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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5-12 11:43:43

精神卫生法论文

精神卫生法论文例1

二十多年前刘协和教授和他的团队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第一稿时,可能很难想象这薄薄数页、几十条法律规定竟在以后走过了如此艰巨的历程,其间又如此一波三折。

中国的精神卫生立法是一简单个案,但以其经历之曲折(前后历时27年)、争议之热烈(仅在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曾先后2次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影响之广泛(仅以人口计,法律覆盖人口就达13亿,占全球20%),我们还是很有必要对这一个案做些深入的解剖分析。这将不仅有助于厘清该法律的立法思想,并在今后漫长的贯彻实施阶段推动法律不断完善,而且也有助于更好地总结经验和教训,为国内外精神卫生相关的立法研究提供参考镜鉴。

对立法过程和内容的剖析可以有许多切入点。我们这里仅选择了一对关键词展开:守旧/创新。因为一旦跳出具体条款的解读之外,人们往往疑惑或者纠结的,正是这对截然相反的评价。例如,“在中国的漫长的历史中,‘轻个体’的传统制造了无数的苦难和人间悲剧。它不应该被‘正当化’。……不尊重个人的自,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大糟粕。……不建立司法程序来保障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不能代表一部完整的精神卫生法。”“不清楚起草中国精神卫生法的专家和立法者们从其他国家精神卫生立法的漫长历史获益多少,但至少,在有关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立法领域,其他国家可以从仔细研读中国新出台的精神卫生法而获益良多。”

1 历史回溯

如果以1980年代、1990年代和2000(包括2011—2012年)年代划分,中国的精神卫生立法过程大致经历了3个时期。

1.1 1980年代的“拓荒期”

这一阶段不仅国内没有可以借鉴的文本或相关规范,国际上可资参考的文献资料也寥寥无几,且大都比较陈旧。那时除了联合国(UN)、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精神病学协会(WPA)等国际组织和学术团体的相关声明、宣言,比如《精神发育迟滞者权利宣言》(UN,1971)、《残疾人权利宣言》(UN,1975)、《夏威夷宣言》(WPA,1983)、《精神疾病患者权益和保障的声明》(WPA,1989)、《精神病人人权宣言》(WMHA,1989)等,相对经典的立法参阅材料大概只有1983年新修订的“英国精神卫生法”和1978年WHO的一份专家报告。因此,当时的首要目标,是要填补精神卫生工作中面临的主要法律空白,例如住院问题、司法鉴定程序问题等。其间曾多次采取专业性会议讨论和向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征求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反复多次修改。WHO也先后于1987、1990年派遣专家来华举办立法培训班,提供了大量帮助。直到1991年7月修改至第十稿,这些草案的立法宗旨始终都是“保障人民的精神健康,维护居民患精神疾病以后的合法权益,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只在第十稿时增加了“加强精神卫生管理、维护社会安定”的表述。因此可以说,当时草案各稿虽然内容涵盖相对较窄、条款多为原则性的表述、法言法语使用尚欠规范,但总体上既遵循了国际主要的立法原则、借鉴了发达国家相关立法规定,又契合了中国精神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

1.2 1990年代的“观望期”

1990年代,精神卫生立法在国际上形成了高潮。1991年第46届联大75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保护精神疾病患者和促进精神保健》的第119号决议,并以决议附件的形式对精神卫生立法提出了25项原则,WHO据此于1996年归纳为10项基本原则。这些都对1990年代各国的立法提供了极为有利的帮助。据2001年WHO调查,160个成员国中,已有3/4的国家和地区有了精神卫生法,其中近50%是在1990—1999年间制定和颁布的。虽然1995年、1999年WHO仍一如既往地派遣专家协助我国卫生部举办精神卫生立法讲习班或进行考察指导,力图动员政府和社会重视这一工作。但吊诡的是,自1991年后,中国的精神卫生立法进程几近停止,进入了近10年的“观望期”。宏观社会与微观政策背景可能为我们提供部分原因(但决不是全部)解释。第一,经济高速发展使得经济领域的立法成为了当时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第二,1989年和1999年事件先后出现也牵扯了社会立法领域的主要精力,精神卫生立法意愿整体上不够强烈。第三,资源和保障水平的总体落后以及地区间不平衡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立法的顺利进展。第四,精神卫生政策和服务体系本身尚不健全也使法律制度的设计面临难以“落地”的尴尬。

1.3 2000年代的“加速期”

以1999年举办的“北京/WHO精神卫生高层研讨会”和“上海/WHO精神卫生高层动员会”为标志,整个2000年代中国的精神卫生立法进入了“加速期”。在1999年WHO与北京大学合作举办立法培训项目后,专家组修改完成了草案第十一稿。2000年11月以后,该法律草案的调研和修订进入了常态化。而卫生行政部门乃至全社会对该法律制定的重视程度也不断提升。2002年卫生部颁布的《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在总目标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制定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且将“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及时报请国务院审核并送全国人大审议”列入了保障措施之中。2004年由国务院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也对此加以了重申。自2002年以后,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代表呼吁尽快出台精神卫生法的提案数和联名数均呈显著增长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到2009年草案正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平均每年主持召开立法工作组讨论会或者有相关部门团体人员、法律工作者等参加的讨论座谈会3—5次;先后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基层、部门或专业人员意见4次;组织开展立法专题调研活动5次;招标开展立法相关难点问题的技术研究课题25项,实际完成20项;编写形成立法《参阅材料》3本共计约80万字。此外工作组专家还积极参与了WHO精神卫生立法一系列工作,如《WHO精神卫生,人权与立法资源手册》编写和培训,以及中文版翻译等。挪威医学会(NMA)自2005年以来,先后与中华精神科学会(CSP)和中国精神科医师协会(CPA)合作,在我国举办“精神卫生立法宣传骨干系列培训项目”,迄今已举办8届,培训中青年精神科医生300多人。

在这一时期,我国的地方立法工作也开展得卓有成效。上海市自1996年启动精神卫生地方立法调研,历时5年,于2001年12月28日通过并颁布了我国大陆第一部精神卫生地方性法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自2006年4月到2011年8月,又先后有宁波、北京、杭州、无锡、武汉、深圳等地颁布实施了地方精神卫生条例。

此周期中的大部分时段,无论是地方法规还是国家法律草案,在讨论制定中均未遇到非常重大和原则性的争论意见。在这时期,与中国大陆具有相同文化传统的台湾地区和相似文化传统的日本等已经修订或新推出了精神卫生立法,为我们的地方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各地方立法的成功又为国家法的制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策措施的不断完善、服务模式和技术的不断积累,许多立法规定比如各级政府职责、精神障碍的预防、患者权益的保障、社区为基础的康复等已不再是“无本之木”,立法者的立法意愿和解决难题的信心大大提高。而且多数法律制度的设计,比如各部门、单位和个体在预防精神障碍中的职责与义务、精神障碍诊疗的自愿原则以及非自愿医疗的条件和程序、患者的医疗保障和康复权益等,都在国际通行的原则基础上体现了中国精神卫生服务传统和资源保障等现实,突出了保障患者权益、规范服务和促进事业发展的宗旨。

2 焦点困境

精神卫生服务及其配套的政策和法律,在西方国家已经走过了数百年曲折的历程,患者个人权益和公众利益的冲突与平衡是其永恒的主题。虽然中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在绝大多数时候走得较为顺利,但在第三周期的最后冲刺阶段(尤其是2010年后),各种利益群体的博弈陡然增加。与多数西方国家曾经争论过的主题略有不同的是,保护正常公民人身自由,即“不被精神病”的呼声日益高涨。而另一方面,严防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加强社会管理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立法者面临来自各方的多重压力,包括照搬部分欧美国家法律设计,例如由非精神科专业人员或者通过严格司法程序来决定精神科非自愿医疗;把国内部分地方习惯性的对患者危险行为“零容忍”以及治理“责任化”等措施合法化。在这轮争论中,如何保障患者权益和促进事业发展反倒成了最不受关注的问题。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将精神卫生服务提供者、患者、患者家属、普通大众等原本没有根本利益冲突甚至在战胜精神障碍方面具有一致利益的群体,人为地对立起来,使精神障碍的诊断、住院治疗等在中国本来较为单纯的医学和公共卫生问题遭到污名化,立法思想也一度变得较为模糊。

精神卫生法论文例2

目前我国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所提供的精神卫生服务与实际需求存在较大的差距,乡镇卫生人员担负着更首要的任务。遵照《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安徽省2010年对全省1825个乡镇卫生院各确定一名公共卫生人员进行培训。为配合这次培训,进一步了解公共卫生人员对精神障碍处理的现状,对安徽省宿州市105个乡镇公共卫生人员进行了调查,报告如下。

资料与方法

针对宿州市105个乡镇卫生院负责公共卫生事业的人员进行统一问卷调查。

方法:自制问卷调查表,内容主要: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常见精神障碍,对疑有精神障碍的患者的处理方式,对患者情绪和精神状态的关注程度,对重性精神疾病的治疗方法,对精神科药物的了解程度,对患者提议转到精神科或进行心理治疗时患者的态度,对精神科知识的来源,对精神疾病知识的培训态度等。

统计方法:所有资料采用SPSS11.5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结 果

调查对象:共发放问卷105份,收回101份,有效问卷99份。在99人中,初级职称79人,中级20人,高级0人,本科2人,大专21人,中专76人。

接触的精神疾病的情况:所有被调查中,接触过精神障碍的人员21人(21.2%),接触过精神障碍的种类≥两种的有8人(8%),有从未接触过精神障碍患者78人(78.8%)。最熟悉的精神疾病首选精神分裂症31人(31.3%),次选抑郁症23人(23.3%),焦虑症3人(3%),老年痴呆7人(7%)。

对疑诊精神障碍的处理方式:调查公共卫生人员对精神障碍的处理方式,选择请精神科人员会诊的有55人(55.6%),转科医院44人(44.4%),无人选择自行用药和不予任何处理。

对患者精神状态和情绪的关注态度:乡镇公共卫生人员对平时工作中对精神障碍的关注态度,很关注48人(48.5%),有时关注28人(28.3%),偶尔关注21人(21.2%),从不关注1人(1%)。

对精神药物了解的程度:只了解常用药物名称,不了解用法与疗程38人(38.3%),对绝大多数精神科药物都不了解51人(51.5%),比较熟悉此类药物但不清楚药物不良反应3人(3%),熟悉此类药物掌握一些不良反应7人(7%)。

对重性精神疾病治疗的认识:参与调查的有效问卷99人全部选择必须按疗程服药治疗,停药需请示专科医生,无1例认为如症状消失可以停药或出现药物不良的反应马上停药。

对建议患者转诊时患者的态度:32人选择接受(32.3%),22人选择勉强接受(22.2%),19人拒绝(19.2%),26人态度不明(26.3%)。

综合医院对精神障碍的识别率较低,调查参与者对此问题的看法认为不是真正的精神疾病9人(9%),认为躯体疾病吸引了内外科医师的注意力23人(23.2%),认为一元论诊断习惯忽视了其患者可能性27人(27.3%),担心诊断会给患者增加不悦,或负担22人(22.2%),其他13人(13.1%)。

参加精神卫生知识培训的态度:希望参加75人(75.8%),有时间或有机会可以参加24人(24.2%)

讨 论

本研究调查结果发现乡镇卫生人员对精神障碍的处理方式把握较好,绝大多数选择请专科人员会诊和转专科医院就医,使患者能得到专业化救治,100%的人员认为对重性精神疾病必须按疗程服药,停药需请示专科医生。有3/4以上人员从未接触过精神障碍的患者。接触最多的病种为精神分裂症31.3%,次选抑郁症23.2%,对绝大多数药物不了解51人(51.5%),只了解常用药物名称、不了解用法与疗程38人(38.3%)。

目前,精神卫生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我国目前精神疾病患者约有1600万人[1]。调查显示,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肇事肇祸率达100%,诸如:杀人、纵火、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发生率高[2]。随着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合率的逐年提高,患者有了医疗保障,而我国乡镇卫生院缺少精神科的建制,可见提高乡镇卫生人员对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及处理能力尤为重要,在此阶段如能早期干预有效处理,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精神疾病的复发,有效防止恶性事件的发生,本文调查的目的和意义即在于此。

精神卫生法论文例3

在精神卫生法文本中直接规定“原则”的仅有第3条:“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此外,在总则中载明了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人隐私等秘密受保护,不受歧视,以及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等原则性指导性条款。从这些条款的规定来分析,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对基本原则的重视不够,没有充分认识到基本原则之于精神卫生法的重要意义,对基本原则条款的设定缺乏高屋建瓴总揽全局的考虑,表现在条文规定上就是对基本原则的规定不明确、不系统、不完善。不明确主要是指文本中仅有个别条款专门规定基本原则,其他原则性指导性条文无论是就其字面含义,还是就其普遍性、概括性而言,更像是总则中的通用性规定和倡导性条款,而不能毫无疑义地认定为是该法的基本原则。不系统,主要是指文本中与基本原则相关的规定较为零散,不成体系,大部分是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基本权利的条款,且即便有关于基本权利保障的规定也不能自成体系,更多地是针对立法前的实际问题做出的就事论事的回应。不完善主要是指文本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不全面,不完整,很多应该作为基本原则的内容没有体现在条款中,也不能通过对现有条文的体系解释或逻辑推演而得出。二是没有为基本原则的确立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缺乏理论指导的立法,在结构设计上不尽合理,在条文拟定上亦难免草率唐突。这一点从总则中花大量篇幅规定的对精神障碍患者一系列基本人权的保障中就可略见一斑,如将“人格尊严”这一基础性权利与人身和财产安全权等具体权利等量齐观地规定在同一条款,将作为自由权的劳动权与作为受助权的受教育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杂糅地规定在一起,而对现代民主社会基本人权体系中重要一环的参与权则根本未曾提及。三是对精神疾患防治规律认识不到位,对精神卫生法的特殊性把握不够,精神卫生法调整的对象具有特殊性,精神障碍具有不同于躯体疾病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大多病因和发病机理未明,在诊断和治疗上有一定难度,导致社会功能残疾的比例较高,一些患者客观上存在对自身和他人的危险性等等。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不仅是一个单纯的医学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这就决定了我国精神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应有别于其他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出其独特的价值。然而,在现有文本中这一点体现得并不明显。四是对世界精神卫生立法的时代潮流缺乏认识,不能充分吸收世界精神卫生立法的先进理念。精神卫生问题是一项世界性难题,西方国家从较早时期便关注到精神疾病的危害性,并制定多项公共政策加以应对,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其逐步摈弃了传统的借助于精神病院体制将患者与社会“隔离”开来的思维,转而以“融入”哲学为指导,以恢复患者健康和正常生活为目的,其精神卫生法也相应地被按照“正常化生活”、“最小限制替代原则”、“自主决定”等新的理念进行了修订,从而逐步走向完善。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的基本原则也要有国际视野,应顺应世界精神卫生立法潮流,坚持国际立法基本准则,吸收其先进理念。对照现行的我国精神卫生法文本,这些先进理念还未能作为法律原则而作明确规定,即便在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但也不够充分。

二、构建我国精神卫生法基本原则的理论基础

现行精神卫生法对于基本原则规定的缺失给了我们一个深刻的教训:没有坚实的理论作基础,没有先进的理念作指导,就不可能诞生体系完善、结构合理、原则性与灵活性兼备、普遍性与特殊性结合的基本原则。周佑勇教授独辟蹊径,他以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矛盾为基础来构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性主要来源于它是行政法根本价值的体现;而其特殊性则主要来源于其是行政法基本矛盾的反映。[4]如果将这一研究成果导入精神卫生法领域,则可一言以蔽之:精神卫生法基本原则决定于精神卫生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矛盾。

1909年,世界上第一个精神卫生团体康涅狄克州精神卫生协会成立,其主要目标就是为维护人类的精神健康而努力,即旨在防止神经精神障碍和精神缺陷,提高对精神障碍患者的保护水平。[5]然则,如果仅仅把精神卫生法看成是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法,就难免犯下盲人摸象式的错误。精神病学专家曾提出过一个“灰色理论”:在精神正常(白色)区域与精神不正常(黑色)区域之间还存在着一个巨大的缓冲区域(灰色)。[6]从人类学的观点来看,精神病是整个人类社会必然要面对的特殊风险,防范和抵御这些风险,是人类需要共同努力的事宜。[7]因为,个体的力量总是有限的,面对未知的世界,未卜的命运,在很多情况下,我们会显得无力和无助。尤其是现代社会,诸多因素都可能对精神发育、功能及疾患带来很大影响。[8]可以预见,白色、灰色和黑色仍将是未来人类精神领域不可磨灭的底色。更为重要的是,这三大区域是不断变化的,任何一个个体都可能在这三大区域之间游移,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讲,你永远也不知道下一刻自己将身处何一区域。正因为如此,《残疾人权利公约》重申,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 依存和相互关联的,必须保障残疾人①不受歧视地充分享有这些权利和自由。诚如李步云教授所言:“人的价值高于一切。世界上最宝贵的事物就是人自己。世界上万事万物都不能和人自身的价值相比。”[9]我国精神卫生法基本原则所体现的法律精神和价值倾向归结为一点就是尊重和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和患者以外所有人的人权。这也正是笔者提出系统建构精神卫生法基本原则的根本价值追求。

人权“是公民权利产生的源泉,是其合理性的基础”,“公民基本权利来源于人权,公民基本权利也就是规定在宪法中的人权,是人权中‘法定形态’的一部分。”[10]而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①在精神卫生领域则需要通过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具体化,并最终转化为实现形态的权利。宪法权利具有复杂的多样性,围绕其进行的学理分类和依据我国宪法文本的规范分类一向不乏争议。[11]这样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延续到了精神卫生领域,形成了精神卫生法律关系中不同主体复杂多样的权利种类和权利形态。这些复杂多样的权利都是不同的利益和不同的价值的体现和产物,各法律主体之间因各自利益或者价值取向的差异,其权利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而“权利冲突的实质是利益的冲突和价值的冲突”。[12]在精神卫生法律关系系统中,精神障碍患者固然属于弱势群体,需要得到特别保护,但其对自身和社会的实在和潜在危险性,又使得其权益诉求在某种程度上与社会公众免于伤害和恐惧的自由权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这一矛盾是贯穿于精神卫生法始终的基本矛盾,也正是推动笔者提出系统建构精神卫生法基本原则的内在动力。

尊重和保障包括精神障碍患者在内的所有人的人权这一根本价值虽神圣庄严,但又抽象遥远。有专家认为:“现代社会科学的最新发展之一,是产生了被人称为‘类型学’的新学科。”[13]分类是使抽象的价值(权利)具体化的基本方法。在诸多的基本权利分类方法中,有一种新的分类方法,即将基本权利分为自由权、受助权与平等权三类。其中,自由权是第一位的本源性的基础性权利,受助权和平等权都是自由权的扩展和延伸。受助权是从国家获得收益或帮助的权利,又包括救济权和社会权,前者以个人的请求为前提,是消极的受助权;后者则不以个人请求为必要,是积极的受助权。平等权则是自由权在主体上的扩展,自由侧重“一个人”,平等则侧重“人际”。[14]笔者认为,这种分类方法具有紧凑、简明、新颖和实用的特点,但却存在一个重要的体系漏洞,致使权利覆盖面不周延,在自由权、受助权和平等权三权之外还应加上参与权。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精神卫生领域就体现为尊重和保障包括精神障碍患者在内的所有人的自由权、受助权、平等权和参与权,精神卫生法的基本原则由此演化为自愿与免于恐惧原则、社会保障与救济原则、无歧视原则和参与原则。为调和患者与公众之间,患者的自由权与生命健康权等诸多权利之间的冲突,则需要以正义价值为统领,在具体的个案和情境中进行利益和价值的衡量,由此衍生出精神卫生法的第五个基本原则——均衡原则。以下,笔者将对这五个基本原则予以具体的阐述。

三、基本人权基础上精神卫生法基本原则的展开

(一)自愿与免于恐惧原则

作为基本人权的自由权在精神卫生法中体现为自愿原则,在具体法律实践中集中表现为个体的自我决定权,即自决权。精神障碍患者首先是人,其次才是患者。作为人,其固有的人权与生俱来,不受任何非法干涉与剥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只要法院没有做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裁定和宣告,任何人在法律上都应被推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便被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权利能力不变,固有之人权不受剥夺,意思自治仍应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和最小程度的限制。就精神障碍患者而言,由于各种原因其自身存在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在很多情况下,无法自主表达其内心真实的意愿,人们也很难准确把握其自主表达是否能够反映其真实意愿。但这仅仅是权利实现的途径问题,我们并不能以此否定精神障碍患者的自决权。尊重患者首先要求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对医疗活动有自主决定和自主选择权。[15]鉴于精神障碍患者的特殊情况,围绕着自决权的实现,应着重保护其知情同意权、人身自由权、财产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

相对于精神障碍患者自由权的特殊保护,免于恐惧的自由则是对所有个体的一体保护。如前所述,在可预见的将来,精神障碍仍将长期困扰整个人类,黑、白、灰仍将是人类精神领域的三种基本色,且谁也不能保证自己永远处于白色区域。因此,站在人道主义的立场上,社会应分担现有精神障碍患者的痛苦,包容他们行为的癫狂,医治他们心灵的创伤,提高其精神生活水平,逐步降低精神障碍患病率,控制其发病率,尤其是控制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患病率和发病率,避免其发病对社会公众造成危害。同时,对于那种故意将正常人作为精神障碍患者强制送诊,强制医疗的现象,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使“被精神病”这种小概率事件的发生概率降到无限低,对社会公众造成的影响无限小。只有这样,社会个体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才能不断提高,免予恐惧的自由也将真正实现。

(二)社会保障与救济原则

社会保障与救济原则来源于基本权利中的受助权。依据义务主体之义务履行是否需要权利主体主动提起,受助权又分为作为积极受助权的社会权和作为消极受助权的救济权。此处的社会权具体到精神卫生领域又可限定为社会保障权,其义务主体直指政府,要求政府必须向作为特殊社会群体的精神障碍患者和相关人群提供社会服务,作出保障该群体社会福利的制度安排。这种服务和制度安排应该是全方位的,包括从精神障碍的预防,患者的救治,到康复和重新社会化的整个过程;同时是全覆盖的,其直接受益对象是精神障碍患者和相关人群,而最终受益的则是整个社会;其保障的权利种类是多样化的,包括生存权、健康权、获得治疗权、劳动报酬权、受教育权、婚育权等等。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我国精神卫生法立法的 目的除了维护患者权益、规范医疗服务和加强对重症患者管理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出发点就是促进中国精神健康事业的发展,保护、促进和改善公众的精神健康,提高全民的精神健康水平。[16]我国精神卫生法第3条、第6条、第7条、第62条、第68条和第69条等都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这些规定对于改变我国当前大量需要得到治疗的重度精神障碍患者因经济贫困等原因得不到医治等落后状况无疑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相对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法律规则的僵化、滞后、偏狭暴露无疑,且限于我国的文化传统、民族心理特点和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精神卫生资源与服务水平,法律规则的实施也将面临巨大的挑战,只有以原则为指引,方能防止挂一漏万,避免规则的盲区,并砥砺具体规则将整部精神卫生法的价值和精神落到实处。

无救济即无权利,早已是法学界普遍奉行的格言。救济权不独本身自成一体,更在于其作为“权利维护权”[17]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精神障碍患者由于其自身精神、智力或感官的损伤或社会适应能力的缺失,几乎天然地处于社会弱者地位,在丛林法则支配下其合法权利被侵犯在所难免;而社会正常人一旦被贴上精神障碍的标签便陷入第22条军规①的困境,百口莫辩,沦为被歧视、被损害、被隔离的角色。如果说社会保障主要解决的是“该收治的不收治”问题,那么救济原则主要针对的就是“不该收治的收治”问题。如所周知,非自愿住院涉及到非法限制患者或者“被精神病”者的人身自由。我们关注的不应仅是“自愿”与“非自愿”的字面表达问题,更重要的是精神障碍判定的严密程序和强制医疗决定权的归属问题。[18]通行的非自愿收治的标准——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危险——是判断民事主体有无行为能力和行为人有无人身危险的标准,而不是医学上是否强制入院治疗的标准。[19]说到底,这是一个法律判断,最有权威的法律判断是司法判断,其主体是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因此,对于非自愿住院引起的限制人身自由的纠纷理应由法院做出最终判断,相应的救济渠道应是司法救济。

(三)无歧视原则

歧视是平等权的最大敌人,更是精神障碍患者心中无法言说的苦痛和难以逾越的鸿沟,其带来的排斥、隔离、耻辱感等无形伤害甚至远超过有形的身体、财产等损伤和消减。在现实社会中每个人的天赋、能力、性格等造成的实际身份、地位、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健康情况等各有差别,同样的权利并不能给所有人带来同样的利益或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有可能会造成结果上的并不平等,只有通过对精神病患者的倾斜性保护,才能达到维护其实质性利益的目的。[20]因此,根据具体需要,在不造成过度或不当负担的情况下,进行必要和适当的修正与调整,以确保精神障碍患者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合理便利”便成为必要。不仅如此,政府和社会还应通过各种活动促进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权,以形式多样、开放包容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使公众懂得精神障碍现象是人类文明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代价,而尊重精神障碍患者正是社会多样性和包容性的表现,也是一国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从而减少对该人群的侮辱和歧视,改变结构性和态度上的阻碍,在人群中实现积极的精神健康结果。

做到平等对待并提供合理便利,只是无歧视原则的最低目标。无歧视的最高境界,也即最高目标则是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化和正常化:增强其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使其在最少的专业协助下,于其所自主选择的环境中过着成功且满足的生活,最终达到完全康复,恢复正常生活。

(四)参与原则

参与权又称参政权,本指一国的公民以国家主人的身份,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以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权利。笔者认为,对于精神障碍患者而言,更需要参与的是与自身权利保护密切相关的领域,如参与治疗方案的拟定,参与社区事务管理,参与中央和地方政府相关事项的办理或相关政策的制定。我国精神卫生法对此还是空白,而国际公约和有关国家与地区的相关法规早已明文规定。英国卫生部在其精神卫生法1998年修订草案中明确写入应让精神病人尽可能地参与治疗方案的制订和修改原则。我国台湾地区的《精神卫生法》则具体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及地方主管机关在办理精神卫生工作的有关事项或制定相关政策时,应邀集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法律专家、病情稳定的病人、病人家属或病人权益促进团体代表,共同参与讨论,并对人数比例作出限制,即病情稳定的病人、病人家属或病人权益促进团体代表至少应有三分之一。[21]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这些规定可资借鉴。

(五)均衡原则

“均衡”一词指的是事物与事物之间、事物的部分与整体、部分与部分之间一种合理的量、度、大小、重要性等比例关系。[22]“均衡”之于法学,实质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要求全面衡量各利益群体之间是否合比例。当今全球精神卫生立法呈现出努力在患者个人自由和保护其他人不受患者病态行为影响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在患者的自尊与大众保持对精神健康的关注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的趋势。[23]我国精神卫生法本身就是一部利益衡量之法,整部法律的字里行间无不是利益衡量的注脚。精神卫生法均衡原则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作为特殊群体的精神障碍患者与作为正常群体的公众之间利益冲突的平衡:为了公众的安全,对于拒绝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实施强制治疗,在相当程度上剥夺了其个人自由;为了防止强制治疗权被滥用,法律又规定所有这些权力,只有在有正当理由并且没有其他替代办法时才可使用。其次,是患者的自主权与近亲属和监护人的送诊权、监护权(权)等之间的冲突的协调:一方面,有责必有权,权责应一致,赋予近亲属和监护人一定程度的监护、等权利是必要的;但另一方面,我们还应设置一整套有效的机制防止近亲属和监护人滥用监护权、权等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万一出现这种情况时,则及时地给予必要的救济。再次,是患者的自主权与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收治权之间的矛盾的化解:精神 障碍患者需要得到社会的关爱和医疗机构的救治,对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甚至需要住院治疗;但为防止非自愿住院医疗权的滥用,应设置严格的入院条件、规范的复诊及异议程序,并形成送诊人、精神卫生机构和复诊机构之间的制约机制,确保精神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严格根据医学标准和法律规范收治。第三,是精神障碍患者自由权与生命健康权等其他权利之间的平衡:对于治疗有助于防止其病情恶化,或有助于减少对其健康和生命的伤害,从而符合其最佳利益或者出现自杀或者自残等损及自身生命和健康的精神障碍患者必须以保护其生命健康权为目的,实施强制性方式的治疗;但由于这种强制性的治疗涉及患者的自主权,要特别注意防止滥用。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相对于其他四大基本原则而言,均衡原则可谓“兜底原则”,在其他四项基本原则之间发生冲突时,原则的效力如何,又如何适用于具体的情境,必须以均衡原则为指导,在各利益之间进行全面而细致的比较、分析、权衡,最终做出各方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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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张维.权利的救济和获得救济的权利——救济权的法理阐释[J].法律科学,2008,(03):20.

精神卫生法论文例4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其中设专章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精神卫生法》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也对强制医疗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下面就这两部法律关于强制医疗进行相关比较与衔接。

一、精神障碍的诊断

关于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程序,《精神卫生法》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涉及。《精神卫生法》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就诊时的情形分为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和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行为。为了便于与下文讨论强制住院治疗的情形相统一,本文将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行为称为危险犯,将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称为行为犯,下面分别讨论:

(一)危险犯

若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没有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则该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可以自行到医疗机构就诊,其近亲属也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只有当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为查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人员时,方可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如果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则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二)行为犯

依据《精神卫生法》,若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了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二、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

《精神卫生法》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1)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2)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介于在这个问题上《精神卫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因此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危害行为尚未发生时

经过医院诊断,若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且有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这里的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危险不同于就诊前的“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危险”中的“危险”。因为在就诊前,即使小小的险情,比如行为人经常无端损坏生活日用品,造成自身或他人财产的损坏,则已经构成了标准中的“危险”,因为人们不能预测将来的行为,其造成的危险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因此应当强制其就诊。

而诊断后,被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被强制住院治疗的前提是实施了“足以造成自身或他人安全危险”的行为,我们应该认为这里的“危险”险情要大于就诊前“危险”的险情。因为对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属于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是对其自由权的剥夺。根据法理,个人所为的行为与其所应承担的责任或所受的惩罚应当相适应。对精神障碍患者强制住院医疗应当与其所为的危害行为或所具有的危险性相适应。因此,在危害行为尚未发生时,只有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了严重的足以产生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行为,才可以强制对其住院治疗。

(二)危害行为发生后

当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了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时,对于是否应对其强制住院治疗及强制住院治疗的决定主体,《精神卫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产生了冲突。

《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这里的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我们应该理解为不包括危害自身的行为,因为在《刑法》中,伤害自身是不构成犯罪的,更不会产生刑事责任。

第285条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该法出台后,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强制医疗程序的案例,其中甘肃省红古区的张鹏(化名)强制医疗案较为典型。该案的主要案情是张鹏精神分裂症发作,在家中残忍杀死了其父母。警方对其逮捕后发现张鹏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于是向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鉴定所申请进行了鉴定。经该医院鉴定,张鹏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随后警方对张鹏采取了保护性约束措施,并写了一份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随后检察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向红古区法院提出了强制医疗申请。在检方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后,红古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会见了被申请人张鹏。经其法定人申请,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最终,法院认为,张鹏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284、285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对被申请人张鹏强制医疗的决定。此案的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假如在病人病情发作前就对其进行强制医疗,该案所造成的悲剧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而《精神卫生法》规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若实施了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在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伤害自身行为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实施住院治疗须经患者监护人同意。而在患者实施危害他人安全行为的情况下,患者或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行为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可见当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伤害自身行为时,两部法律的规定并不会发生竞合,此时就可以按照《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在患者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医疗机构决定对其强制住院治疗。

当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了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时,关于是否进行强制医疗及由谁来决定强制医疗,两部法律的规定发生了分歧。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一旦发生了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就需要进行强制住院治疗。并且该法把强制住院治疗的决定权交给了医疗机构或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这是一种行政性的强制医疗决定程序。通过这种程序,能够使需要强制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得到医疗,与冗长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相比,能够提高效率,防止患者本人或者他人受到不应有的伤害。但是这样就等于赋予了非司法机关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其合宪性值得商榷。而且如果监管不严,极容易出现强制医疗的滥用问题。《刑事诉讼法》则针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定了司法强制医疗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才可予以强制医疗,并且有严格的决定程序,是否进行强制医疗最终要由人民法院经司法程序决定。这种司法强制医疗程序尽管程序严格,相对于行政强制医疗程序会耗费更多的时间,但是将强制医疗决定权力归属法院毕竟符合法理,符合宪法规定。但有一点,法院毕竟不是医疗机构,因此法院不可能准确的判断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是不是达到了强制医疗的程度。有的学者提出了解决方式:由医疗机构运用专业的医学知识判断是否患有精神病,然后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经过审理,考量违法行为事实与社会危险性的严重程度,结合医疗机构的判断结论对是否需要强制医疗做出决定。

笔者认为这样协调有其可取之处,因为《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的基本法律,《精神卫生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法律,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此种情况下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决定精神障碍患者是否进行强制医疗。但是法院并没有精神障碍的医学判定能力,先由医疗机构运用专业的医学知识判断是否患有精神疾病,能够减轻法院判定的压力,提高判定的准确度。

三、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济

精神卫生法论文例5

在长达二十余年的立法过程中,精神卫生立法的基本原则也在进行着微妙的变化,从呼吁改善精神卫生从业人员待遇,到强化重性精神病的管理,再到今天的“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这中间的丝丝嬗变,既反映了我国政治文明、社会生态环境的变迁,也反映了民众权利意识的高涨,以及民众舆论与立法者的互动关系。与几十年前几个专家搭个班子,住进招待所闭门“造法”,造好的“草案”只给“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呈上的做法截然不同,今天的立法几乎是在老百姓的眼皮底下进行。不同意见可以通过不同的媒介放大成“汹涌的民意”,直接影响到立法者的取舍。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这都应该算是好事。反复调研,反复公示和征求意见,反复在不同层面讨论的结果,就是出台了这一部对各个利益攸关方都还能够接受的法律。

首先,它是一部精神卫生的大法,强调了促进心理健康,而非仅仅精神病防治,因此,从广义上来说,它应该是一部适用于全民的法律。促进心理健康,预防精神障碍,可以说人人有责,小至家庭,大至社会,幼至学童,长至耄耋,都在其内。,这也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人人享有精神健康的权利”和“精神健康是全面健康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的宗旨。

精神卫生法论文例6

##,男,汉族,中共党员,1958年2月出生,1983年毕业于河南医学院,获学士学位,1997年获河北医科大学硕士学位,现为中南大学在读博士、精神科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生导师,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同时还担任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委员、河南省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主任委员、河南省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会长、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理事、河南省心理卫生协会副理事长、中国法医学会司法精神病鉴定分会理事、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精神病院分会常务理事、中国cdc精神卫生中心执委、《临床心身疾病杂志》主编等。

二、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同志始终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身体力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卫生和教育工作方针,在政治上、思想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他从医20余年,始终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精神卫生事业,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办事公道,清正廉洁,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极高的学术威望。

三、刻苦钻研,不断创新,具有较高得学术威望

##同志在科研和理论研究方面,具有创造性的成果,尤其在精神分裂症基础与临床研究等方面始终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在国内享有一定学术声望。

(一)在国内率先用定量药物脑电图技术预测氯氮平治疗精神分裂症的疗效。用定量药物脑电图技术观察精神分裂症患者服用一次量氯氮平前后各脑区、各频段不同时点定量脑电图变化,用健康人做对照,建立了数学模型及判别函数式,预测氯氮平对精神分裂症的临床疗效正确率为86-100%,且判别能力的检验有统计学意义,为精神分裂症病人治疗个体化提供依据,从而避免盲目用药及经验用药,节约病人的治疗用药及治疗时间,查新国内外未见同类报道。被国内著名专家评价为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具有良好的应用与推广价值,现已被国内多家医院院采用,20xx年获河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

(二)开展首发精神分裂症早期干预治疗。精神分裂症是一种慢性致残性疾病,由于病因不明,目前尚无确实有效的防治措施,一年复发率高达30-40%。##同志在20xx年3月根据文献报道:影响精神分裂症愈后的关键时期是在病后头5年,此时精神功能的损害保持在一个水平,以后即使反复发作,通常不再进一步恶化,并且认为第一次发病是治疗的关键这一理论,成立了首发精神分裂症早期干预病区,采用生物、心理、社会综合干预技术,取得明显效果,一年复发率横向比较降低50%左右。此项技术研究已被列入河南省科技厅重点资助项目,并成为卫生厅临床医学重点专科精神科网络建设推广项目。

(三)参加了国家“十五”科技攻关临床医疗项目《精神分裂症治疗效果与质量的评估研究》,作为子课题负责人,进一步深化精神分裂症的研究,探索精神分裂症的最佳治疗方案,以期在精神分裂症病因未解决之前获得最佳效果,部分研究已获成果。《首发精神分裂症临床特征、治疗与免疫指标的关系》获河南省教育厅科技进步一等奖,《精神分裂症基础与临床相关因素研究》20xx年获河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

(四)近年来先后主编出版《精神与心理障碍康复指南》、《精神药物不良反应与相关问题》、《精神病学》、《医学心理与精神病学》、《精神科护理学》等专著5部,其中,《精神与心理障碍康复指南》一书获河南省首届优秀科技成果三等奖;作为副主编出版《精神免疫学》、《中国心理卫生研究》专著2部;先后完成科研成果10余项,获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二项,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50余篇。

四、医德医风好,积极为广大群众服务

作为一名医师,他医德高尚,具有高超的业务技术水平、系统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他始终把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的服务宗旨与自己的工作联系在一起,关心、爱护、尊重患者,对患者有求必应,见难就帮。许多慕名来找他看病的患者无论是节假日还是休息时间,只要他在家都及时赶到医院,耐心给病人进行检查治疗,在治疗用药时想方设法减轻患者的费用,甚至对极为困难的患者,他还常常拿出自己的钱物给予资助,有很多次病人返家时没有路费,他都自掏腰包给予解决。在医疗活动中,带头树立行业风尚,维护医院形象,不收礼、不吃请,拒收红包,拒绝开单提成。他的一身正气,一尘不染,受到了患者及同行的赞扬。

五、致力于我省精神卫生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作为中国cdc精神卫生中心执委、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委员、河南省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主任委员、河南省心理卫生协会副理事长、中国法医学会司法精神病分会理事、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精神病医院分会常务理事,他致力于我省精神卫生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在本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发挥了带头和示范作用,为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进步做出了贡献。

(一)三年来,##同 志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会多次,拓宽了自身的知识视野、提高了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参加在北京召开的世界精神病学协会,会上交流了《氯氮平的药物动力学与临床疗效的研究》,获边远奖;参加了美国全美精神科年会;参加了在北京召开的第一届中美精神病学术会议暨第三次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年会,交流论文《一次量氯氮平对健康成人及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脑电活动影响的对照研究》,阐述了定量药物脑电图在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应用前景,受到了与会代表的好评;参加了泰国瑞美隆国际研讨会,交流了瑞美隆对抑郁症治疗的经验;参加在上海举办的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第3次年会,当选为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委员,加强了国际学术交流,推动了本学科建设,提高了我省的学术地位。尤其在参加卫生部20xx年组织的四次精神卫生专家座谈会上,他为政府提供的如何将精神卫生纳入公共卫生建设、提高精神卫生工作者的岗位津贴、精神病人的欠费问题、精神科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受到了重视,并被国家疾病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聘为执行委员会委员。通过其本人的不懈努力,争取到了20xx年中央批复地方重性精神疾病防治队伍建设部分项目经费,为本专业今后的发展建设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二)他参加了我国第一部精神卫生法的起草讨论工作,参与制定了我国精神病社区防治试点规划工作。作为我省两个社区试点建设,他按照“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资金项目--重性精神疾病防治队伍建设项目”和“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的要求,在河南省新乡市区、新乡县各开展了一个精神病防治试点社区,分别覆盖人口40万人。通过组织举办项目管理、规范化治疗、个案管理、病人家属、民警及随访信息网络管理培训班等,共培训学员近千人;同时组织人员对两个示范区中62个社区、40个行政村进行了摸底排查,按要求登记了两个示范区重性精神病人447人。目前,由试点到全面铺开的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三)每年召开河南省精神科年会及主办部级继续教育项目《综合医院抑郁障碍》、《抑郁症与焦虑症新进展》、《神经系统精神障碍》等。20xx年承办全国第九次司法精神病学学术会议和全国精神病医院第七次管理学术会议,举办卫生部全国精神科医师”双基”培训班。

(四)在全省19所地市级精神病医院中享有很高的威信,为推动我省的精神卫生事业发展,他作为发起人,召集全省地市级精神病医院院长拟成立河南省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20xx年12月已召开了成立筹备会议。

六、加强医院管理,促进医院在改革中不断向前发展

作为河南省精神病医院院长,他不断强化管理,深化改革,先后进行了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工作。他进一步完善落实了各项医疗制度,规范了医疗行为。在医院管理年活动中,为解决患者“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他组织成立了扶贫病房,将贫困病人每月住院费用控制在 1500元以下、医保贫困精神病人每月费用控制在1000元以内(均含伙食费用);与新乡市残联联合开展了对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救助,每年发放救助卡200张。他强调人性化服务,邀请国内著名礼仪专家来院讲学,为病人从挂号到入院提供一对一全程服务,对空腹检查后的病人免费提供食品。他要求在各临床科室开展了“争创温馨病区”、“六声服务(患者入院时有迎客声、接触患者时有问候声、发生误会时有道歉声、家属及病人有疑问时有解释声、患者合作时有致谢声、患者出院时有祝福声)”等活动,目前医院科室每周的文体活动、每月的医患大型文体活动已成为医院一道亮丽的风景。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活动中,医护人员的廉洁从医意识得到了明显提高。进一步规范了诊疗行为,杜绝了“回扣”、“红包”、“开单提成”等不良行为,形成了廉洁行医、精诚奉献的良好氛围,行业作风明显好转,医患关系更加融洽。在行风评议活动中,树立了医院良好形象,精神文明建设步上新台阶。他不断加强医院硬件建设,近三年来先后购置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总价值1600多万元,医院固定资产总值达到7859万元,新建了9300多平方米的门诊医技大楼,标志着我院全部完成病房改造的第三期建设任务的6000多平方米综合病房楼正在建设中,极大的提高了医院的综合实力。

派专业人员到落后边远地区条件差的精神病医院进行技术支援并定期到当地进行义诊,为当地老百姓免费诊治。每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在全省范围内举行大型宣传、义诊活动,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提高群众对精神卫生知识知晓率,促进社会精神卫生环境的建立和人群精神健康行为的形成。

精神卫生法论文例7

二、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同志始终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身体力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卫生和教育工作方针,在政治上、思想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他从医20余年,始终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精神卫生事业,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办事公道,清正廉洁,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极高的学术威望。

三、刻苦钻研,不断创新,具有较高得学术威望

##同志在科研和理论研究方面,具有创造性的成果,尤其在精神分裂症基础与临床研究等方面始终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在国内享有一定学术声望。

(一)在国内率先用定量药物脑电图技术预测氯氮平治疗精神分裂症的疗效。用定量药物脑电图技术观察精神分裂症患者服用一次量氯氮平前后各脑区、各频段不同时点定量脑电图变化,用健康人做对照,建立了数学模型及判别函数式,预测氯氮平对精神分裂症的临床疗效正确率为86-100%,且判别能力的检验有统计学意义,为精神分裂症病人治疗个体化提供依据,从而避免盲目用药及经验用药,节约病人的治疗用药及治疗时间,查新国内外未见同类报道。被国内著名专家评价为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具有良好的应用与推广价值,现已被国内多家医院院采用,2002年获河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

(二)开展首发精神分裂症早期干预治疗。精神分裂症是一种慢性致残性疾病,由于病因不明,目前尚无确实有效的防治措施,一年复发率高达30-40%。##同志在2000年3月根据文献报道:影响精神分裂症愈后的关键时期是在病后头5年,此时精神功能的损害保持在一个水平,以后即使反复发作,通常不再进一步恶化,并且认为第一次发病是治疗的关键这一理论,成立了首发精神分裂症早期干预病区,采用生物、心理、社会综合干预技术,取得明显效果,一年复发率横向比较降低50%左右。此项技术研究已被列入河南省科技厅重点资助项目,并成为卫生厅临床医学重点专科精神科网络建设推广项目。

(三)参加了国家“十五”科技攻关临床医疗项目《精神分裂症治疗效果与质量的评估研究》,作为子课题负责人,进一步深化精神分裂症的研究,探索精神分裂症的最佳治疗方案,以期在精神分裂症病因未解决之前获得最佳效果,部分研究已获成果。《首发精神分裂症临床特征、治疗与免疫指标的关系》获河南省教育厅科技进步一等奖,《精神分裂症基础与临床相关因素研究》2005年获河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

(四)近年来先后主编出版《精神与心理障碍康复指南》、《精神药物不良反应与相关问题》、《精神病学》、《医学心理与精神病学》、《精神科护理学》等专著5部,其中,《精神与心理障碍康复指南》一书获河南省首届优秀科技成果三等奖;作为副主编出版《精神免疫学》、《中国心理卫生研究》专著2部;先后完成科研成果10余项,获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二项,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50余篇。

四、医德医风好,积极为广大群众服务

作为一名医师,他医德高尚,具有高超的业务技术水平、系统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他始终把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的服务宗旨与自己的工作联系在一起,关心、爱护、尊重患者,对患者有求必应,见难就帮。许多慕名来找他看病的患者无论是节假日还是休息时间,只要他在家都及时赶到医院,耐心给病人进行检查治疗,在治疗用药时想方设法减轻患者的费用,甚至对极为困难的患者,他还常常拿出自己的钱物给予资助,有很多次病人返家时没有路费,他都自掏腰包给予解决。在医疗活动中,带头树立行业风尚,维护医院形象,不收礼、不吃请,拒收红包,拒绝开单提成。他的一身正气,一尘不染,受到了患者及同行的赞扬。

五、致力于我省精神卫生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作为中国cdc精神卫生中心执委、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委员、河南省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主任委员、河南省心理卫生协会副理事长、中国法医学会司法精神病分会理事、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精神病医院分会常务理事,他致力于我省精神卫生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在本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发挥了带头和示范作用,为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进步做出了贡献。

(一)三年来,##同志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会多次,拓宽了自身的知识视野、提高了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参加在××召开的世界精神病学协会,会上交流了《氯氮平的药物动力学与临床疗效的研究》,获边远奖;参加了美国全美精神科年会;参加了在××召开的第一届中美精神病学术会议暨第三次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年会,交流论文《一次量氯氮平对健康成人及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脑电活动影响的对照研究》,阐述了定量药物脑电图在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应用前景,受到了与会代表的好评;参加了泰国瑞美隆国际研讨会,交流了瑞美隆对抑郁症治疗的经验;参加在××举办的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第3次年会,当选为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委员,加强了国际学术交流,推动了本学科建设,提高了我省的学术地位。尤其在参加卫生部2004年组织的四次精神卫生专家座谈会上,他为政府提供的如何将精神卫生纳入公共卫生建设、提高精神卫生工作者的岗位津贴、精神病人的欠费问题、精神科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受到了重视,并被国家疾病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聘为执行委员会委员。通过其本人的不懈努力,争取到了2004年中央批复地方重性精神疾病防治队伍建设部分项目经费,为本专业今后的发展建设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二)他参加了我国第一部精神卫生法的起草讨论工作,参与制定了我国精神病社区防治试点规划工作。作为我省两个社区试点建设,他按照“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资金项目--重性精神疾病防治队伍建设项目”和“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的要求,在河南省新乡市区、新乡县各开展了一个精神病防治试点社区,分别覆盖人口40万人。通过组织举办项目管理、规范化治疗、个案管理、病人家属、民警及随访信息网络管理培训班等,共培训学员近千人;同时组织人员对两个示范区中62个社区、40个行政村进行了摸底排查,按要求登记了两个示范区重性精神病人447人。目前,由试点到全面铺开的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三)每年召开河南省精神科年会及主办部级继续教育项目《综合医院抑郁障碍》、《抑郁症与焦虑症新进展》、《神经系统精神障碍》等。2005年承办全国第九次司法精神病学学术会议和全国精神病医院第七次管理学术会议,举办卫生部全国精神科医师”双基”培训班。

(四)在全省19所地市级精神病医院中享有很高的威信,为推动我省的精神卫生事业发展,他作为发起人,召集全省地市级精神病医院院长拟成立河南省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2006年12月已召开了成立筹备会议。

六、加强医院管理,促进医院在改革中不断向前发展作为河南省精神病医院院长,他不断强化管理,深化改革,先后进行了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工作。他进一步完善落实了各项医疗制度,规范了医疗行为。在医院管理年活动中,为解决患者“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他组织成立了扶贫病房,将贫困病人每月住院费用控制在

1500元以下、医保贫困精神病人每月费用控制在1000元以内(均含伙食费用);与新乡市残联联合开展了对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救助,每年发放救助卡200张。他强调人性化服务,邀请国内著名礼仪专家来院讲学,为病人从挂号到入院提供一对一全程服务,对空腹检查后的病人免费提供食品。他要求在各临床科室开展了“争创温馨病区”、“六声服务(患者入院时有迎客声、接触患者时有问候声、发生误会时有道歉声、家属及病人有疑问时有解释声、患者合作时有致谢声、患者出院时有祝福声)”等活动,目前医院科室每周的文体活动、每月的医患大型文体活动已成为医院一道亮丽的风景。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活动中,医护人员的廉洁从医意识得到了明显提高。进一步规范了诊疗行为,杜绝了“回扣”、“红包”、“开单提成”等不良行为,形成了廉洁行医、精诚奉献的良好氛围,行业作风明显好转,医患关系更加融洽。在行风评议活动中,树立了医院良好形象,精神文明建设步上新台阶。他不断加强医院硬件建设,近三年来先后购置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总价值1600多万元,医院固定资产总值达到7859万元,新建了9300多平方米的门诊医技大楼,标志着我院全部完成病房改造的第三期建设任务的6000多平方米综合病房楼正在建设中,极大的提高了医院的综合实力。

派专业人员到落后边远地区条件差的精神病医院进行技术支援并定期到当地进行义诊,为当地老百姓免费诊治。每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在全省范围内举行大型宣传、义诊活动,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提高群众对精神卫生知识知晓率,促进社会精神卫生环境的建立和人群精神健康行为的形成。

精神卫生法论文例8

[中图分类号] R197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2095-0616(2013)23-90-03

为了解辽宁省精神卫生机构人力资源现状,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制定精神卫生相关政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2013年8~10月份重新开展全省精神卫生现状调查,现将全省精神卫生机构人力资源现状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对象包括辽宁省84个隶属于卫生、民政、公安、部队、国有企业、民营等系统的精神卫生机构。

1.2 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包括人员总体情况,人员构成,精神科医生和护士数量及学历情况,区域分布情况等内容。

1.3 调查方法

根据2009年开展的精神卫生现状调查工作经验,设计调查表,以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为基础单位,采取填写调查表的形式进行。调查结果逐级上报,由地市级卫生局统一整理、汇总后上报到辽宁省精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中心人员对各市数据质控、核查。调查数据时间截止到2013年10月15日。采用Excel软件对数据进行整理,采用描述分析的方法对指标进行描述。

2 调查结果

2.1 人员总体情况

3 讨论和建议

3.1 精神卫生人力资源总体增加,但结构不合理

调查结果显示,我省精神卫生机构服务人员由2009年的6735名[2]增加到8615名,增长了27.9%。其中,精神科医生增加了232名,护士增加了800名。精神科医生3.6名/10万人,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精神科医生数1.4/10万人口[3],精神科护士8.1名/10万人,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65名/万人。人员增长速度偏慢,4年增长率为27.91%,略低于28.6%的全国平均水平[4],但机关、后勤等管理人员由2009年的28.2%上升到30.8%,总数达到2656名,比例明显偏高,卫生技术人员69.2%,明显低于全国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平均水平82.2%[5],给精神卫生机构造成经济负担,不利于长远发展,应该严格控制管理人员的数量。

3.2 缺乏高素质专科人才

调查结果显示,我省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精神科医生仅有107名,占总数的7.1%,护士仅有4名,占总数的的0.1%,高素质人才比2009年调查结果[6]有所增加,但总体上仍严重缺乏高素质专科人才,省内学科发展后备力量不足,应该加强高素质人才培养和引进。

3.3 精神卫生机构人力资源地域差异明显,分布不合理

调查结果显示,我省精神卫生机构人力资源地域差异明显,分布及不合理,资源主要集中于沈阳、大连地区,尤其是市、县两级差异巨大,这一调查结果与我国部分省市调查结果一致[7-9]。65%以上的精神科医生和护士都集中在市级以上区域,抚顺、辽阳、阜新、盘锦各县区甚至无县级精神卫生机构和专科人员,资源分布的不平衡已严重影响精神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资源缺乏地区群众精神卫生服务需求无法满足,卫生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中要求,患者慢性住院治疗服务主要由县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承担[10],显然目前服务能力明显不足,应重点加强区县级精神卫生专科人才培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11]已于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精神卫生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维护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建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实施精神卫生法为契机,制订精神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以加强区县级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养为重点,通过开展相关卫生人员转岗精神科培训,完善激励政策,吸引、鼓励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精神卫生工作,提高精神卫生服务能力。

[参考文献]

[1] 辽宁省统计局.辽宁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10-11.

[2] 陈丹,王明涛,陈艳,等.辽宁省精神卫生机构现状调查[J].现代预防医学,2011,38(10):1857-1859.

[3] 栗克清,孙秀丽,张勇,等.中国精神卫生服务及其政策:对1949-2009年的回顾与未来10年的展望[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12,26(5):321-326.

[4] 向虎,黄宣银,文红,等.四川省精神卫生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状况调查[J].四川精神卫生,2010,23(2):91-93.

[5]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精神卫生政策研究报告汇编[C].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1-94.

[6] 陈丹,王明涛,陈艳.等.辽宁省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服务人员现状调查[J].现代预防医学,2011,38(11):2068-2069.

[7] 林熙,林曙光,李文燕.福建省精神卫生服务人员现状调查[J].海峡预防医学杂志,2012,18(1):31-32.

[8] 王加好,邓冰,黄列玉,等.贵州省精神卫生机构卫生服务资源现状调查[J].贵阳医学院学报,2012,37(5):504-506.

[9] 朱玉娟,游岚,杨宗涛,等.新疆精神卫生机构医师人力资源现状调查及分析[J].中国民康医学,2012,24(17):2142-2144.

精神卫生法论文例9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卫生局领导班子历来重视宣传思想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把此项工作放在与抓卫生工作同等的高度。成立了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负总责的领导小组。在建立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建立了有关的工作制度和工作开展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组织和政治保证。同时为保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还制定了卫生系统工作计划,并保证人员和经费的投入。半年来,卫生系统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现象,各单位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学习,认识到位。坚持把思想道德建设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首要任务,常抓不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线,以政策理论、法律法规、科技知识为重点,不断加强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制定学习计划,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教育工作。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要求,把思想道德建设纳入党员、干部教育计划之中,深入贯彻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有关文件精神。在日常工作中,主动做到学习三保证制度:一是保证了学习时间。每周五是我局固定学习日;二是保证了学习内容。不仅完整学习了县委、县政府指定的学习内容,还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学习;三是保证了较好的学习效果。在系统学习基础上,每个同志在认识上都得到了提高,还写出了学习心得。通过不断的深入学习和工作的实践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舆论引导,宣传到位。卫生工作是关系到老百姓身体健康,社会合谐的大事,正确的舆论引导和宣传不仅能为构建合谐*贡献出力量,更能争取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卫生事业的关心和支持。上半年以来,我局加大对专栏、黑板报、网络平台的利用,坚持用专栏、黑板报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医生科技知识等。重点对热点难点和突发事件舆论引导,按照中央、省、县的安排和要求,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期间,结合“爱国卫生月”、“世界卫生日”,组织了多次卫生知识宣传活动,还组织了一次大型的防控演练,并得到广电局的大力支持,通过电视节目报道,加大宣传的面,提高了宣传的效果。通过几次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3万余份,现场解答2000余人次,免费体检300余人次。引导人民群众对甲型h1n1流感的正确认识和保证了防治知识知晓率。

二、坚持工作原则,确保全县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正确方向

为了始终保持正确的工作方向,不断提高全县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质量,始终坚持把握好四条原则:

一是坚持重在建设的原则。把文明创建工作的着力点集中到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上来,集中到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构建和谐卫生上来,集中到加强全县卫生系统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建设上来,大力促进基础建设、内涵建设、机制建设和队伍建设,确保了文明创建活动基础性工作扎实。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尊重人、依靠人,关心人、教育人,激励人、凝聚人,全心全意为干部职工办好事、办实事,切实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实到精神文明建设之中,使社会群众受到了实惠,让干部职工提高了素质。

三是坚持齐创共建的原则。注重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带动作用,接受人大、政协和各派、工商联的监督,利用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发挥广大干部职工的主体作用,形成了齐抓共管、齐创共建、全面拓展、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四是坚持全面发展的原则。努力实现全县卫生系统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实现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的全面进步,实现广大医护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水平和民主法制观念整体提高,全面提升了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水平。

三、创建高绩效机关,发挥文明创建的示范窗口作用

坚持发挥机关“第一窗口”的示范带动作用,抓机关、带队伍、促行业,确保了全县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一是围绕提高理性思维力,始终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党员干部。始终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学习主线,形成了“抓住主要观点学、联系实际问题学、结合调查研究学、创新方式方法学”的学习路子,使理论学习不断走向深入。

二是围绕提高执政能力,大力加强机关党组织建设。着眼于建立机关党建工作的长效机制,健全和完善了机关党建工作的目标管理,不断提高党建工作的质量。

三是围绕提高创新力,始终坚持求真务实、奋发有为。局党委围绕新形势下卫生事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围绕卫生工作根本性、全局性、基础性问题,围绕制约基层单位发展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大力倡导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城乡卫生建设、卫生监督执法、区域卫生规划、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上下功夫、用气力、求实效,赢得了社会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四是围绕提高凝聚力,努力培养机关的团队精神。我们教育引导机关干部把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公务员精神与岗位职责、职业纪律结合起来,自觉做到分管的工作配合抓,交叉性的工作共同抓,重点的工作协力抓,培养了团结协作干大事、群策群力抓落实的团队精神,营造了“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健康和谐的人际环境。

五是围绕提高执行力,着力强化勤政廉政的作风建设。我始终要求机关干部牢固树立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形成想事、干事、成事的生动局面。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在强化党风廉政教育和从政道德教育的基础上,制定完善了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对机关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树立了良好的机关形象。

四、存在的不足

回顾一年来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我们虽然做了一定的工作,但是离群众和上级领导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党员干部理论学习的深度和广度不够,运用理论研究和解决当前问题、解决制约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能力尚有欠缺;

(二)抓群众思想教育效果不够明显,方式方法不够灵活;部分群众集体主义思想意识淡薄,积极性不高;

(三)精神文明示范点总体水平低,辐射带动能力还不够强;

(四)创建活动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加强教育,深化理论学习。通过抓学习教育,使全县卫生系统干部自觉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为卫生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

精神卫生法论文例10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卫生局领导班子历来重视宣传思想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把此项工作放在与抓卫生工作同等的高度。成立了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负总责的领导小组。在建立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建立了有关的工作制度和工作开展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组织和政治保证。同时为保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还制定了卫生系统工作计划,并保证人员和经费的投入。半年来,卫生系统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现象,各单位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学习,认识到位。坚持把思想道德建设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首要任务,常抓不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线,以政策理论、法律法规、科技知识为重点,不断加强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制定学习计划,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教育工作。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要求,把思想道德建设纳入党员、干部教育计划之中,深入贯彻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有关文件精神。在日常工作中,主动做到学习三保证制度:一是保证了学习时间。每周五是我局固定学习日;二是保证了学习内容。不仅完整学习了县委、县政府指定的学习内容,还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学习;三是保证了较好的学习效果。在系统学习基础上,每个同志在认识上都得到了提高,还写出了学习心得。通过不断的深入学习和工作的实践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舆论引导,宣传到位。卫生工作是关系到老百姓身体健康,社会合谐的大事,正确的舆论引导和宣传不仅能为构建合谐*贡献出力量,更能争取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卫生事业的关心和支持。上半年以来,我局加大对专栏、黑板报、网络平台的利用,坚持用专栏、黑板报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医生科技知识等。重点对热点难点和突发事件舆论引导,按照中央、省、县的安排和要求,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期间,结合“爱国卫生月”、“世界卫生日”,组织了多次卫生知识宣传活动,还组织了一次大型的防控演练,并得到广电局的大力支持,通过电视节目报道,加大宣传的面,提高了宣传的效果。通过几次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3万余份,现场解答2000余人次,免费体检300余人次。引导人民群众对甲型h1n1流感的正确认识和保证了防治知识知晓率。

二、坚持工作原则,确保全县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正确方向

为了始终保持正确的工作方向,不断提高全县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质量,始终坚持把握好四条原则:

一是坚持重在建设的原则。把文明创建工作的着力点集中到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上来,集中到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构建和谐卫生上来,集中到加强全县卫生系统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建设上来,大力促进基础建设、内涵建设、机制建设和队伍建设,确保了文明创建活动基础性工作扎实。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尊重人、依靠人,关心人、教育人,激励人、凝聚人,全心全意为干部职工办好事、办实事,切实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实到精神文明建设之中,使社会群众受到了实惠,让干部职工提高了素质。

三是坚持齐创共建的原则。注重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带动作用,接受人大、政协和各派、工商联的监督,利用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发挥广大干部职工的主体作用,形成了齐抓共管、齐创共建、全面拓展、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四是坚持全面发展的原则。努力实现全县卫生系统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实现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的全面进步,实现广大医护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水平和民主法制观念整体提高,全面提升了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水平。

三、创建高绩效机关,发挥文明创建的示范窗口作用

坚持发挥机关“第一窗口”的示范带动作用,抓机关、带队伍、促行业,确保了全县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一是围绕提高理性思维力,始终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党员干部。始终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学习主线,形成了“抓住主要观点学、联系实际问题学、结合调查研究学、创新方式方法学”的学习路子,使理论学习不断走向深入。

二是围绕提高执政能力,大力加强机关党组织建设。着眼于建立机关党建工作的长效机制,健全和完善了机关党建工作的目标管理,不断提高党建工作的质量。

三是围绕提高创新力,始终坚持求真务实、奋发有为。局党委围绕新形势下卫生事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围绕卫生工作根本性、全局性、基础性问题,围绕制约基层单位发展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大力倡导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城乡卫生建设、卫生监督执法、区域卫生规划、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上下功夫、用气力、求实效,赢得了社会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四是围绕提高凝聚力,努力培养机关的团队精神。我们教育引导机关干部把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公务员精神与岗位职责、职业纪律结合起来,自觉做到分管的工作配合抓,交叉性的工作共同抓,重点的工作协力抓,培养了团结协作干大事、群策群力抓落实的团队精神,营造了“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健康和谐的人际环境。

五是围绕提高执行力,着力强化勤政廉政的作风建设。我始终要求机关干部牢固树立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形成想事、干事、成事的生动局面。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在强化党风廉政教育和从政道德教育的基础上,制定完善了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对机关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树立了良好的机关形象。

四、存在的不足

回顾一年来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我们虽然做了一定的工作,但是离群众和上级领导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党员干部理论学习的深度和广度不够,运用理论研究和解决当前问题、解决制约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能力尚有欠缺;

(二)抓群众思想教育效果不够明显,方式方法不够灵活;部分群众集体主义思想意识淡薄,积极性不高;

(三)精神文明示范点总体水平低,辐射带动能力还不够强;

(四)创建活动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加强教育,深化理论学习。通过抓学习教育,使全县卫生系统干部自觉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为卫生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

精神卫生法论文例11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卫生局领导班子历来重视宣传思想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把此项工作放在与抓卫生工作同等的高度。成立了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负总责的领导小组。在建立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建立了有关的工作制度和工作开展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组织和政治保证。同时为保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还制定了卫生系统工作计划,并保证人员和经费的投入。半年来,卫生系统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现象,各单位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学习,认识到位。坚持把思想道德建设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首要任务,常抓不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线,以政策理论、法律法规、科技知识为重点,不断加强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制定学习计划,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教育工作。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要求,把思想道德建设纳入党员、干部教育计划之中,深入贯彻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有关文件精神。在日常工作中,主动做到学习三保证制度:一是保证了学习时间。每周五是我局固定学习日;二是保证了学习内容。不仅完整学习了县委、县政府指定的学习内容,还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学习;三是保证了较好的学习效果。在系统学习基础上,每个同志在认识上都得到了提高,还写出了学习心得。通过不断的深入学习和工作的实践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舆论引导,宣传到位。卫生工作是关系到老百姓身体健康,社会合谐的大事,正确的舆论引导和宣传不仅能为构建合谐××贡献出力量,更能争取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卫生事业的关心和支持。上半年以来,我局加大对专栏、黑板报、网络平台的利用,坚持用专栏、黑板报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医生科技知识等。重点对热点难点和突发事件舆论引导,按照中央、省、县的安排和要求,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期间,结合“爱国卫生月”、“世界卫生日”,组织了多次卫生知识宣传活动,还组织了一次大型的防控演练,并得到广电局的大力支持,通过电视节目报道,加大宣传的面,提高了宣传的效果。通过几次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3万余份,现场解答2000余人次,免费体检300余人次。引导人民群众对甲型h1n1流感的正确认识和保证了防治知识知晓率。

二、坚持工作原则,确保全县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正确方向

为了始终保持正确的工作方向,不断提高全县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质量,始终坚持把握好四条原则:

一是坚持重在建设的原则。把文明创建工作的着力点集中到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上来,集中到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构建和谐卫生上来,集中到加强全县卫生系统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建设上来,大力促进基础建设、内涵建设、机制建设和队伍建设,确保了文明创建活动基础性工作扎实。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尊重人、依靠人,关心人、教育人,激励人、凝聚人,全心全意为干部职工办好事、办实事,切实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实到精神文明建设之中,使社会群众受到了实惠,让干部职工提高了素质。

三是坚持齐创共建的原则。注重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带动作用,接受人大、政协和各派、工商联的监督,利用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发挥广大干部职工的主体作用,形成了齐抓共管、齐创共建、全面拓展、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四是坚持全面发展的原则。努力实现全县卫生系统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实现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的全面进步,实现广大医护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水平和民主法制观念整体提高,全面提升了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水平。

三、创建高绩效机关,发挥文明创建的示范窗口作用

坚持发挥机关“第一窗口”的示范带动作用,抓机关、带队伍、促行业,确保了全县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一是围绕提高理性思维力,始终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党员干部。始终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学习主线,形成了“抓住主要观点学、联系实际问题学、结合调查研究学、创新方式方法学”的学习路子,使理论学习不断走向深入。

二是围绕提高执政能力,大力加强机关党组织建设。着眼于建立机关党建工作的长效机制,健全和完善了机关党建工作的目标管理,不断提高党建工作的质量。

三是围绕提高创新力,始终坚持求真务实、奋发有为。局党委围绕新形势下卫生事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围绕卫生工作根本性、全局性、基础性问题,围绕制约基层单位发展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大力倡导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城乡卫生建设、卫生监督执法、区域卫生规划、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上下功夫、用气力、求实效,赢得了社会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四是围绕提高凝聚力,努力培养机关的团队精神。我们教育引导机关干部把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公务员精神与岗位职责、职业纪律结合起来,自觉做到分管的工作配合抓,交叉性的工作共同抓,重点的工作协力抓,培养了团结协作干大事、群策群力抓落实的团队精神,营造了“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健康和谐的人际环境。

五是围绕提高执行力,着力强化勤政廉政的作风建设。我始终要求机关干部牢固树立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形成想事、干事、成事的生动局面。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在强化党风廉政教育和从政道德教育的基础上,制定完善了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对机关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树立了良好的机关形象。

四、存在的不足

回顾一年来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我们虽然做了一定的工作,但是离群众和上级领导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党员干部理论学习的深度和广度不够,运用理论研究和解决当前问题、解决制约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能力尚有欠缺;

(二)抓群众思想教育效果不够明显,方式方法不够灵活;部分群众集体主义思想意识淡薄,积极性不高;

(三)精神文明示范点总体水平低,辐射带动能力还不够强;

(四)创建活动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加强教育,深化理论学习。通过抓学习教育,使全县卫生系统干部自觉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为卫生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