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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财产安全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0 16: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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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财产安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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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职院校的权力与大学生的权利

1.高职院校享有自主管理权。在教育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政府逐步将权力下放给高校,高职院校同样享有自主管理权。《教育法》第28条和第43条、《高等教育法》第11条和第53条规定了高等学校的自主管理权及学生应服从学校的管理制度。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学校对学生实施管理和纪律处分的权力,并要求高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对学生实施有效管理。

高职院校的自主管理权是国家行政部门为了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而赋予学校的权力,具有行政权力的性质,这种权力是在学校内部管理上的一种自由裁量权。学校如何实施有效的管理,制订哪些规章制度,怎样制订和执行,都是具有很强专业性的教育问题,主要由学校内部决定。这种权力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学生学习和生活的方方面面。

2、高职院校学生的权利。在接受教育的特定时期,学生的身份和地位比较特殊,既是公民,又是受教育者,同时又足消费者。学生作为公民和消费者,享有《宪法》和民事法律规定的权利;作为受教育者又享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权利。概括起来,学生的法定权利大致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受教育权。《宪法》第46条和《教育法》第9条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大学生作为中国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可以要求学校和教师中止影响其受教育权的一切行为,并获得补偿和救济权利。

二是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学资源权。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合理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实验室设备、图书馆书刊资料等有关教学资源是每一个大学生的权利,这是受教育的前提和保证,也是受教育权的体现。《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三是选择权。即大学生享有自主选择专业、课程或者接受其他服务的权利。具体包括:(1)专业选择权。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专长和兴趣爱好,选择自己喜爱或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和学校,包括转专业和转学,当然这种选择权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规定。(2)课程、教师、学习进度和修学方式的选择权。作为消费者的大学生有权选择选修课程、选择课堂,对个别教学法态度不好、教学水平不高的教师有要求更换的权利。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可以拒绝参加学校赢利性劳动或过重的体力劳动。(3)就餐、购物、住宿、娱乐的选择权。

四是公正评价权。大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要求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成绩档案中,在完成相应的学业后获得相应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五是获取相应知识权。大学生缴纳_r一定数额的学费,就有权要求高校提供至少与学费价值相当的知识、设施、服务;有权要求教师认真上课,保证质量,要求学校提供相应的教育设施、教学资源和教师,满足教学和学习的需要;有权拒绝高校增设毕业条件、标准,随意加重学生的负担。

六是知情权。大学生对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学校的发展状况、自己所学专业的发展前景、本专业的师资队伍、课程设置以及经费投入等基本情况有全面了解的权利。对学校及教师对学生的学业及各种教育教学活动的评价制度、评价结果都有知晓的权利。

七是参与权。大学生享有与教师、管理者同样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特别是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学校事务,大学生作为利益主体,享有提出意见、参与决策的权利。2005年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保障了学生的参与权。

八是监督权。一是监督学校资源的使用,二是监督学日常机制的运作。大学生享有对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态度、课堂教学质量以及学校教学经费投入情况等进行监督的权利。学生可以就学校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应予明确答复。

九是救济权。大学生在接受教育的服务中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高等教育法》第54条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学习努力、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的学龄前生,均有权提出贷款申请,以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这种权利不能因为公立与私立、普通高校与成人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十是人身权。公民人身权被视为“天赋的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身份权主要指因为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包括亲属权、亲权、配偶权、荣誉权等。

十一是财产权。大学生享有财产受到妥善管理和保护的权利。大学生对其财产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只要不违法,学校无权没收其财产,也不能以学校名义对学生处以财产处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其财产应该得到学校的管理和保护。当学校没有尽到保护职责使其财产受到侵害时,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学生有使用学校公有财产的权利,学校有为学生提供其完成学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资源的义务。

十二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指个人对其智力成果的独占排他利用从而取得利益的权利。学生对其付出了劳动、贡献了智慧的论文、著作、作品、科研成果及发明创造享有知识产权,学校和教师应给予充分尊重和保护。

十三是申诉权。“无救济则无权利。”当权利法定后在事实上或社会生活中遭到否定时,必须设立一种保障机制,使之能获得及时的救济。《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2005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也规定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高职院校自主管理权对大学生权利的侵犯与分析

政府下放给高职院校自主管理权是为了保证其教育职能的实现,这种权力实际上是公众权利的让渡,而且主要是被管理的大学生权利的让渡。该权力的存在应以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为前提,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高校要自我约束管理权,接受法律的审视和社会的监督,否则极易造成学校权力对学生权利的侵犯。调查表明,高职院校为了实现统一管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在行使自主管理权时,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屡屡发生。1.侵犯学生的名誉权、隐私权。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学生名誉关系到其在学校的地位、人格尊严、老师同学对其信赖程度,公正的评价、良好的名声是学生进行正常学习、生活的保障。学生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高职院校在管理工作中,侵犯学生名誉权的现象较多。批评教育学生是教师的职责,但一些教师不分场合、不分对象、不考虑语调和语气,动辄训斥学生,甚至使用一些挖苦、嘲讽、伤害性或侮辱性的语言对学生进行责骂、体罚学生等,这无疑构成对学生人格尊严的践踏,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另外,有些教师在对学生进行鉴定或成绩评定时,不能客观、公正地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或能力水平给以评价,然后公布出去,也是对学生名誉权的侵犯。

隐私权是指公民个人和死者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人格权。高职院校学生有权对个人信息与生活情报进行控制和保密,禁止他人公布其个人信息与私人秘密。高职院校在实施管理时,学校管理权和学生隐私权发生冲突的现象很多,而且不可轻易断言是否存在侵权。如舍务管理人员晚上叫门查寝;安全检查部门对学生的衣物、床铺、箱包的搜查;老师对夜不归寝学生的细细盘问等等。这些行为是否构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还需要将其放在具体背景下全面分析。但学校的下列行为是构侵犯学生隐私权的:一是学校对学生违纪的事实、处分结果张榜公布,这是权力的膨胀与泛化,是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二是学校将学生的分数公布于众。考试成绩属于学生的隐私,学生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对谁公开以及在什么场合公开,学校无权采取张榜公布或通报的形式将学生分数公之于众。

2.侵犯学生的自由权。有些学校为了保证学生的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实行封闭式管理,大门紧闭,将学生局限在围墙之内。学生需要外出办事必须由老师开具出门证,有时间和次数限制。从法律视野看,这种封闭式管理是学校管理权对学生自由权的覆盖和湮没。另外,大多数高职院校都有晚自习制度,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到班级自习。有些班级秩序很混乱,不利于学习;学生为了完成作业或学习计划想到图书馆或网上查找资料,但为了遵守学校的自习制度,无法自行更换学习场所,否则要受到扣分等处分,这也是对学生自由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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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高校侵犯学生权益现象屡见报端,学生状告母校的诉案也频频发生。究其原因,与高校管理理念陈旧,对学生权利保护重视不够,以及整个教育法治化进程落后不无关系。大学生是高校的重要主体.其权利保护是实现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前提。司法机关应当用法治的理念和法律思维的理性,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必要的制度和程序,切实保障和维护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各种正当权益。

一、大学生权利解析

(一)大学生权利的主要内容。本文探讨的大学生权利,是指取得高等学校学籍的在校学生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不作出或作出一定行为的方式实现一定利益的许可和保障。我国宪法和教育法律对大学生享有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有在品德、智力、体质等各方面获得全面发展的权利。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授予高等学校管理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了大学生的权利。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学校的学生享有的其他一些权利.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国家教委的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具体规定了高等学校的学生有转学、转系、停学和退学的权利,有参加社团、创办校内刊物的权利。有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举行游行、示威活动的权利等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第五十一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学生对有切身利益的问题,有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校和当地政府反映的权利”等。这些规定,正是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依据。

(二)侵害大学生权利行为的种类。大学生权利受侵害突出表现在高校管理中对学生的侵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受教育主体公平、公正地普遍享有各种类型和各种形式教育的权利。”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宪法》第四十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但在现实中,全国统一高考,不统一的录取分数线,造成不同地区考生入学的不平等。

二是侵犯学生名誉权。学生名誉权是学生依法享有的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学生名誉关系到其在学校的地位、人格尊严以及老师和同学对他的信赖程度。法律保护学生的名誉权。但是,高校在管理工作中,将学生考试成绩公之于众.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公开张贴,这些都可能构成了对学生名誉权的侵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三是侵犯学生财产权。与其他公民一样。学生依法享有财产权,但一些高校以各种借口侵犯学生财产权。如有些学校以学生自己保管财物不安全为由.在未经学生同意的情况下代其保管:有些学校甚至为了谋取利益擅自动用学生财产如奖学金、助学金等:还有些学校没有经过权威部门的同意而向学生“乱收费”或提高为学生提供的生活用品的价格。

四是侵犯学生公正评价权。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要求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成绩档案中,在完成相应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二、保护大学生权利的法理基础

根据“有权利必救济”的法律理念,对于受侵害的大学生权利理应受到司法保护,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而实施司法救济的前提是必须首先厘清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一)特别权力关系。对我国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学界大都认为应属于公法人内部的“特别权力关系”。秦惠民教授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为基础,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复杂结构的法律关系,其中既包括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包括平权型法律关系。但隶属型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是其主要特点。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我国

(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有学者认为,高校代表国家为社会提供公共教育,其对学生的管理是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并非为了高校自身的利益,其所行使的管理权具有公法性质。同时,高校与学生法律地位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因此,普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而公法性质的关系是要有法律的监督,须接受司法审查。我国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在客观上有其特殊性。我国的行政法沿袭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创设了“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这一概念,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将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定位为“权力与服从”,使得高校成为法律不能触及的“国中之国”。不利于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观点便于司法审查高校的管理行为.但是不利于保护高校教育必需的自主性管理权。

(三)民事法律关系。普通高校和学生首先分别作为法人和公民而存在,他们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享有财产权、人身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种法律关系.在法理上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属于私法性质。主要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从民事法律关系讲。双方必须平等履行各自义务。但是在我国普通高校特殊的环境下,民事关系的双方,实际地位并不对等,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服务合同,明显属于“格式合同”的性质,学生处于被动接受学校规定的状态,这使得高校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化、权力化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民事法律关系从表面上强调了高校与学生的平等关系,推崇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这实际上是以一种理论上的平等掩盖了实际上的不平等,就是将一种行政管理关系说成民事关系。单纯地把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认定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不利于保护学生合法权利。

(四)教育契约关系。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能否用教育契约的观念来认识,尚存争议。有学者提出,应当用教育契约的理论重新构建公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认为高校是从事公共服务事业的法人,高校与学生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提供服务和接受服务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是一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教育契约关系中,强调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地位平等,把高校和学生作为两个平等独立的主体,而不是一方服从另一方权力约束的关系。

综上学术争鸣.笔者概括为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将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视为支配与隶属的关系,维护学校管理的权威性,但也有条件地承认法律对学校权力的制约,即当学校的行为对学生的前途产生重大影响时,学生可以就受到侵害了的权利诉诸法律。二是将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视为平等的关系,重视对学生人权的尊重与保护,将学校的管理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充分保障学校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可以说,两者理论各有利弊,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都承认学生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

三、大学生权利司法救济的途径

对大学生权利的司法救济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对不同类型的侵害行为采取相应的救济手段予以救济。救济手段主要有行政救济、民事救济和宪法救济。行政诉讼救济主要针对处于特别权力关系中受到侵害的大学生权利;民事诉讼适用于平权性关系中受到侵害的大学生权利;宪法诉讼救济作为一种特殊的救济形式,是以上两种救济手段的有益补充,主要针对那些通过一般法律和手段无法得到救济的遭到侵害的受教育权利施以特殊的法律援助。以下就具体的救济方式予以一一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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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649.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2-0109-02

目前,由于高校学生管理日趋法制化和规范化,大学生的权益保护也被逐渐提上日程。随着公众法制观念的普及以及学生的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高校学生意识到了要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纠纷,其实质是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与学生拥有权利之间的冲突。本文拟从产权理论入手,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内容,探讨高校学生的权益保护问题。

一、产权、教育产权与高校的学生管理

关于产权理论,国内外学者都做了大量研究。《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产权也称财产所有权,是指存在于人和客体之中或之上的完全权利,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转让权、租借权、用尽权、消费权以及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在此基础上,产权研究的视角延伸至各个领域,于是出现了关于教育产权的定义和理论。以往学者在明确教育产权的归属和其定义域的同时,也对其权利束进行了更广泛更深层次的研究。学者崔玉平认为:“教育领域内的产权都可以成为教育产权。它既包括教育机构的产权,也包括教育的和学生的人权等”[1]。而在近几年的学术研究中,几乎没有学者将产权的思想延伸至学生的人权方面,尤其是学生的人权等权益保护方面。

二、高校学生的价值实体问题

在我国,学生起码具备除自身以外的两个价值实体,即公民和消费者。现实中,很少有观点认为学生是消费者,而认为学生是学校管理中的被管理者,这就为学生的权益保护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学生本身的权益和作为消费者的权益都没有受到合理合法的保护,侵犯学生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

(一)从受教育者或者公民的角度

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根据《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应包括听课权、活动权、建议权、考试权、学位权、择业权等。近几年,全国许多高校管理者不恰当行使教育权和惩戒权,在学籍处理、学位授子、后勤管理等方面出现了一些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现象。

2.侵犯学生的名誉权。很多高校都在学生违纪处理条例中规定,对在校学习期间发生不正当或结婚者给予退学处理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这种禁止大学生婚前和结婚的规定与社会发展和现实之间存在着某种背离,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值得关注与探讨。

3.侵犯学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与其他公民一样,学生依法享有财产权和人身权。但有些高校为了谋取利益擅自动用或者克扣学生财产,如奖学金、助学金等?鸦还有些高校没有经过物价局等有关部门的批准向学生“乱收费”或私自提高学生的生活、学习用品价格等。

(二)从消费者的角度

以往学者研究的消费者涉及到了读者、妇女、农民等,但却很少将学生列入其中。从消费者角度看,学校向学生收取学费并提供教育服务,学生缴纳学费、接受教育服务并享有各项权利,事实上就是在承担消费者的角色,学校则是作为固定的消费场所和产品、服务的提供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有九大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习惯受尊重权和监督权等。从消费者角度出发,学生的权益受到侵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侵犯了学生的安全权。在有些高校的后勤管理中,尤其是宿舍的管理存在很多隐患,学生的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既然高校录取了学生,并收取学费,就应该对其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对学生的安全有一些保障。

2.学生不具备知情权。高校的很多决议,尤其是一些与学生的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密切相关的条例条文的规定,很少征求过学生的建议和意见,管理过程缺乏民主机制。学生拥有的只是事后知情权。

3.自主选择权。学生作为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往往被强制剥夺。例如,苏州某高校在研究生的住宿管理中,强制学生必须统一住宿在校内,学校在贯彻统一管理的“政策”时,其实牺牲的是学生的利益。

作为消费者,学生的很多权益不同程度上受到损害,对于高校的管理者而言,若要做到高校的后勤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如何协调学校与学生权益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理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利益关系

(一)明确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关于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关系,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两者之间应该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学校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制定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向学生收取学费并提供教育服务,学生缴纳学费、接受教育服务并享有各项权利,因而两者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第二,两者之间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我国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及学位条例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学生具有管理权(包括处分权),从而使高等院校成为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于是,高等院校在学籍管理、学位授予等方面和学生之间自然就形成了一种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从法律上讲即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第三,两者之间是一种准行政关系。学校作为一种教育机构,虽然受到国家法律的授权对学生进行某些方面的管理(诸如学籍、学位等),但学校与学生之间仍然不属于纯粹的行政管理关系。同时,学校和学生的关系又不能简单从平等民事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毕竟学校在某种程度上带有法律授权管理的职能。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属于一种社会责任,类似于行政管理,即准行政关系[2]。

(二)把握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高校是一种教育机构,大学生是受教育者,因而高校与大学生之间是教育和受教育的关系。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于学校和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义务都分别作出了规定,为高校和大学生享有其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高校是组织管理系统,学生是该系统中的一个要素,也就是说,高校是组织者,学生是被组织者,因而高校和学生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高校作为履行特定职能的特定主体,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定规章、自主管理的特别权利,《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教育部《规定》对学校的办学自的具体内容作了细化。法律也规定大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承担和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否则高校将有权依据自定规则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某种法定权利。这样的公法规定与私法约定并存的状态决定了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又有不平等的行政管理关系。从实际运行的情况来看,学校对学生给予处分、进行学籍管理就属于行政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自愿、平等协商等问题;而此外的诸如收取学费、提供教学与生活服务、给予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等就属民事关系。

高校不是纯粹的管理机构,对学生的管理不是简单的行政命令和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而是在承担一个组织机构和职能行驶机构的角色,这个机构在行驶职能的过程中,无论是制定、修订自己的管理制度,还是具体行使管理权和处分权,都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范围之内进行。无论是从产权的角度还是消费者的角度,都应该重视学生的权益保护,在管理过程中体现学校管理的科学性和人性化,力争使学校的管理井然有序,并且照顾到个别学生的实际情况,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四、高校学生管理中学生权益保护的对策

首先,从产权理论出发,确立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3]。遵循产权理论中有关人权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尊重学生的人权,维护学生的利益。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个性的健康成长,高校就必须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思想。

其次,完善学校的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学校的规章制度必须与国家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相协调、相衔接,不能与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要保障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必须从健全制度规范入手,必须以学生是权利的主体、尊重学生的权益、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规章制度。

最后,强化学生管理,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高校学生管理机制。强化学生管理,实际上就是要转变学生管理理念,变管理为服务。根据消费者理论的有关规定,学生不是简单的被管理者,而是拥有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既然学生是消费者,所以,学校就有责任和义务去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不论是对学生的学习方面还是生活都要力争做到“以消费者为出发点”,建立高校和学生之间融洽和谐的关系。

综上所述,在处理高校和学生之间关系的过程中,在维护学生权益的过程中,无疑高校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高校在统一管理和特殊问题的处理上,要尽量做到“以人为本”,在“法”的范围内更好地行使高校的职能,促进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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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2014年11月中旬,江苏某高校一男研究生在宿舍内上吊自杀。据了解,该生因压力大和情感问题而选择轻生。高校学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害事故频发,使得高校的安全性得到社会的质疑。但是,国内可供参考的法律规范为数不多,缺乏关于校园安全尤其是高校安全的单行法律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也主要涉及的是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对学生财产损害事件的责任认定还有待细化。目前作为理论界主要参照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法律位阶也相对较低,规定较于笼统,社会民众的认同力不高,在实践中也只是作为法官办案的参考,缺乏约束性。而目前社会舆论普遍认为,高校学生只要在校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均是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不尽完善所致,学校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否则显失公平。在当今中国,受传统思想“事情闹大就能得到更多的赔偿”和“破财免灾”的影响,高校往往为了正常的教学秩序与口碑,维护学校声誉、迫于社会压力等原因,选择尽快地按照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的要求解决此类事件,给予受伤害学生赔偿或补偿,称之为“人道主义补偿”,并没有认真地分析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或承担多大份额责任。对此,我们不禁要问,高校对大学生是负有何种性质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何种情形下能够免责?对此我们展开了以下研究。

一、立法现状与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理论

(一)立法现状

据查阅,目前国内有关规定高校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立法依据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中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及《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中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第6条中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7条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此处,高校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应该对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办法》第9条中具体指出了哪些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参考《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校园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办法》等。

(二)高校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

1、义务主体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学术界现有三张观点:(1)有学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2)有学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免遭侵害的义务。(3)还有学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行为人在从事某种活动时,如果可以合理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损害,他们即要采取某些合理的措施,保障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利益免受自己行为的损害。此处笔者较赞同第三种观点。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义务主体应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第二种就是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但该条最后一个“等”字,足以把高校概括进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更何况大学生因收到了高校发出的邀请即录取通知书而进入该校的,生活在高校所管控的地理空间之内,因此高校当然成为义务主体。综上,高校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是学生活动的组织者,应该是高校安全保障义务中的义务主体。

2、高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

首先,大学生,即在普通高等学校注册入学的群体统称。与高校的概念相对应,则应该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根据我国高等教育现状和《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得知大学生基本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认知能力,不同于中小学生,所以高校对大学生的保护程度也不同于中小学生。但现实生活使我们也不得不面对一个事实:大学生虽然年龄已满18周岁,但一直以来的主要任务就是学习,没有真正踏入社会,心理年龄与其生理年龄不相符合,对一些危险的预知能力较弱,所以高校对大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就显得格外重要。而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了高校与学生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和性质,是高校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也是高校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国内学术界有以下三种学说:第一,特别权力关系说。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是特别的行政管理关系。第二,民事合同关系。这一学说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是特殊的合同关系,强调平等的法律关系,而不是一方服从另外一方。第三,双重法律关系说。该学说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具有双重法律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双重属性。基于以上学说,笔者认为双重法律关系更为准确。首先,因为大学生不同于中小学生,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是民事关系中的当事人,所以高校对其仅是教育管理职责,而不是监护人职责,二者在民事关系中是平等的地位。但这与高校对学生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并不矛盾。其次,由于高校与学生之间有特殊的教育关系,高校凭借相关的制度规章来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学生必须服从,如果不服从则要接受惩罚或者处理,所以二者又是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所以高校对大学生应该负有起码的安全保障义务。

3、理论依据

我国理论界主要有此三种理论依据:(1)危险控制理论。主张“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或者“优者负担危险”原则。高校作为社会中的高等教育机构,其环境容易发生危险事件,本身就是危险源,相对于大学生来说更有能力控制危险。(2)信赖保护理论。大学生向高校交纳学费,高校负责传授给大学生知识并对大学生进行其他方面的教育,在他们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种长期稳定的消费关系。学生处于高校的环境之下,自然产生一种信赖感,所以此种理论是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基础理论之一。(3)社会责任理论。一直以来被称为“象牙塔”的大学,如今承担的社会责任必定有一项:培养高素质人才。作为公益性较强的高校来说,接受着社会各方面的支援与帮助,自然也应该承担起解决社会问题的责任。作为回报,其主要责任就是向社会输入源源不断的人才。只有保证在校大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甚至是生命安全,才能谈及向社会输出人才的目标。

4、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关于高校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主要有一下几点主要观点:(1)法定义务。法定义务,即高校对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直接规定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法规,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高等教育法》、《人身损害赔偿》和《办法》来看,并不影响高校承担法定安全保障义务。(2)约定义务。因高校办学时向学生发出的招生简章是一种要约,而学生到该校报到则属于做出承诺。那么,高校说明该校的安全状况、安保系统、宿舍管理等情况并向学生及其家长做出承诺,承诺该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的安全可以得到保障,即约定义务。(3)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英美法过失侵权行为诉讼中的核心概念。侵权法中的注意义务就是指“行为人应采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注意义务又分为一般注意义务和高度注意义务。就高校是否违反注意义务而言,笔者认为针对不同的情况应该承担不同的注意义务。是否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有以下三个判断标准:第一,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双重法律关系,此处不再进行赘述。第二,此种危险是否可以预见以及是否做出适当的措施。高校应该对学生负有危险警告的义务,采取措施使学生避免遭受危险的损害。第三,一般惯例的标准。如一般游泳池内都会有标志标明深水区与浅水区的界限,如果高校内的游泳馆内没有此类标志,我们就可以判定其违反了注意义务。又由于高校的主要责任是教学,大学生又多是成年人,所以笔者认为高校只要承担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除极个别的情况下,如时常发生校外人员进入学校抢劫时,高校则应该承担高度的注意义务。

二、典型的大学生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认定(法律依据)及高校承担责任的合理限度

(一)校内危险场所缺少必要提示、说明、劝告、协助义务

福建省厦门市学生董某在学校龙舟游泳池游泳时溺水身亡案中,受害人因深、浅水区无明显标志,能见度低,也没有配备安全设施和救助人员而溺水身亡。法院最后判决,因被告集美大学没有尽到对董某的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侵权,但董某也有过失,故原、被告按实际过错的大小以8:2的比例分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中“(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案例中高校游泳池附近缺少必要的深、浅水区的提示,是导致学生意外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同时没有配备相关的游泳教练,也是原因之一。高校提供的游泳池设施明显不符合国家的规定,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未尽到注意义务,属于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导致学生死亡。在当事人也存在过错,如疏忽大意的情况下,高校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另外,在校园内的其他地方,高校同样需要尽到必要提示、说明、劝告、协助义务,通过校内宣传板、广播、LED大屏幕、校园网络等媒介来告知学生安全隐患:比如下雪天湿滑的路面旁应该设置明显的警示牌;玻璃门等处设置安全提醒;校内建筑、维修、加固工程附近设置安全提醒,划出安全范围防止学生受到伤害等。

(二)学生自身行为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

2001年华南理工大学贺某因一门学科成绩不及格,被学校出示“红牌”警告,即有可能拿不到硕士学位。在表现出来一系列不正常的举动之后,9时许,学校党委蒋书记、贺某辉的导师蔡老师及院保卫科长也赶到该房间,在劝说无果的情况下便离开。最终约11时许,贺某辉突然跨越阳台,纵身跳下五楼,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一审原告败诉后,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华南理工大学因未全尽劝止义务,对事故要承担相应责任,判其赔偿贺某父母2万元。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有关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校方知晓,但并未作出预防或预防不当的当然属于过错责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高校得知贺某此种情况下,未尽到劝止义务也即安全保障义务中的注意义务时,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并不是说所有学生自杀自残的情况学校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毕竟大学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在高校得知学生有此类倾向时就应该能够预见后果,所以此时高校应该做出有效的措施来制止学生的非正常行为,如果没有做出相关措施或者制止不力的情况下,高校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然而,作为主要管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组织,高校的管理和中小学相比具有很大的不同,管理手段不再是强制统一集体的管理,学生之间相处的时间远远大于和老师的相处,导致老师难以对每个学生的各种情况了如指掌。同时,学校主要在客观的校园安全环境上可控制性较强,但对庞大的学生群体,对其主观控制性就较弱,每个学生可以承受压力、挫折等心理生理程度不同,例如感情纠纷、饮酒过量、挂科等在不同的学生身上都会引起不同的反应,而高校学生对独立性要求相比中小学时也强很多。类似的种种原因就导致高校对出现特殊心理异常的学生难以预见和提前做出判断,进而难以对每个可能发生自杀自伤的学生进行有效的预防。从法律层面上讲,在自杀自伤事故中,排除情感因素以及相关社会因素的干扰,大学生的自伤自杀行为是纯个人的意志决定并实施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结果①,同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损害的,行为人可以免责。更何况高校非行为人,因此高校可以因此主张免责。

(三)教师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侵权行为

2014年7月10日,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百越民族史研究会会长吴春明被指猥亵女学生,而校方迅速作出回应,成立工作组展开调查,中止吴春明的研究生导师资格。经过三个月的多方取证和深入调查,现查明,吴春明与一名女研究生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对另一名女研究生有性骚扰行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教师侵权案件,类似的还有教师体罚、变相体罚、性骚扰等。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因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通过法定代表人校长以学校的名义进行重要的民事活动,通过教师这一群体来从事教育教学活动。高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是学校的职员,是代表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教师为了完成教学任务,采用一些非常规的手段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是一种不当的学生管理方式。因此,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属于高校的侵权行为,由此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高校来承担。

三、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

目前我国高校大学生人身财产损害事件类型多种多样、案情纷繁复杂,究其原因有高校的过错、受害人自身的过错以及第三人的过错等等。因此,在不同的侵权事件中,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高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都要根据具体的情形来进行探讨分析。在这一部分中,笔者主要从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构成、责任形态和免责事由这三个方面来对高校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作较全面的阐述。

(一)责任构成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对于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来说,由于大学生人身财产损害事故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确定高校在事故中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根据民事侵权法关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规定,并结合教育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1、高校实施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高校实施的违法行为,即加害行为,通常表现为违反《民法通则》、《教育法》、《办法》的法律与规章的规定,在教学管理过程中疏于管理、保护、教育,使学生遭受损害的行为。有学者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消极行为,是不作为的行为方式。也就是说应当履行作为义务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导致受保护人权利受损。因此,高校实施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本质上是种消极加害行为。”②笔者不完全赞同此种观点。诚然,法律规定了高校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障大学生的人身、财产权益,若高校没有采取这些措施而造成了大学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我们可以认为高校的这种不作为是一种消极的加害行为。但在某些情况下,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也可表现为一种作为的行为方式,如教师辱骂、体罚学生等。

2、大学生遭受到人身财产损害

损害事实是认定高校行为是否构成一般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也是确定高校赔偿责任大小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主要有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两个方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财产遭受的有形损害主要表现为大学生的财产所有权或者其他有形财产权的受损,比如因宿舍管理疏忽导致小偷进宿舍行窃,学生的财物和贵重物品被盗走,这时高校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财产损害事实,一般是指财产的直接损失,即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所直接造成学生财产方面的损失,而不包括期待利益的损失”。③

3、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大学生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中明确责任归属问题的重要依据。根据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不同类型,大学生受损害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三种:第一种,高校积极主动实施某种行为侵犯学生的人身财产权利,即以作为的方式直接侵害到学生的人身财产权利,此时要证明高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二种,高校未适当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了学生受损的事实,此时要求证明高校的不作为与学生受损事实之间有明确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种,高校违反防止学生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学生受损,在这种情形下,虽然不是高校的不作为行为直接导致学生受损,但是与高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采取适当方式防范、制止第三人侵害存有关系,只需要证明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即可。

4、高校具有过错

本文认为,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高校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人身损害赔偿》第7条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办法》第8条第二款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两条都指出了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当然,除了过错责任原则外,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1)高校校车交通事故造成大学生人身伤害;(2)学校自己制作或者从他处购买而出售给学生的食品、药品等存在缺陷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3)高校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事故等。由此可得,高校具有过错也是责任构成的一个重要要件,笔者认为,判断学校过错的标准,就是看学校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是否达到了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如果学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也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即便发生损害结果也无须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轻信而未尽该注意义务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就要承担因过错而引起的侵权责任。

(二)责任形态

本文结合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定,就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形态进行具体分析,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有无第三人介入的不同情况,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的责任形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态。

1、自己责任

自己责任,也称直接责任,“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后果由自己承担责任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形态”。④直接侵权责任是一般的侵权责任,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形态,而不是为他人行为负责的责任,属于单独侵权。因此,在没有第三人行为的介入时,因高校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未能对其能够合理控制的危险进行合理控制而导致大学生人身财产受到损害,高校就应当承担直接责任。根据《办法》高校承担直接责任的事故情形主要有四种,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不合格,饮食存在问题等方面。

2、替代责任

替代责任是指如果行为人同第三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当第三人对他人实施某种侵权行为并因此导致他人遭受损害,行为人应当就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是对用人单位替代责任的规定。高校作为用人单位,与教职工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当教职工的行为损害到大学生的人身财产权益时,高校应当承担替代责任,比如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高校承担赔偿责任,可对行为人追偿。

3、补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有第三人介入的大学生人身财产侵权事故中,第三人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的发生,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高校对于损害的发生仅仅是没尽到注意义务,因此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若高校在大学生在校期间遭受第三人侵害时,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及时发现及时阻止、处理,没有过错的,则由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安全保障人无需承担责任;如果确实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损害结果发生的,但安全保障义务人也有过错,高校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此种情形下,第三人与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高校均为侵权行为人,前者是直接侵害人,后者是间接加害人,前者实施的是积极的侵害行为,后者实施的是消极的侵害行为。”

综上,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形态多样,类型复杂,明确高校承担的是何种责任也是对高校进行归责的重要环节,首先要确定是自己责任、替代责任或是补充责任,再根据高校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对其侵权行为提出合理的损害赔偿。

(三)免责事由

侵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是指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提出的证明受害人的赔偿请求不成立或不能完全成立的客观事实,从而可以免除或减轻行为人责任的理由。笔者认为,在高校大学生人身财产侵权事件中,高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主要体现在《办法》第12条规定了“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⑤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事故,高校无法预见也无法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如因地震导致校舍倒塌造成大学生的伤害,这时高校便可不用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不可抗力导致高校免责,必须是不可抗力成为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如果因高校的过错导致损害扩大,则高校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意外事件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的事故。根据《办法》第12条第五项的规定,“大学生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比赛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高校已经履行了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且其行为并不存在过错的,高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在学校的竞技比赛活动中大学生意外摔伤,骨折等,高校只要履行了比赛之前的安全教育义务,提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的大学生不要参与比赛,在大学生受伤后及时合理的进行救助,此时,高校已经尽到了相应职责,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若学生有意外伤害保险,应找保险公司理赔。但若高校没有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间接导致或扩大了大学生的人身伤害,那么高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大学生自身的行为以及非在校、自行滞留期间

受害人大学生的自杀、自伤及危险行为也是高校免责的事由。若大学生是因为自身原因导致自杀自伤的,行为超出了高校的预见能力和控制范围,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高校没有过错也无需负责任。因为高校无法预知大学生会自杀自然无法阻止大学生自杀。⑥但是,如果大学生出现明显的自杀迹象或正准备自杀,高校有关人员己经发觉却不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而最终出现了大学生自杀的损害结果,就可以认定高校是有过错,要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办法》第13条规定了学校行为并无不当时可以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主要体现在非在校期间、擅自离校等。即只要离开高校的控制范围或高校负有管理职责的空间,那么高校就可以主张免责。

四、结语

面对国内越来越常见的大学生伤害事件,有效的解决措施和机制建设显得十分必要。因为每一个学生的背后不仅有一个家庭,所以,只有解决并且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才能保证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高校的教育工作才能顺利进行,社会才能更加稳定和谐。结合所学知识与常识,笔者在此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可以为国内高校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如何预防第三人侵权:1、完善保安制度。可以将校内安保系统与公安部门联系起来,确保校内的监控等没有漏洞,方便日后对于案件或者纠纷的调查。严格控制身份不明的人和车辆出入校园,并作好记录,按时在校内巡逻,从源头减少第三人侵权。2、完善宿舍管理。首先应该将有需要的宿舍区域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栏,防止有第三人经窗户等爬入宿舍楼内犯罪侵害学生权益;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用于第三人故意纵火或者学生违反校规燃蜡烛或者使用违章电器引发的火灾消防。其次,要培训好宿舍管理人员,要求其必须有辨别本宿舍楼内学生的能力。最后,为每一个学生配备有磁条的身份卡,在宿舍管理人员无法辨认的情况下,该学生要通过刷卡证明其身份才能进入。3、及时处理残损的校园围墙。对于残损的围墙要及时修补,防止被别有用心的校外人员发现并利用等。另外日常生活中应该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来培养学生与教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与社会携手,打造保险赔偿体制,通过政府与其他高校联手建立一个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秀经验,创新高校安全防范体制。随着法治社会的进步,我国应该加快有关高校和大学生的立法工作,争取早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校园安全法。在国内个别城市示范得并到良好的效果后,可以推向全国,逐步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

指导教师:李云波

2014年国家级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

注解:

①李菁:《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思考》,2008年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②杨立新:《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河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③杨立新:《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河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篇5

摘 要:金融素质是人们在自由选择的市场经济中寻求金融福祉“边际改进”的一种人力资本,决定这一资本积累的因素包括人们的先天禀赋和后天习得。青年大学生的金融素质水平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分析加强我国大学生金融素质水平的重要性及其影响因素,为如何提升青年大学生的金融素质水平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 :金融素质教育;大学生;价值观;教育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15.024

*项目基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建设”(项目编号:JX201520)

作者简介:肖靖(1978-),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理论。

收稿日期:2015-05-16

1 加强大学生金融素质教育的重要性

在金融发展日新月异的全球化时代,金融俨然早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金融理论看似陌生神秘,却深入渗透在公众的日常生活之中。尤其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金融信息进入广大民众的眼帘,如亚洲金融风暴、美国次贷危机、欧洲债务危机、后金融危机时代等不绝于耳触目惊心。公众对于生活中炒股、购汇、贷款、融资、理财产品等也早已司空见惯。金融同公众的生活密不可分,已成为人们财富保值、升值以及提高生活质量的一种必要需求。但我国公民的金融知识普遍匮乏是不争的事实。

当代中国大学生肩负着承前启后的历史重任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神圣使命,因此在鼓励青年大学生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更应重视其金融素质的养成,这也是当今社会经济发展正面临重大机遇与严峻挑战并存的局面所迫切要求的。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经历了改革开放以来35年的高速增长,为开展金融教育提供了大量的实例和正能量;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既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又要解决内部由于长期高速发展所集聚的经济问题的爆发。这些经济问题必然会引起青年大学生对社会发展的困惑与质疑,甚至带给青年大学生极其负面的心理影响,这都亟需通过教育和指导释疑解惑,使大学生懂得中国的崛起和经济的持续稳步发展与全球经济的走向是紧密相关的。

2 影响大学生金融素质水平的主要因素

2.1 价值观分析

当代青年价值观趋向多元化,其影响因素主要包括青年个体心理特征、文化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家庭因素以及群体因素等。随着国家对当代大学生教育投入的日益增大,青年大学生除了来自家庭的财力支持之外,可获得的资金资助渠道得到广泛拓展,相应可支配的资金日益增多。由于金融素养匮乏,又面对商品经济、互联网大潮和时尚风气的冲击,许多大学生跟风崇尚名牌、追求时尚,导致非理性的时髦消费、攀比消费、信用卡透支消费等现象也随之滋生并且愈演愈烈。这种现象一方面是造成国家教育投入的浪费,另一方面会引发部分青年大学生消费价值观的扭曲从而产生心理疾病。金融教育的主旨就是通过对理财意识的培养帮助青年大学生形成正确的储蓄和消费行为,并非中国社会传统意识中所批判的“金钱至上”和“见利忘义”等拜金主义思想。对青年加强金融教育的价值不仅仅是造就“齐家治国平天下”所需要的金融专业人才,更是铸就青年大学生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种生存能力。

2.2 环境因素分析

首先从家庭环境的角度来看,中国的父母是世上最操心的父母,也因为愿意为子女倾尽一切,呕心沥血的传统做法被称为“中国式父母”。相较于美国家庭的父母对子女教育采取“授之以渔”的方式而言,中国式父母更倾向于对子女“授之以鱼”,愿将其最好的都无偿给予子女。这种教育方式无疑会助长子女虚荣自私的价值观形成,不利于培养信用、回报和奉献的意识。另一方面,我国的现代家庭教育过分注重功利,绝大部分大学生都是伴随着繁重的课业和多如牛毛的特长培训课程成长起来的,在经历了中高考之后进入大学。大学生可以说是一个刚刚独立却又尚未完全走向社会的特殊群体,由于成长的教育经历中缺少注重“做人”的教育,导致青年大学生价值观残缺,尤其缺乏正确的理财观。据了解,钱不够花在当今大学校园是一种普遍问题,并非特殊现象。因为花钱不善而感到困惑进而产生心理问题的同学不在少数,大一新生中尤为突出。其次从大学环境来看,大学生身在大学也难以有机会接触到以投资、创业、消费、理财为核心的系统理财教育课程,即使有也是空洞的说教多实际的操作少。

3 提升大学生金融素质水平的措施

基于全球金融教育晴雨表的数据呈现,有关青年金融教育层面,全球受访群体中有超过1/4的家长从来不跟子女讨论理财的问题,即使是对成年的子女也对此问题讳莫如深,中国家长与子女讨论理财问题的比例列倒数第五。对于提升青年大学生金融素质亟需利用我国的教育系统创造金融环境,秉承“人造环境,环境造人”的哲学思想,建议从下述几方面进行。

3.1 树立大学生的金融理念

大学时期是人生转折的关键期。就金融素质而言,目前大学生理财现状令人堪忧,真正懂得理财之道的大学生相对较少。因此才会出现当大学生拥有较多可自由支配的资金时会深感困惑,不知如何管理和运用。这种对金融意识缺乏的现象跟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所提供的金融环境缺乏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美国家长把金融教育称为“从3岁开始实现的幸福人生计划”,美国孩子从小具备强烈的经济意识。英国家庭在孩子幼年时就灌输“能省的钱不省很愚蠢”的观念,使他们具有适应市场经济的头脑。日本家庭则对子女强调“自力更生,勤俭持家”,教育孩子从小就得认识钱,会用钱。可见,国外对青年的金融素质培养可谓是“从娃娃抓起”,同时也为发达国家金融业发展培育高层次的金融人才做好了长远且充分的人才储备。我国在提升青年大学生金融素养方面首先应从建立金融理念入手,正确的金融理念将会提升大学生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复杂多变信息的敏感度,从而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而对于金融理念的培养也必须从少年时代开始,一手抓家庭金融教育环境建设,另一手抓学校金融教育环境建设,为青少年营造学习金融的良好氛围。

3.2 推广“金融企业+学校”的合作教育模式

金融教育是一项十分重视实际操作的系统工程,单纯依靠教育系统很难实现金融教育的最佳效果,应当广泛联合相关金融机构协助有条件的学校建立金融教育试验点。Visa作为一家全球性支付技术公司一直致力于青年金融教育的普及与推广工作。中国工商银行作为全球最具价值的金融企业率先启动“金融知识进校园”活动,在部分学校设立宣教点,如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体验区、人民币防伪知识普及区、大学生财产安全防范警示教育区等。这种金融机构走进校园参与金融教育的方式引起大学生热烈反响。国家应当大力推广这种“金融企业+学校”的合作教育模式,丰富教育内容,拓宽教育渠道。如发放免费手册、报告、宣传单或光盘,开展专题演讲,举办学生、教师培训班,举办金融知识及论文竞赛,参观货币博物馆或国家金库等。

3.3 铸就大学生的金融道德品质

苏格拉底说过:“美德即知识。”公众金融素质是他们理性的参与金融活动和提高自己道德行为能力的基础。铸就大学生的金融道德品质旨在实现两个目的:一是使大学生在利用金融资源时能够明白自己在理财决策中将不可避免的涉及道德伦理和价值观问题;二是能够对理财活动中所反映的社会、道德、审美、文化、环境、经济等问题进行反思和建设性的批判思考。其主要内容包括“做出个人的生活抉择”和“关于钱的广泛意义”两个方面。大学教育的重点之一是培养大学生建立平等、信用、回报、奉献的公民意识。理财能培养青年持之以恒的秉性和良好心态,有助于青年形成正确的金钱价值观和责任感。美国洛克菲勒家族十分重视对子女的理财教育,所以成功打破了“富不过三代”的预言,创造了石油财富帝国的神话。

4 结语

高素质金融人才的匮乏是我国正面临的一大难题,广泛开展青年大学生金融素质教育是未来中国高素质金融人才的需要。本文极力提倡对大学生进行理财教育,旨在让大学生在“钱能生钱”的道理中学会储蓄,在“挣钱不易”的教化中学会节俭,在“大手花钱”的反思中学会理性消费。当代青年大学生都渴望成功,如能在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注重自身金融素质培养,定能有益于成为一个经济独立、财务自由、创造财富、勇于直面未来的成功者。

参考文献

1 俞达,刘墨海.金融素质教育的国际经验[J].中国金融,2014(10)

2 许致维. 构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长效机制的路径探讨——基于大国金融发展视角下的公民金融素质培育[J]. 金融经济,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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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X73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14-0077-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14.039

在校区面积较大的大学,自行车成为校园里最常见的代步工具,它不仅方便了师生们的出行,更是一种环保的交通方式。但是,随着新生购买自行车数量的增加,毕业生离校遗弃的旧自行车的堆积,这些旧的自行车不仅占据了许多的停车位置,使在用的自行车无地停放,造成校园自行车的乱摆乱放问题,影响校园的美观。而且随着这些旧自行车的无人问津,这些旧自行车慢慢老化生锈,成为报废的自行车,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废旧自行车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资源环境问题。

1 废旧自行车的现状分析

1.1 废旧自行车的影响

影响校园环境,占据停车位导致停车困难,增加后勤部门的工作压力,造成在用自行车的出入车库困难和资源的浪费。

1.2 面临的困境

对于目前大学校园面临的废旧自行车使用问题,能够有效解决的案例不多,下面就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1.2.1 社会方面。目前关于校园的废旧自行车,校方与社会的资源回收机构自行车销售厂商联系较少,难以消化每年产生的大量废旧自行车,废旧的自行车回收困难,成本较高,造成校园空间的挤占和废旧自行车本身的资源浪费问题。

1.2.2 校方方面。规范学校的自行车停放位置是校方采用得最多的处理方式,然而这并不是解决该问题的根本措施,仅仅能解决自行车的乱停乱放问题,而在那些看不到的地方,如车库、宿舍角落里摆放着废旧的自行车无人问津。

1.2.3 学生方面。对于大多数学子来说,没有去考虑过该问题,关于校园的废旧自行的状况不清楚、不关心,特别表现在毕业生离校时对自行车处理的不负责任。废旧自行车问题是与学生们本身切实相关的问题,如果学生本身对这一问题缺乏关注,问题的解决将面临更大的困难。

1.3 废旧自行车的产生原因

自行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没有及时修理造成遗弃。大学生购买自行车的目的在于方便出行,节约时间,购买的自行车价格都很便宜,质量方面无法得到改善,自行车出现故障很正常。另外,大学生课业项目、团体组织的活动较多,无法及时处理自行车的故障问题,造成了废旧自行车的产生。大三、大四学生的课程量减少,很多学生外出实习,自行车使用频率减少,有的甚至不再使用自行车,久而久之,放置的自行车成为废旧自行车。毕业生离校遗弃,大四学生在毕业季都在忙于毕业论文、工作或者考研等事情,有着许多繁杂的事情需要处理,在自行车处理方面,遗弃似乎成为最方便的办法。

2 废旧自行车的解决方案

2.1 废旧自行车市场调研和学校废旧自行车的统计分析

详细的废旧自行车市场调研和学校废旧自行车的统计分析表明,废旧自行车的获得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直接从师生手中购买、师生的捐赠、回收无主自行车。废旧自行车的判定及分类,废旧自行车即被遗弃,不再归属他人的故障或者老化自行车,在进行判定分类后,编号入库,增加废旧自行车的库存,有利于对废旧自行车的后期工作的管理;通过实地调研了解了废旧自行车的停放地点和总体数量,并与宿舍管理人员、车库管理人员积极沟通,借助学校网络平台和团体组织宣传,回收废旧自行车;通过调研分类回收后的废旧自行车,我们会将在故障修复范围的废旧自行车交给自行车厂商,在进行修复翻新后,以低价出售、租赁的运营模式运行,而无法翻新修复的自行车则交给废品回收部门处理,所得收益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在废旧自行车使用中,我们将与校方合作建立专门的运营管理部门,保障废旧自行车的销售和租赁业务的通畅,运营的目的不在于盈利,在于切实解决校园的废旧自行车问题,改善校园环境;通过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扩大废旧自行车使用的影响力,既增加废旧自行车在大学生中的关注度,又通过网络媒介来处理废旧自行车更方便快捷。保持良好的售后服务和市场反馈,通过消费者的反馈改善废旧自行车处理方案。与校方合作,制定相关规定,减少乱停乱放现象和废旧自行车的损坏。

2.2 损坏严重的自行车重新改装后再使用效益较低

对于一些损坏严重的自行车,重新改装后再使用效益较低。可以收集这些废旧自行车上还可以使用的零部件,建立大学生的爱心自行车修理站,为在校学生创造福利;这些废旧自行车也可以进行改装,变成其他有用的物品,例如利用废旧自行车的旧车轮、横梁和座椅进行拆分和改装,做成独特的校园指向标,做成小树林里特别的座椅,甚至制作成人体雕塑,丰富校园的人文环境。

3 创新性方案

根据对现阶段高校的废旧自行车处理案例,分析比较后给出以下创新型方案:

3.1 销售方式

废旧自行车的维修由厂家保障,但图案设计通过网络平台征集,需要购买的学生可以自己设计图案,制作属于自己的图案。同时组建骑行俱乐部,在网络平台即时分享俱乐部的骑行活动,吸引更多的学生购买翻新后的废旧自行车,消化校园的废旧自行车。

3.2 出租方式

以校园卡自助刷卡方式,通过在校园人群密集地段,设置租赁设施。租赁自行车的场地要经过慎重考虑,在图书馆、教学楼等周围可设置一定数量的租赁设施,来方便师生的出行,通过调研取得师生们乐于接受的价格,按自行车种类设计不同的计价,按小时计费,所得的款项用于填补购买设施的成本和维护设施的正常运作。

3.3 业务扩大

废旧自行车的翻新使用与大学生的创新创业紧密结合,为大学生提供勤工俭学的岗位,增加大学生的就业,通过校方的支持,建立一个个性化的废旧自行车服务机构,业务扩大到一定程度,承包城市里的废旧自行车的回收使用。

4 方案优势

从根本上解决了校园废旧自行车的使用问题,循环利用校园里的废旧自行车,实现了资源的有效利用;该运营模式采用正规的商业模式,为在校大学生提供了创业实践机会,培养了他们的创业实践能力,同时丰富了学校的办学方式,提高学生们的综合素质;该运营模式虽不以盈利为目的,但采用的是有偿的商业运营模式,通过出售翻新的废旧自行车以及租赁自行车,获得的资金用以解决自身的运作问题,多余的资金还将用于校园建设,减轻校方的压力;废旧自行车的循环利用,解决了废旧自行车的堆放问题和自行车的乱停乱放问题,美化了校园环境,有利于建设和谐校园。

5 安徽财经大学校园自行车使用案例分析

安徽财经大学坐落在安徽省蚌埠市,分为三个校区,占地总面积1014050平方米,在校师生达3万余人,对自行车的需求量很大,每年产生的废旧自行车的量也很大,废旧自行车的处理存在不合理现象。通过实地调研,发现大部分的宿舍楼车库都存在废旧自行车的堆积现象,在教学楼、图书馆、食堂等师生活动频繁的地段,自行车存在乱停乱放现象。

针对此次调研,小组以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了问卷调查。一共发放了300份纸质问卷、200份网络问卷,最后回收纸质问卷273份、网络问卷167份,问卷的发放考虑了学生的年级、专业以及校区。通过在调研中的走访,了解大一新生对于购买新车的需求和必要性以及大四学生离开学校对废旧自行车的处理情况,采访了学校的后勤管理部门和宿舍车库管理人员。对回收的问卷进行整理并分析。440名被调查者中,308名为女性,132名为男性,男女比例为3∶7,拥有自行车的人数为270人,占调查人数的54%。

通过回收的有效调查问卷分析,大部分的学生对于学校的废旧自行车问题关注度不足,毕业离校无法有效地处理自己的自行车,很大部分自行车被遗弃堆积。校方应加大对于使用废旧自行车处理的宣传,后勤部门与学生社团组织合作,在学校普及废旧自行车的相关处理办法以及处理废旧自行车后带来的益处,减少废旧自行车的增加量,美化校园环境。

6 可行性分析

废旧自行车无人认领,校方进行私自处理属于对学生财产的侵权行为,所以在回收废旧自行车之前应通过各种媒介发出回收废旧自行车的告示,让学生来认领,长期放置的废旧自行车,并且在告示中声明,废旧自行车无人认领,是长期占用校方土地的行为,如果不认领校方将有权对废旧自行车进行处置;废旧自行车的回收再利用与自行车企业相合作,增加了自行车企业的运营成本。短期看来是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但对于自行车企业的长期发展看来,走资源回收再利用之路,自行车的循环利用无疑是既利于企业,又利于社会的一项经营策略。

7 废旧自行车回收利用的意义

废旧自行车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校园的废旧自行车长期放置,不仅是资源的浪费,而且影响了校园的环境。开展废旧自行车的回收和使用,将废旧自行车回收翻新,进行销售和租赁,可有效减少校园废旧自行车的闲置量;减少废旧自行车占据的停车位,节约了停车空间,改善了校园自行车的乱停乱放问题,美化了校园环境;提高了自行车的使用率,循环利用的自行车让资源被充分利用,减少了资源浪费,提高了大学生的节约和环保意识;改善了校园的交通环境,师生骑行更安全方便快捷。

参考文献

[1] 丁冰清,丁丽波,仇盛.高校闲置自行车现状分析及解决方案[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4,(1).

[2] 罗婕,祝光湖,刘丽华,周志杰.高校闲置自行车循环利用探究[J].经营管理者,20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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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生家教概述

(一)家教的含义

家教,顾名思义,家庭教育。这本该是一个固有名次,随着时代的变迁,朝代的更迭,家教也随之衍生出了多种含义。首先,他本有的含义是父母亲戚长辈对下一代的培养,抚养的过程中,为帮助子女成长而进行的教育。在古代,家教多属于生活经验,礼仪,道德规范,或做人等的言传身教,因为广大的平民百姓都是普通人家,又多子多孩,真正上的起私塾的都是有钱人家的公子,不过此类家教至今都非常普遍。其次,家塾是一定意义上的家庭教育,即把老师请到家里来的专门针对性的教育,这种教育在当时的平常百姓是想都不要想的,但却是私学的发源地,以及学在官府的逐渐衰落等背景因素而应运而生的私塾的开端。还有一个特殊的含义便是本文重点讨论的大学生家教,他是有别于参加辅导班,上学等大班制的一对一教育,因其一对一的针对性,物美价廉的优质教育,以及大学生的廉价劳动力等独特性,在辅导班迸发式发展的势头下屹立不倒。在近几年的个性发展下,有逐渐壮大之势。

(二)家教中的问题

1.功利性

在此产业链上,无论是家长,教员大学生,还是家教机构都带有功利色彩。家教一般不与上课时间冲突,都是在课后进行辅助或提优,旨在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家长正是看重大学生物美价廉,在高考的经历的证明下,学习成绩自然不会差,有着不同于辅导机构一对一针对性教育的特殊性,不用受C构的哄骗,上机构所安排的课程,花大把金钱也不见成绩提高,可以要求教员直接辅导不会习题,对了解不透的知识点能针对性辅导,即对症下药。家教机构具有盈利性,一切以赚钱为目的,功利性毋庸置疑。而很多大学生他们以赚钱为目的,责任心并不强,认为家教不是一份长期的工作,在授课前不做系统的备课,只是匆匆浏览,更有甚者是根本不做准备,直接讲授。

2.无规范性

首先,大学生教员的安全问题,意愿从事大学生家教兼职的人数中,女生相比男生较多,大晚上去家中进行课外辅导不论是路途还是家教的地点都存在安全保障,一旦出事无人问责。其次,大学生利益保障问题分两种,第一种是骗子恶业钻家教机构在收取中介费后才能给教员家长信息的楼栋,骗取没有社会经验,单纯的大学生钱,在收到所谓“中介费”后便销声匿迹。这类事件比较多件。第二种是家长在获得教员进行孩子的课外辅导后不给予相应的劳动报酬,一般这种事件不多发生,但不排除发生的可能性。大学生在遇到这种情况,很难保障自己的权益,没有合同签订且涉事金额较小。再者,大学生家教机构纵使拥有营业执照,对教员没有进行正规培训和锻炼,对于大学生教员学习情况,学习方法,教学能力等并不了解,仅仅从所在高校的排名粗略地评判教员知识水平的高低,对于教学质量一概不知。

3.经验教育为主

无论是一对一上门家教还是在辅导班从事家教兼职的大学生都是在读的高校学生,他们现在所拥有的只是对过去所学知识根据个人能力的掌握,即使是师范生,也没有教师资格证的证明,因此大多数从事家教的大学生仅仅通过习题训练的讲解,以题海战术的方式,从而达到提高学生成绩的效果。大学生并没有受到专门的教育培训,并且辅导班或家教机构不愿支付培训费用且没有能力培训具有不确定性的大学生。虽然不乏有些许大学生,具备讲课授课的能力,引导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但大多数辅导班和一对一上门家教都是以作业辅导和习题训练为主,所讲解知识都为学校老师上课所讲过的内容,且要求效率高,必须在本堂课或这次家教活动内完成认定任务。

二、受教育者学生和施教者大学生影响的相关性

在学习方面,无论是知识水平,经验阅历,思维逻辑等各方面,作为施教者的高校大学生都比受教育者的学生水平层次较高,虽然在家教活动中,施教者和受教育者均存在相互影响的作用,但这些影响对于两者的影响力却是不尽相同。相较于大学生,还在懵懂成长的学生来说,这种家教活动影响力更大。

(一)施教者高校大学生对受教育者学生的影响

主体施教者大学生对客体受教育者学生的影响,主要是在心理与行为上潜移默化的影响。关于教师影响力的研究中,华丽晶在《教师影响力研究》中,指出纵观各学者对于教师影响力作用的研究,他们都认为教师影响力有导向、吸引、感染、模仿、激励的作用。确实教师影响力具有这些作用是不可否认的,但它还有约束的作用。这种约束作用主要体现在教师自身的职位对学生的约束作用。[1]在家教活动中,大学生扮演的角色也是教师,因此教师对学生具有的影响力同样也适用于大学生家教中。

1.思维能力

学校老师的教育方式是通常是面向全班采用通识的引导式教育,但学习效果随着各个学生的接收程度和个人的学习方式而异。请家教的学生是一般是学习能力暂落于其他学生,或家长对于其学习成绩不满意的孩子,他们在学习方式上有不同程度的不足。施教者大学生在从事家教兼职时通常是讲述自己的做题方式以教授学生,即将自己的做题思路,解题技巧和知识点在讲解不会习题时潜移默化地灌输自己的思维模式。而这种思维方式正是学生努力学习然而成绩仍然不能提高的最大绊脚石,除非受教者受本身不愿努力学习,厌学等心理因素影响。大学生一对一家教能在短期内快速提高学生成绩的起源,这也是大学生家教兴起并受广大家长青睐的原因所在。

2.语言沟通能力

李东荣在他的硕士毕业论文《论教师非权力影响力及其提升机制》上,认为教师非权力影响力渗透的第一个层次,以师生心理需要为动力、个性相互吸引为表现形式。[2]但我觉得在学生的个性方面,短期的大学生家教的影响力微乎其微,很难做到对学生个性方面有良好的引导作用,因为大学生本身具有内向,外向的区分,且短期影响效果不大。但大学生家教可以影响受教育者的语言沟通能力。这种语言沟通能力并不是通常大家认为的能否正常的语言交流能力,而是基于个性为基础的沟通交流能力。

其实每一个人都具有外向和内向的个性,只是内向的人对于自己不熟悉,不认识的他人采取防卫,小心翼翼的态度,而外向的人对于自己不熟悉的他人则是热情,开朗。从事家教活动的大学生对于内向的人是他人,是不熟悉的,因而内向的受教育者不愿与之过多交流。但家教活动的顺利进行是要基于两者之间的相互交流,受教育者单方面的不愿交流会为家教活动增加很多困难。例如施教者大学生讲解能否理解,受教育者学生的自身思路等都是需要通过表达才能相互理解。在大学生家教过程中,施教者循序渐进的导向,鼓励其表达出自己的想法,逐步地让内向的受教育者勇于表达,这对于受教育者学生个性的发展,语言沟通能力的提高均有帮助。

而对于大学生来说,教育外向的学生则比较轻松。在两者之间的交往下,受教育者的语言沟通能力能够进一步的提高,甚至外向学生热情开朗的个性可以影响到大学生的个性发展。但应当注意的是外向,爱交流的教育主体双方有可能将家教活动变成聊天活动,宝贵的家教时间被聊天所挤占,使得家教效果大打折扣。其次两者关系密切,受教育者学生很可能产生偷懒心理,故意不听大学生的家教安排,且大学生无法强硬地施压。

3.价值取向

价值观潜移默化的影响在大学生家教方面体现的不明显,如果施教者大学生仅仅是习题上的讲解,知识上的教授很难在价值观上有太多的影响。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影响最初是浅层次的行为影响,再者是心里上的影响,而最终理想的是价值观上的影响,大学生家教目前而说最多能做到行为和心理潜移默化的影响。教育者大学生可以定义为高考的洗礼后的胜利者,有着优秀的学习成绩的知识者,这对于正在学习中的受教育者是一种潜在的价值导向的一个存在,其刻苦学习的一个领航标。其次,根据伯特・班杜拉的观察学习理论,学生的模仿性,在面对不会的习题时,由教育者大学生带领着一起解决,一起研究,这其实是在释放面对困难要理智的分析,逐步迎刃而解,不气馁的积极价值观。

(二)受教育者学生对施教者高校大学生的影响

受教育者学生年纪,身心发展程度,人生经历都不如比之年长的大学生,很多对大学生多为家教活动作为一种兼职工作或教育工作带给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的影响。

1.责任心

责任心的培养这很显然不是懵懂,社会经验还不如大学生的受教育者学生带给施教者的,只能是从事家教兼职工作以及家长对学生成绩提高的效果要求所迫使大学生责任心的树立,在这一点上家教兼工作其实并没有不同于其他兼职工作。如果施教者大学生仅仅是想要混时间拿报酬,甚至陪着孩子玩耍,而不是真正地帮助学习能力尚有不足,需要帮助的学生,那么学习成绩的不明显足以让家长或是辅导班机构负责人请辞他。或许一次的请辞不能引起他的注意,只要他想要继续从事兼职工作,或者以后的工作,无论是不是从事家教兼职,无一例外地会遭到辞退,直到大学生真正具有责任心,并且努力从事任何事物。并且大学生自己本身也是学生,对于自己不负责任行为,在内心也有误人子弟的愧疚。

一般有正确价值观的大学生都会认真地教授受教育者学生,因为从事兼职工作的大学生都是为了之后的报酬或者某种目的,他们不会轻易地放弃这次兼职机会。在多种兼职途径中,家教兼职算是比较轻松且报酬较高的一种工作了,因而竞争这一工作机会的人有很多,特别是一对一家教。当然不排除不想学习且家长放任不管,学生和施教者大学生串通一气的可能,这种事例毕竟是少数。兼职也相当于一种工作,虽然相比于全职的工作稍微简单很多,但对于大学生责任心的培养有一定帮助。

2.沟通交往能力

沟通交往能力十分重要,类别重多,但重点在于交往双方的身份。大学生想要从事家教兼职工作,必须与家教机构的工作人员洽谈,还要与学生家长了解家教工作要求,更重要的是作为老师这一身份的教学沟通能力。家教活动,并不是只沟通学习,还有大学生想要快速了解与受教育者学生的学习情况,性格,接受能力等,必然会相互接触,沟通,通常是以聊天,谈话等形式,拉近两者之间的距离。这种沟通交往能力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能力,即年长者与年幼者之间的交往能力。对于大学生来说,如何与比自己年幼的人交往沟通,因为大学生所处的阶段较为成熟,但中小学生目前尚为幼稚,尤其是处于青春叛逆期且不愿好好学习,两者沟通交往更加困难。因而大学生应保持正确的价值观,对于受教育者所不恰当或不合理的想法和做法时,可以适当提出正确建议和想法,但不可过多干涉,否则会引起学生对施教者的反感。但是在辅导班中,类似学生追逐打闹等游戏行为,大学生应以老师身份予以阻止。

3.教育能力

大学生虽然是临时的家教老师,没有经过系统的家教训练,也不具备完整的专业素养,但是拥有多年的学习经验和科学知识的大学生在教学上还是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当然对于师范生来说,家教活动是一次理论联系实际的锻炼活动,在一次次的教育实践中提升自己的教育能力。第一次接触家教兼职的大学生在教学方面不可避免地显得有些青涩,但在真正的教学过程中,如何将自己已经理解,内化的知识表述给还一知半解的受教育者学生,这是一个不小的挑战。正是这种挑战,在家长对成绩提高效果的压力下,家教兼职工作能否成功获得的紧迫感下,大学生会竭尽所能寻找适合受教育者年龄,层次所能接受的教育方法,受教育者学生能适应和接受的学习模式,这是大学生教学能力能够迅速提高的根源。但这种类似于期末讲评考卷的教学能力不等同于可以撑起一整节课的授课能力,这需要专门的学习和训练。当然在有些难题上,由于教学能力限制和自身知识水平约束,大学生会出现很难讲清和讲懂的问题。

三、对于大学生家教问题的对策性思考

(一)高校承办家教中心服务

由于先前已有广大教师和高校教授对于越来越热的大学生家教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了高校承办家教中心的意见,这一方案现在可以说是普遍实施,保证了家教兼职工作的信息可靠和广大高校大学生的人生财产安全,但是高校的家教中心还是一个有待完善的家教中心。高校的大学生有很多人不是师范生,很多低年级的师范生也很难挑起授课这一大梁,而高年级的师范生又忙于毕业,实习和自身学业,不愿从事兼职工作。因此,想要从大学生家教方面缓解硬式教育,只注重成绩的病态,必须专门设立家教部门,任命专门的人员负责管理,由相关老师对从事家教的大学生进行教育培训。周超老师和刘贤明老师在《镇江市高校大学生从事家教现状研究》中建议各高校自卞成立官力一的大学生家教服务中心,内设大学生家教培训机构,对大学生家教实行免费培训制度。培训考核合格的同学可以授予《家教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内容包括:家教礼仪、家教安全、家教力一法和技巧、家教心理学、家教成功人士经验介绍等为一而的内容。[3]

(二)跟随核心素养的课程改革

2016年9月4日,北师大成功举行了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研究成果会。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以培养“全面发展的人”为核心。据了解,现行的思想政治教育课本小学已换为品德与生活,初中的教科书则名为道德与法制,关于高考的改革方案尚在商榷之中,可见教育专家和相关部门已经致力于改善硬式教育,学科僵化,考试成绩为唯一指标的恶性循环教育,因此,大学生家教不应成为硬式教育的帮凶,填鸭式和题海式的教育模式有悖于当前的教育形式,这将会为核心素养的课改增加难度,且不能改变教育改革之势态。辅导班和大学生家教产生的意义便在于帮助学生取得优秀的成绩,考取心仪的学校,既然学校课程逐渐转变,辅导班和大学生家教不能随之变化,这将会淹没在教育改革时代的大浪中。

(三)设立监管机制

除了以颁发营业执照粗矿地审查运营情况,家教行业现处无人管理的状态。因此政府因联合教育部门等其他相关部门,成立监管机制,不仅对家教机构对大学生乱收中介费,骗子打着家教信息等理由行骗,大学生权利保障等问题均有解决,而且有利于整个家教行业的良性发展。

从家教机构出发,家教机构也应建立监管机制,在教员的筛选上有原则的剔除,对大学生的在校学习情况进行审查,而不是仅仅以学校评定教员好坏。家教机构所负责的业务中,查找家教不成功或教员教学有问题的原因,对于不负责任的大学生教员应记录再案不再录用和辞退,或是家长过于挑剔,很难寻找到满足其需求的大学生的家教业务,不再办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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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安全防卫工作是各行各业、各部门工作的首要任务。高校图书馆是保存人类文化知识的重要场所,是高校广大师生进行学习、从事科研的文化信息中心,因此安全防卫工作是高校图书馆的首要课题,也应是图书馆界同仁值得共同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就当前高校图书馆的安防现状与安全防卫工作做如下初浅的研讨。

1加强高校图书馆安全防卫工作的必要性与意义

高校图书馆藏有丰富的文献资料,如笔者所在的图书馆共有纸质文献400余万册;宋代以来的各类古籍20余万册。引进电子图书150余万册;中外文文献数据库40余种;自建“博硕士论文数据库”、“湖湘文化数据库”、“文化素养视频资源数据库”、“学科导航数据库”①等。这些文献信息资源凝聚着人类的智慧,是国家不可复制,不可替代的宝贵财富。由此可见,加强安全防卫是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传承人类文明与促进社会发展的需要。

作为高校三大支柱之一的图书馆,承载着高校教学与科研的史命。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正呈现出一派繁荣昌盛的景象。每天有无数的师生涌入图书馆查阅科研和学习资料,进出频繁。因此,做好安全防卫工作,是来馆读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也是维护图书馆正常工作次序的需要。

2高校图书馆安全防卫工作的主要内容

总体而言,图书馆安全防卫工作就是保卫图书馆国家财产的安全;保护来馆读者的人身与财物安全;维护馆内正常工作秩序;保证馆内各项工作的开展。具体来说,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2.1 防止火灾的发生

图书馆大部分纸质文献信息资料都属于易燃物品,因此防火是馆内安全防卫工作的首要任务。图书馆的火灾隐患主要有电路老化,造成短路引起火灾;馆内吸烟,乱丢烟蒂引起火灾;馆内使用取暖器,手机充电,空调等电器,这些电器如不正确使用,使其长时间工作而不及时关停就会酿成火灾,危害安全。

2.2 防止盗窃行为的发生

图书馆馆藏资料均为珍贵文献信息资料,特别是古籍文献资料价值连城,是我们重点保护的对象。一旦发生偷盗,其损失将无法弥补。另外,保护读者的财物安全,也是图书馆应尽的责任。但是,当前高校图书馆读者的手机、书包被偷的现象时有发生,读者遭受了经济损

失,也严重影响了图书馆的形象。

2.3 防止水患的危害

常言道,”水火无情”对图书馆而言,水灾隐患主要是古旧建筑墙体渗水;天花板漏水;供水水管老化破裂;排水管;排水沟堵塞引起室内进水,危及图书馆文献资料的安全。文献资料一旦被水

浸泡就会腐烂,霉变.其损失无可估量,无法弥补。

2.4防止突发事故的发生

高校图书馆已经成为读者众多的公共场所,难免产生矛盾而诱发事故,如同学之间的积怨会引起矛盾,男女恋爱会引起矛盾,读者抢占坐位会引起矛盾,矛盾冲突,就会引发事故,轻则吵架,扰乱阅览次序,重则打架斗殴,引发危及生命的刑事案件。怎样软化矛盾,化解矛盾,及时做好矛盾双方的思想教育工作,防范事故的发生,是安全防卫工作的重要内容。

3当前高校图书馆安全防卫工作存在的隐患

近年来,由于高校扩大招生,大学生在校人数逐年增多,学生的求知欲望与学习热情持续高涨,使得高校图书馆读者人数显著增加。阅览室、自习室天天座无虚席。图书馆显然成为了一个人流量较大的;可以自由出入的工作和学习的公共场所。读者人数多管理难度大,这给图书馆的安全防卫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就目前高校图书馆的具体情况而言,高校图书馆安全防卫工作存在着以下几方面安全隐患。

1)对安全防卫工作重视不够,安防设备设施投入太少,无法适应高校图书馆安全防卫工作的要求。如部分高校图书馆防盗监控设备年久老化,图象模糊不清,监控方位受到限制,真正遇到盗窃案件,防盗监控系统只是摆设,对破案起不到任何帮助作用。

2)对图书馆读者进行安全防卫教育的力度不够,一年一度的新生入馆教育,只偏重于图书馆馆藏的布局;文献查询与检索知识;借还书流程及基本方法。很少对新生读者进行过安全防卫知识教育。

3)图书馆安全防卫制度不健全,宣传力度不够,执行制度不严格,日常安全工作没有落到实处。比如,仍有不自觉读者在图书馆走廊或厕所内吸烟的现象,阅览室内读者不按规定使用充电器;职工不按规定使用电烤炉,空调长时间运行不关机等,这些现象是引发火灾的根源。图书馆应严格控制,严格管理。

4)读者安全意思薄弱,对自己随身所带财物不能妥善保管。使小偷有可乘之机。于是经常有读者丢失书包、钱包、证件、手机等现象的发生。这些现象严重影响着读者的学习情绪和学习热情,严重影响着图书馆的工作与声誉。给图书馆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5)读者抢占座位现象严重,许多高校图书馆都发生过考研学生为抢占座位而挤破玻璃,挤烂大门的现象,一旦大门倒下会压伤学生;玻璃掉下会刺伤学生;有的学生为枪占座位而发生争吵,引发纠纷,这些现象如不及时制止与调解,将危及读者的人生安全。

6)图书馆周边环境,校园环境安全形势不容乐观。据有关媒体报导:2013年4月16日,复旦大学在读医学研究生王洋中毒身亡;4月17日,南昌航空大学一研究生男生宿舍发现一具男性尸体;4月17日江苏沙洲职业工学院发生一起命案,受害人脖子中了两刀;4月16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宿舍楼内,住同一宿舍的同学为点小事起争执,一方冲动之下,持刀相向,最终使同学伤重身亡;⑧5月6日,武汉高校男生,在图书馆开水房内向两名女生水杯内投放催眠药物,使一男一女两名同学昏厥,该男生交代,下药就是为偷窃女生财务。⑨根据以上案情,图书馆应提高警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7)缺乏突发事件发生时的有效应急预案,图书馆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如火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及某种刑事案件,怎样处置这些突发事件,怎样引导众多的读者疏散和逃生,我们缺乏有效的应急预案和措施,也缺乏这方面的应急演练。

4搞好高校图书馆安全防卫工作对策与措施

4.1加强安全防范意识

高校图书馆安全防卫工作关键在于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熟话说“未雨绸缪”,“一切防患于未然”。就是说我们应该把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隐患完全消除,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具有较强的安全防范意识,首先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居安思危,时时刻刻绷紧安全这根玄。将事故防范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4.2 健全安全防卫工作的各项制度

熟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高校图书馆的安全防卫工作依靠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一切工作都应按照图书馆安全防卫工作制度的要求进行,使图书馆安全防卫工作制度化。同时,督促全馆职工和读者严格遵守制度。如门卫制度、用火管理制度、用电管理制度、用水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应禁止空岗离岗现象,严格按照持证入馆规定,避免闲杂人员进入图书馆。图书馆各办公室应严格禁止用火,必须用火的办公室应严格审批,加强管理责任到人。各部室阅览室严禁使用容易引发火灾的手机充电器、电动车充电器等,制订空调、电脑开关管理制度,上下班检查制度。开水房安全管理制度,厕所、洗手间用水制度,做到人离关水,倡导节约用水。

4.3 改进安装先进的安防设备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先进的安防设备为安全防卫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高校图书馆有的安防设备已使用多年,已陈旧老化,必须及时检修或更换。如防盗监控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烟感报警系统,墙式消防栓,移动灭火器等都应定期维护或更换。我们应加大安防设备的投入,安装先进的安防设备,使人防技防有效配合,使我们的安防工作做到万无一失。

4.4 加强读者安全知识教育

高校图书馆读者多数为高校学生,其特点是年轻、活泼、好动、社会经历少、自主能力不强、对自己的人身财物安全不重视,安全意识淡薄。因此,对读者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增强读者安全保卫意识,是高校图书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校图书馆义不容辞的责任。改进以往新生入馆教育内容,增加人生安全,财务安全知识方面的教育。笔者认为,在对新生进行入馆教育时,应邀请公安、消防等部门的专家对新生进行安全防卫知识教育,给新生传授安全防卫常识和突发事件(如地震、火灾)发生时的逃生方法。以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这不仅是有益于高校图书馆安全防卫的工作,也是能使学生受益终身的必修之课。

4.5 加强保安队伍建设

保安是高校图书馆安全防卫工作的主要力量,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和现代保安工作的需求,保安人员必须爱岗敬业,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与主人翁精神,组织纪律性强,善于吃苦耐劳,坚守守卫的岗位,酷暑严寒无所畏惧,努力学习新知识与新技术,不断提高安防技能。为全校师生读者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和工作环境作出自己的贡献。

4.6 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

突发事件是我们很难预料的,一旦发生,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也是我们难以预料的。因此,预先制定某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处置措施很有必要。如火灾,地震,盗窃案件,刑事案件乃至命案。此类事件一旦发生,我们要在这些方面下功夫:怎样作出快速应急反应,怎样引导读者逃生,使读者迅速脱险,怎样进行快速救援。只要我们早有防备,就会指挥有方,临危不乱,将损失减少到最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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