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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管理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4-01 10:32:10

渔业管理论文

渔业管理论文例1

从经济观点来看小规模渔业,其特征有:个体经营或家族、小集团(最多为10~20人)经营形态,采用机械化和动力化程度低的渔具和捕鱼法、使用独木舟或5吨级的小型渔船、低资本积累、低产量及低收入等等。

而在捕鱼活动方面,围绕热带沿海小规模渔业中的渔场的利用及鱼获物的分配和利用方法等,存在着各地区特有的种种习惯和规定,如珊瑚礁海域渔场的所有权问题和禁止捕鱼期、禁止捕鱼区等问题。因此有人指出捕鱼活动本身不单是一种经济活动,它还具有社会和宗教的意义。

此外,利用小规模渔业所获取的各种水产资源还被广泛地用于自给用的食物及在地区市场或国际市场流通的商品等。资源被利用于生活用具、装饰品、货物等非食用目的,是因为其具有各种可利用的价值。这一点充分表明了小规模渔业所具有的复杂性质。

1、印尼东部摩鹿加群岛的传统的资源管理

摩鹿加群岛位于印尼东部,行政上属马鲁古州管辖,16世纪以来作为香料贸易的中心地发达起来。群岛中的安汶、塞兰等各岛均实行着以村落为单位规定沿海资源利用的称为“证人(sasi)”的惯例。

据调查,“证人”制度的对象以海参、浅滩贝、夜光贝、珍珠贝等瑚瑚礁海域中的海底生物资源为多。这些资源是居民的重要收入来源,各村均禁止随意捕获。这称为“证人封闭(sasitutup)”。而每年或几年一次解除“证人”制度,又称为“证人解禁”(sasibuka)”。“证人”的解禁和封闭时期由村会议决定。

但有些地区并不实行这种制度;信仰基督教的居民则收集解禁后捕获的资源出售,并将所得资金用于建设教会、修整道路、改建学校等村落的公用事业;另有些地区规定了个人应得份额和公用部分的比率,分割渔场按日轮流采捕;等等。可见各村的“证人”制度的作用和社会意义显然已多样化。

而“证人”制度的对象也已扩大到回游性鱼类,如安汶岛东部每年一次从沿海区域逆河川而上的一种沙丁鱼也已成为该制度的对象。不仅水产资源,陆地上的椰子树、西谷椰子树等植物及极乐鸟、海燕窝也成为该制度的对象。

如上所述,摩鹿加群岛所实行的“证人”制度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已经具有多重意义。因此,在论及传统的资源管理时,除了对其对象及适用范围和机能加以探讨之外,同时还必须考虑到其整体具有何种作用。

2、所罗门群岛马莱塔岛的渔场利用及其变化

所罗门群岛马莱塔岛的东北部有一个称为“劳·拉贡”的环礁湖。在环礁湖中用珊瑚石灰岩造的人工岛上,居住着称为“劳”的渔民。渔民们在陆上几乎没有耕地,他们通过向居住在马莱塔岛的居民出售鱼获物换取芋头、甘薯等主食及蔬菜等维持生活。他们以辽阔的环礁湖为中心,合计用96种捕鱼法进行捕鱼活动。重要的一点是环礁湖海域的主要部分归特定的个人和集体所有,其利用受到限制。通常有归属的海域被封闭,只有大量需要鱼获物时才开放。例如举行祭祖仪式和葬礼时、或马莱塔岛农民为举行教会建成仪式和喜筵需向其购鱼时。这种由特定集体拥有环礁湖并限制其利用的习惯在大洋洲地区普遍存在。

这样,“劳”的渔民们利用渔场的习惯在限制不规则的资源利用的同时,也通过物物交换对维持与农民的关系起到了极其重要的社会、文化上的作用。

但1978年以后随着国家无偿提供保冷库及运往城市的鲜鱼流通机构的开发、以及80~90年代商业性渔业的开发,渔民们的渔场利用方式有了很大的变化。

例如平素封闭的渔场有时会开放几天供采集浅滩贝,并将一部分贝送给所有者,其余用于赚取现金;以往禁止的夜间利用电灯捕鱼也开始在自由海域进行,产卵期的蓝子鱼被大量捕获,冷冻后被运往城市;在专属海域利用解禁捕获的珊瑚礁鱼类也遭到了同样的命运。也就是说,以往在与农民交换或举行重要仪式时才开放的渔场已被用于赚取现金,即具有了鲜鱼流通这种经济性目的。

这种变化显然是随着现代化的进展而产生的,这不单对资源利用,对传统习惯所具有的意义的失去和生活时间或集体关系的变质等所产生的影响也极为重大并涉及到许多方面。因此围绕渔场利用的新规定和人们的对策今后将受到注目。

3、印尼西部的廖内群岛

廖内群岛位于印尼西部的苏门答腊岛和马来半岛的海域,该群岛有着许多鱼村。在较平稳的海域,红树林和泥质地带相当发达,沿海部分盛行钓鱼和撒网捕鱼。

19世纪后,该地区拥有了作为国际贸易港得到发展的新加坡这一庞大的消费市场。在廖内群岛捕获的鱼介类除用于当地消费外,还被运往可高价出售的新加坡。

鲜鱼则由周边小岛的渔船利用绳钩、刺网、撒网等捕获,并且开始出现利用鱼塘饲养的活鱼。这些活鱼不仅运往新加坡,而且由新加坡华人运往香港。尤其在70年代中期以后香港人与印尼华人达成协议,开始直接运输活鱼。其种类主要是石斑鱼,其中被称为“驼背鲈”和“拿破仑鱼”的波纹唇鱼的价格特贵,是中国菜肴的上等材料。活鱼的收购和运输与华人网络密切相关。其中潮洲人在印尼西部、新加坡及香港的流通机构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运往中国的水产品除了海参、鱼翅、燕窝等之外,还有海蜇、海马、干贝等。这些资源均是在珊瑚礁海域通过小规模渔业捕获的。他们通过捕获商品价值高的水产品出售给华商等以维持生计。他们的资源利用战略是否几百年间保持不变?或者从某时开始已产生何种变化?此处没有足够的资料加以论证,但围绕石斑鱼等的资源利用动向今后仍有必要加以注意。

讨论—水产资源利用及其变化

1、70年代的转换期

从以上叙述可知,珊瑚礁海域的水产资源由诸多种类组成,同时利用该资源的目的和流通网络也是多方面的。70年代后半期以后,3个地区的资源利用情况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实行“证人”制度的印尼东部海域的浅滩贝需求量的增加并不仅仅是印尼的问题,东南亚至大洋洲各地在这一时期浅滩贝的捕获量也大有增加。

所罗门群岛的独立及其现代化的推行始于70年代末期,而70年代又是自1973年联合国第3次海洋法会议后提出200海里问题和地球环境问题的时期,可说是海的问题受到全世界注目的时代。香港和新加坡的活鱼需求量的增大也是70年代中期以后的事,可以认为与某种时代背景相关联。

70年代后又过了15年的现在,全世界都在呼吁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往从事的渔业是极小规模的,而增加捕获量又会引起滥捕。这一点海底生物资源尤为严重。而且在推行现代化和参与世界经济的过程中,人们采取何种对策也因地区而异。资源状况或恶化或改善,不尽相同。因此今后也应对各地区所采取的各种对策加以注目。

2、传统性管理问题

渔业管理论文例2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6-0149-03

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是捕捞学、农业推广硕士渔业领域硕士研究生的学位专业课,是一门综合性的渔业管理学科,旨在研究渔业政策法规产生与发展的内在因素、外部动力;渔业政策法规的内涵及其对渔业管理的影响、渔业管理的本质、特征、内容、要求及发展趋势等,以培养学生研究渔业政策法规、解决渔业管理问题的思路与能力。由于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教学内容抽象、理论性强且较难理解,因此,改革教学方法十分必要。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法在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教学中是一种值得尝试的教学方法。

一、案例教学法的概念及作用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20世纪初美国的哈佛大学医学院、法学院,以后经哈佛大学商学院的推广与发展,成为一种成熟的教学方法,被美国较多工商管理学院以及国内外著名的商学院接受,并培养出一大批商业精英。目前,案例教学法已普遍应用于医学、法学、工商管理、行政管理等专业的教学中。

案例教学法是以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为主要内容,引领学生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并总结规律和结论,从而掌握基本理论知识,进而找到更多的实际生活范例或提出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与方法。总之,案例教学法是利用案例作为教学媒介,引导学生分析问题,以期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案例教学法不同于传统的教学法,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是引导者,而不是纯粹的知识传授者。案例教学法以案例贯穿教学过程的始终,教学内容密切联系实际。教学方法以教师讲授和学生参与相结合,它通过教师和学生的课前准备、小组讨论、学术讲评、教师指点、分析报告写作等教学环节,使学生认识事实、总结事实,促进学生扩大社会认知面以及激发学生解决一些社会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的自学能力和自主性思维习惯。

二、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主要讲授渔业政策法规及渔业管理的基本知识、国际国内渔业政策法规的形成与发展、渔业管理的体制与机制、制度与措施、问题与对策等,课程教学内容涉及多个学科,知识面广、理论性强,教学难度大,学生对知识往往难于理解或掌握不深。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虽然在教学内容上进行了一些优化、背景知识上进行了一些补充、前沿发展上对学生进行了引导、教学方法改革等方面作了持续的改进,但学生的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决策能力仍不理想,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

通过调研,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法在《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教学中的应用十分必要。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本课程性质适合采用案例教学法。渔业政策法规的形成来源于渔业生产与管理实践,渔业生产与管理实践又推动着渔业政策法规的完善,因此,在渔业生产与管理中应用的政策、法规等都来源于实际生产中的案例。通过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理论联系实践,一方面有利于学生理解渔业政策法规与渔业管理的理论知识和专业背景,另一方面有利于培养并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应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2)学生的意愿。笔者曾对141名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其中,139名学生认为该课程应采用理论和案例教学相结合,占总人数的98.6%,另外有92.2%的学生认为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可见,能力的培养也是学生渴望的。因此,通过具体的案例,引领学生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是符合学生的要求的,同时也能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3)教学效果明显。案例教学法对管理类课程有明显的教学效果,因为管理类课程本身就是从案列中发现问题、总结问题,进而得出结论。(4)应用效果良好。学生在课堂上已经接触到实践中的案例,并结合理论知识,学会了对具体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因此,在工作中能快速转换角色,深入一线进行渔政执法。根据用人单位的反馈,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较强且较合理。

三、案例教学法的改革实践

(一)调整课程教学大纲

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学时数从原先的64学时缩减到现在的32学时,课堂教学学时明显减少,而要实施案例教学,则首先需调整课程教学大纲,应根据课程教学内容,研究确定哪一些内容有必要设置案例教学,并充分利用多媒体、网络教学等资源及课外自学与实践环节,合理设计案例,使理论讲课、案例教学等的学时分配科学合理。通过改革,《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案例教学学时应占课程总时数的50%左右。

(二)设计案例

案例教学法中,案例的设计是至关重要的,不能把所有的在实践中发生的事例都作为课堂上的案例题材,这样肯定不行,而且会适得其反,混淆学生对概念的理解,因此,案例设计应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对广泛收集案例进行整理分析,筛选出有针对性、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考虑案例的难易程度,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例进行系统设计,同时须恰当地把案例的背景、事件的过程、反映的问题、矛盾和冲突等提示清楚,因为在案例设计过程中追求案例的实际教学价值。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遵循上述原则设计了系列教学案例,设计的案例类型可分为描述引导性案例、问题讨论性案例、综合提高性案例三类。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分析和研究,可以使学生理解国内外渔业政策制定的背景、掌握专业知识的应用技巧、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以案例教学促进学生对国际渔业法形成发展的理解。在国际渔业法形成发展这一知识点中,主要设计了引导性的案例,如较早出现的公海渔业冲突的案例“英国与法国在英吉利海峡的渔业冲突”、第一个多边渔业协定案例“北海渔业争端与《北海渔业公约》”、“北太平洋海豹渔业争端”案例、国际淡水渔业协定案例“美国与加拿大的五大湖渔业协定”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形成过程的相关案例等。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总结,可以使学生掌握渔业政策、法规等的制定背景,从而更深入地理解政策法规等的内涵,有利于在渔政执法中,将渔业政策正确地应用于渔业管理中。

2.以案例教学促进学生更好地把握国内外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的特点。在本知识点中,主要设计了引导性案例和问题讨论性案例。引导性案例主要设计了日本、韩国、美国、挪威、新西兰等国家有关的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方面的案例;问题讨论性案例主要设计了国家之间相关知识点的比较研究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教学,使学生能更深入地理解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的专业知识。

3.以案例教学促进学生更好地掌握主要的国际渔业管理制度。本知识点中,主要设计了问题讨论性案例,有日本和韩国的渔业权制度、中国的捕捞许可证制度和伏季休渔制度、挪威和加拿大的TAC管理制度等相关案例、不同国家之间渔业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案例、我国渔业管理制度存在问题分析案例等,如韩国和中国的渔业许可证制度的区别和共同点。通过对比分析,使学生能进一步掌握国内的渔业政策、法规等的相关内容,从而更有助于渔政执法。

4.以案例教学促进学生的创新思维和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主要设计了问题讨论性案例和综合提高性案例,问题讨论性案例主要设计了违反禁渔区线、无证捕捞、违反公海大型流刺网作业、涉外渔业违法案件等一批案例;综合提高性案例主要设计了一批调研专题,由学生选题,主要利用课外时间在渔政执法部门完成,对于这一举措,用人单位比较赞同,认为相当于让学生提前进入实习阶段,有利于学生今后工作的开展。

(三)案例教学的实施

案例教学的过程,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主要扮演设计者、引导者、评判者的角色。引导性案例采取教师讲解和学生提问相结合的方式;问题讨论性案例采取学生讲解、其他学生提问、教师引导评判的方式;综合提高性案例采取学生通过调查研究,完成论文报告并参加答辩,学生和教师共同参与讨论,教师学术讲评等方式。在案例教学中,还可邀请渔业生产主管、渔业管理专家等参与,开展专题讲座和实际案例剖析等方式。通过案例教学的实施,不仅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培养了学生的综合能力。

四、加强案例教学法的几点建议

1.转变教学观念。教师应转变教学观念,由注重知识的传授向注重培养学生探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转变,由注重结果向注重教学过程转变,由单向信息传递向综合讨论互动转变。要改革传统课堂的教学模式,敢于创新,不断开发学生课堂教学的参与热情,使课堂不再是教师一个人的课堂,而是广大学生的课堂。

2.提升案例教学能力。案例教学对教师的要求高。案例教学中,教师是设计者、引导者、评判者,不仅要求教师有强烈的责任心、事业心,更要求教师不断研究学习,在课前教师须精心策划、设计案例,做好案例教学的实施方案;在课中要引导学生思维,控制课堂的氛围和秩序,把握案例讨论评析学术方向;在课后要调研小结,及时改进案例教学效果。教师应加强案例教学研讨,积极参与校际经验交流,吸取案例教学成功经验,提升案例教学能力。

3.加强教学案例库的建设。案例教学的核心是案例设计,关键是实施方案,因此,加强教学案例库的建设十分必要。案例库建设需要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需要教师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本课程的教学案例要有历史案例、现实案例,国际案例、国内案例,同时由于海洋争端加剧,国际渔业政策法规变化较快,因此要求教师关注国内外渔业政策法规变化,及时收集更新教学案例。同时,在案例设计上应研究不同案例的格式、内容,注重案例的针对性、代表性、实用性和层次性,力求案例教学能起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4.改革课程成绩考核方法。课程成绩应能较好反映学生学习所取得的业绩,本课程实施案例教学法以后,原来的课程成绩考核方法需要改进,应从结果考核为主向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并重转变。案例教学法贯穿于本课程教学各主要环节,因此需加强教学过程考核,细化考核办法,增加过程考核在课程成绩的比重,建议过程考核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提高到50%。通过改革课程成绩考核方法,能一定程度地促进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对案例教学法在本课程中的应用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1]吴湘玲.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行政管理课程教学的探讨[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0,17(12):148-149.

[2]王青梅,赵革.国内外案例教学法研究综述[J].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9,31(3):7-11.

渔业管理论文例3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7)02(b)-0171-02

Abstract: Fishery Administration and Fishing Port Superintendence has been emphasized as mainstay of specialized optional courses for the grade 2 students who major in marine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The course is based on fishery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fishery resources. The main content is basic knowledge on fishery administration and fishing port supervision. In order to mobilize students’ learning initiative and improve teaching effectiveness, the teaching content is optimized, and much teaching means including PPT, writing on the blackboard and video. Moreover, a variety of teaching methods such as case teaching, heuristic teaching, task-based teaching method teaching mode are also used and focusing on teaching and the social investigation of marine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Key Words: The supervision and mangement of fishing; Teaching means; Teaching model

渔政管理与渔港监督课程是笔者学校海洋资源与环境专业大二学生的一门重要的专业限选课程,渔政管理与渔港监督是以渔业法律、法规、渔业资源和渔业港口监督为基础,对渔业水域、渔业资源、渔业船舶以及渔业港口进行监督和管理,督促国家渔业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加强对渔业资源和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对内维护渔业生产的正常秩序,对外代表国家维护我国的渔业权益,审核和发放渔业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费,是一门理论性较强的课程(夏章英,1996年;黄硕琳,2010年)。根据该校海洋资源与环境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这门课程总共讲授8章,分别为:渔政管理的基本知识、渔业资源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渔业水域管理、水产养殖管理、水产捕捞I管理、渔政执法办案和渔业港口管理。对于学生来说,这门课程具有内容繁多、抽象、描述性较强、名词量大、法律条款枯燥难记等特点,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而传统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单一,一般采取教师满堂灌的形式进行,学生下面进行死记硬背,这种教学方式导致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为了提高学生积极性,使学生能够系统掌握渔政管理与渔港监督相关的知识,并且能够在专业实习过程中可以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在《渔政管理与渔港监督》课堂教学过程中采用采用PPT、板书和视频多种教学手段,对于一些需要重点掌握的基本知识以板书形式进行强调,在PPT教学过程中采用了大量的图片包括前几届学生实习的图片用来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对于一些渔政执法的案例则采用视频的方式进行讲授。将案例教学、启发式教学、任务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模式结合起来,案例教学有利于学生对于基本法律法规在实际中的运用,而启发式教学有利于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任务教学法则可以驱使学生提高综合分析能力。从前两年的教学效果来看,合理调整教学内容,采用多种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把传统教学与现代化的教学模式有机融合,并注重提高实践运用能力,可以很好地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陈文河,2011年)。

1 改革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渔政管理与渔港监督课程理论教学内容主要是渔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渔政管理相关的基础知识,内容繁多,单一的教学方法无法达到现代高等教育的要求,必须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课程组针对不同的章节、不同的教学内容和知识点,采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1 讲授法

渔政管理与渔港监督涉及到很多的概念比如渔政管理、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还有一些法律法规条款也需要学生牢记,而对于这些知识可以采用讲授法,并与板书结合起来,加深学生的记忆。

1.2 问题教学法

问题教学法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学习积极性,加深对基础知识的理解,教学过程中运用多种教学手段,启发和诱导学生独立思考,提升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具体教学过程中注意问题设置符合学生兴趣。在绪论的讲述中,要引发学生去思考,提出一些问题,如“什么是鱼?平时见过鱼吗?为什么大千世界有许多形形的鱼类? 鱿鱼、甲鱼、娃娃鱼是不是鱼?”等,通过这些问题,促发学生对知识的探索欲望,激发学习兴趣。

1.3 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以实际案例为载体,利于学生能够熟练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提升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如:鳄鱼管理权之争。鳄鱼是一种两栖动物,而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中,陆生动物是林业部门管理,水生动物是渔政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而对于两栖动物没有明确属于谁进行管理,对于这些现行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

2 改革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传统的教学手段是采用板书形式,利用教师的讲授、板书和肢体语言让学生掌握课程的核心内容,而板书教学手段单一,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多媒体课件可以通过采用图片、视频等方式把抽象的事物具体化、形象化,便于学生理解(黄美芬,2009年)。比如在讲渔政管理人员所穿戴的制服时,可以通过图片将渔政人员制服很好地展示出来,让学生直观地认识其制服和其他行政人员制服的差别;在讲到我国海域污染现状时,可以用一系列的图片让学生们掌握我国海域污染的现状。而在讲到受国家保护的水生动物时,可以用视频将水生生物憨态可掬的形象动态展示出来。板书和多媒体教学都有其利弊,根据教学的内容进行调整,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同时利用先进的网络教学平台,不断丰富和完善网络资源,增加电子教材和相关拓展知识,拓展教学空间。

3 结语

通过对渔政管理与渔港监督课程的理论教学改革,采用多种教学方法结合和多种教学手段综合运用,激发了学生对该课程学习的积极性,有效提高了教学质量,提高了教学水平,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 陈文河.《渔政管理学》课程教学改革与探索[J].河北渔业,2011(9):48-50.

渔业管理论文例4

 

一 引 言

渔业资源具有公共池塘特性和负的外部性,必然产生“公地悲剧”问题。当渔业资源向所有渔民开放时,由于渔民捕捞收益的私有化以及私人成本高于社会成本,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每个渔民都想尽可能地多捕鱼以获取直接利益,而捕捞所造成的社会成本由所有渔民共同分摊。个人的“理性”选择导致了集体行动的非理性,这种“公地悲剧”的博弈导致了渔民们的“囚徒困境”。对在这个两难处境中的每个博弈者来说,“不合作”的策略压倒“合作”的策略。所以,渔民在使用渔业资源时,博弈的结果只能是竭泽而渔,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无暇顾及渔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文章结合青岛市渔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农业论文,进行产权制度分析,探讨渔业资源管理制度问题。

二 渔业资源的特性及市场配置

所谓渔业资源是指水产资源是指天然水域中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经济动植物种类和数量的总称[1]论文格式模板。渔业资源状况不仅受其自身生物学特性的影响,而且还随栖息环境条件的变化和人类的开发利用而变动。渔业资源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其产权界定不同于一般的资源,渔业资源的枯竭性、联系性以及排他性使得产权清晰界定存在困难,造成了市场失灵。

渔业资源的可枯竭性,其虽然丰富,但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大部分具有不可再生性;即使是可再生资源,其再生能力也是有限的,若不注意保护、合理开发,或超越其再生能力开发都会造成资源枯竭;渔业资源的联系性,渔业资源是相互紧密联系的,通过水体这一传播媒介,外部性作用被放大,传播影响的范围更广;渔业资源的不可排他性,属于典型的共有资源,具有较大的不可排他性,在产权上难以界定。比如,渔业资源具有洄游性,这些资源的产权难以用传统的产权理论加以界定,需要通过一些非传统的途径进行产权的界定。

当渔业资源产权清晰时,作为单一的经济理性人,在市场出清的情况下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断增加捕捞努力直至AC = MC农业论文,这一捕捞活动量Ee是静态有效可持续捕捞量,利润最大为R(Ee) – C(Ee) = AB,如图1所示。其中,TC为总成本,TR为总收益,AR为平均收益,MR为边际收益,MC 为边际成本,AC为平均成本。

捕捞的总成本和总效益

C

D TC

R (Ee)A

TR

 

C (Ee)B

P AR

AC = MC

MR

0 EeEm Ec捕捞努力

图 1 渔业资源衰退的经济分析示意图

另一方面,渔业资源作为公共资源,特别是海洋渔业资源,没有明确的产权归属。所谓产权是指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一个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和社会关系[2]。在捕鱼开放状态下,有效地捕捞努力水平可以得到利润,吸引更多竞争者进入,使捕鱼竞争趋于激烈,捕鱼努力程度逐渐提高,从而导致成本增加直至消耗了全部利润,总收益TR从 A C D ,到D点时TC = TR,净效益为零。

渔民的作业方式会影响到整个海域渔业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由于不能排除他人利用这种资源,而且也不需要为利用这种资源付出成本,不需要为影响他人而付出成本,所以每个捕鱼人都担心自己在未利用这些公共资源之前就被他人占用甚至用光,因而都不愿等到渔业资源利用的最佳时机才去用农业论文,不给渔业资源休养生息的机会,捕捞强度超过了渔业资源再生能力,从而导致渔业资源的过度利用和资源的日益衰竭[3]。

三 青岛渔业发展现状

渔业作为青岛市农业的支柱产业之一,是当前农业结构调整中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近年来,青岛依靠科技进步加快改造传统渔业,积极调整渔业经济结构,促进青岛渔业向高科技、高效益、产业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利用2004到2008年青岛市的渔业产量、渔业产值等数据,分析青岛渔业近几年的发展状况。

(一)渔业产量

2004年至2009年,青岛市水产品总产量及养殖产量逐年下降,但总体波动不大。青岛市水产品总产量是由水产品养殖产量和捕捞产量两部分构成,作为水产品总产量构成之一的捕捞产量也是逐年下降

的(图2),其趋势相对养殖产量而已,趋势较明显论文格式模板。 图2 2004—2009年青岛市水产品产量

(二) 渔业产值

产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表明工业企业工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水平,反映的是生产总成果,并不说明经营状况的好坏和经济效益。图3显示,青岛市渔业总产值稳步上升,但是在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下降。

图3 2004—2009年青岛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及渔业产值

四 结论

渔业作为青岛市大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业的产值中占有一定的比重。但近年来,青岛市渔业养殖面积、渔业产量和渔业产值等逐年下降,显然,青岛市渔业从加速增长的发展阶段过渡到过度利用阶段。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捕捞努力不断增加,总收益逐渐增大,直至TR最大点C时农业论文,边际收益MR逐渐减少为零;超过这一点时,捕捞水平维持在高水平,渔业产量逐渐下降并维持在较低水平,导致渔业资源过度开发利用,趋于枯竭。青岛要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需推行渔业产权改革,完善渔业资源管理制度。

推行产出控制制度,在一些渔业发达的国家如冰岛、加拿大和美国己经引入个别可转让配额制度(ITQS)制度,在较短的时期内,在削减捕捞能力、提高渔获质量和增加收益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个别可转让配额制度(ITQS)是一种产出控制管理制度,是指在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确定总可捕量,然后将总可捕量划分成小单元,分配给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并允许这种配额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被自由买卖、租出或租用的一种管理制度[4]。这种制度明确的产权归属,在市场机制调节下可实现渔业资源优化配置。

参考文献:

[1]农业大词典编制委员会,《农业大词典》[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

[2]R?科斯、A?阿尔钦、D?诺思等著:《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D],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第204页。

[3]徐斌,《渔业资源的产权分析》[J],渔业经济研究,2006年第6期。

渔业管理论文例5

三、对渔业权母权的具体考察

1.存在于内陆水域和领海的渔业权与其母权

在作为渔业权客体的水域为内陆水域和领海时,该水域属于我国领土,我国的国内法完全适用。这样,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和使用权制度及其理论就充分地发挥着作用。水域所有权,就是渔业权的母权。

2.存在于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渔业权与其母权

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虽属领海以外的区域,但依据国际公约及法律的授权,沿海国及于其上的权利义务已经多于和强于及于其他公海海域的权利义务,沿海国对于利用上述海域开发、养护和管理包括渔业资源在内的生物资源的活动行使主权权利。笔者赞同上述海域不再是公海一部分,而是具有特殊性质的海域的学说,因而,上述海域可以成为沿海国法上的渔业权的客体,渔业权可以存在其上。但因为沿海国不是对于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本体享有主权权利,只是对于开发、利用、养护其中的生物资源、利用海域的活动享有主权权利,所以尚不能说我国对此领域享有海域所有权,也就不可以说该海域所有权为渔业权的母权。

那么,何种权利才是存在于此类海域的渔业权的母权呢?可以有四种解释路径,一是国家主权是渔业权的母权;二是沿海国对于开发、利用、养护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中的生物资源、利用海域的活动所享有的主权权利,作为渔业权的母权;三是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海域所有权是渔业权的母权;四是我国国内法上的海域所有权为渔业权的母权。

笔者认为,无论是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是依据我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沿海国对于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都不享有国家主权,所以,将国家主权作为渔业权的母权不符合法律和事实。再者,渔业权属于国内法上的制度,应该和国内法上的相关制度衔接,而国家主权适宜用在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上、用于国际法领域,因而把国家主权作为渔业权的母权在学理上不精细、不到位。因而,第一种解释路径不可取。

第二种解释路径,即沿海国对于开发、利用、养护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中的生物资源、利用海域的活动所享有的主权权利,作为渔业权的母权,这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明确规定的,具有合法性。同时由于该主权权利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内容,作为渔业权的母权可以说得过去。不过,如此处理会出现如下割裂的局面:存在于我国内陆水域和领海海域的渔业权,其母权是水域所有权;存在于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海域的渔业权,其母权为国家主权权利。这不符合一项理论应当一贯到底的要求,显然不是最佳的方案,不到万不得已,不宜如此解释。

第三种解释路径是否可行呢?存在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渔业权,其作用范围为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也就是说渔业权的客体是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域,按照渔业权的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即为渔业权的母权的思路,应当得出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之上竖立的所有权是渔业权的母权的结论。

不过,该结论明显不符合我国对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并无所有权的事实,就是说,第三种解释路径也不可取。现在,只好试探第四种解释路径,即我国国内法上的海域所有权为渔业权的母权。该路径遇到的第一个“拦路虎”就是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海域,虽然是渔业权的客体,但不是我国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欲赶走这个“拦路虎”,得把握三点。

第一点,海域具有具体性与抽象性。所谓海域的具体性,指海域可以用经纬度的方式加以特定化,将某特定海域人为地从茫茫大海中特定出来,作为渔场供渔业经营者利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海域确实属于此类。所谓海域的抽象性,指海域更是个抽象的整体,我国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与我国领海是连成一片的,它们都构成一个抽象意义上的海域。这种具体性和抽象性为我们观察和界定渔业权的客体时兼有原则性和灵活性提供了可能。坚持原则性,就是要求我们仍须坚持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为客体的通说,只要渔业经营者凭借捕捞许可证在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从事渔业活动,我们就可以毫不犹豫地认定该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为渔业权的客体。兼有灵活性,就是即使某渔业权一直在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域发挥着作用,渔业经营者一直在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从事捕捞活动,也没有必要一律将渔业权的客体完全局限于该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一些在该海域“部分”上存在的渔业权也存在于另外海域“部分”———领海———之上,该领海(或者领海的特定部分)也成了渔业权的客体。我国现行法确实有条件地承认了这种现象,例如《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22条规定,作业场所核定在B类、C类渔区的渔船,不得跨海区界限作业。作业场所核定在A类渔区或内陆水域的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因传统作业习惯或资源调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跨界捕捞作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机关出具证明,按审批权限报主管机关批准后,由拟作业水域的主管机关核发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跨海区作业的,由农业部审批。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机关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机关审批发放。笔者赞同这种灵活性,反对僵化的做法,因为僵化会弱化我国对于开发、利用、养护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中的生物资源、利用海域的活动所享有的主权权利,会减弱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作业的渔业权的正当性。

第二点,海域所有权或水资源所有权系一抽象的范畴,并非特指存在于某一特定水域上的权利;在一个国家,海域所有权或水资源所有权只有一个,而非数个。既然如此,渔业权系分享海域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而形成的权利,是指分享同一的、抽象的海域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而非指分享某特定海域所有权的权能。不论此类渔业权具体作用的领域位于何处,都是基于这个同一的、抽象的海域所有权而生的。[1]第三点,渔业权客体和海域所有权之间相互连接。在渔业权的客体为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也有我国领海海域的情况下,此类渔业权的客体和海域所有权的客体有重合之处,海域所有权为渔业权的母权之说应当成立,不存在法律上的、事实上的和逻辑上的障碍。在特定的渔业权仅仅以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为客体,不包括我国领海海域的情况下,将海域所有权解释为此类渔业权的母权,与“他物权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他物权的母权”的思路有一定的距离。如何看待这个现象?一是我们应当注意到海域的抽象性,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域与我国领海海域是连为一体的,在必要的情况下不得不淡化乃至忽略海域的具体性;二是应当注意到国家对于领土、海域的权利类似于磁场,中心地带的效力最强,外缘部分的效力最弱,从中心地带到外缘效力呈逐次减弱的趋势。这表现在主权的层面就是,国家对于领海享有主权,对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某些方面享有主权权利,对于公海海域、他国海域只能根据国际法准则享有相应的权利。这表现在所有权的层面就是,国家对于领海海域享有所有权,对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域享有类似但弱于所有权的权利,对于自己利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海域的渔获物享有所有权。在未来也可能发生蜕变,国家对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对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享有所有权。面对这样的状况,尽管在微观领域,渔业权的客体和海域所有权的客体不重合,但站在整体、联系和发展的立场上,可以将海域所有权认定为渔业权的母权。

转贴于 3.存在于大陆架海域的渔业权与其母权

享有渔业权的渔业经营者在大陆架海域从事渔业活动,此类渔业权的母权是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我们注意到大陆架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在法律地位上的异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界定大陆架时采用了“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的表述。对此,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完全肯认,并于第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主权权利时,涉及大陆架的,称“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第77条第1项)涉及专属经济区的,称沿海国“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第56条第1项a)。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国家主权权利时,涉及大陆架的,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勘查大陆架和开发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第4条第1款);而涉及专属经济区的,则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为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以及进行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查,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活动,行使主权权利。”(第3条第1款)这些都表明,沿海国对于大陆架所享有的主权权利较之于对专属经济区所享有的在法律效力上更强,按照当然解释方法,存在于大陆架海域的渔业权的母权,应当与存在于专属经济区海域的渔业权的母权相同。

最后,应当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及有关法律文件,在2002年,中日两国相互为对方的渔船办理了入渔许可证,依规定可以到对方的专属经济区入渔。由于日本在专属经济区实行的是非渔业权渔业,中国渔船虽然拥有入渔许可证,但不享有日本法上的渔业权。按照中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7条第2项和第3项、第17条第4项的规定,中国渔船必须取得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于持有此类许可证的渔业经营者享有从事捕捞作业的资格和权利,此类权利在中国现行法上应当为渔业权。

按照《大韩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入渔规模和作业条件》(附件1)规定,韩国许可一定数量的中国渔船进入韩国专属经济区从事捕捞作业,持有韩国法上的入渔许可证。按照中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7条第2项和第3项、第17条第4项规定,这些进入韩方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中国渔船必须取得中国海区局核发的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于持有此类许可证的渔业经营者享有从事捕捞作业的资格和权利,此类权利在中国现行法上应当为渔业权。

这些渔业权的母权不是日本法上的或者韩国法上的所有权,而是中国现行法上的海域所有权。其道理类似于中国渔船在他国海域从事渔业活动享有中国法上的渔业权,此类渔业权的母权为中国法上的海域所有权。这将在下文阐明。

4.存在于公海海域、他国海域的渔业权与其母权

享有渔业权的渔业经营者在公海海域、他国海域从事渔业活动,此类渔业权同样应该有其母权。问题只在于,公海、他国海域非我国国家主权的效力范围,公海权属、他国海域的所有权怎么可能成为我国法上的渔业权的母权呢?笔者亦否认公海的权属、他国海域的所有权是我国渔业法上的渔业权的母权,看来欲说清这里的问题需要另辟蹊径。

首先,在公海海域、他国海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情况下,渔业经营者的渔业权可能是基于其所在国的国内法产生的,也可能是由他国的渔政管理机关依据其国内法授予的。后者属于他国法上的渔业权,本文不讨论它。此处寻觅渔业权的母权是探求我国现行法上的渔业权的母权。

其次,在公海海域、他国海域从事渔业活动,渔业经营者拥有我国法上的渔业权的情况下,涉及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国内法上的渔业权关系和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国内法上的渔业权关系表明了,渔业经营者在我国取得了从事渔业的合法地位,享有了我国法认可的取得渔获物所有权的正当根据,而且该合法地位及正当根据来源于我国的水域所有权和捕捞许可。至于渔业经营者被许可从事渔业活动的领域,要服从渔业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如果渔业行政主管机关指定渔业经营者从事渔业活动的范围属于国内水域的渔场,那么,完全依据我国的国内法及其理论加以说明,确定该水域为渔业权的客体。于此场合,他物权的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他物权的母权之说,依然成立。如果渔业行政主管机关指定渔业经营者从事渔业活动的范围属于公海海域、他国海域,那么,围绕着该海域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属于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国际渔业组织或者对海域享有主权的特定国家是该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我国是另一方当事人。渔业经营者不是该法律关系的另一方,我国法上的渔业权在其中不起作用。这个层面上的渔业———公海海域和他国海域的渔业———是非渔业权渔业。渔业经营者作为当事人一方,发生在国内法律关系中,一种是他与渔业行政主管机关之间的渔业权设立的渔业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种是他与非渔业权人之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渔业权法律关系。

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中,渔业经营者在公海海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权源在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在他国海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正当根据在于渔业经营者所在国与渔区所在国之间的条约、协定等法律文件的授权。由此类渔业活动引起的同他国的纷争,适用国际法的规则加以解决(《渔业法》第8条)。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不存在渔业权及其母权的问题,一旦讨论渔业权及其母权,就移转到国内法律关系中了。我们不可因此类渔业行为同时牵涉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就将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错误地易位。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寻觅渔业权及其母权,就是错位的表现。

只要我们没有错位,寻觅在公海海域、他国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所配置的渔业权,就应当锁定在国内法上的渔业权关系中;寻觅该渔业权的母权,也应当锁定在国内法上的法律关系中。如果问询渔业权的母权是海洋中的海域所有权吗?就可以肯定地回答是,但不是公海海域所有权,更不是他国海域所有权,而是自己国家的海域所有权。

总结上述,在渔业行政主管机关指定渔业经营者从事渔业活动的范围属于公海海域、他国海域的情况下,渔业权的母权仍然是我国海域所有权,但渔业权的客体与渔业权母权的客体不再重合,他物权的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他物权的母权之说,在这个领域需要作些修正。

笔者曾经认为,在公海海域渔业权、他国海域渔业权的情况下,涉及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对外关系上,恰似法人的工作人员从事法人所指派的活动时同他人发生的法律关系,捕捞作业人不是以渔业权人的法律地位出现的,而是以一个国家的内部组成成员的身份从事着构成该国行为的捕捞活动,他的捕捞行为视为该国的行为,而非个人行为。[2]国际法学者张新军博士认为,在国际法领域,尚未承认我国渔业经营者在公海海域、他国海域捕捞活动视为国家行为。[3]看来,站在解释论的立场上,应当服从国际法及其实务运作;从制度设计的角度说,笔者觉得仿照法人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设计在他国海域从事渔业活动形成的法律关系,在逻辑上更为顺畅。5.存在于暂定措施海域、过渡海域、共同管理渔区的渔业权与其母权中国渔船在暂定措施海域、过渡海域、共同管理渔区从事渔业活动,此类渔业权的母权如何确定?寻觅此类渔业权的母权,应当区分情形而定。(1)属于专属经济区的,例如在东海中部较大范围的水域,属于中国和日本都各自主张的专属经济区,两国对此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不至于因此而影响渔业活动,中日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将该水域确定为暂定措施水域,由两国共同管理。存在于该暂定措施水域的我国渔业经营者所享有的捕捞权,其母权应当是我国的海域所有权。其道理前已述及,此处不赘。(2)属于领海海域的,例如,北部湾中越的共同渔区、过渡性安排水域,两国存在着划界的问题。在划界之后,属于我国领海的北部湾海域,我国享有海域所有权。该海域所有权就是存在于我国北部湾海域的渔业权的母权。在划界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北部湾的某些海域为共同渔区、过渡性安排水域,存在于其中的我国渔业经营者的渔业权,仍然以我国海域所有权为其母权。因为在划界之前我国主张领海主权,而存在于领海海域的渔业权以海域所有权为其母权。(3)中国渔船在韩方一侧过渡水域、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两国各自向本国渔船发放许可证,并相互交换船名册等渔船资料。[4]就是说,中国渔船一方面必须取得韩方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的入渔许可证,另一方面也要取得中国法上的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和入渔标识。此类许可证的持有者享有在指定的水域从事捕捞的资格及权利,此类权利在我国现行法上的权利体系中应当属于渔业权。

笔者曾经认为,渔业权所具体作用的水域,属于渔业权的客体范围,不影响渔业权的母权确定。任何渔业权,不论其作用的领域位于何处,都是基于同一的、抽象的海域所有权而生的。所以,毗连区海域渔业权、专属经济区海域渔业权、大陆架海域渔业权、公海海域捕捞权、他国海域捕捞权的母权仍然是我国的海域所有权,只不过这些渔业权的作用领域是公海乃至他国水域罢了。[5]经过思考,笔者感到这仍是混淆了国内法上的渔业权关系和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表现,即在公海海域、他国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情况下,渔业权已经隐退其后,不起作用,因而,该公海海域、他国海域就只是渔业活动的场所,不具有渔业权客体的身份,再称公海海域、他国海域是渔业权的客体或者渔业权作用的领域,显然不妥当了。至于渔业经营者之所以被允许在公海海域从事渔业活动,那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的结果;之所以被允许在他国海域从事渔业活动,那是渔业经营者所在国以国家的名义与渔区所在国国家之间的条约、协定所致。

笔者曾经指出:“渔业权的客体,不仅有本国水域,而且可以是公海海域乃至他国海域,并非笔者的杜撰,而是有着学说的支持。可以为渔业经营的水域范围,依据学说和实务操作,存在着三种情形。一是包括沿海国的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公海;二是仅限于沿海国的内水、领海和专属经济区;三是在实务上,不仅包括沿海国的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公海,而且涵盖外国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6]通过查阅文献,感到应当首先看相关立法例奉行的是渔业权渔业模式还是非渔业权渔业模式,如果实行的是非渔业权渔业模式,那么,专属经济区、公海海域、他国海域就不是渔业权的客体。其次,要区分国内法上的渔业权关系和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公海海域是非渔业权渔业的海域,不是渔业权渔业的领域。我国渔船在他国海域作业,可能是已经取得了该国法上的渔业权,于此场合,该他国海域是渔业权的客体,此类渔业为渔业权渔业;否则,该他国海域不是渔业权的客体,此类渔业是非渔业权渔业。

注释:

[1]参见前注1,崔建远书,第411页。

[2]参见前注1,崔建远书,第410~411页。

[3]这是他在与笔者讨论此问题时提到的观点。

[4]参见农业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2003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的意见”, 2002年12月17日,载农业部渔业局主编:《中国渔业年鉴》(2003),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207~208页。

渔业管理论文例6

中图分类号: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8-0019-02

1 影响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因素分析

1.1 渔业生产经营体制

(1)随着计划经济时代的国营大渔业公司的改制和解体,从原来单一的全民、集体所有制向个体承包、股份经营等多元化经济结构方式转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渔业经济的发展,但生产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的特点也使得管理难度增大,同时也降低了渔业生产抵御灾害和事故的能力。

(2)随着近海资源衰退,生产资料价格不断上涨,渔业生产成本大幅增加,渔业企业和船东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忽视安全生产投入,对渔船维护保养、安全设施的配备不重视,渔船带病作业时有发生,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技能培训,增加了安全生产隐患。

(3)个体渔船船东安全管理意识淡薄,将个人所属的渔船承包给被雇佣的船长,既不签订合同,也不签署安全监管责任条款,使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完全分离。

1.2 渔业船员组织结构

(1)随着近海渔业资源的衰退,远洋渔业得到迅猛发展,一大批远洋渔船出国生产,使国内渔业生产船员短缺。

(2)非渔业从业人员、内陆劳工增加,经济落后文化水平整体不高,流动性较大,船员素质整体下降,大部分未与雇佣船员签订劳动合同,未经培训上岗,无船员证书等。

1.3 渔港基础设施

在渔港建设上,多年来各地都不同程度存在投资不足、建设不规范和渔港安全功能性差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近年来在农业部的大力支持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视下,地方渔港的安全基础功能建设逐步改善,即使这样,从目前总体情况看仍不能普遍达到标准规定,相当部分渔港安全功能仍然存在欠缺,尤其是近年来个体经营人修建的一些小型渔港码头,安全基础设施几乎处于空白,严重缺乏安全防护功能,发生火灾、爆炸、沉船等类型事故时,除渔船薄弱的自救能力外,渔港基本也提供不了应有的救助保障,灾害型天气中,渔船基本就得硬挺、硬抗,任凭风浪侵袭,对渔业安全生产构成威胁。

1.4 渔业应急救援体系

渔业海难快速应急搜寻救助体系尚未真正建立起来,搜寻救助力量明显不足,救援资金没有保障,没有一支完整的渔业专业救援队伍,渔业安全通讯网络尚未发挥作用,应急反应机制有待强化。

2 渔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渔业安全管理体制

(1)责任主体错位。有些地方过于强调政府及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忽视了渔业生产者应承担的责任,各级政府,渔业安全监督机构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承担日常安全检查工作,而渔业安全生产单位的主体责任却被淡化、弱化、责任主体产生错位。

(2)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存在矛盾。渔业安全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执法监督体制,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安全监督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当地政府管辖,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与其是业务指导关系,全国各地渔业安全监督机构设置情况差异较大,上下级之间,不同地方之间机构设置不一致,名称也不统一,降低了渔业安全监督管理的统一性。渔港监督机关具有国家行政机关的所有特性和职权,属于专门权限的行政机关,目前各级渔港监督机关设在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之内,接受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渔港监督机关的双重领导,由于渔业体制上的原因,造成了安全管理与监督管理之间的职责不清,导致管理权限与应该承担责任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

(3)管理力量薄弱。特别是基层,由于人员少,管理力量薄弱,致使渔船进出港签证、海上执法检查等很多管理措施无法完全落实到位,对渔船安全的全方位监督功能无法正常发挥,管理效果难以保证。

2.2 渔业安全生产总体投入不足

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渔业安全生产投入在不断增加,但也没有解决根本问题,渔业安全生产形式仍然严峻,渔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渔业安全基础设施投入力度不大。如渔港、码头、防浪(波)堤,渔用航标和通讯基站等公共事业项目长期缺少专项维修养护资金的投入,对渔业安全生产构成威胁,增加了渔业安全生产的隐患。

2.3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水平较低

(1)目前在渔业船员群体构成中,绝大多数船员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沿海渔民,基本上是来自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的人员,文化水平低,即使是受过从业前的渔业安全基础培训,也难以在短时间内从素质角度达到相应的安全技能标准要求,船东佣工私拉乱招造成的船员不经培训直接上岗,不了解渔船作业危险性特点就出海作业的情况相当普遍,同时由于渔船船员的流动性大,这些人员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在短时间内就需担任职务船员,加大了潜在的危险因素。

(2)渔业船员职业技能教育体系不够完善。渔业船员培养分三个层次:一是大专院校以侧重培养理论研究型人才及研发人员为主;二是中专和职业学校培养对象主要是海洋渔业船舶上实用技能型人才和技术骨干;三是基于各种岗位适任证书的短期职业培训,这三方面构成了海洋渔业人才培养的三个支撑。但是,由于目前产业发展的原因,海上收入和陆地收入差距缩小,再加上海上生产环境恶劣,渔业船员来源锐减,常常是要开船了所必须的职务船员还未配齐,上述前两个层次的人才培养严重萎缩,实际情况是以适任证书短期培训为主,渔业船员的培养在低水平上重复,海洋渔业技能型人才严重缺乏。

2.4 渔业法律法规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及安全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完善

(1)现行适用的渔业法律法规在法律层级较低,在管理的范围上存在漏洞,在管理的内容上有欠缺,在处罚的标准上罚款额度较轻,由此造成在执行上有时难度较大、有时无法可依,有时力度不够,带来了管理上的风险。

(2)渔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上的滞后。各省在应急处理、抢险救助、通讯联络方面仍然是尚未完善、各自为战、未形成专业救助队伍与专业救助队伍之间、专业救助队伍与非专业救助队伍之间的紧密联系和上下协调的联动机制。

(3)渔业安全保障体系无保障。造成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渔船船东几乎是倾家荡产,船东是很难有能力赔付和恢复生产。因此在渔业海损事故造成的巨大生命财产损失面前,我们的渔民显得无助而脆弱,政府行为也明显力不从心。

2.5 渔业安全生产科技水平落后

目前我国渔业生产科技含量较低,渔港基础设施、渔船救生消防和通讯等安全设备相对落后,渔业安全科研滞后于渔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安全科技不能为渔业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1)缺乏政策支持。渔业安全科技工作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在计划经济年代,渔业安全科技工作由政府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改革开放后,渔业领域有限的科研力量也逐渐被推向市场,科研单位将科研力量投入到成果转化快、经济效益高的领域,而实力不强的科研单位又难以承担海洋渔业安全科研任务,制约了渔业安全科技研发和推广工作。

(2)科技投入不足。渔业安全科技工作是社会公益性为主导的事业,需要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需要国家资金投入的安全科技项目较多,国家每年用于渔业安全的科技研究的经费相对很少,有限的经费往往被用于应对渔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处理,而地方政府对此也认识不一,往往将渔业安全科技研究工作简单的推向市场,因没有明确可靠的资金投入渠道,渔业安全科研经费投入成逐年下降的趋势。

(3)科技标准缺乏。现行的渔业安全技术标准,是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在国营渔业企业标准的基础上形成的,已使用多年,随着科技的进步,客观环境和经营业体制的变化,旧的标准同当前安全生产实际不相适应,渔船建造修理标准、渔船安全装备标准、人员操作技能标准等,涉及渔业安全技术的标准缺口大、技术水平低,现有的标准修订、补充和完善工作迫在眉睫。

3 探索渔业安全生产对策

随着国家安全生产总体形式的发展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深化,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迫切需要纳入渔业主管部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序列,这是深化“以人为本”思想的需要,是渔业安全规范化建设的需要,责无旁贷。

3.1 初步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和海洋渔业生产实际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

要研究、规划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投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应急救助体系、创新培训教育体系、强化防灾减灾体系、改革监督执法体制和加大科学技术支撑服务等一系列问题。做到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与渔业经济发展的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实现可持续安全发展,促进渔业安全生产与渔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3.2 加大安全投入,渔业基础保障设施建设

(1)国家在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渔民需求还存在着较大差距,实现安全生产要靠投入保障作为基础,提高安全生产能力,自然就需要为安全付出成本。不少地方在进行渔港建设时,受建设经费的制约,无法做到将渔港消防、导航等安全设施建设与渔港基础建设同时设计、施工并投入使用,投入重点只是侧重生产,渔港不能完全发挥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作用。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渔业安全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

(2)改善渔业生产基础设施,对现有渔港、渔船等渔业生产基础设施进行排查统计,依法掌握统一结果,加大渔业生产基础设施的投入,同时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渔港、渔船进行严格整顿。

3.3 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广大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

(1)渔业安全宣传教育是以宣传贯彻和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和相关渔业法律法规为主线,以强化渔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和渔业安全监管责任意识为主要任务,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面向渔区和全社会,开辟多元化的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途径,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推动渔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渔业生产者安全生产意识,为实现渔业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和思想保证。

(2)提高渔业船员技术素质应立足长远,与社会接轨。从战略发展角度将渔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纳入社会分工协作主体中,实施整合资源,统一调配,充分发挥社会职业培训机构作用和劳动力统配机构作用,实现渔船佣工的素质化和人力输送的社会化,专业化,从加强渔业专业人才培养角度,应强化各专业院校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和输送,逐步改善渔业从业人员队伍素质结构,从渔业安全技术特殊需要角度,有关院校应增设渔业安全专业学科,强化渔业生产安全技术理论总结与传播,普及渔业安全生产技术理论宣传教育,从各个角度共同促进渔业从业人员技术素质的逐步提高,保证渔业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3)强化安全教育培训,首先要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机构建设,加快制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对现有培训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实现资源整合,规范渔业安全培训机构设置,实行培训机构资质认可制度,规范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教学设施、实验室、教材和教学师资等各项硬件和软件条件。同时,国家还应从政策和资金方面予以扶持,帮助培训机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能力和水平。社会、国家是渔业船员培训的主要受益者,因此政府应当是渔业安全生产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各级政府也只有加大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资金投入,方能保证渔业的生命财产安全。

3.4 加强渔业安全监察队伍建设

(1)加强渔业安全监察队伍建设,适度增加渔业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力量,保障执法工作所必须的装备、经费和工作条件,加强安全执法业务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完善执法队伍自身建设的制度,从严治内。

(2)加大安全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执法公告制度和规则,建立执法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各级渔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与政府及其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联动机制,在信息共享、联合行动,案件查出和移送,执法反馈等项工作中加强联手,相互配合。

3.5 提高和改进渔业安全科技保障水平

(1)建立完善渔船检验手段技术标准,提高技术含量,用技术手段标准保证检验规范的落实;提高、完善渔业船舶救生、消防设备配备标准,用科学技术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源头关。

(2)普及通讯网络使用,实时监控调度渔船,准确定位报警渔船,实现周边渔船和指挥中心及时救援,组成包括报 警渔船、救援船队、监控中心在内的临时救援通信网,提高灾害预警信息能力。

渔业管理论文例7

1.我国渔业管理现状

我国渔业的现状是渔船众多且水域分散,渔业安全事故时常发生,渔民属于弱势群体。另一方面,我国渔民的整体素质不高,违规作业屡禁不止,非法捕捞和涉外渔业时间频频发生。在渔业事故发生后,由于缺乏确定渔船位置、规模以及所处气候环境的信息,事故中的渔船往往得不到及时的援救,由此给个人和政府都造成了大量的经济损失。

为了解决之一困境,可以在渔业管理中运用渔船监控体系。渔船监控体系(VesselMonitoringSystem,VMS)包括渔船的信息传输系统和岸上监控中心的监控管理系统。目前世界各地采用的VMS一般具有以下标准:能防止使用者纂改或自行输入船位资料;在任何时候都能完全自动运作,不受气候及环境因素的影响;能全程追踪渔船的船位,精确度在400m以内;能传输与存储资料,包括船舶识别码、时间、船位经纬度、速度与航向等;VMS传输信息的时间间隔能由岸上监控中心控制,并能遥控设定或改变;能让监控中心在任何时候要求一艘或一组渔船回报并能即时收到船位报告。

2.渔船监控体系在渔业管理中的实施

由渔船监控体系的特征可知,系统主要由地上监控平台与渔船上信息传输系统组成。因此,对其的实施要靠政府和船主的配合共同达成。

2.1政府主导,搭建地面监控网络

监控网络的建立包括软硬件的实施两个方面。软件方面,由政府出资,开发渔船监控管理信息系统(MIS)软件,收集渔船反馈的信息,对渔船作业进行实时监控。硬件方面,指挥中心、渔政局、省三级监控中心,对渔船定位、警报、气象及管理信息等进行存储和转发,实现渔船的动态管理。在各个指挥中心之间搭建VPN通道,构成计算机网络。

2.2渔船配合,安装渔船监控体系设备

根据我国渔业管理和监控中心建设的实际,可以按水域、按船型安装推广不同型号、基于不同通信方式的渔船监控体系设备。目前可行的通信方式有移动通信、短波通信和卫星通信。要根据船型、水域对监控设备的型号进行选择,首先必须对其渔业管理的标准进行需求分析。

首先,远航渔船的航行距离远,天气状况复杂,救援难度无法预知,可以说,安全需求级别最高。其次,对于到特定海域进行渔业作业的渔船,例如与周边国家存在争议的海域,涉及到领海的海域,可以应用北斗卫星系统建立渔船监控体系。再次,对于在珠三角、长三角航行的渔船,航行作业比较密集,类似于渔船碰撞的安全事故更加频发。对于在这一区域作业的渔船,应当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实行基于AIS技术的渔船监控系统,保障渔业作业的安全。最后,对于船长在24米以下的渔船,它们的捕捞能力、作业距离、船员数量等往往比较小,安全问题不是很显著,但同样存在着对其进行安全管理的必要。例如,作业距离在30海里之内的渔船,选择安装基于移动通信的监控设备;作业距离在30—120海里之内的渔船,可以选择安装短波监控设备;而120海里以上的作业距离的渔船,安装应用北斗监控系统的渔船监控设备。

2.3完善立法,使渔业管理体系得到保障

我国已经具备较为完善的渔业管理法律体系,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现有的法律体系并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渔船监控技术和渔业管理现状。随着渔船、渔港所有制的变化,现有的渔业安全管控监督、渔船管理等相应的法律法规也要重新修订。另外,对船员、船主的培训制度,监察制度等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时期,从整体渔业执法体系看,对渔船的管理存在着多头管理、多重执法等问题。由于渔业系统内部涉及渔政、渔港监督、渔船检查等三家执法机构,一次应积极探索“协同执法”的新办法,创新执法管理模式,加强渔业执法机构改革以及执法装备和执法队伍建设。

3.我国渔船监控体系实施的困难

首先是渔民素质参差不齐,给渔船监控体系的实施带来了阻力。近年来,渔业非法作业屡禁不止的原因还在于渔民素质不高,因此,政府必须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法律与道德知识,让渔民体会到规范作业的好处,为渔业管理建立群众基础。其次,渔船监控设备费用高昂,给渔民与政府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在我国,每年因渔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接近3亿元,期间失踪死亡的船员达到数百人次,沉没以及被扣留的船只不计其数。政府和船主在渔船监控体系上的投资可以有效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可以说,是具有长远战略眼光的决策。最后,渔业管理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随着北斗卫星监控体系在南沙的成功运用,有关部门越来越意识到完善的法律保障才是一切安全生产作业的前提。根据渔业管理要求的实时变化,有关部门也正着手于修订适合国情与现状的完善的法律法规。

总结:我国目前的渔业管理面临着水域分散、安全事故、涉外事故频发等问题。从政府、船主以及法律体系着手,将渔船监控体系运用到渔业管理当中,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看到实施渔船管理体系的困难,诸如经济问题、立法问题,都有待我们解决。

参考文献:

渔业管理论文例8

规制经济学发展至今经历了规制公共利益理论、规制俘虏理论、规制经济理论、可竞争市场理论以及激励性规制理论五个阶段(周慧许长新,2006)。通过对其发展过程的研究,范合君等(2007)总结出西方规制经济学发展的特征,其中规制内容从经济性规制到社会性规制演进,规制手段从传统规制手段到激励性规制手段演进与渔业规制相关,特别是规制手段的变迁。传统的渔业规制没有改变过度捕捞的激励,而基于产权的渔业规制如可转让的个体配额(IndividualTransferableQuotas,ITQs)就是一个激励性的渔业规制。

2渔业规制目标

渔业政策目标包括两个方面:经济上的和环境上的。一方面,政府应该保证渔民获得应有的利润,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政府应该采取措施保护海洋环境,避免过度捕捞。在现实社会中,渔业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它具有非排他性和可耗竭性的特点,随着捕捞者的增加,拥挤成本也会越来越大。渔业的这种开放获取的性质主要带来了以下问题:①经济上和生物经济上的无效率。与私有产权相比,开发获取导致付出较多的捕捞努力但是获得较少的收益。并且,高水平的捕捞努力使得生物经济学的均衡鱼存量低于最大持续产量。②过度捕捞。由于渔业几乎没有进入的技术障碍,因此人人都可以进入该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渔民总是试图捕捞更多,因为如果他们不这么做,别人也会这么做。这就产生了“捕捞竞赛,导致渔业资源的迅速减少甚至耗竭。

尽管有学者认为水产养殖是一个避免过度捕捞并且满足不断增加的对海产品需求的好方法,但是它也会带来一些环境问题。首先,发展水产养殖可能会毁坏海岸的地貌,破坏某些生物的栖息地。例如,在我国,许多红树因为水产养殖而遭到砍伐,而由此整个红树林生态系统也遭到了难以修复的破坏,这些损失难以弥补。另外,过多的水产养殖会降低水质,而修复水质,清洁沉积物也是一个巨大的问题。因此,要解决渔业资源开放性获取所带来的无效率和过度捕捞,在经济与环境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不能仅仅靠用水产养殖业来代替渔业。政府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管制措施来纠正开发获取带来的问题,弥补市场失灵,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渔业规制目标。

3主要渔业规制手段

根据渔业规制的经济学理论,渔业规制可以分为:产出控制(限额捕捞、个体配额)、投入控制(许可证制度、个体投入控制)和技术措施(休渔制)。

3.1渔业许可证制度和限额制度政府主要通过对控制渔船和捕鱼工具,发放许可证和捕捞限额来管理海洋渔业。从1989起,政府就开始对渔船的数量和它们的总功率进行控制,以此来限制捕捞力。限额由农业部分配到沿海各省。当地的渔业管理部门

负责根据配额控制渔船数量和功率。在我国,在已经实行限额制度的海域捕鱼或是捕捞已经对其捕捞数量进行限制的鱼种,捕捞者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

为了更好的实施“双控”制,渔业许可证制度也开始实施了。

2002年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中将渔船分为三类:海洋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大于或等于441千瓦;海洋小型渔船,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且船长不到12米;海洋中型渔船。各类渔船由不同的部门进行许可证的审批以及发放。大型拖网、围网,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协定的共同渔区、南沙、黄岩岛海域作业以及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这三类渔船的许可证需由农业部进行审批,委托农业部各海区渔政监督管理局发放。远洋渔船的许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发放,其它渔船的由地方部门进行审批发放。《规定》还指出使用期一年一上的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期为两年。同时规定,我国的渔业捕捞许可禁止进行交易和转让。1999年,政府宣布每年的总捕捞量应该实行“零增长”。在此之后的第二年,新修订的《渔业法》出台,宣布实行对捕捞量的配额管制。这种对产出的控制将某海域内的目标鱼种的最大捕捞量限定在与前一年大致相当的数量上。在图1中,我们可以看到从实施了“零增长”之后的2000年起,到2005年,总捕捞量基本保持在145万吨,增长率在0%处波动。

3.2休渔制休渔制既包括休渔期,也包括休渔海域。休渔制是在一段时期内在某个特定的海域禁止捕捞特定鱼种或是禁止使用特定的方式作业。休渔期一般是在夏季,因为夏季是海洋主要经济鱼类繁殖和幼鱼生长的重要时期,在该时期进行休渔,可以保护主要经济鱼种的亲体和幼鱼资源,使渔业资源得到修养生息。在80年代末,我国就开始实行休渔制度对特定的鱼种进行保护。①1981年,从4月1日到7月31日,北纬32°到34°,海岸线以东至东经122°30’海域禁止使用拖网作业。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大黄鱼和黄花鱼。②自1988年起,渤海海域全面禁止拖网作业。③自1989年起,为了保护带鱼,从5月1日到6月30日禁止在带鱼产卵区(北纬28°30’到30°30’,海岸线到东经124°30’)作业。

全面的休渔期制度始于1995年,首先是对东海和黄海两大海域,1999年开始在我国其它海域实行。由于每年的环境、气候等情况不同,各年具体的休渔日期不尽相同,2003年农业部对休渔方案进行了调整,并强调所有海域定置作业休渔每年不得少于两个月,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并报农业部和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所有休渔渔船必须在休渔时间开始前进港集中,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不得从事加水、加冰、加油等活动。

4对我国主要渔业规制的评价

我国的渔业规制主要包括许可证制度、限额制度和休渔制度。但是,这三种制度都仅仅是在限制或是禁止,没有实施激励性的规制手段。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的捕捞限额制度还没有真正实施的情况下,捕捞许可证制度和休渔制度会导致“捕捞竞赛”,一方面“激励渔民在渔汛期为获得尽可能多的份额而激励竞争”,另一方面,“激励渔民通过各种手段增强或扩大其捕捞生产能力”。休渔结束以后,强大的捕捞压力和“捕捞竞赛”使其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在陈卫忠的研究中,也提到休渔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对海洋鱼类的数量恢复几乎无所作为。尽管如此,作者仍旧对我国的渔业规制持乐观的态度。王海峰等(2006)用带有虚拟变量的计量经济模型考查了“零增长”、休渔制度、“双控”制和加入WTO对海洋捕捞产量的影响。结果发现“零增长”、“双控”制和休渔制度影响显著,但是仍需要改进。其中,“双控”制度在投入控制方面的成果还不稳定。一方面因为它“没有控制机动渔船的吨位”;另一方面,“机动渔船的千瓦数也在临界值,随时可能超过合适的渔船千瓦数”。

总的说来,我国的渔业规制尚存在激励不足,效果不明显,不能有效地改变资源耗竭的状况。不过,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渔业的规制起步较晚,仍有很大的空间进行改进,相信通过更多更深入的研究,我国的渔业规制可以得到改进,渔业可以沿着可持续的道路发展。

【论文关键词】规制渔业中国可持续发展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海洋渔业的发展,随之带来的资源环境问题也变得日益严重。政府为了达到经济发展和坏境保护这两个主要的政策目标,实行了一系列的关于海洋渔业的规制。本文回顾了海洋渔业规制的相关文献,对我国主要的规制手段进行分析,最后对其进行简要的评价。

5参考文献

[1]宁方勇.规制经济学的理论综述[J].北方经济,2007,(1):8-9

[2]张红凤.规制经济学的变迁[J].经济学动态,2005,(8):72-77

[3]周慧,许长新.新规制经济学理论的发展[J].经济评论,2006,(2):152-158

渔业管理论文例9

(一)促进渔业产业化发展

建立渔民合作组织,按照共同所有,民主管理的原则,将群众渔业联合起来,发展为一条规模化产业化的经济发展路线。独立的小规模群众渔业,制约经济效率的提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区域经济一体化飞速发展,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渔业经济和水产品面临着巨大的市场挑战。在不改变渔船股份合作制和家庭承包经营格局下,将广大的独立经营的群众渔业联合起来,这就需要渔民合作组织发挥其所具备的巨大作用[2]。

(二)增强渔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增加渔民收入

当今渔业经济发展中,单门独户的个体渔民只能从事小规模生产,加之我国渔民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文化水平不高,面对庞大复杂的市场经济,往往缺乏对现代渔业经济的正确认识,看不清市场需求,无法预测市场风险,从而在应对市场变化时缺少足够的经验,遭受巨大损失。而建立渔民合作组织,将把一个个独立的小规模生产的群众渔业组织起来,给予正确的市场引导,看清经济形势,及时预测风险,使广大渔民从中受益,从而快速增加渔民收入。

(三)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

渔民合作组织是以利益为纽带,将广大个体渔民联系起来,进行规模化生产、管理的一种模式。在渔业的发展过程中,渔民合作组织可以很好地带领渔民进行生产,获得更大收益。同时,将政府的一些微观职能转嫁给渔民合作组织,减轻政府负担,降低政府管理成本,提高政府管理绩效。

二、渔民合作组织的成功实例

在国外,渔业合作组织多是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团体,他们具有民间性、广泛性、自愿性、服务性、中介性[3]。他们扮演着中介者、服务者、组织者角色,发挥着沟通、服务、技术推广的重要职责。了解了国外渔民合作组织的性质及相关职责,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下两个实施地比较成功的渔民合作组织的实例。

(一)日本

在日本,渔民合作组织称为渔业协同组合,创建于1901年,在渔业管理和渔业秩序维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渔业协同组合承担管理渔业权,开展促进渔业贸易和为渔民办理资金信贷、设备购买和协助渔民进行水产品销售等服务。日本渔业协同组合是在以维护小规模渔业生产者获得平等利益,提高其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目的下创建的。建立渔业协同组合,可以更好地管理沿岸渔场,解决渔场纠纷,确立渔业秩序,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稳定渔业生产。同时,在日本的经济制度下,对于小规模渔业生产者来说,渔业协同组合能够消除信贷和产品销售等方面容易受到中间盘剥的不平等现象,从而保护了全体渔业生产者利益,增加渔民收入。日本的渔业协同组合,之所以能够取得巨大的成功,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成功经验:第一,政府对渔业的重视,授予渔业协同组合很大的权利,对渔场及其他方面建设提供援助;第二,由于只有组合的成员可以从事海上作业,于是渔民参加渔业协同组合的积极性高,形成了强烈的自律意识;第三,渔业协同组合被政府授予了较大的权利,拥有自己的资金管理,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团体存在,发挥其真正价值,取得较好效果。

(二)我国台湾

在我国台湾,也存在一种在政府与渔民之间发挥巨大中间桥梁作用的中介组织,即渔业协会,在台湾又称为渔会,是以维护渔业权益和渔民利益为主要目的的民间自发组织的协会。与内陆渔民合作组织相比较,台湾渔会具有如下优点:第一,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在台湾,有针对渔业协会的《渔会法》,在渔会性质、职能、相关权利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二,组织体系全面完善。台湾渔会,自中央至地方分为3个等级,且上下级渔会之间是相互平等的,而且台湾渔会实行渔区划分制度、权责分立制度、会员(代表)制度和渔会经费制度[4]。第三,职能分配全面细致,服务领域广。台湾渔会具有经济方面、服务方面和金融方面的职能,将市场、信贷以及提高渔业技术等诸多环节联系起来,使其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有利于管理与领导。

三、我国发展渔民合作组织的思考与建议

在我国内陆,虽然也存在着一定形式的渔民合作组织,如:中国水产协会、中国渔业协会、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等形式的组织[5]。为渔民的生产销售等环节提供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由于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自身的真正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因此,要更好地发展我国渔民合作组织,就需要重新审视在实行过程的诸多环节。下面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渔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提出思考与建议。

(一)博弈论角度

1.渔民之间的博弈

渔民之间的博弈属公地悲剧。公地悲剧是指如果一种资源没有排他性的所有权,就会导致这种资源的过度使用[6]。我国渔业资源的捕捞问题就属于这类问题。在这个博弈中,每个渔民所面临的问题是选择自己的捕捞量以最大化自己的利润,尽管每个渔民在决定增加捕捞量时考虑了对今后捕捞量的副作用,但是他考虑的只是对自己所捕获的渔获物的影响,而不是对所有渔业资源的影响。因此,根据博弈论纳什均衡的相关理论,当所有渔民的总捕捞量大于渔业资源的最优捕捞量,资源就遭到严重破坏,导致了渔业资源整体的非理性结局。当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没有被界定时,谁都可以自由进入这个领域从事相关生产活动,没有任何人会承担由于资源恶意被破坏的成本,这就导致“过度开发”的后果。在我国现阶段渔业生产中,捕捞以过度捕捞为主,渔民从众心理强,造成渔民的竞争性捕捞心理和行为[7]。因此,制定一个合适的捕捞量临界值就变得日益迫切起来。但是由于我国渔民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依靠渔民自身是无法找到最优捕捞量的。鉴于以上的理论分析,我们可以考虑将渔民合作组织作为一个具有一定管理实权的机构,将渔业管理权下放到渔业从业者,使其自行进行管理,帮助渔民行使一定的权利,由渔民合作组织来界定该区域的捕捞量临界值。同时,渔民合作组织成立后,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以法律形式维护渔民合作组织,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约束广大渔民的违法行为。如果渔民违反规章制度,应由渔民合作组织自行予以制裁,不能由其他行政机构予以干涉,要充分体现渔民自己管理渔业的主动权。渔民合作组织的资金,应由组织自行管理,明确账目。以上工作的顺利开展,不仅需要渔民合作组织工作人员的努力,更需要广大渔民合作组织的参与者以诚信为前提的积极响应,并严格遵守,将这个良好的氛围保持下去。

2.渔民合作组织与政府和渔民之间的博弈

在我国渔业中,加入渔民合作组织,就将长期以来政府与渔民的两方博弈,转变为了政府-渔民合作组织-渔民的三方博弈[8],渔民合作组织就转变成政府和渔民的委托人。所谓委托理论,就是指一个参与人(称为委托人)想使另一个参与人(称为人)按照前者的利益选择行动,能观测到的只是另一些变量,这些变量由人的行动和其他外生的随机因素共同决定,因而充其量只是人行动的不完全信息。委托人的问题是如何根据这些观测到的信息来奖惩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在渔业管理模式中,委托人自然变成了政府和渔民,而渔民合作组织则成为了二者的人。由于渔民合作组织是同类产品经营或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的一种组织,作为人,在渔业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对渔业经济的发展过程是相当熟悉和了解的,对于行业内的政策法规,经济发展趋势都有很深的独到见解。因此,笔者认为,建立渔民合作组织可以很好地带领广大渔民更好地从事渔业捕捞与生产。同时,由于我国渔民受教育程度低,通过渔民合作组织可以有效地帮助渔民制定适合辖区海域渔业资源的捕捞规模和生产规模,帮助渔民更多地认识市场,接触市场,从而增加渔民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及时为广大渔民指明方向,减少渔民损失。还可将一些个体较小的渔获物留作日后生产加工,既可以充分利用渔业资源,又可以在休渔期,为渔民提供一些就业机会,增加渔民收入。渔民合作组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渔民自己管理渔业的主动权,让渔民自己做主人管理自己的渔业,参与到管理渔业的行列中,使渔民充分感受到自身的责任感,感受到渔业对自己的重要性,极大的调动广大渔民的生产积极性,从而对保护我国渔业资源起到一定作用。同时,政府将精力转移到决策指导和监管上,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效能,精简环节,缩短链条,节约成本[9]。

3.渔民和政府之间的博弈

在渔民与政府之间,他们的关系可以考虑为监督与被监督,因此双方的博弈可以看作是监督博弈。根据博弈论的相关理论,直观的来讲,如果渔民的边际生产率越高,监督带来的边际收益越高,政府监督的积极性也就越高;渔民努力的边际成本越高,任何给定激励下的努力供给越低,且给定条件下的最优激励也越低,监督的边际收益越低,政府监督的积极性自然也越低;监督越困难,监督的边际成本越高,政府监督的积极性也越低。根据上述理论,由于由政府监督渔民行为的成本较高,且管理环节复杂[10],因此,通过建立渔民合作组织,充分发挥渔民合作组织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就变得日益迫切。在渔民合作组织建立的初期,政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渔民合作组织的相关事务,与渔民合作组织一同建立一些法规政策,但当渔民的行为超出了相应的规定时,政府则可以退出,让渔民合作组织自己解决问题,使渔民真正体会到自己当家作主行使权利。

(二)法律环境

1.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渔民合作组织的性质、职能,使其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将组织的分工更明确,以全面完善的新面貌展现在渔民面前,使渔民合作组织更好的为渔民服务。

2.应做到政府权利的真正下放,明确规定渔民合作组织的权利范围。我国渔民合作组织之所以不能充分发挥其真正作用,政府在权力下放方面具有一定作用。当渔民可以做主渔业时,就会充分意识到保护渔业对他们的生产生活具有重大责任。与其使渔业继续遭到破坏,不如从根源上使渔民认识到保护资源的重要性,这才是对我国渔业资源进行保护的最有效途径之一。

渔业管理论文例10

主要指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这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本前提,在渔政员应具备的所有条件中,政治条件居首要位置。因为只有政治合格,才能在国家、渔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在法律受到践踏时,挺身而出,不惜牺牲自己的一切去捍卫。具体一点讲,政治合格主要包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及奉献精神,热爱渔政管理事业,忠于职守,严守纪律,做到令行禁止、秉公执法、不谋私利、不怕困难、不计个人得失;要有全心全意为渔民服务的思想;要有百折不挠,克服困难、挫折的勇气等。渔政员是执行渔业法律的直接责任者,地位重要,责任重大,因此在政治上必须合格。

(二)业务合格

渔政管理是一门综合的应用管理科学,它涉及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生态学、资源评估、信息论、系统工程、价值工程等多种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方面的知识,就要求一个合格的渔政员,必须熟练掌握与渔政管理密切相关的广博的科学知识,同时要熟谙渔业行政执法程序,具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才能适应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客观需要。具体讲,每个渔政员要深刻体会、熟练运用我国现行的渔业法律、法规和其他一些地方法规及有关行政法学知识,树立鲜明的法制观念;要熟悉所辖区域的地理、渔业资源和渔业环境概况;掌握渔业生产、渔业环保、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要了解国内外渔政管理动态和现代管理知识等。随着形势发展的需要,还要正确操作和使用各种通信、录像、信息处理等现代管理和办公设备。另外,一个合格的渔政员不仅实践上要完成渔政管理任务,而且应结合自身实践经验,提出对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和方法的独特见解,拿出高质量的论文或调查报告,以促进我国渔政管理事业的发展。

(三)心理素质合格

心理是人的认识、情感、意志、性格、能力等的总称。渔政员的言谈举止、作风纪律是其心理素质的外在表现。心理素质合格要求渔政员具有沉着冷静的心理特征和较强的抑制力;要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和适应能力;要有正确的工作方法和较高的工作艺术。此外,态度要持重,情绪要稳定。如:对有争议的问题,不要轻率表态和下结论。对于当事人不承认违法事实,发牢骚,说怪话,无理纠缠或不让渔政船帮靠,拒交证件,隐藏违法捕捞工具,甚至以暴力威胁、控吓渔政员等情况发生时,就更需要渔政员有较高的心理素质、一定的涵养和自制能力,切忌急躁、骂人、发脾气、撕证件,更不得盲目蛮干。否则,容易使矛盾激化,给违规者钻空子。应该沉着冷静,听其申辩,观察其行动,不失时机、义正词严地指出其违法事项,进行说服教育,使违规者接受处罚。如仍不接受处罚,在水上可先取证,到陆地后再进行处理。总之,只有具备健康的心理素质,才能文明执法,不卑不亢、有节有力地开展渔政管理工作。

渔业管理论文例11

引言

作为利用渔业自然环境与人文资源,结合现代旅游业发展起来的集旅游观光、游钓体验、文化教育等多方面功能于一体的休闲渔业对于推动传统渔业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丰富旅游产品类型、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护渔业资源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内外休闲渔业呈现产业化、规模化、综合化、多样化等特点,但也存在功能单一、经营管理不规范、海洋资源环境约束趋紧、发展空间受到局限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休闲渔业健康发展。

休闲渔业作为传统渔业与现代旅游业相交叉产生的新兴产业,其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旅游业基本组成部分的娱乐体验活动。刘雅丹、许传才等人在研究澳大利亚休闲渔业发展时发现,游钓活动已成为澳大利亚休闲渔业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我国也在厦门、青岛、大连等地先后建起了以观光和捕鱼为主的休闲渔业基地。渔文化是一种地区文化软实力,实现了休闲渔业的内涵升华。美国休闲渔业在充分利用渔业自然资源的同时也在不断发挥休闲渔业的文化教育功能,主要通过建设渔业博览园、海洋博物馆等海洋文化载体,科普海洋文化知识。我国多地相继建成水族馆,博物馆等文化机构,深度挖掘海洋的文化教育价值,满足游客高层次需求。目前,休闲渔业较发达的国家已经具备了具有本国特色的休闲渔业发展思路,在带动旅游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能够保护海洋资源,增加渔民收入,优化渔业产业结构,休闲渔业内涵更加丰富。

1发展现状

国内外休闲渔业发展态势和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当前休闲渔业的发展既存在着资源,政策,科技进步等多方面的发展优势,也面临着海洋环境污染,经营管理不善,产品与市场需求不匹配等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困境。

1.1休闲渔业发展中的优势

1.1.1游客市场空间广阔

祝丽云在研究河北滨海休闲渔业发展现状时提到,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融入自然、健康绿色的休闲生活成为多数人的追求。休闲渔业作为一种贴近自然且体验性强的娱乐方式,能够较好地满足人们日益丰富的休闲、旅游、文化、体验等消费需求,市场前景广阔。目前,休闲渔业通过网络拉动消费者需求量。从技术支撑来看,“渔夫垂钓”网站建立,游客可以直接从网上预约,方便快捷。从宣传方式来看,网络宣传成本更低,传播迅速。

1.1.2政府政策逐步落实

“十三五”划明确提出要促进渔业转型升级,形成一二三产业互相融合的现代渔业产业体系。具有优化渔业产业结构、推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功能的休闲渔业,显然已成为渔业转型的中流砥柱。我国多数沿海省份已出台有关政策推动滨海休闲渔业的发展。山东省制订“海上粮仓”建设规划,要求结合海洋牧场建设和养殖基地等渔业生产活动,打造多元化的滨海休闲渔业项目,广东省则允许持证捕捞渔船从事休闲渔业的同时继续享受油补政策。

1.1.3历史文化内涵深厚

休闲渔业的蓬勃发展为渔文化的繁荣创造了巨大空间。海神信仰是渔文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沿海地区渔民普遍信仰龙王,祈祷保佑他们出海平安,满舱而归。山东蓬莱“八仙过海”的传说,带火了蓬莱阁景区;青岛红岛渔祖郎君节开幕,吸引了对渔文化感兴趣的游客,为当地保留小众海神信仰找到一条经济出路。民俗节庆活动作为渔文化的展示窗口,在我国各地区发展态势良好。传统渔业节庆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形态,以其显著的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吸引了大批游客。如云南丽江纳西族居住区的“龙王庙会”、澳门渔民的“妈祖祭”等。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推动渔业转型,结合当地自然资源与人文环境,开发出各种海鲜节、开渔节、海洋文化节等一些初具规模的现代渔业节庆活动,受到游客的关注和青睐。

1.2休闲渔业发展中的问题

1.2.1法律法规亟需完善

渔业法规体系仍不健全,法律层面上的空白造成了休闲渔业的发展和管理上的难题。现有的《渔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配套的法规、规章都没有明确的条文对新兴的休闲渔业进行界定,法律体系的覆盖面还不够细化。休闲渔业作为一个交叉产业,处在渔业与旅游业等多个产业的边缘,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其综合的特性,归属问题尚未解决,部分领域属于三不管“灰色地带”,一旦出现突发事件,问题处理效率低。

1.2.2科技运用尚未推广

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游客趋向于使用支付宝、微信等方便快捷的网络支付方式。但由于休闲渔业的经营者大多为当地渔民,受陈旧观念影响,对网络支付尚不了解,服务质量有待提高。随着信息技术发展与大数据在多行业的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显得尤为重要,但我国尚未针对休闲渔业成立游客信息中心,造成各地信息交流受阻。

1.2.3品牌建设环节薄弱

周俊在探究宁洱县休闲渔业现状时提出国内休闲渔业发展地区普遍存在品牌建设薄弱,发展特色不突出等问题。政府和商户企业尚未形成品牌意识,发展点不明确,导致当前滨海休闲渔业发展方向模糊。部分经营者虽提出凸显特色的宣传口号,但不能落实到管理规划、产品开发、游客服务中,未能打造出具有地方特色的滨海休闲渔业新品牌。

2管理研究

2.1法律法规与政府管理

诸如美国、挪威、澳大利亚等休闲渔业起步较早且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已经形成适合自身发展的管理体系,并且越来越重视法律对休闲渔业发展的规范和引导作用。林乐玲等学者提到澳大利亚为引导休闲渔业健康发展,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形成了完备的法律管理体系;挪威自1939年至今,不断更新完善各种渔业法规,明确部门分工,推进管理落实。目前部分地区海洋环境污染严重,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政府政策扶持力度小,发展规划不合理,导致休闲渔业发展势头不强劲。此外,由于休闲渔业是近些年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的职责划分不清晰,造成管理的缺失和部分职能的重叠,办事效率不高。综合相关研究和现实情况,本文认为要建立起符合我国休闲渔业发展现状的法律法规,为休闲渔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财政税收优惠、法律保障,明晰渔业部门内部权力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推进管理落到实处。同时重视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推动我国休闲渔业健康发展。

2.2技术开发与信息应用

现代市场经济瞬息万变,及时更新和应用信息数据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有效运用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及时反映市场变化,调整产业发展方向。在信息的管理以及相关技术开发等方面,国外有着丰富的可借鉴经验,美国将科研所和管理机构有机结合,充实科研人员,配备科研设施,助力滨海休闲渔业发展;德等对挪威渔业信息管理考察后发现,挪威通过对渔业基础数据进行收集和处理,建立渔业信息数据库,实现数据挖掘利用。国内学者杨宁生认为,渔业信息是其发展的重要一环,结合渔业信息系统,共享渔业信息数据,可以使渔业发展更加效率化、正规化、市场化。目前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在休闲渔业中的用范围不广,经营者不能及时了解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变化情况,消费者也无法及时有效掌握相关旅游产品的详细信息,供需信息无法准确对应。因此,应当实行‘互联网+”模式,将传统经营方式与互联网深度融合,转变传统平面媒体的宣传营销方式,开发相关APP,对滨海休闲渔业发展概况、著名景点、交通线路、特色美食以及酒店宾馆等消费者关心的内容进行具体介绍。区域应成立相关协会组织,充分发挥其融资集资、信息咨询等功能,统筹管理,为企业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撑。

2.3品牌建设与市场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