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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推广毕业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2 17: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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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作者简介:谢娟(1972-),女,江苏南京人,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江苏 南京 211100)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院级课题“高职高专电子商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19-0153-02

一、 高职高专电子商务专业实践教学现状分析

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是以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与职业能力为核心,多数高职高专院校也将“以就业为导向、重技能、重实践”作为教学宗旨。电子商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随着信息及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高职高专电子商务专业更应以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及实战能力为重心。

随着高等职业院校对电子商务专业实践能力培养的加强,不少院校逐渐建立起了校内校外实践教学平台,也能与一些相关企业合作进行实战训练。但不少院校由于区域限制、校内教学资源及有经验的实践教学师资缺乏,造成电子商务教学环节单一、有些实践内容无法实现等,导致学生到企业实战时专业能力及技能薄弱,不能胜任相关岗位。另外,不少企业只能提供短期实践培训,学生还不能系统地掌握专业能力,企业只提供非重要岗位也使得学生不能发挥专业特长。笔者所在院校经过多年的电子商务专业实践教学探索,已经制定出符合高职高专人才培养目标的实践教学体系,但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电子商务的应用已经触及到全社会的方方面面,不同行业对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的需求也存在差异,社会与企业均希望高等院校能输送具有创新、创意、服务于不同行业的电子商务专业综合技能型人才,因此高职高专电子商务专业应根据院校及专业特点,结合社会及企业实际,制定具有特色的实践教学体系,如服务于农业的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以“赛教结合”为特色的电子商务专业实践教学等。本文探索了以创业能力培养为特色的高职高专电子商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

二、 具有创业能力的电子商务专业技能需求分析

电子商务是信息技术与商务活动相结合的产物,在短短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其形态及内容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作为一个年轻、活力四射的新经济形象,每天都会涌现出许多新的生命,推动着电子商务不断向前发展,而这些又都离不开具有高素质及高技能的电子商务专业人才。他们不仅具有年轻、创新、创意的头脑,还具有信息技术与商务能力的综合专业技能,充分体现了电子商务人才的高素质、高技能特征。

建设以创业能力培养为特色的电子商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对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的专业技能至关重要。另外,我国政府提倡与大力扶持大学生创业,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建立了多平台的创业孵化基地,并提供了资金帮助大学生创业。

高职高专电子商务专业学生要具备利用专业创业的能力,则要求掌握从基础应用到全面运作电子商务实践技能。具体应掌握的知识与技能包括计算机与网络基础应用、数据库的基本应用、网络营销能力、网站设计与开发能力、网店或网站运营能力、电子商务项目策划与运作能力等。

三、 创业能力培养下的高职高专电子商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设计

1.三段式设计思路

具体的实践教学体系以三段渐进训练为设计思路,第一段为基础及认知性实训:刚入学的大学生对电子商务专业技能几乎不了解,但对网络应用有一定的基础,第一学期时先从培养与电子商务相关的计算机与网络应用开始,第二学期通过电子商务模拟实验室的应用,对电子商务内容及专业技能进行初步的认知性训练。第二阶段为电子商务专业项目及实训:第三、四学期进行电子商务专业项目能力训练,如电子支付技能、网络营销能力、客户沟通能力、网站设计与开发能力、网店运营能力等。第三阶段为综合实战能力及创业能力实训:第五学期进行综合实战能力及创业设计能力训练,如独立网店的运营与管理、电子商务项目策划能力,并借以校内校外各类创业大赛提高学生的创业设计水平。第六学期进行创业运营管理能力训练,并结合毕业论文或设计完善创业流程,提高学生的电子商务综合应用能力,如图1所示。

图1 “三段式”实践教学体系示意图

2.各阶段实践教学内容设计

(1)基础及认知性实训阶段。基础及认知性实训阶段主要是通过计算机及网络基础应用、电子商务模拟实训项目的应用让学生掌握计算机及网络基本操作技能,并通过此阶段的训练熟悉电子商务基本应用及流程。具体实践课程包括“计算机基础”、“网络数据库”、“图形图像处理”、“网页设计与制作”、“电子商务模拟实训”等,并通过至少为期一周的课程实训来强化相关技能。

该部分的实训内容主要包括:计算机系统的基本设置、常用软件的安装及使用、网络的使用(如搜索引擎的使用、网络常用工具的使用等);图形图像处理;利用网页制作工具设计制作网页;利用电子商务模拟实验室软件进行电子商务模块实训。模拟实训可使学生参与到虚拟的商业活动之中,增加对商业活动的直接感受,可利用电子商务模拟实验室软件进行实训。通过电子商务模拟实验室的模拟实践,让学生熟悉CtoC、BtoC、BtoB交易流程、网上订票、网络银行、网络广告、网上安全、网上支付等操作内容,以及如何申请域名及域名的保护,如何在网上建立、维护、推广网店,如何进行网店的后台管理,如何进行网上认证,如何开展网上营销,如何在网上做好客户服务,等等。在学生对上述电子商务业务有了一定的感性认识之后再指导学生进行网上实战可能效果会更好。也可利用一些大学生创业实训网站如“中国大学生创业实习网”进行综合实训,这些实训网站提供的模拟实践中激烈的竞争机制和奖惩机制类似于一种战略型的游戏,可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同时享受乐趣,科学严谨的考核机制使学生也体验到了对他们业绩评价的客观性。

这一阶段学生的实训效果可通过学生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等级考试等进行测试;也可进行网页设计与制作大赛,如系部网站设计大赛、校园网设计大赛等来激发学生网页制作的兴趣。

(2)专业项目实训阶段。电子商务专业项目实训阶段通过对电子商务流程所涉及的各模块在真实环境的实际操作训练,让学生熟练掌握各项专业技能,为全面独立运行电子商务项目打下坚实的基础。具体实训模块可结合专业课程实训进行校内、校外实战操作,相关专业课程有“电子货币与金融”、“网络营销”、“电子商务物流”、“网站建设与维护”、“网店经营与管理”等。

本阶段的实训内容主要包括电子支付方法及应用、网络营销方法及应用、物流管理、客户管理能力、网站建设与维护、网上开店流程及网店运营管理等项目。通过第一学年对电子商务基本应用的了解,本阶段的实际操作会更易理解与掌握。

根据课程及项目特点,设计本阶段各项目的具体实训内容,可利用网络现在的应用在校内完成,也可与相关企业合作,利用企业平台进行某一项目的实训。校内可完成的实训项目有电子支付实训、网络营销实战、网站建设与维护、网上开店实战等,并结合具体实物展开。如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曾与葛根茶企业合作,让学生帮助企业进行葛根茶的网络营销,通过网络营销的多种渠道及方法应用,该公司的葛根茶知名度提升较明显,在百度搜索引擎的排名也始终保持前三。网站建设及维护也可规定建设某一类型或企业网站,学生完成整个网站的设计与制作、网络数据库的使用、网站域名及空间的申购、网站的运行及维护等。网上开店可利用淘宝网开设个人网店并进行运营与管理。校外可完成的实训有网络营销实战及客户管理能力等,与企业合作培养技能型人才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重点,高职高专应建立多个与企业合作的校外实训基地。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也积极建立起多个校外实训基地,如常州某科技公司主要负责天猫商城的客户服务,作为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的实习基地,提供了网络客户管理这一技能的实战平台;南京几家公司分别提供海外网络推广实践平台、医疗器械网络推广实践平台、淘宝开店及运营实践平台等。

这一阶段中网站建设与维护及网络营销技能以“赛教结合”的方式检验学生的实训效果。通过建立企业网站、论坛等帮助企业或某一产品进行网络推广,不仅可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也能考察学生技能掌握情况。网上开店及店铺的经营与管理可通过店铺经营情况及店铺等级考察学生这一环节的技能。

(3)综合实战及创业能力训练阶段。电子商务综合实战及创业能力训练阶段通过对完整电子商务项目从策划到制作再到运营与维护全过程的实训,不仅可以检验学生对电子商务各模块的掌握情况及综合实战技能,还可激发学生“创新、创意、创业”的思想,提升电子商务专业水平。与这一阶段实践相关的课程有“电子商务项目运作”、“电子商务综合实训”等。

这一阶段旨在培养学生与电子商务活动相关的所有技能,包括经济活动分析、市场状况分析、市场定位、网站建设与维护、商品采购、电子认证及支付、物流管理、网站推广与维护、客户管理与沟通等。电子商务作为新兴又有活力的经济体,具有创新、创意的电子商务项目更有可能发展下去,也是最适合年轻人创业的行业。作为与互联网同龄的当代大学生,了解网民、熟悉网络应用,更容易激发出有创意的网络项目。

本阶段通过电子商务项目运作课程实训,进行电子商务项目策划与网站建设策划,要求每位学生均能独立进行电子商务项目策划与运作,并以电子商务专业学生为对象进行评比与筛选,找出具有创新、创意的项目,为创业项目设计做准备。电子商务综合实训课程以创业项目设计与运作为对象,4~6位学生组成团队,完成从创意到实战运行的全过程训练。第五学期要完成创业项目设计,并要求学生参加校内、校外各类创业大赛。如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每年12月份举办的“创新、创意、创业”大赛及江苏省三创大赛等。第六学期学生进入创业实践阶段,一些好的电子商务创业项目可付诸运作,教师跟踪指导学生实战运营。在电子商务专业的毕业设计中,鼓励学生以创业团队的方式,根据任务的不同分工共同完成毕业设计。这样不仅能避免简单的纸上谈兵式的论文撰写,更能完善创业设计,提高学生实战能力。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电子商务专业的毕业论文已经开始尝试以团队合作的方式完成,并取得了很好的反响。

以创业能力培养为特色的电子商务专业实践教学对电子商务专业学生的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符合高职高专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职业型人才的目标,也顺应了国家提倡的大学生自主创业号召。

参考文献:

[1]张蓉.高职电子商务专业实践教学探析[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4):20-22.

篇2

自此,唐骏陷入了一场信誉危机,这场危机对于唐骏而言,也许是空前的。“学位门”的直接导火线来自唐骏的《我的成功可以复制》一书中,方舟子通过微博炮轰,对其书中提到的“大头贴照相机”和“卡拉OK打分”专利、加州理工学院计算机博士学位、开办的“美国第一移民律师事务所”等均属捏造,网友的关注度在这两天呈持续高温态势。

而在7月5日,唐骏“学位门”事件呈现了戏剧性走势——唐骏向媒体发出了他取得博士学位的美国西太平洋大学的证书复印件。并且宣布对此事封口的宣言。然而,誓不罢休的网友群起调查西太平洋大学,“野鸡大学”的传言也甚嚣尘上。

广大网友针对唐骏学历造假事件展开了一场:“学历重要”还是“能力重要”的网上辩论。不过也有网友一针见血的指出,学历重要还是能力重要根本是一个伪命题,学历造假事关中国第一职业经理人唐骏的诚信问题,这才是大家应该讨论的重点。公众确有必要公开质疑,因为榜样不可能完美,但榜样应该是诚实的。

集众多耀目光环头衔于一身的“打工皇帝”唐骏,在互联网和IT界是名副其实的精英。可是在信息透明、公开的互联网领域,一切处于阳光之下,而此次学历造假门事件,引发了一轮名人更新“百科简历”的热潮。商业金融、娱乐圈、科技等领域的不少名人的百度百科词条都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

此次“学历造假门”事件最初从方舟子的新浪微博流出,到唐骏在搜狐微博中回应,微博这一目前互联网最流行的传播形式同样受到空前关注。在新浪微博贬唐骏者多,而在搜狐微博挺唐骏者更多。两大微博阵地,两大相反观点,方舟子大战唐骏,此次唐骏“学历造假门”的背后,凸显了新浪与搜狐正在掀起的微博大战。搜狐副总裁方刚表示,与新浪在微博圈中比拼的是产品的技术能力、文化特征,或者是差异性、特色等。

篇3

1.2汉语言文学专业实践教学的课程体系一直以来,汉语言文学专业的课程设置都存在着与社会的严重脱节,与就业市场的对接性差,文学概论、中国古代文学史、中国现当代文学、外国文学、现代汉语、古代汉语、语言学概论,是汉语言文学专业的主修课程,选修课也停留在主观课程的延伸中,这种课程体系如果在“985”,“211”的学术型高校的毕业生还拥有足够的市场,但是在经济知识的时代语境中,却使得独立院校抑或民办院校的学生失去了“学历”优势的竞争力。为此,在实践教育理念的指引下,本着学生“宽口型”的原则,汉语言文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不能变动,否则将会脱离汉语言文学的专业初衷,但是另一方面,要想使得汉语言文学专业真正地走向实践教育的视域内,加强学生知识的综合性与应用性,就要在巩固专业课程的基础上,在选修课群与实践课程中调整比重,实现专业理论课程与应用型课程之间的有效互补。因此,根据教师多年的教学经验、多年学校毕业生的回访、对企业人力资源经理部门的走访调研,我们构建了适合于应用型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的选修课群,即“6+1”公共选修课群。“6”由全媒体采编、教师岗位技能、现代办公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广告创意与策划方向组成;“1”是针对参加考研、考公务员等升级考试的学生,教师可以对这些学生进行一对一的同步指导“,6+1”模式公共选修课群的建设,能够更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坚持小班授课,践行分组式教学。六大方向的公共选修课群不仅能提高教学质量,而且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最终实现宽口型就业的目的,使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实践教育真正落到实处。

1.3汉语言文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层次性培养实践教育的实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汉语言文学专业在实践教学环节确立了层次性培养模式。大一时,学校为大一新生开设了专业导论课,旨在使其了解汉语言文学专业课程设置以及各个方向实践课程的特点,找到自己的兴趣点。到了大学二年级,学生逐渐进入了“定向”培养模式中,每个学生需要在全媒体采编、教师岗位技能、现代办公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广告创意与策划方向中进行自主选择。此阶段,学校采用师生双向选择方式,每名学生申报两个选修课群,再由各选修课群的主要负责老师进行集体面试和测评,以通过学生的特长、性格、生活环境等全方位衡量学生适合的就业方向。大学三年级,学生面临着选择毕业以后的去向,即“就业”和“考试”。就业倾向参与实践,而考试需要注重对考试相关理论课程的学习以及复习。到了大学四年级,学生需要完成的实践内容包括“毕业论文设计”以及“顶岗实习”。汉语言文学专业实践教育的课程设置是和大学四个阶段密切联系的,汉语言文学专业实践教育的培养目标,为课程设置提供指引,同时实践课程是实践教育的有力支撑,而“分层次”的培养又是语言文学专业实践教育的重要保障,能够确保实践教育有条不紊并且有效的实施。

2汉语言文学专业特色实践教育的实施

2.1宏观与微观课程体系的有效平衡

2.1.1微观:学院实训课程。微观实训课程构成了整个实践教育的基础。随着当前外部市场需求的不断发展,学校逐步树立了以市场化需求为导向的课程体系。在此课程设计体系中,实训类课程的比重大大增加,“全媒体采编”方向的实训课程,如“自媒体实训”、“报纸排版与网页设计”“、网络推广与营销实训”等,这类实训课程注重的是对媒体基本技能与实用能力的掌握,如“新媒体理解能力”、“报纸排版网页设计能力”“、新闻摄影能力”等。

2.1.2宏观:校外顶岗实习。校外顶岗实习是一项重要的实践教育活动,是本专业与企业共同制定并完善顶岗实习管理制度。通过实行与企业“零距离”接触的仿真模拟实训,提高汉语言文学与社会的实用性人才对接。其主要开设于大学四年级,主要形式是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实习。对于独立学院毕业生来说,其实习单位一般为学院所在城市的本土企业,顶岗实习的岗位一般是由学院、家庭以及其他关系引荐。顶岗实习是实践教育的核心环节,同时也是工作前的最后一个实践教育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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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电子商务专业xxx

指导老师xxx

摘要:近几年来,互联网的发展已经深入到社会和生活的各个层次,尤其是电子商务的发展。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5年1月19日在北京的《第十五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全国上网的人数达到9400万,每天都有大量的企业和个人通过网络搜索查询在互联网上的企业产品和服务信息,利用网络寻找大量的网上客户和订单,已经成为企业推广投资最少,效果回报最高的推广方式。但是,很多企业和公司花了大笔钱请人制作了网站,以为这就是上了网,世界各地的客户就可以看到他们,其实这就错了!他们的潜在顾客还是不到他们手上,因为客户在搜索引擎中找不到他们,这也是因为电子商务不仅仅是建立一个网站,懂得利用搜索引擎的力量,才能实现可观的网上销售。

关键词:互联网;电子商务;网络查询;网站;搜索引擎

abstract:inrecentyears,thedevelopmentofinternethasalreadygotdeeplytoeachlevelofthesocietyandlife,especiallythedevelopmentofe-commerce.showin"statisticalreportofthestateofdevelopmentofthe15thchineseinternet"releasedinbeijingonjanuary19,2005accordingtocnnic,thenumberofpeoplesurfingthenetinthewholecountryisupto94million.alargenumberofenterpriseandindividualsearchforandinquireaboutenterpriseproductsandserviceinformationreleasedoninternetthroughthenetworkeveryday,utilizethenetworktolookforalargenumberofonlinecustomerandorder,hasalreadybecomeenterprisesandpopularizedfewestinvestment,theresultreciprocatesthesupremepopularizationway.however,alotofenterprisesandcompanieshavespenttheheavysugaraskingpeopletomakewebsites,thoughtthiswastosurfthenet,customersfromallpartsoftheworldcouldseethem,infactthisiswrong!potentialcustomerofthemstilllessthantheyonhand,becausethecustomercannotfindthemofthesearchengine,thisbecausee-commercetosetuponewebsitenotmerelytoo,isitutilizestrengthofsearchenginetoknowhow,couldrealizeconsiderableonlinespending.

keywords:internet;e-commerce;networkinquiry;websites;searchengine.

1.前言

现在在互联网上注册的网站,无论是商业的、娱乐的还是政府部门的,都多不胜数,尤其是商业的。但是,很多企业和公司的网站仅仅作为形象展示手段来用,他们花大钱在各大门户网站中争排名,结果很多买了经验也买了教训,因为他们忽略了互联网上搜索引擎的重要性。英特网上的信息浩瀚万千,而且毫无秩序,所有的信息象上的一个个小岛,网页链接是这些小岛之间纵横交错的桥梁,而搜索引擎的作用,就是为你绘制一幅一目了然的信息地图,供你随时搜索查阅。

为什么要用搜索引擎呢?很多对搜索引擎不了解的网民(包括将在互联网上发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和公司)都会有“我们为什么要使用搜索引擎?直接输入网址不就行了吗?”的困惑,其实产生这个困惑是正常的,这是因为有一个前提被忽略了。这个前提就是记忆量!我们都知道,一个人的记忆类型可以简单地分为永久性和临时性两种,通常我们将脑海中永不磨灭的称为永久性记忆,而随着时间的流逝会慢慢忘却的称之为临时性记忆。我们对网址的记忆一般归属于临时性记忆,因为网址有可能在我们的脑海中只能“存活”几分钟、几个小时或是几天,只有极个别的才能长期被记忆。一般能将大量网址记忆几天或几个星期的人少之又少。这个时候,如果遗忘的正是所需的网址该怎么办呢?那就得使用搜索引擎。

搜索引擎可以大量地用物理存储介质来“记忆”网址,它的记忆时间和记忆量可比我们人脑长得多也大得多了,而且它的记忆类型也有着严格的归类,还可以通过其丰富的分类来扩展思路,使得我们了解网络信息的精力付出达到了最小化。

事物的发展都会经过以下几个阶段,萌芽、初步发展、高速发展、成熟、衰落。在信息搜索服务方面我国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还存在很多问题,从事这方面的人不多,不够专业,形成的规模也不大,而且多是作坊式经营,即主要是对本公司的网站进行一定的修改,就说成所谓的网站优化,而极少在信息搜索服务的技术方面下功夫;有专业的公司,但规模不大、技术也很一般。因此搜索引擎到今天都还是有更进一步发展的余地,搜索引擎未来的研制和发展对我国在国际上的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事业有着重大的意义与价值。

2.认识搜索引擎

2.1什么是搜索引擎

搜索引擎是一个提供信息“检索”服务的网站,对互联网上的信息资源进行搜集整理,然后提供查询的系统,它包括信息搜集、信息整理和用户查询三部分。

2.2搜索引擎的发展

早期的搜索引擎是把因特网中的资源服务器的地址收集起来,由其提供的资源的类型不同而分成不同的目录,再一层层地进行分类。人们要找自己想要的信息可按他们的分类一层层进入,就能最后到达目的地,找到自己想要的信息。这其实是最原始的方式,只适用于因特网信息并不多的时候。随着因特网信息按几何式增长,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搜索引擎,这些搜索引擎知道网站上每一页的开始,随后搜索因特网上的所有超级链接,把代表超级链接的所有词汇放入一个数据库。这就是现在搜索引擎的原型。

随着“雅虎”的出现,搜索引擎的发展也进入黄金时代,相比以前其性能更加优越。现在的搜索引擎已经不只是单纯的搜索网页的信息了,它们已经变得更加综合化。

以搜索引擎权威“雅虎”为例,从1995年3月由美籍华裔杨致远等人创办“雅虎”开始到现在,他们从一个单一的搜索引擎发展到现在有电子商务、新闻信息服务、个人免费电子信箱服务等多种网络服务,充分说明了搜索引擎的发展从单一到综合的过程。

随着internet的飞速发展,面对海量而又不断更新的信息库,如何快速准确地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了。为了使网民搜索信息的速度更加快捷、准确,专门在internet上执行信息搜索任务的搜索引擎技术应运而生了。早期的搜索引擎通过将网络中不同类型的网站进行分门归类的方式出现在人们眼前的,人们可按分类一层层进入,就能很快找到所需的信息。该类搜索引擎优点是信息准确、导航质量高,缺点是需要人工介入、维护量大、信息更新不及时,其中的代表者有雅虎、搜狐、新浪等,这些门户网站大多都收录了数十或者上百万个的internet站点。虽然,这种初期的搜索方式深得用户的喜爱,但时隔不久,庞大的信息搜索需求使得这种早期更新较慢的搜索引擎变得不能再满足需求了,此时依靠“网络蜘蛛”等程序机器自动抓取超级链接的搜索引擎技术出现了,这种搜索引擎技术可以自动分析、查找出网络中具有一定访问量的网站,并根据网站中提供的“关键词”来自动将其进行分类、收录在本身的数据库中,当用户在其网站中输入一个特定的搜索关键词后,搜索引擎就会自动进入索引清单,将所有与搜索词相匹配的内容找出,并显示一个指向存放这些信息的连接清单供用户选择进入。该类搜索引擎的优点是信息量大、更新及时、无需人工干预,缺点是返回信息过多,可能有很多无关信息,用户必须从结果中进行筛选,这点显得特别累人。

虽然在信息更新技术上,这种搜索引擎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实际上这种搜索方式仍然显得较为呆板。在提倡时尚的今天,更趋向于智能化搜索的互动式搜索引擎服务慢慢出现了,已经完全可以即时地对用户所输入的搜索关键词进行分析,尝试理解用户可能的查询意图,例如输入关键字的拼音后,搜索引擎就会进行智能匹配并给出匹配结果供参考选择,并给出多个主题的搜索提示,有的搜索引擎还给出了时间段检索功能,这使得搜索的结果更加具有时效性和合理化,引导用户更快速准确定位自己所关注的内容。

2.3搜索引擎的分类

虽然搜索引擎在技术上不断进行更新,但以目录方式提供搜索的方法并没有被抛弃,所以现在的搜索引擎一般可以分为目录式搜索和关键词式智能化即时搜索两种。而按照信息搜集方法和服务方式提供方式的不同,搜索引擎系统大致就可分为目录搜索引擎、全文搜索引擎和元搜索引擎。还有一种是地址栏搜索,它属于第三代中文上网方式,用户无需记忆复杂的域名,直接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中文名字,就能直达企业网站或者找到企业、产品信息,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目前国内主要的地址栏搜索包括网络实名和通用网址(由cinnic提供)。目前,3721公司的“网络实名”地址栏搜索基本上覆盖了80%以上的中国互联网用户。地址栏搜索的致命缺点是受到网络浏览器的限制,如果用户使用的浏览器没有安装相应的网络插件则不能实现地址栏搜索。所以从本质上说,地址栏搜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搜索引擎,只能说是搜索引擎技术的一种应用形式。

3.搜索引擎的价值

3.1搜索引擎市场竞争激烈

现代社会,互联网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电子商务也深入人心,于是国内的许多的企业开始注意到网络之与自身发展的重要性。越来越多企业在网上建立自己的虚拟商店—网站。但是,据统计,目前世界上网站总数已经超过4,000万个,如何让你的客户找到你?对企业来说,并不是建一个网站就等于做了网络宣传与推广,你的信息到达不了受众,这本身也是对资源的一种浪费。这就需要借助专业的网站推广手段,比如登录搜索引擎,搜索引擎排名使你的网站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从而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所谓登录搜索引擎,是指企业出于扩大宣传的目的,将自己网站的信息提交到搜索引擎数据库,以增加与潜在客户通过互联网建立联系的机会。搜索引擎是专门提供信息查询的网站。它们大都是通过对互联网上的网站进行检索,从中提取相关的信息,从而建立起庞大的数据库。用户可以很方便的通过输入一定的文字,查找任何所需要的资料,其中当然也包括各种商业信息。由于看到了搜索引擎的商业利用价值,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将登录搜索引擎作为主要的网络宣传营销手段,并且取得了很好的宣传效果。所谓互利互助,也因此,搜索引擎的竞争也越演越烈。

我们来看看比较有名的几大搜索引擎:全球网站推广首推的应该是google了,google是目前世界范围内最受欢迎的搜索引擎,每天处理的搜索请求高达1.5亿次,几乎占全球所有搜索量的1/3,它网络推广的方式主要是竞价排名和固定排名两种,竞价排名是按点击次数计算的,点击次数越多排名就越靠前。而固定排名主要是提供关键词,关键字分为冷门词、一般词、热门词和火爆词四类,有中英文之分,英文的关键词的价格一般都比中文要高,以热门词为例,英文的热门词一般要16000元/词/年。只因google是全球性搜索,所以找上google的企业或公司大多是做出口贸易的,国际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如果用google搜索,结果可以排在前几位的,国外那些分销商会相信,排在google前面的制造商肯定是非常优秀的,产品质量与公司信誉肯定也是最好的,那国外买家的订单就会源源不断地滚来。所以,目前国内出口商对google的推广效果还是比较有信心的。

而在国内,就不能不数“雅虎”、“百度”和“3721”这三大巨头了。据2004年中国搜索引擎排行榜中显示,“百度”和“3721”分别以341,965,560与297,551,872的搜索力排在第一位和第二位,而“雅虎”排在了第六位。“百度”的性质与google的差不多,“3721”主要提供的是企业或公司的网络实名,而“雅虎”的娱乐性比商业性要强,总之这三大巨头都各自有不同的网络源。对于国内搜索市场,目前在第一阵营的当属百度与google,在搜索引擎技术差距上,以时间来衡量,国内其他公司与百度的差距大约在半年到一年时间。目前在市场上,百度80%份额,google占20%左右。慧聪则认为“国内搜索引擎市场形式将日趋明朗,简单地说是慧聪与百度既分庭抗争,又携手抗击google的格局。

google目前主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对于中文搜索引擎市场,一直没有正式开始进入,业内有关人事分析,估计google很难进入中国市场。虽是如此,但google以世界一流的技术,依然对中文搜索市场产生潜在的影响。如果google决定正式进入中国市场,那么搜索市场格局将是另外的一番情景。中国有特殊的国情,搜索内容要求符合政府的要求,有中文独特的语法特点,google本身以英文搜索见长,所以要完全实现中文搜索本地化,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这就如雅虎,雅虎是全球知名的网络公司,然而雅虎中文在国内的影响到目前为止还是不及新浪、搜狐、网易。

除此之外值得一提的就是阿里巴巴,打着“网上贸易,创造奇迹”的旗号,阿里巴巴还真算是一个奇迹了。据统计,阿里巴巴网站每天新增4000名会员,涨幅在50%左右。现在数量剧增的商业机会除了部分来自新会员,更多是来自于老会员,他们强化了在网上贸易的使用频率和程度。阿里巴巴是全球企业间(即b2b)电子商务的著名品牌,加上良好的定位,稳固的结构,优秀的服务使阿里巴巴成为全球首家拥有210万商人的电子商务和网络推广的首选网站,它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商务交流社区和网上交易市场。但是,阿里巴巴不是专属搜索引擎,对于一部分只追求网上供求信息的商家来讲,它的专业性就显得不够了,尤其是它现在正推出的诚信通会员,要双方都是会员的条件下才能查询彼此的资料,这就使网上贸易带有一定的局限性。

3.2搜索引擎必须具有专业性

其实,搜索引擎也是一种商业产品,不同的网络公司制作出来的搜索引擎当然有不同的优点与缺点。而且,这种特殊产品的模式大多是那么几种:一是专业的商务平台,多运用供应与采购信息;二是高价值的信息,多提供厂家的网址;三是高价值的搜索用户,包括经理、负责人、经销商和外贸商;四是自动推广服务模式,企业可以选择免费注册成为用户;五是具有后台管理,用户可以随时登录,和修改信息,查询最新求方的信息留言、邮件和传真等信息。在国内,一些业内人士认为慧聪的专业性是最好的。慧聪于1992年以商情数据起家,是国内首席商务资讯服务商。虽然涉足软件业的时间不是很长,但它在全文检索领域的技术还是在很早以前就已形成。长期为新浪、网易、搜狐、tom、3721等国内知名门户网站,及包括中国网、263在内的中国搜索联盟的400多家各类网站提供搜索引擎技术,每天为3000多万中国网民提供中文检索服务,被许多技术权威人士认为是最好的中文搜索引擎。除了为门户网站和广大网民提供搜索技术服务外,它的搜索分类也都比较清晰,包括有新闻搜索引擎、分类检索、区域检索、行业搜索引擎、智能的拼音检索、智能推荐词、图片和flash搜索和相关页面检索技术。做为搜索新军,慧聪的脚步确实是踏得不错的,但是这只限于分类。对于只想在网络上通过电子贸易的方式获取盈利的企业来说,专业的供求信息搜索引擎是他们所希望的。有关人员曾作过一项调查:在两个礼拜内,每天透过电话与企业公司的老板或负责人做搜索引擎推广,根据这两个礼拜的情况和数据来看,80%的老板都想运用互联网的方式来试做生意,但基于老板们对网络都不太了解,所以他们的要求一般都较简单--就是在他们的潜在客户上网搜索与其公司同类产品的时候,如何让这个潜在客户找上他,从而实现网上贸易呢?答案也都很简单,就是产品的供求信息搜索。

方便、快捷是互联网的特点,当然老板们也是这样认为才会选择互联网。因此,他们认为能够以最快的方式和时间找到自己所需产品的供应商或销售商就是最好的。只要输入产品的关键词搜索,出现的结果不是杂乱无章和多次重复的信息,而是条条有序的产品信息,除了有产品的特点以外,还有此产品的出厂或制造商的名称、地址以及其他联系方式。目前,还没有这样一个比较完善的专业的搜索引擎,上面提到过的几大搜索引擎也都还没完全达到这些商家的要求。如此一来,专业性搜索引擎的技术还可以进一步完善。

3.3搜索引擎为用户带来效益

搜索引擎怎样使企业在网上贸易中获得成功呢?要了解这一点,就需要对搜索引擎的工作原理有一个初步的认识。上面提到,我们可以通过在搜索引擎中输入一些关键词来查找信息。而搜索引擎在以用户的查询条件检索信息时,它会根据一定原则判断数据库中哪些信息与用户所需相关。当以一关键词进行搜索时,搜索引擎会在其数据库中检索包含该关键词的网页,并根据特定的评判标准确定某个网页与用户查询条件的关联程度并按关联度的高低顺序将结果返回给用户。由于搜索引擎的数据库容量十分庞大,与用户查询条件相关的信息条目往往有成千上万,甚至几十万个,想让用户逐一访问数量如此众多的网页显然是不可能的。当然,排名在靠前位置的企业产品是最有利的,根据信息获取方式习惯调查:搜索结果第一页的前三条有90%的人看,只有10%的人是随便看的;而第二页的前三条只有46%的人看。所以,搜索引擎要做的工作是确保这些企业的网站最先被客户找到,也就是说企业的网页在搜索结果中的排位越靠前,吸引潜在客户访问的机会就越多。在这里要注意提醒大家的是,关键词必须是细和准确的,因为正确的关键词比搜索引擎中的排名更重要。

我们可以从众多企业的实践例子中看到,登录搜索引擎为主要手段的网络贸易手段并非仅仅是个概念而已,它的确能为企业的发展带来莫大的效益。下面我们不妨来看两个成功的案例:

案例1:北京网信恒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移动通讯增值服务商,主要业务是提供彩信、手机铃声等下载。在国内阵营里,网信恒基把目光锁定在了性价比公认最高的竞价排名上面。其实公司先后试过几种类似的服务,对于提高网站的点击率和知名度的确有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但是公司负责人认为,能带来对企业产品感兴趣的潜在客户才是最根本的目标,而竞价排名正是这样的一种网络推广服务。2004年上半年,基于每天超过100,000,000人次的流量和全球最大中文搜索引擎的地位,百度成为网信恒基的竞价排名服务提供商,从那以后,每天都有大量的目标用户被带到了网信恒基的网站。自此,网信恒基的日访问量和在线下载量又有了一个明显的飞跃,而且百度的点击付费原则也使其成本得到了有效控制,真正做到了事半功倍。

案例2:2000年11月,一家香港著名酒店连锁决定借助搜索引擎进行营销推广,于是委托专业搜索引擎登录服务机构对其网站进行优化。在了解了客户的需求后,该机构建议先从50个关键词开始,针对15家主要全球性英文搜索引擎及目录索引(yahoo、google、altavista、aolsearch、msn、hotbot、odp、netscape、iwon等)进行优化注册。该机构最初的目标是在提交网站登录后,取得至少25个搜索引擎链接,然而结果却大大超出了预期。2001年1月中旬,酒店连锁的网站在各大引擎上获得了60个排名,且在当月月底排名更增加到了70个以上。到2001年6月为止,在该酒店连锁的网站总访问量中,由搜索引擎引导的流量占到了7-10%,而当期客房出租率与2001年1月相比激增了157%,其中源自网上的订房率比2001年1月增加了137%。从2001年3月到9月期间,该网站累计点击率已达200万次左右,同期累计页面浏览量也超过了50万。

3.4搜索引擎的商业价值

提到它的商业价值,其实不外乎是要看它的市场潜力有多大。虽然互联网被人们称为泡沫经济,然而上网的人数却是越来越多,人们上网的习惯越来越倾向于利用搜索引擎查找信息。

互联网媒体调查机构nielsen//netratings公司提供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今年3月份,在全球范围内的相对活跃网民当中,有四分之三的网民在互联网上登陆的站点大都为搜索引擎、门户站点以及公共类网站。"搜索引擎、门户网站以及公共站点目前已牢牢占据了互联网上的基础地位,成为网络冲浪者的首选。"nielsen//netratings公司的首席科学测量分析师richardgoosey称“在我们所统计的互联网市场中,其中有13个市场、90%以上的网络访问都属于该类型,这其中包括世界上一些互联网市场相对成熟的国家,比如美国、加拿大、日本和德国。”

根据cnnic最新统计调查显示,互联网上对搜索引擎的使用率已排在第二位,成为仅次于电子邮件的互联网应用工具,在调查用户得知新网站的调查中,发现82.2%的网民使用的是搜索引擎。

据有关部门统计,人们用于互联网搜索的时间几乎占到了整个上网时间的80%,而网站访问量的80%以上来源于搜索引擎。

国内搜索引擎领域的权威专家,慧聪国际cto陈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在美国,搜索引擎这块的市场目前每年有将近5亿美元,在国内据保守估计,其每年的市场价值已超过1亿元人民币,并仍在飞速发展中。

今天,我们可以看到搜索引擎的地位更加强化了,随着搜索引擎技术和业务模式的持续创新,尤其是与网络广告的整合和赢利模式的创新,它又一次成功引起了全球互联网行业的高度关注。

由此可见,搜索引擎的商业价值来源于信息本身的价值、知识的价值和对时间的节省。

3.5搜索引擎对消费者购买过程的影响力

根据comscorenetworks近日的一项调研指出:无论是网上还是线下购买阶段,搜索引擎都能够对消费者产生不可小觑的影响力。comscore公司对在全球排行榜前25位的搜索引擎上搜索电子和计算机消费品信息的互联网用户的购买行为进行了调研。结果显示:最终有25%的查询者购买了他们所查询的这些产品,而且这其中约有92%的购买发生在线下。消费者搜索后发生在网上的购买行为占到8%,但一般多发生在经过多次访问之后。他们还通过结合网上行为观察和消费者的调研数据估计出:在对消费类电子/计算机产品的搜索用户中,约有92%的购买行为发生在网下。而且发生在网下的购买比例中,像dvd,电视和照相机这样的电子消费品的比例要高于台式机和笔记本电脑这样的计算机类消费品。

在消费者购买前进行产品查询时所使用的词语中,例如:“相机”,“等离子电视”,“pda电话”这样一般性的查询词在查询总数中超过了70%。查询知名经销商的占20%,而像“佳能数字摄录机”,“hpnx9010笔记本”这样指定品牌或生产厂家的具体查询词只占到10%。研究发现:在所有购买行为中,普通查询词比例最高,占到61%,而品牌查询词(厂家或名牌产品)的实际网上购买比例只有约30%。

comscore还发现:事实上有85%的消费者会在购买过程的不久之后再次查询此类产品,而在查询过程中,绝大部分消费者还会使用与上次查询相同的词语查找相关信息。其中用一般性词语查询的比例占到83%。因此,overture的战略联盟主管黛安·里纳尔多指出:“该调研不但对‘所有类型的查询词语都可以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深远影响’这一观念进行了肯定,而且在为广告商们进一步认识搜索类广告活动对消费者带来的全面影响上,更是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4.搜索引擎的发展空间广阔

4.1可以预见的搜索引擎

在收集和看过搜索引擎的资料后,对这一互联网上的优秀工具有了深刻的体会。互联网事业会继续发展下去,它也会伴随互联网一直走下去的。未来几年,可能我们使用计算机的方式将有所不同,如果搜索引擎继续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那它们的影响力最终将延伸到多远呢?它们对其他一些为创造或传播信息而存在的公司会产生什么影响呢?现在的搜索引擎还不断竞争和发展下去,随着网络技术的提升,我相信智能搜索引擎、视频搜索引擎、语音激活搜索引擎等搜索引擎将陆续与大家见面,它们将以更高的搜索易用性、搜索结果范围定位的准确性和搜索结果的智能型等优势引领出搜索引擎的新境界。

搜索引擎无疑给互联网带来了不少的惊喜。作为无所不知的信息传播者,搜索引擎既可以成为内容创造者的挚友,但也可能成为它们的梦魇。现在,人人都可以找到你的内容,这样人人都成了你的潜在客户,但你最好的客户也能同样轻易地找到你的竞争对手。这对一些信息供应商来说是个严重的威胁,因为它们提供的信息可以轻易转变成商品。拥有独特内容的媒体娱乐公司可能会觉得,它们能免受这一平价商品化趋势的影响。但这将取决于最终会有多少免费信息落入搜索引擎的搜索范围,以及这些免费信息能否开始与专有信息的质量相媲美。搜索引擎本身的长期影响或许将部分取决于,它们能在多大程度上逐步渗入更广泛的互联网构架中。

现今的搜索引擎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尤其是我国的搜索引擎),例如搜索的公平与规范性;为了明确的区分搜索结果和人为信息。这样对于搜索结果始终是公平和规范的,因为这是搜索引擎存在的最基本原则。但是国内的搜索引擎却将人为的信息安置在搜索结果中,甚至有些广告推广信息排列超过了搜索结果的前三页,也就是说你需要看完三页搜索结果才能找到搜索引擎真正的搜索结果。而且国内的搜索引擎尽量使人为信息显示得和搜索结果一样,这种方式在中国的搜索行业非常普遍。我们可能不知道人为的干预搜索引擎的显示结果违反了什么,不知道国外的风险投资机构是如何理解中国互联网产业的,但已经能理解中国的思维和运营方式了。

4.2打造中国的全球性搜索引擎

从上面搜索引擎存在的问题看,一些没有意义的字母组合很有可能是注册商标,而一些有影响力的商标极有可能被同行或竞争者用来竞价排名,搜索引擎是很难人工判断出哪些关键词是会牵涉争议的。如果是这样的话,有不少的企业是可以状告中国的搜索引擎的。而且在这方面,有些人会认为中国的搜索引擎没有竞争性,但是我们也先不要忽略重要的一点,中国有明显的网民优势。既然现在大家都可以做搜索引擎,为什么我们不做一个中国最大、最好甚至是世界最大、最好的搜索引擎呢?

我们现在需要的是技术、经验、数据和时间。现今国内外有竞争力的搜索引擎都可以为我们提供资讯,对日后中国强势搜索引擎的出击带来很大的借鉴作用。我们应该立足于未来,挑战他国,在竞争中谋求发展与进步。如果日后能看到国内一家搜索引擎对外说,我们没有背离搜索引擎的初衷,仍然致力于显示最重要最精确最专业的搜索结果。那么,这个搜索引擎可能就是中国以后最大、最好的搜索引擎。

参考文献

[1]《第十五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电子商务师》2003年版

篇5

王文龙毕业于上海海洋大学,主修“动物营养与饲料”。

2006年,王文龙还在读研一时,学校一则通知,在校生可以申请创业基金。有创业想法的王文龙,不想错过机会,开始做调查找项目。他调查了一两个月时间,选了有四五个项目,犹豫不决要选哪个。2006年3月的一天,王文龙跑到浦东海洋馆去参观,看到小小展示缸宛如仙境,晶莹剔透的水母在灯光映衬下,舒缓飘逸、姿态优雅地在缸内翩翩起舞。他想,如今水族市场十分兴旺,人们有养热带鱼的,有养珊瑚的,有养乌龟的,却没有养水母的,这是为什么呢?

回到学校,王文龙请教导师冷向军教授后得知:在美国和日本等国家,把水母当作宠物饲养已成时尚。但在国内,人工繁殖水母刚刚起步,仅有南京海洋馆掌握海月水母繁殖技术,许多海洋馆展示的水母都是高价进口或者野外捕捉,因而观赏水母在水族市场上难觅踪迹。

王文龙打算尝试人工养殖水母,让这种在大海里生存了亿万年的动物也能在城市中生活。

正好有个朋友在海洋馆工作,王文龙向朋友打听后得知,水母的养殖难度非常高,只能在海洋馆内养,个人或企业不具备技术条件。空白就是商机,王文龙敏锐地感到,也许自己适合来做这个创新。

然而,也有不少人劝他三思而后行。当时国内还没有哪个教授做过这方面研究,有些老师觉得王文龙的项目难度太高了。另外,水母饲养属于新事物,在推广方面将会困难重重。尽管如此,王文龙还是决心尝试,“开先河的东西,难度肯定是大的,但机会也是前所未有的”。花了三个月时间,他写了一份详尽的计划书,获得了十万元创业基金,自己又筹集了十万元,注册了自己的公司:上海晶海实业有限公司,以公司化形式来运作项目,同时又把项目和毕业论文结合在一起。“这样两不耽误。我的研究方向是动物营养与饲料,论文题目就是《观赏水母的饲养与饲料研究》”。

水母宝宝,

为伊消得人憔悴

启动水母养殖后,各种问题接踵而来。

水母的品种很多,我国常见的有八种,它们对生存环境要求苛刻,选择哪个品种的水母进行饲养培育是第一道难关。王文龙第一次尝试养殖的是桃花水母。2006年6月,他到苏州白马涧采了一次样,把水母活体带回实验室进行研究。结果发现,虽是淡水品种,但养殖难度并不低,这种水母对淡水水质的要求非常苛刻,养了2个月左右都死了。

王文龙又查找了资料,发现海月水母的养殖难度相对低一些,且国外已有人工繁殖成功的先例。这种水母经常在夏秋两季浮于水面,如同皓月坠入海中,十分美丽,故称海月水母,有较高的观赏价值,它的伞体比较大,最大直径可达30厘米,就算在家中的水族缸养殖,伞体直径也可以达到20厘米左右;伞体周围还有很多细长的触手,在水中游弋时像女孩子的长发随风飘动,姿态相当优雅;而且这种水母无色透明,在不同的灯光下能变幻出各种色彩,看上去美轮美奂。

2006年暑假,王文龙顶着烈日,在青岛海域雇了一条渔船,自己开船出海,花了整整两天时间终于捞到了30只水母,之后坐了一夜大巴才到上海。回学校后,王文龙就钻进实验室开始琢磨如何人工繁殖水母。

真正做起来才发现有多难,国内这方面的研究基本就是空白,80%的文献都要参考国外。但国外有些资料也属于保密级的,不对外,能找到的往往是些简单的养殖知识,科普常识性的东西。看来一切都得回到实验室,从头开始。

王文龙前期做了周密的准备,除了按比例配置好人工海水,他还将海水水温、水中微量元素种类,酸碱度等各项标准都调到了最适宜水母生存的状态。然而,毕竟这些水母都是野生的,驯化很困难,成活率还是较低,30多只水母中,最后存活的只剩下5只。

由于海月水母的成长变化过程较为复杂,其中从幼体到半成年,再到成年会经历多次变化,各变化期需要的环境条件也不一样,特别是从水熄体到蝶状幼体的变化,如不能掌握好尺度,就会前功尽弃。为此,王文龙花了大半年时间,一连做了六七次实验,但一直没有探索到合适条件,他没有泄气。那时已是2007年春节了,因为不想中断实验,他放弃了回家和家人团聚。

2007年大年初五的那天,王文龙发现养殖缸中有了一些肉眼不易看清的微粒。他激动地,且小心翼翼地将那几个浮尘一样的东西转移到烧杯中,透着显微镜,他发现十几个褐色的蝶状幼体正在欢快地游动。

王文龙的事业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在他的精心饲养下,不到两星期,小水母已经长到2厘米左右。这些初生的小家伙,个个活力十足,顶着小伞不停地游动。此后,王文龙的培育技术不断成熟,小水母从最初的11只,增长到数千只。

人工繁殖水母终于成功了!接下来的挑战也不轻松。因为当时国内没有现成的观赏水母缸,王文龙不得不自行研制。一开始缸体做得很简陋,而且水泵的水流太大,太强,经常会把水母吸走,造成伤亡,他就想办法造出很缓和的水流,可以把水母托在里面,受到水流的保护,以模拟海洋中广阔无垠、水母在其中不会碰到任何障碍物的环境。

要研究的东西还很多,包括各种规格款式的缸,每种缸内水体过滤系统的负载量,可以养多少水母,放多少滤材,才是健康的状态。在养殖过程中,他也积累了不少有趣的经验:比如水母不能和其他品种的水族混养,连水母之间也不能,因为相互之间会有攻击行为,甚至是捕食行为;缸里最好什么装饰品也不放,因为一般装饰品都有尖角或突起,水母会随着水流撞上去,它的身体太柔软了,会受伤;鹅卵石也不能放,而且石头之间的缝隙很容易造成饲料沉积,让水质变坏;水草也养不住,因为对灯光的要求不一样。

从酒店酒吧,

“游”入普通百姓家

海月水母是新兴的水族宠物,如何将它引入市场,吸引人们来“尝鲜”购买呢?王文龙决定,先从高端人群突破。他首先选择在一些高档酒店或娱乐场所建一些样板水族缸,以此来吸引目标消费人群。

2008年5月,上海威海路上某家酒吧将开业了,慕名而来,邀请他为酒吧设计一个嵌入墙体的超大型水族缸,并一下子订购了200多只海月水母。接到第一个大订单后,王文龙异常兴奋,为了确保开门红,王文龙建议酒吧专门定做了一个逾10万元的水母养殖专用缸。根据海月水母的生存密度、水流速度,王文龙在这个3米宽、1.5米高的水族箱内放养了258只海月水母。每天早晨,酒吧还没有开业,王文龙就来到这里,察看水质、给水母喂食,酒吧关门了,王文龙还要留下来,将早晨的工作重复一遍,还要仔细观察水母在新环境下的活力。水母顺利度过了第一周。可是没过几天,一个意外情况差点让王文龙前功尽弃。那天一早,王文龙来到酒吧,被眼前的情形惊呆了,十几只水母漂浮在水面一动不动。为了这批水母,酒吧先后投入了十余万元,而且已经得到了顾客的初步认可,如果水母继续死下去,不仅是一笔巨额损失,还会影响店里的生意。经理要求王文龙务必在两天内查出水母死亡的原因。经过分析,水母本身没有问题,他守候在水母缸前细心观察,终于弄清了是水质受到污染造成的。当时,酒吧屋顶正在装修,工人们爬到棚顶作业,由于震动与操作不慎,一些涂料掉落到水母缸中,无色涂料入水即化,污染了缸里的水。针对此,王文龙在缸体上做了一些改进,防止异物入水。此后,水母再也没有出现过死亡。

不久后,酒吧正式开业了,绚丽夺目的水母墙成为一道独特的风景线,非常吸引客人,酒吧老板对此很满意。

有了这次成功的工程案例后,水母以其“第一秒眼球效应和驻足观赏时间长”的特点受到了商家的追捧,一些五星级酒店、高级西餐厅等高端客户主动找上门来,王文龙饲养水母的知名度也渐渐提高了。2010年的销售额达到了1000万。

“之前一直在专心做研发,投入很大,规模一直没有上去,顶多就是微盈利或持平状态,今年预计销售额会大幅增长。”网络推广也在进行中,包括阿里巴巴、淘宝以及水族方面的专业网站。如今,王文龙的重心已经从实验室转向企业管理和市场开发,每天呆在实验室的时间大概在2小时左右。

篇6

商标使用行为首先是一种商业行为,这是判断商标使用行为的第一步。商业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共同特征。商标侵权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试图转移他人贸易而获利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一种试图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欧洲法和美国法都将商业行为作为商标侵权的前提要件,如“根据商标指令第5条第1款第1项或者——如果是欧洲商标——根据第40/94号规定第9条第1款第1项,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第三方未经同意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且影响商标功能的标记,如果这种使用发生在商业过程中且使用的相关商品或服务与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③美国《兰哈姆法》第45条同样明确规定“商业中的使用(use in commerce)”。

如果使用行为发生在商业活动的背景中,目的在于获取经济优势,则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记的行为构成商业过程中的使用行为。反之,如果行为目的并非获取经济优势(竞争优势),则不可能进入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评价。以搜索引擎在关键词案件中的法律地位为例,“搜索引擎将与商标相同的标记(signs)存储为关键词且根据这些关键词安排显示广告的行为,是为了竞争优势(economic advantage)而实施的商业行为”,④因而是一种商业行为。

然而,“商业行为”与“商标使用行为”并非等同概念,否则商标侵权行为与普通不正当竞争行为无异。如何将商标使用行为从广义的商业使用行为中筛选出来,亦即区分商标使用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界定商标使用行为的第二步和重点难点所在。本文的基本思路是,通过引入商标法上的技术行为,提出界定商标使用行为第二步的方法,再用这个标准解释三种类型的案件、回答商标使用行为独立性的疑问。商标使用行为的界定偏重于实践理性,问题的产生和标准的提出均源于司法实践的积累和需要。因此,本文的写作思路坚持了问题导向,全文以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一些案件为索引,尝试对商标使用行为的界定方法和步骤提出一些新思考,进而谋求理论上的突破,希望对分析、解决这一难题提供尝试性的视角。

一、“功能界定法”的技术解读

(一)从“行为特征”说起

前已论及,我国新《商标法》第48条对商标使用行为同时规定了“行为特征”和“功能特征”;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亦同:“将商标用于商品、服务或其有关之对象,或利用平面图像、数字影音、电子媒体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商标”。所谓“行为特征”,即必须将商标用于商品等媒介物或商业活动中;所谓“功能特征”,即必须发挥商标识别功能。在商标法的发展过程中,商标使用行为的界定从注重“行为特征”开始向注重“功能特征”转化,“行为特征”逐渐弱化。

早期美国法要求物理标示(physical affixation),即必须在商品、服务或其他媒介物上贴附商标,这是“行为特征”的典范,现代商标法上则不作此要求。“在媒介物上标示商标”是一种最原始和最基本的商标使用行为,它直接表明了该商品或媒介物来源于特定商事主体。由于商业方式的更新,只要任何能够将标识与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的使用,都构成商标使用行为,体现了“功能特征”的强化。如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第18条第2句规定:在惯常的商业活动中以如下方式向潜在购买者展示或使潜在购买者知晓的,则构成将标识用作商标、商号、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行为——将标识与使用者的商品、服务或者营业联系起来,在证明商标的情况下,则将认证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

再以一个案件具体说明现代商标法对“行为特征”的放弃、以及对“功能特征”的强化。甲收集某知名品牌使用过后的空酒瓶,再填充自制酒精销售未遂被查扣,如何定性?甲显然未在空酒瓶上“物理标示”仿冒商标,如果严格依照“在媒介物上物理标示”的标准,这种行为应不受《商标法》评价。就废弃的空酒瓶而言,空瓶商标虽然仍存在,但因无酒商品足供表彰,空瓶商标已经丧失识别商品来源以供选购的主要功能。但是,甲收集该酒瓶并填充自制酒精,使该商标表彰酒商品之功能再现,且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该收集空瓶并填充酒精的利用行为,与将商标用于商品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商标之使用行为无异,因而同样构成商标使用行为。⑤

(二)技术行为的过渡

现代商标法对商标功能的重视,顺理成章地推动了“功能界定法”成为判断商标使用的标准,但没有为实践操作层面的判断提供具体启示,究竟怎么解释“用作商标、发挥识别功能”?突破的关键是技术行为的引入。正如在著作权法中的技术行为,技术服务提供者的技术行为因具有实质非侵权用途,而不承担著作权直接侵  [本文转自dYlw.Ne t专业提供写作毕业论文和各种教育教学论文 的服务,欢迎光临WWw. DylW.nEt点击进入 DyLw.NeT 第一论 文网]权责任,但可能因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而承担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商标法中同样需明确技术服务行为的法律地位,并遵循相同的原理。

技术服务者因提供技术服务而收取相应报酬,这种技术服务行为是一种获取经济优势的商业行为。但技术服务行为本身具有中立性,法律并不因为系属商业行为而科以不法。技术服务行为的中立性是指在法律(商标法)上的中立,而非经济上的中立。之所以具有商标法上的中立地位,是因为相对涉案商标而言,技术服务提供者没有利用涉案商标推销商业、获取经济优势,但技术服务行为提供者仍可能因主观非难性、与辅助行为的客观结合程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⑥因此,一旦认定某种行为系技术服务提供行为,则这种行为不构成商标使用行为,该技术服务提供者不承担商标直接侵权责任,仅视其是否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承担商标间接侵权责任。

(三)“功能特征”的认定:以商标为媒介推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

在商标使用行为的界定中,所谓“用作商标”、“必须发挥商标来源识别功能”,是指使用人利用商标作为媒介推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简言之,使用人利用商标获利,在商标与使用主体之间建立起一种经济关联,这是认定商标使用行为的关键;反之,如果一种技术服务行为不会利用商标推广使用者的商品或服务,没有利用商标获利,并未转移或借用商标的识别作用或商标权人的商誉,则这种行为不构成商标使用行为。

以“运输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和“仓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例,运输人或仓储人对其所运输的商品不享有所有权,其只是提供接收、运输、发送、仓储服务,是一种技术服务,运输人的这些服务与所涉商标之间没有关系,所运输或仓储的货物不论是否为名牌,不影响运送费或仓储费的收取标准,他没有利用商标来推广运输服务,并非在所涉商标意义上提供运输或仓储服务。“进出口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则与上述仓储运输行为不同,区别点在于是否以所有人身份利用所涉商标来推广其业务。“进出口(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是以所有人身份实施进出口或销售行为,是利用商标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构成商标意义上的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进出口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虽然也是商标使用行为,但现行《商标法》并未将其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修订过程中,有学者和外商组织建议借鉴《欧盟商标协调指令》第5条第3款,在我国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中增加许诺销售、进口、出口等行为,立法者并未采纳。可见,立法者对商标权的扩张持谨慎态度、对商标侵权的认定采严格法定主义。司法实践中不可类推适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而将进出口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

商标使用行为是在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它常常是指被控侵权人以所有人的身份利用商标作为媒介来推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这也意味着在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与商标之间建立起了经济关联,所有人正是利用商标作为媒介来获取经济优势。相反,如果涉案使用行为不具有上述特征,即使被控侵权人的行为也是一种获取经济优势的行为,但所获取的经济优势只是作为其所提供服务的对价,而并非利用商标的结果,则这种行为性质上是一种技术行为和商业行为,而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行为人并未在商标意义上使用。因此,商标使用行为不仅要求是一种产生“经济优势”的行为(商业行为),而且是一种建立“经济联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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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三类案件的解释

之所以选择三种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是因为笔者发现这些类型案件的判决说理并不充分、理论界至今没有给出非常令人信服的解释。不对这些案件中的行为定性说理提供一个新视角,对商标侵权使用行为的认知就会停滞不前。本文的“两步审查法”正是一种新视角,可以对这些典型案件中的行为作出清晰定性。

(一)关键词商标侵权案件

我国自2006年以来发生了多起关键词商标侵权案件,在这种类型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广告商和搜索引擎是否该承担商标直接侵权责任,关键在于商标使用行为的认定。笔者通过整理北京、上海和广州法院审理的多起案件后发现:(1)广告商应当承担商标直接侵权责任。A上海判决中的侵权行为是“网站网页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商标”;B广州判决和北京判决中的侵权行为是“选定关键词竞价并在网站网页中使用关键词”。(2)搜索引擎不承担商标直接侵权责任,因为搜索引擎没有实施设定关键词的行为。A上海判决和北京判决均认为,关键词竞价服务是一种信息检索服务;B广州判决认为,关键词竞价服务是广告服务。(3)从判决结果看,三个案件的唯一分歧在于搜索引擎的共同侵权责任,三者对搜索引擎注意义务的承担有不同的意见(即使上海和广州的判决都认为搜索引擎应当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但承担注意义务的根据或理由不同)。

       中国“关键词商标侵权”案件的司法意见:上海、北京、广州

项目广告商直接侵权搜索引擎的责任

直接侵权共同侵权

大众搬场案⑦结论:构成

理由:在其经营搬场业务的网站网页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商标

结论:不构成

理由:根据两原告输入的关键词,百度网站搜索结果的链接条目中含有“大众”和“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等字样,但这是百度网站作为搜索引擎实现其主要功能的必要手段。

结论:构成

理由: “竞价排名”服务不仅需要收取费用,还要求用户在注册时必须提交选定的关键词,因此,百度网站有义务也有条件审查用户使用该关键词的合法性,但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绿岛风案⑧

结论:构成

理由:以“绿岛风”作为关键词,并以“绿岛风—第三电器厂”将两者联系在一起的形式出现在搜索结果中属于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1)广告商的目的在于混淆消费者对“绿岛风”商标出处的认识 ;(2)当互联网使用者通过google搜索引擎输入商标“绿岛风&rdquo ;搜索到被告第三电器厂的链接时,将会对港益公司注册商标的出处产生混淆与误认。

结论:不构成

理由:关键词搜索服务是广告服务,但是搜索引擎没有实施选择设定关键词的行为。

结论:构成

理由:搜索引擎作为广告经营者应对广告主第三电器厂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其未尽审查义务,对广告主的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行为客观上帮助了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依法应当负连带责任。

美丽漂漂案⑨

结论:构成

理由:薄荷公司主动选择“美丽漂漂”和“向尚看齐”关键词参加竞价排名为薄荷时尚网进行网络推广,且在网站名称和网页描述中使用“美丽漂漂”和“向尚看齐”。

结论:不构成

理由:并无证据证明百度公司在提供竞价排名服务之外,另行实施了为薄荷公司选择、添加、推荐关键词的行为。关键词竞价在本质上仍属于信息检索技术服务,并非广告法所规范的广告服务。

结论:不构成

理由:从百度公司应负的注意义务来看,除对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等关键词应予主动排除之外,一般情况下,竞价排名服务商对于用于所选择使用的关键词并不负有全面、主动、事前审查的义务。

上述法院对(搜索引擎)商标使用行为的否定,是在事实层面(事实上没有实施或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实施)的说理,没有在法理层面揭示。依笔者之见,在关键词商标侵权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一种技术服务,内容包括:允许广告商选择与商标相同的标记作为关键词、存储这些标记并基于此显示客户的广告。这种技术服务提供行为相对涉案商标而言具有中立性,因为搜索引擎并未利用涉案商标来推销自己的搜索服务,因此不构成商标直接侵权。欧盟法院采相同见解,“为使用标记创造必要的技术条件以及因为提供这种服务而接受报酬的事实,不意味着提供此种服务的行为构成标记的使用”。⑩

(二)定牌加工案件

我国法院对定牌加工案件的关注已经从混淆可能性转向商标使用行为,法院通常认为,如果商品不进入流通领域,商标就无法发挥识别功能,没有发挥识别功能,则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商品不进入流通领域,商标只不过是一种装饰。对外‘贴牌加工’行为,加工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将商标贴附于加工之产品上,就其性质而言,属于加工行为,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这一判决实质上将商标使用行为限定在流通领域了。

针对这一判决说理,有两点疑问:第一,我国《商标法》并未将商标使用行为局限在流通领域,司法实践却作出了这种限定,是否具有合理性?第二,加工方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商标使用行为?

1商标使用行为是否限于流通领域

设想销售商仓储了一批假冒商品,在正式将这些假冒商品销售之前被查获。由于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3项仅仅禁止“假冒注册商标的销售”,且按照上述意见(未进入流通领域,则不构成商标使用行为),权利人无权禁止上述仓储行为。笔者支持这种结论,但不认为商标使用行为仅限于流通领域的行为。

首先,这种观点难获比较法的支撑。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认为仓储行为构成商标使用行为:“将商标图样贴附于商品,如有继续销售或意图供未来销售之用,虽尚未实际销售仅堆放于仓库,则属为行销之目的而持有附商标之商品,构成商标使用行为。”《欧盟商标协调指令》第5条第3款第2项与我国台湾地区的上述见解相同,禁止销售带有标记的商品(offering the goods)、或者将它们投放于市场或者基于上述目的予以存储,或者许诺销售或提供带有标记的服务。

其次,这种观点不合逻辑。仓储行为不是商标使用行为,原因在于其性质上属于技术服务行为,与有没有进入流通领域毫无关系。因此,仓储商不可能构成商标直接侵权,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6项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将仓储行为定性为间接侵权行为,具有合理性。至于“有没有进入流通领域”与“是否发挥识别功能”是两个层面的讨论,“没有进入流通领域”(一种商品实然状态)不会影响“是否发挥识别功能”(一种标记的作用)的性质判断,仓库中假冒商品上的商标在性质上也是将来“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商标法》第48条的文句),按说也应该构成商标使用行为——如果不考虑本文的标准,因此,所引判决理由经不起推敲。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三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

汪渡村:《商标法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11年版,第301页,引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确实将回收之皮件置于仓库内,无继续销售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行为,应认上诉人……不构成侵权行为……

比较法禁止“销售目的而存储”的行为,具有政策上的考量,是为了“方便商标所有人的干预,尤其是确定侵权流动商品的所有权或者损毁这些商品。它的适用条件是,涉案商品存储在比荷卢地区且已经实际将标记贴附在商品上”。(Tobias Cohen Jehoram, Constant Van Nispen, Tony Huydecoper, European Trademark Law-Community Trademark Law and Harmonized National Trademark Law, Wolters Kluwer 2010, p248)这种做法扩大了商标权人的控制范围。是否需要借鉴,笔者持否定意见。

参见Industries Winters BV v Red Bull Gmbh, C-119/10, paragraph 29, 30, 31 在该案中,Winters公司根据Smart Drinks公司(一家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红牛公司的竞争者)的指示,在标有与Red Bull商标相似标志的空罐里装入碳酸饮料。为达到上述目的,Smart Drinks公司为Winters公司提供空罐、匹配的盖子,这些都标有各种标志、装潢和文字(包括Bullfighter、Pittbull、Red Horn、Live Wire)。Winters公司根据Smart Drinks公司的指示和配方,向空罐中装入一定数量的提炼物、水、碳酸,然后密封罐头。之后Winters将所有的罐头交由Smart Drinks处置,后者将这些罐 头运往比荷卢以外的国家。

2加工方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在定牌加工案件中,加工方所实施的行为也是一种技术服务,加工方没有利用商标推广加工服务,商标上的商誉强弱与加工方的加工服务没有关系,在商标与加工服务之间不存在“经济关联”,因而也不构成商标使用行为,加工商不承担商标直接侵权责任。以欧盟法院审理的红牛案为例,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Winters在标有Bullfighter标志的空罐中实施灌装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欧盟法院对此持否定意见,为使用标志创造必要的技术条件以及因此项服务而受偿,这不意味着提供此项服务的一方使用了标志。本案中的服务提供者根据他人的订单和指示,在已经标有近似他人商标的空罐上进行灌装,仅仅实施了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性部分,服务提供者对那些罐头的外在表现、尤其是上面的标志不存在任何利益,不构成《商标指令》第5条意义上的侵权行为,而仅仅为他人使用商标创造必要技术条件。

(三)假冒木板装修案

再以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认识较为模糊的一则案件为例。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伟业”商标案中,酒店的经营者委托他人对酒店进行装修,原告发现装修工程中使用的“伟业牌”木板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遂对酒店经营者和装修者提出商标侵权之诉。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包括使用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从判决理由看,法院采取了一种严格法定主义的立场,认为《商标法》第57条第3项仅仅禁止“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而未禁止“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使用”。

该案的审理法官归纳裁判要旨为:“使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即使该使用人是公司,也不构成商标侵权。但特殊情形除外”。法官进一步解释,此案中的使用不同于下列“使用”:肯德基快餐公司分别在餐饮服务和茶具商品上注册了“肯德基”商标,而某餐饮酒店购买了印有假冒“肯德基”字样的杯子,并在其提供的餐饮服务中使用,这可能导致消费者误以为该酒店与肯德基公司有关联关系,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对这个案件讨论越多,研究者所产生的疑虑也更多:第一,既然认为《商标法》仅仅禁止“假冒注册商标的销售”而不禁止“使用”,为何又违背同一原理创设“除外情形”?第二,肯德基案件与伟业案件的案情相同,为何会作出不同定性、得出不同的裁判结论?笔者认为,伟业案判决并未清晰解释上述两个问题,如果采用本文思路进行分析则可得出较为清晰的结论。

装修商发生了两个行为:“购买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以及“利用这些假冒商品提供装修服务”。前一个行为是消费行为,正如普通消费者购买假冒商品的行为一样,不受商标法评价。后一个行为是技术服务的提供行为,装修服务与涉案商标之间没有任何联系,没有利用假冒商标来推销装修服务,不构成商标使用行为。肯德基案则稍有不同,酒店也实施了两个行为:购买假冒杯子和使用假冒杯子提供经营服务。前一个行为性质上也是消费行为,不受商标法评价;但后一个行为并非技术服务提供行为,这一行为是酒店自身的营业行为,是试图通过“肯德基”商标获利及攀附后者商誉的行为,是商标使用行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三终字第213号裁定书。

祝建军:《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构成商标侵权》,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11月3日第6版。

前引。

Graeme B Dinwoodie & Mark D Janis, Confusion Over Use: Contextualism in the Trademark Law, TMR, Vol98 (2008), pp1121—1122.

前引 Tobias Cohen Jehoram, Constant Van Nispen, Tony Huydecoper文, p244.

三、商标使用和混淆可能性的关系

依照上文观点,一旦认定构成商标使用行为,则意味着在商标所有人与产品之间已经建立了某种经济关系,这是否意味着可径行认定混淆可能性(间接混淆)?这需要回答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即商标使用能否被混淆可能性吸收、或者能否被商标侵权抗辩事由所吸收。如有商标法研究学者认为,商标使用行为可被识别功能所吸收,认为商标使用行为无非是在具体情况下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证明“混淆可能性”的结果。与上述这种观点相呼应的是欧洲学者的观点。欧洲有学者认为,判断涉案行为究竟是否为识别商品来源意义上的使用,并不取决于使用人的主观意图,根本上还需回到相关公众的看法进行判断。在这个意义上,商标使用的判断不是一个纯粹技术性判断,而与混淆可能性判定一样,是一个法律判断和主观判断。如果在相关公众看来,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所有人之间具有某种经济关联,则涉案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使用;如果相关公众将涉案标记仅视为一种装饰、图案或道具,则这种行为不构成商标使用。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一些案件中不关注涉嫌侵权行为是否为商标使用行为而径行判断混淆可能性,也体现了“商标使用是否具有独立性”的疑问。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CARIOCA”案,被告在销售“CARIOCA”牌水彩笔时自行添加了外包装,标注了自己的“好乐星”商标及“总经销:际通文具公司”等字样,法院认为“对正牌水彩笔添加包装标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认为际通文具公司与环球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破坏了环球公司商标的识别功能,构成商标侵权”。

(一)通过欧盟法院案例法的诠释

之所以要用欧盟案例法来说明这个问题,一方面是因为欧盟案例法的典型性和商标侵权理论的共通性,另一方面是考虑到案例解释的说服力。

欧盟法院对商标使用行为的态度发生过转变,可以从用语的变化上进行观察——从“商标使用”到“侵权使用”。欧盟法院在宝马案中还在使用商标使用行为(trademark use)的概念,之后转而集中分析商标侵权使用(infringing use)的构成。依笔者之见,欧盟法院对所谓“商标侵权使用”的考察实际上是对识别功能是否受损的考察(即混淆可能性的判定)。 对这两个概念的区分,是考察欧洲法中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的前提。

案中的被告在阿森纳俱乐部的足球场外使用“”商标在相同的产品上,销售之时告知消费者其未获授权。欧盟法院认为,任何在商业中的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商标权人均有权制止,在这种情形下,这种使用究竟被公众视为一种支持徽标、忠诚或者隶属的象征,均在所不问。

从商标使用行为的角度看,案中的被告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商标,实际上是在利用商标获取经济优势、推广自己的商品,这是在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构成商标使用行为,与商标侵权使用的认定结论相同。

2013年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资料来源于山东高级人民法院网:http://sd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4/id/1283756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4月29日。

Case C-63/97 BMW, paragraph 38, 39.

Case C-206/01 Arsenal Football Club, paragraph 62.

Case C-48/05 Opel, paragraph 40.

欧盟法院的Opel案则有不同结论。被告在一款微缩模型小汽车上使用了原告的商标,欧盟法院参考了德国消费者长期形成的认知习惯,忠实地按照原型车制造模型车在德国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具有普遍认知度的玩具产品消费者已经习惯接受以实物车为原型的缩微模型,消费者不会将真车生产企业与模型车上该企业的商标联系起来。依本文对商标使用行为的界定,被告在自己的缩微模型上使用Opel商标,显然是利用此商标为自己的商品作推广,是在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但至于这种商标使用是否会造成混淆可能性,则是一个综合判定的过程,欧盟法院根据德国消费者的认知习惯认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使用,实际上就认为不存在混淆可能性。

从欧盟法院的上述两个案件可以容易地发现,商标使用行为和混淆可能性的判定标准不同,具体个案中可能得出相同结论、也可能得出不同结论,体现了商标使用行为在判定商标侵权过程中的过滤功能,商标使用行为独立于混淆可能性。

(二)通过法理的诠释

第一,商标使用行为的独立性是支配权本质的要求。从支配权角度看,商标权人的支配利益被他人“分享”或“外溢”,是商标支配权受侵害的内容。这种侵害或危险(侵害之虞)的发生,只有通过他人的使用行为才能实现,而且这种使用行为必须是以商标意义上(识别或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意义)的使用为前提。一种并非在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显然无法分享商标权人对商誉的支配利益、无法导致商标权人的支配利益“外溢”。只有在商标意义上使用,才可能切断商标权人与商标之间的联系、进而损害商标的显著性。因此,商标权的控制对象必然是一种商标使用行为。

第二,商标使用行为的独立性是所有人中心主义的要求。商标使用行为作为一种发挥商标识别功能的行为,具有行为指向性,只需判断是否以所有人的身份利用商标推广商品或服务。由于混淆可能性的判断是以“相关消费者”为基准,具有事实依赖性。判定商标使用行为中的“经济关联”,与混淆可能性判定中的“关联关系”属不同概念。前者目的在于分析行为人是否从事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即行为人是否利用商标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做推广,是否利用商标获取经济优势。而混淆可能性判定中的“关联混淆”是指“关联、赞助、许可等关系”,是通过综合考察案件所有因素(如显著性、知名度等)之后得出的结论。

在界定商标使用行为时,很多案件的裁判模糊了商标使用行为与混淆可能性判断之间的边界。在德国最高法院近期的一个案件中,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成为界定商标使用行为的因素。这个案件涉及实用艺术品(版权保护期已经届满)的使用,德国最高法院认为,上诉法院显然忽略了不超过5%的公众知道争议商标的事实。因此,未能适用中等消费者的标准去评估作为商标的使用,而使用了知道原告商标的一小群公众的标准,并因此得出了商标使用和商标侵权的结论。公众将一个图样究竟看做商标还是装饰成分,取决于原告商标的显著性和声誉。

第三,商标使用行为的独立性有利于纠纷的提前解决。商标使用行为具有行为指向性,是商标权所控制的行为,而商标功能——尤其是混淆可能性的检验——具有事实(因素)指向性,前者在商标侵权结构中的作用具有独立性,对于提前排除不受商标法评价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美国商标法研究学者从商标侵权结构或认定步骤角度简明阐述了这一理由:“尽管商标使用行为无法担当治疗商标法各种疑难杂症的灵丹妙药,但是却充当了识别非商标侵权行为类型的限制性武器。”他们认为,混淆可能性检验具有事实指向性,不适于诉讼的早期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