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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风险投资项目的可延迟性Delayability(即风险投资项目的机会价值)在很大程度上类似于欧式期权,我们用下图来表示风险投资中的期权特性。在下图中,期权的标的物是风险投资项目在不同时刻投资后,未来的净营运收入按一定折现率(通常可取内部收益率)折现到时刻的值。假设当前时刻作出投资决策时的净现值是并假设投资者处于风险中性世界里。根据无套利均衡的思想,曲线2的轨迹表示当前投资获得的按无风险连续复利计算的在时刻的值,其中为符合风险中性假设的无风险利率。曲线1表示时刻进行风险投资时,标的物的价值大于风险中性世界中在时刻的值,此时风险投资机会价值可看作一种看涨的欧式期权,执行价为,标的物价格为。曲线3表示时刻进行风险投资时,标的物的价值()小于风险中性世界中在时刻的值,此时风险投资价值可看作一种看跌的欧式期权,执行价为,标的物价格为。
风险投资的期权特性
如果投资项目出现曲线1情况,则可延迟投资;出现曲线3情况,且又满足(为设定的进行项目投资所需的的临界点),则应在当前进行投资。
基本模型的建立
风险投资决策考虑在什么时机投资。假设不同时机风险投资额为,风险投资的现金流入量折现值(指折现值到时刻)为。则表示当前投资时的投资额,表示当前投资时的现金流入量。根据风险投资的特征,高度的不确定性是风险投资项目的主要特征之一。在进行风险投资时,不同时刻进行投资,投资成本和投资现金流入量的不确定性变化主要是由于投入材料、设备、劳动价格及项目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化造成的,而描述这些价格变化的随机过程主要有几何布朗运动,均值回复过程等。因而,可以假定、的变化是一个随机过程,并服从几何布朗运动。则:
(1)
(2)
式中:、分别表示V、C的期望增长率,符号可取正负;
、分别是V、C变动率的标准差;
、为维纳过程,其中,、满足标准正态分布。根据等式(1)、(2),可得:
令,则。从而有:
(3)
同理:(4)
设表示标的物V的衍生产品的价格,并有:
(5)
式中:;。则表示t时刻投资比当前投资增加的现金流入量。
同理,假设:(6)
式中:;。表示标的物C的衍生产品的价格。则表示t时刻投资成本比当前投资成本的增加额。
由(3)、(4)、(5)、(6)得:
(7)
(8)
根据投资机会价值的含义和风险中性假设,记t时刻的投资机会价值折现到当前时刻的值为则:
(9)
式中:表示欲在时刻拥有该项投资权利,需要付出的费用。若设该项投资权利拥有期限为期,风险投资项目的最大投资机会价值为:
(10)
根据不同的()和的值,在风险投资时机选择时应遵循以下准则:
1),则项目不投资;
2)则项目在当前进行投资;
3),则在取得值的时期进行投资;
4),则项目不投资。
从以上时机选择准则中,认识到准则3)、4)与图1中的曲线1相符合,说明风险投资项目的可延迟性,即存在风险投资机会价值,类似于一种看涨欧式期权。准则1)、2)与图1中的曲线3相符合,该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投资机会价值为负。
结论与评价
本文依据风险投资项目的投资机会价值的期权特性,构建了一种新的风险投资时机决策模型,把投资的可延迟性看成期权为风险投资决策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同时依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基于期权特性的风险投资项目评价过程的方法对于NPV方法而言具有如下优点:①期权定价并不需要知道投资期内各年的现金流量;②由于期权定价公式是利用风险中性定价方法得到的,所以不必进行所谓的风险调整。这两个优点使得期权定价方法与基于净现值法的风险投资评价方法相比更科学、更易于处理。然而,这种方法要成为一种实用的风险投资分析工具,许多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其中关键是如何识别t时刻现金流入量V(t)和投资成本C(t)的变化规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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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业分析
1企业內部生产管理分析。企业内部生产管理主要是研究如下几个方面:企业主要生产的产品、企业的型态、企业生产系统型态、企业成员的组成、企业经营理念。内部管理得当,会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工作的协调性、提高生产的效率与产品的质量。不好的管理会产生相反的效果,甚至导致职工的辞职或消极怠工。这就产生了管理风险。
(1)企业生产的产品形态。主要研究企业中生产的产品质量;产品中高端产品和低端产品的数量和种类,根据市场需求,研究生产种类和数量及开发新产品。
(2)企业的形态。是指企业属于哪一类的企业,一般分为:橄榄型企业形态、均衡型企业形态、哑铃型企业形态、3+3型企业形态。橄榄型企业拥有庞大的生产制造系统,自己一般不具备新产品研究和开发能力,也没有营销功能或部门,甚至销售能力都很弱。几乎没有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属三流企业。均衡型企业拥有庞大的生产制造系统,而且具有比较强大的新产品研究和开发能力和部门,而且还有比较强大的营销能力和销售网络和自己独立的产品品牌,有一定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但还有风险存在,属二流企业,哑铃型企业主要的工作重点和内容集中在研究新的技术、建立新的标准、开发新的产品,并转让新技术。由于几乎不存在庞大的生产制造系统,它提高了企业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扩大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属一流企业。3+3型企业主要从事无形产品的交易和服务,如软件开发、图纸设计、技术标准、法律顾问、管理咨询和信息服务等。这类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企业所得利润率,以及对知识产权、技术专利的拥有程度和品牌的知名度,甚至对某些行业的市场垄断性,都是其他类型的企业很难达到的,属超一流企业。
(3)企业生产系统型态。选择什么样的生产线可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的问题和企业的管理模式。
2产业链分析。产业链的本质是用于描述一个具有某种内在联系的企业群结构,它是一个相对宏观的概念,存在两维属性:结构属性和价值属性。产业链中大量存在着上下游关系和相互价值的交换,上游环节向下游环节输送产品或服务,下游环节向上游环节反馈信息。企业要分析自身在产业链中的环节,如钢铁厂,它的上游企业是铁矿、焦炭厂、铁精粉厂,它的下游是房地产、汽车、船舶、铁路等行业。预测钢材的生产和销售状况,先要看上游企业的产量和价格,再看下游企业的消化效果。
二、宏观环境分析
1国内外宏观经济情况。2007年,经济形势普遍较好,全年经济增长率达到11.4%。2008年12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公布前3季度经济运行数据,前3季度GDP同比增长9.9%,比上年同期回落2.3个百分点,CPI上涨7.0%,其中9月CPI上涨4.6%,连续5个月出现回落。从GDP的增长情况来看,1季度是10.6%,上半年是10.4%,前3季度9.9%,呈现非常明显的加速下降趋势,而第3季度更是下降到只有9%。在“保增长”已经成为宏调经济主要目标的背景下,业内人士表示,未来刺激经济增长的政策会不断出台,如降息、下调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以及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减税等财政政策,将努力扩大内需市场。宏观经济的增长情况,影响某个行业,从而影响整个产业链上各个环节的经营状况,因此,宏观经济的好坏,可以影响到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
2国家政策的出台。如国家钢材关税的调整,2008年钢材出口退税调整政策的公布,根据财政部关税调整通知,自2008年元月1日起,焦炭、生铁、普碳钢坯等产品出口将实施25%的暂定关税;铁合金产品将加征20%关税;不锈钢、合金钢坯锭等初级产品实施15%关税;钢材产品中,螺纹钢、普通线材、普通棒材、窄带钢、焊管等产品加征15%关税;大中型材维持10%关税;热轧板材包括热卷和中厚板继续保持5%税率;冷轧等部分高附加值产品仍有5%退税。在目前国际市场对我国钢材出口着力打压,国内舆论日渐关注钢铁生产的环保问题的时候,出台这样的钢材出口关税调整政策,无疑是具有政策指导意义。只有吃透其中的深意,才能把握政策动向,规避贸易风险,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三、市场分析
1需求状况分析。从市场产品结构的需求,分为高端产品和低端产品,以及它们所包含的各种产品种类的需求量。高端产品和低端产品针对的客户群,如手机分为简单手机、音乐手机、智能手机;音乐手机又分为不同档次的几类,有1000元以下的、1000-2000元的、2001-3000元的、3001-4000元的、5000元以的几类,分为不同的客户群,从调查可以发现不同客户群所占的比例均值约为3.3%、39.5%、41.2%、14.3%,方差分别为:0.62%、4.23%、4.63%、3%,从而可以按比例投资各种类型的手机,从而赚取最高利润。
2供给状况分析。生产每种产品都需要考虑市场的供给和需求状况是否达到平衡。根据市场需求状况,调整市场供给。
3销售状况分析。根据销售状况验证供给量是否适度。调整供给量,取得最佳利润。
4价格状况分析。现有的价格与生产成本、市场需求、市场竞争有关。常言道:物以稀为贵。市场供不应求,价格就高;反之,价格就低。市场竞争越强,价格会越低;产品占垄断地位,价格会高。取得好的销售业绩,定好价格是关键。
5市场竞争分析
(1)市场竞争中所占地位及发展趋势。市场竞争主要了解所研究企业所占的企业排名,行业前8名市场占有率及发展趋势,研究企业市场所占份额。2001年全行业最大的10家钢铁企业粗钢产量占全国总量的46.25%。根据《钢铁产业政策》,到2010年,国内排名前10位的钢铁企业集团钢产量应至少占全国产量50%,而在2006年这个比重却下降到34.66%,降低了11.59个百分点。全国70家大中型钢厂,我们把小型钢厂产量忽略不计,在粗钢的产量上中型钢厂达50~65%,算出60家中型钢厂每家所占比率约8.3~10.8%。中国
(2)价值链分析。“价值链”这一概念,是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迈克尔,波特于1985年提出的。波特认为,“每一个企业都是在设计、生产、销售、发送和辅助其产品的过程中进行种种活动的集合体。所有这些活动可以用一个价值链来表明。”企业的价值创造是通过一系列活动构成的,这些活动可分为基本活动和辅助活动两类,基本活动包括内部后勤、生产作业、外部后勤、市场和销售、服务等;而辅助活动则包括采购、技术开发、人力资源管理和企业基础设施等。这些互不相同但又相互关联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了一个创造价值的动态过程,即价值链。价值链在经济活动中是无处不在的,上下游关联的企业与企业之间存在行业价值链,企业内部各业务单元的联系构成了企业的价值链,企业内部各业务单元之间也存在着价值链联结。价值链上的每一项价值活动都会对企业最终能够实现多大的价值造成影响,波特的“价值链”理论揭示,企业与企业的竞争,不只是某个环节的竞争,而是整个价值链的竞争,而整个价值链的综合竞争力决定企业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竞争力,就要做好价值链中各环节的工作,并协调好各环节的关系。
(3)行业生命周期分析。钢铁业是一个十分典型的周期性行业,一般分成四个阶段:一是“低成本、低钢价”阶段,这是一个走向复苏的过渡期;二是“低成本、高钢价”阶段,这是行业成长性最好的时期,是“真金白银”的利润收获期;三是“高成本、高钢价”阶段,这个时期“双高”互推,行业得利是所谓的“纸面富贵”的特征。看上去大进大出,市场规模十分庞大,但真实的收益空间不断收窄,有一种“高处不胜寒”的感觉。这个阶段如果不控制风险,到了“高成本、低钢价”的第四阶段,那就必然带来“大起大落”,严重损伤行业正常运行的内在“机理”。
四、行业风险分析
纵观上述风险产生的环节,我们把企业风险细分为:
1宏观经济波动风险。与宏观经济形势的好坏有关。宏观经济形势好,会带动企业向高利润发展,宏观形势不好,带动企业利润降低。
2政策风险。政策对自己有利,利润会提高;政策对自己不利,利润会下降。甚至影响到企业的长期发展。
3企业内部管理风险。企业要明确自己在产业链中的环节,研究上游和下游产业链的供给和消化情况;了解自己产品的种类及在市场中的需求状况,开发新产品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明确企业的形态,向高一级的形态发展,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明确自身内部的价值链,在抓好每个环节的基础上,协调好整个价值链的关系,优化价值链,使企业朝精益化发展,处理好内部领导与职工的分配关系,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如果上面几点做得不好,都会带来投资风险。
4市场风险
(1)供给风险。原材料的提价、减价,影响企业的利润。作调查分析,所研究企业上游产业链的供给情况,并调查整个市场供给量及自己在供给量中所占的比例。盲目生产会出现供不应求的风险。
(2)需求风险。国外、国内需求市场的变化,产量同比上升与下降同市场的需求成正比。
(3)价格风险。同质量的产品价格与其他竞争者的价格偏差不大,风险较小;若比其他竞争者价格偏高很多。风险就增大了。
五、投资风险预测方法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投资风险的预测要调查以下数据:宏观经济增长情况的数据、政策动向、高端产品与低端产品在市场供给、需求情况的数据、价格与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关系数据、相互竞争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我们用概率统计中的均值与方差方法和同比、环比的方法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预测出企业存在哪一方面的风险?怎样投资以减小风险,获得最高利润?下面就以2009年钢材企业投资风险预测为例。
1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的风险分析。随着2008年下半年,美国次贷危机导致的华尔街金融风暴,进而金融危机蔓延全世界。我国的经济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出口市场的萎缩,国内房地产业的销售量出现大幅萎缩,商品房销售萎缩50%。汽车、船舶、集装箱销售也有一定量的萎缩,带来钢材销售量的下降。
粗钢、钢材均呈负增长,出口进一步萎缩。去年9月份国内生铁、粗钢和钢材产量分别为3755、3961、4592万吨,同比分别下降6.1%、9.1%、5.5%,为2000年以来首次三者均呈负增长。出口:9月我国钢材出口667万吨,虽然同比增加223万吨,合增幅50.23%,但环比下降102万吨降幅13.26%。9月国内外价格差还处于高位,此时出口的下降进一步显示出国外需求的疲软。从10月、11月的情况来看,国内钢铁企业也在加紧限产,国内钢材出口的难度加大、利润空间变窄。
去年4月份粗钢出口量达到844.4万吨的历史高点后逐月回落,钢材出口在10月份和11月份连续两个月出现同比下降。2008年我国钢铁产品出口量将减少2000万吨左右,其中,长材减少800多万吨,板带材减少400万吨,管材减少400万吨。另外,钢坯也会大幅减少。目前,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工作取得较大进展,11月份粗钢产量日产水平132.3万吨,比10月份下降了6.15万吨。
2供给风险分析。原料如铁矿石、焦炭价格下跌。截至2008年11月4日,河北迁安国产66%铁精粉含税价格为760元/吨左右,较年内最高价格下跌850元/吨,跌幅53%;天津港63.5%的印度铁矿石540元/吨,较年内最高价格下跌1030元/吨,跌幅66%;山西河津二级冶金焦价格1300元/吨,较年内最高价格下跌1700元/吨,跌幅为56%。目前,我国以30%原矿生产的铁精粉成本大概在450元/吨,按目前铁精粉的价格计算仍有40%左右的利润,远高于钢铁行业及其他用钢行业,在目前周期向下的背景下,铁矿石的高盈利是难以维持的,仍有一定下跌空间。而焦煤焦炭价格仍然倒挂,虽然目前焦炭行业已经陷入全行业亏损,但焦炭价格并未到达底线。
3需求风险分析。国家4万亿投资对我国钢市的影响较大,将提升国内钢材的需求量。
(1)建设保障性安居工作。国家出台的拉动内需政策总体对钢材中建筑钢材影响较大。建筑钢材的需求会有明显的增加。由于中型钢铁公司建材长材比例较大,因此,在这一轮投资中受益会更大。
(2)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当然和住房分不开,包括农村的住房、公路、电网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这些建设都和钢材分不开,建设住房肯定要用到螺纹钢、公路的桥梁要用到桥梁用钢、电网建设要用到线材和一部分型材。钢筋、水泥等建材,特别是钢材都可以从中受益,住房保障其实拉动力是很强的。
(3)加快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带动钢铁行业中的线材、桥梁用钢及铁路建设中轨枕的型材等。
(4)加快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各项工作。预计需要消耗钢材3700万吨、水泥3.7亿吨、木材2000万方、标准砖2100亿块,是包括钢铁行业在内的相关行业的巨大商机。
(5)工程机械行业直接受益。工程机械受益最直接,是作为除了房产之外最大的拉动钢材需求的行业,其直接受益也等于钢铁行业从中受益。
(6)努力保持出口稳定增长。大型机械设备的出口,将给钢铁行业带来一个新的契机。
综上所述,此次政策的实施,国家采取“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的十六字方针,加强民生工程、重点工程、特别是加快高铁、铁路干线、高速铁路网、城乡电网建设改造,以及灾后重建、廉租房、经济房、大型水利工程、核电站建设、污水处理项目等,将积极有效地促进建筑钢材、型材、彩涂板等钢材的有效需求,有利于钢材价格的回稳,促进钢铁行业的健康发展。
(7)20—55岁人群为潜在的主要购房者。而30—55岁人群是主要的储蓄者,拥有大部分的社会财富,他们是购房的-核心人群。若30—55岁人群中,10%的人在2008年买房,依照2005年人均住房面积25.1平方米,将有11亿平方米的住房需求,远高于6.06亿平方米商品房竣工面积,这其中还未包括对商铺,写字楼等其他物业的需求。由于人口红利的存在,导致2008、2009年商品房需求依然强烈。房产是钢材产业链的下游产业链,商品房的需求会带动建筑钢材的需求。
(8)2007年,汽车销量达到880万,同比上年增长22%,其中,家庭轿车占45%左右,普及率达到每百户家庭3.4辆。2008年前9个月,汽车销量648万,同比增长13%。这个水平跟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很大。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对高生活质量的渴望将会驱使家庭轿车在未来5年内快速发展,预计到2012年,家庭轿车的销量将突破800万辆。这意味着在未来几年家用汽车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4价格风险分析。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钢材出口锐减。2008年8月建筑钢材价格直线下降(如下图),同年11月建筑钢材市场价格震荡调整,上海、杭州等华东地区价格有上涨态势,但很快又进入下跌的通道。北方市场在资源陆续补充后,价格一直在下调中。截至11月]4日,国内10个重点城市~25mm螺纹钢平均价格3554元(吨价,下同),比上周同期跌99元,比上月同期上涨1元,比5月14日历史最高点5664元下跌了2110元。其中,杭州、武汉比上周上涨150元和20元;国内10个重点城市6.5mm高线平均价格35t4元,比上周跌99元,比上月同期涨85元,比6月12日历史最高点5997元下跌了2483元。上海、杭州市场价格较上周上涨80元。此时价格应是钢材价格最低状态。利润很薄,中小型钢厂呈负利润。
近期,国内建筑钢材市场价格继续维持震荡调整,而钢厂虽然限产、减产,但对市场整体作用不明显。据国家统计数据显示,去年10月我国钢筋产量760.52万吨,比上月减少15.43万吨,同比降13.3%;1-10月产量7939.22万吨,累计同比下降5.4%。10月我国线材产量567.43万吨,比上月减少53.26万吨,同比下降18.9%;1-10月产量6654.99万吨,累计同比增长0.8%。从数据看,线材资源下降的比较明显,而螺纹钢市场资源依然压力比较大。
5企业升级(竞争)风险分析。国家2008年1月出台的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对我国钢材产品结构的调整起到长远的作用,指导方向为从钢材大国向钢材强国发展。为了占据有利的竞争地位,获得高额利润,应该提高钢材的质量,从低端产品向高端产品发展。
在此次钢材销售危机中,普通钢材产品降价幅度大于优质型钢材。在房地产行业不景气引领下,国内建筑钢材率先降价,因此,在本轮次钢材价格下降过程中,以建筑钢材为代表的普通钢材下降幅度最大,其次为棒材和板材。建筑钢材市场价格下降大约在1000元/吨以上,而棒材和板材多在200-500元/吨之间。如邯钢去年9月初比7月初6.5mm高线下降13.370,2.0mm酸洗板下降11.0%,两者降幅相差2.3个百分点。从8月份河北省工业品价格调查报表分析,调查的60种优质型钢材中有19种价格比6月份出现下降,下降率为31.7%;而在79种普通钢材中有50种价格比6月份出现下降,下降率为63.3%。大部分企业的低端产品价格已经跌破成本线,出现亏损,而高端产品则还能维持微利。
目前我国风险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借鉴国外风险投资发展的经验和教训,针对我国现实的社会和经济状况,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风险投资环境与风险投资体系,才能推动我国风险投资业健康快速的发展。本文从制度结构、金融体系和法制状况等角度出发,通过对美国和德国风险投资的比较分析,从中得到一些对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有益启示。
一、风险资本来源分析
美国的风险投资基金主要来源于养老基金(包括公共退休基金和公司退休基金),而在德国的风险资本来源中,银行是最重要的资金提供者。如表1所示,以2002年美国和德国的风险资本来源为例,在美国,有40%的风险资本来自于养老基金,而在德国这一比例只有0.5%。德国有62%的风险资本来自于金融机构,而美国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风险资本只有10%。由于税制方面的原因,德国的养老基金一般都掌握在企业家手中,而且企业和政府的养老基金契约均是短期的,因此养老基金基本上不涉足风险投资领域。美国以养老基金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不但大大增加了风险资金的数量,而且使资本供给具有独立性。相对独立的风险资本来源使得风险资本家具有较大的经营自,能以最有效的方式获取投资收益。在德国,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投资额约占风险资本总额的一半左右,风险投资参与者比较单一,缺乏多层次的风险投资体系,发展不够全面,难以满足不同风险企业多层次、多元化的资金需求和服务需求。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严重缺陷,目前政府财政拨款依然是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美国政府在风险投资发展之初,也曾对风险投资予以资金支持。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小企业投资法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小企业投资公司。小企业投资公司可以向美国政府的“小企业管理署”贷款到相当于自身资产3倍的款项。政府的资助和积极参与极大地鼓舞和推动了美国风险投资的发展。但我们需注意到,政府在发展风险投资中应该主要发挥引导和监控作用,而不宜成为风险投资的主体。否则容易导致投资效率不高和道德风险,并且削弱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积极性。随着风险投资的不断发展,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应该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政府资本在风险投资进入良性运作后应逐渐缩小其所占的比例,主要任务是为风险投资创造一个适宜的环境并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体系。我国发展风险投资,一定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充分发挥个人、企业、机构投资者、银行和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潜力和作用,形成多元化的风险资本来源和多层次的风险投资体系。
二、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分析
在国外,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主要有3种类型: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
美国风险投资业的高度发达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有限合伙制的迅速发展。在这一组织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中,存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两类合伙人。通常,有限合伙人以99%的出资比例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以1%的出资比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依据美国法律,有限合伙制企业无需交纳企业所得税,只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这大大降低了经营成本。以养老基金和慈善机构等为主体的机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不用交纳资本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这一组织形式不仅迎合了美国的税收政策和法律政策,而且通过资本的纽带将风险资本家和风险投资家连接在一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提高了激励力度,降低了成本,将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完美地结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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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汤姆逊经济委员会、EVCA2004年报。
德国的风险投资机构多是作为大银行和大证券公司的附属机构而存在。长期以来,德国推出的扶持创业企业和中小企业政策始终以扩大银行信贷额度、改善信贷条件和提高信贷发放率为着眼点,养成了企业对银行信贷的依赖心理。德国政府的风险投资促进计划等,均是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贷款制定的贴息和担保计划,其目的是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投资。加之德国一贯稳健保守的经营理念,使有限合伙制和私人投资方式在德国缺乏生存环境,导致金融机构附属的风险投资公司成为主要的组织形式。这种类型的组织形式在促进非自有资本投资市场发展的同时,影响了个人投资市场的发育,抑制了企业对真正意义上自有资本的需求。
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形式是公司制。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下,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对分离,使得委托问题十分突出,影响了对实际运作管理团队的激励和约束,虽然有限合伙制被公认为是最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组织形式,在美国也运作得非常成功,但其与特定的制度、法律和经济背景密切相关。从中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和现实的市场环境来看,现在并不适宜采取有限合伙制。首先,受现行《公司法》的约束,我国还不具备实行有限合伙制的制度保障。其次,我国尚未形成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专业群体。所以,针对我国现实的经济法律环境,应该探索一种在我国既有效又可行的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我国的一些风险投资实践者们,在这一方面已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例如,2000年江苏高新风险投资公司借鉴国内外风险投资成功的管理模式,在其组织上实现了两个分离。一个是基金和公司分离,另一个就是投资与管理分离。风险投资基金有一个专门的基金管委会,高新公司是一个独立注册的公司,相当于一个托管机构,有自己独立的董事会。这种组织安排解决了公司制下资本全额实缴后给人造成的经营压力,在某种程度上模拟了有限合伙制对一般合伙人的激励和约束方面的合理性。
三、风险投资退出分析
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的关键和核心,它既是过去风险投资行为的终点,又是新风险投资行为的起点,只有完成了有效的退出才能实现风险投资的最终目的。由于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发达程度的差异,美国和德国在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选择上各有所侧重。风险投资的主要退出方式包括上市、股权转让、并购、回购和清算。
美国的资本市场体系相当发达,拥有主板市场、二板市场、NASDAQ市场和地方性证券市场4个层次。特别是NASDAQ市场,为美国的风险投资提供了良好的退出通道,促进了大批高科技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微软、英特尔、雅虎等一些世界闻名的高科技企业最初都是借助其发展起来的。德国的资本市场远不如美国发达,德国的二板市场是在效仿美国NASDAQ市场的基础上于1979年3月10日设立的,称之为新市场。在设立之初,新市场对上市公司条件、交易规则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了适宜风险投资发展的规定,这一金融制度变革给德国风险资本的退出创造了一个有效的渠道。
自NASDAQ市场建立后,美国的风险资本大部分都是通过IPO方式退出的,这也是能给风险投资家和投资企业带来最高回报率的一种退出方式。但从图1可以看出,2001年开始,美国风险投资以IPO退出的数量急剧下降。2000年,以IPO退出的项目数有262个,2001年猛跌到41个,到2003年只有29个项目以IPO方式退出。近年来,美国风险投资以兼并收购方式(M&A)退出的数量占风险投资退出数的比例越来越高。在2000年以前,德国的风险投资也较倾向于股票市场尤其是“新市场”来实现退出。但随着网络经济泡沫的出现和破灭,IPO这个曾经是最重要最有利的退出渠道近年来在德国成了不可接受的选择。如表2所示:根据欧洲风险投资协会的最新统计数据,2002年德国没有一个风险投资项目通过IPO退出,2003年通过IPO退出的项目也仅有一个。在德国的全能银行体系下,银行可以持有工商企业的股票。因此银行和企业的关系密切而稳定,对于公司控股权的转让较少通过证券市场进行。由于缺乏通常的股权转让渠道,清算成了近年来德国风险资本退出的主流,影响了德国风险投资的发展。而美国的大股东多为机构投资者,在持股公司业绩不好时,机构投资者一般不直接干预公司运转,而是改变自己的股票组合,在证券市场卖出该公司的股票,使得公司接管与兼并事件频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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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EVCA2004年报
在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建设上,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单一性和股权分置的特殊性使得处于成熟前期的由风险资本支持的创业企业难以通过上市实现退出。加之我国二板市场尚为建立,主板市场上市门槛又过高,所以IPO虽然是风险企业最满意的选择,但在我国却未必是最主要和最现实的选择。从美国NASDAQ的上市企业看,即使是IPO成功的企业,股价大部分也只能维持在发行价格,而且每年被摘牌退市的企业也为数不少。2004年5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终于破壳而出,但它依然保留了股权分置的制度缺陷和较高的上市条件,因此并未给风险投资的退出带来根本性改善。从目前的运行情况来看,它的象征意义要大于实质意义。美国的经验也说明,风险投资的发展并非一定受制于创业板的建立。美国的风险投资始于1946年,但NASDAQ市场却诞生于1971年。结合我国的具体条件,在实现风险资本退出时,我们可以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退出策略。以政府资金为主的风险企业可以采取回购方式退出,以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当企业发展规模较大,股权回购有困难时,可以考虑多种退出方式并用,以增加退出的可能性。我国已在北京、上海、天津、西安等地成立了产权交易所,可充分利用产权市场交易时间短、费用低、资源利用充分的特点来实现退出。
四、风险投资的政策环境分析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对政策环境具有很高的要求。政策环境的健全与否是风险投资公司在确定投资时考虑的一个主要因素,对风险投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风险投资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要使风险投资获得大力发展,政府必须要有一系列相应的政策引导和支持,要有对应的法律体系和资本市场体系与之相配套。
完善的政策环境是美国风险投资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政府资本的有力引导、放宽风险资本的来源、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宽松的法律法规环境以及发达的资本市场体系无不体现了政策支持在美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各个阶段所发挥的促进和推动作用。1958年美国颁布实施《中小企业投资法》,并据此建立了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确立了风险投资基金的合法主体地位。在风险投资的税收方面,美国政府通过了一系列的“计划和法规”,如1982年美国国会通过《小企业发展法》,维持了将近20年的低所得税。美国采取对风险投资额的60%免除征税,其余的40%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措施,使得风险投资的税率从49%下降到20%。政策环境的改造和完善不仅为风险投资提供了制度保障而且有利于风险投资行业的规范。
与美国一样,德国十分重视对中小企业创新和风险投资的支持,通过高技术小企业风险投资计划(BTU)以股权投资方式,通过欧洲振兴创新计划(ERP)以政府贷款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90年代中期以来,德国联邦政府十分重视改善风险投资的外部政策环境,发表了一系列的研究报告,并采取了修改完善法规和实施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措施。与美国相比,德国在政策环境改善方面,政府对风险投资的干预更加直接,多是采用银行管理政府科技贷款的模式。由政府和银行共同承担风险,以低息贷款等方式来改善风险投资的政策环境。这种方式十分强调政府计划在经济政策和市场行为中的重要作用,不利于调动民间投资者的参与。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引入风险投资以来,为了从政策环境上为其提供良好的实现基础,曾先后出台过一系列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法规。但从风险投资业界的反映来看,相对于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客观需要而言,政策环境的改善力度还是不足。我国在制定《公司法》、《企业合伙法》、《专利法》时尚未考虑到风险投资信息高度不对称性和收入非线性的特点,现有的政策法律体系极大地抑制了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的创新。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下,风险投资和普通投资一样需要交纳各种税收,双重征税问题非常突出。
通过对美国和德国风险投资政策环境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两国政府都十分重视为风险投资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在对风险投资的扶持中,两国都制定了一些法律来保证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如美国制定了《中小企业投资法》和《小企业发展法》等法案;德国也制定了《德国金融市场促进法》和《简化接受资本法》等法案。在投资环境的改善方面,两国政府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如提供税收优惠、提供财政支持、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的创新和风险投资等等。借鉴他们的发展经验,我们应该尽快弥补和完善原有政策环境的缺陷,建立规范风险投资运营机制的法律环境,有效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采用专门针对风险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促进我国风险投资更好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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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20世纪70年代由于通货膨胀和高利率等原因,开始了金融革命和金融创新,银行和证券公司开发出大量创新的金融产品,使得投资者的收益提高,从而吸引了大量的个人金融资产,造成保险公司的资金外流。为此,寿险公司也开始业务创新,推出更灵活更具透明度的投资连结保险。在我国,投资连结保险是在通货紧缩、利率不断下调、各家保险公司积聚大量利差损的金融背景下进入市场的。
2、产品的具体形式不同
国外的投资连结保险在投资选择方面保险公司提供多种投资账户,供保单所有人选择,保险金额和保费也更具灵活性。目前国内出现的投资连结保险仅具有一个投资账户,保单持有人完全被动地接受保险公司的投资选择,且固定的保费和保险金额降低了该产品的灵活性。
3、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不同
在国外,由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集聚的保险资金往往交由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去管理,投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在国内,由于尚未出现专门的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各家保险公司均采取自己运营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而资金运营主体的定位模糊极易产生责任的混淆不清,从而可能降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效果的有效性。
同时,在投资收益的确定方面,国外的保险公司往往采用指数化的投资战略,即把保险现金价值的投资收益率同一个公布的指数挂钩,如与为期90天的国库券利率或莫迪氏债券收益率指数挂钩。这种方法提供了一个有保证的收益率。而国内的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收益率则根据实际投资收益率来确定,保单持有人的投资风险较大。
4、产品的监管和销售方式不同
在国外,投资连结保单也被看成是一种证券,证券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同时对它进行监管,该产品同时受制于证券法规和保险法规。在销售该类产品时,要求营销员具有保险和证券双重从业资格。在国内,该种产品只受到保监会监管,在销售时通常只是选择资深业务员进行营销,缺乏具体的身份认定。
通过以上国际间横向对比可以发现,国内的投资连结保险仍存在众多风险因素,突出表现为:
1、投资连结保险的认识风险
投资连结保险的认识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即由保险人认识不足引起的风险和由投保人认识不足引起的风险。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曾在“2000中国寿险业经营与发展国际研讨会”上特别指出,中国寿险业目前正处于从传统寿险产品向非传统寿险产品转变的关键时期,这一变革不仅仅是保险产品的转变,更应是中国寿险业的经营战略、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和飞跃。但是,并不是每一个保险从业人员都能认识到这样的高度。不可避免的许多从业人员只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看成是化解寿险公司“利差损”的有效方式,或是又一次热卖的、提高收入的好机会。如果寿险经营者仍用传统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来经营投资连结型产品,那么认识上的风险将不可避免地转化为现实的损失。同时,由于媒体大量的热卖报道,极易误导消费者,使他们难以全面认识投资连结型产品的高风险,而对该产品有过高的期望值,这显然对投资连结型产品的长远发展不利。
2、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风险
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风险主要表现为其所积聚的保险资金能否获得令人满意的投资收益。其投资风险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两个主要因素,即内因——保险公司的投资决策体系是否科学有效;外因——是否有成熟规范的资本市场做基础。一般说来,保险资金投资模式有三种:(1)由与保险公司有股权关系的投资公司管理;(2)由专门运营保险资金的资产管理公司管理;(3)由保险公司成立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管理。从风险控制的角度看,前两种方法更易于投资决策中责、权、利的划分,是较优的投资模式,也是国际上使用较多的方式。但在国内由于长期对保险资金投资重要性认识不足,投资模式的发展处于较低的水平,主要采用第三种方式。这种投资模式的决策风险相对较大。同时,我国保险企业缺乏具有丰富经验相专业素质的投资人才,这进一步加大了投资风险。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离规范成熟的资本市场还有很大的距离。基于以上内因外因的相互作用,目前我国投资连结型保险尚存在不容忽视的投资风险。
3、投资连结保险的技术风险
投资连结保险技术风险主要表现为产品开发技术风险和售后服务技术风险。
投资连结保险的相关资产必须设立与保险公司其他资产相独立的分离账户,在费用处理、利润核算等方面都具有独立性,这需要相应的财务技术支持;投资连结保险的资产单位价格的确定十分严密,需要高水平的精算技术支持;投资连结保险售出后,必须随时提供被保险人在特定时点上的保险金额和保单现金价值,要求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必须同财务系统、投资系统集成在一起,以便提供随时必要的信息,这需要复杂的电脑操作系统的技术支持。目前,国内保险企业在软件上存在技术人员匮乏的不利因素,硬件上又未能形成系统的电子网络系统,因此,投资连结保险的技术风险仍普遍存在。
风险投资,是由专门人员和机构向那些刚刚成立或增长迅速、潜力很大、风险也很大的未上市新兴企业长期股权融资和增值服务,培育企业快速成长,数年后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投资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典型的风险投资往往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投资对象多为处于创业期(Star-up)的中小型企业,而且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投资期限至少在3-5年以上,投资方式一般为股权投资,通常占被投资企业10%-49%的股权,不要求取得控股权,也不需要任何担保或抵押。
(3)投资决策建立在高度专业化和程序化的基础之上。
(4)风险投资人一般不参与被投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提供增值服务;除了种子期(seed)融资以外,一般也对被投企业以后各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予以满足。
(5)由于投资目的是追求超额回报,当被投企业增值后,投资人会通过上市IPO、收购兼并或其他股权转让方式撤出资本,实现增值。
(6)风险性极高,投资失败的可能性平均在70%左右,但一旦成功,便会获得超额回报。
2.分类及功能
对风险投资类型的划分有多种标准。按投入方式,可分为“杠杆式”风险投资和“权益性”风险投资,后者是国际上通常采用的投资方式。按接受投资的企业发展阶段不同,可以将风投资本分为种子资本、导入资本、发展资本和风险并购资本。
风险投资的基本功能是为应用高科技成果的中小企业提供其创业和发展所必须的股权资本,风险投资的基本运作机制是由风司融到风险资金,投向经过谨慎筛选的风险企业或项目,培养风险企业发展壮大,实现正常的市场运作,然后撒出投资,再去寻找新的项目。由此可见,风险投资主要有资金放大器、风险调节器、企业孵化器等几种功能。
3.风险投资的运作
风险投资主要由项目评估和选择、谈判和签定投资协议、培育风险企业、实现投资收益等环节构成。
(1)项目评估和选择。企业家(团队)管理能力、产品或技术的独特性以及产品市场大小构成了决策评价指标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上派生出创投决策的“三大定律”:
第一定律:决不选取超过两个以上风险的项目。
第二定律:V=P×S×E
其中,V代表总的考核值,P代表产品市场大小,S代表产品、服务或技术的独特性,E代表管理团队(企业家)的素质。
第三定律:投资P值最大的项目。
(2)谈判和签订投资协议。风险企业所关心的是有足够的资金满足企业运转,确保目标利润和企业经营权。双方通过对风险企业未来盈利的预测来确定风险投资所占股份,最后形成项目股权分配与投资额及对赌条款等全面细致的风险投资协议。
(3)培育风险企业。协议签订后,风司与风险企业保持密切联系,一般通过管理报告、企业定期访问、担任企业董事会成员来对企业实行监控,以便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风司一般还会用自身的管理、法律、财务等方面专长,向风险企业提供专业咨询等增值服务。
(4)实现投资收益。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和时机选择,取决于风司整体投资组合收益的最大化。主要的退出方式有风险企业股票公开上市;其他大公司收购风险企业,把风险企业转售给其它投资公司;执行偿付协议,风险企业向风司回购自身股份。
二、我国风投行业的发展状况分析
1.投资概况
我国风投行业经历过2000、2001年的发展高峰,之后随国内创业板暂不开设和纳斯达克网络泡沫的破灭而走向低谷,直到2004年由于资本市场退出形势的预期好转以及网络潮的回暖,风投行业在总投资额上大幅攀升,据统计数据,中外风投机构在2004年共对253家大陆及大陆相关企业进行了投资,投资总额达12.69亿美元,创历史新高,其中投资案例数量较2003年增加43%,投资金额上升28%,风投业进人一个全面复苏和加速发展的时期。
2.行业分布分析
风投机构在选择投资对象时通常会考虑该行业的成长性、创新性、市场前景以及具体企业的管理团队。调查显示,传统制造业已经取代软件行业,成为创投项目最为集中的行业,表明风投资本规避风险和短期盈利取向的动机显著增强。风投资本通过参股方式,从稳定发展的传统制造业那里获得股利,增加利润流量,满足了风司股东要求的一种策略选择。
3.区域分布分析
风投资本偏重高新技术项目和经济发达地区,主要指向上海、深圳、江苏、浙江、北京、天津等地,其中上海的风投机构数目最多,但在资金总量上比深圳小,北京虽然机构数目较少,但管理的资金却较多。此外,风投出现很强的区域集点。京津冀地区的项目投资强度最高,长三角与珠三角的差别不大,而东三省及其他地区的差别则较大。
4.阶段分布分析
针对创业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的不同,其生命周期可分为五个阶段,即种子期、发展期、成长期、扩张期以及成熟期。风投机构会根据企业不同阶段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投资对策。
国外的风投资本一般集中在发展、成长和扩展阶段,向种子和成熟阶段投的比例比较小,特别是在种子阶段,大约只有5%。2003年以来,风投资本分布基本上是“正态分布”:中间大两头小。项目主要集中在成长阶段,而种子阶段所占比例最少,这种趋势与国外风投的阶段分布基本一致。
5.我国风投行业投资项目退出状况
自2003年以来,我国风投资本在退出上虽然取得可喜的进展,有多家风投机构实现了成功退出。但与国外相比,上市和被其他企业收购所占比例明显偏低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的创业板市场迟迟未开,多数风投机构投资“后撤”,即风投机构为了规避风险和获得稳定的回报,多选择比较成熟、规模较大的传统性项目。2005年以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股改的不断深入和登陆海外资本市场,通过IPO实现退出的较往年明显增多,多家风投支持的中国企业在美国、香港和新加坡市场上市。
三、我国风险投资行业面临的挑战
1.资金规模小,来源渠道单一
风险投资的主体包括政府、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和天使投资者等。我国目前的风投机构主要是以政府发起创办或由国有企业发起设立、政府参股为主体。而从国外的经验来看,风险投资主体应该是愿意并且能够承担风险的个人、企业投入。在没有民间资本大量参与的情况下,风投基金的数量和规模很难有大的增长,远远不能满足我国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需要,也达不到最佳投资组合的目的。
2.风险投资主体错位
风投机构是风险投资市场的真正主体。它是向风险企业提供风险资本的专业的资金管理人。风投机构从风险投资者募集风险资本开始,搜寻、调查、筛选投资项目,制定投资方案,对投资进行监督、管理和必要的辅助,并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撤出投资,把本金及实现的利润分配给投资者。
目前,我国风投主体的结构是不合理的,应逐步改变其政府主导的现状,形成由民营主导的风险投资格局。大力发展以民营资本为主体的风险投资企业,如有限合伙制、信托基金制和公司制的民营资本主体。3.风投资本的利润实现与退出困难
高风险通常意味着高收益,而高收益的获取和高风险的转移,关键在于退出。风投目的是盈利,而不是控制公司。因此,为促进风投行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对高新科技的推动作用,必须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
风投资本变现回收主要有三种方式即:公开上市IPO、出售股份及因投资失败而进行的资产清算。目前,我国风险投资仍缺乏畅通的退出途径,主要表现在A股主板交易市场上市门槛高;缺乏健全的产权交易市场;专门为风险企业提供退出途径的创业板市场至今尚未建立。
4.法律制度不健全
风险投资在我国早已开始实践,但至今仍未对风投基金进行立法;由于法规建设不健全,使得社会上非法集资活动屡禁不止;在税收上,国家虽然给高科技企业享受15%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政策,但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却没有所得税优惠,风险投资者在高科技企业所得的股息和红利要双重征税。这种滞后的立法状况严重制约了我国创业投资的运作和发展。
5.缺乏风险投资专业人才
风投是跨越科技与金融两大领域的特殊金融活动,涉及评估、投资、管理、审计和高科技专业知识等多方面学科,实践性综合性很强。风险投资家应该是既懂技术理论,又懂管理创新;既懂产业运作,又懂资本运营;既能深谙风险投资的职能奥妙,又能通晓国际风险资本运作规则的复合型高级人才。高素质的风险投资家是风险投资的灵魂,这正是目前我国最需要的也是最缺乏的。
四、应对我国风投发展挑战的建议
1.扩大风险投资总量,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
根据国外成功经验和我国发展趋势,可从从机构投资者、国内大型企业、私人资本和政府资金等方面拓宽风投资金的来源:
2.建立一套分散风险的投资机制
可以从投资多个阶段的企业并分批投入资金、组合投资、联合投资、合同制约、管理咨询和严格执行业务计划书等方面分散风险。
3.建立创新的组织制度,培养风险投资人才
与一般公司组织形态相比较,有限合伙制能够有效降低运作成本和成本,并通过适当的治理结构和各相关利益者之间一系列激励与约束的契约安排来有效地减少风险。应采取多种方式培养和引进人才,在此基础上,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
4.建立畅通的风投资本退出渠道
风投资本的成功退出不仅意味着高额回报,而且也是风险投资不断循环的基础。我们既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又要立足于我国国情,在探索中建立适合我国经济运行机制的退出模式。如国内买壳或借壳主板上市、进一步发挥二板市场的优势、设立和发展柜台交易和地区性股权转让市场、尽快开设创业板、国外二板市场或香港创业板上市、企业并购与企业回购、清算退出等,没有退出渠道的创业投资是没有发展前途的。因此,要想实现创业投资的健康发展,就必须完善风险投资体系,保证资本退出渠道的通畅。
5.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修订《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有限合伙制为我国企业合伙的一个重要组织形式,明确对合伙人的约束和合法权益,但不应该对相关细节规定过细;修改《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养老基金管理办法》,适当放宽对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允许它们适度地参与风险投资。修改税收法律制度,避免双重征税。
风险投资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的充分发展需要金融界、法学界、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以及中介机构等共同努力;政府要为其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摆脱行政干预,完全按市场规律办事;加快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需要一个完整的投资体系支撑,这个体系不仅要包括健全、成熟、规范的支持系统,还要具备一套分散风险的投资机制和有效的管理机制;构建我国风险投资体系,促使风险投资进入良性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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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源丰富的非洲和拉美等国家,政局往往很不稳定。在政权更迭之后,对外资政策也会相应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一些激进的民族主义者掌握政权之后,他们往往对于外国投资者采取敌视政策。撕毁前任政府的正式承诺甚至书面合同,通过强制性方式剥夺外国投资者的权益的现象经常发生,令外国投资者损失惨重。也有一些国家政府的外资政策朝令夕改,令外国投资者投诉无门。
2.投资决策风险
决策的正确与否往往决定企业的目标能否实现。境外企业是在不同的国家和社会环境下活动,必须充分了解东道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习俗等各方面的情况,才能在此基础上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3.海外融资风险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普遍存在资金短缺问题,原因如下:一是金融障碍,即中国银行提供的跨国服务基本上局限于传统的常规银行业务,自身投资参股于工商企业活动的很少。由于受传统体制的束缚,中国银行还不能对中国跨国公司的海外融资起到足够的支持作用。而跨国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一般不愿支持中国海外企业的融资,担心中国企业规模小、收益低、风险大,会给银行带来损失;二是企业对国际融资环境的研究和重视不足,对国际融资环境还不熟悉,利用国际融资的能力不强。
4.政府管理及服务风险
一方面,由于中国对境外投资缺乏统一的导向、协调,各部门各地区之间以及企业之间各自为政,在有关国外一般性商务信息和政策法规的情报搜集和传递方面,还未建立一个有效的渠道,因此对外投资随意性大,造成海外重复投资、恶性竞争,影响中国境外投资的整体效益;另一方面,保护本国企业投资者境外投资利益的制度还很不完善,没有境外投资法,境外投资保险覆盖面窄,支持力度小,投资保护协定签订工作滞后。
二、海外投资风险的有效防范措施
根据商务部研究所的一项数据表明,中国在海外投资的企业65%是亏损的。吴田平认为,企业到海外投资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对目标市场全面分析论证的基础之上,特别是在选择合作伙伴和咨询机构时要保持谨慎。
1.投资前做好可行性研究
细究中国一些企业在海外投资失败的原因,常常是因为没有对项目和当地情况进行认真地考察,没有做出一个符合实际的项目可行性研究,致使项目先天不足。因此,中国企业一方面要舍得付出成本对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争取拿到各方面的数据,这是做出投资决策的前提;另一方面,要有科学的项目可行性分析程序。做可行性研究要循其规律进行,按照人们对事物的认识过程进行探询,领导者的主观臆断常常是投资失败的重要原因。
2.强化行业协会和政府的服务功能
行业协会要发挥指导作用。行业协会要教会企业如何规避风险、如何寻找合适的合作方式、如何选择投资方向、如何避免恶性竞争等。协会应该就企业拟投资国家的基本情况提供咨询和指导,有条件地,对企业海外投资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进行主动协调。
大多数发达国家设立特别金融机构,对本国投资者在海外的投资活动,用贷款或出资的方式加以支持,如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此外,加强对境外投资的指导和加快相关立法的建设、加强对境外投资的信息服务及对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保护等都是政府宏观服务的体现。
3.了解相关的法律及保险制度
中国企业在海外遇到的法律问题很繁杂。如江苏昆山一家生产童车、玩具的企业,在进入欧美市场的同时,就申请了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但东道国市场的其他竞争者仿冒其技术,侵犯了企业的知识产权,由于缺少资金和法律援助,企业一直无力提讼。
投资的组织形式应该属于投资所在国的管辖范围,应依照该国关于投资的法律规定办理。但是,无论在哪个国家投资,从控制法律风险及限制和减少经济责任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无疑是最佳的方式。另外,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众多海外投资企业分散风险。
4.做好海外投资的结构性安排
如果投资目标国是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发达国家,可以限于股权、债权、服务合同等方面的常规性考虑;如果投资目标是法治欠缺的发展中国家,以股权形式投资会面临财产被当地合法侵蚀的风险。就投资的行业而言,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海外扩张,为了保证制造品质量和品牌价值,对海外企业进行内部控制是有必要的;而资源性企业的产出并不是与大众市场打交道的消费品,持股反而增加企业的海外产权风险,不妨以保证资源供给为首要目标,采取无股权但有长期服务合同的形式。
另外,通过购买跨国公司股份的形式介入海外经营也是值得考虑的。依照公司法律,美国和欧盟对外国投资者的持股基本没有限制。中国公司可以通过公开购买股份,成为占较大股份的股东,进入董事会参与跨国经营。这样,外国公司在第三国获利以后,中国也能够分得一部分,这比自己去直接投资更安全。
5.加快培育国际化经营人才
海外投资是一项复杂的跨国经营活动,不仅要求经营者通晓国际投资、金融、贸易等必要的专业知识,熟悉国际惯例环境和国际市场,还要求对东道国的历史、文化背景、政治环境、法律制度、经济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幷具备较强的管理技能。因此,长远看来,中国要制订出培养人才战略,加强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外向型经济人才,从而增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欲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应借助各方力量共防风险。这样才能尽量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合理水平内,降低因某一笔投资失误而导致企业承受灭顶之灾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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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市存在太多的变数。自2006年6月份大盘指数从1500点起,一路冲破4000点大关,股票市值连增5倍达20万亿元。但自2007年“5•30”以后,阴阳两重天,随着调高印花税率、央行加息、增发特别国债、惩治违规入市资金等利空信息的相继出台,股市连续暴跌,仅2007年6月份一个月的跌幅就达四年来的跌幅之最,股票市值缩水近5000亿元,约七成散户亏损。为此,那些满怀“十年牛市”的股民特别是上千万的新开户股民被暴跌弄的晕头转向,投入股市的辛苦积蓄几乎被洗劫一空。诚然,受中国政局稳定和经济持续增长的影响,大盘的总体走势会日渐趋暖。
中国股市经过16年的曲折发展,还会在很大程度上屈从于政策调控、国内机构投资者的打压和国际游资的冲击,但是,如此剧烈的“国内蝴蝶效应”过后,人们更应该重新审视作为股市基石的企业的投融资渠道。
股民之所以在某个价位购买公司的股票,因为它不仅反映了当期该股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实物资产+溢价),还反映了公司的未来盈利能力,企业的良性健康成长是股市可持续发展的硬道理。我们不反对适当的股市泡沫,但股价的内核是公司实物资产的证券化水平,以及该股未来的收益率是否高于社会平均收益率。
换个角度,冷静下来想一想,如果上市公司、券商、股民都热衷于通过频繁的股票换手来增加各自的收益,默然于企业的正常运转及扩大再生产,中国的股市何谈长久,众多小股民的利益何谈保障。
中国股市的狂躁于不安彰显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特别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层次矛盾。目前,企业要获得流动资金扩大再生产或进行战略并购,主要有两条途径:其一是向银行贷款的直接融资,那要经过烦琐的批复并支付高昂的利息;其二是千军万马挤到股市上融资进行间接融资,一会儿涨停一会儿跌停的大盘,往往扰乱企业的长期战略性生产安排。而西方发达经济体,全方位服务的投资银行更多的成为企业发展的外部智力和财富资源。
投资银行是指经营部分或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业务即包括证券承销、证券经纪、证券自营等常规业务,又包括企业融资、直接投资、兼并收购、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国际化业务、金融衍生工具等新型的资本市场业务。
在英美发达经济体的形成过程中,投资银行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从20世纪初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企业兼并浪潮,到20世纪70年代末英国进行的国有资本民营化浪潮,无处不闪现着投资银行的身影。今天的投资银行已经全面进入混业经营阶段,新型金融衍生工具的开发更使它成为企业活力最重要的能量源泉之一。如大名鼎鼎的高盛、摩根士丹利、花旗集团、德意志银行等。
今天,投资银行已逐渐跳出了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的金融模式之争,能够从更高的层次上了解企业的有效需求,及时设计出一系列创新性金融产品,而非局限于证券融资一条途径,正是投资银行,快速地在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架起了一座座桥梁。另外,投资银行还能在投资计划、兼并收购、反收购措施、资产证券化、国外上市等方面为企业提供特殊的战略指导。在中国激荡且狭窄的上市融资背景下,投资银行无疑是有效化解股市风险的“第二条道路”。
投资银行因其产生的背景不同,不仅称谓略有差异,其运营模式也有所区别。概括地讲,主要有:与商业银行实行分业经营的投行模式,西方称之为投资银行(InvestmengBank),如美国的花旗银行;由商业银行控股实行混业经营的投行模式,西方称之为商人银行(MerchantBank),像欧洲的德意志银行;主要是金融型证券公司从事的投行业务,西方称之为证券公司(SecurityFirm),如日本的野村证券。
在中国,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投资银行现存主要有两种模式:其一是以证券公司为主体的投行模式;其二是在商业银行内部成立的投行部门。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同时开展投行业务的格局在初期对稳定我国的金融市场秩序作出了较大贡献。但是,随着我国金融业务全面对外资的开放,国内的金融改革在向纵深扩展之际,这两种模式都遇到了严峻的挑战。
国内100多家证券公司的投行业务几乎都集中在一、二级证券市场上,很少涉及企业的重组并购、银团贷款等品牌业务。过度的业务雷同很容易形成无序的竞争,如在一级发行市场,证券公司往往对上市公司进行过度的豪华包装,虚增利润,高位发行新股和配股;在二级流通市场,又常出现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串谋操纵股价,利诱和欺诈中小投资者的情况。
且不说证券经营机构自有资本匮乏,再融资能量差,从业人员素质低,仅从收益水平来看,证券的承销与经纪占国内证券公司投行业务的九成左右,而从历年高盛、美林、摩根士丹利等收益来源看,此块业务约占其总收益的一成左右。所以,投行业务不应局限在狭义的承销业务,而应开拓结构化融资、战略重组与并购、金融衍生产品等广阔的领域,健全企业的服务功能,适应客户个性化需求,不断提供高附加值的金融产品,避免陷入低水平的重复性竞争老路。
商业银行内部的投行部门在银团贷款、企业并购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如工行的投行业务从零点起步,实现了快速增长,2006年共有27.6亿元的进账。但是,因为商业银行不能开展证券类业务,它们的投行规模和盈利能力仍然偏小。就拿商业银行中投行业务做得最好的工行来讲,它去年的投行收入较之花旗、美林等一流投行收入还有500倍之遥。由此可见,提升国内投行的规模和档次以应对国际投资银行对中国优质客户资源的侵夺已经迫在眉睫。
无论哪种存在模式,我国的投资银行在质和量上与国际性的投资银行都有天壤之别。人才、机制、经验、客户群、规模、国际化运作等方面我们的投行都没有办法与国际性的金融机构抗衡,但是我们在境内企业的融资、并购、上市、资产证券化等方面还具有相对的比较优势。只要定位准确,措施得力,国内的投行业务同样有做大做强的希望。相比之下,以商业银行下属的投行部门为主体,收购证券公司或开设证券业务,全面提供集成的投行服务,是一种切实可行的经营模式。这样做主要是商业银行能为投行部门提供以下几方面的优势资源:
第一,资金优势。我国的商业银行大多已通过改制上市之路募集到了充裕资金,如果政策允许,它们完全有能力划出一定的信贷额度给投行部门支配。国际投行推崇的先给目标企业提供过桥融资、信用担保来撬动并购重组、证券私募模式,商业银行的投行部门最有能力快速介入。美国的高盛公司成功之处在于它能集融资、交易技能于一身,并率先在业界提出“将资本用做市场营销工具”的理念。提供高品质的融资服务是高盛成功营销的重要因素。在接下来的一系列运转中,高盛又强调融资、并购、投资、风险管理等投资银行业务的无缝对接。
第二,品牌优势。商业银行在多年的市场经营中已形成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好的品牌认知度,在融资、、清算等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易于提高客户特别是中小客户对投资银行业务的认同感,利于市场开拓。
第三,网络优势。虽然国内的商业银行无法在企业海外上市及跨国并购等诸多方面与国际知名投资银行相提并论,但是,商业银行拥有遍布国内的分支机构和信息网络,它们与地方政府和大型客户也建立了相对牢固的合作关系,在扩大投行业务时能为客户节约大量的机会成本和交易成本。
第四,资产证券化优势。大型商业银行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要参与方,这为企业的资产证券化创造了极为便利的条件。仅2006年,国内发行的银行间短期融资债券就高达2943亿元,通过银行间短期融资债券的交易,商业银行很容易将企业的不良资产转化为可流通的证券。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帮助企业盘活了资产。
第五,人才优势。投资银行是智力密集型行业,与证券公司相比,商业银行有几十年的文化积淀和完善的人才储备,形成了总行、省际分行、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梯度合理的人才队伍,能快速地组建高水平的投资银行业务分析和营销团队,在稳步发展融资信贷、咨询顾问、并购重组的基础上,合理开拓资产证券化、直接投资和股票债券的发行、承销、经纪等项工作。
可以预见,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推进,投资银行在企业的融资、投资、并购、重组、咨询和提供衍生金融产品等方面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企业蜂拥股市间接融资的风险一定能够得到有效的分散,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潜力才会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参考文献:
一、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国有化风险
所谓国有化是指一个国家依据其本国法律将原属于外国直接投资者所有的财产的全部或部分采取征用或类似的措施,使其转移到本国政府手中的强制。
根据国家的原则,一个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有化,属于国家的国家行为,是一个国家的体现。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采取国有化措施是行使其对自然资源永久的必然结果,是民族独立和解放的一种重要手段。东道国对外资实行国有化措施,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支持。联大1962年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宣言》规定:“收归国有、征收或征用应以公认为远较纯属本国或外国个人或私人利益为重要之公用事业、安全与国家利益等理由为根据。”联大1974年
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第2条规定:“每个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西方发达国家也被迫承认东道国的国有化权利,如1951年6月19日英国政府向伊朗政府递交的照会宣称:“陛下的政府代表自己和该公司承认伊朗石油工业国有化的原则。”1956年8月在伦敦举行的苏伊士运河会议上,德国、英国和美国政府联合声明:“对埃及政府作为一个国家而享有充分的权利,包括对外国人的资产实行国有化不持任何异议。”
本世纪50年代以前,人们很少看到国有化的事例,但是,自本世纪60年代以后,发展中国家就出现了国有化的。据统计,从50年代到70年代,100多个发展中国家中有半数以上的国家对外资实行了国有化,共发生了1954件国有化案件,其中50年生国有化412件,60年代为406件,70年代约1136件,可见国有化的步伐一再加快。从地区分布来看,亚洲为219件,中东为464件,非洲为826件,拉美为454件〔1〕。从行业分布来看,国有化的行业有半数以上集中在采矿、冶炼、石油、农业等部门。从国别来看,英美两国受国有化的影响最大,1960~1964年期间,在所有报道国有化的事例中,英国子公司半数以上主要分布在农业、银行业和保险业。70年代,美国子公司日益成为国有化的主要目标,受影响最大的是石油和采矿、分支银行、公用事业和运输业,大型子公司承受国有化的压力最大。就美国子公司看,资产超过1亿美元的公司,其没收的比率比资产少于100万美元的小型子公司大50倍。1960年到1979年之间,在被国有化的342家美国子公司中,有158家发生在拉丁美洲,占46%,而52家被国有化的英国子公司中,则有419家发生在东南亚和撒哈拉以南的非洲〔2〕。尽管东道国实行国有化的权利在国际社会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但问题在于东道国在实行国有化权利的同时是否应附加条件限制对此,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一直存在着尖锐的对立。西方发达国家习惯上将国有化划分为两种:合法的国有化和违法的国有化。并且认为合法与违法的标准就是看国有化是否具备以下这些原则:
1.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即国有化必须符合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许多国际条约中也把“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作为征用合法性的要求。1962年联大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宣言》中规定征用要以“公用事业、安全或国家利益等理由为根据”。在许多国家的宪法里也有类似的规定。
2.符合法律程序的原则。国有化和征用必须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这也是国有化合法性的要求,否则,可能会涉及到国家责任。
3.不违反条约义务的原则。即国有化应受国际条约和国家承担的契约义务的限制,违反条约义务的国有化是非法的,这是“条约必须恪守”的国际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4.支付公正补偿的原则。即把是否支付“公正”补偿作为判断国有化合法性的一个标准。
5.不歧视的原则。即国有化必须无不正当歧视,东道国在实行国有化时,必须对其境内所有的外资同等对待,不得对特定的某一国家的外资实行国有化,这是国家平等原则所要求的。
由于东道国的国有化事件严重威胁着跨国公司对外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影响到东道国吸引外资的环境,因而从本世纪70年代以来,直接的、一次性的剥夺投资者的国有化,已为以间接的方式逐步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间接国有化所取代,呈现出间接国有化即当地化的发展趋势。
由于东道国的国有化严重威胁了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安全,损害了其根本利益,因而成为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国有化措施对投资安全和利益的影响还在于是否在国有化之后给予充分的补偿。国有化之后是否给予补偿?应给予何种补偿?补偿的根据何在?对此,国际社会存在着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和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即赫尔原则,这是美国国务卿赫尔(Hull)在1938年提出来的,认为实行国有化的国家有义务以“充分、即时、有效”的方式对财产被国有化的外国投资者支付全部赔偿。这一原则是以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为基础,以保护既得权益和反对不当得利为法律依据。
2.不予补偿的原则。东道国采取国有化措施之后,不存在对被征收财产的外国投资者进行补偿的国际法律义务,因而不必予以补偿。这一原则的主要根据是国家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既然国有化是东道国行使的行为,是一国范围内的事情,应由国内法决定,采取国有化措施是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应予以补偿。至于在一定情况下,基于外交政策的考虑或出于国际礼让,或其它外交上的原因,可给予一定补偿,但不是法律义务。
3.适当补偿的原则。这是发展中国家的学说和主张,比较符合实际。关于适当补偿原则的根据存在着分歧,发展中国家认为,这一原则的合理根据是公平互利原则和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永久原则。在国有化补偿的实践中,一般都是采取适当补偿的原则,特别是通过“一揽子协议”(lumpSumExpreement)给予部分补偿,如伊朗征用美资石油公司,是补偿原金额的10%,战后东欧国家国有化的补偿额都是部分补偿。我国在国有化的实践中也采取适当补偿的做法,如1979年中美政府达成的解决资产要求的协议中,我国同意支付8050万美元作为对解放初被国有化的美国资产的补偿,这只相当于被中国收归国有的美国总资产的41%〔3〕。
二、国有化风险的防范
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中要保证投资的安全,必须对国有化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风险的防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母国方面
跨国公司的母国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提供的风险防范主要有:
第一,建立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保证制度。这是跨国公司母国为了保护与鼓励本国的跨国公司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内法制度建立这一制度的主要动机是通过对本国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包括国有化风险)提供法律保证,以达到促进本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增强本国国际竞争地位的目的。这种保证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二是通过国内立法进行保护。
其一,一般来讲,各国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都对汇兑险、征收险和战乱险三种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由资金雄厚的有政治后盾的国营公司或政府机构充当承保人,并且一般只限于经东道国批准并符合母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合格投资。
各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对投资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及其运作程序所作的规定基本相同,主要包括:(1)跨国公司向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申请投保,经审查批准后,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履行定期交纳保险费的义务。(2)一旦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事故,由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向海外投资者赔偿损失。(3)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取得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者的所有权和请求权,向造成该项投资损失的东道国求偿。
其二,通过国内立法进行保证。如美国的《对外援助法》,日本的《输出保险法》等等。
第二,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的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母国为了对海外投资者面临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保证,通常与东道国缔结双边投资条约,为国有化风险提供条约,使其成为两国政府的共同保证,以与其国内法的保证相互配合,加强其保证的效力。而东道国为了吸引外资,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也给外资以安全感。各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关于国有化的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国有化的方式;二是关于国有化的条件。几乎所有的双边投资条约都规定国有化必须遵守的某些条件,如公共利益、非歧视性、补偿和司法审查。如日本与埃及1977年的协议规定:缔约国各方国民和公司的投资和收益,在缔约地方的领土内不得实行征收、国有化、限制或具有相当于征收、国有化和限制效果的其他措施,除非符合下列条件:
(1)该措施是为了公共目的采取的并符合正当法律;(2)该措施不是歧视性的;(3)给予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赔偿。荷兰、德国、美国、英国的样板条约都具有大致相同的规定。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与上面的规定基本内容也是一致的。如我国与瑞典1982年的投资协定第3条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只是为了公共利益,按照适当的法律程序,并给予补偿,方可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或采取任何类似的其他措施,补偿的目的,应使该投资者处于未被征收或国有化相同的财政地位。征收或国有化不应是歧视性的,补偿不应无故迟延,而且应是可兑换的,并可在缔约国领土间自由转移。”〔4〕
第三,母国通过参加多边条约和多边投资保险机构为对外直接投资提供国有化风险保证。
1985年世界银行年会通过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了条约保证,该公约在其承保的险别中规定,该机构承保征收和类似措施的风险,即“由于东道国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行政措施,或懈怠行为,其作用为剥夺保权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剥夺其投资中产生的大量效益,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措施不在此列”。
为了促进对外直接投资向发展中国家流动,世界银行1988年4月12日成立了多边投资保险机构。该机构的业务之一就是在“接受投资的国家的议会组织或政府剥夺投资人的所有权或应有的经济利益遇到风险时”,以及“对接受投资的国家政府取消合同投资者无处申诉,申诉被无故拖延和无法得到法律保障时”,“凡加入这一机构的国家其公民代表的法人机构可以申保,这一机构则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5〕。
由于多边投资保证机构和保险机构承保对外直接投资国有化风险,因此,当跨国公司成为该公约或机构的成员之后,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控制,国有化赔偿问题可能会成为国际求偿的对象,这样就为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了国际法上的保证,有利于促进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发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在控制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促进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是有重要的作用。
(二)东道国方面
防范东道国的国有化风险对跨国公司和东道国双方都有好处。对于跨国公司来说,可以获得更多的机会向利润丰厚的发展中国家投资,占领更大的市场,推行全球性战略;而对于东道国来说,可以从大量的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中,选择吸收高质量符合本国发展要求的投资,更好地利用和掌握外国资本中的先进技术,并且可以消除跨国公司和东道国之间的不信任感,有利于双方的友好合作,推动国际经济向前发展。
为了保护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合法权益,许多东道国都通过宪法或外资立法对国有化风险提供保证,明确规定只是在法律限定的条件下才实行征收或国有化,并给予补偿,以此来维护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安全,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经济。关于国有化保证的国内立法,各国的实践均不相同。有的国家只通过宪法作出国有化保证。如印度宪法规定:“除非根据规定对取得资产给予赔偿外,对任何财产不得进行强制取得或征用。”埃塞俄比亚宪法规定,除非基于政府根据特别征用法所定条件的命令,并通过司法程序协商,确定支付公正补偿,对任何人的财产不得进行剥夺。墨西哥宪法规定:“除非为了公用并支付赔偿,不得征收私人财产。”阿根廷、马来西亚、菲律宾、南斯拉夫等国的宪法也明确规定,征收财产必须为了公共利益,通过法律手段和法定程序,并予以“公平”、“公正”或“充分”补偿。中国宪法第18条规定:中国允许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投资及从事其他活动,它们的合法利益和权利受中国法律保护。
除了在宪法上的保证之外,许多国家还在其外资立法中对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保证,保证的范围通常还较为广泛。印度尼西亚外资法规定:“除非国家利益确实需要并且合乎法律规定,政府不得全面地取消外资企业的所有权,不得采取国有化和限制该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时,“政府有义务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种类以及支付的方法,按国际法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埃及关于外国资本投资及自由贸易区法规定:“除通过合法程序,项目不得被收归国有或征用,投资也不得被没收、扣押和查封。”苏丹1980年的《鼓励投资法》规定:“除非为了公共利益,依据法律并对投资者支付公正补偿,不得实行国有化,补偿的价值是在国有化时对投资者的财产估价后的时价。”泰国1970年的《投资促进法》则保证不对所鼓励投资的企业的活动实行国有化。我国的外资立法对国有化也有规定,1986年颁布的《外资企业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6〕
我国目前的国际投资保险制度不同于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为了外国或港澳地区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的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布了《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将外国投资的政治风险列为重要的财产保险内容,对于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三)跨国公司
从微观的视角来考察,对国有化风险进行防范时,跨国公司本身是最为关键的因素。跨国公司对国有化风险的防范可以三个阶段来进行,一是投资前期,二是投资中期,三是投资后期。不同阶段的风险防范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
1.投资前期阶段。
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前期阶段,主要是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可行性研究,在研究的基础上,可以评估投资的风险程度并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跨国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是对具体的对外投资项目所作的可行性分析,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首先要对东道国的投资环境进行分析,这是从宏观上对东道国的投资风险所作的可行性研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国别评价报告”,说明东道国在国有化风险方面所具有的客观状况。
在“国别评价报告”中,在对国有化风险进行分析时,要注意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第一,东道国国内法即外资立法中关于国有化风险的保证状况。第二,东道国与跨国公司母国是否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双边协定中是否有国有化风险的保证条款,保证的内容和范围如何。第三,东道国是否参加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是不是公约的成员国,是否承担公约所要求履行的国际法义务及其保证责任。投资前期阶段的风险防范的目的是将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尽可能避免风险,防患于未然。
2.投资中期阶段。
投资中期的风险防范主要是指跨国公司根据在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种种严重影响投资安全性与收益性的事件与因素,随时采取调整措施,以保证对外直接投资目标的顺利实现。
在对外直接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变化,会出现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因此,跨国公司要建立起一套富有弹性的调整手段,具体办法有:
第一,投资主体的调整。即跨国公司采取与东道国当地政府或企业共同投资,建立合资企业,这是一种积极的调整手段,通过投资主体的分散从而使投资风险也分散,因为共同投资要求投资主体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将一部分风险转移到当地合资者身上,从而可以避免当地政府采取不利的政策,将风险分散。
第二,投资对象的调整。即跨国公司将投资的地域、行业、产品等分散化或多样化,这种调整方式的实际应用价值较大,如美国在东南亚的一家跨国公司,投资初期集中在油脂制造业,随着当地国有化呼声的高涨,该公司迅速将一部分投资转移到其他行业,从而避免了国有化的风险。
第三,投资方式的调整。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将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互换。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是常用的两种投资方式,前者以购买股份和成为合资企业投资者等形式投资,按资产产权比重定期分红,取得股息收;后者以银行信贷、企业、商业信用等方式投资,这可获得稳定的利润。当国有化风险增大时,跨国公司将股权出卖或转为银行信贷、母公司的买方信贷等债权形式;而当债务危机增大时,跨国公司又将其贷款转换为股份投资,这种转移尽管有一定困难,但可以减少风险。二是进行投资币种的转换,即跨国公司为了防范风险将其投资币种转换为当地货币。
第四,投资战略的调整。即跨国公司推行当地化的投资战略,增大跨国公司的当地化程度。本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要求实行外国投资当地化,即“逐步国有化”,其结果实际上就是使一部分风险转移到“当地”,并使国有化风险大大降低。
一、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国有化风险
所谓国有化是指一个国家依据其本国法律将原属于外国直接投资者所有的财产的全部或部分采取征用或类似的措施,使其转移到本国政府手中的强制。
根据国家的原则,一个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有化,属于国家的国家行为,是一个国家的体现。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采取国有化措施是行使其对自然资源永久的必然结果,是民族独立和解放的一种重要手段。东道国对外资实行国有化措施,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支持。联大1962年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宣言》规定:“收归国有、征收或征用应以公认为远较纯属本国或外国个人或私人利益为重要之公用事业、安全与国家利益等理由为根据。”联大1974年
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第2条规定:“每个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西方发达国家也被迫承认东道国的国有化权利,如1951年6月19日英国政府向伊朗政府递交的照会宣称:“陛下的政府代表自己和该公司承认伊朗石油工业国有化的原则。”1956年8月在伦敦举行的苏伊士运河会议上,德国、英国和美国政府联合声明:“对埃及政府作为一个国家而享有充分的权利,包括对外国人的资产实行国有化不持任何异议。”
本世纪50年代以前,人们很少看到国有化的事例,但是,自本世纪60年代以后,发展中国家就出现了国有化的。据统计,从50年代到70年代,100多个发展中国家中有半数以上的国家对外资实行了国有化,共发生了1954件国有化案件,其中50年生国有化412件,60年代为406件,70年代约1136件,可见国有化的步伐一再加快。从地区分布来看,亚洲为219件,中东为464件,非洲为826件,拉美为454件〔1〕。从行业分布来看,国有化的行业有半数以上集中在采矿、冶炼、石油、农业等部门。从国别来看,英美两国受国有化的影响最大,1960~1964年期间,在所有报道国有化的事例中,英国子公司半数以上主要分布在农业、银行业和保险业。70年代,美国子公司日益成为国有化的主要目标,受影响最大的是石油和采矿、分支银行、公用事业和运输业,大型子公司承受国有化的压力最大。就美国子公司看,资产超过1亿美元的公司,其没收的比率比资产少于100万美元的小型子公司大50倍。1960年到1979年之间,在被国有化的342家美国子公司中,有158家发生在拉丁美洲,占46%,而52家被国有化的英国子公司中,则有419家发生在东南亚和撒哈拉以南的非洲〔2〕。尽管东道国实行国有化的权利在国际社会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但问题在于东道国在实行国有化权利的同时是否应附加条件限制对此,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一直存在着尖锐的对立。西方发达国家习惯上将国有化划分为两种:合法的国有化和违法的国有化。并且认为合法与违法的标准就是看国有化是否具备以下这些原则:
1.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即国有化必须符合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许多国际条约中也把“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作为征用合法性的要求。1962年联大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宣言》中规定征用要以“公用事业、安全或国家利益等理由为根据”。在许多国家的宪法里也有类似的规定。
2.符合法律程序的原则。国有化和征用必须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这也是国有化合法性的要求,否则,可能会涉及到国家责任。
3.不违反条约义务的原则。即国有化应受国际条约和国家承担的契约义务的限制,违反条约义务的国有化是非法的,这是“条约必须恪守”的国际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4.支付公正补偿的原则。即把是否支付“公正”补偿作为判断国有化合法性的一个标准。
5.不歧视的原则。即国有化必须无不正当歧视,东道国在实行国有化时,必须对其境内所有的外资同等对待,不得对特定的某一国家的外资实行国有化,这是国家平等原则所要求的。
由于东道国的国有化事件严重威胁着跨国公司对外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影响到东道国吸引外资的环境,因而从本世纪70年代以来,直接的、一次性的剥夺投资者的国有化,已为以间接的方式逐步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间接国有化所取代,呈现出间接国有化即当地化的发展趋势。
由于东道国的国有化严重威胁了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安全,损害了其根本利益,因而成为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国有化措施对投资安全和利益的影响还在于是否在国有化之后给予充分的补偿。国有化之后是否给予补偿?应给予何种补偿?补偿的根据何在?对此,国际社会存在着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和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即赫尔原则,这是美国国务卿赫尔(Hull)在1938年提出来的,认为实行国有化的国家有义务以“充分、即时、有效”的方式对财产被国有化的外国投资者支付全部赔偿。这一原则是以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为基础,以保护既得权益和反对不当得利为法律依据。
2.不予补偿的原则。东道国采取国有化措施之后,不存在对被征收财产的外国投资者进行补偿的国际法律义务,因而不必予以补偿。这一原则的主要根据是国家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既然国有化是东道国行使的行为,是一国范围内的事情,应由国内法决定,采取国有化措施是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应予以补偿。至于在一定情况下,基于外交政策的考虑或出于国际礼让,或其它外交上的原因,可给予一定补偿,但不是法律义务。
3.适当补偿的原则。这是发展中国家的学说和主张,比较符合实际。关于适当补偿原则的根据存在着分歧,发展中国家认为,这一原则的合理根据是公平互利原则和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永久原则。在国有化补偿的实践中,一般都是采取适当补偿的原则,特别是通过“一揽子协议”(lumpSumExpreement)给予部分补偿,如伊朗征用美资石油公司,是补偿原金额的10%,战后东欧国家国有化的补偿额都是部分补偿。我国在国有化的实践中也采取适当补偿的做法,如1979年中美政府达成的解决资产要求的协议中,我国同意支付8050万美元作为对解放初被国有化的美国资产的补偿,这只相当于被中国收归国有的美国总资产的41%〔3〕。
二、国有化风险的防范
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中要保证投资的安全,必须对国有化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风险的防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母国方面
跨国公司的母国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提供的风险防范主要有:
第一,建立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保证制度。这是跨国公司母国为了保护与鼓励本国的跨国公司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内法制度建立这一制度的主要动机是通过对本国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包括国有化风险)提供法律保证,以达到促进本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增强本国国际竞争地位的目的。这种保证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二是通过国内立法进行保护。
其一,一般来讲,各国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都对汇兑险、征收险和战乱险三种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由资金雄厚的有政治后盾的国营公司或政府机构充当承保人,并且一般只限于经东道国批准并符合母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合格投资。
各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对投资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及其运作程序所作的规定基本相同,主要包括:(1)跨国公司向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申请投保,经审查批准后,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履行定期交纳保险费的义务。(2)一旦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事故,由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向海外投资者赔偿损失。(3)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取得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者的所有权和请求权,向造成该项投资损失的东道国求偿。
其二,通过国内立法进行保证。如美国的《对外援助法》,日本的《输出保险法》等等。
第二,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的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母国为了对海外投资者面临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保证,通常与东道国缔结双边投资条约,为国有化风险提供条约,使其成为两国政府的共同保证,以与其国内法的保证相互配合,加强其保证的效力。而东道国为了吸引外资,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也给外资以安全感。各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关于国有化的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国有化的方式;二是关于国有化的条件。几乎所有的双边投资条约都规定国有化必须遵守的某些条件,如公共利益、非歧视性、补偿和司法审查。如日本与埃及1977年的协议规定:缔约国各方国民和公司的投资和收益,在缔约地方的领土内不得实行征收、国有化、限制或具有相当于征收、国有化和限制效果的其他措施,除非符合下列条件:
(1)该措施是为了公共目的采取的并符合正当法律;(2)该措施不是歧视性的;(3)给予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赔偿。荷兰、德国、美国、英国的样板条约都具有大致相同的规定。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与上面的规定基本内容也是一致的。如我国与瑞典1982年的投资协定第3条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只是为了公共利益,按照适当的法律程序,并给予补偿,方可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或采取任何类似的其他措施,补偿的目的,应使该投资者处于未被征收或国有化相同的财政地位。征收或国有化不应是歧视性的,补偿不应无故迟延,而且应是可兑换的,并可在缔约国领土间自由转移。”〔4〕
第三,母国通过参加多边条约和多边投资保险机构为对外直接投资提供国有化风险保证。
1985年世界银行年会通过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了条约保证,该公约在其承保的险别中规定,该机构承保征收和类似措施的风险,即“由于东道国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行政措施,或懈怠行为,其作用为剥夺保权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剥夺其投资中产生的大量效益,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措施不在此列”。
为了促进对外直接投资向发展中国家流动,世界银行1988年4月12日成立了多边投资保险机构。该机构的业务之一就是在“接受投资的国家的议会组织或政府剥夺投资人的所有权或应有的经济利益遇到风险时”,以及“对接受投资的国家政府取消合同投资者无处申诉,申诉被无故拖延和无法得到法律保障时”,“凡加入这一机构的国家其公民代表的法人机构可以申保,这一机构则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5〕。
由于多边投资保证机构和保险机构承保对外直接投资国有化风险,因此,当跨国公司成为该公约或机构的成员之后,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控制,国有化赔偿问题可能会成为国际求偿的对象,这样就为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了国际法上的保证,有利于促进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发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在控制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促进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是有重要的作用。
(二)东道国方面
防范东道国的国有化风险对跨国公司和东道国双方都有好处。对于跨国公司来说,可以获得更多的机会向利润丰厚的发展中国家投资,占领更大的市场,推行全球性战略;而对于东道国来说,可以从大量的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中,选择吸收高质量符合本国发展要求的投资,更好地利用和掌握外国资本中的先进技术,并且可以消除跨国公司和东道国之间的不信任感,有利于双方的友好合作,推动国际经济向前发展。
为了保护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合法权益,许多东道国都通过宪法或外资立法对国有化风险提供保证,明确规定只是在法律限定的条件下才实行征收或国有化,并给予补偿,以此来维护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安全,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经济。关于国有化保证的国内立法,各国的实践均不相同。有的国家只通过宪法作出国有化保证。如印度宪法规定:“除非根据规定对取得资产给予赔偿外,对任何财产不得进行强制取得或征用。”埃塞俄比亚宪法规定,除非基于政府根据特别征用法所定条件的命令,并通过司法程序协商,确定支付公正补偿,对任何人的财产不得进行剥夺。墨西哥宪法规定:“除非为了公用并支付赔偿,不得征收私人财产。”阿根廷、马来西亚、菲律宾、南斯拉夫等国的宪法也明确规定,征收财产必须为了公共利益,通过法律手段和法定程序,并予以“公平”、“公正”或“充分”补偿。中国宪法第18条规定:中国允许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投资及从事其他活动,它们的合法利益和权利受中国法律保护。
除了在宪法上的保证之外,许多国家还在其外资立法中对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保证,保证的范围通常还较为广泛。印度尼西亚外资法规定:“除非国家利益确实需要并且合乎法律规定,政府不得全面地取消外资企业的所有权,不得采取国有化和限制该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时,“政府有义务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种类以及支付的方法,按国际法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埃及关于外国资本投资及自由贸易区法规定:“除通过合法程序,项目不得被收归国有或征用,投资也不得被没收、扣押和查封。”苏丹1980年的《鼓励投资法》规定:“除非为了公共利益,依据法律并对投资者支付公正补偿,不得实行国有化,补偿的价值是在国有化时对投资者的财产估价后的时价。”泰国1970年的《投资促进法》则保证不对所鼓励投资的企业的活动实行国有化。我国的外资立法对国有化也有规定,1986年颁布的《外资企业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6〕
我国目前的国际投资保险制度不同于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为了外国或港澳地区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的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布了《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将外国投资的政治风险列为重要的财产保险内容,对于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三)跨国公司
从微观的视角来考察,对国有化风险进行防范时,跨国公司本身是最为关键的因素。跨国公司对国有化风险的防范可以三个阶段来进行,一是投资前期,二是投资中期,三是投资后期。不同阶段的风险防范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
1.投资前期阶段。
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前期阶段,主要是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可行性研究,在研究的基础上,可以评估投资的风险程度并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跨国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是对具体的对外投资项目所作的可行性分析,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首先要对东道国的投资环境进行分析,这是从宏观上对东道国的投资风险所作的可行性研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国别评价报告”,说明东道国在国有化风险方面所具有的客观状况。
在“国别评价报告”中,在对国有化风险进行分析时,要注意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第一,东道国国内法即外资立法中关于国有化风险的保证状况。第二,东道国与跨国公司母国是否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双边协定中是否有国有化风险的保证条款,保证的内容和范围如何。第三,东道国是否参加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是不是公约的成员国,是否承担公约所要求履行的国际法义务及其保证责任。投资前期阶段的风险防范的目的是将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尽可能避免风险,防患于未然。
2.投资中期阶段。
投资中期的风险防范主要是指跨国公司根据在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种种严重影响投资安全性与收益性的事件与因素,随时采取调整措施,以保证对外直接投资目标的顺利实现。
在对外直接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变化,会出现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因此,跨国公司要建立起一套富有弹性的调整手段,具体办法有:
第一,投资主体的调整。即跨国公司采取与东道国当地政府或企业共同投资,建立合资企业,这是一种积极的调整手段,通过投资主体的分散从而使投资风险也分散,因为共同投资要求投资主体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将一部分风险转移到当地合资者身上,从而可以避免当地政府采取不利的政策,将风险分散。
第二,投资对象的调整。即跨国公司将投资的地域、行业、产品等分散化或多样化,这种调整方式的实际应用价值较大,如美国在东南亚的一家跨国公司,投资初期集中在油脂制造业,随着当地国有化呼声的高涨,该公司迅速将一部分投资转移到其他行业,从而避免了国有化的风险。
第三,投资方式的调整。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将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互换。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是常用的两种投资方式,前者以购买股份和成为合资企业投资者等形式投资,按资产产权比重定期分红,取得股息收;后者以银行信贷、企业、商业信用等方式投资,这可获得稳定的利润。当国有化风险增大时,跨国公司将股权出卖或转为银行信贷、母公司的买方信贷等债权形式;而当债务危机增大时,跨国公司又将其贷款转换为股份投资,这种转移尽管有一定困难,但可以减少风险。二是进行投资币种的转换,即跨国公司为了防范风险将其投资币种转换为当地货币。
第四,投资战略的调整。即跨国公司推行当地化的投资战略,增大跨国公司的当地化程度。本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要求实行外国投资当地化,即“逐步国有化”,其结果实际上就是使一部分风险转移到“当地”,并使国有化风险大大降低。
第五,投资经营策略的调整。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中,能否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地调整投资经营策略,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当跨国公司与当地政府发生冲突时,跨国公司应从长远利益出发,尽量与东道国保持友好的关系,宁可牺牲眼前利益,采取积极合作的政策,这有利于避免国有化的风险。
3.投资后期阶段。
当国有化风险严重危及跨国公司的生存,难以采取有效的措施时,只能从东道国撤退。抽回投资采取撤退的战略,必然会造成许多经济损失,应当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尽可能地减少损失〔7〕。
注:
1〕〔3〕〔4〕〔6〕参见姚梅镇主编:《比较外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9月第1版,第764、803~804、785、784页。
根据国家统计局2005年10月20日的数据,2005年前三季度,我国经济继续平稳较快增长,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9.4%,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为57061亿元,同比增长26.1%,增幅比去年同期回落1.6个百分点。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仍然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依然偏大,投资结构不尽合理。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和国民经济的基本单位,必须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企业的投资活动,作为企业使用资金的主要途径之一,是企业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优势的核心环节之一。在未来五年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关键时期,为实现建设节约型社会、和谐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宏伟目标,关键之一是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将经济发展全面转入科学发展观的轨道。
1投资效益好坏是决定能否实现投资目的的中心内容
投资作为中国经济增长的主引擎,在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投资活动具有当期的投资需求效应,即通过对各种投资品和资源的需求(包括人力资源),构成社会总需求的一部分,拉动经济增长;另一方面,投资活动的成果,将成为社会总供给的一部分,满足将来社会可能的消费需要,这就是投资活动的供给效应。
就企业投资而言,投资(直接投资)就是把资金直接投入生产经营性资产,比如购买设备、建造厂房、购买生产原材料等,以便获得投资利润。它是企业运用资金的主要领域之一,也是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实现产业更新换代、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主要途径。
从投资活动全过程看,每个投资项目都有一个整体目标,即在一定时间内,按投资预算的要求,用最少的资金投入,实现资源优化组合,搞好项目建设,使其达到设计质量的要求,从而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在选择分析投资项目时,应按照系统论的观点,围绕投资效益这个核心,把项目的内部条件与外部环境结合起来,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结合起来,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把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起来,综合评价分析项目系统各要素之间、系统与要素之间以及系统和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联系,以实现既定的投资目标。
2投资项目决策依据和若干标准
投资项目的决策,是指为实现一定的投资目标,在充分占有信息和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现实条件,借助于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从若干备选投资方案中,选择一个满意合理的方案而进行的分析判断工作。对一个投资项目的科学决策,除进行宏观投资环境分析和微观项目经济评价分析外,还要专门分析投资项目风险,运用系统分析原理,综合考虑每个方案的优劣,最后做出取舍。而且,投资项目决策,是服务服从于总体经营战略的要求,和企业的技术开发战略、产品开发战略、市场营销战略以及人力资源战略密切相关。投资决策的质量影响因素较多,主要取决于决策信息、正确的决策原则、科学的决策程序和优秀的决策者素质。
选择投资项目的主要依据是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不仅是投资项目本身的一个工作环节,也是做出正确投资决策、进行项目设计和筹措资金的重要依据。可行性研究工作,就是对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分析、论证和评价,以确定项目是否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施可行要求的一系列活动,通过对项目收益和风险的测算分析,判断投资和资金回收的安全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作为一种科学分析论证项目的方法,已普遍被世界各国采用。可行性研究的结论,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分析评价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时,要做到宏观与微观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以及专业分析与综合分析相结合。
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中的宏观分析,主要是分析投资环境,即分析研究投资项目所在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社会文化环境和自然条件环境。具体内容有:①在选择投资项目时,首先是了解项目所在地(国)的政治环境,包括项目的审批程序、审批手续、政府机构的办公效率、物资流通体制等与政府的管理体制相关;②经济环境对投资项目的影响;③法律环境。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能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既得利益,稳定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并不断扩大投资规模;④社会文化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的主要内容是指当地居民的人口数量和结构、生活习惯、教育水平、和价值观念等;⑤自然地理环境。主要分析项目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和自然资源。对于地理位置,应分析交通便利程度、地质情况和气候条件等;对于自然资源,应分析各种满足投资需要的物资资源的情况等。
因此,利用工程经济和系统分析原理,对企业的投资决策进行分析,是降低投资风险,取得合理的投资组合,选择满意的投资决策方案,保证企业取得预期投资收益的必要前提。企业的一切经济行为,都要围绕取得经济效益服务。通常,在评价分析投资项目经济效益时,一般有两大类方法:静态评价方法和动态评价方法。静态评价方法即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方法,主要用于项目方案的初选阶段。静态评价方法具有简洁、直观的优点,但有未考虑各方案经济寿命的差异以及资金时间价值的缺点。常用的有投资回收期、投资收益率和差额投资回收期法。动态评价方法即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方法。该方法比较符合资金的运动规律,使评价结果更符合资金的运动规律,评价结果更符合实际情况。常用的具体方法有净现值(NPV)和内部收益率(IRR)。
在确定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时,应用系统分析原理,从企业发展战略的要求出发,全面分析企业所处的环境和自身的综合能力,确定投资目标。然后,从分析投资项目所在地的投资环境入手,为实现投资既定目标,对工程项目的各个方面进行分析比较、论证,选择静态分析指标(投资回收期和投资收益率),以及动态分析指标(净现值和内部收益率)作为项目技术经济指标,以减少投资风险,为投资决策提供坚实的基础,从而全面提高企业的投资决策效果,达到其经营目标。在对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评价时,需要对产品的成本情况和市场销量以及销售价格进行预测与分析。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总的来说是由其购买动机的推动而发生的,受很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外部影响因素,包括社会因素、经济因素、企业因素等,另一类是内在因素,即个性心理因素。因此,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过程进行研究能够影响投资的实现程度。
3投资项目的风险识别与防范
当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时,不仅要考虑预期回报,还必须分析比较投资风险。风险的大小主要取决于投资回报的波动幅度的大小。通过恰当的投资组合,利用投资资产的多样化,能够分散非系统风险。投资组合的结构包括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的最优化,以此来实现既定投资目标下的最佳回报。由于项目投资特有的时间长、金额大、决策复杂、影响投资效果的因素多等特点,决定了投资项目风险较大。投资项目风险表现为政治法律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和自然风险等方面。按投资项目的进度划分,项目投资的风险主要体现在:首先,在项目前期开发阶段可能导致投资损失的风险因素有:情况不明,仓促决策;方法不对,估算有误;考虑不周,缺项漏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等。其次,在项目实施阶段导致投资损失的风险有:建设施工工期拖延;工程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项目建设组织管理不严。最后,项目投产运营初期阶段导致投资损失的风险有:经营环境的不利变化;忽视人员素质的提高与培训;经营管理体制不健全。
目前,许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不重视项目投资风险预测,仅局限于不确定性分析中简单的风险技术分析,甚至只凭借经验和直觉主观臆断,对项目建成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预测不够,为项目的实施留下安全隐患。因此,强化投资风险意识,做好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中可行性研究的风险预测,制定防范和化解措施,是避免决策失误,不断提高投资效益,以及实现投资项目科学化的根本保证。投资项目的风险预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市场风险。如果不了解市场和变化趋势,项目建设就成了无源之水。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引导下,只有梳理清楚投资的产业政策和产业环境后,才有可能避免重复建设,才有可能合理地利用有限资源,做出最佳决策,获得最好的投资效益。巨大的市场空间并不代表投资项目所占的市场份额,只有通过市场营销战略研究和组织实施,同时对行业竞争状况及潜在竞争对手进行深入研究,才能准确发现适合于项目产品的市场机会。
(2)资源及原燃料、动力供应风险。在科学发展观的引导下,企业的投资活动需要统筹资源和投资的关系。首先,要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客观要求出发,研究资源的约束和产业链上下游的制约;其次,也要从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角度,投资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投资项目,并减少各种浪费,走内涵式的发展道路。因此,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需对原材料,尤其是资源性原材料的储藏量、开采量或生产量、消耗量及供应量予以高度重视。对项目所需原燃料、动力的供应条件、供应方式能否既满足项目生产需要同时经济合理地加以利用,认真加以落实。
(3)技术工艺风险。投资活动作为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应该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中,既要处理好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问题。又要充分考虑技术可行性基础上的自主创新空间。通过投资项目采用国内外的先进技术,通过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消化吸收,有可能产生自主和创新的跨越式发展机会,并在市场需求的推动下,集合一定时间内的人力资源和资金,切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会较快产生经济效益。
(4)资金风险。对投资项目而言,资金筹措是先落实投资项目资本金后,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筹集银行信贷资金、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外商资金等。加强投资项目筹资风险防范,需重点分析筹资渠道的稳定性,并严格遵循合理性、效益性、科学性的原则。尽量选择资金成本低的筹资途径,减少筹资风险。
(5)投资建设风险。投资项目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工业布局及城市规划要求,并靠近原料、燃料或产品主要销售地,靠近水源、电源,交通运输条件及协作配套条件要方便经济。工程地质和水文条件要满足项目厂址选择需要,总体布置要紧凑合理,尽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投资设施布置应符合国家的现行防火、安全、卫生、交通运输及环保生态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通过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多厂址比选,以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
投资项目还包括:项目管理风险、环境风险、人力资源风险、不可抗力等。实质上,风险贯穿于整个投资项目的始终。通过提升投资决策水平,减少因投资决策失误带来的低水平重复建设,杜绝在狭小领域的同业过度竞争,则完全有可能从投资源头上控制投资方向和金额,减少各种投资浪费,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同时,也只有加强投资风险防范,避开形形的隐性或显形的投资陷阱,才有可能减少损失,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的投资目标。
参考文献
1张汉亚.当前投资领域的效益问题[J].投资研究,2004(9)
2王庆水.企业投资决策怎样才能科学化[J].经济论坛,2004(15)
2.受风险投资政策的制约。风险投资是一种市场行为,有效的市场机制是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基础。但从世界各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经验来看,风险投资业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包括税收优惠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投入政策等。例如,美国政府为了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发展,1978年将资本收益税由49.5%降至28%;1981年进一步降为20%,且规定风险投资额60%免于征税,40%减半征收,极大地促进了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我国台湾地区的《科学工业园设置管理条例》规定,园内企业可以全部免征进口税、货物税、营业税,5年内可以免征盈利事业所得税,外销产品不征收任何税收。西班牙政府对卡贾图科学城的建设前后投入资金达到100亿美元;日本的筑波科学城的建设历时20年,耗资13000亿日元;德国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园区的建设资金超过1.9亿马克。我国政府虽然明确地提出了支持风险投资业发展的计划,也采取了有关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但大多数促进风险投资的政策都是由地方政策出台的,缺乏统一的、行之有效的管理,不利于风险投资业在更大范围和规模上的长期、稳定发展。
3.受风险资金来源渠道的制约。风险资金的来源是发展风险投资的基本问题。风险投资的特点之一是高风险性。为了分散风险投资的风险,所以在资金来源方面,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在资金来源方面也应多元化,这才有利于分散风险,让更多的资金加入到风险投资业来。1994年,在美国的风险投资资金来源中,各种基金的比例达到53%,使美国数以万计的企业和普通民众通过基金以较少的资金从事风险投资,为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融资渠道。相比之下,我国风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渠道单一。据统计,1999年我国92家风险投资公司的74亿元的资金绝大部分是由政府出资的。根据科技部的《我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2005》,从2004年风险投资的资本构成比例来看,政府、银行和国有独资公司占有46%,外资为21%,个人资金占3%,其余为各类企业资金。政府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不可能过多地参与高风险的投资活动。这种单一的风险资金的供给渠道,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所需的巨大资金需求是极不相称的。
4.受风险投资人才匮乏的制约。风险投资的成功因素除了需要有新的技术外,更重要的是需要有目光敏锐、具有远见卓识的人才。许多风险公司甚至把风险人才作为是否投资的第一因素。风险投资的人才要求具有经营管理、投资理财、战略规划以及科学技术等方面的综合知识,同时还必须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国外,风险投资人才的成长过程,通常是一大批技术专家或经营管理人员在政府的支持和鼓励下,从大学、研究所或大公司中分离出来,创办自己的风险投资公司,在将高新技术转化为产品的过程中成长起来的。从我国目前的风险投资业的现状看,人才缺乏是十分突出的问题。其原因主要是我国高等教育专业分工过细,同时缺乏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用人机制所造成的。
5.受风险资金退出途径的制约。风险投资的失败率很高,业内人士有一种说法:“成三败七。”这就要求风险投资成功的项目预期年回报率很高,一般应达到60%以上,才能弥补其他未成功的项目的亏损。这不可能从利润分红中获取,一般来说要通过股权转让来实现。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通过IPO的方式来实现,风险投资在投资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资金能否成功退出。由于被风险资金投资的企业是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这些企业在发展初期,很难达到主板市场规定的上市条件。因此许多国家为了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大都为风险投资的退出提供了主板以外的二板市场。而我国目前虽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了类似的交易市场,但无论是上市制度,还是规模上都远远地不能满足风险投资的需要。由于资金退出困难,使我国许多风险资金沉淀在所投资的企业,不能形成风险投资的良性循环,更谈不上高回报。这些因素都严重地制约了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6.受专门中介机构不完善的制约。为风险投资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一般中介机构和专门中介机构。一般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这些中介机构在我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但为风险投资业服务的专门中介机构如科技项目评估机构、风险投资担保机构、风险投资咨询机构等在我国还不完善。例如,由于专门为风险投资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到位,风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因为无法对高新技术项目进行价值认定而变得慎之又慎,从而影响了投资的效率。
7.受法制环境的制约。风险投资的发展,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加以规范。在我国的现有法律制度中,有许多对风险投资发展起到制约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国外的风险投资的实践来看,较为适合的组织形式大多采用有限合作制的形式,它有利于降低风险投资的道德风险及运作成本,但这项制度在我国法律上是禁止的。其次,风险投资往往选择高新技术作为自己的投资领域,这个领域能吸引风险投资的动力,主要来源于知识产权。一种创新产品、一项新的科研成果如果能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就能给风险投资带来丰硕的利润,但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还不够,严重挫伤了
风险投资积极性。再次,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对风险投资的股份结构、资金来源、产权转让等方面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对风险投资的发展也起到了制约作用。二、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策略
1.营造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外部环境。第一,创造适应风险投资发展的社会人文环境,大力宣传风险投资的作用,鼓励创新,为风险投资失败者提供保障机制。第二,政府要制定优惠的政策,鼓励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如对被风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对商业银行投向风险企业的投资实行贴息贷款、担保贷款等。第三,建立健全促进风险投资的法规,对现行的法律中不利于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法律条文进行适当修改。如《公司法》第24条规定,以产权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第152条规定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开业时间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等,这些都不利于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另外我国还没有针对风险投资制定专门法律,国家可考虑制定《风险投资法》等类似的法律,这有利于规范风险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保护风险投资者的利益。第四,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风险投资的对象主要是高新技术产业,如果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风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就不可能获得应有的收益,从而严重影响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第五,要发展和完善专门为风险投资服务的中介机构。
2.开辟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成熟的风险投资体系应该是政府资金作引导,民间资金作主导。但目前国内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却是政府资金为主,民间资金则迟迟没有进入。资金是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力量。资金的缺乏对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创业和发展会构成严重的制约。从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实践看,风险投资的融资渠道有以下几个:一是政府资金。在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初期,政府投入适当的资金启动和参与是必要的,但政府资金的参与应坚持有限参与的原则,因为风险投资是一种市场行为。二是大企业资金。大企业技术基础好,资本实力雄厚,管理水平高,抗风险能力强,参与风险投资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三是社会机构资金,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社会机构的资金。社会机构的资金规模大,保值增值欲望强烈,适当拿一部分进行风险投资,一方面不会危及自身的资金的安全;另一方面这部分资金为长期资金,正好满足风险投资周期长的特点。四是大力引进国外风险资金。国外风险投资业发展比较早,资金实力雄厚,投资经验丰富。如果政府能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它将成为我国风险投资业重要的融资渠道。五是个人居民闲置的资金,目前我国储蓄率非常高,个人居民资金除了消费外绝大部分都流入了银行。受我国银行制度的限制,这部分资金很难转化为风险投资。所以必须通过适当的方法,如组建风险投资基金来吸引一部分个人资金加入到风险投资的行列。
3.大力培养造就风险投资人才。风险投资是靠风险投资家来运作。风险投资家是既懂管理又懂技术,具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和冒险精神,敢于创新和创业的专业人才。要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必须大力培养造就一大批风险投资人才。第一,对现有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从政策环境方面支持具有风险投资素质的专业人才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第二,对现有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改革,要改变高等教育专业分工过细,中小学教育以应试教育为主的状况,注重对人才的创新能力方面的培养;第三,输送一批专业人才去国外学习和实践,加快我国风险投资人才的培养;第四,从国外引进一批风险投资人才,在带动国内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同时培养我国自己的风险投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