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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子会议纪要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4 15:21:02

班子会议纪要

班子会议纪要例1

为深化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关于“单位”一把手不再具体分管财务、人事工作的相关要求(县纪委全委会2015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四次全体会议明确),会议决定对局领导班子分工做相应调整,由副局长分管财务室,具体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副局长分管人事,负责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二、规范财务管理制度

会议认为,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的不断深化,财经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局要全面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把握关键环节,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监督管理。

会议研究通过了环境保护局财务审批程序,具体如下:

(一)日常经费的审批程序及职责

1.相关股室负责人:负责审核资金使用情况的真实性。

2.财务会计:负责按相关法规审核资金数额的正确性、票据的合法性、附件的完整性,审核入账方式是否符合规范,同时提出资金支付渠道建议。

3.纪检监察室:负责审核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纪检相关规定,尤其核实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是否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等。

4.分管副局长:负责总体审查,全面把关,明确资金支付渠道。

下列事项必须事先报经局务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列支:

(1)大宗办公设备的采购;

(2)公务用车大修。

(二)工程(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及职责

1.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核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确保资金计算准确无误。

2.现场项目负责人:负责对技术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复核,重点审查支付时机是否得当,支付的理由是否充分。

3.财务股:负责审核票据真实性、金额计算的准确性,资金的拨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扣抵了预付工程款。

4.分管局长:负责审核资金拨付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特别是项目经理和中标公司是否与合同一致,以及工程建设程序是否合法、要件是否齐备等。

5.财务分管副局长:负责总体审查,全面把关,明确支付意见。

6.分管财务的副局长负责的项目,最后由局长会签后方为有效。

对特殊情况下的预付工程款(含民工工资、材料款)、工程变更和环境应急资金使用等事项,需提交局务会讨论决定。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

会议指出,环境保护局作为具有行政审批权力的部门,应该严格按照省、州、县的相关文件要求,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实现审批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依法履职,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会议研究通过了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程序,具体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1.属于县级环境保护局审批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全部授权政务中心环保窗口一站式办理。

2.属于县级环境保护局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书,涉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首先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没有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的项目一律不受理;严格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公众参与、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公示制度。经专家审查后,符合条件的项目,由生态保护建设项目管理股拟稿,分管副局长审查,局长签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批。

3.属于州环境保护局及州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项目,为业主提供相关政策、法律、办事程序等方面的咨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污染物总量指标的,出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环境影响评价初审意见等书面材料。

(二)《排污许可证》发放审查条件:

1.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达标排放;

2.主要污染物不超总量控制指标;

3.上一年度无重大环境违法事件和重大污染事故发生;

4.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符合以上条件,经污控减排股负责人、分管副局长审核后由局长签发。

四、公文处理程序

会议认为,公文处理是行政机关上下联系、左右沟通的桥梁和纽带,而规范公文处理程序更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关键,必须强化措施落实,不断提高公文处理水平。

会议研究通过了环境保护局公文处理程序,具体如下:

班子会议纪要例2

一、要全面贯彻德才兼备原则,严格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充分反映了新时期选拔任用干部的新要求。这次换届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条件选拔任用干部,注重看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注重看干部的作风,注重看干部的工作实绩,注重看干部的群众公认程度。要真正把那些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拓进取、实绩突出、清正廉洁、群众拥护的干部推荐、选拔进领导班子,努力把区领导班子建成为团结战斗的领导集体。前一阶段,区委按照省市委的统一安排部署,根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对我区新一届领导班子人选进行了全额定向民主推荐,并在充分酝酿协商、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区委集体讨论、投票表决决定,向市委推荐、提名了换届人选。下一步,要继续认真贯彻省市委关于换届工作的要求,严格程序,依法办事,确保换届的各项工作都顺利推进到位。

二、切实履行党委工作职责,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换届工作的全过程。

党对换届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实现党对换届工作的领导,主要是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周密的组织协调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人事安排意见变成代表、委员的自觉行动。具体地讲,就是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换届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制定周密细致的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把党在换届工作中的活动建立在广泛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开展工作,使换届工作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有条不紊地进行。

一是换届人事安排和代表委员推荐、提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凡区委集体讨论形成的决定都要坚决执行,决不能各行其是。

二是要根据干部的不同情况,分别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干部的思想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对继续提名的,要打招呼,使他们集中精力抓工作;对新提名的,要教育他们谦虚谨慎,发扬成绩,加强修养,正确对待组织提名和大会选举;对不再提名的,要教育他们顾全大局,站好最后一班岗;对落选的,要教育他们放下思想包袱、继续努力工作,保护他们的积极性。

三是要严格组织人事纪律,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关于“十不准”的纪律要求,坚决防止拉帮结派、跑官要官、栽赃诬陷、拉票贿选等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行为。

三、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换届工作中,从代表的选举、委员的协商,到人事安排方案的形成、候选人的酝酿和选举,都要坚定地相信和依靠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心声,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使广大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得到充分的表达和尊重。要坚决摒弃那种认为民主协商、民主推荐、差额选举是“走形式”、“自找麻烦”的错误认识,严格履行程序,充分发扬民主。衡量选举是不是民主,是不是成功,主要看选出的区领导班子是不是真正体现“三个代表”的要求,真正能够代表辖区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选举的结果是不是对茅箭的改革和发展有利,对干部队伍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有利。在换届工作中,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切实尊重代表和委员的民利,又要积极引导代表和委员正确行使民利,使换届的过程成为充分发扬民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过程。与此同时,要自觉运用法律程序贯彻上级党委意图,把严格依法办事贯穿于换届的全过程。全区各级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都要认真学法,真正懂法,自觉守法,善于用法,严格依法办事,带头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通过法律程序贯彻党委意图,运用法律规定解决换届中遇到的问题。在强调依法办事的同时,要认识到法律和政策是党的主张的体现,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认识到依法办事和按政策办事在根本上的一致性。要组织代表和委员认真学习《》、《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政协《章程》和《干部任用条例》,学习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提高依法照章办事和按政策办事的自觉性。

四、要精心组织,确保换届工作顺利进行。

一是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齐心协力做好换届工作。区委把换届工作作为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积极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履行自己的职责。区人大、政府、政协要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对区委在换届工作中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人大、政府、政协党组要坚持贯彻执行。全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增强党的意识、执政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自觉贯彻区委的主张和意图。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助手,注意了解和掌握各方面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共同做好工作。

班子会议纪要例3

第二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班子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市党政群部门、乡镇、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其范围如下:

(一)乡镇党委会议、政府会议及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

(二)市直党政群部门和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会议和行政领导班子会议。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本规则应由集体议事和决策的重大问题为:

(一)学习贯彻上级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实际,作出的贯彻落实决定和安排意见;

(二)事关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全局性和政策性的重大决策、意见、方案和规划;

(三)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工作总结和阶段性重点工作部署、安排;

(四)讨论通过以本级名义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和向所属、下属单位的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本级名义的重要文件;

(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六)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聘用等问题;

(七)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财政预决算情况和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八)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审批项目和金额较大的财物支配等问题;

(九)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十)其它重大问题。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五条凡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涉及讨论议题的分管领导必须到会。科级领导干部少于3人的单位,须成立由班子成员、股室负责人和部分干部职工组成的议事机构。

第六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须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调研。重大问题研究决策之前,应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要举行听证会,为决策提供充分依据。

(二)协调沟通。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或议事机构成员)之间进行会前协调沟通,然后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提交会议。

(三)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或股室准备规范的会议材料。

(四)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给领导班子成员(或议事机构成员),并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要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五)会议召集。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会议和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行政领导班子会议由行政主要领导召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行政主要领导不在时,可委托班子其他领导召集。

(六)充分讨论。会议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者有关部门、股室汇报议题内容,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并实行“一把手”末尾表态法,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或议事机构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七)会议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表决采取举手、口头或书面等形式;表决后将每位领导班子成员(或议事机构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干部人事等敏感问题,应进行无记名表决。非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表决。

(八)作出决策。决策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或议事机构成员)的半数即为通过。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决策,由党组织书记根据表决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最后决定;行政领导班子的决策,由行政主要领导根据表决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最后决定。会议表决结果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做出的决定,应实事求是记录在案,并存档。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七条重大问题未经领导班子(或议事机构)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和表决。未经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对违规决策和决策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八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决策后果负责,决策后造成失误的,不论决策程序是否合法,都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并对班子全体成员谈话诫勉;造成重大失误的,按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九条执行本规则情况要列入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检查一次,并在自查的基础上向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专题报告。执行本规则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市委组织部负责检查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受理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行为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市纪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对重大问题决策工作进行监督,对决策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领导班子(或议事机构)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班子主要领导与有关班子成员沟通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市级四大班子集体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分别执行《中共玉门市委工作规则(试行)》、《玉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玉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玉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政协玉门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班子会议纪要例4

以“严肃换届纪律,营造风清气正换届氛围”为主题,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教育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讲党性、顾大局、守纪律。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正确对待个人进退留转,正确对待民主推荐和选举结果,自觉服从组织安排,经受信权、利、名、情的考验,集中精力干事业,善始善终扑工作,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民主团结,组织召开一次高质量的专题组织生活会。

二、会议目标

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特别是“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形成的严和实精神汇集在落实“十三五”规划、推进强乡兴村建设、搞好乡领导班子换届、打赢脱贫攻坚硬仗上,为实现跨越和长治久安夯实基层堡垒,奠定组织基础。

三、参会人员

(一)出席人员:

乡党委政府全体班子成员。

(二)参会人员:县委组织部同志、县纪委同志。

(三)会议记录:

四、会议准备工作

(一)制定实施方案。结合乡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实施方案,对征求意见、谈心谈话、开展批评、撰写对照检查材料、整改落实等各个环节作出周密安排。

(二)深入学习阶段。结合换届工作相关文件和讲话精神,抓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学习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章制度,学习《中共州委关于认真做好乡镇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的通知》。

(三)广泛征求意见。紧扣民主生活会主题,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设置意见箱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党员干部和群众意见。

(四)开展交心谈心活动。安排充足时间,逐一开展谈心谈话,真正把问题谈开、思想谈深、意见谈好,消除隔阂、形成共识,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打好基础,做到三个必谈。领导班子成员坦诚交心,沟通思想,解开疙瘩,增进理解,互相帮助,加强团结,营造和谐氛围。

(五)深入开展问题查摆。领导班子要查找换届期间践行“三严三实”和思想政治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班子成员要把自己摆进去、把思想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主动认领问题。

(六)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领导班子及成员要紧密围绕民主生活会主题,按照衡量尺子严、查摆问题准、原因分析深、整改措施实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我剖析,精心撰写对照检查材料。

(七)严肃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上,要通报会前征求意见情况。领导班子成员要围绕会议确定主题,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重点查找本人在贯彻上级有关换届纪律的要求、正确对待个人进退留转等情况。

(八)扎实抓好问题整改。对查摆出的问题,要认真剖析原因,及时主动、严格进行纠正。一要建立整改清单;结合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情况,对查摆出的问题进行梳理。二要开展专项整治;对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不严不实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开展整治。三要强化立规执纪;要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

五、会议召开

(一)会议时间:2016年3月24日

(二)会议地点:乡活动室

(三)会议主持:由乡人民政府乡长主持

(四)会议议程:

1.乡人民政府乡长同志代表党委班子发言,班子成员依次发表意见。

2.班子成员依次发言,其他成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请参会的县级领导发言。

六、会议要求

专题组织生活会上,全乡班子成员都要进行深刻的自我批评和相互批评,确保专题组织生活会的高质量。一要建立整改清单;结合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情况,对查摆出的问题进行梳理。二要开展专项整治;对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不严不实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开展整治。三要强化立规执纪;要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

班子会议纪要例5

二、精心部署,制定实施方案。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共镇委员会科级领导班子换届专题民主生活会实施方案》,对学习教育、撰写提纲、谈心谈话、开展批评等各环节的工作作出周密安排,并已经于3月14日报送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审核通过。

班子会议纪要例6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进一步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市委有关规定,结合白银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召开的旨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组织活动制度,是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作风,是增强党的生机与活力的一大法宝。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下半年进行。遇有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的,须报上级党组织同意;无故拖延不召开的,上级党组织要予以批评,限期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必须专门召开,不得与其他会议、其他议题合并进行。党内集中性活动中要求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出席。领导班子成员没有特殊原因,不得缺席民主生活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会前要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说明原因,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请假,并报上级纪委、组织部门备案。对无故不参加的,要给予批评教育。除因特殊情况并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外,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缺席时不得召开民主生活会。

第二章 会前准备

第一节 确定主题与制定方案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主题,应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要结合实际,注意分析影响本地本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的主客观因素、领导班子团结和民主集中制正确贯彻执行的突出问题、近期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的重要因素;注意分析研判近期或一段时间以来领导班子成员在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坚持群众路线、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等方面的情况;注意分析解决上级党组织指定或者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突出问题。从中选择重点问题,作为民主生活会的内容。

第六条 制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方案,提前15天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委、组织部门报告。上级党组织答复同意后,按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节 组织学习

第七条 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围绕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主题,列出学习的必读篇目,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基本理论、中央领导讲话和党的有关文件及省、市和各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等精神。

第八条 组织学习主要采取集中学习和分散自学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天。

第九条 学习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着力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增强大局观、发展观、群众观、自律观,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奠定基础。

第三节 征求并反馈意见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应向本地本单位党员干部群众和下一级党组织通报会议的时间和主题,并通过个别访谈、设置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市、县(区)党委常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工作由组织部门牵头,会同纪委、党委办公室进行;纪委常委会、各级党委(党组)及党工委领导班子、基层党支部(总支)支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工作由其相关内设机构或组织委员负责。

第十二条 市、县(区)党委常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上级党组织和相关部门单位及联系领导;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领导班子成员;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人士;部分离退休老同志;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纪委常委会、各级党委(党组)及党工委领导班子、基层党支部(总支)支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要进行认真梳理。涉及领导班子的,向全体班子成员通报;涉及班子成员的,单独记录并报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由主要负责人会前原汁原味地反馈给本人。征求和反馈意见的情况,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委、组织部门书面报告,并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和纪委、组织部门指导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同志,可提前介入,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开好民主生活会提出具体要求。对掌握到的需要领导班子或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作说明或检查的问题,要在会前同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本人沟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听取上级党组织的意见。

第四节 开展谈心谈话

第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召开前,上级党组织领导同志与联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之间,要普遍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第十六条 谈心谈话要做到三谈四必谈:谈问题不谈成绩、谈主观不谈客观、谈实话不谈虚话,班子集体的问题必谈、自身的问题及整改打算必谈、对方的不足及改进建议必谈、拟在会上开展批评的问题必谈。

第十七条 上级党组织领导同志与联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谈心谈话,重点要了解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并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党员、群众约谈,真诚听取意见建议。

第五节 撰写对照检查材料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主题、群众所提及征求到的各方面意见建议、党组织所点问题和谈心谈话情况,对照党章党纪和法律法规,对照好干部的五条标准,对照正反两方面典型,联系个人思想、工作、生活和作风实际,联系个人成长进步经历,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着重检查自身在党性党风、廉洁自律、作风建设及践行三严三实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列举具体表现和典型事例,深入查找原因,剖析思想根源,提出整改措施,防止把对照检查材料写成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同时对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意见,对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起草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并亲自撰写本人对照检查材料。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要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提交班子集体会议讨论完善后,连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照检查材料一并报上级联系领导审核指导,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上级党组织和纪委、组织部门审阅。班子其他成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对照检查材料,经本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上级纪委、组织部门审阅。对照检查材料要对上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明确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召开前或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上,每个班子成员应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人认为不适合写入发言提纲的问题,可另写专题材料,交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所写材料必须本着对党忠诚老实、有利于班子团结、对他人负责的精神,不得歪曲事实或恶意中伤。

第二十三条 不能参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同志,必须将书面发言提纲印发班子成员。会后,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向本人转达会议情况和班子其他成员的批评意见。

第三章 召开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根据上级党组织和纪委、组织部门反馈情况,将民主生活会的具体日期提前一周通知班子成员做好准备。

第二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上,主持人对上一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建议的整改情况和本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建议情况逐条进行通报,并对学习教育、查摆问题、谈心谈话、撰写对照检查材料等前期准备工作进行简要说明。

第二十六条 每个班子成员围绕主题和要求,联系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七条 对照检查要紧扣主题,突出重点,内容实在,剖析深刻,只讲问题、不谈成绩。要深刻剖析原因,坚持把自己摆进去,与事接茬、与人见面,做到见人见事见思想。

第二十八条 开展批评要开门见山,直奔主题,动真碰硬,具体深入,做到真批实评、红脸出汗。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采取与人为善的态度,严格把握党的政策,特别对原则问题要敢于打破情面,旗帜鲜明,实事求是,坦诚相见,以理服人,不乱扣帽子,不搞上纲上线。要坚持做到六个防止,即:防止先讲表扬、后提建议,防止避实就虚、言之无物,防止只摆现象、不讲本质,防止一团和气、你好我好,防止穿靴戴帽、虚晃一枪,防止隔靴挠痒、蜻蜓点水,做到矛盾面前不回避、问题面前不嘴软、党纪面前不变通。

第二十九条 对照检查和批评与自我批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①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代表班子进行对照检查,班子其他成员对班子作风建设情况以及整改措施提出具体意见建议;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带头对个人进行自我对照检查和自我批评,班子其他成员逐一对其提出批评意见和整改建议,主要负责人对班子其他成员提出的批评意见表明态度;③领导班子成员逐一进行对照检查和自我批评,每人发言结束后,班子其他成员逐一对其开展批评,本人对班子其他成员批评意见表明态度;④上级党组织联系领导点评讲话;⑤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总结会议。

第三十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正确对待别人的意见,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能压制批评,更不能打击报复。对正确的意见,要诚恳接受,并认真分析原因,剖析根源,吸取教训,切实改正;对意见较集中或重大的问题,必须详细说明,不能回避;对不符合事实或不完全符合事实的意见,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有违纪问题但能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上主动检查并积极纠正的,可根据情况,按有关规定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对有违纪问题又不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党纪、政纪、国法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可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和市、县(区)直属部门、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班子及乡镇(街道)等其他领导班子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可列席本部门本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乡镇(街道)联系村(社区)领导列席并负责指导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民主生活会,邀请不是党员的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上级党组织和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要派员列席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邀请不是党员的企业主和社会组织负责人列席会议。按照扩大和发展党内民主原则,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可视情况邀请部分党代表、基层党员列席,具体人选由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党组织确定。列席人员不作自我剖析发言,可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四章 整改提高

第一节 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十三条 领导班子对党员群众所提及征求到的各方面意见建议、反映的问题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要认真研究、逐项分类,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清单台账制、公开承诺制、公示监督制、反馈评议制、挂牌销号制等五项制度,抓好整改落实。对目前有条件整改的,要立即整改落实;对通过努力能够整改的,要创造条件进行整改;对一些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通过建立制度的办法管长远、管根本;对一些合理的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的督促检查,纪委、组织部门要通过抽查、通报等方式,确保整改任务落实到位、取得实效。主要问题没有解决或解决不好的,要分清责任,提出批评,限期改正;整改事项未完成的,由牵头负责的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详细说明,并纳入下一年度整改范围。

第二节 通报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后10天内,采取下发文件、召开会议等方式,及时向本地本单位党员干部群众和下一级党组织通报情况,广泛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情况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时间、参会人员、主题、会前征求意见建议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查找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方案及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等。

第三节 材料上报及归档

第三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要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委、组织部门报送下列材料: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综合情况报告(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和今后的改进意见等);②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③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单和出席情况表(附件2、3);④梳理后的意见建议;⑤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批评意见;⑥上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八条 做好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立卷归档材料包括:会议方案、会议通知、梳理后的群众意见、会议发言原始记录、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批评意见,领导班子的整改方案,上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民主生活会综合情况报告等材料。存档材料按密级材料妥善保管。

第五章 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党组)书记是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也是会议的主持人。

第四十条 第一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①牵头做好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把握好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形式和时机;②根据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同班子成员谈心谈话,对班子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到心中有数;③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期间,带头认真学习,带头对照检查和自我剖析,勇于承担工作失误的领导责任,诚心鼓励大家对自己提出批评意见,带头开展批评,正确引导班子成员之间开展健康的互相批评;④代表领导班子进行对照检查和自我批评;⑤会议结束时,对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作出评价和总结,指出不足,提出要求;⑥主持制定整改方案,以身作则,认真整改,为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起表率作用。

第四十一条 对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敷衍塞责致使会议流于形式,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提出的重要问题没有及时研究解决或隐瞒不报,对班子成员存在的违纪问题在民主生活会上不及时指出、提出批评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失职处理。

第六章 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对主题、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对态度不端正,发言质量不高、不触及问题、不触动思想的,要及时提醒;对发泄私愤,搞无原则纷争的,要及时纠正;对相互评功摆好,批评与自我批评质量不高、走过场的,要及时叫停;认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第四十三条 坚持上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指导下一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市、县(区)党委常委和政府党员副职领导,每人每年至少参加一个分管或联系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指导一个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联系村党组织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有条件的市、县(区)直部门单位及其他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参照对市、县(区)党委常委和政府党员副职领导的要求,按照隶属关系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市、县(区)纪委、组织部门要派员参加本级党委所属的党委(党组)及党工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年至少参加一个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第四十四条 参加指导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领导同志的主要职责是:①了解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②了解会议筹备情况,包括主题是否符合要求,程序是否严谨规范,上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是否落实到位等,并坚持做到六不开:学习教育不扎实的不开、征求意见不广泛的不开、谈心谈话不深入的不开、突出问题没找准的不开、发言材料不过关的不开、主要负责同志不重视的不开;③对会议情况作出评价并提出要求;④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委、组织部门反馈会议有关情况。

班子会议纪要例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三重一大”是指园区领导班子研究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霍林郭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机关及所属二级单位“三重一大”事项。

第三条 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四条 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负有向主要负责人主动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责任;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负有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责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

      凡涉及园区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文件精神的传达、贯彻、落实。

2. 研究园区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3.园区发展思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总体工作规划、工作计划的制定或调整。

4.园区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5.园区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制定和调整。

6.涉及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和调整(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人事制度改革方案)。

7.涉及单位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

8.园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执行情况。

9.研究以单位名义表彰或推荐受表彰的先进集体、个人。

10.研究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理,研究重要信访案件的处理和人大、政协提案的回复办理。

       第六条 重要干部任免主要包括:

1.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2. 科室和所属事业单位人员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3.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干部的任免、推荐、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

4. 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培养、选拔、交流、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5. 研究决定园区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6. 园区机关人员晋职晋级等事项。

7. 园区各项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事项。机关及所属二级单位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8.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1.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业企业项目入驻。

2.重要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未列入预算的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10000元以上)、大宗物资、大批量(或大型)办公用品或设备招标、采购(10000元以上)等。

3.固定资产的报废、更新等。

4.园区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项目问题。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1.对政策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

2.机关及所属二级单位年度经费预算申报。

3.大宗物品采购、接待费用等一次性5000元以上支出。

4.10000元以上资金的合用;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办公用品(设备)采购及房屋修建等项目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要求及实施 

第十条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召开领导班子成员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酝酿准备

1.议题确定:原则上由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并报主要负责人确定。

2.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和沟通,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3.会前告知:提请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以保证有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议题讨论:研究讨论重要议题时,要由议题提出人员或有关人员全面、客观、真实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研究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2.会议表决:进行决策时,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三)执行决策

1.组织实施:“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工作分工和职责范围组织实施。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执行过程中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作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2.实施监督: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调度决策实施进展情况;同时,随时接受市纪委派驻第二纪检组的督查,确保决策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前,由综合办公室提前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请市纪委派驻第二纪检组派员参会指导。特殊情况下,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请参会,并做好登记。

第十二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主要负责人必须到会,应到班子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以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通过形成决定。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回避事项的,应按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第十四条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议题涉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涉及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裁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以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及理由,形成会议纪要,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同时报送市纪委派驻第二纪检组备案。

第十六条 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并报市纪委派驻第二纪检组备案。

第四章 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2.不准在领导班子会议上临时动议。

3.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时,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应由领导班子再次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在讨论同与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要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目标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本制度第十六条情形除外)。

3.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

4.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其事实、性质、情节,依纪依法逐级追究。

第五章

班子会议纪要例8

1.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根据区委组织部《关于召开乡镇领导班子换届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文件要求,镇党委明确提出以“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为专题民主生活会主题。班子成员间围绕严格换届纪律主题相互沟通、征求意见,镇党委制定了《镇领导班子换届专题民主生活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明确了民主生活会的会议主题、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议程、步骤和具求要求等内容。

2.认真开展学习教育。在“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环节学习基础上,镇党委书记带头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继续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的方式,学习中央关于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和南充贿选案通报精神,《中共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九个严禁、九个一律”纪律要求,以及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加强换届工作纪律相关要求,并认真组织观看换届纪律警示教育片,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为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3.全覆盖开展谈心谈话。谈心谈话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加强换届工作纪律方面的问题等内容进行,主要是征求对方对换届工作存在问题的意见和改进建议以及对换届苗头性问题的发现情况进行相互沟通了解。镇党委书记与党政班子成员谈。谈心谈话的方式以面对面交谈形式进行,及时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提醒督促严守换届纪律,引导干部统一思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区委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切实增强思想自觉、责任自觉和行动自觉,正确对待换届工作中的人事调整和个人的进退留转。

二、会议进行情况

2016年3月10日下午3:00,镇党委书记同志在镇政府四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了镇换届工作动员会暨领导班子换届专题民主生活会,区指导镇换届专题民主生活会督察组组长、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同志,区督导组成员、区委组织部干部同志,镇党政班子成员、全体镇机关干部、各村(社区)班子成员、各村纪检组长参加了会议,镇党政办简寨矜曲记录。

1.组织换届纪律学习。由副书记组织学习组织全体干部重点学习中央关于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和南充贿选案2个通报精神,以及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加强换届工作纪律相关要求。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9个严禁、9个一律”等纪律要求,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

2.进行换届纪律承诺。镇领导班子成员、各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以口头形式进行“换届纪律承诺”,并签订《领导干部遵守换届纪律承诺书》;请镇党委、各村(社区)支部主要负责人签订《严格执行换届纪律责任书》。

班子会议纪要例9

二、县委常委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日期和议题,一般应提前15天报告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并邀请派人参加。民主生活会召开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6月至11月间,上级另有规定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的确定,可吸收县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县直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参加。县人大、县政协主要领导一般应列席会议。会议日期和议题,必须提前通知到会人员,使其做好准备。

三、县委常委民主生活会召开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针对县委常委班子中存在的问题,确定重点议题。上一级党委对民主生活会的内容有统一要求的,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实际确定重点解决的问题;上一级党委未确定民主生活会主题的,在认真听取群众意见、主动听取上级党组织意见,找准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基础上,确定民主生活会议题。

2、出席人员应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的方式,围绕民主生活会主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资料。

3、县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与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相互之间都要进行谈心交心,沟通情况,相互交换意见。

4、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县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求到涉及县委领导班子的意见建议,于会前转告出席人员或在会上通报。涉及到县委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意见建议,如实反馈给本人。征求意见情况于民主生活会召开前书面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

5、参会人员应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党员群众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准备发言提纲,剖析问题根源。

四、常委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其它重要问题。

五、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充分发扬民主,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应围绕议题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找出不足,以与人为善的态度开展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不得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六、常委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委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属于违纪、政纪、国法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交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七、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没有及时研究解决的和向上级党委报告的,应追究民主生活会主持人或召集人的责任。

班子会议纪要例10

按照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关于开好2013年民主生活会相关要求,局党委及时召开了会议,专题安排部署民主生活会相关事宜,制定了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

二.精心组织

1.深入开展学习

民主生活会前班子成员通过自学和集中学习的方式认真组织学习了党的十、《廉政准则》及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为开好这次民主生活会打好了基础。

2.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根据此次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对照党的十精神和《廉政准则》规定的52个“不准”,通过采取在局机关设置意见箱,向社会各界发放征求意见表,在局机关召开职工座谈会,开通热线电话,组织干部到基层,征求系统内职工、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和自己查、互相帮、群众提等形式,查找出了班子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查找到的问题和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局政工股进行了认真的梳理汇总后,及时反馈给了班子和班子成员。

3.做好交心谈心和发言准备

一是在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局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开展了交心谈心活动,相互交换意见,沟通思想;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了相关股室会议,征求大家对局领导班子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按照此次专题民主生活会的要求,针对班子成员在学风、生活作风、工作作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系统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班子集体、班子成员个人认真撰写了自查自纠材料。

三是召开基层站长和机关全体职工会议,通报了2011年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以来班子和队伍建设情况以及整改落实情况。

三.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12月27日上午,局党委在局机关一会议室召开了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局领导干部、党委成员以及机关各党支部书记参加了会议。会上,局长首先代表班子和个人作了自查自纠发言,随后每一个班子成员也相继作了自查自纠发言,最后展开了民主评议。在自查自纠发言中,无论是班子集体还是班子成员,都紧密联系思想、工作、作风实际,开展积极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既找到了单位存在的带有共性的问题,也找出了个人存在的问题,既有原因分析,又有努力方向。在评议中,每个同志都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同志负责,从团结共勉的愿望出发,坚持讲政治、讲原则、讲正气、实事求是、坦诚相待、以理服人的原则,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每一位领导班子成员都能正确地对待他人的意见和建议,做到了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会议最后,县纪委常委朱涛同志对此次我局民主生活会作了总结发言,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一是会前准备充分;二是会议主题明确;三是民主气氛浓厚;四是查摆问题准确;五是原因剖析深透;六是整整方向明确。

会议在严肃认真、热烈和谐的气氛中进行,通过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的召开,进一步查找出了问题,加强了团结,增强了友谊,增强了信心,增添了干劲,促进了工作。

班子会议纪要例11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 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会、同级纪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会或中央纪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八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会或中央政治局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十条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一节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节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十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 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节 述职述廉

第十九条 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中央纪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会、纪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设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会、纪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条 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四节 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第五节 信访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第六节 巡视

第二十七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第七节 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第八节 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 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 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九节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六条 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 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十节 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

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 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四十二条 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四十四条 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由xx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