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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行为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17 18:10:27

消费者行为论文

消费者行为论文例1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生产商和零售商都在通过各种营销策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进而希望购买行为的产生。但在产品同质化越来越严重的今天,消费者很难分清哪个产品更好,他们更加依赖于心理上的认同。当各种品牌以降价的方式促销时,如果让消费者感觉品牌品质有所下降,将很难引起购买行为;当选用不符合产品形象的代言人作宣传时,人们可能不会喜欢上该品牌,更不会有购买的欲望。因此,在产品质量保证的情况下,我们要研究的是引起消费者的购买意向的因素。

二、理论背景与研究假设

购买意向是消费者愿意采取特定行为的几率高低。Mullet认为消费者对某一产品或品牌的态度,加上外在因素的作用构成消费者的购买意愿。Dodds等认为购买意愿指消费者购买某种特定产品的主观概率或可能性。国内学者朱智贤认为购买意愿是消费者买到适合自己某种需要的商品的心理顾问,是消费心理的表现,是购买行为的前奏。

在对购买意向影响因素的研究方面,Howard和Sheth(1969)首先提出品牌信心的建立是产生购买意向的决定因素之一。消费者对该品牌评价的信心越高,越容易主动的收集该品牌的信息(Haward,1989)。当消费者达到了品牌信心与信息的平衡后,只需要很少的产品信息,并且更有可能购买。由此得出:

H1:消费者对某一品牌的信心与购买意向存在正向的显著关系。

态度是指对某一刺激物所持有的赞同或反对的情感程度,心理学认为个人对事物的态度影响其行为意愿。态度代表对事物的情感(Bettmna,1979)。Lutz(1991)认为态度仅仅是情感上的构架并且反映了对某个事务的倾向性,“它能够引发非常明显的行为或行为意向”。

Simnoni认为对某个特定品牌的态度会影响到其是否选择该品牌。然而也有一些研究认为,他们没有办法证实品牌态度能够非常可靠、稳定的预计购买意向或行为(Fairdot,Paella,Alofrd,2001)。由此得出假设:

H2a:消费者对品牌的态度与购买意向存在正向的显著关系。

H2b:消费者对品牌的信心与态度存在正向的显著关系。

感知价值是消费者对所能感知到的利得和其在获取产品时所付出的成本进行权衡后对产品和服务效用的总体评价。消费者购买意向是由消费者对产品的感知价值来决定的。MONROE等提出价格、感知质量、感知价格、感知利失和购买意向的模型,认为感知价值与购买意向存在显著的影响关系。THALE也指出,消费者的感知价值是消费者购买意向的一个原因变量。特别是当同时面临几个相似的竞争品牌时,感知价值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由此得出以下假设:

H3a:消费者感知价值与其购买意向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H3b:消费者对品牌的态度与其感知价值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三、数据分析及研究结论

本研究采用问卷方式对同济大学的学生进行调查。在正式研究之前,通过预调查和对被调查对象的追踪访问,确定正式研究中的刺激物为手机。本文还对KELLER、DELGADO、的量表进行了调整,得到正式研究使用的量表。本研究通过现场派发和邮件方式对同济大学的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共收回问卷200份,排除无效问卷19份,有效率问卷共181份。本文主要采用线性结构关系进行模型分析,对模型和假设进行检验。

本文采用LISERL8.7对模型进行检验,以探索研究变量同时为自变量和因变量的情形。按照BEHTLER的评估标准,如果X2的P值﹥0.05,X2/df﹤3,RMSEA﹤0.05,NNFI﹥0.9,CFI﹥0.9,IFI﹥0.9,则模型的拟合效果是可以接受的。本研究中的模型拟合情况如下:X2为149,df=84,P=0.0013,RMSEA=0.06,NNFI=0.96,NFI=0.89,CFI=0.97,IFI=0.96,综合分析,该结果达到了要求的标准,说明模型拟合的很好。

通过上述的实证分析,本文提出的假设均通过了检验,消费者在购买决策过程中,对品牌的信心和态度是影响购买意向的主要因素,同时品牌态度对品牌信心和品牌感知价值有正相关的作用,进而影响购买意向。

四、局限性和研究展望

本文的研究和结论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态度、信心、感知价值均是品牌或产品形象反映到消费者身上的因素,不管是广告亦或促销,最终的目的是希望能产生购买行为,如果消费者心中的产品形象不如厂商的预期,则购买行为很可能不会产生。另外,厂商的市场推广一定要能影响到消费者的态度和信心才会导致购买行为的产生,例如,频繁的降价对于厂商来说,是为了降低价格吸引更多的顾客,但研究表明,价格的不稳定会降低消费者对该品牌的信心,从而会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意向。根据本文研究结果,为了增强人们的购买欲望,在提高品质的同时,要考虑如何改变对产品的态度,如何增强人们对产品的信心。

此外,上述研究结论的推广也存在一定的局限:首先,样本仅局限在在校大学生群体,并且样本量有限;其次,我们没有分析品牌态度、品牌信心是如何影响购买意向的;最后,购买意向的影响因素很多,不只本研究中基于消费者的三个维度,而品牌的外部线索(Extrinsiccues)对品牌的购买意向也会有一定的影响。这些局限都是今后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消费者行为论文例2

品牌是21世纪服务营销的基础,品牌敏感是消费者品牌行为研究的一个新课题[1]。现有研究表明消费者的服务品牌敏感度会影响品牌选择,研究服务品牌敏感度对消费者品牌选择的影响机制,一方面可以深化对品牌敏感的研究、丰富服务品牌研究领域的理论内容,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为企业开展服务营销提供参考。本文对消费者服务品牌敏感的概念与原因,及服务品牌敏感度对消费者品牌选择的影响机制进行研究,以期为服务企业的品牌营销提供借鉴。

一、服务品牌敏感的概念及原因

品牌敏感概念最初是由Kaferer&Laurent1983年在他们的论文《品牌敏感——品牌管理的一个新概念》中提出的。一般而言品牌敏感指消费者在购买决策中重视品牌,现有研究认为品牌敏感可以从个别品牌、产品类别和消费者群体三个方面定义。我国学者郭晓凌指出品牌敏感是产品类别层次上的概念,对品牌敏感的研究应当从这个层次开展,[1]即去除针对单个品牌的敏感,而集中于对品牌敏感定义的第二与第三个方面。本研究倾向郭晓凌对品牌敏感的定义,认为品牌敏感是针对所有的产品类别而言,而并非针对单个产品,且品牌敏感发生在购买决策过程中的前期阶段,具体选择哪一个品牌就取决于消费者对特定品牌的偏好。

回顾现有文献发现,很多学者没有区分品牌敏感与品牌敏感度的概念,本文认为服务品牌敏感指消费者在服务购买决策过程中重视品牌,在服务购买决策中对品牌的重视程度则被称为服务品牌敏感度。服务品牌敏感的定义向读者传达了两个信息:第一,品牌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有影响;第二,品牌对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影响上升到一定高度时才称之为品牌敏感。高的品牌敏感度形成真正的品牌忠诚,低的品牌敏感度形成惰性的重复购买。

从服务品牌本身来说,消费者对服务品牌敏感,或者是认为品牌代表了质量,带来功能利益以外的情感利益和形象利益,或者认为不能很好地对服务进行区分、感觉购买风险。具体来说,消费者服务品牌敏感的原因体现在:(1)服务质量难以控制。对于服务业来说,品牌是消费者感知无形服务的有形形式之一,服务品牌被认为是一种品牌承诺,已成为服务质量的象征,更是消费者选择服务产品的重要标准。(2)服务效果无法预知。消费者消费服务后所获得的利益很难被察觉,要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消费者才能察觉出服务利益的存在。服务品牌是服务企业信誉的象征,消费者在购买决策过程中通过服务品牌的知名度与美誉度来衡量服务效果,服务品牌成为消费者服务购买决策的依据。(3)消费者购买服务品牌时信息不对称。对于服务产品,消费者在一开始就有很强的不可感知性,无法像购买实体产品一样根据商品的外观等有形特征进行选择。Degeratu和Rangaswamy指出,当交易发生在信息不对称的双方时,消费者会权衡搜寻成本和搜寻期望利益(expectedbenefitsofsearch)。[2]如果搜寻成本远远高于搜寻期望利益,则消费者会选择放弃对该产品属性的进一步搜寻,转而直接推断该产品的价值,而一个最常见的方法则是参考该产品的品牌知名度。(4)服务品牌转换成本较高。一般情况下,服务的转换成本要高于实体产品的转换成本。除了顾客感知的不确定性和市场结构外,竞争的强度和诸如会员制、顾客俱乐部等忠诚度计划也增加了感知的和实际的转换成本。较高的转换成本决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决策中对服务品牌更为敏感。

二、服务品牌敏感度与消费者品牌选择

品牌敏感概念的提出使得各国学者开始纷纷研究品牌名称对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影响作用。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过程实际上是很复杂的,他们会依靠以前在大脑中留下的印象和外部环境因素来判断产品,但是当消费者对产品各方面的信息都面临不确定时,则会倾向借助外在线索(extrinsiccues),[3]而品牌名称就可以充当这样一个角色。[4]优秀的品牌名称能够加强品牌认知和品牌联想。[5]郭晓凌认为消费者对服务品牌敏感,从根本上说是对品牌联想敏感,[1]而消费者的品牌认知度和品牌联想都影响其品牌选择。因此,消费者的品牌敏感度通过品牌认知度和品牌联想来影响其品牌选择。

(一)通过消费者的品牌认知度影响品牌选择

1.服务品牌敏感度影响消费者的品牌认知度。品牌认知度是指消费者对品牌的了解、记忆和识别程度。具体表现为消费者在想到某一类别的产品时,在脑海中想起或辨别某一品牌的程度。从理论上来说,影响消费者品牌认知度的因素既包括品牌自身的客观因素,也包括消费者的主观因素。消费者对服务品牌的认知度主要取决于消费者特征、服务质量和消费者对服务的涉入程度。

消费者特征主要包括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和所处的社会地位。收入一般不能导致购买行为的发生或解释购买行为,收入水平影响消费者对不同类别品牌的认知度。且对于某一类产品,不同收入水平的消费者对该类产品的品牌认知程度不等。同一经济状况或社会地位的消费者在需求、偏好、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上总会表现出某种共同之处,由此可推断,同一经济状况或社会地位的消费者对同一类别品牌的认知会表现出某些共同之处。服务质量包括预期服务质量和感知服务质量,本文所讲的服务质量指感知服务质量,是顾客对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实际感知的水平。由于服务质量难以标准化,消费者在选择服务产品时更关注品牌因素,消费者感知到的服务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品牌认知度。消费者的服务涉入程度描述了服务因为与消费者的需求和价值观念相关联而在其心目中占据的地位,并引发不可观察的动机和兴趣(Aaker,DavidA.,1991)。[6]消费者的服务涉入程度越高,其对服务品牌的认知度越高。

在生活中面对众多的品牌,每一位消费者不可能对所有品牌加以注意。消费者对服务品牌的敏感度越高,消费者越倾向于主动搜集服务信息,进而对服务品牌的了解程度就越高,品牌认知的积极性和品牌认知度也就越高。但消费者本身特征存在差异,不同消费者对品牌的敏感度不同,其对品牌的认知度也就存在差异。

2.品牌认知度影响消费者的品牌选择。品牌认知在消费者品牌选择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当消费者产生购买欲望时,能够想起和识别某类品牌是非常关键的,提升品牌认知度可以增加某类品牌成为考虑和评价对象的概率。(2)品牌认知度影响消费者在考虑和评价的品牌系列中做出选择。一些学者认为,当消费者在缺乏购买动机或购买能力的情况下,他们往往依赖品牌认知做出品牌选择。(3)品牌认知度通过品牌联想来影响消费者品牌选择。在某些条件下,较高的品牌认知度可能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品牌选择。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仅有较高的品牌认知度远远不够,品牌还应具有鲜明独特的、符合消费者心理需求的形象(品牌形象是消费者脑海中品牌联想所造成的品牌感觉[7]),只有当消费者对某类品牌产生积极正面的联想时,才可能选择该类品牌。

(二)通过消费者的品牌联想影响品牌选择

1.服务品牌敏感度影响消费者的品牌联想。所谓品牌联想就是消费者根据品牌名称联想到的所有事物的集合,由消费者脑海中与品牌有关的信息和这些信息对消费者的意义构成。品牌联想包括品牌属性(产品或服务是什么或有什么)、品牌利益(产品或服务能给消费者提供什么)、品牌态度(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总体评价)三类。消费者能否产生积极的品牌联想主要取决于消费者的价格敏感度、参照群体的品牌消费行为、消费者感知价值和消费者对服务的涉入程度。

价格敏感度指消费者在购买决策中重视价格。由于服务的无形性,价格成为消费者判断服务属性的一个标准,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程度影响其对品牌属性的联想。参照群体指能够极大地影响个人行为的群体。参照群体的价值观、态度、行为以及准则被认为与其他个体的行为、评价、渴望有关(C.WhanPark.etc,1986)。[8]参照群体主要通过规范性影响、价值表现上的影响和信息性影响三个方面影响个人行为。参照群体的品牌消费行为影响消费者在品牌利益和品牌态度方面的联想。消费者价值实际上就是消费者感知价值,消费者选择某一品牌是有一定价值驱动的,有的消费者看重的是功能价值,有的消费者看重的是情感价值,也有的消费者看重的是与品牌本身无关的价值。消费者品牌选择的主导感知价值影响消费者的品牌利益联想。涉入程度描述了某类服务对消费者的重要性,因此可以推论服务越重要,消费者的涉入程度就越高。消费者的涉入程度对消费者的品牌属性联想、品牌利益联想和品牌态度联想都产生影响。

品牌在消费者购买决策过程中所占的地位反映了消费者对品牌的敏感程度。消费者对服务品牌的敏感度越高,越能够诱导消费者对品牌的进一步认识,越能够激发消费者在品牌属性、利益、态度方面的联想。由于消费者本身特征及外在因素的影响,不同消费者对品牌的敏感度不同,其对服务品牌也会产生不同方面的联想。但消费者的服务品牌敏感度越高,越倾向于产生积极的品牌联想。

2.品牌联想影响消费者的品牌选择。品牌联想从总体上体现了品牌形象,决定了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而且品牌联想有助于消费者处理和提取信息、实现品牌的差别化,产生积极的购买态度和感知以及为品牌延伸提供基础等。特别是对于购买频率高的产品来说,品牌联想十分重要。这是由消费者对品牌的独有品质或利益的信任和偏爱所导致的。这种独特的品牌联想会加强消费者对品牌的有利评价,从而加强了对该种品牌选择的更大的可能性。绝大部分品牌联想的内容会与消费者的利益相关联,而这恰恰是消费者购买或放弃购买的主要依据。所以,品牌联想能为消费者提供购买的原因或理由。此外,从品牌资产的角度看,品牌联想的价值表现在它能揭示品牌延伸的依据,能够创造有利于品牌为消费者所接受的正面态度与感觉,进而影响消费者的品牌选择。

三、营销启示

由于服务质量难以控制、服务效果无法预知、消费者购买服务品牌时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服务品牌转换成本较高等原因,使得消费者在购买决策过程中对服务品牌更为敏感。服务品牌敏感度影响消费者的品牌选择,这种影响主要是通过消费者的品牌认知度和品牌联想来实现的。消费者的品牌认知度主要取决于消费者特征、服务质量和消费者的服务涉入程度;消费者能否产生积极的品牌联想主要受消费者的价格敏感度、参照群体的品牌消费行为、消费者感知价值和涉入程度的影响。因此,服务企业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品牌的培育和管理。

(一)加强服务质量管理

服务品牌更多时候是一种承诺,履行品牌承诺,就是要让顾客感知的服务和预期的相一致,而服务品牌对外沟通只是单纯地提高顾客的服务期望,要保证顾客感知的服务质量才是服务品牌管理的关键。具体来说,服务企业要规范服务流程,严格操作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以便提高服务品牌的美誉度,稳步推进服务品牌建设。

(二)重视服务的有形展示

服务品牌沟通应该尽可能采用有形的实体(如服务环境)、服务象征性标志、员工形象、服务流程等来展示无形的服务,以便消费者在购买决策阶段尽可能详细地了解服务信息,消除预期的购买风险,形成合理的预期,增强品牌敏感度。

(三)影响消费者周围的人

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和行为不仅受自身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还受周围人的影响,通过提供优质的服务影响消费者周边的人来实施口碑是非常重要的,也是行之有效的。这其中要特别重视对意见领袖开展口碑营销,主要营销措施有:给意见领袖寄发服务宣传单,让其更进一步了解服务;向意见领袖作简单的功能介绍;在意见领袖较多的场合进行有形展示;向意见领袖较多的团体提供优惠的使用机会;与意见领袖建立长期关系。

(四)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交流

在品牌沟通方式上,不仅要充分运用企业可控制的沟通方式(如广告、促销等),而且还要重视外部不可控制的沟通方式(如口碑、公共关系等)。企业展示的品牌(主要是可控制的品牌沟通方式)和不可控制沟通方式都是驱动品牌资产的重要因素,都会正面影响消费者对品牌的态度和购买服务品牌的意图,都会影响消费者的品牌敏感度。超级秘书网

(五)树立良好的服务品牌形象

在品牌形象建设上,服务企业应该建立企业品牌识别系统。在广告宣传上要突出强调服务体验过程,采用能够描述服务体验过程的叙述性广告进行服务品牌沟通,树立积极的服务品牌形象。还可以通过员工形象、媒体宣传、广告、品牌定位等差异化手段来塑造独特的服务品牌形象。

(六)有效管理顾客参与

消费者行为论文例3

消费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观的形成,不仅受到收入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影响,而且受到每个人所处的家庭和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民族传统文化、个人文化素质、等非经济因素的影响。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特而伟大的民族性格和民族精神,这些传统文化与价值观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一、中国文化的特征

文化是指人们通过社会实践活动,适应、利用、改造世界客体而逐步实现自身价值的过程。任何一种文化的产生,都离不开特定的自然条件和社会历史条件,中华民族在悠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积淀和形成了自己独特而伟大的民族性格和民族精神。这些悠久的历史文化对当代中国文化以及中国人的行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历史的角度分析,当代中国文化仍然具有浓厚的传统历史文化持色。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有许多不同的概括:

张岱年将中国文化的特征归纳为4点:天人合一;以人为本;刚健自强;以和为贵。

梁漱溟在《中国文化要义》一书中对中国文化特征的总结为:“自私自利,此指身家念重、不讲公德、一盘散沙、不能合作、缺乏组织能力,对国家及公共团体缺乏责任感,徇私废公及贪私等。勤俭,此指习性勤俭、刻苦耐劳、孜孜不倦、好节省以至于吝啬、极有实利主义实用主义之精神等。爱讲礼貌,此一面指繁文缛节、虚情客套、重形式、爱面子以至于欺伪;一面亦指宁牺牲实利而要面子,为争一口气而倾家荡产等。和平文弱,此指温顺和平、耻于用暴、重文轻武、文雅而不免纤弱、特喜调和妥协;中庸及均衡、不为己甚、适可而止等。知足自得,此指知足安命,有自得之趣,贫而乐、乐而无怨、安分守己、尽人事听天命、恬然而爱好自然风景、少以人力胜天之想等……”

近些年的研究对中国文化的特征又增加了一些新的概括:一是中国文化注重人文主义精神,不像西方文化那样依附于神学独断;二是中国文化注重和谐和中庸;不像西方文化追求分别与对抗;三是中国文化富于安土乐天的情趣,不像西方文化那样追求冒险和刺激。

特定的历史、地理环境造就特定的文化,总结以上观点可以将中国文化的特征概括为:以道德修养为立国之本;以中庸为处世之道;以耕读为传家之法;以经学为治学之宗;以利义合一为价值取向;以意会为思维方式。

二、中国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对消费行为的影响

中国文化的核心价值就是中华民族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形成并被广泛持有的居于主导地位的一些基本的价值观念。在对中国文化特点的讨论中,许多思想就涉及中国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如在天人关系上的以人为本,人际交往的以和为贵,还有自私自利、知足自得、诚实信用等。本文将介绍其中一些重要价值原则和观念,这些观念很大程度上影响我们现在的消费行为和习惯。

(一)勤俭与知足自得的品质

中国传统文化中存在“存天理,灭人欲”的价值原则,因此,在家庭和个人消费上强调节欲勤俭,主张精打细算,量入为出,反对奢侈浪费,反对及时行乐的生活态度,从而使收人变化对购买决策具有迅速和直接的影响。勤俭,一直是中国历史上消费观的主线,而奢侈只是作为一种伴随品而存在。由于古代生产力较为落后,又由于天灾人祸等因素造成产品的缺乏,以及百姓经济购买力不足,促成了勤俭习惯的形成,人们只要“知足”便“自得”。现代中国经济突飞猛进,人们消费观也有很大变化,已经出现大批超前消费的人群,虽然勤俭观还在极大范围内制约人们的消费模式,但是现在中国的消费观,已不单单是勤俭和知足自得,而是消费倾向各有不同。

(二)以和为贵的理念

中国文化注重和谐与统一,这是中西文化的一个重要差异。社会和谐是最好的理想状态和秩序。这种“和”与“贵”思想去对待不同民族和文化的价值观方面,就是提倡平等待人,承认其他民族和文化的价值不同,主张不同民族或群体之间思想文化的交互渗透和包容。在人与人之间体现得更为明显,在商品交易中尽可能的“和气生财”,中国人习惯了平和心态的消费模式。因而,在这种价值观的影响下,中国历史上商品市场相对的稳定,各族之间及各国之间友好“互市”的情况层出不穷,而不是你争我夺、扰乱市场的局面。“以和为贵”自然就成了一条潜规则。20世纪90年代以前,大多数消费者在遇到不满意的消费时,甚至在自己的权益受到商家的损害时,往往是忍气吞声,只会向朋友、同事或其他熟人倾诉不满,而很少通过合法投诉等途径获得权益的保障。现在,这种情况虽已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改变非常缓慢,而进一步的改变也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原因之一就在于“和为贵”、“息事宁人”的传统思想仍然很深蒂固。

(三)先义后利的价值取向

对义利关系的处理集中体现了中国伦理道德的价值取向,如经宋明理学家的“更义轻利”的义利观,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对后世影响最深远的几个倾向之一。应该说,先义后利、以义制利是中国传统义利观的核心,是始终居于正统地位、对中国传统文化影响最为明显的一种义利观。在现实的厂商和消费者博弈之中,往往聪明的厂商将“义”与“利”并重,为了长远利益厂商愿意放弃眼前局部利益,维护消费者的“利”,“义字当先”也就成了企业诚信的体现。对于消费者,得到了厂商的“义”,自然得到了应有的“利”。因而,消费者往往去购买那些有诚信的厂商的产品,注重厂商售中和售后的承诺和服务。

(四)诚信理念

中国文化中“诚”即真实,最基本的含义是诚于自己的本性。以“诚”为基础,又衍生出了许多相关的价值观念,如为人“诚信”,待人“诚恳”,对事业“忠诚”,还有“言必行,行必果”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会搜集到大量属于同类产品的各种不同品牌的信息,对不同的品牌进行评价和选择。这一评价选择过程会在很多方面受到消费者价值观的影响和制约。中国消费者一般倾向于具有较高的品牌忠诚度和企业忠诚度(包括商店忠诚度)。他们往往只选择值得信任的品牌,这就是标准化品牌信号传递的意义所在。消费者也乐于购买“熟人”推荐的产品。这就是市场经济下消费者对“诚信”解读。

(五)心理韧性及弹性

当消费者购买后,还要对产品的实际效用和价值做出评价。评价的结果将关系到消费者的购后行动,如重复购买、退换、投诉和抱怨等等。文化价值观将影响消费者购买后所采取的行为方式:一部分消费者在不满意时采取积极的行动,如退、换货,向公司提出抱怨,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这体现了心理韧性的一面。另一部分消费者可能采取“忍气吞声”、“息事宁人”的态度,不采取任何行动;还有的消费者则可能通过寻求其他产品来减少内心的不和谐感,体现了其在消费购物时具有很大的心理弹性。

(六)守旧思维

梁漱溟认为,守旧是指好古薄今、因袭苟安、极少进去冒险精神、安土重迁、一动不如一静等。这与其他消费理念也有着很大的联系。例如,勤俭观念,在古代受生产力水平和文化价值观念的制约,勤俭就成了一种消费行为指导思想,人们并不知道扩大消费可以促进经济增长。现在,适当超前消费也是一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消费模式。但是,在改革开放前人们蔑视这种消费模式,传统地认为这属于“败家”恶劣的行为,不是健康消费模式。事实证明,只有敢于尝试才能有新的认识和收获,而守旧思维也成为影响中国人消费行为一个因素。

上述消费者这些不同的心理和行为反应,在某种意义上都可以说是一定文化价值观作用的结果。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文化的各个要素,如价值观、规范、习俗、物质文化等,对消费行为都各自具有一定的影响。从消费者产生消费需求、获取产品信息、选择评判,到做出购买决定以及在售后评价,每一阶段消费者都有自己的价值理念。不论是诚信为首理念,还是勤俭消费观念,都会直接或间接地体现着中国传统文化价值遗留和影响。总之,树立科学的消费观是极为重要的,我们在现实消费过程中,要正确把握传统文化和价值观对消费行为的影响。

参考文献:

1、王长征.消费者行为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2、陈莉.传统文化进入消费社会的包装改造途径[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7(1).

3、姚登权.后现代文化与消费主义[J].求索,2004(1).

消费者行为论文例4

 

一、引言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发展,农村社会形态处于快速转型期,农村社会结构,农村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更。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镇的大规模流动,农村居民中的老龄化群体比重迅速增加。在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数量增加。另外还有我国自然灾害发生频繁,每年都要遭受不同程度的多种自然灾害的侵扰等问题。从而增加了对人身意外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业保险的需求。

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开发潜力巨大。但是由于农村保险消费者有其独特的特点,在开发农村保险市场,进行营销的过程中,应首先从农村消费者购买行为来确立保险在农村市场的营销基点。

二、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因素

任何购买者的购买决策都是在一定的内在因素的促动和外在因素的激励之下而采取的,而不同特征的消费者对于外界的各种刺激和影响又会基于其特定的内在因素和决策方式作出不同的反应;从而形成不同的购买取向和购买行为。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的主要包括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两个方面。

经济因素是影响消费不可或缺的一点,家庭经济水平是取决与社会经济水平的,家庭经济水平决定消费者的购买力,以及消费者对产品的态度和消费档次等。

非经济因素主要有内外两个方面。

1、从外部来看,主要有:消费者所处的文化环境,消费者所在的社会阶层,消费者所接触的各种社会团体(包括家庭),以及消费者在这些社会团体中的角色和地位等。

(1)文化因素:文化是人类欲望和行为的最基本的决定因素。人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所处的家庭环境、社区环境、宗教环境、以及社会环境和所处的社会阶层形成了一整套价值、爱好和行为的整体观念。弄清消费者的文化背景对于研究他们的购买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

(2)社会因素:包括相关群体、家庭和个人在相关群体及家庭所处的角色和地位。

2、内部因素则是指消费者的个人因素和心理因素。

(1)个人因素:一个人的购买行为往往受其年龄、职业、经济环境、生活方式、个性等因素的影响。

(2)心理因素包括购买动机、对外界刺激的反应方式、学习方式以及态度与信念等等。这些因素从不同的角度影响着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模式。

结合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的因素论文格式,本文对农村保险市场进行以下分析。

三、农村市场的特点分析

(一)从农村的人口环境来看,市场潜力巨大

市场是由那些想买东西并且具有购买力的人(即潜在购买者)构成的,而且这种人越多,市场的规模就越大。

从客观的市场容量来看,根据2010年最新的人口普查结果,目前中国的纯农村人口为7.2亿,若包括已经离开农村到城镇居住半年以上及县城在内的所有县以下的有农村户籍的人口仍然维持在9亿。但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外流,我国农村人口结构已发生较大变化。从年龄看,老龄化进一步明显,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长期外出务工,留守老人缺乏照料,安全隐患多。专家预测,2010年,农村中的65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超过10%,并很快进入老龄化加速期。

根据最新的研究,2009年外出务工中国农民工大约有2.3亿至2.4亿人,80后农民工群体占一半左右,90后有4000多万人。50,60年代生人逐渐步入老年。根据网上对“现在中国农村青年人的想法和打算”调查发现:“现在农村青年人是否和老人分家过日子”的回答否只占22%。由此可以看出由于农村家庭规模会且正在缩小、核心家庭增多、导致农村纯老年户不断增加。另外农村大量的年轻人进城打工,迫于岗位的竞争压力,忙于工作和事业,这些人无暇顾及老父母,另外老年人平均寿命延长、患病率、伤残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这一切必将加大家庭的负担,也必将导致年轻人消极赡养老人的增加。

另外根据保监会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末,我国实现保费收入11137.3亿元。其中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33.9亿元,小额保险保费收入2.3亿元,这两者合起来占全国保费收入不到1.23%。

因此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开发潜力巨大,农村对于养老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等的客观需求是存在的。另外80后,90后逐渐成长为主要的劳动力,他们的思想意识和文化水平逐渐提高,且在现代农村若成为劳动力,在家中就会有一定决策权。因此家庭决策结构发生变化,营销对象就应有相应的转变。

(二)农民收入水平逐渐增加,消费者支出模式的变化

从1978年开始农民人均纯收入逐渐增加。国家统计局公布2009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153元,比2008年4761元增加392元。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由1978年的67.7%下降到2008年的43.7%。恩格尔系数揭示一个国家或地区居民生活水平和发展阶段。即随着家庭和个人收入的增加,收入中用于食品方面的支出比例将逐渐减小。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标准,恩格尔系数在40%-50%为小康论文格式,30%-40%为富裕。因此我国目前处于小康向富裕过渡的阶段。在这个阶段,进入大众消费新成长阶段,教育、医疗、旅游、文化等新型的消费支出在快速增长。这位保险销售创造出良好的经济环境。

(三)农村消费者行为特征分析

1、农民保险意识没有树立起来

农村人口文化的相对落后及思想观念的陈旧和保守,保险意识普遍比较薄弱,保险需求不高。对于大部分的农民,他们以小规模耕作或养殖以维持生活,生活比较平静,它决定了大多数农民的一种机会意识,即认为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并不是经常发生的。另外在农村,有不少的农民对养儿防老已丧失信心,依靠平时的积蓄用来防老,在农村仍然有一定的市场。他们认为有钱才是可靠的,因而尽可能省吃俭用,节约储蓄以备老年之用。而没意识到买保险养老的好处。所以要树立农民的保险意识。

2、消费需求功能性

农村市场基本上还处在比较典型的功能性需求阶段,即比较强调产品的实际使用价值,而不太注重产品的附加价值和精神享受。这种功能性特点对产品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价廉,二是实用,三是简便。

3、消费求同相互攀比,但也注重“口碑”

农民之间的消费求同和攀比心理相当突出。大多数农民不是根据自己的主观需要来决定自己的购买行为,而是依据他人的消费行为来决定自己的消费行为。他们注重个人消费在社会关系成员中的反应。看到别人买什么自己就买什么,要到哪里买就都到哪里买。

但同时注重“口碑”,易极端。对产品的评价好只看重优点,坏就一文不值。在农村,农民经常集聚聊天,并有固定场所,对事物易通过口口相传,传播速度也快且远。对于产品主要是通过别人买的产品,在短期内的使用来评判。

4、农民相对比较注重人情味

农民相对比较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情感上的联系,人情关系在农民的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熟人之间抹不开面子,不好意思拒绝其请求,会在能力范围之内答应和支持熟人的请求。

5、对保险产品不信任

保险走进农村市场之初,一些保险人和保险推销人员为了自己的业绩,在农村市场上树立了不良的形象。用一位专家的总结:不该卖的人卖给了不该买的人。例如,在推销产品时,说明产品的诸多好处,而不管保险协议条款,导致农民出现问题时,找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是其所发生的事件不再保险范围之列。

理赔难导致农民对保险产品的不信任。由于农民对于理赔程序的不清楚论文格式,使他们对于理赔望而却步,理赔时还要在保险公司找熟人。找熟人的过程中又要送礼,最后导致理赔成本加大,从而放弃理赔。由此保险公司给他们的印象是让他们上当受骗。农村消费者感觉受骗,他就会在集聚时宣传,导致一个村子甚至邻村引以为鉴,从而排斥这种产品。

五、保险产品在农村市场的营销基点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农村市场是非常庞大的,随着农民收入的提高和农村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保险产品在农村市场上的前景是非常好的,农村市场需要进一步培养和开发。

(一)基于保险产品的特点,要加强保险销售过程的服务

保险产品的特点是产品是无形的,交易是非即时,结果不确定性的。而农民却看重眼前的实惠的利益,刚好与保险产品的特点矛盾。虽然农村市场零星而分散,售后服务的难度和成本都很高,但是必须加强保险公司销售前后及过程的服务。

例如,因为对于农民来说现今产品种类繁多,产品信息量大,把握这些信息超出了其能力。所以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帮助其购买真正符合其需要的产品,并帮其选择受益最大的产品。在承保的过程中,不断通过各种形式与其保持联系,及时告知各种与保险相关的讯息。出险后,能在第一时间送出保险公司承诺的服务,帮助他们办理理赔手续。由于农民抗风险能力差,在危难时伸出及时的手,会形成很好的口碑。其他农户在看到其利益之时,会增加他们对产品的信心,从而可以扩大市场。

(二)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

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对商业保险的认知度仅为20%。为了增强农民对保险的认识,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可举办保险宣传活动,在农村设立咨询点,为有意想投保或者已经投保的客户提供服务、咨询。这样既可以增加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了解,又可以消农民保险业的偏见。

由于农村地广人稀,居住分散,因此须采取多种形式长期不断地宣导。通过广播电视、村委喇叭,墙体广告论文格式,流动宣传车等向群众灌输保险知识和理念。使农民认识保险,了解保险,主动购买保险。

对于咨询点人员的选择方面,就要找对农民具有亲和力的人,并受农民信任。将此咨询点变为农民在休闲时的一个聚会闲聊的场所,让其在聊天过程中了解认识产品,并且和保险人或推销人员成为熟人,这样就有益于保险的宣传与推销。

(三)采用'量体裁衣'、'终生服务'的措施

农村消费以传统节俭型为主,加之收入水平的影响,价格往往成为购买商品时最敏感的因素,结合农村实际,根据其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有重点地改造现有保险产品,开发推广新产品。推动简易人身保险的发展,开发保额较小、保费低廉、办理简便、保障型的人身保险产品。

(四)强化营销队伍培训和管理,健全农村保险市场监管机制

营销人员是体现保险公司形象、开展对外宣传的窗口,对其培训既要具备精良的展业技巧, 更要具备过硬的职业操守。通过把好营销关口, 提高保险经营绩效, 消除社会各界对保险行业的偏见。

加强行业监管力度,督促各保险机构严格遵守保险同业自律公约,对违法违纪行为按职能范围及时做出处理,切实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加强对县域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仲伟增,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商业保险发展策略[J] 《商业时代》2007.8

2、王莹,农村商业保险的发展面临问题及解决措施[J]《法制与社会》 2008. 14

消费者行为论文例5

虽然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山东省的经济发展也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两极分化的现象,大部分居民的收入还是处于平均水平或者低于平均水平,严重制约了居民总消费需求的增长。同时由于近几年经济危机的爆发,经济增长低迷,导致大部分居民对经济发展前景抱有消极的态度,因此消费处于相对保守的状态。

1.2消费者更认可本地企业和品牌

山东省的消费者除了对一些国内中等价位的品牌比较亲睐外,更多地是对自己当地品牌的认可,尤其是山东省的一些三、四线城市,这些城市的居民很热爱自己的家乡,认同当地的文化传统,信赖并支持当地的品牌和企业,他们更偏爱国内或本地明星代言的品牌,较之国外明星代言的品牌更具吸引力。

1.3传统消费观念仍是主流

山东大部分城市的消费注重节俭,计划性较强,消费者一般保持着谨慎的态度。例如山东威海是一个名符其实的旅游城市,经济增长主要依靠旅游业,人们生活节奏较慢。因此,当地的人更注重的是传统家庭概念,对品牌产品的了解并不多,也没有了解的趋向,消费观念还是处于传统观念的阶段。

1.4消费者处于逐渐熟悉各品牌的阶段

济南、青岛等一线城市的消费者可能对于品牌是很熟悉的,但是山东省大部分三、四线城市的消费者,尤其是当地的一些年轻人,当他们的城市有新的品牌到来,他们就会蜂拥而至,普遍希望尝尝鲜。在这样的前提下,消费者就会通过电视、杂志等途径了解品牌产品的详细信息,但他们大部分只是热衷于了解,并不热衷于购买。

1.5价格是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重要因素

大部分消费者最注重的还是商品的价格,由于收入水平不高,人们在消费决策中首先考虑的就是价格因素。虽然好友和家人的意见在消费决策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产品的性价比始终是评判是否购买一件商品的第一标准。

1.6消费者获取品牌信息的来源单一

消费者获得品牌信息的主要来源还是电视广告,途径比较单一,也让消费者产生品牌距离感,认为和自己的生活没有关联,导致消费者对品牌信息的缺乏。

二、基于消费者行为的市场营销策略的制定

2.1准确把握消费者心理

首先,建立以消费者为中心的营销观念。将产品的销售从以产品为中心转变为以市场为导向,主要是因为消费者在市场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他们的消费心理决定了消费行为,而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又决定了商家营销策略的制定。其次,要抓住消费者追求的热点动态。不同地域的消费者关注的热点是不一样的,企业在制定营销策略时要抓住消费者购买的心理,考虑到消费者关注的热点对于消费行为的影响。比如近几年人们关注的是低碳环保,企业就可以根据这个热点制定“绿色”产品营销策略,可以成功地吸引消费和的注意力最后,要细分市场,锁定目标消费人群。企业要根据不同的消费群体,对消费者的心理和行为特征进行分析,抓住消费者心理因素中的主要因素,进而分析市场的变化,确定企业的营销计划。

2.2根据消费行为确定产品质量、功能、价格、外观方面的营销策略

在充分了解消费者心理的基础上,分析消费者行为特点,从而确定对产品质量、功能、价格、外观方面的营销策略。以山东为例,通过之前的分析我们了解到山东的消费水平整体不高,消费者在消费时更看中价格,所以企业在制定产品营销策略时首要考虑的就是价格因素,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产品价格;其次,产品质量也要有保证,追求产品的实际使用价值是每个消费者都看重的因素,所以质量必须保证,这也是积累口碑的一个有效的方法。当然,在质量保证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地提升价格,以保证企业的效率。

消费者行为论文例6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5.09.001

〔中图分类号〕F7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5)09-0003-05

〔Abstract〕In order to understand the effect of online reviews on consumer purchase behavior,more than 400 Taobao shop online reviews were collected.Based on S-O-R model(Stimulus-Organism-Response Model),from a new perspective of consumer learning,this paper studied the influence on consumer purchase behavior according to online reviews of experience goods.Using SPSS 190 software for data analysis and assumptions,statistical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quantity of praise reviews,describing score,quantity of having picture reviews,quantity of appended reviews and total quantity of reviews have an effect on consumer purchase behavior.The quantity of neutral reviews and bad reviews,logistics and service score are not significant.Finally,the paper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and shortcomings.

〔Key words〕online reviews;consumer learning;experience goods;purchase behavior

电子商务网站的发展,带动了消费者开始习惯于网络购物。根据艾瑞咨询最新数据显示,2014年第3季度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为69141亿元,B2C占比达到442%,B2C市场中天猫占比近六成,而C2C市场体量大,能满足网购用户差异化及个性化的需求,未来仍将维持稳定增长[1]。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第35次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其中手机网民达557亿[2],移动购物也逐渐成为大势所趋。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网站做出购买行为之前,习惯以在线评论信息作为自己是否购买的判断依据。当消费者成功购买后,也会在电子商务网站做出自己对商品的评价。近年来,对于在线评论的研究以评论的有用性和可信度为主,本文以淘宝网的体验型商品为例,采集某品牌洗面奶的评论信息,研究消费者在使用在线评论的过程中,是如何影响购买行为的。

图1 2014年第3季度中国B2C购物网站交易规模市场份额

1 相关理论基础

在线评论的定义,不同的学者对于它的看法不全一致。Park和Lee[3]认为在线评论是消费者之间关于网络商城中已销售的产品的正面和负面的评价。Mudambi和Schuff[4]将在线评论定义为粘贴在零售商、第三方网站上的由消费者创造的关于产品、服务的评价信息。本文认为,在线评论是消费者做出的关于产品不同方面的评价信息。通过这些信息,消费者能根据他人的评价和体验心得推断商品的质量,减少个人时间及降低购买风险。

定量化的研究在线评论如何影响消费者总体购买行为,可以转化成研究在线评论如何影响商品销量或者销售额的问题[5]。有学者通过对在线评论和电影票房收入的研究,发现用销售量定量化测度消费者总体购买行为是可行的[6]。因此本文以商品的月成交记录,研究在线评论如何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淘宝网的在线评论信息均是匿名的,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在购买前无法得知商品的全部信息,要在购买前搜集在线评论信息以提高认知,在线评论提供了消费者真实购物的感受,为消费者了解商品提供了参考。有学者认为,消费者在线评论搜寻的驱动力来自于信息不对称、可用信息的缺失、感知认知权威和感知经济[7],从中也可以看出在线评论搜寻行为是消费者进行购买前的重要步骤。同时在线评论可以提高消费者对于购物网站和商品的感知能力,可以潜在地吸引消费者关顾,提高消费者对该网站的忠诚度以及群体感,使得消费者做出更好的购物决策[8]。在线评论作为一种消费者的指引信息,这种匿名的传播方式让更多的消费者愿意提供自己的真实体验,哪怕是负面的评论内容,但卖家会对消费者的消极评论信息采取策略,使得部分信息让人不可信。而且部分淘宝卖家对差评买家存有骚扰及报复行为,让买家不敢给出真实评价,且卖家存在刷信誉的行为,让消费者无法区分哪些交易是虚假的,增加了消费者根据评论判断商品优劣的难度。

消费者学习,是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活动中不断获取知识、经验和技能,不断完善其购买行为的过程。消费者对商品的态度,受到在线评论的评分和评论数量的影响。消费者在有购买动机之时,受到好的或差的在线评论的暗示,会出现喜爱或者厌恶的态度,当高质量的评论不断出现时,消费者心里的消费冲动会不断地被强化,而低质量的评论不断出现时,消费者的消费冲动就会降低。消费者购买商品之后,商品的质量得到消费者的认可时,当有再次购买需求时,就会作出重复购买行为。消费者对于在线评论的可信度和有用性的采纳过程,可以理解为一种消费者学习行为[9],从消费者学习的角度来观察消费者的购买过程显得很有必要。行为心理学创始人Watson提出了“刺激――反应”模型,Mehrabian在模型的基础上提出了消费者行为S-O-R模型(Stimulus-Organism-Response Model)[10]。该模型指出情景能刺激消费者的心理,再而影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本文研究在线评论的刺激对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影响,在线评论的刺激来自于评价的程度及评论内容,评价程度是对商品的好评、中评及差评程度,本文主要分析这些评价程度的数量对消费者行为造成的影响;评论内容指两方面:店铺声誉和评价数量,店铺声誉是指描述评分、物流评分和服务评分,评论数量指的是有图片评论数量、追加评论数量和累计评论数量。

图2 消费者购买的刺激反应模型

2 研究假设

Nelson从经济学的角度将商品分为搜索型商品和体验型商品,搜索型商品指消费者在购买前从商品的信息就能获取准确信息的商品,如手机、相机、打印机等;体验型商品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前不能从商品介绍信息准确获取信息的商品,如化妆品、餐饮美食等。有国外的研究结果表明,体验型商品比搜索型商品更依赖于在线评论的信息,同时购买体验型商品的消费者更趋向于使用在线评论的信息[11-12]。因此本文对体验型商品的在线评论信息进行研究。

目前,不同的电子商务网站评论体系不完全相同,但都有涉及物流、服务、商品的评分以及文字评价。在淘宝的商品页面上,呈现出多种与在线评论相关的信息,例如含图片评论、追加评论、好评、中评、差评、累计评论等,这些评论的相关信息,哪些信息会对商品销量产生影响,这些信息又是产生何种影响的呢?本文将一一进行探讨。

21 评价程度对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影响

评价程度,是消费者对商品形成的初始态度,是指消费者关于商品作出的好评、中评和差评的评价,B2C的天猫商城与C2C的淘宝店铺该评论体系略有不同,淘宝网评价涉及好评中评差评之分,而天猫商城则无此选项。本文以C2C的淘宝网为例,研究这三种评价程度的数量对消费者造成的影响。消费者根据商品的评价程度,更新对商品的态度,这是消费者学习的过程之一。有研究认为,好评数量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存在显著的作用[13],中评数量对消费者无影响,差评数量反向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

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a:好评数量正向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H1b:中评数量不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H1c:差评数量反向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22 评论内容对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影响

(1)店铺声誉

店铺声誉是指用户在购买商品后,对商品进行文字评价和星级评分。文字评价可涉及商品的质量、价格、客服态度、物流等等,消费者还可再评论再进行晒图;除了对商品进行评分,顾客还需对店铺的服务态度、发货速度、物流服务进行星级评分,标准从一星到五星,评论的星级是店铺的无形资产之一,也是店铺吸引消费者的因素之一。已有研究表明,店铺星级能够增加消费者的信任[14]。

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a:描述星级正向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H2b:服务星级正向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H2c:物流星级正向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2)评论数量

图片是消费者在首次评价或者追加评论时,在评论内容下方晒图形成的评论内容,含图片评论反映了商品的质量如色差规格与卖家描述不一致等问题,有图片的评论减少消费者在购买体验型商品时承担的风险。在消费者学习的过程中,有图片的评论暗示了消费者的真实购买行为。本文研究有图片评论的数量对消费者行为造成的影响。

追加评论是指双方评价完成并生效后的180天内,买家将有1次追加评论的机会,卖家也会随之多1次解释机会,从而更真实的反映购买后的情况。追加的评论可以是文字内容,也可添加图片,但不影响卖家的好评率。追加评论更好地反映了消费者的消费感受,有的商品在短时间内不会出现质量或者其他问题,追加评论可以让消费者了解商品的持久耐用度。有学者利用复杂网络的方法对淘宝的化妆水追加评论进行研究,发现追加时间呈现长尾分布,具有特定的规律性[15]。文本研究追加评论的数量对消费者行为造成的影响。

累计评论是消费者购买商品作出的评价,所示评论为1个月之内的评论数量。评论内容可涉及商品的规格、质量、色差、物流及客服等因素,内容长则可做长篇大论,短则也可作出两个字评价,如好评、不好等。累计评论是消费者进行商品购买前了解商品信息的重要渠道,信息丰富度高的评论,可助消费者深入了解商品信息。有研究认为好评数量代替了累计评论对消费者造成的影响[13],而有研究发现,在线评论的数量影响了消费者网络购买的意愿[16]。本文研究累计评论数量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

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3a:追加评论数量正向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

H3b:有图片评论数量正向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

H3c:累计评论数量正向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

3 数据研究与结果分析

本文选取某品牌洗面奶这种商品作为研究对象,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一是因为洗面奶是一种体验型的商品,消费者购买是出于个人使用或送人使用的目的,避免了因为攀比等情感因素而进行购买;二是此商品为每日使用商品,消费者对商品的使用心得相互不同,排除了消费者个人情感对品牌所产生的影响。

淘宝提供30天内的成交记录及评论记录,因此本文以淘宝提供的30天销售数量作为研究对象。数据样本选取了2014年11月15日到2014年12月15日的在线评论相关数据,通过在淘宝网搜集了销量前440家的资生堂洗面奶销售信息,评论总数共218 954条,除去无法获取评价星级的店铺,总涉及店铺434家。

首先对全体样本的变量作描述性统计分析如表1,发现好评、中评、差评数量三者的极小值均为0,由于样本来自同种商品不同的店铺,有的店铺该商品销量小,消费者购买后还未作出评价,因此好评数量为0;中评、差评数量的均值小于3,因为消费者给出中评与差评的几率较小,因此均值也低。描述、服务和物流三项评分极小值在44~45分(满分5分),极大值均为5,均值在48左右,可见店铺的三项评分相差不大。有图片评论、追加评论和累计评论的数量极小值均为0,这是由于新店铺的评论不多,且消费者未晒图和进行追加评论;有图片和追加评论的均值都在10左右,由于在评论中添加图片比文字评论步骤多,追加评论耗费的时间和精力也多,若商品不出现特别的情况下,消费者不进行晒图及追加评论的行为。

回归模型以月成交记录为因变量,以好评、中评、差评数量为自变量建立模型1,再以描述、服务、物流评分、有图片、追加评论、累计评论数量为自变量建立模型2,对两个回归模型分别进行了拟合优度检验、方程显著性检验。本文采用SPSS190软件,在进行模型1初步回归时,发现容差为02~03,且VIF(方差膨胀因子)在35左右,变量存在共线性问题,因此本文采用逐步回归的方法,克服模型间的共线性问题,从全部样本的回归分析结果来检验本文提出的假设。从模型拟合程度上看,模型1和模型2的拟合度均高于075,模型1的回归结果在001水平上显著,模型2的回归结果在005水平上显著。两个模型的DW值均在2附近,因此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

从模型1回归结果来看,回归方程F值为151637,P值为0000,R方为0789,可见方程非常显著,拟合程度也很好。好评、中评、差评数量3个因变量中,只有好评数量的系数显著,并且系数为正,因此假设H1a得到验证,即好评数量正向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这也符合实际的情况,说明商品的好评数与消费者购买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而中评和差评数量在模型中系数不显著,假设H1b得到验证,中评数量对消费者购买行为无影响;假设H1c不成立,即差评数量对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影响关系没有得到验证。在淘宝实际的交易中,卖家很少作出中评或者差评的评价,因此好评在累计评论中的比例会占到95%以上,降低了中评和差评对销量的影响,同时卖家会对作出中评的差评的买家进行电话沟通等行为,促使或迫使买家修改中评和差评。因此在此次数据研究中,中评差评影响不显著,该假设有待进一步研究。

从模型2回归结果来看,描述评分的系数显著,但是系数为负值,且由于描述评分的满分为5分,因此该系数数值很大,假设H2a得到反向支持。描述评分与销量成反比关系,从消费者学习的角度解释,店铺随着销量的增加,描述评分会逐渐降,由于描述评分太高的店铺销量较少,给予消费者不好的心理暗示,让消费者认为,店铺是因为处于新店状态而评分太少,或是让消费者认为这些高评分都是虚假行为是刷信誉得来的。因此,描述评分高,却降低了消费者的购买行为。物流评分和服务评分的系数不显著,即假设H2b、H2c得不到验证,物流评分和服务评分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无显著影响。从实际情况来讲,每家店铺的描述、服务、物流三项评分相差不大,均值都在48左右,凭这三项的评分高低,无法让消费者毫不犹豫地作出购买行为。

在模型2中,追加评论数量和有图片评论数量这两个变量的系数显著,且为正值,假设H3a、H3b得到验证,即追加评论数量和有图片评论数量越高,越能推动消费者的购买行,有图片的评论数量影响效果比追加评价略低些。累积评论数量的系数虽然显著,但是为负值,说明评论数量越多,反而降低了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即假设H3c得到反向支持,且累计评论的标准差很大,因此该系数值较小。从各项系数来看,追加评论数量的影响是最大的,即追加评论的数量越多,销量也会越大。从实际的淘宝购物过程来讲,追加评论显示了买家在购买后的一段时间内关于商品使用的真实评价,这些真实的评价会增加消费者的心理暗示和消费欲望。

4 结 语

本文以淘宝网的某品牌洗面奶为研究对象,探讨了在线评论对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在线评论对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影响因素包括:好评数量、描述评分、有图片评论数量、追加评论数量和累计评论数量。中评数量、差评数量、服务评分和物流评分这4个因素,在本文的研究中影响并不显著。因此卖家在销售的过程中,可采取激励措施让消费者作出好评和高质量的评价,例如以返现、现金券和积分兑奖品的形式作为激励,鼓励消费者在购买后主动作出评价、晒图和追加评论行为,因此卖家也必须提高自身商品的质量才可增加评论数据。本文的结论有助于帮助消费者在短时间内快速地根据在线评论信息作出决定,让卖家掌握在线评论的重要性,及时改正店铺的不足,为调整营销策略提供参考。本文只对体验型商品样本进行研究,存在着不足,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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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行为论文例7

国内外学者对少数民族消费行为的研究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1.少数民族消费行为研究对象的广泛性。国外学者对少数民族消费行为的研究由来已久,成果丰厚,最早可以追溯至20世纪40年代。但国内外学者对少数民族概念的界定差异较大,国外学者的少数民族消费行为研究对象,除我国传统意义中的民族外,还指少数人群体中的种族、土著、原著和移民群体,较中国的少数民族定义更具广泛性,也更强调研究对象的地域性和国别性。所以国外学者对少数民族消费行为的研究更多的是针对种族、移民群体的消费行为展开。例如,美国的华人消费群体、匈牙利的德裔消费群体、西班牙裔美国人的消费行为研究等。2.少数民族消费行为重要性的研究。国外学者对于少数民族消费者能够创造新的细分市场,给企业带来收益的重要性,已达成共识。出生于波兰的卢因作为一名犹太教后裔,早在1946年就开创了行为研究与少数民族行为研究。之后的MarilynHalter、H.H.Kassarjian、D.M.Stayman(1989)通过食品的实证研究也发现民族性与少数民族消费间具有一定关系。YupingLiu(2000)就认为少数民族消费者市场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还有很多学者认为这一市场不仅容量在增加,而且随着各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购买力也在持续增长。Bauer(1960)认为,消费者在进行决策时并不是像经济学家所说的那样“最大化效用”,而是最小化相关风险。我国学者张琦(2001)认为,少数民族即期消费不旺、需求拉动不足制约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吕学芳(2002)认为,开拓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消费市场是实现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对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的增长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彭林绪(2000)、姚伟钧(2005)、熊正贤(2010)认为,开拓土家族地区农村消费市场来发展土家族地区经济,先必须了解土家族地区居民的消费特征,并对土家族居民的消费模式有一个准确的定位。还有个别学者从民族学、民俗学等角度对土家族居民的饮食、消费文化进行了定性探讨。3.影响少数民族消费行为因素变量的研究。基于此角度研究的文献最多。国外学者对少数民族消费行为的特殊属性有较深入的定性研究。近十年来,有许多国外学者开始关注少数群体的消费行为,尤其是对美国移民研究为甚,将其归因于文化、宗教、社区等主要因素。Hirschman(1960)通过大量实证调查发现,宗教对消费者行为具有一定的影响。JaneSojka和PatriyaS.Tansuhaj(1995),通过对1970—1990年公开发表文章的整理发现,研究交叉文化状态下的消费行为,为以后多元文化下消费者行为的研究提供了帮助。但这些研究主要是从少数群体的文化、宗教等主要方面展开的研究。YupingLiu(2000)将影响美国移民消费的因素归结为文化和移民小团体的特征,并对其影响原因构建理论模型。还有很多学者都认为文化是影响少数民族消费行为的重要变量。Rook和Levy(1983)展开了对消费行为的仪式化和象征意义的研究。紧接着学者Mccracken(1986)、Schtte和Ciarlante也开始进行了对消费者行为的跨文化研究,认为消费者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其文化价值观的影响。同样,我国学者彭林绪(2000)从居住饮食文化的变迁角度探讨了土家族生活消费的变化。余石(2001)采用总量数据建立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消费函数的数学模型,并对该地区的总消费需求与其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研究,表明绝对收入假说与相对收入假说理论在该地区的适用性。姚伟钧、刘朴兵(2007)从地理、气候等自然环境角度分析了鄂西土家族的饮食文化的特征。4.营销战略角度的研究。有部分国外学者看到少数民族消费群体的重要性,为了吸引这一市场消费者,满足其特殊市场需求,分别从市场营销角度构建模型,提出各种营销策略。如:JinnieJinyoungYoo(2010)运用广告,JangHoMoon(2010)用数字媒体吸引少数民族消费者来促进商场销售,RamuGovindasamy、VenkataPuduri和JamesE.Simon(2010)提出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西班牙裔美国人购买有机食品等。中国对于少数民族消费行为的研究更多是基于消费行为理论的实地调查的实证检验。如学者李培宏(2006)对甘肃少数民族大学生体育消费行为特征进行研究。王飞雄、张鲲(2003)对西北地区少数民族体育消费现状进行调查。高海霞(2008)对西北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消费研究。康薇、高云(2005)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消费行为进行的比较分析。康德彪、马莹莹(2008)以怀化市居民为例对少数民族文化偏好型旅游市场进行研究。还有一些学者从行业角度进行分析,如对我国少数民族金融消费行为研究。侯玉霞(2011)对民族村寨入境游客的消费行为的研究;孔凡磊(2011)对少数民族地区老年人消费行为的研究等。

(二)与少数民族消费行为相关的研究

消费行为理论是现今少数民族消费行为研究的基础理论。该理论与少数民族消费行为研究相关联的是以菲利普•科特勒的相关研究和文献为主,主要体现在消费行为影响变量与消费者购买过程的研究。第一,宏观因素,如文化、社会因素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研究。第二,消费者购买过程的研究。菲利普•科特勒(2000)指出,消费者购买过程活动,包括消费者的主观心理活动和客观物质活动两个方面。消费者行为是个广义概念,包括购前准备、购买、购后反应三个阶段。第三,基于品牌知觉对消费者购买行为的研究。最早是菲利普•科特勒,他认为影响变量有涉入度、品牌知觉差异,而后李国庆(2006)在其硕士论文中,将影响变量概括为三个方面:涉入度、品牌知觉差异及享乐主义/实用主义的追求———H/U。1.心理学视角的研究。少数民族消费行为主要借鉴的是“行为主义”心理学之父约翰•华生的刺激—反应理论活动(即S-R理论)和迪齐奥(1947,1964)的消费者行为的情感和非理性心理决策方面,以及GeorgeKatona(1953)开创的将消费者意念和态度用于预测消费者行为的技术。他的消费理论和对消费者的关注至今仍被认为是对经济心理学和消费心理学的巨大贡献。Assael(1998)提出,消费者动机是一种引导消费者朝着满足其需求行为的驱动力。Belk(1978)、Bocock(1993)、Oswald(1996)从心理学角度研究消费者的符号消费行为。心理学研究方法为少数民族消费行为研究提供了思路和方法。2.行为科学角度研究。著名学者麦克尔•R.所罗门开创了消费者行为学跨学科消费者行为金字塔研究。3.市场营销学的研究。PhilipKotler(2000)给出的消费者购买行为定义包括消费者的主观心理活动和客观物质活动两个方面。之后的品牌忠诚研究、消费者的学习模型;罗杰斯(1959,1962)的消费者分类;克拉格曼(1965)提出的低度介入的消费者决策方法以及韦尔斯(Wells,WilliamD.1993)在前人研究基础之上提出的依据购买决策过程的五个阶段(识别、寻找、购买、消费、消费后),给少数民族消费行为的研究提供了分析路径。4.社会学领域的研究。在社会学领域,少数民族消费者行为研究从中借鉴了概念和研究视角。如社会分层(SocialStratification)、社会阶层以及包括意见领袖和个人影响在内的新扩散理论(Warner,Meeker,Eells1949;Katz,Lazarsfeld1955;Rogers1962)。张梦霞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认为,文化价值观是影响我国消费者购买和消费行为的关键动因。另外,显性消费(conspicuousconsumption)和参考群体(referencegroup)在消费者行为研究中的运用及仪式化和象征意义(Rook和Levy1983,Rook1985)、经验和新奇行为(Holbrook和Hirschman1982)以及宗教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Hirschman1983)、消费者行为的跨文化研究(Mccracken1986)。

消费者行为论文例8

当前,各级政府都把文化产业发展作为调整经济结构、推动下一轮经济发展的驱动力,文化产业的研究成为热点。然而,目前的研究主要关注文化产品的生产,却对文化产业的终端—文化产品的消费的研究关注甚少。而只有深入理解文化产品消费者的内在需求,满足消费者多层次的价值需求,文化产业才能得到持续发展。

一、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研究现状述评

1、一般消费行为研究理论相对成熟,但缺少对文化产品消费的针对性研究

有关的消费者行为的系统研究大约是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的。如Nicosia(1966)、Howard和sheth (1969)、Engel、Kollat和Blackwell(1968)、Kotler(1999)以消费者购买决策过程为研究基础,分别提出了消费者行为的尼柯西亚模式、霍华德-谢思模式、EKB模式和“刺激-反应”模式。Sheth(1969)以处理家庭决策程序为基础提出了消费者行为的谢思家庭决策模式。Bettman以消费者处理信息的过程为基础,提出了贝特曼消费者选择信息加工模式。Sheth、Newman和Gross(1991)以消费者价值观为基础,提出了sheth-Newman-Gross模式。

以上消费者行为研究理论都针对一般的消费行为,但是缺少对文化产品的消费行为专门性、系统性的研究。

2、文化产品消费行为具有特殊性,需要给予关注和专门性研究

Pau Rausell Koster和Salvador Carrasco Arroyo(1992)认为,相比一般的产品,文化产品消费行为更多是由消费偏好所决定的,并将文化产品消费偏好分为声望偏好和生存偏好。Kritsadarat Wattanasuwan(2005)提出一般的消费行为是由于产品的效用导致购买行为发生,而文化产品的购买行为则主要由于文化产品固有的符号能强化他们的形象和社会地位。Holbrook(1996)创造性地运用消费价值理论将文化产品消费价值分为内在价值、导向价值、被动性价值三个维度。Holbrook(1999)又根据这三个维度总结了八类文化消费价值:效率、娱乐、出色、审美、地位、道德、尊敬、心灵等。

Holbrook的工作使人们开始关注将消费价值理论应用到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的研究,开辟了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研究的新视角。

3、消费价值理论引起研究者关注,但我国消费者文化产品的消费行为需要作针对性研究

消费价值理论在文化产品消费行为领域的研究受到关注,如中国传媒大学市场信息研究所(2001)认为我国居民文化产品消费行为显著受到品牌价值、理性价值和健康价值等3个消费价值维度的影响。

中国社科院文化研究中心的每年度的《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文化发展蓝皮书》都曾指出我国的居民文化产品消费行为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价值观的影响,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贾传亮(2004)、徐萍(2006)、朱毅蓉(2003)、王铁桩和王涛(2005)等人都曾指出我国居民的文化产品消费行为具有显著的地域特点,学者们通过对各地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的研究,提出了一些文化产业发展的对策及建议,但是对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的系统研究几近空白,因此我国居民的文化产品的消费行为都需要作专门性研究。

二、研究的主要观点和创新之处

1、主要观点

(1)文化产品消费对于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关注文化产品消费者内在的消费价值需求。

(2)文化产品消费行为具有一般性和特殊性。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研究可以借鉴一般的消费行为研究的思路与方法,但应主要考虑文化产品的特殊性来开展研究。

(3)应用消费价值理论来研究文化产品消费行为在理论上和实证上都是可行的,这将为开展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研究开辟新视角。

(4)基于消费价值理论的文化产品消费行为模型构建不仅需要考虑文化产品消费价值维度,而且需要充分纳入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的各关键影响因素。

2、创新之处

(1)研究视角创新。运用消费价值理论的消费价值维度来构建居民文化消费行为模型,为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研究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2)研究理论创新。本课题利用消费价值理论构建一个包括功能性价值、社会性价值、情感性价值和认知性价值这四个维度的文化产品消费概念框架模型,研究和解释居民文化产品消费行为。

(3)研究方法创新。本课题将利用现有消费价值的操作化研究基础,针对功能性价值、社会性价值、情感性价值和认知性价值设计开发相应的测度量表,综合应用多种实证研究方法,探索居民的文化产品消费行为模型。

三、基于消费价值模型的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研究的主要内容

1、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特点分析

这部分将在文献回顾的基础上,对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的特点作出概括,并与一般的消费行为作比较,提取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的特质。

2、文化产品消费行为影响因素分析

在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学者从各自角度对文化产品消费行为影响因素所作的分析,从消费价值理论的角度概括出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的因素。

3、一般消费价值理论及其适应性问题分析

消费价值理论认为市场选择是由功能性价值、社会性价值、情感性价值、认知性价值,以及情境性价值等5个维度所决定的函数,不同维度在不同情境下对消费选择的影响也各异。而文化产品消费行为显然具备以上几个价值维度,因此一般的消费价值理论可充分纳入文化产品的特殊性,并为文化产品消费行为模式的研究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和理论框架。

4、文化产品消费价值模型构建

分析现有消费价值理论,结合文化产品的特殊性,将文化产品消费价值分为功能性价值、社会性价值、情感性价值和认知性价值这四个维度,并在此基础上,为每个价值维度筛选合适的观察指标,并配合人口统计变量,构建文化产品消费行为概念模型。

四、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

1、研究思路

第一阶段,以相关文献检索为基础,对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特点、文化产品消费行为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第二阶段,探讨一般消费价值理论及其在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研究的适应性,并分析现有消费价值理论,结合第一阶段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的特点和文化产品消费影响因素的研究,整合提出一个基于消费价值理论的文化产品消费行为概念模型。第三阶段,以概念模型为基础,为模型中的消费价值维度筛选合适观察变量,并开发出具有较高信度和效度的测量工具,进行文化产品消费行为实证研究。第四阶段,以实证研究的结果为基础,对居民文化产品消费市场进行细分,并解释和研究各细分市场的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特点,给政府制定文化产业政策和文化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建议。

2、技术路线

本研究的具体技术路线下图所示。

五、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

对国内外关于消费价值模型和文化消费行为的主要理论和方法进行回顾和总结,并以此为基础,探讨开发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的理论概念模型,筛选合适的变量,发展各种必需的研究假设。

2、问卷调查法

在前期充分的理论研究基础上,设计具有较高信度和效度的问卷,并开展大样本实证研究。

3、结构方程模型与多元统计分析方法

遵循科学严谨的实证研究范式,运用多元统计分析和结构方程模型分析方法,建立起基于消费价值模型的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综合模型,采用SPSS和LISREL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和模型构建。

参考文献:

消费者行为论文例9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7)05-0063-07

一、问题提出

美国次贷危机后,“金融消费者”及相关概念进入我国理论界、实务界视野,围绕金融消费者的讨论方兴未艾。汲取历次金融危机教训,各国着力于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构建,我国以金融消费者身份识别为中心的保护机制框架也逐渐清晰;然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实务与理论界未形成统一意见①,甚至各自内部尚有分歧。学界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范围呈扩张态度;从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看,多见于行政执法对于行业的整顿,缺乏具体条文对司法进行具体指引,且效力层级各异的法规中,难以梳理出一条“主体确定、保护方式明晰、救济方式统一”的逻辑主线,因此司法适用“金融消费者”保护态度较为谨慎。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理论、立法与司法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前者的争议往往导致司法的不确定性,金融消费者司法裁判结果目前尚无明确梳理,金融消费者研究也鲜有实证研究方法②。

本文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进行梳理,对整个体系过度依赖体系解释、扩大“消费者”内涵以解决体系逻辑不畅提出质疑;结合2012―2016年涉及金融消费者概念阐释或演绎的司法判例,将部分涉及的问题置于实践范畴中进行考量,针砭以金融消费者概念为核心的保护体系在实践中的弊端,以期找到其他替代性思路,从而对当下“金融消费者”理论研究、立法工作产生一定指导性作用。

二、体系解释与上位概念疏漏

既往研究对金融消费者概念主要存在两种阐述模式:体系解释的阐述与比较法的引证,但后者往往是前者论述的注脚、补充,因此实为一种界定方式――现有立法与理论框架中金融消费者概念从属于消费者,以属概念的定义范围对其进行确定,而后兼顾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对其展开种差内涵的具体补充。但是属概念即消费者之定义中存在的争议在种概念的讨论中也会涉及,在金融领域中甚至会产生异化,进而影响整个解释体系。体系解释背后难免存在着“法教义学”的影子,而经济法、金融法领域对教义学的概念较为陌生。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解释逻辑

从法律法规看,我国最早的成文“金融消费者”规定来自银监会2006 年颁布并施行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该指引对商业银行提出了维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监管要求,过于原则化的条文没有厘定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这也是次贷危机前金融消费者保护未受重视的一个缩影。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2013年印发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金融消费者做了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该定义实则突破了消费者属概念中强调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限制,但从效力级别与适用范围来看,该试行办法与理论界的期望相去甚远。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保护金融消费之措施做了进一步说明,但对于其定义依然没有正面回应。

学界试图通过将“金融消费者”概念纳入到“消费者”概念之下,这也是体系解释使然,但不论属概念逻辑的自洽还是种概念特殊性的演绎都难言圆满。理论界将《消费者保护法》(下称《消法》)第二条进一步归纳为“消费者”若干基本特征:自然人主体,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行为以及生活需要目的(梁彗星,2001),并将该特征延伸至金融领域③。思及传统消费者概念适用于金融领域时存在的不确定性以及现有金融行业立法在保护性上的不足,因此在种概念之外,有必要对属概念进行进一步明确。对于属概念的忧虑来自现行立法――由于我国消费者保护体系自身尚未成熟,在传统消费者领域还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以此延伸的金融消费者特殊保护举步维艰。

从性质上看,金融消费者较消费者而言权益更易受到侵害,若不采取精细、针对性规范,难以有效维护金融秩序。对种概念特征的具体论证,学者多引入域外事件或观点相左,譬如本轮次贷危机中美国住房贷款次级抵押贷规则、信用卡市场的坏账处理方式等等,甚有引用激进观点认为消费者保护不力为次贷危机产生原因者(PWG,2008)。同时引入外域立法经验对自身观点进行佐证,反复出现的立法例有1999 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2012年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2000 年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以及2011 年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等等,各国法律对于金融消费者定义或宽松或揽粒因而总有自证之据。当前金融消费者之定义大意可概括为,“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的个人投资者”,且对其具体保护当建立专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以具体实现。

(二)上位概念模糊界定

消费者被视为金融消费者的上位概念,消费者定义的分歧并未在金融消费者的讨论中消弭,上位概念本身的不明确性给实践带来很大困难。《消法》颁布至今历经两次修正,就概念而言未对其内涵、外延做出正面界定,而是通过调整范围“间接”阐明“消费者”为何。详言之,1993年《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该条也为2009年、2013年两次修法所沿袭。从纠纷看,体系内部未形成统一意见的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对于“生活消费”的具体理解与对于单位是否能构成消费者的讨论。

其一,法条中“生活消费”措辞框定的狭小行为范围让很多行为难以纳入《消法》保护。消费者是消费主体,但从字面看《消法》中涉及的消费者仅指“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并未囊括所有消费者,概念的错位难以区分个人消费行为与个人经营行为。实践中对于农业生产者购买农产品生产原料的认定,难以划入“生活资料”的范畴;另外对于“知假买假”行为的判断,非“生活目的”的行为是否构成惩罚性赔偿各地判断亦不同。

其二,《消法》未言明单位能否受其保护。1985年《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第二条明确排除单位消费者的规定已被1993年《消法》抹去,然而近年来持有单位亦受《消法》保护的观点应者寥寥。主流观点认为消费者是指个体社会成员, 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最高法院近期明确了该观点④。客观上看,合伙、公司等商事主体为自身存续、维系组织基本运转,的确存在购买或接受一定服务的需求;该问题当前在实践中依司法惯例已得到了解决,但无法依原本概念体系获得圆满解释。

(三)体系解释延续与扩大的问题

体系解释必然会使属概念的争端进一步延续。从当前争议看,“消费者”概念的若干问题悬而未决对整体法律适用及消费者保护产生很大影响,这些问题往往处于解释学的边界点、传统消费者理论未讨论之处。

一方面,与上文所述“消费者”的自然人属性基本确定不同,“金融消费者”是否限于自然人尚未有定论。有观点认为仅自然人可构成金融消费者,非自然人进入金融领域一般具有相应技术与经验,不应当受特殊保护。另有观点认为决定是否参照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情况是具体判定“交易双方实力悬殊、交易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邢会强,2009),若符合该条件均可以金融消费者处之;金融作为一种资金融通方式,非自然人亦有平等接触之机会。有学者进一步指出金融消费者之定义并不是依据是否为自然人而定,自然人亦可能为金融专家,而“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可作为其标尺。从立法来看,前述《管理办法(试行)》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自然人,但是该条款效力仅限于人行下辖系统而非整个金融行业,囿于人行监管业务的传统与特殊性,自然人与法人原本即分而视之,鉴于当前“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该条效力是否扩张适用于整个金融行业尚不确定。

另一方面,消费者概念行为需符合“生活所需”要件延伸至金融领域时,首先面临的问题是“金融行为”与日常消费行为不同,难以满足“生活所需”的要求。普遍认为当下除金融企业从事金融投资服务外,大多数个人或家庭的财产都存在投资金融服务获取利益以保值、增值之需要,“金融行为”可使个人、家庭的生活水平提升。另外,带有“投资目的”的行为是否依然能涵摄于“生活所需”扩大解释的范畴,何为“投资目的”亦难获得清晰解释。事实上该问题与前述问题存在一定重合之处――对于保护主体之确定前述问题以“自然人”标准区分,而此处讨论行为以是否带有“投资目的”纳入保护范围。有观点认为基于“投资者的适当性”应当区分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身份,其中有理由认为依据原有证券、银行等立法,对于投资者之保护已然足够;又有观点认为机构无法构成消费目的因此难以归入金融消费者之列,“金融企业的经营客体不是消费品不能用来进行生活消费,金融企业客户实施的主要是投资行为而不是消费行为。”反对者认为传统信息不对称理论与“买者自负”理论有着理想与现实的差距,金融交易中的买方依然有必要受一定保护(陈洁,2011)。

体系解释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解释、补漏目前并未达成一致,未回应之问题并非在司法实践中不会出现。因此很多学者尝试从消费者体系解释之外对两者进行解释,譬如有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之概念独立于消费者概念,应当尊重其自身发展轨迹,也是“对投资服务的消费者保护法制独立发展的回应”。当然,金融法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并非利用体系内部逻辑解释新概念,应对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金融法采用相应创新方式应对,较之英、美立法进程,金融消费者内涵与外延的确立非理论推演的结果,而是实践产物。因此对金融消费者解释的未圆满之处进行实证研究,有助于了解实践赋予该概念体系的含义。

三、“金融消费者”司法现状:一个实证研究

金融法领域实践往往给理论带来极大支撑,甚至有学者指出金融法的规制路径并非法律指引,而是社会、政治甚至文化的选择,因此研究裁判性文书中对金融消费者展开的阐述实有必要。囿于金融消费者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等制度尚未成型,司法判决依然是金融消费者获取救济的主要途径。笔者以2012―2016年全国法院裁判文书为样本,对于司法实践中“金融消费者”进行实践问题的归类。笔者发现金融领域消费者纠纷案例较多,但鲜有在判决书明确提出“金融消费者”概念,并进行进一步说理的案件。本文在比较理论、实践差异的基础上,对判决书中涉及“金融消费者”概念案件的整体情况进行一定梳理。

(一)研究方法综述

本文以2013年1月1日―2016年12月1日,时间跨度47个月的57份判决书为研究对象,最后检索时间为2016年12月2日。笔者以“金融消费者”为关键词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共检索到目标结果97个,其中包括行政案件5个(具体包括(2016)沪03行终273号等五起行政诉讼案件)。因检索报告将数据库判决书中含“金融消费者”语词案件全部纳入检索结果,笔者进一步筛选样本中目标民事案件,将内容不合格的判例剔除出颖荆共得原、被告诉求及法院说理中提及并适用“金融消费者”含义案件57个。该筛选中剔除案件包括以下三类:第一,判决书中“金融消费者”仅为指代作用,未对具体含义展开;第二,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说明非金融消费者相关问题;第三,涉及“银行金融消费者投诉书”等具体适用中非为说明“金融消费者”等情况证据(譬如(2015)株中法民二终字第141号)。

从数据库检索结果看,数据存在数据缺失现象。本次实证研究对象为涉“金融消费者”且民事诉讼中对其含义展开讨论之案件,在符合要求的57起案件中包括36起二审判决、22起初审判决,但所有36起二审民事判决中有13起裁判文书数据库中并无对应一审判决文书。从样本分布时间看明显存在2013年前的数据断层期,虽有涉及“金融消费者”概念尚未普及之因,但从数据内生原因看不能排除数据库2012年前数据残缺因素。

(二)案件数量

将57起涉及金融消费者裁判案件按判决时间归类,2012年以来诉讼案件有不断增多的趋势;从增长趋势上来看,以每年接近2―3倍的速度增长。因研究未统计2016年全年数据,且判决时间与上传时间存在时间差,导致2016年数据偏少,笔者预计2016年案件约50―60起。从具体判决时间看,现有2016年数据以8月之前的案件为主,若以平均数处之约50起;若参照2013、2014年涉及金融消费者案件判决书上网时间,大约为8个月,如此计算2016年案件大约为60起。

金融消费者保护在实践层面案件的匮乏并非个案,以金融消费者保护起步较早的美国银行业为例,金融消费者保护成效远未达预期:有实证研究表明,1990―2004年,美国货币监理署(OCC)没有提起一起违反金融消费者保护条款的诉讼; 2000年至金融危机发生之前,在OCC职权范围内进行的69 起件行政罚款案件中,仅6 起涉及金融消费者(Levitin,2009)。由此也可以看出,实践中即便存在“金融消费者”制度,其运行也并非顺理成章。

(三)案件地域性

从案件发生地点上看,案件分布于上海、内蒙古、北京、浙江等14个省份。笔者统计、归类案件属地时以审判地原则为主,兼考虑民事诉讼l生之特殊情况。譬如(2016)内01民终120号等8个案件实际由内蒙古法院管辖,但该管辖权基础为指定管辖,具体来看天津爱尔爱司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诉讼前两年已撤销,因此笔者将其依然归入天津市。

从数据看,上海、天津、北京、广东发生的案件远超其余省份,其中自然有经济发达地区消费者保护意识较其他地区强的优势,亦有金融服务和产品复杂,纠纷经常产生的原因;尤其笔者注意到在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小额借贷等金融交易频繁的城市往往诉讼案件发生频次较高,譬如涉及天津期货交易所的纠纷与温州法院判罚的一系列案件。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一种嵌入原有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新内涵,在经济发达地区率先进入司法实践的“试验田”也不失妥当。

(四)消费者弱势地位

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间关系较为一致,57起案件中有55起围绕客户与金融机构间的委托合同、服务合同等契约关系展开,主体涉及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仅有的两起非契约关系案件为不同原告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均以原告败诉结案((2015)沪高民五(商)终字第61号、(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323号)。

在全部的57起案件中,适用“金融消费者”概念的主体以法院为主,在47起案件中法院主动在说理过程中加入了对于“金融消费者”特殊身份的保护,另有9起案件由原告提出金融消费者特殊保护之诉请、1起案件由证监会认定金融消费者身份((2014)闵民四(商)初字第108号)。

法院援引“金融消费者”概念主要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认定金融消费者在诸如举证能力、过错分担、告知义务等程序与实体方面存在保护必要。在法院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诉请的47个案件中,因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技术疏忽过错不应由其承担而支持原告的案件居多,为22个;一般法院通过利益衡量得出该结论,“从利益衡量角度来看,对于本案因伪卡盗刷产生的损失风险,由被告先行承担能更好地真正保护原告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整个银行卡业务的良性健康发展”((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525号)。另有小部分案件因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收集证据困难,法院将部分举证责任转嫁于金融机构,此时法院认为,“因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提供者,相比储户以及其他金融消费者而言,举证能力更强、距离证据更近,故根据公平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对储户资金异常变动的情况,银行应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2016)鲁1002民初3329号)。另外,基于消费者尤其是金融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法院特别强调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从数据整体来看,金融消费者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依旧不甚明确,适用标准也远未统一,相关问题正在得到重视却依然远远不够:金融消费者涉及的诉讼虽逐年增多,但是整体的数量依旧十分稀少;从案件体量分布看,金融活跃地区的案件较多;对于金融消费者具体含义的理解各地均有自己的经验,但是整体并不统一;案件整体种类较少、类型化现象严重。从样本所反映的情况看,理论对于“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模糊,司法实践正逐渐形成既有的一套裁判经验,但这种裁判经验颇受地域限制。

四、理论争议的司法回应

实证研究与解释学并非矛盾,而有取长补短之功效。司法并未直接回应金融消费者概念之问题,对于其保护的裁判逻辑也未有统一,在讨论焦点与高频案件之间存在明显的脱节现象。理论未给予实务足够的支持,且学界未有争论结果的问题给实务带来了负面影响;其模糊地带正是体系解释延伸问题:消费者针对的具体对象。尤其是“投资行为”是否应当纳入保护范畴存在很大争议。

(一)理论与实践关注点偏离

体系解释在阐述金融消费者特点时往往将其置于P2P、小额贷款等互联网金融体系中予以讨论,从现实情况看,金融消费者涉诉案件远未涉及该方面,反而多见于“银行卡”相关纠纷案件,具言之,审判文书内容集中于银行与储户之间的信用卡、储蓄卡纠纷,亦有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问题。

上述案件类型单一亦体现在案件模式的类似,统计的57起案件中有26起信用卡“盗刷”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又因持卡者是否存在过失分为两种保护模式:若为盗窃、抢劫或其他不当方式取得消费者银行卡,并利用该卡盗取财务的,法院判定对于持卡人密码的保护存在疏忽情况由银行举证;若为伪造持卡人银行卡盗取财物的,法院则认定由银行先行承担责任,后由银行向违法人追责。

涉及P2P平台等互联网金融平台类案件尚未出现援引“金融消费者”定义,并非该定义无适用余地,更多体现着法院对未有明确指引概念的谨慎态度。这在大多数案件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援引被用于举证责任的分担和判断是否存在过错方面可见一斑,两者均为法官自由心证判断范围。互联网与新金融业态下的金融运行的确可能使消费者更多地暴露在不利环境之下,其具体行为规范指引等实有讨论必要;但对于传统金融常见不当行为,亦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之适用。

(二)地区性判例习惯形成

对于单一案件类型,笔者发现对于金融消费者内涵与救济措施的具体认定存在着一定分歧,但这种分歧体现出地域效力――不同地域对于案件审理、消费者权利的认定往往不同,而相近法院在具体裁判方面达成一定共识。

在消费者与金融消费者差异方面,各地法院也达成共识,“在金融领域消费者处于更为弱势的地位,在信息搜集、获取、了解方面更为薄弱”;虽然基于一定共识,但对于弱势地位消费者的保护停留在“理念”指引层面,法院除《消法》外难以援引更为贴切的条文,判决书的说理仍须依托其他法条,甚至出现了法院以未生效法条说理的情形。

对于具体案件的判断,地域相近的法院基本统一意见。譬如信用卡纠纷案件,法院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大致有过错减轻、告知义务与举证能力弱三方面,相同法院对于金融消费者之内涵及救济判断大致相同。譬如浙江温州中院在(2015)浙温商终字第2320号与(2015)浙温商终字第2331号案件中认定银行比信用卡被盗刷的金融消费者“举证能力更强、距离证据更近”,而判决支持部分诉讼请求。同样的,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内01民终120号等8起案情类似案件中,均认定一般金融消费者不具备辨认金融机构是否具有一定资质的能力,并确J金融消费者与涉诉金融机构的委托理财关系。整体上看,上海各区、浙江各地法院亦基本保持同案同判,对于金融消费者的认定标准也比较统一。

(三)理论的“弱实践性”

前文提及体系解释延伸产生的两个问题:对“投资者”身份判定困难与金融消费者之主体是否当为自然人。前者在个案中频繁体现;后者并无相关争端,即当前案件未有单位援引金融消费者保护维护自身利益。

各地法院对于投资行为是否属金融消费者保护涵摄之范围意见不同,有判决书承认“包括业余证券投资者在内的参与金融活动的个人的消费者身份”((2016)粤03民终4548号),也即法院认为符合金融消费者的投资者需具有两层特征:个人与非专业。亦有法院认为,“股票交易属于投资行为,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证券投资活动,并非消费,不适用《消法》”((2016)辽02民终344号)。

但是从救济的行为看,涉诉案件的投资行为绝大多数包括银行存款、保险、股票以及其他理财产品,投资行为的具体界定对个案的法律适用十分关键。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占到了所有案件的23%,此类案件中一般法院判令金融机构对其金融产品负解释、明示告知风险等其他义务。从判决看,对于银行存款、保险各地法院均视其为金融消费者正常之行为;但是对于股票投资,各地法院均视其在金融消费者常规行为之外,法院争议大多聚集在个人理财产品是否构成“金融消费者”保护之范围。

在57起案件中共有24起涉及理财产品,笔者发现对于理财产品处理问题中法院存在“骑墙”做派:对于投资者以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或其他基本权利之案件,除个别特例外均以因保护金融消费者正当权利为由支持,“将消费者保护理论及立法扩展到金融领域,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培育理性的金融消费意识,规范金融市场服务行为,推动形成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有效维护金融创新、发展和安全,是中外金融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领域的普遍理论共识和立法趋势”((2016)粤03民终4548号);但对于投资者以金融消费者身份,以获得惩罚性赔偿案件,法院无一例外驳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不适用惩罚性赔偿”((2016)沪民终146号)。

五、解释学反思与可能路径

整体上看,金融消费者保护在理论上的讨论对司法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具体体现在案件发生数量变化趋势上;但是囿于高位阶规范的缺失,整体诉讼案数量偏少,各地裁判结果、适用法律差异较大。对于学界讨论的自然人主体、投资者保护等问题,实务界体现出明显的滞后性。立法、理论对于司法的作用不但体现于法条、学理指引上,对于司法实务中法院具体问题适用法律明确性的要求亦需要有足够的关怀。虽当下司法裁判环境并不理想,但司法仅仅只是法律适用的一个环节,还有诸如行政执法、守法等等环节,金融消费者定义对整体立法构架的作用当纳入一个更宏大的背景进行讨论。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金融消费者保护既不能简单理解为普通消费者保护在金融领域的延伸,也不能狭隘理解为金融监管目标的扩张”(林越坚,2015)。

不论金融消费者保护采取何种制度,其初衷与归宿均是保护特定交易中的交易方。目前立法主张对“特定行为人”进行优先识别,而后针对分类主体提供不同的保护与救济措施;囿于前述情况,短期内对于金融消费者概念达成一致,并将其成文化难度较大。金融并非一个封闭的系统,对于金融的规制也应随着创新而改变,基于“消费者”的解释学难以适应外部环境迅速的变化,且金融创新可能在短时间内对社会带来毁灭性打击。

金融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并非局限于个人与金融机构间,在非自然人主体与金融机构间亦可能存在,且非自然人主体无可避免主动或被动地参与某些金融活动,因此仅针对主体分类进行保护并不合理。金融消费者识别并非弱势群体保护的唯一途径,从美英立法看,通过不同的风险评级识别金融消费者并提供不同的金融服务,进而对相应投资者提供不同的保护亦是一种思路。此种立法模式的思路为“特定行为―主体―规制”,由行为确定保护主体并提供相应保护。通过产品分级,对购买风险标识产品或服务的主体提供同质保护,并对特定金融产品投资市场进行准入限制。高风险产品依然按“高风险、高收益、风险自负”的机制,遵从“买者自负”原则,仅针对专业投资者放开;而其余金融产品的购买视为金融消费行为,对其进行适当保护。

概念的厘定依然十分重要,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很难清楚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上文简略提及之方法也仅是一种参考思路。金融风险防控、规制几乎不可能出现解决问题的圆满方案,这与解释学方法在理念上是相冲突的;不论选择何种立法路径,为保证法院作为金融领域相关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的有效性与统一性,立法机构迅速、明确地出台条文明确法院在金融案件中对弱势方的保护是理论与实务界共同的目标。

注:

①参见杨东:《论金融法的重构》,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4期。传统金融法未将因金融创新而诞生的新金融法客体、新金融法主体金融消费者以及由此构建的新的金融法律关系即金融服务关系纳入其调整对象。基于出发点的不同,之后展_的论述学界与实务界多有冲突。

②相关研究参见齐萌:《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实证研究――以40部金融消费者保护规范性文件为样本》,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马一德:《解构与重构:“消费者”概念再出发》,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6期。直接实证研究文献较少,譬如有学者曾对我国现行涉及“金融消费者”立法进行穷尽式检索,位阶之低、数量之少、规范冲突之剧烈,让人咋舌。

③ 参见吴弘,徐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探析》,载《东方法学》2009年第5期。定义延伸之方法详见吴弘文;笔者私以为该种归纳不无疑义,《消费者保护法》保护之消费者并非涵盖所有消费者,前文所述第二条为对其限制;因此其实消费者概念远大于《消费者保护法》指向之“消费者”。

④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奚晓明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37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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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Ought-to-be and Should-be of Constructing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System for the Dogmatics of Law

――Empirical Study on 57 Verdicts from 2012 to 2016

Ding Lei

消费者行为论文例10

一、 引言

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渐认识到,长期的、持续的竞争优势是与企业留住、维持和培养顾客群(customer ba-se)的能力相联系的(anderson et al.,2004;gruca & re-go,2005;rego et al.,2009)。而企业要留住、培养顾客,必须要关注顾客交易之外的行为(doorn et al.,2010)。现有研究表明,消费者的信任和承诺(bansal et al.,2004;palmatier et al.,2006)、品牌体验(brakus et al.,2009)、品牌连接/关系(aggarwal,2004;muniz & o'guinn,2001)等对企业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因而,当前理论界也开始将研究重心转移到顾客群上来,探讨交易活动之外的消费者群体参与行为对企业经营绩效所产生的影响。

web2.0技术的发展,使得消费者可通过在线网络或社区自由地生成各种各样的内容,如电子口碑、产品评论、个人消费体验、产品使用经验、回答其他消费者问题等等,这完全是消费者基于交易之外,对企业产品或服务所产生的一种参与行为。现有研究表明,相比企业或商家生成内容,消费者更愿意接受其他消费者生成的内容(cheong & morrison,2008;bell,2009)。消费者生成内容已成为其他消费者获取信息、学习知识或进行决策的重要资源(王平等,2010),对其他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了重要影响(金立印,2007),从而影响到企业产品的销售(liu,2006;dhar & chang,2007)。正是如此,消费者生成内容引起了理论研究者的高度关注,《marketing science》联合沃顿商学院于2009年专门组织召开一次关于消费者生成内容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呼吁加强对这一前沿问题的理论研究。同时,当前企业非常关心消费者在交易完成后,对有关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投入是如何产生的?其投入强弱又受到什么因素影响?本文将从体验视角来探讨这一问题,以期对企业的经营实践提供指导。

二、 文献回顾及理论构建

1. 消费者生成内容的界定。消费者生成内容,英文为consumer-generated content(cgc)或consumer-created content(ccc),又称为用户生成内容,英文为user-generated content(ugc)或user-created content(ucc)。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07)将其定义为:任何由最终用户创造的、可公开获取的媒体内容,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①在internet上公开可用的内容;②这些内容反映了一定的原创性;③非职业常规和实践创造。casoto et al.(2008)将消费者生成内容定义为任何由非职业人士通过一定创造性努力生成的公开性内容。消费者生成内容也称为消费者生成媒体,它是基于个人经历而表达的关于产品、品牌、企业和服务的意见、体验和建议,它们经由消费者创造,并于因特网讨论区、论坛、新闻组和博客中,消费者生成媒体包括文字、图像、照片、视频、播客和其他形式的媒体(krishnamurthy & dou,2008)。到目前为止,消费者生成内容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我们认为,消费者生成内容是由于web2.0技术的发展,消费者通过社会网络、个人博客、公共网络社区及专业论坛等自由地抒写自己的人生故事与感想,分享自己的购物经历或产品使用体验,回答别人提出的问题,对别人的观点或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评价,表达对特定企业或品牌的看法等等所形成的内容。

2. 消费者内容投入的界定。higgins(2006)认为投入(being engaged)就是指个人对某事(物)表现出被卷入、注意力集中和有兴趣的状态。roberts和alpert(2010)认为投入的顾客就是忠诚于某品牌,并积极向他人推荐该品牌产品的顾客。消费者投入(consumer engagement)是指在购买行为之外,消费者基于动机所产生的、对某企业或品牌的行为显现,如口碑活动、推荐、帮助其他消费者、写博客和产品评论等(doorn et al.,2010)。据此,结合消费者生成内容的定义,我们认为,消费者内容投入是指在购买行为之外,消费者通过社会网络、个人博客、公共网络社区及专业论坛等,基于动机所产生的,对生成有关企业产品或服务的评价、推荐、经历分享和使用经验等内容的行为显现。已有研究表明,消费者参与内容创造主要有娱乐动机、价值动机、理解动机、保护动机和职业动机等几方面(nov,2007)。赵宇翔和朱庆华(2010)从社会、技术和个人三个维度来分析,发现消费者内容生成行为受到感知易用性、感知有用性、社会身份认知、社会交互联结和信任等因素的影响。王平等(2011)通过从网络社群中收集数据,通过客观度量地方式对消费者生成内容的驱动因素进行研究,结果表明消费者的内容生成行为受到激励、标识、地位、知识和声望的驱动。现有研究只关注了消费者生成内容的驱动因素,而未上升到内容投入行为的研究。作为企业来说,他们不但要了解消费者生成内容行为受什么因素驱动,更希望了解驱动后所产生的行为强弱效应,而这只能通过内容投入行为的研究来体现(higgins,2006)。

3. 消费者体验与内容投入。体验是指消费者在一个具体服务时间内所做出的认知、情感和行为反应(padgett & allen,1997);它是当一个人达到心理、情绪或精神的某一特定水平时,在意识中所产生的美好感觉和感受(陈英毅、范秀成,2003)。关于消费者体验的研究表明,好的消费体验不仅是消费者满意的基础(kumar,2005),更是影响忠诚的重要因素(pullman & gross,2004)。顾客体验是决定品牌权益的关键因素(范秀成,2001),体验营销的最终目的是创造忠诚的顾客。mcalexander et al.(2002)发现,消费者社群体验能够促进体验分享,且可加强品牌社群性。消费者正是基于过去对产品功能、企业服务、交易过程等体验的评估,进而决定是否转向保留、亲近、推荐和拥护(advocacy)等阶段,其中良好的消费体验是消费者推荐和拥护企业或产品的最大驱动力(roberts & alpert,2010)。因而,我们认为,良好的消费体验是影响消费者内容投入的重要因素。

三、 消费者内容投入行为分析模型

消费者体验是影响内容投入行为的重要因素。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体验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消费者在消费产品或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体验;二是消费者在生成内容过程中(即消费网络平台服务)所获得的体验。这两个方面的体验共同对消费者内容投入行为产生影响,成为消费者内容投入的前驱变量。所以,在分析消费者内容投入行为时,我们必须要考虑企业和网络平台的双重影响作用,从交互的角度来阐释二者的作用机理,分析模型如图1所示。1. 企业的角度。消费者从与企业交互的相关活动中所获得的体验,是其生成内容所用素材的主要来源,其获得体验的强度如何,将对消费者内容投入的强度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从企业的角度看,消费者的体验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1)产品。当消费者与产品互动时,特别是消费者在产品搜寻、检验、评估和使用产品的过程中,会产生不同的体验。在这些体验中,有些是直接的,如接触、使用商品所获得的体验;有的是间接的,如从产品广告、虚拟商品中所获得的体验。直接体验来源于消费者的切身感受,是最真实的;间接体验来源于消费者的意境感受,会受制于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水平,有可能会产生认知偏差。(2)服务。服务体验贯穿于消费者对产品产生购买兴趣到产品使用寿命终结的整个过程,大体可划分为三个不同的体验阶段:一是购买前服务体验,即在产品搜寻中,消费者从企业所提供的信息服务、信息咨询中所获得的体验;二是购买中服务体验,即在正式购买产品过程中,消费者从企业所提供的人员、环境等服务中所获得的体验;三是购买后服务体验,即在购买完成后,消费者从企业所提供的产品使用、维修、保养等服务中所获得的体验。服务体验是较直接的,也是当前消费者最看重的体验。(3)品牌。对消费者来说,品牌是一种消费符号,品牌体验是消费者基于这种符号所产生的一系列内在(感官、认知、情感)反应和行为反应(贺和平等,2010)。品牌体验是一个相对动态的综合反应过程,它能够较好地体现出品牌的本质。

2. 网络平台的角度。网络平台是消费者生成内容的媒介,是消费者生成内容活动的环境空间载体。消费者生成内容所付出成本的多

少,与网络平台所提供的服务直接相关。因而,消费者在与企业交互体验中所产生的生成内容的动机能否最终变为现实,亦即消费者内容投入的强度,还取决于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中所获得的体验。从网络平台有角度看,消费者的体验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1)易用性。网络平台是否易用是消费者体验的首要来源,技术接受模型(tam)的研究表明,技术友善度是影响使用者参与的重要因素,这就从一定程度上说明,技术会影响消费者的体验,从而影响参与行为。(2)连接性。消费者之所以热衷于参与网络平台的各种活动,是因为其可通过网络平台与其他消费者或个体实现连接,从而实现其社交、情感等方面的需要(oh et al.,2008)。因而,网络平台的连接性也构成消费者体验的一个重要来源。(3)交互性。所谓交互性是指在网络媒体上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双向交流过程中,消费者能够对交流活动进行很好的控制,能够对信息的发送和接收进行很好的把握,消费者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对方的语言或行为进行反馈,产生出一种沟通交流的效应。它通过信息交换的同时性、同步性、连续性表现出来,有时与即时反馈通信相似。研究表明,网络交互性能够影响消费者的临场感知(江嘉轩,2004)和趣味性(liu,2003),因而也成为消费者体验的重要来源。

3. 交互影响的角度。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知道,消费者从与企业交互的相关活动中所获得的体验是生成内容素材的重要来源,其体验的强度直接决定了消费者内容投入的驱动力。而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中所获得的体验将会对消费者内容投入产生现实性影响。企业和网络平台对消费者的内容投入所产生的交互影响如图2所示。从图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只有消费者从企业活动和网络平台中都获得较强的体验时,其内容投入才会较强,否则都会弱化消费者的内容投入行为。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中获得了较强的体验,可能会增强平台中的内容投入行为,但如果消费者在企业相关活动中未获得较强的体验,则消费者在平台中可能会生成与企业无关的内容。从这个角度看,网络平台已逐渐成为企业的重要合作伙伴,两者共同致力于消费者良好的体验,并实现共赢发展。

四、 研究结论、意义及进一步研究方向

本文从消费者体验的视角,对消费者内容投入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消费者体验是影响内容投入的重要因素,从企业中所获得的体验是消费者生成内容素材和驱动力的重要来源,从网络平台中所获得的体验决定了生成内容的现实性,企业和网络平台的交互影响最终决定内容投入的强度。

本文的理论意义在于:首先,本文首次研究了消费者内容投入,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且构建了理论分析模型,为该问题的后续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其次,之前关于消费体验的研究,仅关注了体验对消费者满意、忠诚等的影响,未关注对消费者生成内容所产生的影响,在当前体验研究较为重要的背景下,本文从体验视角研究了消费者内容投入行为,这成为本文的一大亮点;再次,之前关于消费者生成内容行为的研究,过多地关注了企业层面因素对消费者所产生的影响,对网络平台层面的影响关注不够,本文将网络平台层面引入分析模型,使得理论分析更加全面。同时,本文的研究也能为企业经营提供指导,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和网络平台都应致力于为消费者创造良好的体验,作为企业来说,应该从产品、服务和品牌等几个方面来强化消费者体验,而网络平台则应从易用性、连接性和交互性等几方面来强化消费者的体验;二是企业与网络平台间应加强合作,企业应该向消费者宣传生成内容的网络平台,以利于对消费者生成内容行为进行有效管理,而网络平台也应该设置与企业相关的栏目,以利于企业的消费者加入;三是企业应该采取措施,促进消费者良好的体验向内容投入转化,虽然我们的分析表明,良好的消费者体验会促进消费者内容投入,但这其中仍然需要企业进行合理引导,否则生成内容的现实性必然受到影响。

虽然本文对消费者内容投入作了开创性研究,但只从理论上该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构建了理论分析模型。未来的研究应根据理论模型所涉及的因素设计量表,并以实际网络平台中的消费者为调研对象,采用问卷的方式获取数据,并利用结构方程模型和回归分析方法对消费者内容投入行为进行实证研究。同时,本研究未考虑消费者个性及外部因素的影响,未来的研究应该综合考虑消费者特征及外部因素对内容投入行为的综合影响,从而使得理论研究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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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行为论文例11

一、 引言

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渐认识到,长期的、持续的竞争优势是与企业留住、维持和培养顾客群(Customer Ba-se)的能力相联系的(Anderson et al.,2004;Gruca & Re-go,2005;Rego et al.,2009)。而企业要留住、培养顾客,必须要关注顾客交易之外的行为(Doorn et al.,2010)。现有研究表明,消费者的信任和承诺(Bansal et al.,2004;Palmatier et al.,2006)、品牌体验(Brakus et al.,2009)、品牌连接/关系(Aggarwal,2004;Muniz & o'Guinn,2001)等对企业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因而,当前理论界也开始将研究重心转移到顾客群上来,探讨交易活动之外的消费者群体参与行为对企业经营绩效所产生的影响。

Web2.0技术的发展,使得消费者可通过在线网络或社区自由地生成各种各样的内容,如电子口碑、产品评论、个人消费体验、产品使用经验、回答其他消费者问题等等,这完全是消费者基于交易之外,对企业产品或服务所产生的一种参与行为。现有研究表明,相比企业或商家生成内容,消费者更愿意接受其他消费者生成的内容(Cheong & Morrison,2008;Bell,2009)。消费者生成内容已成为其他消费者获取信息、学习知识或进行决策的重要资源(王平等,2010),对其他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了重要影响(金立印,2007),从而影响到企业产品的销售(Liu,2006;Dhar & Chang,2007)。正是如此,消费者生成内容引起了理论研究者的高度关注,《Marketing Science》联合沃顿商学院于2009年专门组织召开一次关于消费者生成内容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呼吁加强对这一前沿问题的理论研究。同时,当前企业非常关心消费者在交易完成后,对有关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投入是如何产生的?其投入强弱又受到什么因素影响?本文将从体验视角来探讨这一问题,以期对企业的经营实践提供指导。

二、 文献回顾及理论构建

1. 消费者生成内容的界定。消费者生成内容,英文为Consumer-generated Content(CGC)或Consumer-created Content(CCC),又称为用户生成内容,英文为User-generated Content(UGC)或User-created Content(UCC)。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07)将其定义为:任何由最终用户创造的、可公开获取的媒体内容,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①在Internet上公开可用的内容;②这些内容反映了一定的原创性;③非职业常规和实践创造。Casoto et al.(2008)将消费者生成内容定义为任何由非职业人士通过一定创造性努力生成的公开性内容。消费者生成内容也称为消费者生成媒体,它是基于个人经历而表达的关于产品、品牌、企业和服务的意见、体验和建议,它们经由消费者创造,并于因特网讨论区、论坛、新闻组和博客中,消费者生成媒体包括文字、图像、照片、视频、播客和其他形式的媒体(Krishnamurthy & Dou,2008)。到目前为止,消费者生成内容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我们认为,消费者生成内容是由于Web2.0技术的发展,消费者通过社会网络、个人博客、公共网络社区及专业论坛等自由地抒写自己的人生故事与感想,分享自己的购物经历或产品使用体验,回答别人提出的问题,对别人的观点或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评价,表达对特定企业或品牌的看法等等所形成的内容。

2. 消费者内容投入的界定。Higgins(2006)认为投入(Being Engaged)就是指个人对某事(物)表现出被卷入、注意力集中和有兴趣的状态。Roberts和Alpert(2010)认为投入的顾客就是忠诚于某品牌,并积极向他人推荐该品牌产品的顾客。消费者投入(Consumer Engagement)是指在购买行为之外,消费者基于动机所产生的、对某企业或品牌的行为显现,如口碑活动、推荐、帮助其他消费者、写博客和产品评论等(Doorn et al.,2010)。据此,结合消费者生成内容的定义,我们认为,消费者内容投入是指在购买行为之外,消费者通过社会网络、个人博客、公共网络社区及专业论坛等,基于动机所产生的,对生成有关企业产品或服务的评价、推荐、经历分享和使用经验等内容的行为显现。已有研究表明,消费者参与内容创造主要有娱乐动机、价值动机、理解动机、保护动机和职业动机等几方面(Nov,2007)。赵宇翔和朱庆华(2010)从社会、技术和个人三个维度来分析,发现消费者内容生成行为受到感知易用性、感知有用性、社会身份认知、社会交互联结和信任等因素的影响。王平等(2011)通过从网络社群中收集数据,通过客观度量地方式对消费者生成内容的驱动因素进行研究,结果表明消费者的内容生成行为受到激励、标识、地位、知识和声望的驱动。现有研究只关注了消费者生成内容的驱动因素,而未上升到内容投入行为的研究。作为企业来说,他们不但要了解消费者生成内容行为受什么因素驱动,更希望了解驱动后所产生的行为强弱效应,而这只能通过内容投入行为的研究来体现(Higgins,2006)。

3. 消费者体验与内容投入。体验是指消费者在一个具体服务时间内所做出的认知、情感和行为反应(Padgett & Allen,1997);它是当一个人达到心理、情绪或精神的某一特定水平时,在意识中所产生的美好感觉和感受(陈英毅、范秀成,2003)。关于消费者体验的研究表明,好的消费体验不仅是消费者满意的基础(Kumar,2005),更是影响忠诚的重要因素(Pullman & Gross,2004)。顾客体验是决定品牌权益的关键因素(范秀成,2001),体验营销的最终目的是创造忠诚的顾客。McAlexander et al.(2002)发现,消费者社群体验能够促进体验分享,且可加强品牌社群性。消费者正是基于过去对产品功能、企业服务、交易过程等体验的评估,进而决定是否转向保留、亲近、推荐和拥护(Advocacy)等阶段,其中良好的消费体验是消费者推荐和拥护企业或产品的最大驱动力(Roberts & Alpert,2010)。因而,我们认为,良好的消费体验是影响消费者内容投入的重要因素。

三、 消费者内容投入行为分析模型

消费者体验是影响内容投入行为的重要因素。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体验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消费者在消费产品或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体验;二是消费者在生成内容过程中(即消费网络平台服务)所获得的体验。这两个方面的体验共同对消费者内容投入行为产生影响,成为消费者内容投入的前驱变量。所以,在分析消费者内容投入行为时,我们必须要考虑企业和网络平台的双重影响作用,从交互的角度来阐释二者的作用机理,分析模型如图1所示。1. 企业的角度。消费者从与企业交互的相关活动中所获得的体验,是其生成内容所用素材的主要来源,其获得体验的强度如何,将对消费者内容投入的强度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从企业的角度看,消费者的体验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1)产品。当消费者与产品互动时,特别是消费者在产品搜寻、检验、评估和使用产品的过程中,会产生不同的体验。在这些体验中,有些是直接的,如接触、使用商品所获得的体验;有的是间接的,如从产品广告、虚拟商品中所获得的体验。直接体验来源于消费者的切身感受,是最真实的;间接体验来源于消费者的意境感受,会受制于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水平,有可能会产生认知偏差。(2)服务。服务体验贯穿于消费者对产品产生购买兴趣到产品使用寿命终结的整个过程,大体可划分为三个不同的体验阶段:一是购买前服务体验,即在产品搜寻中,消费者从企业所提供的信息服务、信息咨询中所获得的体验;二是购买中服务体验,即在正式购买产品过程中,消费者从企业所提供的人员、环境等服务中所获得的体验;三是购买后服务体验,即在购买完成后,消费者从企业所提供的产品使用、维修、保养等服务中所获得的体验。服务体验是较直接的,也是当前消费者最看重的体验。(3)品牌。对消费者来说,品牌是一种消费符号,品牌体验是消费者基于这种符号所产生的一系列内在(感官、认知、情感)反应和行为反应(贺和平等,2010)。品牌体验是一个相对动态的综合反应过程,它能够较好地体现出品牌的本质。

2. 网络平台的角度。网络平台是消费者生成内容的媒介,是消费者生成内容活动的环境空间载体。消费者生成内容所付出成本的多转贴于 少,与网络平台所提供的服务直接相关。因而,消费者在与企业交互体验中所产生的生成内容的动机能否最终变为现实,亦即消费者内容投入的强度,还取决于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中所获得的体验。从网络平台有角度看,消费者的体验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1)易用性。网络平台是否易用是消费者体验的首要来源,技术接受模型(TAM)的研究表明,技术友善度是影响使用者参与的重要因素,这就从一定程度上说明,技术会影响消费者的体验,从而影响参与行为。(2)连接性。消费者之所以热衷于参与网络平台的各种活动,是因为其可通过网络平台与其他消费者或个体实现连接,从而实现其社交、情感等方面的需要(Oh et al.,2008)。因而,网络平台的连接性也构成消费者体验的一个重要来源。(3)交互性。所谓交互性是指在网络媒体上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双向交流过程中,消费者能够对交流活动进行很好的控制,能够对信息的发送和接收进行很好的把握,消费者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对方的语言或行为进行反馈,产生出一种沟通交流的效应。它通过信息交换的同时性、同步性、连续性表现出来,有时与即时反馈通信相似。研究表明,网络交互性能够影响消费者的临场感知(江嘉轩,2004)和趣味性(Liu,2003),因而也成为消费者体验的重要来源。

3. 交互影响的角度。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知道,消费者从与企业交互的相关活动中所获得的体验是生成内容素材的重要来源,其体验的强度直接决定了消费者内容投入的驱动力。而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中所获得的体验将会对消费者内容投入产生现实性影响。企业和网络平台对消费者的内容投入所产生的交互影响如图2所示。从图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只有消费者从企业活动和网络平台中都获得较强的体验时,其内容投入才会较强,否则都会弱化消费者的内容投入行为。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中获得了较强的体验,可能会增强平台中的内容投入行为,但如果消费者在企业相关活动中未获得较强的体验,则消费者在平台中可能会生成与企业无关的内容。从这个角度看,网络平台已逐渐成为企业的重要合作伙伴,两者共同致力于消费者良好的体验,并实现共赢发展。

四、 研究结论、意义及进一步研究方向

本文从消费者体验的视角,对消费者内容投入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消费者体验是影响内容投入的重要因素,从企业中所获得的体验是消费者生成内容素材和驱动力的重要来源,从网络平台中所获得的体验决定了生成内容的现实性,企业和网络平台的交互影响最终决定内容投入的强度。

本文的理论意义在于:首先,本文首次研究了消费者内容投入,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且构建了理论分析模型,为该问题的后续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其次,之前关于消费体验的研究,仅关注了体验对消费者满意、忠诚等的影响,未关注对消费者生成内容所产生的影响,在当前体验研究较为重要的背景下,本文从体验视角研究了消费者内容投入行为,这成为本文的一大亮点;再次,之前关于消费者生成内容行为的研究,过多地关注了企业层面因素对消费者所产生的影响,对网络平台层面的影响关注不够,本文将网络平台层面引入分析模型,使得理论分析更加全面。同时,本文的研究也能为企业经营提供指导,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和网络平台都应致力于为消费者创造良好的体验,作为企业来说,应该从产品、服务和品牌等几个方面来强化消费者体验,而网络平台则应从易用性、连接性和交互性等几方面来强化消费者的体验;二是企业与网络平台间应加强合作,企业应该向消费者宣传生成内容的网络平台,以利于对消费者生成内容行为进行有效管理,而网络平台也应该设置与企业相关的栏目,以利于企业的消费者加入;三是企业应该采取措施,促进消费者良好的体验向内容投入转化,虽然我们的分析表明,良好的消费者体验会促进消费者内容投入,但这其中仍然需要企业进行合理引导,否则生成内容的现实性必然受到影响。

虽然本文对消费者内容投入作了开创性研究,但只从理论上该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构建了理论分析模型。未来的研究应根据理论模型所涉及的因素设计量表,并以实际网络平台中的消费者为调研对象,采用问卷的方式获取数据,并利用结构方程模型和回归分析方法对消费者内容投入行为进行实证研究。同时,本研究未考虑消费者个性及外部因素的影响,未来的研究应该综合考虑消费者特征及外部因素对内容投入行为的综合影响,从而使得理论研究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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