基础性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违法建设的危害性,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曝光典型违法案件,做好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报道,营造强大舆论攻势,形成全社会支持防违治违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考核问责。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市城管委制定全市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办法,实行违法建设治理考核通报制度,对治理违法建设不力的,协调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效能监察和问责处理。

城乡建设工作意见例4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以满足城乡居民需求、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以开展社区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和服务为中心内容,以解决社区人员、经费、场所问题为基本手段,以户口属地化管理为突破口,调整完善社区规划,强化社区管理服务功能,实现居民自治,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群众满意的新型社区。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始终把社区居民利益放在第一位,为居民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管理和服务。

2.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设施建设、财力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以区、镇(街道)为实施主体,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社区建设的工作合力。

3.坚持资源共享,共驻共建。发挥驻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形成社区资源共有共享、共驻共建的良好氛围。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针对城乡社区不同类型,加强分类指导,着力解决影响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社区管理服务能力。

(三)工作目标

1.一年规范管理。2013年上半年,实施城市社区建设“百日攻坚”行动,解决城市社区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场所办事问题,健全完善“一站式”服务大厅,社区工作人员普遍得到培训;下半年,全面加强社区管理服务内涵建设,建立社区属地化管理新机制,开展社区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和志愿服务,各项管理服务达到规定要求,实现一年内规范的目标。

2.三年创先争优。按照“一年规范、两年提升、三年创先”的要求,到2015年,社区组织更加健全,管理更加到位,服务内容更加全面,治安秩序更加良好,社区环境更加优美,居民生活更加和谐。农村社区建设实现全覆盖,管理服务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特色化。城乡社区建设步入全省先进行列。

二、调整完善城乡社区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一)调整完善城乡社区规划。城市社区规划要以主要路、街为界,做到四至清晰,人口规模一般掌握在3000户左右。居民住宅小区和破产企业生活区纳入所属社区管理,规模较大、人口较多、四至清晰的,可单独规划社区。农村社区规划要因地制宜,已实现多村集中居住的,以中心村为基础,实行“多村一社区”,打造“2—3公里、20分钟服务圈”;符合新农村规划建设要求、基础设施较好的建制村,实行“一村一社区”。

(二)加强城乡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将城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一般按每10户至20户1平方米(总量不低于300平方米)标准配置。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对未按要求规划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不得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土地出让时按照规划要求对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进行约定,未进行约定的,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保证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落实,对建设质量和标准不达标的,不得办理验收手续;房管部门负责核发住宅小区预(销)售许可证和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所有权证,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将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无偿移交给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标准建设或擅自出售、不移交的,不得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各区以改扩建、购买、租赁等方式解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和社区活动场所,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要充分整合利用好社区内各类资源,可以依托闲置的学校、厂房、集体房屋及现有服务设施进行改建、扩建,鼓励采取企地联建、社会赞助、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建设。

(三)积极推进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建立连接市、区、镇(街道)、社区的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一次采集、资源多方共享。充分利用、整合各种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建设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于一体的社区信息服务网络。完善社区信息数据库建设,推进社区服务队伍、服务人员、服务对象信息数字化。

三、加强城乡社区组织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城乡社区组织。城市社区要依法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建立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等各类下属委员会,加强社区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建设,并选齐配好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农村社区要建立社区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发展协调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

(二)选好配强城乡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一般由5至9人组成。鼓励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之间交叉任职。依法推选社区民警担任社区党组织或居民委员会副职(不占职数)。提倡原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分别由专人担任负责人,实现经济职能与社会管理职能分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到2015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直选率达80%以上。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以区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原则上按社区人口规模3000户以下1—3人、3000户以上3—5人配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具备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农村社区要建设农村社区服务中心,配备一定数量工作人员。农村社区发展协调委员会主任(服务中心负责人)一般由镇(街道)下派干部兼任,成员由村级组织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三)切实加强社区工作人员培训。每年至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一次,其他工作人员每两年培训一次。实行分级、分层次培训,市民政局负责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培训,各区民政局负责社区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政府和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

将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人员报酬、培训经费以及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等各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积极争取驻社区单位和社会各界对社区建设的支持,逐步形成社区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社区经费管理,各项社区经费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流程,强化监督检查,定期公示经费使用情况,确保经费落实到位。市级财政补助经费根据年底社区建设考核验收结果给予拨付。

(一)加大城市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各级政府根据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面积大小,给予一定补助。采取购买方式改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且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的,以市房管局统计的上年度房屋销售平均价格为依据给予一次性补助。采取租赁方式改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且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每年以市房管局统计的上年度房屋租赁平均价格为依据给予补助。村改居集体经济组织办公用房应首先用于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并向社区全体居民开放,市、区财政根据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面积大小,每年给予适当补助,1000平方米以下的补助5万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10万元。以上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

(二)加大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保障力度。社区工作经费按每年每千户2万元标准确定,当年每新管1户户口按照10元标准给予补助。以上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社区服务收入和“费随事转”经费全部留作社区工作经费,以确保社区工作正常运转。

(三)落实城市社区“两委”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社区“两委”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不低于所在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适当拉开档次,并与工作绩效挂钩。各级下派到社区的工作人员、政府公益性岗位及“三支一扶”人员,其工资及福利由原渠道解决。

(四)建立社区信息化建设和社区工作人员培训经费保障机制。2013年,市财政设立5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开发全市城乡社区信息综合服务系统软件,各区要配套相应资金,建设社区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要切实加强社区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市、区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培训经费。

农村社区建设以各区、镇(街道)、村集体积累资金投入为主,社会帮扶和捐助为补充,市级财政实行以奖代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五、理顺社区管理体制,实现社区管理服务全覆盖

(一)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把基本公共服务延伸到社区。镇(街道)要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帮助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活动场地、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发展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问题;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村改居集体经济组织应从社区组织中剥离出来,不再承担社会管理职责;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为村改居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各项优质服务,村改居集体经济组织有责任、有义务向社区提供资源、资金和人员支持。农村社区要处理好与镇(街道)、覆盖村村民委员会及相关组织的关系。

(二)强化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职能。突出居民委员会主体地位,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发挥好协调利益、化解矛盾和排忧解难的作用。完善民主选举制度,规范社区民主选举程序。落实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制度。大力推广民情恳谈会、事务协调会、决策听证会和民主评议会等“四会”制度,调动群众参与社区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增强社区成员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三)积极推行居住地户口登记制度。户口登记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的属地管理原则,取消单位管理户口模式,以居民在社区所居住的房屋为依据,由居住地派出所登记户口,所在社区协管,单位、社区不得阻碍公民户口登记和迁移,逐步实现以居住地管理人口、以房屋管人的工作新机制。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将常住人口、流动人口逐步纳入所在社区管理。

(四)推进社区网格化管理。根据任务相当、方便管理、界定清晰的要求划分网格,每个网格人口规模掌握在400—500户,把人、地、物、事、组织等纳入网络管理。社区网格管理员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兼任,承担信息收集、便民服务、简易问题处理等任务。逐步建立“区—镇(街道)—社区—网格”四级联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实现社区管理与服务的全覆盖。

六、完善城乡社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

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统一设置社区标识,统一设置服务窗口,统一设置服务规范和运行流程,统一设置公示栏,统一悬挂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及工作站牌匾,规范服务平台,完善服务功能。

(一)推进政府公共服务向社区延伸。推进党建、民政、劳动、卫生、教育、文化、体育、公安、司法、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服务进社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区、镇(街道)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服务工作,维护好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做到政府公共服务全覆盖。

(二)大力发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和市场化服务。广泛开展以家政服务、餐饮购物、水电维修、农资供应、信息查询等为基本内容的便民利民服务。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为社区居民提供多层次、全方位服务。扶持非营利性社区服务组织机构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社区养老、医疗等社会化服务机构,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三)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加强志愿服务管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社区志愿服务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立社区共驻共建、资源共享机制,动员驻社区单位内部教育、文化、体育、娱乐、卫生、食堂等设施,适时向社区居民开放,逐步形成公益、社会化服务与志愿服务相结合的社区服务体系。

七、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城乡建设工作意见例5

二、工作内容

(一)加快街面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1.牵头单位:区建交局。

2.工作思路:全面改造全区破损车行道、人行道、盲道,并结合特色街区打造工作,尽快提升全区市政道路基础设施整体形象。

3.工作安排:投入1710.3万元分别对为民路、五里墩支路、黄苑东路等427条道路进行沥青路面修复,铺筑彩色压印砼人行道。投入1915万元对天回镇、金泉、沙河源、西华等4个涉农街道123条乡村道路进行改建。

(二)加快特色街区风貌建设

1.牵头单位:区建交局、区城管局。

2.工作思路:年对我区主街干道、出入城城通道、中小街道,以园林绿化、建筑立面和商招店招、夜景光彩为主要内容进行全面清理及规范打造,实现全区招牌规范、有序、整洁、美观、完好,逐步达到一街一景、一楼一色的景观效果。

3.工作安排:投入1.5亿元完成大道(一环路至宾馆)、解放路(一环路至北门大桥)整体风貌打造工作。投入2250万元,完成蜀汉路、一环路西三段店招打造工作。投入4700万元完成茶店子西、正、东街、九里堤南北路店招整治和绿化景观打造工作。投入200万元完成十二桥路店招打造工作,十二桥路建筑立面打造概算年3月份确定后实施。投入1200万元完成蓉北商贸大道绿化景观大道打造。

(三)加快菜市场提档升级建设

1.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2.工作思路:加快推进规划定点未建市场的开工建设。加强与市级相关部门联系,力促北门片区、城郊结合部规划未建市场尽快开工建设,解决好周边居民买菜难的问题。并采取“争取市级扶持资金,业主加大投入,区上补贴”方式,加快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同时,积极推行物业管理和专项整治活动,全力为居民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

3.工作安排:投入1202万元对全区23个菜市场进行升级打造。

(四)加快纯居民老院落环境打造建设

1.牵头单位:区卫生局。

2.工作思路:持续改善居民生活环境质量,采取逐步整治、逐年打造的工作原则,使全区非物业管理社区院落达到“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要求,从根本上提升市民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支持率和满意度。

3.工作安排:采取政府补贴,群众参与的办法,按照星级院落标准对全区13个街道100个社区院落实施集中打造。

(五)加快出城通道环境治理

1.牵头单位:区城管局。

2.工作思路:以治理“七乱”(摊点乱摆、垃圾乱扔、广告乱贴、工地乱象、河道乱污、违建乱搭)为主要内容,按照“整合资源,综合施治”的总体原则,加大对全区出入城通道的环境治理力度,确保出城通道清爽、有序、整洁、靓丽。

3.工作安排:结合特色街区打造,对羊西线、成彭路、北新干线实施环境治理。

(六)加快园林绿化景观建设

1.牵头单位:区城管局(区林业和园林管理局)。

2.工作思路: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高效能管理,提高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以建设促形象,高标准、高质量实施绿化特色街区的打造,建成一批景观效果好、有特色的街头小景、屋顶绿化、墙体绿化以及街道绿化等绿化基础建设精品,以管理促长效,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绿化创建活动,大大提高绿化日常养护管理水平,使我区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有显著改善。

3.工作安排:投入1200万元完成蓉北商贸大道(五块市立交桥—三环路)绿化景观打造,投入800万元完成茶店子东、正、西街绿化景观打造,投入1000万元完成九里堤南北路绿化景观打造。在全区新增绿地面积20公顷,新增小游园小广场2公顷,新增墙体绿化2000米,新增屋顶绿化4000平方米。对电子科大九里堤校区对面绿地进行改造提升。

(七)加快河道容貌环境建设

1.牵头单位:区建交局。

2.工作思路:加快推进旧城改造和城乡一体化拆迁步伐,结合新区建设推进集中居住,完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加快283区域的征后实施和117区域的报征进展,基本实现“水清、无味”的河道治理工作目标,河道容貌得到持续有效改善。

3.工作安排:完成南堰河等13条河道下河排污口整治及雨污分流工作。完成茅草堰华侨城段、国际商贸城渠系、六斗渠建设改造。

(八)加快环卫基础设施建设

1.牵头单位:区城管局。

2.工作思路:用3年的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合理布局小型垃圾压缩站,增添环卫基础设施,并通过数字化科技手段,提高大型站的处理能力,改变现有清运模式,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市场化运行模式。尝试采用BOO市场化运作模式,减小财政一次性投入经费压力。

3.工作安排:

(1)垃圾压缩站方面工作

投入220万元在西安路辖区规划建设1套垂直式垃圾压缩站。投入280万元在金泉辖区规划建设1套垂直式垃圾压缩站。完成罗家、红星垃圾站的扩能改造。完成高污染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淘汰更新工作。推行罗家、红星站为试点的生活垃圾清运市场化运作。

(2)公共厕所建设及提档升级方面

投入200万元完成金荣巷、火车北站、顺沙巷、一环路102号等9座公厕的升级改造工作。

(3)环卫基础设施方面

投入160.2万购置3000个普通果屑箱、1000个环保桶、600个高档果屑箱、1000个垃圾桶用于提升我区环卫设施质量。全部拆除涉农街道具备通车能力道路两侧垃圾池,重点对天回镇街道现存在垃圾池全部改建为景观化垃圾桶收集点。

(九)扬尘污染治理“三大工程”

1.牵头单位:区城管局

2.工作思路:大力推进扬尘污染治理工,实现全区绕城高速内无地块(农田除外)、无未硬化道路接口、无绿化带浮土,采取工程措施减少扬尘污染源,提升我区环境空气质量,确保中心城区每年优良空气天数达到315天目标。

3.工作安排:

(1)道路接口硬化:对川陕路、北新干道、成彭路、沙西线、大道、蜀西路、IT大道等出入城通道沿线未硬化道路接口进行排查,对新增的未硬化道路接口实施硬化,确保出入城通道支线道路接口全部硬化。

(2)绿化带提档降土、树池覆盖:对所有出入城通道、主干道绿化带扬尘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对存在浮土现象的绿化带进行提档降土或树池覆盖。

(3)露土覆盖:采取“每天检查、及时发现、督促覆盖”的形式,对新增的拆迁、待建、在建工地露土进行及时覆盖,确保我区绕城高速内无地块(农田除外)。

(十)打通“断头路”

1.牵头单位:区建交局。

2.工作思路:确保道路畅通,杜绝出现“断头路”环境脏乱差现象发生,为城市管理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3.工作安排:投入1003万元打通长植路、长土路、踏金大道、量力一线沿线、长庆西一路沿线、长兰支路等6条断头路。

(十一)再生资源回收点专项整治

1.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2.工作思路:对再生资源回收点外部环境实施提档升级打造,对内部强化管理整治,确保再生资源回收点规范、整洁、清爽。

3.工作安排:投入19.3万元对12个街道26个再生资源回收点实施环境治理。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机制

牵头单位作为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单位,要形成协调高效的工作网络,建立成员单位联系会议,研究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程中的具体问题,倒排工作进度,逐级落实整治责任。每半月定期向分管区领导汇报城乡环境基础设施推进情况,保障工程进度和质量。

(二)健全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激励机制

坚持“政府主导、广泛参与、多元投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拓宽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同时,采取措施激励区级相关部门和各街办加大对省、市部门的争取力度。

(三)设立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攻坚破难”专项奖

城乡建设工作意见例6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成效显著,为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部分地方的城乡规划管理不规范,尤其是村镇规划管理“缺位”,导致“有新房无新村”、农村基础设施不配套、人居环境质量不高等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凸现了我省城乡规划与城乡统筹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尤其是村镇规划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举措,作为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健全制度,强化管理,不断开创城乡规划工作的新局面。

二、切实努力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明确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的程序和职责,尤其要针对当前村镇规划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工作水平。

(一)抓紧编制好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城乡衔接、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网络,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为农村服务为目标,按照方便生产生活、美化绿化环境、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和《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粤府办〔*〕77号)的要求,抓紧编制好市域、县域(包括县级市,下同)城镇体系规划,并按程序上报省政府审批。*三角洲地区要在*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其他地区原则上要在*年上半年完成。省建设厅要及时编制相关技术规范和指导意见,指导和规范各地的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会同省监察厅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督促各地抓紧落实,并对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不力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

(二)进一步规范村镇规划的审批和调整程序。

1.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县城镇或县城镇改设的街道办事处)的总体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省建设厅审查后,再由县级人民政府上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建设厅备案。省建设厅要对县城镇或县城镇改设的街道办事处开展“*”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予以指导。

省中心镇(不含县城镇或县城镇改设的街道办事处)的总体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建设厅备案。东莞、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省中心镇的总体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分别报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省中心镇(含县城镇及县城镇改设的街道办事处)的近期建设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地级以上市规划部门备案。东莞、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省中心镇的近期建设规划,分别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各村庄(即行政村,下同)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包括村庄整治规划,下同)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县级规划部门审批。东莞、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各村庄的总体规划分别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分别由所在市规划部门审批。

2.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按上述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规划调整申请,经规划审批机关认定后再按规定程序组织调整和审批。

3.城乡规划在送审前,应通过公示或听证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对有关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公布。其中,村庄规划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公示,方可按程序报批。规划的调整方案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凡未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一律不予审批。

(三)强化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管理和督导。

1.严格执行规划实施的法定程序。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规划要求,不得以任何文件形式取代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必须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并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要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分级管理,需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规划部门依法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其中,由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由省建设厅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凡未在已批准的城乡规划中明确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规划选址评估论证,确保项目选址的科学性。

要严格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集镇和村庄的建设项目,依法定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并实施开工许可。农民建设自用住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农民建设自用住宅需使用耕地的,以及建设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的,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之前,必须先行获得由县级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2.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督导。省建设厅要结合我省城乡建设发展的实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划技术标准,制订督导基层开展规划实施工作的技术指引和管理办法。各级规划部门要切实抓好督促、落实工作,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重点加强对村庄整治工作的规划督导,引导各村庄因地制宜地编制和实施好村庄整治规划和行动计划。村庄整治规划要以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为中心,尤其是要切实抓好改路、改水、改房、改厕、改灶工作,着力改变“脏、乱、差”的村容村貌。

三、不断加大城乡规划管理的监察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粤府〔*〕50号)的要求,加快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尤其要加强对村镇规划管理的监察力度。

(一)完善规划实施的报告及考评制度。

各级规划部门要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规划部门书面汇报上年度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汇报的内容包括行政区域内各层次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情况,规划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规划行为的查处情况,城乡规划(包括村庄建设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的实施情况以及规划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等。上级规划部门应对下一级规划部门的年度书面汇报及时提出评价意见,各级人民政府在对其规划部门的工作进行年度考评时,应将上一级规划部门的评价意见作为重要的考评依据。省建设厅负责督促各级规划部门开展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估工作。

(二)加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

各地要把科学编制和认真实施城乡规划,与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城乡规划工作效能监察的重点,加强事前和事中的监督,纠正无规划建设、不按规划建设、粗放建设和规划管理中、行政不作为等行为,特别要纠正突破“禁建区”、“四线”(即划定绿地保护范围的绿线、水系保护范围的蓝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紫线、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的黄线)空间管制规定的行为。

(三)严格实施行政纠错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保障本地区城乡规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城乡规划工作负有行政领导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城乡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落实行政纠错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审批城乡规划、违反规划批准建设等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逐步建立规划实施动态监督机制。

各地要结合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动态信息监测系统,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动态监测。“*”期间,省建设厅和*三角洲地区各地级以上市规划部门要在广东省城乡规划、*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信息平台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标准、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建成并运作城乡规划监测系统;其他城市要逐步建立城乡规划数据库,全面掌握城乡发展状况,及时提供有关城乡规划信息与分析资料,依法规范城乡规划管理行为。

四、努力为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提供切实的保障

(一)加大对城乡规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各地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1号)中关于“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村庄规划工作,安排资金支持村庄规划和开展村庄治理试点”的要求,加大对城乡规划,特别是村镇规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安排村镇规划、村庄整治试点经费。省将视财力情况对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二)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技术指导。

城乡建设工作意见例7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的规模、步骤和标准,处理好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改善人居环境,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全省范围内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省域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跨县(市、区)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该区域的城镇空间布局、各城镇的功能分工和规模控制以及城镇间重大基础设施布局、产业发展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区域内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共享,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镇、乡、村庄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市政设施和管网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二条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级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结合相关的专项规划,确定具体建设用地的性质和各项控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日照间距、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具体地块的建设提出详细设计和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城镇空间设计、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形成具有地域和民俗特色的城镇风貌,提高城镇规划建设的水平。

第十五条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省级国家机关、国防建设的用地布局、空间安排和安全保密的需要。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依照《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各类管网等进行统筹安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同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已经批准的,应当单独编制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备案。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二十二条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城乡规划的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规划、环境保护、交通、土地利用等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六条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其他城乡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量力而行,分期建设。

第二十八条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独立工矿区的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规划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管理。

本条例实施前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管理。

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条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一)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二)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三)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要求;(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内容的要求。

近期建设规划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提出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予以修正。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附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初审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

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确认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和审批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有关部门未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包含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用地范围、退让道路红线;(二)土地使用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三)核定绿地、市政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位、日照间距、机动车停放车位、车库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要求;(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超过期限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工程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实施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不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进行审查,对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征询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征求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一年内未开工的,可以申请办理一次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或者超过批准的延期期限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新建、改建住宅的,依照《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经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线。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变更的规划条件及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条件经批准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须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临时用地手续。

第四十六条除临时建设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占用公共土地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四十七条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该许可证失效。

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该许可证失效。

第四十八条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四十九条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等的,不得批准。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十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前,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

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城乡建设工作意见例8

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以来,我省先后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城乡一体化发展纲要,城乡建设和发展迈出重大步伐,取得明显成效。城乡规划在其中发挥了积极的指导、调控和布局作用。但是,城乡规划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城乡规划依然存在体制性分割问题,规划编制还适应不了城乡结构快速演变和一体化发展的需要,规划的实施和监管体系还不健全,城乡建设中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规划要求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必须尽快得到解决。

城乡规划是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发展的基本手段,也是一项基本的公共政策,其核心任务是配置城乡空间资源。在新形势下,城乡规划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区域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有利于转变城乡建设和发展模式,增强城乡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效保护生态环境,集约利用土地、空间及其他稀缺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提升城市化、建设新农村、促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健全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监管,加快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空间规划管治制度,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战略导向、统筹协调和空间资源配置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指导方针:

(一)坚持以人为本。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提高城乡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切实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坚持城乡统筹。统筹安排城市和村镇建设,统筹安排人民生活、产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布局,努力实现城乡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

(三)坚持集约发展。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依据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力争以最小的资源消耗、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为子孙后代的发展留有余地。

(四)坚持依法管治。依法开展城乡规划编制,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各项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监管,确保城乡规划得到有效实施。

争取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充分体现主体功能区划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其他规划相协调,城乡全覆盖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基本形成层级明确、管治有效的城乡规划决策、实施和监管体系,基本形成比较完备的城乡规划法规与标准规范体系。

三、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一)以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群规划为指导,强化城乡规划的跨行政区协调。要根据《*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抓紧修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发挥其对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修编的指导作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要着重协调好大中城市、城市群以及城镇密集地区的城乡空间发展布局,协调好城镇建设、产业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明确城镇规模、区域性生态绿地布局、区域性基础设施布局等重大问题。充分发挥环杭州湾等城市群规划对跨行政区城乡规划的协调整合作用,落实好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控制用地、线性基础设施廊道、区域性生态绿地等。

(二)加强和改进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根据人口、资源情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性质。要坚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增强城市辐射功能,提高服务农村的水平。要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水环境和大气环境,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及城市周边地区的污染控制,严防污染由城市向农村转移。要高度重视人居环境规划设计,体现城市特色,改善人民群众居住和生活条件。要把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各个环节,把防范和抵御各种灾害的措施落到实处,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设区市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城乡规划编制及实施的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重点衔接协调好事关整个区域建设和发展的区域性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资源环境保护布局等重大问题。

(三)全面推行县市域总体规划的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是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将整个县市行政区域作为规划区进行统筹规划,实现城乡规划的全覆盖。这是打破规划城乡分割的根本途径。我省人多地少,城镇分布密集,相互关联度大,加快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对于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具有突出重要的意义。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这项工作。今后,县市都要按照这一要求,将城市规划区扩展到整个行政区,将城市总体规划拓展为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以后,可以不再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统筹布局城乡居民点、产业发展空间、生态保护空间、农田保护空间和区域基础设施廊道,统筹布局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实现城乡规划在县市域范围内的全覆盖。要在规划中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把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挂钩,努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要重视建制镇特别是中心镇的布局和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联接城乡中的节点作用。县市域总体规划或者按照县市域总体规划要求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9号)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认真做好乡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县市要以县市域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深化完善乡镇和村庄规划。积极改革乡镇规划编制方式,逐步建立县市直接编制县市域分区规划的体制。编制县市域分区规划后,除中心镇外,一般乡镇原则上不再编制乡镇总体规划。要结合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快中心村和保留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促进农村居民点的合理布局。乡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要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注重与自然环境的有机融合,突出乡土特色和民族特色,严格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古建筑。

(五)切实加强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专业规划的编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科学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发展方向和建设重点,并逐年编制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切实增强城乡建设的计划性和项目安排的系统性。要加快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化城市用地布局,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加强城市交通专业规划编制工作,科学确定城市道路网络布局和城市停车场等静态交通系统,强化各类交通要素的动态管理,加快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提升城市交通功能。加强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积极有序地引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加快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进一步协调好地下管线的管位布局和建设时序,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系统性和运营的安全性。要加快推进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当前,要抓紧组织编制城乡一体的供水排水、公共交通、垃圾处置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设施专业规划。

(六)进一步加强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快各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的保护规划编制,进一步明确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对合理利用资源提出引导性和控制性要求,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保护规划要划定核心保护范围,确定保护重点,落实保护措施。保护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各类项目建设。经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随意调整,不得随意缩小保护范围。

四、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

(一)加强城乡规划修编的前期工作。要加强现行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查找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有针对性地改进城乡规划的修编和实施工作。要加强与各类规划的协调和衔接,深入开展城乡规划修编前的专题研究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影响和制约城乡发展的人口、土地、水资源、能源和环境等基本要素的研究。通过研究论证区域或城市的人口、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预测城乡人口发展规模,确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能源消耗与各项环境指标,为规划修编提供科学依据。要充分发挥各部门和各类科研机构在城乡规划修编前期研究工作中的作用,充分利用各方面的研究成果,切实提高前期研究的深度和水平。

(二)完善城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各类城乡规划编制都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要科学确定城乡生态环境、土地、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在城乡规划中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范围。要根据保护资源与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与基础设施有效运行的要求,分别划定“蓝线”(水系保护范围)、“绿线”(绿地保护范围)、“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黄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资源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管理、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等涉及城乡发展长期保障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加强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研究,制定严格的空间管治措施。

(三)积极转变城乡规划修编方式。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要求,积极转变城乡规划修编方式,确保城乡规划修编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城乡规划的专业要求,又体现地方特色。积极运用市场竞争机制,特别是概念规划以及城市设计、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应面向市场,通过招标选择规划设计单位。在规划修编的各个阶段,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要采取新闻宣传、网上公示、模型展览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广大群众的意见,扩大公众参与。

五、依法建立科学民主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

(一)严格执行城乡规划修编和调整程序。城乡规划由各级政府提出并组织编制,由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实施。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当地政府应当就修编的必要性充分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意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原批准机关认定后方可开展。

未经认定,擅自组织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要追究组织单位和编制单位的责任。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调整也必须依法进行,涉及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当地政府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专家论证,将论证结果进行公示,提出专题报告,经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开展。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就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工作提出规范意见。乡镇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各类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的修编和调整,也要进一步规范程序。

(二)完善城乡规划审批制度。进一步加强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的审查工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必须首先制定规划纲要。要通过对规划纲要的严格审查,保证规划修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纲要审查的重点是规划前期研究工作、编制思路和方法,以及规划提出的重大项目方案等。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纲要通过审查后,方可开展规划成果的编制工作。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成果须依法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上报审批。城乡规划成果,由规划批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审查。充分发挥城市(乡)规划委员会以及相应的专家咨询组织在规划决策审批中的先期审查和咨询作用,提高规划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城市(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要确定一定比例的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

六、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监管

(一)严格落实城乡规划的空间管治要求。各类专门性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凡是已经纳入城乡规划的“蓝线”、“绿线”、“紫线”、“黄线”管治空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加强控制,不得另作他用。确因重大项目实施需要进行调整的,首先必须按规定程序调整相应的规划,按照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原则,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设立,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近期建设地段以及政府储备的土地和拟向社会供应的土地,必须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土地市场供应的规划管理依据。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

(二)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许可管理。各类建设项目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前,必须按项目建设程序,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须经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各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和市县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特殊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和评估工作,提高项目选址的科学性、合理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需延期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省有关部门要制定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许可管理的规范意见。

(三)加强建设项目许可后规划监管。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后的实测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合理的误差范围之内。合理误差范围之内的超出面积应按原出让时的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建筑面积应按竣工时的楼面市场评估地价加倍补交土地出让金。合理误差范围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如超出面积部分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要依法予以拆除。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反规划要求的行为。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时,要认真核对注册场所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用途,涉及建筑物用途改变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先行办理建筑物用途变更手续。建设用地转让过程中需要进行分割和改变规划控制指标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类建设项目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具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房屋产权证明等文件。

(四)健全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都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就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同时报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要把城乡规划实施作为政府层级监督和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执法和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城乡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实施办法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开展效能监察,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深入实施“阳光规划”,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和违法案件查处公布等制度,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监督城乡规划的实施。

七、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行政首长是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不断提高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把这方面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要建立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分工抓落实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机制。加强各级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其人员编制要适应城乡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城乡规划经费要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二)依法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事权。各级政府法定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权不得下放。各市、县(市)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工作要实行统一管理,如确有必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市辖区和开发区(园区)设置直属派出机构。规划行政管理权已经下放或者变相下放给市辖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当地政府要尽快纠正,废止有关文件,纳入统一规划管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要积极推广一些地区在所辖行政区域内分片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的成功经验,切实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城乡建设工作意见例9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城乡规划的主要目的是在一定的时期内达到城乡经济与社会共同发展的一个新的高度,明确合作性质、规模与方向,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合理利用城乡土地、空间布局,进行综合部署与协调安排。它本身是一个复杂而又浩大的工程,它的设计与管理将会在系统运作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城乡规划设计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发展较为落后,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制定出相关的对策与管理思路、措施。

一、城乡规划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城乡规划设计前瞻性不足

城市相关部门对于城乡的定位不准确、不清晰,主要原因就是对规划的前瞻性把握不准,没有明确的导向性,从而导致不系统。另外对于农村的研究不够深入,没有完全理清农村在规划设计中的地位与作用,从而无法利用科学、系统的手段对各种有利资源进行整合。在规划设计中主要体现为缺乏人文理念,从而在发展定位上与产业升级、文化发展、区域竞争存在偏差,无法协调。

规划研究是整个规划工作中的第一步,同时它也是规划能够进一步进行的前提与基础。在规划研究阶段,要全面系统发挥各方资源优势地位,对特色资源、竞争力优势、文化特色进行全面分析。但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在城乡规划设计中更加重视经济的发展与作用,往往忽略了精神、文化方面的研究,缺乏对历史文化、风土人情、传统风格等的考察与掌握,片面地理解了城乡一体化,把精力放在外观与形式上,而对于各自的特色没有形成有效的发展,人们对于生活的幸福指数自然无法提升。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地方领导的因素,导致了热衷大改造、大建设的风气不断蔓延,不断打造人为景观,效果却往往不理想,没有贴近百姓生活,从而造成了大量资源浪费的同时,也引起了普通民众的不满。

2、规划编制体系不健全

2.1规划监管制度欠完善

很多政府在做城乡规划设计时,对于设计过程与施工过程都非常重视,但对于其管理的监督却几乎不在乎,对于监管体制的作用察觉不到位。而且很多政府根本就没有相互监督的管理体系,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缺乏必要的联系与沟通,这就使得每一个部门只能了解到城乡规划的一部分,无法达到信息共享,对其他部分的监管也难以达成。行政纠错制度不完善,没有人愿意去得罪其他部门。

2.2乡镇的规划不够合理,机构不健全

村镇的相关规划基本上未受到政府的重视,尤其是一些偏远地区,发展相对落后,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政府不打算投入多而收益少,缺乏必要的积极性,应付一下就算完成了。另外乡镇机构对于规划设置的部门不健全,监管机构不完善,没有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水平相对低一些,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乡镇规划的发展。

2.3管理缺乏保障机制

当前尽管在法律层次上确定了农村规划管理的要求,但仍较原则,缺乏实施细则,城乡规划实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农村建设更是如此,但是因为与拆迁安置、宅基地置换、经济补偿等相关政策的不衔接,造成规划管理不规范,规划实施面临缺乏路径引导的困境。另一方面,许多农村规划编制成果过多注重理想化空间布局,在内容上对农村社会管理和文化传统、农业经济发展、农民生产和生活需求等方面缺乏统筹,在时序上与农村公共设施、农民建房等建设脱节,在工作组织上不重视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及基层政府主动性作用的发挥和村民的共同参与,与规划管理衔接不紧密,从而使规划实施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影响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根据2008年颁布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依法审批的城市规划和相关法律规范,对城市各项建设用地进行组织控制引导和协调,使其纳入城市规划的轨道,“一书两证”制度已经成为城市规划实施的重要保障,城乡规划法确立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建设违规用地处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可以拆除等”建设管理处罚。由于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大都已分配到户,农民翻建房屋基本是在宅基地上进行,由于建设管理相对宽松,一些村民住宅主要参考村里先成的房子,建设不规范,建筑质量不达标,住宅内部功能布局不合理的情况时有发生。

3、农村资金缺乏

目前,我国城市的建设资金主要来自3个方面:一是财政资金投入,二是土地批租的收益,以土地拍卖的方式,通过土地批租获取的收益成为城市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三是通过资产运作,增加社会融资渠道。相比城市农村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还是国家财政投入,但由于其数量较小,难以支撑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大量资金。

二、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有效措施的探讨

1、完善城乡规划法规

建立健全城乡规划法规体系,运用法律手段,保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城市的士地利用各项活动都纳入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实施统一管理,这样才能够保证城乡合理发展和协调运转。充分运用法制管理手段,是切实搞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保证。这也就要求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抓紧制定法制建设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当前城乡统筹工作框架内,根据农村地区建设需求,将农村规划管理内容分为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农民住宅建设、农业设施等三大类。上位法对农村公共设施的规划管理要求已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未对农民住房和农业设施用地明晰管理要求,为此进行相应的补充和深化:1、深化细分农民住宅建设管理。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分为自建住宅和集中新建两类进行管理和控制。在规划布点村庄范围内,利用原有宅基地自建住宅。在规划许可申请材料中增加了村委会书面意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同时,结合农村实际,增加了户籍证明、四邻意见和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必备文件;在非规划布点村庄范围内,不得新增住宅建设,防止造成过程性浪费。但是,村庄撤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对于中远期撤并村庄内建造年代久、居住条件差、存在安全隐患、经房产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容许就地翻建。2、补充完善农业设施用地的规划管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的要求,充分考虑农业设施用地上建设活动多样化、规模化的趋势,可通过与国土、发改等部门的沟通和衔接,采取“规划意见”手段,而非规划许可,加强此类用地项目的规划管理。创新提出“规划意见”管理方式,这是一个在上位法基础上的新增内容,作为规划管理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工作沟通、相互衔接管理的要件。《选址意见书》的核发仅适用于“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对集体土地没有相关选址管理的要求。考虑到目前农村土地分为国有和集体两种,国有土地,参照城市用地规划许可核发方法,明确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涉及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现状集体建设用地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农业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等的选址与布局实行“规划意见”管理方式。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核发“规划意见”。其中“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用地规模,有效期和规划条件。这里,“规划意见”仅作为行政管理事项,而非行政许可事项。从规范建设行为的前期管理角度出发,通过“规划意见”方式,即可在项目建设初期加强与规划实施的有效衔接,逐步实现城乡规划管理的一体化。

2、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人员有限、专业人才缺乏和流动性大以及规划经费难以保证等,影响了乡镇政府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因此,应进一步明确基层管理机构建设和经费落实要求,以加强基层规划管理工作。同时应重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的主导性和能动性的作用,乡镇是农村规划实施的重要主体,因此,应将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竣工后核实明确由乡镇办理,并授予其执法权,加强规划管理的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做到“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规划、一级管理”。

3、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乡规划观念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乡规划代表的是城市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目前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难以承担起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和协调经济法人与公众利益关系的职能。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商对经济效益过度追求往往会侵害公众的利益,造成士地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而作为城乡整体利益的代表,城乡规划部门难以对这类行为进行有效的干预和调控,使得公众利益受到损害,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得不到有效保障。

4、完善管控方法。

4.1重视多视角的切入

加强规划“广度”中重视多视角的切入,可为规划方案的制定提供多元的考虑因素。注重多学科与多价值观的合作与交叉,可增强规划的“广度”,使规划的思路更加宽厚。

4.2确保群众积极地参加到其中

该项规划活动牵扯到政府以及开发机构等等的很多人或是群体,他们的价值观念等是不一样的,对于主体意识层次职工,具有非常多的不一致的思想。所以,在开展编制工作的时候,要保证群众能够积极的参与到其中。经由该项活动切实的体现出各个方的思想,进而降低矛盾的发生几率。

4.3做好多个机构间的协调活动

重视多部门利益的综台协调,调动各部门参与规划的积极性城乡规划的综台性要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加深对其他职能部门职权与城乡规划之间关系的研究,重视多部门利益的综合协调,突出各部门价值的导向,主动引导、明确职责,以期能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积极响应,为规划的实施提供良好的政府基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统筹和综合调控作用。

4.4关注关键事项

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建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体制;改革劳动管理体制,调节劳资关系,增加城市就业机会;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产权制度,探索“以土地换住房”和“以地租换保障”等多种途径,解决农民进城的“门槛”问题。

结束语

社会经济体制的巨大改革给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尽管近年来我国在城乡规划管理改革方面已经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果,但对于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一直缺乏有效的解决手段。只有将规划管理规范化、社会化、细节化才能将城乡发展推向新的高潮。

参考文献

城乡建设工作意见例10

这次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传达落实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对我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全面推动我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促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下面,我谈四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抓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责任感

城乡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是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对于有效配置公共资源,保护资源环境,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城乡规划工作,强调要通过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合理引导城镇化发展的规模、速度、节奏,优化结构和布局,促进各级各类城镇的协调发展。

第一,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维护城乡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努力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社会和谐的城镇化发展新格局”的指导思想和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首次提出的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思路,必须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作用,以科学的规划指导城乡建设和发展。当前在城乡规划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地方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资源环境承受能力,提出脱离实际的发展目标;违反规划,盲目圈地,以牺牲环境、历史文化遗存和城市整体效益为代价提高强度开发,强拆强建,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被拆迁人利益受损;不按照规划组织城乡建设,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城乡规划作用的有效发挥,也严重影响了城镇化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目前,我们的城乡规划监督主要是以事后监督为主,事前和事中监督比较薄弱。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的虽然可以在事后纠正和处理,但往往已经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既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影响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就是要通过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全过程监督,建立起有效的规划效能监察机制,加强事前和事中监督,对在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严格责任追究,以保障城乡规划在调控和引导宏观经济健康发展、城市建设有序进行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二,开展规划效能监察是惩治城乡规划领域中腐败行为的有效手段。目前城乡规划管理领域存在着诸如少数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不按法定程序办事,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有的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迎合开发商意愿,随意调整规划,在群众中产生了不良影响。开展规划效能监察就是要对各级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特别是工作效率、服务质量以及失职、渎职等情况进行监督。从源头上有效防范腐败行为的发生,树立国家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促进城乡规划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各级政府改进工作方式,正确履行城乡规划监管职能的内在需要。这次建设部和监察部在全国全面部署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标志着政府抓城乡规划工作的思路有了重大转变,说明国家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重点已经从重规划编制、审批转向规划编制、审批与监管并重,从重属地管理转向上下联动、全面监管。我们要从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扎扎实实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

根据建设部、监察部提出的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的总体目标要求,我市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规划意识和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高,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得到正确和严格的实施,损害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以及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和处罚,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得到及时处理。

二是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比较完善,制度更加健全,能够满足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为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实现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三是城乡规划管理机制明显改善、各级政府之间的规划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基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四是基本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和比较完备的规划编制、审批制度。社会公众的要求和意愿能得到及时反映和体现,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进一步提高。

五是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建立了比较规范的办事公开制度,实行“阳光规划”。城乡规划行政权力与责任密切挂钩,城乡规划监督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基本完善,层级监督进一步加强。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属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或其委托的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行政效率、效果的监察。我们要按照以上工作目标,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切实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制度建设。要围绕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加强制度建设。一是要注意把规划效能监察和现行各项管理制度、各个管理环节结合起来,把规划效能监察的要求融入管理之中,通过开展效能监察,促进各级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管理,转变职能,转变工作方式和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二是各单位要着眼于整个系统工作效能的提高,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一套“分工有序、各尽其责、环环相扣、有机衔接”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依靠制度系统地规范权力运行,约束干部的行政行为,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三是要全面实施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公示制度,推行“阳光规划”工程,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自前年我市全面实行规划公示制以来,成效显著,通过规划公示,拉近了政府、规划部门与群众的距离,构建了倾听市民呼声和意见的平台,加大了城乡规划的宣传力度,提高了全民的规划意识,完善了规划监督的机制,使一些过去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才暴露的问题提前暴露,为我们预先化解社会矛盾创造了条件。因此,实施“阳光规划”是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的重要工作制度,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全面贯彻实施。这里特别强调的是要规范批后公示。批后公示的目的是使规划部门明确无误地将规划审批内容公告于社会,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加大社会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力度,因此,批后公示要将规划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条件用图文、数据准确直观地反映出来,使违法建设无处藏身。有条件的县(市、区)还应加快规划管理的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为社会公众提供准确无误的规划管理信息。

2、严格依法行政。规划实施的关健在管理,“三分规划、七分管理”说的就是这个道理。而规划管理的关健体现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在规划行政审批工作中依法行政,就是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通过审查核发“一书两证”来对建设实施管理。这就要求我们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者在规划审批中要依法正确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依法行使权力包括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和审批行为的合法性两个方面。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效率和管理水平,今年初,省建设厅制定并下发了《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审批暂行规程》,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一书两证”的发放程序、条件、时限以及各项要求作了详细的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认真执行,保证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行为程序合法规范到位。在审批依据上,一是要严格遵循经法定程序批准实施的规划,二是要切实执行《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和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3、要严格执法,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对那些群众意见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效能监察。及时纠正和查处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要充分发挥规划效能监察的作用,针对容易发生腐败现象的城乡规划工作环节,主动开展监督检查,注意发现问题线索,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管理,防止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城乡规划实施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规许可情况的发生,建立有效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希望大家以此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为契机,根据各地实际,积极探索并加快建立城乡规划责任追究制度。

4、要着眼于建立长效的监察机制。去年,建设厅下发了在各设区市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今年,省建设厅又再次下发通知,强调要全面推进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这是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长效化、制度化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市的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开展得比较好,该项工作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城规委专门下发文件聘请城乡规划督察员,并制定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制度,加强了对所辖县(市、区)的规划督察力度。目前,省厅正在草拟向各设区市全面开展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的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

三、更新观念,改进方式,科学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切实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建设部重新修订并颁布了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并于今年的4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对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明确提出城市规划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新办法”还理清了城市规划的层次体系,明确了城市总体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关系,并从审查程序上对城市规划的部门合作与公众参与予以保障;“新办法”根据近年来的规划实践,增加了有关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强化了对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对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充分关注,对区域协调和城乡协调发展的高度重视。各地规划部门的领导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在调整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中,按照“新办法”的要求,注意把握好以下3个问题。

第一,更新方法、充实内容,切实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水平。在修编方法上,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转变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方式,推进科学民主决策。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前期论证工作,在规划纲要编制阶段,要在政府组织领导下,通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对影响城市发展的重大问题如人口、资源、环境等进行深入、细致、科学的专题研究,专题研究的结论性意见是下一阶段工作的重要依据。在规划的内容上,要按照体现城市总体规划的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的要求,切实做好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县(市、区)域范围内的空间利用总体规划与空间分区管治、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和空间利用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与重要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城市发展与项目建设的时序安排等方面的工作。科学确定生态环境、土地、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范围。要根据保护城市资源与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与基础设施有效运行的要求,分别划定“红线”(道路控制范围)、“蓝线”(城市水系保护范围)、“绿线”(绿地保护范围)、“紫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黄线”(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并制订严格的空间管制措施。

第二,严格程序,强化规划修编的审查和管理。一是严格规划调整和修编认定程序。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就原审批的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修编的理由、范围,书面报告原规划审批机关,经审批机关认定后,方可开展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凡未经认定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将按照违反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追究。二是切实做好规划的行政和技术审查及专家评审工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必须首先编制规划纲要,纲要编制完成后,由市、县人民政府行文报请市局组织市直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行政和技术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报批前,还应由市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规划编制单位依据审查和评审意见以及公众意见,对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并对修改、完善的情况及吸纳意见的情况进行具体说明,经认可后方可进行下一个法定程序的工作。三是要切实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工作。首先,用地的规模要与土地部门衔接。目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对滞后,没有远期2020年的用地指标,在规模核定时上级部门缺乏依据,影响核定工作。规划部门要督促土地部门做好与上级土地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其次,用地的布局要与土地部门衔接。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应服从城市规划用地布局。四是要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的公众参与,使规划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城市总体规划在提交专家评审前,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要在规划中得到体观并应作为规划图件的附件。五是要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和规划编制队伍的管理,各级政府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单位开展修编工作。不得委托不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编制任务。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规划审查、审批机关将不予组织审查、审批工作。市局将加强对全市规划市场的监督管理,严格把关,对不按国家和省、市办法规定要求扰乱市场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各地也要大力支持,严格规划编制的资质管理,确保我市规划编制水平的提高,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

第三,按要求进一步深化和细化城市总体规划。一要尽快完成到2010年的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今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各地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在今年年底之前全面编制完成到2010年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以指导城乡建设。近期建设规划要与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地产业和住房建设中长期规划相互衔接,统筹安排规划年限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的布局和比例。二要重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提高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规划体系中一个重要环节,它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直接法定依据,是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具体步骤,是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地价测算的重要依据。为确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明确其编制、审批程序,树立其权威性,省建设厅专门起草了《江西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已申请列入了今年省政府立法计划。按照《条例》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城市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城乡结合部、近期发展地区、各类开发区、储备土地及拟出让的土地等城市建设重点控制地区,应当优先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审批规程。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手续。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以及其他规划条件,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放在立法的高度,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行政许可及规划设计条件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

一是要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市房管局在今年3月底成立了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由规划局局长王建平担任组长,监察局副局长吴伦浩、规划局副局长杨华文、房管局副局长司德轩、规划局纪检组长张晓阳任副组长,规划、房管、监察相关执法监察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据统计,目前,德兴市、横峰县、万年县已按市里的要求,成立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本地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并按要求将领导小组名单上报市领导小组。其它没有成立领导小组的县(区),会后要及时成立并上报。

城乡建设工作意见例11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抓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责任感

城乡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是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对于有效配置公共资源,保护资源环境,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城乡规划工作,强调要通过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合理引导城镇化发展的规模、速度、节奏,优化结构和布局,促进各级各类城镇的协调发展。

第一,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维护城乡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努力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社会和谐的城镇化发展新格局”的指导思想和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首次提出的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思路,必须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作用,以科学的规划指导城乡建设和发展。当前在城乡规划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地方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资源环境承受能力,提出脱离实际的发展目标;违反规划,盲目圈地,以牺牲环境、历史文化遗存和城市整体效益为代价提高强度开发,强拆强建,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被拆迁人利益受损;不按照规划组织城乡建设,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城乡规划作用的有效发挥,也严重影响了城镇化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目前,我们的城乡规划监督主要是以事后监督为主,事前和事中监督比较薄弱。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的虽然可以在事后纠正和处理,但往往已经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既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影响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就是要通过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全过程监督,建立起有效的规划效能监察机制,加强事前和事中监督,对在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严格责任追究,以保障城乡规划在调控和引导宏观经济健康发展、城市建设有序进行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二,开展规划效能监察是惩治城乡规划领域中腐败行为的有效手段。目前城乡规划管理领域存在着诸如少数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不按法定程序办事,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有的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迎合开发商意愿,随意调整规划,在群众中产生了不良影响。开展规划效能监察就是要对各级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特别是工作效率、服务质量以及失职、渎职等情况进行监督。从源头上有效防范腐败行为的发生,树立国家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促进城乡规划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各级政府改进工作方式,正确履行城乡规划监管职能的内在需要。这次建设部和监察部在全国全面部署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标志着政府抓城乡规划工作的思路有了重大转变,说明国家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重点已经从重规划编制、审批转向规划编制、审批与监管并重,从重属地管理转向上下联动、全面监管。我们要从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扎扎实实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

根据建设部、监察部提出的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的总体目标要求,我市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规划意识和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高,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得到正确和严格的实施,损害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以及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和处罚,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得到及时处理。

二是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比较完善,制度更加健全,能够满足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为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实现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三是城乡规划管理机制明显改善、各级政府之间的规划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基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四是基本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和比较完备的规划编制、审批制度。社会公众的要求和意愿能得到及时反映和体现,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进一步提高。

五是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建立了比较规范的办事公开制度,实行“阳光规划”。城乡规划行政权力与责任密切挂钩,城乡规划监督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基本完善,层级监督进一步加强。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属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或其委托的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行政效率、效果的监察。我们要按照以上工作目标,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切实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制度建设。要围绕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加强制度建设。一是要注意把规划效能监察和现行各项管理制度、各个管理环节结合起来,把规划效能监察的要求融入管理之中,通过开展效能监察,促进各级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管理,转变职能,转变工作方式和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二是各单位要着眼于整个系统工作效能的提高,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一套“分工有序、各尽其责、环环相扣、有机衔接”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依靠制度系统地规范权力运行,约束干部的行政行为,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三是要全面实施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公示制度,推行“阳光规划”工程,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自前年我市全面实行规划公示制以来,成效显著,通过规划公示,拉近了政府、规划部门与群众的距离,构建了倾听市民呼声和意见的平台,加大了城乡规划的宣传力度,提高了全民的规划意识,完善了规划监督的机制,使一些过去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才暴露的问题提前暴露,为我们预先化解社会矛盾创造了条件。因此,实施“阳光规划”是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的重要工作制度,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全面贯彻实施。这里特别强调的是要规范批后公示。批后公示的目的是使规划部门明确无误地将规划审批内容公告于社会,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加大社会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力度,因此,批后公示要将规划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条件用图文、数据准确直观地反映出来,使违法建设无处藏身。有条件的县(市、区)还应加快规划管理的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为社会公众提供准确无误的规划管理信息。

2、严格依法行政。规划实施的关健在管理,“三分规划、七分管理”说的就是这个道理。而规划管理的关健体现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在规划行政审批工作中依法行政,就是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通过审查核发“一书两证”来对建设实施管理。这就要求我们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者在规划审批中要依法正确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依法行使权力包括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和审批行为的合法性两个方面。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效率和管理水平,今年初,省建设厅制定并下发了《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审批暂行规程》,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一书两证”的发放程序、条件、时限以及各项要求作了详细的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认真执行,保证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行为程序合法规范到位。在审批依据上,一是要严格遵循经法定程序批准实施的规划,二是要切实执行《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和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3、要严格执法,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对那些群众意见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效能监察。及时纠正和查处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要充分发挥规划效能监察的作用,针对容易发生腐败现象的城乡规划工作环节,主动开展监督检查,注意发现问题线索,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管理,防止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城乡规划实施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规许可情况的发生,建立有效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希望大家以此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为契机,根据各地实际,积极探索并加快建立城乡规划责任追究制度。

4、要着眼于建立长效的监察机制。去年,建设厅下发了在各设区市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今年,省建设厅又再次下发通知,强调要全面推进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这是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长效化、制度化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市的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开展得比较好,该项工作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城规委专门下发文件聘请城乡规划督察员,并制定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制度,加强了对所辖县(市、区)的规划督察力度。目前,省厅正在草拟向各设区市全面开展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的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

三、更新观念,改进方式,科学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切实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建设部重新修订并颁布了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并于今年的4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对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明确提出城市规划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新办法”还理清了城市规划的层次体系,明确了城市总体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关系,并从审查程序上对城市规划的部门合作与公众参与予以保障;“新办法”根据近年来的规划实践,增加了有关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强化了对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对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充分关注,对区域协调和城乡协调发展的高度重视。各地规划部门的领导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在调整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中,按照“新办法”的要求,注意把握好以下3个问题。

第一,更新方法、充实内容,切实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水平。在修编方法上,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转变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方式,推进科学民主决策。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前期论证工作,在规划纲要编制阶段,要在政府组织领导下,通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对影响城市发展的重大问题如人口、资源、环境等进行深入、细致、科学的专题研究,专题研究的结论性意见是下一阶段工作的重要依据。在规划的内容上,要按照体现城市总体规划的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的要求,切实做好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县(市、区)域范围内的空间利用总体规划与空间分区管治、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和空间利用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与重要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城市发展与项目建设的时序安排等方面的工作。科学确定生态环境、土地、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范围。要根据保护城市资源与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与基础设施有效运行的要求,分别划定“红线”(道路控制范围)、“蓝线”(城市水系保护范围)、“绿线”(绿地保护范围)、“紫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黄线”(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并制订严格的空间管制措施。

第二,严格程序,强化规划修编的审查和管理。一是严格规划调整和修编认定程序。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就原审批的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修编的理由、范围,书面报告原规划审批机关,经审批机关认定后,方可开展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凡未经认定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将按照违反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追究。二是切实做好规划的行政和技术审查及专家评审工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必须首先编制规划纲要,纲要编制完成后,由市、县人民政府行文报请市局组织市直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行政和技术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报批前,还应由市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规划编制单位依据审查和评审意见以及公众意见,对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并对修改、完善的情况及吸纳意见的情况进行具体说明,经认可后方可进行下一个法定程序的工作。三是要切实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工作。首先,用地的规模要与土地部门衔接。目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对滞后,没有远期2020年的用地指标,在规模核定时上级部门缺乏依据,影响核定工作。规划部门要督促土地部门做好与上级土地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其次,用地的布局要与土地部门衔接。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应服从城市规划用地布局。四是要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的公众参与,使规划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城市总体规划在提交专家评审前,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要在规划中得到体观并应作为规划图件的附件。五是要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和规划编制队伍的管理,各级政府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单位开展修编工作。不得委托不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编制任务。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规划审查、审批机关将不予组织审查、审批工作。市局将加强对全市规划市场的监督管理,严格把关,对不按国家和省、市办法规定要求扰乱市场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各地也要大力支持,严格规划编制的资质管理,确保我市规划编制水平的提高,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

第三,按要求进一步深化和细化城市总体规划。一要尽快完成到2010年的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今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各地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在今年年底之前全面编制完成到2010年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以指导城乡建设。近期建设规划要与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地产业和住房建设中长期规划相互衔接,统筹安排规划年限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的布局和比例。二要重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提高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规划体系中一个重要环节,它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直接法定依据,是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具体步骤,是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地价测算的重要依据。为确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明确其编制、审批程序,树立其权威性,省建设厅专门起草了《江西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已申请列入了今年省政府立法计划。按照《条例》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城市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城乡结合部、近期发展地区、各类开发区、储备土地及拟出让的土地等城市建设重点控制地区,应当优先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审批规程。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手续。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以及其他规划条件,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放在立法的高度,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行政许可及规划设计条件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

一是要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市房管局在今年3月底成立了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由规划局局长王建平担任组长,监察局副局长吴伦浩、规划局副局长杨华文、房管局副局长司德轩、规划局纪检组长张晓阳任副组长,规划、房管、监察相关执法监察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据统计,目前,德兴市、横峰县、万年县已按市里的要求,成立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本地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并按要求将领导小组名单上报市领导小组。其它没有成立领导小组的县(区),会后要及时成立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