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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经营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1 17:13:01

海外经营论文

海外经营论文例1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和信息系统局(SISD)1995年7月的《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的界定,保险及与保险相关的服务被纳入金融服务的范畴,这意味着在对保险服务贸易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保险及与保险有关的服务均应适用GATS及其相关协议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一般规则。

一、保险服务贸易的范围及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录(AnnexonFinancialServices)的界定,保险服务贸易涵盖如下以下一些保险及与保险有关的商业性活动:[1]

1、直接保险(包括共同保险),又可细分为人寿保险(lifeinsurance)和非人寿保险(non-lifeinsurance)这两类保险业务。

2、再保险(reinsurance)和转分保(retrocession)

3、保险中介(insuranceintermediation),如保险经纪(brokerage)和保险(agency)。

4、辅保险服务(servicesauxiliarytoinsurance),如咨询、精算、风险评估及理赔服务等。

GATS金融服务附录的上述界定涵盖了现实经济领域几乎所有的盈利性保险业务,至于非盈利性及带有国家强制性的保险业务,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业务,则不在GATS的规范范围内。因为GATS第一条第1款(b)项明确规定,政府当局为实施其职能所需的服务,不在GATS调整的范围内,同条同款(c)项进一步补充说明了所谓“政府当局为实施其职能所需的服务”,系指既不是商业性质的,又不与任何一种或多种服务相竞争的各项服务。毫无疑问,社会保险业务乃各国政府当局为实施社会保障职能而提供的公共,其与商业保险并无直接的竞争关系,因而属于“政府当局为实施其职能所需的服务”,不在GATS的调整范围内。更何况社会保险具有较强的属地性和属人性,根本不存在进行国际服务贸易的现实可能性,故GATS金融服务附录将其摒弃在保险服务贸易的内容之外。

根据保险服务的提供者或接受者是否需要在国家间进行位移,可将保险服务划分为四种类型:

1、从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保险服务,此类服务贸易的提供者或接受者均不发生位移,故亦称为“跨境提供”(cross-bordersupply)。在这种服务方式中,保险服务的提供者和接受者有一定的地域差距,服务的提供方式有些类似于货物贸易或与货物贸易有着密切的联系,如甲国的保险公司为售往乙国并在乙国使用的汽车提供车辆保险。随着营销水平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在不需要与货物贸易相伴生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能跨境提供一定的保险服务,如甲国的保险公司可通过甲国当地的经纪人或人在乙国提供保险服务,在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一些大型的保险公司如英国的劳埃德公司(Lloyds)可在海外没有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情况下通过网络系统进行保险产品的服务贸易。[2]

2、在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此类服务贸易提供者不移动,接受者发生位移,故又称为“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保险业较常出现的境外消费是当地保险公司为来自国外的游客或商人提供诸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服务。

3、一成员方的保险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成员方的商业存在(commercialpresence)提供保险服务。这是一种特殊的保险服务贸易方式,表面上看,这种服务贸易方式并不涉及人员的流动,但实际上由于各国保险服务水平的差异,具有贸易比较优势的保险发达国家在保险落后国家开拓市场,创设商业存在的同时,仅仅依靠雇佣当地人才是难以充分发挥其比较优势的,还必须向商业存在注入大量的资本和人力资源,才能满足业务拓展和稳健经营的需要。商业存在与其它保险服务贸易方式不同的特征在于一成员方的保险服务提供者必须在另一成员方境内设立常设机构并通过该机构提供保险服务,因此以商业存在方式进行的保险服务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国际直接投资的市场准入问题。

4、一成员方的保险服务提供者通过自然人在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保险服务,此类服务贸易方式中供应者个人发生流动,而服务接受者不移动,故人们将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称为“自然人流动”(movementofpersonnel)。保险业中典型的自然人流动如甲国的保险人或保险经纪人到乙国实地提供保险或保险经纪服务。

二、保险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

服务贸易领域的市场准入,是指一国通过实施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及其服务进入本国市场这一行为的管理与控制。GATS将市场准入条款放在第三部分“具体承诺”中加以规定,表明服务贸易领域的市场准入对各缔约方而言不是普遍的绝对的义务,而是一项具体承诺的义务,即这些义务只有在谈判达成协议后列入成员国的市场准入承诺表,才对该成员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保险服务贸易自然也不例外。成员方一旦对保险市场准入义务做出承诺并附于该国市场准入减让表中,就必须保证其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低于其在承诺表中所确定的待遇标准。

根据GATS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一成员方一经承诺保险市场准入义务,便不得在保险部门中采取和维持下列六项限制措施:(1)以数量配额、垄断、排他提供者或经济需求测定要求的形式,限制保险服务提供者的数量,如以许可证形式直接限制外资保险公司的开业数量;(2)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定要求的形式,限制保险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如直接限定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量或资产总金额;(3)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定要求的形式,限制保险服务经营总量或按规定的数量单位表示的保险服务产出总值,如对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总额或保险市场份额做出限定;(4)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定要求的形式,限制特定保险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提供保险服务所需自然人的总量,如限定外资保险公司从业人数或保险人的数额;(5)限制或要求保险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类型的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如只允许合资保险公司进行保险展业;(6)采取外国人最高持股比例、单独或累计外资总值的规定,限制外资参与,典型的如不允许外资在保险公司的持股比例超过50%。应注意的是,以上这些否定性义务并非绝对性义务,只要一国在其承诺计划表中予以说明,它仍可以保留其中一项或几项限制措施。

根据WTO《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协议》(以下简称《金融服务谅解》)的规定,各成员方在承诺维护国内既有保险服务管理现状的前提下,还应承担如下市场准入义务:

1、垄断经营权的透明度要求及渐进修正义务。每个成员方应在其承诺的保险服务时间表中列出现存的垄断性经营权利,并努力消除或缩小其范围。市场垄断实质是一种限制竞争行为,理应加以禁绝,但由于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保险市场发育不全,市场主体单一,国有保险企业的市场垄断受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所限,显然不能采取“令行禁止”的简单做法,故《金融服务谅解》对此给予充分谅解,只是要求成员方执行透明度要求,并努力消除或缩小市场垄断的范围,从而给了相关国家足够的缓冲期和回旋余地。

2、保险开业权的保障。《金融服务谅解》规定任一成员方应允许其它成员方保险服务供应者在其境内设立保险机构或进行商业性拓展,包括并购现有的保险企业。成员方可对保险开业和扩展设定一定的附加要求、条件或程序,但这些要求、条件或程序不得构成对保险开业的实质性阻碍或违反GATS项下的其它义务。

3、新保险服务的许可。新保险服务是指在一成员方境内任何保险服务供应者所不提供的保险服务,即所谓的“保险创新”,包括对现有保险服务的实质性升级或更新,如开办新险种。《金融服务谅解》明确规定,对于其它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一成员方应允许其在本国境内提供保险创新服务。

4、保险信息传递与处理。成员方不得采取措施阻碍保险信息(包括以电子手段传递的数据资料)传递或处理,或是阻碍保险设备的转让。其前提是这种信息传递、处理或设备转让是保险服务提供者的正常商业行为所必需。这是与保险开业权密切相关的一项禁止性义务,保险企业的正常开业除了需要一定的资本、人员、场地外,一些重要的信息资料(如寿险的精算资料)和关键的机器设备(如信息处理设备)对保险公司的正常展业都是必不可少的。《金融服务谅解》的这一规定有助于预防成员方以禁止或限制保险信息传递与处理的方式来变相阻碍外资保险公司的开业或正常营业,从而使“开业权”落空的规避行为。但这一规定并不限制成员方保护个人资料、个人隐私、个人记录和金融秘密(FinancialPrivacy)的权利。

5、保险服务人员的临时准入。依《金融服务谅解》第9条的规定,任一成员方应允许正在境内或已在境内设立商业机构的其它成员方保险服务提供者的下列人员暂时入境:(1)对保险服务供应者的保险服务提供、控制与运行所必不可少的具有信息独占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掌握保险客户名单的营销主管人员等;(2)保险服务经营的专家,如高级企划人员;(3)计算机服务、电讯服务及保险财务方面的专家;(4)保险精算专家及法律专家。但上述(3)、(4)项人员的临时准入,须考虑成员国境内合格人员的供应量而定,亦即若可在当地觅得充足的(3)、(4)项所列的专家,便无需从境外引入上述人才,实际上意味着成员国可以本国已有充足的相应人才为由,拒绝(3)、(4)项人员的准入要求。保险服务人员的临时准入和保险信息传递处理两项义务分别从人员、信息(及设备)方面保障了保险企业“开业权”的实现。

6、保险服务供应的非歧视措施。依《金融服务谅解》第10条之规定,在非歧视的前提下,成员方可以维持下列措施:(1)决定是否提供各类被许可的保险服务,即保险服务的业务限制;(2)限制保险服务供应者的业务范围扩及该成员全部境内,即保险服务的地域限制;(3)其它一些符合GATS条款,但对其它成员方的保险服务经营者经营、竞争或进入成员方市场的能力有消极影响的其它措施。《金融服务谅解》第11条还规定,上述(1)、(2)项的业务限制和地域限制措施应尽量不影响其它成员方保险服务提供者在该国境内既得的市场机会和利益。

三、保险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

与市场准入问题一样,服务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不是一般性义务,而是一项具体承诺的特定义务,各成员方仅在自己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中给予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根据GATS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每一成员方在其承担义务计划表所列的部门中,依照表内所述的各种条件或资格给予其它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应低于其给予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标准。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服务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市场准入是国民待遇的前提,如果一国不承诺给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予市场准入的机会,国民待遇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国民待遇并不是市场准入的必然结果,国民待遇的实施至少受到两项合法限制:一是成员方仅在其具体承诺并列于开放计划表的部门给予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二是成员方可在计划表中对国民待遇设定明确的限制和条件。

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金融服务谅解》的规定,保险服务领域的国民待遇除了贯彻GATS的基本原则外,还有如下的特殊规定:

1、公共机构保险服务采购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虽然有GATS第13条“政府采购例外”的规定,《金融服务谅解》仍要求每一成员方应确保在其境内建立机构的外国保险服务供应商在提供或出售本国公共机构的保险服务方面,应享受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2、跨境保险服务的国民待遇。

这一国民待遇要求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任一成员方应允许非居民的保险服务提供者通过中介或本身作为中介,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提供如下保险服务:(1)海运和商业性航空航天运输及运费保险;(2)运输(含国际运输)的货物、运输货物的工具和由此产生责任的保险;(3)再保险、转分保;(4)咨询、统计、风险评估、索赔等辅保险服务。另一方面,任一成员方应允许其居民在其它成员方境内购买上述保险服务。

以上保险业务范围与GATS金融服务附录所列的保险业务范围两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二者最显著的差异在于各种人寿保险被明确排除在跨境提供的国民待遇范围之外。笔者认为,这并非对人寿保险的业务歧视,而是由于人寿保险的业务特征所致,就目前的技术发展水平而言,寿险服务提供者邻近寿险服务接受者仍是寿险服务发展的必要条件,因为只有如此,寿险服务提供者才能为客户准确地解释寿险条款,全面了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概况,评估风险发生概率和准备金比率,从而既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寿险服务,又可有效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因此,在目前的保险业实践中,寿险的服务提供者多与寿险的服务接受者在同一国境内,这是基于寿险行业的上述特点,国际保险业中寿险跨境提供的服务贸易水平极低,未成规模,故《金融服务谅解》将其略去,未作列举。

3、支付与清算的国民待遇。

根据GATS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任一成员方应当允许在其境内已设立商业机构的其它成员方保险服务供应商使用由公共机构运营的支付与清算系统,以及获取正常业务活动过程中所提供的官方基金援助和再融资便利。但外国保险服务商不享受官方最终资金贷款或清理的权利,因为依据国际惯例,跨国金融机构的最终贷款人和债权债务清理人通常是其母公司或母国金融主管部门,故外国保险服务商不得以国民待遇为理由,要求东道国金融主管部门对进行最终贷款援助或债权债务清理。

4、加入相关组织或机构的国民待遇

外国保险服务提供者在加入或参与保险自律组织、清算机构或别的组织、机构时,其享受的待遇应与本国保险公司相同。当成员方直接或间接地给予相关组织成员予提供保险服务的特权或优惠时,外国保险服务提供者也应一体均沾,福利共享。

《金融服务谅解》之所以做出上述特殊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有些成员国金融当局给予金融企业的特权或优惠,是以金融企业加入相关组织(如保险业的保险同业公会)作为前提的,并且这种特权或优惠往往是通过同业组织间接给予的,在这种情形下,成员国政府实际上可通过限制外国金融服务商的入会资格,来限制或剥夺外国金融服务商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本可享受的特权或优惠。故《金融服务谅解》对外国金融服务商加入相关组织或机构的国民待遇作了特别强调,以避免成员方上述规避行为的发生。

第二节各国保险服务贸易开放态势述评

保险服务贸易是国际金融服务市场中行业规模和经济影响较大的服务行业之一。由于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宏观政策上的特殊影响,各国从自己的国情国力出发,确定其保险服务开放方式,其保险服务贸易法制不一而足,各具特色,本节主要对一些代表性国家的保险服务贸易法制及其在GATS项下的承诺修改动态作一评介。

一、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开放的基本模式

1997年12月13日,WTO第二轮金融服务贸易谈判达成最后协议[3],包括美国在内的总共56个成员方(代表70个国家和地区)正式通过了《全球金融服务协议》。《全球金融服务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允许其它成员方在本国境内建立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服务公司,并按平等原则参与竞争;其它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享有与本国服务提供者同等的进入金融市场的权利;取消跨境服务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金融服务贸易的投资项目中所占的比例超过50%.该协议涉及全球95%的金融服务市场,至今已有104个国家和地区在协议项下作出了承诺。[4]结合各相关国家保险服务贸易立法状况,分析其在《全球金融服务协议》项下所作的承诺,我们可将世界范围内保险服务市场开放格局大别为四类,兹分别介绍如下:

1、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市场完全开放模式

此类发达国家保险市场高度发达,保险公司实力雄厚,保险产品品种繁多,保险创新层出不穷,保险从业人员素质较高,加之保险服务法规齐全,监管得力,在国际保险服务贸易中明显处于竞争优势地位。因此,这些国家在法律上对外国保险服务提供者给予充分的市场准入机会和完全的国民待遇。

2、以日本、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有限开放模式

此类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也非常发达,保险市场的发展历史较长,但保险法规、制度长期未能定型,有的是出于一体化原因使法律频繁变更(如欧盟),有的是因为国内保险业的痼疾得不到解决而使法律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如日本),因此这些国家在保险市场开放的态度上表现得较为犹豫,严格限制外国保险公司介入本国保险市场。

3、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充分开放模式

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谈判中表示愿意原则上接受金融服务自由化的目标,但同时亦主张,对自由化的进程速度保持严格的控制。此类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典型的如我国台湾地区、智利、南非、摩洛哥和匈牙利等。它们鉴于本国或本地区的保险资源相对贫乏,又迫于发达国家开放保险市场的强烈压力,依据自身的发展水平和现实状况,在保险市场开放上给予外国保险公司较为充分的国民待遇和开业权。例如,智利在其特定承诺表中,对外国公司在其本国开业,除养老金业务之外,对保险业务不加特别限制;再如,南非对于财产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没有限制,对人寿保险公司除了国外再保险之外,也采取了无限制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

4、发展中国家有限开放保险市场的模式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保险市场相对于发达国家还处于比较幼稚的阶段,保险服务落后,缺乏竞争力,如果屈从于发达国家的压力无限地对外开放本国市场,势必会冲垮本国保险业,并为日后的保险监管带来隐患。因此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采取有条件的市场准入和分国民待遇的原则,在拟定特定承诺表时,充分考虑本国国情,予以灵活性的有限承诺。在实际操作中,它们大多采取限制外国保险公司在合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来防止外资对保险市场的冲击。

二、典型国家或地区保险服务贸易开放态势及其保险服务贸易承诺概况介绍

针对以上四种迥异的保险服务开放模式,我们分别以其代表性国家或地区美国、日本、台湾地区和泰国为例,对其保险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及其最新承诺概况作一介绍。

(一)美国

美国是发达国家全面开放其保险市场的典型代表,这与其在国际保险服务贸易中所占的地位是有密切关系的。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仅1998年美国的保费收入就达到7364.7亿美元,占世界总保费收入的1/3强,同时,它也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险服务输出国。因此,美国是西方发达国家中金融服务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主要倡导者,也是GATS协议谈判的主要发起方。

美国在立法上将保险公司监管的责任下放到各州,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必须获得州保险署的批准才能在该州营业,此外保险公司还必须遵守该州的费率厘定和财务报告要求,[4]因此各州在保险公司的组建、注册、审核、税收等方面存在不小差异,在特定承诺表上,美国根据各州监管法律的差别,拟定了不同的市场准入限制。例如,不同的州对外资保险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美国国籍要求各异,路易斯安那州要求外资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必须100%具有美国国籍,而其它州则要求75%甚至更少。

在国民待遇限制上,美国对于跨境提供保险服务有所限制,主要是通过加收联邦执照税和限定保险业务范围加以制约。其它几种服务方式则无任何限制,这主要是因为在跨境提供方式下,外国保险公司身处境外,难以受到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有效监管。

在辅保险服务上,如人、经纪人、理赔人等,美国各州一般均有严格的限制,其从业主体资格仅限于本州居民,不发给非本州居民执业许可证。在新的全球金融服务协议中,美国承诺在州水平上取消对保险服务和辅保险服务颁发许可证的居民或公民要求,并保证对新的保险进入者扩大其现有的经营活动范围,并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新的措施。

(二)日本

以保费收入总额统计,日本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保险大国。日本政府长期以来非常重视保险业的发展,其对保险业的政策扶持主要体现在税收方面。日本对保险业的课税方法别具一格,既不对保费收入征税,也不对公司利润征税,只对其资本运用收益部分征税。与此同时,日本严格限定外国保险公司在日本的开业权,并对外国保险公司的审批和经营范围严加限制。在这样封闭的市场环境下,日本的保险业发展呈现出一种“负重前行”的尴尬态势:一方面,伴随着战后日本经济的由复苏到繁荣,加上日本政府对金融业的特殊扶持,日本孕育了规模仅次于美国的保险市场,培养了诸如日本生命保险、第一生命保险、东京海上保险等世界知名的保险业“旗舰”,1998年日本的保险业务收入高达4531亿美元,占全世界市场份额的五分之一以上;另一方面,由于受政府严格的准入限制,保险市场

供给主体有限,缺乏充分有效的竞争,日本保险公司盲目地拓展规模,扩张业务,造成保费负增长、退保率攀升、不良资产比率恶化等一系列恶果。这些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充分暴露出来,并引发了日本保险业的“大地震”,一些曾经辉煌的保险公司如日本生命保险、东邦生命保险等大型保险公司相继破产。

从1993年起,美国开始同日本进行开放保险市场的谈判,要求日本加快保险市场开放的进程,并增强保险监管的透明度。1994年10月,日美第一轮谈判达成协议,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申报制直接在日本开业。1996年12月15日,日美之间达成新的保险服务贸易协议,协议进一步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费率厘定及参与第三领域保险(即既非生命保险又非财产保险的损害保险)的限制。

日本保险业的开放是在其国内经济不景气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双重压力下作出的。在新的全球金融服务协议中,日本迫于美国的压力,进一步加快了保险服务贸易开放的步伐,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1)1996年6月,取消了保险服务中的一些限制,如:保险过境交易中的空运保险、海运保险的限制;保险经纪人和保险零售中的日元支付要求及保险赔付中的日元支付要求。(2)在1998年7月以前,汽车、火灾等伤害保险的费率完全自由化。(3)从1998年4月起,外汇交易完全自由化,废除对保险经纪人的禁令。

在日美两次签署保险协议后,日本逐步开放其保险市场。到2000年9月底,日本国内共有外资寿险公司5家,外资财险公司5家,外国财险公司分支机构27家,日本保险公司开始面临来自外资保险公司直接的竞争压力。

(三)台湾地区

台湾保险业的发展非常迅速,在目前的台湾保险市场中,有33家寿险公司和23家产险公司正式营业,其中美资保险公司占相当比重,寿险公司中有15家是美资公司,产险公司中有7家是美资公司。1996年台湾保费总收入达到156亿美元,外国保险公司在寿险市场所占的份额将近6%,在产险方面则为1.4%.

台湾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中至90年代初,在这一阶段台湾保险市场主要对美国保险公司开放。1987年,在美国以“特别301条款”相要挟的情况下,台湾不得不向美正式开放保险市场,允许美国安泰人寿、家庭寿险两家公司在台开业。根据双方协议,自1988年起,台湾方面每年可核准美国的两家寿险、两家产险公司在台营业。为规范准入条件,台湾“财政部”还于1990年公布了《对美国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审核要点》,规定美国保险公司申请在台设立分公司,必须符合以下5个条件:(1)具备等值于5亿新台币以上的实收资本;(2)经营者经营所申请的保险业务达5年以上;(3)申请前的营业状况经台湾主管当局认可的国际保险鉴评机构评定为A级;(4)最近5年内无重大违规经营受处罚的记录;(5)在美国国外设有分公司或与美国国外保险业有再保险业务往来。

第二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初延续至今,1994年,以申请加入关贸总协定为契机,台湾开始酝酿岛内保险业的全面开放。为满足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要求,从1995年开始,台湾决定全面开放其保险市场。根据台湾1995年7月17日颁布的有关《外国保险公司在台设立分支机构规定》的修正案,台湾全面放宽了对保险市场的外资准入限制,取消了进入台湾的外国保险公司有关高额实收资本和高额资产净值的“双高”履行要求,将准入条件局限在以下两方面:(1)从业记录良好,以往三年财务稳健;(2)五年内未因违法而受其母国监管当局的惩处。此外台湾还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允许外国相互保险公司在台湾开设分公司,并取消了外国保险公司开业权的互惠限制。从上述保险服务贸易规范可以看出,台湾地区的保险服务市场已基本实现了自由化,因此称为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充分开放保险市场的典型代表。[5]

(四)泰国

泰国于1993年起开放保险市场,其保险业已形成一定经济规模。目前泰国境内共有110家保险公司,其中有10家外资保险公司,全国范围内本国与外资保险公司共设有1700多家分支机构,通过15万名寿险人和4千多名非寿险经纪人开展业务。

为应对保险市场逐步开放过程中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泰国政府未雨绸缪,及时制定了一些保险服务贸易法规,其主要内容如下:1、提高保险公司边际偿付能力和未决赔偿准备金的比例,以确保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2、扩大投资范围,鼓励险种引进,以提高保险公司的生存能力和经营效率;3、逐步放宽保险监管,减少对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和承保范围的干预与限制,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政策和监管环境。[6]基于泰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状况,泰国主要奉行分阶段有限开放的保险市场开放模式,其在GATS项下特定承诺表的承诺基本上也贯彻了上述思路。在1997年全球金融服务协议谈判中,泰国政府作出了以下三点承诺:(1)分阶段提升外资在本国保险业的参与水平,从1993至1997年,允许外资在合资保险公司中拥有25%的股权,从1998到2002年,允许外资在合资企业中拥有49%的股权,从2003至2007年,允许外资在保险公司拥有50%以上乃至100%的股权。(2)对外国保险人才的准入作出限制,只允许外国高级管理人员、专家及技术人员入境,且需经泰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3)泰国对于购买本国保险公司寿险产品的投保人即予一定免税待遇。

三、对WTO主要成员方保险服务贸易承诺概况的评析

1998年,学者LauraJ.Lane对《全球金融服务协议》的70个原始缔约方的保险服务贸易承诺情况作了一个粗略的统计,她分商业存在、跨境提供、市

场准入及保险服务范围三个方面为我们提供了如下一组统计数据:[7]

在商业存在方面,有45个国家允许外资通过100%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形式进入本国保险服务市场;有9个国家允许外资持有合资保险公司50%以上的股份;7个国家允许外资拥有全资子公司,但不允许外资设立分公司;有5个国家禁止外资在合资保险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超过50%;另有4个国家没有作出任何承诺。

在跨境提供方面,有35个国家有选择地对跨境提供保险服务作出了承诺;有27个国家允许海上保险、航空保险、运输保险、再保险和保险经纪业务的跨境提供;有8个国家对跨境提供保险服务方式未作出任何承诺。

在市场准入和保险服务范围方面,有53个国家保证对所有的保险领域实行市场准入;有13个国家只对部分保险领域作出了准入承诺;另4个国家无任何承诺。

对以上主要成员方的保辗癯信登榭黾右苑治觯颐强梢缘贸鋈缦录傅憬崧郏骸?/p>

1、大多数成员方积极地扩大了承诺的范围或在既有承诺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的承诺。其中自然有弱小国家谈判受压而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况,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各成员方均认识到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乃大势所趋,不可逆转。保险服务贸易领域的进一步开放将为国际贸易和投资提供广泛和优质的服务,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南北国家均可以从保险服务开放中受益:对以美欧为首的发达国家而言,保险服务承诺的拓宽与加深将使它们有更多的机会进入发展中国家的保险服务市场,赢得更大的利润和市场份额,从而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它们在国际保险服务贸易领域的强者地位;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它们可以通过开放市场引进更多的国外资金、先进管理经验和保险产品,历史经验表明,开放本国金融市场是落后国家赶超先进国家的一条捷径,更何况发展中国家在一些劳动力密集型的服务产业上具有比较优势,通过开放本国金融市场换取有关国家相关服务产业的准入机会亦可获得“共赢互利”的效果。

2、纵观承诺改进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作出的多为放宽外资股权限制、扩大险种范围、取消业务或地域限制等实质性承诺,而发达国家作出的承诺则多为对既有承诺的技术性或程序性修缮。这主要是因为发达国家金融保险业实力雄厚,且一贯奉行金融服务国民待遇原则,早在1995年的GATS生效之时便对金融保险的市场开放作了全面、彻底的承诺。除了美国、澳大利亚当时基于“免费搭车”(FreeRide)效应的考虑,提出基于互惠的最惠国待遇限制之外,其它发达国家对外国金融保险服务商进入本国市场并未设置明显的障碍。1997年金融服务协议达成后,美国、澳大利亚也撤回了其“有条件最惠国待遇”的豁免要求,重新回归到GATS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轨道中。有鉴于此,发达国家主要对一些技术性或程序性要求作出改进承诺。

3、发展中国家的改进承诺力度不小,但一些关键问题上仍谨小慎微,充分地利用GATS的“逐步自由化”原则,分步骤、分期限地开放本国保险服务部门。GATS项下的承诺采取“原则综述”与“逐项给予”相结合的原则,这使发展中国家成员方面临两种选择:一是作出抽象的原则性承诺,如巴西承诺未来的立法将允许私营机构提供保险服务,塞浦路斯承诺扩大再保险的开放等;另一种是作具体的限定性承诺,如印尼承诺保险公司的外资股权比例可上升至100%,马来西亚承诺到2005年6月30日,允许外资设立6个新的再保险公司等。两种承诺方式各有利弊:抽象承诺没有具体的时限和实施条件,不立即履行所受的压力较小,但若迟迟不予兑现,会给其它成员方造成“不守信用”的印象;具体承诺设定具体的指标或期限要求,若不予兑现国家所受的外交压力较大,但成员国作出的具体承诺往往经过深思熟虑,选择外资对本国经济冲击较小的保险部门或保险领域进行开放,并且附加了诸如时间、立法修改、配额、比例等各种限制,采取具体承诺,国家可将保险市场开放的进程与力度稳稳地操控在自己手中。两相比较,较之抽象承诺的泛泛而谈,具体承诺的优势较为明显,也容易被相关国家所接受。因此,大多数国家在改进承诺时作出的均为具体承诺,而抽象承诺的运用较为有限,多用于对一些原则的阐述与声明。

四、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保险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述评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对保险及其相关服务(包括寿险、健康险、年金险、非寿险、再保险和保险附属服务)作了如下具体承诺:

(一)关于跨境提供的保险服务

只对如下一些保险服务作跨境提供方面的具体承诺:再保险、国际运输保险、大型商业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对其他保险服务不作跨境提供方面的承诺。

(二)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外资保险企业的形式和外资股权比例限制

1、自入世时起,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合资企业,外资可占51%.

2、入世后2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取消企业形式限制。

3、自入世时起,允许外国寿险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外资可占50%股权,并可自行选择合资伙伴。

4、对于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运输保险和再保险经纪,自入世时起,允许设立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的合资企业;入世后3年内,外资股权比例增至51%;入世后5年内,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对于其他经纪服务,中国不作承诺。

5、允许保险公司随着地域限制的逐步取消设立内部分支机构的限制。

(三)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地域范围限制

1、自入世时起,允许外国寿险和非寿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提供服务。

2、入世后2年内,允许外国寿险、非寿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公司在下列城市提供服务: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

3、入世后3年内,将取消地域限制。

(四)外国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1、自入世时起,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提供无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大型商业保险,向境外企业提供保险,并向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财产险、相关责任险和信用险。入世后2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外国和国内客户提供全部非寿险服务。

2、自入世时起,允许外国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外资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服务,无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

(五)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许可条件

自入世时起,许可的发放将没有经济需求测试或数量限制。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资格条件如下:

1、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中有30年以上设立商业机构经验的外国保险公司;

2、应连续2年在中国设有代表处;

3、在提出申请的前一年年末总资产应超过50亿美元,但保险经纪公司除外。保险经纪公司的总资产应超过5亿美元;入世后1年内,其总资产应超过4亿美元;入世后2年内,其总资产应超过3亿美元;入世后4年内,其总资产应超过2亿美元。

(六)国民待遇限制

1、外国保险机构不得从事法定保险业务。

2、自入世时起,外国保险机构要就非寿险、个人事故和健康险的基本风险的所有业务向一家指定的中国再保险公司进行20%的分保。入世后1年,分保比例为15%;入世后2年,分保比例为10%;入世后3年,分保比例为5%;入世后4年,不要求任何强制分保。

在我国的入世谈判过程中,保险服务贸易是成员方提出要价最多的金融服务贸易,也是金融服务贸易中我国作出具体承诺内容最多的领域,这多少反映了在这一领域我国与其它成员方谈判的复杂与困难程度。考察最终文本中我国作出的具体承诺,我们认为,中国较好地利用了GATS“渐进式开放”和“审慎例外”的原则,充分维护了中国保险服务业的权益,为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赢得了宝贵的缓冲期。

首先,我国沿用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入世具体承诺中的作法,对保险服务贸易作的是“逐项给予”的具体承诺,即明确市场开放的具体领域和进度,选择外资对本国经济冲击较小的保险部门或保险领域进行开放,并且附加了诸如时间、立法修改、配额、比例等各种限制,从而将保险市场开放的进程与力度稳稳地操控在自己手中。

其次,我国借鉴了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保险业开放的有益经验,奉行的是“渐进式”开放的原则,即使是冲击不大的领域,也不一蹴而就地全面放开,而是有步骤有计划地逐步开放。以地域范围限制为例,我国根据保险业发展程度,分步分区域地逐步开放,入世即开放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五地,第二年开放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天津十市,第三年取消地域限制。其实,第一步的五市与第二步的十市,其保险业发展程度并没有特别悬殊的差异,之所以作两步安排,还是出于战略的考虑,意在充分地利用GATS规则,为我国保险业迎接入世冲击赢得宝贵的战略准备时间。

再次,我国在入世承诺中既承诺开放市场,也不放弃市场准入监管。我国对外资保险机构设立严格的准入条件,要求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中有30年以上设立商业机构经验的外国保险公司,总资产超过50亿美元,且应连续2年在中国设有代表处。资历和总资产要求的主要目的是进行“筛选”,通过硬性的资本要求吸纳资质优良、实力雄厚的大型保险公司,而将缺乏竞争力的小公司拒之门外。代表处前置要求是我国所特有的一项准入条件。笔者认为,代表处前置要求不仅仅是一项程序要求,而且具有深远的实际用意。第一,代表处前置要求有助于中国监管机关了解申请者的资信和财务状况,增强对准入申请实质审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第二,要求外国保险公司在准入前设立代表处,可以使外国保险公司对陌生的中国市场有所了解,作好准入后应对风险的充分准备,从而加快外国保险公司适应中国市场的进度,减少经营风险,实现外资保险公司的安全稳健经营;最后,在外资保险公司大量申请准入的情况下,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者规定必须已设有代表机构两年以上,实际上是创设一种变相的“缓冲期”,以减小同一时段外国保险公司大举进入对我国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造成的冲击,同时也为民族保险业的发展赢得宝贵的喘息之机。

最后,尽管有具体承诺,我国可以充分利用GATS《金融服务附录》的“审慎例外”规定,强化对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审查……“审慎例外”(prudentialcarve—out)是国际金融界对金融附录(AnnexOnFinancialService)第2款(a)的习惯性简称,规定WTO的成员方出于审慎目的而采取的审慎措施可以不受GATS及金融承诺的限制。WTO《金融服务附录》在第二条“国内法规”中明确规定:“尽管有本协议(GATS)其它条款,但不能阻止一成员方出于审慎的原因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保护投资人、存款人、投保人、金融服务提供者对之负有信托责任的人,或者为确保金融体制的完善与稳定而采取的措施”。这一规定实际上肯定了东道国监管当局为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性,有权基于审慎目的制定附加的保险准入条件。金融附录之所以规定“审慎例外”缘于金融服务贸易的特殊性,金融业与其它众多的服务行业不同,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具有公共性和高风险性等特征,需要进行严密的监管,否则,金融自由化不但不能取得预期的收获,而且甚至会给成员方带来全面的经济和社会危机。[8]中国人民银行充分利用了上述授权,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了交由金融监管机构个案审查的其它审慎性条件:(1)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2)具有稳健的风险管理体系;(3)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4)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5)申请人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6)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这些条件从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强化了对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要求,也使我国监管当局在审核外国保险公司准入申请时拥有更大的主动权和灵活性。

第三节加入WTO对中国保险服务贸易的影响及中国的法律应对

结合上文所述的WTO主要成员方保险服务承诺概况表,分析我国作出的承诺,不难看出,我国在保险服务领域所作承诺的广度和深度远远超过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承诺标准。从原先的经济试点开放模式突变为全方位大范围的全面开放格局,对我国的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究竟有什么样的影响呢?笔者认为,对此问题不宜一概而论,而应从正反两方面进行辩证分析。

一、加入WTO对中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积极意义

我国开放保险市场的承诺预示着竞争机制将逐渐在中国保险市场的资源配置方面起基础性和主导作用。在竞争机制的作用下,我国保险业将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并将逐步融入国际保险业,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具体而言,保险市场开放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有助于优化保险市场结构,提高保险市场效率。

加入WTO后,我国必须确实履行GATS项下关于市场准入的承诺,放松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限制。随着市场竞争主体的增加,我国的保险市场结构将发生根本性变化。在1991年之前,中国保险市场基本呈现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花独秀”的局面,1991年后随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被分拆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公司三个独立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以及太平洋、平安、天安、大众、新华、泰康、华泰、永安、华安等一大批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崛起,中国保险市场已经打破了中保集团独家垄断保险市场的局面。那么,是不是就此可以断言我国保险市场已经成为一个充分竞争的保险市场呢?笔者认为,作出这种判断为时尚早。从保险公司的数量上看,我国保险服务供给者数量的确不少,但从各保险公司的资质及其业务分布格局来看,各保险公司之间和各地区之间存在着极大的不平衡。目前,除了中国人民、中国人寿、太平洋、平安等少数几家保险公司设立较早,资力雄厚,网点遍及全国各主要省市之外,其余保险公司要么有区域性展业限制(如天安、大众、永安、华安保险公司),要么缺乏在全国拓展业务的实力。这样,就导致我国保险市场格局呈现出一种地域失衡:在上海、广州、北京等大城市,保险供给主体较多,竞争较为充分;在各省会城市或地区中心城市,只有中国人民、中国人寿、太平洋、平安四家全国性保险公司,处于一种寡头垄断状态;至于在中小城市及农村地区,则只有中国人寿与中国人民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在寿险市场和财险市场居于完全垄断地位。[9]这种格局,依靠我国保险市场机制自身是难以在短期内发生改变的,只有引入外资保险公司,才能使上述地区的寡头垄断或完全垄断格局向充分竞争的方向发展,就这一点而言,我国承诺在入世五年后完全取消外资保险公司展业的地域限制,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二)加入WTO有助于推动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化经营,开拓海外保险市场。

根据世界各国保险业发展的经验,在引入外资保险机构及其经营技术的一段时间后,必须同时向海外投资,建立海外保险机构,这样,才能发展外向型经济,真正实现国内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的接轨。因为对一个实行保险市场开放的国家来说,只有在资金、技术、管理知识等要素双向流动的情况下,才能使本国保险业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因此,“引进来”与“走出去”是中国保险市场开放缺一不可的两方面,彼此相互依存,相互促进。[10]从目前看来,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化经营已经奠定了一个较为扎实的基础,中国人民、中国人寿、太平洋、平安等几家大型保险公司均在海外设立了数量可观的保险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和人员组织都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在海外站稳了脚跟,积蓄了经验,初步具备了与当地保险公司相抗衡的实力。加入WTO之后,中国在向其它成员方开放本国保险市场的同时,亦可充分利用其它成员方的市场准入承诺,以现有的海外保险机构为基础,逐步扩展机构网点,开拓海外保险市场。

(三)加入WTO有助于保险产品创新,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

现代商业保险不仅仅具有损失弥补、死亡给付、疾病护理等功能,而且派生出了很强的信息传递、储蓄、投资等功能。我国保险业这两年虽对保险产品创新作了不少有益的尝试,如平安保险公司在1999年下半年推出了具有投资功能的分红保险,但总体而言,国内保险公司与国外一些著名的保险公司相比,在产品创新方面仍有相当大的差距。西方大型保险公司一般都有专门的保险产品开放部,负责保险产品的开放设计和改造升级。以德国的安联保险公司为例,公司要求进行保险产品开发时应遵循如下三个原则:1、适时性原则,强调保险产品开发的时效性,要针对市场需求的变化作出敏捷、准确的反映;2、市场性原则,即要求产品开发适应市场的需要,满足消费者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并经得起市场竞争的考验;3、盈利性原则,产品开发应注重经济效益,强调保费收入要恒大于开发成本和营销费用。[11]

而我国极少有保险公司具备这样的产品创新素质和理念,因而目前我国保险产品品种单一,产品开发迟滞,难以满足保险消费者日益增长的保险消费需求。例如,在寿险经营中,各保险公司都在竭力争夺少儿险、学生险市场,在产险方面,各保险公司的竞争和创新也主要集中在财产、车辆、货物运输等少数几个险种上,责任险(包括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场所责任险等)、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投资保险、医疗保险等有潜力的新险种,却门庭冷落、无人问津。据相关资料显示,国内的产险公司大都把目光集中在机动车险、企财险和货运险等几个已经形成规模的险种上,这些险种占财产保险业务总量的90%以上,而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险种虽然发展空间大,却开办得较少,仅占财产保险业务总量的10%以下,而在发达国家,这一比例通常可达20―30%,由此可见我国保险市场险种单一之一斑。[12]与险种单一的状况相对应,我国保险产品结构的重复现象也非常严重,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各家保险公司险种结构的类同率高达90%以上。[13]这种状况不仅使各保险公司在一种低水平上重复建设,无法构造自身的特色与优势,而且导致保险市场上供给过剩,过度竞争,造成生产力和保险资源的极大浪费。

在加入WTO后,这一局面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观,届时,外资保险公司大量涌入我国,为了争夺市场份额,获取更大利润,它们必然努力开发和推广新的保险品种,从而使中国消费者能够获取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同时也造成“溢出效应”,即使国内保险公司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步培养和树立起保险产品创新的理念,在潜移默化中提高自身保险产品开发的能力,从而提高中国保险业的经营水平,促进保险市场供给日渐规范和完备。

(四)加入WTO有助于充分、合理、有效地引入保险资金、技术,并有助于我国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

目前,保险界在分析一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时,普遍采用四个指标,即保险深度、保险密度、保险资产与银行资产的比率和保险需求弹性目标值。从保险深度来看,我国1998年的保险深度为1.57%,不仅低于日本的11.9%、北美国家的8.7%、西欧国家的7.4%,而且也远远低于新兴工业化国家5%的平均深度水平;从保险密度来看,1997年全球人均保险消费为423美元,新兴工业化国家为100美元左右,而我国同期的人均保险消费仅有10.9美元,仅居世界第77位;从保险资产与银行资产的比率来看,英、美、德、日等国家保险资产同银行资产基本上可以并驾齐驱,有些国家的保险资产甚至超过银行资产,而我国1998年保险资产仅占银行资产的1.63%;最后,从保险需求弹性目标值来分析,一般认为经验目标值参数大于1时,说明该国保险市场供不应求,反之,则表示该国的保险市场供过于求,而我国自1985年以来的保险需求弹性目标值一直维持在1.015-1.058之间,说明我国保险市场始终是一个需求旺盛的市场。[14]以上四个指标均说明,作为一个拥有13亿人口并处于经济上升期的发展中大国,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和空间是十分广阔的。

与此同时,由于资金瓶颈的存在,我国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数量偏少。目前全国仅有20余家保险公司,而且大多是区域性或专业性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受到一定限制。与国内的其它行业相比,长期以来保险市场的开放度较低,实际上保险业作为一个垄断程度较高,利润率高于社会平均水平且供需悬殊如此巨大的产业,本应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而在引资环节中,最重要的一条途径莫过于引入外资保险机构。目前,国外的大型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的潜力极其看好,加入WTO之后,它们将会大举进入中国市场,注入大量资金,广设经营网点,从而可以一定程度上填补我国保险业的资金缺口,缓解我国保险市场供不应求的供需矛盾。

保险经营技术包含市场营销、产品创新、承保、理赔、资金运用等方面,可大别为两类:一种是模仿技术,即可以通过模仿加以传播的技术(如市场营销技术和展业技术),模仿技术扩散速度较快,例如1994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首先在上海实行寿险业务人制度,使国内保险公司大开眼界,竞相仿效,从而促成了我国寿险营销制度的重大变革;另一种技术只能通过亲身经历才能掌握(如产品设计和开发技术),也称为授受技术。十余年的保险试点开放经验昭示我们,引入外资保险公司资金和观念方面对中国保险业良有助益,而且对提高中国保险技术也大有帮助,尤其是在授受技术方面。当外资游离于中国保险市场之外时,我们是难有机会学习和掌握其授受技术的,即使其进入中国市场,若其采用的是封闭的分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形式,国内保险公司亦难以接触和掌握其核心的授受技术。因此,从这一点上分析,引进保险技术的最佳方式是与外资合作成立合资保险公司,我国在保险服务开放问题上,应尤其重视以合资方式引入外资保险公司。

保险业的特殊经营形式使其对展业、精算、承保、投资、理赔以及保险中介等方面人才有着特殊的要求,而上述人才的培养是一个渐进、累积的过程。自建国以来,我国保险人才培养工作几经停滞,出现了明显的人才断层,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专业人才极度匮乏。以保险公估人为例,我国迄今培养的高素质保险公估人寥寥无几,以致在一些重大赔案中,我国不得不聘请港澳或国外的保险公估人。[15]由于保险业强调“以人为本”,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才断层对中国保险业的制约要远大于资金短缺对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制约。WTO《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协议》第9条强调,各成员方应允许正在境内或已在境内设立商业存在的其它成员方保险服务提供者的专业人才临时入境。这一规定表面上看,是从人员配备方面保障外资保险公司在东道国的开业权,但东道国亦可因此获得“溢出效应”,即国内保险从业人员可在与这些专业人士共事或竞争的过程中,接受新思维,掌握新技术,从而潜移默化地增强自己的素质。加入WTO后,中国与国外保险人才的双向交流活动会更加频仍,中国保险从业人员在向国内外资保险机构专业人才学习的同时,也将大量走出国门,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如此有助于全面提高我国保险业人才的综合素质。

(五)加入WTO有助于中国保险企业组织结构及保险经营管理方式的变革与创新。

加入WTO之后,我国保险业将日渐融入世界保险业的发展潮流之中。当今世界的保险业,从保险企业组织结构到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方式,无不在经历着深刻的变革与创新。打开国门后,外资保险公司将把这些变革与创新引入中国,从而使中国保险业与国际惯例充分接轨,全面推进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化步伐。

首先,从公司组织结构来看,传统的保险企业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互保公司、劳合社协会均得到了巩固和发展,与此同时,还产生了自保公司(即某企业集团为防范自身风险而成立的保险公司)、相互持股公司等新型保险企业。据权威部门预测,到本世纪末,世界上将出现4000余家自保公司。[16]此外,保险企业组织形式之间的相互转化现象也越来越多。由于资本市场的日益完善,使能够从股票市场上大量募资的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业备受青睐,互保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转化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日渐增多。根据WTO项下GATS协议的相关规定,若我国在入世时未对保险企业组织形式加以特殊限制,我国将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互保公司、自保公司和相互持股公司等进入中国市场,这无疑将使中国保险企业组织形式日益多元化,对增强中国保险市场的活力是有利的。理论界有些学者以《保险法》第70条将保险企业组织形式局限于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由,认为法律限定了我国绝对不得引入除上述两种类型之外的外资保险公司。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有失偏颇。虽然《保险法》第154条规定,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及外国保险分公司原则上适用《保险法》,但同一条亦规定允许法律、行政法规对外资保险公司另作规定。同时,《保险法》第156条还规定:“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它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这条法律规定语焉不详,可理解为非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类型保险组织,可由国家以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因此,《保险法》第70条规定的合理性姑且不论,但从《保险法》附则中的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国家并没有将引入其它类型保险公司的路堵死。何况在实践中,目前我国允许进行开放试点的外资保险公司有不少是有限责任公司,今后,还要大量引入互保公司、自保公司和相互持股公司等新型保险企业组织形式,以实现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多元化。

其次,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在国际保险业中已经出现了保险电子化和网络化的趋势。1994年,伦敦保险市场开始使用电子承保系统(ESP),由此极大提高了交易效率。在保险行业中,慕尼黑再保险公司首先建立了电脑增值服务网(PINET),促进了全球再保险交易的自动化。同时,在许多大型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中,从内部文档处理、数据处理到承保、理赔、资金运用⑵笠稻霾叩雀鞲龌方诰迪至说缱踊胪缁?script>WriteZhu(‘17’);相形之下,我国保险业无论是客户服务,还是公司内部管理,都还在沿用传统的经营模式,经营电子化和网络化尚未真正启动。加入WTO之后,更多外资保险公司将把新型的经营服务方式介绍到中国。为了提高保险效率,不在竞争中落败,我国保险业必然会对上述新型保险经营方式加以吸收或借鉴,甚至于创造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经营方式,从而全面提高我国保险经营的现代化水平。

二、加入WTO对中国保险业的消极影响

中国的保险业与发达国家相比,尚属“幼稚产业”,一旦全面开放,中国保险市场将面临一系列冲击与挑战。概括而言,加入WTO对中国保险业的消极影响主要集中在市场竞争、保险监管和资金流出三个方面:

(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国内保险公司既有的市场份额与人才资源有被不断侵蚀的危险。

加入WTO之后,随着市场的全面开放,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外国保险公司数量将会不断增加,据估计,由于看好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全球大约有300多家大型保险公司制定了开发中国保险市场的计划。[18]中国保险业将面临来自大量外资保险机构的激烈竞争。在这种形势下,国内保险公司在经营机制、服务意识、保险产品、保险技术、保险人才等方面都存在改进和变革的压力。当前,保险费率等传统因素已不再是市场竞争的主要着眼点,而保险产品的创新能力、服务水平、风险评估、理赔咨询、人力资源等非价格因素才是对竞争胜负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因素,而这些正是中国保险业的薄弱环节。因此可以预见,入世之后保险业的竞争可能是很残酷的,国内保险公司业务流失、市场份额下降、保险人才流失等情况难以避免。

从市场份额上看,外资保险公司资本雄厚,营销经验丰富,经营管理水平高,中国民族保险公司与其相比,明显处于竞争劣势。以最早进入中国市场的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为例,1994年美国友邦公司在上海人寿保险方面的市场占有率最高曾达到45%,几乎占了上海寿险市场的“半壁江山”,保险人队伍超过5000人,年保费收入超过5亿元。[19]而这一切还是在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有着严格限制的前提下取得的,如果全面开放保险市场,国内保险公司所辛苦营建的市场份额恐怕将被技高一筹的外资保险公司所大肆侵夺。

外资保险公司对中国民族保险公司的另一重大威胁,在于它们将从民族保险公司中挖走本来就非常稀缺的保险专业人才。目前国内的保险企业在人事用工制度上较为僵化,基本上还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体制。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后,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可能采取高工资、高福利的优惠待遇,吸纳国内的保险专业人才,这将不可避免的造成国内保险公司业务骨干与专业人才的部分流失,对民族保险公司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20]

(二)加入WTO将对我国的保险监管造成冲击。

首先,从保险监管模式来看,我国现行的保险监管主要只就外资保险机构准入形式、履行要求及准入程序等作出规定,有学者称其为“门槛式监管”。这种监管模式注重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的审批程序,外资获准进入的难度较大,但一旦获得经营许可证之后,有效的后续监管却不完善。[21]加入WTO之后,无论在准入监管环节还是在经营监管环节,我国都将面临严重的考验。从准入环节来看,我国面临的市场开放压力日渐增大,为了我国入世时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我国将不得不对现行的严格准入模式加以放宽;从经营环节上看,外资保险公司一般均具有与监管部门“博弈”的丰富经验,能通过捕捉监管漏洞,进行规避性活动,以牟取额外的利润,这为我国目前宽泛的经营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

其次,从保险监管手段来看,我国目前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主要是一种合规性监管,即对保险公司业务行为是否符合既有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的一种规范性监管,监管方法主要采用非现场检查即报表审查的方式进行。随着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保险创新层出不穷,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的混业经营趋势越来越明显,从而增加了额外的市场风险。外资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的保险创新能力和规避监管能力,陈旧的合规性监管和非现场检查方式显然对其缺乏足够的监督作用,尤其是对贷款集中、内部控制、表外业务等所产生的市场风险显得捉襟见肘、无能为力。

再次,从保险监管体系上看,我国保险监管体系与成熟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1)保险立法粗陋,保险基本法《保险法》虽已颁布实施,但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对再保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资金的运用等重大问题均未作具体规定;(2)监管机制单一,主要运用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力量,尚未建立起自律性的内部监管机制,而在发达国家保险业中,以保险同业公会为代表的行业性自律组织的自我监管作为外部监管的补充,对规范保险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3)监管人力、物力匮乏,据1999年的统计数据,全国专职保险监管人员仅有百人左右,其中绝大多数并非保险专业人才,国家下拨给保险监管部门的经费也有限,上述瓶颈使我国保险监管仅限于常规的稽核检查,难以进行全面性的风险监管。[22]以上监管体制上的缺陷,将在入世之后更加凸现出来,如若不加以改善,很可会称为外资保险公司规避监管,违规经营提供可乘之机,从而危及我国的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三)加入WTO后,我国资本市场可能有资金外流的潜在危险。

保险业不同于其它金融部门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的运营依据是数理概率论上的“大数法则”。[23]这使得保险业尤其是人寿保险业具有一种资金吸纳的“磁场效应”,投保人将大量保费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备足准备金之后,将巨额保险资金用于投资,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与增值。在发达国家,保险公司保险资金的运用率在85%以上,而中国的保险资金运用率只有10%左右。国外保险业已从单纯经营负债业务发展到同时经营资产业务阶段,依靠多渠道的投资所获得收益不仅使保险公司能弥补保险业务经营的亏损,而且保险投资也在金融市场上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习惯于运用资金投资的外资保险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之后,可以以吸收保费的形式聚敛资金,用于投资,然后将巨额投资收益转移出境,而与此同时,外国保险公司带入中国的外资相当有限,如此有可能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形成一股资金“逆流”,与我国吸引外资的初衷相悖。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05条的要求,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其资金用途也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较为稳健安全、收益率也较低的投资途径上,禁止保险资金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这就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上述资金逆流的负面影响。但值得重视的是,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的问题已经提上了证监会、保监会的议事日程。从近日的实践来看,已经初步显露出了外资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苗头。例如,首次向保险公司配售的同盛基金,共有11家公司获准参加配售,其中有中国人寿等10家中资保险公司,还有1家中法合资的金盛人寿保险公司。[24]入世后依据GATS协议渐进式“国民待遇”的原则规定和《金融服务协议》关于“平等参与竞争”的要求,我们显然不可能长期拒外资保险公司于证券投资基金之外。随着入世后外资保险公司的大量进入和资金运用渠道的不断拓宽,上述资金逆流的风险将进一步凸现出来。

三、加入WTO对我国保险业的利弊权衡

单纯地论述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保险业的积极意义或负面影响,均不足以直观地确证加入WTO对中国保险业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因此还必须进行利与弊的权衡比较,以确定加入WTO之后我国保险业的得失,为我国保险法制为迎接入世所作的变革与完善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目前,理论界关于加入WTO对我国保险业利弊权衡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正确对待保险业开放与金融安全之间的矛盾。

在保险业开放与金融安全的问题上,我国长期以来在认识上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倾向。一种倾向认为,外资保险公司尤其是实力雄厚的大型跨国保险公司大量进入中国市场,必然造成众多的负效应。这些负效应可大别为两类:一类是近期负效应,如转移利润,逃避税收,不正当竞争,转嫁经营风险等;另一类是远期负效应,这类负效应是由于跨国保险公司全球化战略与东道国经济政策发生冲突所致,相较近期负效应而言,影响更为深远,危害更为严重,如部分经济自受损,在市场份额方面付出沉重的代价,影响东道国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等等。在资本趋利性的推动下,外国保险公司的大量准入必然会对我国脆弱的金融体系造成冲击,危及我国的金融安全,因此,必须减缓金融开放的步伐,对外资进入金融市场施予严格的准入条件,实行严格的法律管制。另一种倾向则认为金融自由化是当今国际金融市场的大势所趋,我国保险业也应顺应这一

历史趋势,外国保险公司的进入带来了我国急需的资金、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充满活力的竞争机制,对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应当加快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步伐,扩大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规模,并以此为契机大力推进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

实际上,金融开放与金融安全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对外开放的扩大,有助于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金融体制,从而使金融安全得以维护,而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反过来又是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保证。问题的关键在于把握金融开放的“度”,即金融开放的总量与速度应在我国金融体系的容量与安全系数所允许的范围内。这决定了我国在开放资本市场和金融服务方面务必审时度势,量力而行:一方面,要逐步推进金融开放的进程,保持和加强利用外资的适度规模和合理结构;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的国力发展态势,实行适度的保护策略,要未雨绸缪,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手段,加紧构筑我国的金融安全防线。

(二)正确衡量保险市场份额下降与引进保险技术、经验的利弊得失

80年代后期,我国提出了“以市场换技术”的战略,旨在通过开放部分国内市场引进外资、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1992年保险业试点开放之后也一直奉行“以市场换技术”的原则,试图以牺牲部分市场份额的代价引进我国保险业急需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但有些同志对此感到不理解,认为“以市场换技术”的结果是让出了市场,技术却没有实质性提高,其负面影响远大于其正面作用。[25]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它人为地放大了外资保险公司侵夺中国保险市场的负效应,却淡化了中国保险业因引进外资而产生的技术升级和观念更新。以寿险市场为例,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刚进入上海时,凭借其较为先进的保险技术和灵活的管理体制,先声夺人,曾一度占据上海寿险市场的“半壁江山”,但随着中资保险公司通过学习逐渐掌握了友邦公司引入的寿险人营销技术之后,美国友邦公司的市场占有率逐年下降,1997年仅占有上海寿险市场的8%,风光不再。由于吸取了上海市场开放的教训,更重要的是,由于寿险人制在全国的普及与推广,1995年美国友邦公司进入广州市场时,所造成的影响远没有进入上海时大,1997年美国友邦公司在广州的市场占有率为2%,仅及上海市场占有率的1/4.[26]

从以上事例可以看出,“以市场换技术”这种战略选择本身是正确的,关键是具体操作中“以市场换技术”的形式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与效果。某些学者所担忧的技术没换来,市场又丢了的“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情形之所以存在,并不是以市场换技术的战略存在问题,而是在实施环节中一些具体的条件或形式上存在问题。再以上海保险开放试点为例,除了头几年友邦公司引入寿险人营销技术之外,外资保险公司似乎极少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让渡或传授给中国同行。这主要是因为早期进入中国市场的美国友邦、东京海上火灾保险等公司多为外国保险公司的在华分公司,全由其国外的母公司掌控,对外形成自我封闭的体系,因此对它们先进的保险技术和管理经验,中资保险公司只能“临渊羡鱼”,而不能“隔空取物”。这是因为保险业与其它行业不同,在保险业的经营与管理中充满了专有技术(know-how),各公司对外一般将其列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获取专有技术的唯一途径只能以契约或股权参与的形式与外国保险公司融为一体,通过共同经营,才有可能获得外国保险公司核心的授受技术。[27]因此,笔者认为,中国在入世谈判过程中,应坚持以合资保险公司作为外资准入中国保险市场的主流,只有这样,才能使中方合营者在与外方共同经营中潜移默化地掌握外方投资者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从而实现“以市场换技术”的战略目标。

(三)客观地权衡引进外资保险公司与资金逆流之间的利弊。

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同程度上均存在者投资收益汇回母国的问题,因此严格说来,资金逆流是所有外商投资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只不过保险业奉行的“大数法则”使其资金逆流的效应凸显得尤为明显而已。笔者认为,对保险业资金逆流的负效应应一分为二地加以分析:一方面,的确存在着外资保险公司将保险基金用于投资,并将大笔投资收益汇出境外的问题,这某种程度上可能影响我国的外汇储备和引资效果。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注意到,外资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是其在中国从事投资活动所获得的,无论其将保险基金投资于股市、汇市还是期货、债券,只要我国的法律未予明确禁止,这种投资活动就是合法的,应受中国法律保护。更何况,将资金投入中国市场,这本身就是对中国经济建设的一个贡献,以证券市场为例,我国证券市场一直存在着资金面不足的瓶颈,由外资保险公司参与募集的保险基金无疑将很大程度上缓解我国证券市场资金来源不足的矛盾,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在将大量资金投入中国市场的前提下,外国投资者获得合理的投资报酬并汇回其母国,这正是我国引进外资的应有之义。更毋论我国外汇储备充足,在资本净输入的大条件下,外资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的逆流并不足以对我国资本项目的盈余构成实质性影响。即使我国外汇储备或资本流量出现了问题,我国亦可以通过外汇管制等应急保障措施暂停或禁止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的汇出,恢复我国的外汇平衡。如果在考虑到引入外资保险公司对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及市场竞争状况的影响,资金逆流的负效应更显得微不足道,因此,资本逆流的负效应尽管客观存在,甚至在某种条件下还可能激化,但我们切不可“因噎废食”,因为担心可能存在的少量资本逆流而延缓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步伐。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外资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的冲击是不可避免的,但从利弊权衡的角度来看,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正面影响远大于其负面效应,为了我国保险服务贸易水平的根本提高和中国保险市场的长期繁荣,牺牲一些眼前和局部利益是值得的,并不会对我国金融安全和根本经济利益构成威胁。因此,我们绝不能因为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有这样或那样的消极影响便重回“闭关锁国”的老路,而应坚持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只有通过与外资保险公司激烈的市场竞争,才能真正锤炼我国民族保险公司的素质,建立起强大的民族保险业。

四、入世后中国保险服务贸易的法律应对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中国的保险服务业尚属“幼稚产业”,这是不争的事实。《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在保险市场开放方面,对发展中国家有以下一些特惠条款:(1)可以根据自身的特殊需要,确定保险业的国内政策目标;(2)鼓励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保险服务竞争,同时发达国家和WTO有义务帮助不发达国家提高业务水平和竞争能力,并优先提供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信息;(3)允许发展中国家对保险提供行业补贴;(4)在市场准入方面,允许发展中国家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适度开放保险市场,逐步实现保险服务贸易的自由化。[28]因此,入世后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的应对策略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要修订和完善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律体系,健全保险监管制度;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上述特惠条款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保险服务业免遭外来冲击。

(一)完善保险立法,建立健全的保险法律体系。(由于《保险法》的修改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颁布,以及其他一些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废、改、修,我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因此建议删除这一部分的内容)

目前,我国已颁布了《保险法》、《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数目不少,但始终无法形成一个有机的法律体系,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现行保险立法存在着以下三大缺陷:

1、保险政策多变,法律规定不一。20世纪80年代初期国务院及有关部委为加强金融保险方面的国际合作,促进经济特区的发展,了一系列法律规范,开始允许外国保险机构在有限的地区设立非营利性保险办事处。1987年国务院通知,将金融保险业列为限制外商投资行业,1988年又升格为禁止外商投资行业。进入90年代之后,出于中国复关及入世的考虑,中国保险业的开放又被提上了议事日程,通过颁布了《保险法》、《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一系列法律法规。由于我国在不同时期保险开放的策略不同,颁布于不同时期的保险法规贯彻的是迥异的政策属性,造成了新法与旧法的不协调,影响了统一保险法律体系的形成。

2、法律法规不配套,缺乏实施细则。《保险法》于1995年颁布,实践中产生了不少问题,虽然2002年作了修订,但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资金运用方面,仍未有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始终未能颁布配套的实施细则以解决上述问题,造成了实践中的混淆。

3、除《保险法》外,大多数保险立法法律阶次不高,且均是暂行或试行法规,法律效力不确定。以《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为例,该暂行办法颁布于1992年,至今仍然有效,“暂行”变成了“现行”。法律阶次不高,影响到法律规范的拘束力和权威性;法律效力不确定,则影响到我国保险业开放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加入WTO后,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将日趋多元化,保险市场竞争也将日益激烈,而保险市场正常运行的前提是要有科学的保险法律体系为保障。因此,我国应以加入WTO为契机,全面整饬保险立法,建立和健全我国保险法律体系。较为理想的立法模式是以《保险法》为基本法,辅之以《保险业法》和《保险法实施细则》,下设保险合同法、保险市场主体法、保险市场竞争法、保险监管法和外商投资保险企业管理法等配套法规,还可允许各地方根据上述法律的原则,制定适合于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外资保险机构管理办法。

(二)逐步弥补我国保险立法的滞后性,贯彻GATS协议对国内立法的透明度要求。(修改为“严格履行GATS协议对国内立法的透明度要求”)

我国现行的保险立法多颁布于1995年之前,与我国在入世谈判中所作的承诺有诸多不一致之处。例如,我国现行立法仍将保险开放局限于经济试点的范围内,有严格的地域和业务限制,而我国在与有关国家进行市场准入谈判时承诺将分阶段全面开放我国保险市场,并将险种限制大幅放宽。根据GATS的相关条款,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均受制于国内法,而我国国内法一者缺乏有关保险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具体规范,二者既有规则与我国入世所作的承诺不完全一致,面临着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当然,由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尚未完全定型,我国现行保险立法的修缮也不应是一蹴而就的,而应根据我国服务贸易承诺的变化而相应地作出修改和完善。(删除此段落)

根据GATS的透明度要求,任一谈判签字方都必须将影响服务贸易措施的有关法律、行政命令及其它决定、规则和习惯做法(无论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作出的,还是由非政府的有权制定规章的机构作出的)在生效之前予以公布。对上述有关法律、规则的任何修改,也应该对所有缔约方及时予以公开。这就对我国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透明度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目前,我国在中央层面上保险法律规范的透明度较高,基本上能做到在生效前予以公布。问题主要集中在职能部门的一些内部规范和地方政府的一些保护性规定或措施上,如中国人民银行及保监会关于保险费率厘定的标准、保险险种审批的准则,以及地方政府对某些险种(如学生险)的强制性规定等,这些所谓的“红头文件”透明度极低,不要说外商,即使是国人也未必知晓。加入WTO后,这方面的透明度必须加强,具体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实行全面的透明度要求,只要是与保险服务贸易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无论其采用何种名目,只要不涉及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就必须予以强制性公开;二是要禁绝或限制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违背市场规律和竞争法则的不当立法权,例如上文提到的某些地方政府强制中小学生向某一保险公司购买学生险的行政立法,纯属一种反竞争的市场垄断行为,不仅违背了市场规律,也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这样的不当立法行为,应予以坚决禁止。

(三)坚持对外资保险公司的严格监管,健全和完善我国保险监管。

保险监管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严格监管方式,另一种是松散监管方式。前者强调对费率和偿付能力实行双重监管,在这种监管模式下,所有的保险活动都受到全面监管,包括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对保险产品质量即条款和费率的管理、对保险资金运用及准备金比率的管制等;后者则只对偿付能力进行监管,放松对保险产品、保险业务甚至市场准入条件的约束,因而采取的主要是控制财政资金的监管手段,并且要求具备完善的会计规范评估原则和详尽的财会报告制度。[29]由于中国保险市场尚未成熟,保险业的自律监管尚不完善,尤其是缺乏实行松散监管的财会条件,我国目前对外资保险公司采用的仍是费率与偿付能力并重的严格监管方式。

中国对外资保险公司的严格监管方式,反映了中国保护民族保险业的原则和对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的谨慎态度,这种严格的保险监管方式为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和发展上了一道“安全阀”。但仅仅如此并不足以应对入世的挑战,还应努力健全和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具体应着重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利用GATS协议的“市场准入”条款,行使对外国保险服务提供者的准入“甄别权”。要达到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目标,就必须在准入环节上设置资质要求和业绩要求,积极引入那些资力雄厚、业绩优良、财会制度健全的外国保险公司,而将那些资质或业绩较差,财会制度不健全的外国保险公司拒之门外。从GATS项下市场准入的承诺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均保留着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甄别权,同时这也是我国维护自身金融安全的一项必要措施。

2、进一步充实保险监管力量。1998年11月中国保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在建制上已经独立化和专门化。但保监会仍存在着人员、网点不足的问题,无法在全国主要诚市形成一个自足的监管网络,在某些地区、城市的保险监管还存在空白。加入WTO前后,应努力在外资保险公司集中的城市增设保监会分支机构,配备专业保险监管人员,只有这样才能从人员和机构上保证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有效监管。

3、完善和创新保险监管方法。在监管方法上,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应双管齐下。必要时,可参照国外的三级管理制度,建立外资保险公司资信等级制度,根据外资保险公司资金实力、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和遵纪守法情况,综合评定其资信等级,并定期予以公布。同时,还应创设统一的保险公司报表体系和科学的预警指标系统,以求紧密跟踪检测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保险经营风险。

4、应尽快建立起保险自律监管机制。实践证明,行业自律作为外部监管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对于协调外部监管矛盾,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具有外部监管难以企及的良好效果。我国的保险同业公会虽已正式成立,但相应的规章制度尚未建立,会员纳入程序也未予明确,今后应加强和完善其自律职能,尤其应将外资保险公司纳入保险行业组织中,从行业自律的层面加强对其的监督和规范。

(四)逐步裁减国内保险企业的政策性要求,取消外资保险公司的优惠待遇,以国民待遇为目标,创造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虽然GATS对国民待遇的要求并不是一个强制性、普遍性的义务,但从市场竞争的要求和WTO的宗旨来看,国民待遇贯彻了平等竞争的理念,应成为各国金融服务业追求的目标。我们不能永远停滞在我国作出的既有承诺或限制上,宜根据国民待遇的要求对现行国内保险企业待遇水平作相应的调整。

目前我国内外资保险企业的待遇情况是教为复杂的:一方面,外资保险公司享受税率上的优惠待遇,[30]同时在保险业务和经营地域上受到一定的限制;另一方面,内资保险公司在所得税上负担较重,并承担着一些政策性保蘸透度挝瘢衷谀承┫罩只蚰承┑赜蚰谙碛蟹苫蚴率瞪系穆⒍暇ǎ玫礁骷墩母髦址龀帧R虼耍中写鏊降母谋渚幌窭砺劢缬行┭д咚髡诺牡シ饺∠庾时O展镜乃笆沼呕荽瞿敲醇虻ィ?script>WriteZhu(‘31’);而应有一个相互消长的过程,即一方面要逐渐减少我国对内资保险公司的各种扶持,消除人为的险种或地域垄断现象,同时也要卸下内资企业的政策性保险负担,将内资保险企业完全推向市场,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另一方面,则需逐步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超国民”的优惠待遇,渐次地开放其业务和地域经营范围,使其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市场竞争。应注意的是,上述两方面应双管齐下,在此消彼长的动态过程中建立新的平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国民待遇,营建起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

(五)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加强保险国际监管合作。

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动因是追逐高额利润,与发展中国家引入外资提高本国金融服务水平的目标并不总是一致的。为了谋取更高的利润,跨国保险公司往往凭借其全球经营战略和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优势,设法逃避东道国的监管,发展法律所未规范的业务。而东道国监管当局由于监管技术落后,监管信息闭塞,难以对实行有效监管,因而出现所谓“监管落空”的局面,这样就使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安全出现了隐患,而在一定条件下,这种隐患与其他因素结合在一起,就会爆发严重的金融危机。因此我国必须顺应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趋势,积极拓宽与国外保险监管机构的交流途径,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多个层次进行:

海外经营论文例2

目前,全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超过1000万户,约占企业总数的99%,工业产值、实现利润和出口总额为60%、40%和60%,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1978年至1996年间.从农村转移出的2.3亿劳动力绝大多数在中小企业就业.1998年中小企业吸纳国企下岗职工约460万人。非国有中小企业已成为吸纳劳动力就业的主力,尤其是在接纳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满足社会多样化的需求等方面的作用也日益明显。值得注意的是一批中小企业在国内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又进军国际市场进行海外经营,有的中小企业开始在境外设厂布点,更直接参与国际竞争.使自己在国外有了很好的发展。

一、中小企业海外经营现状

我国中小企业海外经营主要体现于民营企业的商品出口、海外经营上。自1978年以来,中小企业中民营企业开始有少量直接出口,90年代随着三资企业自营出口的增长,到1998年民营企业的直接出口比重已上升到47.3%.成为我国出口增长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目前全国大约有150家上规模的民营企业被赋予自营进出口权,而且涉及的行业也相当广泛,且有一批民营企业开始走出国门,在境外设厂办点.如江苏三星绣品集团,先后派出个体和私营业主120多人次.在lO多个国家创办了3O多家境外私营企业;北京时代集团公司在欧洲收购了一家老牌的外国仪器公司,使自己的产品占领了很大一部分欧美市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或通过外贸出口或通过出口商品生产等形式,参与国际竟争。综观我国中小企业海外经营状况有如下特点:

(一)规模偏小。海外市场狭窄,市场过分集中.占领的市场大多是亚洲市场我国中小企业海外市场多半集中在日本、韩国和东南亚地区、欧美的则很少,其产品覆盖面也十分狭窄。尽管有外向型经济活动,但普遍没有形成规模。我国浙江一带中小企业走出国门的多些,但内地边远地区走出去的企业则较少;走出去的企业中。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则更少.

(二)中小企业产品档次不离,外向型发展仍处于相对幼稚水平中小企业产品档次不高,质量普遍低下。形式单一、老化,出口产品也没有自己的品牌、附加值、科技含量低。从商品结构看.出口的产品中多是服装、纺织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或机电、成套设备出口极少。

(三)中小企业人才缺乏.特别是懂得海外经营的人才更少,使其管理水平低下目前中小企业海外经营中人才缺乏,且人员素质低下,国内从业人员多半是城镇新增劳动力、下岗职工、民工、文化水平低的人。加上中小企业主对海外经营培训不重视,使得海外经营人才更加缺乏。根据对四川省200个私营企业的调查表明,受过大专以上教育的私营企业主占总数比例仅为14%中小企业用人制度上采用“任人唯亲”的家族管理方式,与国际上通行的现代化管理制度大相径庭.这势必影响中小企业的海外拓展。

(四)中小企业海外经营中.利用国外的生产要素少如:先进技术、设备的企业少.即在国外建立的合资企业较少,弱化了中小企业海外竞争的能力和进行研究开发的势头,国际营销网络面狭.不成体系。

(五)中小企业海外进行直接投资的行业多半为劳动密集行业尽管有其优势,但随着高科技的发展,这些行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处于劣势地位。

二、我国中小企业海外经营发展面临的问题

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制不顺.多头管理.致使中小企业海外经营机会减少、成本增加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依然按照所有制部门及区域,分由经贸委、科委、乡镇局、工商局和工商联等部门管理。由于政出多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致使口径不一,管理分散,地方企业无所适从在项目审批、产品鉴定等方面职权不清,多方插手、重复收费,“三乱”现象极为突出。加之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尚不健全,造成中小企业特别是个私企业在产品开发、市场定位、资金投向等方面存在较大的盲目性。办理商务出国的费用高、环节多、效率低,往往使中小企业坐失商机。

(二)融资困难,告贷无门.致使中小企业海外经营后劲不足资本经营是中小企业海外经营乃至生存的最关键一环,然而由于我国大银行对中小企业惜贷,政府对民间金融机掏采取抑制发展政策,致使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出现:1.资金供应不足。目前我国尚无专门为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加之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后权利上收,而以中小企业为放贷对象的基层银行则是有责无权,有心无力;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后,逐级下达“存贷比例”,使本米就少的贷款数量就更为可怜,贷款供应严重不足。2.中小企业寻保难。因为中小企业多为租赁经营,无不动产作抵押.因而为中小企业担保的机构就少.担保的品种也就单一。此外,中小企业借贷成本高,放贷的责任大,直接融资无渠道等,也影响了其融资能力如:福建省中小企业约52%无力从银行获得贷款,致使21.6%的中小企业开工率低于50%;73%的小型企业开工率低于80%。3.扶持不足。8O年代国家对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乡镇企业发展给予了许多优惠政策随着改革的推进,这些政策逐步取消了。在新形势下,中小企业不但很少得到优惠,反而由于各级政府热衷于大企业、大集团的建设而遭冷落和不公。

(三)政策不公。市场无序。增加了中小企业经营成本长期以来在人们的头脑中形成了,这样一种观念,只有大企业才代表工业发展的未来,才能为国家工业化作出贡献。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的发展极大繁荣了我国经济.但一种很有影响的观点却认为.它们与大企业争资源、争市场,大量生产伪劣产品,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许多人有意无意地将加强大企业同发展中小企业对立起米。这种观念也影响政府部门所制定的政策,使我国出台的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呈现出一是短期性,二是不公平性,致使中小企业海外经营成本高,利润低。近年来出台的政策多是按照企业规模和所有制设计操作的,对大企业优待多,对中小企业考虑少;对公有制企业优待多,对私有制企业考虑少政策适用上也存在着不公平性。具体表现在:

1在税收政策上,国有企业可先缴后提,非国有企业无此待遇;中小企业特别是个私企业往往是小额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难以抵扣,实际税负增加;个私企业存在双重纳税的现象等。2在土地政策上,我国中小企业不能享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增税减免等政策。3.在银行呆坏账准备金核销上,大企业可列入国家计划及时优化资产负愤结构,中小企业无此厚遇4.在行业准入上,中小企业尤其是个私企业还受到诸多限制。此外+市场交易规则缺乏,市场秩序混乱。加之一些部门执法不力,使中小企业正常经营困难重重。

(四)加入WTO后。中小企业海外市场拓展竞争将更加剧烈加入WTO后。一方面给中小企业海外经营提供了难得机遇+使其进行海外经营面临着许多有利条件,但不乏挑战因素的存在。我国中小企业海外扩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有:1.加入WTO后我国中小企业将面临国外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严重打击;国外高精尖产品一方面冲击我国内市场,另一方面也占据了许多海外市场,使我国中小企业海外经营有较大难处;2.加入WTO以后+我国中小企业将受到已加入WTO的发展中国家同类企业的竞争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密集产品如印度等国的产品也在国际市场上与我国中小企业分争海外市场。这两方面将会影响到我国中小企业海外市场所占的份额大小。

(五)自身因素制约其发展,致使其海外经营步履放慢除上述企业的外部问题外,就中小企业自身而言,主要有企业体制和组织制度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企业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有差别、企业技术含量不高、开发能力不强、盲目投资及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等问题使企业产品档次低、中小企业的海外拓展的步伐要比其所预想的缓慢。

三、中小企业海外经营发展的优势

尽管中小企业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不能就此否定中小企业有走出家门跨人海外市场的能力,中小企业海外经营发展仍然存在着优势.既存在着外部环境提供的机遇,也有自身积累的勃发力。

(一)WTO与经济全球化给中小企业海外发展的影响提供了难得机遇我国中小企业实现二次创业,走出国门,融人世界,这是中小企业经济发展的一种趋势。随着我国加入WTO步伐的加快,将使中国市场与国际市场紧密相连,小企业也将获得一个多边、稳定可预见的公平竞争环境,使我国中小企业进行跨国经营有着良好的机遇:1.WTO要求实现多边、无条件、稳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将使中小企业在产业准入等方面,与国有大型企业和外资企业享有同等权利.有利于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2.WTO要求放开资本市场,允许外资银行进入,将使中小企业更多的渠道和方式获得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机会;3.WTO将加快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使地域不再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因素,它将具备与大企业竞争的能力;4.WTO将推动全球产业结构调整,使更多的中小企业将成为跨国公司必不可少的合作伙伴,更加便利海外扩展。

(二)中小企业经过20年的发展.已具备海外扩张的能力中小企业已积累了一定的资本,拥有了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加之有一部分中小企业已走向国际市场,积累了一些海外经营的经验。这为海外扩张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我国的中小企业大多为乡镇企业,其产品乡韵气味浓厚,可以弥补海外行空穴,扩张我国中小企业生存空间,加之中小企业灵活性,应变市场能力强+能够适应海外市场的风险,较容易利用跟进原理占据海外经营市场。

四、中小企业海外经营发展的对策

自9O年代来+中小企业规模化、集团化的发展趋势席卷全球,中小企业走向世界进行海外经营不仅是中小企业一种明智选择,而且已经成为一种潮流。中小企业走出去,实现第二次创新+对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对当前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深化国企改革,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国已有13万多家乡镇企业的产品走到国际市场,有6300多家的乡镇企业办了跨国公司。为了进一步发展中小企业,迅速提高中小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赶上和超过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使之成为拉动整个企业发展、地方经济、国民经济的火车头。政府应为中小企业海外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减少中小企业海外经营的成本,解除其经营的后顾之忧。具体对策如下:

(一)政府应在理念上扶持.为中小企业海外经营提供良好的环境中小企业虽然是民营企业,但在理念上、观念上必须从计划经济的体系中解脱出来,建立起与国有经济一视同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理念.不应该考虑企业的姓公与姓私而采取不同的政策标准来对待。要按照“三个有利于”、“发展是硬道理”的客观标准做好中小企业的扶持工作,“加长”政府“有形的手”为各类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样才能使中小企业轻装上阵,为其海外经营减压减负。

(二)开辟更多的融资渠道.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保证中小企业有能力参与国际竞争中小企业要进行跨国经营,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企业的运动过程实际上也是资金的运动过程,如果中小企业的发展资金需求得不到保证,企业就很难顺利地开展自己的业务。为此要做到:1.变间接融资为直接融资。应尽快开通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有选择地开展“创业板”试点,改变中小企业过分依赖间接融资单一渠道状况;2.扶持建立和重点发展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中央、地方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并对中小企业进行分类排队,按照“优先支援企业”、“有条件支援企业”、“其它企业”的顺序,在数量上保证供应,同时,采用多种形式.如我国经济学家董辅{n所提倡的大力发展民间担保公司,利用民间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和监管制度,搞好中小企业资信档案,银企联手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保证我国中小企业在参与国际经济大竞争中有足够的资金支持

(三)进一步理顺中小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外贸体制.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为中小企业海外经营扫清障碍.铺路架桥中小企业管理应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机构改革的实际,进一步理顺中小企业管理体制,尽快明确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以形成全国纵横贯通、上下联动的中小企业工作网络我国中小企业参与国际经营,工商登记手续十分繁杂,曾存在着多头审批的现象使中小企业进行跨国经营面临着许多不便今后,要进一步改革外贸体制,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简化审批手续,节省审批时间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为中小企业跨国经营提供发展空间。

{四)强化政府在中小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功能政府在中小企业提供全程服务工作,主要有:1主动与相关国家签定双边协定,为中小企业提供双边的法律保障。2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有针对性地搜集中小企业所需要的市场信息、技术信息、政策信息和人才信息等经过必要的分析和加工后,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以保证中小企业作出准确的判断、决策;3提供中介服务,为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开展经济协作以及企业的产品出口等牵线搭桥;4.加强培训服务,政府应举办各种跨国经营跨国管理培训班,使中小企业经营者经过培训获得相应学历,并鼓励他们出国考察,掌握新知识.帮助中小企业经营者提高素质、改善经营管理,为他们开拓国际市场创造条件;5.为中小企业提供企业诊断和经营指导服务并借鉴国际上帮助中小企业发展的经验,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重点扶持一批优秀中小企业。6为中小企业提供海外投资保险,中小企业到海外办厂遇到的风险比国内大,除中小企业自身采取一些防范措施外,我国应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成立全国性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专门负责为中国海外投资企业提供政治、经济类保险。

(五)搞好技术创新.促进特色经营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世界上产品的竞争,实质是科技的竞争。中小企业在市场中拼搏如果不及时更新设备,开发新产品,使之潮流化、个性化.则很难保持原有市场,开拓新市场,我国中小企业普遍生产水平低、设备陈旧落后,企业和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较弱。因此必须加快我国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步伐,围绕现有企业母体加大投人,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实现产品的升级和技术创新,从而把中小企业从依靠简单量的扩张、生产一些档次不高、重复建设的产品,转变为依靠科技,搞深加工,生产适应市场需求、竞争能力强的产品。并积极走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的发展路子,重新调整产品的市场定位,找准切A点,在产品、工艺等方面积极为大企业提供配套服务,努力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实现市场的联结。同时,还要加强中小企业之间的协作关系,共同加强新产品、新技术、新市场的开发。处于产业上、下游的企业要加强配套,形成合作群体。

(六)中小企业要重视培育高素质人才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海外经营的能力企业要跟上时代的步伐,归根到底取决于人才素质,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力、组织力、观察力、协调力等综合素质,我国中小企业高级经管管理人员,一部分是受计划经济教育过来的,另一部分是新起的私营企业家,他们对科学、严格、系统、规范、动态的现代经济管理认识不足,有的甚至没有入门。人才竞争是一切竞争的基础,中小企业要走向国际市场和开展海外投资活动,就必须有一批熟悉国际贸易规划与惯例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外经贸、金融、营销、企管、财务、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为此中小企业应采取各种措施,调动高校力量,开办各种培训班.建立有效机制,培养海外经营人才使其具有跨国经营、管理知识,提高其驰骋市场的理性能力。

海外经营论文例3

一、民营企业海外发展风险中跨文化冲突的法律问题

法律方面的问题主要是法律意识薄弱。在国内,不少人习惯用金钱来解决问题,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这种状况延伸到海外的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大的缺陷,阻碍着企业的海外发展,遇到问题时也不知道如何正确的利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往往存在侥幸心理,用钱来解决问题。比如,中国的民营企业在企业的产品进入国外市场的时候,如果不采取专利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就有可能在海外遇到专利的攻击。往往竞争者攻击的时机是当民营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还没有收到回报的时候发起专利诉讼,逼迫民营企业接受专利的费用。民营企业为了解决意识薄弱的手段是有备无患,在民营企业进军国外市场之前要了解当地的法律,这样才能转变被动的局面,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二、民营企业海外发展风险中跨文化冲突的语言问题

语言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沟通交流的问题,经营管理的必要手段是交流。中国的民营企业在海外发展的过程中遇到的最大的障碍就是语言。中方企业管理层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就是要求民营企业的外派人员会英语就行。其实这是大家普遍接受的一个错误理解,中方的民营企业的高层管理无法对海外的日常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管,这主要是母语交流不顺造成的,通过母语的交流只能传递意思,无法传递意识。两个母语不同的人即使是使用同种语言沟通交流,也很难进行思想上和意识上的交流。在民营企业海外发展的过程中,解决语言问题的主要方式是二代移民。民营企业在海外发展的过程中,可以引进移民子弟到国内熟悉业务后再外派到国外工作,从而解决语言问题。

三、民营企业海外发展风险中跨文化冲突的宗教问题

宗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人们的个人信仰不一样。人们彼此建立诚信的基础是具备共同的信仰,按照对神的认识,世界上普遍认可的是有神论者和无神论者两种。其中无神论者普遍集中在中国,中国是一个崇尚宗教自由的国家。而有神论者通常认为不相信神存在的人是不道德的。所以,在大多数的国家,在方面,无神论者往往是遭受社会道德的谴责和公议。所以,中国民营企业的海外发展市场中,往往都崇尚有神论的国度。中国的民营企业家在海外发展的过程中还崇尚无神论,所以往往他们往往会遇到道德危机等问题。对于信仰问题,建立一种有神论的信仰是没有问题的,崇尚有神论对于中国人到海外发展还是有意的。如果中国的民营企业家要突破宗教问题,可以通过传播中国的传统文化来解决这一问题。

四、民营企业海外发展风险中跨文化冲突的伦理问题

伦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价值差异。特别是政治、民族、历史等方面。例如中国的纺织品、玩具、家具被海外市场抵制主要也是因为伦理方面的原因。中国的民营企业在海外发展的过程中,要解决好伦理方面的问题。中国的民营企业在确立自己的企业文化的时候要考虑人类共同坚守的伦理道德,只有这样,企业的发展才能不受地域的限制,企业可以永远坚守相同的价值观。企业注重文化的交流,在传播中国人的伦理价值的同时利用中国的悠久历史来吸引当地人们的眼球,以此达到扩大企业影响力的目的。

五、民营企业海外发展风险中跨文化冲突的习俗问题

习俗方面最主要的问题是存在分歧和偏见,中国民营企业在海外的市场运作时,对当地的人文风俗一定要反复的思考和斟酌。一般的,在海外发展的中国人对于国外的习俗都非常的好奇,感觉很怪异和新鲜,于是私下或公开场合会展开讨论,就会产生一些偏见和漠视。对于这个问题,民营企业的管理层接受本地员工的建议,这样就避免了双方之间的冲突和分歧。

从严格意义上讲,规模不大的中国民营企业在海外发展过程中,要缩减管理的层级,加强技术的指导,减少过多的闲杂人员。当遇到文化冲突等管理问题的时候,采纳意见的时候要首先考虑海外团队的意见。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的时候可以设置海外总部的形式,在海外培养相对稳定的管理层;企业的重大决策要参考专业人士的意见,这样更有利于民营企业在海外的发展。

参 考 文 献

[1]袁静怡.中国企业海外发展的法律风险及对策[J].法律与社会.

2009(6)

海外经营论文例4

问:为什么上海要举办传媒高峰论坛?

答:去年,在研究上海新闻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我们注意到上海新闻界要进一步创立新品牌,就必须通过论坛这样的一系列活动,推动传媒业深入探讨,积极拓展。我们认为举办传媒论坛有这样几个意义:

第一,目前,传媒业面临着许多问题,在上海的新闻界有不少经验丰富的同志,市委宣传部与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又进行了共建,上海市记协、市新闻学会也进行了换届。近年来,许多新闻界同志钻研新闻传播、传媒经营的理论,也写了许多有分量的调研和理论文章,所以完全有条件举办这样的论坛,表达我们的主张。

第二,加入WTO后,海外对上海传媒业的发展很有兴趣,我们也需要找到一个制度化的安排,作为与国内外媒体交流的平台。

第三,最近,全国南北方关于新闻传媒的会议很多,上海作为被邀请方,到兄弟省市去“汇报”情况,而我们上海却没有自己的军团,没有“上海板块”的声音,没有形成自己的气候和有上海特色的抓手。目前,从学科建设、队伍培养考虑,我们都有必要并且有条件举办这样的活动。

问:举办这样一个论坛要达到怎样的目的呢?

答:第一,这个论坛能定期检阅上海传媒界基于上海和全国的实践,对传媒业发展一些重大问题的理性思考的成果,促进当前的新闻实践。

第二,这个论坛能展示我们传媒业的教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工作成果。

第三,论坛能促进中外传媒业的交流对话。

第四,论坛能锻炼和提高我们的队伍研究问题的能力。

问:本届论坛为什么要以“中国入世与传媒经营创新”为主题?

答:我们这次论坛以“中国入世与传媒经营创新”为主题,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目前,我国传媒业发展非常紧迫的问题是经营创新。传媒业队伍现在正发生着转型,处于新的成长阶段。传媒业将来的趋向是要有专业的管理团队,要培养在经营管理方面有专长的人士来进行团队管理。

第二,现在我们的传媒十分需要科学的经营、科学的管理。但在新闻学院的课程中还没有系统的传媒经营管理的课程,传媒经营在理论上也要有所创新。

第三,在中外交流方面,容易引起共同兴趣的也是这个题目,而其他方面学科的交流范围相对而言就比较有限。通过论坛可以使我们了解西方传媒的经营理念,借鉴西方成功的做法,从而提高自己。

问:这次论坛所追求的目标是什么?

答:第一,希望论坛能真正集中上海从事传媒业的所有力量,表现我们理论界、学术界的思考深度和力度,提出新的有价值的观点。

第二,通过论坛,使上海与全国的传媒集团、传媒教学和研究机构及理论界有一个对话的机制。

第三,在围绕主题的前提下,有选择地邀请一些有分量的海内外媒体人士做上海传媒论坛的嘉宾。

第四,在论坛上,希望大家做一些平等交流,以探讨、研究问题为主,不要作简单的相互点评,不要强加于人,主要还是作学术、理论的探讨。

问:您认为怎样才能办好这个论坛?

答:为了搞好这次论坛,组委会同志要向上海媒体的党政领导做好动员,希望媒体做好论坛的后援,并做好选题、发言、论文、研讨等各项准备工作。

据了解,国际上论坛的形式主要有四种:

第一是介绍性发言,介绍最新动向,这类发言要有学术眼光、理性思考。

第二是围绕某一个问题的理论探讨。

第三是主题讨论,组织嘉宾从不同角度深入讨论。

第四是主题演讲,请一些具有相当国际影响、有相当权威的嘉宾进行最新动态和最新成果的报告。

问:您对论坛的筹备还有什么意见?

答:对于论坛的各项工作,我有以下建议:

第一,要将本次论坛办成具有全国影响和国际性的论坛。

第二,论坛的准备可以尝试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市场运作。

第三,最好为优秀的论文设置奖项,或为参与嘉宾发证书以作纪念。

第四,要对提交的论文或演讲稿进行文献评价,要查文献,防止一稿多用和抄袭现象的发生。

第五,要很好地选择论坛各阶段的主持人,这些主持人不但在此领域有威望,而且在主持论坛方面有一定经验。主持人最后的归纳和点评十分重要。

第六,论坛主办方出面的是上海市新闻工作者协会、上海市新闻学会、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承办方不是固定的,进行市场运作,择优选聘。公司运作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是为论坛筹措经费,为愿意参与传媒发展的企业牵线搭桥。

第七,在内容把握上,要注意几个敏感问题:

1.谈传媒经营创新,可以涉及资本运作,但在宣传上要把握好度。

2.中外传媒经验借鉴,不要简单地理解为接轨、移植,而应是了解、学习和借鉴。

3.论坛的背景是入世,但我国并没有承诺入世后将传媒业放开。

4.集团化、规模化是改革的必然趋势,但在实际管理中,分业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我们在讨论“传媒经营创新”时,必然会谈到传媒内部融合、跨行业的问题,要注意不能使人觉得传媒业已走向完全的跨行业。

第八,会议在党的十六大以后举行,这样就能对许多问题的把握更准确一些,准备得更充分一些。

总之,希望通过本次论坛,促进上海传媒业在实践上的理论思考,培养新闻界领导的理论素养,使上海传媒不断创新,在理论支撑、智力支持下推动上海传媒业的发展,推动新闻教学和新闻理论建设的发展。

附:凝聚全球同仁的视点 跻身世界传媒的行列

2002首届上海传媒高峰论坛即将举行

欢迎参加 接受报名

本届论坛由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批准,上海市新闻工作者协会、上海市新闻学会、复旦大学新闻学院联合主办,上海解放日报报业集团、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和上海文广影视集团共同协办,上海易扬文化传播咨询有限公司具体承办。该论坛是上海唯一的常设性、国际化的传媒论坛。首届论坛即日起接受报名。

一、主题

中国入世与传媒经营创新。主题报告人为全球著名媒体经营名流和代表。

二、时间和地点

2002年12月5日~7日,于上海国际会议中心举行。

三、报名对象

国内(含港、澳、台地区)传媒业(报纸、杂志、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站)的主要负责人;

传媒学术研究和调研机构(大学、研究院所和企业内)的研究咨询人员;

已经投资参与或准备投资参与传媒业的其它业界代表;

对传媒感兴趣的业余研究者。

四、日程安排

两天会议(主题报告一天,分组研讨一天);一天参观或游览。

五、费用

海外经营论文例5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9-0-01

一、企业海外并购的动因

1.垄断优势

垄断优势理论是指当企业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在某一方面拥有优势并将其适当发挥来增加企业的竞争力。在民营企业海外并购的过程中,垄断优势是重要的并购动机,体现了企业在扩大市场和增加利润中显示出的优势资源。

2.规模经济

规模经济理论是指企业生产规模越大,其单位生产成本越低的经济现象。民营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增加、效益提高,则会选择并购来扩大生产能力,来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

3.价值低估

价值低估理论是指当目标公司的市场价值被市场所低估,从而不能体现其实际价值,此时就会引起并购活动的产生,这是海外并购的重要驱动因素之一。

4.协同效应

协同效应理论是指当两个企业并购之后,通过资源整合和企业内部结构优化,其生产总值要高于两个企业单独运营的产值总和。这一效应被称为“2+2>4”的理论命题。协同效应理论包括财务协同效应、管理协同效应和营运协同效应等。

二、民营企业海外并购的风险分析

民营企业海外并购的财务风险分析如表1所示:

三、民营企业海外并购风险应对的建议措施

1.根据并购双方财务状况选择最优整合模式。

民营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的过程中应该对参与并购的双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细致严密的审查:主并企业审查财务管理能力,目标企业审查其资产负债表等情况。经过全面分析目标企业和本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并据此选择最能提升整合效率的方式。例如,当并购双方的财务管理以及偿债能力都处于较弱水平,且资本运营状况较差,则应寻求新颖的财务运营策略来规避财务风险。

2.制定有利于完善风险管理的经营方针

本企业在并购整合过程中为了规避财务风险,可以分析并购双方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而制定一套详尽有效的经营方针,据此撤出企业不良业务,大力发展有利于企业提升效益的核心业务。此外,根方针的指导再列出细致的研发、营销、市场开拓以及未来投资等发展计划,从而调整企业并购后的发展方向。

3.培养有专业素养的财务人员并对其加强绩效考核

我国民营企业在海外并购活动完成后,应该对其进行后续的有效监督,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绩效考核机制,从制度上加强投资各阶段的管理规范。此外,大力培养高素质的财务人员,加强对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具备专业的财务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而来与国际接轨,从容应对海外并购的财务整合。

四、结语

我国民营企业区别于国有企业的战略性资源型海外并购活动,更多的侧重于获取核心技术,以及通过海外并购来规避贸易壁垒和扩大市场规模。但由于我国民营企业起步较晚、规模较小、资金有限并且融资渠道单一,其并购的对象多为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而另一方面,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条件较为苛刻。这使得民营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的过程中承担了融资支付、价值估值和财务整合的风险。据此应该根据并购双方财务状况选择最优整合模式,制定有利于完善风险管理的经营方针,培养有专业素养的财务人员并对其加强绩效考核。

参考文献:

[1]杨生祥.中国企业海外并购财务风险分析及控制[J].经济研究导刊,2015,26:161-163.

[2]冯银波,刘雨佳.中国民营企业海外并购财务绩效分析――以吉利并购沃尔沃为例[J].现代管理科学,2016,3:97-99.

[3]王箫滢.浅析我国企业海外并购财务风险问题的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6,21:98.

[4]姚俊宇.中国企业海外并购财务风险规避案例研究[J].金融经济,2017,2:141-142.

海外经营论文例6

内容摘要:在跨国经营情境下,制度距离的三个维度,规则距离、规范距离和认知距离都将对企业海外员工的行为和绩效产生影响,制度距离越大,绩效越可能受到负面影响。组织学习则是削弱这种负面影响的有力工具,即呈现与制度距离的交互作用。从跨层次的角度,组织营造的良好学习导向,即组织拥有高水平学习的承诺、开放的思维、共享的愿景,将有助于中国企业海外子公司在跨国经营情境下克服制度距离的不良影响。

关键词:制度距离 学习导向 跨国企业 绩效

引言

无论是在组织行为领域,抑或国际商务领域,对跨国公司行为的相关研究中,文化和跨文化的视角,以及文化差异的议题都备受关注,也取得了大量研究成果。但相关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一,从大量的研究结果可以发现,关于文化差异对于国外直接投资和跨国公司绩效的影响的各种研究结论并不一致。一部分研究提出,文化的差异对跨国公司投资及经营绩效有负向影响,但另一些研究发现文化的某些维度,可能并没有显著的影响,甚至有正向的影响。第二,虽然关于文化差异的研究帮助我们了解了跨国经营情境下的组织行为会在一定程度受到文化差异的影响,但文化与国家并不等同,在同一国家可能存在迥异的亚文化,而与国家相关还有很多非文化的因素影响着管理实践。

因此近年来,制度理论显现了很大的潜力,在跨国企业经营与管理的研究中体现出重要而直接的贡献(Xu、Shenkar,2002)。但大多数研究将目光集中在组织行为的宏观层面,例如Hilmersson、潘镇等探讨制度距离对跨国企业绩效的影响,周建等研究制度距离对跨国经营公司治理的交易成本会产生影响,魏浩等讨论了制度距离对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的影响,潘镇进一步研究了制度距离对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FDI)的影响,相对应的,郭苏文等探讨了制度距离对中国外向FDI的影响,Davis和Xu等研究了制度距离对跨国公司东道国选择及进入模式选择以及对跨国公司合法性的影响等。但极少有研究以微观组织行为的视角,探究制度距离这一重要构念对低层次的团队行为和个体行为及结果的影响。一方面在理论上割裂了组织行为各层次之间的联系,另一方面缺乏对管理实践的支持,使得对制度距离的关注停留于较宏观层面。

制度距离

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是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框架( North,1990) 。Scott(1995)提出,制度包括了三方面的内容:规则(regulatory)、规范(normative)和认知(cognitive),其中,规则维度是指维护社会稳定性和秩序而存在的规则和法律;规范维度是指特定国家内社会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认知维度是指一个特定国家中人们广泛共享的认知范畴。Kostova(1999)基于Scott的研究进一步提出了制度距离,是指两个国家在制度的规则、规范和认知三个方面的差异。

可见,制度距离是一个更广泛且充分的构念,用以研究国家层面文化差异以外的其他差异对于组织行为的影响,将具有重要意义。对置身于跨国经营情境下的企业组织而言,制度距离将会对组织的各层次产生影响。

制度距离与海外员工绩效

(一)规则维度与海外员工绩效

规则维度包含了与我国企业海外子公司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制度建设的情况,主要决定了在该制度环境下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can or can’t do)(Scott,2008)。在规则维度上的制度距离会影响到海外子公司的具体行为,如众多关于企业合法性的研究表明,规则维度距离越大,企业想获得内部和外部合法性的困难越大,这势必造成企业员工在适应环境时有更高的交易成本,从而影响到其绩效。

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法律法规这类最为显性的规则制度时常成为制约企业海外发展的因素,尤其对于外派管理者而言,缺乏东道国法律法规知识将严重影响其工作的基本任务绩效,甚至容易直接造成海外投资和经营的失败。例如众多中国企业都曾遭遇的“公会关”,正是由于我国与东道国在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巨大差异,在试图跨越这种差异的过程中,如果不充分了解和学习这种差异,将无法有效激励东道国当地员工,抑或无条件满足当地员工,却使得外派员工尤其是外派的管理者无所适从。

(二)规范维度与海外员工绩效

规范维度是指与我国企业海外子公司经营相关的社会价值观体系和行为规范,主要决定了在该制度环境下人们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should or should not do)(Scott,2008)。当东道国的社会价值观体系和行为规范与中国距离较大时,容易产生海外子公司内部和外部的冲突,如员工处理与客户关系,外派员工处理与当地员工关系等一系列问题,将影响方案选择、决策执行等实践活动,最终影响到绩效。

在海外经营的情境下,规范维度较规则维度更容易影响员工层面的个体行为。例如,海外员工通常主要由外派员工和当地员工共同组成,不同制度背景的员工对于工作的行为规范、与客户相处的行为规范的心理设定差异巨大,将使员工间产生非建设性冲突,进而影响到员工的工作表现。例如典型的“关系”问题。很多在国内利用“关系”获得大量资源的管理者在走出国门之后,并未改变自身行为,在市场行为更加规范的环境中仍然以寻求“关系”为主导,最终顾此失彼。

(三)认知维度与海外员工绩效

认知维度是指与我国企业海外子公司经营相关的社会共享的认知体系,主要决定了人们在该制度环境下通常会怎么做(typically do)(Scott,2008)。

如果东道国在该维度与中国距离较大,例如两国对于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知识技能的认知差异较大时,海外子公司员工可能会在某些方面表现出缺乏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情况,工作无法达标,影响其内外部声誉,从而影响绩效;又如不同制度背景员工可能有语言差异、信仰差异、生活习惯差异,甚至上下班等基本工作行为的差异等,如果没有对这些差异进行有效管理和利用,海外子公司的管理将陷入混乱。

可见与中国企业海外经营相关的制度三维度均会影响企业的海外员工绩效,当东道国与中国在相应维度的制度距离越大时,员工面对的挑战也越大,绩效受到负面影响的可能性也越大。在这样的差异环境中有效克服制度距离的影响,将提升海外员工的适应性,有效提升员工的绩效。

学习导向与制度距离的交互作用

组织学习已被大量研究证明对于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学习导向是一类组织价值观,这些价值观影响着企业创造和使用知识的倾向(Sinkula等,1997)。它的三个核心组成包括:学习的承诺、开放的思维、共享的愿景。本文所使用的学习导向构念与目标理论中的学习目标导向(Gong,Huang和Farh,2009)是不同的构念。前者强调在一个范围内,如组织或团队的价值观倾向,后者是基于动机理论的个体行为动机。当制度距离对于一个特定企业和其员工已经给定时,即企业的海外子公司在现实中面对这种制度距离时,一个组织的学习导向是否能对企业和员工产生积极的影响?本文的研究重点是基于前人的研究,进一步探讨组织学习是否是一个有效方法,调节员工所面对的困境与绩效的关系。

(一)学习的承诺与制度距离

如果组织认为学习的价值很小,那么学习可能出现的就少。因此,组织对于学习的态度,是学习导向非常基本的元素。

当中国企业处于海外经营的情境中,组织内学习的承诺能使海外员工真正重视学习,尤其关注东道国在法律法规、行为规范、认知体系的距离对于海外经营带来的差异,更加主动地反思过去的经验,总结成功的方法,反思失败的教训。组织内高水平的学习承诺促使个体积极地将获取的知识用于指导自身行为,进而改进自身对海外环境的适应能力。组织整体对学习的重视,是中国企业海外子公司员工学习和了解制度距离的有力保证,员工处于对学习异常重视的氛围中,更有倾向抵御来自规则、规范和认知各维度的制度距离,学习相关知识,改进个体行为,从而获得更好的调试结果和个体工作绩效。

(二)开放的思维与制度距离

心智模式将人们限制在自己所熟悉的思想和行动中。随着时间流逝,这些模式可能并不再适用,但却会一直运行下去,除非组织有开放的思维去质疑它。开放的思维则是打破固有心智模式的重要前提。当组织可以具有前瞻性的质疑一些长久以来形成的制度、假设和信条,才是真正的走上了变革的道路。

在海外经营的情境下,开放的思维可以帮助组织中的个体不再固守原有的心智模式,暂时遗忘仅适用于母国的知识。如果整个组织具有开放的思维,员工将不再被限制在制度距离造成的不熟悉性和不适应性当中,利用开放的心态面对遭遇的规则、规范和认知的差异,迅速获取新的知识,改善绩效。开放的思维将促进身处海外的个体打破常规,敢于采取在海外环境中改进的方法,获得绩效的改进。

(三)共享的愿景与制度距离

学习的承诺和开放的思维影响学习的热情,而共享的愿景则在影响学习热情的同时,还影响学习的方向(Sinkula等,1997)。如果组织成员对于组织奋斗的方向不认同,学习的动机也会随之减少。如果没有共享的愿景,组织中的个体可能不知道组织的预期是什么,评价的标准是什么,所使用的理论又是什么。在制度距离较大的环境中,即使个人有学习的动机,也很难知道应该学什么。

在海外经营的情境下,共享的愿景使组织内的个体凝聚起来,朝着组织的预期发挥主观能动性,不仅有了学习的动机,还明确了学习的方向。因此,本文认为共享的愿景可以激发员工通过自我实现而克服制度距离的不良影响,促进个体往组织预期的方向发展,即获得组织期望的高绩效。

结论及展望

海外经营情境下的中国企业将会在规则、规范和认知三个维度上受到母国与中国的制度距离的影响,且这种影响对于海外员工而言通常是负面的。由于个体存在于组织和团队之中,因此,个体的行为将受到组织和团队层面因素的影响。对于一个组织而言,每个组织内部个体交互频繁,无论是从行为上,还是思想上,互相之间影响更直接。组织成员共享着相同的价值观,有接近的思维方式,因此对学习导向的感知在组织内部趋于一致。学习导向在学习的承诺、开放的思维及共享的愿景三个维度上的良好体现,将有利于海外员工克服制度距离的不良影响。

本文基于组织学习的视角探讨了海外经营情境下制度距离对海外员工的影响,为研究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一个综合性的跨层次视角,为未来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提供了可能的方向,包括:海外经营情境下制度距离对员工调试及员工绩效的实证研究;海外经营情境下学习导向与制度距离的交互相应的实证研究等。

参考文献

1.Gaur A.S., Delios A. and Singh K.,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s, Staffing Strategies, and Subsidiary Performance[J]. Journal of Management,2007, 33(4)

2.Kostova T. Tansnational transfer of strategic organizational practices: A contextual perspective[J].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1999, 24(2)

3.North D. 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M].Cambridge, England: 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1990

海外经营论文例7

近年来,战略营销理论开始传入中国,个别中国企业逐渐接受战略营销理论和理念,并在实践中大胆运用。本文希望从Z公司企业实际和行业现状出发,站在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提出了Z公司战略营销的总体思路,并以此为中心思想,对公司品牌建设、战略联盟、海外营销组织、海外营销渠道、营销计划等主题进行建议,希望能借此提高Z公司对海外市场战略营销的认识和重视,从而对提高Z公司全球竞争力有所帮助。

一、Z公司背景介绍

Z公司(浙江x x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抢吐建于1993年,是一家集自动化与信息技术产品的科研开发、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及工程服务为一体的部级高科技企业,是首批“国家863计划产业化基地”之一,获得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国家高新软件园重点骨干企业等一系列荣誉称号。

Z公司以Z大学先进控制研究所、工业自动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业控制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等机构为技术依托,利用Z大学多学科的综合优势,致力于工业IT技术和产品的开发。Z公司已经拥有了完整的过程自动化产品体系,主要包括WebField JX系列DCS控制系统、WebField ECS系列DCS控制系统、WebField GCS系列控制系统、现场总线技术与产品、InPlant企业整体解决方案、PIMS生产信息管理系统、ERP软件及系统集成等。产品广泛应用于化工、炼油、石化、冶金、电力、造纸等流程工业企业,以及智能交通、水处理及教育领域等公共事业部门,已经为超过6000多家来自中国及世界各地的用户提供从工厂类自动化到非工厂类自动化的整体解决方案。

二、Z公司的技术和产品

工业自动化行业中,Z公司作为自动化硬件、软件制造商及自动化系统集成商,拥有完整的过程自动化产品体系,并已经为超过6000家来自中国及世界各地的过程行业用户提供了产品与工业自动化行业整体解决方案。

目前,Z公司已经形成三大类五个型一号的产品体系,见表1。过程自动化是Z公司的核心业务,主要产品包括WebField JX系列DCS控制系统,WebField ECS系列DCS控制系统,WebField GCS系列控制系统,现场总线技术一与产品,ESP-Suite企业增效解决方案,PIMS生产信息管理系统,以及ERP软件及系统集成等。凭借完整的产品体系及对流程工业的深刻理解,Z公司提出了流程工业综合自动化整体解决方案的概念—InPlant(Intelligent-Plant )。据美国ARC公司调查,应用流程工业综合自动化技术可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产品质量提高19,2%、劳动生产率提高13.5%、产量提高11.5%;,

三、Z公司海外市场战略营销具体举措

Z公司争取在3 —5年内从通过战略营销实现从国内自控行业的第一梯队发展成为全球自控行业的第一梯队,为此需要对公司的品牌建设、战略联盟、组织变革、海外市场营销渠道构建、及营销计划制定等五方面进行相应调整。

1.品牌建设。菲利普·科特勒将品牌所表达的意义分为六层:属性、利益、价值、文化、个性和使用者,其中品牌最持久的含义是它的价值、文化和个性,它们确定了品牌的基础。因此品牌已逐渐成为市场竞争的起点、要素、细胞和载体,成为企业乃至一个国家或地区综合竞争实力的象征,谁拥有为社会所公认的强势品牌,谁就拥有市场,谁就会取得竞争优势。

在高新技术市场环境下,拥有强大的品牌比在传统消费品市场中更为重要。强大的品牌是高新技术产品高质、可靠的象征和标志

根据多国调查显示,z公司品牌仅处在全国知名阶段,尚不具备全球闻名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在世界范围内品牌知名度还远远落后于业内的跨国公司。现阶段,z公司的工作重心是产品销售,销售部门是公司的核心业务部门,而负责市场开拓、广告宣传、品牌建设等活动的市场部在公司架构中地位不高且结构不完整、功能不完善,这与当前一些跨国企业纷纷以市场部为中心,其他职能部门围绕市场部开展工作的做法是相反的。z公司必须意识到建设强势品牌是赢得市场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企业进军全球自控市场第一梯队的必经之路,也是实施战略营销的第一步和有力保障。因此,品牌建设对于Z公司拓展海外市场具有紧迫的战略意义。

2.战略联盟。在拓展海外市场中,发达国家的竞争对手实力往往比国内对手更为强劲,竞争威胁更大。我国企业目前整体实力较弱,同时在海外市场上普遍处于开拓初期,面临各种障碍,包括目标市场中现有企业的过激反应以及贸易、资金、技术方面的壁垒,如果采用单兵作战的方式自己开拓市场或相互拆台抢夺对方市场,势必导致企业成本增加或者“共损”局面的出现。

相反,如果与同行企业结成同盟共同开拓某个海外市场,实行技术研发、市场渠道、商标与品牌等资源的共享,将会产生规模经济效应和协同作用,相应降低每一家企业分摊的市场开拓成本.同时面对实力强大的买方,战略联盟会使每家企业的议价能力加强。因此在全球工控市场已被国际知名公司占据大半江山的现实面前,Z公司正确的战略举措应当是树立合作的竞争观,跟国内外知名公司建立战略联盟,通过利用这些公司的国外客户和渠道优势、经营理念优势、品牌优势、成熟的管理体系和人才优势等诸多竞争优势,加速公司海外市场的拓展进程。

3.组织变革。当前,Z公司为开拓海外市场,已经设立海外部,为适应公司战略营销需要,Z公司海外部的组织形式应该进行适当变革,变革的路线将是海外部—国际事业部—全球营销中心。

海外部。Z公司现已按垂直化管理原则,设置专业职能部门—海外部。该部门由部门经理和部门员工组成,专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具体负责海外营销各种服务,随着海外市场的扩大而发展实践中,海外部是刚刚开展海外市场业务的公司必经之路,便于集中管理。

国际事业部。随着海外业务的拓展,Z公司在越南、印度、巴基斯坦等国家与当地在自动化控制领域颇有声望的公司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构建了分销体系,对各个地区、各个商分别进行渠道管理、价格管理和销售管理的需要十分迫切,但现行的垂直化管理体系已经逐渐不适应Z公司的海外业务拓展进程,Z公司海外市场战略营销客观要求对海外部的组织形式进行变革。Z公司在海外市场的经营活动现状是:在对某一国家出口产品的同时,在另一个国家建立商制度,而在第三个国家设立办事处,又在第四个国家开办合营企业,在第五个国家设立子公司。这样Z公司需要按照事业部原则,专门设立一个国际事业部,专门处理公司的国际业务活动。国际事业部由该部的总经理领导,负责制订其目标和预算,并负责目标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业务发展。国际事业部的职能人员包括有市场营销、工程服务、财务计划、合同管理与进出口后勤服务等方面的专家,他们为下属各经营单位制订计划,并提供服务。

经营单位的设置可按下面三个原则中的一种或几种来考虑。它们可以是地理区域性的组织机构,由分别主管不同地区的业务主管对主管国际事业部的总经理负责。这些地区业务主管负责管理承担地区业务的销售人员、商和经销商。经营单位也可以是按产品大类设置组织机构,每个经营单位由一名业务主管负责,主管每个大类产品在海外市场的销售业务主管可以向公司职能部门的地区专家征询有关各不同地区的专门知识。最后,经营单位还可以是一些国际子公司,每个子公司由一名经理主管,各子公司经理向主管国际事业部的总经理负责。 全球营销中心。随着海外事业的发展,Z公司将成为真正的跨国公司,公司将在世界范围内进行设备生产、人才、资金等资源配置和客户关系管理,并提供后勤供给保障。此时,Z公司的全球营销职能将游离出来,依托单独设立的全球营销中心进行管理,全球营销中心是独立的公司法人。全球营销中心总裁对Z公司最高负责人和执行委员会负责,下属区域经理们受过全球经营方面的训练。经理人员可从其他国家聘任;零部件及其他原材料可以向任何价格最低的地方采购。

4.海外渠道构建未来几年内,为了加快海外市场拓展进程,根据Z公司的战略营销思路,Z公司应通过间接出口和直接出口,构建海外营销网络。

间接出口间接出口是指Z公司利用本国另一商业组织,如借助利用国内各大设计院、各大成套公司、各大进出口公司的项目资源、营销网络和市场经验进入海外市场,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式与国内市场大致相同间接出口是Z公司现阶段可用资源少、自身出口组织不健全、海外市场信息了解不充分情况下,交易成本最低、市场经营风险最小的出口贸易方式。

直接出口直接出口的主要形式是直接接受国外公司的订货及参加国外工程投标,这要求Z公司对海外目标市场了解充分,掌握丰富的市场信息Z公司可以通过在当地建立办事处,甚至创办合资公司,深人市场调研,充分挖掘用户信息,进行直接出口。

Z公司进人海外市场,与国外用户、官方机构直接、正面接触的最简单、最直接、低风险形式是开设国外办事处、代表处,它既可以作为企业商品与服务出口的延伸服务工作,如了解、研究当地市场,办理有关出口事宜,提供售后服务;也可以作为Z公司推进海外市场进人的实质性、前瞻性步骤,使Z公司可以通过了解当地的经营环境、经营条件,积累在当地经营管理企业的经验.为Z公司进一步增加对当地市场的投入做准备。建立办事处还可以作为Z公司学习竞争者、研究竞争者、模仿竞争者、监控竞争者的有效手段。

海外商和经销商。Z公司在本国自建分销渠道,对产品定价、产品选择、营销方案、市场信息等方面有绝对的控制权和知情权,能够很好的制定和实施营销战略然而在国外自建分销渠道,不但资本需求量较大,而且要充分了解当地市场,还要配有高素质的营销人员,渠道维护成本也相当高,同时又需尽力规避由立法、惯例、政治因素造成的海外市场进人壁垒,与当地商或经销商结成战略联盟是解决前述难题的有效方法这一战略要求Z公司在海外目标市场寻求具有强大营销能力和在市场定位方面有潜力的合作伙伴作为其在当地的商或经销商,将该合作作为进人新产品市场进行扩张的手段,因此正确的选择海外商和经销商对Z公司开拓海外市场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5.营销计划制定。营销计划必须与企业战略营销保持良好的协调性,应将所有的管理职能都融入到营销计划制定过程中,将顾客置于计划的中心地位,并使企业的定位策略能够与目标市场相互协调。

Z公司较为完善的海外营销计划包括定价、促销、营业推广、公共关系、产品开发和人力资源配置等,将所有的管理职能都融人到营销计划制定过程中,讲求系统化管理,整体配置企业所有资源,形成竞争优势;强调协调与统一,不仅仅使企业内部各环节、各部门的协调一致,而且也强调企业与外部环境协调一致,共同努力以实现营销资源整合。

四、结论分析

本文从战略营销角度,结合Z公司企业实际,提出Z公司应该充分利用各方面资源,运用战略营销进行市场开拓,保持企业长久的核心竞争力。本文基本观点总结如下:

1传统营销围绕营销产品、分销、价格、推广展开,也就是著名的4P营销组合。战略营销包括这些策略变量,但在某些重要的战略方面超越了传统营销的范围。战略营销是关于营销的一种新思维和实践方式,具有目标的长期性、营销的战略性、手段的综合性、行动的计划性、结果的深远性和竞争导向性的特征。

海外经营论文例8

近年来,战略营销理论开始传入中国,个别中国企业逐渐接受战略营销理论和理念,并在实践中大胆运用。本文希望从Z公司企业实际和行业现状出发,站在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提出了Z公司战略营销的总体思路,并以此为中心思想,对公司品牌建设、战略联盟、海外营销组织、海外营销渠道、营销计划等主题进行建议,希望能借此提高Z公司对海外市场战略营销的认识和重视,从而对提高Z公司全球竞争力有所帮助。

一、Z公司背景介绍

Z公司(浙江xx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抢吐建于1993年,是一家集自动化与信息技术产品的科研开发、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及工程服务为一体的部级高科技企业,是首批“国家863计划产业化基地”之一,获得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国家高新软件园重点骨干企业等一系列荣誉称号。

Z公司以Z大学先进控制研究所、工业自动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业控制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等机构为技术依托,利用Z大学多学科的综合优势,致力于工业IT技术和产品的开发。Z公司已经拥有了完整的过程自动化产品体系,主要包括WebFieldJX系列DCS控制系统、WebFieldECS系列DCS控制系统、WebFieldGCS系列控制系统、现场总线技术与产品、InPlant企业整体解决方案、PIMS生产信息管理系统、ERP软件及系统集成等。产品广泛应用于化工、炼油、石化、冶金、电力、造纸等流程工业企业,以及智能交通、水处理及教育领域等公共事业部门,已经为超过6000多家来自中国及世界各地的用户提供从工厂类自动化到非工厂类自动化的整体解决方案。

二、Z公司的技术和产品

工业自动化行业中,Z公司作为自动化硬件、软件制造商及自动化系统集成商,拥有完整的过程自动化产品体系,并已经为超过6000家来自中国及世界各地的过程行业用户提供了产品与工业自动化行业整体解决方案。

目前,Z公司已经形成三大类五个型一号的产品体系,见表1。过程自动化是Z公司的核心业务,主要产品包括WebFieldJX系列DCS控制系统,WebFieldECS系列DCS控制系统,WebFieldGCS系列控制系统,现场总线技术一与产品,ESP-Suite企业增效解决方案,PIMS生产信息管理系统,以及ERP软件及系统集成等。凭借完整的产品体系及对流程工业的深刻理解,Z公司提出了流程工业综合自动化整体解决方案的概念—InPlant(Intelligent-Plant)。据美国ARC公司调查,应用流程工业综合自动化技术可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产品质量提高19,2%、劳动生产率提高13.5%、产量提高11.5%;,

三、Z公司海外市场战略营销具体举措

Z公司争取在3—5年内从通过战略营销实现从国内自控行业的第一梯队发展成为全球自控行业的第一梯队,为此需要对公司的品牌建设、战略联盟、组织变革、海外市场营销渠道构建、及营销计划制定等五方面进行相应调整。

1.品牌建设。菲利普·科特勒将品牌所表达的意义分为六层:属性、利益、价值、文化、个性和使用者,其中品牌最持久的含义是它的价值、文化和个性,它们确定了品牌的基础。因此品牌已逐渐成为市场竞争的起点、要素、细胞和载体,成为企业乃至一个国家或地区综合竞争实力的象征,谁拥有为社会所公认的强势品牌,谁就拥有市场,谁就会取得竞争优势。

在高新技术市场环境下,拥有强大的品牌比在传统消费品市场中更为重要。强大的品牌是高新技术产品高质、可靠的象征和标志

根据多国调查显示,z公司品牌仅处在全国知名阶段,尚不具备全球闻名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在世界范围内品牌知名度还远远落后于业内的跨国公司。现阶段,z公司的工作重心是产品销售,销售部门是公司的核心业务部门,而负责市场开拓、广告宣传、品牌建设等活动的市场部在公司架构中地位不高且结构不完整、功能不完善,这与当前一些跨国企业纷纷以市场部为中心,其他职能部门围绕市场部开展工作的做法是相反的。z公司必须意识到建设强势品牌是赢得市场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企业进军全球自控市场第一梯队的必经之路,也是实施战略营销的第一步和有力保障。因此,品牌建设对于Z公司拓展海外市场具有紧迫的战略意义。

2.战略联盟。在拓展海外市场中,发达国家的竞争对手实力往往比国内对手更为强劲,竞争威胁更大。我国企业目前整体实力较弱,同时在海外市场上普遍处于开拓初期,面临各种障碍,包括目标市场中现有企业的过激反应以及贸易、资金、技术方面的壁垒,如果采用单兵作战的方式自己开拓市场或相互拆台抢夺对方市场,势必导致企业成本增加或者“共损”局面的出现。

相反,如果与同行企业结成同盟共同开拓某个海外市场,实行技术研发、市场渠道、商标与品牌等资源的共享,将会产生规模经济效应和协同作用,相应降低每一家企业分摊的市场开拓成本.同时面对实力强大的买方,战略联盟会使每家企业的议价能力加强。因此在全球工控市场已被国际知名公司占据大半江山的现实面前,Z公司正确的战略举措应当是树立合作的竞争观,跟国内外知名公司建立战略联盟,通过利用这些公司的国外客户和渠道优势、经营理念优势、品牌优势、成熟的管理体系和人才优势等诸多竞争优势,加速公司海外市场的拓展进程。

3.组织变革。当前,Z公司为开拓海外市场,已经设立海外部,为适应公司战略营销需要,Z公司海外部的组织形式应该进行适当变革,变革的路线将是海外部—国际事业部—全球营销中心。

海外部。Z公司现已按垂直化管理原则,设置专业职能部门—海外部。该部门由部门经理和部门员工组成,专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具体负责海外营销各种服务,随着海外市场的扩大而发展实践中,海外部是刚刚开展海外市场业务的公司必经之路,便于集中管理。

国际事业部。随着海外业务的拓展,Z公司在越南、印度、巴基斯坦等国家与当地在自动化控制领域颇有声望的公司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构建了分销体系,对各个地区、各个商分别进行渠道管理、价格管理和销售管理的需要十分迫切,但现行的垂直化管理体系已经逐渐不适应Z公司的海外业务拓展进程,Z公司海外市场战略营销客观要求对海外部的组织形式进行变革。Z公司在海外市场的经营活动现状是:在对某一国家出口产品的同时,在另一个国家建立商制度,而在第三个国家设立办事处,又在第四个国家开办合营企业,在第五个国家设立子公司。这样Z公司需要按照事业部原则,专门设立一个国际事业部,专门处理公司的国际业务活动。国际事业部由该部的总经理领导,负责制订其目标和预算,并负责目标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业务发展。国际事业部的职能人员包括有市场营销、工程服务、财务计划、合同管理与进出口后勤服务等方面的专家,他们为下属各经营单位制订计划,并提供服务。

经营单位的设置可按下面三个原则中的一种或几种来考虑。它们可以是地理区域性的组织机构,由分别主管不同地区的业务主管对主管国际事业部的总经理负责。这些地区业务主管负责管理承担地区业务的销售人员、商和经销商。经营单位也可以是按产品大类设置组织机构,每个经营单位由一名业务主管负责,主管每个大类产品在海外市场的销售业务主管可以向公司职能部门的地区专家征询有关各不同地区的专门知识。最后,经营单位还可以是一些国际子公司,每个子公司由一名经理主管,各子公司经理向主管国际事业部的总经理负责。

全球营销中心。随着海外事业的发展,Z公司将成为真正的跨国公司,公司将在世界范围内进行设备生产、人才、资金等资源配置和客户关系管理,并提供后勤供给保障。此时,Z公司的全球营销职能将游离出来,依托单独设立的全球营销中心进行管理,全球营销中心是独立的公司法人。全球营销中心总裁对Z公司最高负责人和执行委员会负责,下属区域经理们受过全球经营方面的训练。经理人员可从其他国家聘任;零部件及其他原材料可以向任何价格最低的地方采购。

4.海外渠道构建未来几年内,为了加快海外市场拓展进程,根据Z公司的战略营销思路,Z公司应通过间接出口和直接出口,构建海外营销网络。

间接出口间接出口是指Z公司利用本国另一商业组织,如借助利用国内各大设计院、各大成套公司、各大进出口公司的项目资源、营销网络和市场经验进入海外市场,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式与国内市场大致相同间接出口是Z公司现阶段可用资源少、自身出口组织不健全、海外市场信息了解不充分情况下,交易成本最低、市场经营风险最小的出口贸易方式。

直接出口直接出口的主要形式是直接接受国外公司的订货及参加国外工程投标,这要求Z公司对海外目标市场了解充分,掌握丰富的市场信息Z公司可以通过在当地建立办事处,甚至创办合资公司,深人市场调研,充分挖掘用户信息,进行直接出口。

Z公司进人海外市场,与国外用户、官方机构直接、正面接触的最简单、最直接、低风险形式是开设国外办事处、代表处,它既可以作为企业商品与服务出口的延伸服务工作,如了解、研究当地市场,办理有关出口事宜,提供售后服务;也可以作为Z公司推进海外市场进人的实质性、前瞻性步骤,使Z公司可以通过了解当地的经营环境、经营条件,积累在当地经营管理企业的经验.为Z公司进一步增加对当地市场的投入做准备。建立办事处还可以作为Z公司学习竞争者、研究竞争者、模仿竞争者、监控竞争者的有效手段。

海外商和经销商。Z公司在本国自建分销渠道,对产品定价、产品选择、营销方案、市场信息等方面有绝对的控制权和知情权,能够很好的制定和实施营销战略然而在国外自建分销渠道,不但资本需求量较大,而且要充分了解当地市场,还要配有高素质的营销人员,渠道维护成本也相当高,同时又需尽力规避由立法、惯例、政治因素造成的海外市场进人壁垒,与当地商或经销商结成战略联盟是解决前述难题的有效方法这一战略要求Z公司在海外目标市场寻求具有强大营销能力和在市场定位方面有潜力的合作伙伴作为其在当地的商或经销商,将该合作作为进人新产品市场进行扩张的手段,因此正确的选择海外商和经销商对Z公司开拓海外市场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5.营销计划制定。营销计划必须与企业战略营销保持良好的协调性,应将所有的管理职能都融入到营销计划制定过程中,将顾客置于计划的中心地位,并使企业的定位策略能够与目标市场相互协调。

Z公司较为完善的海外营销计划包括定价、促销、营业推广、公共关系、产品开发和人力资源配置等,将所有的管理职能都融人到营销计划制定过程中,讲求系统化管理,整体配置企业所有资源,形成竞争优势;强调协调与统一,不仅仅使企业内部各环节、各部门的协调一致,而且也强调企业与外部环境协调一致,共同努力以实现营销资源整合。

四、结论分析

本文从战略营销角度,结合Z公司企业实际,提出Z公司应该充分利用各方面资源,运用战略营销进行市场开拓,保持企业长久的核心竞争力。本文基本观点总结如下:

1传统营销围绕营销产品、分销、价格、推广展开,也就是著名的4P营销组合。战略营销包括这些策略变量,但在某些重要的战略方面超越了传统营销的范围。战略营销是关于营销的一种新思维和实践方式,具有目标的长期性、营销的战略性、手段的综合性、行动的计划性、结果的深远性和竞争导向性的特征。

海外经营论文例9

一、引言

近年来,浙江民营企业对外投资的脚步加快,对外直接投资的比重不断上升。据浙江省商务厅的数据显示,在民营企业国际并购的带动下,2011年浙江全省实际对外直接投资额突破21亿美元,继2010年之后再次居大陆省区市第一。浙江省商务厅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处副处长阮刚辉介绍,2011年浙江对外直接投资呈现出民营企业海外并购活跃、拓展国际市场成效明显等特点,国外经济合作营业额首次突破30亿美元,亚洲仍是浙江省对外投资流量聚集度最高的地区。

英国里丁大学的约翰.邓宁认为以往的理论只能对国际直接投资做出部分解释,无法将投资理论与贸易理论结合起来。他在总结传统理论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通论。通论认为,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需具备三种优势:(1)所有权优势;(2)内部化优势;(3)区位优势。该理论是根据西方对外直接投资行为提出来的,虽然存在诸多的局限性,但总的来说对于发达国家对外投资具有较大的阐释力。日本小岛清(KojiMa)认为,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应是投资国国内已经失去比较优势,而在投资对象国却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比较优势的变化在对外直接投资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威尔斯则是用小规模技术理论来解释发展中国家企业对外投资竞争优势的来源。他认为,发展中国家跨国企业的竞争优势来自低生产成本,这种低生产成本是与其母国的市场特征紧密相关的

尽管中国学者在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研究较晚,但也结合实际也做了较深入的研究。杨德新认为,海外投资是中国企业组织活动方式上一种新的选择,核心是充分获取网络效益,这种组织形式变化与企业的制度环境变化有着紧密的关系。宝贡敏提出了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经济论和市场控制论,将发展中国家海外投资基本动因归纳为控制市场,追求规模经济。邱立成认为,我国对外贸易、国内的资源需求、制造业的工资水平影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宏观变量,他认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是以成本、资源和市场导向型为主的。上述学者对发展中国家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基本动因、优势以及类型等方面做了比较详尽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然而,目前的研究文献尚缺乏对民营企业对于发展中国家家企业海外投资应具备的条件、基础的分析,也没有把投资条件很好地与投资战略联系起来。下面将先通过对浙江民营企业海外投资可以利用的基础条件及问题分析,对目前遇到的瓶颈提出解决措施。

二、浙江民营企业海外投资的基础条件分析

(一)小规模生产技术优势

尽管浙江民营企业达不到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水平,利用垄断技术来获取高额利润,但是在需求多元化、多层次化的市场结构中,这些企业却能找到相较于大公司其自身无法替代的技术优势。在近20年的高速发展之后,一些经营状况较好,发展较快的民营企业在技术上已经有了相当的知识积累。这些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已经达到或接近了国际先进水平,对于投资发展中国家而言,具有比较强的比较优势,特别是在劳动密集型产业。这一产业也是浙江民营企业较为集中且占有优势的产业,因为工业发达国家劳动力价格较高,而一些发展比较落后的国家技术水平偏低,也就形成了浙江民营企业的特殊优势。虽然浙江民营企业不具备雄厚的财力支撑研究与开发工作,但对事关自身生存与发展的技术,其创新热情很高。据不完全统计,浙江省目前已有两千多家私营企业获得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两百多家私营企业获得欧洲CE认证”。不仅如此,浙江民营企业的小规模技术优势,容易上马和转产,可以避免和大型跨国公司在同一层次竞争,适合发展中国家投资环境的需要。

(二)相对于发达国家的产业优势

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是浙江的优势产业,如中低档的纺织、服装、皮革、化纤、普通机械、塑料制品、文体用品等,浙江省的出口产品大多集中在这些产业上。发达国家劳动力比较贵,生产这些产品不合算,只能从一些劳动密集型国家进口这些产品,因此浙江民营企业有关劳动密集型的产品主要向技术密集型的发达国家发展。目前,浙江已经有4000多家民营企业拥有自营进出口权,近万家个体私营企业从事商品加工出口业务,产品遍布世界各地的150个国家和地区。由此可见,浙江民营企业在这些优势产业上技术已经比较成熟,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但同时在产业上与发达国家又有很大差别,有利于在全球化产业细分中找到自己的市场定位。同时浙江民营企业特有的群落式发展即专业化特色产业区,在国际市场上也有竞争优势。如义乌的小商品民营企业群落、绍兴的轻纺民营企业群落、海宁的皮革制品民营企业群落、永康的小五金民营企业群落、乐清的低压电器民营企业群落、富阳的制伞民营企业群落。浙江的专业化特色产业区加上互联网技术的有效整合,让这些产业在国际市场上不仅拥有比较优势,而且拥有竞争优势,具备了“走向世界”的实力。

三、浙江民营企业海外投资基础条件利用中的问题分析

(一)技术创新能力弱

浙江民营企业海外投资充分利用小规模技术优势,但是还存在着中国企业的共性缺点。中国企业的R&D投入普遍低于国际平均水平,技术人员不足,技术创新能力业相对较差。浙江民营企业绝大部分从事的是技术简单、投资金额不大、便于进入的劳动密集型行业, 且又是通过模仿, 从生产单一小产品开始 ,行业层次低,产品科技含量不高, 市场竞争力差。这些民营企业往往偏重于以数量扩张为主,忽视生产技术提高,其研发费用往往仅占销售收入的1%-2%,而全球500强企业却达到了5%-20%。不重视创新的浙江绍兴县,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末就已经完成了设备的引进和技术改造,目前全县拥有德国、意大利等生产的世界最先进的无梭织机,无梭化程度达到90%以上,许多设备甚至比韩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还先进。但由于企业过去一直靠生产中低端产品获得利润,导致“一流的设备”生产“二流的产品”,最后由于过度竞争,只卖“三流的价格”。超过80%的民营企业老板认为民营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投资时,当面对发达国家技术密集型的跨国公司, 大多数民营企业只能处于垂直分工的底层, 在国际经济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

(二)低成本优势难以跨国复制

浙江民营企业一直靠着低劳动成本,廉价资源跻身国际市场,如今当企业将自身步伐迈入其他国家时,渐渐发现原来的优势已经渐渐存消失。

土地、资源、劳动力等因素难以国际流动,就算是国内劳动力输出,也会比国内付出更高的成本,劳动密集型优势开始弱化。当这些民营企业仍想着以从前的低成本优势拓展市场时,不仅仅被这些经济因素成本困扰着,而一些非经济因素成本也压着这些企业。当地政府有时会以资源保护主义、环境保护主义做法阻碍着这些企业的发展,从而使经济成本不断升高。于是一直以来国内赖以形成比较优势的基础将会不复存在,导致开展海外投资没有竞争力。宁波民营企业一舟集团花费了1000万欧元购买德国威运高集团部分股权,上世纪90年代初才成立的企业成为欧洲著名通信连接产品商的“大老板”,刺激着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念头,但是他在运营过程中存在着文化差异等各式本土问题,再者资源、土地、劳动力等要素在国内外的差异也带动了生产曲线的变动。利用国外本土人力,土地资源,相较海外投资以前企业降低了低成本的比较优势,于是预想中的肥肉吃起来并不是那么可口,这也是让我们看到成功将企业走出去确实是个大问题。

四、浙江民营企业海外投资基础条件利用与战略选择

(一)建立海外销售渠道

随着终端为王的时代的到来, 对国内众多消费品企业而言, 今后谁会赢得市场,有效地战胜自己的竞争对手,就看谁掌握着效率高、规模大、运作灵活、运营成本低的销售渠道,。海外营销网络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仅是因为企业在海外的品牌声誉和市场影响力很大部分得益于它的设立,还在于它为产品最终能在海外投资生产,更好地推进全球化战略地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从目前情况来看,丰富的劳动力是企业的竞争优势。浙江民营企业应利用好这个优势,把国内当做生产基地,像海外销售产品。企业应积极建立自己控制的海外营销网络,与国外消费者直接见面,扩展国际市场,从国内名牌走向国际品牌,扩大盈利空间。

温州的正泰集团就是这样走出去的,该公司自1990年以来,二十几年里得到了快速发展, 尤其是在实施名牌战略中成绩突出。先后在欧洲、北美、南美、中东等地建立办事机构和营销网点,现已在国外设立5家分公司和三十多个销售总。不仅如此,该集团还在美国硅谷建立了科研机构。

(二)加大科研力度,建立海外研发中心

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民营企业如果没有自己的高端产品和核心技术,就很难在国际竞争中占得一席之地。因此,致力于开拓国际市场的民营企业应不断加大科研开发投入,锲而不舍地进行产品、工艺、技术开发创新,积极打造自身产品,持续提升产品技术的市场竞争力。当前,我国民营企业规模还过小,技术水平还较低,科研开发还很落后,单凭自身力量,想要仅用既有资源去开拓国际市场很多时候会力不从心。万向在这方面做得很好,它不仅在国内设立了部级技术中心、部级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聘请了中科院院士担任公司的高级技术顾问,而且还在美国建立了自己的研发中心。近十几年来,万向获得国家授权专利近200项,成功开发新技术、新项目300余项,技术进步对企业年总产值增长有了绝对的的贡献率。技术创新赋予了万向的强大的技术优势,而万向又凭借这一优势,先后在美国、德国、加拿大等欧美国家设立、并购、控股了31家公司,构建起覆盖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国际营销网络,走出了“资源外部化、产业国际化”的道路。

(三)兼并收购海外企业

随着企业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浙江省民营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方式也在逐步升级,一些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已经开始兼并收购海外企业。通过海外并购,可以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有助于民营企业提升跨国经营能力。此外,实施海外并购可以充分利用本土企业的资源,减少投资成本,借助现成的市场通路和社会关系,迅速打开国际市场,降低管理难度和经营风险。吉利通过跨国合作这种方式,适应国际化竞争环境,规避行业技术壁垒,获取沃尔沃的核心技术,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再如雅戈尔集团公司用1.2 亿美元收购美国五大服装企业之一Kellwood 公司旗下两家公司100%的股权,成为世界最大的男装生产企业。

五、结论

本文以浙江民营企业作为研究主体,立足于宏微观视角。在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普遍问题研究基础上,结合浙江民营企业的特点,对浙江民营企业海外投资进行系统的理论分析。研究发现浙江民营企业海外投资利用基础条件具有一些比较优势,但同时发现在利用这些基础条件过程中还存在浙江民营企业技术水平落后以及低成本优势难以跨国复制等问题。如此,我们要积极做出应对政策,如海外兼并,建立营销渠道,研究中心等等,以增强浙江民营企业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邱立成.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主要宏观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08(6).

[2]宝贡敏.关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的思考[J].国际贸易问题,1996(12).

[3]周朝霞.民营企业国际化现状、模式及对策研究——以温州为例[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

[4]Kojima,Kiyoshi(1973),A macroeconomic Approach to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Hitotsubashi,Journal of Economics.

[5]Dexin Yang,China’s Offshore Investments:A Network Approach,Edward Elgar Publishing,2006.

海外经营论文例10

青岛,背靠齐鲁,面向大海。大道行远。自张瑞敏执掌海尔起,他便以老子博大的水哲学,塑造着强势的海尔。老子之水,即是海尔之海,体现在张瑞敏著名的散文,《海尔是海》。以下是其内容片段:

“……海尔应像海,唯有海能以博大的胸怀纳百川而不嫌其细流;容污浊且能净化为碧水。正因为如此,才有滚滚长江、浊浊黄河、涓涓细流,不惜百折千回,争先恐后,投奔而来。汇成碧波浩淼、万世不竭、无与伦比的壮观……”依据老子的思想,海尔要像水一样,以处下的低调求强势。海尔董事局大楼外立面,就是水哲学的象征。见图2。

图2 海尔董事局大楼外立面,象征着老子的水哲学

张瑞敏曾讲过:“‘不敢为天下先’(《老子·六十七章》),就是谦虚谨慎向别人学习,最后成为天下第一。”所以,在它还是个亏损小厂的时候,就提出创国际名牌,并指出:“只要找准了路,就不怕路远。”在近29年的发展历程中,海尔高瞻远瞩,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强势文化。其主要构成是:(1)国际一流的基础管理文化;(2)国际领先的经营管理文化;(3)强势的跨文化合金。详见图3。

国际一流的基础管理文化

海尔创业伊始,即瞄准国际一流的基础管理,尤其是质量管理,引进并扎实贯彻从5S、TQC、到ISO 9000的现场管理、质量管理体系,最终形成了独具特色、国际一流的OEC基础管理体系。其日清管理法,在海尔的世界各地分支普遍实施着。必须说明,海尔的境外文化建设从来就不是孤立进行的,它是配合经营管理推进而同步进行的。海尔基础管理模式,属于其制度文化的范畴,是海尔企业文化的重要要素。推广日清管理法,就是推广海尔文化。无论是在日本、美国,还是孟加拉国的职工,从心理上仰视和尊重海尔这不输于发达国家企业的管理模式。而且,海尔的基础管理是切实有效的。海尔意大利经营体负责人艾里克·卢西亚诺通过日清管理法使自己的管理工作井然有序,也提高了下属积极性和业绩,于是更加认可海尔的管理模式。他自豪地说:“我们的日清做得很不错。”(艾里克·卢西亚诺.艾里克:我们的日清做得很不错.海尔人.2012—06—13(2).)在推行基础管理过程中,必要时,从技术层面上再考虑所在国的文化特色,并有所调整,就完成了一项企业文化的境外建设。

国际领先的经营管理文化

在OEC基础上,海尔不断创新和升级经营管理模式,并于1998年开始持续进行流程再造。目前形成的“人单合一双赢模式”从理论到实践,都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并得到世界一流商学院及著名学者的普遍关注和高度评价。著名管理大师加里·哈默认为:“即使在全球范围来看,海尔也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企业组织变革的先锋。”最令他感兴趣的是,“别的公司都致力于产品的研发,而海尔则在进行管理创新的研发”(价值观经营体.加里·哈默:张瑞敏是互联网时代CEO的代表.海尔人.2013—02—20(1).)。这使得海尔在管理领域保持世界领先地位。他还邀请张瑞敏为其新书《终极竞争》作序。张瑞敏还因海尔的管理模式创新和杰出的领导力而获得瑞士IMD商学院的“IMD管理思想领袖奖”“卡耐基卓越领导人奖”等。此类国际殊荣之多,不胜枚举。哈佛、沃顿等一流商学院纷纷研究海尔案例。这种国际领先的经营管理模式,在境外员工面前,自然会成为一种超越“发展中国家”的强势经营管理文化。“人单合一双赢”管理模式,就是海尔文化的代表。该模式的落地过程,也就是海尔文化建设的过程。既然是国际领先的经营管理模式,必然有其超越国界的适用性和魅力。据《中外管理》记者报道,在谈及员工们感兴趣和认同的海尔企业文化时,包括海尔亚科雅(AQUA)销售株式会社社长中川喜之在内的很多日籍员工,都提到了“人单合一”。虽然目前大家的理解程度还不尽一致,但基本意思和做法都十分清楚。“能将目标、评价、报酬和员工斗志紧密结合,真的很厉害”(孙春燕.杜镜国的文化融“心”术.中外管理,2013(4).)!在该模式的具体推进中,在跨文化管理的技术层面,海尔当然要根据日本文化采取特别的沟通方式及与在中国不同的经营管理模式变体,但其核心实质不会改变。而这种令人信服的、国际领先的强势经营管理模式是整个文化融合工作的前提。正如同我们信服“奥迪”车、才会接受“奥迪”车的中国版本车型。因为“奥迪”是个强势品牌。

强势跨文化合金

海尔是我国最早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企业之一。海尔从1984年诞生起,就在国际化坐标内打造着自己的文化性格。1984年年底,青岛电冰箱总厂和德国利勃海尔公司签约引进当时亚洲第一条四星级电冰箱生产线,生产利勃海尔电冰箱;而后与日本公司合作,成立三菱重工海尔空调机(青岛)有限公司;后来又有了与美系企业合作的青岛海尔开利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海尔多次与美国管理顾问公司(如IBM管理咨询公司)合作,引进具有美国文化特色的管理模式。海尔曾经平均每1.5个工作日派出一名干部或职工到日本学习。海尔内部相当长的时间内学习日式管理,尤其是松下幸之助的经营管理和稻盛和夫的阿米巴经营。张瑞敏是管理学之父(美)德鲁克理论的忠实学习者和实践者。他在学习和践行德鲁克理论的同时,也吸收了美国管理文化。

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在张瑞敏本人深厚的国学功底基础上,海尔自然形成了一个“中日德美”文化合金。见图4。日本是新兴制造业强国,德国则是老牌制造业强国,美国是当今最具创新能力的超级大国,中国是文化深厚并正在崛起的伟大国家。这个文化合金,当然是强势的。以这个文化底蕴面对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海尔都会底气十足。该文化合金,是海尔整个强势文化的核心和灵魂。

海尔文化的国学与传统文化因素

商务部、中央外宣办、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国家预防腐败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中国境外企业文化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中,特别提出了“以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基础”建设境外企业文化的要求。在这方面,海尔早已经先行一步。海尔文化中包含《老子》《易经》《论语》《孟子》《荀子》《管子》《孙子兵法》《资治通鉴》《六祖坛经》等国学经典的思想。其中《老子》和《易经》是海尔文化的主要思想底蕴。如前所述,《老子》的“上善若水”,就是“海尔是海”的文化底蕴。海尔以海的胸怀包容、融合境外文化。而海尔的创新则来自《易经》的“三易”:“变易、不易、简易。”海尔曾引用《易经》“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指出:“要把为库存生产的旧模式、部门与部门割裂的旧流程、不以客户为导向的旧机制等,统统逼到穷途末路,变出一片新天地。”海尔的创新,可以归纳为一个公式:创新=变化+速度。与此同时,海尔还针对传统文化及近现代国民性的负面成分,如关系、面子、保守、不认真、不守规等进行了坚决和有效的文化改造(葛树荣,陈骏飞.以文化企.《企业文明》2012(3).)。在此,海尔经验的普遍意义在于“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唯有接地气,方成参天树”。走出去,不要忘记传承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同时,近现代国民素质的落后,是制约中国企业发展的瓶颈。为此,鲁迅曾提出改造国民性的命题。在开展境外企业文化建设之前,在打造自身强势文化之时,必须有针对性地改造国民性中的不良习惯和倾向,以使得企业文化具备国际化水准。

日本产业文化与职业精神

戴季陶及王石先生都曾提醒国人:我们有必要研究和学习日本。在此,我们跳出海尔,来看日本产业文化中我们可以吸取的核心内容。“丰田生产方式”(TPS)曾风靡世界,日系汽车冲击底特律。世界制造业乃至部分服务业曾纷纷学习“丰田生产方式”,但是难以学到其精髓和取得日本本土企业所达到的效果。其原因是“丰田生产方式”背后的“日本产业文化与日本人职业精神”。这种产业文化和职业精神,在日本经营之圣稻盛和夫所缔造的世界500强“京瓷”体现得淋漓尽致、登峰造极,并被提炼为哲学,即“京瓷哲学”或“稻盛哲学”。凭借该哲学,稻盛先生成就了另一个世界500强(KDDI),拯救了一个破产世界500强(日航)。其基本内容如下:

(1)工场是道场,工作是修行,人生是修行。

(2)修行的目的是提高心性、纯洁灵魂。

(3)修行的途径是在工作和生活中的“精进”(即“六项精进”:第一,付出不亚于任何人的努力;第二,要谦虚,不要骄傲;第三,每日反省;第四,活着就要感谢;第五,积善念、思利他;第六,不要有感性的烦恼。)。

(4)热情与斗志(热爱工作,自我燃烧,抱有渗透到潜意识之中的强烈而持续的愿望,追求人类的无限可能性)。

(5)极度认真(贯彻完美主义,认认真真努力埋头工作,脚踏实地坚持不懈)。

(6)拥有挑战精神,成为开拓者。

(7)为伙伴尽力。

德国产业文化与职业精神

“德国制造”享誉世界,德国人的理性、严谨为人称道。海尔当年执意引进德国电冰箱生产线的目的不仅在于器物层面,还在于精神文化层面。而海尔经典的砸冰箱故事的文化象征是——改造国民性和引进德式质量文化(“有缺陷,就是废品”)。我们再次跳出海尔,来系统梳理“德国产业文化与职业精神”的基本线索:

民族性格与职业精神。德国人的民族性格与职业精神密切相关,二而为一,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陈俊森,樊葳葳.外国文化与交际.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3).)。

(1)责任感;

(2)刻苦;

(3)服从;

(4)可靠;

(5)诚实。

德国产业文化。

德国产业文化,是德国制造业、服务业等所有行业共同具备的文化特质,具体有六大特征(葛树荣,陈骏飞.德国制造业文化的启示.企业文明.2011(8).):

(1)专注精神;

(2)标准主义;

(3)精确主义;

(4)完美主义;

(5)秩序(程序)主义;

(6)厚实精神。

美国管理文化

20世纪90年代后,当海尔发现日式管理压抑个性的弊端之后,转而侧重引进美式管理文化,并在后来通过美国IBM咨询公司导入新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美式管理文化主要特点:

(1)自助自立;

(2)拓荒式创新;

(3)成功导向;

(4)讲求实际和效率;

(5)民主平等;

(6)激情、进取。

目前海尔的“人单合一双赢”“自主经营体”的经营模式所隐含的管理文化,基本是美式的。

海外经营论文例11

文献探讨

国内外相关研究

国内外研究中许多人在企业海外扎根过程中的人力资源方面提出过许多高深见解:人力资源整合专家Patti Hansen(2004)认为并购不仅仅是资产的整合,更重要的是公司人员之间的融合。杜晓君和刘赫(2010)在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关键风险的识别研究中得出跨文化风险是跨国并购关键风险。何燕珍与武倩倩(2010)选取上汽并购双龙、明基并购西门子、TCL在法国实施并购等三个典型的并购案例,最终发现,缺乏文化适应性是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失败的症结所在。英国经济学家Lall(1983)在《新跨国公司――第三世界企业的发展》一书中提出了技术地方化理论,从技术变动的角度对发展中国家企业跨国公司行为做出了解释,为企业海外扎根提供了理论支持。白长虹和刘春华(2014)以海尔和华为公司为例,得出两家公司在实施国际化战略的过程中都采取了国际化人才战略及重要的领导人影响因素的结论,认为国际化发展战略是企业做强做大的必由之路。在华为、海尔公司国际化战略案例相似性对比研究中得出:中国企业的国际化战略的成功都有领导人决策和员工承接的相似之处。可见企业管理者的国际化思维的建立和转型,国际化人才储备的建设,是企业实施国际化最为基础的思想和人员准备。

相关理论评述

从文献回顾可以看出,学者们对企业扎根海外的因素和策略的探索已经成为多年年来中国“走出去”战略管理研究的一个重要研究对象,已有成果在基本理论框架、逻辑关系和实证等方面取得了初步进展。我们总结以往的研究,认为目前研究中尚存两个缺陷:首先,大多研究以发达国家的企业为案例,提出的“走出去”发展建议并不完全适用于还处于价值链低端的发展中国家,对我国的制造业海外扎根的参考意义不高。其次,大多数研究重点主要集中于技术创新以及文化整合等因素的单方面研究,缺少从整体角度进行全面的分析。

我们认为造成这一困境的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制造业扎根海外研究在工具和分析方法上存在难度,资料上存在整理复杂以及客观性不高等约束性问题。二是由于本国现状制约,没有较为大量的企业在海外扎根成功的案例存在,使得研究具有较大主观性和特殊性,借鉴意义不明显。

研究设计

案例选取与素材搜集

首先,本文的基本研究问题――制造业实现海外扎根都属于“怎么做”和“为什么”的问题。因此,研究在总体上采取案例研究方法。在案例的选取上,本文选取了万向集团和吉利集团进行研究。选择这2家企业作为研究对象主要是基于以下方面的原因:(1)万向和吉利集团作为浙江民营制造业巨头的两大企业,历经三四十年的发展,国际化发展出色,其发展历程具有典型特征和较大的借鉴价值。(2)关于这两家企业的研究有大量的基础资料和研究素材可供分析和对比印证,这将增加研究资料的丰富性和深入性,并且为高效度的理论概况提供基础。本文的研究在参考了大量的企业海外扎根案例研究资料的基础上,主要参考了包括《鲁冠球管理日志》、《鲁冠球四十年不倒之谜》、《经营改变世界---吉利传奇》、《民营制造---吉利之路与中国民营企业生存状态》以及万向和吉利集团的官方网站有关信息,对其进行深入了解,并对资料进行整理、整合、质证,最后将待分析的资料作为万向和吉利的资料纪录。

扎根理论方法

企业成功扎根海外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最终通过国际化绩效来显示。本文研究涉及大量资料需要归纳提炼,因此本文在研究中采用具有概念和理论构建优势的扎根理论研究方法进行研究。

扎根理论是旨在没有研究假设的情况下,从大量的资料中归纳建立实质理论的研究方法。该理论由Galsser和Strauss于1967年提出并逐渐发展起来。扎根理论对资料的分析过程可以分为三个主要步骤,分别是开放性译码、主轴性译码和选择性译码。开放性译码是将资料分解、检验、比较、概念化和范畴化的过程。主轴译码将开放性译码中所得各项范畴联结在一起,并将与研究问题最相关的范畴挑选出来形成主范畴,以分析主范畴与副范畴之间的关系的过程。选择性模型是选择核心范畴,并与其它范畴进行再次比较,验证其间关系,完善并形成一个比较宽泛的理论范围的核心范畴的过程。本文的总体研究流程和主要方法详见图1。

资料分析过程

本研究基于扎根理论,在开放性译码阶段,着重研究了万向和吉利近十多年来在跨国贸易、海外兼并、海外设厂等海外扎根资料,其中包括鲁冠球对跨国合作与贸易的观念研究,并购舍勒公司、UAI、LT等公司、建立万向美国公司等历程;以及李书福的企业战略观念,吉利并购DSI和volvo、参股英国锰铜等发展之路,对资料记录、文字概括、概念化和范畴化。最终,本研究共归纳出41个概念和12个范畴,详见表1。

在主轴性译码阶段阶段,通过对8个主轴编码的深入分析,同时结合万向和吉利的原始资料进分析,发现可用企业家精神因素、技术创新因素、国际营销因素、人力资源整合因素这四个主范畴来概括。主范畴典型关系结构如表2 所示。

就本研究来说,万向和吉利优异的国际化绩效反映了企业海外成功扎根的主要因素,围绕着该核心范畴的故事线可以概括为:万向集团创始人鲁冠球对企业的发展有着强烈的危机意识,企业主动进行全球技术合作、技术突围等策略,多元开拓海外市场。领导者在跨国文化风险中采取包容求同的思想,“人情味”管理使得企业能够引进和留住人才。先进的人才管理体系使得企业能够不断实现价值创新。在李书福的企业全球化战略、风险管控意识的影响下,吉利集团制定全球化战略、顶尖人才的引进,不断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提升品牌国际影响力。同时,如“沃人治沃”的人才制度更是使得吉利在海外扎根中更深一步。可见,企业家精神、核心技术创新、国际营销布局、人力资源整合这四个维度的共同影响实现了万向和吉利优秀的国际化绩效,稳步推进了企业“走出去”的进程。当国际化绩效表现出提高或下降趋势时,也会相应地推进这四个维度的战略调整。同时,企业家精神、核心技术创新、国际营销布局、人力资源整合这四个维度也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

因此,在此故事线的基础上,我们构建了国际化绩效作用机制模型,如图2所示。

结论和管理启示

本研究是基于全球制造业的全球创新和我国“一带一路”政策为背景的,万向和吉利集团是制造业中的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企业,本研究仍有待对制造企业中的其他行业进行深入研究的地方。无论如何,本研究针对中国情境下研究探讨了制造企业在海外扎根中企业家精神,核心技术创新,国际营销布局和人力资源整合四个影响因素,并提出了四点建议。以吉利和万向的成功经验为借鉴,希望民营制造业积极“走出去”,在“一带一路”这一大背景下成功扎根海外,进行跨越式发展。

提升企业家素养:领导人首先要放眼全球,把握一带一路的机遇,带领企业依托政府的引导和帮助,选择有利的沿线国家进行出口贸易,使整个企业走得更远,走得更好。其次,要提升个人领导魅力,以此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推动企业发展。

加强技术竞争力:企业要注重技术研发与合作,提高企业技术环节价值,可通过“拿来主义”以及自出研发创新实现;建立区域性产学研体系,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的研发人员走进企业,依托项目合作实现“产学研”联合互动,形成互补互利的良性循环。

构建系统营销体系:企业要事先建立好全球化营销战略,让走出去的每一步都能脚踏实地,可以效仿吉利万向,收购跨国公司的业务,购买其先进的技术资源,利用其商品、品牌、营销通路优势参与全球产业分工;集群式对外投资,统一规模的企业在“走出去”中可以抱团,转变营销策略,形成对外投资的合作竞争优势,减少企业对外投资失败的几率并降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