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速发表网,咨询电话:400-838-9661

关于我们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学术 出书

首页 > 优秀范文 > 银行会议总结

银行会议总结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2-12-06 17:12:33

银行会议总结

银行会议总结例1

今年是我市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全面建设“两地三城”、加快“两个崛起”、实现富民强市等重大发展战略的关键之年,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和金融保障发展的主力军,今年保障的任务更重、责任更大、要求更高。综合各方面的情况看,今年国内外宏观形势仍然复杂严峻,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尚未根本消除,世界经济复苏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上升,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矛盾和问题还是很突出,从我市来看,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外部困难和挑战不少,银行业服务保障及自身发展显得更为紧迫、更加艰巨、更具意义。在上述背景下,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推进全市银行系统行风建设,意义尤为重大。

(一)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是提高银行系统保障发展能力的重要载体。近年来,面对复杂的经济形势,全市银行系统不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据统计,去年我市新增人民币存款、贷款增速均列全省第一位。就在上个月举行的全市货币政策信息通报会上,银行系统与各有关经济主体签订了45亿元的授信协议,充分发挥了金融要素保障作用。尤其值得称道的是银行系统着力开展金融创新,加大支农支小力度,设立了18家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推出了粮食订单质押、林权抵押贷款、小企业三年贷、企业租赁贷款、海外贷付达等信贷创新产品,对缓解经济主体融资难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当前银行系统保障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比如信贷总量还不够大,地方金融实力还不够强,对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支持力度还不够大,企业信贷融资成本总体偏高,尤其是部分银行采取“存贷挂钩”、收取“顾问费”等不规范行为,将自身业绩考核压力转嫁给企业,加重了企业负担,银行业效益远高于实体经济(去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增幅为45.3%,而银行业利润增幅为52.4%),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关系和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在银行系统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通过民主评议这个载体总结经验、查纠问题,能够更好地提升银行系统支持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二)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是提高银行系统自身发展能力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全市银行系统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自身发展也卓有成效,经营质量、服务质量不断提升,金融生态环境不断得到优化。经营质量方面,银行机构经营机制特别是风险管控机制逐步健全,不良贷款率持续下降,资产质量和效益连续保持良好增长态势。服务质量方面,银行机构通过拓展服务网点、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创新金融产品等各种途径改进服务、提升效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随着融资政策的放宽,我市金融生态环境也不断得到优化,“十一五”期间市级银行新增7家;另外,越来越多的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地方金融机构(组织)迅猛增加,到去年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基本实现各县(市、区)全覆盖。同时,我们也要清楚地看到,银行业的发展还需要不断推进,特别是目前部分银行机构经营管理机制还不健全,少数客户经理介绍、参与甚至直接充当资金掮客,窗口服务质量还不到位,部分一线员工服务态度差、服务效率低,不仅制约了银行业的自身发展,也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环境。而通过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可以深入推进行风建设,健全经营管理机制,改进工作作风和服务质量,提升自身发展能力。

(三)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是银行系统提高预防腐败能力的重要举措。建立以教育、制度、监督、改革和惩治为主要内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中央、省委、市委作出的重大决策。开展行风评议,正是贯彻落实这一决策的具体行动,是遏制和预防腐败发生的有效措施,也是行风建设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内容。通过开展行风评议,加强社会监督,可以帮助银行系统认真摸排和查找岗位廉政风险,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管理漏洞,从而建章立制,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努力营造科学、规范、透明、高效、廉洁的银行生态环境,树立银行系统干部职工干净干事、清白做人的良好形象。

总之,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的主动性、自觉性,以高度的政治使命感和饱满的工作热情,认真做好银行系统民主评议行风的各项工作,确保取得预期效果。

二、突出重点,讲究方法

在全市银行系统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涉及单位多、社会影响广,评议难度大、工作要求高,各地、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纠风办、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和银行系统要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突出评议重点,讲究评议方法,采取有力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一)要突出重点。一方面,要针对银行系统行业特点明确重点,体现特色。银行业属于现代服务业,银行机构属于服务性机构。因此评议过程中要突出服务质量这个重点,把群众和企业满意不满意作为评议银行机构服务质量的标准,通过行风评议提高银行机构的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群众和企业的期望、要求,更大程度上得到群众和企业的认可。同时,银行机构为群众、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是窗口单位和基层网点,因此评议重点要前移、下移,评议过程中要更多地关注银行系统窗口单位和基层网点的服务质量。另一方面,要针对评议活动不同阶段确定重点,体现要求。查找问题阶段要重点围绕影响服务环境、阻碍企业发展、有损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征求意见阶段要重点围绕改善服务环境,减轻企业、基层和群众负担的好建议好办法;整改提高、建章立制阶段要重点围绕健全和完善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金融环境的体制机制。各参评银行要认真对照评议工作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明确每个阶段的工作重点,落实相应的工作措施。

(二)要讲究方法。科学合理的评议方法、科学的评议机制是评议过程规范有序、评议结果真实可信的重要保障。在评议活动中,特别要注意把握两种方法:一是走群众路线的方法。民主评议,顾名思义,就是人民群众评、人民群众议,群众是评议主体,因此要运用走群众路线的方法。银行系统要通过印发征求意见表、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开通网络和短信平台、走访服务对象、参加政风行风热线、参与“进村入企”和“双服务”活动等各种方式,让更多层面、更广泛的企业和群众参与到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中来,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多向互动,使民主评议结果更加科学、更加真实。各级纠风办和银行监管部门要积极通过第三方民意调查、网络评议、电视评议等形式,及时把握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是抓统筹兼顾的方法。各参评银行要在全面接受监督评议的同时,切实把行风建设和评议工作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化作风建设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与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与深化“金融要素保障年”活动、“服务企业、服务基层”、“进千村走万户”和“入企业解难题”等专项行动结合起来,与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强化职业道德规范,完善工作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要善于把评议融入到日常业务工作中去,坚持“两手抓两手硬”,一手抓业务,一手抓行风,做到行风建设与业务工作两不误、两促进,着力提高银行系统规范经营的意识和水平。

三、落实责任,扎实推进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纠风办、金融办、人民银行和银监局要抓好组织协调,各参评银行要各负其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银行系统既是民主评议的对象,也是民主评议参与的主体,要将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摆上重要议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到有机构、有部署、有措施、有检查、有纪律。参加评议的部门和社会各界代表要积极支持和帮助银行系统,加强对民主评议工作的监督检查,推进民主评议工作的顺利开展。

银行会议总结例2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11)01-0059-04

一、引言

由于行业特征的原因,在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机制中,外部治理的作用非常有限,内部治理机制是其核心。在内部治理中,董事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潘敏,2006)。董事会的特征如董事会规模、独立性、人员组成、领导结构、年度召开会议次数等都可能影响到公司治理的效果进而影响企业绩效。

Dutta等(2006)基于孟加拉国15家商业银行2002年-2005年的数据,利用非参数检验的方法进行的实证研究显示,女性董事对银行绩效具有正面影响。Pathan等(2007)对泰国13家银行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证实,银行董事会规模与绩效间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而独立董事则发挥了重要作用,能够显著提高银行的绩效。Mo(2009)利用香港23家银行2005年~2007年的面板数据进行的实证研究显示,在用不同的变量衡量银行绩效时,董事会规模与银行绩效呈现不同的关系。宋增基等(2007)利用我国6家上市银行2002年~2005年的数据,使用多元回归的方法实证检验了董事会治理与银行绩效的关系,结果显示,银行董事会规模、董事会开会次数、独立董事任职年限均与绩效成反比,独立董事、董事会领导结构与银行绩效呈现正相关关系,但并不显著。陈潘武等(2009)对我国14家A股上市银行2002年~2007年的非均衡面板数据使用多元回归分析方法也进行了类似的研究,结果显示,董事会人数、独立董事比例与银行绩效间并无显著的相关性,独立董事的任职年限降低了银行绩效,而董事会会议次数则显著提高了当年的银行绩效。

从已有的上市银行董事会特征与银行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看,国内外学者的结论并不一致。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有研究样本的不同、选取变量的不同以及实证方法的差异等。本文将使用我国A股上市的14家银行2006年~2009年的面板数据,实证检验银行董事会特征对其经营绩效的影响。之所以选择使用面板数据,是因为面板数据模型能够同时反映研究对象在时间和截面单元两个方向上的变化规律及不同时间、不同单元的特性,综合利用样本信息,使研究更加深入,同时可以增加自由度,减少多重共线性带来的影响,提高计量估计的效率。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董事会规模与银行绩效

关于董事会规模对企业绩效的影响问题并无一致的结论。一种观点认为规模小的董事会在公司治理过程中效率更高,这与其反应敏捷和董事会成员间的凝聚力相关。因为董事会人数较少时,成员间的沟通较为顺畅,且不需要花费较高的协调成本。同时,Lipton等(1992)指出董事会规模较小时,可以有效防止个别董事的“搭便车”问题,因此规模小的董事会较规模大的董事会效率高。而相反的观点则认为,规模较大时,有利于为董事会提供更多的机会,提高网络效应。Belkhir(2005)的研究发现大型银行控股公司的董事会规模与企业绩效间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显示出监督效应带来的收益超过了协调成本,而监督效应的发挥与美国银行业的兼并重组活动有很大关系。而我国对并购市场的管制使得对商业银行的并购更加昂贵,耗费的时间也会更多,在很多情况下,这些管制会使并购威胁不能有效地惩罚管理者(李维安等,2005)。因此本文作出如下假设:

假设1:董事会规模对银行绩效具有负面影响。

2.独立董事与银行绩效

董事会控制职能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管理人员决策操控权的约束和限制程度。根据这种观点,提高董事会独立性将增强董事会实施控制的职能。引入独立董事便是提高董事会独立性的重要措施之一。Fama(1980)、Fama等(1983)认为,为维持自身在市场中的声誉,独立董事有动力保护股东的利益。与内部董事相比,来自于企业外部的独立董事的聘用受经理层的影响较少,他们所具有的非传统特质更有利于保持其对公司事务的独立判断。此外,拥有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还可以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来增强董事会决策的科学化。基于以上分析,本文作出如下假设:

假设Ⅱ:独立董事对银行绩效具有正面影响。

3.董事会会议次数与银行绩效

董事会监管公司管理层的任务主要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然而Jensen(1993)认为,董事会会议的大部分时间用来讨论企业的日常经营事务会限制独立董事监督管理层的机会与空间,因此,董事会的监督功能并未有效发挥。谷祺等(2001)通过对我国366家A股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证实董事会的行为是事后反映性的,而不是事前反映的,董事会成了企业的“灭火器”。因此,本文作出如下假设:

假设Ⅲ:董事会会议次数对银行绩效具有负面影响。

4.董事会领导结构与银行绩效

董事会的领导结构是指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合二为一。从理论的角度看,董事长领导整个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而总经理领导着经营者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和总经理之间是决策和执行、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当经营者的工作不能令董事会满意时,董事会就要解除总经理的职务;反过来,总经理也特别希望“俘获”董事会,以稳定自己的工作。因此,为防止总经理控制整个董事会,不应该由公司的董事长担任总经理(宁向东,2005)。基于此,本文给出下列假设:

假设Ⅳ:董事长与总经理合二为一对银行绩效具有负面影响。

5.董事会性别多元化与银行绩效

理论认为董事会的独立性与其多元化是息息相关的,性别、种族、文化背景不同的董事会成员考虑问题的角度与那些具有传统背景的董事会成员十分不同。一方面,拥有非传统特质的外部董事的存在能够使董事会变得更具活力;另一方面,女性董事通常倾向于向董事会提出质疑,而不会被男性董事的意见所左右,有可能降低CEO对董事会的控制,有利于提高其独立性(Mace,1971),进而降低成本,提高公司治理效率,最终提高公司价值。银行业属于高风险性行业,风险管理对其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Chaganti等(1996)认为,女性具有较保守、厌恶风险的管理特质,因此与男性企业主相比,女性企业主会主动采取较为防御性且专业性的策略。Byrnes等(1999)认为女性对风险忍受度较低。因此,我们认为处于董事会中的女性成员会充

分发挥其谨慎且专业的态度来判断经理层对银行发展的经营决策,从而有利于绩效的提高。基于此,本文作出如下假设:

假设Ⅴ:女性董事对银行绩效具有正向影响。

三、样本选择与变量定义

本文选取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14家银行2006年~2009年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所使用的数据来自CSMAR国泰安数据库以及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个别缺失数据通过手工查询银行在巨潮资讯网所公布的财务报告、首次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补充。实证过程使用stata10.0软件实现。

在变量的设置上,采用ROA衡量银行绩效,董事会规模(Dsize)用董事会人数的自然对数表示;独立董事(Dper)用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表示;董事会会议次数(Meeting)用每年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次数表示;董事会领导结构用哑变量DUALITY表示,当董事长和总经理职位合二为一时,取值为1.否则为0;董事会性别多元化(Diver)用女性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表示。控制变量的选取中,除根据公司治理的相关理论控制企业规模(size)、财务杠杆(1ev)因素外,还根据银行治理的特点,控制了资本充足率(caratea)和不良贷款率(nplra)。

四、实证分析

1.各变量描述性统计

表1对实证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变量进行了描述性统计。由表中的基本统计数据可知,银行间的资产回报率差异较大;独立董事比例的差异较大;规模最大的董事会的人数是规模最小董事会的两倍;董事会年度召开会议次数的差异并不是很大;女性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重为8.38%,这一比例低于Catalyst(美国妇女促进会)2009年调查所得14%的比例,也低于我国上市公司2004年女性董事比例的平均水平10.73%(康宛竹,2007),这可能与银行业较高的风险性有关,而女性的风险忍受程度较低(Byrnes et al,1999);董事长与总经理(行长)两职合一的情形较少。与一般上市公司相比,银行董事

2.模型检验分析

为尽可能合理地对变量间关系进行估计,本文同时采用了固定效应、随机效应以及混合OLS模型,通过F检验、卡方检验、Hausman检验最终选取固定效应结果进行分析,如表2所示。会的规模偏大;而各银行间资产规模的差别并不是很大;财务杠杆的差别也不是很大;资本充足率的差别较大,最大值与最小值间相差近10倍;不良资产率的差别也较大。

在固定效应模型检验中,独立董事比例与被解释变量ROA在10%的水平上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女性董事比例与ROA在5%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说明在我国上市银行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女性董事对银行绩效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这与独立董事、女性董事具有良好的专业背景、丰富的工作经验有很大关系;董事会年度召开会议次数与ROA正相关,但并不显著,这与假设Ⅲ并不相符;董事长与行长的兼职、董事会规模对银行绩效具有反向作用,这与前文的假设相一致。

五、结论

本文利用我国14家上市银行2006年~2009年的面板数据,实证检验了董事会特征与银行绩效之间的关系,得出以下结论。

1.规模较大的董事会对银行绩效产生了负面影响。董事会规模的扩大,一方面有利于董事会集思广益解决问题,但另一方面,规模的膨胀也带来了董事间协调成本的增大以及部分董事“搭便车”行为的出现。因此,适宜的控制董事会规模将有利于我国银行业绩效的提高。

2.独立董事对银行绩效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我国上市银行所聘任的独立董事,或者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如一些知名的经济学家、法律界人士,或者拥有从事金融业工作的丰富经验,因此对银行业务较为熟悉,拥有对董事会所议事项的判断力。现阶段,我国上市银行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平均已超过董事总数的1/3。为更好地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可以从加强独立董事的知情权等方面人手,而不是一味再增加独立董事人数。

银行会议总结例3

富滇银行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2011年9月8日,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在总行顺利召开。会议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听取和讨论4项报告;审议通过《的议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富滇银行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的议案》等7项议案。

9月14日,富滇银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在总行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富滇银行监事会关于金融市场部案件自我检查的报告》、《富滇银行监事会关于启动对董事会和董事问责工作的议案》、《富滇银行监事会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建议》、《富滇银行监事会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建议》、《富滇银行监事会关于开展票据业务专项检查的议案》等五项议案。

富滇银行与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银企战略合作协议

2011年9月30日,富滇银行与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银企战略合作协议》。此次协议的签订旨在推动双方业务发展,进一步密切银企合作关系,这标志着银企双方将建立长期、稳定、互利、共赢的全面战略合作关系。根据协议,富滇银行成为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和主要合作银行之一,并将根据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和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发展规划,积极为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支付结算、综合性融资服务、外汇业务、票据业务、银团贷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支持,双方将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共同推动银企间的跨越式发展。

富滇银行荣获“2011年金融宣传工作二等奖”

2011年9月17日,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举行的“2011年全省金融系统宣传工作会”上,富滇银行分别荣获“2011年金融宣传工作二等奖”和“2011年《金融时报》宣传工作三等奖”。此次获奖是对富滇银行开展金融宣传工作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成绩的肯定,富滇银行将再接再厉,努力创新,一如既往地做好金融宣传工作。

富滇银行与云南省工信委签订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战略合作协议

银行会议总结例4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开始筹划接收治下的以及外国人在中国开办的各类学校。1950年12月,政务院作出《关于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的方针的决定》,要求接受美国津贴的机构由政府接管,改为国家事业,或者改为中国人自办。1951年1月,教育部据此作出具体部署,强调了新中国不允许外国人在国内办学校的方针,燕京大学成为首批被改为公办的学校之一。

燕京大学建立于1919年,由美国教会在北京创办的汇文大学、华北协和女子大学和通州协和大学等三所教会学校合并成立,首任校长为司徒雷登。

中国银行开业

1912年2月5日,中国银行正式开业,并开始承担统一纸币、办理国库等重任。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在孙中山推动下,清政府在上海的金融机构大清银行,被改组为中华民国政府的金融机构,定名中国银行。

1912年至1928年,中国银行行使着政府中央银行职能。1928年以后被改组为政府特许的国际汇兑银行,1942年开始专门负责发展国际贸易。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被接管,其总管理处从上海迁至北京,归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

1953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中国银行条例》,将中国银行确定为中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特许的外汇专业银行。

1979年3月,中国银行又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设出来,同时行使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职能。

1983年9月,中国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分设,中国银行自此成为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下的国家外汇外贸专业银行。此后,中国银行又被定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试点,于2004年8月改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到2006年6月和7月,分别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南非永久宪法生效

1997年2月3日,南非永久宪法正式生效,延续300多年的种族隔离制度在法律上被终结。

南非在1961年5月退出英联邦,成立南非共和国,但南非白人推行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政策。在南非前总统曼德拉的领导下,南非人民经过长期斗争,了种族隔离制度。在1994年4月举行的各种族参加的大选中,曼德拉当选南非首任黑人总统。同时该国还颁布了第一部体现种族平等的临时宪法。

按照临时宪法的要求,南非制宪议会于1996年5月起草并通过南非永久宪法,12月10日经曼德拉签署后,南非永久宪法于1997年2月3日起正式生效。根据这部宪法,所有人不分种族、性别、宗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留临时宪法中的权利法案、三权分立系统、联邦制政府管理体制等。根据新宪法,南非总统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由国民议会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南非议会为两院制,由国民议会和全国省级事务委员会组成。

银行会议总结例5

2010年9月12日,全球27个国家及地区的央行和监管机构领导人通过了巴塞尔协议Ⅲ,标志着后危机时代新一轮国际银行业监管体制改革的正式启动。整体来看,新协议不仅全面改善了原有协议的资本框架,严格了资本定义,同时更为注重资本的质量与数量,实现了风险敏感性的资本要求和非风险敏感性的杠杆率要求相结合,资本监管与流动性监管相结合,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相结合。可以认为,此次监管改革旨在提高银行业抵御冲击的能力,加强风险管理和治理能力,创建一个更加稳定的金融体系,使得银行在资本充足的情况下不过度依靠政府救助就可以应对今后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新变化及实施规划

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依次为最低资本要求、监管检查以及市场约束,而巴塞尔协议Ⅲ的新变化主要是对第一支柱的监管改革,其核心内容主要集中在资本监管要求、流动性监管要求以及过渡期的时间安排上。其中资本监管要求包括重新的资本定义,更高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资本留存缓冲,逆周期资本缓冲,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特殊要求以及杠杆比率;在流动性监管要求中,引入了新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以及流动性检测工具;在新变化的实施规划上,巴塞尔协议Ⅲ会在一系列不同的过渡期阶段逐步执行。

(一)资本监管要求

资本框架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更强的资本定义、新资本缓冲的引入和更高的最低资本要求。其中巴塞尔协议Ⅲ大大提高了一级资本尤其是普通股的重要性,注意到了以往商业银行监管要求存在的顺周期性弊端,正视“大而不倒”问题,同时提出资本配置要求,确保银行拥有稳健的运行能力。

1.资本质量要求的提高

巴塞尔协议Ⅲ明确了普通股在监管资本中的核心地位,力求构建简单清晰的资本结构。首先,银行的一级资本必须充分考虑在“持续经营资本”的基础上吸收亏损,其核心形式是普通股和留存收益,严格扣除不满足标准的资本工具,如少数股东权益、商誉及其它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净额等;其次,二级资本在银行“破产清算资本”的基础上吸收亏损,其受偿顺序须列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之后,并且明确只有一套二级资本的合格标准,取消二级资本结构中的所有子类别;再次,三级资本被废除,以确保向市场风险要求与信贷和操作风险要求下的资本质量看齐;最后,新协议扩大了资本监管对银行各个业务领域的风险覆盖,提高银行交易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金要求等。高质量的资本要求扩大了股东直接承担银行风险的范围,缩减了银行业利用复杂资本结构向市场或政府转嫁风险的空间。

2.资本缓冲机制的引入

为了减小经济周期和信贷周期带来的资本波动,使银行在经济和金融危机时期受到较小的冲击,有效避免重大损失,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资本缓冲机制以在危机时吸收损失。

一是资本留存缓冲。银行必须在最低资本充足率的基础上,建立总额不低于银行加权风险资产2.5%的资本留存缓冲,留存的缓冲资本由扣除递延所得税净额等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资本留存缓冲主要用于经济下滑时,吸收危机带来的损失。如果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达不到监管要求时,监管当局可以限制银行派息、回购股票、发放红利以及薪酬派发等行为,从而加强银行抵御风险冲击的能力。

二是逆周期资本缓冲。巴塞尔协议Ⅲ提出各国监管当局可以要求银行在信贷过度高速增长时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以吸收经济下滑时大规模信贷违约带来的损失。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的逆周期资本缓冲范围为0%—2.5%,当然各国监管当局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引入该工具。

3.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提高

从监管资本的数量上看,巴塞尔协议Ⅲ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从2%提高到4.5%,强调普通股、留存收益的核心地位;一级资本充足率从4%提高到6%;包含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总资本充足率维持在8%。由于银行还需要持有相应数量的资本留存缓冲,因此实际有效的普通股、一级资本和总资本要求分别达到了7%、8.5%和10.5%。此外,巴塞尔协议Ⅲ提出了“系统重要性银行”这一概念,一般此类银行的业务规模较大、复杂程度较高,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经营失败都会给整个银行体系带来系统性风险,因此要求保持1%的附加资本充足率(可以由非核心的一级资本来承担),这是针对“大而不倒”问题提出的特别资本监管要求。

4.杠杆率指标数量的增加

巴塞尔协议Ⅲ扩大了风险资产的覆盖范围,要求风险资产必须包括表内和表外,既包括银行账户,也包括交易账户,在此基础上巴塞尔协议Ⅲ增加了指标下限为3%的杠杆率,以进一步保证稳健的银行体系。

杠杆率是核心资本与银行表内外总资产的比例,其中银行表内外总资产并不经过风险权重调整。因此杠杆率是基于风险中立的指标,且作为基于风险的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补充,限制了银行放大杠杆节约资本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银行从事大量表外产品交易引发的风险,降低资本充足率的顺周期性,这也是巴塞尔协议Ⅲ加强对系统性风险关注的体现。

(二)流动性监管要求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巴塞尔委员会着力强化流动性风险监管,不断提高流动性风险的可计量性和可操作性,逐步将流动性监管提升到与资本充足率监管同样重要的位置。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短期和长期两层次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和四个监测工具,强调资金期限结构的重要性,形成国际一致的、互补的流动性监管标准以适应新的全球金融市场环境。

1.流动性监管指标

虽然金融危机警示了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的重要性,但是至今全球范围内都没有统一的流动性标准,因此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两大流动性监管的定量指标。

流动性覆盖率是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与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之比,要求不低于100%。该指标衡量了在设定严重压力情境下,银行持有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是否可以抵消短期净现金流出的突然冲击。

净稳定资金比率是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要求不低于100%,其中稳定资金是指在持续存在的压力情境下,在一年内能够保证稳定的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来源。该指标衡量银行是否具备稳定的融资能力来应对一年内资产和表外的流动性暴露,旨在控制银行的流动性错配,限制银行在市场繁荣、流动性充裕时期过度地依赖批发融资渠道,鼓励运用更加稳定、持久和机构化的融资渠道。

2.流动性监测工具

除了流动性监管指标外,巴塞尔协议Ⅲ还列出四个辅的流动性监测工具,反映银行现金流、资产负债表以及与市场有关的具体信息,以对银行的流动性进行连续的监测。

一是合同期限错配,该工具反映在指定时间段内合同约定现金流入、流出的期限差距,即银行在特定时间跨度内所需要补充的流动性总量;二是融资集中度,该工具从重要的交易对手、金融工具及币种三个方面来监测银行比较重要的批发融资渠道以及交易对手;三是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它是银行可以用来在二级市场进行抵押融资和被中央银行接受作为借款担保品的、无变现障碍的资产;四是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主要包括市场整体信息、金融行业信息等,该工具可以为行业或单个机构出现的流动性困难做出早期预警。

(三)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规划

为了使银行可以在满足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流动性要求的同时,保持合理的盈利水平,能够正常融资,且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巴塞尔协议Ⅲ将在一系列不同的过渡期阶段逐步执行。所有成员国将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协议,虽然各规则的过渡期不同,但是最晚均于2019年1月1日实施,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规划

注:所有年份均指该年的1月1日。

二、银监会四大监管工具

我国“十二五”规划中提到:“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提升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因此为落实“十二五”规划要求、完善我国银行业审慎监管体制,银监会在结合我国银行业经营和监管实际的基础上,借鉴巴塞尔协议Ⅲ的新要求,明确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和贷款损失准备四大监管工具,并且设置了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这标志着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形成。

在资本监管方面,银监会参考巴塞尔协议Ⅲ,严格资本定义、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并且设立杠杆率指标。其中,将资本充足率调整为三个层次:一是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二是引入资本缓冲机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三是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的1%附加资本要求。此外,将杠杆率定义为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且要求不低于4%,以防止银行从事大量表外产品交易引发的风险,特别是复杂衍生品投资所带来的风险。

在流动性监管方面,在原有监管指标的基础上,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推动银行业建立流动性风险内部监控指标体系,以提升流动性监管的有效性。在贷款损失准备方面,将拨备覆盖率标准提高到150%,引入动态拨备率概念且要求不低于2.5%,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银行业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此外,银监会要求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监管标准,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前达到新的监管标准。因此无论从监管指标还是达标时限上,四大监管工具均比巴塞尔协议Ⅲ更为严格。

表2 银监会“四大监管工具”与Basel Ⅲ的比较

三、我国银行业受到的短期影响

2004年我国银监会开始引入巴塞尔协议框架,并逐步进行改进,建立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银行监管体系,在这一过程中,中国银行业在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方面都得到明显改善。与此同时,我国银监会设定的监管要求已超过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笔者认为,就长期而言,尽管受我国宏观经济增速放缓、海外市场萎缩、国际资本流动性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银行业或在局部存在不同种类的风险;但从短期来看,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对我国银行业的冲击较小。

(一)商业银行资本质量不断改善且资本充足率高于新协议监管要求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近三年来我国商业银行整体的资本状况不断改善。其中,2010年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2.2%,2011年上升0.51个百分点,达到12.71%,2012年则进一步上升为13.25%;且2012年核心资本占比总资本超过80%,这些均已超过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2012年11月,银监会抽取主要金融机构数据对四大新监管工具的定量测算结果显示,我国大型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和流动性指标均显著高于国际平均水平。

此外,我国银行的资本结构较为简单,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构成了一级资本的很大部分,因而在根据巴塞尔协议Ⅲ要求计算的普通权益资本充足率方面,我国80%以上的上市银行已经满足过渡期要求,因此从短期来看,巴塞尔协议Ⅲ对资本监管的新要求对我国银行业冲击较小,但是仍有部分银行面临资本缺口。

(二)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持续提高

2010年至2012年,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整体呈现上升趋势。2010年,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为1.24万亿元,不良贷款率为2.4%,比年初下降0.89个百分点;2011年银行业整体不良贷款余额为1.05万亿元,不良率1.77%;2012年不良贷款余额小幅上升为1.07万亿元,而不良贷款率则延续了下降的趋势,在上年基础上下降0.21%,2012年终数据为1.56%。整体而言,我国银行业的资产质量在持续改善的过程之中,

此外,从多数上市商业银行的年报来看,我国商业银行业的核心收入来源依然是传统的存贷业务,复杂产品较少,且很少涉及衍生金融工具。同时,在高储蓄率背景下,我国银行业仍然在享受着居民存款带来的充足流动性,对批发市场融资渠道依赖程度较小,资产质量在短期出现大幅变化的可能性并不大。因此,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收入来源就短期来看不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巴塞尔协议Ⅲ针对交易账户做出的调整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同样不大。

(三)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抵补能力近年来不断提高

巴塞尔协议Ⅲ并没有提出拨备率的要求,而我国银监会推出的四大新监管工具中包括了拨备率要求。2010年,我国商业银行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余额1.03万亿元,整体拨备覆盖率水平首次超过200%,达到217.7%,其中大型商业银行整体拨备覆盖率为206.8%,股份制商业银行整体拨备覆盖率为277.6%;而2011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为1.19万亿元,比年初增加2,461亿元;拨备覆盖率278.1%,同比提高60.4个百分点,风险抵补能力在2010年基础上有一定的提高;2012年,损失准备金余额进一步提升,达到1.46万亿元,拨备覆盖率达到295.5%,风险抵补能力进一步提升。如上提到的各项指标中,拨备覆盖率是四大监管工具的考察指标。从该指标近三年的表现来看,我国商业银行已经超过监管标准,且拨备水平稳步提高。

但是通过“动态拨备率=拨备/信贷余额=拨备覆盖率×不良贷款比例”计算得出的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动态拨备率普遍较低。2.5%的动态拨备率要求对我国银行业的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由于存在一定的过渡期,因此我国银行业在短期内仍有需要调整的空间。

参考文献

[1] BCBS. Basel Ⅲ: A global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more resilient banks and banking systems [R].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2010-12.

银行会议总结例6

2012年3月28日,时任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强调“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

2013年6月19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会议指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探索设立民间资本发起的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进一步发挥民间资本在村镇银行改革发展中的作用”。

2012年12月31日,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2013年10月13日,甘肃永登新华村镇银行正式挂牌成立,中国村镇银行数量达到1000家。至此,村镇银行全国县域覆盖率超过50%,中西部地区村镇银行占比达到62%,民间资本直接和间接持股占比达70%。

银行会议总结例7

一、引言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和信用的特殊企业,集中了社会经济风险。其特殊性质决定了资本管理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的核心地位,而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二级资本)/风险资产总额。管理又是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核心所在。

科学而规范的资本充足率管理源自《巴塞尔协议》,它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是1974年由西方10国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这10国包括:英国、美国、法国、日本、比利时、荷兰、加拿大、瑞典、意大利、联邦德国。1975年至今所制定的一系列原则、协议、标准和建议的统称。其中,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第一次统一了商业银行资本双重性的衡量标准和资本充足率的管理标准依据《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资本分成两部分:第一级资本称“核心资本”,由股本和税后留利中提取的储备金组成,数量上相当于我国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部分;第二级资本称“附属资本”,由未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呆账准备金、长期次级债券组成,数量上相当于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中部分“资产”计提的损失准备类和长期次级“负债”类等项目之和。。2010年最新达成的《巴塞尔协议Ⅲ》规定全球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在一定期限内将普通股比例和一级资本充足率由原来的2%和4%分别提高到45%和6%,资本充足率维持8%不变。同时还要求建立25%的资本留存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尽管新协议为商业银行执行缓冲资本新规设定了较长的过渡期,商业银行可以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分阶段落实,但是对我国各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压力清晰可见。可以说,《巴塞尔协议Ⅲ》的通过给我国商业银行敲响了一记警钟。

因此,如何通过改革限制资本发挥的各种因素、完善资本结构、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等措施提高资本充足率管理水平,积极向新资本协议靠拢,保障商业银行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成为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重要课题。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实践

本文以2004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正式颁布为界,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划分为软约束时期和硬约束时期两个阶段。这样划分的主要原因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吸纳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和2003年《巴塞尔协议Ⅱ》的相关理念与规定,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作出了较大的调整合明确。

本文共选取了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七家中小型商业银行进行实证分析这12家商业银行都是上市公司,相关数据资料容易取得。。主要原因是: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主体,最能反映我国商业银行的整体运行状况,在我国金融界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另外选取的7家中小型商业银行成立时间较早,发展较好,是我国中小型商业银行的典型代表,在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史上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一)软约束时期

尽管《商业银行法》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规定了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但是由于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缺乏足够的重视,并且缺乏相应的奖惩制度,资本充足率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处于“虚置”状态,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并没有强制约束。

1国有商业银行

由表1可知,1997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仅仅处在3%左右的水平。为了与国际银行业接轨,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给国内商业银行带来的挑战,自1998年以来,国家采取了注资、剥离不良资产等一系列措施来充实和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和资本充足率,包括:1998年发行2 700亿元特别国债补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1999年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1 700亿美元的不良资产剥离给新成立的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2003年为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注入450亿美元的资本金;2003年允许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补充资本金。尽管如此,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规模的不断扩大,其资本充足率水平并未得到有效改善。

表1

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1997―2003年)

注:数据直接源自各银行年报,个别数据由年报数据整理计算而成。

可以看出,在软约束时期,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一直处在一个极低的水平,整体平均资本充足率只有55%左右。除了中国银行在部分年份勉强达到了8%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外,其他银行均未达到。也就是说,这一时期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已经充分地暴露。

2中小型商业银行

由表2可知,这一时期,我国中小型商业银行整体的资本充足率状况比国有商业银行较为乐观。所选的7家中小型商业银行中(除部分年份数据缺失),只有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深发展在部分年份未达到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均在8%以上。然而,在整体乐观的背后,还是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如招商银行和浦发银行,他们主要依靠上市等外部力量使得资本充足率指标暂时得到较大的提升,但是随后就逐年回落。

表2

中小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1998―2003年)

单位:%

注:数据来源同表1。

(二)硬约束时期

2004年3月,《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正式实施。随后,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得到明显的提升,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

1国有商业银行根据银监会的最新划分方法,交通银行已经归入国有商业银行。

由表3可知,这一时期,除了2004年工商银行资本充足率未达标,农业银行部分数据未披露之外,其他三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均达到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最低要求,并且始终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

表3

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2004―2010年)

单位:%

注:数据来源同表1。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显著提高,与国家的政策尤其是近年来实施的股份制改革有关,其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外部融资,并非内部积累。以工商银行为例,2005年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注资150亿美元和1 240亿元人民币的资本金;2005年发行350亿元人民币次级债,2010年9月发行220亿元人民币次级债;2004年国家电网等股东注资共计80亿元人民币;2006年引进外资378亿美元;2005年向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2 460亿元人民币不良贷款,与华融、信达、东方、长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分别签订了总额4 590亿元人民币可疑类信贷资产转让协议数据源自各银行网站、银监会网站、各银行年报等。。另外,其他几家国有商业银行在提高资本充足率方面的途径大抵与工商银行相仿。

短暂的政策效应导致五大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整体不够稳定,使得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往往呈现“昙花一现”,随着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不断扩张,资本充足率又渐次回落。

当然,除了通过以上各种渠道进行资本补充、剥离不良资产以外,五大国有商业银行陆续在香港和上海成功上市,从而从资本市场募集了大量的资金用于补充资本金,具体见表4。然而,近年来进行得如火如荼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以及成功上市,能否使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充足状况得到实质的改善,还需要用时间来验证。

表4

国有商业银行上市事记

注:信息源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各银行网站。

2中小型商业银行

由表5可知,整体来看,2004―2006年各个中小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较低,大部分商业银行基本上维持在8%~9%的水平(深圳发展银行资本充足率还不到4%)。2007年以后,各个中小型银行资本充足率有了一些提升,大部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均能达到10%以上(深圳发展银行直到2008年才达到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且2008年与2009年仅徘徊在8%左右)。

表5

中小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2004―2010年)

单位:%

注:数据源自各银行年报。

可以看出,在软约束时期,中小型商业银行比国有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然而,在硬约束时期,中小型商业银行则相对呈现明显的劣势。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缺乏国家财政的支持,以及中小型商业银行自身业务和资产规模的快速扩张,加上国有商业银行纷纷股改上市的挤压,使得中小型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另一方面,因为银行业是一个具有规模经济效应的行业,即在一定限度内银行规模的扩大有利于成本的降低和竞争力的提升,因此中小型商业银行较大型的国有商业银行存在明显的发展劣势。此外,中小型商业银行为了发挥规模经济效应的优势,不断追求快速扩张,这也使中小型商业银行长期处于一种“资本饥渴”的状态。

三、提升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水平的对策

由上述分析可知,随着《巴塞尔协议Ⅲ》(可以称为史上最严的资本协议,在资本充足率监管方面提高了要求)的通过,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将会面临更大的挑战。因此,积极应用内源资本策略、努力拓展外源资本空间、有效借鉴国外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是提升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水平的根本途径。

(一)提高盈利能力,完善内源融资

存贷的利息差是我国商业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而非利息收入比重相对较低。相比传统业务,包括国际结算、投资咨询、个人理财等的中间业务有其独特的优势,它较少甚至不占用银行的资本金,却能给银行带来丰厚的佣金和手续费收入,同时其风险相对较低,是当前国际银行业发展最迅猛的业务之一。美国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为45%左右,欧洲银行为50%左右(刘嵘,2005)。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未来发展的空间很大。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必须进行改革与创新,打破传统的业务经营方式,大力发展中间业务,不断推进金融创新,实现全面成本管理,以此完善内源融资。

(二)改善资本结构

要改善银行资本结构不合理、附属资本比例偏低的状况,可以通过发行次级债、发行混合资本工具、增提准备金等方式改善资本结构。然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次级债的投资者主要是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商业银行间互持次级债会增加整个银行系统的风险,而且随着发行债券规模的提升,单靠保险公司的力量是不够的。因此,需要拓展其他潜在的资产规模庞大、现金流量充足的投资群体,比如社保基金等。另外,我国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改革和完善呆账准备金制度,适当提高普通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准备金不可提取过多,不然会侵蚀利润,进而影响到核心资本的积累。

(三)优化资产结构

调整资产结构,减低风险资产的比例,进而降低风险资产总额,是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资产投向较单一,主要集中在信贷资产上,贷款占总资产的60%以上,证券和投资的比重偏低。而花旗、汇丰、德意志银行的贷款仅占总资产的40%左右(刘嵘,2005)。所以,就优化资产结构来说,首先要调整信贷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其次,大力发展风险权重较小的资产业务,如流动性债券、短期投资、同业拆借等;最后,可以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将流动性不足、分期期限较长、风险权重较大的资产转到表外进行核算,以此提高资本充足率。另外,要使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逐步向市场化转变,在充分利用催收、诉讼和呆账核销等手段的基础上,依照市场化处置的原则,积极摸索,尝试运用债务重组、招标拍卖、转让出售、资产推介、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开发多元化的不良资产处置格局。

(四)加强全面风险管理

《巴塞尔协议Ⅱ》对商业银行风险的计量有了新的要求,对信用风险计量除了使用标准法外,还大力推荐商业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大部分国际化大银行都选择实施内部评级法。我国商业银行也应该全力构建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完善内控体系,优化风险管理构架,提高风险管理技术,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不断完善资本充足率管理。以内部评级体系来说,首先需要建立高质量的内部评级数据库,这些工作包括数据收集、挖掘、整合、清洗及质量评价等方面;其次,必须建立高质量、具有操作性的内部评级模型。尽管目前国外已经存在很多出色的数据模型,但是这些模型主要是针对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而设计的,往往都偏重于财务分析,而且还引入了大量的市场价格变量(如利率、汇率、股价等),这显然与目前国内的实际情况并不完全相符。

四、主要结论

从全球范围来看,资本充足率已经成为衡量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的最重要指标之一,《巴塞尔资本协议Ⅱ》和《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资本充足率管理在全球金融市场的核心地位。为使我国商业银行尽快与新资本协议接轨,研究资本充足率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并且不够稳定。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诸如,外部融资存在局限性、内部融资能力差;资本结构不合理;风险管理能力偏弱,资产质量差。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现状影响了我国商业银行在国内外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发展前景。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包括:提高盈利能力,完善内源融资;改善资本结构;优化资产结构;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总之,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借鉴国外资深银行的先进做法,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摸索出一套适合自己的资本充足率管理方法,逐步向新资本协议靠拢,步入良性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2]石蓉:《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歧视》,载《金融与经济》,2003(4)。

[3]王胜邦:《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变迁:历史考察》,载《国际金融研究》,2007(8)。

[4]余元全:《银行资本充足率管制的有效性探讨》,载《重庆商学院学报》,2003(6)。

[5]刘嵘:《〈巴塞尔协议〉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厦门大学,2005。

[6]Dothan,WilliamsBanks,bankruptcy and public regulation[J]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1980

银行会议总结例8

随着金融全球化、一体化的浪潮,金融领域的竞争尤其是国际跨国银行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银行的业务也越来越复杂化和多样化。1988年巴塞尔协议因其本身的缺陷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国际金融市场的最新。针对上述协议的不足之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尤其是近年来国际上大型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的和模型方面取得的巨大进展,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开始着手制定新协议,并于1999年6月公布了新协议征求意见稿。在综合了各方的意见并经过深入讨论后,巴塞尔委员会于2001年1月公布了新资本协议草案,继续征求意见。此后,巴塞尔委员会将于今年正式公布新协议的正式稿,并预定于2004年正式开始实施。

巴塞尔新协议草案以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三大支柱,其中又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巴塞尔委员会指出银行面对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其它风险(包括利率、操作、风险等)。新协议将明确涵盖这三种风险,希望建立一个全面的方法来确定风险,以此来加强金融系统安全和稳固,促进银行间竞争。新协议的主要特点有:

(一)坚持1988年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并有了进一步完善

1、更为灵活的风险衡量方式。为了适应当前复杂多变的银行风险状况,在2001年的新资本协议框架中,巴塞尔委员会放弃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单一化的监管框架(one—size—fits—all framework),并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方式,银行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本身的风险管理水平等灵活选择使用。通过这种灵活的制度安排,巴塞尔委员会试图促使银行不断改进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使用对于风险状况反应更为灵敏的衡量方式,进而更为准确地测定一定风险状况下所需要的资本金水平。

2、外部评级和内部评级的选择。为了测算银行的风险资产状况,银行必须要对资产进行评级,并相应确定风险权重。巴塞尔委员会在设计方案的初期,曾经试图要求银行主要依靠外部中介机构的评级。但是,由于评级机构的客观性、独立性、资料的可获性、评级结果的及时充分暴露、评级结果的可信度等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分歧,因而在2001年的新资本协议框架中,除了继续保留外部评级这一获得资产评级的方式外,更多地强调银行要建立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并提供了三个可供选择的方案,即标准法、初级的内部评级法和高级的内部评级法,强调用内部评级为基础的方法来衡量风险资产,进而确定和配置资本。

3、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巴塞尔委员会近年来一直希望推行全面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覆盖的范围逐步从信用风险推广到利率风险、操作风险等。由于—些风险(如利率风险等)难以准确量化,因而此次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建议各国监管当局在设定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时要充分考虑到利率风险这一点。新的资本协议要求考虑操作风险并相应配备资本,但具体运营风险的方法存在相当大的差异,难易程度也不一样。在实际操作中,许多考虑运营风险的银行只是在考虑信用风险所需的资本之外,进一步增加20%作为覆盖运营风险的资本,新的资本协议准备采用这个20%的标准作为广义的指导性准备标准。

4、适当扩大资本充足约束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资本套利行为。在1988年的资本协议中,对于证券化的资产的风险水平确定得相对较低,而且没有充分考虑到由此可能导致的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等。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国际银行业基于逃避资本约束的动机,银行资产证券化显著推进,从而使得原来的资本协议不能更为灵敏地反映银行资产的真实风险水平和所需要配备的资本水平。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则对此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另外,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建议,对于单笔超过银行资本总额15%的投资以及此类对非银行机构的投资总额超过银行资本规模60%的投资,都要从银行资本中扣除,这无疑会对那些在非银行领域有广泛投资的银行形成冲击。

(二)各国监管机构对于银行资本状况的监管方式和重点出现了显著变化

2001年颁布的新资本协议框架,更加强调各国监管当局结合各国银行业的实际风险对各国银行进行灵活的监管。这主要是巴塞尔委员会注意到不同国家的具体金融环境和进人体制差异,因而开始强调各国监管机构承担更大的责任。新资本协议中,各国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自主确定不低于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同时,许多风险衡量的水平和指标需要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根据实际状况确定,而且金融监管当局还要能够有效地对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进行考察。这样,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重点,将从原来的单一的最低资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上来。

(三)强化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机制

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中,巴塞尔委员会对于银行的资本结构、风险状况、资本充足状况等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新框架充分肯定了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稳健的、经营良好的银行可以用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条件从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及其他交易对手那里获得资金,而风险程度高的银行在市场中则处于不利地位,它们必须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于是,这种市场奖罚机制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支持监管当局更有效地工作。为了确保市场约束的有效实施,必然要求建立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二、新资本协议中的内部评级法——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系统的基础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草案提出了一套完整的基于内部信用评级的资本金计算方法,这表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于内部评级在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和银行监管中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使用内部评级方法,是真正风险敏感和激励相容的,能减少20%— 30%的监管资本,因此将会为大多数国际化的商业银行采用。巴塞尔委员会也希望鼓励有条件的大银行发展先进的内部评级系统,以此作为信用风险管理的核心。

(一)内部评级方法的主要

新协议的基于内部评级方法将债项按借款人的类型分为:公司、零售、国家、银行、股票、项目融资等六种类型,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处理,但是计算方法是区别并不大。我们以计算公司类型债项的风险资本金的方法为例,介绍内部评级方法的主要计算方法。

利用内部评级方法计算资本金需要四个输入参数,它们是债务人的违约概率PD(Probability of default)、违约后债项的损失(Loss given default)、违约时的风险暴露EAD(exposure atdefault)以及债项的到期时间M (remaining maturity)。内部评级方法分为基本法和高级法,其主要区别在于在基本法中LGD、EAD、M由监管机构确定,而在高级法中允许采用银行内部评级系统的结果计算。

新协议中计算银行的风险资本金分为如下两步,第一步,对每一个债项计算其风险权重。风险权重规定为

RWc=min{(LGD/50)BRWc(PD)[1+b(PD)× (M-3)],12.5×xLGD}

(1)

在高级法中,由银行自己通过对债项的未来现金流加权计算得到M数值,但协议规定计算出来的M值不能超过7年。在内部评级的基本法中,因为所有债项的持有时间都被认为是3年,带人到(1)式得到公式如下:

RWc=min{(LGD/50)BRWc(PD),12.5×LGD}

(2)

其中:RWo指对应于这个债权的资产权重;LGD指预期这个债权发生违约后不能收回的百分比;b(PD)是对M的一个调整函数,依赖于PD,巴塞尔委员会正在函数的形式,将在正式稿中公布。BRWc(PD)由下式确定:

BRWc(PD)=976.5×N(1.118×G(PD)+1.288)×(1+0.0470×(1-PD)/PD0.44)

(3)

其中PD为债务人的一年违约概率。N(X)表示普通标准随机变量的累积分布函数(也就是,均值为零、方差为1的普通随机变量的概率小于或等于X),G(X)为N (X)的逆函数。

第二步,确定每个债项对应的监管资本金,然后将所有资产的资本金加总,得到银行的监管资本金。每一个债项对应的资本金为:

Capitalc=RWc×EAD×8%

(4)

在内部评级方法中,关键是如何根据内部评级系统确定四个输入参数。巴塞尔委员会定义PD为债项所在信用评级一年的平均违约率,PD的确定必须是通过对这个级别的数据进行统计,实证研究得到的,而且为保守的、前瞻的估计。基本法中,对于无担保和抵押的债项,按照其为优先和非优先贷款分别规定LGD为 50%和75%,对于有抵押担保的债项,协议将债项按其抵押晶的性质分类,通过计算其抵押品的折扣比例,并相应归类得到对应的LGD可以根据对银行评级系统的内部数据的分析得到。对于表内业务,所有债项的EAD被定为资产负债表上名义未清偿值;对于表外业务,基本法中对各种工具规定了一定的转换因子,而高级法中则允许银行使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确定各种债项的EAD。

有必要指出,风险权重公式(3)和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关中于LGD的规定,是巴塞尔委员会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到的。这些函数的参数是否适合我国实际,必须加以研究考查。如果不适合的话,如何对其进行调整,是中央银行必须和商业银行合作研究加以解决的。

(二)内部评级系统实施的具体要求

内部信用评级系统的操作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银行必须经过中央银行监管部门批准,才能实施内部评级方法。监管部门还应对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实行经常性的检查,以保证银行的系统符合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银行内部评级系统的要求有以下几点

1、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必须为两维的。一维针对客户的信用情况,用以测量违约率(PD),另外一维反映债项的一些特殊性质,用以测量清偿率(LGD)。

2、致据质量和时间的要求。对于便用基本法的银行,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必须有5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违约率;对于使用高级法的银行,必须有7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LGD。巴塞尔协议同时要求银行评级的历史数据必须保留,作为系统完善的基础。

3、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内部评级的方法经过严格的统计检验,不仅仅要求样本内一致,而且要求样本外预测精度高,并最终经中央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才能使用。

4、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对自己内部的内部评级系统必然进行经常的检查和更新,并进行后评估,以保证系统的实时性和正确性。

总之,内部评级法利用银行自己的内部评级数据确定资本金的做法,有助于银行提高自身的内部风险管理水平,使监管资本和银行资本趋于一致,防止银行通过证券化和监管资本套利,从而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的现状和

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在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方面,已经逐步建立起内部信用风险评级体系。但是与国际性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不论是在评级方法、数据的采集、数据的加工,还是在对评级结果的检验、评级工作的组织以及评级体系的适用性等方面都存在着相当的差距,从而极大地限制了内部评级在揭示和控制信用风险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评级方法偏于定量化,风险揭示严重不足

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普遍采用“打分法”,即通过选取一定的财务指标和其它定性指标,并通过专家判断或其它方法设定每一指标的权重,由评级人员根据事先确定的打分表对每一个指标分别打分,再根据总分确定其对应的信用级别。这一方法的特点是简便易行,可操作性强,但事实表明这一评级方法存在着以下明显的缺陷:

1、评级的基础是过去的财务数据,而不是对未来偿债能力的预测。一般来讲,我国商业银行是根据三年的财务数据和相应指标作为打分的基础,同时根据一些定性指标对打分结果进行修正。过去的情况可以作为分析的起点,但并不能反映未来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对将来较长的时期进行预测时,过去的数据与将来的情况相关性较小,以过去的信息为依据的评级可靠性较低。

2、指标和权重的确定缺乏客观依据。由于影响评级对象信用状况的各个因素是相互联系的,在对单个指标进行打分,然后加总的情况下,需要利用一定的统计分析技术,确定影响受评对象偿债能力的主要因素及其相关系数,以剔除重复计分的因素。由于缺乏足够的数据资料,只能根据经验或专家判断来选取指标和确定权重,使评级标准的可行性大为降低。特别重要的是,由于每一个受评对象所处的环境不同,同一因素对不同的受评对象影响不可能完全一样,根据固定权重得出的评级结果难以准确反映评级对象的信用风险。

3、缺乏现金流量的分析和预测。充分的现金流量是受评对象偿还到期债务的根本保证,是分析未来偿付能力的核心因素。现在,我国银行的内部评级方法基本上没有对现金流量充足性的分析和预测,因而难以反映评级对象未来的真实偿债能力。

4、行业分析和研究明显不足。受评对象所处行业及在该行业中的地位,是影响其信用风险的重要因素。虽然有些商业银行将评级对象按行业作出一定的分类,但总体来看,对不同行业的分析和比较明显不足,评级标准不能体现行业的不同特点,评级结果在不同行业之间的可比性较差。

(二)基础数据库有待充实,评级结果有待检验

根据历史数据资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实际违约率和损失程度进行统计分析,是检验评级标准和评级结果客观性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大多数银行开展内部评级的时间不长,相关数据积累不足,这方面的工作明显落后。

(三)评级结果的运用十分有限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大多数银行仅将评级结果用于授信管理等少数领域,使内部评级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打大折扣。这一方面是由于银行管理层对内部评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受市场化改革进程和相关金融政策的影响,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银行根据内部评级结果和风险大小确定贷款和其他金融工具价格,提取合理的准备金的努力,使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目标难以实现。

(四)缺乏信用文化基础,企业评级情况难以真实反映

由于我国整个的信用文化缺乏,企业的财务数据真实性较小,加上信用评级未完全在贷款决策、贷款定价中起到核心作用,而且基层信贷人员对评级体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积极去核准企业财务数据,导致评级体系中的财务数据不准确、不全面,风险得不到真实反映,以致于信用评级的结果与企业的实际风险等级并不匹配,不能真正反映企业目前的真实经营状况。

四、构建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的途径

贯彻《新巴塞尔协议》,建立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方式的改变和不断实践的过程,即运用新的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改善资产质量,增加盈利。由于内部评级体系主要在贷款决策、资产质量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产品组合、贷款定价、授权管理以及成本利润核算等方面,其工作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长期性,需要我们作出仔细的考虑和完整的计划。因此,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对我国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建立有效的组织结构,保证内部评级工作顺利开展

正如前述,根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银行的风险主要有三类,即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和商誉)。各种风险不是孤立的,往往是几种风险共同对银行的资产构成威胁,全面的风险管理要求银行对整个机构内各层次、各业务单位的各种风险实行通盘管理,而通盘管理的基点就是内部信用评级。所以说,内部信用评级这项工作要涉及多个部门,既需要有领导支持,也要求有各部门通力合作和,建立有效的组织架构,完善制度保障,包括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来保证内部评级工作顺利进行,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

(二)和借鉴国际性银行内部评级法,充分揭示风险

、合理的评级方法是充分揭示风险的基本前提。发达国家国际性银行在长期的内部评级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套比较先进、成熟评级方法。借鉴这些国内外国际性银行评级技术和经验,避免无谓的人力、财力的浪费,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内部评级方法体系,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关键所在。

(三)充分借助国内外专业评级公司的技术力量

一些国际著名的专业评级机构,如穆迪公司、标准普尔公司、惠誉(FITCH)公司等以其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赢得了广泛的声誉。此外,经过十多年的,也出现了一些专业评级机构,如大公、中成信公司(中外合资)等。这些机构积极参与债券评级、企业资信评估和银行贷款偿债能力评估等领域,在信用风险揭示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特别是近期,由于银行都在按照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要求下,进行风险准备管理,资本金分配。一些专业咨询公司纷纷与国内银行建立联系,凭借自己的专业技术和经验,帮助国内银行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如麦肯锡公司。,商业银行在行业与研究、评级体系的建立和信用级别的确定等方面可以借助专业技术力量,以弥补在内部评级水平不高、专业人员不足的缺陷。这样可以少走弯路,合理配置有限人员,发挥各自的优势,以达到事半功倍的目标。

(四)加强行业研究,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基础数据库

内部评级体系建立的是否完善,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方案的设计,信息的采集和信息的加工,而信息的采集又是三项工作的基础,它直接关系到内部评级的结果与风险是否相符。因此,我国银行必须按照行业进行适当分工,通过对不同行业的长期、深入研究,了解和把握不同行业的基本特点、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因素,可以为受评对象在同一行业内部和不同行业之间的风险比较创造必要条件,从而为信用级别的决定提供参照。同时,建立和完善客户基础数据库,为内部评级的顺利开展和评级结果的检验打下良好的基础。

银行会议总结例9

2)资本

3)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4)董事会

5)经营管理机构

6)业务

7)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8)技术训练

9)确立银行设施

10)利润

11)财务会计与审计

12)税务

13)保险

14)银行职员

15)审批及注册

16)合同有效期

17)终止与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及其他

20)调解和仲裁

21)合同文字

22)法定通讯地址

23)附加条款××××(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丙方)合称中方和××(以下简称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和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为此,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订约四方

订约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条 银行名称及地址

银行名称:

中文:××××银行

英文:××××××××

银行地址:××××××

第三条 组织形式

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订约四方对银行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四条 银行宗旨

银行经营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的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为利用侨资和外资开辟新的渠道,介绍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增进国际和国内信息交流,努力扩大国际经济和金融合作,为加速××和经济特区的建设服务。

第五条 适用法律

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本

第六条 资本构成

银行的注册资本为××××××元。

银行第一期的实收资本为×××××元。订约四方出资的份额为:

甲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乙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丙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丁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资:

(1)以现金××××元投资;

(2)丁方将其在附属机构的直接和间接的投资转给银行,作为对银行的投资。内包括××××。

(3)××和××两公司的准备金(不包括坏帐准备金)与尚未分配的滚存利润。

以上(2)(3)两项合计共为××××××元,应凭丁方聘请的在香港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转入日期的资产负债表为依据,多还少补。

银行成立后,银行董事会应尽快派专门小组对××和××的原放款(银行成立时已有的放款)进行审查,对银行成立前该两公司的呆帐坏帐和银行成立后一年内发生的该两公司原放款的呆帐、坏帐均由××协助清理并负责偿还该呆帐、坏帐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对有坏帐风险的放款,专门小组在银行成立一年内提出意见,转由丁方负责处理。原放款凡经专门小组审查同意转期的,其经济责任由××和××自行负责。

订约四方同意将银行历年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经董事会决定后拨作准备金(本合同第廿五条有进一步规定),并经董事会决定可按订约四方上述出资比例,从该项准备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资额至×××××元。

第七条 资本提供

订约四方需在银行成立后(银行的成立日期为银行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三十天内交足出资额,以现金投资部分应全数存入银行。丁方提供的股票等,如因技术原因,在银行成立后三十天内未能办妥转入银行手续时,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联合决定,可以允许再延长三十天。任何一方所应出资的现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应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迟延利息。

第八条 出资凭证

订约四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银行据以发给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银行名称,银行成立的年、月、日,订约四方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出资的年、月、日以及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增加出资额后,银行将增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 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第九条 出资额转让

订约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转让、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须经订约其他三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核准。订约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应先以书面通知其他三方说明承让人名称及转让条件,订约其他三方有优先购买权。且其转让条件应与向第三者转让的条件相同。如订约其他三方无意买入,出让的订约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转让条件,向指定第三者进行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条 注册资本更改

如注册资本需要变更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组成

订约四方同意在银行成立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人组成。中方五人,丁方五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长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长两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权力

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银行的一切重大问题。其具体职权范围在银行章程中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根据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及互相谅解的原则进行,对有关订约四方权益的下列重大问题,均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投票表决,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银行章程的修改。

2.批准上一年度的年报,审核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3.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信贷额。

4.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购买或出售银行固定资产额。

5.银行政策、目标的修改。

6.其他人拟投资于银行,银行拟投资于其他人。

7.银行拟与其他人进行合并。

8.订约任何一方拟在银行增资或出售、转让、抵押其在银行部分或全部出资额。

9.年度业务计划的重大修改。

10.从银行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准备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11.银行每年分配给订约四方的红利。

12.银行与工会间的劳工合约及职员总人数的制订。

13.银行清算及合同终止。

副总经理以上高级职员的聘请和解聘等其他事项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其授权人以过半数通过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在订约任何一方请求下,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董事会会议在设于××的总行召开,或在会议通知书内指定的其他地点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设常务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两名董事组成,在董事会休会期间,除第十三条第1、7、8和13项外可由常务董事会代行董事会职权。由董事长或其委托的一位常务董事召集常务董事会会议。常务董事会的决议不得与董事会决议相抵触。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银行行政管理体制

银行的行政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总经理负责制。

第十七条 总裁、执行副总裁

银行设总裁一人,执行副总裁一人,是银行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贯彻执行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协调、监督银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属机构的业务活动,研究国际金融市场信息,开拓银行业务。总裁、执行副总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

银行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负责向董事会和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并组织领导银行在国内办理的日常业务工作。根据上述任务,总经理有权处理下列事务:

1.代表银行对外接洽业务。

2.谈判及签署文件。

3.委托及解雇非董事会委托的职员,并决定其报酬和福利。

4.起草银行业务条例报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贯彻执行。

5.起草年度业务计划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计划,将上述计划报经董事会审批后监督该计划的贯彻执行。

6.向董事会报告银行业务进度,提出银行行政管理及业务改进的建议。

7.向董事会报告银行职工人数,薪给等级及提升标准和制度。

8.提高银行职员业务及管理水平,制订银行职员训练计划,监督由董事会批准的训练计划的执行。

9.运用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力。

第六章 业务

第十九条 业务范围

银行经营下列业务:

(一)本、外币放款和本、外币票据贴现;

(二)本、外币投资业务;

(三)外币和外币票据兑换;

(四)股票、证券的买卖和发行;

(五)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六)信托、保管箱业务;

(七)本、外币担保业务;

(八)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九)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

(十)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汇出汇款及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十一)办理国外、香港、澳门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

(十二)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

(十三)其他经申请批准的业务。

第七章 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第二十条 分支和附属机构的成立

银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银行同其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现有附属机构

现有××和××成为银行在××的子公司,××改名为××××。该两子公司分别在××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当地的法律分别成立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数的董事组成;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各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和银行的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

银行对上述两子公司是投资控股关系,该两子公司各自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盈利扣除上交税收和提留准备金后,所余纯利应交给银行;如发生亏损,则分别由其在实收资本的有限责任范围内自行处理。

第八章 技术训练

第二十二条 技术训练

银行将调派××和××的经理级职员协助银行开展业务并为银行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培训职工。

银行行政及财务高级职员将安排在××和××的训练中心或派往其他地方进行训练。

关于上述人事训练的安排将由银行董事会视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和××的条件而作出适当的决定。

第九章 确立银行设施

第二十三条 银行设施

为了顺利执行董事会订定的业务方针,逐步提高银行本身服务效率,为客户提供具有国际水平的银行及咨询服务,订约四方应协助银行安排需用的楼宇设备及提供其他便利。

第十章 利润

第二十四条 利润分配

订约四方按各自提供的出资比例分享银行利润,分担银行的风险及亏损。

第二十五条 准备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银行每年获得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令缴交税款后,经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拨作准备金,并按董事会决定另行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利润余额如董事会决定进行分配,应按订约四方前一年会计年度终结时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所提取的准备金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再行投资于银行,而增加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 利润汇出

银行所有红利按订约四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红,由银行分别汇给订约四方的帐户。

当利润分配给丁方时,银行将丁方名下分配到红利用××币在交税款后电汇给丁方指定银行及帐户。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七条 财务会议制度

银行内部会计制度及固定资产折旧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银行的具体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银行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银行一切凭证、帐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必要时可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八条 货币单位

银行记帐本位币为×币,除编制×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编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人民币与×币之间的兑换率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牌价(买卖中间价)折算。

第二十九条 审计与报表

银行的帐目将随时公开以供订约四方及内部会计师查阅。银行将对订约四方提供未经审核的每月财务报表。会计帐册年报经订约四方同意,可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及证明。银行将免费向订约四方提交每月财务报表及会计年报,包括经审核的年度损益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第三十条 银行审计师

董事会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银行审计师,依法审核银行一切财务收支及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 会计年度

银行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二章 税务

第三十二条 税款

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任何免税或减税亦按照有关法令、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进口物资、设备

银行进口本身需用的一切物资、设备、装饰用品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免交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三十四条 减税、免税及退税

银行将努力争取享受经济特区的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中方将协助银行在适用法律许可下,向有关当局申请减免税或办理退税手续。

第十三章 保险

第三十五条 保险及付款

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保险,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保险公司或经董事会批准的其他具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一切保险应向具有资格的并经董事会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至于银行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附属机构的一切保险投保事宜,则由各附属机构的董事会各自批准。付给人民保险公司或由人民保险公司偿付款项将按有关保险合约条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付。

第十四章 银行职员

第三十六条 银行职员雇佣

银行职员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奖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 审批及注册

第三十七条 审批、生效日期

银行合同、章程及其他文件由订约四方签署后,经丁方的股东大会和中方各董事会通过,按照《条例》规定的报批手续,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

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发出批准证书后方能生效,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后,对订约四方均发生法律约束。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成立日期

订约四方收到审批机构发给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银行登记手续及领取营业执照,银行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银行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章 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九条 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将为永久性的,除非遇到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而告终止。

第十七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条 终止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合同可告终止:

(一)银行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二)订约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致使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三)因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影响,遭受严重损失,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四)银行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订约任何一方由于上述情况请求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召开特别会议考虑结束事宜,如获得一致通过,银行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第四十一条 清算

当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负责银行清算事宜。在清算事项未完成前,董事会不能解散。按《合资法》和《条例》清理帐目及划分资产。董事会将提出清算原则和手续,并任命一个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按照一般原则,清算过程将包括收回银行债权,支付银行债务及按照订约每一方投资比例拨还其名下投资及划分剩余资产。清算委员会的报告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将报告原审批机构,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下列情况:战争、火灾、水灾、地震、暴风雨、海啸,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项。

若订约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阻止其按合同规定执行某职责时,应尽速备同有关不可抗力证据向其他三方报告。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订约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轻或免除不可抗力带来的影响,并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执行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职责。

第十九章 保密及其他

第四十三条 保密

有关银行的业务资料,技术记录、财务情况均不可向外界泄漏(订约四方需向政府有关机关呈交的报告除外),除非该资料先前已向公众公开。

第四十四条 中方和丁方相互协助

为了履行本合同,中方在港澳地区和中国境外遇有需要丁方协助事项,丁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政府法令规定所需要的各项执照、许可证、签证和认可书等,中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有关法令规定享有的各项利益,中方亦将予以协助。

第二十章 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内部调解

订约四方如发生任何争议时,该争议事件应先通过董事会本着友好合作、互相谅解的精神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 仲裁

订约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银行合同、章程中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过协商无效,则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或仲裁,按该会的程序规则进行。

如交该仲裁委员会后三十天内尚未获得解决,则订约任何一方可将争议事件提交××仲裁处按照联合国一九七六年国际贸易法或以后条例作出裁判。上述裁判处将包括三位仲裁人,中方将任命一位仲裁人,丁方亦将任命一位仲裁人,然后再由上述被任命的两位仲裁人,联合任命一位仲裁人,如中方或丁方不在第一任命后六十天内任命其仲裁人或如上述两位已被任命的仲裁人不在被任命后六十天内联合任命另一位仲裁人,有关仲裁人的任命将由××裁判处作出。仲裁人将考虑四方订约人在合同中的意向,亦可用国际上接纳的一般法则,作出裁决。裁判过程将用中英文作为正式文字。所有听证资料,索赔或辩扩供述和仲裁、裁判及有关理由等,将以中英文书写。

本条规定下的仲裁裁决将为最后的裁决,对订约四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银行订约各方应继续履行银行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二十一章 合同文字

第四十七条 合同文字

合同用中英文书写。各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通知书

订约四方书信往来,董事会通知书与文件,财务会计通知书与报告等应按订约四方在第四十九条列明的法定地址以挂号航邮、电报或电传投递。如某方地址更改时,就用书面通知其他三方。

第二十二章 法定通讯地址

第四十九条 法定地址

订约四方法定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第二十三章 附加条款

第五十条 修改

银行会议总结例10

2)资本

3)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4)董事会

5)经营管理机构

6)业务

7)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8)技术训练

9)确立银行设施

10)利润

11)财务会计与审计

12)税务

13)保险

14)银行职员

15)审批及注册

16)合同有效期

17)终止与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及其他

20)调解和仲裁

21)合同文字

22)法定通讯地址

23)附加条款

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合称中方和______(以下简称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和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共同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为此,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订约四方

订约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条 银行名称及地址

银行名称:

中文:____________银行

英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组织形式

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订约四方对银行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四条 银行宗旨

银行经营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的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为利用侨资和外资开辟新的渠道,介绍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增进国际和国内信息交流,努力扩大国际经济和金融合作,为加速______和经济特区的建设服务。

第五条 适用法律

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本

第六条 资本构成

银行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____元。

银行第一期的实收资本为_______________元。订约四方出资的份额为:

甲方占百分之______,出资____________元,以现金投资。

乙方占百分之______,出资____________元,以现金投资。

丙方占百分之___,出资____________元,以现金投资。

丁方占百分之______,出资_______________元。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资:

(1)以现金____________元投资;

(2)丁方将其在附属机构的直接和间接的投资转给银行,作为对银行的投资。内包括____________。

(3)______和______两公司的准备金(不包括坏帐准备金)与尚未分配的滚存利润。

以上(2)(3)两项合计共为__________________元,应凭丁方聘请的在香港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转入日期的资产负债表为依据,多还少补。

银行成立后,银行董事会应尽快派专门小组对______和______的原放款(银行成立时已有的放款)进行审查,对银行成立前该两公司的呆帐坏帐和银行成立后一年内发生的该两公司原放款的呆帐、坏帐均由______协助清理并负责偿还该呆帐、坏帐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对有坏帐风险的放款,专门小组在银行成立一年内提出意见,转由丁方负责处理。原放款凡经专门小组审查同意转期的,其经济责任由______和______自行负责。

订约四方同意将银行历年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______,经董事会决定后拨作准备金(本合同第廿五条有进一步规定),并经董事会龆?砂炊┰妓姆缴鲜龀鲎时壤??痈孟钭急附鹬刑崛。?制谠黾映鲎识钪罗______________元。

第七条 资本提供

订约四方需在银行成立后(银行的成立日期为银行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三十天内交足出资额,以现金投资部分应全数存入银行。丁方提供的股票等,如因技术原因,在银行成立后三十天内未能办妥转入银行手续时,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联合决定,可以允许再延长三十天。任何一方所应出资的现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应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迟延利息。

第八条 出资凭证

订约四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银行据以发给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银行名称,银行成立的年、月、日,订约四方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出资的年、月、日以及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增加出资额后,银行将增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 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第九条 出资额转让

订约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转让、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须经订约其他三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核准。订约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应先以书面通知其他三方说明承让人名称及转让条件,订约其他三方有优先购买权。且其转让条件应与向第三者转让的条件相同。如订约其他三方无意买入,出让的订约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转让条件,向指定第三者进行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条 注册资本更改

如注册资本需要变更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组成

订约四方同意在银行成立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人组成。中方五人,丁方五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长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长两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权力

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银行的一切重大问题。其具体职权范围在银行章程中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根据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及互相谅解的原则进行,对有关订约四方权益的下列重大问题,均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投票表决,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银行章程的修改。

2.批准上一年度的年报,审核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3.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信贷额。

4.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购买或出售银行固定资产额。

5.银行政策、目标的修改。

6.其他人拟投资于银行,银行拟投资于其他人。

7.银行拟与其他人进行合并。

8.订约任何一方拟在银行增资或出售、转让、抵押其在银行部分或全部出资额。

9.年度业务计划的重大修改。

10.从银行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准备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11.银行每年分配给订约四方的红利。

12.银行与工会间的劳工合约及职员总人数的制订。

13.银行清算及合同终止。

副总经理以上高级职员的聘请和解聘等其他事项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其授权人以过半数通过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在订约任何一方请求下,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董事会会议在设于______的总行召开,或在会议通知书内指定的其他地点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设常务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两名董事组成,在董事会休会期间,除第十三条第1、7、8和13项外可由常务董事会代行董事会职权。由董事长或其委托的一位常务董事召集常务董事会会议。常务董事会的决议不得与董事会决议相抵触。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银行行政管理体制

银行的行政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总经理负责制。

第十七条 总裁、执行副总裁

银行设总裁一人,执行副总裁一人,是银行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贯彻执行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协调、监督银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属机构的业务活动,研究国际金融市场信息,开拓银行业务。总裁、执行副总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

银行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负责向董事会和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并组织领导银行在国内办理的日常业务工作。根据上述任务,总经理有权处理下列事务:

1.代表银行对外接洽业务。

2.谈判及签署文件。

3.委托及解雇非董事会委托的职员,并决定其报酬和福利。

4.起草银行业务条例报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贯彻执行。

5.起草年度业务计划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计划,将上述计划报经董事会审批后监督该计划的贯彻执行。

6.向董事会报告银行业务进度,提出银行行政管理及业务改进的建议。

7.向董事会报告银行职工人数,薪给等级及提升标准和制度。

8.提高银行职员业务及管理水平,制订银行职员训练计划,监督由董事会批准的训练计划的执行。

9.运用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力。

第六章 业务

第十九条 业务范围

银行经营下列业务:

(一)本、外币放款和本、外币票据贴现;

(二)本、外币投资业务;

(三)外币和外币票据兑换;

(四)股票、证券的买卖和发行;

(五)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六)信托、保管箱业务;

(七)本、外币担保业务;

(八)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九)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

(十)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汇出汇款及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十一)办理国外、香港、澳门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

(十二)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

(十三)其他经申请批准的业务。

第七章 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第二十条 分支和附属机构的成立

银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银行同其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现有附属机构

现有______和______成为银行在______的子公司,______改名为____________。该两子公司分别在______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当地的法律分别成立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数的董事组成;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各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和银行的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

银行对上述两子公司是投资控股关系,该两子公司各自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盈利扣除上交税收和提留准备金后,所余纯利应交给银行;如发生亏损,则分别由其在实收资本的有限责任范围内自行处理。

第八章 技术训练

第二十二条 技术训练

银行将调派______和______的经理级职员协助银行开展业务并为银行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培训职工。

银行行政及财务高级职员将安排在______和______的训练中心或派往其他地方进行训练。

关于上述人事训练的安排将由银行董事会视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______和______的条件而作出适当的决定。

第九章 确立银行设施

第二十三条 银行设施

为了顺利执行董事会订定的业务方针,逐步提高银行本身服务效率,为客户提供具有国际水平的银行及咨询服务,订约四方应协助银行安排需用的楼宇设备及提供其他便利。

第十章 利润

第二十四条 利润分配

订约四方按各自提供的出资比例分享银行利润,分担银行的风险及亏损。

第二十五条 准备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银行每年获得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令缴交税款后,经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______拨作准备金,并按董事会决定另行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利润余额如董事会决定进行分配,应按订约四方前一年会计年度终结时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所提取的准备金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再行投资于银行,而增加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 利润汇出

银行所有红利按订约四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红,由银行分别汇给订约四方的帐户。

当利润分配给丁方时,银行将丁方名下分配到红利用______币在交税款后电汇给丁方指定银行及帐户。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七条 财务会议制度

银行内部会计制度及固定资产折旧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银行的具体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银行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银行一切凭证、帐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必要时可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八条 货币单位

银行记帐本位币为___币,除编制___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编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人民币与___币之间的兑换率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牌价(买卖中间价)折算。

第二十九条 审计与报表

银行的帐目将随时公开以供订约四方及内部会计师查阅。银行将对订约四方提供未经审核的每月财务报表。会计帐册年报经订约四方同意,可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及证明。银行将免费向订约四方提交每月财务报表及会计年报,包括经审核的年度损益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第三十条 银行审计师

董事会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银行审计师,依法审核银行一切财务收支及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 会计年度

银行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二章 税务

第三十二条 税款

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任何免税或减税亦按照有关法令、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进口物资、设备

银行进口本身需用的一切物资、设备、装饰用品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免交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三十四条 减税、免税及退税

银行将努力争取享受经济特区的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中方将协助银行在适用法律许可下,向有关当局申请减免税或办理退税手续。

第十三章 保险

第三十五条 保险及付款

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保险,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保险公司或经董事会批准的其他具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一切保险应向具有资格的并经董事会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至于银行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附属机构的一切保险投保事宜,则由各附属机构的董事会各自批准。付给人民保险公司或由人民保险公司偿付款项将按有关保险合约条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付。

第十四章 银行职员

第三十六条 银行职员雇佣

银行职员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奖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 审批及注册

第三十七条 审批、生效日期

银行合同、章程及其他文件由订约四方签署后,经丁方的股东大会和中方各董事会通过,按照《条例》规定的报批手续,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

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发出批准证书后方能生效,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后,对订约四方均发生法律约束。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成立日期

订约四方收到审批机构发给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银行登记手续及领取营业执照,银行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银行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章 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九条 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将为永久性的,除非遇到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而告终止。

第十七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条 终止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合同可告终止:

(一)银行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二)订约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致使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三)因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影响,遭受严重损失,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四)银行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订约任何一方由于上述情况请求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召开特别会议考虑结束事宜,如获得一致通过,银行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第四十一条 清算

当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负责银行清算事宜。在清算事项未完成前,董事会不能解散。按《合资法》和《条例》清理帐目及划分资产。董事会将提出清算原则和手续,并任命一个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按照一般原则,清算过程将包括收回银行债权,支付银行债务及按照订约每一方投资比例拨还其名下投资及划分剩余资产。清算委员会的报告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将报告原审批机构,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下列情况:战争、火灾、水灾、地震、暴风雨、海啸,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项。

若订约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阻止其按合同规定执行某职责时,应尽速备同有关不可抗力证据向其他三方报告。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订约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轻或免除不可抗力带来的影响,并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执行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职责。

第十九章 保密及其他

第四十三条 保密

有关银行的业务资料,技术记录、财务情况均不可向外界泄漏(订约四方需向政府有关机关呈交的报告除外),除非该资料先前已向公众公开。

第四十四条 中方和丁方相互协助

为了履行本合同,中方在港澳地区和中国境外遇有需要丁方协助事项,丁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政府法令规定所需要的各项执照、许可证、签证和认可书等,中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有关法令规定享有的各项利益,中方亦将予以协助。

第二十章 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内部调解

订约四方如发生任何争议时,该争议事件应先通过董事会本着友好合作、互相谅解的精神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 仲裁

订约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银行合同、章程中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过协商无效,则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或仲裁,按该会的程序规则进行。

如交该仲裁委员会后三十天内尚未获得解决,则订约任何一方可将争议事件提交______仲裁处按照联合国一九七六年国际贸易法或以后条例作出裁判。上述裁判处将包括三位仲裁人,中方将任命一位仲裁人,丁方亦将任命一位仲裁人,然后再由上述被任命的两位仲裁人,联合任命一位仲裁人,如中方或丁方不在第一任命后六十天内任命其仲裁人或如上述两位已被任命的仲裁人不在被任命后六十天内联合任命另一位仲裁人,有关仲裁人的任命将由______裁判处作出。仲裁人将考虑四方订约人在合同中的意向,亦可用国际上接纳的一般法则,作出裁决。裁判过程将用中英文作为正式文字。所有听证资料,索赔或辩扩供述和仲裁、裁判及有关理由等,将以中英文书写。

本条规定下的仲裁裁决将为量后的裁决,对订约四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银行订约各方应继续履行银行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二十一章 合同文字

第四十七条 合同文字

合同用中英文书写。各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通知书

订约四方书信往来,董事会通知书与文件,财务会计通知书与报告等应按订约四方在第四十九条列明的法定地址以挂号航邮、电报或电传投递。如某方地址更改时,就用书面通知其他三方。

第二十二章 法定通讯地址

第四十九条 法定地址

订约四方法定地址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章 附加条款

第五十条 修改

合同的任何修改须经董事会决定后,呈交审批机关批准,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前写合约及照会

本合同经审批机构批准正式生效后,订约四方所有的前口头和书面的协议或照会等,如与本合同相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____________

银行会议总结例11

2)资本9)确立银行设施

3)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10)利润

4)董事会11)财务会计与审计

5)经营管理机构12)税务

6)业务13)保险

7)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14)银行职员

15)审批及注册

16)合同有效期

17)终止与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及其他

20)调解和仲裁

21)合同文字

22)法定通讯地址

23)附加条款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丙方)合称中方和××(以下简称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和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为此,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订约四方

订约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条银行名称及地址

银行名称:

中文:××××银行

英文:××××××××

银行地址:××××××

第三条组织形式

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订约四方对银行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四条银行宗旨

银行经营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的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为利用侨资和外资开辟新的渠道,介绍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增进国际和国内信息交流,努力扩大国际经济和金融合作,为加速××和经济特区的建设服务。

第五条适用法律

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资本

第六条资本构成

银行的注册资本为××××××元。

银行第一期的实收资本为×××××元。订约四方出资的份额为:

甲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乙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丙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丁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资:

(1)以现金××××元投资;

(2)丁方将其在附属机构的直接和间接的投资转给银行,作为对银行的投资。内包括××××。

(3)××和××两公司的准备金(不包括坏帐准备金)与尚未分配的滚存利润。

以上(2)(3)两项合计共为××××××元,应凭丁方聘请的在香港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转入日期的资产负债表为依据,多还少补。

银行成立后,银行董事会应尽快派专门小组对××和××的原放款(银行成立时已有的放款)进行审查,对银行成立前该两公司的呆帐坏帐和银行成立后一年内发生的该两公司原放款的呆帐、坏帐均由××协助清理并负责偿还该呆帐、坏帐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对有坏帐风险的放款,专门小组在银行成立一年内提出意见,转由丁方负责处理。原放款凡经专门小组审查同意转期的,其经济责任由××和××自行负责。

订约四方同意将银行历年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经董事会决定后拨作准备金(本合同第廿五条有进一步规定),并经董事会决定可按订约四方上述出资比例,从该项准备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资额至×××××元。

第七条资本提供

订约四方需在银行成立后(银行的成立日期为银行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三十天内交足出资额,以现金投资部分应全数存入银行。丁方提供的股票等,如因技术原因,在银行成立后三十天内未能办妥转入银行手续时,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联合决定,可以允许再延长三十天。任何一方所应出资的现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应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迟延利息。

第八条出资凭证

订约四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银行据以发给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银行名称,银行成立的年、月、日,订约四方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出资的年、月、日以及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增加出资额后,银行将增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第九条出资额转让

订约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转让、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须经订约其他三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核准。订约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应先以书面通知其他三方说明承让人名称及转让条件,订约其他三方有优先购买权。且其转让条件应与向第三者转让的条件相同。如订约其他三方无意买入,出让的订约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转让条件,向指定第三者进行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条注册资本更改

如注册资本需要变更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一条董事会组成

订约四方同意在银行成立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人组成。中方五人,丁方五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长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长两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董事会权力

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银行的一切重大问题。其具体职权范围在银行章程中规定。

第十三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根据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及互相谅解的原则进行,对有关订约四方权益的下列重大问题,均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投票表决,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银行章程的修改。

2.批准上一年度的年报,审核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3.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信贷额。

4.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购买或出售银行固定资产额。

5.银行政策、目标的修改。

6.其他人拟投资于银行,银行拟投资于其他人。

7.银行拟与其他人进行合并。

8.订约任何一方拟在银行增资或出售、转让、抵押其在银行部分或全部出资额。

9.年度业务计划的重大修改。

10.从银行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准备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11.银行每年分配给订约四方的红利。

12.银行与工会间的劳工合约及职员总人数的制订。

13.银行清算及合同终止。

副总经理以上高级职员的聘请和解聘等其他事项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其授权人以过半数通过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董事会召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在订约任何一方请求下,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董事会会议在设于××的总行召开,或在会议通知书内指定的其他地点召开。

第十五条常务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设常务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两名董事组成,在董事会休会期间,除第十三条第1、7、8和13项外可由常务董事会代行董事会职权。由董事长或其委托的一位常务董事召集常务董事会会议。常务董事会的决议不得与董事会决议相抵触。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银行行政管理体制

银行的行政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总经理负责制。

第十七条总裁、执行副总裁

银行设总裁一人,执行副总裁一人,是银行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贯彻执行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协调、监督银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属机构的业务活动,研究国际金融市场信息,开拓银行业务。总裁、执行副总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

银行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负责向董事会和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并组织领导银行在国内办理的日常业务工作。根据上述任务,总经理有权处理下列事务:

1.代表银行对外接洽业务。

2.谈判及签署文件。

3.委托及解雇非董事会委托的职员,并决定其报酬和福利。

4.起草银行业务条例报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贯彻执行。

5.起草年度业务计划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计划,将上述计划报经董事会审批后监督该计划的贯彻执行。

6.向董事会报告银行业务进度,提出银行行政管理及业务改进的建议。

7.向董事会报告银行职工人数,薪给等级及提升标准和制度。

8.提高银行职员业务及管理水平,制订银行职员训练计划,监督由董事会批准的训练计划的执行。

9.运用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力。

第六章业务

第十九条业务范围

银行经营下列业务:

(一)本、外币放款和本、外币票据贴现;

(二)本、外币投资业务;

(三)外币和外币票据兑换;

(四)股票、证券的买卖和发行;

(五)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六)信托、保管箱业务;

(七)本、外币担保业务;

(八)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九)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

(十)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汇出汇款及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十一)办理国外、香港、澳门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

(十二)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

(十三)其他经申请批准的业务。

第七章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第二十条分支和附属机构的成立

银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银行同其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现有附属机构

现有××和××成为银行在××的子公司,××改名为××××。该两子公司分别在××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当地的法律分别成立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数的董事组成;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各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和银行的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

银行对上述两子公司是投资控股关系,该两子公司各自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盈利扣除上交税收和提留准备金后,所余纯利应交给银行;如发生亏损,则分别由其在实收资本的有限责任范围内自行处理。

第八章技术训练

第二十二条技术训练

银行将调派××和××的经理级职员协助银行开展业务并为银行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培训职工。

银行行政及财务高级职员将安排在××和××的训练中心或派往其他地方进行训练。

关于上述人事训练的安排将由银行董事会视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和××的条件而作出适当的决定。

第九章确立银行设施

第二十三条银行设施

为了顺利执行董事会订定的业务方针,逐步提高银行本身服务效率,为客户提供具有国际水平的银行及咨询服务,订约四方应协助银行安排需用的楼宇设备及提供其他便利。

第十章利润

第二十四条利润分配

订约四方按各自提供的出资比例分享银行利润,分担银行的风险及亏损。

第二十五条准备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银行每年获得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令缴交税款后,经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拨作准备金,并按董事会决定另行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利润余额如董事会决定进行分配,应按订约四方前一年会计年度终结时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所提取的准备金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再行投资于银行,而增加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利润汇出

银行所有红利按订约四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红,由银行分别汇给订约四方的帐户。

当利润分配给丁方时,银行将丁方名下分配到红利用××币在交税款后电汇给丁方指定银行及帐户。

第十一章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七条财务会议制度

银行内部会计制度及固定资产折旧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银行的具体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银行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银行一切凭证、帐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必要时可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八条货币单位

银行记帐本位币为×币,除编制×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编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人民币与×币之间的兑换率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牌价(买卖中间价)折算。

第二十九条审计与报表

银行的帐目将随时公开以供订约四方及内部会计师查阅。银行将对订约四方提供未经审核的每月财务报表。会计帐册年报经订约四方同意,可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及证明。银行将免费向订约四方提交每月财务报表及会计年报,包括经审核的年度损益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第三十条银行审计师

董事会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银行审计师,依法审核银行一切财务收支及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会计年度

银行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二章税务

第三十二条税款

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任何免税或减税亦按照有关法令、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进口物资、设备

银行进口本身需用的一切物资、设备、装饰用品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免交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三十四条减税、免税及退税

银行将努力争取享受经济特区的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中方将协助银行在适用法律许可下,向有关当局申请减免税或办理退税手续。

第十三章保险

第三十五条保险及付款

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保险,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保险公司或经董事会批准的其他具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一切保险应向具有资格的并经董事会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至于银行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附属机构的一切保险投保事宜,则由各附属机构的董事会各自批准。付给人民保险公司或由人民保险公司偿付款项将按有关保险合约条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付。

第十四章银行职员

第三十六条银行职员雇佣

银行职员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奖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审批及注册

第三十七条审批、生效日期

银行合同、章程及其他文件由订约四方签署后,经丁方的股东大会和中方各董事会通过,按照《条例》规定的报批手续,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

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发出批准证书后方能生效,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后,对订约四方均发生法律约束。

第三十八条注册、成立日期

订约四方收到审批机构发给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银行登记手续及领取营业执照,银行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银行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章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九条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将为永久性的,除非遇到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而告终止。

第十七章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条终止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合同可告终止:

(一)银行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二)订约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致使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三)因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影响,遭受严重损失,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四)银行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订约任何一方由于上述情况请求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召开特别会议考虑结束事宜,如获得一致通过,银行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第四十一条清算

当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负责银行清算事宜。在清算事项未完成前,董事会不能解散。按《合资法》和《条例》清理帐目及划分资产。董事会将提出清算原则和手续,并任命一个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按照一般原则,清算过程将包括收回银行债权,支付银行债务及按照订约每一方投资比例拨还其名下投资及划分剩余资产。清算委员会的报告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将报告原审批机构,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章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下列情况:战争、火灾、水灾、地震、暴风雨、海啸,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项。

若订约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阻止其按合同规定执行某职责时,应尽速备同有关不可抗力证据向其他三方报告。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订约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轻或免除不可抗力带来的影响,并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执行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职责。

第十九章保密及其他

第四十三条保密

有关银行的业务资料,技术记录、财务情况均不可向外界泄漏(订约四方需向政府有关机关呈交的报告除外),除非该资料先前已向公众公开。

第四十四条中方和丁方相互协助

为了履行本合同,中方在港澳地区和中国境外遇有需要丁方协助事项,丁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政府法令规定所需要的各项执照、许可证、签证和认可书等,中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有关法令规定享有的各项利益,中方亦将予以协助。

第二十章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内部调解

订约四方如发生任何争议时,该争议事件应先通过董事会本着友好合作、互相谅解的精神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仲裁

订约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银行合同、章程中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过协商无效,则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或仲裁,按该会的程序规则进行。

如交该仲裁委员会后三十天内尚未获得解决,则订约任何一方可将争议事件提交××仲裁处按照联合国一九七六年国际贸易法或以后条例作出裁判。上述裁判处将包括三位仲裁人,中方将任命一位仲裁人,丁方亦将任命一位仲裁人,然后再由上述被任命的两位仲裁人,联合任命一位仲裁人,如中方或丁方不在第一任命后六十天内任命其仲裁人或如上述两位已被任命的仲裁人不在被任命后六十天内联合任命另一位仲裁人,有关仲裁人的任命将由××裁判处作出。仲裁人将考虑四方订约人在合同中的意向,亦可用国际上接纳的一般法则,作出裁决。裁判过程将用中英文作为正式文字。所有听证资料,索赔或辩扩供述和仲裁、裁判及有关理由等,将以中英文书写。

本条规定下的仲裁裁决将为量后的裁决,对订约四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银行订约各方应继续履行银行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二十一章合同文字

第四十七条合同文字

合同用中英文书写。各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通知书

订约四方书信往来,董事会通知书与文件,财务会计通知书与报告等应按订约四方在第四十九条列明的法定地址以挂号航邮、电报或电传投递。如某方地址更改时,就用书面通知其他三方。

第二十二章法定通讯地址

第四十九条法定地址

订约四方法定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第二十三章附加条款

第五十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