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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法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2 17:44:15

案例分析法论文

案例分析法论文例1

案情:某区工商局干部任某下班路经集贸市场,从个体摊贩汪某处买了1箱苹果,回到家中发现有几个苹果是烂的。则返回市场找到汪某要求换,汪某以苹果是降价出售为由不给换,两个人吵了起来。这时,任某向汪某表明自己是工商局干部,如果不给换,以后就别想再在此卖东西,汪某对任某的话未加理睬,仍然大吵。任某恼怒,上前与汪某撕打起来。汪某用拳猛击任某的头部、脸部,致使任某腮颊明显青肿,嘴角流血。此事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制止。事后经医院诊断,任某属轻微脑震荡。对此事件,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的全部医药费200元。汪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查认为,汪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根据《治案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仍然处以汪某10天的拘留,赔偿任某200元的医药费。汪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一个典型的行政法案例,案情涉及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已经行政诉讼法等多部法律内容,现结合有关法律条文以及有关法理,进行如下分析: 一,关于区公安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适当问题的分析。 1,对于该纠纷性质的认定,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由此对汪某进行了处罚,笔者认为对汪某的行为认定为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这种定性是错误的,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执行公务的行为有以下标准:(1)该行为实施者必须是公务员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正式工作人员,或者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执行公务的人员;(2)该行为实施者必须出于执行公务的动机和目的;(3)该行为必须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职权。单纯以公务人员的行为是否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进行判断是不恰当、不全面的。行政机关执行公务应当遵循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应当表明身份,可以通过着装、出示证件或佩带有关值勤标志等方式表明自己的公务身份。在本案中,任某是工商局干部系国家公务人员,但他的买苹果的行为并不属于执行公务的行为,因此汪某对其不满进行殴打并不是对公务行为的妨碍。该纠纷是个典型的民事纠纷,即平等主体任某与汪某因买卖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因此区公安局对汪某行为定性为妨碍公务的行为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是错误的。 2.从案情得知,对于任某和王某的民事纠纷,区公安局直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的全部医药费200元。笔者认为这种行为虽不失合法性,因为调解毕竟不是处罚的必经程序,但从常理上来说,该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根据民法中的自愿协商原则,先对于他们俩的纠纷进行调解处理更为恰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9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调节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本案中,任某与汪某之间因商品买卖发生民事纠纷,他们之间发生了打架斗殴行为,可先由区公安局进行调节,经区公安局的调节,汪某与任某之间若达成了协议,比如达成了汪某对任某支付医疗费,赔偿道歉的协议,区公安局可以不对汪某进行处罚;经区公安局调节,汪某与任某之间未达成协议,或者他们达成了协议,但是当事人双方不履行调节协议的,去公安局应当依法对汪某进行处罚,并告知任某可以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二.关于汪某不服区公安局的处罚的救济问题。 本案中,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的全部医药费200元。汪某对这个处罚不服。由于行政处罚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且该案件是复议选择案件,即当事人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这是对汪某来说,有两种救济措施,一。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1.依法提起行政复议。⑴.行政复议当事人。汪某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在这个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 ,复议申请人是汪某,若汪某死亡,则他的近亲素可以取得申请资格;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做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做出处罚的行政机关是区公安局,因此复议被申请人是区公安局;复议机关如果没有例外情况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上一级机关,因此本案中复议机关是区公安局的上一级机关即市公安局。本案中存在行政复议第三人,因为汪某与该行政处罚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应列汪某为行政 复议第三人。⑵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汪某应该在知道具体处罚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常理由耽误的时间 ,不计入复议期间。区公安局应当在受到汪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告知汪某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若不数以前两种情形的,自市公安局的负责处理行政复议的办事机构收到汪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复议申请材料不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办事机构应该书面通知汪某补正,汪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汪某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汪某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补正的,复议申请仍自办事机构收到之日起受理。⑶行政复议的审理。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即市公安局根据书面材料查清案件事实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以书面像是提出自己的申请意见和答辩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和运用证据;汪某提出或者市公安局的负责处理行政复议的机构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书面审理以外的方式,即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甚至可以实地的调查核实证据,可以听取汪某、区公安局以及任某的意见,甚至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在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汪某说明理由,并且经市公安局内负责行政复议的办事机构的同意,汪某可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撤回后汪某禁止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若情况复杂,不能在60内做行政复议决定,经市公安局的负责人批准,并告知汪某和区公安局,可以延长至9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⑷行政复议的结案,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该案中市公安局经查认为,汪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根据《治案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仍然处以汪某10天的拘留,赔偿任某200元的医药费。⑸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因此汪某如果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区公安局仍然可以对汪某执行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决定。 2.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汪某也可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⑴该案行政诉讼的管辖。在地域管辖方面,该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区公安局对汪某的行政拘留决定,直接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不仅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方面,该案不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因此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该案若汪某直接提出行政诉讼,则由汪某所在地或者区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⑵行政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原告必须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汪某认为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区公安局的行政处罚行为的侵害,因此在该案中原告为汪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该案中,行政诉讼被告是区公安局。“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任某是治安违法行为的被害人,公安机关能否公正地处理汪某的违法行为,直接涉及到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就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因此,任某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⑶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该案中,汪某应该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之日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间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由于不属于汪某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若汪某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人民法院受到起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处理的期限为7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⑷行政诉讼审理中的特殊制度。法院对该案件的 审理期限为3个月,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其中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意义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审限内。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魏依据。地方性法规使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在该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汪某申请撤诉,或者区公安局改变其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汪某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⑸行政诉讼裁判。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槛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⑹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朽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因此本案中,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即区公安局可以对汪某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如有例外除外。 三、关于汪某不服市公安局复议决定的诉讼救济 在该案中,汪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查认为,汪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根据《治案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仍然处以汪某10天的拘留,赔偿任某200元的医药费。汪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此时是经复议的案件,而不是直接起诉的案件,因此在很多方面与直接起诉不同。⑴在管辖法院方面。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香味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又对定性产生影响,复议决定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都可以认定为复议改变原行为,在该案中,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虽然在处罚结果上同区公安局一样,但对汪某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上作了改变,并且在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条款上不同,因此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且这一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区公安局和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⑵在行政诉讼被告人的认定方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复议机关市公安局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被告应是市公安局。⑶在起诉的时间条件方面。若直接起诉,则起诉期限为3个月,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在此案中,由于市公安局复议过,起诉期限为15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分析法论文例2

1、案例分析论文来源

案例素材必须是学生亲身经历(如通过本人所从事的工作或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课题等)获得;案例素材所涉及的单位,建议原则上为某一企业,对特别有现实意义的案例,也可以是针对某一行业、某一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或政府的某一经济主管部门;案例素材应真实可靠,应取得所在单位负责人的支持与同意。应不违反有关的法律或损害所在单位的利益。必要时可对该单位的名称、有关人物的真实身份及姓名、相关数据等进行掩饰性处理。

 

2、案例分析报告内容组成

(1)情景描述--分析给出的案例中的情景(企业介绍,案情介绍)

(2)原因分析--分析出现该问题的原因(企业现状问题,案情形成原因)

(3)提出备选方案--分析问题的解决方法并提出可行的备选方案

(4)评估并加以选择--进行备选方案的评估及选择

 

3、案例正文

案例正文是案例主体部分的核心,应介绍案例的人物、组织以及事件的经过。可以按照时间顺序或事情发展的逻辑顺序组织案例的主要内容。尽量加入一些数字和图表,以加深读者对案例的理解。

(1)案例正文的叙述,要做到全面、周密、客观,避免加人作者的主观分析评价。同时,还要注重情节的真实感和生动性。

(2)案例正文中涉及的组织、人物和统计数据等,可以作适当的技术性处理。例如,隐去组织和人物的真实名称而采用化名,对真实的统计数据作同比放大(或缩小)处理。

(3)案例正文中的内容也可根据编写需要进行适当标注。

4、进行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法论文例3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十四)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前面的话]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应当说建立了人身赔偿的基本实务框架,相对《民法通则》仅仅只有第119条一个法条而言,是较全面的。不可否认,司法解释也是对其前已颁布实施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吸取、归纳与总结。虽然存在着"造法"之嫌,但从实质上讲没有太大创新,反而在司法解释实施的一年半过程中,审判实践中,大量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暴露出诸多理论问题与具体操作问题。 本文试通过一些人身损害赔偿实际案例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例 【案例1】 2009年8月27日18时45分,24岁的赵达文(驾龄四年)开着桑塔纳2000型轿车在圆明园西路主路(城市快速路)行驶时,突然发现一个伏在路面上的井盖,赵达文急踩刹车,并向右猛打方向盘。桑塔纳辗上了井盖,车飞了起来,飞过隔离带落在辅道上,先与一辆富康车相撞,随后弹向路边,撞向了4名骑车人,致3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根据车速鉴定结论,赵达文在限速60公里的圆明园西路上以至少77公里的时速行驶,以至于无法及时闪避井盖,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北京海淀交通支队做出的事故责任鉴定书,认定赵达文在这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据此,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赵达文提起公诉,2009年9月29日,北京海淀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赵达文承担事故全责,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并赔偿受害者91万余元。 【案例2】 学生张三、李四、王五系四川省邑县韩场中学同班同学,其家均为农民,而王五户口上在城镇。张三、李四平时关系相处较好。2009年12月15日(星期一)下午第三节课中张三与李四发生口角。第四节课后,因全校打扫卫生,班主任安排张三与李四及其他部分同学打扫教室,在打扫期间,张三与李四继续口角并发生轻微争斗,李四提出到学校操场单独"分高下",两人同到操场仍斗口未发生斗殴,张三即返回教室,李四去上厕所。其后王五将张三强拉去操场,并有同班的数十同学一同到操场,行走过程中,正遇李四上厕所返回,即张三及跟随的同学与李四面对面遭遇。在同学起哄中,王五从背后将张三猛推向李四,张三与李四两人互推形成打斗,在此过程中,李四踢中张三肩头及左上腹部,张三当即倒地呻吟,其他同学见状后将其送往大邑县韩场镇卫生院治疗。经检查,张三左脾受伤,当天转到大邑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出血"并行脾切除手术于2009年1月15日伤愈出院。张三购有中保公司学平险,称自己不小心碰伤,中保公司邑县分公司进行调查后对其住院医药治疗费进行了理赔。其住院期间的其母护理费、生活费、生活费、交通费等费用李四的法定人均已承担。 后由韩场镇司法所对本次事件进行调解处理,终因韩场中学、以及张三家人认为赔偿金额太低未成。后张三家人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五级伤残。张三将李四、王五以及韩场中学列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了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给予民事赔偿。一审李四因家境困难没有聘请律师,只是其父母作为法定人出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质证时,韩场中学所举证李四父亲签署的《安全责任书》,李四父亲当场指出该《安全责任书》没有见过,上面的签字也不是他的字迹。被告王五及其法定人未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于2009年3月作出判决: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由被告李四的法定人原告80391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王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邑县韩场镇初级中学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5元、实际支出费用1495元,共计4600元,由被告李四的法定人负担。 被告李四家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提出上诉过程中,一审法院以超过上诉期为由,电话通知上诉人到法院退费。上诉人即到成都中级立案庭反映,中院立案庭,即与一审法院电话联系,一审法官仍坚持其意见,并在电话中与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经中院直接与一审法院院长通话方解决这一问题。 上诉人向成都中院提交请求对《安全责任书》作文检鉴定。在二审审理期间,成都中院召集本案当事人及人谈话,韩场中学校长陈述"由于上诉人家长疏于管理,致使《安全责任书》李四没有 交给家长签字,而没有交回学校",而原审原告人作向二审法官证明"一审学校人确当庭出示该《安全责任书》,当时上诉人父亲看到就跳起来,提出了异议"、当二审法官将一审卷宗交给原审原告人看后,证明"该卷宗内没有此证据"。 成都中院作终审判决: 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 二、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和第三项。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由上诉人的法定人赔偿被上诉人张三64312.8元,被上诉人邑县韩场镇初级中学赔偿被上诉人张三16078.2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105元,实际支出费用1495元,共计4600元,由上诉人的法定人负担3680元,被上诉人邑县韩场镇初级中学负担9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05元,由上诉人的法定人负担2484元,由被上诉人邑县韩场镇初级中学负担6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另外,在事件发生的一年后,该县公安机关对李四立案侦查,于2009年1月11日李四被取保候审。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提起公诉,经县法院审理,于2009年5月判处被告人李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3】 2009年3月24日,刘金(男)驾驶向其亲戚借来的二轮摩托车搭乘琼玉(女)由三星沿唐巴路向盐井方向行驶,9时05分,行至唐巴路31KM+800M至盐井3KM+700M处,右转弯时驶出公路左侧坠入桥下,造成车辆损坏,刘金当场死亡,琼玉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 2009年4月l2日银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现场勘查笔录,制作现场勘查图,对当地事故发生乡民靳银慧、肖隆贵进行调查作了调查笔录,交警因该道路不属于其管辖为由结束终结案件,并作出《调查结论》,但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对此当事人家属均无异议。 刘金与琼玉均系银环县中学教职工。事故发生前一天,学校安排部分工作人员为人准备召开的联谊会送请柬,而琼玉是送请柬中某组的组长,刘金是教务处负责人被分到琼玉组。送请柬由学校派车前往,学校要求在车不空时应乘公交车、出租车或等待车空时进行。 第二天,无人知晓刘金与琼玉外出,后得信发生了交通事故。 琼玉丈夫同意学校处理意见,在县教育局签字后领取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予的死亡补助金(参照当地社保机构规定的50个月×市平月工资)、丧葬费、子女抚养费等81240元(不包括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1.8万余元)。 后琼玉丈夫以学校适用法律错误,事故系刘金违章驾驶造成琼玉死亡,应以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为依据进行民事赔偿,故将学校、刘金家长列为被告提出诉讼要求赔偿23余万元。 银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一、被告县中学赔偿原告因琼玉死亡的死亡赔偿金154198元,丧葬费为6220.50元。 二、被告县中学赔偿原告与琼玉的子女生活费15927元。 三、被告县中学赔偿原告与琼玉的子女精神抚慰金30000元。 上列一、二、三项合计费用206345.50元,扣除被告县中学已支付费用91985.50元,被告县中学实际再赔偿原告1143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112元,其他诉讼费2878元,二项合计6990元,由被告县中学负担。 笔者注:案例2、案例3中个人姓名均为化名。 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与其他方式处理的比较 我国长期以条块方式各行其责,分别以不同的方式解决化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过去,法院往往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依据劳动福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予受理,即不能直接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直接受理。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大致可分为两类:1、民事侵权责任。除有据可参照的外,裁决赔偿金额完全是法官自由裁量;2、交通事故伤害。一般是交警部门调解不成,终结调解后而提起的诉讼,当时不论是交警部门还是法院对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都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而现在除工伤处理按司法解释规定不得双重赔偿外,只要属于司法解释调整范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均可按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提出赔偿。司法解释统一了赔偿标准。 目前,企事业单位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仍保持了三种途径:1、单位处理:即单位依照 劳动福利待遇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并支付;2、工伤处理:企事业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由劳动社保机构进行处理并支付;3、诉讼。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判。三种途径在补助或赔偿额的比较:福利政策待遇最低、工伤保险支付稍高于劳动福利待遇、而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为最高。劳动福利属于安抚性的,基本上没有赔偿含意,属于单位组织给予劳动者身份待遇,故它不具有赔偿性质。社保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障体系之一,即是参加工伤保险单位所属劳动者的待遇,也是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风险的转移,故它具有一定的赔偿性质,其处于劳动福利政策与司法解释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之间。工伤保险是参保单位与劳动者个人缴费,而国家并未投入分文,因此其救济额要高于劳动福利待遇,而远远低于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系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是完全的赔偿责任的体现,因此获赔偿金额要大大高于前两者。以死亡赔偿金或补助金为例:劳动福利待遇工伤死亡补助金为20个月工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48-60个月市平工资,而司法解释的死亡赔偿金240个月(20年),劳动福利政策与工伤保险条例之间约相差1-2倍;劳动福利待遇与司法解释相差11倍。工作保险条例与司法解释相差4倍、。 而侵权、工伤、伤害事件的表象均为人身损害,法律上没有对解决途径加以明确具体划分,这类事故事件发生后,人们似乎握有三种处理途径的选择权,在法律给予了获得最高救济的机会,这是人们遇到侵权、工伤、伤害事件纠纷时想法设法也要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根本原因。 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证据问题 对于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必然要依照诉讼法的规定作举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的证据从启动与获赔角度上大致可分为五大类:1、损害事实与加害方;2、确定侵权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3、损害后果以及所支付费用;4、赔偿标准;5、免责。因此,原告需要在上述方面进行全面举证。 (一)诉讼当事人的举证 在一具体人身损害赔偿个案中,损害后果以及所产生的费用进行举证是相对容易实现的,因为它是客观存在的,费用支付是可以具体量化的。对于损害后果除就治医院或医学诊断证明、病历等证据材料外,还可进行司法鉴定。对于超出或不应当支付的费用,被告会提出反驳意见,这点被告也会举证。 而在某些具体人身损害个案中,对于侵权事实、加害人以及加害人的侵权责任进行举证可能会困难,有时十分困难。是否构成人身损害侵权,直接决定到能否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能否成立的关键问题,也是能否依据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获得赔偿的关键。理论上讲,除工伤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外,符合司法解释相关条款规定的各种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人身赔偿事实与后果的,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加害人支付人身损害赔偿。 司法解释中的几种特殊情形的举证:1、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导致的单位赔偿的举证。原告需要就执行职务以及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实施与职务相关进行举证。例如在【案例3】中,原告应就刘金与琼玉两人外出系执行银环中学安排的工作任务,刘金驾驶不当以及刘金实施驾驶不当行为与其职务有关进行举证,方可依据司法解释第八条之规定牵连银环中学,适用司法解释"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而该案中当地交警部门对事故了现场勘查,以出具了《调查结论》,但并没有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这表明该案属于无责任交通事故。原告主张"刘金驾驶不当"却未作举证,应当认定举证不能,其主张不能成立。2、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导致赔偿的举证。原告应对教育机构有过错进行举证。例如在【案例2】中,原告应就原被告之间发生打架形成人身损害过程中,学校未履行相关管理义务或疏于管理存在过错进行举证。而被告韩场中学应就其履行相关管理义务进行举证。在该案一审中,韩场中学确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被告李四家长签署的《安全责任书》以证明学校尽了管理义务以及责任应当由李四及其家长承担。但根据被告李四家长在庭审中否认签署过此《安全责任书》,《安全责任书》上的签名不是其的笔迹,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事实(但一审法院没有采纳也未作司法鉴定的情形下出作判决)。以及上诉后一审法院移送案卷时未装此证据材料,二审过程中韩场中学法定代表人校长向二审法庭作了,一审没有此证据,是李四没有交给家长,家长疏于管理没有将《安全责任书》签回学校的陈述,这些诉讼行为足以证明韩场中学在一审提交的《安全责任书》系假证, 故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3、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对于这类案件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举证一般情形下应当不存在太大问题,但存在着是否能获得双重赔偿,当事人如何举证是个难题;如果人民法院依据司法解释规定标准获得赔偿,而社保机构不给予赔付又如何处理等实际问题。 (二)人民法院对证据的认定与采信 1、由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相对其他处理方式的赔偿(补偿、补助)较高,因此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证据的采信,首先是会直接影响当事人承担是否民事责任的认定与责任大小的认定,其认定的结果将直接涉及赔偿金的承担范围或承担比例。因此,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证据采信,应当是尽可能采信合法、真实、有效的直接证据与符合证据规则的间接证据。在【案例3】中,一审法院在有交警部门的《调查结论》的情况下,不依据合法、有效证据《调查结论》推定"无责任交通事故",却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形下,推定"刘金驾驶不当"而作出判决,其作法不符合证据规则。道路交通事故的勘查、调查以及责任认定是法律赋予交警部门的职权,如果法院可以视而不见,那么就没有需要交警部门的必要。当然除外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现场勘查、调查结论或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主张提请人民法院进行"重新"认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应当慎重对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一方对原告或其他诉讼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那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对有争议、有质疑的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司法鉴定,待查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后方可采信。【案例2】中的做法不但是严重违反诉讼法,且对诉讼当事人一方严重不公,也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剥夺与侵犯。 注:案例3中的县中学已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四、人身损害赔偿年度计算标准的适用确定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笔者已在其他文中提到过多次,主要存在的问题大致在三个方面:1、全国范围内地区差别较大的问题;2、城乡差距的问题;3、年度标准适用问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所依据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其中第2款解释"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基于我国"地大"的特点,计算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是可行的,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只好暂不顾及。关于笔者屡屡坚决提出的城乡差距问题,中国法院网2009年11月24日的《南昌一纸判决书打破城乡差异 农民工按市民收入标准获得残疾赔偿金》一文的报道已表明坚冰终被打破,基层法院已开始逐步扬弃司法解释的严重瑕疵。就某一个省级行政地区内而言,适用统一标准还是作一些区分应当予以考虑,如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赔偿标准采用了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以及一般地区进行区分的作法。 在司法解释公布实施的两年中,至少涉及了三个年度,即2009年度、2009年度以及2009年度。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的一般描述,司法解释生效后2009年5月1日后受理的案件适用2009年度统计数据,2009年度的案件适用2009年度统计数据。但实践中存在两个具体时限问题:1、政府上一年度统计数据一般在第二年的2月底前后公布,但地方法院的作法并非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时间为准,而是另行确定使用统计数据的期限,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本年5月1日起至下一年的4月30日止,与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期限相差2个月。2、司法解释规定"上一年度",笔者理解原本是基于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一年基础之上作出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但实践中往往存在着时限无法控制界定的情形,案件起诉在一年时效的时限初与时限末就相隔一年时间,加上地方法院确定使用年度统计期间与政府统计部门公布日期相差2-3个月,再加上从起诉立案到开庭、再到"法庭辩论终结"一般在2-3个月左右,有的案件会拖至一年以上,甚至数年,有的个案还会出现数次开庭、数次法庭辩论的情形。这样一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是一个动态时点,它牵连法院所适用的年度标准是不确定的,也是处于动态的,影响与决定动态性的具体因素太多,因此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作为适用赔偿年度标准的时点不具有科学性。而基层法院大致 只能按照省级法院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决年度标准的适用,当然这本身不是基层法院的问题。分析近期我国政府统计数据来看,司法解释规定五个主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使用的数据均每年递增10%以上,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容易发生的争议是适用哪一个"上一年度"计算标准,在【案例3】中,意外交通事故发生于2009年3月4日,单位处理善后抚恤事宜在2009年5月-7月,而原告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在2009年5月8日,这里暂不讨论诉讼时效问题,法庭辩论结束在2009年7月11日,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2009年5月1日-2009年4月30日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适用2009年度统计数据。这里可以看出原告是等待地方法院确定新的统计数据确定使用后才起诉的,其目的只有一个:"依据司法解释的不科学性造成的机会,来获取更多的赔偿",这里虽然存在"恶意诉讼"之嫌,但问题不在原告,而在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官员们脱离实践、闭门造车给司法解释造成的、遗留的严重瑕疵。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2009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 统计数据项目 川高法[2004]117号2004-04-22 川高法民一[2005]1号 2005-04-25 上升幅度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7041.51元 7709.90元 9.45%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230.00元 2580.30元 15.71%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5759.09元 6371.10元 10.63%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1747.00元 2010.90元 15.11% 5、职工平均工资 12441.00元 14063.00元 13.04% 注:两年度文件名完全一样,实际上2009年四川高院117号文件名中年度应为"2009年度"。 对此,并不是笔者个人的看法,有理由相信各地法院、政府以及公安交警部门已发现了这一问题,从2009年5月27日广东省公安厅公布了适用于从2009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9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广东省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规定就可以得到证明。广东省的年度标准扬弃了司法解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选择适用年度标准的规定,而是规定"从2009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9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即以事故发生为适用赔偿计算标准的时点,这样的规定锁定了年度标准,具有公平性、科学性,同时也避免了当事人对此的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广东省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是公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适用规定,这里仍存在一个广东省各级法院是否统一适用的问题。设想,2009年6月1日以后发生广东省境内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或赔偿处理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很可能起诉或"法庭辩论终结"在2009年5月29日24时以后,此时如果人民法院仍按司法解释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规定裁决,年度计算标准将是2009年度的以及实际赔偿金额最低将相差10%以上。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这一问题应当尽快采用湖北省的作法,由省法院、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统计局联合下文,规定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计算标准,实现统一时限、统一标准、统一适用。 五、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先民事诉讼后刑事诉讼,还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按照司法机关的惯例规定,当一个案件即可能是民商事案件,也可能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先刑事后民事,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则进行诉讼程序。而在【案例1】中,赵达文交通肇事罪一案中,出现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的新情况,即该道路属于北京海淀区建委主管,发生该起交通事故的客观原因是在没有下水口的城市快速路上,有一个井盖闲置在赵达文行车路线的路面上。而该交通肇事罪公诉案件中,由于交警部门认定赵达文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负全责,故检察院只能对赵达文一人进行起诉,也就是说,检察院的公诉取决于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设想,如果责任认定有误,设想,如果该案先作为民事案件起诉,北京海淀区建委必将被列为人身损害赔偿的被告进入诉讼,将可能撤销些责任认定。该交通肇事罪案的庭审过程,央视作了较为详尽的电视报道,央视记者采访中,该案主审法官表达了两层意思:1、赵达文可以对北京海淀区建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2、法院考虑到井盖闲置道路上是发生这起交通事故的客观原因,因此对被告作了减轻处罚。另外庭审 中,公诉人也表达了请人民法院酌情处理的意见。由此可见,该交通肇事罪一案在先确实给司法机关带来了新课题,该案按先刑事后民事也存在一些明显的法律问题。 该案损害后果是严重的,按照我国现行刑法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也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但是由于是先刑事,故赵达文没有可能与机会对北京海淀区建委提起民事诉讼,由于这样,就无法将北京海淀区建委列入该交通肇事罪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后,由于有了刑事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再对北京海淀区建委提起民事诉讼,刑事判决以及交警的责任认定书对赵达文极为不利,完全有可能导致民事诉讼的败诉。据新华网-法治频道-法治快报2009年10月8日报道,赵达文已经以"赵达文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井盖的管理者海淀区建委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为由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案例2】中,是先民事后刑事,由于有了民事诉讼的主要证据,司法鉴定为五级伤残,司法机关认为是重伤故追究李四的刑事责任。 【案例1】与【案例2】引出一个这类案件中,先民事诉讼可能导致刑事责任的成立与承担分配,而先刑事后民事可能导致民事赔偿当事人遗漏,进入诉讼的当事人责任加重的问题,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同一人身损害赔偿事故案件的民事案件审理裁决或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裁决之间会受到相互牵连影响。不论如何进行,这两种先后程序,都将形成严重不公。由此出现了一个新的课题,即对于这类案件应当执行程序法,如何适用程序法。 笔者认为,在保持我国现行的惯例的前提下,仍应当按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定进行,即刑事诉讼案件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两案应当一次审理,尽量不适用分别立案审理的方式。但应采取以下措施:1、刑事合议庭应当充分研究该案是否属于这类案件;2、刑事审判合议庭、民事审判合议庭应当通知刑事被告和民事诉讼原告,有权利提请法院追加诉讼当事人。当事人提出追加申请法院应予以支持,申请当事人不追加的而法院审查应当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职权作出追加当事人的决定或裁定;3、审理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刑事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至少有一员审判员来自日常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民庭。 通过对上述三个案例的反映出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问题的初步讨论,可以清楚看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仍有诸多实践问题,这些问题有些来自司法解释的不成熟与存在的瑕疵,有些来自人民法院审理中存在的不足、各种地方因素影响、法官的执法素质、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水平,有些则来自当事人本身。这些问题均需要司法机关高度重视,需要加以规定、及时解决,以保证司法公正、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与分担公平。 .org/public/detail.php?id=186642 系列专文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演变过程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相关司法解释、法律规范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三)----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的主要特点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四)----当前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五)----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与相关法律规范的关系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六)----参考案例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七)----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八)----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九)----人身损害具体赔偿项目的若干问题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十)----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与处置自2004-12-02起至2005-01-05 14:59:40前十篇文章已由【中国法院网-[民事研究]-刊出】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十一)----《工伤保险条例》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赔偿项目的规定比较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十二)----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十三)----人身损害赔偿的主要年度计算标准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十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法论文例4

       1.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在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志过程中发生的社 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2.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人 包括作者,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我国著作权法保 护对象包括以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形成创作的作品。

             3.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法 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 人民事活动。

            4.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 法律制度。

            5.监护的职责是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 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被监护人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 向其交付财产并汇报账目。

            6.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有密切关系。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作为义务要 求人们必须依法做出一定行为。

分析: 1.黄花学画三年,参加全国幼儿园绘画比赛,获奖金 5000 元,符合知识产权法,黄花的 画属于艺术作品,所以属于著作权范畴,黄花的奖金 5000 元属于依法享有财产权。 2.黄花 6 岁,属于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黄花的父母是她的 监护人,可以对黄花的财产及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但是黄花的父母没有处分其 财产的权利,在黄花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应像黄花交付这 5000 元奖金。 3.奖金是对黄花作品的一种肯定,是奖励作者本人的,幼儿园作为一个教育机构,老师 作为一个教育者,教书育人是他们的义务,所以幼儿园及张老师均无权要奖金。

分析结论: 奖金应归黄花所有,幼儿园、张老师及黄花父母均不应当得到奖金。

法学案例分析报告范文拓展:案例分析报告及其范本

(1)案例分析报告的基本结构

案例分析报告作为案例分析结果的书面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学术性。一方面它是案例分析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必须反映案例分析的逻辑关系和分析结果;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学术体的正式书面文书,它又具有一定的规范格式要求和语言文字要求。这种格式的要求反映了案例分析的特点和逻辑分析线索;因此,案例分析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标题、摘要、关键词、案例概述、案例分析,其案例分析包括:背景理解、问题诊断与分析、对策与建议、结论。按照案例分析论文体的要求,其基本格式如下:

①标题

一般案例分析报告的标题可以沿用案例正文的标题,采取中性的写法,以案例正文中的组织名称作为主标题,以案例分析的主题内容为副标题,使读者能够从标题中看出案例发生在哪里,主要研究的内容。

②摘要。作为案例分析报告,要对案例分析的过程、基本分析框架、分析结论及案例分析的意义和作用进行概括性的阐述。

③关键词。按照学术论文的规范与惯例,摘要后面需要提供3-5个关键词。 ④案例概述。案例正文的编写请对你选择的案例进行简要的概述(大约300-500字)。

⑤案例分析。这是案例分析报告的主体部分。按照案例分析的逻辑线索,案例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背景理解、问题诊断与分析、对策与建议、结论。在案例分析中,各部分的内容绝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存在着紧密的逻辑关系。案例分析部分要与案例正文部分相互呼应,首先在背景理解部分对案例正文的基本内容、组织背景和特点、案例的事件及人物关系等信息应该有一个基本的理解和认识;在问题诊断部分,针对案例正文内容中所包含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主要分析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在对策与建议部分,根据问题的诊断提出对应的解决办法和对策,最后得出结论。各个部分之间都存在着相互铺垫、递进的关系,并相互包含了因果因素。整个案例分析部分需要对你的理解、问题诊断、对策与建议做出支持性解释、理论支持及经验借鉴等理由说明。

(2)案例分析报告书写的准备与计划

案例分析包括的书写准备与计划工作可以与案例正文编写的准备和计划同步进行。与案例正文编写不同的是,案例分析报告是在案例分析讨论交流的基础上将讨论交流的结果以书面的形式表达出来。所以,案例分析报告的资料和素材多数来自案例分析讨论的原始记录、原始资料查证、理论和经验参考等。在案例分析报告撰写计划中,应该按照案例分析学习的基本步骤和过程,确定每个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并将工作落实到具体的人。同时在每个阶段要对该阶段的工作进行小结,并安排下一步工作。

(3)案例分析报告的起草与修改

案例分析法论文例5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12)12-0060-02

一、案例教学法概述

案例教学法最早运用于哈佛大学的医学院和法学院,以后在各国法学专业教育中被推广[1]。案例教学法是指根据教学目标,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对呈现的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研讨,通过师生共同努力使学生增强知识、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要按照选编案例、呈现案例、分析案例、评论案例的基本操作步骤加以实施。案例教学法对于培养学生“在学术上形成怀疑和批判的精神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正因如此,自1870年至今的一百多年时间里,案例教学法日渐成为“一种风靡全球的、被认为是代表未来教育方向的成功教育模式”[3]。

二、案例教学法的实施准备

1.搜集、选编案例。以民法案例为例,可搜集发生在身边的债权债务纠纷、相邻权纠纷、继承权纠纷、离婚案件等等现实案例;可搜集网络、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各种媒体上的案例;可通过走访人民法院和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获取民事案例,亦可引用教师亲自办理的民事案例。

2.传授案例分析方法。一是法律关系分析法,二是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法律关系分析法是指以法律关系的理论为根据,对案件性质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分析判断,并以此为基础运用逻辑“三段论”的方法加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结论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以当事人享有民事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及原告提出请求权主张为基础加以分析考察,然后找寻该请求权的民事法律规范基础,最终确定该请求权能否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3.学生阅读分析案例。学生的准备工作主要是按照教师的安排和要求,认真阅读案例,了解案例提供的事实、情节、数据等相关信息,熟悉和掌握案情,并查阅有关参考文献和法律法规条文,为分析案例寻找理论基础和法律根据,同时,对案例随附的思考题进行思考分析。在这一环节里,允许学生在独立思考的基础上,对案例提出结论性意见。

三、案例教学法在民法教学中的应用

1.依据理论,精选案例。这是在“选编案例”的操作步骤中要完成的任务。案例教学法实施的成效即教学效果如何,很重要的因素在于教师选择的案例是否适当,是否能精确地揭示所学的民法理论。精选案例的基础和保证,在于教师自己必须先弄清、弄懂民法学的每一个概念和原理,并厘清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即民法学的知识体系,然后,才能按照案例选编的标准和要求做好搜集、取舍和编排案例的工作。无论选择的是正面的案例还是反面的案例,都应有典型性和代表性,都应当与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密切相关,都应当做到寓民法理论于精选的案例之中。

2.陈述案情,引入案例。这是“呈现案例”操作步骤中要做好的工作。教师必须把精选出的民法案例展现给或提供给学生,要求学生进行课下阅读、思考,以为课上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做必要准备。对案情进行陈述、将案例引入教学过程的时机较为灵活,既可在讲授某一民法知识之时进行,也可在讲完某一单元或章节之后进行,而其方式也较为多样,既可直接印发以文字叙述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案例资料(有的案例可配以图表进行辅助说明),也可利用多媒体呈现案情,对情节相对简单的案例教师还可口述表达。从案例教学的过程看,这一操作步骤体现为“案例引入”,即把自己或他人编写的民法案例向学生进行完整性的案情介绍、情节描述,同时提出切中要害的、关键性的思考题目和阅读要求,并可阐明该案例在民法课程中的重要性及需要达到的教学目标。

3.提炼理论,分析案例。这是实施案例教学法最为重要的一步,目的是通过师生的共同分析,引导学生总结归纳出带有普遍规律性的民法理论,帮助学生真切地体会到理论是如何来自于实践,体会到民法与生活的紧密相连。而做好这项工作的关键性要求,是教师必须围绕案例设计出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问题并引导学生逐一作出分析。分析案例通常采用个人分析、小组讨论和全班交流这三个逐层递进的步骤和形式。个人分析要求学生在课下自行阅读案例,进行独立思考,判断民事法律关系,尝试作出案件结论或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小组讨论可在课上或课下进行,以3~7名学生为一组,发挥集体智慧,以团队形式相互鼓励支持、分工协作、启发补充,找出该民法案例争议的焦点或症结,经分析讨论后形成小组共识性的结论性意见或解决问题的方案,并推荐小组发言代表整理、完善发言稿准备参加全班交流。全班交流是在课堂上进行的案例正式分析讨论阶段,是运用案例教学法形成教学成果、使教学功能得以发挥的最关键的环节,是案例教学的高潮部分。全班交流时,可以根据案例的具体情况采用小组发言人宣读案例分析报告、接受和回答同学提问与质疑的交流方式;对能够引起学生间较大争论的民法案例,可采用分组辩论的交流方式,但需要教师及时准确归纳出各小组的观点或意见甚至有意突出冲突矛盾之处,以激发学生碰撞出思维火花。

4.运用理论,重审案例。这一环节是上一环节的必要延续,主旨是在分析得出该部分民法理论后运用理论重新审视案例,体会是否正确地应用了这些理论,是否使理论回归了实践并指导了实践。因此,教师可以对该民法案例的假设条件、案件情节作出改变,或提供新的案例,要求学生运用在上一环节经分析讨论提炼出的理论做进一步的分析,为学生加深理论理解、巩固理论知识、应用检验理论提供更多机会、更大空间。这一环节实质上是一个消化提升的过程。

5.归纳总结,构建体系。这是“评论案例”操作步骤中要实现的主题和达到的目标,也是课堂案例教学操作步骤的最后环节,一般由教师完成。首先,总结本次案例分析讨论的总体情况,肯定学生好的分析意见和新颖独到的见解,指出分析讨论过程中存在的优点和不足,评判学生的参与状况、发言表现和争辩情景,特别要指出案例讨论是否深入展开,分析问题是否透彻。其次,对围绕案例所设、引发学生讨论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肯定学生正确的答题思路,进一步阐述、讲解问题所涉及的民法理论和法律规范,最终推导出该案例经缜密分析后形成的结论性意见或者倾向性意见。但是,教师的最后总结性意见不应是所谓的“标准答案”,而应是围绕教学目标对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制度等所做的阐明,即教师的归纳总结应当使学生明确民法学的知识体系,并保证知识体系的完整性、系统性和清晰度,解答学生在自行阅读案例时和在课堂上产生的困惑。

四、实施案例教学法要注意的问题

1.要注重实施方式的多样性

(1)课堂分析讨论方式。即将典型的民法案例提供给学生并同时提出若干具有内在逻辑关联的问题,在课堂上交由学生进行讨论。讨论可先分组讨论以形成共识,然后再进行全班交流。具体操作时,教师要把握好时间和进程,营造宽松和谐的课堂环境和氛围,鼓励学生勇于探索,大胆质疑,鼓励学生提出各种不同主张,积极发言,甚至“挑起”辩论。教师可以参与课堂讨论,通过设问、提示、暗示、设置疑团或充任反方辩手等方式,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步步地将案例讨论引向深入。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当对分析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课堂分析讨论方式是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基本方式。

(2)多媒体教学方式。严格来说,这不是独立的案例教学的实施方式,而是实施案例教学的现代化教学手段。这种手段的特点和优点在于图文并茂、形象生动,趣味性和吸引力很强。运用这种手段时,教师可以在中央电视台或地方电视台的“今日说法”、“经济与法”、“以案说法”等专题栏目中选择典型案例,组织学生通过现代化教学网络观看和展开讨论。

(3)模拟法庭方法。模拟法庭审判的案例教学,是培养和提高学生实际运用法律、操作法律的能力的好场所、好课堂。此种方法是在教师组织和指导下,由学生分别扮演原告、被告、法官(或仲裁员)、律师、证人等模拟诉讼角色,训练学生从律师或法官的视角、用律师或法官的思维去分析和判断法律问题。模拟法庭审判的实践性很强,是能有效体现学生是否真正掌握、是否准确运用法律理论知识的综合“演习”。

(4)观摩审判。这种方式是学校和司法审判部门结合起来进行教学,帮助学生提高实践能力的有效形式。具体实施时,要事先同当地人民法院取得联系,然后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那些精选出的典型案例或是疑难案例。在观摩结束后,可要求学生谈谈具体感受和体会,也可在下次课堂上组织讨论并作出评论。此种方式的意义在于,它不仅使学生能在民事实体法方面学习和验证相关理论,还能使学生全面了解民事诉讼程序,观察和学习法官庭审的综合技能,教育学生认识到要实现法律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缺一不可。

2.要发挥教师在案例教学中的作用

教师在案例教学法实施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发挥组织、指导、引导作用。组织作用表现为明确教学目标,充分考虑学生的能力、态度、条件和状况,选择好恰当的案例,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氛围,有效把握教学环节和进程。指导作用在于指导学生阅读案例,了解案情,把握案件的关键点,并提供给学生分析案例所要参考的相关资料和文献。引导作用主要是设计出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思考题来引导学生思维,在分析案例时引导学生对这些问题进行渐次分析,一步步地把学生引领到理论高度并指引学生运用理论。特别是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充分鼓励学生,将学生的潜能最大化地发挥出来。教师在案例教学中既是教学的组织者、设计者,又是引导者和激励者。

民法案例教学要高度重视民法学的实践性。要积极鼓励学生能动地发挥自己的内在智慧,要求其以自己的思考得出自己的判断,在质疑和探索的过程中,运用民法原理或民法规范去解决案例展示的民事纠纷。这明显区别于讲授法的“直白告之”的方式,“使学生由被动接受知识变为接受知识与运用知识主动探索并举” [5],培养和提高了学生的独立思考、自主学习和创新工作的能力。

通过案例教学法,引导学生不仅关注“纸上的法”,而且关注“现实的法”,培养学生的法学使命感和法治社会建设情怀[6]。

参考文献:

[1]王俊霞. 民法学课程中案例教学法运用之探析[J].内蒙古工 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2]张海燕. 浅议案例教学法在WTO法课程中的运用[J].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4).

[3]嘉玛. 案例教学及其在国内发展现状[N].中华读书报, 2003-08-06.

案例分析法论文例6

(1)案例分析教学方法在创新创业教育中应用范围最为广泛。从高等院校开展的创新创业教育中所采用的教学方法来看,案例分析教?W方法是应用最广泛的一种教学方法。尤其是在大学生创新精神和意志的培养与创新创业相关理论知识的教学过程中得到了充分应用。

(2)案例分析教学方法在创新创业教育中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通过与时俱进的案例分析,使枯燥的理论知识变得生动活泼,激发了学生学习创新创业理论知识的积极性。学生主动参与真实案例的讨论,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参与。为了获得正确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学生需要自行查阅有关案例事件的背景资料,并学会利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大大调动了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

(3)案例分析教学方法在创新创业教育中教学效果显著。

不同的理论知识点的教学过程中,选取相应的创业者的亲身经历进行讨论分析,不仅使学生通过讨论分析获得从事创新创业所必备的理论知识,而且提升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通过讨论也增强了学生团队合作的意识,通过发言间接锻炼了学生总结归纳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案例分析教学方法对于培养学生创新创业的综合能力的教学效果非常显著。

二、案例分析教学方法在实际创业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案例材料的选取具有明显的教师主观倾向性

目前,在创新创业教学过程中所选取的案例多数是由教师在开展案例分析活动前根据相关背景知识挑选出适合的国内外优秀企业的成功案例。案例分析教学中所选取的资料,完全由教师决定。教师所选取的案例多数是成功的案例,也可以说多数是创新创业正面的教育素材。这样的案例分析常常给受教育者一种错觉,创业会像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所列举的案例一样,很容易成功。这种带有明显主观倾向性的案例分析,对创业者具有一定的误导性,是不利于大学生树立正确创业观的。

(二)案例教学实施的过程过于程序化

一般案例分析教学的实施过程分为:前期准备、案例分析讨论和最后的总结归纳三个环节。在创新创业教育中,这种案例分析的实施过程过于程序化,缺乏新意,每次都是这样的流程,久之,使学生失去学习的积极性,失去集体讨论和分析问题的兴趣,影响创业教学的效果。

(三)案例展示的形式比较单一

在创业教育教学案例资料的展示过程中,教师多数采用的是文字形式,少数配几张图片。这种展示方式过于单一,有的案例由于涉及的内容和背景资料过多,增加了学生阅读的时间,不利于学生集中注意力进行思考,学生易失去学习创业案例的耐心。

三、案例分析教学方法在创新创业教育中使用的建议

(一)筛选正反两面的创业案例进行教学

在创新创业教育中,教师应正视青年创业的实际情况,要将青年人创业的经验教训,通过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传递给大学生。在选取案例材料时,适当地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失败创业案例。帮助学生通过案例分析认识到创业失败的原因,总结失败的经验教训,为未来学生创业打下良好的心理基础。正反两方面的创业案例,更有利于开展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

(二)采用启发式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教学

在创新创业教育中,案例教学不应受到传统案例教学方法的束缚,应积极地与其他的启发式教学方式相结合,调动学生学习创业知识的积极性。如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先提出一些启发式的问题,然后再进行案例分析,使学生带着问题在案例中寻找答案,最后引出相关的理论知识作为结论。这种启发式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方法,非常适合我们的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引起其探索知识的好奇心,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参与创业理论知识学习的积极性。

案例分析法论文例7

一、概念、优点与可能的缺点。

案例研究的要义如下: ( 1) 案例研究是一种实证研究,它可以使研究者原汁原味地保留个案现实情况有意义的特征; ( 2) 尽管个案研究的重心在于对个案的分析和探讨,但个案研究必须服务于对母体研究对象的理解,个案可以是母体的典型实例,也可以是母体的非典型实例; ( 3) 个案研究不能停留在实例材料的详尽描述,必须要能提出有价值的问题,并从一定的视角出发,建构个案分析框架; ( 4)作为研究,在个案分析过程中,应当与其他同类现象、相关的理论对话,不能自说自话、把个案研究变成孤岛式研究;( 5) 个案研究并不排斥其他的研究方法,相反,它往往需要借助其他研究方法获取和分析案情资料; ( 6) 案例研究中的“个案”是关于包含有问题或疑难的真实典型事件的实际情境,可以是时间性的( 某一具体时段) 、空间性的( 社区、地区、国家) 、行动者类的( 个人、群体、组织) 、行为类的( 互动、决策、事件) ,或是综合性的。案例研究中可以只有单个案例,也可以包括一个以上甚至一组案例。

个案研究方法因以下优点而受人青睐: ( 1) 使研究对象或方向更为明确具体; ( 2) 丰富和深化作者和读者对问题的了解; ( 3) 资料获取范围相对具体,较之面上的归纳式研究和统计分析,其广度和成本比较小; ( 4) 兼具实证分析和理论演绎的双重优点,有利于研究者将实证研究与理论分析有机地结合起来。

案例研究出现以来,就伴随着各种各样的质疑和批评。批评最多的是案例研究的外在效度问题,也即是否可以归纳成为理论,并推广到其他案例研究中。批评者常常称,单案例研究论据不充分、不足以进行科学的归纳。对于这种批评,罗伯特·殷辩解道: “这些批评者实际上是在以统计调查的标准看待案例研究……统计调查依据的是‘统计性归纳’,而案例研究( 以及实验) 依据的是‘分析性归纳’。在分析性归纳中,研究者也会尽力从一系列研究结果中总结出更抽象、更具概括性的理论。”[1]不过,话说回来,有些案例研究确实存在这一问题,主要是由于无视个案的代表性程度及其方向,将个案研究的结论强行拉升成普适性的观点。其次,由于一些案例研究不注重资料获取和分析方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使用模棱两可的论据或带着偏见进行研究,案例研究的信度常常受到质疑。对案例研究的第三种批评是,它可能会造成过于冗长的分析报告。案例研究确实需要对案例相关情况的深入探究,如果研究者只是为了案例而案例,既提不出有价值的问题又缺乏研究意识,既缺乏分析框架又不比较分析相关案例或不与相关理论对话,则难免落下材料堆砌的口实。事实上,案例研究的上述批评和不足的只是一种可能性的存在,“问题不是出在案例研究方法这一方法本身,而是有些很好的原则、技巧、步骤并没有在实际案例研究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2]。

二、选题、立意与研究价值。

根据研究动机,案例研究的目的大致可以分为: 问题驱动式的、理论驱动式的以及混合式的。问题驱动式的案例研究旨在描述个案实际情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并探究问题解决方案。这类研究多以调查问题、探求对策作为研究目的,基本上属于应用性的研究。此类案例研究的实质性价值在于它所提出并试图解决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提出的对策建议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实用价值; 其方法论意义在于它能够而且必须满足规范化研究的四个标准: 测量工具效度、信度、内部有效性与外部有效性。测量工具效度是指针对所研究问题构造的测量工具的有效性; 信度是指其他研究者可以复制同样的研究,并预期得到同样的结果; 内部有效性是指研究证据能够支持研究结论中所阐述的现象或因果关系; 外部有效性是指研究结论具有相当高的普适性。[3]前三个标准是任何规范的社会科学研究都必须满足的。但对于第四点,笔者以为,就公共管理案例而言,由于任何个案都有其特殊性,而且有些案例并非类现象的典型案例而是特殊个案甚至反常案例,因此,不宜对外部有效性做硬性要求。是否应该符合外部有效性要求,取决于研究者的选题立意: 如果研究者立意通过对个案研究提出一般性的问题分析和对策探讨,那么,案例的选取、问题及其成因分析以及对策建议都必须具备代表性,也即外部有效性; 如果旨在展示个案的特殊性,则不必强求外部有效性,相反,应该突出个案情状、问题、成因与对策的个性。当然,大多数案例既具有类的一般特性,也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类案例研究只需满足前三个标准,并兼具相应的外部有效性即可。

与典型的问题驱动式案例研究不同,理论驱动式个案研究的真正目的不在案例本身,而在于归纳出理论: 或是理论验证,或是理论批判,或是理论创新,抑或是兼具其中两者或全部。譬如,以美国奥斯特罗姆夫妇为代表的诸多研究者有关“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案例研究,都以完善、验证和支持“制度分析与发展”理论框架为目的,最终形成一个学派。以验证理论为目的的案例研究的价值在于二点: 一是为有待检验的理论提供了活生生具体的实例,此所谓材料创新。这一点要求运用具有较高效度的资料获取工具以及较高的研究信度。二是检验的理论具有前沿性和新颖性———如果案例研究用于验证的是一个已经得到公认和反复验证的理论,则没有多大意义了。

公共管理学的理论研究者更高的期望是通过个案研究对既有的理论进行批判,最好是能提出一些理论观点或新的理论框架。此类研究近似Barney Glaser 和AnselmStrauss 创造的扎根理论方法( grounded theory method) 。我们姑且称之为“扎根式案例研究”。它归纳出的理论得自研究者对观测资料所蕴含的主旨、特征和结构模型的分析。扎根式案例研究要求研究者不带预设地进入研究场景,因为担心知道其他人的结论之后可能会固化研究者的现象观察和研究思路甚至理论观点。该理论方法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 1) “将适用的事件和每个范畴进行比较”———在某个个案中出现某( 些) 有意义的范畴或术语时,就开始在其他个案中搜寻相同的现象,并将其概念化;( 2) “合并分类及其特性”———在此,研究者开始注意概念之间的联系,研究该概念的关联现象或影响因素; ( 3) “划定理论的界限”———随着概念之间关系模式的清晰化,研究者可以忽视最初关注的但又和研究显然不相关的概念,便于减少范畴类型,并使理论本身变得简练; ( 4) “组织理论”———最后,研究者必须将他的发现变成文字,和他人分享。[4]事实上,许多新理论或观点的提出往往都是以对既有理论的批判为基础的; 不少公共管理方面的理论创新就是通过近似扎根式案例研究归纳出来的。譬如,GarrettHardin( 1968) 教授提出的公用地悲剧理论,以及三十年之后,Michael Heller( 1998) 教授提出的反公用地悲剧理论,都是基于大量实例的扎根式研究而提出来的,尽管二人发表在《科学》杂志的论文并非典型的案例研究。

与扎根理论方法不同,Michael Burawoy 及其同事提出了另一种旨在理论批判和创新的个案研究方法——— “拓展式个案方法”( extended case method) 。这种案例研究定位于发现现有理论的缺陷并修改现有理论。这种方法既不同于纯粹问题导向型个案研究———只寻求对个案本身的理解和问题的解决,无意于将个案研究中的发现上升到一般性的理论观点和分析框架; 也不同于扎根理论研究———要求研究者不带预设地进入研究场景。相反,Burawoy主张研究者在进入个案研究之前要事先熟悉相关的研究文献。拓展式个案方法的核心目的既不是要创造出什么新的理论框架,也不是证明或驳斥既有理论,而是要重建、发展理论。它旨在寻找和观察与既有理论相冲突的方式和他所谓的“理论缺口和缄默”。[5]以理论批判和创新为目的的个案研究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它能通过现实存在的个案证明既有理论解释的不足甚至错误之处,并重新提出分析视角、理论解释甚至新的理论框架。这一价值的确立,需要较为严格地满足规范化的研究的前述三个标准,第四个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为某特定类型问题上的外部有效性; 任何一个标准的缺失或不足,都会招致批判甚至否定。

研究实践中,还有一类特殊的问题驱动式案例研究———理论应用式问题驱动研究。此类研究旨在应用某一个或多个理论,描述和解释案例现象,甚至提出解决对策。譬如竺乾威教授的近作采用理查德·马特兰德的政策执行理论,尤其是模糊- 冲突模型中的政治性执行模式,对我国地方政府2011 年“拉闸限电”的行为逻辑进行了深度剖析。一般而言,此类案例研究的主要价值体现在,研究者首次选择了对个案问题具有针对性和充分解释力的,或者是与以往解释不同的理论基础和分析视角———此所谓理论视角的创新。如果已有研究者运用类似的理论对同类现象进行过分析,则此类研究将无甚新意。

除了上述三类案例研究动机以外,还有一类准理论驱动式的案例研究,姑且称之为理论对话式案例研究。这类案例研究的特点是: 它既不是问题驱动式的,也不是为了验证理论、应用理论或是创新理论,而仅仅是展示对特定个案现象各种理论之间的争议。研究者通过对个案现象多维度的展示,并搭建一个对话平台,把各种相关理论观点组织起来,形成争议焦点,以展现各种观点对同一个案现象的不同解释,或对同一问题的不同态度和观点。这类案例研究的价值在于,它展示了价值多元化社会中理论观念的多样化,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理论观点的非充分性及其与相关理论观点的分歧,帮助政策制定者和理论学习者了解问题的多面性和理论的多样性。譬如,《美国政治中的道德争论: 社会调节政策八个侧面》一书的撰稿者们通过对堕胎、扶持措施( affirmativeact) 、死刑、同性恋者的权利、枪械管制等个案问题的讨论,展示了美国社会调节政策中的道德冲突; 《行政伦理两难深度案例分析》一书则通过12 个案例研究展示了中国社会对一些公共管理问题的理论对话。转贴于

三、研究构思和主体框架。

案例研究的框架构思应该服务于研究主旨和目的; 不同的研究主旨要求不同的思路框架。一般而言,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任务有三大类: ( 探索) 描述、解释和对策( 规范) ,不同的研究各有侧重或不同的任务组合。有学者根据研究目标/任务,将案例研究分为三种: ( 1) 探究型案例研究: 尝试对事物的新洞察,或尝试用新的观点去评价现象,它侧重于提出假设,它们的任务是寻找( 新) 理论; ( 2)描述型案例研究: 主要是对人、事物或情景的概况作出准确的描述。它侧重于描述事例,它们的任务是讲故事或提供图景; ( 3) 解释型案例研究: 适于对相关性或因果性的问题进行考察,它侧重于理论检验; ( 4) 评价型案例研究: 侧重于就特定事例作出判断。[6]罗伯特·殷根据案例研究的目的概括出案例研究的六种写作框架: ( 1) 线性分析式结构。这是一种撰写研究报告的标准结构。子题目顺序遵照研究的问题或项目的顺序: 以对相关文献资料的综述开头,然后概述所使用的研究方法( 如何收集和分析案例资料) ,从收集和分析的资料中得出了什么成果,以及这些成果的结论和意义。这种线性分析式结构适用于阐释性、描述性和探索性案例研究。( 2) 比较式结构。它把同一个案例重复两次以上,比较对相同案例的不同陈述或解释。这方面最好的例子是阿利森对古巴导弹危机的著名案例研究。在该书中,作者把该案例研究中的“事实”重复叙述了三遍,每次都联系不同的理论模型,而非简单的、全面的重复。( 3) 时间顺序结构,即依据时间顺序陈述案例研究的例证。这种结构在解释性案例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事件的因果顺序必须一件接一件以时间顺序展开。写作时需注意各个阶段的详略和匀称性问题。( 4) 理论建构式结构。这种结构里,章节的顺序依照一些理论构建的逻辑来安排。所谓逻辑,取决于特定题目或理论,但每一章或每一节都应揭示出理论论证的新颖部分。这种结构适用于阐释性和探索性案例研究,这两种研究都涉及到理论建构: 阐释性案例需要研究因果论证; 探索性案例则需要论证所提出的假设或命题的价值。( 5) 悬念式结构。与前面讲的线性分析式结构正好相反,这种案例研究写作把“答案”或结果在开头的章节里陈述,剩下的部分———引人入胜的主要部分,则用于解释这种结果的形成,以及后面章节中采用的各种阐释方法。这种结构主要适用于解释性案例研究。( 6) 无序( 混合) 结构。其章节的顺序并不是特别重要; 调整章节顺序,不会降低价值。这种结构通常用于描述性案例研究,而且常见于一些案例分析集。[7]由于公共管理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纯粹描述的案例研究( 仅对案例资料情状和问题进行描述)很少,只有现象描述和成因解释的案例研究也比较少,大多数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兼具上述三项任务。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论文的必备“附件”包括“引论”、“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其常用主体框架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 1) “现状- 问题- 成因- 对策”。这种结构属于罗伯特·殷所讲的线性分析式结构,章节安排的一般顺序为“现状描述问题分析成因解释对策讨论”。它主要适用于问题驱动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尽管有些“八股文”的色彩,但却比较容易把握和应用。一般来说,案例材料必须贯穿这一主体框架的始终。

( 2) “理论基础- 案情介绍- 理论分析- 对策或结论”。

这种主体结构常见于问题驱动倾向明显的理论应用式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在众多相关的理论中,寻求最具针对性、最有解释力、比较有新意的理论( 视角) 是这种研究的难点。

( 3) 旨在理论批判与创新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的常见主体框架有二: ①“案例介绍- 既有理论分析及其不足甚至错误- 提出理论假设或分析框架- 新理论的应用前景或价值”; ②“案例介绍- 提出新的理论概念或预设- 比较新旧理论观点及其对案例的解释- 新理论( 观点) 的应用前景或价值”。这种研究的难点在于要能根据案例实情指出既有理论存在的不足甚至错误,并透过案例材料提出新的、较之既有理论更具竞争力的理论。

( 4) “案例介绍- 各种理论观点之间的交锋- 理论困境或出路”。这种框架比较适合于理论对话式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这种研究的难点在于构建理论对话平台,为案例所涉的各种观点提供平等的表达机会,并尽自己的知识所能为各种观点提供与案例相关的支撑性论据,以使它们能够充分地对话。

四、研究方法与注意事项。

所谓研究方法主要是指如何获取和分析处理研究所需资料的手段与工具。公共管理案例研究除了其质性特征以外,并无特殊的研究方法。可以说,只要能够有效并可信地获取个案所需资料,所有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包括一手和二手数据的获取方法、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都可用于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因无专用的特殊研究方法,就不多谈了。以下主要针对初习者经常出现的不当做法,概括性地提几点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写作中的注意事项。

首先是关于案例素材的处理与篇章安排。尽管案例研究强调“原汁原味”地呈现个案情况,但这并不是要求作者将所有与个案有关的资料全部写进论文。尽管对于个案素材到底应该占论文的多少篇幅没有硬性规定,但出于论文结构的匀称性、为了突出论文研究的重点等方面的考虑,一般来讲,整块式的个案素材描述不应超过论文总篇幅的三分之一,四或五分之一比较合适。特别要提醒的是,案例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只有极个别的情况允许虚构,否则,将招致严重的规范性批评。另外,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论文可以专辟一章或一节介绍案例情况( 不宜放在文章最后) ,也可化整为零掺入论文各部分,但原则上要求文章的主要部分或大多数内容中都有个案的参与。比较好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既基于案例又不完全拘泥于案例。这方面不妥的做法有二:

( 1) 脱离案例搞案例研究———专辟章节介绍完个案情况之后,文中再也找不到案例的踪影; ( 2) 拘泥于案例———全文大部分内容都是对案例情况的介绍。

其次是个案式( idiographic) 研究与通则式( nomothetic)研究间关系的处理。公共管理案例研究,无论是个案情状的描述,还是其成因的解释,抑或是管理对策分析,无疑都具有浓厚的个案性色彩。然而,大多数公共管理案例研究都具有一定程度的超越性取向,即超越个案、服务于“类”的甚至更一般的情况,但这样做时又可能被受到外部有效性的质疑。对此,我们建议: ( 1) 对于纯粹问题驱动式公共管理案例研究,研究者首先必须清楚对象案例的普遍性程度,如果案例情况较之于“类”现象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属于后者的典型实例的话,研究的目的可以有较强的通则性取向———文中可以适当程度地强调个案分析中描述的问题、分析的原因、提出的对策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如果个案的特殊性、特色性非常强,那么,案例研究应重在个案式研究,即旨在对个案情形或事件进行深入的探讨、描述、解释。至少不应该强调其普遍性———最多只可以做些引申性的思考,否则,将招致外部性有效性的批判。( 2) 就对话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而言,因其旨在构建一个对话平台、使那些具有“类”解释意图的理论交锋,个案只是一个“托”,因此基本上不存在个案式研究与通则式研究的关系问题。( 3) 对于纯粹旨在理论批判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而言,这方面应重点注意个案分析与靶子理论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关联性,也即所研究的个案是否属于要批判的靶子理论解释范围。与此类似,理论应用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也必须注意所选用的理论( 视角) 与靶子案例之间的关联性,换句话说,所选用的通则式理论必须对所分析的个案具有针对性的解释力。( 4) 旨在提出新的理论预设公共管理案例研究,一方面要充分注意个案研究与理论创新之间的逻辑关联,另一方面还应阐释新理论的解释范围与边界———即使个案研究充分支持创新理论,但它也仅是个案,因此,需要做些补充说明或反身性界定。

第三,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初习者切记避免理论基础与案例研究脱节,出现“理论”与“个案”两张皮的现象。逻辑上讲,理论对于案例研究具有多方面的作用: ( 1) 选择要研究的案例,无论对于单案例设计,还是多案例设计; ( 2) 当进行探索性案例研究时,界定探究的对象; 当进行描述性案例研究时,定义什么是完整适当的描述; 当进行解释性案例研究时,提出竞争性的理论; ( 3) 将结论推广到其他案例。此外,理论对于建构案例分析框架也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即使是纯粹问题驱动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确实也应有“理论”。然而,若是所用理论与案例分析脱节、“两张皮”,或者,“理论基础”或“理论视角”仅是文中的一种摆设,在案例研究的主体部分根本找不到理论的踪影,那么,还不如没有“理论”。

最后,公共管理案例研究与写作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 1) 案例选题和研究成果必须要有价值( 详见前述) ; ( 2)案例必须“完整”( 注意案例的边界,案例证据材料要充分) ; ( 3) 应当考虑不同的观点,用案例现实或自己提出的观点与既有的相关理论对话; ( 4) 案例讨论必须具有充要的依据( 应客观地陈述出来; 应既有支持性的,也有质疑性的资料; 使读者信服研究者“熟知”其研究对象; 陈述重要证据时应做些提示,说明研究者仔细考虑过证据的效度) ;( 4) 必须以吸引读者的方式编写案例研究报告( 既要有清晰的写作风格,又要能吸引读者不断阅读下去) ; ( 5) 必须具有恰当的篇章结构( 详见前述) 。

总之,为了做好公共管理案例研究,我们不仅要全面深入了解个案情况,而且要精心选题立意; 不仅要清楚自己研究的目的和价值所在,而且要精心构思主体框架; 不仅要注意对案例素材的处理,而且要妥善处理好个案式研究与通则式研究之间的关系。行[参考文献][References]。

[1]Robert K. Yin ( 3rd Ed. ) . Case Study Research: Designand Methods. Thousand Oaks,California: Sage Publications,Inc. ,2003. p5,p37,p151 - 155.

[2]刘庆贤,肖洪钧。 案例研究方法价值提升路径研究[J]。当代经济管理,2009( 6) .Liu Qingxian,Xiao Hongjun. Research on the Path toValue Promotion in Case Study Method. Contemporary Economy& Management,2009( 6) .

[3]J. S. Harrison & R. E. Freeman. Stakeholders,SocialResponsibility and Performance: Empirical Evidence andTheoretical Evidence,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1999. 42( 5) ,p479 - 485.

[4]Barney Glaser & Anselm Strauss. The Discovery of GroundedTheory: Strategies for Qualitative Research. Chicago:Aldine,1967. p105 - 113.

案例分析法论文例8

一、概念、优点与可能的缺点。

案例研究的要义 ( 1) 案例研究是一种实证研究,它可以使研究者原汁原味地保留个案现实情况有意义的特征; ( 2) 尽管个案研究的重心在于对个案的分析和探讨,但个案研究必须服务于对母体研究对象的理解,个案可以是母体的典型实例,也可以是母体的非典型实例; ( 3) 个案研究不能停留在实例材料的详尽描述,必须要能提出有价值的问题,并从一定的视角出发,建构个案分析框架; ( 4)作为研究,在个案分析过程中,应当与其他同类现象、相关的理论对话,不能自说自话、把个案研究变成孤岛式研究;( 5) 个案研究并不排斥其他的研究方法,相反,它往往需要借助其他研究方法获取和分析案情资料; ( 6) 案例研究中的“个案”是关于包含有问题或疑难的真实典型事件的实际情境,可以是时间性的( 某一具体时段) 、空间性的( 社区、地区、国家) 、行动者类的( 个人、群体、组织) 、行为类的( 互动、决策、事件) ,或是综合性的。案例研究中可以只有单个案例,也可以包括一个以上甚至一组案例。

个案研究方法因以下优点而受人青睐: ( 1) 使研究对象或方向更为明确具体; ( 2) 丰富和深化作者和读者对问题的了解; ( 3) 资料获取范围相对具体,较之面上的归纳式研究和统计分析,其广度和成本比较小; ( 4) 兼具实证分析和理论演绎的双重优点,有利于研究者将实证研究与理论分析有机地结合起来。

案例研究出现以来,就伴随着各种各样的质疑和批评。批评最多的是案例研究的外在效度问题,也即是否可以归纳成为理论,并推广到其他案例研究中。批评者常常称,单案例研究论据不充分、不足以进行科学的归纳。对于这种批评,罗伯特·殷辩解道: “这些批评者实际上是在以统计调查的标准看待案例研究……统计调查依据的是‘统计性归纳’,而案例研究( 以及实验) 依据的是‘分析性归纳’。在分析性归纳中,研究者也会尽力从一系列研究结果中总结出更抽象、更具概括性的理论。”[1]不过,话说回来,有些案例研究确实存在这一问题,主要是由于无视个案的代表性程度及其方向,将个案研究的结论强行拉升成普适性的观点。其次,由于一些案例研究不注重资料获取和分析方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使用模棱两可的论据或带着偏见进行研究,案例研究的信度常常受到质疑。对案例研究的第三种批评是,它可能会造成过于冗长的分析报告。案例研究确实需要对案例相关情况的深入探究,如果研究者只是为了案例而案例,既提不出有价值的问题又缺乏研究意识,既缺乏分析框架又不比较分析相关案例或不与相关理论对话,则难免落下材料堆砌的口实。事实上,案例研究的上述批评和不足的只是一种可能性的存在,“问题不是出在案例研究方法这一方法本身,而是有些很好的原则、技巧、步骤并没有在实际案例研究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2]。

二、选题、立意与研究价值。

根据研究动机,案例研究的目的大致可以分为: 问题驱动式的、理论驱动式的以及混合式的。问题驱动式的案例研究旨在描述个案实际情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并探究问题解决方案。这类研究多以调查问题、探求对策作为研究目的,基本上属于应用性的研究。此类案例研究的实质性价值在于它所提出并试图解决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提出的对策建议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实用价值; 其方法论意义在于它能够而且必须满足规范化研究的四个标准: 测量工具效度、信度、内部有效性与外部有效性。测量工具效度是指针对所研究问题构造的测量工具的有效性; 信度是指其他研究者可以复制同样的研究,并预期得到同样的结果; 内部有效性是指研究证据能够支持研究结论中所阐述的现象或因果关系; 外部有效性是指研究结论具有相当高的普适性。[3]前三个标准是任何规范的社会科学研究都必须满足的。但对于第四点,笔者以为,就公共管理案例而言,由于任何个案都有其特殊性,而且有些案例并非类现象的典型案例而是特殊个案甚至反常案例,因此,不宜对外部有效性做硬性要求。是否应该符合外部有效性要求,取决于研究者的选题立意: 如果研究者立意通过对个案研究提出一般性的问题分析和对策探讨,那么,案例的选取、问题及其成因分析以及对策建议都必须具备代表性,也即外部有效性; 如果旨在展示个案的特殊性,则不必强求外部有效性,相反,应该突出个案情状、问题、成因与对策的个性。当然,大多数案例既具有类的一般特性,也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类案例研究只需满足前三个标准,并兼具相应的外部有效性即可。

与典型的问题驱动式案例研究不同,理论驱动式个案研究的真正目的不在案例本身,而在于归纳出理论: 或是理论验证,或是理论批判,或是理论创新,抑或是兼具其中两者或全部。譬如,以美国奥斯特罗姆夫妇为代表的诸多研究者有关“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案例研究,都以完善、验证和支持“制度分析与发展”理论框架为目的,最终形成一个学派。以验证理论为目的的案例研究的价值在于二点: 一是为有待检验的理论提供了活生生具体的实例,此所谓材料创新。这一点要求运用具有较高效度的资料获取工具以及较高的研究信度。二是检验的理论具有前沿性和新颖性———如果案例研究用于验证的是一个已经得到公认和反复验证的理论,则没有多大意义了。

公共管理学的理论研究者更高的期望是通过个案研究对既有的理论进行批判,最好是能提出一些理论观点或新的理论框架。此类研究近似Barney Glaser 和AnselmStrauss 创造的扎根理论方法( grounded theory method) 。我们姑且称之为“扎根式案例研究”。它归纳出的理论得自研究者对观测资料所蕴含的主旨、特征和结构模型的分析。扎根式案例研究要求研究者不带预设地进入研究场景,因为担心知道其他人的结论之后可能会固化研究者的现象观察和研究思路甚至理论观点。该理论方法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 1) “将适用的事件和每个范畴进行比较”———在某个个案中出现某( 些) 有意义的范畴或术语时,就开始在其他个案中搜寻相同的现象,并将其概念化;( 2) “合并分类及其特性”———在此,研究者开始注意概念之间的联系,研究该概念的关联现象或影响因素; ( 3) “划定理论的界限”———随着概念之间关系模式的清晰化,研究者可以忽视最初关注的但又和研究显然不相关的概念,便于减少范畴类型,并使理论本身变得简练; ( 4) “组织理论”———最后,研究者必须将他的发现变成文字,和他人分享。[4]事实上,许多新理论或观点的提出往往都是以对既有理论的批判为基础的; 不少公共管理方面的理论创新就是通过近似扎根式案例研究归纳出来的。譬 如,GarrettHardin( 1968) 教授提出的公用地悲剧理论,以及三十年之后,Michael Heller( 1998) 教授提出的反公用地悲剧理论,都是基于大量实例的扎根式研究而提出来的,尽管二人发表在《科学》杂志的论文并非典型的案例研究。

与扎根理论方法不同,Michael Burawoy 及其同事提出了另一种旨在理论批判和创新的个案研究方法——— “拓展式个案方法”( extended case method) 。这种案例研究定位于发现现有理论的缺陷并修改现有理论。这种方法既不同于纯粹问题导向型个案研究———只寻求对个案本身的理解和问题的解决,无意于将个案研究中的发现上升到一般性的理论观点和分析框架; 也不同于扎根理论研究———要求研究者不带预设地进入研究场景。相反,Burawoy主张研究者在进入个案研究之前要事先熟悉相关的研究文献。拓展式个案方法的核心目的既不是要创造出什么新的理论框架,也不是证明或驳斥既有理论,而是要重建、发展理论。它旨在寻找和观察与既有理论相冲突的方式和他所谓的“理论缺口和缄默”。[5]以理论批判和创新为目的的个案研究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它能通过现实存在的个案证明既有理论解释的不足甚至错误之处,并重新提出分析视角、理论解释甚至新的理论框架。这一价值的确立,需要较为严格地满足规范化的研究的前述三个标准,第四个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为某特定类型问题上的外部有效性; 任何一个标准的缺失或不足,都会招致批判甚至否定。

研究实践中,还有一类特殊的问题驱动式案例研究———理论应用式问题驱动研究。此类研究旨在应用某一个或多个理论,描述和解释案例现象,甚至提出解决对策。譬如竺乾威教授的近作采用理查德·马特兰德的政策执行理论,尤其是模糊- 冲突模型中的政治性执行模式,对我国地方政府2011 年“拉闸限电”的行为逻辑进行了深度剖析。一般而言,此类案例研究的主要价值体现在,研究者首次选择了对个案问题具有针对性和充分解释力的,或者是与以往解释不同的理论基础和分析视角———此所谓理论视角的创新。如果已有研究者运用类似的理论对同类现象进行过分析,则此类研究将无甚新意。

除了上述三类案例研究动机以外,还有一类准理论驱动式的案例研究,姑且称之为理论对话式案例研究。这类案例研究的特点是: 它既不是问题驱动式的,也不是为了验证理论、应用理论或是创新理论,而仅仅是展示对特定个案现象各种理论之间的争议。研究者通过对个案现象多维度的展示,并搭建一个对话平台,把各种相关理论观点组织起来,形成争议焦点,以展现各种观点对同一个案现象的不同解释,或对同一问题的不同态度和观点。这类案例研究的价值在于,它展示了价值多元化社会中理论观念的多样化,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理论观点的非充分性及其与相关理论观点的分歧,帮助政策制定者和理论学习者了解问题的多面性和理论的多样性。譬如,《美国政治中的道德争论: 社会调节政策八个侧面》一书的撰稿者们通过对堕胎、扶持措施( affirmativeact) 、死刑、同性恋者的权利、枪械管制等个案问题的讨论,展示了美国社会调节政策中的道德冲突; 《行政伦理两难深度案例分析》一书则通过12 个案例研究展示了中国社会对一些公共管理问题的理论对话。

三、研究构思和主体框架。

案例研究的框架构思应该服务于研究主旨和目的; 不同的研究主旨要求不同的思路框架。一般而言,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任务有三大类: ( 探索) 描述、解释和对策( 规范) ,不同的研究各有侧重或不同的任务组合。有学者根据研究目标/任务,将案例研究分为三种: ( 1) 探究型案例研究: 尝试对事物的新洞察,或尝试用新的观点去评价现象,它侧重于提出假设,它们的任务是寻找( 新) 理论; ( 2)描述型案例研究: 主要是对人、事物或情景的概况作出准确的描述。它侧重于描述事例,它们的任务是讲故事或提供图景; ( 3) 解释型案例研究: 适于对相关性或因果性的问题进行考察,它侧重于理论检验; ( 4) 评价型案例研究: 侧重于就特定事例作出判断。[6]罗伯特·殷根据案例研究的目的概括出案例研究的六种写作框架: ( 1) 线性分析式结构。这是一种撰写研究报告的标准结构。子题目顺序遵照研究的问题或项目的顺序: 以对相关文献资料的综述开头,然后概述所使用的研究方法( 如何收集和分析案例资料) ,从收集和分析的资料中得出了什么成果,以及这些成果的结论和意义。这种线性分析式结构适用于阐释性、描述性和探索性案例研究。( 2) 比较式结构。它把同一个案例重复两次以上,比较对相同案例的不同陈述或解释。这方面最好的例子是阿利森对古巴导弹危机的着名案例研究。在该书中,作者把该案例研究中的“事实”重复叙述了三遍,每次都联系不同的理论模型,而非简单的、全面的重复。( 3) 时间顺序结构,即依据时间顺序陈述案例研究的例证。这种结构在解释性案例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事件的因果顺序必须一件接一件以时间顺序展开。写作时需注意各个阶段的详略和匀称性问题。( 4) 理论建构式结构。这种结构里,章节的顺序依照一些理论构建的逻辑来安排。所谓逻辑,取决于特定题目或理论,但每一章或每一节都应揭示出理论论证的新颖部分。这种结构适用于阐释性和探索性案例研究,这两种研究都涉及到理论建构: 阐释性案例需要研究因果论证; 探索性案例则需要论证所提出的假设或命题的价值。( 5) 悬念式结构。与前面讲的线性分析式结构正好相反,这种案例研究写作把“答案”或结果在开头的章节里陈述,剩下的部分———引人入胜的主要部分,则用于解释这种结果的形成,以及后面章节中采用的各种阐释方法。这种结构主要适用于解释性案例研究。( 6) 无序( 混合) 结构。其章节的顺序并不是特别重要; 调整章节顺序,不会降低价值。这种结构通常用于描述性案例研究,而且常见于一些案例分析集。[7]由于公共管理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纯粹描述的案例研究( 仅对案例资料情状和问题进行描述)很少,只有现象描述和成因解释的案例研究也比较少,大多数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兼具上述三项任务。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论文的必备“附件”包括“引论”、“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其常用主体框架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 1) “现状- 问题- 成因- 对策”。这种结构属于罗伯特·殷所讲的线性分析式结构,章节安排的一般顺序为“现状描述问题分析成因解释对策讨论”。它主要适用于问题驱动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尽管有些“八股文”的色彩,但却比较容易把握和应用。一般来说,案例材料必须贯穿这一主体框架的始终。

( 2) “理论基础- 案情介绍- 理论分析- 对策或结论”。

这种主体结构常见于问题驱动倾向明显的理论应用式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在众多相关的理论中,寻求最具针对性、最有解释力、比较有新意的理论( 视角) 是这种研究的难点。

( 3) 旨在理论批判与创新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的常见主体框架有二: ①“案例介绍- 既有理论分析及其不足甚至错误- 提出理论假设或分析框架- 新理论的应用前景或价值”; ②“案例介绍- 提出新的理论概念或预设- 比较新旧理论观点及其对案例的解释- 新理论( 观点) 的应用前景或价值”。这种研究的难点在于要能根据案例实情指出既有理论存在的不足甚至错误,并透过案例材料提出新的、较之既有理论更具竞争力的理论。

( 4) “案例介绍- 各种理论观点之间的交锋- 理论困境或出路”。这种框架比较适合于理论对话式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这种研究的难点在于构建理论对话平台,为案例所涉的各种观点提供平等的表达机会,并尽自己的知识所能为各种观点提供与案例相关的支撑性论据,以使它们能够充分地对话。

四、研究方法与注意事项。

所谓研究方法主要是指如何获取和分析处理研究所需资料的手段与工具。公共管理案例研究除了其质性特征以外,并无特殊的研究方法。可以说,只要能够有效并可信地获取个案所需资料,所有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包括一手和二手数据的获取方法、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都可用于公共 管理案例研究。因无专用的特殊研究方法,就不多谈了。以下主要针对初习者经常出现的不当做法,概括性地提几点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写作中的注意事项。

首先是关于案例素材的处理与篇章安排。尽管案例研究强调“原汁原味”地呈现个案情况,但这并不是要求作者将所有与个案有关的资料全部写进论文。尽管对于个案素材到底应该占论文的多少篇幅没有硬性规定,但出于论文结构的匀称性、为了突出论文研究的重点等方面的考虑,一般来讲,整块式的个案素材描述不应超过论文总篇幅的三分之一,四或五分之一比较合适。特别要提醒的是,案例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只有极个别的情况允许虚构,否则,将招致严重的规范性批评。另外,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论文可以专辟一章或一节介绍案例情况( 不宜放在文章最后) ,也可化整为零掺入论文各部分,但原则上要求文章的主要部分或大多数内容中都有个案的参与。比较好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既基于案例又不完全拘泥于案例。这方面不妥的做法有二:

( 1) 脱离案例搞案例研究———专辟章节介绍完个案情况之后,文中再也找不到案例的踪影; ( 2) 拘泥于案例———全文大部分内容都是对案例情况的介绍。

其次是个案式( idiographic) 研究与通则式( nomothetic)研究间关系的处理。公共管理案例研究,无论是个案情状的描述,还是其成因的解释,抑或是管理对策分析,无疑都具有浓厚的个案性色彩。然而,大多数公共管理案例研究都具有一定程度的超越性取向,即超越个案、服务于“类”的甚至更一般的情况,但这样做时又可能被受到外部有效性的质疑。对此,我们建议: ( 1) 对于纯粹问题驱动式公共管理案例研究,研究者首先必须清楚对象案例的普遍性程度,如果案例情况较之于“类”现象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属于后者的典型实例的话,研究的目的可以有较强的通则性取向———文中可以适当程度地强调个案分析中描述的问题、分析的原因、提出的对策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如果个案的特殊性、特色性非常强,那么,案例研究应重在个案式研究,即旨在对个案情形或事件进行深入的探讨、描述、解释。至少不应该强调其普遍性———最多只可以做些引申性的思考,否则,将招致外部性有效性的批判。( 2) 就对话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而言,因其旨在构建一个对话平台、使那些具有“类”解释意图的理论交锋,个案只是一个“托”,因此基本上不存在个案式研究与通则式研究的关系问题。( 3) 对于纯粹旨在理论批判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而言,这方面应重点注意个案分析与靶子理论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关联性,也即所研究的个案是否属于要批判的靶子理论解释范围。与此类似,理论应用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也必须注意所选用的理论( 视角) 与靶子案例之间的关联性,换句话说,所选用的通则式理论必须对所分析的个案具有针对性的解释力。( 4) 旨在提出新的理论预设公共管理案例研究,一方面要充分注意个案研究与理论创新之间的逻辑关联,另一方面还应阐释新理论的解释范围与边界———即使个案研究充分支持创新理论,但它也仅是个案,因此,需要做些补充说明或反身性界定。

第三,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初习者切记避免理论基础与案例研究脱节,出现“理论”与“个案”两张皮的现象。逻辑上讲,理论对于案例研究具有多方面的作用: ( 1) 选择要研究的案例,无论对于单案例设计,还是多案例设计; ( 2) 当进行探索性案例研究时,界定探究的对象; 当进行描述性案例研究时,定义什么是完整适当的描述; 当进行解释性案例研究时,提出竞争性的理论; ( 3) 将结论推广到其他案例。此外,理论对于建构案例分析框架也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即使是纯粹问题驱动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确实也应有“理论”。然而,若是所用理论与案例分析脱节、“两张皮”,或者,“理论基础”或“理论视角”仅是文中的一种摆设,在案例研究的主体部分根本找不到理论的踪影,那么,还不如没有“理论”。

最后,公共管理案例研究与写作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 1) 案例选题和研究成果必须要有价值( 详见前述) ; ( 2)案例必须“完整”( 注意案例的边界,案例证据材料要充分) ; ( 3) 应当考虑不同的观点,用案例现实或自己提出的观点与既有的相关理论对话; ( 4) 案例讨论必须具有充要的依据( 应客观地陈述出来; 应既有支持性的,也有质疑性的资料; 使读者信服研究者“熟知”其研究对象; 陈述重要证据时应做些提示,说明研究者仔细考虑过证据的效度) ;( 4) 必须以吸引读者的方式编写案例研究报告( 既要有清晰的写作风格,又要能吸引读者不断阅读下去) ; ( 5) 必须具有恰当的篇章结构( 详见前述) 。

总之,为了做好公共管理案例研究,我们不仅要全面深入了解个案情况,而且要精心选题立意; 不仅要清楚自己研究的目的和价值所在,而且要精心构思主体框架; 不仅要注意对案例素材的处理,而且要妥善处理好个案式研究与通则式研究之间的关系。行[参考文献][References]。

[1]Robert K. Yin ( 3rd Ed. ) . Case Study Research: Designand Methods. Thousand Oaks,California: Sage Publications,Inc. ,2003. p5,p37,p151 - 155.

[2]刘庆贤,肖洪钧。 案例研究方法价值提升路径研究[J]。当代经济管理,2009( 6) .Liu Qingxian,Xiao Hongjun. Research on the Path toValue Promotion in Case Study Method. Contemporary Economy& Management,2009( 6) .

[3]J. S. Harrison & R. E. Freeman. Stakeholders,SocialResponsibility and Performance: Empirical Evidence andTheoretical Evidence,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1999. 42( 5) ,p479 - 485.

[4]Barney Glaser & Anselm Strauss. The Discovery of GroundedTheory: Strategies for Qualitative Research. Chicago:Aldine,1967. p105 - 113.

案例分析法论文例9

一、概念、优点与可能的缺点。

案例研究的要义 ( 1) 案例研究是一种实证研究,它可以使研究者原汁原味地保留个案现实情况有意义的特征; ( 2) 尽管个案研究的重心在于对个案的分析和探讨,但个案研究必须服务于对母体研究对象的理解,个案可以是母体的典型实例,也可以是母体的非典型实例; ( 3) 个案研究不能停留在实例材料的详尽描述,必须要能提出有价值的问题,并从一定的视角出发,建构个案分析框架; ( 4)作为研究,在个案分析过程中,应当与其他同类现象、相关的理论对话,不能自说自话、把个案研究变成孤岛式研究;( 5) 个案研究并不排斥其他的研究方法,相反,它往往需要借助其他研究方法获取和分析案情资料; ( 6) 案例研究中的“个案”是关于包含有问题或疑难的真实典型事件的实际情境,可以是时间性的( 某一具体时段) 、空间性的( 社区、地区、国家) 、行动者类的( 个人、群体、组织) 、行为类的( 互动、决策、事件) ,或是综合性的。案例研究中可以只有单个案例,也可以包括一个以上甚至一组案例。

个案研究方法因以下优点而受人青睐: ( 1) 使研究对象或方向更为明确具体; ( 2) 丰富和深化作者和读者对问题的了解; ( 3) 资料获取范围相对具体,较之面上的归纳式研究和统计分析,其广度和成本比较小; ( 4) 兼具实证分析和理论演绎的双重优点,有利于研究者将实证研究与理论分析有机地结合起来。

案例研究出现以来,就伴随着各种各样的质疑和批评。批评最多的是案例研究的外在效度问题,也即是否可以归纳成为理论,并推广到其他案例研究中。批评者常常称,单案例研究论据不充分、不足以进行科学的归纳。对于这种批评,罗伯特·殷辩解道: “这些批评者实际上是在以统计调查的标准看待案例研究……统计调查依据的是‘统计性归纳’,而案例研究( 以及实验) 依据的是‘分析性归纳’。在分析性归纳中,研究者也会尽力从一系列研究结果中总结出更抽象、更具概括性的理论。”[1]不过,话说回来,有些案例研究确实存在这一问题,主要是由于无视个案的代表性程度及其方向,将个案研究的结论强行拉升成普适性的观点。其次,由于一些案例研究不注重资料获取和分析方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使用模棱两可的论据或带着偏见进行研究,案例研究的信度常常受到质疑。对案例研究的第三种批评是,它可能会造成过于冗长的分析报告。案例研究确实需要对案例相关情况的深入探究,如果研究者只是为了案例而案例,既提不出有价值的问题又缺乏研究意识,既缺乏分析框架又不比较分析相关案例或不与相关理论对话,则难免落下材料堆砌的口实。事实上,案例研究的上述批评和不足的只是一种可能性的存在,“问题不是出在案例研究方法这一方法本身,而是有些很好的原则、技巧、步骤并没有在实际案例研究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2]。

二、选题、立意与研究价值。

根据研究动机,案例研究的目的大致可以分为: 问题驱动式的、理论驱动式的以及混合式的。问题驱动式的案例研究旨在描述个案实际情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并探究问题解决方案。这类研究多以调查问题、探求对策作为研究目的,基本上属于应用性的研究。此类案例研究的实质性价值在于它所提出并试图解决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提出的对策建议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实用价值; 其方法论意义在于它能够而且必须满足规范化研究的四个标准: 测量工具效度、信度、内部有效性与外部有效性。测量工具效度是指针对所研究问题构造的测量工具的有效性; 信度是指其他研究者可以复制同样的研究,并预期得到同样的结果; 内部有效性是指研究证据能够支持研究结论中所阐述的现象或因果关系; 外部有效性是指研究结论具有相当高的普适性。[3]前三个标准是任何规范的社会科学研究都必须满足的。但对于第四点,笔者以为,就公共管理案例而言,由于任何个案都有其特殊性,而且有些案例并非类现象的典型案例而是特殊个案甚至反常案例,因此,不宜对外部有效性做硬性要求。是否应该符合外部有效性要求,取决于研究者的选题立意: 如果研究者立意通过对个案研究提出一般性的问题分析和对策探讨,那么,案例的选取、问题及其成因分析以及对策建议都必须具备代表性,也即外部有效性; 如果旨在展示个案的特殊性,则不必强求外部有效性,相反,应该突出个案情状、问题、成因与对策的个性。当然,大多数案例既具有类的一般特性,也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类案例研究只需满足前三个标准,并兼具相应的外部有效性即可。

与典型的问题驱动式案例研究不同,理论驱动式个案研究的真正目的不在案例本身,而在于归纳出理论: 或是理论验证,或是理论批判,或是理论创新,抑或是兼具其中两者或全部。譬如,以美国奥斯特罗姆夫妇为代表的诸多研究者有关“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案例研究,都以完善、验证和支持“制度分析与发展”理论框架为目的,最终形成一个学派。以验证理论为目的的案例研究的价值在于二点: 一是为有待检验的理论提供了活生生具体的实例,此所谓材料创新。这一点要求运用具有较高效度的资料获取工具以及较高的研究信度。二是检验的理论具有前沿性和新颖性———如果案例研究用于验证的是一个已经得到公认和反复验证的理论,则没有多大意义了。

公共管理学的理论研究者更高的期望是通过个案研究对既有的理论进行批判,最好是能提出一些理论观点或新的理论框架。此类研究近似Barney Glaser 和AnselmStrauss 创造的扎根理论方法( grounded theory method) 。我们姑且称之为“扎根式案例研究”。它归纳出的理论得自研究者对观测资料所蕴含的主旨、特征和结构模型的分析。扎根式案例研究要求研究者不带预设地进入研究场景,因为担心知道其他人的结论之后可能会固化研究者的现象观察和研究思路甚至理论观点。该理论方法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 1) “将适用的事件和每个范畴进行比较”———在某个个案中出现某( 些) 有意义的范畴或术语时,就开始在其他个案中搜寻相同的现象,并将其概念化;( 2) “合并分类及其特性”———在此,研究者开始注意概念之间的联系,研究该概念的关联现象或影响因素; ( 3) “划定理论的界限”———随着概念之间关系模式的清晰化,研究者可以忽视最初关注的但又和研究显然不相关的概念,便于减少范畴类型,并使理论本身变得简练; ( 4) “组织理论”———最后,研究者必须将他的发现变成文字,和他人分享。[4]事实上,许多新理论或观点的提出往往都是以对既有理论的批判为基础的; 不少公共管理方面的理论创新就是通过近似扎根式案例研究归纳出来的。譬 如,GarrettHardin( 1968) 教授提出的公用地悲剧理论,以及三十年之后,Michael Heller( 1998) 教授提出的反公用地悲剧理论,都是基于大量实例的扎根式研究而提出来的,尽管二人发表在《科学》杂志的论文并非典型的案例研究。

与扎根理论方法不同,Michael Burawoy 及其同事提出了另一种旨在理论批判和创新的个案研究方法——— “拓展式个案方法”( extended case method) 。这种案例研究定位于发现现有理论的缺陷并修改现有理论。这种方法既不同于纯粹问题导向型个案研究———只寻求对个案本身的理解和问题的解决,无意于将个案研究中的发现上升到一般性的理论观点和分析框架; 也不同于扎根理论研究———要求研究者不带预设地进入研究场景。相反,Burawoy主张研究者在进入个案研究之前要事先熟悉相关的研究文献。拓展式个案方法的核心目的既不是要创造出什么新的理论框架,也不是证明或驳斥既有理论,而是要重建、发展理论。它旨在寻找和观察与既有理论相冲突的方式和他所谓的“理论缺口和缄默”。[5]以理论批判和创新为目的的个案研究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它能通过现实存在的个案证明既有理论解释的不足甚至错误之处,并重新提出分析视角、理论解释甚至新的理论框架。这一价值的确立,需要较为严格地满足规范化的研究的前述三个标准,第四个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为某特定类型问题上的外部有效性; 任何一个标准的缺失或不足,都会招致批判甚至否定。

研究实践中,还有一类特殊的问题驱动式案例研究———理论应用式问题驱动研究。此类研究旨在应用某一个或多个理论,描述和解释案例现象,甚至提出解决对策。譬如竺乾威教授的近作采用理查德·马特兰德的政策执行理论,尤其是模糊- 冲突模型中的政治性执行模式,对我国地方政府2011 年“拉闸限电”的行为逻辑进行了深度剖析。一般而言,此类案例研究的主要价值体现在,研究者首次选择了对个案问题具有针对性和充分解释力的,或者是与以往解释不同的理论基础和分析视角———此所谓理论视角的创新。如果已有研究者运用类似的理论对同类现象进行过分析,则此类研究将无甚新意。

除了上述三类案例研究动机以外,还有一类准理论驱动式的案例研究,姑且称之为理论对话式案例研究。这类案例研究的特点是: 它既不是问题驱动式的,也不是为了验证理论、应用理论或是创新理论,而仅仅是展示对特定个案现象各种理论之间的争议。研究者通过对个案现象多维度的展示,并搭建一个对话平台,把各种相关理论观点组织起来,形成争议焦点,以展现各种观点对同一个案现象的不同解释,或对同一问题的不同态度和观点。这类案例研究的价值在于,它展示了价值多元化社会中理论观念的多样化,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理论观点的非充分性及其与相关理论观点的分歧,帮助政策制定者和理论学习者了解问题的多面性和理论的多样性。譬如,《美国政治中的道德争论: 社会调节政策八个侧面》一书的撰稿者们通过对堕胎、扶持措施( affirmativeact) 、死刑、同性恋者的权利、枪械管制等个案问题的讨论,展示了美国社会调节政策中的道德冲突; 《行政伦理两难深度案例分析》一书则通过12 个案例研究展示了中国社会对一些公共管理问题的理论对话。

三、研究构思和主体框架。

案例研究的框架构思应该服务于研究主旨和目的; 不同的研究主旨要求不同的思路框架。一般而言,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任务有三大类: ( 探索) 描述、解释和对策( 规范) ,不同的研究各有侧重或不同的任务组合。有学者根据研究目标/任务,将案例研究分为三种: ( 1) 探究型案例研究: 尝试对事物的新洞察,或尝试用新的观点去评价现象,它侧重于提出假设,它们的任务是寻找( 新) 理论; ( 2)描述型案例研究: 主要是对人、事物或情景的概况作出准确的描述。它侧重于描述事例,它们的任务是讲故事或提供图景; ( 3) 解释型案例研究: 适于对相关性或因果性的问题进行考察,它侧重于理论检验; ( 4) 评价型案例研究: 侧重于就特定事例作出判断。[6]罗伯特·殷根据案例研究的目的概括出案例研究的六种写作框架: ( 1) 线性分析式结构。这是一种撰写研究报告的标准结构。子题目顺序遵照研究的问题或项目的顺序: 以对相关文献资料的综述开头,然后概述所使用的研究方法( 如何收集和分析案例资料) ,从收集和分析的资料中得出了什么成果,以及这些成果的结论和意义。这种线性分析式结构适用于阐释性、描述性和探索性案例研究。( 2) 比较式结构。它把同一个案例重复两次以上,比较对相同案例的不同陈述或解释。这方面最好的例子是阿利森对古巴导弹危机的着名案例研究。在该书中,作者把该案例研究中的“事实”重复叙述了三遍,每次都联系不同的理论模型,而非简单的、全面的重复。( 3) 时间顺序结构,即依据时间顺序陈述案例研究的例证。这种结构在解释性案例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事件的因果顺序必须一件接一件以时间顺序展开。写作时需注意各个阶段的详略和匀称性问题。( 4) 理论建构式结构。这种结构里,章节的顺序依照一些理论构建的逻辑来安排。所谓逻辑,取决于特定题目或理论,但每一章或每一节都应揭示出理论论证的新颖部分。这种结构适用于阐释性和探索性案例研究,这两种研究都涉及到理论建构: 阐释性案例需要研究因果论证; 探索性案例则需要论证所提出的假设或命题的价值。( 5) 悬念式结构。与前面讲的线性分析式结构正好相反,这种案例研究写作把“答案”或结果在开头的章节里陈述,剩下的部分———引人入胜的主要部分,则用于解释这种结果的形成,以及后面章节中采用的各种阐释方法。这种结构主要适用于解释性案例研究。( 6) 无序( 混合) 结构。其章节的顺序并不是特别重要; 调整章节顺序,不会降低价值。这种结构通常用于描述性案例研究,而且常见于一些案例分析集。[7]由于公共管理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纯粹描述的案例研究( 仅对案例资料情状和问题进行描述)很少,只有现象描述和成因解释的案例研究也比较少,大多数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兼具上述三项任务。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论文的必备“附件”包括“引论”、“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其常用主体框架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 1) “现状- 问题- 成因- 对策”。这种结构属于罗伯特·殷所讲的线性分析式结构,章节安排的一般顺序为“现状描述问题分析成因解释对策讨论”。它主要适用于问题驱动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尽管有些“八股文”的色彩,但却比较容易把握和应用。一般来说,案例材料必须贯穿这一主体框架的始终。

( 2) “理论基础- 案情介绍- 理论分析- 对策或结论”。

这种主体结构常见于问题驱动倾向明显的理论应用式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在众多相关的理论中,寻求最具针对性、最有解释力、比较有新意的理论( 视角) 是这种研究的难点。

( 3) 旨在理论批判与创新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的常见主体框架有二: ①“案例介绍- 既有理论分析及其不足甚至错误- 提出理论假设或分析框架- 新理论的应用前景或价值”; ②“案例介绍- 提出新的理论概念或预设- 比较新旧理论观点及其对案例的解释- 新理论( 观点) 的应用前景或价值”。这种研究的难点在于要能根据案例实情指出既有理论存在的不足甚至错误,并透过案例材料提出新的、较之既有理论更具竞争力的理论。

( 4) “案例介绍- 各种理论观点之间的交锋- 理论困境或出路”。这种框架比较适合于理论对话式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这种研究的难点在于构建理论对话平台,为案例所涉的各种观点提供平等的表达机会,并尽自己的知识所能为各种观点提供与案例相关的支撑性论据,以使它们能够充分地对话。

四、研究方法与注意事项。

所谓研究方法主要是指如何获取和分析处理研究所需资料的手段与工具。公共管理案例研究除了其质性特征以外,并无特殊的研究方法。可以说,只要能够有效并可信地获取个案所需资料,所有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包括一手和二手数据的获取方法、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都可用于公共 管理案例研究。因无专用的特殊研究方法,就不多谈了。以下主要针对初习者经常出现的不当做法,概括性地提几点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写作中的注意事项。

首先是关于案例素材的处理与篇章安排。尽管案例研究强调“原汁原味”地呈现个案情况,但这并不是要求作者将所有与个案有关的资料全部写进论文。尽管对于个案素材到底应该占论文的多少篇幅没有硬性规定,但出于论文结构的匀称性、为了突出论文研究的重点等方面的考虑,一般来讲,整块式的个案素材描述不应超过论文总篇幅的三分之一,四或五分之一比较合适。特别要提醒的是,案例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只有极个别的情况允许虚构,否则,将招致严重的规范性批评。另外,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论文可以专辟一章或一节介绍案例情况( 不宜放在文章最后) ,也可化整为零掺入论文各部分,但原则上要求文章的主要部分或大多数内容中都有个案的参与。比较好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既基于案例又不完全拘泥于案例。这方面不妥的做法有二:

( 1) 脱离案例搞案例研究———专辟章节介绍完个案情况之后,文中再也找不到案例的踪影; ( 2) 拘泥于案例———全文大部分内容都是对案例情况的介绍。

其次是个案式( idiographic) 研究与通则式( nomothetic)研究间关系的处理。公共管理案例研究,无论是个案情状的描述,还是其成因的解释,抑或是管理对策分析,无疑都具有浓厚的个案性色彩。然而,大多数公共管理案例研究都具有一定程度的超越性取向,即超越个案、服务于“类”的甚至更一般的情况,但这样做时又可能被受到外部有效性的质疑。对此,我们建议: ( 1) 对于纯粹问题驱动式公共管理案例研究,研究者首先必须清楚对象案例的普遍性程度,如果案例情况较之于“类”现象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属于后者的典型实例的话,研究的目的可以有较强的通则性取向———文中可以适当程度地强调个案分析中描述的问题、分析的原因、提出的对策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如果个案的特殊性、特色性非常强,那么,案例研究应重在个案式研究,即旨在对个案情形或事件进行深入的探讨、描述、解释。至少不应该强调其普遍性———最多只可以做些引申性的思考,否则,将招致外部性有效性的批判。( 2) 就对话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而言,因其旨在构建一个对话平台、使那些具有“类”解释意图的理论交锋,个案只是一个“托”,因此基本上不存在个案式研究与通则式研究的关系问题。( 3) 对于纯粹旨在理论批判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而言,这方面应重点注意个案分析与靶子理论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关联性,也即所研究的个案是否属于要批判的靶子理论解释范围。与此类似,理论应用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也必须注意所选用的理论( 视角) 与靶子案例之间的关联性,换句话说,所选用的通则式理论必须对所分析的个案具有针对性的解释力。( 4) 旨在提出新的理论预设公共管理案例研究,一方面要充分注意个案研究与理论创新之间的逻辑关联,另一方面还应阐释新理论的解释范围与边界———即使个案研究充分支持创新理论,但它也仅是个案,因此,需要做些补充说明或反身性界定。

第三,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初习者切记避免理论基础与案例研究脱节,出现“理论”与“个案>!<”两张皮的现象。逻辑上讲,理论对于案例研究具有多方面的作用: ( 1) 选择要研究的案例,无论对于单案例设计,还是多案例设计; ( 2) 当进行探索性案例研究时,界定探究的对象; 当进行描述性案例研究时,定义什么是完整适当的描述; 当进行解释性案例研究时,提出竞争性的理论; ( 3) 将结论推广到其他案例。此外,理论对于建构案例分析框架也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即使是纯粹问题驱动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确实也应有“理论”。然而,若是所用理论与案例分析脱节、“两张皮”,或者,“理论基础”或“理论视角”仅是文中的一种摆设,在案例研究的主体部分根本找不到理论的踪影,那么,还不如没有“理论”。

案例分析法论文例10

随着杜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确立,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定性力量,而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高质量的法学教育。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既需要学生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又需要学生有较高的实践能力。但目前我国在法学教育方面注重对法律理论知识的讲解而忽略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导致理论和实践相脱节。法学教育的目标不仅仅在于向学生传授尽可能多的法律知识和培养学生的从事司法实务基本技能,而更在于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新性的法律思维,即训练学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对学生来说,法律思维的培养比法律条文的简单记忆更重要,因为法律条文不是永恒不变的,国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对其进行修改,所以,法律院系的学生如果把精力仅仅放在法律条文上,而不注重法律思维的培养,一旦条文发生了变化,学生们就像迷途的羔羊,对现实生活的新问题不知从何入手。

一、传统教学方法的弊端

我国的法学教育教学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历经三十多年的发展,其教学体系日趋完善,但教学模式与方法却未有较大发展,目前大部分任课教师仍普遍采用传统教学方法。所谓传统教学方法就是课堂上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一般只是被动地做笔记、被动地接受知识,形成了“讲—听—记’的模式。当然,在这种教学方式中,教师有时也会给学生讲些案例,但它只是为了帮助学生掌握有关重点、难点内容,与案例教学法有着明显的区别。虽然传统教学方法比较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能让学生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学科知识体系,但也存在一些弊端:

1.理论与实践相脱离。法学教育的目的主要在于培养具有法学基础知识和从事司法实务的专门型人才,这就要求在整个大学法学教育过程中,法学教师必须贯彻传授学生法学理论并培养学生从事司法实务基本技能的教学思想。传统的法律教学是以教材为依据,把对教材中的内容的讲解作为教学重点,导致学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不足。学生在遇到一些案例时很茫然,不知道如何运用所学的知识来分析问题。因此,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不是依靠教师的讲授来实现的,而应是通过教师采用正确的方法引导学生对大量案例的分析来提高的。因而,传统的教学方法会导致理论与实践脱节、课堂教学与生活脱节,形成了教学与训练的封闭化、单一化、形式化的倾向。这种倾向,束缚了学生的创造能力。

2.抑制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传统的教学方法中,教师是课堂的主宰者,学生很难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所以,课堂气氛平淡,课后学生只是注重概念和原理的机械记忆,导致学生学习兴趣低,教学效果不明显。实际上,高质量的法律人才不仅仅是只掌握一些法律原则和规则,而是融扎实的理论、出色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于一体,是一种综合能力的体现。因此,要培养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人才,就必须要改变传统的以老师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而引入案例教学法可以弥补传统教学的不足,让学生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和提高他们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意义

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学过程中,教师根据教学目标的需要,组织学生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引导学生从实际案例中发现问题与法律规则之间的联系,进而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以及提高法律操作技能的一种具有科学性、实用性的教学方法。在法学教育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就是要让学生通过对相关案件资料的分析,结合所学的理论知识,提出自己的观点,使学生实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提高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法学课程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法具有以下积极意义:

1.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在案例教学法中要正确地处理好老师和学生的关系,学生是教育活动的主体而老师是教学过程的引导者,如果不能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就不能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作用,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老师作为活动的引导者主要在选择案例和引导讨论等方面发挥作用,学生做为教学活动的主体,他们直接参与到教学活动中,积极参与案例的讨论,大胆发表自己的见解,相互启发,激发学生自己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积极性,使学生从自身的活动中获取知识。

2.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案例教学法通过生动鲜活的案例、新颖活泼的形式,可以激发学生的好奇心,有利于学生大胆质疑、勇于挑战,敢于提出和坚持不同的见解。学生通过对一个个生动具体案例的分析、研究和深入的讨论,发现案例中所蕴涵的理论原则,并在教师的启发和引导下掌握法律原理。案例教学法的实施不仅能加强师生之间的交流、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勇于探索的精神,而且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3.有利于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提高。传统的法学教育在内容上侧重于法学理论体系和抽象原理的讲解,在方法上主要是教师主导型的课堂讲授。只注重按照教材的内容向学生灌输法律规则、基本概念,使课堂与实际生活脱节。而案例教学无论是“从案例到理论”,还是“从案例到法则”,都十分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引导学生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推理,从而发现问题并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提高了学生对法律理论的理解能力,激发学生不断提出新问题,并尝试从不同角度对同一问题进行思考。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会积极利用自己所学知识解决疑难问题,突破重重障碍,从而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有利于促进教师的教学能力的提高。一方面,实施案例教学法需要教师在大量的案例中选择一些有针对性的案例,并根据教学大纲提出一些具有典型性和启发性的问题,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能够实现培养学生严密逻辑思维能力的目的。另一方面教师事先要考虑到学生针对案例可能提出的问题,并准备如何解答。这种教学方法就要求教师具有渊博的知识、出色的组织能力、良好的表达能力和快速的反应能力。在学生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学生思考问题和提出问题的角度对教师也会有所启发,这就起到了教学相长的作用,促进了教师教学能力的提高。

三、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运用

一堂案例教学课的成功离不开教师精心的准备、认真的设计和有效的组织。教师一定要考虑周全以保证教学活动有条不紊地进行。

1.选择适当的案例。选择恰当的案例,是案例教学法取得成功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与法律教学相关的案例虽然浩如烟海,但教学时间毕竟有限,这就需要教师在繁杂的案例中精心挑选出能引起学生兴趣的典型案例,因此在选择案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案例的真实性和典型性。案例不仅是实际生活中近期发生的、比较有代表性的,而且是学生比较关注的,这样才能够激发学生讨论的兴趣,他们才能积极参与案例的讨论,积极投入到案例分析活动中,发现问题并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二是案例的疑难性。如果所选案例比较简单,学生能轻易得出结论,这样的案例就没有讨论的价值,达不到案例教学法的目的。要尽量选取看似简单但仔细分析起来又难以定性的案例,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学生的思维创造能力。实践证明,案例选择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课堂活动的成败。

2.充分做好课前的准备。案例教学法通过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对案例进行剖析以达到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它注重对思维过程的研究和思维能力的培养,因而无论教师还是学生都必须认真准备,这对案例教学法能否达到预期目标起着关键作用。在讨论开始之前,教师将学生划分成不同小组,提前2~3周将所选案例布置给每位同学,介绍完案例有关情况之后,教师还要引导学生对案例积极思考,让学生觉得案件的处理并不仅仅是只套用一下法律规定即可。要让学生知道如何去理解法律、运用法律,如何去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要让学生认识到法院的判决并不是百分之百的正确,现有的立法规定并不是百分之百的合理。通过对案件的讨论分析,要让学生感受到对同一事实如果适用法律错误,最后的结果可能会完全不同。并组织小组讨论,在思考、讨论的基础上写出书面总结。同时,教师需要把握学生讨论的范围和方向,对案件认真分析,搜集相关的资料,要结合案件事实从法理的角度来分析案件,充分设想学生在案例讨论中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及处理方法。

3.组织讨论。这是案例教学的核心部分,对案例教学能否成功起着重要作用。首先,教师应创设和谐融洽的课堂氛围。鼓励学生积极参予讨论,成为课堂的主角。另一方面教师要引导学生紧紧围绕案例的争议焦点进行讨论,学生分别从自己的角度分析案例,表述自己的观点、见解,相互之间进行辩论,形成热烈探讨问题的气氛。学生除积极参与讨论发言外,还应该听取别人的分析,与自己的观点和思路进行比较,使自己对案例的理解更全面、更深刻。其次,教师要很好地控制讨论的节奏,一方面激发学生参加讨论的积极性,鼓励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另一方面又要善于抓住机会,指引学生围绕案例的争议焦点进行讨论,从而达到教学目的。在案例讨论中教师应讲究教学方法和技巧,不要过早地发表自己的见解,否则会限制学生的思维空间,而且教师在讨论的过程中不要随意地对学生的观点进行评判,并作出好坏对错的结论,以免使学生产生抵触情绪。

案例分析法论文例11

一、双语教学模式

双语的英文是“bilingual”(两种语言的),指在某个国家或某个地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族同时存在,且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化历史背景条件下,可能或必须运用两种语言进行交流的情景。双语教学(bilingual education)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使用两种语言(通常指英语和汉语)作为媒介的教学,尤其是第二语言或外语作为教和学的媒介的教学。双语教学模式主要是指课堂教学方式,也涉及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专业评价等内容。双语教学模式可分为:沉浸式、维持型、过度型、多维互动型及双语互动模式。在实践中考虑到不同院校师资状况、硬件设施和学生的外语水平,双语教学可以由浅入深的三个层次展开:一是半外型,即采用英文原版教材,中文板书,中文讲授;二是混合型,采用英文原版教材,英文板书教师运用英文和中文交错讲授;三是全外型,采用英文原版教材,全英文授课,学生用英文回答问题和完成作业。根据南华大学经管类本科生英文水平的实际情况,在大三时开设市场营销双语课程,因此时学生基本上通过了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具备一定英语基础,可采用混合型的双语教学模式,在讲课时,教师应尽量突出英文名词术语和重要理论,注意现实性和由浅入深,提高双语教学的效果。

二、案例教学的特点

1、明确的目的性

在案例教学中,无论案例的编写与选择,还是案例教学中每一个环节的设计,都是围绕着一定的教学目标和实现一定的教学任务来进行的。

2、深刻的启发性

案例教学的目的就在于运用案例启发学生独立自主地去思考、探索,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启发学生建立一套思考问题的方法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

3、突出的实践性

在案例教学中,让学生在社会生活方面发生过的案例中充当角色,运用已有的知识,通过自己的分析、思考得出自己的判断,做出相应的决策,实现从理论到实践转化,以弥补学生实践的不足和实际运作能力匮乏的缺陷。

4、学生的主体性

学生成为案例教学的主体,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与进来,在案例所描述的情境中,充分体验案例角色,随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同时存在着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并在此互动过程中相互学习。

5、结果多元性

案例教学的答案或结论,往往不是固定唯一的,而是具有多元性。对同一案例,学生们虽然了解的是同样的情境和信息,但对同一问题,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认识和不同的解决方法,因此,案例教学中不存在标准答案。

三、市场营销案例选择原则

1、突出教学目的

案例教学的选择要结合学生的层次和能力,选择适度、适用的双语教学案例。利用国外现成的案例资料有利于学生融会贯通地将所学营销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而原汁原味的英文既能使学生更准确地理解发达国家在市场营销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又有利于学生英语综合能力的提高。

2、案例的启发性

教师在选择案例的时候要特别注意那些内容新颖、具有首创性的案例,这些案例往往视角独特,独具慧眼,具有启迪心智,激发创造力的作用,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发散性思维和创新精神。

3、案例的经典性

案例教学应是既能很好地体现市场营销的理论价值,又具有市场营销实践意义的典型案例。它们典型地印证了相关的营销理论,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吸收营销理论知识,这些案例能使学生将营销理论与实践联系起来,最终知识转化为技能。

4、英文案例应篇幅短小精悍、信息适中

由于受授课时数和课堂时间以及相关理论的学习等因素的限制,不宜选择篇幅过长、环节过多、信息超量的案例。否则,学生对案例的分析研讨会超出相关理论的学习范围,不利于理论知识的传授。

四、市场营销学双语案例教学模式

1、列举案例法

列举案例法是指教师在授课中,为了解释某一营销理论、某一实践问题而列举的一个或一组案例进行示例性解说的教学方法,其目的在于揭示现象、解释理论。对于说明型案例,一般没有必要让学生在课外专门花时间研究。将此类案例运用在课堂中,可采用两种基本方法:陈叙式,教师先告诉学生基本原理,然后用简单英语讲解案例,以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营销原理;启发式,教师先把案例以及与原理有关的问题告诉学生,并留给学生几分钟的思考时间,然后请若干学生用英文将问题的答案说出来,在学生的相互补充和教师的提示下,学生从问题的答案中发现和掌握营销基本原理。

2、评析案例法

评析案例法是指教师为了帮助学生理解某一教学内容而对某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从中挖掘出比较深刻的东西,让学生了解发现与处理问题的全过程,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并通过案例的讲解使学生掌握教学内容。

3、讨论案例法

讨论案例法是指对某一主要章节进行全面讲授后,为了加强学习印象,巩固学习效果,检验学习水平而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案例。这一方法要求教师必须事先准备好有一定针对性和难度、有不同意见和结论的案例。无论老师和学生,都应该在课堂外进行认真的准备,以便在课堂讨论时有足够丰富或精彩思想参与交流。教师应认真选取英文案例,仔细阅读并熟悉案例设计的相关问题,课前将英文案例材料发给学生,要求学生查阅生词、短语,弄懂语法结构,并用英语记录下所思考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在学生讨论前,教师可讲解一些专业术语和一些较长的结构复杂的句子,然后用简单的英语口语介绍案情,再用英语提出相关问题供大家分析和讨论。教师应对学生讨论的结果进行归纳、分析和总结。

五、市场营销学双语案例教学的课堂组织

1、准备环节

课前,教师应对英文案例及其相关背景材料熟悉和准备,记下语言难点,并对学生可能提出的多种解决方案进行预测。教师应事先把英文案例发给学生,要求学生阅读熟悉案例提供的每一个情节和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理论准备,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独立见解,这是一个基础环节,要求学生消化解析案例所提供的信息,调动自己以往的相关经验,为课堂讨论做好分的准备。

2、讨论环节

分析讨论案例是案例教学的难点,可以先选择学生感兴趣的及能够理解的英文案例,或从比较简单的、易于讨论的英文案例开始,由表及里,由浅入深,不断培养学生参与分析讨论问题的能力,以适应案例教学。教师先用英文对案例的内容及相关情况做简单介绍,然后给出讨论的题目,让学生带着问题进入案例,进行分组讨论。在分组时尽量把不同学习能力和英文水平的学生分在一起,每组要指定或选出小组长,由组长负责本组的讨论,组内成员各抒己见,要求以英文为主,辅以中文表达各自的想法和意见,陈述自己的理由和依据,说明自己的决策和方案,同时学员之间相互交流,集思广益。此外,进行全班交流是课堂教学的高潮,是形成教学结果的重要环节,是全班学生经验与知识共享的过程。

3、请学生回答问题阶段

在分析讨论案例的同时,教师可用英文按顺序提出如下问题:本案例说明了什么营销原理;案例中提出了哪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这三个问题实际上对所学的阶段性知识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同时起到把讨论引向深入的目的。

4、教师总结归纳环节

此阶段,教师对案例教学全过程进行归纳、总结、和评析。主要包括:对案例体现的营销原理进行再次强调,使学生加深记忆、重点掌握;对学生讨论中不够深入的,不够确切的问题,再次进行评析,并以正面激励为主。搞好总结,有利于内化提升,即通过总结帮助学生思考,从案例教学的内容和过程中得到哪些有价值的启示,是否通过案例学习掌握了处理问题的新思路、新方法,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六、市场营销学双语案例教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依托原版教材,兼顾实际需要

选用合适的原版教材是保证双语案例教学效果的关键,原版案例的内容一定要对学生的能力和智力构成挑战。同时,教材的选择要坚持适用性原则,适应学生接受能力,保证教学目标的实现。

2、改变教学观念,改进教学方法

在双语教学中,要克服国内多年来传统教学模式,改变重课堂理论知识讲授,轻学生能力培养,教师单纯教,学生单纯学的传统教学思维和方式。双语案例教学要以英语为媒介,通过对案例分析和讨论,形成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良好互动,培养学生用英语思考和表达的能力。

3、借助多媒体技术创设模拟的英语情境

在案例教学中,针对英文案例中词汇量较多,学生英语水平和学习能力的差异以及专业内容和语言理解两个方面的困难,可利用多媒体课件,对主要定义、原理、术语,用中英文双语表示,这样有助于学生克服深入理解案例的语言障碍。

4、处理好“大案例”和“小案例”的关系

“大案例”是指“哈佛式案例”,其特点是文章篇幅长,信息量大,内容详实,但往往晦涩冗长,结构松散,初学者不易抓住主题和难度较大;而“小案例”是指“德鲁克式案例”,其特点是文字简短,内容精炼,观点鲜明,便于阅读和分析,但其难度较小,信息量有限。因此,在双语案例教学中应把“大案例”和“小案例”结合起来,通过德鲁克式案例学习,抓住主题,掌握方法,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在哈佛案例学习中,学会从纷繁复杂的现象和数据着手把握本质,深入思考,精辟分析,形成自己的独到见解,培养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和技巧。

5、循序渐进,逐步实现全英文案例教学

双语案例教学要循序渐进,勉强使用原版案例,硬性推广双语教学,容易流于形式,达不到预期的教学目的。在双语案例教学的初级阶段,授课要做到由浅入深,对英文案例的专业术语和复杂的语句进行解释,如此可减少部分学生因听不懂英文授课而产生的畏惧心理。随着教学的深入,应逐步减少中文讲授的比例,用英文和学生进行交流,并要求学生尽量用英文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思想,培养学生使用英语理解和学习课程内容的习惯。

(注:本文为南华大学教研教改课题《双语案例教学范式研究》的研究成果,编号:06L04。)

【参考文献】

[1] 李利:经管类课程双语教学模式的探讨[J].广东培正学院学报,2006(4).

[2] 吾水龙、周运锦、陆音:市场营销学案例教学研究与实践[J].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