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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合同法律风险管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5-17 1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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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合同法律风险管理

篇1

(二)承包方迫于压力放弃应有的权利当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施工企业为了争取中标,对许多隐藏着风险甚至重大风险的中标条件、不合理要求,不敢与发包单位进行平等的协商,对合同条款中的压价、垫资、迟付工程款等霸王条款只能接受,因此产生了很多的法律纠纷。

(三)对业主的资信审查不到位在订立工程合同前,施工企业应深入了解业主的资金信用、经营状况、履约能力等相关信息,但是施工企业为了项目中标,往往对业主的资信审查没有做独立深入的调查,给合同履行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四)对合同订立把关不严在合同的谈判和签订过程中,如果业务人员对合同条款审查不到位,或者对业主提出的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不据理力争,往往会造成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善,权利义务不对等,缺乏权利保障、违约处理、风险转移、索赔等相应条款,致使合同存在漏洞。

(五)合同履行过程管控不到位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合同部分条款的变更、合同履约环境及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况,因此如果忽视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管控,处理不当则会引起纠纷造成损失。

二、施工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一)增强合同法律风险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对合同法律风险管理要坚持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风险管理原则,做好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和过程控制。

(二)强化合同审核,把好合同签订关施工企业要让熟知和精通合同的专业商务人员和法务人员参与合同起草、谈判等工作,合同签订前要做好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签订合同时要重视工期、质量、进度款拨付、结算价款、索赔及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尽量减少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

篇2

企业的合同法律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中的一部分,简单来说即指由于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不规范因素引起的企业风险。在交易活动中,只要合同存在,就存在着法律风险,因此,企业合同法风险有着分布广泛性和不可避免性,且由于法律的专业性,企业合同法风险还有着专业性,防范的风险不力,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很可能演变成严重的企业危机,导致企业出现破产、解散等极端情形,但企业合同法律风险虽不可避免,却可以防范控制。风险转为实际的损害是现实的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一般来说,企业法律风险主要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度和企业经营管理的规范性的影响,法律法规完善度越高,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性越低,则法律风险越大,反之则的法律风险越小,因此要降低的法律风险,企业需加强内部管理,合法经营。

二、常见的企业合同法风险及形成原因

通过对合同法风险的特征和分类进行研究,并对常见风险和其形成的原因分析,能够更为深入地理解合同法律风险的概念,认识到企业法律风险的变化规律和特征,从而能更好地采取防范措施,控制企业合同法风险。

1.企业合同法风险类别。一般来说,根据所涉及的法律部门,企业合同法风险主要分三种,即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风险,在这三种风险中,企业最常见的合同法律风险是民事法律风险,它是指由于企业合同签订或者履行中行为不规范导致企业需要承担民事法律的不利后果的法律风险。根据企业签订合同时所要遵循的合同法的不同,合同法风险又有所不同,如劳动合同法风险、知识产权合同法风险等。从引发合同法风险的因素来看,主要可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因此其风险也可分为内部和外部风险。外部合同法风险是指由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等因素所造成的法律风险,其影响因素不是企业所能控制的,只能通过调整企业内部去适应;企业的内部合同法律风险是指由企业内部的管理、经营等引发的法律风险,这是企业法律风险中作为普遍存在的一个影响因素,也是企业在进行法律风险控制时的控制重点。按照法律风险产生的阶段,企业合同法风险又可分为合同签订过程中、履行过程中和效力缺陷引起的法律风险。

2.常见的合同法风险及形成原因。在企业的合同管理中,由于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不完善、企业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合同审查缺乏规范化管理、执行不严格等,都会形成企业的合同法律风险,可能损害企业的权益,在遇到一些严重情况,如在重大的投资项目合同签订中遇到了皮包公司,就会给企业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

三、企业合同法风险控制措施

企业合同的种类多,内容复杂,在进行风险控制时,具体的措施一般是针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而在这方面上,企业对合同的合理规范化管理十分重要。

1.完善预防合同法风险管理制度。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直接关系着企业合同法风险控制的实施和效果。因而,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因素,对合同管理制度进行设计,并在实践中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以确保能更加有效地实现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目的。企业的基本合同管理制度是企业在运营中能够较长时期地保持稳定的、阶位较高的合同管理规范,通常是由企业的决策层制定和实施,其是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中的关键点之一。在合同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企业还应当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建立起专项的管理制度,如对合同立项、授权委托、商务谈判、合同订立等程序进行具体的规范,使合同管理制度更有针对性,使其管理制度的基本形式能够较为完备。在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基本制度和专项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管理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情况,企业可以对专项制度中的各个环节制定更为具体的管理制度,对合同管理进行细化,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如建立规范的合同审批、审查、统计等流程,并将职责细分到每个职能部门或个人,加强合同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力度,提高工作效率,进而达到合同管理控制风险的目的。另外,针对企业中具体实施层部门的合同管理具体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各相关的合同管理部门还应制定与其管理运营特点相符合的程序性文件,以使企业的合同管理更加合理、规范,保证合同管理的顺利实施。

2.规范优化企业合同业务流程。合同业务主要有签订、履行及后果等程序,因此企业合同的管理流程也就相应的有合同签订前行为的管理和合同签订后的履行管理。

2.1合同签订前行为管理。由于合同一经签便以为着合同已经生效,需要合同双方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在合同签订前须认真、谨慎地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包括做好市场调研,确定合理的订单计划,根据订单计划,遴选客户,也即是合同签订的对象,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等各方面效益后,选择最佳的合同签订方案。有时在合同签署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企业的法人无法去亲自签订合同,就会委托其他人代表自己签订合同,也即是委托授权,在合同授权委托中,由于合同的洽谈是由具体的业务人员复杂的,有时会造成授权混乱的情况出现,对企业的权益十分不利,因此,针对这一情况,企业应当制定并不断完善相关的授权委托管理制度,并按照管理制度严格审受委托人的资格、权限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书,确保授权委托合理合法。在合同签订前,企业应对需要签订的合同内容、签约对象、签约流程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对签约对象的工商登记事项、资信状况和经营状况,以及包括动产、固定资金的产权证明、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的证件进行审查;对合同签约对象的审查内容主要有签约人身份、对方使用的公章及己方承办人应履行的职责,如果对方签订合同的是受委托人,还要对其授权委托书的真伪进行核查;最后还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具备一般的条款,对于专业类型的合同及合同中所涉及的专业术语,尤其是合同中的关键字,其表达应准确、严谨,须与国家及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等相符合,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合同用词不严谨、不规范引起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2.2合同签订之后的履行管理。企业在合同签署之后,还须做好合同履行的相关管理和组织工作,包括要组织落实合同的任务,如约按期地履行合同;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确保合其按时、按质、按量地履行了合同任务;做好验收货物、支付价款等工作。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还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造成合同变化或者解除等情况,企业合同风险控制还需要对这一情况进行管理,在具备合同变化或解除的法律条件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相关的程序对合同条款作出更改或解除合同,以尽可能地避免纠纷,降低合同法律风险;在变更或解除合同时,由于合同签订的双方在意识上存在差异,可能产生纠纷,通常产生合同纠纷后,应先采取双方协商的方法,若双方不能达成共识,则可诉诸法律程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其相关的过程、程序等都要依法进行。

篇3

( 1) 合法审查原则是合同审查的根本前提,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要求,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任何违反法律的合同都是无效的,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最终无法满足企业的签约需求。

( 2) 同步审查原则主要是指把合同的审查与商务过程文件审查相结合,两者相辅相成。只有对商务过程、商务文件透彻了解,才能追溯合同条款的渊源,从而保证合同条款符合企业的签约目的。

( 3) 平衡审查原则指将风险把控与实现经济目标相结合的原则。企业内部合同审查要坚持风险把控和经济目标实现兼顾的原则,使两者尽量达到平衡。不能过分把控风险,而使商务合同谈判和签约活动陷入僵局,无法根本实现企业的经济目标。

2 审查依据

( 1) 合同审查依据法律审查,首先是指依据《合同法》审查,合同条款的约定要符合《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等基本原则。也要符合相关部门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合同法》是对于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性规定,是普遍适用的规范化要求及原则性条款,其他法律法规如果出于行业交易安全的需要,在符合《合同法》立法原则的基础上有更细化的规定,那么应该作为审查的依据优先适用。

( 2) 企业内部控制表现在合同管理方面,主要是识别合同签署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点,继而设置关键控制点,进行风险的有效防范。可以说,合同审查本身就是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和手段。因此,合同审查工作作为企业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应遵循企业内部控制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而开展。

( 3) 商业惯例审查要包括国际认可的、行业通行的、权威协会认可的商业惯例等。商务活动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争议焦点的条款往往会更易接受商业惯例的标准。比如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除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比例范围内,如何确定具体违约金比例,往往会看整个行业内商业惯例是多少。合同审查人员如果对本行业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依据商业惯例进行合同审查,有利于较好地把握尺度,既把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又能有效推进商务谈判进程。

3 审查标准及技巧

( 1) 形式方面的要求及文义审查法。合同审查,从形式方面要求合同本身文义准确、简洁明了、逻辑合理、结构完整。按照合同形式方面的要求,可以采取文义审查方法:应从合同名称到合同结构做全面审查。如合同名称是否与合同内容一致、合同签约主体名称在合同抬头处和落款处是否表述一致; 合同履行期与有效期是否一致; 条款文字表述之间有没有矛盾等。

文义审查要充分关注字面背后的交易背景,只有充分了解和追溯合同文本形成的过程、双方谈判中的立场、观点,才能保证合同条款的具体描述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 2) 实质方面的要求及对照审查法、条款分析审查法。合同实质方面的要求包括两方面: 一是合同的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主要条款完整。二是要求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晰、具体。针对合同条款合法、完备的要求,可以采取对照审查方法: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检查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整、合同条款有无与之相抵触之处。对于不一致的地方,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或补充相应条款。合同条款合法、完整是合同审查工作的最低红线要求,不能逾越。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检查合同条款的表达是否准确、到位。针对合同权利义务明晰、具体的要求,可采取条款分析审查法。

要求合同权利义务明晰、具体是在合同条款合法、完整的基础上,提出的更高要求。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除了要求合同中设置齐备相应的条款之外,更重要的是这些条款要具有可辨识性,能明确具体地表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这些条款越容易被辨识,权利义务越明确具体。

采取条款分析审查法主要体现在对合同履行义务主体、客体、标准、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约定时,审查其易辨识性。如对履行主体,是否有对委托代表及人权限的明确约定; 履行客体方面,商品的规格是否明确具体,服务的技术要求是否清晰; 履行时间方面,延期交货具体的含义约定是否清晰; 违约责任的约定须达到依约即能判断哪种行为出现便属于违约的程度。如果这些条款约定得没有辨识度,那么将是纠纷和争议的易发处。

( 3) 商务性方面的要求及会签审查法。企业合同是商务活动的结果,要求合同条款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企业进行合同的内部审查时,要根据合同类型、签署的背景、企业经营目的、合同相对方的特点,对合同履行中会发生的情况和问题,进行预判并形成相应的针对性条款,提高合同条款的可操作性。如根据合同标的特性,对标的的测量及计算约定误差范围、对服务的完成约定可量化的验收标准; 根据合同相对方的资信及强势程度,设定不同标准的防范性条款;根据合同背景及类型特点,增加实用性条款等。

篇4

1.采购部门法律意识淡薄

漠视、不遵守企业内部各项采购程序与规定,甚至存在侥幸心理,不按照合同履约,甚至违约、违规、违法侵权,给企业带来各类法律风险。

2.忽视合同履约过程的监督

煤炭企业往往重视合同前期的准备,如严格招投标程序、重视商务谈判。但对于合同履行过程,则多依靠现场工作人员的素质,导致履约质量参差不齐,存在风险。

3.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制定合同相关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由于在把控合同全过程中涉及的岗位较多。因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存在偏差。

二、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及防控办法

合同签订之前的风险对风险防范是最有效、最根本的。必须严格审查相对人主体资格、相关资质、履约能力,并充分评估各项法律风险发生几率,避免将来发生纠纷。

1.主体不适格

第一,表现形式。供应商主体不合格、资质存在瑕疵导致合同无效、不能完全履行,甚至影响采购物品质量。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工商登记或已经吊销、注销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部分无效等风险。相对人企业名称与其所持资质(各类行政许可证、特许经营、生产许可证等)不一致,导致合同无效甚至工商处罚。第二,防控办法。在合同签约前,严格审查相对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与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查询比对。涉及特殊行业的,要求相对人提供经营行政许可。在审查中更要注意相对人若是分公司或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要审查对分支机构的授权范围。要尽量核实相对人提供资质证件的真实性。

2.合同条款约定不当

第一,表现形式。采购标的约定不明,包括采购合同标的采用不规范简称,未标明型号、生产厂家、品牌或与采购计划不一致,导致采购物品质量下降、不能使用的风险;采购标的相关技术参数约定不明确,导致采购目标失当;验收标准约定不明确,导致双方验收质量争议,或由此带来的对于检测机构、检测风云争议等。合同履约期限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延迟履行带来提前或逾期交货,增加保管、仓储等费用;对于履行地点和交货方式约定不明确,则容易导致货运中转中意外导致双方责任承担的风险;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若在日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导致部分违约的情形下难以计算损失等风险;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不明确,则可能导致我方增加诉讼成本等风险。第二,防控办法。在合同条款审查过程中,要明确约定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及品牌,核查是否与采购计划一致。对于技术规格复杂的大型设备,应将技术详细规格作为合同附件同时留存,避免将来合同履行过程产生纠纷。约定明确交货方式、履约地点,注重明确争议解决条款等。

3.结算条款约定不当

第一,表现形式。双方付款方式约定明显不利于其中一方,有预付款情形的,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卖方迟迟不发货,延误使用时间;又或者预付款比例不合适,造成大量资金占用。支付方式约定与现场使用不一致,有可能造成已付款但合同标的使用产生问题,造成我方损失。第二,防控办法。制定预付款相关制度,确定合理的预付款比例。按照现场实际,使用确定按期支付采购价款。

4.验收方式不当

第一,表现形式。验收时,库管未严格按照合同核对采购物资的型号、数量、规格等,未找相关机构检验某些大型设备,便视为合格入库。这些行为都是明显确认合同约定,在发生纠纷时对采购方不利。第二,防控办法。制定合理的验收与库房管理规定,制定库房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与工作流程,并严格执行。验收大型设备可在合同中约定由某些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或者约定在设备运行期内出现问题的相关解决办法。对在验收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收集现场资料,通报法律事务部门。

三、结语

在煤矿企业采购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过程中,最主要、最根本的就是要企业管理人员、采购部门人员、法务部门人员形成正确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要对采购合同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风险防控。对于签约方选择、合同文本拟定、到货验收及质保期等,都要进行全过程风险防控,把控各个环节,确保采购合同风险防控的全局化管理。

作者:栗慧 单位: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制责任公司李村煤矿建设管理处

篇5

本文从对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基本内容、风险管理措施的研究出发,针对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在项目管理中的重要性,提出加强建设工程风险管理的对策,以便建立和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保证建设工程项目顺利的开展与实施。

1. 风险管理概述

20世纪80年代以来,风险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应用在英美发达国家发展较快。英国南安普顿大学Chapman教授在《Risk Analysis for Large Projects: Models, Methods and Cases》(C.B.Chapman,1987)一书中提出风险工程是对各种风险分析技术的集成,以有效地项目管理为目的。风险管理的过程主要有以下四个步骤:

(1)Hazard Identification(危害辨识)

风险因素的识别标志着风险管理开始的过程,也是风险评估的基础。风险识别就是确定项目中存在哪些风险,这些风险对项目会产生的影响,并将这些风险及其特性归档。对风险的识别可以通过感性认识和经验进行判断,但更重要的是依据各种客观的统计、以前类似项目的资料和风险记录,通过分析、归纳和整理,从而发现各种风险的损害情况及其规律性。

(2) Risk Assessment (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主要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常用的定性风险评估分析的方法有:调查与专家打分法、层次分析法等;定量分析方法主要有、PERT(计划评审技术)、敏感性分析、、模糊数学法、多目标决策树模型、影像图、效用理论等。

(3)Risk Response(风险回应)

风险回应的任务是通过减少危害发生的概率或者减轻风险发生的后果,把处于不可容忍风险区的危害减轻至可容忍风险区,同样的道理,把处于可容忍风险区的危害减轻至可忽略风险。主要有以下回应方式:风险回避(Avoid the Risks),风险减少(Reduce the Risks),风险转移及自留(Transfer and Retain the Risks)。

(4)Emergency Preparedness(应急准备)

应急准备主要指施工现场的安全,其目的是为了减少潜在危害发生的概率,最小化伤亡、损失。

2. 建设工程风险管理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国内很多大型的工程项目已经成功的应用了风险管理控制的方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益,但是我国目前现阶段对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研究不够具体深入,应用不够广泛普及。我国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2.1项目风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建设项目风险管理的相关法律缺乏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在具体条款中没有针对不同工程特点的具体规定,因此执行过程中就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造成了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中社会的失信现象、商务违约以及拖欠,加大了建设企业经营中的信用风险。

2.2企业风险管理意识的淡薄

建设单位对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风险管理的意识不强,对风险管理缺乏系统而明确的目标、体系和具体内容。对于风险管理控制也仅仅局限于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缺乏专业的风险管理控制措施。

2.3项目风险管理人员素质偏低

目前企业内部风险管理人员一般多数由施工管理人员兼任,对建设项目管理、风险管理等运用能力较差,不能对风险进行很好的识别和评价;即使意识到了风险,对风险也仅靠直觉和经验进行处理,这严重的阻碍了风险评估以及管理的工作,从而影响到了建设项目风险管理的质量。

2.4保险公司和银行服务的滞后性

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需要相当数量的符合资格条件的担保人和经纪人,这样才能形成具有一定竞争力的担保人市场。部分国内银行虽然开展了一些保函业务,但还不是很普遍;保险公司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能从事担保业务,而承包商之间的同业担保也还没有发展起来。

3. 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对策

3.1完善风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管理

建立和推行工程担保、工程保险制度,必须以法律法规做保障,用合同相制约。《合同法》、《担保法》、《保险法》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做为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法律依据,建设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制定相应的行业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研究合理的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收费标准及收取办法等,建立和完善工程担保、工程保险制度。

3.2发展担保人市场

为了促进工程风险管理中介机构的积极发展,建立完善的工程担保制度,除了继续发挥银行的作用,还应当积极发展其他具备相关条件的机构担当担保人,这样才能形成具有一定竞争力的担保人市场。

3.3积极发展工程风险管理中介咨询机构

工程保险经纪人、人和工程风险管理咨询公司,受业主或承包商的委托与保险公司洽谈保险合同并进行索赔工作,同时也应对工程风险管理技术进行开发与研究,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咨询与培训;对工程担保或工程保险中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篇6

由于监管体系的不同,融资租赁行业分为“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审批和监管,造成了两类公司在经营管理和监管模式上的不同和区别。

一、“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相同处

1.法律定义相同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不管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在法律上是一致的,法理上没有区别。

2.会计定义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第五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会计注重的是实质,不管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其会计处理都要按准则的标准来处理。会计定义是相同的。

3.税务定义相同

税法的制定依据法律,企业依法纳税,不管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其税法和征收政策相同。都曾被划归为“金融保险业”。营改增以后,融资租赁被划定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特殊产业,单独制定税收政策。金融保险业虽在现代服务业范畴,但没有进入这次营改增范围。

4.业务操作原理相同

租赁企业最基本的直租和售后回租等业务,其操作原理都要依法而行,都不能离开融资租赁的法律标准,都要遵守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原则。

二、“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不同处

1.法律授权不同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商务部只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管,没有规定审批事项。

2.产业归属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进行风险控制,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没有进入资金市场资格,借款比例不会超过一般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例限制,实际做为一个信用销售公司来监管。

3.财税政策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政策待遇:“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不能享有上述待遇。

4.业务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还可以吸收股东存款、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发行金融债券。融资租赁公司中只有中外合资企业,可以从股东处借款,但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5.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制在“固定资产”,监管可以窗口指导来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制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

6.计提呆坏账准备金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按照《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在没有发生损失前计提呆坏账准备金。而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

7.租赁资产登记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在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而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每个季度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入经营数据,以此作为公示登记。

篇7

关键词:

煤炭企业;采购合同管理;法律风险

采购合同的风险管理应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相应企业法律部门的职责包括合同签约前监督、合同签订审查、合同履约过程跟踪、合同纠纷处理几个方面。这几个方面缺一不可,也是企业各类合同管理的核心。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做出具体不规范的法律行为,而导致与企业期望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包括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但外部风险往往不是企业自身所能控制的。因此,本文重点阐释内部风险。

一、采购合同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1.采购部门法律意识淡薄

漠视、不遵守企业内部各项采购程序与规定,甚至存在侥幸心理,不按照合同履约,甚至违约、违规、违法侵权,给企业带来各类法律风险。

2.忽视合同履约过程的监督

煤炭企业往往重视合同前期的准备,如严格招投标程序、重视商务谈判。但对于合同履行过程,则多依靠现场工作人员的素质,导致履约质量参差不齐,存在风险。

3.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制定合同相关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由于在把控合同全过程中涉及的岗位较多。因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存在偏差。

二、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及防控办法

合同签订之前的风险对风险防范是最有效、最根本的。必须严格审查相对人主体资格、相关资质、履约能力,并充分评估各项法律风险发生几率,避免将来发生纠纷。

1.主体不适格

第一,表现形式。供应商主体不合格、资质存在瑕疵导致合同无效、不能完全履行,甚至影响采购物品质量。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工商登记或已经吊销、注销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部分无效等风险。相对人企业名称与其所持资质(各类行政许可证、特许经营、生产许可证等)不一致,导致合同无效甚至工商处罚。第二,防控办法。在合同签约前,严格审查相对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与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查询比对。涉及特殊行业的,要求相对人提供经营行政许可。在审查中更要注意相对人若是分公司或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要审查对分支机构的授权范围。要尽量核实相对人提供资质证件的真实性。

2.合同条款约定不当

第一,表现形式。采购标的约定不明,包括采购合同标的采用不规范简称,未标明型号、生产厂家、品牌或与采购计划不一致,导致采购物品质量下降、不能使用的风险;采购标的相关技术参数约定不明确,导致采购目标失当;验收标准约定不明确,导致双方验收质量争议,或由此带来的对于检测机构、检测风云争议等。合同履约期限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延迟履行带来提前或逾期交货,增加保管、仓储等费用;对于履行地点和交货方式约定不明确,则容易导致货运中转中意外导致双方责任承担的风险;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若在日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导致部分违约的情形下难以计算损失等风险;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不明确,则可能导致我方增加诉讼成本等风险。第二,防控办法。在合同条款审查过程中,要明确约定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及品牌,核查是否与采购计划一致。对于技术规格复杂的大型设备,应将技术详细规格作为合同附件同时留存,避免将来合同履行过程产生纠纷。约定明确交货方式、履约地点,注重明确争议解决条款等。

3.结算条款约定不当

第一,表现形式。双方付款方式约定明显不利于其中一方,有预付款情形的,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卖方迟迟不发货,延误使用时间;又或者预付款比例不合适,造成大量资金占用。支付方式约定与现场使用不一致,有可能造成已付款但合同标的使用产生问题,造成我方损失。第二,防控办法。制定预付款相关制度,确定合理的预付款比例。按照现场实际,使用确定按期支付采购价款。

4.验收方式不当

第一,表现形式。验收时,库管未严格按照合同核对采购物资的型号、数量、规格等,未找相关机构检验某些大型设备,便视为合格入库。这些行为都是明显确认合同约定,在发生纠纷时对采购方不利。第二,防控办法。制定合理的验收与库房管理规定,制定库房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与工作流程,并严格执行。验收大型设备可在合同中约定由某些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或者约定在设备运行期内出现问题的相关解决办法。对在验收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收集现场资料,通报法律事务部门。

三、结语

在煤矿企业采购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过程中,最主要、最根本的就是要企业管理人员、采购部门人员、法务部门人员形成正确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要对采购合同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风险防控。对于签约方选择、合同文本拟定、到货验收及质保期等,都要进行全过程风险防控,把控各个环节,确保采购合同风险防控的全局化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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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范围的逐步扩展和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世界各国对以石油为主的能源需求量越来越大。石油企业合同管理作为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能够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保证下,最大限度地保护石油企业的利益,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但在我国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一些西方国家贸易壁垒等因素的制约,企业合同管理方面依然存在着不少的风险,给企业的长远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隐患。

2.石油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

2.1加强合同管理有利于降低企业风险

企业相关合同是维护企业利益,明确双方职责的重要依据,是企业通过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证。特别是对于石油企业而言,通常合同涉及金额多、范围广,一旦出现问题,就容易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加强合同管理能够有效地促进企业管理的科学化、正规化,避免出现相关的贸易风险和合同风险。

2.2加强合同管理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率

加强合同管理,使合同从签约立项,到合同签订以及履行能够有一个完整的体系规范,能够进一步明确合同双方的职责和权益,督促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职尽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提高企业信誉,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2.3加强合同管理有利于减少经济纠纷

导致经济合同纠纷的因素有多种,而其中有些原因是由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相关条款不完备、不明确、表述不清楚权利义务不对等等因素造成的,因此加强企业合同管理,掌握合同法规的基本知识,提高执行合同的自觉性,增强法制观念,做到防患于未然。

3.当前石油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风险

3.1企业法制意识不健全

受到市场竞争激励和国际经济形势不稳定的影响,一些石油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存在着法制观念淡薄、风险意识差的问题。一是在合同签订时,缺乏对对方情况的了解,有的甚至没有对对方基本资质进行调查,更有一些企业没有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致使合同原件丢失,一旦自身权益受到损害,难以主张权利。二是在合同履行阶段,缺乏对企业自身和对方的监管,难以有效对合同履行进程进行监督,而对于在合同履约中突发问题没有很好进行协调处理,导致合同风险的发生。三是在对人员的管理中,有的企业没有明确人员的授权制度,有的员工未经授权就对外签订合同,导致合同风险的发生,影响企业的发展。

3.2合同文本格式不规范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实际的工作中往往由于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影响,企业在合同文本方面还存在不规范、不清楚的地方。如在一些产品的表述方面,片面使用口语,而对其具体型号、规格等方面没有进行明确的表述,导致在履约时出现争议,有的企业在与外企合作时,在语言表述方面由于相关专业人员素质以及对西方习惯理解的偏差,导致对合同理解的偏差。

3.3电子商务应用不熟练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新兴的商务模式,有效地提高了国际贸易的效率。但在我国一些石油企业对电子商务的应用缺乏足够的认识,有的依然固步自封,对电子商务的优势视而不见,在双方合同履行中难以有效应用电子商务的优势;有的企业则片面的依赖电子商务模式,对其可能存在的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往往导致问题的发生,影响了合同管理的质量。

3.4对国际业务了解不透

随着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石油企业进入了国际市场。因此能够正确、全面的对国际贸易规则进行掌握,对于实现合同管理高质量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一些石油企业对国际贸易中的相关制度了解不透彻,对国际法的有关规定掌握不全面,往往导致合同管理中存在着隐患。

4.石油企业合同管理风险防范的措施

提高石油企业合同管理质量,必须要从企业内外两个方面入手,在制度建设、人员管理、观念意识等方面做好工作,才能有效提高管理质量。

4.1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

增强企业法制观念必须要从多方面做好工作。一是企业管理者要增强法制意识,逐步适应市场发展正规化的趋势,加强风险预测、风险管理的观念。树立全过程风险管理意识,从签订前对方资质的了解,到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阶段做好过程控制工作。二是加强合同管理者的法律观念。时刻牢记法律法规的重要意义,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三是加强合同文本的规范,在文字表示、条款约定等方面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合同条款清晰,不发生因文字表述带来的合同纠纷。

4.2适应信息化发展趋势

不断提高企业信息化管理的自动化程度,提高相关人员的管理水平,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认清其优势和弊端,扬长避短,真正让电子商务为我所用。要建立符合本行业、企业特点的合同信息化管理系统,优化合同管理流程。充分发挥计算机自动化功能,对合同管理中人工实现的比较复杂的环节进行优化。加强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在给人们的管理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潜在的威胁,黑客攻击、网络病毒泛滥等等使合同信息化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合同管理人员应不断提高计算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安全的合同信息化管理系统。

4.3加强合同管理者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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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产业作为服务行业在我国属于新兴产业,其发展过程、组织形式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都还需要一个时间过程,不同形式的物流服务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性质也不相同。目前我国物流服务市场上存在的物流服务组织形式及其内容主要有表1所示的几种方式。第一种经营方式与传统仓储运输业务的区别不大,在法律性质上从属于运输仓储合同关系;第二种经营方式一般在提供一种性质的物流服务的同时附加另外一种服务,诸如仓库所有者在租赁合同中另外附属搬卸劳务服务,那么这份合同就是租赁合同和委托合同的综合,从法律性质上来看就合同具体约定;第三种经营方式在法律性质上表现为委托合同关系。

不同的物流服务组织形式其法律性质不同,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变化。在物流服务实践中有不少物流企业由于不清楚自身的法律地位而错误地承担了本来该由对方承担的合同义务。例如货物承运人投保后,保险公司一般会设置免赔额度,在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造成的货物损失发生时,承运人在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同时要全额赔偿货物委托方,这样就使得承运人不可避免地遭受免赔额损失,这与一般的保险惯例原则是相违背的。因此物流服务合同中对于行为性质认知的偏差和错位会导致很大风险。

1.2电子信息方式的合同成立、变更事项

电子商务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电子合同成为了一种普遍的合同订立和变更的手段,物流服务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EDI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合同设立、变更和终止。这种方式的合同签订行为有可能为合同带来各种法律风险。这是因为合同要约和承诺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输,其身份确认和识别依靠认证机构认证或网络密码,签字盖章被数字签名所取代,电子合同的订立对于格式没有严格的要求,电子证据容易被修改或仿冒,同时由于网络安全技术一般总是相对滞后,同时我国的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还没有对电子合同和电子证据给予有效的地位确认和身份认同,这就使得电子证据形式的物流服务合同的合法性遭到了广泛的质疑。

1.3其他不同类型合同所隐藏的风险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根据货物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送到目的地并交付收货人并为此索取相应报酬的合同。运输合同风险是物流企业的重要物流服务合同风险之一,这是因为运输服务是重要的物流服务之一,物流企业既可以是承运人又可以是托运人,有时两种身份兼而有之,其承担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尽相同。物流企业之间进行业务协同也会存在合同风险。物流服务合同中一般会涉及到多个物流主体或不同物流资源的整合协同服务,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客户货物或利益发生损失后,不管造成损失的责任来自哪一方,对客户的赔偿要由签订合同的物流企业方负责首要责任,然后再进行分摊,如果合作伙伴间的资信都比较好,这样的损失每一方都会降到最低,否则的话合同签订方会损失惨重。此外还会出现各种投资风险、租赁风险、意外事故或合作伙伴的利益博弈风险等。

2物流企业服务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策略

根据物流服务合同中潜在的法律风险来源及作用机制的分析,本文认为物流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物流服务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2.1仔细审视合同条款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物流服务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为了使得物流服务合同能够顺利执行,或者在发生纠纷和争议时能够清晰地辨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在设计合同条款时应该做到具体、全面、明确,对字词进行仔细推敲,力图避免多种解释和模棱两可的现象。另外对于采取格式条款订立的物流服务合同要特别注意,格式条款订立方应该采取合理必要的方式提请合同对方注意免责条款并给予相关的解释。

2.2合理使用免责条款正当规避合同风险

免责条款是指物流服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未来责任的条款。根据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和精神,物流服务合同签订中除了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设定之外,还可以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条件、方式以及相关义务的限制、免除等条件进行约定,使得合同当事人可以对于合同执行中可能的风险进行适当的分配,从而能够快速达成交易和促进合同顺利执行的目的。

2.3要求提供担保加强合同管理

物流服务合同中的担保是指在物流服务合同相关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有其担保人承担责任并履行合同义务或债权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物流服务合同中的担保形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即定金、质押、保证、抵押和留置;另外物流企业加强合同管理也是进行合同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诸如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健全完整的规章制度,对于合同履行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管等。

3案例分析-X仓储公司在仓储合同履行中的风险过失及防范策略

3.1案例

X仓储公司与Y企业在2009年7月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规定:Y企业在X公司的仓库中存放纸浆,X公司需要保证仓库温度不高于15度,湿度不大于70%,仓库要配备相应的降温除湿设备,存放时间为2009年8月1日到11月30日,Y企业每月向X公司支付仓储费用2万元,不经Y企业签字X公司不得允许任何人提取纸浆,否则X公司承担一切责任。随后Y企业将共500吨的纸浆的提单、保险单、发表等单据交由X公司,X公司在7月30日提取货物后存放仓库并向Y企业开具了相关文书。

8月10日X公司的空调设备发生故障,直到9月15日故障才彻底排除。期间Y企业的纸浆一直存放在27度的环境中并发生了霉变。X公司发现这种情况并在多次联系Y企业未果后为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将货物与10月10日作为废品进行了变卖,获得价款60万元。10月25日Y企业向X公司提出提取货物要求时,X公司声称已经变卖处理。协商未果Y企业向法院X公司要求赔偿300万元。法院判决X公司向Y企业赔付50吨纸浆价值150万元,驳回Y企业其他要求。

3.2X仓储公司在仓储合同履行中的不当行为

3.2.1X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货物保管义务。X公司没有提供满足Y企业纸浆存放的仓库环境和必要的完好设备,其空调设备故障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使得货物因为保存温度过高发生了霉变,X公司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应该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X公司应该对于Y企业仓储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2.2X公司对于仓储货物的处置方式不妥当。X公司在发现货物霉变后,虽然也尝试联系了Y企业,但在未果的情况下将其货物作为废品处理且未进行提存公证。根据《合同法》390条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它损坏,危及其它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做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做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很显然X公司的做法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3.3仓储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建议

从本案例分析中,仓储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3.1合同条款要完备一致。物流仓储合同订立时要做到内容完备,对验收项目、验收方法、期限、责任界定、损失计算方法等条款要格外注意;同时合同条款要前后一致,避免发生矛盾导致无法执行。

3.3.2货物入库出库验收手续要严格。仓储合同的货物入库出库验收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并做出书面形式的验收记录,相关经办人要签字确认,从而明确责任避免相关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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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目前,我国港口货物吞吐量已连续8年保持世界第一,全球十大港口中,我国大陆地区独占8席。港口企业强调“事后补救”,忽视了“事前防守”和“事中控制”,这种高风险的发展模式为经济活动中可能的欺诈、违约行为制造了机会。

(2)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

当前,国有资本仍然是港口企业的主要资本来源。国有资产与民营资产相比,保值、增值的难度更大。其根源之一就是港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风险防控体系没有建立,缺乏必要的风险防控手段。构建港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仅可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还可以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最终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港口企业转型发展的需要

法律风险防范作为港口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可以规避发展中面临的风险,减少直接经济损失;又可以树立企业诚信形象和服务品牌,作为无形资产提升核心竞争力,对港口企业实现转型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特殊性分析

由于港口企业资本构成、经营模式以及战略地位的特殊性,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也要结合其内部管控模式的特殊性和其外部法律环境的特殊性。

(1)内部管控模式的特殊性

当前,我国港口企业基本实现了属地化管理。受长期政企合一管控模式的影响,港口企业生产经营仍然受到政策和市场的双重影响。同时,港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基础薄弱,员工法律意识淡薄,往往通过以往经验处理经营和管理中遇到的问题与纠纷,加大了港口企业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难度。

(2)港口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特殊性

一是港口企业在装卸业务中的法律地位存在着较大争议。国内大多数学者认为港口企业的法律地位应该属于“独立合同人”,如果造成货损,只能基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来提出抗辩,无法享受《海商法》中承运人所享有的抗辩和赔偿责任限制,这无疑加重了港口企业的负担和风险。二是港口作业涉及标的额巨大,一旦发生货损货差事故,如果没有相应的合同条款来明确权利义务,将承担巨大的赔偿责任。三是识别风险的法律依据较为复杂。港口作为承接国际贸易和运输的连接点,随着国际贸易规则和国际运输规则的统一化趋势,法律依据不仅包含国内相关法律,还包含大量国外法律以及国家条约。四是港口企业法律风险和自然风险、商业风险、财务风险等具有较强的伴生性和转化性。

二、构建港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对策

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南京港务管理局,2010年12月完成改制重组,组建南京港集团。南京港集团是南京港的主体,也是南京港最大的公共港口经营人,主要从事石油化工、煤炭、矿石、件杂货、集装箱等货种的港口物流服务。随着南京港集团与战略投资者、供应链上下游客户以及社会各阶层的合作与交往逐步加深,面临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和多元化。南京港集团致力于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1.以制度建设为根基,构建全方位、闭环式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一是完善集团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是南京港集团所有管理制度制订的依据,也是管理制度有效执行的保障。集团以改制重组为契机,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架构,通过建立和完善公司章程、产权制度、股权结构以及议事规则等一系列公司治理制度,实现对法律风险的有效防范。二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基本制度。集团加快推进人力资源、生产经营、财务管控、投融资、工程建设、安全监管等制度体系建设,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提供规范严谨的运行环境。三是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集团从合同管理入手,规范法律事务管理程序,强化从业人员法律意识,逐步建立起由法律风险信息采集、要素识别、风险评估、防范方案制订、措施实施、结果反馈等环节构成的全方位、闭环式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

2.以合同管理为抓手,提升法律风险防控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合同是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的成果体现,是法律风险的重点领域和核心地带。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需要高效安全的审批流程。《南京港集团合同管理办法》规定了合同审批的制度化流程,通过梳理和规范业务、商务、建造等标准合同范本,提高了合同管理的标准化水平。通过合同管理的先试先行,推动了集团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进程。

3.以信息化建设为导向,将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植入企业管理流程

为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形成的法律论证边缘化、法律意见搁置化、法律救济滞后化的问题,南京港集团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平台,探索建立重大决策法律风险前置论证制度、重大事项法律风险即时预警制度以及重大案件法律服务跟踪分析制度。集团将风险管控作为重要模块,在制定信息化规划和建设信息化综合管理平台过程中逐步完善权限设置及流程控制,满足集团及下属参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在风险管控方面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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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贸易网上交易情况概述

(一)国际贸易网上交易趋势

1.是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整合

国际贸易业务需经过磋商、确定交易条件、签订贸易合同、催证、审证、租船订仓、报关、报检、发货、货款结算等多个阶段,涉及的机构和部门也包括银行、海关、商检、货运船代公司、保险公司、外贸管理部门、贸促会、外管局等多个部门,各个环节都有大量信息流的传送和交换。

2.是平台服务与企业自身的整合

国际贸易中涉及到政府的政务服务、国际组织协议、民间中介和金融企业等不同外贸公共服务系统。而各外贸企业也存在各自的电子化系统。因此国际贸易网上交易平台是实现国际贸易的全面电子化的重要途径,可以将企业和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实现信息的顺畅流通。

(二)国际贸易网上交易环节

1.网络营销:寻找潜在用户

网络营销是网上国际贸易交易的第一个环节,这个环节的主要功能是寻找潜在用户。企业通过国际贸易交易平台进行市场调查并寻找贸易伙伴,并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从而能够提高贸易效率。商务部最近的调查数据显示,有80%的贸易类企业已经开始利用网络方式收集“贸易机会”信息。

2.交易磋商:及时进行信息沟通

就像一般的国际贸易磋商程序一样,网上的磋商程序也包括询盘、发盘、还盘、接受。但网上国际贸易磋商能够利用互联网的便捷、低成本、高效、大容量的信息处理能力,更方便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沟通,洽谈贸易事务。因此,网上的交易磋商可以减少交易成本,更便捷地进行协商,但也会出现由于不能当面协商的一系列问题。

3.电子支付:实现国际网上银行业务

自2008年3月招商银行推出网上国际业务以来,国际化电子化银行一时间为国际贸易网上业务奠基了更好的服务基础。网上国际银行业务包括外汇账户查询、网上外汇汇款业务、网上国际信用证业务、网上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和网上国际结算查询通知业务等。企业能够在网上方便快捷地填制汇款申请书、开证申请书、贸易融资申请书等国际业务申请文件,并完成审核、授权等管理手续。但当前电子信用证只在一部分环节上实现了电子支付――开证和取证,而而改证和交单环节目前都还处于手工操作,并没有完全实现电子化结算。

4.电子化管理:简化国际贸易交易流程

当前,我国外贸主管部门的多项进出口贸易管理业务实现了网上审批。其业务主要涉及的部门是商务、外汇、质检、海关、税务等。这些国际贸易电子化管理对客户资源管理、订单管理、货物仓储运输跟踪、商检、保险、报关报检、申请许可证、配额管理、收汇核销、税务管理等环节有了较好的保障,并减少了交易成本和简化交易流程。

二、国际贸易网上交易的风险及管理

(一)国际贸易网上交易风险

1.制度保障层面

当前,我国实现国际贸易电子化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这会产生电子合同法律有效性、网络安全保障等问题。同时,国际贸易涉及到全球不同的国家,这些国家都有其不同的商务贸易法律法规以及运作惯例,这会导致网上交易的不稳定性,甚至是阻碍了国际贸易电子化的进程。

2.信息安全层面

我国的国际贸易网上交易平台的安全仍是一个较大的问题,有些贸易涉及的物品和金额较大,但由于网络技术问题,可能会导致交易信息外泄的问题,这不仅给买家和卖家带来了很大的损失,也会使这个平台遭受较大的打击。缺乏网络安全感,会导致一些企业不敢大规模推进国际贸易电子化。

3.技术故障层面

国际贸易网上交易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电子技术和网络,并且涉及的层面非常广,需要每个环节都能够连接起来,同时做好防范工作,这对网络技术及其稳定性都有很高的要求。因为一旦在某个节点出现了问题与故障,可能会导致一笔国际贸易业务无法按正常的程序操作。比如,在企业确认核销单和报关单交单时,电子口岸出现问题,那么随后的核销退税将无法进行。

4.部门协作性层面

在国际贸易网上平台中,整个系统都是由各个部门和机构高度集成并合作的平台,只要有一个环节出现了滞后或者错误,可能会通过自动复制、传递等将错误信息传到了其他部门。因此,部门协作性在国际贸易网上交易环节中十分重要。比如,当制单审核环节出现了错误,会导致企业在取得货款上出现问题。

(二)国际贸易网上交易风险的管理

1.国际贸易网上交易平台:提升服务与技术支持

身为国际贸易交易的主要网上市场,平台有义务保障买卖双方的正当权益。上文已提到,当前国际贸易网上交易平台的技术还有待提高,商家信息的泄露与程序出错等问题都困扰着想通过网络开展国际贸易业务的企业。因此,国际贸易网上交易平台应努力提高平台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同时提升信息流通、资金保护、平台之间的协作度等服务项目,从而能让企业更便捷、安全地在平台上进行国际贸易业务。

2.交易企业层面: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双方是国际贸易交易的主体,因此更应该对双方的交易负责。当前,许多国家的制度、习惯等都十分不同,企业在进行磋商和撰写合同前应该对交易方国家的特殊要求、法律法规全面地了解,从而能够避免在交易进行时的一些纠纷,这能够让双方都承担较小的损失。因此,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在交易中注意一些特殊规则有利于企业更好地管理风险。

3.政府机构层面:提供政策和法律法规支持

政府在国际贸易网上交易的进程推进中,应做好两个层面的工作:在法律法规上,相关机构应积极完善国际网上交易的法律法规,同时对知识产权、发达与发展中国家关系等问题进行全面了解并在相关法律中有所体现;在政策支持上,应给予各个网络平台和积极致力于国际贸易网上交易的企业一个良好的国际贸易政策环境,以积极促进国际贸易电子化进程。

三、结论及一些建议

(一)结论

虽然我国已出现了很多国际贸易网上交易平台,但并没有真正实现国际贸易电子化。当前我国的网上国际贸易仍处于信息流通、商品及行业情况交流等较为粗浅的层面,真正的一些后续服务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从而导致的一系列风险也成为了这些平台发展的阻碍。

因此,国际贸易网上交易的风险管理成为了很重要的一个议题。本文通过国际贸易网上交易的环节阐述,进而对环节中会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与概括,并提出风险管理并不仅是国际贸易网上交易平台的责任,也是企业自身与政府机构的责任,只有好好配合,才能做好对这些风险的管理。

(二)针对国际贸易网上交易风险管理的建议

针对以上所提出的一些问题,笔者还有一些对国际贸易网上交易风险管理的意见。在平台层面,不仅需要做好技术层面的工作,更应该提高服务的质量,主要针对资金安全、信息安全以及各个环节的衔接性都需要有较为专业的服务体现,从而能增加企业交易的安全感;在企业自身方面,应改变一些诸如“一切交易责任在于平台”等不负责任的想法,不要过多依赖于网上交易平台,而是对每一个环节都有自己的掌控,更好地促成自己与外国商家的长线合作;在政府层面,则应出台正式统一的国际网上交易平台法律法规,更好地推动国际贸易电子化事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