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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济与管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5-29 09:02:34

食品经济与管理

食品经济与管理例1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就是作为监管者、生产者(上游原材料生产商和下游商品生产者)、消费者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相互交织、错综复杂,部分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得到过分的扩张,而另一些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或仅仅停留在存量阶段,无法得到增量实现,或诉求无法得到正常表达,以及表达成本过高,从而客观上体现为整个食品安全领域中的利益不和谐,进而体现为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的整体低效率运转。因此,欲有效构建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就必须协调好各个利益主体的关系,减少或避免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矛盾冲突,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利益机制。可见,在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关键点上,我们应该着重于如何在食品安全领域发挥利益机制的作用,从而形成该领域利益和谐的一种理想状态。沿此思路进程,我们必须在客观上构造一种有效的方法论,具体而言,就是要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实现利益机制体系如下方面的内容:

第一,利益产生机制与利益分配机制。利益产生机制的中心是基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依法促使可持续的经济人利益产生,源源不断地为解决经济人问题提供增量利益。利益分配机制是与利益产生机制密切联系的,利益分配机制的中心是依法合理地对食品领域相关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利益进行分配。

第二,利益代表机制与利益表达机制。经济人利益代表主体缺失是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中经济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原因之一。经济人问题的有效解决需要提高经济人的组织化程度,形成能与其他利益主体集团抗衡的利益代表机制。与利益代表机制密切相关的是利益表达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经济人利益表达机制,有助于维护经济人具体权益,切实保护经济人的切身利益。

第三,利益协调机制与利益保障机制。有利益就必有利益冲突,有利益冲突就需要利益协调。决定和谐的首要因素是财富的分配,财富分配的本质就是经济利益的分配。利益协调机制的直接目标应是通过利益协调,缓解食品领域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利益保障机制的中心是依法保障经济人利益。

二、利益博弈――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改进的理论基础

在一定社会历史时期,社会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利益关系。尽管某种社会资源并不稀缺,但获取这一社会资源的交易成本过高从而限制了部分资源的占有和使用。博弈双方历经一个战斗回合形成若干战略组合,对应着分属于不同当事人的最优均衡。而在通常状况下,政府权力是一种有着支配特定社会资源,旨在提供制度供给的功能的权力。因此,作为博弈一方的政府,无疑在其中扮演重要且居于主导地位的角色,政府必定抱着积极乐观的态度寻求每一个可能带来公共利益正当化增值的机会。与之相对应的是,经济人在博弈中却不得不持谨慎的态度,他们唯一能做的就是仔细地估算博弈的预期收益以及为此支付的成本,以期能从中获益最大而损失最小。

具体到食品安全中来,我们一方面需要通过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安排,保证各级人民政府重视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与治理有关的各项制度建设;另一方面又要尽可能地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在一种近乎于零摩擦力状态下的良性运转,把相关利益主体的矛盾控制在一个经过多方利益合理博弈的制度容忍范围之内。因此,利益博弈是通往食品安全制度改进的一把钥匙。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运行中,主要存在制度供给与需求两者之间的动态博弈关系。一个恰当的路径是我们需要在制度供给与需求中寻找到合适的平衡点,从而构建食品安全利益和谐下的制度和谐。

制度供给者与制度需求者之间的动态博弈过程,其实就是彼此之间的利益考量过程。在制度供给过程中,财政会首先力保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如果有了剩余才会考虑制度供给问题。但现实中,经济人会发现制度的费用耗费比较大,如果能够争取到政府的援助,他们就可以不用任何付出就会获得收益,并且一旦其制度供给满足了,政府就不再对他们提供任何援助;经济人作为理性人,在博弈过程中自然会选择保持短缺或部分短缺状态,作为向地方政府要价的资本来争取资源,从而选择不提供。对于政府来说,假如财政有一定剩余,上级政府的政绩考核指标压得紧,就一定会提供,否则,就不会提供。食品安全监管作为一个公共领域的问题,其制度实现和行使须依附于国家强制力,政府是主要的供给政策实施者,而它追求政府部门利益最大化的利己理性往往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国家理性存在一定的矛盾,从而在食品安全监管供给具体实施过程中,政府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理性”地逃避各种供给责任,获取相关利益。而反观经济人作为最终的接受对象,他追求个体福利最大化的个体理性往往也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国家理性存在一定的冲突。那么,对于经济人和政府,最好的策略选择就是不提供。由此可以看到,在制度供给方面,无论是供给者还是制度的消费者都缺乏利益激励,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供给相对短缺的困境就不难理解了。

在现行体制下的博弈过程中,博弈各方的博弈过程主要受到各自博弈能力和博弈动力的制约。首先,相对方经济人是以个体形式与政府之间进行磋商,这种非对称性决定了双方话语权的不平等,即制度供给者处于相对强势地位,需求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另外,由于制度作为公共物品,在供给中会出现某些单个个体的“搭便车”现象。因此,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供给过程实质上就是政府与经济人之间以及经济人彼此之间不断进行利益调整的多重博弈过程。在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未建立起来之前,由于经济人成员的各自位置、组织化程度、受行政决定的预期影响和伤害补偿程度等并不相同,因此其博弈动机也就难免参差不齐,这种状态又势必反过来影响食品安全制度供给的张力。

由此可见,鉴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供给过程中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和博弈能动力的差异,应赋予经济人更广泛的参与博弈的权利,增强其博弈能动力。我们在食品安全制度供给中需要建立经济人的利益整合机制,即改善食品安全监管的供给模式,加强经济人的合作机制、共识机制、协调机制、表达机制、整合机制和利益再分配等机制的建设,大力发展食品安全监管利益系统,不断开创可供分配的经济人增量利益。只有充分发挥经济人在食品安全监管供给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经济人真正成为食品安全监管供给的参与者、受益者、监督者和管理者,才是食品安全监管供给的正确发展之路。

三、三元制度改进――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社区供给的路径选择

经济人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供给博弈中的能动力不足与其天然的利益诉求之间存在矛盾,应通过探寻有效社会中间层供给――经济人社区供给的构建来予以解决。以社区理念为纽带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能够把公共产品的供给范围缩小到一个以社区为中心、以生活和劳动为连接带的小区域之中,它更容易获得有效率的生产,也更容易使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偏好联系起来,更容易提高经济人的满意度。不仅如此,社区供给还有更大的优势:它依据受益者所居住的地域或所从事的行业提供制度,其成本补偿完全可以通过自愿或社区委员会依据民意的方式来征收,这样更容易达成公共产品供给与成本分担的纳什均衡。

(一)宏观视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改进的政府维度。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承担着管理、协调、监督、扶持等多方面责任。政府和社区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可以说是互补的关系,社区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专门的、具有针对性的准公共产品,弥补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某些不足;政府的作用是“掌舵”,并在行政等方面支持社区食品安全监管的发展。具体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坚持非均衡发展的原则,体现政策的差别,针对现在的城乡差别问题,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中实现供给均衡,必须给予农村社区发展建设的加速度。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其次,政府除了鼓励社区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供给外,还应对其监督。社区食品安全监管作为公共物品的供给,属于准公共物品,是对该社区的居民提供,虽然其针对性强,但外部很难监督供给的有效性。因此,在食品安全监管内部监督的基础上,政府应加强外部监督,同时人大监督也不可忽视,形成全社会力量来监督食品安全监管。

(二)中观视域: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改进的社区维度。经济人在中国社会利益博弈中,其所表达的利益始终不能形成对决策的有效参与和影响,不能通过组织化形式和集体的力量来争取自己的正当利益。正是在这种聚合利益机制缺失的情况下促生了中间层组织的产生。因此,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最大消费者的经济人,应该建立起不同经济人群体之间的利益表达机制和利益整合机制,增强其与政府协商调整的能力,使食品安全监管的供给有一个坚强的组织保证体系。

食品经济与管理例2

[中图分类号]B8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2)06-0027-04

[作者简介]王伟(1982-),男,吉林四平人,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博士生,南昌工程学院思政部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理论与实践。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大的民生问题。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百姓饮食境况日新月异。遗憾的是,伴随着百姓餐桌的日益丰富,一些有毒、有害食品也鱼龙混杂地潜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让本应该使人开心健康的饮食,成为人们的一块心病,使人们在选择食品时多了几分禁忌和担心。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完善法律、加强监管和提升技术,更需要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深刻的道德反思,加强食品安全问题道德约束。

一、道德在食品安全问题治理中的价值

道德是人类现实生活中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用善恶标准去评价,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一类社会现象。道德哲学的实践性品格及其对现实生活的范导使其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具有独特的功能与气质,道德约束可以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证民生幸福筑牢坚厚的基石。

1 道德约束可以实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前馈式”预防。与依靠道德约束相比,凭借法律治理食品安全问题,只有在食品生产经营者触犯法律时,法律的强制力和神圣性才能得到有效发挥和有力彰显。法律以力服人,对于犯罪者而言,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惩罚,对于可能存在违法动机而尚未实施者来讲,法律的惩处会产生一种震慑,让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制造者慑于法律的压力不敢去效尤,但这种震慑很难触及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心灵深处,而仅仅是对违法成本的精于计算。这种基于计算的信任和依靠外在监督的法律会最终导致了商业机会主义盛行。一旦面临巨大的利益诱惑,这种震慑很可能被缺少良知者凌越,他们会伺机找寻法律的漏洞,铤而走险。凭借法律治理食品安全问题,是对事件本身的一种“反馈式”应对,是食品安全治理的治标之策。在食品安全治理的过程中,法律是下游,道德是上游,一旦上游失守,再到下游去堵截,实则是一种亡羊补牢的行为。要从根源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治理的关口就必须前移,发挥“制礼以崇敬”、“礼者禁于将然之前”的道德影响力和渗透力。与法律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事后诸葛、以儆效尤不同,道德约束在于规范人心,启迪灵魂,凭借良心的力量内在的、自主的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信守个人品德,化外在法律法规的道德价值理念为内在的品行操守。食品安全道德约束,能够实现食品安全的源头控制。食品安全道德约束的“前馈式”预防是一种治本之策。

2 道德约束可以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的内在自律。道德对人的约束力体现在他律与自律两个方面,从他律的维度审视,道德对人行为的外在约束是一种柔性机制,属于非权力性规范;与国家强制力做后盾的法律相比,道德他律性的优势在于教化人明辨是非善恶,并在舆论引导和传统习惯的作用下,将道德的他律性升华为主体的内在良心自律。从自律的视角切入,道德最高原则在于道德主体的自我立法,就像康德指出的那样:“自律原则是唯一的道德原则”。道德血液的注入,会改变食品生产经营者被动接受管理的局面,化外在他律为内在良心自律,可以给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心灵深处镌刻上深刻的道德印迹,体悟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和“义以利取”的真谛。因为良心,食品生产经营者既不会滥用技术,更不会去触犯法律。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问题的第一责任者,对食品安全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但是,食品监管者的道德品质低下,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对食品安全问题制造者的姑息纵容,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气焰。因此,食品生产经营者内在的道德感可以尽量避免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而监管者道德品质高,其敬业精神则可以加强监管的力度,让食品安全事件制造者无法逃脱法律的严惩。就监管者的职业道德品质问题,正如麦金泰尔所言:“在美德与法则之间还有另一种关键性联系,因为只有对于拥有正义美德的人来说,才可能了解如何去运用法则。’’当道德自律成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内在价值诉求的时候,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自然会减少。

3 道德约束可以填补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和技术治理遗留的真空地带。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让一些缺少良心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使用新技术时偏离了品德驾驭的轨道,为牟取暴利,想方设法地生产出有毒有害食品,突破了食品安全检测原有技术标准的疆域,让原有的检测技术在突发的食品安全事件面前有些力不从心。同时,法律与监管作为外在硬性约束所呈现出的滞后性与片面性特征,使得面对“崭新”的食品安全事件时,在缺少相应制度依据的情况下,法律与监管略显无奈而变得“硬”不起来。面对花样翻新的食品安全问题,法律、监管和技术缺位的情况也将在所难免,这样往往会留下治理的真空地带。道德能够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广泛的规约性,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利益相关者的一切行为都会受到道德的规约。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一旦“道德法庭”牢固的扎根于整个社会和每个人的心中,道德因子渗透到食品供应与食品监管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也就不会留下食品安全治理的死角,食品安全就会得到保证。

二、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道德问题及成因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从未离开公众的视野,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话题,特别是一些重大的恶性食品安全事件更是牵动着百姓的心弦。透过恶性食品安全事件的重重迷雾,我们可以窥见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道德生态,反映出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也是食品安全道德约束的阻碍因素。

1 食品安全道德教育缺失导致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与监管者对生命尊严敬畏的缺少。食品是特殊商品,一般商品出现问题会造成消费者经济上的损失,而食品出现问题则不仅仅是经济损失这么简单,轻者会影响到消费者的健康,重者可能剥夺消费者的生命。基于食品商品的特殊性,食品生产经营者与监管者需要在内心深处形成对生命尊严敬畏的伦理情怀,食品安全道德教育正是培育这种伦理隋怀的重要一步。当前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是多元的,但无论是规模化的食品企业,还是零散的食品生产经营个人,更多的是把经济利益进行优先考虑,甚至是唯一考虑。在企业价值观与个体的思想深处存在经济与道德的二元对立,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而言,在企业内部轻视道德教育,甚至无视道德教育;对于食品生产经营个人而言,食品安全道德教育更是无从谈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的道德教育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源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我内在教育,二是来源于食品监管者组织的外在教育,可在这两个方面,我们都是非常欠缺的。食品安全道德教育的缺失直接导致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与监管者缺少对生命尊严的敬畏,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不道德行为,最终酿成了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2 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滞后造成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机会主义的泛起。诚信是维护食品安全,保障食品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一道屏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一方面依靠守信者的美德自律,另一方面也需要外在诚信体系规约的他律。在传统熟人社会消解的过程中,现代陌生人社会对诚信他律性的依赖显得尤为重要。在当代西方,与完善的市场竞争机制相匹配的是比较发达的诚信体系建设,这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安全可靠食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食品生产经营者一旦出现失信行为,严密的诚信监控体系就会介入,失信的污点不仅是法律的审判依据,也是消费者选择的参考依据,失信酿成的苦果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往往是毁灭性的。而在当前的中国,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却略显滞后,食品安全诚信保障能力相对较弱,一些必要的诚信制度,如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制度、诚信效果评价制度、诚信惩奖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缺失或者不完善,没有搭建起食品安全诚信信息查询平台。外部性制度的不健全,导致诚信体系规约缺少应有的刚性,造成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诚信体系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不足,参与外部性诚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不高,同时忽视内部诚信管理体系建设。总体来讲,我国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这给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失信留下了生存的空间和土壤。

3 食品安全道德考评机制缺乏助推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与监管者的行为失范。在我国,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的道德考评是相当缺乏的。食品监管者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评价看重的是产生了多少经济效益,对地方经济增长有多大贡献;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是以法律为准绳,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道德与否、履行社会责任与否则另当别论。在创造经济效益这一点上,甚至有的地方上的食品监管者与生产经营者达成了利益同盟,食品监管者为生产经营者的败德行为保驾护航。如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监管者不仅放松了正常的市场监管,而且在事发后仍在考虑经济效益优先原则和地方、部门利益,丧失了监管者应有的伦理判断,更没有履行起相应的职责。食品监管者对生产经营者缺乏道德考评同时反映出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对食品监管者道德考评同样是缺乏的,甚或是没有的。食品监管者是保障食品安全健康的守护者。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的涌现,除了食品企业没有履行相.应的伦理责任,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什么食品监管者可以不讲道德,滥用公共权力,诱发食品安全领域不道德行为的出现,主要原因就在于没有形成对监管者权力运用的有效监督和监管者道德素质的有效考评。

4 食品文化环境污染影响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与监管者道德生成的步伐。食品安全道德约束离不开舆论的支持与呵护。食品监管者、消费者和媒体是食品安全道德舆论的制造者,可目前这三者较为普遍地存在着道德责任意识不强的问题,监管者不主动去引导舆论、消费者懒得去关心舆论、媒体道德功能的式微滋生了“炮制新闻”、“受贿新闻”、“媒介审判”等恶劣现象,更是推波助澜了部分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道德约束舆论氛围不可否认的出现了弱化。与此同时,作为我们自古至今一直引以为豪的中华食品文化也受到了恶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冲击。中华食品文化重视“形式美”与“内容美”的有机统一,特别强调“形式美”,这也是中华食品文化闻名于世的一个特别重要的原因。然而,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正是借用中华食品文化强调“形式美”这一点巧作文章,利用所谓的“特殊手段”加工、储存食品,似乎使食品在视觉上变得更加“漂亮”,在嗅觉上变得更加“诱人”,在味觉上变得更加“鲜美”。表面看来,这与中华食品文化并不违背,达到了食品文化要求的“形式美”,而实际上却是这些人员的败德行为,致使食品已然是金絮其外、败絮其中,食品成了,严重污染了食品文化环境。

三、食品安全问题道德约束的现实进路

’由上可知,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道德生态差强人意,食品安全道德约束对于从根源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然而,由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不良影响使得人们对食品安全治理的关注点集中于法律、监管和技术三个层面,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道德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滥用技术、价值观不正确,都会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发生。要从源头上预防食品安全问题发生,还必须从道德层面对食品安全进行伦理反思。这就需要展开系统的食品安全道德约束,使道德不仅在理论上、观念上而且在实践中真正成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基石。

1 加强道德教育,树立普遍的食品安全道德观念。食品承载着生命价值,关乎民生幸福与社会和谐,具有特别的道德意蕴。现代市场经济的真谛是道德经济,在经济生活中,缺少道德内涵的经济是畸形经济,这样的经济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近年来,无论在观念还是在行动上,“一切向钱看”的极端功利主义阴霾飘散到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而对于直接关系到人们生命安全的食品行业也未能幸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尤其在食品安全治理中需要加强道德教育,使道德观念深入到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的内心,渗透到食品安全治理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与监管的各个环节建立起道德防火墙。食品安全道德教育需要通过有效的教育载体和丰富的教育形式,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教育网络,将外在的道德规范转化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的道德观念,生成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的道德行为。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道德教育可以采用多种方式,采取集中教育与分散教育相结合的思路,把强劲有力的“灌输式”教育与润物无声的“渗透式”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可以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接受相关道德教育的方式方法及受训时间时限,把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接受道德教育的情况纳入到相应的考核中,进而把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道德方面的软要求以硬考核的形式呈现出来,以此不断提高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的道德认识能力和认知水平,增强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道德自觉性和自律性。

2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者管理制度。富兰克林曾经直言不讳地提出“信用就是金钱”,他虽然把诚信这一美德描绘得过于功利化,但是也可以从中看到诚信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和深化的今天,诚信与经济的关系日益密切,诚信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存在着“诚信一信誉一效益”的内在逻辑。经济诚信或诚信经济是不可分割的一体。就现实而言,少数经济主体对此却存在着认识偏差。诚信作为一种经济道德要求,其践履既需要经济主体的理念和自觉,更需要将诚信道德要求制度化,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诚信体系,依靠制度的外在强制性和运行机制的科学性保障来促进食品安全诚信行为的养成。在食品安全道德约束中,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最重要的经济主体,生产经营者诚信是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诚信体系,一方面需要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重视和加强内部诚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意识,将诚信贯穿于食品领域之中;另一方面需要由政府推动建立全面、系统且具实践操作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档案,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道德评价的重要参照和社会考评的重要依据。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的内外兼修,可以让诚信成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任何时间、地点和情境下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食品经济与管理例3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4-0291-02

一、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经济法规制的必要性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食品安全涉及人类最基本权利的保障。作为公共行政组织的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经济法的理念表现为对具体人格的而非抽象主体进行的价值关怀,是对弱者权利的倾斜性配置,也就是经济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利益直接给予保护。经济法理念是从整体角度,协调经济个体与总体、微观和宏观经济的矛盾冲突,实现社会经济生活的和谐,实现理想社会经济生活的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的目标。

二、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市场信息不对称

职能部门监管人员作为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代表,应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对不法食品生产者进行查处。但是在利益的诱惑下,也出现利用手中的职权,从而造成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引发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管理各部门虽然原则上按照流通环节实施分段管理,但面对日益复杂的食品供应体系,有些环节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因而各部门之间的具体职责区分不清楚,会造成在一些方面部门职能交叉重复,在另一些方面可能出现“监管真空”,从而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二)“有形的手”失灵

如果食品企业做的都是合法的生意,那么中国监管部门是否揭发都一样。所以是一个零和博弈。如果我们的食品企业做了违法的事情,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了危害,那么企业减少了成本而获得了更高的收益,假若监管部门不进行揭发,可以获得非法“红包”,这样就是一个正和博弈。如果我们的违法食品企业被揭发了,那么我们食品企业会遭到处罚,而我们揭发违法企业的监管人员也会遭到被处罚企业的暗害,因此如果违法食品企业被揭发了,企业和监管部门都会有损失,因此是一个负和博弈。

三、完善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一)加强“有形的手”的调控作用

1.适度加强政府干预

食品安全信息作为公共物品仅靠市场调节是不行的。必须有政府的干预。首先政府为食品安全信息生产者,具有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科学合理地规范质量检验以及质量标准,建立资源共享的信息收集、整理、传输和利用机制,确保食品安全信息有效传递,实现各部门间在风险评估、重大决策以及事故处理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其次,政府应当根据市场的需要进行干预,依法对食品安全信息失灵的食品行业进行监管。管理机构分布在不同的部门,通过明确的管理主体分工来避免机构间的扯皮问题,以科学的风险性评估为基础、通过各部门之间协调一致的行动来防范“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最终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2.完善立法体系

立法体系的监管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立法体系的监管对于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起着提纲性的指导作用,必须完善中国的立法体系。第一,修订《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法》。在出口食品安全方面,可考虑将有关源头管理、基地备案、卫生注册额、过程监管、产地检验、口岸放行等一系列制度与程序纳入该法;在进口食品方面,应当对有关食品安全的疫情管理、质量安全评估、卫生注册、口岸检验放行、追溯和召回等制度与程序有所涉及。同时制定严格全面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明确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与职责。第二,修订《食品安全预防法》。在该法中,应当对食品安全检测对象、方式、程序加以明确规定。同时应当将现行的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制度纳入该法,甚至可以考虑在该法中规定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有可能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的故意行为加以处罚。第三,对部分缺乏操作性的条文加以解释或修改。

(二)发挥“无形的手”调控功能

1.激发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通过新闻媒体扩大正面宣传,引导群众树立健康文明的消费理念,重点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消费维权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群众辨别真伪、防范侵权和正确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政府应当开通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的渠道。政府应当加强舆论监督,保障公众充分的参与平台。公众作为食品安全市场的参与者之一,积极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举报,政府可通过举报电话、举报奖励、监督热线等平台,及时受理并对受害者进行积极的救治,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组织对食品的安全检验,实现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

2.建立社会诚信体系

建立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是诚信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的根本,缺乏诚信将使经济彻底失去交易的基础。所以,必须加快建立中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在制度规范上,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的监管体制、征信制度、评价制度、披露制度、服务制度、奖惩制度等,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具体的实施上,对企业要以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等建立信用免费查询方式,对大量的、在中国食品行业占多数的个体私营等要以业主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建立信用查询方式。

3.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政府以可持续发展理念对企业进行正确的引导,同时对企业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惩罚措施,培养企业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意识。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必须把社会责任意识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使企业充分认识公共利益保护意识与企业发展目标的一致性。同时,政府应当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对积极协助政府获取食品安全信息的企业予以一定的奖励与补贴。

参考文献:

[1] 王红卫.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与监管体系的营造和完善[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9).

[2] 王兆华,雷家肃.主要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4,(7).

[3] 刘进,胡晓平.对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思考[J].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2005,(16).

[4] 孙健.中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研究[D].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5] 万进福.中国食品安全执法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食品经济与管理例4

Brief opinion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rug supervisor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medicine economy

CUI Xiao-ying.Tongling Institute of Drug Control, Tongling 244000, China

【Abstract】 This article has carri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ood and drug supervis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medicine economy, and proposed to strengthen four kind of supervision,controll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rugs supervision and the medicine economy, enhancing food and drug supervision and service of the medicine economy ability and level.

【Key words】Drug;Supervisory;The medicine economy

医药经济是国民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在医药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如何科学地实施食品药品监管,既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又为社会创造安全的用药环境,引导医药经济沿着健康的轨迹发展,已成为目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1 充分认识监管与服务医药经济在本质上的一致性

食品药品监管与被监管是矛盾的对立统一,食品药品监管的目的不是限制、扼杀医药企业的发展,相反,食品药品监管是对合法制药企业的依法保护,在食品药品监管中为其创造良好、公平的市场环境,同时也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可靠的药品,实现药品安全与医药经济健康和谐的发展。

1.1 明确依法监管是“立足之本” 依法监管,是指监管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它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准则和生命线,是科学监管的核心内容。食品药品监管过程中的任何不作为都可能直接导致医药经济发展偏离法制轨道,出现非法生产经营,导致不公平竞争,扰乱正常的经济发展秩序;也可能因执法不公、监管不严引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危害人民身体健康[1]。对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实施监管过程中,首先必须熟悉法规、吃透法规,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其次执法行为必须规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尤其是在我国医药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经济规范还需要时间,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的各个环节时有违法行为发生的时期,更必须明确依法监管是行政执法的 “立足之本”。

1.2 明确监管的中心任务是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 医药市场不正当竞争、群众的法规意识淡薄、患者的医药信息不对称,这些都不利于食品药品监管者在监管中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中心任务完成。为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必须以提高公众的用药安全意识为基本点,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找准定位,把服务贯穿于监管的全过程[3]。在监管市场的同时,宣传法规,提高公众的法规意识和促进协调执法,做到标本兼治,尽一切努力做好公众用药的安全卫士。

1.3 明确保障用药安全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关系 当前医药经济协调发展滞后、医药市场规范发育缓慢是药品安全隐患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要提高对公众用药的安全保障水平,就必须加快医药产业的协调发展和促进医药市场的规范发育。对此,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只有把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统一起来,把用药安全保障与规范市场发育联系起来,以协调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才能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在医药经济建设中不断发展壮大,同时,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提高。

2 切实把握监管与服务医药经济的最佳结合点

履行监管职责,服务经济发展,就要不断地发现新问题、研究新情况、探索新途径,找准科学监管与服务经济的最佳结合点,监管立足于防患于未然, 执法把握好“度”,寓服务于监管之中,在监管执法中体现服务精神。

2.1 从流通领域抓起,寓服务于未雨绸缪之中 药品从生产、检验到进入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最后患者使用,要经过很长的一个流通过程,而整个流通过程中又存在着许多对药品质量有影响的环节,药品质量在每个环节都可能出现问题。我国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地域广阔、基数庞大,药品监管人员力量有限,对企业和乡村的日常监督匮乏,部分地区只能通过飞行检查和针对被举报有问题或发现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进行监管,监管过程中不泛有就事论事,缺乏对流通环节药品质量的全程监管。对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首先要加强现有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层级管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日常执法监督力度[4]。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规范研制、生产、经营行为,使假劣药品难以找到生存的空间和环境。

2.2 寓服务于工作环节之中,着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2.2.1 理顺各方面的关系,构建和谐药监系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在依法履行监管职能中,面临着诸多困惑和矛盾,尤其是我国食品药品监管职责尚未彻底摆脱“九龙治水,浊浪滔天”的管理局面时期[5] ,要建设好和谐的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自身必须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处理好利益层面和谐与价值观念层面和谐的关系,使干部职工树立药

监职业崇高理念,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正确把握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国家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二是处理好秩序、公平与活力、效率的关系,提高药监干部职工的人文修养和素质,建立科学的目标考核体系,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三是处理好依法监管与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在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同时,通过监管和服务,营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促进食品药品质量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不断提高。四是处理好组织领导与依靠群众之间的关系,统一干部职工思想,达成共识,充分发挥干部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达到和谐共生的目的。

2.2.2 把握监管原则,着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处理得不好,不但会扼杀市场活力,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形象。因此,在当前的监管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优化市场发展环境以及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把握四个原则,即公众利益至上的原则、监管遵循市场规律的原则、监管与发展和谐统一的原则、寓服务于监管的原则[6],依法监管,力促公平有序、良性竞争的药品市场环境的形成。

3 强化四种意识,努力提高科学监管与服务医药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药监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不断提高依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是履行自身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服务经济发展的要求所在。

3.1 强化效率意识,提高行政效能 所谓行政效能,就是监管效率高低。食品药品监管活动本身是净化市场,确保人民用药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的一种社会效益。对此,我们必须认清现阶段食品药品监管形势的严峻性,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感,整合资源、优化配置,用最小的监管成本获取最佳的监管效果。同时,还要处理好监管效率与监管质量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

3.2强化学习意识,提高监管水平 科学监管理念的核心和本质是以人为本,落实到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内部,就是要优化队伍结构,壮大监管力量,加快人才培养,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使其在实际工作中,能更好地自我控制,排除外界干扰。

3.3 强化法制意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坚持依法行政是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树立良好药监形象、强化公众服务意识、实现科学监管的基本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方面要加大对违法违规涉药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快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进程,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从各方面从严要求自己,做到公正廉洁,执法为民,向社会展示药监队伍的良好形象,使行政执法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

3.4 强化服务意识,促进地方医药经济发展 监管是保障医药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没有监管的发展医药市场难免偏离方向,失去控制。同样,脱离发展谈监管,也只能是无源之水,不但会造成监管的错位,还会助长为了部门利益而损害整体利益的现象。因此,食品药品监管应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严格监管就是最好的服务”工作理念,妥善处理监管与发展的关系,把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通过监管,为医药产业发展创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引导和支持企业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促进医药经济和产业的发展,同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药品安全需要,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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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汪潜.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安徽医药,2006,10(12):979.

[3]邵明立.实践科学监督 促进社会和谐努力开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新局面.中国药事,2007,21(2):75.

食品经济与管理例5

一、引言

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出现,而且影响也越来越大。食品安全不仅是一个生物、化学、技术和管理问题,更是一个经济问题,其本质是食品原料生产者、食品加工企业、食品营销者、食品物流企业、政府监管部门及食品消费者等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同时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问题,其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制衡、信任管理和风险监管体系等并不是孤立的,而应该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化的有机整体。但是,目前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经济学研究和系统管理理论研究严重不足。事实上,近5年我国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并不是我国的基础技术落后,主要是因为食品安全的外部监管、服务体系缺失造成的。当前我国食品不安全因素贯穿于食品供应的全过程,各大类食品均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管理体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系统等方面均存在着严重问题,同时,食品安全的诸多环节的监管不到位、利益博弈不均衡、信任缺失、法规条文不统一,导致食品链条成本和系统风险大幅增加,食品行业道德水平大幅下降,国民对政府和食品行业的信任度急剧下降,食品消费者时时处于担忧和恐惧环境中。食品安全问题得不到合理有效的解决,整个社会就无法和谐,经济发展将会受到严重制约。目前国内学诸多学着从不同的角度,利用不同的方法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广泛研究,本文将目前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从经济学视角出发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信任关系和食品安全问题的系统管理等三个方面研究进行了回顾和综述,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建议。

二、食品安全的利益演化博弈研究

利益是社会主体在经济、政治、文化的外部条件约束和保障下进行存续、发展、实现自我的一种必要追求,是一切人类活动的核心。“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类对利益追求和动机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也是人们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能源消耗和编织全球经济共同体蓝图的根本动力。可以说,没有人们对利益的需求和追逐,就没有了社会的一切。正是利益的存在,导致了利益问题的研究成为社会科学研究最重要的研究对象之一。它反映着人与其周围世界中对其发展有意义的各种事物和现象的积极关系,赋予了人们行为的目的性和内在动力。而也恰恰是利益,导致了社会各类事物之间具有着复杂性、统一性和矛盾性等特征。

在整个食品安全问题中,利益始终占据着绝对的主要地位和作用,它是整个食品链条的剂,也是整个食品链条发展和延续的源泉,更是各类问题和矛盾的聚集体。各种利益主体在谋利活动中,都会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并运用各种手段尽可能地为自己谋取更多的利益。强弱双方会不断为各自的利益博弈,在这种利益博弈中,经济冲突和矛盾行为就产生了。有学者认为在这种利益矛盾和冲突中,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且对食品需求弹性小,总体上只能属于被动接受者,其对食品市场的影响微乎其微。而王虎、李长健认为这种看法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他们认为整个食品供应链的终端,对食品安全存在天然的利益动力,对食品安全的关切度最为强烈。在食品安全领域中存在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对立和冲突,由此产生了生产者与消费者、监管者与生产者、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利益博弈现象。但是,由于整个市场信息和个人信息的不对等性和非完全性、政府监管不到位及行政和链条中间环节信任的缺失等,在利益需求的实现过程中,不同的社会群体和利益相关集团或个人会存在着具有差别性的动机和实现路径。在其路径的实现过程中,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机会主义等行为应运而生。根据Akerlof和Arrow的研究结果,信息不对称会产生食品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安全性差的食品把安全性好的食品驱逐出市场和“道德风险”——生产者隐藏或歪曲和误导食品安全信息等机会主义行为问题。在市场信息模糊不透明和市场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食品链条中的各方的逆向选择、不道德行为和投机行为会随着各方追逐利益预期的增加而增加,最终会导致市场失灵、监管部门失信、国民恐慌和社会动荡。事实上,导致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人为因素实质就是利益追逐的结果,生产者明知是有毒有害物质,却为了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仍用于食品生产。回顾近几年来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绝大多数是人为因素造成,道德风险严重。相比之下,西方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是自然因素引起。因此,对于食品链条中的利益分配和行为监控等急需监管部门予以重视。王虎、李长健认为食品安全中存在的复杂的利益矛盾运动态势主要表现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生产者与监管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为了实现食品领域的利益均衡与和谐局面必须重视对食品领域利益矛盾运动的分析并有效构建该领域的利益冲突与制衡机制、利益产生与分配机制、利益代表与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协调与利益保障机制,实现食品安全治理模式向政府、第三部门、法庭与私人多元共同参与的变迁。食品链条上的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制衡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影响着食品安全中利益矛盾运动态势和市场均衡的变迁,影响着食品链条的有序性和可持续性。食品安全领域的利益追求不应该只是单个个体或群体一方利益的最大化,而是整个食品链条中所有群体和个人集体的利益最大化,这种利益的需求虽无法使个别个体或群体的利益最优,但能保障整个食品链条利益最优,使得食品链条的发展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食品安全问题的发展状况如何,主要取决于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结果。食品安全问题中的利益博弈及其路径选择,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性,反映了一个国家国民的素质、道德水平和政府对国民生命安全的关注程度和对人民的热爱程度。食品安全中的利益博弈及其演化路径、方向选择和监控机制关系着食品行业的未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更关系着国家的未来。因此,对于食品安全的利益关系分析及其机制设计至关重要,既能为降低食品链条的各种成本和交易费用提供指导,也能为国家行政监管提供理论借鉴。

三、食品安全的群体信任关系研究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消费者、食品企业和政府部门的一个重要问题。信任是食品安全链条中的关键影响因素,食品安全中的信任关系会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关于信任,不同的学者对其定义不同,尼克拉斯·卢曼把信任理解为“对产生风险的外部条件的一种纯粹的内心估价”,他认为信任是一种简化机制,是一个对未来的期望,通过信任机制能降低特定情况下的复杂性,最重要的信任因素是个人已取得的正向经验、在获取正向经验过程中形成的人际关系以及作为人际关系桥梁的沟通因素。Doney和Cannon在综合社会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以及市场营销学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信任发展的五大认知过程:计算过程、预测过程、能力过程、动机过程、传递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信任的感知和认可程度将影响着信任关系演化的方向、路径和演变结果。信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认知过程,它是双方合作的基础。组织间信任是组织间成功合作的不可缺少的前提,这种关系已被许多研究所证实。

在人与人之间利益获取的过程中,个体的信任感知将左右个体的认知或感知结果,影响个体行为和双方合作的可持续性。信任不仅能带来双方的利益分享和价值实现,也能带来资源的最优整合,促进整体利益和资源价值最大化。良好的信任关系,将会节省利益相关主体的时间和交易成本、降低心理风险,进而增加双方的合作意愿,获取更大的利益价值。

四、食品安全的系统管理规制与模式

食品经济与管理例6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收入的稳步增长,我国消费者对视频的需求发生了巨大转变:减少了对不安全食品的需求,增加了对优质安全食品的需求;对食品的关注也由数量保障向质量安全方向转变。我国虽然采取了保障食品安全的一系列措施,但目前食品安全形势依然相当严峻,食品安全监管可谓是任重而道远。研究分析国内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理论,总结我国在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经验与教训,可以使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少走弯路, 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面对不断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国学术界对食品安全监管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这些研究从经济学、管理学、公共管理、社会契约理论等视角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四个主要问题:为什么监管(监管的原因)?由谁监管(监管的主体)?监管什么(监管的对象)?如何监管(监管的方法)?进行了探讨和分析。这些主要研究可分为三类:

1 第一类研究

第一类研究针对我国目前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现状,结合经济学和管理学中信息不对称、外部性理论和市场失灵等相关理论,分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刘宁(2006),李瑾(2010)等认为食品安全事故的频频发生,根本原因是信息不对称。在食品产业链中,生产要素供给者、生产者、加工商、销售商、消费者之间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和经验,通过健全政府信息监管体系、信息传播体系、搭建信息综合管理平台以及实施信息追溯和预警制度来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全程监管,以有效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李军鹏,傅贤治(2007)认为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主要是由于市场失灵导致的,因此必须进行政府监管。政府监管的目的是修正市场机制的缺陷,减少市场经济运作给社会带来的损失。廖卫东(2011)通过构建食品生产厂商和监管者之间的完全信息动态模型,认为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是因为监管者事前不积极而事后视情况监管,导致造假过度以及事后监管过度,降低了监管效率。刘亚平(2011)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角度,分析了中国食品监管目前的困境,认为我国有限准入的市场理念使监管者将发证看作是监管的主要途径,同时,以大企业标准设立的过高准入标准下,监管者将大量精力投放于围堵无证生产经营活动,获得许可进入市场的厂商缺乏有效监管,再加上低端市场的广泛存在诱发厂商的机会主义行为,监管者陷入"管不胜管、防不胜防"的困局。破解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困局,不只是监管机构撤并的问题,更要重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评价:这类研究虽然借助外部性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市场失灵理论对我国目前食品安全问题频现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为我们认识目前我国食品监管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但鉴于这些西方理论产生于西方较为完善的市场、政府和社会管理条件下,在我国处于转型期,经济发展不平衡,食品行业集中度较低的特殊性,其还不能完全解释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本质。

2 第二类研究

第二类研究主要针对国内食品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对监管方式、监管主体、监管部门协作、多元化监管体制等进行了研究。聂拥浩,颜海娜(2009)利用威廉姆森的契约理论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间合作进行了分析,认为食品安全监管作为一个需要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治理才能取得理想效果的公共问题,有效的监管机制就是如何提高各部门之间协作,建立信任和公平,从而减少交易费用,降低风险的治理结构问题。刘亚平(2009)认为我国食品监管经历了从行业管制向社会管制的变迁,同时,政府一直尝试通过调整主管机构和设置综合协调机构来解决管制机构重叠冗余的问题。但一再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表明,自上而下的监督和横向监督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需要跳出原有的改革设计,引入公民监督。刘文彬(2009),苗建萍(2010)基于《食品安全法》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设计的理论思考的基础上,提出引入第三部门协管和社会公众媒体监督,组建大监管体制。肖兴志等(2010)以我国食品监管环节存在的 "中央监管机构--地方监管机构"以及"地方监管机构--食品企业"两个层次的委托关系为基础,分析了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内在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各级监管机构与食品企业各方利益不对等,提出完善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应该从明确各级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大违规企业的惩罚力度等方面着手。崔卓兰等(2010)传统以强制为基础的单一监管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需求,严重阻碍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在服务型行政场景下,应该探索多元主体参与、非强制性、更多融入专业技术与激励机制的多元监管方式。

评价:这类研究着重从监管职能部门的设置、权责分配、部门间协作、监管模式等方面对改进和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水平进行了探索,但研究基本是从某一个角度抓住某一个问题进行分析,缺乏对监管职能的综合系统分析。食品安全是个系统工程,需要从总体监管思路,政府、企业、社会和消费者角色定位,监管机构设置与协作,食品问责制完善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性分析。

3 第三类研究

第三类研究主要介绍国外发达国家食品监管的经验,总结和比较他们成功的监管经验,并以此为参照分析我国食品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比较分析国外发达国家监管机构设置、权责确定、协作机制和相关的监管法律体系等。

陈松等(2007)概述了欧盟食品安全体系的建设背景和发展状况,总结出欧盟食品安全体系在管理体制、科技支撑、监测手段、控制措施和配套制度与标准等方面的五大特点。孙杭生(2007)介绍了美国主要由农业部、卫生部、国家环保署和其他民间机构组成的分工明确,协调运作的联邦、州、地方三级监管网络,以及对食品安全实行"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监管等方面的经验。任智华(2010)介绍了日本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的现状。王兆华(2004),王中亮(2007),陈卫康(2009),李刚(2010)分析了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基本框架和主要特征,并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比较分析,提出实现由人治监管向制度规制转变,由数量型监管模式向质量型监管模式转变,建立起三权互相制约的监管体制。锁放(2011)通过比较各发达国家不同的机构设置得出结论: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模式分为集中型和分散型,而我国的特有国情导致我国要建立以品种划分的分散型监管模式,借鉴发达国家食品监管机构的设置和各部门职责协作,对我国监管机构设置和部门间关系的协调机制进行了探讨。

4 结语

关于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经验的研究,提供了国外比较成功的监管模式和监管体系,通过比较研究,能够更清楚地认识我国食品监管存在的问题,但这些研究在介绍经验的同时,对这些经验适用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分析较少,推广应用受到一定的局限。食品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和社会等多方的配合协调,才能取得较好的结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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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苗建萍,熊梓杰.构建我国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大监管体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11).

[6]李刚.食品安全监管的国际借鉴与我国监管框架的构建[J].农业经济,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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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王耀忠.食品安全监管的横向和纵向配置--食品安全监管的国际比较与启示[J].中国工业经济,2005(12).

食品经济与管理例7

顺序 姓名  录取院校 录取专业 毕业专业 生源地 227 刘小佩 浙江海洋学院 旅游管理 经济信息管理 浙江省岱山县 228 胡芳芳 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 工商管理 经济信息管理 浙江省长兴县 229 俞思佳 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 电子商务 经济信息管理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230 王佳雯 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 电子商务 经济信息管理 浙江省嵊州市 231 傅海丽 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 电子商务 经济信息管理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232 张丹虹 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 电子商务 市场开发与营销 浙江省新昌县 233 钱凯浩 浙江工商大学 食品质量与安全 食品加工技术 浙江省平湖市 234 余建安 浙江工商大学 食品质量与安全 食品加工技术 浙江省淳安县 235 倪芳芳 浙江工商大学 食品质量与安全 食品加工技术 浙江省瑞安市 236 曾聚依 浙江工商大学 食品质量与安全 食品检测及管理 浙江省建德市 237 林雪锫 浙江工商大学 食品质量与安全 食品检测及管理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238 魏晨光 浙江工商大学 食品质量与安全 食品检测及管理 浙江省长兴县 239 申屠响婷 浙江工商大学 食品质量与安全 食品检测及管理 浙江省东阳市 240 钱洁珂 浙江工商大学 食品质量与安全 食品检测及管理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241 王琪玲 浙江工商大学 食品质量与安全 食品检测及管理 浙江省江山市点击查看完整版全国各地2016年专升本成绩查询时间及入口汇总

全国各地2016年专升本录取分数线汇总

全国各地2016年专升本录取查询信息汇总

食品经济与管理例8

从阜阳毒奶粉到石家庄三鹿问题奶粉,从南京冠生园月饼到上海染色馒头,几年之间,在同一行业同一领域中,食品问题如出一辙。这不仅是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的市场监管,更是一个制度建设缺失的问题。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制度保障,食品安全始终未能有效解决,因而全国各地诸如此类的事件不乏其例。至于矛盾激化爆发了,再来处理问责,很显然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

经济法作为一个调整经济公共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律部门。它涉及政府管理、企业经营等市场经济关系多方面内容。通过对食品安全问题从经济法视野的思考,有助于我们构建一个以市场经济为核心,以政府干预为杠杆的食品安全制度,并把食品的生产、加工、交换和消费等重要环节纳入国家层面的制度予以规范,从而从根本上克服缺失制度建设和保障的食品信任危机。正如总理说的:“对待食品安全问题,要以法律为准绳,重典治乱。”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经济法的角度对食品安全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二、问题的分析

(一)经济法中的“人”

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是由于市场中企业或个人的非法行为所带来的质量问题。要想构建一个安全有序的食品市场制度,很大程度上要对参与主体的意识和行为进行分析,从而使我们有效地利用“人”的本性并加以规范,以便建立完善的制度保障,使得规范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在经济法的制度框架内,我们把每个参与市场竞争的个人或法人都假想为“经济理性人”,其行为都是经过理性决策和最优选择的。在这种理论下,“经济理性人”具有以下的特征:“经济理性人”的行动受个人利益的驱使;“经济理性人”只服从于理性,他只想以最小的成本牺牲来满足自己最大的经济利益;“经济理性人”保有享乐主义、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思想意识。

通过上述古典经济学对于“经济理性人”的界定,在食品行业中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和竞争的企业和个人起码包含三个基本命题:第一个是所谓的“自利”,即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是经济活动的根本动机;第二是“理”,即企业和个人的行为都是理性的,它们总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和自身利益所在,在知识和经验的指导下做出相应的判断;第三是“道德与责任的淡化”,即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往往忽视了企业和个人社会道德和责任,因此很可能带来以社会公众利益为代价换取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结果。

笔者认为食品生产企业的运作机制以及经济活动中对社会道德和企业责任的淡化是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关键原因。为了节省经济成本,在原料选取阶段往往偷工减料,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往往采取非正当方式,在食品销售上往往投机取巧,结果就是以牺牲食品质量和公众健康来换取丰厚的利润,实现行业暴利。

他们之所以能够规避法律规范和市场监督,是因为国家没有将食品行业经营者纳入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予以保障和监督,从而让这些社会道德淡漠、企业责任缺失的经济主体有机可乘。从经济法的意义上来讲,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享有应有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一个制度缺失的行业和领域,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绝非偶然。

(二)市场缺陷与经济法理念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食品生产行业和领域,市场机制成为引导食品生产等经济活动的主要方式。然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存在着固有的缺陷,从而使得经济活动具有一定的交易风险性。因此,针对食品安全问题,分析其市场缺陷成为构建食品制度保障的前提。

食品市场的缺陷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个是市场机制不完善所导致的缺陷;另一个是市场机制本身所固有的功能性缺陷。

市场发展机制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企业在市场竞争和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大的食品企业在资金、技术等方面均占有优势,掌握话语权,进而产生了利益分配的巨大差异。这种不平等致使竞争自由性和对等性的缺失,从而引发食品生产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无形中将增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得不为了生存而不择手段地降低成本,由此带来了食品质量安全的隐患。其次,伴随实力不均衡而来的是市场规则的不完善和市场秩序的混乱。一个尚无有效制度保障的食品市场,给那些为了降低经营费用以增强竞争力投机者提供了一定的真空地带。制假售假、非法加工现象的泛滥,使得商业信誉崩溃,并由此引发了市场秩序的混乱,反过来极大地增加了整个食品行业的投机行为,也直接威胁到了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

市场机制本身所固有的功能性缺陷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市场的滞后性。信息毕竟是社会实际情况的一种反映,随着经济活动的变化而变化,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例如,在南京冠生园问题月饼事件中,由于大量过期的馅料无法有效处理,为了避免市场滞后性所带来的经营损失,其将过期馅料再次利用,从而将成本风险转移为食品安全风险,间接将损失从企业转移到了社会公众身上。其次,市场的自发性。在这种自发性的机制调解下,市场主体趋利避害以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例如,三鹿问题奶粉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加入三聚氰胺来代替质检指标,从而忽视了社会整体利益。最后,市场的盲目性。各市场主体往往过分追求眼前的短期利益而忽视了长远的利益。在利益博弈的过程中急功近利使得食品企业忘记了其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由于缺少必要的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问题导致了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损失,这恰恰表明经济法对构建食品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经济法理念以自由、效益、秩序为基础。在经济社会化的条件下,实现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核心内容的实质是公平、正义。

(三)政府失效

政府失效主要是指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干预与监管的缺位。从公共经济管理层面来讲,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没有正确使用手中的公权力,没有合理地落实政府风险防范、市场干预和监管的职责。(两个方面的制度缺失,共同导致了“权威媒体揭露、相关领导表态、几个部门突击、若干人员服罪、过段时间冷却”这样一套循环式的食品安全事件处理方式)。

在市场失效时,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的风险性预判不利,干预调节不到位。纵观这些食品安全事件,政府基本没有有效的预防机制,只是机械地出现一件整顿一件。同时,监督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的不足,这种制度的缺失,导致政府对食品行业加工制作的监管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例如,很多有害添加剂不在监督检验清单之内,这在无形之中增加了市场风险。而且食品监督流程没有纳入食品制度保障体系。如果没有一个好的制度对公权力予以规制,使其运行法定化、规范化,那么必定造成监管与管理程序的人为化、任意化。

市场经济的实质是法治经济。国家调节和干预的有效实施,需要经济法予以保障。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制度的缺失导致了政府的失效,从而放大了市场缺陷,进而产生了食品质量安全隐患和风险。结果就是市场秩序的混乱,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失以及政府公信力的丧失。

三、问题的解决

针对市场经济中食品企业的特点,以及对市场机制缺陷和政府失灵的把握,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经济法的角度出发,通过制度的有效运作把食品行业纳入法治经济的运行体系,以制度来保障食品经济的发展,通过制度的设计与构建来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以达到“公平”与“效率”双赢的制度保障目的。

(一)完善食品企业市场准入和企业自律制度

1.建立信用激励制度,完善食品市场准入

首先,对于食品企业实行信用年审,并根据企业的不同领域和类型量化考核标准,并将信用评级的结果通过媒体公之于众。

其次,设立严格的准入行业资格,对于信用不合格的食品企业应取消其营业资格,并将其淘汰出食品经济市场。

再次,建立信用激励制度,对于连续若干年获得高等级信用认可的食品企业予以一定的奖励。这种奖励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减免部分税收和给予一定的政府补贴或资助等物质手段。

最后,信用评级制度最终应通过立法的途径法定化。用法律化来取代行政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制度的阳光运行。

2.明确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强化企业的自律

将企业责任法定化和规范化,其实质是将食品企业的社会道德上升为具有强制性的社会义务。因为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百姓的生命健康,有必要通过经济法律制度明确企业的社会责任,以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对于那些违责任的食品企业进行法律制裁,对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企业应予以财产性处罚,对行为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的企业应追究其负责人和企业本身的双重责任。

(二)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的协调、监督

首先,由于政府管理的资源有限,市场的游戏规则和政府的调节杠杆之间往往因为缺乏必要的“支点”,出现一些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问题,从而导致经济秩序的混乱。

其次,面对市场竞争的非对等性和成本的负担能力不同等一些由于市场缺陷带来的问题,个别的企业是没有能力去解决的。

综上两方面,行业协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保障食品市场的公平、平等和良性竞争是必要的。通过行业协会这个第三方力量的代表职能、沟通职能、协调和监督职能,来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经济管理结构,从而构建一个有着共同价值取向的食品经济秩序和市场机制,进而达到食品企业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赢。

(三)政府的角色

政府应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行法律制度的构建。首先,食品监管中要采取对等与合作的原则。以合作善治来加强企业、行会和政府的互动。其次,食品监管中要做到信息公开和信息自由。现代法治社会需要透明阳光的政府,政府在公共经济管理中应当公开操作,让公众有知情权,切实保证食品安全。再次,食品监管中符合公平兼顾效率的原则。市场经济条件下,食品安全问题归根到底是利益平衡的问题。政府在食品监管中要采取适度干预的政策,真正达到公平与效率相辅相成,各方利益共赢的结果。最后,实施有效的经济责任制,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可相互推诿,通过制度规范将责权利统一起来。

四、结语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自身的弊端,市场机制的缺陷,这二者使得食品安全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加之政府资源的有限性,政府调节的失效,食品安全问题完全暴露在了制度保障范围之外,成为了社会公众利益的巨大威胁。

食品经济与管理例9

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是政府一统的独立监管,即“政府主导型”模式,或者叫政府唱独角戏的模式。这与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一脉相承,但己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市场主体由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政府及中介组织构成,那么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也应该由构成市场主体的政府、组织和个人共同参与,从而食品安全监管也应该由政府监管与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及市场化中介组织相结合,建立起主体多元化的相互制约的社会公共食品安全监管治理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单一化与治理主体多元化相结合,意味着食品安全监管格局的根本转变。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说比天大一点也不为过。这样大的事情政府当然是责无旁贷,义不容辞地要监管好,关键不是政府愿不愿意,而是有没有这个能力来全部承担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现行“政府唱独角戏型”的监管模式,是以“理性政府”为假定条件的,这在改革开放的初期或者说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其优势非常明显,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其弊端也越来越凸现出来。因此,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第一次提出了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食品安全监管从微观上看是属于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宏观上而言应属于社会管理格局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既与党委有关,又与政府有关;既与生产经营者有关,又与消费者有关;既与行业协会有关,又与中介组织有关;既涉及到每一个人的健康,又涉及到每一个家庭的安全;既涉及到每个社区的和谐,又涉及到全社会的稳定。我们是因穷而开始改革开放,解决吃不饱的问题。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对食品“监管”的要求更高。在一次次的清理取缔中,面对反复出现的管理对象,难免产生厌恶心理,“暴力执法”屡有发生。这就极易引起,影响社会稳定,这已成为困扰执法部门的一个社会难题。我们应当认识到,只有合理的社会联动机制的正常运行,才能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在一个社会里,只有各方利益、特别是生存的权利都得到合理的保护,才能减少“暴力执法”、“暴力抗法”的发生。这些主体是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对于处在政府有关部门监管视野边际的无照经营食品的小商小贩,已经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这些主体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决定了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很难到位,但涉及到待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等社会问题,而这些地区的党委、政府的基层组织是比较健全的,各类自治组织也发展和壮大起来,对所在地区的情况最为熟悉,最具有管理的话语权。为此,充分发挥社区、村镇地方党委、政府职能机构和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作用,发挥好城乡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才能形成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监管与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相结合的整体合力。社区组织、食品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民间团体等组织各自联系着一部分社会成员,是公民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一种重要途径。这些组织贴近百姓,了解民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动态都会在其视野之内,他们的话语,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民众的消费决策,也影响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只要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乐意将一些事务交由这些组织来参与处理,这是解决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资源有限的有效举措,不仅能够为政府节约大量行政开支,还能大大鼓励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和壮大。这种良性互动,就会使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的治理,在填补政府监管食品安全的“空白”方面发挥巨大作用。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重视社区、村镇建设的同时,还应加强社区、村镇组织在食品安全治理方面的社会功能,真正使社区、村镇成为整个食品安全链中行政执法监管与多元治理主体相结合模式的重要环节。

二、由单一行政监管手段向多重治理手段转变

随着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多元化,食品安全的监管手段已将由平面化向立体复合化转变,由单一监管转向多重的治理手段,主要包括:

其一,法律手段。法律手段是治理食品安全的主要手段。用法律手段治理食品安全,关键在于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是要在巩固发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主要解决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问题,以及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落实经营者自律,努力确保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二是要加大对食品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三是要严格把好食品经营主体和食品质量准入关,依法清理和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落实食品质量市场人市、监测、警示、退市等监管制度。

其二,经济手段。利用经济手段是食品安全治理手段之一。当前利用经济手段进行食品安全治理的重点。一是加大食品安全流通环节监测机制的财政投入,深入推进监管部门的改革,提高食品监测的科技含量,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电子网络,把现代化的监管手段用在食品市场的规范管理上。赣州有着800多万人口,管辖着19个县(市、区),现有1 3万多家个体工商户,近万家私营企业,而基层工商分局(所)的执法人员还不到1200人。该市工商部门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目前已全面实现了市、县、乡三级联网,市场主体及相关信息全部录入数据库,执法装备也大为改善,执法效能大为提高。二是逐步引导农村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示范店,对合格的示范店实行财政奖励制度,重点是改善

食品的储存工具和卫生条件。三是积极推行举报奖励制度,扩大揭露违法经营食品行为的范围和规模,最大程度的减少假冒伪劣食品对消费者的危害。四是在大中型食品批发市场建立起涵盖食品储存、运输、检测、退出、销毁、公示、补偿等全过程、多层次的安全执行监督体系,强化责任监督。

其三,行政手段。行政手段是体现政府权力的一种方式。食品安全监管中利用行政手段要立足于服务和监督,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构建行政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体系。一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社会监督体系。通过建立与消费者协会、食品行业组织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社会监督和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宣传引导作用;聘请食品安全监督员,把食品安全义务落实到具体的食品消费者身上,及时发现违法行为,遏制恶性食品安全事件的产生和扩大,鼓励引导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努力营造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氛围。二是推行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体系建设。重点是依据食品经营者诚信守法情况,将食品经营主体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失信、严重失信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重点监管。对食品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优良记录、不良记录、产品信用等信息进行连续、全面地记录,并在网上公示。

三、由临时无备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向建立健全快速预警体系转变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各种突发事件对人类的生存和环境造成预料不到的灾难性后果和危害。这种非常态、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等。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这是对新时期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出的新要求。

首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的预警、决策分析和应急机制,以正确把握食品安全发展动向,未雨绸缪,临危不乱。

必须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机制、预案和工作准备,以形成一种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应对系统,增强预警、防范、应变和处置能力,提高应对食品突发事件和风险的本领。这里的关键是把握时机做出正确的决策,法国科学家巴斯德有句名言:机遇偏爱有准备的头脑。危机决策中瞬间的果断,除了决策者的个人素质准备外,同时也包含了机制的准备、力量的准备和预案的准备。没有这些因素的相互叠加,果断就会成为莽撞的代名词。

其次,健全完善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组织体制。

要注意把实践中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成功做法转化为经常性方法、把有效的临时措施转化为长效的组织体制。建立延伸至基层、具有区域和行业代表性的、真实高效的重大事件和复杂市场情报传递与预警体制,实行纵向领导;同时,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市场情报分析预测,确保信息与决策及时上通下达。这里的关键是明确权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关重大,明确权限不是层层分权,而是突出两头:高层的决策权和前沿的机动权。可以说没有这两者的有机结合,就没有高效的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机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机中最可贵的就是积极行动,最可怕的就是消极不动。而一线执法人员审时度势的机断专行,往往成为成功处理的关键要素。权力向下分散,责任向上集中,这是高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机的核心。既要必须清晰准确地说明要完成的任务和达到的目标,又要明确各级行使机动权时的范围和条件;既要向下属授权,又要做到虽“授权”但“留责”。只有随时准备为下属承担责任,才能真正调动第一线的主动性,否则将大大扼杀第一线主动行动的积极性。从而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机处置中,若没有与高层决策权威相结合的前方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往往会陷全局于被动。

再次,建立完备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食品经济与管理例10

4月14日,新华社报道,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强调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峻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这关系到我国13亿多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抓得紧又紧。这些年食物安全形势不断好转,但问题仍教严重,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存在诸多问题,老百姓仍然有很多期待,必须再接再厉,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本文主要分析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角度入手来分析为什么安全监管体制会出现问题,以及对于食品监管机制提出的三大建议,从而让中国老百姓能对每天吃到的食品真正放心。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主要的问题

从目前来看,我国各个级别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卫生、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等九个部门。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已经初步已建立起一个相对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形成以各项法律法规为依托,多个监管部门相协调,共同监管的格局。然而近几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逐渐地暴露了食品安全机制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执行力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框架已经起步,但是,食品安全监管应该是一个”从农田到饭桌”的全过程监控。包括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储藏、运送、销售、卖出等的监管。但是在我国因分段立法监管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一系列的覆盖”从农田到饭桌”食品链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目前的法律法规主要侧重于食品产生、生产环节的卫生监管。而且有些法律法规条文或因过于笼统难以执行,或因标准欠缺难以执行。现有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无论是从法律法规还是法律震慑力都是不强的,这些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的严峻性在很大程度上于对事故的处罚力度和威慑力不够有关。(二)政府监管机制存在“漏洞”,监管效率底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分工的总体思路是“分段监管为主,不同种类监管为辅,多部门共同监督和管理”。此监管机制有一定的合理性,让食品制造的各个环节都能充分得到政策主体的管理和指导。但是其机制也存在缺陷。各个部门不相互配合、管理重复和管理欠缺等现象突出政策实施的通道被切成不相连接的几段。当食品安全事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牵扯的各有关方面都会本能地相互推卸责任。这种情况往往导致管理活动的反复,管理活动一致性低和管理盲区的出现等诸多“政府失灵”的现象。这恰好是我国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的根源之一,导致监管效率低下。(三)检验能力和质量标准体系不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持和依据,是必须执行的国家标准。我国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力量分散,资源不能有效共享和利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各级政府部门的设计是一个多分支多级别架构的机制,因此各种各样的检验室、监测站分布在卫生、农业、质检、工商等多个部门中,既独立又封闭,造成了人才的浪费和资源的损失。我国质量标准体系整体普遍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呈现出“少、老、低”的趋势。目前这一情况直接致使了质量标准不能很好的与国际实施标准接轨。我国食品行业国际标准的采标率只有14.63%,严重制约了食品行业技术水平的提高。

二、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产生的原因

食品安全监管必须以整个食品供给链的监管为根本,私营公司、消费者、政府构成食品链的三大主要行为主体。公共选择理论将“经济人”引入政治市场,用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探讨政治过程。政府是食品监管的主体,政府本身也是理性的经济人,同样也可能产生政府失败。“经济人”范式是一种相当有用的分析工具,是一个人类行为动机的简化的假说,它可以用来解释社会经济活动中一系列相当广泛的问题。“经济人”假设,就是“人是关心自身利益的,是理性的,并且使效用最大化的追逐者”。(一)政府行为的分析“政府失败”是公共选择理论的主要部分,来分析政府行为效率。所谓的“政府失败”,是指政府的行为并不总像应该的那样“有效”或像理论上所说的能够那样“有效”。在布坎南看来,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保证人,其作用是避免市场经济的不足并使各经济人所做出决定的社会效应比政府干预以前更高,否则,政府的存在没有意义。但是政府存在着这样的“缺位”、“错位”和“越位”的情况。对于一些底层监管者而言,在经济建设“锦标赛”模式下,基层干部升职与GDP和财力增长有关,比起食品安全市场监管等“生效慢、难出彩”,政府部门这种趋利行为,他们自然喜欢为招商引资这些看得见的政绩忙碌。如“三鹿奶粉事件”不法分子在从奶农到奶站的途中往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却一直无人监管,就是一个很明显的例子。(二)利益集团的行为分析奥尔森曾在《国家的兴衰》中提到,特殊利益集团为了达到它们的目的,采取最为明显的方式就是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过程。利益集团可以凭借自己庞大的资产为政府人员提供创租的机会。利益集团可以由普通民众、非政府组织、公共部门组成,也可以由寻租的利益集团组成。企业、厂商与地方官员来往的过程中,避免不了会出现利益勾连的现象,浮现出“官”与“商”勾结,在这种千丝万缕的官商勾结中,食品生产商只要不出太大问题,就会出现“选择性失明”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于公可以交税,于私可以交钱。厂商会通过采取游说、示威、威胁、行贿等合法或非法等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官商的相互勾结是理性经济人通过结成利益集团来追求和实现他们的共同利益要求。(三)消费者的行为分析消费者首先是个理性的经济人,人是关心个体利益的,是理性的,并且是效用最大化的追逐者。每一个活动经济人面临选择时总会倾向于选择给自己带来最大利益收益的机会。这表现为在行动的时候必然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在经济活动中既注重收益,也关注成本,或是取得最大收益,或把支付的成本降到最低。有些消费者在购买有问题的商品时,当自身的权利受到伤害时,往往忍气吞声,不能引起重视,通过法律的手段作为有利抗争,而且消费者原本就存在搭便车的心理,再加上投诉成本太高或没有相应的奖励来鼓励他们的行为,由于食品消费一般涉及的数额不高,如果问题产品没有给消费者带来明显的健康威胁。

三、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建设完善食品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基础。应该加快其修订完善的步伐,尽快的完善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落实处罚到人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重拳整治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滥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均应追究到人,并向社会公开被处罚人的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推动地方食品厂生产经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管理办法的出台。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管,开展执法检查,做好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让失职部门承担起相应的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来避免“政府失败”。(二)完善检验检测,提高监管能力推动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对接,继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美国为了满足食品市场的基本需求,在全国范围内成立大量安全检测机构,也结合各州地区的实际发展状态,对食品安全检验标准进行全面调整,把每年的9月确定为“食品安全教育月”加强对食品监管人员的检验训练。借助美国经验,考虑我国现状,我国应该克服行体制的问题,通过改革创新,推进现有机构结合。推动监管行政部门与检测技术部门分开,给予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独立的地位,来提高检验检测公信力,实现检测和监管分开。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三)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形成多方位监管首先要整合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更加具体的确定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权责划分,要降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内部的部门侥幸心理,深层次地确定各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要积极避免责任划分不明、权责不清从而导致监督管理空白。其次,要有分段式管理专向一体化监管。食品安全监督权越集中,监督部门的有效性和积极性越高。最后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在全局的视角下考虑,加强各部门的相互沟通与协作,从而实现各监督环节的无缝衔接,使监管工作更统一、协调、有效。食品生产者也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对社会和公民负责,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敢于承担社会责任。而且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采取加强风险教育、提供多样化的公共论坛这样的方法,进而提高公众应对和参与治理食品安全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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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济与管理例11

中图分类号:R15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38-0129-03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食品安全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而对于食品安全管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消费者能得到健康、安全、营养的食品。对食品安全的理解有以下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与人民群众相关的食品安全方面的保障由政府负责提供;二是食品所含的有毒有害物质给人体安全所造成的危害。而学术界对食品安全至今还难以达成统一的意思,这其中包含各种各样的解释,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以下两种:一种是将食品安全分为绝对安全和相对安全两种层次。绝对安全被认可为是一种承诺,它确保不可能因食用某种食品而危及健康或造成伤害。而相对安全是指一种食物通过人们正确、合理、合适的食用方式而不会对健康造成损害。另一种认为食品安全是指经权威部门认定,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满足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同时在正确的食用方式和正常食用量下不会对人体的健康造成损害,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是个发展的概念。笔者认为食品安全可以表述为:在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下,食品在生长、加工、流通的各个环节中不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有害有毒物质。食品安全既可以是食品在现实中的生产、经营、流通安全;也可以是食品消费在未来的影响。所以对于食品安全的分类有以下几种理解:

1.食品卫生安全。食品卫生是指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通过采取一些必要的条件和措施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适用性。而食品卫生安全是指食品必须达到最基本的卫生安全要求,以保证消费者的身心健康。食品卫生是整个食品安全的基础,一个清洁的生产加工环境,有利于创造和维持一个对人类健康有益的生产环境。食品从业人员要以健康的身体加工食品,同时必须防止因各种污染食品而引发的食源性疾病,并且将由于食品腐败而引起的微生物的繁殖减少到最低。食品卫生安全是食品安全的最基本的要求,即食品应达到最基本的对人体无毒无害的要求。

2.食品质量安全。食品质量是指食品的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包括安全性、营养性、可食用性、经济性等几个方面。安全性是指食品在消费者食用、储运、销售等过程中,保障人体健康和安全的能力。营养性是指食品应具有保障人体所必须的各种营养物质和矿物质元素的能力。可食用性是指食品可供人们食用,任何食品都有其特定的可食用性。比如,有些食品可以直接食用,而有些食品则需要经过加工处理后才能食用。经济性指食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领域所付出或消耗成本的程度。食品质量安全是指食品产品品质的优劣程度,包括食品的外观和内在品质,如食品的色、香、口感、滋味、气味等。食品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相关的色、香、味、形等感官性状。

3.食品营养安全。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的解释,营养安全是指在人类的日常生活中,要有足够、平衡的,并且含有人体发育必需的营养元素供给,以达到完善的食品安全。食品的营养成分必须要达到人体所需的营养指标,并且要均衡合理。如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脂肪等各种人体生理所需的营养要素均要达到国家所制定的标准,这样才能促进人体的健康。反之,如果食品营养达不到国家相应的标准,那么在营养上它就是不安全的,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4.食品数量安全。顾名思义,食品数量安全是指食品在数量上符合人们的购买力,它的基本条件就是人们既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的所需食品。对于食品安全的属性,学界没有较大的分歧,认为食品安全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我们都知道要判定一个物品是不是公共物品,其标准主要是它是否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而食品安全符合公共产品的这两个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食品安全不仅影响消费者自身的身体健康,而且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共同面临的一个公共卫生问题。而公共卫生,不管是在公共行政学领域,还是在经济学领域,无论是自由主义经济还是政府干预经济,都毫无疑问地被认为是政府必须提供的经典公共产品之一。其次,食品安全信息也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食品生产厂家的信息垄断和消费者的信息搜寻是处在一个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因此需要政府在这里提供一个名为信息服务的公共产品。即政府利用其身份的特殊性,通过法律手段以及一些措施使企业和消费者的信息达到相对的对称,从而提高全社会的信息分享程度,使消费者了解实情,降低消费者的交易风险,避免由于信息不完全而造成的损失。再次,在大的世界环境下,由于局部的动荡不安,食品安全也会危及到一个国家的安全。因此,保障国家食品安全,防止等不法份子利用食品制造社会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繁荣,是各国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食品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这一公共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食品安全管理中的政府角色

(一)政府的定位及政府角色的演进

一般来说,政府是国家权力的集中代表者与公共服务的执行者。它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随着国家的消灭,政府也将不复存在。卢梭认为:“政府就是在臣民与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政府和国家的关系可以简单地描述成政府是国家的“新闻发言人”,是国家机器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表达意志、命令和处理事务的机关。政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是指社会公共权力,包括行使国家权力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统称为“政府”。从狭义的角度来讲,政府就是国家政权机构中的行政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政府”,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组织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实施其政策的主要工具。在我国,我国的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是狭义的概念。政府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以下三点:首先必须有一套正式的组织机构,并且井然有序的正常运作;其次,政府应拥有来源于社会的授权或委托的强制性权力,具有合法的权力,才能依法处理国家相关事务;最后,政府应承担对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权,调整社会关系,发展社会福利等。因此,政府应相应地履行三方面的职能:一是保卫本国领土完整和不受侵犯,保护本国成员免受外来侵略的损害,维护国家的独立;二是保护各个社会成员相互之间的权益,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三是建立和维护公共产品,使社会公众能普遍地享受其便利,如食品安全。在政治学、经济学、公共管理学等相关学科领域,我们都能看到有关政府角色和政府职能的问题,并由于各自的不同理解,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对政府角色及职能的看法不同而形成各种流派。

1.自由主义政府论。自由主义政府论产生于18世纪后期,其建立在重商主义对政府角色批判的基础之上。亚当・斯密是自由主义政府论的主要代表,他认为政府应尽量不去干扰经济,经济应由市场自己调节,市场自我调节会比政府干扰市场要有效的多。自由主义政府论指出,政府只扮演“守夜人”的角色,政府应以越小越好,管的越少越好的形态来出现,尽量以最小程度来干预市场,参与整个经济社会的运行。所以,自由主义政府论的主要理论思想体现在“小政府、大社会”和“守夜人”型政府上。而将此理论付诸于实践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政府好坏的衡量是以政府管的多少为标准,管的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最有效的政府,反之则是最差的政府;其次,政府也会考虑自身的主观利益;最后,政府所拥有的权力应具有合法性并得到合理的约束,禁止权力滥用。

2.凯恩斯主义政府论。20世纪30年代初,西方国家爆发了大规模的经济危机,经济出现大萧条现象,之前一直流行的自由主义政府论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并最终破产,政府尽可能少的干预市场的模式也被终结。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凯恩斯主义迅速崛起,并逐渐得到大众的认可。凯恩斯主义认为大规模的经济危机的爆发是由于供给和需求在宏观上未能达到平衡,而这种平衡单单靠市场是无法自己调节的,所以,政府必须要进行干预;政府所制定的宏观经济政策可以使均衡的产量达到市场出清的水平,因此政府的干预是有必要的,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凯恩斯同时指出,要想控制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达到市场的良性运作,就需要政府出台相关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以调节社会总需求,实现对整个市场经济的干预。这种干预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全面的,既要干预市场失灵方面,同时要保护市场成功方面。随着凯恩斯主义的不断发展,西方政府越来越多地依据凯恩斯学派的理论来制定相关政策,从而达到调节市场,保障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发展,政府的模式也由“守夜人型政府”转为“干预型政府”。

3.新自由主义政府论。20世纪70年代后期,继大规模的经济危机之后,西方国家又出现了大范围的滞涨现象,即经济停滞和通货膨胀并存,失业率居高不下,政府财政赤字空前庞大。这种滞涨现象的出现使人们开始对凯恩斯主义及其所倡导的“干预型政府”模式产生怀疑进而批判,随之出现了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新自由主义学派重提市场自由调节,他们分析了政府干预的局限性和低效性,要求取消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继续主张让市场经济自由调节,充分发挥其作用。新自由主义政府论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从主观的假设出发,认为每个人都是很理性的人,市场是完全自由的竞争,同时倡导个人主义,认为每个人首先是利己的,其次才是利他的。二是崇拜“看不见的手”的力量,提倡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认为市场的自由调节是最好的机制。三是反对国家干预经济,指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是低效的,由国家来计划经济、调节分配,破坏了市场经济自由。

4.马克思主义政府论。马克思主义政府论是唯物主义的政府论,他要求用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研究国家和政府的问题。首先,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不是与生俱来就有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阶级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它是从社会内部成长起来的,而不是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它的出现不仅意味着社会已经分裂为阶级,而且表明了阶级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其次,恩格斯也指出了国家区别于氏族组织的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按地域标准划分居民,二是建立起特殊的公共权力。再次,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的实质是阶级,是阶级统治的暴力机器,其基本特征是具有强制性。国家的本质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它直接体现了统治阶级的经济要求,国家的主要任务就是保护它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使这种生产关系更加巩固和发展。最后,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的职能体现了国家的本质。他将国家职能分为对内和对外两种职能,对内镇压敌对势力的反抗,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侵略扩张或同他国发展友好关系,保卫国家安全;两种职能之间相互作用、互相协调,前者是基础,前者决定后者,后者反作用于前者。

马克思主义政府论虽然立足于国家,较多地探讨国家的相关理论,但是对国家的形式、国家机构和政府行政也有所论述。他们将行政管理和其他管理区别开来,又与国家的立法、司法活动区别开来。马克思主义政府论为社会主义国家和政府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发展思路。

(二)政府管理食品安全的相关理论

1.市场失灵理论。市场失灵理论一般是指由福利经济学发展起来的规范理论,并成为分析政府监管的主流理论。它主要强调政府应介入市场的管理,来调节市场失灵。在经济学中,市场失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偏离了帕累托最优状态。之所以会出现市场失灵,是因为现实的市场并不存在最优状态所假定的一些条件。广义的市场失灵,不仅包括狭义的市场失灵,而且还通过引入其他的一些标准来判断和评价市场经济的功效。狭义的市场失灵针对的是微观经济领域,而广义的市场失灵不仅如此,还包括宏观经济领域中的波动和发展,以及从公平道德观来看的社会问题。狭义的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失灵:一是市场进入存在壁垒或者障碍,二是外部性,三是内部性。内部性最早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史普博使用,并引入市场失灵理论的分析。是指交易者一方得到的而未在交易合同中反映的利益或成本,包括正内部性和负内部性两种。前者如雇工上岗培训,他因此而得到学习一门新技能的好处,但是,这一好处在雇工与雇主交易时,并没有包括在交易合同条款中,因而也就没有在价格上反映出来。由于正内部性同正外部性一样,对整个社会是有益的,所以,政府对此一般并不过问。因此,本文强调的内部性仅指负内部性。

负内部性如同负外部性一样,是普遍存在的,例如,消费者购买了劣质产品,为此而蒙受了损失,并没有在交易合同条款中反映,更没有因此而在交易中得到补偿。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就是负内部性的一个很好体现。负内部性通常表现为信息不全及不对称条件下产生的市场失灵、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问题。内部性使交易一方遭受了额外的损失,这虽然不像外部性那样未经交易,而是经过了双方的自由交易,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内容没能事先在交易合同条款中明确下来,从而在价格上得到一定的反映,结果,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的潜在利益被有优势的交易一方攫取,并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所以,在有内部性问题存在的地方,其交易效率是低的,没有达到帕累托效率。由于内部性问题的存在,消费者在交易双方中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方,与此对应,政府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而对食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发生的内部性问题进行监管。

2.公共选择理论。公共选择理论是以西方经济学中“经济人”的假设引入对政治体制和政府行为的分析为基础的。它认为,政府官员与厂商和消费者一样,也是具有理性和私利的“经济人”,他们也具有自己的动机、愿望和偏好,他们同样关心自己在政治活动中的成本和收益,在交易过程中,他们也同样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政府官员作为单个的个人在政治市场上会对不同的决策规则和集体制度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反应(即公共选择问题)。但是,不论以何种方式作出公共选择,最终实施社会决策的是官僚和官僚机构,其最终的决策也就很难体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一方面导致过多的公共物品供给,另一方面导致公共物品的实际成本过高,这也正是“政府失败”的体现。

3.部门利益理论。部门利益理论是施蒂格勒在1971年发表的《经济管制论》中首先提出的。部门利益理论的中心是,作为一种制度,政府监管是产业所需并为其利益服务而设计和实施的。政府监管是利益集团满足自身需求的产物。它假定:政府的基本资源是权力,利益集团可以说服政府运用权力为本集团的利益服务。部门利益理论的一个直接派生物是政府管制俘虏理论,政府管制俘虏理论认为政府管制是为满足产业对管制的需要而产生的,而管制机构最终会被产业所控制。促使政府进行管制的是管制对象本身,政府管制与其说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倒不如说是特殊利益集团寻租的结果。“政府管制俘虏”可以看作是部门利益理论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此种形式下,管制为政治家们服务,被用来满足政治高层人物的意志并强化他们的权力。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市场失灵理论是对市场失灵的阐释,后两个理论则侧重于政府失败。在食品安全领域也自然少不了政府、企业、消费者三者错综复杂的关系。首先,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是政府监管的目的,但其部门利益导致的现实结果却是不理想的;其次,能够降低交易成本的政府监管是必要的,但其公共选择并由此导致的组织与制度所产生的结果是值得怀疑的。

三、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角色定位合理性的评判标准

角色是一个抽象概念,可以将其视为一种社会关系。20世纪80年代,以拉图尔为代表的巴黎学派,提出了“角色网络理论”(actor-network-theory)。他们认为在一个科学知识构建的系统中,起作用的每一个因素都能称为角色,该角色能在自己周围构建一个网络,并将网络内的角友转化成一个网络整体,各角色之间相互牵制,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结合拉图尔的观点,我们可以将食品安全管理看作是一个由科学知识构建的系统,而系统中的政府因素、企业因素、第三方因素都是食品安全管理的一个角色,从而构成一个角色网络。角色定位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整个系统运作是否有效,因此应对该角色网络的合理性做一评判,制定出评判标准。笔者认为政府在食品管理中角色定位合理性的评判标准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角色是否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展开,即职责履行是否明晰合理。食品安全管理的各个机构若不能依法履行其职责,完善自身监管,那么将会导致管理的混乱,从而使政府机构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丧失其所扮演角色的合理性,反之能够体现其角色定位的合理性。

2.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角色定位是否存在错位、缺位等不合理现象。在食品安全管理的整个系统中,各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的健康环境,如果出现不合理现象,那么政府的角色定位就有所偏差,从而对其进行优化,以达到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角色定位的合理性。

3.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角色定位最终要体现在是否能为广大人民服务,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的基本保障,人民群众是食品安全的最终受益者,一旦政府的角色定位脱离了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的,那么它的合理性自然也就不存在,因此,对企业及第三方的关注自然成为食品安全管理中,政府角色定位合理性不可缺少的一环。

参考文献:

[1]周汉华.政府监管与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