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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剧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4-01 1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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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剧论文

篇1

民事诉讼离不开证据,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而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诉讼中是否承担不利裁判风险的一个分界。一般认为,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1]。这个定义揭示了举证时限的两层含义:其一是限定的期间,其二是法律后果,包括逾期不举证时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和另一方当事人相应获得的有利后果。我们认为,第一层含义是形式上的,第二层含义为实质上的,只有以法律后果为支撑,限定期间才不致落空。所以,从根本上说,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置,是为保障举证责任制度落实的重要手段,乃举证责任制度的基石之一。

我国民事诉讼法典对此规定含糊,给举证制度的实施带来种种弊端。诸如当事人持有证据但故意不向法院提交,以期在庭审中“突袭”而制胜,或一审中故意不提出而在二审乃至再审中以“新证据”提出,达到后发制人的效果。有学者曾在新民诉法典实施后提出建立举证时限制度的建议[2],然而关于举证时限的理论并为受到应有的重视。而在民事庭审改革中这一问题日益凸现,有鉴于此,我们愿以此文对举证时限问题作一理论上的探讨,并提出总体的立法构想。

1、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论基础

对于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论基础,鲜有学者论及,然而这是一个无法绕开的问题,是建构举证时限制度须体现的价值追求和考虑的深层依据。我们试从以下四个方面阐述之:

(一)举证责任涵义。举证责任是指诉讼上无法确定的某种事实(确定一定法律效果的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所必要的事实)的存在时,对当事人产生的不利后果(其所主张的有利的法律效果不被承认的后果)。[3]在认识和理解举证责任的问题上不仅应当把握举证责任的形式,还应当从举证责任的内容和后果上来认识。即使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如果对提供证据的时间及逾期举证的后果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举证责任也就形同虚设了。举证时限制度正是为了克服这一缺陷而设计的。它规定了当事人若不在限定的期限内举证,将失去证据的提出权和证明权,即承当举证责任的败诉风险,由此举证责任才得以真正贯彻和落实。而且举证时限制度给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一种外来的时间上的和不利后果上的压力,能够敦促当事人积极履行举证责任,为求得胜诉而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并及时向法院提出其所拥有的全部诉讼证据,为法院顺利开庭集中审理提供了充分条件。所以可以说举证时限制度是举证责任的应有之意和必然要求。

(二)程序安定理论。所谓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诉讼的运作应依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展开并作出终局决定,从而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4]程序运作的安定必须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庭审是诉讼的中心环节,而证据是庭审的核心,当事人的讼争须围绕证据而展开,法官的裁判也须依据证据作出。如果证据的提出没有时限规定,它可以在一审、二审和再审中随时提出,也可以被任意地推倒重来,那么,法院的终局裁决就具有了明显的不确定性,双方当事人最终的权利义务就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在诉讼中忽视程序安定而追求实体真实的做法,往往是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在作祟。举证时限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限定举证的有效期间,尽量减少或杜绝程序的回复和重新启动,保证程序的有序性和稳定性,避免随时提出证据带来的程序动荡。随时提出证据的一种典型情形就是有蓄谋的“突然袭击”(surprise),即一方当事人不是在指定的期间内开示(discovery)证据,而是把证据留待庭审中搞伏击,杀对方当事人一个措手不及。这种突袭策略不但违背平等对抗原则,而且造成讼争焦点不明,程序动荡不定,既判软弱无力,严重影响了裁判的权威性。程序的安定性,作为诉讼的基本价值,应当成为诉讼过程的价值取向之一,受到法院的重视,有时甚至要牺牲其它的便利。

(三)形式真实主义。民事诉讼法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对已经发生事件的回溯,虽然从哲学意义上说,人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但诉讼不可能无限期的拖延,因此,证据的调查收集会受时间、空间及探知手段的限制,庭审认定的事实依据只能是拟制的“真实”,而非原始状态的实际的“真实”,它必须符合法律的形式规定,并且受制于法律的评价。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说,“审判所能达到的只能是形式真实而不可能是实质真实。”[5]另一方面,由于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标准远底于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确实和充分”的证据标准,因此,以“形式真实”或由“法律真实”作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模式之选择并无不妥。然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长期坚持的追求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是对上述理论的全面否定。它贯彻哲学中实事求是的精神,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出发,认为人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真理总可以被发现,所以审判人员对案件的认识可以达到完全的真实,即使判决形成也不意味着这种认识活动的终结,有了新证据的提出必须“有错必纠”。在这种理念下,追求案件客观真实成了一种无止境的认识活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我们认为,这种观念完全忽视了一个前提,即司法活动是受一定时间限制的活动,它不可能也不应该无限制地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经过程序认定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都被贴上封条,成为无可动摇的真正的过去。”[6]法官也不能随意地宣布已经过的程序不算数而要从头再来。在西方,一般把诉讼看成是一种竞技(sport),那么在诉讼这场体育比赛(race)中,双方当事人作为平等的参赛选手,法官作为公平执法的裁判,一切都必须遵循比赛规则。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地点,双方当事人以全部的精力参与竞争,并且共同接受裁判,事后即使再有实力再优秀也不能改变这一结果。虽然,这种形式真实有可能与客观真实存在误差,甚至导致人们所说的“错案”。但这种牺牲应该被认为是保证程序整体公正的必要代价。

(四)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不举证而逾期提出了新证据,有时可能是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提出新证据,但更可能是当事人出于恶意,故意不提出证据而把它当作“秘密武器”,期待出奇制胜。法律不能约束纯粹的道德,但可以通过约束其意图取得的法律上的利益而加以规制。诚实信用(GoodFaith)原则引入民事程序法的目的就在于它可以有效规制诉讼主体地诉讼行为,制约其诉讼权利的滥用,使传统的“敌对诉讼斗争”观念转为符合当今时代精神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公平论战”观念。[7]在这种平等对抗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应当本着真实与信用之准则,不能采取突然袭击这种明显的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也不得在诉讼的进行中蓄意主张与先前的程序相矛盾的事实,法官可以依职权禁止当事人运用策略(恶意地)违背先前的立场(position)、出尔反尔。“如果使双方律师一味追求这种诉讼策略和技巧作为胜诉的决定性因素,那么,在实质上就是对诉讼公正的一种亵渎”[8]。所以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间不行使诉讼上的权能(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基于保护另一方当事人对预期行为的信赖(一方当事人不提交证据,则对方当事人就不必为此作出防御准备),可以不再允许该当事人行使此项权能,即禁止逾期提出新证据。通过规定超过举证时限规定而提出的证据失权这一法律后果,诚实信用原则“在此发挥了一种对当事人诚信,及时行使权利进行督促的作用。”[9]

二、举证时限制度立法之比较

(一)举证时限制度之历史阶段比较

法定顺序主义阶段是举证时限制度的最早立法阶段。德国普通法时代,为适应书面审理的需要,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诉讼阶段提供相应证据,如果当事人在该举证阶段错失了举证的时机,该证据则产生失权效果,之后永远不能复出当作证明该事实的证据使用。这种做法与书面审理主义相结合,其好处在于使诉讼程序稳定,但由于过度使审理过程失去活力而变得僵化,而且因当事人举证能力受限制而导致诉讼的拖延,所以被抛入了历史的垃圾堆。

作为举证实现制度的第二阶段,随时提出主义阶段是对法定顺序主义阶段的一种纠正,它规定证据的提出不限于诉讼阶段,当事人可以按照审理的进度调整辩论的焦点,随时提供诉讼资料和证据,甚至可以在后阶段提出前阶段未曾提出的证据,导致程序的回溯。这种立法规定使得证据提出的自由活泼,但有可能引起举证权利的滥用(如突然袭击),存在诸多弊端。这似乎有对法定顺序主义阶段的矫枉过正的嫌疑。然而,这种做法在一些国家仍然存在。

第三阶段是限制随时提出主义阶段,限制随时提出主义又称适时提出主义,这是当前大多数国家立法中的规定。它对举证时间规定一定的界标(临界点),即保证了诉讼进程的自由活泼,又保持了程序的安定性。[10]证据的限制随时提出主义必然要求在民事诉讼中设立举证时限制度,它不仅有利于诉讼效益的提高,而且有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

(二)举证时限制度之域外立法比较

1.美国。美国是实行彻底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国家。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第16条第3款第15项规定法院可以在审前会议(pretrialconference)的事项中确定允许提出证据的合理的时间限制。在法官作出的最终的审前命令(finalpretrialorder)中,主要就双方当事人将在法庭审理时所需证据开列证据目录,未列于审前命令中的证据不允许在开庭时提出。若当事人违反审前命令提出新证据,法官可以拒绝审理或者限制当事人的证明活动。[11]美国民事诉讼法的显著特点就是审前准备与开庭审理程序分开,审前准备以证据开示程序为核心,要求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彼此了解对方所掌握的材料。由于在开庭审理前就冻结了争点,突然袭击这种几个世纪来一直被认为正当而令人称道的策略才得到抑制。

2.德国。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可以说是大陆法系的典型。它在1976年修改法典前实行的是证据

随时提出主义,修改后变为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96条规定:“在作为判决基础的言词辩论终结后,再不能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12]德国原来的法律规定只要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当事人都有权提出证据,现在规定为在主辩论期日之前提出证据,并且还设立了准备性的口头辩论阶段,当事人应当在此期间提出证据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其证据失效,在主辩论期日原则上不准提出新证据。

3.法国。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是近代第一部民诉法典,4.在大陆法系民诉法发展史上有

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它几经修改,至今仍相当先进。法国现行民诉法第134条规定,“法官应规定将证据通知对方的期限,如有需要,并规定通知的方式,必要时可采取强制处分”;第135条规定,“法官可以摈弃那些没有适时通知对方的证据。”[13]在预审程序之后,当事人相互提供的证据被固定封存,即使当事人在事后提出了新的证据,法官也不予审理。

5.日本。日本民事诉讼法在战后历经修改,6.1995年后确立了三种准备7.程序。准备8.程序的期日

由准备法官指定,准备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整理争点和收集证据,促进当事人在准备程序的期间内提出全部的诉讼资料,对于准备程序笔录或准备书状里没有记载的事项,在以后的口头辩论中,当事人原则上不得主张。开庭后才出示的证据,当事人必须具备正当理由,并由法官酌情采纳。[14]

9.台湾地区。台湾在此问题上采取的是“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原则,10.并且设立了证据实时限

制度,要求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举证活动,否则将失去提供证据的权利或负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台湾民诉法第196条规定,“攻击或防御方法,得于言词辩论终结前提出之。”即将举证时限的终点确定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止前。[15]

从国外和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来看,对证据提出的期限加以限制应当说是一种趋势,并且都相继规定了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相对来说,我国的证据提出时限就有必要进行反思了。

(三)中国大陆的举证时限立法比较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制度。民诉法典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第132条规定“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延期审理;第153条规定在二审中可以把一审判决因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第179条规定了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之一是“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虽然此条为当事人规定了举证期间,却未涉及逾期后证据是否还可以被采纳是否还具有证据证明的效力,所以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并未规定举证期限。总的说来,我国允许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和再审中都可提出证据,也无相应的证据失效(失权)制度,所以认为我国举证制度采取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当无疑义。这种作法在司法实践中至少存在三个弊端:一是难以质证从而影响证据的真实性,二是证据采取突袭性,违背了诉讼的公正性,三是造成诉讼拖延,影响诉讼的效率。现在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许多地方摈弃了以往冗长的庭前审理程序,推行“一步到庭”、“直接开庭”,这对审判人员先入为主、主观臆断的确是一种纠正,但由于相关的程序运作限制了当事人在审前平等充分地进行举证,对方的证据在审前几乎不能获悉,从而为当事人在庭审中搞突袭提供了机会,这不能不说是陷入了另一个误区。因此,作为举证时限制度的配套改革--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也成为必要。

相对于民事诉讼法来说,其它程序法中的举证时限制度还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今年3月开始实施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证据。”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说明行政诉讼法原则上把举证时限定在一审结束前,而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则更进一步,把举证时限定在了一审开庭前。该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当事人完成举证并向海事法院出具完成举证说明书后,可以申请查阅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能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但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除外。”可见,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举证时限的规定已走在了民事诉讼法的前面。

三、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构想

(一)关于举证时限的临界点问题

所谓临界点,即举证时限的起止点或时间界标。关于举证时限的临界点的实质分歧在于:有人认为应把临界点定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有人认为应把把临界点定在一审开庭前。我们认为,关于举证时限的临界点问题不能孤立地讨论,而应放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研究:如果把举证时限的临界点定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就意味着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后提出新证据,同时限制当事人在终局裁判作出之后以新证据判决,那么现在的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都存在改革的必要。如果把举证时限的临界点定在一审开庭前,就意味着必须在审前准备程序中冻结双方的争执点,一次性解决证据的集中问题,那么审前程序的证据开示制度就成为配套改革的重点。我们注意到,有的学者在这个问题上表现出了动摇,表明在这二者之间的矛盾与艰难选择。我们认为,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是以法官中立、加强当事人的对抗性为突破口的,因此强调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抗辩。由于过去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往往导致“突然袭击”,破坏这种平等性,因此庭审中新证据的提出应当受到限制,而且庭审的集中化要求证据的集中化,所以从程序安定与诉讼公正的高度来看,把举证时限的界标定在一审开庭前应当是证据制度立法的最终选择。

(二)关于审前程序的完善问题

设置有效举证时限的目的,是促使当事人尽早提供证据,而在此过程中的程序保障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纵观国外关于举证时限的有关规定都与审前程序紧密相连,即在完备的审前程序中规定证据的展示制度,在开庭前解决证据的集中问题。而在我国的诉讼法学界一直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审前程序无足轻重,特别在新民诉颁布后更是弱化了审前程序的功能。我们认为设置举证时限必须有配套的审前程序加以保障,诉答程序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是值得考虑的选择。民诉法应第113条规定被告必须在法定期间提交答辩状,以便原告了解被告提出的证据,组织有效的抗辩。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则是根据国外的立法先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来的,目前在广东上海及青岛正进行试点。但问题是在现行民事诉讼法还有效的情况下,在法院规则中规定证据交换甚至举证时限这样重大的制度是否妥当,我们认为要解决根本的问题只能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或制定证据法来进行。

(三)关于举证时限的例外问题

程序的不可逆性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但也不能把它绝对化。时限制度设置一定要考虑影响证据提出的原因,避免失权的绝对化。在现实中也确实存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举证不能,如不可抗力和其他条件限制。例如美国,也并非以一刀切的方式规定任何证据超过举证时限的皆不予接受,而是有诸多例外[16],值得借鉴。我们认为,在当事人非因恶意而举证不能时,不能一味排除逾期提出的证据,而应给予适当的补救。一则法院在涉及专门知识和借助专门技术手段才能收集证据时给予当事人帮助,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二则在当事人有正当理由需要延长举证期间时予以酌情放宽限制,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虽然对例外情况作了类似规定,但其不明确性却导致实践中当事人以此为依据多次申请延期,拖延诉讼。因此,法律应对举证时限的例外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防止当事人滥用。

(四)举证时限与当事人的举证能力

把举证时限定在一审开庭之前对当事人举证能力的要求是很高的,如何保证在有限的时间里收集的证据的质量成为一种隐忧。如果没有一种正当有效的途径和手段来保证当事人收集到涉及案件的有关证据资料和信息,那么当事人再有主动性、积极性也无法及时举证,做到充分准备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审理活动,反而造成诉讼的不公正和拖延,有悖于设立举证时限制度的初衷。我们认为,在对当事人举证行为严格规制的同时,应当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为当事人调查证据以一定的程序保障和手段支持,给予更多的自由和便利。如在庭审前,在法官的主持下,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就案件的有关事项进行询问,其询问笔录作为一种证据;对询问笔录后仍存在的问题,可以采用质问书的形式再针对性地调查;认为有必要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或传唤证人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可以申请法院对有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以及某人的身体、精神状态和场所进行鉴定和勘验。另外,考虑目前律师的活动受到过多的限制,所以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亟待扩大。

篇2

记得在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由于思想观念的开放,有关目连戏、傩戏的研究甚为兴盛。笔者也曾涉猎过这方面的研究,故对薛先生的研究成果十分留意。他的文章很精到,特别是当涉及到一些理论问题时,薛先生每每能从史料出发,总结出一套周密而清晰的理论来。这对当时的宗教仪式戏剧研究富有极高的指导意义。譬如,他对巫的源流的研究、对巫与傩之间关系的研究、对傩与戏曲之间关系的研究,都有十分精辟的见解。令人高兴的是,《艺苑丛谈》卷三收录了薛若琳先生七篇相关文章,这对我们继续研究宗教仪式戏剧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从20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初,薛若琳先生曾在历史剧的研究方面着力较多。历史剧是20世纪产生的一个新的戏剧概念,长期以来,历史剧在舞台上屡演不衰,赢得了观众的喜爱。但由于各种原因,历史剧不尊重历史、随意编造的现象十分明显。在理论上,有关历史真实与艺术真实之间的关系也常常出现混乱。因此,针对历史剧的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薛先生的《艺苑丛谈》也收录了四篇相关论文,集中体现了他对历史剧的看法。在这四篇论文当中,还有他新近撰写的长文――《木兰代父从军考》。文章从木兰故事的源头开始梳理,针对木兰故事的虚实、木兰故事产生的年代、木兰的故里、木兰从军的路线,木兰参加战斗的交战双方以及以木兰故事为题材的戏曲剧本进行详细的考述和研究,得出了颇为可靠的结论。这篇文章可以说是针对历史剧的一个个案研究,也是截止目前对于木兰故事最为全面的研究,对我们廓清木兰故事的源流、认识史实和创作间的关系均有较大意义。

篇3

一、让学生仿制古物

以往的历史教学,我们都习惯于拿着现成的教具展示给学生,虽然学生能直观的看到但对它如何制作的过程,如何体现当时劳动人民的智慧与想象却感受不到,而且课堂展示一闪而过,对学生印象不深,针对这些弊端,在教学中我大胆改变了教学中这一传统的教学方式,而是引导学生仿制文物。我给学生提供仿制文物的选材要求,剩下的就是学生回家自己找材料制作,我们的交件日期一般都是以一个月为准,因为有些文物需要埋在地下一段时间才能达到逼真的程度。我们的学生先后仿制了甲骨文、半坡遗址模型、大汶口遗址模型、汉代画像砖、赵州桥、彩陶等等,通过这些活动极大的激发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和想象力,丰富的教学的过程,提高了学生的动手能力。

二、观看影象资料

形象生动的情节必将加深你对事件的印象,为了让学生了解特定历史情况下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的发展走向,我多次带学生观看有重大影响的影片,如反映中国社会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影片《》,反映的影片,《我的一九一九》,反映二战时期苏德战场的影片《世纪的悲剧》等,这些影片以故事的形式再现了当时的历史风貌,剧中人物个性鲜明,爱憎分明,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思想的教育贯穿其中,通过让学生观看,可以加深他们对课本的了解与理解,同时有助于培养他们完善的人格和高尚的道德品质,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复杂的电影故事情节让学生们学习用辩证的观点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

三、写作论文

记得第一次让学生在历史课上写论文,要求论文的内容必须联系现实,同学们表现得很惊讶,他们想象不出历史论文与现实有什么联系,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同学们很快就喜欢上这种学习方式,我们写的题目《从唐朝长安城的城市布局联想到今天的城市建设》,这是个历史与现实紧密联系的问题,你可以任思维驰骋,联系今天的水土流失,乱砍乱伐,沙尘暴,全球气温变暖,汽车尾汽排放,工业废水污染等来写作,这样由于取材广泛,同学们思维非常活跃,通过写论文,我们既达到了历史学习的要求,又树立了每位同学环保的意识,还提高了他们写作的能力。此后我多次布置这种论文,我选择的都是一些社会热点和社会焦点问题,只求论文短小精悍,说明问题,不求洋洋洒洒长篇大论,每次我都把其中的优秀论文挑选出来在全校展出,让全校师生一览他们的风采,这也将更加激励学生们写出更好的文章来。

篇4

同学们在写议论文时,无论是要证明自己的观点正确,还是要证明论敌观点的荒谬,都必须考虑让事实说话。俗话说:“事实胜于雄辩。”如果我们在提出一个论点之后,能够举出大量生动、确切、典型的事例,说明在生活中确实如此,那么我们就能让论点处于无可辩驳的“不败”地位,增强文章的说服力。这种议论文中常用的方法,被称为“例证法”。

要想通过例证法达到好的效果,必须把好“例证”关,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必须选择与论点相吻合的事例

写议论文选择事实作为论据时,要注意所选例证的意义一定要与论点全部吻合,只与其中某一点吻合的不能作为例证。举例要清楚明白,议论文的举例,为的是证明观点,增强说服力。例子是否与观点吻合是最重要的,在这一点上,例证不允许存在丝毫偏差。例如要证明“科学无国界”这一论点,如果举出居里夫人长年累月地待在实验室里做实验这样的例子,就偏了论点,如果能在此基础上加上居里夫人把诺贝尔奖金捐献出来,作为某专项基金为全人类科学事业作贡献,就比较准确了。

二、必须选择确切、典型的论据

论点是议论文的灵魂,分论点是支撑起这个灵魂的骨架,而论据则是议论文的血肉,所以议论文的论据首先要确切。

所谓确切,就是例子本身必须确凿无误,不能把牛顿的例子说成爱因斯坦的,不能虚构编造,不能擅自编造例子来加以证明。不能含糊其辞,把某位众所周知的人写成另一位。如果牵涉数字,还必须准确无误,有些同学认为数字准确是说明文的基本要求,实际上,数字准确与否,将直接关系例证的可靠性,试问数字都不准确,谁还会相信论据的正确性呢?在这一点上,许多同学不注意,结果只能是“因数害论”,是很可惜的。选做论据的事例必须能够准确、恰到好处地证明论点,不能牵强附会、貌合神离,更不能张冠李戴。

典型的论据是指能充分反映事物本质的,具有代表性的事例与名言。写议论文举例,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不能把个人特有的经历当成人所周知的事。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生活经历,都有自己的阅读积累,都存在于不同的环境之中,选做论据的事例与论点之间,必须有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如果纯粹属于偶然或者是主观臆断的结论,“以偶然当必然”,这就必然会削弱例证的表达效果。因此写文章举例时,不能认为自己知道的东西别人一定知道。这种疏忽一般较多地反映在“略说”上,尤其在运用典故时,由于个人阅读经历的局限,如果不加说明就会形成理解上的障碍,如“这就和没买到鞋子的郑国人一样了”、“锯了竹竿进城门式的自作聪明”,这是化用“郑人买履”、“鲁人锯竿”两则寓言,但由于都只有一句话,容易让读者在理解上产生障碍。其实,如果能稍稍加上一两句话,甚至加上几个短语,就能把例子叙述得比较清楚。

三、必须选择鲜活的论据

论据力求“鲜活”,不要“陈芝麻、烂谷子”,一论“勤奋”就是“悬梁刺股、囊萤映雪”,一论“发现”就是“瓦特的水壶盖”、“牛顿的苹果”,论据要弃旧用新,要厚今薄古。有些同学作文,只记住几个经典论据,如司马迁、居里夫人、张海迪,就变换角度使用,把它们当做万花油。其实,这些论据虽算典型,却不能引人注目。相反,选取人无我有、人有我新的论据说理,则易使阅卷者产生新鲜感,效果会更好。另外,有些同学习惯用古代事例来阐述事理,整篇文章都未能联系实际,无时代的活水,则不能达到充分说理的目的。最好能引述时尚言论和当前媒体普遍关注的事例辅助说理,加强说理的针对性、时代感,使文章更具说服力。

例如我们熟知的“愚公移山”的故事,如果来个反其意而责之:不能运用头脑只知用力,就富有新意了。这些,已经是基本道理,就不多说了。

篇5

Abstract

NingboisoneofthecentersofmanufactureforChinesetraditionalfurnitureinMing-QingDynasty.Ningbo-styleFurnitureflockscarvingcraft,tessellation,paintingartandcalligraphyarttogetherandshapesitsdistinctivedecorativestyleandprocessesregionalcharacteristics.ThearticleexploresvarioustacticsappliedindecorationofNingbo-styleFurnitureanditsdistinctiveconnotationincultureandtechnology.

关键词:宁式家具、装饰手法、技法

Keywords:Ningbo-styleFurniture、technologyofdecoration、craftart

壹、前言

装饰,是家具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中国的传统家具,经过几千年的积累,形成了丰富多彩的装饰文化。宁式家具是明清家具的重要组成部分,宁波的匠人将宁波地区精湛的工巧艺术运用到家具制作上,使宁式家具在装饰技法、装饰题材上自成一体,洋溢着浓郁的地方风格。

一、河姆渡工艺--装饰手法的起源

宁式家具源远流长。七千年前的河姆渡文化开启了浙东的文明史,也证明了宁式家具的渊源所在。早在河姆渡时期,宁波的先民已经创造了应用于干栏式建筑的多达十几种榫卯构件,发明了以蝶形器和鸟形圆雕为代表的象牙雕件,并利用生漆作为木质器物的装饰涂料,创造出我国最早的漆器。河姆渡先民们朴素的装饰观对后来宁式家具装饰手法的形成起了潜移默化的作用。下表列出了它们之间的渊源关系:

表1.河姆渡工艺手法与宁式家具装饰手法的渊源关系

河姆渡工艺手法

宁式家具装饰手法

象牙雕刻装饰件:有立体和平面两种,利用对称、平衡以及合理的分割而产生的美感,动植物形象和几何纹图案相结合的器物装饰

宁式家具在装饰手法上,大量运用了浮雕、透雕,在纹样上运用山水、人物、动植物的图案,并喜欢夸张手法模拟原始人的愚昧形态,流露出幽默的风格。

陶器装饰:陶器表面饰以动植物的变形纹样,呈现出浮雕的雏形

原始漆器:掺和朱砂颜料,呈现出金黄中透出丹红的色彩

宁式家具髹漆装饰中在家具表面饰以朱红漆装饰的手法。

二、唐宋时期--装饰手法的发展

至唐宋时期,宁波的建筑、家具和器皿制作已声名远扬,曾以明式(明州)家具风行于世。唐咸通三年,日本真如亲王在《头陀亲王入唐略记》中,作了明州(宁波的古称)人"坐倚子"的记载。①到了五代和宋,高型家具已经得到了发展和定型,宁波鄞县东钱湖绿野岙宋代石椅"石杌子"即是实物例证(如图1)。石椅的背、面和椅前垂足处脚踏,都被雕成平整光面,连为一体,像是现在舞台上京剧演戏中盖上椅披的椅子,简洁、整体。从侧面看,椅背、座面到脚踏,形成三个90度折角,如三个石阶,拾级而上。工匠把方整石块的两侧,向内錾凿,平均约8厘米左右,作为底垫,绽露出四条挺立的椅腿及两腿之间的横枨。众所周知,家具横枨,非圆即方,从未见过中线高凸,两边斜削形如宝剑的剑脊线,这种剑脊线的装饰手法呈现出扶正却邪的凛然正气,成为独一无二的宁式特色,并开创了宁式家具装饰风格的先河。

图1.南宋石椅·鄞县东钱湖绿野岙

三、明清时期--装饰手法的成熟

明清时代是我国传统家具的巅峰时期,也是宁式家具装饰发展的成熟时期。其原因有:一、随着海禁开放,宁波海外贸易兴盛,大量硬木从南洋进口,这奠定了宁式家具发展的物质基础。硬木质地细腻,纹理自然质朴,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城市文人学士的精神寻求与复合。二、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使讲究家具陈设形成风尚。三、浙东一带传统工艺源远流长,能工巧匠辈出,木作技艺精湛称绝,到明清时已趋成熟。同时,被礼制法规所抑制的人求和道礼德性约束下的自然情感在硬木家具自由、充满生气的纹饰世界里得到了宣泄、释放。

明清时代宁式家具装饰技法的发展以清道光为界,分为前后两个阶段。清道光以前以朱金木雕装饰为主,即雕刻和供漆相结合;清道光后以骨木镶嵌装饰为主,集雕刻、镶嵌于一身。从装饰题材上看,清道光前以临摹当时画家作品的"丹青体"为主,道光后以民间艺人设计的民间装饰性绘画"古体"纹样为主,两种装饰各具特色。

贰、宁式家具的主要装饰手法

一、清料加工

清料加工,即在家具表面不髹漆的情况下,运用线形、兜接等装饰手法,使家具呈现优美的形态,并体现材质美和用料的优良属性。这类家具要求精湛的做工,考究的木料。因为名贵的木料来之不易,宁式家具往往把这些木料用在案桌的面板、橱门板以及椅子的靠背板上,而在其它如橱背面等不显眼的地方使用当地的木料。宁式家具的清料加工装饰手法主要有线脚装饰和"一根藤"装饰。

(一)线脚装饰

线脚,是家具部件断面所呈现的方、圆、凹、凸不同形状在部件表面产生的各种线形。宁式家具的线形装饰丰富多彩,主要有文武线、高阳线、凸凹线、圆线、盘香线、双阳线、二四线等十余种。这些线形应运于桌、案、椅、凳的边缘、靠背、扶手、腿等处,使家具的造型轻盈多变。(如图2)

图2.宁式家具的牙板线形装饰

脚,指家具腿足的造型,丰富多变的脚型,是宁式家具中一个重要的装饰手法。常见的脚型有马蹄脚、回纹脚、鹅冠脚、三弯脚、云纹脚等(如图3)。在这些脚型中采用得最多的是马蹄脚。这种脚型是由腿部的弧线延伸到脚,在腿部向脚转折处,外边缘线向里收转,内呈马蹄形状,故名曰马蹄脚,此脚型线条衔接流畅,犹如骏马纵横驰骋,气势非凡。马蹄作法大体分两种,内翻马蹄和外翻马蹄。内翻马蹄有直腿和弯腿,而外翻马蹄则大多为曲腿。马蹄腿大多装饰在带束腰的家具上,这几乎已成为传统家具的一个规律。

图3.宁式家具的各种脚型

(二)"一根藤"装饰

中国优秀的传统家具,离不开造型设计和工匠精湛技艺的完美结合。造型设计往往投入文人的智慧,而工匠技艺则融雕刻、漆艺、镶嵌、榫法四种不同工艺于一炉。其中榫法,常被喻为家具制作的关节。宁波工匠在榫卯制作中,具有独特的技艺,创造了"一根藤"的工艺。"一根藤",顾名思义,其形体像根藤,连绵不断,一通到底,所以叫一根藤,匠人称"拷头"。其制作方法是,"取数以百计小工段,长的数寸,短的仅半寸,每一小木段前段制成榫头,后端尾部起槽作卯,榫卯相接,组成曲尺形,或大或小,迂回盘旋,"②构成各种图案。由于每个榫卯衔接要求紧密,尺寸特别精确,又因是匠人硬性将榫头拷入槽内,所以叫它"拷头"。"拷头"正面浑圆,俗称"泥鳅背",始兴于乾隆前后,与同时的瓷器底足极相似,是"拷头"中最精致的,另外还有平面和凹面等。

"一根藤"工艺,常用于家具中的床围、桌围装饰。以红木千工床为例,人们不满足单纯的花板对千工床的装饰,一则花板不透空,遮掩严实;二则线条变化不丰富,滞留呆板。床的挂面装饰要求玲珑剔透,但又要符合东方人含蓄的情感,半遮半掩,仿佛阴隙中的月光,恍惚迷离,令人遐思。"一根藤"装饰恰到好处地表达出这种意境。据称,"一根藤"制作藏有秘诀,由师傅代代相传,不授异乡之匠,故广式或京式家具中不易见到,倘若需要类似的工艺装饰,则往往是在整块大料中用锯子镂锯而成,这样既浪费材料,又不牢固,更见笨拙。对此,海内外行家常望艺兴叹,自愧技艺不如宁波工匠高超(如图4)。

图4.清·红木椅子上的一根藤工艺

二、髹漆装饰

漆饰是通过髹漆在家具表面进行装饰的一种手法,兼有美观和保护家具的双重功能。宁式家具的漆饰可以分为生漆涂饰和朱金彩漆两种。

(一)生漆涂饰

宁式家具不像广式家具那样重漆,也不像苏式家具那样不髹漆,而是介于两者之间,既有漆的光泽,又体现木质的纹理。精湛的漆工工艺使宁式家具具有厚重典雅的独特韵味。据《鄞县通志》记载,宁波漆作犹重"擦漆细工","其法纯用右指摩擦而城","完成之品光泽净靓似象牙,质古雅可爱",并说"寻常一方寸之木,穷人一日之力,往往尚可完成,其余贵可知矣"。③漆工工艺在宁式家具中最重要的一道工序是"揩漆"。揩漆的主要原料生漆,又称大漆,普通的生漆经过过滤、晒、露、烘、焙等过程,才成为合格的用漆。在揩漆过程中,用木芨草或砂叶(一种植物叶子),蘸水细细砂磨,或用手指摩擦,反复交替进行,这样制成的家具表面,色泽优雅,并呈现美丽的木纹,创立了宁式家具光润的地方风格。

(二)朱金彩漆

贵重的木材毕竟难得,宁式家具中除了用进口的硬木制作的家具之外,寻常百姓家的木器一般用当地的普通木材制作,如樟树、木乌树等,因此彩漆的装饰手法应运而生。宁波的彩漆工艺历史悠久,距今已有七千年历史的河姆渡文化遗址中出土的一只涂有朱红漆的木碗,便是佐证。清道光以前流行的朱金木雕家具融优秀的木雕工艺与色彩绚丽的漆金装饰于一体,呈现出金碧辉煌的审美效果(如图5)。朱,是朱红漆;金,是金箔。漆工在木雕制品上施以生漆,贴上金箔,而后,在其两侧或缝隙中另添朱红漆。待干后,利用折光的原理,黄澄澄的金箔因朱红漆的映衬,更显出富丽堂皇、繁荣昌盛的气氛。朱金木雕家具具有浓厚的浙东地方特色,被称为"十里红妆"家具。原来,宁波人自古以来就重视姑娘出嫁的

嫁妆,明清时期,沿海经济发达,江南奢靡之风兴起,更促进了这种风俗,也成为孕育和形成朱金木雕家具的主要原因之一。

图5.清·朱金木雕橱门

三、雕刻装饰

雕刻装饰是宁式家具装饰的重要手法,其中最常用的为浅浮雕和透雕两种技法。宁式家具中的朱金木雕家具最能体现雕刻装饰的技巧运用。

朱金木雕装饰即前文说的朱金彩漆工艺与木雕工艺相结合的一种装饰技法。具有代表性的朱金木雕大床(如图6),床的挂面分五阶,一阶三块,每块由数尺长、寸许厚的樟木板作材基,匠人称之为花板。花板集浮雕、镂雕、嵌雕于一身,雕刻各种历史故事,人物肖像、奇花异禽等。花板既分隔又连结,层层叠叠,一阶一阶向前扑伸,组成床顶的一个大冠戴,蔚为壮观。艺匠的雕刻,故意夸大人物头部,模拟原始人愚昧时代幼稚的描绘,表露宁波人的幽默。

图6.清·朱金木雕大床

花板是宁式家具中集多种雕刻手法于一体的精华,而花板中的"吉子"装饰(如图7、8),则是精华中之精华,它往往被宁波匠人称之为眼睛,只要看到吉子的精雅粗俗,就可以衡定此件作品的优劣高下。吉子,吉祥之果实也,含吉利、吉庆之意。最初,它作为雕刻件之间的连接物,像一颗螺钉。后来,由于历代匠人的刻意求新,致使这块小天地,发生了很多变化。从方、圆、长的固定模式,嬗变成可按制件之间的空隙,随意创制各种不同形状。其雕刻题材也从单纯的吉庆图案纹饰到中国绘画艺术的引入,无论是山水、人物、花鸟,凡纸上可绘的皆包孕兼蓄。吉子的材料以黄杨木居多。吉子,作为家具的装饰件,是宁波匠人长期创制积累所形成的独具一格的工艺。它虽不以单体自立,却常嵌在家具雕刻件的中间,尤其是床挂面的重要部件,招人注目,代表着宁式家具雕刻艺术的精髓。在宁式家具装饰中,黄杨吉子往往和"一根藤"相配,吉子嵌在中间,一个作为藤,一个作为果,藤长果硕,象征子孙繁荣昌盛。

图7.清·黄杨吉子·秋叶睡美人

图8.清·黄杨吉子·花田毛蟹

四、镶嵌装饰

早在唐宋年间,宁波的镶嵌工艺已经发展成独具浓郁地方风格的工艺样式。明清时期,宁波地区的镶嵌家具兴起,成为宁式家具中最具特色的一个品种(如图9)。从宁式家具花板发展的轨迹可以看出,木嵌脱胎于木雕,从清初到道光时期,宁波的镶嵌家具经历了"木嵌--黄杨木与象牙嵌--骨木和嵌--骨嵌"等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道光后主要采用骨嵌,也有用螺钿作镶嵌的;形式分为高嵌和平嵌两种,前期多高嵌,后期多平嵌。高嵌似浮雕高起,平嵌以剪影平贴图案,布局匀称,轮廓形象生动,工艺精密细致。道光后构图从临摹国画作品为主的"丹青体"过渡到民间风俗画,舞台戏剧人物为主的"古体",经大胆夸张等艺术加工,图案化和规律性更强,形成了画面饱满、古朴典雅、黑白相间的独特地方风格,深受当时"若要俏、三分孝"(孝指素白)审美观的青睐。

在骨木镶嵌中,用象牙或牛骨装饰人物面部、手等在外的肌肤,具有强烈的质感,使画面更加生动活泼。在制作过程中,首先根据设计图稿用薄纸复画,把复画下来的样稿按骨材的大小及图案可拼接处剪成若干小块贴到骨片上并锯成花纹,在待嵌的底坯上相继进行排花、胶花、拔线(按骨片花纹在坯上划线)、凿槽,接着在锯成骨片花纹底面及木板的起槽缝内涂画胶,把骨片纹样敲进槽内胶合,而后还有刨平、线雕、髹漆、刻花等工序。当题材丰富、工艺独特的骨木镶嵌点缀家具间,更加显得和谐、内敛、魅力无穷。

图9.集镶嵌、雕刻、一根藤于一身的千工床装饰

五、借鉴于其他艺术的装饰手法

宁波地区工巧艺术兴盛,工匠之间互相切磋,融会贯通,因此,在宁式家具的装饰手法上,往往能够看到其他艺术手法的影子。

(一)仿竹工艺装饰手法

宁波地区多竹,四明山有丰富的竹资源,民间大量使用竹材制作了家用器具、竹家具,其中的一些工艺效果为宁式家具所借鉴。如把竹匠制作椅子时弯曲的工艺效果移用在木器上,圆枨和圆腿相组合,加上圆的矮老,使木器的横枨和腿组合更加科学,精巧和牢固,在视觉上使硬木变得圆通温顺,充满动感。有的家具则完全采用仿竹工艺,顿使实心的木材,变成宛似空心的竹竿,给人造成竹器的错觉。

(二)玉璧工艺装饰手法

宁式工匠移花接木,将玉雕工艺动用在木器上,运用琢磨玉璧的手法,在紫檀、黄花梨、红木等优质木材上,雕刻出精致细腻的浅浮雕,华变出南方特有的"名木美玉",成为宁式家具装饰工艺的一大特色.

(三)瓷器纹饰装饰手法

宁波慈溪的越窑青瓷闻名于世,因此,越窑瓷器的纹饰也成为木匠进行家具装饰的仿照对象。如把越窑的弦纹瓶装饰运用到家具装饰上,成为独特的弦纹装饰手法。作品多见于小橱、小箱、桌子等,一只清中期百宝箱,五面皆用凹凸纹装饰,两扇门开启时,可完全隐藏两侧,构思新颖、设计奇特。

(四)书画艺术装饰手法

书法与工艺同属于造型艺术,只是有平面和立体的区别,它们在艺术构思与审美情趣上异曲同工。把书画艺术融于家具装饰是宁式家具的特色。在既没有录音,又没有录像设备的古代,工匠直接将文字融入家具,产生了奇特的文化现象--木器文化。这类家具多是书房用品,常常用狂草、楷书、行书雕刻在屏风、床围和橱门上,方法有阴刻和阳雕。明代嘉靖进士,甬上有名的书法大家丰坊,就有书法作品刻在橱门,草书灵气飞动,为家具增添了行云流水之美。雕刻之外,还有用象牙嵌出书法,如天一阁收藏的大型文字屏风,也别有韵味。除了雕刻和镶嵌,还有一种方法是在嵌云石的桌面上,利用天然云石的美丽纹理配上诗词,制造出深远的书画意境(如图10)。

图10.明·桌面上美丽的云石纹理和书法艺术

叁、结语

从本质上来看,宁式家具都具有简洁明快、典雅宜人的艺术风格,尽管在清乾嘉之后,由于世风所致,形式压倒了功能,渐渐崇尚繁琐的雕饰,但这并不是装饰的过错。事实证明,合理的装饰,不仅成为宁式家具中独特的点睛之笔,宁式家具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并且它所体现的优秀的设计思想,值得借鉴于现代家具设计之中。诸如"一根藤"工艺所体现的"废材优用"的思想,在当今原材料缺乏的情况下,显得更为重要;又如装饰手法中蕴含的"虚实结合"、"对比渲染气氛"的审美思想,成为美的永恒法则。正如日本民艺大师刘宗悦所言,研究传统器物的目的,"决非是要在今天再使用或复制这些器物。只有将这些通行的法则贯彻在今天的新形式中才是我的主旨。法则是不受时间限制的,我们的任务是:立足于传统去进行新的创造。"④

参考文献

①吴慈(1998年2月),"甬式传统家具十二大特色",浙东文化,页145-149

篇6

浅谈居室设计的色彩运用

随着社会的日益繁荣,随着个人的经济能力成长到一定的程度,更好的居家生活品质成为随之而至的生活目标。“执子之手,与子携老”,当人们经历了追逐、拼搏、浪漫和收获之后,在穿越时空的浓浓情缘牵引下,家便成为了温馨的港湾。

家,也有表情。他无一例外地隐藏在钢筋混凝土的都市里,也无一例外地通过清一色“四白落地”的格局构成了四方空间,我们的的确确感受到的是怎样的表情?最佳的室内设计是形状、空间、冷暖、质地和色彩的和谐搭配,而色彩是每项设计所不可缺的基本组成部分。色彩对人类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色彩无处不在,人们获取的外界信息中80%是通过视觉完成的,75%—90%的人体活动是由视觉引起的。从色彩的实验可以证明,在正常状态下观察物体时,首先引起视觉反应的就是色彩,其次才是形状、质感等①。居室空间中的色彩时常意味着居住者情感的宣泄或流露,同时色彩也影响着居住者的情绪,甚至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当居住者选择了某种属于自己的色彩并将自己融入这个特定的环境中,他就和这个色彩空间一样,拥有了自己的专属表情。

所有的色彩都有三种重要的属性:色相、明度和纯度,被称之为色彩立体。红、黄、蓝是减色法的三原色,所有其他色彩都是这三种色的衍生色。不同的色彩有不同的波长,可综合分为12个色系:给人漂亮感觉的亮粉红色、奶油色,这些色令人觉得可爱、天真;黄色、橙色,这些色令人觉得轻松、快活;红色充满生气,令人觉得强烈、大胆;柔和的粉红色系让人们觉得罗曼蒂克;米色系体现着暖和和自然,这些色令人觉得温柔、朴素;玫瑰色、淡紫色令人觉得雅致、优美;清爽、自然的嫩草色,令人觉得淡雅、爽快;褐色系、蓝色令人觉得素雅、漂亮,不乏一种时髦的气息;典雅的深咖啡色、深橄榄色令人觉得稳重、沉着;清澈的淡蓝色系令人觉得朴素、爽快;清爽、轻快的蓝色、绿色令人觉得轻松、舒爽;而深蓝、黑色则是摩登的代表。同时我们也可以用配色法将这些颜色搭配使用,会创造出各种不同的效果。

类似色的配色法运用的是色相环上相互邻接的三种颜色或是他们的阴暗深浅,它们可以是冷色和暖色的组合,如蓝色、紫蓝色和紫色的组合,或红色、橘红色和橘色的组合。这些配色法充满活力,是运动设施、幼稚园、学校和休闲俱乐部等生动活泼场所非常适合的设计选择。类似色配色法可以混合暖颜色和冷颜色,像紫红色、红色和橘红色那种生动的配色;或绿蓝色、绿色和绿黄色之类,令人心旷神怡犹如身处热带水上那样的颜色。比同一色的彩色调色板更为有趣的是中性色配色法,它包含诸如纯白色、中灰色、米色、棕黄色和浅灰褐色之类程度较浓的色彩。这些配色,既不暖也不冷,被认为是精美、正规和雅致的表现。中性色建立在色彩的明度之上,中性配色可作为单一显眼的浓色彩或美术收藏品的背景。

单一种中性色的同一色彩组合是最为稳妥,最为保守的方法。互补色的配色是色相环上相对应的色彩,是最醒目、最有差别的配色,也是最难适当均衡的色彩,互补是调和,这些配色被用来使室内空间充满活力,使人感到愉快、精力充沛。互补的深绿色和红色令人向往,其色彩的浓淡程度恰足以维持室内的平静气氛。比起互补配色更为复杂的是对邻互补配色,对邻互补配色是利用色环一侧的一种颜色与其互补色的两个邻近色。例如紫色配绿黄和橘黄就是对邻互补配色。这两个邻近色的色彩是协调的,而互补配色表示动作和能动性。三色配色是使用环绕色相环等距间隔的三种色彩。最具有代表性的三色配色是红、黄和蓝这三种原色的配合。这些配色倾向于色彩轮廓清晰、引人瞩目,最适合于诸如学校、运动场和电影院之类的大空间。

建筑是冰凉的,家具是沉重的,而色彩却为这样的家居生活注入了新鲜感,注入了轻松的活力。无论是阴暗、冷暖、轻重或者远近,都是那么的恰如其分。色彩是家居装饰的重要内容,用喜欢的色彩来展示个性表达自我,装点这精彩的家。色彩不占据居住空间,也不受空间结构的限制,色彩具有以下一些重要的作用:1.决定空间的情调或气氛;2.吸引或转移视线;3.调节空间,使其产生更大或更小的感觉;4.隔断和划分空间;5.连结空间或令其和谐统一②。每一种色彩都能代表着一种心情,每一种色彩都关系着特定的环境,每一种色彩都能影响人们的温度知觉和空间知觉甚至是情绪。例如在以冷色调为主的餐厅中使用暗淡的绿色、灰色或黑色,会使人们产生一种宁静的气氛。要是能在玻璃或地窗等透明的材质上配合使用上引人注目的鲜艳色彩加以点缀,就能在整体上形成和谐的反差,令人兴奋充满幻想。这些点缀的颜色能给人们很醒目的感觉,将人们的视线一下子被集中吸引过来,成为这个空间的点睛之笔。对不同的色彩,

人们的视觉感受是不同的。色彩会使人产生心理上和生理上的反应,在和其他色彩的关系上,暖的色彩似乎向观看者进逼,冷的色彩却向后退。例如,在同一个空间中使用分量相等的红、黄、蓝三原色去展示物体时,很明显我们会感觉红色离我们比较近,其次是黄色,最后才是蓝色。要改变这样的状况,只有将红色的用量减少,增加蓝色的用量,才能使这些带有颜色的物体给人们的感觉处于同一水平线上。色彩的彩度和明度不同,也能造成不同的空间感。明度高的暖色有突出、前进的感觉,明度低的冷色有凹进、远离的感觉。色彩的作用显然是不容忽视的。

色彩千变万化,飘忽不定,但也不是那么难被把握的。现代居室的色彩运用有以下几个主要规则:⑴设计构思:在决定哪些部位上哪种颜色之前,尽量要明了空间的设计构思。如果空间有某个连接部位例如楼梯或其他固定的细部结构,可以巧妙地利用色彩突出这些部位。现代居室通常都有一些抽象的交合线、平面以及一些设有屏障的不规则的小区间,没有齐整框边的建筑细部等。就从这些具有可塑性的、有连接空间作用的部位开始着色。⑵平面与实体:如果居室被分割为几个抽象平面和实体,尽量用稍有不同的色彩处理每个平面或实体。成功的色彩运用可以令空间清晰明朗,整齐有条理。如果不施色彩,这种空间会显得空洞乏味,杂乱无章。在这样的空间,用低对比度的色彩组合往往会产生很好的效果。每种颜色应与相邻的颜色稍有不同,但要避免使用强烈的反差色彩。例如在厨房或储藏间之类的房间里,常常是堆满了各种用具和设备,给人们一种拥挤和繁忙的感觉,如果能在这样的背景上用类似仿古的灰色漆加以掩饰,甚至在这样的墙面加上些肌理效果,不但能给人耐人寻味的感觉,同时还能舒缓紧张的气氛。⑶强调部位:强调色彩可以把人的视线和注意力集中至任何特别的建筑结构,例如栏杆、橱柜、设备等,选择强调色彩时,最好使用对比较强的色彩,同时要选定着重突出的特定部位。

色彩给人的印象会随着搭配的组合而改变,因此我们不能孤立地看待色调,色调能给空间布局起到整体改观的效果,颜色的搭配也是一种品位的体现。室内的色调可以分为单色调、相似色调、互补色调和无彩色调四种。许多对色彩并不了解的居住者常常认为颜色越少越整洁,我认为这是一种偏见。只要平衡搭配,多种色彩组合同样能有素净的效果③。要想营造室内整洁素净的气氛,就必须对室内进行尽量的精简。任何家居内摆放的家具、装饰物品或日常生活用品都带有颜色,因此要对他们进行统一,使他们能在同一色调上进行细微的变化,达到和谐的效果。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鲜艳的色彩组合和多样的色调搭配能吸引人们的目光和吸引力,这样在视觉和感觉上能为繁忙的现代人们凌乱的生活起到掩饰的作用。事实上例如墙壁、天花和地面的颜色都是房间的主色调,窗帘、灯罩、桌布、鲜花等等都是细节部分,但是无论是重点或细节都是为了整体服务的,房间的整体效果都是这些共同作用的结果。色彩的选用还必须考虑到周边色彩和材料的选用,房间内有墙壁、窗帘、家具等各种要素,即使颜色相同,但是材料、质地的不同给人们带来的感觉也不尽相同,颜色与颜色之间会相互影响,也因形状和面积的不同,产生不同的效应。合理地处理整体的色彩搭配能利用这些物体的折射,形成意想不到的混合光色。色彩的力量是无穷大的,我们不能被色彩的印象所左右,即使是相同的色彩也能给人们有不同的感觉。正所谓“十人十色”,每个房间都不可能单独存在一种色调,居室的布局设计也靠色调来改变效果。

总的说来配色无非就分为两种,一是遵循一些章法的配色原则,另一种就是打破常规,避开对原则性的束缚的配色原则。室内色彩的配置,一般情况下应采取上浅下深的方法,使重心处下沉,给人们一种稳重的感觉。可以按地板、墙面、顶棚的顺序选择层次明亮的色彩组合,使房间具有宽阔的感觉。居室的色彩搭配还应考虑朝向问题,阴面的房间应以暖色调为主,如米黄色、淡粉色等,增大采光系数;阳面的房间则可根据用途采用暖色调和冷色调。自然光也会对色彩产生影响,从北方来的光发出浅淡的冷绿色,而南方来的光却投射出鲜艳夺目的淡红色。东方来的光使色彩看起来似乎是退了色一样,淡黄,刺目。西方来的光能产生明亮的橘红色效应。一般情况下室内的主色调是很难改变的,应在其他色彩上采用相近的同色系色彩,产生一些变化和层次,带来整体和谐美,避免杂乱无章,失去主次之分。在考虑了颜色本身给人们带来的信息后,还应考虑家人的不同爱好甚至不同年龄对色彩的要求,比如老年人适合具有稳定感的色系,沉稳的色彩比较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青年人适合对比度较大的色系,让人感觉到时代的气息与生活节奏的快捷;儿童适合纯度较高的浅蓝、浅粉色系,适合儿童天真无暇的个性。在这种情况下,全家采用一个颜色也是不合适的,因此可以选择同一色系的不同深浅,或者在相对独立的房间里采用不同的颜色。

另外还可以借助一些外力来改变色彩给整体带来的影响。比如,在狭窄的空间中,人们喜欢用一面镜子来扩大视觉上的空间感和增加亮度,同时镜子也能将映入其中的色彩视觉的效果扩大。不同的区域对色彩的要求也不一样,比如对卧室色彩的要求较高,卧室是人们睡眠休息的地方,不同年龄对卧室色彩的要求差异也极大,应该使用能让人们身心得到放松的颜色;厨房是制作食品的场所,颜色表现应以清洁、卫生为主。

由于厨房在使用中易发生污染,需要经常清洗,因此应以白、灰色为主。鲜黄、鲜红、鲜蓝及鲜绿色都是快乐的厨房颜色,而厨房的颜色越多,家庭主妇便会觉得时间越容易打发。乳白色的厨房看上去清洁卫生,但是别让带绿的黄色出现。餐厅是进餐的专用场所,在色彩运用上应根据家庭成员的爱好而定,一般应选择暖色调,突出温馨、祥和的气氛,同时要便于清理。客厅是全家展示性最强的部位,色彩运用也最为丰富,客厅的色彩要以反映热情好客的暖色调为基调,并可有较大的色彩跳跃和强烈的对比,突出各个重点装饰部位。

对于室内装饰来说,现今还是有大部分人们在用色方面比较保守,但试着背离或违反色彩和谐的规则也能给人们不同凡响的效果。色彩和谐的原理都是指比较对称的色彩反差。严格按照这些原理设计,自然会获得和谐的色彩组合。然而,完全的色彩和谐也会令人们感觉沉闷,缺少新鲜感。在色彩组合上加进某种强烈的不和谐色彩可以增加动感。不和谐色彩可以明显地吸引视线,或引起惊奇。主要的问题是所用的色彩是否能在适当的时刻把视线吸引至适当的物体上去,也得看业主有没有这样的勇气去尝试了。

总结一下有这样几点用色建议:完整的配色是全局考虑的结果,首先要考虑好大的色调,同时不能忽视细节的点缀与整体的呼应;明度和彩度会随着色彩的形状和颜色而改变,,因此要以大面积的色彩来决定小面积的色彩,而不能完全依赖小面积的色彩;要考虑到材料本身的色泽和质感,它们也是影响色彩的重要因素;要注意到自然光线带来的影响,因为颜色也是会相互作用的,不同的亮度和光色下,整体的颜色感觉也会产生变化的;在同一房间使用多种颜色,可以利用色彩本身的属性来调整它们之间的关系,如给人们所产生的前进后退的感觉等。

或许,你是一位成熟稳重的现实主义者,喜欢平静、安宁的生活方式;或许,你是一位富于幻想的浪漫主义者,追求着自由自在、前卫大胆的生活方式;也或许,你是一位心态平和的温情主义者,享受着自然、简单的生活方式;在这样的色彩世界里,寻找属于自己的表情,让自己的眼睛和心灵得到充分的愉快,刺激和美的享受。

①摘自《城市色彩景观规划设计》第5页

②摘自《室内色彩设计》居室分册

③摘自《百姓家装细部80要决》第81页

参考文献

篇7

对于知识,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1986年,舒尔曼(Shulman)对教师的知识分类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7种类型的知识,即一般教学知识、关于学生的知识、学科知识、教学内容知识、其他内容知识、关于课程的知识以及教育目标的知识。我国学者认为,能胜任教育教学的教师,其合理的知识结构应具备三方面的知识,学科知识(也称为本体性知识)、条件知识和实践性知识。

学科知识方面,要求教师既要熟悉、深刻理解所教学科的知识,知晓知识的由来、组织、与其他学科的联系以及在现实情境中的应用,还要具备向学生传授学科知识的专门知识,了解学生的学习需要、学习困难,注意培养学生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条件性知识,即教育教学中所运用的教育学与心理学的知识,包括学生发展、课堂互动、个体差异、教学评价、教学方法与策略、教学计划与目标等,掌握条件性知识有助于教师认识教育活动的规律,也有助于教师采取行之有效的策略对教育进行灵活而有效的调控,从而顺利实现教育目标。

实践性知识,即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所具有的课堂情境知识以及与之相关的知识,这类知识大多数来自于实践,是教师经验的积累。

二、中学化学教师应具备的知识结构

l.化学学科知识

教师的学科知识结构因人而异,但根据当前化学教师的工作任务,化学教师的学科知识结构应该是如附图所示的“鸡蛋式”结构,包括核心知识、紧密知识和知识。核心知识是指中学化学教材中的化学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实验技能以及教材的结构安排等内容。紧密知识是指与教材内容相关的较高层次的化学理论、化学学科的体系框架、化学学科发展史、探究化学学科知识的标准与思考方式、对化学学科及其发展的基本认识和价值判断等内容。知识是指与社会、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知识,化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化学学科最新成就等内容。核心知识反映教师教学工作的基本内容。紧密知识反映教师学科知识的纵深度,这部分内容不仅有助于教师讲清“是什么”,更有助于教师讲清“为什么”,使教学做到深入浅出,得心应手。知识反映教师学科知识的宽度,这部分内容可帮助教师灵活多样地处理教材,缩小教学内容与新知识、应用之间的差距,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教师的学科知识结构是影响乃至制约教师创造力的一个重要因素,教师所内化的知识的性质、数量、类型和程度不同,其创造力的强度和方向也就不同。所以,教师应该建立合理的学科知识结构。自学、参加继续教育、阅读报刊、查阅网络资料等可使教师的知识结构不断得到更新。

2.条件性知识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所面对的学生也会更加个性化,这就要求教师必须不断学习心理学和教育学,能够以新的教育理念来面对自己的教学对象。

新课程的最大特点是彻底改变“学问中心”的应试模式,将素质教育落实到新的课程标准中,让每一个学生都得到全面的发展。但在长期的应试教育中,化学教师形成了重教师的知识传授轻学生的主动学习,重书本知识轻社会实践与发展,重考分轻能力和情感的陈旧教育观念,根本不能适应新课程中让学生全面发展理念对教师的要求。

新课程将“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现代基础教育的最终目标是青少年的全面发展,这就要求中学化学教师必须具有关于青少年发展与教育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知识,即要真正拥有这两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知识,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以便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效地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知识增长各方面指导他们全面发展。

可以说,没有坚实的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就不会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没有正确的教育观念,就不能摆脱应试教育的“镣铐”,根本不能成为一名新课程的执行者和实践者,其他新课程中的角色更是无法胜任。

条件性知识是动态的,可以通过系统的学习来掌握,但更多的是在教学实施过程中逐渐地了解和习得,需要动态地把握领会,并在实践中加以发展和加深。可通过请进来(专家引领)、送出去(在职培训)等方式使教师的条件性知识得到充实,但关键还需要广大化学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积极主动地去内化,只有把外部的知识纳入个体的知识体系中,才能把理论自觉地落实到行动中去,从而克服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

3.实践性知识

具有丰富的实践性知识可以使化学教师在课时计划、课堂规则的制定与执行、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教材呈现、课堂练习、家庭作业的检查以及课后评价等方面游刃有余。专家型的化学教师能够根据过去的教学经验有效地勾勒出对待优等生和后进生的方案,为了有效地组织教学,能够补充很多课外的东西。

实践性知识得以提高的基础是教育教学实践,核心是反思。化学教师开展研究是提高化学实践性知识的有效途径,所以我们要积极开展课改实践,并要善于经常对自己或他人的教学实践按照新课标的要求进行反思和总结,由感性上升为理性。同时还要积极开展教育科研,要善于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有目的有意识地对教学领域中的现象进行研究,对自己的教学行为进行反思,总结经验教训,探索和认识教学规律,形成适合自己的教学方式和教学风格,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和研究能力。通过教师在自己的教学实践中的“反思研究”,教师的专业知识及技能可以得到扩展和提高,从而使化学教师从“教书匠”走向“学者型”教师和教育家。不仅要自己重视研究,还要使学生在思想、能力、个性等方面都有长足的发展,充分开发学生的潜能,鼓励学生思辨,注重他们对知识的探究和研究能力的培养,能以类似科研的方式主动地获取知识、解决问题。

在新课程改革中,化学教师不仅要有广博的化学专业知识,有深厚的教育学和心理学素养,还须积极追踪现代专业前沿知识,还要广泛融入综合性知识,同时要充分利用课程资源,在教学中多方面、广视角融人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开展教育实践,通过教育科研不断反思,为落实新课程贡献智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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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是一味地反对拍长剧,而是当长则长,当短则短。应像鲁迅先生倡导的要以内容的含量为依据,以不脱离主题为原则来安排剧的长短,即要深刻、生动、精彩、充实、饱满、好看。不要人为地将单本能完成的戏硬拉成连续剧;将10集能完成的连续剧硬拉成20集;将20集能完成的连续剧硬拉成30集的长篇连续剧。现播出的电视剧动辄20集30集40集,而视其内容含量有的用其一半的集数足矣。有的电视剧如再紧凑些本是很好的,可正是由于拖拖拉拉地太长而显得乏味了。这就如同一块饼干,本来是很好吃的,你硬用水将它泡大,结果就无味了。比如《康熙微服私访记》第一部很好,第二部就乏味了,又不是什么大题材,小故事拉拉杂杂地拍了30集,实在是太长了,严重地削弱了艺术的魅力,完全没必要。《西游记》(续集)情节与前雷同,无新意,也完全没有必要续出25集来。本来很好的故事倒使人越看越无味;《大明宫词》可以说是一部很成功的片子,无论是内容、语言,还是主要演员的表演都颇具特色,属上乘之作。但有的段落节奏亦显过慢,播出时虽已由40集压缩到37集,但若压到30集似更好些。《罪证》《黄金缉私队》等亦显过长。而有的故事内容非常丰富的,如《三国演义》虽则84集,但并不觉长;《红楼梦》20集亦不觉得长;《水浒传》43集,不但不长,而且有些短了,原作中的好多重要英雄人物的入伙原因及过程都未得以充分展现,若再用几集加以补充当会更精彩些。因此不能机械地论长短,而是该长则长,该短则短,现有好多剧是该短些却未短。

三、见好不收狗尾续貂

常言道“见好就收”,这是很有道理的。电视剧制作上也应该这样,适可而止,最热闹时收场,让人回味无穷。而现实情况是,一部剧播出后,反应良好,于是制片单位或主创人员便想让“好”持续下去。约来编剧(或另换编剧)再创续集。编剧只好挖空心思地杜撰,全不像当初的灵气与自然。导演也硬是将质地完全不同的两部分强行地拼接起来,这样拍摄出来的续集便多有狗尾续貂之弊了。如《西游记》之续集,基本是“师傅赶走悟空,师徒遇难难解,悟空重返”的老一套情节的重复,虽有高科技帮忙,却也不很成功;与前一部迥然不同的集与集间的连接方式(向唐皇汇报取经经过)使得与前一部很不谐调,也无新意,完全没有必要拍续集。可以说由于续集的播出,倒淡化了《西游记》这一精品剧在观众心目中已有的完好印象。《康熙微服私访记》续集虽未受到观众更多的非议,但笔者认为,第二部的“康剧”未能超越第一部,也如不续。

四、移植失当膨化虚空

将优秀的小说改编成电视剧,这是电视剧剧本创作的途径之一,是正常的,无可非议的。但当某部小说已先行被改编成了电影,还要不要再编成电视剧,这可要慎之又慎了。笔者认为,当被改编的电影拍得非常成功时,则千万不要再打电视剧的念头了。如果原小说十分优秀而电影拍得又很不理想或影响很小,将来改编拍成的电视剧有超过电影的把握,那么则可将小说改编成电视剧(这样成功的例子,笔者至今未看到)。因先前改编的电影的成功使人物形象、故事情节已在观众心目中确定了毋庸置疑的肯定地位(也有先入为主的因素),那么再重新塑造的电视剧人物形象和拉长的故事情节会令看过电影的人很难接受。这种费力不讨好的事又何必去干呢?可我们的电视剧创作中却偏偏有这样敢于铤而走险的电视编导,任你电影再成功,他也要重新将小说改编成电视连续剧。最终拍成的电视连续剧可能演员比电影中的漂亮,情节比电影更丰富,编导也自我感觉良好,可观众就是不认可。比如,早些年谢铁骊导演根据现代名著《青春之歌》改编拍摄的同名电影,可算得上是电影中公认的精品,可是近年又有人把它改编成20集电视连续剧,拍得固然也有声有色,但终未能超过原来的电影。尽管新闻媒体在拍片前进行了大肆的宣传,但也终不及未经怎么宣传的当年同名电影的影响之深、之广。即使是刚刚播出不久的20集连续剧《钢铁是怎样炼成的》,从艺术质量的角度看,也远远不及苏联早年拍摄的同名电影生动、光彩、震撼人心。当然以不很多的资金,将当年较有影响的革命影片重拍成电视剧以对年轻人进行思想政治上的再教育也是必要的,但那是与影视艺术不相关的另一层意义的事。

还有一种情况是,有的电视剧编导将目光盯在了独立创作的话剧的改编上,这也是不足取的。你改编不成功的话剧没有意义,而久演不衰的经典话剧作品,其稳固的样板般的地位和影响是不会轻易被取代的。特别是有些话剧剧本不是脱胎于小说或其它姐妹艺术的,而是有固定的独立的剧本,是经过话剧作者千锤百炼“打造”而成的。你将它改编成电视剧无非是想让他更丰富、更生动,而它又不像由小说改编成的话剧剧本,要参照原小说。在无可参照的前提下增加内容,这就势必要对原剧本加以膨化、拉长,添枝加叶地敷衍成连续剧了。那么电视编导附会进去的东西也许恰恰是原话剧编剧已想到的并舍弃的东西,而优秀的原话剧作家的功力往往又是我们电视剧的编剧不能相比的。这样由话剧膨化了的、拉长了的电视连续剧往往会出现蛇足之弊,试想它能超过原话剧的影响吗?我想不会,也没见过由话剧改编成的电视连续剧超过原话剧的。与其如此,不如不作。比如20集电视连续剧《雷雨》便是由的同名话剧改编的。这部连续剧的导演功力是不浅的,演员也是十分优秀的,可以说,该剧如果不是脱胎于的同名话剧而是独立创作的,应该说是拍得很成功的。但它毕竟是依据当代中国最著名的剧作家的作品改编的,其人其剧在中国当代文学史上都闪烁着灼人目睛的光辉,而且在世界当代文学史上亦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雷雨》又是大师的代表作,剧本是炼到了精而又精多一字少一字皆不宜的程度。数十年来该话剧在中国各地舞台上久演不衰,怎么可以想象有人居然能把这样的2个小时的佳品膨化成十五六个小时的东西呢。改编成电视连续剧的《雷雨》颇失原剧的凝重、洗炼,注定是超不过原剧的,超不过即是失败。

五、语言直白缺乏生动

电视剧是表演的艺术,同样也是语言的艺术。既然是艺术,就要追求美,追求生动。目前,我国电视剧中应用的语言有三种,一种是区别于话剧的电影式的生活式的口语式语言。这是应用最普遍的。如反映现代题材各条战线的故事片和现代战争片、生活片等都使用这种语言,也包括一些古典题材的生活片。追求语言生活化,不等于不加改造地照搬生活中的毫无文学趣味的土语和大白话,而是要有选择地和经过提炼地使用日常生活中最新鲜、最有生命力、最生动的、最美的语言。要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比如,我们塑造一个中国现代文化较浅的正面农民形象,当然不能让他说出莎士比亚笔下人物的语言,也不能说出中外哲学家的语言。但必须让他说出同时代同水准的农民中最典型、最生动、最准确、最符合其身份、性格、经历的语言,也就是最美的话来。这就要求编导要熟悉农民、了解农民并善于掌握和运用农民语言中的精华。决不能因为写得是知识浅薄的人而就可以胡编乱写,他们的话也可以胡说、乱说,越土越好,越没水平越好,如果那样,则恰恰说明编导是没有水平的。第二种是介乎于文言与白话之间的古典白话语言。这种语言多应用于中国古典题材的反映大的历史画面和高层官僚政治生活的作品,以及著名的文人墨客的生活剧目。如《三国演义》《东周列国》等。我们所见到的有关剧目,这类语言的运用是很成功的,除了编导的水平高超之外,与其原著雄厚的文学基础也是有关的。第三种是《大明宫词》首开先河的西方化的莎士比亚式的文雅、华丽、酣畅淋漓的戏剧语言。《大明宫词》中这种煽情的激越的人物台词的运用,是非常成功的,非常生动的。也只有这般语言的运用,才更有效地展示了盛唐时期的经济和发达的文化,特别是诗、词、歌、赋的繁荣景象。语言和时代是吻合的,和人物的内心世界是和谐的。有些人对《大明宫词》中语言的运用持否定态度,那是因为他们还不习惯于这种有别于中国电影、电视剧和戏剧的传统的台词用语,只要在今后的合适题材的电视剧中持续用下去,他们就会慢慢接受了,并能渐渐地体会到这种语言的魅力。

篇9

很多中学生写议论文,论点和论据分置,导致叙和议严重脱节。有些学生将记叙和议论结合起来,在记叙时自然融入自己的观点,在议论时紧密联系记叙的人和事,两者水融,合二为一,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如下面这则学生作文片段:

曾一度热播的电视剧《奋斗》,讲述了以“陆涛”为首的一群大学毕业生,在城市里起起落落、沉沉浮浮的故事。他们在商海中沦陷了,在情爱中迷失了,但他们从未停止过追求,从未在生命的旅途中停止过奋斗。他们种下梦想的种子,用汗水和血泪去浇灌,生命就开出了美丽的花;他们在风雨交加的时候挺直了脊梁,就等到了雨过天晴的绚丽壮观。他们一边品尝生活的艰辛一边奋斗,生命在奋斗中找到出口,精彩非凡。《生命因奋斗而精彩》这一段话,叙议结合,让人感觉行文更加自由灵活,文脉更加清晰流畅,论证也丝丝入扣,毫无生涩停滞之感。

二、巧用描写

议论文枯燥乏味,主要是缺少鲜明具体的描写。对景物进行描写,状物如在眼前,就会让读者有身临其境之感。对情节进行铺排渲染,就会让人不由自主走入情节。所以恰当地描写,会让文章生动形象,文采飞扬。如:站在幸福的门口,海子曾深情地描述:“我有一所房子,面朝大海,春暖花开。”他憧憬的幸福是:柔和的阳光之下,海鸥翩飞,海浪轻吻着礁石,浪花在午后静静绽放:那些娇嫩的春花争奇斗艳,让大海更明亮,让天空更华丽,演绎着一场千娇百媚的盛宴。

然而,极度贫乏的物质生活、朋友的背弃、文学家们的攻讦一次又一次将幸福之门关上。现实的困境让海子缩回了伸向幸福的触须,失去了追求幸福的勇气。于是,他黯然转身,渐渐离开尘世的幸福,在频频回头中,走向山海关。《站在幸福的门口》文章描写海子的幸福,让人走入一个温馨浪漫、明艳动人的境界。写海子之死,用一个“频频回头”刻画出海子离开尘世幸福的依依不舍,令人扼腕叹息。

三、情感渲染

有些议论文辞藻华丽、语言优美,却无法打动读者。不是让人望而却步,就是让人觉得远隔云端。究其原因,主要是文章缺乏情感的灌注。记叙事例平铺直叙,议论说理板着面孔,难以打动读者,加强抒情才能让议论文贴近读者,走进读者的心底。如:汶川地震发生后,一个小伙子急切地冲进父亲工作的化工厂,寻找那个熟悉的身影。却只看见一瓶瓶散发着恶臭的药水,一张张破损不堪的脸。他傻眼了,哪一张是父亲的脸呢?今天父亲出门穿什么衣服呢?父亲的手和脚有什么特征呢?他一脸茫然。

我不知道此时些刻的他有多么的后悔,但他一定会无数次追问自己:我们对生我们养我们的父母究竟关注了多少?当我们在无限制地索取他们的爱时,是否注视过他们额头的皱纹?是否感受到他们慈爱的笑意后掩盖着的无尽的苦涩?这段话,作者采用了连续追问的方式,站在故事之中的人物的角度,直接抒发内心的情感。在以理服人时,还能以情动人,引起共鸣。

四、句式灵活

好的议论文应该是起伏跌宕摇曳生姿的,那就必须调整语言,合理安排句式。如为了增加语势,排比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我不是《红楼梦》里的惜春,可以出家为尼,彻底了断尘缘。我也无法像三毛那样,与心爱的人一起,走进撒哈拉沙漠的漫漫黄沙,去创造属于自己的生活。我更不能学那些勇敢的吉普赛女郎,只为心中那牧歌般的生活,便义无返顾、远走天涯。《生活不是牧歌》灵活使用句式,就是要发挥长句严密、短句精炼的优势,发挥整句用力而散句灵活的优势,体现陈述句平易、祈使句干炼、疑问句发人深省而感叹句富有激情的特点,让文章不再枯燥乏味。

五、引用出彩

众所周知,写议论文时可直接引用诗文、名言做道理论据,以佐证观点。其实使用事例论据时,也可粘连诗文,给故事穿上华丽的外衣,让事例多一点秀丽、多一份典雅、多一些文化底蕴。如:从此,伊人倩影成了诗词歌赋中一缕不绝馨香,生命也因此而妩媚妖娆、精彩异常。

她们的绝代才艺在白居易的“此时无声胜有声”中千年回响,在“同是天涯沦落人,相逢何必曾相识”中长出翅膀,让被贬谪的白居易那单调而苍白的生活也令人回味悠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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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33.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92-7711(2013)30-0084

很多时候初中历史课堂因为副科的性质,使初中历史课堂变的很“低效”,这一直是个很大的难题,那么如何让初中历史课堂变的“高效”,或者说让学生真正的喜欢上历史课,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对初中历史课堂教学的几点思考。

一、巧设导入,激发学生对历史课堂的学习兴趣

如何从一开始就把学生的注意力集中起来,如何把枯燥乏味的历史课变的让学生感兴趣,这就要求我们精心设计每节课的导入。针对初中学生课堂导入的设计一定要新奇、新颖,趣味符合初中学生的心理特征。

首先,可以利用视频进行导入,视频导入可以直观地再现当时的历史情境,可以给学生创造出一种身临其境的历史氛围,同时也可以激发起学生对本节课知识的渴求与好奇。比如笔者在讲《伟大的开端》这节课时,选取了《我的1919》中顾维钧与日本代表团关于山东问题的辩论片段。看完视频后,笔者让学生谈一谈自己的感受。学生的回答是:“对顾维钧先生为争取中国合法的赞美以及对最终中国的合理要求遭到和会拒绝的气愤”。然后笔者提问:“这种结果出现的原因是什么?说明了什么道理?”学生回答:“北洋政府的腐败,中国的落后。”“弱国无外交”。笔者总结了学生的回答同时继续引导思考:“这样的结果传到国内引发了什么运动?”用最后的提问导入新课。其次,可以利用课文中的关键词进行导入。让学生在上课前找出课文中的关键词,然后让学生讲述自己所找关键词在文中所起到的作用。笔者在讲《》这节课时,上课前让学生用5分钟的时间在课文中找出关键词来,特别强调:“看谁找的关键词在整个课文中的分量最重”。学生的积极性很高。再者,可以利用热点问题导入。把历史和现实联系起来激发学生兴趣。所以,课堂导入对于初中历史课堂的高兴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二、自主学习,初中历史学习的重要技能

所谓“自主学习”就是让学生自己去发现、探索、理解知识的过程。新课程标准明确指出:“学生是学习的主人。”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培养学生的能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那么如何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首先,在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学会提出问题。作为初中学生这一方面的能力还有所欠缺,所以应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锻炼。如在讲《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时,先让学生利用3分钟时间针对这节课提出自己的问题,然后笔者再对学生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整理和归纳得出共性的问题。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学生对本课知识的理解和记忆。其次,在学生提出问题之后,面临的问题也就是如何解决问题了。教师应指导学生在自主学习的时候注意勾画关键词和关键句,做到条理清晰、心中有数。再者,学生自主学习完成之后,一定要让学生展示自己的成果,提升学生的成就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最后,教师要注意收集学生在自主学习中的生成问题,毕竟学生的能力有限,对于深层次的问题不可能挖掘出来,在这里就需要教师创设情境来解决学生的生成问题和重难点问题。

三、课堂也可以是舞台,让“历史剧”成为历史课堂的催化剂

所谓历史剧教学就是在历史课堂教学中,教师引导或协助学生表演,创设一定情景,用简单的情节再现历史知识点或升华知识点的一种课堂艺术表现形式。它以独特的戏剧小品形式丰富了课堂教学,为学生提供了展现自我的舞台,从而在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探究能力和团队协调能力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简单分析历史剧在初中历史课堂教学中的作用:

首先,历史剧可以活化历史。学生接触到的课本是死的,其中历史知识也是死的,都是过去发生的事情,如果教师不去讲光靠学生去看是很难理解其中的内涵的,再加上年代的久远,学生理解起来就更难了。所以只有把历史知识在课堂上活化出来,那就好像这些知识都发生在学生的眼前,这样学生理解起来就更加容易了,因此要把历史剧引入历史的课堂教学。古人语:“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通过学生自己编排历史短剧,再现历史的情景,加深对历史人物的情感体会,提高历史知识的运用能力和表达能力。

因此,教室不仅是我们讲课学习的地方,有时候也是个小小的舞台,学生用生动的语言和情节,以及对历史人物深刻的展现,让学生们真正走进了历史融入了历史,笔者给予了学生很高程度的评价,肯定了她们的成功。

其次,历史剧在初中历史课堂教学中有利于学生想象思维和语言表达的发展。自从学生自主编排了《文成公主入藏》的历史剧后,学生一再要求,还要再去演其他的历史剧。同时笔者还发现,很多上次表演的学生在课堂上能积极的发言,而且语言表达的很准确,连平时不爱发言的学生也都积极主动的发言了,学生这样的表现告诉笔者一个信息,必须把历史剧持续下去。通过上次的表演,学生不再需要笔者去给他们提供资料了,他们下去自己查阅资料,很多同学对历史剧的编排和表演提出了自己新的看法和建议。这一点笔者给予了学生高度的肯定。

最后,历史剧除了增加课堂气氛外,还可以锻炼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与问题探究能力。一个历史剧可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导演组、表演组、服装组、剧本组、评委组。因此历史剧的各个环节都是要分工明确的,每个组任务完成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历史剧的演出是否成功,因此说到底还是每个组成员之间的团队协作能力和对每个问题的理解能力,每个组员之间必须配合好、协作好。这样长时间下去一定可以很好地锻炼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

历史是活的,通过《文成公主入藏》历史剧的表演,让笔者认识到了,必须让学生真正地走进历史,历史中的正义、(下转第91页)(上接第84页)善良、邪恶、智慧必须要学生亲自去体会,走进历史的心灵,然后再从历史中走出来,这样才能真正懂得历史的真谛。

综上所述,要让初中学生真正地走进历史课堂,融入到历史课堂,教师应该精心设计好我们教学的每一个环节,激发学生对历史学科的兴趣。以上就是笔者对初中历史课堂的几点思考,如有不妥,还望指正!

作者简介:王力, 大学本科, 中教二级,现就职于西安交大阳光中学,主要从事初中历史教育工作和研究。曾获西安市碑林区青年教师“教学新秀”大赛三等奖,西安交大阳光中学教师论文评比一等奖和青年教师基本功大赛二等奖。长期从事于初中历史教育,对于初中历史教学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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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既然如此重要,那么,究竟什么是知识产权评估呢?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澄清几个问题。

1.知识产权评估不同于无形资产评估

在国内一些有关资产评估的著述中,在一些评估者的实际评估中,甚至在一些地方政府制订的关于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都不适当地把无形资产简单地或实用主义地与知识产权划了等号。实际上,知识产权只是无形资产当中的一部分。如果联系到一个生产企业或科研单位,该企业或单位的无形资产除了它的知识产权即专利、商标、版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资产以外,还应包括其商誉、广告形象、许可证合同、销售网络、员工素质、客户名单等资产。而后面的这一部分无形资产是不应被忽略的。由此看来,无形资产评估绝不能等同于知识产权评估。对某个企业或单位进行知识产权评估所得出的价值,绝不是该企业无形资产价值的全部。

2.知识产权评估不同于技术评估

目前国内对于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方面的著述很多,其中大部分也涉及到技术评估、技术价值等问题。虽然对于“技术”一词,大多援引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定义:所谓技术,是指制造一种产品的系统知识,所采用的一种工艺,或所提供的一项服务,不论这种知识是否反映在一项发明、一项外观设计、一项实用新型或一种植物新品种,或反映在技术情报或技能中,或反映在专家为设计、安装、开办或维修一个工厂或为管理一个工商企业或其活动而提供的服务或协助方面。

据此定义,有人将技术评估的范围划定在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两个方面。但也有人将这个范围看成除了上述两个方面以外,还应包括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如果后面这个范围成立,那么看上去技术评估完全可以等同于知识产权评估了,这显然是错误的。应当说,知识产权包含有技术内容,但不等于技术全部。技术贸易当中所涉及的商标问题,主要关系着购买技术的一方,因为他要考虑产品的销售。在购买技术的同时,出于产品销售的考虑,还要购买商标。这样看,购买技术的出价与购买商标的出价是分别进行的。如果为了技术培训、产品宣传等目的,购买技术一方可能同时也要购买介绍所购技术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等)。这时,版权的价值也只能是另外考虑的,不能同技术的价值混在一起。当然可能也有这样的情况,即在购买某项技术时,除该技术以外,与该技术产品销售有关的商标及版权等统统包括在一揽子协议里面。购买该协议中的“技术”的价格,肯定要高得多,因为它不再是单纯的技术价格,还包括了商标使用权、版权使用权等价格在内。

在技术贸易中,卖方在转让某项技术的同时,可能还要转让使该技术能够实际付诸操作的机器设备等,这些机器设备构成了该技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这种情况是经常存在的。但对于从事知识产权评估,特别是从事技术评估的人员来说,狡猾的卖方可能是通过技术贸易转让其“产品”,即那些附着于技术,或者说使技术能够实际运用的机器设备。卖技术是假,卖产品是实。这在技术评估中倒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你所评估的可能不是技术,而是产品。所评出的价值与其说是技术价值,不如说是产品(即普通商品)的价值。

3.知识产权评估的主要内容:专利权、商标权、版权

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其范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即《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所划的范围,其中包括:有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有关人们在一切领域中的发明的权利,有关科学发现的权利,有关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有关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中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则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亦称“著作权”)两部分。其中,工业产权中又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版权中则包括作者权、传播者权(即“邻接权”)等。无论是广义的划分还是狭义的划分,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这却是各国(包括我国)都予以承认的。

我们这里突出知识产权评估的主要内容为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并没有排斥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的意思。应当说,任何具有商业价值或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都可以进行评估。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都来自人的智力劳动,它们最初可能都仅仅是一项“创意”,存在于人的大脑中。一般来说,一项“创意”可能完全没有商业价值或市场价值。

在一般人看来,知识产权是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相联系的。当一个人的“创意”或发明表现为一项取得国家认可的专利,或表现为一个精美的经过注册的商标,或表现为一部文学艺术作品时,这个专利、商标或作品(版权)就具有了商业价值或市场价值,可以进行有效的评估了。但是也有人认为,以发明为例,一项没有达到革新阶段的发明,无论其技术价值和专利有效性如何,对于一个企业来说都没有什么价值,似乎也没有评估的必要。这里,他所讲的“革新”,不仅是成功地付诸实施,而且作为推向市场的产品或方法,已认真考虑过要投入市场的发明,而且至少达到生产样机阶段。这样的发明已经过了市场销售前的几个阶段,已进行了相当的投资和劳力支出。[i]这种说法只说对了问题的一部分,即在考虑评估的意义时,特别是在考虑评估某项发明专利的价值,以决定转让、入股等问题时,这种说法是有意义的。但是,在考虑企业在研究与开发上的努力,考虑企业的声誉时,一味强调“革新”的价值,这种说法似乎就失之片面了。因为对某企业一项发明专利价值的评估(即使未达到“革新”阶段),对于公众了解该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日的声誉,仍是具有一定意义的。

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如果给知识产权评估下个定义的话,笔者认为,知识产权评估,就是对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支配或控制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这种支配或控制权的价值有大有小,受着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的评估时日,在不同的使用地域,以及对于不同的买卖者来说,这些因素均对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评估产生一定的影响。固然,决定某项知识产权价值的最重要的因素除了上面所列举的以外,应该还包括该项知识产权的“质量”如何(如某项专利技术的“革新”程度,某个商标的知名度大小,或某部作品的独创性多寡等)。但不可忽视的一点是,该项知识产权对市场的“垄断”性的强弱,可能也是一个关键因素。例如,我们假设某企业研制出一种能够迅速增进人体健康的运动器械专利产品,而该专利产品尚没有其他可替代产品且极难仿制。如果有人想要购买此项专利的独占(垄断)许可,则该专利必定具有极高的价值。这一点或许是知识产权评估区别于其他无形资产评估的一个特点。有的企业就是根据这一特点,在购买了某项知识产权之后,未必是想将该知识产权付诸应用,而是要排斥他人应用,从而使自己已有的或重新作出选择的知识产权能够“货畅其流”,独占市场。当然,这种经营策略是绝对离不开事先对所想购买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的。

二、理论依据

知识产权是基于人类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一种专有权利。这种专有权利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它可以在市场上(如所谓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版权贸易市场等)进行交换,满足人们的需要。由于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或生产主要是基于人的智力劳动,而不是像一般手工或机制产品(它当然多少也带有某些智力劳动的因素)那样,主要是基于物质消耗和时间消耗,因此,智力劳动成果的价值不能像一般产品的价值那样简单地通过计算物耗和时耗成本来计算。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或生产当然也得有一定的物耗与时耗,但这种物耗与时耗不是十分重要的,有时甚至可能是微不足道的。某人占有一件产品,对该产品享有使用或支配权(物权)。他如果转让该产品,那么,在评估该产品的价值时,很容易地可以根据该产品的物耗和时耗成本计算出来。而对基于人类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单纯使用这种计算成本的方法可能就不够了。例如,某发明家偶然的一个“创意”,在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的时候,就可能依法取得某项知识产权。此时,该知识产权的成本是极少的,甚至可以忽略不计。那么,该知识产权的价值应当如何来认识呢?评估知识产权价值的理论依据究竟是什么呢?下面将进行阐述。

1.知识产权的价值与使用价值

(1)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指物品(包括无形物)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或无形物)的特殊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使用价值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殊性。

第一,使用价值的潜在性和不确定性。对某件有形物如一幅油画的使用,可以直接对该物进行,从使用中可以直接得到某种好处或利益,如触摸该油画所产生的满足感或视觉上的愉悦等。而对某项无形物如一幅油画的版权的使用,却不是能够直接对这项“无形的权利”进行的。该油画的版权看不见摸不着,它的使用价值是潜在的,往往只能通过对油画作品进行展览、复制、发行等体现出来。该油画作品的版权本身并不具有任何价值,往往只有经过作品的展览、复制、发行等,其价值才能体现出来。因此说,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是潜在的、不确定的。

第二,使用价值在一定时限内的无限性。虽然人的智力创造大多带有一定的目的性,也可以说是为某种用途而进行的。但是在智力劳动成果的使用中,可能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使用方式的改变而改变其使用范围和领域,其使用价值也会随之增加或扩大。由于技术革新和使用方式具有无限发展的可能性,因此,在一定时限内,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也具有无限增大的可能性。

第三,使用价值的共享性。一件有形物品,对它的使用,在同一时间内往往只能由其持有人一人独自使用。而作为无形物的知识产权却可以在同一时间内,分别由若干人使用。例如,一项专利技术,专利权人既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同时转让给他人使用,由若干使用者同时共享这项专利。但是,尽管独享或共享行为不会影响到专利技术的质量,但却有可能影响到该项专利的价值评估。因为由一人独占(垄断)市场给使用人带来的利益可能要大得多,而由多人共占市场,则利益必然由多人分享。在市场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授予一人独占市场的价格当然要高得多。

第四,使用价值的增殖性。一件普通物品,如一根电焊条,当它用于某部机器时,其使用价值一般也就相等地转移并固定在该机器上了。而知识产权,如一项新的焊接工艺技术专利,当它应用于某部机器时,不仅可以起到焊接作用,而且可能由于焊接工艺的改进,使该机器变得更结实、耐用、美观,使其产生质的飞跃。这也就是说,当这项专利应用于机器上时,其使用价值可能不仅相等地转移到机器上去,而且可能会产生出新机器,或大大革新原有机器,给使用人带来超额利润。这一点在知识产权评估时应当予以充分注意。

(2)知识产权的价值。价值是商品的属性之一,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有不同于物权使用价值的特殊性。同样,由于智力创造的特殊性,其价值也存在着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智力劳动成果创造的不可比性。在一些有关无形资产评估的著述中,有人把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的价值简单地归结为形成无形资产所付出的物质消耗和活化劳动消耗。他们并认为,(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的形成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经费、大量时间,投入高质量的劳动,因此具有高价值。[ii]笔者认为,这样简单地套用一般实物商品价值形成方法,难以对作为无形物的知识产权价值得出正确认识。实际上,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人类智力劳动成果,有的的确需要投入大量劳动,有的则无需投入多少劳动。投入较多劳动的一些智力劳动成果不一定具有高价值,而投入较少劳动的一些智力劳动成果则有可能具有较高价值。作为特殊商品的人类智力劳动成果具有不可比性。尤为重要的是,知识产权的价值量更多地受市场流通状况和使用领域的影响,受使用范围和使用频率的影响,以及受这种使用可能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的影响。如何看待知识产权这类特殊商品的价值,传统的商品价值理论是否能够圆满地给予解答,这的确值得认真研究。这里我们试着将知识产权价值定义为:人类将已有的知识运用到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中所消耗的脑力和体力,加上其他诸多市场因素的总和。知识产权中所凝结的劳动量以脑力劳动为主,但其价值除了要考虑脑力劳动的消耗以外,更要考虑其他诸多市场因素的影响。

第二,知识产权价值量的计量具有模糊性。正是由于普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能作为特殊商品知识产权价值量的确定依据,除了脑力、体力消耗以外,还要对有关市场因素作出综合评估,因此,知识产权价值的计量只能是大概的、模糊的。

2.知识产权价值的有效期

谈知识产权价值的有效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它的法定时间性,一种是它的最佳获益期。在谈知识产权的特点时,人们都会突出谈到它的法定“时间性”。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时间效力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一段有限的时间。一旦这个法定期限届满,不论原受保护的智力成果的存在状况如何,最初因该智力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即不复存在,从而使其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无偿自由使用。这时,该智力劳动成果便无“价”(即买方的购买价)可言。我国《专利法》第45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版权价值评估主要是对其中财产权的评估。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除了第21条规定的情况外,对于作者用假名、笔名发表的作品或者匿名发表的作品,其保护期也从发表之日起保护50年,如果在这50年期间明确了作者的真实身份,保护期仍按作者终生加50年计算。

对作者死后首次与公众见面的遗作,其保护期与作者的其他作品的保护期相同,即作者终生加50年。超过这个期限,遗作不论是否发表,都进入公有领域。

我国《专利法》和《著作权法》都对权利存续的最长时限作出了规定。这意味着,一旦超出这个时间,则权利丧失。而我国《商标法》则有所不同。它规定了两个时限:一个可以称为“基期”,即注册商标首次获准注册后可持续有效的最长时间,按《商标法》第23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另一个可以称为“续展期”,即基期届满后每进行一次续展注册而可使权利持续有效的最长时间,按《商标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由于《商标法》未对续展次数作出限制,因此从理论上说,商标权的“有效期”可以是无限延长的。一个有趣的现象是,与专利权、版权的价值,在有效期内随时间延长而递减不同,商标权的价值却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其可以无限续展下去)而递增,这种现象颇有些像某件古董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益发变得值钱一样。但这不是绝对的,有的商标也有倒牌子的情况。

虽然说知识产权一般都有一个法定有效期,但从评估的实际出发,值得注意的倒是某项知识产权的最佳获益期。所谓最佳获益期是指该项知识产权能够给买方(或使用方)带来最佳效益的时期。在这段时期内评出的价值应当是最高的。同一件普通商品一样,它刚上市的时候,往往鲜为人知,销路不好。但是过了一段时间之后,人们开始认识并接受了该商品,销路渐渐打开。再过一段时间,受“从众”效应的影响,该商品变得极为畅销。但可能很快随着市场开始饱和,该商品便由畅销变为滞销,甚至变得再也无人问津。

在一项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内,往往也有上市期、认识接受期、畅销期和饱和期。从知识产权卖方的角度看,他能够在“畅销期”(或最佳获益期)转让其权利,或将其权利作价入股,是最适宜的。评估人员在对某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应当分析待估权利所处的时期,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公正评估。有的知识产权虽然仍处在法定有效期内,但已过了最佳获益期,其价值就可能很低,甚至一钱不值。从这个意义上也使我们比较容易地看出,知识产权价值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总是处在一个变化的状态。仅仅是时间这样一个因素,就使人看到知识产权价值是一个“变量”,是一个“过程”。

3.知识产权评估的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个人、企业、科研单位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所能够带来的经济效益。包括知识产权评估在内的无形资产评估,已经卷入到经济发展的浪潮中去。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经济要素。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对其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的意义,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企业的总资产,防止资产流失。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作为投资主体的地位已经明确,但要保证投资行为的合理性,就必须对企业资产的现在价值有一个正确估价。在以往的企业资产统计当中,往往只按照企业帐面上已有的资产,以及企业厂房、设备等作价的资产来计算,而遗漏了未入帐,或未予评估作价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这样的统计是不准确的,或者说是有重大遗漏的。因为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这样的情况,即企业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等“软件”的价值可能远远超过其厂房、设备等“硬件”的价值。一旦出现“漏估”,投资企业便极有可能失去在谈判中的有利地位,白白让对方占去便宜。这种资产流失的情况决不是个别的。例如,中华企业股份制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业部曾评估一个由香港一家公司以100万元人民币买来的印染厂,这100万元仅是以设备等固定资产作价的,无形资产是空白。实际上这个厂仅土地使用权价值就在500万元以上,其它的技术专利还未算在内。这就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外方获得很大的利益。[iii]

(2)作为企业投资发展的量化价值依据。市场经济的发展正在改变企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封闭模式,智力劳动成果开始直接走向市场,知识产权交易与投资项目与日俱增,企业在确定投资及引进技术方面越来越迫切地要求对其自身的知识产权以及准备购买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作出评估。在一定意义上说,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已成为企业确定经营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认真地对入股企业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合理地确定入股企业的资产价格,是确定股东权益的基础,也是利润分配的前提。在企业兼并时,不仅掌握被兼并企业的帐面资金及厂房、设备等资产情况,而且弄清被兼并企业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对于兼并的可行性,预测兼并后的经济效益,就能够做到心中有数,确保被兼并企业权益人的合法利益。

(3)提高企业知名度,使企业获得更高的市场效益。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除了必须加大科技开发力度,加强企业管理以外,很重要的一条是树立企业形象。对企业自身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例如商标等,进行价值评估,往往能对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起到较好的作用,这种作用有时要比单纯的广告宣传效果好得多。例如,“可口可乐”在进入世界各地时,耗费了大量的广告费,也未完全打开市场,后来人们知道其商标价值为244亿美元时,一下了解了“可口可乐”的经济实力及其获利能力,从而便利了它在世界的经济交往活动,扩大了它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份额。

(4)在侵权纠纷中企业可以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无形的、易传播的特点,有关侵权纠纷极易发生。知识产权评估的价值,可以在解决有关纠纷时,作为被侵权企业索赔的重要参考依据。例如,广东惠州市曾处理一件案子,三个职工因盗窃广东惠州TCL皇牌电信有限公司一台无绳电话样机,这台样机本身值680元,但其技术价值高达688万元。这宗通过无形资产评估确定失窃物价值,并以此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已引起国家司法部门的关注,它开了我国用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先河。今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会补充完善这一内容。

(5)有利于提高全社会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水平。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但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仍有待提高。通过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可以使全社会比较直观地看到知识产权所可能产生的巨大价值,从而提高全社会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水平。

注释:

[i]参见汉斯•戈德恩:《专利的商业或市场价值的计算》,载《“专利制度促进科技与经济发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125~1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