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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政策评估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1 17:16:52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例1

中图分类号 F316.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1)13-0214-02

被称为“第三次”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了林业产权,放活了山林经营权,落实了经营者对林木的处置权,确保林地经营者的收益权,大大激活了民众对林业生产投入的积极性,有效地发挥了森林资源的潜力。森林资源转让、作价入股、合资合作造林、贷款抵押等林木交易活动越来越多,从而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应运而生。

1 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现状

1.1 理论储备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一项新兴行业,在我国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正式启动于90年代中期。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以福建林学院陈平留、陈伯贤和国家林业局中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王永安等一批学者对南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研究和探索。1996年陈平留教授出版了我国第一本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著《森林资产评估》。

1.2 实践探索

1995年原林业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基层工作者20多人开始对全国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资产交易现状进行调查研究,依据我国资产评估的基本理论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等规定要求,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起草了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相关技术文本,同年由原林业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制定颁布了《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原林业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6年颁布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于1997年又颁布了《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至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才真正作为一项新兴资产评估行业予以开展。为进一歩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2006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之后,一些省、市、县也制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为我国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和理论指导[1]。

2 现阶段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

2.1 多头管理,体制未理顺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社会公正性中介服务机构,是一个新兴行业。目前,我国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主要有2类:一类是由国资系统批准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它们由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量少,未配备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熟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未得到林业部门认可。而根据原林业部及原国资局颁布的国资办发〔1996〕59号文及国资办发〔1997〕16号文规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须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验证确认;另一类是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由于没有注册资产评估师等问题,也未得到国资系统的批准。且在林业系统内部,国家林业局是由计资司负责组织资格考试,核发相应的证书和印章,而省级大多是林政处等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这项工作,到地方则又出现国资部门与林业部门双重管理,因而评估中易出现多头管理,势必造成管理重叠与脱节的混乱局面。

2.2 评估“两张皮”,职责难厘清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有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有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这样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在具体操作中易出现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分拆、高评或重叠评估等不良现象,加之评估行业自身独立性不强,易导致理论上清晰事实上难厘清的评估“两张皮”。

2.3 知识结构不合理,难以适应市场需求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与一般的资产评估不同,有其独特的专业性,既涉及到经济学、会计学、市场学、法学、管理学,又涉及到林学中的森林资源调查、木材采运等。目前,国资部门批准设立的评估机构,大都没有配备森林资源调查、木材采运等专业人才;而林业部门认可的森林资源调查机构又没有配备一般资产评估所必须具有的经济学、财会学、法学、管理学等专业人才。因此,2类评估机构人员知识结构配制都不合理,均难以适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市场的需求。

2.4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评估质量难以保证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例2

1.确定天保工程生态环境安全评估的目标。天保工程生态环境安全评估的目标:通过加大管护力度,停伐、减产,检查现有的天然林资源保护状况,天然林资源消耗控制情况,达到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执行情况本身生态效益的评估结论;通过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等,检查荒山荒地绿化,森林植被增加情况,达到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带来的经济效益和意义的评估结论;通过妥善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劳动力完成战略性转移,保证林区和社会稳定,为林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奠定基础,达到对国家天保政策的评估结论。

2.确定天保工程生态环境安全评估的内容。天保资金安全完整为评估的基本内容。生态环境安全评估的内容包括天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工程实施的现状和发展、政策制度的执行和检查、决策实施的效果和结论等方面。

3.确定天保工程生态环境安全评估的原则。一是可持续发展原则。政策的可持续性:天保政策的执行、完善、支持;森林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森林面积的扩大、森林蓄积的增加、森林覆盖率的提高;产业发展的可持续性:产业结构的调整、经营机制的运转、自我发展的能力。二是科学性原则。从天保资金的真实合法审计入手,研究天保政策和制度的落实状况,分析天保工程目标和任务的完成程度,检查天保工程程序和质量的优劣,认识天然林生态环境的特点,反映天保工程生态环境客观实际,按天保工程生态环境的固有特点采取相应的对策。三是针对性原则。天保工程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应以实地调查为主,评估结论应符合审计准则。生态环境影响评估的范围、内容、标准,等级和评估方法等需根据天保工程实施的影响性质和生态环境条件做具体的分析和决定。

4.确定天保工程生态环境安全评估的指标。审计涉及事项为评估的基本指标。一是工程实施情况按照《实施方案》评估。投资完成量、森林管护面积、富余人员安置、人工造林指标、工程程序和质量管理。检查验收制度、资金运行质量状况、责任追究制度及其执行状况。资金计划到位率、有效利用率、损失浪费率和资金监管的有效性。二是生态效益情况借鉴专家经验和抽样评估。造林成活率、木材减伐指标、森林覆盖率、宜林荒山造林率、毁林行为处罚率、局部生态环境变化、生物多样性增减。三是社会效益情况以实际调查为主评估。工程区社会就业率、转产率、富余人员分流量、林区职工的收入和社会保险与当地职工收入平均水平的差距、林区职工的居住条件、天然林停伐对当地木材供求影响程度。四是经济效益情况以样本县和样本企业的有关资料评估。非林非木产业发展状况、当地森工企业产业结构比率、林区经济成分比重、天保工程对林区财政收入和经济效益的影响(森工企业收入变化、地方财政和县域经济的影响程度)。

(二)理论基础

1.以国家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的战略方针为审计方向,按照国家关于天保工程的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技术标准、政策法规的规定作为审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以促进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为审计目标,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天保工程环境审计模式和评价体系。

3.以国务院批复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为审计标准,确定天保工程环境审计的程序和方法。

(三)基本思路

1.审计目标要明确。抓住国家天保工程实施目标和审计署五年规划,实施政府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与审计工作在审计目标上的结合。围绕和服务政府资源管理和保护的中心工作开展环境审计,在促进天保资金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基础上,进一步向促进政府建立稳定、持续的资金管理与环境保护投入增长机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企业执行国家环保政策,全社会共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更高层次发展。

2.审计内容要深化,抓住天保工程资金投入的主要部门,实现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性审计与国家天保政策落实在审计内容上的结合。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不仅查清账目,及时纠正问题,而且要提出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具体建议。

3.审计方法要多样,抓住天保工程审计程序的关键环节,实现项目完成质量与环境绩效审计在审计方法上的结合。除传统的审计技术方法检查、查询、计算、分析性复核、抽样审计等继续运用外,一是计算机技术将得到全面推广。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的技术方法对环保资金使用的基础数据进行审计;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的方法对资源和环境管理系统设置,运用效果进行审计。二是专项审计调查技术方法在资源环境审计领域的运用。对资源管理和天保政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揭示和反映执行政策制度方面以及政策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

4.审计形式要灵活。一是通过审计的形式对天保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关注资金管理不规范和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问题,关注环境保护政策落实和目标实现的保证程度。二是通过专项审计调查的形式对天保政策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三是跨越审计分工的不同领域的环境审计资源的整合。

二、天保工程资金审计的生态环境安全评估重点与方法

(一)天保工程资金审计的生态环境安全评估重点

1.建立重点模式。一是从计划入手,核实是否严格执行上级下达计划或擅自变更计划的问题。二是从资金入手,审查有关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兑付到位的问题。三是从项目入手,检查是否按计划设计施工、按要求检查验收,有无管理不善、损失浪费、挤占挪用、减少面积、以次充好、降低标准和树木成活率低等问题。四是从政策入手,调查有无兑现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五是从森林资源(生态效益)、产业调整(经济效益)、职工安置(社会效益)入手,做出客观评价。

2.涉及重点领域。把负责筹集、分配、管理天保工程工程资金的主管部门作为重点部门;把天保工程实施作为重要环节;把苗木育种供应的单位作为重点单位;把投资额较大、建设期较长的苗圃建设和工程实施效果作为重点项目;把造林成活率和国家林业政策是否落实到位作为重点抽查内容;把会计资料失真、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现象作为重点问题;把施工设计、检查验收、环境测定等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作为重点联系对象。抓住计划批复、资金拨转、工程实施、项目管理、资金分配等关键部位,着重研究解决天保工程在体制、机制、制度、管理和绩效层面的情况及其问题。

3.把握重点环节。一是抓好审计立项环节,着力提高针对性。在选项立项上,按照重要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宏观性原则和可行性原则,对影响天保工程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单位)、重点项目、重点资金及领导关心社会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作为天保工程审计的主要对象。二是抓好审计工作方案制定环节,着力提高指导性。认真搞好审计调查,熟悉相关法律政策和制度规定,摸清基本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局性天保工程管理和运行状况及其发展动态,将广大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实际问题作为审计重点。集中研究讨论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明确审计的重点、范围、方法、步骤和要求。三是抓好审计实施环节,着力提高准确性。对明确规定的审计范围和内容,做到不漏项、不缺项,查深查透。除做好资金真实合法审计外,把造林的成活率、治理水土流失、森林职工人均收入等作为重要的效益指标进行审计。重点检查各项目实施单位是否严格按批准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进行施工。抽查一定数量的地块,检查完成造林成活林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四是抓好审计报告环节,着力提高宏观性。加强深入分析,利用审计资料和专家经验,向政府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并具有可操作性的综合审计报告。五是抓好督促跟踪落实环节,着力提高有效性。主要做到“三个到位”:即跟踪整改机制和制度到位、跟踪整改内容和重点到位、跟踪措施和办法到位,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意见,维护了审计的权威性、严肃性、法律性,促进了审计成果质量的提升和转化。

4.审计重点内容。以国务院批复的工程实施方案为龙头,检查方案确定的公益林建设任务、森林资源管护、采伐限额指标和富余职工安置计划完成情况。一是审查天保工程实施方案执行情况,主要是各项目主管部门批复计划和用款单位执行计划情况。二是审查天保工程资金拨付,使用情况,主要是各项目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管理、使用天保工程资金的情况。三是审查天保工程相关政策落实情况,主要是职工安置分流和保障工程实施政策的执行情况。四是审查评价项目实施管理效益情况,主要是主管部门、用款单位组织实施工程中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工程实施后的质量情况,树木生长情况。五是审查天保工程项目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5.做出重点评估。一是该保护的天然林是否实施了有效保护;二是天然林禁伐区是否按要求停止了采伐;三是工程区木材产量是否按计划实现了减产到位;四是富余职工是否得到了妥善分流安置;五是林区经济是否找到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六是林区社会是否保持了稳定局面;七是公益林建设是否按标准完成了任务。用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指标对比变化做出比较客观的结论。

(二)天保工程资金审计的生态环境安全评估方式及方法

1.评估方式。一是从制度设计上进行检查。对天保工程的环境管理系统的科学性、有效性做出结论和评价,包括政策的执行,制度的建立,实施的程序,资金运行质量状况、责任追究制度及其执行状况等。二是从资金管理上进行分析。对天保工程的环境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进行测试和评价,包括资金的到位率、资金使用率、项目管理水平等。三是从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计算。对天保工程的环境工作绩效做出考核和评价,包括项目规划执行情况、造林成活率、森林覆盖率、宜林荒山造林率和工程区经济增长及其森林职工的收入增长率。

2.技术方法。一是环境费用效益分析法。主要用于分析环境的决策,评价环境质量的变化,其中,通常采用的方法为经济净现值法、经济内部利润率法和效益费用比法三种评价准则或指标;二是环境的经济评价法。依据相关的标准和程序对环境影响所导致的损害和效益进行货币计量的过程。三是在审计中除利用了一些传统财务审计的方法,如审阅法、核对法、函询法、观察法、问卷调查等方法以外,还要采取实地调查了解、利用文献资料和公共数据、利用被审计单位已有的数据资料、案例分析研究、利用专家工作、与其他部门的联合审计等方法。

3.工作方法。一是以天保工程资金真实性为基础,加大对天保工程政策的关注和思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注意现有政策和实际的结合;二是以财政财务收支合法性为重点,扩大天保工程绩效审计的内容和范围,在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融入绩效检查、分析、评价的内容;三是以农业专项资金审计队伍为主力,加快环境绩效审计人员的培训和引进。

4.组织方法。一是建立“整体统一、分工配合、优势互补、运行高效”的环境审计协调机制。二是实行“上下联动”、“交叉互动”、“内外结合”的审计方式,在统一时间范围内统一行动,协同作战,形成纵横交错的监督网,优化配置审计人力资源,充分发挥审计系统的整体效能。三是坚持“省级先行,典型引路”。对确定由省厅直接审计的被审计单位率先开展审计(或试点),抓住典型审计实例,做好引导示范工作。四是审计与调查并重。围绕目标和重点,对部门管理使用的资金实施全面审计,对树木的成活率,方案的实施、政策和制度的执行进行审计调查。五是充分听取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士的意见。六是在审计综合报告上报省政府之前,分别征求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和被审单位意见,以确保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准确,分析产生问题原因深刻,审计意见和建议可行,使环境审计成果成为政府改进和提升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5.发挥计算机辅助审计在天保资金审计中的作用。以审计管理系统(OA)和审计现场实施系统(AO)交互为载体,构建天保工程资金审计项目统一指挥中心,实现项目审计的统一调度。以集中采集被审计单位财务及业务数据、综合业务系统数据结构,构建对应项目资料树为基础,先行归纳、提炼、整理、分析,将审计重点、关注点和利用数据库查询分析得到的分析结果,通过审计专网等信息数据快速传递通道,及时发送参审组,实现天保工程资金和项目信息资源、数据共享,进一步强化审计全程监控和协同作战。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例3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我国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重要标志是:1996年和1997年由原林业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这三个文件为我国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和理论指导,客观上推动了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林业经济的发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现状分析

市场的需求,社会主义法制的日益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践在深度和广度上的拓展,都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现状还不能适应这一发展需求,具体表现在:

(一)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缺乏

当前,全国范围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有三类: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由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依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林业科研院所设立的专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机构;其他机构,如近年成立的物价鉴定机构。

1、具有资产评估资质,又有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数量极少。

森林资源资产本身所具有的属性和特性,要求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人才具有丰富的林业知识,熟悉林业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果评估面积小,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可以独立完成,但收取的费用少,考虑作业成本,资产评估机构不愿承接;如果评估面积大,评估机构无法依靠机构自身的资源完成,就需要外聘当地林业系统的大量专业技术人员和临时雇佣人员配合工作才能完成。但林业的各类调查所关注的重点及调查因子,与评估机构计算价值量时所关注的重点及计算因子不同。

2、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专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机构管理制度的质疑。

依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林科院所设立的森林资产评估服务机构,在成立初期为当地的林业经济发展和林业体制机制改革做出了贡献。但随着我国对评估行业的规范,法律法规的健全,其机构本身的法律地位和所出具评估报告的合法性、有效性受到了质疑。虽然评估服务机构具有相当专业知识和实操经验,但整体来看规模不完整、区域性强、行业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机构独立性差、风险意识薄弱、资产评估方面的知识技术相对不足。因此,虽然上世纪90 年代后期的极少数省份成立了一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但能坚持从事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质业务的很少,主要从事行业咨询服务。

(二)对复合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化人才的需求量骤增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森林资源资产的实物量向价值量的转化过程。评估业务质量的高低受制于实物量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价值量转化过程,对立地的条件、地利因素等把握的经验和能力,取决于资产评估人员对专业知识技能的掌握。

由于森林资源所具有的众多特点,例如地域辽阔,功能多样,结构复杂,管理困难等,因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除具备一般资产评估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外,还需要熟悉林业生产经营过程,掌握林业的方针政策。这样复合性的人才,在目前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人员之中少之又少,成为制约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瓶颈,随着国家林业政策对资产评估行业的重视与大力扶持,对相关的专业化人才需求程度也大大提高。

(三)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市场的完整性相对滞后

我国林业的改革与开放与其他行业相比相对滞后,造成了林业市场发育不充分、市场规模小、结构复杂等特点,市场交易案例的价格因受各种非市场因素的影响,不具备可比性和参照性。

市场发育不充分直接表现为,森林资源资产的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之间有着较大的落差,造成对林农利益的侵害和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在有些地区,评估结果如反映森林资源资产的内在价值,却不能被市场认同,反之,参照当地市场交易价格的,又不能反映森林资源资产的内在价值。因此,不同的评估机构对同一项目的评估结果往往会产生较大差异。

(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标准和和方法不够科学

森林资源资产因评估目的的不同,所采取的评估方法和技术标准就有所不同,现实评估业务当中经常会出现因多家评估出现结果差异性大的问题,从而导致精准度难以保证。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的对策

(一)规范、引导、整合现有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形成统一管理

目前,我国评估行业多资格并存、部门分割的现状制约着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暂行规定》的制定和下发,为打破这一现状作出了有益的尝试。要利用这一契机,在现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基础上,从政策上加以规范、引导、整合,充分利用现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人才资源,统一管理,才能从源头解决管理混乱的问题,为了使评估机构具有权威性,评估机构都必须获得省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才能成立,从而规范评估行业,形成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二) 深化体制改革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社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市场体制为依托,才能扩展业务范围,实行行业自律,让评估行业充分利用现有林业政策和市场资源,进一步深化体制内容改革和创新,保证机构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三) 依法依规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以高质量的评估推动林业交易价格的理性回归

评估机构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要依托相关林业政策和法规,加强林业调查和林业经营生产方面知识的学习,做好实物量调查和价值量计算工作,通过切合实际,认真细致的评估工作,推动林业交易价格的理性回归,打破区域限制,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森林资源资产要素市场,实现评估与林业要素市场健康发展的良性互动。随着《暂行规定》的颁布和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出台,对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结语

《暂行规定》其目的是为落实中央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促进林业产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加快林权制度改革,研究如何加强和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充分发挥资产评估在林权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管理。在本文中,作者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现状分析为依托,分析了当前市场条件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解决对策,不仅促进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的进步,也有利于我国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例4

在许多林业类司法鉴定、评估的委托鉴定事项中都有需要确定对林地上林木或耕地及其他地类上附着树木进行价值或补偿值的鉴定评估的内容。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性文件、技术标准、操作规范,在一些司法鉴定、评估操作中,有些鉴定、评估人员为了体现有政策依据,经常套用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但此类文件标准制定的目的是为解决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耕地,是对地上附着的林木、树木进行补偿,并不是为林业类司法鉴定、评估制定。通过多年司法鉴定、评估实践,在涉及农业、林业类的司法鉴定、评估中如盲目套用征占用林地的标准,是不合适的。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在涉及树木的鉴定、评估中适用条件有限,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的分析使用。

1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建设项目林木、树木补偿标准简介

新疆自治区林地征占用对林木、树木补偿标准沿用的有两个文件:一是2001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下发的《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通称为500号文[1];二是关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通称为131号文[2],从2010年执行。131号文件对林木、树木的补偿标准与500号文相比有了一定幅度的提高,特别是在果树的补偿值标准上提高的幅度较大。这两个文件的前提是征占用林地的单位要承担包括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植被恢复费四项内容的补偿费用,林木补偿费只是四项补偿费用中的一项。这两个文件虽然在林木补偿标准上存有不足之处,但作为土地征迁补偿的政策性指导文件一直在沿用执行,在相应的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两个文件关于林木、树木补偿标准对比见附表1、2。

2司法鉴定评估中的树木价值、损失值或补偿值与建设项目土地征迁林木补偿内涵不同,前者不能盲目套用后者标准

司法鉴定中树木价值、损失值或补偿值的内涵是指标的物(树木)的市场价格或累计发生的成本及合理利润,且标的物发生了灭失、损毁或损伤。建设项目土地征迁的树木补偿值确定时作为标的物的树木正常存在,树木处置权处置收益仍属树木主人。主人可将作为标的物的树木卖出、伐除、移植,作为标的物的树木一般未受到损毁或损伤。在涉及林木的司法鉴定、评估中如盲目套用建设项目土地征迁的树木补偿标准(131号文),即有可能损害树木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也有可能损害相对方的利益。如处理不当,不利于民事矛盾(纠纷)调解和诉讼案件调解及裁决。建设项目土地征迁的树木补偿划标准是以胸径划分,相对较粗。以小于5厘米、5-15厘米、15-30厘米和30厘米以上几个规格划分,初衷是为建设项目土地征迁的树木补偿值确定而制定的,不是为司法鉴定、评估活动制定的。以针叶树为例,在林区一棵胸径30厘米以上的云杉、落叶松或冷杉、西伯利亚红松,生长时间约在100-200年以上,若按90元/株的(131号文)标准作司法鉴定的价值或案值鉴定不能反映天然林生长管理的实际成本和生态价值。以平原区阔叶树人工林为例,胸径30厘米以上的一棵杨树在水肥条件较好的地方生长时间约在20年,若按50元/株的(131号文)标准作司法鉴定的价值或案值鉴定不能反映人工林栽植管理的实际成本和木材价值。园林绿化树种如简单按阔叶树补偿标准,也不能正确反映市场价格和培育成本。

3在司法鉴定评估中如简单盲目套用建设

项目土地征迁林木补偿标准有些情况会加大建设项目土地征迁的成本有些建设项目土地征迁的树木价值补偿值确定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双方当事人也会要求进行司法鉴定、评估,如果不对鉴定现场树木栽植情况作深入、客观的了解,也有可能会加大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成本,使一些投机取巧恶意密植、补植的人获取不当利益。主要影响因素有树木栽植密度、栽植时间、载植方式和树木成活情况。

3.1栽植密度和苗木规格

如当事人在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时恶意密植、补植造成单位面积树木数量远高于正常栽植密度,按131号文标准作司法鉴定会使投机取巧恶意密植、补植的人有了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合法依据。如杨树片林正常初植密度为80-120株/亩,杨树防护林带正常初植密度为220-333株/亩,但有些当事人会在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前夕突击性密植、补植,以期造成即成事实,获取超额的树木补偿款。一株一年生杨树、沙枣、白榆树苗的市场价格在0.2-0.5元/株左右。以杨树为例,如通过突击性或有目的性的密植、补植能达到2-4株/平方米甚至更高的栽植密度,即便按18元/棵的131号文的最低标准,一亩按1998株计算,就可达到35964元的补偿,是正常栽植密度的6倍或更高。

3.2栽植方式和苗木质量

栽植方式也是影响单位面积株数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近10年来由于红枣大量采用酸枣仁直播造林,成活后嫁接的栽植方式,也造成栽植密度超大。采用这种方式栽植的红枣在初期可达到1200株/亩出苗数量,如按131号文5厘米以下红枣115元/株的标准鉴定,每亩地可获138000元以上的补偿款。一年生的果树实生(或扦插)苗价格也很低,如通过突击性或有目的性的密植、补植,如按131号文果树补偿标准45-150元/株,也可获得超额补偿。

3.3树木成活情况

有些地块播种、植苗栽植的苗木第二年成活情况不理想,但如在冬季调查,有些人会将死苗当成活株数调查统计,也有可能造成鉴定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加大了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成本。

4结论与讨论

新疆自治区131号文对林木、树木的补偿标准在司法鉴定及评估中的适用性有限。在多数情况下不适宜直接套用,在有些情况下131号文的分项标准也有与树木实际价值(或成本)、案值比较吻合的可能。因此如在司法鉴定中确需套用此类标准时,要全面考虑树木栽植密度、规格、成活生长情况、投入成本、预期收益、果树的产量、品种等综合因素,客观全面了解掌握树木栽植生长实际情况,甄别有无突击密植、补植及树木成活情况。对数量不大,生长管理正常的果树可谨慎选用分项具体补偿标准,不可盲目套用及作为林业司法鉴定评估的政策性依据。

作者:李卫 赵立夏 单位:1.新疆林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 2.新疆呼图壁县林业局

参考文献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例5

中图分类号:F3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3)04004203

1引言

云龙县地处横断山南端澜沧江纵谷区,是大理、保山、怒江3个州市的结合部。东与洱源县和漾濞县接壤,南与永平县、保山市相交,西与怒江州泸水县毗邻,北与剑川县、怒江州兰坪县交界。全县总面积4400km2,总人口为20万人。辖7乡4镇,86个村民委员会1443个村民小组。云龙县是云南省的林业重点县,全县林业用地490万亩,有林地面积423万亩,其中集体林面积371万亩,林木蓄积量为2377万cm3,森林覆盖率达64.8%。2006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林业在农村经济中的作用显得更加突出,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高涨,以泡核桃为主的林业产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但由于林权抵押贷款存在风险高、变现能力差等问题而难以推进,现就林权抵押贷款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以供参考。

2林权抵押贷款现状

2.1林权抵押贷款背景

云龙县于2006年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按照中央、省、州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安排,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认真总结历次林业改革和近几年林业发展的经验,制定了符合云龙实际的改革方案,全县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云龙发展现代林业注入了强大动力。全县以自留山、责任山为经营主体,加上其他经营方式,共明晰产权370万亩,占全县应确权面积381万亩的97%,完成林权登记86个村委会中的1433个村民小组42030户农户352万亩75176宗地,占明晰产权面积370万亩的95.1% ,产权到户率达90%,制发证34651本。2008年11月,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云龙县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变更登记操作办法》、《云龙县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云龙县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等纲领性、规范性文件,成立了林权管理服务站和林权评估中心,为林权抵押贷款等配套改革奠定了基础。

2.2林权抵押贷款情况

2008年,云龙县在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改革,全面推进配套改革。林权抵押贷款是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到2012年底,全县共办理林权抵押登记271件,抵押宗地770宗,14.5万亩,评估价值4.6万元,林权抵押贷款1.38亿元。其中:用材林抵押13万亩,评估值3.4亿元,贷款0.9亿元,抵押率约为26%;经济林抵押1.5万亩,评估值1.2亿元,贷款0.48亿元,抵押率为31%。用材林和经济林抵押比例约为9∶1。林权抵押贷款为林农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但林权抵押贷款依然推进缓慢,可扩展的空间还很大。

3存在的问题

3.1抵押评估难

一是具备评估资质的人员少,目前云龙县具备评估资格的人员仅有2人,且2个评估人员均在县级,乡镇一级还没有评估人员。二是专业评估机构少,而且具备评估资格的机构都集中在省级,从省城到县城的距离有500km,一般群众不可能到省城联系评估业务。州、县两级为了方便群众以协会形式在民政部门分别注册成立了评估机构,但这样的评估机构不正规,运行起来很困难。三是评估林权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四是评估机构收费较高,借款申请人难以接受。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要经过现地资源调查核实,而森林资源往往地处偏辟,交通不便,给调查带来不便,森林资源调查的工作量也比较大,评估成本较大。目前正常的评估收费为评估值的3‰~6‰,这对一般林农而言是难以接受的支出。

3.2抵押物变现难

森林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国家林业政策对林木的采伐有指标限制,管理很严。即使允许开发,还需层层审批。同时林权流转机制尚不健全,一旦发生借款到期不能归还,一方面借款人无法对尚未成材的林木通过林权转让取得资金归还贷款。另一方面,对已成材的林木处置也存在诸多限制,抵押物变现处置困难重重。随着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贷款期限和实际归还时间将很难匹配,一旦发生闪失,容易形成不良贷款。 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看,由于林权流转市场仍不完善,林木资产流转体系尚未真正建立,对林权抵押变现时的贷款受偿率带来不确定性风险,影响林权抵押的实际担保效果,增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的顾虑。

3.3贴息政策落实难

虽然国家出台了林业小额贷款贴息的相关政策,但贴息的限制条件多,只限于林业职工和林农,贷款数量仅为30万元以内,贷款用途主要为种植经济林木,所以能列入贴息的林权抵押贷款确实很少。目前,云龙县林权抵押贷款为1.4亿元,但纳入贴息的仅为500多万元。

3.4信贷管理难

一是人员专业知识不足。由于林木的特殊性和专业性,银行现有的信贷管理人员在数量和素质上都难以满足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要求;二是贷后管理难度大。由于森林资产分布在广袤林区,虽然有林业部门和护林员管理,但是偷伐、盗伐、私下交易等破坏或违规侵占林权的现象难以控制,加之,在经营过程中森林资源面临诸多自然灾害及人为影响,森林保险也未能全面覆盖,一旦发生火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往往都是毁灭性的,极易造成金融机构抵押物灭失和贷款债权悬空,由此引发金融机构惜贷、畏贷心里。

3.5贷款保险难

一是保险品种单一。目前,办理森林资产保险的保险公司很少,且保险范围单一,仅限于火灾,未包含病虫害等其他自然灾害。二是保险费用高。虽然各地已启动森林火灾保险,但保险公司通常要收取很高的保险费用(约1%),与农业政策性保险相比,费率偏高,客户往往难以接受。

4对策与建议

4.1加强评估人员培训,建立和完善林权资产评估

制度一是加强对基层林业技术人员和银行信贷人员的评估知识培训,增强林权抵押贷款相关工作人员对林权抵押评估工作的业务水平。二是鼓励基层林业技术人员参加评估资格考试,由各级政府部门推动组建较为权威公正的森林资产评估机构,严格把关,确保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资质,建立严格的评估责任追究制度。三是打造和完善林业交易专业市场,开展林产品实物交易,进行林权的转让交易,实现林业资产和资本的有序流动,确保抵押林权及时流通变现。四是减少收费环节,合理设置收费标准,将评估收费等控制在林农可承受范围内。

4.2积极开展林业资产保险

一是相关方面要研究和探索改善林业保险服务工作,包括增加林业保险产品,扩大保险范围,根据树种、树龄、生长环境等因素确定林木资产保险的合理保费和赔偿标准。二是财政部门提高林木火灾保险费分摊比率,从而减轻林农交纳保费的负担,达到林农交得起、财政补得起、保险赔得起的目的,实现林农、保险公司、银行、政府“四赢”局面。

4.3拓宽林业贷款贴息政策

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板报等多种渠道,使林权抵押贷款贴息政策家喻户晓,让更多农户从中受益。二是要认真落实贷款贴息政策,放宽林业抵押贷款的贴息范围,只要是用于发展林业的林权抵押贷款均给予贴息,并适当降低贷款利息。

4.4对经济林木确权发证,引入经济林木抵押贷款经济林木具有价值高、自然灾害风险小、容易监管、容易变现的优势,经济林木权抵押贷款可降低贷款风险,减少工作成本,是当前农村最佳金融产品。目前云龙县以泡核桃为主的经济林木已经形成产业,核桃种植面积达120多万亩,年产值达4亿多元,但由于很多经济林木种植在农地里和房前屋后,没有发放林权证而不能抵押,应根据云龙实际,开展经济林木确权发证,引入经济林木抵押贷款新模式。

5结语

云龙县林权抵押贷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评估变现难、贴息难、管理难、保险难因素的存在而难以推进,结合云龙实际,从培训人员、建立完善制度、拓宽贴息范围、引入经济林木办证抵押等方面入手,可以有效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韩立达,王静,李华.中国林权抵押贷款的制度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林业经济问题,2009(6).

[2]贺东航,我国集体林权改革的问题研究[J].理论研究,2008(8).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例6

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 研究背景

2003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做出《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要求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以调动经营者投资开发的积极性。2008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在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中提出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强调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在国家对森林资源流转的促进中,在部门办林业到全社会参与办林业的转变中,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林业建设中,导致越来越多的森林资源流转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发生。

1.2 研究意义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一种社会中介行为,评估机构和人员必须对评估结果负法律和经济责任,因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质量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生命线,要严肃评估工作纪律,提高评估工作质量,维护评估工作形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成果不仅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有关当事人的利益具有直接影响,在一定的情形下对其他第三者的利益也会产生重大影响。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评估报告的结论负有严格的责任。由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结论是评估人员做出的估测,无论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如何重视评估质量,其得出的评估结果也只能是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两者之间总会有误差。评估机构和人员在开展评估业务过程中要对有误差的结论承担责任,风险不可避免,有时甚至可能碰上诉讼。因此研究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加强风险防范,力求降低业务风险,避免评估纠纷和诉讼等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2 影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的因素

影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因素,又有主观因素;既有体制与法制不健全等原因,又有操作不规范,行政因素干扰等原因。这些因素相互影响,共同对评估质量发生作用。

2.1 评估人员影响

评估人员的专业素质高低,直接影响评估工作的质量。人员素质主要体现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上。多数评估人员不是懂评估但不了解林业和森林资源资产特性,就是只懂林业但不了解评估理论。一些从业人员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责任性认识不足,职业道德观念不强,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科学、公正、客观的评估,严重影响了评估的质量。

2.2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规和相应管理办法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管理的一些规范规定,但这此些法规和管理办法尚不健全,有些条款不符合生产实际而难以操作执行,大部分条款是粗线条的原则规定,对具体的评估操作缺乏指导。

2.3 森林资源调查难度大,资料残缺

森林资源由于其生长的动态性、结构的复杂性和管理的艰巨性,使森林资源调查困难,要达到较高的总体调查精度在实际操作中是不可能的。且林业经营单位历史资料经常残缺不齐,评估中常用的生长收获预测模型、出材率模型和林业投资收益率(折现率)等均未有明确规定,常用的评估参数体系没有建立。这些都将严重影响评估质量。

2.4 行政对评估过程的不正常干预

林业系统内部的评估机构未脱钩改制,受林业行政领导制约。脱钩改制的评估机构因种种原因受制于地方行政领导。当干预难以抵制时,造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的偏高或偏低,难以体现真实的资产价值。

2.5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间恶意竞争、机构内部管理松散

部分评估机构在利益驱动下,无视有关规定,采用迎合客户需要下调评估费用,或有意低估或高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多为新成立的机构,尚未建立严格的评估质量监督、控制制度,人员少,操作随意,对报告书缺乏严格的审查。

3 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的对策

3.1 完善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法规,加强管理

已颁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规较少,不能满足当前业务开展的需要。应加快制定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实施细则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的实施办法。要放开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市场,提倡合理竞争,强化对评估机构的管理、监督,促使评估机构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3.2 保证评估机构的独立执业

要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脱离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推向社会,在经济上、人事上完全独立,消除行政干预,实行谁评估,谁负责。

3.3 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的研究

现有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仍很粗糙,许多问题尚未解决,要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方法研究。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加紧编制一系列可靠、系统的森林经营数表,以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参数体系。

3.4 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队伍建设

对评估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不仅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理论培训,而且要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并经过严格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培养一批能较好地掌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有关专业知识,有较强动手操作能力,建设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评估执业人员队伍。

3.5 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

加强机构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息收集处理、评估程序及人员安排、内部审核、工作底稿的编制和档案的归档管理等各项制度,以质量责任制为核心,明确机构内部各级人员的任务、职责,建立全方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4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风险防范

4.1 遵守职业道德、遵循有关法规

评估人员要严格执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遵守必要的职业道德,围绕规范要求来搜集资料,选择评估方法,形成评估结论,出具评估报告书。

4.2 加强管理,完善制度

评估机构应当参照规范的有关要求,着重建立起以职业道德原则、专业胜任能力、工作委派、指导和监督、业务承接等为中心的规章制度,并把它落到实处,切实要求每个从业人员认真执行,对评估质量进行严格控制,避免评估结果出现重大差错。

4.3 慎重选择委托方,认真签订业务约定书

在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一定要对委托单位进行充分了解,看其品格是否正派,财务状况是否良好,要尽可能回避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评估结果的客户。业务约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确定委托方与评估机构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评估机构要与委托方认真协商、确定,以最大限度地摆脱诉讼。

4.4 资产评估报告书应充分披露,并增设约束性条款

资产评估报告书要清晰易懂,避免容易产生误解的语句。对一些无法确定的事项提出声明并予以保留,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要增设使评估报告书有效的前提和条件等约束性条款。

4.5 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聘请熟悉评估责任的律师

评估机构和人员应利用执业风险金购买责任保险,化解评估机构和人员在发生执业事故时的损失,避免机构和个人面临的破产威胁。评估机构应聘请熟悉评估责任的律师作为顾问,在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可与之磋商,消除隐患,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在发生法律诉讼时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例7

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3-0294-01

1.林业信息化的发展历程

1.1 起步探索阶段

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初。这一时期以单机应用为特征,主要应用于森林资源清查、专项调查等方面,应用范围和程度都比较小。

1.2 拓展应用阶段

20世纪90年代初至“十一五”初。这一时期以局域网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在林业部门的深入应用为特征,以林业电子政务建设为中心,现代信息技术在林业重点业务领域的应用不断拓展和深化。

1.3 加快发展阶段

“十一五”以来,特别是以《全国林业信息化建设纲要》和《全国林业信息化建设技术指南》的正式以及首届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会议的胜利召开为标志,我国林业信息化建设进入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全面加快发展的新阶段,“加快林业信息化、带动林业现代化”成为我国林业行业的时代强音和实现林业科学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2009年3月召开的首届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会议,吹响了全面加快林业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号角,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林业信息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努力方向。会议结束后,全国林业系统认真落实会议精神,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有力地推进了林业信息化工作。成立了林业信息化标准委员会,对已有的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着手推动各省区市制定林业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等等。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也在强力推进信息化工作。目前,各省区市大都成立了以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真正把林业信息化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

2.林业信息化遇到的困境

2.1 信息化意识不强

有些单位特别是领导同志对林业信息化工作的认识还不到位,重视程度还不够,思想上认为信息化工作可轻可重,行动上对信息化工作时抓时放,缺乏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个别单位或同志大局意识不强、责任意识不高,工作上存在消极敷衍或抵触情绪。

2.2 体制机制不完善

管理体制不顺问题比较突出,绝大部分信息中心都是事业单位,缺乏管理协调能力,导致很多工作比较被动。信息化机构不健全,缺位、缺人、缺资金,导致很多工作难以有效开展。信息化推进机制不完善,绩效考评制度、测评制度、会商制度、项目审查制度、激励机制、协调机制等,都还没有很好地建立,影响了信息化工作的有效推进。

2.3 信息化发展不平衡

目前林业信息化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外界对林业和林业信息化的了解不够,关注和支持林业信息化建设的意愿不强。区域之间、上下级之间的信息化不平衡,影响了整体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仍然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重建设、轻应用,重硬件、轻软件,重投入、轻管理等不良现象。缺乏统一规划,顶层设计缺失或不科学;各自为政,低水平重复建设

2.4 信息化投资不足

目前,林业信息化投资渠道比较单一,投资额比较小,难以满足全面加快发展的需要。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尚未建立,林业信息化缺乏充分有效的资金保障。

3.林业信息化的实施途径

3.1 健全体制机制

一是理顺管理体制。在国家、省、市、县四级林业主管部门均设立专职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林业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公务员管理。二是健全推进机制。完善信息化支撑体系,构建决策、管理、执行、监督“四权分立”的运行机制。创新林业信息化管理,建立绩效评估、测评、激励等机制,激发林业信息化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对外部的吸引力。

3.2 完善政策法规

一是根据林业信息化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适时出台一些扶持政策和指导政策,包括投融资政策、信息共享政策、信息开发利用政策、服务外包政策、信息安全政策等。二是完善法规制度,包括执行好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制修订林业信息化规章制度等。三是建立林业CIO制度。

3.3 强化资金保障

一是研究建立林业信息化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将林业信息化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发展规划之中,做到同规划、同部署。在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设立林业信息化建设专项,确保年度投入稳中有升。在育林基金、生态效益补偿金等长期性林业建设投资中,设立林业信息化建设专项,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门用于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立项审查、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估,通过加强“两头”管理,确保信息化建设内容和资金投入应有尽有。坚持项目带动原则,以重大林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带动各级林业部门加大对信息化的资金投入。二是积极拓宽林业信息化投融资渠道。在坚持财政投入为主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经济效益明显的领域,积极吸收社会投资,构建多元信息化投入机制。三是加强资金监管。强化林业信息化建设资金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和审计监督,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3.4 深化交流合作

一是完善信息化人员轮岗制度、借调制度、基层锻炼制度、对口支援制度等,促进林业系统内外信息化部门和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二是完善信息化专家咨询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囊团和桥梁纽带作用。三是通过举办沙龙、林业信息化论坛、专家讲座、调研座谈、合作研究、出国考察、服务外包等,深化与国家部委、先进行业、先进地区、教学科研单位、优秀IT企业、发达国家等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先进经验,促进互利共赢。

3.5 做好绩效测评

一是组织管理。林业信息化发展测评应坚持以政府部门为主导、有关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测评组织结构由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三层组成。其中,决策层主要由林业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组成,管理层由林业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专家咨询团队共同组成,执行层由林业信息化应用单位、社会公众和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共同组成。二是测评流程。包括制订测评规划和计划,测评指标体系设计审查和数据采集方法制定,动员与培训,基础数据采集和加工整理,根据指数模型计算水平指数,对测评结果进行评估和修正,确认后,根据测评结果加强后续绩效管理等8个环节。三是林业信息化发展水平测评。测评指标体系包括建设水平、应用水平、保障水平等3个一级指标和若干个二级指标。四是林业网站绩效评估。评估指标体系包括信息公开、在线办事、互动交流、网站运维等一级指标和若干个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五是单项指标测评。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要进行单项指标测评,包括信息量最大、访问量最大、更新最及时、服务功能最强、互动交流量最大、网页设计最漂亮、数量整合最多、网络覆盖面最广等。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快林业信息化建设步伐,是我国林业适应国际国内信息化大趋势的重要战略举措,我们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力度,强化基础建设,确保网络和有关信息化应用系统安全运行,力争全国林业信息化建设再上新台阶。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例8

一、肯定成绩,全省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取得新进展

今年年初,我们在*召开了全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验交流会,专题交流安排深化林改有关工作。会后,各地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改革步伐,林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经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农村工作的重点,社会关注的热点,林农期盼的焦点,也是林业发展新的切入点。各级政府已把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普遍加强了领导,全省各市、县都成立了林改领导小组,下设工作机构。一些地方还采取有力措施贯彻*会议精神,如*市召开了由各县(市、区)分管副书记、分管副县长和林业局局长及市级有关单位领导参加的*市集体林权配套改革工作会议,认真部署配套改革任务。目前,*市各县(市)行动迅速,各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市市委、市政府专门听取了林业局的深化林改工作汇报,分管副市长带领林业、人行、银监、保险、信用联社等部门领导到*、*等地专题调研金融部门如何支持林改工作,破解农村融资担保难问题,有力推动了全市森林资源流转和林权抵押贷款。绍兴市政府也组织了有关部门专门到*、*考察林改工作。

二是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的核心是推进森林资源流转、盘活森林资产、转变经营机制。继*市后,*市也出台了《*市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市与有关金融机构联合下发《关于扎实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宁波、金华等市起草了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办法等政策文件。还有不少的县(市)也相应出台了配套改革的有关政策文件。*市六个县(市、区)政府都已出台了《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诸暨等地出台了《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嵊州市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出台了《林木保险条款》,*等一批县(市、区)党委、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配套改革制度保障进一步加强,为推进我省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打下了坚定的基础。

三是各项改革举措扎实推进。随着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全省配套改革已初步形成了全面推进的良好势头。最近,省林改办对全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进行了一次督查,从督查情况看,各地加强了林权登记管理工作,实现资源和林权证管理动态化、日常化、规范化。*市各县及*、*、*、*、诸暨等22个县(市)建立了林权管理机构,完善林业要素市场,规范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程序。森林资源资产化程度不断提高、林农信贷已接近2亿,林木、林地流转面积已达305万亩。社会化服务体、林业专业合作社也正在迅速发展,到目前,全省已建立了836家林业专业合作社。从事山林托管经营的专业户达3.58万家。最近,我厅确定了*市和*、*、*、*、*、*等6个县(市)为我省省级林改示范区,正式启动林改示范区工作。

四是林权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全面启动。林权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既是林改的基础工作,也是林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林权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对提高林权管理质量,规范山林地籍档案资料,建立现代林业管理制度等都有深远的意义。为此,我们委托浙江林学院开发了软件,6月初,林改示范区的市县率先行动,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云和、*、*、*等县迅速组织力量,安排经费,制定操作规程,确定重点乡(镇)、已初见成效。

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10号文件的主要精神

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0号),对加快林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认真学习贯彻中央10号文件也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中央文件深刻阐述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明确提出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确定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制订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学习领会中央10号文件精神,要把握好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阐述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中央文件阐述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它有利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是明确了林改的总体目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尤其是深化改革的情况更复杂、任务更艰巨。中央提出全国用5年时间完成集体林权制度的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在完成主体改革的地区要集中时间进行配套改革。

三是规定了林地承包经营期限。中央文件规定林地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统一规定林地承包期是这次改革的核心政策,充分表明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不动摇,给予农民承包经营林地林木的“定心丸”。

四是提出了实行商品林和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公益林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商品林按照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给予必要支持。凡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政府给予所有者或经营者合理补偿。公益林建设投资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事权划分,分别由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承担。中央文件规定“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这里体现了三项政策的放开,一是只要不违背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对其林地要种什么、什么时间种、培育目标是什么等经营方向可以自主决定;二是只要不违背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可以选择单独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等经营模式,享有生产经营自;三是木材作为商品,可以自主决定要不要卖、怎么卖、卖给谁。从政策赋予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发包人和其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进行干涉。中央文件还提出公益林可以合理利用,可以开发林下种养业,开展景观旅游等。

五是强调要规范森林资源流转。针对中央文件前的承包和流转行为提出:合同规范的要维护、不规范的要完善、违法的要纠正。承包经营人可依法对山林流转,一是允许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了林权流转市场,有力推进森林资源经营向资产、资本经营转变,增加农民资产性收入,减轻森林资源限额采伐的压力;二是设定“依法、自愿、有偿和不改变林地用途”作为必要的前提,有利于农民利益维护和林业发展,为依法公平交易提供了政策保障;三是放开林权流转方式,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选择流转方式。

六是突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中央十分重视对林农利益的保护,要求保障其收益权。提出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可实行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产权。对未承包到农户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要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

七是强调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要求各地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对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的意义重大,是实现金融机构、农民、政府多赢的工作。金融机构主要研究解决林业信贷产品开发、林业信贷投放数量、林业信贷担保方式、信贷风险防范以及处分抵押物的法律问题等,进一步完善林业信贷办法;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林权抵押登记职能,在抵押期间不得批准采伐、不得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帮助金融机构化解风险,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

八是提出扶持发展林业合作组织。要求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发展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一是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合作林场、公司+农户等组织。国家重点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发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对外为社员销售、加工、运输、贮藏林产品,对内为社员采购林业生产资料和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功能。所以,发展专业合作社非常重要。前阶段,我到*了解了杨梅专业合作社。大家知道,杨梅的时间很短,保鲜困难。而专业合作社有保存的技术,他们把杨梅收储起来。这个专业合作社带动了千家万户,使农民的杨梅收益提高。二是林业专业协会,包括“防火、防盗、防病虫害”联防协会、科技协会、法律协会、信息协会、产业协会、花卉协会、种苗协会、造林协会等群众性联合组织,解决农民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同时,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

九是强化林业基础建设和建立林业公共财政制度。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建立造林、管护等补贴制度。对防火、森防、种苗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珍贵树木等给予扶持,林改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适当补助。

十是强调加强林改工作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林改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

三、明确任务,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

中央10号文件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加快林业发展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我们要抓住当前大好的发展机遇,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大胆探索符合我省林业实际的各项改革措施,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建立健全林业要素市场,调整规范林业经营方式,创新林业投融资体制,加快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步伐。

一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既是农村生产关系的一次变革,事关全局,影响深远,又是一项长期工程,涉及广大林农的长远利益、涉及林区的长治久安。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还没有健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机构的,要积极向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健全调整领导机构,负责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在深化集体林权改革工作中做到队伍不散、责任不变,经费不少。各级林业部门要搞好综合协调,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同时,要争取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改革,支持改革,履行职责、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当前各级林业部门要抓紧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领会中央10号文件精神,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文件精神和我省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典型经验,抓紧编印中央10号文件宣讲材料,分期分批对林改骨干进行培训。

二是要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是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目前我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已经出台,各地要加快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步伐,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我们要求在9月底之前,除舟山、嘉兴两市以外,其余9个市必须至少选择1个县(市、区)作为市级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试点县(市、区),并在年底前明确试点任务,开展实质性的贷款工作;已开展试点工作的市县,争取当年贷款规模有较大增长。

三是要及早谋划落实政策性林业保险工作。为解决林农“多年致富,一灾致贫”的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政策性森林综合险将在今年下半年正式启动,公益林、用材林、经济林、毛竹纳入保险对象,台风、雪灾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火灾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今后林农只要参加了政策性森林综合险,如果遭受了森林火灾、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林木损失,就可以获得保险赔偿,而且经济林、竹林的保费较低,林农自身只需交纳每亩1元钱左右,最高赔付额可以达到每亩500——800元。在这项工作上,省里下了很大的决心,也做了很多工作,一旦启动,各地要迅速行动,全力抓好落实。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例9

1 林权抵押贷款易于出现的风险

1.1 资产评估

评估管理和评估技术是资产评估的核心内容,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时,可以通过以下4点内容详细展现:(1)森林资产的构成部分较多,有林地和林木等。(2)树种不同,价值就会不一样,同一树种,树龄不同价值也会不同。(3)原始林木与人工林木的价值存在差异。(4)交易市场没有形成规模,森林资源无法实现有效评价。(5)森林资源价值可以通过生长周期和自然增加值全面体现。普通会计师林业知识比较匮乏,森林资源职业设计规划师没有会计和资产评估方面的知识储备,这就使得森林资源在评估时存在很大的风险。

2 抵押物价值保全

森林资源具有较强的特殊性,从而使抵押机构在进行林权抵押时存在较为严重的风险,可以通过以下2点全面体现:(1)经营和管护森林资源,存在很多的人为灾害和自然灾害,比如,污染、病虫害、风灾、泥石流、水灾、火灾、冻害以及雪灾等,这些灾害一经发生带有比较强的毁灭性,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使得金融机构无法实现对抵押物的有效监管。(2)森林资源被偷盗的危险系数较高,这对于抵押金融机构来说风险比较严重。林区地理位置比较偏远,人烟稀少,交通设施短缺,使得在管理时难度较高。有的人法律意识比较差,乱砍滥伐现象时有发生。

3 政策与法律法规

林权抵押贷款是一种新兴的贷款模式,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集体林权、国有林权流转以及处置都需要不断地完善。森林资源具有较强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采伐森林资源时,需要报批一定的限额,公益林和生态林不纳入商品性采伐中,这些因素都会给金融机构造成一定的风险。

4 风险防范的策略

4.1 注重农村信用系统的建设

借贷人的违约风险可以通过农村信用系统进行约束,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时,不断完善农村信用系统中的信用评价机制。设置评价指标时,以抵押贷款的业务特征为依托,建立健全信用评级档案,有效控制交易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4.2 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

金融机构的风险与贷款金额以及抵押物的价值有直接关系,科学合理地评估抵押物价值十分关键。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评估技术标准、评估人员以及评估机构,有效保障评估的可信性和权威性。制定科学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有效规范评估机构的资质,将森林资源的使用价值包括在评估内容中,使森林资源的价值得到完美体现。

4.3 大力宣传森林保险机制,创建多元化的担保系统

有效控制森林资源资产保全风险导致的损失,分散风险,创建多元化的担保系统。政府不断加强森林资源政策性保险的研发力度,促使借贷人积极踊跃地加入到资产投保的行列中,严格限制森林资产抵押的条件。积极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与林权相关的险种,有效控制林权抵押的风险。政府积极与各类担保公司合作,鼓励林农和企业积极加入其中,创建互的担保系统,引进专门从事担保工作的企业,快速提升担保服务水平,使林权抵押贷款中的担保服务不断实现市场化,提高服务质量。

4.4 完善林权流转系统

不断完善林权流转系统,使林权资源实现快速提现,有效控制交易成本,使林产品的价格趋于稳定。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林权流转时有据可依。科学规范林权中介,提升林权流转的速度,使资产处置的形式变得灵活多样。

4.5 不断创新货款模式

发放林权抵押贷款时,一定要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严格审查借贷者的信用信息,遵循贷款发放程序,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开展网络化管理新模式,做好跟踪记录,精准掌握借贷者的行踪。金融机构要不断创新贷款模式,使林权抵押贷款更加合理,能够实现有效的回收,可以依据树种的生长周期制定贷款的还款日期,不断拓展延伸贷款的用途。

5 结语

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已经创建了林权抵押贷款的相关机制,但依然处在不断探索的时期,存在大量的潜在风险,需要采取有效的办法。每一种抵押贷款都有属于自己与众不同的风险存在,林权抵押贷款一定要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监管,使其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例10

中图分类号:F83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7-0026-04

伴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进程,尤其是《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作为实证观察的湖北省孝感市,其涉农金融部门适时把林权引入贷款质押,逐渐成为重要金融信贷创新产品,为满足广大林业企业和林农的资金需求提供了有效途径。但是,受多种制约因素影响,林权质押贷款发放缓慢,资金的实际供给仍然难以满足林业企业和林农的实际资金需求。

一、林权引入信贷质押的进展情况

林权引入贷款质押是国家相关政策、法律出台后,涉农金融机构在信贷产品创新方面所做的探索,孝感市县分别成立了林权评估中心和林权交易中心各7家,为林权进入信贷市场开辟了绿色通道,催生的信贷需求成几何级数递增。据调查,2008年林权信贷需求达到4.5亿元,是2007年同期的10.5倍。开办林权质押贷款业务较早的是农业发展银行孝昌县支行、大悟县农村信用社,分别发放林权质押贷款400万元、200万元,规模做的最大的是农业发展银行汉川市支行,对康欣木业发放林权林地质押抵押贷款1.4亿元。就孝感市而言,该信贷产品的创新主要基于以下背景。

1.政策背景。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文件,2006年,湖北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鄂发[2006]23号)文件,拉开了林权制度改革的序幕。湖北省是首批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之一,为推动金融信贷介入,湖北省林业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工作的指导性意见》(鄂林改[2007]188号)文件,各涉农金融机构也先后与林业主管部门出台了信贷介入的具体操作办法。2007年11月,湖北省农村信用联社与省林业局联合出台了《湖北省农村信用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暂行办法》,部分银行也出台了类似信贷介入管理办法,为推动林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信贷支持政策平台。2008年7月14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形成了系列政策文件和实施办法,为信贷介入林权质押搭建了权威政策支撑和信贷操作平台。

2.法律支撑。《物权法》关于银行信贷抵质押物的界定上,正式把权利引入了银行信贷质押范围。股票权利,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各类收费权,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政策出台后的林权,以及专利权、著作权、收益权等各类权利都引入银行信贷质押,排除了法律上的障碍。银行发放权利质押贷款不再需要以试点的名义规避法律风险,一线信贷人员的问责风险随之降低,权利质押贷款在孝感市开始了破冰之旅。农业发展银行汉川市支行以企业的林权证作为质押标的物,对康欣木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等[1]。

3.需求状况。孝感市国土面积8910平方公里,其中近一半国土面积为丘陵半丘陵地区,适合发展林业,现拥有林业用地面积176997公顷,森林面积131751公顷,活立木5790634立方米,森林蓄积4517219立方米。部分林业企业和林业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较高的信贷需求。湖北康欣木制品有限公司是湖北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该公司从2002年开始投资林业,从事培育开发、销售新生代优良品种苗木,从育苗开始,后又转向开发建设造林基地,先后与汉川、武汉市东西湖汉南、蔡甸、黄陂、应城、监利等地签订了《造林基地用地承包协议书》,造林面积达20万亩,在汉川有3.9万亩,期限从12年到20年,均为用材林。2006年公司在汉川兴建年产10万m3的干货集装箱木地板项目(获国家技术专利权),企业规模扩大后,资金出现缺口,中国人民银行汉川支行引导农业发展银行汉川市支行适时推出林权林地质押贷款,至2008年末,该公司各类贷款已达到1.4亿元。辖内孝昌县有山林面积53.2万亩,取得林权证的山林有l6万亩,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化,取得林权证的山林面积还将增加。孝感市永昌农业科技开发公司是一家从事苗木种植、销售和园艺设计、施工的企业,因苗木基地需要资金扩大规模,农发行孝昌支行以641亩林地的林权证作质押,为该企业贷款200万元,增种苗木近30万株。

二、当前林权质押贷款的主要做法

林权引入贷款质押,在各地金融机构都没有现成的经验或较为成功的模式可以借鉴,基本上是处于探索试验阶段。通过在孝感市的实地调查和总结,主要的做法归纳如下。

1.信贷操作程序。基本程序是:由需要取得林权证抵押贷款的林业企业或合法拥有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向所在地银行或信用社提交书面意向申请书,并按照《林权证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要求提交相关资料;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实行林权林地抵押、信贷员查林、销售申报、收入归行、资金周转使用、到期还贷等管理方式。

2.真实性合规性审查。由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抵押人(第三人)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贷前调查,调查情况经审贷小组讨论后提出意见,初审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审批。主管部门重点对信贷人员调查的客户资料和贷款调查资料进行二次审验后,将审批结果向当地银行信用社反馈,然后当地银行信用社通知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办理林权评估登记手续。

3.资产评估。抵押物为林地及林地上的附着物(林木),抵押前进行资产评估,按林木的成长期设置抵押。一般由借款人向市县林业局提交办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申请,并出具委托书、资产评估委托方承诺书,同时签订森林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市县林业局经过初审核算后,出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及登记的林权他项权证一并送交银行或信用社。

4.贷款发放。由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后发放贷款。整个贷款程序审慎规范、环环相扣,充分保障了各方利益。当前,在贷款对象的选取上,主要坚持以造林大户为主、以私营林场为主、以用材林为主的原则,确保抵押的足值、产权的明晰以及产品的适销对路;在贷款额度和期限的把握上,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一半按照林权评估价值的50%左右发放,并将借款期限控制在5年以内,以保证贷款足额按时偿还。

5.质押物管理。作为质押的林权证由林业部门负责保管,其他项权利证书由银行或信用社保管。林业部门严格按照《林权证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进行质押登记,被质押的林权证在贷款归还前不能进行林木产权变更登记和办理采伐许可证。同时,两个部门分别与借款人签订了质押合同或协议,质押物管理的相互制约,保证抵押物的完整性,消除贷款抵押物价值损失的后顾之忧。在不能还款的抵押物的处置上,可以委托林业部门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处置,帮助收回贷款。

6.保障制度安排。当前,这种贷款方式在孝感市仍是一种信贷产品创新探索,各地在信贷安全方面考量较多,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一般要求贷款企业参加保险。

7.管理制度安排。当前,贷款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一般要求贷款企业的账户开设在贷款银行,销售产品时向贷款银行申报,贷款银行的客户经理随时核查,企业的销售收存入贷款银行,资金可以周转使用。

三、林权质押贷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林权评估费用高,财政贴息缺位。林权质押贷款涉及到评估、授信、抵押登记等手续比较繁琐。林权价值是确定贷款金额的重要依据,据调查,目前孝感市虽拥有林权评估交易中心各7家,但尚未形成专业权威的林木价值评估与交易机构,且县一级林业部门抵押林木价值评估机构由于资质较差,林权评估结论不统一,随意性大,评估价值难以得到银行的认可。银行信贷人员由于对林木价值评估及林权权属面积的认定等缺乏专业知识,很难对林权价值作出正确的评估,银行贷款风险较大,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业务的开展。林权评估收费高也是制约的因素。辖内一家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成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和森林资源交易中心,在编6人,其中2人具有评估资质,评估值在50万元以下的按6‰计收评估费,评估值在50万元以上的按5‰计收评估费。比如林业农户贷款60万元,支付的中介费用和保险费1.8万元,占贷款总额的1.6%,繁琐的林业抵押贷款手续和较高的贷款成本限制了林农贷款积极性。同时,财政贴息缺位问题也存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需要对林业贷款实行财政贴息政策。但是,目前财政贴息政策尚未完全落实,林农融资综合成本仍然较高。[2]

2.保障机制欠缺,风险难控制。一是林业投资的风险不确定性使林权资产风险难以控制,如发生火灾、自然灾害、病虫害、盗窃、不法销售等都可能使林权变现难;二是法律规定不明确使银行对林权抵押变现困难重重。比如林权抵押贷款监管难以到位、林权处置难以落实。林权抵押既不同于存单质押,也不同于房产抵押,它的产权和实体相分离,容易出现监管漏洞,贷款机构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积极性不高。如林农在其林权证被抵押期间,发生私自砍伐和引起火灾等损害抵押物的行为不易被监管。当借款人不能偿还银行到期贷款时,银行对抵押物处置,尚需办理砍伐指标、拍卖、变卖、诉讼等一系列手续,而林木作为一种森林资源,国家对其实行了较严格的采伐政策,林木的采伐需要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采伐证和出让证等许多手续,《森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使得银行抵押权很难得到保障[3]。

3.林权质押贷款难管理。一是林业是一个效益产出期较长的产业,从投入到产出往往需要几年、几十年,而银行林权贷款期限普遍只有2年,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的不匹配,无法满足林户多元化的贷款需求。二是当前林户用于抵押的林木资产多是活立木,有别于其他不动产,林木随树种、树龄、地势、气候、土壤等的不同,有不同的生长规律,林木的流转、采伐、管理和运销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的专业性强的特点,银行要发放贷款,信贷人员先要开展贷款调查,然后是贷后管理,但这需要具备相应的林业知识,而目前银行信贷队伍中缺乏熟悉林业专业知识的信贷人员。

4.林权质押范围较窄,制约了贷款投放。林木一般是附着于集体土地上的不动产,林权抵押则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一并抵押。林权抵押登记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而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134号]第一条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也就是说林木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同时,农村到户的林木占用范围内的自留山、自留地也不得作为抵押物。《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局限性导致林权抵押存在较大的风险性。

5.发展意识淡薄,促进机制滞后。虽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资源产权明晰,给林业发展带来更好的机遇,但大部分林农缺乏发展意识,不愿加大投入和加快发展。与此同时,林业发展促进机制尚在初级阶段,林业技术服务、品种推广、市场培育、风险保障体系还不完善,许多业主将森林资源仅作为投资储备,未作为经营重点继续投入,更不愿利用贷款进行投资。

四、进一步做好林权质押贷款的对策建议

1.完善林权资产评估,建立较高层次的林权交易平台。加快林业中介机构和市场建设,规范林权管理与流通。由各级政府部门推动组建较为权威公正的森林资产评估机构,严格把关,确保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资质,建立严格的评估责任追究制度,杜绝假评估、乱评估行为;成立林业协会,广泛吸收林业大户入会,加强对林农户的行业自律和信用评估,为金融机构提供评信依据;成立林业贷款担保机构,采取政府林业部门、林农大户、林业产业化企业、社会资金共同出资的办法成立股份制担保机构,解决仅凭林权担保而保障不足的问题;积极组建由具备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参加的林业交易专业市场,开展林产品实物交易,进行林权的转让交易,实现林业资产和资本的有序流动,确保抵押林权及时流通变现。孝感市正在与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协商建立“湖北省农村产权流转平台”,建议把林权交易流转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的分支平台,来推动孝感市林权交易和流动,以降低评估及保险收费费率。同时,减少收费环节,合理设置收费标准,将评估收费和保险费率控制在更多林农可承受范围内。

2.完善保障制度,分散和分摊信贷风险。积极开展林业资产保险试点工作。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与保险公司的联系和沟通,研究制定林业保险试点方案,积极探索完善林业保险产品,尽快开展林业保险试点工作;建议财政部门提高林木火灾保险分摊比率,由目前保费财政补贴30%、林农70%的比率提高到财政补贴70%,投保人负担30%,从而减轻林农交纳保费的负担,达到林农交得起、财政补得起、保险陪得起的目的,实现林农、保险公司、农村金融部门“三赢”局面;加强部门协作,规范林权抵押贷款管理,由省一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出台统一的林权抵押贷款操作规程和办法,对林权证登记、审查、评估、投保等进行统一、规范,便于基层部门操作。

3.加大创新力度,开发更多适销对路的林权信贷产品。金融机构要加快开发符合林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推进林业信贷的担保方式,推广林权质押贷款,方便广大林农及时取得贷款,满足其资金需求,进一步促进孝感市林业发展和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各商业银行、信用社要针对林业发展特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拓展林权林地直接质押贷款和担保贷款业务。充分考虑抵押林地上林木的生长周期,如对杨木可在5年内,松木、果木在8年内,杂木等其它树种适当延长至10年左右,确保贷款期限与林木成材周期相匹配,保证贷款到期后能够如期收回;实行林户贷款联保制度,在贷款行开立贷款互保金专户,林农之间相互担保,把贷款风险降到最低点;积极拓宽林业信贷品种,尝试开展林农信用共同体贷款;采取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快组建林业担保公司,推动设立林业投资担保基金。

4.加强宣传引导,调动林业企业发展积极性。积极引导林农调整产业结构,树立把“山当田种”、“树当粮管”的发展意识,合理利用、有效开发林业资源,最大限度地开发林地生产潜力。提高林业技术服务水平,科学引导广大林农大力开展次生林改造,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绿化苗木和经济林等高效林种,有效调动林农生产积极性;加强政策宣传,提升林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促进林农转变经营理念,将一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林农发展重点转到山林经营上来;扩大林权质押贷款知晓面,多数林业企业和林农对林权证质押贷款的条件、办理程序不了解,使得影响有限,要积极向林业企业和林农进行宣传,以提高贷款产品的市场认知度。

参考文献:

林业政策评估论文例11

中图分类号:F326.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338X(2016)01-0043-05

1引言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个不断探索、创新、深化的过程,改革的目的是要充分释放集体林地的巨大潜力,全面提升集体林业经营发展水平,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主体改革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完成后,集体林业经营发展又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继续深化改革势在必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全面推进林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林业发展的动力源泉;提高林产品供给能力的迫切需要;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有效途径;提升林业经营水平的必然选择。2014年12月1日国家林业局等13部委联合印发《关于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任务的批复》,河南省信阳市承担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验任务,所以,本文以信阳市为研究对象,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探索,并对深化过程中的实践进行分析,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参考。信阳市位于河南省南部,鄂、豫、皖三省结合部,地处大别山北麓、淮河上中游,属于北亚热带向暖温带过渡区,是河南省林业发展的重点地区之一,荣获部级生态示范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中国十佳宜居城市,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信阳市辖8县2区,总面积1.89万km2,总人口864.80万人,林业用地面积达68.99万hm2,森林覆盖率35.2%。信阳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始于2007年启动,目前全市52.20万hm2集体林地,已明晰产权99.8%,家庭承包率80%,发放林权证36万本,调处林权纠纷0.82万hm2;林业改革发展服务体系日臻完善,建立林权管理服务机构7个、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467家,发展林下经济9.05万hm2,林权流转9.57万hm2,林权抵押贷款累计达12.5亿元。通过改革不仅激活了林业发展机制,增强了林农增收能力,还促进了林区社会和谐稳定。伴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制约基层林业发展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也将全面提升我国集体林业经营发展水平,为建设生态文明、促进农民增收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深改探索

2.1探索“三权分置”林权管理新模式

三权分置,就是要在坚持集体林地集体所有、农民承包集体林地原始承包关系不变的基础上,对流转的林地(林木)经营权进行确权,将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三权分置,推行林权流转证,实质上是通过林业主管部门的确权颁证,赋予经营权这一债权一定的物权功能,或者将承包人基于承包权所获得的一些物权功能通过林权流转部分地让渡给流入方,既能有效保障原林权权利人利益、防止农民失山失地,保护农户的承包权益,又能保证林地(林木)实际经营权人获得合法权益的权利证明,消除林地(林木)经营权人顾虑,放活林地(林木)经营权,激发林权流转后林业生产资金投入的积极性,解决林业要素优化配置的问题,提高林地(林木)经营水平,实现林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为林业经营注入了新动力,是引导林权有序流转的重要基础,适应了当前二、三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让农村劳动力放心转移就业、放心流转林权,又能够促进林业规模经营的形成。进行该项试验探索的难点在于经营权从承包权中分离出来,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其权。林权流转证发证制度的推行,试验的突破口是政府主导和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探索将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置出来,用林权流转证载明,明确林权流转证是受让方实现林权抵押、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权益证明,保障林权流转双方的权益。拟试验步骤为:一是制定政策,政府出台《林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赋予林权流转证抵押、担保、贷款等更多权能;二是开展试点,2015年在浉河区、商城县、罗山县试点,其他县(区)选择条件较好的1~3个乡镇进行试点;三是总结经验,全市推开。把经营权流转证(即林权流转证)作为林权抵押、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权益证明。

2.2探索建立林业要素市场服务新体系

进行该项试验探索的难点在市、县金融产品创新权限不够,风险防控、权益保障及扶持政策措施缺失。试验的突破口是建立健全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开展经营创新,强化部门监管和服务。试验拟从6个方面探索。(1)建立健全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市、县区建立有编制、有人员、有地点、有经费的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开展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林业乡镇在农业服务中心加挂“林权管理服务站”牌子,明确林权管理服务人员;重点林业村配备林权信息员,形成市、县区有服务中心、乡镇有服务站、村有信息员的市县乡村四级林权管理服务体系。市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指导县级中心的业务开展、跨县域林权流转信息的、法规政策咨询及有关规则的制定。县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内设林权登记、林权流转、纠纷调处、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政策咨询、资产评估、调查设计、林业信息等窗口,开展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乡、村林权服务人员负责林权信息的收集和上传,协助上级开展林权管理服务工作。(2)建立健全林权纠纷仲裁机构。各县区将林权纠纷仲裁纳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范围,山区县争取成立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解决林权流转过程中的纠纷和矛盾,维护承包经营秩序和承包者的合法权益。聘请林权纠纷仲裁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仲裁员培训。3年内集体林地面积3万hm2以上的县区均要建立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林业分会。(3)创新林业融资方式。推进“林农小额循环贷款、合作社担保贷款、合作社小额信用贷款”等林权抵押贷款金融产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新产品,重点开展合作社林权抵押贷款50万元以下的小额信贷项目。延长借款期限至3~10年,并给予上浮不超过20%基准利率的利率优惠,取消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计划申报环节,按实际贷款额和贴息条件年度汇总贴息。对于30万元以下小额林权抵押贷款,优先纳入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范围。(4)建立林权收储和担保机制。各县区采取政府参股、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实力强、有意愿的资产公司与林业龙头企业合作组建森林资源收储(担保)公司,建立森林资源二级交易、托管市场,对逾期未归还贷款的抵押林权进行收购、交易、托管处置,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的救济循环系统,形成林权流转、资产评估、抵押贷款、抵押物收储与处置等配套的一条龙服务体系,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林权抵押贷款和林权流转。(5)创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手段。一是出台政策。市财政局出台《信阳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意见》,根据评估项目规模,引入竞争机制,凡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须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或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组织等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允许采取林业资源调查、银行内部评估、中介评估和免评估等多种评估方式。二是建立信用监管制度。根据评估中介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建立评估中介经营黑名单制度,对信用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登记公示,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6)试点森林保险创新。按照现阶段公益林保险模式和《河南省2015年农业保险方案》保费补贴方式,选择油茶、茶叶、杉木等经济价值较高的商品林木开展商品林森林保险。在保险期内,因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旱灾、冰雹等造成保险林木损毁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承保机构按照规定进行赔偿。成立森林保险事故鉴定委员会,指导投保农户提出保险赔付请求,开展保险事故损失鉴定,跟踪保险理赔,建立赔保维权机制。

2.3探索公益林管理经营新机制

进行该项试验探索的难点在于公益林管理过严,管护要求高。试验的突破口是调整全面禁止公益林流转、开发和抵押等限制性规定,探索在不改变公益林地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公益林地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适度流转,挖掘公益林地潜力,为发展林下经济提供更多的基础资源,促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协调发展。试验拟从3个方面破解。(1)建立公益林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允许二、三级国家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前提下,经市、县区公益林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可采取出租、转包、入股、互换、抵押等方式流转,适度发展林下经济,进行生态林和经济林兼用树种改造。对流入对象、开发程度、开发用途、产业规模、产业方向实行准入和监管制度,未经市、县区公益林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一律禁止开发和流转。设立市、县区林下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建立市、县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2)建立公益林差别化补偿制度。因一级部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林木采伐行为。为提高一级国家公益林管护积极性,提高森林质量,增加生态效益,在积极争取国家持续提高部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同时,2015年起市级财政对鸡公山管理区和南湾管理区辖区内国家一级公益林每年平均增加补偿150元/hm2,县区财政对各自辖区内的国家一级公益林每年增加补偿150元/hm2,有条件的县区对各自辖区内的国家二级公益林,每年平均增加补偿75元/hm2,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将国家一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当地同类林地流转平均租金价格。(3)建立公益林调整新机制。对集体所有的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申请确需调整、占用征收或开发的,简化审批手续,下放审批权限,省级公益林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部级公益林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2.4探索建立林权流转新制度

进行该项试验探索的难点在推动林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试验的突破口是按照个人申报、县级审核、市级监管工作程序,建立集信息、查询、交易、备案一体的林权信息交流平台。试验拟从4个方面探索。(1)开发林权管理交易信息系统。以林权档案管理软件开发为抓手,开发林权管理交易信息系统。设置林权登记、信息、林权交易、网上培训等板块,实现林权初始登记与变更登记、林权交易与报价、林权档案与查询、林权抵押与评估、林权交易台账与林权流转经营权证生成与打印、统计分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网上运行系统。县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申报的林权流转、林权抵押、森林保险等信息审查、核实、录入和现场交易;并向乡镇延伸,畅通林权交易信息,实现金融部门信息共享,引导和规范林权流转。市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进行查询和监督,逐步建立全市统一并与省级对接的开放式林权管理交易信息平台。(2)建立各类市场主体诚信平台。将林业企业、林业合作组织、林农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情况、诚信守信情况、行为认可(采用、采信、引用)情况等市场行为统一纳入征信范围,通过林权信息交流网络建立信用档案,公布信用等级,发挥市场监督作用。(3)建立林权流转价格参考平台。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操作规程,研究全市分区域、分林种和权益期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参考值,建立林权流转价格参考体系,供金融机构和林权流转双方参考,促进林权流转公平公正。(4)建立林权流转合同备案制度。利用开放式林权信息交流平台,引导使用统一的林权流转示范合同,建立林权流转合同备案制度。

3实践分析

3.“1三权分置”新模式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开展以来,信阳市息县在不断探索中创新思路,把探索集体林地(林木)集体所有,农民承包集体林地(林木)原始承包关系不变,经营权和收益权归经营者的“三权分置”模式,赋予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抵押、担保、融资等诸多权能,作为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2015年10月份息县出台了《息县林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统一印制了《林权流转证》,拟制了“息县林权流转合同(样本)”作为林农流转林权参考使用,并通过使用河南省林权流转登记信息系统正式开展工作。目前,息县已办理林权流转登记3宗,发放《林权流转证》3本计2.08hm2,息县已初步形成规范有序的林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为林农开展合法有序的林权流转、林权流转证抵押贷款、林木采伐和其它行政审批等事项提供了保障。

3.2建立林业要素市场服务体系

在林业要素市场服务体系方面,目前信阳市辖9个县区已建立有编制、有场所、有人员的林权管理服务机构7个,服务机构内设林权登记、林权流转、纠纷调处、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政策咨询、资产评估、调查设计、林业信息等窗口,开展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为有效地解决林权纠纷仲裁调解,信阳市将林权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纳入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范围,并在林地面积7万hm2以上的商城县、新县、浉河区成立了林地承包纠纷仲裁调解办公室,积极开展林权纠纷仲裁工作,目前已调解了多起林权纠纷,促进了林区社会和谐稳定。以浉河区为例:浉河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为副科级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明确了编制和业务范围,加强管理制度、服务队伍、业务能力和基础设施等方面建设,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配备了工作所需的各项设施设备,服务中心已成为联系林农的纽带、有识者投身林业的参谋、林农发展林业的帮手;在林权抵押贷款方面,浉河区推出了不同层次、适合各类需求的“茶叶贷”等林权信贷创新产品,特别是邮政储蓄银行推出的30万元以下的林农小额循环贷款,工作流程便捷,贷款利率最低,林农从申请到发放贷款全程10个工作日内办结,随用随贷,同时还为有经营执照的林业专业大户和专业合作社提供30万~20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2015年信阳市浉河区新增林权抵押贷款9459.9万元,其中农户贷款达2415.5万元,已累计办理林权抵押贷款13.6亿多元。

3.3公益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生态公益林在我国的利用价值十分巨大,首先进行良好的生态公益林建设能够有效的改善我国当前社会环境中自然环境恶劣的现状,有效地提高环境承载能力,面对我国各地区出现大量沙尘暴、酸雨等现象,通过大力兴建生态公益林将有效的改善我国的自然环境。在生态公益林的效益方面,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体现较明显,而生态公益林的经济效益却往往被人们所忽视,这也导致了公益林管护模式和制度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产权不清,护林员不能尽到责任,甚至出现监守自盗现象,加之补偿资金不到位,国家、省财政拨付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少,商品林与生态公益林经营收益相差较大,公益林利用途径很少,林农生产积极性较低,参与性不强,森林质量不高等,都是当前生态公益林管护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困难。信阳市探索的在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生态公益林的景观资源、林下资源,开展森林旅游,发展林下经济等非木质的经营利用,发展公益林区的多种产业,多渠道为林农增收,在提高公益林林分质量的同时,增加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的经济收入。如:信阳市商城县公益林面积占该县林地面积的7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县、乡、村集体林地大多流转到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和承包大户等手中,且大多为公益林,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令130号令公益林地不允许转让的规定,不能依法对已流转的公益林地进行林权流转登记,这样导致了公益林产权不清,流入方不敢进行投资,管护责任不到位,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都不能得以很好地实现。但在允许其不改变公益林性质前提下,严格流转准入资格和全程监控备案产业发展规划基础上,商城县公益林效益和质量正在明显提高。

3.4林权流转新制度

目前全市林权管理交易信息系统已开始使用,通过该系统可以实现林权初始登记与变更登记、林权交易与报价、林权档案与查询、林权抵押与评估、林权交易台帐与林权流转经营权证生成与打印、统计分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网上运行系统。下一步将进一步创建各类市场主体诚信平台、林权流转价格参考平台、林权流转合同备案制度等。如:浉河区林权管理服务机构通过反复调查论证,综合测算,研究提出了分区域、分林种和权益期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参考值,建立林权流转和林权评估价格参考体系,供评估中介机构和流转双方参考,促进了林权流转公平公正。

4对策与建议

4.1加强调研,制定方案

在制定政策方案前,加大调研力度,领导走基层,查民情、听民声;请基层人员走上来,谈实践、说问题;派工作人员走出去,学先进,取经验,通过召开专题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制定方案,目前《信阳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验实施方案》公布实施。

4.2分解任务,明确重点

根据试验内容,结合不同的林情、民情,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分县(区)确定试验重点。如浉河区重点探索“三权分置”、森林资源收储(担保)和林业服务新体系;商城县探索公益林管理经营新机制,指导县(区)细化方案,选好试点,不等不靠,先行先试。

4.3强化领导,合力推进

政府应加大对深化集体林权改革的重视,统一研究深化集体林权改革相关事宜,一起安排布置,宣传发动,做到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整合资源、互联互通,合力推进深化林改试验健康有序开展。目前,信阳市政府已将市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林权管理交易信息系统和市场主体诚信平台建设,纳入全市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建设统筹考虑,一并解决。

参考文献

《中国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政策问题研究》课题组.

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与林地可持续经营(续)[J].林业经济,2010(9):23~33《中国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政策问题研究》课题组.已划定生态公益林和已租赁集体林林权改革理论与实践回顾[J].林业经济,2010(8):30~52贺东航,朱冬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