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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创业投资运作的内在要求和国际经验看,完善的创业投资法律体系应当包括五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安排。
一、与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相关的法律制度
创业投资的主体按其组织化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非组织化的创业投资”和“组织化的创业投资”两大类。前者系由分散的个人或非专业机构以其名义直接或通过委托方式间接从事创业投资;后者系由两个以上的多数投资者通过“集合投资”形成新的财产主体,再以新的财产主体的名义进行投资,由于它具备了国内所俗称的“投资基金”的本质内涵,故本质上即是创业投资基金。在以上两大形态的创业投资中,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组织化的创业投资”既有利于实现投资运作的专家管理,又有利于形成专业的创业投资市场。根据创业投资的特点,创业投资基金通常必须以公司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因此,完善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是发展创业投资的首要前提。由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和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等企业具有区别于一般加工贸易类企业的特点,所以,往往需要根据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的特点,对《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进行适当修订;有时甚至需要在《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基本框架下,制定有关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的特别法。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创业投资业之所以在上个世纪80年代即得以快速起步,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台湾的公司法比较适用于创业投资基金,并于1983年根据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特点,制定了《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这部专门调整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法令。美国作为最早探索发展创业投资的国家,其创业投资之所以在上个世纪70年代受阻,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投资公司法》这部调整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在内的特别公司法,主要仅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却并不适用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按照《投资公司法》及其配套的《投资顾问法》的规定,投资者超过14人的投资公司,不得实行业绩报酬。这一限制虽然有利于抑制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人的冒险投机动机(在证券市场上冒高风险通常能获得高收益,基金经理也随之将获得高业绩报酬;而一旦冒险失败,投资亏损却完全由投资者承担),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但对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却是不够公平的。因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单位净值可以通过市场得到体现,借助于市场本身即可较好地激励基金经理人(基金业绩好时,基金经理可以受托更多的资产;否则,基金经理将很难再管理更多的资产);然而,对创业投资基金而言,由于它所从事的是长期投资,往往要5~7年后才能体现业绩,只好更多地借助于业绩激励来尽可能地解决基金经理与投资者的收益一致性问题。正是这种人为的业绩报酬限制及其他法律限制导致美国的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受阻。幸亏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逃避“投资者超过14人即不得实行业绩报酬”的人为法律限制并被视作免税主体,加之通过数次修订《统一有限合伙法》使得有限合伙引进了不少公司制度的运作机制;所以,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得以发展起来。
二、与创业投资基金募集方式相关的法律制度
创业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且不具有公开信息的长期投资活动,所以,创业投资基金更适合于以私募方式募集资本。因此,完善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私募方式的法律制度同样十分重要。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与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类型证券的私募(包括加工贸易类公司通过私下发行股票募集股本)相比,在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募集程序和对募集对象的保护等方面都具有相同点,所以,世界各国均不是通过制定单行的《创业投资基金法》或《投资基金法》来解决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问题,而是通过《证券法》来对“私募条款”进行统一规定。
从国际经验看,为了切实避免并不具有风险鉴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公众投资者被卷入各类私募活动中,有关私募活动的法律通常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规定:一是规定私募只能针对“合格投资者”(qualifiedinvestor);二是投资者不超过一定人数(100人)。其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通常又是依据不同的国情而采用不同的标准。在财产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通常以个人或机构的已有资产和目前每年可获得的收入来界定;在财产制度不不够健全的国家,则通常以投资者一次性以其名义购买相当规模的私募证券(比如100万美元)来界定。
三、与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相关的法律制度
与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的自身特点相适应,创业投资的资本来源只宜定位于具有以下特征的投资者群:一是勇敢而富有耐性,具有长期投资理念,最好是对创业活动也具有一定的兴趣;二是具有较高风险鉴别能力;三是具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按照这些要求,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来源主要宜定位于:(1)富有个人,尤其是那些曾经创业成功的富有个人;(2)大型企业;(3)人寿基金等各类保险基金;(4)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以上四大主要资金来源中,人寿基金等各类保险基金作为一种典型的风险资产,随时处于“理赔”风险中,对“安全保值”的要求高,但由于它们的资金规模大,故以较小比例(如不超过5%)的资金从事创业投资并不会造成整体性风险。银行资金对“安全性、流动性”的要求较高,所以,一般意义上的银行资金不适合从事创业投资。但由于银行具有“资金规模大、资本实力雄厚”的优势,因此,将少比例的核心资本用作创业投资,并不会对银行总体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构成威胁。但是,由于保险基金和银行资金的使用往往要适用于特定的行业性法律,因而使得这些行业性法律制度直接影响着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来源。所以,在考察创业投资法律体系时,还必须将《保险法》、《银行法》等行业性法律制度也包括进去。例如,在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国家,都倾向于禁止商业保险基金(包括人寿基金)、银行资金直接从事投资业务。而随着金融业内部系统管理技术、风险控制艺术的提高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不少国家也正在逐步放开商业保险和银行运用部分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限制,从而拓宽了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来源。美国的创业投资基金之所以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步入新一轮快速发展的,其中很重要的因素即是通过两次修订《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使得人寿基金能够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且在受托人是否需要登记为“投资顾问”方面获得特别豁免。在英国,商业银行由于可以通过另行成立附属性创业投资公司或参股社会性创业投资公司的方式从事创业投资,故已经成为仅次于人寿基金的第二大创业资本来源。
四、与创业投资的投资运作方式相关的法律制度
为了分散创业投资过程中的高风险,一家创业投资基金通常必须对多个项目进行组合投资,因此,只有规定创业投资基金具有一定的资本规模,才可能保证创业投资基金具有起码的组合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但创业投资作为一种谨慎而有耐性的投资,通常需要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谨慎调查之后才会决定实际投资,因此,在法律上允许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资本分期到位,对于避免资本闲置具有重要意义。
创业投资的一项重要使命是发挥创业投资家的资本经营优势,为创业企业提供包括制定长期发展战略与市场营销策略、物色战略合作伙伴和关键人才、部署融资安排和重构财务结构等多方面的创业管理服务,以培育和辅导创业企业快速成长和发展。美国和英国的创业投资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功,就在于它们特别注重在为创业企业提供股权性资本支持的同时,还提供重要的创业管理服务。美国的《投资公司法》修正案之所以将创业投资基金定名为“企业发展公司”(BusinessDevelopmentCompany),并将其界定为“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证券,并且向这种证券的发行人提供重要而有效的管理帮助……”(见“InvestmentCompanyActofl940”修正案第二节第48款),即是为了引导“企业发展公司”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为了使“企业发展公司”切实履行提供创业管理服务的职能,《投资公司法》修正案甚至就“企业发展公司”所必须提供的“经营管理上的重要帮助”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即:“(A)企业发展公司通过其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一般合伙人,向发行非公开交易证券的公司提供,并且经后者同意确实提供了有关管理、运作、经营目标与策略等方面的重要指导与建议;(B)独自或与其他企业发展公司一起共同控制一家发行非公开交易证券的公司,并对其经营管理与经营策略之制定具有决定性影响;(C)若企业发展公司是一家经小企业管理局批准并依据《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运作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则可以向发行非公开交易证券的公司提供贷款”(见“InvestmentCompanyActof1940”修正案第二节第47款)……此外,为了避免企业发展公司所提供的“经营管理上的重要帮助”流于一般性的咨询服务,有关条款还就满足“经营管理上的重要帮助”的条件作出具体界定。若仅仅只是提供了一般咨询服务,则仍只能被视为“没有达到提供经营管理上的重要帮助”的要求。
创业投资公司应当参与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但为了避免其蜕化为控股公司,有关法律又通常规定其必须按照组合投资方式进行运作。例如,规定创业投资公司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其创司总资产的一定比例。这样,也便于创业投资公司适度地分散风险。
五、与创业投资的投资退出相关的法律制度
创业投资区别于产业投资的显著特点是,产业投资以投资经营产品(或服务)为手段,以获取产品(或服务)销售收益为目的;而创业投资则以投资经营企业为手段,以获取转让企业股权后的资本增值收益为目的。因此,在所投资企业发育相对成熟后,创业投资就一定要适时退出。虽然创业投资退出的方式有推动所投资企业上市、私下转让所持股权,整体并购、创业者回购和清算等五种,但通过推动所投资企业上市的方式实现投资退出是最利于投资收益实现的方式,由于传统的股票交易所主要是为成熟企业提供上市融资的场所,上市门槛较高,通常必须有持续盈利业绩,因此,如果仅仅寄希望予主板市场,不仅不利于快速成长的创业企业上市融资,也不利于创业投资比较快地实现投资退出。所以,世界各主要经济体,在设立有主板市场的条件下,还纷纷设立创业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的上市门槛较低相对应,创业板市场的运行风险也相对较高,故对创业板市场往往需要另行制定专门的运行与监管规则。所以,在构建创业投资法律体系时,还必然地涉及与创业板运行与监管规则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
我国创业投资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与创业投资业发达国家与地区都建立有完善的创业投资法律体系不同,尽管我国已制定有与创业投资相关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但由于在制定这些法律时没有考虑到创业投资的特点,导致现行法律体系并不适应创业投资业发展的要求,不仅较难为创业投资提供特别法律保护,反而在若干方面构成法律障碍,具体表现为:
一、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组织构架、资金募集以及创业投资运作与退出等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1.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组织构架、资金募集及创业投资运作与退出等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1)不利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采用多样化的委托管理方式。创业投资公司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这种委托—关系既可以体现在董事会与其经理班子之间,也可以体现在公司董事会与另一个专业的投资顾问公司之间。尤其是随着创业投资家队伍的发育成熟,一些规模较小的创业投资公司完全可以委托别的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顾问公司代为其管理资产。这样,既可以避免因为自身资本规模小、难以请到一流的创业投资管理团队的问题,又可以提高创业投资管理的规模效应。但现行《公司法》却仅仅为董事会与经理班子之间的委托—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2)多重公司行政机关可能导致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过高的制度成本。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律都已实现权力结构中心从传统“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现代“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为了更好发挥经理人员的专家管理的积极性,在完善法人治理机制的前提下,正在赋予经理人员更多的经营自。为了提高运转效率、降低运作成本,可以授权股东大会自行决定精简不必要的公司行政机关。例如,当公司委托其他机构管理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在很大程度上就同时起着监事会的作用,因此,自然可以不再设监事会。但是,按照现行《公司法》,创业投资(基金)公司一律必须同时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这不仅增加了运营成本,也不利于提高投资决策的高效率。
(3)缺乏对经理人员或其投资顾问公司的激励机制安排。激励机制是解决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过程中信息高度不对称性问题的必要制度安排,而现行《公司法》并未为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可以实行业绩报酬提供法律依据,从而使得许多国有控股创业投资公司很难实行国际通行的业绩报酬机制。
(4)缺乏促进创业投资公司建立责任约束机制与成本约束机制的条款。创业投资公司除了建立起激励约束机制外,还通常必须建立起严格的约束机制。例如,通过设立有限的存续期(通常为10—15年),存续期一到便予以清盘,使得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很快就水落石出,从而强化出资人对经理人的责任约束。通过规定固定的“管理运营费用”,约束经理人员将开支控制在一定幅度,从而建立起成本约束机制。但现行《公司法》却缺乏针对创业投资公司特点的类似条款,从而使得一些创业投资公司有可能通过做假账的方式将亏损无限期地掩盖。一些创业投资公司刚刚成立,首先想到的就是购买豪华写字楼和汽车,肆意挥霍投资人的钱。
2.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如前所述,创业投资(基金)公司通常只能以私募方式设立,但按照现行《公司法》,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却无法以私募方式设立。尽管《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募集方式”设立,但这里所谓“募集方式”特指“公开募集”;除“公开募集”外,股份有限公司就只能按“发起方式”设立。对有限责任公司,则只能采取“出资方式”设立。就加工贸易类企业而言,只能以“发起方式”、“出资方式”设立倒也并不构成大的法律障碍。因为,加工贸易类企业通常可以先由少数几个创业者以共同出资方式或共同发起方式设立后,再逐步增资扩股。然而。对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而言,在设立伊始通常就需要一定的资本规模,而仅仅靠少数几个投资者以共同出资方式或以共同发起方式设立则较难形成规模,所以,往往还需要由更多的并不参与具体设立事宜的投资者的投资。但由于这两类不同投资者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实际拥有的权利并不完全相同(具体参与设立事宜的投资者拥有更多支配权,不参与设立事宜的投资者的权利则较易受到侵害),因此,如果不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如参与设立事宜的投资者应受到必要的监督并履行更多义务)来均衡这种权利上的不平等,就很难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参与。现行《公司法》正是由于对出资方式和发起方式的规定过于笼统,才导致难以吸引民间资本加盟。目前已经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基金)公司主要仅限于少数几家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共同出资或共同发起,其原因即缘于此。
3.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的投资运作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1)没有为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提供法律依据。为了保证公司拥有一定的责任能力并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现行《公司法》按照公司的不同性质,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做了规定。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创业投资公司作为一种专门从事资本经营的特殊类型的公司,显然属于需要对其最低资本限额另行做出特别规定之例。但由于目前没有相应的法规来对其最低资本限额做出特别规定,导致目前一些地方性创业投资公司的资本规模过小。有些创业投资公司只有几百万的资本,由于抗风险能力极低,很难进行有效的组合投资,只能做一些短平快的项目。
(2)实收资本制度造成创业投资公司的资本闲置。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应该说,在中国现行社会信用状况与法律制度环境下,这种实收资本制度还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尽管它有可能导致资金闲置,但对于一般加工贸易类公司而言,这个问题并不是很突出。因为加工贸易类公司完全可以以较小资本金注册,然后再慢慢增资。然而,对于创业投资公司而言,一方面需要一定的资本规模才具有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如果按照现行的实收资本制将所有资本在注册时一次性注入,就必然导致资金闲置问题。
(3)对外投资限制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设立宗旨相违背。现行《公司法》第十二条所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这一规定不仅不适合于大型公司开展“公司附属创业”活动,更不适合于创业投资公司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投资能力。因为,创业投资公司通常是以自有资本对外投资,即使对外少量借款也能控制在适当范围;而且创业投资公司的唯一目的就是通过对外投资来获取资本增值,而不是如加工贸易类公司那样对外投资只是副业,主业仍是从事产品经营。所以,要求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不仅没有必要,也有违其设立的初衷。
(4)没有为以特别股票方式投资创业企业提供法律依据。与创业投资能够以可转换优先股等特别股权方式进行投资相适应,创业企业应当可以向创业投资机构发行特别股票。但我国现行《公司法》目前还只是为公司发行普通股提供依据。尽管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公司发行除普通股以外的股票可以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迄今为止,国务院并没有就公司发行特别股票作出过规定。在这种法律环境下,如果创业投资公司以可转换优先股等形式进行投资,就必然面临缺乏法律保护的问题。
(5)没有为创业投资公司的组合投资方式提供法律规范。由于《公司法》未能针对创业投资公司制定组合投资规范,导致了不少创业投资公司在实际运行中演变成了投资控股公司。
4.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的投资退出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按照1999年《公司法》修改前的有关条款,公司只有具备了3年持续盈利业绩后方可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这种高门槛显然既不利于高速成长中的创业企业通过公开上市的方式融资,也不利创业投资快速实现退出。尽管1999年底在修改《公司法》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另行规定”,但由于无法对“高新技术”进行准确的法律界定,也不宜以科技含量作为公司能否上市的标准,所以,这种修改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不得不决定分两步建成创业板,即第一步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推出“中小企业板”,待《公司法》修改后再降低门槛建成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
二、《合伙企业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组织结构和资金来源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1.在创业投资基金组织结构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目前国际上的合伙企业立法纷纷借鉴公司的三大机制来实现合伙企业的自我完善:一是赋予合伙企业以法律实体的地位,便于合伙企业更好地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二是允许合伙人会议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类似公司股东大会的作用,从而使所有合伙人都能在一定条件下参与合伙事务的重大决策;三是允许合伙人对合伙进行派生诉讼,从而更好地保护各类合伙人的权益。但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法》还仅仅停留于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小作坊式的加工贸易类企业提供法律规范的地步,无法满足创业投资基金对企业组织结构的要求。
2.在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按照现行的《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基金如果按合伙形式设立的话,就只能按普通合伙企业形式,而无法按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由于合伙人仅仅限于自然人,从而使得最适合创业投资基金特点的机构投资者无法参与创业投资合伙基金。由于《合伙企业法》要求所有合伙人必须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使得并不具体参与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由于惧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敢投资于合伙企业。
三、《证券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私募作为一种与公募相对应的直接融资方式,在西方资本市场上占有不可或缺的半壁江山。由于私募市场上的投资者通常具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和较高风险鉴别能力,所以,只需规定投资者的资格,以确定谁是“合格投资者”,投资风险就完全可以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发行主体,则通常是豁免审查。由于通过私募发行的证券仍然属于证券范畴,因而在国外普遍通过《证券法》等法律一方面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另一方面设立“发行主体豁免审查”条款。这样,既充分发挥成熟投资者的风险自担作用,又能回避政府的行政干预,而且还能确保正常的市场秩序。但在我国,由于出台较早的《公司法》没有为公司私下发行股票等票券提供法律依据,导致后来出台的《证券法》也仅限于对公开发行证券进行相应的规定,对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股票在内的各类证券的私募则未能设置任何规范性条款。因此,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私募得不到《证券法》的法律支撑。
四、《保险法》、《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在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根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尽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这一活口,经国务院批准,目前保险资金可以部分地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但要使之能够通过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间接从事创业投资,则又受第三款“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的限制。尽管2002年我国对保险法作了一些修订,但修订后的保险法依然禁止保险资金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依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2003年,该条虽然被修订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纪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然而,由于目前并没有为商业银行可以向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投资制定特别规定,使得商业银行还无法成为创业投资资本的现实来源。
尤其是在利用外资来我国设立中外合资创业投资公司方面,更是存在许多的障碍。本来,国外资金通过创业投资公司来我国从事创业投资,在性质上已经不同于外商直接来我国投资办厂或是设立以投资办厂为目的的产业投资控股公司。后者是一种直接投资行为,可能直接控制国内企业,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前者却只是一种财务性投资,即投资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从财务上获得资本增值,一旦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不再具有高成长性时就会立即撤出,因而不会造成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不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就此而言,以创业投资方式吸引外资可以说是引进外资的一种最佳方式,但是,由于我们对外资以创业投资方式来中国投资的意义缺乏足够认识,导致不仅没有任何鼓励性政策,反而对其存在着种种歧视。例如,在我国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但根据2003年出台的《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却“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建立健全我国创业投资法律体系的对策
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当前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快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法律体系。
1.尽快出台《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部分解决创投基金的设立与投资运作问题。
从根本上讲,必须对《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进行全面修订,才能彻底解决以公司和有限合伙形式设立与运作创业投资基金的法律问题。但是,由于全面修订《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非一日之功,比较现实的选择便是根据《公司法》中的“国务院另行规定”条款,另行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以部分解决创业投资基金按公司形式设立与运作的法律依据问题。
为适应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对组织结构的要求,一是可以在现行《公司法》框架下,制定允许创司可以聘请投资顾问机构等法人担任“经理”的条款,以实现创司的委托管理。二是在《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下,分清董事会和经理班子(或受托管理的投资顾问机构)的权利义务,通过赋予后者更多的经营权来提高投资决策效率。三是规定创业投资公司实行业绩报酬的条件与方式,帮助创业投资企业建立激励机制。四是规定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事先设定固定的存续期限和管理运营费用比例,从而为创业投资公司建立有效的风险约束机制和成本约束机制提供法律依据,由于《公司法》并没有禁止可以设定如上规定,所以,通过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来设置如上条款,并不违背《公司法》。
同上道理,为适应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募集资本的要求,可考虑创业投资公司在发起设立和出资设立过程中,由“主要发起人”和“主要出资人”对创业投资公司的设立承担主要责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抵补“主要发起人”和“一般发起人”、“主要出资人”与“一般出资人”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称性的问题。
为了适应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投资运作要求,一是可以依据“国务院另行规定”条款,设定创业投资公司在设立之初即要求一定规模的资本额,从而确保创业投资公司具有起码的抗风险能力。二是实行与实收资本制并不必然冲突的认可资本制,即允许创司在设立之初必须注册一定规模资本的前提下,可以在运作过程中随时增资扩股,每一次增资扩股之后只需报管理部门认可,而无需经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这样,既减少了审批环节,又不至于导致资本闲置。三是可以依据现行《公司法》所设置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可以不受对外投资比例限制的条款,明确“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以全额资本对外投资”,从而更充分地发挥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功能。四是根据《公司法》的“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股票,另行作出规定”条款,明确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可以对创业投资企业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特别投票权普通股”等特殊类型的股票,以促进创司以股权形式进行投资,并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五是在组合投资规范方面,以创业投资公司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司总资产的15%较为合适。这样,既避免其蜕化为产业投资性质的控股公司,又使创业投资公司能够相对集中地投资。
2.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相关条款的修订工作。
如果《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能够尽快出台,则可以比较从容地在《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结合创业投资的特点,研究如何修订《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在修订《公司法》时,应积极研究借鉴国际公司立法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立”原则,适当下放董事会的权力,以便更充分地发挥基金管理人的作用。对于另行委托专业性管理顾问公司管理的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不再设立监事会,而是由董事会代行监事会之职,从而降低创业投资公司的制度成本。在修改《合伙企业法》时,应当借鉴国际社会有限合伙立法的经验,允许新创设的有限合伙制度从起步伊始即可借鉴公司的制度优势来实现自我改造,从而较好地克服传统有限合伙制度的弊端。一是明确有限合伙的法律实体地位,以便有限合伙企业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二是强化合伙人会议制度,使之有条件地发挥类似公司股东会议和董事会的作用,以便有限合伙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合伙事务,三是借鉴美国的“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经验,在特定条件下允许普通合伙人也只需承担有限责任。四是借鉴引进美国公司的“派生诉讼”制度,允许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进行诉讼,从而更好地保护有限合伙的权益。
3.修订《证券法》,从根本上解决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问题。
在适当时机修订《公司法》,允许公司可以私募股本的同时,借鉴国外制定《证券法》的经验,在我国的《证券法》中规定各类证券的私募方式和募集对象,以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在国内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设立最低投资额度(比如500万元人民币),来确保只有相对富有的个人或机构成为私募对象,为了避免私募范围过大,还可设定投资者人数不超过100人。
4.进一步修订保险法、银行法,拓宽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
随着国内保险资金运用越来越成为突出问题,以及保险机构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应不失时机地进一步修订《保险法》,允许保险公司可以以不超过5%的比例,将资金投资入股到创业投资公司或通过委托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顾问公司运作。在国内银行体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还应进一步修改《商业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可以将它的资本金投资入股到创业投资公司或通过委托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顾问公司运作。在《商业银行法》未进一步修订前,可考虑通过《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这种特别行政法规,允许银行以不超过5%的资本投资于创业投资企业。此外,应尽快修订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鼓励外商以创业投资方式来我国投资。
5.结合“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的进程,修订《公司法》中的公司首次公开招股条件款项,为建成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扫除法律障碍。
在“中小企业板”试运行一段时间后,应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制定一个比较适宜的创业板上市资格标准,并基于该标准修改《公司法》,以便更多具有成长性的创业企业能够通过创业板融资,并更充分地发挥创业板市场对于创业投资退出的作用。
我们相信,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工作,我国的创业投资法律体系一定能够扎扎实实地构建起来。至于国内不少人士正在呼吁制定《风险投资法》,则既不具有可行性,也没有必要性。一方面,由于任何一部法律的调整范围都只能限于可以准确界定的对象,所以将包括“非组织化的创业投资”在内的各种形态创业投资都囊括进《风险投资法》就势必无法操作。另一方面,除了对创业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化的创业投资需要通过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之类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它的组织结构外,对各种“非组织化的创业投资”则只需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就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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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数据选择创业板上市公司于2009年正式上市,同时考虑到变量指标需要利用上年度数据,因此本文样本年度选择为2010-2012年,并剔除样本期间缺失数据的样本,最终得到2010-2012年间创业板上市公司462个样本。
二、实证检验结果
(一)统计分析表1列出样本年度内创业板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状况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2010-2012年间创业板上市公司平均社会责任程度为0.184,而且各年度履行社会责任状况较为平均,3年的CSR均值分别为0.179、0.189以及0.183,并未出现较大幅度波动,但2012年较2011年却出现了降低。同时也发现,不同公司社会责任履行程度的差距是存在的,而且这种差距逐年扩大,这说明创业板不同的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投入不同,这与不同创业板上市公司经营业务、企业发展理念及企业实际经营能力存在差异是相关的。表2列出样本年度内创业板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2010-2012年间创业板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基本状况与履行社会责任状况存在不同,盈余管理行为表现出较大的波动状况。总体来看,创业板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表现出正向的盈余操弄状况,平均盈余管理程度为0.008,这与主板上市公司相比并不算高,说明创业板上市公司并不存在相对较高的盈余管理行为,但2010年与2012年盈余管理程度均为负值,仅2011年盈余管理行为为正值,这说明不同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存在较大的波动程度。另外,不同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最大最小值间差异较大,盈余管理程度最大值达到0.368,而最小值为0.210,这说明不同的创业板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差异较大,不仅盈余管理方向存在差异,而且操弄盈余管理的程度也存在较大差异。表3列出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看出,被解释变量DA均值为0.008,样本年度内创业板公司呈现正的盈余管理趋势,但不同的创业板公司盈余管理程度与方向均有较大差异。解释变量CSR均值为0.184,样本年度内创业板公司社会责任履行状况较好,但同样不同公司的社会责任履行状况存在较大差异。而在控制变量中,变量ln(Size)均值为20.817,表明创业板公司资产规模均值约为10.983亿元,创业板公司规模相对主板公司要小;变量ROE均值为0.104,表明样本内约有一成左右的创业板公司的ROE为负值或在6%-7%之间,更多的创业板公司并没有主动操弄盈余管理的动向;变量Debt均值为0.194,表明创业板公司的负债总额约占资产总额的不到两成,创业板公司资产负债率并不高。
(二)相关性检验结果表4列出了主要变量的相关性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表明,解释变量与控制变量尤其是控制变量间的相关系数值均较小,基本都在0.30以下,这就说明在本文实证模型中的变量间共线性问题较小,并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可以认为后文实证结果是可信的。
(三)回归结果利用(1)式及样本数据,得到实证检验结果为(6)式,本文实证检验软件为EViews7.0。从(6)式的实证结果来看,首先整个回归结果的调整R2值为0.071,虽然该值并不高,但是在公司金融的研究中,通常调整R2值需要结合F统计量共同检验,并不能单纯地看调整R2值大小,而F统计量是可以通过常规置信水平的显著性检验,这就说明整个实证模型拟合程度较好,实证结果可信。具体到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解释变量CSR与被解释变量DA间存在负相关关系,而且这种负相关关系是可以通过显著性检验的,这就意味着创业板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程度越高,盈余管理程度就越低,说明创业板上市公司会在短期的盈余管理行为与长期的履行社会责任行为之间,选择更加适合长期发展的履行社会责任行为,会更加重视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履行社会责任行为,而较低程度的进行盈余管理操弄。也可以认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行为可以抑制盈余管理行为,履行社会责任好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具有更好的责任心,会为股东、为证券市场、为市场普通投资者负责,并不会高程度地操弄盈余管理。而在控制变量的检验结果中,控制变量ln(Size)与被解释变量DA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表明创业板上市公司资产规模越大,盈余管理程度就越大。这说明资产规模越大,创业板上市公司更有可能操纵盈余管理;控制变量ROE与被解释变量DA间也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说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为负值,或处于6%-7%之间时,也就是说具有盈余管理迹象的创业板上市公司操弄盈余管理的可能性会增加;控制变量Debt与被解释变量DA间同样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说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越高,负债压力越大,操弄盈余的可能性就相应越大。
(四)稳健性检验为证明研究结论并非是因特殊样本而得到的,本文进行稳健性检验。首先,考虑到样本中极端值对回归结果的影响,本文对极端值进行剔除后进行回归检验;其次,考虑到被解释变量,即盈余管理变量的测度方法有很多,本文采用Jones原始模型计算被解释变量DA后进行回归检验;最后,考虑到影响被解释变量盈余管理的因素很多,即可加入的控制变量很多,本文继续加入如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大股东持股数量等控制变量后进行回归检验。稳健性检验的回归结果与前文实证结果并没有显著差异,因此可以认为本文研究结论并非是由特殊样本而得到的,即研究结论是稳健可信的。
高等职业教育主要是为社会培养各行业所需要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强调教学内容要有很强的实践性。因此,工商管理专业应以就业为导向培养现实社会企业所需要的,具有能运用管理理论和实践方法的专业技术人才。但是,由于高职教育的理论知识只需要“够用”就可以了,因此高职的课程教授的内容就成为本科管理类课程的浓缩。理论教学内容浓缩的同时实践教学的内容却没有增加多少。
(二)教学方法与手段
工商管理专业的教学要求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注重管理中实践问题的分析与解决,重在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是,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在很大程度上还在沿袭过去的课堂讲授模式,并且学生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机会较少。学生除了只能从书本课堂中汲取知识和经验以外,别无它途。这就造成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实践能力不够,只能“纸上谈兵”,却无法“脚踏实地”。
(三)成绩评定
我们国家传统的成绩评定是出张卷子考试(笔试),强调学生对理论知识的记忆。在高校中也是这种方式来测试学生的学习成绩,学生为追求高分而死记硬背,造成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形成了重理论而轻实践的倾向。
(四)教学实践
从实践教学角度来说,高职院校主要是为社会培养专职应用型人才。工商管理专业的实践教学在现代高职院校中没有明显的体现出来,还是主要以课堂为主称为课内实训环节。这样跟实际工作还是有一定距离的,从而使学生不能直接地接触并意识到工商管理工作的珍重内容和意义。
二、高职工商管理专业教学方法
(一)高职工商管理专业创业教育课程的实施
能否选择有效的方法和策略来实施创业教学课程,将直接影响到创业教育的效果。创业教育课程应当通过课堂教学、校园模拟、校外实践等多条途径来实施。
1.课堂教学
课堂教学是教学活动最主要和直接的形式,是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的最有效途径。高职院在教学大纲中必须安排足够的课时来满足理论知识的传授,教师要改变传统的授课形式,借助不同形式与内容的专业课教学,培养学生的创业精神、创业意识及相关的知识与能力。在课堂教学时,可以以问题为中心,使学生对在现实中如何有效地进行创业交流与公关、如何提高在创业过程中的正确分析和判断能力、如何激发创业个体和创业团队的创新潜能、如何利用各种有效资源及如何制定商业计划等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教师可以为学生推荐明星企业的经典案例、成功企业发展历史、著名企业家传记等相关书籍、资料及网络电视视频等资源,来丰富学生的头脑,让学生把所学的抽象的知识和企业实际活动结合起来,达到夯实基础、学以致用的目的。
2.校园模拟
首先,学校可以通过创办创业论坛、提供创业项目顾问团、举办创业大赛等方式来营造校园创业氛围,实施创业教育。学生在创业作品的设计过程中,会综合运用各种知识,积累创业经验知识,培养创业能力。其次,可以鼓励学生在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比如承包、租赁校内的各种商店从事经营活动,如学生超市、学生书报亭、学生家教部等。最后,当条件具备时,可以在校园内设立“创业园区”,鼓励学生个人或合伙创办公司,学校为其创业提供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3.教学实践
工商管理专业在高职教育地实践环节,应结合专业特点,利用好校企合作项目,锻炼改专业学生地实践能力,不光在课内实训,更应该地在课外进行实训。比如,让学生分组去跟企业地销售人员推销产品,请企业主要部门负责人来给上课,讲解本部门如何工作和运转,模拟企业报表等。这样操作性比较强的课程安排,是学生们能够知识与技能相结合,既调动了学生们的学习兴趣,也能更加深刻地使学生们掌握知识、熟练技能,也能更加形象地了解自己地专业和将来要从事地工作项目等。更主要地是让学生们觉得更加“接地气”,不是光学知识“高屋建瓴”地感觉了,也会是学生们更加喜欢自己地专业。
二高校管理类专业创业指导体系构建的思路
对高校管理类专业而言,推进创业教育的开展不能只注重创业素质的培养,仍要关注专业素质的提高,二者实质上是一致的。从学生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来说,要因材施教、循循善诱、循序渐进,采取差异化指导策略。从高校的角度来看,要设法建立科学可行的指导体系,充分发挥院系的功能,同时取得政府和社会的广泛支持。具体来说,本文认为高校管理类专业创业指导体系构建应遵循如下思路:
(一)全面指导与个体指导相结合
全面指导就是对管理类专业学生进行系统全面的创业教育,让学生了解和掌握创业的相关知识、拥有相应的基本素质和技能,知道创业从哪里入手、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如何落实和推进创业过程。全面指导面向的是所有的管理类专业学生,目的是让他们拥有创业的基本知识和素质。目前,很多高校对管理类专业全体学生进行8个课时的创业教育,实质上就是一种创业的全面指导。个体指导就是对打算创业或已经开始创业的学生进行指导,依据他们创业的性质、规模、阶段、现状和问题,进行一对一的差异化指导。因为每个创业者的基本情况不同、创业实体的运行情况不同,创业者及其创业实体的指导需求也自然不同,因此需要个性化的指导和帮助。全面指导和个体指导相结合,既能体现对管理类专业学生创业素质的普遍关注,又能实现对部分学生创业实践的有效指导。
(二)引入指导与过程指导相结合
引入指导就是通过创业教育的开展,激发学生的创业意识,引导学生开展切实可行的创业活动,科学确定创业的方向和领域。在引入指导的过程中必须有清楚的认识和科学的判断,因为并非所有的学生都适合创业、并非学生的创业梦想都符合现实、并非可行的创业梦想都具备成功的基础和条件。引入指导需要高校相关部门和指导老师帮助学生进行创业计划的设计、创业方向的筛选、创业成功概率的判断、创业基本条件的梳理等,目的是科学引入、正确引入,避免学生误入“歧途”。过程指导就是对已经创业的学生进行适时的指导,帮助他们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与困难,为学生创业实体的管理与运行出谋划策、建言献策,助推学生创业成功。引入指导与过程指导相结合,就是要使适合创业的学生能够实现创业梦想、好的创业梦想能够变成现实、现实的创业实体能够实现盈利和获得发展。
(三)校内指导与校外指导相结合
校内指导就是在学校内部建立创业指导的机构、组建相应的团队、配备相应的师资、落实相应的责任,为学生创业提供咨询、指导和帮助。校内指导需要充分调动学校内部招生就业处、团委、学生处、院系的积极性,达成支持和鼓励学生创业的共识。通过专业教师团队对学生的创业问题进行诊断、会商,并给予对策建议,帮助学生推动创业实体健康持续发展。校外指导就是通过邀请政府和社会上的工商行政管理专家、专业法律人士、知名企业家等对学生的创业活动进行指点,从专家的角度对学生创业的战略计划、营销策略、组织架构、管理模式等进行诊断,指出学生创业活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改善的意见和建议。校内指导与校外指导相结合就是要充分调动校内外的资源,为学生创业提供专业诊断和专家意见,使学生的创业计划切实可行、创业企业管理有序、创业活动成果丰硕。
三推进高校管理类专业创业指导体系构建的途径
对高校管理类专业而言,创业指导体系的构建需要突破狭隘的院系视角,注重校内外资源的整合,推动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全过程的创业指导体系。具体来说,可从如下方面入手:
(一)多层次创业指导
推进“学校+学院+专业系”的分类创业指导对高校来说,学校、学院和专业系应该在创业指导方面承担不同的功能,形成指导范围、内容和目的有所差异的多层次创业指导。从学校层面来说,创业指导应该面向各类专业、面向全体学生,重点进行创业意识、创业步骤、创业过程、创业趋势与热点等方面的创业指导,目的是引导学生转变思想观念、培育学生的创业意识与精神、鼓励学生走创业指路。为确保学校层面创业指导的效果,学校招生就业处应该在邀请企业家讲学、举办创业大讲堂、创业指导课程设置与推进方面做好服务工作,学校教务处应该在创业指导的师资、教材选择及学分管理方面做好管理工作,学校学生处和团委应该在创业典型推介、学生到课情况、日常考勤和意见反馈方面做好督促工作。从学院层面来说,创业指导应该面向管理类所有专业,在如何确定创业领域、如何落实创业的场地、如何筹集创业资金、如何进行创业组织设计等方面进行指导,目的是指导和帮助有创业意愿的学生谋划和启动创业企业。为确保学院层面创业指导的效果,可探索建立学院创业管理研究所或创业教育指导中心,配备相应的师资,并加大对创业指导的支持力度。从专业系(或教研室)层面来说,创业指导应关注本专业学生的创业动态,组织本专业系(或教研室)老师为学生创业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做好学生创业实体的顾问和参谋,为学生创业实体的正常运行及战略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为确保专业系(或教研室)层面指导的效果,应积极鼓励专业教师“走出去”,通过到企业兼职、挂职等形式丰富创业知识和管理实践,积极培育优秀的创业指导老师。
(二)多渠道创业指导
实施“教师+专家+企业家”的诊断创业指导多渠道创业指导就是邀请高校专业教师、行政管理专家、企业家等做学生的创业导师,为学生的创业实体进行有针对性的、诊断式的创业指导。由于三者的知识结构、从业经验不同,在对学生创业实体的诊断指导的过程中,应积极发挥他们各自的优势。高校专业教师,特别是经济管理类专业教师,往往具有系统全面的创业理论知识、扎实深厚的专业功底,加之时间充足,能够对学生创业实体进行创业计划设计与完善、创业市场预测、创业团队建设、创业企业战略谋划等方面为学生提供帮助与指导。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主办的“全国高校创业指导师培训班”、教育部、一些地区(高校)推出“高校创业指导课程教学大赛”,目的就是提升专业教师创业指导的水平和能力,这一经验值得借鉴和推广。来自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外经贸局、财政局、税务局、银行、法律事务所的专家或从业者,在企业审批、工商、法律、外贸、税收、贷款、资产评估、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和管理实践,能够充当学生的创业政策导师,为学生创业提供相关政策方面的帮助。但是如何取得这些专家的支持,需要高校与政府相关单位及相关企事业团体积极沟通,建立定期的“会诊机制”或“结对帮扶”,为学生创业提供及时的指导和服务。企业家或成功创业人士在创办和管理企业的过程中积累了很多的经验或教训,对于如何推动企业发展和成长、如何规避企业发展的陷阱、如何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如何做好团队管理等问题往往有自己独到的心得。如能在这些方面为学生创业实体提供诊断或咨询指导,对于推动这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价值。当然,将企业家“请进来”并非易事,特别是希望长期得到企业家的指点更加不易,高校可联系企业家对创业学生进行“一对一帮扶”,创业学生可采取“上门请教”、“定期汇报”的方式取得企业家的言传身教。
(三)全过程创业指导
落实“在线+现场+联络人”的跟踪创业指导全过程创业指导就是对学生谋划创业、创办企业、管理运行企业的整个过程实施指导和帮扶。全过程指导需要建立掌握学生创业活动的相关信息,打造创业企业运行状况的监控系统,落实跟踪帮扶的责任人,依靠全过程的帮扶指导为学生的创业活动“保驾护航”。在线创业指导就是利用网络留言、QQ、电子邮箱等多种对学生的创业问题解疑释惑,在线指导具有交流便捷、互动性强的优势,不但可以突破时间、空间限制,网络指导平台、QQ群等还具有受众广泛的优势。除此之外,可引导学生在众多创业指导网站中学习创业技巧、查找创业解决方案。目前,有很多创业指导网站都面向大学生创业开设了专栏,引导创业学生关注这些创业指导网站,有助于提升学生对诸多创业问题的认知和理解。现场创业指导就是邀请专业指导老师、管理专家、企业家等经常到现场对学生创业问题进行跟踪指导与帮助。现场创业指导有助于专家在现场发现创业者本人难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现场指导。对于高校来说,为大学生建立一支能够进行现场创业指导的高水平专家队伍,并让现场指导成为一种常态,需要积极探索有效的激励机制。联络人制度就是为每一个比较成熟的学生创业实体落实一名联系人,具体负责特定创业实体的跟踪指导,为创业活动提供咨询、诊断与谋划,帮助学生创业实体实现健康发展。联络人应当是具有丰富创业及管理知识的专业教师或管理专家,能够为创业活动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可以采用“一对多”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多对一”的形式。目前,也有很多学生的创业活动与当地企业有较大关联性,是这些企业价值链的一部分,这时候可以设法争取这些企业的高层管理者经常性的为学生创业活动提供指导,充当学生创业实体联络人的角色。无论联络人是哪种类型的专业,都需要高校在其中充当中介角色,为落实联络人制度“牵线搭桥”。
作为经济发展载体的企业成长与金融成长之间具有极为密切的关系。金融成长能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有利于新企业的建立和已有企业的成长;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企业本身具有成长的动机和激励机制,更多表现在企业制度的创新。企业制度的创新改变了其融资需求,从而激励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业规模的扩大、金融结构调整、金融效率的提高等。即企业制度创新引致金融成长,而金融成长又会促进企业成长,企业制度进一步创新。
一、企业制度创新与金融成长的基本理论分析
(一)制度与制度创新
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主体的交易活动需要稳定、客观的预期机制,交易主体根据这种预期来调整自己的行为。当这种行为成为习俗或惯例,并通过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则成为制度。然而,当交易主体(组织或个人)由于认识到改变现有制度或创造新制度中蕴含的潜在利益,通过建立并推广获得认同所需要的规则、价值观、信念和行为模式,从中创造、开发和利用盈利性机会[①],则出现制度创新,从而形成新的制度。即一方面制度使交易主体的行为和社会系统的稳定成为可能,另一方面潜在利益以及成为制度领导者的诱因导致制度创新现代企业管理论文,从而引发行为和社会系统的变革,推动制度变迁,社会进步。
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载体——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自发形成内部组织管理体系,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相适应。此时的企业制度是利益和影响力与技术条件、产业结构等社会经济环境均衡的结果。当社会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时,突破现有企业组织管理模式,建立新的企业制度的潜在收益逐渐显现。而企业本身具有成长的动机和激励机制(艾伦和盖尔,2000),此时,有行为能力的企业,即充分了解新的目标、拥有事先新目标的技术和能力的企业,必然进行企业制度创新。
(二)企业制度创新与金融成长
早期的企业制度采取家庭制或合伙制。由于生产经营活动以手工作坊为主,家庭制或合伙制即能够满足这种简单的生产经营活动,资金以家庭自筹或合伙出资,间或向钱庄借贷。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手工作坊式的家庭制以及合伙制的不稳定性特征均不能满足产业的迅速成长。此时,经济交易规模的扩大要求企业具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和资金来源,股份制则既有利于大股东的经营管理,又能够吸收大量的社会闲置资金。股份制的建立必然要求发行和流通股票的市场,股票市场应运而生;适应这种变化,钱庄的业务活动也由原来的货币兑换和简单的资金借贷逐渐采用股份制扩大金融业规模,建立现代银行制度。股票市场的建立和现代银行制度的确立为企业的融资提供了便利,更多的家庭制或合伙制企业转向股份制,生产的规模扩大,效率提高,从而企业成长。
进入工业化大发展时期,制造业的地位不断提升并居于主导地位,从而机床装备起来的大规模生产所具有的基本特征是:互换性、标准化和装备作业[②]。规模生产产生了“科学管理”理论的创立和发展,也促使企业为保证资金投入而形成产融结合(即产业和金融相互控股)。因此,原先以小企业为主的产业成长已转变为巨型公司为主的产业成长,企业巨型化带来了“科学管理”,也创立了企业内部R&D机制以及高度产业集中率,从而企业进入产业的“门槛”越来越高,也对金融成长提出新的挑战,银行业必须联合和集中才能满足企业资金需求,而企业巨型化所发行的新股票、新债券既为金融市场成长提供了载体,也为其成长提出新的要求。因此,伴随企业巨型化,银行业和证券市场也得以联合和集中。
企业规模的扩大以及物资生产与分配所必需的技术知识的增加必然引发企业管理革命。一个大企业的大股东已不再能够单独的负起制订政策和实施政策的责任;一般股东大多已脱离公司的实际业务现代企业管理论文,此时,专业性的管理人员——经理产生了。这些经理人员受过高等教育,具有专业知识,他们的工作如果不成功,便会被解雇;如果成绩卓越,不仅获得晋升,而且提高自身作为企业管理者的市场价值。由此产生了企业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这场“经理的革命”将事业置于专家之手,而不是交给事业的所有人指挥。其次,解决了企业长期生存问题。企业不会因某一股东的退出而重新组合或调整经理,从而保持企业经营战略实施;大公司的管理作用由于受到越来越多的公众的审查,在一定程度上而言,管理已取代了市场需求,协调问题使管理进一步复杂化,这种情况就构成了无须财产(所有权)所拥有的权力。因此,企业所追求的就不再是最大的短期利润,企业市场价值更为重要。第三,这场革命也建立了企业成长的内在激励机制。股东、经理和职工都会预期从中获得收益。企业的成长显然是股东所期待的,企业成长,公司市场价值提高,股东的收益增加;企业成长为高层管理者提供更多的现金流——依靠留存收益获得成长意味着把企业视为一种竞赛(Nalebuff and Stiglitz,1983);而且,高层管理者可以此增加自己的收益,提高自己的经理者市场价值,在与股东的谈判中处于更有利的位置;企业成长使股东可以承诺给经理晋级的机会;对经理层的激励机制和晋级竞赛使企业本身具有成长性,而且只有在具有成长性的企业中才能够吸引新的、年轻的管理者进入企业;职工在具有成长性的企业中工作,既可能会增加薪水、奖金等奖励,也包括身居成长性企业所带来的精神满足感[2]。股东、经理层和职工对企业的预期使得企业本身具有强烈的成长性,而企业成长又进一步激励了企业内部的竞争性、晋级机会和福利增加。激励机制创造企业成长,企业成长又产生更好的激励机制,从而企业成长更快。
与产业的企业管理革命一样,金融业同样进行着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分离的革命;在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购买大量债券为企业成长提供了巨额资金。机构投资者提供风险资金,从而企业更多投资于新兴产业,形成企业成长,新兴产业成长。因此,金融成长具有了载体和推动力,而金融成长又可为企业成长提供更多资金,金融效率的提高使更多新企业进入新兴产业。
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梳理出企业制度创新与金融成长的逻辑关系:
金融工具创新
企业制度创新→企业融资需求变化→金融结构调整 →
金融制度创新
金融成长→ 企业成长→企业制度创新…….
二、企业制度创新与金融成长的基本建议
以上分析表明现代企业管理论文,企业制度创新与金融成长具有互动机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促使我国出现大范围的企业制度创新,股份制、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与之相匹配,我国金融成长出现新的特征,如金融结构的多元化、金融业规模的扩大、金融效率的提高等。但从现实来看,我国金融成长仍落后于企业制度创新。因此,我国应加快金融成长,促进企业制度创新,从而企业成长。
首先,调整发展战略,实行金融优先发展。目前,我国金融成长相对滞后于企业制度创新的现状,亟需提高金融地位。我国应及时调整发展战略,实行金融优先发展,加快企业成长,从而提高国家竞争力。
其次,改善金融成长外部环境。产权明晰是金融成长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同时,法律制度是金融成长的制度保证,而非正式制度——社会信用环境和微观规制对法治水平具有重要影响。我国要实行金融优先发展战略,就必须改善金融成长所依赖的外部环境。
第三,构建企业制度创新的金融服务平台。金融服务于企业成长,其重要的职能就是引导资本的优化配置。这就需要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即有效的金融市场、充足的金融工具和富有竞争力的金融组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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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熊彼特的“创新”理论
“创新(Innovation)”一词诞生于1912年,由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J.A.Schumper)在《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首次被提出的。熊彼特认为“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其目的是获取潜在的利润。谁来“创新”?创新的承担者,即创新的主体只能是企业家。熊彼特把“创新”活动的倡导者与实施者称为企业家。认为静态中的经济主体是经济人,而动态中的经济主体则是企业家或创新者。但发明者不一定是创新者,只有那种敢于冒风险,把新的发明引入经济中的企业家,才是“创新者”,企业家与普通的企业经营者也不同,前者为资本主义灵魂的企业家,其职能就是实现“创新”,引入“新组合”。经济发展是指整个社会不断地实现这种“新组合”。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对企业发展,建设企业家队伍很有可取之处,特别是“对有灵魂的企业家创新”的论述,对企业能力创新具有很好的理论指导与实践借鉴意义。
二、“能力”的释义
美国学者查特·保亚提斯对能力作了创新,他将能力广泛地定义为人的潜在性格,它可以是动机、特性、技能、人的自我形象、社会角色的一个方面或所使用的知识整体。从心理学角度看,“能力”是指为顺利完成活动而在个体经常稳固地表现出来的心理特点,也指某个社会主体(组织或个人)对客观世界可发挥的作用力。“能力”其内在结构由知识、智力、技能和实践及创新能力构成。知识,是人的认识能力的体现和结果;智力,是知识转化为智慧的能力;技能,是智慧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能力;实践及创新能力,是以知识、智力、技能基础的改造世界的能力。由知识到智力,再到技能,最后到实践及创新能力,呈现为由认识能力到改造能力,由低层次到高层次的发展过程。
三、“能力创新”及其功效
“能力创新”是指居于核心地位并能产生竞争优势的要素作用力的创新。具体地说就是学习能力和集体知识创造能力。它的功效是:(1)企业创新的关键。任何一个企业都想成功,但成功的企业都不会墨守成规,都在变化中求生存,在创造中求发展,而企业创新的核心,不仅是产品、市场结构,更多的是行动反应能力。对企业来说,能力创新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能力,更多的是立足于过去实践的改造能力,打破原有的固有思维定势,产生新的活力。在笔者看来,能力创新是:过去的实践+生产学习积累=未来的创新,用数学模型来说,1+1永远大于1的过程。(2)企业保持持续竞争优势的源泉。一个学习型的企业是具有后发优势的企业,一个善于在实践中总结归纳,进行创造的企业是一个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能力创新是企业在危机感中用无畏的勇气和魄力打破常规和条框,承担的一种使命与责任,它不只是某一杰出人才的单个表现,对一个企业来说,能力创新是一个集大成者,是一个整体效应,集中了数十位乃至整个企业能力创造性成果。它外似无形,内却有形,是在不断学习和实践中用智慧与灵感,用激励与竞争开创新的企业活力。(3)企业保持持续发展的动力。创新包括资源创新和能力创新,笔者认为后者更为重要,资源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毕竟是有限的,而能力是靠学习实践培养出来的,是用之不完、取之不尽的东西,具有可持续发展性。对相同行业同等水平的一般企业来说,资源在某个时候可能有差异,但资源可以通过等价交换获得,而能力不一样,它是企业竞争的源泉和核心,含有企业竞争发展的底蕴,是带动企业前行的动力。
四、“能力创新”的途径及建议
1.在危机感中培养企业创造性思维。
根据企业生命周期论,企业如同人一样,也有成长、衰老的过程。通常人讲究延年益寿,同样企业也讲究持续发展。一个成功的企业要时刻具有危机感,有危机感才能激发员工用更高的激情去开创新的领域,才能使员工深切意识到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也触发了员工对企业现状的反思,使其具有潜质的能力创新概念和创新的主动性。
2.在“学习型组织”中造就能力创新。
(1)“学习型组织”及其作用。所谓学习型组织(thelearningorganization),彼得.圣吉把其定义为“可以不断地加强创造未来能力的组织”。笔者认为学习型组织是在学习的基础上创造自身的组织,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企业培养持续竞争优势的保证。在市场经济日益竞争的今天,“学习型组织”是企业能力创新的有力保证。它为企业:①寻思路。通过向同行、客户及他人学习,了解标杆企业的精髓及战略,改进产品及性能,激发创新的灵感。②找规律。温故知新自己的过去,认清有价值的失败(ProductiveFailure)与无意义的成功(UnproductiveSuccess),分析、提炼使其上升为理论或规律。③做试验。面对未来创造的新知识进行有效的检验活动,在试验中通过理论与实践结合,学与用结合,达到在用中学,并学以致用的目的,满足企业发展需要。④解方程。找出解决问题的最高杠杆解,利用科学的方法收集数据,系统地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把握不同因素之间的联系,获得最有效问题解决方案。⑤播知识。通过组织内知识传递,促进组织内知识扩散,建立开放自由的文化氛围。
(2)“学习型组织”的组建:在学习型组织中我们要学习主导市场的能力,学习快速应变的能力,学习关注未来发展方向的能力,从而保证企业的长久生命力。怎么组建“学习型组织”?关键因素有:①硬件平台,主要指组织成员进行生产、学习及信息交流必备的工具、设备、生产条件,它是建立“学习型组织”的硬指标。②软件支架,主要是指组织成员的素质、求知欲及企业对未来的愿景,它是建立“学习型组织”的软指标。③整合力与环境,整合软硬件的能力是组织能力创新的内在条件,环境是组织与外界进行有效信息交流的外在条件。
3.用企业文化理念铸成能力创新。
(1)企业文化理念及其作用。企业文化是企业组织及其员工在一定的历史环境中,在企业经济活动和各种文化因素影响下,通过生产经营管理实践逐渐形成的具有企业特点的群体意识。而理念是一个统合个体价值观差异的一个共享价值观。企业文化理念是企业核心价值观在企业文化上的体现。其作用在于指导和激励,通过根植企业核心价值观,创造强有力的协调机制来激励创新思想的可靠性、约束性及一致性。一个企业创新发展的具体体现就是一种员工创新理念的成功实现。如果一种创新理念被企业员工共同认可并接受,这种理念就会像“粘合剂”一样,把全体员工团结在创新理念之下,并产生巨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2)企业创新文化理念的形成。企业文化理念不仅包含企业价值观、品牌形象,更多的是个性与特色的精髓。如何形成企业创新文化理念?笔者认为:①要有一个“以能为本”的能力创新观念,培养合作、集体创新思维。②要纵观全局,着眼企业发展等诸多方面,将能力创新根植于企业精神精髓,科学地确定企业创新文化的内容。③不失时机地宣传倡导企业创新文化,贯彻落实企业核心理念。④要在学习过程中反复强化,激励创新。
4.用激励机制激发能力创新。
(1)“激励”及其功效。创新是在知识共鸣下产生新的智慧,激励是解决创新问题的根源。激励包括外在的和内在的,外在激励来自员工外部世界,它是通过“迫使”员工为得到某些东西和回避惩罚而形成的工作动力,外在的激励主要是物质激励,但当人们感觉到他们被收买或受控制的时候,物质激励并不绝对有效。作为激励因素的另一方面是精神激励,这种激励是要与学习型组织的企业文化结合起来,因为只有当一个人觉得他的价值不仅仅是个人利益,更多是组织和他人需要时,才会觉得个人对于组织的意义,这种积极性才使能力创新持久。
(2)“激励机制”的组建。怎么建立能力创新型的激励机制?主要有这么几点:①在学习互动的基础上,实行“绩效管理”,通过绩效计划、绩效实施、绩效考核和绩效反馈与面谈,推动团队和个人作出有利于目标达成的行为,形成组织目标所预期的利益和产出。②在“人本管理”管理的基础上,通过对能力的测评、使用、分配和开发等,进行“能本管理”。③在生产学习相互交替中,实现员工的自我价值。
5.用即时交流反馈信息系统实现能力创新。
知识经济时代的企业创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只凭个人努力是难以实现的,构建创新网络,进行创新合作是企业创新发展的主导模式,企业的效率会通过“学习——工作——创新——学习……”循环进行,螺旋上升。
(1)即时交流反馈信息来源与系统组建:即时交流反馈信息主要来自于“学习型组织”,因为该组织是由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各部分构成,通过组织成员的学习与交流,会使组织内部信息更加丰富;并且组织的分层决策、员工授权管理也将促使组织更具协调性和创造力。怎么建立即时交流反馈信息系统?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依靠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另一方面是靠“学习型组织”自身。因为:①“学习型组织”本身的有序性,从而能保证能力创新的连续性;②“学习型组织”的即时动态性,从而能保证能力创新的跳跃性;③“学习型组织”信息源的广泛性,既有组织内部的,也有组织外部的,从而能保证整个网络的发散性。
(2)即时交流反馈信息系统的作用:系统的即时交流、信息反馈,激活了企业各个神经元,使技术创新、经营创新等多方面时时处于领先地位,同时既保证企业在快速成长中对信息的处理和利用,也保证了组织及时不断地与环境信息交流。因此,依靠技术革新与“学习型组织”建立起来的即时交流信息反馈系统是能力创新必不可少的工具,也是我们学习、工作、创新的途径与来源。
参考文献:
一、物业管理企业的计划
创新管理计划是由企业的高、中层管理者制定的,它将企业战略中具有广泛性的目标和政策转变为确定的目标和政策,并且规定了达到各种目标的确切时间。管理计划的创新要围绕战略目标进行。物业管理企业的高、中层管理者在制定具有创新性的计划时,应当普遍听取物业管理企业一线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因为他们是物业管理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和接触者,只有他们最了解服务对象的需求。
二、物业管理企业的组织
创新物业管理企业的组织创新在一定程度上说是一场管理的革命。首先要创造一种创新的舆论氛围,使企业的员工充分熟悉组织创新的紧迫性与重要意义;其次,要明确创新的艰巨性与复杂性,使大家对组织创新的困难有个比较清醒的熟悉,从而做好思想上和心理上的预备;再次,要明确创新的有利条件与有利时机,做好宣传工作,以增强对创新成功的信心,发动企业全体员工参与组织创新;最后要明确组织创新的目的、目标、原则、程序和方法等,以保证组织创新过程中的科学性与平稳性。
三、物业管理企业的控制创新第一,人员配备控制
人员配备控制创新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员工进行选择,二是对员工进行培训。
对员工的选择主要包括任用谁、提升谁和调动谁的问题。例如,制定人力资源规划时,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劳动力市场发展变化的猜测,以及组织机构业务发展的要求,向企业管理层提出组织内部人力资源的发展规划,包括组织内部人员数量、年龄结构、文化结构和职业结构的变动趋势,让企业管理层从整体上进行把握。
对员工的培训,既包括技术和业务方面的练习,又包括员工行为和态度方面的练习,物业管理企业对员工的培训创新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培训机构创新。物业管理企业的培训机构一般分两类:外部培训机构和内部培训机构。外部机构包括专业培训企业、大学以及跨企业的合作(即派本企业的员工到其它企业挂职锻炼等);内部培训机构则包括专门的培训实体,或由人力资源部履行其职责。一般来讲,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建立自己的培训机构。规模较小的企业,当培训内容比较专业,或者参加培训的人员较少,缺乏规模经济效益时,可以求助于外部咨询机构。
2.培训对象及方式的创新。根据参加培训的人员不同,可分为高层管理人员培训、中层管理人员培训、普通职员培训,根据不同的受训对象,设计相应的培训方式和内容。一般而言,高层管理人员应以灌输理念能力为主,参训人数不宜太多,采用短期而密集的方式,运用讨论学习的方法;对于中层人员,应注重人际交往能力的练习和引导,参训规模可以适当扩大,延长培训时间,采用演讲、讨论及报告等方式,利用互动机会增加学习效果;对于普通职员的培训,需要加强其专业技能的培养,以“大班制‘的方式执行,长期性的延伸教育,适当运用模拟等方法,充实员工的基本理念,加强实务操作。
第二,信息沟通渠道的控制。
良好的沟通有助于决策者正确、及时地把握与企业运作相关的各种信息,增强物业管理企业员工的团队精神,与业主建立积极的互动关系。沟通,包括内部沟通和外部沟通。外部沟通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的信息传递,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商、设备供给商、服务供给商之间的信息传递,以及物业管理企业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园林、水电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其中,最主要的还是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的沟通。比较新奇的沟通手段有建立网络平台、举行各种与业主的联谊会等。
内部沟通是指企业内部在运作、管理上的信息传递。内部沟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水平沟通和垂直沟通。水平沟通是指信息在平行的职能部门之间、同级的管理者之间以及基层员工之间的传递。垂直沟通是企业内部具有上下级关系的组织与组织之间、组织与员工之间、上级员工与下级员工之间的信息传递。垂直沟通按信息传递顺序可分为向下沟通和向上沟通。在内部沟通方面,一些外资企业走得比较靠前,如将微软的办公平台系统和专业物业管理系统软件引入物业管理企业,大大简化了沟通手续、提高了沟通效率、节约了沟通成本。
四、物业管理企业的激励创新第一,目标激励
员工从事任何一项工作,都希望所在企业能有一个明确的工作目标,并引导他们围绕这个目标去工作,最终达到和实现。因此,物业管理企业一定要有一个详尽的发展计划,并规定每年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创全国优秀物业管理大厦(小区),还是通过ISO9000质量认证。只有目标明确,员工才有奋斗方向和工作动力。
第二,奖励激励。
员工工作的目的主要是获[FS:PAGE]得生存所需的物质基础,物质奖励的作用显得十分重要。因此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要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公平分配原则。对企业的优秀员工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用奖励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福利激励。
福利可为员工解除工作和生活上的后顾之忧,使员工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现在的企业一般都会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等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还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实行年终双薪、带薪休假、生日礼品、伙食补助等更丰富的形式来提高员工的福利,就可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
第四,榜样激励。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一个单位重要领导的工作能力和人格力量会直接影响到员工工作积极性的发挥。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的领导层和主要管理人员,一定要处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以自身的榜样力量来影响和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五,荣誉激励。
人的需要和追求是分层次的,当基本的工作需求和物质利益得到满足后,他们往往渴望得到各种荣誉。因此,对工作成绩优异、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员工,企业要将他们晋升到高级工作岗位,使工作岗位与他们的工作能力相一致;对工作突出、遵守企业管理规定、受到用户称赞的员工授予“优秀服务标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并将其主要事迹在有关报刊和宣传栏中大力宣传;对素质高、品质好、有发展潜力的员工可派出考察学习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
中国有句古话:“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这说明中国人是具有创新精神的。希望我国的物业管理人也具有创新精神,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适合中国特色的物业管理之路。
参考文献:
(1)不断的加强对农业经济管理方法的创新当今社会已发展为信息全球化的社会,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更新速度也不断加快,各个行业为了适应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变化,也不断实施信息化方针政策。农业经济管理也离不开信息化的引导,农业信息化作为当代农业的前进动力,为现代农业提供了发展的必然趋势,指导了现代农业的前进方向。随着时代的突飞猛进的发展,随着时代的进步农业经济管理也应该与时俱进,推陈出新,不断创新农业经济管理的方法和模式。随着当今社会时代的进步与发展,中国虽然基本实现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农业整体运行状态有所改善,但我国仍然面临新的科学技术的挑战。所以,我国仍然应该创新农业经济管理方法,实现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
(2)不断的加强对农业经济管理体制的创新经过大量的无数的实践证明,农业经济发展的好坏程度不同的依赖于农业经济管理的水平,虽然造成农业经济产生波动的原因很多,但最重要的还是农业经济管理的水平比较落后。因此,实现农业经济管理的创新,永远是农业经济管理的核心内容。我国从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以来,农业经济的发展都一直处于一个相对比较平稳的发展状态,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创新速度的加速,我国农业在运用科学技术方面还比较薄弱,如果想要加强农业经济管理体制的创新,拓宽农业资金来源渠道,只凭单单依靠国家提供的农业科研资金是远远不够的,为此,涉农部门要想扩大农业资金来源渠道,以确保拥有更多的资金来购买农业科研设备,确保开发更多的农业新产品创造条件,又通过研究创造出来的农业新产品,争取更多的资金用于农业科研创新,以此来实现农业科研资金的可持续循环战略,最后达到农业经济持续稳步发展的最终目标。
(3)不断的加强对农业经济管理的理念创新如果想要实现农业经济管理理念的创新,首先要树立农业经济管理创新意识,并用于指导农业经济生产,针对农业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用科技创新的眼光来看待农业经济管理中产生的问题,以此达到农业经济管理理念的创新。传统农业经济管理理念非常落后,严重阻碍了农业经济发展。在农业生产中,比如,对农作物施肥,有的农民由于受传统管理理念的影响,仍然按照以往的经验对所有农作物进行施肥,而不积极采取新推出的科学技术施肥方法。为此,就要注重对农民科学技术理念的培养,帮助农民早日实现科学种植理念的转变,使他们世世代代拥有先进的科学理念,以达到科学合理的种植各种农作物,实现农业的连年丰收。
2农业机械管理的创新与发展的策略
2.1将计算机管理技术应用到农业机械管理中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管理技术已经应用到各行各业中,而农业机械管理的信息化却落后于其他产业,因此在农业机械管理中需快速提高农机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如开发农机管理的数据库管理系统,农业机械的信息统计系统等等,这些可提高农机管理的整体效率和质量。
2.2农业机械管理的系统化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导致各个地区的农业水平也不同,如各地对农业机械的经济投入、对农业机械的重视程度和农机的经济效率等,由于没有一个系统化的管理系统,让农机管理的各个方面都能规范健康的发展,这时就需对农机管理工作进行系统化规范化,建立农业机械管理的推广、供应与维修等完善的服务体系。实现农机的系统管理和规范化管理。
2.3农业机械管理的数字化农业机械管理的数字化是指利用先进的远程监控、网络交流等方式来提高农业机械管理的水平,如各个地区的农机管理人员可通过网络交流,将一些常见的农业机械故障的处理方法进行信息共享,交流经验,并将一些先进的设备故障诊断方法纳入到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提高农业机械故障诊断的时效性。采用计算机网络数据采集工作日中的环境温度、湿度等常见信息,做好数据统计与记录。这样管理能够快速查询出当日的环境温度、湿度等信息,并可查询出农田的相关信息,这样会大大提高农业机械作业的生产率,节约了成本。
2.4建立农业机械管理的创新与发展机制首先,建立农业机械管理的创兴与发展机制,农机管理部门应明确农业机械在农业发展的优先地位,作为我国建立现代化农村的重要组成部门,应大力发展农业机械的现代化水平,提高我国农民的劳动生产率。这也是适应我国广大农村的生产需要。其次,需提高农机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可定期组织对农机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管理水平,农机管理人员是提高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的关键组成部分,必须使农机管理人员不断的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学习一些农业机械的基本操作与维护保养知识,能够熟练使用农业机械管理的智能化系统,从而大大提高农业机械管理的整体效率。最后,建立农业机械管理的创新与发展机制是需要制定出符合我国农业发展国情的农业机械管理的规章制度,使得我国农机管理的创新与发展能够顺便的进行,提高各农业部门的合作协调性,制定出合理的奖惩制度,以激发农机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我国农业机械化的整体水平,有利于推进我国农村的现代化水平。
3农业机械管理创新与发展的深刻意义
在当今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形势下,对农业机械管理的创新与发展是非常必要的,我国农业部门需制定出符合我国农业发展国情的有效的管理机制,提高广大农业机械管理的专业水平和管理水平,培养出一只高素质的农机管理队伍,进一步提高我国农业机械化的整体水平。对于农业机械管理,在其创新与改革浪潮中,必须摈弃旧的思想,用现代化的眼光增加农业机械的融资渠道,稳步提升我国各地区的农业发展水平。
(1)发现问题与确立管理创新目标;
(2)提出和筛选管理创意;
(3)实施、验证和完善管理创意。其中每一阶段的实施都需要企业家具备相应的管理创新能力。与此同时,由于每个阶段的任务内容不同,从而需要企业家所具备的能力也有所差异,即不同创新阶段对应着不同的企业家创新能力。依据各阶段所需的能力,企业家管理创新能力包括以下三种。第一管理创新目标确立能力。明确公司前景、组织变革和创新的方向是管理创新的关键(刑以群、张大亮,1999)。在管理创新的过程中,企业家首先需要对企业目前经营状态感到不满或具有忧患意识,从而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和机会(Hameletal.,2007)。其次,企业家需要分析企业存在的管理问题的原因,思考企业的战略目标、运营模式和管理结构(Hamel,2007),进而确立管理创新的方向和目标(刑以群、张大亮,1999)。要完成上述活动,企业家需要具备管理创新目标确立能力,即明确企业根本管理问题,确立企业管理创新方向和目标的能力。第二管理创意能力。在管理创新目标确立后,企业家需要从各种途径获得启发,提出、评价和筛选管理创意。企业家能够从专家、社会组织和工作经历等多种途径获得启发,或者从实践出现的错误中产生新的思想(Hameletal.,2008)。从各种启发到归纳和提炼出管理创意是一个“概念化”的过程,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对创意进行评价和筛选(刑以群、张大亮,1999)。但管理创意往往是抽象的,企业家还需要将创意转化成创新方案或战略规划。因此,企业家需要具备从各种途径获得信息和启发,提出、评价和筛选管理创意的能力,我们将上述能力称为管理创意能力。第三管理创新实施能力。创新带来组织绩效的前提是其能够有效实施(KleinandSorra,1996)。创新的实施往往需要突破对组织惯性的依赖,抛弃早期被证明是有用的措施和行为,并克服创新过程既得利益受损者所形成的组织障碍。为克服上述惯性和障碍,企业家需要说服内部利益相关者,建立可靠的支持基础(Al?ngeetal.,1998;刑以群、张大亮,1999;Hameletal.,2008)。同时,还需要建立广泛的网络以获得创新所需的资源,并有效协调不同的组织利益和活动,防止在利益再分配过程中出现的“腐败”(Al?ngeetal.,1998)。此外,还要对管理创新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定期评估创新计划的绩效,制定实施管理创新的应急措施、控制标准和考核指标,并不断对管理创新的结果进行反馈和修正(刑以群、张大亮,1999;Hameletal.,2008)。为了巩固创新的成果,企业家还需将创新的成果理论化、制度化和标签化,并在组织中进行推广(Hameletal.,2008)。为此,我们将企业家为克服组织惯性和障碍,获取和合理配置资源,并对管理创新实施结果进行检验、完善并制度化所需的能力定义为企业家实施管理创新的能力。
中国企业管理受到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文化积淀,西方管理文化的精粹都以不同的形式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中国企业管理。中国企业管理创新,就是要不断让科学管理的新观念、新方法冲涮。中国企业管理者的小农意识,就是用市场经济的规范取代计划经济的禁锢,就是要在民主、科学、创新的旗帜下调动人的积极性、发挥人的潜能,实施高效、科学、人性化的管理。在知识经济的浪潮中,整合中西管理文化的精华,探索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管理模式,建设网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企业管理思想和文化十分必要。进入21世纪,随着中国加入wto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化,石油企业正逐步推向市场,面临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新的发展趋势。如何才能促进石油企业有效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等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其关键是需要研究企业管理创新。
一、中国石油企业管理创新的现状
我国石油企业管理创新的现状,目前石油企业管理创新活动主要是在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中开展。参与管理创新的人员主要是专职的管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和基层操作人员很少,这反映了石油企业管理创新的主体狭窄,不利于管理创新的广泛开展。当前石油企业鼓励创新主要集中在管理方式方法及管理模式或在一些局部领域内开展创新活动,而管理制度创新较少。这就是石油企业管理创新的特点。从创新方法上看,主要是借鉴其他相邻领域知识和技能,独创较少。同西方大石油公司相比,我国石油企业的管理创新活动主要局限于少数专职管理人员,缺乏群众性;同时创新领域狭窄,创新手段有限,整体创新能力水平低下。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石油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石油企业管理创新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
石油企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很多企业经营观念陈旧,企业的管理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存在一些问题:1、国家对企业的有效监督和发挥经营者的积极性没有有效结合;2、已经进行公司化改造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还不规范;3、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人事制度没有建立健全;4、没有完全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5、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没有完善;6、成立股份公司后企业管理如何转变;7、重组改制后各个公司的关系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企业管理创新来逐步解决。
企业管理创新活动虽受到外部环境影响,但笔者认为企业内部环境是制约石油企业管理创新的主要因素。1)石油企业的自身特点石油企业属于矿藏采掘业,同其他工业企业相比,具有高投入、高消耗、高成本、高风险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一是油气资源深埋地下,勘探开发难度大、时间长、成功率低;二是原油生产受自然规律的严重制约,企业生产的成本费用高;三是油气企业工作场地大都在野外,企业办社会负担沉重[1]。石油企业的这些特点决定了石油企业的管理创新约束条件要较普通工业企业要多,而且正是这些特点加大了管理创新的成本,从而使得石油企业很难在管理创新方面有所突破。2)企业创新本文来自中国美术高考站,免费文章请登陆cnmeishu.com查看激励政策导向企业管理创新极易受到企业内部创新激励政策导向影响。由于国内原油长期处于供不应求状态,为提高原油产量,石油企业对技术创新有很强的认知,其投入也很大,而对管理创新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是石油企业管理创新积极性不高、成效不大的重要原因。3)企业创新氛围良好的创新意识,与拥有一个良好的创新氛围密切相关。在一个好的氛围下,人就思想活跃,新点子产生得多而快;不好的氛围则可能导致人思想僵化,思路堵塞。由于石油企业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中,对市场反映迟钝,缺乏市场压力,难以形成企业创新的氛围。
三、石油企业管理创新的途径
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经济的全球化和信息化进程不断加快,给企业经营环境带来了根本性变化。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得不进行管理创新,以期超越一流,保持不败。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西方企业管理创新是一浪高过一浪,在管理的诸多领域中进行了大胆而又成功的创新。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和世界其他国家的经营关系越来越重要,管理创新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根据我国石油企业的现状和特点,我认为在石油企业管理中需要开展创新活动,以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盈利水平。
1.组织机构的创新
组织机构是企业运行赖以支撑的架构,科学的机构设置是管理理论与规律的产物,也与企业实际管理的要求相关。目前石化集团正在进行的重组改制过程,实际上是企业制度创新的过程。在制度创新过程中,组织机构必须有相应的变革与创新,才能适应全新的委托关系、集权与分权要求、管理效率的提高等等。因此,开展组织机构创新活动特别重要,否则企业制度创新就不可能真正成功。
技术创新是管理创新的主要形态,是企业发展的根本源泉,它越来越成为决定企业管理发展水平的主要因素,技术创新不仅是技术问题,也是管理问题,因为技术创新从研究开发、形成产业化到市场推广应用,在整个过程中蕴涵着一种新的管理机理和方法。石油企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科技和追求整体效益的特点,经济效益的提高依赖于技术创新。这种技术创新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国际竞争力为目标,以充分利用新工艺、新方法和高效益产出为归宿,推动石油企业发展,从而促进管理方法、管理模式的创新。
3.经营理念的创新
由于企业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代,其价值观及行为存在一种惯性,这种惯性根植于人们的头脑之中,常常会不自觉地在其行为中表现出来。石油企业的这种模原创文秘网站:文秘知音式及价值取向很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应该在经营理念上进行创新,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企业特性的经营理念,重新塑造自己的价值观与行为取向。
一些石油企业重组改制后,石油企业主业进入股份公司,成为股份分公司,其它部分为存续公司,保留原有的名称。这是把原来的一个企业分为二个,各自有自己的法人,在经济上、行政上相互独立,但在党群组织上还是一个系统,这就要求企业必须进行管理体制创新,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新的管理体制。
5.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
随着以信息技术为首的高新技术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交易方式已经发生了一些根本的变革,企业物资、资金流动在不断加速,企业原有游戏规则也随之在不断改变。石油企业只有适应这些变化,并根据这些变化寻求新的管理方式和方法,才能在以后的竞争中取胜。
6.人力资源管理的创新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资金、技术、专利等企业生产经营要素都可以相互转让,唯独只有人力资源不能自由转让,因为人力资本将取代金融资本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战略资源[2]。人力资本的重要性使得过去以财务管理为重心的管理体系必须进行改革,转变为以人为本的管理体系。如何让职工在工作中发挥聪明才智、调动积极性、不断提高知识和技能,是企业的一项迫切任务。因此加强企业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创新活动不仅非常必要,而且非常迫切。
7.企业流程和信息技术运用创新
流程的改革与创新,源于西方企业对传统分工条件下造成的生产经营与管理流程片断化、无人负责整个流程,只追求局部效率优化而使整个流程效率低下的再认识。流程之所以需要不断创新,是因为现代信息技术、电脑技术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原有流程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发生了很大甚至是根本性的变化。因此,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流程创新是石油企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领域。
四、需要处理好的关系
1.企业管理创新和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关系
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是搞好各项其他工作的重要保证,是前提条件,是企业进行各项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是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的重要条件。石油企业若想进一步创新、发展,必须加强企业管理基础工作,必须处理好管理基础工作与管理创新的关系原创文秘网站:文秘知音,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在保证基础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基础上,充分搞好管理创新,探寻新的发展方法和手段,推动石油企业向前进步。
2.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的关系
引进国外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对推动我国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缩小与发达国家企业管理的差距,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也是加强和改善我国企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学习、引进、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石油企业自身的特点,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石油企业管理模式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