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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面积广阔,因此存在很多的自然和历史旅游资源,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人们开始在假期到不同的旅游地享受生活。为此我国旅游局已经相关部分对旅游业给予了高度重视,每年会采取多多种手段在社会上收集大量的旅游数据和信息。但是这些信息通常只会被用在简单的统计和查询上,这些信息的内部所蕴含的知识并未得到充分的利用和发现,导致资源浪费,要想对这一现状进行改变,就必须强化对旅游信息的管理,提升管理技术。
时空数据的模型主要是在概念方法的基础上对客观世界进行抽象化,在一组现骨干联系动态特点以及实体集基础上,包含了几何数据和语义数据模型。集合数据模型的作用主要是描述空间实体,包含了现象、时态等集合与空间的关系。语义模型描述的是空间实体、现象等。时空数据中所表现的世界和计算机数据库逻辑单元是不一样的,时空数据在建模内要采用抽象、概括和逼近等方法。
一、时空数据
(一)时空数据抽象和不稳定特性
时空数据抽象表达了现实世界时空和过程。其具有现实世界的复杂性和模糊性,但人类表达能力有限,造成了空间数据显示世界空间、属性以及时间和三个相互统一程度上的表达存在相对的正确性、一致性和完整性。时空数据中有着比较多的缺值,这是由于某种不可抗外力下,数据无法获得或是出现了丢失。
(二)时空数据的尺度性
时空数据尺度特点是在不同观察层次对相应的规律进行遵循,同时对各个规律的不同也正进行体现。利用这一性质能够研究时空信息概化和细化的特征变化规律。时空数据基于多尺度特点对地球空间现象和实体不同尺度形态、范围、细节等进行了表达和反映。
尺度越小,表达的现实目标就更精细;尺度越大,表达会更宏观和概阔。尺度操作内,主要经历的过程是对时空数据从精细到粗略的计算、变换、概括、综合。
(三)时空数据时间特点
时空数据不但存在空间拓扑关系,同时还存在一定的时态关系。时空数据存在周期性,时空对象会对产生、发展和消亡等阶段实现经历,生命周期中的时空数据有效。时空数据内时间是存在一定的周期性和规律性,并且在时间变化内遵循着一定的规律。
二、游客流量数据的时空规律
在我国旅游行业的不断发展中,时空分布模式是旅游市场的关键特征,能够反映出市场需求特点,并且可以针对旅游地开发、产品结构和旅游经济效益的改善实现反映。随着旅游业发展,时空分布模式成为了旅游市场上最重要的特征,可以对市场进行充分的反映。要想扩展旅游市场就需要对旅游市场的时空分布模式进行详细的研究。
(一)时间分布规律
研究旅游流量时间分布规律,其中包含着旅游地游客数量、接待人数、等流量数据变化、年、季、日旅游经营变化等多种特点,这些都是是更好的规划旅游地、管理景区的前提条件。大量流量信息时间分布会受到不同季节的影响,季节变化规律表示客流量的年变化。就时间上来看属于短期变化,充分反映出季节旅游资源开发特点,并且可以反映旅游业的经济效益在一年当中的波动。年季节的变化规律指的是客流量以年为单位的年度变化情况,在时间段上来看,是长期的变化。可以对旅游业的整体水平进行反映。
(二)空间分布规律
客流量、等流量数据、客流量数据空间分布可以被旅游地旅游价值、可进入性、客源同旅游地的距离、居民的出游能力和医院、旅游地存在的不同障碍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并且还存在一定的衰减规律。旅游地流量的时空和经济中存在着固定特点,这一特点同样存在于历史悠久、发展成熟的旅游地上。新兴旅游初期发展中,该种规律以及变化是十分明显的。可以有效促进旅游业流量时空规律和变化,是发展旅游地的前提。
三、时空数据模型
首先要对描述时空系统形式进行表达,时空对象代表的是时空数据模型内的语义对象,语义上对自身特征进行标识,不具有特定时间、空间状态等的紧密联系。时空对象表示对现实世界的实体抽象,其中主要有对象标识符、属性数据等。假如集合OBJ={}表示了时空系统内全部对象集合; SPACE为失控系统中空间定义范畴; TIME所表示系统内的时间定义范围,那么时空系统就可以表示为{}元素指的是对象在时间存在空间上,如图1。
支持时空特点的数据和模型多种多样,经过对大量的研究结果和文献实行综合分析之后,得出了下面几种模型:
(一)立方体模型
在集合立体图像基础上对二维图形的时间维发展整合进行标示,对世界的各个平面位置在时间中的变化进行表达,标记时间为空间坐标点位置。在数据量不断变多的进程下,立方体操作会更加复杂。在建立文件基础上,时间标记自身是多余的。
(二)连续快照模型
大量数据状态集合可以对全部的空间状态实现反映。这一模型可以标记有效时间在全部空间状态上,并且可以保存全部发生以及未发生变化的特征。该模型将会出现十分多的额外数据。且不能对单一时空对象进行表示,同样会难以表示时间和空间对象的关系。
(三)基态修正模型
存储在某时间点数据状态,以及相对的基态的变化量。只可能存在时间发生和对象出现变化中,才能够将变化数据保存于系统中,时态分辨率刻度、事件、对象出现多种变化时刻都全部对应着很不容易处理给定时刻的时空对象空间关系,检索很久之前的状态,基本上能够实现全部历史状态阅读操作,只是效率比较低。
(四)时空复合模型
将每一次的独立叠加操作转化为每一次的合成叠加,在累计后出现了最小变化单元,基于这一单元构建图形文件,对历史文件实行记录,数据间的相互联系能够对时空特征进行表达,最小变化单元为空间范围中最大同质单元。结合时间内的各种不同空间以及时间状态,实现地理实体的碎分。在多次变化后形成了大量碎片。
(五)时空对象模型
合并时间维实,并且正交二维空间后,将现实世界作为一系列包含时空具体的对象。时空原子是时空内存在一定性质的最大同质单元。时空对象是变化着的,因此只能够表示独立具体和线性时间结构的突然变化。时间空间渐进变化内不能在时空对象模型基础上显示出没有进行描绘的,变迁和过程概念。
四、旅游客流量的面对对象时空数据模型
(一)面向对象法
面向对象法采用运用对象、类、继承、多态性概念等模型实行构建。它的基本思想是在显示的世界内基于客观事物,并且在模型的构造中采用人类的自然思维方式,其描述是在面对对象内以及类型对象下进行的,在类的引用和创建对象中,以数据模型为基本单位,这些对象和现实内的各种事物是相互对应的,其属性和操作对事物静态和动态特点实现了操作。
(二)对象模型
面对对象模型内,其中的基本元素有类、类与类的关系、对象等。其中对象和现实世界的独立以及分离实体相互对应,类所描述的是对象的抽象,对象是指类的实例。类与类之间一般是有着一定的关联、概括、依赖、聚集关系。每个类都是一个属性集合,每个属性代表着类对象的具体特征。属性代表着需要处理数据,操作对数据描述了具体处理方法。面向对象数据模型中,其最重要的是抽象对象和操作。它需要具备表达复杂对象和相互关系的能力。数据模型内主要存在着四种对象:泛化、特化、聚合、联合。面对对象来讲,泛化和特化抽象都会形成对象间的一般特殊关系,聚集和联合抽象形成对象间的整体以及部分之间的联系。面向对象数据模中的四种抽象操作对空间实体和联系实现了模型化。
(三)面向对象的时空数据模型
该数据模型主要存在与时空立方体、基态修正、时空复合、时间快照等模型中。各种模型时态实现的过程中会表现出两种形式,一种是将时间纳入时间维归入模型内,另一种是将时间作为其内部属性。本文中使用的是后者,时空数据模型通常会表示成在其中,ID代表的是对象标识,是唯一可以实行标识的时空对象;表示在时间变化的非空间属性内;Spatial(t)表示对象时间属性,在对象产生中会出现一定的反应,出现状态和生命历程消亡的改变,有效时间Tv以及事物时间Td为正交的;Actions代表的是对对象实施的相应操作,其中有定义对象时间、空间、属性的运算和操作,同类对象与不同类对象间会存在一定联系,这样会造成对象数据和操作数据更紧密。
五、小结
本文在当前时空数据模型状况和旅游行业特点的基础上,研究了现有的集中建立时空数
坟头岭修个发电站,家家都把电灯安。
夫因兵死守蓬茅,麻苎衣衫鬓发焦。桑柘废来犹纳税,田园荒尽尚征苗。时挑野菜和根煮,旋斫生柴带叶烧。任是深山更深处,也应无计避征徭。
红旗渠水进田间,禾苗长的绿艳艳。
空山不见人,但闻人语响。返景入深林,复照青苔上。
空山新雨后,天气晚来秋。明月松间照,清泉石上流。竹喧归浣女,莲动下渔舟。随意春芳歇,王孙自可留。
关键词:土地财产形成三个阶段 土地开发权 物权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独特的土地制度。《物权法》颁布后,正式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具备占有、使用和收益三大权能,其客体指向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一个动态概念,从时间演进的序列来看,包括农用地转为国有土地后,政府对之进行必要的整理、开发、储备阶段,即土地一级开发阶段;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人在此之上修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阶段,即土地二级开发阶段;以及在土地之上形成建筑物、构筑物等以后土地使用人对该土地及建筑物的保有阶段。
《物权法》将土地使用人在土地的二级开发阶段和土地的保有阶段的权利界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在土地一级开发阶段,权利人对土地主张何种权利,《物权法》并未正面回答。既然名为“建设用地”,则政府在农地转用后对之投资开发,形成可出让条件这一过程当然符合“建设用地”名义上特征,但是与《物权法》界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相比,这一阶段土地权利体现出更多公法性质,与私法性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显著区别。因此,不能笼统地将这一阶段的土地权利归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能无视这一阶段土地之上客观存在的权属状态,有必要对在土地一级开发阶段,对土地权利人对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进行必要梳理,明晰土地产权边界,赋予土地权利人对等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明晰政府以民事主体参与市场的权利,切实将政府对土地的行政管理、监督等职能与之区别,更好地促进城市土地有效利用,盘活国有土地资产运营、收益和保护,实现城市有序发展。
土地权利束在土地财产不同形成阶段的剥离
从土地财产表现形式的阶段来看,可以分为土地待开发阶段、土地“生”到“熟”阶段和“熟地”入市后三大阶段。在土地财产形成的各个阶段中,土地价值为多个土地权利人分享。
(一)待开发土地的财产及权属形态
从产权形态来说,待开发土地权利形式表现为国家或农民集体对其主张的所有权。一般来说,待开发土地不具市场价值,但是因土地的稀缺性,未来能达到一定建设用地标准的未开发土地具备升值预期。因为当新增建设用地的供给不能满足日益扩大的城市用地需求时,对城市周围未开发的土地将形成隐性需求,一旦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允许其转变为建设用地,则由于土地用途变更,必定导致对该土地需求的增加,这样待开发土地会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形成潜在价格,它可理解为该土地变更用途时的价格。由于政府实际上是未开发土地的权利主体,所以由于规划用途变更导致形成的未开发土地的价格就是该地的权利价格。政府通过规划变更,将待开发土地规划为建设用地,可以将之理解成为设定了土地发展权。
(二)“生地”到“熟地”过程中土地的财产权利形态
土地“生”到“熟”的过程是土地价值增值形成的重要阶段。这一过程中通过征地、拆迁及“通平”等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土地具备可以出让、出租的条件,形成潜在土地开发增值收益。这一阶段,地方政府是土地开发的主体。从权利状态上来看,地方政府通过农地征用,以委托―的形式将其交付土地储备机构,由后者负责土地整理、开发和储备,就转移待开发的土地这一行为而言,形成合意即类似一种契约行为,但却无具体合同作为约束。究其根源,在于土地储备机构是隶属于政府的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将土地交付土地储备机构处理,实际上是以民事主体参与市场行为,且实践中以公共权力介入,客观上可能产生以政治权力设租、寻租,产生牟取最大利益的嫌疑。因此,必须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一级开发市场中的权利、义务作出清晰界定,即二者究竟以何种权利取得待开发的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同时,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将土地抵押给银行获取资金用于土地开发,实际上行使了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具备物权某些权能,但却无明确法律条文规定,所以土地储备在制度安排上存在缺陷,不但融资基础存在障碍,而且债权、债务主体不分,这一阶段土地开发权利性质的定位问题亟待解决。
(三)变为“熟地”后的土地财产权利状态
土地一级开发完毕后,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此时土地财产权在形式上表现为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物权法》规定的三大用益物权之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即指向于此。土地使用权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具备较完整权能,权利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进行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因此,在土地财产表现形态的第三时序中,主要表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虽有学者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归于地上权范畴,但已有立法予以明确界定,不再赘述。
设置物权化土地开发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 设置物权化土地开发权的必要性
城市土地产权表现形式与土地财产形成各阶段密切相关。在土地财产形成的第一阶段,政府若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可理解为设定土地发展权,国内学者对土地发展权讨论颇多,但国家并未从立法层面上规定这一权利;《物权法》出台后,将土地财产形成的第三个阶段所表现出来的具体形式――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赋予其正式的物权性质;但对于土地财产形成的第二个阶段中表现出来的政府对土地开发、整理权等,虽然在实践中具备了某些物权特征,但立法并未于此作出正式承认。根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物权是基本的财产权,是债权发生的前提,而非物权性质的地方政府享有的土地行政、管理、开发等权利,不能形成债权的基础,也就不能进行基于物权之上的经济活动,因此须考虑如何将地方政府的土地开发权纳入物权范畴,以解决土地开发过程中的问题。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只能由法律确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立,但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当前土地出让和使用制度的继续深化,现有土地物权种类已难以充分反映现实生活中新的需求,有必要先从理论上阐述创设新物权的可行性。
(二) 设置物权化土地开发权的可行性
地方政府具备土地物权主体的特征。我国城市市区土地、依法没收、征收、征购的城市郊区和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以,地方政府不仅是土地的管理者,更是土地的实际支配、占有者,若能对地方政府的土地行政权力和公共权利重新分离、界定,对属于民事权利性质的土地开发权“正位”,将其从土地财产权利束中分离,形成具备一定物权性质的法定权利对抗第三人和任意人,从技术角度而言是可能的,它符合用益物权实现是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的特征。因此,如将土地开发权作为用益物权来设计,地方政府实际具备了物权主体特征。
地方政府行政范围内土地具备物权客体的特征。物权为支配特定物、独立物的权利。物权客体是具体、特定的物,这可以使权利人明确其支配对象和范围。行政区域内土地直接受地方政府管辖,从土地的实际占有和支配的形式上看,在土地开发阶段,辖区内待开发土地无疑具备土地物权客体的特征。
土地开发权具备排他性特征。物权具有排他性,同一物上不得成立数个不相容物权,已成立的物权可以排斥同一内容的物权。据现行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即自从实行城市土地储备制度以来,在土地一级开发领域,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大都由地方政府或其认可的土地储备机构充当。因此,地方政府的开发权具备排他性特征,这为土地开发权向物权转化提供了重要条件。
土地开发权具备直接享有享受利益特征。物权重要特征在于物权主体享有对“物”的收益权。对不动产而言,用益物权人可从不动产使用价值上获利,担保物权人享有不动产的抵押权。作为地方政府而言,土地进行一级开发后,在市场上公开出让,可获得一部分土地由“生”变为“熟”的增值收益,符合物权的收益性,而且从融资方式来看,地方政府实际上享有土地的抵押权。因此,土地开发权同时具备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特征,这是形成土地开发权物权化的另一重要因素。
土地开发权具备公示性特征。据大陆法系,物权通过登记形成效力,取得物权公示后形成对抗一切第三人的权利。地方政府对拟开发土地是在明确纳入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进行的,而规划本身就具备在社会范围内公示的特征,这也为土地开发权向物权转化提供了有利因素。
设置物权化土地开发权的内容
设立。我国是一元制下土地所有权制度,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中央政府,可授予地方政府所有权的行使权,而这种行使权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实现地方政府对本辖区土地的开发权和利用权。对此,可将地方政府享有的土地开发权从土地财产权利束中分离,形成一种位于国有土地所有权之下的,类似于“次级土地所有权”的土地物权,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设立。
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一编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对于地方政府的开发权的登记,建议先由地方政府就本地土地开发提出方案,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授权国土资源部向符合要求的地方政府颁布土地开发权证书,形成地方政府对土地开发权物权性质的原始取得。
变更。在设立土地开发权后,政府委托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待开发土地的征收、拆迁、整理、开发、储备等事宜,也可通过市场招标拍卖的方式,将其让给予具有开发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法人团体等。后者在获得土地开发权后,须向有关部门申请土地开发权变更登记予以确权,但同时政府必须加强对土地开发市场的监管,保证土地开发安全性和投资连续性,促进土地开发市场的有序发展。
灭失。这一行为发生于土地开发完毕后,通过公开市场行为,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并交付土地使用权之后。此时,土地使用权实现对土地开发权的替代,自土地使用权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之时起,土地开发权终止,并向有关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土地开发权灭失。
结论
本文从土地财产形成三个阶段,探讨了城市土地产权的三种形态。重点立足于土地财产形成第二时序,尝试将地方政府对土地的管理职能和对土地的权利分离,并依照物权设立的原则、规则、程序等,提出设立物权性质的土地开发权,解决政府在土地征收、整理、开发、储备中面临的权利真空问题,赋予政府或土地储备机构抵押融资的合法性,规范土地一级开发市场,保证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促进城市有序发展。
当然,本文仅从理论层面剖析土地开发权作为一种物权设置的可能性,在分析中尚有欠缺。但通过尝试构造物权性质的土地开发权,实现土地所有权与土地开发权的分离,是必要的,只有赋予土地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相对独立的权利,才能保证土地资源通过市场实现配置优化,并在此基础上充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因此,要顺应从 “物”的所有到 “物”的利用的时代潮流,对现存的土地权利制度进行创新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申建平,孙毅.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有关单位:
《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已经市政府实施。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规定,给企业(用人单位)留有学习规定和配套政策,做好各方面准备工作的时间是十分必要的。因此,特对这一期间市、区、县劳动局执行规定涉及行政处罚问题通知如下:
1、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从1994年6月6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企业(用人单位),应按《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以及北京市劳动局京劳管发字〔1994〕364号文件具体要求,于1994年9月底前办理缴纳失业保险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对1994年9月30日后仍未办理缴纳失业保险费手续的企业(用人单位),视同拒绝缴纳失业保险费,市、区、县劳动局依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从1994年6月6日计算,每逾期一天,按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5‰收取滞纳金,并予以罚款。
2、企业(用人单位)应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及北京市劳动局京劳管发字〔1994〕364号文件具体要求,办理失业人员档案移交手续。企业(用人单位)对1994年7月31日前失业的人员,必须在1994年8月31日前,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办理失业人员档案移交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市、区、县劳动局依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失效日期】1999-11-16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2. 061
[中图分类号] TP3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02- 0120- 03
1 引 言
根据股份公司油气水井生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A2系统)深化应用的要求及自身需求,新疆油田公司提出以EPDM数据模型(一套集勘探开发为一体的数据模型)为基础,本着集成、融合、提高的原则,制定了A2系统深化应用总体解决方案。2010-2012年,通过对在用EPDM 模型的扩展和完善,提升了新疆油气田开发数据库结构的科学性;完善了油气水井生产数据管理管理流程,并形成了油气开发月度数据管理的标准规范和相应的软件系统,实现了油气生产月度数据的准确及时上报,为生产管理决策提供了数据保障。
2 EPDM数据模型扩充与完善
股份公司面向对象设计的EPDM模型,根据油田开发每个实体的业务活动及流程建立的数据模型,具有数据来源唯一、结构统一、算法统一等优点,便于油田各个业务层次、各种类型数据的集中统一管理。
基于股份公司的EPDM 1.0,结合新疆油田生产数据应用需求以及在用开发数据库结构标准,对EPDM数据模型进行扩展与完善,以满足油气水井生产数据管理及应用需求,EPDM油气生产数据模型分为基本实体、单井生产(单井计划、注入井、采出井、应用数据)、区域生产数据,为油田生产动态、年度油藏动态和阶段油田开发提供数据服务。
3 油气水井生产数据管理
新疆油田基于EPDM模型完善升级A2系统,形成了数据采集数据校验数据处理数据校验数据上报等一系列数据流处理,减少了人为干预,数据准确性和及时性得到很大提高。处理业务流程见图1。
A2系统数据库服务器和应用系统服务器部署在数据中心集中管理,见图2。
3.1 厂级月度数据管理
厂级主要负责处理生成各类单井、区层及本单位所需的组合单元数据。每月月末由采油厂月报管理人员通过当月日志数据生成井月度数据,由作业区地质员检查后提交区块动态管理人员审查,再由月报数据管理人员进行月度数据汇总,然后经本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到新疆油田公司中心数据库。
3.2 公司级数据管理
公司级主要负责管理基础信息,包括各类生产区块,油田信息维护,负责处理生成各业务处室需要的单井、区层及公司级组合单元数据。经数据校验,业务处室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至股份公司。
3.3 数据处理
数据处理界面见图3。
3.4 数据质量监控体系
按照统一规划设计、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建立制度、人、软件系统三位一体的数据质量监控体系,实现以软件工具为支撑、以质量规范为准则、以管理制度为依托的数据源点、二级单位、油田公司三级质量管理架构。
根据整个数据管理体系情况,需要实现对油气水生产数据处理的结果进行数据校验,包括方案配置及厂级和油田公司级数据正确性校验。主要有:基表数据的校验、业务报表数据的校验、视图数据的校验、上报数据的校验。
梳理专业的数据监督管理流程,收集整理、讨论、审核专业数据校验规则,按照数据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表完整性质量控制内容在数据库表上部署规则413条。数据校验实现了根据各用户预定义配置条件对每月数据按照权限分级校验,包括系统基表、视图、上报数据、业务报表、油田公司报表5大类数据校验,对错误数据进行智能化分析判断、交叉对比,实现从各级地质单元、组合单元数据逐级校验,实现表内、表间、视图间、报表间数据校验,错误数据逐级穿透和高亮显示及预警,并显示校验公式和不合格数据,最终确保油田生产数据的高效应用。
数据校验界面见图4。
3.5 数据
数据处理之后,根据公司级、厂级的应用需求,定制报表界面,供数据使用人员查询、应用。
4 应用情况
4.1 数据应用
油气水井动态数据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工作,主要包含数据处理及数据应用。数据处理包含由单井井史产量到区层数据,最后到各类组合单元处理的日常生产管理必须的各类数据。数据应用通过不同级别报表,满足各级生产管理中的应用,包括月报报表及格式完善、厂级及公司级月报应用、月数据上报和数据查询应用等,同时将主要的基础数据进行统一分级管理, 主要包括:规范值维护、工区及区块维护、层位维护、地质单元关联关系维护、 区块对应的区层关系维护、油气单元开发基础数据维护、组合单元基础数据维护、区块变更组织结构维护、属性值代码维护等。
目前,新疆油田公司综合数据处理主要涉及18张数据表。当月、当年数据查询、核实产油量、工业产气量数据处理、采出井单井核实产量应用,分新老区等方面数据处理及管理。
4.2 应用效果
目前,通过EPDM模型整理、规范模型主外键、索引,规范数据类型,形成规范的数据字典,清理数据库冗余资源,提高数据库运行效率,规范了数据处理流程。通过完善的A2系统利用报表定制和工具,定制油田公司、采油单位所需要的油气藏报表以及年报、月度报表。对月报应用不断完善,利用数据校验辅助检查月度数据,上报股份公司的数据时间和数据质量明显提高。
每个月根据采油单位上报情况,在采油厂、公司级数据处理上报完后,根据本月数据情况,数据质量通报。
经过A2系统处理后的数据,为勘探与生产ERP系统、生产调度指挥系统、 A1勘探与生产技术数据管理系统、采油工程系统、注水月报管理系统等提供接口服务,保障了其他系统的正常运作,也保障了其生产运作。
5 结 语
根据油气水井生产管理特点,结合生产数据应用需求以及在用开发数据库结构标准,对EPDM模型进行规范整理、扩展和完善,梳理开发动态生产业务管理流程,在此基础上实现油水井各类生产数据及时入库、审核、校验,为业务处室及机关直附属单位、油田公司各采油单位提供合格数据,为各种动态分析提供可靠支撑。同时,确保了数据的录取、应用、跟踪,现场处理及时、准确,节约了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提高了现场生产管理的效率。
2.《暂行规定》第六条中:“全民所有制、区、县局属大集体企、事业单位在1982年前办理集体招工,档案中无个人《招工审批表》的,须由原招工单位持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和本人档案到区、县劳动局补办手续”现改为“只由原招工单位出示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材料即可。”
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地产交易事务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
《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的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别就中央、市属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现售商品房到市房地局办理有关手续,区县属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现售商品房到所在的区县房地局办理有关手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现就具体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央、市属企事业单位以其土地使用权与开发企业合资、合作开发建设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现售有关手续亦到市房地局办理。区、县属企、事业单位以其土地使用权与开发企业合资、合作开发建设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现售有关手续亦到区县房地局办理。
二、在市属开发区内开发建设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现售有关手续亦到市房地局办理。在区、县属开发区内开发建设的内销商品房预售、现售有关手续亦到区县房地局办理。
本通知自之日起施行。
二、着力推进融合发展,打造乡村振兴新引擎
三、着力推进创新发展,激发乡村振兴内生动力
四、着力推进优先发展,强化乡村振兴硬保障
文章不仅为我们企业方指明的方向和道路,更将对乡村旅游的未来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在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个大环境下,在湖北省委、省政府创新举措,增添动能的直接工作指导下,湖北乡村旅游产业迎来了一次历史性的机遇。
针对乡村旅游的具体实施方案,我有以下建议,请区委区政府给予考虑:
乡村旅游是利用乡村农业景观(非传统景区)资源和农业生产条件,发展观光、休闲、旅游的一种新型旅游形态。合理开发乡村休闲旅游,满足乡村振兴应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
乡村规划和建设要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政府强化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实行城乡一体规划管理模式,严格控制乡村开发建设。加强乡村环境保护;加强对土地、水、空气和土壤环境问题的监督管理;保持乡村活力与可持续性鼓励乡村采取多样化的特色发展模式;大力扶持乡村企业发展,创建有活力和特色的乡村社区
一、注重完善基础设施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一阶段是改善乡村居住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始终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建设优美适宜的生态居住环境,要优先将学校、医院、图书馆、广场、公园等公共基础服务设施纳入规划建设,不断改善交通设施、通讯设施及能源供给设施,以满足居民的生活与工作要求。在加强完善基础建设的同时,精神文明建设要与之并头齐驱,加强乡村人文环境建设,倡导农民自觉抵制各种社会不良现象,加强乡村民主法制教育、国民伦理道德建设。
第二阶段是从单一目标向多元目标综合推进的转变,乡村规划要适应信息化发展形势,不断完善乡村互联网,大力发展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农产品销售、人才培训、农业信息资源开发等提供服务,全面普及农业信息化。
第三阶段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发挥政府扶持功能,改善农民生产条件目标一致。明确了农民为乡村建设主体,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通过各种措施,发挥农民积极性,政府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
二、注重可持续的规划管理
乡村规划设计中,要围绕“生态”和“以人为本”两个中心,强化可持续发展理念,尊重规划的权威性,规划一旦得到批准,就必须按规划实施,不能随意更改,同时也要重视规划的综合性、超前性、科学性和务实性。
规划要注重夷陵区地方特色,保护利用优秀的传统文化、民间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尊重乡村差异性,避免特色消失,出现“千村一面”的问题。在规划建设同时,要加强保护管理,在基础设施维护、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方面研究长效管理机制,避免引发污染问题,影响生态环境。
三、注重社区优质服务
乡村规划和建设必须要有长效管理,通过完善乡村社会保障体系、化解乡村老龄化问题等举措,解决居民发展遇到的问题,为乡村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同时不断提高乡村居民收入水平,发展现代化、规模化、数字化农业,完善社区支持农业、金融服务农业、“互联网+农业”等模式,不断调整农业结构,振兴乡村经济,促进乡村旅游业繁荣,提升居民生活幸福感。
四、建立和完善良好的制度保障体系
政府积极倡导,在政策、资金、制度等各方面提供大力支持:
1、对农业项目发放政策性贷款;
2、成立乡村发展中心,建立财政资助体系保障乡村的发展;
3、重视财政资金项目的审核,将乡村公共设施、乡村住宅房屋、乡村休闲设施等三大类纳入“乡村发展财政资助计划”,以促进乡村社区快速发展。
4、制定和推广关于乡村振兴的地方性鼓励政策,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三农、支持就地发展农村产业配套项目、支持外出人员回原籍居住创业、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鼓励发展家庭农场、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村金融健康发展等
5、重视非政府组织和居民在乡村规划和建设中的作用,让居民参与到乡村管理,护乡村生态环境。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有住房和系统公有住房差价交换(以下简称差价换房)均应按《试行办法》进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承租的(或单位保留承租权的)公有住房,也可按《试行办法》进行差价换房。
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个人和非本市注册登记的单位不得通过差价换房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
二、方式和限制
差价换房有以下三种方式:
1.公有住房承租权与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交换;
2.以公有住房承租权交换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所有权;
3.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后,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
凡按照《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房改售房方案)可以向承租居民出售,但居民尚未购买的成套独用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可售公有住房),只可以按上述第1种方式交换其他公有住房承租权,不得采取第2、3种方式交换商品住房或其他住房所有权或有偿转让。如需交换商品住房或其他住房所有权的,则必须按《关于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规定办理。
凡未纳入《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可出售范围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不可售公有住房)可以选择上述三种方式进行差价换房。
承租居民之间、承租居民与单位之间公有住房承租权交换或单位之间有偿调拨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均应按上述规定方式办理。
承租居民进行差价换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差价换房不得造成当事人新的居住困难,即差价换房后,原承租居民的人均居住面积应高于市政府规定的解决居住困难标准;
2.承租居民进行差价换房前应取得同住成年人的书面同意;
3.承租居民以公有住房承租权交换商品住房或其他住房所有权的,所交换的商品住房或其他所有权住房应是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
三、差价换房合同
差价换房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其中:
1.当事人交换公有住房承租权,或以承租权交换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所有权的,应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合同》;
2.当事人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应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
《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合同》和《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房地局制定。差价换房当事人可使用市房地局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或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差价换房合同必须经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和其同住成年人签字同意。
四、价款和使用
差价换房的价格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承租居民按《试行办法》规定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除本人(或同住人)前2年已购住房或其他特殊原因经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外,应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准予差价换房后,将转让所得价款存入受理该差价换房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并由银行开具购房存款单。
取得购房存款单后,应按下列规定使用:
1.购房存款单应专项用于购买商品住房或其他住房,不得转让、质押。凡不购房的,3年之内不得兑取现金。购房存款单满3年,承租居民可兑取现金;
2.承租居民使用购房存款单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的,应凭房地产交易中心盖章的《已购住房证明》等材料,向银行办理有偿转让价款转移支付和余款支取手续;
3.除购房存款单户名本人和直系亲属共同购房外,购房存款单一般只能由存单户名本人购房使用。
本市注册的单位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的价款应存入单位的住房基金。
五、征询
差价换房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有住房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统称出租人)办理征询:
1.凡直管公有住房承租权交换本区县的直管公有住房承租权、商品住房或其他住房所有权,或直管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应在当事人签订差价换房合同并申办差价换房审核手续后,由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征询;
2.除上述情况外,其余差价换房均由公有住房承租人在签订差价换房合同前办理征询。
承租人应持《租用公房凭证》向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征询表》(以下简称《征询表》),填写后,持《征询表》向出租人进行征询。
出租人应当自收到《征询表》之日起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不同意差价换房的,应在《征询表》所列范围内说明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作无异议。
六、差价换房审核
当事人订立差价换房合同后1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差价换房审核手续:
1.交换承租权的公有住房在同一区、县的,向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交换承租权的公有住房不在同一区、县的,交换有差价的,向价格高的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交换无差价的,当事人可选择向其中一个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2.交换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所有权的,向商品住房或者其他所有权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3.有偿转让的,向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
当事人办理差价换房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1.差价换房合同;
2.租用公房凭证(或保留承租权证明)或者商品住房、其他所有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
3.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4.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差价换房手续的,应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和人的身份证明。
房地产交易中心应自取得出租人的征询意见之日起的13日内,完成差价换房的审核工作。对于符合条件和手续的,开具《准予公有住房差价交换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和手续的,作出不予差价换房的决定。
凡承租居民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可凭银行开具的购房存款单,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领《通知书》,其中承租居民前2年已购房的,凭前2年已购房的证明文件(房地产权证或差价换房合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领《通知书》。
七、差价换房合同的注记
房地产交易中心准予当事人的差价换房后,应在开具《通知书》的同时,在差价换房合同备注栏内注记盖章。
自1998年4月1日起至1999年2月28日止,已按规定办理差价换房,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居民,应在1999年12月31日前按上述规定,持取得的《租用公房凭证》和已经交易中心审核的差价换房合同,向原审核批准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补办注记。
八、变更租赁关系和登记
差价换房当事人自取得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通知书》之日起的7日内,持《通知书》、原租用公房凭证(或保留承租权的证明)和当事人户籍证明或单位注册证明等材料,向出租人办理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变更手续,换领《租用公房凭证》或《保留承租权的证明》。
其中交换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所有权的,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准予该公有住房差价换房的同时一并办理所交换的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的交易过户和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应自出具《通知书》之日起的17日内发放房地产权证。
九、差价换房后的租金交纳
差价换房后公有住房所有权的权属性质不变,其共用部位仍按原来的使用状况共同使用。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当事人仍应按照本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和租金标准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间,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的,仍应按照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但在取得该公有住房承租权后,其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住房面积的,可凭已注记的差价换房合同和《租用公房凭证》,不计算住房面积超标准部分增加的租金。
十、继续承租
凡通过交换商品住房、其他住房所有权或有偿转让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居民,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者其户籍迁离本市的,其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在不影响同住人居住权的前提下,可凭已注记的差价换房合同和《租用公房凭证》向出租人办理租赁关系变更手续,继续承租。
继续承租的居民可以由当事人指定;当事人未指定的,可以参照财产继承顺序确定。
十一、拆迁安置
差价换房后,公有住房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仍按照本市居住房屋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对公有住房承租权人进行安置。
十二、经纪机构
凡从事差价换房中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房地产经纪(含公有住房差价交换)经营业务,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认定的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差价换房中介业务应与当事人签订书面的房地产经纪委托合同。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应在当事人签订的差价换房合同内签字盖章。不按规定在差价换房合同内签字盖章的,当事人可以拒付中介服务费。
十三、差价换房的收费
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由承租人按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成交价格的0.5%,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支付差价换房的交易手续费;公有住房交换商品住房或其他住房所有权的,由差价支付方按价差的0.5%,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支付差价换房的交易手续费。差价换房应支付的交易手续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
当事人按规定办理入住或退房、退租各项手续的,每次向出租人支付50元。
手足口病作为一种全球性的传染病,主要是由柯萨奇A16和EV71病毒感染引起的一种由肠道病毒。它的患儿都是年纪比较小的婴儿,患儿的手、足、口腔等部位的都会出现密密麻麻的疱疹。伴随着发热、咽痛、流涕、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严重的患儿甚至还会出现心肌炎、肺水肿以及无菌性脑膜炎等并发症[1]。此疾病的传播途径主要是由消化道、呼吸道以及分泌物密切接触引发的。它的发病频率最高的季节是在春夏秋季节。根据医学界的报告,手足口病暴发性心肌炎,而导致死亡的情况也存在相关的例子[2]。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收集本医院从2009年11月至2011年11月所诊治的135例患儿,其中的女患儿有55例,男患儿有80例。住院期间监测血常规,WBC小于或等于109/L者为对照组,WBC小于109/L者为研究组。将患者分为研究组有75例,对照组有60例。其中心电图异常的有12例、心肌酶学改变的8例,无心肌酶学改变3例,暴发性心肌炎死亡病为0。两组患者均符合疾病纳入标准,性别、年龄等临床资料对比无显著差异性(P>0.05),可进行组间比较。
两组患儿前来就诊的时候,临床表现主要为发热、咽痛、流涕、咳嗽、气急等感染症状,手、足、口腔、肛周等部位都出现密密麻麻的疱疹和斑丘疹[3]。
1.2方法首先是对照组在入院即将进行血常规检查,经过两天后就可以复查,出院前再次复查一次。治疗组在进院后的三天化验心肌酶五项(HBD、LDH、ALT、CK、CK―MB),进行科学的观察,两次化验中任意一次CK―MB升高均属于心肌酶升高[4]。
3结论
手足口病作为一种严重的传染病,它由多种病毒引起的,在夏秋季的发病率最高,半个月到3岁的儿童最容易受到感染,而且且男孩患病几率高于女孩。一般情况下,患儿的病情都是比较容易治愈的,但是病情恶化时,会使患儿处于生命的危险边缘,所以患儿家属和医院的医务人员都必须要更加重视患儿的病情,采取及时的治疗措施,保证为患儿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但是最重要的是做好相关的预防工作[4],及时预防,才能保证抢救的成功率。最严重的暴发性心肌炎可以直接导致患儿死亡。符合病毒性心肌炎诊断标准是:有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不断升高、心肌肌钙蛋白呈现出阳性的状态、心电图起伏不平和受到严重的损伤、超声心动图有心脏扩大导致心脏的功能残缺。其中手足口病,引起起心肌酶的升高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例如:病毒和毒素直接进入血液循环侵入心肌细胞或毒素直接对心肌细胞的作用,对心肌造成严重的损伤,心肌细胞不能保持完整性,心肌酶释放入血。虽然一部分的心肌酶的增高不一定符合心肌炎的诊断标准,但是它的特征非常明显以及敏感性也特别高,该酶的升高实质上也反映心肌细胞的损害程度。收集本医院从2009年11月至2011年11月所诊治的135例的患儿。通过分析总结,两组患儿肌酶升高与血常规的WBC有正相关性,心肌酶会随着WBC的升高而升高。特别是有高血象的患儿,心肌受损率以及出现肌炎的几率更高[5]。总而言之,手足口病患儿在进院治疗的时候,不可缺少要监测血常规,可早期筛查手足口病毒性心肌炎患者。
参考文献
[1]李爱敏,孙洪亮,于慧芹.手足口病患儿血清心肌酶检测及临床意义[期刊论文].中国实用儿科杂志,2004,02(08):12-14.
[2]黄精送.68例手足口患儿血清心肌酶谱变化及其临床意义[期刊论文]-右江医学,2010,05(06):177-200.
在历史教学中所谓的实物是指具有历史教学价值的历史遗留下来的物品或文物,如古钱币、古器皿等历史文物,还包括文物的赝品等。老师要能够随时注意观察生活,用发现的眼睛和思考的大脑去面对周围的事物,利用各种机会注意收集与历史教学有关的历史实物,适时展示于课堂教学之中,以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如:为了说明商朝商业的发展,以贝作为货币,我向学生展示了一枚曾经收集的贝币;学习汉与朝鲜关系发展的内容中,为了直观感知中国的铜镜等输出到朝鲜的事实,我向学生展示了一枚曾经收集的铜镜。通过这些历史实物的展示和教师的生动讲述,加深了学生对教材内容的理解。又如学习“北宋社会经济”一节时,教师先拿出几枚铜钱和纸币,两者加以比较说明铜钱的笨重、纸币携带方便的结论。《》中有一条说“赔款2100万银元”,教师向学生展示了一枚收集到的银元,学生观察后联想丰富,情不自禁地喊出“太多了”,把学生自然而然地引到了中华民族屈辱的那一历史时刻,进一步增强了学生的民族感情和爱国精神。
二、利用历史实物模具提高教学效果
利用模型教具是课堂教学中最普遍的手段,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演示模型,引导学生进行具体观察,提出一些具有启发性的问题,然后引导学生作出正确的结论,这样做不仅能给学生以历史的真实感,而且具有形象生动性,能激发学生学习历史的极大兴趣和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如在学习《隋唐时期社会经济的繁荣》一节时,我出示了曾经做下的模具筒车,让学生观察后提出:这是干什么的?有什么功能?对当时社会发展有什么作用?与三国时期的“翻车”有何不同?随着一系列问题的提出,顿时课堂气氛活跃,学生注意力集中,学习兴趣浓厚,大大增强了教学效果。
三、运用历史地图增强课堂效果
运用历史地图是直观教学的重要手段之一,有助于学生形成历史表象,获得形象化的历史知识,对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还可以渗透德育教育。如学习“秦朝的统一”内容时,我挂起了秦长城图像,使学生形成了关于“长城”的历史表象,加深了印象,还得出了“长城是中国古代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的结论。又如,为了说明北宋都城东京的繁荣,我挂起了北宋画家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 通过这张画图的艺术功效和教师的生动讲述,就可以使学生亲身感受到北宋东京街头商业繁荣的真实情景,从而激发了学生的兴趣,加深了对教材内容的理解。又如学习元朝的行省制度内容时,教师适时挂出“元朝疆域图”,让学生指出各行省的地理位置,引导学生分析行省制度对后世的深远影响。老师讲述与演示相结合,学生讨论与概括相结合,加深了学生对课本内容的领悟,从而达到了良好的课堂教学效果。
四、不可替代的板书设计和语言讲述仍是提高课堂效果的重要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