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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实务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08 15: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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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实务论文

篇1

一、我国宠物保险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并且内容日益丰富化。随之而来的便是像猫狗之类的宠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亲睐,家庭拥有的宠物总量激增。仅在北京一地,猫狗等宠物数量就有100万只左右,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的宠物数量也与此相当。

1.市场需求增加

宠物数量的急剧增加,其所产生的疾病、护理等支出也相应增加;其次,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初级产品以及能源供应的紧缺,物价水平的上涨,宠物看病、手术等费用恶性增长;再次,原先因为高昂的宠物注册费和年检费所造成的“黑户”现象,目前正在逐步消除,有户口的宠物数量的增加将会带来宠物保险潜在客户范围的扩大;最后,我国老年人口、单身、丁克家庭数量的增加,使得宠物的地位进一步提升,宠物被视为家庭成员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宠物的健康成长牵动着每一位家庭成员的心。

综上所述,随着宠物数量的增加,宠物医疗、手术等费用的增长,宠物主人在医疗方面的支出压力不断增大,客观上刺激了宠物主人的保险需求。此外,注册费和年检费的减少或者废除,也使得宠物保险潜在投保范围进一步扩大,而且宠物地位的提高,还从主观上增加了主人的保险需求。

2.供给主体不足,险种单一

与国外发展较为成熟的宠物保险市场相比较,我国宠物保险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低,保障范围小。国内目前开展宠物保险的保险公司寥寥可数,只有少数几家公司推出了可以独立购买的宠物保险险种,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还有一些保险公司的宠物保险则是作为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附加险种,如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这些保险公司仅对宠物的第三者责任风险承保,即只承担因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宠物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且规定了多种责任免除条款,保障范围狭窄,不能有效满足人们对宠物保险的潜在需求。

二、我国宠物保险市场的创新

我国的宠物保险尚处于初级阶段,还应该更多地借助国外成熟保险市场的发展经验和教训来不断完善自身的发展。根据国外宠物保险的现状,再结合我国特殊的国情,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力建设我国的宠物保险。

1.扩大保障范围,积极开发新险种

鉴于我国目前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收入水平差距大的现状,进一步发展宠物保险可以借鉴类似于公共责任保险、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即先试点、后推广的模式。宠物保险可以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宠物市场较为发达的大城市先行推广试点工程,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最后发展成为全国性的宠物保险市场。在试点地区,应逐步扩大宠物保险的保障范围,将医疗费用、意外死亡等基本保障先行引入到宠物保险中,满足因宠物医疗费用不断上涨等原因而产生的扩大宠物保险保障范围的需求。当宠物保险的经验数据、数理精算、核保、理赔等技术不断完善,宠物保险保障基金积累到一定程度后,保险公司可以针对客户的特殊需求开发多种多样的保险保障产品,满足人们对宠物保险的个性化需求。

2.开展与宠物医疗机构的合作,打造信息交流平台

宠物保险中的医疗、意外死亡等保障的费率设定需要大量的经验数据。如果单凭保险公司的一己之力去搜集理念的观测数据,将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对保险公司来说就显得十分被动。而通过与宠物医疗机构的合作,打造信息交流平台,则可以使保险公司化被动为主动。因为宠物医疗机构掌握的经验数据可信度高,又较为全面,恰恰迎合了保险公司的需要。此外,利用这样一个信息平台,保险公司还可以了解大量的潜在客户的信息,这对于扩大宠物保险的覆盖水平,提高承保质量将会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最后,保险公司还可以采取类似于银行保险这样的销售方式,直接委托宠物医疗机构营销宠物保险,扩大销售渠道,节约销售成本。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保险意识

现代宠物保险诞生至今也不过30多年的历史,而在我国宠物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兴起更是最近几年的事,因此很少有人对宠物保险有所了解。即便是在宠物保险较为发达的美国,还是存在很大一部分人没有听说过宠物保险的现象。因此,要扩大宠物保险的覆盖面,刺激国民的保险需求,促进宠物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加大宠物保险产品以及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国民的保险意识,养成良好的风险管理习惯。具体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报刊杂志、公车广告、地铁站、火车站、飞机场、娱乐场所的宣传海报等传播媒介吸引国民的眼球,起到宣传宠物保险的作用。不过,最重要的还是应聚焦宠物购买、治疗等环节,因为这些环节最接近于潜在的客户,若是能提高他们的保险意识,培养起保险习惯,使他们切身体会到保险的价值,那么宠物保险必将会步入可持续发展道路。

三、结论

我国宠物保险业方兴未艾,宠物保险市场上蕴含着巨大的需求。借助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结合我国宠物保险的发展现状,可以着力解决需求与供给的矛盾,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宠物保险发展的道路。但同时不能忽视发展道路中存在的缺乏统计资料、新险种开发的定价风险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政府的监管,保险产品的创新需要宽松的市场行为监管和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环境。在这个层面上,如何发挥政府的职能,落实监管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洪蕴慧.谈我国宠物保险市场的开发[J].上海保险,2006.

[2]王增年.我国宠物业发展趋势[J].北京农业,2004.

[3]米锦欣.宠物豢养的经济视角[J].瞭望,2004.

篇2

保险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商业保险主要包括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以及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等。社会保险是一种最基本、最普遍、最低程度的对社会中的广大劳动者实行的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商业保险却是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基于合同的约定所建立一种保险关系。商业体系保险的范围一般讲比社会保险要窄,而其保险费却远高于社会保险。有关保险的法律事务很多。律师在办理此类事务时主要的工作内容是:

第一,保险合同订立时的主要工作。这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的重要工作之一。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查,确实了解自己可以享受什么样的保险权利,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自己就会造成单方违约。由于保险合同通常都是由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而且随着保险种类的增多和日益多样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更为复杂,更具有专业性。因此,尤其是律师在办理签订商业保险合同的有关法律事务中,要认真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明确诸如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及其免除、保险期间,保险价值和金额、保险费和保险金赔偿及其支付办法等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且要根据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进行有着重点的审查。同时还要明确保险人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相互关系。只要这样,才能尽可能地保护作为相对弱者的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保险合同变更和履行中的主要工作。这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的一方主体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或保险合同的内容如保险期俭、保险费或保险赔偿金等的变化上。主要的是这种变更必须是保险当事人的双方自愿而且要经过合同确认等。保险合同的履行,是保险法律事务中又一重要的内容。主要表现在要明确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双方具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情况方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何索赔、在合同约定的什么条件下可以索赔、保险人在什么条件下应按约理赔等。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事故的基本情况以及其的真实性程度等,都是律师在办理此类事务时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内容。当然,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所要进行的工作内容不尽相同而且要复杂的多。

第三,保险合同发生纠纷时的主要工作。当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及其真实性程度、是否应予理赔、索赔是否成立以及金额应该是多少等方面发生纠纷时,律师的主要工作应是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全面仔细地调查取证,争取使双方取得和解或进行调解。否则,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双方的纠纷。

篇3

汽车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部分,又被称为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汽车本身包括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不定值财产保险类型,通常情况下汽车保险由基本险和附加险这两个部分组成。而理赔指的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了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需要履行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义务,这个履行的过程被简称为理赔。需要注意的是理赔和索赔的意义是不同的,在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后,违反合同的一方给另一方直接或间接带来的损失,受损方有权利要求违约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做出赔偿,即为索赔。

1.2汽车保险理赔服务模式的内容

汽车保险基础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售前、售中、售后和附加值服务四个方面,而售后服务正是汽车保险理赔服务中的关键环节,是汽车保险公司在顾客购买汽车并签定保险单之后,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售后服务大致的内容包括防灾防损服务、汽车保险理赔服务、处理顾客投诉服务,当然售后服务中以汽车保险的理赔服务作为重点。在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则需要以保险合同中的规定执行理赔服务,包括查勘人员及时到达现场、现场定损服务、收集保险事故的材料以及进行理赔支付服务等,在这样复杂的理赔流程中,需要保险公司必须要迅速、合理地处理好理赔事务。

2.目前汽车保险理赔服务模式存在的问题

2.1汽车保险赔付率高

就目前汽车保险行业统计的数据来看,我国车险服务行业的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甚至一直都保持在50%以上。给汽车保险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由于机动车辆自身的时速快、质量大,并且我国汽车的数量只增不减,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不断上升,进而导致了汽车保险的赔付支出大大增加。另外由于保险公司自身的管理能力不够,只注重争夺汽车行业的市场,而不去关注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合理设置,在发生了保险事故之后也只能自认倒霉。除此之外,我国汽车保险行业的发展也没有完全成熟,在汽车理赔服务中相关的赔付折扣设置并不合理。

2.2汽车保险欺诈骗赔

在我国汽车保险行业发展到至今,车险的欺诈骗赔一直是汽车保险公司非常头疼的问题,在车险理赔中大概有20%属于欺诈骗赔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到汽车保险行业的形象,也伤害到了消费者的利益。汽车保险诈骗一般有三种形式,分别是在投保时诈骗、出险报案时诈骗、索赔时诈骗。这三种形式的欺诈骗赔行为都会给汽车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这个损失不仅是经济利益上的,也包括保险公司的形象问题,严重威胁到了汽车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这种欺诈骗赔案件的出现不是没有原因的,由于汽车保险本身存在缺陷,例如汽车保险中被保险范围广,保险标的的流动性强,户籍管理不完善的等问题的存在都使得汽车保险在财产保险中容易成为受到欺诈骗赔的对象。另外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通常是在接收到被保险人通知后才开始介入事故中,而这其中多出时间为不法分子策划欺诈骗赔案件提供了机会。除此之外,汽车修理厂在受到利益驱使后,容易与被保险人串通勾结,虚报汽车维修的价格进行欺诈骗赔。

2.3汽车保险理赔纠纷

在实际的汽车保险理赔服务的处理中,被保险人经常会由于车险赔付金额、相关人员勘查定损以及车险理赔时效等问题与保险人产生纠纷。有的被保险人在进行车辆投保时没有意识到车险的重要性,只是随意的投了几个险种,但是在车辆出险后又要求保险人赔付超过约定的保险金额。当然在汽车保险的理赔服务中也存在“高保低赔”的情况,被保险人通常按照新车的价格进行投保,而在车辆全损时却要按照当时的实际价值来赔付,双方由此纠纷不断。在保险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车辆查勘定损时会存在定损差价问题和定损时效问题,通常保险公司会依据市场平均的保修价格进行赔偿,但是在出险之后很多车主爱车心切会在汽车4S进行维修,维修费与保险公司规定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经常会导致矛盾纠纷。另外如果保险公司定损的时间过长,影响到了车主的车辆使用,也会造成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纠纷。

3.关于汽车保险理赔服务模式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3.1针对汽车保险赔付率高的解决措施

针对这个问题,政府部门应该加强交通道路环境的管理,从根源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一方面需要新交规的不断完善来规范驾驶行为、预防交通事故,另一方面驾驶人员也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并且在日常的生活中注重汽车的维修和保养,保证车况处于良好的状态能大大减少交通事故隐患的发生。保险公司需要严格按照相关保险规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理赔,不能纵容客户非法理赔的要求,这样的做法只会导致保险公司失去信誉,让其他客户效仿,最终形成恶性循环。对于汽车投保人来说,应当树立正确的投保理念,购买车险的主要目的是将巨额损失平均分摊到可能会面临相同风险的投保人,但是在出现小金额的损失时,汽车被保险人完全没有必要浪费时间和精力去寻求保险金额的赔付。

3.2针对汽车保险欺诈骗赔的解决措施

由于我国汽车保险行业起步较晚,大多数人对保险没有形成一个全面的认识,对欺诈骗赔的问题不够警惕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与政府相关部门结合起来,加强保险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的保险意识,提高人民对于欺诈骗赔问题危害性的认识。另外汽车保险公司也可以设置奖惩机构,对于欺诈骗赔的不发分子进行严惩,而对于举报欺诈骗赔行为的人进行奖励。保险公司也应当加强汽车修理厂的审查和监督,在对汽车修理厂各方面进行考察后再选择合格的汽车修理厂进行合作,对于发现参与欺诈骗赔行为的汽车修理厂不仅要立即终止合作,而且还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3.3针对汽车保险理赔纠纷的解决措施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保险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服务水平,并且加强他们的专业技能培训,灵活运用各项保险条款。保险公司积极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有利于把握住保险市场份额和赢得更多的客户。另外汽车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应当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中的内容,并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险种,切忌不明就里的签订合同,导致日后的理赔纠纷不断。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应当积极搜集证据,等到保险公司人员现场勘查定损完毕以后再进行汽车的修理,私了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保险公司也会因此而拒绝理赔服务。

篇4

首先是无法在财务报表中真实反映和核算部分社保财务活动的内容。在传统的社保财务管理中看来,因为这部分内容不是财会核算应该反映的内容,但这部分社保基金运行影响社保经办机构的正常运转和社保基金的收益情况,甚至还对巨大基金的风险详有不测。其次,即使反映了财务管理报表的内容,这种反应也不能说的上可靠,真实。比如,根据历史成本原则,本金部分在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信息与基金保值增值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这样的财务管理信息会误导社保基金使用和决策者合理地利用社会保险基金。

(二)监督不力导致信息失真

按照现行的社保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工作部门的主管单位是各级财政行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财务监督实施及管理制度。根据《财务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有关社保行政法规对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在一些地方、一些社保经办机构监督乏力、监管手段缺乏的现象依然存在。因为对于社保财务管理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都有权监管,导致各个监管部门存在着缺乏配合的现象,对各家齐抓共管的监管方式没有进行配合。要对社保财务信息失真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必须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综合治理,完善社保经办机构财务管理治理结构;对内部稽核审计作用充分发挥;积极研究,将社保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化;运用法律手段,将社保基金的监管予以加强。

二、关于社保财务管理信息真实性的思考

从以上论述可知,社保财务管理信息本质属性的重要质量特征社就是保财务管理信息的真实性。目前,一些社保经办机构社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状况令人担忧。正如社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包含有反映准确性、反映完整性和真实性一样,社保财务管理信息的失真也包括有不完整、不准确和不真实三个方面,财务管理信息在真实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社保财务管理信息反映真实性受制度的局限作用

社保财务管理制度本身的缺陷及其与财务惯例的差距,对于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是不利的。各项基金的核算在社保财务制度下只作了原则上的规定,由各自省份根据情况确定基金的比例确定以及核算的与否,这在客观上为某些经办机构社保基金保值管理提供了一定的空间,由于同一社保财务事项,社保财务管理人员对选择的方法可能很多种,作出不同的处理,使得不能完全保证社保财务管理信息的真实性。

(二)社保财务管理信息不准确

主要是由于社保经办机构某些财务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对社保财务制度所规定的核算方法、程序不熟悉,对于账表之间、账实之间以及账账之间的数据往往会造成不符,社保财务管理诚信缺失在社保财务管理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的差异下提供了推动力,在社保财务核算中尽管社保财务管理人员力求准确,为社保经办机构决策的信息能够提供有用性,但由于本身经验、专业知识不同的社保财务管理人员,参差不齐的自身素质,存在职业判断水平的差异,对社保财务政策就出现同样性质的,对于不同的结果是由于理解的不同。

篇5

一、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及种类

1、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

在解释担保物权竞合之前,首先必须解释何为担保物权。所谓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之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之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立的一种定限物权①。由此可见,所谓担保物权系为保证债务履行而于他人财产或权利上设定的权利,因此,其实现必然不能由权利人一人主张即可实现,这是由于担保物权的定限性和他物权性所决定,因此其实现较自物权相比要受到一定的约束。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时,不能无条件对抗其他权利人。其原因在于担保物权常常不能完全符合物权之“一物一权”的原则,“一物数权,数物一权”的现象颇为平常,各担保物权人之间的权利常有冲突,任何一方的权利得以行使均要与它方权利人的权利相对抗方得实现。因此,就产生了担保物权的实现的冲突问题。而所谓的担保物权的竞合,即是指担保物权冲突的解决。有学者为担保物权的竞合下如下的定义: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种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②。而我认为此定义似有不妥,正如上文所述,担保物权的竞合,起因于担保物权本身之冲突,而非担保物权种类不同而必然存在的效力等级的差异。即应当强调的是担保物权共存时的对抗的状态,而不必强调这种对抗现象下的效力必须来自不同的担保物权种类。因此,担保物权的竞合应当不仅包括异种的担保物权共存一物而效力孰优孰劣的问题,也应该包括同一物上多个同种担保物权共存时的冲突问题,即不论共存的权利有没有效力优先问题,只要其存在冲突(同顺位的比例受偿)即为担保物权的竞合,其重点在于冲突而非效力的优先问题。因此,基于以上的认识我认为所谓担保物权的竞合系指解决同一物上共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种或异种担保物权时产生的冲突的规则。

2、担保物权竞合的种类

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解决担保物权的种类这个问题,只有确定了担保物权的种类,才能正确的概括出担保物权竞合的种类来。担保物权的分类依不同的分析角度可以分为学理的分类和法律形态的分类两种。依学理的分类方法担保物权分为:法定的担保物权和约定的担保物权、优先性的担保物权和占有性的担保物权、登记的担保物权和非登记的担保物权等等。因在分析担保物权竞合问题上以法律形态角度的分类为基础,而以学理分析为辅助,因此下面就担保物权的法律形态分类着重加以论述。

担保物权初肇于罗马法,包括信托质、质权、抵押权三种,但至优帝时信托质归于消灭③。现代各国民法亦大多沿袭了此一规定,只是于个别只处有些许不同,皆大与其国情有关,但总结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基本可以归纳为四种: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其中以前三种为理论界之通论,而对于优先权是否具有担保物权的属性存有争议。其中赞同者的观点认为,优先权是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认为优先权具有以下的特点:①优先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而区别于其他的约定担保物权。②优先权的无须以登记或占有的形式进行公示。③优先权的顺位由法律直接规定,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改动④。而反对的意见认为,优先权是立法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为保障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优先实现,而赋予权利人得就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特殊权利。其理由为:①担保物权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优先权实质上为债权本身的法定效力其并未形成一种新的物权,根本无任何的独立性可言。②担保物权以公示为原则,而优先权不具有任何公示性,因而不能做为担保物权。③有限权制度不具有现代担保物权制度信用保障、资金融通的基本功能。④大多数的优先权均基于税法、劳动法、诉讼法等公法而设立,实质是为保障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优先实现,而赋予权利人得就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特殊权利⑤。因此认为优先权不具有担保物权的属性。我同意后者的观点,因为无论从优先权的设立、公示、还是它的实现方式来看,都不益于把它作为担保物权处理,而似乎把它作为一种特殊债权更为合理一些,因此在担保物权竞合的分类当中,优先权将不在其列,而在担保物权竞合的特殊问题中加以论述。基于以上的分析我把担保物权以法律形态分类归纳为以下三种:抵押权(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留置权。从而担保物权竞合的种类相应的包括:Ⅰ、同一物上多个抵押权的竞合,Ⅱ、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Ⅲ、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合,Ⅳ、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据此关于担保物权竞合的问题仅就此四种类型展开,而就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则作为担保物权竞合的特别问题加以研究。

二、担保物权竞合的实现

所谓担保物权竞合的实现,既是指担保物权冲突的解决。上文已经对担保物权竞合的种类进行了分析。下面就区分不同的种类,对担保物权竞合实现的问题加以分析。

1、同一物上多个抵押权的竞合

在现实社会中抵押人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担保物的融资效能常于一抵押物上同时设置多个抵押权,在形式上一般表现为重复抵押和余额抵押两种。所谓重复抵押是指抵押人在已设立抵押权的物上,于同一物上又设立新的抵押权既是指同一物上同一部分价值,得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此种抵押方式与法国、日本、德国等国均为合法之抵押形式。而在我国则为例外,如一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5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在抵押期间,非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就抵押价值已设置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即重复抵押有效须以抵押权人的同意为前提条件,但《担保法》第35条则完全否定了重复抵押,因此在现行法律条件下,重复抵押并非合法的抵押形式,而且就现实而言重复抵押相较余额抵押是以牺牲担保物的信用保证的效能从而实现其扩大其融资效能的目的,其显然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十分不利。并且重复抵押权人的权利在设立当时虽已为当事人明知之下的效力重叠,但仍不可避免的会产生效力的冲突,于是在法、德等国的相应法律当中确定了以抵押权登录的日期决定清偿顺位,顺位在先的先受偿的原则,以此来解决重复抵押权竞合的问题⑦。

而余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一物上除去先于抵押的价值的部分而剩余的价值部分再行设立抵押的行为。因其抵押物的价值远大于总体债务之和,正常情况下对抵押权人各方均无影响,不会产生抵押权的冲突。但是在现代的商品社会,物的价值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不断的变化当中。一物设立抵押之后有可能升值也有可能贬值,而于此时同时存在的抵押权既有无法完全实现的危险,冲突即为产生。又依各国抵押权成立要件的约束,往往抵押权的设立又存有瑕疵,而于此时抵押权冲突就更不可避免。又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余额抵押制度,因此下面着重就余额抵押情况下抵押权竞合的实现的原则进行论述。

①依登记原则———抵押权顺位的确定

公示原则是担保物权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原则,而登记则为抵押权的最重要的公示的形式。各国民法均对此形式要件作了严格的规定。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也分别就抵押权的登记作了详细的规定,但这两条的法律意义却是不同的。我们知道依我国的《担保法》对于抵押权的分类依标的物的不同而分为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两种,而由于不动产在物权制度中的特殊意义,《担保法》的第四十一条把不动产抵押的登记作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即不登记则抵押权至始不产生效力。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则针对动产抵押权,其意义是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其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因此对于不同的抵押权竞合,登记要件的意义也是不同的。(Ⅰ)在不动产抵押时,依登记原则应当理解为: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无登记的抵押权;同为登记的抵押权依登记日期之先后而决定受偿的顺序;登记日期相同者,在其顺位上取得相同权利而比例受偿;而如果同一物上各不动产抵押权均未登记的,则认为其均为普通债权而无就抵押物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法》第五十四条基本上也确认了以上的原则。(Ⅱ)而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原则应当理解为:多个动产抵押权有的登记有的没登记的,其登记的优先受偿;均为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登记日期不同时,日期在前的优先受偿,日期相同的则比例受偿。而各动产抵押权均未登记时则与不动产抵押时有所不同,依《担保法》动产抵押权不依登记为生效要件,即不登记动产抵押权依然成立,只是不得对抗第三人。那么同一动产上的多个抵押权人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假设物主甲与债权人乙、丙同时就一动产设定抵押权,那么就甲、乙之间抵押合同丙为第三人,同理乙为甲、丙之间抵押合同的第三人。即乙之抵押权不得对抗丙之抵押权,丙之亦然。那么于抵押物不能同时满足乙、丙的全部抵押权时,一方之全额实现必以损害对方利益为前提。而于此时未登记动产抵押权显然是不能及于第三人的,即乙、丙之间抵押权不应有对抗对方的权利。有因于此,两者权利即无优劣之分,得于同时受偿,即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与同一顺序比例受偿,而不论成立的先后。即“为贯彻非登记不得对抗之规定,宜认为未登记之数动产抵押权处于同一位次。”但在我国现行《担保法》第五十四条第㈡款之规定“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受偿”显与动产抵押登记原则的对抗性原则相悖,似有修改的必要。

②顺位变更的相对性原则

公示原则解决的是抵押权效力确定的问题,而顺位变更相对性原则所要解决的则是效力确定情况下权利实现的顺位问题。因此,公示原则是顺位变更原则的基础,只有依公示原则确定了抵押权的效力问题,于此顺位变更原则才有其意义。所谓顺位变更,指同一抵押人的数抵押权人,将其抵押权的次序互为交换。而产生抵押权变更的前提条件是抵押权人为三人或三人以上;且让与人与受让人非同顺位或最后两顺位抵押权人。只有满足以上的两个条件,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顺位让与行为才能对第三方抵押权人产生影响,也只有此时抵押权人顺位的变更才有产生抵押权的冲突的可能。依各国的立法以及法理来看,抵押权顺位变更的效力大致分为两种观点,一种是绝对效力说,一种是相对效力说⑥。绝对效力说认为抵押权人对于抵押权的顺位拥有独立的处置权,其权利源至于抵押权的独立性,因此,先顺位的抵押权人与后顺位的的抵押权人一旦达成让与的合意,则其顺位即发生绝对的变更互相取代对方的顺位的权利。而对于其他的顺位的抵押权人绝对有效。例如第一与第三顺位抵押权人互相变更顺位则第三顺位权利人当然取得第一顺位人的权利地位,而对抗其他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而相对说认为,两者的顺位变更不应当损害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由于各抵押权人就抵押物的权利份额是不同的,如果实行绝对主义,有可能损害其他人的抵押权的实现。如上之例,当第三顺位抵押权人的债权显大于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时,于其他抵押权人而言,抵押权将受到很大损失。基于这样的考虑,相对主义认为顺位变更只于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即顺位变更之后,双方在众抵押权人之中的顺位并不发生变化,而只在清偿时,就优先清偿额度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后顺位人只取得前顺位人权利范围内的优先受偿的权利。显然后者的内容是较为合理的。在我国将来的《物权法》立法时我认为也应当确立顺位变更的相对性原则,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以上就是解决抵押权冲突的两个原则,两者以公示原则为基础,而以顺位变更相对性原则为补充,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同一物上异种担保物权的竞合

(1)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前文已经提到抵押权是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上设立的担保物权,而与它不同的是质权的标的物则是动产或权利,因此两者的竞合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会发生的,一般只有在标的物是动产时,即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才有竞合的可能。因此,在论述这个问题的时候仅就此种类型而言。

①公示要件完备效力均等原则

正如前文所述,公示原则是物权制度当中最为重要的原则,是解决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况下最为基本的解决方法。因此在解决异种担保物权竞合的时候,依然需要运用这一原则,只是内容有所不同。其原因在于不同的担保物权的公示形式、意义存在着差异。具体到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的情况下,动产抵押的法定公示形式是登记,但其意义仅为对抗第三人的形式要件,而动产质权以占有为公示形式,且此要件为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因此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如果动产质权人已经占有标的物则推定其质权得为有效而不论出质人有无质物之处分权此为质权的善意取得制度,而动产抵押权人如无登记则认为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动产质权应当优于抵押权优先受偿,其原因就在于动产质权人因占有而使公示要件完备,而动产抵押权人则由于公示要件的瑕疵而不具有对抗的能力。那么两者均达到公示要件完备的时候应当如何解决呢?依《担保法》的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采取的是抵押权优先原则,这样的规定无论是在各国的理论界还是立法来看都可谓独一无二,但独创不见得就正确,其抵押权优先的观点另人费解。首先,就两种担保物权而言均依法律规定完成了公示要件,即都符合物权法定的原则,两者在权利性质上不应该存在差异。其次,两者均是为保证一般债权的实现而设立,就其产生原因上不存在优劣之分。因此,抵押权根本没有优于质权优先受偿的理由。在梁彗星先生的《物权法草案意见稿》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中这样认为“同一财产上既有抵押权又有质权的,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抵押权人和质权人按照各自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其各自的债权额的比例受偿。”其在解释的理由当中也指出两者的地位是平等的,无优劣之分。

②设立在先原则的例外———债权人权利优先原则

所谓设立在先原则是指,同为已公示抵押权、质权,设立在先的优先受偿。此为解决担保物权竞合的一般原则,但在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却存在例外。抵押权与质权竞合在设立顺序上存在两种类型即先质后押和先押后质。此时无论后押还是后质,如果均是为抵押人或出质人的债权而在原有权利后再行设立的担保物权都应依设立在先原则而在先设立的抵押权或质权后受偿。但是如果质权人或抵押权人经出质人或抵押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就标的物再行设立抵押权或质权时则不能适用设立在先原则。其理由是,如果适用设立在先原则,质权人或抵押权人的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将劣于其债务人对标的物的优先受偿权,其债权的担保则形同虚设,于担保物权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宗旨相悖,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此即所谓债务人的权利不应优于债权人的权利。因此于此时后设立的担保物权应优于先设立的质权或抵押权优先受偿,这就是设立优先原则的例外。《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仅就转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而对其他类型没有规定。

(2)质权和留置权的竞合

在一般情况下动产质权与留置权一般不会在同一个在债务人与数个债权人之间发生。因为如果先成立一个留置权,物之所有人将无法向质权人交付质物;而先设立质权,则出质人已不占有标的物,自然没有支配物的可能当然也不会因他引起产生留置的法律行为的可能。因此,只有在权利质押时才有可能使质权与留置权同时指向同一个债务人。而大部分的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合都是由于留置权人或质权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例如质权人交由第三人加工质物,质物被加工人留置的情况;以及留置权人为担保自身债务出质留置物的情况,都会产生两者的权利竞合。那么对于以上的情况应当如何解决呢?

①法定担保物权优先原则

此原则适用于权利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合的情形,即只适用于质权、留置权同指向一个债务人的时候。我们知道物权制度的除公示原则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定,形式,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而法定担保物权的法定是指担保物权的适用该担保物权的债权项目的法定。即此种担保物权的设置原因亦由法律规定而不得当事人的自治,是一种严格意义的法定原则,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留置权。而设定这种担保物权的债权项目一般都是这些项目的债权较之其他债权,债权人不获给付满足的危险更大,因此,法律往往直接规定符合条件的债权项目能够自动就债权的相关财产取得担保物权;另外,如留置权相较质权、抵押权,不具有物上代位性,从而也决定了它实现权利的有限性。因此通过对立法本意、以及保护特别债权的考虑,法定担保物权应当优于意定担保物权优先受偿。但有时,权利质押权人常常依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作为抗辩理由要求留置权人实现其票据权利,对于此如何解决呢?我认为,质权人基于票据而取得了物之所有人的地位,但是质权人的权利取得于出质人,因权利出让人不得出让大于自身的权利于受让人,因而,留置权人对于物质人就留置物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及于质权人,即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约束同样及于被留置人的权利受让人(权利质权人)。所以,此时质权人不得主张票据行为无因性而对抗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②设立在先原则的例外———债权人权利优先原则

此原则适用于动产质权、留置权指向非同一债务人的情况,理由已经在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论述过,在这里将不在赘述。即于此时,后设立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3)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两者的竞合仅在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相竞合的情况,又由于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公示形式,第三人不可能于留置权人手中善意取得抵押权,即留置权人不可能就留置物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因此,这种情况只要适用法定担保物权优于意定担保物权原则即可,即两者竞合时,留置权优于抵押权优先受偿。《〈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亦作了同样的规定。

总结对以上四种担保物权竞合类型的论述,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依登记原则2、顺位变更的相对性原则3、设定在先原则4、公示要件完备效力均等原则5、债权人权利优先原则6、法定担保物权优先原则

三、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竞合的实现

优先权作为一种法定的特别债权,是区别于担保物权而独立存在的一项准物权制度。在我国立法中,没有优先权的专门性法律规定,而只是散见于各部门法中。例如,《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制度,《合同法》中不动产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制度等。与此同时关于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竞合的实现问题亦有相关的规定,如在《海商法》中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而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因此可以看出作为船舶这一特定财产,优先权优于担保物权而实现。

那么是不是在所有情况下优先权均优于担保物权呢?首先来看一下《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关于优先权的规定中,规定优先权所及于的财产只能是破产财产,而依《破产法》的定义,"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也就是说优先权只能于担保物权实现后的剩余财产部分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我想立法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理由: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和法律的尊严。担保物权人与破产人依法成立担保法律关系,无论从立法的目的和当事人的意志自治,都是为了保证交易安全,法律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如果在破产人破产时规定优先权优先于担保物权,则担保物权对于担保权人而言很可能形同虚设,而无法实现。这样就会从根本上动摇担保物权人对于担保制度的信任,而且于此时如果不能保护担保物权人的担保物权得以实现的话,则可能造成一家破产,株连多家的情况。此于优化社会资源,鼓励交易,保护交易安全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另一方面,如果优先权及于全部财产的话,则会出现下面的情况。即优先权先于设有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上优先受偿,而使此项担保物权沦为普通债权,而只能于其他债权人比例受偿。之后的破产财产又会在优先权不能在担保物上完全实现时,再优先受偿剩余部分的财产。这样一来,无论是原有的担保物权人还是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将都会受到侵害。这样一来就会在极大保护优先权所保护的特殊主体的同时,使大多数的交易主体受到不同程度的牺牲,这样的结果显然超出了优先权保护的必要限度,实际上是对其它债权人的歧视待遇。

综上可以看出,优先权的优先性应当严格的限定在特定(法定)财产范围内得以优先于担保物权和某些公权力,而不能任意的优先于特定(法定)财产之外的财产上设立的担保物权,也就是说在这部分财产上,担保物权应当优先于优先权得到清偿。

作者:马江

参考文献:

①《物权法》梁慧星、陈华彬/编著法律出版社2000.6

②《民法》魏振瀛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③《物权法要论》温世扬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④《论优先权同其他担保物权之区别与竞合》申卫星《民商法学》2001年第十期

⑤《担保制度的成因及发展趋势》田土城《民商法学》2001年第十期

⑥同①

⑦《担保法律制度研究》肖厚国、孙鹏/著法律出版社1998.4

其他参考文献:

《法国物权法》尹田法律出版社1998.2

《物权法论》史尚宽荣泰印书馆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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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环境问题非常重视,惩处力度非常大,如果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当中,造成了环境污染,就会使企业面临巨额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导致企业就此倒闭。但有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可以分散企业所面临的风险,避免企业遭受过大的经济损失,保障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二)刺激企业提升环保意识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下,如果企业的环保意识差,环境污染风险高,保险公司就可以提高保险费率,刺激企业改善生产经营方式,提高环保意识,降低污染风险。相当于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能够发挥出一定的社会管理功能。

(三)使受害人获得有效的补偿

如果没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一般都是由政府或是企业补偿,但政府的权力运行机制复杂,企业又重视自身的利益,所以受害人可能迟迟得不到有效的补偿,这就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带来难以预料的后果。但是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便能够由保险协议进行合理补偿,快速、及时、有效,可以保证受害人满意,避免出现社会矛盾。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践行现状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起步较晚,2007年1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为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工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自启动以来,实践中存在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愿不高,保险公司由于保费收入的限制,设置了苛刻的免责条件,难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一)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愿不高

自我国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以来,实践中普遍存在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愿不高的现状。造成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愿不高的原因颇为复杂,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企业认为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缴纳的保险费,给企业增加了经营成本,加重了企业的经营负担,而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毕竟概率极低,一旦企业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那么所缴纳的保险费也就浪费了。殊不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大的功能正是在于预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而不是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进行赔偿。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后,其所购买的不仅有保障,更多的是“服务”,这种服务直接体现为专业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遏制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二)保险公司理赔条件严格

据中国平安产险负责人介绍,平安公司自2008年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业务以来,平安产险已有超过七成的二级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为社会提供超过70亿元的保险保障。但相对于其他责任保险类型而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相对较低。保险分担风险的功能要求投保人具有基数大的特点,企业投保意愿不高导致实践中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量小。因此,保险公司往往设置严格的理赔条件,免责情形较多,这也造成企业投保意向下滑的情形发生,造成恶性循环。

三、生态文明视角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之推进

(一)严格环境污染领域执法

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行的制度基础,如果放任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那么企业必将不会花费高昂的保险费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只有环境保护制度的严苛,在执法领域杜绝一切环境违法行为,任何对环境造成危害的企业都要补偿环境损失,才能促使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宣传教育

作为现代企业,首先要认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要知道生态环境不仅与自身的发展息息相关,更与整个社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密不可分,要提升自身的环保意识,加强生产技术革新与管理理念革新,尽快转型成为绿色型企业。同时,要认识到国家对环保问题日益重视,如果在自身的生产过程当中出现了环境污染事件,有关部门必定会追究到底,此时就会面临巨额的赔偿,甚至可能致使公司倒闭,风险巨大。而通过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自身所承担的风险,因此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非常必要的。虽然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自身的运营成本,但是国家、政府都会给予帮扶和支持,因此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进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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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1-0067-02

《威海午报》创刊于1927年12月,由孙汉川等人发起,庄士敦为该报写发刊词。由于接受了西方关于报纸言论公正的基本观点,孙汉川认为报纸应该是不偏不倚的,遂取“午”字,为“中而不偏之谓也”,提出了用报纸使国事光大,指出报纸可能对政局的影响。

《威海午报》是威海历史上第一份有影响的中文报纸,也是民国短暂的报业繁盛期的一枝新秀,创办初期曾引起各界极大关注,刊载的文章大多是批判卫城里和界外混乱的局势及社会阴暗面,针砭时弊、彰善瘅恶,促进了社会风气的文明开化,也起到了开启民智的作用。

《威海午报》开设的栏目多种多样,涉及面广。正面以本馆启事、昨日银市、广告为主,反面主要有小说连载、当头棒、言论、新闻、电讯、琐闻等等,内容涉及评论、广告、财经新闻、社会新闻、文学等文体,其中尤以评论见长,评论的两个重要栏目是“当头棒”和“言论”。

评论是一份报纸的灵魂,是报纸传达声音的渠道,也是报馆参与话题讨论和议题设置的重要手段。除此之外,由于英租时期的威海卫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社会制度,加之民国多元政治背景下报纸本身文人论政角色定位,使得《威海午报》的评论文章在针砭时弊、启迪民众的同时,也为后世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在对《威海午报》的评论文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力图归纳其对现代社会生活的启示意义。

一、提出依法治国,追求法治天下

英租时期威海卫的法律制度相对较为完善和成熟,民众也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发生冲突的时候,能够自觉运用法律武器解决争端,这对于中国几千年以来的专制社会而言无疑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即使对今天的法治社会建设也有其借鉴意义。

《威海午报》评论文章反复声明,法律乃是根本,只有依法办事,才能解决争端,而武力只会让矛盾升级。评论文章有言“本馆亦在大英政府立案,对于报馆交涉,自有法律手续,非空言所可威吓,亦非武力所可解决”(民国十七年三月四号,第四十号,“当头棒”):“即有违反报律之处,亦当按法律施行,岂武力所能解决耶?”(明国十七年三月三号,第三十九号,“当头棒”)。

国家民主法治的建设立足于法律意识的普及,普通民众自觉地尊崇、运用和维护法律,是推动法治建设的强大力量。时值当代,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不断凸显,政治体制改革方兴未艾,各种冲突不断升级,民众怨声载道,经济社会发展随时都有停滞甚至崩溃的危险。在这种局面下,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加强法治社会建设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提倡言论自由,并以法律范围为界

民国政治的多元化,使得各种政治力量相互牵制,任何一方都难以控制整个社会,进而对思想形成控制,在这种背景下,言论自由的社会风气得以空前高涨。

比较有名的即是民国时期盛极一时的“文人论证”的风潮,譬如《大公报》、《文汇报》、《观察》等等新闻报刊,张季鸾、王芸生、徐铸成、储安平等知名报人。这一风潮的形成基于中国传统的士大夫思想与现代知识分子精神的结合,更有赖于政治环境的开放和统治阶层以及整个社会对言论自由的容忍。

在这一风潮的卷挟下,《威海午报》并未落伍。其一评论文章指出,“意出于口之为言,言其事之是非之为论。”文章批评了“言论出于法律范围之外”观点,主张“以法律范围为界”“夫所谓言论自由者,必以法律范围为界,苟言所不当言,论所不当论,譬如泄人秘密,毁人名节,实为法律所不容。”(民国十七年二月十八号,第二十九号,“言论”)

借古喻今,在当代社会,实现言论自由需要政府和公民共同构建一个双方能够良性互动的公共空间,需要统治阶层对民间舆论有足够的宽容,需要现代知识分子自觉担当起忧国忧民的责任。“以法律范围为界”,使每个人的言论自由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三、针对“哑巴英语”,提出学以致用

由于英国“文明之进步,商业之交通,工厂之发达,学术之兴隆”处于世界领先的地位,英租时期的威海卫已经掀起了英语学习的热潮,以至于“我国自初等以上之学校,皆有英文一科”,虽然如此,但却出现了“满腹英文,无所不知,而于谈话之时,默然不能置一词”的现象,是为“哑巴英语”,文章遂发出质问“其英文虽佳,究何益哉?”(民国十七年三月七号,第四十二号,“言论”)

文章指出了哑巴英语的弊病,并提出直到今天仍在应用的解决方法,“故学生在校时,宜设话谈会,以练习之,互相谈论”。今天看来,这种观点虽然并不新鲜,但在当时却也属于真知灼见。

联想今天,英语已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成为了应试教育体制下的附属。在全民英语的号召下,英语被作为重要的评价体系横亘在升学、求职的太门前,致使越来越多的人陷入“哑巴英语”的困境,结果是劳民伤财,不得其利。究其根源,就在于现行教育体制扭曲了英语作为生存工具的根本属性。《威海午报》评论文章指出开设英语课乃是“以期学生努力前进,为将来谋生之计”。现代社会较之以前更加多元,已经完全没有必要依靠英语谋取生计,既然如此,就完全可以不用全民学习英语,而是大家各自专心致志钻研领域内的工作,由专修英语的人才来负责翻译已经足够。鉴于此,笔者呼吁,大众英语必须要转为精英英语,废除各行各业对英语的硬性考核要求,还英语以本来面目。

四、点明媒体的功能,论证其存在的必要性

威海地方虽小,新闻也少,而且相互传播速度极快,人们往往朝发而夕知,但这并不能说明报纸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报纸的功能并不唯一是登载新闻,还有教化民众,启迪民智的作用。

文章有言:“虽然,本报馆之设,岂特为报新闻而已哉?实欲启迪人心,开发民智,使人人嫉恶而趋善,以造福于地方耳。”(民国十七年三月十五号,第四十九号,“当头棒”)

在中国当前的语境下,媒体需要承担超出其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在西方,新闻是用来娱乐的,而在中国,新闻却关乎人们最根本的一些东西,自由、权利、恐惧和利益。这也是转型国家新闻媒体的共同境况,当社会制度尚未趋于完善,道德体系处于混乱状况,就像《威海午报》评论所言,媒体便应当义不容辞地承担起“教化民众、启迪民智”的责任。而当中国最终走出转型期的躁动后,这些责任也就自然消解,

媒体将最终还原其本来面目。

五、阐述人人生性相近,指陈权利平等

贫富不均是自古以来从未消失的社会现象,自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贫富分化的程度不宜过大,而且贫者不仅不应该“自放其权利”,而应该为权利而斗争,这样才能阻止富者“将天下之幸福吸收”。

时逢民国纷乱之际,社会贫富不均,人民苦不堪言。《威海午报》评论文章指出:“天之生人性相近也,皆为人类,即皆有权利,权平等也,即利平等也。”即人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缘何“人逸而我劳,人暖而我寒,人饱而我饥。”并指陈其原因在于“贫者自放其权利,而甘受不平等之淘汰也”。(民国十七年一月十三号,第二十五号,“言论”)

以史为鉴,可以看出,在当今社会高速发展的形势下,往往容易忽视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们,他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被时代远远地抛在了后面。不是他们不愿意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是社会没有给他们斗争的机会和能力。在社会主义的国度里,平等往往不难实现,但最重要的还是机会、过程的平等,要保障每个人都能实现其自由发展的权利。

六、阐述“心战”概念,主张提高国民素质

连载评论在《威海午报》中并不少见,关于“心战”的论述更是连发六篇文章对其进行透彻的分析(第六十三号至六十八号,“言论”),六篇文章层层递进,说事论理极为详尽。心战的概念和商战兵战相对,指出国家富强不惟商战和兵战。而所谓心战,笔者认为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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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家园。对于一个保险机构来说,企业文化建设是创新保险服务的精神动力和重要举措,是激发员工团结进取和爱岗敬业的关键所在,是做强做大保险业务的重要基石。

保险机构的企业文化是指保险机构的中长期形成的共同理想、基本价值观、作风、生活习惯和行为规范的总称,是保险机构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创造精神财富的总和,对保险机构员工有感召力和凝聚力,能把员工的兴趣、目的、需求以及由此产生的行为统一起来,是保险机构长期文化建设的集中体现。包含价值观、最高目标、行为准则、管理制度、道德风尚等内容。它以全体员工为工作对象,通过宣传、教育、培训、文化娱乐和交心联谊等方式,以最大限度地统一员工意志,规范员工行为,凝聚员工力量,为保险机构总目标服务。

一、保险机构企业文化建设势在必行

一是保险行业业务竞争十分激烈,决定企业文化建设的迫切性。改革开发以来,固定资产总额大幅度增长,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私家车的数量迅速扩大,所有这些都给财产保险机构带来了丰富的保险资源。然而由于保险机构大量增加,以致于保险业务竞争几乎到了白热化程度。作为保险机构必须转变观念、拓宽思路,尤其是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创新保险服务,提升员工文化素质,把和谐、包容、热情的文化元素融入于保险业务的各项工作之中,增强保险机构的整体竞争能力,才能确保保险机构的稳健经营。

二是保险客户参保意识日趋理性,决定企业文化建设的必要性。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人们求新、求美、求舒适、求方便的心理也在逐步增强。对于城乡居民家庭来说,购房购车成为消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对于固定资产的拥有者来说,必然要寻求保障财富安全途径,而选择保险是保护家庭财产的明智选择。因此作为保险机构和员工,如果仅仅停留在就业务而业务的旧观念,缺乏对企业文化内涵的提升,必然会适应不了客户的客观需求,久而久之会失去客户,影响保险机构的稳健发展。

三是保险机构经营观念相对狭隘,决定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机构要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是保障企业生存,增强企业实力,实现经营目标的必然选择,也是对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对内提升员工福利待遇的实力所在。但是从客观现实上来说,保险机构在拓展业务中,仍然存在着因循守旧和传统经营的旧观念,在一定程度上给保险业的发展带来制约因素。保险机构的发展离不开员工同心同德与同甘共苦,离不开员工为实现保险机构整体经营目标,自觉奋斗和甘愿奉献的企业文化支撑。但部分保险机构领导对企业文化建设仍然处于表面应付的初级阶段,对企业文化建设的功能和作用认识不到位,没有真正把丰富的文化元素融入于各项保险业务工作中去,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保险事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制约保险机构的健康发展。

二、保险机构企业文化建设主要途径

1.凝聚精神文化

一是要切实把握保险机构企业文化建设的内涵,着力将企业精神、企业宗旨、经营理念、价值观念、团队精神等文化元素融为一体,形成保险机构的精神文化,去凝聚员工们的心灵,努力提升保险服务的质量。二是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深化员工思想、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积极引导员工自觉地将个人理想与保险机构的发展目标融为一体,激发员工强烈的责任感,以便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提升创新保险服务的动力,努力为保险事业的发展多做贡献。三是要注重树立先进人物典型,以先进保险工作者高尚的职业道德服务客户,以细致的职业素养取信客户,以和谐的职业态度感动客户。同时要通过会议表彰、媒体宣传,使先进人物事迹成为让员工学有榜样和赶有目标的方向,从而逐步把企业文化渗透于员工的心中,转化为一种精神动力,努力为保险事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2.建设制度文化

一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文化建设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加强经营管理,而建立健全制度又是经营管理中的基础工作。要倡导建立健康向上、激励斗志的制度文化,利用有形制度载体,凸显无形的文化元素。二是保险机构在经营管理中必须建立一整套争先创优、职务晋升、业绩考核、多奖少罚、尊重人才、员工培训和经验交流等制度,根植于每个员工头脑之中,引导员工在执行充满文化气息的制度中,自觉规范职业行为,不断提升职业素养,提高服务质量,从而达到把卓越的制度文化转为工作动力,推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3.倡导团队文化

一是团队内必须充满活力。活力可以通过员工的创造性、工作热情、和谐的团队氛围体现出来。二是团队内必须有一套为达到目标而设置的控制系统。三是团队成员必须拥有完成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四是团队领导必须要有一定的影响能力,不仅在团队内部有影响力,而且对团队以外的更大范围内有足够影响力。五是团队精神能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通过会议座谈、征文、演讲文体娱乐活动等形式,积极引导全体员工树立立足本职、着眼部门、服务保险机构的集体主义意识,发扬团结拼搏、奋发向上,紧密协作,加强服务,共谋发展的团队精神,形成人人贡献才干,个个乐于奉献的保险机构文化氛围。

4.繁荣服务文化

一是服务文化是整个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和做强保险事业的明智选择。保险机构服务质量的高低是保险消费者选择保险机构的主要因素。因此保险机构和员工,只有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以诚为本”理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保险事业才会兴旺发达。二是在服务文化建设过程中,保险机构领导必须积极引导员工实行服务制度规范化、服务效率快捷化、服务态度人性化、服务手段多种化,让客户在内心体验到保险机构高效优质的服务。三是在柜台服务上要教育员工注重仪表仪容、规范行为举止。为客户办业务时,要做到“三声两站一双手”,即客户来有问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客户来时站起来迎接,客户走时再站起来送行,传递客户资料用双手。在对外服务上做到“三个一样”,即对亲朋客户一样按章办事不谋私,对关系客户一样对照标准不特殊,对陌生和老年客户一样耐心解释不马虎,让客户亲身感觉到公平公正。四是对保险客户销售保险产品时进行售前认真调查、售中热情办理、售后开展回访服务,通过全流程的规范服务,提升客户的满意度。

5.营造宣传文化

一是要进一步丰富宣传内容。积极面向社会,着重把法规重点、投保要点、品种亮点、理赔手续、服务项目特别是免赔条款等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向客户讲深讲细,提高保险的透明度,让客户有选择参保和有目的投保。二是要进一步拓展宣传方式。改变过去单一盯住报刊、电台和电视等高成本的宣传方法,积极借助社会力量,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以踊跃参加保险,建设美好家园和服务和谐社会,助推经济发展为主题,运用征文、演讲、文体活动、街头设摊、问卷征答和案例解析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保险意识。三是要拓宽宣传范围。主要加强对重点企业客户、汽车销售公司和乡村服务网点等相关部门的联系,积极组织和参与各类车友会、联谊会、车主答谢会和消防运动会等,并借此机会向客户提供多种保险服务,热情宣传保险知识,吸收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参加保险。

参考文献:

[1]吴阎:《中国非寿险市场发展研究报告》.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年11月第1版.

篇9

“十一五”以来,我县紧紧围绕“三个”建设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力实施“生态立县、工业强县、旅游兴县、开放活县”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经济社会保持了又好又快发展,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农村发展环境不断改善,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改革开放继续深化,政府效能不断提升,各项指标总体完成情况良好,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生活正逐步迈向宽裕的小康社会。

(一)“十一五”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主要成效

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十一五”以来,经济迅速发展壮大。gdp从的19.36亿元发展到的31.59亿元,年均增长17.9%(按现价计算),人均gdp由5574元增加到8975元,人均gdp首次突破1000美元。农业产值由的3.76亿元发展到的5.7亿元,工业总产值由的10.92亿元提高到的21.9亿元,年均分别增长14.9%、26.1%(按现价)。财政总收入由的1.81亿元提高到的2.15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由的1.26亿元提高到的1.5亿元,年均分别增长20.9%、21.9%。年末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由的25.27亿元提高到的42.06亿元,比期初增16.79亿元,年均增长18.5%。

三次产业协调发展。“十五”期末,三次产业结构为13.5:38.5:48,调整为11.9:36.9:51.2,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农业继续稳步发展。粮食作物播种面积保持在17万亩/年以上,粮食生产能力稳定在5.6万吨/年左右,茶叶、山地蔬菜、食草动物、中药材等特色产业继续保持良好势头。工业规模不断扩大。橡胶塑料制品业、汽摩配、装饰材料等新兴产业迅速发展,目前全县工业企业个数已达240多家,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5家,较增加12家,产值占全部工业产值的一半以上。第三产业快速发展。“十一五”以来,我县服务业快速发展,服务业总量增幅加快,消费结构不断优化。旅游发展步伐加快,氡泉旅游景区、廊桥文化园等重点景区建设项目顺利推进,旅游基础设施不断改善,旅游主业化进程加快。

发展空间有效拓展。随着新的58省道、新城开发等项目建成或加快推进,基础设施不断改善,市政功能不断健全,县域发展空间得到了有效拓展。一是58省道产业发展平台初步形成。我县积极构筑产业发展平台取得明显成效,《县58省道产业带发展规划》颁布实施,提出了构筑“一轴一核三区”的产业发展架构,为我县今后相当长时间内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彭月产业基地雏形已基本形成,目前已引进企业31家,其中落地29家,建成投产13家。二是城镇化进化加快。县城核心地位不断提高,建城区面积达到了5.2平方公里,特别是新城开发后,直接新增城市规划面积8平方公里左右,为我县人口聚集、做大城区拓展了广阔空间。同时,52省道、58省道及其连接线的建成为沿线的司前、雅阳、三魁、泗溪等乡镇城镇化进程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

发展基础更加坚实。“十一五”以来,我县以重大项目建设作为加快推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突破口,充分发挥政府在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加大体制和机制创新的力度,采取了“项目建设年”、领导包项目制等项目推进措施,项目建设取得了有效突破。“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安排的66个重大建设项目中,47个项目已开工建设,占71.2%,新58省道改建工程、彭月产业基地、城关引供水工程、城关污水处理工程、新城大道、新城大道等一批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基础设施不断改善。龙丽温(泰)高速公路、温州()抽水蓄能电站、交溪流域水资源开发、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前期不断深化,新58省道至彭溪公路、黄桥至文成铜铃山公路、52省道至龟湖公路完成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前期的推进,为今后尤其是“十二五”的项目建设预留了较大的可操作余地。

社会民生明显改善。我们始终把民生问题放在最为突出的位置,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着力改善民生、促进和谐。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完善扶贫长效机制,切实保障民生的安全和稳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了13198元,比提高329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的2966元提高到的4461元,年均增长16.3%。收入水平的提高使城乡居民吃、穿、用、住、行等各方面消费水平都有显著的提高,消费结构更加合理。新农村建设扎实推进。全面实施“千百工程”、“康庄工程”、“农民安全饮用水工程”、“教育四项工程”等工程,建成了一大基础设施项目,农村发展环境不断改善,农村公共服务环境进一步优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社会保障与就业、医疗 卫生、教科文、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社会民生事业财政性支出均有大幅度的提高。

生态建设全面推进。为切实保护好、利用好、发展好我县绿色生态资源,我县积极实施“生态立县”战略,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高度重视环境保护,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人与自然和谐为主线,坚定不移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培育生态文化。通过抓整治、抓产业、积极构筑生态屏障、生态产业、生态家园“三位一体”的生态建设模式,努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打造国家级生态县金名片。积极推进垃圾填埋场渗沥液处理站工程、乡镇垃圾中转站、镇级污水处理厂工程等项目建设,生态项目建设有效推进,生态县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改革开放继续深化。招商选资工作扎实有效推进,民间资本有效激活,人经济不断发展壮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审批环节和办事程序进一步简化和优化。政府职能不断转变,执政能力明显增强。深入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全面实施目标考核责任制,行政效率不断提高。“凡进必考”的人事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等办公资源的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人事、财务、资源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农村综合改革,教育收费、土地征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等配套改革不断推进。

(二)经济社会保持较快发展的主要经验与启示

“十一五”以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的成就,同时也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启示一:坚持科学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

经济建设是其它一切事业的基础。对于相对落后的来说,加快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与迫切。“十一五”以来,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用发展的眼光、发展的思路、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创造性地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符合实际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提出了建设“生态、小康、和谐”的宏伟目标,并深入组织实施“生态立县、工业强县、旅游兴县、开放活县”战略,经济社会实现了又好又快发展,“十一五”是我县发展最快、效益最好、人民得到实惠最多的时期之一。在新的发展阶段,要继续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进一步深化对县情的认识,研究制定适合我县实际的经济社会发展思路,以实现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造福于全县人民。

启示二:坚持把抢抓机遇作为第一方略,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经验表明,一个地区的发展是可以抓住若干次机遇从而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机遇不可多得,稍纵即逝。“十一五”以来,尤其是新的58省道建成以来,以及今年以来国家“保增长”政策的实施,为我县加快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适时出台了《县58省道产业带发展规划》、领导包项目制等一系列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举措,为我县加快发展赢得先机。几年来,我县坚持把抢抓机遇作为加快发展的重要突破口,积极上项目、争投入,基础设施有了明显改善,加快发展的基础不断夯实。今后我们还要进一步增强机遇意识,用足用活国家相关政策,力争在基础设施建设上取得新突破,在产业结构调整上迈出新步伐,在社会事业发展上开创新局面,尽快使经济社会走向全面发展。

启示三:坚持把以人为本作为第一要素,是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推力。

我们始终把人作为生产力中最关键、最核心、最活跃的因素,积极改善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坚持尊重实践、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全力为全县人民谋福祉,让全县人民从改革和发展中得到更多的实惠,充分激发广大群众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潜力。我们在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把满足各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努力,热点民生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和缓解。新的发展阶段,要始终继续坚持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经济建设的成果,进一步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

二、关于“十二五”规划前期需要高度关注与深入研究的若干问题

关注一:要客观分析当前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发展方式尚未实现有效转变。经济结构不尽合理,我们目前的经济结构为“三、二、一”模式,这是一种理想的经济结构,但对于来说,这是一种畸形的结构,我们没有经过工业化的发展阶段,没有工业的发展是难以支撑我们长远发展的。经济结构不协调状态下的增长,会有相当一部分是无效增长。工业基础薄弱,层次较低,优势不明显,市场竞争力较弱。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不高,我县服务业仍以传统的交通运输业、商贸业为主,现代物流、金融保险、中介、科技、休闲旅游等现代化服务业发展不充分,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现代服务业严重缺乏。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不理想,导致今后我县节能减排压力加大。

二是投资增长尚未实现有效突破。一是缺乏重大建设项目支撑下的投资下滑问题。前几年,我县投资在基础设施大项目带动下较快增长,但是近两年由于大项目的缺乏、以及政策处理难度大等问题影响,保持投资稳步增长问题突出。二是尽管在政策推动下,民生、工业等方面投资增长较快,体现了投资领域的新增长点效应,但土地供应跟不上,以及国内外不确定因素的增加等,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影响了项目的投资决策和建设进度。三是重大前期项目审批时间长、难度大,如交溪流域小水电开发等重大项目,项目前期工作推进缓慢。同时,一批项目前期推进与开工准备相对缓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县年度投资计划实施。

三是公共产品尚未实现全面改善。伴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的改革发展面临着许多新的矛盾与问题。尤其是在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全面凸显出来,一方面是广大社会成员公共需求的全面快速增长,另一方面是公共服务不到位、公共产品短缺。我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在机制、结构、筹融资渠道等方面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性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完善和创新机制,改善公共产品的不合理供给结构、提高供给有效性、开拓公共产品供给 渠道,为广大社会成员提供充足的公共产品,满足广大社会成员生产生活需求,是我县新农村建设中需要继续探索的重要课题。

四是收入增长尚未实现有效支撑。虽然近几年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较快,但总的来说,全县财政收入结构、收支平衡状况还没有根本好转,而刚性需求和上项目需要地方配套的资金增多,收支平衡的压力大。全球性经济衰退的持续,高速增长将难以维持,这对我县的产业发展影响将是深远的,再加上由于经济总量偏小,特别是交溪流域开发等重大项目建设周期长难度大,很难在短期内产生效益,预示着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县财政收入的依靠自身经济的发展而增长的难度将越来越大。近年来,虽然城乡居民收入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态势,但增收的基础仍比较薄弱,增收的渠道仍比较缺乏,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实现城乡居民收入快速增长的难度越来越大,等。

关注二:要充分认识今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1)宏观环境分析

全球金融危机分析。当前愈演愈烈的国际金融危机最初源于下半年美国爆发的住房次级贷款危机,已经从初期的国际金融危机演化为全球性经济危机。目前,从西方发展经济体所的经济数据看,多数经济研究机构认为全球经济已经触底或正处于触底的边缘。现在距离“十一五”时期结束还有一年半的时间,乐观估计在“十一五”末全球经济危机及对于我国的影响将发生根本性变化。但是,也不排除进入“十二五”后全球经济危机的阴霾仍然尚未完全消散,这些可能性情景分析都应在“十二五”规划制定时给予充分的预计和应对之策。

国内政策取向分析。在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逐步加深和中国经济结构内部自身调整的双重影响下,国内经济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出口受阻、内需不足等等。针对国内外经济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对调控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中央出台了应对全球经济危机的一揽子计划,通过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自主创新、结构调整和社会民生保障等方面的投入,加快对一些重大领域的改革,力求缓解经济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可以说,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因素将比过去一个阶段要多。

(2)发展机遇分析

机遇一:发展方式转变带来的机遇。一是资源环境的价值及比较优势日益显现。随着区位条件的改善,低丘缓坡、生态旅游、文化资源、植被资源、矿产资源的价值正在被重新认识,其比较优势日益显现。尤其是良好的生态环境,正吸引着外部的眼球和资金。二是发达地区传统产业的转移。从浙江看,“十二五”时期,将紧紧抓住“转型发展”这条主线,我省及温州平原区域发展的环境支撑越来越难,传统产业的区域扩散成为常态,这将给纳入温州两小时交通圈的带来越来越多的发展机遇,等。

机遇二:加快发展的意愿十分强烈。一是上级政府继续关注欠发达地区的发展。省委省政府将继续高度关注欠发达地区的发展,通过“山海协作、对口帮扶”等行政手段和交通建设、生态补偿等市场化方法支持欠发达地区的发展。二是自身要求加快发展的愿望强烈。穷者思变,随着人经济的快速成长,我们已经认识到与发达地区的差距有多大,同时也随着人在外创业的成功坚定了我们加快发展的信心与责任。同时,“十二五”时期是我国进行重大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农村改革、、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区域管理体制等多项改革举措预计将得到实质性的启动和推进。作为欠发达的利用改革所引发的力量,将推进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等。

关注三:要认真分析今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需要重点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第一,加快发展与科学发展。发展是永恒的主题,是我们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我们强调加快经济发展,不是单纯追求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要以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科学的思想方法看待国内生产总值,防止任何片面性和绝对化。要把加快经济发展,建立在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忽视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不惜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片面追求一时的高速度,势必会造成大的起落,就不能实现真正的发展。有质量、有效益的发展,才是真正的发展,才真正体现了发展的硬道理。

第二,转型发展与特色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这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作为温州乃至全省的生态屏障和欠发达地区,与全省同在经济转型升级的路途中,却面临不同的障碍,跨越这些障碍须处理好发展的内源与外力、城市与农村的关系,走一条独具特色的经济转型升级之路。经济要实现平稳转型,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强劲的发展势头,关键是要用足自身的优势,坚持特色竞争、错位发展,并不断创造出新的优势,创造出自身的特色来。

第三,分散发展与集聚发展。人口、生产力空间布局的分散和不合理是制约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因素,发展布局分散造成的产业、人口、城乡等结构不合理是城乡统筹发展的最大障碍,也是制约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关键症结。因此,我们必须不遗余力地推进人口集聚、产业集聚,加快集聚发展。要通过抓好人口集聚平台建设,促进异地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加快城市化建设,推进人口集聚;要通过抓好产业集聚平台建设,推进生态农业高效园区、生态工业园区和旅游景区等建设,加快发展产业集群。

第四,扩大内需与民生改善。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进一步激化了我国经济生活中尚未解决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消费结构失衡被进一步放大,居民收入水平较低、社会保障发展滞后等问题日益成为了制约消费增加的主要因素。有强烈消费愿望的多数群体尤其是数量庞大的城乡低收入群体消费能力不足。这就需要通过采取促进就业和收入增长、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提高教育、卫生、保障性住房水平等措施,减少居民消费的后顾之忧,改善居民消费预期,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能力,使我国经济社会在新的需求结构、需求增长中持续快速发展。

三、关于“十二五”时期的发展思路、主要任务、主要措施的探讨

(一)“十二五”发展思路的探讨

目前,我国已处于工业化的中后期,而我县人均gdp处于1000-3000美元阶段,仍处于工业中期阶段和为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奠定稳固基础的关键阶段,结合“十二五”时期国内外宏观发展环境和省管县等改革措施的推进以及“十一五”以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十二五”时期,我县具有以下四个阶段特征:

一是经济增长进入加速发展期。经验证明当一个国家或地区进入人均gdp1000美元后,将迎来新一轮的快速发展期。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不断改善,以及生态资源优势日益突现,我县已初步呈现新一轮快速增长态势,良好的政策预期有利于我县迎来新一轮快速发展机遇期。

二是产业结构进入优化提升期。国内外经验证明工业快速发展是工业化中期阶段的重要特征和主导动力。与省市1000美元阶段的产业特征相比,我县工业基础相对薄弱,工业增长贡献率偏低,结合1000美元阶段产业结构演变特征,工业经济仍是我县今后一段时间内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成份。但作为生态县和面对稀缺土地资源,按照一般性工业扩张不符合县情要求,注重工业生态性,选择特色成长性生态工业项目,建立稳定支撑性工业项目基地仍是要重点培育和支持的主要方向。正确处理培育生态型工业与优化生态产业结构关系,把握产业重点与方向,发挥优势与规避约束是重点与着力点。

三是城镇化进程加速期。随着新的58省道建成,我县的城镇发展格局发生较大的变化。一方面是农村人口、资本、信息等各种要素不断向新58省道等交通便捷的地方集聚,城镇的自身功能将不断提升、完善,与此同时,城镇又把先进的生产生活方式、经营理念、价值取向向周边广大农村地区扩散和辐射,进而促进城乡共同发展。

四是消费结构进入稳步升级期。人均1000美元阶段标志着人民生活水平从温饱向富裕迈进,居民消费支出结构由衣食为主的温饱型向发展型、享受型转变,对休闲旅游、科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方面需求增加,更加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将对经 济社会发展模式产生重要影响。

“十二五”,我县处于加速经济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生态化与生态经济化以促进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处于生态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并进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关键时期,处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并建设生态屏障的双重任务以促进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作为发达省份中的欠发达县,发展阶段与发达地区有明显差异,面临着既要“补课”,又要“赶趟”的双重挑战,优势条件与困难矛盾并存,机遇与挑战并存,如何缩小我县与发达地区差距,推进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全面实现小康社会这一战略目标,已成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亟待解决的课题。

综上一:我们认为“十二五”规划的发展思路应为:

紧紧抓住交通区位条件改善,沿海地区辐射扩散效应显现的历史机遇,以壮大经济综合实力和产业竞争力为核心,以衔接长三角与海西区、融入温州产业带、构建浙南闽北经济圈重点纽带节点为导向,强化观念创新、体制创新,优化发展环境,挖掘发展潜力,拓展发展空间,大力招商选资,深度开发与保护自然资源,依托生态优势走差异化发展路子,促进由传统的山区经济向以休闲旅游业、生态工业、特色现代农业为主体的现代经济的跨越式转型,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把建设成为长三角与海西区重要的陆上衔接点,温州经济圈的有机组成部分;国内独特的综合性山地休闲旅游目的地;具有竞争优势的山区生态农业区;形成与县域人口资源环境相适应的工业结构、城镇与产业布局体系。

综上二:我们认为“十二五”规划的发展战略应为:

一是空间拓展战略。着力于突破发展空间制约,全面实施《县58省道产业带发展规划》、推进非均衡发展,优化县域空间开发格局,按照梯度非均衡发展的理论基础,扩展“一轴一核三区”空间开发格局,重点推进新城区、彭月产业基地、泗溪廊桥文化园、氡泉生态休闲度假区、大安生态科技创业园等区块的开发建设。

二是产业提升战略。立足生态优势和特色资源,紧紧围绕“一产做特、二产做大、三产做强”的产业发展战略目标,积极培育产业发展的内源动力,形成以高效农业为基础、生态工业为重点、绿色服务业为主业的“生态为本、三业并举”产业体系,更高层次谋划经济发展,推动经济崛起。

三是投资推动战略。要充分把握宏观政策导向,积极谋划建设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促进投资较快增长。以改变改革投融资体制,拓宽渠道,引导财政、社会、民营等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公共社会事业、支柱产业等重大项目建设,推动区域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是开放带动战略。要在新的形势下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必须以战略的眼光,开明的姿态,开放的胸怀,彻底打开山门,紧紧抓住并用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引进要素资源,挖掘发展潜力,提升发展水平,同时要积极构筑发展平台,实现从“人经济”到“经济”的转化。

五是和谐构建战略。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为目标,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改善广大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着力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困难群体的生存和发展,加快构建配置合理、功能完善、便捷高效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十二五”主要发展任务的探讨

第一,在产业发展方面:要着眼于生态立县战略,发挥我县生态资源优势,大力培育经济新增长点。按照生态经济化、经济生态化的发展方针,走“集约、特色、循环”的发展道路,实施“一产做特、二产做大、三产做强”的产业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把建设成为宜人居、宜置业、宜休闲的“生态、小康、和谐”提供强有力的产业支撑。

第一产业:目标是立足生态优势,做特做精第一产业

重点发展方向是:(1)发展绿色餐桌农业。发展以“绿色农业、有机农业、品牌农业”为特征的高效绿色生态农业,形成独具特色的绿色生态农业产业体系,重点培育高山蔬(野)菜、畜禽养殖、茶叶、经济林果、中草药等特色产业。(2)推广立体循环农业。围绕特色产业,探索多种类型的“养殖-沼气-种植”生态循环种养模式,大力推广立体循环农业模式,构建多种农业生产活动之间有效衔接、物质与能量得以有效循环与动态平衡利用的、科学合理的生态农业体系。(3)拓展生态休闲农业。认真做好生态休闲农业文章,建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档次的观光农园、特色农庄、休闲林场、观光果园、观光茶园、观光菜园等都市休闲农业旅游品牌。(4)加强农业产业化机制建设。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积极培育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程度,强化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体系。

第二产业:目标是围绕总量扩张,做大做实第二产业

重点发展导向是:(1)提升发展传统生态型工业。要根据生态县建设要求和竹木制品市场需求,引导竹木制品加工业由消耗型向节约型、粗加工型向精加工型转变。要深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切实解决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等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矿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鼓励企业产品深加工、精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要加快推进交溪流域水电开发步伐,力争早日动工兴建,使丰富的水电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利用。(2)积极承接周边产业转移。要立足沿线特色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势,认真组织实施《县58省道产业带发展规划》,编制各功能区块实施规划,并加以实施;积极主动承接周边沿海等发达地区的清洁型生产项目和产业的梯度转移,重点引进与本地原有产业密切关联、与周边市县优势产业集群紧密联系的企业,特别是注重科技含量与就业拓展相结合的产业项目,努力形成竞争力强、带动更多关联产业发展的新型产业集群,打造生态循环型先进制造业基地。(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重点是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以及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工业基地管理,尤其是要推动我县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第三产业:目标是挖掘资源优势,做强做优第三产业

重点发展导向是:(1)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休闲产业。按照“培育大产业、发展大旅游”的要求,全面实施“旅游兴县”发展战略,依托我县特有的旅游资源优势,全力推进旅游主业化进程,实现观光旅游向休闲度假旅游转变、旅游资源大县向旅游经济强县转变的目标。(2)积极培育实力型服务业。突出住宅保障和宜居度假两条主线做好文章。关键是围绕生态旅游、休闲度假主题,迎合都市人上山趋势,发挥生态资源优势,构建自然乡村居所。积极引导发展购物中心、特色购物街、连锁超市、便利店等商业模式。(3)稳步推进功能保障型服务业。一是打造金融服务平台。关键是加大对农业、中小企业、旅游业、助学和增加就业方面的信贷支持力度。二是积极构建信息服务业体系。积极发展增值和互联网业务,推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实现各种信息资源共享。三是大力培育中介服务业。重点是培育和规范中介服务市场。

第二,在项目建设方面:项目是加快发展的重要载体,是落实工作的有效抓手,是优化资源配置、扩张集散效应的平台,也是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的载体。我县属于典型的投资拉动型经济增长区域,如果没有项目建设支持,“十二五”规划的各项目标也就很难得以落实。项目建设上,要突出向上争取、招商引资、启动民资三个重点,分阶段、分步骤筛选确定并积极争取实施一批好项目、大项目,着力培育和建成一批县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

一是要想方设法谋划一批重大建设项目。项目储备是做好项目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全县上下要把项目储备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1)要确保投入。尽管县政府财政十分困难,也要安排一定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保证前期工作开展。(2)要吃透政策。从中央到省、市,从经济建设到社会事业,都有大量的政策出台,大量的资金配套,我们一定要深入研究各方面政策,及时发现新的政策机遇。(3)要积极争取。各部门、各单位要在研究、吃透本部门政策的基础上,把眼睛盯在上面、把项目带到上面、把双手伸向上面,主动与上级多联系、多沟通、多汇报,准确把握上级的政策信息,及时以项目对接上级发展政策,促进更多的项目落实。

二是要千方百计建设一批重大项目。(1)要力破要素制约难题。一要解决“环境不够优”的问题。充分利用扩权强县、省管县等行政体制改革契机,继续推进行政审批改革,优化发展环境。二要解决“地从哪里来”的问题。坚持“向上争增量”、“向内盘存量”和“向己提 质量”,切实解决好项目用地问题。三要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继续完善向外招、政府投、市场融、借地生、民间注的多元化筹资之路。(2)要努力形成项目推进合力。按照“一个项目、一个县级领导挂帅、一个工作专班、一个项目推进方案”的要求,确保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大提速、在建项目超进度、招商引资大突破、协调服务超常规,努力实现梯度推进、良性循环的项目建设机制。(3)要围绕重点谋划项目。重点围绕交溪流域水电资源开发、生态休闲、新农村建设、交通网络与电力设施完善以及58省道沿线产业布局等方面谋划建设一批重点项目。

第三,在社会民生方面:加快推进社会建设,着力解决民生问题,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大任务。把解决民生问题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作为社会建设的重点,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一要加快推进城镇化。要按照“1/3左右人口外出创业、1/3左右人口集聚县城、1/3左右人口集中中心村镇”的思路,创新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科学引导山区人口再分布。深入实施“小县大城、小乡大镇”战略,大力发展罗阳中心城区和功能拓展延伸区,合理布局确定中心集镇、村,积极发展小城镇,科学引导人口集聚,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加强道路、停车、防洪、供水、排污、环卫等公共设施建设,特别要着力改善县城人居环境,提高市政功能。因地制宜建设新农村,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加大对失地农民、下山移民、农村剩余劳动力和欠发达乡镇贫困农民的素质培训力度,积极引导山区群众向中心城市、重点城镇、中心村三个层次梯度转移,建设移民社区,加快异地脱贫步伐。

二要努力推动民生改善。一是大力发展社会事业,不断完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体系,确保人民群众“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二是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认真落实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农村新增劳动力的岗前引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多渠道开辟就业岗位,千方百计促进就业。三是推进大社保体系建设,包括社会救助、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等制度。积极推进新型社会福利体系建设,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加快发展老龄事业和慈善事业。四是做好民生实事项目,重点推进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狠抓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公共交通“站、点、线”建设,道路、环保等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农村安全饮用水,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等几项任务。五是推进“平安”建设。重点抓好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深化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深化基层创安活动;做好矛盾排查化解,深化工作。

第四,在改革创新方面:深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努力构建充满活动、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为推动科学发展提供根本保障。“十二五”期间改革工作方向:着力推进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着力推进以民主为取向的政治体制改革,着力推进以民生为取向的社会体制改革,着力推进以人本为取向的文化体制改革。并重点抓好几下方面的改革工作。

一是大力推进经济平衡较快增长的体制改革。深化旅游发展体制改革,大力实施“旅游主业化”战略,推动观光旅游向休闲度假旅游转变。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投入,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改革和推进优化经济环境的体制改革。

二是稳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积极推进承包土地流转机制改革,推进工业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低丘缓坡科学开发利用,深化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

三是着力推进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开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等,加快金融组织创新,创新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

四是积极推进其他领域改革。主要有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重点是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扩权强县、强镇扩权改革工作;推进社会保障体制等改革。

(三)“十二五”主要措施的探讨

总的来看,“十二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面临形势更加复杂,不确定因素增多,因此,对于未来的发展环境的趋势变化,我们必须有充分的把握。

总体思路上要强化“三种意识”

一是判断发展形势要有危机意识。要在对长远发展持乐观态度的同时,一定要强化忧患意识、危机意识,把困难尽可能想得多一些,把形势尽可能估计得严峻一些,把各方面的工作尽可能做得更扎实一些。

二是把握发展机遇要有主动意识。要积极分析环境变化的趋势,主动为企业“解困、扶持、服务”,与企业共克时艰,认真研究转“危”为“机”的举措,做到“三个坚持”,既坚持保持经稳定的信心不可改变,坚持推动结构调整的决心不可改变,坚持科学发展的方向不可改变,努力做到“活中求变”。

三是解决发展问题要有全局意识。要把握好保持经济平稳增长和推动结构调整优化的关系,把握好拉动当前经济平稳增长和增强经济发展动力的关系,把握好保持经济平衡增长和保障改善民生的关系,既要有宏观全局的视角,又要有局部重点的考虑,既要有解决当前问题的切实手段,也要有解决长远的体制性、机制性和素质性矛盾的具体举措。

第二、编制过程中要突出“五个重点”

一是做好“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评估。各部门要对“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全面总结成功经验,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为编制“十二五”规划提供依据。

二是突出规划重点。科学界定规划编制领域,把规划重点放在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领域。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认真分析“十二五”期间面临的重大战略性问题,围绕重点任务、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以及重点项目等,研究提出解决问题思路和对策措施。对一般性竞争领域,政府规划的内容主要是规范市场秩序,制定政策导向,以促进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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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论文参考文献:

[1]尹德富.我国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幵发研究[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2.

[2]卢雯.我国农村人身保险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3.

[3]徐利军.我国人身保险的保险利姐问题研究[D].扬州大学,2014.

[4]梁霄.中国人身保险市场结构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4.

[5]汤琳.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问题研究[D].广西大学,2014.

[6]周淑芬.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现状分析[J].农业经济,2012.

[7]庞睿.我国人身保险发展状况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经济视点,2014.

[8]吴建广.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制度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12.

[9]马延霞.浅析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现状[J].济宁学院学报,2013.

[10]张弛.中国人身保险业效率及其影响因素研究[D].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2012.

人身保险论文参考文献:

[1]赵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问题分析[J].投资与合作,2011(7):291

[2]谢光义.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J].企业研究,2014(6):155

[3]陈丽洁.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主体范围的界定[N].柳州师专学报,2012,27(6):53-56

[4]张学森.把握保险利益原则,正确购买人身保险(上)[J].科学生活,2016(9):15

[5]庹国柱,王德宝.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研究[J].上海保险,2010.1.

[6]杨保军.基于“长尾理论”的利基市场营销分析[J].商业周刊,2007.10.

[7]胥宁.市场转移的新动向:在“金字塔底层”掘金[J].中国总会计师,2006.7.

[8]梁涛,方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9]周淑芬.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现状分析[J].农业经济,2012.9.

人身保险论文参考文献:

[1]民事诉讼法/杨荣馨主编,—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6.7

[2]保险原理与实务/吴定富主编,—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2

[3]保险法律评论/2010年.第1集/胡晓柯,陈飞主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

篇11

一.文献综述

1、蔡印霞撰写的硕士论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法律问题研究》,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法律价值定位、功能、法律性质、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研究,对本文结构的构建提供了参考依据。

2、于敏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定位与实务探讨》中对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定位以及实务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对本文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3、于敏在《海峡两岸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中阐述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法理,在考察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发展趋势的基础之上,对两岸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了大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中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对本文的写作有参考价值。

4、杨先旺在《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存在弊端进行简要的分析,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参考依据。

5、徐明水在《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交错》中对台湾地区现行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体系及采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论及实务运用论上所衍生问题进行了探讨,对本文的写作有较大的帮助。

二.选题背景及意义

随着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呼声越来越强,但我国现行法律对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效力等级偏低,法律规定过于粗疏,许多具体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存在许多问题。如责任主体不明确、保险费率比较混乱、缺乏监督制度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展,有必要进行规制之。基于此,本文提出了本课题的研究。

意义在于:基于上述背景的考虑,研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问题对于建立健全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首先,只有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来研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体系,明确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性质,从而为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提供正确的方向。其次,只有全面考察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现状,发现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才能正确认识到规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而为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定提供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依据,对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有所裨益。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相关理论分析

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概念分析

(一)交通事故的法律定义分析

(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性质分析

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特征分析

(一)基本法律特征

(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二部分 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

(一)通过考察现状,发现问题来分析必要性

(二)通过分析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价值来予以考察

二、可行性

第三部分 国外立法和借鉴

一、立法比较

二、借鉴经验

第四部分 规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若干建议

一、提高立法位阶,建立专门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

二、完善现行的法律规定

三、协调好相关制度

四、完善相关的监管制度

四.工作的重点与难点,拟采取的解决方案

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在于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以及完善建议上,拟采取的解决方案有:(1)采用文献检索搜集的方法。检索、搜集与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的法律问题、国内外相关著作、学术期刊和网络的学术论文,进行整理、筛选、归纳、分类,为本工作重点与难点的研究奠定基础。(2)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中运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通过充实论文的应用价值来予以解决该难点。(3)比较借鉴。通过比较研究国内外的立法规定,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立足于本国实践,提出构想。

五.论文工作量及进度

(1)查找、搜集有关文献资料,初步确定选题;(2)根据掌握的文献资料正式确定选题,撰写开题报告;(3)到相关机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4)撰写论文初稿,在导师指导下修改论文;(5)听取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士意见,完善论文,最后定稿。

六.论文预期成果及创新点

本文以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为研究对象,采用对比分析、综合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进行了深层次的剖析,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正在于此。考察法学界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研究,大都集中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缺陷等理论问题上,很少有学者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全面的研究。由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身包含着众多内容,如果单一研究某一个内容或者其中几个内容,显然不能挖掘其问题的根源。因此,本文首先从理论上分析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特征,以此为基础,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现状进行了考察,目的在于全面发现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运行中的主要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试图寻找若干规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对策,从而为完善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提供有力的理性支持。

七.完成论文拟阅读的文献

1、祝铭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版.

2、马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研究[j].法律适用.2003(1).

3、李薇.日本机动车故事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蔡印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5、高原.道路交通事故若干问题初探[j].畅行网.2010年1月1日访问.

6、铃木辰纪.保险论[m].成文堂,1992年版.

7、朱丽斯.东莞法院适用新交法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支付保险金[j].人民法院报.2004年10月15日.

8、丁玉娟、张雅光.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的法律适用[j].行政与法.2007(1).

9、刘晓红.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j].当代法学.2003(1).

10、郑济世着.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之推动[j].保险信息.1997(139).

11、吕玉宝.机动车所有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民事责任[j].2003(1-2).

12、王荣.质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j].法易网.2010年1月1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