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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科研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3-29 09:26:05

税收科研论文

税收科研论文例1

    税法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特殊的领域,它不是按传统的调整对象的标准划分出的单独部门法,而是一个综合领域。其中,既有涉及国家根本关系的宪法性法律规范,又有深深浸透宏观调控精神的经济法内容,更包含着大量的规范管理关系的行政法则;除此之外,税收犯罪方面的定罪量刑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税款的保护措施还必须借鉴民法的具体制度。因此,将税法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加以研究不仅完全必要,而且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当宪法学热衷于研究国家根本政治经济制度而无暇顾及税收行为的合宪性时,当经济法学致力于宏观调控的政策选择而不能深入税法的制度设计时,当行政法学也只注意最一般的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救济原理而难以触及税法的特质时,将所有的与税收相关的法律规范集合起来进行研究,使之形成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显得尤其重要。这样可以博采众家之专长,充分借鉴相关部门法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使税法的体系和内容更正完整和丰富。

    然而,当前我国税法学研究的现状是,主攻方向不明确,研究力量分散,研究方法单一,学术底蕴不足,理论深度尤显欠缺。经济学者只重视税收制度中对效率有重大影响的内容,法学家们也只满足于对现存规则就事论事的注释,税法在法学体系中基本上属于被人遗忘的角落。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深入,依法治税越来越成为人民日益关心的现实问题。人们不仅关心税收行为的经济效果,更关心如何通过周密细致的法律措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税法的功能不仅在于保障政府正当行使职权,同时也在于以法律的形式对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使其在既定的框架中运转,不至于侵犯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恰恰在后一点上,我国税法学的研究相当薄弱。如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落实,税收征管程序优化设计,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等,都是我国财税法学研究亟待加强的地方。

    所以,总体来说,中国税法学目前仍然在较低水平上徘徊。由于中国税法立法数量多,涉及面广,其中法律规范的内容还有一些与众不同的特性,所以人们勉强还能接受税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存在,不管在位阶上它是属于财政法、经济法抑或行政法;然而,就现状而言,中国税法学能否成为一门独立的研究学科的确令人担忧。作为一门独立的研究学科,首先,应该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其次,应该形成比较完整的学科理论体系;再次,还应该产生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最后,该学科应该具有丰富的、可待挖掘的理论资源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对照这些要求,我们惭愧地发现,中国的税法学研究的确刚起步,用“幼稚”一词进行描述并不过分。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的法学研究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才进入现代法的复兴和发展时期。而其中税法学的研究更是晚了将近10年,从80年代中期才开始产生和发展。(注:倘仅从时间上看,我国第一本专门的税法学着作应为1985年由时事出版社出版的、刘隆亨编着的《国际税法》,但一般认为,1986年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刘隆亨所着:《中国税法概论》一书标志着我国税法学的形成。参见刘剑文:《中国税收立法研究》,载《经济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页。),不过,这虽然是中国税法学研究滞后的一个客观原因,但是我们认为其并不足以解释全部现象。因历史原因耽误的法学学科并非只有税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传统学科同样难逃厄运,可是它们现在却得到了欣欣向荣的发展。10年来法学研究最引人注目的领域是行政法学,它的起步可能比税法学更晚。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时候,行政法学还只是停留在利用教科书对现行行政法进行注释的阶段,而今行政法学硕果累累,傲然屹立于法学之林。除此之外,还有环境法学等新兴学科的兴起和发展也都说明了历史原因并不是中国税法学研究落后于时代、落后于其他学科的最主要原因。我们认为,最主要的原因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税收科研论文例2

税法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特殊的领域,它不是按传统的调整对象的标准划分出的单独部门法,而是一个综合领域。其中,既有涉及国家根本关系的宪法性法律规范,又有深深浸透宏观调控精神的经济法内容,更包含着大量的规范管理关系的行政法则;除此之外,税收犯罪方面的定罪量刑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税款的保护措施还必须借鉴民法的具体制度。因此,将税法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加以研究不仅完全必要,而且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当宪法学热衷于研究国家根本政治经济制度而无暇顾及税收行为的合宪性时,当经济法学致力于宏观调控的政策选择而不能深入税法的制度设计时,当行政法学也只注意最一般的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救济原理而难以触及税法的特质时,将所有的与税收相关的法律规范集合起来进行研究,使之形成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显得尤其重要。这样可以博采众家之专长,充分借鉴相关部门法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使税法的体系和内容更正完整和丰富。

税收科研论文例3

税法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特殊的领域,它不是按传统的调整对象的标准划分出的单独部门法,而是一个综合领域。其中,既有涉及国家根本关系的宪法性法律规范,又有深深浸透宏观调控精神的经济法内容,更包含着大量的规范管理关系的行政法则;除此之外,税收犯罪方面的定罪量刑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税款的保护措施还必须借鉴民法的具体制度。因此,将税法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加以研究不仅完全必要,而且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当宪法学热衷于研究国家根本政治经济制度而无暇顾及税收行为的合宪性时,当经济法学致力于宏观调控的政策选择而不能深入税法的制度设计时,当行政法学也只注意最一般的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救济原理而难以触及税法的特质时,将所有的与税收相关的法律规范集合起来进行研究,使之形成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显得尤其重要。这样可以博采众家之专长,充分借鉴相关部门法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使税法的体系和内容更正完整和丰富。

然而,当前我国税法学研究的现状是,主攻方向不明确,研究力量分散,研究方法单一,学术底蕴不足,理论深度尤显欠缺。经济学者只重视税收制度中对效率有重大影响的内容,法学家们也只满足于对现存规则就事论事的注释,税法在法学体系中基本上属于被人遗忘的角落。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深入,依法治税越来越成为人民日益关心的现实问题。人们不仅关心税收行为的经济效果,更关心如何通过周密细致的法律措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税法的功能不仅在于保障政府正当行使职权,同时也在于以法律的形式对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使其在既定的框架中运转,不至于侵犯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恰恰在后一点上,我国税法学的研究相当薄弱。如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落实,税收征管程序优化设计,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等,都是我国财税法学研究亟待加强的地方。

所以,总体来说,中国税法学目前仍然在较低水平上徘徊。由于中国税法立法数量多,涉及面广,其中法律规范的内容还有一些与众不同的特性,所以人们勉强还能接受税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存在,不管在位阶上它是属于财政法、经济法抑或行政法;然而,就现状而言,中国税法学能否成为一门独立的研究学科的确令人担忧。作为一门独立的研究学科,首先,应该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其次,应该形成比较完整的学科理论体系;再次,还应该产生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最后,该学科应该具有丰富的、可待挖掘的理论资源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对照这些要求,我们惭愧地发现,中国的税法学研究的确刚起步,用“幼稚”一词进行描述并不过分。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的法学研究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才进入现代法的复兴和发展时期。而其中税法学的研究更是晚了将近10年,从80年代中期才开始产生和发展。(注:倘仅从时间上看,我国第一本专门的税法学著作应为1985年由时事出版社出版的、刘隆亨编著的《国际税法》,但一般认为,1986年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刘隆亨所著:《中国税法概论》一书标志着我国税法学的形成。参见刘剑文:《中国税收立法研究》,载《经济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页。),不过,这虽然是中国税法学研究滞后的一个客观原因,但是我们认为其并不足以解释全部现象。因历史原因耽误的法学学科并非只有税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传统学科同样难逃厄运,可是它们现在却得到了欣欣向荣的发展。10年来法学研究最引人注目的领域是行政法学,它的起步可能比税法学更晚。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时候,行政法学还只是停留在利用教科书对现行行政法进行注释的阶段,而今行政法学硕果累累,傲然屹立于法学之林。除此之外,还有环境法学等新兴学科的兴起和发展也都说明了历史原因并不是中国税法学研究落后于时代、落后于其他学科的最主要原因。我们认为,最主要的原因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税法基础理论研究重视不够。税法学并不是不能够从事现行法律规范的解释工作,相反,解决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的现实问题是中国税法学的天职。税法的解释,既有利于法律自身的完善和发展,又有利于税法的普及,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同时也是每一个国家法制和法学发展史上一个必经的阶段。但是税法学者在参与税法活动的各个环节时应该有自己独特的视角,这种视角不一定与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乃至守法者的视角完全吻合,这样才能保证它作为一门研究学科得以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而且总体来说,税法学的视角应该比参与税法活动的其他任何人的视角更能把握问题的实质。要锻造税法学这种与众不同的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必须有赖于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加强。只有税法学基础理论,才能将税法研究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使之不仅关心在征纳过程中税款的计算、税收优惠的程度等具体的问题,更会着意将自己置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大环境中,关心自己在法律体系的地位,关心自己与其它法律部门如何协调等;也只有税法基础理论才能够使税法内部发展成为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科学体系,使概念与概念之间、原则与原则之间、制度与制度之间环环相扣却又畛域分明。可以说,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税法学能否独立地成为一门法学学科,也决定了税法学自身研究的进展和步伐。反观中国税法学界,有关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成果寥若晨星,只是在税法基本原则、税收基本法方面有一些介绍性的论述(注: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刘隆亨等:《制定我国税收基本法应具备的特征》,《法学杂志》第1997年第1期;刘剑文、熊伟:《也谈税收基本法的制定》,《税务研究》1997年第5期;刘剑文:《西方税法基本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法学评论》1996年第3期;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张宇润:《论税法基本原则的定位》,《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陈学东:《浅论税收基本法的调整对象》,《杨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李刚:《对税收基本法几个问题的认识》,《财经研究》1996年2期;华国庆:《制定我国税收基本法刍议》,《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3期;郭勇平:《关于我国税收基本法中税收司法体系的立法思考》,《杨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1998年第1期;徐志:《我国税收基本法之研究》,《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9年第1期。),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才刚刚起步(注: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刘剑文、李刚:《税收法律关系新论》,《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张登炎、侯绪庆:《论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湖南税专学报》1995年第1期;何小平:《税收法律体系论要》,《政法论坛》1996年第4期;贺玉平:《论税收法律关系》,《贵州大学学报:社科版》1998年第1期;王成全:《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税法与其它法律部门的互动研究也只是在借鉴民法债权制度方面有一些初步成果。(注: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首闻:《略论纳税人的退还请求权》,《法学评论》1997年第6期;张守文:《论税收的一般优先权》,《中外法学》1997年第5期;杨小强、彭明:《论税法与民法的交集》,《江西社会科学》1999年第8期;杨小强:《论税法与私法的联系》,《法学评论》1999年第6期;杨小强:《日本地方税法中的民法适用及启示》,《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4期;程信和、杨小强:《论税法上的他人责任》,《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费锦红:《试论税收优先权与抵押担保债权》,《浙江经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6期。)至于国内目前唯一的一本基础理论方面的专著,也只能看成是有关税收基本法的论文集,其内部的体系还有待完善,且总体来说,说理尚不够透彻,受税收实务部门起草的《税收基本法(草案)》所定框架的影响过大。(注:参见涂龙力、王鸿邈主编:《税收基本法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但不管怎样,这些成果毕竟对中国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有助于中国税法学的理性成熟。(注:值得一提的是,有些税收经济学者结合自己的专业也在关注税法学的进步,并取得了令人称许的成绩。其中有代表性的如许善达等著:《中国税收法制论》,中国税务出版社1997年版;许建国等编著:《中国税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税法学研究方法尚显单一。这首先表现为税法学对税收学的长期依赖状态。从学科关系上看,税法学和税收学分别站在不同的角度研究同一个对象,其内在的相通性是毫无疑问的。由于税收学的研究较税法学的研究起步早、成果多,因此在税法学刚刚起步的时候有意识地合理借鉴税收学的研究成果是非常正确的,它有助于节省时间、加快进程。再加上税法学本身的特性所致,很多问题必须进行经济分析才能更清楚地辨析其中的利害关系,所以税法学的发展离不开借鉴税收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然而,这二者毕竟分别属于法学和经济学两个不同性质、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学科。税法学应该有自己独特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它所关心的焦点可以在某一点上与税收学相同或相通,但是在更多的方面,应该是不同于税收学的。从税法学的研究整体及其发展过程中来看,税法学研究长期过分依附于税收学研究,连许多税法学研究的成果都是税收学界的人士在专攻税收学的同时附带地作为一个新领域开拓出来的,这就难怪人们善意地责怪税法和税法学“活性”不强了。(注:参见刘剑文、李刚:《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的确,仅仅从税法学的角度研究税法问题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学科局限性的影响。因此,应当从税法学自发的需要出发,在研究过程中合理借鉴和参考税收学的内容,而不是从税收学的角度出发去裁剪税法学,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从法律角度研究税收问题。

如果说以上所述的税法学在处理与税收学的关系时是过于机械的话,那么,税法学在处理自己与法学其他学科的关系时就是失之狭隘了。实际上税法与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投资法学、冲突法学等部门法学的关系非常密切,税法学应该善于站在法理学和宪法学的高度处理税法问题,税法学也应该吸收和借鉴民法学和行政法学中的具体概念、原则、制度等研究成果;此外,作为宏观调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的国家依法调控经济之理念也应随时指导税法学的研究和实践。总而言之,税法不是一个孤立的学科,它必须借鉴其他法学学科乃至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的成果才能不断发展和完善。税法每天面对的都是日新月异、快速运动的社会经济生活,各种新事物层出不穷,税法学首先必须借助于相关学科的知识对其加以理解和接受后,才有可能回到自己的领地上研讨出科学合理的应对之策。如果税法学研究时带有明显的学科狭隘性,就税法论税法,而没有将其放到与其他学科的广泛联系中,或是更广阔的理论背景中加以分析,所得出来的结论必定有失允当,难以为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所认可。我国税法学研究长期以来的确表现出缺乏兼容性的弱点,很少有人主动地开拓自己的研究领域,相反却总是愿意亦步亦趋地围绕着现行税法,要么着力论证变革旧税制,实施新税法的合理性,要么对现行税法提出一些修修补补的意见。这充分说明了税法学缺乏学术远见、安于现状,同时也再一次展示了中国税法学的不成熟。

3.税法学研究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虽然我们对于税法学机械地照搬照抄税收经济学的内容持批评态度,但是研究税法学又的确不能不掌握税收经济学,否则研究不可能深入下去。这主要是因为税收立法关于税种选择、税率确定以及减免税的幅度等方面的决策都必须要考虑它们可能带来的经济效果,而税收经济学对此已经有成熟系统的研究,因此税法学完全可以合理借鉴。比如税收经济学对各种税种之优劣比较、税收公平和效率原则的具体衡量及其演变,税收的宏观与微观经济效果、不同历史时期税收的职能之发挥,以及课税的理论依据等方面都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绩,而这些对于税收立法观念的形成意义重大。(注:从某种意义上说,笔者以为,税收学与税法学是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个问题进行研究,因为税收法律关系与税收关系从来就是合二为一的整体,理论上所谓税收法律关系是对税收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产物的提法只是学者们为了显示自己学科的特定价值而人为的区分。所以,完全可以说,税法学是研究如何对税收关系进行法律规范的学科,税收学是研究如何对税法进行经济分析的学科,二者研究对象重叠,研究视角各异,研究内容各有侧重,但研究成果却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共享。参见刘剑文主编、熊伟副主编:《财政税收法学者参考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4~37页。)税法学者所要作的,不否定税收经济学,而是在充分理解和掌握的基础上超越它,以一种批判的眼光积极主动地运用这些知识填充自己的体系大厦。为了使税法学学者的眼界开阔,摆脱狭隘性的束缚,首先“当然要致力于本部门法、本学科的研究,要钻进去;但也需要顾及相关和相邻的部门法和学科,要研究它们的相互关系,为此,有时需要跳出来,站在更高、更广的角度统观整个法的体系和法律科学体系的全局。”(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1页。)要做到这一点,必然要求税法学者的知识结构不能过于单一,不能因为研究税法就不愿意涉猎其他领域。如果不具备深厚的法理学基础,如果不能够站在财政宪法的高度考察税法的本质要求,如果不能理解税法从民法、刑法、行政法或诉讼法、国际私法中借用过来的概念、制度的准确含义,税法学在这些学者眼中无非只是如井底之蛙所能看到的天空一样。同理,税法学内部的研究分工也不宜太细,研究税法学基础理论的学者,必须同时对各个具体税种法或程序法有所了解;专攻税法学各专门领域的研究人员,也不仅应当从整体上把握税法学研究状况,还应当适当掌握税法学其他部分的研究信息。而我国税法学研究人员在这些方面都比较欠缺,国际税法、国内税法和外国税法不能连为一体,不愿意横向地学习其他领域的知识,导致高质量的研究成果难以产生。

4.税法学研究缺乏理论资源。同样是受“”的影响,民法学和刑法学在停滞十余年后能够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而蒸蒸日上,行政法学也能在短时间内发展壮大,这与重视理论资源的挖掘和利用是有着很大的联系的。以民法学为例,民法已经有二千多年的发展史,国外的法典、学术史料浩如烟海,新中国成立前也有过短暂的繁荣时期,而台湾地区对民法学的研究从未间断过,且早已达到很高的水准,这些都是民法学能够在短时期内恢复活力的重要条件。中国民法研究恢复起动后,民法学界非常关心挖掘这些理论资源并孜孜不倦地加以学习和汲取。翻译外国著名民法典和民法学著作,校勘民国时期的历史资料,引进台湾的专门著述,使得民法学有条件站在前人的肩膀上有所突破。这是任何一个学科都不可能超越的发展规律。税法学并不是没有理论资源。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税法首先在德国独立以来,税法学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很多颇具价值的成果,其中德国的税法学者研究最为透彻,日本次之。我国台湾法学界于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重视税法学的研究,并迅速在基础理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等领域出版了大量的文章、专著,其研究偏重于理论概括和逻辑统一,深受税收法定主义思潮的影响。(注:参见杨仁泽:《现代“租税法”之评介与研究》,载台湾朝阳大学《法律评论》第33卷第4期。)发展至今天,台湾税法学者更倾向于站在财政宪法的高度,利用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在要求,对各种现行立法全面进行理论检讨和得失评点。(注:参见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中国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这些都是税法学宝库中的瑰宝,是我们继续从事深入研究宝贵的理论财富,不千方百计地试图挖掘其合理内核,却完全不顾其存在而只是在一些细节末节上隔靴搔痒,这是一件十分令人痛心的事情。遗憾的是,中国税法学界很少有人专治于外国税收学名著的翻译,至今为止只有日本学者金子宏的《税法原理》在大陆翻译出版。(注: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而台湾学者的著述则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难以与大陆读者见面。这样一来,一方面是已有资源的无端浪费,另一方面是中国税法学研究的低水平徘徊,这对有志于继续从事税法学研究的学者们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当然,我们没有丝毫理由责怪他人不去从事经典文献的翻译和挖掘工作,因为外语是税法学研究者知识结构中不言而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法学者最起码应该掌握一门外语才有可能深入从事研究,其中尤其德语和日语为最佳。而何况,真正应该去尝试翻译的艰辛,为税法学的繁荣兴旺修桥铺路的,应该是税法学者们自己,而不是他人。

二、加强中国税法学研究的对策与方略

面对严峻的深层次问题,税法学实在再不应该为其表现的出版繁荣而盲目乐观。蓦然回首,人类历史上影响巨大的20世纪已悄然隐退,税法学与税法学者们都已经沐浴在新千年的曙光中。要想使税法学在新千年和新世纪的滚滚长河中有所发展,税法学界任重而道远!就其近期规划而言,我们主张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以期促进税法研究尽早走向正轨:

1.加强合作研究。为了适应依法治税的需要,促进税法学研究水平的提高,有的学者主张“团结全国现有的从事税法教学、研究工作者与从事税收法制建设的实际工作者,把现有比较分散的、小规模的研究转化为方向明确、有规模效益的研究,把过去院校研究和业务部门相脱节的情况转变为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使教学科研部门和业务部门密切联系,把零星的间断的对外联系变成有组织的、系统的对外交往。”(注:见刘隆亨:《中国税法学研究会筹备工作的报告》,《税法研究》1998年第4期。)的确,中国税法学界面对税法的落后状况,迫切需要以合作的形式增加科研投入,发挥规模效应和避免重复研究。合作的形式多种多样,只要有助于开阔思维,知识互补就行,如:(1)加强课题合作。下达科研课题的单位不妨有意识地设置优先考虑条件,鼓励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研究者们开展横向合作。通过这种合作有助于集思广益,加强研究人员的凝聚力。且因为研究的需要自愿组合,优势互补,并无操作上的困难之处。(2)发挥中国税法学研究会的职能,通过年会、小型研讨会、项目论证会以及创办刊物支持出版等工作,将之建设成中国税法学研究的一个堡垒,为科研合作提供条件和机会。(注:中国税法学研究会已于1998年3月28日成立,它是全国税法学界教学、科研和实际工作者自愿参加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见《税法研究》1998年第4期。)(3)创办《税法论丛》,使深入细致的研究成果能够及时集中地得以发表,发挥理论辐射作用。《税法论丛》应该保持高规格、高起点,代表着中国税法学研究的最高水平和发展方向,使之变成中国税法学者的一个繁荣温馨的理论家园。

2.培养税法人才。税法教育在各个综合性重点大学的法学院系和各专门政法院校中的本科阶段很难进行得非常深入系统。在有限的课时内要求将税法总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等由点到面地全部讲透不大现实,只可能走马观花,难于深入。而在专门的税务院校和财经院系里又不大可能对税收从法学的角度涉及太多。但是随着税法的日益复杂以及税法与其它法律部门联系的日趋紧密,涉税诉讼的增加和税法风险防范意识的加强,税务部门、企业对高层次的税法专业人才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在本科教育阶段加大税法学的课时量,而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强调更侧重于通过对基础理论的灌输培养学生自觉的税法思维习惯和解决具体税法问题的分析理解能力。这样做一方面满足了实务部门对真正的税法专业人才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为这些人继续进行研究生阶段的教育奠定了扎实的基础。而税法学科研人员的培养主要还是要通过研究生教育的形式,以硕士、博士、博士后的纵向梯次结构引导有志之才不断攀登,培育税法学研究的后继人才,为税法学在不久的将来之兴旺发达积聚力量和资源。

税收科研论文例4

(一)加强地方税务研究会自身建设

研究会是地税部门联系社会各界热心地方税收学术研究的非营利性群众社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好研究会的职能作用,重在加强自身建设,关键是加强组织和管理。我们进一步加强了领导,思想上重视,工作上支持,人、财、物上给予保障,为研究会工作开展创造了良好工作环境,极大激发和鼓励了广大地税调研工作者和会员的积极性,增强了做好地方税务研究会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市局党组书记、局长罗伟华同志经常过问地方税务研究会的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难题,从经费和人员上对地方税务研究会予以保障。目前地方税务研究会按照省地方税务研究会的要求,真正实现了有机构、有固定场所、有专职人员。应该说,地方税务研究会各项工作已经逐步走向规范化道路。

(二)成功举办全省地税系统第三片区研讨会

我们紧紧围绕xx年年全省地税总体工作思路,结合新余地税工作实际,突出地税调研重点。我们按照赣地税发{xx年}29号文件关于做好xx年年全省重点调研课题的要求,认真牵头做好第三片区重点调研课题的各项工作。市局专门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课题的安排工作,要求各地必须按照省局工作部署,认真抓好全省第三片区的课题的研究工作。一方面,我们在全市抽调了调研骨干人员,集中精力,重点抓好《发挥地税职能,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的研究》、《创新地税系统工作管理机机制,提高行政效率研究》、《提高地税系统三个服务水平研究》、《加强地税文化的研究》四个课题具体调研工作,定期召开课题研讨会,认真讨论提纲,确定调研方向。同时积极主动与课题成员单位省局直属分局、南昌市地税局沟通,认真把课题落实到每个成员单位。为增加全市重点课题的领导力和科室参与的广泛度,推进全市调研工作深入开展,我们把省局重点调研课题拟实行市局领导挂点制和机关科室参与制:每个重点课题将由市局领导亲自挂点;每个重点课题实施牵头单位领导负责制,每个牵头单位指定一名局领导具体负责;相关业务科室全程参与相关重点调研课题调,切实做到人员、经费、时间三到位。同时,把全省重点课题的调研情况列入今年绩效管理考核。在第三片区论文推荐会上,与会人员对我局提交的论文高度评价,我局有四篇文章在第三片区荐会上予以推荐。另一方面,精心组织了两次全省第三片区地方税收课题研讨会议,对第三片区地方税收课题进行编印成册。整个组织协调工作得到了省地方税务研究会领导的高度评价。

(三)积极推进调研成果转化

我们十分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特别是各级地税局领导重视提高地税调研质量,在多出精品上下功夫,花力气,从突出地税收入中心和地税实践急待解决的问题入手,潜心研究事关经济与地方税收宏观协调发展的关系与政策理论问题,力求调研成果能为领导决策参谋服务。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遵循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充分考虑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趋势以及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对未来地方税收的影响程度,经实事求是预测分析和判断,完成了《全市xx年年-2012年地税收入预测分析》专题调研,针对全市地税收入连续几年高速增长,地税收入增长已经大大高于全市经济增长速度的现状,明确了提出了今后几年全市地税收入增长会稍慢于我市经济增长速度,地税收入应该建立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基础之上,从而为我市科学制定经济发展目标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建议。

(四)不断提高调研文章质量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地税系统税收科(调)研成果评选工作,鼓励全系统干部职工积极投身税收科(调)研活动,繁荣学术研究,大力推进地税科(调)研精品战略,使科(调)研成果更好地围绕地税中心,指导地税实践,促进全市地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制定了《新余省地方税收优秀科(调)研成果评选办法》。同时,我们在11月组织了全市地税系统优秀论文评比工作,共有38篇文章参加了此次评比。在评比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循“客观公正、择优公开、逐级负责、严格筛选”的原则,为体现评选工作的独立、公正,规定评审人员原则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在市级(含)以上地方税务研究会常务理事中产生,必要时可以邀请地税系统外有关财税理论专家作为评审组成员。本单位评审人员人数不得超过评审人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同时论文作者不得作为评审人员。通过评审,真正把一些反映地方税收工作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指导意义的论文及其他调研性成果推荐上来进行奖励。由于工作机制的创新,全市调研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xx年年,全市地方税务研究工作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成绩的取得。是各级领导对地方税务研究工作重视与支持的结果,特别是凝聚了广大地税系统科研人员的辛勤汗水。在成绩面前,我们要高兴,但不能陶醉,跳出新余看新余,在全省地税系统,我市的地方税务研究与赣州等一些起步比较早的地市还有一定的差距,与外省一些税务部门的差距更大。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员调研的氛围不行。少数部门对地方税务研究工作重视程度不高,认为地方税务研究是务虚的,甚至认为地方税务研究就是地方税务研究会的事。二是税收理论调研人员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素质上都比较薄弱。目前,全市地税干部热爱税收科研工作几乎寥寥无几,一些从事地方税务研究工作理论素质较差,远远不能适应新时期地方税务研究工作的需要。三是经费保障经费严重不足。一些地方对省市局下达的重点调研课题在财力难以得到保障,我们有的课题组成员为了确保课题质量,自行出钱购书,一些地方对课题组所开展的必要的费用不予支持,在地方税收科研经费上舍不得投入,直接影响了地方税务研究工作的开展。四是对地方税务研究工作配合不力。对地方税务研究下达的课题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一些科室对地方税务研究工作存在抵触现象。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将认真研究对策,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研究,争取市局党组对地方税务研究工作的重视,进一步提高地方税务研究工作能力。二、2012年全市地方税务研究工作要点

2012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部署的第一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做好今年的地方税务研究工作,意义十分重大。今年全市地方税务研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办会政治方向,围绕地税中心,相对前瞻研究,贴近地税实际,立足应用对策调研,促进地税事业发展”的工作宗旨,不断加强研究会组织、思想、作风和制度建设,努力把我市地方税务研究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推上一个新台阶,为促进新余地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税收科研论文例5

(一)加强地方税务研究会自身建设

研究会是地税部门联系社会各界热心地方税收学术研究的非营利性群众社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好研究会的职能作用,重在加强自身建设,关键是加强组织和管理。我们进一步加强了领导,思想上重视,工作上支持,人、财、物上给予保障,为研究会工作开展创造了良好工作环境,极大激发和鼓励了广大地税调研工作者和会员的积极性,增强了做好地方税务研究会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市局党组书记、局长罗伟华同志经常过问地方税务研究会的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难题,从经费和人员上对地方税务研究会予以保障。目前地方税务研究会按照省地方税务研究会的要求,真正实现了有机构、有固定场所、有专职人员。应该说,地方税务研究会各项工作已经逐步走向规范化道路。

(二)成功举办全省地税系统第三片区研讨会

我们紧紧围绕xx年年全省地税总体工作思路,结合新余地税工作实际,突出地税调研重点。我们按照赣地税发{xx年}29号文件关于做好xx年年全省重点调研课题的要求,认真牵头做好第三片区重点调研课题的各项工作。市局专门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课题的安排工作,要求各地必须按照省局工作部署,认真抓好全省第三片区的课题的研究工作。一方面,我们在全市抽调了调研骨干人员,集中精力,重点抓好《发挥地税职能,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的研究》、《创新地税系统工作管理机机制,提高行政效率研究》、《提高地税系统三个服务水平研究》、《加强地税文化的研究》四个课题具体调研工作,定期召开课题研讨会,认真讨论提纲,确定调研方向。同时积极主动与课题成员单位省局直属分局、南昌市地税局沟通,认真把课题落实到每个成员单位。为增加全市重点课题的领导力和科室参与的广泛度,推进全市调研工作深入开展,我们把省局重点调研课题拟实行市局领导挂点制和机关科室参与制:每个重点课题将由市局领导亲自挂点;每个重点课题实施牵头单位领导负责制,每个牵头单位指定一名局领导具体负责;相关业务科室全程参与相关重点调研课题调,切实做到人员、经费、时间三到位。同时,把全省重点课题的调研情况列入今年绩效管理考核。在第三片区论文推荐会上,与会人员对我局提交的论文高度评价,我局有四篇文章在第三片区荐会上予以推荐。另一方面,精心组织了两次全省第三片区地方税收课题研讨会议,对第三片区地方税收课题进行编印成册。整个组织协调工作得到了省地方税务研究会领导的高度评价。

(三)积极推进调研成果转化

我们十分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特别是各级地税局领导重视提高地税调研质量,在多出精品上下功夫,花力气,从突出地税收入中心和地税实践急待解决的问题入手,潜心研究事关经济与地方税收宏观协调发展的关系与政策理论问题,力求调研成果能为领导决策参谋服务。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遵循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充分考虑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趋势以及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对未来地方税收的影响程度,经实事求是预测分析和判断,完成了《全市xx年年-2012年地税收入预测分析》专题调研,针对全市地税收入连续几年高速增长,地税收入增长已经大大高于全市经济增长速度的现状,明确了提出了今后几年全市地税收入增长会稍慢于我市经济增长速度,地税收入应该建立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基础之上,从而为我市科学制定经济发展目标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建议。

(四)不断提高调研文章质量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地税系统税收科(调)研成果评选工作,鼓励全系统干部职工积极投身税收科(调)研活动,繁荣学术研究,大力推进地税科(调)研精品战略,使科(调)研成果更好地围绕地税中心,指导地税实践,促进全市地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制定了《新余省地方税收优秀科(调)研成果评选办法》。同时,我们在11月组织了全市地税系统优秀论文评比工作,共有38篇文章参加了此次评比。在评比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循“客观公正、择优公开、逐级负责、严格筛选”的原则,为体现评选工作的独立、公正,规定评审人员原则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在市级(含)以上地方税务研究会常务理事中产生,必要时可以邀请地税系统外有关财税理论专家作为评审组成员。本单位评审人员人数不得超过评审人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同时论文作者不得作为评审人员。通过评审,真正把一些反映地方税收工作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指导意义的论文及其他调研性成果推荐上来进行奖励。由于工作机制的创新,全市调研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xx年年,全市地方税务研究工作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成绩的取得。是各级领导对地方税务研究工作重视与支持的结果,特别是凝聚了广大地税系统科研人员的辛勤汗水。在成绩面前,我们要高兴,但不能陶醉,跳出新余看新余,在全省地税系统,我市的地方税务研究与赣州等一些起步比较早的地市还有一定的差距,与外省一些税务部门的差距更大。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员调研的氛围不行。少数部门对地方税务研究工作重视程度不高,认为地方税务研究是务虚的,甚至认为地方税务研究就是地方税务研究会的事。二是税收理论调研人员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素质上都比较薄弱。目前,全市地税干部热爱税收科研工作几乎寥寥无几,一些从事地方税务研究工作理论素质较差,远远不能适应新时期地方税务研究工作的需要。三是经费保障经费严重不足。一些地方对省市局下达的重点调研课题在财力难以得到保障,我们有的课题组成员为了确保课题质量,自行出钱购书,一些地方对课题组所开展的必要的费用不予支持,在地方税收科研经费上舍不得投入,直接影响了地方税务研究工作的开展。四是对地方税务研究工作配合不力。对地方税务研究下达的课题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一些科室对地方税务研究工作存在抵触现象。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将认真研究对策,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研究,争取市局党组对地方税务研究工作的重视,进一步提高地方税务研究工作能力。

二、2012年全市地方税务研究工作要点

2012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部署的第一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做好今年的地方税务研究工作,意义十分重大。今年全市地方税务研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办会政治方向,围绕地税中心,相对前瞻研究,贴近地税实际,立足应用对策调研,促进地税事业发展”的工作宗旨,不断加强研究会组织、思想、作风和制度建设,努力把我市地方税务研究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推上一个新台阶,为促进新余地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税收科研论文例6

计金标教授在税收理论和政策研究方面最主要的成就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环境税收理论和政策的研究。他从1995年起开始发表关于环境税收方面的论文,并将之作为博士论文的研究题目,后将成果以专著《生态税收论》形式出版。专著中对站在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对生态税收的基本要领和研究的理论基础,在我国需要研究的问题等进行了系统的研充提出了一个理论研究框架。他认为二十一世纪是生态世纪建立生态税制是新世纪对我国税制建设提出的一个基本要求之一。计教授的论文及专著出版后成为该领域最前沿的研究成果,被广为引用成为我国在此学术领域的带头人。

对个人所得税理论和政策的研究。1996年他出版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和改革》是我国在个人所得税领域的第一本理论专著。该书系统研究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理,探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模式问题,提出我国应向综合与分项相结合的模式转换,研究了我国当时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揽子改革方案。其中关于个人所得税目标定位的观点、个人所得税管理权限的观点都得到了税收理论界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同。

关于遗产税问题。他是国内建国以后第一个系统研究遗产税的学者。早在研究生时期就以遗产税作为硕士论文,并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在1989年时他就认为到20世纪末我国有条件和有必要引进遗产税。尽管由于种种原因该税至今仍未开征,但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遗产税已被列入到14个税种之中。

税收科研论文例7

税法在现行执法体系中是一个分外的范畴,它不是按传统的调解对象的尺度分别出的单独部门法,而是一个综合范畴。此中,既有涉及国家底子干系的宪法性执法范例,又有深深浸透宏观调控精神的经济法内容,更包罗着大量的范例办理干系的行政规则;除此之外,税收犯法方面的治罪量刑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税款的掩护步骤还必须警惕民法的具体制度。因此,将税法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加以研究不光完全须要,而且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当宪法学热衷于研究国家底子政治经济制度而无暇顾及税收举动的合宪性时,当经济法学致力于宏观调控的政策选择而不克不及深入税法的制度筹划时,当行政法学也只注意最一样平常的行政举动、行政步骤、行政帮助原理而难以触及税法的特质时,将全部的与税收干系的执法范例聚集起来举行研究,使之形成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显得尤其重要。这样可以博采众家之专长,充实警惕干系部门法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要领,使税法的体系和内容改正完备和富厚。

税收科研论文例8

1、联合下达重点课题,将重点课题纳入责任单位年终绩效考核。围绕全市税收科调研重点方向,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与地方税务研究会一起下达了年度调研课题并将重点课题纳入责任单位年终绩效考核;规定每个重点课题牵头单位负责制,每个牵头单位的课题经费的落实情况纳入重点调研课题的绩效考核;相关业务科室全程参与相关重点调研课题调研,较好整合科研资源,形成调研合力,为全市地税系统切实开展科调研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导。

2、表彰了年年优秀论文科(调)研文章。年年,全市各级地税部门和广大地税干部职工按照省局《关于下达年年地方税收调研课题的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工作,积极开展地税科(调)研活动,调研的论文质量与数量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经省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定,有7篇文章评为全省地税系统年年度优秀科(调)研文章,有2篇在全市社会科学优秀论文评比中获奖。有10篇文章被评为全市地税系统年年度优秀调研文章。

3、召开了全市地方税务研究会工作会议。为了更好地推动全市地方税务研究工作,努力把我市地方税务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更好地为全市地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4月1日,组织召开了全市地方税务研究会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年年税务研究会的工作开展情况,布置了年地方税务研究会工作,表彰了年年度优秀论文,并对年重点调研课题安排进行了说明。市局党组书记、局长罗伟华到会并做出了重要讲话。

4、参加了市社科联组织的全市服务市民义务咨询活动。为了进一步宣传地税税务研究成果,更好地体现地税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月日,税务研究会组织了税收业务骨干,参加了市社科联举办的义务咨询活动。业务骨干积极的宣传税收知识,帮助广大市民解答一些纳税疑惑,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5、举办了全市地方税务重点调研课题研讨会。根据市地方税务研究会的布置和要求,月日,组织召集了全市地方税务重点调研课题研讨会,市地税局、市地方税务研究会和各调研论文责任人等骨干共20余人参加了会议。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围绕《论税收法治与地方政府可用财力》等调研课题进行了讨论,广泛交流思想,共同探讨促进地税事业发展的良策,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研讨会得到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

税收科研论文例9

[1]苏春林.纳税筹划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王兆高.税收筹划[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3]赵连志.税收筹划操作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

[4]周家亮.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与完善对策[J].科技信息,2007(16).

[5]张华.浅谈企业所得税的筹划[J].财会研究,2003(22).

所得税论文参考文献:

[1]曦明,黄文丽.浅析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J].财会研究,2012,(7).

[2]张海霞.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与完善——基于居民收入公平分配视角[J].学术交流,2013,(4).

[3]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中国税收研究报告[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12-14

[4]樊勇.个人所得税制度与操作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05.

[5]高亚军.论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改革——基于税基规范视角[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9,01.

[6]李文.从税基角度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J].时代经贸(学术版),2008,06.

所得税论文参考文献:

[1]王素荣,张新民.资本结构和所得税税负关系实证研究,中国工业企业,2006,2.

[2]王雪霞.基于新所得税税法的企业税收筹划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北经贸大学,2009.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

税收科研论文例10

2007年在省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江苏省国税科研工作围绕“为税收中心工作服务,为税制改革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的指导方针,不断深化内容,创新形式,加强组织管理,强化载体构建,为江苏国税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深化“科研强税”意识,税收科研职能发挥彰显成效。围绕“十一五”发展目标和全省国税工作会议部署的工作重点,各级税务机关大力深化“科研强税”意识,充分发挥税收科研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精细化征管、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努力提升税收科研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税收的主动性、务实性与前瞻性。全系统在《税务研究》、《涉外税务》、《税收研究资料》等部级刊物上发表的税收学术论文达20余篇,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税收科调研文章400多篇,受到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及时批示与落实的科调研文章与调研报告近30篇,得到了社会的充分肯定与关注。

二是建立健全机制,税收科研组织管理不断加强。按照省局“明确税收科研工作职责、健全税收科研工作组织体系、完善科研工作机制、创设优良税收科研环境”的工作思路,省局进一步理顺以各市、县局办公室为市、县国税系统税收科研工作主管部门的管理体制,为全系统税收科研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各级领导通过不同方式,直接组织和参与税收科研工作,发表科调研文章,有力地推动了税收科研的开展。各省辖市不断探索新的税收科研组织方法,不断完善科研工作制度,充实税收科研人员,拓展科调研交流渠道,形成了保证税收科研工作顺利开展的长效机制。在全国税务系统税收科研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解学智三次点名表扬了江苏省国税局税收科研特色工作,肯定了我局强化税收科研制度建设、加强税收科研人才培养、拓展税收科研网络平台的做法。

三是大力推进“精品战略”,税收科研水平稳步提升。省局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为精品战略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省局从总局领受了“影响区域宏观税负高低的因素分析”课题,研究制定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税收问题研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税收政策研究”、“省级数据集中与税收管理方式转变问题研究”、“税务稽查在税源管理联动机制中的作用”四个省局重点科研课题。5个课题组共组织18个单位7个专业处室的近40名干部参加研究,形成作品23篇。省局课题《江苏省国税税源状况及宏观税负分析》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报告》上全文刊载发表;第二课题组研讨文章《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初探》在《中国税务》上发表;第三课题组“中国企业‘走出去’税收问题研究”先后召开了四次会议,国家税务总局老领导卢仁法专程赶到江苏,听取了课题成果汇报并作重要指示;第四课题组研讨文章《省级数据集中与税收管理方式问题研究》在《税收研究资料》上发表。省局编印下发了《2007年税收课题研究文集》,评选出优秀课题文章15篇。

四是营造氛围,群众性、应用性科研活动深入开展。省局在工作指导上,大力倡导基层科研以应用研究为主导,积极动员各级各类岗位上的国税干部参与以应用型为主的税收科研活动,注重刊载基层在税收应用领域上发现的问题,合理地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做到基层税收科、调研活动一体化,在全系统形成了多层次宽口径多方式的税收研讨氛围。在科研成果的评比上,推出了《中国税务〈江苏专栏〉》,《江苏国税调研》优秀文章及组稿先进单位的评比,通过公平、透明、公正,大规模的评选活动广泛地调动全系统税务干部的科研积极性,形成奖励先进、鼓励科研的良好氛围,有效地推进了群众性、应用性科研活动的深入开展。

五是创新载体,税收科研成果转化与交流渠道进一步拓展。省局在内部网站上正式开辟《税收科研》专栏,设立《科研动态》栏目,及时传达总局税收科研工作的各项要求、报道全省税收科研工作情况,刊载各省辖市先进税收科研管理经验。开办了《中国税务〈江苏专栏〉》,《江苏国税调研》两个纸质杂志的电子版,方便读者直接从网上阅读与下载文章,拓展了科研成果的阅读面与利用率。积极参与省局外网的改版工作,在外网上设立《税收科研》固定专栏,充分发挥网络便捷、海量、及时、互动的优势,对税收科研实施更有力的支撑。进一步扩大《江苏国税调研》的赠阅量,保证每个基层分局都能免费看到本省的重要科调研文章。订阅了部分总局科研所重要科研刊物,免费赠送省辖市主管科研工作的领导,使之了解最新的税收研究动向,促进了分管工作。

六是实施人才的精细化管理,税收科研骨干队伍建设初具规模。省局在全省范围内遴选出96名具有较高税收理论、政策水平、良好的文字功底和科调研能力的人员进入人才库,在知识结构上兼顾了税收科研工作多领域的需要,在层级分布上兼顾了省、市、县三级税务部门,覆盖了税收工作的多个层次,初步建立起一支知识结构合理、专业门类齐全、数量较为充足的高层次、高素质税收科研人才队伍。各地紧密结合总局科研所的培训活动,积极组织全省税收科研骨干参加全国税务系统税收科学理论视频培训,并通过集中授课、集体调研、外出考察等多种形式实施多形式的人才培训,有力地推动和促进了税收科研人才队伍建设。

二、认清形势把握机遇明确2008年国税科研工作重心

一是加强对税收调控经济、调节分配职能作用的研究。立足税收、置身经济、面向社会,积极探讨税收如何在加快江苏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推动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扩大与优化经济税源质量;认真研究如何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激励和约束作用,鼓励和支持有利于节约资源、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为“绿色江苏”的建设提出切实可行的税收支持意见和政策建议;认真研究税收在改善和保障民生上的重要作用,加强促进就业再就业、扶持弱势群体、提高社会保障、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切实贯彻执行周苏明局长对税收科调研工作的指示,积极开展对转变发展方式、发展农村“三大合作”、发展循环经济等重大经济问题以及总部经济、走出去企业等热点问题的调研;认真调查核实涉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税收优惠情况,切实执行对落后产业的各项限制措施;对影响贸易顺差的税收政策进行深入调研,提出积极的调整建议;加强对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等支农惠农税收政策的研究,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民持续增收,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是强化税收与经济发展关联研究。针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国际生产要素流动和产业转移步伐加快,经济发展中各种不确定因素和潜在风险不断增加等情况,不断强化对税源国际流动与地区转移问题的研究;加强对税收与区域、税种、产业、经济类型、宏观税负与微观税负关联度问题的研究;加强对重点行业与企业信息采集与数据更新问题的研究;加强对宏观调控与非政策因素传导效应对经济税源影响问题的研究,充分发挥科研工作的预警与决策辅助功能,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应对预案,努力实现税收与经济均衡增长、稳定发展。

三是加强财税政策调整对江苏经济税收影响的调研分析。重点做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调查分析,及时反映新旧税法衔接、清理相关优惠政策、落实各种过渡性安排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总分机构税收分配及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研究,提出完善的意见与建议,切实推进新税法的顺利实施;积极关注完善增值税、消费税等一系列改革方案,作好相关的调查分析与对策研究;继续做好出口退税、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等重要税收政策调整对我省经济税源、投资环境、企业经营行为的影响研究,及时向各级政府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根据我省外贸大省的特点,加强对地方政府在加工贸易发展方面的政策联动研究,对我省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提出具体的针对性建议。

四是加强对全省中心工作部署、落实与推进情况的调查研究。认真落实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税源联动管理问题的研究,完善税源联动管理机制、明确税源联动管理重点、抓好税源管理各项基础工作,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加强完善征管运行体系的研究,持续改进优化征管流程、全面推广应用监控决策系统、加强数据管理质量,进一步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强化执法监督与优化税收服务相关问题的研究,切实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公正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满足的理念”,促进国税机关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由执法管理型向服务效能型转变;加强对深化“人才兴税”战略、推进领导班子与党风廉政建设相关问题的研究,培养高素质国税干部队伍。

五是加强对江苏国税创新性、特色性工作的科学探讨与经验推广。江苏国税的许多工作一直领先全国,增值税和所得税联动评估、跨国税源管控与反避税工作、“服务e站”品牌的建设、简化优化征管流程、参数化执法方式、绩效管理创新、风险管理探索、税务文化建设等都在全国产生了相当的影响。各地结合实际,大胆创新,不断开拓,取得了一些首创性、特色性的工作。税收科研工作应全面加强对江苏国税创新性、特色性工作与品牌建设的科学探讨与经验推广,通过更广泛更深入的科研活动促进江苏国税保持“人无我有”、“人有我特”、“人特我优”的发展优势,以科研成果加大江苏国税的形象宣传,打造江苏国税的整体品牌。

三、把握总体要求理清工作思路提升税收科研水平

会议提出了做好2008年国税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对税收科研领导。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要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从“科研强税”的高度明确科研工作的地位与作用,廓清对科研工作职能与地位存在的某些模糊认识。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大力推广“重要税收科研选题,领导亲自部署;重要税收课题,领导亲自参与;重要科研活动,领导亲自督促”的先进经验,形成税收科研的明确导向。要切实将税收科研与指导税收实践结合起来,把调查研究与领导决策结合起来,将科研工作渗透到税收业务工作之中,贯穿于税收工作全过程,坚持长抓不懈。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做到科研工作与中心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考核,切实明确税收科研工作任务。要积极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环境,吸引、培养、使用科研骨干,舍得把业务能力强、作风过硬的干部放在税收科研活动岗位上,强化税收科研的人才保障。

二是健全制度,完善程序,促进税收科研管理规范化。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出台的《税收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科研制度,增强落实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明确省以下科研工作由办公室扎口管理的责任机制,由各市、县局办公室切实承担起本级税收科研的各项管理任务,加强科收科研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各部门落实好科研工作长远目标与阶段性任务,真正将税收科研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建立健全科研信息报送、备案、通报与反馈制度,主动加强与省局科研所的联系与协作,加强税收科研信息报送、科研成果统计,科研管理经验总结,畅通县、市、省与总局科研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反馈渠道,促进税收科研管理规范化。积极探索科研联动机制的建设,加强省局与省辖市、县级局之间的纵向联动,加强科研工作主管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协作联合,定期交流情况,研究问题,合理配置和利用相关的科研资源,切实做到上下联动,部门配合,齐抓共管。

税收科研论文例11

[关键词]新国际税法论;广义国际税法论;调整对象;渊源;主体

国际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其中的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如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渊源、主体、客体、体系、国际税法学的研究对象、体系等在国际税法学界均存在很大分歧与争论,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系统地研究对于国际税法学的发展与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存在这些分歧和争论之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对国际税法调整范围理解上的差异,即广义国际税法与狭义国际税法之间的差异。广义国际税法与狭义国际税法理论均有其可取之处,也均有其不足之处,综合二者的长处,并克服二者的不足之处,提出新国际税法论。

本文将首先阐明新国际税法论对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渊源、主体、客体和体系等问题的基本观点,然后重点剖析目前在国际税法学界比较流行的广义国际税法论自身存在的矛盾、冲突与不协调之处,最后论述本文所主张的新国际税法论与传统的狭义国际税法论以及广义国际税法论之间的区别以及新国际税法论对广义国际税法论所存在的缺陷的克服。

一、新国际税法论基本观点

(一)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税收协调关系。国际税收协调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在协调它们之间的税收关系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称。税收关系,是指各相关主体在围绕税收的征管和协作等活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与税收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总称。国际税法不调整国家与涉外纳税人之间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

税收关系根据其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内国税收关系和国际税收关系。内国税收关系主要是税收征纳关系,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总称。国际税收关系主要是国际税收协调关系,包括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和国际税收协作关系。国际税收分配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在分配其对跨国纳税人的所得或财产进行征税的权利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的总称。国际税收协作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为了解决国际税收关系中的矛盾与冲突而互相磋商与合作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称。

(二)国际税法的渊源

国际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税法的表现形式或国际税法所赖以存在的形式。国际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1.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在协调它们之间的税收关系的过程中所缔结的协议。国际税收协定是最主要的国际税法的渊源。其中,数量最大的是双边税收协定,也有一些多边税收协定,如1984年10月29日在马里签字的象牙海岸等六国关于所得税等的多边税收协定以及《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等。

2.其他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中调整国际税收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他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中有关国际税收协调关系的规定,如在贸易协定、航海通商友好协定,特别是在投资保护协定中有关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规定,和国际税收协定一样,对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也起着重要的协调关系。

3.国际税收习惯法。国际税收习惯法是指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各国普遍采用且承认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惯常行为与做法,是国际税收关系中不成文的行为规范。由于国际习惯法有一个逐渐形成的过程,而国际税法本身的历史尚短,再加上在税法领域税收法定主义的强调,因此,国际税收习惯法为数甚少。

4.国际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际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法成立的国际组织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对其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随着国际交往与合作的发展,有些国际组织如欧盟不仅作为经济共同体、政治共同体而存在,而且还将作为法律共同体而存在。随着国际组织职能的不断完善,国际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将会成为国际税法的重要渊源。[1]

国际法院关于税收纠纷的判例,按《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国际税法原则的补充资料,因此,可以视为国际税法的准渊源。

各国的涉外税法属于国内法,对其他国家不具有约束力,不是国际税法的渊源。

(三)国际税法的主体

国际税法的主体,又称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国际税法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缔结或参加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非国家特别行政区[2]、国际组织,一类是在国际税法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实体。

作为涉外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不是国际税法的主体。

(四)国际税法的客体

国际税法的客体,又称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国际税法主体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国际税收分配法律关系中,双方或多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国际税收收入或国际税收利益。在国际税收协作法律关系中,双方或多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国际税收协作行为。

国际税法的客体不同于国际税法所涉及的征税对象或税种,后者指的是国际税法的法律规范所协调的税收的种类。由于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现代国际交往越来越密切,国际经济朝着一体化方向发展的今天,国际税收协调的范围有可能涉及到一国所有的税种,因此,国际税法所涉及的征税对象或税种包括缔约国现行的和将来可能开征的所有征税对象和税种。但在目前的实践背景下,国际税法所涉及的征税对象主要是所得和财产,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

(五)国际税法的体系

国际税法的体系,是指对一国现行生效的所有国际税法规范根据其调整对象之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从而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国际税法的体系是比照国内法的法律体系的划分而对国际税法规范进行相应划分后所形成的一个体系。

在谈到国际税法的体系时,总是要具体到某一个国家,比如中国的国际税法体系、美国的国际税法体系,而不能笼统地谈国际税法的体系。因为,国际税法的体系是对一国生效的国际税法规范所组成的体系,不对一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国家之间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就不是本国的国际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由于我国所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的种类和数量都很有限,因此,本文所探讨的仍是理论上的国际税法体系,而不局限于我国实际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法律规范。

根据国际税法所调整的国际税收协调关系的种类,我们可以把国际税法分为国际税收分配法和国际税收协作法。在国际税收分配法中又可分为避免双重征税法和防止偷漏税法等。在国际税收协作法中又可分为国际税制协作法和国际税务争议协作法等。

(六)国际税法的地位

所谓国际税法的地位是指国际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税法在整个税法体系中的位置。国际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它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和独立的法律体系。国际税法属于税法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子部门法,关于税法的体系,学界有不同观点,本文认为税法由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两个子部门法组成。国内税法主要由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所组成。[3]涉外税法属于国内税法,而不属于国际税法。

二、国际税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

(一)国际税法学的研究对象

国际税法学是研究国际税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以及与国际税法现象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的法学分科。国际税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国际税法现象本身,另一个是与国际税法现象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具体来说,国际税法学研究国际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与规律,研究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法律关系等基础理论,研究国际税法的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在实践中的运作,研究世界各国的涉外税收法律制度等。

(二)国际税法学体系

国际税法学体系,是指根据国际税法学的研究对象所划分的国际税法学的各分支学科所组成的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统一整体。国际税法学的体系在根本上是由国际税法学的研究对象的结构和体系所决定的。根据国际税法学研究对象的结构和体系,可以划分出国际税法学的四个一级学科,即研究国际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及其规律的学科为国际税法史学、研究国际税法最基本的理论问题的学科为国际税法学基础理论或国际税法总论、研究国际税法具体规范、制度及其在实践中的运作的学科为国际税法分论、研究世界各国的涉外税收法律制度的学科为涉外税法学。在这些一级学科之下,还可以进一步划分出二级或三级学科,如国际税法分论可以分为国家税收管辖权理论、国际重复征税理论、国际逃税与避税理论、国际税收协作理论等。由这些不同的层次的分支学科组成了一个统一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即国际税法学体系。

系统分析方法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法学研究方法,探讨国际税法和国际税法学的体系可以为国际税法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提供分析框架和理论平台,有利于推动我国法学方法论研究的深入。[4]

三、对广义国际税法论观点的评析

(一)广义国际税法论及其论证

广义国际税法论,简单地说,就是把国家与跨国或涉外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也纳入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从而把涉外税法视为国际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的观点。广义国际税法论在目前的国际税法学界相当流行,可以说,几乎所有的国际税法学者都是广义国际税法论的支持者。因此,为了有力地论证本文所提出的新国际税法论的观点,有必要认真分析一下学者们对广义国际税法论的具体论述以及主张广义国际税法论的论据。

广义国际税法论实际上又可以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一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5]另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6]广义国际税法论者在提出自己的观点时一般都对狭义国际税法论进行了批驳并论证了自己观点的合理性,对此,我们举出比较有代表性的论述加以分析。

概括广义国际税法论学者的论述,主要有以下几个论据:(1)国际税收关系的复杂化需要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共同调整。[7](2)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际税收分配关系是相伴而生的,作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不可分割的整体性。[8](3)涉外税法是国际税收协定发挥作用的基础。[9]实现国际税法对跨国征税对象公平课税的宗旨和任务,如实反映国际税收关系的全貌,需要国内法规范的配合。[10](4)在国际税收关系中,适用法律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规范。[11](5)传统的观点在方法论上固守传统的法学分科的界限,严格区分国际法与国内法。[12]

(二)对广义国际税法论观点的评析

以上学者对广义国际税法论的论证是不充分的,由其论据并不能必然得出国际税法必须包括涉外税法的结论。在论证这一论点时,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国际税法的调整范围与国际税法学的研究范围是不同的,国际税法学的研究范围远远大于国际税法的调整范围,只要是与国际税法相关的法律规范都可以成为国际税法学的研究对象,但不能反过来得出凡是国际税法学所研究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国际税法的结论。对于这一点,已有学者明确指出:“法学研究的范围必然超过具体部门法的法律规范的内容,所以,国际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和国际税法学作为一个法学学科是不同的,后者的研究范围大大超过前者规范体系的内容。”[13]其次,必须明确的是,国际税法与国际税法学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事物,前者是一类行为规范,后者是一门学科,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下面分别对各论据进行分析。

1.国际税收关系需要国内法和国际法共同调整并不等于就可以取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界限,更不能得出属于国内法的涉外税法必须包括在国际税法内的结论。因为几乎所有的国际性的社会关系都不可能单靠国际法来调整,都需要国内法的配合,如果这一论点成立的话,那么所有的国际法和国内法都应当统一为一个法律体系,没有必要区分国际法和国内法。但事实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本质、效力、立法主体、实施机制、法律责任等很多方面与国内法都不同,对二者进行区分具有很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2.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与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具有不可分割性是事实层面上的状态,而非理论层面上的状态。理论研究的价值恰恰在于把事实层面上的种种复杂现象予以分类、概括和抽象,如果以事实上某种社会关系的不可分割性来否定理论层面上的可分割性,那么,无异于否定理论研究的功能与价值。再者,各种社会关系在事实层面上都是不可分割的,如果以此为论据,那么,无异于说法律部门的划分是没有意义的,也是不可能的。无论法律部门划分的理论在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受到多大的批评与质疑,作为一种影响深远的研究方法和法律分类方法却是没有学者能够否认的。

3.任何法律部门要真正发挥作用都必须有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配合,许多现代新兴的法律部门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甚至是建立在传统的部门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因为国际税收协定作用的发挥需要以涉外税法为基础就得出必须把涉外税法纳入国际税法的范围内的结论,那么,许多传统的部门法就必须纳入那些新兴的部门法之中了,而这显然会打乱学界在部门法划分问题上所达成的基本共识,这也是广义国际税法论学者所不愿意看到的。

4.法律适用与部门法的划分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用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来论证法律部门的统一性。如果这一论据可以成立的话,那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分也就没有必要存在了,因为许多国际关系问题的解决都既需要适用国际法又需要适用国内法。同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分也就没有必要了,因为法院在适用法律时既需要适用实体法又需要适用程序法。很显然,由这一论据所推论出的结论都是不能成立的。

5.传统的观点即狭义的国际税法论与法学分科没有必然的相互决定关系,法学分科解决的是法学分支学科之间的关系,而国际税法的调整范围所要解决的是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这一论据有把国际税法与国际税法学相混同之嫌。其实,以上论据之所以不能成立,其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这些论据把国际税法与国际税法学相混同,把本来可以由拓展国际税法学研究范围来解决的问题却通过拓展国际税法的调整范围来解决。持广义国际税法论的学者大多对于国际税法和国际税法学没有进行严格区分,在使用时也比较随意,在很多情况下将二者不加区分地使用。比如有的国际税法学著作在“内容提要”中认为:“国际税法是国际经济法一个新兴的分支学科,尚处在建立和发展之中。”[14]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法毕竟已经作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加入了法学学科的行列。”[15]有的学者在论述国际税法的范围必须拓展时所使用的论据是:“国际税法学是一门正在逐步形成和发展的学科,其进一步的发展,取决于实践的发展以及对发展了的实践的正确认识。”[16]其实,把上述论据用来论证国际税法学的研究范围必须拓展到涉外税法的结论是十分有力的,正是由于涉外税法与国际税法的关系如此地密切,涉外税法才成为国际税法学的一个很重要的研究对象,从而涉外税法学也成为国际税法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涉外税法成为国际税法学的研究对象这一前提并不能当然地得出国际税法包括涉外税法的结论。通过拓展国际税法学的研究范围而基本维持国际税法的调整范围,就既可以适应国际税收关系发展的需要又可以保持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基本稳定,从而也可以避免在理论上所可能存在的一系列矛盾与不协调之处。

四、广义国际税法论理论体系的内在矛盾

广义国际税法论在其自身的理论体系中也存在许多矛盾与不协调之处,而这些矛盾与不协调之处也正说明了广义国际税法论自身无法自圆其说。概括广义国际税法论的矛盾与不协调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际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地位难以确立

广义国际税法论在论证国际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时有两个难题需要解决,一是国际税法与国内税法的协调问题,二是涉外税法自身的范围问题。广义国际税法论在强调涉外税法是国际税法的组成部分时,并不否认涉外税法属于国内税法的组成部分,这样,广义国际税法论就必须回答部门法交叉划分的合理性问题。分类是科学研究的一种十分重要的研究方法,可以说,没有分类就没有近代科学的发展与繁荣,而部门法的划分就是对法律体系的一种具有重大理论价值的分类。科学的分类要求各分类结果之间不能任意交叉,而应该有比较明确和清晰的界限,当然,在各类结果之间的模糊地带总是难以避免的,但对这些模糊地带仍可以将其单独划分出来单独研究,而不是说这些模糊地带可以任意地归入相临的分类结果之中。把涉外税法视为国际税法和国内税法的共同组成部分就必须论证这种划分方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而且必须论证国际税法与国内税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而对这些问题,广义国际税法论基本上没有给出论证,因此,广义国际税法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就大打折扣了。

另外,关于涉外税法的地位问题也是需要广义国际税法论给出论证的问题。涉外税法是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其范围是否确定等问题,都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就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单纯的涉外税法只有很有限的一部分,而大部分税法特别是税收征管法是内外统一适用的,对于那些没有专门涉外税法的国家,所有的税法均是内外统一适用的,这样,涉外税法与非涉外税法实际上是无法区分的,因此,涉外税法本身就是一个范围很不确定的概念,也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对于这一点已有国际税法学者指出:“正如涉外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样,它也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类体系;而是出于理论研究的需要并考虑到其在实践中的重要意义,才将各个税类法中的有关税种法集合在一起,组成涉外税法体系。”[17]把这样一个范围很不确定,只是为了研究的便利才集合在一起的一个法律规范的集合体纳入国际税法的范围,国际税法的范围怎能确定?国际税法怎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当然,如果广义国际税法论不强调国际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说为了理论研究和解决实践问题的需要把涉外税法作为国际税法学的研究对象而纳入国际税法的体系之中,倒还能够自圆其说,但这一点是绝大多数广义国际税法论者所不能接受的。

(二)传统法学分科的窠臼难以跳出

虽然广义国际税法论主张突破传统法学分科和法律部门划分的窠臼,并对传统的法学分科和法律部门划分的理论提出了严厉的批评,甚至给扣上了“形而上学”的帽子[18],但广义国际税法论自身却根本没有跳出这一传统的窠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没有提出新的法学分科与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广义国际税法论一方面主张突破传统的法学分科和法律部门划分的窠臼,另一方面却没有给出一个新的划分标准,这就不能不令人怀疑其提出这一论点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传统的法学分科和法律部门划分是一个庞大的理论体系,而不是一个针对国际税法的具体观点,因此,如果想以国际税法的体系为突破口对这一传统的理论体系提出质疑就必须对这一整个的理论体系进行反思,提出一套新的划分标准,并对整个法学的学科划分和整个法律体系的部门法划分提出新的观点,而不能仅仅考虑国际税法一个部门的利益与需要,仅仅在国际税法这一个部门中使用新的标准而对其他的法学学科或部门法划分置之不顾。因此,广义国际税法论如果想具有真正的说服力,就必须提出自己的新的划分标准,并以此标准对法学和法律重新进行划分,而这些划分结果还必须比传统的划分结果更科学、更合理。否则,广义国际税法论在批评传统的划分标准时,其说服力就显得明显不足了。

2.对传统理论舍弃与遵循的矛盾。广义国际税法论一方面主张舍弃传统的法学分科和部门法划分的理论,另一方面却又严格遵循传统法学分科与部门法划分的标准。一方面主张突破这一理论体系,另一方面却又使用传统的理论体系的概念来表述自己的观点。关于这一点,有的学者指出:“需要说明的是,‘舍弃’只是对在国际税法的概念和性质进行界定时的方法论问题,而不是任何时候都不考虑,当我们具体分析国际税法的法律规范时,仍遵循法学分科的方法,将其分为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或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19]综观广义国际税法论的理论体系,可以发现除了在总论中对传统的理论体系提出质疑以外,在针对具体问题时基本上是遵循传统的理论体系来进行论述的。广义国际税法论在传统的理论体系不符合其观点时就主张突破,在符合其观点时就主张遵循,这种认识方法和论证方法不能不令人对其科学性产生怀疑。

(三)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论述存在不协调之处

广义国际税法论在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论述上同样存在着不协调之处,这些不协调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广义国际税法论所主张的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所包括的两个部分,由于性质不同,很难把这两种调整对象统一为一种调整对象来表述。因此,虽然广义国际税法论主张二者是国际税法统一的调整对象,却很难给出国际税法的统一的调整对象。具体表现就是学者在表述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时,一般是把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表述为两个不同的对象。如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20]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又包括一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21]有些学者虽然把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表述为一种,但这种表述实际上很难涵盖广义国际税法论所主张的两类调整对象。如:“国际税法是调整国与国之间因跨国纳税人的所得而产生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2]这里虽然使用了“国际税收分配关系”来概括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但实际上,把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归入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之中仍很牵强。关于广义国际税法论的两种调整对象之间的区别与差异,已有学者明确指出:“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二者虽然作为一个整体成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但在整体的内部,二者的地位又稍有不同。”[23]其实,二者不是稍有不同,而是有着根本的区别,这两种社会关系在性质、主体、内容和客体方面均是不同的。广义国际税法论在论证二者是统一的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时,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就是如何解释二者在性质、主体、内容和客体等方面所存在的质的不同。

2.关于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是国际税法学界公认的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仔细分析我们就会发现,这一原则实际上是适用于调整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那部分国际税法的原则,在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中,由于只涉及到一个国家,因此,很难说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也是涉外税法的基本原则。由于涉外税法与国际税法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因此,二者的基本原则也应该有所不同,把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涉外税法的基本原则或把涉外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都是不适当的。

3.关于国际税法的主体。针对这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有学者分别概括出了其中不同的主体,在国际税收分配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为“国际税收分配主体”,在涉外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为“国际征税主体”和“国际纳税主体”。[24]在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种类以及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都具有质的不同,如何把这些不同的主体都统一为国际税法的主体,也是广义国际税法论所要解决的一个棘手的问题。

4.关于国际税法的规范。广义国际税法论一般都承认国际税法中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但对于如何统一这些不同类型的规范,学者一般都没有进行论述。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的统一在一些新兴的部门法如经济法中已有所体现,二者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但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却在本质上存在着区别,这两种规范在立法主体、立法程序、法律的效力、法律的实施机制、法律的责任形式等方面均有质的区别,把它们视为同一类型的法律规范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不可克服的矛盾。

5.关于国际税法的客体。广义国际税法论实际上仍可以分为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国际税法的客体是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其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另外还包括部分财产税和遗产税。[25]第二种把国际税法的客体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面的客体是国际税法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跨国所得,还包括财产税、遗产税以及关税等流转税种的征税客体,即涉外性质的特定财产、遗产以及进出口商品流转额等。第二个层面的客体是在国家间进行分配的国际税收收入或国际税收利益。[26]相比之下,第二种广义国际税法论关于国际税法客体的表述是可取的。但这里仍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那就是国际税法的统一客体是什么。之所以要把国际税法的客体分为两个层面来探讨,就是因为国际税收分配法律关系与涉外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其客体不同是理所当然的。但如果坚持广义国际税法论,就必须论证二者具有统一的客体,否则,如果国际税法没有一个统一的客体,也就很难论证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中的各个组成部分是一个性质一致的统一整体。

五、新国际税法论的特点及对以上矛盾的克服

(一)新国际税法论的特点

这里把本文所主张的国际税法的观点称为新国际税法论,这里所谓的“新”,一是指与广义国际税法论不同,二是指与狭义国际税法论也不同。下面简单地论述一下这些不同之处。

1.关于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广义国际税法论的调整对象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涉外税收征纳关系;狭义国际税法论的调整对象只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新国际税法论的调整对象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国家间的税收协作关系,但不包括涉外税收征纳关系。

2.关于国际税法的渊源。广义国际税法论认为国际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税收条约协定、国际税收惯例和各国的涉外税法;狭义国际税法论认为国际税法的渊源只包括具有国际法意义的国际税收条约、协定中的冲突规范;新国际税法论认为国际税法的渊源包括国家间或国家与地区间所签定的与税收有关的一切公约、条约、协定、国际税收习惯法以及国际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中既有实体规范也有程序规范,但不包括各国的涉外税法。

3.关于国际税法的主体。广义国际税法论认为国际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涉外纳税人;狭义国际税法论认为国际税法的主体只包括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新国际税法论认为国际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非国家特别行政区、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并不限于国际公法主体,但不包括涉外纳税主体。

4.关于国际税法所涉及的税种。广义国际税法论认为国际税法所涉及的税种包括所得税、财产税和遗产税,或者包括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和关税等涉外税种;狭义国际税法论认为国际税法所涉及的税种包括所得税、财产税和遗产税;新国际税法论认为国际税法可以涉及所有税种,目前主要包括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二)新国际税法论对以上矛盾与不协调之处的克服

新国际税法论的特点在于在基本保持国际税法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通过适当拓展国际税法的调整范围和国际税法学的研究范围来满足实践发展的需要。由此,既保持了与传统的法学分科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和谐,同时又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对传统的国际税法论进行了发展与完善。

1.基本保持国际税法性质的稳定。新国际税法论基本上保持了国际税法的国际法的性质,即国际税法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制定的,国际税法的渊源主要是以上主体之间签定的与税收有关的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不包括各国的涉外税法。广义国际税法论所研究的国际税法实际上已经不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国际法的性质,而变成了一种“混合法”,由于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毕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规范,因此,在对国际税法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解释上就发生了许多困难,不得不运用二元论的方法,分别探讨这两种不同法律规范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这样也就造成了上文所指出的一些矛盾与不协调之处。

2.拓展国际税法的调整范围和国际税法学的研究范围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广义国际税法论所提出的实践发展的需要以及实践中所出现的新问题,的确是需要立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予以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新国际税法论也是适应这些需求和问题而提出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面对这些需求和问题,是打乱传统的法学分科和法律部门划分的理论体系,还是在保持其理论体系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相应的理论进行发展与完善。本文主张后一种方法,前一种方法的主要缺陷在于学界目前尚无能力完全打破传统的法学分科和法律部门划分的理论体系,而建立一种新的理论体系,这样,就只能在某些方面打破传统的理论体系,而在其他方面仍遵循传统的理论体系,这样所产生的结果就是很难形成一个具有自洽性的理论体系,理论体系中总是存在着各种无法调和的矛盾与不协调之处。后一种方法的优点在于一方面遵循传统理论体系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基本的标准,另一方面对传统理论体系某些具体结论和具体论点进行发展与完善,这样,既能保持国际税法理论与其他部门法理论的和谐统一,又能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

3.新国际税法论对对传统观点的发展与完善。正如广义国际税法论学者所指出的,当前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的确需要国家在许多领域和许多方面进行协调,国家之间签定的各种税收条约和协定也越来越多,传统的国际税法学观点已无法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也无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因此,新国际税法论在两个方面对传统的国际税法论进行了拓展。一是在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方面进行了拓展,把国际税收协作关系也纳入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这样,所有的与税收有关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都成为了国际税法的渊源,相应的,国际税法的主体、客体和所涉及的税种都大大拓展了。另一方面是在国际税法学的研究对象方面进行了拓展,把与国际税法有密切联系的其他法律规范特别是各国的涉外税法也纳入了国际税法学的研究范围,这样就可以解决实践中所出现的新问题,把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紧密结合起来,使国际税法能真正发挥作用,使得人们对于国际税收领域中的现实问题的解决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注释]

翟继光,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研究生税法研究会会长,全国财税法学研究生联谊会主席。

1、参见杨紫烜主编:《国际经济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176—177页。

2、非国家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一国范围内,依法享有高度自治权并有权缔结有关国际协议的地方行政区域,例如我国的香港和澳门。关于特别行政区是国际税法的主体的具体论述可参见杨紫烜主编:《国际经济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240—241页。

3、参见翟继光:《试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载《河北法学》2001年增刊;翟继光:《税收法律关系研究》,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第2卷第2期。

4、关于法学方法论和经济法学方法论,可参见翟继光:《经济法学方法论论纲》,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5、代表性的著作有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法律出版社1993年6月第2版,第2页;廖益新主编:《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第17页;陈大纲:《国际税法原理》,上海财经大学1997年11月第1版,第1页;那力:《国际税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2页。

6、代表性的著作为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5页。

7、参见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法律出版社1993年6月第2版,第3页。

8、参见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3—4页。

9、参见陈大纲:《国际税法原理》,上海财经大学1997年11月第1版,第17页。

10、参见廖益新主编:《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第17—19页。

11、参见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567页。

12、参见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2—3页;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法律出版社1993年6月第2版,第1页。

13、刘剑文、熊伟:《二十年来中国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版,第39页。

14、刘隆亨编著:《国际税法》,时事出版社1985年4月第1版。

15、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法律出版社1993年6月第2版,第1页。

16、陈大纲:《国际税法原理》,上海财经大学1997年11月第1版,第16页。

17、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253页。

18、参见廖益新主编:《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第17页。

19、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4页。

20、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5页。

21、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法律出版社1993年6月第2版,第2页。

22、陈大纲:《国际税法原理》,上海财经大学1997年11月第1版,第1页。

23、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