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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管理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2 17:47:27

高校管理论文

高校管理论文例1

2当前高校校园综合防控和应急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产生这些问题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因素所导致,既有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一方面,高校自身的不安定因素依然较多,一些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有待解决,各种新矛盾、新问题、新情况也在不断出现;另一方面,高校与社会的联系日益紧密,社会思潮容易向高校集中,社会问题容易向高校投射,社会热点容易向高校传导,高校安全稳定受到社会的影响越来越直接、越来越深刻。

2.1管理理念亟需更新

一是以人为本的理念。作为承担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重大任务的高等教育机构,大学的主体是教师和学生,开展校园综合防控和应急管理的目的是要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是为教育人、为培养人服务的。校园综合防控和应急管理本身不是目的,既要以保护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又要充分依靠和依赖他们,始终要把人放在第一位,以人为本才是目的,尤其在处理应急事件时,既要及时、果断处理,又要能考虑到以后工作的开展,不能为处理而处理,不能留下后遗症,而目前我们在这方面理念需要更新。二是以预防为主的理念。高校突发事件种类繁多,且具有不确定性和无边界的特征,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影响大,处理难度大,因此最好的办法是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变事发时的事后处理为事前的预防,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为主,而目前虽然各高校已认识到这个问题,但工作尚未到位,尤其是有时师生诉求表达渠道不畅通,学校领导未能深入了解师生员工的实际需要,没有切实解决好师生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没有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最终酿成突发事件或。三是综合防控的理念。综合防控既是指防控队伍的整合,也是防控范围的全面和全局性,也是防控手段的综合运用。但目前有的高校过于依赖专门的保卫队伍,没有充分调动教职工与学生积极参与到学校的安全保卫中来,过于注重校园内部,没有充分利用校外力量,过于依赖技防、物防,没有有效整合队伍,没有充分将人防、物防和技防结合起来,没有真正落实“三位一体”的防范措施,致使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工作脱节,各自为战,不利于整体工作的完成。四是与时俱进的理念。网络新闻、论坛、手机报、微博等各类媒体无时无刻不介入我们的生活,信息无处不在,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的深入普及,造成突发事件的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大学生极易受到网络的影响,加上心理恐慌,信息辨别能力低,对突发事件不能做出及时、主动和有效的正确反应,容易产生从众行为,更有因网上网下相互作用,对高校及社会矛盾问题的聚集放大效应日益凸显,客观上使得危机处理的不确定性更高,但有的高校对此估计不足,不少工作人员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仍停留在过去时代,对网络时代认识不充分、准备不充分,未能与时俱进,影响了综合防控与应急管理水平的提升。

2.2学生主体的原因

大学生是特殊的社会群体,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成型的关键时期,既具有较高的判断是非的能力,也由于生活范围的狭小,对社会问题敏感度高、易冲动、群体感染性强的特征,既愿意对社会现象和某些社会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有时却又对自己身边的问题过于冷漠,缺少激情,既渴望理解和关心,又难以敞开心扉面对老师和同学;学生学业上的压力也在增加、人际交往上的焦虑不断加深、大学生发生心理健康问题的概率在增加,而现阶段有的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环节比较薄弱,队伍培训不到位,容易发生突发事件。更重要的是,大学生就业形势和就业矛盾日益严峻,给学生心理带来了极大压力,容易引发突发事件。毕业生就业的压力更是一直伴随着学生,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的问题已经显现,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成为当前影响大学生群体稳定的最大问题。此外,大学与社会的联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密切,学生与社会的联系和交往也更多、更广泛,社会上各种思潮对学校和学生的不断渗透,有的学生受西方价值观和一些错误思潮的影响,对社会矛盾和问题缺乏正确的认识,有的学生政治敏感性不强,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2.3高校校园空间的影响

由于历史的原因,高校大多校园面积比较小,校园空间不足,教师、学生、家属和社会服务人员和机构都在同一个校园里生活、工作,人员过于密集,尤其是随着高校后勤服务的不断社会化,高校进一步向社会开放,“象牙塔”里也不再像以往那样宁静,许多高校校园已成为一个开放式的教育园区和开放式的小社会,社会上各类人员、各项服务不断涌进校园,这些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服务也可能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因而难免会产生各种纠纷,加大了校园综合防控和应急管理的难度。④为了发展,许多大学建设了新的大学校园,形成了一所大学多个校园的现象,这种老校园场地小、人员密集,新校园面积大、人员分散,新校园与老校园又有一定的地理距离,而大学既要有学校统一管理,部分职能又在尝试社会化管理,对学校管理、学生心理、学生生活、教学科研秩序等各方面都产生了很大影响,使得大学校园综合防控和应急管理与其他领域相比更具有特殊性,对大学校园综合防控和应急管理提出了新挑战。

2.4高校外部环境的影响

高等教育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的重要结合点,在国家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而高校不仅为社会培养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也在引领社会思想和社会发展。高校要主动加强与社会的联系,而高校作为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也必须与社会不断进行物质、信息和能量的交换,高校与社会的联系越来越密切,高校受到社会的影响越来越直接、越来越深刻。高校外部环境对高校综合防控与应急管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外部物理环境的影响。随着高校与外部联系的不断加强,尤其是随着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的不断深化,部分人员聚集在高校校园周边,使得校园周边的环境变得极为复杂,违章建筑增加,消防问题、交通事故、治安事件不断,各类纠纷频繁,师生反映强烈,给高校校园综合防控和应急管理带来许多隐患。二是外部社会思潮的影响。社会上的各种思潮、各种势力、各种思想进入校园,各种西方敌对势力把高校作为政治渗透的重点目标,使得高校的校园综合防控和应急管理任务更加繁重。

2.5管理体制机制的影响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国家关于应急管理的体制,高校也在校园综合防控和应急管理方面建立了管理体制,但由于体制机制的原因,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校、院(系)两级管理机构不均衡。校级综合防控与应急领导小组一般建设比较完备,但是院(系)级综合防控与应急工作小组的建设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而随着我国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院(系)规模也越来越大,人数越来越多,院(系)一级的综合防控与应急工作小组建设显得薄弱。二是责任主体不明确。在综合防控与应急管理的职责划分上,哪个部门、哪些人员应该承担哪些具体工作、应该承担哪些具体任务没有落实,尤其是在不同部门的协调、配合上,责任不明确,工作安排上既有空白、缺失,也有重复、交叉,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责任主体不明确,难免会出现扯皮、推诿或重复工作,有时就可能贻误最佳处置时机,就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3加强和完善高校校园综合防控与应急管理工作的建议

3.1进一步完善校园综合防控与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

推动国家制定《校园安全法》。在《校园安全法》尚未出台前,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高校突发事件应对指南》。

3.2继续加大综合防控与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力度

首先,推动安全教育进课堂。各高校应与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协调,聘请专业人士或有经验的人员,开设安全教育课程,以必修课或选修课的形式,推动安全教育课程进入大学课堂,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其次,设立综合防控与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周(月)。各高校可根据自己的安排,每学期(学年)设立相应的安全工作宣传教育周(月),针对相应主题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3.3进一步加强综合防控与应急管理队伍建设

第一,加强专职安全保卫队伍建设。按上级规定和要求,配备相应的保卫干部,改善工作条件和工作待遇,努力打造一支人员齐备、素质较高的校园综合防控与应急管理主力军。第二,规范志愿者队伍建设与管理。整合学校教师、学生和社区治安管理队伍,组建高校“平安校园”志愿者队伍,逐一登记注册、明确职责,加强工作培训,推进规范管理。第三,组建专职网络安全监控队伍。高校抽调具有计算机或网络专业背景的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网络安全监控队伍。第四,强化学生心理健康队伍建设。在各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心理咨询中心)的基础上,加强心理健康队伍和高校综合防控与应急管理队伍的联动。

高校管理论文例2

2.制度约束缺乏网络虚拟性已成为互联网发展的主要瓶颈问题。网络世界同样需要各种纪律、制度和规范加以约束。但网络世界中存在监管不力,各种制度、规范约束缺乏。由于网络黄色、暴力、信息的侵蚀,导致部分大学生进行诈骗、抢劫、偷盗、制造网络病毒等触犯法律行为。在某种程度上,网络已成为各种负面信息滋生的温床、不法分子犯罪的手段、外国敌对势力的工具。在网络信息监控和危机处理上未形成有效干预和有效疏导,科学技术手段落后,不能快速对有害信息进行及时处理。

3.管理机制不完善目前,各高校在网络文化建设管理工作中没有完善的管理运行机制与政策措施,存在着归属不明确,权限不清晰,后续保障管理机制不健全,影响着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各高校已投了相当大的精力和资金开展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但各部门缺乏有效的统筹和协调,尚没有形成合力,导致各环节操作不协调,各程序控制不完善,各步骤衔接不顺畅。高校网络文化管理和建设中还缺乏管导结合的激励机制、考核机制、竞争机制等一系列较完善的机制。

4.内容建设落后现在的网站是各式各样,网络信息也是丰富多彩。大部分高校网站内容单薄过时,枯燥乏味,而且更新速度慢,不能适应学生的需求。高校还未形成有学生特色和校园特色的栏目和网站,高校没有充分利用网络优势,网络文化缺乏吸引力,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信息服务未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内容丰富、功能齐备、形式多样的校园网络建设滞后。

二、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的建议与策略

1.加强领导高校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大力推进高校网络建设为目标,不断满足广大师生的需要,促进校园网络文化的繁荣和发展。高校管理者各部门通力合作,充分调研,认真规划,精心实施,保证网站建设和管理的切实可行。各高校要积极吸收传统文化的精华,大胆借鉴国外网络文化研究成果,掌握网络文化的发展规律。只有这样才能使校园网络得到可持续性发展,成为高校文化引领作用的不竭动力。

2.加强监控机制高校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建设与管理制度,逐步规范运作机制,使网络信息规范有序的开展。各高校要根据学校的实际,并结合高等教育和大学生思想特点,认真制定并健全有效的制度措施。建立有效的舆情监控机制和研判机制,进行强有力的舆论引导,对有害、反动的信息及时删除并严厉批评和疏导。在牢牢把握完善的制度基础上,运用法律和行政武器,严肃处理违反规定、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秩序,严肃上网纪律。

3.规范管理机制高校应统筹整合网络文化资源,建立保障有力的管理机制,确保归属明确,权限清晰。各部门要有效协作配合,各程序有力控制操作,各环节不断维护更新。建立落实用户实名制,切实抓好所有用户的登记、备案。坚决打击网上黄、赌、毒,做好先进文化的宣传。要充分提高科技手段与水平,包括防火墙技术、防病毒技术、安全检测监控技术等研制和开发,对电脑病毒、黑客盗取软件进行拦截、删除,对有害信息予以屏蔽、过滤。

4.加强网络队伍建设高校要广泛吸纳一批熟悉网络、政治觉悟性的网络技术专业人员、思想政治教育队伍、高校学生辅导员。同时培养一批校园网络文化建设的学生骨干力量,包括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的自主管理队伍。学校还应对网络队伍进行经常性的网络培训,提高其网络管理能力和信息处理能力。高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与社会各方人士的联系,包括学生家长、亲友、校友和用人单位,使他们成为参与和推动校园网络文化建设的重要角色,实现校内外互动,不断增强育人合力。

5.加强教育和引导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广阔性为高校网络文化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高校在建设和完善校园网络的软、硬件条件基础上,要鼓励建设丰富多彩、独具特色的网站,吸引学生的关注,教师可通过网络论坛、博客、聊天室、QQ、Email、微信、BBS等与学生进行对话交流,因势利导,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加强网上教育,引导学生合理用网、文明上网,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网络价值观,提高大学生道德自律力和价值判断力。

高校管理论文例3

Abstract:Baseonteachingmanagesystem,educatilnaladministrationrunningmodelandmanagemeans,thetextexpoundthenewchangeofeducatilnaladministrationworkaftercarringoutthecreditsystemteachingmanageanddependonabsorbingtheformerresearchharsvest,discussingeducatilnaladministrationrunningmodelofhighschoolinordertopromotingscience,standardization,informationizationonhighschooleducatilnaladministrationmanage.

Keyword:creditsystemeducationalmanageinnovation

一、动态的教学管理机制:刚柔并举的各项教学管理制度

推行学分制是高等学校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学分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创新教学管理机制,这主要体现在:

(一)实行选课制,贯彻因材施教

选课制是学分制实施的基础和前提。开出足够数量的选修课供学生选择,是学分制的根本和核心所在。因此,高校应优化课程整体结构,开出高质量选修课,文、理互相交叉渗透、门类齐全的系列分组选修课程或模块化课程,供学生选择;其次,积极推进本地区高校跨校选课,互认学分的进程;最后,组织、指导学生(尤其是新生)选课,在入学第一学期,教务处将其所在年级的教学计划指导书发到他们手上,便于学生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制定自己的学习计划,避免选课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实行导师制,加强对学生选课和学习的指导

导师制是高等学校实行的一种由教师对学生的学习、思想品德和生活等进行个别指导的教学制度。导师制最早起源于英国研究生教育,1872年,美国率先在本科教育中实行导师制,进而推动导师制在欧美大学本科教育中的发展。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与改革的不断深化,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也开始实施导师制。导师制中导师的职责概括为以下三点:1.向学生宣传学分制及其他教学管理制度的功能、内容和要求,指导学生制订个人发展计划;2.指导和组织学生按教学计划进行选课和合理计算学分、学分绩点,并结合个人的特长和爱好选择任选课,督促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3.通过交谈或网络等方式与所指导的学生进行交流,培养学生的科研和论文写作能力。

(三)弹性十足的管理制度

1.弹性学制。以教育部颁布的各专业目录中所规定的基本学制为参照,允许学生在3—8年内完成学校规定的学分总数,允许优秀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提前毕业,允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延迟毕业,允许学生根据自身的经济、家庭、创业等情况,暂停学业,允许学生停学创业。

2.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的量和质双重相关的量化指标,其计算方法是将学习成绩按分数高低等级折算成绩点学分,将累积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资格认定、学位评定、评优(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申请辅修专业(第二学位)的依据。

3.辅修制和第二学位制。辅修制是一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拓宽学生专业口径,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教学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实行的辅修制有辅修专业或辅修第二学位两种形式,其具体操作方法是: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后,可在自愿选择的基础上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从而实现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四)灵活与严格相结合的考试管理制度

与学分制密切相关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证学分制操作质量的就是学生的成绩考核,学分制下的考试管理充分体现了灵活与严格相结合的原则。

1.免修、免听、间断听课制。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的课程,本人在开课学期开始提出免修考核申请且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准予免修;学生在课程开始两周内提出某门课程免听或间断听课申请,在完成课程实验和作业前提下,可参加该门课程统一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该课程学分,但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及实践性课程不能申请免修、免听、间断听课,每学期免修、免听、间断听课的课程的总学分不得超过6学分。

2.补考制。学分制下的教务管理理论上没有补考,只有重修。但实际上,由于课程安排、学生不及格人数多等限制,真正完全实施重修难度很大。所以给予不及格学生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再进行重修。这样可以减轻重修课程安排上的压力,也使学生利用假期时间复习补考,从而减轻新学期的学习压力。

3.重修、重考制。经补考后不及格的必修课必须重修、重考;不及格的选修课应重修或改选;同一门课程可以多次重修、记载最高一次重修成绩;已获学分课程,可以申请该门课程的重新考核,记载最高一次成绩,从而给学生获得学分、取得更高成绩提供了多次机会。期末考试分年级错开安排,便于学生参加重考。

4.推行试题(卷)库建设,实行教考分离。教考分离是学分制下高质量的教育教学的重要保证,试题(卷)库建设是高校加强考试管理,贯彻落实教考分离的有效措施。有条件的课程要建立计算机试题库,或每次考试出几套在信度、效度和难度相近的试题,积少成多,进而逐渐形成试题(卷)库;建立严格的考试要求、考试纪律、考试管理处理体系,使严格考试制度对学生产生威慑感,杜绝考试作弊现象。

二、校院二级教务管理模式:教学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实行校院分级管理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载体。长期以来,教学事务高度集中在教务处,随着学校规模的发展,基层部门的增多,在管理上容易造成信息传递速度慢、数据失真、工作效率低、工作人员劳动强度大等不良现象,特别是随着学校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推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给教务工作带来的新挑战,学校一级教务管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学分制教学改革,因此,教学管理工作重心下移,校院二级教学管理模式便应运而生。

(一)校院二级教学管理模式运行的保障机制

1.科学合理的理论支撑。现代管理理论的组织管理幅度原理和集权与分权原理是校院二级教学管理模式的理论基础。现代管理理论认为,一名组织的领导者,由于受知识、经验、时间、精力、条件等各方面的限制,能够有效地、直接地领导的下级人数总是有限的,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就会降低管理的效率,最高管理者理想的直接领导人数是3-4人,中低层管理者适宜幅度是8-12人;组织规模扩大后,组织的层次和部门会因管理幅度的限制而不断增加。层次增多会使上下沟通的速度减缓,造成信息延误和失真,并意味着今后彼此间的配合工作也会迅速增加。因此,为了加快决策速度、减少失误,使最高主管能够集中精力处理重要决策,也需要向下分权。

2.学院制管理体制的改革成功。为了适应高等教育的规模化发展,越来越多的高校尤其是综合性大学开始实施校、院两级管理体制,通过增加管理层次来化解因管理幅度过于繁重问题,将校级管理者从日常事务摆脱出来,确保管理的有效性。当前,各高校已完成对学院在机构、学科、人员等方面的资源重组,学院制管理体制初具模型,学院完全有能力、有条件作为一个相对独立主体,在学校的指导下,独立进行教学各项事务管理。

(二)校院二级教学管理的运作模式

实行校院二级教学管理涉及管理学中的集权与分权的问题,要正确处理好二者关系,必须明确校院两级权责关系,然后各司其事,各负其责。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后,学校成为决策中心,学院成为管理中心。学校将很多权力下放到学院,学校立足于宏观调控、协调和监督,成为决策中心;而学院则是拥有一定权力和职责的实体,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是学校的管理中心。在教学管理方面,主要负责日常的教学管理工作(如开课、选课、排课、考试和成绩等)和教育质量工作,以及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习、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等;在科研方面,负责学科建设(组织和规划学科建设)和科研管理(科研成果、成果鉴定、评奖等);在行政管理方面,负责学院下设的系、所、中心的主要行政工作,平衡各系、所的发展,合理配置资源。

校院二级教学管理模式的核心内容是学校将教学管理工作等下移,明确校院权责,实行分级管理,学院在学校主导下,充分发挥在教学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现代化教学管理手段:基于网络平台运行的教学管理信息系统辅助管理,实行全程监控

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后,教学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大大增加,参与选课的学生和提供选择的课程很多,学籍管理、成绩管理、重修和辅修管理、教学计划管理、排课和选课管理、毕业审核等教学工作较学年制难度大,为保证系统的顺畅,教学管理不能再依赖传统的手工操作,应采用现代教学管理手段,即依托计算机和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校园计算机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网络管理软件——综合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高校教学信息管理手段从手工管理到网络管理的飞跃。

综合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是学分制实施的技术支持平台和强有力的保障。目前,高校采用的综合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主要有自行开发软件、校企合作开发软件和购买现成管理系统三种类型。无论采取哪种类型的软件,都要与本校长期办学中形成的教学管理模式一致,并根据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调整和完善教务管理软件。例如,我校使用的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就是根据我校教学管理模式而设计、研制开发的管理软件,从2001年投入使用至今,经不断完善,现已成为教务管理人员工作上的得力助手。

综合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是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现代技术手段高度融合的产物。该系统是基于校园网络环境,以本科生教务管理为主,面向学校多个部门和多类用户(学校各级领导、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服务的综合信息系统。它对全校的招生、注册、收费、学籍、教学计划、排课、选课、考试(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课程考试、成绩、毕业审查等教务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实现全校信息共享。通过学校一级(教务处)授予用户不同的管理权限,实现管理人员、教师、学生三者在网络平台下相互交流和信息传递,从而形成多维度、开放化的管理格局。这样,学校通过对教学过程各个环节的有效监控,实现保证教学质量和促进学校教务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发展的双赢局面。

参考文献

高校管理论文例4

(1)传统的课程体系设置不利于创新能力的培养

从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大部分民办高校工商管理类的课程设置基本还是遵循一般公立院校的课程设置方法,从根本上并没有什么明显区别,无非是在课程设置科目数量,学分等方面有所不同,课程内的实践、实验、课外等内容很少,而这种传统的课程设置方式并未体现对专业学生创新精神、思维以及创新能力方面的开发、培养。

(2)传统的教材选择标准约束了课程的实践和创新内容的加强

虽然民办高校工商管理类各专业强调培养学生的专业应用性,但在各主要课程的教材选择上还是主要遵循选择部级、省级各类“规划类”教材、获奖教材等传统选择教材的方法,一些较少的针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新式教材并不是主要考虑范围,导致民办高校工商管理类各专业的学生在和国内各公立高校的学生使用一样或者类似内容的理论型教材,这忽视了民办高校学生的生源基础和学习能力,更重要的是这类教材大部分还是以理论传授为主的传统教材,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并不是它所关心的主要内容。

(3)任课教师创新精神和能力的缺乏导致无法有效指导创新

由于专业任课教师也是在传统教育成长起来的,大多都是从一个大学校门走入另一个大学校门,社会经验、工作经历匮乏,专业教师本身就缺乏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在传统的教育模式下,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多的是专业理论知识的传授,尤其是在现有的教学方式以及考核方式下,任课教师更多的关心如何把课讲完、讲好,大部分任课教师还是以讲授、传统案例分析等理论教学方法为主,加之教学任务繁重,教学班型较大等客观因素,各专业课程教学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关注和培养时间、精力十分缺乏。

(4)实践环节方面并未真正明显提高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在校内实践实验方面,虽然根据培养目标设置了一定比例的实践课程,但该类实践环节本身内容较为缺乏,且指导教师本身就专业经验不足,导致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并未真正对专业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实际创新能力有明显的帮助;在校外实践方面,一些类似于“社会调查”类的实践环节大多是“走马观花”,形式大于内容,且由于在校学习的理论知识与企业实践真实环境脱节明显,在短时间内,对于专业学生的专业实际能力提升并没有切实的帮助。

(5)现行教师评价机制

不利于教师创新行为的发生和推动从目前的教学管理以及考核机制来看,对于课程内任课教师对于教学方式和方法、学生考核方式、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培养措施等方面的创新思想和行为并没有较清晰的鼓励评价制度和方法,导致任课教师为了“不给自己找麻烦”,避免在现有机制下犯错,不愿去创新,学生的实践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和提升也无从谈起。

(6)创新活动较为单一

校园创新文化并未形成在创新、创业训练方面,虽然每年都有各级的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但从实施效果来看,这些项目更多的是“小众”活动,只是一些“积极分子”参与完成类似于任务式的活动。尤其是对于工商管理类专业的创新、创业项目来说,指导教师和学生都是明显实际经验不足,更多的是“纸上谈兵”。在校园创新文化方面,民办高校也并没有较好的创新文化塑造的机制或方法,一些创新和创业活动更多是从“丰富校园生活”的角度出发,调剂学生的日常校园生活,从整体氛围来看,民办高校还是在集中精力如何做好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日常主要事务,无暇也无心做创新和创业的一些事情,校园的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基本没有形成。

二、民办高校工商管理类专业人才实际创新能力的提升思路

在大部分民办高校“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人才”的基本培养目标和定位下,如何改进具体培养模式,切实提高工商管理类人才的实际创新能力,提高专业学生的竞争力,是值得深思的,应从人才培养模式的各具体方面更新思想观念和改善制度措施,真正地提高工商管理类人才的实际创新能力,提升学生就业竞争力。

(1)建立“创新型”课程体系,增入“创新”类课程

以工商管理专业为例,在保持传统工商管理专业主要课程的设置基础上,在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选修课程等中按一定学分比例加入创新内容的理论和实践课程,如创业管理、创造力开发、创新管理、创业融资与投资等创新、创业类课程,这样既能够在各课程体系中突出学生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的培养,真正推动培养应用型人才,又能够在传统工商管理专业的基础上,形成独特的创新、创业型专业特色和方向。

(2)选择“创新型”教材

在各专业课程的教材选择上,应不拘泥于传统式的选择方法,鼓励选择具有较强实践性、真正应用型、创新型教材。在教材内容上,能够适当加入具有时代背景的新颖的、实践性的知识内容,弱化追求理论深度,在掌握课程主要知识的基础上,突出学生在课程学习过程中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在经验、能力和机会成熟时,课程教学团队应根据本院校专业培养目标、定位和学生特点进行课程教材的编著,灵活兼顾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创新能力。

(3)提高专业教师创新能力

创新教学方法只有创新能力较强的教师才有更大可能培养和提高创新能力更强的专业学生。因此,培养专业教师的创新思维、精神、提高创新能力,才能真正推动学生的实际创新能力的提升。首先,专业教师应补充和加强创新知识的学习,树立创新精神和思维;其次,专业教师应积极参与企业管理实践,积累工作实践经验,成为真正“双师型”的专业教师,这样的教师才是既懂理论又能实践的、真正能够指导学生实际创新的合格教师。在具体教学过程中,应创新教学方法、手段,鼓励教师尝试新型教学方式和方法,弱化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核心地位,推动学生的主导地位,以PBL等方法带动学生的思考、学习,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主动性,最大限度地使专业课程知识与社会、企业实践密切联系,让学生主动思考、主动创新。

(4)改进教师和学生评价机制

为鼓励培养和提高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生的实际创新能力,应改革传统的对于教师和学生的考核评价机制和方法。在教师评价方面,应把教师在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等环节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作为一个重要指标列入教师考核评价中,作为教师工作绩效、职称晋升等环节的重要参考指标;在学生评价方面,应把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实践能力、创新思维和能力作为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的重要内容,当然还可将“创新”评价作为学生评奖、竞选、参加各类组织、活动的重要参考指标,借以推动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5)加强实践性环节的实践效果

在专业实践环节方面,校内指导教师应积极与学生、实习岗位或就业单位的指导老师进行良好沟通,了解企业的需求、学生的感受、专业老师应关注的实践重点,真正使专业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够更贴近实践,全方位提高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生的实际创新能力。同时,在条件允许时,聘请企业方相关资深管理者作为“导师”定期到学校与专业进行互动交流,实现更为有效的实践指导;在专业实践基地建设方面,应是校、院、系、教学、就业等各级、各部门密切合作,选择与本专业联系密切的企业或单位,保持长期稳定、深度的合作关系,实习、定制培养等多种形式结合;在毕业论文完成方面,鼓励学生进行应用性的研究,如商业计划书、营销计划书、市场调研等形式灵活的应用型研究成果,推动学生的专业实际创新能力的提升。

高校管理论文例5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司法介入;高校教育仲裁制度

自“田永案”开高校行政诉讼先河以来,高校学生状告母校的事例纷至沓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有如下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但由于没有明确提讼的类型及范围且高校法律地位界定模糊,因此,在众多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中,大部分诉讼案件被法院以不属于自己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实践中这些问题的产生必然要求我们的教育法学理论做出回应,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能否通过司法介入予以解决?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恰当的解决,则将会继续困扰高校、学生及司法部门,不利于学生权益的维护和高校的和谐与稳定。

一、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一)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内涵界定

纵观目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多是在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其实质是自主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高校管理行为按照其表现可分为静态管理行为和动态管理行为。前者主要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以是否涉及学生的重要权利为标准,后者可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对重要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如招生录取、学籍管理、纪律处分、授予学位、颁发学历证书等,另一部分是对非重要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如食宿管理、安全管理、统一为学生订购教材、强制上早晚自习等。本文中所要论述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是指高校为了维持学校的正常秩序、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而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所引起的各种争议。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而引发的纠纷具有明显的特殊性:既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纠纷,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纠纷,这主要是由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的特殊法律关系所决定的。

(二)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表现形式

1998年底,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因考试作弊,学校决定对其按退学处理,并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因不服学校决定,田永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北京科技大学推上被告席,成为中国行政诉讼法学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并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自此案开中国高校行政诉讼先河以来,学生频频将母校告上法庭,高校被诉现象已经是屡见不鲜。高校与学生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呈现出上升趋势,而且类型多样。根据案件所涉及问题的特点,可对近几年内典型案件进行如下归类:第一,因学校招生管理行为而引发的纠纷的案件。2001年,何建宇填报志愿时表示不服从专业调剂,但淮海工学院在招生时将其安排在所报志愿以外的专业。何建宇向法院提讼状告学校非法录取。2004年,笔试第一但未被录取的甘德怀,与学校对簿公堂,指责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招生程序不公正。第二,因学校授予学位、发放学历证书问题而引发的纠纷的,认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案件。1999年,刘燕文认为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不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审议过程违背了正当程序而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开创了以“正当程序”要求司法干预学校内部裁判的先例。2003年,浙江师范大学因姚某曾经作弊受过处分而依据该校校规取消其学士学位的授予资格,姚某认为学校校规违反国家学位条例,将浙江师范大学推上被告席。第三,因学校的纪律处分而引发的纠纷的。2002年,北京某大学经管学院会计系98级女生严某由于考试作弊被学校勒令退学而提讼。2004年7月杭州师范学院美术专业的学生卢燕同样因考试作弊被勒令退学失去学位而向法院提出诉讼。第四,认为学校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引发的纠纷。2002年,湖南外贸外语学院6名学生因留宿异性被学校开除,这6名学生认为学校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而向法院提讼。2002年,西南某学院学生张静因怀孕被开除,张静和男友以侵犯自己的隐私权、名誉权为由提出诉讼,要求学校赔偿损失。2004年,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金融专业班某学生认为学校长期以不适格的中专教师充任大学教师,使自己的教育消费权受到侵害,据此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校方赔偿学费。

二、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现状及困境

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之司法介入,是指通过一定的司法审查程序裁决高校与学生之间因管理问题而引发的的争议,目的在于通过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以实现社会公正,并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司法上的补救的一种纠纷解决渠道。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双方主体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纠纷解决方式的特殊性及多样性,而司法介入解决此类纠纷就是其中的一种最重要、最典型的途径。

尽管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对于化解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而言,有其他纠纷解决途径无可比拟的优势。然而在现实中,司法介入仍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情况不容乐观。

(一)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现状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1998年田永案开启高校行政诉讼大门,理论界对法院的受理与审理虽有颇多非议,有合法说与违法说之争。但多数学者给予了高度评价:“海淀区法院的受理与审理,不仅表现出敢为天下先的勇气,而还体现了其正确理解立法精神的高水准,为走出机械法治主义的泥潭提供了绝好的契机,有利于推动整个司法制度的进步和发展。”此后,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学生受田永胜诉案的鼓舞,认为高校在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校内申诉得不到回应或者直接把希望寄托于法院以寻求司法程序救济而频繁地将母校告上法庭。然而许多法院以学生管理纠纷属于高校内部管理行为或者认为高校不是适格的被告,司法不宜介入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将学生的权益保护拒绝在了司法救济的大门之外。例如,2002年北京某大学经管学院女生严某因考试作弊被学校勒令退学,严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认为严某因对学校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不服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故裁定不予受理。无独有偶,同年11月,重庆邮电学院二年级学生马某在暑假外出旅游期间因和男友马某发生性关系而怀孕,学校得知后给予二人勒令退学之处分,二人不服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该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做出驳回的裁定。随后二人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重庆邮电学院所做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不是行政处罚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由此可以看出,虽然1999年田永胜诉,开辟了高校行政诉讼学生胜诉的先例,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判例制度,行政诉讼行为作为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司法解决方式仍只是实践中的一种尝试,至今仍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现实中,司法介入仍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司法介入的脚步依然步履维艰。

(二)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面临的困境

1.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阻碍司法介入

目前,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内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2005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应该说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内基本法律框架已经建立并且比较完备,但仍存在诸多弊端,主要表现为内容规定过于笼统,实际操作性差,尤其是在解决教育领域内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方面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例如《教育法》第41条第四项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新《规定》根据《教育法》的内容在第五条做出更明确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虽然两者都规定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法院提讼获得司法救济,但学生可提起何种诉讼,法院受理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管理案件的范围,法律或是法规都未有明确规定,并且把大量的学校处分排除在可诉范围之外,这也是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查而又驳回的缘由所在。各地法院在受案范围上的反反复复和随波逐流,折射出法官的无奈和司法介入的困境,现实厉害的算计压倒了司法救济的理性思辨。如果能够完善法律法规,由其加以明确规定,则这一困境将会大有改观。

2.高校法律地位及自主管理权界定模糊阻碍司法介入

长期以来,关于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定性模糊,是导致有关高校教育纠纷缺乏有效司法救济的一个重要原因。高校与学生之间的争议主要是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过程中权力与权利的冲突而的外在表现,所以对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合理定位问题因为高校法律地位难以清晰界定而变得模糊起来。

(1)国外关于高校法律地位的理论

所谓高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学校在教育活动中的资格和身份。关于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一直都颇有争议。国外有以下几种有影响的学说:发端于19世纪并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大陆法系公法学说中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特别权利关系的理论支配下,学校与学生之间关系处于绝对不平等地位,主要表现为:首先,学生承担义务的不确定性,高校往往出于主观评价,在实现教育目的之内,可以为学生设定各种义务。其次,学校可以以内部规则的方式限制学生的基本权利,对这种限制学生只能承受,不能获得司法救济。二战后随着法治思想的发展,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因为这种理论虽然强调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避免外界过多地干预办学自和学术自由,但由于违背了行政法治原则,排斥学生权利司法救济渠道,所以逐步退出历史地位,最终走向衰落。日本法学界(以室井力教授为代表)提出“在学契约说”,认为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为民法上的契约关系。即高校与学生之间地位完全平等,是基于双方意愿缔结的,为实现教育目的而订立的一种契约。学校对学生的所有管理行为为如命令权或者惩罚权,都是基于这种契约关系的行为,契约关系是高校行使管理权的合理依据。此学说对于防止国家公权力的强制与权威介入大学自治、提高学校的法律地位,起到了一定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但是缺陷在于对高校的公权力性质没能有清晰的认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二者虽存在民事关系,但更多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着公权力,如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和授予学位的权力等。所以,“在学契约说”亦不能准确阐释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内关于高校法律地位的理论

《高等教育法》第十三条对高校法律地位作如下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位条例》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高校具有民事主体身份、但又不仅仅是民事主体,它还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一定公权力的行政主体。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公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我国高校的法律身份是事业单位法人。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高校定性为行使一定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1999年“田永案”,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学校与学生在某些事项上,“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即高校被看作特殊的“准政府组织”。“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由于没有成文法的明确规定,所以理论界对此的认识也不一而同,至今都未有关于高校法律地位的权威定论。

(3)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性质论争

高校享有自主管理权,其主要理论渊源就是“大学自治”传统的影响。大学自治是高等教育管理中一种特殊管理组织形式,发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其内涵是指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可以自由地治理学校内部有关事务,最小限度地接受来自外界干扰和支配。有的人认为大学自治一般是指大学应当独立地决定自身发展目标和计划,并将其付诸实施,不受政府、教会或者其他任何社会法人机构的控制和干预。我国教育法制中没有采用“大学自治权”的概念,而是采用“自”概念。如《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何谓高校的自?有学者认为所谓的高校的自主管理权就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以高校职能为基础,以高校自主裁量为手段,共同实现的自。但这种管理权是法律赋予高校的“权利”还是“权力”,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关于高校管理权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力或者是权利?理论界颇有争议,未有定论。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高校管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认为高等教育是一种非义务性教育,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是有偿的,高校与学生之间是合同性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就受教育的内容、方式等达成合意,学校的管理行为都是基于这种典型的教育服务合同而为的。第二,高校管理权是一种行政权力,这种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推知。第三,高校管理权是一种准行政权,来自政府部门管理权力下放给高校,根据《民法通则》和《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高校应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不是行政机关。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来看,高校又是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一定的行政权的行政主体。

如果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高校管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则学生作为被服务者,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根据民事法律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但是这种观点多数人认为有失偏颇,因为它抹杀了高校管理权的部分公权力属性,结论过于武断。第二种和第三种观点中都有以偏概全之嫌疑,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并非都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高校管理权究竟该如何界定?笔者认为应当如此界定:高校管理权作为自的一部分具有双重属性,即兼有民事权利属性和行政权力属性。前文论述中已将高校管理事务区分为重要事务管理和普通事务管理,高校对学生进行的食宿管理、期中、期末或平时成绩的评定、教学管理等属于普通性事务管理,不涉及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这些事项时,应当认为学校作为提供教育服务的一方民事主体,行使的是民事权利,校生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当学校运用行政权力对重要事务进行管理而涉及到学生的基本权利和法律身份时,高校的自主管理权是在国家教育权的基础上,由政府下放给高校并由高校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独立行使的行政职权,具有可诉性。例如,高校发放毕业证书,授予学位,进行学籍管理、招生录取等管理行为时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共职能的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高校与学生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事实上的组织体与内部成员的关系,也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倘若学生对这类管理行为不满,认为学校的管理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获求司法救济。

可见,由于高校法律地位模糊、高校自主管理权法律性质界定的不明确性,是阻碍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重要因素,以至于当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高校权力的恣意侵犯时只能在司法救济的庭前徘徊。

三、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正当性及必要性分析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诉讼浪潮接连不断地将高校推向尴尬的被告席,高校内部暴露出来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同时也表明由于法治观念逐渐深入,学生们的权利意识正在觉醒。是否应将高校的管理权置于司法监督之下?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否诉诸法院获得司法救济?笔者将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论证。

(一)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正当性

1.司法介入“有法可依”

首先,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从而对学生权益予以救济有宪法依据。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了宪法规范的至上性。因此,基本权利必须得到保护,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为基本权利设计保护机制,并为其提供司法救济的渠道。

其次,司法介入具有普通法依据。新《规定》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学生权利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学生有权:“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其诉讼。”也就是说只要受教育者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讼,获得司法救济。此外,该条规定并没有指明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申诉的申诉结果就是终局裁决,这意味着并未排除司法审查的可能性。高等教育法规为高校和学生设定了相应的权利,但要保护学生群体的实体性权利必须配置相应的诉权,否则权利就形同虚设,当学生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却无法得到应有的救济,最终司法的至上权威性也将难以树立和维护。因此,从法理上讲,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是正当的。

2、高校管理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司法介入的正当性

随着经济形态和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高校“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权的权限不断增大,然而这并不能成为排斥司法审查的理由。法治社会的司法审查在社会系统领域无疑被认为是有效的,高校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并不能使高校的自主管理置于司法审查之外的真空状态。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司法介入并不矛盾,因为这两种权力的行使并没有脱离“依法”的轨道。高校享有自,推行自主管理,但其进行管理所依据的规章和管理制度的精神都不能与法律相违背,并且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和审查。此外,司法介入不但不会破坏高校管理的自主性,反而有利于保障高校管理权的顺利实施,促进高校内部管理秩序的完善。

3.司法介入是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和权利救济渠道

教育领域内纠纷的解决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申诉、行政复议、司法裁决等,其中司法审查是最重要、最典型的纠纷解决手段,原因不仅在于由法院这一正义的最后守护神对纠纷做出裁决能最有效地使法的价值得到充分的维护,可以制止和矫正侵权行为,使学生的正当权益得到补救,而且由于法律为司法审查预设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机制,从而能保证比其他纠纷解决手段更佳的效果。另一方面也可以对高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予以监督,最终使高校与学生之间关系达到一种融洽状态,这对和谐校园建设无疑是有益的。在法治社会中,司法裁决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救济是解决社会冲突与纠纷的最后救济方式,也是最高救济方式。豪无疑问,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对于化解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而言,有其他纠纷解决途径无可比拟的优势。

(二)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必要性

1.高校管理权的行使离不开司法的监督和审查

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都是危险的,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过程中,如果偏离了法律的轨道,脱离了司法的监督,权力就容易变质,这也是目前高校纠纷不断的一个根源性因素。因高校的管理行为不当而引起纠纷无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高校对自己的管理行为进行设定时忽略了合法性审查,某些时候对学生权利进行处分的任意性非常大。第二,高校管理行为实施的程序不规范,不能充分尊重学生的知情权、申诉权等权利。第三,滥用法律授权,恣意限制甚至剥夺受教育者的权利,包括超越权限制定校规校纪和滥用管理权两方面。如果将自主管理权置于法律的监控下,高校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就会有所忌惮。必将更加负责地行使手中的权力,按正当程序规范一切管理行为,使法治原则得到体现,法治精神得到落实。用法律的眼光审视高校管理权,防止高校管理权运行的无序性和随意性,建立科学、严谨、合理、合法的权力运行机制,既是避免管理过程中出现过多纠纷的需要,又是体现公平、公正的要求,既有利于监督学校严格遵守正当程序依章行事,又有利于学校清理并修正不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

2.司法介入是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必然趋势

高校作为整个社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的任务,对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有重要作用,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高校的特殊地位地位决定其内部管理权力的运行必将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我国先后制定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一系列对高等学校自主管理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及结果应当受到法律的监督。学校被学生推上被告席的诸多案例都在不同程度上的昭示着:学校已不再是独立于社会之外的一块无诉案缠绕的梵天净土。作为维护整个社会运行规则的法律,作为已被理论和事实所证明的需要大力贯彻和推行的法治原则和精神也应渗透到学校管理的每个角落。同时,学生权利意识的苏醒,现代教育价值的确立、社会发展进程加快都对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提出了客观要求。因此,以司法审查推动高校管理逐步步入法治化状态,也是高校适应法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一个发展趋势。

3.司法介入是体现人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人权问题是当今世界敏感的话题,每个国家都将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权利作为实现人权的佐证。高校是传播知识和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接班人的场所,在高校管理中体现出的人权维护和实现则要求学校更加谨慎地对待学生的权利问题,任何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和限制的管理行为,只有法律才有决定权。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在高校管理中,涉及对学生基本权利的处分的行为一定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要保留司法审查的空间。如果排斥司法审查,处于弱势一方的学生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根本就无从谈起。总而言之,从完善我国人权实现方式和促进我国人权发展角度出发,确立对高校管理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保障人权充分实现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4.申诉制度存在缺陷,不能充分保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根据现行教育领域内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高校与学生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有申诉和诉讼两种方式,就当前的实践而言,学生申诉制度是高校学生权益救济体系的主渠道,而司法介入只是个别现象。2005年5月,教育部颁布了新《规定》,其中确立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这一规定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思想,把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了一定的范围之内,对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但是以法学的视角观之,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

首先,申诉机构和人员设置尚存有缺陷。虽然新《规定》确立了申诉制度,在学生权益维护和纠纷解决途径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第六十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然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究竟应该怎样组织,各类组成人员在委员会中应占多大比例,都未有明细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至今不少学校尚未建立起一套公正、合理的申诉处理机制,因而,申诉在很多情况下被搁置,纠纷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其次,申诉程序缺乏公正性,不能充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申诉制度作为学校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受学校统一领导,在解决纠纷时,学校管理人员在官本位思想下,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纠纷时往往顾虑到管理者的权威,容易偏袒学校一方,不利于学生权利维护。

最后,申诉制度缺乏应有的监督机制。有效的监督是实现有效救济的制度保障,也是对权力进行合理制约的有效方式。然而,根据现有的制度安排,高校学生申诉制度被认定为是学校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其组织机构也往往是高校内部的某一原有部门或者特别成立的部门,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在申诉处理过程中,高校权力仍然任意扩张,无法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制衡。

由此可见,现有申诉制度存在的种种缺陷表明申诉作为解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主渠道并不是最有效的预防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对学生正当权益维护而言无疑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通过司法途径对权益受损者予以救济是非常有必要的。

四、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构想

(一)确定司法介入的标准及原则

1.确定司法介入的标准

司法审查作为一种权威和终极性的力量对高校管理权实行外部监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解决纠纷的最终保障。如何在尊重大学自主管理权的同时进行司法审查,关键是看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标准如何确定。这种标准的划分必须具有现实可行性,又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关于标准的确定问题,学者们各持己见,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

观点一:可以划分为三个标准:第一,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足以改变学生的在学身份。认为学生入学之后与高校之间形成了特定的法律关系,即在学法律关系,学生因此而获得学籍,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当学生在学业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或者违背学校纪律情节严重时,可能会受到学校最严厉的处理,这种处理足以引起在学法律关系的消灭,使其丧失学生身份。如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第二,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具有外部性。如专升本、硕士博士研究生的考录管理、入学资格审查、拒发毕业证、学位证、等。第三,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对学生的公民基本权益有重大影响,高校学生管理行为中有的既不改变学生的在学身份,也不具有外部性,但该行为的做出将影响学生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公民权利。

观点二:认为划分的标准是首先区分高校的管理行为性质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如果高校在行使民事权利的过程中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校方和学生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当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亦不存在司法能否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之论争了。如果行使的是行政性质的权力,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要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第一,高校非依民事规范做出。第二,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第三,损及相对人的权利。

观点三:以行政行为标准和重要性标准的综合考量作为司法介入的评判标准,行政标准是司法介入的前提,重要性标准是司法介入的评断。也有人主张以内外部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是否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认为如果是内部行政行为就不具有可诉性。不过这种观点的局限性使得法院在受理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问题上陷入困境,遭到多数人的质疑。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纠纷哪些类型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采用司法手段予以解决,这个标准该如何确定,通过分析以上各种观点的利弊,笔者认为,在尊重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基础上,结合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及现阶段高校对学生管理的特点,应当确定如下标准:是否对学生的权利有重大影响。这里所指的权利既包括以受教育权为主的学习权利,也包括学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利。例如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和退学(不含自愿退学),按退学处理等身份处分行为足以改变学生在在学身份,限制或剥夺了包括学习在内的各种权利(主要是指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的受教育权);影响受教育权的完整性进而影响学生未来发展,这些行为就应被认定为对学生权利有重大影响。再例如,违法不向合格的学生授予学位或颁发毕业证,这将可能影响到学生今后的生存发展机会。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高等学历与学位足以决定一个人追求幸福生活的可能性,能否获得学位或学历证书对于苦苦求学的学生而言应的是举足轻重之大事。这些都应视为对学生权利有重大影响。

简言之,凡是对学生的基本权利造成重大影响的,都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当高校学生与学校产生纠纷而寻求司法解决途径时,可根据纠纷所涉及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

2.确立司法介入的原则

由于高校自身地位的特殊性,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时必须对学校的自主管理权给予必要的尊重,留给学校一个适当的自治空间。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这就需要运用司法权解决此类纠纷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性质,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应当确立平等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1)平等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时平等原则应体现在两个方面:平等的司法标准及平等地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这就要求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标准上和审判的过程中应平等地适用法律或者推定。即“同样案件同样处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对于同一类性质的案件,不能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甚至同一法院对同样的案件做出完全相反的裁判。

(2)区别对待原则

在司法意义上,“平等”一方面意味着法律规则应该同等地适用于社会中进行司法活动的所有领域,另一方面又要做如下区分:即同等的情况同等对待,不同等情况不同等地对待,当然任何“区别对待”都必须有充分的理由。高校管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管理所牵涉的内容也是纷繁芜杂的,范围十分的广泛。按照高校管理自的权力性质,可以将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高校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与学生权利产生的冲突纠纷,主要包括违纪处分、学籍管理以及学历证书或学位颁发等行为引起的纠纷,另一类是高校在行使学术权利过程中与学生产生的纠纷,如学生考试成绩评定、学位(毕业)论文专业水准的评定等引起的纠纷。由于纠纷性质不同,司法审查的强度也应有所区别。对于第一类的纠纷尤其是对学校处分不服引起的纠纷,学校作为行政主体行使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在进行审查时除了对高校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外,还应对其进行合理性审查。从行政诉讼法理论来讲,法院既进行合法性审查又进行合理性审查也是有依据可循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一条规定可以视为合法性审查之例外规定。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纪律处分的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查看;(五)开除学籍。”根据合理性审查原则,如果法院审查时发现学校在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与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不相适应,明显畸轻或畸重,认为显示公正的,即使处分程序合法,仍然可以做出变更判决。对于第二类性质的纠纷,由于学术评价属于高校自治的权限,也属于学术自由范畴,学术自由是高校的灵魂和生命力所在,司法评价不能代替学术评价,否则就是对学术自由的侵犯。此外,学术管理通常是十分专业的,要求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官进行判断无疑是不能胜任的。所以,法院只适宜从程序上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应涉及其实质性审查,而学术问题的实质性审查应通过制度创新——引入教育仲裁制度,由具备专业知识的的仲裁员予以裁决。

(3)正当程序原则

司法不是万能的,法官精通法律但不一定在学校管理方面也是行家,“一个优秀的法官不只是一个熟练的法律工匠,他还应当是一个历史学家,一个先知,一个哲人……”这只是一种理想而不是普遍现实。因此就学术管理纠纷而言,法院的司法审查应当局限于审查法律问题而不应审查学术方面专业问题,但学校在行使学术权力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正当程序应该是司法审查的内容。即使根据正当程序做出的学术评定不一定在实体上达到公正,在正当程序理念下,只要严格遵循了正当程序,也会被认为是公正的。以刘燕文诉北大案为例,法院也只是对学校评审委员会在操作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了审查,将判断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的权利仍然留给了大学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此外,学校在依据法律法规及校规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是否依据正当程序应当是司法审查的内容。例如审查学校在做出身份处分决定之前是否给予受处分者以充分的申辩机会,允许其对有关事实进行申辩陈述,是否超越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学生进行违法处罚。所以,确立正当程序原则既使得司法审查在一定合理限度内对高校管理权行使予以监督,又避免法治的触角延伸至法律所不能及的领域,既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

(二)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方式之完善

1.法律法规的修改是前提

不可否认的是,正是教育领域内法律法规的笼统性规定使得法院、当事人都无法直接找到支持自己的权利规范,以至于当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寻求法律保护时却救济无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欲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必将先完善法律法规,使司法部门和当事人能“有法可依”。在法制建设层面上应当进行以下几方面努力:

首先,加强高等教育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虽然,教育部新修订的《规定》(2005年9月1日实施)回应了现实的需要,是我国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的重大进步。其最显著的变化就是通过列举学生的权利义务,确立了学生在学校内部关系的权利主体地位,学生不再简单地被当作学校管理的相对人,而是学校内部关系的主体,不仅承担义务而且享有权利。这对于贯彻育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有利于调整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此外,六项权利和六项义务也规定了学校的权利边界,超越这个界限就有可能越权,这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抑制高校管理混乱,促进内部管理秩序的完善,从而减少高校的诉累。但与此同时,《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又扩大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仅就现有的高校学生的权益救济途径的状况而言,高校对学生权益侵犯的危险性不是减少而是增加了。因此,教育领域内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于纠纷的有效解决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加快修改《行政诉讼法》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将高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并明确具体可以纳入的纠纷类型,也可以避免当学生权益受到行政权力的侵犯时因行政诉讼法上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持而被迫“绕道”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司法救济。200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始酝酿做出新的司法解释,把高校招生、学历发放、教师资格、学生退学等方面的教育纠纷首次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不再只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内部处理,以限制学校的自由裁量权,为学生提供司法救济,但不知是何原因,千呼万唤至今仍未出炉任何有关的司法解释。此外,《学位条例》也应当加以修改,使其内容能更加清晰明确,并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况,避免司法审查出现尴尬。刘燕文诉北大博士学位案一审中,海淀法院的判决虽然回避了校学位委员会是否拥有实质审查权的问题,但判决的内容仍然隐含了法院的倾向性:法院之所以做出撤消判决而非直接授予学位的判决,背后的法理无非是法院这个外行不应该代替学校这个内行作决定;依据同样的道理,校学位委员会这个外行也不应该代替答辩委员会这个内行作决定。但《学位条例》并没有就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对学位委员会和答辩委员会的权限予以明确划分,致使实践中出现外行决定内行的怪事。

通过“立”与“修”的工作,使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无论从具体内容上,还是从立法技术上,更加科学、合理,体系上更加完备,使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司法审查有法可依,进而实现教育领域的良性循环。

2.司法介入的基本方式之完善的相关法律问题

在走向权利与法治的时代,学生与高校的纠纷将会更多的诉诸法院,分清哪些案件应该通过行政诉讼加以解决,哪些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裁决,对于有效解决纠纷,保护学生权益,维护高校管理秩序显得尤其重要。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多重法律关系,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纠纷也表现为不同的特点,所以,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司法救济途径也应有不同。如果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因行使行政权力而引起的纠纷则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应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对事实进行认定和裁决以解决纠纷。如果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因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则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1)启动高校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

①行政诉讼的目的

就行政诉讼产生而言,其目的首先在于为普通民众提供一条对抗行政权力的司法途径,由中立的司法机关解决公民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纷争,给公民权利予以保护。其次,行政诉讼客观上又具有纠正违法行政,保证行政主体适法正确的功能和作用。就高校行政诉讼而言,其直接目的在于提供一条司法途径来保障学生的正当合法权益,月素高校行政权力的自我膨胀,促使高校内部秩序达到有序化状态,从而实现高等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

②法院受理高校行政诉讼案件不以穷尽内部救济途径为前置条件

《教育法》、《规定》均有此项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从条文的字里行间我们并没有读出申诉是提讼的前置条件之义。而有的学者据此规定认为学生只有在提出申诉后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或学校及有关部门不予受理时才能向法院提讼,这显然曲解了该法律条文的本义。此外,也有学者指出,对高校学生来讲,诉讼成本是非常昂贵的,在能够以较小的成本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做出更沉重的选择,而且从社会角度讲也可以避免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乍一听这种观点似乎很有道理,但对于大学生而言,他们中的大多数都已经是成年人,完全具备了明辨是非的能力,在提讼之前自然会权衡利益考虑成本问题,而且受母校情结的影响,学生不会在没有认真考量之前有信心与母校对簿公堂。如果规定以申诉为获得司法救济的前置条件,则无疑是对其诉讼请求权的严格限制。

③高校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

如前所述,高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因而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事实上,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学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理论意义上的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形式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担行政行为效果的组织。《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4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此,当高校学生对管理行为不服,认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高校作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行使部分行政职权的法人组织,就是适格的被告,而不是它的上级教育行政机关。

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前文界定的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标准,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几类纠纷:因身份处分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主要是指开除学籍、退学(不含自愿退学)、视为退学等处分行为;因学籍处理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如决定升级、降级、留级,奖励等行为;因学位、学业证书管理类行为而引起的纠纷,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前者包括不授予学位、不予颁发学位证书、宣布学位证书无效等,后者包括不予颁发、补办学业证书、宣布学业证书无效等;因招生录取行为而引发的纠纷,例如违反择优录取原则,任意改变考生填报的志愿等行为。

高校管理论文例6

一、传统行政型教学管理弊端主要体现为机械性特征

培养人才是高校的基本职能,教学是培养人才的主要途径,服务于教学活动的教学管理是高校管理的核心。教学管理是为实现教育目标,根据—定的原则、程序和方法,对教学活动进行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的过程。教学管理的实质,就是设计和保持一种良好的教学环境,使教师和学生在教学过程中高效率地达到既定的教学目标。

我国高校传统的教学管理模式,是在国家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行政型教学管理模式。行政型教学管理模式是利用行政方法进行教学管理的一种模式,它强调按照权威性的行政法规和既定的规范程序实行教学管理。这种管理模式具有集中统一、有章可循的特点,可以避免各行其是、任意行事,在我国教育发展史上起过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后来,它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也逐渐产生了一些缺点和弊端。有的学者把当前教学管理存在的问题概括为“三多三少”:行政权力的管理多、学术权力的管理少;共性管理多、个性管理少;低层次的管理多,高层次的管理少。其中,低层次的管理即主要只是满足于教师在“教”,学生在“学”,满足于教学不出问题。而高层次的管理则是要真正把提高教学质量作为中心任务来完成,不仅注重教师在“教”,学生在“学”,而且更注重“教”和“学”的实际效果。

行政型教学管理弊端,归根结底就是“机械性”三个字。我们可以借用教育组织决策机械思维范式来分析这一特点。孟繁华教授认为,教育组织决策的机械性思维范式就是将重点放在对人类知识的起预示作用的因果关系上,对周围的事物全神贯注,实施“有效”决策,这种认识世界的方法是从牛顿的经典科学中获得的。机械决策思维范式特征可以概括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决策主体方面。决策者高度集权;在组织机构上遵循金字塔的等级制度;学校追求表面化、数字上的效益,较少考虑社会责任。第二部分涉及方法系统。采取完全程序性的、线形的、一元性的方法进行思考;信息的采集来自内部;指导控制的手段应用权威等。第三部分涉及决策对象。决策对象永远是被动的,或者说是控制型的,其工作表现为服从、僵化、埋头苦干和各行其是。

利用机械性思维范式来分析行政型教学管理的弊端,我们把它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1.决策和计划的封闭性。行政型教学管理强调行政管理者的权威性,往往根据上级指示,依据权力意志作出教学决策,制订教学计划、教学改革措施和教学评估标准,编排、指挥教学人员,忽视专家、学生和其他有关人士的参与。决策的民主参与程度不高,透明度低,有时甚至具有一定的“暗箱操作”特点。不仅如此,在决策和计划后,缺乏完善配套的宣传、咨询、反馈、监督和评价机制,从而呈现为一个封闭状态。

2.计划内容的高度统一性。在高校,多年来我们按照行政命令和国家计划,实行统一的教学计划、统一的课程设置、统一的教学大纲、统一的教材和教学方法,和统一的考试形式。这种模式有其合理性,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它曾经起过非常大的作用。但计划内容的高度统一容易导致课程结构呆板、选择空间狭窄、教学内容陈旧,与培养具有创见、讲求个性的现代高素质创造性人才的要求并不相符合。

3.计划执行的强制性。行政型教学管理实行从上到下的直线式管理,强调权威与服从,上、下级之间,管理者和师生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缺乏平等交流和协商,缺少对管理对象特点、要求的分析和把握,按任务实施管理控制的成份多,按针对性原则开展引导服务的少。学校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和各级教学行政管理人员往往成为支配教学运行的核心和主体,处于教学第一线的师生处于被动和服从的地位。

4.评价分析的形式化。行政型教学管理中,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效果的评价都是以决策者为中心,被管理者的评价往往只是作为一般信息的收集工作,而不是作为改进工作和参与决策的重要手段。目前被管理者(学生)的教学评价主要是期中教学评估。但是,由于评价指标体系欠科学、信息收集不全面,定性方法用得多、定量分析用得少,以及评价结果落实不到位等原因,评价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此外,有的学校将教师和课程的综合评价简单化为单纯对教师的评价,缺乏对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的评价。而对教学计划的学年评价和整体评价就更少。

二、教学管理的思维范式转变成为时代必然

强制性的教学管理只能维持规范化条件下的常规运行,面对外界环境和管理系统要素的变化而出现的问题和新情况的适应性比较差,难以进行及时有效的协调和控制。时代进步和教育发展呼唤教学管理的思维范式转变,即从机械性思维范式转变为适应性思维范式。

1.适应性思维范式提出的现代科学基础

孟繁华教授在《教育管理决策新论》一书中认为,教育组织决策的适应性思维范式提出是以现代科学为方法论基础的。20世纪初以来,以相对论和量子力学为标志,现代科学诞生和发展起来。随后二、三十年间,以控制论、信息论和系统论,以及后来的耗散结构、协同学和混沌理论为标志的大量交叉学科发展了起来。这样,历史上曾经起过主导作用的,以主观规定性和线形方式传播知识的管理方法,已经不再具有完整意义的适应性,管理方法趋向多元化成为时代的潮流。我们根本没有可能发现绝对严格的因果依赖性,只能以可能性加以预测和判断。科学家为我们描述了一个原则上不能精确认知的世界,概率和统计方法的广泛采用就是基于这种现实。这就是所谓的统计决定论。在管理决策领域,与过去的机械决定论一统天下的情况不一样,统计决定论成为研究者应该遵守的方法论。以统计决定论所体现的科学认识和人们的价值认识这两条轨迹的融合,为我们提供了教育组织决策的适应性思维范式。高校教学管理也是一种重要的组织决策,同样需要遵守科学认识和价值认识融合的原则,也就是需要以适应性思维范式为指导。

2.适应性思维范式提出的时代条件

21世纪是人类走向知识经济,走向开放和全球化的世纪。对中国来说,最大的时代特征莫过于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变。这一转变所引发的社会震动是巨大的。经济领域资源配置机制的根本转变也对教育、政治、文化乃至人们日常的思想和行为方式产生了相对深刻的影响。在高等教育领域,原来大一统的教育教学管理也面临着重大的挑战。国家和社会对用人标准的变化、学生和家长求学需要的提升、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教育收费办法的调整等

,都使高校教师、学生和教学管理者处在一个不断变动的环境中。同时,教学管理系统内部人员、知识、财力、信息等要素的关系也在不断变化之中。原来注重维持规范化条件下常规运行的强制性教学管理,难以顺利适应外界环境和管理系统要素的变化。某种程度上,一成不变的机械性教学管理已经成为教学改革深化的重大阻碍。

3.适应性思维范式提出的教育背景

近几年来,在我国高教界进行了两项非常重大的改革:一是管理体制改革;二是高校扩招。目前,管理体制改革已经取得重大成果,高校的合并组建等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内部管理尤其是教学管理问题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里高校工作的核心内容。教务处谓之“高校第一处”,教学管理也似乎可谓“高校第一管”。然而,无论教学管理问题如何千头万绪,核心都是管理者的管理思维方式。是依然固守行政型教学管理以及相应的机械性思维范式,还是审时度势,大胆转变观念,更新思维方式,以适应变动的教学管理环境和内部要素关系,关系到新一轮教学管理改革的成功与否。特别是自1999年以来,高校扩大招生,成为众多院校的热门话题和发展机遇。它所产生的积极影响自不待言,但遇到的困难也不少。从表层看来,问题主要是师资力量缺乏,教学生活设施不够,图书资料紧张等。中观来看,主要的问题是课程设置、教育教学方式方法等面临着重大的调整。而微观上讲,这些表层和中观的问题背后,核心的问题是管理思维和管理观念问题。能够适应环境、突破常规、扬弃传统的思维方式将使得人们有动力、有胆略、有方向去解决上述的许多问题。

三、适应性思维范式的特征及对教学管理改革的几点启示

教育组织决策的适应性思维范式强调尽量把握事件发展的统计因果关系,对一因多果或一果多因的“多”尽可能用概率来描述。联系到教学管理的特性,针对行政型教学管理的弊端,我们把教学管理的适应性思维定义为:一种强调适当分权、对外部环境和内部要素的变动采取灵活应变态度的思维方式。它的基本特征如下:第一,决策计划的开放性。决策者适当分权,如扩大二级学院的决策和管理权,教师和学生有权参与决策、计划和管理等。第二,计划内容的多样性。在宏观层面的统一标准指导下,各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方法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有所创造和个性化。学分制便是这种多样性的典型。第三,计划执行的弹性化。允许在计划执行中根据信息反馈、中期评价等,进行及时妥善的局部调整,如课程组织、课程难度、教学要求等,以缩短教学计划的修改周期。第四,评价分析的科学性。评价分析教学效果应采取科学的标准、规范的程序、负责的处理,在师生得以实质性参与的基础上进行。

适应性思维范式对高校教学管理改革至少有如下启示:

1.下放管理权限,提高二级学院的管理权力

目前,我国高校教学决策机构上,仍然是按照等级制设计决策的来源和分配。一般管理层次由上而下:校长主管教学副校长教务处(教务科、教研科、教改科等)二级学院(系)。工作基本上是自上而下地下达指令和自下而上请示汇报的。校长享有一般教学事务的最后决定权,教务处是作为协助和落实校长决策的职能部门存在的,这两级机构有相当大的决策和管理权力。相反,二级学院(系)的权力相对较小。应对这种集权式的体制作出改革,转变校长和教务处的职能,增强其宏观的规划和指导职能,将一部分管理权力下放到二级学院,允许二级学院在具体的工作实际中创造性地开展教学管理工作。

2.引进现代管理方法,增强决策和管理的科学性

与传统行政型教学管理相应的机械性思维同时又是一种经验性思维,管理者注重的往往是传统的延续、历史的类比、经验的积累、单向的回忆,以及主观的判断和想象等,缺乏对现代新兴管理方式的运用。适应性思维则是要求本着一种开放的态度,适应形势的发展和要求,在教学和管理中引进系统科学、控制论、信息论、决策科学等现代科学理论和管理方法。同时,运用网络化手段,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经验,建立决策信息系统、智囊系统、决断系统、监控系统等完善的决策体制,使决策和管理增强科学性和规范性,减少盲目性和经验性。

3.师生参与管理,建立教学管三方制衡机制

当前,高校教学管理存在明显的权力失衡,特别体现在管理者和管理对象之间。适应性思维指导下的新型教学管理尊重管理对象的主体性。教师和学生,拥有充分的决策、监督等参与权力。管理者从过去的“大包大揽”转变为加强引导和服务,大力倡导师生参与管理。这并非削弱管理者的权力,而是建立教师、学生和管理人员三者之间权力制衡关系,以促进教学管理更加良性和高效运行。应当注意的是,教、学、管三方的权力制衡具有目的共同、手段互助、交往平等等特征。学生要多一些谦虚、理智和建设性,管理者和教师要多一些理解、宽容和支持合作。

4.推行弹性学制,营造创新性人才成长的有利环境

弹性学制有利于克服目前高校教学管理中存在的教学计划统得过多,培养模式单一,学时偏多,专业面窄等弊端,可以适应学生的不同情况和学习要求来安排教学,在保持必要的统一性的前提下,突出教学的个性化要求,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弹性学制是高校教学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既增加了学生学习的动力,同时也为教师提供了较好的激励、竞争机制。当然,弹性学制的实施要考虑国情、校情,一些高校先行的试点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借鉴。

参考文献

[1]孟繁华.教育管理决策新论:教育组织决策机制的系统

分析[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

[2]刘邦奇,齐平.现代教学管理系统[M].河北教育出版社,1997.

[3)金含芬.学校教育管理系统分析[M].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

[4]冒荣,刘义恒.高等学校管理学[M].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

[5]孙灿成.学校管理学概论[M].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

高校管理论文例7

BOT是涵括“建设—经营—移交”三个部分在内的投资建设模式。1999年以来,许多地方高校在由专科向本科转型过程中,以BOT的形式引入社会资金兴建具有盈利可能的学生公寓和食堂。本文不是基于财经学或风险学的角度分析BOT模式在高校的可行性,而是从现实出发,剖析高校如何在没有完全自主经营权的情况下对BOT项目进行管理所面临的困难。

1.关系处理难

BOT项目的双重性质导致校方与投资方之间关系处理难。由于BOT项目的特殊性质,既有市场性又有公益性,虽有公益性但又偏重市场性,这使得学校与投资方很容易陷入关系难处理的困境。一是立场不同导致价值取向分歧。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根本任务是教书育人,注重的是学生的成长成才和学校的安全稳定。与此相对,投资方作为企业,主观诉求是追求利润,注重的是企业利益和效益最大化。这是BOT项目不同于学校自建项目的特殊之处,也是BOT项目管理难的根本原因。二是权责不清导致通力协作困难。就BOT项目而言,一般是建设前双方签订BOT合作协议,关于建设内容、经营时间等重大事项和原则性意见多,针对经营期间的管理约定相对较少,双方由于立场不同很容易就某些合同未明确约定的事宜发生分歧乃至纠纷。三是双重关系导致关系处理难。校方与BOT合作方的关系不仅仅是显性的合作关系,还有内在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现实中不少BOT投资方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按照自己的思路进行管理,对于校方的整体管理不是很配合,甚至是消极抵触。单一的行政关系或市场关系都有各自的运行规则,但双重关系的交织很容易使得双方关系处理陷入困境。校方作为事业单位,很难真正像市场主体一样与投资商平等对话;投资商作为市场主体,也不会像学校行政部门一样对学校惟命是从。

2.服务提升难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长和学生对高校的学习生活环境期望也越来更高。从住宿方面看,很多大学生不仅希望公寓园区基础设施完善,还希望宿舍管理服务人性化、精细化;从饮食需求看,现在的大学生对饮食的要求不仅仅是有地方吃、有饭吃、吃得饱,而是要求环境好、有选择、吃得好、吃得舒适。满足学生的合理需求是高校后勤义不容辞的责任。学校受体制制约既不能直接投资用以完善BOT项目基础设施,也难以直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而必须通过督促BOT物业方采取措施以提升服务。问题是,BOT投资方大多数以利润为中心,不可能像学校自已的后勤实体一样,把师生利益放在首位。“有的社会承包方忽视服务学生的宗旨,为了赢利,降低运行成本,降低管理标准,致使服务质量下降,造成管理不到位、服务不落实、维护不及时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1]长此以往,难免引起学生的不满和抗议,甚至会影响到学校的安全稳定大局。

3.监督管理难

无论从服务学生需要的角度来讲,还是从维护学校稳定的大局出发,学校都必须对BOT项目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然而,综观国内高校BOT项目由兴起到大规模采用再到学校普遍回购经营权的历程,不难发现,由于缺少必要的抓手,学校对于BOT项目的监督管理往往显得苍白无力。一方面,学校受体制因素等制约,难以通过注入资金等经济手段调节;另一方面,企业的根本目的在于盈利,他们很难像学校自建项目那样“公而无私。”尤其是在BOT项目由于服务不到位而引发学生不满需要学校介入时,学校监管难的问题暴露的更为突出。一方是需要人文关怀的大学生,要求温馨舒适的后勤服务;一方是追求经济效益的投资方,坚持“给钱才办事”。学校介入协调,很难让双方都满意,稍有不慎还可能引起双方的不满和误解,出现三方关系恶性循环:学校和BOT投资方关系僵化甚至相互指责工作不到位;学生与BOT合作方因管理服务等原因发生分歧甚至对立;学生因学校不能很好的协调解决BOT学生公寓及食堂的管理服务问题,而对学校产生不满情绪。所以,对于BOT项目,“要处理好产业经营与服务保障、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市场性与公益性的关系。”[2]高校后勤服务集市场性与教育性于一身的特点,是BOT项目管理运营难的内在原因。市场性与教育性既对立又统一,二者虽然价值取向不同但也有相融通之处。面对地方本科院校BOT项目管理难题,既需要分条缕析地的理性分析和立足整体的宏观指导,也需要付诸实践的具体措施和勇于试错的路径探索。

二、BOT项目管理的理论分析

理论分析是基于对现实问题的理解,秉持整体性、辩证性、动态性的思维方式,从理论的层面进行解析,提出宏观层面的建议或意见,为解决问题提供理论指导和智力支持。

1.理顺关系学校与投资方的关系

首先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而保证合作持续稳定进行的关键便是契约关系的建构。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协议明确权责利。针对BOT学生公寓和学生食堂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校方和合作方在原有合同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合同,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新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支撑和行事依据。二是通过诚信履约构建良性合作关系。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构建彼此信任、相互支持、合作共赢的良性关系格局。为此,校方应尊重合作方的平等主体地位,先行拿出一定的诚意去努力赢得合作方的信任,进而逐步建立完善良性发展的契约关系。三是通过沟通达成双赢共识。加强沟通是化解关系危机有效途径,避而不谈只能导致关系恶化。所以,无论是校方还是投资方都应高度重视彼此之间的沟通交流,通过沟通增加彼此的了解和信任,认清“合则双赢,分则俱损”的利害关系,为合力做好BOT项目管理服务工作创造条件。

2.规范管理

BOT项目是学校的固定资产,投资商拥有的只是一定年限的经营权。无论什么性质的公寓和食堂都是学校后勤保障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的服务对象是学校的学生。从这个角度讲,BOT项目理应在学校统一管理下运营。就此维度而言,学校对BOT项目有一定的管理权。学校有义务和权利加强对BOT项目的管理,以确保运营规范、服务到位、收费合理。当然,管理应是规范的,规范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BOT项目的良好运转,满足学生的学习生活需要,助力企业盈利目标的实现,维护校园的稳定和谐。这要求学校必须结合自身实际,在坚持BOT合作协议的前提下,制定BOT项目规范运行管理办法,明确管理的范围、方式和奖惩。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BOT项目需要的是双益性规范而非独益性规范。何谓双益性规范?“如果规范的制定者(或倡导者)和规范的履行者都是规范的受益者,那么,这个规范就是双益性规范。”

3.求同存异

学校BOT项目具有市场性和教育性双重属性。一方面,它是社会企业为赢利而进行的一种投资,市场性是其与生俱来的固有属性;另一方面,它是学校引入社会资本的一种方式,教育性是其区别于其他BOT项目的特殊属性。鉴于学校BOT项目的双重性质,必须寻求学生需要、企业利益和学校发展的平衡点,既不能一味按自建项目的单一行政管理模式,也不能完全放任投资方根据自身利益运作。校方管理部门一定要扭转姿态,秉持“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管理”的理念开展各项工作,想方设法争取BOT投资方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通过加强沟通和教育渗透帮助投资方更新服务理念、转变被动的工作方式,积极引导BOT投资方主动开展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尤其是要帮助物业管理人员树立“以学生为本”的工作理念。这样,才能让投资方在实现盈利目的的同时,用心做好学生公寓的各项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学生满意度,逐渐达到“投资方盈利、学生满意、学校放心”的“三赢”效果。

4.适时回购

转型发展中的地方本科院校应在不同阶段根据不同形势对BOT项目采取不同的措施,必要时可考虑回购投资方的经营管理权。至于回购时机的把握,无法一概而论,必须因校因时因势而定。就性质而言,可以分为积极回购和消极回收购。所谓积极回购是指,学校在条件具备尤其是资金允许的情况下,为了提升学生饮食住宿的满意率而主动作为,适时对运行正常的BOT项目经营管理权进行回购;所谓消极回购是指,学校在条件不成熟尤其是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学生住宿饮食和校园稳定而被动作为,对已经出现问题且投资商自身无力支撑的BOT项目经营管理权进行回购。回购BOT项目的经营管理权不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要走回头路,更不意味着对BOT项目引入的否定,而是学校基于发展需要对后勤服务改革的重新调整,是后勤服务模式由社会承办模式向行政管理模式或甲乙方管理模式的转型。适时回购BOT项目经营管理权,由学校自主管理学生公寓和食堂,学校可以直接投入资金完善配套设施,可以更快捷地提升服务质量,可以更有效地平抑物价,可以更精细化、人性化地服务学生,可以增强学校后勤管理服务工作的主动性,更好地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和学校转型发展。马克思说:“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4]理论分析有助于深化对问题的认识和理解,而现实问题的解决只能靠实实在在的实践。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有必要积极探索BOT项目管理的实践路径。

三、BOT项目管理的实践探索

实践探索是相对于理论分析而言的,它不同于理论分析的整体性思维,注重的是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或做法。理论分析与实践探索,一个立足长远,注重根本;一个着眼当下,讲究实效。二者各有侧重却又相互支撑。

1.设立奖惩机制

准确把握投资方追求效益最大化的主观诉求是做好BOT项目一切相关工作的前提。学校作为事业单位可以借助社会力量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但不能因此而忽略企业对经济效益的追求,也不能要求企业像学校一样“公而无私”,而只能顺其性治理之。也即,对于讲究经济效益的BOT项目采取设立奖惩机制,做得好的予以经济奖励,做的不好予以一定的处罚。这在给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工作抓手的同时,也可以有效调动BOT项目的服务积极性。设立奖惩机制是必要而且可行的。奖惩资金的来源最好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从学校代收的应按合同划拨给BOT合作方的学生住宿费中抽取,另一部分由学校支出。学校相关部门及学生代表组成综合评议小组,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考评办法,定期对BOT学生公寓和食堂的管理服务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对不同的BOT项目进行奖惩。如武夷学院结合学校实际于2012年拟定了《武夷学院学生食堂综合考评办法》,定期组织师生对学生食堂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分别对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BOT食堂补贴其水电费的100%、50%、20%,这一举措既降低了食堂运行成本,也有效调动了BOT食堂运营商的积极性,使得食堂的服务质量较之以前有明显提升。

2.加强监督管理

学校应在可能的范围内对BOT项目进行多维度、精细化的监督管理。一是延伸监管阵地。后勤处等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时要注意将监管触角延伸至前沿阵地。就学生公寓管理而言,不仅要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管,还要对一线公寓管理服务人员进行监督指导。就学生食堂管理而言,学校要注重对每一个食堂、每一个窗口、每一个环节的监管。二是引导学生参与监督管理。积极引入学生代表参与对BOT物业方的监督管理。“在高校后勤管理工作中,学生的互动参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5]它可以彰显学生的主体地位,让学生知晓BOT项目运转实情,为理顺学校、物业和学生三者之间的关系和化解矛盾奠定认识基础。三是引导校内不同的BOT投资方互相监督。要注意规避不同的BOT项目合作方私下串通和或恶意中伤,引导他们形成善意监督、良性竞争的氛围。

3.下移工作重心

对于BOT项目较多的地方本科院校,有必要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如武夷学院结合多年后勤社会化改革积累的工作经验,成立了“社会化服务管理办公室”,下移工作重心,进驻学生园区办公,指派专人负责监管学生宿舍和学生食堂。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对BOT项目进行动态监管,还有利于防患于未然。学校管理人员深入一线,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实际,有利于深化与BOT合作方的沟通协调,方便对物业方进行监督管理;有利于及时掌握公寓园区和学生食堂的动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有利于深化与学生的互动交流,为赢得学生的理解和信任夯实基础;有利于为学生提供及时高效的优质服务,提高学生的满意度。总之,下移工作重心有利于推动BOT项目良性运转,在更高起点上推进学校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高校管理论文例8

高校公共用房特指由国家投资建造或经批准自筹资金建造的,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产业及行政办公,其产权属于学校,其中教学行政用房占绝对份额。高校的房产资源尤其是教学行政用房是办好学校的必要物资条件,其使用效率和完好程度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学校办学效益和资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但由于近年来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张,学科日益丰富,教师队伍日益壮大,一个崭新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如何建立新形势下的公用房管理机制。

1高校公用房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

高校公用房由学校根据需求建设,建成后按需分配,分配后由学校各部门无偿使用,由资产管理部门代为管理。由于学校扩张速度加快,人员增多,导致了今天供需不平衡的局面,具体存在问题如下:

(1)公用房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公用房使用效率低下。目前高校公用房管理依然沿用旧的模式,公用房分配长期以来采用行政手段,实行无偿使用,导致分配不均,使用效率不高。校内各部门因为各种需要不断向学校申请用房,却从未将闲置或利用率不高的房屋主动退还给学校,学校职能部门对公用房不能有效地进行调配,部分单位因为实际需要向学校提出的用房申请却不能得到解决,影响了教学、科研等中心工作的开展。在具体工作中,公用房管理缺乏政策的研究和理论的指导;缺少严谨、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各学院、单位对公用房的使用管理缺乏自我约束、自我调控的机制;公用房管理部门则缺乏对房产资源绩效评估和监督的机制。加之多元管理、经验管理、长官意志、偏重人际的现象较为普遍。

(2)公用楼布局不合理造成管理困难。由于高校公用房资源紧张,大部分高校公用楼没有进行统一规划。同一部门教学办公地点分散,同类型房屋没有集中,管理过程中弊病较多。如一个学院可能分布在几个校区;同一类型的实验室分布在几幢大楼之中;同一幢楼中可能有办公室、实验室、教研室等多种用房;还有可能同一幢楼中存在多学院使用,而且使用房屋交错分布。这样就很难使学校的人、财、物资源达到共享,科学管理也就很难实现。

(3)管理技术手段落后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的公用房管理需求。近年来,高校在师资、招生等各方面的规模都在扩大,伴随而来的是学校的硬件、软件等方面的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为了适应这种快速发展,这就要求学校加强各方面的建设工作,实现现代化的管理,这其中也包括学校的各种公共用房的管理。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方便、快捷、有效的校园公共用房管理系统来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改善办公效率。

2高校公用房管理改革的几点思考

2.1理顺公用房管理体制,完善公用房管理机制

公用房管理应做到权责明晰,应有专门机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并对所有校属房屋的管理实行统一标准。进一步完善校园基本建设和公用房管理机制,作为资产管理部门,要结合学校规划建设,在公用楼建设前依照图纸确定房间的功能和用途,从根本上解决由于公用楼布局不合理而造成的管理混乱问题。

2.2统一管理、科学调配

对学校所有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以避免因不同主管领导审批调配而造成的公用房冲突、浪费问题。尽量将相近学科,尤其是课程交叉学科调配在同一所公用楼,不但方便教师教学,更可将不同学科,同一课程的实验室设置在同一地点,节约了学校公用房资源,也节约了学校重复购置实验设备仪器的资金。

2.3定额管理、有偿使用、超额收费

贯彻分类定额管理、有偿使用、超额收费的管理原则,即通过向使用单位收取房产资源占用费,借助经济杠杆克服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调节用房的种种弊端,建立公用房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房地产资源的使用率和完好率。

2.3.1根据部门人员、工作性质、所承担教学任务等情况进行定额分配,对于相关单位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实际使用面积未达到定额面积的单位,学校可在条件允许时对其用房予以调整,使之达到定额面积。对于房屋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定额面积的单位,学校将收回其超标使用的房屋或对其收取房产资源占用费。具体分类定额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1)学校党、政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按照学校人事处确认的各单位事业编制人数核算。学校党政机关除有特殊职务需要外,不单独设立会议室、接待室等办公辅助用房。学校按照办公用房分布状况设立若干公共会议室供各单位使用,或根据有关单位的需要单独审批设立。

(2)教学、科研单位行政办公用房,指该单位用于党政工团办公、教务办公、会议等用途的公用房,其定额面积按照学校人事处确认的各单位事业编制定编数进行核算。

(3)学生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按照学校教务处确认的各单位承担的教学实验任务核算。根据不同的用途和性质将此类用房定额面积分为以下部分:

公共实验室用房面积,以现有实验设备和实验学生人数为标准,经教务处和使用单位共同确定教学计划后,由学校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最终确定;

专业实验室用房面积,以现有实验设备和实验学生人数为标准,经教务处和使用单位共同确定教学计划后,由学校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最终确定;

学生学位论文(设计)、专用教室用房面积,以每年级实际使用人数或参加论文设计的实际使用人数为标准,由教务处统一进行安排。此部分不收取房产资源占用费。

(4)科研实验用房定额面积,按照学校人事处确认的各单位教学、科研编制人数核算,不包括技术编制,根据不同学科科研用房的不同需求,参照国家教育部的专职科研用房指标,由学校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最终确定。

(5)教学科研专项补助用房特指大型(每台、套占地面积超过20平方米)仪器设备和装置所占面积及某些特殊用途用房的面积。该部分面积由使用单位书面申请,经产业与资产管理处会同科技处及教务处核定批准后,按照最后确定的补助面积分别计入学生教学实验用房或科研用房面积中。该部分面积不计入超定额面积。

2.3.2推进实验室、有偿使用、管理,合理利用实验室资源,针对教学、科研单位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对实验室进行定额分配;推行教学科研用房的有偿使用,引入经济杠杆,克服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调节用房的弊病,其目的不在于收钱,而在于调节用房,增加房屋利用效率,合理分配房屋资源,保证确实有需求的院系有一个较为宽松的房源供给环境和条件。

高校管理论文例9

自1990年代美国卡内基教育基金会主席厄内斯特•博耶(ErnestL.Boyer)提出“教学学术”的概念以来,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关注教学学术、研究教学学术的热潮,在实践上一定程度地改变了部分高校忽视教学,或者不重视教学,或者科研冲击教学的做法。然而,尽管有国内学者的呼吁,也有敏锐的高校管理者的努力,但国内许多高校重科研、轻教学的倾向依然非常严重。多数教师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科学研究中,较少考虑教学和教学学术等,偏离了大学的本真。因此,我们从教学学术的视角对教学管理中教学学术元素的缺失进行探讨,并提出创新教学管理的建议。

一、教学学术的内涵

面对纳税人对大学的不间断地责难,美国卡内基教学促进基金会主席厄内斯特•博耶(ErnestL.Boyer)在二十世纪九十年表的《学术水思:教授工作的重点领域》报告中提出了教学学术的概念。他认为大学学术包括四个方面:探究的学术、应用的学术、综合的学术和教学的学术。教学学术是关于把知识传授给学生的学术;教学首先是一种学术活动和一个能动过程,是维系老师和学生之间关系的桥梁。在一个好的教学过程中,老师既是知识传授者,也是新知识的学习者,他也很可能在此过程中得到一个创造性的发展。因此把高等学校教学研究纳人学术范畴、成为教学学术是理所应当的。[1]教学学术概念的提出吸引了众多学者的目光。有的对教学学术作出行为描述,阐述教学学术这一行为的具体特征;有的对教学学术的构成作出分解,阐释教学学术的组合要素;有的对教学学术的概念作出整合,构建教学学术的系统模型。教学学术的概念因为争论而更加清晰,虽然各家仍有差异,但是都一致同意教学学术的共同特征:反思、交流、公开化。[2]高等学校教学的学术性是由教学的内在本质和特征所决定的。同时,高校发展的规律决定了教学在大学中也必然享有学术地位。[3]高等学校教学的学术性决定了教学管理必须立足于教学,从理念到制度,从领导到普通管理人员的中心应该是教学。然而,现实并非尽如理想。

二、高校教学管理中教学学术缺失的现状

在当前许多高校教学管理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或那样忽视教学学术的现象,特别是管理理念、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等方面。

(一)管理理念的缺失

理念先行带动管理的成效。高校各级各类教学管理人员所秉持的管理理念将直接影响学校发展方向和管理成效。根据我们的调查,与国外相比,我国学者关于教学学术的理论研究仍不够成熟,主要以引介为主。如此致使教学管理者在实践中缺乏教学学术理论支持。不少管理者偏狭地看待学术内涵,他们认为只有生产知识才称得上学术研究,把学术视为发表学术论文与出版学术专著,将传播知识的教学未列入学术范围。故此,他们就不可能把教学上升到学术的层面进行探讨,而是把大学教学仅仅当做肤浅的技能。同时,为数颇多的高校管理者未能区分学科学术与教学学术之间的差异,从而采取相同的管理方式、方法对两种具有较大差异性的活动进行管理,不重视教学学术规律的独特性。认识的偏差使管理者在开展教学管理工作时不能缺乏教学学术理念的指导,热衷于教学的教师在教学上所做的努力和贡献,他们的水平与成果都得不到得不到合理而公正的承认和评价。从而导致那些潜心钻研教学,全身心投入教学的教师的缺少成就感,进而影响到工作的积极性,影响到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

(二)缺乏质量意识

根据我们的调查结果,许多高校教师教学质量意识缺乏。他们大多数人以上课多少的课时量来看待教学工作,较少关注教学效果,教学质量被忽视。高校管理人员考核教师的指标以具体可测的论文篇数、著作多少和课题级别等指标为主。至于教学,也是看课时量的多寡。对于质量缺少相应的可以测量的指标体系。长期以来,教学工作的重要性停留在口头上和文件中,具体落实效果不甚理想。如此,造成教学管理人员不重视教学质量,不关注教学质量;教师不关注教学,不研究教学。教学工作中心地位被忽视,教学工作被表面重视而实际上边缘化。

(三)评价机制缺乏灵活性

目前,我国多数高校对教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仍旧停留在文件中和口头上,对教学工作成绩的成绩承认不足,对教学工作的考核,采取对教学工作量的分解的方法,缺乏具体的、有效的、可操作的方法。通过我们的调查发现:几乎所有高校的教师晋升主要是依据科研成果。尽管每所高校都会定期考核科研成果与教学成果,但其中科研成果所占权重远远超越教学成果。由于科研成果的多少与质量是教师晋升的主要依据。这一规定涉及到教师的切身利益,很容易导致一部分教师重点关注各自的专业领域,产生错误的科研决定轮,误认为学术上的成就可以替代教学的成就,科研好教学质量就高。还会导致一些教师把目光盯在出论著、发论文上,对教学投入较少。教师的教学质量与研究相比其他科研来说难以量化评价,即使涉及到教学工作也是最容易满足的条件。尽管部分高校出台教学岗位职称晋升网办法,但是其条件也是以可以量化的诸如教学比赛获奖等级等为主要指标,许多全身心投入教学、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很少用机会获奖。这大概就是周鼎现象产生的根源。如此僵化的评价机制,忽视了教学的中心地位,忽视了教学的学术性。

(四)激励机制缺失

在多数高校,教师不重视教学的原因还在于对教师的激励机制乏力。教学中心地位的突出,需要全校上下都重视教学,日常的行为围绕着教学。管理人员服务教学,教师重视教学学术,关注教学问题。但是,学校缺乏对教师出色的教学艺术、教学方法和教学成效的欣赏、承认、关心和高度的评价,亦即对教师教学的激励不足。许多高校正在执行的教师绩效考核与教学质量关系不大,教学效果好坏对考核结果影响不大。如此便导致教师教学学术发展缺乏外在的来自于组织的动力,从而造成教学质量下滑。

(五)约束机制乏力

除了激励机制缺失之外,许多高校对于教师的教学行为约束不足是造成教学质量下滑的另一原因。约束机制是为规范组织成员行为,便于组织有序运转,充分发挥其作用而经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执行的具有规范性要求、标准的规章制度和手段的总称。虽然各高校都有相应的教学管理的约束机制,执行起来往往不到位,显得乏力。各高校对于备课、教学纪律、教学方法、教学考核等都有具体要求,但是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教师特别是科研能力强、科研成果多而不能履行教学职责的教师往往不按照制度执行。

三、以教学学术引导高校教学管理创新

为了促进高校教学质量的提高,回归大学本位,我们根据从教学学术的视角分析了教学管理中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以下对策促进教学管理的创新。

(一)树立教学学术的教学管理理念

教学学术不单单是一种理论,更是一种理念。为了实现教学管理工作的创新,高校内部各级教学管理人员要树立教学学术理念,用教学学术来统领教学管理工作。首先,要充分认识教学的学术性。教学管理者要认真学习教学学术理论,充分理清教学学术的意义、内涵、作用和运行规律,将教学学术放在与知识生产的学术同等重要的位置。关注教学学术,把对于教师在教学学术方面的期望通过制度融合到他们的工作中,营造敏于观察教学现象、善于研究教学问题、用于发表教学见解的氛围。同时,要制定教学学术制度,规范教师教学行为,激励教学成就,搭建教师教学学术发展的平台。

(二)构建教学学术主导的评价机制

教学中心地位的突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价机制的有效促进。在教学学术日益凸显其价值的今天,应该构建以教学学术为主导的评价机制,加大教学学术在绩效考核体系中的权重,有针对性地对教学工作作出评价。首先,制定突出教学中心地位的评价指标体系。把教师对教学内容的选择与创新,教学方法的灵活运用,教师之间个互相交流与合作,教学的反思与研究等纳入到教学评价中。其次,要建立同行评价机制。同行专家在专业领域具有权威性,更能够理解教学学术的意义,掌握着本专业教学的规律和评价标准,他们的评价往往让其他教师接受,他们的肯定会使其他教师精神上得到满足,从而调动其教学积极性,促进其教学学术水平的提高。

(三)促进教学管理制度的系统化

在实际的教学管理中,制度完善和系统化是突出教学中心地位的关键。因此,我们应该以教学学术为主导,进一步完善教学准入制度、教学研究制度、教学交流与表达制度、教学质量管理制度、教学改革制度、教学反思制度、教学档案管理制度、教学经费投入与使用制度等。教学准入制度的完善将会改变过去的高校教师资格门槛过低的情况。通过准入制度可以对教师的学历、学位做出更高的规定,同时可以制定退出机制,从而保障了从事教学的教师的教学学水平。在教学质量管理制度方面,要构建教学信息获取机制,全方位多渠道了解教学实际,从而能够对教学质量做出准确的合理评价,真正保障教学质量。教学档案管理制度将为教学评价真实可靠的依据,为教师教学学术水平的发展和提高提供参考。凡此种种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务必要围绕教学学术来完成,每一种制度的制定和完善要与其他制度相协调、不冲突,才能发挥管理制度的整体功能,从而保障教师教学学术的发展得到保证。如果各种制度之间缺乏协调各自独立或者各种规则出现矛盾,那将失去教学管理制度保障教学学术正常发展运行的功能。因此,各类教学管理制度要系统化,互相组合成为整体。

(四)构建教学学术主导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激励约束是主体根据组织目标、人的行为规律,通过各种方式,去激发人的动力,使人有一股内在的动力和要求,迸发出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规范人的行为,朝着激励主体所期望的目标前进的过程。在多数高校的教学管理制度中,激励和约束机制行政化程度过高,激励不到位而约束失位。以教学学术为主导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应该平衡激励和约束的关系,使其相得益彰。就激励机制而言,高校应该以教学学术为中心设立奖项,激励教师探索教学、研究教学。例如可以设置基于同行专家评价的教学成果奖、教学创新奖,并将这些奖励纳入到教师晋级之中。同时,建立教师发表机制,鼓励教师公开教学成果。高校应该为教师教学学术发展搭建平台,为教师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发表教学见解、交流教学经验、彼此评价教学效果等,从而使教学的学术地位得到承认,使教师在一定范围内得到赏识,从而树立信心,促其教学学术水平得到提高。然而,仅有激励不足以充分发挥教师的教学学术水平,还必须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高校可以建立多层次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来规约部分教师的不良教学行为,使教师能够按照制度要求规范各自行为,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教学质量,改变教师“重研轻教”的倾向。而且,约束机制要宽严适度,既有规则又具有灵活性。激励和约束机制是一体两面,缺一不可。因此,为了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使其发挥教学潜能,既要以各种激励措施来激发教师从事教学的主动性,还要通过约束机制规范教师不良教学行为。两者互相依存,缺一不可。因此,我们要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使其相得益彰。一言以蔽之,教学管理的创新必须有教学学术来主导,围绕着教学完善制度,建构机制,贯彻有效措施,平衡各种关系,才能真正提高教学质量,回归大学本位,办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作者:娄欣生 单位:黄河科技学院

参考文献:

高校管理论文例10

二、对高校工会财务管理工作的建议

上述讨论了高校工会财务管理中面临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也相应提出了一些建议:

1.完善高校工会财务管理流程管理,规范财务管理过程

在流程方面,如同企业的财务管理一样,高校工会的财务管理也是有一定的运作流程的,同样要经历计划、执行、监督等过程。首先是编制预算,高校工会应当强化预算编制体系,将任务分配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减少资金的闲置浪费。高校工会经费预算是计划的资金表现,是实现工作目标的保障。高校工会的财务管理从预算开始,把编制与执行预算作为一项主要工作切实落实到计划中,从高校整体利益出发,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使收支平衡,做好预算工作。对预算的审批也要有一定的规范,对超过一定标准的大额活动,实行集体讨论或联签制度,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可靠。其次就是账务处理过程,财务人员的主要职责就是账务处理,完整反映高校工会的财务情况。我们应按照规范的会计准则进行记账,无论是明细账、日记账,还是总账都应记载清楚,核对无误,同时注意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账务处理的最后一步就是编制会计报表,它是财务人员每月必须上交的材料,是领导决策的有力根据。高校工会可以根据会计报表系统归纳经费的收支情况,分析其合理与否,进而根据它来调整相应的缺陷。最后,财务管理的监督评价也是不可或缺的,如同企业,工会也应该建立自己的内部审计部门,即经费审查委员会,完善经费监管过程。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对上述的财务预算过程、账务处理过程进行审查,增加财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杜绝资金使用的不合理性。通过内部审计过程,可以督促财务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财务工作,防范舞弊行为的发生,使财务管理过程更加合理准确。

2.加强高校工会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制度化财务管理各过程

至于制度方面,我们都知道无规矩不成方圆,高校工会的财务管理自然也不例外。高校工会应当认识到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制度的落实,重视制度的执行,应注重在现有的两个方法的基础上,探索更加细节性的内容,详细规范财务管理的全过程。具体来说,高校工会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会财务核算方法、资金管理、经费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各相应的制度,使高校工会财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健全工会的内部控制制度,这里主要指财务的内部控制,包括现金出纳的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程序的内部控制制度、预算管理控制制度、经费支出管理控制制度等。比如,我们的制度中要明确规定:一切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不允许“坐支”现金;对各项经费支出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工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同时结合高校工会的实际,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具体的经费支出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3.重视高校工会财务管理建设,强化人员配置与培训

首先,作为高校工会的领导阶层,重视财务管理工作是必须的,激励财务人员,提高财务人员的激情也是他们日常工作的重要部分,只有大家的积极性都提上去了,高校工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开展。其次,根据内部控制的要求,配备专门的高校工会财务人员,并且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上岗,不能一人兼多职,明确划分高校工会财务各个不相容岗位的工作职责,设置工作岗位时要严格遵守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准则,明确权利与义务,以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最后,要加强财务人员的学习培训。目前中国的会计准则处于不断修订完善中,作为财务人员也要及时更新知识,紧跟社会脚步,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同时要充分发挥工会经费检查委员会的作用,对工会经审人员展开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及时发现高校工会内部控制中的问题,以防范违法违规舞弊现象的发生,促进高校工会财务管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高校管理论文例11

二、提升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师德修养的策略与方法

(一)政治思想教育和理论学习双管齐下高校要对行政管理人员进行正确的思想政治教育,从坚持贯彻党的领导思想、科学的工作理念做起,确保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理念与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相符合,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在工作中坚持采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去看待问题,全方位、多角度地思考,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办事原则,科学地认识问题、解决问题,以不断地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认识,增强其驾驭和正确处理矛盾的能力。此外,为了顺应知识经济时代对人才的需求特点,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各高校还要加强行政管理人员的理论知识学习,提升他们的科学文化素养,构建相对完善的知识体系,以使其知识更加全面,思维更加活跃,以较为愉悦的心情开展工作,为师生提供贴心热情的服务。

(二)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激励机制高校应加强行政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将有关措施落到实处,规范行政管理人员的职业行为和道德行为,建立科学有效的规章制度,强化其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这一方面能使行政管理工作更加严谨规范,营造出健康积极的工作氛围,确立良好的工作态度;另一方面借助考核与激励机制,也提高了行政工作效率,加强了行政队伍建设,促进了行政管理人员的道德建设和个人修养,有效提升了行政管理人员的师德修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