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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体制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5 11:26:40

经济体制论文

经济体制论文例1

【哲学常识角度:】

1.物质和意识的辩证关系,2.矛盾主要方面决定事物的性质,3.事物的发展是量变与质变的统一。4.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一切从实际出发。5.主要矛盾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处于支配地位,6、认识的深化和发展;科学理论对实现的指导作用。7、运用联系观点,8、运用全面的观点分析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9、认识对实践具有反作用的原理。10、科学理论的指导意义

【从政治常识角度】

l、当代国际竞争的实质是以经济和科技实力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较量,综合国力最终决定本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2、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党领导中国人民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一个举措。3、中国共产党根据我国国情提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体现了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政治领导。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主要思想。

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五个统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到“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

【经济常识角度:】

1、社会主义本质;2、做好五统要遵循价值规律,以市场为导向。要加强国家宏观调控3、财政作用、税收作用;4、农业的地位作用现状发展方向;5、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6、实施对外开放政策;发展对外贸易;

【哲学常识角度:】

1、物质与意识关系;2、主能与客规结合;3、联系:整体与局部关系;4、内外因、量变与质变关系;5、具体问题具体分析;6、重点与两点;

【从政治常识角度】

l、当代国际竞争的实质是以经济和科技实力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较量,综合国力最终决定本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利于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

2、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始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终目标和最高理想是实现共产主义。为此,必须完成领导中国人民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经济体制论文例2

在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监狱经济体制是一种权力高度集中、监狱和监狱企业合为一体的体制,并且一直延续到今天。但是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狱企业在竞争中力不从心,处于弱者地位,经济效益不断下滑,监狱的生存也受到了直接威胁,监狱的改造质量水平因此而不断下降。表现在监狱经济方面,面临着监狱企业补充监狱各项建设经费、生产经营债务、办社会等负担过重;监狱企业长期投入不足,发展空间严重受阻;传统监狱企业管理体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等主要困难与问题。表现在监狱经济体制方面,存在监狱刑罚执行、教育改造职能和监狱经济管理职能难以到位;监、企、社混合多元体制造成监狱工作复杂与艰难;现行监狱经济体制的瑕疵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等主要弊端。随着我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及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以“监企合一”为核心的监狱经济体制面临的困难与弊端逐步显露,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因而这一问题也是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本文在对监狱经济发展历程进行总结回顾的基础上,明确了监狱经济的重要地位,论证了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从多方面分析了监狱经济体制存在的弊端和问题,并提出了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对策。本文认为,必须加快监狱经济体制改革,要加大改革力度,落实全额保障政策,推进监、企、社分开,使监狱更好地履行刑罚执行职能;要认真执行政策,将监狱执法经费支出与监狱企业收入分开;要努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监企关系,建立促进新型监狱体制规范运行,以“全额保障,监企社分离,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从体制、机制和源头上解决目前监狱经济体制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从而真正建立和完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新型监狱体制和工作机制。

关键词:监狱经济改革探讨

目录

摘要……………………………………………………………1

引言……………………………………………………………4

一、监狱经济的概述…………………………………………7

(一)监狱经济的基本涵义…………………………………7

(二)监狱经济的主要特点…………………………………7

(三)监狱经济关系…………………………………………9

(四)监狱经济的产生原因…………………………………10

二、我国监狱经济及相关体制发展的历史沿革……………14

(一)新中国监狱生产的创建阶段………………………15

(二)监狱经济的形成和发展阶段………………………16

(三)我国监狱经济的现状…………………………………19

三、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20

(一)当前监狱经济面临的主要困难与问题………………20

(二)现行监狱经济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24

四、对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探讨………………………27

(一)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27

(二)监狱经济体制改革应坚持的原则……………………28

(三)对于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29

结束语…………………………………………………………34

参考文献………………………………………………………35

后记……………………………………………………………37

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探讨

引言

罪犯劳动是指罪犯在监狱机关的组织和监督下从事改造自然并使自身得到改造的活动。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是人类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劳动创造了人类本身,创造了人类社会及其历史,劳动实践是人的意识、观念产生、发展及转化的主要源泉。罪犯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也应该参加劳动,需要在劳动中改造自身。罪犯劳动是人类社会劳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自由刑执行的基本内容之一,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改造罪犯。

罪犯劳动并非我国独有。16世纪建造的阿姆斯特丹监狱据认为是“以劳动疗法使犯人回归社会”的第一批现代监狱。罪犯劳动也是国际人权文件规定的囚犯义务。世界各国的法律也都明确规定服刑犯人须参加劳动。现代各国监狱普遍认为,对罪犯的有效劳动进行合理的经营还可以减少国家的财政支出,节约改造成本。

我国的罪犯劳动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及其劳动学说为指导,成为改造罪犯、造就新人的基本手段,从而使罪犯脱离了残酷的惩罚和压迫,这是我国罪犯劳动的本质和特色所在。我国现行《监狱法》明文规定,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改造原则,并由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为适应劳动改造罪犯需要,保障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场所和条件,监狱兴办生产经营项目进而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一个特殊部分即监狱经济。

我国监狱经济作为国有经济的特殊组成部分,受历史原因和计划经济体制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一直处于监狱工作的附属地位。从建国初期的“三个为了”,到“两个结合”,再到“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历次监狱工作方针虽然都是符合当时革命和建设需要的正确指导,但是监狱经济的地位始终处于附属的地位,对监狱经济的管理同监狱管理一样,长期实行中央和地方管理,逐步形成了“监企合一”的监狱经济管理体制。在计划经济年代,国家实行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体制,生产靠计划,材料靠供应,设备靠调拨,产品靠包销,根本不存在竞争,这与监狱集中领导、半军事化管理、封闭式运行的体制十分适应,使监狱经济得到了很大发展。发展监狱经济不仅提供了劳动改造罪犯的场所,而且为社会创造了一定的物质财富,缓解了国家财力不足、监狱经费紧张的状况。但是由于长期处在相对封闭的环境和附属地位,监狱企业的管理十分粗放,效益低下,同时由于不同地区的发展不平衡,造成各省市监狱企业发展也很不平衡,加之监狱企业涉及的行业多、产品杂,机械、煤炭、电力、建材、农业等传统产业几乎无所不包,且地处分散,技术含量低,规模小,竞争力差,形成了多种管理模式和复杂的经济格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监企合一”的管理体制使监狱企业缺乏应有的生机和活力,难以适应市场竞争,普遍出现了经营困难。同时由于监狱经费不能足额保障到位,监狱企业又背负上补偿监狱经费和办社会职能的重负,造成监狱经济步入发展困境。市场经济要求监狱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主体,但是由于生产收入和监狱经费直接挂钩,监狱企业既要按照法律规定,服从、服务于监狱“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又要遵循各自所处的行业特点、规律、法规办事,所以监狱企业越来越难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并且由于监狱经济的困境,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监狱刑罚执行职能的发挥,个别监狱甚至发生了利用职权创收等严重的警察犯罪案件。

近年来,国家司法部作为监狱主管部门会同理论界与相关部门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监狱经济困难的问题,并出台了一系列对监狱企业的扶持优惠政策,但是至今仍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监狱经济发展问题。针对监狱经济发展面临的困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基层监狱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尝试,但是由于全国监狱经济管理模式和条件千差万别,一直没有探索出普遍适应全国监狱企业发展的成功道路,监狱经济管理体制改革问题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坚冰。

笔者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工作实践中亲历了监狱经济体制改革和探索的过程。特别是参加了经济管理研究生课程学习以后,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进行监狱经济管理体制改革,走出监狱经济发展困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监狱正确执行刑罚,维护安全稳定职能的迫切需要。所以,对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问题进行学习和研究,积极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经济管理模式,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事。本文以经济管理学科的相关理论作指导,阐述监狱经济的概况,分析我国监狱经济体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初步探求具体之改革措施。

一、监狱经济的概述

(一)监狱经济的基本涵义

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在履行惩罚和改造罪犯职能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个现实问题即罪犯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从监狱这一微观层面讲,已经超出了刑罚执行的范围,但这一问题本身又与刑罚执行活动存在着内在的联系。罪犯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可能脱离监狱及其行刑活动而完全独立存在。无论哪个时期的监狱,其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都难以回避罪犯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即罪犯劳动问题。

对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一项纯粹的经济活动。而开发利用罪犯劳动力资源,既具有一般经济活动的共同内容和本质,同时也有它自身的特性。开发利用罪犯劳动力资源,其前提条件是罪犯及其监狱的存在,没有罪犯及其监狱的存在,也就无所谓罪犯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问题。据此,可以将监狱经济定义为:与监狱行刑活动相伴而产生,以罪犯为主要劳动力并在其过程中完成对罪犯劳动改造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活动的总和。监狱经济的核心是监狱生产,监狱经济的组织主体是监狱企业,而不是监狱,对监狱而言,监狱经济活动有它的独特性。监狱经济的存在、运行和发展,也要按经济规律办事。不讲成本和收益,不能提供市场所需要的产品和劳务,监狱经济就不可能存在和发展。

(二)监狱经济的主要特点

1、监狱经济与监狱行刑的融合性。

与一般社会经济活动相比较,监狱经济与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监狱经济活动以监狱的在押犯为主要劳动力。作为劳动者,国家有义务对罪犯劳动力资源加以开发利用。作为罪犯,国家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其进行惩罚和改造。监狱经济活动和监狱行刑活动,都离不开罪犯这一共同主体。与罪犯作为特殊劳动者的身份相比较,罪犯作为刑罚惩罚和改造的对象的身份应是根本的,罪犯无权以参加监狱经济活动为理由,而摆脱监狱对其进行的惩罚和改造活动,任何组织也无权以开发利用罪犯劳动力资源为理由,而使罪犯脱离监狱行刑活动。在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和罪犯接受刑罚的前提下,对罪犯劳动力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这一监狱经济特殊的活动才能存在。所以,监狱经济活动与监狱行刑活动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监狱行刑活动直接影响着监狱经济活动及其效率和效益。

监狱经济活动与监狱行刑活动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一般的两个事物之间的关系。由于罪犯是这两个活动的共同主体,因此,监狱经济活动不仅和监狱行刑活动存在着联系,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与其融合在一起。依据我国刑事法学原理和有关刑事法律规定,我国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即监狱行刑,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惩罚和改造罪犯。剥夺自由是惩罚罪犯的内容之一,除此之外,依法强制有劳动能力的罪犯进行劳动,以及给予罪犯较低的劳动报酬等,也是惩罚罪犯的内容。因此,我国有关刑事法律明确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应当或必须参加劳动。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同样也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因而,罪犯劳动本身包含着刑罚对罪犯的惩罚性在内。

2、监狱经济存在的客观性和运行的相对独立性。

监狱经济虽然以罪犯及其监狱的存在为前提,并受监狱行刑的影响和制约,但监狱经济活动有它的相对独立性。监狱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是监狱的基本职能,也是监狱的权利。但是,监狱在行使其权利、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并不能否定对罪犯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这一客观要求及其实践活动。罪犯入监服刑,并不意味着国家必须无条件地为罪犯提供其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按劳分配原则也并不因一个人的法律身份的改变而改变。罪犯需要劳动,罪犯必须劳动,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对罪犯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的必然要求。因此,监狱经济的存在是客观的。开发利用罪犯劳动力资源,并不会影响监狱的行刑活动,在服从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它反而会促进监狱行刑活动的效率和效益的提高。

监狱经济的存在不但是客观的,而且其运行也是相对独立的。监狱不能以行刑为借口,直接干涉监狱经济活动,也不能为监狱经济活动制造障碍。监狱经济在运行过程中,要服从市场法则,按经济规律办事,这样,监狱经济活动才能存在并正常运行。监狱行刑活动虽然会影响监狱经济活动,但它却不能改变监狱经济活动的本质,监狱经济活动更不能演化为监狱行刑活动。

3、监狱经济追求效益的双重性。

作为一种经济活动,监狱经济首先必须追求经济效益。以最小的劳动消耗,取得最大的收益,这是经济活动的一般性质的内在要求。如果没有好的经济效益,监狱经济就无法存在和发展。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监狱经济在运行中,也必须追求改造罪犯的社会效益。国家组织罪犯劳动,除了开发利用罪犯劳动力资源,发展监狱经济,获取经济效益,以弥补监狱经费不足的目的之外,另一个目的则是要在劳动过程中实现对罪犯的思想改造。由于监狱经济活动的劳动力主要是罪犯,如果在其运行过程中不重视甚至放弃改造罪犯的社会效益,那么,监狱经济将会因缺乏合格劳动力而无法正常运行,监狱经济也就无法取得好的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是监狱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改造罪犯的社会效益则是监狱经济存在和发展的保障。

(三)监狱经济关系

社会生产都是劳动者为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而结合在一起的一种集体活动。在生产活动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必然要围绕经济利益而发生各种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存在及其合理程度,直接影响到生产活动本身的效益,影响到各方经济利益的实现。

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监狱经济在运行中也必然会存在罪犯与国家、监狱(企业)、社会等等间的各种经济利益关系。根据我国监狱经济发展的历史及目前的有关规定,监狱经济是具有国有性质的经济成分,监狱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罪犯虽然也是这部分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但他们不能像普通公民那样实现与这部分生产资料的自愿结合。因此,在监狱生产的运行过程中,从罪犯与国家之间的地位看,不可能是平等的,罪犯不可能成为监狱生产过程中的主人,他们无权行使监狱企业的经营管理权。

----从分配关系来看,对罪犯而言,监狱企业也应坚持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但由于罪犯劳动本身的改造性质,决定了罪犯不可能像普通劳动者那样,其劳动成果除扣除交给社会的那部分之外,其余成果全部归自己所有。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是,罪犯给社会、他人造成了财产或人身方面的损害,因此,罪犯的劳动成果必须扣除罪犯给社会和他人的损害赔偿,剩余的部分才归犯人所有。

----从交换关系来看,罪犯虽然也存在着与社会的交换关系,但由于罪犯没有人身自由,罪犯在交换中的权利受到很大的限制,从而不能得到充分的实现。

----从消费关系来看,由于国家与罪犯之间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罪犯的消费完全是为了个人,不具有依附性,也没有歧视性。而且罪犯本身又是刑罚惩罚和改造的对象,其个人消费与刑罚执行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也内在地决定了罪犯消费在更大程度上具有集体性和保障性。

(四)监狱经济的产生原因

1、经济原因。

组织罪犯参加监狱生产劳动,是罪犯生存的必然要求。与普通公民一样,罪犯也是消费者,为了维持生命的存在,罪犯必然要消耗一定的生活资料,而生活资料只有靠生产劳动才能创造出来。在罪犯的生命得以维持、延续的条件下,才能谈到对其的惩罚和改造。那么,罪犯怎样才能取得生活资料呢?从理论上来说,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罪犯获得消费品的原则与普通公民一样,也是按劳分配;另一种情况是国家财政无偿提供罪犯的生活费用,即由守法公民向国家交税来养活违法犯罪者。而后者只能是建立在罪犯拒绝参加劳动、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基础之上。但拒绝参加劳动和缺乏劳动能力不是绝对的,国家可依法强制罪犯参加劳动;可通过教育等方法转变罪犯观念,使其愿意参加劳动;也可用经济和政治利益的手段,激励和刺激罪犯积极主动参加劳动;对缺乏劳动能力的罪犯,可以对其进行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这样,通过加强对监狱企业的管理,以及国家给监狱企业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等措施,都可能使监狱企业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最终使罪犯通过劳动获得自己的生存资料。因此,组织罪犯进行劳动即组织监狱生产,从而让罪犯通过自我劳动来维持自我生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科学合理的,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在罪犯身上的特殊体现。

另外,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也是监狱经济产生的经济原因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资源的有限性对经济的发展构成严重的制约。与过去相比,罪犯构成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罪犯年龄普遍较小,文化水平普遍较高,作为掌握着一定知识和技能的罪犯,他们是社会劳动力资源的组成部分,数量也较可观,对其加以开发利用,是社会的要求,也就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罪犯虽然是社会经济的直接或间接破坏者,但还有可能成为创造财富的劳动者。对这些依法集中起来的劳动力资源不加以开发和利用,从纯经济角度看,是对经济资源的浪费,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也是对法律效率原则即行刑低成本、高效益原则的违背。因为罪犯不仅以失去自由作为接受刑罚的成本,而且它同时也支付了劳动力资源这一成本,不对这一资源加以利用,对罪犯来说就只有成本投入,而没有经济收益。作为年龄构成偏低的罪犯群体,他们是社会未来的劳动者,对他们的劳动技能加以培训,本身就是政府的职责。所以,罪犯本身及其构成发生的内在变化,促使政府不仅要惩罚和改造罪犯,而且要培植、开发和利用罪犯劳动力资源,监狱经济因此必然产生。

2、社会原因。

人不仅是生物意义上的生命体,而且是社会意义上的生命体,社会性是人与动物的重要区别之一。人的社会性主要是通过人与人之间感情与物质的交流和交换来体现和实现的,而这种交流和交换及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是在社会的生产劳动过程中进行和完成的。

罪犯虽然是被剥夺或限制自由的人,并被囚禁在一定的场所之内,但他们并没有失去人的社会属性,而且也不能将其与社会完全隔绝,使其失去人的社会属性。在罪犯被囚禁、失去一定自由的前提下,其与社会进行交流的最直接、最有效、最根本的渠道,就是监狱生产劳动。监狱企业通过组织罪犯生产劳动,就与社会建立起了直接的联系,罪犯通过创造物质产品,满足社会的需要,社会生产的产品也输入到监狱和监狱企业,使其需要得到满足。生产劳动作为一个媒介,把罪犯和社会联系起来,实现了罪犯和社会之间的交流,使罪犯作为人所应有的社会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实现。因此,由监狱生产劳动形成的监狱经济是罪犯在一定程度上摆脱监狱人格,并重新社会化的真正起点和重要途径。

3、法律原因。

生产劳动既然是人的社会性的要求和体现,是人谋生的手段,那么,在生产劳动过程中,通过人与人的交流,通过人与自然的斗争,必然会形成对生产组织体内所有成员产生约束作用和普遍认同的观念、制度和规则。个体对于组织而言,适应这些观念、制度和规则者得以存在,不适者将被淘汰。为了求得生存,个体必然会不断地适应组织的要求,为此,它就必须不断对自己的观念和行为加以调整。这样,作为存在于生产组织体内的个人,其观念和行为必然会发生积极的变化。依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监狱不仅要惩罚罪犯,而且要改造罪犯,即要改造罪犯的犯罪思想观念,矫正罪犯畸形的犯罪心理结构。而生产劳动本身就具有使人的思想观念和心理结构等发生变化的基本功能。

因此,借助生产劳动这一手段,来实现对罪犯思想观念等的转变,就必然成为我国刑事法律改造罪犯的首选方法和途径。因此,我国现行《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4、政治原因。

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罪犯的理论根据直接引申于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史观和劳动学一说。马克思主义认为,监狱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就是从人类社会中分化出来的管理机构。当专门从事管理并因此而需要一个强迫他人意志服从暴力的特殊强制机构(即监狱、特殊队伍及军队等等)的特殊集团出现时,国家也就出现了。”。监狱就是国家凭借强力的后盾,拘束、限制人身自由,实行关押、劳动的场所。马克思指出:社会主义监狱的政治属性就是“无产阶级革命的工具”,其具有依法监禁和惩罚罪犯,保持国家政局稳定,维护社会安康有序的重要职能。但是,监禁和惩罚罪犯不是社会主义监狱的终极目的,社会主义监狱的终极目的是“改造他们”。要“组织罪犯劳动,从而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产生新的需要,建立新的生活方式,形成新的品质,新的语言,形成正确的劳动观念,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劳动态度,学得一定程度的劳动技能,以利于从监狱出来之后重新做人”。

我国监狱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特殊公共机构,对其所生产的公共产品的最终定位,从政治上讲必然设定在通过教育改造进而让罪犯认同社会主义普遍的价值观,回归社会后能积极适应或基本适应主流社会,成为与主流社会相容的人这一层面上来。这就需要我们监狱工作要以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积极矫正罪犯价值观和行为方式,把过去危害社会秩序的罪犯锻造成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积极公民。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除了监管惩治和教育转化手段外,主要依靠劳动改造手段即通过组织监狱经济生产,在罪犯劳动中改进其思想素质,提高其劳动技能,达到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稳定之目的,这是监狱政治属性的有效体现。

二、我国监狱经济及相关体制发展的历史沿革

监狱经济是伴随我国劳动改造罪犯的实践活动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经济现象。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监狱经济既具有一般社会经济的共性,又具有服从、服务于改造罪犯的个性特征。它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家政治体制和刑罚执行制度变化的影响,建国以来我国监狱经济的发展先后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新中国监狱生产的创建阶段

我国的监狱生产可以追溯到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当时,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政权就有了监禁反革命分子的监狱,出现了监狱生产的雏型。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尤其是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成立后,各革命根据地为了关押和改造犯罪分子,先后建立了看守所、劳动感化院、犯人自新所等刑罚机构,开始有组织、有目的地安排罪犯从事生产劳动。1934年,同志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就改造罪犯问题指出:“苏维埃的监狱对于死刑以外的罪犯是采取感化主义,即用共产主义精神与劳动纪律去教育犯人,改变犯人犯罪的本质。”在后来的《论人民民主》中,同志又确定了犯人必须参加强制性的生产劳动的原则。抗日战争时期,以陕甘宁边区为中心的各个根据地,根据《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的规定,分别建立了监狱、看守所以及相应的管理、教育、劳动制度。由于这时期的监狱大多在农村,监狱生产主要以农业为主,以佣工、小手工业、运输业为辅。比如晋察冀边区监狱,1942年关押犯人2000余名,代耕土地2100亩。太行区监狱自种310.2亩,代耕268.2亩,开荒180.6亩,其它513亩,总计1272亩。随着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和解放区的迅速扩大,监狱生产有了很大发展,而且开始依托城市发展工业项目。比如,1949年西安解放后,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监狱利用伪陕西省第一监狱留下的两架破旧石印机开始了石印生产,利用接收下来的手铐、脚镣开始了制钉生产,利用废铜搞起制造墨盒的铜工生产,利用破棉被作原料进行制鞋生产,修复旧织布机进行纺织生产等等。

我国建国前的监狱生产是在复杂环境和十分困难的条件下进行的。生产的目的首先是改造罪犯的犯罪恶习,使其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同时也是为了解决监狱自身的困难,争取监狱经费自给自足,以减轻人民的负担。尽管建国前监狱生产的条件十分简陋,生产规模不大,但是就监狱生产为改造罪犯服务的特殊性质和监狱生产的特殊组织管理形式而言,我国建国前的监狱生产已处于监狱经济的萌芽阶段,它为建国后监狱经济的创立发展积累了经验。

新中国成立后,各种不甘心灭亡的反动势力大肆进行破坏活动,企图将新生的人民政权扼杀在摇篮中,为了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巩固人民民主,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清匪反霸、镇压反革命的群众运动。在这场运动中,集中逮捕了一大批反革命分子和普通刑事犯罪分子,除少数被判处死刑的以外,绝大部分被判处了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时期,罪犯数量急剧增加,关押场所严重不足。国家因财政困难,无力大规模修建监狱,解决罪犯的吃、穿、住问题。为了适应斗争形势的需要,中央在1951年5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上提出:“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的工作”。根据中央的指示,由公安部集中统一领导,各地本着“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就地取材,自力更生”的原则,开始了大规模地组织劳动改造工作,劳改生产也随之全面铺开,相继建成了一批工厂、农场、矿山,并在短短的时间内形成了较大的生产能力。不仅解决了关押场所紧张和罪犯坐吃闲饭的问题,而且为以后监狱生产大规模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

(二)监狱经济的形成和发展阶段

1、1952年至1956年监狱经济的形成和全面发展阶段。

监狱经济是在监狱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建国初期,我国的监狱生产已有了相当的规模,它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对此,1952年第一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决议提出:“劳改生产,从政治上看,是属于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一项政策;从经济上看,是属于国民经济性质的特殊企业,应列入国家生产建设总计划内,在各级财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1954年政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进一步规定:中央和省、市应当成立劳动改造和生产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监督劳动改造生产计划的实施。劳动改造生产的发展方向是:由省、市集中经营,大力推进农业生产;进行有发展前途的工、矿、窑业生产;组织水利、筑路等建设工程的生产。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监狱生产全面展开,生产场所不断扩大,并形成了发展大生产的物质技术条件,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到1956年,监狱生产己形成了农业、工业、矿山、建筑、商业、运输等门类比较齐全的经济格局,而且其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环节己与国民经济相衔接,从而得到飞速发展。

2、1957年至1965年大规模发展阶段。

这一阶段,由于党和国家加强了对监狱经济的组织领导,中央成立了由薄一波为主任的劳改生产管理委员会,劳改生产划归地方国营管理后,地方财委从财力、技术等方面给予了积极扶持,劳改机关大胆使用在押罪犯中的科技人才,排除极左思潮的影响,从而使劳改经济得到了较大发展。突出表现是:农业方面由单纯粮食生产发展为粮、棉、油、畜牧、加工等综合经营,粮食产量增加,经济效益提高;工业方面,由手工业、加工业、小作坊向钢铁、化工、电子、冶金、矿山、纺织、机械等重工业、制造业、能源基础工业发展,相继建设了一批改造好、生产好、物质条件和设备好的工业企业,并生产出了一批高、精、尖产品和国家急需产品。到1965年,全国劳改生产工业总产值达17.6亿元,粮食总产量达18.4亿斤,物质基础大大增强。

3、1966年至1976年在困难中发展阶段。

十年期间,我国国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劳改工作也遭到了、“”的摧残,全国劳改单位被砍掉一半,农业耕地面积减少了6096亩,固定资产损失20多亿元,不少劳改单位一度处于瘫痪和半瘫痪状态,生产、基建和物质供应全部纳入地方非生产部门,致使基建资金和管理经费无人负责解决,给劳改经济造成了严重困难。但是,各地劳改机关和广大劳改工作警察怀着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内乱”中坚守岗位,克尽职责,采取各种方式抵制、“”的干扰破坏,一方面做好监管改造工作,保证劳改场所的稳定,另一方面,在社会厂矿企业停工停产闹革命的时候,大力发展劳改生产,为国家提供急需的工、农业产品,在特殊困难的条件下,劳改经济保持着增长的势头。

4、1977年至1992年恢复整顿与发展阶段。

粉碎“”反革命集团后,我国劳改工作认真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提出的“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采取积极措施,恢复和整顿劳改经济。工业方面,调整生产格局,改善经营管理,向多行业、多门类、多品种、低消耗、高技术含量发展;农业方面,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向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发展,多种经营取得良好效益。这一时期是监狱经济发展较快的一个时期。1984年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此后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取代了计划经济。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劳改经济坚持改革、开放,从抓内部机制的转换入手,积极推行承包责任制,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自,加强横向经济联合,开拓多元化市场,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了积极进展。表现为:企业素质明显提高,一大批企业被评为省级、部级先进企业,甚至还出现了一部分科技先导型的企业集团,产品质量跃上一个新台阶,监狱经济效益呈现快速增长。到1990年,全国监狱年产值达25亿元人民币,约占全国工农业总产值0.8%。

5、1992年至今进入市场经济艰难发展阶段。

进入90年代以来,尤其是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后,监狱生产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监狱经济体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受到了严重挑战,从观念、体制到经营管理方式都习惯于计划经济的监狱企业,在市场竞争面前显得很不适应,相当多的监狱企业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中,有一部分甚至己经达到崩溃或破产的边缘,监狱经济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

(三)我国监狱经济的现状

据统计,至2005年,全国共有监狱多所,在押罪犯多万名,其中有未成年犯管教所所,未成年犯万余名,监禁率为。监狱创办各类企业总数余家。这些企业都是各地按照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有关规定,经过清理整顿后保留下来的。

按照与监狱工作的紧密程度,这些监狱企业可以划分为三类。一类是直接为改造罪犯服务的必保企业,占企业总数的70.55%。根据监狱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指数和市场前景等因素进行初步分类,这些必保企业可大致划分为:发展型企业,占必保企业总数的18.6%;一般型企业,占47.8%;困难型企业,占33.6%。一类是为监狱生产服务的企业,占企业总数的19.9%。一类是安置警察家属、子女就业的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59%。

按照行业划分,监狱企业中,工业企业**余家,约占企业总数的64.9%,主要从事机械、建材、煤炭、冶金、轻工、纺织等产品生产及劳务加工业生产;农业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17.7%;建筑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3.2%;服务业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4.5%;其他类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9.8%。在余家工业企业中,有自主产品的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49%;其余企业主要从事来料来样性质的劳务加工。

监狱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令人堪忧。据统计,至2002年,全国监狱企业共有生产经营性资产亿元,资产负债率**1%,主营业务收入亿元,利润亿元,当年补充监狱执法和管理性支出经费34亿元,历年累计亏损挂帐44亿元。全国整体盈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21个,盈利额亿元,其中山东省盈利亿元,占盈利总额的%,其余均都有不同程度的亏损,亏损面达38%。

三、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狱企业在竞争中力不从心,处于弱者地位;监狱经济效益不断下滑,监狱的生存受到直接威胁,监狱的改造质量水平因此而不断下降。随着我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及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以“监企合一”为核心的监狱经济体制的弊端逐步显露,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一)当前监狱经济面临的主要困难与问题

由于监狱企业的特殊性质和历史遗留的诸多问题,当前监狱企业既面临与社会国有企业同样的困难,也存在自身特有的困难和问题;既有历史形成的沉重负担,也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新出现的难题;既有资金、技术长期投入不足,有关扶持政策不到位造成的困难,也有自身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管理不规范形成的制约。总体上看,监狱企业比一般社会国有企业困难更大,情况也更复杂。

1、监狱企业负担过重。

监狱企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负担:

一是补充监狱各项经费的负担。按照现行的《监狱财务制度》(1997年财政部发),靠监狱生产收入补充的费用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监狱建设费用。第二种是监狱维持基本运转所需经费。第三种是维持监狱正常运转所需的其它经费。如,2000年各级财政对监狱拨款共88亿元,实际支出122亿元,企业弥补了34亿元;2001年各级财政对监狱拨款109亿元,实际支出144亿元,企业弥补了35亿元。2003年8月,原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有关监狱工作会议上指出“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制定的标准,要保证监狱正常运转,(年监管改造经费)至少需要200亿。(目前)这个差额约90亿,而且这90亿不是一次性投入,年年要投入这个数,将来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投入还要增加,还要逐步提高。”可见,由于监管改造经费的实际需求与财政保障之间的矛盾,使补充财政经费的很大缺口日益成为监狱企业过多过重的负担。事实上,目前也已经形成了财政按既定项目和财力状况给予部分经费保障,监狱系统维持运转所需其余各项经费都由监狱企业兜底的格局,致使多数企业已经不堪重负。

二是债务负担。尽管自2002年以来,司法部积极协同财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分批开展开行贷款核销工作,但近几年来全国监狱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仍保持在**%左右,远高于一般国有企业的平均水平。监狱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长期没有国家资本金注入,流动资金和各项生产经费完全靠贷款,而产生的经济效益绝大部分用于补充监狱经费和维持整个监狱系统的运转,难以还贷而多年积累成债;二是在生产补充监狱设施建设经费仍然不足的情况下,部分监狱为应急,迫不得已将生产性贷款用于监狱设施的建设,实事上形成了短期内无法偿还的长期债务;三是不少省市对国务院为扶持监狱企业制定的专项贷款贴息政策未按规定落实到位,企业贷款越多,负担越重。据调查,目前河北、江西、湖北、湖南、吉林、陕西等全省系统的监狱企业资产负债率己接近或超过100%。全国现有困难型的余家监狱生产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达%,大多数已资不抵债。沉重的债务负担,致使监狱企业不堪重负,举步维艰

三是人员和办社会负担。由于财政没有负担监狱系统的工人经费,监狱系统职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严重滞后,这些大量在职和退休工人愈来愈成为监狱自身背不动、卸不掉的沉重包袱。监狱企业生产困难不断加重,同时,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大多数监狱地处偏僻,远离城镇,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自办社会。以2000年为例,当年监狱系统工人经费总支出就达亿元;个监狱创办的医院、学校、幼儿园、社区、派出所、检察室、法庭等社会机构,仅支付机构人员经费就达近8亿元,这些费用全部转嫁到监狱企业,由其负担。

2、监狱企业长期投入不足,存在部分罪犯坐吃闲饭。

据统计,从1984年到1999年,国家共给监狱企业安排生产性基建和技改专项贷款124亿元,建成1200多个生产项目,解决了万名罪犯的劳动改造手段和场所问题,使全国监狱提供的罪犯生产劳动岗位达到万个。但是进入“十五”时期以后,监狱企业己经没有任何形式的国家投资支持。近几年来,由于国家决策机构开展的多轮次“严打”整治活动,押犯数量增幅较大。加之不少监狱企业经营困难导致开工不足等原因,监狱劳动场所和劳动岗位不足的问题更加突出。

一是罪犯大量增加,监狱无力扩大劳动场所,增加劳动岗位,“坐吃闲饭”的罪犯越来越多。2005年,监狱在押罪犯**多万人,罪犯生产劳动岗位缺口近40%。

二是一些罪犯将丧失原有劳动岗位。如资源枯竭的煤矿和非煤矿山,国家产业政策明令关闭或淘汰的“五小”企业,地处当地政府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湖区域内的监狱农场,监管安全或生产安全缺乏保证的劳务性生产,以及即将实施关闭破产的其它监狱企业等。

三是实施监狱布局调整过程中,也必然伴随着监狱经济结构的调整。一些规模太小、过于分散的监狱连同劳动力场所进行重新整合后,劳动岗位也会相应减少。

四是相当一部分监狱企业由于技术、装备水平落后,产品缺乏竞争力,面临被市场淘汰的危险。据对全国监狱企业生产的756种工业产品的统计,70%左右属于一般或市场滞销产品。

3、监狱企业管理体制不适应市场经济。

由于监狱企业的特殊性和体制上相对封闭等原因,监狱系统内外对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确定监狱企业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多年来认识不统一,又缺乏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致使对实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政策和措施议而不决,监狱企业改革长期游离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之外,目前绝大多数还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监企合一”的老体制。传统的监狱生产一直是按照监狱行政管理体制管理的,实行的是一个监狱两块牌子的“监企合一”模式。对这一体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负责领导和管理本系统的各类生产单位”。2001年8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颁布的《监狱劳教生产企业规范管理办法》中再次予以确认。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三定方案”([1998]90号)则规定了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具有“指导全国监狱的生产、基建、装备、财务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职能。目前,除部分地市监狱所属的企业由所在地市的主管部门管理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企业的管理体制与监狱的管理体制相同,实行“省、部两级管理,以省为主,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即:企业在生产、计划、资产、投资、劳动、人事等方面都由省监狱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基层监狱的生产管理方面,主要沿袭计划经济时期多年的惯例,实行“监企合一”的管理办法。长期以来,许多监狱的门口同时挂着两块牌子,一块是监狱的牌子,一块是企业的牌子,对内称监狱,对外称企业。监狱长既是监狱的行政首长,又是监狱企业的厂长、经理;监狱警察既是刑罚执行人员,又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监狱既要追求改造罪犯的社会效益,又要追求企业的经济效益。在这种体制下,要求监狱功能多元化,不仅要承担监管改造罪犯的机关的职能,还逐步承担了办企业,办农场、办社会的职能。在经费保障上,计划经济时期,监狱经费实行的是以收抵支的大包干模式,这种经费保障模式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取得了成功,但是在由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体制之后,监狱企业背负的沉重负担让企业举步维艰,继而影响到监狱经费保障问题和正常的监管改造工作,甚至出现了监狱警察发不出工资,罪犯吃不上饭的窘境。

(二)现行监狱经济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

现行以“监企合一”为核心的监狱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商品短缺时代是可行的,它曾一度创造了辉煌,但在市场经济体制和入世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明显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其存在的弊端日渐暴露出来,主要问题是:

1、监狱执法职能和监狱经济管理职能难以到位。

监狱管理体制与监狱经济管理体制合一导致监狱职能严重错位。在这种体制下,出现了一个单位两个牌子(对内是监狱,对外是公司或厂矿),一个单位两项任务(刑罚执行、经济任务),一个人两个职务(既是监狱长,又是经理)的怪现象。法律虽然明确规定监狱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刑罚,但是,由于国家提供的监狱经费未能全额保障,为弥补监狱经费的不足,为了切身经济利益,监狱工作实际不得不把发展经济放到重要的位子上,因此监狱的执法职能必然严重削弱,出现执法职能不到位的现象。

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讲,在“监企合一”的体制下,监狱企业在国家经济运行中没有完整的企业经营权,表现在:一是对自己的资产只有占有权、使用权,而没有受益权和处理权;二是企业在劳动用工、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上没有自;三是企业管理人员是监狱人民警察,其收益与企业经营状况不能完全直接挂钩;四是企业对其债务不具有完全清偿的民事权力能力,更不能通过创设、变更和终止民事经济法律关系而实现自身的优胜劣汰;五是监狱企业没把经济效益最大化当作自己的根本目标,而法律规定首要任务是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因此,在此基础上所建立起来的经济管理制度,本质职能是上层建筑一部分的刑罚司法制度。另一方面单从外部环境条件讲,系统的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方案至今尚无正式出台,使得监狱经济管理在市场经济过程中无所适从,监狱经济管理职能无法到位。

从执行刑罚改造罪犯方面讲,“监企合一”使得生产经营活动过多地挤占了有限的刑罚资源,牵扯了太多的人员与精力,造成监狱警察角色的矛盾和错位,造成监狱经费没有稳定的保障。当一个监狱不得不为生存而挣扎奋斗时,社会企业经营者必须在背负繁重的监管改造任务,保证监狱安全稳定的巨大压力下从事经营,监狱企业的种种特殊性使得它难以完全按市场规律办事,生产要素难以实现优化组合,无法象真正的企业那样去组织管理,去应对市场风险和挑战,引进高水平的技术管理人才,更无法形成产权和投资的主体多元化。再加上历史上形成的产业结构不合理,技术装备水平低,工艺落后,设备老化等原因,以及企业的额外负担沉重,经营者素质不高,劳动技术在低水平上循环,因而设备技术难以更新,新产品难以开发,融资无渠道,在国有企业中发展日渐落后,经营日趋艰难,除极少数企业盈利外,绝大多数企业困难重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出现严重亏损,处于资不抵债、破产倒闭的边缘。人们期望的改造与生产相互促进、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丰收的目标难以实现,甚至相互制约。

2、监、企、社混合多元体制造成监狱工作复杂与艰难。

新中国监狱初创时,出于政治安全及劳动改造不与民争利的考虑,许多监狱建在远离城镇的边荒落后地区,且基本上独立于社会,因此许多监狱除了承担教育改造和监狱生产任务外,还要办医院、学校、幼儿园等,有的还设立了派出所、法庭及社区管理机构。监狱形成了自我封闭、自成体系的小社会。而这些办社会的成本大多转嫁到监狱企业身上,由其来负担消化。监狱及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在当时是十分必要的,但在目前却成为影响监狱经济发展的沉重包袱,监狱其它各项工作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监企合一”问题的严重性在此也显得十分突出。我国监狱与监狱企业、监狱自我社会服务体系己经合体共生了几十年,相互之间具有强烈的依赖性,不仅表现在供养关系上,而且监狱企业及自我社会服务体系,实际上是许多警察、警察家属子女赖以就业谋生的唯一场所,设置在中等城市以外的监狱尤其如此。当改革分离监狱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职能时,不能不慎重考虑监狱巨大经费开支的保障,罪犯劳动改造实现形式的稳定有效,部分警察(主要是专业技术警察)及大批家属子女的就业出路,监狱企业由谁来运作经营保值增值并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劳动服务,监狱社区的服务职能由谁承担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这里的每一个方面的改革调整都是棘手的难题。在稳定、发展、改革的大局中,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党和国家高度关注的大问题,而监狱的安全稳定决不像有些人所想的“只要不跑犯人、不出恶性事故就可以高枕无忧”那么简单。监狱的安全稳定是个系统问题,上述提到的这些问题都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其中每一个问题解决不好,都足以影响监狱的安全稳定。

3、容易滋生司法腐败。

由于“监企不分”和国家不能足额保障监狱经费到位,最终形成收支不分。为追求经济利益,解决监狱经费不足等问题,某些监狱及监狱领导干部以牺牲严格、公正、公平执法为代价,在罪犯缓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执法环节上,搞权钱交易、权刑交易。如,大连监狱案便充分暴露了现行“监企合一”体制的弊端,这种因体制弊端所产生的司法腐败虽是个案,但却有典型性。该案大连监狱利用罪犯帮助监狱企业找项目、找产品销路、找市场、找资金,与不符合缓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进行权刑交易和权钱交易。以大连监狱长谢红军为首的多名干警在这些交易中徇私枉法、贪污受贿,震惊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此事作了重要批示,指出了案件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要求司法部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并要举一反三,狠抓整顿。出现这种现象固然缘于少数监狱干警的素质低下,但体制缺陷可能才是最根本的原因,这严重影响了执法的公平与公正,制约了监狱工作的发展。这种因体制原因滋生的司法腐败,是产生监狱执法环节腐败的源头。

四、对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探讨

(一)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

如上所述,以“监企合一”为核心的监狱经济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所以笔者认为必须加快监狱经济体制改革,要加大改革力度,落实全额保障政策,推进监、企、社分开,使监狱更好地履行刑罚执行职能;要认真执行政策,将监狱执法经费支出与监狱企业收入分开;要努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监企关系,建立促进新型监狱体制规范运行,以“全额保障,监企社分离,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从体制、机制和源头上解决目前监狱经济体制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从而真正建立和完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新型监狱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监狱经济体制改革应坚持的原则

深入改革监狱经济体制,会触动到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的利益。为了减少阻力,取得应有的效果,监狱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要进一步明晰国家与监狱企业的职责。

在“监企合一”的体制下,由于受历史条件的约束,国家为监狱提供运转经费的责任被转嫁给了监狱企业,而监狱企业由于受到监狱行刑的直接制约,不能充分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导致经济效益下滑,无法为监狱提供必要的运转经费。在当前国家财政实力大大增强、社会主义法治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国家理所应当地承担起为监狱提供财政经费的应有职责,以减轻监狱企业的负担,彻底改变两者之间的责任转嫁问题。

2、要彻底纠正监狱和监狱企业的职能错位。

在“监企合一”的体制下,由于监狱要通过创办和经营监狱企业,解决自己的运转经费问题,因而实践中必然出现监狱和监狱企业职能错位的问题,即监狱为了生存,不得不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在监狱企业的经营方面,监狱改造罪犯的职能反而被淡化;而监狱企业在追求利润目标的同时,又不得不承担起劳动改造罪犯的职责,监狱企业创造利润的职能也被淡化。监狱承担起了监狱企业的职责,监狱企业承担起了监狱的职责,导致监狱不像监狱,监狱企业不像企业的后果,监狱和监狱企业职能的错位,严重地影响了它们各自的发展。监狱体制的改革,必须打破“监企合一”的制度约束,使监狱和监狱企业的职能归位,这样才会避免监狱和监狱企业相互间的消极影响。

3、要有利于增强监狱企业的活力与效益。

在“监企合一”的体制下,监狱企业其所以效率低下、效益不佳原因之一就是,监狱企业的发展严重地受到监狱行刑的直接影响,使得监狱企业无法充分按照经济规律运行。建立新的监狱企业体制,就必须坚持有利于增强监狱企业的活力的原则,使监狱企业受监狱行刑的直接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而使监狱企业在最大程度上按照经济规律运行。另外,监狱企业体制的改革,还必须进一步扩大监狱企业的经营自,以调动其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4、要有利于劳动改造罪犯制度的实现。

作为一种特殊企业,监狱企业承担着为监狱的罪犯提供劳动岗位的重要职责,这一职责的完成与否,直接影响着我国劳动改造罪犯制度的实现问题,因为罪犯的劳动除了具有经济性质之外,还具有明显的改造罪犯的法律性质。建立新的监狱企业体制,不仅要能够增强监狱企业的活力,而且要有利于劳动改造罪犯制度的实现,使监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减少或避免“改造和生产”之间的矛盾,增强两者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三)对于我国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思考一:必须实行监狱与企业分离

按照监狱执法和监狱生产的不同特点,实行监狱与企业适度分开,把原来由监狱自身行使的企业职能从监狱中分离出去,监狱企业职能由专门的组织机构承接、管理和运作,实现监狱和企业在职能、人员和机构上的分开,监狱和企业按照各自规律规范运行,它们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为改造罪犯服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监企分离”改革主要包括:一是建立新的监狱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二是组建新的监狱生产经营管理机构;三是分类改革监狱企业;四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五是建立监狱与公司有机联系、密切配合、规范运行的工作机制。

对于“监企分离”中监狱经济管理与运行体制的具体设想是: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立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精神,应在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分别设立监狱生产管理机构。在司法部设立监狱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全国监狱生产的政策制定、宏观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监狱局成立专门的负责监狱生产经营管理的国有独资集团公司(母公司);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在监狱设立为罪犯提供劳动岗位的子公司(分公司)或生产单位。集团公司由政府授权,代表国家负责监狱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确定生产项目,组织产品进入市场,享有对其在监狱所设子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经营者选择权,监狱负责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劳动。实行“监企分离”后,原监狱所属企业的全部资产及债权债务划归集团公司所有。监狱长不再担任监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由公司按《公司法》的规定选任。同时,由于集团公司和子公司是为罪犯提供劳动改造手段的特殊企业,国家在投资、税收、采购销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政策:应根据监狱生产的性质和罪犯从事生产的实际情况,确定符合监狱特点的产业、产品结构,逐步退出高投入、高风险、高度竞争的行业,向自主优势产品、政府采购、劳务加工、劳动密集体型的方向发展。由于监狱生产问题涉及到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也是监狱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因此,国家应当制定专门的监狱生产管理办法,对监狱生产问题作出政策性规定。

思考二:规范建立适应监狱生产经营的现代企业制度

监狱企业作为罪犯劳动的实现场所,其性质和地位不容置疑。关键是如何既保证罪犯劳动改造的顺利实现,又能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效益,最有效的办法是建立一种制度和体制来规范。笔者认为无论是监狱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或是集团公司(母公司)都应当在实行“监企分离”的基础上,从以下方面入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并完善适应监狱生产经营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一,建立健全监狱企业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健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强化董事会的职能与作用,切实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加大监督力度,实行对经营者的合同约束、偏好约束,健全法律体系,完善市场体系,实行对经营者的法律约束、道德约束和市场约束,强化企业党组织及职工代表大会对经营者的制约与监督,进而形成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建立健全监狱企业经理人管理体制,加快经理的职业化建设。监狱企业体制改革以后,靠原有企业管理人员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市场中招聘优秀的职业经理人来为监狱企业工作,对招聘的职业经理人的管理要有符合市场经济的一套制度,建立健全好这项制度是监狱企业进入市场经济良好发展的前提。对原有企业管理人员,也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激励机制,要建立一套监狱企业管理人员的进出机制,以保证监狱能够很好地适应市场。

第三,建立有效的经理人行为激励机制。在公司的内部对经理人可以实行年薪制、薪酬期权制,报酬和业绩从长期和短期两方面紧密挂钩等。这样充分调动经理人的积极性,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

第四,实现监狱企业所有制成份的多元化,可逐步改变国家完全独资的监狱企业结构,监狱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制改造,其他经济成份可以参与到监狱企业中来,这样非常有利于监狱企业向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我国由于市场机制发育还不健全,所以应该建立相对集中的、比较稳定的监狱企业股权结构,可将监狱企业的国有股转移给其他一些法人团体,让他们直接参与公司内部治理。各法人为了追求自身集团的利益,从而形成激励约束机制,使公司的内部治理更有效。监狱企业也可在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成为上市公司,这样融资的渠道会更加广泛,管理会更加规范。监狱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一个探索,前期应以国有控股公司为方向发展,如果时机成熟,可以试点监狱企业成为非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

思考三:逐步做到监狱经费与监狱生产收入“收支两条线”

就是将监狱执法和管理经费由财政按标准全额纳入预算予以保障,使监狱经费支出与监狱生产收入脱钩。同时,监狱生产也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在作必要的费用扣除后,逐步以规范形式上缴国家财政,从而做到“收支两条线”。如果监狱经费不能按标准全额保障到位,“监企分离”就难以真正运行,就会影响改革的顺利进行,进而影响监狱刑罚执行职能的履行。

对此,笔者的设想是:应当由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三级财政、监狱管理部门按地区分类,逐项核定经费支出标准。按照事权划分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监狱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以中央财政为主;中央财政应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中西部地区监狱所需经费予以必要的支持。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监狱经费支出必须与监狱生产收入分开,按照监狱执法和监狱生产的不同属性,实行不同的管理和核算办法。对监狱生产收入制定专门的管理和上缴财政的办法。应明确规定监狱干警工资与生产收入脱钩,不搞“以收定支”、“以收抵支”等。考虑到国家财力的承受程度和监狱工作发展的需要,监狱“收入两条线”应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思考四:彻底实施监、企与办社会相分离监狱及企业办社会,不仅给监狱企业带来了大量的沉重负担,也分散了监狱领导的时间与精力,分散了有限的警力和财力,影响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而且自办派出所、检察室、法庭等也影响了司法机关公正执法,也容易促发腐败问题。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监狱企业是为监狱劳动改造罪犯服务的特殊企业,两者都不应当承担办社会的职能,现有办社会的职能应与监狱及监狱企业彻底分离。

监、企与办社会相分离的主要设想是:监狱所办的派出所、法庭整建制移交并作为地方有关部门的派驻机构进行管理,地方编制部门负责核定各派驻机构的编制,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监狱所办的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性机构以及后勤服务等福利性机构,移交当地政府。有条件的地方应加快改革,要整建制移交,一步到位;边远地区暂时无法移交的,也要与监狱脱钩,并由专门机构进行单独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由地方政府负担。各后勤服务等福利型机构要与监狱脱钩,但要分类管理。为监狱人民警察和职工提供工作必需用品及为罪犯提供大宗生活必需品的服务项目,应由监狱国有独资公司设专门机构、人员并通过招投标形式统一购置、统一配送、统一服务。其它各类后勤服务机构要由福利型转为经营型,由无偿服务转为有偿服务,由单纯为监狱服务转为面向社会服务,逐步改造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监狱所办的包括安置警察家属、子女就业的纯工人企业,应与监狱脱钩,并按照产权关系进行移交或改造。国有企业或国有持股企业移交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管理:集体企业应按职工意愿进行股份制改造,改制期间监狱国有独资公司应予以指导。

结束语

我国的监狱经济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认真研究,全面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始终把监狱安全稳定放在首位,在确保监狱安全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大胆尝试,按照既要管好监狱,又要管好企业的目标,妥善解决好监狱和企业的关系,真正建立起两个相互独立又密切配合的管理体系,即按照监管改造规律运作,依法行使刑罚执行职能的监狱管理体系,和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监狱经济体系,这是监狱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任务。同时还要注意到,监狱经济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它是监狱工作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要服务于监狱劳动改造罪犯的需要,因此监狱经济体制改革,也是监狱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和监狱体制改革协调推进,监狱体制改革是基础,监狱经济体制改革也同时促进监狱体制改革,二者具有辨正统一关系。目前司法部正着手研究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尽管监狱体制改革的难度很大,但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司法行政系统与监狱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相信改革一定会取得成功,监狱经济也一定会走出困境,实现新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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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体制论文例3

财政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国家在出现后,它并不进行生产。然而,为了维持它自身的存在和运转,国家又必须从国民收入中分到一块来满足自己的需要。由于国家不进行生产,它不可能通过交换的形式来获取它所需的社会产品,它所拥有并能加以运用的,只有强制性政治权力。国家凭借强制性的政治权力参加社会产品的分配,就是原始的税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另一方面,国家为了维持自身存在和运转消耗社会产品的过程,就是财政支出。因此,国家的存在是财政存在的充要条件。只要国家存在,财政就能够存在;只要国家存在,财政就必然存在。财政的存在,只需要国家这个唯一的前提。可以说,财政是国家内生的一种东西。从古代的奴隶制国家、封建国家,到现代的计划经济国家,无不如此。在执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中,国家仍然是财政存在的充要条件。与财政的这种存在必要性相关的是财政筹集收入的职能。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存在的必要性得到了扩展。

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主导作用,市场上的一切经济行为都是按照价格机制运作。古典经济学家们认为,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可以通过供求双方的自发调节,使资源配置和社会生产达到最优状态,即所谓的“帕累托最优”。如果情况真是这样,财政的作用就应该只限于筹集政府收入,它存在的必要性也就只是源于国家的存在。但是,我们看到,现实情况并不是这么理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们对财政存在必要性的认识还应该更进一步。问题主要在于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只是经济学研究中的一种理想,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具备形成完全竞争市场所需的全部条件。而只要有某一条件没有得到满足,市场机制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上就有可能出现失灵。

西方经济学家对市场失灵现象进行了分析,认为导致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的根本原因在于价格信号并非总是能如实反映社会边际效益和社会边际成本。具体来说,市场失灵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是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领域。西方经济学认为产品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萨缪尔森在其《公共支出的纯理论》(ThePureTheoryofPublicExpenditure)一文中给出了公共产品的定义:纯粹的公共产品指的是这样的物品或劳务,即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或劳务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种物品或劳务消费的减少。西方经济学家根据萨缪尔森的定义,总结了公共产品相对于私人产品的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由于公共产品具有上述特征,市场对公共产品的生产进行资源配置时,就会出现失灵的现象。一般来说,由于“免费搭车”现象的存在,完全由市场决定的公共产品的生产量是不足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应该设法增加公共产品的供给。

2、外部效应

所谓外部效应,是指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之间或私人边际效益和社会边际效益之间的非一致性。即某些个人或厂商的经济行为影响了他人或厂商。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由于私人经济主体主要以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所以对于带有外部效应的物品或劳务的供给不是过多就是不足。外部效应除了影响社会经济效率之外,由于外部效应导致的成本或报酬分担不合理,它也会妨碍社会的公平。所以政府应当对外部效应进行矫正,将外部的成本或报酬内部化,使带有外部效应的产品的生产数量改变到合理的水平。

3、垄断

当一个企业可以通过减少其产品的供给,使其产品的售价高于边际生产成本时,就形成了垄断。由于垄断者能够操纵市场价格,它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办法是将其产量确定在产品边际效益等于边际生产成本的水平上。结果是造成市场上该产品的供给量不足,价格偏高,造成社会效率的损失。对此,政府部门应该进行干预,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保护有效竞争,排除垄断对资源有效配置的扭曲,强迫或鼓励垄断者增加产量,降低价格,使该产品的售价等于其社会边际成本,以避免社会效率的损失。还有一些行业的规模效应很明显,如果政府不加干预,就会自然形成垄断。对这种自然垄断行业,政府也应该及时加以干预,也可以划归政府来经营。

4、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

信息经济学的观点认为,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掌握的信息总是不完全的,要获得更多的信息,需要付出“信息搜寻”成本;此外,市场在交易中总是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一方总是比另一方有着更多的信息或有着更低的信息搜寻成本。由于市场经济主体在交易中总是根据自己所拥有的信息作出决策的,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必然导致市场失灵,资源配置偏离帕雷托最优。

5、宏观经济领域的失灵

市场机制在实现资源配置方面的失灵,不仅在微观经济中表现为上述偏离帕雷托最优的情况,市场失灵同样也反映在宏观经济领域中。对宏观经济领域中资源配置效率的考察所依据的指标主要有:就业水平、物价水平和经济增长状况。但自发的市场机制并不能自行趋向于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适度的经济增长。市场失灵在宏观经济领域中主要表现为收入分配不公和经济波动与失衡。为此,政府也必须对经济进行调控。

但在现实中,市场失灵并没有使市场经济制度崩溃,经济学家们普遍认为,在现实中应该有一条挽救市场失灵的途径。其中,除了认为应由政府干预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观点之外,还有一些经济学家主张通过扩大市场覆盖面(即市场完全化)和提高市场效率来挽救市场失灵,但在实践中都是不成功的。西方经济学家在对多种解决市场失灵的方法进行分析后得出结论: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要优化资源配置,必须由政府进行干预。这就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存在必要性的又一体现。

于其他手段相比,财政手段在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中具有以下优势:

1、财政手段比较灵活,税率和补贴额可以根据外部性情况及时加以调整。

2、财政手段的管理费用低,避免了产权界定和市场交易的巨大费用。

3、财政手段在技术上比界定产权、扩大市场覆盖面更易于操作。

三。市场经济体制中财政职能的界定

根据上述对财政存在必要性的分析,可以得出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财政所应具有的职能。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经济的调节应以市场机制为主,在市场机制能够完成资源有效配置的领域,政府就没必要介入。只有发生市场失灵时,政府才应该介入其中。但政府介入的最终目的仍是为了维护或确保市场的正常运作,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财政作为政

府干预市场的手段之一,它的职能也只能限定在市场失灵的范围内。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的职能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资源配置职能。

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主要体现在提供公共产品上。公共产品所具有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决定了它难以由私人部门通过市场提供,只能有财政来进行供给。其次,财政履行资源配置的职能还可以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并解决垄断的问题。

2、收入分配职能。

经济体制论文例4

图书馆改革是图书馆本身的事。图书馆是文献信息的源地。至今文献信息仍是封闭式的,必须整理从被动型向主动型转化,也必须分类按主题序次。

整理牵涉到人才,图书分类法及其教材等等问题。没有才能的人是不能胜任整理工作的。目前图书分类法教材培养不出这种人才。一部错误百出如国家标准分类法《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用以分类是成问题的。

图书分类法,图书分类法教材要改革,基础知识课要增设,所有上述各项解决后,才是图书馆发展的进步。

***

一、图书馆改革与发展规律

近几年来我国图书馆学界普遍地感到由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图书馆已是进入了“低谷的谷底”,这显然对图书馆发展规律缺乏认识。

图书馆是上层建筑,是随着经济基础发展而发展的,是与社会前进相适应的。我国图书馆经历了不同的社会形态。

在封建时代,汉武帝平息匈奴之患后,经济由恢复到发展以至于繁荣。他采纳董仲舒独尊儒术的建议。这时因发展典藏之书“书缺简脱”,于是“建藏书之策,置写书之官,下及诸子传说,皆充秘府。”

到成帝时“书积如丘山”,“外有太史等博士之藏,内则延阁、广内、秘府之室”。时书有散亡,成帝仍命刘向等校书天禄阁。刘向校书近二十年成《别录》卒,袁帝使向子歆卒父业而成《七略》。

向、歆父子校书天禄阁是皇家图书馆的开始。章学诚肯定向、歆父子整理皇家图书馆藏书是学术性的事业,说“古之著录,不徒为甲乙部次计,如徒为甲乙部次计,则一掌故令使足矣,何用父子世业阅年二纪,仅乃卒业乎?”图书馆整理图书工作,一开始就是学术性的。

东汉以下魏晋战争频繁以及五胡乱华生产力受到阻碍,生产遭到破坏,数百年间,一直停留于以布帛、谷物为交换的自然经济上。明代在中国经济史上是承前启后具有独特地位的。明代后期是中国进入封建社会的晚期。这时货币地租逐渐代替了实物地租。农民为了向地主交纳货币地租,把自己农产品和家庭手工业产品向商场出售。农业、手工业商品化,商品生产、商品交换随之而日益繁荣,为出现资本主义萌芽提供有利条件。

图书馆亦随之发展,建立了私家藏书楼,如:明丰坊的万卷楼,范钦的天一阁,清杨以增的海源阁,瞿绍的铁琴铜剑楼,丁申、丁丙的八千卷楼,陆心源的bì@①宋楼等都是较著称的。到民国时代改称图书馆,图书馆从此具有社会性了。至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图书馆仍停留在封闭型阶段,按照自己确认的模式运动着,“吃大锅饭”办好办坏一个样。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图书馆学界清醒的认识着图书馆必须改革,既是大势所趋,亦有图书馆本身及所牵涉的原因在。

二、市场经济对图书馆的冲击与启示

我国当前正在进行一场以经济体制改革为中心的社会改革。这场改革是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需要而产生的,是历史的必然性,不可逆转的。

1987年以前,商品经济是否是社会主义经济?在经济学界有过争论,有的经济学者认为社会主义只能是计划经济,而不能是商品经济,社会主义经济和商品经济是互不相容的。有的则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统一,不是对立互不相容的。再有的认为“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是辩证的统一,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以计划经济指导市场经济。”有的则指出:“这是否认社会主义经济要实行和发展商品经济,是否定改革的。”

1978年中共十三大“正式确认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也就是确立了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方向,大力发展商品经济。1988年《社会科学战线》第三期发表了刘国光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若干理论与实际问题》,其中一段对中国图书馆的改革本人认为有所启发,现节录如下:

“经过将近十年的改革,中国经济体制的格局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概括起来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在企业方面,……企业的地位在改变,逐渐有了程度不等的自,……开始逐渐转为面向市场。二是在市场方面,……市场机制的作用逐步扩大……。三,……经济建设资金中来自国家财政预算渠道的比重下降,而来自银行信贷渠道的比重上升……。四是在内外经济联系方面,随着发展商品经济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过去的封闭型经济开始面向开放型经济转变。开放包括对内开放和对外开放。”

“对外开放”,有的学者提问:“是不是有损我国,改变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呢?”答曰:“从政治上说,经济交流既不附带有损我国的事件,也始终保有自己的独立性,不会改变自己的性质。在有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在交织中,基本道理要搞清楚”。对外开放,就是对外经济交流,“不同外国经济交流,又怎能购买外国的新设备、新技术”,从而发挥我们的才智把它变为我们自己的东西,加速我们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三、图书馆产品商品化的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确立,图书馆界改变了对图书馆传统的看法,提出了改革图书馆的建议和方案。

图书馆经费全部由国家拨给。由于通货膨涨,书刊价格不断上涨,图书馆在不能把握变数的新形势下,有的提出筹集资金以缓解经费之不足。

肖伟在所著《市场体系培育中图书馆改革思路》举武汉大学图书馆筹集资金为例:(1)争取世界银行贷款;(2)争取港、澳、台友好人士捐款,等。但都不是“改革思路”,不值得借鉴。

因此,有的对图书馆改革提出:“图书馆产品商品化,图书馆市场化。”所谓图书馆产品商品化,指的应是文献信息产品,意即文献信息商品化、产业化。

有的图书馆学者认为“图书馆信息产业化为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图书馆产品已由管理型服务向智力型、技术型服务转化。产业化已成为图书馆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再有的提出把图书馆从事业型转化为经营型成为“企业图书馆”,认为“文献信息是由零散无系统文献资料经过整理、加工而成为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产品、商品,其间是以付出人力、物力和财力为代价的。”“无偿转让是不符合价值规律的。”他们认为:“文献信息商品化,不仅变传统的单一服务为多途径服务,变被动为主动,变一馆之藏为社会公藏,也是图书馆走出困境、拮据的一条必由之路。”

有的学者提出:“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已被人所接受。”“生产商品化,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标志。”从而主张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推动下,图书馆信息产品商品化是图书馆改革和发展根本希望所在。”“图书馆要正视文献信息服务的现实意义。加强文献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以适应市场需求。”

周全明《文献信息产品的商品化——是图书馆情报部门的出路》提出“有条件的图书馆和情报机构可在馆内建立文献信息产品经营部,挂牌营业,常年批发和零售各类文献信息产品”的建议或设想。亦有如:《图书馆》1992年第6期,《中国图书馆学报》1993年第4期刊载主张变图书馆为租书馆的文章。这些对图书馆根本性质的改变,有些图书馆学者是不同意的、反对的。在下一问题再谈。

四、图书馆属于事业范畴,不能改成企业或租书馆

关于图书馆产品商品化的问题,有的图书馆学者认为“图书馆产品是知识形态的产品,和物质产品不同,不能标价,无法成为买卖的对象,因而不能用市场经济观点来看待知识形态的产品,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一般商品。”这是说:图书馆属于事业范畴,由图书馆本质决定的,不能要求图书馆企业化那样创造财富,更不能把图书馆变成市场出售产品。

鲍林涛、徐光复在《论公共图书馆系统改革的宏观调控》一文中说:“国际图联1975年将公共图书馆的社会职能概括为四条:(1)保存人类文化遗产;(2)开展社会教育;(3)传递科学情报;(4)开发智力资源。这是公认的图书馆在社会中存在、发展的基本依据。……当前,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有时人们会对图书馆的职能产生片面的认识。图书馆强化信息职能是对的,但夸大这项职能认为图书馆可以成为信息产业就很值得商榷。”

丁道谦《图书馆改制的困惑及出路》反对“将图书馆从事业型改为经营型,甚至干脆将图书馆办成‘企业图书馆’。似乎这样一改才可以……实现有偿服务,从而改善图书馆的财政收支状况”等等。他认为一个事业要改成一企业,特别是图书馆这样具有特别使命的事业要办成‘企业图书馆’,存在的问题是很多的,谈何容易。

王春生《市场经济条件下图书馆建设中几个问题的思考》提出:“图书馆能办成租书馆吗?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情况下,理论界为解决图书馆目前所遇到的经费紧张等一系列困难所开出的良方之一,就是实行有偿服务。……甚至提出变图书馆为租书馆,就显得有点走极端了。”

高树榆《图书馆与租书馆》是针对《中国图书馆学报》1993年第4期发表的《变图书馆为租书馆》写的。《变图书馆为租书馆》的作者“要冲出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怪圈”,“只要能‘杀开一条血路’,‘前景将无比美妙’。”高树榆认为“图书馆的职能和它的公益性就决定了它不是一个营利性的机构。”“变图书馆为租书馆的结果,是消灭图书馆,取消图书馆。这条“血路”是一条死路,它的前景并不‘美妙’,并不令人“欢欣鼓舞’。变图书馆为租书馆之日,即图书馆被埋葬之时。”

五、图书馆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

在当今,图书馆改革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改革要力求按照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不可逆转的。

上层建筑之于经济基础是为基础服务的,加速基础的发展。从前面图书馆学界学者所提各种论点来看,图书馆还不能适应基础发展的需要,起不了这种积极作用。图书馆要改革,但改革的内容是什么?在图书馆学界存在一些意见。

图书馆是文献信息的源地,文献世界的一个缩影。图书馆改革,目前所提到几皆为文献信息的问题。如:有的图书馆学者提出“变‘死’文献为活的资源”。有的则提出“文献信息的运用没有处理好,造成使用盲目性、被动性。”有的认为“没有发挥文献信息运用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妨碍图书馆的发展。再有的认为“没有发挥文献信息的很好作用,没有正确发挥文献信息潜在的能力。”还有的提出图书馆改革要从“以藏为主的传统模式转变为以用为主的新型模式,”充分运用各种文献资源为社会服务。

“变‘死’文献为活的资源”要从“以藏为主的传统模式转变为以用为主的新型模式”等等建议不是说说而是如何做到的问题。从而有的学者提出:“从大量的原始文献中发现、摘取、积累和比较、鉴别、编辑信息并使之变为便于利用的形态。”再有的提出“把零散的、无序的、不系统的文献资料经过整理、加工、分析、选择成为有组织有系统”也都是如何做到的问题。再有的提出:“将散见于各出版物的同一主题内容的原始文献或其中的一部分……集中”,值得重视。

“各种出版物”指图书、期刊、小册子、科学研究报告、试验设计工作报告、设计说明,学术会议论文集、会议录等等都是从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文献。发明、创造、改进首先见于这类文献。从这类浩如烟海的文献中汇集各门学科成千上万的主题,其工作的繁重性是可以理解的。所有文献信息按主题汇集,图书馆改革是否就能事毕矣?

我看仍有问题。按主题汇集文献要不要分类序次?不要,岂不是乱糟糟的?要,必是按图书分类法,如:国家标准《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但是《中图法》类目编制的错误岂止百出,据以分类序次很成问题。《中图法》要改革。再从现今已出版的图书分类法教科书来看能培养出胜任具有学术性繁难主题分类序次的工作吗?显然是不能的。图书分类法教科书要改革。图书馆情报学院系设有培养担任这项工作人才的课程吗?一直没有设立过,应增设一门基础知识课。这些改革都是与图书馆改革有牵联,与图书馆改革本身息息相关,不改革,图书馆改革就很成问题,不可等闲视之。

六、第三版《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要改革

《中国法》类目编制在理论上、技术上、学术上的错误是惊人的。今各举一类为例如下:

(一)理论方面:

B0哲学理论

B0—0马克思主义哲学(总论)

B01哲学基本问题

B013哲学的阶级性和实践性

B015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总论)

B016本体论

B017认识论

唯物主义认识论入B023

唯心主义认识论入B081.2

B02辩证唯物主义

B03历史唯物主义(唯物史观)

一般所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列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下级类目是正确的。哲学基本问题呢?是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假使说:不是。为什么把它列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总论)的下级类目?假使说:是。那么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总论),本体论,认识论(总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吗?假使说:B1哲学基本问题是B0哲学理论的下级类目,那么,B2辩证唯物主义,B3历史唯物主义就是B0哲学理论的下级类目,而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总论)的下级类目,是的吗?假使说:不是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总论)的下级类目。那么,中间又为什么编出B01哲学基本问题?乱编吗?乱编对于类不是讽刺又是什么?图书分类法说得上是一门学问吗?

(二)技术方面:

F014.3商品生产与交换

论述商品生产与价值规律、价格与交换、商品流

通与市场等的著作入此。”

F03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

F031商品生产与价值规律

F04社会主义社会生产方式

F045商品生产与交换

F045.1商品生产与价值规律

F713商品流通与市场

F714商品价格与流通费用

F72中国国内贸易经济

F723市场

F724商品流通

F76商品学

商品的分类就是这样编制的吗?根据这样编制的分类,有关商品的各项信息能汇集在一起吗?(三)学术方面:

O43光学

O431光本性的理论

光的微粒论,光的波动说,光的电磁理论和量子理论(波

粒二象性,量子光学)入此;光子入O572.31,中

子光学入O571.56。

光学指的是可视光,X光或射线学。光学是牛顿于1704年建立的,1840年法拉第使光学成为经典光学。光学既为可视光,“光本性的理论”就应编入O413量子论。爱因斯坦的光速不变说和蒲朗克的放射能论为量子论的基本组成部分。1924年得布诺格假设光的波、粒二象性得到了证实,成为量子论。O43光学所研究的应是:光性学,自然或物理光学,分光学,光谱学,辐射X射线,等等。

七、图书分类法教科书要改革

图书分类法教科书为什么要改革?现举国家教委选定的高等学校文科教材《图书分类学》为例来说明。这本教材是经过专家教授如白国应、张琪玉等提出具体修订意见的,应该说用不着改革。但事实有不然者,兹列举几点如:

“建国后,我国所编制的几部影响较大的图书分类法,如《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图书分类法》,《中国科学院图书馆图书分类法》、《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等,都以恩格斯和关于科学知识分类的思想为依据编制的”(第41页)。

《人大法》基本部类是四分,《科图法》、《中图法》基本部类是五分。四分、五分是两个矛盾的命题,怎么“都是以恩格斯和关于科学知识分类的思想为依据编制的”呢?怎么,四分、五分两个矛盾的命题都不知道,还谈什么“图书分类学”?

恩格斯“创立了按照物质运动形式进行科学分类的理论,继承和发展了恩格斯的科学分类思想,将科学知识概括划分为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三大类”(第40页)。“关于知识分类,曾指出,‘自从有阶级的社会存在以来,世界上的知识只有两门。一门叫做生产斗争知识,一门叫做阶级斗争知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就是这两门知识的结晶,哲学则是关于自然知识和社会知识的概括和总结。’……在这段话里,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将人类全部知识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哲学三大门类。”(50页)。

这就不能不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是什么?怎样根据它“将人类全部知识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哲学三大门类”?在第40页不是说“继承和发展了恩格斯的科学分类思想,将科学知识概括划分为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三大类。”究应怎样?自己都弄不清楚。再问:“……将人类全部知识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哲学三大门类,”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这一门类是刘国钧加上的,是知识还是不是?问题就出在这类。

说知识只有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哲学,紧接就说:“此外还有什么知识呢?没有了。”《图书分类学》编者以及其他维护刘国钧错误的分类者竟明目张胆删割说的:“此外还有什么知识呢?没有了。”删割这句关键性的话,对的知识分类,对本人是什么样的行为都不引起重视,不能说不是我国图书馆学界的怪事。再加上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这一门类,就不能不问说的“哲学则是关于自然知识和社会知识的概括和总结”指的是什么哲学?置之不问,也是怪事。

长沙会议修订后,其特点可概括为:(1)/(10)(第144—5页)。编者说:“综上所述,《中国法》确实是一部较好的分类法。”《中图法》错误百出,编者一个错都指不出,全书一点学的气味都没有,但却以“学”作门面,何也?这样的教科书能培养出人才吗?不需要改革吗?

八、基础知识课要增设

文献是记录储存和传输人类社会各种知识与信息的载体,每年成千成万的出版,致使人类社会成为信息世界。如何“从大量的原始文献中发现、摘取、积累和比较、鉴别、编辑信息并使之变为便于利用的形态”是由人来实现的,人才是关键,没有掌握现代化科学技术的人才,是很难或不可能实现的。

当今图书馆界普遍存在着资料人员基础知识差,不能适应文献信息发展的需要。针对人才的缺乏,不能不采取培养人才的方法。因此,培养人才,发展人才是当今的急务。有的学者提出:“培养出各种知识和技能的人才”,把‘专’‘博’统一起来。”但,如何培养?怎样统一?则没有提。有的提议“干部人员培训选出的全体人员无例外的都要接受一定科目的训练,采取循环培训制度。”

李景正在《图书馆专业人才培养的体系》介绍圣·彼得堡文化学院教学内容,认为“只有采取通才教育和按专业方向侧重培养相结合的原则,才有灵活的适应性。”

其“新教学计划的课程设置分为六个课群”:

1.社会经济类:近代史、哲学、经济理论、政治学、政治学说史、社会学、文化学(理论与历史)、伦理学、美学艺术学、宗教史。

2.人文科学类:教育学(成人)、心理学(普通心理学、社会心理学、成人心理学)、历史、文学(祖国文学和外国文学)、外语(二门)情报学(含计算机技术)。

3.专业基础课:图书学(理论与历史)、图书馆学(理论、历史、事业组织藏书与目录)、书目学(理论、历史,方法)、公共关系学(社会交流学)。

1、2、3占总学时50%左右。

李景正提议:“在发展我国图书情报教育事业的同时,借鉴参考和了解国外同行业的现状或发展趋势,其中包括俄罗斯在内,是必不可少的。”

圣·彼得堡文化学院所开设的1、2各门课程是不是学期课?是否由外系教员讲授?是否针对整个文献信息知识之所必需提出的?科技类的课未涉及,其成效究为如何也未涉及,无从预测。

本人所提增设一门基础知识课是有一定意义的,但开设这门课也不无问题,如:以什么为教材,由谁讲授就是问题。开设这门课,在目前形势下,暂以百科全书为教材,由图书情报学系、院选定一名教师讲授,边教边学习,几年之后,教师就可自行编制教材。学生出学后再继续学习、研究,就能出现许多具有广博知识的人才,他们对整理文献信息之能真正发挥作用,以及对图书分类法的修改、补充和对图书分类法教材的编制都是主要力量。

九、尾语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改变了人们对图书馆传统的看法是具有深远意义的。图书馆开始正视自己的本质职能。为了实现其本质职能,大量的运用所藏各学科各专业信息资源向社会提供知识信息最重要的资料,对于人类征服自然,对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都非常重要。

图书馆改革需充分利用丰富馆藏的知识、信息,通过各种知识、信息向社会向企业等提供,物化为生产力,企业等获利后,必须转而资助图书馆,事业人士因图书馆工作卓有成效,亦必乐而捐助。

经济体制论文例5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一般经历了从微观到宏观、从表面到深层、从局部到整体的变迁过程.宪法对经济体制改革成果的确认,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深化的变迁过程。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土地流转制度的人宪到所有制改革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人宪。从市场导向改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人宪到收入分配改革与分配制度的人宪都充分体现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宪法发展的关系。纵观这一历史进程.经济体制改革成果入宪呈现出鲜明的特点。从唯物史观角度研究总结我国经济改革成果人宪的特点,有助于我们在深化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更好地处理经济体制改革与宪法修订的关系。

一、坚持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观点,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恢宏磅礴的全社会参与的实践活动.经济体制改革成果人宪体现了宪法的修订,坚持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观点。2O世纪7O年代末,在安徽凤阳的小岗村,十几个农民在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协议书上按下手印,点燃了中国农村的改革之火,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很快在我国广袤的农村大地上形成燎原之势。同样地,乡镇企业主要从苏南地区的社队企业中生长出来,市场经济在经济特区试验开路.温州人民在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制度创新中做出了重要贡献。这些改革试验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对这些经济体制改革成果的最终确认.体现了宪法对这种创造精神的尊重。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人民群众是改革发展的主体和动力。我们党始终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总是满怀热情地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的实践探索。邓小平指出:“我们改革开放的成功,不是靠本本,而是靠实践,靠实事求是。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是农民的。农村改革中的好多东西,都是基层创造出来。我们把它拿来加工提高作为全国的指导。”

历史实践表明,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一切成就。都是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取得的,人民群众是决定我国改革开放前途和命运的根本力量。只有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改革开放事业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和力量源泉;只有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才能准确把握时代前进的脉搏,不断获得推动改革开放事业的动力;只有充分尊重人民群众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才能不断获得改革开放事业发展与进步的思路与智慧;只有充分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才能不断取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胜利。

二、坚持量变与质变辩证关系原理,进行渐进式改革

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事物的运动发展都是通过量变到质变,叉从质变到新的量变,如此循环往复,构成事物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及其成果人宪采取渐进式的方式,遵循了这一辩证法则。我国从改革一开始走的就是“渐进式”改革之路。所谓渐进,即先确定一个基本取向和大致思路,选择一些比较容易推进且可以较快取得成效的领域,特别是从计划经济体制较为薄弱的环节开始突破,由易到难、由浅入深、由而核心、由局部到全国,根据条件和可能.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逐步推进。具体地说,我国经济体制“渐进式”改革主要采取先农村后城市、先放权后改制、先双轨后并轨、先试点后推广、先探索后规范、先“体制外”后“体制内”、先增量后存量、先重点突破后整体推进、先局部开放后全方位开放等方式进行。实践表明。渐进式改革符合我国国情,符合人民群众对改革实践由浅入深的认识规律.有利于减少改革阻力和降低改革风险,有利于在改革的同时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一条低成本、震动小而成效较大的成功之路。

我国将经济体制改革成果写入宪法,也是采取渐进式的方式进行的。宪法对经济体制改革成果的确认,不是一蹴而就、一步到位的,而是在实践中某一体制发展完善了,时机成熟了才把其写人宪法.赋予其宪法地位,并不断修订完善。如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人宪从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到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都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修订完善的。再如: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从l982年宪法规定的“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合法范围内存在与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再到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的“法律范围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直到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使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到“鼓励支持和引导”,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渐进式的特点。

三、坚持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关系原理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这一原理要求我们一切从社会实际出发.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在认识我国革命和建设规律的基础上有效地去改造世界。说:“认清中国的国情,乃是认清一切革命问题的基本根据。”国情是客观存在.第一性的东西,国策和宪法,是第二性的东西,是国情的反映。国情决定国策、宪法,国策和宪法要符合国情。党在制定路线、方针和政策时.必须以我国国情为依据。正如邓小平所说:“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就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及其成果人宪,充分体现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这一特点。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成果能够人宪的一个重要前提。

我国宪法不断调整和完善的过程也是思想不断解放的过程,每一次思想解放都极大地促进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第一次思想解放是1978年关于真理检验标准的大讨论。这场讨论.恢复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使人们从教条主义的精神枷锁中解放出来。以思想解放为先导。党中央果断地决定将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开始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其后,1982年宪法和l988年修正案也随即将部分经济体制改革成果写了进去。第二次思想解放是以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为标志的。邓小平的南方谈话提出了一系列极其重要的观点,由此推动了又一次思想解放,统一了全党认识。最终党的十四大作出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决策,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改革目标,1993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其写入。2O世纪9O年代中期,关于所有制问题的又一次思想解放展开了。这次思想解放.丰富了我们对公有制主体地位内涵的认识。明确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影响力、控制力和带动力等方面;创新了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认识,明确了股份制应当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起到重要作用,1993年和2004年宪法修正案都对这些思想结晶进行了确认。进入新世纪。围绕如何实现科学发展的思想解放方兴未艾,这次思想解放必将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宪法也将会有新的变化。

经济体制论文例6

一、区域经济与行政区域经济

(一)区域经济与行政区域经济的含义

区域经济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活动的总称。

历史上私有制的出现、国家的产生以及国家内部行政管理区划的细分,是区域经济产生的根源。私有制的出现、国家的产生以及国家内部行政管理区划的细分,使原本没有禁锢的经济活动被设置了人为的限制,限制了经济活动的区域。经济活动首先受到国家疆土的限制,跨国经济活动还受到国与国之间的政治、军事、经济等一系列关系的影响。而国内经济活动则主要受到行政区划、行政权力和利益划分、资源分布以及市场条件等限制,这种区域限制到了封建社会发展到顶峰阶段,并对以后的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封建社会形成了诸侯经济,经济活动被严格地限定在狭小的行政区域内,经济活动内在的资源配置关系、商品交换关系、技术交流关系等一切联系都被行政区域割裂开来。显然,这种人为决定的管理区范围内的经济,不应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区域经济,而是一种行政区域经济,即地方经济。

(二)行政区域经济的特征

区域经济是历史形成的以行政区域为中心的地域性经济活动。地区行政行为对区域经济有着极其深刻的影响,地方政府的政治、经济利益往往左右着区域经济发展的方向、发展速度和总体发展水平。区域经济是依赖行政区域内的资源和市场的经济。由于受到地方经济政策、法规的约束,区域内的重要经济资源和市场往往受到严格的行政保护,区域间的资源流动和市场开放程度都因地方本位利益而受到了较多的限制,从而使得区域经济不得不更多地依赖自身的资源和市场谋求相对合理的发展。所以,区域经济是局部资源垄断和地区性市场垄断经济,也是相对封闭的经济。区域经济是小农经济时代的产物,由于受区域内自身经济、技术、人才资源实力的局限,所以经济水平相对落后。

(三)经济学意义上的行政区域

行政区域经济的本质决定了经济规律不能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难以实现最优的资源配置,经济效益不高,缺乏经济活力和持续发展的后劲。于是,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利用不同区域资源和市场,具有一定吸引辐射范围的经济学概念上的更具活力的区域经济,成为各种经济主体日益强烈的要求,并最终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选择。在当代经济学中,按照地理特征、资源体系、市场体系之间的某种联系,把以某一地理特征、某一资源链或某一市场链为内容的自然经济区域或区域性市场定义为区域经济。这种经济学意义上的区域经济,是经济活动内在经济规律的要求,是区域经济摆脱行政经济的尝试,是争取经济自由的一种呼声和努力。

二、区域经济的实证分析

(一)区域经济发展状况

近年来,我国以经济区域板块为特色的经济格局正加速形成。在众多经济圈中,只有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经济圈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进入2005年以后,长三角、珠三角的主要经济指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在于高投入、高能耗、低技术、低效率的粗放经济增长方式。长三角以制造业基地的区域特征而崛起,且低端制造业占较大比例,其竞争力主要依赖于低成本的土地和劳动力;珠三角以外向型高新技术制造业和劳动密集的加工型产业为主导,经济的内生性不强,缺乏自主创新的核心竞争力。在严控土地、紧缩银根、资源约束日益凸显的宏观调控中,在国内外的双重竞争压力下,造成了经济增长的减缓。

(二)三大区域经济圈的运行机制分析

中央政府通过改革开放的特区政策所给予的鼎力支持。无论是珠三角的深圳、珠海,长三角的浦东开发区,还是天津的滨海新区,无不享受着中央的特殊经济政策,方方面面都体现着中央政策的关怀。可以说,三大经济圈是由中央政府主导设计、规划和扶植的特殊经济区域体系。中央政府的主导作用是三大区域经济运行机制的核心。三大经济区域发展的历程也证明:其崛起受益于中央政府给予的特殊经济政策;而其经济出现向下拐点的相当重要的因素也是其特殊政策效力的递减。

世界工厂转移的历史机遇。改革开放之初,我国上述经济区域优厚的对外经济政策、廉价的土地、高素质的廉价劳动力所形成的低廉成本以及庞大的商品市场,成为世界工厂或车间搬迁的主要目的地。因此,长三角和珠三角都承接了发达国家产业价值链的大量中低端项目,从而奠定了区域经济的产业基础。可以说,长三角和珠三角区域经济是在外资集中投入下以外资为纽带而形成的经济区域体系。

固有的工业、贸易基础。三大区域经济圈都有计划经济时代留下的相对发达的工业、技术、人才、资金和国际贸易基础。而且,因存在经济关联关系而易形成经济上的联姻。因此,三大区域经济圈的形成有着传统的历史渊源关系,相当的经济发达程度、相近的文化传统,加上传统的协作关系,不容易形成依赖式跛足经济,容易形成均衡利益并保持区域经济合作的稳定。

大型城市和城市群在三大区域经济圈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大型城市或城市群集中了当时国内最优质的工商业资产、最雄厚的金融资产、最先进的生产技术、最优秀的经济建设人才、最有价值的商品市场、最发达的基础设施……引进的外资与技术设施又集中在这些大型城市或城市群中。这使得大城市或城市群的经济发展速度和水平远远超过其它地区。

三、区域经济运行机制模型及完善策略

(一)区域经济均衡利益机制模型

区域经济不管在哪个层面上运行,其本质都是一种逐利的经济行为。经济主体都要在得到利益的前提下付出代价,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可以带来双赢的均衡利益是区域经济运行的核心机制。这种利益可能是经济利益、社会利益、政治利益,但经济利益是区域经济运行的最基本的诱因,因而是区域经济运行机制的内核。

发展区域经济意在打破行政区划所造成的经济割据,而经济割据的解除还要靠行政体系内部的改革和制度创新,调动地方发展区域经济的能动性,这是区域经济运行的最主要的非经济保障机制,包括政府政策的融合和上级政府的政策支持、引导可持续的资本投入等。

确立区域经济运行的载体来加固和拓展区域经济的发展领域,是区域经济运行的又一机制性要素。区域经济是地区间资源与市场的整合与融合,这种整合与融合需要一个按照经济规律组织起来的产业或产业群。这些跨区域的产业或产业群,用资金、设备、产品、利润把两个地区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从而形成一条剪不断的区域经济纽带,区域经济才会真正形成并持续发展下去。因此,如何根据地区间的资源和均衡利益,设计、建立一条能够实现区域经济运行目标的产业链或产业群,是区域经济运行机制中的关键支点。这种政府引导下的以均衡利益为基础的产业化区域经济运行机制,可以用图1来表示。

(二)完善区域经济运行机制的策略

1.建立区域经济均衡利益发掘和评估系统。科学发掘地区间共同的、可实现的利益,是建立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的关键环节。为此,建立区域经济均衡利益发掘和评估系统是重要的一件工作,该系统的建立可以是地区间共同设立的研究机构,也可以是由若干学术机构组成的网络化研究体系。

2.建立政府促进体系。包括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财税政策等)、完善区域经济法制环境、建立协调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等。制定动态的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是区域经济运行最关键的机制要素之一。我国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经济合作圈中有一大缺陷,是部级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滞后,造成区域经济中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盲目引进中低端技术设备、资源消耗过大、经济效益萎缩、区域经济圈的发展可持续性差。因此,根据不同区域资源、市场、社会发展特点,制定具有指导意义的部级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是引导区域经济、消除区域经济法规政策障碍、减少区域经济盲目性、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基本政策。消除体制也是政府促进体系的关系环节。中部地区有着明显的区位优势,又是全国重要的能源原材料基地,中部的失落从客观条件上看难以解释。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家宏观战略政策的倾斜不够。这说明现行体制不利于在区域经济中形成适应市场经济的高效率的行政管理主体,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具有活力的新型经济管理体制,消除计划经济阴影,是加快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策略之一。

3.建立区域经济发展基金,提供强大资金支持。目前区域经济中出现的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各地区都缺资金,都想从对方得到资金。因此,解决区域经济运行的资金问题是保障区域经济运行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除了寻求政府支持,科学利用外资是区域经济运行最重要的资金来源。

4.调动企业参与区域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在市场经济中,区域经济的主体不是政府组织,而应该是不同层次的经济主体—企业。市场经济中,没有企业参与的区域经济,就很难保持持久、活跃的发展动力。在区域经济运行中,科学引导企业资本流动,调动和保护产业资本参与区域经济运行的积极性,是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策略之一。

5.注重区域间城市群在区域经济中纽带作用。城市、城市群和次级城市群是最活跃的经济体系。区域经济中城市及城市群的作用已经日益引起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借高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建立了以城市为中心的都市经济圈。通过建立城市、城市群或次级城市群间的经济合作,建立城市与城市群间的交通网络,就会在这一网络中集聚各种要素资源,最直接地形成沿交通网络的新生经济带,区域经济也就水到渠成了。

6.学术推动的纵深化是促进区域经济运行的一项有效措施。学术界应在资源调研、市场预测、技术研究与应用以及区域经济运行的政策研究等领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学术界不应停留在讨论层面,而应组织多学科专家、学者,有针对性地对国内主要的区域经济圈,进行系统的资源调查、产业链设计、市场开发、均衡利益评估以及区域经济圈的学术规划,真正使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务实的理论指导。

参考文献:

经济体制论文例7

关键词: 经济体制改革;反垄断法;经济宪法;行政垄断 内容提要: 反垄断法作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也是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催化剂。我国反垄断立法是以经济体制改革为契机的,因此,国家需要建立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建立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标志性法律,因为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可以说明我国经济体制的性质,说明市场机制在我国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的作用。由于经济体制转型尚未彻底完成,加上反垄断法本身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我国反垄断初期执法面临严峻挑战。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从“市场化”方向而来,也应当坚持向“市场化”的方向走下去。在当前行政垄断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巨大障碍的情况下,我国应努力打破行政垄断,特别是从法律上保证公有制与私有制、国有企业与私人企业一视同仁地适用反垄断法。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取得了巨大成就,特别是建立了一批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制度。在民、商、经济法领域,我国颁布了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2007年颁布了反垄断法,这就使我国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三大基本原则:合同自由、保护所有权和竞争自由。本文主要论述反垄断法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笔者的观点是:反垄断法作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它的颁布和执行也有利于深化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推动政治体制改革。我国反垄断立法中各种思想、观点的撞击不仅推进了我国的法制建设,推动了我国的竞争文化,而且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万花筒中的一大亮点。 一、我国反垄断立法以经济体制改革为契机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市场经济国家几百年来的经验表明,市场竞争非常重要,因为只有竞争才能激发人们的智慧和热情,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由此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经济进步。从这种意义上说,竞争是国家经济发展和进步的阶梯,是民族繁荣和昌盛不可缺少的推进器。因此,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了使市场机制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真正对资源配置起到基础性作用,我国就应当建立一个推动和保护竞争、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的法律制度。对于一个实施了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国家,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是经济体制改革的结果。 (一)反思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反竞争论 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竞争不仅不被视为调节生产的手段,是优化配置资源的机制,是激励企业创新的动力,而且“竞争”二字也被带上了意识形态的色彩,是负面的东西。例如,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出版的《政治经济学辞典》一书中,将“竞争”称之为“在私有制条件下商品生产者之间争夺经济利益的斗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竞争和生产无政府规律的作用,社会劳动和生产资料不能得到合理的安排和充分的利用,造成社会生产力的严重浪费和破坏。”“一方面,大批商品卖不出去,堆在仓库里或被毁坏掉;另一方面,千百万劳动者则因失业而陷于贫困。”其结论就是:计划经济是最好的经济制度,“只有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国民经济才能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规律也就失去了作用。”今天在我们看来,这些对竞争的评价是不正确的,至少是片面和不公平的。然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们之所以蔑视竞争,将竞争视为洪水猛兽,其根源在于人们对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关于未来社会的抽象分析作了简单化和教条主义的理解。 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竞争是与生产资料私有制联在一起的,而私有制则把人与人的关系割裂开来,且置于相互对立的地步。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设想,未来的共产主义应当是一种没有商品、没有商品生产、没有货币、从而也没有竞争的社会。恩格斯在其《共产主义原理》一文对新社会作了以下描述:“首先将根本剥夺相互竞争的个人对工业和一切生产部门的管理权。一切生产部门将由整个社会来管理。也就是说,为了公共利益按照总的计划和在社会全体成员的参加下来经营。这样,竞争将被这种新的社会制度消灭,而为联合所代替。因为个人管理工业的必然后果是私有制,因为竞争不过是个别私有者管理工业的一种方式,所以私有制是同工业的个体经营和竞争密切联系着的。由此,私有制也必须废除,代替它的是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即所谓财产共有。”简言之,未来的社 会因为消灭了私有制,人与人的利益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一致的,竞争从而也就消灭了。 这里的问题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是对未来社会进行一种逻辑分析,而后来的人们却将这种抽象的逻辑分析作为可立即付诸实施的方案,未考虑社会主义社会现实的物质条件和人们的思想水平,从而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竞争作出不合乎实际的评价。例如斯大林将资本主义的竞争和社会主义的竞赛视为水火不相容的概念:“竞争的原则是:一些人的失败和死亡,另一些人的胜利和统治。社会主义竞赛的原则是:先进者给予落后者以同志式的帮助,从而达到普遍的提高。竞争是:打败落后者以确立自己的统治。社会主义竞赛是:一些人工作得不好,另一些人工作得好,再有一些人工作得更好,赶上更好的以达到普遍的提高。”总而言之,由于很多人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是没有商品生产、没有市场和没有竞争的理想化社会,这就使十月革命胜利后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遭遇了一系列极大的难题。对此,1984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了非常好的总结:“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曾经预言,社会主义在消灭剥削制度的基础上,必然能够创造出更高的劳动生产率,使生产力以更高的速度向前发展。我国建国35年来所发生的深刻变化,已经初步显示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是必须指出,这种优越性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其所以如此,除了历史的、政治的、思想的原因之外,就经济方面来说,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经济体制上形成了一种同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僵化的模式。”从企业方面来说,这种僵化模式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企职责不分,国家对企业统得过死。企业不是独立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而是被作为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或基本生产单位,其任务只是完成上级机关所指定的任务,以保证国民经济有计划和按比例地发展。这正如《决定》指出的:“由于社会需求十分复杂而且经常处于变动之中,企业条件千差万别,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错综复杂,任何国家机构都不可能完全了解和迅速适应这些情况。如果全民所有制的各种企业都由国家机构直接经营和管理,那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严重的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压抑企业的生机和活力。” 第二,企业与市场完全割裂开来,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不能发生作用。因为企业原则上只是按照国家的计划进行生产,其产品不管能否满足社会需求都可由国营商业企业统一销售,生产中的盈利或亏损都由国家统一承担,企业本身既没有利益也没有责任,从而感受不到来自市场的外部压力。这正如《决定》指出的:“如果脱离现实的国情,企图把种种社会经济活动统统纳入计划,并且单纯依靠行政命令加以实施,忽视经济杠杆和市场调节的重要作用,那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在计划的指导思想上主观和客观相分离,计划同实际严重脱节。” 第三,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企业和职工普遍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缺乏创新精神,从而导致计划经济普遍存在的生产率低下和短缺经济的问题。这也正如《决定》指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首先应该是企业有充分活力的社会主义。而现行经济体制的种种弊端,恰恰集中表现为企业缺乏应有的活力。” (二)市场竞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生命力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是像某些国家那样采取“休克疗法”,而是走了一条循序渐进的发展道路,因此是一场真正的经济体制改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号角。全会《公报》指出:“实现四个现代化,要求大幅度地提高生产力,也就必然要求多方面地改变同生产力发展不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改变一切不适应的规律方式、活动方式和思想方式,因而是一场广泛深刻的革命。”党的十二大提出,我国应建立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体制。这种体制虽然不是市场经济,但是已经把市场调节纳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决定性步骤。《决定》指出:“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从而突破了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对立的传统观念。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计划和市场的作用范围都是覆盖全社会的”,从总体上说,新的经济运行机制应当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党的十四大确立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 义的市场经济体制,“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勾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前提下,由现代企业制度、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健全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合理的社会收入分配制度和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五个环节构成,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具有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鲜明特色。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逐步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我国也从一个在过去竞争文化严重缺失的国家,逐步开始倡导和鼓励市场竞争。例如,在经济体制改革初期,有些人将竞争视为“洪水猛兽”,对之口诛笔伐。经过十几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后,特别是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竞争已被视为优化配置资源和协调生产和需求的根本机制。十四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上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现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应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这就充分肯定了市场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这些市场经济制度下的基本范畴,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范畴,肯定了价格调节和市场竞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种本能的秩序,从而也肯定了竞争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意义。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实践中也是与市场竞争同步发生的。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市场经济,它必须与竞争相联系,即要运用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淘汰低效率的企业,剔除不合理的生产程序和劣质产品,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要通过价格机制由企业确定生产计划和经营计划,以改善供求关系,满足市场的需要;并且还要运用竞争这个强大的激励机制推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改善经营管理,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和价格,以最少的投人,实现最大的产出。另一方面,推动竞争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有着特殊的意义。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主要是从两方面进行的,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实现市场机制。然而,事实上,市场竞争就是市场机制,竞争规则就是市场规则,竞争的作用就是市场的作用。所以,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就没有市场机制。改革的另一方面是企业,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别是转换大中型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增强它们的活力。然而,竞争对搞活企业同样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因为企业的活力在于它们能够按照市场的需要,不断进行组织调整,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然而,没有市场竞争,企业就没有动力按照市场的需求不断调整和发展自己,也不会创新和改善经营管理。由此,没有竞争就不能搞活企业,竞争是搞活企业不可缺少的手段。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保护竞争 竞争作为调节市场的机制,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然而,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表明,市场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的机制。恰恰相反,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的压力和逃避风险,它们总想通过某种手段谋求垄断地位,限制竞争。就在我国现阶段市场不成熟和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限制竞争的现象也频频出现,如企业联合限价,限制生产数量,分割销售市场,生产和销售企业联手排除竞争者,有些行业通过联合或组建企业集团甚至发展到少数企业垄断市场的局面。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当前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政企不分的情况尚未完全改变,来自政府方面行政性限制竞争的力量仍然十分强大。而且,从发生作用的范围和深度看,行政性限制竞争远比经济性限制竞争严重得多,从而成为妨碍我国建立有效竞争市场模式的主要症结。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的经济生活虽然开始有了竞争,但是由于形形色色限制竞争的影响,特别是由于政府对不同企业的差别待遇和实行高度的经济分割,其结果就是一些低效率企业劣而不汰,高效率企业优而不胜。这种竞争状态如果继续下去,不仅会严重影响我国企业的竞争力,而且也会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 根据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市场有效竞争的前提条件至少有三个,一是开放性的市场,即企业可以自由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二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即企业可以自主决定价格,决定投资方向,制定自己的经营计划;三是市场竞争规则,这就如同体育比赛一样,没有规则不能比赛,没有规则不能决定胜负。在当前, 第一和第二个条件的实现需要我国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因为只要企业的上面还有“婆婆”,还分属这个部或那个政府,它们就很难享有真正的经营决策权,也谈不到竞争性市场主体。只要企业进入市场还会受到来自政府方面的种种阻力,没有真正的投资决策权,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就不能真正反映市场供求,从而也很难谈到开放和竞争性的市场环境。这第三个条件则是国家在立法方面的任务,需要我国建立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建立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 总而言之,为了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了给我国市场上的企业建立一个公平自由竞争的法律环境,我国需要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抽象和概括地反映了市场本身的规律,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我国需要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这说明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经济,而是有秩序的经济体制。 二、反垄断法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标志性法律 我国于2007年颁布反垄断法,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是顺应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国际社会所作的承诺,但从根本上说,这是顺应了我国于1978年开始实施的经济体制改革。即通过30年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垄断制度已经被打破;企业所有制结构已经实现了多元化;国有企业已经享受到比较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而且随着对外开放政策,我国的经济已经彻底融入国际经济,我国的市场已经国际化。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法律制度就应当现代化,特别是应当建立一个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为企业营造一个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因此,反垄断法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我国配置资源的方式已经基本上从政府的行政命令转变为市场机制,我国的经济制度已经基本上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 (一)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原理是,一个企业如果取得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它势必会抬高产品价格,减少对市场的供给。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我国反垄断法借鉴其他国家,特别是借鉴竞争政策和竞争法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在实体法方面:(1)禁止垄断协议(第二章);(2)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三章);(3)控制经营者集中(第四章)。此外还出于国情的考虑,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第五章)。除了实体法,我国反垄断法也规定了执法机构(第9,10条),调查程序(第六章)和法律责任(第七章)。 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垄断法相比,我国反垄断法的特点首先是其鲜明地立足于国情,例如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定。此外,《反垄断法》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这说明我国反垄断法的目的虽然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但是还必须从国情出发,使反垄断法的制定与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出于这个考虑,《反垄断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这些规定说明,我国反垄断法在制止滥用市场势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还鼓励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企业做大做强,提高它们的国际竞争力。这些协调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规定说明,竞争政策固然很重要,但它不是国家唯一的经济政策。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时期,我国立法者确有必要考虑很多问题。因此,一部法律体现多个立法目的甚至相互冲突的目的是可以理解的。反垄断法是经济法,但它决不仅仅是经济方面的法律手段,同时也是一个政治方面的法律武器。人们可能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在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发生了冲突的情况下,哪一个政策应当优先。这个问题只能由未来的反垄断执法机关来解答,且这个答案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地位、权威和独立性,也取决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大环境。 我国反垄断法作为一部21世纪产生的法律,它有条件站在他人的肩膀上。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第二个特色就是它在很多方面借鉴了竞争政策发 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特别是借鉴了美国法和欧洲法的经验。例如第2条规定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也就是说,一个在外国订立的价格卡特尔或者一个在外国发生的并购活动,如果能够对我国市场竞争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我国反垄断法对其有管辖权。鉴于卡特尔的严重危害和隐蔽性,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第2款借鉴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宽恕政策,规定经营者能够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酌情减免处罚。这个规定有利于分化瓦解违法者联盟,提高反垄断执法的效率。我国《反垄断法》第45条借鉴欧盟竞争法中的承诺制度,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如果承诺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垄断行为后果的,如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接受承诺可以解除它对限制竞争的担忧,就可以把接受承诺作为解决限制竞争问题的办法。我国反垄断法还借鉴了很多德国法的经验,如豁免卡特尔的规定、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以及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推断等。借鉴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潮流,我国反垄断法与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还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金额,对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可处违法者上一营业年度市场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大大提高了反垄断法的威慑力。这些规定不仅说明了我国反垄断法是一个很现代化的法律,而且也说明了我国反垄断法所要推动和保护的一种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 (二)反垄断法是我国的“经济宪法”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它在美国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被称为“经济法的核心”。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是由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必须要把他们的产品或者服务带到市场上接受消费者的检验和评判,这个过程就是市场竞争的过程。因此,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竞争的基础上。 反垄断法在我国的地位取决于我国的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和颁布反垄断法是不可想象的事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因为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在我国配置资源中同样发挥基础性的作用,是发展国民经济的根本手段,反垄断法在我国就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我国的经济宪法。反垄断法是经济宪法,这不是说这一法律制度在我国宪法中作出了规定,而是说这个法律可以说明我国的经济体制,说明我国是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一种经济秩序。德国著名法学家梅斯特梅克认为,经济法是关于国家经济秩序的法律,国家经济秩序则取决于人们制定其经济计划的方法。在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没有经营自主权,国家的经济秩序就是国家的计划,经济法就是制定、执行和修改国家计划的法律。市场经济秩序是以经济主体独立自主地制定其生产经营计划为特征,这种分散订立的经济计划是通过市场价格进行协调的,而市场价格又是通过竞争和在企业自由参与市场交易的条件下产生的,保护竞争就是市场经济秩序不可缺少的制度,是经济法的核心。哈耶克也指出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体制下经济法的区别。他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法是组织法或者授权法,因为这些规则的前提是:“每个人在一定组织中的地位是由命令规定的,每个人遵循的规则取决于其地位和目的,而这些目的是由命令的权威事先规定的。”相反,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法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规律,“它们适用于不确定的人或事件,它们的适用于不取决于任何共同的目的,甚至个人也不需要知道这些共同的目的。”因此,市场经济是一种有秩序的制度。当然,从另一方面说,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重要地位也是由其反垄断和保护竞争的伟大功能决定的。因为实践已经表明,绝大多数的垄断包括企业垄断和行政垄断都是不合理的现象,其本质不过是限制价格机制调节社会生产和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从短期看,垄断导致产品价格上涨和质量下降,损害消费者利益;从长期看,垄断导致企业生产效率低下和国家经济短缺。更重要的是,垄断会遏制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竞争精神,而竞争精神才是国家经济发展的真正动力。 除了理论上的意义,反垄断法的地位也取决于它对我国经济生活的影响。反垄断法是专门针对企业市场行为的一种法律制度,因此毫无疑问,它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企业将会产生直接和重大的影响。这即是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即便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它们也没有权利可以随意限制市场竞争。反垄断法禁止企业以结成价格联盟、共同限制数量或者分割市场的方式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允许企业通过并购手段消灭竞争对手,导致垄断性市场结构;也不允许那些通过各种方 式,例如通过国家授权或者凭借知识产权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市场势力,随意盘剥消费者或者妨碍竞争对手。可以预见,随着反垄断法的颁布,我国企业将会在更大程度上感受市场竞争的压力。这种压力同时也是企业不断适应市场和不断完善自己的动力,从而会提高它们的生产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在实践中,反垄断法对两种企业可能有着更大的影响:一种是带有行政色彩的国有大企业,另一种是以专利、技术标准等为手段的大跨国公司。《反垄断法》第5条虽然规定,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企业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但同时也明确规定,这些经营者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些大国有企业与其他的垄断性企业一样,在市场行为方面将会受到我国反垄断法的特别关注。大跨国公司一般不仅拥有世界驰名品牌,拥有强大的销售网络和广告宣传,而且在资金和技术方面较我国一般企业有着明显的竞争优势,有些在我国市场上已经取得支配地位,甚至垄断地位。为了避免和减少跨国公司垄断我国市场的情况,为了避免占市场支配地位的跨国公司滥用其市场势力,我国就需要一个竞争政策。在这方面,反垄断法是最重要的法律武器。当然,我国反垄断法不仅是遏制外国的垄断势力,而且是运用竞争这个优胜劣汰的机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但是,因为大跨国公司在我国市场上有着明显的竞争优势,甚至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我国反垄断法就应当特别关注这些企业。 因为社会生产的最终目的是社会消费,反垄断法毫无疑问地对我国消费者有着重大影响。反垄断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主要体现在消费者在选择商品和自主交易方面的权益,因为在垄断和限制竞争市场条件下,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实际上受到了限制。事实上,反垄断法的任何规定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例如,禁止卡特尔的规定有利于降低产品的价格,扩大消费者的选择;控制企业合并的规定可以维护市场的竞争性,从而有利于维护消费者自主交易的权利。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目的也是制止这些企业滥用其市场优势,剥削消费者,从而是直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7年正值反垄断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方便面协会出面组织本行业的企业联合抬高产品的价格。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考虑,我国反垄断法不仅在总则第11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还在“垄断协议”一章作出专门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前后的实践已经表明,只有市场竞争才能给消费者带来最低的价格、最好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因此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反垄断法就是一部实实在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随着我国反垄断法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法对各级政府也会产生重大的影响。特别是该法第五章详细列举了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各种行为,包括强制交易、地区封锁、限制跨地区招投标、限制跨地区投资、强制从事垄断行为以及抽象性行政行为等,这就有助于提高我国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反垄断意识,有利于他们明确是非,划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也有助于在我国减少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当然,令人感到遗憾的是,反垄断法没有把行政垄断的管辖权交给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这使反垄断法面对行政垄断有点像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但是,反垄断法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定意义仍然十分重大,因为它表明我国立法者对行政垄断持坚决反对的态度,表明反对行政垄断是全国上下的主流观点,从而有助于在我国培育和发展竞争文化,长远来说有利于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也有利于促进我国政企分离。 (三)反垄断法与私法 谈到反垄断法在我国的地位,也有必要谈谈反垄断法与私法的关系。在起草反垄断法的过程中,有些民商法学者担心反垄断法的制定和颁布会影响民法的合同自由原则和保护所有权制度。有人甚至认为,中国不需要反垄断法,因为合同法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事实果真如此吗?非也!在这个地球上,任何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体制都是建立在竞争自由、所有权保护和合同自由三大支柱之上,而不是仅仅建立在所有权保护和合同自由两大支柱之上。这说明,反垄断法所保护的竞争自由不仅是国家配置资源的方式和手段,从而可被视为一种外在的东西;而且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或者说,市场经济的内涵、本质和属性,从而也是一种内在的东西。 首先谈谈反垄断法与私人所有权保护。私人所有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制度。如果没有保护私人所有权制度,如果国家可以随意没收私人财产,如果一个人的财产可以随意遭他人抢劫,那么任何人都不会去创造财富,国家和社会就不会得到发展。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体制保护私人所有权是出于两个目的,一个减少人们以暴力和欺诈手段剥夺他人财产的欲望,另一个是激励人们的生产经营活动,激励人们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然而,市场经济国家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如果一种所有权会导致长期的垄断性经营,并由此导致社会经济效益低下,这种所有权就不应当得到保护。例如,美国历史上拆散过很多垄断企业。美国法院1982年对电信垄断企业AT&T的判决中,强迫该企业向竞争者开放电信网络,这实际就是对私人所有权的限制。1997年美国政府诉微软公司一案中,美国地方法院也考虑过拆散微软。德国梅斯特梅克教授曾指出反垄断法对私人所有权的重要意义。他说,私人所有权制度不足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因为私人所有权可以随着市场的变化,特别是随着市场竞争效力的变化,不断地改变其功能。而在这方面,反垄断法就是避免私人所有权导致经济和社会不良状态的重要手段。 反垄断法不仅是对私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目的是保障这种制度对市场经济能够发挥积极的影响,而且也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一种限制,以保障这种自由能够对市场经济发挥积极的影响。同私人所有权制度一样,合同自由也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原则。因为在没有合同自由的条件下,人们不能自由地与他人进行交易,不能自由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样的社会肯定不能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之所以被称为短缺经济,几乎所有的产品都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其根本原因就是生产者没有经营自主权,没有合同自由。为此,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如果市场上没有保护竞争的制度,市场上没有竞争,合同自由是不可能实现的。例如,在消费者面对垄断企业或者面对霸王条款的情况下,他们是不可能享受合同自由的,合同自由必须得以市场竞争为保障。再举例说,我国《宪法》第16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然而,要保障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前提条件是保障企业的竞争自由。如果我国到处是地方割据、地区封锁以及其他各种限制竞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或者合同自由就是空话。其实,我国经济体制改革30年的历程,就是我国经济生活不断打破垄断的过程。我国很多企业没有真正的经营自主权,根本原因也是我国经济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垄断,特别是行政垄断。从这个意义上说,打破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自由包括合同自由的保障。其实,世界上没有绝对的事情,也没有绝对的自由。比如,言论自由是一般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但事实上,任何言论自由都会受到一般法律的限制,如保护青少年以及保护人格尊严的法律规定。与此相似,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同自由同样会受到限制。反垄断法禁止限制竞争的行为,特别是禁止竞争者之间订立卡特尔,禁止严重限制竞争的企业并购,禁止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滥用行为,这是因为这些限制会损害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它们不能适用合同自由原则。反垄断法规范市场秩序,规范企业市场竞争行为,并通过禁止性的规定为企业的合同行为划定了一个可以发展的范围。 简言之,合同自由、所有权保护和竞争自由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以及这种经济制度下市场主体应当享有的权利,它们相互不是独立的,而且也都不是绝对的权利。人们通常感兴趣的问题只是:为了建立和维护一个合理的经济制度,人们应当享受什么样的合同自由、所有权保护和竞争自由。因此,我们可以毫无疑问地说,反垄断法所保护的竞争不仅是国家配置资源的手段,而且也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内涵和根本属性。 三、反垄断法是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器 经过十多年争论,我国反垄断法终于在2007年8月30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获得通过,并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尽管反垄断法已经开始实施,但我国绝大多数人对这部法律的有效实施信心不足,这是因为这部法律能否真正成为一个打破垄断和保护公平自由竞争的法律武器,还取决于很多因素,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相关配套制度、竞争文化,当然更取决于我国决策者推动市场经济体制和竞争政策的决 心。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因为反垄断法的任务是反垄断,保护竞争,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和反垄断观念逐步深入人心,我国经济体制将进一步市场化,我国配置资源的方式将进一步以市场为导向。 (一)我国反垄断执法当前面临的挑战 反垄断法虽然能够对国家经济生活和几乎所有经济部门产生重要影响,对企业的市场行为和消费者产生重要影响,是一部规范国家经济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但因我国经济体制转型任务尚未彻底完成,特别是政府和企业的职能尚未彻底分开,加上反垄断法本身存在这样那样的不完善之处,可以预见,我国反垄断初期执法会遇到严峻的挑战。 我国反垄断法执法首先面临的一个挑战是,我国尚未建立一个统一和独立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即我国反垄断法处于由国家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工商局三家机构分头执法的局面。多家机构分头执法毫无疑问会影响反垄断法的效力和权威。虽然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我国建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就是为反垄断执法机构今后的调整和变化留有余地,但在统一反垄断执法机构建立之前,多家执法机构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管辖权的冲突或执法工作中的摩擦,特别是国家工商局和发展改革委员会之间的管辖权很难明确划分,这是影响我国反垄断法有效执行的一个大问题。 我国反垄断执法还面临法律本身不完善的问题。如该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但是,何谓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这就需要法律解释。因为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非常原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控制经营者集中等各方面的很多条款都需要释义性配套法规,可以想见,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在立法方面任重而道远。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不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结束,而是刚刚走完的第一步。 除了上述问题,我国反垄断执法还面临行政垄断的问题。行政垄断在我国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行业垄断主要表现为某些行业集行政管理权和生产经营权于一体的特权企业,它们往往凭借政府的授权,有着一般企业不可能具有的竞争优势,在生产、销售以及原材料采购等方面处于人为的垄断地位。这种现象也被称为“权力经商”。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委等8部门1999年第38号文件规定,除了中石化和中石油外,其他企业一概不得从事成品油的批发业务。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委等5部门的2001年第72号文件中,中石化和中石油又被授予石油产品零售的专营权。地区垄断也称为地方保护主义。如有的县政府为阻止外地化肥流入本地,在的地方性文件中规定:“为了保护本县化肥生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供销合作社系统)从外地购进化肥,违者除没收商品和非法所得外,还要按有关法规予以重处,并追究乡镇人民政府和管理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和经济责任。”上述限制竞争有些是出于个别企业的利益,有些是出于地方的利益,但它们的本质是一样的,即偏爱个别企业,排斥其他企业;或者偏爱个别地区,排斥其他地区,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本来有着平等地位的市场主体实施不平等的待遇。行政垄断的后果是保护落后,妨碍市场的自由、公平竞争,妨碍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导致“优”不能胜,“劣”不能汰,社会资源不能得到合理和有效的配置。而且,因为行政垄断是“官商勾结”,为某些官员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提供了机会,从而也会引发腐败,损害政府的形象。因此,反行政垄断是我国反垄断法一项重要任务。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尽管《反垄断法》第8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法第五章还较详细地列举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表现,包括强制交易;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排斥或限制外地企业参与本地招投标活动;排斥或限制外地资金流入本地市场;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制定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法规,但却没有把行政垄断的管辖权交给反垄断执法机构。但是《反垄断法》第51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这就使反垄断法面对行政垄断像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笔者认为,出于下列原因,反行政垄断的任务不能依靠政府上级机关:第一,行政性限制竞争本质上都是歧视行为,目的是保护地方企业或者个别国有企业的利益,这就使政府上级机关在其下级机关与非国有企业或者与来自其他地区企业之间的争议中,很难保持中立态度。第二,这 里的“上级机关”不是专门的机关,也不是特定机关,这些机关工作人员一般没有反垄断意识,不可能对其下级机关的限制竞争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不可否认,反行政垄断在其他国家也是一项艰难任务,因为这是在限制政府权力。反行政垄断在我国尤其是一项艰难任务,因为这不仅需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而且需要政治体制改革。但无论如何,在行政垄断普遍存在的社会环境下,在国有企业可以寻求政府“保护”或者可以通过政府“寻租”的情况下,反垄断法很难得到有效执行。 (二)行业垄断是我国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的最大障碍 经济体制改革30年来,尽管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权力寻租”特别是行业垄断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据2008年调查数据,我国石油民营批发企业663家已经倒闭2/3,民营加油站45064座已经倒闭1/3,亏损企业达1万多家。有些民营石油企业在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巨头断油的困境中与俄罗斯的石油公司签订了购油合同,但是由于我国进口原油的垄断权属于中石油和中石化,这些民营企业在进口原油的交易中困难重重。[11]中石油和中石化垄断我国石油产品市场的后果有目共睹。有学者指出,我国垄断性原油进口和国家对垄断企业的巨额补贴,这一方面导致垄断企业可不计成本地从国际市场采购原油或者产品油,进而直接对政府形成调价的压力;另一方面国家的财政补贴也加强了石油行业的垄断性,抬高了我国石油产品的价格。[12] 据学者们的独立研究,我国权力寻租的“租金”约占GDP总额20%~30%,总金额高达4万~5万亿元。[13]“权力寻租”的受益者当然是社会上的强势群体,当前主要是国有大垄断企业,如电力企业的抄表工一天抄4次电表可以领取10万年薪。收入严重不公的现象也反映在金融、证券、保险、石油等其他国有垄断行业以及电信、铁路等被视为“自然垄断”的行业。人们感到忧虑的是,国有垄断企业凭借其垄断地位所获的垄断利润无止尽地不断扩大,国有企业很大程度上失去其传统上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成为在社会上享受特殊利益的特殊群体。一方面,有人甚至担心,一些以国有经济为基本形态的垄断大企业已成为我国社会两极分化的经济基础,担心这些大企业因在政府部门有代言人,“权力寻租”问题难以得到解决。[14]但另一方面,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有人认为“国有经济负有帮助政府调控经济”的任务,是“保证社会正义和公平的经济基础”,认为我国不应减少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而是应当扩大这个比重;不应减少国有企业的数目,而是应当提高这个数目,并提出“同样是中央掌握的大型国有企业,为什么私有化的俄罗斯保留的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好多倍”的问题。[15] 其实,世界各国实践经验已经表明,国有经济和私人经济的比例虽不能说明国家的经济体制,如法国和德国的国有经济比例有很大不同但都属市场经济,但是如果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过大,这肯定对国家经济体制产生质的影响。因为在生产资料全部或者基本掌握在国家手中的情况下,政府代表国家是经济的绝对统治者,企业不可能真正享有自主权,它们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过是完成国家经济计划的方式和手段。这种情况下,国家配置资源的方式就是国家计划或者政府行政命令,而不是价格机制、竞争机制等市场机制,这种经济体制也不可能是市场经济,而是计划经济。这个分析同样适用于具体行业或者具体部门。即当一个行业或者部门的生产资料基本掌握在国家手中的时候,尽管法律上有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规定,但因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包括选派或者任免企业领导层,这些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权在一定程度上就掌握在政府手中,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制于政府,而不是取决于市场需求。以我国电信业为例。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网通等开展竞争的情况下,如果国资委代表国家作为这些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领导层随意相互调动,或以推动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为由要求它们相互合并,这些企业能够相互竞争吗?因此,当一个行业或者部门国有经济的比例过大,大到控制这个行业或者部门的情况下,这个行业或者部门就难以引入竞争机制。正是因为国有经济部门事实上不存在竞争,很多国家的反垄断法过去都有对电信、电力、邮政、银行等垄断性行业的豁免规定。这些豁免一方面基于行业的自然垄断或者国家垄断属性,另一方面基于国家的所有权制度。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东西方冷战的结束,特别是随着私有化和减少政府行政干预成为世界各国经济政策的主流,这些行业逐步引入了民营经济 ,降低了垄断性。特别是那些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一不是将产权制度的改革作为解决中央集权经济的重要手段。有些国家如波兰甚至明确将反垄断与经济私有化联系在一起。这说明,要在垄断性行业引入竞争机制,除了改革国有企业,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就是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限制。国务院于2005年2月也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以及金融服务等行业,并提出要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完善对它们的社会服务等措施。然而,根据非公经济论坛2006年调查报告,我国2/3以上的民企认为,我国垄断行业的改革尚未见效,1/3以上的民企认为没有享受国民待遇。这说明,行业垄断是当前制约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和制约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因素。笔者认为,允许民营经济进入垄断行业对国家经济发展至少有以下好处: 第一,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人们曾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政策性建议,如兼并、重组、股份制、债转股、抓大放小、搞活搞死等。但从根本上和长远的眼光看,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根本出路在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经济学最基本的原理是,只有在市场竞争压力下,企业才会努力降低产品价格,改善质量,不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改善经营管理。事实上,市场竞争就是企业不断磨练自己和不断适应市场的过程。这从企业的角度看,是提高了效率和市场竞争力;从社会的角度看,是优化配置了资源。任何人都不可否认,在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方面,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二,改善国家财政。国内外实践表明,任何国家对国有垄断企业都存在补贴的情况。亏损的多补一点,盈利的少补一点。不管是明补还是暗补,补贴全部来自国家财政。我国对国有企业更是普遍存在各种形式的补贴。打破垄断和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限制,不仅可以减少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财政补贴,而且随着私人投资进入国家垄断经营的经济领域,还会大大减少国家对这些部门的投资。这样,国家一方面减少补贴和投资,另一方面增加税收,国家财政状况自然会得到改善。 第三,改善国家宏观调控。打破垄断可以提高国有企业的生产效率,降低价格,增加产出,这从长远看有利于改善国家宏观调控。例如,即便打破垄断会出现失业问题,但随着新的经营者进入市场,还可以为社会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把社会主义简单看成是公有制的观点是不正确的。邓小平说过:“空讲社会主义不行,人民不相信。”[16]他还认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少数人致富不是社会主义,“一大二公”也不是社会主义,只有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基础上的人民共同富裕才是社会主义。所以,邓小平给社会主义下的一个精辟定义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7]因为行业垄断在我国明显不利于解放生产力,不利于发展生产力,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我国社会两极分化的一个经济原因,我们没有理由维护个别企业在这些垄断行业的垄断地位,更没有理由加强它们的垄断地位。 (三)反垄断法是打破行业垄断的法律武器 尽管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包括行业垄断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由于下列原因,这些规定在打破行政垄断方面只能发挥有限作用: 第一,一个国家是否将一种行为视为滥用,在于这个国家的反垄断意识。如果国家认为,推动建立大企业是提高国家竞争力的唯一手段,它就可能通过行政手段将一个行业的企业联合起来组建本国的“航空母舰”。在这种政策的引导下,政府强迫企业加入企业集团虽然可能严重损害竞争,但因为这些企业并购是国家鼓励的,它们就可能被视为合法并且从反垄断法中得到豁免。如我国《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集中作出不予禁止的决定。考虑到《反垄断法》第7条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以及实行专营专卖行业的经营者国家予以保护的特殊规定,这些行业的经营者集中就可能易于通过“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而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 第二,界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还取决于国家其他法律制度以及竞争政策之外的其他经济政策。每个国家都有很多目的不同 的法律和经济政策,它们会不同程度或不同范围地影响国家的竞争政策和竞争法。如很多国家对某些被视为自然垄断的行业仍然实行国家管制的政策,或对某些行业实行优惠的产业政策,或者实行保护国内市场的政策,或者实行过度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等等。这些制度或者政策因为不是专门保护竞争,它们就可能与竞争政策和竞争法产生冲突。我国《反垄断法》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这条规定给反垄断执法机构留下了很大的空间,给了它们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为它们提供了适用国家产业政策的可能性。 笔者要强调的是,尽管竞争政策不是国家唯一的经济政策,尽管反垄断法在制止行政垄断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但任何一个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都必须高度重视行政垄断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市场竞争机制与政府行政手段相比是配置资源更好的方式;另一方面,政府限制竞争对市场竞争影响的程度、范围会大大超过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这正如古典经济学派指出的,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政府的限制竞争都是对竞争危害最甚的行为。正是出于行政性限制竞争的考虑,很多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原则。如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30条明确规定,除中央银行外,该法适用于全部财产权或者部分财产权属国家所有的企业以及由国家管理和经营的企业。为了维护共同体大市场的竞争秩序,《欧共体条约》第86条第1款还对国家授予特权或者专有权的企业作出了限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据此,欧共体尽管在原则上不禁止成员国出于普遍经济利益的需要向国有企业授予特权或者专有权,[18]但这些授权不得违反《欧共体条约》中关于商品和服务自由流动的原则,特别是不得违反条约中的竞争规则。根据欧共体法,因国家授权取得特权或者垄断权的企业不得滥用其垄断地位,特别是不得将垄断权随意扩大到其他领域,如以拒绝交易的方式阻碍竞争者进入与其产品或者服务相关的上游或者下游市场。欧共体法院1993年对Corbeau一案的判决就是这方面一个著名案例。Corbeau是法国一家提供特快专递服务的私人企业,因为它提供的特快专递服务比国家邮政的服务更快、更有效,而且还能提供特殊服务,如允许客户变更其邮递地址,它被国家邮政视为不可容忍的竞争对手。这种情况下,国家邮政便阻挠Corbeau的业务,并以损害了自己的专有权为名对Corbeau提起了诉讼。欧共体法院的判决指出,尽管国家邮政提供具有普遍公共利益的基本邮政服务,但Corbeau提供的是国家邮政没有能力提供的服务,且这些服务不损害国家邮政所提供基本服务的经济稳定性。因此,国家邮政妨碍Corbeau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做法是不合理地扩大其垄断权,违反了欧共体竞争法。[19]欧共体委员会竞争总局前局长埃伦曼指出:“欧洲法院的判决表明,除绝对必要的情况,任何导致限制竞争的专有权都应予以禁止。无论电信、邮政还是能源服务,它们的专有权只是基于服务的非盈利性和公共利益。成员国授予它们专有权或者维护专有权也只能出于公共利益,即在合理、公正和无歧视的条件下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或者提供公共网络的必要性。”[20]国有企业基于公共利益的服务在这里是指,一个交易不管经济上是否有利,它们都得与对方进行交易,如国家邮政规定全国统一的价格,而不考虑发信人和收信人之间的距离。因此,国有企业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服务也具有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 为保证竞争政策在国家各项经济政策中的优先地位,有些反垄断法还授权反垄断执法机构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市场竞争的咨询意见。匈牙利1996年修订后的《禁止不正当的和限制性市场行为法》规定,所有涉及或者影响市场竞争(特别如限制经营、限制进入市场、保护专有权或者影响价格或者销售条件)的法律、法规草案必须征求竞争局的意见。[21]俄罗斯1995年《关于竞争和在商品市场中限制垄断活动的法律》第12条规定,俄联邦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仅有权向联邦行政权力机构、联邦各部门的行政权力机构和市政当局提出取消专有权、取消配额等各种建议,而且有权对这些机构禁令,制止它们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或者撤销、变更它们与反垄断法相抵触的合同。波兰2000年12月修订的《竞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据欧共体竞争法,还授权竞争主管机关监督国家补贴的情况。据此,国家补贴某些服务或者某些产品的生产而扭曲市场竞争,这些补贴得被视为违法行为。与欧盟法相一致,波兰竞争法中的国家补贴是广义的,包括国家财政补贴、无息贷款、国家担保以及国家以优惠 条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等。根据这个法律,仅当国家补贴是出于自然灾害或者例外的情况,它们方可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22] 四、结 束语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从“市场化”方向而来,它也应当坚持朝“市场化”方向走下去。在当前行政垄断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巨大障碍的情况下,我国应当通过各种措施来打破行政垄断,特别是应当从法律上保证公有制与私有制、国有企业与私人企业处于平等地位,保证国家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一视同仁和适用相同的竞争规则。所以,反垄断法在反对行政垄断中大有可为。当然,反对行政垄断不是一部反垄断法能够奏效的。在这个方面,我国还需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的职能,改革行政法,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监督。但这些改革需要法律先行,法律不仅可以维护现有的秩序和制度,而且还能够推动建立新的秩序和新的制度。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随着政治体制改革和政企进一步分离,随着非公有制经济能够自由进入越来越多的行业,我国企业将在竞争中进一步提高竞争力,我国消费者将在竞争中享受更低的价格、更好的质量和更大的物质进步,我们的国家也必将在世界竞争中从经济大国变为经济强国。 注释: 许涤新主编:《政治经济学辞典》上册,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597-599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9、 220页。 《斯大林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99页。 如金名俊指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中提倡竞争有以下三大危害:第一是给社会生产带来无政府状态,从而使国民经济的比例失调;第二是会腐蚀党组织、干部和职工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第三是会从根本上改变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的社会主义关系。参见金名俊:《竞争不适用于社会主义经济》,《学术月刊》1979年第7期。 、、[德]E. J.梅斯特梅克:《经济法》,《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1期。 C. Christian von Weizsaecker, Wettbewerb in Netzen, WuW 7 u. 8/ 1997, S. 576 ff. 参见王晓晔主编:《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李必达:《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行政执法》,《中国反垄断法国际研讨会》论文1997年12月。 [11]钟晶晶:《民营企业欲诉两石油巨头垄断》,《新京报》2008年10月13日。 [12]张锐:《谁在抬高中国石油价格》,《中国经济时报》2008年8月15日。 [13]张剑荆:《市场化改革:从哪里来,到哪里去?—专访著名经济学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吴敬琏》,《中国经济时报》2008年9月1日。 [14]邓万民、杨尧忠:《消除两极分化的有效手段—停止对社会资源的垄断性侵占》,《社会科学报》2007年8月9日。 [15]参见刘国光:《十七大重申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意义》,《中国经济时报》2007年12月13日。 [16]《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14页。 [17]同上书,第373页。 [18]根据欧共体法院判例,提供普遍经济利益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1)提供的服务属人们基本生活需求,如供应电力或者传递邮件等;(2)基本服务在一定地域提供;(3)基本服务得按人们能够承受的价格或者其他条件提供,如电力供应应保证24小时需求。提供普遍服务的企业不以盈利为目的,发生亏损可从国家税收中得到补贴。见V. Emmerich, Kartellrecht, in:Dauses ( Hrsg. ), Handbuch des EU-Wirtschaftsrechts, Bd II, Rdnr. 155. [19]EuGH 19.5.1993, Slg. 1993 12553, 2569 "Corbeau". [20]转引自Ray Rees, Competition Policy and Public Enterpris e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 in: Aad van Mourik: Developments in European Competition Policy, p. 63. [21]Hungary, www.oeed.org/dateoecd/32/27/2404607.pdf. [22]htto://naiz.pl/index/?id=43baa6762fa8lbb43b39c62553b2970d.

经济体制论文例8

正文:

一、市场经济及其特点

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是社会中最太的所有者、经营者、投资者、管理者和社会产品各个层次的分配者。行政权力无所不及.行政管理的范围比任何一个西方国家都要广泛。政府主要通过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命令对企业活动进行指挥和控制。使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庸,丧失了自主经营的活力,从而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不容。

计划经济体制的特点造就了单一的行政命令——行政服从。市场经济具有企业经营自主化、经济关系市场化、竞争的平等、公平化、宏观调控间接化、经济活动的法制化、经济生活的开放化的特点。其本身的特点与计划经济体制相比。要求行政命令与行政服从转向多元化的关系。这正符合现代民主建设的要求,因为市场经济作为一种配置资源和引导经济运行的手段。也会在政治上有所表现,政治在一定的程度上还要为其服务。市场经济在政治上的表现就是民主。市场经济促进了民主主体的发展和成熟。广大群众是民主的主体。主体得不到发展成熟,是没有任何民主可言的。在民主主体发展成熟的过程中,市场经济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马克思在谈到商品、市场关系高度发展条件下的生产对人发展的影响时指出:它“培养社会的人的一切属性,并且把他作为具有尽可能丰富的属性和联系的人。因而尽可能广泛需要的人生产出来——把他作为尽可能完整的和全面的社会产品生产出来(因为要多方面享受。他就必须有享受的能力,因此他必须是具有高度文明的人’市场经济同时还导致人的依赖关系的解体。造就出具有“独立性”的人,使人从狭隘的地域中走出来,成为具有开阔视野的人。使人告别了惰性心理。成为具有奋发进取精神的人。市场经济促进了民主的发展。

市场经济的实质是自由、平等和独立。这与作为民主基本原则的平等、自由和法制是相统一的。市场经济要求尊重每个人自由、独立的发展。尊重每个人的意志权利。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市场经济的这一实质与我们今天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理念又是相符的。所谓“以人为本”的本来意义就是以人为根本,就是以人为中心,因为人是整个社会、整个国家的根本。马克思认为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今天强调“以人为本”的理念,就是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保护人的生命,保障人的幸福。促进人的发展。要求尊重人的人格尊严,在任何场合中。都要把人作为人来对待。因此,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必须从“尊重人”这个最基本的要求做起。

市场经济的特点和实质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和行政体制已不再适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求我国政府进行职能转变和进行行政体制改革。

二、政府职能转变与行政体制改革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管理经济活动的方式主要是命令——服从模式,手段多为直接干预和管理。过程大多缺乏公衙棼羼l1缺民主参与机制,在整体上则缺乏有效的限制归责机制和保障相对人权利的救济制度。市场经济要求箭敢权酌运行实现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不可否认,传统行敢体制(改革以前的行政体制)在我国的形成具有某种必然性。

也曾经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回头来看,传统体制在形成时就孕育着许多难以克服的内在矛盾。全能政府,目标多元性与手段单一性麟盾镦府的角色冲突和角色错位,大一统要求和协调困难矛盾。从结果上看,传统行政体制的内在矛盾是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人们常常在‘真理’的名义下捍卫谬误,用良好热忱的主观愿望代替冷静自处的客观规律。然而。悲剧正是孕育在从良好愿望出发的美妙构想之中。并不是逻辑和理论迫使我们相信市场经济。……而是现实迫使我们不能不相信市场经济。因为我们不能忍受贫穷和落后。’当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被提上议事日程之后,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并为之羼务的行敢体制的转轨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体制的改革必然要求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职能的转变。主要是指从过去政府机关直接组织管理经济活动的经济主体身份.转变为间接地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宏观调控的行政主体身份。在新形势下的政府职能,主要是宏观调控,即统筹规殳I。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高服务和检查监督。采用符合市场规律的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壤进行宏观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轻济体制本质上的行政权本位主义,决定了行政权在这种体剽的夏个基本特征。第一,范围的广泛性;第二,作用的单方性;第三。权力行使的非规范性。市场经济的建立对行政权提出了与此完全不同的要求。即行政权与市场保持一定的空间距离.承认并尊重市场主体权利的相对独立性,从而必须转变政府原有职能。行政权对市场的调控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列,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行政权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均褥发生报应的转变所谓的“全能政府”不可能在社会的各方蕊全部镞到拉。以达到与执法模式相匹配,市场经济的建立要求玻府职铂必须从强制性命令到非强制性命令、从刚性到非刚性的转变。这也是行政体制改革本身的应有之义。对此,我国已着手转变政府职能。使原来政府对经济活动全面、直接的管理转向服务。监督和宏观调控等职能转变。

行政权行使的方式、形式、手段上看,体制转轨要求行政权克服其行使过程中的片面性、任意性及非规范性,在尊重与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基于理性选择而行使。

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我国的改革尤为如此。西方行政改革具有渐进韵性质,我国的改革则属于“转轨”性的根本变革;西方行政改革基本上是一个自然适应的过程,我国的改革则更多一些人为创新的成分;西方行政改革的动力源于社会.我国改革的动力则主要源于政府本身。政府在体制转攮程中扮演着制度设计者、资源调动者、变革推动者、利益协调煮等多重角色,因而带来了许多难以解决的矛盾:政府既是改革的主体。同时又是改革的客体;改革的目标是克服社会萎缩,但社会的强化却依赖政府的自我克制;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看不见的手”,而看不见的手却要靠政府这只“看得见的簪羹去创造o

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这样一种行政体制,它角色本分,行为规范,职能范围适度,职能结构合理,权力范围有限但权力效力很高,在完善的责任保障机制的基上保持权力的必要集中,精干、廉洁、高效并充满活力。为此政府必须进行正确的角色定位。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角色定位

所谓政府角色,是指政府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身份、地位和行为模式。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权是很大的,而且是高度集中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是依据于市场。而是服从于政府统一制定的短期、中期和长期国民经济计划,人、财、物统一由政府分配。从计划的制定实施到财政投资、信贷规模的控制。从产业结构的调整到收入政策的制定执行。从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到对经济活动的引导,莫不纳入政府统一的行政管控之下。不该由政府管的事情政府插手,如政府部门直接干预企业人事安排和内部管理。过多地参与直接生产经营活动,政府职能在一定程度的交叉、重复。机构“重复建设”带来政府管理行为的不合理交错、重叠:应由中央政府提供的邮政、铁路、水利、生态环境和其他区际性础设施,医疗、养老、失业和其他社会保障服务.由各级地方政府提供的城市公共事业服务如公交、水电气供应、公共性文体卫生服务等。这些。‘公共物品”十分短缺不能满足企业和个人的需要。这种政府角色定位的弊端已经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使得社会经济长期停滞不前政府不是万能的。所以政府不能充当万能者的角色。特别是在市场化改革取向已经明朗的今日中国,不承认这一点,最终是要吃苦头的。这决不是什么危言耸听。审视中国各项改革的路径和由来。不难看出政府主导和主管始终是决定性力量这种决定力量在改革的初步阶段。曾发挥过巨大的积极效应放松了长期来束缚人们手脚的绳索。但并未从根本上建立起一种规范的、符合经济发展自然规律内在要求的游戏规则,同时.长期来形成的“婆婆”偏好使政府习惯于大包大揽,在包揽的过程中忽视了对自身能力的冷静审视。“过程管理”还是“规则管理”一直是我国政府未能做好的选择题,传统的“过程管理”曾经低成本地解决了困扰全社会的一些难题,如成功地抵制了金融风暴.但这种靠政府、靠中央银行与市场进行博弈的做法是否会造成对市场法则的破坏,并由此产生政府随意干涉市场、干涉企业的制度空间,是值得深思的,并且。这种做法的长期制度成本如何,在我国的实践中已有明显的答案。

在以往的关于政府角色定位问题的争论中。往往限于运动员与裁判员之分,认为政府不能同时充当两种角色。政府的合理角色应定位于裁判员,或者说。是要充当“夜航灯塔的守护者”。这种观点当然不错。但进一步的问题是裁判员或守夜人是否就应该是规则的制定者?有相当一部分理论家和政府官员对此是持肯定判断的。而这恰好是中国改革以来许多问题积年不能妥善解决的根本原因之所在。政府的角色应该是裁判员还是运动员。是政府与公民、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在政府执法模式上的一种体现。在中国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下.政府与公众的关系是以政府的机构和职能为中心.企业或公众围绕着政府部门转,企业或公众要办一件事,就必须了解各个政府部门的职能杈限.处室分工,然后到多个邪门反复报批,结果政府公共服务的水平与质量难以保证,与我国社会以及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公民、与社会的关系是多样的,政府的角色是多样的,因此,在行政执法的模式上也是多样的。

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应当侧重于抓大事、要事,侧重于宏观调控。在政府角色定位时,应侧重抓人力资源培养。扶持教育与科技发展,尽可能地加强人力资源培养的投入.为国有企业培养大量的管理和技术人才:政府在当前国企改革工作中最迫切是扶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该政府管的事坚决不管,需要政府管的事政府不能缺位,不当“运动员”、不当“裁判员”、只当好“场地维护员”、“监督员”,营造激励环境推动企业扮起自主创新的主角。

四、对行政执法模式改革的思考

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行政体制的改革要求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模式。近几年.全国各地进行了行政执法模式改革的尝试。比较典型的有行政综合执法模式和一站式服务模式。根据理论界的权威提法。“行政综合执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行政事务所归属的行政主体不明或需要调整的管理关系具有职能交叉的状况时,由相关机关转让一定职权,并形成一个新的执法主体.对事态进行处理或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执法活动。”行政综合执法要求不仅将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实施处罚等职能进一步综合起来,而且据此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进行相应调整。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许多弊病,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一站式服务就是通过部门精简和数据整合。将分属于政府不同部门的业务受理网点集成到一个统一的政务平台上.向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包括咨询、申报交费、注册、审批、报关、投诉等在内的一整套服务项目的行为。2O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一些政府部门尝试改革政府与公众的关系,以公众为中心提供政府服务。常见的做法是,政府职能部门把与企业和公众密切相关的本部门的办事窗口设置在同一个场所,授予其一定的行政决定权和审批权。各办事窗口受理企业和公众的申请。解答咨询。依权限办理相关事项,以及送达批复结果。

不管是行政综合执法还是一站式服务,都是为了克服以下行政工作中的弊端,如政府机构臃肿、层次重叠、人浮于事、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尤其是少数行政职能部门运用手中的权力,以履行行政职能的形式,对社会资源、生产要素和市场运行进行操纵.甚至形成“行政垄断”而进行的行政执法模式改革的尝试。行政综合执法和一站式服务执法模式的使用确实克服了以前存在的部门扯皮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政效率,改善了服务质量,降低了社会成本,可以极大地方便“顾客”,加快民主建设步伐,使整个行政工作得到一定程度的好转,但是,并未从根本上克服以往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行政综合执法和一站式服务仍是单一制的执法模式,都没有从根本上触及到政府角色职能转变的问题和政府体制改革的问题.只是行政体制改革中一种形式上的创新。

因此。只是执法模式形式上的创新对于行政体制改革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建立一种遵循现代行政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坚持“以公众利益”为本的行政执法模式。

1、保护公民的公众利益——行政法建立的前提。

经济体制论文例9

我国传统的经济模式是由三个基本方面构成:⑴以重工业为优先发展目标的经济发展战略;⑵以低利率、低汇率、低工资和低物价为主要特征的宏观政策环境;⑶以计划分配资源、重要部门的国有制和体制为主要内容的经济管理体制。传统模式的这三个主要内容具有形成上的历史因果关系和运作上的相互配合、相互依赖的逻辑关系。

解放后,我们曾面临着如何在缺少外援和贸易的条件下迅速实现工业化的历史选择。从当时的客观环境和主观认识出发,我国选择了以优先发展重工业来带动整个经济建设,实现赶超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而我国当时是一个资金稀缺的经济,不利于发展重工业,为了解决重工业发展的要求和现实经济实力之间的矛盾,需要采取一系列政策来抑制市场的作用,人为压低重工业资本形成的成本。因而,当时便形成了以压低利率、汇率、资本品价格、工资和消费品价格为主要内容的宏观经济政策环境。进一步还需要解决将稀缺但相对价格被扭曲的要素投入到政府置于优先发展目标中的部门,因此便形成了集中分配资源的计划体制,与此相应产生的则是工业部门的国有化和农业的化,以便将经济剩余集中到工业部门。

这种偏向于资本密集型的产业目标以及由此产生的扭曲要素和产品价格信号的政策环境,不利于我国资源比较优势的利用,形成了“重工业过重,轻工业过轻”的产业结构;而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和单一的所有制格局,抑制了竞争和市场机制的作用,造成了企业经营不善、劳动者生产积极性不足,从而整个经济的低效率。

感想:对于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经济政策的认识仅仅只是停留在过去的课本上,只知道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而对中国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有哪些特征、以及计划经济体制给中国带来了什么等等之类的问题一直很困惑。而在读了以上段落后,让我的眼前豁然开朗起来,对于过去我国实行经济政策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实行计划经济是历史的使然,社会主义国家必然要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但计划经济体制有其诸多的弊端,如价格扭曲、效率损失严重等等,这些都造成了经济发展缓慢,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慢。另外我国的经济政策还与当时对国际政治环境的判断有关。我国之所以要实行以重工业优先发展,带动其它工业发展的战略是和当时的政治环境,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封锁下,我国只有靠自身力量来发展,以实现赶超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目标,并且还要应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军事威胁,使得我国不得不选择走这条所谓的“捷径”,而并没有真正根据自身的情况,去选择优先发展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这使得我们从一开始走的“捷径”变成了一条“弯路”。

正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中国在1978年开始实行改革开放,但中国的改革没有他国的经验可借鉴,是“摸着石头过河”,是一种渐进式改革。

中国渐进式改革具有如下特征:

⑴增量改革。即不从对资产存量的再配置入手,而着眼于在资产增量的配置上引入越来越多的市场机制的改革方式。这种改革方式是我国渐进式改革的重要特征,被证明是成功的。

首先,对于矫正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增量改革可以避免一个调整成本。经济改革获得最大限度的支持和政策上的持续性,有赖于它能够带来即时的收益和支付尽可能少的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改革最佳的轨迹应该是使增长直线上升而避免一个J字型的增长。

其次,增量改革有利于维持改革过程中稳定与速度两种要求的平衡。

⑵试验推广。我国的经济改革大多不是在全国范围内同时推展的,而是每项改革措施都从较小范围的试验开始,在取得成果并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加以局部推广,由点及面,不断总结和观察,进而扩大其实行范围。所以,这种方式也意味着我国改革的局部性特征。无论是对于自上而下自发式的改革措施,还是对于政府推行的改革措施,这种试验推广的特征都存在。前者如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行过程,后者如企业承包制的试行和创建经济特区等。

这种改革方式的主要优点是:①尽可能地减少改革风险;②这种试验性的自发改革,与增量改革相结合,能够及时提供在哪些领域进行改革具有最大收益的信号;③为市场的建设和发育创造了一个过程。

⑶非激进式改革。实行非激进式改革,首先能够充分利用已有的组织资源,保持制度创新过程中制度的相对稳定和衔接。其次可以避免大的社会动荡和资源浪费。激进式改革必然强烈地损害到某些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会招致猛烈的抵制,同时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最后,不实行以私有化为中心的改革方式,避免了资产存量再分配过程中出现的不公平以及由此产生的冲突,因而可以保持接近于共同富裕的社会分配状况。

感想:渐进式改革是中国明智的选择。虽然渐进式改革也有其弊端,如价格扭曲会仍然存在,因而导致效率损失依然存在,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改革方式却是成本最小的,不会引起太大的社会动荡,这适合于我国的国情。因为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没有受到损失,不会引起他们的抵制。相比之下,激进式改革一夜之间将原有的缺乏效率的经济体制推倒,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虽然价格扭曲能在很快的得到纠正,效率得到重新恢复,但是这种改革的成本却是比较大的,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收到损失,引起他们的抵制,必然导致严重的社会冲突,社会动荡。

二、关于改革阻力

改革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不可能不会遇到阻力。这是因为改革是一种制度变迁,它更一般的是非帕累托改进,必然会涉及到利益的调整和重新分配,这就会引起利益受损人的抵制,阻碍改革的进行。关于对改革阻力的认识,我主要是通过阅读樊纲教授的文章中了解。

(一)相对阻力与绝对阻力

所谓“相对阻力”,指的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一部分利益集团会在改革过程中受到利益的损失(无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损失),他们为了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而抵制或反对改革,从而构成对改革的阻力。

改革的相对阻力有以下两种具体形式:

第一,社会成员分成明显的利益集团:能够在改革中受益从而拥护改革的集团;因改革会给他们带来损失从而抵制改革的利益集团,无所谓的中间势力。这时,对改革的阻力表现为明显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

第二,社会上每个人都认为旧经济体制应该改革,每个人都称自己为改革派,但每个利益集团都根据自己的特殊利益或从自己所处的特殊地位出发,提出符合各自需要的改革方案—每个人都想把体制改得对自己更为有利;人人都在喊改革或深化改革,但各个人的不同含义,结果是大家争论不休,改革迟迟进行不下去,或发生利益集团之间的政治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每一方都可能指责其他人是改革的阻力,但事实上可能每个人都同时构成对有效的改革的一种阻力。

改革的绝对阻力指的是社会上每一个人都可能遭受一定的损失,从而每个人都具有抵制改革的动机。这重要指的就是因改革初期所发生的改革“阵痛”而引起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可能因对改革在初期阶段所会引起的震荡、引起的生产下降而产生对改革的疑虑与恐惧,并因此而抵制改革。

感想:对于相对阻力来说,如果受损利益集团的势力越强大,那么改革遇到的阻力就会越大。而对于绝对阻力,只能用经济的发展,让人们都能分享到改革的成果,或者说服人们相信改革定会给他们带来足以弥补眼前损失的好处,消除人们心中恐惧时,人们才会相信改革,才会支持改革,至少不反对改革。

(二)可消除的阻力与无法消除的阻力

不可消除的阻力有:⑴一些无法通过物质补偿而消除的精神损失所引起的对改革的抵触;⑵无法彻底消除的相对损失所引起的对改革的抵制;⑶与改革“阵痛”有关联的阻力。

除以上情况的阻力都属于可消除的阻力。

感想:对于可消除的阻力,一般可以通过补偿或者赎买的方式来消除。但问题的关键是怎样补偿、该补偿多少才能消除阻力,这是一个难操作的问题,因为如何衡量补偿的量是个难题。再者政府是否具有这个能力去补偿呢?当然如果能够解决以上问题,那么改革的阻力也必然会消除,使改革接近于帕累托改进。此时改革可称之为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即当改革收益者的收益足够弥补改革受损者的损失,并有剩余时,这样的改革是有效率的。对于不可消除的阻力,更多是一方面通过经济发展来降低,另一方面则是通过教育、劝说的方式来降低。

经济体制论文例10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印度市场经济体制的超越

为什么拿中国跟印度比较呢?一是印度的国情和中国国情相似,两个国家都是规模比较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改革开放的历史起点也很相近。二是中国实行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印度实行的是西方的市场经济体制,从经济总量和民生两方面可以看出中印之间的差距。一是经济总量的超越。改革三十年的经济发展成就证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越性。2010年中国GDP总量跃居世界第二,用三十年的时间取得了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才取得的成就,而印度的GDP总量远远比不上中国。二是民生方面的超越。在医疗卫生方面,印度穷人的医疗费往往占其收入的四分之一,而那些最富裕的人,医疗费仅占其收入的3.5%,大众所需基本药物的生产产量也很少。虽然保障的标准还不高,但中国实现了全民医保,这在世界上是一个奇迹。在脱贫方面,据世界银行(WorldBank)估计,截至2005年,中国的极度贫困人口(定义为每日生活标准1.25美元)比例已降至16%,而在印度,这一比例仍超过40%。以更高一些的每日2美元的贫困线衡量,世行报告称,印度四分之三的人口是穷人,而中国的相应比例为36%。三是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的超越。中国的这种政党体制确保了政策的连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政府能够进行合理的宏观调控。而印度执政党更迭频繁,无法保证政策的连续性,不能最大限度地改善民生。

经济体制论文例11

我国传统的经济模式是由三个基本方面构成:⑴以重工业为优先发展目标的经济发展战略;⑵以低利率、低汇率、低工资和低物价为主要特征的宏观政策环境;⑶以计划分配资源、重要部门的国有制和体制为主要内容的经济管理体制。传统模式的这三个主要内容具有形成上的历史因果关系和运作上的相互配合、相互依赖的逻辑关系。

解放后,我们曾面临着如何在缺少外援和贸易的条件下迅速实现工业化的历史选择。从当时的客观环境和主观认识出发,我国选择了以优先发展重工业来带动整个经济建设,实现赶超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而我国当时是一个资金稀缺的经济,不利于发展重工业,为了解决重工业发展的要求和现实经济实力之间的矛盾,需要采取一系列政策来抑制市场的作用,人为压低重工业资本形成的成本。因而,当时便形成了以压低利率、汇率、资本品价格、工资和消费品价格为主要内容的宏观经济政策环境。进一步还需要解决将稀缺但相对价格被扭曲的要素投入到政府置于优先发展目标中的部门,因此便形成了集中分配资源的计划体制,与此相应产生的则是工业部门的国有化和农业的化,以便将经济剩余集中到工业部门。

这种偏向于资本密集型的产业目标以及由此产生的扭曲要素和产品价格信号的政策环境,不利于我国资源比较优势的利用,形成了“重工业过重,轻工业过轻”的产业结构;而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和单一的所有制格局,抑制了竞争和市场机制的作用,造成了企业经营不善、劳动者生产积极性不足,从而整个经济的低效率。

感想:对于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经济政策的认识仅仅只是停留在过去的课本上,只知道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而对中国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有哪些特征、以及计划经济体制给中国带来了什么等等之类的问题一直很困惑。而在读了以上段落后,让我的眼前豁然开朗起来,对于过去我国实行经济政策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实行计划经济是历史的使然,社会主义国家必然要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但计划经济体制有其诸多的弊端,如价格扭曲、效率损失严重等等,这些都造成了经济发展缓慢,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慢。另外我国的经济政策还与当时对国际政治环境的判断有关。我国之所以要实行以重工业优先发展,带动其它工业发展的战略是和当时的政治环境,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封锁下,我国只有靠自身力量来发展,以实现赶超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目标,并且还要应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军事威胁,使得我国不得不选择走这条所谓的“捷径”,而并没有真正根据自身的情况,去选择优先发展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这使得我们从一开始走的“捷径”变成了一条“弯路”。

正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中国在1978年开始实行改革开放,但中国的改革没有他国的经验可借鉴,是“摸着石头过河”,是一种渐进式改革。

中国渐进式改革具有如下特征:

⑴增量改革。即不从对资产存量的再配置入手,而着眼于在资产增量的配置上引入越来越多的市场机制的改革方式。这种改革方式是我国渐进式改革的重要特征,被证明是成功的。

首先,对于矫正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增量改革可以避免一个调整成本。经济改革获得最大限度的支持和政策上的持续性,有赖于它能够带来即时的收益和支付尽可能少的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改革最佳的轨迹应该是使增长直线上升而避免一个J字型的增长。

其次,增量改革有利于维持改革过程中稳定与速度两种要求的平衡。

⑵试验推广。我国的经济改革大多不是在全国范围内同时推展的,而是每项改革措施都从较小范围的试验开始,在取得成果并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加以局部推广,由点及面,不断总结和观察,进而扩大其实行范围。所以,这种方式也意味着我国改革的局部性特征。无论是对于自上而下自发式的改革措施,还是对于政府推行的改革措施,这种试验推广的特征都存在。前者如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行过程,后者如企业承包制的试行和创建经济特区等。

这种改革方式的主要优点是:①尽可能地减少改革风险;②这种试验性的自发改革,与增量改革相结合,能够及时提供在哪些领域进行改革具有最大收益的信号;③为市场的建设和发育创造了一个过程。

⑶非激进式改革。实行非激进式改革,首先能够充分利用已有的组织资源,保持制度创新过程中制度的相对稳定和衔接。其次可以避免大的社会动荡和资源浪费。激进式改革必然强烈地损害到某些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会招致猛烈的抵制,同时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最后,不实行以私有化为中心的改革方式,避免了资产存量再分配过程中出现的不公平以及由此产生的冲突,因而可以保持接近于共同富裕的社会分配状况。

感想:渐进式改革是中国明智的选择。虽然渐进式改革也有其弊端,如价格扭曲会仍然存在,因而导致效率损失依然存在,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改革方式却是成本最小的,不会引起太大的社会动荡,这适合于我国的国情。因为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没有受到损失,不会引起他们的抵制。相比之下,激进式改革一夜之间将原有的缺乏效率的经济体制推倒,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虽然价格扭曲能在很快的得到纠正,效率得到重新恢复,但是这种改革的成本却是比较大的,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收到损失,引起他们的抵制,必然导致严重的社会冲突,社会动荡。

二、关于改革阻力

改革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不可能不会遇到阻力。这是因为改革是一种制度变迁,它更一般的是非帕累托改进,必然会涉及到利益的调整和重新分配,这就会引起利益受损人的抵制,阻碍改革的进行。关于对改革阻力的认识,我主要是通过阅读樊纲教授的文章中了解。

(一)相对阻力与绝对阻力

所谓“相对阻力”,指的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一部分利益集团会在改革过程中受到利益的损失(无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损失),他们为了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而抵制或反对改革,从而构成对改革的阻力。

改革的相对阻力有以下两种具体形式:

第一,社会成员分成明显的利益集团:能够在改革中受益从而拥护改革的集团;因改革会给他们带来损失从而抵制改革的利益集团,无所谓的中间势力。这时,对改革的阻力表现为明显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

第二,社会上每个人都认为旧经济体制应该改革,每个人都称自己为改革派,但每个利益集团都根据自己的特殊利益或从自己所处的特殊地位出发,提出符合各自需要的改革方案—每个人都想把体制改得对自己更为有利;人人都在喊改革或深化改革,但各个人的不同含义,结果是大家争论不休,改革迟迟进行不下去,或发生利益集团之间的政治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每一方都可能指责其他人是改革的阻力,但事实上可能每个人都同时构成对有效的改革的一种阻力。

改革的绝对阻力指的是社会上每一个人都可能遭受一定的损失,从而每个人都具有抵制改革的动机。这重要指的就是因改革初期所发生的改革“阵痛”而引起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可能因对改革在初期阶段所会引起的震荡、引起的生产下降而产生对改革的疑虑与恐惧,并因此而抵制改革。

感想:对于相对阻力来说,如果受损利益集团的势力越强大,那么改革遇到的阻力就会越大。而对于绝对阻力,只能用经济的发展,让人们都能分享到改革的成果,或者说服人们相信改革定会给他们带来足以弥补眼前损失的好处,消除人们心中恐惧时,人们才会相信改革,才会支持改革,至少不反对改革。

(二)可消除的阻力与无法消除的阻力

不可消除的阻力有:⑴一些无法通过物质补偿而消除的精神损失所引起的对改革的抵触;⑵无法彻底消除的相对损失所引起的对改革的抵制;⑶与改革“阵痛”有关联的阻力。

除以上情况的阻力都属于可消除的阻力。

感想:对于可消除的阻力,一般可以通过补偿或者赎买的方式来消除。但问题的关键是怎样补偿、该补偿多少才能消除阻力,这是一个难操作的问题,因为如何衡量补偿的量是个难题。再者政府是否具有这个能力去补偿呢?当然如果能够解决以上问题,那么改革的阻力也必然会消除,使改革接近于帕累托改进。此时改革可称之为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即当改革收益者的收益足够弥补改革受损者的损失,并有剩余时,这样的改革是有效率的。对于不可消除的阻力,更多是一方面通过经济发展来降低,另一方面则是通过教育、劝说的方式来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