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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市场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5-15 16: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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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必然少不了金融行业在其中发挥的重大作用,尤其是在现在网络化的时代,金融服务不再是传统的方式,而是以网络为载体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它是信息网络技术和金融行业相融合发展的结果,它的出现会对中国现有的金融组织整体造成不小的冲击,不同机构的分工差别化将会逐渐减小,混合经营模式将会是现代金融发展的一种必然方向,金融监管体系也将会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而且在商业银行的竞争行为中也将避免不了互联网金融对其产生巨大的影响。互联网金融也会在银行业长期发展过程中发挥其自身的巨大的作用,比如,会用新的方式来替换商业银行那些固有的盈利方式,优化其业务体系,扩展基础客户来源,优化服务水平,创立或者引进高技术的信息处理系统等。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曾说过,像facebook这类的互联网金融新形式,对银行生存最根本的存贷中介功能将会是一个不小的冲击。阿里巴巴主席及首席执行官马云说过,将会以互联网的精神和技术加强改进现有的存贷方式,重新建造属于未来社会的金融体系。2013年6月阿里巴巴集团就“余额宝”投入市场中使用,这也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增添了一抹新的色彩。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在传统的金融业务基础上融合网络特点,借助网络渠道增强金融业务自身的服务能力。如我们经常使用的网上银行,就是利用互联网渠道来销售银行内产品。

2.像阿里金融这类的具有电商的平台,在平台内,利用数据的整合为商户提供信贷来源,开展授信活动以撮合商户之间的借款。

3.P2P网络借贷模式,主要是为想要出借资金或者是得到资金的企业或个人提供中介服务。现在由P2P概念已经拓展出了很多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我国,主要以网络借贷为主的模式但又大不相同的互联网借贷平台就已经超过了2 000多家,大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相对较安全的P2P模式,它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担保,进行担保交易而不吸纳储蓄不放贷款。二是像陆金所这样大型金融集团以传统金融行业为基础推出的网络服务平台。三是以交易参数与O2O为基础的综合交易模式。融合网络的特点合理运用线下商务渠道,使之变为线下业务的前台。四是比传统的理财方式更创新的,像P2P网贷这种网络平台。与传统方式相比,P2P主要是对个人开展信用贷款业务。而且对于借款来源也有严格的要求,必须是具有良好经营能力且能够抵押固定资产的中小微企业。借助线下金融担保系统解决P2P的所不能处理的问题,在安全方面也为P2P提供了保障。

4.结合传统和互联网营销的特点,合理运用互联网平台实现金融中心主义的转变,将“产品中心主义”转为“客户中心主义”。协调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互惠互利共同创造开放共享的网络金融平台。由于刚开始发展所以平台的模式有所不同。虽然互联网金融具有强大的信息搜集及处理能力,已经推出了云计算移动支付及社交形式的平台,但是网络金融还不能从根本上对现有的金融模式产生巨大的影响,但笔者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以网络系统强大的影响力,固有的金融业务模式是有可能被彻底替代的。

除此之外,人们利用互联网来实现高效便捷透明的理财融资业务,不同于银行业间接服务的是互联网金融一对一开展业务流程,产生类似于“金融托媒”的效果,以降低业务成本。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是由传统的金融业结合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发展而来的,对人类所熟悉的金融模式产生了根本的影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成为一种潮流,逐渐改变着银行业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互联网金融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货币金融理论框架。其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高度信息化处理功能。

2.因监管层尚未开放征信体系行业自行建立征信服务控制信用风险。

3.脱离传统银行业证券业的中介形式完全自主交易。

4.以成熟的支付结算体系为发展基础。

5.依托信息服务实现供需方进行直接交易。

6.产品设计简单,容易被用户接受。

7.降低金融市场交易产生的高成本。

中欧金融与会计学教授、中欧―世界银行中国普惠金融中心主任芮萌教授在“互联网金融的大时代”的主题演讲会上以四个字归纳了网络金融的特点,即“大(大数据)、云(云计算)、平(社交网络平台)、移(移动支付)”。互联网金融不只是专业经营所控制的领域,它比传统金融更加民主化平民化,核心就是以大数据为基础降低交易成本,解决风险定价问题。芮萌教授还表示,网络技术克服了规模化瓶颈,实现了长尾效应。但是,网络只是金融的一个工具而不是新形式金融,只是金融在销售渠道上获得渠道意义上的创新。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体系不健全

2011年第三方支付牌照的颁发预示着互联网金融在法律上开始得到了认可,使其可以从事业务的范围变广。由于互联网日渐高科技化,其虚拟性以及其涉及范围之广,对传统的监管体系而言,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有一定的难度。如今,在我国网络金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监管主体。尽管2013年底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部门针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了有关规定,互联网金融也涉及到了相关业务,但不是仅限于此种业务,所以互联网借贷平台仍游离于监管之外,只能是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发进行自我约束,从而导致整个行业素质参差不齐,存在一定的风险。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缺失

互联网金融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缺失可主要总结为以下两点:一是售后服务不完善。此种模式下容易产生商家信用和交易安全等问题,因为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资金借贷时只需要向平台备案而不需要进行任何的刑侦审批。对于卖方来说提供交易后的信息和服务就存在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消费者享受不到应有的售后服务。二是用户资金处理制度缺位。目前,相关法律及行业规则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互联网金融平台经营失败时,如何保全用户资金及资料,因为互联网金融平台并没有合理的担保商,这是一个重大问题。

(三)法律缺失

作为传统金融与互联网融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在快捷支付以及数据处理等方面存在优势,所以出现了互联网金融“侵蚀”百姓钱包的现象,如何对这种现象进行防范,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成为当前的首要任务。目前,我国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多数是针对传统金融,不符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不免出现行业门槛低、监管体系不健全、以及消费者对相关的操作流程不了解等现象,从而造成经济损失,亟需通过监管以及有效的法律法规加以完善。

(四)资金风险

一是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管理风险,网络借贷平台在互联网金融中充当中介者,它吸收来自各个领域的资金,资金的沉淀时间往往在数天到数周内不等。由于缺乏行业发展的规范性,资金的流向缺乏相应的透明度,存在着风险隐患。二是网络安全风险,我国的网络安全还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计算机与网络的核心技术受制于人,很难避免那些恶意的网络攻击,这势必会加大互联网金融对资金管理的风险。

三、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建立并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现在正处于发展初期,在金融行业中比较特殊复杂,所以,应建立一个不同于传统具有灵活性的监管体系。一是要明确划分网络金融的业务范畴,根据业务设立相应的监管部门。二是要设立互联网金融监督机构,推动与其服务相关管理办法及准则的实施。三是要利用非现场技术加强对网络金融服务中的非现场监管。四是要加强信息的透明度,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定期向相关的管理部门提交合格报告。五是要设立风险监测和防范机制,能够及时解决突发事件,使互联网金融融资合法化,严格监管网络金融的非法交易。六是要加强其经营模式创新的监管。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一是设立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法律来明确规定网络金融交易过程中的交易主体、权益保障、隐私保护等方法。二是为消费者成立专门的保护机构,处理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化解相互间的矛盾,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强有力的后盾。三是对消费者风险防范及自我保护能力进行教育,帮助消费者充分了解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交易流程,提供更完善的服务。

(三)尽快推出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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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联网金融的特征互联网金融特征可从三个方面予以解释:首先,从移动支付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在最近几年发展的如此迅速也主要得益于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的普及、使得参与主体可以广泛纳入。例如基金的申请购入,支付清算手段的电子化与移动化等。其次,互联网金融信息处理的网络化,凭借着大数据时代云计算技术的支撑,互联网金融可以使得信息处理更加精确,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对风险进行有效的防控。最后,“互联网平台”媒介可以使得各种金融资源聚集,供需双方可以更加便利、便捷的进行交易,这也提高了充分交易的可能性。

(三)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迅猛,不仅体现在互联网金融机构数量的不断增加,也体现在互联网金融机构规模的壮大。同时,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也发展了许多不同模式,如:第三方支付、P2P等等。以下是对几种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对比分析:(见表1)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近两年,除了以上列出的六种主要的发展模式外,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得到创新和丰富,互联网金融交易成本呈现下降趋势,互联网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现象也在降低,互联网金融交易成功率不断提高。比如:传统银行也开始介入互联网借贷领域,传统的线下申请、审核、放贷等程序也开始转向线上办理,通过银行+电子商务平台”,人们可以直接通过“网上申请、在线审批、发放贷款”,传统银行这种模式的转变也正说明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的改革提供了动力。第三方支付工具也由之前的“单打独斗”角色转向与基金合作,以提升自身的稳定性,争取客户对其的信任,进而提高自己在市场的占有率。而发展十分迅速的P2P也由之前简单的中介定位转向与担保公司等其他公司进行合作,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债权转让等方式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评估

对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的论证,“欲速则不达”这句话可以很形象的运用于此。任何事物都要遵循这一规律,都是在成长的过程中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如此之快,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不稳定性,而不稳定性有可能会造成潜在的风险。

(一)技术性风险在对技术性风险进行分析时,其参照对象主要是具有相对独立安全的传统商业银行进行对比,传统的商业银行有着较为健全、安全的通信网络,这种传统的商业银行相对来说是封闭的,或者开放性不强。而互联网金融开放性较强,是一种开放式的通信系统,这种系统兼具网络性、交叉性以及互通性。因而,一旦互联网金融出现病毒现象,整个系统都有可能瘫痪。在传统金融领域业务中,技术风险带来的损失是局部范围的,是可控的。而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技术风险可能会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风险,进而在整个系统内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而这种损失规模有可能无法控制。

(二)信用风险信用是对交易双方的评估,传统的信用系统相对较为完善,通过线下“面对面”的沟通与交流,可以有效的对客户信用进行有效的了解。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下,对信用的评估很少能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因而对交易双方的信用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这就存在一定的信用潜在不稳定性。同时,有的公司利用互联网非法吸收存款或非法集资也会存在损害用户信用的可能性。因而,这种潜在的影响因素会危及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从而也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三)法律法规风险目前,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还有不足,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之快,与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这种现象也就使得互联网金融存在法律风险。从机构和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在这种法律环境下,人们也有可能会进行投机取巧的行为,又或者互联网金融企业和投资者不按规章制度办事,不能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产生负面效应。同时,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后台监管也存在法律漏洞,甚至在某些方面存在空白。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对策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管理,提高互联网金融效率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的基础之上发展的,凭借着对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运用,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迅速,而对其管理的缺陷则折射出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管理缺失,没有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节奏。通过以上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分析,互联网金融所发展出的不同模式应予以区别管理对待。虽然传统商业银行已经向网络化进行转变,但其在运营模式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应将其与其他发展模式进行区别。同时,互联网金融对效率的追求可以依靠其内在的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等进而提升效率,节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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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在这场互联网并购浪潮中主要以公司并购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行业整合,既加大了行业的产品与资源集中度,也使得中国互联网巨头们(阿里巴巴、腾讯、百度)提供的服务越来越同质化,并且其所占用的客户资源也更加庞大。①BAT通过大规模合纵联合的投资并购完善互联网金融布局,且不少业界人士宣称,互联网界的“马太效应”将越来越明显,三家抗衡的局面将成为国内互联网市场的新常态。华兴资本创始人包凡曾说,在未来的商业社会势力中,BAT是一股力量;360、小米这样的挑战者是一股力量,而基于本地生活服务的入口,如美团、大众点评会成为第三股力量。而且,目前还有更多的公司正在借移动互联网之名之力,联手瓜分传统商业世界。虽然业界的三大巨头都各自展开了行业并购,三巨头也都纷纷补强了自身的短板,但是并购的过程却有所不同,且各有侧重点:腾讯公司累计对外并购投资达到了537亿人民币,其并购特点是布局十分广泛,涉猎范围广度为三大巨头之首,而且以国际化布局为目标,以网络游戏为基础,逐步拓展电商业务。腾讯公司稳扎稳打,借助其背后庞大的用户群体,步步为营,稳定的积累自身的实力。近期,随着“腾讯电影”影视平台的正式成立,腾讯在娱乐业务平台已经完成了初步布局,打造了一个以腾讯电影、腾讯游戏、腾讯动漫、腾讯文学四个平台为核心的群体。无论是所拥有移动端的用户数量还是所占用用户的移动端时间,都是阿里与百度所不可匹敌的,但其移动端的收入占比目前却处于末位,说明腾讯公司对移动端的商业开发尚处于较为初始的状态。但腾讯公司一直是“产品经理”主导的企业文化,曾明确表态“用户体验绝不会让位于商业变现”,其用户体验一直做得较好。再看三大巨头资产规模最大的阿里巴巴,其累计对外并购投资更是达到了618亿人民币。阿里集团并购的主要特点是:出手狠,主要围绕电商业务进行发展。众所周知,阿里巴巴赴美上市,受到了来自各界的资金追捧,其上市风波更是引起了国内电商界一次新的浪潮,其融资规模甚至有望达到250亿美元,成为全球最大的IPO。马云可以说是国内,乃至全球电商界的一个传奇,在他的带领下,阿里巴巴正在逐步补强自身缺陷与短板,业内老大的位置也越来越稳固。再说阿里近期的频繁并购也是为了提高“含金量”。上市后的收购会相对困难繁琐还需董事会的表决。此外,怎样将故事讲得更全更大,也有利于阿里上市时的估值。相比于腾讯公司与阿里巴巴,百度集团累计对外并购的投资金额稍显不足,但也达到了178亿人民币。作为三大巨头最为低调的集团,百度鲜有跨国并购的案例,其主要布局在于电商收购与流量的收购。在最近的行业动态中,百度推出了“直达号服务”,进军电商服务业领域。直达号,顾名思义,即商家在百度移动平台的官方服务账号,基于移动搜索、@账号、地图搜索、个性化推荐等多种方式让用户随时能够直达商家的服务。这项服务,为百度引来了许多战略合作伙伴的同时,也给百度带来了大量的资金。不过百度的传统搜索优势在移动端几乎发挥不出来,旗下的几款APP表现也不尽人意。目前占有的旅游、视频、地图,也无法与PC端的地位相媲美。那么,三大集团布局给我们的启示何在?我们分别从阿里巴巴、腾讯集团、百度公司入手分析。阿里打造消费产业链。阿里集团在基础设施层有支付宝和高德地图,足够坚固;在信息层,强大的商户资源本就是阿里集团的强项;在用户层,尽管有新浪微博、来往等产品,在连接人与人关系的社交层面逊色于腾讯;在实体层,除了投资银泰商业,还与大量商家合作,并间接拥有美团的线下商户资源。腾讯布局社交生态圈。腾讯基础设施层有四维图新、搜狗地图和微信支付;信息层有电商、团购、大众点评、58同城,已初具规模;用户层,腾讯凭借微信、手机QQ、QQ空间等产品拥有明显的优势;在实体层,投资了华南城,并与众多商家开展合作,还间接拥有京东、大众点评、58同城的线下商户资源。百度构建地图服务网。百度在基础层有百度地图和百度钱包;凭借搜索引擎、百度糯米、91助手、去哪儿网、安居客的信息入口体系,百度在信息层有优势;在用户层,百度处于弱势;在实体层,投资万学教育,与北京动物园合作,并拥有大量中小企业和教育资源。对比互联网公司,传统的非互联网公司也正通过并购紧锣密鼓的进军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前景广阔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分一杯羹。对于从未涉足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非互联网企业来说,完全由自身成立一家新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并发展自身业务来占据互联网金融产业是非常耗时耗材并且效果缓慢的。并购对于此类公司是个非常方便快捷的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方式。

2、非互联网企业并购

互联网金融对金融行业有着巨大的挑战,银行已上线直销银行等各种应对策略。但其实支付才是银行金融服务的基础,如果企业想要与银行对抗,那么支付就是互联网金融企业资金的基础平台,才能形成金融服务闭环。正因为支付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重要性,很多企业进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第一步就是拥有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传统的互联网巨头均有控股第三方支付公司,实现企业资金的高效收付与集成管理。客户使用第三方支付产生的消费数据,可支持企业提供大数据服务。例如,阿里巴巴拥有支付宝,腾讯拥有财付通,京东则是收购网银在线。其取得的成功为像万达集团这样的老牌企业提供了可鉴之处。互联网金融与O2O是未来最重要的趋势和机会。万达集团的四大核心产业——商业地产、高级酒店、连锁百货和文化旅游均可形成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场景,符合O2O模式。而消费的最终环节就是支付。快钱作为业内经营已久的有名支付公司,其具备综合化平台和大数据的体系,目标是实现支付叠加战略。未来,体验式消费将是消费者最大的流量入口。万达集团与快钱合作构建互联网金融与O2O闭环体验的战略模式。万达集团在自身全球最大线下消费平台的基础上建立以体验消费为主的复合型业态模式。而快钱不仅为万达提供线上线下移动支付体系,还将推出理财营销等多种互联网金融服务。万达集团收购快钱,不仅是为了完善万达O2O的支付环节,也是为万达金融的布局开路。万达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策略中有一点是2015年内并购1至2家金融企业,把金融集团框架搭起来。由此可猜测,在成功并购快钱这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后,万达的下一个并购可能会选择P2P企业。除万达集团外,早在2013年电气高价收购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而近期康达尔集团表示拟通过并购方式向农业互联网金融转型均是典型的例子。因此,通过并购现存互联网金融企业进入该市场,将是传统企业的上策。零售行业面对互联网购物模式的冲击,针对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变化,开展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零售业务模式,现在的零售行业不仅与网络支付合作开展网络零售业务,还逐渐增加了网络小额金融理财产品等业务。苏宁、国美、京东等零售业代表企业以领头羊的角色纷纷加紧布局自己的金融版图。以苏宁为例,苏宁云商涉及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包括银行牌照、移动端虚拟运营商、易付宝的余额理财、小额贷款以及放心保保险业务等,逐渐形成以营销、物流、支付、理财的全链条式运营服务模式。传统金融企业在互联网金融时代将迎来新的变革和挑战,如何更加高效的利用互联网金融提升资金使用率,银行、券商、保险等各家传统金融机构为此开始了战略转型的探索,通过与电商平台合作打造网络银行,推出金融商店;与互联网媒体合作金融开放平台等方式打破金融传统固有模式和思维,完成了由信息传播到支付流程的闭环商业操作,从产品、渠道、营销和服务等各个方面,实现了与互联网金融的共同发展和相互融合。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过程中缺少成熟的互联网开发和运营技术,因此,选择通过并购已成规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成为简单有效的战略发展方式,如平安集团通过收购“壹卡会”,打造“平安付”,从而曲线获得了第三方支付牌照。后又打造二手车电商平台平安好车,通过电商平台更多的获取互联网用户数据,增加客户粘性,为未来开展互联网金融做好用户准备,成为抢占互联网金融的先头势力。综上所述,无论是像BAT三巨头一样的互联网公司,还是像金融产业、零售行业和制造业这样的非互联网传统企业,都在通过并购方式抢占互联网金融市场。用户基础、产品、渠道、服务都需进行全方面的设计和整改。除此之外,线上线下融合,即O2O模式,逐渐成为是企业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新一轮角逐的关键点,各家企业都在建设和寻找重要的入口和支付方式,以使得线上线下资源整合效果更好,赢得O2O模式成功。

3、互联网金融并购建议

3.1开展互联网金融并购需关注政策风险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模式,在我国发展历史较短,发展不完善,许多业务模式在无监管状态下开展。法律体系建设的不完善导致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缺失,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和建设无章可循,增加了互联网金融机构本身的不稳定性。若企业贸然通过并购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缺乏对法律监管和市场经验的认识,很可能在业务开展中游走在违法违规的边缘。因此,并购投资机构和收购方应谨慎选择投资主体,慎重选择金融业务开展。同时,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相关运营模式及产品风险等问题日渐凸显,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已成为必然。但是,未来业务规范、金融监管等相关金融法规的制定内容和方向存在着不确定性,互联网金融企业对这种不确定性反映敏感,未来很可能将依据相关金融法规进行转型发展,这将会对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造成冲击。因此,投资机构和收购方应慎重考虑未来监管后的业务运营和收益是否会受到较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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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和支付,充当信息中介,将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平台相结合,是一种区别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新兴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形式多样,主要包括理财模式、支付模式和融资模式三类。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分为五类,即第三方网络支付(支付宝)、P2P小额信贷(宜信、拍拍贷、红岭创投、畅贷网、人人贷、团贷网等人对人贷款)等网络信贷、众筹融资平台等互联网融资、淘宝理财等互联网理财和比特币等新兴电子货币模式。

一、互联网金融对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

1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满足小微企业融资。

互联网金融的最大优势在于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网络平台,资金供需信息直接在网上并匹配,供需双方直接联系和匹配,不需经银行、券商或交易所等中介,有效减少出借方和资金需求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互联网的信息获取和信息传递的优势更加凸显,在贸易和融资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中小微企业所面临的资本瓶颈突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方案,资金的供给与需求通过互联网实现有效匹配,大量的小额投资者可以跨域地域限制将资金转移给初创企业使用且对筹资者干预较小,能够有效解决初创企业的资本难题。

2增加百姓投资渠道,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推动普惠金融在中国的逐步实现。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现在金融业的分工和专业化被大大淡化了,被互联网及其相关软件技术替代了,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化,互联网金融市场交易所引致出的巨大效益更加普惠于普通老百姓。金融专业人士、企业家、普通百姓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各种金融交易,风险定价、期限匹配等复杂交易都会大大简化、易于操作,真正达到金融服务的多样化和全方位化。同时,互联网金融倒逼传统金融业改革,迅速采用现代科技改造创新业务,提高服务质量,变革服务理念。互联网环境下,满足用户在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需求,跨越时空限制的便捷高效的个人金融、在线信贷等金融体验。

3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近年来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步伐正在加快,但要想达到真正的利率市场化尚需时日。在不断攀升的通胀压力下,居民储蓄意愿降低、存款增速下降,监管机构放松利率管制,吸引居民存款。然而面对银行较低的存款利率,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渴望寻求多样化的投资途径来获得更好的收益,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P2P贷款平台提供市场化收益率的投资方式,不仅分流了有限的居民存款,还造成存量存款“搬家”,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使传统银行部门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

4完善征信机制,实现信用经济。

与金融机构信用体系相比,互联网平台可以详实记载会员在平台上的所有交易,将客户的网上交易年限、交易活跃度、交易对手评价等建立成一个信用体系和数据库,形成企业的网络信用,违反网络信用的行为所受到的惩罚也许比现实世界中的惩罚更为严重。因为,在网络借贷中失信的信贷需求者可能永远再也无法获得来自网络成员的信任,他永远难以利用网络来借贷,随着大规模的共享型的征信体系的形成,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欺骗将变得成本高昂。未来互联网虚拟社区(共同体)将与现实中的(社区)共同体相结合,共同构造一个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决定企业贷款时,可以把网络信用作为发放贷款的主要评价指标。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不足

1互联网金融可能危及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由于其虚拟账户的产生使互联网金融逃出了传统金融流动性监管的体系,甚至有可能摆脱真实货币的约束,从而增大的潜在风险;超越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使得风险扩散的速度更快。传统银行为防范流动性风险有着严格的管控标准,如流动性比率高于25%;存贷比低于75%;核心负债依存度大于60%;流动性缺口率大于-10%等。此外,银行有着多级流动性风险防范体系:银行内部,三级备付金储备;银行间市场拆借;中央银行作为最后借款人。而非金融系互联网金融却缺乏内部有效的流动性风险防范体系,无法参与银行间市场,得不到央行的紧急支持,在流动性风险管控方面基本空白,处于“裸奔”状态,一旦风险爆发,将难以应付,可能对其产生致命打击。与其他货币基金一样,互联网金融也面临着信用风险、收益风险,以及兑付风险。

2互联网金融增大了金融危机的传染性。

互联网金融是网络经济的产物,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不断成长,其运行高度依赖计算机系统、网络通信技术和交易软件,互联网金融因此具有高虚拟性特征。此外,各互联网金融企业具有广泛的物理关联特性,极易爆发系统性故障或遭受大范围攻击。作为融资支付平台的互联网金融是由多边信用共同建立起来的信用网络,各网络节点相互交织,相互联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风险损失都有可能波及整个网络,严重时会导致整个互联网金融系统的瘫痪。同时,高度发达的互联网技术所具有的快速远程处理功能,在为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务产品供应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的同时,也加快了风险积聚的过程和程度,甚至会导致风险的积聚和爆发。

3互联网金融削弱了货币政策的可控性。

由于互联网金融改变了人们持有货币的动机,引起货币需求结构的变化,使货币供应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中央银行的控制,从而削弱了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的控制能力和控制程度。具体表现为:互联网虚拟货币对现实通货的替代作用会使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的规模萎缩,削弱其在公开市场操作大规模对冲外汇市场波动或者对商业银行进行大规模紧急流动性援助的能力。由于互联网虚拟货币出现和发展会导致基础货币、M1增速以及社会融资规模等货币政策中介指标失真,从而影响货币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

4互联网金融易侵害消费者权益。

由于金融业务的专业性,互联网的技术性,导致互联网金融比传统金融产品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更为严重。首先是消费者信息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涉及的交易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虽然目前加密、认证技术已经很发达,但是消费者信息、交易数据被截获或者篡改的风险仍然存在。其次是消费者资金安全风险。第三方支付模式下,消费者的资金存于非实名制开立的第三方支付虚拟账户名下,加之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向银行上送完整的交易信息,导致银行无法监控每笔交易具体信息,只能被动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清算服务,造成了商户管理与消费者资金使用均处于无监控状态。第三是消费者的投资教育风险。虽然互联网金融是普惠金融,无须具备金融专业知识投资者即可进入该领域,但正缘于消费者缺乏充足的投资知识和风险防控能力,极易对自身的投资能力进行错误评估。最后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法制缺位困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金融消费者保护无疑也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框架下进行,虽然该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金融领域内的经营者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但由于金融市场及其产品的特殊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很多规范在金融领域都面临可行性、操作性方面的困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金融消费者保护无疑也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框架下进行,虽然该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金融领域内的经营者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但由于金融市场及其产品的特殊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很多规范在金融领域都面临可行性、操作性方面的困难。

三、互联网金融安全规制

1明确界定互联网金融机构法律地位。

2011年,第三方支付牌照开始颁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基本得到了认可,可以从事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货币汇兑等众多支付业务。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包括P2P在内的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一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监管政策也处于灰色地带,造成不少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开展的业务“名不副实”,超越了业边界,触碰法律的底线,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因此,我国急需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性质和地法律位,对其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等作出规范。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实现市场自然整合和优胜劣汰。我国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的法律规定主要散件于《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原则模糊,过于简单,对退出后的善后处理工作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现行法律法规的实施,借鉴日本《金融再生法》、美国《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制定切实可行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制度框架。

2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跨行业、跨区域的经营模式对于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了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我国应尽快建立起正规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跨部门跨地域的多层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一是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美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主要从证券交易和货币服务业务的角度管理,一方面将P2P机构视为借贷中介机构,另一方面将第三方支付视为货币转移业务,监管的重点放在借贷交易和资金转移过程,奉行权力分散和相互制约,通过财政部货币监理署、美联储、联邦保险公司等多个部门实行功能性监管。欧盟监管基本为机构监管,例如倾向于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给出明确的界定,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加以实现。二是与时俱进地推动金融监管改革。金融监管当局要改变监管的理念和监管模式,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和表内表外业务设计科学的监管体系,以此来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快速反应能力。三是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在当前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单靠一个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的力量已经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业迅速发展的需求。

为此,我国应加强同世界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合作,对跨国性的金融交易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共同打击跨境互联网金融犯罪,保护本国用户在国外、外国用户在本国的合法经济金融权益。另外我国要积极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G20领域的监管共识与合作等各类国际性和区域性金融监管组织或机构的活动,融入全球监管体系建设。

3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近年来,“一行三会”先后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是距构建完备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仍有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较为薄弱。在互联网环境中,信息采集、传播的速度和规模达到空前的水平,过量化、复杂化、非对称性的信息使得消费者识别有效信息的难度大大增加,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挑战;而且网络安全隐患使得消费者各类交易信息如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资金信息等在互联网传输过程中存在被非法盗取、篡改的风险,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金融隐私权。在2013年5月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指出,金融消费者是指在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这一界定并没有包括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等非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消费者。因此,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推进过程中,要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领域,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进一步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 彭肇建金融互联网概念初露锋芒[N]证券市场红周刊,2014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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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金融领域与互联网领域的结合,是两者结合的新兴领域,英文翻译为InternetofFinance,简称IOF,这种互联网金融定义的角度是基于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的统一环境。互联网金融并不是简单的“互联网”与“金融”的简单的垒砌或是金融领域在互联网领域内的简单融合,而是一种基于思维的角度,是互联网思维的金融,技术虽然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有效支撑,但是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运营与发展都是超越互联网本身的。在一定程度上,互联网金融可以视为是一种交叉网络、关联网络,核心是主体“参与人”而不是互联网技术。互联网金融可以视为一种全新的互联网参与形式,而不是对传统金融领域计算机技术的简单升级。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特征可从三个方面予以解释:首先,从移动支付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在最近几年发展的如此迅速也主要得益于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的普及、使得参与主体可以广泛纳入。例如基金的申请购入,支付清算手段的电子化与移动化等。其次,互联网金融信息处理的网络化,凭借着大数据时代云计算技术的支撑,互联网金融可以使得信息处理更加精确,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对风险进行有效的防控。最后,“互联网平台”媒介可以使得各种金融资源聚集,供需双方可以更加便利、便捷的进行交易,这也提高了充分交易的可能性。

(三)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迅猛,不仅体现在互联网金融机构数量的不断增加,也体现在互联网金融机构规模的壮大。同时,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也发展了许多不同模式,如:第三方支付、P2P等等。以下是对几种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对比分析:(见表1)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近两年,除了以上列出的六种主要的发展模式外,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得到创新和丰富,互联网金融交易成本呈现下降趋势,互联网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现象也在降低,互联网金融交易成功率不断提高。比如:传统银行也开始介入互联网借贷领域,传统的线下申请、审核、放贷等程序也开始转向线上办理,通过银行+电子商务平台”,人们可以直接通过“网上申请、在线审批、发放贷款”,传统银行这种模式的转变也正说明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的改革提供了动力。第三方支付工具也由之前的“单打独斗”角色转向与基金合作,以提升自身的稳定性,争取客户对其的信任,进而提高自己在市场的占有率。而发展十分迅速的P2P也由之前简单的中介定位转向与担保公司等其他公司进行合作,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债权转让等方式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评估

对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的论证,“欲速则不达”这句话可以很形象的运用于此。任何事物都要遵循这一规律,都是在成长的过程中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如此之快,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不稳定性,而不稳定性有可能会造成潜在的风险。

(一)技术性风险

在对技术性风险进行分析时,其参照对象主要是具有相对独立安全的传统商业银行进行对比,传统的商业银行有着较为健全、安全的通信网络,这种传统的商业银行相对来说是封闭的,或者开放性不强。而互联网金融开放性较强,是一种开放式的通信系统,这种系统兼具网络性、交叉性以及互通性。因而,一旦互联网金融出现病毒现象,整个系统都有可能瘫痪。在传统金融领域业务中,技术风险带来的损失是局部范围的,是可控的。而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技术风险可能会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风险,进而在整个系统内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而这种损失规模有可能无法控制。

(二)信用风险

信用是对交易双方的评估,传统的信用系统相对较为完善,通过线下“面对面”的沟通与交流,可以有效的对客户信用进行有效的了解。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下,对信用的评估很少能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因而对交易双方的信用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这就存在一定的信用潜在不稳定性。同时,有的公司利用互联网非法吸收存款或非法集资也会存在损害用户信用的可能性。因而,这种潜在的影响因素会危及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从而也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三)法律法规风险

目前,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还有不足,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之快,与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这种现象也就使得互联网金融存在法律风险。从机构和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在这种法律环境下,人们也有可能会进行投机取巧的行为,又或者互联网金融企业和投资者不按规章制度办事,不能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产生负面效应。同时,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后台监管也存在法律漏洞,甚至在某些方面存在空白。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对策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管理,提高互联网金融效率

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的基础之上发展的,凭借着对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运用,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迅速,而对其管理的缺陷则折射出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管理缺失,没有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节奏。通过以上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分析,互联网金融所发展出的不同模式应予以区别管理对待。虽然传统商业银行已经向网络化进行转变,但其在运营模式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应将其与其他发展模式进行区别。同时,互联网金融对效率的追求可以依靠其内在的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等进而提升效率,节约成本。

(二)完善信用审查指标,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化

完善的信用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本保障,因而,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不断完善信用体系。就完善信用体系来看,需要注意信用体系考核指标建设、信用体系结构搭建、信用体系评估等。信用体系考核指标应当较为完善,完善的信用考核指标可以更好的对客户进行评估,将提前规避风险。体系搭建需要注意多方位、注重完整性。信用体系也要对自身进行评估,也可以通过第三方对其进行评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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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市场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违约事件,严重阻碍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互联网金融虽然兴起时间不长,其现在指示初具规模,但是其涉及领域较多,覆盖面广,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因此其信用风险会不断放大。互联网金融市场一旦爆发大规模的违约情况,整个金融市场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构建健全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可以最大限度的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

一、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信用风险管理不足

(一)互联网金融市场制度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针对金融市场制定的法律法规都是针对传统的金融市场的,目前还未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无法对金融市场进行相应的监督。P2P贷款、微信支付等全新的金融业务没有法律法规进行约束,一旦出现纠纷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目前在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管理中,第三方支付、互联网基金理财和保险分别央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开监管,尚未形成统一的监督管理体系。

(二)互联网金融交易监督制度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的一切交易过程都是在网络中进行,这种信息不对称将加大金融交易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缺乏对参与主体识别、信用记录等评估的考核和监督,参与主体的信用风险进一步加大。对于第三方支付和P2P网贷平台等的风险缺乏有效的监督是金融市场违约事件高发的主要原因。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基础,其交易过程虽然没有离开银行的服务,但是其确确实实进行了资金结算,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处往往会滞留一定的时间,这无形中加大了交易资金的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资金较为复杂,缺乏明确的资金流向,极易出现资金随意转移。

(三)缺乏应对互联网金融市场意外事件的预设方案

互联网金融所面对的是开放的互联网环境,其通讯和监督制度不健全,容易受到各种黑客的恶意攻击。同时,互联网金融缺乏健全的身份验证和识别、信息加密体系,因此其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一旦互联网金融系统出现故障或者受到黑客的恶意攻击,金融市场中各种客户的信息极易泄露,各项交易记录也会丢失。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中所应用的软件基本都是进口的,严重缺乏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金融设备,交易数据等的安全性无法得到保障。这也无形中增加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想要提升其可信度,就要对参与主体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约束,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完善准入机制。制定互联网金融交易法规,加强对交易过程的监督和控制,对交易过程和滞留资金进行实时监控。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立法,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诈骗。对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进行分开监督,统一管理的制度。传统的金融机构向互联网的延伸已有成熟的监管体系,其主要的风险在于运营等。而互联网企业将金融业务转接到互联网,其主要风险在于金融业务,因此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进行监督,建立协调统一的监督体系。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方法

有关部门要建设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配套征信系统,收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主要信息,将此信息上传至征信数据库,将数据库信息共享给央行征信系统。不断更新和完善互联网企业的信息,为提高互联网企业的信用提供保障。构建投诉平台,受理客户的投诉,实时掌握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状况。可以开设相关的网站,将互联网金融诈骗的案例进行共享,提高公众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利用云计算等先进的技术对互联网金融信息进行甄选,整合数据库的信息,构建互联网信用审核制度。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交易风险预警处理方案

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特点,建立有效的意外事件处理方案,以便在受到黑客等外来因素的影响时,可以第一时间做出正确的反应,以降低金融市场受到的影响。研发全新的数据加密技术,对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信息和数据进行加密,确保交易信息的安全。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是降低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的关键,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防护体系对确保我国互联网金融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三、总结

目前,互联网金融才刚刚兴起,其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因此存在巨大的风险,经常出现违约的情况,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其一旦出现风险,将直接威胁到整个金融市场的安全。因此,构建健全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制度,才能确保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长久发展。(作者单位:海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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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风险度量;Garch模型;互联网金融

1.引言

当前,随着金融行业以及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逐渐的进入人们的生活中,不论是网络购物或者网上银行,都属于互联网金融的一份子。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就成为我们不得不讨论的话题。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特性,这就决定了互联网金融度量就更加复杂,决定了互联网金融风险比起其他风险更加难度量和防范。

本文主要运用GARCH模型针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和股票产品的VaR值计算方法进行分析,通过计算Bitcoin、上证380指数和深证成指的VaR值来度量其风险大小,并做比较分析。

2.VaR(Value at risk)方法的原理及计算方法

2.1VaR方法原理

从其名称就能够看出,VaR方法就是在险价值[1],具体含义就是指市场处于正常波动的状态下,在给定的置信度水平下,投资或者投资组合在一定持有期内可能损失的最大价值。该方法是J.P.Morgan的风险管理人员[2]为了弥补名义值方法和波动性方法的不足而提出的。其含义用数学表达式表达出来如下:

Prob(P

其中,P=Pt+t-Pt表示组合在未来持有期t内的损失价值,c就是置信水平,VaR表示在c的置信水平下投资组合的在险价值。由上式可知,VaR可以直接表示未来时期内的损失值,较名义值法、敏感系数法和波动性度量法更直观。

2.2VaR的计算方法

VaR的计算方法有很多种,常用的VaR的计算方法有收益率映射法、标准历史模拟法以及蒙特卡洛模拟法。本文中由于采用Garch模型进行数据模拟并计算VaR值,因此本文应用的为蒙特卡洛模拟法计算VaR值。因此,在这里只介绍蒙特卡洛模拟法。

利用蒙特卡洛模拟计算VaR的步骤如下:(1)选择符合所度量资产价格分布的随机模型,并确定模型中的相关参数;(2)模拟资产价格的走势,得到多个未来价格的分布值;(3)根据资产未来价格分布,以及给定的置信水平,确定分位数,得出给定置信水平下资产的风险价值。

3.Garch模型(generalized ARCH model)

Garch模型[4]称为广义自回归条件异方差模型,是用来描述时间序列数据波动情况和集群特性的模型。

Garch模型的基本思想是使用条件分布的滞后值代替ARCH模型中需要的众多滞后值。Garch模型通常包括两部分:条件均值和条件方差。标准的Garch(1,1)模型为:

yt=μt+t,t=1,2,…,T式3.1

2t=+a2t-1+β2t-1式3.2

其中,μt为变量条件均值,t是随机误差项,t=et(2t)12=ett,2t是t的条件方差,et~i.i.N(0,1)。且t|It-1~i.i.N(0,2t),It表示在t期的已知信息集。为了保证条件方差2t恒正,要求系数α>0,β>0。α+β

4.实证分析

本文选取的数据分别是2013年3月24日到2015年3月23日每日16时比特币与人民币兑换值(BIT),以及上证380指数(SH380)和深证成指(SZCZ)的收盘数据。比特币与人民币的兑换值数据来源于blockchain.info,上证380指数和深证成指来源于通达信软件。剔除无效数据,共得到286组有效数据。

4.1原始数据处理

图4-1BIT、SZ380和SZCZ的走势图

根据走势图我们可以看出,BIT、SZ380和SZCZ均具有明显的长期趋势,因此,在分析时首先要剔除其长期趋势,即令其收益率为对数收益率。

Ri,t=lnRi,tPi,t-1,t=1,2,…,286式4.1

4.2Garch资产模型参数估计

通过BIT、SZ380和SZCZ收益率序列的走势图以及ADF检验结果可以得出,这三种资产收益率为白噪声序列。符合Garch序列的特点,因此可以用Garch模型进行模拟。

4.3VaR的计算

本文对未来收益率序列的数据模拟应用了matlab中的Garch模型数据模拟,将上述参数带入到程序中,计算得到1000个收益率的模拟值。由于VaR是损失值,根据式4.1以及2015年3月6日的数据,可以求得3月7日的1000个可能未来可能损失值。对其从小到大排列,分别选取第951和第991个值即为各资产在0.95和0.99置信度下的VaR值。

5.结论

从上述实证结果可以看出,Bitcoin的风险值高于股票资产额风险值,是高风险投资产品,其风险值是股票资产的数十倍,因此,风险厌恶型投资者不适宜对Bitcoin的投资。其次,Garch模型对资产收益率序列的模拟结果较好,能够较好的完成收益率序列模拟的任务,在本方法中采取了蒙特卡洛模拟法,对于存在缺失数据的资产也能够较好的估计其风险值。(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参考文献:

[1]戴国强,徐龙炳.VaR方法对我国金融风险管理的借鉴及应用[J].金融研究,2000(7):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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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制度设计缺失1、未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特点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的《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而制定的,已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要求,如为控制传统金融机构信用风险而设定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规定,对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较弱;对于P2P贷款、众筹融资等新的融资类业务无相关法律文件可循;在第三方支付领域,虽然我国已经初步构建起网上支付业务的管理体系,但在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支付等新兴领域,很多政策仍处于空白阶段。互联网金融市场一旦发生经济案件,投资者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维护自身权益。2、监管主体处于多头和部分监管真空状态。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第三方支付由央行监管,互联网基金理财由证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由保监会监管,市场处于分业监管状态,并且没有形成互动协调机制;现在互联网企业多为跨界经营,涵盖支付、信贷、担保、保险、基金理财等多个领域,各业务之间存在着大量关联和交易,由于各监管部门只负责相应职责,因此对于业务之间的关联和交易存在监管真空;同时P2P借贷、众筹融资、网络货币等新业态尚未明确监管主体,监管信用风险更无从谈起。

(二)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监控手段薄弱1、对参与主体的合规性没有设定有效验证,加大了交易信息不对称风险。互联网金融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都在虚拟的电子世界中进行,使得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很大。加之对于主体身份识别、信用违约记录、交易目的核查等信用风险评价要素并未设立系统的验证方案,更加大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信用风险。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办理大额资金汇划时无需使用必要的安全校验工具;P2P网贷平台风险准备金不足的违规性问题无系统核查、也没有资本约束设置,目前已发生过多起卷款潜逃事件。2、对互联网滞留资金没有实现有效跟踪,导致信用风险积聚。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时,首先必须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账户,之后资金才能在互联网上流转。虽然在资金的调拨过程中,依旧离不开银行的底层服务,但从业务性质上,第三方支付平台事实上从事了与银行结算类似的业务。沉淀资金往往会在第三方处滞留一两天甚至一两周不等,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和监管,大量的资金沉淀会导致其信用风险积聚;当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各银行系统账户轧差结算时,每笔客户资金的来龙去脉变得更为复杂,又相当于屏蔽了外部对资金流向的识别,使得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注册虚拟账户的任意主体,都可以轻松实现不同账户间的资金转移(如网络洗钱)。

(三)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控制的手段缺乏互联网金融市场由多边信用共同建立,网络节点交互联动,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波及整个网络。由于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隐蔽性强,关联度高,目前还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和分析手段。1、未与央行征信系统关联,信用风险识别手段单一。除传统的金融机构外,互联网公司尚无法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相互之间也没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目前互联网公司信用风险审核主要依托其网络平台,信用风险识别手段单一,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完全凭借各自的审核技术和策略,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互联网公司作为互联网金融市场多边信用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其技术风险以及平台的脆弱性对整个金融网络的影响不容忽视。2、面对互联网海量信息,传统信用风险分析方法难以运用。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具有无限性、广泛性、无序性等特点,海量的信用交易数据储存在网络后端的Access、Oracle、SQLServer等数据库中,在提取数据进行信用风险分析时,不可避免地被大量无用信息所困扰,造成工作量大、分析效率低下,难以作出有效分析和判断。

(四)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各种非预期事件没有系统化应对方案一方面,在互联网环境下,金融市场面对的是开放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健全的网络监管、各种非预期的电脑黑客以及不成熟的电子身份识别技术和机密技术,存在着巨大安全隐患,若爆发系统性故障或遭受大范围攻击,将可能导致各类金融资料泄露和交易记录损失。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基础架构所使用的大部分软硬件系统均是国外研发,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互联网金融设备较为匮乏,使得我国整体互联网金融安全面临一定威胁。而对于上述因素对金融数据安全性和保密性的影响,目前还没有建立相应的系统化应对方案。

二、国际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的经验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在全世界都面临挑战。因为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而美国、英国等成熟市场对各类金融业务的监管体制相对健全,体系内各类法律法规协调配合机制较为完善,能大体涵盖接纳互联网金融新形式,不存在明显的监管空白,通过分析总结他们的管理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参考借鉴。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美国作为信用风险管理理念的发源国,一直致力于改造和完善风险管控体系,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更加重视对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这一新渠道业务,美国政府从宏观到微观建立了相对完整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1、根据互联网金融特点迅速补充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风险控制方面,从网络信息安全、电子签名、电子交易等方面补充出台了《网络信息安全稳健操作指南》、《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安全与稳健程序》等系列规则。如《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中规定,必须事前向消费者充分说明其享有的权利及撤销同意的权利、条件及后果等;消费者有调取和保存电子记录的权利,消费者享有无条件撤销同意的权利。2、构建严密的监管体系并建立互相协作机制。以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为例,出台了《爱国者法》、《电子资金转移法》、《诚实借贷法》等法案,并要求联邦和州两个层面,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核查手段重点对交易过程进行严密监管,最大限度减少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爱国者法》中规定,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位为货币服务企业,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并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所有交易记录。3、设立专门信息平台,对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各类需求。随着大量金融业务迁至互联网上交易,各类高科技网络诈骗花样百出,对此,美国政府设立专栏网站,实时更新互联网诈骗、消费者权益受损等案例,开展广泛的互联网消费权益警示教育,促进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旨在降低互联网金融消费损失;此外,美国联邦调查局和白领犯罪中心联合组建了互联网犯罪投诉中心,消费者一旦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电话、电邮和上门等多渠道进行投诉。4、微观审慎的监管。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变化,对新推出的各类产品制定详细完善的监管规则。比如对于市场新推出的众筹业务,主要是从防范风险、保护投资人的角度进行规定:首先是对项目融资总规模限制,每个项目在12个月内的融资规模不超过100万美元;其次是投资人投资规模限制,根据每个投资人的财务情况对融资规模有一定限制,比如投资人年收入或净值低于10万美元,总投资额不能超过2000美元或其总收入的5%。

(二)英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英国除了像美国一样,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内、补充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进行了一些有特点的尝试。1、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监管职能。英国英格兰银行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负责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当然也包括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但因该部门制定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规流程较长,在具体法规流程未出台前,允许自律性较强的行业协会承担相关监管职能。如英国成立了全球第一家P2P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已发展成为良好的行业自律组织,协会章程对借款人设立了最低标准要求,对整个行业规范、良性竞争及消费者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2、充分结合现有征信体系,促进信用信息双向沟通。英国利用市场化的征信公司建立了完整的征信体系,可提供准确的信用记录,实现机构与客户间对称、双向的信息获取;同时与多家银行实现征信数据共享,将客户信用等级与系统中的信用评分挂钩,为互联网金融交易提供事前资料分享、事中信息数据交互、事后信用约束服务,降低互联网交易不透明风险。

三、管理体系构建的建议

综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管理现状,参考国际管理经验,建议从完善制度体系、丰富风控手段和建立互联网安全标准三方面构建管理体系。

(一)在现有框架下,补充完善互联网金融法规及监管体系1、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立法速度,逐步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互联网参与主体进行约束,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制定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特征制定市场准入机制;对金融交易过程加大风险控制,建立交易过程监控法规,通过现场和非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互联网滞留资金实行有效跟踪,对于电子交易合法性、安全性加快立法速度,出台数字签名以及电子凭证有效性的条件和标准;针对网络金融犯罪加大惩治力度,以降低网络金融犯罪案的发生几率。2、根据参与主体特征,建立分工明确的监管框架。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是传统业务向互联网的延伸,对其监管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体系,其风险主要来自网络建设和运营等方面,因此,工信部、商务部等部门可监管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建设和互联网金融运营业务;互联网企业利用成熟的互联网运营手段和技术将金融业务嫁接于互联网,其风险主要来自金融业务相关方面,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要对其强化金融关联业务的监管,并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3、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功能。2013年12月3日,央行下属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与75家机构共同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这被认为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最高水准的行业自律机构,被视为互联网金融迈向行业监管的过渡性举措。行业协会可根据创新业务特点,在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前,先行设定行业标准,规范相关业务发展,在促进新业务发展的同时也防止和缓冲风险影响。

(二)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1、丰富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数据库,加快配套征信系统建设。一方面,创建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全面采集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互联网征信体系数据库,同时关联央行征信系统,对比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另一方面,将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传递给央行征信系统,实时更新征信信息,全面共享数据库信息,为客观评价企业和个人信用提供良好的数据保障。2、设立互联网金融投诉平台,掌握一手信用违约数据。可以参照美国政府的做法,由央行、公安部等部门联合成立互联网金融犯罪投诉中心,接受消费者多渠道投诉,掌握市场真实信用风险状况。同时设立专门网站,实时更新诈骗案例,进行互联网消费权益警示教育,促进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3、建立面向互联网市场的信用风险识别和分析方法。一方面,以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平台为基础,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数据挖掘和分析工具甄选价值信息,并与传统信用风险度量模型结合,开发综合型信用分析方法,通过对数据库信息的整合、深入分析和加工,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评分机制和信用审核机制;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参与主体多为非专业金融机构和人士,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测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可在数据库平台上增加信用风险自评模块,方便互联网企业通过平台数据监测自身风险能力、改进业务营运环境,完善金融网络多边信用环境。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安全标准,从根本上确保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我国应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现状,建立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体系,尽快与国际上的计算机网络安全标准和规范接轨,使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业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逐步实现整个金融系统的协调发展,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此外,我国要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研发的支持,力求在数据加密、防火墙等网络安全技术方面有重大突破,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网络防护体系,脱离在硬件设备方面对国外技术的依赖,实现技术上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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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金融市场;影响及监管

一、从金融管理角度看互联网金融产品特征

1.种类较多,形式多样,发展迅速。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年,在互联网金融产品出现以后,越来越多种类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进入到人们的视野中。在所有的金融产品里最突出的就是余额宝,它的操作比较简单,而且收益也比较高,使用起来较为方便,凭借其余额增值服务及支付网上购物和日常付款等突出的功能迅速拓宽市场。

2.缺乏明确的目标市场定位。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来说,它是通过网络把多个分散的个体有机结合,进一步形成宽泛的受众群体,这就是所谓的“长尾理论”。具体来看,这种形式的受众面宽,而且影响力比较大,发展起来比较迅速。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来说,不管其怎样虚拟化,在本质上它的核心还是金融,而并非网络。不过,它和传统意义上的金融又存在一定差异,也就是两者的媒介不同。现在来看,在法律上尚未有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定位,这样一来,由于制度缺失,所以市场地位不明确。

3.监管主体复杂,权责尚不清晰。在传统的金融市场里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它们从多个角度和方面监管金融市场。对于新兴互联网产品来说,它涉及的部门比较多,现在来看,没有一定的法律法规规定互联网金融应该由哪个部门负责哪一方面,所以在实践中导致监管不力。

二、互联网金融产品对传统金融市场的冲击分析

1.互联网金融产品增值服务导致银行储蓄存款减少。互联网金融产品推出以后,银行储蓄存款大大减少。根据2015年1月的金融统计报告得知,银行的人民币存款减少了9000多亿。由于和传统的金融市场相比,互联网金融产品手续简单,使用方便快捷,而且收益率比较高,所以人们更愿意选择互联网金融产品。尽管导致银行存款减少的原因有很多,但毋庸置疑的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快速发展对传统金融市场有重大影响。

2.互联网金融的低资金成本导致银行的利润空间变小。对于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来说,通过协议存款的方式把一些成本比较低的资金回流到银行,不过,因为协议存款的利率比较高,所以银行在融资过程里成本也比较高,这样一来,银行的利润空间变小,所以银行不得已只能使用高风险产品提高收益。

三、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出现的风险

1.高收益承诺下的信用风险。由于现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层出不穷,所以在开展业务时,各个产品争相掠夺客户资源。对于资金市场来说,如果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那么收益率就会得到有效保障,如果市场有变化,就没有办法实现高收益。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监管体系和监管部门,在资本驱利的贪婪本性驱使下,各个互联网金融产品会把自身的业务拓展到更多的高风险、高利润企业,如果市场出现波动,投资者的资金回收就无法保障。

2.资金兑付风险。从资金周转的方面来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资金周转更快。就拿余额宝来说,这一平台支持用户随时随地完成提现、转账行为,打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对于余额宝资金来说,它把资金按照货币基金的方式存放到银行协议存款科目之下,但是这部分资金有一个突出特征是硬约束性。在资金不断流入的情况下,通过后来流入的资金来保障先前资金流入的存款收益,这样可以降低风险。如果一旦市场的波动比较大,资金链发生断裂,那么就会妨碍资金的流动。在面对这一状况时,银行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应对措施不一样,如果银行出现资金短缺,资金链断裂,缺乏足够的资金支付存款利息时,央行是这一资金链的最后贷款人,然而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来说,一旦资金断流,其面对的是无人接盘的困境。

3.较低的网络安全系数风险。从互联网技术双面性的角度来看,现在的网络安全系数较低,在网络环境中有很多病毒侵害和黑客入侵等危害资金安全的现象。因此,提高网络环境的安全性是所有互联网行业需要共同面对的难题。除此之外,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中,保护客户的资料和相关交易信息等数据也十分重要。

四、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原本占有主导地位的传统金融行业,而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也有更详细的要求。具体来看,推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措施:

1.鼓励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及良性发展。要想规范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就要不断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发展模式,通过鲶鱼效应的影响,传统金融结构被迫转型,进一步提高我国金融行业的活力,同时还要提高金融行业的竞争力。通过实现我国的利率市场调节和控制进一步推动金融市场化发展。通过推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适度发展,规定一定的区域,限定发展范围,不能使其没有规矩的展开。一方面要控制失误,另一方面要进行监管,使互联网金融产品不断创新,实现合理和高效的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

2.打造规范监管机制,出善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才可以从根本上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首先,要从法律的角度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定位,进一步明确各个部门应该负责的区域,确定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运作模式,可以实现对于监管制度标准体系的发展。不仅要在注册资本和运行结构上设定门槛,还要从资质备案和储备金存款等多个角度加以限制,保障准入和退出机制发挥作用。通过一系列的监管手段和统一的标准,进一步实现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约束,借助于行政许可形式来实现互联网金融经营秩序的规范性,完善金融行业发展秩序。

3.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通过“一行三会”工信部、工商总局等相关部门来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实现银行金融的转型。把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有机结合,实现利率市场化发展,打造具有现代化色彩的中国特色金融生态体系。通过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进一步明确部门的职责和义务,防止监管重复及空白。

4.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产品安全保障机制。通过明确多种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经营范围,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的金融业务账户实名体系。通过实名认证、指纹认证、人脸识别等多种科学技术提高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安全监管。另外,要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相关诚信记录纳入到征信系统里,进一步把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相关业务纳入信息统计范围,有利于制定货币政策,同时也有利于调控宏观经济。把互联网金融纳入现代金融体系当中,通过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协调互联网金融系统。另外,还要进一步加强对于互联网安全加密技术的开发,通过密钥管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等进一步增强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安全防御能力,从而实现我国互联网金融水平的全面提高。

五、结语

综合来看,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传统金融市场。但同时也促进了传统金融系统的转型。通过双方的良性发展,及在实践中的探索及磨合,最终打造具有现代化特征的中国特色金融体系,文章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产品对于传统金融模式的冲击,结合互联网金融产品存在的风险进一步分析发展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措施,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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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谭天方陆楠.互联网金融模式与传统金融模式的对比分析化中国市场,2013,(1)6-10.

[3]庞贞燕.货币对货币及货币政策的影响[J].金强会升,2009,(10).

[4]宫晓林.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J].南方金融,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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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欧美、日本、韩国等资本主义经济发达国家相比,由于中国的利率市场化尚未完全完成,传统金融行业尚处于领导地位,客观限制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是电子商务的兴起,并带动商贸流通、工农业生产等实体经济形势。2015年中国的电子商务整体交易规模超过10万亿元,其中95%以上的交易采用网上支付方式,这是促进实体经济与网络经济融合的关键契机。

从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现实发展情况而言,以众筹、P2P为代表的小微金融展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自2006年正式出现以来,经过近5年的发展,在2011年得到了快速发展。截止2015年12月份中国的P2P借贷机构超过200家,行业总成交量超过1200亿元,贷款存量为300亿元,其中宜信、人人贷、非诚勿贷等机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与传统的金融行业相比,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主要表现为针对非特定主体提供灵活、高效的“多对多”金融服务模式,在北京、浙江、广东等经济发达省市发展速度尤为明显。但是在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整体发展中,非法集资、高利贷、网络诈骗等现实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截止2015年年底国内有80余家P2P平台提出关停或困难,其根本因素在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缺乏规范性,这是今后急需得到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

二、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市场的走向

结合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综合分析相关条件与制约因素,笔者对于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市场走向进行了预测,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账户虚拟化将成为主流趋势

与传统金融行业相比,互联网金融主要依托电子计算机、移动终端设备进行业务办理与交易。账户虚拟化将摆脱传统账户介质在制造成本、发放、管理等方面的束缚,第三方支付机构无需构建规模庞大的线下服务网点,仅需为用户提供终端设备的输入与读取功能即可,其优势是显而易见。从用户的角度而言,长期使用介质账户不但管理成本较高,而且使用环境也受到诸多限制。由此可以预测,中国互联网金融今后发展中大力推行虚拟账户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其对于传统金融行业介质账户的影响将不容小觑,而虚拟账户必将因较强的交易环境适应性受到多数用户的欢迎。

(二)风险控制将成为影响互联网金融走向的关键要素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尚未成熟,尤其是在政府大力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互联网金融若想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占有一席之地,并且与传统金融行业“抗衡”,风险控制将成为影响互联网金融走向的关键要素。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风险问题深受各界关注,尤其是P2P企业的用户以融资难的小微企业及个人为主,其所面临的信用风险、交易风险是不可回避的。以阿里小贷为例,作为新型P2P平台,其服务模式主要依托强大的云计算与大数据对于用户的贷款金融、条件、资质等进行自动判断,虽然在算法方面进行了优化,但是并未真正做到风险的全面控制。由此可见,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自身资源及技术优势进行风险监控的基础上,必要的政府监管与约束也不是可或缺的,特别是监管主体、监管制度等核心问题必须及时予以解决。

(三)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联手”将成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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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产品总体运营的协调、规划、管理工作,针对产品特点以及市场状况制定产品运营规划、战略、布局并实施;

2、负责产品(线上线下)定位、媒体宣传、市场推广、渠道建设和客户服务的整体策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3、负责制订、完善、贯彻实施(线上线下)运营管理制度、流程、分析各类数据,提出改进方案,对业务流程等的分析和改进,品牌、市场的规划;

4、与公司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带领团队为公司项目运营、市场拓展及相关研究工作提供专业、系统强有力的支持;

5、建立规范、高效的运营管理体系及流程并不断优化及完善。

任职要求

1、金融、经济、市场营销等相关专业;

2、有较强的分析规划能力、洞察力、开拓创新能力、应变能力,具有优秀的沟通能力,团队意识与执行能力;

3、具备从市场到产品、客户、营销、推广等金融产品全程调研、分析能力;

4、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及团队管理能力,能带领团队完成线上活动和线下专题活动策划,线上线下推广计划执行及效果优化;

5、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优秀的职业素养,能及时关注同行业运营情况及市场最新动态。

公关总监/经理

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对外PR工作,拓展和维护公司媒体资源,与重点媒体及记者时时沟通,及时反馈媒体合作意向;

2、建立媒体档案库,并能根据需求,联络、邀请各类媒体,与各界媒体保持良好关系;

3、能根据公司产品,进行新闻点和创意点的策划、组织,撰写媒体稿件;

4、建立并维护日常新闻稿件的媒体,监控、评估媒体的宣传效果;

5、策划、指导、控制、协调并参与公关活动、市场活动,协调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营销;

6、建立有效的危机公关体系、机制与应急处理。

任职要求

1、具有很强的营销创意策划能力,对传播有洞察力,有很强的执行力;

2、具有广泛的财经/互联网类媒体资源、丰富的人脉资源;

3、文笔好,熟悉公关活动流程及PR运作流程,具有优秀的公关活动项目策划及执行与拓展能力;

4、能够独立组织新闻会、专访及其它公关活动;

5、拥有优秀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够熟练撰写新闻稿、发言稿以及其他公关所需文件。

网络营销经理

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电子商务销售业务的策划、执行和监管;

2、及时对同类产品的营销策略、市场及同业电子商务动态进行调研、分析;

3、负责公司网络渠道资源的维护、推广和沟通;

4、负责合作伙伴关系维护,研究了解合作伙伴和主流客户的需求并持续改进和创新;

5、跟踪和分析引入的SEO流量以及相关关键词的排名,形成阶段性数据报告并提出后续优化方案;

6、不断开拓网站的外部链接,保证网站PR值、alexa排名(网站受欢迎程度、网站排名);

7、分析网站排名,对站点及内链进行整体优化;负责制订网站本身的优化方案、有效达成网站平台的访问量等相关推广指标;

8、利用搜索引擎、相关行业网络媒体、论坛、bbs、blog、IM等方式开展网站推广工作,策划执行软文、在线活动、病毒式营销等传播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