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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共享税务管理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5-30 08:37:43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例1

关键词 共享服务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 财务管理

一、引言

目前我国大中型企业已经或正在构自己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共享服务理念和先进管理方法已经被他们所接受和运用。本文分析了财务共享服务管理模式在大中型企业实际运行中的一些优点和不足之处,以期能对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管理模式更好的运行提供建议。

二、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管理模式对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支持作用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建立了“一体化”、“集中化”“协同性”的集团财务集中管理模式,为企业及下属公司今后的财务管理提供了系统性、方向性、科学性的指导战略规划,为实现企业自身发展目标奠定了坚实财务管理基础,对企业的总体的、远期的战略目标实现起到了决定性的支持作用。

三、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管理模式对业务部门的绩效评价作用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管理模式实现了与业务、人力资源、销售、采购、物流等各种系统的高度集成,实现了全面、实时的监控分支公司的各种运营管理情况。财务共享服务中心通过分析与评价各分支机构的各种数据,以此来考核和评价其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充分调动企业集团各分支机构、各部门以及每个人的创造性和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为企业的绩效评价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支持和帮助作用。

四、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管理模式对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作用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管理模式已经成为国内外众多大型企业进行降低管理成本、改善内外部服务质量、提高其工作效益和效率、加强自我风险管控的一种最流行的、先进的财务管理新模式。第一,随着企业的规模的不断扩大,财务共享服务模式有效的避免了财务组织的重复建设和人员的重复配置,建少了无效的人力劳动成本,从而带来了人力成本和运营管理成本的大大节约。第二,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管理模式可以借助制度、口径和尺度一致的标准化和工作流程,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从而大大降低了内外部审计风险和税务风险。

五、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管理模式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管理模式虽然对企业降低成本、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及效率以及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起到非常大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以下不足之处:

(一)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财务人员与分公司缺乏沟通、信息交流不顺畅。财务人员不再直接与分公司的财务人员面对面的接触,其人事、工资等关系与分公司无关,只是在工作上是一种完全关系。可能各自会为了各自的工作利益和目的,在处理工作的时候容易产生摩擦,沟通起来不顺畅。

(二)容易造成“机关作风”。实行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财务管理模式,企业容易造成只是“共享”而不“服务”。由于大量财务人员集中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人员管理难度大,容易造成服务意识淡漠,形成机关的一贯指挥作风。

(三)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财务管理模式虽然实现了集中化和实时管理,大大提高了其工作效率,但是也必然存在着许多安全隐患。主要表现为:网络化财务管理的安全隐患主要是由于网络硬件设备容易遭到物理破坏,电脑主机容易遭到网络黑客和大量病毒的攻击。

(四)税务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税务成本增加。实施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后,财务共享中心的财务人员不能直接和当地的税务局进行沟通交流,会导致当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退免税等申请困难程度加大,使得企业失去大量税收优惠机会成本。

(五)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加大。实施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后,所有的财务单据和工作都集中在共享中心集中处理,这些复杂、重复性、枯燥无味的工作不仅加大了财务人力的工作量也加大了心理压力,从而会造成工作质量下降和工作效率的下降。

六、对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管理模式运行的建议

(一)加强财务共享中心财务人员职业道德思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企业须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和思想引导,使财务人员不断加强为基层服务的思想和态度,多了解基层公司的需要和困难,设身处地的为基层公司考虑问题,克服“机关作风”。

(二)加强网络安全措施和财务人员网络安全培训。企业必须对网络访问权限的严格控制,可以通过严格的用户授权和密码保护以及利用防火墙和杀毒软件严防黑客和病毒的入侵;可采用数据异地备份等防灾措施,切实保护数据的安全;还要加强财务人员对电脑、网络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加强财务人员的道德素质教育。

(三)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沟通协调。企业要加强与当地税务等部门的及时有效沟通,把握好各种税收政策,积极争取有关领导和部门的支持,处理好各种财税关系,及时做好税收缴纳、税收优惠和退免税工作,降低税务风险和税收成本。

(四)切实关心员工日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高效的工作提供后勤保障。企业可以开办职工情绪管理知识讲座、开办职工健康知识讲座、建立职工书屋、开展各种团队活动等努力给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尽力减轻职工心理负担。

参考文献: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例2

在企业创新的财务管理模式下,即财务共享模式下,电子发票的应用在使企业通过信息系统平台采集数据的同时减少人工参与程度,在更大程度上实现数据管理的自动化,因此一种能帮助实现纳税企业和税务机关之间税务信息自动传输的模式势在必行。基于此,本文认为“税企互联”模式的构建应基于电子发票应用之后,结合电子发票的特点,希望通过对企业在财务共享模式下建立“税企互联”模式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与探索,试图对财务共享服务模式的完善或“税企互联”平台的构建提出一种思路,搭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互联互通的桥梁。

二、税企互联模式的应用可行性分析

1.风险规避

一般认为,通过电子方式开具、传输、保存的发票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发票。对于通过OCR扫描将纸质发票数字化的方法,属于将发票电子化的替代方法或技术路线(谢波峰,刘萧优,2016年)。因此,在交易双方开具电子发票之后的过程,电子发票作为只读资料,只具备查阅、调取或作为记账依据的功能,其所承载的信息数据在传输、流转与使用环节均不受人工干预或转化的影响。财务共享模式下,“?企互联”平台使得业务前段数据得以直接从交易对方所开具的电子发票读取,再传送至企业的处理系统,不涉及其他任何数据的录入。减少人工审核或修改而导致差错的风险,加强了共享平台的自动化、规范化进程,从根本上满足财务共享模式的运作规律与目标。

2.涉税财务流程再造

企业采用财务共享服务模式的目的在于提高组织管控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其中最核心的转变来自于对组织内现有财务相关流程的再造,以实现自动化与标准化。伴随电子发票的全面推进,“税企互联”平台的建立为企业对自身涉税财务流程进行回顾与再造提供了机会。电子发票信息的使用意味着人工参与程度的降低,人为因素的减少意味着相关流程距离标准化更进一步,因此该平台的建立提升了财务流程的自动化程度,能将更多原先无法标准化的过程整合并改进为规范化的财务流程,给企业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财务共享模式提供了帮助。

3.优化税企办税环节

对于企业来说,在财务共享模式下结合电子发票的应用,企业的财务工作效率将通过“税企互联”平台自动化数据读取得以大大提升,通过电子发票等电子档案实现靠系统报税的手段也将尽快实现。对于税务机关而言,随着相关系统的创建,或者在财务共享平台间的嵌入,能保障发票信息在交易双方和税务机关之间实时共享,发票数据产生后集中处理传输至税务部门,企业办税流程如申报、缴纳、退税等业务将实现线上办理,税务局得以实时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数据,加强信息化税收监管,提升税收征管效率。

三、“税企互联”系统平台框架模型的设计与实现

1.税企互联的模式

基于银企互联模式的成熟发展与应用,本文认为在纳税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也应建立类似于银行与企业信息传递的模式。以此实现企业在申报税、退税等方面的个性化服务,同时依靠电子发票的传递,税企互联模式的建立也能解决企业财税信息与税务机关征税相关信息的一致性问题。下面以增值税税款申报为例,阐述税企互联的模式。

如图1所示,是以增值税发票的申报为例的税企互联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纳税人(企业)和税务机关的数据库可以直接进行交互。在使用电子发票的情况下,作为销货方的纳税企业首先会向税务机关的系统发出开票请求,税务机关系统只需对该请求的相关信息进行验证。如果验证通过,将反馈验证成功的指令到企业系统,此时,企业系统直接将电子发票开具至购货方企业系统,购货方企业系统将直接依据电子发票信息在其他系统中进行信息分类归集记录,并自动生成记账凭证。

在税企互联模式下,纳税人的税款申报基本上将依照所有电子发票上的信息自动申成,在纳税人系统申报请求发出后,待税务机关系统的验证通过的信息传输回纳税人系统,纳税人系统将依照验证通过信息在系统平台下,生成相关的记录或进行相关税款的支付,这样便完成接口过程。基于现在税款申报基本上还是在税务局申报系统中手写完成,“税企互联”模式的应用能帮助实现税款申报的即时性,同时提高管理效率,降低填写错误等风险。

2.税企互联系统平台的框架结构

支撑层决定本系统运行所需要的基本运行条件。其中的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网络等是为业务功能层的税务服务端子系统、纳税人端子系统和接口端子系统等直接提供系统的运行环境支撑,并为数据服务层、应用层、用户层等层次的信息传递提供传输通道。

业务功能层确定本系统所需要开发的主要功能。其中,税务服务端子系统由税务管理方,即税务机关操作,实现税务服务信息的、税务信息的查询、或者针对来自不同接口的纳税人端子系统进行相关审核、咨询、申报、退税等个性化服务。纳税人端子系统,由纳税企业操作,实现纳税企业进行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款预缴等企业税务流程中涉及的项目,并接收来自于税务服务端子系统反馈的相关审核意见、纳税通知等税务信息。接口子系统主要作为上述两个子系统的辅助系统,但同时该系统承接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开票等相关税务信息交流的任务。

数据服务层主要实现对纳税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功能。通过从业务功能层中不同端口获取的在应用层中采集的纳税数据,运用数据层的统计和分析功能,可以实现税费缴纳查询、税费结构分析、税费趋势分析、税金预算管控等多形式的统计、分析和预警功能,并最终以图形、图表或数据显示的方式为企业或税务机关完成数据服务的功能。

应用层分别包含在不同端口的子系统中。根据17个税种按类型划分为17个不同管理模块,在涉税项目管理上包含税务变更登记、税务注销登记、税务检查管理等管理项目。另建立发票管理模块,涉及认证管理、核销管理等。

用户层是确定本系统的主要直接用户,基于税企互联的目标,所以用户层包含该系统的直接使用者,即税务服务方(税务机关)和纳税方(企业等组织),另还包括可能与企业进行交易而涉及票据信息产生和流转的第三方。

四、税企互联系统嵌入对财务共享平台的挑战

1.财务流程的改变

依据“税企互联”平台的建设标准,其财务共享服务模式下影像扫描系统或费用报销系统的部分功能将被弱化。电子发票信息在电子介质中直接传递,很大程度上直接替代了影像扫描资料。由此带来的在财务流程或系统处理程序上的改变,需要被及时调整与改造。新的财务工作流程应与所有电子发票流转经过的环节有效衔接。为了实现电子发票平稳落地施行,特别是在财务共享平台中,在涉及多系统协同进行活动的情况下,企业需要不断适应外部变化对财务流程进行相应改善,时刻做好充足准备应对外部变化对相关流程的影响。

2.信息系统平台的改造升级

财务共享服务平台中规范、标准的操作依赖于强大的信息技术支持和各个内、外部平台系统的衔接。“税企互联”平台的广泛使用让税务认证等相关的外部服务系统得以嵌入企业的财务共享服务平台,实现不同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满足电子信息数据实时、准确的调阅与提取需要。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应重视信息系统维护工作,并将系统调试、系统研发、技术支持等涉及系统集成方面的工作放在核心位置。在面临处理大量信息数据的时候,做到内、外部各系统的互联互通,建设一套完善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信息系统平台。

3.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例3

税务会计师(CTAC)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以及税务统筹管理、税务检查、纳税筹划等一系列与税务相关的税务工作,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企业税务会计专职岗位和专业会计人才。

2008年,在全国中央企业财务工作会上,国资委主任李融荣明确指出,中央集团企业应对财务实行集中管理,发挥集团资源规模效应、控制企业全面风险,适当分离管理职能和操作职能,实施有效益的财务管理体制变革。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根据自身战略转型规划,制定在三年内完成集团范围省级财务共享的总体部署。2008年完成了广东、四川、青海三个省公司的省级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建设的试点,2009年8月又在贵州、云南、宁夏、重庆、山东五省区进行第一批扩大试点,2010年中国电信集团财务工作会提出全面加快推进,北方统一模版,南方5-8个省全面实施省级财务集中。由此,财务共享服务中心(F-SSC,简称SSC)正式进入中国电信财务管理的舞台,税务会计师或税务会计人员以其独特的区别于普通核算会计的管理职能在指导企业会计实务操作和提升企业价值管理方面的优势彰显出重要作用与意义,并逐步走向舞台的中央,成为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最给力的岗位之一。

一、省SSC中税务会计师重要作用与意义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英文解释为Finance Shared Service Center (F-SSC,简称SSC)是国际上大型集团公司通用的一种财务管理模式,近年来也在被国内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特别是央企所采用,它是将不同地域实体的会计业务集中到SSC来统一核算和支付,统一报告业务管理方式。据统计,70%以上的财富500强企业正在应用SSC,90%的跨国公司正在实施SSC,共享服务模式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认可。SSC的建立,可以实现会计政策的集中管理与深入研究,并通过核算业务集中处理,实现会计政策执行的一致性。通过系统、完整的管理体系的建立,形成标准化、流程化、系统化的作业过程,达到核算方法、流程、口径的统一,岗位职责规范、业务操作规范的统一和信息透明,从而显著降低企业日常事务的处理成本,提高效率,并支持企业集团战略有效执行。

因此,中国电信集团要求各省的财务共享中心必须设置税务会计岗,通过组织工作经验丰富具有初级职称和本科或以上学历的核算会计竞聘上岗。以下根据所从事的电信行业具体谈一谈税务会计岗即税务会计师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重要作用与意义:

从组织结构上设置上,确立税务会计师在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

改变过去兼职岗位编制设置,从岗位上细分将税务会计从岗职上区别于一般核算人员,归属于企业最核心的财务信息披露部室总账报告室,与报表会计、总账会计同一序列,统筹全省的税务管理工作。

税务会计师在履职过程中,对企业价值提升与风险管控发挥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未成立SSC前,税务性工作一般由核算会计兼任,各分支机构人员的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对其工作要求,也主要是指执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财政税务政策做好相关税金的交纳,配合税务部门检查等一些相对简单的工作事项。

成立SSC后,分支机构的核算管理职能集中并上移,税务会计岗承担更多重要的管理性事务与延伸性的工作并通过税务会计师来完成,重要成效有:

负责制定全省的税务会计相关制度和省的税金核算业务的总体管理流程。SSC成立后,全省的税务核算格局已被打破,通过SSC这一渠道集中支付全省分支机构发生的各类经济业务,势必改变以往的业务模式。税务会计师依照相关规定,建立新的集中财务核算管理模式下的税务会计制度与业务流程。

负责全省的税务政策的执行。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后,税务会计岗人员可以根据会计核算资料,随时了解本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并可从中对未按规定计算缴纳税款的问题提出异议,并敦促相关分支机构整改,以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并通过聚拢全省的税务核算业务专家成立“税务政策研究小组”,在有效控制、防范企业的纳税风险和监督合法履行税务义务,有效执行税务政策和创新工作中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与公司产品定价的相关税务筹划。参与企业产品定价的税务筹划,是税务会计师发挥主观能力性运用专化知识,在增强企涉税处理和应变能力,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维护企业利益方面的又一项亮点核心工作,也是电信企业在战略发展中对税务会计师提出的新要求。税务会计师在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通过充分的准备,合理筹划,使企业税负时间和金额安排实现最优化,能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结论

总而言之,税务会计师在紧紧围绕中国电信的聚焦客户的信息化创新战略和差异化发展策略,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核心,实施积极的税务策略,深化税务管理创新,加强企业风险管理,不断提升税务管理的战略性支撑服务能力,为企业实现全业务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参考文献: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例4

现行财税体制不完善是基本公共服务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

我国现行的财税体制是在分税制的基础上形成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中央政府财力逐渐弱化,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从1984年的40.5%猛降到1993年的22%,严重影响其职能的发挥。1994年推出的分税制就是把各项税种按一定原则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制度。它建立起了市场经济体制下财税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成功实现了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税权、税管的划分。分税制在促进了全国财政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大幅度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1994年这一比例为55.7%),增强了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但是,这一具有明显集权倾向的改革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要求。

1.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分税制改革主要解决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问题,通过规范财政收入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结构,大幅度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的占比。但是,分税制对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基本延续了原有的划分范围,且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细致的界定,因而在具体操作中许多含糊不清的支出大多分配给了下级政府,于是就形成了收入重在中央、支出重在地方,即“财权上移、事权下移”、“中央请客、地方埋单”的收支格局[2]。近10年来,中央本级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下降,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占比则从2000年的63.5%上升至2011年的84.84%,特别是在对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方面中央与地方的支出分担比例严重失衡。例如,作为基本公共服务产品的医疗卫生服务,2008年我国中央财政仅负担公共医疗卫生支出的30%,其余70%都由地方政府负担;而发达国家中央(联邦)政府在公共卫生支出中的占比,澳大利亚为59.4%,新西兰为100%,美国为69.5%,法国、德国、荷兰分别为99.8%、96.4%和96.2%。2011年,中央财政支出中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的支出分别为3248.6、1747.78、4715.77亿元,而地方财政支出分别为15117.06、6296.17、10641.41亿元,是中央支出的4.65、3.60、2.26倍。这反映出中央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支出责任不够明确,使得一些本来应该由中央承担的职责转移给了地方。财权与事权不相匹配的必然结果是严重限制了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不利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一些欠发达地区以及大部分县乡政府的财力难以承担上级政府层层下压的越来越多的公共事务,只能愈益依赖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来提供公共产品,致使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数量和质量下降。更为严重的是,为了缓解巨大的财政支出压力,地方政府不惜代价扩大财源,使得收费、批地、举债等行为泛滥,土地出让金连创新高,几度占据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50%以上,有些地方甚至高达70%以上。“土地财政”导致地方投资过热,城市迅速扩张,政府债务剧增,既扭曲了正常的收入分配关系,又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2.地方税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国内实际开征的税收项目19种,其中有11种划归地方税种,虽然税种不少,但较为分散,除了营业税、所得税外均为小额税种,缺乏大宗、稳定的支柱性财源。因为在现行分税制体制下,税源相对集中稳定、征管比较便利、收入充足的税种大多列为中央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而留给地方的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征收范围偏窄,征管难度较大,税额少且不稳定,难以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不利于地方政府更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和调控区域经济。尤其是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广大县乡财政本级收入显著下降,基层政府运行困难。地方税体系建设的滞后,客观上刺激或迫使地方政府在正税之外通过行政性收费、土地有偿出让、罚没收入等非税方式谋求更多的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使得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非理增长。2011年,全国地方非税收入高达11342.75亿元,比上年增长43.4%,非税收入占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21.6%。2012年上半年,广东省税收收入同比增长4.3%,而非税收收入增长32.4%,全省有10个市非税收收入占比30%~40%,其中茂名和云浮高达44%和42%。大量资金游离于政府预算之外,必然对国家正常的财政秩序带来严重影响。

3.转移支付制度欠合理。分税制改革建立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旨在缩小地区间发展差异,均衡基本公共服务水平。2011年,我国地方财政本级收入52433.86亿元,占地方财政支出(92415.48亿元)的比重为56.7%,可见中央转移支付已成为地方财政支出的重要来源。当前我国转移支付制度与统筹城乡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突出问题:一是尽管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逐年增大,但总体仍然偏小,不能根本上缓解欠发达地区尤其是西部贫困地区地方财政支出低速增长与改善民生等刚性需求持续增长的矛盾,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均衡全国各地区间财力差距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功能受到明显制约。二是专项转移支付种类繁多,设置欠科学合理。目前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多达几百项,覆盖面过宽,重点不突出,且大多数项目需要地方政府资金配套,致使自身财力困难、配套能力低但又急需资金的欠发达地区难以获得更多的财政补助。

构建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税体制的主要对策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关,向全体国民提供均等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责无旁贷,而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和保障机制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基本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因此,必须加大财税体制改革力度,增强公共财政保障能力,构建有利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税体制。

1.明确划分财权事权,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基础。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建立健全财权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是目前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着力点,也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保障。应按照法律规定、受益范围、成本效率、基层优先等原则,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并逐步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一般来说,中央政府除负责国防、外交、司法等国际国内政治事务外,还具有宏观调控经济运行、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统筹安排社会事业等经济职能,地方政府则主要负担本地行政管理、基础建设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等事务。所以,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全国性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性质的支出责任;地方政府以满足区域内社会公共服务为主要目标,承担与本地区事务相关的费用;对于跨地区性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则应分清主次,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承担。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应加大中央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社会保障的支出责任。因为社会保障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范畴,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中西部经济落后省份地方财力十分有限,无法提供更多数量和更高质量的社会保障,甚至连基本的公共服务也难以保障。因此要提高中央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支出比重,并逐步过渡到主要由中央政府提供社会保障服务,以加快全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例5

一、概述

(一)财务共享概述

财务共享最初兴起于西方国家,并经历了两个阶段的变迁,初始阶段以降低成本和消除冗余为目的,但过程中出现了集权分权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财务共享进入了以绩效目标为导向的阶段。我国财务共享的发展起步较晚,迄今为止也仅有20多年的历程,而实施财务共享的企业则多数是以集团管控为目标。同许多管理方法一样,财务共享的出现也依托于一定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规模经济与组织分工理论、标准化理论、竞争优势理论、流程再造理论等,除了理论基础外,其在财务核算、财务管理方式、财务工作流程、系统要求、财务人员技能要求、税务工作处理方式等方面也与传统财务管理模式有很大的区别。大型集团企业实施财务共享模式的目的可概括为: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提升内部控制水平、强化集团整体风险管控能力、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传递速度、聚焦集团核心业务、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二)风险概述

风险对于投资、理财项目来说多指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对于企业运营来讲则多指企业可能发生的损失概率。企业集团实施财务共享消除了传统财务管理模式造成的弊端,从整体上提高了集团财务管控水平,强化了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而实施财务共享的全过程需面临组织结构及人员的调整,原来的财务工作流程均需重新梳理,这实际上也充满了风险,具体包括:风险将伴随实施全过程、客观风险与主观风险并存、风险涉及范围广、风险影响因素多、风险具有一定的可控性。

二、实施财务共享的风险识别方法及过程

风险分析及控制的基础工作就是风险识别,他并没有设定单一的工具和方法,可以说是一种较为灵活的管理过程,从实际工作情况来看,风险识别常用的方法如下:第一,头脑风暴,依靠相关专家创造性的思维、爆发的灵感来直观预测;第二,专家调查,该方法需与相关领域专家建立直接的沟通渠道,对专家的意见进行收集和整理,经过反复的询证使各专家的意见趋于统一,并以最终大同的意见作为预测的根据;第三,流程图法,使用流程图的形式将问题发生的原因以不同级次列示,最终推倒到出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第四,历史资料分析法,查阅历史资料发现问题频发区域,并根据实际情况来分配管理精力。本文对财务共享的风险识别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法和专家调研法,综合已有的文章和资料总结共性问题,并对一些专家进行调研,识别出财务共享风险主要集中在人员、战略、组织、流程、法律、系统、税务等方面。

为保证风险识别结果的可靠性,在上述识别基础上请专家学者对风险项目做进一步的识别,并最终将风险划分为六大类,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风险项目体系,其特点如下:第一,客观性,风险并非主观臆断而是客观存在的;第二,系统性,风险指标归属不同类别,且每类风险之间具有关联性,并共同作用于财务共享实施的整个过程中;第三,重要性,识别过程和实施过程相连,并主要发现对财务共享实施有重大影响的风险;第四,科学性,风险识别建立在各个实践案例的基础上,并进行了综合权衡。

三、集团实施财务共享的风险识别结果

(一)战略规划风险

在实施财务共享前所做的准备工作和安排实际上就是一种战略规划,这其中包括确立财务共享的实施目标方向、具体运作模式、包含业务范围、资金投入、企业管理者的态度等,整个过程包括的风险主要有:对风险认识不足、计划准备不充分、模式和目标选择不当、业务范围界定不科学、选址地点失误、资金投入多大等。

(二)组织变革风险

在实施财务共享的过程中容易引发组织层面的变革,可能出现组织结构整体性的调整、相关职能权限的重新划分、各项规章制度的改变及业务变更等。组织变革势必给企业带来波动,其中隐含的主要风险包括:组织内部出现冲突、对业务的变更不适应、组织结构调整带来严重的动荡、制度制定缺乏合理性、服务水平协议不完善。

(三)人员变更风险

财务共享后相关人员和岗位都会发生变更,财务人员也面临着转型,具体包括人员的缩减、岗位的调整、外部人才招聘、绩效考核变更、沟通渠道新建等。人员变更所带来的风险包括:人员变更中的抵触情绪、人员发展前景不明、岗位工作分配不合理、沟通渠道不畅通、具体操作不规范等。

(四)流程变革风险

实施财务共享的本质实际上是一种流程再造,更是对原有流程的变革,原来以部门设置为中心的格局被彻底的打破,其中心开始不断向业务流程转移,流程本身逐渐向标准化、规范化、精简化的方向转变。流程变革所带来的主要风险包括:流程标准化统一和设计不合理、新旧流程之间衔接不顺畅、流程不能被有效执行、新流程应变力差、流程运转风险、票据流转风险、流程无后续优化等

(五)系统建设风险

财务共享需要现代化信息技术平台的支撑,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开展财务工作。系统重新建设所带来的风险包括:系统整合能力不足、系统设计存在不合理处、系统支撑力弱、系统安全及稳定性差、大量数据存在共享风险。

(六)税收法律风险

税收法律风险来源于企业所处外部环境,其中包括税务稽核风险、税务筹划风险、税收政策误读风险等。实施财务共享可能需要集团下属单位将原来在各自属地进行的涉税工作转移到财务共享中心,因此可能带来税务法律风险,具体包括:税务稽核难度加大、税务政策反应迟钝、税收政策选择不当、法律法规风险等。

四、实施财务共享的风险防控对策

(一)战略规划风险防范

战略规划风险防范要关注两个方面:一方面,财务共享的实施要引起管理层的重视,领导层面要对其中隐含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循序渐进的来实施变革,有节奏的管理方式能够使企业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另一方面,企业要以战略目标为起点,过程中做好充分的评估,适当的考虑业务外包。

(二)组织变革风险防范

首先,合理的对机构职能进行划分,并重点关注前端会计监督工作,集团可以考虑设置专门的业务财务岗位,以便使财务工作能迅速和公司业务相融合,提高业务决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其次,建立良好的职能服务质量环境,加强财务共享中心和客户的沟通,重视客户意见的征集,制定解决意见的有效办法;最后,根据财务共享特点来建立明晰、灵活的制度,同时制度的建设要充分考虑财务共享中心的运作机理,避免因定义重复而引发的冲突。

(三)人员变更风险防范

首先,企业要大力的宣传财务共享理念,消除内部相关人员的抵触情绪,定期举行会谈及培训来解决他们的疑惑;其次,给企业员工提供一定的发展空间,降低人员的流失率;最后,加强对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的双向知识培养,不断健全岗位工作的考核办法。

(四)流程变革风险防范

集团企业要在统一的基础上进行流程改造,特别关注流程中的关键部分,企业内部可设置多层次的审核办法,并提高审核人员的综合素质,从源头上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此外,企业要尽快解决流程执行问题,并对流程的后续管理和优化给予高度重视。

(五)系统建设风险防范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例6

实施背景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扬州市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税源监控的难度不断增大。

税源呈现零星分散、易漏难管的特征

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扬州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仅2015年,扬州市就新发展私营企业21125户,新发展个体商户39053户,全市注册的小微企业达32.1万户,导致个人所得税等分散性强的税种的征管难度大大增加。

由于市场化程度越来越深,企业为了自身利益而对政府有关部门隐瞒特定信息的做法屡见不鲜。建筑施工等行业,流动性强,跨地域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也加大了监控难度。商贸企业、中介机构、社会服务业、广告、物流等新兴行业控管要求也越来越高。

推进规范服务、强化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

扬州市为适应经济新常态,制定了稳增长、促转型的经济政策,要求不断给企业减负,释放创新活力。自2014年以来,扬州市连续3年制定出台服务企业“2号文件”,梳理全市行政权力清单,全面推行“不予行政许可报备”、“企业安静生产日”等措施,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面取得突破。政府部门对企业的行政控制日益放松,获取企业信息的难度不断加大,税务部门搜集涉税信息的困难自然也相应加大。

基于上述原因,在税源监控中仅仅依靠税务机关的力量显然不够,开展多部门协作的综合治税工作,就是抓住了税收工作的主要矛盾,是治本之举,是破解“跑冒滴漏”难题和促进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有效手段。

不菲成绩

在扬州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的协调推动下,扬州市综合治税工作在平台建设、机制完善、数据共享、操作运用等方面都日趋完善,综合治税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数据应用取得突破

2012年至2015年,市税务部门通过信息比对分析,实现涉税信息转化为税收收入累计近13亿元。其中,市国税局每年处理有问题企业约2000户次,通过补缴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调减增值税留抵,加收滞纳金,对发现的偷税、漏税行为罚款等,合计补征税款10.61亿元。市地税局每年对工商、国税、国土、房管、审计、建设、财政、水利、质监、人社、民政、交通、教育、文化、卫生、物价、发改、供电等部门的涉税数据进行比对,清理户管户、项目等,合计补征税款2.34亿元。

为市民政局低保户家庭信息比对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290户2218人,累计节约低保、住房保障等财政资金累计超过2000万元;为市公安局“易搜”智能检索系统、情报分析研判平台等公安业务系统提供了强力数据支撑,依托数据应用救助群众30余人次,抓获各类违法犯罪人员60余名,破获案件110余起,案值60余万元。

税务管理水平得到提高

以综合治税平台和财税深化应用系统为支撑,财税部门对市区企事业单位税收级次进行了全面界定,国地税按照界定结果对市区1418户企业收入级次作了调整,较好地维护了市与区之间的财政分配格局。构建了广陵、邗江、开发区等乡镇(街道)虚拟金库,提升了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有力地促进了财政收入持续较快增长。

扬州市综合治税工作依托综合治税平台,放大了信息共享效应,全力推动扬州市税收管理水平更上新台阶,也取得了一系列的荣誉,荣获全国“2010年城市信息化成果应用奖” 、江苏省信息系统优秀成果二等奖、扬州市“工作创新奖”、扬州市科技进步三等奖等。国家工信部也对扬州综合治税工作给予高度肯定,原工信部副部长杨学山做出重要批示:“进一步总结典型经验,扬州地税的税源信息抓的准、抓的实”。

有效经验

明确职责,切实增强综合治税的责任感

组织实施社会综合治税,依法组织税收收入工作,不仅是财税部门的责任,也是各级政府、各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要把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作为坚持依法治税的重要战略部署,将适应税收征管形势新变化,破解税收征管难题为目标,促进财税增长。成立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各成员单位一把手为成员的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其他成员单位组成综合治税办公室,彼此分工明确,承担和处理综合治税日常工作。

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综合治税平台功能

扬州市社会综合治税平台项目一期工程于2007年12月正式上线投入应用。项目一期以社会综合治税信息共享为目标,实现15家部门涉税数据交换与共享,梳理出交换指标项86项。

项目二期工程于2010年正式上线。二期工程突出加强提供数据信息服务功能,增加26家部门的涉税数据,累计共实现41家部门的涉税数据交换与共享,确定121个交换指标项。

项目三期工程于2013年正式上线。贯通市、县两级数据交换与共享的渠道,建设覆盖市、县、乡三级综合治税应用系统。确定各县(市、区)上报指标项平均为40个。

突出重点,加强关键数据采集传送

社会综合治税是培植税源财源的重要平台,加强涉税数据信息报送是数据运用的前提和基础,必须加强关键数据的报送工作,如供电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股权转让变更信息、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房产交易信息、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拍卖变卖纳税人财产所得信息等,这些数据都是税务部门摸清税基、挖掘税源的重要数据支撑。为了获取这批关键数据,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多次向分管工作的常务副市长汇报,并牵头召开工作协调会,以啃“硬骨头”的精神,逐一与市供电公司、市工商局、市房管局等部门沟通协商,确保了涉税关键数据的上报。

全面创新,加快推进政务资源共享

首创省内社会综合治税数字化管理新模式,是全省第一个采用SOA架构设计原则和PureXML数据库技术建设的地市级政府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平台建设在遵循国家《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进行规划执行,规范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对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中明确规定“不予共享”的信息,开创性地建立《扬州市综合治税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对已列入负面清单的涉税信息,各成员单位无需报送;对未列入负面清单的涉税信息,各成员单位要按数据报送的规范要求及时报送。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例7

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企业的经营范围和涉及地域越来越广,在传统的财务模式下,各地分支机构分散式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职能已经不能适应企业的发展,财务共享模式的建立已成为大势所趋,该模式能帮助企业在信息化进程中提供更加高效和专业的服务,同时有助于企业提高运营效率和经营效益。中国石化集团作为国内大型石油化工企业,海外业务扩展迅速,组织结构和财务管理工作日趋复杂。在传统财务工作管理模式下,人工成本、管理成本居高不下且工作效率低下。为了适应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打造世界一流能源化工公司战略目标要求,在集团公司加快财务管理转型,“建设世界一流财务”的背景下,公司于2014年7月设立了中石化财务共享中心东营分中心,正式启动了财务共享试运行工作。

二、财务共享试运行及存在的问题

中石化财务共享中心的成立,将过去的“分级管理、分开核算”转变为“分级管理、集中核算”,进一步加强了企业财务核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运行成本,提高业务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但在试运行过程中,受单位间核算差异、手工记账效率低、部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等因素影响,制约了财务共享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流程不畅通,业务存在交叉,影响共享服务效率

财务共享中心按照会计业务专业性设计共划分8个业务运营部,分别为资金运营部、应收运营部、应付运营部、资产运营部、档案运营部、费用报销运营部、总账运营部;这样的部门划分只是基于业务专业性的角度考虑,没有考虑业务的完整性、连续性,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部门间业务交叉、业务流转等问题。例如成本费用核算业务首先由应付运营部进行挂账核算,再经过成本运营部费用分摊才能结束,一笔业务需要在多个部门间流转完成,影响业务处理的连续性和效率。

2、单位间的核算差异,影响财务共享的服务效率

由于不同分子公司会计流程、业务处理规范不一致,需要分别进行核算,影响了共享服务的效率。例如工程项目挂账业务,有的单位要代扣印花税、有的单位不用代扣印花税,同一类业务因单位不同出现核算差异,影响记账效率。

3、传统的手工记账模式影响了核算的准确性、规范性

目前繁琐的、重复性的记账工作由核算人员独立手工完成,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记账的效率性和准确性;同时核算人员对业务内容、核算方式理解不一致,容易造成核算入账差异,影响核算的标准性、规范性。例如对于办公用品采购业务,有的入账办公费科目,有的入账物料消耗科目。

4、财务人员的重新培训影响了财务共享成本

在目前的财务共享模式下,对核算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较高,首先要求具备一定的会计理论知识,再经过较长时间的ERP操作和业务知识培训才能上岗工作,造成财务共享成本的提升。

综上所述,目前的财务共享流程和传统手工记账模式已经成为制约财务共享模式运行的羁绊,要建设一流财务共享中心必须建设一流财务共享流程。因此,需要重新对会计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和必要的优化,本文提出了建设“会计工厂”的理念,在财务共享模式下,依托现代化信息手段构建流程化、标准化、自动化的会计信息平台,实现70%以上会计凭证的自动生成,将财务人员从繁重的记账工作中解脱出来,提高财务共享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会计工厂”模式的构建

1、会计工厂的内涵。会计工厂是将生产经营流程与财务核算流程有机结合、将一般语言转化为会计语言的会计信息系统。当企业提交财务处理申请时,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业务人员将该项经济业务的基础信息分类采集录入系统,通过系统内转换逻辑将基础信息自动转化为会计凭证。

2、会计工厂工作流程

在财务共享模式下,一笔经济业务经过会计工厂处理生成财务记账凭证的过程共分三个阶段,分别为企业申请阶段、信息收集阶段、凭证生成阶段。

(1)企业申请阶段。企业人员准备经济业务的相关原始单据并邮寄给财务共享中心,同时在财务共享自助平台(FSS)发起服务请求的阶段;

(2)信息收集阶段。即一般语言阶段,共享中心业务人员对原始单据信息进行收集的阶段,原始单据信息包括业务发票信息、合同信息、代扣税信息、其他附件信息等;

(3)凭证生成阶段。即会计语言阶段,系统根据定制的后台逻辑自动将基础信息转换为会计信息,输出会计凭证的阶段。

3、“会计工厂”流程示意图

4、“会计工厂”业务流程

下面以“外委修理费”业务为例,对财务共享模式下的“会计工厂”业务流程介绍如下:

(1)企业申请阶段。企业财务人员整理业务相关原始单据资料并邮寄给财务共享中心;同时企业财务人员通过共享自助平台(FSS)提交服务请求,服务请求中按照要求填列相关基础信息内容,包括业务描述、物料采购合同号、原始单据张数、成本中心等信息;

(2)信息收集阶段

a.扫描质检阶段:共享中心档案运营部人员对企业邮寄的原始单据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原始单据扫描归档;

b.一级派工阶段:共享中心档案运营部派工岗人员根据企业提交的服务请求中的业务描述判断业务分类进行一级派工,将该笔业务派工到应付运营部;

c.二级派工阶段:应付运营部派工岗人员根据原始单据内容进行二次派工,将该笔业务派工到“外委修理费”业务流程;

d.基础数据收集阶段:会计信息系统根据前端派工结果自动调用“外委修理费”凭证模板,生成不同基础信息收集界面,应付运营部基础数据收集岗人员登陆系统进行基础数据收集录入工作。其中: 信息收集岗登陆基本信息收集界面,按照申请单附件内容录入“费用项目”、“成本中心”、“WBS元素”、“订单”、“金额”、“附件数量”等信息;

信息收集岗登陆发票信息收集界面,根据发票内容录入“供应商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金额”、“税率”、“税额”信息;

信息收集岗登陆合同履行信息收集界面,根据合同履行内容录入“合同流水号”、“本次付款金额”、“质保金”等信息;

信息收集岗登陆代扣税信息收集界面,根据税收通用完税证内容录入代扣税“税种”、“税务机关名称”、“税额”等信息;

系统校验阶段:会计信息系统根据后台配置的校验逻辑对各界面录入信息(特别是供应商、发票金额、税额等信息)进行校验,生成校验结果供审核岗人员核查,对存在问题的校验结果由审核岗人员直接进行修改。

(3)凭证生成阶段

a.会计信息系统根据后台配置分配转换规则,自动将基础信息转换为会计信息,生成预制会计凭证;

b.应付运营部审核岗人员对系统自动生成的预制凭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通过XI接口写入ERP系统生成正式记账凭证,并将记账凭证号回写至共享自助平台对应的服务请求,结束该笔业务流程。

四、财务共享模式下推行会计工厂的优势

财务共享实施后,通过对全部业务流程进行再改造,建立标准化、规范化会计产品的输出工厂。与传统的财务信息系统相比,会计工厂的优势有以下几点:

1、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共享服务效率。会计工厂模式下,我们对所有业务流程进行再思考,打破了目前共享内部业务划分,从业务完整性角度进行业务流程再造,使之既符合业务专业性的要求,同时也满足业务连续性的考虑,避免出现内部业务交叉现象。

2、灵活模板配置,满足不同企业核算需求。会计工厂模式下,在标准的会计模板中定制了灵活、可变的定制化字段信息,可以根据不同企业核算要求、核算特点设定不同会计模板内容,满足不同企业区域化、个性化核算需求。例如针对不同地方地税税种定制不同的代扣税项目信息录入模板。

3、规范统一会计核算流程。会计工厂模式下,所有的经济业务都将严格按照核算的标准流程进行业务处理,将统一的会计制度、核算方法和标准编码贯穿到系统中去,标准化的过程能够使各分子公司将各具差异的业务用统一的标准处理,为公司统一财务核算标准的贯彻执行提供了保证。

4、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会计工厂模式下,财务共享中心对业务流程和规则进行了标准化管理,从而优化消除了多余的协调以及重复的、非增值的一些作业,同时,专业化分工的实现最终将使从事该项工作的员工技能要求降低,从而能够将高素质财务人员置换为更低成本的人员以达到降低财务共享成本的目的。另外,将分散的会计业务集中在“会计工厂”处理,把复杂的工作变得更简单、更标准,更明细,有利于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五、财务共享模式下“会计工厂”的运行保障

会计工厂的建立初步规范统一了会计业务流程、提高了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效率性,但是在建立一流财务共享的目标下,还需要对会计工厂的流程进行不断优化和完善,进一步提升财务共享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1、优化流程,提高系统自动化程度

会计工厂的实施初步实现了会计凭证的自动生成,但前期业务派工、凭证基础信息的采集还需要人手工完成,因此,还需要对系统进行优化和改造,减少系统中的人工干预节点,进一步提升系统记账的自动化程度,具体改造内容如下。

(1)信息自动采集功能。在系统中开发发票信息自动采集功能,当发票扫描归档时自动获取发票内容信息,并关联到互联网发票信息系统进行发票真伪辨认(对于增值税发票可以直接自动完成发票认证工作),同时系统将发票信息内容自动转换为记账凭证相关信息,完成发票信息的采集工作;

(2)建立会计信息传输接口。建立会计信息系统与集团公司合同系统的信息传输接口,会计信息系统根据企业提交服务请求上的合同号自动关联集团公司合同系统获取相关的合同、合同履行内容并自动转换为记账凭证相关信息,完成合同信息的采集工作;

(3)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系统内的合同分类。从源头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系统内的合同分类,并将依据合同类别派工的逻辑定制到系统中去,实现系统的自动一级派工机制。

2、构建风险控制点,加强风险管理

(1)系统风险点控制

a.源头上加强系统访问权限控制。通过用户权限管理,来确定哪些企业用户可以使用哪些功能,记录用户操作的日志,以备跟踪;建立数据备份策略,当数据库出问题时,保证企业管理信息数据尽可能得以恢复。

b.加强系统运行安全控制。安装入侵侦测设备,随时检测企业网络中的数据,检查是否是攻击的数据包,然后报警或停止对方的访问请求,从而保护系统不受攻击;同时通过安全扫描软件,定时对企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扫描,及时发现系统的安全漏洞。

(2)业务风险点控制。一是在系统中增加自动校验逻辑,对供应商、发票金额、税额、税率等信息建立多维度的校验逻辑,确保录入信息准确性;二是在系统中增加人工审核节点,对会计模板的准确性、会计产品的正确性进行审核,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3、丰富会计产品内容,提供多样化服务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例8

(一)完善财政体制的必要性

2012年,我县对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其主要内容是以税收属地征收为前提,按照统一乡镇分类、统一划分税种、固定分享比例、非税收入按行政隶属的原则,划分县、乡(镇)收支范围,实行自收自支或补助体制,建立固定转移支付制度。三年来,这一体制充分调动了乡镇政府组织收入、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保证了乡镇政权运转和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对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随着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加速发展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等政策的出台,岛旅游避暑度假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制定,县乡财权与事权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因此,有必要对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进一步健全收入共享、风险共担机制,使县、乡(镇)两级财政收入比重更趋合理。

(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地方税收属地管理原则。采取税收分享办法,确定税收预算级次。

2.财权、事权相统一原则。合理划分乡镇财政收支范围,做到权责结合,乡财乡理,乡事乡办。

3.谁发展、谁受益原则。充分调动乡镇积极性,加快推进区域经济发展。

4.固定转移支付或上解原则。合理确定县、乡(镇)两级财力与分配关系,使地方财力纵向、横向更加均衡。

5.科学规范、简便易行原则。建立统一、规范的税收制度,使税收征管更加便利,有利于操作。

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以2012年为基数,以税收属地征收为前提,按照统一划分税种、固定分享比例、定额补助或上解、增收按比例返还的办法,确定县、乡(镇)两级税收收入。其中,统一划分税种是指将全部税种划分为县本级固定税收、县本级与乡(镇)级共享税收;固定分享比例是指确定统一的税收分享比例,即县级40%、乡(镇)级60%。非税收入继续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划分。

(一)县、乡(镇)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范围的划分

1.县本级一般预算收入

一般预算收入包括县本级固定税收、县本级与乡(镇)级共享税收的分享部分、非税收入。

固定税收:县政府直接投资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和县政府出资进行土地整理所形成的所有税收收入以及(皮口)渔业加工区土地转让形成的税收(不包含上划上级部分的收入)。共享税收:增值税的22.5%部分,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90%部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36%部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及其他税收收入的分享部分。非税收入: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取得的专项收入(包含由地税征收教育费附加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非税收入。

2.乡(镇)级一般预算收入

一般预算收入包括乡(镇)级与县本级共享税收的分享部分、非税收入。

共享税收:增值税的22.5%部分,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90%部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36%部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及其他税收收入的分享部分。非税收入: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非税收入。

(二)县、乡(镇)财政支出范围的划分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和现行县、乡(镇)政府的职责范围,确定县、乡(镇)财政支出责任。县本级一般预算支出主要包括:县本级安排的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住房保障、交通运输、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管理事务、预备费、其他等支出。乡(镇)级一般预算支出主要包括:乡镇安排的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住房保障、交通运输、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管理事务、预备费、其他等支出。

(三)实行定额补助或上解体制

在充分考虑乡镇原既得利益的基础上,以保证刚性支出为前提,按照一般预算收入范围,以2012年决算数测算新财政管理体制(以下简称新体制)与原财政管理体制(以下简称原体制)可支配财力数的差额,确定2013年乡镇定额补助或上解体制。具体为:乡、乡、乡为定额补助体制,分别为乡320万元、乡350万元、乡230万元,补助额每年递减20%;镇、镇为定额上解体制,分别为镇160万元、镇370万元。

(四)基金预算收入的划分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为县本级基金收入,入县本级库,由县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五)建立增收激励机制

为充分调动乡镇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从2013年开始,对县、乡(镇)共享税收中县本级分享超出上年的部分,县财政按60%比例奖励乡镇。

(六)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各乡镇转移支付补助额保持不变,具体为:镇97万元、乡102万元、乡125万元、镇167万元、乡52万元。如遇上级政策变化将予以调整。

(七)乡镇可支配财力的计算

可支配财力=一般预算收入+定额补助-定额上解+“三提五统”转移支付+海域使用金分成部分+增量奖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分成部分。

三、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

(一)原体制纳入县本级缴税的船厂有限公司、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含所属单位)、电业局供电局(含所属单位)、县自来水公司五户企业税收划由镇征收,属于镇税收。

(二)对给予招商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县、乡(镇)按照税收分享比例共同承担。

(三)乡镇教师工资继续实行固定项目和临时项目全额县级统筹,乡镇政府自行确定的奖励和补助由乡镇承担。

(四)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的业务费(含手续费)由县本级列支。

(五)国税、地税稽查部门查补的税收收入,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按收入级次办理入库;审计部门查补的税收收入,全部为县本级收入,入县本级库。

(六)县本级税收由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分别设单独机构负责征收管理。

(七)海域使用金作为县本级财政收入,按缴库额的30%返还乡镇。

(八)海域使用金业务费,分别由县、乡(镇)财政在预算中安排支出。

(九)新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土地纯收益30%返还乡镇。

(十)由地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全部为县本级收入,入县本级库。

四、有关要求

(一)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工作政策性强,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县政府的决定,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新体制顺利运行。

财务共享税务管理例9

课税客体的归属连接着课税客体和课税主体,要确定课税主体,我们就必须明确“归属关系”是什么?由于课税客体可以分为物、行为和事实三类[2] ,对于三类客体我们宜分别探讨。首先,当课税客体为物时,客体的归属关系如何确定?笔者以为,早期的税法将税分为对人税和对物税,对人税着眼于人的因素而设立,而对物税则着眼于物的因素,既然是对物征税,征税机关只需考虑物即可,勿需考虑纳税人为谁。例如对一斤大枣征一两枣的税,将枣从中取走即可,纳税人为谁对征税机关而言并不重要。当然谁从大枣中收益,谁自然就因负担这些税而成为纳税人。但这种以物征物的方式,造成税款形式上的千差万别,显然不符合国家财政的需求,将税款一并折合为金钱已成为现代国家通行的做法。因此,确定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使之于物外另行给付金钱就有十分必要。但我们从这种逻辑演变过程中,可以发现课税客体为物时的归属依据,即谁享有收益,谁就应当以收益纳税,遵循“收益原则”。以“收益”为判断“归属关系”的依据,也体现法律上的公平理念和利益平衡的原则。如果课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没有这种收益关系,纳税义务人没有从中收益反倒为之纳税,其权利与义务显然不对等,其不合理性也十分明显。当然,“收益”并非是一个法学上的标准,税法在确定课税客体的归属的方面,在大多数情况下,将作为课税客体的“物”归属于物的所有人,因为物的所有人也多是课税客体的收益人,在二者不一致,即当课税客体即物的形式上的所有人与事实上的收益人不一致时,税法则倾向于将课税客体归属于物的事实上的收益人。

其次,当课税客体为行为时,课税客体如何确定归属?由于哪些税的课税客体为行为存在争议,笔者倾向于台湾学者陈清秀的观点,认为消费税和交易税的课税客体主要为行为。对于消费税而言,其间接消费税,如营业税,为销售货物或劳务行为或外国货物之进口行为;直接消费税,如娱乐税等为消费行为。对交易税而言,其中的证券交易税,课税客体为有价证券的买卖交易行为;不动产取得税的(契税)的课税客体为不动产的买卖等法律上的交易行为等[3] .对于课税客体为行为时的归属问题,笔者以为应以“行为者”为判断标准,即对行为的实施者课税。例如,有关国内交易的消费税的课税主体为进行课税客体转让的行为人。但契税的课税主体为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而非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者(行为人),令人费解。

最后,课税客体为事实的情形主要是指印花税。当课税客体为事实时,应以引起事实发生者为课税主体,即对于印花税而言,为书立、领受相关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如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等。

以课税客体的分别类型来确定课税客体的归属原则,以这些归属原则确定课税主体,构成课税要件上严密的逻辑结构。但由于课税客体的归属问题在实践中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使得一些概念的理解和使用存在混淆之处。例如课税主体(纳税义务人),通常理解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4] .据此,凡是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即为纳税义务人。但我们从课税要件的角度看,课税主体应为课税客体所归属者,两个概念明显不同。凡为课税客体所归属的人为纳税义务人,凡与课税客体无此归属关系的人,便不能称为纳税义务人,只能是代缴义务人。而在我国许多税收法律、法规中,纳税义务人与代缴义务人混用的情况很多,例如《房产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既然全民所有的房产的经营管理单位并非房产的所有者,也非房产的“收益”享有者,与房产并无归属关系,则不应该称为纳税义务人,而只能是代缴义务人。同时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也因与房产并无税法上的归属关系,实质上只是代缴义务人而已。

二、形式与实质不一致时,课税客体归属问题的判断

在大多数情况下,税法都直接对课税主体作出明确地规定,课税主体明确,课税客体的归属也就明确了。但当形式上的课税主体与实质上的课税主体不一致时,课税客体的归属如何确定往往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由于课税客体的归属涉及到课税主体为何人的问题,与课税客体的有无不同,遵从实质而非形式是税法的必然选择。但此处的“实质”是指什么,是法律实质抑或是经济实质?并不很明确。对此日本税法学界素来存在法律归属说和经济归属说的争论。所谓法律归属说是指,当课税对象的法律(私法上)归属在其形式和实质不一致的场合下,应按实质来判断课税对象的归属;也就是说,当法律上的形式与法律上的实质不一致时,以法律上的实质为准。因为实质重于形式,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此说顺承了法律(私法)对于此问题的一般理解,也是较能为学者接受的观点。而经济归属说则认为,当课税对象在法律上(私法)的归属与经济上的经济归属不一致的场合下,应当按照经济上归属来判定课税对象的归属原则[5] .实际上,这两种学说并非绝然对立,他们将形式与实质的不同区分为法律形式、法律实质与经济实质,当法律实质与经济实质一致时,二者并无区别;当法律实质与经济实质对立时,二者的区别就十分明显了。例如,妻子基于其丈夫的全权委托,从事有价证券交易并有所得,此时在税法上有价证券交易的所得应归属于谁,即由谁纳税?由于妻子从事有价证券交易系法律形式,丈夫作为委托人享有收益系经济实质,并且丈夫作为证券交易所得的所有人享有法律上的收益系法律实质,法律实质与经济实质于此时并不矛盾,因此,两说的结果也是一致的,即应由丈夫纳税。但是,如果妻子将所得据为己有,并未将其归还给丈夫,则丈夫作为证券交易所得所有人的法律实质,与妻子作为实际所得收益享有者的经济实质相矛盾,依照法律归属说应由丈夫纳税,依照经

济归属说应由妻子纳税,结果产生差别。其实,对课税客体的归属系法律归属还是经济归属之争,来源于对日本所得税法的第12条的理解。该条文规定“当有资产或事业所产生的收益被认为是法律上的归属于某人时,而该人仅仅是名义人,在实质上并不享有该利益,而由该名义人以外的人来享受该利益时,当认定该收益应归属于该收益的享有者。此时对收益享有者应适用实质归属者课税的法律规定。”争论的焦点在于“该收益应归属于该收益的享有者”中的“收益的享有者”,是法律上的“享有者”还是经济上的“享有者”?法律归属说与经济归属说的分野也肇始于此。如果我们单纯依赖文理解释,我们认为经济归属说更有道理。但对该条仅仅从文理解释是不够的,我们必须以论理解释中的合宪解释来补充,因此法律归属说的合理性就凸现出来。法律归属说不仅仅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符合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而且在确定课税客体的归属的具体问题上,显得更为合理,因为它体现了明确和稳定的优点,应成为我们解释课税客体归属问题的基本原则,对此,我们将在下文中有所论及。 三、特殊类型之课税客体的归属判断

在确定课税客体归属的判断原则之后,我们有必要对一些特殊类型的课税客体的归属问题作进一步探讨,这些特殊类型包括共有财产、无权占有财产、信托财产收益的归属等。

共有财产的归属。共有有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之分。对于按份共有而言,课税客体归属的确定比较简单,由于各按份共有人都按照其应有份额享有收益,也自然应当按照所享有的份额纳税,也就说,按份共有财产作为课税客体按照事先确定的份额确定其归属。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由于在共同关系终止前,财产为全体共有人共有,没有份额之分,所以,法律上全体共有人作为一个整体享有共有财产的收益,理应作为一个整体为共有财产纳税,构成税收之债中的连带之债。如果就共有财产设有管理人,由于管理人并非共有财产的收益人,也不可能成为共有财产的课税主体,即纳税人,仅仅作为代缴义务人代缴税款而已[6] .可见,共有财产的归属关系与私法的相关法理是一直的。对于共有财产作为课税客体的归属问题,在我们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只是见于国家税务总局的若干通知中,如“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7]又如“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8]基本体现了共有财产的归属关系的法理。

无权占有财产的归属问题。如果一项财产由无权占有人占有,其纳税义务由谁负担,税法上并不明确。笔者以为,税法所重者为经济事实,基于实质课税原则,也为税款稽征的经济便利,由无权占有人纳税较为可行。那么,无权占有人的税法地位为何?无权占有的财产作为物,其归属应按照“收益”的原则,如果无权占有人最终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成为最终的收益人,即成为纳税义务人,如果未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即非财产收益人,由于课税客体并未归属于他,则仅仅作为代缴义务人而已。在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中,仅仅国家税总的一份通知涉及这一问题,规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9]

信托财产收益的归属问题。所谓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10] .在法律上,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但在税法上,信托财产仍然视为委托人所有(经济上的所有权)[11] ,当财产转移时,无需缴纳所得税或土地增值税,此涉及课税客体的有无问题,尚谈不到课税客体的归属。但在信托关系存在期间,信托财产因经营或交易从而产生所得时,在税法上如何确定其归属,却是一个问题。由于在私法上,这种所得在他益信托的情形下应归信托财产的受益人所有,在自益信托的情形下应归委托人所有,既然受益人或委托人享有收益,作为所得税课税客体的信托财产所得即应归属于他们,由受益人(他益信托)或委托人(自益信托)将其并入自己的所得中纳税。如果存在收益人不存在或不确定的情形,将委托人视为所得的收益人,由其纳税[12] .当前我国信托业的税制问题已经成为信托业发展的顶瓶,但相关立法乃至部门规章在此领域仍然是一片空白,在未来的立法中,信托财产作为课税客体的归属问题,必须在相关法条中予以增补。

四、课税客体归属判断原则在立法上的明确

课税客体的归属无论是对税法理论的建构还是对税收实践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立法上对其明确十分必要。对于课税客体的归属而言,由于其主要涉及判断原则和特殊问题的解决,在立法技术上没有困难。当前,我国尚未出台《税法通则》,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规定也十分有限,将来我国《税法通则》的立法也应借鉴德国《租税通则》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如其第39条:“经济财产归属于财产所有人。如果财产所有人之外的第三人,于事实上管领经济财产,且原则上在通常使用期限内,可以排除所有人对该财产的影响,经济财产则归属于第三人。信托关系的经济财产归属于信托人,让与其所有权以担保债权的经济财产归属于保证人,自主占有制财产归属于自主占有人。经济财产为数人所共同共有时,如果租税课征时有分别归属之必要,按其应有部分归属于各共有人。” [13]当然,德国《租税通则》所谓的经济财产的归属与课税客体的归属有别。笔者以为我国未来的《税法通则》应对经济财产的归属问题作出规定的同时,也应对课税客体的归属原则作出规定。

「注释

[1]由于课税要件要解决的是税收之债是否成立的问题,而征税主体与税收之债的成立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课税要件中的课税主体主要是指纳税义务人。

[2]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战宪斌、郑林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第二版),台湾翰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一款

[5]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战宪斌、郑林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6]参见黄茂荣:《实质课税原则(量能课税原则)》,植根杂志第十八卷第八期[7]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税地[1989]140号

[8]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税地[1988]15号

[9]同上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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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共享税务管理例11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实质上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划分所有权和比例分成的结合,它改变了财政收入包干体制下的定额分成合同和比例分成合同形式,增强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激励;改变了地方的诸侯经济,使得“两个比重”(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通过1995年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到2002年的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等一系列的后续改革,较好地完善了我国的财政体制。可以说,分税制改革出色地完成了初始目标。但是所谓的“政府间财政资源的最优配置”是相对于政府在特定时期、特定条件下所管理与服务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而言的,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因此,重构中央税体系、改善地方税体系、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协调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任务迫在眉睫。本文首先讨论政府间财政资源优化配置的标准,分析政府间财政资源配置的实现机制,进而提出以税基分享代替税收分成的分配办法,适当赋予地方一些税权和减少政府层级等基本构想。

一、政府间财政资源优化配置的标准

自我国实施分税制财政税收体制并开始建立“公共财政框架”以来,税收的征收和分配是从根本上影响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第二种基本方法,成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焦点。财政资源尤其是税收资源在政府间的配置如何达到帕累托最优,一直是各国在财政体制改革中追求的主要目标与最终理想。从理论上,美国著名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提出了税收划分的七个原则,美国经济学家埃克斯坦也提出了按受益原则进行税收分享等分权理论,但具体到各个国家,不管采取集权或分权的财政体制,都注意将各级政府的责权利有机结合起来,以利于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从本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以契合一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阶段。因此,这里我们假定实际上我国并不存在最优的政府间财政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只有最具适应性的政府级次财政资源配置模式。

(一)保证中央政府的财政实力,以发挥其统筹全局、维护政治经济和谐稳定的作用

从政治层面来看,国家的结构形式对一国财政分权制度模式的选择具有一定的影响。我国采取的是中央集权的单一制结构,这种国家结构是经济文化发展不均衡和特定历史传统的产物,有其存在的比较优势。这种体制要求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实现国家的统一和协调发展,因此,保证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提高宏观政策调控的能力成为政府间财政资源配置的首要目标。从经济层面上来看,我国现在实行的具有

(二)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通过转移支付形式,实现财政资源的再分配

2006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被明确列为到2020年

在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过程中,要实行一般纵向和特殊形式的横向转移(例如5.12汶川地震后省级政府间的资金补助)相结合的模式,以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逐步取消保护既得利益的税收返还和政策目标不明确的体制补助;科学合理地界定转移支付标准,对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要在实行总额控制原则的基础上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要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防止资金被截留 和挪用,以提高其使用效果。

三、政府间财政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构想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新一轮税制改革。在这次改革中,已经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并顺利开征了燃油税,增值税转型也已经在全国铺开,社会保险税呼之欲出。在进行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同时,必须合理进行税收收入的划分,才能更加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税收收入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合理划分,需要建立起一套减少共享税、完善地方税制和实现税基共享、分率征收模式的有效率的税收分配体系,以保证各级政府财政职能的发挥和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下面针对支撑我国税收收入的几个税种做具体分析:

(一)重构中央税收体系

1.把增值税确定为中央税,发挥其主体税种的作用。增值税是我国的主要税种,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中,为兼顾中央和地方利益,将增值税划为共享税。实践证明,把增值税作为共享税,造成一些地方政府采取盲目投资、盲目引资、重复建设、经济割据等手段以增加投资和经济总规模的方式来增加地方的税收收入,同时还存在着生产地和消费地之间的税负转移,容易导致地区间增值税税基和税源的争夺问题;并且把增值税作为共享税,地方政府一直认为中央财政所占比例过大,地方拥有的比例过小,对此问题争论不休。将增值税确定为中央税,作为中央的固定收入,同时给地方增加新的主体税种,可以有效提高“两个比重”,保障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和宏观调控的力度;同时,也可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流转税体系。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不断蔓延的大背景下,在把增值税作为中央税的同时,更需要切实发挥“消费型”增值税刺激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提高我国产品国际竞争力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就业。

2.把社会保险税作为中央税,以实现社会保障的全国统筹。社会保险税是发达国家普遍开征的税种。我国目前实行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办法,资金来源单一且缺乏刚性,导致支出难以保证,同时存在着支出约束机制不健全、资金浪费较为严重而且保障面较窄的弊端,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稳定地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建立具有权威性的覆盖城镇行政、事业和各类企业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建立,而且也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虽然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差异大,社会保险缴费(税)水平有着明显不同,但是从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趋势来看,实现社会保障的全国统筹是一个大的趋势。社会保险税的收入归属中央后,每一个公民都可以在全国各地享受到社会保障的公共服务,从而避免了由于人员流动导致的社会保险在地区间接续困难。

3.证券交易印花税按来源地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我国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作为共享税来进行征收管理的,在收入划分上实行中央与地方分享,由中央政府和深沪两地按一定比例分成,这样其他资金来源地政府就被排斥在收益分享之外,形成了地区间利益分配不公;同时深沪两地政府由于受地方利益的驱使,两地交易所争夺企业上市与追求高额成交量的过度竞争在所难免。这在客观上引发了各地政府间的矛盾,既不利于资源的合理流动,也不利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因此,改革后的证券交易税在收入划分方式上应做合理化调整,实行中央、深沪两地与其他地区共同分享的政策,由中央政府与各地政府按确定比例分成。具体操作方式可以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按照上市公司所在地来确定税收收入的归属;另一种则是按照投资者交易地来确定如何划分。两者相比较,由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大多集中在经济较发达地区,而边远及经济相对落后地区上市公司较少甚至没有,如果以上市公司所在地为标准划分证券交易税收人,将不利于各地区的均衡发展。但随着人们理财观念的更新,边远及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股民人数将呈上升趋势,采用后一种方法则可以避免这一弊端。有鉴于此,宏观政策上理应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笔者认为采用后一种方式较为合适。

(二)完善地方税收体系

1.短期内,可暂时以营业税作为主体税种。现行地方税中只有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比较大的税种,增值税划为中央税以后,会大量减少地方的财政收入,影响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因此,选择一个税源稳定、税基较宽、能够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税种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成为当务之急。从营业税的特点来看,其税源主要分布在第三产业,比较分散,特别是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行业,个体户所占比重大,适合地方征管。将营业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能够把地方利益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结合起来,有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还可以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若把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还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在费改税过程中将一些收费项目纳入到营业税当中,以扩大营业税的税基,也可以减少收费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矛盾;二是将第三产业中的新兴行业纳入到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以有效增加营业税的收入规模。

2.长期来看,宜以财产税作为主体税种。财产税以其自身的特点,天然符合地方税设计的需要:(1)税源充足并且相对稳定,不易发生大规模的迁移。(2)具有重要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可以通过调节财产所有者的规模、数量等因素而获得级差收益,与所得税相比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现象。(3)财产与其主人的居住地通常是一致的,既然享受到了地方的公共服务,地方政府向其征税也符合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理念。以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为主的财产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可以促使地方政府优化本地投资环境,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吸引更多的投资,使财源经久不衰。

(三)逐步减少共享税种,提倡税基共享,分率征收

1994年的税制改革借鉴了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分税制的实践经验,在税制中设计了一些中央地方共享税,如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2002年所得税也成为共享税,再加上本质上也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营业税和城建税,从而导致共享税在整个税制中比重过大。在税收共享层面,我国的分税制度安排并没有完全遵循税种本身属性,而是将收入规模大的几个主要税种都设置为共享税,从而在减小改革阻力、调动地方财政积极性的同时,也造成各级政府收入结构雷同的局面。从政府间的税收资源划分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共享税设置过多、规模过大的问题,应考虑适当减少。因此建议把增值税、资源税作为中央税,营业税、城建税作为地方税;但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企业所得税作为共享税可以扭转地区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应继续保持不变。在统一企业所得税之后,应该给予中西部地区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沿海地区的企业向西部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在合理减少共享税种的情况下,分享机制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税基分享制的要旨就是税基由中央政府统一确定,不同层级政府共享税基、分率征收。这种分享方式在美国的具体实践中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1997年国务院曾将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在5%税率的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作为中央收入,这是税基分享模式在我国的首次尝试。这种分 享模式的最大优点是可以使中央和地方收入都能建立在分享经济发展红利的良性循环的基础之上,使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也使各级政府能拥有自身的主体税种成为可能,可以更好地安排公共支出,使整个社会经济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四、财政资源优化配置的实现路径

从系统论的角度看,经济社会是一个相互联系、互相促进的大系统,其中任何一个子系统的改革和变迁,都将面临两种情况:一是其他子系统也相应发生改革和变迁,从而实现系统的整体变革;二是已经变革的子系统被其他子系统所阻碍,从而使该子系统的革新被抑制和扼杀。事实上,中央和地方税收划分制度必须有一定的配套措施作保证,并且还要注意和其他制度之间的协调、配合与兼容。

(一)逐步减少政府层级,降低财政资源配置的社会成本

目前我国由五级政府构成,按照“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举债权”的原则,各级政府都要求有自己的稳定税基,那么如何合理地划分税收收入将是一个难题。国家“十一五”规划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改革方向:一是理顺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省对县的管理体制;二是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内容中强调“优化组织结构,减少行政层级”。“省管县”、“乡财县管”的改革试点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当中,政府层级的减少会大大降低政府的运转成本,降低国民负担,也为更好地解决政府间财政资源的配置问题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适当赋予地方政府部分必要的税收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