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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5-25 10:53:44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例1

中图分类号:TF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6-0124-01

1.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存在的风险分析

1.1 经济风险

所谓经济风险,就是指工程所在地的经济情况、实力、发展趋势等多种因素给工程本身造成消极影响。假使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所在地出现通货膨胀比较严重的情况,致使工程所在地的物价大幅度上涨,并且货币也在快速贬值,这样的情况势必会给建筑工程项目有关参与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工程的价值也会跟预期相差甚远。此外,工程建设期间也可能遭受外汇风险和经济危机。这些经济方面的风险都可能给工程建设的参与者造成利益损失。

1.2 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主要包括设计技术与施工技术两方面的风险。工程招标与合同的签订都必须要有科学严谨的工程设计做基础。如果随意变更工程设计,还会导致工程索赔。所以,不管哪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在招标前都必须要确定好工程设计,防止招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设计技术风险。工程施工过程中也不可避免潜在很多风险。此外,施工中的机械设备、原材料供应等也都潜在风险,假使出现机械设备和原材料不合格或是供应不足等状况,都可能给工程参与方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因此,工程招标前也必须要做好施工技术设计。

1.3 合同风险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合同的法律地位以及作用也备受重视。工程项目承保合同中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仅仅是承包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工具,也是整个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重要支撑。所以,倘若承保合同中存在不足将会对有关当事人造成严重影响。要避免这些风险,工程项目管理者在制定合同前就必须要考虑到项目可能遇到的每一个风险,从风险分析与管理两个角度认真推敲合同中的内容,避免存在漏洞和歧义。

1.4 政治与税务风险

就当前情况来看,工程项目招标最突出的政治风险就是住户拆迁问题,由于拆迁使得工期延误的情况有很多,而工程延期招标方就必然要承担重责,包括工期延误责任和工程延期索赔责任。因此项目管理者必须要牢固掌握专业知识,树立敏锐的政治嗅觉和头脑,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妥善管理。此外,随着税收政策体系、市场交易行为、税收征管等的不断改进、细化和完善,企业纳税问题也越来越多,一个不留神税收问题就可能成为企业的重要风险。加之,建筑工程项目本身涵盖的内容就很多、很复杂,因此面临的税务风险自然就更大。作为项目管理者,必须要时刻保持警惕,全面落实防范与控制,有效规避税务风险。

2.建筑工程项目招标风险管理措施

2.1 要重视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项目招投标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业主在选择投标单位时要深入了解投标单位的机械装备、技术力量、投标单位管理水平等情况,以及在社会上的信誉度的情况,要对投标单位近几年的工作业绩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资格等。投入本工程的履约情况、主要财务指标、主要设备、关键人员等资格条件。

2.2 控制风险

(1)回避风险

回避项目招标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而有效控制风险,如杜绝使用任何对人体有害的原材料。这是比较常用的处理方式。这种处理方式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回避了一种风险,可能会出现另一种风险;二是回避了风险也就失去了从中获得利益的机会;三是项目风险定义越广泛,使用回避方式的可能性就越小。?

(2)损失控制

所谓损失控制,就是降低损失出现的几率,或是削弱损失的严重性来达到风险控制的目的。这种处理方式是预防损失与减少损失的有效组合。依照损失控制的目的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是预防损失方式,如安全计划;二是减少损失方式,如灾难计划、应急计划等。损失控制的主要内容有创建科学完善的安全计划、采取评估和监控措施、反复检查工程建设计划、结合情况制定灾难计划以及应急计划等。其中安全计划、灾难计划以及应急计划是项目招标风险控制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安全计划就是预防各种损失的出现;灾难计划就是提供各种事故的处理方式及程序;应急计划就是在事故出现后,怎样用最小的代价处理好事故,尽快让工程建设步入正轨。

2.3 自留风险

自留风险是一项财务性的管理技术,由业主承担建筑工程项目招标风险引发的损失。跟控制风险相比,自留风险不影响项目风险性质、项目风险出现的频率以及损失的程度。这种处理方式主要分为非计划性自留风险和计划性自留风险。实际上,如果是一个大型的、比较复杂的建筑工程项目,要完全识别出所有项目潜在的风险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非计划自留风险适用于一般工程的风险处理。但即便如此,风险管理者还是要尽可能避免识别和分析风险时的失误,尽早制定出实施方案和决策,防止被迫承担较大的风险。计划性自留风险就是风险管理者对项目招标进行了科学、全面的分析与评价,有目的、有计划地逐渐转移潜在的损失风险。如果自留风险跟控制风险结合使用,在实施自留风险的时候要最大限度确保对大型复杂工程项目已经实施了工程保险或者是风险控制计划。所以,实施自留风险最重要的就是要靠与工程风险的比较。

2.4 转移风险

转移风险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同的转移;二是工程保险。这两种处理方式都能减轻业主承担的风险,不同的是前者是以增加合同价为代价,后者是支出保费为代价。合同转移属于控制性处理方式,而不是单一的让业主承担风险,就业主而言,签订合同是转移风险的有效方式,但同样的承包单位也会借助合同强化对自身的保护。在项目实施后,依照合同中的规定,风险可能是由业主承担,也可能是由承包单位承担,还可能是双方都要承担。工程保险可谓是建筑工程项目招标风险管理计划的关键转移技术与重要转移基础。工程保险在落实的时候常常与控制风险以及自留风险都紧密相连。工程保险的风险控制主要有两类,一类工程保险之前的风险控制。针对不可保风险,实施风险控制技术是必然的,针对可保风险,借助风险控制措施转变风险性质,减少风险量,进而使工程的保险条件得到有效改善,降低保险费用。另一类是工程保险之后的风险控制。在工程保险合同签订之前,保险单位结合自身业务情况,识别出项目中的可保风险,并对风险进行全面调查,最后再科学合理分析与评价风险,进而确定最终的承保条件。

3.结论与认识

工程招投标是一项具有高风险的项目活动,招投标的企业和相关的招投标人员一定要在清楚招投标过程中风险形式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巧妙利用各类工程招投标风险控制政策方案,与整个企业的先进科技水平、社会信服力和科学报价展开竞争,力求把整个工程的招投标风险降到最低。同时,我们也要清楚,工程招投标风险和机遇是共同存在的,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整个施工企业要对工程投标风险进行详密的研讨、处理分析,以带领整个企业走向繁荣。

参考文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例2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前言:对于控制工程造价来讲,建设项目的招投标阶段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阶段。既要选择个想的施工单位,又要将承、发包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界定清楚,明确各类问题的解决处理办法,避免在施工过程中或结算时发生较大争议。所以,工程造价人员须提高造价管理水平,为决策者提供可靠的依据;业主必须优化投资方案,选择出技术能力强,信誉可靠的承包单位进行施工,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控制,以提高投资效益;施工单位必须优化施工方案,改进生产工艺,降低施工成本,创精品工程。

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为尽量减少日后在工程施工合同执行及工程结算等方面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争议甚至纠纷,在工程招标过程中,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招标时发包人所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地形地貌图、地下管线图、地下文物埋藏图、当地水文资料、工程设计施工图要详细完整准确。

2、施工图中要求的主要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等详细具体。

3、编制招标控制价前业主对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和设备要预先作好市场调查,货比多家形成询价文件,提供统一的材料、设备单价让投标单位进入投标报价。

4、编制招标文件时特别要求招标文件中要明确报价所包含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幅度),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方式。

5.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调整方式要做到详细明了。

6.为有利于客观合理地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围标、串标、哄抬标价等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合理的招标控制价],以便投标单位合理低价中标,避免恶性竞争,保证工程质量。

7、招标单位提供的清单内的项目特征描述应准确全面完整,[是否增加“要符合图纸等设计文件的内容,尽量与”]与现实施工情况相符。

8、对于现有设计文件等资料暂没列入的清单项目,而又有可能在今后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生的工程量,建议在清单中列人,但不列此部分清单的工程量,由投标方报价。这样可以避免日后施工中发生这部分工程量时业主在定价时的被动局面。

9、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选用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特别是对一些需采用新技术的大型项目,请相关专家对施工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避免工程开工后,因为施工方案的变更使业主在造价管理上处于被动地位,给施工单位有机可乘。

10、密切关注投标单位的不平衡报价,完善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条款,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对不平衡报价的调整方法。

11、在评标中,业主单位规定明确可量化的评分标准,从技术和经济两个角度加以考虑,合理设定技术标和商务标的权重。

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依据。合同中应明确: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包干合同,工程量、材料、设备单价及非施工方原因造成的施工措施发生变化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调整的原则及方法,合同工程质量标准及超标准或不符合同工程质量标准的奖惩措施、施工工期及拖延或提前工期的奖惩措施,暂定材料及设备的定价程序,业主及监理签字权的相关认定,材差的调整依据及调整条件、调整方法,合同外新增项目单价的计价依据、计价方式及让利情况,设计变更及签证的程序、业主方及施工方分担风险的范围及大小。在合同内明确约定由于实体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费调整的范围及调整方式。补充合同协议及经常性的工地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设计变更、签证单的效力认定相关规定等。

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一)派驻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项目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

项目管理人员中必需有专业能力强、责任心强的造价工程师对项目进行工程造价管理,并要求他们坚持实事求是的办事作风。在积极协助、配合监理工程师做好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监督的同时,随时掌控工程造价的变化情况,充分发挥节约投资的作用。(二)尽量减少设计变更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但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如何做到减少设计标准,增加建设内容。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设计变更,除非不变更会影响项目功能的正常发挥,或使项目无法进行下去。为预防施工图产生漏洞,除了选用有丰富类似项目设计经验的设计单位并做好施工图设计审查外,还应在开工之前组织业主方、使用单位、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共同参与图纸会审,尽量提早发现问题、纠正漏洞。设计变更应尽可能提前,变更发生得越早,损失越小,反之就越大。为此,必须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尽可能把设计变更控制在施工阶段初期。尤其对影响工程造价的重大设计变更,更要先进行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再择优选择变更的方法,同时报相关单位备案,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施工合同中要明确设计变更的管理方法,制定一套完善的变更、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突出事前控制,强化事中控制,完善事后控制。

(三)科学合理进行材料及设备的定价

严格执行合同中约定的对暂定材料及设备的定价程序。政府投资工程合同单价中的材料,由于设计方、业主方、技术等原因,使得在工程施工中不少材料和设备都存在变化的可能性,这也是工程造价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从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显得尤为重要。市场经济为材料及设备的供应提供了多种渠道,而且材料及设备品种价格繁多,管理人员应密切注意市场行情,随着工程进展情况深入现场、市场,掌握第一手的施工情况及材料设备信息,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

(四)严格现场签证管理

签证必须达到量化要求,工程签证单上的每一个字、每一个字母都必须

清晰。有时一个字母之差,材料价格则相差数倍以上。

签证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

签证的内容不能超过应签证的范围。

签证用词必须准确,不能使用含糊不清及模棱两可的词语。

签证材料应附有原始测量资料或照片等影像资料。

(五)严格执行索赔程序,索赔与反索赔做到有理有据

1.索赔中的风险划分原则:索赔中的风险划分一般依据以下顺序:(a)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叫风险约定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同当事人有权决定的合同内容,包括对风险的划分。因此从市场经济遵循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出发,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确定当事人划分风险的最基本的依据。(b)风险法定原则。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风险划分原则或者约定不明确,发生纠分后又不能达成协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它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就会被采纳作为划分当事人之间风脸分担依据。(c)合理推定原则。当事人对风险分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就要依照合同性质以及行业内的商业惯例,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划分风险。2.索赔的合理补偿原则:(a)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b)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c)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业主方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应始终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时时要有控制投资的经济头脑,充分利用和认真分析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信息,把握住市场经济的脉搏,减少或避免建设资金的流失,最大限度地提高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例3

(一)投标人资格条件人为设置的问题。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或评标办法中设置有利于、甚至内定个别投标人的条件或条款。一是设置地区、行业壁垒,造成某一区域、行业投标人过于集中而发生围标、串标;二是设置过高条件,造成只有少数承包商可以参加投标导致的竞争性不足;三是设置指向或倾向性条件,一些招标人甚至将招标文件直接交给内定的中标人编制,由其为自己"量身定做"。这些限制或排斥其他投标人的行为,造成特定企业具有优势而导致评标结果不公平。其本质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为围标串标和明招暗定创造条件。

(二)评标组织方法不完善的问题。以目前最常用的综合评估法和最低价法为例,其面对建筑市场鱼龙混杂的局面和不健社会诚信体系全的现状,均不能有效地防范围标、串标等问题。

综合评估法是当前国内使用最多的评标方法。优点是可以通过专家从技术、经济、信用等方面综合评审,选择优秀的承包商。但实际上在选取和组织评标专家的程序上有缺陷,评标专家的专业素质、道德水准良莠不齐及社会上不良环境影响等问题的的存在,专家不专、操纵专家进行围标串标等情况经常发生,造成大量的投诉甚至流标,即达不到择优的目的,又严重干扰正常工作,降低工作效率。

最低价法理论上具有充分竞争、承包商自主定价、招投标结果不易纵等优点。但在社会信用体系缺失的情况下,最低价法在实际中达不到节省投资的目的。承包商为了拿到市场份额,以非理性价格竞投,中标以后则开始以各种理由拖延工期要挟调整价格,想法设法搞变更索赔或不惜牺牲质量降低成本,甚至鼓动劳务工群体上访闹事,最终不仅达不到节省投资的目的,反而带来巨大的工期、质量、社会维稳风险。

(三)设计及造价编制造假的问题。在招投标的前期工作中,一些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及造价咨询企业或造价编制从业人员为了谋求不当经济利益,与相关投标单位串通,在设计上通过随意扩大、增加设计规模和内容,提高设计标准等手段故意造成设计浪费;在造价上通过虚设工程量清单、虚增项目工程量、超量计取相关费用等高估冒算手段,使招标工程的标底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

二、围标串标行为的成因分析

围标串标行为一般有以下表现形式:部分投标单位形成联盟,采取轮流坐庄、多家陪标的方式串通投标;有的结成利益共同体,约定由中标人给付陪标人一定比例的报酬,达成利益一致;有的低价中标后,故意放弃,然后以串通好的第二名递补方式分享投标价差;有的采取故意造成废标情形;有的在投标报价中采取约定集中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以控制评标均价。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具体分析其形成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设单位缺乏自我约束和责任机制。在当前市场诚信体制尚不健全的特定阶段,建设单位普遍缺乏内在的自我约束机制,这是造成目前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内因。 二是经济利益驱动明显。“逐利”是“经济人”的本性和内在动力,为了追逐经济利益不择手段、无孔不入。统一监管尚未形成,市场诚信环境不断恶化。三是招标投标监督体系不完善。目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已经有了交易平台,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体系还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市场监管、约束、惩罚机制形同虚设,对违法违规者难以构成威慑,这更使违法违规者有恃无恐。

三、防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违规违法问题的对策

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存在的违规违法问题进行客观分析后,我们应重点针对招投标前期基础工作、投标人资格设置和评标方法等三个关键环节进行改革,创新出适应多种竞争需要和满足不同市场情况的招投标方法。

(一)强化招标前期工作,消除围标串标行为的运作基础。一是建设管理业主单位要并充分参与、全面介入设计工作,明确建设管理业主单位的审查责任,加大落实对图纸和各项指标的审查力度,减少设计变更;二是组织编制企业技术标准,重点掌握市场信息、把握材料和产品的通用性并按设计和实际需求定好标准,严格审查、排除倾向性;三是对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分别制定了严格的控制措施,规范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设定招标限价,为后续招标投资控制提供保障;四是制订工程参建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及履约评价办法,对招投标以及后期履约行为进行信用管理;五是完善制度和范本体系,规范招投标管理工作。编制出适合本工程项目建设特点的招标文件范本、标准合同文本,规范招投标执行工作。

(二)科学设置资格审查方式和竞标条件,扩大竞争范围。一是采用资格后审和报名审查等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有效的防止限制潜在投标人的行为,最大程度的让合格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二是在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目录中选择施工队伍,只设类别及组别、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执业资格两个方面要求,通用专业均取消设置特殊业绩条件的要求;三是对技术特别复杂或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只设置合理的同类工程业绩资格条件,扩大竞争范围。四是对一些技术复杂、标准繁多项目的招标文件采取了征求潜在投标人意见的措施,及时修正、剔除招标文件中倾向性、指向性条款,使市场竞争更加充分。

(三)改进完善评、定标程序,分类制定实施评、定标方法。以招标前期工作和施工图为基础,通过对市场竞争程度、供应量与可采购量、潜在投标人的情况进行充分的调研,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制定不同的评、定标方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例4

(一)凡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二次装修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招标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前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估算价尚未达到以上规模标准的,先到县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县发改局,以下简称县招标办)备案,按程序办理免招标手续,不纳入招投标管理,但必须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缴纳相关规费,纳入质量监督管理。房屋建设工程包括基础工程、主体建筑工程、水电等管线工程和装修工程,项目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管理。所有国有投资项目无论投资多少原则上都必须先作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定,否则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必须提供如下资料,方可到县招标办进行核准或备案。

1、项目审批文件;

2、项目基建计划;

3、合法用地手续;

4、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算造价及清单;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图审查及批准文件;

6、资金落实情况证明。

(四)严格控制邀请招标。凡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均要实行公开招标,尤其是国有投资的项目。如情况确实特殊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需先向县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属重点项目的由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集体研究决定,非重点项目由领导小组委托县招标事项核准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邀标申请从提交至答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五)规范使用BT模式。BT模式适用于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实行BT模式融资管理,必须先要通过论证和审批。项目业主在项目可研报告中应当专章或单独编制《BT融资建设方案》,由县财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BT项目业主原则上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融资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也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县审计部门要对所有BT项目实施全程跟踪审计。

二、完善招投标资格审查制度

进一步完善招投标资格审查制度,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严格把关,一视同仁,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

(一)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简易工程项目,不得限制合格投标人的数量,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置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二)对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资格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财务实力和业绩信誉以及项目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较多、需要限制数量的,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8-12家合格投标人。

(三)为遏制挂靠竞标,所有国有投资项目和工程规模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本人到场参加报名和开标,不得委托人。工程规模不足300万元的非国有投资项目,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人参加报名和开标活动,但委托人必须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其近两年在本单位的社保证明材料。

四)严格执行《嘉禾县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凡是近两年内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近一年内有两次以上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一律不接受其在本县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投标报名。

三、规范招投标评标活动

(一)加强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县招标办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的基础上,组建全县统一的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对现有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更新和资源整合,形成社会化、开放式、综合性的评标专家库。要加强评标专家队伍的培训与考核工作,对评标专家实行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二)严格国有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国有投资项目须从县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评标专家。简易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派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视工程项目的大小难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活动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委会成员参与评标。

(三)对简易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方案,对施工方案只进行合格性审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确定中标人,即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将包括工程合理价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文件发售给投标人,投标人响应并按规定要求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合格后,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

(四)对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对技术标只进行合格性审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人,即招标人设定投标控制价,投标人报价超过投标控制价的为废标;将投标控制价以内的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后,下降若干个百分点(具体比例现场随机确定)作为评标基准价,以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且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人为中标人。

(五)对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投标人应当编制技术标,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采用综合评估法,但商务部分权重不得少于总分的70%。在综合评估法中,按照合理低价的原则评审投标报价,评标基准值的设定要体现社会平均水平,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

(六)为确保最低价中标项目的实施,防止恶性价格竞争,实行低价中标差额履约担保制度。低价中标人除交纳一般的履约保证金外,还需交纳不低于其投标报价与标底或最高限价之间差值的差额履约保证金。低价中标差额履约保证金实行专设账户,由招标人控制管理。

(七)国有投资项目的评标原则上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或综合评估法。

四、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管

县发改局(县招标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按照“精简、效能、公平、公正和防止腐败”的原则,加强领导,依法履职,研究总结经验,改革创新招标投标监管方式,积极探索既符合法律精神和市场经济规律,又能有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商业贿赂的监管体制和机制。

(一)加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要作为监管的重中之重,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执法。所有的国有投资项目,包括建设、交通、水利、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烟水配套、有线电视、工矿、电力、通讯、邮电等都要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接受招投标监管。

(二)加强招投标有形市场的建设,规范招投标交易行为。要按照“同城合一”的原则,整合资源,加快筹建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形成全县统一的招投标交易格局。凡我县范围内需要招标的项目,原则上要进入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由主要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共同进行监督。如确因项目所需拟另行择地进行交易的,须经过县招标办的核准,各行业监管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招投标交易市场,不得自行组织招投标交易活动。

三)加强招标信息的管理,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凡公开招标必须严格依法在县招标办指定的媒介招标公告。招标金额在300万元以内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在郴州建设工程信息网;招标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在省招投标监管网。

(四)加强招标组织形式的规范管理。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招标人拟采用自行招标方式的,必须要具备自行招标的法定条件和能力,并需提请县招标办的审查核准。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以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有违法行为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三年内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公开招标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委托招标,即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并委托具备有资质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监管部门加强对招标机构招标活动的监督。招标人不得随意指定招标机构。凡近三年内在招标活动中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近一年内有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招标机构,不得承接我县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业务。

(五)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管理。要注重发挥勘察设计的源头控管作用,防范和减少后期变更。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核准的要求择优确定勘察设计单位;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严格评审,凡勘察设计不符合资质要求或设计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或不予报批)。

(六)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制定工程量清单,按照县住建局、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联合的地方材料价格和定额取费标准编制工程预算,经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后作为招标基准价或底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地方建筑材料价格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调查、确认,每季度一次。工程造价达到50万元以上的工程量清单预算文件,需有国家或省注册造价师签字盖章,否则财政、审计部门不予评审,也不得作为工程招标造价的依据。企业自主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人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性费用进行调整或剔除在工程投标报价之外。

(七)加强对施工队伍的资质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参与招投标。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证等相关合法证件的原件,以便查验。正式招标时,除交验上述相关证件的原件外,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以及项目经理必须到招投标现场,防止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挂靠竞标。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后,中标单位不得转包。

(八)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参照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报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办审核后签订正式合同,并报工商部门鉴证。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正式合同必须分别送县招标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以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以便实施监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例5

一、严格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在**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意见。政府特许经营的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没有使用政府性资金,但以行政单位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意见执行。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国家和省有专门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一)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

(4)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6)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其它情况。

除法律有专门规定的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全部按法定程序公开招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宜进行招标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根据项目隶属关系,由项目业主报该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省以上项目报省政府、其余项目报市政府),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严禁以时间紧、任务重或工程情况特殊为由规避招标或简化招标程序。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严禁以带资承包方式规避招标。

二、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是招标投标工作的牵头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制定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核准项目招标事项;加强对省政府《**省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的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经委、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商务、林业等行政部门职责。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以上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或者核准(备案)的项目,同时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招标备案;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哪家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三)财政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概算投资额的评审或预算投资额的评审,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更进行评审认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上限控制价由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确定。

(四)审计、法制部门职责。

审计部门负责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市、县(区)政府出台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或受理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复议。

(五)市招监办职责。

市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招监办)是市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简称招监委)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市招监委的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出政策建议;对重大项目及上级批办的重要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受理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收集、通报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的信息。

招监办受理的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除直接调查办理外,可由招监委授权招监办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查处理并回复结果。

(六)政务服务中心职责。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开标评标活动的现场管理制度;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现场秩序管理;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问题或及时移送有关监督部门处理。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的审批权限分别由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

凡招标投标工作由上级部门监督的,由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项目实施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凭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要求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行政许可手续,非法定事由不得拒绝。

三、依法严格招标程序和条件

(一)严格招标事项核准。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发包初步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

项目审批部门应依法核准招标事项并在5个工作日内抄送有关监督部门。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前需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勘察、设计招标事项。

(二)严格遵守招标投标各阶段时限。

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最后发出补遗书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5日;

中标结果须在指定媒介上公示5个工作日;

招标人一般应在公示期满1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满后的30个工作日;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三)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定程序。

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必须按照以下基本程序开展:

招标核准(核准一般与可研批复同时进行,特殊情况可在可研批复前或批复后进行)——招标机构比选(自行招标除外)——编制招标文件并备案(如实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备案)——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发出投标邀请书)——开标——评标(在《**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编制评标报告并备案——在指定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备案——签订合同并备案。

(四)做好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

工程招标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如勘察、设计等工作应达到规定的深度、建设资金来源落实、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等。各种手续不完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现场征地拆迁未完成的项目不得发售招标文件。严禁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边工程”。判断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是项目业主的责任,对不具备招标条件强行招标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一)加强工程项目勘查、设计质量管理。

凡进行了地勘工作的项目,地勘资料与实际情况差异超过规范规定容许差异,造成工程开工后设计变更、增加投资超过风险包干系数的,应当按规定追究勘察单位的责任,责任追究办法按相关规定必须在勘查合同中明确。工程招标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设计;由于设计不合理的原因改变设计,造成增加投资超过风险包干系数的,应当按规定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责任追究办法按相关规定必须在设计合同中明确。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费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按不少于合同金额的80%支付。

(二)严格招标备案。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要按照《**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备案材料逐项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招标事项核准部门负责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招标技术方案是指: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技术规格、建设标准),招标所需的图纸,工程量清单(不包括工程量清单的评审办法),专用合同条款。招标事项核准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备案工作。

(三)不得设置限制竞争、不利于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的投标条件。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大、中型项目确需实行资格预审的,须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实行资格预审的一律实行强制性标准法,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设定有利于个别潜在投标人或超越法规、规范限制潜在投标人的针对性条件。招标人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不得以工程重要、质量要求高等为借口随意提高投标资质等级要求、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原则上应该按照行业规范的规定确定,如果确需超过规范的规定提高资质等级要求的,应经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部门和同级招监办同意。对投标人的人员、机械、财务状况等的要求不得设置与招标工程实际需要不相符的条件和标准。不得以获得行业、部门奖项作为中标的条件。

(四)加强项目开标管理。

实行资格后审的项目开标时,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连续6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人在该投标人单位连续6个月参保的证明原件备查。委托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上述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五)国家投资工程建设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凡采用通用技术的项目施工招标,一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性价比差距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或材料采购、建设管理及其他服务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综合评估法的,投标报价(商务标)分的权重不得低于60%,报价分的计算为经评审的最低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得满分,其余经评审的报价按比例折减计算得分。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原则上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勘察、设计、监理,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

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原因需采用其他评标标准或改变计分办法的,必须得到审批部门的批准。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实物工程量投标承包风险包干制度。招标文件中应规定实物工程量风险包干系数(一般为3%-5%)。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此风险,不管投标文件是否单独计算、是否明确说明,视同投标报价总价中已经包含风险包干系数在内,施工中凡工程量增减在此范围以内的,结算时工程总价均不予调整。招标文件不得有暂定价格以及留有其他报价缺口的条款。投标人没有按招标文件报价有漏项的,视为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总价内。项目业主或招标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六)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实行无标底招标。

招标人应当设置招标控制上限价,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上限控制价由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确定。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确认。最高限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信息,结合工程项目实际与拟定的合理施工方法进行编制。造价编制单位及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并对其准确性负责。招标人和中介机构应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因存在过错造成流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增加工程价款等,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招标控制上限价不得超过财政评审价格(或中介机构评审价格)和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价(或施工图预算价)。如果超过,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后,才能进行招标。招标文件公布的最高限价不得作上浮或下调或政策性压价。

(七)规范工程价款支付进度。

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必须约定:工程开工预付款一般不少于建设项目当年投资额的10%,进度款按规定支付,额度一般不少于已完工程造价的80%,其余工程款以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结论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招标文件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非招标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或工程进度延期一定时间(停工的具体时间或延期的工程进度控制点和具体时间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及工程进度控制要求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设定)、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无力继续履约的、或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上访等的,施工单位先自行退出施工场地,后结算已施工工程款项;招标人有权依法另行选择其他施工单位继续开展工程建设,并按照合同依法追究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

(八)合理设置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

不得以防范低价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为由随意加大低价风险担保金金额。一般项目原则上不得收取低价风险担保金。如要收取的,应按以下原则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当中标价大于或等于公布的招标控制上限价的85%时,不得收取低价风险担保金;当中标价低于公布的招标控制上限价的85%时,收取低价风险担保金金额原则上为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上限价85%的差额的1至数倍(最多不超过3倍,以备案为准)。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为了防范风险合同约定实行工程款延期支付的不在此列)。

(九)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中标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和违规放弃中标项目。

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

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招标文件中应当规定,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变更。因不签订合同而选择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人的,投标价之间的差额应包括招标人的损失。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要求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中承诺:如果投标人作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后(或因排名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而被确定为中标后),非因法定事由放弃中标、或拒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施工合同,除由招标人依法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外,并承诺如果下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大于本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其差额由本投标人赔偿。如果发生中标人拒不按承诺赔偿损失的,招标人将依法提讼追偿,并将放弃中标履约的企业、建造师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列入不诚信履约者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市范围内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因招标人的原因不签订合同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标人进行调查处理,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标人的损失。

由于招标人失职、渎职,造成赔偿投标人损失而给国家带来损失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加强对开标、评标的现场监管。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必须在市开标评标中心进行。鼓励其他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市开标评标中心开标、评标。开标评标中心要采用录像、录音等手段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严肃评标纪律,严格维护评标现场秩序,保证评标专家独立评标不受干扰。开标评标中心所需经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部门预算,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市开标评标中心开标、评标,按照只收取成本费用的原则,由物价部门按占用开标、评标场所时间及监控、水电消耗等核定收费标准,收入统一上缴财政。

(十一)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都必须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在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省评标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业主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可从国家有关部委或外省(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业主评标代表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或业主代表参与评标,否则评标无效。

(十二)严格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考核鉴定制度。

评标专家要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职业道德,遵守评标纪律,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对评标专家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乱评、错评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开展和给工程建设带来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严禁借牌投标。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他人投标,或通过转让、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投标,一经发现,中标无效,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项目业主要将其企业、建造师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列入违规投标者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市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十四)严禁转包、违法分包。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项目业主或招标机构必须将本条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十五)实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

招标文件必须规定,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以上证书至主体工程完工后退还,未经项目业主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变更投标承诺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视为违规违约。项目业主或招标机构必须将本条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明确违约责任。

(十六)加强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款支付的管理。

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履约保证金除现金方式缴纳外,也可以用银行保函或专业工程担保机构保函的方式缴纳。采用专业工程担保机构保函方式缴纳的,提供保函的担保公司必须是经**省建设厅备案的专业工程担保机构。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给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建造师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十七)防止围标和串标。

工程划分有多个标段时,应由投标人根据企业自身条件和能力自由选择投标标段和所投标段数量。原则上允许投标的标段数量就是允许中标承建的标段数量。招标机构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如果违规泄露保密资料,一经发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八)严格执行《**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

各县(区)、各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与《省进一步要求》不一致的,以《省进一步要求》为准。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严格执行《省进一步要求》,没有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删减或修改;确需进行细化和补充的内容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补充,但细化和补充的内容不得与《标准文件》和《省进一步要求》相抵触,否则细化和补充内容无效。

若《省进一步要求》修订和解释的内容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省进一步要求》修订和解释的内容为准。

五、加强招标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

(一)招投标双方应按中标价签订合同。

合同中应当约定设计变更及新增工程量的确认方法,对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得调整。但因地质条件变化引起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情况误差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可调整超出部分工程量。非因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实物工程量变化的,可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增减计算相关费用: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中标人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由财政评审中心参照中标人投标报价原则核定其价格。

(二)严格招标项目的合同管理。

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坚决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不得随意签订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原则相违背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确需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凡涉及改变工程内容、增加工程费用、延长合同工期、改变工程款支付办法和支付进度、改变履约保证金金额和缴纳或退还时间的,事先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行政部门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项目业主的,事先必须报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任何变更,必须得到审批部门的批准,有关单位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项目业主单位提出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变更,首先必须认定责任、明确相应的责任承担办法,相关各方签字认可。

工程变更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的程序,对于超过风险包干系数,10%以内的变更,还需经行政主管部门(指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下同)同意和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10%以上的变更,经概算批准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将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在项目实施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公示。违反上述规定的,移交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三)加强认质、认价项目管理。

按照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对质量和价格变化较大,需要甲方认质、认价的材料和设备,如装饰材料、灯具、卫生洁具等,认质、认价要报财政评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评审确认。

(四)加强工程决算管理。

工程决算原则上设置财政评审和竣工结算审计两道闸门,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都必须进行竣工结算审计,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必须约定以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项目业主是工程竣工决算的直接责任人,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核责任人。项目业主要履职尽责,严把第一道关。凡是送审决算价超过合同价的,必须说明原因。凡提交财政部门评审的竣工决算,如果财政部门做出的评审结论中决算审减金额超过送审总金额的15%,且有疑点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移交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凡提交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竣工决算,业主与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做出承诺,并在送审结算书封面加盖公章注明同意送审字样。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结论与送审结算金额误差在5%以上时,项目业主必须做出说明,若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有疑点的,应作为嫌疑案件,由审计机关移交监察部门调查处理。竣工决算未经过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直接提交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结论与送审结算金额误差在15%以上时,项目业主必须做出说明,若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有疑点的,应作为嫌疑案件,由审计机关移交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中发现的违反招标投标及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凡纳入当年年度审计计划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应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送审。

(五)建立招投标信用档案。

对在招投标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有关部门做出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该记录在案并报告省人民政府,利用市场准入的法则予以约束,以保证招投标市场的纯洁性。

六、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一)各级领导干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项目业主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委办〔20**〕*号)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不得违规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打听投标报名情况、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分包、设计变更、调整概算等活动;不得向工程承包商推销建筑材料及设备,或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按照《**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项目管理、招标等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投标人必须严格执行《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委办〔20**〕*号)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规论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是中共党员的,按照《**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例6

一、提高认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和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入,招投标已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县招投标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有法不依,违规自行招标,规避招投标,对违法违纪行为惩戒不力,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大、超预算、低中高结现象严重等问题,增加了财政负担,成为滋生腐败的源头之一。因此,必须按照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从反腐败和加强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有序竞争的高度来认识招投标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提升我县招投标监管工作水平,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成本,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二、加强领导

成立县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副县长、园区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县政府办、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重点办、法制办、检察院、工商局、审计局、经开区规划建设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县发改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县建设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设县财政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县建设局)。

三、强化职能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县属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审定工程重大变更事项及其他重要事宜;负责审核全县需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建设的特殊工程项目,重大事项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协调招标投标活动;拟定招标投标相关配套制度;协调处理招标投标纠纷;统计全县招标投标有关情况。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并对全县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项目预算和标底的审查与监督;施工合同的审查与备案;施工中设计变更签证的审查与监督;工程结算的审查与监督。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为全县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平台及场所,收集和信息。各部门的职能职责分别是:

(一)县发改局负责全县范围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与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相关制度,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各有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招标投标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对招标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权限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县财政局负责招标投标项目财政财务的管理,参与施工图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工程预(结)算评审。

(三)县建设局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项目管理,实施行政执法。

(四)县交通局负责全县范围内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

(五)县水利局负责全县范围内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

(六)县监察局负责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招标投标执法行为进行监察,对违纪违法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负责人,依纪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七)县检察院参与200万元以上重大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八)县审计局负责对县、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四、加强主体监管

(一)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监管包括对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招标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监管。

(二)对业主(包括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由各行政监督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确保业主依法进行招标活动,同时实行施工合同、廉政合同和安全合同管理,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依法可不招标,自行确定施工队伍的工程项目,业主必须在确定施工队伍前持立项批文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预算审查文件到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备案。

2、凡按规定应招标的工程不进行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的,其招标结果无效,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业主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建造师与投标建造师不符时,应督促施工单位予以纠正,并及时报告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发现问题不报告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4、对业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应及时将违法违规事实情况报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县监察局;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情形的,业主主管部门或县监察局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三)对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管,由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对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其建造师等执业资格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将违法违规事实上报其资质认定部门,并请资质认定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其上报情况和资质认定部门的处罚结果由相关部门报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建立业主、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招标机构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将业主、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和招标投标监管网络定期向社会公布,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形成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社会评价的有效监督约束机制。

(五)凡县属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须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出具公证书,对招标投标行为进行公证。

(六)规范招标行为。对招标机构要优胜劣汰,对市政工程、交通水利工程总投资在4000万元以上,房建工程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项目的招标机构,应实行公平竞争,随机抽签确定。

(七)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包括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和招标机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监督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各方主体,由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核准规定

(一)凡达到法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县属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政府采购、土地整理、矿产资源开采、专项规划和产权交易全部纳入招投标管理,勘察设计实行总承包招标。经批准的招商引资、BOT、BT、TOT、PPP、特许经营、国家投资补助形式建设,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市政、交通、水利等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城市公共场地户外广告位等资源性资产经营活动,都必须采用公开招标形式选择投资建设运营的项目法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物业管理单位等的选择,也应纳入招标投标范畴。依法核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必须进入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有以下几项:(1)县属政府投资占主导的工程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项目单项合同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装饰、装修和维修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或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招标人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经县发改局核准。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县发改局在办理依法必须招标建设项目手续时,应同时核准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并对所核准的招标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招标事项一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建设项目确需变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业主单位必须以书面材料形式上报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并提请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必要时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由县发改局发文予以明确。

(三)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严格实行建造师终身负责的工程质量追究制度,严防建造师人证分离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对两个以上标段且资质要求相同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不分标段报名;投标报名时一并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的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得同时报名;制约围标、串标行为;对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由业主为主体进行招投标,由县建设局负责组织和管理,由财政部门牵头对勘察设计成果实行考核,减少设计变更,预防低中高结;严格按照建设部资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统一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办法,对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的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可采用综合评估法;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确保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六、完善监管手段

县招标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全面公开信息,严格资格审查,规范操作程序,统一评标办法。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七、合理控制成本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全县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要参与预算审核、合同审查、现场监管和结算审核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八、建立统计制度

统计范围包括县发改局招标事项的核准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情况、各招标机构招标业务情况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情况。

县发改局将招标事项的核准情况、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将实施招标投标情况和各招标机构招标业务情况、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如实填报开标情况统计报表,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将统计报表报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汇总后报县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九、投诉受理与纠纷处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例7

目前,随着国家惠民政策的实施,很多重大工程项目的相继开工建设。但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大、投资多,在招投标过程中产生了一定偏差,出现了违规招投标现象。所谓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含义

招标与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标是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行为,投标则是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行为,最终的行为结果是签订采购合同,产生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在招投标过程中,除“招标”、“投标”的概念外“,开标”、“评标”和“中标”也是较为重要的概念。

开标是指招标人在规定的地点与时间,在有投标人出席的情况下,当众拆开标书,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价格的有效修改等主要内容的过程。评标是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由招标小组或专门的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所报的投标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择优选定中标人的过程。

评标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要求有生产、质量、拉验、供应、财务、计划等各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对投标人的投标方案从质量、价格、工期等方面讲行综合分析和评比。中标是指招标人以中标通知书的形式,正式通知投标人已被择优录取。这对于投标人来说就是中了标;就招标人来说,就是接受了投标人的标。经过评标择优选中的投标人称为中标人,在国际工程招标投标中,称之为成功的投标人。

二、建设工程招标的范围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与建设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范围有两类

:一是法律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二是依照其他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三、建设工程招标的类型

按招标范围不同,可将建设工程招标分为全过程招标、单项招标与专项招标三大类。

3.1 建设工程的全过程招标

全过程招标是指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开始,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生产准备、投料试车,直至投

产交付使用为止全部工作内容的招标。全过程招标一般由业主选定总承包单位,再由其去组织各阶段的实施工作。无论是由项目管理公司、设计单位,还是施工企业作为总承包单位,鉴于其专业特长、实施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采用分包方式实施。全过程招标由于对总承包单位要求的条件较高,有能力承担该项任务的单位较少,大多以议标方式选择总承包单位,而且在实施过程中由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商收取协调管理费,因此,承包价格要比业主分别对不同工作内容单独招标高。这种招标方式大多适用于业主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管理能力较差的中小型工程,业主基本上不再参与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只是宏观地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可充分发挥工程承包公司已有的经验,节约投资,缩短工期,避免由于业主对建设项目管理方面经验不足而对项目造成损失。

3.2 建设工程的单项招标

单项招标是指工程规模或工作内容复杂的建设项目,业主对不同阶段的工作、单项工程或不同专业工程分别单独招标,将分解的工作内容直接发包给各种不同性质的单位实施。如勘察设计招标、物资供应招标、土建工程招标、安装工程招标等。

3.3 建设工程专项招标

专项招标是指某一建设阶段的某一专门项目,由于专业性较强,通过招标择优选择专业承包商来完成。譬如,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

地质勘察、洪水水源勘察、基础或结构工程设计、工艺设计;施工阶段的基础施工、金属结构制作和安装等。

四、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程序

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一般分为个阶段:①招标准备阶段,从办理招标申请开始,到发出招标广告或邀请招标函为止的时间段;②招标阶段,也是投标人的投标阶段,从招标广告之日起到投标截止之日的时间段;③决标成交阶段,从开标之日起,到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为止的时间段。

五、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5.1行政干预、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许多工程项目在招投标的实施操作过程中,表面看是招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制定的各项交易规则也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但实际上有些建设单位不能独立进行,其要受到来自各方行政力量的制约,把工程内定给某个施工单位,其他投标单位只是做个陪衬,使招投标徒具形式。

5.2 背离招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在工程施工中,有些建设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建设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给某些业主提供了钻政策、法规的空子的机会。

六、建立有效的管理与控制

6.1 统一管理与行业管理的关系

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努力形成统一开放依法管理、平等竞争、有序运行的市场体系。坚持统一管理和行业管理有机结合的管理体制.在当地党委、政府及其办事机构的统一管理之下,妥善处理同行业主管部九和其他地区之间关系,使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横管到边、纵管到位。

6.2 完善招投标制度

凡政府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业和公有制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工程,都必须采取公开招标发包的方式,择优选定承包单位。不进行申报、未经批准而擅自发包的,所签承发包合同视为非法,一律无效,并对建设单位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结语

综上所述,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取得了良好进展,但是有光就会有暗,相对的招投标工作中的腐败等现象也常出现,这就要求我们要深入的探讨招投标工作的理论与实际操作,从而有效的进行严格的管理、有效的控制。

参考文献

[1] 刘尔烈,朱建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与投标[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例8

各县及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应当构建本辖区统一的招投标市场体系,尚未建立工程招投标集中交易场所的要根据自身实际积极推进,以尽早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行业的限制,给所有投标人提供平等竞争环境;已经建立的要将各类项目招投标活动纳入招投标交易平台统一运行。

二、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建立预选承包商名录。通过对承包商进行定期、集中、规范的资格预审,遏制以往招投标因分散资格审查而可能产生的量身定制、暗箱操作等现象,解决建设领域过度开放问题,确保只有真正具有竞争实力和履约能力的优质企业才能有机会承接国有投资工程。国有投资工程发包人必须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确定承包人,未列入名录的不得承接国有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确定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评选办法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制定。

三、国有资金投资的应急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符合条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应急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急需配套建设,按照正常建设程序难以按时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工程。应急工程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由工程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市、县政府认定。

采用抽签定标的应急工程,施工合同价应参照上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由造价管理机构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审查确定。

四、采用BOT、BT等方式进行融资建设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其概算投资额应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业主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情况特殊需采用其它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的,应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对于采用完全BT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即在招标过程中只对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进行评审,不对投标人作出相应资质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其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需由投资人组建的项目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对于采用BT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即在招标过程中除对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进行评审外,还对投标人作出勘察、设计、施工等相应资质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其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可直接由中标人承担;对于采用BT施工承包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即在招标过程中除对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进行评审外,还对投标人作出施工相应资质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其项目的施工可直接由中标人承担;对于采用BT工程总承包和BT施工承包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其项目监理单位一般情况下应由业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五、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资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竞争性比选方式择优选择招标机构。招标人应通过对招标机构资格等级、同类业绩、社会信誉、市场行为以及拟投入的项目技术力量和拟采用的招标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定招标机构。

六、实行投标报名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应按招标公告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的有效证件及资料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名,逾期不予受理。招标人(招标机构)应派专人负责报名工作,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的地点统一按规定要求受理投标人报名,同时开具报名回执。招标人(招标机构)应严格按招标公告的条件和要求组织报名活动,对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人,不得无故拒绝;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人,不得擅自受理。

招标人(招标机构)应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投标人不得无故放弃投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投标的,须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招标机构)陈述原因,并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无合理原因或理由放弃投标的,按扰乱招投标秩序论处,由相关招投标监督机构按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公示。

七、投标保证金实行统一收取和集中支付管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统一由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取。除设备、材料招标项目外,禁止投标人采取现金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采用转账支票、汇款等方式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采用银行保函、银行汇票等方式支付的,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外的投标人银行基本账户转帐退还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及其他中标候选人银行基本账户转帐退还投标保证金。

八、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包括代建单位、招标机构)不得派代表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工作,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自行招标的,由招标人派出一名熟悉招标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协助进行资格审查或评标工作;委托招标机构招标的,则由招标机构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协助进行资格审查或评标工作,协助进行资格审查或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具体的评审。鼓励有条件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异地抽取高水平评标专家进行评标。

非国有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拟派的资格审查或评标代表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人员,且具有工程经济或技术高级以上职称,并从事过工程技术、工程管理或评标工作;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满8年,并从事过三项以上工程技术、工程管理或评标工作。招标人代表应为招标人在职人员是指与招标人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基本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但不包括退休人员。

九、实施优质优价政策,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设置有关工程创优、科技创新的奖励条款,奖励费用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对获得部级、省部级优质工程奖的,建设单位可给予施工单位工程造价2%--3%的奖励,给予监理单位监理酬金3%—4%的奖励。获得部级、省级建筑科技示范工程奖的,建设单位可给予施工单位工程造价1%--2%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招标人依据《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予以明确。

对本市建设工程获得“鲁班奖”等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的市属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在颁奖之日起一年内奖励其一项规模相当的工程施工,具体办法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其评标办法可根据项目不同特点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的制定要科学、合理,既要考虑降低建设成本,又要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要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影响,杜绝为某些特定投标人提供“量身定做”评标办法现象的发生。

项目招标时一般不再设置标底,如果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因素。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报价最接近标底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也不得规定投标报价超出标底上下浮动范围或投标报价低于一定金额的投标直接作废标处理。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十一、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划分两个阶段履行招标程序。

第一阶段,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建议和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交。

十二、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取消招标项目外,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项目审核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原公告媒介终止招标的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投标人;已经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退回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费用;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还应当退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

十三、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中,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及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总监资格条件。招标人如有特殊要求,需要提高资质条件的,应当报招投标监督机构批准。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某些专业工程的资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招标工程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具备施工(监理)类似工程业绩(特殊工程除外)。类似工程业绩的规模性量化指标应按投资、面积等设置,不得高于招标工程的相应指标,同时,不应低于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的50%;类似工程业绩的技术性量化指标如高度、跨度等,应按承揽招标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指标要求设置。招标人不得提出超过招标工程规模和难度的指标要求。类似工程业绩以提供的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和竣工验收报告为准。

没有资质要求的货物采购招标,招标人可对投标人的注册资金做出要求,注册资金要求不应高于本次招标工程估算金额的30%。其他有资质要求的施工和监理等招标,招标人一律不得设置投标人的注册资金要求。

十四、为规范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计价行为,从源头上遏制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恶意压价,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发生,在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实行最低投标控制价制度。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一般不得低于市级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同期的同类工程最低投标控制价,对于低于同类工程最低投标控制价,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市级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非国有投资工程最低投标控制价的审定和,对于尚未工程最低投标控制价或情况特殊的工程,招标人应提供有关资料报市级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审核确定。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招标人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

(四)招标人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

(五)招标人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六)以胁迫、劝退、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七)已经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或者已经采购材料设备,而后组织招标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串通投标行为:

(一)协商约定投标报价的;

(二)采取联合行动或者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约定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的;

(四)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持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投标的;

(五)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或者投标资料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七)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雷同的,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八)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有相同人员的;

(九)资格审查申请书或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的,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

(十)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的资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十七、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十八、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弄虚作假行为:

(一)利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资质证书、印鉴参加投标的;

(二)伪造或者虚报业绩的;

(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中标后不按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

(四)伪造或者虚报财务状况的;

(五)提交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的;

(六)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十九、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工程建设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优胜劣汰和信用奖惩机制,尽快在招投标中应用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优化招投标竞争环境。投标人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的建设必须遵从统一、科学和合理的原则,保证实施和运行过程中的公正、公平。招投标监管部门和标后工程建设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要通过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大相关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失信成本,引导和鼓励企业守法守约经营;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相互配合,实现招投标市场和标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保证通过招标竞争形成的合同价格、工期等各项承诺的实现,纠正不履行中标结果的行为,严肃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十、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招投标和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监察,对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进行招标时,招标人应将所涉及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书报监察机关备案,其中重大项目(指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应报送市级监察机关备案,其它项目应报送同级监察机关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例9

0引言

自从我国《招投标法》颁布实施以后,对规范我国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管理,遏制工程项目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工程项目建设市场仍处于不断发展完善之中,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流程中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特别是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非常严重,扰乱了工程项目建设市场的秩序。因此,配合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部门,强化对于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管理,杜绝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已经成为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关键,这也是选择优秀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降低工程建设造价投入以及提高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关键措施。

1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

所谓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指工程项目建设招标人、投标人或者是招标机构相互之间利用各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进行招投标活动,也就是串通招投标行为,从而为三者之中的某一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陪标现象严重。一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评标定标之前就确定了标的单位,而其他参与单位只是作为陪标单位,并非法获得一定的陪标费用。此外,部分工程施工竞标单位之间,在投标之前相互串通,共同约定彼此的投标价格,从而确保某一单位中标价格,进而非法获取中标,这种违规陪标是招投标活动中非常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挂靠投标,串标围标的行为严重。一些没有相关设计或者是施工资质的单位,为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中标,挂靠到其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这种挂靠投标的行为导致一些没有施工资质或者是施工经验的单位进行项目建设,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同时也可能直接影响工程施工质量。

(3)违规规避招标行为。部分招标单位为了降低工程项目造价或者是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提前串标,采取将工程施工任务非法分解或者是打出合资、外资以及联营等旗号,通过处理导致工程项目建设达不到法定的招投标条件来规避招标活动。

(4)违规设置障碍,明招暗定。一些招标单位为了让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施工单位中标,公开上是在工程项目建设市场上进行招投标活动,但是在投标单位的选择上故意增设各种苛刻的条件或者是缩小信息公开的范围,通过排斥大量符合项目施工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保护约定单位中标。

(5)违规设置附加合同。一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是投标单位在明面上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招投标活动,但是在签订完招投标合同之后,利用合同中的漏洞,额外签订附加合同,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造成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6)评标不公正。一些工程项目投标单位为了在项目中中标,通过各种手段与项目建设单位、招投标机构或者是评标委员专家拉关系,以便使这些单位在评标决标中更倾向自己,这些单位在收到了利益之后,违规评标定标,影响了项目的公正公平。

(7)招投标机构行为不规范。一些招投标机构为了拓展市场,完全按照招标单位的要求进行招投标活动,为招标单位制定的中标单位提供非法的服务,严重干扰了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与诚实信用。

2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原因

(1)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体制存在较多问题。虽然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地区成立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心,但是招投标中心依然是处于各类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的管理制约之下,这种既是招标人同时又是招投标监管人的体制,势必会造成一些招投标活动中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

(2)监督管理力度不足。目前我国对于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主要是侧重于形式以及程序上的监督,缺乏各种有时效性的监督管理措施,同时由于招投标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暗地进行,因此监管困难,造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

(3)招投标活动管理制度不完善。由于在招投标活动的管理上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不协调,同时还存在着操作实施困难的现象,因此也无法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进行系统的控制管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埋下隐患。

3工程项目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措施

(1)理顺招投标活动管理体制,创新招投标活动的运行机制。对于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管理,应该按照区域划分,组织建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建设招投标活动管理平台,通过招投标管理平台以及交易中心开展招投标活动,实现管理资源的整合,同时也可以方便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招投标活动的运行机制,重点应该在信息的公开、资格的审查、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以及定标等环节,分别结合串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原因制定对策,确保招投标活动运行机制的公开公正。

(2)强化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以及评标环节的管理。为了避免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标单位应该对投标单位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要确保投标单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经验,同时重点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存在违规挂靠行为。其次,应该将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评标环节作为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环节,对于工程项目的评标可以采取投标价修正法、标底价修正法或者是无标底竞标法等方法评标,通过科学合理的评标,在选择优秀施工队伍的同时,体现出招投标活动合理最低价的原则。

(3)强化对于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的根本原因就是缺乏有力的监督管理,因此应该将强化监督管理作为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根本措施。首先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单位应该确保工程项目信息的及时公开,除了对项目概况进行信息公开之外,对于资格预审条件、开标评标具体环节也同样应该进行公开。其次,对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活动过程应该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招投标法》中的相关规定的中标行为都应该宣布无效,同时应该对违反规定的主要责任主体进行处罚,通过加大处罚力度监督约束招投标活动规范有序的开展。

(4)规范对于招投标机构的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管理部门应该针对招投标机构制定完善的管理办法,并以此为依据对招投标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对于招投标机构违法违规操纵投标企业报价或者是组织串标围标行为的招投标机构,应该对其依法进行处理。同时严格审核招投标机构制作的招标公告以及文件,确保内容符合规定要求,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与诚实信用。

结语

对于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而言,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违背了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公正公平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也扰乱了统一开放以及竞争有序的工程项目建筑市场。因此,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明确认识到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成因,进而通过规范程序管理以及强化过程监督等方式,杜绝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过程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工程项目建设市场的规范化与秩序化。

参考文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例10

近几年来,水利投入将大幅度增加,水利建设将迎来新的高潮。但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还时有发生。因此解析当前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及治理对策,具有极端重要性、紧迫性和针对性。

1 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1 规避招标,明招暗定

招标人的明招暗定行为大多是以邀请招标方式实现的。邀请招标为明招暗定提供了合法的条件。从大量招投标档案资料可以看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一般邀请的投标人为三家,多则五家。不论是三家还是五家,大多是招标人所熟悉的投标人或者招标人已暗定的投标人的请托人。所以,招标人千方百计以工程时间紧、任务重,上级部门已确定了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为由,串通主管部门或串通负责本工程的上级领导,将法律规定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将违法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掩人耳目。

1.2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招投标行为

投标人使用各种手段把招标人(或招标机构)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人物“套牢”,使其在未招标前就已经成为招标人的“意向”中标人。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投标价设定、考察打分等方面,会围绕“意向”中标人实施倾斜,想方设法促其中标。有时候为保险起见,“意向”中标人还要通过行贿、代交投标保证金、代做标书,请人陪标。无论谁中标,都是为“意向”中标人作嫁衣裳。这是围标、串标者的惯用伎俩,故技依然频频上演。

1.3 挂靠投标,围标串标

为了获得参与竞争的机会,某些不满足招标资质的投标人假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招标竞争,这就是我们招标法中所称的弄虚作假,挂靠投标。挂靠投标围标串标是招投标活中最最突出和严重的问题,它是混乱招投标市场最大的元凶。

1.4 领导干部的“照顾”行为

这种“照顾”行为分为二种情况。对承包单位而言,领导干部以“企业要生存”、“职工要饭吃”、“社会要稳定”或“关系要搞活”、“外企要引进”为由,直接打招呼,把建设项目指定给某承包单位去施工。作为建设单位来说,领导干部以各种政治理由或“正当”理由向项目招标专班“授意”,让项目招标专班人员围绕领导者的“授意”实施招标。领导干部要求的“照顾”行为,他们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虚假招投标活动,但实际上是违法行为的指使者或后台。

1.5 业务不熟,职责不分

招投标市场不断发展的今天,招投标机构、人员的队伍也在不断壮大。业务增长迅速和人才流动频繁成为阻碍招标机构顺利持续开展业务公认的难题。以至于某些人员狭隘地急切于完成任务而忽略了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质量。招标作为中介机构,其主要的任务是做好招标人与投标人中间的桥梁作用,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帮助招标人选择最合适的承包商。但在许多招投标活动中,很多招标往往忽略了自身职责,唯利是从,或者与招标人串通一气,人为设置准入条件,协助招标人操纵评标结果。

1.6 责任感弱,评定不一

在招投标过程中,评标专家的表现对评标结果有着极大的影响作用,特别在人为影响较大的方案设计招投标评标中,评委专家的专业素养与工作态度决定了评标结果。许多专家评标意识不够大胆,责任感不强,拘泥于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态度,所以评审结果中标的往往不是那些有创意有亮点的方案,而是那些中规中矩、无亮点也无明显不足的方案,没有真正做到择优。有些专家过分考虑招标人的意见,评审意向受业主代表的影响,选出了只有招标人“喜欢、满意”的方案。

1.7 超工超概,履约失信

能否选定好的承包商与工程建设顺利与否息息相关。很多施工承包商在标后没能依照投标文件与合同的约定,“超工期、超概算”的问题突出。超工期的主要原因是施工时未制定合理的施工组织以及人员设备不到位,造成施工受阻,延误工期;超概算是因为施工企业以随意增加工程量或施工技术为由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方案,以增加工程费用,造成资金、资源的隐形浪费。

2 针对问题采取的措施

2.1 健全水利建设工程招投标法规制度体系

一是要健全招投标人、招投标监管部门、招投标各类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行为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二是明确工程总承包法律地位,防止招标人在法律的框架下从事违法活动;三是要制订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四是完善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出保障、工程合同、企业资质标准和审批配套、个人注册执业等制度。

2.2 严格基本水利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定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项目招标必须坚持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和法定要求。项目建设不能违反客观规律,项目招标不能违反程序和规定,更不能以权代法。

2.3 严格审批程序,加强招标方式、标段划分管理

《招投标法》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做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强调“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但国家对如何“划分标段”、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认定缺少相关的规定与依据,即使有地方性的也不够详尽统一,使得许多招标人敢于冒险钻法律的空子“打球”。严格执行水利工程招标事项核准制,严格履行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和不招标项目的报告批准程序,强化招标事项核准后的跟踪监督。

2.4 加强水利工程招标标准化和电子化建设

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标准文本的宣贯实施工作,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积极探索招标投标电子化建设,开展电子招标试点;推进有形市场建设,按照中央出台的指导意见,积极稳妥地推动水利建设项目按属地原则有序进入地方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中心。

2.5 推进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指导水利行业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全面开展。改进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专栏,加强信息报送与,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加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力度,实现资源共享。继续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研究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与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投标资格管理挂钩机制,逐步建立奖惩机制。规范对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防止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市场壁垒,搞地方保护或行业保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例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施行,标志着工程招投标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严格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对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招标投标这种运行方式必须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前提下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应该说是步入了正轨,越来越规范化了,所取得的成效也是明显的。一是社会各界树立了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的意识,建设项目单位也不同程度提高了依法进行招投标的自觉性。二是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比例明显提高,由于绝大部分招投标工作中能够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使得不规范行为和腐败现象得到一定制约。三是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同程度地节省了建设投资,从而降低了建设成本,提高了项目的经济效益。但是,无须讳言,目前在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和阻碍着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归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现象是有发生。在一些建设工程中,出于自身利益和便利的因素,有些投资人总想规避招投标,从而能够自行指定设计、施工单位,甚至有些项目达到招投标要求的范围,也千方百计通过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把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限额以下,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使得建设项目失去有效的竞争和监督。

2、串通投标,搞“明招暗定”。这是目前招投标中比较普遍的不正常现象,表现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围标、大家轮流中标、分"猪头肉"的现象,或借机抬高标价,损害投资人的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削弱、限制了正当的竞争,使招投标流于形式。

3、虚假中标违规分包。这也是目前招投标中存在的不正常现象,有些施工单位本不具备要求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却利用一些手段获取资格或借用别人的资质中标后,马上倒手转包,或是未经招标人同意将工程分包出去,甚至还会再转手,再分包,这种以工程牟利的行为,使工程每倒手一次,实际用于该项目的资金就会减少一次,而且几经换手后,招标单位对真正施工单位的资信和能力已失去有效的监控,使工程项目的质量得不到应有保证。实际上建设领域出现的众多质量问题,相当一部分就是因为层层转包或分包造成的,给项目在施工中和投入使用后的安全造成了严重隐患。

招投标制度的实行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招投标制度的实行,也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有力手段。要进一步做好招投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违规行为,除了大力宣传招标投标法,依法办事,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外,还应采取一些相应配套的措施:

l、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的范围及形式。在《招标投标法》的原则规定下,相关监督治理机构,对除了《招标投标法》已明确规定应进行招标的范围外,还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建设项目应进行招投标的范围及形式,尽快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平台,按照“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要求,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服务的基础上,不断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化建设,为招标投标监管、合同履行监督、质量安全监督、诚信体系建设等提供信息、技术支持,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增强招投标工作透明度,及时在规定的媒体招投标信息,破除地区、行业的封锁,使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企业有机会平等地参与竞争。

2、严把"三关"。为防止围标、串标现象发生,在招投标实践中,应严格把住"三关",即资格预审关、工程造价关和评标细则关。首先,把住了资格预审关,就初选了能够建设该工程的施工企业;其次是把住工程造价关。招标项目特别是国有投资项目要经过财政评审来合理的确定工程造价,使得招标控制价合理科学且保证投资效益。再次是把住评标细则关。评标委员会可按如下要求组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二人;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办法要符合招标工程实际,不能有倾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