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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网络贷款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4-08 11:46:57

大学生网络贷款论文

大学生网络贷款论文例1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1

引言

随着网络借贷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网络借贷平台将自己的服务范围延伸至高校,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校园网贷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学生的需求,但是部分校园网络借贷平台虚假宣传,致使学生过度消费,扰乱了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必须寻找绳之有效的方法对校园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整治,促进校园网贷的健康发展[1]。

一、校园网贷的发展现状

所谓的校园网贷,是基于P2P网络借贷平台,专门针对大学生建立的一种贷款方式。投资人和贷款人通过P2P这个中介,在网上拟定合约,通过网络平成借贷,具有很大的便捷性。

目前我国的校园网贷主要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大学生分期购物的平台,大学生可以分期消费;第二类是P2P贷款平台,用于自主创业和助学资金;第三类是电商平台提供信贷业务,如淘宝等。大学生在网上填写资料,通过审核之后即可申请贷款,手续较少,形式灵活[2]。

二、校园网贷存在的风险

(一)法律法规欠缺

虽然校园网贷的应用已经越来越普遍,但是国家对校园网络借贷平台还没有

出台相应的法律,也没有制定具体的校园网贷的管理办法。法律法规的空缺,使校园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准入门槛,也没有行业标准,更没有机构监管,很容易使校园网贷恶性扩张。

(二)监管工作缺位

校园网络借贷在我国是一门新兴的产业,目前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校园网络借贷的建立无需银监备案,造成监管工作出现缺位。一旦监管工作出现问题,校园网络借贷的收费标准、信贷额度和还款期限等等就会出现问题,最终造成恶劣影响[3]。

(三)行业缺乏自律

目前我国的校园网络借贷平台没有一套统一的行业规则,行业内部缺乏自律。为了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一些校园网络借贷平台降低贷款门槛、简化审核程序,造成行业间的恶性竞争。还有一部分校园网络借贷平台违规放贷、线下营销,在借款之后收取高额利息,使学生进入“高利贷”的陷阱。这些问题平台以自身利益为中心,使诈骗行为时有发生。

三、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管理措施

(一)出台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了对校园网络借贷进行立法的重要性,一些部门更是提出出台管理规章,为网络借J平台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在此背景下,政府应当尽快出台法律法规,解决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的问题。

首先,政府应当对校园网络借贷的业务范围进行规定,为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提供商准入制定标准,从而使校园网络借贷良性发展。其次,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对校园网络借贷的服务对象进行规范,并建立监管部门,对校园网贷的流程进行监察。最后,政府应当督促行业自律,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打击违法经营者的行为[4]。

(二)确保监管到位

当前我国采取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做法,因此,监管部门应该明确自己的职责任务,依法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加强对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的监察力度。对待违法的校园网络借贷行为,监管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监管部门首先应当防范校园网贷的风险,查处大学生违法放贷的行为,避免发生校园诈骗行为。其次,信息化部门应该对校园网络借贷的宣传内容进行监督,确保内容的真实可靠。再次,公安部门要严惩校园网络借贷的金融犯罪活动,加强互联网安全监管。

(三)强化行业自律

政府应当引导行业签订自律公约,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和自律惩罚机制。同时,应当加大整改力度,杜绝虚假宣传。校园网贷行业应当组建行业协会,对校园网络借贷的收费标准、申请门槛做出明确规定。在核实投资者和借贷者的信息之后,行业协会应当明示贷款风险,从而规范校园网络借贷平台,迫使危机四伏的校园网贷平台出局[5]。

四、结论

综上所述,校园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创新形式,一定程度上便捷了大学生的生活。但是校园网络借贷平台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政府和行业应该共同努力,解决相关问题,促进校园网贷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汪长林.贷款脱媒试验[J].新世纪周刊,2014(33):80-87.

[2]王紫激,钟鑫.中国P2P网络小额信贷运营模式研究――基于"拍拍贷”、“宜农贷”的案例分析[J].新金融,2015(2):42-45.

大学生网络贷款论文例2

一、前言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金融也开始在校园里广泛发展,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开始从诸如“诺诺镑客”“人人贷”“零零花”等网络贷款机构贷款,贷款金额从1000到50000不等。2016年,河南郑州牧业经济学院大二学生小郑以28名同学的名义在14家校园金融平台负债近58万元,最后不堪重负跳楼结束了自己的生命,该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校园网络借贷的广泛关注。网络消费金融对大学生的消费行为会有怎样的影响呢?是否应该对校园网络金融进行封堵呢?这是一个极具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的研究课题。

当前,国内外对大学生消费行为的研究颇多,主要集中于大学生消费心理、大学生消费习惯、大学消费约束等方面,而对于校园网络借贷对大学生消费行为的影响研究十分鲜见,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校园网络借贷是一个新事物,还未充分纳入到学界的研究视野。因此,文章通过问卷调查、实地采访等方式,随机收集了198名大学生“名校贷”的消费数据,并对大学生的贷款目的、贷款金额进行归类分析,重点探讨校园网络借贷对大学生消费行为的影响,并结合大学生的消费能力与消费特点,提出完善校园网络借贷模式的对策建议。

二、校园网络借贷对大学生消费行为的影响分析

本文通过问卷调查、实地采访等方式,随机发放了211份调查问卷(包括“问卷星”网络调查问卷),收到有效问卷198份,有效问卷占比达94%,通过对调查问卷的数据进行梳理分类,得到大学生网络借贷意愿、金额、用途三类数据,并就此分析校园网络借贷对大学生消费行为的影响。

(一)大学生运用校园网络借贷的意愿、金额及用途

1.大学生运用校园网络借贷的意愿普遍较强。从表1中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大学生对于校园网络借贷的认可度比较高,在受访的学生中有51%的人愿意通过校园网络贷款获取资金,37%处于既不喜欢也不排斥的中性意愿,仅12%的受访学生不愿意通过校园网络借贷,其原因在于三个方面:第一,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商品、服务类别得到极大的拓展,大学生的消费支出项目也越来越多,大学生消费需求日趋旺盛;第二,校园网络借贷放款快、额度低,极度的便捷性是吸引大学生进行网络借贷的首要原因;第三,由于人情关系或者面子问题,缺钱的时候,不少大学生既不好意思向父母伸手要钱去消费,又碍于情面向同学开口借钱,于是校园网络借贷便成为他们的首选借贷平台。

2.大学生运用校园网络借贷的借款额度普遍较小。从表2中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绝大多数大学生运用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的借款金额都比较低,其中:借贷金额在3000元以内的学生人数为145人,占比为73%;借贷金额在3000-6000元以内的学生人数为34,占比17%;借贷金额在6000-10000元的借贷人数仅为11人,占比6%左右;借贷金额超过10000元的学生仅为8个,占比4%。大学生运用校园网络借贷的借款额度普遍较小的原因在于:第一,大学生的消费特点是类别多,但消费金额相对较小,因此对于借贷的数额相对较小;第二名大学生的偿还能力有限,因此其在借款时也会充分考虑其偿还能力。在本次调查中,受访学生中98%以上的学生都表示在向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上会充分考虑还款的可能性,这说明大学的信用观念较强,理性消费的理念还是客观存在的。

3.大学生运用校园网络借贷的借款用途主要是应急周转。从图1中可以看到,大学生通过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借款的主要用途并非是去消费购物,占比最大的是应急周转,比例为42%,而通过借款消费购物的比例占比仅为19%,借款旅游的比例为最小,仅为6%,这些数据都说明当代大学生整体的消费观念还是健康的,并没有出现非常过度的超前消费。与此同时,我们发现培训学习与就业支出在大学生借贷用途中占有较大比例,这一方面说明现在就业市场的竞争激烈,另一方面也说明大学生正在积极的去适应残酷的就业市场竞争。此外,我们还可以发现,借款进行微创业的比例也达到10%的比例,这说明当代大学生创业的想法得到进一步发展,且敢于尝试借助金融工具来实现自己的梦想。

(二)校园网络借贷对大学生消费行为的影响

1.校园网络贷款平台在短期增加了大学生的支付能力,丰富了大学生的消费行为,为大学生实现自己的目标与规划奠定了基础,这一点应该值得肯定。如前所述,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受到大学生的肯定,这说明他们确实存在这方面的需求。与此同时,借来款项的用途比较多元,有创业、有培训、有就业、有旅游等等,这其实有利于帮助大学生实现自己的想法与目标,如过于创业方面的借款支出有利于培养其动手能力与社会实践能力,培训与就业费用提升了大学生在残酷就业市场中的竞争力,这些都是有利于大学生的人生规划的。

2.校园网络贷款平台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大学生的非理性消费,并逐渐改变大学生的消费理念,这是其负面影响。在图1中我们可以看到,19%的大学生通过网络借贷来消费购物,还有6%的大学生通过网络借贷出去旅游,两者的比例达到25%,总体比例并不小,这说明在支付能力变强的时候,部分大学生还是去用于消费,这不是一种理性的消费理念与习惯。并且,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大,大学生网络借贷后期偿还款项来源主要还是父母或者自身未来的生活费与其他收入(如奖学金),因此这是对未来消费的透支,一旦过度,容易造成不好的后果。

三、完善校园网络借贷模式的对策建议

基于校园网络借贷对大学生消费行为的双重影响,并结合大学生的消费能力与消费特点,文章提出三条完善校园网络借贷模式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加强对校园网贷平台的监管,避免校园网贷野蛮扩张

政府加强对校园网贷平台的监管,避免校园网贷野蛮扩张是完善校园网络借贷的基础前提。首先,政府要对校园网贷平台设定有效化、常态化的监管机制,要设立一定的准入门槛,并要对齐金融产品进行审核分类,尽量引导校园网络平台多帮助大学生去做学习培训、就业创业等方面的工作;其次,政府要加快推进网贷行业协会的成立,完善网贷行业自律规章,防止校园网贷平台毫无节制的发展,杜绝不当竞争带来的虚假繁荣,尽快让校园网贷有法可依。

(二)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消费观念教育,预防学生过度超前消费

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消费观念教育,预防学生过度超前消费是完善校园网络借贷的重中之重。第一,作为校方,要积极的教育和引导大学生要以学习为主,在消费上要鼓励大学生做到“量入为出,理性消费”,不过度奢侈消费,不在同学之间搞攀摆阔;第二,多给学生开诚信教育课程,强调信用的重要性,引导大学正常使用校园网络借贷平台这一金融工具;第三,对于学生学习、就业、创业等方面的借贷支出,在风险可控与个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校应该鼓励其尝试与创新。

(三)家庭加强对子女的消费习惯培养,减少子女过度奢侈消费

家庭加强对子女的消费习惯培养,减少子女过度奢侈消费是完善校园网络借贷的重要补充。家长应该从小教育子女规避风险、勇于担责、恪守诚信、自食其力等思想观念,帮助子女形成健康的消费习惯,最大限度的避免子女的过度奢侈消费,最终帮助子女理性的对待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确保大学生消费的可持续。与此同时,家庭应该多关注子女的消费需求,要对其进行沟通、交流,帮助他们形成合理、科学的消费观、价值观以及人生观。

参考文献:

[1]李东进著.消费者行为学[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翟学伟.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情理社会中的社会交换方式[J].社会学研究,2004(05).

[3]闫缨,任意.大学生的消费心理分析和引导[J].昆明大学学报,2004(01).

[4]潘从武,武运波.校园网贷流行易纵容不理性消费[N].法制日报,2015-02-27.

[5]北青.校园贷如何套牢大学生[J].小康,2016(08).

[6]刘飞燕.应加强对大学生的消费道德教育[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3(08).

[7]倪瑞华.可持续消费:对消费主义的批判[J].理论月刊,2003(05).

[8]王久才,田金花.大学生借贷问题及对策探讨[J].中国商论,2015(16).

[9]林晓健.西方消费理论及其制度约束对我国的启示[J].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01).

大学生网络贷款论文例3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P2P网络借贷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浪潮一路迅猛发展,开启了中国金融信贷和融资的新时代。但是,近三年来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不断出现的庞氏骗局和跑路倒闭事件,将P2P网络借贷推上了风口浪尖。

一、P2P网络借贷国内外研究进展

P2P网络借贷在国内外的快速发展和野蛮性扩张引起了学者们的极大关注,从现有文献来看,国内外学者主要从借款人借款成功因素、出借人出借行为和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等三个方面展开了相关研究。

(一)借款人借款成功因素研究。借款人在P2P网络借贷中处于核心地位,借款人源源不断的借款需求是P2P网络借贷生存的根基和持续发展的动力,同时作为资产端的借款人也是网络借贷交易中风险产生的主要来源。因此,从借款人角度对P2P网络借贷进行研究十分必要。Rodan等(2004)、Greiner等(2009)和Lin等(2009)从借款人社会资本及借款目的层面进行分析,认为社会资本能够有效提升借款人借款成功率,并且以合并债务为目的借款成功率高于以商业经营为目的借款。Ravina(2007)、Pope等(2008)、Barasinska(2009)、Puro等(2010)研究了借款人性别、年龄、种族、借款金额等因素对借款成功的影响。Duarte等(2012)和Ravina(2012)研究了借款人上传至平台的照片对借款的影响,发现长相较好和有魅力的借款人更容易借款成功。

国内学者李焰等(2014)研究了借款描述对借款的影响,发现提供详细描述性信息以及表明自身稳定性的借款人更容易成功借款。王会娟等(2014)发现借款人“勤奋”和“成功”的人格描述更容易且更迅速地获得借款。缪莲英等(2014)研究表明,在P2P网络借贷中包含推荐信任和朋友关系的社会资本是影响借款和违约的主要因素,提出通过增加借款人社会资本的机制来降低违约风险。钱炳(2015)认为享有高声誉的借款人具有更高借款优势,能以更低利率获取所需资金。张正平等(2015)通过构建结构方程模型检验了影响借款人融资可得性的因素,发现社会资本和财务因素对借款成功率具有显著影响。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研究。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信用中介是连结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纽带,也是整个网络借贷行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由此成为了学者们研究的焦点。Steelmann(2006)认为P2P网络借贷匿名交易的模式会带来信息不对称问题,伴随着无抵押的信用借款使平台面临极大的信用风险。Lin等(2009)研究了国外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作特点,认为平台上公布的各类信息能够使出借人更准确地掌握借款人信息而节约搜寻成本,借款人也能快速及时获得资金而降低借款成本。Rocholl(2010)则对网络借贷平台的定位提出了质疑,认为网络借贷平台只作为单纯信用中介平台,以收取服务费用为主要获利来源的运营模式,可能会促使平台以利益为导向而引入高风险的项目,使出借人遭受损失。

辛宪(2009)通过对不同平台的比较,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分为单纯中介型、复合中介型和公益型三种。蓝紫文(2014)将国内平台运作分类为纯线上模式、纯线下模式、线上线下相结合以及第三方担保四种模式。艾金娣(2012)指出平台面临着制度风险和信用风险,提出通过出台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和建立监测指标等方式进行监管。张国文(2014)分析了平台包含的政策风险、经营风险和资金风险,认为要正视P2P网贷借贷平台创新,根据不同风险进行分类管理。董妍(2015)论证了P2P平台面临的正常风险和非正常风险,并提出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和第三方资金托管来控制风险。

(三)出借人出借行为研究。出借人作为资金端是P2P网络借贷市场中所有资金的来源,其出借行为直接影响着借款者的借款成本、借款利率和借款成功率。因此,出借人的出借行为与P2P网络借贷市场的运行密切相关。Barasinska (2009)从出借人的性别与风险偏好方面展开研究,认为女性出借人具有利他主义倾向,更有可能将资金投资给信用较低、风险更大的借款人。Wang(2010)、Michal(2011)和Lee(2012)等着重研究了出借人在出借行为上存在的羊群行为。Wang等论证了在多赢家竞拍模式下出借人的羊群行为,并指出该行为不仅会增加投资风险,并且会错失良好的投资机会,造成出借人资金资源的浪费。Michal等的研究证明了P2P网络借贷市场存在战略性的羊群行为,羊群行为增加的借款投标率与借款人是否能够及时还款密切相关。Lee等的研究发现,在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客观条件下,出借人的投资决策具有明显的羊群行为,随着投标过程累计和借款人信息的增加,出借人将改变投资策略,羊群行为呈现边际递减效应。

陈冬宇(2013)基于社会认知理论,发现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时出借人倾向于根据借款人的社会资本作出投资决策。刘志明(2014)基于说服的双过程模型的研究发现,信息的启发式和系统式线索对出借行为具有决定性影响。曾江洪等(2014)、廖理等(2015)和吴佳哲(2015)分别利用不同平台数据从不同角度论证了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中出借人的羊群行为。曾江洪利用拍拍贷的数据验证了在P2P借贷市场上存在羊群行为并且是理性的。廖理等通过人人贷的数据检验了我国P2P网络借贷市场中羊群效应的存在性及其特点。吴佳哲基于Kiva的数据发现缺乏专业投资水平的出借人出于规避风险的心理在选择出借资金时会出现“跟风”行为而产生羊群效应。

二、P2P网络借贷研究评述

从文献梳理的研究进展来看,国内外学者从借款人、中介平台和出借人三个方面对P2P网络借贷展开了丰富研究。对于借款人,学者们从其社会资本、信用评级、收入状况、性别、年龄、声誉以及借款描述、借款金额和期限等方面展开了较为全面的论述,为借款人提高借款成功率提出了建议。对于出借人,国内外学者研究的重点集中于对出借人投资行为的羊群行为研究,并指出羊群行为的优点及可能存在的问题,为出借人合理选择出借方式提供了参考。对于平台本身,国外学者注重于研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国内学者主要对平台的模式和风险以及监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研究。可以看到,国外P2P网络借贷发展较早以及市场交易数据的可获性使得国外学者对其研究更早,也更为全面和丰富;国内P2P网络借贷行业起步较晚,各个平台交易数据的非公开性使得早期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定性的总结分析,而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国内学者们对P2P网络借贷的研究也逐步丰富。

三、P2P网络借贷研究展望

国内P2P网络借贷依托于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以及普惠金融理念的提出快速发展,一方面给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诸多便利;另一方面其野蛮成长也增加了金融领域的风险。因此,P2P网络借贷与互联网金融的依存关系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对传统金融格局的冲击以及对区域金融生态的改变等问题有待研究。事实上由于国内完善的信用体系严重匮乏,P2P网络借贷行业面临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虽有学者提出并初步进行了研究,但对于其中较为复杂的委托关系、信用评级机制设计以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仍需深入探讨。近年来,P2P网络借贷行业各类跑路事件不断发生,引起了监管层的重点关注,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制定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宣告了P2P网络借贷无监管、无行业标准和无法律法规约束的“三无”时代终结,纳入监管的P2P网络借贷面临着资金存管、信息披露以及合规整改或转型等问题,后监管时代下的P2P网络借贷行业何去何从或将是学者们研究拓展的方向。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欢,郭文.P2P的风险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4.8.

大学生网络贷款论文例4

一、引言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一种新型的贷款方式――网络借贷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由于在校大学生没有固定收入、消费能力强、新鲜事物接受能力强,众多网络借贷机构将矛头指向了在校大学生。而对身为研究生而言,随着年龄的增长家庭负担逐渐增大,经济压力随之增大。在这种情况下,众多研究生将会如何面对网络借贷现象?

经过梳理相关研究文献发现,大多数学者的研究聚焦在网络借贷的发展历程、风险管控、平台建设、信用体系及监管等内容[1];已有的针对大学生网络借贷现象的研究重点是从如何教育大学生及如何监管网络借贷平台入手,并没有从研究生自身角度进行研究。

我们针对北京10所高校的研究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分析了研究生网络借贷的现状,阐述了其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二、网络借贷平台模式分析

全球首家网络借贷公司于2005年3月在英国成立,标志着网络借贷的开始。此后,网络借贷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其模式也逐步成形。网络借贷平台主要有纯平台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分期模式三种[2]。每种模式的具体特征及典型代表公司如表1所示。

表1 不同的网络借贷模式

三、研究生网络借贷现象及成因分析

根据调查的10所北京高校的调查问卷的数据显示,研究生网络借贷呈现以下现象。

(一)与大学生相比,研究生参与网络借贷比率明显降低

据调查结果显示,在研究生中,参与网络借贷的比重并不高。较大学生而言,研究生获得收入的途径广泛。研究生拥有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同时通过参与老师项目或勤工助学得到一定的劳动收入,除此以外,多数研究生到研二时积极投身实习工作中。基于此,大多数研究生生活上并不拮据,选择网络借贷的几率会很小。

(二)较大学生而言,研究生心智成熟,能够识别网络借贷中的风险

根据采访及调查的结果表示,参与过网络借贷的研究生能够识别网络借贷中的风险。被调查的研究生表示,在经济拮据情况下,他们首选向周边熟悉的同学、朋友求助,万般无奈之下才会选择网络借贷;其次,选择网络借贷后,为预防后续还贷压力造成的恶果,一般借贷的金额相对较小;再次,研究生在金融方面的知识储备较大学生而言要充足,因此在选择借贷时往往会考虑到借贷形式的合理性,借贷平台对贷款人信息的审核方式等。

(三)对网络借贷的形式了解不全面

大多数研究生对网络借贷的形式了解的不是很全面,仅仅知道网络借贷平台及分期付款的形式,并不清楚债权转让这一模式。

(四)参与网络借贷的研究生多数选择分期付款形式

由于研究生自身拥有一些资金,能够支持平时花销。但研究生对电子产品等新兴事物较敏感,能够接受新鲜事物。而往往一般电子产品金额较大,研究生现有资金无法完成支付,这种情况下,多数研究生会选择京东白条、蚂蚁花呗等相对较靠谱的分期付款方式。

四、研究生网络借贷风险识别及风险防范措施

网络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借贷双方的需求,但是往往存在一些风险,识别并预防这些风险对研究生而言十分重要[3]。

研究生网络借贷的风险有以下几点:一是个人信息的泄露;二是贷款金额较多时有不能按时还款的风险,给自身带来金钱方面的压力;三是容易陷入网络借贷的泥沼。

针对上述风险,可以从研究生自身、学校、家长、监管部门及平台自身五方面着手,降低风险的产生。第一,研究生自身。研究生自身应当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增强法律意识,丰富金融知识。养成勤俭节约、不攀比的良好习惯。研究生接触的多数同学已经参加工作,同学聚会难免会进行比较,这时研究生的内心会发生相应改变,可能会导致其追求更高的物质需求,进而造成消费观念的败坏。研究生自身应当克制攀比心里,合理消费。

第二,学校。学校应加大网络借贷带来危害的宣传力度。例如老师可以通过上课时讲网络借贷的案例,班主任老师开班会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在宣传栏对网络借贷的危害进行宣传等措施。减少研究生网络借贷现象,净化研究生学习、生活环境。

第三,家长。多数研究生已成年,不好意思开口向家人要钱,导致网络借贷现象发生。家长平时应多与孩子沟通,关心孩子的生活、财务状况,在孩子财务出现危机时,适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同时,家长自身应梳树立良好的消费观念,为研究生正确消费指明方向。

第四,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切实起到监督管理作用。首先,应引导金融机构及相关法律部门出台相应法律,为研究生网络借贷提供良好环境;其次,依法打击非法网络借贷平台,净化网络借贷市场结构;最后,通过计算机等先进技术,完善借款方及贷款方的信息,使网络借贷更加真实可靠。

第五,平台自身。当前网络借贷行业明显存在网络借贷平台广告虚假、信息不透明、借贷门槛低等问题。网络借贷平台自身应提高自律能力,加强研究生网络借贷的审核力度,避免学生多次陷入网络借贷的泥沼。

五、结论

较大学生而言,研究生网络借贷现象并不是十分严重,但仍存在上当受骗现象。本文通过对北京的10所高校研究生进行调查,阐述了研究生网络借贷的现状并分析其形成原因。概述了研究生网络借贷可能面临的风险,并从研究生自身、学校、家长、监管部门及平台自身五个维度详细阐述了风险预防措施。本文的研究有助于研究生管理部门了解目前研究生们的网络借贷现状,为其实施有效的管理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为研究生自身进行网络借贷时风险的识别及防控提供一定借鉴。

参考文献

大学生网络贷款论文例5

一、国内高校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发展现状和前景

2007年,在上海市成立了首家国内P2P网络贷款公司,2008年以后,国内P2P网贷平台开始迅速发展,呈现出蓬勃增长的规模和势头,宜信、搜好贷、红岭创投等一系列网贷平台相继成立,根据《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3》的调查,2009年时,国内的网贷平台还不到10家,而仅仅三年时间,到2012年末,平台数量已增加至近150家。今天,整个P2P网贷行业平台总量增长速度依然很快,不论是在企业增长的数量方面还是网贷交易总额方面,P2P网络借贷平台整体上以爆发式增长的态势发展壮大。

从2012年开始,网络借贷平台渐渐发生了变化,一些关注网络且具有民间线下相关经营经验的创业者开始致力于创建网贷平台。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国家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大力支持,越来越多的以前担心政策隐患的企业家开始进军互联网金融领域,P2P网贷行业借着这个东风在全国市场特别是大多数高校之间跑马圈地,获得了长足发展。

显而易见,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其在互联网经济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在当前经济新常态的形势下,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也是大势所趋,有着极为广阔的市场前景。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建立和完善,行业发展秩序的不断整饬和规范,在未来社会,P2P网络借贷市场将呈现出平台化、微型化、大众化、社区化和去担保化的发展趋势。在高校里,大学生群体已经成为推动校园P2P网贷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作为互联网时代网络发展的见证者和受益者,当代大学生的消费理财观念越来越受到平等、便捷、开放、共享的互联网思维的影响,大学生群体愈加旺盛的消费需求和愈发超前的消费观念使得高校领域的P2P网贷市场大有可为,发展前景广阔,市场潜力巨大。

二、当前高校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

自2007年国内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成立以来,经过近十年的发展,P2P网贷平台已经与欧美国家网贷的最初面貌和运营模式有了较大的不同,P2P网贷在中国发生了较大变化,其模式被赋予了更多的“中国特色”,比如有的平台引入了无抵押有担保、线下交易的模式,有的采用无抵押无担保、纯线上交易的运营模式,有的平台甚至已经直接参与到了借贷双方在借贷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去。而对于专门针对高校学生开创的P2P模式则在具体的业务形态上有所调整,当前主打高校市场的P2P网络借贷模式主要分为三类:

(一)纯中介模式

纯中介模式与早期阶段的P2P网络借贷在本质上最为相符,其基本保留了P2P平台的最初形态,即财产出借者根据自身的相关需求通过平台自主选择交易对象,P2P公司只是作为相关网贷信息的者和借贷双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始终扮演者独立的第三者角色,仅仅负责交易过程中的信用审核及招标等流程,而不直接介入双方借贷,对于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则由借贷双方自行承担。

(二)债权转让模式

债权转让模式也被称为“多对多”模式,是中国特有的P2P网络借贷模式。在该模式下,P2P网贷平台突破了具有传统意味的中介角色,开始直接介入到双方的交易过程。在交易中,借贷双方并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在公司完成申请的初步审核后,首先通过某特定个人放款给借款人,然后将第三方(该特定个人)的债权向投资者进行转让,平台则担任了交易双方的债务转移人。

(三)分期消费模式

分期消费模式是近几年比较热门的网络借贷平台的衍生形态。定义上,分期付款实?H上是卖方向买方提供的一种贷款,卖方是债权人,买方是债务人。对于高校学生而言,分期付款一般适用于电子产品等一些成本费用较高的消费行为。在校大学生的购买力相对有限,对于无法一次性支付完所有货款的交易,买方可以先支付一小部分资金就能够获得所需的产品,初期支付压力较小,但该方式的不足之处在于,获得商品以后每个阶段中的分期付款将附带利息,因此,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同一产品,其最终所支付的总货款要比一次性付清的资金高昂。现在也有一些网贷平台针对高校学生市场实施零首付或零利息的分期消费政策,一般由平台先替学生垫付,交易实现后,学生再按照成交时约定的日期和金额将款项交付给平台,同时网贷平台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三、当前高校P2P网络贷款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一)高校P2P网贷平台质量参差不齐

目前,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网贷行业中的内部竞争也日趋激烈,在高校网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疯狂生长、数量急剧增长的同时,也有许许多多的网贷机构因丧失市场份额而宣布倒闭,在这个过程中,那些借网贷之名、行诈骗之实的网络诈骗平台也层出不穷。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政府监管方面缺失滞后,对于网络借贷,我国还没有设立专门的对网贷的监管部门,网贷平台未经审核,只在有关部门完成注册就能投入运营,过低的行业进入门槛和进入要求导致该行业的运营发展脱离监管,表现出一种整体上失控失序的存在状态。第二,平台运营资金不足,有的网贷公司棋走险招,通过诈骗的手段等获得资金来源。据统计,在我国现有的几千家线上小额贷款公司中只有占极少数的几十家是中国小微金融协会的会员。相较而言,大多数网贷平台的业务规模都比较小,导致很多银行不愿意为这些公司提供资金托管服务,因此,有的不良平台就转而通过财务管理松散、审核监督不严的资金托管机构来骗取出借人的资金。

(二)客户违约的风险

银行信贷时常会面临客户违约而造成银行资金损失的风险,与之相似,P2P网贷平台也存在着这类常见的问题。在运营过程中不断降低违约比例、尽力减少坏账损失也是需要各类网络贷款公司经常关注和思考的重大问题。而跟银行的客户相比较,作为大学生的高校P2P网贷平台客户的信用质量就差了很多,他们中间大部分人的经济能力极为有限,也缺乏通过银行成功贷款的经历,大学生们留在央行征信系统内的可供参考的有效信息量极少。因此,为了降低这种来自学生的违约风险,网贷平台往往规定相对较高的年化利率,这样导致作为网贷平台客户的高校学生被迫担负高额的资金成本。显而易见,用于维持企业正常运转的畸高的资金成本,仅仅依靠经营利润来承担是远远不够的,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客户的违约风险。

(三)网络安全的风险

伴随着经济和网络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无疑已经成为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的重要威胁。高校P2P网贷在网络安全方面容易产生以下风险:第一,大学生的个人信息数据和个人隐私遭到泄露。网贷平台大多要求实名认证,贷款和借款双方的各项信息如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等重要的身份信息和相关资料都会通过网络留存,这就为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一旦有黑客通过相关技术和渠道破解了网站的保密技术,那么本来为保证交易双方信息的真实性而提供的个人姓名、资产状况、手机号码和身份证号等重要的个人信息就会遭到泄露,从而给学生带来很大的麻烦乃至损失。第二,有的网贷平台为了防止学生违约或者不能如期还款,针对一些女大学生实行“裸持”来抵押借款,这已经成为近几年来高校网贷市场中司空见惯的现象,频频见诸报端。虽然以“裸持”的方式能够获得更高的贷款额度,但如果学生逾期未还贷款则会面临其裸照和隐私被公开曝光的威胁。更有甚者,有一些不正规的校园网贷机构将数据库中收集的学生信息集中兜售,从中牟利,致使学生的大量个人信息被泄露,隐私被曝光。

四、高校P2P网络借贷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目前,随着各种媒体上关于P2P网贷特别是高校大学生网络借贷的一系列极端案例的不断曝光,关于高校的网贷平台的发展已经引起了政府、社会、企业、教育机构、金融和法律行业等各个方面的极大关注,校园网贷一次次地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

(一)高校要加强宣传和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高校要将网络安全教育纳入学生的校园安全教育体系之中,在教育和引导高校学生防止网络诈骗的同时,将高校网络借贷板块也作为网络安全教育的重要一环。学校要系统地整理、汇总和剖析近几年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校园网贷案例,理清其中的各种关系和相关纠纷,通过新生入学教育、主题班会和安全教育讲座等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向同学们介绍经典案例,厘清盲目网贷隐含的风险和存在的问?},不断加强学生对校园网贷的了解和认识,教育和引导学生坚持正确、理性、科学的文明消费观念,帮助学生趋利避害。

(二)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监管和法律法规体系,使各项网贷行为都有法可依

P2P网络贷款的本质是民间借贷,近年来,在网络借贷这个行业的出现和发展过程中,其运营模式下隐藏的风险和凸显的问题充分暴露了当前网贷行业发展的不成熟、自身的不完善、监管的不到位以及尚待填补的法律漏洞。这要求我们首先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针对网贷市场的有关监管制度和法律规范体系,政府要加快网贷平台有关监管办法的出台,以法律的形式正式明确高校P2P网贷平台的法律主体地位,通过法律明确对网贷平台的利率范围、金额和贷款期限等方面的规定,保证网贷行业的各项经济行为都有法可依。

(三)不断完善高校P2P网络贷款平台的自律监管

大学生网络贷款论文例6

(一)网络借贷信用风险分析

早期的P2P网络借贷信用风险研究表明,平台中借款者的特征差异不大,但是信用风险却很显著。Herzensteinetal.(2008)和PopeandSydnor(2011)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是由投资者个人而非借贷平台筛选确定借款人是否值得信赖,因此,更容易出现借款人通过虚假陈述骗取借款的情况,即网络借贷的风险更大[2]。Michaels(2012)通过对Prosper网站上的数据分析,发现网络借贷平台责任的缺失使网络借贷市场运行有效性下降,因而带来较大的风险[3]。Sufi(2007),MichaelKlafft(2008)认为,如同在金融市场中一样,网络借贷市场也存在信息不对称,此外,由于投资者缺乏经验,网络环境下贷款的信用风险更高[4]。Leeetal.(2012)研究韩国最大P2P平台上的“从众行为”发现,“从众行为”导致网络借贷信用风险加大,即信息不对称现象非常严重,往往还会导致道德风险[5]。在国内,近几年来由于网络借贷平台资质良莠不齐,发展模式并不规范,带来很大的信用风险[6]。陈初(2010)也认为,P2P平台可能泄露重要的信息,加之贷款用途难以核实,信用风险很大[7]。由于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交易平台,实行的是无担保无抵押,缺乏担保的P2P借贷会使债权人的风险增加[8]。

(二)网络借贷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风险管理就是通过有效的方法对信用风险进行分析、防范和控制,使风险贷款安全化,确保本息的收回。借贷平台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决定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也对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国外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发展较早,在实践和理论上已经形成相应的体系,不少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何使投资人更好地掌握借款人诚信信息以及怎样通过借贷平台自身机制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等方面。FreedmanandJin(2008)发现,虽然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面临着逆向选择的风险,但网站上提供的资料信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识别潜在的信用风险[9]。Linetal.(2009)也指出社会互动作为一种软信息资源,能够一定程度上降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10]。HarpreetSingha(2009)使用决策树对不同期限、风险配置的投资进行研究,认为目前主要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降低信用风险[11]。国内的P2P网络借贷模式尚处于起步阶段,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大多数平台只是依据自身情况建立了基于专家判断法的信用评分模型,但由于此模型的预测能力没有通过系统验证,在实际业务中的应用实效大打折扣[12]。可见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缺失的情况下,国内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评级对信用风险控制的作用并不大[8]。此外,李悦雷(2013)认为借贷中人际关系的应用能降低金融交易的风险和成本[13]。陈初(2010)则认为可把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网站界定为民间借贷中介组织,即可将网络借贷纳入相关的监管系统[7]。综上所述,学者主要是基于理论对P2P网络借贷信用风险进行分析,或者定性分析当前P2P网络借贷的信用风险管理,而对网络借贷平台信用风险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较为缺乏。因此,本文拟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内部视角,运用平台具体数据,对网络借贷信用风险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是否能有效控制信用风险,并提出控制网络借贷信用风险的政策建议。

二、实证分析

(一)数据选取

本文基于VBA开发环境,采用XMLHttpRe-quest方法。网络借贷平台的贷款页面URL(Uni-versalResourceLocator)具有一定的规律,即每笔贷款都按照借款时间通过编号排列顺序,URL的结尾都是以贷款编号结束,我们正好利用这一特点,通过固定编号获取大量贷款数据。将需要的贷款编号列入Excel中的第一列,然后利用VBA函数读取编号对应的网页。将网页转换为文本格式以后,由于需要的数据都出现在页面的特定位置上,VBA函数通过定位关键字,将对应变量的具体数据采集到Excel表格对应的其他列中。通过不断地读取对应网址页面,本文对拍拍贷编号为220000~319999以及人人贷中编号为120000~179999的借款数据和相应的借款人信息进行以下收集。主要从人口特征、信用变量、历史表现和借款信息四个方面选取网络借贷信用风险影响因素的变量(见表1),即:从拍拍贷及人人贷网站平台上提取的数据,删除一些缺失数据以及审核未通过数据,从拍拍贷网站得到了61944组有效数据,其中存在信用风险的用户数据共有3360组,违约率达到了5.42%;从人人贷网站得到了59972组有效数据,提取其中存在信用风险的数据810组,违约率为1.35%。对数据中借款人的基本人口特征进行初步分析,结果如表2、3所示。从表2、3的数据可以初步判断,具有信用风险的借款人性别主要以男性为主,无论是占样本比率还是占逾期比率,男性借款人逾期概率都要远远高于女性;年龄方面,26~31岁的逾期人数占到总逾期人数的比率明显高于其他年龄段,且随着年龄的增加,违约概率呈明显降低趋势。

(二)模型选择

①类似于二元选择模型,假设潜在变量y与解释变量x存在线性关系y*i=x*iβ+u*i,i=1,2,3,…,N,其中ui是独立同分布的随机干扰。总共有M+1个等级,观测到yi位各个等级的概率为:P(yi=0)=F(c1-x′iβ),P(yi=1)=F(c2-x'iβ)-F(c1-x′iβ),…,P(yi=M)=1-F(cM-x'iβ)。模型采用极大似然法估计,其中,c1,c2,…,cM是M的临界值,作为参数和回归系数一起估计。

(三)实证研究

从结果可以看出,除了age不够显著(P值<10%,呈负相关)以外,剩下的变量fail、gender、credit、success、rate和time对于信用风险的影响都很显著(P值<5%,呈正相关)。正如Iyeretal.(2009)发现的,信用变量、历史信用等对信用风险有相关影响[14]。而FreedmanandJin(2008)也发现,高利率的借款人通常具有较高的信用风险[9]。人人贷中gender、success不够显著,可能是因为人人贷网站中具有信用风险的用户较少,人口特征和历史表现无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信用风险。排序选择模型是概率模型,由于有多个等级,图2为观测到的属于各个等级的概率预测,每个观测都是对应信用风险等级的概率预测,并且概率之和为1。从图2看出,基本各个风险的概率处于稳定。以上分别从人口特征、信用变量、历史表现和借款信息四个方面对信用风险的影响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1.人口特征(age、gender)对信用风险的影响都较为显著,说明人口特征对网络借贷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具有一定的影响。从表2和3中也可以看出,在具有信用风险的借款人中,男性的比率远远高于女性。由于P2P网络借贷依托于互联网,参与用户体现出年龄较小的趋势,但是年轻的用户经济基础较为薄弱,经济来源也不太稳定,往往容易出现资金短缺的情况,信用风险较高;年龄较大的用户社会资源丰富,经济来源也较为稳定,信用风险就相对较低。2.信用变量(credit)中,认证等级是网站对用户各项资料进行评分,然后加总起来得到的信用评级。理论上,认证等级越高信用风险就越低,但实证结果显示,认证等级与信用风险正相关。网站上的认证分仅仅只是对一些基础信息打出的分数,如身份证、学历、视频等认证,但平台往往无法保证其真实性,所以,网站由于自身能力有限而无法达到控制信用风险的预期效果,即平台的信用等级评分对用户避免信用风险起到的作用不大,有时还导致一些反效果。3.历史表现(success、fail)中,失败和成功的次数都是用户在平台的活跃程度。成功的次数越高,说明在此次借款之前,借款人都按时完成还款,即信用等级很高,但对某些人来说,成功的次数只是为了提高自己的信用,最终借到需要的金额,所以与信用风险呈正相关。失败的次数多,说明借款人的信息无法给投资者安全感,即被大多数投资者认为具有较高的信用风险,在借款成功后出现违约的可能性更大,即失败次数与信用风险负相关。4.借款信息(rate、time)中,优质的借款者往往难以提供足够高的收益率,即利率与信用风险呈正相关。还款期限也和风险呈正相关关系,在网络借贷平台上的借贷行为,由于没有人际关系作为潜在的信用保障,一笔投资无疑是时间越短,所要面临的信用风险就越小。时间越长,投资者的相对风险就越大,因此,时间成为正向影响信用风险的显著因素。从以上的数据分析以及实证中发现,网站对于借款人的信用评分对信用风险管理并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评分高的用户依然具有较高的信用风险。网站为满足借款人的资金安全性要求,在借款满额后进行内部审核,但是内部审核主要也是以信用评分为基础,对防止信用风险效果不大。出现逾期现象后,平台对借款人实行本金保障制度,但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由于没有特定的维权部门,逾期还款的追讨难度很大,而风险储备池的资金有限,加大了平台的经营风险,所以,单靠平台本身无法对信用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大学生网络贷款论文例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17(03)-0040-08

一、引言

在经济学中,家庭被认为是最基本的决策单元。无论是日常消费,还是投资决策,已婚人士和单身人士,都会存在很大的区别。已经结婚有家庭的人士,相对于单身人士,往往会有更稳定的工作和生活,还会共享生活资源,共担生活成本,违约的机会成本也更高,因而已婚人士理应在借贷市场上有更高的守信重诺的声望。然而,与婚姻相对于人们的重要性极不相符的是,针对婚姻与借贷关系的深入探讨还是很少。已婚人士和未婚人士哪个更容易借到款?借款成功后,哪个违约率更低?由于数据缺失,使用传统银行借贷,很难对此进行研究。而P2P平台提供了包括婚姻状况变量在内的非常全面的借款者信息,为我们研究这一问题提供了很好的机会。

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模式,P2P网络借贷(Peer toPeer Lending)迅速扩张。P2P网络借贷,是个体网络借贷的俗称,即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这种业务模式,起源于英国,兴盛于美国,但真正发扬光大,却是在中国。中国最早的P2P平台是2007年6月在上海成立的“拍拍贷”。经过几年的迅速扩张后,P2P行业也趋于降温,根据网贷之家的年报数据,截至2016年12月底,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2448家,相比2015年底减少了985家。

尽管增长迅速,然而P2P信贷相对传统金融市场具有更大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风险。在这种网络借贷模式中,投资人有效判断借款人的信用水平,规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唯一途径就是信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P2P平台均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和信用能力的各种信息。然而,P2P网络平台的信息披露机制又使投资人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息。因此,信息不对称问题依然是这个新兴市场所面临的基本问题,这个问题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要比传统金融市场中的更严重。P2P网贷市场的长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参与者如何利用有效信息来减少这种信息不对称。

在本文,我们通过收集中国P2P平台“人人贷”(renrendai.corn)的相关样本,研究婚姻状态在P2P网络借贷中的信用识别价值,探究P2P网络借贷市场能否准确识别婚姻的信用信号的价值。具体而言,本文将从两个层面开展研究,一是对贷款成功率的影响,考察未婚人士和已婚人士,在获得贷款的难度上是否有系统差异;二是对贷款违约率的影响,通过对违约率的考察,可以进一步分析婚姻对借款成功率的影响和贷款违约率的影响是否一致。此外,在考察婚姻状况对借款成功率和违约率的单一影响外,我们在本文还特别考察了按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分组的婚姻状况对借款成功率和违约率的异质性影响,从而得到更丰富的结论。

之前,由于银行体系内部的相关数据比较难以获得,婚姻在借贷市场中具有的信用识别价值的研究,还比较少见,本文利用了P2P平台提供的相关数据,研究了婚姻在P2P网络借贷市场中的信用识别价值,这是本文的一个创新之处。此外,在现有的P2P网络借贷的研究文献中,往往主要考察借款人个人特征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忽略了婚姻和家庭对人们投融资决策的重要影响。研究婚姻与借贷决策的关系,有助于深入理解基本婚姻家庭单位在其他复杂因素联合作用下,如何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

本文剩余部分安排为:第二部分综述相关文献;第三部分介绍实证回归方法,以及本文所使用的数据;第四部分讨论相关实证结果;最后一部分总结全文。

二、文献综述

众所周知,婚姻是影响家庭资产配置和投融资决策的重要因素,婚姻可以给家庭金融决策者一种安全感,如Waite and Gallagher研究发现相对于未婚家庭,已婚家庭赚钱更多,财富积累也更多,Schmidt and Sevak则发现在美国,单身女性和已婚妇女在财富上存在着巨大差异。在更深入的研究中,Bertocchi等人利用意大利的数据发现,已婚女性比单身女性更多地参与风险投资,但已婚男性和单身男性对风险资产的参与没有明显差异,这一结论在中国的相关实证研究中也得到了印证。考虑到这些因素之后,我们自然可以预期,人们在考虑是否向借款人借出资金时,必然会考虑到借款人的婚姻状态,即借款人的婚姻状态具有了信用识别的价值。本文主要利用P2P网络借贷来考察婚姻的信用识别价值。

P2P网络借贷行业在全球范围内方兴未艾,相应的学术研究也蓬勃发展,P2P平台披露的各类信息,为相关研究创造了条件。如何识别借款人的风险,是P2P平台运营的重要环节。各国学者从多个角度深入分析了P2P平台上能够识别借款人风险的各类因素,得到了丰富的结论。例如,Freedmanand Jin,以及Lin等人的研究指出借款人的基本信息是投资者对其还款可能性进行评估的主要参照因素,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越低,其借款成功率越低,借款成功之后的违约率也越高。Iyer等人则发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对其借款成功率也有显著影响。Puro等人则发现信用得分、总负债偿还比率、当前拖欠记录等因素都会影响到借款成功率。王会娟和廖理基于中国P2P平台“人人贷”的相关数据,也发现借款人信用高低是影响P2P平台稳健运行的关键,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越高,交易越容易成功,且借款成本越低。

借款人的相关人口学特征如何影响P2P平台上的借款成功率和违约率也得到了很多文献的关注。Herzenstein等人利用美国P2P平台Prosper上的数据,发现非裔借款者相比其他种族借款者确实不容易借到钱。Pope and Sydnor基于Prosper利率拍卖机制的数据,则发现非裔美国人借贷成功的概率比与其信用评级相似的白人更低的同时,贷款利率也比白人更高。此外,Pope and Sydnor的研究还发现与35-60岁的群体相比,35岁以下的借款人具有更高的借款成功率,60岁以上的借款成功率则更低,换言之,网络借贷中存在年龄歧视的问题。Duarte等人发现长相更可信的人在P2P平台上借钱更容易融资成功,而且这些人也确实违约率较低。这一点,在Ravina的研究中也有类似的发现,他发现长相漂亮的借款人更容易以更低的利率借到款项。在性别歧视的相关研究中,Chen等人发现在中国P2P网络借贷市场上,存在显著的女性性别歧视,然而,Barasinska and Sehafer基于德国P2P平台Smava的相关数据得到的结论并不支持性别歧视的观点。廖理等的一项研究还发现高学历借款者如约还款概率更高,高等教育年限增强了借款人的自我约束能力,但是投资者却并未青睐高学历借款人。

三、研究设计

(一)实证模型

本文研究主旨在于考察婚姻状况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是否具有信用识别的价值。换个角度来说,其实也可以认为是考察在网络借贷上是否存在歧视现象。为此,我们首先可以考察结婚与否,在P2P平台上借款的成功率是否存在差异,并进一步考察婚姻状态对P2P借款违约率的影响。由于因变量借款是否成功和借款是否违约,都是虚拟变量,因此我们使用的是Probit回归模型。估计模型如下:

P(success=1|x)=G(邓)

或者

P(default=1|x)=G(Xβ)

其中,G(・)表示俗祭刍正态分布函数,success和default分别表示是否借款成功和借款是否违约,X为下文所述的自变量向量,β为待估计系数向量。考虑到可能存在异方差的问题,我们将估计稳健性的回归结果。此外,为了度量自变量对因变量影响的大小,我们还将计算Probit模型估计得到边际效应,即就上述方程对xi求偏导数:

(二)数据选取

本文搜集了中国代表性的P2P平台“人人贷”网站(WWW.renrendai.corn)上的所有借贷数据。人人贷成立于2010年5月,当年10月正式上线。我们采用爬虫软件从人人贷网站抓取了该网站自2010年10月12日上线至2015年8月7日间所有借款标的信息。人人贷网站的投标种类分为四种:信用认证标、实地认证标、机构担保标以及智能理财标。由于实地认证标、机构担保标和智能理财标的担保方式和信息披露方式与我们要考察的目标存在较大的差异,并且在我们的样本期间违约率基本为零,因此本文主要对信用认证标进行深入研究,剔除了其他三类订单样本。我们的样本中剔除了一些异常值,也剔除了少量婚姻状况不明的样本。本文所用数据最终包含498259个投标记录,其中流标474213个,在成功借款的投标中,8988个贷款仍然在还款中,12742个贷款已结清,350个贷款逾期,1966个坏账。

(三)主要变量说明

1.被解释变量。P2P平台上独特的数据样本可以让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分析P2P借贷的结果:是否成功借款(Success),以及贷款是否违约(default)。是否成功借款反映的是投资者对于借款人该笔借款的认可程度,是投资者观点的体现。贷款是否违约反映的是借款人最终行为结果,是借款人信用风险的真实揭露。将借款结果分为两个层面探讨的好处之一是可以将两个层面的研究结果相互对比,进而得到投资者认知与借款人真实风险的差异。具体而言,相关变量构造说明如下:

成功借款(success):哑变量,如果标的状态为还款中、已结清、逾期、坏账,则哑变量成功借款取值为l;如果标的状态显示为借款失败,则哑变量借款成功取值为0。根据描述性统计可知,在本文样本中,所有订单中大约有4.6%的订单筹款成功。

借款违约(default):哑变量,若订单违约则取值为1,否则为0。由于正在还款的订单无法考察其最终的违约情况,因此不计算在内。当一个订单完成筹款后,如果未能按时还款超过约定时间30天后,人人贷网站将这种行为认定为严重逾期,网站对于该订单的状态会显示为“逾期”;另有一些订单逾期时间超过90天,人人贷网站将按照对投资者“本金保障”的约定,垫付本金,这时网站对于该订单的状态会显示为“已垫付”。本文将这两种状态下的订单都视作违约订单。在本文样本中,人人贷网站上,订单违约比率约为15.4%。这一贷款违约率高于一些其他基于人人贷进行相关研究的文献,说明随着时间的演进,P2P借贷中积累的违约风险逐步上升。

大学生网络贷款论文例8

一、引言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收入显著提高。高校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消费意识和消费理念也产生了很多新的变化。使用“小额网络信贷”则是这些新变化中极具有代表性的一个。现阶段高校大学生以“95后”为主,他们接触网络的平均年龄比“80后”“90后”都有所降低,再加上家庭条件和社会大环境的变化,这些新时期的大学生的消费不再仅限于生活方面和学校方面,他们在休闲、娱乐以及人际交往方面的消费比重越来越大。在学校里,大部分学生的主要经济来源是父母定期给他们的生活费,但是固定的生活费已经很难满足一些学生繁杂的消费需求,这时候,小额网络信贷成为一部分学生的选择。

二、小额网络信贷简析

1.什么是小额网络信贷

小额网络信贷是近几年从国外引入我国的。它的实质是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俗称“Person to Person”或者“P2P”),借贷双方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借款者可在平台上自行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实现自助式借款;借出者根据借款人的信息,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贷。小额网络信贷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服务,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可满足我国弱势借贷群体的消费需求;但是随之而来的是一些监管措施出现真空,使得小额网络信贷在社会上也引来了一些非议。

2.大学生选择小额网络信贷的原因

2004年9月,第一张大学生信用卡由金诚信用银行和广发银行联合发行;2005 年 10 月,招商银行推出国内首张专属学生的双币信用卡。同期,国内各大商业银行也分别发行了大学生信用卡。但是,由于大学生还没有固定收入,且在信用卡消费过程中缺乏理性,全国普遍发生大学生信用卡过度透支无力还贷的案例,数据显示,大学生信用卡的延滞率在 2009 年达到 1.87%。之后,国内多家银行陆续停止校园信用卡办理。

但是到了2014 年年初,随着网络信贷的发展,大学生的消费有了新的模式,如借贷宝、趣分期、分期乐等针对大学生的分期贷款方式不断涌现;甚至一些无任何资质的非法民间借贷公司也在学校张贴小广告招揽生意。而大多数针对学生的信贷业务无需复杂的手续,学生只需将身份证和学生证拍张照片,并提供学信网账号和密码,便可在很短时间内贷到款。与信用卡业务相比,大学生更青睐网络信贷业务。

三、当代高校大学生消费调查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分析当代大学生的消费情况,笔者采取随机抽样调查的方法,随机对烟台某高校2016级不同班级学生发放950份调查问卷,回收927份,回收率为97.6%。

本次被调查学生中男生占47%,女生占53%;其中城镇户口占30%,农村户口占70%;被调查学生每月生活费主要集中在800~1200元,占42%;有90%的学生对分期付款等消费形式有所了解,他们最感兴趣的是电子类产品的消费,如手机、平板电脑的分期付款,而且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已经有111名学生有过分期付款购买电子类产品的行为,他们中有80人是明知不合算,但因为周围同学都有高端手机,“抹不开面子”才决定购买的;有41%的学生认为,他们不能对每个月的还款做好充足准备。

调查问卷还显示:有54%的学生不了解非法小额网络信贷的危害性;62%的学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是很注重;20%的学生认为大学生小额网络信贷不会或者不知道会存在风险;11%的学生已经使用过小额网络借贷产品;63%的学生不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内容;如果使用小额网络信贷产品,13%的学生选择购物,39%的学生选择旅行,46%的W生选择创业,2%的学生选择其他。

通过上述调查内容,可以反映出一个现象:当代大学生的消费观念已经与传统消费观有了较大的出入,他们对新鲜事物很感兴趣,特别是电子类产品。但是购买新兴产品却是大部分学生每月生活费无法满足的,以分期付款形式为主的小额网络信贷就成为一部分学生的选择。值得注意的是,也有一部分学生是为了创业才关注小额网络信贷的。

四、高校大学生小额网络信贷消费存在的问题

1.借款易,还款难

很多大学生选择小额网络信贷就是因为能在短时间内拿到钱;但是大学生除了每月的生活费,基本无其他经济来源,所以他们在追求个性和时尚的过程中往往忽视了自身的还款能力,极有可能会出现违约现象和不良记录,对自己和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如果个别学生向非法小额网络信贷公司借款后无法按期还款,甚至会遭受暴力催款。2016年3月,河南某大学生郑某因无法偿还借款而遭受暴力催款,最终选择跳楼自杀。

2.个人信息安全难以保障

很多小额网络信贷放款的要求仅仅是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或者学信网的账号和密码,再加上一些学生不关注个人的信息安全,这就为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2016年,湖南某大四学生黄某利用他人的个人信息贷款50余万元。被卷入此事的多名学生称,他们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了网络信贷公司,将钱转给黄某后由黄某每月还款。但最终黄某欠款十几万未还,导致“帮忙”的学生面临巨大偿还压力。

3.易产生错误的人生观

一部分学生在校期间看到别的学生拥有高档生活品,往往会产生嫉妒心理,为了寻求心理平衡,他们极易做出报复性消费行为。在攀比的过程中,为了满足虚荣心,这种报复性消费往往更加不理性。不理性的消费,会使一些学生丧失自己的理想信念,转而去崇拜金钱、追求享受,导致产生“一切向钱看”的错误思想,极易使学生产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错误人生观。在错误的人生观和巨额债款的双重压力下,一些学生就会铤而走险,做出违法犯罪行为。

五、高校大学生小额网络信贷问题解决办法

高校大学生通过小额网络信贷来消费存在巨大风险和隐患,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政府、学校、教师、金融机构等要全方位合作,提出相应的措施来保护学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1.政府方面

相关政府部门要对小额网络信贷平台加大监管力度。因为小额网络信贷具有独立性和隐蔽性的特点,所以传统的监管手段已经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要针对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监管体系,以弥补小额网络信贷监管方面的不足。同时也要依法取缔那些没有资质、不合法的网络借贷平台,为大学生提供一个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

2.学校方面

高校要提高警惕,认识到非法小额网络信贷平台对大学生的危害。一是要完善规章制度,对非法小额网络信贷实施预警。学校是大学生日常生活的主要场所,要及时发现和了解校园内存在的非法小额网络信贷的苗头,制定目标责任制,实行层层管理,落实到每一名学生,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同时,还要以电话、短信、横幅、校内网、校园广播等多种形式向学生预警提示信息。二是要加强监管,加大学校安保措施。因为在校大学生还没有踏入社会,他们的思想还不够成熟,很容易被非法小额网络信贷业务工作人员利用和欺骗,所以,未经允许,禁止小额网络信贷业务工作人员进入校园发放传单或者进行业务宣传。若发现校园内存在宣传推广信贷业务的平台和个人,要第一时间上报相关单位依法处置。

3.教师方面

说过:“我们的教育是为人民服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党和人民需要培养的是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在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方面起着关键性作用,所以,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要顺应当代大学生思潮的变化,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师更应该积极了解学生的动态。如在课堂上教师不但要讲解书本知识,而且还要结合发生过的高校非法网络信贷案例,对其进行分析、讨论,让学生拥有正确的消费观,进而杜绝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人主义等错误思想和腐朽观念。教育学生不为浮华名利所累,不为低俗物欲所惑。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选择并追求高尚的人生目标,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做一名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4.金融机构方面

马克思曾说过:“要多方面享受,他就必须有享受的能力,因此他必须是具有高度现代文明的人。”要使大学生有正确的消费观,就要丰富他们的消费知识。金融机构要做到两点。

一是要与高校合作,走入校园开展专题讲座,让学生了解金融法律、金融知识、金融风险防范方法,重视对个人信用记录的保护。提高大学生的金融素养和信用意识,促使其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融资观念。

二是要加大扶持力度。通过调查问卷可以发现,并非所有高校大学生通过小额网络信贷都是为了购买奢侈品或贪图享受,也存在一部分学生因为家庭或者其他原因在校期间经济上确实存在困难才会贷款。并且调查问卷显示,有63%的被调查学生不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规定,这就说明很多大学生并不了解如何进行正当的借贷。所以金融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和扶持力度,完善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金融助学体系,为真正需要帮助的学生开辟绿色通道,防止他们误入歧途。

参考文献:

[1](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2]林显忠.P2P小额网络信贷在我国的发展探讨[J].金融科技时代,2013(3):99-101.

大学生网络贷款论文例9

引言

P2P网络贷款,即个人对个人的贷款,是一种通过互联网进行贷款的新型借贷模式,而提供P2P网络贷款的中介机构被称为P2P网络贷款平台。P2P网络贷款是在P2P小额贷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P2P小额贷款从网下发展到网上,从而产生P2P网络贷款平台。在P2P网络贷款平台上,一方是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另一方是有闲置资金渴望增值的投资人(放贷人),P2P网络贷款平台撮合双方交易,并收取手续费用作为平台收入。

P2P网络贷款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贷款而言,具有审查手续简单、贷款速度快、交易费用低并且不需要抵押等诸多优势,因而受到许多资金短缺但信用度良好的工薪阶层、微小企业主和创业大学生的青睐,在短时间内成为最受欢迎的贷款形式之一。我国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在近年内出现“井喷”之势,这一方面归功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社会的投融资需求。但在扭曲的融资环境下,P2P网络贷款及其平台呈现出不断异化的趋势,其中隐含众多风险,因而其发展也日益受到多方关注。有鉴于此,笔者拟对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异化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监管对策,以期对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健康发展有所助益。

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及其在中国的异化

(一) 国外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现状

2005年,世界第一家P2P网络贷款平台协议空间在英国创立,它提供英国最大的个人对个人网络贷款服务。协议空间的宗旨是摒除银行的参与,使借款人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贷款,同时使投资人获得更高的回报。为防范风险的发生,协议空间的贷款人只能出借小份额贷款给借款人,这也就意味着一份贷款将会被出借给不同的借款人,以此降低贷款人的风险,即使有单个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对贷款人的影响也相对较小。协议空间以其自助式的交易模式、差异化的定价机制、低廉的交易费用以及双赢的利率在英国迅速发展,并已经进入意大利和日本等国市场。

协议空间的成功鼓励了其他国家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2006年美国的P2P网络贷款平台:繁荣市场创立。并迅速发展成为世界上最旺的P2P网络贷款平台,目前已拥有超过百万会员,贷款额过亿。繁荣市场作为中介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机会,与协议空间的功能相似,但运行模式略有不同。繁荣市场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历史进行分析,不同信用级别的借款人所要承担的利率不同。繁荣市场的贷款人并非直接贷款给借款人,一旦贷款人选择给某个借款人放贷,就会有一个独立的银行给借款人发放贷款,并签发票据给P2P网络贷款平台,P2P网络贷款平台再将这个独立的票据转给贷款人,贷款人凭此票据等待借款人偿还贷款。繁荣市场凭借其较低的利率和较高的投资收益赢得了较大的市场份额,其与贷款俱乐部一起成为美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行业领军者。协议空间和繁荣市场被看作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国际领先代表,除此之外,英国的融资圈、德国的第一信贷市场、西班牙的社区借贷、日本的礼交融资、韩国的大众借贷都是较出名的P2P网络贷款平台。

(二) 国内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现状

在国外P2P网络贷款平台尚未进入我国市场之前,本土P2P网络贷款平台已经快速地发展起来,各种以贷款中介公司、贷款服务公司名义成立的P2P网络贷款平台都希望在P2P网络贷款领域分一杯羹。在短短几年之内,我国提供网络借贷服务的网站已达百家之多,各种类型各种名称的P2P网络贷款平台不胜枚举。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网络贷款平台:拍拍贷创立,其总部位于上海,是我国首家小额无担保P2P网络贷款平台。拍拍贷意图为有资金需求和理财需求的人搭建一个安全、高效的平台,用户可以在拍拍贷上获得信用评级、借款需求、快速筹得资金;也可以把自己的闲余资金通过拍拍贷出借给信用良好、有资金需求的人,同时获得回报。拍拍贷在创立之后发展迅速,截至2012年上半年,拍拍贷的注册用户已达120万,累计成交金额接近2亿元。

(三)由P2P网络贷款平台到类金融机构的转变

P2P网络贷款平台在国外发展之初是为了撮合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直接交易,即无须银行介入贷款人就可以直接选择其认为合适的借款人并与之进行交易。P2P网络贷款平台应该是为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交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的交易平台,扮演居间人的角色。但是,我国现在很多P2P网络贷款平台已经开始直接介入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交易,超出了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服务范围,使平台的性质发生根本性变化。

目前国内P2P网络贷款平台比较典型的做法是,将借贷双方的直接签约分割为两个方面:一方面,P2P网络贷款平台以内部人员的名义贷款出去,借款人也是自然人,从法律层面来看是两个自然人的合约;另一方面,P2P网络贷款平台再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兜售债权。例如,人人贷目前推出的优选理财计划,就不再由出借人选择网站借款列表的标的,而是由人人贷先归集资金之后,再来投资网站内认证的标的。

除了所谓的理财产品外,各P2P网络贷款平台为招揽生意,还推出了所谓的“秒标”、“天标”、“净值标”等等,这些都是P2P网络贷款平台为了吸引更多资金投入的噱头,与P2P网络贷款平台最初设立的目的不相符,甚至于成为不法分子利用平台快速圈钱的陷阱。例如,从开放注册到平台关闭不足一周的淘金贷,就是利用“秒标”的广告吸引了几十位投资者过百万元的投资。

P2P网络贷款平台的风险分析

P2P网络贷款平台为个人贷款和投资开放了一个新的平台,其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应当受到政策与法规的鼓励。但是,当下P2P网络贷款因缺乏法律的规制而处于一种混乱状态,一些以欺诈为目的的公司也混杂其中。2012年12月21日,P2P网络贷款平台“优易网”创始人与运营公司一南通优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突然人间蒸发,导致60余位债权人近2000万元资金无法追回。而这只不过是近年来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圈钱“跑路”的一个代表。贝尔创投、淘金贷、蚂蚁贷等纷纷出现问题,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损,P2P网络贷款平台的风险已不容忽视。

(一)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法律风险

1.P2P网络贷款平台运营缺乏法律依据,前景不明。如前所述,P2P网络贷款在我国是新鲜事物,发展时间并不长,现有法律制度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性质缺乏准确的界定。我国的P2P网络贷款平台目前主要以中介服务公司、贷款咨询公司的名义在工商机构注册,但其从事的业务却是资金融通的金融性质业务,由于没有取得金融机构的经营资质,因此其随时都会因涉嫌非法发行证券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被叫停。这是P2P网络贷款平台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

2.法律监管的缺失导致P2P网络贷款平台易诱发骗资等非法活动。由于交易市场是由P2P网络贷款平台自身组建的,而P2P网络贷款平台对交易的介入事实上隔绝了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联系,其完全可以利用自身权限,通过后台更改数据,虚拟债权等方式进行骗贷,加上没有信息披露和资产隔离等规则要求,因此很难保证出借人的资金安全。金融伦理作为规范金融活动的内在道德要求,要求交易双方在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金融伦理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从事金融活动。……而我国目前许多P2P网络贷款平台都是由几个自然人以较低的资本金创设的,甚至有些P2P网络贷款平台创立的目的本身就是以此名义进行骗资。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规范,违法成本低,P2P网络贷款平台吸引投资人资金后“跑路”的事件时有发生,而P2P网络贷款平台挪用客户资金的事例更是屡见不鲜。

(二)P2P网络贷款平台交易中的信用风险

1.借款人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获取贷款。在网络贷款的“线上交易”模式中,虽然P2P网络贷款平台对借款人的信用作了审查,但是由于我国缺乏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对这些信息的审查需要依靠P2P网络贷款平台自身的力量,这对P2P网络贷款平台来说工作量非常巨大,因此其只可能进行一种形式审查,即通过简单地审查借款人的劳动合同、工资收入、信用卡账单等来获得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而科技的发展使得假文件、假证明非常容易获取,因此P2P网络贷款平台上的借款人所提供的信用信息可谓真假难辨,从而隐含较大的信用风险。

2.借款人恶意拖延或拒绝还款而导致的信用风险。我国目前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部分自然人诚信意识不强,加之在网络上从事借贷活动的交易对象都是陌生人,传统亲友熟人之间所依靠的乡规民约、声誉、道德等约束机制很难在互联网金融中发挥作用,因此给缺乏信用观念之人以可乘之机。即使现在有些P2P网络贷款平台使用黑名单的方式惩罚违约者,但联网征信记录系统的缺乏使得黑名单的公开范围有限,对那些恶意拖延或拒绝还款的借款人的约束力也很有限。

(三)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经营风险

任何企业的经营都存在经营风险,P2P网络贷款平台自身的经营风险来自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因人气不足、交易量低或管理混乱而导致经营收益无法应付经营支出,从而存在亏损倒闭之风险;另一方面是所提供的信用担保业务而产生的风险。相比较而言,后者才是P2P网络贷款平台面临的最大经营风险。为招揽客户,目前很多P2P网络贷款平台都推出了本金保障计划,对部分产品提供资金担保,承诺借款人逾期不还借款时,由P2P网络贷款平台代为偿还借款,以此保障投资人的利益。这种加入平台自身信用的网络贷款模式,已经将原来平台所具有的无风险性收入或业务模式转化为有风险的担保收入或业务模式,一旦借款人违约,单笔标的风险就有可能演化为平台的经营风险,最终可能导致P2P网络贷款平台因经营不善而倒闭。

关于P2P网络贷款平台监管存在的争议

(一)国外关于P2P网络贷款平台是否需要监管的争议

由于P2P网络贷款平台出现的时间较短,对其是否需要管理,各国认识并不统一,尚无具体的监管措施,因此可以说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尚处于观望阶段。不过,P2P网络贷款平台发展较为迅猛的英、美等国根据其具体的业务性质将平台业务纳入既有金融监管体系的趋势日渐明显。

美国的繁荣市场一度因为发展过快而被监管机构叫停,但在一段时间之后仍然恢复运行并成为目前世界上最活跃的P2P网络贷款平台。作为美国第一家P2P网络贷款平台,繁荣市场成立之初曾经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出监管豁免的请求,监管机构虽然一直未予同意,但是也没有实施相关的监管措施。可以说,在2008年之前繁荣市场一直未受监管。宽松的监管环境促使投资人在缺乏足够信息的情况下发放高风险的贷款,从而导致较高的违约率。2008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繁荣市场停止运营,理由是其认定繁荣市场的经营模式已经涉及证券销售,根据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其必须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此后繁荣市场走上了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之路。除繁荣市场之外,美国另一大P2P网络贷款平台贷款俱乐部同样需要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

虽然学术界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行为存在争议,但繁荣市场等必须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已是不争的事实,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P2P网络贷款平台实施监管也确实减少了通过P2P网络贷款平台进行交易的违约率。早期P2P网络贷款平台的违约率确实较高,如在2005年11月至2009年7月间,繁荣市场平台上的贷款合同违约率大约为36%。在实施监管之后,这一比例有所降低。

(二)我国对P2P网络贷款平台是否需要监管的争议

在我国,对P2P网络贷款平台是否需要监管也存在不同的声音。业内和学术界不少人士认为,从P2P网络贷款平台创立的本意看,其只是为借贷双方提供交易的平台和机会,进行中介服务并不参与交易,既不吸储也不放贷,并非金融机构,没有必要让其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可以通过私法进行规制,监管机构没有必要参与。对这种民间金融创新活动,法律应该保持其最低限度的干预,这是社会对民间金融的期望和对法律的要求。不适当的监管措施,会抑制金融创新,压制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而且还有可能损害融资者及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监管制度的构建

(一)监管原则

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监管是为了规范P2P网络贷款行业的健康发展,消除其不利于金融稳定的因素,充分发挥其在融资和投资方面的积极作用。监管要在创新和管制之间走一条中间道路,因为不论是监管缺失还是过度监管,都会对金融创新产生不利影响。监管既要防范P2P网络贷款平台风险的聚集和扩散,也要保证P2P网络贷款平台具有足够的活力。短时间内我国“金融抑制”现状不可能得到根本改善,小额贷款市场还存在广阔的空间,针对P2P网络贷款平台制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必须符合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特征和发展规律。

(二)监管机构

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监管必然涉及监管机构的设立。在美国,目前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监管机构尚未形成统一意见,美国会计总署给出了两种监管方案:一种是由各监管机构分别监管网络贷款的不同主体,借款人和贷款人的监管机构不同;另一种是建立统一的机构,如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承担监管职责。在我国,面对数量多、分布广的P2P网络贷款平台,仅依靠一个监管机构进行监管是不现实的,但针对P2P网络贷款平台可在全国开展业务的特性,必须设置相对统一的监管规则。从目前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状况看,中国银监会作为中央级别的监管机构应加强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监测、预警并形成一定的预警机制,防止P2P网络贷款平台引发区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要担负起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具体监管职责,金融办作为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管理机构,应该承担起监管P2P网络贷款平台的职责。同时还可以借助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这个管理平台,从事P2P网络贷款平台贷款业务的登记、备案等服务,发挥辅的监管作用。

(三)监管措施

1.市场准入监管。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P2P网络贷款平台市场准入的相关监管制度。我国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往往以贷款咨询公司等名义取得了工商管理部门注册,获取营业执照,并在互联网上开展贷款撮合业务。我国法律在认可P2P网络贷款平台后,要对其设立较为严格的准入门槛,可考虑实行牌照制,对满足条件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发放牌照。这一方面可以将一部分资质缺乏的申请者排除在外,防止其进入市场,另一方面也方便监管机构对P2P网络贷款平台进行管理,掌握其真实发展状况。

2.业务活动监管。监管机构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监管应该是持续的,不能仅仅设立了准入条件之后就放任不管。从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实践看,即使是具有良好资质的大平台,其在经营过程中依然有可能出现经营不善的情况,并且随着网站规模的扩大,资金的增多,很难保证P2P网络贷款平台不违规挪用投资人的资金。此外,为吸引客户,P2P网络贷款平台往往会逐渐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不再局限于贷款信息和撮合交易,还会开发一些看似风险更低和收益更高的产品来吸引客户。为防范风险,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业务活动要进行限制,将其主要业务限定在P2P网络贷款平台成立的最初范围内,即提供交易信息和收取佣金。如果P2P网络贷款平台要开展信用担保和资产证券化等其他特殊业务,就必须事先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对此,可以由P2P网络贷款平台作出选择,是做纯粹的居间业务还是做金融担保或理财业务,对后类业务则按照金融机构监管的要求加以监管。

3.资金安全监管。为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除严格禁止平台挪用外,还需要为客户资金设置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原则上客户的资金应该由独立的银行进行托管,而不应该存放在P2P网络贷款平台上,同时客户的资金和P2P网络贷款平台的自有资金应该完全隔离。P2P网络贷款平台应该积极寻求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不论是出借人投放资金还是借款人获得借款,都应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资金的收取和发放不能由P2P网络贷款平台自己进行。国外先进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均采用此种方式管理资金,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也不应例外。

4.利率监管。P2P网络贷款平台的优势之一是排斥高利贷,但目前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发放的贷款却有高利贷的嫌疑。不少投资人在获得借款人支付的利率之后,还能获得P2P网络贷款平台发放的所谓“奖励利率”,而这两项利率加起来已经超过我国法律关于民间借贷所设定的“四倍利率”标准,具有高利贷的嫌疑。监管机构要对P2P网络贷款平台上的利率水准进行监控,防止其变相提供超高利率,成为滋生高利贷的温床。

结论

P2P网络贷款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但是,由于缺乏法律规范,P2P网络贷款平台呈现出无序的发展状态,并不断异化为另类金融机构,因此隐含巨大的法律和道德风险。面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异化,我们应根据现实情况,确立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导的监管机构框架,通过实施市场准入监管、业务活动监管、资金监管、利率监管等措施来规范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P2P网络贷款模式的实质是互联网时代的金融非中介化,核心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金融脱媒,其透明的借贷程序对抵制高利贷、扶持中小创业者具有重要意义。面对我国金融抑制的现实,发展P2P网络贷款平台非常有意义,其已经成为民间借贷的一种新形式。但是,监管的缺失导致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自身运营风险重重,并且不排除引发金融风险传递的可能,因此必须对其设置适当的监管措施。当然,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监管不能扼杀网络金融发展的积极性,这就需要在监管和创新之间寻求平衡,这也是对立法者和监管者的考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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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网络贷款论文例10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10-0030-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10.06

依据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规定》,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推动创新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已经得到了改善,但仍面临着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众多制约发展的因素,其中信贷融资约束尤为突出。李志(2002)通过对我国乡镇企业分析,发现20

00年我国乡镇企业增加值占GDP的30.1%,其得到的贷款却只占全社会贷款总额的6.1%[1]。根据浙江省中小企业调查,中小企业内源性融资比例高达57%,外源融资渠道有限,其融资难的问题依然存在。由此可见,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依然严峻。

一、文献回顾

国外学者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的研究基本上形成了从企业自身条件的微观层面和外部制度环境的宏观层面出发的两条研究路径。从宏观层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民间金融、关系型融资、银行市场结构等与中小企业融资的关系。Ronald I. Mckinnon(1997)用“金融二元主义”解释非正规金融的产生和存在[2]。Christopher和Woodruff(20

02)在墨西哥实地调查发现,银行贷款在中小企业融资贷款所占比重较小,在被调查的企业中,只有2.5%的被调查企业在创立阶段,约3%的被调查企业在创立之后获得银行贷款,非正规金融比较普遍[3]。Petersen和Rajan(1995)认为中小企业更加依赖于关系型贷款,因为关系有助解决引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增强银行的放贷意愿,提高企业的信贷可获性,减少抵押品要求[4]。Luclaeve(2001)通过对俄罗斯的关系贷款者及关系银行的内部结构进行实证研究后得出,关系型贷款可以有效地降低银行的放贷风险[5]。Strahan 和Weston(1996) 发现银行并购规模与中小企业贷款比率呈倒U型的非单调函数关系,向中小企业的贷款比率随银行并购后的资产规模出现先增后减的现象[6]。Jayartre和Strahan(1996)提出了规模匹配理论,认为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和银行规模之间存在很强的负相关性,即大金融机构通常更愿意为大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而不愿意为资金需求规模小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7]。Berger,Miller, Petersen(2002)发现小银行比大银行更善于处理“软信息”并据此发放贷款,既传统的“小银行优势”论[8]。微观层面的研究更多的集中于中小企业自身缺陷。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国的中小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混乱,运作不规范,人员素质较低、产品技术含量低、市场竞争实力弱,资产质量差、财务制度不透明等内部问题是限制其发展的重要因素。Berger和Udell(1998)认为,中小企业融资中最重要的特点是其财务状况缺乏透明度[9]。

国内关于金融环境对于中小企业融资影响的研究也多有论及,研究结果显示我国金融抑制政策会对企业融资产生影响[10-11]。相比国外关系型贷款丰富的理论研究,我国对关系型贷款理论的研究较少。通过借鉴国外的相关研究,我国学者也开始研究关系型贷款的相关理论。张捷(2002)构建了组织理论模型,他指出在关系型贷款方面,小银行比大型银行更具有优势[12]。曹敏、何佳和潘启良(2003)实证分析了关系在贷款定价中的作用,研究发现关系型贷款在我国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13]。周好文和李辉(2004)的实证分析也支持了我国关系贷款的存在价值[14]。同时,国内不少学者研究支持了小银行优势假说,部分学者认为企业自身的局限性导致其融资难的主要原因[15-19]。

当前国内外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的研究均未有效的考虑中小企业的成长方式的改变。从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来看,网络化成长模式已经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的主要成长模式。供应链作为一种网络组织,进入大企业为核心的供应链体系也就成为中小企业主要的成长模式,中小企业成长模式的改变带来括融资行为的改变。中小企业凭借自身的资信获得融资非常困难,将中小企业置身于供应链之中考量其融资问题具有变革性意义。

二、研究方法

(一)样本与数据收集

本文通过网络、有关当地政府部门等渠道向江苏省的中小企业共发放问卷300份,同时部分问卷采用实地调研获取。由于中小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对企业的运营了解比较全面,认识比较深刻,所以将这一群体作为此次问卷调查的发放对象,共收回问卷200份,剔除未填答题过多的问卷7份,共回收193份有效问卷,有效问卷率为64.3%。

(二)企业基本信息分析

样本企业基本情况如表1、表2、表3所示。

由表1可知,样本企业年龄主要分布在3-10 年区间,这一区间的企业占样本总企业的79.5%,这说明样本中的大部分企业是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

由表2可知,私营及私营控股企业占的比例最大,达到55.4%,这也符合江苏省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

由表3可知,样本涵盖了制造业的各个领域,主要行业为工业和软件业,分别为38.9%和11.4%,这也符合江苏省中小企业的产业结构特征。

(三)测量

综合国内外的研究成果,本文选取结构维度指标、关系维度指标、声誉资源指标、中小企业外部融资效率指标,以此为基础建立指标体系(见表4)。量表采用7点量表,1分至7分分别表示“完全不符合”和“完全符合”。其中,结构嵌入、关系嵌入、声誉资源、信贷融资为潜变量,分别由3个和6个观测变量表示(见表4)。

本文应用SPSS16.0和AMOS16.0统计分析软件,采用内部一致性法,以Cronbach’s α系数来检验变量的信度。结构嵌入(α=0.797)、关系嵌入(α=0.822)、声誉资源(α=0.783)、外部融资效率(α=0.737)均超过了0.7这一可接受水平,并且分项对总项的相关系数都在0.3以上,删除任何题项后的α系数也无显著的提高。

在检验声誉获取在网络嵌入缓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约束中起到的中介作用之前,本文采用AMOS16.0针对研究所涉及的变量进行验证性因子分析,从而考察所使用量表的区分效度,经验证性因子分析检验,收集数据的数量与质量均满足研究要求。经相关性分析,各变量之间均成正相关关系。接下来主要检验声誉获取在供应链网络中提高外部融资效率起到的中介作用。

1.网络关系与外部融资效率的关系

当Chi-square/df

2.网络关系与声誉获取的关系

网络关系与声誉获取模型的Chi-square/df=43.622, CFI=0.970,IFI=0.928,NFI=0.913,RMSEA=0.067。拟合指标均通过了检验,表明该模型的拟合效度较好(见图3)。

3.网络关系、声誉获取和外部融资效率的结构模型

表5展示了模型的拟合结果,表明了网络关系、声誉获取和外部融资效率三者之间的关系模型具有很好的拟合效度。

图4展示了网络关系、声誉获取和外部融资效率三者结构模型关系。

三、模型检验结果

网络关系对企业外部融资效率有正向的显著影响。结构维度(γ=0.163,p

网络关系对声誉获取有正向的显著影响。网络关系与声誉获取模型中,结构维度(γ=.260,p

结构维度(γ=0.260,p

四、结论与启示

本文将通过网络内企业互动产生的声誉作为促进外部融资效率的中介机制,整合到网络关系与外部融资效率的结构方程模型中,探究声誉获取如何在企业网络关系和外部融资效率中起作用。在理论上结合制度理论和社会资本理论,这对于我们从中观角度来理解处于网络关系中的中小企业如何提高外部融资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结果显示,中小企业通过自身所处的网络关系,获取更多的声誉资源,进而可以进一步提升企业外部融资效率,声誉的获取在此过程中起到了中介作用。由此可见,中小企业通过嵌入网络可以缓解其信贷约束。

对中小企业而言,网络关系的价值在于通过网络内产生的“硬信息”,形成网络内的声誉资源,长期导向的网络关系可以促进企业获得更多的声誉资源,进而可以克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提高中小企业信用能力的信息传递效率,降低信用调查的成本。从集群效应来看,单个企业创造价值的活动是与网络整体创造价值一起实现的,单个企业在追求个体利益的同时也在帮助网络群体利益的实现。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管理者应注重通过网络嵌入获得的声誉资源来提升自身企业在网络中的合法性,充分利用网络的“溢出效应”,即群体的整体价值,来增强银行对中小企业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的信任,提升了银行对中小企业偿付能力的信心。银行应积极建设整体信用评估体系,将利益相关者信用评价纳入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中小企业嵌入网络中的其他成员是中小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促进完善供应链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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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网络贷款论文例11

1.背景:

由于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的审核程序与对大企业的成本是相同的,但带来的收益却相差较大,所以银行自然愿意向大型企业提供贷款。为应对通货膨胀,自2010年下半年央行收紧银根,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凸显。但与此同时,信贷从银行体系向民间转移,催生各种民间借贷形式。而其中自07年在国内诞生的网络信贷形式,成为一种近些年来快速发展的作为传统借贷方式补充的新形式,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和应对资金需求提供了一种新思路。本文将网络信贷方式有三种模式。其一为第三方网络中介模式,其包含P2P形式、金融机构对企业形式、金融机构对个人形式等。其二为阿里金融模式,以阿里巴巴小贷公司为代表的一种电商向其用户发放贷款的模式。其三为“银行+电商”模式,即电子商务企业与银行合作,利用银行的资金向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用户企业提供贷款。

2. 第三方网络中介模式

该模式由网络公司搭建平台,吸引资金需求方与供给方加入,利用网络平台牵线搭桥,满足贷款双方需要。该模式由于参与方的群体不同,可以划分资金需求方为个人和企业两类,把资金供给方分为个人、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其组合。其实质是由第三方网络中介提供的、供资金需求方与供给方使用的信息平台。

2.1 P2P网络信贷模式

2.1.1概况

P2P网络信贷模式创造于2005年英国zopa网站。该网络平台分为公益性和商业性两种,商业性质的以收取手续费实现盈利,如zopa网站;公益性的旨在帮助弱势群体如助农助学,如kiva网站,面向发展中国家盈利水平低的企业提供免费中介服务并设置“零利率”贷款。国内P2P网络信贷模式始于2007年的拍拍贷网络公司,发展至今国内有至少50家类似网络信贷公司,如人人贷、宜信贷,拍拍贷、易融、畅贷网,深圳有红岭创投等。

2.1.2特征

一为高效性。由于P2P模式一般不需要借款方提供抵押物,对出借或借入的资金没有过高的准入门槛,即小到百元的资金都可以参与网络借贷活动,而且借助互联网,人们可以较为快捷的实现对资金的需求。所以网络信贷一方面可以为大学生、工薪阶层、小企业主等不易在银行取得授信的大众群体提供贷款服务。另一方面,通过互联网扩展了信贷资源,可以实现一个借款方对一个出借方的形式,也可实现一个借款方对多个贷款方的形式,从而拓宽了借款方的融资渠道,提高了资金匹配的效率。

二为透明性。借贷双方需要以真实身份证明、工作状况等信息注册成为网站会员,之后才能进行网络借贷活动,这样借贷双方可以了解对方个人信息,减少违约风险。资金需求方将自己所需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愿意支付利息率、资金用途在网站上,便于资金供给方选择对象,实现资金的有效匹配。在网站发生的借贷行为都可被记录下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建立会员信用评价体系,有助资金供给方和网络公司对风险进行把控。面对违约情况,网络中介可以将信用记录公布于众,这样增加了违约的机会成本,理论上减少借贷风险。

三为相对安全性。一方面由于网络信贷的透明性,使得贷款方违约的成本增高,以此增加出借方的资金安全性。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信贷的高效性,可以使资金出借方将资金贷给多个借款方,相当于分散投资;而且对于同一笔贷款的风险,可以有多个出借人共同分担。2.1.3 风险

一为坏账风险。网络中介的功能是对资金供需双方提供信息匹配,工具支持,信用评估等服务,对借贷行为是否产生风险一般没有安全性承诺。一旦遇到坏账,处理办法是将借款方加入黑名单,收取滞纳金,将违约方的信息公布;其他方式采用电话或上门的方式催款,但催缴及对违约的惩罚力度有限。由于大多借款方没有抵押物,所以一旦出现违约,出借方的损失很难得到挽回。

由于行业壁垒较低,越来越多的网络中介进入该领域,有些网络中介为争夺客户,采取设置“还款风险金”或承诺垫付坏账的形式。但由于其收入来源仅为手续费和滞纳金,这些收入来源相较贷款金额占比较小,如以拍拍贷为例,对于一笔成功的借款,期限6个月内收取服务费为借款方本金的2%,期限6个月以上收取服务费为借款方本金的4%。一旦出现资金数额较大的坏账,网络中介的财务状况令人担忧。若网络中介由于坏账风险收到冲击,还有可能将恐慌向其已发生借贷关系的用户蔓延,造成更大风险。

二为信息风险。网络平台的安全隐患不容忽视,一旦网站受到黑客攻击,用户的资金安全可能受到威胁,用户信息可能遭到窃取。另外,发生借贷关系的双方互相掌握对方信息,无法确定其对信息的用途,所以也给用户信息带来潜在威胁。而且,对于掌握大量用户信息的网络中介,由于其自身规范性问题也可能带来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隐患。最后,对于将违约方个人信息公示的惩罚方式是否侵犯公民权利有待思考。

三为法律风险。由于网络中介不属于金融机构,未被银监会纳入监管范围,而且国内没有针对网络信贷的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的出台,另外开办网络借贷平台只需在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即可,导致了国内网络借贷平台的规模快速扩大但市场秩序混乱的局面,其中不免伴随着各种法律风险。由于网络中介无法确保用户的真实性,导致如犯罪分子在红岭创投利用虚假资料骗取信贷的诈骗案例。由于各种网络中介杂乱繁多,其中不免混入一些“虚假网站”变相搞高利贷活动,或者假借“投资理财”进行诈骗活动。而对于第三方网络中介自身,由于不是金融机构,若开设第三方资金账户,则存在涉及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

2.2 第三方网络中介其他模式

第三方网络中介其他模式与P2P模式的区别在于资金供需双方来自其他不同群体,包括银行对企业、个人对企业、银行加其他金融机构对企业等不同形式。例如银行对企业的形式,第三方网络中介在其中起到了搭建桥梁的作用。2009年由个人创立的融道网,帮助中小企业融资。一方面中小企业通过融道网融资需求,包括企业简况、主营业务状况、贷款规模等30项信息,另一方面银行信贷员按其所擅长,在融道网的分类服务下搜寻匹配企业,每选中一家合意企业,需向融道网支付50元。截止2012年11月底,融道网有企业用户5万,金融机构会员2万。融道网试图解决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对资金的需求与供给进行匹配。中国人民银行杞县支行对县域各银行富有特色、贴近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信贷产品,从产品的特点、申办条件、申办所需资料和办理流程等方面进行了编辑加工和整理,并借助于县委宣传部承办的“杞县网”平台,建立了融各家银行信贷产品于一体的“小微企业信贷服务超市”,让银企双方能够通过这个平台实现快速、全天候、无缝隙对接。可以看出,无论是由个人创办的融道网,或是由央行和当地政府合办的小微企业信贷服务超市”,其实质都是在企业与银行之间搭建了一个信息平台,为银行提供资金需求信息,为企业提供资金信贷援助。

3.阿里金融模式

3.1 概况

2010年6月,以股份制形式,阿里巴巴联合复星、万向、银泰等以注册资金6亿成立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获得首张面向电子商务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2011年,重庆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以注册资金10亿元成立。这两家小贷公司的成立标志阿里金融的诞生。阿里金融主要有两种贷款产品,一种是B2C形式,即“淘宝小贷”,没有门槛限制,为淘宝和天猫的客户提供的订单贷款和信用贷款;另一种是为B2B形式,称为“阿里小贷”,为阿里巴巴平台上的企业客户提供的信用贷款,门槛为5万元到100万元,期限一般为一年。

2011年8月,浙江省金融办允许阿里金融浙江公司面向全国发放贷款。随后,重庆公司也得到许可,可以把业务向全国拓展。此外,在金融改革的时机下,阿里金融得到了更多相关创新政策的支持。阿里金融的服务范围从面向付费会员,到增至面向浙江沪的普通会员,到增至面向全国会员的开放,业务开展的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自2010年小贷业务进行到2012年11月前,仅成立两年的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已累计向13万客户提供融资服务,阿里金融的自营小贷业务投放累计资金达280亿,不良贷款率仅有0.72% 。经测算,阿里小贷发放的贷款,平均每笔7600元。阿里金融已经实现单日利息超过100万元。

3.2 优势与劣势

阿里金融的信贷模式迅速扩张具有传统银行信贷业务无法比拟的优势的,其中包括数据优势和成本优势两方面。对于数据优势,一是申请小贷的企业必须是阿里巴巴中国站会员或中国供应商会员,具有一定操作记录。二是要求工商注册地在江浙沪,注册时间满2年。三是所有身份记录,商业行为信息,都可被储存,被分析和分类。对于知悉客户的信用等级和还款能力,以及贷后客户的现金流对阿里金融而言是容易的。对于成本优势,由于阿里金融的信贷活动基于客户的信用体系,处理方式不同于银行传统贷款的抵押形式,信息技术的使用在带来高效的同时也降低了贷款活动的成本。从而阿里金融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细致的服务。

阿里金融模式是成熟电商对其用户服务的延伸。由于提供信贷的对象为电商自有客户,所以在风险控制以及授信效率上具有传统银行贷款无法比拟的优势。但该模式信贷活动是建立在已有客户和已有客户的信用档案基础上的,所以该模式受到电商客户数量以及交易规模的制约。而且电商企业一般取得银行牌照比较困难,阿里小贷公司放贷资金来自于股东的注册资本金和在银行所获得授信额度。又央行对电商的放款规模进行控制,所以该模式受到授信额度的制约。总之,阿里金融模式并不能被快速复制,因为信用体系的建设需要长时间的建设,而且这种信贷模式所产生的信贷规模是不能够与宏观调控中货币政策相违背的,所以阿里金融模式对银行业的影响是有限的,其发展空间也会保留在一个来自货币政策调控力度所承受影响的容忍度范围内的。

4.“银行+电商”模式

“银行+电商”模式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银行与电子商务企业合作,利用电子商务企业用户的信用数据,银行向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用户授信的形式。另一种是银行自建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平台建立用户的信用评价体系,按照信用数据对网站用户进行授信的形式。两种形式的核心在于信用数据,银行通过信用数据才能有效的发放贷款和控制风险,不同之处在于合作形式是银行直接利用属于电子商务企业的用户信用数据,而银行自建形式是银行自己创建用户的信用数据。这种贷款模式对银行具有变革意义,即银行考察的企业所需的条件从传统的以抵押物或担保的硬实力条件,转为以信用体系做基础的软实力条件。

4.1 银行与电子商务企业合作形式

2007年6月阿里巴巴与建设银行合作,向阿里巴巴4家企业用户发放共计120万元贷款。此次合作成为银行首次将企业在电子商务平台建立的诚信度纳为发放贷款的考量依据。这种模式即为网络联保贷款模式。该模式指3家(含)以上销售和资产规模相当的借款人,通过网络自愿共同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向建设银行联合申请贷款,由建设银行确定联合体授信总额度及各成员额度,每个借款人均对其他所有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借款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该模式的贷款过程以网商信用记录作为贷款依据而无需抵押物,政府银行网商各出资200万共建“风险池”,以“信息披露”作为惩罚机制进行运作。截至2009年6月底,阿里与建行合作的贷款项目已经发放26亿元,放贷客户数1390家,不良贷款率仅为1.08%,低于同期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77%。

其他电子商务企业与银行的合作如敦煌网,作为向外国中小采购商提供采购服务的国际网上批发平台,与建行打造网络融资“e保通”信贷服务,以其客户的交易记录及累积的信用数据,实现向建行的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又如提供信息服务、交易平台和在线融资服务的国内领先的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金银岛,该平合建设银行和中原物流,推出“e贷通”产品,通过与合作单位的系统对接,为平台客户提供在线融资服务。

电子商务企业所拥有的客户信用数据是核心。一方面全国中小企业4200万家,银行看重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市场。但是大多中小企业没有抵押物,不具备银行传统贷款业务的条件,无法获得贷款。银行除了传统的信贷模式外无法获取资质较好的潜在客户,所以银行需要一种创新的贷款业务的审核形式。另一方面,中小企业是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的基石,只有大批的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才能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壮大。所以对电商平台上的企业用户的信贷支持,同时也是维护电子商务企业自身利益的驱动。一方需要寻找有资质的企业客户,一方拥有有资质的企业资源,于是电商与银行合作的模式便具备了可能性。

信息技术成为合作的关键手段。在拥有大企业客户的时候,银行往往不愿向中小企业贷款,因为银行信贷的传统业务模式单一,即在发放贷款前对企业的审核所花费的成本是相对固定的。对于同样审核成本的中小企业,所带来的利息收益相比对大企业贷款要少得多。所以对于银行来说,成本收益的核算阻碍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但是电子商务企业所提供的在信用数据和网络基础上的筛选技术,可以大大提高银行对企业的审核效率,降低审核成本。当由于对中小企业贷款带来的成本收益比与对大企业贷款的成本收益比趋近无差异的时候,银行自然会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放款。技术手段为电商与银行提供了可行性。

4.2 银行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形式

阿里巴巴与建行于2011年4月终止网上贷款业务。建行希望直接拥有企业信用信息,但如果不采用与电子商务企业合作的形式,又难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于是建行在2012年6月打造自己的电子商务平台“善融商务”,以保证真实的客户和有效的交易。其运营模式与淘宝颇相似,分为个人商城和企业商城两个端口,个人商城则类似于天猫商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融资、理财、分期付款等多种金融服务。建行表示,“善融商务”并不是一个法人机构,而是类似网银的一个成本部门,并未涉足实体经济。而对于类似建行的这种进军传统电商领域情况现有银行仅有建行和交行两家,其余商业银行大多涉猎电商业务的目的是消化掉银行客户使用信用卡的积分。

银行向电商领域扩展是因为银行感到了来自于利率市场化趋势和电子商务企业的信贷服务争夺信贷市场的危机感,于是希望通过电子商务扩展渠道获取客户数据。银行的电子商务业务具有信用可靠性的先天优势,而且利率优惠等金融服务对企业客户具有一定吸引力,但由于起步晚,价格因素和业务权限等会对银行进军电商领域造成一定障碍。

5. 总结

第三方网络中介模式、阿里金融模式、“银行+电商”模式这三种网络信贷模式都是信贷行为通过互联网手段的表现形式。第三方网络中介模式结合当前信贷市场状况为资金供求双方提供了信息平台;阿里金融模式是伴随信息技术进步与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电商企业为平台客户所创造的新服务;“银行+电商”模式是银行为了争取客户而从传统贷款方式的一种向信用模式的转变。

其中,“银行+电商”模式的资金供给方是银行,而第三方网络中介模式的资金供给方包括银行,两者的资金需求方都可以是中小企业。但是两者的区别是:一、第三方网络中介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网络中介为银行拓展业务渠道,协助银行对大量需要融资的企业进行筛选,所以第三方网络中介模式的贷款对象可以是扩展的,是不确定的。对于“银行+电商”模式,由于借款对象仅限于在网商平台上的已有的且具有一定信用记录的客户,所以贷款对象是相对确定的。二、第三方网络中介模式作为信息共享平台起到的作用是将资金供求双方的信息进行匹配,至于贷款形式仍可以是银行信贷的传统形式,即以抵押物和担保的贷款形式。而“银行+电商”模式对于目标对象的筛选是基于这些企业在电商平台积累的信用记录,所以该模式属于信用贷款。

其中,“银行+电商”模式和阿里金融模式的相同点是两者贷款的依据都是来自电商平台的用户信用数据,信用数据在这种网络贷款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若没有这些信用数据,这两种模式就不会存在,所以两者都是信用贷款。不同点是“银行+电商”模式的资金来源于银行,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具有吸储功能,所以可贷资金规模是巨大的。而阿里金融模式的资金来源是其小贷公司的自有资金和一部分被央行限定的授信额度,所以可贷资金规模有限。

总之,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信贷作为信贷活动的在线表现形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和必然,而且也在转变着信贷活动的传统模式。本文将网络信贷划分为三大类,第三方网络中介模式,阿里金融模式,“银行+电商”模式。虽然存在着信贷主体、方式方法上的相互交织,但从贷款形式和参与主体的角度,可以看出三种模式的显著区别。随着电子商务对当今社会不断渗透,电子商务在不断改变着传统商业模式和人们的生活方式。网络贷款作为电子商务的前沿领域,为服务中小企业、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提出了一种高效可行的解决方案。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模式的创新,所以电子商务的发展促成了网络信贷的发展,而反过来,因为网络信贷的高效性,吸引更多企业从传统经营模式转为现代电子商务模式,所以网络信贷又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作者单位:东华大学旭日工商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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