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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护理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3 15:20:07

基础护理论文

基础护理论文例1

(2)应变实际交流用语中产生问题。护生习惯于教师平时演练的用语,思维方式单一,不能对不同情况作出反应,无法用有差异变换的语言方式进行解释。

2.护理学基础教学中护生语言能力的培养途径

2.1老师课堂训练与培养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一般受教师的影响很大,尤其学生在学习生活中崇拜老师,对老师讲课时的一言一行和着装情况都进行模仿和学习。因此,教师的语言等行为要从自身做起,具备较高的语言行为,用语不仅要通俗易懂,而且要用实际肢体、神态辅助语言表述,在平时课堂中感染学生和影响学生,把课堂语言有效融入学生实际学习中。

2.1.1要注重基本语言的能力培养关注教学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利用课堂进行演讲、日常环境用语等语言练习,并从中探讨与病员沟通进行回答的实际情况,在培训过程中注重发言过程中的音调、语速及措辞等表达情况,最后使表达的语言能力达到需要的效果。对护生交流用语的要求如下:

(1)用语要温和,语调要带有感情,使病人感觉到其爱心、真诚。

(2)通俗易懂且准确,表述用语要尽量与病人相同。

(3)表述不宜太快或太慢,要恰当合适。

(4)措辞要得当、表达意思明白。

2.1.2注重护理方面常用语的练习

2.1.2.1用语要礼貌。语言表述要有礼貌,这样使医护和病人之间气氛和谐,体现医护的良好素质,在训练过程别重视礼貌用语。如工作前要微笑,您好、请稍等这样的礼貌性用语要经常使用,要求病人支持工作多使用“请”,对做出配合后要说“感谢您的配合”。在此基础教学上医护人员要对不同性质的病人选择合适的称谓,杜绝“喂”、“床号”等直呼病人的情况,训练以后可培养文明礼貌、温和微笑的护生。

2.1.2.2对病人用安慰性语言。病人因为经过疾病的折磨,十分脆弱,特别希望护士和其他人的同情、安慰。所以要训练医护在和病人交流时多用一些语言进行安慰。如早晨见面可以很体贴地说“您今天气色比昨天更好了”,通过这样的语言进行安慰,病人愉快且增强信心。如遇到排斥治疗的病人,护生要有耐心,用支持鼓励的方式引导治疗。

2.1.3注重护理方面解释语的加强与训练护理操作训练过程中的解释用语可分为:操作前的解释用语、操作中的指导用语和操作后的嘱咐用语。这部分内容在基础教学学中是为了提高护生在交流过程中的用语能力。主要采用的方法是:利用模拟角色的训练过程,把相关用语都用在实际训练当中,根据几个不同病例进行训练,要求病人、护生轮流互换来反复训练。把所学礼貌用语、指导用语、安慰用语和各种肢体语言相结合,并应用到操作前、操作中和操作后的语言练习中,在实际练习中有不恰当的地方再进行共同讨论和修改。经过这样的反复练习,护生不仅用语表述流畅,而且能在不同情况下使用不同用语,防止用语教条化,使解释语在使用过程中不僵硬。

2.2学生主动进行交流讨论有部分教学内容教师可以组织学生讨论或者鼓励学生在课外主动交流。例如:对重症病人的相关护理内容,在讲课之后可以让学生提出一个重症病人的具体例子,让学生了解病例情况,在课堂上或课后进行分组讨论,充分利用学生主动思考与讨论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以小组为单位,最后把发言和讨论结果进行总结,写出自己的护理感想,实现学生自学为主的目标。

基础护理论文例2

认识二:课堂上教师可以不同的案例展示形式,如文本展示、多媒体播放、分角色扮演等形式。教师导语要简洁扼要,具有启发性和趣味性,以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

认识三:讨论成为课堂教学的中心环节,要将全班学生分为若干个小组,一般以6到8位同学为一组,在教师的主导下,由浅到深、层层深入,发现案例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学生在围绕问题进行分组讨论的时候教师要认真倾听,并适时启发诱导、调控课堂,为学生创设一个人人参与的开放式课堂。对于每一个案例可能每个学生都会挖掘不同的意义,有的只找到了深层次的信息,有的自己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即使学生的思考或评价是错误的也不要忙于制止,教师可以把讨论引导到解决问题上来。

二、案例教学法为课堂教学带来实效的新认识

第一,案例教学法能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教师用生动形象的语言陈述抽象的理论,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课堂上学生的积极发言,使学生主动参与课堂,成为课堂的主人。

第二,案例教学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记忆,案例教学的特点是知识的呈现形象生动,并通过学生对知识点的讨论与分析,使学生对深刻的知识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运用。

第三,有利于提高学生实际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学生学习知识的目的就是为了运用,需要学生运用所学知识为他人提供护理关怀,学生在课堂上获得临床案例所涉及到的护理问题,有利于学生更快熟悉以后的护理环境。

第四,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案例教学不仅能为学生传授知识,还能使其在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受到各个方面的锻炼,从而开发学生心智,增长智慧,提高学生吸取和探索新知的能力,这样就使学生在无限的知识海洋和有限的学习时间里找到了一把打开知识宝库的金钥匙,受益终身。

基础护理论文例3

二、中高职护理专业基础医学课程衔接的实施

1.制订基于职业岗位需求的核心课程标准教师深入医院护理一线进行护理实际工作需求的考察,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召开课程标准研讨会,分析护理专业的主干课程与关键技术,从而确定基础医学课程在护理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并制定能为后续课程提供基础理论支撑的课程标准。并将与护理实际操作密切联系的相关基础理论知识融入到课程内容之中去。

2.加强基础医学课程教材建设(1)中高职教材衔接,实现教学内容衔接根据护理专业教育的特点,组织专家和学者根据每门基础医学课程的知识结构,科学地设计不同的教学单元,再将不同的教学单元设计成学历层级,明确哪些是高职必修或选修单元,哪些是中职必修或选修单元,然后向不同省市中高职院校进行推广。同时,鼓励教师按照区域医院不同的特点自编校本教材,配合教学计划完成。(2)运用信息技术,积极开发电子化教材与传统纸质教材相比,电子教材具有多种优势。比如可以借助网络及时更新功能,快速掌握基础医学研究的最新进展,加强中职和高职在教育教学上的信息交流;可以利用网络搜索功能,缩短中职和高职学生获取间接经验的时间,以便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发现和解决问题上;多媒体强大的视觉冲击力和真实感,将打破时空界限,实现课程的远程教育及在线答疑上。因此,制定一些网络教材或电子教材,可实现教材建设的多元化和立体化,可实现资源的共享,提高教学效率。同时也可以使得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更加适应信息化社会的要求。

3.改进教学方法,体现中高职基础医学课程教学特色(1)增强基础医学知识的连贯性,体现正常人体活动的统一性和整体性“万丈高楼平地起”,培养高素质实用性人才必须从基础抓起。对于从中职升到高职的学生来说,空洞的理论与抽象的讲解,并不能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为此,我们可用启发式教学法、对比讲解式教学法及讨论式教学法,将正常人体形态学(人体解剖学与组织胚胎学)与正常人体功能学(生理学与生物化学)等学科的相关知识有机整合在一起,以“有机体”为学习的研究对象,探讨人生生命活动的奥秘,掌握其组织结构、生理功能及影响因素等。(2)结合临床知识,体现基础理论与临床知识的连贯性加强基础医学理论与操作知识学习的基础上,紧扣临床知识的学习,可收到学以致用的效果。比如我们可以采用PBL教学法,根据课程内容,老师精心设计问题,并提前告知学生,由学生分组去寻找答案,在授课过程中,老师针对学生的回答情况进行点评和讲解。在讲解Ⅰ型超敏反应时可提出,为什么在注射青霉素前需做皮试?注射后多长时间观察结果?为什么在注射青霉素后再在医院内观察15~20分钟才能离开等?近年来,我们不断完善和改进PBL教学方法,不仅能将学生的注意力、学习兴趣吸引到学习上,而且学生对知识点理解快,记得牢,深受学生喜欢。(3)加强实验教学,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基础医学的许多知识来自实验观察,通过实验观察、收集数据、分析结果,从而使学生认识生命活动的规律。所以搞好基础医学实验教学,不经可以了解理论知识的来源,而且可以证明理论知识的真实性,从而全面正确地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对于大多数学生在中职学习期间,很多院校开设的基础医学实验项目及学时较少,有些院校甚至不开设相应基础医学实验,为此我们在正常开展常规实验的同时,新开设自主设计实验。学生分成若干兴趣小组、查找资料、自行设计实验、完成实验,最后讨论打分。这样既锻炼了学生的思维表达能力,又激发了他们的创新意识。

4.实行学分制,课程考核全面沟通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制度是课程体系衔接的必要条件。我国大多数中高职院校教育实施的是学年制管理,中职院校的学生学习的部分知识在高职中重复出现,但不能合理地免修,造成学生学习积极性下降,教学质量不高。采用学分转换制度,使中职院校学生在高职中重复出现的部分知识经过学分转换,成为有效学分,相关课程内容可以免修。因此,采用学分制为通道,可做到中职与高职的课程沟通。中高职院校制定统一各学科的学分标准,不同教学单元及学历层次的学分标准不同,让学科学分在中高职院校中成为相互认可的“护照”,也可作为中职学生进入高职院校的通道。但中职院校对学生学科学分评价要按要求规范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在学分控制方面,普通高中生源的学生文化基础较中职生好,但专业技能训练项目较中职生差,所以普通高中生源的文化课程学分比重应少于中职生源,而专业课程的学分比重应大于中职生源。在学分管理方面,文化基础达标,专业知识扎实的学生,其学程相对要短,而文化基础和专业基础较差的学生,其学程相对要长。通过学分制管理,能够使文化基础和专业基础不同起点的中、高职学生,在正常的教学过程中实现相应的培养目标,提高中、高职课程衔接的效率。

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自身素质(1)加大政策保障力度,完善师资管理制度教师作为立校之本,实行一系列人性化制度,增强教师认同感。完善教师培训、进修制度,提高师资队伍知识能力和学历结构。鼓励青年教师通过各种途径提高个人学历层次,积极参与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层次学习,并给予相应补贴。每年轮流选派教师参加国家、省教育厅、卫生厅及护理学会举办的培训班,接受新信息,拓宽知识面,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加强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建设,建立相应的职称评、聘、考核及收入分配机制。(2)加快“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技能中高职学生不仅要学习基础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还需要掌握扎实的专业技能,并能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这就要求学院要建设一支专业技术过硬的“双师型”师资队伍。而现在很多教师本身就是从“学校”到“学校”,尤其是从事基础医学课程教学的教师,缺乏实战经验,不了解医院相关技术的进展。职业院校可把教师送到医院对口科室进行短、中期的挂职锻炼,让我们的医学基础专业课教师掌握专业技能,并通过考取相关职业资格技能证书,逐步成为“双师型”教师。同时,还可以直接到医院引进一线专业人才,扩充到“双师型”骨干教师队伍中。

基础护理论文例4

以分级护理为依据的基础护理的实施,可以对不同病情的病人,只要护理级别相同,即可得到相应的护理和照顾,使护理工作获得最佳的效果和社会效益,保证护理质量。2006年4-6月我院开始进行基础护理的规范化培训。首先以《分级护理制度》,《基础护理学》等为依据,制定人院基础护理的部分内容:即病房接到接诊室入院通知后病床单元的准备,病房护士第一时间接待病人的培训内容,检查标准。分别进行了2次培训,并在培训后1周的时间进行检查。

一、对象与方法

I.对象:被检查的科室涉及全院各个科室,其中第1次检查护士长42人,护士60人。第2次检查护士长54人,护士68人。年龄18-45岁;学历为中专及以上。

2.方法:培训内容包括病房接到接诊室人院通知后病床单元的准备和病房护士第一时间接待病人两项内容。要求护理人员掌握具体内容及评价标准。第1次培训对护士长及部分护士集中进行,并要求护士长再对每位护士逐一进行培训。第2次培训对全院护理人员集中培训。每次均采用多媒体授课、模拟场景演示的方法。

3.检查方法:采用自行设计的人院基础护理—病房接到接诊室入院通知后病床单元的准备、病房护士第一时间接待病人的检查标准,分别在2次培训之后的1周进行检查。

4.统计学方法:运用Excel97中文版和SPSS10.0统计分析软件,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

二、结果

1.在病床单元准备方面成绩比较:护士长的成绩第次、第2次均高于护士,有统计学意义(P<0.05);护士第2次成绩高于第1次,有统计学意义(P<0.05);护士长的第2次成绩与第1次比较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第一时间接待病人成绩比较:护士长的成绩第1次、第2次均高于护士,有统计学意义(P<0.05);护士第2次检查平均成绩与第1次无统计学意义(P>0.05);护士长的第2次成绩与第1次比较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讨论提高护理人员对“以分级护理为依据的基础护理规范化培训”重要性的认识,是提高基础护理到位率、保证护理质量的前提。以分级护理为依据制定的规范化的基础护理,能够明确各护理级别的病情要求,既反映了患者病情的轻重缓急及其护理需求,又具体显示护理工作量的多少,对于临床护理工作有实际的指导意义。因此,提高护理人员的认识是规范指导临床护理工作,保证基础护理到位率,提高护理质量,合理安排护士的的人力资源的有力保证。通过表1,2可以看出,通过培训,护理人员对基础护理认知程度也普遍得到了提高。在以分级护理为依据进行的基础护理的培训是有效的,也是必要的。

提高护士管理人员重视程度,不断加强自身的培训,是落实“以分级护理依据的基础护理”到位的有力保证。通过表1,2显示,护士长两方面的成绩均好于护士,说明护士长自身水平是高于护士的。这是由护士长自身情况,岗位的要求决定的。护士长普遍学历高于护士,而且要作科室的带头人,只有自身的素质及业务能力高于护士,才能管理好护士、做好各项工作。护士长考核成绩虽然较好,但要更加注重在此基础上的业务能力的持续提高。转

病房接到接诊室人院通知后病床单元的准备,其内容主要是从四个护理级别方面如何进行准备,要求护理人员主要通过记忆来掌握其内容,从表1看,护士长成绩2次无统计学意义,说明护士长成绩已经处于较高分数,因此要做到大幅度的提高很不容易,但是我们通过成绩具体分析,确实也存在个别护士长自身的重视程度不够的因素。护理水平的提高与每位护士长的业务管理是紧密相连的。护士长只有持续不断的学习,提高自己,才会不落后于护士,才能影响和带动身边的护士(2),因此我们在培训中及平时管理中应更加注重护士长自身的管理,不能满足于现状。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保持永不落后,才能保证各项任务的实施。病房护士第一时间接待病人,主要考察护理人员在通过记忆掌握内容的基础上,如何与临床实际结合,考察处理事情的应变能力。从表2看出,护士长成绩均高于护士,有统计学意义,且自身2次比较也有统计学意义,说明护士长在临床实践中,善于思考,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应对能力强。在2次培训后,能够更深一步的理解领会,再应用于实践。

注重临床护士工作中应变能力的培训,有利于基础护理更好的应用于临床实际。从表1成绩显示,护士2次成绩比较有统计学意义,说明通过培训,护士认知程度普遍提高,能够重视规范化基础护理培训。尤其是在理论方面强化记忆,取得了显著的效果。表2的成绩显示,护士2次成绩比较无统计学意义,说明护士虽然重视此项工作的实施,但是由于自身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临床处理事情的应变能力不强,导致对培训内容的理解程度欠缺,考核成绩与第1次比较没有提高。例如我们在检查中曾发现,在接到一个一级护理的病人入院时,按照当时情况,首先要处理好病人当时的应急状况或询问病人有何不适症状,然后再按照规范化的护理流程进行相关的环境介绍,护理查体等。但是,护士往往容易忽略病人主诉而一味的注重完成为病人做规范化培训中的内容介绍。

护理是一门学科,是一项脑力兼体力的工作,不是简单的打针、发药,要重视它,在培训过程中我们要做到善于总结,重点突出,强调要从每一位护士的每一件事做起,注重培养独立思考、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护士长是一线的管理者,应注意在平常工作中加强护士这方面的培养,注意发现临床护士在处理事情时出现的问题,随时予以指导,这样才能使护士的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不断提高,使规范化的基础护理真正落实在病人身上,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临床护理工作处于从属地位,护理人员在某些可以做出专业独立行为的情况下,放弃自己的专业权利,未意识到自我的能力和专业的自[[3]。我们制定的以分级护理为依据的规范化的基础护理内容,希望能够体现护理学科的特点,体现护理学科的独立性。规范化的基础护理培训内容,在临床工作实际中都在做,我们只是加以整理,使其更加规范,更加有条理。但通过2次检查,我们也发现,我们所制定的内容在某些方面仍然较为复杂,耗费较多的护理人力、时间等,还需要与临床的护理实践进行不断的磨合,以更好的适应临床需要,量化护理服务内容。我们也希望能够不断反馈信息,以期用最小的劳动强度,最少的服务时间[4-5],到最佳的护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患者满意度。

参考文献

1仲剑平.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4版.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1998:276.

2姜岩宏护士长在护理业务管理中的作用.护理管理杂志,2004,4(1);56.

基础护理论文例5

第一,提升了教师科研水平。信息技术在基础护理教学中的应用一方面使老师熟练的掌握了计算机的操作技术,另一方面是老师在平时的课题研究中通过对在网上对基础护理知识的学习和研讨,并积极的开展讨论活动,提高了老师医学科研水平,对信息技术与新课程教学理念结合有了全新的认识,提高其教育教学的理念,加深了对学科理论的渗透和理解。

第二,改变了教师的教学方式。基础护理教学以提高和培养学生的基础护理知识和技能为主要目标,因此在护理教学中实验课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而信息技术的应用可以向学生更好的展示全面的、立体的护理技能,尤其是多媒体在教学中的应用,结合了基本的演示操作、形体语言以及动作指导等,改变了传统的书面教授和单纯的语言描述,这种教学方式可以让护理学专业的学生更好的理解和记忆相关的知识,从而提高基础护理教学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提高了学生的信息素养。这一方面主要表现为与传统的知识课堂相比,学生更喜欢数字媒体课堂,这种课堂有动画的展示和色彩的渲染,借助信息技术不断的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学生一旦积极主动的参与课堂学习,就会极大的提升护理教学的课堂气氛,有助于学生将课堂作为展示个人技能和才华的平台,并且在学习知识的过程中逐渐掌握了现代化的信息技术。

2.信息技术在基础护理教学中的应用探讨

现代化的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是教育领域一次深刻的变革,而信息技术教学理念强调以学生为主,但是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在护理技能教学中信息技术只是老师的教学辅助工具,并没有切实起到促进学生自主学习的作。

2.1唤醒学生在技能认知方面的潜能多媒体和数字网络是信息技术的载体,并且是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结合的主要体现,它可以承载图像、语言、声音等信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课堂内容的信息量,并提高了老师对课堂信息控制的灵活性,多媒体可以给学生多重器官刺激和直观的感受,加快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认知。例如:基础护理教学中的“静脉注射”,老师可以播放在医院录制的影像文件,让学生对静脉注射这一抽象的概念有了具体的认识,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之后学生就会主动的去模仿视频中看到的注射过程,而且会在同学之间形成激烈的讨论。信息技术能够使护理专业的学生近距离的感受生活的原型,对自己的专业技能产生零距离的接触的同时增强对专业的情感体验。

2.2扩充学生专业的知识面信息技术通过多媒体教学课堂使学生对书本之外的专业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其作为基础课程教学的有效补充改善了传统的学习途径,学生不仅可以在互联网中找到自己想要学习的知识,而且与书本记载的知识相比更具前瞻性和全面性,让学生专业技能的发挥不再仅仅局限在本地区的护理水平,可以通过数字网络去了解和学习国内各个地区的护理现状甚至是国外当前的护理现状,极大的扩充了学生在专业方面的认知。

基础护理论文例6

一、教而有备

课前准备是上好课的先决条件,直接影响着课堂教学的效果。一堂准备充分的课,会令护生和老师都获益匪浅。护生的准备主要在于对书本的预习,预习充分,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发挥最大的教学功效。教师在上节课结束前必须布置好预习工作,让学生在课前先熟悉好教学内容,将自己无法弄懂的内容圈出,以待课间提问,这样帮助学生更好的掌握教学知识和培养其自学能力;作为护基老师,在课前必须认真研究教材,适当加入自我见解,找出重点、难点和考点,分配好有针对性讲和泛讲,调整好预期授课的时间分配,理清大概的提纲,同时翻阅大量信息材料,准备好与教学内容相联系的病例和学生感兴趣的事例,配备与课堂内容相适合的教具。

1.1按年制和护生掌握能力备课

现在护理的教学年制分了好几大层次,就我校来说,便同时存在中专、五年制大专、三年制大专这三种学制,细化后又包括初中毕业起点和高中毕业起点。根据学龄层次和基础的不同,护生对理论知识操作的掌握也略有差别。故在备课时要考虑到这点,学龄层次低的备课得更加详细、分析清晰、逻辑合理,导课生动、叙事活泼、投其所好,学龄层次高的备课则可有所收敛,在解惑之余着重开发护生的举一反三和自学归纳能力。

1.2按执照考试要求备课

护士执照考试对护生来讲是一个可预期的难关,尤其在2008年新的护士条例颁发以后,分数线的设置和考生的范围扩大更加重了护生的心理负担。于是有目的性的教学对护生而言无疑像注入一针兴奋剂,极大地提高护生对学生的兴趣和动力。护基老师要参考每年执照考试的大纲,针对性的分析考点,让护生有备而学。

以上是关于理论的备课,主要体现在个体方面。而实验教学的备课最好是全体教师集体备课,掌握实验课实验内容如概念、目的、用物准备、操作步骤、注意事项,规范操作流程和方法,让护生不会因为每个老师示教的手法不同而有疑问。

二、教无定法

2.1教学方法和手段多样

各种教学方法在护基教学中的应用已经不胜枚举,常见的有提问教学、案例讨论教学、情景模拟教学、角色扮演教学、课后作业教学等,教学手段也层出不穷,比如传统的板书教学、教具展示教学、投影仪教学和当下热门的多媒体课件教学等。在护基教学中,教学方法应该多样,教学手段必须灵活,要根据学生的需要、教学内容和特点灵活选择。切忌墨守成规,也切忌乱无章法,最好将各种教学方法和手段有机的揉和在一起,如下面这堂理论课:方法上先以提问为导入课程,吸引护生的学习兴趣,加以引导后在叙课的中间插入相应的案例,给护生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对专业的慎重(如腰穿后未予患者采取去枕仰卧位后发生脑脊液外漏后的严重后果),若有演示性质的课程(如入院和出院护理)可让护生上台演示,进行情景模拟和角色扮演,并安排一段自学内容让护生堂下学习后进行总结概述,在课程结束前将本堂课的整体内容进行一下归纳,当场出题考察护生掌握该课的程度,并布置课后作业给护生加以巩固,同时指明复习和预习的内容;手段上既采用多媒体教学,在重点部分又同时借助板书教学以及教具展示,必要时超链接网络信息、视频等充实教学。实验教学中以学生为主,不断改良实验教学方法,以学生熟练掌握技术操作为目的,教学用语专业化,在课程中辅以理论教学,让学生能充分将理论结合实践。

注意学生的互动,在每次实验教学结束前都予以总结及抽查,并让学生自述该项实验的重点难点及操作步骤,加深其印象,对掌握一项操作起到了很好的巩固记忆作用。教学操作中严于律己,做到操作严谨规范,一丝不苟,强化学生的无菌观念及三查七对操作原则。在分组练习时巡回查看,对操作有误的学生及时予以指导,绝不允许有学生经过操作学习后还无法掌握的现象发生。在教授学生操作的同时,还注重加强学生专业理念,让她们养成严谨慎独、吃苦耐劳的品格。教学上一般采用的是示教—分组练习—指导—小结模式,但这些模式不要固化,需要经常改变,充分调动护生的积极性,比如让护生先试着操作一次,由其他学生讨论指出问题,并就此予以指导;或者加入竞赛机制,让护生更有动力反复的练习操作;再或者由一个护生口述一遍操作流程后,由另一护生立刻按此操作一遍,由此鼓励了护生的自主能动性。上述种种不管如何应用,教学目的一定要明确,比如理论教学主要培养的是护生的思维能力、判断分析能力,而实验教学则主要培养的是护生的动手能力、应变能力、语言沟通能力和创新意识。

2.2充分发挥教师的个性化教学

教师间常进行各项交流和听课学习,但对于相互间的学习来说,仅仅只是相互教学方法的探讨,却无法将双方的个性化教学融合。教师要从简单的“传道、授业、解惑”者,转变成为学生学习的促进者、帮助者和引导者,其个性化教学更会锦上添花。教师的个性化教学受其形象魅力、人格魅力、学识魅力、个性魅力所影响。教师的形象魅力是指教师要有美的外部形象,它是通过教师的言谈举止、音容笑貌、衣着打扮等所表现出来的一种教师应具有的风度和气质,是能够明显体现其内在情感、志趣、个性和精神面貌的外在行为和表情等要素的综合。仪表上要给学生好的印象不难,关键还要体现出专业上的素养,比如实验课上的着装规范和整洁也会影响学生对待学习和专业的态度。言谈举止体现了教师的语言技巧,也往往决定了一堂课的生动与否,并能展现教师的才华风度,让学生敬之爱之。教师的人格魅力主要来自于内在气质的自然流露,体现在善良关爱、宽容公正方面,对护生来说更是吸引其投入听课的保证。教师的学识魅力最能让学生敬服,需要对知识掌控的博而精,深而广,能随时解答分析学生在专业学习上的疑问。教师的个性魅力因人而异,一样的知识点,有的教师逻辑明确,分析有度;有的教师表达风趣,语言生动;有的教师思想刻板,语言乏味。一堂课的整体风格也会教师的个性化教学而改变。

三、教有所得

3.1护生的“得”

在一堂课结束后,我们要清楚:掌握教学内容,并不是学习的最高境界。之前所述的备课和授课也并不是单一为护生仅掌握教学内容而言,更多的是为了护生学完本堂课后,能深化思考提出疑问,同时理论联系实际,将教学内容真正的消化吸收并升华进入自己的知识储库。对于将来的临床实践来说,这些课堂中的理论知识将会成为护生认识问题的基础,但并不妨碍护生展开另辟蹊径的思索和解决实际问题。因为世界在发展,护理也需要发展,很多理论随时可能被,我们无须将知识生硬的塞给学生,而是让她们有选择的接受并延伸,护生的“得”便在于有了创新求学意识,增强了实践动手能力、判断分析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语言沟通能力、思维能力等综合能力。

3.2教师的“得”

备课时的信息收集(开扩眼界,掌握新资讯)、授课时的突发状况(学生的质疑)和授课后的全新感悟,都可让教师从中得出很多经验,在修缮教案的同时也找到自我的不足加以攻克,并对该堂课的理论又有了深层次的理解。可以说每经历一次教学,教师便会有多一层的体验,这对护理学的研究也会有很大帮助。

四、结语

作为从事护基理论教学的教师,一定要创新自己的教学思维,努力吸收新的知识理论,谨记有教无类,不墨守成规,立足于培养提高护生的综合索质和创新能力,不断地探索新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

参考文献

[1]李欣,赵华文.上好医用化学实验课的心得与体会.局解手术学杂志.2007,12(1).

基础护理论文例7

        随着现代网络科技的发展,世界文化交流融通越来越便捷,而个性化、多样化的民族民间文化正犹如城市的风景,逐渐被统一化、制式化。对待民族民间文化,是任其自生自灭还是予以保护?如果对其予以保护,必然涉及成本问题,是否得不偿失?在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中,应该意识到,民族民间文化是我国的一项“比较优势”,具有巨大的开发价值。中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至今还存在很多相对落后和封闭的区域能够“原汁原味”地保存我们底蕴丰厚的民族民间文化。在文化领域,只有个性的才更鲜活,才更有价值,因此这一丰富的资源,正体现了我国文化上的“比较优势”。我国在“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及利用上并不占优势,因为发明专利、商标、软件等知识产权主要为西方发达国家所掌握,所以,我们就更应将目光投向自己占据比较优势的项目上,重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即使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保护可能需要付出成本,但对其进行开发利用且利用得当,就能创造更为可观的价值。比如美国迪斯尼上映的中国元素的动画片《花木兰》《龟兔赛跑》《功夫熊猫》等,均选取了我国民族民间文化中的优秀题材,并获得了商业的成功。况且,就成本论成本,我们亦认为,只要制度设计得当,成本是可以得到控制的,对民族民间文化的利用将更加科学有序。因而,在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保护时,对其保护制度的研究,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在此,本文将选取民族民间文化中的精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就其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的相关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探讨。

        一 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界定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概念及内涵

        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进行界定,首先涉及到什么是民族的问题,对此学界向来没有统一的认识。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以该定义为基础,我们认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是指通常情况下作者不明确,且没有固定化的有形载体,但有充分理由推断出自某社会共同体并世代流传的属于民族文化遗产的艺术作品。

        在世界立法例上,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所采用的称谓和对其内涵的理解不尽相同。有的定义为“民间文学”,如较早在“跨国版权法”中保护民间文学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该组织认为,受版权法保护的民间文学包括:“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在这一定义中,民间文学的范围是十分宽泛的;有的定义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如俄罗斯1993 年7 月的《版权法》,并且将这类作品的范围划得较为狭窄;还有称为“土著居民的艺术作品”、“通俗文学”、“俗文学”......而我国的著作权法将这部分作品的名称界定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考察立法目的,不论该类立法所采用的名称是什么,我们认为这都是对民间文化资源的界定,是对应于版权法上的作品的。版权法上的作品均是对现有知识的一种具有新颖性的思想表达方式,而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即为“现有知识”中的一种重要资源,如果说版权法的作品是“流”的话,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则为“源”。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立法保护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正是对“源”与“流”公平分配问题上的重新思考。这一来自于第三世界国家的声音已为国际社会所重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2000 年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igc)”,以讨论“产生于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传统知本文为2007~2008 年度云南省学习十七大精神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之著作权保护研究》课题的阶段性成果识(不论是否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迄今为止,igc 的调研成果之核心内容就是为传统知识(tk)和民间文艺(tces)。而本文所探讨的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其内涵正与igc 所提出之tces 所契合。

        2.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外延

        同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一样,由于其目种实繁,其范围的界定至今也尚无具有公信力的标准,根据《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第二条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2)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3)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这些形式不论是否已经固定在有形物上);(4)有形的表达形式等。

        二 著作权保护的涵义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作者基于对特定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项内容。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权。这种权利是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从人身权的起源看,18 世纪末,在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等人提出了作品是人格权、人身权的一种延伸权利的观点。可以说,人身权是人权观在著作权领域的体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指能够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这种经济利益的实现,要依靠著作权人对作品使用才能获得。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或者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1.著作权保护的目的

        研究著作权保护目的的重要的法律依据即著作权立法,综观世界各国法律中著作权保护的目的,我们发现,不同国家有不同侧重。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保护的首要目的是保护作者的权利,著作权甚至被称为作者权,例如德国《版权法》一开始便有保护作者人身权的条款,并规定人身权不得转让;而英美法系国家除了重视对作者权利的保护以外,对其他利益主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也同样看重。以美国为例,其《宪法》的著作权条款,从立法和司法方面考虑,授予作者著作权在美国被看成是服务于鼓励智力作品的创作,而最终使公众受益。从理论上说,至少公共利益优先。

        我国《著作权法》开篇第一条明确指出,制定著作权之立法目的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有学者将该立法目的分为两个层次,认为著作权保护的直接目的是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但终极目的却是为了有利于作品的创造和传播,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对于这样的理解目前已不为学界主流观点所认同,法条的文意解释并不能得出两个递进层次的立法目的关系,我们认为,著作权保护的目的在于协调和平衡两种法律所同等尊重的价值——作者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表明,作品著作权的原始归属一般是作者,除非法律有特殊的规定。事实上,“著作属于作者”是各国著作权法确认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保护作者利益,从理论上看,是著作权领域对人权的保护。作品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成果,作者通过劳动获得了对作品的产权,由此获得法律的保护。根据洛克的观点,“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而生命、自由、财产等即为人权的必要组成。从实践上说,对作者权益的保护,能够转化为作者创作的动力,激励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从而促进社会的文明发展,这就转向了著作权保护的另一目的——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为了达到该二元利益平衡的目的,《著作权法》设置了种种法律制度。首先,法律承认并保护作者对作品的专属性,在某种程度上,或者说,是一种垄断性利益,但同时,为了使公众能够接触并使用该作品,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又对该垄断性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设置了诸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

        2.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原则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符合下列原则:(1)思想与表达相区分原则,即著作权保护的对象限于通过一定载体表达出来的作品,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2)独创性原则,该原则要求作品应由作者独立创作,能够体现作者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而非简单的摹写或材料的汇集;(3)平衡原则。如上所述,著作权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平衡作者和社会利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应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 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制度设计

        根据上述对著作权保护的论述,我们发现,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在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保护上会产生很多问题,比如,著作权的一般主体是作者,但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在通常情况下作者不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期限如何认定等,基于此,有必要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就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进行新的法律解释。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可能

        正是由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种种困境,有学者提出,应该脱离著作权法,创制新的法律制度以保护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著作权保护的是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私权中的一个领域,利用现有成熟的版权制度进行保护具有可行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民族民间文学作品除此就没有其他的保护方式了,事实上,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进行法律的保护是多层次的,著作权保护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性质决定其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

        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相区别的关键在于,其保护对象为非物质性的信息,具有不同于物质财产的重要特点:①是一种精神财富,可以永久存续;②必须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③可以被有形载体固定并无限复制或重复使用;④可广泛传播;⑤可以同时被许多人使用;⑥不能用控制物质财产的方式控制。考察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本质特征,正与信息的特征相契合,这就成为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前提条件。当然,也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信息还必须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民事权利主体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即为一种专有权、对世权。 

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价值是显而易见的,这里不再赘述。要探讨的主要问题是,对这类信息的权利能不能成为一种对世权、支配权。根据对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该类作品虽然通常情况下作者不明,但却有充分理由推断出自某社会共同体,因而,如果将创作该类作品的社会共同体视为一个整体,该群体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就是群体之外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的,即其权利的效力可以对抗群体之外的一切人,为该群体所专有,是一种对世权。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只要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作成果,并通过一定载体所表达,不损及社会公共利益,就能为《著作权法》所保护。

        (2)我国立法思路决定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此可知,在立法的思路上,法律已经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但鉴于其特殊性,具体的保护办法又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予以规定。中国自20 世纪就一直组织进行相关的立法工作,国家版权局在其他部委的支持下于1996 年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一稿,该稿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肯定。2002 年后,在1996 年基础上国家版权局又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二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2007 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意见〉和〈国务院2007 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及《2007 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要求,2007 年9 月,国家版权局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起草工作小组。目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当中。

        具有几百年历史的《著作权法》,是现代社会迄今创设的一种较好的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制度工具。只要稍微拓宽一点思路,将其用于平衡社会中的群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应该是可行且有效的。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不但可以利用原有的立法资源,节约立法成本,而且还可以借鉴著作权制度中已经积累的丰富经验。从这种意义上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又是必须的。

        2.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主体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主体的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主体而言,一般具有不特定性。这种“不特定性”就造成了著作权保护的困难。仅就学者们提出的各种建议而言,至少包括以下几种:国家、民族和社区等。

       第一,国家著作权人。笔者认为,将国家笼统地认定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主体并不妥当。

        首先根据trips 的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其核心价值在于界定人们因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直接将国家作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主体,有公权与私权争利之嫌。另外,既然已经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应该是《著作权法》的下位法,其就应该遵循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一种私权保护方式。因此,学者提出,将国家视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这种具有浓厚国有制色彩的构想是需要审慎对待的。

        其次,如果笼统地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确定为国家,虽然在实践中便于操作,而且可以突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主要作用——对抗由域外人士实施的、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营利,但却不给予其发源地人民任何回报的利用,避免文化资源的流失。但应考虑到,不合理利用并不局限于域外人士,还可能包括本国的、创作群体外的其他个人或组织。由国家统一行使权利的效率,可能不如由熟悉当地文化背景,与传统资源休戚相关的创作群体自行享有权利、行使权利、维护权利的效率高。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亦不排除国家作为著作权人,我国著作权法对此也有规定。就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来说,如作品的创作流传出自哪个具体民族或地区不能确定,或者尚有争议,可以由国家作为作品的著作权人。

        第二,社区著作权人。在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归属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认定方式,即地区或民族,例如,中国三大英雄史诗之一的《格萨尔王传》,谁都必须承认它是属于藏族的,同样,彝族的《阿诗玛》、傣族的《召树屯》、白族戏剧吹吹腔、蒙古族萨满祭词......其民族归属是十分明了的。当然,还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除以民族外,还根据地理范围划分归属,如田林壮剧,流传于广西百色地区;马隘壮剧,流传于广西德保县马隘等地;富宁壮剧,源于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而“社区”一词是1887 年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f. tonnies)提出的,不同的学者根据自己研究的需要,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对社区进行了界定,没有公认的定义。因此,笔者以“社区”概括之。本文所指社区,即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产生并流传的某一个地区或某一个民族群体。

        (2)著作权集体管理。以社区作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主体,虽然易于界定,且能鼓励各民族或地区整理保护自由的民间资源,但社区人数众多,权利行使效力必然低下。根据美国奥尔森的“集体行为理论”,“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如果别人采取了积极的行动,他自己亦不会排除于此共同利益(集体产品)之外的,而且如果别人付出成本,自己可以“搭便车”,坐享其成,何乐不为!故大集团比起小集团来,不能更有效地组织起集体行动。因此,在民族民间文学作品领域,和主体的界定相伴,必须提出此类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办法。

        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了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实践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等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并促进社会公众著作权意识的目的,其运作方式可以为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有益的借鉴。具体说,应该成立非政府的民间组织来代为行使民族民间文化的相应权利,以切实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发源地(族群)的集体利益。非政府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成立、运作,代表民族民间文化发源地(族群)对非发源地或族群之外的人使用、利用该民族文化依法行使相应许可行为或收取合理费用,代表参与诉讼、仲裁等活动。其收取的费用用于该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3)整理人、记录人的著作权人地位。整理人、记录人在=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抢救、传承和保护工作中意义重大,但笔者认为,整理人、记录人不能成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本身的著作权主体,因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是群体性劳动的成果,只能由相应社区成为其著作权主体。至于整理人、记录人如果在完成作品的时候付出了较大的创新性劳动,形成的则是基于民间文化之“源”的创作,是现行《著作权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作品”,其自然启动现有版权机制进行保护,但已不是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如果整理人、记录人只是忠实记录或稍加整理,没有创造性劳动的付出,对他们的保护或资金支持,则不在著作权法考虑的范畴,而是大的文化保护法应该考虑的。

        3.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方式和权利内容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方式。鉴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主要是通过世代相传的方式在某一群体存续,其内容持续处于动态发展过程中,因此,为了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可以采取登记制度作为该类作品著作权的产生方式。我国国家版权局1994 年12 月颁布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通过作者自愿的登记行为,对其著作权进行形式上的确认,以进一步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也可作为初步证据,从而最终达到维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该办法可作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方式的法律依据,而这实际上是与该类作品的国际保护方式相协调的。国际上对于该类作品的保护也采取了诸如登记、认定等一系列制度,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的评审规则中,专门制定了作品的申报制度,其中规定申报的作品需附有作品所有者个人或群体认可的文字、录音、录相或其他证明材料,无此等证明者不可申报。

        采取登记制,一方面,可以明确作品的归属和具体范围;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权利主体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挖掘、整理工作,有利于国家对有重大价值的文学作品进行管理,尤其是涉外使用的管理。

        (2)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内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目的在于,一方面,从法律上建构文化领域“资源”和“创新”公平的分配机制,保障文化资源在被使用的情况下获得合理的报酬;另一方面,以著作权保护的方式,从精神和经济两方面激励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抢救性保护工作,明确作品的范围和内容,以利于作品的传播,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因此,著作权保护的目的之一:“鼓励作品的创作”,就显然不适用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这就决定了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的特异性。

        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也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部分,就人身权来说,笔者认为其范围只应包括署名权、发表权和修改权,而不包括保护作品完整权。因为要抢救和保护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就必须鼓励对作品的收集整理行为,以及在此之上的创新,而保护作品完整权显然与该类作品的保护方式相冲突;就财产权来说,笔者认为其行使的方式上不应包括许可使用。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应强调自由使用,只要注明作品的出处,尊重著作权人的精神利益,并支付相应费用,满足著作权人的财产利益即可使用。

        4.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期

        笔者认为,《著作权法》所规定“作者终身加死后五十年”的保护期限不适用于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一,从理论上讲,如果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界定为作品的创作群体,根据目前著作权法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加死后五十年的计算方法,只要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一直存在,作品的保护期也就要一直延续下去,这实际上也就几乎等于无期限保护了;其二,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性来看,这类作品是代代相传、世世延续的,处于始终动态的发展中,其“创作的阶段性”难于认定,这也决定了该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应该是无限的。

        四 小结

        通过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的思考,我们认为该类作品符合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现行《著作权法》之立法目的、对作品保护的基本原则及保护的方式等均基本适用于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但针对该类作品的特殊性,法律亦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应在现行《著作权法》的框架下来建构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模式,制定专门法作为著作权法的下位法来具体调整该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注 释

①郑成思.世界各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况..net/zscqb/lilun/t20020708_6772.htm

②管育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探讨. http:// .cn/shownews.asp?id=17767

③田胜立.中国著作权疑难问题精析[m].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69、308

④ http://baike.baidu.com/view/4229584.htm

⑤冯晓青.著作权之立法宗旨研究.台湾:月旦民商法杂志,2007(15)

⑥张玉敏.论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知识产权研究(第十三卷).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177~180

⑦韦之、凌桦.传统知识保护的思路[db]..net/zscqb/lilun/t20020702_6427.htm

基础护理论文例8

随着现代网络科技的发展,世界文化交流融通越来越便捷,而个性化、多样化的民族民间文化正犹如城市的风景,逐渐被统一化、制式化。对待民族民间文化,是任其自生自灭还是予以保护?如果对其予以保护,必然涉及成本问题,是否得不偿失?在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中,应该意识到,民族民间文化是我国的一项“比较优势”,具有巨大的开发价值。中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至今还存在很多相对落后和封闭的区域能够“原汁原味”地保存我们底蕴丰厚的民族民间文化。在文化领域,只有个性的才更鲜活,才更有价值,因此这一丰富的资源,正体现了我国文化上的“比较优势”。我国在“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及利用上并不占优势,因为发明专利、商标、软件等知识产权主要为西方发达国家所掌握,所以,我们就更应将目光投向自己占据比较优势的项目上,重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即使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保护可能需要付出成本,但对其进行开发利用且利用得当,就能创造更为可观的价值。比如美国迪斯尼上映的中国元素的动画片《花木兰》《龟兔赛跑》《功夫熊猫》等,均选取了我国民族民间文化中的优秀题材,并获得了商业的成功。况且,就成本论成本,我们亦认为,只要制度设计得当,成本是可以得到控制的,对民族民间文化的利用将更加科学有序。因而,在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保护时,对其保护制度的研究,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在此,本文将选取民族民间文化中的精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就其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的相关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探讨。

一 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界定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概念及内涵

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进行界定,首先涉及到什么是民族的问题,对此学界向来没有统一的认识。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以该定义为基础,我们认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是指通常情况下作者不明确,且没有固定化的有形载体,但有充分理由推断出自某社会共同体并世代流传的属于民族文化遗产的艺术作品。

在世界立法例上,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所采用的称谓和对其内涵的理解不尽相同。有的定义为“民间文学”,如较早在“跨国版权法”中保护民间文学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该组织认为,受版权法保护的民间文学包括:“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在这一定义中,民间文学的范围是十分宽泛的;有的定义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如俄罗斯1993 年7 月的《版权法》,并且将这类作品的范围划得较为狭窄;还有称为“土著居民的艺术作品”、“通俗文学”、“俗文学”......而我国的著作权法将这部分作品的名称界定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考察立法目的,不论该类立法所采用的名称是什么,我们认为这都是对民间文化资源的界定,是对应于版权法上的作品的。版权法上的作品均是对现有知识的一种具有新颖性的思想表达方式,而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即为“现有知识”中的一种重要资源,如果说版权法的作品是“流”的话,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则为“源”。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立法保护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正是对“源”与“流”公平分配问题上的重新思考。这一来自于第三世界国家的声音已为国际社会所重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2000 年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IGC)”,以讨论“产生于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传统知本文为2007~2008 年度云南省学习十七大精神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之著作权保护研究》课题的阶段性成果识(不论是否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迄今为止,IGC 的调研成果之核心内容就是为传统知识(TK)和民间文艺(TCEs)。而本文所探讨的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其内涵正与IGC 所提出之TCEs 所契合。

2.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外延

同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一样,由于其目种实繁,其范围的界定至今也尚无具有公信力的标准,根据《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第二条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2)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3)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这些形式不论是否已经固定在有形物上);(4)有形的表达形式等。

二 著作权保护的涵义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作者基于对特定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项内容。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权。这种权利是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从人身权的起源看,18 世纪末,在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等人提出了作品是人格权、人身权的一种延伸权利的观点。可以说,人身权是人权观在著作权领域的体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指能够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这种经济利益的实现,要依靠著作权人对作品使用才能获得。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或者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1.著作权保护的目的

研究著作权保护目的的重要的法律依据即著作权立法,综观世界各国法律中著作权保护的目的,我们发现,不同国家有不同侧重。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保护的首要目的是保护作者的权利,著作权甚至被称为作者权,例如德国《版权法》一开始便有保护作者人身权的条款,并规定人身权不得转让;而英美法系国家除了重视对作者权利的保护以外,对其他利益主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也同样看重。以美国为例,其《宪法》的著作权条款,从立法和司法方面考虑,授予作者著作权在美国被看成是服务于鼓励智力作品的创作,而最终使公众受益。从理论上说,至少公共利益优先。

我国《著作权法》开篇第一条明确指出,制定著作权之立法目的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有学者将该立法目的分为两个层次,认为著作权保护的直接目的是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但终极目的却是为了有利于作品的创造和传播,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对于这样的理解目前已不为学界主流观点所认同,法条的文意解释并不能得出两个递进层次的立法目的关系,我们认为,著作权保护的目的在于协调和平衡两种法律所同等尊重的价值——作者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表明,作品著作权的原始归属一般是作者,除非法律有特殊的规定。事实上,“著作属于作者”是各国著作权法确认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保护作者利益,从理论上看,是著作权领域对人权的保护。作品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成果,作者通过劳动获得了对作品的产权,由此获得法律的保护。根据洛克的观点,“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而生命、自由、财产等即为人权的必要组成。从实践上说,对作者权益的保护,能够转化为作者创作的动力,激励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从而促进社会的文明发展,这就转向了著作权保护的另一目的——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为了达到该二元利益平衡的目的,《著作权法》设置了种种法律制度。首先,法律承认并保护作者对作品的专属性,在某种程度上,或者说,是一种垄断性利益,但同时,为了使公众能够接触并使用该作品,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又对该垄断性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设置了诸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

2.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原则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符合下列原则:(1)思想与表达相区分原则,即著作权保护的对象限于通过一定载体表达出来的作品,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2)独创性原则,该原则要求作品应由作者独立创作,能够体现作者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而非简单的摹写或材料的汇集;(3)平衡原则。如上所述,著作权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平衡作者和社会利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应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 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制度设计

根据上述对著作权保护的论述,我们发现,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在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保护上会产生很多问题,比如,著作权的一般主体是作者,但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在通常情况下作者不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期限如何认定等,基于此,有必要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就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进行新的法律解释。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可能

正是由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种种困境,有学者提出,应该脱离著作权法,创制新的法律制度以保护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著作权保护的是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私权中的一个领域,利用现有成熟的版权制度进行保护具有可行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民族民间文学作品除此就没有其他的保护方式了,事实上,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进行法律的保护是多层次的,著作权保护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性质决定其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

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相区别的关键在于,其保护对象为非物质性的信息,具有不同于物质财产的重要特点:①是一种精神财富,可以永久存续;②必须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③可以被有形载体固定并无限复制或重复使用;④可广泛传播;⑤可以同时被许多人使用;⑥不能用控制物质财产的方式控制。考察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本质特征,正与信息的特征相契合,这就成为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前提条件。当然,也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信息还必须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民事权利主体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即为一种专有权、对世权。

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价值是显而易见的,这里不再赘述。要探讨的主要问题是,对这类信息的权利能不能成为一种对世权、支配权。根据对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该类作品虽然通常情况下作者不明,但却有充分理由推断出自某社会共同体,因而,如果将创作该类作品的社会共同体视为一个整体,该群体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就是群体之外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的,即其权利的效力可以对抗群体之外的一切人,为该群体所专有,是一种对世权。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只要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作成果,并通过一定载体所表达,不损及社会公共利益,就能为《著作权法》所保护。

(2)我国立法思路决定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此可知,在立法的思路上,法律已经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但鉴于其特殊性,具体的保护办法又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予以规定。中国自20 世纪就一直组织进行相关的立法工作,国家版权局在其他部委的支持下于1996 年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一稿,该稿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肯定。2002 年后,在1996 年基础上国家版权局又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二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2007 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意见〉和〈国务院2007 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及《2007 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要求,2007 年9 月,国家版权局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起草工作小组。目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当中。

具有几百年历史的《著作权法》,是现代社会迄今创设的一种较好的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制度工具。只要稍微拓宽一点思路,将其用于平衡社会中的群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应该是可行且有效的。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不但可以利用原有的立法资源,节约立法成本,而且还可以借鉴著作权制度中已经积累的丰富经验。从这种意义上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又是必须的。

2.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主体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主体的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主体而言,一般具有不特定性。这种“不特定性”就造成了著作权保护的困难。仅就学者们提出的各种建议而言,至少包括以下几种:国家、民族和社区等。

第一,国家著作权人。笔者认为,将国家笼统地认定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主体并不妥当。

首先根据TRIPS 的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其核心价值在于界定人们因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直接将国家作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主体,有公权与私权争利之嫌。另外,既然已经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应该是《著作权法》的下位法,其就应该遵循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一种私权保护方式。因此,学者提出,将国家视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这种具有浓厚国有制色彩的构想是需要审慎对待的。

其次,如果笼统地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确定为国家,虽然在实践中便于操作,而且可以突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主要作用——对抗由域外人士实施的、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营利,但却不给予其发源地人民任何回报的利用,避免文化资源的流失。但应考虑到,不合理利用并不局限于域外人士,还可能包括本国的、创作群体外的其他个人或组织。由国家统一行使权利的效率,可能不如由熟悉当地文化背景,与传统资源休戚相关的创作群体自行享有权利、行使权利、维护权利的效率高。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亦不排除国家作为著作权人,我国著作权法对此也有规定。就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来说,如作品的创作流传出自哪个具体民族或地区不能确定,或者尚有争议,可以由国家作为作品的著作权人。

第二,社区著作权人。在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归属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认定方式,即地区或民族,例如,中国三大英雄史诗之一的《格萨尔王传》,谁都必须承认它是属于藏族的,同样,彝族的《阿诗玛》、傣族的《召树屯》、白族戏剧吹吹腔、蒙古族萨满祭词......其民族归属是十分明了的。当然,还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除以民族外,还根据地理范围划分归属,如田林壮剧,流传于广西百色地区;马隘壮剧,流传于广西德保县马隘等地;富宁壮剧,源于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而“社区”一词是1887 年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F. Tonnies)提出的,不同的学者根据自己研究的需要,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对社区进行了界定,没有公认的定义。因此,笔者以“社区”概括之。本文所指社区,即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产生并流传的某一个地区或某一个民族群体。

(2)著作权集体管理。以社区作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主体,虽然易于界定,且能鼓励各民族或地区整理保护自由的民间资源,但社区人数众多,权利行使效力必然低下。根据美国奥尔森的“集体行为理论”,“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如果别人采取了积极的行动,他自己亦不会排除于此共同利益(集体产品)之外的,而且如果别人付出成本,自己可以“搭便车”,坐享其成,何乐不为!故大集团比起小集团来,不能更有效地组织起集体行动。因此,在民族民间文学作品领域,和主体的界定相伴,必须提出此类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办法。

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了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实践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等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并促进社会公众著作权意识的目的,其运作方式可以为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有益的借鉴。具体说,应该成立非政府的民间组织来代为行使民族民间文化的相应权利,以切实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发源地(族群)的集体利益。非政府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成立、运作,代表民族民间文化发源地(族群)对非发源地或族群之外的人使用、利用该民族文化依法行使相应许可行为或收取合理费用,代表参与诉讼、仲裁等活动。其收取的费用用于该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3)整理人、记录人的著作权人地位。整理人、记录人在=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抢救、传承和保护工作中意义重大,但笔者认为,整理人、记录人不能成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本身的著作权主体,因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是群体性劳动的成果,只能由相应社区成为其著作权主体。至于整理人、记录人如果在完成作品的时候付出了较大的创新性劳动,形成的则是基于民间文化之“源”的创作,是现行《著作权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作品”,其自然启动现有版权机制进行保护,但已不是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如果整理人、记录人只是忠实记录或稍加整理,没有创造性劳动的付出,对他们的保护或资金支持,则不在著作权法考虑的范畴,而是大的文化保护法应该考虑的。

3.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方式和权利内容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方式。鉴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主要是通过世代相传的方式在某一群体存续,其内容持续处于动态发展过程中,因此,为了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可以采取登记制度作为该类作品著作权的产生方式。我国国家版权局1994 年12 月颁布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通过作者自愿的登记行为,对其著作权进行形式上的确认,以进一步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也可作为初步证据,从而最终达到维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该办法可作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方式的法律依据,而这实际上是与该类作品的国际保护方式相协调的。国际上对于该类作品的保护也采取了诸如登记、认定等一系列制度,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的评审规则中,专门制定了作品的申报制度,其中规定申报的作品需附有作品所有者个人或群体认可的文字、录音、录相或其他证明材料,无此等证明者不可申报。

采取登记制,一方面,可以明确作品的归属和具体范围;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权利主体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挖掘、整理工作,有利于国家对有重大价值的文学作品进行管理,尤其是涉外使用的管理。

(2)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内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目的在于,一方面,从法律上建构文化领域“资源”和“创新”公平的分配机制,保障文化资源在被使用的情况下获得合理的报酬;另一方面,以著作权保护的方式,从精神和经济两方面激励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抢救性保护工作,明确作品的范围和内容,以利于作品的传播,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因此,著作权保护的目的之一:“鼓励作品的创作”,就显然不适用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这就决定了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的特异性。

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也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部分,就人身权来说,笔者认为其范围只应包括署名权、发表权和修改权,而不包括保护作品完整权。因为要抢救和保护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就必须鼓励对作品的收集整理行为,以及在此之上的创新,而保护作品完整权显然与该类作品的保护方式相冲突;就财产权来说,笔者认为其行使的方式上不应包括许可使用。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应强调自由使用,只要注明作品的出处,尊重著作权人的精神利益,并支付相应费用,满足著作权人的财产利益即可使用。

4.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期

笔者认为,《著作权法》所规定“作者终身加死后五十年”的保护期限不适用于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一,从理论上讲,如果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界定为作品的创作群体,根据目前著作权法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加死后五十年的计算方法,只要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一直存在,作品的保护期也就要一直延续下去,这实际上也就几乎等于无期限保护了;其二,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性来看,这类作品是代代相传、世世延续的,处于始终动态的发展中,其“创作的阶段性”难于认定,这也决定了该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应该是无限的。

四 小结

通过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的思考,我们认为该类作品符合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现行《著作权法》之立法目的、对作品保护的基本原则及保护的方式等均基本适用于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但针对该类作品的特殊性,法律亦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应在现行《著作权法》的框架下来建构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模式,制定专门法作为著作权法的下位法来具体调整该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注 释

①郑成思.世界各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况.cpo.cn.net/zscqb/lilun/t20020708_6772.htm

②管育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探讨. iolaw.org.cn/showNews.asp?id=17767

③田胜立.中国著作权疑难问题精析[M].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69、308

④ baike.baidu.com/view/4229584.htm

⑤冯晓青.著作权之立法宗旨研究.台湾:月旦民商法杂志,2007(15)

⑥张玉敏.论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知识产权研究(第十三卷).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177~180

⑦韦之、凌桦.传统知识保护的思路[DB].cpo.cn.net/zscqb/lilun/t20020702_6427.htm

基础护理论文例9

1.2对护理医学基础课实验了解程度组Ⅰ100%、组Ⅱ83%和组Ⅲ88%选择了解。

1.3医学基础课实验与护理专业课关系方面2.3.1总体看法将各题目三组看法比较集中的(选择率>50%)项目入选,三组人员对医学基础课实验的地位、目的、作用的看法见表1表1对医学基础课实验的总体看法(选择百分率%)从总体选择率看100%的教师和毕业生认为医学基础课在护理专业课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医学基础课设置比较合理。护理专业学习医学基础课程的主要目的,选择为学习专业课程提供基础知识82%。护理专业基础课程的实验课在专业课程中主要起到的作用,被调查者62%认为既是为学习专业课程打基础又为更好地掌握基础医学理论知识服务,73%的被调查者认为我院医学基础课程的实验有体现专业特点。

1.3.2对于开设实验课的必要性和实验课类型及设置的看法见表2。其中99%的教师认为护理专业的医学基础课程有开设实验课的必要性,认为实验课类型选择率为验证型71%,演示型69%,创新型20%,在开设实验课的看法上各组看法也比较一致认为有必要开设实验课的医学基础课及选择率:人体解剖学96%、微生物与免疫学84%、生物化学85%、药理学88%、生理学83%、病理学85%、组织学46%。

1.3.3对护理专业医学基础课实验内容设置及教学的看法见表3。各组被调查者对实验课内容设置及实验条件、实验考核方式等方面看法比较一致。在“教学条件中影响学生医学基础实验课教学效果学习的因素”这一条目中,选择率比较集中,超过50%的分别是实验指导教师相关知识水平、授课方法与技巧、配套教材、课时数多少是影响教学效果的重要因素。

2.讨论

2.1护理专业医学基础课实验的地位、目的、作用医学基础课的实验教学是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习专业课的基石。100%的被调查者认为医学基础课在护理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重要,并且医学基础课程有开设实验课的必要性,尤其是提高灵活性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良好职业素养的养成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主要起到的作用既是为学习专业课程打基础又为更好地掌握基础医学理论知识服务,这些观点是比较一致的。但组Ⅲ对医学基础课实验的作用选择率更高可能与当今护理工作者希望自身的知识储备和护理技能的不断提高改进的发展形势有关。实验课内容设置的原则方面,多数被调查者认为一方面应与护理专业课相衔接,另一方面应以临床应用为目的,但三组的选择率有差异,组Ⅰ选择率相对较低可能是基础课教师偏重于基础课内容的完整性,而组Ⅱ和组Ⅲ选择率较高可能因为他们直接与临床护理工作接触,更加重视医学基础课为临床工作应用的实用性和实效性,所以更强调应以临床应用为目的。

2.2护理专业医学基础课程实验课的设置医学基础课所占的比重在减少也是现代教改和护理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但99%的被调查者认为医学基础课有必要开设实验课,而且选择率多数超过50%,这也说明基础课实验对护理专业课教学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其中人体解剖学的选择率最高达到96%,这提示教师要注重解剖学理论与实验教学的紧密联系,适当考虑在教改中趋向于理实一体化教学,提高教学效果。对组织学开设实验课的必要性的选择率三组看法存在差异,组Ⅰ选择率83%相对较高可能是基础课教师更注重实验课本身对组织学课程的直观辅助教学作用,而组Ⅱ和组Ⅲ选择率48%、35%,较低可能组织学对护理专业实践的指导意义不明显有关。本次研究显示被调查者普遍认为演示型和验证型实验是比较适合护理专业学生的实验类型。创新型实验选择率低,这可能是由于医学基础课实验主要是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医学基础知识和锻炼基本操作技能有关。这与现在教改提倡提高创新型实验比率的观点不尽相同,可能由于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学生的基础知识有限,创新性条件相对较差有关。

2.3医学基础课实验内容设置及提高教学效果方面的思考在教学中如何使医学基础课实验有机的与护理专业课衔接互渗,提高其在专业课中的作用是我们的教学目标也是今后教改的目的所在。在调查中多数80%被调查者认为医学基础课实验内容的设置应以临床应用为目的,只有这样才能使医学基础课程实验更好的为临床教学提供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不断提高继续学习能力,使自身技能水平达到临床工作要求。调查中79%的教师认为医学基础实验课教师应适当进行系统护理知识的学习有必要,同时87%的被调查者认为专业课教师参与基础课实验建设是使基础课程实验能更好的服务于专业课教学最迫切要解决的问题。国外有研究表明学生学习完医学基础后,不能很好的将医学基础知识与护理实践相联系,不能利用所学知识解释临床实际问题[2],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研究者提出让医学基础课教师进行临床教育来进行学科知识的渗透,医学基础课及实验指导教师进行专业的护理知识的学习,同时护理专业课教师充分参与基础课实验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案的制定也有助于基础课实验与护理专业课内容的衔接和互渗。由此可见,教师进行双重知识背景学习有助于进行知识的衔接与互渗。[4]在影响教学效果的因素调查中,被调查者认为对教学效果影响最大的是教师自身因素(授课方法与技巧、指导教师的相关知识),其次是客观条件(教材、课时量)。这说明教师注重自身修炼,内涵的提高及自身在教学中的作用,有利于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对学生的考核方面85%被调查者认为应采用实验报告+实践操作+平时成绩的综合成绩比较合理,可见教师们已经转变过去的期末一次操作考试定成绩的方式,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在实验考核环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有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全面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了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基础护理论文例10

2如何使以问题为基础的学习在高等教育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2.1教师应具备更高的素质水平

在以问题为基础的学习中,教师更应该具有高的素质水平。与传统的老师单纯讲授知识不同,学生在提出问题的同时,需要老师的指导,并提出相关的该如何解决问题,以哪方面为切入点的指导意见。从而对于专业知识水平和适当引导的要求更高。学生的问题可能有的需要很高的专业水平的教师才可以指导解答。因此,高护教师应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2.2在实践中发现问题

高等护理教育离不开临床实践,实践不仅能锻炼学生的临床应变能力和实战能力,并且是提出高质量有价值问题的良好途径。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才更加真实合理,值得去解决,没有实践,就很难遇到问题。这样的学习必然会造成被动局面。因此应多鼓励学生参加临床实践,提供给他们能参与的机会。在此基础上鼓励学生动手的过程中更要多动脑,善于发现问题,并大胆提出。

2.3注重团队合作

问题的发现需要解决,解决问题才是关键。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当枪匹马的战斗成效必定是不显著的。要提高学习效率,就要有团队合作意识。因此,应当多鼓励学生根据问题兴趣方向结成小组,合作讨论研究解决问题。小组合作不仅可以提高解决问题的速度,还能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开阔视野,拓展思路。一举两得。例如,在研究老年人脑梗塞后遗症的护理问题时,学生便可以分小组来讨论如何护理才能使病人更加舒适,是否可以通过护理来使病人后遗症减轻,病情有所好转。这样的讨论也可以带出更多新的有价值的问题。这显然是一个人无法做到的。

基础护理论文例11

1多媒体技术在教学中的优势

1.1创造生动逼真的教学环境,激发学兵的学习兴趣培养和激发学兵的学习兴趣,对提高教学质量至关重要。教员在基础护理授课过程中既要把操作理论知识讲解清楚,又必须完成各项操作示教,而有些教学内容又比较抽象、生涩难懂,加上教员不停地板书和枯燥的讲解容易使学兵学习兴趣不足,甚至感到乏味。而借助多媒体技术,可以通过声、光、色及动画等多维度刺激学兵感官,吸引其注意力。如以视频、录像演示常用插管术操作方法,创造出生动逼真的教学环境,加深了学兵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记忆,使原本抽象、枯燥的学习内容变得直观有趣。

1.2解决重点与难点内容多媒体可帮助学兵建立全面的、多感知的、形象化和多维的知识体系,把平时教员说不清、道不明,学兵不易掌握和理解的知识一目了然地展现出来。如在基础护理各种给药方法教学中,静脉输液法、注射部位的选择、进针手法是重点内容,传统手段教学中,尽管教员讲授时娓娓动听,学兵也只能是凭空设想,而终难知其究竟。我们将注射部位的血管、神经与肌肉的解剖图扫描入计算机,制成动画,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清晰地展示出来,阐明了注射部位选择的重要性,诠释了进针角度选择的方法,通过计算机实现了分解动作的讲解,尤其能够突出演示局部进针的动作,使教学重点真实、直观地再现出来,大大提高了课堂教学效果。

1.3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基础护理日新月异的科研成果不断应用于临床,课堂上如不纳入新的知识,学兵上岗工作后就要落伍。多媒体课件的应用大大节约了教员课堂写板书、画图、列表、擦黑板的时间,避免了课堂时间的无效占用,缩短了等量教学内容的传授时间,提高了课堂效率,同时又能使新知识更多更快地走入课堂。

1.4便于教学资料的使用与保存多媒体教学课件可打包储存于移动硬盘、优盘或制成光盘,省去教员携带投影、幻灯、挂图、模型等多种教具;可根据需要随时增加或修改课件内容;可将老旧、色彩失真的幻灯片、教学录像片等用扫描仪、图像处理软件、视频编辑软件等重新编辑与保存,既可有效利用教学资料,又能长期保存有价值的教学资料。

1.5促进教员提高计算机与多媒体技术的应用能力多媒体辅助教学对每位教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员除努力掌握现代教育理论、钻研教学业务外,还要熟练掌握计算机与多媒体制作技术,只有这样才能灵活运用教学设计原理,制作出高质量的、深受学兵喜爱的多媒体课件。我部自将多媒体引入课堂教学,教员的素质和计算机应用水平都有了显著提高,教员教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得以充分调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