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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分配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4 15:20:44

成本分配论文

成本分配论文例1

作者简介:张伟婧,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99级经济学(基地班)

自建国以来,理论界对劳动价值论及相关问题的讨论就一直没有间断过。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于是学者们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标准角度对劳动价值论进行了讨论。如何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提供合理的理论依据呢?有的学者坚持劳动价值论,但有的学者却对此产生怀疑,认为传统劳动价值论无法解释按要素分配,便以新的方式提出劳动非价值唯一源泉,而这又涉及到了自马克思时代就开始的多元价值论和一元价值论争论的问题。鉴此,笔者特撰此文,对这两个问题存在的几种观点谈些看法。

一、

劳动价值论与按生产要素分配

钱伯海教授在《价值创造与按要素分配》①(以下简称钱文,引文皆出于此篇文章)

中,提出了按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即认为“要使货币、购买力形成资本和现实生产力,必须实行按资本要素分配”。而此理论依据又是以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这一结论为基础的。

为了说明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与资本创造价值即资产阶级的要素价值论是不同的,钱文首先区分了物化劳动与资本:认为物化劳动是生产要素,是社会生产一般。物化劳动在一切社会形式下都是存在的,这是毫无疑问的。文中又指出资本是经营要素,属生产关系方面,是随不同的社会制度而不同的。文中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中资本有不同名称。社会主义社会中资本不是资本,而是资金,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中“物化劳动与资本是有严格区别的”。但是,马克思指出,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都处于商品经济阶段,必然都遵循这个规律。只不过在两个社会制度下剩余价值的归属不同,这才是资本在两种社会制度下不同的表现。因此,钱文论证物化劳动与资本的区别的角度有问题。虽然物化劳动不一定是资本,但在商品经济阶段,资本都是以物化劳动的形式参于生产活动的。因此,钱伯海教授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论无异于要素价值论。

钱文区分了物化劳动和资本以后,提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但前面已经提到,他的物化劳动价值论无异于要素价值论,因此可以说,其价值分配依据的科学性存在问题,钱文提出的价值分配的原则也就没有说服力了。但为了研究其按资本要素分配的理论逻辑,我们可暂且认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

物化劳动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创造价值呢?钱文认为,只有货币购买了物化劳动即“先进的设备、材料和工艺”,这些物化劳动才能“创造剩余价值”。而货币拥有者“从中‘分取’一部分剩余价值”是合理的,“因此合理合法地取得利润,对剩余价值实行按资分配,这是货币转化为资本(资金)的前提条件”,“否则,投资不给报酬,不按资分配,货币、购买力就不会转化为资本”。是这样吗?既然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货币拥有者购买了物化劳动,他即为物化劳动的人格化,最低限度也可取得物化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即钱文中所谓的“‘分取’一部分剩余价值”,怎么可能会没有“报酬”,而要通过按资分配的原则来取得收益呢?可见,此价值分配理论依据并不成立。

在钱文的最后一部分,谈到了按资分配的原则。文中提到了“按资分配形成m,按劳动分配形成v”。如果此处m、v的含义还是马克思所指的剩余价值和可变资本,则其分配原则有些问题,既然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剩余价值,为何物化劳动分得其创造的剩余价值,而活劳动却丝毫没有得到其创造的剩余价值呢?但文中提到“在生产总成果作必要的企业扣除和社会扣除以后,就是按资本(资金)和按劳动分配的数额”,可见此处m、v非其原意。文中认为“从经济技术条件看,资金短缺……会提高按资分配的数额和比例”,则在社会主义社会,应优化两者的分配比例,即“优化按要素分配”。从这里可以看出,钱文将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地位看作一样,甚至物化劳动的地位更重要些。这样的看法源自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理论。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钱文的价值分配理论以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为基础,以鼓励投资者的积极性为依据。但经过分析,这样的基础和依据都有问题存在。

钱文还没有明确提出价值规定决定价值分配,但有些学者却是明确提出了这样的看法,认为“基于‘劳动价值论’的分配是,劳动者不但享有工资,利润、地租也是劳动者创造的,也应全部归劳动者所有”②。即他们认为价值规定决定价值分配,而“传统的价值论存在着很大的问题”③ ,因此他们提出“三元价值论”来解释现实问题。

价值规定决定价值分配吗?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是从劳动价值论导出的吗?汤在新教授在《劳动价值论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④ (以下简称汤文,引文皆出于此文)一文中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

汤文认为,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的观点并非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也不是从劳动价值论中推演出来的。因为“马克思在预测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按劳分配消费品时,所论述的已是没有商品和价值的社会”。因此,按劳分配不是从劳动价值论中引申出来的,同时,也不能说非劳动收入的不合理性。

这样的解释是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对于上述学者们的对“传统的价值论”的理解也进行了反驳。同时,汤文还指出“决定价值这一规定性的条件是,存在着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须性以及这一必然性是通过商品交换来实现的。只要这个条件不变,价值规定也不会发生变化。”可见,上述学者提出的“三元价值论”有待商榷。

汤文又指出,“各种收入是各种生产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价值分配体现的是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而价值规定……体现的是商品生产者之间交换劳动以实现社会劳动的联系这种关系”。因此,可以说两者反映不同经济关系,属两种经济范畴,是两个不同的问题,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已有明确论述:“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为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 ⑤ 也就是说,价值的分配,归根到底,是由作为生产技术条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作为生产社会条件的社会生产关系及所有制决定的,因此可以说,价值规定并不意味着决定价值分配。

马克思的这段话就是我国现阶段分配制度的理论根据。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公有制。但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各地方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平衡,而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基本经济制度。因此这样的生产条件要求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学习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应该抓住精髓,而非表面,这样才能使得我们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有新的发展。

二、

价值的形成与生产力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各种先进的生产资料的应有在生产中越来越重

要。那么作为较高生产力的化身的先进设备在价值形成中到底起什么作用呢?

付廷臣先生为了解决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在《试论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

的作用——兼评我国劳动价值论之争》⑥(以下简称付文,引文皆出于此文)中引进了“劳动能力量”的概念,认为“劳动能力量是劳动技术水平、劳动的自然时间、劳动者的基质和数量的函数”。对一个人来说,“只要条件一定,劳动能力量也一定”。同时,付文认为决定价值的抽象劳动是劳动能力量,“同一个劳动者使用不同的生产资料,其劳动能力量是不同的”。付文由此得出了结论,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占据了重要作用。

付文新概念的引入,很能解释现实问题,有其现实意义。马克思认为,劳动只有在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时才能创造价值。付文可谓是马克思这一思想的发展,但有生产资料创造价值之嫌。付文中虽然明确地表示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起重大作用,但付文又认为技术水平是决定劳动价值量的因素之一,而劳动能力量构成价值,这不也就是说作为体现技术水平的生产资料创造价值吗?但是付文强调生产资料的作用时,将劳动能力量问题联系起来分析,为劳动价值论的发展提供了一条新思路。

成本分配论文例2

中,提出了按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即认为“要使货币、购买力形成资本和现实生产力,必须实行按资本要素分配”。而此理论依据又是以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这一结论为基础的。

为了说明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与资本创造价值即资产阶级的要素价值论是不同的,钱文首先区分了物化劳动与资本:认为物化劳动是生产要素,是社会生产一般。物化劳动在一切社会形式下都是存在的,这是毫无疑问的。文中又指出资本是经营要素,属生产关系方面,是随不同的社会制度而不同的。文中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中资本有不同名称。社会主义社会中资本不是资本,而是资金,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中“物化劳动与资本是有严格区别的”。但是,马克思指出,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都处于商品经济阶段,必然都遵循这个规律。只不过在两个社会制度下剩余价值的归属不同,这才是资本在两种社会制度下不同的表现。因此,钱文论证物化劳动与资本的区别的角度有问题。虽然物化劳动不一定是资本,但在商品经济阶段,资本都是以物化劳动的形式参于生产活动的。因此,钱伯海教授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论无异于要素价值论。

钱文区分了物化劳动和资本以后,提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但前面已经提到,他的物化劳动价值论无异于要素价值论,因此可以说,其价值分配依据的科学性存在问题,钱文提出的价值分配的原则也就没有说服力了。但为了研究其按资本要素分配的理论逻辑,我们可暂且认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

物化劳动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创造价值呢?钱文认为,只有货币购买了物化劳动即“先进的设备、材料和工艺”,这些物化劳动才能“创造剩余价值”。而货币拥有者“从中‘分取’一部分剩余价值”是合理的,“因此合理合法地取得利润,对剩余价值实行按资分配,这是货币转化为资本(资金)的前提条件”,“否则,投资不给报酬,不按资分配,货币、购买力就不会转化为资本”。是这样吗?既然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货币拥有者购买了物化劳动,他即为物化劳动的人格化,最低限度也可取得物化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即钱文中所谓的“‘分取’一部分剩余价值”,怎么可能会没有“报酬”,而要通过按资分配的原则来取得收益呢?可见,此价值分配理论依据并不成立。

在钱文的最后一部分,谈到了按资分配的原则。文中提到了“按资分配形成m,按劳动分配形成v”。如果此处m、v的含义还是马克思所指的剩余价值和可变资本,则其分配原则有些问题,既然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剩余价值,为何物化劳动分得其创造的剩余价值,而活劳动却丝毫没有得到其创造的剩余价值呢?但文中提到“在生产总成果作必要的企业扣除和社会扣除以后,就是按资本(资金)和按劳动分配的数额”,可见此处m、v非其原意。文中认为“从经济技术条件看,资金短缺……会提高按资分配的数额和比例”,则在社会主义社会,应优化两者的分配比例,即“优化按要素分配”。从这里可以看出,钱文将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地位看作一样,甚至物化劳动的地位更重要些。这样的看法源自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理论。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钱文的价值分配理论以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为基础,以鼓励投资者的积极性为依据。但经过分析,这样的基础和依据都有问题存在。

钱文还没有明确提出价值规定决定价值分配,但有些学者却是明确提出了这样的看法,认为“基于‘劳动价值论’的分配是,劳动者不但享有工资,利润、地租也是劳动者创造的,也应全部归劳动者所有”②。即他们认为价值规定决定价值分配,而“传统的价值论存在着很大的问题”③,因此他们提出“三元价值论”来解释现实问题。

价值规定决定价值分配吗?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是从劳动价值论导出的吗?汤在新教授在《劳动价值论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④(以下简称汤文,引文皆出于此文)一文中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

汤文认为,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的观点并非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也不是从劳动价值论中推演出来的。因为“马克思在预测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按劳分配消费品时,所论述的已是没有商品和价值的社会”。因此,按劳分配不是从劳动价值论中引申出来的,同时,也不能说非劳动收入的不合理性。

这样的解释是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对于上述学者们的对“传统的价值论”的理解也进行了反驳。同时,汤文还指出“决定价值这一规定性的条件是,存在着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须性以及这一必然性是通过商品交换来实现的。只要这个条件不变,价值规定也不会发生变化。”可见,上述学者提出的“三元价值论”有待商榷。

汤文又指出,“各种收入是各种生产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价值分配体现的是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而价值规定……体现的是商品生产者之间交换劳动以实现社会劳动的联系这种关系”。因此,可以说两者反映不同经济关系,属两种经济范畴,是两个不同的问题,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已有明确论述:“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为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⑤也就是说,价值的分配,归根到底,是由作为生产技术条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作为生产社会条件的社会生产关系及所有制决定的,因此可以说,价值规定并不意味着决定价值分配。

马克思的这段话就是我国现阶段分配制度的理论根据。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公有制。但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各地方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平衡,而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基本经济制度。因此这样的生产条件要求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学习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应该抓住精髓,而非表面,这样才能使得我们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有新的发展。

二、价值的形成与生产力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各种先进的生产资料的应有在生产中越来越重

要。那么作为较高生产力的化身的先进设备在价值形成中到底起什么作用呢?

付廷臣先生为了解决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在《试论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

的作用——兼评我国劳动价值论之争》⑥(以下简称付文,引文皆出于此文)中引进了“劳动能力量”的概念,认为“劳动能力量是劳动技术水平、劳动的自然时间、劳动者的基质和数量的函数”。对一个人来说,“只要条件一定,劳动能力量也一定”。同时,付文认为决定价值的抽象劳动是劳动能力量,“同一个劳动者使用不同的生产资料,其劳动能力量是不同的”。付文由此得出了结论,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占据了重要作用。

付文新概念的引入,很能解释现实问题,有其现实意义。马克思认为,劳动只有在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时才能创造价值。付文可谓是马克思这一思想的发展,但有生产资料创造价值之嫌。付文中虽然明确地表示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起重大作用,但付文又认为技术水平是决定劳动价值量的因素之一,而劳动能力量构成价值,这不也就是说作为体现技术水平的生产资料创造价值吗?但是付文强调生产资料的作用时,将劳动能力量问题联系起来分析,为劳动价值论的发展提供了一条新思路。

钱伯海教授在《科技生产力与劳动价值论》⑦中提出“相对剩余价值与超额剩余价值主要来源于物化劳动”,“讲企业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主要是剩余价值,实际就是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价值”。即认为一个企业的物化劳动来自其他企业的活劳动,而且全部来自本期的活劳动,因此从社会宏观看,生产资料创造价值正是社会活劳动创造价值。但是,其社会活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成立的理由是有条件的:只有假设各企业只使用劳动对象,才可能找到初始生产单位没有使用生产资料,从而才能把某个企业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说成是由社会活劳动创造的,但各企业不可能不使用劳动资料,则其社会活劳动创造价值理论不成立。因此可以说,此文其实也是论证了生产资料创造价值。

钱伯海教授在此文中认为由于物化劳动即先进设备的使用产生了相对剩余价值和超额剩余价值,因此物化劳动创造相对剩余价值和超额剩余价值。但马克思指出,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创造价值的条件。这就造成了既认为物化劳动是取得超额剩余价值的条件,又认为它创造了超额剩余价值,这显然是有问题的。那么相对剩余价值和超额剩余价值来源自何方呢?

唐国增先生在《论超额剩余价值的来源》⑧(以下简称唐文,引文皆出自此文)中提出“超额剩余价值恰恰来源于那些没有取得超额剩余价值的生产力特别低的个别资本中的劳动”。其理由便是生产力低的企业创造了价值,却在市场上实现了较少的价值。可见其理论前提是先要区分劳动创造和劳动实现,由此推出了生产力高的个别资本实现的价值要多于它本身创造出的价值。但其关于价值的规定是否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呢?有的学者对价值规定有不同理解,认为“产品只有在交换或市场中才会变成商品,才会有价值”⑨。可见大家对于价值规定有不同的理解。这也就是说,唐文的理论前提是有争议的。

成本分配论文例3

自建国以来,理论界对劳动价值论及相关问题的讨论就一直没有间断过。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于是学者们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标准角度对劳动价值论进行了讨论。如何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提供合理的理论依据呢?有的学者坚持劳动价值论,但有的学者却对此产生怀疑,认为传统劳动价值论无法解释按要素分配,便以新的方式提出劳动非价值唯一源泉,而这又涉及到了自马克思时代就开始的多元价值论和一元价值论争论的问题。鉴此,笔者特撰此文,对这两个问题存在的几种观点谈些看法。

一、劳动价值论与按生产要素分配

钱伯海教授在《价值创造与按要素分配》①(以下简称钱文,引文皆出于此篇文章)

中,提出了按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即认为“要使货币、购买力形成资本和现实生产力,必须实行按资本要素分配”。而此理论依据又是以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这一结论为基础的。

为了说明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与资本创造价值即资产阶级的要素价值论是不同的,钱文首先区分了物化劳动与资本:认为物化劳动是生产要素,是社会生产一般。物化劳动在一切社会形式下都是存在的,这是毫无疑问的。文中又指出资本是经营要素,属生产关系方面,是随不同的社会制度而不同的。文中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中资本有不同名称。社会主义社会中资本不是资本,而是资金,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中“物化劳动与资本是有严格区别的”。但是,马克思指出,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都处于商品经济阶段,必然都遵循这个规律。只不过在两个社会制度下剩余价值的归属不同,这才是资本在两种社会制度下不同的表现。因此,钱文论证物化劳动与资本的区别的角度有问题。虽然物化劳动不一定是资本,但在商品经济阶段,资本都是以物化劳动的形式参于生产活动的。因此,钱伯海教授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论无异于要素价值论。

钱文区分了物化劳动和资本以后,提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但前面已经提到,他的物化劳动价值论无异于要素价值论,因此可以说,其价值分配依据的科学性存在问题,钱文提出的价值分配的原则也就没有说服力了。但为了研究其按资本要素分配的理论逻辑,我们可暂且认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

物化劳动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创造价值呢?钱文认为,只有货币购买了物化劳动即“先进的设备、材料和工艺”,这些物化劳动才能“创造剩余价值”。而货币拥有者“从中‘分取’一部分剩余价值”是合理的,“因此合理合法地取得利润,对剩余价值实行按资分配,这是货币转化为资本(资金)的前提条件”,“否则,投资不给报酬,不按资分配,货币、购买力就不会转化为资本”。是这样吗?既然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货币拥有者购买了物化劳动,他即为物化劳动的人格化,最低限度也可取得物化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即钱文中所谓的“‘分取’一部分剩余价值”,怎么可能会没有“报酬”,而要通过按资分配的原则来取得收益呢?可见,此价值分配理论依据并不成立。

在钱文的最后一部分,谈到了按资分配的原则。文中提到了“按资分配形成m,按劳动分配形成v”。如果此处m、v的含义还是马克思所指的剩余价值和可变资本,则其分配原则有些问题,既然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共同创造剩余价值,为何物化劳动分得其创造的剩余价值,而活劳动却丝毫没有得到其创造的剩余价值呢?但文中提到“在生产总成果作必要的企业扣除和社会扣除以后,就是按资本(资金)和按劳动分配的数额”,可见此处m、v非其原意。文中认为“从经济技术条件看,资金短缺……会提高按资分配的数额和比例”,则在社会主义社会,应优化两者的分配比例,即“优化按要素分配”。从这里可以看出,钱文将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地位看作一样,甚至物化劳动的地位更重要些。这样的看法源自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理论。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钱文的价值分配理论以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为基础,以鼓励投资者的积极性为依据。但经过分析,这样的基础和依据都有问题存在。

钱文还没有明确提出价值规定决定价值分配,但有些学者却是明确提出了这样的看法,认为“基于‘劳动价值论’的分配是,劳动者不但享有工资,利润、地租也是劳动者创造的,也应全部归劳动者所有”②。即他们认为价值规定决定价值分配,而“传统的价值论存在着很大的问题”③,因此他们提出“三元价值论”来解释现实问题。

价值规定决定价值分配吗?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是从劳动价值论导出的吗?汤在新教授在《劳动价值论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④(以下简称汤文,引文皆出于此文)一文中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

汤文认为,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的观点并非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也不是从劳动价值论中推演出来的。因为“马克思在预测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按劳分配消费品时,所论述的已是没有商品和价值的社会”。因此,按劳分配不是从劳动价值论中引申出来的,同时,也不能说非劳动收入的不合理性。

这样的解释是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对于上述学者们的对“传统的价值论”的理解也进行了反驳。同时,汤文还指出“决定价值这一规定性的条件是,存在着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须性以及这一必然性是通过商品交换来实现的。只要这个条件不变,价值规定也不会发生变化。”可见,上述学者提出的“三元价值论”有待商榷。

汤文又指出,“各种收入是各种生产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价值分配体现的是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而价值规定……体现的是商品生产者之间交换劳动以实现社会劳动的联系这种关系”。因此,可以说两者反映不同经济关系,属两种经济范畴,是两个不同的问题,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已有明确论述:“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为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⑤也就是说,价值的分配,归根到底,是由作为生产技术条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作为生产社会条件的社会生产关系及所有制决定的,因此可以说,价值规定并不意味着决定价值分配。

马克思的这段话就是我国现阶段分配制度的理论根据。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公有制。但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各地方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平衡,而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基本经济制度。因此这样的生产条件要求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学习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应该抓住精髓,而非表面,这样才能使得我们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有新的发展。

二、价值的形成与生产力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各种先进的生产资料的应有在生产中越来越重

要。那么作为较高生产力的化身的先进设备在价值形成中到底起什么作用呢?

付廷臣先生为了解决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在《试论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

的作用——兼评我国劳动价值论之争》⑥(以下简称付文,引文皆出于此文)中引进了“劳动能力量”的概念,认为“劳动能力量是劳动技术水平、劳动的自然时间、劳动者的基质和数量的函数”。对一个人来说,“只要条件一定,劳动能力量也一定”。同时,付文认为决定价值的抽象劳动是劳动能力量,“同一个劳动者使用不同的生产资料,其劳动能力量是不同的”。付文由此得出了结论,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占据了重要作用。

付文新概念的引入,很能解释现实问题,有其现实意义。马克思认为,劳动只有在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时才能创造价值。付文可谓是马克思这一思想的发展,但有生产资料创造价值之嫌。付文中虽然明确地表示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起重大作用,但付文又认为技术水平是决定劳动价值量的因素之一,而劳动能力量构成价值,这不也就是说作为体现技术水平的生产资料创造价值吗?但是付文强调生产资料的作用时,将劳动能力量问题联系起来分析,为劳动价值论的发展提供了一条新思路。

钱伯海教授在《科技生产力与劳动价值论》⑦中提出“相对剩余价值与超额剩余价值主要来源于物化劳动”,“讲企业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主要是剩余价值,实际就是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价值”。即认为一个企业的物化劳动来自其他企业的活劳动,而且全部来自本期的活劳动,因此从社会宏观看,生产资料创造价值正是社会活劳动创造价值。但是,其社会活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成立的理由是有条件的:只有假设各企业只使用劳动对象,才可能找到初始生产单位没有使用生产资料,从而才能把某个企业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说成是由社会活劳动创造的,但各企业不可能不使用劳动资料,则其社会活劳动创造价值理论不成立。因此可以说,此文其实也是论证了生产资料创造价值。

钱伯海教授在此文中认为由于物化劳动即先进设备的使用产生了相对剩余价值和超额剩余价值,因此物化劳动创造相对剩余价值和超额剩余价值。但马克思指出,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创造价值的条件。这就造成了既认为物化劳动是取得超额剩余价值的条件,又认为它创造了超额剩余价值,这显然是有问题的。那么相对剩余价值和超额剩余价值来源自何方呢?

唐国增先生在《论超额剩余价值的来源》⑧(以下简称唐文,引文皆出自此文)中提出“超额剩余价值恰恰来源于那些没有取得超额剩余价值的生产力特别低的个别资本中的劳动”。其理由便是生产力低的企业创造了价值,却在市场上实现了较少的价值。可见其理论前提是先要区分劳动创造和劳动实现,由此推出了生产力高的个别资本实现的价值要多于它本身创造出的价值。但其关于价值的规定是否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呢?有的学者对价值规定有不同理解,认为“产品只有在交换或市场中才会变成商品,才会有价值”⑨。可见大家对于价值规定有不同的理解。这也就是说,唐文的理论前提是有争议的。

马克思认为超额剩余价值来自企业内部的工人的较高生产率的劳动,这种较高生产率的劳动可以看作是一种加强的劳动,可以引起价值的增加。但随着科技发展,直接生产工人进行的可能是比以前还要简单的劳动。那么怎么解释超额剩余价值呢?许多学者用马克思的整体工人理论来解释这个问题。杨继国先生在《论知识经济中劳动价值论的新发展》⑩(以下简称杨文,引文皆出自此文)中认为由于科技进步引起的增加的剩余劳动的价值是科学劳动的价值,这种观点是马克思整体工人理论的延伸。

杨文认为,科学劳动是一种创造性智力劳动,其“产品”科学理论被“创新劳动”环节及技术创新部门“免费取用”,而当技术商品物化到先进设备,而先进设备用于生产产品中,其中科学理论的成本始终没有被包括进去。但产品出售时,其中却包含着一直传递下来的但不反映于成本的“理论劳动”的价值。这也就是在一切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超额利润”的真正来源。

笔者认为,这种解释比较合理,而且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重视科学理论研究。而现阶段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其中最重要的是人的智力性劳动,从而应该重视教育,重视知识劳动者。而这一思路也符合现实。美国在1980年入到科学研究的资本很多,从而在1990年代享受到了前期投入的成果。但是在近些年,有统计表明,美国在全世界来说,在科学技术方面的投资还是领先的,可是与其自身比,却比1980年代的投入少了很多,也许美国目前的经济状况与此不无关系。

注释:

①钱伯海,1998:“价值创造与按要素分配”,《经济学动态》第3期。

②③丁建中、解强,1994:“价值形成和分配的基本原理新探——‘三元价值论’及其意义”,《江汉论坛》第8期。

④汤在新,1996:“劳动价值论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第1期。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3页。

⑥付廷臣,1999:“试论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兼评我国劳动价值论之争”,《南都学坛》第2期。

⑦钱伯海,1998:“科技生产力与劳动价值论”,经济学家,第2期

成本分配论文例4

分配问题是经济学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自古典经济学理论以来,对社会产品如何分配就一直是经济学家探讨的重点。当然,分配的标准和依据,分配的方法和政策,分配的平等与正义经历了长期的沿革,形成了不同的流派和理论,对历史的梳理对我们更好的认识分配理论和思想,指导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就从古典分配论说到新古典分配论,再谈到马克思的分配观,竭力梳理出分配理论演变的历程与脉络,并结合我国的收入分配理论发展及收入分配现状,以期能为我国收入分配的进一步改革提供一些建议与指引。

一、古典分配论

古典学派通常指以亚当·斯密为开端到马歇尔结束的西方经济学,古典主义经济学家一般都追随斯密,探索财富的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客观规律。斯密正确的描述了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结构,指出无论在哪一个“文明社会”里,土地所有者、劳动者和资本家都是构成社会的“三大主要和基本阶级”,同时与三大阶级相适应,有三种主要和基本的收入形式,即地租、工资和利润,这三种基本的收入构成一个国家的国民收入。

但当他解释劳动产品中属于工资的部分如何规定时,却认为工资就是“劳动价格”,在他看来,“劳动价格”同其他一切商品价格一样要由买卖双方,即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竞争调节。资本家力图压低工人工资,但工资在长期来看有一定的标准,把这种标准称为劳动的“自然价格”。斯密说的“自然价格”就是劳动力价值,因为劳动力价值是由工人为维持自己及家庭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决定的。把工资说成是劳动的价格或价值,为后来庸俗经济学家否认资本主义剥削提供了依据,因为工资是劳动的价格或价值,那工人就似乎取得了自己劳动的全部报酬。斯密认为资本家的收入即利润与资本家的劳动没有联系,地租是一种垄断价格,是由于土地所有权引起的,斯密把利润和地租看成是雇佣工人在原材料以上新增的价值扣除工资价值以后的余额,实际上把他们看成是剩余价值,正因为这样,马克思说“斯密认识到了剩余价值的真正来源”。斯密在论述商品价格构成时,又认为工资、地租和利润是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的原始源泉,这样斯密就在劳动价值论之外,又提出了生产费用论,即三种基本收入加在一起构成了商品的交换价值,在他看来,三大阶级在获取收入上似乎有同等的不容置疑的权利。

二、新古典分配论

古典分配理论以活生生的人的生活和现实制度为中心,分配关系是不同社会集团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而新古典的分配理论是以抽象的要素为中心,除去了古典理论的制度背景,把市场经济还原为抽象的市场均衡过程,利益冲突和对立消失了。19世纪70年代杰文斯、瓦尔拉斯和门格尔等人放弃了古典学派的劳动价值论,提出了主观效用为基础的边际效用论,形成所谓的“边际革命”。他们用数学方法来分析生产要素的边际生产力,认为生产力要素(劳动、资本和土地)的价格等于它们的边际生产力,这就是说,工资等于最后单位的劳动的产量,利息等于最后单位的资本的产量,利润看成是企业家劳动的收入,边际学派把收入问题转化成生产要素的价格决定问题。古典理论始终以资本主义现实制度的所有权结构为背景,但在新古典理论中,这一现实的制度背景被取消了,以要素所有者地位和机会平等为前提,以要素收入分配为核心,分配问题从属于资源配置和均衡价格理论。

新古典的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没有阶级的对立,似乎是一种绝对公平的分配标准,按照克拉克理论,在经济利润为零的静态经济中,要素的价格是由其边际生产力决定的,“具体劳动生产率决定工资,而具体资本生产率则是利息的基础”、“工资和利息都是由最终生产率规律决定的。作为例证,这些收入之一如此决定时,另一项收入也就是一项剩余了。作为一项剩余,这样一种收入当归企业家所有,……企业家的利润与剩余收入是同义词”。因此,按照新古典边际生产力分配是一个合乎道德的公正原则。古典理论认为工资由生活必需品费用决定,利润是价格扣除包括工资在内的成本后的剩余,而新古典认为在理想竞争条件下,利润为零,不存在剥削,每一要素在生产中都承担相应功能,也得到其相应的收入,所以它符合公正的要求:所得即应得。可见,新古典抽掉市场经济的现实制度背景和阶级关系,收入的差别就成了要素生产力的自然结果,分配不平等是正常的。新古典理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从客观价值论转向主观价值论,把价值理解为商品和服务给个人带来的满足,似乎是拉近了经济学同人的关系,但它关心的是要素配置如何使得产出最大化,并不关心收入或财富的分配。福利经济学作为新古典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关注个人的效用水平,分析资源约束条件下的个人效用最大化,达到帕累托最优,但是没有提供一个在不同帕累托状态之间进行选择的原则,同边际分配理论一样,把分配问题很大程度上消解到资源配置中去,没有给分配一个独立的意义。

三、马克思的分配观

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基本上是承袭了古典经济学特别是斯密和李嘉图的分析框架,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关于《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一章中把分配的含义分为两个相互关系的层次,分配首先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控制权和支配权在社会各阶级之间的分配,然后是不同阶级支配生产资料权利的相对程度如何通过它们各自在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或份额反映出来的问题。前一种分配关系属于生产关系,它是后一种分配前提条件。马克思依据劳动价值论提出的剩余价值学说,揭露了资本主义制度存在的剥削,本质上是在讨论收入分配中的社会不公平问题。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在收入分配中,劳动是劳动者个人参与产品分配的依据,劳动多少的衡量尺度是劳动时间,而资本家却只付给了工人在其必要劳动时间内新创造的、相当于工人劳动力自身价值的工资,它远远小于工人在全部劳动时间内新创造的全部价值,资本家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掠夺了由工人劳动创造的全部剩余。这种分配方式对资本家来说是“公平”的,但对工人来说却是一种不公平的收入分配。马克思在1875年他所写的《哥达纲领批》中针对拉萨尔机会主义者所宣扬的所谓“平等的权利”和“公平分配”的观点,阐述了他的按劳分配思想。马克思的分配思想实际上包含按要素分配、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几种类型,关键是基于不同的社会阶段有不同的分配内容和标准。

马克思的分配思想根据生产力从低到高,生产资料所有制从私有到公有,依次有按要素分配-按劳分配-按需分配,公平程度由不公平-相对公平-绝对公平,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离开生产资料所有制,离开生产方式谈分配公平是没有意义的。公平的实现程度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公平是动态的,是在社会不断进步与发展中实现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公平实现的方式和程度都是不同的。资本主义的分配偏爱资本,社会主义偏爱劳动,只有共产主义真正以人的需要为分配的正义原则。

四、演变中的分配理论对我国收入分配的启示

从我国的分配理论的发展可以看出,古典的分配理论虽然有些混乱,有时甚至是错误的观点,但是他们的理论也不乏有些科学的成分。一是工人工资的理论:以前我国实行的高福利低工资的政策,虽然国家经济发展迅速,但人民生活水平一直都提高不快,引入多种分配形式后,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二是生产要素参与社会分配的理论: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劳动者不再仅仅由工人、农民等组成,而是出现了一些新的阶层,如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他们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如果继续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那这些阶层的从业人员的劳动如何衡量?他们自己的私有资产为何要用来投资?这些问题必然与现有的分配制度相矛盾。十七大报告坚持和完善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我认为主要理论来源于萨伊定律,也就是萨伊创立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强调各种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经济学的原理告诉我们,稀缺或有限资源的使用不应该是免费的,不然就会造成资源浪费。只有当劳动获得报酬、投资取得利润、土地和房屋出租取得租金、股份分得红利、债券取得债息、存款取得利息,乃至企业家获得风险报酬等情况下,才能促使各种资源得到合理和节约的使用,形成人们通常所说的“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地尽其力”的局面,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但是,西方古典和新古典经济的分配理论都是建立在要素分配基础上的,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考虑分配而没有考虑公平分配,而马克思的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和分配思想,在继承要素分配论的基础上,开始关注分配的平等和公平正义。从人与物的关系上看,古典、新古典都把劳动者看作是与资本一样的要素,没有区分人的劳动是生产中的主动的有创造性的因素,而马克思肯定了人的创造性和主动性,是财富的主要来源,分配应该满足人的生活需要。由于人的能力的差异,分配在效率的基础上兼顾公平,因为生产的发展最终是以人的幸福和自我实现为根本目的的。因此,马克思分配观也应当成为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参考。

参考文献:

[1]张旭昆.西方经济思想史18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2007

成本分配论文例5

有限合伙制并非新生事物,它始自11世纪的意大利、英国等海上贸易频繁的国家。为了分摊海上贸易的风险,船主和投资者采取了资合和人合的简单合伙形式。后来,这一本来盛行于海上贸易的合伙制逐渐在陆地贸易中传播开来,形成了最初的有限合伙制。

20世纪60年代后,有限合伙制和风险资金开始媾合,出现了新的现代意义的投资基金的企业形式: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是资合和人合的典型代表。有限合伙制是指由负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负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合伙组织。例如:一般的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出资占99%,而普通合伙人出资仅占1%,由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企业收益按合同分配。许多的学者致力于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的产权匹配研究。产权理论认为企业产权分为合约产权和剩余权利(黄少安,2008)。

剩余权利包括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是合约中无法在事前规定的、对企业资产和经济活动的指挥权。剩余索取权即企业总收益中扣除了税收和各种应缴费用以及合同上注明的利息、工资等应付的费用之外,剩下的那部分收益的索取权(张维迎,2005)。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合约的产物,企业的所有权应当包括合约产权和剩余产权两个方面。由于现实合约是不完全的,只能界定特定范围内的有限的责权利,这就产生了合约之外的责权利,如何分配这合约之外的责、权、利就产生了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匹配问题。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基金经营的高风险性导致两权匹配成为基金治理的核心。本文致力于从广义资本结构视角研究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如何匹配。

二、剩余权利归属的历史争论

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是人资融合的典型。其独特的资本结构和风险分担的制度设计,决定了它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匹配具有特别之处。投资基金是高风险的资本运作,这种高风险来源于市场环境的变幻莫测、经营风险的波谲云诡,因此,投资成功的概率较低。为保证投资基金能够成功运作,制度经济学认为基金的经营者需要拥有剩余控制权。这一制度设计的根本目的是使基金的管理者拥有相机处理的权利。那么另一个关键的问题: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如何匹配?本文的讨论先假定经营者拥有固定的剩余控制权,然后,研究如何使剩余索取权与之匹配。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本部分先回顾剩余权利的历史研究成果。一般的,对于剩余索取权的匹配分为三种理论:传统理论,现代产权理论和资源决定论。我们依序介绍。

1.传统观点。以萨伊的“三位一体”理论和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为代表。萨伊认为公司所有权需按生产要素分配剩余索取权,即工人得工资,资本家得利息,而土地所有者得地租。萨伊的观点是一种静态的剩余索取权分配,是一次剩余索取权博弈的结果。马克思从革命需要的角度出发认为是工人创造了剩余价值,因此剩余索取权由工人占有。两种理论都不能解释现实中剩余索取权的转移问题:资本家向管理层让渡部分剩余索取权;社会主义企业向经理人让渡部分剩余索取权。

2.现代产权制度理论。(1)交易费用理论。杨小凯、杨瑞龙和黄有光等人认为交易费用决定了剩余索取权的分配。若交易费用太高或对经营者直接定价太难则应该让渡剩余索取权归经营者。这种理论的缺陷显而易见:让渡剩余索取权可能根本不能满足激励理论的参与约束条件或者可能激励过渡损失了投资者的利益。(2)激励理论。威尔森、罗斯、米尔利斯、霍姆斯特姆以及格罗斯曼和哈特,从完全契约观点出发,根据信息不对称,提出在委托人与人依据契约分享企业剩余,从而达到激励目的。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提出团队理论,认为团队生产使得成员的努力程度不可能精确度量,为防止出现偷懒,需要设立监督者进行监督,并给予监督者剩余索取权,以期激励监督者。詹森和麦克林应用成本概念,认为让经营者拥有全部剩余,可以减少甚至消除成本。(柏培文、陈惠贞,2005)。威尔森等的观点只是完全契约下的企业盈余的分配,而非严格意义的剩余索取权的分配。詹森的观点也有不足之处:让渡全部剩余索取权的激励效果可能更差,虽然减少了成本,但是由于剩余索取权的丧失产生了另一种形式激励成本。这种成本可能远远高于成本。(3)风险承担论。风险承担论的学者认为高风险性的资产一方应该拥有剩余索取权。杨瑞龙等(1998)指出给定制度环境,资产专用性或非流动性一般是企业所有权的谈判结果的决定性因素,只有把企业所有权赋予资产专用性强的一方,并由其监督低的或无专用性一方,就可以确保合约的效率(柏培文、陈惠贞,2005)。其实,资产的专用性是一个模糊的概念,难以度量和比较,也没有合适的标准来衡量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孰高孰低。另一方面,专用性较高的资产拥有者在合约博弈时可能处于劣势地位,容易受到专用性较低的资产拥有者的敲诈。因此,风险按照资产的专用性来分配理论上有缺陷,而在实践中也是难操作的。(4)状态依存论。张维迎认为:最优的企业所有权应该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即在不同的状态下,企业为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所有(张维迎,2005)。张维迎认为控制权随着不同状态的出现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转移是为了效率的改善。本文认为控制权的相机转移根本的原因是风险规避的结果,通过降低风险提高基金治理效率和降低基金运营成本。

3.资源决定论。柏培文,陈惠贞认为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企业的剩余索取权的归属:当人力资本相对于物质资本为非稀缺性资产时,控制权要求剩余索取权不成立,当人力资本成为稀缺性资产时,控制权要求剩余索取权成立(2005)。可见资源决定论是供需理论和状态依存理论的融合。资源的稀缺性和专用性是密切关联的,往往稀缺的资源的专用性较高,反之专用性较高的资源的稀缺性也较高。由此产生了另一种的合约博弈劣势:因为资源的专用性太高,而丧失了博弈的优势。如何权衡资源稀缺性的博弈优势和资源专用性的博弈劣势对博弈方的综合影响是柏培文等没有解释清楚的。

以上理论虽然从不同方面解释了剩余权利的匹配,但是,各理论都没有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治理结构作出全面的分析。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是人资融合的产物,在资金的运作过程中,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专用性和风险性是变化的,即在某个时期物质资本的风险性和专用性要高于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和风险性,而另一时期可能相对要低。资本承担的风险的变化引致了资本的拥有者之间重新构建合约的需求,需求引发了合约交易,从而剩余索取权在合约各方的转移成为了可能。

三、广义资本结构框架下的新解释

文章的开头部分已经谈及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的人资融合模式决定了其两权匹配具有特色。由于委托方和方的两权之争统一于基金治理,则两权匹配的实质为如何激励和约束经营者。那么本部分就可以假定讨论的前提: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经营者既拥有剩余索取权也拥有剩余控制权。这一前提符合传统的经济理论,人们容易接受。接下来要分析的主题是如何配置两权。从有限合伙制基金的资本结构出发可以解释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匹配和建立两权匹配的有效模型。

首先要明确这里的资本结构是广义的概念,并非传统理论指的企业资金来源的比例。资本包括物质(货币或创业)资本和人力资本两大方面,而不是传统财务管理的资本结构的概念。广义的资本概念是由卢卡斯首先提出的。卢卡斯在其“专业化人力资本积累增长模式”的“两时期模式”中将资本分为了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两个方面,并且通过“两商品模式”指出人力资本不是简单的学校教育造就的,而是通过“干中学”的外在效应(如市场因素)实现的。卢卡斯的“两商品模式”也说明人力资本不能独立的推动经济增长,而要和物质资本融合共同创造财富,物质资本起到了粘合剂的作用(Williamson,1975)。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融合的过程和结果形成了广义的资本结构。而两种资本融合的过程也是动态风险分担机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因此本文认为资本结构是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风险属性的动态博弈过程。

货币资本和人力资本的合约博弈,构成了基金的委托―的基本模式,形成了基金的治理结构。企业的治理结构是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匹配,而其匹配的基础来自于合约各方的博弈结果。是什么决定了合约博弈的结果呢?两大因素:参与合约博弈的各方的风险函数和博弈的阶段。合约博弈各方的初始风险是货币资本和人力资本博弈的基础,决定着企业资本结构的初始匹配模式;不同的博弈时间合约各方的风险属性是不同的。这两大因素相互影响,不可分割。一般而言,风险来自未来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导致了人们对未来预期的差异,由此形成了预期和实际的偏差,这种偏差在未实现时就是风险。进一步的分析预期的形成:人们依靠自身的知识结构和认知能力并结合拥有的信息作出判断,形成预期。人们的知识结构和认知能力是通过对风险的不断认知和修正(“干中学”)来获得和提高的。即风险是随时间的流逝而积累和调整的或者说资本的风险属性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变化的。不断调整和变化的资本风险属性使重复博弈成为可能。

有限合伙制基金的货币资本和人力资本都具有高风险性,无论货币资本还是人力资本都是高风险偏好性的。货币资本的流向是高风险的,人力资本的风险偏好也是较高的。有限合伙制基金的两权匹配是两种资本风险博弈的结果。两权匹配模型就是风险分担模型,基金治理结构就是风险分担机制。分担风险需要分享收益,才能符合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原理。

有限合伙制基金中的物质资本偏好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项目,希望通过有效的激励制度激励人实现资本的增值。这种激励制度的有效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不增加投资项目的风险和不降低投资项目的收益。本质上,人力资本的高风险偏好不同于货币资本:货币资本的风险偏好是自身保值和增值的内因驱动的结果;人力资本的风险偏好是自身素质和合约激励综合驱动的结果(自身素质表现为对待风险的基本偏好,而合约激励表现为对待投资项目风险的暂时态度或是对待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价。这两种风险态度是不同的)。两种资本具有不同的风险驱动因素,因此在基金的治理过程中,两种资本的风险变化并不同步。

假设T时期,A基金的委托方要求的投资回报率为I1,而方关注的项目的投资回报率为I2,令Y=I1―I2,于是我们就可以用Y来衡量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风险差额。Y就是两权匹配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Y可以为正值、负值和零。当Y为正值时,委托方要求的投资报酬率I1大于方要求的投资报酬率I2,两权匹配应以激励为主:给与人高剩余索取权和高剩余控制权;当Y为负值时,委托方要求的投资报酬率I1小于方要求的投资报酬率I2,两权匹配应以约束为主:给与人低剩余索取权和低剩余控制权;当Y取零值时,两权匹配呈现暂时的均衡。此时,委托人和人的风险偏好是等同的。

设Y=0时,委托方和方要求的报酬率同为I0,方拥有的剩余控制权为K0,剩余索取权为S0;当Y>0时,方拥有的剩余控制权为Kl,剩余索取权为Sl,则为了激励人选择委托方要求的投资报酬率I1,需要提高方拥有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设ΔK为可调整的剩余控制权,ΔS为可调整的剩余索取权,则ΔK∈[0,K0-Kl],ΔS∈[0,S0-Sl]。具体的ΔK、ΔS的取值取决于双方博弈的结果。

成本分配论文例6

关键词 收入分配理论 劳动价值论 理论批判

一、古典政治经济学收入分配理论的演变与争论

古典经济学收入分配理论的代表人物之一可追溯到18世纪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杰出代表亚当•斯密。由于经济学的收入分配理论是价值理论的逻辑延伸,所以,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最早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劳动价值理论,阐明了劳动是人类财富的主要来源,承认劳动者在生产中创造财富的作用。但是斯密的价值理论和研究方法的二元论性质,一方面他承认生产中耗费的劳动决定价值,即工资是劳动的收入或报酬;利润和地租是非劳动收入,是无偿占有工人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他又认为三种收入(工资、利润和地租)决定价值,并提出工资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利润是资本的自然报酬,地租是土地的自然报酬的论断,也被称为“斯密教条”。

马克思早就对此进行过批判,马克思认为斯密的这个论断的错误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他混淆了价值源泉和使用价值即财富的源泉;二是他混淆了价值的生产和已经生产出来的价值的分配;第三,工资+利润+地租=V+M,是新创造的价值而不是全部价值,全部商品价值中还应包括转移到商品中的旧价值C。亚当•斯密的二重性价值理论成为西方分配理论发展史中重要的理论分歧根源。

大卫•李嘉图比较彻底地贯彻了斯密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成分,在承认劳动者在生产中创造财富的决定性作用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收入分配理论,即“生存工资”理论、利润理论和地租理论。他认为劳动者的工资只是维持最低基本生活的费用,利润和地租都是商品价值中扣除工资后的余额,从而提出了工资和利润的对立、地租和利润的对立的基本命题,在一定限度内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三大阶级之间经济利益上的对立性。但是,李嘉图并未深入研究工资、利润和地租的起源和实质,将它们看作自然规律(他们把市场经济运作看成是自然规律)的结果。同时,他把政治经济学的对象归结为分配问题,也为后来的庸俗经济学开了方便之门。

古典经济学价值理论的两重性造成了两种根本对立的分配理论的产生。一是马克思的分配理论。马克思在继承和发展了斯密和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劳动二重性学说和剩余价值学说,揭示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不合理性和剥削的实质,并提出资本主义私有制被社会主义主义公有制所取代以后,提出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形成了与西方经济学相对立的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二是以萨伊为代表的一部分西方经济学家沿袭了斯密价值理论的庸俗成分,形成了以效用价值论取代劳动价值论的西方分配理论,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运用各种理论分析工具来论证资本主义分配理论的合理性,其中主要以法国萨伊的“三位一体”分配理论、马歇尔的供求均衡价格分配论和美国克拉克的边际生产力分配论为代表。

在经济学说史上,法国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萨伊将“斯密教条”的价值理论充分发展,创立了效用价值论,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三位一体”的分配理论。萨伊认为“物品的效用就是物品价值的基础,而物品的价值就是财富所由构成的①。”因此,萨伊提出三要素的所有者应分别依据各自要素提供的生产获取相应的收入或报酬,即劳动的所有者得到工资,资本的所有者得到利息,土地的所有者得到地租,从而形成他的“三位一体”的分配理论。

作为无产阶级的代言人马克思对萨伊的“三位一体”分配公式进行尖锐的批判。首先,“三位一体的公式”在逻辑上是混乱的、不成立。这是因为资本、土地和劳动分别属于完全不同领域,“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它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特有的社会性质②。”资本是社会生产关系,而与资本并列的土地则是“无机的自然界本身③”,劳动是人类共同具有的活动。其次,“三位一体的公式”从根本上否定了劳动是价值的真正源泉。最后,“三位一体的公式”彻底掩盖了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成为为资本主义制度辩护的理论。利润、利息、地租是资本家阶级和大土地所有者无偿瓜分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具体形式,马克思指出:“这个公式也是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因为它宣布统治阶级的收入源泉具有自然的必然性和永恒的合理性,并把这个观点推崇为教条④。”从而挑起了马克思主义的分配理论与西方经济学的一次大论战。

二、以“边际革命”为切点的收入分配理论的新发展

19世纪70年代兴起的“边际革命”使西方经济学收入分配理论有了新的分析工具。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他以边际生产力理论为基础,对萨伊的效用价值论和要素分配论作了创新性地阐述。

首先,克拉克继承了萨伊的效用价值论,以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为前提,得出劳动生产力递减规律和资本生产力递减规律。其次,他用劳动生产力递减和资本生产力递减两个规律引出劳动和资本的边际生产力,从而得出在所谓静态经济条件下,三个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贡献正好等于它们各自的边际产量,它们在分配中的收入正好等于它们各自边际产量的结论。最后,他得出的结论是:劳动、资本、土地、企业家的经营能力分别得到与它们各自创造的边际产量相当的份额。克拉克的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后成为现代微观经济学分配理论的支柱,但事实上依然是萨伊的生产要素分配理论的变种,他们都从本质上将价值的创造和价值的分配、财富与价值、使用价值与价值混淆一谈,力图论证资本和劳动一样可以创造价值,资本主义生产不存在剥削的理论。

此后新古典学派的创始人马歇尔,他在均衡价格论的基础上提出一套所谓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理论―生产要素价格论,即关于国民收入如何在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分配的理论。他运用了均衡分析的方法,即先把各生产要素的需求和供给转化为需求价格和供给价格,再用它们的边际生产力来说明其各自的需求价格,用生产要素(土地除外)的生产费用来说明它们的供给价格,最后用它们各自的需求价格和供给价格的均衡来说明工资、利息、地租和利润的量的规定。这样,从国民收入分配的渠道到国民收入分配主体所得份额量的规定以及收入分配的杠杆,他都作了较为充分地论证,从而形成一整套完整的资本主义收入分配理论。不仅如此,马歇尔还发展了萨伊的三要素说,提出生产四要素论,即劳动、资本、土地和企业家才能共同创造财富的学说。

以边际革命为代表的西方经济学的分配理论基础由劳动价值论转向要素价格论,从而脱离了古典经济学的传统,这种转变是以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论证资本主义收入分配制度的合理性,否认资本主义制度的剥削实质。

三、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

马克思与新古典经济学家不同的是他并不将分配问题归结为经济利益问题,而是将其引入社会生产条件,乃至社会和生产方式,从而更加深入的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本质。马克思认为:“所谓的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特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他们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相互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的关系产生的。这些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是表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⑤。”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是资本主义收入分配的前提条件。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详细地考察了剩余价值如何在资本和土地的所有者之间分割的过程,从而揭示利润、利息和地租的本质和来源。根据劳动价值论,全社会生产的年产品价值是由三部分组成即C+V+m。C是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也是过去劳动创造的价值,V+m是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其中V在生产结束后转化为雇佣劳动的工资,即劳动者在必要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而劳动者在剩余劳动时间创造的剩余价值m,则由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共同瓜分,并以产业利润、商业利润、利息、银行利润、地租、农业利润等不同的形式分配于剥削阶级之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资本主义分配关系的重点是资本、土地生产要素所有权对剩余价值的分割。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合一的条件下,各个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通过部门之间竞争形成平均利润率,从而使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二是在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产业资本经营土地使用者的土地条件下所产生的剩余价值的分割,产业资本家获得企业利润,借贷资本家获得利息,土地所有者获得地租。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科学地分析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按劳分配前提条件和实现形式。提出以劳动力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即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分配原则。他提出只有“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才能实现“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交换⑥”。“社会根据个人的劳动量直接进行分配,而不需要其他的中间环节;作为分配媒介的,是最能直接表现社会主义分配关系性质的劳动或劳动证书⑦。”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制度剥削性的基础上,提出了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设想的未来社会的一种公平、理想的分配形式。马克思并不否认社会主义条件下剩余劳动的存在,但由于不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剩余劳动不以剩余价值的形式出现,而以剩余产品的形式出现。这些剩余产品是对全部劳动产品进行的扣除:作为扩大再生产基金、社会后备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社会救助基金、国防费用、社会管理费用等等,但这些剩余产品最终归属于所有劳动者。

总之,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是一以贯之的坚持劳动价值论,从社会生产关系的视角来诠释收入分配形成的阶级根源,这种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是具有说服力的。马克思的公平、正义的分配原则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也应逐渐回归分配正义的原则。与此同时,随着世界经济政治格局的不断变化,资本主义的分配制度也悄然发生变化。

注释:

①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商务印书馆.1963:59.

②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920.

③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920.

④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939.

⑤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998-999.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89-90.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11.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

[2]汤在新,颜鹏飞.近代西方经济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成本分配论文例7

一、新中国成立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过程分析

我们党在领导中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事业中,以马克思主义分配学说为指导,结合我国实际,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收入分配问题的认识,逐步确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配制度,即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分配制度。

1949年-1956年,在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中坚持按劳分配,在其它经济成分中实行“小自由”式的各种各样的分配方式,即“大集中、小自由”的分配。这一分配方式适应了当时我国生产力发展和所有制结构的要求,生产力发展迅速,经济也在较短的时期内得到恢复和发展。“一五”时期出现的良好经济发展态势与这是分不开的,人民的生活水平相对于建国前也有了较大的提高。

1957年至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有着严重平均主义倾向的单一的“按劳分配”。此后的20多年时间里,按劳分配受到曲解且被认为是社会主义阶段的唯一分配方式。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开始滋长。我国当时分配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在收入分配上搞固定工资制和共产主义的供给制。1958年开始的和化运动,大刮“一平二调”的共产风。个人收入在农村实行平均主义的工分制,在城市实行固定的八级工资制。甚至到后来把工业企业中的计件工资和奖金全部废除了,农村中的评工记分和按定额计工资也不实行了,还搞了一个时期吃饭不要钱的供给制,这股风曾被一些人吹捧为“共产主义的萌芽”。其次,在极力鼓吹平均主义分配的同时,出现一股否定、诋毁按劳分配原则的思潮,造成收入分配领域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极大混乱。最后,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乘机否定社会主义的物质利益关系,宣扬贫穷的社会主义理论。他们提出了宁要贫穷的社会主义,不要富强的资本主义的谬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三大召开前夕,逐步恢复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以农村为突破口,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打破农村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党的十三大到十五大召开前夕,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党的十五大至十六大,提出允许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完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新世纪新阶段,党从构建和谐社会实际出发,着力建立体现社会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2007年,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1]这是党在新时期对收入分配政策的重大调整。十报告中提出“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2]

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的60多年,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理论和政策以打破平均主义为突破口,在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理念指导下,不断深化、创新和完善,直至党的十冲破了传统社会主义分配理论的,以“改善民生”作为标准,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制度和收入分配政策。

二、收入分配理论创新的经验总结

理论创新不是凭空出现的,是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在不断磨合、完善,最终适应发展的需要的过程中创立的。收入分配理论创新也不例外,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我们学着应用按劳分配理论,但是也允许其他分配方式的存在,我们获得了发展。在特殊时期,我们也犯了一些错误,一度推行平均主义,但是在平均分配显露出明显的弊端后,我们及时进行调查研究,纠正了错误。在普遍贫穷的问题解决后,面临的是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收入分配理论的创新围绕解决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这一突出障碍,强调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都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收入分配理论创新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创新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可以以收入分配理论创新为例,概括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创新的经验启示。

(一)牢牢把握马克思主义是实现和推进收入分配理论创新的基本前提

马克思认为每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列宁指出:“人类从资本主义只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即过渡到生产资料公有和按劳分配。”[3]斯大林主张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公式,也就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的公式。

针对当时国营企业和如何贯彻按劳分配问题,认为工人、技术人员、一般职员的劳动报酬的多少,应当按照本人技术业务的熟练程度和劳动的数量、质量来决定,不应当按照其他标准。生产队对于社员的劳动,应当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付给合理的报酬,避免社员和社员之间在计算劳动报酬上的平均主义。这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按劳分配的合理贯彻落实,能者多劳,劳者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劳动者的收入分配有着确定的衡量标准,避开了平均主义的弊端。

(二)党内领导能发现失误并及时纠正错误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创新得以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的重要原因

晚年曾错误地把按劳分配当作“资产阶级权利”加以限制。认为:按劳分配原则必然带来劳动报酬的差别,势必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分子,从而出现资本主义复辟。邓小平认识到把按劳分配,社会收入不平等等现象当作“资产阶级权利”加以限制,在分配上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其结果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

1978年邓小平在《坚持按劳分配》的谈话中,明确提出,按劳分配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不是资本主义的。后来又说,合格的管理人员、合格的工人,应该享受比较高的待遇,真正做到按劳分配。这个并不是资产阶级的,平均一百元二百元的工资,变不成资本家。邓小平的这些论述,是对把按劳分配看成是“资产阶级权利”而加以限制的观点的否认,是对长期以来根植于人们思想深处的错误认识的澄清,为社会主义做到真正的按劳分配起到了解放思想的作用。我们党内的领导人,在不断实践中,及时的纠正错误思想的做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沿着正确道路前进的重要原因,这对于今天乃至以后的我国理论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启示。

(三)调查研究是实现和推进收入分配理论创新的基本方法

由于缺乏经验、急于改变落后面貌,领导者凭借个人主观愿望和意志办事,头脑发热、急于求成,发动了“”和化运动,对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提高造成严重危害。之后不久,和中共中央开始觉察到问题的严重性,从而大力倡导调查研究,力图纠正失误。1961年l月,直接组织和指导三个调查组分赴广东、湖南、浙江的农村开展调查。集中力量对农村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关于分配问题:过去搞三七开,三成按人口供给,七成按工分分配,事实上不劳动者也可以得食。因此可以考虑打破这个框框,全部实行按劳分配,用公益金和公益粮补贴困难户,这样就可以调动全体社员的劳动积极性。邓小平在实事求是年南到广州,北到大庆,从农村调查到工矿视察,明确强调指出,按劳分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领导的决策决不是拍拍脑袋就做出来的,必须是在深入实践,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做出的科学的决策。曾一直强调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对于今天仍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四)正确把握国情变化是实现收入分配理论创新的基础

最初反对平均主义分配方式,确立按劳分配的制度,是为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解放生产力,消灭普遍贫穷。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是贫富差距拉大等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也在不断凸现。尤其是随着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样化,地区差距、行业差距、城乡差距过大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民族团结,威胁着社会和谐稳定,不利于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如何凝聚社会力量,增强群众的向心力,保持社会持续和谐的发展状态,是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的严峻课题。因此,对收入分配进行再次调整就是不能回避的课题。于是有了十四大及其以后对收入分配理论的不断改革,并且愈来愈注重公平,扩大初次分配中劳动收入所占的比重,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从单一的按劳分配理论到十六大“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再到十七大“健全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最近,十报告又提出“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从收入分配制度的这些变化中,不容置疑的是收入分配越来越注重实现公平,实现共同富裕,着力解决新的社会冲突。这是顺应时代要求,体现国情变化的对应措施。实践证明,只有不断的把握我国国情的变化,随着国情的变化,不断调整收入分配制度,才能更好的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进社会团结稳定。这是我们长期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得出的结论,对于我们今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这是值得我们重视的。

参考文献: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N].人民日报,2007-10-15.

[2]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 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N].人民日报,2012-11-18.

[3]列宁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4卷)[M].北京:人民出版 社,1995.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列宁选集(1-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选集(1-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8]邓小平文选(1-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9]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成本分配论文例8

中图分类号:H1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1-0000-01

一、运用配价理论解释汉语中的语言现象

首先,要运用配价理论解释汉语中的语言现象,就必须先了解什么是配价理论。陆俭明先生在《现代汉语语法研究教程》中指出配价理论的基本精神是:1,句法旨在研究句子,对于句子不仅要注意它所包含的词,更要注意它所隐含的词与词之间的句法关联。这种句法关联在句子表面是看不见的,但实际是存在的;2,动词是句子的核心,我们所要注意的句法关联就是动词与由名词性词语形成的行动元之间的关联;3,动词所关联的行动元的多少就决定动词的配价数目;4,与动词所关联并能决定动词配价数的行动元是指在句子里位于动词前作主语、动词后作宾语的名词性成分等等。

那我们根据以上的配价原理可以这样给动词分类:一个动词如果只能支配一个行动元,或者说不能带宾语,那它就是一价动词,标记为V1;一个动词如果只能支配两个行动元,即可带一个宾语,那它就是二价动词,标记为V2;一个动词如果能支配三个行动元,即可带三个宾语,那它就是三价动词,标记为V3。

我们可以这么说,利用动词与不同性质名词之间的配价关系来研究、解释某些语法现象,这种研究、分析手段就称之为“配价分析法”,由此而形成的语法理论就称之为“配价理论”。

接下来,我们分析一下语法现象,“吃苹果的小孩”和“吃苹果的方式”在语法上是一样的吗?如果我们用层次分析法来看,这两者在内部结构层次和语法结构关系是完全一样的。那我们用变化分析法看看,我们可以说“小孩把苹果吃了”,但是,“方式把苹果吃了”这个句子是不成立的,可见这两者是有区别的。可是区别在哪?怎样造成的?层次分析法和变换分析法都无法解答。那么配价分析法就派上用场了,“吃苹果的小孩很可爱”可以说成“吃苹果的很可爱”;“ 吃苹果的方式很独特”可以说成“吃苹果的很独特”吗?显然“吃苹果的很独特”表达的意思是“吃苹果的人很独特”,可见如果要表达“ 吃苹果的方式很独特”,那么其中的中心语“方式”是不能省略的。问题就来了,为什么同样是中心语,“小孩”就可以省略,而“方式”就不行?原因是这样的,“吃”是二价动词,它的两个配价成分应分别是“吃”的施事和受事。上述例子中“吃”的施事和受事分别是“小孩”和“苹果”,而“方式”不能成为“吃”的施事或受事,即“小孩”和“苹果”是“吃”的配价成分,而“方式”不是,因此,“小孩”就可以省略,而“方式”就不行。这点符合配价理论中的当由动词性词语加上“的”所形成的“的”字结构作名词定语时,如果作中心语的名词是那个定语中动词的配价成分,则在一定的上下文中可以省略。

动词有价,那么名词、形容词呢?我们再来看看下面的语言现象:

“对敌人的仇”、“对家乡风俗的景色”这些语言片段是不合法的,而我们可以说成“对敌人的仇恨”和“对家乡风俗的喜爱”,这是为什么呢?陆俭明先生在《世界汉语教学》1997第1期中发表的文章《配价语法理论和对外汉语教学》一文中指出,能受介词结构“对(于)……”修饰的名词只限于二价名词,例如“对考试的看法”、“对于祖国的热爱”、“对身体的好处”、“对农村发展的政策”等等,那我们就知道“景色”是一价,所以不成立。但是“仇”是二价,因为我们知道“仇”肯定涉及到仇恨的双方,那为什么也不成立呢?原因在于单音节的名词也不能受“对……”这一介词结构的修饰。可见,名词是有配价的。

再看,“对这件衣服很漂亮”、“对学生们很调皮”这样的语言现象是不合法的,我们可以说成“对这件衣服很熟悉”、“对学生们很友好”等等,同理,形容词也是有配价的。并且,能受“对……”这一结构修饰的形容词也都是二价的。

二、配价理论对对外汉语教学的影响

配价理论对对外汉语教学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词汇和语法。

(一)词汇方面,我们知道配价理论的基本精神就是通过确定动词的行动元给动词定价,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各种理论,随即拓展到名词和形容词的配价。那么,不难看出配价理论与词汇的紧密关系。因此,在对外汉语教学中,配价理论对词汇教学也有一定的作用。例如上文中谈到的“吃”,如果我们告诉学生这是二价动词,其配价成分是施事和受事,那么在一定的上下文语境中学生就很有可能说出“我讨厌那个吃冰淇淋的”和“她吃的我也喜欢吃”这样合法且有水平的句子。其次,在词汇教学方式上可以在语义中渗透配价理论,让学生掌握词义的同时,自觉的运用配价理论来应用所学的词汇。最后,我们都知道在英语中,词汇的词性很清晰,任何一个词是名词、动词、形容词、还是兼类词都是明确的;法语、德语也不例外,并且法语、德语中的名词还分阴阳,相比之下,汉语词汇在词形变化上是缺乏的,在词性分类上也稍有逊色,如果给汉语词汇配价,这既不会增加外国学习者的记忆难度,反而有利于分析其所能充当的句法成分。因此,在词汇教学中可以推广配价理论的应用。

(二)语法方面,语法包括词法和句法,这里我们主要谈谈配价理论对句法的影响,上文中,我们探讨了动词、名词和形容词的配价问题,这里就不赘述。很显然,作为对外汉语教师,如果具备配价语法理论的知识,能运用配价语法理论的分析思路来分析和解释某些汉语现象,毋庸置疑,这是有利于汉语教学的,例如“对(于)……”结构只修饰二价名词和形容词,这样学生就不会在知道“景色”是一价词的情况下还用在“对……”结构中。还有将语法教学与配价语法理论有机结合起来,把语言形式教学和语言功能教学结合起来,让学习者在掌握语法知识的同时,会运用配价语法理论解决语言交际中出现的难题。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外汉语课堂中,教师不宜花费太多的时间来讲解语法,更不能研究式的与学生讨论语法理论。语法的学习必然是渗透在对大量的语料积累学习中,学生在掌握大量的语言现象之后教师再去画龙点睛式的指出蕴含在语言现象背后的语法规则,这不仅能保持学生的学习兴趣,还能激励学生在学习汉语时进行自我探究总结和大胆预测语言规则。

三、小结

配价理论的引进在一定程度解释了以前汉语中难以解释的语言现象,无论是在汉语本体研究还是在对外汉语教学方面都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值得注意的是:一,对汉语词汇的配价数的确定一定要准确,这就要求一个统一且客观的参照标准,不能掺入语感成分,因为每个人的语感是不一样的;二,对外汉语教学中不能大讲特讲语法,但作为对外汉语教师一定要提高自身的语言知识水平,并懂得如何将语法知识深入浅出地以学生容易理解的方式传授给学生。

参考资料

[1]陆俭明.现代汉语配价语法研究[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成本分配论文例9

*本文系江苏省连云港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收入分配的微观机制研究”(11LKT07)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国资控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选择中在职消费替代效应及其影响因素研究”(11YJA790155)的阶段性成果。同时受到教育部博士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南京大学会计学博士生国际化项目(IAPHD)和江苏省第四期“333工程”项目的资助。

在主流认识上,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问题一直被认为是政治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的研究内容,鲜有学者将其作为财务问题专门研究。近几年国内再次掀起了一股研究收入分配的热潮,在规范的成果之外,实证的成果也出了不少。但不管是规范的,还是实证的研究,基本都是宏观视角。实证分析数据也多来源于宏观数据,鲜有使用微观数据的。宏观领域的收入分配研究从福利、收入分配的未来趋势和现实状态出发,给出了收入分配合理性的判断标准,也对收入分配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联进行了理论探讨(金振宇,2011)。其成果对我们认识初次分配的重要性和分配原则有重要的意义。遗憾的是,虽然经济学对初次分配的关注较为系统,但却更多地停留在宏观和理论层面,针对“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等分配形式在市场经济中的活动主体——企业框架内实现形式的研究则相对薄弱(张广科,2009),因而其对微观企业分配实践的指导性大打折扣。不过如果据此将板子打在经济学的头上,将收入分配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原因归咎于经济学,则实在是“不公”的,至少在初次分配的领域如此。在微观领域,初次分配应该是财务学研究的对象,提出初次分配相关理论并对实践作出指导是财务学义不容辞的责任。

然而,财务学初次分配理论是缺位的。有人可能会说,财务学也涉及分配问题。比如股利分配理论,几乎尽人皆知其是财务学的理论,而且是“分配”的理论。但持这种看法的人看到的仅仅是表象。如果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股利分配理论并不是分配理论,至少不是完整的财务学意义上的初次分配理论。股利分配理论主要研究股利分配是否影响股东价值(股利相关论和股利无关论)和股利分配政策的确定(四种典型政策)。如果将公司视作股东的公司,则上述两个问题就仅仅是股东自己的事情,只是涉及股东自身财富存放位置的不同,是股东自身财富的“分割”。它与初次分配所讲的价值在不同要素主体间的“分配”完全不是一回事。此外,有的财务教科书甚至将股利分配问题附属于其他问题内。比如,在我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指定教材《财务成本管理》中,开篇即明确指出财务学有三个分支:金融学、投资学和财务管理,这三个分支具有共同的理论基础并且相互联系,但是讨论的重点领域不同。金融学主要讨论货币、银行和金融市场的有关问题;投资学主要讨论个人和专业投资机构的投资决策;财务管理学主要讨论一个组织的筹资和内部投资决策。从上述描述中我们找不到财务分配问题的位置。事实上,股利分配问题被归入了筹资范畴。长期筹资还包括股利分配。股利分配决策,主要是决定净利润留存和分给股东的比例,它同时也是内部筹资决策。我们觉得,将股利分配看作筹资倒是抓住了股利分配的本质。

至此,财务学初次分配理论缺位已是不争的事实。财务学是应用经济学。由于缺乏微观领域初次分配理论的配合和承接,导致经济学分配理论难以传导和转化为对微观企业分配问题的有效指导,初次分配中一些重要的原则,如公平正义原则难以在企业中实现。

初次分配是一个财务问题。首先,这是由财务管理的内涵所决定的。我国著名财务、财政学家张国干教授在1979年就提出,“财务的实质是一个分配问题,分配是财务活动中存在的特殊矛盾,体现了财务关系的性质,制约着财务活动的内容”。申波(1986)则强调,企业财务之所以成为一个经济范畴,从根本上说,是由企业财务分配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决定的。如果忽视了财务分配,那无异是取消了作为经济范畴的企业财务,剩下的仅仅是财务管理的业务技术方法问题。这些观点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市场经济的地位没有明确之前是占主流地位的。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美式以公开市场为依托的财务学理论逐步占据主流,人们对财务的认识与先前有些不同。但尽管如此,分配仍然被视作财务管理的应有之义。在我国的财务学教科书中,基本都体现了这一点。如杨丹等(2009)指出,财务管理就是“在微观层面上,企业筹集、配置、运用现金资源开展营利性活动,为企业创造价值并对创造的价值进行合理分配”的活动。可惜的是,教科书的内容在展开时,没有一以贯之地将完整意义的价值分配贯彻到底,而是仅仅局限于股利分配这一狭窄领域的内容。

其次,初次分配是在企业层次上决定的。能在微观层面上对分配发挥实际重要作用的是财务管理。考察一下企业利润的一般形成过程即可看出这一点。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首先取得主营业务收入等收入,在弥补生产经营耗费,缴纳流转税之后,其余部分成为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和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等构成企业的利润总额。利润总额首先要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净利润要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分别用于扩大积累、弥补亏损和改善职工福利,其余利润作为投资者的收益分配给投资者或暂时留存企业或作为投资者的追加投资。

最后,初次分配影响企业的现金流。现金流是财务的重要特征。王庆成等(1988)指出,财务的实质是“企业再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资金运动及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这种财务的“资金运动论”在今天仍能较好地反映企业财务管理的实践活动。随着分配过程的进行,资金或者退出或者留存企业,它必然会影响企业的资金运动,这不仅表现在资金的规模上,而且表现在资金运动的结构上,如筹资结构。

遗憾的是,至今为止,在企业财务理论的研究中,还没有将初次分配视作财务问题提出一个完整统一的理论框架或体系。由此,实务中各要素报酬的确定依据、形式、份额是在不同的框架内决定的,如劳动报酬在企业外部由市场竞争和劳动力的再生产条件决定,获得所谓生存工资;人力资本报酬则由人力资本在进入企业时,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通过评估或“讨价还价”形成(刘启亮,2002),其形式则为工资、年薪、股权、期权等;国家凭借国家机器的强制力对企业征收流转税和所得税;债权人凭借资产使用权的让渡获得利息;而股东则凭借对企业的所有权占有利润。各种要素所有者提供的要素共同生产的“蛋糕”,“分割”的依据和标准各不相同,这样的安排很难保证分配的公平合理性,甚至可以说先天就是不公平的。马克思在100年前就曾分析过早期资本主义的劳资矛盾,认为工人只得到相当于用于再生产劳动力的价值部分,而资本家却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全部剩余价值,是裸的剥削。当今时代的情况虽谈不上裸的剥削,但强势群体利用规则侵占弱势群体利益(如资本侵占劳动、税收侵占劳动)、内部人利用信息优势侵占外部人利益(如逃税)的事情还是时有发生。如果不将要素报酬放在一个统一框架内决定,则上述问题不会消失。此外,各种要素报酬在会计处理上的不同——劳动报酬进成本,利息进费用或资本化,人力资本报酬进成本、费用或从利润中分配(股权期权等),税收进成本、费用和从利润中分配,以及股利从利润中分配——更使人们难以看清初次分配的结构,形成了改进分配的障碍。

财务分配问题的现状与我国财务分配的历史沿革有关。新中国企业财务是在全盘照搬苏联企业财务模式基础上逐步发展的。“一五”时期,财务管理和其他工作一样开始起步,在理论上学习苏联,在实践上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构建了国营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及其基本内容。1958年和“”时期,财务管理曾两度受到冲击,企业的财务制度被冲击,甚至被取消,财务管理陷入了混乱和无序状态。在这个时期,财务无思想、财务无理论,财务管理几乎不存在成了这个时代的特征(杨雄胜,2007)。从实践上看,这一时期,企业在财务收支上几乎是政府的出纳,国家统负企业盈亏,企业费用开支由国家详细规定,成本如何核算也由政府统一明确;企业盈利往上交,企业亏损国家补。企业收入分配实际上是财政分配。

随着经济改革和企业自扩大,企业财务的分配职能日益突出。企业有权参与利润分配,企业的留利要分配为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财务管理在初次分配中的实践范围扩大了。然而这种情形并没有保持多久。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我国的财务管理逐步由苏式财务转向美式财务。在主流的美式财务学领域,对分配的关注则集中在公司与股东的利益分配方面,即股利分配理论。然而若将公司视为股东的公司,则这种分配只是资本要素自身收入的再分配。显然,主流财务学的分配理论不仅不能解决初次分配问题①,更使资本对劳动的侵占合法化,在劳动者缺少维权手段的情况下,使劳资矛盾恶化。由于缺乏系统完善的微观收入分配理论指导,企业等微观主体很难科学合理、公平正义地实现初次分配,企业的分配更多是在政府(通过法规)和内部人(通过制度)的安排下完成的。在积累和效率等堂皇的理由下,在政府强权、资本强权、劳工谈判能力受限等背景下,初次分配中出现资本侵占劳动、税收侵占劳动等侵害处于弱势地位的要素利益的现象就不足为奇。

面对社会上存在的分配不公等问题,学者们关注的更多的是二次分配、三次分配,而忽视了从源头即初次分配解决上述问题才是治本方法。为了将经济学关于初次分配的研究成果有效地运用于企业中,必须在经济学与企业实践间架起一座桥梁,而财务学无疑是这座桥梁的最恰当人选。因此,初次分配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财务问题,构建基于价值创造的以初次分配为研究对象的广义财务分配理论十分必要。

【参考文献】

[1] 金振宇.我国居民的收入分配及其对消费的影响研究[D].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

[2] 张广科.按知分配与企业剩余分享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3] 张国干.论社会主义国营生产企业财务的本质与财务职能[J].财经论丛,1979(3/4).

[4] 申波.略谈企业财务分配[J].财政研究,1986(5).

[5] 杨丹,王宁.财务管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成本分配论文例10

【关键词】马克思/按生产要素分配/按劳分配

【正文】

中图分类号:F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848(2004)01-0054-06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实践发展的合乎逻辑的必然要求;而按劳分配,又是多年来公认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这样,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就成为现阶段社会主义分配理论中一个基本问题。周为民、陆宁二位在《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从马克思的逻辑来看》(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新华文摘》2002年第11期全文转载,以下简称“周文”),对此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其最终结论“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是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按劳分配因市场关系而转化为按要素分配”的基本观点,是颇值得研究的。

一、马克思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基本观点

我们要讨论按生产要素分配问题,首先就要明确什么是生产要素、什么是分配、什么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既然周文是“从马克思的逻辑来看”的,相关讨论也都是从马克思经济学“范式”展开的,我们就从马克思的有关基本观点入手展开分析。

(一)马克思对分配概念给予的科学说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对作为社会再生产四环节之一的“分配”给出了严密而明快的定义:“由每年新追加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分成三部分,它们采取三种不同的收入形式,这些形式表明,这个价值的一部分属于或归于劳动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属于或归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属于或归于土地所有权的占有者。因此,这就是分配的关系和形式,因为它们表示出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关系。”(注: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这个定义告诉我们,分配的客体,是产品中新生产的总价值;参与分配的主体,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既包括劳动力的所有者,也包括资本的所有者和土地的所有者。

(二)马克思所揭示的产品分配与生产条件(要素)分配之间的内在联系。马克思在对社会经济肌体的深刻解剖中,科学地揭示出了生产对分配的决定作用。他指出,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关系,“赋予生产条件本身及其代表以特别的社会性质。它们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注: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所谓“生产决定分配”,其实质就是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关系,决定产品的分配关系。生产条件(要素)的所有权,就是分配产品的索取权。任何一种产品分配,都是由生产条件(要素)的一定分配(占有)状况决定的。这就科学地论证了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的客观必然性。

(三)马克思所指出的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规律的普遍适用性。马克思经过多年的研究,对社会经济肌体的内在构造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在他的晚年曾毫不犹豫地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注: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人民出版社,1966。)这就是说,任何一种产品分配,都是由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所决定的。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决定产品的分配,从而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产品,适用于“任何一种分配”,适用于一切社会形态。把这一规律局限于某个特定条件之下,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不符合这一规律发现者的原意。

因此,虽然马克思没有明确提出“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规律”这样一个概念,但他是这一规律的真正发现者和论述者。我们要“从马克思的逻辑来看”按生产要素分配,来讨论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就不能不对马克思的上述思想作一说明,这应该是我们展开讨论的共同的理论基础。

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科学含义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讨论,学者们虽然发表了很多的见解,但是,什么叫“按生产要素分配”?对于这样一个讨论中最基本的问题,却未见较为科学而完整的说明,更未形成共识。有的学者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也有的学者提出,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注:余陶生,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和按生产要素分配[J],武汉大学学报,1997(2)。)讲清楚“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准确含义,是一个讨论中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我认为,要确定“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本来含义,与确定其他所有的事情一样,都要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研究。

从“质”的方面来讲,分配关系总是人与人的关系。是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之所以要“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由于进入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是分属不同的所有者的。生产要素所有者为生产过程提供了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结束时,就要求从生产过程的结果中分得与自己所提供的生产要素相适应的一部分生产成果。他之所以有权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因为他具有对自己所提供的那部分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如果进入生产过程的是无主土地、自然森林、空气、阳光或海水等生产要素,也就不存在按这些生产要素分配的问题了。可见,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权利,直接来自于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生产要素所有权,是对生产成果索取的权利依据。所以,从性质来说,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准确地说,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即按土地所有权、资本所有权,劳动力所有权、专利技术所有权等进行分配。这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最本质的规定。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最基本的含义。如果离开了这一点,必然会导致对“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误解。

从“量”的方面来看,每一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时,究竟是按照它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还是按照它对生产过程的贡献进行分配?对此,我认为,既不能简单地认定就是前者,也不能武断地判定就是后者,更不能绝对地把两者分割开来。

其一,在一般情况下,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质量和数量分配,是统一的。例如,土地这种生产要素,它的数量越多,对生产过程的贡献当然也就越大;它的质量越高,即土壤越肥沃,位置越优越,对生产过程的贡献当然也就越大。所以,在这里,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并不矛盾。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割裂开来,更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

其二,在许多情况下,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又会出现不一致。例如,劳动力这种要素,有的人,体力、智力和技能可能都很高,但是工作态度不好,贡献并不大。这就形成了二者的脱节。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分配依据的,应该是生产要素的贡献,而不是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因为,进入生产过程的每一种生产要素,正是因为它对生产过程有用,对生产结果的形成作出了贡献,它才有权取得生产成果的一部分。所以,当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一致时,坚持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是科学的;当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不一致时,坚持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仍然是科学的。在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中,已经包含着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的理由。但是,在复杂的经济生活中,每一种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以及生产成果的贡献,往往是很难估算的。

其三,由于一种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的贡献及生产成果的贡献很难准确地判断,所以,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往往是同时并存的。例如,土地所有者出租土地而得到地租,资本所有者出借资本而得到利息,这时的土地和资本等生产要素,都是按其数量和质量参与分配的。只要双方达成了出租土地或借贷资本的协议,不管这些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贡献如何,生产要素所有者都要按已经达成的协议参与分配。而劳者的计件工资、销售人员按销售额提取个人收入等等,则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参与分配的典型形式。有些生产要素,是既可以按数量和质量参与分配,也可以按贡献分配。如技术专利,既可以按其数量和质量进行买断性转让或一般性转让;也可以按采用这一专利技术后企业利润增加额的一定比例提成。前者是按数量和质量分配;后者是按贡献分配。这两种参与分配的形式,在实践中都是存在的。

在这里,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形式的存在,并不是对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原则的否定。生产要素的数量多,质量高,对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贡献,自然就大。只是在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贡献无法准确计量的情况下,不得不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来参与分配。而这种分配数额的确定,也是基于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贡献,依据经验和概率来加以确定的。其表现形式是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但其基础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

所以,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准确含义,从质的规定性上,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从量的规定性上,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同时也可以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

三、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存在条件

“周文”得出其“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是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的基本结论的主要论据是,他们认为“按要素分配如等价交换一样是一种市场现象,是与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相联系、相统一的具体分配方式”。这也就是说,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存在条件是市场经济。持这种观点的,在我国还是大有人在。我所特别尊敬的一位经济学家也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由市场配置资源这种特定的经济运行方式所决定的”,“是市场经济所共有的分配方式”。(注:汤在新,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分配方式[J].经济学家,1997,(2).)说按生产要素分配不只限于资本主义,不为资本主义所独有,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的条件是“由市场配置资源这种特定的经济运行方式所决定的”,显然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我们先来看市场经济之前的封建社会。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要素。谁占有了土地,谁就具有了凭借土地所有权占有土地产品的权利。谁要租用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不管你是将土地用于何种用途,都必须按租用的期限支付地租。劳动力,是封建社会的另一基本的生产要素。封建社会劳动者已经不再是奴隶社会的奴隶,虽然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但劳动者已经具有了基本独立的人格,对自身的劳动力,劳动者具有了基本的所有权。土地所有者要雇佣劳动者来投入他的生产过程,就必须让被雇佣的劳动者参与这个生产过程生产成果的分配——为劳动者支付工钱,也就是使用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报酬。在劳动者租用土地所有者土地的情况下,劳动者也可以采用劳役地租的形式,以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使用权来交换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使用权。在这里,按生产要素分配——既按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也按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都是明明白白、实实在在的存在着的。

我们再来看奴隶社会。在奴隶社会中,劳动者没有独立的人格,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奴隶主既占有物质的生产资料,又占有劳动者(当然就占有劳动者身上的劳动力)。全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都属于奴隶主所有,在整个奴隶社会,只有奴隶主这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因而能够作为分配主体的,只有奴隶主这一个阶级。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与牲畜和其他生产资料一样,没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因而没有参与分配的权利。在整个社会当中,哪个奴隶主占有的土地和奴隶等生产要素数量多、质量好,哪个奴隶主就会得到更多的生产成果;那个奴隶主占有的土地和奴隶等生产要素数量少、质量差,那个奴隶主得到的生产成果就会少一些。整个社会的生产成果在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分配,依然遵循着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规律。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是以土地等生产要素的私有制为突出特征的社会。如果对此来一个反向思维,一个十分简单的道理就更为明确了:假如这两个社会不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那么,生产要素的私有制,对社会经济过程还有什么经济学的意义呢?

显然,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在封建社会明明白白、实实在在的存在着,在奴隶社会也明明白白、实实在在地存在着。这足以说明,按生产要素分配绝不只是市场经济所特有的现象,它另有其存在的条件。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的条件是什么呢?

生产要素,也称生产条件,过去讲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资本三个方面。现在讲生产要素,除了土地、劳动、资本之外,还有技术专利,企业家才能等。生产要素或生产条件,是进行生产活动、创造物质财富所必不可少的。威廉·配第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没有财富之父母,也就没有财富。生产要素是财富的源泉,它对于人类的生存,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生产要素是重要的,又是稀缺的。生产要素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财富的创造非用它不可;生产要素的普遍稀缺性,又决定了它不可能无限地随意得到。两方面的结合导致了人们迫切地占有生产要素的强烈欲望。因为,把极为重要而又极为稀缺的生产要素据为己有,也就掌握了生产的主导权,占有了获得生产成果的权利。于是,便产生了生产要素的所有制。社会对这种所有制关系的确认、调整和保护,便形成了所有权。

生产要素成为人们的所有物之后,再把这些生产要素用于生产过程,必须通过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允许并把生产成果的一部分分配给这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否则,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宁可让生产要素闲置起来,也不让你使用。一般说来,任何一种生产过程,都需要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缺一不可。但各种各样的生产要素,往往不为同一个所有者占有。这样,生产的进行,要求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把他们各自占有的生产要素投入一个共同的生产过程。这个生产过程的结果,便归这些生产要素所有者共同占有,并按照各自投入生产要素的多少或各自投入生产要素的贡献的大小,在他们之间分配。这种按照生产要素所有者为生产提供的生产要素的质和量及其贡献来相应地分配产品的客观必然性,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规律。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和稀缺性,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存在的客观基础或条件。这一客观基础或条件,是与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共存的,因而,按生产要素分配产品的规律,是迄今一切社会经济形态共有的经济规律。

四、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

由于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是在迄今为止的一切社会经济形态中都存在的,是为各种社会经济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它不随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演进而变化,也不随社会经济形态的更替而转移。因而,它是本质层次极高的经济规律。在封建社会,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而取得地租;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凭借资本所有权而占有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凭借自己付出劳动的贡献而获得报酬,尽管这都是反映其社会最具本质经济关系的经济规律,是对决定各自社会性质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经济规律,是本质层次很高的经济规律,但是,对于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而言,它们都不过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在这几个社会的具体表现形式。

“周文”未加任何证明,就简单地断定“按要素分配如等价交换一样是一种市场现象,是与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相联系、相统一的具体分配方式”,不仅是不正确的,也显得有些武断。“周文”又以这样一个未加任何证明的、不正确的论点为主要依据,简单地得出了该文关键性的结论:按劳分配是本质,按要素分配是现象,“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是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是按劳分配因市场关系而转化为、表现为按要素分配”。这个结论的错误在于,它恰恰是把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搞颠倒了:把本质层次更高的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说成了现象和形式,而把作为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具体表现形式的按劳分配说成了本质和内容。

在明确了上述几点之后,我们再来分析我国现阶段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

诚如“周文”所指出的,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是以全社会共同占有全部生产资料为前提、为条件的。在这样的条件下,每个社会成员都不能再以资本的、土地的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依据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来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每一个人都只是平等的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除了自己的劳动,谁也不能向社会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中,只有劳动力这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出现在个人分配中的,只有劳动力这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所以,生产的成果,在社会进行了必要的扣除之后,按照每个人所付出的劳动贡献来进行分配。在这里,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依然是存在的。只是在全部生产要素当中,除了劳动力之外,已经没有其他的要素可以成为个人的所有物,能够为个人所占有的,只有自身的劳动力,这时,按生产要素分配,便直接地表现为马克思的按劳分配。

但是,这种按劳分配的“马克思条件”,在全世界的所有国家中都从来没有实现过,在我国更是从来没有实现过。实行这种按劳分配的条件不具备,这种按劳分配当然也就根本不可能实行。我们现在所实行的按劳分配,只能是存在于我国现有经济条件当中的、不同于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的另外一种按劳分配。

我国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阶段的社会经济条件与“马克思条件”的主要差别,在于远远没有实现全部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共同占有,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都还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所有者,这些不同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都要在分配中得到承认,得以实现。这样,在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周围,还有不同的资本所有者、土地所有者、技术专利权的所有者,等等,这些不同的参与生产成果分配的平等权利,只能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平等地全部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在这里,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与其他的生产要素所有权相比,并没有什么不同之处。劳动力,是诸多的生产要素之一,劳动力的所有权,是诸多的生产要素所有权之一。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中的按劳分配,也同样只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容之一,它构成了现阶段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一个方面,一项内容。也就是说,我国现阶段的按劳分配,是包括在现阶段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当中的。二者的关系,首先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是种概念与属概念的关系,这是两者之间最基本的关系。

“周文”在其关键性的错误结论的基础上还得出了这样的推论:“不能因此而误以为按要素分配包括按劳分配,除了按劳分配以外还按资本等其他要素分配”,这真实不可思议的混乱!如果说,“生产要素”中包括劳动力,而按“生产要素”分配却不包括按劳分配,这在逻辑上怎么能讲得通呢?按生产要素分配为什么就不能包括按劳分配呢?得出这一结论的依据又是什么呢?党的“十六大”报告明明指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怎么能说“除了按劳分配以外”就不能再“按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了呢?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并列,并要按劳动的贡献分配、按资本的贡献分配、按技术的贡献分配、按管理的贡献分配,等等,这就构成了统一、完整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整体。按生产要素分配中包括着按劳动的贡献分配,这是显而易见的。按劳分配只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一个方面、一个部分,除了按劳动的贡献分配之外,还一定有按资本的贡献分配、按技术的贡献分配、按管理的贡献分配等等,如果除了按劳分配以外根本就不再按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那只要讲按劳分配就完全可以了,还一定要再提出一个“按生产要素分配”做什么呢?

问题的实质恰恰在于,以往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只讲按劳分配(虽然在实践中按劳分配也没有搞好)而排斥了按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所以,正如“周文”所说:“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改革目标的确立,特别是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变化,’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要求已经合乎逻辑地被提了出来”。既然“周文”已经意识到了我国经济改革发展的实践这棵“常青之树”提出了要按劳动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分配的要求,为什么又在自己文章的结论中轻易地把它否定掉呢?这岂不是自相矛盾吗?同时,“周文”的说法也明显地混淆了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的区别。

在关于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关系的讨论中,有的学者为了解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命题,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生产要素”,只是指资本和技术等劳动力以外的生产资料,不包括劳动力在内,所以才有了按(非劳动力的)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相结合。这种解释显然是过于牵强附会了,无论是从马克思对生产要素的定义来看,还是从经济学界的使用习惯来看,生产要素从来就是既包括物质的生产资料,也包括劳动力,谁都不会否认劳动力是生产要素之一,讲按“生产要素”分配,却又把劳动力排除在“生产要素”之外,是不可思议的,对“生产要素”范畴的这样一种解释,既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也不符合经济学界的共识,因而是难以成立的。

在明确了按生产要素分配包括按劳分配这样一种两者之间的基本关系之后,接下来的问题还有两个:一个是如何认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问题;另一个是怎样理解“按劳分配为主体”的问题。

既然按劳分配是包括在按生产要素分配当中的,这就不存在一个所谓“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问题。党的“十五大”报告虽然使用了“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说法,但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已经不再使用这种说法。如果承认按劳分配包括在按生产要素分配当中是对二者客观内在联系的科学揭示,再纠缠这个问题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党的“十五大”报告和“十六大”报告,都坚持了“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提法。但经济学界对这个问题却缺乏应有的、深入的研究。劳动的贡献、资本的贡献、技术的贡献、管理的贡献等,都是作为生产成果分配的依据,是处在同一层次上的并列的关系,可以有一个以谁为主的问题。“周文”认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不是在同一层面上并列或‘主辅结合’的关系”,从而否定了这一问题的存在,是不应该的。那么,究竟应该如何来理解“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具体含义呢?

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和稀缺性,不仅决定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的存在,而且还决定各种生产要素在分配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大小。同一种生产要素,可以相互比较其数量的多少和质量的优劣,容易决定其各自所占的比重或份额。不同的生产要素投入同一生产过程,在分配所生产的产品时,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相互比较,孰轻孰重?这就要看哪一种生产要素对生产更重要、更稀缺。例如,在奴隶社会,劳动力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而工具还很简陋,在生产中的作用不是很重要,最初的土地也还很多。这时,对奴隶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就很重要。封侯,要以分封的户数(实际上也就是劳动力的数量)为标志。到封建社会,土地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所有权成为权力的象征。产业革命之后,资本成为生产最必不可少的要素,资本所有权成为支配一切的东西,成为“普照之光”。这时土地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虽然都独立存在,但都要受资本所有权的制约。到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生产资料实现了公有,在社会成员个人参与生产成果分配的权利依据中,属于个人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范围和比重都明显地下降,在个人收入分配中的重要性大大降低,而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在个人收入分配中的重要性明显地提高。在这一基础上,按劳分配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主体地位得以确立。特别是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作为科学技术的创造者和科学技术知识主要载体的劳动者,对社会生产过程的重要性日益增强,“按劳分配为主体”得到了更为坚实的生产力基础的支撑。

无论如何,坚持并强调“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初衷,是要保持劳动收入在个人收入总额中的主体地位,而不能让非劳动收入无限制地扩张。“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实现程度,取决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实现的范围和程度,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范围越大,公有化的程度越高,“按劳分配为主体”就体现得越充分。但是,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实践反复告诫我们:生产资料公有制范围的大小、公有化程度的高低,并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愿望,而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按劳分配为主体”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意志和愿望所决定,而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如果脱离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现实状况,一味去追求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那将要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惩罚。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导言[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3]于刃刚,戴宏伟.生产要素论[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9.

成本分配论文例11

【正文】

中图分类号:F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848(2004)01-0054-06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实践发展的合乎逻辑的必然要求;而按劳分配,又是多年来公认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这样,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就成为现阶段社会主义分配理论中一个基本问题。周为民、陆宁二位在《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从马克思的逻辑来看》(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新华文摘》2002年第11期全文转载,以下简称“周文”),对此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其最终结论“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是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按劳分配因市场关系而转化为按要素分配”的基本观点,是颇值得研究的。

一、马克思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基本观点

我们要讨论按生产要素分配问题,首先就要明确什么是生产要素、什么是分配、什么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既然周文是“从马克思的逻辑来看”的,相关讨论也都是从马克思经济学“范式”展开的,我们就从马克思的有关基本观点入手展开分析。

(一)马克思对分配概念给予的科学说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对作为社会再生产四环节之一的“分配”给出了严密而明快的定义:“由每年新追加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分成三部分,它们采取三种不同的收入形式,这些形式表明,这个价值的一部分属于或归于劳动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属于或归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属于或归于土地所有权的占有者。因此,这就是分配的关系和形式,因为它们表示出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关系。”(注: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这个定义告诉我们,分配的客体,是产品中新生产的总价值;参与分配的主体,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既包括劳动力的所有者,也包括资本的所有者和土地的所有者。

(二)马克思所揭示的产品分配与生产条件(要素)分配之间的内在联系。马克思在对社会经济肌体的深刻解剖中,科学地揭示出了生产对分配的决定作用。他指出,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关系,“赋予生产条件本身及其代表以特别的社会性质。它们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注: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所谓“生产决定分配”,其实质就是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关系,决定产品的分配关系。生产条件(要素)的所有权,就是分配产品的索取权。任何一种产品分配,都是由生产条件(要素)的一定分配(占有)状况决定的。这就科学地论证了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的客观必然性。

(三)马克思所指出的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规律的普遍适用性。马克思经过多年的研究,对社会经济肌体的内在构造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在他的晚年曾毫不犹豫地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注: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人民出版社,1966。)这就是说,任何一种产品分配,都是由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所决定的。生产条件(要素)的分配决定产品的分配,从而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产品,适用于“任何一种分配”,适用于一切社会形态。把这一规律局限于某个特定条件之下,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不符合这一规律发现者的原意。

因此,虽然马克思没有明确提出“按生产条件(要素)分配规律”这样一个概念,但他是这一规律的真正发现者和论述者。我们要“从马克思的逻辑来看”按生产要素分配,来讨论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就不能不对马克思的上述思想作一说明,这应该是我们展开讨论的共同的理论基础。

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科学含义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讨论,学者们虽然发表了很多的见解,但是,什么叫“按生产要素分配”?对于这样一个讨论中最基本的问题,却未见较为科学而完整的说明,更未形成共识。有的学者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也有的学者提出,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注:余陶生,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和按生产要素分配[J],武汉大学学报,1997(2)。)讲清楚“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准确含义,是一个讨论中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我认为,要确定“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本来含义,与确定其他所有的事情一样,都要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研究。

从“质”的方面来讲,分配关系总是人与人的关系。是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之所以要“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由于进入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是分属不同的所有者的。生产要素所有者为生产过程提供了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结束时,就要求从生产过程的结果中分得与自己所提供的生产要素相适应的一部分生产成果。他之所以有权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因为他具有对自己所提供的那部分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如果进入生产过程的是无主土地、自然森林、空气、阳光或海水等生产要素,也就不存在按这些生产要素分配的问题了。可见,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权利,直接来自于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生产要素所有权,是对生产成果索取的权利依据。所以,从性质来说,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准确地说,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即按土地所有权、资本所有权,劳动力所有权、专利技术所有权等进行分配。这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最本质的规定。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最基本的含义。如果离开了这一点,必然会导致对“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误解。

从“量”的方面来看,每一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时,究竟是按照它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还是按照它对生产过程的贡献进行分配?对此,我认为,既不能简单地认定就是前者,也不能武断地判定就是后者,更不能绝对地把两者分割开来。

其一,在一般情况下,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质量和数量分配,是统一的。例如,土地这种生产要素,它的数量越多,对生产过程的贡献当然也就越大;它的质量越高,即土壤越肥沃,位置越优越,对生产过程的贡献当然也就越大。所以,在这里,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并不矛盾。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割裂开来,更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

其二,在许多情况下,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又会出现不一致。例如,劳动力这种要素,有的人,体力、智力和技能可能都很高,但是工作态度不好,贡献并不大。这就形成了二者的脱节。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分配依据的,应该是生产要素的贡献,而不是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因为,进入生产过程的每一种生产要素,正是因为它对生产过程有用,对生产结果的形成作出了贡献,它才有权取得生产成果的一部分。所以,当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一致时,坚持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是科学的;当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不一致时,坚持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仍然是科学的。在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中,已经包含着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的理由。但是,在复杂的经济生活中,每一种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以及生产成果的贡献,往往是很难估算的。

其三,由于一种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的贡献及生产成果的贡献很难准确地判断,所以,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往往是同时并存的。例如,土地所有者出租土地而得到地租,资本所有者出借资本而得到利息,这时的土地和资本等生产要素,都是按其数量和质量参与分配的。只要双方达成了出租土地或借贷资本的协议,不管这些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贡献如何,生产要素所有者都要按已经达成的协议参与分配。而劳者的计件工资、销售人员按销售额提取个人收入等等,则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参与分配的典型形式。有些生产要素,是既可以按数量和质量参与分配,也可以按贡献分配。如技术专利,既可以按其数量和质量进行买断性转让或一般性转让;也可以按采用这一专利技术后企业利润增加额的一定比例提成。前者是按数量和质量分配;后者是按贡献分配。这两种参与分配的形式,在实践中都是存在的。

在这里,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形式的存在,并不是对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原则的否定。生产要素的数量多,质量高,对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贡献,自然就大。只是在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贡献无法准确计量的情况下,不得不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来参与分配。而这种分配数额的确定,也是基于生产要素对生产过程和生产成果的贡献,依据经验和概率来加以确定的。其表现形式是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但其基础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

所以,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准确含义,从质的规定性上,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从量的规定性上,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同时也可以按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分配。

三、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存在条件

“周文”得出其“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是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的基本结论的主要论据是,他们认为“按要素分配如等价交换一样是一种市场现象,是与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相联系、相统一的具体分配方式”。这也就是说,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存在条件是市场经济。持这种观点的,在我国还是大有人在。我所特别尊敬的一位经济学家也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由市场配置资源这种特定的经济运行方式所决定的”,“是市场经济所共有的分配方式”。(注:汤在新,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分配方式[J].经济学家,1997,(2).)说按生产要素分配不只限于资本主义,不为资本主义所独有,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的条件是“由市场配置资源这种特定的经济运行方式所决定的”,显然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我们先来看市场经济之前的封建社会。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要素。谁占有了土地,谁就具有了凭借土地所有权占有土地产品的权利。谁要租用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不管你是将土地用于何种用途,都必须按租用的期限支付地租。劳动力,是封建社会的另一基本的生产要素。封建社会劳动者已经不再是奴隶社会的奴隶,虽然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但劳动者已经具有了基本独立的人格,对自身的劳动力,劳动者具有了基本的所有权。土地所有者要雇佣劳动者来投入他的生产过程,就必须让被雇佣的劳动者参与这个生产过程生产成果的分配——为劳动者支付工钱,也就是使用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报酬。在劳动者租用土地所有者土地的情况下,劳动者也可以采用劳役地租的形式,以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使用权来交换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使用权。在这里,按生产要素分配——既按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也按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都是明明白白、实实在在的存在着的。

我们再来看奴隶社会。在奴隶社会中,劳动者没有独立的人格,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奴隶主既占有物质的生产资料,又占有劳动者(当然就占有劳动者身上的劳动力)。全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都属于奴隶主所有,在整个奴隶社会,只有奴隶主这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因而能够作为分配主体的,只有奴隶主这一个阶级。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与牲畜和其他生产资料一样,没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因而没有参与分配的权利。在整个社会当中,哪个奴隶主占有的土地和奴隶等生产要素数量多、质量好,哪个奴隶主就会得到更多的生产成果;那个奴隶主占有的土地和奴隶等生产要素数量少、质量差,那个奴隶主得到的生产成果就会少一些。整个社会的生产成果在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分配,依然遵循着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规律。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是以土地等生产要素的私有制为突出特征的社会。如果对此来一个反向思维,一个十分简单的道理就更为明确了:假如这两个社会不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那么,生产要素的私有制,对社会经济过程还有什么经济学的意义呢?

显然,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在封建社会明明白白、实实在在的存在着,在奴隶社会也明明白白、实实在在地存在着。这足以说明,按生产要素分配绝不只是市场经济所特有的现象,它另有其存在的条件。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的条件是什么呢?

生产要素,也称生产条件,过去讲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资本三个方面。现在讲生产要素,除了土地、劳动、资本之外,还有技术专利,企业家才能等。生产要素或生产条件,是进行生产活动、创造物质财富所必不可少的。威廉·配第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没有财富之父母,也就没有财富。生产要素是财富的源泉,它对于人类的生存,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生产要素是重要的,又是稀缺的。生产要素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财富的创造非用它不可;生产要素的普遍稀缺性,又决定了它不可能无限地随意得到。两方面的结合导致了人们迫切地占有生产要素的强烈欲望。因为,把极为重要而又极为稀缺的生产要素据为己有,也就掌握了生产的主导权,占有了获得生产成果的权利。于是,便产生了生产要素的所有制。社会对这种所有制关系的确认、调整和保护,便形成了所有权。

生产要素成为人们的所有物之后,再把这些生产要素用于生产过程,必须通过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允许并把生产成果的一部分分配给这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否则,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宁可让生产要素闲置起来,也不让你使用。一般说来,任何一种生产过程,都需要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缺一不可。但各种各样的生产要素,往往不为同一个所有者占有。这样,生产的进行,要求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把他们各自占有的生产要素投入一个共同的生产过程。这个生产过程的结果,便归这些生产要素所有者共同占有,并按照各自投入生产要素的多少或各自投入生产要素的贡献的大小,在他们之间分配。这种按照生产要素所有者为生产提供的生产要素的质和量及其贡献来相应地分配产品的客观必然性,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规律。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和稀缺性,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存在的客观基础或条件。这一客观基础或条件,是与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共存的,因而,按生产要素分配产品的规律,是迄今一切社会经济形态共有的经济规律。

四、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

由于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是在迄今为止的一切社会经济形态中都存在的,是为各种社会经济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它不随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演进而变化,也不随社会经济形态的更替而转移。因而,它是本质层次极高的经济规律。在封建社会,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而取得地租;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凭借资本所有权而占有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凭借自己付出劳动的贡献而获得报酬,尽管这都是反映其社会最具本质经济关系的经济规律,是对决定各自社会性质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经济规律,是本质层次很高的经济规律,但是,对于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而言,它们都不过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在这几个社会的具体表现形式。

“周文”未加任何证明,就简单地断定“按要素分配如等价交换一样是一种市场现象,是与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相联系、相统一的具体分配方式”,不仅是不正确的,也显得有些武断。“周文”又以这样一个未加任何证明的、不正确的论点为主要依据,简单地得出了该文关键性的结论:按劳分配是本质,按要素分配是现象,“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是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是按劳分配因市场关系而转化为、表现为按要素分配”。这个结论的错误在于,它恰恰是把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搞颠倒了:把本质层次更高的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说成了现象和形式,而把作为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具体表现形式的按劳分配说成了本质和内容。

在明确了上述几点之后,我们再来分析我国现阶段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

诚如“周文”所指出的,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是以全社会共同占有全部生产资料为前提、为条件的。在这样的条件下,每个社会成员都不能再以资本的、土地的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依据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来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每一个人都只是平等的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除了自己的劳动,谁也不能向社会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中,只有劳动力这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出现在个人分配中的,只有劳动力这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所以,生产的成果,在社会进行了必要的扣除之后,按照每个人所付出的劳动贡献来进行分配。在这里,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依然是存在的。只是在全部生产要素当中,除了劳动力之外,已经没有其他的要素可以成为个人的所有物,能够为个人所占有的,只有自身的劳动力,这时,按生产要素分配,便直接地表现为马克思的按劳分配。

但是,这种按劳分配的“马克思条件”,在全世界的所有国家中都从来没有实现过,在我国更是从来没有实现过。实行这种按劳分配的条件不具备,这种按劳分配当然也就根本不可能实行。我们现在所实行的按劳分配,只能是存在于我国现有经济条件当中的、不同于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的另外一种按劳分配。

我国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阶段的社会经济条件与“马克思条件”的主要差别,在于远远没有实现全部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共同占有,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都还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所有者,这些不同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都要在分配中得到承认,得以实现。这样,在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周围,还有不同的资本所有者、土地所有者、技术专利权的所有者,等等,这些不同的参与生产成果分配的平等权利,只能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平等地全部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在这里,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与其他的生产要素所有权相比,并没有什么不同之处。劳动力,是诸多的生产要素之一,劳动力的所有权,是诸多的生产要素所有权之一。这种社会经济条件中的按劳分配,也同样只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容之一,它构成了现阶段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一个方面,一项内容。也就是说,我国现阶段的按劳分配,是包括在现阶段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当中的。二者的关系,首先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是种概念与属概念的关系,这是两者之间最基本的关系。

“周文”在其关键性的错误结论的基础上还得出了这样的推论:“不能因此而误以为按要素分配包括按劳分配,除了按劳分配以外还按资本等其他要素分配”,这真实不可思议的混乱!如果说,“生产要素”中包括劳动力,而按“生产要素”分配却不包括按劳分配,这在逻辑上怎么能讲得通呢?按生产要素分配为什么就不能包括按劳分配呢?得出这一结论的依据又是什么呢?党的“十六大”报告明明指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怎么能说“除了按劳分配以外”就不能再“按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了呢?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并列,并要按劳动的贡献分配、按资本的贡献分配、按技术的贡献分配、按管理的贡献分配,等等,这就构成了统一、完整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整体。按生产要素分配中包括着按劳动的贡献分配,这是显而易见的。按劳分配只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一个方面、一个部分,除了按劳动的贡献分配之外,还一定有按资本的贡献分配、按技术的贡献分配、按管理的贡献分配等等,如果除了按劳分配以外根本就不再按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那只要讲按劳分配就完全可以了,还一定要再提出一个“按生产要素分配”做什么呢?

问题的实质恰恰在于,以往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只讲按劳分配(虽然在实践中按劳分配也没有搞好)而排斥了按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所以,正如“周文”所说:“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改革目标的确立,特别是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变化,’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要求已经合乎逻辑地被提了出来”。既然“周文”已经意识到了我国经济改革发展的实践这棵“常青之树”提出了要按劳动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分配的要求,为什么又在自己文章的结论中轻易地把它否定掉呢?这岂不是自相矛盾吗?同时,“周文”的说法也明显地混淆了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的区别。

在关于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关系的讨论中,有的学者为了解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命题,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生产要素”,只是指资本和技术等劳动力以外的生产资料,不包括劳动力在内,所以才有了按(非劳动力的)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相结合。这种解释显然是过于牵强附会了,无论是从马克思对生产要素的定义来看,还是从经济学界的使用习惯来看,生产要素从来就是既包括物质的生产资料,也包括劳动力,谁都不会否认劳动力是生产要素之一,讲按“生产要素”分配,却又把劳动力排除在“生产要素”之外,是不可思议的,对“生产要素”范畴的这样一种解释,既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也不符合经济学界的共识,因而是难以成立的。

在明确了按生产要素分配包括按劳分配这样一种两者之间的基本关系之后,接下来的问题还有两个:一个是如何认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问题;另一个是怎样理解“按劳分配为主体”的问题。

既然按劳分配是包括在按生产要素分配当中的,这就不存在一个所谓“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问题。党的“十五大”报告虽然使用了“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说法,但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已经不再使用这种说法。如果承认按劳分配包括在按生产要素分配当中是对二者客观内在联系的科学揭示,再纠缠这个问题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党的“十五大”报告和“十六大”报告,都坚持了“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提法。但经济学界对这个问题却缺乏应有的、深入的研究。劳动的贡献、资本的贡献、技术的贡献、管理的贡献等,都是作为生产成果分配的依据,是处在同一层次上的并列的关系,可以有一个以谁为主的问题。“周文”认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不是在同一层面上并列或‘主辅结合’的关系”,从而否定了这一问题的存在,是不应该的。那么,究竟应该如何来理解“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具体含义呢?

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和稀缺性,不仅决定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的存在,而且还决定各种生产要素在分配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大小。同一种生产要素,可以相互比较其数量的多少和质量的优劣,容易决定其各自所占的比重或份额。不同的生产要素投入同一生产过程,在分配所生产的产品时,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相互比较,孰轻孰重?这就要看哪一种生产要素对生产更重要、更稀缺。例如,在奴隶社会,劳动力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而工具还很简陋,在生产中的作用不是很重要,最初的土地也还很多。这时,对奴隶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就很重要。封侯,要以分封的户数(实际上也就是劳动力的数量)为标志。到封建社会,土地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所有权成为权力的象征。产业革命之后,资本成为生产最必不可少的要素,资本所有权成为支配一切的东西,成为“普照之光”。这时土地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虽然都独立存在,但都要受资本所有权的制约。到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生产资料实现了公有,在社会成员个人参与生产成果分配的权利依据中,属于个人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范围和比重都明显地下降,在个人收入分配中的重要性大大降低,而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在个人收入分配中的重要性明显地提高。在这一基础上,按劳分配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主体地位得以确立。特别是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作为科学技术的创造者和科学技术知识主要载体的劳动者,对社会生产过程的重要性日益增强,“按劳分配为主体”得到了更为坚实的生产力基础的支撑。

无论如何,坚持并强调“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初衷,是要保持劳动收入在个人收入总额中的主体地位,而不能让非劳动收入无限制地扩张。“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实现程度,取决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实现的范围和程度,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范围越大,公有化的程度越高,“按劳分配为主体”就体现得越充分。但是,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实践反复告诫我们:生产资料公有制范围的大小、公有化程度的高低,并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愿望,而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按劳分配为主体”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意志和愿望所决定,而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如果脱离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现实状况,一味去追求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那将要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惩罚。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导言[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3]于刃刚,戴宏伟.生产要素论[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