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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构清晰,内容详尽,系统性强
全书共分为十二章。第一章是宏观经济学导论,主要介绍了宏观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宏观经济学定位、发展历程及基本研究方法。从第二章到第四章分别对国民收入核算、国民收入决定理论和产品市场与货币市场的一般均衡三个方面对宏观经济学所包含的最基本的理论作全面的介绍。从第五章到第十一章分别就宏观经济学的核心部分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总供给和总需求、失业与通货膨胀、经济增长理论和经济周期理论等作了系统而全面的介绍。第十二章对当代西方的主流宏观经济学流派的的发展、基本观点、分歧及新近动向作了简单的介绍。从全书的目录可以看到,作者对其中每个部分的理论和实践案例部分作了若干详细划分,结构清晰。同时,对本学科每部分所涉及的核心知识点进行了深入、系统地阐述和辨析。这是此书区别于其他宏观经济学教材的一个显著特点。
二、语言通俗易懂,可接受性强
宏观经济学在进入中国的很长时间里,给人的感觉往往是高不可攀,不是一般人能够学得懂、听得明白的学科,认为那是政府官员的事情,和普通百姓生活没有关系。因此,很多的教材、专著对于宏观经济学的介绍基本上采用的是晦涩难懂的语言,让人敬而远之。读过这部宏观经济学教材后发现作者叙述的语言简练、直白,让读者看后能够感到宏观经济学并不是遥不可及的,是可以学得懂的。尤其是其中引入的案例,其语言直白、透彻,把经济中的问题用百姓的话说了出来,让人更容易接受。语言的通俗性是这本教材的一大优点。
三、反映了学科的重要进展与主流成果,具有前沿性
作者不但介绍了已较为成熟的宏观经济学基础理论,而且还加入了近期国内外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把新理论、新观点和新资料及时反映了出来。如在国民收入核算部分对当前热门话题绿色GDP的介绍,失业与通货膨胀部分对中国的通货膨胀水平分析等,这些都是目前政府关心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大量的这些前沿性研究资料的引用是本书的特点之一。有学者在讨论我国学术界的学术规范性时曾说过,判断一本学术著作或论文的价值之高低,资料来源的多寡和可靠性不能不视为一个重要的标准。从这方面来看,本书的资料是丰富、新颖而又可靠的。
四、宏观理论实践化,兼顾理论的国际化与本土化
宏观经济学真正的舞台是阐释现实中的经济问题,而这些问题本身也由于充满了理性而足以开发心智,令人乐而忘返。在对理论介绍的同时,书中在每一个重要章节甚至知识点之后,都附有相关的案例及分析。例如,为什么美国20世纪90年代末通货膨胀水平和失业率如此之低?亚洲金融危机的成因是什么?……这些案例大都分析透彻、精辟到位,能很好地体现出真实世界中所蕴涵的经济学原理。同时,书中出现的案例,大部分都是发生在中国国内的宏观经济问题,包括了一些作者对中国宏观经济问题的研究所积累的成果。这就克服了时下不少翻译出版的国外宏观经济学著作在联系中国实际方面存在的不足。
近年来,我国研究生招生规模有了长足的发展,在研究生培养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和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是研究生教育教学及管理部门所面临的共同任务。研究生毕业论文是研究生科学研究能力的体现,是衡量其能否获得硕士学位的重要依据,其质量是衡量一所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经济法律的学习和研究,特别是毕业论文的写作,最重要的是选题。论文选题就是文章将要阐述的主题,是经过挑选确定的研究方向、方法、内容和途径。要做好论文,提高论文质量,首先要有好的选题。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往往是学生学术生涯的起点。因此,重视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对学生的论文选题给予适当的指导是非常必要的。
一、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特征
1.学术性与现实性相结合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突出特征就在于对现实经济问题的及时反映,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普遍关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但毕业论文是学术论文,学术性、先进性、独创性是学术论文的基本特点,学术性是其根本和生命力所在。因此,要注意保证毕业论文中学术性和现实性相结合,既可以是直接对一些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现象和问题进行学理探讨,也可以是在宏观的现实背景下对一些纯学术问题的新发现、新探讨和新拓展。考虑到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与学科专业论文的区别,其对现实的关注和联系并不是直接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具体答案,而是通过对一些现实问题的探讨推进理论创新和学科发展,或是对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从学理上探寻对策和给出一个较为理性的思路。经济法专业硕士生在选择毕业论文研究方向时,一方面要敏感认知现实经济关系的法律需求,另一方面要考虑论文的理论水平高度。
2.专业基础与法学前沿问题相结合
作为经济法专业硕士的毕业论文相较本科生论文而言,对论文的学术性要求更高。硕士毕业论文是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综合检测,但不是对所学知识的简单总结和复述,是以所学的专业知识为基础研究并且探讨学科发展中的学术问题,或是为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一句话,作为学术论文,它旨在考查学生初步的学术研究能力。毕业论文实质上是学位论文,因此,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当与学生所学专业和所要申请的学位挂钩,要在本专业领域内选择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的论题。因此,经济法硕士毕业论文选题不仅要立足于专业基础这一根本,而且要通过了解和把握经济法学术研究动态来确定研究方向和课题,把对法学前沿问题的把握与所具备的专业基础相结合。
二、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中的主要困惑
毕业论文的选题过程是一个发现和提出问题的过程,这一过程真正实施起来并不容易。在一定意义上,发现和提出问题要比解决问题困难得多。论文选题并不是凭一时的兴趣、凑热闹、赶时髦就能做好的,而是需要认真地思考和论证,以明确自己的兴趣所在、有无能力、基础如何。
1.不能正确理解创新标准
有些硕士研究生考虑到写作时间有限和自身的理论基础,在短时期内往往很难形成新的理论,为符合毕业论文创新的要求,于是在选题是一味求创新,选择自己根本不熟悉的经济法前沿问题,结果在实际写作中无法把握选题,也很难找到相关资料作为帮助,最后只能放弃选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是因为对论文创新标准的理解不准确。其实,创新从根本上讲就是人们对某些问题的认识能有所拓展、深化,其具体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并非只有推翻现有学说,另创一个新的学说或体系才算新,也不一定非得成一家之言。只要对某一问题的解决有推动、有帮助,对人们的认识有启发、有拓展,能对学科发展增添“一砖一瓦”,都称得上创新。因此,创新不仅是推陈出新,提出新学说、新观点,也是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发现和补充新材料,开启新视角,做出新论证,引进新方法和新手段,以及做出新概括和新的语言表述。即使能较为系统地提出和阐述一个未被注意的新问题,一时又未能解决,也算是有新意。
2.不能正确判断选题的价值
在当前这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经济关系纷繁复杂,经济法所涉内容也十分广泛。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在选择论文选题时,有时很难判断所涉问题的重要性。例如:有学生因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计划写“企业工商登记法律问题研究”。这个选题表明上看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是个可行的选题。但仔细推敲,在这个制度中如果是探讨工商登记的内容,则成为具体的经济技术规范的推敲,容易写成工作报告:如果从工商登记的程序探讨,则偏向于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法研究内容有所偏离:如果从企业行为角度分析,则偏向于律师实务研究。很难从理论高度进行发挥,提出有学术价值的观点。只有从企业的市场准入一般规则角度探讨企业工商登记的相关问题,才是比较好的选题。但这样的话,论文选题变成了“市场准入一般规则研究”。因此,经济法研究生在做毕业论文选题时,首先应该注意考虑选题的理论基础,能否有适当的理论可以用来分析该问题;其次再考虑选题的现实意义,是否值得花时间去深入研究来满足现实的需求。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判断选题的价值。
三、对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的几点建议
1.选定一个比较明确的方向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作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经济法所涉内容比较繁杂,学科之间差异性也较大。例如:市场管制法律制度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的重点和基本思路就有很大差异,而每个人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所限不可能精通一切。因此,要确定自己的选题,首先要对几年学习所积累的知识作简要的整理,总结一下自己究竟在哪些方面有所得、有所思、有所长,对哪些只是一般了解,从而将注意力凝聚到最能体现和发挥自己知识特长的某一点上,以此为基点通过了解和把握经济法学术动态,找到合适的研究课题。
2.结合学界研究主流方向来判断选题
不同时期学术研究的注意力、侧重点等总会不同,相应地在法律研究过程中会有一些相对研究集中的热点问题。毕业论文要合理选题,应尽可能全面了解和把 握学术动态,对经济法领域所讨论的各种问题及其代表性观点、学说均应有基本了解,同时又要结合自己的专业基础和兴趣有所侧重,突出重点。这样能够保证自己的论文有足够的资料来分析论证。经济法学术研究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存同求异”的过程:“存同”,才能建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统一平台。对经济法硕士研究生来说,先准确理解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学说,才有可能正确运用理论解释现实经济问题;而“求异”是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不能人云亦云、拾人牙慧,这样才能体现自己论文研究的价值,才能推动学术发展。特别是对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不必要一味跟风作为选题,因为如果是热点问题,许多学者都从多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全面的探讨,对硕士研究生而言,选择这样的题目风险比较大,很难发现新的思考角度或者形成新的观点,容易造成最后写作的困难。
3.选择合适的角度建立选题
论文选题是对平时所学知识的一个梳理过程,也是对平时所思考的问题的梳理和总结过程以及二者的综合过程。经济法研究领域中许多问题都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和讨论,学生可以在对所学课程有了基本了解和兴趣的基础上,从自身的角度综合运用各种思维方法来进行选题。例如:在财政制度领域,长于理论抽象思维的学生可以考虑研究财政法的本质、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法律制度在经济法中的法律地位等问题;偏爱实证研究的学生可以分析具体财政制度,如转移支付制度的分析、预算法的完善、财政体制的改革等等问题:擅长比较研究的学生可以通过历史分析中国财政法律制度变迁、结合其他国家财政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无论在经济法的哪个领域选题,都存在一个怎么思考和总结的问题。需要综合运用同向思维和逆向思维、聚合思维和发散思维、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形式思维和辩证思维等各种方法,以明确自己的知识储备与能力、兴趣与所长,以及当前学术动态中的定论、争论、未论所在,并从中找到需要研究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要查阅大量文献,提炼选题,形成自己的见解,这本身就是一种能力的训练和基本功的培养。
4.查阅相关文献来辅助选题
选题的判断必须建立在大量查阅文献的基础上,特别是在确定研究方案时,需要考虑论题是不是有相关资料来加以铺垫。“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大量文献资料的参考很难写出高质量、高水平的论文。在经济法研究中确实有一些领域研究学者很少,这样导致相关的文献资料也很少。例如:对我国特殊形态的一些企业的现状以及法律调整,如集体所有制企业、建设兵团等方面研究资料就非常少。由于毕业设计环节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设在毕业前夕,很多同学将绝大部分时间放在找工作上,大部分同学都很难有时间和精力进行原始资料现场调查和研究,只能进行二手文献的查阅。因此,在选题时应该考虑现有文献的基础,对文献进行初步的查阅,这样可避免最后写作过程中因资料来源的单一而削弱了毕业论文的说服力。
西方市场经济在经历了充分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时期以后,市场失灵问题凸现。传统的民商法以及行政法对市场机制调节手段的局限性日益明显,经济法应运而生。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一开始进入经济生活的时候,就过多地去采用行政手段来否认市场的作用,直至上个世纪70年代末期才开始出现“经济法”这一术语。在过去的20多年里,学术界出现了“协调论”,“调节论”,“需要国家干预说”,“新纵横统一说”,“社会公共性说”五大学派,其中百家争鸣的焦点就在于: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时,这一问题关系到经济法的地位。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可以从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两方面出发,形式标准有“一元说”是以调整对象为唯一的划分方法,因为划分标准的单一,不适合现代法律体系多样性特征,这种学说已为学界所抛弃。“二元说”又称“主辅标准说”,是以调整对象为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调整方法是辅标准。“多元说”考虑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兼顾考虑法律主体不同,法律文件的多寡等等。多数人的观点采“二元说”为划分的标准,笔者是认同的。毕竟调整对象才是核心,调整方法相对于调整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历来也是学术界争议的热点。目前,北大张守文教授的学说赞同者无数,他主张应将经济法定位在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这两个领域,不应涉及过广,从而才能保持经济法的独立品格和赋予经济法强大的生命力,使其以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身份出现。从这种主流观点看来经济法至少在形式上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形式标准解决的是可行性问题,而实质标准的划分方法是解决必要性问题。它要求一类法律规范要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要看其有没有为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职能,是不是必要的,特有的,不可替代的。并且这种职能是其它法律部门所不具备的,或具备但替代成本过高。经济法具有规范政府和市场的互动职能以及弥补政府和市场双重缺陷职能。这两种职能是现代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其它部门法所不具备的,并且可以说这两种职能是对现代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其它部门法的超越,所以经济法从实质上看也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刘瑞复教授认为要解决部门法的地位关系到以下两个问题的解决,一是看其是否有独立的地位,二是看在与其他部门法关系中的地位。对于这二个问题,笔者想,一方面要认识到经济法不是泛泛而谈,它是立足于经济大系统,关注其中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以及现有的法律能否满足,并借鉴经济学上的成果做出的法律上的规范,经济法的现实存在就是它价值的外现。上述对调整对象的分析反映出经济法有其独立性和特殊性。另一方面,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和其它法律部门的关系是我们分辨部门法的指南,这也是我们对经济法地位理解的重点之处。以下笔者将比较阐述这个问题:
(一)经济法和民法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为基本生活准则,对国家干预高度警惕,国家是“守业人”,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市场进行,但市场机制是有缺陷的,它基于唯利性会产生不正当竞争,垄断等市场障碍,并且市场机制调节是事后调节,带有明显的滞后性和被动性,还有市场调节的外部效应可能会破坏资源受益的代际公平。此时传统的民法是以个人权利为价值取向,奉行个人本位的理念,对以上一些市场失灵的问题无能为力。再加上随着哲学家庞德,狄骥提倡“社会整体利益”的社会思潮以及经济学中“国家干预主义”的发展,经济法横空出世,并且这种产生在一定程度上讲就是区别于民法。
1. 民法强调意思自治,而经济法要求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利用国家公权对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限制。所以我们看到作为市场失灵体现之一的市场主体自由兼并导致垄断,民法是不干涉的,故大多数国家要求垄断法。
2. 民法是从微观经济层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来提高效率并以此增进人们的利益,而经济法是站在宏观经济层面,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由利益协调来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和优化经济来提高效率增进利益。经济法除强调一个人是经济人外,还强调人是一个社会人,生态人,要把环境,生态,劳动力资源都拉入到经济立法视野之中来。
3. 民法的国际通用性较强,而经济法有国别特色,有本土化的特点。民法比较容易借鉴与移植,而经济法受社会供求状况的干预,由于各国干预的程度,范围不一样,所以难以移植,这也要求我国对中国经济法的认识和研究不能照搬照抄国外,不能脱离中国现实。
4. 民法稳定性强,而经济法是一门开放性法律。经济发展变化无常,与之适应的经济法律也日新月异,但经济法的生命力就在于其不断地更新和发展,它的稳定性不是泛在表面的,而是蕴涵在其法律精神之中: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追求社会整体利益。
任何立法者在立法时都是基于条件假设的,民法和经济法概莫能外。如果把上述看作民法和经济法的表层区别,那么下面就可当作深层区别:
1. 对市场主体的假设不同。民法认为其规制的市场主体都是平等均质的经济人,这些市场主体没有经济实力的差别,视为“中人”标准,要求市场主体不损人利己即可,对所有的主体平等地保护;经济法认为市场主体都是不平等,不均质的经济人,存在着经济实力的差别,难免大鱼吃小鱼,因此以“君子”为人性标准,较之“中人”还要求“损己利人”。
2. 对市场整体的假设不同。在民法看来市场整体是市场个体的简单相加,而且市场个体利益的增加也就是市场整体利益的增加,同时如果保证了无数市场个体交易安全,也就是民法对市场整体利益的关怀;而经济法强调市场整体是个体有机地结合,市场个体利益的增加并不必然导致市场整体利益的增加,市场个体差异很大,不同市场个体在市场中的地位不一样,影响不一样。同时为达到追求社会整体利益,对于同社会整体利益相冲突个人利益是限制和禁止的。
3. 对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假设不同。民法认为政府是外在于市场,强调市场万能,,要实现经济理想状态,就要自由放任;经济法则把政府内置于市场,政府是经济生活内生变量,政府不是万能,市场也不是万能的,要弥补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的情况。
民法和经济法作为市场内部的法律部门,自然也有很多相通之处(1)民法和经济法都有调整横向经济关系,当然经济法所调整仅限于民法中因过于强调个人权利对社会利益造成损害的那一部分经济关系进行调整。(2)在一些法律要素方面也出现了通用,譬如民法接受经济法中经营权的概念;民法中代位权的概念,被税法借用。(3)民法多是任意性的规范,经济法多是强行性规范,这使得二者职能方面可以互补。(4)现代民法的发展与实践证明其呈现出现代化和公法化特征,这使得民法和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趋同。
(二)经济法和行政法
近代国家权力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行政权的扩张,“管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开始了迈向“行政国”的征程。政府行政法作为“管理管理者之法”,始终是以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利为己任,其核心是限制政府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然而这种以控权为目的而授权的行政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于是便出现以授权为宗旨的“管理者管理之法”,像经济法和社会法,这些法律搭建了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桥梁,赋予了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经济法一开始的建制就是明显地区别于行政法的。
1. 两者的调整对象虽然说都有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但是行政法侧重于从形式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譬如说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经济法侧重于从内容来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赋予经济管理部门的监督权,赋予经济管理部门处分的权限。
2. 行政法采直接调整方法,告诉行政主体有所为,有所不为;而经济法更多采间接调整,针对市场主体,由国家制定有关经济政策,诱使企业能够规制自己的行为。
行政法和经济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在看到立法背景,调整方法等区别的同时,我们还要看到两者的互补性,首先要认识到经济法是运用国家权利完成行政法所不能完成的国家调控经济职能的法律部门,更好地体现出国家和市场的互动关系。再则经济法可以通过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单处或并处多种方式制裁。同时,传统的行政法重要特点是强制性,经济法作为介于公,私法域的“第三法域”,强调国家干预的适度,在市场机制可以调节时,不主张政府干涉,从而匡正行政权的扩张性。
(三)经济法和社会法
社会法和经济法都是立足于社会本位,都是带有社会性的,它们的最底限度功能是保障人类的生存权,最高限度功能是保障人类的发展权;它们在以国家干预为依托下,都综合地采用了强制性,任意性法律规范;它们都是以公法为指导,是公私法融合的体现。但是两者毕竟不是同一的法律部门,因而差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1. 社会法是针对劳资关系和社会保障两个领域,因而国家干预有固定性;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是针对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全方面的干预,在经济发展不同时期,干预程度有所不同,就干预状态而言,它有动态性,不稳定性。
2. 社会法的宗旨是保障基本人权和维护社会安全,追求社会公平,把基本人权放在第一位,社会政策目标优于经济政策目标,特别重视社会功能;而经济法要追求经济总量和结构的均衡,经济稳定和持续地增长,经济与社会与生态相协调的宗旨,经济政策目标优于社会政策目标,故相较而言,所具有的经济功能色彩浓厚。
3. 社会法中国家干预比较单调,固定:团体契约,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三方协调(劳动者,资方和政府三方);经济法国家干预手段具有多样性和动态性,因市场主体情况不同,调整手段不断变化。
在笔者看来,应该突破现在的纯部门法立法的性质,使得社会法和经济法相互配合,取长补短,建立良好的社会运行机制和市场运行机制。
经济法从萌芽到现在也不过百年光景,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时间更只是几十年而已,其中很多问题才刚刚起步研究,不足的地方当然不胜枚举,但我们不能扣住某个悬而未决有待探讨的观点就断言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应该综合考虑经济法的历史背景,现代需要和未来发展,把握它能够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实质要件,联合形式要件全面地进行思考。笔者就是基于这样的思想而为本文,并且怀着对中国法制建设走向完善的拳拳之心,希望通过更多的学者对经济法的关注,使得中国的经济法能够日趋成熟起来。
主要参考资料:
[1] 史际春、李青山:《论经济法的理念》,《经济法学评论》2003年卷(总第三卷)
[2] 李昌麒、鲁篱:《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中国民商法律网,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8512
[3] 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
[4] 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
[5]吕忠梅:《论独立的中国经济法》,《法商研究》1997年第4期
[6] 刘大洪 吕忠梅:《现代经济法体系的反思和重构》,中国私法网,privatelaw.com.cn/new2004/shtml/20040517-002239.htm
现行体育用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体育用品业自主研发薄弱,国家对具有高新技术性质的体育用品企业认定门槛高,难以享受到高新技术业税收优惠待遇在我国1万余家体育用品制造业中,大多数重生产、轻研发,简单地模仿和抄袭知名企业的设计,只要在款式上形似即可。[9]由表2可知,我国体育用品业的科技研发(R&D)无论从科技研发人数、R&D平均经费支出比例、R&D平均研发个数等方面均落后于我国制造业的研发支出水平。特别是体育用品规模以上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的研发经费支出比例分别为8.6%和10.3%,明显低于我国制造业平均研发经费支出4%和8.1%,而且仅有0.3‰的体育用品企业拥有科技研发自主知识产权,由此可见,整体上我国体育用品企业研发机构少,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低,体育品牌自主创新能力严重不足。2008年国家颁布实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产品(服务)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可见其认定门槛之高。我国体育用品企业制造的大多是科技含量低,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与品牌的以来料加工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且模仿、抄袭、贴牌严重,体育用品企业很少能够符合国家规定的研发费用支出必须达到60%的标准,更鲜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了。从表2可知,按照上述标准被国家认定的体育用品高新技术企业只有126家,仅占我国体育用品规模以上和大中型企业总数的13.4%,大大低于我国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46.3%的比例标准。由于新高新技术认定标准的提高,致使我国绝大多数体育用品企业被无情地排除在高科技企业之外,无法享受到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严重制约了众多体育用品企业科技研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体育用品业在流转课税生产经营和所得课税赞助支出两方面税负沉重一方面,我国的体育用品业纳税负担重,税率高,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独立税种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非独立的附加税种。依据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体育用品企业从事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销售的每一环节所取得的增值额均应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对于体育用品业提供的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等体育服务要依照20%的娱乐业高税率缴纳营业税;我国的体育用品业绝大多数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很少能享受到产业税收优惠,需按年所得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体育健身娱乐业、体育竞赛表演业、体育培训业和体育中介业等体育服务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体育用品业的赞助和支持,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赞助支出不得扣除。这意味着我国体育用品企业的赞助支出应全部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体育用品企业的公益救济捐赠不得全部在税前扣除,而依其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超过此比例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并入企业的年利润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都无形中增加了我国体育用品业的税收负担。国家对体育用品品牌等特许经营权征税,致使体育用品等无形资产的保护与支持力度遭受严重削弱体育品牌是体育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外在表现,必须对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而现行税制不仅没有制定相关保护与扶持我国体育用品品牌的税收优惠政策,反而还要对其品牌形成的商标权、专利权、商誉、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缴纳各种税收。由表3可知,我国对企业体育用品品牌形成的特许使用权等无形资产需缴纳四种主要税收(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和两种附加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中营业税是对体育品牌征税内容最多的税种。可见现行税收政策对体育用品品牌的支持与保护十分欠缺与不足,且税收负担重,这对我国体育品牌本已具有的“三低”(档次低、附加值低、科技含量低)特征,以及依靠模仿、假冒、抄袭来获得盈利的体育品牌而言更是雪上加霜,不利于我国体育用品品牌等的培育塑造与长远发展。
美国环保主义者哈丁在《公地悲剧》中指出,每个人都力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忽视了资源的有限性和承载量,公地悲剧的发生不可避免,个体的经济动机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激化是公地悲剧和环境问题出现的深层次原因,无节制的市场经济体制本身存在着固有的缺陷,使得某些人类共有的资源得不到应有的严格的保护,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共有资源成为追求经济利益的牺牲品,整体的环境质量不断恶化,最终影响了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二)法制基础。
一方面法律的社会化、系统化、政策化使得近代法律的发展日新月异,传统的资本主义民法以私权为本位,在私法本位的观念下形成了法学的理论基础,但是这种传统的法律理念正受到当代法治发展的挑战,法律社会化正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向;另一方面公法不可干预私法的理念也日益弱化,在二者之间出现了过渡地带,新型的法律正是在这种土壤中找到发展的空间并且反过来又促进了二者的融合,这种融合也为环境法这种跨部门立法的范例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
二、传统法律思想与实践应对环境问题的不足
我国的宪法中缺乏环境保护的实质根据,因为按照现代法治的原则,国家只有依据宪法才能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责任,但是传统的宪法模式并没有将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来确认,这样的直接后果是公民的环境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在有关环境权方面规定的缺失使得其它有关公民环境权保护的立法缺乏宪法依据,因此必须明确人们所享有的在健康、舒适和优美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权,当然宪法中是存在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款,但是并未明确国家和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责任或职责,这种不确定性也使环境保护过程中要求的集中统一的环境管理权难以实现,表现为现实中的多龙治水,效果却不明显。
有关环境权的属性问题学界尚无定论,主要有人权说、人格权说、财产权说和人类权说等,直接后果是传统民法理论在环境保护中相当的不力,当今社会中调节社会关系的基本法首推民法,但是传统的民法理论比如所有权理论、契约自由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这种绝对所有权、绝对支配权,使得个人为了取得利益而在订立契约时顾忌甚少,只有故意和过失才承担责任的过失责任原则使得对环境权益的保护难以落实,因为在我国环境要素为国家所有,当这些要素受到侵害的时候谁有资格进行权利诉求,这在传统物权理论里无法解决,而依照传统的契约自由原则不承担环境保护的义务也可以视为一种自由,国家不得干涉,更为严重的是现如今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往往是社会物质生产部门的物质生产活动的负面产物,造成这种污染和破坏的企业或个人并无直接的故意和过失,按照过失责任原则其后果便是污染者无需承担责任,受害的利益无法得到补偿,保护环境何从谈起?可以说大多数的环境保护工作都是由环境行政管理机构来进行的,那么我们来看一下作为管理管理者之法的行政法对环境的保护是否得力,传统行政法对于自由裁量权做出了较严格的限制这对于应对复杂多变的环境问题极为不利,因为很多环境问题的解决在现有的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缺乏依据。另外行政法一直以来是以权力的行使作为其基本方式的,但是我们知道仅仅靠权力手段是不足以对环境实行有效地保护的,此外环境保护所要求的预防为主,预先采取措施限制不利于环境保护的民事行为的需求跟行政管理的滞后性相矛盾,可以说当前的行政法对环境的保护是相当的不力的。当然,存在的问题还有很多,恰恰说明了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来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和国家环境管理的要求,这就是环境法,可以说正是由于传统法不能满足而环境法可以满足现实的需求才导致了环境法的产生,那么这些需求到底是什么呢?
三、环境法得以应对不同层次的需要
(一)作为应对废旧品处理、环境工程设计、垃圾的回收利用等问题的环境法规、判决和条例是第一需要。
这也是环境法产生的直接原因,所谓的第一需要是因为为了应对各种因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所带来的公害问题,相关的环境法以一种应急性的法规、判决和条例的形式出现,由于具体问题的类型多种多样变化万千,所以这一层次上的环境法的变化也就异常迅速,往往是问题已出现就会出现对应的环境立法,正如当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日趋严重的时候,相应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很快就出台了,又如日本50年代后期,由于伴随着产业活动而产生的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在其国内各地相继出现了诸如骨痛病,水俣病等公害事件,于是紧接着在其国内出现了公害立法,《关于公用水域的水质保全的法律》等,不过这个层次上的环境立法内容主要涉及到相关的环境要素,而且总是等到状况出现后才得以反映,因此带有强烈的应急色彩,所以说是第一需要。
(二)使相关的环境政策与社会制度一体化、体系化是第二需要。
这也是环境法产生的间接原因,这一层面的环境法是建立在第一层次的需要已经得到满足的基础上,在已有的各种应急性的和预防性的环境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将其与已有的社会制度一体化,并在此一体化过程中强调环境政策也必须要通过行政自由,行政裁量权,司法制约来实施,同时在实施过层中尊重各级政府权威,事实上这是一种程序性的体现,之所以要贯彻这一程序主要的是要在实质上使得已经制定的环境机制与我们社会的经济现实、传统财产权和国家能源政策相适应,当然由于在第一需要已经得到满足的情形下,将原本杂而无章的应急性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化,不仅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环境的需要,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际上这也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而使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与现行制度协调统一的结果,这一过程的结果必然是环境法与现行的政治、法律、经济体制和国家能源政策的契合,这一过程也伴随着各种体制的优化和重组。
我国现在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的重要时期,随着劳动力的短缺和工资的持续提高,我们国家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优势已经慢慢消失,中国经济逐步进入了从二元经济发展阶段向新古典增长阶段的转变时期。在这个转变的过程中,资本报酬递减现象开始出现,继续依靠大规模的政府主导型投资以保持经济增长速度的方式,不再具有可持续性。目前,政府主导的经济增长主要表现就是政府投资比重过高,相应的,中小企业遇到进入障碍以及其他发展条件的限制比如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而国有企业依靠政府的行政保护,往往拥有行业垄断地位,这些企业效率相对低下却因为行政保护而盈利,政府出于对产值、税收、就业稳定性和社会稳定性的考虑,不愿意做出让低效率的大型国有企业退出经营的决策,这就会妨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因而难以具有高的资源配置效率。
二、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和结论
中国十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1.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我们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重要的,就是要更好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要尊重价值规律的作用,发挥市场机制调节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让企业根据市场信号自主地做出生产经营决策。
2.转变政府职能,减少直接干预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不再继续充当资源配置的主角,不去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撤销一些以前主管企业的专业部门,放手发挥市场的作用,政府职能转变为从事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也就是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
经济伦理学研究的方法,如果按照经济与伦理的相互关系来分类,我们可以将之归结为三种:第一,从伦理学到经济学的路线;第二,从经济学到伦理学的路线;第三,经济学和伦理学的综合路线。
从伦理到经济
伦理思想,作为先导意识,在历史上和现实中,是与国家的治理联系在一起的宏观方略。经济作为“经世济民”的手段,一直服务、服从于社会伦理大思路。一种经济政策、实务的出台、运行,都需要得到伦理的首肯、支持、辩护。所以,从伦理来观察、说明、论证经济的合理性,是人类思维的一贯倾向。
中国先秦儒家就是按照“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进行国家经济管理的。孔子的《论语》在伦理学说的基础上,描绘了治国安邦方略,包括对于经济活动的原则性对策。儒家围绕人学、伦理中心问题,在人与人之间、个人与家庭、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伦理关系上,提出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社会理想,以此做指导,进行经济活动,主张“以义导利”、“以义制利”、“义利双行”、“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经济伦理模式,争取实现“富而仁”的境界。伦理规范决定、限制着经济利益的分割。它强调家庭血缘人伦关系,以亲子、长幼等家庭关系为孝悌的出发点,并进而将孝悌理解、扩展为仁道这一普遍价值伦理原则的根据。从小范围的家庭、亲戚血缘关系,延伸到社会、国家、政治生活中,严格规定君与臣、官与民、上级与下级的相互关系等等,已涉及到每个人在社会复杂关系中的独特;从生命的生产与再生产在人的存在过程中所具有的本源意义看,儒家以家庭血缘人伦为轴心,展开其伦理体系,来说明经济活动这些人类事务性工作对于伦理的实现的工具作用,勾画了经济伦理的原则性框架——为仁而富(目的)、“富而仁”(要求)、富中有仁(过程)。
古希腊的柏拉图,第一次提出建立“正义”、“美德”的“理想国”。他的经济、政治理论,有意识地建立在理想伦理思想构架体系上。在其著作《理想国》中,社会不同人等都有对应的职位、角色,从事天份,就是服从正义。他把人分为三等,认为政治的意义是神用金子做的哲学家管理国家,这些人是“杰出”、“最优秀”的人物;而由神用银子做的武士则管理军队。这两类人的工作就是支配人民,实现正义,为民谋利,这样政治就达到最高“善业”程度。最下等的人是神用铜和铁做的,那就是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他们的唯一责任是劳动生产。经济活动是《理想国》理念、政治蓝图的具体体现,个人严格按照天份,进行自己应该做的事情,就是正义的,既符合经济上的职业伦理,又符合社会和人生伦理。当时的所有城邦之中,公民都可以分成为三个部分,即富人、穷人和介于两者中间的中产阶级。富人由于生活奢侈,只会发号施令,不能审慎地考虑问题;穷人则往往由于卑贱而自暴自弃,只知服从而不堪为政;同时,贫富两阶级互不信任,不管它们中的哪一个阶级执政,都会引起党争而发生动乱。只有以中产阶级为基础才能形成最好的政体;因为中产阶级较为稳定,他们既不象穷人那样希图别人的财物,也不象富人那样引起别人的觊觎;既不对别人抱有阴谋,也不会受人谋害;所以最适于当富人和穷人之间的“仲裁者”。在这种中产阶级统治的国家中,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还要实行以下几条原则:第一,财产应私有公用,这样可以防止贫富两极分化;第二,公民(这里主要指中产阶级)应轮流执政,不得搞终身制;第三,必须实行法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四,城邦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对于柏拉图的社会伦理、经济定位理想,波普尔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一书中进行了批评,认为是顽固的专制主义、与西方现代自由、平等思想大相径庭。“柏拉图的道德准则是严格的实用主义;它是集体主义或政治实用主义的准则。道德的标尺是国家利益。道德不过是政治的保健术。这是集体主义的、部落主义的、极权主义的道德理论。”(注:波普尔著,郑一明等译:《开放社会及其敌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9页。)但是,无论如何,柏拉图在伦理体系对于经济问题的贯通上,是有杰出贡献的。
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是政治学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在论述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时,就坚决主张“国家的目的”是“美好生活的普遍促进”。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的开篇,亚里士多德在论述经济学对财富的关注时,就将经济学的主题与人类行为的目的联系起来。在亚里士多德那里,经济研究就与人类行为所追求的目的相联系。而经济动机是工具理性、形而下之学,寻求幸福才是价值理性、目的因、形而上之学、智慧之学、高贵之学。他认为“人天生要过城邦生活”。经济活动应该遵循爱、中道、友谊、国家正义(合法、恪守法律的好公民)、公平交易、比例平等等一般人性特征和道德规则。
新教运动从宗教的、道德的意义,说明经济、世俗的劳动现象。道德主动参与、影响经济生活,只有在高级信仰与日常经济活动相互结合,寓高尚、神圣于世俗、平淡之中,提倡勤俭、节约、慈善、谨慎、勇敢、宽容、正义等美德,进行持续不断的艰苦的劳动、创造、达到富裕,才是符合上帝的旨意的行为。世俗劳动是一种“典型”的禁欲活动,上帝本身对其选民的赐福表现为他们的劳动取得了成就(即他们通过劳动获得了财富)。如果娱乐是为了一个合理的目的即如果它是增强身体机能所必要的娱乐,那是可以接受的。而如果它成为一种纯粹享乐的手段,或者成为唤醒自豪感、原始本能或邪恶的赌博本能的一种手段,则应受到严厉谴责。清教徒的新道德(禁欲主义、经济合理主义思想、自由主义)与经济活动相结合,使得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成为事实。新的宗教伦理作用于经济生活,造就了第一批数量众多而且异常勤奋俭朴的近代企业家和科学家,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
沿着传统文化的演绎思路,从伦理的“主义”到经济的“问题”,自然包容、形成了经济伦理的统合。“从《圣经》到苏格拉底,再到20世纪的存在主义者,‘我们是否应该信奉伦理价值?’和‘我们怎样才能最好地区分正确与错误?’,一直是萦绕着不可回避的,并且明显是难以处理的。这些问题不仅在我们每天的个人生活中出现,同样在我们的职业活动中产生。”(注:Edward J.Ottensmeyer,Gerald D.McCarthy.Ethics in the workplace.New York:McGraw-Hill,Inc.,1996.1.)
在经济伦理学界,大学哲学系、宗教学科的学者,看待经济学,进行经济伦理研究,一般采取了从伦理到经济的认识模式。他们成为研究经济伦理学的重要力量。例如,美国哈佛大学哲学系的罗尔斯《正义论》对于正义理论在经济领域的应用,哈佛大学哲学系的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对于分配正义的审视,美国堪萨斯大学哲学系的狄乔治(Richard T.De George),就是主要代表。
从伦理到经济的认识路线,存在着自己的优势。伦理学以哲学领域的世界观高度,对于经济问题有高瞻远瞩的把握;对于经济现象,有独到的见解,有深入的学理上的分析、论证;经济活动的具体实践,都可以在伦理学人类社会幸福的目的、宗旨下,得到体现,显示了伦理学作为理论的强大包容、解释力量。
但是,它存在的欠缺也是不可回避的。伦理学的研究,偏重于理论思辨的逻辑推理和演绎,以致于使得其中的许多理论存在着空泛、不实用、不具体、不精确的倾向。而市场经济与道德的研究,是特别需要面对经济生活复杂的内容的,不能光从市场经济的理论出发进行简单的逻辑推定。过去我们运用抽象概念、判断、推理,来论证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常常造成某些结论和社会现实不相符的后果,对于社会、群众的认识造成误解,甚至在实践上带来预想不到的危害,是值得认真反思的。
从经济到伦理
经济生活、经济研究中,经常面临伦理问题,导致了经济学、管理学等应用学科学者们思考、探讨经济中的伦理问题。例如:美国圣母大学工商学院的恩德勒(Georges Enderle)、我国经济学家厉以宁、茅于轼、汪丁丁等。
经济伦理学应该关注、研究的内容,其实质就是运用伦理理论进行观照、解决经济活动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经济问题导致伦理的追问,使经济伦理得到重视。德·乔治先生认为,经济伦理学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是一般伦理学原理在经营活动的具体案例与事件中的应用;……第二个方面是元伦理性有关内容;……第三方面内容是对企业预先假设前提的分析;……第四,对经济伦理学的研究有时会超出伦理学的范畴而涉足于哲学、经济学或组织理论等其他知识领域;……最后一项内容是对值得推崇的道德标准和典范式道德行为的描述。”(注:理查德·T·德·乔治,李布译:《经济伦理学》(第五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33页。)经济活动中的职员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环境、利润与社会责任所关联的生产、交换、消费、分配、服务环节,都与伦理发生密切关系。企业宗旨、价值观、企业内部管理、外部经营,都需要从伦理的观点加以认识。
经济注重效率,同时自然带来伦理上的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它给人们带来的福祉是明显的,充裕丰厚的物质财富,为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社会最终的伦理目标的实现提供了物质条件;同时,它隐含着对人的尊重。效率的提高,其核心内容即是“人尽其才”。这也正是市场经济带来的正效应之所在;另外,它破天荒首次撕破了遮掩在人们面孔上的虚伪纱布,将功利请到人们议政的殿堂里,功利作为道德的内涵终于得到舆论的认可,效率则是道德功利性的外在表现。市场经济背景下,不仅仅是言利和竞争,它同样需要互助友爱,同样需要人们具有较高思想境界。民族道义、古道热肠、仗义执言、助人为乐等等,到什么时候都是需要的。在人文关怀与市场竞争、效率优先之间,应该有这样一种更高更纯的“黏合剂”——公平机制。追求效率与公平的结合,成为经济伦理的关键内容。“涉及到利润、增长、技术进展的问题,都有伦理上的维度:这些包括污染和自然资源的减少对社会总体的影响,工作环境的质量和特征,以及消费者的安全。”(注:W.Michael Hoffman,Jennifer Mills Moore.Business Ethics[M].New York:McGraw-Hill,Inc.,1990,1.)
今天经济伦理学之所以能够兴盛,甚至成为经久不息的社会运动,其根本原因是现实经济的发展和改革。有什么样的经济秩序,必然会有与之匹配的道德要求。遥想当初,计划经济时期,道德内容与当今时代有着巨大的反差和变异。彼时,人们崇尚的是中庸平和,重义轻利。知识分子耻于言名利,科技人员不敢自诩专家,农民去市场卖个鸡蛋都要像做地下工作。这就是所谓“道德的自身合理性”。从道德产生根源看,合理的道德体现着合规律与合目的的统一。从道德的社会性看,合理的道德是合价值与合工具的统一。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从他的“合理性”概念所特有的含义出发,将人的合理性行为分解为价值合理性行动和工具合理性行动两种。再从道德自身看,合理道德是功利性和超功利性的统一。而从发生学的角度看,任何一种形式和社会道德都源于人的利益及其利益现实的需求。市场经济产生的道德必然性就在于,任何一种经济形式的生成或建立,都是与一定的道德观念指导相关或符合某种道德要求。市场经济取消自然经济,既体现经济自身运行规律的客观必然性,也蕴含着社会伦理中推陈出新的道德必然性。“经济伦理学是关注今天经济世界的最重要的学科之一、也许是最容易误解的学科。经济伦理学领域面对特定的经济实践是否可以被接受的问题。”(注:O.C.Ferrell,John Fraedrich.Business Ethics.Boston:Houghton Mifflin Company,1991.3.)
市场经济确定的社会动机与目的,就是试图为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利益实现,找到一种合理、有效的方式。这就是市场经济产生的道德必然性之所在。效率原本是个经济学范畴,是资源有限前提下资源的有效使用和有效配置。市场经济推出一系列与自然经济、计划经济迥然不同的道德内容,但注重效率的全新的道德内容却是必然的,不可逆转的。就像现代作家沈从文笔下的田园风光,一旦受到商品经济的侵袭,竟也变得古道不再,至少也是掺杂了许多世俗的东西。经济秩序发生了裂变,又何必苛求道德的亘古不变?
从经济来认识伦理问题,有自己的特长。实证分析,细致入微,比较严密,改变了伦理学的空洞缺陷;效率的引进,使伦理问题的解决,找到了在实际生活中的可行途径。
但是,经济中的伦理研究,存在着不少弊端。尤其是在经济学忽视、否认伦理维度时,就更加明显暴露出来。有的经济学家甚至完全抛弃了道德的考虑。“作为经济学家,对人的价值偏好和道德标准是‘管不着’的,经济学家只是在人们已有的价值标准条件下研究人的行为和人的行为的后果,以及人的行为对其他人的影响……原则上,经济学家就其职业本身来说,可以为希特勒服务,也可以为丘吉尔服务;可以为黑帮服务,也可以为政府服务。就这个意义上而言,经济学是‘道德中性’的学科,经济学家是‘不讲道德’的。”(注:刘伟等:《冲突与和谐的集合——经济与伦理》,北京:北京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讲究效率,使经济学成为功利主义独霸的园地。功利价值、效用意识,逐渐被拔高到至上的地位,成为衡量行为的唯一标准。这样,美德、正义等人类社会许多不能或者不好确定现实价值的东西,被置若罔闻,人们的行动在狭隘的圈子旋转,为了暂时利益,忽视长远利益;重视物质利益,忽视精神价值;强调自己利益,忽略他人利益。森一针见血地指出,长期以来的经济学已沦为工程学,没有人性内容了。“‘工程学’方法的特点是,只关注最基本的逻辑问题,而不关心人类的最终目的是什么,以及什么东西能够培养‘人的美德’或‘一个人应该怎样活着’等这类问题。在这里,人类的目标被直接假定,接下来的任务只是寻求实现这些假设目标的最适手段。较为典型的假设是,人类的行为动机总是被看作是简单的和易于描述的。”(注:阿马蒂亚·森著,王宇等译:《伦理学与经济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73页。)
寻求经济与伦理融合
在古代的人类知识与智慧学说中,保持着经济与伦理原始样态的自然结合。作为经济伦理学,它是演绎与归纳方法、分析和综合方法、抽象与具体的方法论上的整合,是经济学和伦理学的双向交融。其研究内容既有“主义”,又有“问题”。“主义”是涉及伦理价值、经济学理论体系的东西,“问题”是联系实际的经济现象、伦理困惑。经济伦理学就是在经济学和伦理学之间进行联系、加沟通、搭架桥梁,使其最终融合起来。
到近代,亚当·斯密觉察到了经济与伦理的难题,并且开创了试图将两者相结合的思路。
斯密经济学上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以下简称《国富论》),建立了“富国裕民”的古典经济学体系;伦理学上的《道德情操论》,阐明了以“公民的幸福生活”为目标的伦理思想。他希望自己能够圆满地解决经济上利己与道德上利人的矛盾,也就是早在19世纪中叶德国历史学派的经济学家就提出了所谓的“亚当·斯密问题”(有的叫作“斯密难题”、“斯密悖论”),即《道德情操论》表达的利他主义和《国富论》利己主义的论述相互矛盾的问题。
其实,斯密是把《国富论》看作是自己在《道德情操论》中思想的发挥。经济学和伦理学,按照斯密时代苏格兰大学中的学科分类法,属于“道德哲学”这一门学科,而且不是这门学科的全部,只是该学科的两个构成部分。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谈到本性贪婪和自私的地主的行为动机时说,富人只是从这大量的产品中选用了最贵重和最中意的东西。他们的消费量比穷人少;尽管他们的天性是自私的和贪婪的,虽然他们只图自己方便,虽然他们雇用千百人来为自己劳动的唯一目的是满足自己无聊而又贪得无厌的欲望。在《国富论》中,斯密又谈到唯利是图的资本家的行为动机。他说,把资本用来支持产业的人,既然以牟取利润为唯一目的,他自然总会努力使他用其资本所支持的产业的生产物能具有最大价值,换言之,能交换最大数量的货币或其它货物。
斯密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出发,来解释人类经济活动的动因。也就是说,经济上的欲望,归于道德的、情感的因素。《道德情操论》寄重托于同情心和正义感,而在《国富论》中则寄希望于竞争机制,只是论述需要的侧重点不同;但对自利行为动机的论述,在本质上却是一致的。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是把“同情”作为道德判断核心的,而其作为行为的动机则完全是另一回事。他承认有种种行为动机,不仅有一般的行为动机,而且有善良的行为动机。这些动机包括自爱,这也就是《国富论》开头所说的自利,而不是“自私”。斯密在《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中,从利己主义伦理原则来说明“经济人”的活动,他认为,每个人追求财富,就是为了引人注目、被人关心、得到同情、自满自得和博得赞许,是由于“虚荣而不是舒适或快乐”,富人因富有而洋洋得意,穷人因为贫穷而感到羞辱。
经济与伦理的结合,是通过神奇的市场机制——“看不见的手”——公平的承担者的“纽带”联结的。《国富论》中这样来论述:“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注:亚当·斯密著,郭大力,王亚南译:《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27页。)在这里,这只“看不见的手”是用来比喻说明竞争过程的有益后果的。而在《道德情操论》中,这只“看不见的手”被用来说明对财富的获取欲本身,如何实现促进人类福利这一更大的社会目的:“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们对生活必需品做出几乎同土地在平均分配给全体居民的情况下所能作出的一样的分配,从而不知不觉地增进了社会利益,并为不断增多的人口提供生活资料。”(注:亚当·斯密著,蒋自强译:《道德情操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30页。)可见,在《道德情操论》中,这只“看不见的手”所起的作用比在《国富论》中所起的作用更为基本。在斯密看来,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是从个人利益出发的,而在那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必将促进社会繁荣。社会利益就是以个人利益为基础的。正是由于那只“看不见的手”的存在和发生作用,使经济达到“自然平衡”。同时,它可以实现人类社会政治、文化上的平衡。斯密通过互利交换的现实,来阐明其观点。社会法规正是作为那只“看不见的手”的具体表现,使不同利益的人得以和平共处、各得其所。
在当代,试图恢复古代、近代思想家对于经济伦理全面思考的学者中森是杰出代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由计划经济转向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经济的不断增长,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改善,使我国在经济全球过程中的地位逐渐提高,诚信伦理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诚信问题依然阻碍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诚信伦理含义的界定
在我国古代社会里, “诚”和“信”最初是分开使用的。由于二者的涵义有相通之处,诚与信逐渐用在一起。现代的“诚信”一词,其基本含义是诚信, 这与古代的诚信道德有着渊和源的关系。因此, 弄清楚中国古代的诚信思想, 对建设新型的诚信伦理观有着重大意义。
从人的本质角度来说,可以对人们提出不同的诚信要求。对于社会主义的中国而言,其诚信观应该从道义论和功利论的诚信伦理观逐步走向责任和权利的诚信伦理观。诚信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首先,从社会生活角度,可以分为人际关系诚信、经济诚信与政治诚信。而政治诚信中的制度诚信主要是法制诚信,法制诚信包括立法诚信、司法诚信、守法诚信与执法诚信;其次,从主体角度,分为个人诚信、社会群体与政府诚信;最后,从诚信发挥社会作用所依靠的力量的角度,分为制度诚信与人格诚信。诚信是经济发展精神基础,诚信是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的可靠保障,诚信是精神文明与道德建设的不或缺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我国诚信伦理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经济诚信问题是比较普遍的。经济诚信的问题,我们必须进行深刻的反思,对于信用缺失的原因, 有些学者认为,是市场经济规章制度的不健全;有些学者认为,由于个人的道德品质。尽管如此,其根本原因是我国传统的诚信理念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不匹配, 而市场经济中的诚信伦理又处于起步阶段, 因此很难有效地规范人们的交易行为。这说明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确立诚信伦理的必要性。在传统社会里, 社会成员的交易在血缘关系或区域关系的社会群体的基础上, 其交易行为发生在熟人之间,是在人格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 其交易行为会随着交易对象的变化而具有特殊性。要求交易主体具有诚信的人格和德性伦理, 这种作为德性伦理的信用伦理之所以能够起到规范人们交易行为的作用, 是由传统社会中的交易方式所决定的。而市场经济中的交易行为是通过契约方式进行的, 它不再局限于血缘关系或区域关系之内, 这使得市场经济的信用关系复杂化和广泛化, 因此,只依靠对个人道德人格的信任很难使人们的交易行为有效地进行下去。市场经济的发展把人从身份社会推进到契约社会。
(一)经济体制的不完善
我国虽然从计划经济走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由于市场经济活动数量大、变化速度快,加上信息的公开度有效实施尚未实现,使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为失信和欺诈的行为提供了可趁之机。市场经济关系需要契约支撑,遵守契约又离不开诚信伦理的规范。这就需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伦理规范。
(二)对经济利益的过度追逐
诚信问题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理性有关,过度注重对市场经济利益追求使人们不注重诚信的作用。利益最大化是人们追求的最大目标。于是许多企业利益熏心,制假售假,偷税漏税,公布虚假财务报表制,这些都能降低他们生产成本,在短时间内获得了更多的利润。因此产生了利益最大化原则与道德观念的矛盾和冲突,使经济诚信伦理受到严重冲击。
(三)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与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制度很不健全。尽管近年来我国在市场经济立法方面做出了很多的努力也取得相当大的进步,但还是不够完善,对于社会失信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不够,使得失信者敢于违法。
(四)道德教育与文化教育的失衡
儒家虽非常注重诚信,但主要停留在道德层面上,主要局限于强调个人自觉自省,对实践和社会规范方面的要求不高,导致了诚信教育的失重。目前道德教育,尤其是经济领域内的诚信伦理的教育,局限于形式,缺乏实质内容。道德观念的培养与实践脱离。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交易,依靠道德观念远远不够。关键在于要建立一整套的市场诚信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三、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伦理的建设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伦理建设,要有自己的发展道路。十六大报告要求:“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体系。”
(一)诚信理念的宣传工作
建立信用经济,要做好诚信理念宣传工作,使人们明白诚信理念对市场经济的积极意义。人们了解到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从最基本的利润方面,也必须诚信,这是国内外市场经济发展一条公理。因此,要自觉认识和遵循市场诚信原则的内在尺度,把诚信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素,并运用它来规范市场经济的秩序。
(二)以法律为后盾,处理好政府、社会和个人的信用制度建设
首先,国家应不断改善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和专门性的法律,这是诚信伦理建设的坚强后盾。在这方面,我们可以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批判的吸收西方的法律和道德规范,如美国在授信方面的《诚实贷款法》、《信用卡发行法》,净化消费信贷环境方面的《信贷机会平等法》、《诚实借贷法》等。第二,政府信用制度建设上的推进和支撑。政府诚信对市场诚信具有引导和示范的作用,因此诚信伦理建设需要政府的推进和支撑。一方面,政府负责制定市场规则,维护其实施和规范;另一方面,转变职能使其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第三,以建立个人诚信为基础。创建个人诚信制度,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认证体系。在西方国家,消费者大多愿意承担信用风险而举债消费,以积累自己的信用记录。我们可以借鉴他们对我们有益的方法。
(三)发展信用经济
政府的经济政策,对于社会各种经济主体的行为,通常具有非常强的引导作用。正确的经济政策,在实现其正面政策目标的同时,也要将其负面效应降至最低。我国政府大力推动企业改制和兼并,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实施债转股,为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开辟了道路。但国有企业的道德风险也急剧加大,形成逃债、废债之风。因此,必须对一些特殊政策加以限制,以明确政策的适用度。各级政府部门也应认识到,完善社会信用环境,是政府按国际惯例办事的首要职责,在维护信用环境方面做得好,投资环境就会好,经济发展就会得到较大的回报。
(四)树立平等意识和规则意识,建立诚信伦理的基础
诚信属于意识范畴。所以,依靠制度还远远不够,更要加强市场经济的道德教育,让诚信观念深入人心。加强交换主题的诚信教育,需要进行平等意识和规则意识的教育。
一方面,平等意识。从人类市场发展的历史就会发现,实质意义上的市场交换必然以平等为基础。马克思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1]对于交换者来说,他们关心的是自己的实际利益,只有满足对方的切身利益,自己的利益才能得到满足。因此,在市场主体的道德培养的进程中,必须加强交换主体的平等意识的教育:占有经济优势不能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政府部门不能滥用权力。另一方面,规则意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市场竞争者为了争取利益,必须根据市场的供求水平来组合生产要素,提高经济效率。提高效率在于市场交换主体提高市场交换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所以,市场竞争主体必须全面认识市场规则、政府有关规范与道德规范在交易活动中的重要性,而且更要付诸实践。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参考文献:
[1]乔法容 朱金瑞著:经济伦理学[M],人民出版社,2004
[2]王海明:伦理学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一、我国体育产业化的现状
1.体育的产业化发展不很乐观。我国体育产业化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相继推出足球、篮球、排球联赛等职业赛事,组建了大量的职业俱乐部。然而,球市不旺,俱乐部自身造血功能差,与发达国家和体育产业健康发展还相差很远。据统计,美国每天有5家健身中心开业,全国参加健身活动的体育人口高达60%以上。而我国体育产业的经营收入微乎其微,许多俱乐部入不敷出,经营困难,举步维艰。
2.外资竞争的巨大压力。加入WTO后,我国体育产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中,已有400家在华投资。全球体育用品企业产值前10名全部进入中国,年产值超过10亿美元的公司都已进入我国市场。迄今为止,这些公司几乎占领了我国高档体育用品市场。作为全球范围内的朝阳产业,体育产业回报丰厚。面对奥运这块大蛋糕,如果国内企业再不迅速抢占市场,外资很快就会全面占有,无疑会给初起步的中国体育产业带来巨大的压力。
3.中国体育产业的机遇。除了奥运会这个前所未有的机遇,中国体育企业还面临着以下机遇:一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健康意识、体育运动意识越来越强,健康投资、体育消费将越来越多;二是出于崇尚体育明星的心理,人们愿意花钱看自己喜欢的体育明星的比赛;三是体育产业是新兴产业,属于朝阳产业,是新的经济增长点.为缓解体育需求增长与国家财政拨款不足的矛盾,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把体育纳入第三产业,并已用产业政策的杠杆,吸收社会资金,引导个人消费,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
二、奥运经济与体育产业化的互动
1.加速我国的体育产业化进程。奥运会是当今世界上最具国际化的盛会,承办国的政府、组织和企业要与多个国际组织和众多跨国公司进行业务往来和商业谈判。因此,从申办到实际运作的全过程都必须按照国际惯例来操作,即以信用为基础,以契约管理为手段,进行商业化运作.这样的操作要求举办国政府、组织和企业调整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管理和运作方式,从而为我国体育真正走市场化道路,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市场运作模式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2.推动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以来,奥运会的市场化运作无疑为全球体育产业的发展开拓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只要运作得当,2008年奥运会不仅可以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强力助推器,更将是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火车头。3.“奥运泡沫”问题需要体育产业化来解决。奥运会4年才一次,很多场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只有很少几次的利用,大量场馆的闲置,占用了大批资金,浪费了大量的资源,如果经营不好,将给举办国、举办城市造成巨大的财政负担,因此要处理好应对大型活动与日常经营的关系问题.以直接投资为主要特征的奥运经济对经济的推动作用越大,在奥运投资周期结束后,对主办城市和主办国的经济带来的冲击就越大。奥运经济的这一特性在国外被称作“低谷效应”。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体育产业化,通过战略规划周密实施,既要避免奥运经济过热,防止出现“奥运泡沫”,也应通过先期预防和后期预防,把“低谷效应”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三、实现体育产业与奥运经济双赢的对策
1.制定体育产业化和奥运经济发展战略。奥运周期一般为12年左右,我们将其分为奥运前期、当期、后期三个阶段。前期战略包括场馆建设、服务公共设施建设、资金的筹措、赞助商的选择等前期筹备工作。另外,还包括制定适宜的奥运市场开发战略。奥运市场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对这个市场如何开发、包装、销售应尽早做准备,多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模式和运营机制,并与我国的体育产业化战略相结合;当期战略在奥运会召开的前后几年,主要涉及与比赛有关的事宜,包括体育器械、体育设备的选购、比赛的组织、门票彩票的销售、电视转播权及广告的销售、奥运纪念品的开发与制作等,应尽可能按照市场化模式来运作;后期战略在奥运会结束后的几年内,应充分发挥奥运会这个动态的、极具号召力的“人文旅游品牌”的价值,在奥运会结束后的1年~2年里可充分借助奥运余温来吸引国内外旅客旅游、观光和度假。
2.转变体育产业的发展模式。加速体育产业与资本市场的融合。我国目前的体育产业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政府管理型”,体育经费的来源是“行政拨款型”,这无疑限制了体育产业的发展。要从根本上解决体育产业化经费不足的问题,必须将体育产业与资本市场对接,让体育产业进入资本市场,从而提高体育产业的融资能力。
强化品牌意识,扩大国际影响虽然我国体育用品产业发展很快,但真正属于国际品牌的却寥寥无几。面对奥运会庞大的市场份额和众多跨国企业集团的竞争压力,中国体育用品企业必须推出自己的民族品牌,力争较大的市场份额。同时,也可使本国企业借助奥林匹克市场营销计划,推广企业形象和品牌。
加强人才培养。成功举办奥运会需要一大批既懂体育专业、法律,又懂经济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体育产业也必须大力发展这方面的人才,我国的体育市场还很不成熟,这方面的人才还相当匮乏,要想使我们的体育产业走向世界,加大人才的培养是非常重要的。
提高市场意识。搞好奥运营销中国体育产业一定要借助奥运会这一契机,加大体育营销力度,以寻求更多赞助商加盟,增加体育产业的产值。我们已提出了“绿色奥运”、“人文奥运”的概念。应通过奥运会的举办,系统总结我国体育营销方面的经验,继往开来。
总之,奥运经济与体育产业化相得益彰,互为推动,互为促进,那么,在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的体育事业发展就应把两种战略放在一起考虑,共同开发,共同发展,从而实现二者的双赢。
参考文献:
二、经济法主体理论的研究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正式确立以来,学术界对经济法主体的研究已逐渐跳出了经济法主体的定义和主体独立性的框框,普遍认为,所谓的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当前,学界在研究经济法主体的过程中,更多地关注具体的经济法主体的类型和制度,更多地开始涉及到各种研究方法和分析范式的变革,尤其是经济学思想和理论的引入,更是大力促进了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主体理论的研究。
从经济法学发展史这一宏观角度来看,肖江平认为:与中国经济法学的总体发展相对应,经历过三个时期。从最早的三分法(即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或者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两分法(即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到初步发展时期的各种观点(如管理主体与实施主体、管理主体与管理受体等观点),以及走向成熟时期的观点(如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计划者与反垄断者等观点)。当然,这只是一种粗略的、主流的、纯粹理论上的划分,大致厘清了经济法主体的发展脉络,但还不够精确,也缺少对很多具体制度和非主流学说的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的发展,有不少学者对经济法主体进行了新的探讨。具体来说,以张守文老师为代表的“二元结构”理论将经济法主体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两部分,调制主体又可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即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即规制主体),调制受体也可分为宏观调控受体(即受控主体)和市场规制受体(即受制主体)。漆多俊老师从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入手,以主体在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中所处的基本地位为依据,将经济法主体划分为国家经济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史际春老师认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大致可以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两大类;其中,前者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承担国民经济管理职能的组织或机构,后者主要指依据民商法、经济法和行政法设立的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李昌麒老师认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为经济法主体,由于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是在国家和政府干预经济的过程中形成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故而主体的一方通常是国家及国家机构,另一方往往是组织和个人。杨紫煊老师认为,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参与者,主要包括市场监管法主体和宏观调控法主体。其中,前者又可分为市场监管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监管主体和政府经济监管部门监管主体)和市场监管受体(主要由组织体和个人构成),类似地,后者也可以被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宏观调控受体。
经过了对经济法上主体的分类,我们可以更为明晰地对各类主体有一个大概的认识,将这些主体彼此之间有规律地进行组合,便可以构成我们经济法上主体的结构。
经济法上主体的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之间的组合,它们之间通过调制行为来联系。具体来说,在宏观调控法领域,包括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的组合;如:金融调控主体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等,金融受控主体则主要包括市场中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机构以及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等,二者的有机组合和运作构成了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雏形。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包括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的组合;如:在对某些特别市场的规制中,国家新司出版与
广电总局、工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具有与传媒企业、通讯公司、互联网企业、食品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往往处于受制主体的地位。 三、具体问题的探讨
(Shaanxi Polytechnic Institute,Xianyang 712000,China)
摘要: 该文通过对我国体育经济发展的现状进行分析,查找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典型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Abstract: Through analyzing the status of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sports economy, this paper want to find the typical problems in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and make relevant recommendations.
关键词: 体育经济 现状
Key words: sports economy; status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1-0176-01
0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体育经济不甘落后,2010年体育经济的发展速度超过了20%,高于全国经济增长的平均水平,早在2009年,体育经济对GDP的贡献率已经超过了0.5%,展示了很大的发展潜力。但在这些数据的背后,还存在很多突出的问题需要不断的探索。
1体育经济发展现状分析
1992年国家了《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明确把体育经济的相关产业划归为第三产业,随后对体育经济提出了要求:“体育要坚定的走产业化、社会化道路”,国家体育总局也根据当时我国体育经济的一些现实情况,配套制定了一些关于促进体育经济发展的文件与政策。这一系列文件政策,也促使我国体育产业从过去的福利化向产业化加速转型。但这个过程中人们对体育经济的认识还不够透彻,比如:很多地方政府,没有想办法把体育产业做大做强,仅仅把体育作为服务其他经济活动的手段,体育成为“搭台子唱戏”的表演者,本身并没有受到很大重视。体育用品制造业在沿海地方发展较快,在全球经济处于快速上升时,体育制造业的出口额年年增长翻新,但当遇到全球经济震荡时,由于企业规模不大,加之大部分体育用品制造企业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在危机来临时难以抵挡。
1.1 体育产业结构缺陷我国体育经济主要指标的贡献者是体育用品制造业,其他产业的发展背后都有政府的身影,造成这些企业和行业发展严重受阻。比如:我国职业体育联赛名义上是各行业协会牵头成立联赛机构,但我国体育机构都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行业协会实际上就是体育局政府机构,政企不分,就暴露出很多难以调和的矛盾。体育制造业内部结构也不合理,我国体育制造企业主要进行来料加工或贴牌生产,缺少自己的知识产权和研发能力,加之各个企业恶意竞争,相互压价。比如:我国著名双星运动鞋出口欧美市场的利润只有不到1美元,甚至只有几美分,和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欧美著名运动鞋在我国生产后,其利润率是生产成本的十几倍甚至是数十倍。
1.2 管理与法规不健全我国大多数与育经济相关的行业或企业,缺少制度或法规的保障,即使是有这样的一些规定来进行保障,但也会由于不能适应经济的快速增长,远远不能保障行业的健康成长。因为缺少相关法规,造成相关体育行业或企业准入门槛过低,轻率的投资后,很多企业不能形成可持续发展。在一些体育服务行业,也容易造成很多的服务或经济纠纷,影响了行业的发展,所以有必要出台更为细致的一些体育行业和产业法规管理办法,保障体育产业经济的稳定增长。
1.3 知识产权稀缺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劳动力成本较低,适合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体育产业特别是我国沿海的体育用品制造企业也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这样的企业由于没有自己的品牌和相关知识产权,一些大型跨国体育用品公司乘机压价,造成企业利润率很低,根本没有能力进行创新和发展自己的知识产权,也建立不起自己的大品牌,即使勉强推出自己的品牌,也难以抵挡国外大品牌的冲击,据统计:耐克、阿迪达斯、美津浓三大品牌占据了我国体育运动鞋高端市场的八成。可见,没有创新,没有知识产权就很难适应市场。
1.4 体育营销专业人员缺乏我国经济发展中还暴露出人才培养和人才储备不足的弱点,体育专业营销人员严重缺乏。我国当前体育专业营销人员主要是由其他行业培养后,再进入体育经济行业,缺少既懂得经济营销、管理法规又熟知体育相关知识的多专业能力的体育经济管理和营销人员。现有的体育营销管理人员中结构也不尽合理,大部分人员集中在体育用品生产企业和一些简单的销售环节上,各个专业人员之间相互独立,缺少相互联系,没有形成一个专业人才的体系。
1.5 没有发挥好全面健身作用出口体育产品对我国体育经济的增长贡献很大,但不能忽视国内的体育用品的需求,特别是在全球经济不景气,有些国家设置贸易壁垒时,开发国内潜在市场显得尤为重要。无疑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可以挖掘很大的经济市场,而不能只把体育经济发展的重点放在出口体育用品,或者是国内高端体育消费服务上。
2建议
2.1 调整体育产业结构要大力发展体育服务业,就要对我国体育行业联赛进行大胆改革,政府要推出联赛管理的相关法规,成立单独的联赛管理公司,让参股企业有更大的积极性,把各种体育联赛做大做强。努力挖掘国内体育经济市场,不能只把制造业作为体育经济发展的重点。
2.2 健全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体育经济法律法规,制定体育经营行业的准入制度,规范各行业的管理,加强政府监督。
2.3 鼓励企业创新目前我国已经是体育产品制造第一大国,但高精尖并不多,自主品牌还很少,要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扩大自主品牌数量。
2.4 培养专业营销人员要培养我国体育经济专业营销人员,利用我国现有的体育资源,把我国一些现有体育品牌、特色体育项目、优势项目进行商业包装,打入国际市场成为国际品牌。
2.5 围绕全民健身活动增加体育经济增长点把全民健身做为体育经济发展的一个增长点,围绕全民健身开发适合我国民众的体育产品,培养更多的体育人口,带动体育消费市场。
3结束语
我国体育经济前景广阔,但还需要不断的调整体育经济产业结构,健全保障体育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鼓励企业大胆进行创新,大力培养专业营销人员、围绕全民健身活动增加体育经济增长点等方面继续努力。
参考文献:
[1]张婕.中国体育经济非均衡状态与发展策略[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5(1):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