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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4-01 10:31:58

养老保险制度论文

养老保险制度论文例1

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阐释

企业年金(CorporationPension)是由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退休养老金,保障退休员工在一定年限内按年度获取一定数额的现金收益,又称“雇主年金”或者“职业年金”。与政府管理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同,企业年金是由企业发起成立并进行管理,其设立一般是自愿性的,只在少数国家强制要求建立企业年金。根据各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同,企业年金在养老保险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有所区别。在实行高福利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中,例如北欧国家、荷兰、瑞士等,政府是养老保险的推动力量和管理者,企业年金占社会养老保险的份额较小。而在采取社会保险模式的养老制度的发达国家,养老保险的职责是由多层次的养老体系共同承担的,其中国家管理的基本养老金保障覆盖面广、水平低,由于退休员工工资相挂钩的企业年金计划提供大部分的退休替代率,另外个人自愿型养老保险起补充作用。这样的三支柱型养老保险体系被世界银行以及其他的一些国际组织所推崇。2005年世界银行报告提出了更为细化的五支柱模型,企业年金仍是其中的重要支柱。

考察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和英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可以发现,其企业年金的规模都超过了国家管理的社会养老基金规模。在这些国家中,企业年金的市场的快速发展是与政府的支持分不开的,政府采取税收优惠等激励手段大力促进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以此减轻政府管理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所承受的压力。此外一个不可忽视的特点是,这些国家企业年金的历史悠久,普遍被企业和员工接受与重视。

企业年金的形式是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而转变的,特别是在最近20年中,过去占主导地位的待遇确定型基金(DefinedBenefitpensionscheme)逐渐让位于更受欢迎的缴费确定型养老基金(DefinedContributionpensionscheme)以及混合型基金(hybridpensionfund)。在这个转变过程中,雇员享有的灵活性增加,企业与员工的紧密程度有所降低,投资风险由原先的雇主承担转变成雇员自主承担。出现这种转变的原因在于收益固定型养老基金随着时间的推移规模不断增大,一些企业的年金计划规模达到甚至超过企业市值,企业的财务能力难以承受金融市场的波动,给年金计划进而给企业本身带来的影响。特别是伴随着21世纪初期主要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深度调整,待遇确定型的养老基金普遍处于基金不足的状态,巨额的赤字对公司的融资与经营活动都造成了不利影响。摆脱这种不利影响的一个途径就是用企业不承担投资风险的缴费确定型年金计划代替待遇确定型年金计划。这种转变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趋势,同时新建立的年金计划也基本上都是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

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可以看到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有一个分散-集中-再分散的过程:工业化时期之前,基本上是分散化的家庭养老,随着工业化进程国家承担起集中养老职能,近年来又是朝着建立分散化的个人养老账户发展。当然目前的分散化并不是回到最初的状态,而是一种统筹保险与个人账户的结合,国家保障基本的养老支出,个人账户保障退休后的生活质量。目前,国际上大多数的国家都采取这种“多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各个国家的情况不同,各种支柱所承担的保障水平也不同。

从养老金筹资方式来看,历史上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有一个从隐性的基金制(养儿防老)转变为现收现付的统一养老金支付,然后发展为以国家现收现付部分资金以担负起基本养老金,企业采用基金制进行个人账户的累积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个人承担的风险与获得的养老金水平的差异有着紧密的联系,基本上是个人面临的风险越小,差异越小,反之养老基金的风险越大,所能提供的养老金的差异就越大。国家统一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家保障个人的养老金支付,个人几乎不承担什么风险,但是个人获得养老金水平也基本上没有差异;在完全的缴费确定型养老保险基金制度下,个体退休时得到的养老金支付不仅与个体工作期间的缴费有紧密的联系,还与养老基金的投资策略、金融市场的变化、人口死亡率的变化以及通货膨胀率都有很紧密的关系,也就是说即使是两个人工作同样的年限拿同样工资,退休后由于投资市场的不同或者是退休的年代不同,所得到的养老金支付都很可能有很大的差别。

从养老保险制度的变革历史中我们发现,大多数的变革都是由危机引起的。建立起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体系是由于面临养老危机,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制的改革是应对政府的财政危机以及人口老龄化危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采用现收现付制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牺牲下一代福利为上一代人养老,如果这种代际转移支付能够永远进行下去,建立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就不失为一种帕累托改进,也就是在不牺牲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增加社会福利。然而,从实际情况看,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如果说第一次遭受危机的时候国家尚可以采取从基金制向现收现付制的转变解决社会养老问题,那么当这些国家再次遭受到经济危机侵袭的时候,短期的财政压力将导致政府无力应对,产生加重经济危机的宏观经济影响。相对于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体系造成的短期财政压力,人口的老龄化导致的长期可持续发展问题是一个更为重要的危机。许多学者和国际组织在多年前都注意到这个问题,人们普遍认识到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人口出生率的下降以及人口寿命的延长,世界各国的人口结构普遍朝着老龄化发展。在老龄化的趋势下,要想维持现有的养老保险水平,将会大幅提高劳动人口的缴费比例,从长期来看是不可持续的。在人口老龄化趋势无法改变的情况下,解决社会养老问题的出路就在于发展基金制,也就是说发展基金制的养老保险体系是一个必然的趋势。采用基金制既是为现在劳动人口未来养老支出建立储蓄,也是在社会经济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为未来可能出现的危机建立储备。作为进行基金积累的主体有几种选择,既可以由政府统一管理进行积累,也可以由企业建立年金计划进行积累,当然也可以由个人自行积累。在这几种积累形式中,以企业为主体建立养老保险计划是较好的选择。这是因为公共管理的资产往往有极差的投资表现,另外政府作为现收现付基本养老金的管理者,如果同时进行资金积累的管理,可能会存在弊端。其次,如果由个人自行积累养老资金,那么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问题将导致一些人将用于积累的资金拿去消费,最终不得不由政府承担他们的养老。如果在企业这个层面进行养老基金的积累,可以兼顾效率与公平,同时可以降低风险。由企业进行的基金积累在合适的政策指引下,缴费可以保证,容易得到快速发展。与政府管理的基金以及个人基金相比,企业年金计划的规模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水平,既可以分享到较高的投资回报,又能够避免出现大面积的系统风险。

从以上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发展采取积累制的企业年金是完善和发展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必由之路。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年金

我国的现代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伴随着1984年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建立的,1984年到1993年间基本建立起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制度,1993年开始建立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2004企业年金正式作为我国补充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了市场化规范化运作的轨道。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我国注重吸取了世界其他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经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始终与国际主要潮流保持一致。比如我国企业年金的建立在规范之初就采用了国际主流的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行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规定了我国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资金进入个人账户,账户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并积累投资收益,退休时职工可从本人所在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另外为了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也是充分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还不够成熟的现实,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在风险控制上更为严格,不仅采用了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开管理的形式,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领域、品种和比例都做出了严格规定。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发展企业年金的紧迫性更加突出。我国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全国平均养老金替代率在2007年为83%,部分省市甚至超过100%,也即是说养老金高于在职职工工资,这种水平的基本养老保险从长期来看是不可持续的。另一方面,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国的老龄化问题将会比世界上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都严重,预计到2030年将会由不到3个在职职工来养活1个退休员工,到2050年60岁以上老年人占人口比例可能超过30%。如果继续使用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维持现有的养老金替代率,届时在职员工的缴费率将超过60%,这是不可能实行的。大幅增加财政预算以保证养老金的发放将导致高额的政府赤字,无法持续。如果不增加财政预算,将来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必定会大幅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迫切需要企业年金发挥补充养老金的作用,应该对企业年金的发展进行大力扶持,包括制定统一的企业年金优惠政策以及其他鼓励措施。

对企业来说,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与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重要的一环,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不仅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提高职工凝聚力,提升企业文化的很好机会。相信随着对企业年金的了解以及相关政策的出台,会有更多的企业加入建立和管理企业年金计划的行列中来。

内容摘要: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企业年金在社会保险体系发展历程中的地位与作用,阐述了在我国大力发展企业年金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企业年金不仅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更是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保证。政府需要完善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引导企业承担起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责任,二者共同努力发展企业年金市场。

关键词:企业年金养老保险现收现付制基金制

参考文献:

养老保险制度论文例2

关键字: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完善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晚年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国家为实施养老保险计划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而预先建立起来的、用于保障受保人养老基本生活需要的专用基金。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50年代初期建立的,以后在1958年和1978年两次做了修改,1991年各地区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又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制定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1995年3月和1997年7月又分别制定了《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文件,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已经过了几十年的历程,经过多次的摸索、实践,在资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为提高统筹管理效率,均衡离退休费用负担,增强社会保障功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行了养老保队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使养老保险更合理地收缴及使用,养老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统筹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管理服务社会化,在全省范围内调剂和管理基金,以确保离退休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养老保险体系。我省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据这个目标,依据国务院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逐步做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剂使用基金,统一养老金的发放办法和标准,通过规范和调整,逐步统一企业缴费基数和比率。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1、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过程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1993年经过重大改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全的原则。1997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制度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统一和规范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要逐步达到本人工资的8%。二是统一了个人帐户的比例。个人帐户一律按个人工资的11%记录。三是统一了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按当地平均工资的20%计算,凡按规定缴费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都可以享受这项待遇;另一部分是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帐户积累额除以120计算。

我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据国务院的养老保险办法的要求,于2005年7月1日开始实施《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实施此制度是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客观需要,其基本原则是:逐步建立起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的统筹管理体制;并建立了奖惩机制,为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目标管理作了必要的补充。

2、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出现及意义

社会统筹是指依靠国家立法和行政保证,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形式。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社会公共基金,归投保人共同所有;养老金的支付一般采取规定受益的方式,具有很强的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性质。社会统筹表现为养老保险基金的现收现付,主要是使养老基金成为活动基金,加强现金的流通,它正常运行的最重要前提条件是长期相对稳定的人口结构和表现为退休人口占生产性人口比重的经济负担比率;以现收现付为特征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更多强调的是短期尤其是年度内的财政收支平衡;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较好地体现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社会公平。社会统筹还使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与国家的整体年度财政预算相协调,有利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项目和国家的其它各项财政预算项目相联系,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在年度内达到平衡,有利于国家整体经济的运行。

个人帐户是在国家立法和行政约束力的保证下,由政府推行的劳动者在职期间强制储蓄以防备退休后的养老风险的制度,其核心是“自我保障”,它是个人帐户基金属于投保人个人所有,不作社会调剂使用。个人帐户基金筹集采用的是完全积累的方式,规定缴费,自我受益。个人帐户投保人的待遇水平是由个人预缴专款备付金的多少决定的,最终取决于劳动者投保期间的长短、缴费的多少和投资回报率的高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逐月交纳保险费,历经全部就职过程,积聚起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到劳动者退休时或者一次性连本带息返还给交费人,或者按照一定比例逐月进行发放,以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需求。这是个人收入在其一生中的纵向平衡分配的过程,这种方式要求将一个人一生受保险期间所需的养老保险金通过科学的保险精算预测,按照一定比例平均分摊到劳动者一生的劳动期间内,使劳动者工作期间的部分收入能够延迟至退休期间使用。因此,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个人帐户形式是将劳动者就业期间的部分收入以延期支付的形式表现为其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在现阶段究其实质是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模式与完全积累的规定缴费模式的综合,它是通过国家立法,采取强制性手段,统一筹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建立或选择专门的机构对基金统一管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一部分供基金全体受保人共同调剂使用;余下的基金部分进入个人帐户,归受保人个人所有,并作为计发养老金待遇和继承的基本依据。可见,现阶段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个人帐户”是由原来制度中现收现付的一定比例和改革后采取的完全积累基金的一部分构成的。

三、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1、在实践中,社会统筹常常只能顾及当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而无法顾及到未来人口老龄化和可能出现的经济危机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带来的风险,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长期平衡是社会统筹的难题。而大数额的人口进入养老金领取者的行列,这无疑会给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带来巨大的压力。由于积累的个人帐户由于要求收支平衡的期间过长,容易受到通货膨胀的严重影响,一旦遇到大的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养老金个人帐户的贬值风险无法抵御;而且,单纯以个人交纳的保险费数额来决定养老金给付数额的模式下,社会的低收入者或负担重的劳动者往往难以通过自身预提积累的保险金满足维持退休后最基本生活水平的需求。

2、机制转轨过程中存在着巨大的资金缺口。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从现收现付模式转向“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从财富流动的机制上来看,新制度下的劳动者除了要为自己缴费之外,还必须为退休的上一代再交一次费用。现收现付模式向积累模式的转换过程中,存在着一代人必须养活两代人的难题,即当代劳动者在为自己积累资金、充实自己的“个人帐户”之外,还必须缴纳足够的基金养活上一代人。

3、在社会极度进步的时代,经济高速发展也带来了极不稳定的因素,企业破产导致下岗职工增多,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更加困难。由于各种因素所致的经营不景气、频临倒闭或破产的企业很多,同时,下岗职工的人数也因此而增多。虽然企业破产了,职工下岗了,但时间不会停止,由此产生的养老保险基金还得继续交,但下岗的职工拿不出这部分资金,但退休的那部分职工的退休工资还得继续发放,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只出不进,社会统筹的入不敷出就将不可避免。不仅如此,一方面企业经营困难,另一方面又需要被迫不断地提高缴费率去应付日益增长的养老金支付压力,不仅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由此也导致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乃至进一步拉大地区之间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即使是在省市级“社会统筹”的范围内,不同县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盈亏也涉及到当地的人口结构、制度的覆盖范围、企业的缴费能力、社会养老金的替代水平和基金征缴到位率等诸多因素,差距过大也会造成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和调节的困难和压力。

4、缺乏政府的财政投入。在1995年的《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中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但在实际工作中,有关支持的手段、力度、范围和财政基金的来源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此种支持很难到位。

综上所述,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在现收现付的基础上,既面临着人口老龄化、支出需要大幅度增加的现实,又存在着缺乏政府的财源支持、企业和个人缴费已不堪重负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养老保险前进的道路是十分曲折、困难的。

四、出现问题的原因

出现以上问题,一部分原因是养老金管理不善造成的。我国的养老金制度并没有遵循切合实际的核算原则实施管理,或者说是很多因素导致无法切实遵照国家规定的制度实施,结果是缴费水平不足以支撑养老金的支付;以享受特殊待遇的职工为服务对象的特别养老金制度更是如此。国家公务员可以不向该养老金制度缴纳任何的费用而在养老保险上都作为视同缴费,退休后都能享受到非常丰厚的养老金。另外,有些国家的养老金制度普遍存在逃避缴费的弊病,由于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出现的弊端将在养老这一领域出现,有调查显示,未来几年,将出现两个年轻人养活四个老人的状况,这不仅意味着有更多的人有资格领取养老金,致使养老金的支付费用增加,而且还意味着为养老金领取者提供经费的在职职工人口比例在下降。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仍然是现收现付式的,许多地方发放养老金只能是拆东墙补西墙,拖欠职工养老金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交费人养老金难以兑现的风险在日益加大。更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对参加社会统筹的热情不高,近年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情况不容乐观,拖欠或逃避缴费的企业有增加的趋势。就个人帐户上的资金积累而言,按照统一制度的要求,个人缴费要逐步增加到8%,条件允许和经济发达地区被要求加快增加提取的速度。与此相应,企业按比例划拨的部分也要同步增加。这样做固然对个人缴费有某种激励作用,但社会财富的流动方向却是与社会养老保险的设计目标是相违的。因为,按照现有的制度安排,经济效益越好的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就越高;经济效益越差的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也就越低,个人帐户提取的比例即使相同,个人帐户上养老金的积累额也是有差别的。工资差距越大,最后获得的养老金收入的差别也就越大。而且,社会统筹部分的养老金水平,最后也要按照个人帐户的“记帐比例”进行计算。这就是说,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的受益唯一的标准是个人和企业缴费的多少。显然,这个模式中财富是向收入高的人群流动的,这与发挥社会养老保险在代际内部水平分配的功能,将高收入阶层的财富转移给低收入阶层的既定目标是完全相反的。

由于必须用社会统筹的基金去偿还旧制度对上一代人的欠债,难以在代际内部进行收入的再分配,这就造成了当代人个人帐户的“空帐”。由于必须用现在交费人的交费来支付现在已经退休的老职工的养老金,事实上部分积累资金又不得不去完成现收现付的目标,个人帐户也就只能有名无实。而由于现阶段的部分积累基金还不够上一代人的现实养老金,无论是个人帐户,还是部分积累,就都只是一个构架而已。

目前,当代劳动者一代除了要为自己积累一个“个人帐户”之外,还必须拿出另外的缴费比例来养活退休的老年一代,一代人要承受两代甚至两代人以上的缴费份额,以偿还几十年现收现付留下的养老金欠债。在新旧模式转轨、同时又面临人口老龄化的情况下,工作中的一代所承受的缴费压力和在收入再分配中的牺牲是不难想象的。

五、国外养老保险的相关制度

德国养老保险的管理方法:1、自治原则。各行业和州、地方保险机构都独立存在,自主经营,在自治管理中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2、依法行事。保险机构必须依照国家法律进行活动并有义务接受国家的监督。联邦政府设立保险监督局、检查和监督保险机构的行为规范。如果后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企业或投保人有权依法照法律程序提出诉讼。德国这种管理方法与我国现在实行的较为相似,实行自治原则将可以使养老保险金更合理地管理与使用,而依法行事可以充分发挥各监督机构的权利,以保障专款专用,使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日渐直向成熟。

而美国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障、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三块组成,这不实用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就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而言,这会加剧贫富两极分化。

法国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强制实施。养老金的支付属待遇限定型,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属现收现付制度。法国和我国不太一样的地方有:1、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主要包括:1)工商企业的工薪人员;2)农业职工;3)社会保险系统的职工;4)不具有长期工作合同的临时工。2、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法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分为四个层次: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强制的普遍实施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3)非强制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4)个人参加商业寿险。法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历史较长,已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其中这两点很值得我们学习。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于执行的力度不够,很多企业或个人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而随着矛盾的出现:1、养老支出增长过快。平均寿命延长,随着人们平均寿命的延长,老龄化带来的经费支出增长,对养老保险基金带来很大压力。2、养老保险费限定缴纳期限短。致使现在出现养老保险金出现国家大量补贴的状况,这极大影响了国家的发展。

而加拿大实施的丧偶的存在生存方可得到对方所缴纳所有养老保险的60%的制度,这种制度有力地保障了丧偶老人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很值得我们学习。

六、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1997年7月国务院领导在全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会议上指出在深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暴露和反映出了一些问题。一是多种养老保险办法并行,给管理工作带来诸多困难;二是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差距过大,存在攀比待遇水平的现象;三是基金统筹层次过低,调剂能力弱,少数经济效益不好的地区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难以保障;四是个人缴费到位的速度慢,个人帐户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五是国家关于基金管理的规定没有得到认真执行,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比较严重。”这些问题,使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的环境风险和目标风险都在加大。因此,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和措施,化解风险,保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能够顺利地运行,是目前实际工作中最重要的问题。

1、加强养老保险制度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并且经营管理的期限长达数十年,因此应当针对已经出现的问题分别完善几个层次的立法,如社会保险(障)法、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等,规范筹资方式,明确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规范资金的运用与投资,加大处理违规行为的力度,统一监管标准,保障资金的安全,促进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发展。

2、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一般来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的最终实现目标有三个方面。首先是能够建立充分的基金储备,以保证国家社会养老保险计划的顺利运转,实现保险功能,这是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制度运行的根本目标。其次,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各个环节,都要充分保证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性,而不能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障碍。第三,通过其特有的财富转移机制,达成社会收入第二次分配的目标,努力做到社会公平。“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既能够通过统筹机制照顾退休人员的现实利益,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现收现付功能的实现,又设立个人帐户着眼于工作着的现在一代人的长远利益。在实践中它既能够发挥现收现付模式和完全积累模式的长处,又在一定程度上互补了二者的缺陷。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的关键是基金的来源。只有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基金筹集的责任,共同参与、共同努力、相互协调才可能保证财源的稳定性。传统的体制下,国家已经无力继续支撑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实际上现收现付模式已经破产。但是国家作为社会保障的主体,组织、协调并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是其根本的权利和义务。推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是创新性的尝试,在目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加大的情况下,国家需要加大参与和干预的力度。

3、国家对上一代人的债务,可以寻求一定的补偿办法:一是从现有的国有资产存量中取一部分补充其漏缺。我国在对国有经济结构进行调整改组,自然要涉及对国有资产进行重新配置,可以结合这一过程,划出部分国有资产补充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去;二是国家财政应划拨资金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援助。比如为按时按数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等。因为,养老费用应属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范畴,这笔费用本来可以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发给职工个人支配,职工用这笔费用选择如何进行养老。现在国家从社会安全的需要出发,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企业代替职工个人缴纳了用于职工养老的费用的一部分,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显然,这部分费用本来就不构成企业的利润部分,不存在纳税的问题。因此,所谓财政让利只是一种推动经济发展的激励模式。

如果国家财政不投入,靠企业和劳动者个人是不可能承担得了的。再者,政府财政承担部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不仅有利于企业改革,更有利于企业参与国际分工,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解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危机的合理、公平的做法就是政府财政及时注入资金实施援助。

4、应建立最低养老金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中,社会收入有从下向上、从贫向富流的倾向。对生活困难的企业下岗职工征收社会养老保险费不利于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若对他们免征费用,首先是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承受不了,再者不出力而吃饭的局面会难以控制,而且对缴费者也构成了不公平。因此,建立一个社会最低养老金,维持低收入者养老生活,使人人都有饭吃。

5、确保保险基金的增值。可以通过把死的那部分资金投入运营的方式来增加基金的收入,利用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投资,购买国债或者存入国有商业银行等。这样一来,国家长期建设需要的资金可以依赖于此而解决一点,因此,承着金融风险的逐步解决,国内资本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应积极开拓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市场,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着眼于建设周期较长、有稳定回报的长期投资领域。以真正发挥长期资金的优势,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而经济效益的提高不仅将直接对国民经济产生良好的影响,同时又间接实现了基金收入的稳步增加。

6、逐步建立并完善农村养老保险。我国是农业大国,应加大力度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制定出适用于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行,依法监督、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并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①童星《摘自社会保障与管理》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第一版第191页

②中国法制出版社《劳动法一本通》第200页

③河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劳动争议处理法规汇编》第254页

养老保险制度论文例3

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这实际上是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这次改革的背景是原制度(国发[1997]26号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计发办法不合理、个人账户“空账”等问题,从而影响了养老保险制度转轨的前景。新制度的出发点是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并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形成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可以肯定,这一改革不仅在宏观上有利于增大基金规模,而且在微观上体现了参保者权利与义务的对应,避免了搭便车行为,因此有其积极作用。但是,社会保障的基本性质与功能决定了我们在关注任何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候,不能只强调效率因素,而忽视其公平的一面。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则具体体现在其所发挥的收入再分配作用上。那么,这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会对收入再分配产生什么影响呢?这不仅关系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问题,也关系到新制度能否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因此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实质上是改革的核心问题。本文试图对此次养老保险改革前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进行比较研究,以判断此次改革对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影响。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养老保险制度通常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根据基金是否积累,可以分为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二是根据给付的确定方法,可以分为待遇确定型和缴费确定型。在现收现付制中,当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当前工作一代来负担,体现的是一种代际转移关系。基金积累制中,养老金待遇水平取决于个人退休前所积累的养老保险基金,与历年的投资回报率有关。缴费确定型是指养老保险的缴费率是外生的,而待遇水平是内生的。待遇确定型是指养老金待遇水平要么是固定的常数,要么与指定的变量挂钩,变量可以是社会平均工资或者是个人以前的收入和缴费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养老保险的缴费率是内生的,根据人口结构和工资增长情况而定。但是,实际上,无论缴费确定型还是待遇确定型,这种内生调节的能力是有限的,因为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不能过低、缴费率也不能过高。另外,目前也有文献(Lindbeck和Persson,2003)根据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中是否含有精算成分进行划分,将养老保险制度分为精算型和非精算型:从宏观层面讲,如果一种养老保险制度能够维持长期的财务稳定,我们称之为“精算平衡”(actuarialbalance);从微观层面讲,如果个人养老保险缴费的现值和其养老金收益的现值相等,我们称之为“精算公平”(actuarialfairness)。

一般地,一个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具有以上提到的多种性质。例如,它可能既是现收现付制,又是缴费确定型,同时还具有精算性质。但是,无论如何,区分这些分类方法对我们从理论上分析养老保险制度对收入再分配的影响是非常有帮助的。

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是指养老保险促使财富在同一代人不同收入人群之间或代际之间的转移。简单来说,收入再分配效应包括两个方面:代内再分配(intragenerationalredistribution)和代际再分配(intergenerationalredistribution)。现收现付制无疑具有代际再分配的功能,但其代内再分配的效应取决于具体的缴费办法和养老金计发办法,即需要考虑其是缴费确定型还是待遇确定型。如果养老保险采取固定缴费率、待遇水平一视同仁,这必将产生财富从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转移。如果采取累进的缴费率,这种收入转移的效果就更加明显。如果待遇水平与缴费挂钩,即具有精算性质,那么现收现付制的代内再分配功能将减弱。基金积累制一般不具备代际再分配功能,其代内再分配的功能也取决于具体的制度安排。如果是建立个人账户,强调个人所有权,其代内再分配的功能很弱;如果个人退休后,个人账户基金转换成年金形式进行发放,则其可以使财富从寿命短的人向寿命长的人转移。

二、改革前后的基本内容

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这个决定确定了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框架。根据此决定,所有的参保人员分为三类:“老人”,即在此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新人”,即在此决定实施后参加养老金计划的职工;“中人”,即在此决定实施前参加养老金计划、实施后退休的人员。针对不同的人群,具体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也不一样,详细情况见表1。然而,由于制度设计上的缺陷,这种“统账结合”模式遇到了重大挑战。具体表现在:1.由于国家想利用统筹基金来消化制度转轨成本,导致统筹基金负担过重,收不抵支,不得已只好借助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混账”管理的便利条件,透支个人账户以确保当期养老金的发放。这就引起个人账户有名无实,形成“空账”。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得不到解决,将直接导致我国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改革模式失败。2.将会导致个人的严重“搭便车”行为。按照规定,只要个人缴费满15年以上,基础养老金都按照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这样就很难激励职工的缴费积极性,必将引起严重的“搭便车”行为。3.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合理。按照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随着人们预期寿命的提高,如果坚持此计发办法,无疑将会引起个人账户基金的收不抵支。

针对以上种种问题,尤其是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国务院从2001年开始在东北三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措施包括:做小做实个人账户、增强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改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等。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在吸取东北三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最终形成了国发[2005]38号文。具体的制度规定参见表1。

对比国发[1997]26号文和[2005]38号文,我们可以发现2005年底的这次改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调整了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相对比重。缩小个人账户规模以方便做实。同时,扩大社会统筹账户规模以增强统筹账户的基金实力。2.基础养老金部分引入了激励约束机制,强调了多缴费多受益的原则,能够有效地避免“搭便车”行为。3.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更加灵活,综合考虑了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应该说,这些办法的针对性非常强,对缩小“空账”规模、提高人们参保积极性以及使养老保险制度长期有效稳定地运行能够产生积极作用。

三、改革前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无论是改革前还是改革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部分属于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部分属于基金积累制。个人账户部分的缴费率是固定的,毫无疑问属于缴费确定型。由于其强调个人所有权和可继承性,所以,个人账户部分几乎不存在收入再分配效应。由于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具有明确的计发办法,我们通常认为社会统筹部分是待遇确定型。只不过改革前后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发生了重大改变,改革后具有了一定程度的精算性质,基础养老金水平与个人缴费水平的关联性大大增强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社会统筹部分在待遇确定型的基础上,同时也规定了企业缴费率的上限。这样就使得社会统筹部分的内在调节能力有限,在人口老龄化的冲击下,要么国家强制提高缴费率或改变养老金计发办法,否则国家必须承担出现赤字的风险。

在这种制度背景下,本文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的研究主要是针对社会统筹部分。具体研究内容包括以下两部分:一是研究财富从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转移,即代内再分配;二是研究养老保险的代际负担水平,即代际再分配。根据第二部分介绍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无论是代内再分配还是代际再分配,都与未来工资增长率、利率水平和缴费年限有密切关系。

(一)测算方法

为了方便说明问题,我们假设存在两类参保人员:一类是高收入者,另一类是低收入者。这两类人都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加入养老保险体系,加入时的年龄都为20岁,60岁退休,80岁死亡。在这里,我们未考虑由于生活质量不同而引起的预期寿命的差异。假设2006年在职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w,以后年平均工资增长率为a,年平均利率是r,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缴费率都为θ。根据我国养老保险的制度规定,高收入者的缴费工资是当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低收入者的缴费工资为当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60%。

根据表1中描述的改革前后我国养老金的具体计发办法,利用年金知识及其相关模型和等比数列求和公式,我们可以求得以下所有计算参保人未来缴费和收益现值的公式。

参保人在新旧制度下所缴费用的现值可以用同一个公式表示出来。当a≠r时,高收入者未来年份所缴费用在2006年的现值CPV0H=年限。在这里,t=-15,16,…40,因为根据我国规定,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以下分析都假设个人缴费超过了15年。下标H、L分别代表高收入者、低收入者。上标1、0分别代表新、旧制度(下同)。

如果我们按照国发[1997[26号文的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那么,当a≠r时,高收入者未来的养老金收益在2006年的现值BPV0H=由于所有人的基础养老金待遇都相等,所以,低收入者未来的养老金收益在2006年的现值BPV0L=BPV0H。

如果我们按照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那么,当a≠r时,高收入者未来的养老金收益在2006年的现值BPV1H=收入者的平均缴费指数为3,低收入者的平均缴费指数为0.6。个人指数化年平均工资等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平均缴费指数。

若高收入者未来的养老金收益现值小于其所缴费用的现值且低收入者未来的养老金收益现值大于其所缴费用的现值,我们就认为养老保险制度能引起财富从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转移,即存在正向的代内再分配效应。反之,若高收入者未来的养老金收益现值大于其所缴费用的现值且低收入者未来的养老金收益现值小于其所缴费用的现值,我们则认为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负向的代内再分配效应,这种情况是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此外,若无论高收入者还是低收入者未来的养老金收益现值都大于其所缴费用的现值,这说明该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负担是不公平的,下一代的负担要重于当前一代。反之,若未来的养老金收益现值都小于其所缴费用的现值,说明下一代的负担要轻于当前一代。

(二)测算结果

我们分别根据不同的假设条件,对利率、工资增长率、缴费年限三个主要经济变量对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影响进行了模拟分析。详细结果见表2至表4。

如表2所示,在工资增长率5%、缴费率20%、缴费年限40年的假设条件下,利率越低,原制度的正向收入再分配效应越强。当利率为1%、2%、3%时,高收入者参加养老保险将分别“损失”(在这里,“损失”是指参保人未来养老金收益现值小于其所缴费用现值的情况)29.78元、28.42元、25.86元(为了简单起见,假设2006年的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为1元,下同),低收入者则分别获得净收益15.41元、7.29元、2.77元;而在新制度下,则基本不具有收入再分配效应,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净收益都大于零。若利率高于工资增长率,无论在哪种制度背景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参加养老保险都将遭受损失。当利率为7%时,在旧制度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分别损失15.5元、1.9元;在新制度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分别损失10.98元、1元。

如表3所示,在利率4%、缴费率20%、缴费年限40年的假设条件下,工资增长率越高,原制度的正向收入再分配效应越强。当工资增长率为6%、7%时,高收入者参加养老保险将分别损失25.9元和28.59元,低收入者则分别获得净收益2.62元和6.67元;而新制度则不具有收入再分配效应,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净收益都大于零。工资增长率越低,无论在哪种制度背景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参加养老保险都将遭受损失。当工资增长率为1%时,在旧制度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分别损失13.41元、1.93元;在新制度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分别损失10.58元、1.36元。

如表4所示,在工资增长率5%、缴费率20%、利率3%的假设条件下,无论缴费年限多长,原制度都存在正向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但是,随着缴费年限的延长,高收入者的损失逐渐增加,低收入者获得的收益却并未随之增加。当缴费年限为25年、30年、35年、40年时,高收入者的损失分别为9.15元、14.19元、19.74元、25.86元;低收入者所获得的收益分别为6.12元、5.11元、4元、2.77元。而新制度则不具有收入再分配效应,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净收益都大于零,并且缴费年限越长,对低收入者越有利。当缴费年限为25年、30年、35年、40年时,高收入者的净收益分别为5.75元、5.67元、5.08元、3.93元;低收入者所获得的净收益分别为6.12元、7.09元、7.97元、8.73元。

四、结论及启示

1.从代内再分配角度来看,当工资增长率高于利率时,在原制度下,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正向的代内再分配效应;在新制度下,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很弱的代内再分配效应,且工资增长率与利率水平的差距越大,这种再分配效应越弱。当工资增长率低于利率时,无论改革前还是改革后,参加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对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来说都不是一种明智选择,对高收入者来说尤其不利。

2.从代际再分配角度来看,当工资增长率高于利率水平时,在原制度下,代际负担水平取决于当期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比例;而在新制度下,工资增长率越高,下一代的负担水平就越重。当工资增长率低于利率水平时,无论改革前还是改革后,下一代的负担都比当前一代轻。

养老保险制度论文例4

(一)资金来源

在这一问题上,主要涉及到两方面问题,即缴费由几方负担和缴费基金具体以何种方式筹集。就养老基金的负担方这一问题来说,一般以雇主、雇员及政府三方出资为主或至少是其中两方出资。就各国实际而言,投保资助型国家主要以三方负担为主,政府的责任主要是间接的;而储蓄型模式中,政府基本不承担责任。

具体来看,福利国家的基金来源于一般税收,基本上由国家和企业负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或缴纳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例如,瑞典退休者在工作期间不必缴纳任何保险金或保险税。在投保互助型的美、德、日等国中,美国的养老金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负担,主要由雇员和雇主缴纳,国库原则上不负担,典型的依靠目的税负担费用,根据所得最高税率可达27%;欧洲大陆国家养老金来源比较多样,主要来自保险费,但以国库的部分负担为补充,其中德国除主要由保险费(占所得比例的17.7%)负担外,国库也分别负担12-15%;东亚的日本也是雇主、雇员、国家三方负担型,日本对其基础部分除有定额保险费负担外,国库负担高达33%。储蓄型模式的典型代表东南亚的新加坡,不需要国家在财政上给予拨款,强制雇员和雇主同时投保,以形成保险基金,并制定个人账户,记载个人缴纳保险费情况,国家在银行利息上给予优惠。

(二)财政方式

主要有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两大类,各有优缺点。从根源上说,现收现付制是用工作一代人所创造的财富为同一时期的退休一代人的养老金进行支付,所以它是一个跨代的收入再分配问题,会影响到不同代人之间的福利,并且这种方式可能会“挤出”部分个人储蓄。基金积累制的融资部分或全部来自于参加者个人的缴费,而由缴费集中起来的基金又要用来进行投资,所以参加者最后的养老金是根据个人的缴费记录及基金会的投资回报而定的,对个人储蓄没有太大影响。

一般来说,投保资助型、福利型国家及保险型国家的法定养老保险多采用现收现付制,储蓄积累模式国家采取完全积累制。同时,采取现收现付制的国家一般也会留有少量的基金积累。大部分发达国家都从完全积累制开始,之后由于经济上不能维持,转而向现收现付制,使其在一段时间内成为工业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例如,德国吸取了“二战”前积累制管理社会保险资金的教训,认为它易受经济周期变动、通货膨胀、战争等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因此战后主要采取现收现付制。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全球性的人口老龄化给选择现收现付制的国家带来日益加重的财政压力,西欧发生“福利国家危机”,日本惊呼“年金制度将崩溃”,连小心谨慎的美国也进入“福利困境”。因此,养老保险私有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以智利为代表的养老基金私有化改革倍受推崇。相比而言,发展中国家较多采用积累制,典型的代表国家是实行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新加坡。

(三)给付水平

1.计算基数的对比,即按照不同期间的平均所得作为养老金计算的基数,一般采用的期间越短,给付水平越高。有的国家以加入养老金计划的整个期间为基数,例如德国就以加入全期间平均所得为基数,还有些国家以退休前几年的平均所得为基数,例如意大利仅以退休前5年间平均所得为基数。

2.调整指数的对比,即按照相应的指数来调整养老金有利于提高给付水平。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按工资水平予以调整。经济繁荣、物价稳定时,养老金额随一定时期内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变动而调整,符合分配的效率原则,20世纪60年代之前的许多发达国家都流行这种做法。二是按物价水平予以调整。经济衰退、物价飞涨时,以物价水平作为养老金调整的基础,总体上能补偿物价上扬对退休人员生活的影响,效果比较直观,简便而易行。20世纪70年代之后,剧烈的通货膨胀导致发达国家开始起用这一调整机制。

3.替代率标准的对比。替代率是养老金额相对于过去所得的比例,是有效的衡量给付水平的工具,替代率越高,给付水平越高。并且计算替代率的标准也各不相同。由于依据不同的计算基准,不仅会使替代率大相径庭,而且使养老金的实质水准相差悬殊,无论各国采取什么办法,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尽量不让替代率过高,以防止福利刚性。

4.给付基准的对比,可分为受益基准制与缴费基准制。受益基准制的受益标准与受益人过去的缴费多少无关,而是“各尽所能,按需再分配”,具有较强的公平性和共济性,但可能会以牺牲经济效率为代价。例如,瑞典的基本养老金用于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支出,凡年满65的公民,都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是一种典型的受益基准制。

(四)支付条件

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通常有四个:

一是退休,大多数国家规定的最基本条件就是必须完全退休或基本退休。既要减轻养老金支出带来的过重负担,又要妥善解决社会就业问题,退休年龄问题是重要的政策问题。西欧、北欧国家和美国、加拿大、智利、澳大利亚等国,均规定法定退休年龄为65岁,而亚洲、非洲等国家规定的年龄为55或60岁。二是工龄,即必须达到一定的工作年限,通常为男25年左右,女20年左右。三是缴费年限,即缴够规定期限的保险费,如10年、20年等,各国规定不同。四是居住期限,即参保人须达到规定年龄,并符合居住国所规定的居住期限,方可领取养老金。这四个条件不一定要同时具备,有些国家只要符合其中一至几项即可。

二、国外养老保险改革的路径选择

随着全球性老龄化浪潮的到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大潮开始席卷全球,各国改革的路径大相径庭、各具特色,但总的来说,各国都十分注重发展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制,积极进行私有化改革。

美国的养老保险改革主要是结构性的改革辅之以有限的制度改革,即建立混合制的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因为该国有强调个人责任和自助的历史传统,长期寻求把政府作用局限在尽量小的范围内,因而改革的方向是以私营个人账户制度为主体模式。

拉美等国的改革则是根本性的制度改革,即彻底否定现收现付制的财务机制,建立以商业化管理为特征的基金制。这是由于这些国家的经

济比较落后,现收现付制下企业和国家的负担相对沉重,没能力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支付危机,现收现付制破产是迟早的事。

瑞典等福利国家致力于向名义账户制度为主转变。因其改革的压力较大,长期实行现收现付制,要想立刻建立积累制,遇到了两方面的困难和阻力:一是经济上的,即需要巨额转制成本;二是非经济领域的社会政治问题。且这些国家一贯强调社会和谐与互助,长期把寻求平等和消灭贫困作为重要政治目标,所以选择以名义账户为主的模式(瑞典、意大利、波兰等六国)。

德国等国家福利支出的财政压力也很大,但任何私有化改革常常会引起激烈的社会反弹甚至遭到工会和社会各阶层的一致反对,从而使改革举步维艰,因此进行了温和的改革。主要是削减给付的标准,提高退休年龄,严格给付资格,且过渡期长。这种边际性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家在社会养老政策中一贯担任的“国家保护人”角色,养老风险的负担不断向个人身上转移。

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一贯强调社会稳定,长期主张政府在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因而选择了中央公积金制度。

三、国外经验对我国养老保险的借鉴

(一)根据目标确定明确的模式

无论何种制度模式都应以是否能更好地实现公平(实现公平原则)还是实现效率(实现养老)这两大目标为基础。各国在构建养老保险制度时,其依据和出发点是不同的,如北欧国家强调以公民权平等为基础;而英国强调养老保险应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生活条件;德国、日本强调受益人对社会贡献的大小;美国则更注重效率。

公平与社会互助是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目标,因此我国养老保险的模式选择应首先考虑实现公平性,在当前城乡及地区发展极不平衡的情况下,更应侧重于公平的实现,即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并大力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当然,公平也不排除效率,为更好的实现养老目标,我国应建立国家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目前需要加强的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补充养老保险。

(二)根据国情建立完善的制度

各国政府都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作为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但没有哪个国家能够一次性全部构建所有的支柱层次,大都是分阶段地建立了不同程度的适应本国国情的养老保险体系。因此,根据国情来建立完善的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关键。

首先,应根据经济实力。国民经济能提供的物质资源及政府与社会的承受能力决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例如,结合我国国民经济的现状,应坚持低标准的养老保险水平,随着经济的增长再逐步提高,而不能像福利国家那样开始标准定得过高,等到通胀后再来压缩则非常被动。其次,应根据文化传统。应该很好地利用某些传统遗产,如在新加坡,养老保险非常注重家庭养老,并将其写入法律,使之从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就是充分利用东方人文化的产物,值得我国借鉴。

(三)根据效果设计有效的改革

通过对国外养老保险改革的比较,可以看出,现有的各种养老保险计划各有优缺点,人们可以运用构成这些方案的“砖”或新发现的其他“砖”构建更多的模式。我们认为,应该根据我国正在进行的养老保险改革的效果对改革进行修正,不能因为某些模式在某些国家实施而盲目照搬。我国目前选择的“统账结合”的办法虽然在以前的实行过程中出现过个人账户“空账”现象,但不能因此否定“统账结合”的办法,而应该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欧洲一些国家近年来开始实行的名义账户制,尽管从理论上看有不少优点,但在借鉴这种制度前,要慎重考虑,需要时间和实践的检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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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佟爱琴.养老保险国际比较及其借鉴[J].财贸研究,2003,(1).

[5]尹丹莉.养老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其借鉴[J].现代财经,2002,(12).

养老保险制度论文例5

社会养老保险不仅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具有丰富经济内涵和广泛社会影响的政策问题。一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选择,应该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分配结构、要素市场发育程度、税费征管体制、人口结构等现实条件相适应。因此,根据本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来制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案,是一项重要的政策内容。

近年来,在多方论证的基础上,我国初步建立起了一个部分积累制的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然而,现行养老保险体系的实际运行却不尽如人意,其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值得引起理论界和政策制定者的反思。本文在对当前我国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存在问题及其根源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应当更加务实地对现行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一、改革历史的简单回顾

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国家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家工作人员退休条例》,其保障对象是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主要特征是由国家规定基本统一的养老待遇,由各类单位和企业支付养老费用。由于国有企业的经营由国家统负盈亏,因此这实际上是一种享受对象经限定的由国家统一管理并保证养老金发放的养老体系。

到了80年代,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要求国有企业成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这样,养老包袱的轻重就严重地影响到国有企业的盈利水平和竞争能力,养老基金由企业统筹向社会统筹方向发展势在必然。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的开始。这实际上是一种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体系。

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的模式,强调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模式。该模式要求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从传统的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过渡。事实上,我国采纳了世界银行倡导的“三支柱”模式,即强制性的现收现付制作为第一支柱,强制性的个人账户作为第二支柱,自愿的补充养老保险作为第三支柱。第一支柱按照缴费工资的13%由企业在税前支付,它将保证缴费15年以上的职工在退休时获得20%的替代率;第二支柱由个人和企业共同负担,按缴费工资的11%缴纳,当职工退休时每月可得到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的1/120。作为第一支柱的统筹账户和第二支柱的个人账户,可合计提供58.5%的目标替代率。①

概括起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从企业统筹走向社会统筹;二是从单一的现收现付制走向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相结合的统账结合模式;三是扩大了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将非国有企业纳入养老保险体系;四是适当调整了缴费率和养老金的替代率,纠正了养老保险体系在精算上的失衡。而改革的目的在于顺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解决养老保险的可携带性问题,疏通劳动力流动障碍;应对人口结构不利变动对现收现付制的挑战,削减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再分配功能;等等。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尽管已有的研究从理论上论证了多支柱模式的优越性,以及通过模拟研究②论证了我国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制转型的现实可行性(WorldBank,1997;YanWang,etal.,2000),[1-2]但现行养老保险体系在运作过程中还是出现了许多预期之外的问题。

1.个人账户“空账”规模巨大,部分积累制名存实亡

由于现行的部分积累制是在现收现付以及没有任何基金积累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就要求当前工作的一代不仅要承担上一代的养老责任,还要为自己积累养老金,由此带来了巨大的转型成本。

对于改革之时已经离退休的“老人”、工作期间经历制度转换的“中人”以及改革之后才参加工作的“新人”来说,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采取“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③进行区别对待。即已经离退休的“老人”的养老金待遇保持不变,他们的养老金用每年收缴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对于“中人”,新制度规定将其在改革之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他们所享受的养老金待遇与他们在改革之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差额也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这样,“老人”和“中人”的养老金来源就成为一笔“历史债务”(即转型成本),如国务院体改办2000年测算的结果为67145亿元(何平,2001)。[3]

现行部分积累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养老保险费的实缴数额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统筹账户的基金不足以支付现有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因此个人账户的基金几乎全部被挪用来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从而形成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即个人账户只是一个名义账户。在名义账户下,资金的回报率是由政府规定的,而不是实际的投资回报率。这样,从根本上看,现行养老保险体系仍然是现收现付制。

2.缴费率相当高,企业和工薪阶层负担沉重

我国养老保险缴费率(平均养老保险费与平均工资的比率)目前已经达到比较高的水平,从1991年的16%增加到目前的24%,远远高于世界平均缴费水平(为10%),甚至高于国际警界线(20%)。根据对OECD24个国家社会保障缴费率的统计,只有丹麦(24.55%)、意大利(29.64%)、荷兰(25.78%)、西班牙(28.30%)和葡萄牙(34.75%)等5个国家的社会保障税高于中国(孙祁祥,2001)。[4]

尽管企业可以通过降低工资基数的方式向职工转嫁部分社会保险费(转嫁能否顺利实现取决于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弹性),但过高的缴费率无疑将提高企业的经营成本,并形成缴费企业与未缴费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而在现行制度下,企业职工除了须缴纳“四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外,还须缴纳不菲的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实现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体系再分配功能的资金来源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实际上大部分来源于工薪阶层。这种状况对于培育中产阶级,改善我国居民的收入分配结构是不利的。

如果说西方国家的高缴费率主要缘于提供了过高的社会福利,即所谓的“福利病”(同工资一样,社会福利水平具有很强的刚性),我国的高缴费率则主要在于庞大的转型成本——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现象严重,覆盖面、参保率难以提高,以及过高的替代率等原因造成的养老保险资金缺口。理论界热衷于探讨的老龄化问题,事实上并非造成高缴费率的重要因素,而这恰恰更增加了人们对于老龄化将带来的高赡养率的担忧。

3.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现象严重,扩大覆盖面举步维艰

当前企业拖欠、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非常严重,近几年来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率呈逐年下降趋势。1992年至1998年,收缴率分别为96%、92%、91%、86%、90.7%及82.7%,此后一直徘徊在90%以下(龚秀全、黄胜开,2002)。[5]截至1998年底,企业共欠缴养老保险费302亿元,到2000年底上升到414亿元,相当于当年养老金发放金额的20%。而且,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进展也乏善可陈。1999年,国务院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速把非公有企业职工和外来劳动力包括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中来。但直到2005年底,养老保险参与率一直徘徊在50%~60%之间(见表1)。覆盖面未能顺利扩大,直接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到1997年底,93.9%的国有企业职工参加了养老保险,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参与率为53.8%,其他所有制企业只有32.0%,事实上造成了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二是养老保险体系的负担率大幅上升。如表2所示,从1993年到2005年,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参保职工人数上升了78.8%,而参保离退休人员则上升了168.2%,负担率提高了50个百分点。

在现实中,企业逃避缴费的行为是不可避免的;但过高的缴费率、有效征管体制的缺失,则大大增强了企业逃避缴费的动机。从我国的国情来看,逃税漏税现象本来就非常普遍,更何况是以“费”的形式进行征集的养老保险基金。

从职工个人方面来看,由于当前的工薪阶层不仅成为转型成本的主要承担者,而且现收现付制本身所具有的再分配功能、④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和过低的投资回报率等因素,也都抑制了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积极性,难以有效形成职工对企业缴费的监督机制。

地方政府(县或地、市级政府)在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值得注意。地方政府曾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管理者,且在大部分地区至今仍然是实际的管理者,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将使它们失去对养老基金的控制权。显然,在它们拥有对养老基金控制权的时候,它们有积极性向企业收取养老保险费;而在它们丧失对养老基金的控制权之后,它们的积极性将相应降低。此外,在省级统筹的运作中,省内地区之间的交叉补贴也会对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产生严重的影响。例如,如果一个县(或市)的养老基金盈余被拿去与其他县(或市)分享,这个县(或市)将不会有实现盈余的积极性;反之,如果一个县(或市)的养老基金赤字可以得到来自统筹基金的补贴,这个县(或市)也不会设法去消减赤字。

4.其他存在的问题

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其他问题还有很多,如社保基金未能获得令人满意的收益率、省级统筹进展缓慢等。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年报为例,其历年的投资收益率(如表3),在所有年份均低于五年期定期储蓄利率。而自1997年国务院要求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以来至2000年底,真正实现省级统筹的只有5个省,17个省通过省级调剂金进行上缴下拨,8个省还没有建立省级调剂金或者虽然名义上建立了但没有运作(赵耀辉、徐建国,2003)。[6]过低的投资回报率大大打击了职工对于养老保险体系的信心,甚至使个人账户的缴费异化为某种税负(由于资金回报率低于其机会成本);省级统筹难以实施,则不利于调节省内地区之间的收入分配以及控制养老基金管理中的道德风险和腐败行为。

综上所述,个人账户空账、缴费率过高、拖欠及逃避缴费现象严重是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这些问题之间的关系中可以看出,它们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拮据表现为个人账户空账,并产生了提高缴费率的要求;过高的缴费率又大大增强了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的动机;而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的行为,反过来又影响了养老保险费的顺利征收,并使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难以实施;最终导致个人账户空账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从而使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运作陷入恶性循环之中。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在实践中遭遇的严峻形势所折射出的现行制度设计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过于执着养老保险体系自身的财务平衡。面对巨大转型成本的现实,政府没有必要拘泥于养老保险体系自身的收支平衡,以致于造成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而失信于民。事实上,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社会保障税并不是社会保障资金的惟一来源。除少数国家(如德国)的社会保障税能够完全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以外,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只占社会保障支出的较大比重,个别国家(如加拿大)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占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尚不足50%。而从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仍处在相当低的水平上。因此,增加其他资金来源(如国有资产的变现所得、税收收入、国债筹资等)用以支付转型成本是完全合理的。

第二,养老金的替代率偏高。现行制度设计中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为58.5%,而“老人”和“中人”的替代率更高。从实施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各地基本养老金替代率的平均水平已超过80%,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见表4);部分地区如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等省(自治区)的养老金替代率均超过了100%,甚至出现了一些在岗还不如退休的情况。从人均产值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看,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仍十分巨大,现行制度如此之高的替代率未免有些自不量力。

第三,养老金领取条件过于宽松。主要表现在对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政策把握和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上。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提前退休政策以达到减员增效目的。此外,80年代初期,我国27个产业部门相继制定了1800多个特殊工种名录,规定特殊工种职工可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但是,随着现代化科技的应用,继续沿用这个20年前制定的标准并不完全合适。不仅如此,为了顺利实现减员的目的,地方政府和企业还有意放松了对提前退休审批的管理,从而导致一大批产业职工提前退休,过早地加入领取养老金的队伍。从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来看,新制度中缴费满15年、旧制度中工龄满10年即可领取养老金这一政策标准,在世界上已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中也是相当低的。

第四,对制度实施方案的操作难度缺乏充分的估计。现行制度设计不仅建立起了一个拥有较高目标替代率的部分积累制养老体系框架,而且还指望由当前工作的一代承担起巨大的转型成本,但对于企业和职工能否承受由此带来的高缴费率以及收取养老保险费的难度,却似乎缺乏应有的思想准备。部分积累制的强制性个人账户客观上也加重了企业和职工的负担,事实上并不是一种比原有的现收现付制更优的选择。

由此可见,过于简单、理想化而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方案设计,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面临困境的根本原因。现行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暴露出政策设计者过于迷信理论模型的论证而缺少对现实国情的深入了解;忽视对我国政府和企业之间,以及政府上、下级之间博弈行为的考察。

三、反思与相关政策建议

如上所述,即使经过貌似严格的理论论证和数据模拟,一个制度的设计如果缺少了现实的可操作性,它也难免会在实施中遭到失败。这是值得我国理论界深刻反思的。总的来看,过去的理论研究更多的是从纯粹理论的层面对现收现付和基金制进行比较,或探讨人口老龄化来临的福利效应及应对措施;而在运用数学模型和数据模拟方法进行论证的过程中则多少显得有些一厢情愿,对于从假设条件引出的结论与现实的差距缺乏客观的分析,表现出热衷于理论探讨而疏于关注现实国情的倾向。

在对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的比较中,学者们较倾向于认为现收现付制对国民储蓄具有挤出效应,减少了资本的形成,从而不利于长期经济增长(Feldstein,1974);[8]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并认为从现收现付制逐步向基金制过渡乃是大势所趋。

事实上,到目前为止,现收现付制对国民储蓄的挤出效应以及这种挤出效应有多大,在国内外学术界尚未得到严格的论证。而且,国民储蓄率也并非越高越好。在过剩经济的条件下,降低储蓄率、扩大有效需求反而有利于解决当前我国经济的动态无效率问题(袁志刚、宋铮,2000)。[9]对于现收现付制另一个常见的质疑是,它难以在一个不利的人口结构变化趋势中得以维系。但从根本上看,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两种养老保险体系只不过是退休一代采用不同的方式索取当前的产出。在现收现付制下,退休一代凭借过去缴纳养老保险费获得分享来自当前工作一代的转移支付的权利;在基金制下,退休一代凭借资本所有权证获得分享当前工作一代提供的产出的权利。两者的物质基础是完全一致的。可见,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才是解决老龄化问题的根本,基金制并不是解决老龄化问题的灵丹妙药(NicholasBarr,2000)。[10]在老龄化问题上,基金制与现收现付制的区别只不过是基金制将问题抛给社会,而现收现付制则由政府承担起责任而已。

实际上,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在实践中各有利弊。现收现付制的最大弊端是由于其再分配功能而导致企业和职工逃避缴费,养老保险覆盖面难以扩大;基金制则缺乏再分配功能,难以抵御通货膨胀等缺陷,使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无法得到保证。从这一点来看,基金制已基本丧失了“社会保障”的功能。

老龄化趋势对养老保险体系的考验也是学者们所关注的问题。但是,如上所述,从实际运行的情况来看,造成我国养老保险体系负担率较高的主要原因并非老龄化问题,而是养老保险覆盖面难以扩大、职工参保率难以提高以及下岗和提前退休高峰的来临等问题。这些问题对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构成的压力,显然远大于老龄化问题;而老龄化问题只不过是使入不敷出的养老保险体系)上加霜罢了。

在有关养老保险的理论探讨中,学者们大多借助于代际交叠模型(Samuelson,1958;Diamond,1965)来进行分析,如对现收现付制与国民储蓄关系的论证、人口结构变动的福利效应分析、缴费率和统筹比例的参数设定,等等。[11-12]但是,代际交叠模型的论证依赖于退休一代不留遗产的强假设,而这与现实情况是明显不符的。在现实中,人们有种种理由在死亡时留下遗产,例如:(1)遗产动机是普遍存在的;(2)人们无法准确知道自己何时会死亡;(3)住房和耐用品的残值一般会成为遗产等。在养老保险体系设计的数据模拟研究过程中,学者们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往往在模型中设定有利于自己结论的假设条件和参数值。例如,支持基金制的学者往往过分强调养老基金的投资回报率(Feldstein,1999),[13]似乎认为养老基金的投资回报率理所当然地将高于真实工资的增长率。事实上,在古典经济模型的理想状态下,两者应该是一致的;而从我国的统计数据来看,在1986-2002年的大部分时间内,真实工资的增长率高于五年期国债的实际利率(袁志刚、封进,2004)[14],从而基金制是比现收现付制更好的制度选择;而支持现收现付制的学者则忽视了收取养老保险费的难度,隐含了养老保险费能够顺利收取的假设。

综上所述,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中,政策设计者不应无主见地人云亦云或照搬国外的经验,而应更多地对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存在意义是什么、中国的现实国情适合什么样的制度安排,以及设计方案能否得到顺利实施等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

一般认为,政府介入养老保险主要基于三方面的理由。一是政府强制保险可以纠正由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所导致的市场失灵;二是社会养老保险具有再分配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财富在不同的收入阶层和代际之间再分配;三是政府强制保险可以帮助人们克服短视行为,即所谓的“家长主义”。但从市场失灵和家长主义的观点来看,政府介入养老保险的理由显然不如医疗保险充分;特别是对于基金制来说,除了具有家长主义的含义之外,政府几乎再没有介入养老保险的理由,而事实上这种家长主义的强制储蓄是否必要也是值得商榷的(在没有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情况下,人们也可能会为自己的养老积极储蓄)。相比较而言,现收现付制由于具有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之需的再分配功能,而更加适合作为政府介入养老保险的方式。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经济发展仍处在相当低的水平上,且贫富两极分化相当严重,缺乏一个人口数量庞大的中产阶级。在这种经济条件下,面对显而易见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一个较低水平、广泛覆盖的养老保险体系,对于我国来说可能是更加合适的选择。较低水平的养老金可以降低当前工作一代的负担,有利于养老保险费的收取;而养老金水平也反映了政府介入养老保险的程度。从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首要目标理应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之需;如果人们希望在退休以后过得更宽裕一些,他们有责任在工作时期为自己进行更多的储蓄。

根据以上的分析,政策设计者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更为务实的改革。

第一,降低企业和职工的负担。政府应更多地考虑通过减持国有股、发行国债或税收来支付转型成本。为此,政府有必要重新审视当前的财政支出结构,应向社会保障、教育、国防等有关国计民生的项目倾斜,逐步缩减以至取消大量不必要的财政支出(如大量的形象工程项目、对竞争性国有企业的财政扶持、民间力量完全可以实现的投资项目,等等)。对于工薪阶层的负担,可以考虑以个人所得税作为社会保险费的来源而取消社会保险费,或者取消个人所得税而保留社会保险费。另外,可以考虑取消养老保险强制性的个人账户(即取消部分积累制)和“四金”中的住房公积金,⑤以进一步降低职工的负担。

第二,建立一个较低水平的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体系。养老金的给付可以考虑采取DB模式而不必按目标替代率进行设计。养老金发放水平可参考当地的最低工资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设定(如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一定的系数)。对于部分养老金待遇过高的“老人”和“中人”,考虑到养老金待遇的刚性,可以保持其原来的养老金发放水平不变;但如将来出现通货膨胀,则不对养老金待遇进行调整,直到与其设定的养老金发放水平相当为止。

第三,取消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权利,重新制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标准并严格其审批管理;适当提高领取养老金所需的缴费年限标准。对于因下岗而提前退休者,可以考虑将这部分人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失业保险制度之中。

第四,在保留一个较低水平的现收现付制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以及个人为养老储蓄。为此,必须为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企业购买企业年金可在税前列支,个人购买养老金的支出部分可免缴个人所得税(这些政策已为世界上相当多的国家所采用)。这样不仅有利于降低政府的行政负担,杜绝地方政府挪用养老金和腐败行为的发生,而且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成熟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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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这个目标替代率的计算方法是:假设预期寿命为70岁,实际工资增长率等于名义利率,职工按缴费工资的11%向养老保险体系交费35年,这样退休时个人账户可以提供38.5%的替代率,统筹账户提供20%的替代率。二者合计共提供58.5%的替代率。

②Wang,etal.的模拟显示,在2000年到2010年间,每年的转型成本占GDP的0.6%左右,到2050年将下降到0.3%。转型成本的补偿可以通过税收进行融资,这样,支付第一支柱相当于工资20%的养老金所需交纳的费用率只需10%~12%。

③“老人老办法”是指对已退休者继续实行以前的退休金发放标准,退休金替代率为60%~90%,退休金计算基数为退休时的工资额;离休者离休费为离休时工资的100%。“新人新办法”是指1997年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他们的退休金相当于当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0%,有35年工龄的职工,目标替代率为58.5%左右。“中人中办法”是指中人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新制度建立以后个人账户上积累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将统一制度建立以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20过渡养老金,过渡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0%-1.4%)×视为缴费的年限]。

④现收现付制的再分配功能包括从工作一代对退休一代的转移支付、从高收入群体向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支付、从短寿者向长寿者的转移支付,以及从男性向女性的转移支付。

⑤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缺乏再分配功能,而且人们显然会为了购买住房而自觉地储蓄。所以,这种强制性储蓄几乎是毫无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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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WorldBank.AvertingtheOld-ageCrisis——PoliciestoProtecttheOldandPromoteGrowth.OUP:Oxford,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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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何平,等.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测算与管理[R].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报告,2001.

[4]孙祁祥.空账和转型成本——中国养老保险改革的效应分析[J].经济研究,2001,(5).

[5]龚秀全,黄胜开.论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形式的改革[J].社会保障制度(人大复印资料),2002,(6).

[6]赵耀辉,徐建国.我国城镇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中的激励机制问题[J].经济学(季刊),2003,1(1).

[7]刘启栋,肖平.养老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J].社会福利,2003,(5).

[8]Feldstein,M.S..SocialSecurity,InducedRetirement,andAggregateCapitalAccumulation[J].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1974,82:905-926.

[9]袁志刚,宋铮.人口年龄结构、养老保险制度与最优储蓄率[J].经济研究,2000,(11).

[10]Barr,Nicholas.Reformingpensions:Myths,Truths,andPolicyChoices.IMFWorkingPaper,WP/00/139。2000.

[11]Samuelson,P.A..AnExactConsumption-LoanModelofInterestwithorwithouttheSocialContrivanceofMoney.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LXVI,1958:467-482.

养老保险制度论文例6

一、产权理论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产权现状

产权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内容。按照阿尔钦的定义,“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实施的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马克思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的关系而是指由物存在及关于它们自身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是一系列用来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规则。因而,从产权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养老保险制度的产权能帮助我们界定个人在养老过程中的责任、成本和收益。

根据产权理论,产权可以分为:私有产权、国有产权和共(公)有产权。德姆塞茨曾指出:“共有产权是指共同体所有成员共同行使的权利。共有产权意味着共同体否认国家或私人去干涉共同体内的任何人行使其权利。私有产权则意味着社会承认所有者的权利,并拒绝其他人行使该权利。国有产权意味着国家可以在权利的使用中排除个人因素,而按政治程序来使用国有财产。”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从产权视角看,养老保险的统筹账户应该属于所有参保人的共有财产,属于共(公)有产权;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部分属于私有财产,是私有产权;养老保险中的国有产权指的是全国社保基金中用于养老的部分,这主要由中央财政或转让国有资产而来,是国家的重要储备和战略资源。

根据产权理论,不同类型的产权安排其经济效率是有差异的。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视它是否能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在共有产权下,由于共同体内的每一成员都有权平均分享共同体所具有的权利,他在追求个人价值最大化时,一个共有权利的所有者由于成本过高而无法排斥其他人来分享他努力的果实,因而,共有产权导致了很大的外部性,出现“搭便车”行为。

当前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严重的产权问题,首先是产权界定不清晰,没有明确界定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和范围外边界,造成大量养老基金的流失和企业逃避缴费的行为。其次,一味注重产权界定,在明晰产权的同时并没有想到如何去保护产权,其实,事实上财政基金部分产权是明晰的,就是国家所有。但是,这种明晰的产权该有一个怎样的具体主体来体现国家对整体国有资产“所有”这个权力,这还不明晰,以及这种明晰的产权该有一个怎样的制度来对其进行保护,让其在该有效的制度保护下保值、增值也还不明确。再次,个人账户的产权归属也不明确,国家一直没有理清养老基金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之间的关系,因此人问题一直是一个致命问题。

二、不清晰的产权权利对中国养老保险的影响

当前中国采取的是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部分属于被保险人的共有产权,而个人账户部分是个人的私有产权。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私有产权承认和维护,但是在具体权利的界定上还不是很完善和精确,这对我国养老保险产生了不利影响。

1.制度设计中的产权模糊问题。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中虽然明确了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相结合的模式,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担的原则已经确立,但是各方的具体责任划分并不明晰,责任分担处于模糊状态;同时,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这两者之间的产权主次关系也没有明确。这就意味着管理层并不清楚要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到底是以社会统筹(现收现付)的共有产权为主,还是以个人账户(基金积累)私有产权为主。这种制度设计上的模糊,不利于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还会带来严重的“空账”问题。

2.个人账户产权不明问题。个人账户作为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储蓄,其积累的资金本质上是缴费者的私人财产,对其享有完全产权。作为其权利的自然延伸,缴费者个人在缴费期内享有其个人账户资金的自由转移的权力,通过选择较高管理水平的经营者投资运营,以获得较高的收益,实现个人财产的收益权。一般来说,个人是其私有财产最好的看守者,在缴费者对其个人账户基金享有完整的产权时,个人有足够强的风险意识和强烈的动机去关心资金的使用情况。但在目前的制度基础上,由于政府的强制性使个人账户基金的产权受限,激励机制受到损害。特别是在政府承担起对养老金的运营时,个人普遍存在“搭便车”的心理,没有较强的动机去关心自己资金的使用情况,更由于现有制度框架内,获取资金经营状况的信息成本很大,导致缴费者个人基本上放弃了这一动机。而个人账户基金所有者权力的缺位,使得政府不具备足够的责任心来管理好这笔基金,往往把个人账户资金作为一种廉价的资本来源,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补偿政府的债务和行政支出等。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已严重威胁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基础,个人账户基金产权的不完整已使得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处于一种无效率运行的状态。

3.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不清晰的产权使得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存在基金大量被挪用、流失、浪费、贬值的现象。2006年底国家审计署公布了29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三项社保金审计结果显示,71亿违规养老基金被审出。很多地方政府挪用、占用养老基金现象严重。如河南新密市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637万元存入两家城市信用社,由于2002年11月信用社撤销,资金面临损失。2006年初,广州市社保局称,广州曾有9亿元养老金被挪用,其中5.7亿已无法追回。有些行业主管部门存在截留社保费的问题。如建行贵州省分行与工行贵州省分行少申报缴费基数,在征得贵州省社保局的同意后,对已提取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6422.64万元予以截留。三、中国现行产权制度的变迁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分析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是和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联系在一起的。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以国有产权为特征的。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政府和企业职能的重新定位,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确立了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个人积累制转变的改革模式。当制度从现收现付制向个人积累制转变时,“新人”不再负责“老人”和“中人”养老金的供应,政府此时承担起了兑现“老人”和“中人”领取养老金权利的责任,从而出现一种隐性债务,这种债务过去隐藏在现收现付制下,体制的转轨才使其显性化。《决定》虽然对“老人”和“中人”的退休待遇如何确定有了规定,但并没有落实资金来源的政策,也没有建立起与隐性债务相对应的基金积累。在养老保险改革实践中,政府采取向“新人”和“中人”的个人账户透支的办法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造成个人账户空账现象严重。从1995年社保制度改革开始至2004年底,中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规模累计已达7400亿元,而且每年还会以1000多亿元的速度增加,社会养老保险体制仍在现收现付制的老路上运行,并没有实现部分个人积累制的改革目标。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问题产生了一系列负面影响:首先,导致了人们对社会保障制度缺乏信任,部分积累制有名无实,养老问题得不到切实解决。其二,国家作为养老保险最后的支付者。如果空账问题解决不好,最终将转化为巨大的财政负担,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其三,我国人口快速老龄化,隐性债务积累到一定程度会出现严重的支付危机,影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主要两个产权因素影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一个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之间的共有产权和私人产权之间的产权界定问题,另一个是共有产权和个人账户私人产权的产权保护问题。所以,我们可以从制度建设和法律规范来协调,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产权不明晰主要原因是现行统账结合模式没有对政府、企业和个人责任予以清晰的界定,这就需要进行立法,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政府企业责任,解决制度设计中的模糊问题。同时尽快将社保基金管理条例纳入立法日程,禁止基金被占用和挪用。清晰的产权是解决养老保险制度问题的根本途径。

2.明确个人账户产权归属和提高其运营效率。作者认为,应该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一样,政府应明确个人账户产权归属个人,任何部门不得挪用挤占。另一方面,对于个人账户基金必须从社会统筹账户中分离出来,个人除了在缴费期内不得提前支取外,对其享有完全的产权以及拥有广泛的个人账户基金投资选择权,亦即有权选择竞争性的基金管理公司为其投资经营,以获取高投资回报。

3.在清晰界定产权的同时,注重产权的保护。中国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克服了单一的现收现付制以及完全基金积累制度的缺点和不足,是一种创新。但是从历史角度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连贯的问题,一味注重产权界定,在明晰产权的同时并没有想到如何去保护产权,忽略了其他相应的制度建设,没有达到设想的目标。所以,国家在政策上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对产权的保护和维护,妥善解决转轨过程中的隐性债务,做实个人账户,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现收现付和基金积累制度的长处,避免其缺点和不足,从而缓解我国人口老龄化压力。

总之,从产权角度上讲,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形式和内容上完美结合根本上需要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对社会统筹的共有产权与个人账户私人产权的清晰界定和保护来解决,而这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参考文献:

[1]罗纳德·哈里·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2]哈罗德·德姆塞茨.所有权、控制与企业——论经济活动的组织[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养老保险制度论文例7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社会稳定协调发展的必备条件。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含义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历程

我国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属于“现收现付”模式,即将当年所收保险费全部用于支付当期应付养老金,没有养老金的积累。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作为市场经济体制重要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旧有的制度安排不能适应经济发展新阶段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实施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重要文件,用以指导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按照这些文件的精神,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开始由旧的“现收现付”模式向新的模式转变。

2000年及其之后,先后下发了多个文件,改革创新了基金征缴拨付机制、宏观监管机制、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个人账户实账积累机制、缴费激励机制、企业年金制、多元筹资机制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管理服务机制,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由“差额缴拨”改“全额缴拨”,社保机构对企业征缴养老保险费与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分离,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堵住了由企业拖欠和社保机构挤占养老基金的制度性漏洞,确保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和基金安全。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居民消费的影响

在旧的国家—单位保障制度下,国家、单位包揽了城镇居民的养老支出,在新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下,占社会保障主要地位的社会保险支出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后,国家的福利支出将大幅减少,个人支出将大幅增加,这对于习惯于政府、企业包揽的绝大多数城镇居民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冲击,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他们的支出预期,居民储蓄意愿增强,消费倾向下降。已退休及将退休人员都在重重顾虑下谨慎花费,至于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退休后收入没有保障,则更不敢放手消费。现行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经历了从单位保障到国家保障再到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模式的演变。所谓部分积累制,即设立两类账户(社会统筹+个人账户),并将雇主和雇员的缴费分别放入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在养老金给付时则分别从上述两个账户中按比例分配。同地区受益人从社会统筹账户所获给付是相同的,但每个受益人从各自的个人账户中获得的给付多少则不同。最终导致每个受益人养老金给付水平有差异。也就是说,在职期间参保时间越长、收入越高者,其所获养老金给付就越多;相反,在职期间参保时间越短、收入越低者,其所获养老金给付就越少。

部分积累制的筹资模式适当增加了个人责任,提高了劳动者的缴费比例,居民的个人账户积累将会替代居民用于养老和防止意外事故而进行的个人、家庭储蓄。我国居民一向具有较强的预防动机和遗产动机,因此,较高的缴费率可能不会过多地影响人们的储蓄,而只影响人们的消费。另一方面,中国的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人们在闲暇与收入的选择上,往往更注重后者,上缴费用后,人们可能会通过多提供劳动而求得补偿,从而加重就业压力。而且,对于低收入阶层而言,提高社会保障的缴费比例,会减少他们当期可供消费的收入量,减少低收入阶层的消费需求。可见,过高的个人缴费率不但影响个人的即期消费,而且对我国整个经济的良性运行都可能产生不良影响。所以,与企业的缴费率一样,在一定的经济条件和工资水平下,个人的缴费水平也应该适度,不能超出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

广大农村居民缺乏社会保障,消费能力释放受到抑制。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和国家财力的原因,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长期以来一直以城镇居民为核心,农村居民向来较少感受到社会保障的安全可靠性。目前我国农村居民仍以家庭保障为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变革对农民消费需求影响较小,农村居民缺乏社会保障,从而对农民的消费需求产生了抑制作用。

养老保险制度论文例8

一、回顾我国养老保险近年来取得的成就

一是实现了由国家包揽费用向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分担养老保险费用;形成了费用合理负担和基金稳定筹集的新机制,减轻了国家、企业负担,增强了职工的投保、缴费、积累等自我保障意识。

二是实现了由“企业自保”向“社会统筹互济”转变,在较大范围内实现了社会互济,体现了分散风险和均衡负担的“大数原则”。

三是实现了由“平均主义”、“大锅饭”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变。新制度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其中个人帐户体现的是劳动者的贡献大小相联系的效率原则,而社会统筹部分则是贯彻了公平原则,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利,将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覆盖面太窄,农村的社会成员不能融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80%左右,但是长期以来,农民并未被纳入到社会保障的范畴中去,相较于城市人口的社会保障由国家和社会承担,农村人口则由农村家庭和农村集体经济承担。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青年婚后与父母分家已成为普遍现象。同时,土地不再是维系家庭的主要生产对象,一些青壮年常年在外打工,种种原因使得身在农村的老年父母的生活出现了困难。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养儿防老”的家庭保障体系已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农村的集体经济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提供保障,很难满足农民养老的需要。

(二)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存在漏洞

养老保险主要有三种模式:一种是用一部分在劳动者退休期间正在工作的一代人创造的财富来支付养老金,由此形成现收现付制;一种是劳动者通过在工作期间的收入积累一笔基金,交由某个机构集中管理,在其退休后以投资所得向其支付养老金的完全基金制,还有一种是介于前两种模式之间的部分基金制,即当期缴纳的养老保险一部分用于当期养老金的支付,另一部分划入到缴纳者的个人账户当中去。但是当前实施部分基金制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空账问题,即不光企业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用来支付当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就连个人缴费也被用于发放养老金,个人帐户有名无实,是空帐户。

另外,养老保险基金在筹集上缺乏法律保障,方式不够规范,各地区的筹资等级和筹资比例各有不同,造成了不同地区之间负担水平悬殊,不利于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由于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在筹资过程中,拖欠、不缴或少缴统筹金的现象比较普遍。由于资金管理上存在着漏洞,使得养老保险资金不能真正做到专款专用,经常被挪用,为部分管理者的腐败创造了条件。

三、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措施

(一)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解决广大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

首先,应该继续维护家庭养老这一传统。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养老的功能有所弱化,但是无论是几千年文明古国的优良传统还是我国现行的法律的规定,子女赡养老人都是一种美德,一份义务。因此,在养老保险制度未健全之前,仍应该努力维护家庭养老这一传统,加强青少年尊老孝敬的思想教育,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规范,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其次,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城镇人口的模式给农民建立个人账户,让农民为自己投一份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可由集体、个人和国家三方负担。这样的好处在于,当农民丧失劳动力时,如果子女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时,参加养老保险可使农民的老年生活更加充裕,如果子女的能力有限,养老金可向老人提供基本的生活费用,使老人能够安度晚年。第三,发挥商业保险的储蓄功能,鼓励农民中收入较高的群体参加商业保险。

(二)做实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

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的高峰期,养老保险的负担日益增大,如果按照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即缴费8%和企业缴费的3%全部进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必然是困难重重。可以选择一种折中的做法:将人缴费的8%部分做实,进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的3%可以进入社会统筹基金,应付当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的支付。减轻政府的压力。

(三)健全筹资模式,进行多渠道投资

首先,将现行的社会保险费改为社会保险税。我国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法律强制力不够。企业拖欠、拒交和隐瞒职工工资的问题严重,而通过开征社会保险税的方式筹集资金比缴费具有更强的约束机制,也更能体现出养老保险资金筹集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其次,变卖部分国有资产充实养老保险基金。第三,开征一些新税种,如遗产税、赠与税、奢侈品的消费税等,不但可以充实养老保险基金,还可以防止两级分化、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能够更好的完成财政的收入分配功能。此外还可以考虑发行一些长期国债补充养老保险资金的不足。

参考文献

[1]穆光宗,中国传统养老方式的变革和展望,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05

[2]叶响群,中国社会养老保障:困境与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11

养老保险制度论文例9

本文所指养老保险是德国的法定养老保险,其目标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工资与缴费年限相联系,目前的缴费率大概是月工资的20%(雇员和雇主均负担20%),缴纳年限一般情况下为45年,截至2002年底,已有5142.4万人参加法定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人数有1767.8万人。下面,让我们沿着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轨迹,来更全面地了解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从1889年《养老保险法》建立以来,一些关键的年份和重要的改革如下:

1957年,从基金积累制改为现收现付制,建立动态养老保险调整机制;1972年,主要是扩大了被保险人的范围;1992年,养老金的调整依据改为可供支配的净工资收入的增幅;1999年,在养老金计算公式中增加了人口发展因子,使人口老龄化的负担能公平地分摊到保险费缴纳者和养老金领取者身上;2001年,降低福利标准、延长退休年龄、提高缴费比例和降低“视同缴费年限”等;2003年和2005年进行了组织机构的改革,主要是自治机构的合并,以降低管理成本。

宏观来看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演变,可以总结出以下几条发展主线:

1.筹资模式:从完全积累到现收现付。从1957年开始,基金积累制向现收现付制转变,到1969年彻底实现。现收现付制模式一直保持到现在。

2.内容设计:越来越多样性和个性化.尽量满足不同个体的需要,赋予个体一定的选择权,目前养老金种类可分为:因年老支付的养老金(常规养老金、长期养老金、妇女养老金和矿工养老金等);因工作能力减退而支付的养老金(严重残疾、丧失工作能力或无劳动能力者养老金、失业者养老金等);因死亡支付的养老金(鳏寡养老金、教育养老金和孤儿养老金等)。

3.福利水平:先从低到高,再从高到低。从1957年到1989年32次的养老金调整使实际养老金比最初提高了2.3倍;19世纪初推行养老保险体制时,法定的退休年龄是70岁,而那时的平均寿命只有45岁,近些年,德国人的实际退休年龄是60岁,但平均寿命则已达到80岁。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经济的不可持续,近些年福利水平有下降趋势。如从1992年起,60岁和63岁的退休年龄将提高到标准退休年龄65岁;视同缴费年限降低(如过去受教育年限也可视为缴费年限,最长可以13年,现在只有7年),从2001年起降低养老金水平(替代率将从70%降为2020年的46%)。

4.监管机制:自治性越来越强。在养老保险领域,遵循国家立法和国家自治相结合的原则。经选举产生的雇员和雇主代表对养老保险实行自治管理。自治结构是游离于政府之外的,所有这些机构共同构成了德国养老保险机关联合会(VDR)。这种将政府从直接的管理责任中脱离出来的自治管理模式还形成了有效的、内外结合的监督体系:外部监督机构是政府,内部监督机构是自治机构,从而有力地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日常运行。自治组织的管理能力也是在不断的实践中变得越来越强大。

二、现实依托

可以看出,最大限度的将公正与互助、公开性、多样性和效率结合起来,是德国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运行的根本目的。制度主要依托如下现实因素:

(一)制度形成和存在的总体依据——民主的和福利的联邦制的国家性质和完善的法律体系

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1款规定,联邦德国是一个民主的和福利的联邦制国家。依据福利国家原则,养老保险是应由国家承担的一项主要任务。福利国家原则规定国家具有负责社会福利的职能,但不对国家应如何完成此项职能做出具体规定。这是民主原则在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体现,这也赋予了政府对实现公正的路径进行选择的自由。

自德国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公正就在其中占有优先地位,这种优先地位是由完善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的。社会法典第1卷总则和社会法典第4卷通则对社会保险作了原则规定,第6卷对养老保险制度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还有各州的立法以及联邦法院的规定。另外,还有完备的司法制度,德国宪法规定,任何权利受到损害的公民都可以诉诸司法机构,对社会保险问题,由社会法庭首先负责。

(二)现收现付的资金运作模式依旧——对社会公平的不懈追求

由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竞争加剧,在从现收现付走向基金积累的国际趋势下(智利完全私有化的养老保险改革自不必说,就算福利国家橱窗之称的“瑞典”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面保障的福利国家英国,也都纷纷走上了更有效率的“基金积累”道路),德国是仍然保持着更能促进社会公平的现收现付模式的少数国家之一。一方面是改革难度大的客观因素;另一方面也是对社会公平最大限度和执着追求的主观结果。最大限度的公平实际上也是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坚持不懈的追求。

(三)多样化的制度设计和自治管理机构——国家对公民权利的最大维护和对民主、自由的最大保障

自由和平等历来就是西方文化的核心与精髓,多样化的制度设计给了社会成员一定的选择空间和自由,体现了德国重视社会成员的个性化需求,尊重自由的文化。

德国允许社会保险实行自治管理,虽然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保险可以随意发展,但至少说明了国家在履行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的同时,在尽力保障了个人和企业的自由权,其实这得益于政府的角色定位。在社会保险中,立法者在尽力创造这样一种法律框架,即能使人们尽量自己负责解决自己的事情,政府没有兴趣以一种的方式规定所有的细节。因此,在这种角色定位下,国家就没有必要经营所有的社会保险机构。这一点也是前面所述民主和福利的联邦国家的典型体现。

(四)改革举步为艰——福利刚性、政治作用和强大的工会力量

为了增强制度的适应性,德国政府虽然在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不断调整,但大都是小修小补,可就是这些对于社会制度来说根本称不上改革、属于很正常的“调整”,如随着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而相继延长退休年龄等,都遇到强大的社会阻力。可以说,在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举步为维。除了在任何国家都起作用的“福利刚性”和“政治作用”不可忽视外,强大的工会力量是另外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德国工会联盟(DGB)目前有1000多万个会员(即单个的工会),工会的目标是改善雇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他们代表雇员的社会经济利益参与社会保险的自治管理、对社会政策问题发表意见,而且工会在意识形态上又是中立的,独立于任何政党,可见,他们对雇员福利的保护是持久和稳定的。因此,强大的工会一直在维护劳动者福利和权益方面扮演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构成德国养老保险改革的一个主要阻力。

三、现状评论

但现在的制度是否能带来最优的社会效果,在了解了制度现状和其存在的社会基础后,有必要对其进行全面的评论,这才能达到进行国际借鉴的真正目的。在这里,主要参考著名社会保障专家郑功成教授在其所著《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一书中提出的指标(价值取向与建制理念、制度的适应性和制度的可持续性等)来对其进行评论。

(一)公平的价值取向值得肯定

虽然近些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有所下降,但从总体来看,其人性化的、宽松的制度设计和全面覆盖的立法原则等,都说明了其仍是一个名副其实的福利国家,其为保持福利水平所做的各种努力都基于其对公平的不懈追求。这一点不仅能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内容可以看出,还能从1990年东西德合并时,面对东德制度不一致且西德保障水平高于东德的情况,德国政府决定将原西德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完全移植到东德的转型方案中看出。西部地区对东部地区社会保险制度转型的责任分担,明显地符合增进社会公平与国家认同的价值追求。尽管现在对于德国的转型方案还不能简单地予以评判,因为现在转型还没有最后完成,但其中所包含的对公平的追求与向往,以及国家认同等是应当充分肯定的。

(二)对公平的不懈追求并没有阻止福利水平的下降

在德国,虽然主观上有追求公平的强烈愿望,但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导致制度负担异常沉重,目前,制度负担比例(缴费人数/领取人数)是2.3∶1,生育率降低又使这一形势雪上加霜,预计20年后这一比例将下降到1.3∶1,而依据“代际协议”的现收现付制只有在一定的人口结构下才能正常的运转(一般至少要大于3∶1)。而与此同时,在德国,多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未真正形成,实际上直到2001年政府才推出里斯特养老金,才开始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在这种形势下,养老金水平下降是必然的,这也是近来改革的动向之一。从实际运行结果来看也是如此。据德国2005年8月2日《明镜周刊》报道,2004年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在合同期内付清所有保险费而提前结清的养老保险费高达126亿元,比2003年高出2亿欧元。由于提前退出了法定养老保险,60%的未来退休人员不得不大幅度降低生活标准,近三分之一的德国人将面临老年贫困的威胁。

(三)增强适应性的努力并没有改变养老保险制度经济不可持续的局面

一项制度只有适应所处时代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多项因素,才能得到可持续的发展.近些年来,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已面临很大压力。养老保险金支出在德国一直是支出规模最大的福利项目,1990年,法定养老保险支出2000亿马克,几乎占社会福利费用的30%,国民生产总值的9%。在转型后,压力更加沉重。在2002年,即两德统一10年之后,以工资为缴费基础的社会保险和建立在税收基础上的社会福利支出的相加总额约合德国GDP的1/3,全德领取退休金和社会救济的人口接近工资收入人口,德国财政支出的62%都用来偿还债务和社会福利,庞大的社会保险账户出现亏空,德国联邦政府债务也因此连年超过3%(占GDP比例)的警戒线。虽然德国政府也采取了多种“增收减支”措施,如从2001年逐渐延长退休年龄,到2011年,开始把退休年龄延长到67岁;逐步提高缴费比例,从现在的19.5%提高为2030年的22%;逐渐降低养老金水平,但替代率将从现在的53%降为2020年的46%,再进而降为2003年的43%。从这几年的实际运行状况看,由于没有从根本上和结构上改革养老保险制度,取而代之的各种“小修小补”的调整政策并没有改善制度经济的不可持续性。由于过于宽松的规定和多项选择的自由,虽然目前的法定退休年龄是65岁,但平均实际退休年龄仅60岁,“早退”现象非常严重。因此,提高适应性的努力并没有必然带来较高适应性的结果。另外,经济上的不可持续还表现在经济缺乏活力,由于习惯于德国过去的高福利,社会成员已形成惰性和过于依赖社会福利的情况,近些年福利水平的降低也没有激励他们的工作热情,反而使一部分人更加消极,或者提前退休,或者依靠领取失业金度日,这使长期以来由于产品成本太高、国际竞争力下降的德国经济很难摆脱不景气的状态。

四、若干启示

通过对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分析,可以发现,其中既有值得学习的经验,也有引以为戒的教训。

(一)经验

尽管在实践运行中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在一定程度上,德国作为福利国家的典型和资深代表,还是提供给我们一个追求公平、法制完善和管理透明、规范的养老保险制度典范。

1.公平的理念。平等与幸福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德国在社会政策中贯彻的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公平的理念,是与整个人类发展相一致的,其对社会公平的执着和不懈追求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

2.完善的法律。这是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走上规范、高效的重要保证,许多国家成功的社会保险运行实践都说明了这一点。法律的完善不仅仅体现在法律的齐全上,还体现在对法律的稳定性和动态性保持一个合理的度上。如在德国,仅2001年到2005年期间,政府就曾对多项条款进行了几十次的微调,而整体的管理原则又得以保持。

3.自治的管理。自治管理是一种透明、民主和有效率的社会保险管理模式,一方面自治管理可以充分吸收社会力量,直接减轻政府的管理责任;另一方面,赋予了劳动者、企业和工会参与管理的权利,是对劳动者保险权益的最大尊重;而且,自治管理有助于政府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保证制度运行的效率。

4.茁壮的工会。与过于强大的德国工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中国,工会组织太不完善。作为用经济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保险制度,往往都是出于政治目的的安排,其制度的出台也往往是不同利益集团相互较量的结果.如果没有工会这样的组织与企业、政府等其他利益组织形成力量的牵制和制衡,劳动者的权益是很难保障的,在利益多元化、矛盾多元化的社会转型期就更是如此。

(二)教训

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水平确定上,要吸收以下教训:

养老保险制度论文例10

一、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主要模式

目前,我国农民工已达2.5亿人。然而,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很低,很多农民工并不能像市民那样享受养老保险。近年来,这个问题已经引起政府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各地在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最具代表性的是深圳模式、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和山西模式,这四种模式都各有优点,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一)深圳特区模式

深圳市规定,“非本市户籍的员工”与深圳市户籍的员工一样,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员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与本市户籍的员工相同,为个人缴费工资的11%。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才能在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满15年,或在退休前调出、辞工离开深圳特区,个人账户积累额将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或全部退还本人。深圳模式优点是农民工在参加和享受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方面获得了“市民待遇”,使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群大大增加,有利于减缓未来城镇户籍人口“老龄化”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动态平衡带来的负面影响。缺点是,低收人农民工缴费压力较大。

(二)北京模式

北京市规定,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上一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9%,其3%进个人账户。农民工以此为基数每月缴纳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可以继承、转移,并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支取本息;而统筹部分的发放原则是按累加原则,缴费满1年的发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平均数,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1年以此为基数,增发0.1个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农民工更换工作后,到新工作地可以接续其个人养老保险金账户。若是回农村可以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待在本市重新就业后其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即使没达到法定养老年龄,经本人同意,也能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今后再次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按新参加人员办理。北京模式使农民工在参加和享受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方面获得了“准市民待遇”,缴费基数较低,减轻了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的缴费负担,体现了“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原则。不足之处是,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与为本市户籍城镇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之间缺乏有机联系,而农民工与本市户籍城镇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又不同,从而不利于将来条件成熟时两者的“对接”。

(三)上海模式

上海市规定,用人单位以其使用外来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也按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在实际操作中,按7.5%缴纳的综合保险费用于工伤(或者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按5%缴纳的综合保险费用于“老年补贴”。在享受“老年补贴”待遇方面,规定除外地施工企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外,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1年的,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5%。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以凭历年的“老年补贴”保单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各地的经营网点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上海模式的不足之处主要在于,城镇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的有关养老保险费用不能成为缓解未来中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一个重要来源,不利于增强农民工的自我保障意识。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及一部分农民工自身条件的变化,要及时将取得上海城镇户籍或到外省市城镇工作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从商业性的“老年补贴”转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比较复杂和麻烦。

(四)山西模式

山西省对乡镇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实行享受税前列支、保费免营业税、利息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首创“一厂两制”,城市户口的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农业户口的职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有利于职工在城乡各种所有制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农业户口职工参保具有更多的灵活性,养老金领取年龄不分男女,可以提前或推迟1~5年领取,允许在55~65周岁之间自愿选择。在农业户口职工的账户设计上,实行“大账户、小调剂”(个人账户11%、调剂基金4%)的制度,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总额的5%,企业缴费比例为企业农业户口职工工资总额的10%。这种模式不足之处是依然把农民工纳入农村养老保险,难以满足在城市养老的农民工的生活需求。

二、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

以上几种模式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和退保率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者养老保险的平均退保率已达到40%。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各区域不统一,关系转接困难

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尖锐矛盾,很难转移或保持养老保险关系。许多地方只有市、县一级社保机构,镇一级的社保机构尚未健全。农民工回到户籍地既无法续保也不能享受相应待遇。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各区域不统一,关系转接困难是导致许多农民工流动后会选择退保的主要原因。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过长

农民工在同一个地区很难累计打工15年之久。有调查显示,农民工在餐饮、工厂等企业的平均工作周期是4~6年,从事建筑等纯体力工作的农民工,在一个地方的平均工作周期为2~3年。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目前仅有20%~30%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同一个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因此,对绝大多数农民工来说,15年缴费年限成为难以逾越的门槛。

(三)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金额过高

目前,农民工大都在建筑、制造、服务等行业工作,劳动报酬一般都明显低于城镇职工。他们支付基本生活费、子女上学、赡养老人等费用后,往往所剩无几,养老保险成了农民工不小的负担,因而参加社会保险的能力十分有限。

三、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缺陷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政府在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责任

1.开辟筹集渠道。可以从农村土地征收中提取部分比例的资金用于养老保险。土地是农民和农民工的传统保障载体,当农民离开土地而成为农民工后,仍有必要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中寻求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可以有这样的设想:首先,对完全市民化的农民工,实行承包土地有偿转让制度,将其转让收入全部或大部分纳入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并折算为本人一定年限的个人账户积累额。这既可以增加农民工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以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其次,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时,按规定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费,应当提取一定比例进入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并将其中一部分进入作为被安置对象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

2.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对雇佣农民工的企业单位,可按其缴纳的保险费额度,减免一定期限(3~5年)和比例(缴费额的3%)的税收。同时,通过间接的财政支持,建立对农民工和企业单位的缴费激励机制,可以对农民工个人账户进行部分补贴。这样既可以激励企业为农民工交养老保险又可使企业和农民工直接感受到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扶持,提高企业和农民工缴费的积极性,从而充分体现政府作为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责任主体的作用。

(二)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

1.建立全国统筹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后,应建立便于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机制,如实行全国联网,发放全国流通的养老保险卡,从而使农民工不再因为流动而经历“退保”、“参保”等繁琐程序。农民工不论转移到哪里,都可以凭保险卡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养老保险费及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业务。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暂未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封存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计息。继续就业的,可续缴或补缴。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农民工一旦参加养老保险,只能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2.加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制度转换。农民工养老保险要保留城乡对接的“通道”,可以方便地实现转换。从这个角度讲,农民工养老保险可当作是城市养老保险体系、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之间的过渡模式。

(三)建立多档次缴费率和基金积累式的个人账户

1.建立多档次缴费率。农民工个人可以针对自己的即期收入参照不同的缴费率进行缴费。当其收入较高时,可以按较高比例缴费;收入较低时,可以按较低比例缴费。退休时可以把农民工个人缴费加权平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领取养老保险金。从企业角度来看,可根据农民工的流动性及参加工作时间长短来将他们分为几类,分别确定不同的缴费率,建立差别缴费率。农民工流动性小的缴费率高,流动性大的缴费率低。另外,由于农民工群体年龄都较小,工作时期会很长,所以应适当延长缴费期,进而提高养老金替代率,以保证他们的老年生活。不同缴费率的情况下,缴费年限越长,替代率越高,农民工老年生活水平就会越高。

2.建立基金积累式的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不设统筹基金。个人账户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费。按同期银行存款或投资收益计息。实行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养老保险的透明度,让农民工看得见、摸得着,可增强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信任,调动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农民工养老保险,不承担城镇养老保险的历史欠债,独立于现行城镇养老保险体系之外,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样便于在全国范围内转移。

[参考文献]

[1]杨翠迎,郭金丰.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运作的困境及其理论诠释[J].浙江大学学报,2006,(3).

[2]卢海元.适合农民工特点:建立弹性养老保险制度[J].中国劳动,2005,(5).

[3]宋明岷.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比较研究[J].农村经济,2007,(7).

养老保险制度论文例11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自70年代中期起,大力控制人口数量过速增长,加强计划生育,努力提高人口素质。认真实施控制人口增长政策的结果,就是大大降低了出生率。这样就由原来的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转化,人口的年龄结构势必发生变化,向老龄化发展。出生率下降的速度越快,幅度越大,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和达到的程度也越快,越高。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要解决人口老化问题,而放松计划生育,以提高出生率来调整人口年龄结构,形成恶性循环;更不能以低出生率,高死亡率,违背社会道义来延缓人口老化过程,而由低出生率,低死亡率过渡到相对静止稳定状态。中国同世界上任何国家一样,要想达到相对静止稳定的人口发展阶段必然要经过人口老龄化阶段,这是无法回避的自然规律。人口学专家研究证明,中国老龄化进程带有四个方面的主要特征:

(一)人口老龄化的速度比较快。1982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7663万,占全国总人口比例为7.6%,到2000年将达到1.3亿,占总人口10%以上。英国老年人口从5.0%增长到7.0%用了80多年,瑞典用了40多年,1920年日本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5.3%,到1970年增长到7.1%,用了50年的时间,而我国完成这一增长过程仅仅需要18年的时间。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在2000年即可跨入老年型,世界人口年龄结构跨入老年型要在2010年,我国将比世界总体人口年龄结构提前10年进入老年型。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之快将达到世界之最。

(二)老年人口数量巨大。据预测到2040年,老年人口将增长到3.8亿,占总人口的比例将上升到25.3%。老年人口数比欧洲所有国家人口还多。

(三)我国高龄老人数量与比例将增大,85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将由1990年的200多万,占老人总数的3.2%增加到下世纪中叶的5000万以上,占老人总数的15%以上。

(四)我国传统的大家庭模式正在向“核心家庭”模式演变。按照人口学家最近做出的家庭人口预测,我国独居或只与配偶居住的65岁以上老人占老人总数比例将由1990的10%迅速上升到2050年的27%。

从上述人口年龄结构的老龄化诸特点来看,中国将在下世纪初进入老年型国家,并排位于发展中国家行列之首。国家正处于经济尚未充分发展的阶段,原来基本由国家承担的养老方式变得日益不适宜,需要探索新的路子,发展新的方式,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大力发展经济,将逐步消除“经济滞差”和解决老有所养两方面结合起来,把两方面的工作都做好。然而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虽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

二、解决人口老龄化的养老所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资金不足,养老金支出膨胀。有统计表明,1998年养老金缺口是50多亿,1999年是100多亿。其次是替代率太高。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企业养老金的平均工资替代率高达80%以上。然后是交费率高,企业负担重。目前的状况是,养老金的交费率高达30%左右。还有“统账”结合导致完全的现收现付,个人账户出现空账。

三、解决的对策——建立综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实施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养老方式

在解决养老方式上重视精神生活的一面,注意到老年人为社会贡献的事实,重视家庭养老的功能,实施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并举的方针。

一般健康和生活优裕的老人仍希望在自己的家里度过晚年。积极倡导家庭养老模式,投入财力、物力、人力,为居家养老提供全面的配套福利服务。同时,又重视对养老设施的建设,把养老设施作为老人们最后的生活保障。

(二)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保障制度

第一个层次是国家立法规定的,低有保证、高有限额的强制性的基本保险。第二个层次是,各企业自定的企业保险年金。这种保险比政府规定灵活得多,形式多种多样,标准有高有低。第三个层次是,个人养老保险。政府对企业、社会团体、私人举办的保险项目,只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和政策上的支持。

以上三个层次的养老保险各有特色。在管理上,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一体化、定额支付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并不是保障当事人的全部生活,而只是保障最标准、最基本的需求部分,必须要依靠企业及个人的自助努力,要协调好互助与自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内部决定,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则遵循自愿原则。在基本模式方面,前者是部分积累筹资,后两者是完全积累筹资。

(三)逐步实现费用征收的多元化

在考虑企业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逐步减少企业的养老保险的交费率,引进“受益者负担”的原则,以解决养老保险的财源问题。在费税改革方面,在适当的时候,将“费”变为税,保证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此外还可提高一些社会福利设施的收费标准和扩大有偿服务范围。

(四)倡导养老保障事业的社会化

在不少发达国家,尽管具体管理养老保障项目的机构很多,既有政府机构(中央的和地方的),也有民间团体和私人企业,但总的倾向上看,养老保障制度是由政府集中管理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养老保障制度的一切细节,从资金来源,运用的方向,甚至保障的标准、收支的程序,大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养老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通常由受保人、企业或雇主和政府三方代表组成的理事会领导。

人口老龄化意味着老年人越来越多,它一方面反映了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改善,另一方面也要求尽快建立综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人口老龄化给代际供养带来了财政上的困难。因此,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和国家只能承担基础性的保障,一方面使劳动者一旦因风险失去收入来源后能享有基本生活条件,另一方面使国家和社会能够长期地提供保障。中国虽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同时是具有优越政治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发展老年保障事业方面也应该把握和运用这种优势,统筹全局,缜密考虑,真正成为全世界解决老年人口问题的榜样。

参考文献:

1、华克伟.最新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实务全书.北京:中国知识出版社,2006.

2、胡晓义.中国社会保障.北京:中国社会保障杂志社,1999-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