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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论文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2-14 17:50:10

城市建设论文

城市建设论文例1

1.1生态城市的内涵

生态城市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的“人与生物圈(MAB)”计划研究过程中提出的一个概念,是城市生态化发展的结果;是社会和谐、经济高效、生态良性循环的人类居住形式,是自然、城市与人融合为一个有机整体所形成的互惠共生结构。简而言之,生态城市是一类生态健康的城市。

1.2生态城市的主要特点

生态城市与传统城市比较,主要有以下几大特点:

1.2.1和谐性

生态城市的和谐性,不仅反映在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与人共生、人回归自然、自然融于城市等方面,更重要的是反映在人与人的关系上。

1.2.2高效性

生态城市能提高一切资源的利用效率:物尽其用、地尽其利、人尽其才、各施其能、各得其所,使物质、能量得到多层次分级利用,废弃物循环再生,使各行业、各部门之间共生关系得以协调。

1.2.3可持续性

生态城市是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的。同时兼顾不同时间、空间,合理配置资源。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保证其健康、持续、协调的发展。

1.2.4整体性

生态城市不是单纯追求环境的优美或自身的繁荣,而是兼顾社会、经济和环境三者的整体效益,不仅重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更注重对人类生活质量的提高,是在整体协调的秩序下寻求发展。

1.2.5区域性

生态城市作为城乡统一体,其本身即为一区域概念,是建立于区域平衡基础之上的。而城市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只有平衡协调的区域才有平衡协调的生态城市。2中国目前的城市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建设的起步

2.1目前的城市状况

“九五”期间是环境保护大发展的五年,集中体现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全民族环境意识普遍提高、环保措施力度加大、环保投入大幅增加、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等方面。但是,环境污染依然严重,生态恶化的趋势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水环境污染相当严重,全国有36%城市河段的水质为劣5类,多数城市地下水受到一定程度的点状和面状污染;大气污染十分突出,受监测的341个城市中,有66.7%的城市空气质量超过国家二级标准;固体废物、城市垃圾、“白色污染”仍然严重;全国城市垃圾真正达到无害化处理的还不到总量的10%;城市噪音扰民十分普遍,2001年监测区域55.7%的城市噪音处于中度以上污染。严重的环境污染导致市民发生多种疾病。

2.2生态环境建设的起步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生态环境建设的探索。1999年海南率先获得国家批准建设生态省,2001年吉林和黑龙江又获得批准建设生态省,陕西、福建、山东、四川也先后提出建设生态省。许多城市如上海市、长沙市、宜春市、扬州市、威海市、深圳市等都先后提出建设生态城市的奋斗目标。最近几年,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中国生态学会以及他们的地方学会举办了多次全国性地方性学术讨论会,将学术研究与交流推到了高潮。第五届国际生态城市大会于2002年8月19日至23日在深圳市召开,《生态城市建设的深圳宣言》是这次大会的主要内容,将对世界城市建设与发展以及人居环境的改善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

3中国如何进行生态城市建设

3.1生态城市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笔者认为,生态城市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城市生态学和环境经济学为理论指导,以可持续发展为主题,以城市规划为蓝本,以环境保护为重点,以城市管理为手段,建立政府主导、市场推进、执法监督、公众参与的新机制,建设经济、社会、生态三者保持高度和谐的城市。

生态城市建设的目标是:创建清洁、优美、安静的城市,全面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高效的生态产业和人们的需求与愿望得到满足、和谐的生态文化与功能相整合的生态景观,实现自然、农业和人居环境的有机结合。

3.2生态城市建设的对策

生态城市建设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城市发展的必然方向。它不仅涉及城市物质环境的生态建设、生态恢复,还涉及到价值观念、生活方式、政策法规等方面。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综合国力、科技水平、人口素质、意识观念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针对环境差、底子薄、人口多的国情,提出以下生态城市建设的对策。

3.2.1转变思想,提高环保和生态意识

从不可持续发展思想向可持续发展思想转变。其内涵包括:从追求近期的直接经济效果转向追求长期的间接经济效果;从追求单一的经济高效率转向追求经济、生态合并的高效率。这是生态城市建设的思想基础。没有这个转变就不可能有忧患意识、危机感和责任感。这对决策者和企业家尤为重要。因为决策者的思想影响一片,企业家影响一个企业,企业往往是环境污染大户。我国目前的干部制度是任期制,任期内的绩效考核主要还是经济绩效。这很容易使干部产生急功近利的思想。要完成这种思想转变必须把干部任期内对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功与过作为绩效考核内容之一。

提高公众的生态意识,就是使人们认识到自己在自然中所处的位置和应负的环境责任,尊重历史文化,改变传统的消费方式,增强自我调节能力,维持城市生态系统的高质量运行。提高公众的生态意识除了用各种形式加强宣传和教育外,还应:(1)让市民亲身感受到环境和生态保护带来的好处;(2)使市民形成“向自然资源索取是有代价的,污染是要付费的”的概念;(3)营造社会公德大环境,规范那些不规范的环境行为。

3.2.2加快理论研究,制定生态城市指标体系

现在可持续发展到处都在讲。但是,如果没有能够指导可持续发展实践的经济理论和具体的评价指标,又如何知道决策和实践是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呢?长期以来,城市建设的理论和政策都是重资源开发,以发展国民经济为主线兼顾市民的基本生活要求。因此,必须针对我国国情建立一套适用于生态城市建设的科学理论和指标体系。

(1)生态城市应采用整体的系统理论和方法全面系统地理解城市环境、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间的相互作用关系。环境经济学的研究内容已经包括经济活动的环境效应和生态效应。也有较好的社会基础,为不少人所接受。政府应积极支持和组织环境经济学家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探讨、研究,使环境经济学研究的领域扩大,发展成为包括“新财富理论”的多科学、多层次、多分支、交叉性综合性学科。其领域包括工业经济学、农业经济学、森林经济学、海洋经济学等以及这些领域的生态经济学理论。以环境经济学和城市生态学指导生态城市建设,同时指导国民经济发展。这是一个机遇,中国应该走在世界前列。

(2)生态城市建设的目标是多元化的。分解为人口、经济、社会、环境、生态目标、结构优化目标以及效率公平目标。这些目标又应按生态城市建设的阶段(初级、过渡、高级阶段)分解为阶段性的目标,形成评价指标体系。用它在建设的各个阶段来衡量城市生态化速度与变化态势、能力和协调度。设计的指标应灵敏度高、综合性强,既有持续性指标、协调性指标,又有监测预警指标。选择指标的原则应注意因子的综合性、代表性、层次性、合理性、现实性。在生态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指导下来编制城市规划条例、械市建设条例和城市管理条例。

3.2.3建立生态城市环境保护新机制

环境质量是生态城市建设的基础和条件。环境保护是城市生态建设、生态恢复和生态平衡维持的重要而直接的手段。建立政府主导、市场推进、执法监督、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新机制是生态城市建设的保障。

城市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城市。应该集中力量做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各种公用设施的建设、进行环境的综合治理。从社会主体角度看,社会行为可分为政府行为、企业行为与公众行为。这三种行为决定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状况。而不可持续发展或可持续发展都决定于这三种行为。在过去的发展模式中政府、企业、公众的行为都没有考虑到自然环境的有限性及其对经济活动的制约,没有把自然环境纳入到经济系统中,致使人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深度与广度不断增大。

政府应成为生态城市建设的主导力量,应加大力度、有效的引导、规定、维护、激励整个社会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行为:(1)国家应提升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职能和地位。实质性的参与国民经济决策活动,重大项目从初步方案拟订就应征求国家环保总局的意见;(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队伍的建设,完善体系、加强力量、提高人员素质和敬业精神;(3)在国家、省、市各级政府中设置生态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协调机构,负责政府各部门间管理职能的协调和监控,以推动生态城市建设计划的实施;(4)强调城市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行为中的地位和责任。制订和实施生态城市建设的相关政策。

市场推进就是环境保护引入价值观念,建立和推广市场机制。通过税、费和环境产权的手段明确人与自然的关系、企业与自然的关系,配合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和企业的环保意识和契约意识,以达到遏止环境滥用,促进公众和企业认识环境的使用价值、自然的生态价值和生命支持功能,降低资源消耗和减少污染的目的。但政府应通过政策调控市场价格,既要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又要照顾到公众的承受力。

在公众环境意识普遍不高、企业急功近利的思想还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只依靠宣传教育难以遏制“边建设、边破坏”、“边治理、边污染”的情况发生,政府应该强化执法监督。有效执法监督的前提是:有一套完整、严密、可操作的适应城市生态化发展的法律综合体系,使城市生态化发展法律化、制度化;有一支素质高、责任心强、公正廉洁的执法队伍。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化建设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这在西方国家法律上有明确规定。而且公民环境权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充实,现已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议政权和环境索赔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随着环境法学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公众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将既有理论依据,又有法律依据,更有群众基础。这是历史的必然趋势。

公众参与,应体现在环境决策参与、环境监督参与、环境投资参与和个人环境行为等方面。要真正做到公众参与,必须:(1)修订法律,明确公民的环境权,使公民明白自己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2)修改决策程序,使公众在决策过程中有参与环节;(3)培育与生态城市建设相适应的社会机制。

3.2.4把握关键环节——生态城市建设规划

生态城市总体规划应全面的从城市的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各方面进行综合研究。以人为本制定战略性的、能指导和控制生态城市建设与发展的蓝图与计划。它必须具备科学性、综合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生态城市总体规划应把生态建设、生态恢复、生态平衡作为强制性内容。生态城市建设规划一旦批准,必须具有法律的权威性,任何改变都必须严格地按照程序进行。

为搞好生态城市规划应采取以下对策:(1)修改现行的《城市规划条例》。充分体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思想。(2)改进城市规划管理机制,改变建设项目提出者、计划者、决定者、运作者同属一个体系的状况,使每个环节都能有效的得到控制。(3)建立新的城市规划过程程序,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综合全局的观点。(4)强调专家论证的科学性和独立性,以避免“拍脑袋工程”、“政绩工程”和“长官意志”。(5)建立公众参与的正常渠道,以提高公共决策的正确性。代表市民的最大利益和生态建设的社会公平。

生态城市规划除了常规内容外,还应重点考虑以下问题:

(1)建设生态城市首先应确定城市人口承载力,人口承载力不是指城市最大容量,而是指在满足人们健康发育及生态良性循环的前提下人口的最大限量。既要考虑人口未来增长的可能性又要考虑满足一定生活质量的人口规模合理性;既要考虑固定静态人口的分布规律,又要考虑周期性往返于城市——乡村——城市之间和城市商业区和居住区之间动态人口分布和涨落规律。

(2)景观格局是景观元素空间布局,是城市生态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景观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①整体优化原则;②功能分区原则;③景观稳定性原则;④可持续发展原则;⑤活化边缘原则。

(3)城市的产业结构决定了城市的职能和性质以及城市的基本活动方向、内容、形式及空间分布。因地制宜地按照生态学中的“共生”原理,通过企业之间以及工业、居民与生态亚系统之间的物质、能源的输入和输出进行产业结构优化,实现物质、能量的综合平衡。

(4)提高资源合理利用效率,加快资源开发及再生利用的研究和推广,在城市区域内建立高效和谐的物流、能源供应网,实现物流的“闭路再循环”,重新确定“废物”的价值,减少污染产生。

3.2.5突出城市个性特点,树立城市生态风尚

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特有的地理环境、历史文化和建设条件,要尊重、研究、发扬自身的特点,根据自己的特点因地制宜、扬长避短,从一个或几个侧面,抓住优势,体现个性。制定实际的、具有自己特色的生态城市建设方案。融“山水城市”、“园林城市”、“花园城市”、“田园城市”、“森林城市”、“卫生城市”、“健康城市”、“绿色城市”等于一体。既体现生态城市建设的优势,又给人们一个醒目的形象。

为有利于生态城市的建设及其成果的保护,管理者应建立制度,提倡良好的公众环境行为,形成生态城市的规矩和风尚。如:①限制甚至拒绝摩托车进城;②限制汽车数量增长、提倡公交车、使用环保车;③提倡以自行车作为上、下班交通工具,或者以步代车;④提倡使用布袋子、莱篮子、饭盒子,拒绝“白色污染”;⑤提倡“绿色旅馆”、“绿色饭店”,禁止旅馆业提供一次性用品;⑥提倡商店与厂家结合对商品实行全程绿色服务;⑦提倡绿色生活、绿色消费、绿色家庭;⑧有条件的城市应限制建筑高度,提倡使用洁净能源。

3.2.6重视城市间、区域间的合作

城市建设论文例2

高校参与城市社区文化建设工作,不能使用一种模式、一种方法,应从高校所在的不同的社区类型角度出发进行活动。从我们在北京、武汉、上海、南京等城市社区的调查表明,城市社区有不同的类型,包括工业社区、商业社区、文化社区、政治社区、居民社区等,不同社区类型在文化建设方面应该有不同的建设途径与文化特色,有不同的发展创新思路。高校的领导和文化工作者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其所在社区的文化建设现状和文化发展需求来参与规划项目和建设内容。同时,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问题上,除了高校积极参与外,高校还应当联合社区的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共同参与建设。这样一来,加强社区文化建设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就更多了,力量就更大了,城市区文化建设的步伐就会更快了。

(二)关于高校参与城市社区文化建设的态度问题

我们高校的领导、文化工作者,首先要形成一个区域文化建设的理念,即做到关心高校文化建设与关心所在社区文化建设是一个整体的建设工程,积极热情地与社区的领导和文化部门的同志共同研究、共同规划。同时要从加强社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责任制出发,采取积极的态度。高校应以社区一员的主人翁的态度,把城市社区文化建设当成高校的一部分重要的社会工作去关心、去支持,积极主动地参与城市社区的文化建设,真正做到急社区文化建设之所急,解社区文化发展之所难,满腔热忱地投入社区文化建设的实践之中,才能真正把城市社区文化建设好、发展好。

(三)我国城市社区文化建设现状以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社区文化建设的认识不足,很多人并不充分了解社区文化建设的本质内涵,更没有认识到社区文化建设对于文化强国战略的重要意义,”有些社区工作者把社区文化建设简单地等同于社区居民的休闲和健身娱乐,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街道也没有详细的文化建设发展规划,简单的把社区文化建设定位在娱乐和文体活动。二是社区文化设施相对薄弱,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场所达标率低。调查发现,不少社区的文化中心建设未能达到标准,功能很不完善;三是社区文化设施的建设不平衡,社区与社区之间由于条件环境差异,社区的文化设施也不均衡;四是“社区文化建设的投入和分配机制不够完善,社区文化建设资金仅仅依靠政府投入的方式严重制约了社区自身文化的发展,同时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分配不尽合理导致部分地区社区文化建设中过分追求形式而忽视了文化软实力的提高。”

(四)高校参与城市社区文化建设的责任和任务

高校参与城市社区文化建设的责任范畴,对高校来说有两层含义:一是高校作为城市社区的一部分,应当首先建设好高校自身的大学文化,这是非常重要的任务;二是高校作为所在社区的一个成员,还要与其他成员共同建设城市社区的公共文化。一方面,高校要加强自身的大学文化建设。《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思想精神上的旗帜,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文化的积极引领,没有人民精神世界的极大丰富,没有全民族精神力量的充分发挥,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不可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加强高校文化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高校文化建设应以关心师生员工的健康生活保障为宗旨,加强物质文化建设;应以提升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水平为尺度,加强精神文化建设;应以推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科技的发展为追求,加强行为文化建设;应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实施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为目标加强制度文化建设。从而形成社会主义意识为主体的大学文化,使高校成为传承和创新民族优秀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坚强阵地。同时,高校的领导和思想政治工作者要洞察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大环境的变化,随时会影响大学成员的学习、工作、生活以及他们所参与的各种社会活动。因此,要积极营造健康向上的精神文明建设氛围,创建大学周边良好的文化环境,成为大学进行文化建设的共同任务。另一方面,高校要处理好高校小环境文化建设与社区大环境文化建设的关系,积极促进城市社区文化建设和发展。高校要促进高等教育同城市社区文化建设和社区事业的发展紧密结合,高校文化将以自身的人才优势、文化资源优势、科学技术优势和特色,参与城市社区文化建设活动,推进城市社区文化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城市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上层次、上水平。

二、高校参与城市社区文化建设的主要途径和活动方式

(一)建立联合建设社区文化的工作机制,不断创新社区文化活动的内容

高校参与和引领城市社区文化建设是大学的一种文化自觉和责任担当。坚持“校地合作是高校与地方政府、企业等部门间的合作,不仅是一种教育理念,也是一种发展模式。在高教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高校积极主动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构建产学研合作载体和共建平台,深化校地合作,其实质是教育资源社会化和社会资源教育化,就是大学对文化在区域历史进步中地位作用的深刻认识,对区域文化发展规律的正确把握,对发展区域文化历史责任的主动担当。”客观地讲,城市社区文化建设应当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区内的高校、企业、党政机关积极参与的联合建设运行机制。社区文化建设由政府制定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社区文化机构制定建设行动方案,对文化团队的组建以及日常活动、日常管理、以及参加文艺演出方式予以明确规定,实现对业余文化活动的规范化管理。高校在参与社区文化活动中要充分发挥骨干带头作用,积极选派有较高水平的师生加入社区文化团队,充当社区文化活动的主力军。调查表明,从各地开展的城市社区文化活动形式来看,确实是多种多样,丰富多彩。但参加活动的人员大多是社区的老年人,由于一些项目缺乏现代文化的内涵,对社区青年群体相对缺乏吸引力。为此,高校参与社区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应当联合社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合作力量,在文化组织建设、项目构建、形式设计、内容创作、活动队伍培训排练等方面精心规划,并联手开展各类文化活动,通过创新的内容和变换的形式促进其发展。既坚持发展社区传统的、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项目,又要坚持以满足城市社区全体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加强城市文化推陈出新,创作一批既有时代气息、内容健康的,又有社区地方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项目,真正做到内容形式丰富多彩,社区成员喜爱并广泛参与,增进社区文化建设的实效性。

(二)加快发展城市社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

发展城市社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把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保障人民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共同发展。”加强城市社区文化建设,促进社区文化发展繁荣,必须要有经费保证。政府要加大文化专项资金投入,逐步建设社区的图书室、报刊阅览室、演出场地的舞台灯光、音响设备等。还要通过多种途径筹集资金加强社区文化建设。高校在参与发展城市社区文化建设的过程中,一方面应当直接投入一定数额的资助资金,另一方面可以利用高校的科技人才与文化资产独立创办文化产业,也可以与社区或街道联合创办文化产业,引入市场经济运行规则,既可以为市民文化需求进行有偿服务,以繁荣城市文化,又可以利用其经济收入投入社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解决社区开展文化活动经费不足的困难,切实为社区人民群众文化事业贡献力量。

(三)运用大学的人才资源积极参加社区文化活动

其一,高校的共青团组织、学生会要积极指导社区中小学生的读书活动。在开展读书活动的基础上,可以组织高校的大学生社团利用业余时间到社区内的中学和小学校去,组织中小学生开展以“中华美德颂”为主题的读书活动或讲演比赛,引导青少年弘扬祖国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中华美德和中华民族精神。其二,组织“五老报告团”进行专题报告。由社区统一领导,组织社区内高校、企业、机关的热心社会工作的老领导、老干部、老专家、老模范、老教师成立“五老报告团”,根据社区理论宣传、形势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的需要,列出专题,分头到社区机关、学校、企业和街道做报告,效果很好。其三,组织大学生志愿者开展服务社区文化活动。志愿者服务活动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城市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要“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推动学雷锋活动、学习宣传道德模范常态化。”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体现了当代青年一代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反映了高校文明进步的良好形象,是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具体体现,更是弘扬社会主义道德的生动实践。建立大学生文化志愿服务长效机制,高校鼓励大学生志愿者积极开展服务社区文化活动,如帮助老人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帮助弱势儿童学习文化,帮助社区筹办与开展业余文化活动,帮助社区举办宣传专栏、黑板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这有利于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有利于在城市社区形成团结互助、尊老爱幼、共同进步的社会氛围和人际关系,以汇集正能量,营造文明和谐的社区环境。

城市建设论文例3

2、要依法依规,耐心细致地做好城市防洪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

城市防洪工程一旦立项实施,面临的最大、最棘手的问题就是征地拆迁问题,征迁工作进度如何,往往决定防洪工程建设进度和效果,由于历史原因,城镇临河、濒江一带往往民居和工厂企业很多,造成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量很大,问题也很多,遇到的矛盾也很集中,处理不好,往往会触发集体性的群众上访事件,既不利社会稳定,又使工程建设难于实施。由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涉及到与洪水竞赛问题,施工期季节性要求很强,工程一旦开工,工期就必须有可靠保证。为此,地方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城市防洪工程的征迁工作,加强领导和协调,并一定做到: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合适的拆迁安置和补偿办法,合理妥善做好拆迁安置工作;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注意化解矛盾,切忌急燥、粗暴;要保障拆迁补偿费用及时到位,切忌挪用、挤占老百姓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从事城市拆迁的单位一定要有资质。

3、要拓宽思路,走市场之路筹集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资金

城市防洪工程是一项投资巨大的公益性、基础性投资项目,县城的防洪工程投资少则几千万元,多则超亿元,与县(市)自身财政状况相比较,投资非常巨大。靠以往那种单一的政府投资方式将无法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地方财政也无力承担。同时,由于县城大都不靠大江、大河,且城市规模小,中央的资金支持也非常有限。因此,县城进行防洪工程建设一定要解放思想,打破墨守成规和“等、靠、要”的陈旧思想,拓宽思路,以城市经营理念,依据城市防洪工程建成和环境改善后城市土地会大幅度升值的市场因素,大胆采取“以地抵资、招商引资”方式,通过市场运作,从市场上筹措建设资金进行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4、要规范管理,切实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要建管结合,重视工程建成后的管理。

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一定要严格按基建程序进行,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严格按“四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来组织工程建设,把项目法人责任制乃至终身负责制放在突出位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的质量管理体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现代化的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一定要在工程建设之初就考虑到工程建成后的管理工作,绝不能再走以往“重建轻管”的老路。由于县(市)城镇以往都基本上是不设防城市,基本没有什么城市防洪设施,也没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因此在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立项后就要按建管结合的原则尽快组建城市防洪工程管理机构。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所增加的土地,要优先考虑用于工程建设和今后的管理需要,保证管理机构及人员工作、生活用地需要,并留有发展余地,以避免管理单位出现生存困难的现象。城市防洪工程管理机构在工程建设时可为项目法人单位,承担建设管理职责,工程建成后则为防洪工程管理维护单位,确保工程建成后能得到应有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工程效益的实现。

5、城市防洪工程应给流经市区的河道留有充分的行洪空间,满足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要求

随着城市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区土地的开发利用程度不断提高,寸土寸金,出现了土地开发向河滩要地,向河道争空间的现象,为了与河争地,就不断地把堤防向河道推进,修筑高堤。从眼前看扩大了城市建设用地,可能是利大于弊,但是从可持续发展,从生态水利的角度看,却是不利的。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对防洪标准的要求将逐渐提高,但是河道的堤防却不能无限制地加高,而且堤防的防洪安全总有一定的限度。同时缩窄河道,人为地改变了河流的流速、泥沙输移、宽深比的动态平衡,也造成河流两岸原有的生态和城市不可多得的自然景观受到破坏,一些发达的西方国家已有这方面经验教训,正研究退堤和扩大河漫滩,这需要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因此在城市防洪建设中应对占用河道进行充分的论证和报批,把眼前的利益和长远的利益结合好,应留有充分的河流空间以满足将来城市发展所要达到相应的防御洪水的能力或水平的需要,即满足可持续性发展的要求。

6、城市防洪工程应重视生态环境景观,要充分认识到滨江空间的作用,要全面更新观念,从多功能、综合性考虑,城市防洪工程应和城市排水、排污建设有机结合,城市防洪建设。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水利防洪的认识在不断深化和转变,水利行业也正在逐步以环境水利、资源水利取代单一的工程水利,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转变。人们的环境意识已日益增强,对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过去那种单一的防洪保安功能的防洪建设与管理已远远跟不上时代要求了。因此,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必须把防洪减灾与城市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及城市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使防洪工程建成后既是一条防洪线,同时也是城市中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城市生态环境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城市防洪工程设计的功能也在不断扩大。城市防洪工程的建筑物不仅要带给居民安全保障,还要给居民一个充分展示景观开敞的亲水性人文活动空间。因为流经城市的河流两岸的绿地、树林是城市中最自然的风景,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对堤防的结构型式进行技术与经济的论证,也要重视堤防工程与生态环境景观充分结合,要充分发挥滨水空间的作用,让其在高水位时用以行洪,在平时则为人们提供丰富的自然景观。在实践中重视生态环境建设的观念已被许多城市所接受,并把它作为工程设计者格守的一项重要准则。

城市防洪工程包括堤防工程和排涝工程两大部分,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回顾几年来防洪工程建设的实际状况,发现多数城市有两个方面未能与城市的总体规划很好地统一起来。一是没有和城市排水工程相结合。究其原因,根源在于管理体制上人为地将城市排水规划与城市防洪规划截然分开,由城建部门负责市区的排水规划,水利部门负责河道防洪规划,两者在工程设计或水文计算方法上也存在很大差异,一些省份制定了《城市排水排涝设计规定》,但仍有概念上的差异,造成防洪工程的总体布局(主要是排涝工程)难趋合理,甚至出现排涝泵站无水可抽,而涝水却漫溢市区街头的怪现象。二是未能和城市排污处理工程相结合。目前城市排污工程建设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和防洪工程建设,往往是城市污水直接穿堤排放于河流中,这样不仅造成水资源的严重污染,也留下了汛期洪水穿堤倒灌造成涝灾的隐患,严重影响了堤防功能正常发挥。因此,在将来的城市建设中必须把城市排水与城市防洪工程结合起来,统一实施;对污水应进行集中处理,与城市防洪工程结合考虑。

7、加强非工程或其它工程防洪措施

修堤建闸是城市防洪的一项直接有效办法,但并非唯一措施。从1990年代频繁的洪水可知,流域植被的破坏是造成洪水频繁肆虐的主要因素之一。某些县市修高堤建大闸,不仅投资大,而且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环境,造成堤防工程难以顺利实施。这就要求设计者广开思路,从其它角度来思考城市防洪问题的解决办法。如以削峰、错峰为目的,可以采取如上游流域综合治理措施、分片种植保水植物和产流时间不同的植物,规划河流走向,兴建调洪水库、水闸、排洪渠等其它水利设施,尽可能错开洪峰的相叠,增设预警调度系统,完善抗洪抢险组织管理等。通过多行业、多部门共同协调,采取综合治理,加强非工程措施,建立起多层次多领域的防灾减灾体系,来提高城市的防洪标准。

8、城市防洪工程设计应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创新意识,任何建筑物都有其设计运行时限,堤防工程也不例外。

城市建设论文例4

城市林业的概念最早是由加拿大多伦多大学ErikJorgensen提出来的,他认为:城市林业不只是对城市树木的管理,更是对受城市居民影响和利用的林地的管理。①《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林业手册》中把城市林业定义为:“城市林业是林业的一个专业化分支,是对树木和森林进行培育和管理,以对城市居民的心理健康、社会福利和经济繁荣发挥作用的一项高尚事业。”②1967年第九次国际林业大会上首次公布了城市林业的概念。30余年来,城市林业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逐渐被人们重视与认识,国内外的林学家从不同角度对城市林业作了多角度研究,并给城市林业下了不同的定义。我国的林业工作者在城市林业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过程中,对城市林业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定义:城市林业是由林业和园林融合而成的,是建设、经营和利用城市森林的事业。城市森林是指城市范围内与城市关系密切的,以树木为主体,包括花草、野生动物、微生物组成的生物群落及其中的建筑设施。③

城市林业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多学科的共同研究和实践,更需要理论研究的创新和指导,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笔者认为,在诸多的因素中,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无疑是非常必须的前提性要件,但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涉及的问题也非常复杂,本文只想对此作一些最初步的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城市林业建设的现状

我国城市林业工作者不仅探索城市林业的理论,还结合我国的国情、林情,在实践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林业发展通路。1988年,长春市在国内第一个提出了建设“森林城”的规划。此后,北京、天津、广州、深圳都先后进行了城市林业的规划。1995年在广东的中山市进行城市林业总体规划试点,1996年在广州、东莞、珠海试点,1997年在南海、深圳、潮州等10个城市铺开,探索在不同类型的城市开展这一工作的做法,为广东省城市林业的全面展开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国一些城市在这些规划中取得了巨大成就,就拿长春市而言:在600万长春市民的积极参与下,“森林城”建设规划的第一阶段任务已超额完成,长春市区绿化面积达到了4573平方公里,人均公共绿地7.3平方米,居全国大城市之首;城市森林覆盖率达到了37.3%,位居全国前列,整座城市面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1999年主席在西安市正式提出西部大开发以来,西部地区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山川秀美工程,大搞退耕还林、退耕还草、植树造林、城市绿

〖作者简介:陶信平,男,副教授,长安大学法学系主任。主要从事民法学、环境资源法学教学与研究。〗

化,经过五年的建设,以西安为代表的西部地区,在城市林业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极大地改善了城市环境,为城市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都已提出或正在提出城市林业建设规划,城市林业建设已成为当前城市发展的主题之一。

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的问题:首先是城市林业的概念和观念尚未受到应有的理解和重视。由于对城市林业内涵、作用和功能甚至对城市林业的概念的认识不足,导致城市林业的观念在城市发展建设规划中没有得到重视和体现,规划建绿还没有受到普遍重视;形成解决城市问题方法的落后和偏废;资金投入不足或投入不当;城市林地和绿地经常成为城市建设蚕食的对象,遭受人为破坏。其次,城市人均林地和绿地面积少,按国际和环境生态组织的要求,城市绿地达到人均60平方米的标准最为理想。而我国目前城市人均绿地水平离此标准距离尚远。我国城市林业与发达国家甚至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发展水平还很落后,许多城市基本上处于一大片钢筋混凝土的包围之中。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这种日益恶化的城市环境严重的阻碍了城市本身的可持续发展。其三,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的布局,城市绿化地与林木的比例,绿化树种的选择、搭配,城市立体林业的开发建设,工业区与居民区隔离防护林带的建设布局,林木防止大气噪音污染等功能的发挥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迫切需要科技的全面介入和有力支撑。其四,城市郊区的建设没有纳入城市林业建设的整体规划,导致城市林业建设城乡失衡和城乡矛盾冲突。以往对城郊乡村的林业建设,缺乏整体规划和统一管理,由于经济建设发展的迫切需求,许多林地被开山采石,严重毁坏山体和植被,对城市整体建设和绿化造成严重危害。其五是城市林业建设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不能形成统一的、规范的、科学的发展模式。

上述问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制约了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都应当引起学者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尽快研究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二、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思考

如前所述,虽然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只有近二十年的发展,并且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城市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导致城市林业建设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在于至今没有制定直接规范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所以,重视并加快研究和制订有关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对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加以统一的规范和引导是当前国家立法机关应予重视的一个问题。下面将从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城市林业建设自身的内部法律关系、城市林业建设与我国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关系等方面作一些初步分析:

(一)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原理和信念,或价值观。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即这种制度的理念;它是一系列价值选择的结果,指向某种特定的目标。理念通常应该体现为具体的制度,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贯彻始终,并能够得到验证。法律理念即指导法律制度设计和法律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法律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法理念作为一种哲学属于一种实践理性。虽然一国的法律制度具有相对一致的法律理念,但不同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也具有其相对独立的法律理念存在。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也就是指导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制度设计及其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基本的价值观。在构建这一理念的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城市林业建设的时代特色,要突出其多样性和综合性。具体说来,城市林业建设法律理念可以表述为:规范和保护并重,生态与产业共优。这是由城市林业建设的自身特点和现代法律的价值所决定的。城市林业建设必须走法制化道路,不仅要依法规范城市林业建设所有的环节和过程,而且要特别强调对已有的生态系统和将有的生态的保护,强调规范与保护并重的理念。同时,城市林业建设还应当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有效益观念,不仅要创建优良的城市生态环境,也应当将生态建设与生态产业结合起来,使城市林业建设走上既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又有非常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展道路。城市林业建设的特点在于其功能的多样性:一般认为,城市林业建设具有环境生态功能、康乐游憩功能、美化功能和经济生产功能。现代法律的价值在于追求实现社会公平与财富的最大化。法律在规范城市林业建设时,应尽可能协调好各方利益,尽力解决各方面出现的问题,使城市林业建设既能实现速度和会公平,又能达到效益最大。由此看来,我国目前其他有关林业的法律理念相对于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显得单一而狭窄,不利于林业资源效用的充分发挥。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的确立可能会是我国林业法律理念革新的开端。

(二)城市林业建设法律要素

与其他任何法律关系一样,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必然由该法律关系的要素组成,下面对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作一简单分析。

1、城市林业建设主体

在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主体:其一、城市林业建设的立法主体。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城市林业建设法》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国务院可以制定有关的行政法规;较大的市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法规来规范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目前情况下,在城市林业建设中,首先应该考虑的就是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对本市的城市林业建设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为城市林业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同时,城市政府的规划部门也应积极将有关规划报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批准,使其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其二、城市建设的执行主体。城市林业建设执行主体,是指城市林业该由谁来投资建设,谁来实施城市林业的建设活动?其主体主要有三方面:政府、集体、个人。城市林业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应以政府实施为主。城市政府对本市的林业建设从规划、筹资到具体实施都应处于主导地位。特别是对于城市森林、园林的建设,公共场所的绿化、城市通路、街道两旁的绿化更应以政府为执行主体。集体,主要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的非国家团体组织,在城市林业建设中要发挥有关部门、单位、社区的作用,落实责任制,一些小区绿化、单位大院绿化等应由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社区负责,做到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个人,是城市林业建设活动的具体实施者,须尽其法定义务,《森林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要求所有满11周岁的公民,每年义务植树3棵至5棵。这就使植树造林从一种人们自愿参加的美化环境的活动,转变为人人都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为全民造林创造了条件。

其三、城市林业建设的经营管理主体。城市林业建设该由谁来经营管理?城市林业建设中的城区林业建设由于主要由当地政府投资,而且城市林业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一个部份,理应由政府中的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和管理。同时应当将市场机制引入城市林业建设,将经营和管理相结合,实行谁建设谁经营谁管理谁受益的复合体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因此,城市林业建设的经营管理主体应是多元的,城市环境保护部门、社区管理部门、生活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其他有关单位也应对城市内部或小区内部林业建设或绿化区域进行管理和经营;而城市近郊和中远郊林带则应由林业部门经营管理,尤其是中远郊森林带还牵涉到国家防护林体系的建设,所以其经营管理应由专业性的林业部门从整体上进行规划和经营管理,并且还要加强各个林业带之间的协调。在城市林业建设中,城市规划部门应加强与林业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促进城市的城区、近郊和中远郊林业建设的综合发展。

其四、城市林业建设监督主体。城市立业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都应该有专门的机构或组织,同样,对城市林业建设也应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形成高效合理的监督机制,促进城市林业建设良性发展。目前,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问题在于,政府集管理者和监督者于一身,根本不能实施真正的有效的监督。这样的监督机制就失去了监督的意义。从权利义务相对应和权力制约与平衡的理念出发,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主要有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公众监督与舆论监督几种主要方式。立法监督是指立法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的监督,这是最具权威的监督方式;行政监督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的执行主体、管理主体之间即其相平行的行政部门的监督,比如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公众监督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离不开所有市民的参与和监督;市民既是建设者,同时也是监督者。此外,媒体舆论对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鼓励市民和媒体进行监督,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长久之计。因为市民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的最大利害关系人,他们有权利,而且也十分乐意作为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主体。媒体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的特色和必然要求。媒体担当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主体不仅是由其行业性质和特征决定的,还是基于市民的需要和其本身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可以以最快的速度披露有关信息,反映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动向或存在问题,影响相关职能部门决策和执法;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报道有关消息引导市民关注城市林业建设,促进整个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市民和媒体的监督作用是持续的、长久的,而且关注的范围比较广,内容比较细。所以,在城市林业建设监督中,不仅要强调有关立法的、行政的监督机制,还应重视市民和媒体的作用。

2、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通说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笔者认为,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在城市林业建设活动中所实施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监督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与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不同。行政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是多元的,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不是。

3、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城市林业建设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面分别简述之:

(1)政府的权利和义务:

本届中央政府提出“执政为民”,“请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的执政理念,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本质。在城市林业建设活动中,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对城市林业建设进行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和管理,调动其他主体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协调相关单位和主体之间的关系,及时处理建设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这些职能对行政主体来说,即是权力又是义务。从根本上说,政府在城市林业建设中主要是义务主体。因为政府的一切活动都应以实现和维护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政府的权力不仅来源于人民,而且是为实现其义务为前提的。但在实际中,政府滥用权力,挤占城市绿地、开山采石、破坏山体和植被等屡见不鲜。而且政府的决策不民主、不科学,主观臆断的成份很大。如广州在选择树种时就决策不当,其城市建设用树――木棉的飘絮不利呼吸病人健康。如中山市每年用于绿化养护费高达3000万元,而3万余hm2林地财政一年投入的费用不过300多万元。城市林业建设的技术性很强,涉及的学科比较多。政府在决策时,应多听专家和市民的意见,不应独断专行。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城区、近郊和中远郊林带进行整体规划,这才方为“民本”政府的本色。

(2)集体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包括部门、单位和社区。由于部门和单位实行的是责任制,所以仍应侧重义务。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一个良好的绿化环境,不仅可以使员工获得绿化效益,有利其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还能体现部门和单位的实力,有利其业务的开展。城市发展的未来在社区,社区的绿化是主动的、积极的。现代市民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甚至不惜花钱买绿化。在英国,商人们普遍认为“绿化就是高价格房地产”。很多住户就是冲着社区的绿化而购买住房。这种基于市民需要的绿化建设,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的根本之计。明确社区林业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其发展的前提。权利:社区的居民有享受绿化成果的权利;有切实、完整的共同所有绿化建设成果的权利;有防止他人破坏绿化成果的权利等。义务:支付绿化建设费和按期支付绿化维护费。但在实际中,侵犯居民权利的事例比比皆是:开发商不履行合同建设绿地;建设的绿地不符合合同规定;物业公司擅自破坏绿地,以作他用等。社区是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社区林业建设是城市林业建设的一个重要部份。要切实保护社区居民的林业权利,这样才能使社区林业建设具有持续的动力。

(3)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的义务是法定义务,我国“九五”造林绿化目标确定:到2000年,全国城市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0%,义务植树的尽责率要从当时的82%提高到90%,即每年参加义务植树的人数要从当时的5亿人次增加到5.5亿人次。个人在履行义务后,理应具有权利:享受林业建设成果的权利、排除他人侵害城市林业的权利、监督政府城市林业建设的权利等。我国正在向“市民社会”转化,个人的权利得到尊重,义务得到履行,是今后城市林业建设得到顺利发展的根本保障。

(三)城市林业建设的相关法律体系

城市林业建设在我国是一项新兴的事业,从法律规范体系来看,大而言之,它是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范畴,小而言之,它可以归属于森林法的调整范围。但是,仅依森林法是不能充分规范和调整城市林业建设的所有活动的,笔者认为,还是应该从环境资源法的大视角来考察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因而,城市林业建设法与《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城市规划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污染防治法》、《森林法》、《防沙治沙法》、《种子法》、《水土保持法》及环境资源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它们共同构成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体系。下面简要分析几个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

1、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以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环境保护法是在上个世纪后期随着环境科学及环境法学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具有综合性的部门法。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十分广泛,包括自然环境要素、人为环境要素和整个地球的生物圈;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也包括国家乃至全人类,甚至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环境保护法调整的内容也相当广泛,包括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以及人文资源的保护等等,其适用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等。⑤严格说,城市林业建设法应包含于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法中的一个新兴内容,因此,因在环境保护法的框架内设立具体的城市林业建设法制度。

2、与《森林法》的关系

城市林业建设作为林业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法律、法规必然与我国林业建设的基本法――《森林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森林法》是整体,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是部份。由于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不具备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条件,而且也没有必要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去制定一部“城市林业建设法”。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可以纳入《森林法》中,在《森林法》中设专章加以规定。

3、与《防沙治沙法》的关系

城市林业不仅是城区园林绿化,还应包括近郊林果带和中远郊森林带等。城市林业建设中的近郊林果带和中远郊森林带建设,可以为城市建立生态屏障。尤其是中远郊森林带,更可以作为城市的防护林。目前我国有两大防护林建设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主要解决“三北”地区的防沙治沙问题和其他区域各不相同的生态问题;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程,主要解决首都周围地区的风沙危害问题。实际上,这些既是城市林业建设,也是防沙治沙建设的一部份。所以,有关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要考虑与《防沙治沙法》进行协调。

4、与《种子法》的关系

城市树种的选择是一个关系重大的问题,城市树种的选择既要考虑城市景观建设的需要,又要考虑立地条件和树种的适应性与忍耐性。从景观的角度出发应改变目前绿叶树种多,赏花树种少的现状,利用树木营造一个赏心悦目的城市。就城市的立地条件而言,由于城市下垫面的不透水性,土壤石块瓦砾杂质多,环境污染严重,城市树木的生境要比山区恶劣得多,影响城市树种的生命力及抵御病虫害的能力。因此,应根据城市的特点和污染类型,选择生命力强的抗性树种。《种子法》是我国种子行业的基本法,尤其是其林业部份,对城市林业建设的树种选择,有巨大的指导意义。《种子法》的基本精神就是促进种子行业的发展、推广种子科技。树种选择是城市林业建设的关键,理应加强与《种子法》的协调。

城市林业建设是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城市是人类今后居住的主要场所。所以,制定法律、法规对城市林业建设加以规范和引导,是十分重要和有意义的。在《森林法》修订时,可以考虑加入“城市林业建设”部分。这样不但可以使新《森林法》体系更完备、更科学,而且也必将大大促进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广仁孙富《林业法规与行政执法》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版

2、涂慧萍颜文希《关于城市林业几个问题的思考》《世界林业研究》2001年第5期

城市建设论文例5

城市林业的概念最早是由加拿大多伦多大学ErikJorgensen提出来的,他认为:城市林业不只是对城市树木的管理,更是对受城市居民影响和利用的林地的管理。①《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林业手册》中把城市林业定义为:“城市林业是林业的一个专业化分支,是对树木和森林进行培育和管理,以对城市居民的心理健康、社会福利和经济繁荣发挥作用的一项高尚事业。”②1967年第九次国际林业大会上首次公布了城市林业的概念。30余年来,城市林业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逐渐被人们重视与认识,国内外的林学家从不同角度对城市林业作了多角度研究,并给城市林业下了不同的定义。我国的林业工作者在城市林业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过程中,对城市林业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定义:城市林业是由林业和园林融合而成的,是建设、经营和利用城市森林的事业。城市森林是指城市范围内与城市关系密切的,以树木为主体,包括花草、野生动物、微生物组成的生物群落及其中的建筑设施。③

城市林业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多学科的共同研究和实践,更需要理论研究的创新和指导,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笔者认为,在诸多的因素中,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无疑是非常必须的前提性要件,但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涉及的问题也非常复杂,本文只想对此作一些最初步的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城市林业建设的现状

我国城市林业工作者不仅探索城市林业的理论,还结合我国的国情、林情,在实践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林业发展通路。1988年,长春市在国内第一个提出了建设“森林城”的规划。此后,北京、天津、广州、深圳都先后进行了城市林业的规划。1995年在广东的中山市进行城市林业总体规划试点,1996年在广州、东莞、珠海试点,1997年在南海、深圳、潮州等10个城市铺开,探索在不同类型的城市开展这一工作的做法,为广东省城市林业的全面展开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国一些城市在这些规划中取得了巨大成就,就拿长春市而言:在600万长春市民的积极参与下,“森林城”建设规划的第一阶段任务已超额完成,长春市区绿化面积达到了4573平方公里,人均公共绿地7.3平方米,居全国大城市之首;城市森林覆盖率达到了37.3%,位居全国前列,整座城市面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1999年主席在西安市正式提出西部大开发以来,西部地区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山川秀美工程,大搞退耕还林、退耕还草、植树造林、城市绿

〖作者简介:陶信平,男,副教授,长安大学法学系主任。主要从事民法学、环境资源法学教学与研究。〗

化,经过五年的建设,以西安为代表的西部地区,在城市林业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极大地改善了城市环境,为城市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都已提出或正在提出城市林业建设规划,城市林业建设已成为当前城市发展的主题之一。

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的问题:首先是城市林业的概念和观念尚未受到应有的理解和重视。由于对城市林业内涵、作用和功能甚至对城市林业的概念的认识不足,导致城市林业的观念在城市发展建设规划中没有得到重视和体现,规划建绿还没有受到普遍重视;形成解决城市问题方法的落后和偏废;资金投入不足或投入不当;城市林地和绿地经常成为城市建设蚕食的对象,遭受人为破坏。其次,城市人均林地和绿地面积少,按国际和环境生态组织的要求,城市绿地达到人均60平方米的标准最为理想。而我国目前城市人均绿地水平离此标准距离尚远。我国城市林业与发达国家甚至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发展水平还很落后,许多城市基本上处于一大片钢筋混凝土的包围之中。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这种日益恶化的城市环境严重的阻碍了城市本身的可持续发展。其三,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的布局,城市绿化地与林木的比例,绿化树种的选择、搭配,城市立体林业的开发建设,工业区与居民区隔离防护林带的建设布局,林木防止大气噪音污染等功能的发挥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迫切需要科技的全面介入和有力支撑。其四,城市郊区的建设没有纳入城市林业建设的整体规划,导致城市林业建设城乡失衡和城乡矛盾冲突。以往对城郊乡村的林业建设,缺乏整体规划和统一管理,由于经济建设发展的迫切需求,许多林地被开山采石,严重毁坏山体和植被,对城市整体建设和绿化造成严重危害。其五是城市林业建设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不能形成统一的、规范的、科学的发展模式。

上述问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制约了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都应当引起学者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尽快研究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二、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思考

如前所述,虽然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只有近二十年的发展,并且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城市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导致城市林业建设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在于至今没有制定直接规范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所以,重视并加快研究和制订有关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对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加以统一的规范和引导是当前国家立法机关应予重视的一个问题。下面将从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城市林业建设自身的内部法律关系、城市林业建设与我国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关系等方面作一些初步分析:

(一)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原理和信念,或价值观。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即这种制度的理念;它是一系列价值选择的结果,指向某种特定的目标。理念通常应该体现为具体的制度,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贯彻始终,并能够得到验证。法律理念即指导法律制度设计和法律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法律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法理念作为一种哲学属于一种实践理性。虽然一国的法律制度具有相对一致的法律理念,但不同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也具有其相对独立的法律理念存在。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也就是指导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制度设计及其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基本的价值观。在构建这一理念的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城市林业建设的时代特色,要突出其多样性和综合性。具体说来,城市林业建设法律理念可以表述为:规范和保护并重,生态与产业共优。这是由城市林业建设的自身特点和现代法律的价值所决定的。城市林业建设必须走法制化道路,不仅要依法规范城市林业建设所有的环节和过程,而且要特别强调对已有的生态系统和将有的生态的保护,强调规范与保护并重的理念。同时,城市林业建设还应当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有效益观念,不仅要创建优良的城市生态环境,也应当将生态建设与生态产业结合起来,使城市林业建设走上既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又有非常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展道路。城市林业建设的特点在于其功能的多样性:一般认为,城市林业建设具有环境生态功能、康乐游憩功能、美化功能和经济生产功能。现代法律的价值在于追求实现社会公平与财富的最大化。法律在规范城市林业建设时,应尽可能协调好各方利益,尽力解决各方面出现的问题,使城市林业建设既能实现速度和会公平,又能达到效益最大。由此看来,我国目前其他有关林业的法律理念相对于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显得单一而狭窄,不利于林业资源效用的充分发挥。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的确立可能会是我国林业法律理念革新的开端。

(二)城市林业建设法律要素

与其他任何法律关系一样,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必然由该法律关系的要素组成,下面对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作一简单分析。

1、城市林业建设主体

在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主体:其一、城市林业建设的立法主体。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城市林业建设法》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国务院可以制定有关的行政法规;较大的市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法规来规范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目前情况下,在城市林业建设中,首先应该考虑的就是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对本市的城市林业建设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为城市林业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同时,城市政府的规划部门也应积极将有关规划报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批准,使其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其二、城市建设的执行主体。城市林业建设执行主体,是指城市林业该由谁来投资建设,谁来实施城市林业的建设活动?其主体主要有三方面:政府、集体、个人。城市林业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应以政府实施为主。城市政府对本市的林业建设从规划、筹资到具体实施都应处于主导地位。特别是对于城市森林、园林的建设,公共场所的绿化、城市通路、街道两旁的绿化更应以政府为执行主体。集体,主要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的非国家团体组织,在城市林业建设中要发挥有关部门、单位、社区的作用,落实责任制,一些小区绿化、单位大院绿化等应由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社区负责,做到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个人,是城市林业建设活动的具体实施者,须尽其法定义务,《森林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要求所有满11周岁的公民,每年义务植树3棵至5棵。这就使植树造林从一种人们自愿参加的美化环境的活动,转变为人人都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为全民造林创造了条件。

其三、城市林业建设的经营管理主体。城市林业建设该由谁来经营管理?城市林业建设中的城区林业建设由于主要由当地政府投资,而且城市林业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一个部份,理应由政府中的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和管理。同时应当将市场机制引入城市林业建设,将经营和管理相结合,实行谁建设谁经营谁管理谁受益的复合体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因此,城市林业建设的经营管理主体应是多元的,城市环境保护部门、社区管理部门、生活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其他有关单位也应对城市内部或小区内部林业建设或绿化区域进行管理和经营;而城市近郊和中远郊林带则应由林业部门经营管理,尤其是中远郊森林带还牵涉到国家防护林体系的建设,所以其经营管理应由专业性的林业部门从整体上进行规划和经营管理,并且还要加强各个林业带之间的协调。在城市林业建设中,城市规划部门应加强与林业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促进城市的城区、近郊和中远郊林业建设的综合发展。

其四、城市林业建设监督主体。城市立业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都应该有专门的机构或组织,同样,对城市林业建设也应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形成高效合理的监督机制,促进城市林业建设良性发展。目前,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问题在于,政府集管理者和监督者于一身,根本不能实施真正的有效的监督。这样的监督机制就失去了监督的意义。从权利义务相对应和权力制约与平衡的理念出发,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主要有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公众监督与舆论监督几种主要方式。立法监督是指立法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的监督,这是最具权威的监督方式;行政监督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的执行主体、管理主体之间即其相平行的行政部门的监督,比如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公众监督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离不开所有市民的参与和监督;市民既是建设者,同时也是监督者。此外,媒体舆论对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鼓励市民和媒体进行监督,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长久之计。因为市民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的最大利害关系人,他们有权利,而且也十分乐意作为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主体。媒体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的特色和必然要求。媒体担当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主体不仅是由其行业性质和特征决定的,还是基于市民的需要和其本身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可以以最快的速度披露有关信息,反映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动向或存在问题,影响相关职能部门决策和执法;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报道有关消息引导市民关注城市林业建设,促进整个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市民和媒体的监督作用是持续的、长久的,而且关注的范围比较广,内容比较细。所以,在城市林业建设监督中,不仅要强调有关立法的、行政的监督机制,还应重视市民和媒体的作用。

2、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通说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笔者认为,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在城市林业建设活动中所实施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监督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与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不同。行政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是多元的,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不是。

3、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城市林业建设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面分别简述之:

(1)政府的权利和义务:

本届中央政府提出“执政为民”,“请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的执政理念,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本质。在城市林业建设活动中,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对城市林业建设进行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和管理,调动其他主体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协调相关单位和主体之间的关系,及时处理建设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这些职能对行政主体来说,即是权力又是义务。从根本上说,政府在城市林业建设中主要是义务主体。因为政府的一切活动都应以实现和维护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政府的权力不仅来源于人民,而且是为实现其义务为前提的。但在实际中,政府滥用权力,挤占城市绿地、开山采石、破坏山体和植被等屡见不鲜。而且政府的决策不民主、不科学,主观臆断的成份很大。如广州在选择树种时就决策不当,其城市建设用树――木棉的飘絮不利呼吸病人健康。如中山市每年用于绿化养护费高达3000万元,而3万余hm2林地财政一年投入的费用不过300多万元。城市林业建设的技术性很强,涉及的学科比较多。政府在决策时,应多听专家和市民的意见,不应独断专行。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城区、近郊和中远郊林带进行整体规划,这才方为“民本”政府的本色。

(2)集体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包括部门、单位和社区。由于部门和单位实行的是责任制,所以仍应侧重义务。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一个良好的绿化环境,不仅可以使员工获得绿化效益,有利其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还能体现部门和单位的实力,有利其业务的开展。城市发展的未来在社区,社区的绿化是主动的、积极的。现代市民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甚至不惜花钱买绿化。在英国,商人们普遍认为“绿化就是高价格房地产”。很多住户就是冲着社区的绿化而购买住房。这种基于市民需要的绿化建设,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的根本之计。明确社区林业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其发展的前提。权利:社区的居民有享受绿化成果的权利;有切实、完整的共同所有绿化建设成果的权利;有防止他人破坏绿化成果的权利等。义务:支付绿化建设费和按期支付绿化维护费。但在实际中,侵犯居民权利的事例比比皆是:开发商不履行合同建设绿地;建设的绿地不符合合同规定;物业公司擅自破坏绿地,以作他用等。社区是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社区林业建设是城市林业建设的一个重要部份。要切实保护社区居民的林业权利,这样才能使社区林业建设具有持续的动力。

(3)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的义务是法定义务,我国“九五”造林绿化目标确定:到2000年,全国城市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0%,义务植树的尽责率要从当时的82%提高到90%,即每年参加义务植树的人数要从当时的5亿人次增加到5.5亿人次。个人在履行义务后,理应具有权利:享受林业建设成果的权利、排除他人侵害城市林业的权利、监督政府城市林业建设的权利等。我国正在向“市民社会”转化,个人的权利得到尊重,义务得到履行,是今后城市林业建设得到顺利发展的根本保障。

(三)城市林业建设的相关法律体系

城市林业建设在我国是一项新兴的事业,从法律规范体系来看,大而言之,它是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范畴,小而言之,它可以归属于森林法的调整范围。但是,仅依森林法是不能充分规范和调整城市林业建设的所有活动的,笔者认为,还是应该从环境资源法的大视角来考察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因而,城市林业建设法与《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城市规划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污染防治法》、《森林法》、《防沙治沙法》、《种子法》、《水土保持法》及环境资源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它们共同构成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体系。下面简要分析几个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

1、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以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环境保护法是在上个世纪后期随着环境科学及环境法学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具有综合性的部门法。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十分广泛,包括自然环境要素、人为环境要素和整个地球的生物圈;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也包括国家乃至全人类,甚至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环境保护法调整的内容也相当广泛,包括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以及人文资源的保护等等,其适用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等。⑤严格说,城市林业建设法应包含于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法中的一个新兴内容,因此,因在环境保护法的框架内设立具体的城市林业建设法制度。

2、与《森林法》的关系

城市林业建设作为林业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法律、法规必然与我国林业建设的基本法――《森林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森林法》是整体,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是部份。由于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不具备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条件,而且也没有必要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去制定一部“城市林业建设法”。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可以纳入《森林法》中,在《森林法》中设专章加以规定。

3、与《防沙治沙法》的关系

城市林业不仅是城区园林绿化,还应包括近郊林果带和中远郊森林带等。城市林业建设中的近郊林果带和中远郊森林带建设,可以为城市建立生态屏障。尤其是中远郊森林带,更可以作为城市的防护林。目前我国有两大防护林建设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主要解决“三北”地区的防沙治沙问题和其他区域各不相同的生态问题;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程,主要解决首都周围地区的风沙危害问题。实际上,这些既是城市林业建设,也是防沙治沙建设的一部份。所以,有关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要考虑与《防沙治沙法》进行协调。

4、与《种子法》的关系

城市树种的选择是一个关系重大的问题,城市树种的选择既要考虑城市景观建设的需要,又要考虑立地条件和树种的适应性与忍耐性。从景观的角度出发应改变目前绿叶树种多,赏花树种少的现状,利用树木营造一个赏心悦目的城市。就城市的立地条件而言,由于城市下垫面的不透水性,土壤石块瓦砾杂质多,环境污染严重,城市树木的生境要比山区恶劣得多,影响城市树种的生命力及抵御病虫害的能力。因此,应根据城市的特点和污染类型,选择生命力强的抗性树种。《种子法》是我国种子行业的基本法,尤其是其林业部份,对城市林业建设的树种选择,有巨大的指导意义。《种子法》的基本精神就是促进种子行业的发展、推广种子科技。树种选择是城市林业建设的关键,理应加强与《种子法》的协调。

城市林业建设是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城市是人类今后居住的主要场所。所以,制定法律、法规对城市林业建设加以规范和引导,是十分重要和有意义的。在《森林法》修订时,可以考虑加入“城市林业建设”部分。这样不但可以使新《森林法》体系更完备、更科学,而且也必将大大促进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广仁孙富《林业法规与行政执法》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版

2、涂慧萍颜文希《关于城市林业几个问题的思考》《世界林业研究》2001年第5期

城市建设论文例6

1.1防洪现状及存在问题

福清市城区范围内侵占河道围田、造地、建房、乱倒垃圾、河道淤积严重等违章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河道的行洪能力,同时危及防洪堤、排涝站的安全;城区下水道大部分被覆盖,每逢下一场中到大雨,城区经常出现内涝,排水不畅,影响人们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龙江、太城溪、虎溪上游多座小(一)型水库均建于上世纪五十、六十年代,存在着许多安全隐患。使城区的人民和财产缺乏安全保证,在防洪非工程措施方面,存在着防洪区管理制度不完善,蓄洪、行洪空间被挤占,流域天然滞蓄洪水能力下降;防洪区风险意识不强;防洪调度方案不完善等。

1.2防洪规划应注意的问题

防洪体系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社会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和谐共处的原则,加快重点地区防洪工程建设,提高主城市和重点地区的防洪能力,在防洪体系的建设中应注意综合分析确定防洪标准、合理确定堤距、防洪建设与城市功能相结合以及在注重生态建设的同时做好防御山洪规划。

1.2.1防洪标准

城市堤防是重要的城市防洪工程,根据国家GB50286-98《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主要应根据防护对象的防洪要求加以确定。在确定城市堤防的防护对象时首先应划分城市堤防的防护区。划分防护区主要应考虑如下因素:洪水大小及可能性,洪水决口过程及洪量,洪泛区的地形与地物状况,行洪及退水条件等。城市行政分区通常不能直接作为堤防工程保护区。城市堤防的防护区应该是在特定洪水发生时,在无堤和某种标准的堤防条件下洪水决溢所影响的范围。在编制城市防洪规划过程中,应对城市堤防的防洪标准进行必要的理论分析和论证工作。确定堤防应采用的防洪标准,而通过技术与经济比较确定。选定防洪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正确处理防洪安全与防洪投资两者之间的关系。

1.2.2合理确定堤距

最近几年,福清城区的土地开发开始向河流逼近,主要有两个原因:①由于城市上游修建了水利枢纽工程,使城市的防洪标准得到提高,城市河道的行洪断面缩小;②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寸土寸金,与河争池。第二个原因应是主要原因。由经验可知,防洪标准可以不断提高,但河道堤防却不能无限制地加高。无论如何加高堤防,防洪安全总是有限度的,缩窄河道,人为破坏了河流自身的动态平衡,并使河流两岸的生态和自然景观受到负面影响,从而进一步加剧了洪水风险。应合理确定堤距,给河流以充分空间,给洪水以应有出路。

1.2.3把防洪工程的建设与城市功能相结合

城市防洪工程位于城市与河道之间,把城市防洪工程与城市功能结合起来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1)要与城市排水工程相结合。在许多城市规划中,城建部门负责排水规划,水利部门负责防洪规划,人为地将排水规划与防洪规划截然分开,而且在水文计算方法上存在很大差异,致使城市排水与河道洪水计算不能衔接,防洪工程的总布局也不合理。因此,在编制城市规划中必须把城市排水与城市防洪工程结合起来,协调起来。

(2)要与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相结合。经济越发展,城市污水也越多。在全球都在重视环境的今天,污水处理工程也越来越多,因此在城市规划中有必要对城市的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并把污水处理工程与城市防洪工程结合考虑。

(3)要与城市交通工程相结合。堤防与城市交通道路结合建设,并与城区交通道路相连接,一方面可以节省投资,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缓解城区交通紧张的局面。

(4)要与城市旅游设施建设相结合。在滨河地区,同时也是重要的旅游风景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可以与旅游设施建设结合起来。

1.2.4充分重视生态环境景观建设

人们已经认识到身边城市的滨水空间的作用。滨水空间在高水位时用以行洪,在平时则供旅游、观光和城市居民就近接触自然。在河道治理中重视生态环境景观建设的观点已被许多国家所采纳。因此,在城市防洪规划中应遵循保持自然、回归自然的原则。

1.2.5做好防御山洪规划

山洪是山区小河中的突发性洪水,其特点有:①速度快,通常短时间内就发生洪水;②来势猛,洪峰流量较大;③在水土保持不好的地区,水流含量较大,往往伴随着泥石流。因此福清市在城市防洪规划中应注意做好龙江、太城溪、虎溪及其上游河流防御山洪的规划。

2城市防洪工程与城市建设

2.1城市防洪工程与城市交通建设

在城市防洪堤建设时,一定要考虑与城市交通相结合。因为各城市交通都比较拥挤,为了缓解城市交通的紧张状况,避免重复建设,减少占地,减少投资,防洪堤应与城市道路相结合。如福州等城市的防洪堤堤顶都是城市交通体系中的一部分,堤顶的宽度在满足堤防工程设计规范要求的同时,根据交通需要设置。如果堤顶不具备与交通相结合的条件,也可把堤防迎水面设计成复式断面,利用马道作为与交通相结合,如上海外滩堤防的迎水面就是做为堤防的马道与城市道路相结合。这样极大地缓解了城市的交通紧张状况,既可节约城市道路建设的占地面积和节省投资,又使防洪堤工程得到进一步的加固。2.2城市防洪工程与城市环境建设

城市防洪堤的建设,必须要考虑对城市景观的影响。城市堤防影响城市景观的主要因素是堤防高度和断面形式。堤防高度是堤防对城市环境影响最大的因素。堤防高了,把城市围在里面,势必对城市景观有较大的影响。因此,城市堤防高度不宜过高,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合理的堤距、堤防设计水位和安全超高,但对超标准洪水要有切实可行的对策和措施。堤防断面的形式尽量采用斜坡式边坡,并且边坡要缓;也可采用复式边坡,从视觉上减小堤防的高度,并进行护坡种植草皮等措施,既保护了堤防,又美化了环境。

防洪堤的建设在美化城市环境的同时,还要对河道的水环境进行治理,严格限制在中心城区段河道中进行挖沙作业,并对河道整治,形成水面,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也可根据行洪河道的实际,因地制宜地建设河流景观或水上乐园。

2.3城市防洪工程与城市旅游建设

城市防洪的工程措施是将洪水束缚在两堤的河道中通行。洪水是稀遇的,且历时还很短,虽然工程非常重要,但它的利用率较低;从时间和空间看,它的利用具有很大的潜力。由于河流面积较大,根据实际需要,在建设时就要充分考虑与自然环境景观、生态环境景观紧密结合。如福州的南北江滨公园集绿化、休闲、观光、美化、娱乐为一体,成为城市旅游的重要景点。

2.4城市防洪工程与城市排水、排污工程建设

城市防洪与城市排水、城市污水治理等,这两方面也是堤防工程建设必须涉及的交叉建筑物中的两项内容。

当无防洪工程时,河流上游来洪水时,城市遭洪水淹没;洪水退走时,城市雨水也与洪水一起排入外河,不存在涝灾。城市防洪堤修建后,把洪水挡在城外,起到了防洪作用,但必须及时排除城区暴雨产生的内水,不然形成内涝,同样可以造成损失。因此,修建防洪堤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城市的排水问题。堤防与排水的交叉工程规模,主要是根据市政部门认可的排水标准及排水充量进行确定,建设位置基本上是结合城市周边地形考虑设置。部门之间须很好的协商,排水出口设置合理。

河流污水必须治理,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提供保障。河流污水主要来源于城市,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每个城市都要建设污水处理厂对污水进行集中治理,治理达标后再排入河道。一般污水处理厂都设在河流附近,这就要求在城市防洪堤堤线选择时加以考虑,留有余地。并对城市污水处理达标后排入河道时与堤防形成的交叉工程充分考虑进去,才合理可行。

防洪堤建设中的主要交叉建筑物基本上就是与城市排水和城市排污所形成。所以堤防工程建设时,不但要考虑到交叉建筑物,而且要确定合理的规模。

城市防洪工程的建设必要时也可与城市商业建设相结合。如泉州晋江下游建设的箱式防洪墙,在非汛期可双用作车库或仓库等,甚至可以作为商业网点。

3结语

城市建设论文例7

1.1做好档案抢救性保护工作及记录历史工作

在此次城墙坍塌档案查询过程中我们发现这套底图由于接收进馆之前存放不善,出现纸张破损、脆化现象。针对这一现状,我们立即把底图另晒制一套蓝图,折叠装盒存放。并在备考表中注明:图纸的来历、复制过程、日期。另外第一时间到现场拍摄城墙坍塌照片;收集有关报刊关于城墙坍塌事件及抢险救灾等方面的报道,利用各种载体如实记录历史事件。

1.2进一步提高对修复、加固工程档案收集的重要性的认识,贯彻落实城建档案相关法律、法规

西门城楼、城墙是兰溪老城标志性建筑;兰溪文物保护单位;城墙又是防洪工程,每年的6~7月汛期,城墙下的兰江路都被洪水淹没,水位没过2/3城墙的高度。它的修复既是还原城墙风貌,维护城市真实记忆的文化传承、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复的需要,又是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生产、生活的“五水共治”项目,是百年大计。要充分认识到:建设档案没有收集就没有利用;档案是不可再生的资源;项目档案的完整收集对项目竣工后的管理、使用、维护等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相关部门要充分吸取1995年西门城楼重建、1999年城墙修复时由于多种因素造成竣工资料未及时移交、收集进馆给这次抢险救灾造成一定的不便的教训。提升相关部门人员的重视程度,共同做好修复加固工程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217号令《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以及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档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等对工程档案也制定了有关规定。档案管理部门应分别到建设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进行有关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档案法律意识,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

1.3加强部门协调,分清职责,制订具有操作性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根据方案,由市建设部门负责对西门城楼两旁的太阳宫、九福楼进行动迁、拆除,改建为观景平台;由市水务部门对近200m范围的城墙进行加固修复。两个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工程的修复、重建工作。施工场地有交集,工程有衔接,施工人员繁杂,各主管部门要厘清各自施工单位的工作职责,把修复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纳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加强对修复工程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在项目开工之前成立由有关领导分管的工程档案管理领导组织机构,配备专职的具有一定档案管理业务水平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工程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档案工作人员网络体系,制定符合修复工程实际情况的档案管理组织架构和管理程序,保障建设项目档案收集工作的顺利开展。

1.4加强城建档案资料收集业务指导工作,注重建设工程资料收集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工程开工时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就要启动城建档案业务指导工作,把业务指导和服务延伸到施工现场。首先,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和相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获取修复、加固工程信息,专业指导人员要到施工现场,实地查看详细了解两个分项工程的建设情况,然后对工程档案归档分别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在工程资料收集、整理的过程中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做到有档可查、有据可依、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1.5建设单位要及时整理、移交档案,档案机构要把好档案进口关

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档案。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整理好一套自工程开工的前期资料、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及竣工图资料,从各个角度拍摄的建设工程竣工照片,然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在接收工程竣工资料时要严格审核、查验,资料材质应符合保存的要求,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要求其整改。移交的图纸要求是与工程现状相符的竣工图,严把资料进口关。

城市建设论文例8

二、城市建设资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但是城建资金项目在财务与资金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一些项目的前期准备严重不足,存在“三边”工程现象,也就是边勘探、边施工、边设计,这样极易造成概算变随意过性大,出现超支严重;项目资金缺口和项目财务管理弱化并存,归纳起来建设开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由三个主要方面:一是挤占或者挪用国家专项建设资金的问题。此类问题往往是以各种名义和借口向上级部门申报计划,在资金到位以后,没有用于城市建设开发,而是挤占挪用了。二是会计核算不符合规范。因为建设开发资金会计核算的时间性较短,可比性不大,因此很多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是由会计代管也有政人员代管的现象,严重的甚至出现过不能够按照要求设置会计科目的现象。三是容易滋生腐败现象。部分单位存在完工工程挂帐的问题,这些问题违反了有关建设财务管理的制度和法规,并存在由于利益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三、城建资金财务管理应加强的重点

从上述问题可以看出,城市建设开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十分明显,解决的要求十分迫切,加强财务管理已经刻不容缓。

1、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引起相关领导高度重视。

城市建设开发项目必须得到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在对项目科学论证,完成资金划拨使用后,为确保专款专用,应该委派专(兼)职财会人员对具体城市建设开发项目进行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法规以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制度。

2、要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概预算以及竣工的决算管理。

管理以及审查项目的概算、预算以及竣工决算,全面加强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工作,对于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为此一定要认真进行工程概算审查,对于在建项目工程概算存在超支的,需要安排财政资金追加投资的,都应该经过财政部门参与的审查和概算,在全面落实财政资金来源后,才能追加投资。同时要搞好工程预算的有关审查工作,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办理和提供工程拨款以及结算的依据。对于竣工项目应及时做好竣工验收以及竣工决算审查,应交财政的竣工节余资金、投资包干节余、基本建设收入都应及时上交给财政,对于交付使用资产中的国有资产部分,应该及时完成办理国有资产的验证工作。

3、进一步加强财务审计工作。

一是要防止城市建设开发资金收入项目的遗漏。城市开发建设资金的涉及到的征收单位很多,包括:财政、建设、国税、地税、电力、邮电、国土管理、交通、市政等多个部门和单位。审计时应结合收入项目进行专项审计调查,防止漏征、漏缴。二是避免项目不到位问题。在征收中,要避免乱收费,也要避免征收不到位。当前造成欠征的主要原因是征收工作透明度不够,拖欠现象普遍;也存在人情网、关系网的干扰,随意越权减免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在进行审计时,一定要结合征收计划和有关规定,对征收单位逐户检查,确保应收尽收。三是城建资金管理方面要重点审计执行情况以及资产的核算情况。防止资产的流失,努力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4、如使用国债专项资金应该确保按期归还。

城市建设论文例9

二、我国城市雕塑的发展计策

首先,以恰当规划与合理安排挽救随意泛滥的城市雕塑。城市雕塑建设是城市管理的一部分,而这一部分在城市文化里扮演着十分显眼的角色。不同的雕塑在不同的地方,其呈现的艺术魅力是不同的,所以对城市雕塑的空间管理,必须依据作品的艺术特征。这就要求相关的设计者必须做好基本信息的调查,然后结合地区的环境特征,选取恰当数量与风格的城市雕塑作品,尽可能地发挥其美化环境的作用,如此一来,城市的独特魅力与文化特色便可轻松流露。而要想做到这些,必须先从根本问题入手,设立专门管理城市雕塑的机构。因为如果没有专门机构,一切措施只能是夸夸其谈,就如那妩媚的玫瑰,如果没有人悉心栽种,也不过是美好的空想罢了。其次,从材质、技术等方面提高城市雕塑的质量,追求精品。近年来,城市建设的“豆腐渣”工程屡见不鲜,而城市雕塑撑起的是一座城市的精神风貌,“豆腐渣”雕塑绝对不能出现。当然,追求高质量,或许不会是一笔小消耗,但精品的追求,需要物质的支撑,拓宽城市雕塑等环境艺术的投资渠道已成为必然的举措。就如上海这座大城市,每年固定有几百万元用于城市雕塑建设,正是由于其投资充分,没有物质压力等后顾之忧,城市雕塑精品才为城市的环境艺术与文化精神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再次,作品欣赏参与度的提高与作品创作大众化的加强,将给城市雕塑的意义阐释带来质的飞跃。城市雕塑是一门公共的艺术,离开了观赏者,其艺术价值也将永远深埋。诚然,审美能力每个人都有,但审美水平却有高低之分,所以我们不能苛求每个人都必须具备艺术家的审美水平,而应在教育宣传上,带动大众整体审美水平的提升,吸引大众参与城市雕塑的规划。同时,创作者也应利用自身优质的文化素养与高雅的审美情怀,创造出具有深厚审美价值的城市雕塑作品,而不是躲在自己的情感天地里固执己见。只有在个性的追求中容纳共性的要求,才能更加完美地诠释城市雕塑的文化意义。

城市建设论文例10

我国城市排水工程建设历史悠久,秦代已有用以排除城市雨水的管渠。历代帝王的京都大多建造了较为完整的排水系统。但是解放前排水工程的发展是缓慢的。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城市排水设施很差,各大城市都没有完整的排水系统,仅有局部雨污水合流制管道。管材为陶土管、陶瓷管、石棉水泥管和砖、石拱沟,材质差、管径小,污水就近排入水体,排泄能力很低。污水处理设施仅上海、南京两市有4座城市排水处理厂(上海3座;北区、东区及北新泾西区,南京1座,位于江苏路现南京排水处处址)日处理能力共计4万m3。实际上能勉强坚持正常运行的只有上海西区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为1.6万m3,仅占全市污水量的5%左右,90%以上的污水直接排入河道。

新中国成立后,城市排水工程建设得到了发展。国务院相继成立了建筑工程部和城市建设部,作为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设计、建设、设施运行的政府主管部门。

50年代初期全国十几个大城市建成的城市排水管渠仅有3000km。许多大中城市的排水工程主要以治理雨污水。完善排水系统为重点,如北京龙须沟、上海肇家浜、南京秦淮河,武汉黄孝河、天津市海河改造及污水改造工程等治理工程。

70~80年代雨水排水工程中,除北京市修建的北护城河整治工程外,较大的工程还有、上海市南区污水干线排灌工程等。期间,各城市修建的排水工程数量不断增加,工程规模不断加大,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工程就是其中一个典型。

解放后,我国建城市污水处理厂,最早始于50年代初。50年代建有太原西郊、西安邓家村、兰州七里河等9座城市污水处理厂,多为一级机械处理工艺,处理规模小,总处理能力约36.3万m3/d。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城市排水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

“八五”期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的深化,以及各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力度加大,加快了城市排水事业的发展。截止1995年,我国城市市政排水系统和社会自建排水系统的污水年排放量为352.72亿m3,排水管道长度为110062km,按服务面积计算,城市排水管网普及率为64.8%,城市污水年处理量81.602亿m3,污水处理率19.61%。城市市政排水系统年受纳污水210.03亿m3,其中生活污水90.62亿m3,约占受纳污水量43.2%。城市污水处理厂169座,(其中二级生化处理厂116座)年处理污水17.49亿m3,处理率8.69%,污水及雨水排渍泵站3411座(详见"八五"城市排水设施统计表)。1995年与1990年相比城市排水设施有较大增长,排水管道增加54373km,平均每年增长10874km:城市污水处理厂增加89座,(其中含北京高碑店、天津东郊、石家庄桥西、广州大坦河、无锡芦村、济南等日处理能力10~50万m3的污水处理厂)平均每年建污水处理厂17座。"八五"期间共处理污水1867.26亿m3,平均每年处理污水373.45亿m3。对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缓解水体污染,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改善投资环境起了积极作用。

“八五”期间为加强排水行业管理,更好地促进和推进城市排水事业发展,制定了相应政策法规及标准。

1991年制定了《城市排水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规定城市排水的发展要"以国家当前产业政策为导向,加快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的速度,逐步建立起与城市发展相协调的城市排水体系","城市排水应统一规划,纳入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规划,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及排污水单位应执行"节水、减污、净化、再用"的技术政策,同时对发展序列、保障政策和实施措施等也做了明确规定。为推动产业政策实施颁发了《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对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有关问题做了规定。

为确保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进一步控制超标污废水进入排水设施,避免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及损坏排水设施,制定了相应运行管理标准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同时为加大对污废水的监测力度,建立了《国家城市排水监测网》并对监测网的成员单位,进行了部级城市排水监测计量认证。

城市排水建设资金,基本上形成了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筹资体制。建设资金的增加加快了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速度。“八五”期间按行业划分,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为160.18亿元,平均每年投资32.04亿元。“八五”固定资产投资比“七五”时期增加116.09亿元,这部分投资大部分作为“引资贷款”的配套资金,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部分用于排水管网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含贷款)对加快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偿还"排水设施欠帐起了促进作用。

城市排水科学技术研究水平不断提高,科研成果丰硕。"八五"期间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对城市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和污水中污染物质的复杂化,我国城市排水工作者在城市污水处理工艺,专用设备的研制开发、自动化仪表、药剂、污泥处理利用、沼气利用及污水回用、国外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等方面都取得了可喜成果,部分专用设备已国产化并进入国际市场。

应当看到,尽管我国城市排水事业"八五"期间发展较快,但与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相比还是缓慢的。究其原因,除资金严重不足、资金渠道单一、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筹措资金还有一定困难。长期以来,对城市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实行无偿使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建的越多,政府包袱越重。有不少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因无运行经费而停产。更严重的是对城市排水设施在城市建设中的地位和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把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污染源和排污大户来对待,并向污水处理厂收取排污费,这种政策上的误导也制约排水事业的发展。这些问题有待"九五"期间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

“九五”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最后时期。2010年将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排水设施的建设与发展,直接影响着城市乃至全国的环境质量。在《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九五”计划与2010年远景目标》中,城市排水的任务和目标是:在进一步完善市区排水管网同时,大力发展污水处理设施。全国城市建成区平均排水设施普及率达到70%,其区城市和对外开放城市不低于80%;增加排水能力,基本消除内涝渍水情况。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25%,其中百万人口以上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不低于40%。2010年城市排水的发展趋势是:强化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在更大的范围内,结合流域的特点,科学合理地规划建设排水系统。污水处理设施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流程,到2010年城市规划控制区要普及排水系统,污水处理率不低于40%。

截止1998年,全社会污水年排放量为356亿m3,排水管道长度为125943km,城市污水年处理量105.33亿m3,污水处理率29.65%。城市市政排水系统年受纳污水212.24亿m3,城市污水处理厂187座,其中二级生化处理143座,年处理污水34.33亿m3,污水处理率16.18%。距达到"九五"计划目标尚有一定距离。要实现"九五"和2010年计划目标,除须有相应的政策措施保障,同时要解决好以下问题:

(1)正确认识城市排水在城市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是解决我国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的基础和出发点

城市是一个工业和人口,能流和物流高度密集的人工生态。在这个系统的物流中,工业三废和人类消费污染日益增加,其输送和处理是不可忽视的问题。城市排水设施不仅是维护城市生态物质代谢功能的重要前提,也是保护城市水质资源和居民生活环境的重要措施。是实现污水资源化系统工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它具有明显的市政设施和环境设施双重性,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功能是处理污水,减少污染削减污染量,经处理后的水可达到排放或回用标准,因此不能作为污染源,更不能以排污大户对待,更不能收取排污费,否则这种政策性的误导将严重制约城市排水事业的发展,加剧城市环境的污染。要实现城市水污染控制,对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要给予充分的重视和支持,需要得到国家计委、财政、物价、税收等有关部门的共识,在政策法规制定、建设资金筹措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

(2)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城市排水管理

目前,城市排水体制不顺,管理部门有责无权,难以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与管理长期以来就由城市的市政部门管理,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了“研究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体改方案和法规”,并指导全国市政设施。但在实际运作中,难以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形成排水设施“建管者无权、不建不管者受益”以及“多头监督、重复收费”的极不正常现象,使本该用于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的资金和运行费大量流失,挪做它用。而城市污水处理厂则由于缺少资金不能运行,造成设备闲置浪费和腐蚀损坏,水环境污染依旧。管理体制不顺,必然政出多门,相互扯皮,各级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在执行中无所适从,监督管理与行业管理职能要分清不能越俎代庖,为此,按有关部委“三定方案”,确定部门职责势在必行。加强城市排水的统一管理,有利于有效资金的利用,有利于设施养管专业化、养护机械化、促进城市排水事业的发展。

(3)拓宽投资渠道,解决建设及运行管理资金

城市建设论文例11

1 城市文化内涵及其与城建档案管理的关系

1.1内涵

城市,就如同一本打开的立体的书,其风貌能够表现出城市文化的本质。城市精神风貌,涵盖的内容比较多,是由包含物质环境与人文素质体现的精神面貌等在内的城市整体综合素质工程。其中,(1)、硬件因素,主要是城市体现出的物质的、人为的、直观性强的风险,是物质文明时间与空间的有机整合,也是人?日常生活的舞台,充分体现了人类的聪明才智与创造能力。其主要包含城市建设群、道路铺设、交通体系、工艺雕塑、活动场所、植被绿化、环境建造、通讯设备的完善、文化体育硬件设备的建造、公益环境设施、城市空间规划及群众日常娱乐活动场所。(2)、软件因素,主要是内涵,包含精神层面的,可以通过感官体会到的熏陶与陶冶情操的人文环境。人文环境又可细分为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积淀、民情风俗传播与感染、城市文化理念的认识、道德展现、文娱活动的丰富性、全民素质教育、义务教育水平与等级、价值观、社会风气与舆论导向、群众间的和谐相处、城建的合理规划、综合治理水平、设备的智能化与先进化,信息流通与获得的及时性、文化感染力程度。

1.2城建档案管理与城市文化的关系

城建档案,主要是对城市建立与完善中各项工作包含的文化要素的记录,其自身涵盖了丰富法内容,在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城建档案,是对城市政治、经济、科技与文化等方面发展水平与时代差异的表现,一个城市的城建档案,体现了这个城市的丰富文化资源与底蕴,也是非常重要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在城市文化建设中,有计划、组织及规范化的城建档案管理,有条不紊的记录城建各个环节,并保存好,为城市文化建设的科学稳定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2 城市文化建设中,城建档案管理发挥的作用

随着城建档案资源的不断丰富、形式多样、保存与传播的电子信息化水平日益提高,城建档案管理的潜在文化建设功能日益明显。通过合理开发与利用,在城市文化建设中,充分发挥城建档案管理作用。“以史为鉴、存史育人”,城建档案管理,可以引导人们更好的认识城市进步与发展,向世界展示自身的文化层面。在城建档案资源开发中,发掘与城市文化建设相匹配的内容,并加强宣传与利用,推动城市文化建设发展的基础上,便于社会各界更好的认识城建档案,从而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工作对城市文化建设的作用。对城市发源建造及其溯源进行研究,利用宣传教育、文物展览、直观的音视频文件或宣传片的支座,加深人们对所在城市文化知识的印象,更加热爱城市,这些宣教活动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3 通过城建档案加强城市文化建设的策略

3.1加强档案编制与研究

对于城建档案编研,要严格依照相应的专题,合理挑选、分析、研究、综合、编排及评价等手段分析城建档案相关内容,编辑资料,进行城建服务的研究工作。将原本分散、专业性强的城建档案信息集中起来,使之系统与通俗化,将生硬的文化与图片转换为大众喜闻乐见的产品。同时,加强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拓宽群众城建档案的使用渠道,充分发挥其文化效益。

3.2加强交流与宣传教育

在新时期,文化理念推陈出新,通过价值表现其魅力,文化竞争应运而生,文化冲突也不断出现。而文化冲突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整体文化的协调。整体文化是对文化,只有认同城市,才能更好的与文化相融。城建档案通过文字或图片记录了城市文化的发展,很多城市不熟悉本城市原有面貌,城市档案的作用也就不言而喻的。在档案记录中,群众可以明白的了解建筑意义,或城市过去的样子,产生心理共鸣,以此增强市民对城市的认同感。城建档案馆的责任主要是引导群众了解城市的旧貌,在为群众展示城市文化过程中,可以借助展览或放映技术,宣传城市文化,还可选择市民喜欢的方式,合理利用档案馆中的丰富资源,为城市居民耐心的宣传城市文化。

3.3对声像档案资料加强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