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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市场经济是“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共同起作用的经济。一段时间里,我们理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还停留在早期的西方经济学即传统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框架内,并据此为参照系来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果忽视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从否定计划经济的“政府万能论”走到了市场经济的“市场万能论”。
其实,西方经济学家对市场经济是不断进行重新认识的,并且得出了这样的共识:市场有自身的缺陷,市场的运行和效益的发挥必须借助国家的干预,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有它的角色和职能,其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推进公平。
1992年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艾沙奇森(ArneJoneTsachsen)的《理解市场经济》一书开头就强调,任何一种经济制度都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能够保证资源短期和长期的有效利用;二是能够保证生产所取得的收入公平分配,而要解决这两个问题,国家都要参与,都要起重要作用〔2〕。萨廖尔逊在其《经济学》第14版中指出政府有三个方面的经济职能:一是政府力图矫正市场失灵,以提高效率;二是政府要规划利用税收和支出向特殊群体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以促进公平;三是政府要依靠税收、预算支出和货币的供应量来进行宏观调控,降低失业率和通货膨胀,而同时又促进经济增长〔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转轨中的转变政府职能并不是不要政府扮演市场经济中的角色。体现公平的“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之义,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终目标。因此,我国政府更应承担起推进公平的职能,推进公平是我国政府经济职能中的最高层次职能。政府承担推进公平职能是极其必要的。
(一)政府推进公平,具有协调利益关系,维持社会稳定的功能
公平一般是指人们对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评价。作为一种评价,一种价值判断,公平没有绝对标准。其内容只能是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被大多数人认同和接受的公平观是与一定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价值体系相适应的。人们对某个社会感到公平,是因为该社会采取了当时多数人认同和接受的公平原则,把人们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利益关系调节到一定程度的和谐状态。公平是社会的“稳定器”,只有一定程度的公平,才能维持社会秩序,避免社会冲突,使社会保持稳定发展。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定程度的公平意味着人们之间利益关系一定程度的协调,或者说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控制在不致于瓦解社会秩序的范围之内。
公平就其内涵所赋予的功能最适合调节人们的利益关系,促进公平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由于经济利益关系是其他利益关系的基础和前提,所以推进公平的首要任务是协调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尤其是调节人们最敏感的收入分配关系。市场经济中,利益的分化、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市场主体都是追求利益实现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因而在利益需要的无限性和社会资源供给有限性的矛盾前提下,人们之间经济利益上的冲突会大量的、经常的发生。这种情况下,社会要稳定、存续下去,就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组织来协调利益关系,缓解利益冲突。这种组织不能是某一代表局部利益的组织,只能是在社会形象上代表全体国民利益并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政府通过确立公平原则并强制执行来调节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实现社会稳定和市场有序运行。
(二)政府推进公平是提高效率的保证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并不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对立关系,而是相辅相成、互相制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兼顾和协调发展的关系。效率是公平的基础,为公平提供物质保证,没有效率硬要公平,只能是共同贫穷。单方面追求公平的社会是一个没有效率的社会。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偏好公平,实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结果效率普遍低下。单方面追求效率,牺牲公平,最终效率也不能提高。公平制约着效率的提高。公平维系的社会稳定,为效率的提高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公平维护着人的权利和尊严,体现人道主义精神,保护人们正当竞争和按劳分配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允许人们之间一定收入差距的存在,这些调动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为效率的提高提供了动力源泉。市场经济条件,偏重效率,任凭市场竞争的力量横冲直撞,社会总需求会出现剧烈的波动,宏观经济容易出现不稳定。这是因为微观企业各自追求高效率,各行其事,生产无政府状况,最终破坏再生产的比例关系,使宏观失衡。而微观效率的基本前提恰恰是宏观稳定。偏重效率必然是急功近利,当短期利益同中长期利益发生冲突时,市场机制必然是为眼前利益而牺牲未来利益;偏重效率,必然是要求市场机制介入收入分配,扩大收入差距以形成激励机制,但后果易出现严重两极分化,诱发社会动荡。
本世纪五、六十年代一些赢得民族独立的发展中国家,为了迅速摆脱贫困,走的是一条效率优先,不顾公平的道路,结果是普遍的两极分化和社会政治危机,如拉丁美洲的巴西、阿根廷、墨西哥、哥伦比亚、亚洲的伊朗、菲律宾等国家。鉴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我国经济发展必须确定双重发展目标——高效率的经济目标和高公平的社会目标,这一双重目标存在于发展中的任一时点上,而不存在孰先孰后的序列问题。提高效率需要公平,而公平又不是自发产生的,必然要诉求政府,凭其社会公信力和权威性来解决。效率与公平能否兼顾关键是政府在推进公平上的作用能否正确有效的发挥。政府干预经济最困难的地方就是如何寻找效率与公平的平衡点。
(三)政府推进公平是对“市场缺陷”的矫正和弥补
从内容上讲,公平包括起点公平、结果公平和环境公平三个方面。市场机制自身不能创立和维持起点公平、环境公平。市场机制介入,收入分配会引起结果的不公平。市场在公平方面的缺陷需要政府来矫正和弥补。
起点公平是指机会均等,人们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平等参与。机会均等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机会对所有的人不允许歧视地平等开放,第二层含义是指进入起跑线进行公平竞争之前的生产条件的均等。生产条件均等,一方面是指物质条件的均等,如财产占有、家庭环境、就业和教育条件等;另一方面是指自然人身方面,如遗传天赋。这些生产条件的不均等是导致结果不公平的主要根据。市场机制仅具备第一层含义的机会均等,而对生产条件的不均等的改变则是无效的。正如萨廖尔逊所说“我们所学的关于看不见的手的最早成果之一是,它是有效率的。但是它对公正或平等则是盲目的,人们最终是富还是穷,部分地依赖他们从父母那里继承的财富或者智力的大小”〔4〕。查尔斯·活尔弗在其《政府或市场》中写道“由于具有不同条件的人们在面对市场的非个人化筛选过程中,具有不同起点和天赋以及不同的交好运或坏运的机会,因而产生不平等。市场不会保证这些天赋既平等又随意地分配给每一个人”〔5〕。生产条件不均等必须依靠政府干预的公平机制来解决。政府通过变革财产关系、发展教育、加强卫生保健、改善营养结构、扩大就业等措施来克服或缩小生产条件上的差别。
结果公平是指收入分配上的公平,即对现有财富进行相对平等的分配。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分配是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部门即生产流通领域个人收入最基本的分配机制,是国民收入的第一次分配。市场分配是按人们所提供的生产要素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进行分配的,而效益高低是在市场竞争中体现出来的。因此市场按效益进行分配实际上意味着生产要素提供者在市场竞争中按竞争的结果进行分配。竞争的成败决定了收入的差距,而且竞争的初次成败对以后竞争成败与否会产生重要影响。很可能出现胜利者继续保持胜者优势,收入越来越多的良性循环和失败者无力回天、收入越来越少的恶性循环。这两种循环一旦出现,会使得社会财富越来越向少数人手中集中,从而造成收入差距的扩大和严重的两极分化。
可见市场分配的功能主要是为满足效率目标提供动力机制,其缺陷是扩大收入差距,不利于公平,引发社会不稳定。为了弥补市场分配的缺陷,政府必须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即由政府进行第二次分配。政府分配主要是通过税收“削高”和社会保障制度“补低”的办法来实现收入分配的均等化,把收入差距控制在一定的合理的范围之内。政府分配的功能是实现结果公平,为提高效率提供安全和稳定机制。“再分配服务项目为社会构成了一张可以接受的安全网”〔6〕。市场分配机制的缺陷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曾充分显示出来,并成为国家干预主义、福利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本世纪30年代以来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引入了政府分配机制,出现了一系列高福利国家。瑞典运用累进税制度,对收入实行重新分配,使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之间的差距由先前的40661克朗缩小到税后的10661克朗。据统计日本的企业家阶层在微观分配过程中人均月收入可达500万日元左右,比一般国家公务员收入高十几倍,但经过宏观分配调整后,企业家的实际收入是200万,比一般公务员仅高出4倍〔7〕。二战后政府干预的加强,通过实行个人累进税制和一整套社会保障安全体系,使西方出现了长达20年左右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环境公平是指市场规则化、竞争秩序化、权益保障法律化。环境公平是市场机制顺利运行的条件,是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保证。市场本身是不能够创立和维持公平的竞争环境的,环境公平必须由政府强制地建立和维护。政府通过制定法令、制度、标准等形式确保市场机制运行的基本秩序,确保市场交易的效率与公正性。政府还充当监督经济个体的活动是否符合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的权威和裁判。对于某些市场运行内部产生的消极因素如垄断,政府应采取高税收、反垄断法等各种措施主动地加以限制和消除。
二
进入90年代以来,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中国收入差距呈现加速扩大的态势。这种收入差距扩大不仅表现在城镇居民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收入差距也在加速扩大。经济中衡量收入分配差距的基本工具是基尼系数。基尼系数越大,收入差距就越大。根据国际一般标准,基尼系数在0.2以下表示收入绝对平均;在0.4以上表示收入绝对不平均。有学者计算,我国居民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1996年为0.424,1997年为0.425,1998年为0.456,已进入绝对不平均区间,且有逐年扩大和加速之势。另外,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存在扩大趋势。1998年东部地区域镇居民收入最高的省份相当于西部地区收入最低省分的2.25倍。用反映地区收入差距的威尔逊系数来衡量,1995年这一系数为0.46,1998年上升到0.57。〔8〕
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发展方面的原因,如城乡差别与农村经济发展长期滞后于城市经济发展所致。有体制方面的原因,如经济体制改革中,以“两权分离”为思路的改革结果,强化了经营管理权,淡化了所有权,使产权边界模糊,出现了“产权虚置”,导致一方面传统计划体制下的行政约束的软化,另一方面新的产权约束机制没有及时建立和形成。表现在企业内部的分配结构上,出现了低积累高消费的福利化倾向,在各个企业内外条件差异很大、工资收入国家控死的条件下,工资外的奖金、福利、津贴、实物等无规则、无约束地膨胀,由此导致各产业、行业和企业之间收入分配的较大差距。有所有制结构变化的原因,如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在财产上改变了过去人人平等的状况,出现了财产占有关系上的生产条件不均等,体现在收入分配上,除劳动力要素外,资产要素等其他要素也加入分配,由此带来了不同所有制之间职工收入的差距。有政治上的原因,权力介入分配,权钱交易,现象的存在,导致了有权与无权,大权与小权之间收入差距的悬殊化。除这些原因外,我认为最重的原因是体制转轨过程中政府推进公平职能没有跟上。如果公平职能意识不强,那么推进公平措施当然就会不利。不公平是市场经济的缺陷。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不公平问题随之沓来,政府推进公平的制度措施也该随之到位。历史积淀和转轨现实中产生的公平与效率的尖锐矛盾决定我国推进公平的责任更大、任务更艰巨,可我们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存在诸如效率第一,公平第二;转变职能就是放弃、弱化职能等片面认识。忽视了本来应该摆在政府最高层次上综合性的职能即推进公平。政府对收入分配宏观调节失控,对不正当竞争,非法谋取暴利行为打击不力,政府权限和行为规范不够等等,成为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直接原因。因此,为了解决我国目前的分配不公平问题,调动广大社会成员的积极性,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必须充分明确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推进公平的职能,根据“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9〕的要求,应该采取以下针对性的措施:
1.在推进起点公平上,要确保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原则在社会经济生活的主导地位,保障劳动者广泛的经济权利,保障劳动者劳动的自由和不受剥削的自由。发展教育,促进公平,坚定不移地贯彻义务教育法,采取各种措施确保穷困地区孩子接受教育的机会。加强中等技术职业教育,满足社会生产部门对中等技术人员的需求,扩大待业者的就业机会,我国城乡之间、东西部地区收入分配的差距主要是参与竞争起点的不平等性所致,政府主要是通过抚助、倾斜的政策来弥补机会上所造成的不均等。
2.在推进结果公平上,政府要对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节。首先,通过税收政策调节收入过高者收入。目前我国税收调节方面主要存在税种不全、税负不公平,税收征管不严等问题。因此应进一步完善税制税法,对个人所得税以累进税率形式征收。同时相应设立财产税、遗产税、馈赠税、奢侈消费税等。逐步建立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强化税收征管工作,坚决制止和惩罚隐报收入、偷税漏税行为。其次,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已严重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必须加以改革,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保障制度。改革中要完成一系列的转化工作,即由全民保障向救济贫困阶层转化;由企业办保障向政府统管转化;由保障的无偿性和实物化向以转移支付为主的货币福利保障化;保障对象由单一向多元转化。
3.在推进市场环境公平上,首先,在我国市场体系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应积极培育市场,通过自身行为缩短市场发育的时间,为生产要素能够自由平等地进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创造条件。其次,要制定和实施法制化的市场规则,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形成。转轨时期新旧体制的摩擦,在制度上、法规上,存在许多真空和漏洞,诱发了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假冒伪劣,欺行霸市。一些人借此大发横财,老百姓对此极为不满。政府一定要贯彻落实已有的《反正当竞争法》,整顿市场秩序,坚决取消和惩处各种非法经营,取缔非法收入,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收益。再之,规范政府自身行为,坚决制止腐败。
政府一方面是公平的推动力量,另一方面如果政府行为不规范,腐败泛滥,那么政府又会成为公平的破坏和阻碍力量。政府是宏观经济的调控力量,政府作用的范围是弥补市场的缺陷。理不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权力过多过滥地浸入市场,就会妨碍市场环境的公平。
目前我国政府对微观经济行政干预仍然过多,政府仍然掌握一定的能改变经济主体竞争地位的权力和资源,如给不同经济主体差别价格、利率、税率和名目繁多的优惠政策,使得各经济主体竞争的机会和权利不同等。因此我们必须对各级政府及其下属职能部门的权限、职能、办事程度等以法律政府条例的形式加以规定、规范,制止政府自身对市场机制的侵权和破坏,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平交易、公平竞争和公平定价的环境。
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力腐败的一种主要形式是政府官员通过“政治创租”和“抽租”的方式引发助长寻租活动,从中收受贿赂。寻租活动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寻租者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使政府的政策和行为发生扭曲,从而从政府中得到其他竞争者所没有的优惠政策的机会和权利,或者获得了受政府保护的垄断地位。一些政府官员利用手中的特权,因此而牟取暴利。寻租活动越多,不公平的现象就越严重。
所以,政府必须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对政府官员的廉政监督和廉政建设严惩各种行贿、受贿行为,尽快转变政府职能,以便在制度上切断权力与金钱的脐带。
【参考文献】
〔1〕〔10〕.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N〕.光明日报,1995—10—9。
〔2〕艾沙奇森.理解市场经济〔M〕.牛津大学出版社,1992。
〔3〕萨廖尔逊.经济学〔M〕.第14版41—42。
〔4〕萨廖尔逊.经济学〔M〕.中译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1173。
〔5〕〔6〕(美)查尔斯·沃尔夫.市场或政府〔M〕.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136.132。
二、中草药养生茶市场及内外部环境分析
1.STP战略分析。
1.1市场细分。
1.1.1定义市场范围。
中草药养生茶是一种以养生为主要功能的保健茶,属于保健饮品。在使用形式、口感味道等方面拥有部分茶的属性。而功效与目前市场上比较火热的功能饮料也有某些近似之处。除了通过推广自身品牌等方式在保健品、保健饮品市场中培养自身消费群体外,同时还可以从茶、功能饮料等类似市场争取部分消费者,来扩大市场占有率。
1.1.2潜在消费者的需求。
通过调查,86.2%的被调查者都购买或使用过各类保健品,但却仅有21.5%的被调查者购买或使用过中草药养生茶;整体来说,中草药养生茶在消费群体中的认知度是比较低的。但同时,75.5%的被调查者表示愿意尝试并接受新的保健品类型,因此中草药养生茶是具有较多潜在客户可供开发的。
1.1.3划分不同需求的子市场。
通过对消费者不同需求的分析,潜在市场大致可划分为:亚健康人群、慢性疾病的中老年患者、孝敬父母长辈的年轻人、送礼者、体力脑力消耗较大者、希望防病健体者这六个子市场。这六个子市场相互之间又存在有相同的消费人群,根据共同的市场人群,可将它们进行合并,最终形成中老年人、青年人及送礼者、身体不适者这三个可供选择的细分市场。
1.2目标市场分析。
中老年人:随着日常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愈发能体会到健康的重要性,尤其是中老年人,更加注重对身体的保养,这类消费群体对于他们自身与家人在保健养生方面的意识是非常强的。而中草药养生茶的主要功效就是保健养生,与这类消费者的需求非常契合。因此,中草药养生茶要切入该目标市场相对是比较容易的。青年人及送礼者:中国目前有着巨大的礼品市场,保健养生产品也在近些年逐渐成为礼品市场中的主流产品。但这部分消费者在产品选择上有着较强的随意性,切入该目标市场需要较大的营销投入。虽然切入市场有一定的难度,该市场的利润也相对比较大,具有很可观的市场价值。身体不适者:由于目前社会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人们的生活节奏也随之加快,从而导致了工作时间长、压力大、疲于应酬等现象变得非常普遍,这使得亚健康人群的比例不断提高。因此,开发亚健康消费市场也是目前市场发展的新趋势。而同样因为快速的生活节奏与繁重的工作,这类人对自身健康的关注度也普遍偏低,更多的是在身体出现各类疾病等状况时选择能即刻见效的药品,对于日常能量的补充也更倾向于在使用方面比较快捷的机能饮料或是营养药物。虽然中草药养生茶的功效比较适合于这一目标市场的消费人群,但其细水长流型的长期保养理念却较难得到认同。
1.3市场定位。
经过上面对三个目标市场的分析,中老年市场是目前最适合中草药养生茶发展的首要市场。产品与需求的契合度高,使用方面也适合现在中老年人的生活节奏,可以较快的取得该市场消费群体的接受与认可;切入市场难度低也可以相应降低产品在初期发展推广的投入。根据调查结果的分析显示,中老年人在选择产品时最为看重是产品的功效,同时追求物美价廉的消费理念。因此,针对该市场的产品应该将重点放在优秀的品质及大众化的价格方面,不宜定价过高,可以通过简化重要性不高的外包装等方面来降低成本,从而扩大价格浮动空间,给出较低的定价。
2.内外部环境分析。
该部分将会选取一款笔者比较熟悉的中草药养生茶产品为例,结合该产品所处的河南市场进行内外部环境分析,以求能够做到见微知著,由区域市场的一款产品引申出对整个产业各个市场的认知与分析。
2.1内部因素。
对产品拥有的优势(Strength)及劣势(Weakness)进行的分析属于产品的内部条件分析,通过该分析可以达到取长补短的效果,对自身优势进行精进加以巩固,对自身劣势努力改善争取扭转。
2.1.1优势(Strength)。
(1)成本优势。本产品所具有的一系列功效源自于对各种中草药药性的调和以及制作过程中所采用的一些传统工艺,其价值在于配方与制作,原材料则大部分都是极为普通常见的中草药。虽然近年来各类中草药价格涨幅巨大,但相对其他一些采用稀少名贵原材料的保健养生类产品,在成本方面依然具有不小优势。正是因为成本方面的优势,使产品的价格有着比较大的可调整空间,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这将成为一大优势。
(2)管理优势。本产品为独家专利产品,可以方便的一手掌握生产方面的控制权与销售方面的决策权,这样在面对一些决策时可以做到迅速果断,避免了一些处于大企业当中的知名品牌产品在决策方面复杂的流程,更加的及时灵活,可以更好的把握住机遇。
2.1.2劣势(Weakness)。
(1)大批量生产经验不足。
由于该产品自配方改良、完善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一直都没有进行过大批量的生产销售,在这方面经验严重缺乏。一旦拓展、扩大市场,在需要大量生产时很可能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同时极可能因生产量过大导致生产工艺环节无法精细,从而对产品的功效、口感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影响。而且目前产品在选料方面因不存在生产压力,还较为从容,当需要大量生产时,原材料的储备及供应很可能遭受冲击。同时由于某些天然原料本身的稀缺性,为了支撑大批量生产的需要,必然要选择改为使用可以量产的人工培育种植原料,这样以来,就将会有产品品质下降的可能性出现。
(2)缺少成熟的运营团队。
同样是因为本产品没有过大批量生产销售,此前一直以研发改良方面为主,并不具备一支成熟效率的生产营销团,想要取得好的发展,必然要扩大自身规模,而一旦扩大规模就需要临时组织起一支队伍来进行相应的工作,这样肯定会出现因临时组建而缺少磨合,以及对该产品该市场领域方面认识及理解不足等状况。
(3)生产方面管理难度大。
由于产品本身的特殊性,该类产品的核心价值大多都在于原材料的调配及制作工艺这两个方面。想要在不影响产品质量、产量并且保证产品完整性的情况下,又能同时兼顾对产品配方及制作工艺等方面的保护,这对管理者来说,将会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4)无品牌知名度。
从消费者行为洞察方面的相关知识可以得知,消费者对于不了解品牌产品往往都会持观望态度,很难会轻易尝试购买。这就使新品牌产品或不知名品牌产品会处于一个很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因品牌知名度不高很难有好的销量,另一方面又会因为销量的问题造成资金流动困难。
2.2外部环境。对产品在市场中面临的机会(Opportunity)与存在的威胁(Threats)进行的分析属于外部环境分析,通过分析能够使产品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下把握机遇规避风险,为产品快速、长期的发展奠定基础。
2.2.1机会(Opportunity)。
(1)环境优势。
本产品产自登封,坐拥嵩山、少林寺等世界级文化遗产,产品的主要用料为嵩山千年古槐槐实及多种天然野生中草药,身为同是传统文化结晶的中草药类及茶类的结合产品,在环境及文化上占有先天的优势。在产品的品牌塑造及推广方面,可以有效的借助少林寺的文化历史及五岳嵩山作为天地之中的特有环境,将本产品打造为一款有着文化色彩历史底蕴的养生保健品,在某些顾客群体中容易获得较高的认同感。
(2)政策支持。
目前,中国国内的政治环境比较稳定,国际关系也很良好,社会保持这健康的发展,而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这种局势会一直持续下去。在这一环境下,养生保健行业的发展得到了很多相关政策的支持。尤其是近几年来,亚健康的普遍化,导致了人们的体质和免疫力等方面出现了各种问题,这在社会上很受重视。而中草药养生茶这种由纯天然绿色中草药制成的养生保健产品,能够为人体提供长期性的保养,可以很好的改善亚健康提高免疫力。
(3)健康消费的潮流。
随着社会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以及人们对自己身体健康的渴望,养生保健行业在全球范围内已逐步成为了朝阳产业,市场得增长非常迅速。据相关资料显示,在近20年的时间里,美国在养生保健品方面的销售额增长了36倍,日本也有着32倍的增长。随着中国的城镇化建设及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基本小康,中国养生保健品也获得了非常可观的市场。
(4)经济环境良好。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一直稳定上升,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这就使得消费需求也更加的旺盛。这样的整体经济环境,给企业的投资、产品的研发与生产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而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消费的需求与健康的需求,为养生保健产品带来了巨大的市场空间。
(5)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
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为产品的生产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很多必须通过人工进行的传统加工工艺也正逐步可以由机器替代,这大大提高了产品的生产效率并节约了人工的投入。同时,世界范围内对生命科学以及生物工程等方面的研究已达到高峰,这为养生保健产品提供了未来在新品开发与技术更新等方面的动力与支持。
2.2.2威胁(Threats)
(1)消费需求多样化难以满足。
由于养生保健品市场的持续火热,各种各样的养生保健产品层出不穷,这就使得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的选择也不断增多。各种产品在相互竞争的同时也令消费者变得更加挑剔,消费需求呈现出了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产品类型较多、品牌知名度较高、品质较容易获取信任的知名企业大品牌产品,就更容易迎合顾客的需求,这类产品也就自然成为了消费者购买时的首选。
(2)原材料受自然状况限制。
中草药养生茶的原材料以绿色天然中草药为主,而气候、天气等自然状况对于中草药材的种植有着很大的影响。虽说国内中草药材市场除了少数的某些药材外在供应方面并不吃紧,但如果出现突发的气候异变是特殊天气,还是有很大可能会导致原材料供应不足或是价格暴涨的情况。而出于资金正常流动以及降低成本等方面的考虑,生产企业通常都不会大量存储原材料。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中草药养生茶产业的发展形成了威胁。
(3)竞争对手的威胁。
从严格意义上来看,现在中草药养生茶的发展道路上,以王老吉等为主的功能饮品、凉茶饮料是目前最大的竞争对手。而这些产品虽然出现时间并不长,但巨额资金的投入使其在短时间内培养出了一大批忠诚度较高的消费者。从市场基础、口碑与消费者信任度等多方面,中草药养生茶都处于不利地位,选择了中老年消费群体作为首要目标市场,虽说能从一定程度上避开与这类以青少年消费者为主产品的正面竞争,但是,从长远的发展考虑,日后来自这些产品的竞争与挑战是无法避免的。
(4)市场开发难度大。
因过去其他保健茶产品在市场中造成的一些负面影响,消费者对保健茶的整体印象始终不佳,中草药养生茶想要通过重塑产业形象来改变消费者心中固有的看法,逐渐消除负面信息带来的影响本就有着很大的难度,大多数消费者又早已被其他大型企业的知名保健产品占据。
三、结果分析
1.中草药养生茶市场营销策略。
通过上文对中草药养生茶的内外部环境分析,可以清楚的看出产品所具有的优势、劣势以及潜在的机会与面临的威胁。同时,也在对中草药养生茶进行市场调查并分析归纳调查结果的基础上,为中草药养生茶进行了市场细分并定位出了目标市场。接下来,本章将在以上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产品实际情况与中草药养生茶的目标市场定位,运用4P营销理论,依据SWOT的分析结果及市场调查数据,重点针对上文确定的目标市场,定制出切实可行的中草药养生茶市场营销策略。
2.产品策略。
2.1品质保障策略。
在品质保证方面中草药养生茶产业应坚持以质量管理体系先行为原则,以先进设备为基础,从研发到生产销售环环紧扣,从根本上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最终使进入消费者手中的每一件产品都具有良好的品质保证。
2.2包装策略。
通过调查数据可以看到,产品包装在消费者购买时考虑的首要因素中也占到了21.6%的比重。因此,对于产品的外包装应紧密结合产品主要特征。使产品的有点以及差异化等可以通过外包装完美的展现出来。同时,需要根据不同的目标市场,选择符合该市场消费群体的包装档次,这样不仅可以有效的控制成本,同时也给了不同的消费者更多的选择。
2.3导入策略。
从消费者购买理论与消费者需求理论中可以看出,消费者的需求总是随着所支配收入的变化而不断的发生改变。同时,只有通过持续不断的对产品结构进行完善,才能够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在产品导入上,过早或是过晚进入市场都不是最明智的选择,每一款产品都有着最佳的进入市场时机。对生产企业来说,能够使产品在竞争过程中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并不断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开发出可以满足消费者的新产品才是最关键的。
3.价格策略。
3.1标市场顾客成本分析。
在定位目标市场是,中草药养生茶选择了中老年市场作为首要的目标市场,该目标市场的消费群体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同时,由于这一目标市场的大部分消费者都有着较多的空闲时间,因此,会非常谨慎的进行产品选择,是很典型理性消费人群。这些消费者会根据自己对产品价值的认知和自身能够承受的经济能力非常理性的考虑是否进行购买。最容易获得这一消费群体青睐的永远是具有高性价比的物美价廉产品。
3.2顾客成本为基础的价格定位。
通过调查数据分析可以看出,中层收入的消费人群在保健品的消费群体中占很大一部分,加上定位以中老年市场为首要目标市场,这就意味着中草药养生茶应定位成中档保健品较为合适,定价应在适中的基础上相对偏低。而且作为长期保养型的养生产品,日消费需要让绝大多数消费者可以接受,持续型消费才是获取利润的关键。
4.渠道策略。
4.1渠道建设。
随着渠道市场发展迅速,渠道创新的速度越来越快,市场竞争的加剧,不管是直接渠道建设还是间接渠道建设,渠道建设也变得不是那么的容易。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渠道建设的困难,精细化分工就显得特别重要,市场上便出现了第三方公司,专门做渠道建设的服务性机构,企业可以把渠道建设的全部事情交给这样的机构,第三方外包公司是营销渠道目前的发展趋势之一。
4.2渠道模式定位。
通过上述对营销渠道趋势的分析,结合中草药养生茶自身情况,对多种可选渠道模式的权衡,迎合发展趋势的渠道一体化应该是目前中草药生茶产业在营销渠道方面最佳的选择。
4.3专业顾问型销售渠道。
近几年来,在医药市场中出现了一种很流行的销售渠道,针对各种长期病症、慢性病之类的康复机构,专业顾问型的销售渠道正是这样一种形态,影响很不错,而且通过前期对市场进行的调查结果来看,消费者在产品的宣传推广方面,对医生、专家推荐的信赖度是最高的,作为具有相应功能的养生品保健品行业,这种渠道模式是很值得借鉴的。
5.促销策略。
5.1广告策略。
根据市场调查数据的结果显示,保健品及相关产品的消费群体对目前几种主流媒体上广告宣传的接受及信任程度并不高。因此,在传统的主流媒体之外,应该更多的去开发出一些其他的广告平台,这样往往能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作为传统的媒体之一的电台已经逐渐被人们遗忘,但对于产品的主要目标顾客群体来说,电台在中老年消费者中还是有着一定的影响力。
5.2网络传播。
传统媒体的广告传播有一个明显的缺点,就是传播效应的滞后性,这就导致在实际的销售促进中会出现时间差,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再加上,即使在传统媒体中投入大规模的广告宣传,也只是单纯的能够提高品牌知名度而已,无法很好的展示出品牌的内涵。因此,在传统媒体上展开广告投放的同时,更需要的是通过某种特定形式的活动,来使顾客能够直接感受品牌的内涵,从而形成线上、线下的互动。
中图分类号: U448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在城市高速公路建设发展的推动下,桥梁建筑业得到了飞速发展,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桥梁施工的过程中,桩基施工关系到桥梁能否正常运行,所以说,施工者在建造桥梁的过程中一定要科学严谨,确保过硬的施工技术,这样才能够保证道路的连续性,提高桥梁建设项目的质量。但由于桥梁桩基施工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施工的过程中不免会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采取恰当的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将会存在着安全和质量的双重隐患。
一、道桥桩基的施工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1、进行灌注施工时常出现的问题
在分析大量数据之后,可见在实际进行道桥桩基灌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严重影响道桥桩基施工质量的如下问题:
第一,导管和埋管拔脱问题。之所以会出现这种问题,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在施工过程中,事先把导管埋藏的太深,或者是灌注的时间太长,进而导致混凝土的初凝显现,加大了导管之内的外部阻力,最终使施工者在作业过程中,完全无法拔出导管,一旦用力过大,还会有断裂问题发生。第二,封底问题的出现。出现这种问题,其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在施工过程中,施工者首次浇筑混凝土的时候,灌注量没有达到一定的量的标准,进而导致其灌注过程中,不能进行连续性的作业,最终致使桥梁的封底上的缺陷。第三,灌注混凝土的过程中会经常性的有剪球时卡管的情况发生。而出现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则是因为在灌注混凝土环节中,混凝土的质量达不到标准。第四,在施工过程的灌注环节,其中存有空气,因空气导致,形成气囊,发生断桩情况。换句话说,也就是灌注混凝土时,管道内存有大量的空气,而进行灌注混凝土时,空气并没有被及时的进行排除,进而产生了气囊,致使施工人员无法再继续灌注混凝土,最后发生了断桩的情况。
2、钻孔施工环节存在的问题
我们经过分析大量的数据后可以知道,道桥桩基施工过程中的钻孔环节,常常有以下情况发生:
第一,钻孔倾斜问题。通过对大量数据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钻孔倾斜事故在现实施工过程中十分常见。这种事故时常发生的关键原因,是工具钻机底座的根基不够稳定,导致的不平均沉降,使钻盘发生了倾斜,引起钻孔倾斜。第二,坍孔事故的发生。钻孔桩的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事故就是坍孔事故。究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的地质情况相对复杂,一般是地质层中有砂砾层、流砂,或是施工人员在钻进时,突然水头发生损失,进而发生坍孔事故。第三,缩孔事故的发生。缩孔事故的发生,其主要原因是钻锥磨损过度,地层中有与水相遇后导致膨胀的粘土泥岩、软土,最后造成缩孔事故的发生。第四,出现护筒下沉的情况。护筒下沉这种情况在现实施工过程中的出现频率并不高,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则一般是钻孔施工之前的准备工作不足或是地质不良等。
二、桥梁桩基施工中混凝土灌注技术要点
1、在桥梁桩基施工中, 护壁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与桩基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一样,且在一般情况下,护壁应高出地面至少30厘米,另外应对护壁进行仔细检查有无漏水和渗水。
2、桩基混凝土配合比,应在施工前选择适当的取料场对原材料进行检测合格后,分干浇法和水下灌注法进行配合比设计。一般情况下,钻孔桩水下混凝土的坍落度比干浇法混凝土坍落度要大,但无论何种混凝土都应满足施工工艺的具体要求,如混凝土坍落度、初凝时间、终凝时间等,其中最重要是混凝土粘聚性和保水性一定要好。如果开盘后的混凝土坍落度过小或拌和不均匀,加上累积混凝土过程中粗骨料下沉,可能导致漏斗口处粗骨料相互挤压密实而堵塞漏斗口,导致剪球后混凝土难以下落。此时可用一定长度(一般比漏斗长 2m 左右)直径为 20mm~25mm 的钢筋捅塞球,使混凝土下落;或利用机械振动使混凝土下落,这种方法要求操作技术娴熟,以保证混凝土下落时导管回落到正常埋管的位置。
3、在进行干灌混凝土时,灌注前应仔细检查孔底有无积水和沉渣。一般情况下,沉渣较容易清除,但在地下水位比较高时,积水就难清尽,可用两种方法处理:地下水量较少时,可在第一盘混凝土灌注前使用海绵、毛毡等物品尽量将孔底积水吸干净,一旦吸干净就可以立即进行混凝土灌注,且第一盘混凝土的水泥用量应适大加大,避免孔底混凝土由于积水而使混凝土局部水灰比增大而出现混凝土强度偏低,严重时会造成混凝土离析,另外灌注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混凝土振捣高度,保证混凝土振捣充分避免漏振和过振,最后随着桩基混凝土的不断上升,桩基表面由于混凝土振捣而产生的浮浆不断增加,这时应用捉桶将表面的浮浆取出倒掉,特别是接近桩顶更是如此,也避免由于混凝土配合比失真而造成桩顶出现低强度区;地下水量较大时,可按水下灌注法灌注砼。
4、钻孔桩水下混凝土灌注时应仔细对每盘混凝土下料量和导管拔管高度进行严格的计算。否则极易出现导管拔出混凝土以造成断桩,另外,应将混凝土灌注超过桩顶设计标高至少0.8 米,也保证将桩头凿出浮浆后桩顶的混凝土质量。
浇筑过程中还应注意浮笼事故的发生,浮笼事故在灌注水下混凝土过程中并不鲜见, 对于只下半笼(即钢筋笼长度小于成孔深度)的钻孔桩更是有可能发生。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与混凝土的顶推力有关,但预防不力是一个因素,所以下笼时应采取相对固定措施,尽可能多焊几条主筋在钻机底座上,增大固结力。
在灌注过程中混凝土何时接近或进入钢筋笼应做到心中有数。在混凝土面接近和进入钢筋笼时, 应保持许可范围之内的较深埋管,并连续灌入混凝土尽可能减少混凝土从导管底口出来后对钢筋笼的冲击力;当混凝土面进入钢筋笼一定深度后,适当提升导管,以增加钢筋笼的埋深,使得混凝土与钢筋笼的握裹力保证钢筋笼不至上浮。
5、桩基混凝土灌注完成后,在混凝土终凝后应对桩基混凝土进行保养。
三、桩基钻孔过程中技术要点
下文笔者还是根据自身多年的实践经验,针对以上在道路桥梁桩基钻孔施工过程中所总结的普遍问题,将道路桥梁桩基钻孔施工中需重视的技术要点进行分析。
第一,为了使钻孔倾斜问题得到最大程度上的遏制,应该在进行钻孔施工前期,细致的查明钻孔桩机底座基础是否已经牢固、安稳。另外,还要对施工区域的地质构成情况开展全覆盖的调查、了解、掌握,这样才能确保采用合适的钻孔技术进行施工。与此同时,如果出现钻孔倾斜问题,要确保及时探讨、查明钻孔倾斜的缘由,做到立即校正并固定。
第二,为了使护筒下沉问题得到最大程度上的避免,应该在护筒就位之前,让施工人员全面的对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细致的了解和调查,进而确定护筒的埋进方法和预埋深度,同时对护筒的四周进行固化,确保底部粘土层不漏水。如果护筒下沉,要争取时间并尽全力保证不坍孔,立即采取有效的固定方法,将护筒深埋。
第三,为了使缩孔问题得到最大程度上的避免,道桥桩基钻孔施工之前要采用失水率较小的、品质高的泥浆保护管壁,还要根据地层的差异,采取差异化的速度。如果发生缩孔情况,要在缩孔的地方多次重复的进行扫孔,并及时的、连续的进浇注混凝土,杜绝缩孔现象的再一次发生。
第四,为了使坍孔问题得到最大程度上的避免,道桥桩基钻孔施工过程中要认真剖析该地域的地质地貌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对施工方案进行调整,以确保工程的顺利开展。如果坍孔现象比较轻微,要通过调控泥浆比例的方式,采用深埋护筒的方法处理此问题;如果坍孔现象比较突出,要马上移走钻机,同时用砂砾石夹着粘土回填钻孔。
结语
总之,随着公路桥梁建设技术的不断发展,桥梁桩基施工技术也取得了较快的发展。桥梁桩基的施工质量直接关系到桥梁主体结构的安全,必须对桩基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以及安全隐患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处理,以确保桩基质量安全可靠。
本文就装饰材料课程特点与市场调查环节结合进行探讨,以期达到探索其实践规律,更好指导课程教学。
一、建筑装饰材料课程特点
建筑装饰材料是建筑装饰工程的物质基础,《建筑装饰材料》课程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专业的必修课程之一,对培养学生掌握装饰材料的基本知识、具备合理选用材料的初步能力以及对后续专业课程学习都将产生直接的影响。而装饰材料品种多且复杂形成课程内容的最大特点。以往传统的教学模式,教学双方都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主要问题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①知识面广,综合性强,系统性差,不同材料之间的知识跨度大教育论文,缺乏关联性。在教学中难以将繁杂的课程内容归纳为相互衔接的渐进过程,使课程的讲授条理性差,教师难讲、学生难学。②品种差异大、指标参数多、逻辑性差。教材中所介绍的各种材料从外观质量、性能指标到使用条件等几乎都以参数表格表示。面对数目繁多、枯燥乏味的表格和数据,学生很难提起学习兴趣,也很难把数据和装饰材料结合起来。③实践性强,教学条件相对滞后。装饰材料需要有样品实物给学生以感性认识,让学生看得见、摸得着,但由于新型材料的不断出现,没有足够的装饰材料样品,许多材料的装饰效果只能纸上谈兵,教学效果欠佳。
二、市场调查的意义及操作方法
市场调查是学生了解市场和消费者需求的重要手段。建筑装饰材料市场类型多样,有综合型市场、有建材超市以及一些分布在社区的小建材五金店。在台州市内大型建材市场有红星美凯龙家居建材市场、椒江家乐居建材市场、路桥装饰城、洪家装饰城、临海恒大装饰城以及各小区的建材小超市,市场上产品多样、不同层次的产品很多,要调查的装饰材料可以分很多专题进行。通过市场调查,学生直接面对产品,了解产品的品种、规格、价格、性能等丰富的信息。
在课程理论授课部分内容要有比较和取舍,课堂上精练的讲授要辅以大量的课外阅读资料,要求教师要关注学科前沿,更新教材内容、更新教学手段,将素质教育贯穿于讲授之中,适当弱化理论内容教育论文,强化应用内容,在知识的广度、归因推导上把握尺寸,引导学生利用学校图书、计算机网络资源进行自学和复习。备课中,要找到案例说明市场调查的步骤和方法。教师要善于从国内外书籍、报纸和光盘、网络上搜集资料并归类整理,运用这些近似于实际情况的材料训练学生,让他们不离开课堂就能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实际问题,并综合运用市场调查知识进行独立思考和分析,将所学知识转化为技能。如何指导学生开展成功的市场调查,是授课教师的主要任务。
在市场调查过程中,要求学生按照个人兴趣分组(每组6人),设立本组调查课题名称和课题计划,初步拟定调查计划、调查目标和调查范围。教师在对课题名称和课题计划的审查中,必须要留意各小组组长的选择,在调查内容和调查对象的选择上特别注意方案的可行性,在调查计划草案中把握其实践经费的控制。
三、完成市场调查报告
学生在参与市场调查活动后,掌握了一定的资料,写报告时还是会遇到一定的困难。因此,在教学中,除了全面规范的专业指导和实践活动外,我们还指导学生对收集回来的各种繁杂的资料、数据进行筛选、整理、分类,并引导学生从各种资料中找到规律性的东西。另外教育论文,聘请建材企业专业人士给学生作现场讲解,使学生在认识材料时更接近社会,更好更准确地掌握市场信息,写出更全面准确的市场调查报告。
我们要求调查小组以PPT的形式,把各类材料的性能、特点、用途以及产品图片分类制作,汇报调查研究的过程和结果,同时以课题答辩的形式打分。这样极大地调动了同学们的学习积极性。在有限的时间里,把收集到的各大类材料进行整理归类。同时选出最了解材料的同学代表本组做介绍,最后在教师和各组代表同学的共同打分下给出每组市场调查的分数。市场调查活动不但调动了同学们的学习积极性,增加了同学们的市场阅历,如何和商家打交道,收集到更多有用的信息,对于学生来说很不容易。同时也提高了同学们的分工协作精神,独善其身是不能在短时间内完成各大类装饰材料的市场调查的,自己做好了别人没有动,根本不能完成本组的任务,最后选派一位表达能力好的同学来介绍本组的市场调查总结,是答辩中真正能出彩的地方。当学生深切感受到自己的作业是有内涵的成果时,他们就会采取及其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市场调查报告,这也极大地提高了教学的效果,增长了同学们的才干。
市场调查成绩由组长确定的团队协作学习中的表现分各个阶段的课堂项目完成的情况评定教育论文,包括报告的科学性、方法的技巧性以及最后的答辩情况(报告的说服力、回答问题的正确性等)。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通过对各组课题项目各个节点的检查和审定,及时检查学生的实际知识和应用能力。最后的答辩环节更是综合考验了该小组的课程学习情况和团队协作能力。
四、结语
《建筑装饰材料》课程在教学内容上,注重了基础与前沿的结合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融入了现代建筑装饰材料科技发展的最新成果;在教学方法和手段上,引入现代技术,融合多种教学方式;建立了多元化的考核方式,引导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通过市场调查,较好地达到了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建筑装饰材料》课程中的市场调查环节还存在许多可以探索、思考以及进一步提高的地方,更多令人感兴趣的教学规律还有待挖掘和归纳。我们希望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改革完善教学方法,逐渐摸索出建筑装饰材料课程的一般教学模式,切实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1]朱祖森.建筑装饰材料课程教学创新浅探[J]. 职业教育研究,2004,10.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责任事故;仲裁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仲裁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可行性
(一)现行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缺陷
根据2002年《条例》第46条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途径有三种,即协商和解、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其中对前两种途径《条例》进行了重点规范。但令人担忧的是,当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解决似乎越来越向“私力救济”的方向发展。而这种“私力救济”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医疗暴力的普遍化和激烈化。
1.协商和解
尽管数据表明医患双方之间的协商和解是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主要途径,但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的方式也存在一定缺陷。在实践中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医疗事故纠纷协商的过程中,有一些自力救济或者私力救济处于法律的边缘甚至是规避法律的产物。[2]在实际争议发生后,往往会因医患双方的立场及利益观点不一致,使得医患关系无法调解。于是“闹院”等事件频频发生;[3]患者漫天要价,出现“大闹弄大钱,小闹弄小钱,不闹不弄钱”的不正常现象;甚至有社会恶势力参与其中,严重扰乱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借“私了”之机,回避了第三方的监督,规避了其可能要承担的刑事、行政责任,不利于对医疗质量的监控和提高以及对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护。[4]
2.行政调解
在我国以行政调解的方式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患者(家属)对卫生行政部门解决纠纷的公正性存在疑虑。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既管理医疗机构,又开办医疗机构。在目前的医疗体制下,大多数医疗机构还具有明显的公益服务性质。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出于行业保护和其他考虑,易存在“偏袒”或“隐瞒不报”等弊端,导致其权威性在患者(家属)中大打折扣,公正性令人质疑。二是在行政调解方式上,当司法机关与卫生行政机构未形成合理协调时,卫生行政处理结果常被法院推翻,从而导致案件解决的拖延。
3.民事诉讼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现有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解决途径并未能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良好的机制,难以缓解日益矛盾化和尖锐化的医患关系。在当前这种医患矛盾急剧增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机制存在诸多缺陷的情势下,开展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实属必要。
(二)可仲裁性问题
尽管我国部分地区的仲裁委已经开始尝试性地受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为全国范围内开展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提供了范例,但是其普及仍面临诸多挑战。其中最主要的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在我国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的问题。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可仲裁性,是指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仲裁机构可以受理的纠纷种类范围之内,当事人能否将有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交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加以解决。依据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要求,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提交的仲裁事项,必须是国家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处理的事项。否则,就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做出的仲裁裁决也不会被承认和执行。因此,可仲裁性是构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制度的基本前提。
1.从现行规定看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可仲裁性
从《仲裁法》第2、3条对仲裁范围所做的规定来看,在我国,纠纷是否可以用仲裁方式加以解决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争议主体的平等性,即发生纠纷的双方应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若当事人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则其纠纷不能仲裁;第二,争议事项的可处分性,即可提交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当事人之间因其无处分权的某些身份关系及其他关系发生的争议,不能仲裁;第三,争议内容的财产性,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事项应该是合同纠纷,或者非合同的财产性纠纷。[6]《仲裁法》未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可仲裁性作出明确认可或排除,由于《仲裁法》在仲裁范围的规定中使用的是“其他财产权益”,加之立法对“财产权益”的内涵没有明确界定,司法解释上也没有统一说明,[7]故而使得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上存在很大分歧。此外,在2002年的《条例》中,仲裁也未被列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解决方式之一。在立法层面上,是否可以通过仲裁解决没有得到明确支持。
学术界也有两种对立的观点。否定说认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不具有可仲裁性。理由是尽管医疗事故责任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意味着对医疗事故既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也可提起侵权之诉。但现实中出于对权益保护最大化的追求,在多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患方都是以医疗机构侵权为由提出各种赔偿的诉讼请求。但医疗侵权行为所指向的侵权客体是患者的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隐私权等,而这些权利并非属于财产性权益。因此,也就不能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这样,由于《仲裁法》对争议限定为必须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从而使得医疗纠纷不具有可仲裁性。而肯定说认为,医疗纠纷可分为医疗侵权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但无论是哪种纠纷,双方当事人均为平等民事主体。除强制治疗关系外(如传染病的防治),医患关系的建立、变更或终止以及医患关系中权利义务的确定,医疗纠纷的处理,均应实行意思自治。医患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在不涉及国家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经济赔偿责任。因此,从决定可仲裁性的三个方面衡量,可以确定医疗纠纷应当具有可仲裁性。[8]笔者赞成肯定说,虽然医疗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权利本身不是财产性权利,但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争议焦点通常是:是否存在赔偿责任以及赔偿多少的问题,这种纠纷的实质是具有平等地位的民事权利主体之间具有财产内容的纠纷,并且当事人具有自由处分权,因此可以将当事人之间的这种医疗纠纷解释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从而使得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具有可仲裁性。
2.建立医疗纠纷仲裁机制的理由
笔者认为,抛开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分析,从应然的角度看,基于下述理由,也应当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1)仲裁本身所具有的优势。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言,仲裁和诉讼相比,其优势表现为:其一,更具专业性。其二,快捷且经济。其三,具有更好的保密性。
(2)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仲裁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只要发生争议的实体权益纠纷在当事人自由处分的范围内,就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当事人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情况下,当事人利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意愿应该受到尊重和法律保护。[9]
(3)构建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在现阶段的医疗体制下,应当建立多元化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机制。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以其各自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而共同结合成为一种互补的、满足医疗事故纠纷主体多样要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调整系统。多元化的解决机制相对于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言,更能体现出诸多的理性因素。[10]现代法制国家总是设法避免和排除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向其成员提供多种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和方式,提供多种选择的可能性让其自由选择。而冲突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和需要选择相应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和医疗诉讼、调解等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共同存在,可以形成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各显其能和分流案件的局面。竞争可以使得仲裁、诉讼、调解等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弥补自身缺陷,吸取其他程序的优点和长处,完善自身程序。
3.有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的实践
(1)美国
除了医学技术的发展导致医疗过错几率增加,医患沟通不足导致医患关系恶化,国家整体经济不景气等医学和经济学方面的因素外,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费用高昂,效率低下,无疑也是导致整个医疗市场成本增加,最终产生医疗事故危机的主要原因。[13]为了解决危机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弥补医疗责任保险资金的缺位或不足,美国各州相继出台了多项综合改革措施以减少社会医疗成本的剧增。其中具备多种优势的仲裁纠纷解决机制为许多州立法机构提出并采用,以降低飞速增长的医疗成本。
多数的州法院对仲裁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表示支持。在Madden v.Kaiser Foundation Hospitals[14]案中,原告Madden先生,接受医院治疗前已经在医疗计划中表明,医疗过失以及一切产生于Kaiser Founda-tion医院治疗过程中的纠纷将提交仲裁解决。当医疗纠纷发生后,Madden先生将医院诉诸法院。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裁定撤销诉讼,责令原告将案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Buraczynski v.Eyring[15]案中。医生依据仲裁协议将先后发生的两起医疗事故纠纷提交仲裁。患者主张,由于仲裁协议过于宽泛而违反了公共政策,患者与医生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田纳西州最高法院认为,医疗护理行业和其他行业一样,都可以适用仲裁解决纠纷;医务人员同患者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不违背任何公共政策。
概括而言,美国各州关于医疗纠纷的仲裁模式可分为三类:自愿仲裁、强制仲裁、自愿强制混合仲裁。
第二种仲裁模式是强制仲裁,即当事人双方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必须首先将医疗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例如,马萨诸塞州法律要求所有的医疗过失诉讼都必须首先经过一个由法官、律师和医生所组成的仲裁小组审查,看是否存在责任或者判断损伤是否是由医疗过失造成的。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法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仍可以接受仲裁小组的意见。[20]从笔者查阅的相关资料看,这种强制仲裁的裁决一般不具有终局性效力,并且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和裁决对之后提起的诉讼也不产生任何影响。因此,涉案双方当事人如不服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第三种是强制仲裁与自愿仲裁相结合的模式。采取这一仲裁模式的州法院,依据一定的标准来确定医疗纠纷需要强制性仲裁还是可以自愿协议仲裁。以新泽西州为例,依据该州医疗过失侵权法的规定,对于争议标的在20,000美元以下的医疗事故纠纷,法院要求首先通过仲裁解决,而对于超过20,000美元诉讼标的额的医疗纠纷,当事人则可以自愿选择以仲裁还是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但是,仲裁裁决不具有约束力,在双方当事人不服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时,可将纠纷诉至法院,原先的仲裁裁决对案件的审理没有任何影响。[21]
在美国,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案件通过有效的仲裁协议而提请仲裁解决。[22]
(2)墨西哥
墨西哥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件数量也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同美国一样,高昂的医疗责任保险迫使医生不得不“采取保守医疗策略”,即通过增加检查项目,扩展疾病诊断程序以降低医疗责任事故的风险,减少医疗纠纷诉讼的几率。[23]但增加医疗费用又激起了患者的不满情绪,致使医疗纠纷更容易产生,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3)日本
综上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具有可仲裁性。其次,对于支持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仲裁的地区,是否要求仲裁强制性前置存在不同态度,但多数国家或地区采取自愿仲裁模式,并通过风险负担等机制鼓励当事人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提交仲裁解决以提高纠纷的处理效率。再次,除美国极个别州规定当事人一旦签订仲裁协议即丧失提起诉讼的权利外,美国绝大多数的州和其他国家都允许当事人在不服仲裁裁决时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和裁决不影响之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最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性也存在不同规定,有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后的一定期限没有提出异议,则仲裁裁决即产生终局性效力;有的则不承认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效力,当事人可以再提起诉讼,但是一旦原告败诉则会由其承担一定的经济负担。综上,前述国家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方面的立法和实践无疑将对我国建立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机制起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建立我国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机制的若干建议
(一)仲裁模式
根据现阶段我国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宜采用自愿仲裁模式,即允许医患双方通过签订仲裁协议处理日后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为鼓励医患双方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提交仲裁解决,可以借鉴美国部分州的做法,通过风险承担或设定诉讼标的额“门槛”等方式,使当事人尽可能选择仲裁方式。此外,为排除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再缠诉,久拖不决的困境,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裁决应该具有终局效力。不过,鉴于医疗事故往往侵害的是患者的身体权、健康权等重要权利以及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允许在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时,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若超过期限没有提出异议,则仲裁裁决产生终局性效力。
(二)仲裁机构
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机构的设置存在不同设想。有的学者以医疗纠纷具有特殊性为由,主张通过专门性仲裁机构对医疗纠纷进行仲裁。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并不可取。我国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可直接利用现行的仲裁机构,无须再设专门的仲裁机构,可考虑在现有的仲裁委员会下设立医疗事故赔偿中心。因为,医疗事故责任的特殊性并不在于法律适用上,而在于对医疗行为的认定上。由专业的鉴定组织对医疗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因果关系等进行认定即可较为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因此,只要吸收部分医学专家为仲裁员,就有利于公正、准确、快速地裁决纠纷,这样既节省资源,又降低解决争议的成本。其次,由于我国的仲裁制度起步较晚,仲裁制度本身尚存在不完善之处,将仲裁运用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这一特殊领域时,难免存在诸多不适之处。因此,现阶段首先要解决的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的具体制度的合理设计,民众对医疗仲裁意识的提高等问题,而不是是否设置独立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机构这样的问题。
(三)仲裁员
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而言,聘任仲裁员,首先应当坚持专业性原则。因为提交仲裁的案件大都涉及复杂的医疗技术性事项以及医患法律关系,要迅速公正地对案件做出裁决,仲裁员就必须具备必要的医疗、法律知识。其中,医疗技术的专业性知识无疑至关重要。所以,必须严格按照专业性原则来选聘仲裁员,将医疗专业水平作为医疗专业仲裁员聘任的首要资格条件。除此之外,由于临床医学本身是涵盖十分广延的学科,高级医疗技术人员往往只能对自己的专业领域给出权威的意见。因此,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员的聘任,也应当按照各个专业领域进行。
(四)仲裁庭的组成
(五)仲裁协议
在实践中,医疗仲裁难以推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医疗事故发生以前,医患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仲裁协议。而当发生纠纷后,又几乎不可能让充满抵触情绪的患方和医方达成合意签订仲裁协议。因此,医疗仲裁协议可按两种形式进行:一是在医疗机构门诊病历以及住院病历的说明内容中增加仲裁条款选择项,患者(家属)在接受医疗机构的治疗前在医务人员的说明下,可自行选择是否同意仲裁条款,若划钩选择则视为对该仲裁条款的认同,若不填写则视为对仲裁条款的默认。另一种是印制独立的仲裁协议。患者(家属)在接受医疗机构的治疗前在医务人员的说明下,选择是否签订协议,医务人员也可自主决定是否签署该协议,任何一方拒绝签字则视为该仲裁协议不成立。鉴于大多数患者不了解仲裁,甚至会误以为医疗机构在玩花样以剥夺自己的某些权利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协议的书写应当注意语言使用和具体内容的编写,仲裁协议的语言应尽量平实、简单。
(六)举证责任
在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国内一些知名的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是遵循这一原则,即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举证责任倒置后,并不意味着作为弱势一方的患者(家属)就可以不负担任何举证责任了,举证责任倒置只是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部分免除了患方的举证责任,但是并没有完全免除患方的举证责任。因为,患者还必须证明其医疗事实存在的过程。在举证责任倒置后,患者(家属)也有责任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向仲裁庭提供一定的证据。比如,证明自己确实在某家医院就诊、治疗过;证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自己的人身造成损害的事实;自己的诊治经过等。
三、结束语
2002年《条例》中对“医疗事故民事赔偿纠纷解决方式”相关规定的增加,一方面反映了对患方权益保护的社会呼声日益强烈,同时,也表明完善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刻不容缓。笔者建议,根据现阶段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宜采用自愿仲裁模式,允许当事人在不服仲裁裁决时,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若超过期限没有提出异议,则仲裁裁决产生终局性效力;在现有仲裁委员会下设立医疗事故赔偿中心;将仲裁协议作为选择性条款列于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的说明内容中;把医疗专业水平作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专业仲裁员聘任的首要资格条件,并按照医学各专业领域进行仲裁员的聘任;将举证责任倒置作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的举证责任规则。笔者希望,通过上述建议,尽快在我国建立起公正、经济、高效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仲裁机制,以有效缓和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郭玉军,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杜立,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
【注释】
[2]范愉:《浅谈当代“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发展及其趋势》,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4期。
[3]王泽琛、王永周:《解决医疗纠纷的新思路》,载《西部医学》2007年第1期。
[6]黄进、宋连斌:《仲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第24页。
[7]陈立峰、王海量:《论我国<仲裁法>的管辖范围》,载《北京仲裁》2006年第1期。
[8]余承文:《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研究》,载《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9]前注[8],余承文文。
[14]Madden v.Kaiser Foundation Hospitals,supra,17 Cal.3d 699(1976).
[23]Studdert DM,Mello MM,Sage WM,DesRoches CM,Peugh J,Zapert K,Defensive Medicine among High-risk Specialist Physicians in A Volatile Malpractice Environment,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Vol.293,2005,p.2609.
[26]黄丁全:《医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94页。
[28] 天津仲裁委设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受理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当事人仅对赔偿方案有争议的医疗事故纠纷。按照天津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规则的规定,医疗纠纷仲裁调解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如果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调解中心调解,即可以向调解中心提出申请。《天津仲裁委设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中国仲裁网china-arbitration.com/.
[29]《深圳将成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委员会免费调解纠纷》,网易新闻news.163.com/08/08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