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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调查报告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0 15:04:40

相亲调查报告

相亲调查报告例1

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2-0117-03

一、我国现行孤残儿童收养制度的弊端

(一)收养的概念

收养,指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身份法律行为,使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女子女关系[1]。

(二)收养监督制度

收养在国际上有两种立法模式,第一种模式认为收养是一种契约行为,只要送养人与收养人之间达成合法的收养协议,便可成立收养行为。另一种模式则偏重于收养的公法性质,强调公权力对私人收养行为进行监督。进入20世纪,国际收养中强化国家监督主义的趋势越来越明显[2]。我国《收养法》采取的也是国家监督主义,国家对收养进行监督,主要有事前资格审查和事后监督两种方式。

1.事前资格审查制度

《收养法》是规范收养关系最为重要的法律,该法对收养关系的成立、效力和解除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公权力的对收养行为的全面监督。

根据《收养法》规定,法律对收养人的资格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收养人在抚养能力、收养子女的数量、年龄都有具体的要求。为了配套《收养法》的实施,国务院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指导收养登记。这两部法律细化了《收养法》的相关规定,为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提供了比较详细的指导,而且在一定的程度上提高了对收养人的要求[3]。单从立法层面来说,虽然收养的资格审查层面还存在缺陷,但是不可否认,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所挑选出来的收养人素质较高。

2.事后监督制度

相对于收养事前的资格审查制度,有关收养事后监督制度的立法较少。正面提及事后监督的法律是中国收养中心颁布的《关于强化保障措施,切实维护被收养儿童权益的意见》。在该办法中,中国收养中心要求国外的政府和组织提供被收养儿童的安置报告,同时还通过家庭访问的形式去了解被收养儿童在国外的生活。除此办法外,从侧面起到收养事后监督作用的法律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会对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抚养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刑法》中也有关于虐待罪和遗弃罪的规定。

由上可知,正面提及收养事后监督的只有一部中国收养中心的办法,其法律层级低,且仅适用于涉外收养。换而言之,在国内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便完全脱离监督,被收养人在收养之后的生活状况将难以得知。除非收养人虐待或者遗弃被收养人达到了需要《治安处罚法》或者《刑法》规制的程度,否则被收养人在一般情况难以获得社会救助。

二、建立收养事后监督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建立收养事后监督制度是符合被收养人的利益的,以下将从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的差异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两个方面论述本制度的正当性。

(一)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的区别

自然血亲是人类以血缘作为纽带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而拟制血亲是以法律作为纽带形成的亲属关系。虽然两种血亲关系都意味着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彼此间仍然存在差异。

第一,血亲关系发生原因不同。自然血亲关系因出生的法律事件而产生。而拟制血亲因法律设定产生,其产生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法律行为;另一种是事实行为。

第二,血亲关系终止原因不同。自然血亲关系因一方死亡而终止。除了死亡这一法律事件之外,不能通过法律或者其他人为的方式解除。而拟制血亲除了可因一方死亡而终止,还可以基于法定的理由而终止。

第三,血亲关系的权利与义务不同。自然血亲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概括为亲权。亲权中最重要的义务是抚养义务。而拟制血亲的除了自然血亲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之外,还需要接受政府部门或者福利机构的监督,负有定期接受审查的义务。

自然血亲以血缘作为纽带,这种血缘的纽带,任何人都无法割断也无法改变、放弃。而拟制血亲以法律作为纽带而缔结,这种关系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而解除,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比较脆弱。因此,立法必须对收养人进行必要的监督。

(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要求

收养是一种古老的制度,在不同的时期具有不同内容和特点。在古代,收养被称为“立嗣”,其目的是宗祧继承,关注家族的繁衍。随着时代的发展,收养不再是为了家族繁衍,更加是个人的价值选择。在此阶段内,收养是单纯的私法行为,国家并不介入私人收养领域。进入现代社会后,人权观念的发展推动建立了一批关于儿童利益的法律。其中,联合国于198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标志着收养制度的发展进入全新的阶段,收养的目的是维护儿童的最大利益。

《公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此条款明确提出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我国于1990年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1年审议批准了该《公约》,作为缔约国,我国必须履行《公约》所确立的义务,相应修改内国法以满足《公约》的要求。建立收养的事后监督制度是回应“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重要举措。

三、收养事后监督制度的域外法考察

(一)英国法考察

英国现行收养方面的专门法律是《2002收养与儿童法》。该法最大亮点在于确立了详尽、完备的信息披露规则。而信息披露规则是为配套跟踪调查制度而适时修改的。

英国的跟踪调查制度最开始是为了规范跨国收养而设立的。送养国和收养国都有权利和义务搜集跨国收养关系中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日常相处中的信息,再通过对信息的汇集、整理,再评估来对跨国收养进行事后监管。而现在,跟踪调查制度已经从规范跨国收养领域扩展到所有收养,不再区分国内收养或者跨国收养。

英国的跟踪调查制度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更加严格。英国在1926年通过第一部现代意义的收养法(Adoption of Children Act 1926)时就确立了信息通报制度,即收养必须经被收养儿童生母的同意,而且被收养儿童生母有权知道收养者的姓名住址等具体情况[4]。而英国现行的2002年收养法又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制度,其修改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除了被收养人的生身父母的信息不得公开之外,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其他信息都可以通过公开的途径查询。

(二)美国法考察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收养国,虽然其实行的是判例法,但是其成文法立法完备、体系完整。美国联邦出台了《统一收养法》指导各州的立法,而且有一系列的配套法律如《儿童虐待防治与处遇法案》、《收养扶助与儿童福利法》来维护被收养儿童的权利。

除了跟踪调查制度外,美国还有独特的制度――强制报告制度,从侧面对收养人进行监管。强制报告制度是指与儿童有经常性接触的人员,在发现虐童现象时负有报告义务。美国的强制报告制度适用的对象的是所有儿童,目的是为了预防虐待儿童。强制报告制度的责任主体广泛,它几乎涵盖了儿童在日常生活、学习过程中能够接触到所有人。它赋予了公民权利与义务去监督虐待儿童的行为,一旦公民发现有虐童现象需要立刻向儿童保护部门举报。

四、完善我国收养立法的若干建议

鉴于现行收养制度的弊端,建立事后监督制度是正当且符合国际潮流的。外国的收养制度运作多年,体系完整,适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收养制度。

(一)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英国的信息披露制度,除被收养人亲生父母信息不得公开外,其他信息均可公开查阅,信息披露的程度极为彻底。而英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与中国传统文化存在相悖之处,笔者认为应该对不同的信息类型分层披露。

1.收养人的身份信息和收养记录

披露收养人的身份信息是为了使公众能够监督收养人的收养行为。此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收养人的隐私权。

笔者认为,关于收养人的信息应采取依申请公开的原则。如果有人想要获悉收养人的收养信息必须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再决定是否公开收养人的信息。

2.被收养人亲身父母的身份信息

被收养人亲身父母的信息应当由民政部门登记在册,但不得向社会公开。被收养人亲身父母的身份信息属于绝对的个人隐私,保护这些信息是在保护整个收养制度。其中也有例外情况,就是成年的被收养人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公开生父母的信息。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儿童有权利知道其亲身父母是谁,并获得其照料的权利。此种做法能够保障被收养人的知情权,也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要求。

(二)设立跟踪调查机制

跟踪调查机制有利于追踪被收养人在收养之后的生活状况,指导和监督收养人履行抚养义务。我国也设立有跟踪调查机制,但是其只适用于涉外收养。我国应该参考国外立法对涉外收养和国内收养统一立法,建立法制协调的跟踪调查机制。笔者将从跟踪调查机制的主管部门、运行机制两方面介绍本制度。

1.跟踪调查机制的主管部门

跟踪调查机制的主管部门应该是民政部。

首先,行政部门负责跟踪调查是国际通行做法。在收养登记方面,有三种立法模式,第一种采用的是司法登记模式,如英国。第二种采取的是行政登记模式,如德国。第三种是折中模式,先由行政机关审查,再提交司法机关批准,如香港。收养登记模式虽各有差异,但绝大多数的国家都由行政部门负责跟踪调查。因为跟踪调查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法院的工作重心在于诉讼,难以承担额外的工作量,唯有行政部门才能长期性进行跟踪调查的工作。

其次,民政部门具有信息优势。由两部收养登记办法来看,国家统一将收养登记的权力赋予了民政部门,民政部统一负责涉外收养和国内收养的登记工作。民政部掌握着最全面的收养信息。跟踪调查的前提是掌握有全面的收养信息,假如信息不全面,那么调查工作将无法顺利开展。若由其他部门负责收养的跟踪调查,将会面临着信息衔接上的落差。

2.跟踪调查机制的运作模式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跟踪调查机制的运行模式各有差异。在香港是由行政机关,主要是社会福利署,全程负责跟进调查工作。然而,在中国内地由行政机关全程负责收养的跟踪调查并不可行。香港面积狭小,收养人数较少,而且社会发展程度高,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能够负担调查的工作量。在中国内地,国土面积大,收养人数庞大,人员的流动性强,单由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负责跟踪调查工作根本力不从心。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应该采取新的跟踪调查运行模式。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跟踪调查的工作外包给社会上的专业性公司或者慈善组织。政府不参与具体的工作,而是成为监督者。

(三)设立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防止虐童,但良好的制度安排也可以起到收养监督作用。笔者将从强制报告制度的主体、内容、客体的角度对本制度进行论述。

1.强制报告制度的主体

强制报告制度的主体是与儿童有经常性接触的人员,这些人员包括社工、学校的教职工、医生、保姆以及执法人员。这些人员与儿童有经常性接触,能够第一时间了解到儿童的情况,法律赋予这些人员强制报告的义务,能够切实保护儿童的利益。

2.强制报告制度的内容

与儿童有经常性接触的人员发现虐童现象有强制报告的权利。强制报告制度的规则构成以命令性规则为主,但是其中的授权性规则是制度运行的基础。强制报告制度给予了有关人员权利,允许他们可以在不经受虐儿童父母同意之下直接报告的权利。

与儿童有经常性接触的人员发现虐童现象有强制报告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一种作为的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可能面临着停职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不同的处罚方式。在美国,假如有关人员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一旦被认定构成轻罪或重罪,未能报告者被处以一年或者五年的监禁或300至10000美元的罚金,或者两者并处[5]。

3.强制报告制度的客体

强制报告制度的客体是儿童。对于“儿童”的定义,在不同法律中,年龄阶段划分差异巨大。《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定义为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我国《刑法》对“儿童”的定义为未满十四周岁的人。

笔者认为,从保护儿童的角度出发,将强制报告制度的客体界定为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更符合儿童的利益。我国的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大部分处于学校学习期间,与社会接触较少,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必须给予他们必要的保护。

五、结语

鉴于我国收养制度存在着法律监督上的真空,致使虐待被收养儿童的事件层出不穷。为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建立收养的事后监督制度是迫在眉睫。国外立法所采用的信息披露制度、跟踪调查机制和强制报告制度能够有效保护被收养儿童的权益,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建立我国收养的事后监督制度。

参考文献:

〔1〕许荣银.英国《2002收养与儿童法》研究论[D].厦门:厦门大学民商法专业,2002.

〔2〕李喜蕊.英国现代收养制度的发展与启示[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9,(4):109-113.

相亲调查报告例2

【中图分类号】 R 179 G 479 R 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8)12-1102-02

伤害是指因为能量(机械能、热能、化学能等)的传递或干扰超过人体的耐受性造成组织损伤或窒息导致缺氧,影响了正常活动,需要医治或看护。在现代社会中,伤害不仅是社会问题,更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是各国的主要死因之一。伤害已成为1~14岁儿童致死、致残的主要原因[1],给家庭和社会造成沉重经济负担[2-3]。为了解小学生伤害危险行为现况,为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提供依据,笔者于2007年3-4月对太原市小学生非故意和故意伤害行为进行了调查。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采取多阶段随机抽样的方法。首先从太原市6个城区和2个郊县区中各随机抽取1所小学,在每所小学的三~五年级中各随机抽取2个班;被抽中的班级中所有同学都参加调查。共发放调查表2 729份,收回有效问卷2 376份,有效应答率为87.1%。其中男生1 174名,女生1 202名;城区1 777名,郊区599人。年龄为7~15岁。

1.2 方法 采用太原市小学生健康相关行为调查问卷。调查表由3个部分组成: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性别、年龄、年级、民族、父母亲学历、家庭结构、身高、体重等一般情况;各类故意及非故意伤害行为调查等;伤害相关知识调查。问卷在经过培训的调查人员统一的指导语下,由小学生独立完成问卷,当堂收回。

1.3 统计分析 在SPSS 10.0软件下,建立数据库,进行数据统计学描述与检验。

2 结果

2.1 非故意伤害行为报告率

2.1.1 骑车违规行为 小学生骑车违规行为的总体报告率为33.9%。由表1可见,骑车违规行为报告率男生(40.2%)高于女生(27.1%);郊县区学生(38.9%)高于城区(32.2%),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值均<0.05)。不同家庭结构儿童骑车违规行为报告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其中单亲/重组/隔代家庭儿童骑车违规行为报告率最高(40.7%)。

2.1.2 步行违规及不安全游泳行为 过去30 d里小学生有步行违规(过马路时不走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总体报告率为13.0%;过去30 d有不安全游泳(在没有安全措施的地方游泳)的总体报告率为8.2%。步行违规行为报告率男生(17.2%)明显高于女生(8.8%),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不同家庭结构儿童步行违规行为报告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其中单亲/重组/隔代家庭儿童步行违规行为报告率最高(12.4%)。不安全游泳行为报告率男生(10.2%)明显高于女生(6.2%),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值<0.05)。见表1。

2.2 故意伤害行为

2.2.1 受欺侮、打架、上学安全感 过去30 d里小学生有受欺侮(包括:被恶意取笑,被索要财物,被有意排斥在集体活动之外或被孤立、威胁、恐吓,被打、踢、推、挤或关在屋里,有人对你开色情玩笑或做色情动作,因身体缺陷或长相而被取笑)的为 1 226人,占总人数的51.6%;过去12个月有打架行为的为760人,占总人数的32.0 %;过去12个月里有上学不安全感的为145人,占总人数的6.1%。

男生受欺侮、打架、上下学时有不安全感报告率(55.8%,48.4%和7.5%)均明显高于女生(47.2%,16.0%和4.9%),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值分别为17.35,282.00,8.22,P值均<0.05)。在不同地区、不同家庭结构之间受欺侮、打架、上学不安全感报告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2.2.2 消极情绪 过去12个月里,小学生有孤独感的总体报告率为24.1%,有学习压力(因学习压力或成绩问题而心情不愉快)的总体报告率为29.8%,有失眠行为的总体报告率为9.6%,有抑郁倾向(连续十多天感到伤心或绝望而不愿做事情)的总体报告率为10.2%。见表1。

感到学习压力、失眠报告率男生分别为32.0%和11.1%,均明显高于女生(27.2%和8.1%),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值均<0.05)。抑郁倾向报告率城区(10.9%)高于郊区(8.1%),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不同家庭结构儿童学习压力、抑郁倾向报告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其中单亲/重组/隔代家庭儿童有学习压力报告率最高(34.7%),其他类型家庭儿童抑郁倾向报告率最高(17.3%)。见表1。

3 讨论

调查显示,太原市小学生骑车违规行为、步行乱穿马路、不安全游泳行为发生率男生均高于女生,与上海市、北京市小学生非故意伤害行为性别分布[4-5]一致,提示男生是非故意伤害干预的重点人群。郊县区学生骑车违规行为高于城区学生,尤其是骑车带人的发生率最高[6]。这可能与城区交通管理人员的设置多于郊县区,同时由于城区机动车较多,家长对于儿童的安全更为关注有关。城区公共汽车的数量明显多于郊县区,使自行车成为郊县区学生上下学的主要交通工具。单亲/重组/隔代家庭儿童骑车违规行为、步行违规报告率较高,提示家庭结构对于儿童危险行为存在一定影响。

调查发现,受欺侮、上下学不安全、打架行为男生发生率均高于女生。小学生情绪问题突出,情绪问题的发生率男生高于女生,城区高于郊县区,单亲/重组/隔代家庭小学生高于其他家庭。情绪问题是学龄期儿童常见的心理卫生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学习压力过大、负担重、生活太紧张、父母期望值太高,师生关系紧张,个性消极特征多等。因此,应培养学生良好的情绪调节能力,使之形成积极向上的情绪。同时,良好的校风和学校社会环境对学生保持良好的认知行为有重要作用。

伤害虽然是突然发生的事件,但作为一种疾病,其发生既有外部原因,又有其内在规律性,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是可以预防控制的[7]。在现实生活中,应根据小学生伤害行为的流行特征和小学生的心理、生理、社会知识水平,应用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加以干预,以提高儿童对伤害行为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 参考文献

[1] 姬春燕.某小学2002-2003学年学生意外伤害情况分析.中国学校卫生,2005,26(11):962.

[2] KENCHICK P, MARSH P. Injury prevention progrms in primary care: A high risk group or a whople population appvoch. Inj Prev, 1997,3(1):170-673.

[3] 贾尚春,谢建嵘,谢文琴.安徽省0~14岁儿童伤害发生原因分析.中国学校卫生,2006,27(8):671-673.

[4] 星一,季成叶,籍红,等.北京市景山区中学生伤害相关行为流行状况.中国学校卫生,2003,24(1):28-29.

[5] 朱佳,彭宁宁,周月芳,等.上海市大学生伤害相关行为状况.中国校医,2006,20(3):228-231.

相亲调查报告例3

近代乡村财产继承习俗并未发生重要变化[1] ,这就为研究乡村社会财产习俗与社会结构之间关系提供了很好的视角,海内外学者对近代乡村财产继承习俗作了许多区域性研究。[2] 本文试图从一个比较角度对近代南北方乡村财产继承习俗与宗祧继嗣及宗族社会之间关系作一探讨,以期加深对乡村财产制度与宗族社会的理解。

一、 南北方各地乡村财产继承形式

近代乡村社会的财产继承是以诸子均分为主要形式,诸子平等地继承家庭财产。绝大多数地区财产继 中并无嫡庶差别,如黑龙江的11个县家庭财产分析均无嫡庶区别,仅见湖北汉阳、麻城两县及福建连城县家庭析产中嫡庶有别,而且连城县的此种现象发生在戚族主分条件下。[3] 诸子均分还可以通过下一代或妻子来实现,所谓“子承父业”、“妇承夫财”。[4] 而各地私生子参与诸子均分则以生父认领与社会承认为条件。[5]

诸子均分前,南北方各地有先抽提养膳田地、长子长孙田地等习俗。父母享有养膳田地的财产权,诸子不得主张变卖或均分。[6] 长子长孙田地亦称长房田地,北方长子长孙田地继承资格仅限于长子及长子所生长子,如山西临县“长子长孙地”限为“酌分给兄之子地若干亩”,主要是因为长子长孙有主持家族祭祀的责任,如万全县“长子因祀祖先之义务,较次子有稍能多得者”[7] ,有的地方称长子长孙田地为祀田,如陕西华阴县“兄弟分产须为长房酌提田产以为奉祀之用,名曰祀田”。在南方大多数地区,其长子长孙田地主要表现对血脉相续的重视,湖北乡村社会的初生子即承重的长子,而不论其妻生妾出,均可享有长房田。长孙也并不限于长子所生之长子,而是诸子中最先所生之长孙,江西萍乡家庭长孙田就是“给予诸子中最先所生之长孙”。而且南方大多数地区的长房田并不具有祀田名目,长子长孙并没有主持家族祭祀责任,安徽贵池的长孙田就是长孙婚娶教养等费。[8]

当然,大多数地方的长子长孙田地所占比例极小,如福建顺昌等县长房田地约占家庭财产的百分之一左右[9] , 普通农家的长子长孙田地大多仅具有象征意义。而且近代乡村社会的贫困化使许多地方的长子长孙继承特权趋于消亡,在河北昌黎县侯家营和山东历城县冷水沟庄的一些家庭财产分析继承中,诸子均分极为彻底,已经不再作其它财产分析安排。[10]

30年代的风俗调查显示,乡村妇女普遍未能享有财产继承权。[11] 满铁华北调查也显示,“女子除结婚费之外,原则上不参与家产分析”。[12] 在珠江三角洲乡村出现了极个别的自梳女继承家产案例,但这也是非常罕见的现象,并不能构成一种普遍的习俗制度。[13] 虽然黑龙江一些地方亲女有绝户(没有男性继承人的家庭)财产继承权,大多数地方亲女并不能完全继承绝户财产,如黑龙江泰来县、甘肃东乐县、热河承德、湖北竹山等县亲女均不能继承全部绝户财产,黑龙江通北县、河北清苑县甚至拒绝亲女的绝产继承权。[14]

妇女可以终身享有奁产管理权和收益权,夫家不能占有奁产,改嫁妇女甚至可以随身带走奁田,沅陵县将奁产称之为女户田。[15] 浙江宣平县奁产为妇女死后祭产,但大多数地方奁产在妇女死后仍归娘家所有,陕西西乡县、安徽贵池县 “如女死亡,其产业仍归娘室”。妇女并没有奁产的最终处理权,也并非奁产的继承者,仅有外孙享有奁产继承权,江苏松江县、福建建阳县均有外孙享有奁产继承权习俗。[16]

无亲子的财产继承,大多数地方习俗上是在父系宗族(即宗亲)中确立昭穆相当之人为继承人,继承宗祧及财产。一些地方,可以在同姓不宗范围内确立继承人,但一些地方则禁止在同姓不同宗范围内确立继承人。[17] 在同族或同姓范围内立继,有依亲等顺序在亲支范围内决定继承人的应继与以贤以爱选择继承人的择继区别,满铁华北调查显示,亲侄有继承优势,立继多由“由家长兄弟的儿子(作为过继子)继承全部家产”。[18] 但在南方的许多地方,更强调依亲等顺序继承,湖北、湖南、江西等地习俗应继享有完全财产继承权,而择继必须分润亲支族人。[19]

一个嗣子子继承两个以上家庭宗祧的兼祧习俗在南北方均较为流行,直隶、陕西、山西等北方省份及南方湖北、湖南、江西等南方省份均有兼祧习俗,许多地方的兼祧习俗以生母推定继承宗祧财产的人,所谓“各继宗祧,各继财产”,其兼祧制度在财产继承方面类似于孙继,实际上是由兼祧子所生之子继承财产。并继、关继与并祧则是则是亲族两个以上继子共同继承绝嗣家庭宗祧和财产,此习俗在山西、河北、陕西、安徽等地方均有发现。[20]

异姓继承以赘婿与外甥继承为多。招赘婚多发生在无子有女家庭,南北方乡村均存在,但赘婿继承在北方尤为突出,如陕西就有11个县报告有赘婿继承习俗,陕西等地还盛行孀妇招赘继承,相当多的县报告有孀妇赘夫继承财产习俗。赘婿继承可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赘婿并无宗祧继嗣权,但可承受全部或部分财产,由其所生之子继承宗祧,甘肃东乐县、陕西保安县、湖北通山县等地赘婿承受所有财产,但不得承嗣,生子须从女姓以承祀。此种习俗实际上是以外孙为继承主体,赘婿只是继承了财产管理权,因而赘婿不得当卖财产,如甘肃平凉县 “女家所有产业许赘婿管理,不许当卖,若有当卖情事,女族可以争阻”。第二种情况是赘婿承受部分财产,另立一嗣子与赘婿均分财产,此种赘婿未取得宗祧继嗣地位,不负责死后奉祀,仅负责妻家父母的生养死葬。第三种情况是以赘婿为继承主体,亦即以赘婿为子,赘婿为子的前提多为女家乏嗣及其同宗无应继之人,此种赘婿多须从妻家之姓、与妻家共同生活、负责妻家父母的生养死葬。此种赘婿等于异姓继子,甘肃全省、陕西南郑县、略阳县、福建政和县、江苏昆山县享有完全财产继承权的赘婿均属赘婿为嗣,兼有异姓继子身份。在一些地方,赘书实际上等同于继书,甘肃全省、江苏句容县等地招赘婿为子时“写立赘书为据,名为赘书,实与继书无异”。[21]

外甥继承是一种南北方均较为流行的外亲继承形式,陕西渭南县外甥的继承顺序甚至高于同族侄辈,甘肃天水县“可以外甥兼祧”。在南方,外甥继承也相当普遍,安徽当涂等县的外甥继承顺序仅次于同父周亲,江西“无子孙可以承继者,例得招外甥来舅家承祀宗祧,并得袭受其遗产”。 大多数南方地区仅认同外甥继承权,而妻侄姨侄等并不具有继承权。而在北方的许多地方,外甥继承与内侄等姻亲继承联系在一起,如山西临县、高平县内侄外甥均可继承,甘肃全省“得立两姨及中表之子为子”。北方的姻亲继承还有随娘子继承形式,如山西、陕西等地死带子(改姓继嗣的随娘子)即可继承继父财产。[22]

非亲属的异姓继承流行于北方,南方闽南等地亦较盛行,非亲属的异姓继承分为两种情况,一种系以异姓为嗣的继承关系,异姓构成继嗣关系一般以自幼抱养的异姓子为条件,如山西山阴有“血布养子”习俗即抱养异姓他人初生之子为嗣,偏关、屯留等县的抱子为嗣也与此相似。继子关系一旦成立,其财产继承权利不可剥夺。另一种为不构成继嗣关系的异姓义子继承关系,虽然义子与养父母并不构成宗祧继承关系,但义子可以继承部分家产财产,不过其对养父母家庭财产并不具有不可剥夺的继承权利,而是由养父母酌给财产。[23]

可以看出,南北方乡村社会均以诸子均分及同姓同族继承为主要继承形式,南北方乡村财产继承形式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姻亲及异姓继承方面,北方乡村社会习俗对姻亲及异姓继承有较多的认同,虽然闽南等地对异姓继承及赘婿继承也有着较多的认同,但南方大多数地区仅仅认同外甥及外孙等外亲继承形式。不过,北方大多数地方姻亲及异姓继承的继承顺序也低于亲族继承,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某种特殊情况下的补充或权变继承形式,如河南嵩县等地只有在同宗无应继者情况下才能招婿为子,河北清苑县、高邑县的异姓继承也是以亲族或同姓无相当继承人为条件。[24] 而且即使在北方许多地方,异姓继承大多须经亲族许可,如陕西华阴等县异姓嗣子须凭亲族才能有财产继承权。[25] 南北方乡村社会财产继承形式反映了以宗祧继嗣为基础的宗族社会财产继承制度基本特点。

二、 南北方财产继承习俗与宗祧继嗣观念

宗祧继嗣观念对乡村财产继承行为有着巨大影响,成为影响乡村继承习俗的核心文化观念,在赣南,如果财产继承违背了宗祧继嗣观念,“不但近房必出而相争,虽无关系之族人亦皆不以为然”;在浙江丽水县,违背宗祧继嗣原则的立继普遍受到强大的宗族社会压力,“同族人等亦皆从而非议之,而无子者始虽不愿,终则因受舆论之影响,仍从公议”。[26]

陈其南十分重视宗祧继嗣观念对乡村继承习俗的影响,进而其分房理论认为汉人财产继承关系就是每个儿子独立继承父亲宗祧的继嗣观念展开。[27] 在国家政权及儒家正统文化影响下,南北方的宗祧继嗣观念及财产继承习俗固然有其一致性一面,但国家法律及儒家正统文化并没有规定一套某一简单宗祧继嗣观念展开的财产继承制度,乡村社会财产继承习俗也不能完全与国家法律或某一简单宗祧继嗣观念保持一致,如许多地方有“禁止赘婿”并禁止赘婿继承财产的习俗,有的地方又有赘婿为嗣继承宗祧与财产习俗,而法律规定赘婿没有宗祧继承权,但允许招婿养老、并可以继承部分财产;亲女继承绝户财产也为清代法律所规定,一些地方亲女有继承部分财产的权利,而大多数地区并不认同亲女的继承主体地位。[28] 乡村社会的财产继承习俗是在与社会生活需要及宗祧继嗣观念互动中形成,并且受各地社会经济与社会文化条件及宗族关系影响,其本身就具有多样性特点。

其实,乡村社会宗祧继嗣观念本身就具有民间性,其宗祧继嗣观念往往并不完全等同于儒家正统的宗祧继嗣观念。陈奕麟曾经对儒家正统的宗祧继嗣观念作过探讨,他引用(宋)陈淳《北溪字义》对族人继嗣“取其一气脉相为感通可以嗣续无间”的解释,认为宗祧继嗣的根据是气脉说。[29] 气脉说以父子及族人之间的男系联系为继嗣依据,属于正统的父系宗祧继嗣观念。但各地民间的宗祧继嗣观念往往并不完全以此为根据,许多地方的民间继嗣观念以血脉说为根据,认同外甥及外孙的宗祧继嗣权,如陕西蓝田扶风等县以甥舅有血统关系,以甥为嗣“竟视与亲生子无异,甚且有合户欢迎,酌酒相贺者”;甘肃皋兰县“有以外甥承舅而同宗之人亦不争者,盖谓姊妹之子与昆弟之子相似,其血脉同出一本,较同宗之人或尤亲也”。安徽当涂贵池等县外甥 继承顺序仅次于同父周亲,“盖以外甥为其同胞姊妹所生,血统较为亲密之故”。[30] 因而南北方各地普遍流行外甥及外孙继承。

各地的宗祧继嗣及财产继承习俗形成也受各自的历史文化及社会生活环境因素影响,民间继嗣观念存在着南北方的某些差异。北方社会表现以“宗”为其继嗣特点,“宗”的继嗣除了反映父子之间的世代连续性,还反映了兄弟分化的大宗与小宗区别。[31] 在继承中区别长子与众子是中国血缘宗法文化中的大宗小宗原则应有之义,在南北方宗祧继嗣及财产继承中均有其表现,如绝次不绝长、长子不出继等习俗,黑龙江、奉天、热河、河南、山东、山西、江西、湖南等地乡村均能发现。[32] 但是,北方社会更强调长子的“大宗”地位。在华北的良乡县吴店村、昌黎县侯家营、顺义县沙井村、山东省历城县冷水沟,象征着宗祧继承的牌位、祖匣、家谱多归长子继承。[33] 长子继承祖屋也是北方社会长子继承特权,如陕西华阴县“原有祖房恒为长子分得,故俗有长子不离祖之说”,山西兴县“惟长子务须居其原宅,故曰长子不离旧院”,《同官县志》记载“长子不离老庄,次子不离马房”。[34] 北方社会长子继承牌位、祖匣、家谱及祖屋,被视为家族世系的“大宗”,有主持家族祭祀的责任。而南方社会则以“房”为其继嗣特点,房不仅代表了父子间的世系连续,而且反映兄弟平等分化,独立与父亲构成世系联系,强调每个儿子在继承中的平等地位。[35]

南北方继嗣观念的差异还表现在嗣子义务方面。北方强调嗣子的送死责任,摔盆执幡即是获得嗣子资格的一种凭证,可以得到财产继承权。河北清苑县、山西神池县、山西临晋县、陕西渭南县、甘肃全省等到地均有以顶盆者、摔盆者及执幡者为嗣子的习俗[36] ,在死者没有亲子或未立嗣子的情况下,丧礼中“有继承资格者往往争摔牢盆,以为取得继承之根据”。[37] 即使摔盆或持幡者未能立为嗣子,因为他们履行了送死义务,也享有部分的财产继承权,如山东东阿县、临朐县摔盆或顶盆者不能继承宗祧,也可继承部分财产;黑龙江各县承办丧事及顶灵驾丧者均有遗产继承权。[38] 北方各地习俗将人子送死义务与财产继承紧密相联,以致乡村丧礼多有“争继夺幡,辄致相哄”[39] ,实际上就是以此争夺财产继承权。

北方乡村社会虽然有长子以抽提祀田为名的长子田,但此种祀田常常徒具虚名,供奉血食并未成为嗣子的重要责任,在财产继承方面出现了不立嗣子而由送葬者迳行继承的情况,如华北地区,继嗣奉祀观念淡薄,河北省昌黎县侯家营庄的农民甚至认为自己的死去亲人并不需要祭祀,家庭中无子者死后无须立嗣子解决血食供奉问题,其财产由兄弟分析继承,河北省昌黎县侯家营和河北省栾城县寺北柴村均有不为自己兄弟立嗣而迳行分析财产的案例。[40] 南方乡村社会继嗣观念则以供奉血食为立嗣的重要原因,以奉祀宗祧为嗣子的重要责任,也是嗣子获得财产继承权的依据,强调财产继承与供奉血食的联系。南方许多地方流行死后立嗣,江苏高淳县死者无遗产,由亲族为之积资并立继供奉血食;湖北汉阳、浙江东阳、福建连城等县为未婚夭亡者立继, 继子有供奉血食责任和继承财产的权利。[41]

在乡村社会财产继承关系中,社会生活需要-宗祧继嗣观念-财产继承习俗三者处在一种互动之中,而社会生活需要往往处于关键地位。中国亲属文化本身具有极大的包容性与扩展性[42] ,亲不仅有血亲、姻亲关系,而且可以扩展到共同生活的非血亲或非姻亲关系,社会生活需要可以使此种共同生活的非宗亲关系及非亲属关系虚拟为某种宗祧继嗣关系,从而丰富了宗祧继嗣观念与财产继承习俗的多样性。在南北方乡村财产继承习俗中,异姓为嗣多以自幼抱养为条件,也是因为自幼抱养的异姓子有长期共同生活而具有亲情纽带。如陕西汉阴县、浙江诸暨、山西偏关的异姓为嗣习俗强调“抱养异姓三岁以下之幼子者”,此种异姓子有完全财产继承权。[43] 华琛在香港新界调查发现,乏嗣族人如果不能收养自己兄弟或堂兄弟的儿子,往往就从陌生人那里买下男孩继承。华琛认为,人们这样做是因为兄弟或同堂兄弟之子与自己具有较强的亲情纽带,抱养异姓子也可以通过长期共同生活建立亲情纽带,能够保证继子的忠诚及家庭财产的安全。[44] 斯图柯德在华南地区田野调查时发现冥婚名义上为死去的儿子立继,实际为自己立嗣孙作为继承人,人们解释立嗣孙是“害怕宗族的人欺骗并夺走自己的财产”,而嗣孙可以通过长期的共同生活建立亲情纽带。[45] 兼祧继承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以具有亲情纽带的嗣孙作为继承人。

一些以共同生活为基础的非亲属关系并不虚拟为宗祧继嗣关系,其财产继承关系也可以成立。如许多地方的异姓子并没有宗祧继嗣权,但这并不妨碍长期共同生活的异姓子享有全部或部分财产继承权。对于义子所生之子(即义孙),因为生长于家庭之中,各地习俗普遍认同为“自家人”,承认其与亲孙一样的地位与继承权,河北各县“若义孙则产于己家,虽义子所出,而情均天伦,固与亲孙无殊也”。[46]

社会生活需要促使新的宗祧继嗣观念及财产继承习俗产生,如同父同祖亲关系历来是乡村社会互助的基本群体,在乡村社会生活中有着重要作用,兼祧制度就是为了保证同父同祖亲财产继承权而产生的继嗣及财产继承习俗,“始于乾隆年间,前代无有”。[47] 人们甚至也会因为社会生活的迫切需要而不顾宗祧继承原则,如许多地方留媳招夫并继承财产,就是因为养亲无人,寡媳承担家计劳动,“实因本县农村经济使之然也”。[48] 在浙江吴兴、安徽广德等县,因为太平天国革命后“户丁稀少”,为了解决家庭劳动力和继承人,于是民间兴起“异姓承嗣办法”。在闽南,异姓继承普遍,就是因为当地房族争夺激烈,人们普遍多立异姓继子(即螟蛉子),以增强家庭及房族势力。[49] 而且螟蛉子等承担在海上贸易中冒险犯难的勾当,在以海外贸易为主要生存资源的闽南社会,螟蛉子往往掌握了家族盛衰命运。[50]

三、 南北方财产继承习俗与宗族关系

以宗祧继嗣为基础的财产继承习俗对家庭-宗族结构的再生与维系具有重要的作用。弗里德曼认为诸子均分制度下的儿子潜在财产权对于大家庭分裂有着决定性作用,“往往会使基本家庭从联合家庭中分离出来”。[51] 近代习俗调查资料表明存在着此种儿子潜在财产权,如甘肃平凉县、浙江义乌县均有未分家析产的儿子“将家中财产书立约据,出卖与人”,其父母死亡后才投税过粮管业。[52] 潜在财产权往往引起兄弟间冲突,满铁华北调查发现大家庭内兄弟之间常常会因为子女多寡、子女教育费支出、浪费金钱、懒惰等发生矛盾,“收入和支出常常敏锐地支配着他们的大脑,往往是妻子算账而丈夫发言”。[53]

妇女奁产权也对家庭分裂产生了重要影响,在河北省顺义县沙井村,“妻子娘家带来的财产属于特有财产,与家产区别开来,自带财产是与家产区别的私产,所谓‘贴己’,称之为夫妇‘两人的东西’”。[54] 由于奁产的存在,大家庭内部的一对新夫妇往往“构成了共同体”,“他们被赋予某种经济独立性和追求更大的独立性”,于是“一个新家庭开始在家庭内部生长”,最终导致大家庭的分裂。[55]

诸子均分制度又造成了小农家庭之间的共业联系,或是由于财产本身存在着物理上不能分割的情况,或是为了便于生产和生活,分析后的家庭之间往往存在着共同所有、共同使用的共同财产关系。在河北省宝坻县,家产分析后,井、碾磨、车、采土场、家屋宅地、进出道路等为共有公产。在栾城县寺北柴村,兄弟分家之后共有一部水车和大车、骡等现象较为普遍。[56] 家庭之间存在着共业关系使原来的大家庭关系并没有完全断裂,而再生出新的家族关系。当然,此种共业关系会随着家庭经济条件等因素变化而改变,具有暂时性特点,此种家族关系也并不是一种强大持久的宗族分支关系。

以宗祧继嗣为合法依据的财产继承习俗也规定了一个父系继承的系统,宗族成员之间有着继嗣及财产继承方面的权力和义务,从而促进宗族关系的凝聚与宗族村落的成长。在促进宗族成长方面,南方养膳田作为祭产共业继承习俗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在养膳田地继承上,南北方习俗有所差别。在北方乡村社会,养膳田的继承仍然与养生送死有关,陕西蓝田县养膳地就是“父母生养死葬之业”,负责养生送死的儿子享有养膳田的继承权。陕西扶风县的养膳地是个例外,名为香火地,归主持家族祭祀的长子继承,实际上也大多用于生养死葬的开支。[57]

南方社会重视奉祀祖先,“蒸尝视为孝子仁人最要之务”[58] ,抽提祭产为一项重要社会习俗。富有家庭的父母亡故后,养膳田往往成为共同继承的祭产。虽然由于近代乡村财富向城镇的转移、乡村贫困化及新文化对祖先崇拜的冲击,养膳田抽提祭产甚少发生,但近代习俗调查资料及方志均有此习俗记载,如福建浦城“父母养膳约占诸子分产之半数,父母亡故,即以为祭产”;江西横峰县养膳田,“如父母均故,则拨作父母祀产居多”。[59] 宜北县家庭析产,“抽存一部分父母犹存作为养老田,殁后作为祭田”。[60] 与此同时,在四川等南方地区,与北方长子继承祖宅习俗不同,有“分爨时除留祖宅”作为共同财产的继承习俗。[61]

此种祭产、祖屋的继承为家族共同继承,成为宗族凝聚的物质基础,也是宗族关系成长的基点,中江县的风俗调查说: “兄弟析产分居各为一家,遗产多者则留一份为蒸尝,共占蒸尝者则分别为宗族,其无产或遗产少者则各随生活而人他适,有家制而无族制者多矣”。[62] 南方乡村土地关系的一个很大特点就是有共同继承的祖先祭产较多,“诸族各有祭田,其祖宗遗下以备祭祀者为血食”[63] ,其中许多祖先祭产就是由养膳田转化为祭产。共同继承祖先祭产的子孙 “不论族服疏远”均可参加集体祖先祭祀活动,“皆设有祭银、祭田以赡其祀”;[64] 同时共同祭产可用于宗族的赡济助学及公共事务开支,“子孙贫者因得分惠,而资以振之”[65] ,从而构成了宗族生长的物质基础。

在弗里德曼的中国宗族分支理论中,公产是宗族分支与凝聚的关键,拥有公产的“小族支会不断成长,成为一个大而繁荣的合作单位”。[66] 近代乡村财产习俗调查资料可以对弗里德曼理论作一个补充:这种带来宗族分支与凝聚的最早公产主要就是养膳田转化而来的祭产和祖屋,由于其共同继承特性而促进宗族关系的凝聚,密切联系的宗族群体因此而成长。

北方社会的养膳田主要用于生养死葬,剩余也多由家庭继承,缺乏共同继承的祭祀公产;而长子长孙田及香火地等属家庭私产,且早已失去了祭田的意义,临县长子长孙田“初不知为主庙祭而设”,兴县“析产者亦拨长子、长孙田,然不知其为祭设也”。[67] 于是造成了祖先祭祀的缺乏,一般人民的祭祀活动,“祭品不必备物,视农家所恒有者,仪文简略”。[68] 缺乏祖先崇拜缺乏宗族公产物质基础,祖先崇拜淡薄,“村民自祖以上名字皆不能知,安望其洁蠲奉奉祀处”[69] ,乡村社会祠堂稀少,北方宗族关系就会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南方社会恰好与此相反,养膳田转化为祭产,祭祖活动又强化了人们的祖先崇拜文化心理,宗族祭产不断积累、合并与扩大,乡村社会普遍出现大规模的祠堂公产,进一步强化了宗族关系。

财产继承习俗与宗族关系也是处在相互作用之中。在乡村财产继承过程中,宗族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在一些地方,析产分家的中人是亲族与外亲、乡邻的结合,如高邑县家长分产时,需要“约同家族长辈或乡邻中洞达事理者”均分财产。[70] 在许多地方,中人就是宗族势力,如黑龙江各县分析财产“由主持家务者召请亲族公同议定”。而且族长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如清苑县“凡同族遇有继承分居事项,须有族长议定继承,书立继单”。[71] 特别是在非亲子继承的财产继承或争议较大的亲子财产继承中,习俗上往往由族长代立分书,族长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

家庭父权与宗族构成了一种相互制约关系,宗族主要依据宗祧继嗣原则制约家庭父权的财产继承安排,在栾城县寺北柴村,“假如父亲的遗嘱不公,本门亲长或族长可以改变”。[72] 在山东聊城、山西新绛县、浙江富阳县,赘婿继嗣并继承女家财产均须经宗族同意。[73] 尤其是在南方宗族关系强大的地方,家庭父权作出违背宗祧继嗣原则的特殊财产继承安排,须经亲族或宗族认可方能生效;[74] 非亲子的立继继承在相当程度上受到宗族势力的操纵与影响,各地宗族均有不得异姓乱宗规定, 1934年的武昌张氏宗谱“凡例”规定:“倘溺爱异姓而不择立本宗者,须由同族将其产业捐入祖祠,以作祭业,而除其名,永不入谱”。[75] 异姓财产继承人往往面对着宗族势力的强大压力,难于在村落宗族立足,如湖南长沙、湘潭、衡山、湘乡等县,养父母去世后,“义子非遭嫡庶子之苛待,即遭亲属之干涉,其或夺其财产而逐之”。[76] 四川蓬溪县的抱子多为“各族属轻视欺凌”。[77]

一般说来,宗族关系强大的地方,其财产继承中的宗祧继嗣原则就更为严格,而且更多地照顾亲族及宗族的利益,如湖南、湖北各地择继有分润亲族的习俗,“未立各人亦各分给若干财产”。当然,乡村宗族社会毕竟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家庭父权仍然是影响财产继承的基本权力,宗族有时也会与家庭父权达成某种妥协,如江苏句容县赘婿继承的家庭“须纳资于祠,其婿即可登谱顶门,享有被继承人一切之权利”。[78] 但更多的南方宗族并不会因金钱出卖宗祧继嗣权,而是承认异姓子的家庭财产继承权,并不承认他们具有宗族的正式谱系地位,而是将异姓子列入非正式的谱系或是有区别地列入谱系之中,湖南长沙、浏阳等县宗族将异姓子列入副谱或零谱,江苏武进、浙江诸暨、福建建阳等县宗族是在谱系中标明义子继子抚子螟子等字样,或者是在谱系中“亲生子则朱线,买养子则用蓝线”,或者是在谱系中分内外行以容纳异姓子。[79] 以此方法将他们区别于宗族,同时又将他们纳于宗族生活共同体之中。

而在一些宗族关系薄弱的地区,宗族关系还不能构成强大约束力,家庭父权在立继方面就存在着更大的自主性,财产继承习俗中的择继、赘婿继承、异姓继承等就会较多,北方乡村许多较多的择继、赘婿继承、异姓继承与宗族关系较弱有关,如陕西蓝田县当地“人民大半不立宗祠,不修家乘”,异姓继承较多,“并无户族以异姓乱宗名义出而理论”。[80] 可以认为,南北方宗族关系强弱差异是造成南北方财产继承习俗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

注释

[1] 仁井田? :《中国 农村家族》,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第126页。

[2] 仁井田升《中国 农村家族》主要以华北满铁调查为基础研究中国乡村家族社会,其中涉及到近代华北乡村财产继承习俗问题;沃尔夫、黄介山的著作(arthur p.wolf and chieh-shan huang,marriage and adoption in china,1845-1945,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stanford,california,1980)以田野调查材料及户口登记材料为基础研究台湾三峡地区婚姻与收养制度,其中涉及到过继子与财产继承等问题;斯图柯德的著作(janice

e.stockard,daughters of the canton delt,marriage patterns and economic strategies in south china,1860-1930,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stanford,california,1989)以田野调查资料为基础研究近代珠江三角洲的自梳女问题,其中涉及到女子的宗祧地位和财产继承权问题。华琛的论文(james l. watson,agnates and

outsiders:adoption in a chinese lineage,man,vol.10,no.2(june 1975) ,293-306.)则对香港新界的过继习俗作了研究。拙作《近代长江中游家族财产习俗制度述论》(《中国社会经济研究》2001年第1期)也对长江中游乡村社会财产继承习俗作了一些探讨。

[3] 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录》)(二),1930年,第1317-1360、1368、1572-1573页。

[4] 河北栾城县寺北柴村的调查,见仁井田? :《中国 农村家族》,第124页。

[5] 《调查报告录》(二),第1374、1580-1583页。

[6] 《调查报告录》(二),第1296、1676、1517页。

[7] 《万全县志》(民国二十三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书目文献出版社,第222页。

[8] 《调查报告录》(二),第1446、1754、1638、1654、1669、1514、1488页。

[9] 《调查报告录》(二),第1572-1573、1579-1580页。

[10] 仁井田? :《中国 农村家族》,第107-108页。

[11] 《射洪县风俗调查纲要表》,《蓬溪县风俗调查纲要》,《四川省各县呈报风俗调查纲要》,第一册,中华民国二十三年六月,第二历史档案馆(以下简称二档):十二(6)全宗18268卷;《新宁县风俗调查报告》(1948年),湖南省档案馆33-1-270卷;《博野县风俗调查纲要》,《河北省各县呈报风俗调查纲要》,民国二十三年九月,二档:十二(6)全宗18266卷;《利津县风俗调查纲要》,《山东省各县呈报风俗调查纲要》,民国二十一年六月,二档:十二全宗18257卷。

[12] 仁井田? :《中国 农村家族》,第125页。

[13] janice e.stockard,daughters of the conton delt,marriage patterns and economic strategies in south china,1860-1930,p78,p84。

[14] 《调查报告录》(二),第1363、1789、1807、1658、1361、1298页。

[15] 《 沅陵县志》(清光绪二十八年刻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第609页。

[16] 《调查报告录》(二),第1535-1536、1741、953、343、1078-1079页。

[17] 在湖北,汉阳等7县准立同姓不宗之人为继,在麻城等2县则不得立同姓不宗之人为继,见《调查报告录》(二),第1626、1655页。

[18] 仁井田 :《中国 农村家族》,第126页。

[19] 《调查报告录》(二),第1639、1659、1685、1693-1694页。

[20] 《调查报告录》(二),第1705、1750-1751、1812、1481、1492、1522、1421、1297、1764、1497、1486页。

[21] 《调查报告录》(二),第1703-1747、1789、1713、1644、1785、1376、1659、1807、1770、1727、1704-1705、1569-1570、1462、1770、1466页。

[22] 《调查报告录》(二),第1743、1797、1476、1500、1447、1453、1771、1436-1454、1724-1730页。

[23] 《调查报告录》(二),第1458、1749-1750、1763、1589、1753、1765、1374-1375、1794、1473、1597-1598页。

[24] 《调查报告录》(二),第1375、1298页;《高邑县志》(民国三十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第110-111页。

[25] 《调查报告录》(二),第1721页。

[26] 《调查报告录》(二),第1500、1549页。

[27] 陈其南:《家族与社会 -台湾与中国社会研究的基础理念》,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年,第151-158页。

[28] 《调查报告录》(二),第1488、1380、1375-1376页。

[29] 陈奕麟:《由‘土著观点’探讨汉人亲属关系和组织》,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第81期,民国85年春季。

[30] 《调查报告录》(二),第1706、1784、1476页。

[31] 石磊以华北地区为例说明“宗”的继嗣特点,石磊:《房与宗:两种不同结构类型的汉人继嗣体系》,陈奇禄院士七秩荣庆委员会:《陈奇禄院士七秩荣庆论文集》,1992年。

[32] 《调查报告录》(二),第1316-1363、1310、1808、1387、1400、1427、1441、1454、1513、1514、1693页。

[33] 仁井田? :《中国 农村家族》,第136-137 页。

[34] 《调查报告录》(二),第1754页;《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简称《调查报告录》)(一),司法行政部编,1930年印本, 300页;《同官县志》(民国三十三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北卷),第69页。四川绵阳有“多有宗子分老宅习惯”(《四川省绵阳县风俗调查纲要》,二档:十二(6)全宗,18269卷),绵阳地区与陕西、甘肃交界相邻,疑为陕西移民习俗。

[35] 陈其南以华南地区为例总结了房的继嗣特点,陈其南:《家族与社会 -台湾与中国社会研究的基础理念》,第131-136页。

[36] 《调查报告录》(二),第1297、1422、1444、1722、1770页。

[37] 河南开封“率牢盆”等见《调查报告录》(二),第1381-1382页;山东东阿县“摔漏盆” 见《调查报告录》(二),第1394页。

[38] 《调查报告录》(二),第1394、1402、1318-1372页。

[39] 《玉田县志》(清光绪十五年刻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第242页。

[40] 仁井田? :《中国 农村家族》,第177-178、114页。

[41] 《调查报告录》(二),第1463-1464、1634、1556-1558、1575页。

[42] 陈奕麟:《由“土著观点”探讨汉人亲属关系和组织》,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第81期,1996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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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调查报告录》(二),第1317-1360、12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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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调查报告例4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729(2008)012-0922-06

父母为管束子女,有时会使用体罚、不顾儿童的感受当众对其进行羞辱、进行威胁恐吓等。在年轻一代人的童年期,父母对其体罚及情感虐待的发生情况如何?童年期父母对其体罚及情感虐待经历与现在年轻人的心理健康及危险行为是否有关联?至今尚缺少这方面的基于一般人群的流行学研究报导。为探讨这些问题,本文于2004年12月对河北1所大学和1所中专528名学生进行了调查,现将研究结果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采用方便取样,选取愿意参加此项调查的河北省一所中专和一所大学,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调查。总计调查了635人,回收有效问卷528份。其中男生292人,占55.3%,女生236人,占44.7%;年龄16-23岁(17-21岁占94.1%),平均年龄18.6岁;非独生子女占81.1%; 16岁以前居住在农村的占61.1%。

1.2 工具

自编问卷 内容包括:(1)社会人口学指标。(2)儿童期(16岁以前)虐待经历[1-2]。其中回答16岁前曾经历下列4项体罚中的1项或以上,并且回答父亲或母亲曾这样对待他/她,则为童年期父母体罚经历阳性。这4项体罚为:被严重徒手打;用物品打;被锁在一个很小的地方或用绳子捆住/用锁链拴住使其无法移动;被窒息/烧烫/利器刺伤。回答16岁前曾经历下列4项情感虐待中的1项或以上,并且回答父亲或母亲曾这样对待他/她,则为童年期父母情感虐待经历阳性。这4项情感虐待为:在其他人面前羞辱,试图使其感到坏/笨/毫无价值;强迫其交出属于自己的财物;曾经说过希望其不存在;曾经威胁要将其赶出家门。(3)青少年健康相关危险行为。内容主要涉及抑郁、自杀意念、吸烟、饮酒、暴力行为、等。(4)症状自评量表(Symptom Checklist 90,SCL-90)[3]。每个项目采用5级评分(从无= 0、轻度= 1、中度= 2、偏重= 3、严重= 4),评定最近一周来的心理状况。

1.3 调查方法

以班级为单位,对学生采用不记名自填问卷的方式进行调查。本调查为自愿参与。问卷当堂发放。调查过程中,充分考虑保护被调查者的个人隐私。学生以考试距离坐好。学生填写完问卷后自己将问卷装入信封内、封好,由调查员当堂收回。调查员对所有班级进行统一的问卷填写指导,问卷由被调查者独立填写完成。

1.4 统计方法

用EpiData3.0对数据进行双录入。用SPSS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主要计算相关指标的频数和百分率,描述儿童期被父母体罚情感虐待的发生情况。运用χ2检验和单向方差分析,探讨儿童期被父母体罚情感虐待的影响因素以及儿童期被父母体罚情感虐待与学生心理健康的关联。

2 结果

2.1 儿童期被父母体罚及情感虐待的发生率

2.1.1 体罚 在被调查的528名学生中,有11.4%人报告在16岁前曾被母亲严重徒手打过,10.2%曾被母亲用物品打过,14.8%报告曾被父亲严重徒手打过,9.7%报告被父亲用物品打过。极少有学生报告被父亲或母亲锁在一个很小的地方/捆住/拴住(2.8%)、窒息/烧/利器刺伤(0.4%)。总的看来,在调查的4项体罚中,以被父亲或/和母亲严重徒手打的发生率最高,为21.4%,其次为用物品打,为16.1%(见表1)。

2.1.2情感虐待 在被调查的528名学生中,有4.2%的学生报告在16岁前父亲或/和母亲曾在他人面前羞辱过自己,分别有7.2%和7.2%的学生报告父亲或/和母亲曾经对自己说过希望自己不存在之类的话和威胁要将自己赶出家门。总的看来,在调查的4项情感虐待经历中,有15%的学生报告曾经历过1项或以上(见表2)。

将上述体罚和情感虐待的8项指标的阳性项目数相加,作为测量儿童期被父母体罚情感虐待严重程度的一种指标。结果显示,21.6%的学生有过1项经历,8.7%有过2项经历,3.2%有过3项经历,1.7%有过4项经历,0.9%有过5项经历。总的看来,36.2%的学生有过至少1项被父母体罚情感虐待经历。

以体罚、情感虐待经历类别看,10.2%的学生在童年期有被父母体罚和情感虐待2种经历,21.2%有过被父母体罚1种经历,4.7%有过被父母情感虐待1种经历。

2.2 儿童期被父母体罚情感虐待经历与社会人口学指标的关系

2.2.1不同人口学特征学生童年期被父母体罚情感虐待经历检出率比较

根据童年期被父母体罚情感虐待经历,将其分为无体罚情感虐待经历,1项体罚情感虐待经历,2项及以上体罚情感虐待经历。比较不同性别、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不同父亲受教育程度、不同母亲受教育程度及16岁前不同居住地(农村与非农村)等项间其儿童期被家长不同程度的体罚情感虐待的检出率。卡方检验结果显示,上述指标各项间的儿童期被家长不同程度体罚情感虐待的检出率差别均无统计学意义(见表3)。

2.2.2 童年期被父母体罚情感虐待经历影响因素的多态Logistic回归分析

将儿童期被父母体罚情感虐待经历作为因变量(无为2,1项体罚情感虐待经历为1,2项或以上体罚情感虐待经历为0),将性别(男为1,女为2)、是否为独生子女(是为1,不是为2)、16岁前家庭居住地(农村为1,非农村为2)、父亲受教育程度(初中及以下为1,高中及以上为2)和母亲受教育程度(初中及以下为1,高中及以上为2)为自变量,进行多态logistic回归。结果显示,对模型的检验无统计学意义(χ2 = 18.01,P=0.055)。

2.3不同童年期父母体罚情感虐待经历者的SCL-90量表评分比较

将学生分为无父母体罚情感虐待经历、有过1项体罚情感虐待经历、有过2项或2项以上体罚情感虐待经历3组。表4显示,除恐怖因子外,其他9个因子分和总分均是有过2项或2项以上体罚情感虐待经历者最高,而且单向方差分析结果显示,其均分明显高于没有体罚情感虐待经历和有过1项体罚情感虐待经历的学生。

2.4不同童年期父母体罚情感虐待经历学生的抑郁、自杀意念、危险行为及发生率比较

与没有父母体罚情感虐待经历的学生相比,童年期有过2项或2项以上父母体罚情感虐待经历的学生,在调查前的近12个月里,有过持续2周或更长时间几乎每天都感到忧郁的比例以及曾认真考虑过自杀的比例均明显偏高,其发生抑郁和考虑自杀的相对危险性分别是没有父母体罚情感虐待经历学生的2.4倍和4.9倍。

与没有父母体罚情感虐待经历组相比,有过2项或2项以上父母体罚情感虐待经历组的学生,在调查前的近1年里,饮酒醉过、在刚刚过去的30天中在吸烟的日子里每天吸烟1支及以上的比例明显偏高(见表5)。

3 讨论

3.1 父母体罚情感虐待儿童的发生率

本研究结果显示,有21.4%的学生报告16岁前曾被父母严重地徒手打,16.1%报告曾被父母用物品打过。2005年7月对某小学185名学生家长的调查显示,在调查前的最近1年里,51.9%的父母严重徒手打过子女,10.8%用物品打过子女[4]。2007年对某城市5所幼儿园800多名幼儿家长的调查显示,有67.3%的家长报告在调查前的最近1年里,曾非常用力地推搡/摇晃孩子,或(和)非常用力地掐、拧、捏、抓孩子,或(和)非常用力地徒手拍打孩子的屁股,或(和)非常用力地徒手拍打孩子的手、脚、胳膊、腿或背,或(和)非常用力地用物品如棍子、扫帚、皮带等打孩子的屁股[5]。杨林胜等使用父母-儿童冲突策略量表(Parent-Child Conflict Tactics Scales,CTSPC)中的躯体虐待量表,对长沙市4~8年级儿童的调查显示,近1年父母对儿童实施的躯体虐待发生率为62.4 %[6]。1995年Tang使用冲突策略量表(The Conflict Tactics Scales,CTS)对香港地区有16岁及以下儿童的家庭进行调查,结果显示,近一年家长对儿童的轻度躯体暴力发生率为52.6% ,重度躯体暴力发生率为46.1%[7]。陶芳标等对安徽省农村2192名儿童的父母访谈结果显示,在调查的近1个月里,1-14岁儿童挨打的发生率为39.3%[8]。

有关父母对子女进行情感虐待,本研究显示,有4.2%的学生报告父母曾当他人面前羞辱过自己,试图使自己感到坏/笨/毫无价值;7.2%的学生报告父母曾说过希望自己不存在之类的话,7.2%的学生报告父母曾威胁要将自己赶出家门。2005年7月对某小学185名学生家长的调查显示,在调查前的近1年里,有13.5%的家长在其他人面前曾羞辱过孩子,试图使孩子感到坏/笨/毫无价值,7.0%对孩子曾说过希望其不存在的话,14.1%曾威胁孩子要将其赶出家门[9]。

本研究家长对儿童进行体罚的发生率似乎低于对中小学生及幼儿园儿童的调查结果,可能的原因一是回顾性调查的遗忘偏差,二是调查对象的局限性,本研究只调查了大中专在校学生,没有包括校外的同龄青少年。

尽管上述国内几个调查报告所用方法不尽相同,这包括调查对象不同(儿童家长和儿童本人,以及不同年龄的儿童),调查发生率的单位时间不同(童年期16岁前整个期间事件发生率,1年发生率,1个月的发生率),调查方法不同(不记名自填式问卷与访谈),以及调查中所使用的体罚或躯体虐待行为的具体界定也不尽相同,但综上调查结果仍然给了我们重要的提示,在我国,家长体罚情感虐待儿童的现象较为普遍,应该引起研究人员和儿童保护工作者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3.2 父母体罚情感虐待儿童的影响因素

有关儿童性别因素,一些研究显示,男童是父母体罚儿童的危险因素。如Tang在香港对17-18岁大学生的调查(1992年)和对18岁及以下儿童的父母的调查(1998年)显示,男性儿童更容易受到父母的体罚[10,11]和情感上的暴力伤害[10]。陶芳标等对安徽农村地区1-14岁儿童的父母调查[8]和杨胜林等对4-8年级的学生调查[6]也显示,男童是被父母打或体罚的危险因素。本研究结果,性别与儿童期被父母体罚及情感虐待经历没有明显关联。其可能的原因,一是方便样本,不排除样本选择偏倚;二是受我国旧的传统文化观念“不打不成材”的影响,有相当部分的父母体罚儿童的目的是促使儿童认真学习,取得较高的学业成就。如对小学生家长的调查显示,儿童被家长打或体罚的原因排在前2位的是学习成绩不好(45. 4 %) 和贪玩(43. 3 %)[4]。本研究对象为大中专学生,不排除父母对女孩也有较高的期望值,女生童年期受父母体罚的比例也较大,使得男女性别差异显得不那么明显。

有关父母受教育程度因素,本研究显示,童年期被父母体罚情感虐待经历与父母亲的受教育程度没有明显的关联。这与对城市小学生家长对子女躯体情感虐待的研究[4,9]以及对城市中学生的调查结果相似[12]。

3.3 大中专学生童年期被父母反复体罚情感虐待经历与心理健康问题的相关性

本研究显示,与没有童年期被父母体罚情感虐待经历的学生相比,儿童期有2项或2项以上父母体罚情感虐待经历的学生其SCL-90量表中躯体症状、强迫症状、人际关系敏感、抑郁、焦虑、敌对、偏执、精神病性症状等因子分和总分均明显偏高;在过去1年里出现严重忧郁情绪、自杀意念、饮酒醉过的比例偏高。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对中年人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儿童期负向经历(包括精神躯体和待、母亲遭受暴力、朝夕相处的家人中有人滥用药物、患有精神疾患或自杀、曾入狱等)项目数与自我报告的吸烟、肥胖、不爱活动、酗酒、药物滥用、抑郁、试图自杀、过多的和患有性传播疾病呈明显相关。此外,报告的童年期负性经历越多,健康危险行为的倾向也越多。同样,报告的童年期负性经历越多,成年后就越有可能患心脏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骨折、肝病,健康状况也越差[13]。提示虐待和其他童年期负性经历可能属于健康危险行为、疾病和死亡等的潜在危险因素,应该作为所有患者的例行筛查项目。

有研究表明,体罚并不能促使孩子的行为举止朝着期望的方向发生持续有效的变化。体罚给儿童行为和情感带来的后果,因施加体罚的频率和严厉程度、儿童的年龄、发育情况、脆弱性和恢复力而不同。体罚会破坏亲子关系,让孩子觉得丢脸,导致身体伤害,严重损害儿童的发育[14]。所以应该用引导而非体罚羞辱威胁的方式,帮助儿童发展判断力、是非观念、自制力和积极的社会行为。父母自己童年期被躯体情感虐待经历是对子女发生躯体情感虐待行为的危险因素[4,9]。提示关注对儿童体罚情感虐待问题,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心理健康服务,提高公众对儿童虐待问题的认识,阻断儿童暴力伤害的代际间传递现象,使儿童远离暴力伤害。

本研究还存在以下局限:①考虑到研究的可行性,研究对象来自方便样本,即为同意参加此项调查的某大学和某中专学校学生,无法代表这一年龄的整个人群,研究结果的外推可能会受到限制。②本研究属于回顾性调查,所以不排除被调查者对早期体罚经历的回忆偏倚问题。③无法证明父母体罚情感虐待与心理健康问题的因果关系。即无法回答是有心理问题在前,更易导致父母对其进行的体罚情感虐待,还是体罚情感虐待导致了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前瞻性追踪研究可以回答这一问题,但因为伦理学方面的问题,将难以实现。

尽管有上述诸多局限性,但本研究进一步扩展了我们对父母体罚情感虐待儿童问题的认识,即在我国,儿童被父母体罚情感虐待的现象较普遍。儿童期被父母体罚情感虐待经历与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有关联。在童年期反复被父母体罚情感虐待的青少年学生中,更容易出现各种精神症状和自杀意念,使用酒精的比例也明显偏高。这一研究结果的重要性,在于它清楚地向父母及儿童健康工作者提示,青少年心理问题的一个重要的潜在原因,可能是隐藏的童年期被父母反复的体罚情感虐待经历。即使是父母对子女的善意体罚,可能也会增加儿童今后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的危险。急需开展提高公众对父母体罚情感虐待儿童问题认识的规划,让儿童远离体罚和情感伤害。

志谢:本研究由驻中国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提供资助。向所有参与本调查的学生,以及对这项调查工作给予热情支持和帮助的教师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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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调查报告例5

在中国,大学生在校园里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了学习英语这门学科中。在某些说法里,英语成绩决定着大学生的学业以及美好未来。所以,在大学里怎么样才能提高学生英语水平是对大学英语老师的一个极大考验。在中国,很多英语研究者研究大学生学习英语动机主要从这两个方面进行研究探索:一是大学生学习其他课程的原因和动机之间的两者关系;二是学习其他课程的成绩对动机会不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两点都是站在学生的角度去研究,很少学者都没研究过大学老师对大学生产生的学习动机影响,更有甚者从没有研究大学英语老师在学校的交际行为是否对大学生学习英语动机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以往英语研究者研究英语对大学生学习动机的影响基础上,本篇文章就大学英语老师的交际行为是否会影响大学生学习英语的动机而做了一定的论述,其中也明确的指出大学英语老师的交际行为在学生学习动机方面有着很重要的影响。

一、什么叫做教师交际行为,交际行为都由什么构成

一些英语研究者们指出,大学生的英语成绩与老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在某种情况下的不谋而合,此类被称为相似度,其次是大学英语老师和大学生之间的师生团结程度和老师对学生的亲和力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相似度是指在一定的场合下,老师的学生个人间而产生的不谋而合的信念、价值观以及认同某种行为。著名英语学家Fulcher和Andersen同时指出,人和人之间的交流越持久的原因是倾诉者和倾听者之间有很多的相似性从而促使了交流长时间的有效性。抛开交流有效性不说,相似度在一定程度上被等同于倾诉者和倾听者之间互相产生了更多的爱慕感,并且对倾听者在某些事务上的观点和信念都会带来很大的影响。著名英语老师Simonsetal 通过研究发现相似度带给倾诉者和倾听者莫大的信任感。团结程度具体意思就是指双方在交流时没有任何心理压力和负担,从而给彼此带来心理上的亲近感。在学生问卷调查中,学生一致认为与老师的团结程度对于学习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看来老师和学生的师生关系有着不可忽视的关系。亲和力是指双方在交流时的心理亲近感起作用而产生的交际行为,大量实践研究表明老师的亲和力和学生学习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二、针对调查对象而设计的调查

针对大学老师交际行为多大学生学习英语动机的影响,笔者针对大二学生进行了实证调查。其中所有的大学生都是资自愿参加本次调查。本次调查采用的是问卷调查法,分别用不同的方法测试大学生的学习动机强度、大学生对大学老师与自己相似度的看法和想法、如何感知对大学老师和大学同学的人际关系团结度以及大学生对大学老师使用的语言亲和力的感知和行为的感染力。在问卷调查后,笔者采用李可计量表测量,以求调查报告的真实可靠性。此次调查报告主要针对大学英语教师的交际行为是否会对不是本专业的大学生的学习英语动机有影响、英语教师的交际行为是否会对非本专业的大学生的学习英语动机产生总体影响而研究。面对大学老师与学生的相似度、大学老师与学生的团结度、大学老师的语言亲和力还是行为,到底是以上这三个观点对大学老师的交际行为对非本专业的大学生的英语学习动机的影响最大还是大学老师的非语言亲和力的行为影响大。所有受访的大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里独立认真、沉着冷静的完成所有调查报告中的问题,因此更加保证了本次增加本次调查数据的可信度,同时笔者在统计数据时采用了多人交换法的验证方法,从而能更好的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三、通过对数据正确的收集与调查结果的分析

通过对数据的结果分析显示,教师在交际行为中的语言亲和力的感知和行为、相似度和老师与学生之间的团结程度对学生学习英语动机有着很大的影响。其中语言亲和力的感知和行为的调查数据值大于学生之间的团结度的平均值,而学生之间的团结度大于老师在交际行为中的非语言亲和力的平均值,平均值最小的就属老师和学生之间的相似度了。在这些平均值的调查数据中,数值越大说明这些数据的分布离散浮动越大,数值越小说明分布的数据离散浮动越小,语言亲和感知的形为数据为12.86,学生之间的个人团结数据为12.56,老师交际行为中的非语言亲和力数据为10.16。由此可知,老师的交际行为在学生学习英语动机方面有着很大的影响。

为了保证课堂教学中的有效性,提高学生学习英语动机,老师在课堂上要时刻与学生保持亲密的师生关系。通过语言亲和感知的行为和亲密的师生关系相比较,老师在课堂上的非语言亲和力真实的反映出老师对学生的关心和爱护,因此,老师在课堂上的非语言亲和力行为对学生在学习英语动机上有着比较大的影响。这就要求老师在课堂45分钟的时间里,应该时刻提醒自己注意给学生传达自己的非语言交际行为的教学新方法。老师的非语言亲和力和行为要在课堂上语言的亲和力和行为的相互帮助下一起实现。因此,两者在一定程度下有着相互依赖的作用。在课堂上,老师将语言亲和行为和非语言亲和行为相互结合能更加有效的提高课堂中教学的有效性。

在大学校园里,对于大学生而言,学生与老师之间的相似度对于学生学习英语的动机在一定程度上似乎并不重要,学生更容易受英语水平比自己高的老师的影响,学生在一定程度上期望英语老师传授渊博的知识并且能有效及时的传达。

四、总结

在英语教学工作中,老师通过职场教育来更好的有意识的使用一定的交际行为,在课堂上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增加学生对老师的信任感和喜欢,为学生创造出一个轻松愉快的学习氛围。老师的这些改变,让学生充分的调动起学习英语的自信心,并且的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创作灵感,提高学习潜力,同时提高英语教学质量,使更多的大学生喜欢英语,更喜欢自己的英语老师。

【参考文献】

相亲调查报告例6

目击者:银币水母

调查方法:血缘探寻法

调查结论:浮游物乃帆水母。

亲见这个事实,我们水母家族万分悲痛――这群体型优雅、长相漂亮的小家伙,是我们的近亲“帆水母”!当它们漂浮在海面上时,背上的充气浮囊就会像白帆一样竖起来,像个“顺风水手”。它们御风而行,顺水而上,堪称“游泳健将”,原本在海里过着悠哉的小日子,谁料会突然集体亡故?肯定是鱼群谋杀!

调查报告二

目击者:凤尾鱼

调查方法:天敌排除法

调查结论:帆水母并非死于大型鱼群追杀。

想让我们鱼群背黑锅,没门儿!虽说我们数量庞大,乐于大规模“扫荡”浮游生物。但别看帆水母这家伙身材娇小,却是个狠角色――它们的触手上布满了刺细胞,还会喷射毒液!

别说我们了,就连鲸鱼这等“海洋霸主”,也对它们表示敬畏!或许是它们“组团相亲”时兴奋过头,迷失方向,涌上海滩,自取灭亡!

调查报告三

目击者:海葵

调查方法:感情排查法

调查结论:帆水母没有被爱情冲昏头脑。

这种揣测可不靠谱!帆水母“生儿育女”的方式可与众不同――繁殖后代时,成年帆水母就会发芽并复制出级小的水母体。这些缩小版的小水母被复制出来后,会沉下海2000多米处成长发育。要是动辄被爱情冲昏头脑,帆水母这群“水手”早就灭绝了,怎么可能还在地球上“混”了六亿多年?难道是风暴潮袭击?

调查报告四

目击者:海鸥

调查方法:环境分析法

调查结论:帆水母并非死于风暴潮袭击。

风暴潮肆虐,众多浮游生物吓破胆!狂暴的大风、怒吼的巨浪,的确能将帆水母送至海滩煎熬至死,或者直接将其摔得粉碎。但帆水母天生就懂如何应对风暴潮――当它们提前感知到了风暴潮,就会立即放掉浮囊中的气,沉入海底,躲过解难。

但我们海鸥,在预测暴风方面可是强手,所以我完全有立场证明,它们大批涌上岸的这段时间里,这儿并无台风。

看,一只帆水母幸存者!快去一问究竟!

调查报告五

目击者:当事人帆水母

相亲调查报告例7

切实遵循四项调研原则

调研可分为调查和研究两个部分。调查是指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去收集材料,其任务是搞清“是什么”,是整个调研过程的重要环节。要做好调查阶段的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工作是一项“动态”的工作,整天坐在办公室里,靠翻阅资料、电话访谈是写不出好的调研文章,得不出有说服力的调研结果的。搞调查研究就是要下定决心走下去,踏踏实实地深入到基层一线,深入到青年群众中去,亲眼去见,亲耳去听,亲口去问,把握问题的脉搏,切中问题的要害。

二是摆正心态。调查研究的过程就是了解基层动态,分析研究基层情况,寻找正确的解决问题的对策的过程。因此,在下基层调研之前,首先要给自己定好位,既不要高高在上,使基层同志产生距离感,也不能先入为主想当然,未了解情况先发表意见。要眼睛向下,谦虚坦诚地与基层同志和被调查对象交朋友,多了解基层的具体情况。

三是勤思善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调研工作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与是否做好充足准备密切相关。因此,在着手开展调研之前,首先必须开动脑筋,选择科学的调研方法,力求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成果。在调研材料的处理上,更要多动脑筋,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切忌被表面的东西所蒙蔽。在调研成果的转化和利用上尤其要开动脑子,力求调研成果转化和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从而使调研工作取得最佳的结果。

四是实事求是。搞调查并不难,但要全面、系统地掌握真实情况,却并非易事。要从真实的情况出发,如实反映出好的方面,又要毫不隐晦地揭示存在的问题。要解放思想,敢于触及团工作的敏感点、矛盾点,把团员青年的所思所想、所愿所求尽可能详细地调查出来,把现实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尽可能充分地揭示出来。要敢于在调研成果中如实地反映客观存在的问题,甚至一些与我们原先所掌握的情况之间存在较大背离的问题,不要文过饰非。

灵活运用四种调研方法

在调研具体实施阶段,可以借鉴中医“望”、“闻”、“问”、“切”四大疗法。

一是“望”。就是沉入到最底层,深入到青年中,亲自到第一线,去看一看基层团组织工作实际做得怎样,在现场蹲点中解剖典型,发现问题。看的时候,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不要让一些细枝末节的东西影响自己的判断。同时也要注意方式方法,必要时可查看工作记录,调阅原始资料,既看调研对象主动安排的地方,也要看调研对象没有安排的地方,力求透过现象看本质,不被虚假现象所迷惑,真正做到身入心入、心知肚明。

二是“闻”。听的对象既要有专职团干部,也要有基层团干部,更要有基层青年群众。既要听经验介绍,还要听问题反映。一般情况下,专职团干部善于从宏观层面去认识和把握问题,但往往不能直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基层团干部和基层青年能够真实反映工作现实,分析问题也不乏真知灼见,但往往带有一种情绪化、个人化的东西。对调研对象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我们要客观分析,合理吸纳,不可人云亦云,没有自己的主张。

三是“问”。调研对象往往受自身素质水平的制约,往往不能提供完整的情况,这就需要我们循循善诱,把问题引导到自己想要深入了解的问题上来,把问题弄明白。问的时候,要一语中的,抓住要害,同时要注意语气和缓,让对方能够接受。问的同时,不要放过细枝末节,要善于从对方谈话的内容中发现问题,反复追问,刨根究底,力求把握事物全貌。

四是“切”。就是在调研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参与到实际工作中去,与调研对象一起讨论,对掌握的情况和反映的问题,进行初步的把脉,探索分析事物的深层次原因,与调研对象一起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让他们感觉到你不仅是来了解情况的,更是来解决问题的,取得他们的信任,成为他们的朋友,从而给你提供更多的帮助,让你收集到到更多的素材。

切实把握四个调研问题

俗话说的好:“编筐编篓全在收口”。作为调查研究工作的最后一项程序——撰写调研报告显得尤为重要。调研报告的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整个调研工作的成败。因此,在撰写调研报告阶段要切实把握好四个问题。

一是报告立意要新。调研报告立意上要有创新意识,既要深度挖掘,不能拘泥于现有的框架结构,更要反映新问题,提出新对策。党政部门都有专门的调查研究机构,形成的调研材料很丰富。如果共青团形成的调研报告不具有新意,就很难引人关注。因此,共青团调研报告要做到选题新、立意新、角度新、内容新,以新体现价值,以新引人注目。这就要从党政领导的急需中选题,要从事关广大团员青年的需求中选题。调研报告的选题有了新意,其价值自然就会显而易见。

相亲调查报告例8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学校安全应急处理机制,迅速、及时、积极的开展各项处置工作,最大限度的降低损失,有效保障师生及学校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教育稳定和社会安定。

二、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黎永祥,负责全校安全工作。

副组长:杨立新,负责教育教学、实验室、图书馆、体育活动安全工作。

陈敬锐,负责交通、游泳、禁毒、宿舍安全工作。

郑耀中,负责用电、消防、卫生、治安、防雷安全工作。

组 员:黄浩文,协助黎永祥工作。

陈作林、覃进文,协助杨立新工作。

冯燕冰、夏先登,协助陈敬锐工作。

三、现场指挥:

正常工作日突发事件的指挥由校长负总责,副校长、行政各负其责,协调各部门统一行动。

非正常工作日突发事件的指挥实行三级值班制度,即校部级干部值班、教学主任级干部值班、教职工值班。

四、 突发事件逐层报告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紧急情况报告制度,严格落实值班人员,确保安全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运转有序。

上报时做到及时、准确、全面、不漏报、不虚报。报告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情况,死亡人数、受伤人数、估计直接经济损失等。

五、各类事故应急预案:

(一)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打“119”电话报警,同时报告上级教育部门和镇政府。

(2)采取切断电源、煤气等紧急安全措施,避免继发性危害。

(3)学校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亲临现场组织教职员工开展救人和灭火工作。并在消防队伍到现场后,主动提供有关信息,配合消防队伍组织救人和灭火抢险。

(4)全力组织人员疏散和自救工作,按照平时消防演练逃生的线路迅速疏散。配合有关医疗部门和医疗机构妥善安置伤病员。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大火蔓延。

(5)及时采取人员疏散、封锁现场、转移重要财物等必要措施,注意人员、财产安全。

(6)划出警戒范围,严禁其他车辆和夫关人员进入着火现场,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伤亡,同时也为火灾消灭后的调查起火原因提供有力证据。

(7)如有伤者要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如学生受伤,要及时通知家长。解决好师生等受灾人员的安居问题。

(8)配合消防部门调查事故原因,维持秩序。

(二)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2)迅速向上级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3)立即停止食品加工、供应活动。

(4)负责保护好现场,封存一切剩余可疑食物及原料、工具、设备、保护好中毒现场和食品留样,防止人为地破坏现场,等候卫生执法部门处理。

(5)迅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师生名单,并检查他们的身体状况。对已确定患病师生送医院治疗。

(6)及时通知家长并做好家长和家属的工作。

(7)校医室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向患者了解食物中毒的经过,可疑食品、中毒人数,并预测发展趋势。

(8)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诊治、调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三)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1)在校学生或教职员工发现传染病,立即上报上级部门和疾控中心。

(2)在校外,学生或教职工一旦出现非典、风疹、流脑

、麻疹、流感等传染性疾病,应及时就医,不得带病上学、上班。经医院诊断排除传染病后才能回校上课、上班。

(3)在校内发现传染病的学生或教职工,学校应急小组领导立即亲临现场指挥,要求传染病者立即戴防护口罩、手套,在第一时间内利用学校隔离室进行*隔离观察,并马上打“120”电话,送定点传染病医院诊治。

(4)通知学生家长或教职工家属,由家长或家属陪同去医院,护送人员都要穿好防护服,戴口罩、手套。

(5)学校领导发现传染病人后,迅速向全体师生公布病情感染源及其采取的防护措施,让广大师生了解情况,安定人心,维护学校稳定。

(6)对传染病病人所在班级教室或办公室及所涉及的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对与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学生、教职工进行隔离观察,并做好人员登记。防止疫情扩散,迅速切断感染源。

(7)传染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时,禁止任何同学、同事前往探望。

(8)如传染病烈性感染,请示政府和教育部门,决定是否实行全校停课。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9)密切配合疾控中心进行疫情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人到过的场所、接触过的人员,以及患者的家庭成员、邻居同事、同学进行随访,并采取必要的隔离观察措施。

(四)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1)发生雷电灾害时,迅速向上级部门和防雷主管部门报告。

(2)对造成人员损害应立即送医院救治。及时通知家属或家长。

(3)标记现场位置,协助主管部门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4)检查设备或建筑物损坏情况,并及时修理。

(五)校园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人员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根据需要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部门。

(2)报告上级部门。

(3)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有效控制肇事者,寻找证人。

(4)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抢救。若交警在场,积极协助交警开展工作。若交警不在场,则由校

医室和相关人员对受伤师生立即采取救护措施,进行止血、包扎伤口,组织车辆立刻把受伤师生送到就近医院抢救。

(5)通知家长和家属,协助学生家长和教职工亲属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做好保险赔付工作。

(6)配合交警等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五)晚上突遇停电应急预案

(1)过道、楼梯口的应急灯自动开启,电工和值班门卫开启学校备用其它照明用具。

(2)参加晚修的学生必须坐在课室的原来座位,不得喧哗、起哄或走动。值班教师负责组织、管理好本班学生。

(3)值日行政迅速组织相关人员查明停电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4)若停电20分钟后未能恢复正常供电,则晚自修暂停,值日行政利用校园临时广播系统发出疏散信号,值班老师负责指挥学生按初二、初三、高一、高二、高三顺序进行疏散、离校。值班老师关好教室电源。

(5)如正值下课、就寝前,学生在走廊、楼梯、浴室、厕所等,则要学生在原地站立,等自己的眼睛已适应黑暗时,再慢慢回教室或寝室,坚决阻止学生在此时抢跑,追逐,推搡。

(6)晚自修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的行政运转照常进行。

(7)为确保学校教学工作中的电力供给,学校配备后备电源能保持30分钟提供学校广播电力。(8)电工做好供电设备的检修,将情况向学校汇报。

(六)楼梯间拥挤踩踏事故应急预案(1)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在第一时间亲临第一线指挥,迅速开展现场疏导和救护工作,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组织学校医护人员对受伤者进行人工呼吸、止血等应急抢救处置,尽快向医疗急救部门120报告求援,将伤病员送往医院抢救,妥善安置伤病员。必要时请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援帮助。(3)迅速通知受伤人员亲属,及时向师生和亲属通报有关情况,确保师生和亲属情绪稳定。

(七)大型群体活动的公共安全事故处置措施

大型比赛以及运动会等活动前,对身体有问题的学生要劝其退出活动。课外体育活动及群体活动前老师要提醒身

体不适的同学到场外休息,如果在学生运动会上或课外体育活动及群体活动时发生问题,应急措施是:

 

(1)活动组织者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要维护现场秩序,根据室内、室外不同情况组织师生有序疏散,保护学生生命安全,尽力避免继发性灾害。

(2)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亲临一线,靠前指挥,组织疏导、抢救伤员。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3)发生局部损伤、轻微损伤或少量出血,马上送学校医务室处理或送学校附近的医院处理。

(5)及时通知家长或其监护人,以便及时作出救治决定,并做好安慰工作。

(6)保护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经过,调查事故原因,做好有关记录并保护现场,采集有关证据,以利于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出现事故后,现场人员立即切断所有相关的水、电、气、等,对有有毒、有害气体的房间,应及时打开窗户通风,解救被困人员,使受伤人员迅速脱离险境。

(2)立即报告校长办公室,应急小组成员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

(4)保护现场,现场场老师向学校领导做出书面事故报告,学校领导组织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根据事故原因,限期整改,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

(九)突发自然灾害(汛台、地震、气象等)事件应急预案

(1)事故发生时要保持镇静,沉着应对,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

(2)根据事故性质向公安、交警、消防、卫生防疫、交通管理等部门紧急求援。

(3)学校广播(或现场老师)指挥组织施救及学生自救,努力将人员伤亡减少到最低程度。

(4)安全小组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听取事故情况汇报,召集领导小组应急处理会议,采取应急措施迅速抽调抢险队伍、物资,协同有关部门抢险救灾,全力组织抢救,维持秩序,疏散师生到安全区域,对受伤人员展开救援救护。

(5)保护现场,监控险情,关注事态发展。

(6)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做好伤患人员的慰问工作,并及时与伤患人员家属取得联系,做好对家属的安抚解释工作。

(7)校医室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8)安全小组负责灾后的善后处置工作,及时调查灾情损失情况,伤亡人员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和灾后现场处理、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及重建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事故的善后抚恤及处理工作,并与保险公司等单位取得联系,依法处理,协调赔偿,努力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十)其他突如其来的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1)如社会人员到校对学生造成伤害时,学生要及时向班主任或学校报告,其他同学要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制止或疏散。

(2)班主任和学校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制止,并拨打110报警。

(3)对伤者应及时送医院就诊。

(4)及时上报教育部门。

(5)迅速配合公安部门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做好有关材料的收集。

(6)通知受伤者的家长或家属。

(7)妥善处理事故。

六、善后处理:

学校要切实做好死难、受伤学生家长的安抚、慰问工作,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维护学校稳定。

对伤亡学生的赔偿要依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相亲调查报告例9

    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认为下落不明应满两年的误区,《民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但这仅是规定了宣告失踪的条件,并没有规定为公民因另一方下落不明提起诉讼离婚的条件。对此法律并没有对下落不明时间的长短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最高法的批复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1989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的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辽法〔88〕民请字第1号《关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起诉和公告送达运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一方因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不受下落不明期间的限制。

    二、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核实

    为保障被起诉方的诉讼权利,原告应提供被告去向不明的证明材料,主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多种多样:有的向法院提供村组证明,有的提供乡(镇)政府证明,有的提供当地派出所证明,等等。法院首先把好审查关”。向原被告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告家属进行调查核实,向辖区村委会说明出具证明材料的利害关系。被告确属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的,对其家属进行法律释明,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财产保管人参与诉讼。这样,从源头上堵住出现虚假证明材料,把住指导关”,防止扰乱审判人员的视线。在案件缺席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慎重的审查判断,在有疑问的情况下,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综合判断证据效力。承办法官除应审核原告提供的关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根据离婚案件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和下落不明的相对性,到被告所在地基层组织了解情况,并同当事人的近亲属见面,要说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的程序及被告不到庭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从而引起被告近亲属对该离婚案件的重视,争取该近亲属通知被告到庭。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户籍和人口是由公安机关(派出所)管理,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应由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更具权威性和规范性。

    三、公告送达的方式。

相亲调查报告例10

督查工作是各级党委及其所属部门实施领导工作的重要环节和方法,是确保各项决策落实的有效手段和有力武器。督查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顺利实施,关系到党委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2005年是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关键一年,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督查工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突出。各级党委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充分认识抓好督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督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党委各项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督查工作的任务

督查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履行督查职能,切实当好参谋助手。要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大决策、重大部署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全委会等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的督查。抓好上级党委和市委对阶段性工作、专项性工作所作出的重要部署的督查。要抓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督查,紧抓不放,直到解决为止。对上级党委、市委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和在调查研究、现场办公时所提重要意见的落实,立即进行专项查办,做到批则必查,查则必清,清则必办,办则必果。当前,要突出农业和农村经济、文物旅游发展、园区经济、招商引资、市属重点骨干企业运行、重点项目建设、平安曲阜建设、先进性教育活动等重点工作,积极主动地开展督查,确保重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年初确定的全年任务目标。

三、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改进方式,注重实效,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坚持把“求实、务实、落实”贯穿于决策实施的全过程,以决策落实的实效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衡量督查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专(兼)职督查工作人员要根据领导意图,突出重点,分轻重缓急,将督查工作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科室,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督查过程中,要及时掌握督办动态,跟踪办理落实的进展情况,务使决策落实到位,抓出成效。

要认真迅速地做好督办事项,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对重要督办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查办。建立健全报告制度,在收到上级机关交办的督查事项后立即组织办理,并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对一些因情况复杂、需要协调而一时不能办结的督办件,要及时向交办部门报告原由和阶段性进展情况。上报的办理报告,须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签发后报送,反馈情况务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讲真话、报实情。交办部门要对督办件严格审核把关,对查办不力、情况不清、结论不准的反馈件,退回重办重报;对逾期未报、隐瞒不报、失实谎报、失职渎职的要通报批评,追究主要领导和具体承办人的责任。

四、切实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

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领导责任制。各级党委要不断强化督查工作的主体意识,把督查工作作为自身的重要职责,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负全责、亲自抓,对一些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要亲自督查、亲自解决。各级各部门要设立相应的督查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抓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督查工作。

相亲调查报告例11

【中图分类号】 R 163 G 47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8)05-0412-03

为了解目前河南省青少年健康危险行为的流行情况,为制订干预措施提供依据,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中国青少年健康危险行为调查研究方案”要求,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04年11月-2005年12月对该省4个省辖市城市青少年健康相关危险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文对其中城市中学生每天看电视或录像、参加课外补习、玩电子游戏、上网时间、参加各种课外辅导班等静态活动行为方式进行报道。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选取河南省4个省辖市市区的60所初中、高中和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12 683名,其中初中生5 095名,高中生5 132名,职业技术学校学生2 456名;男生6 102名,女生6 581名。年龄为11~18岁。

1.2 方法 采用分层整群抽样的方法,在每所调查城市随机抽取市区内的全日制中学(包括普通初中、重点初中、普通高中、重点高中)和职业技术学校(包括职业高中、普通技校、普通职专)各3所。学校确定之后,列出该学校各年级的班级数及各班级人数,组成2级抽样框架;然后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以班级为单位,每个年级随机选取2~3个班;班级一旦确定,该班所有学生参加调查。

调查问卷采用中国CDC制定的“中国青少年健康相关行为调查问卷”,静态活动各项指标是其中一部分。由经过培训的省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学校卫生专业人员担任调查员,在学校保健教师的配合下,组织学生以班级为单位,进行不记名问卷调查。调查过程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调查现场无学校教师,并对学生填写资料保密。调查时允许学生不答不愿意回答的问题,涉及静态活动相关行为的问题应答率为99.3%~99.9%。

1.3 统计分析 调查数据采用EpiData软件进行录入,并采用双录入法对录入数据进行核查,以保证录入数据的准确可靠。数据的统计处理采用SPSS 12.0进行。

2 结果

2.1 各项静态活动相关行为报告率 河南省城市中学生各项静态活动相关行为报告率见表1。

2.1.1 每天看电视或录像时间 82.4%的学生在调查前的7 d中,每天看电视或录像时间≤1 h,2~3 h,≥4 h的报告率分别为51.0%,22.7%和8.7%,只有17.6%的中学生平时基本不看电视。每天看电视或录像≥3 h的报告率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22.30,P<0.01);普通初中生(18.4%)高于重点初中生(16.1%),不包括职专在内的普通高中生(15.9%)高于重点高中生(10.2%),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 P值均<0.01)。每天看电视或录像≥3 h的报告率为初中男生高于女生(χ2=5.18,P<0.05),而高中和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性别上的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

2.1.2 每天课外作业时间 91.8%的学生在调查前7 d中,每天都要花一定的时间来完成课外作业,其中≤1 h的占41.0%,2~3 h的占35.9%,≥4 h的占14.9%,仅有8.2%的学生报告每天基本无作业。每天课外作业时间2~3 h的初中生为40.4%,高中生为37.2%,职业技术学校为23.4%。尤其是每天课外作业≥4 h的,重点中学(19.3%)高于非重点中学(15.3%)和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4.9%)。每天课外作业时间≥3 h的报告率三年级学生(54.9%)高于一年级(48.8%)和二年级的学生(49.9%),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值均<0.01)。

2.1.3 1周内参加课外辅导班时间 43.2%的学生在调查前的7 d中,参加各种课外辅导班的时间至少1 h以上。经常参加课外辅导班(≥5 h/周)的报告率为6.9%,其中男生为7.5%,女生为6.4%;初中生为10.9%,高中生为4.3%;三年级学生(7.5%)高于一年级(6.6%)和二年级的学生(6.8%),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值均<0.01)。

2.1.4 玩电子游戏时间 在调查前的7 d中,有46.9%的被调查学生每天玩电子游戏(包括游戏机、掌上游戏机、手机和计算机、网络游戏等)。32.6%的学生每天玩电子游戏的时间≤1 h;9.5%的学生每天玩2~3 h,男、女生分别为13.5%和5.7%;每天玩4 h及以上的学生为4.9%,男、女生分别为7.9%和2.1%。每天玩电子游戏时间≥3 h的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和初中生显著高于高中生。男生从不玩电子游戏的报告率(41.2%)显著低于女生(64.1%),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值均<0.01)。

2.1.5 每天上网时间 44.4%的学生报告在调查前的7 d中每天都上网,其中男生为52.8%,女生为36.5%。每天上网时间≤1 h的学生为30.0%,2~3 h的为10.2%,≥4 h的为4.2%。无论初高中和职业技术学校,每天上网率均是男生高于女生。每天上网≥3 h的报告率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49.48,P<0.01)。

2.2 相关因素分析

2.2.1 父亲不同文化程度其子女相关行为报告率 在调查前的7 d中,学生每天看电视或录像≥3 h的报告率随父亲文化程度的提高而降低,每天课外做功课≥3 h和每天上网≥3 h以及1周内参加课外辅导班时间≥5 h的报告率随父亲文化程度的提高而升高,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值均<0.01)。见表2。

2.2.2 1周内参加课外辅导班时间对心理/情绪的影响 1周内参加课外辅导班时间的长短与中学生不良心理/情绪障碍的报告率关系密切,随着1周参加课外辅导班时间的延长,中学生经常或总是感到孤独、因学习压力感到不愉快、经常或总是失眠以及经常感到伤心或绝望的报告率逐渐升高,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值均<0.01)。见表3。

2.2.3 静态活动相关行为聚集情况 将每天同时存在看电视或录像≥1 h、玩电子游戏≥1 h、上网时间≥1 h和课外作业≥1 h 4种静态活动相关行为中的2种及2种以上的现象视为静态活动相关行为聚集。调查结果显示,有24.9%的个体存在静态活动相关行为聚集现象,其中男生为32.5%,女生为17.8%;初中生为25.1%,高中生为19.3%,职专生为36.1%;非重点学校学生为28.4%(不包括职专),重点学校学生为19.9%;家庭健全的学生静态活动相关行为聚集发生率为24.6%,单亲家庭为26.0%,父/母缺失家庭为25.2%,继父/母家庭为30.9%。

3 讨论

调查结果显示,河南省城市中学生以静态活动方式安排课余时间的现象非常普遍。首先是完成课外作业,91.8%的被调查对象每天都有课外作业,而且50.8%的学生每天课外作业时间在2 h以上;其次是每天都看电视或录像的学生占到了82.4%,其中1/3的学生每天看电视或录像>2 h;另外,近半数的学生每天都要用至少1 h的时间玩电子游戏和上网,报告1周内至少用1 h以上参加各种课外辅导班的学生也占到了43.2%。虽然这些数据显示了河南省城市中学生课余时间静态活动行为的普遍性,但是由于该省目前是全国人口第一大省,相对于其他省市,该省在校学生的升学压力较大,课业负担较重,因此,被调查学生课余时间用于课外作业和参加各种课外辅导班的报告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及国内一些相关的报道,而每天看电视、玩电子游戏、上网时间≥2 h的报告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及国内一些相关的报道[1-3]。

近年来,伴随都市化、工业化、生活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儿童青少年膳食能量摄入过多、体力活动不足、生活方式由“动”趋“静”等不良生活行为共同构成“肥胖易感环境”,加速儿童肥胖流行[4]。而且,青少年健康危险行为的发生还具有一定的聚集现象[5-6](个体同时具有2种至3种及以上健康危险行为)。本次调查结果亦显示,城市中学生静态活动相关行为存在聚集现象。如果各项静态行为所占时间在个体叠加的话,则其每天静态活动的时间是相当长的,这无疑挤占了学生参加课外体育锻炼、户外活动和各种体力劳动等动态性活动的时间,长此以往,必将因为体力活动不足、能量消耗减少而导致超重和肥胖等,甚至影响到其成年后的健康。有资料报道,看电视时间越长,成年后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状况越差[1]。由于不良饮食和缺乏锻炼导致的肥胖人群在成年期后将成为心脏病、高血压、中风、糖尿病、某些癌症以及胆囊疾病的高危人群[7]。不仅如此,长时间的静态活动方式还会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造成危害,此次调查结果显示,1周内参加各种课外辅导班时间≥5 h的中学生不良心理/情绪障碍的报告率显著高于时间较短者。

青少年时期是大部分行为和生活方式形成的关键时期,在此时期及时给予正确地引导和干预,将对青少年一生的健康产生重要的影响。学校和家庭是培养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的重要场所,因此,对城市中学生的课余生活方式及持续时间应针对不同的家庭背景、学校环境等因素加以科学地引导和安排。要指导学生将静态活动方式和动态活动内容有机结合;安排任何课外学习负担,都必须符合青少年合理生活作息制度的要求,尤其不能以课外活动来取代体育锻炼和户外活动;对课外作业负担相对较轻者(报告基本无或仅有≤1 h课外作业或参加课外辅导班等)也应积极干预,防止可能发生的其他健康危险行为;重点中学和学习相对更刻苦的女生尤其要给予重点的指导和帮助[1]。同时,社会各界应共同关注青少年健康问题,更新“重智轻体”的观念,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引导他学生养成“动”、“静”结合的生活习惯,促进其身心全面健康发展。

4 参考文献

[1] 季成叶,主编.中国青少年健康相关/危险行为调查综合报告.北京: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07:72-82.

[2] 孙莉,朱鸿斌,张成云,等.四川省城市青少年健康危险行为现状分析.中国学校卫生,2006,27(12):1 069-1 072.

[3] 刘梅艳,苏玲.2005年福州市中学生上网情况调查.预防医学论坛,2007,13(4):329.

[4] 季成叶.儿童肥胖流行和肥胖易感环境.中国学校卫生,2006,27(6):464-466.

[5] 星一,季成叶,张琳.中国北方两城市青少年健康危险行为多发特点分析.疾病控制杂志,2006,10(2):15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