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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法则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5-15 16:08:38

安全教育法则

安全教育法则例1

(一)“安全教育法”是保障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

实践表明,安全意识的提高是预防事故发生的先决条件。制定“安全教育法”,可以提高人们对安全的认识,使全社会都能站在历史和未来的高度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真正开创一个全员育人、全方位工作、全过程培养的教育工作新格局。通过“安全教育法”的制定,可以明确界定安全教育的目的、方针和办法,规定国家、组织和个人在安全教育中的地位、义务和职责,这就有助于促进党政群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精干高效的安全领导体制与安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的真正建立。通过这样一种机制,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大力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共同推动安全工作的合力。

(二)“安全教育法”是推进安全教育发展的前提条件

“安全教育法”的制定是安全教育发展的前提条件。一方面,制定“安全教育法”有利于规范安全教育内容。安全教育不仅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全社会性的系统工程。目前,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要求中小学校将安全教育纳入必修内容,根据不同阶段中小学生的认知特点,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另一方面,制定“安全教育法”有利于保障安全教育所需物质条件。必要的物质投入与条件保障是安全教育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要确保安全教育的重要地位,就必须努力增加安全教育投入,并逐步改善安全教育发展的物质条件。同时,制定“安全教育法”有利于保证安全教育质量。教育质量作为对教育效果优劣与水平高低的评价,最终体现在培养对象的质量上,我们必须健全相应的安全教育法律法规,从宏观上监督和保障安全教育的基本质量。[1]

二、制定“安全教育法”遵循的基本原则

教育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教育立法活动中所要坚持的主要准则,它是教育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制定“安全教育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因时制宜与法制稳定相结合

因时制宜就是要求在制定“安全教育法”时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准确把握时机,采取适当的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立法工作。如,针对一段时期多次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造成未成年人重大伤亡,《校车安全条例》的立法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注,全社会也高度关注,相关工作迅速启动,并很快得以颁布实施。必须指出的是,因时制宜必须保证安全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对稳定性,需与法制稳定相结合,避免“朝令夕改”现象的发生。

(二)因地制宜与法制统一相结合

制定“安全教育法”应结合安全教育的实际情况和客观需要,创造新的法律规范,以适应调整安全教育关系的需要。但制定“安全教育法”,一方面需要解决好与上位法之间的衔接配套问题,避免产生照抄照搬上位法、抵触上位法等现象,另一方面要解决好同一位阶上的法规(包括地方法规、部门规章等)相互之间协调一致的问题,避免产生相互交叉或相互冲突。这就要求把因地制宜与法制统一结合起来,要求“安全教育法”不得与宪法、法律所确立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相抵触。[2]

(三)因势制宜与法制创新相结合

因势制宜就是指制定“安全教育法”时应审度安全形势的变化,一切从实际出发,从动态的角度主动地加强安全教育立法。“安全教育法”制定工作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国内没有成功的经验可资借鉴,完全是“摸着石头过河”。这就要求“安全教育法”既符合我国安全教育的实际情况,又充分考虑我国安全教育的领域特点和状况,充分利用国家赋予的各项立法权力,进行法制创新,创制出其他国家与地区没有创制的新规则,拓展教育立法发展的独特空间,因势制宜与法制创新相结合。

三、“安全教育法”包含的基本内容

“安全教育法”的具体内容主要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发展安全教育的具体政策及措施,主要包括:

(一)安全教育管理部门职责的明确

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与积极参与。“安全教育法”中必须明确各级各类安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地位、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等,明确各级各类安全教育行政机构工作人员的组成及其职责,将安全教育活动的责任和要求,落实到安监、宣传、广播影视、文化、教育、公安、交通、司法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等各种社会群众团体,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从而扭转以往安监部门“孤军奋战、包打天下”的局面,有力地推进安全教育工作的社会化进程。

(二)安全教育经费的筹措

经费的筹措是教育中一个永恒的共性话题,安全教育也不例外。西方发达国家与地区实践经验表明,即使是在经济状况相同的国家或地区,由于采用了不同的教育经费筹措方法,结果安全教育发展速度不尽相同。坚持安全教育优先发展,就要确保财政等相关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并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制度。“安全教育法”应该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安全教育经费的筹措,确定安全教育经费拨款、集资、使用管理办法及地方各级财政对安全教育经费的投入比例,等等。

安全教育法则例2

( 一) 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含义

安全保障义务又称安全注意义务,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主体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尽到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使他人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免受侵害。其中,他人有权请求安全保障义务人履行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而义务人应当积极作为,并为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供保护。在我国,安全保障义务最早出现在2003 年12 月4 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其中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是直接赔偿责任,即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者以及社会活动的组织者,由于设施设备存在缺陷或者管理混乱等原因,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款规定的是补充赔偿责任,即由于第三人的直接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而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此过程中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时,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10 年7 月1 日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作出了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相同的规定。2014 年3 月15 日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宾馆、银行、机场等场所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 二) 教育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

尽管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列举安全保障义务人时没有明确提到教育机构,但是教育机构对学生承担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是法律明确规定的,①因此,教育机构同样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当然,在界定这一义务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 教育机构的认定

此处的教育机构不仅包括国家出资举办和社会资本举办的各种幼儿园、小学、初中、中专、高中、大学,还应当包括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技能培训机构、课外辅导机构、兴趣培训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教育机构承担的注意义务就不同。一般认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义务要重于对成年学生承担的义务。

2. 时间因素

教育机构不可能也不应当为学生提供任何时间内的保护,因此,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限定于学生在校期间,即在校学习和在校生活期间,包括上课、课间休息、学校安排的室外活动、吃饭以及休息的时间。学生在上下学途中以及假期里的安全应由监护人或者成年学生自己负责。

3. 空间因素

教育机构履行义务的空间应该是其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地域,主要指校园,也包括学校组织课外活动而使用到的校外场所,如体育馆、博物馆、公园等,同时还包括校车和学校组织乘坐的其他交通工具。校园的界定不应当严格以校门为依据,应当包括校门外较小的区域,进行这样的合理延伸对保护低龄学生有特别的意义,如2010 年3 月23 日福建南平实验小学的重大凶杀案就发生在距离校门3 米的范围,该案导致8 名学生当场死亡、1名学生抢救无效死亡、5 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 三) 教育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大概可分为以下类型:

1. 场所、设施设备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供学生学习或者生活使用的教学楼、宿舍楼、食堂、体育馆等建筑物应当达到安全标准,为学生提供的各种学习和生活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果教育机构组织校外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保证校外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的安全性。

2. 规范管理教职员工的义务

教育机构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员工守则,内容包括各个岗位的任职条件、职业道德、工作职责、操作规范和工作纪律等,这样既可以防止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或者相关活动,也可以督促教职员工恪尽职守,不要任意妄为。同时,应当注意,教职员工除了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之外,还包括后勤服务人员,如校医、保安人员、保洁人员、宿舍管理人员、教室管理人员、校车司机、食堂服务人员以及各类实习人员。

3. 向学生提供物品时的安全保障义务

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的物品安全检查制度,对食品、药品、饮用水、校服等物品提供者的资质进行严格核查,确保食堂提供的食品、校医室提供的药品、学校购买的校服等符合安全标准。

4. 校园安全管理方面的义务

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全面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人员和车辆的出入门卫制度、24 小时值班巡查制度、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课间管理制度等,要求相关人员严格执行,为学生提供安全、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5. 教育机构的告知义务

教育机构组织具有一定危险性质的活动如春游秋游、校外实习、社会实践时,应当向学生本人进行安全教育,并且向监护人履行告知义务,征得同意时方可进行。学生出现擅自离校或者危重疾病时,教育机构还应当承担主动寻找和积极救治的义务。

二、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责任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教育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并且造成损害事实时,将产生相应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或基础确认和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问题。[2]关于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 一) 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可见,此时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时,首先推定教育机构存在过错并且应当承担责任。当然,推定只是一种有依据的假设,并不等于对事实的认定,因此,推定是可以被推翻的。教育机构如果能够举出反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并无过错,则可以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进而免除责任的承担。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负责举证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三个要件,教育机构一方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二) 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此处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时,应当由受害人及其监护人就教育机构存在过错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在教育、管理等方面有过错的话,教育机构将不承担责任。因此,受害学生及监护人要对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即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一一举证。当四个要件都能证明时,侵权责任才能成立。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一方面,《侵权责任法》在教育机构的责任认定方面坚持以过错作为责任归属的基本依据,简而言之,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这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是一致的。这样的法律价值取向避免了教育机构为无过错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利于鼓励其加强管理并且大胆开展对学生有益的教学活动。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充分注意到尽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未成年人,但是,他们的理解、判断、表达、记忆以及收集证据等各方面能力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同时,过错要件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并存以及举证困难的特点,因此,针对不同主体采用了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即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及监护人的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给教育机构承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及监护人则自己承担这一举证责任。这样的安排大大减轻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举证负担,增加了其胜诉的概率,体现了对弱势一方①的特别保护。

( 三) 学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对学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一律适用一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另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相比处于弱势,弱势一方遭受侵害时尚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强势一方自然没有特殊保护的必要。

三、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类型

根据教育机构违反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同,承担的侵权责任也不同,主要分为直接赔偿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

( 一) 直接赔偿责任

直接赔偿责任是指教育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在其中学习、生活的学生的人身损害时,由教育机构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即《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第一,教职员工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或者教育机构管理或者提供的场所、物品、物件等造成的损害,民事法律责任均由教育机构承担,这属于典型的替代责任,即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人之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件( 对象) 所致损害负有的侵权责任。[3]因此,教育机构不得以临时工、物品由他人提供等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第二,教育机构的加害行为很多时候是消极侵权或者不作为侵权,主要表现为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工作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责任心、教育机构管理混乱存在明显漏洞等,但是,最近几年,网上陆续曝出教师性侵女童、幼儿园教师虐童、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以及药儿园等事件,让人们认识到了教育机构的另外一种加害行为,即积极侵权或者作为侵权。如果说不作为侵权主要是由于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等过失造成的话,那么作为侵权更多表现出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故意的心理状态,即积极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性侵、虐童等,或者为了追求某一结果而放任了其他损害结果的发生,如幼儿园为了实现减少退费的目的,通过定期组织幼儿集体服药的方式来提高出勤率,却置幼儿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于不顾。根据民法中过错理论的观点,一般认为故意的主观恶性要大于过失,教育机构的作为侵权更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 二) 补充赔偿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是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个损害结果承担共同责任时采用的一种侵权赔偿责任[4],这里指来自于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对在教育机构里学习、生活的学生实施侵权行为并且造成人身损害,当第三人无法找到或者无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由教育机构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第二款和《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理解补充赔偿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安全教育法则例3

[作者简介]张冯(1979- ),男,河南淮阳人,中原工学院体育部,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体育教育与管理。(河南 郑州 450054)

[中图分类号]G6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11-0149-02

体育教学原则是体育教学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指导原理,是长期体育教学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是体育教学过程客观规律的反映。体育教学原则是体育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的活动开展的基本依据,对各项教学活动起着指导和制约作用。正确地理解和贯彻体育教学原则,对明确教学目的、选择与安排好教学内容、正确地选用教学方法、教学场地与器材以及教学组织形式、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一、重视提高运动技能原则

重视提高运动技能原则是指在高校体育教学中要不断提高学生的运动技能,提高学生的运动成绩,实现有效的体育教学。在高校体育教学中贯彻重视提高运动技能原则的基本要求如下:

1.正确认识提高运动技能在体育教学中的重要意义。掌握运动技能是体育学科“授业”的本职,是体育学科“解惑”的重要基础,还是锻炼学生身体、增强体能的途径,更是学生掌握体育锻炼方法、体验运动乐趣的前提。不断提高学生的运动技能是体育教学的基本要求,是判断体育教学是否有效和高质量的标准,也是评价体育教师教学能力的标准。因此,体育教师要充分认识到提高运动技能在体育教学中的重要意义,进而重视提高学生的运动技能。

2.明确运动技能教学的目的,让学生有层次地掌握运动技能。学生掌握运动技能与提高技能水平的目的与职业运动员不同,职业运动员主要是为了竞技,而学生主要是为了健身和娱乐。因此,体育教学中运动技能的传授要以“健康第一”和为学生终身体育服务作为指导思想,要围绕“较好地掌握1~2项常用的运动技能”“基本掌握作为锻炼身体方法的运动技能”“初步掌握多项可能参与的运动技能”“体验一些运动项目”等不同运动技能提高的目标,分门别类和有层次地让学生掌握他们终身体育所需要的运动技能。

3.合理编排体育教学内容。为了让学生有层次地掌握运动技能,就需要制订科学的教学计划。对于常见的、可行的、学生喜欢、教师能教、场地允许、与学校传统项目相结合的项目,如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健美操等,可作为精教类内容,每学年安排1~2项,每项安排15~30学时,学年共30学时;对于未来生活中学生可能遇到的、有必要具有一定基础的、教学条件允许的项目,如羽毛球、体育舞蹈、棒球、轮滑、短拍网球、太极拳等,可作为粗教类内容,每学年安排2~3项,每项安排7~10学时,学年共20学时;对于没有必要掌握,但有必要让学生知道或体验的运动文化或项目的有关知识,如高尔夫球、橄榄球、台球、保龄球等,可作为介绍类内容,每学年安排3~4项,每项安排1~2学时,学年共5学时;对于身体素质和身体基本活动能力的练习项目,如100米短跑、1500米长跑、铅球、立定跳远等,可作为锻炼类内容,每学年安排3~4项,每项安排1~2学时,学年共5学时,或每学时安排10分钟穿插于其他类型的项目中。

4.教学方法上注意精讲多练。由于体育教学的特点,在体育教学过程中不能过多地使用讲授法,不能形成“满堂讲”的局面,要精讲多练。一是要求课堂上尽量多给学生运动技能的练习时间,减少不必要的、无效的讲授时间,教师的指导有时可在学生的练习过程中进行。二是要求教师要根据情况布置一些课外作业,让学生课外多花时间进行练习。而对于必须讲授的内容要求精讲。精讲就是要求讲授要目的明确、层次清楚、重点突出、正确使用术语和口诀、讲授与动作示范相结合。

5.创造提高运动技能的环境和条件。要让学生很好地掌握运动技能,还必须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与条件,它既包括提高教师自身的运动技能水平和教学技能水平,也包括构建民主和谐的体育课堂氛围,优化体育教学制度环境,还包括场地设施和器材的美化。

二、注重体验运动乐趣原则

注重体验运动乐趣原则是指在高校体育教学中要让学生在进行身体锻炼和掌握运动技能的同时,体验到运动的乐趣,以使学生喜爱运动并养成参加运动的习惯。为贯彻该原则,要求在高校体育教学中做到:

1.要让每个学生都能够不断地获得成功的体验。体育是一项与学生身体条件紧密相关的文化活动,而学生的身高、体重、体能、运动技能水平由于受遗传因素的影响差异很大,因此有一部分学生在体育学习中往往很容易体验到“失败感”“差等感”。这就要求教师必须通过教学内容的调整与加工和教学方法、教学场地与器材、教学组织形式的改变,让每个学生都有机会体验到成功。这是让学生体验运动乐趣的基本方面。

2.选择趣味性强的体育教学内容。在体育教学内容中,既有一些趣味性很强或学生容易体验到乐趣的内容,也有一些趣味性不太强或学生不容易体验到乐趣的内容。教学意义也一样。因此,在体育教学中,应该把趣味性和教学意义都很强的内容作为重点。与此同时,对于教学意义很强但趣味性很差的那些必须要教的内容,要挖掘或附加上一些乐趣的因素,如通过简化、变形化、情节化、生活化、游戏化、竞赛化等手法,使教学富有兴趣。

3.运用多种有利于学生体验乐趣的体育教学方法。在体育教学中,教师要在重视传授教学方法的同时,也要善于采用领会教学法、游戏教学法、竞赛教学法、情景教学法、发现教学法、小群体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来帮助学生体验运动的乐趣。

三、合理安排运动负荷原则

合理安排运动负荷原则,是指在高校体育教学中既要安排一定的身体活动量,体现体育教学的本质特点——身体活动性,还要使学生身体所承受的运动负荷有效、合理,从而满足学生锻炼身体和掌握运动技能的需要。在高校体育教学中贯彻合理安排运动负荷原则有如下基本要求:

1.运动负荷的安排要符合学生的身体发展特征。运动负荷的科学性既体现在对学生身体的发展性,也体现在对学生身体的无伤害性,而这些都取决于学生的身体发展状况。因此,教师要合理地安排运动负荷就必须了解学生身体发展的科学原理,了解学生身体发展各个阶段的特征,并且熟悉各个运动项目的特点等。

2.运动负荷的安排要服从于体育教学目标。归根结底,合理安排运动负荷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身体锻炼和技能掌握教学目标。因此,教师既不能忽略运动负荷对实现体育教学目标的决定性作用,也不能忽略各特殊课型需要而一味追求一律的运动负荷,从而导致运动负荷过重。

3.精心设计体育教学内容。体育运动项目及其中的身体练习多种多样,有的运动负荷大,有的运动负荷小,因此在设计教学内容时,要考虑到运动负荷的问题,要对教材进行必要的改造,不同的运动项目和练习方式要进行合理地搭配。

4.逐步提高学生自我控制运动负荷的能力。体育教师在高校体育教学中要加强锻炼原理和运动负荷以及运动处方的有关知识,教会学生一些自我判断运动量和调整运动量的常识,以使他们在自主性的运动中能够把握好自身的运动量,并逐步学会锻炼身体的方法和运动的技能。

四、因材施教原则

因材施教原则是指在体育教学中要贯彻“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理念,根据每一个学生的具体情况,实施各不相同的、有针对性的教育,使每一个学生的身心健康和运动技能都能在各自的基础上得到充分的发展。对此,在高校体育教学中要做到:

1.深入细致地了解和研究学生。了解学生的个体差异是贯彻因材施教原则的前提条件。体育教师可以通过课堂观察、问卷调查、与学生谈话、咨询辅导员等方法对学生进行细致的了解,弄清学生在身体条件、兴趣爱好和运动技能等方面存在的个体差异,并进行全面分析,然后设计个性化的教学策略。同时,对学生的个体差异,还要用发展的观点来对待,不能用静止的眼光看待学生,应定期对学生基本情况进行复查。

2.设置类型多样的体育选修课程。设置大量的选修课程是体育教学进行因材施教的最佳途径。不同的学生,身体条件、兴趣爱好和运动技能有很大的差异,在充分征询学生意见的基础上设置选修课,就能满足学生的个体需求,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3.体育教学组织形式多样化。在体育教学中,“等质分组”是一种较好的因材施教的教学组织形式。体育教师可以按身高、体重、体能、运动技能水平等对学生进行分组,给身体条件和运动技能较差的学生开“小灶”,给予特殊关怀与照顾;对身体条件和运动技能较好的学生提出更高的要求,并为他们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从而保证全体学生都能有所进步,使每个学生都能体验到学习和成功的乐趣。

五、安全运动原则

安全运动原则是指在高校体育教学中要使学生安全地从事运动,它是体育教学活动能够进行的前提条件。在高校体育教学中贯彻安全运动原则有如下基本要求:

1.必须设想所有可预测的危险因素。经过长期的体育教学实践的总结,体育教学中的绝大多数危险因素是可以预测的。这些可预测的危险因素主要有:因学生的思想态度产生的危险因素,如鲁莽行事、擅自行事、准备活动不充分等;因学生身体和活动内容的差异产生的危险因素,如力量不及、动作难度太大、对该运动非常不熟悉、缺乏必要的保护与帮助等;因学生身体状况变化产生的危险因素,如学生在伤病期间勉强参加运动等;因场地条件变化产生的危险因素,如雨雪地上的滑倒、塑胶地破损而绊倒等;因器械的损坏和不备产生的危险因素,如绳索折断、双杠折断、羽毛球拍头脱落飞出等;因特殊天气产生的危险因素,如酷暑时的长跑、苦寒中的体操、暴雨的淋浇等。对于这些可预测的危险因素,体育教师在课前必须逐一地进行思考和检查,以消除一切可以消除的潜在危险因素。

2.要建立运动安全的有关安全制度和安全设备。对于一些比较危险的教材要制定严格的安全制度,限制学生的潜在危险行为,如禁止携带钥匙打篮球、穿皮鞋踢足球等;对于一些比较容易发生危险的体育设施要安装必要的保护装置和必要的警示标志,如单扛下放置海绵垫、游泳池配置救生圈、救生衣、设置深水区警示牌等,有效地防止危险的发生。

3.时刻对学生进行安全运动的教育。要在体育教学中贯彻安全运动原则,必须有学生的密切配合,体育教师要通过集中教育与分散教育相结合,时时刻刻对学生进行安全运动的教育。集中教育是指组织专门时间讲解保证安全的知识和要领,教会学生互相帮助和保护的技能。分散教育是指老师在每一堂课学生练习之前强调安全事项,让学生绷紧安全这根弦。

[参考文献]

安全教育法则例4

1.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据新华网记者姚玉洁2008年5月25日报道,目前,中国约拥有全世界2.5%的汽车,然而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了全球的15%,已成为交通事故多发国家。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中国共发生交通事故32.7万起,造成8.2万人死亡,38万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高达12亿元。按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驾驶员违章占70%-80%,机动车机械故障原因小于5%,道路及相关设施占1%,行人违章占15%。可见,驾驶员和行人违章是导致交通事故的最主要原因。

这就表明,中国因驾驶员和行人违章导致的交通事故约占总数的九成。因此,普及交通法规知识,让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懂得并掌握这些常识、遵循这些常识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仅是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更是整个社会的事,也是教育部门应该担当起的主要教育职责和教育任务。

2.在中小学进行完整系统的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的必要性

人教版小学四年级上册《品德与社会》教材第24页告诉我们:“国家少年儿童安康计划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少年儿童因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溺水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取40至50的中间值45,也就是每年约有1.6万名少年儿童(绝大部分为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其中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人数占的比例相当大。通过对这些事故的全面、深入的分析,专家们认为,通过安全教育,提高中小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80%的意外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也就是说,每年因缺乏安全常识,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无辜死亡的人数达1.28万人。不客气地说,每年1.28万少年儿童是被社会的无知、教育的无为害死的。这说明,在中小学进行完整系统的交通安全、交通法规知识教育是多么必要和迫切啊!

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是生命教育的一部分,注意交通安全不仅仅是驾驶员的事,更是全体公民的事。全体公民,特别是少年儿童都有接受这种教育的必要,都有了解、掌握这些知识的权力。每个人都有权关注自己的安全,有权珍惜自己的生命,而且应该具备让自己受伤害的可能性降至最小的能力。了解掌握了这些知识,并严格遵守这些规则,我们的安全就多了一分保障,我们的健康就多了一分呵护,我们的生命就多了一分尊严。交通规则、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是公民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应当把这项内容列入义务教育必修的教学内容之中。

当全体公民都理解、掌握了交通规则和交通安全知识,并自觉地遵守这些规则,中国的交通形势就一定能有一个根本性的好转,交通事故就一定会大幅降低,因此而造成的人员伤亡的数量和财产损失的额度也一定会大幅减少。

要让人们遵守某种规则,必须先让人们了解这些规则,掌握这些规则,认同这些规则。同时,还要让人们知道遵守这些规则的必要性,清楚不遵守规则可能会给自己或别人造成的危害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或可能受到的处罚)。只有这样,人们才有可能在思想上、意识上高度认同这些规则,在行为习惯上自觉遵守这些规则。

所以说,在中小学校进行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是非常必要的,是完全应该的,更是非常迫切的。

二、在中小学进行完整系统的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的可能性

交通法规的相关知识并不高深,都是一些常识,是每个正常社会人都能掌握的常识。

比如,“绿灯行,红灯停”“靠右行”“过马路要走斑马线”等知识,连幼儿园的小朋友都懂得。“雨雪天要减速缓行,雾霾天除要减速缓行外,还要打开相应的灯光”,像这样的知识(规定),只要稍提醒一下,人们就能理解。至于那些画成图形的标志,就更加形象、简洁、易懂了。当然也有一些较难记、较难理解的内容和标志,但并不是什么艰深、复杂的难题,只要花点时间去学、去理解,还是比较容易掌握的。

交通安全知识和道路交通信号(及含义)的条款内容虽然比较多,但绝大部分都简单易懂,非常容易理解和掌握,不需要什么逻辑推理和繁杂的演算。只要有初中的文化水平,甚至只要有小学毕业的水平,就能理解、掌握这些常识。所以,在义务教育阶段进行全面、系统的交通法规、交通安全教育是完全可能的。

三、我国中小学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的现状

1.目前,我国中小学交通知识的教育非常零散,不全面、不系统,内容非常少,且“东一榔头,西一板斧”,不能形成一个整体,不能使学生形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

2.内容的设置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很差,发散得太宽泛,具体的规则和安全知识的篇幅很少。

小学的交通安全知识主要集中在《品德与社会》(一、二年级为《品德与生活》下同)科目中。我查阅了我校一至六年级2011-2012学年使用的《品德与社会》教材(其中一至四年级为人教版,五、六年级为科教版),这方面的内容实在少得可怜,在12册书里只有3册教材有这方面的内容。(1)一年级上册第一单元第4小节(18页至21页):《放学了》《平安回家》《我会看标志》。这个单元算是小学阶段针对性最强的教学内容了。(2)三年级下册第四单元《寻路和行路》中只有第3、第4小节是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知识的(66页至76页)。(3)四年级下册第三单元《交通与生活》,虽然教学内容与交通有关,但并不属于交通安全和交通规则方面的知识。也就是说,在小学阶段,严格地讲,只有两个单元,共14页的教学内容与交通安全、交通规则有关。

3.初中阶段能与交通知识挂上钩的科目应该只有《思想品德》(又称《政治》)这一科,但是不管是课标还是课文,都找不到一丝一毫关于交通知识方面的内容。人教版七年级上册第三课《珍爱生命》,虽然涉及了生命,但也没有交通安全方面的内容。七年级上册第九课《保护自我》也没有讲如何在交通方面保护自我。有关法律方面的几篇课文,同样没有涉及交通法规方面的内容。

这怎么能让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交通法规,遵守交通 法规呢?又怎么能让学生在交通安全中多一分保障呢?

四、在中小学进行完整系统的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的简要实施方案

我们有必要从小学一年级到初中三年级,完整、系统、有计划、循序渐进地实施这项教育内容。

1.教学目标

(1)使学生在初中毕业以前,全面、完整、系统地掌握、理解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全部内容(包括现在驾驶学员考驾照所学的理论知识的全部内容)。

(2)使学生了解一些重要的交通法规的立法原则,如以责论处的原则、过(罪)罚相当的原则、人的生命至上的原则、各行其道的原则等。了解了这些原则能帮助学生更透彻地理解交通法规,也更有利于学生的记忆、理解、背诵。

(3)使每个学生都树立起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养成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遵守规则比什么都重要,如果虽然有规则,但大家都不遵守,这就跟没有规则一个样。只有人人讲规则,人人遵守规则,才会有良好的秩序,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4)使学生懂得违法违规的后果,形成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做一个守法公民。违反交通法规,最容易受到伤害的是自己。不论你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骑非机动车,还是步行,如果你违反了交通规则,结果就可能很悲惨,轻则受点伤,财产受到损失,重则有残废甚至死亡的危险。同时还极有可能伤害他人。伤害他人的后果也是很严重的,不但要向受害方赔偿,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严重的还要负刑事责任。

2.教学要求

编排教材时,小学和中学要统筹安排,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系统的整体,并由易到难、循序渐进地进行这项教育。

(1)小学低年级,虽然大部分学生在上学和放学时有家长接送,但他们已经比较经常的在马路上独立行走了。这一阶段的教育,以按交通规则和按信号灯的指示安全行走的内容为主。比如,懂得“红黄绿”三种信号灯的不同含义,懂得过马路要走“斑马线”,在没有信号灯的路口过马路时,懂得如何安全过马路等。

(2)中高年级的教学内容以识别各种交通标志和按交通规则安全步行和安全骑自行车为主。

小学阶段的教学,特别是中低年级的教学,要突出趣味性,除了在课堂上进行比较系统的教学外,还可以让学生在玩中体验,在游戏中体验,在各种不同的活动中体验。这样,不但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热情,还能极大地提高学习效果,同时可以发展学生的智力。建议每个年级至少用一个单元的课时进行交通规则、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把这方面的教学当做《品德与社会》课程的教学重点内容之一。

安全教育法则例5

[作者简介]李强,山西省电建一公司工程师,山西大同037009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2-0016-03

安全教育是施工企业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如何开展施工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谈点看法。

一、施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现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发展不平衡,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由于认识水平的不同造成了差异。就电力施工行业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而言,大部分施工单位位的培训管理和安全管理主管部门能认识到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建立健全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使广大职工能按规定,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大部分都能按时举办安全培训,并经考核获得安全岗位资格。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增强了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大大减少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改善了安全生产状况,有效控制了伤亡事故的发生,提高了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如山西省电建一公司注重抓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四年来举办各类安全生产培训班50余期,培训企业各类人员2万余人次,安全教育基础较好。但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和发展,伴随着企业改制,一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和专业(劳务)分包队伍受利益驱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安全意识淡薄,放松了安全管理,特别是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上,在经济上和时间上舍不得投入,导致安全技术水平低下。一些建筑企业领导和项目经理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仅限于在开会时讲“要注意安全”,而怎样注意安全则讲不出所以然。一些安全员不清楚自己在施工现场的地位和作用,对安全知识一知半解,有的甚至连常用安全技术规范标准都不了解。一些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不懂操作规程,不掌握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这些人完全没有安全防护意识,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由于以上这些现象的存在,导致建筑企业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二、施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仅仅针对建筑企业职工,并未做到全员安全培训。一些施工企业的领导只重视生产,安全教育停留在表面上,在布置、检查、总结工作时,有些企业领导人只是应付几句“要注意安全”之类无关痛痒的话,至于到底什么地方不安全,应采取什么措施,则避而不谈。职工安全教育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强,技术知识面较广,十分庞杂费力的系统工程,抓与不抓,抓得好与坏,关键在各级领导。此外,安全教育工作者在数量上远远没有达到要求,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现场施工的企业职工一方面由于知识水平较高,接受能力较强,另一方面由于人员较为固定,多为具有丰富施工经验的施工管理人员,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均能按时接受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所以,他们的安全生产意识较高,且能够自觉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纪律,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力量。但是作为施工现场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我国目前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薄弱环节。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农民工的文化知识水平较低,接受能力较差;其次是农民工流动性较大;最后是有些建筑施工企业和专业(劳务)承包队伍受利益驱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安全意识淡薄,放松了安全管理。大量的事故统计结果表明,当前我国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中,70%左右是由于企业职工违章作业造成的。这说明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生产技能生疏,安全生产知识贫乏,这是造成我国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暴露了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存在的问题。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三级”安全生产教育是经过长期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是提高职工整体素质,将企业安全生产建立在牢固基础上的有效途径,是企业必须执行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但当前企业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培训时间不能保证,岗前培训只讲安全注意事项,仅限于背操作规程,缺少现场岗位培训以及职工应急应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安全培训与技术培训脱节,职工对岗位的生产工艺、安全问题没有真正理解,安全技术规程不能认真正确执行等。

三、施工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的建议

(一)坚持安全教育培训三原则

1.全员培训原则。著名的“木桶规律”告诉我们,施工现场一百个人遵章守纪,只要有一人违纪,事故往往就在这个人手中发生。这就决定了安全教育的全员性,企业安全教育必须遵循全员原则。教育对象既包括企业的各级领导、企业的职工、安全管理人员,还应当包括他们的家属等。

2.法律依托原则。《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定,应以全民进行终身安全法制教育为核心,即遵纪守法光荣,违法乱纪可耻的教育。

3.经常性原则。这一原则是由安全知识自身具有与时俱进性与适用偶然性所决定的。生产、生活和工作方式总是在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这就使得安全知识必须随之更新变化。然而,人们在生产、生活和工作过程中学到的安全知识毕竟不多,已掌握的安全知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退化。所以在安全教育问题上不能一劳永逸,不能搞突击战,打快拳。必须坚持长抓不懈,经常性学习、经常性教育。

(二)确定培训计划

做好安全教育培训,首先必须制定符合企业安全培训的计划,确定了与企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方针一致的安全培训指导思想后,企业必须依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当把每年入场安全教育培训作为硬性指标,严把安全教育关。培训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1.通用安全知识培训。其中包括法律法规的培训,企业在对使用的法律法规适用条款作出评价后,应开展法律法规的专门培训;安全基础知识培训;建筑施工主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及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培训、同行业或本企业历史事故的培训。

2.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主要是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操作技能,降低每个岗位的事故发生率。

3.安全教育培训还应加入企业文化和现场紧急救护方面的知识内容。强化安全意识,使员工真正理解和体会安全的含义,把安全意识带到生活、工作当中,对自己负责,对企业负责。在培训内容确定后,应确定培训的对象和时间。一般来说,培训对象主要分为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般性操作工人。培训的时间可分为定期培训(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的年度培训)和不定期培训(一

般性操作工人的安全基础知识培训、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培训)。然后是确定培训所需的师资。

(三)确定培训形式

目前施工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的教学方法主要是沿袭传统的课堂教学方法,多数还是“一张讲台,一支粉笔,一块黑板”,内容枯燥,使学员容易产生厌学的情绪。因此,应积极研究和推广交互式教学等现代培训方法,大力开展运用多媒体技术开展培训。特别是对于一般性操作工人的安全基础知识培训方面,应遵循易懂、易记、易操作的原则,可以采用发放图文并茂的安全知识手册,设置安全教育宣传栏,播放安全教育多媒体教程的方式增加培训效果。安全教育多媒体教程可采用电教化的方式在新工人入场教育和施工现场进行。内容应以声、像、画相结合,通过采用多媒体教育的方式,在最大程度上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寓教于乐,取得较好的培训效果。

此外,班组班会也可作为安全教育与培训的重要补充,应予以充分重视,班组成员通过了解当日存在的危险源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并作为自己在施工时的指南,当天作业完成后由班组长牵头对所属工人进行安全施工安全讲评。

(四)确立培训内容

施工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应严格按照开展“三级”安全教育程序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内容应根据时代的变化有针对性地适时调整、补充。“三级”安全教育可分为厂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和岗位(工段、班组)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是企业安全教育的基本教育制度。施工企业必须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对调换新工种,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工人,必须进行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教育,受教育者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除了“三级”安全教育以外,施工企业在其施工生产中,还应把适应性、季节性、应急性等多方面的安全培训内容纳入日常安全教育中。

(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实效考评机制

培训效果是通过对学员和培训师的测评得到的。为完善安全教育教学质量的测评,应建立以下几项考评制度:一是确定教学工作规范化标准,制订教学达标细则,对教学的各个过程、课程教学内容作出具体要求;二是坚持教学评估,进行量化管理,采用听课、检查教案、民意测评等方式检查培训师的教学情况,量化考核,将考评得分记入培训师考评档案,作为聘用的依据;三是实行考教分离,企业培训部门应建立专业的安全教育试题库,“三级”安全教育由专人统一出题考试,既实现了试题的标准化,又检测了培训师的教学质量;四是开展培训跟踪调查,定期到基层单位了解学员培训后的安全工作、防护情况,进行教学信息反馈,检查培训师的教学质量。

总之,企业只有把安全教育培训落到实处,深入到普通工人心中,才能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企业生产经营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闵罡,吕翠,新员工导入培训的策略[J].中国劳动,2010,(4).

[2]郭建明.在中职教育中加强职业安全教育的思考[J].职业,2010,(2).

安全教育法则例6

教育是民族振兴之根本,其中的体育教育则是根本中的根本。有句话说得好,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没有健康的体魄,没有国民素质的普遍提升,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都会受到制约。体育课是学校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课教学应在国家教育计划和体育课程标准指导下进行,通过身体练习与思维活动的相互辅助,使学生学习和掌握体育知识、技术与技能,提高身体健康水平,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增强社会适应能力。

然而,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因为体育活动自身的特殊性和各种条件制约,存在发生意外的可能性,而因此带来一些纠纷。如何既能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又使师生均无后顾之忧,就需要我们探究体育课意外伤害的归责与法律保护。

一、造成体育课意外伤害的种类及成因

1.1体育课意外伤害的种类。(1)学校体育设备不达标而导致的意外伤害。(2)教学内容的安排超出学生承受能力而发生的意外伤害。(3)体育教师的组织疏忽大意而造成的意外伤害。(4)学生特异体质原因导致的伤害。(5)第三人造成的伤害事故。(6)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的意外。

1.2体育运动中身体伤害的特殊性。身体权、健康权是自然人的两项基本权利。如果侵害了他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则侵权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体育运动中,竞技性和对抗性是很多项目鲜明的特点,对抗行为是否侵权、是否违法而增加心理压力,从而弱化体育运动的挑战自我、奋力拼搏的精神,以至于最终影响人们参与体育活动的积极性。

1.3造成学生意外伤害的原因分析。从上面两条我们可以看出,造成学生体育课意外伤害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原因:(1)体育运动正常对抗,没有超出合理运动范围内的运动损伤;(2)体育教师未尽到体育课的组织、管理责任;(3)学校的硬件管理和教学秩序维持方面的疏漏;(4)不可预见的原因。

二、体育课意外伤害的归责机制

在校学生和学校的关系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在生活中人们存在不同的认识。有观点认为学生在被家长送到学校后,学校便与在校学生形成一种监护关系,因此对于在校期间学生受到的伤害,应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学校承担责任。但实际上,对学校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加重了学校的负担,使学校在教学任务之外又承担了沉重的安全责任负担,不利于学校正常教学活动的开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第2款明确了学校和在校学生的角色,“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既然学校并没有监护的责任,那么在学校内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应该如何定责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了处理该问题的原则,那就是,学校对于在校生的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2.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通过对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认定来确定其应承担责任的责任认定准则。

2.2学校及体育教师在学校体育课上应承担的义务。作为教育教学机构的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安全保障制度。

(1)学校要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对教育教学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发现并消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学校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助学生,学校应配有校医对受伤学生进行救护,严重者及时送至医院治疗。

(2)对接受教育的在校学生学校应该对其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在校生的安全意识,提升在校生的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同时,体育教师在体育课中,应该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保障学生安全的进行体育运动。

(1)体育教师要严格按照课堂常规组织教学,在每节课前进行细致的备课,考虑到各种不安全因素并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安排见习生,在学生进行体育运动时,给与指导和帮助保护。

(2)体育教师要有强烈的责任感,深化专业思想和树立甘于奉献的敬业精神,让学生在老师的关注下进行体育运动,不让学生在没有老师监管的情况下进行体育活动。特别是在分小组活动时,老师不要给没有在旁辅导的小组安排活动风险大的项目。

三、现有机制下体育课意外伤害适用法律分析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明确了公民拥有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内的相关内容,都明确指出在校学生的身体健康在因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而受到侵害后有向学校索取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相关规定:学校发生的学生身体伤害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侵害一方要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作为教育部颁布的部门规章,法阶要低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但是其更具有针对性,对于指导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着更具体的要求,规定了学校和教师应尽的义务和伤害发生后应承担的责任,在具体的案件中更有适用性。

另外,关于体育教师在体育课中因为未尽到职责而造成学生伤害的,是由体育教师还是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呢?《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体育老师进行体育教学的行为是正常的职务行为,应当有学校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关于完善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预防与救济机制的建议

(1)加大教育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保证专款专用。在笔者写作此文的调查过程中发现,很多学校体育设施老旧,加上学校领导往往不重视体育这方面,造成很多安全隐患,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比较好的做法就是由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专门的体育专项资金并予以监督落实,用于更新维护体育器材,保证学生在安全的环境中进行体育锻炼。

(2)定期对体育教师和学校分管校长进行培训,正确认识体育课意外伤害,让学生在老师的组织下锻炼,减少自由活动缺乏教师指导时发生的意外伤害。

(3)学校应当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如果发生了意外伤害,可使学生得到资金支持从而能得到最好的治疗。

结语

体育课作为学生学习生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全民体质的一个重要途径,但过程中意外伤害在所难免,我们应当最大程度的减少体育课意外伤害的发生。当然在发生之后我们也应尽全力保护各方利益。给学生的体育锻炼营造良好的氛围,让学生学会怎样的健康锻炼,为终身体育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郭树理.体育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机制探讨

安全教育法则例7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造成建筑施工行业安全事故多发的原因是建筑施工行业的“产品固定、人员流动,露天、高处作业,手工操作、繁重体力劳动,工艺变化大、规则性差,不安全因素变化多端”等特点,这些事故的发生,不仅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还给死者家庭带来灾难,影响社会的稳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控制的三大重点是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施工管理缺陷。人是社会生产活动的主体,据了解,我国建筑业伤亡事故80%以上都是由于违章指挥、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缺陷造成的,因此如何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最终实现安全标准化作业规范化施工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我国建筑企业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主要针对两部分人群:建筑企业职工和农民工。作为建筑企业的职工,由于知识水平较高,接受能力较强,人员较为固定,多为具有丰富施工经验的施工管理人员,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均能按时接受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所以,他们的安全生产意识较高,能够自觉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纪律,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力量。但作为施工现场的另一部分人群农民工,据统计,目前施工中农民工约占50%-70%甚至有的高达95%,是我国目前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薄弱环节。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农民工的文化知识水平低,接受能力较差;二是农民工流动性较大;三是有些建筑施工企业和专业(劳务)承包队伍,受利益驱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安全意识淡薄,在经济上和时间上不舍的投入,导致作业工人安全技术水平低下,特别是对新进场或转换工种的农民工没有接受过任何安全教育就直接上岗作业,给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如何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坚持安全教育培训三原则

1.全员培训原则。著名的“木桶规律”告诉我们,施工现场百个人遵章守纪,但有一人违纪,事故往往就在这个人手中发生。这就决定了安全教育的全员性。教育对象既包括企业的各级领导、企业的职工、安全管理人员,还应当包括他们的家属等。

2.法律依托原则。《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定,应以全民进行终身安全法制教育为核心,即遵纪守法光荣,违法乱纪可耻的教育。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建立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础上,这样才能使对工人进行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落到实处。

3.经常性原则。这一原则是由安全知识自身具有与时俱进性与适用偶然性所决定的。生产、生活和工作方式总是在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这就使得安全知识必须随之更新变化。然而人们在生产、生活和工作过程中学到的安全知识毕竟不多,已掌握的安全知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退化。所以在安全教育问题上不能一劳永逸,必须坚持长抓不懈。

(二)三级安全教育两层培训原则

1.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的执行力度

1.1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制,明确安全教育责任,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首先要明确施工现场各级教育培训的责任,确立安全教育培训的实施责任人,同时明确现场安全教育接受者的主体施工现场全体人员;其次要加强对责任主体的监督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任人进行换岗或清退;第三要注意培养安全教育实施责任人的责任心。

1.2建立健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明确安全教育内容、学时,加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在每一位新工人入场(或转换工种)后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中相关要求做好每一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真正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安全教育法则例8

[中图分类号]TD79[文献标识码]A

辽宁孙家湾煤矿特大瓦斯事故、陕西陈家山“一一二八”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黑龙江七台河“一一二七”矿难这些重大煤矿事故,让政府承担了巨大的损失,严重损害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引起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煤矿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就是安全生产教育的落后。本文将探究如何改善煤矿安全教育现状,摆脱固有弊端的限制,消除教育盲区,并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给出措施。

1当前煤矿安全教育的特点及弊端

(1)忽视安全教育的重要意义。违章是煤矿发生事故的常见原因。一方面,负责的领导忽视了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没有将安全教育作为企业与有关部门的负责内容;另一方面,很多不负责任的企业老板单方面追求利益,进行违法违规操作,对煤矿工作人员不开展生产技能培训;此外,大部分工作人员缺乏安全风险意识,面对危机不能及时自我保护,导致事故经常出现。

(2)安全教育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我国在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健全方面暴露出许多问题:立法效率低,在进行安全培训管理时依赖行政力量,忽视法律的运用,安全生产培训标准不规范等。

(3)安全教育形式化。安全教育工作总是被领导者口头强调,行动上却不重视。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要求各煤矿每期固定的送培人数标准,不能完成指标要对相关煤矿进行处罚。许多煤矿单位为了罚款为了避免罚款,在选送学员时滥竽充数,不利于安全教育工作的开展。

(4)教育师资力量不足。不少煤矿教育机构师资不能够得到良好的培训进修各业内交流,煤炭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但配套的安全教育知识却跟不上节奏,大大限制了安全教育教学水平的进步。

(5)安全教育投入不足。国有煤炭企业无力承担大量的投入,非公有制企业也缺乏主动性,使得企业大量雇佣缺乏安全知识的的农民工,导致生产经营单位的整体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严重低。

2煤矿安全教育的原则

(1)针对性原则。在组织煤矿安全教育活动时,面对不同工种、年龄和参与程度的工人,应该做到分时段、分工种,具体内容因人而异,充分调动工人积极性。

(2)长期性原则。各级党委、政府与煤矿单位及相关部门在开展煤矿教育活动时,要注意把握长期性原则,突出安全教育在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3)广泛性原则。要充分保证每一个加入煤矿生产过程的人员都得到完整的安全生产教育,包括领导、管理者、各员工及其家属等,缺一不可。

(4)实效性原则。客观研究现实情况,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践。开展安全教育活动要贴合生活,推动安全教育为安全生产服务。

3如何开展煤矿安全教育

3.1理性灌输法

理性灌输法是指施教方通过在课堂上讲授形式传递安全知识,突出强调安全意识,让员工明白为什么重视安全问题。此方法具有系统全面、理论丰富的特点,有利于缩减教育成本,扩大教育规模。教师在授课时要有丰富生动的语言,采取多种方式授课。

3.2按需施教法

按需施教法是指对于不同的授课内容要才去不同方法,对于不同年龄、工种的员工要因材施教,结合他们的特点,有更加灵活多变的教育手段,与生产实际紧密相连。比如:在出台新规定、新章程时要向全员宣传;对于新技术、新方法要安排专家进行普及教育,借助多种形式的教育形式实际解决安全教育问题。

3.3师徒结对法

师徒结对法是指签订师徒合同,组成师徒关系,让徒弟在具体工作中学习技术,此方法呈现出传、帮、带的特点。既能满足师傅传授知识的自身价值,又能让更多的新手得到锻炼。通过这种方法学到的技能十分扎实,不容易忘记,让员工受益匪浅。

3.4心理教育法

心理教育法是指在心理学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员工的心理特点和情绪变化规律,开展安全心理教育活动,以此来加强个人在面对煤矿事故时的应急能力。了解员工基本资料,对情绪不佳的员工给予心理疏导和教育引导,防止员工因情绪问题出现失误而导致安全问题出现。

3.5典型刺激法

典型刺激法是指借助借助教育活动的优秀事迹和后进典型来刺激员工,对表现优秀的先进典型给予褒奖,对后进典型进行批评惩罚,利用对比强化教育效果。在表扬、奖励前进员工的同时,不能放弃后进典型,要采取不抛弃、不放弃的原则,先对其错误行为进行通报和惩罚,让员工充分认识自己的错误所在,同時使更多的员工理解错误操作、违规违章的后果和教训,以此为戒。除了身边的事例,还可以通过网络、报刊杂志、新闻报道等搜集更多典型,结合具体例子进行安全教育,做到紧密联系实际。

4结论

在开展煤矿生产经营活动时,要重点强调安全意识,做好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放在重要的战略地位。这是市场经济环境下想要保证经济效益与长远发展的保证,更是对煤矿生产经营的基本要求。而想要推动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更上一个水平,就必须做好安全教育。

[参考文献]

安全教育法则例9

一、 新旧法律分别对于学生伤害事故是如何规定的。

(一)原有法律法规对低龄教育机构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责任

的规定。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各级法院在审判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解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其中主要适用的是《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和《人身损害解释》中的有关内容,尤其《人身损害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成为了近几年审判学生伤害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新的《侵权责任法》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注意这里专门对无行为能力人(十岁以下)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岁到十八岁)受到伤害时的处理分别进行规定,三十八条针对的是无行为能力人,三十九条针对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正是这个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让低龄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方式产生了重大变化,给他们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二、新法的变化加重了低龄教育机构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增加了教育机构的营运风险。

(一)归责原则的变化。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带来的变化简单说就是对侵权

行为归责原则的变化。所谓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侵权行为的构成、举证责任的承担以及免责事由等重要内容,它既是认定侵权行为的构成和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依据,也是指导侵权损害赔偿的准则。

《侵权责任法》颁布前法院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以当事人存在过错作为侵权行为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这就是说一旦学生在学校出现伤害事故,如果要追究教育机构的责任,需要判断教育机构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此作为教育机构是否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由于受害人要证明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存有过错的难度较大,因此以往由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情况并不多见,以笔者处理过的多起学生伤害事故纠纷来看,仅有一起事故是由学校承担了事故大部分(承担70%)损失,多数情况下,往往由于当事人无法证明教育机构存在过失而导致败诉。

今年七月一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将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原则变化为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看似只有两个字的不同,却将会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当事各方尤其是教育机构方的责任承担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用一个笔者所经历过的简单例子就可以说明这种归责责任的变化在实际工作中会给教育机构带来什么样的不同。最近笔者接触到一起简单的幼儿园幼儿伤害事故,事发当时全体幼儿正在教室由老师组织集体教学活动,其中一个孩子尿急要上厕所,由于教室挨厕所近,平时一般都由孩子自己上厕所,因此老师同意孩子自己去解便。结果孩子刚跑到教室门口,在没有碰到任何东西的情况下,由于重心不稳摔倒,导致腿部踝关节骨折,送往医院后经过一段时间治疗方得恢复。这起简单的事故是一场意外造成的,按照原有的法律幼儿园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孩子的监护人对此有异议认为不是意外事故,需要拿出证据证明幼儿园在孩子摔跤的过程中存在疏忽,要做到这点非常难。但上面这种情况在七月一日以后将会有所不同,因为新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幼儿园需要对监护人的质疑出示证据,证明自己在孩子摔跤过程中没有过错,我们可以设想一下,这种情况怎么证明?孩子摔跤是常有的,事情发生又那么突然。好了,如果幼儿园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那么他们将会为这次意外承担赔偿责任。在上述案例中,以前是由监护人来证明幼儿园存在过错,很多情况下很难取得这样的证据,现在转而由幼儿园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错,有些情况下这样的证据是无法收集的,实际上法律这样规定加重了幼儿园的举证风险,也就加重了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从法律专业的角度讲变化主要体现在举证责任方面,由一般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转变为“举证责任倒置”。当然,举证责任的变化带来的后果将是巨大的,相同案件由于不同的举证责任会导致完全迥异的两个判决结果,上面案例就说明了这点。这就是归责责任变化给低龄教育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为什么变化只是针对低龄教育机构?

《侵权责任法》在规定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时,区分了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对未成年人的定义,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当然还包括精神病患者,后者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这次《侵权责任法》只是对10岁以下的无行为能力人所在的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进行了改变,并没有改变年龄段学生所在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探究立法者的原意,我们不难看出,这样规定是出于无行为能力人在教学与生活中自身行为能力和对事物的认知能力的极度欠缺的考虑,他们需要社会更多的关注和保护。

四、 低龄教育机构应如何应对。

低龄教育机构在面对法律作出的这样一种巨大的变化,既不能掉以轻心,也不必过分的紧张,应该调整心态积极应对,做一些实际工作尽量抵消这些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有关如何加强学生安全保障方面工作,在教育机构的相关工作规程以及教育机构的日常工作和管理部门文件中已是经常学习,在此不再赘述,笔者仅就这次法律作出的变化站在教育机构的立场上提出一点自己的建议,希望能够给这些低龄教育机构的管理者一些启示。

(一)安排专门进行安全教育的课程,建立校外“安全巡查员访问”制度。

低龄教育机构在对孩子的授课中应当安排专门的安全教育课程,根据儿童的认知能力因材施教,进行相关的安全知识讲授,必要时应以表演方式寓教于乐。同时加强安全隐患的经常性排查,一旦发现立即排除绝不拖延。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的一个比较有效的方式是聘请校外“安全巡查员访问制度”,这些“安全巡查员”可以是社区工作人员,学生家长或学校法务人员,由他们在每月某个时间段内不定期的访问学校,以校外人的眼光巡视整个学校的安全问题,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建立“安全巡查员访问制度”的好处是以校外人的眼光来发现问题,找到一些容易被忽视的安全隐患。由于长期身处校园,校内的管理者容易对一些本是安全隐患的问题视而不见。当然,学校对于安全问题的自查自纠也应当是长期性和经常性的。

(三)针对学生进行的安全教育和对安全进行的专门管理应当建立档案备查。

对学生进行的安全教育情况需要由班级教师进行记载,由学校专人汇总后建立档案,对安全工作进行的专门管理也应如此。建立安全工作档案的目的一方面可以从记载的内容中发现问题,寻找对策,积累好的经验;另一方面也为学校在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作出的努力留下依据。

(四)加强对特殊儿童的关注度和建立教育档案。

每个学校总会有个别较为特殊的孩子,他们可能在某些方面与正常孩子相比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些孩子需要学校和老师的特别关注。学校首先应该建立起这些孩子的专门档案,针对这些孩子的行为特点让他们的老师给予特别的照顾,尽量防止这些孩子因为自身缺陷受到伤害,当然这种照顾的内容也应当记录在案。

安全教育法则例10

一、引言

长期以来,学生安全意识培养与防范能力提升一直是我校德育工作的难点。尽管学校通过组织讲座、播放教育片、开展征文演讲及课堂教学等多种方式持续不断地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工作,但是,学生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给学生本人、家庭及学校和社会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为切实解决这一难题,学校党委、校长室高度重视,由分管副校长牵头于2014年成立以学生工作处和各专业部分管同志为主的问题研究小组,在充分研究分析传统安全教育方法的基础上,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尝试并提炼出活动体验式安全教育方法。该方法实施两年来,学校安全教育成效显著、社会声誉明显提高。

二、认识活动体验式安全教育方法

(一)活动体验式安全教育方法概念

活动体验式安全教育方法是在安全教育内容项目化基础上,围绕不同项目设计活动方案并组织学生实施,让学生在活动参与过程中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提升安全防范能力的一种体验式教育方法。

(二)活动体验式安全教育方法特征

活动体验式安全教育方法与学校传统安全教育方法比较,具有显著特征:1.安全教育内容项目化学校根据日常学生安全教育的具体要求,将教育内容划分为一个个不同项目,例如:交通安全项目、消防安全项目、网络安全项目、防溺水安全项目、预防安全项目和食品安全项目等,每一个项目明确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时间节点和项目负责人,形成校本特色的学校安全教育项目目录。2.安全教育项目活动化学校组织专人并借助社会资源对每一个安全教育项目设计对应的教育活动方案,努力做到活动内容紧扣项目要求、活动形式学生喜闻乐见、活动组织易于操作。3.教育活动学生主体化改变过去教师教、学生被动学的状态,让学生成为安全教育项目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和评价者,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真正实现活动体验中提升安全教育成效。

三、运用活动体验式安全教育方法

(一)活动体验式安全教育方法实施原则

为确保活动体验式安全教育方法取得实效,必须坚持以下三项原则:1.针对性原则中职学生能够意识到安全对自己的重要性,但日常学习、生活中却又因为防范意识淡薄、防范能力匮乏等原因导致各种安全事故发生。学校应当通过调查问卷、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学生中容易出现的安全问题按发生频率进行排序,然后根据排序结果就发生频率高的安全问题优先设定教育项目,突出中职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针对性。2.开放性原则学校根据安全教育项目目录分别设计各项目教育活动方案时,不仅要充分挖掘本校教育资源,更要面向社会,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努力做到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争取让更多的学生能够走进安全现场,如交警队、消防队、戒毒所等部门,尽量避免关起门来进行书本式安全教育。3.科学性原则要对安全教育活动方案充分论证,一方面要考虑学生活动兴趣与能力强弱,以让更多的学生能够参与活动为目的,提高活动影响力;另一方面,要考虑活动内容是否科学、流程是否合理,要多听一线管理人员意见、多听专家建议,努力优化活动方案,确保科学性与易操作性相结合。

(二)活动体验式安全教育方法实施过程

经过两年的探索,我校活动体验式安全教育方法取得了阶段性实践成果,其主要分以下四个步骤予以实施:1.确定安全教育项目学校对照校本安全教育项目目录,根据中职学生安全认知实际并结合不同时间段特点,确定学年拟开展的安全教育项目与实施时间。例如:三月食品安全项目、五月防灾减灾安全项目、六月防溺水安全项目、九月交通与疏散安全项目、十一月消防安全项目等等。2.制定项目活动方案根据确定的安全教育项目制定对应活动方案,方案要突出学生亲自体验与动手实践,以“身教”方式让学生切实感受危险并增强避险能力。方案具体包括:活动目的、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校内或校外安全现场)、活动流程、人员分工(教师角色、学生角色、社会人员角色)、活动要求等。3.组织活动方案实施活动前,学校必须将方案文本印发至班级并利用校会进行详细解读,让每一位学生清楚活动的安全教育目标、活动的流程及注意事项;活动指导者(教师、社会人员)必须充分明晰自己的具体职责。活动中,指导者要及时帮助并督促学生完成安全教育各项任务,注意消除学生的畏难或轻视情绪,要规范学生活动过程中的动作要领,确保活动安全有序。4.落实教育效果评价活动结束后,学校要及时组织安全教育效果评价,要让感性的活动过程迅速内化为学生的安全意识与能力。一方面,通过校会就活动整体情况进行点评;另一方面,通过班会由学生自己谈活动的感受、讲活动的得失。学校应当在上述评价结束后,围绕安全教育的活动主题组织广大学生积极参加征文、演讲等比赛,进一步扩大活动影响,提高安全教育实效。

四、反思活动体验式安全教育方法

我校活动体验式安全教育方法实施两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得到了学生与家长的认可。但是,回顾既往,我们发现该方法在安全教育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有待进一步探索与完善的内容。

(一)主要问题

一是学校设计并实施的安全教育项目难以覆盖安全教育全部内容;二是很多安全教育项目难以通过活动方式予以实施;三是活动体验方式教育方法实施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四是学校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社会沟通协调能力,才能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满足安全教育活动实施需要;五是学生在参与活动体验时可能存在各种安全风险等等。

(二)后期思路

一是要进一步充实安全教育研究与实践人员队伍,切实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逐步完善前期已经开发的安全教育活动方案,形成具有中职学校特色的安全教育项目系列活动案例集;三是加大社会资源开发力度,将更多的社会资源融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之中;四是强化活动后安全内化功能,及时将学生获得的安全活动体验真正转变为学生的安全意识与避险能力。

参考文献:

[1]蒋乃平.中职生安全教育知识读本[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安全教育法则例11

一、安全教育中游戏教学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培养学生的良好习惯是幼儿教育的重要任务,而注意安全则是幼儿在日常生活中必须养成的良好习惯之一。也就是说,幼儿园教育中安全教育是重中之重。怎样进行有效的幼儿教育?笔者认为,游戏教学法可以很好的帮助学生懂得安全的重要性。教师在进行游戏教学法之前应该进行周密的游戏设定,确保学生能进行有效的参与。否则,游戏教学只是教师一个人在唱独角戏,对学生而言是没有好处的。

首先应遵循具有鲜明针对性原则。教师设计游戏的过程其实就是潜意识暗示的过程。教师应该明白设计游戏并不是要指挥学生完成游戏,而是及时予以提示,让学生们自主完成游戏。教师应该根据教学任务有针对性地设计游戏。例如,让学生了解过马路的交通规则就应该让他们明白到底应该怎样过马路,而不是仅仅背诵“红灯停,绿灯行”。与此同时,在设计游戏时还应该对学生的反应进行一定的预测,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幼儿教育所面对的学生在新环境中往往会有不同的表现,这些都是他们的性格决定的。因此教师应该深入了解学生,这样在设计游戏的过程中才可以更加得心应手。

其次,应该遵循及时指导原则。教师对幼儿游戏的指导不仅仅告诉他们游戏规则,还包括对游戏的设计、对学生行为的预测和观察以及自身语言、行动等方面的引导。教师在讲述游戏情境时,应注重自己语言对学生的引导。对学生角色进行分配时应该与学生个性相符,使他们更加有效地参与游戏。此外,教师还应该及时观察学生在游戏中的言行表现,以便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学生游戏的结束并不意味这幼儿园安全教育中游戏教学法的结束。教师在学生做完相关游戏后还应该对学生进行相关分析。通过分析,教师进行总结,以便及时发现长处和不足,为以后的游戏教学提供更多的经验。

二、安全教育中游戏教学的实施方法

1、行为暗示法

行为暗示法就是指教师在游戏过程中通过行为暗示帮助学生完成用游戏而不是主观强迫学生完成游戏。这种实施方法理念在于教师和学生是平等的,是合作互助的关系。因此,教师应该通过暗示的方法引导学生了解安全知识,以伙伴的身份参与到游戏中。教师应该充分尊重学生,逐渐培养他们的独立人格和个体意识。教师只有充分尊重学生,才能使学生积极主动参与游戏,避免打击学生游戏的积极主动性。同时,教师应该时刻关注学生,对他们的言行进行观察并及时予以指导。教师在游戏过程中应该进行暗示性指导,而不是对学生行为进行指手划脚的要求。这样学生通过自主要求,才能更加深入地了解、掌握安全教育的相关知识。

2、自我强化法

教师应该明白,游戏是帮助学生巩固知识而不是学习新知识的途径。因此教师可以采取自我强化法帮助学生进行游戏。教师在设计游戏的过程中,应该深入了解学生对安全知识的掌握程度,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游戏设计。教师在进行游戏教学法的过程中应注重学生的自我强化,帮助他们巩固已经学过的知识。同时,教师应该明白帮助学生进行自我强化,并不是刻意的强迫性的,而是通过潜移默化的无意识影响他们。教师在游戏过程中观察学生,及时引导他们,给予相关帮助,使他们在无意识的过程中强化安全知识。教师在和学生一起游戏的过程中,并不需要要求学生完成某种规范,而是由他们自己在摸索中操作。在这一过程中,学生或许会做错某些环节,教师并不能呵斥学生,而是引导他们让他们明白错误的原因。学生即使犯了错误,也可以巩固相关安全知识,同样可以对他们进行自我强化。

3、合理约束法

游戏教学法最大的特征在于灵活多变,学生在参与过程中可以自由自在的进行知识学习。游戏的自由性,使得学生可以更好的自主活动,从而发挥主观能动性。学生在这一过程中可以主动学习,有利于培养他们的自主独立性。但是我们必须明白游戏教学法并不是一味自由玩乐,而是在一定的规则下进行安全教育。这就要求教师在运用游戏教学法对学生进行合理约束。学生在游戏的过程中,可以更好的理解教师所说的相关规则,从而对自己进行一定的约束。教师在运用合理约束法的时候,并不是一味约束学生,也不能让他们放任自流。教师一方面应该制定相关规则,另一方面应该给予他们信任。与其他教学情境相比,游戏教学过程中,学生更愿意遵守规则。因为他们的主观意愿就是乐于玩游戏,并在游戏中获得知识和快乐。

三、总结

安全教育是幼儿园教学中十分重要的环节。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教学体系对幼儿园教学有着重要意义。就目前而言,游戏教学是比较切实可行的一种教学方法。安全教育中运用游戏教学法应该遵循基本原则,包括具有针对性和及时指导性。在实施游戏教学法过程中可以运用行为暗示法、自我强化法以及合理约束法等基本方法。广大教师在实践过程中还可以进行深入探索,以便更好地完善相关理论实践。

参考文献

[1] 刘焱.幼儿园游戏教学论[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