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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调查方法样例十一篇

时间:2023-06-01 08:55:53

民意调查方法

民意调查方法例1

国外调查研究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在政府之外建立起众多相对独立的民间调查机构。美国的职业民意调查机构数量极多,其中数盖洛普民意调查所的名气最大。1932年,乔治・盖洛普的岳母出马竞选州务卿,他利用这次机会在博士论文中提出一种科学抽样方法,结果一炮打响,准确无误地预测出选举结果。在1936年的美国大选中,盖洛普再次使用科学抽样法进行选情调查,显示富兰克林・罗斯福的得票率将是55.7%,而大选的结果是罗斯福赢得62.5%的选票。现在,盖洛普民意调查以其准确性和权威性在世界各地享有极高的声誉。它涉及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有关政治领域的调查以其敏感性和新闻性更受到人们的注意。新闻媒体也是民意调查一支重要力量。台湾学者王石番在《民意理论与实务》一书中就认为:“本世纪最著名的民意假投票是《文学文摘》从1916年到1936年进行的。”从1916年开始调查活动,《文学文摘》激起了美国民众对全国性社会调查的兴趣,此后20年持续不断研究,论题包括总统初选、新政、红利法案等。如为了调查禁酒令的支持度,1930年《文学文摘》邮寄了2000万张调查禁酒令票卡给全国的受访者。此外,一些公益性组织也在开展一些专业性的调查。如成立于1936年的英国最大慈善基金---Wellcome Found通过民意调查,获取信息,把资金投到理想的领域,支持最有创新精神的人和机构进行研究和科学实验。

民意调查方法例2

目前民意调查已经成为党和政府了解民意的桥梁和重要渠道,作为政府统计部门重要的统计方法,它还承担着日益增长的调查任务。为此,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组建了社情民意调查中心,以便更加快捷和客观地采用现代化电话调查方式开展民意调查。市、区统计部门也相继设置了专项调查科来具体承担民意调查任务,它们每年需要完成二十余项民意调查工作,包括大家熟悉的组织工作满意度调查、党风廉政民意调查、群众安全感调查、食品安全民意调查,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划调整民意调查、政府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群众满意度测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问卷调查等。值得一提的是:全国文明城区创建活动也被纳入了民意调查的范围,以更好地帮助决策层了解民众的评价和支持度。

民意调查要重视真实性

民意调查的价值核心是真实性和原始性,它强调把民众的真实感受原汁原味地反映上来,并使之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决策的客观依据。从这个角度而言,做好民意调查是政府统计部门的神圣使命,也是统计工作的重要内容。

民意调查的方法并不复杂,它主要运用问卷调查的原理,客观反映民众的感受和意向。事实上,要反映真实的民意并非易事。在调查样本的选择上必须保持随机性,不能有针对性地选择样本。目前,一些专家和媒体也开始关注民意调查对象的选择方法是否会出现“运用方法科学,但所反映情况与现实存在差距”的现象。

调查人员业务素质是否过硬,也是确保民意调查真实性的一个重要环节。如何开展调查,让群众讲真话、讲心里话,绝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虽然多数民众都很配合调查工作,但也不乏个案的出现:有的民众认为调查内容于己无关,敷衍了事;有的民众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讲真话;有的民众因为对某一件事情不满,而对此抵触。因此,调查人员必须坚持科学的方法,并持有诚恳的态度,让调查对象愿意倾诉心声,真实地回答调查内容。

民意调查方法例3

    【中图分类号】G633.23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1326-3587(2012)12-0001-05

    一、民意调查的起源

    民意调查又称民意测验,是采用科学的调查和分析方法,以客观真实性为原则,通过收集人们的观念、态度、意见、建议等相关信息,经过统计分析,以期达到为管理者提供有助于决策的数据和资料的目的。民意调查“诞生”于罗马,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原始民意调查阶段(1824年以前),以希腊的“陶片放逐法”制度最为出名;二是早期民意调查阶段(1824—1936)。以19世纪初期美国的总统选举预测为最,并由此衍生了理论基础;三是现代民意调查阶段(1936年至今),民意调查的相关理论和科学抽样方法得到实践运用,20世纪中后期,由于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和网络调查新方式的产生,革新了民意调查的调查方式。目前,国内外民意调查机构种类多样,有隶属于政府的、半官方性质的、民办非营利性、媒体性质、学术类、商业性质等等,各司其职,十分活跃。

    广义上的民意调查在我国古也有之,可以上溯到春秋战国时代,但现代意义的民意调查起步相对较晚,1922年才出现了具有现代特征的民意调查,但影响度不够。1922年至1982年,由于历史与社会的各种制约因素,我国民意调查出现了60年的“空窗期”。改革开放以后,民意调查在中国大地上勃然兴起,1982年至1985年民意调查开始流行于一些媒体,1987年我国成立了中国社会调查系统,这是我国第一个官方的全国性民意调查机构;1988年广州成立社情民意研究中心,2002年开始,由于国家决策的重视度提高,各级党政对民意的重视度大幅提升,调查方式快速变迁,2004年有8个省2个省会城市设立了社情民意调查中心,2006年后省、市两级社情民意调查中心陆续成立,并引进计算机电话辅助访问系统,调查内容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民生、政风、行风等领域,受到了政府与人民的双重肯定,与此同时市场调查企业数量倍增,各级政府机关也竞相开展网上民意调查活动,加上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媒体开展的各项民意调查,我国的民意调查机构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二、民意调查的发展前景

    2.1国外民意调查的发展前景。

    从全世界范围来看,民意调查已经成为许多国家进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发展前景是可观的。

    在国外,现代意义的民意调查起源于十九世纪初,因其具有直观、简便、科学等优点,加上其社会制度的多样化,需求旺盛,发展快速,许多专业的民意调查结构在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建立,专业性强,与科技发展结合度高,应用范围相对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及军事外交等各个领域。总体上看,国外民意调查机构比较发达,调查制度比较健全,调查独立性强,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民意调查机制和体系。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在民意调查领域的广泛应用,民意调查取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国外民意调查虽然有其优点,但也存在着局限性;一是调查频率过高,媒体经常各种民意调查结果;二是调查环境日趋困难.由于生活方式的转变与维权意识加强,公众普遍加强了对隐私的保护,使得民意调查过程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三是目的性明显,由于民意调查需要委托方的财力支持,在民意调查机构的背后,往往隐藏着特定的立场。尽管机构相对独立,但由于财务原因,背后都是为了某个特定的党派或者团体的利益服务,民意调查的主动权、权掌握于这些机构,并试图左右民意调查结果,造成民意调查结果失真。总体上看,民调是西方民主制度的重要特征,无论是政党还是财团都需要广泛的民意支持,民意调查在各国政治与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并将进一步得到发展,一些发展中国家与落后国家也在开始重视民意,加强民调工作,从而使全世界范围内的民意调查工作在调查方法与手段上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

    2.2我国民意调查的发展过程。

    在我国,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的原型为统计咨询中心,1984年国家统计局成立了中国统计信息咨询中心,2004年北京、山东、江西、陕西、四川等省市的咨询中心更名、挂牌成立省级社情民意调查中心,采用计算机电话辅助访问系统(CATI)开展调查。2006年9月中编办批文成立国家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目前全国除西藏外所有省级政府均成立了民调中心。由于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经济矛盾凸显,公众参政热情高涨,民情民意尤为重要。搞好民意调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构建和谐社会的切实需要,也是各级党政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的重要举措。大部分地区因此相继成立了地(市)级、县级民调中心,适合我国国情的社情民意调查框架体系逐步完善。

    2.3我国民意调查的发展前景。

    社情民意是政府部门决策者的重要参考,是其决策科学性、民主性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民主制度内容的不断完善和形式的大力创新,决策者与社会公众对于社情民意的关注度大为增加,各地的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应运而生,隶属于政府的民意调查机构逐步成为我国目前民意调查工作的主要力量。从长期上看,中国的社情民意调查是因需而产生,因需而发展,因势而壮大,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2.2.1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增强党和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通过民调,可以使人民群众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以及重大规划决策的制定目的、过程、内容和实施效果,也能使人民群众充分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利益诉求,真实表达自己的态度和观点;通过民调,政府也可将分散在群众中的态度、意见和建议收集、汇总,量化分析,作为各级党政在一些重大民生领域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有利于保障民愿的实现,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通过民调,可以检验各级党政的工作成效,通过人民群众对各项工作与政策的执行效果进行充分评价,对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力中出现的偏差行为发表意见与建议,从而促进工作的改进与政策的调整。社情民意调查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拓宽了社会主义民主渠道,对于经济保增长、社会保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是我国社情民意调查能够大发展的最根本的因素。

    2.2.2是转变工作作风的重要手段。

    求真务实一直是我国各级党政所追求的工作目标,要求真,就要求得最为真实的民意。调查研究一直是党与国家对各级领导的要求,但全面的、科学、明确的民意调查是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后发展起来的,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党的十七大明确强调要“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胡锦涛在2005年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指出:“要通过广泛发扬民主,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2008年12月18日,胡锦涛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大会上强调要“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近年来,中央主要领导同志多次对社情民意工作做出重要指示,各级省、市主要领导也经常在民调报告上签批意见,均要求要充分重视民生、民意、民愿。在中央党校发表了题为《谈谈调查研究》的重要讲话,他鼓励党政干部要掌握和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调研方法,如问卷调查、统计调查、抽样调查、专家调查、网络调查等,他认为这些都是可行的方法,通过这些调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由此可见,我国从高层到地方决策者都充分认识到民意调查的重要性,并更加重视民调工作,这些都预示民意调查的结果将成为当前以及今后一定时期各级领导干部科学决策的一个重要依据。因此,深入调查研究,注重与利用好民调成果将成为各级领导干部转变工作作风的切入点。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政府职能正在逐步完成转型,各级党政均需要转变工作作风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与职能的需要,所以转变工作作风成为促进我国社情民意调查大发展的最直接的因素。

    2.2.3是提升执政水平的途径。

民意调查方法例4

近两年来,第三方调查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第三方调查似乎是一项创新,但若称为第三方调查制度还为时尚早,因为第三方调查仅仅刚刚出现,根本没有形成成熟的程序和运行机制,甚至有人认为,第三方调查于法无据,“这一手段,目前却面临不合法定程序、不具法律效力的尴尬”。①

第三方调查的出现和发展

通过笔者的观察,第三方调查开始于云南晋宁县“躲猫猫”事件,发展于上海浦东新区“钓鱼执法”事件,比较成功地应用于南京“徐宝宝”事件,各种媒体对上述三个案例进行了大量跟踪报道和反复转载。通过对事件发生后调查过程的梳理,不难发现这样的规律:官方调查被质疑,行政机关的调查结果没有公信力,而与事件无关的“第三方”组织展开的调查却大行其道,调查结果赢得了更多的信任和支持。

在这三个案例中,无论是云南晋宁县“躲猫猫”事件中的网友调查委员会,上海浦东新区“钓鱼执法”事件中的联合调查组,还是比较成功地应用于南京“徐宝宝”事件中的联合调查组,在事件发生的前期都是没有出现的。他们出现的原因都是前期官方调查的结果受到广大网民的质疑和不认可,从而不得不“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来重新调查,然后才平息了风波。原本是公权力的应有职责去调查清楚事情的真相,给当事人和广大群众一个交代,但调查结果竟然没有任何公信力,不得不再求助于群众。

“吊诡的是,‘合乎程序’的官方调查,完全不被公众信任;而不合程序的第三方调查,却因得出公正客观的结论而被公众认可”。②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公权力公信力的逐渐丧失,凸显了公民对人民公仆的不信任;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当事人和广大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这种权利意识不仅仅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而且还有广大民众为了自己的知情权、监督权而去斗争。

但是,在看到第三方调查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应之后,我们还要进一步追问:为何出现第三方调查?其中一个关键的原因是公权力的公信力遭到了质疑,这种质疑导致其受到了非常巨大的舆论压力。“三起事件,都是在互联网舆论的压力之下成立调查组,我称之为‘舆论压力应对下的独立调查组’。但前提是事件成为全国的公共话题,才可能有第三方调查。”③

第三方调查与公民参与

如上所述,第三方调查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公民参与,其中,参与的公民包括媒体成员、网友、计算机技术人员等,但必须是非官方的,不受政府控制的人员。据此,我们可以试着给第三方调查一个定义:第三方调查就是指在出现公共事件时,公权力机关调查程序或结果违反法律法规导致舆论压力时,吸纳一部分无利害关系的公民参与到调查中来的一种调查方式。有的定义认为第三方调查又称为公正调查,指两个相互联系的主体之外的某个客体,我们把他叫作第三方。第三方可以是和两个主体有联系,也可以是独立于两个主体之外,是由处于利益之外的第三方,以公正、权威的非当事人身份,根据有关法律、标准或合同所进行的调查活动。其实此种定义的实质也是参与方的无利害关系的定位。那么如何看待第三方调查与公民参与之间的关系呢?

首先,公民参与是一种政治参与。政治参与是政治文明演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产物,从最一般意义上讲,政治参与是指不同的主体参与到政治过程中去,即公民直接或间接地以各种方式对与其利益相关的政治活动施加影响的活动,其目的是使自身的利益在公共政策中得到最大的满足。公民个人、政党或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从事政治活动,以达到直接或间接影响政治决策的行为。政治参与方式主要是:投票、组织政党、与政治领袖或领导人对话、在政治机构中担任公职、参加政治讨论和政治活动、与政治集团联系或参与其活动等。因而,公民参与第三方调查实际上是公民参与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行政机关如“躲猫猫”事件中的公安局、“钓鱼执法”事件中的城管局、“徐宝宝”事件中的卫生局在行使自己行政调查职权时,没有依法依程序有理有据给出调查结果,在受到舆论压力的强烈谴责之下,吸纳普通公民参与到行政调查中来,并且由此产生的调查结果也得到了认可,这实质上正是政治参与的微观体现。

在这里尤其要注意的是公民在政治参与过程中可以带来好的结果,也可能带来不好的结果。如果参与的调查成员来自不同的社会群体,往往体现不同的群体利益,这样反而有利于调查的客观公正;如果参与的调查人员来自同一群体,那么这样的第三方调查与之前的行政机关自身的调查一样会被人质疑。合理的政治参与有利于政治的稳定,现代民主理论认为,政治参与是公民表达政治意愿、制约政府行为,从而实现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手段。而政治参与的有效性及其规模、程度也成为学者们判断一种政体是否民主的重要指标。随着现代国家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不断增强,民众通过政治参与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使直接或间接影响自身利益的政府政策更多的以民意为基础,日益成为一个政治系统稳定运行的重要保证。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第三方调查合理、合法和有效,将有助于官民互动、官民互信。“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④

其次,公民参与第三方调查有利于维护自己的知情权。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来说,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因此,在法治社会中,公民的知情权是一项最为基本的属性。公民社会的成熟是指人与人之间相互交往,并且这种交往基于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最基本的精神就是参与精神,而参与精神的基础和前提就是知悉社会,即知情权。因此知情权对公民社会的公民来说非常重要,参与到调查中去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与公民知情权相对应的是政府机关即公权力机关的信息公开义务,当然国家秘密和其他法律不允许公开的除外。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一信息公开条例的通过正是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和尊重,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信心和决心。

最后,公民参与第三方调查有利于监督权的实现。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它是公民参政权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和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行使的监督权,另外,公民的许多权利具有监督国家权力的性质。这里,作为参政权的一项内容的监督权,是一种直接的政治监督权。它主要包括四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检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任何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力,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我国宪法从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宣示了公民的监督权,公民就有权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选择实现监督权的具体形式,国家机关就有义务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探索公民监督权的具体途径。公民参与调查或许能成为监督权的一种途径和形式。从第三方调查的效果来看,第三方调查这一新形式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民对国家机关监督权的有效实现。

结 语

总之,第三方调查的出现和发展反映了公权力的失信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更重要的是,第三方调查体现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实属社会的进步。第三方调查更体现了公民知情权意识的高涨和监督权意识的加强。从第三方调查的现实意义来看,第三方调查会在一定时期内得到更加广泛的适用,甚至可能形成一个良好的体制,从而改善官民关系,有利于官民互动、官民互信。(作者单位分别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法学部;湖南师范大学)

注释

民意调查方法例5

此前,调查核实的有关工作内容在个别法条和相关规则、规定中已有体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调查研究;2001年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中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基于办理抗诉案件的需要对有关实施进行调查。可见在民事检察监督中,调查核实是发挥民事检察监督权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的措施保障。修改后的民诉法在借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规定的基础上,第210条对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进行了规定,使民事检察监督中调查核实权得到立法机关的最终认可,调查核实上升为法律规定,实现了其有法可依。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权,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了解法院公权力运行的具体情况,进而判断是否需要对法院的公权力进行监督,以及需要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监督。调查核实权确认是保障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措施,是对检察机关监督手段的强化。

需要注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权力属性为公权力,属于检察权的范畴,也存在恣意和滥用的可能。在调查核实权正式走入人们视野之初,检察机关应当严格规范调查核实权的使用。检察权是一项严肃的国家权力,要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行使,在民事诉讼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国家权力的干预应当慎重,防止因权力的滥用破坏民事诉讼的应然结构,最终偏离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立初衷。

二、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在实践中的行为界定

(一)第210条中表述的“调查核实”的法律释义。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公权力的介入要慎之又慎,适当有限。检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核实权时,主要还是表现为一种了解行为,通过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了解案情及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避免检察监督的盲目性。检察机关所拥有的调查核实权应作限制解释,在权力性质上,调查核实权具有非强制性,当事人和案外人应当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提供有关信息,检察机关则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在调查核实内容上,严格限制在根据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了解必要的信息,充分尊重并保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调查核实权的范围界限。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的范围应以查明审判行为的合法性为核心,围绕生效民事裁判或调解书是否存在错误违法或违反公益来展开。具体包括:“生效裁判是否建立在充分的证据基础上、法庭是否忽视当事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当事人是否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况、审判人员是否应当调查取证而未调查取证、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是否有贪污贿赂、、枉法裁判等行为,以及是否涉及国有资产流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申诉案件等等。”[1]

(三)调查核实的方式。前文已明确调查核实权的非强制性,这就决定了司法实践中调查核实的方式不具有强制性,而相对温和。主要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采取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询问诉讼当事人或证人,鉴定、勘验、评估、审计以及向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咨询等措施。值得注意,在存在审判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情况时,依据修改后民诉法以及“两高三部”《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有关规定,依法开展对审判、执行人员违法、渎职行为的调查工作,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更换办案人的建议。发现审判、执行人员有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将犯罪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纪检部门处理。

三、调查核实权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检察机关调查举证与当事人举证行为的边界划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果不能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证明,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检察机关在开展调查核实时,应坚持居中原则,不代行当事人举证责任,不破坏法定的举证规则。严格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为前提,预防因调查核实权的不当行使,破坏当事人间平等对抗的民事诉讼格局。但这种平等不能建立在非法基础上,一旦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申诉案件中,发现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法院采信的证据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当事人或者诉讼人因客观原因无法举证而申请法院取证未被采纳等情况,应主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这是检察机关履行对当事人及其他人在民事诉讼中是否遵守法律的一种监督职责,并非仅为一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二是调查核实权不同于职务犯罪侦查权。民事调查核实权是由民事检察权所派生,是履行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职务犯罪侦查权是由检察权直接分设,是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民事调查核实权与职务犯罪侦查权在权利位阶及设置目的等方面迥然有异。[2]检察机关不能混淆调查权与职务犯罪侦查权,不能出于追究法官职务犯罪的目的而在民事检察调查核实工作中适用职务犯罪侦查手段。

三是民事检察调查核实与职务犯罪侦查在办案实践中的衔接。根据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负责抗诉工作的部门不承办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已排除民行检察部门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而修改后民诉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应注意处理好民事调查核实与职务犯罪侦查二者间的配合与衔接工作。民事检察部门在法律监督过程中,要有发现审判、执行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的意识,注意发现和移送案件背后的审判、执行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研究审判、执行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规律、行为表现和查办规律,配合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做好查办工作,增强民事诉讼监督的刚性。

四是要处理好调查核实工作与法院协作配合之间的关系。民事检察部门在对法院审判活动监督过程中应处理好二者间的监督与支持关系。民事检察部门要遵循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原则,尊重审判机关的意见和工作,把握好监督尺度,对于不宜进行调查的事项进行严格限制,避免出现超越职能的现象。民行检察部门在进行调查核实时不能干扰到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尤其是开展违法行为调查时,调查结果既有可能是被调查对象涉嫌犯罪,也有可能只是违法违纪,或者根本没有违法行为。对于法官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做好当事人的解释说服工作,维护判决的既定力和审判权威。

四、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在实践中完善

(一)建立健全调查核实工作机制。新民诉法首次将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上升到法律层次,但实际中调查核实权并无其他辅助制度保障。为防止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的滥用和随意性,笔者认为可进一步对调查核实程序出台具体规定,增强实操性。一是对行使调查核实权的部门进行规定。主要由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二是对调查核实工作的启动及审批程序进行规定。调查核实权启动方式归纳为依当事人申诉和依职权开展两类,当事人申诉启动主要是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核实;依职权启动主要是指检察机关自行发现民事诉讼中法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违法线索的调查。三是对开展调查核实的具体操作进行规定。规定调查核实权的行使须经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的批准;调查核实时至少要有两名检察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前要先听取申诉人陈述并先进行阅卷。四是对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的时限进行规定。一般可将调查核实工作的期限设定为一个月,情况复杂的经相应批准程序可适当延长。

(二)建立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及法院有关工作的配套机制。进一步理顺调查核实工作各环节衔接配合工作:与反贪、反渎职部门建立健全职务犯罪线索移送和反馈机制,调查核实中发现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后,移送职务犯罪部门侦查进一步确认审判人员违法犯罪行为,为提出抗诉或追求法官的法律责任提供事实依据。与法院沟通协调,在关于调查核实证据效力、采用上达成共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形成的证据与法院收集的证据一样,应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进行说明,对检察院依职权调查取得的证据,在再审中可由检察人员出示,经当事人质证,并由法院依证据规则审核认定;对依当事人申诉开展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可视为当事人一方提出的,经双方当事人质证。

(三)提高民事检察队伍素质审慎行使调查核实权。民行检察工作涉及面广、适用法律体系多层次,相关调查核实权在民行实践尚缺乏操作性的具体规定。一方面,检察人员在重点学习研究与检察监督直接相关的条文同时,要强化自身把握法律政策的水平,提高业务能力。注重职业道德及个人法律素质的建设,检察人员要在调查活动中保持中立位置,尊重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滥用民事调查核实权;要敢于监督,对法官违反职业操守的应当重点监督,尤其是审判人员涉嫌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犯罪的,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另一方面,要有自行发现案件线索的意识。修改后民诉法增加了调解监督和违法行为监督等新的监督职责,调解监督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限,违法行为监督系对审判人员程序性违法行为的纠错,这两类监督案件与当事人私利无直接厉害关系,在启动上不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检察机关应增强自行发现案件线索的意识,积极开展有关调查核实工作,提高监督的主动性。

注释:

民意调查方法例6

“中和民意以安四乡。” “政之所行,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古人总结出的民意与执政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仍然散发着愈加旺盛的生命力。中国正迎来一个“民意时代”。一方面,老百姓在公共事件中越来越渴望表达;另一方面,决策者也越来越希望走出“精英决策”困局,将话语权下移,俯下身子倾听民众意愿。

如果说握手是一种礼仪,那么当决策者与民众都不约而同伸出右手的时候,政府和民意能否如愿完成一次次和谐握手呢?民调,无疑将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

从“民意不可违”到 “公开征集民意”

6月15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外公布,自4月25日16时至5月31日24时期间,社会公众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共征集到82707位网民发表的23.77万条意见、181封群众来信、11位专家和16位社会公众的意见。征集民意数量之高,已创人大单项立法征求意见数之最。民意,已越来越受到决策者的重视。

今年3月,听说数百株有七八十年树龄的法国梧桐要为地铁三号线让道,南京市民的心被刺痛了,随后,一些公众人物在微博上发起“拯救南京梧桐树,筑起绿色长城”行动,网友们迅速接力。一家网站的民意调查显示,高达90%的网友不赞成梧桐树为地铁让路。迅速聚集的民意引起了南京市政府的高度重视,政府很快做出回应,表示愿意广泛听取民意,优化地铁建设方案,竭力保护沿线法国梧桐。有民众欣喜地说,这是一次民意与政府决策的“和谐握手”。

“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是应该征求民意的。”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张鸣认为,公共政策往往涉及到老百姓的长远利益,如果解决不了长远利益与现实问题的矛盾,不仅有可能引发冲突,还会导致在政策实施效果上大打折扣。

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在重大决策上越来越注重倾听民众的声音,在民意进化的编年史上,记录着无数个官民互动的样本:2007年的春天,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废墟之上的“孤岛”之家,让网民开始尝试在网络上聚集民意,推进公共事件,而政府也表现出了开明和理性的态度;2010年,在10月29日至11月30日为期一个月的时间里,车船税法草案一审稿公开征集到10万条意见和建议,其中有相当数量要求“降低税额”,3个月之后,吸纳了各方意见的二审稿一经亮相,就“点亮”了公众的眼睛――私家车比例高达87%的20升及以下排气量车辆的税率真的下调了。

民意,对政府的重要性也在日渐提升,湖南省统计局民意调查中心主任梁乃文对《小康》记者说:“当今时代的政府决策越来越需要民意调查,因为只有通过调查才能了解大众的意愿,政府的各项决策才有据可依,否则只会陷入‘精英决策’的困境。”

其实,中国是较早进行现代民意调查的国家之一,早在1922年,一位留美归国的心理学家在北京完成了我国最早的一项现代意义上的民意调查,目的在于“窥探吾民真正舆论之所在”,测验内容包括八个方面,收到答卷近千份。

遗憾的是,心理学家张耀翔的名字鲜为后人所知,他所做的那次民意调查也没有带来整个行业的勃兴。直到1988年,中国大陆最早的民间民调机构之一――广州市社情民意研究中心成立之后,民调才逐渐兴起。而在零点研究咨询集团董事长袁岳看来,在2002年第一次做“市长公众支持度调查”之前,都只能看作是中国民意调查的“苏醒阶段”。

近10年来,在社会环境日益开放、公民社会逐渐发育的过程中,民众渐渐养成了表达意见、提炼观点、建言献策的习惯,在各级政府的理念与行为模式中,被动的“民意不可违”正积极转变为主动的“公开征集民意”。

2003年起,国家统计局在多次会议上提议各地成立民意调查中心,此后,各类民调机构大量兴起,各种民调结果每天都在。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总理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直面民意关切,经过密集调研和反复修改,对会前媒体等调查中所涉及的发展方式、稳定物价、楼市调控、收入分配等十大“民意热词”作出了一一回应。此外,温总理还强调,要“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

民调才是“最大的监督”

出发点是好的,结果却办成了群众不满意的事,原因何在?2004年5月,闹得沸沸扬扬的嘉禾强制拆迁事件引起了湖南各级官员的反思,最后大家得出的统一结论是:政府的公共决策不能完全从自身利益出发,也要更多地关注民意。于是,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去收集民意,成了大家的共识。

那年的12月16日,湖南省统计局民意调查中心成立了,前来给中心揭牌的不是政府官员,而是中国传媒大学教授、调查统计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柯惠新。还有两个细节让大家感到新鲜,一是该中心虽然姓“官”且身处省政府大院,却面向社会开放;二是该中心从不介入商业调查。

对于民调中心的工作,梁乃文有着自己的独到见解:“我们的民调机构,要倾听民众对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评价,辅助公共决策,进行社会预警,实施舆论沟通,缓解社会冲突,实现社会和谐。”

早在2002年,湖南省委、省政府就开始坚持每年对各市州和县市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估,统计局民意调查中心成立后,这项考评的方式方法也发生了变化,省委、省政府委托民调中心运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方式,通过随机抽样,直接与老百姓对话,让公众对当地的社会治安状况、个人安全感、政法队伍及其他党政干部整体形象做出客观评价。

据梁乃文介绍,这项工作由民调中心独立完成,民调权重在全省综治考核中,由过去的15%增加至30%,民调次数由每年一次改为每年两次,“民调最后一名直接给予黄牌警告,对主要领导人进行诫勉谈话;如果连续两次拿黄牌,对当地政府的党政一把手及分管政法工作的主要领导共5人一票否决;如果连续三次得黄牌,则5位领导就地免职。”

《小康》记者采访梁乃文的当天,她刚刚对一位区委书记进行了一次深层访谈,那位书记说过的一段话让梁乃文很感慨,他说,这几年从中央到湖南的各级政府,非常重视民意,用民众评价来衡量一个干部的政绩,有时候比简单的内部民主测评要更加真实、客观,也更能反映干部的工作到底让谁满意,让谁受益。这位书记还认为,民意调查是推动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手段,而民意调查工作者就是中国民主政治的推动者。

去年,梁乃文带领8个人的小团队,拨打了至少300万个电话,完成了200多万字的调查报告。让她很骄傲的是,湖南的民意调查现已覆盖到公检法司、工商、消防、银行等各个领域,“让你的服务对象来对你这个部门的工作做出评价,这是很需要胆识的。”梁乃文说。

究竟该如何看待民意调查?梁乃文用那位书记的话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我们原来有很多监督,党纪监督、法律监督、媒体监督……但这些监督都是有限的,只有通过民意调查进行监督,才是最大的监督,因为民众无处不在。民意调查实际上是在进行民意监督,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的监督,对整个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监督。”

怎样才能让民众的意见倾泻而出?

“只有当民意成为一种集中的反应,调查才变得更有价值。”零点研究咨询集团公共事务研究总监、资深合伙人范文说。

而无论是在官办的政府型民调机构、民间独立调查机构中,还是在高校科研机构型、外资型和媒体型民调机构中,拒访,都是需要调查机构与访员共同面对的一个难题。

“拒访率肯定是存在的,而且会占相当大的比例。”零点研究咨询集团公共事务研究事业部经理付艳华说,“在民调的过程中,访问技巧很重要,而且我们更倾向于通过研究,设计出更好的、能够让受访者更配合的调查问卷,或者争取用更少的题目来获得更多的信息。”

拒访率的高低,也曾经给湖南省统计局民调中心的工作人员上了生动的一课。2004年12月,央行加息,刚刚揭牌的民调中心信心满满地就“加息对城乡居民的影响”问题进行调查,但民众的拒访率却达到了16.67%。这个数据虽然在各类民调机构日常访问的拒访率中并不算高,但却比不久后进行的岳麓山门票涨价的民意调查拒访率高出了近15个百分点,这次民调的拒访率仅有2.6%,结果显示,六成以上的受访者反对涨价。

据此,梁乃文总结出了一句经验:“只有与民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调查,民众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才会接受调查,说出自己想说的话。而民意诉求只有起作用,切实地影响了政府的决策,民众的意见才会倾泄而出。”

您对于民调有何看法?《小康》杂志社中国全面小康研究中心与新浪网联合推出第3期“民情观察室”调查,在“您是否接受过民意调查?”这个问题中,超过半数的受访者选择“是”。

时间回溯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中国,尤其是广东沿海地区的市场调查/研究公司呈现了一次爆炸式发展,当时,官办民调机构尚未大规模建立,但当时就已在北京广播学院(现中国传媒大学)任教的柯惠新却决心要让中国的民调企业从一开始就踏上接轨国际的高起点。作为中国信息协会市场研究业分会的第一、二届会长,她促成协会的常务理事会达成共识,要求会员采用国际市场调查协会的准则来进行操作,“比如,要在小组座谈会中进行录音录像,必须告知参加者并征得他们的同意;又比如,在对少年儿童进行访问时,我们坚持任何调查必须取得其监护人认可方能执行等等。”

从1990年北京亚运会广播电视宣传效果调查开始,柯惠新及其团队的身影几乎出现在了中国的每一个重大媒体事件中,例如香港回归、北京奥运会,等等。柯惠新至今还清楚地记得,1995年前后,她和自己的团队对几个大城市的民众展开对于香港和香港人印象的调查,结果,在北京,很多学生访员有了被戴着红袖章的居委会大爷大妈反复盘查的经历;在上海,一位访员甚至被拉到了当地的派出所里。

无论是柯惠新、梁乃文,还是范文、付艳华,她们都会觉得,如果民众对于问卷调查感到陌生、阻滞,访问就几乎难以进行;而如果民众对于问卷调查熟悉、接受,访问就会变得轻松许多。

让数据无限逼近真实

民调可信吗?“不太可信吧!”利用课余时间做民调访问员的大学生张彬说,“在完成一次次街头拦访和入户面访后,我越来越发现,很多人说的并不是真心话,但我不知道他们有何顾虑。”

“我非常不信任民调结果,很多都与我的实际感受不相符,也不知道是不是‘被调查’、‘被征集’、‘纵’的。”站在一旁的张彬的父亲插话说。

由《小康》杂志社中国全面小康研究中心与新浪网联合进行的“您对于民调有何看法?”的民情观察中,29.6%的受访者表示,对于社会上的各种民调结果“不太信任”,28.1%的人表示“很不信任”,选择“比较信任”和“非常信任”的不到8%。

这的确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民调结果与民众感受大相径庭,民意失真现象时有发生――这一横亘在民调工作者面前的难题,该如何解决?

“很多政府的民调机构是不中立的,而且有些严重不中立,这样的机构完全可以取消;老百姓有时候宁肯信任一些媒体民调机构的数据,因为媒体,尤其是做维权报道的媒体,信誉一般都比较高,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所做的民意调查就更专业。”张鸣分析说。在他看来,最好的民调方式是通过民意代表来征集、调查民意,但这还需要逐步实现,“民调结果肯定会失真,这在任何国家都避免不了。但是绝对不能伪造民意。”

而袁岳告诉《小康》记者,民意本身也是动态的,它受各种环境因素的影响,所以通常民意是不是失真,要看用什么东西来进行检验,“如果我们三家机构,用相近的方法去做同一个民调,得到的结果应该是相近的。”

问卷设计和调查方式等也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民调结果。范文告诉《小康》记者,“零点”设有专门的审卷部和复核部,如果发现废卷,就会把这个访问员做的所有问卷都抽出来,全部按作废处理,并且这个访问员今后也不能承担调查访问工作。另外,在问卷的设计上,有时候因为两种不同的问法,会得到相差至少10%的不同数据结果,这也是要尽量避免的。

经常参与政府工作满意度评价项目的付艳华举了个例子,假如调查公众对于北京市某部委的工作满意度,如果在问卷中告诉受访者,“我们受北京市政府委托来做这项调查”,可能这个部委的得分会在70分;而如果告诉受访者是受这个部委的委托来做的这项调查,分数就很有可能达到80分甚至90分。

在入户面访、电话访问、街头拦访、网络调查和邮寄问卷等常见调查方式中,目前专业的官办民调机构和民间独立调查机构用得较多的是电话访问和入户面访,媒体型民调机构则较多采用网络调查的方法。

梁乃文所在的湖南省统计局民意调查中心所采用的就是计算机辅助电话访问系统(CATI),这是一种借助计算机和电话等终端设备进行调查的方式。访员坐在计算机前,面对屏幕上的问卷,向通话另一端的被访者读出问题,并将被访者回答的结果通过鼠标或键盘记录到计算机中去;督导在另一台计算机前借助局域网和电话交换机的辅助对整个访问工作进行现场监控。

电话访问因成本低、到达率高等特点,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民调机构的喜爱。袁岳坚信,未来三到五年,电话访问将成为绝对主流。而在《小康》杂志社中国全面小康研究中心与新浪网联合进行的“您对于民调有何看法?”的民情观察中,高达71.4%的受访者愿意参与网络调查,排在其后的依次为电话访问、街头拦访、入户面访、邮寄问卷和其他。

网络调查虽然在受访者看来,比较方便、快捷,而且不被打扰,但在专业民调人士看来,虽然网络调查的访问量很大,但是他们既不知道是谁点击了网页,也不知道这个人是否是利益相关者、有无代表性,更不知道背后是否有妄图操控民意的网络推手。

民意调查方法例7

中图分类号 G7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2)01-0062-05

职业培训是提高农民工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的最主要途径[1]。从人力资源开发的角度看,农民工职业培训属于人力资源开发中职业教育的范畴,关系到全社会劳动力人口整体综合素质的提升;从政府、社会的角度看,农民工职业培训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从组织和企业的角度看,引导和帮助农民工提高技能和素质水平,可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从农民工个人角度看,职业培训与开发可以帮助他们提升自身的职业能力,以适应快速变化的劳动力市场。本文采用问卷调查法,由农民工自己报告参加职业培训的满意度。采用里克特5点式设计,每个题目对应5个选项。

一、被调查农民工的基本特征

调查地点是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等5个城市,共发放调查问卷900份,回收问卷713份,有效问卷626份,问卷的有效回收率为69.6%。调查遵循随机抽样原则,样本量较大,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被调查农民工的性别比例较为均衡,其中男性占样本总数的52.4%,女性占47.6%。样本的年龄分布以20~40岁居多,占全部样本的87.8%。也就是说,调查样本中有近九成农民工为青壮年。从婚姻状况看,被调查者以已婚人员居多,占样本总数的56.8%。本研究样本的受教育程度偏高,被调查者中以高中/中专/技校人员居多,占样本总数的43.2%;其次为初中,占样本总数的35.5%。与全国及广东省相关调查相比,本研究报告的农民工收入水平偏高[2]。被调查者的月收入以1500~2000元居多,占样本总数的39.9%;其次为2000~2500元,占样本总数的33.8%;再次为1000~1500元,占样本总数的17.2%;月收入低于1000元或高于2500元的较少,分别为3.1%和6%。可能的原因有三:一是近年来珠三角城市普遍调高了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大多数在700元以上;二是珠三角地区近年来发生的“民工荒”现象促使企业普遍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三是被调查农民工加班现象极其普遍,其所报告的月收入中,很大一部分为超时加班工资。就从事的行业而言,被调查者以从事制造业、运输业和服务业的居多,其中,制造业最多,占样本总数的36.6%;其次为运输业,占样本总数的22.4%;再次为服务业,占样本总数的21.2%。被调查农民工所从事的行业基本上与珠三角地区的主导产业相匹配,具有典型的地域特征。调查显示,有超过九成的被调查农民工在10~500人的中小型企业工作,在大中型企业工作的较少。近6成被调查农民工的打工时间超过3年。

二、农民工职业培训满意度现状

农民工职业培训满意度,是指农民工在参与培训时,个体需求或愿望实现的一种心理感受。如果需求或愿望获得满足,个体感到愉快,即表示培训满意度高;反之,如果需求或愿望未得到满足,个体感到不愉快,即表示培训满意度低。农民工职业培训满意度主要从培训设计维度进行考察,具体包括培训内容满意度、培训方法满意度、培训周期满意度、培训时间满意度、培训环境满意度、培训整体满意度等。

(一)培训内容满意度

关于培训内容是否符合农民工的工作和生活需要,60%的被调查者报告“比较符合”或“完全符合”,24.4%的被调查者报告“完全不符合”或“距离自己工作、生活的需要有些差距”,15.6%的被调查者报告“一般”符合。农民工对于培训内容实用程度的感受也不尽相同,62%的被调查者反映培训内容“比较实用”或“很实用”,23.8%的被调查者报告培训内容“很不实用”或“不太实用”,14.2%的被调查者报告“一般”实用。从调查数据看,超过6成的被调查农民工对他们所接受的培训内容较为满意。

其中,培训内容需要度的平均值为3.44,标准差为1.015,表明农民工对培训内容的需要程度基本满意,但不同被调查者的态度亦有所差异;培训内容实用度的平均值为3.60,标准差为1.131,表明农民工对培训内容的实用程度较为满意,但不同被访者的态度有所差异,见表1。

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表明,不同的培训内容在培训内容需要度上存在显著差异(F=12.141,P=0.05)。Scheffe事后检验表明:比较文化素养培训、安全培训和能力培训,农民工认为所参加的技术培训更加符合自己的工作和生活需要,因此对技术培训的需求更为强烈,见表2。

注:*表示显著性水平在0.05以下,采用Scheffe检验

(二)培训方法满意度

关于培训方法,33.5%的被调查农民工认为培训“方法很单一”或“方法比较单一”,21.3%的被调查农民工认为“还可以”,45.2%的被调查者认为培训“方法比较丰富”或“方法很丰富”。从调查数据来看,农民工对他们接受培训的培训方法基本满意,但被调查者的态度差异较大。关于培训者的授课水平,11.1%的被调查农民工认为“很不好”或“不太好”,49.1%的被调查农民工认为“一般”,39.8%的被调查农民工认为“比较好”或“很好”。对培训者授课满意度的平均值为3.31,标准差为0.806,见表1。可见,农民工对培训者的授课水平基本满意,且被调查者的态度差异不大。

(三)培训周期满意度

被调查者最近参加的培训以16~30天的周期最为普遍,其次为8~15天的周期。在被调查农民工之中,8.7%的人认为培训周期“太短”,15.6%的人认为培训周期“有点短”,24.4%的人认为培训周期“太长”,21.8%的人认为培训周期“有点长”,29.5%的被调查农民工认为培训周期“刚好”。培训周期满意度的平均值为3.39,标准差为1.357,见表1。

(四)培训时间满意度

关于培训的时间段,被调查者选择在工作日下班后参加的比例最高,其次为工作日。32.5%的被调查农民工认为“上课时间段很不好”或“不太好”,20.9%的人认为“还可以”,46.6%的人认为“上课时间段比较好”或“很好”。

单因素方差分析的结果表明,被调查者对培训时间段的满意度存在显著差异(F=6.026,P=0.05)。Scheffe事后检验发现,工作日全天与工作日下班后在培训时间段满意度上存在显著差异,表明被调查农民工更喜欢在工作日全天参加培训,见表3。

注:*表示显著性水平在0.05以下,采用Scheffe检验

(五)培训环境与设施满意度

关于培训地点或场所,31.1%的被调查农民工认为“不理想”或“不太理想”,23.6%的人认为“还可以”,45.3%的人认为“比较理想”或“很理想”。关于培训的教学设备或设施,29.7%的被调查农民工认为“设备或设施很差”或“比较差”,28.7%的人认为“一般”,41.6%的人认为“设备或设施比较好”或“很好”。培训地点或场所满意度的平均值为3.23,标准差为1.099;培训设备或设施满意度的平均值为3.23,标准差为1.094,见表1。数据显示,被调查农民工对培训场所或设施基本满意,但他们的态度有所差异。

(六)培训整体满意度

对被调查农民工参加培训整体感受的调查数据显示:46.4%的人“比较喜欢”或“非常喜欢”所参加的培训,认为培训“比较符合”或“非常符合”自己的期望;24.9%的人“很不喜欢”或“不太喜欢”所参加的培训,认为培训“不符合”或“不太符合”自己的期望;28.7%的人认为“一般”。在综合培训内容、师资、授课方式、组织安排等各项因素方面,40.2%的人对所参加的培训“比较满意”或“非常满意”,15.8%的人对所参加的培训“不满意”或“不太满意”,44%的人对所参加的培训感觉“一般”。关于“如果有机会,您会推荐朋友或同事参加培训?”其中15.8%的人报告“不可能”或“不太可能”,29.8%的人报告“不一定”,54.4%的人报告“有点可能”或“一定会”。培训整体印象的平均值为3.26,标准差为1.105;培训整体感觉的平均值为3.24,标准差为0.807;培训推介度的平均值为3.49,标准差为0.995,见表1。

根据上述数据对农民工职业培训满意度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估,以各因子的解释能力为权重系数进行加权平均,得出培训满意度的整体情况得分为M=3.31。被调查农民工对参加培训的满意度指标均值介于3.24~3.60之间,表明被调查农民工对所参加的培训基本满意。其中均值最大的是培训内容的实用程度(M=3.60),表明被调查者对于培训内容的实用度最为满意,而培训组织安排的均值较小,表明被调查者普遍对培训组织安排方面,如培训时间段(M=3.22)、培训地点(M=3.23)、培训设施(M=3.23)较不满意。但由于所参加的培训各有不同,被调查农民工的态度有所差异。

三、主要结论

描述性统计分析和方差分析的结果显示,珠三角地区城市农民工对其所参加的职业培训较为满意,好于本地区前些年的统计及内陆其他地区的情况,这体现在农民工参加培训的次数增多、对培训的满意度增强(M=3.31)[3]。其原因可能有三:一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工职业培训,并制定了相应的培训政策,如“阳光工程”、“绿色证书工程”等;二是珠三角地区长期以来的“民工荒”,尤其是技术工人的短缺,促使企业加大了培训力度;三是农民工自身在打工过程中,逐步体会到技能的重要性,主观上参加职业培训的愿望增强。

但是,调查发现,当前农民工职业培训系统仍存在一些结构性问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民工职业培训的开展。结合问卷调查以及对部分农民工的访谈,珠三角地区城市农民工职业培训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培训内容和培训方法较为单调,不能满足农民工的培训需求

为了更好地在城市务工经商,农民工存在着接受教育与培训的普遍需求,且这些教育与培训需求的内容也日趋多样化。但是,被调查农民工反映大多数培训内容不实用,不能满足他们的就业需求。同时,当前无论是政府组织的培训,还是企业、社会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培训方法普遍较为单一,仍以课堂讲授为主,缺少灵活性和针对性[4]。

(二)培训周期过短,培训时间安排不合理

从调查反馈的信息来看,当前农民工参与的职业培训主要以3个月内的短期培训为主,3个月以上的职业培训比例极低。如此短的培训周期显然难以达到提高技能的预期目标,使得培训效果不理想。从培训时间上看,被调查农民工选择在工作日晚上下班后参加培训的比例最高。但是,被调查农民工在工作中普遍存在超时加班现象,晚上培训时间很难保证,而且一天高强度的工作下来,身心疲惫,劳顿困乏,也会影响培训效果。

(三)培训环境和设施简陋,制约农民工职业培训的效果

调查显示,由于培训经费严重不足,农民工职业培训的设施、设备、教室、实践基地很不完善,导致一些必要的培训课程无法正常开展,一些科学的培训方法无法正常采用,极大制约了农民工职业培训的效果。

(四)培训教材匮乏,考试与认证机制不健全

根据调查,农民工职业培训很少配备相应教材,尤其是国家统编教材的比例极低(占4.8%)。即使教师配备了讲义、课件或自编教材,也基本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需求,教材的针对性、实用性不强。而且,农民工职业培训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职业技能评价机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跟不上,使得农民工学无所用,培训与就业相脱节。

四、政策建议

农民工职业培训是一个范围极广、极其复杂的概念,其涵盖的内容包括培训内容的安排、环境设施的建设、师资结构的组成、培训方法的选择、培训效果的评价,等等。针对调查中呈现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农民工职业培训系统。

(一)丰富农民工职业培训内容

农民工职业培训的内容应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引导性培训,即主要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的培训;二是职业技能培训,即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对不同行业和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基本技能和操作规程的培训;三是创业培训,主要面向第三产业,结合城市社区服务业的发展和社区就业岗位的开发来进行[5]。在具体培训中,必须针对农民工个体差异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阶段不同确定相应的培训内容,形成相对完整的体系,使其适应不同阶段的培训需求。

(二)创新农民工职业培训方法

农民工职业培训方法的创新包括培训方法的创新和师资队伍的更新。在培训方法上,要结合农民工的学习特点与知识背景的不同,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手段,因材施教。在师资方面,要培养一批专业、技术对口的教师、专业人员从事农民工职业技术培训,也可以引导大学生加入到农民工职业培训队伍,优化和更新师资力量。

(三)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教材建设

科学、规范、实用、针对性强的培训教材是提高农民工培训效果的重要工具。当前农民工培训教材要符合农民工的特点,编写应注重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结合就业岗位的技能要求,力求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四)完善农民工职业培训评估体系

评估工作是农民工职业培训非常关键的一环。农民工职业培训评估包括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认定和对培训机构培训绩效的考核评估两个方面[6]。尤其是农民工职业技能认证体系,要纳入到国家职业资格鉴定体系之中,认证工作要做到指标明确、机构完善、制度具体。

参考文献

[1]王德文,蔡日方,张国庆. 农村迁移劳动力就业与工资决定: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性[J].经济学(季刊),2008(4):1131-1148.

[2]Clarke N. Job/Work Environment Factors Influencing Training Transfer Within a Human Service Agency: Some Indicative Support for Baldwin and Ford’s Transfer Climate Construct[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raining and Development, 2002, 6(3):146-162.

[3]广东省调研组.广东省万名农民工和千家企业抽样调查情况报告[M]//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450.

[4]丁煌,徐延辉,李金星. 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综合效果评估[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48-56.

[5]黄乾.农民工培训需求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J].财贸研究,2008(4): 23-30.

[6]徐金海,蒋乃华. “新型农民培训工程”实施绩效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9(2):54-59.

Investigation on the Satisfaction Degree for Vocational Training of Rural Migrant Workers

——Based on Data Analysis in 5 Cities in the Pearl River Delta

HE Jian-hua1,2

(1.Management Institute of Zhuhai Branch Campus,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Zhuhai Guangdong 519087;

民意调查方法例8

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53(2014)01―0056―05

公安机关是党领导下的一支武装力量,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承担着我国社会治安的主要防控任务。“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新形势下执行好群众路线是公安机关有效履行职责,完成党和国家所托任务的关键。如何运用科学方法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是公安机关在执行群众路线时须认真面对的重要课题。居民安全感调查是利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犯罪受害恐惧心理感受的调查研究。作为社情民意调查手段,对解决群众路线执行过程中如何“从群众中来”这一命题有重大现实价值。

近年来,对于居民安全感调查,公安机关已在进行一些尝试和应用。由于专业知识、经验和调查技术应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调查结果的真实性与客观性受到了一定影响,使其对公安机关群众路线执行的推动作用降低甚至消失。因此,有必要就居民安全感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剖析,并寻找有效的对策和工作机制。

一、我国的居民安全感调查

安全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安全感主要从心理学的角度进行定义,指的是对人的安全需要层次的满足。公安机关所关注的主要是狭义的安全感。狭义的安全感主要指围绕着公众或居民的社会治安方面的安全感,重点考察公众对社会治安环境的感觉和反应,同时兼顾其他与治安管理活动最直接的相关因素。居民安全感调查有助于公安机关收集民意,使决策资源“从群众中来”,实现公民参与,打造服务型公安机关,更好地执行群众路线。

我国系统进行居民安全感研究始于1988年公安部第四研究所承担的“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指标体系”总课题中的“公众安全感指标研究与评价”子课题研究。当前进行居民安全感研究的主体主要有国家统计局、民间调查机构、高校研究人员等,同时,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以及公安机关也正逐步开展居民安全感调查工作。

二、居民安全感调查现存的主要问题

民意调查的作用主要是“运用系统性、科学性、定量性的步骤,迅速、准确地收集公众对公共事务的意见,以检视公众态度变化的社会活动,其主要功能是真实反映各阶层民众对公共事务的社会态度和观点,以作为政府或相关单位拟订、修正、执行政策的参考”。作为服务型政府了解群众关于社会治安方面民意的调查手段,居民安全感调查除了要遵循和服从民意调查的规则以外,还要利用政府绩效管理、犯罪学、社会心理学以及公共管理等相关知识,以充分真实地反映民意。

居民安全感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可能使调查结果与群众的真实感受存在一定的差距,影响调查结果的可信度。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公安机关的工作理念、工作目标以及民意调查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都有较大的关系。

(一)对居民安全感调查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导致调查流于形式

各地公安机关多数已开展居民安全感调查工作,甚至把结果纳入到考核体系之中。但由于认识上的问题,公安机关在居民安全感调查上仍然缺乏动力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原因主要包括:主观上是由于对群众路线中“一切为了群众,一切相信群众”的内涵理解不到位和对公安机关作为服务型政府机关“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认识不够;客观上则是由现有考核机制中存在的缺陷造成的,为应付考核,有些公安机关急功近利,忽视了很难马上见效的群众工作和基础的调查研究工作,居民安全感调查自然也就不受重视。

公安机关存在的认识误区常常导致居民安全感调查无法为公民提供以民意表达方式参与政府管理的机会:(1)有些公安机关进行的居民安全感调查流于形式,甚至有事先预设好调查结果的现象,不能真正反映民意。这样的调查只能用来应付上级的工作要求或者粉饰包装自己的工作成绩。(2)有些地区则直接采用其他机构(如当地的综治办、统计局或调查队)调查结果中与社会治安有关的数据。由于外部机构的数据并不专门为公安机关订制,其调查内容、评价尺度等与公安机关的需求有一定差距,数据针对性不强,数据所反映的民意为公安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和工作评估的意义不大。

(二)居民安全感调查与公安实际工作脱节,调查结果应用不佳

民意调查对服务型政府而言,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群众对政府工作的决策、执行等方面的评价和意见。在群众路线的执行上,“从群众中来”是群众工作的起点。调查结果只有与实际相结合,才能对公安工作起到参考作用,才能实现在群众路线表述中的“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如果没有“从群众中来”的开始,就没有“到群众中去”的良性循环,制定的政策就得不到群众的理解、支持和拥护。

通过搜索有关居民安全感的学术论文和各类机构的居民安全感调查结果发现,目前居民安全感调查分析仍然集中在指标体系的建立以及不同地区数据指标的横向对比上。此类研究虽有助于建立比较合理的安全感评估系统,但更多是停留在学术探讨上,与应用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比如,此类研究虽然探知了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感受,但这种感受通过标准化的问卷变成了抽象的数据概念。单纯的量化数据研究可能呈现一个居民安全感的轮廓和总体感知,却很难找到工作的突破口。在许多居民安全感调研报告中,分析数据经常会描述有多少比例的居民认为目前的治安状况有改善,有多少比例的居民不敢深夜独自一个人行走,有多少比例的居民敢于作证,等等。但这些数据给决策机关的参考意义并不大,原因是从数据中很难找到工作的抓手和突破口。另外,单纯把这种数据应用于考核也缺乏说服力,被考核者只知道自己的工作存在不足,但具体是哪个方面的不足或群众反映的具体问题是什么却不甚清楚,这容易让被考核者感到不服。抽象的数据调查无法与活生生的公安工作结合起来,导致调查结果只能作为宣传报道或者在工作总结中引用的“花瓶”数据。

(三)专业调查统计手段无法与公安专业知识结合,导致调查难以深入

居民安全感调查的专业性使其比满意度等普通民意调查要求掌握的理论和知识更多。进行居民安全感调查不仅要掌握统计调查知识,还涉及到犯罪学、社会心理学、传播学和公共管理等方面的理论。比如在调查内容的设计上,犯罪恐惧心理的形成机制、犯罪防控方法、公共信息传播和政府管理的公民参与等方面的理论都对设计一份好的调查问卷有帮助。而一份好的调查问卷在数据分析时可以实现多个数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为后期的数据挖掘提供足够的信息资源。

然而,现有居民安全感调查主要是由公安机关的某个工作部门或者由调查队等第三方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机关的人才有丰富的公安专门知识,但缺乏专业的统计调查知识和执行经验,而第三方机构有专业的统计调查知识和经验,但对公安方面的专门知识了解不多。由于两者不能有机结合,导致居民安全感调查在项目规划、问卷设计、指标选取、测量尺度、调查执行监控、结果分析和数据挖掘等环节都只能浮于表面,难以深入收集居民对安全感的看法。

(四)忽略调查的时间和空间因素,导致调查结果容易以偏概全

居民安全感作为一种主观感受,受个体特质、外部环境和信息传播的影响较多。在三个要素中,个体特质的稳定性相对较好而外部环境容易发生变化。在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各类信息传播渠道成为事件信息的放大器,对居民的心理感受影响很大。传播学方面的“媒介使用与依赖理论”认为,“大众传播媒介对社会公众的价值观具有明显的建构作用,通过大众传媒,人们形成了特定的社会认识观念和价值观,从而影响到自己行动的选择”。当发生重大恶性事件时,经过公共信息传播媒介的广泛报道或熟人之间的口耳相传,可能对全国各地的群众都会产生影响,导致居民安全感的降低;而在某一特定时期对影响居民安全感的相关案件的整治活动经媒介广泛传播后则会导致居民安全感的提升。例如,某市的公交车爆炸案可能在一定时期内对居民产生安全感方面的负面影响,使其出行安全感严重降低。因此,在调查时间的选择上,必须注意外部环境或突发事件可能对安全感调查造成的干扰。

从安全感调查选择的时间节点看,当前的居民安全感调查通常在年度考核前进行,以评估全年的社会治安防控成果。这一时期基本上就是春节前或者春节刚过的时间。为了保证群众能过一个祥和欢乐的春节,各级政府都非常重视社会治安防控问题。公安机关也会专门针对交通肇事、盗窃、飞车抢夺等容易影响居民安全感的案件采取专项行动,加大打击力度,各类媒体有关社会治安治理方面的工作成效报道也相应较多。在此时进行安全感调查,居民的安全感水平有可能普遍比较高。因此,这一时期调查的结果并不能代表居民全年的安全感水平,这样的时间节点安排或多或少影响了居民安全感调查的有效度和可信度。

(五)缺乏监控措施,导致调查结果的可信度备受质疑

为了解各地公安机关居民安全感调查的开展情况,笔者以“安全感”为关键词,通过百度等搜索引擎搜索各地的新闻报道。结果发现,许多地方公安机关的居民安全感调查结果显示90%甚至95%以上的居民表示有安全感,对社会治安状况满意,甚至有些地方的群众达到了99.5%以上。这些数据与独立开展调查的民意研究机构的调查结果大相径庭。一些群众套用比较时髦的话,称自己是“被安全”了。

笔者通过对基层公安机关的调研发现,多数公安机关把调查工作委托给调查队等机构,但在保障数据真实性方面却甚少有监控措施。监控措施的缺失可能使整个居民安全感调查结果失真。究其原因,主观方面是委托方为了让数据好看,放任一些造假行为和虚假结果的发生,操控调查结果;客观方面是由于委托方在执行环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不足,使调查执行阶段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

格鲁夫斯曾指出反映数据质量的四个误差来源:覆盖范围(Coverage)、无回答(Non-Response)、抽样误差(Sampling Error)、测量误差或者回答误差(Measurement or Response Error)。其中,因实地调查过程中的监控不到位导致的误差是测量误差的主要来源。以下就常见的容易失控的环节加以说明。

1.选择性抽样。在建立抽样框时事先对样本进行过滤,排除一些曾经遭受不法侵害的人员,而列人大量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熟悉的人或者干脆列入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人员。

2.虚构样本。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基于经费的考虑缩减调查样本量,但为了使样本数量看起来足够庞大而虚构样本数量。此外,第三方调查机构也有可能基于成本的考虑而虚构调查样本数量。

3.调查执行人员培训不到位。调查机构在培训完后没有通过试访等环节考核调查人员是否胜任工作就把调查人员派出去执行实地调查工作,导致调查人员对实地调查要求的理解存在偏差而使调查数据失真。

4.调查执行人员故意造假。有些调查人员因被访者的不配合而产生畏难心理,他们不按抽样要求有意挑选一些容易接触的对象。更有甚者,有些调查人员直接胡编乱造调查结果以求尽快完成任务。

5.填写不规范。问卷的填写规范培训不到位,那些似是而非的信息可能造成录入错误,导致数据失真。

综上所述,目前在居民安全感调查中存在的各种各样问题,有可能使居民安全感调查的数据严重失真,无法反映多数人的民意。其结果是,居民安全感调查不但对公安机关群众路线的执行起不到推动作用,反而可能成为阻碍,直接影响人民群众与公安机关的关系。因此,公安机关有必要寻找有效对策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加以解决,更好地发挥居民安全感调查的作用。

三、立足公安实际,有效开展居民安全感调查

(一)为公安机关订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感调查

居民安全感调查要更好地为公安机关服务,就必须为公安机关量身定做适合公安要求的居民安全感调查。公安机关的居民安全感调查结果不能只有抽象数据,不能只有骨架,而应该是有血有肉的整体。因此,居民安全感调查不仅要关注指标数据的收集,还应把关注点放到居民具体的切身感受收集上。第一,要关注居民具体的不安全感来源。应详细了解一些影响居民安全感的具体事例,以帮助公安机关后期能更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消除或抑制。比如,某地的居民安全感调查中对影响安全感的其中一类因素表达为治安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有关规定,治安违法行为的种类很多,其中只有一部分是容易对安全感产生影响的违法行为。过大的归类使调查结果即使发现影响居民安全感的主要因素为治安违法行为,但具体到公安机关在应用这个数据时仍然无从着手,找不到具体工作的方向。因此,在调查问卷设计时,对影响居民安全感的因素选项应该慎重分类,防止信息因归类不当而失去效用。第二,应重视在居民安全感调查中对公安所用防控措施的作用评估。公安所有防控措施的效果必须通过参与调查的居民的真实具体反映加以验证,防控措施的作用大小最有发言权的就是辖区群众。第三,应通过参与调查的居民对具体问题的反馈来分析导致特定区域低安全感的影响因素,总结其社会根源,为公安机关采取具体的应对措施提供参考,防止其演变为重大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引进专业人才加强工作监控,扎实开展居民安全感调查

居民安全感调查有其相当高的专业性和实践性。从调查方案的确定、抽样、问卷设计、人员培训、执行监控、数据整理、数据分析和挖掘等方面都需要扎实的统计学知识。同时,调查项目的负责人或经办人还要有相当丰富的经验才能预见调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并形成工作预案。因此,公安机关在人才引进时应注意引进一些具有统计学专业知识或有调查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专门负责居民安全感调查工作。当然,短时期之内公安机关中无法找到合适的专门人才,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请专业的第三方调查机构协助。第三方机构在协助设计调查方案的同时,培训内部人员,为以后独立开展相关工作打好基础。

无论是由公安机关自己实施还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居民安全感调查均应该注意工作监控。调查项目的负责人、经办人在思想上要重视监控,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监控常识和经验。常识可以通过查阅资料和接受外部培训等方式获得,经验可以直接跟随调查人员进行实地查访这条捷径获得。此外,应把质量监控结果与工作报酬等经济利益相挂钩,从机制保障的角度推动居民安全感调查扎实开展。

(三)以定性研究手段为补充,充实丰富安全感调查结论

公安机关要获得对公安工作有参考意义的数据,必须注意在调查中收集活生生的具体事例,深究其根源性的问题。因此,调查应该通过设置开放题,对某些问题进行深入追问以获得第一手的具体事例,并由调查人员详细记录,为后期通过某些比较详细的个案来充实、丰富和印证定量数据的调查结论打好基础。此外,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在定量调查工作结束后,就某些问题组织焦点团体座谈会或深度访谈,让受访者在无压力有焦点的环境中表达出对社会治安以及公安工作的深层次看法。通过整理、综合定量问卷中的开放题所获信息以及焦点团体座谈会或深度访谈所获得的深层次信息,让居民安全感调查结果变得有血有肉,数据更直观,分析更透彻,更易于理解,说服力进一步增强。

(四)日常调查与专项调查、面上调查与点上调查的有机结合

公安机关的居民安全感调查从内容上看,既包括用于常态化评估的面上常规调查,也包括某个政策或措施出台前的专项民意摸底。面上的调查,可以由省、地市或县级公安机关进行,根据各辖区的情况合理分配样本;局部调查因为针对性更强,设计的问题较少,主要收集几个关键问题的信息即可。

从空间范围看,既包括全局范围内的调查,也包括某一些局部重点区域的监控调查。全局范围的调查内容应该丰富一些,可以用于后期深入分析的内容也应多一些。局部调查可以县级或派出所为单位进行,将样本集中于某一特定区域,如矿区或工业集中区等。局部调查问卷应该短一些,问题可以精练一些,样本量也可以少一些,所获得的信息作为某一专项工作的决策参考。

从时间角度看,除了年度的调查以外,还应有以半年或季度为周期进行的安全感调查。居民安全感调查其中的一个作用就是评估公安采取应对措施的有效性,从而实现全面质量管理过程的PD-CA(“Plan-计划”、“Do-执行”、“Check-检查”和“Ac-tion-处理”的第一个字母)的循环。半年或季度的调查可以发现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整改措施,并在下一个周期的调查中评估措施有效与否,从而提高居民安全感调查的效用。

(五)充分利用公安资源,形成有特色的公安机关居民安全感调查

公安机关进行居民安全感调查时还应注意利用公安自有资源,一方面可实现公安专门知识与现代统计知识和社会调查知识的有机结合,另一方面也能尽量节省经费开支,提高调查的性价比。利用公安资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发挥公安机关内部的人才智慧,对其他渠道所得数据进行分析,形成信息搜集框架,做好调查规划。二是利用基层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派出所的社区民警进行调查问卷的试访验证,发现调查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修正。三是利用公安的“110”呼叫中心,设立专门外呼座席,培训专门人员进行电话调查和回访工作。如有条件,还可以使用计算机电话辅助访问系统(CATI),以便更好地收集数据。四是对负责公安统计工作的人员专门进行相关的数据处理技能培训。通过培训,让其掌握基本的数据处理方法,协助进行后期的数据处理,针对不同部门的需求挖掘数据信息,尽量提升数据的利用率。

参考文献:

[1]公安部公共安全研究所.你感觉安全吗?――公众安全感基本理论及调查方法[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17.

[2]王石番.民意理论与实务[M].台北:黎明文化专业公司.1995:24.

民意调查方法例9

一、违法行为调查对于民行检察监督的现实意义

(一)拓展监督空间、丰富监督措施,推动民行检察工作发展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了检察机关办理抗诉案件的调查范围,但没有规定调查手段和程序,司法改革方案提出“要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和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但如何完善,目前没有相应规定。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违法行为调查,带有监督执法和司法弹劾的性质,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行为。赋予民行检察部门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调查权既是我国国家机构分工合理性的需要,更是法律监督的内在核心要求。违法行为调查弥补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调查手段的缺失,拓展了民行检察的监督空间。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犯罪活动直接进行违法行为调查,能更好地实现对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民行检察部门违法行为调查权是对民事行政案件法律监督的有效组成部分和坚强后盾,能够有效地推动民行检察工作发展。

(二)促进抗诉工作、强化监督效果,及时发现和查处审判人员的职务犯罪

民行检察部门违法行为调查侦查职能这一震慑力的存在,有助于促使审判机关公正司法,保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效力。当前,司法腐败现象较为突出,惩治司法腐败,加大对审判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已经成为迫切要求。由于民事行政案件涉及面广、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案件数量多,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较大,民事行政审判工作中出现腐败的可能性相对刑事审判也要大得多。通过违法行为调查,发现民事行政诉讼中审判人员的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是完善和强化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方法之一。而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中的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是法定的抗诉条件,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完全可以在抗诉工作中同时跟进违法性调查,以“查”促“抗”。

(三)提高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减少申诉人的重复上访

申诉人在对判决不服进行申诉的同时举报审判人员枉法裁判。过去的程序是控申部门在接到申诉人的材料后将申诉案件移交民行部门审查,将犯罪举报移交举报中心或自侦部门审查。自侦部门的侦查人员对审判人员审理民行案件的操作程序不一定了解,调查前要花较长时间才能摸清楚。因此常常出现民行部门审查结论出来了,自侦部门还没有结论,或者民行部门和自侦部门在一定时间内都在重复同样的劳动的现象。如果民行部门负责违法行为调查就可以节省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减少申诉人的重复上访。

二、违法行为调查的范围

违法行为调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活动中,对审判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的调查活动。在开展违法行为调查的初级阶段,调查范围应仅限于对既不能抗诉也不能侦查查办的职务违法行为,调查的对象限于审判和执行人员个人。

(一)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或者审判人员贪污受贿、、枉法裁判,损害司法公正的

1.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立案、审判组织、回避、期间、送达、诉讼费用、审理期限的规定,处理案件的。

2.在诉讼中不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使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侵犯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3.违法收集证据、主持证据交换、质证、审核认定证据,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

4.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尚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立案标准的。

5.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调解书内容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在民事、行政裁判执行活动中渎职、,损害国家利益、当事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1.在执行活动中不采取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采取执行措施违法,尚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的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案立案标准的。

2.在执行活动中违反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程序、范围、时限规定的。

3.在执行活动中违反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的。

4.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及执行活动中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尚没有达到犯罪数额的。

5.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执行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调查程序设计

(一)违法行为调查的主要来源

(1)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及其人、利害关系人申诉;(2)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控告;(3)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自行发现;(4)本院其他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发现;(5)有关部门移送;(6)上级机关交办或协查;(7)犯罪行为人自首;(8)其他合法途径受理。

(二)违法行为调查的受理

1.初步受理:民行检察部门受理案件应当由处内勤统一接受,接受线索的应当在三日内填写《案件线索审查登记表》,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受理的初步意见,报处长、主管检察长审核。确属本处管辖的,处长、主管检察长应当作出受理的决定;不属本处管辖的案件应当退回举报中心。

2.分类移送:案件线索受理后,应对其情况进行审查,认为线索清晰、具体,具备违法行为调查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安排案件承办人违法行为调查。认为线索笼统、不具体、不具备违法行为调查条件的,可以存查。列入存查的案件线索,需填写《存查线索登记表》,写明存查原因,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存查线索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将《存查线索登记表》复印件送举报中心备案。

3.正式审查:民行检察部门的承办人在接收案件后,应于七日内填写《提请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线索的基本情况(来源、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内容),违法行为调查的目的、方向、步骤、方法、人员安排及所需的时间。《提请违法行为调查报告》需报处长、主管检察长审核,检察长批准后,再行实施。

违法行为调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经检察长同意后可以延期。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时规定具体期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提请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提出立案、不立案的处理意见,报处长、主管检察长审核,检察长批准。

(三)违法行为调查的方式

在调查中,根据需要,可以采取询问、查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查阅案卷材料、勘验、鉴定等方式。但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不得妨碍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违法行为调查的处理

1.调查的事项属于抗诉事实的,分别作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向同级法院发再审检察建议)、不抗诉(不提请抗诉)决定。

2.发现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行为但不涉嫌犯罪的,以发《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人民法院及时反馈纠正处理结果。

3.移送犯罪线索立案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经过违法行为调查后,案件承办人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或犯罪嫌疑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与《案件线索移送函》,经处长审核,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将犯罪线索移送反贪、渎检部门。

四、违法行为调查的运行机制

一个行之有效的违法行为调查机制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在组织机制方面,成立“纵”的和“横”的组织领导,协调体系

1.“纵”系上下联动。所谓“纵”即是发挥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作用,上下一体,统一行动,整合违法行为调查资源,具体作法应借鉴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制:以省级检察院民行部门为指导,地级检察院民行部门为主体,以基层检察院为基础的办案运行机制,省级院对下级的办案工作进行指导,遇到干预阻力时,直接参办。地级院对整个地位的民行违法行为调查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基层民行部门积极协助,形成一体化违法行为调查机制。

2.“横”系协调配合。所谓“横”即是民行部门在本院检察长的领导、指导下开展违法行为调查工作,并且加强与渎职侵权和反贪部门的配合与协调,民行部门开展违法行为调查工作的目的,即是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法官进行专门性的调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将够立案标准的案件线索移交给自侦部门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民行部门应高度重视同自侦部门的衔接以及相互间的配合与协调,必要时民行部门也应请求自侦部门的大力配合与协助。

(二)锁定错误判决(一般是前一判决)变个案监督为全面监督的工作机制

民行部门可在锁定错误判决(一般是前一判决)所造成的危害性前提下,对错误判决展开违法行为调查,这种变个案监督为全面监督的工作机制,通过对民事行政改判案件的总体监督,民行部门就有了一个违法行为调查民事行政案件的宽广平台,就可以全面地带动民行违法行为调查工作的进行方向。

(三)检察一体化——注重整合检察资源

检察一体化应当坚持“刚性”监督与“柔性”监督的统一,实现单层监督向多层性监督转变,整合监督资源,协调联动,增强监督实效。

民意调查方法例10

为了更好更快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自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以来,中国大规模普法和法制建设带来的巨大变化,已经赢得了举世公认的好评和关注。我国的普法规划可以说取得了显著成绩,居民的法律意识普遍逐年提高,为今后的普法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当前,我们还必须充分注意到普法中尚存在的问题,根据居民法律意识情况调查,深入研究分析调查所得的数据及各种相关资料,得出现阶段百姓仍旧存在的法制观念缺陷和观念误区,分析存在的原因以及提出在今后如何对普法进行针对性的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法律意识 居民 法治

 

一、调查基本情况介绍

 

(一)、调查背景。

1、调查时间:2011年8月

2、调查范围:**市明秀路和望州路一带居民区

3、调查对象:**市明秀路和望州路一带的居民、居委会和单位负责人、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法律工作者等。

4、调查方式:本次调查问卷采访调查为主,并加以必要的文献查找。

 

(二)、调查的目的与意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是我国正式确认的治国基本方略和长远发展目标,他不但是全中国人民的理想和意志,而且已经转化为深刻变革的社会实践。西南的经济不断发展壮大,而且**处在我国改革开放和与东南亚接轨的国际前沿,**作为一个首府城市,更为世人瞩目。**市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无疑是国际化都市概念的内涵指标中的的最为基础的一项。事实上很难设想,一个法律意识水准不高的民族会建成一个良好的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同时,由于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和它在社会变革中经常表现出来的滞后性,加之我国又有封建社会影响深久的特点,从而使得我们对全民族法律意识培养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更应当有清醒足够的认识。全面普及法制意识一直是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是具有内在驱动性的重要一环。在普法过程中国,我们还必须充分注意到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摸清底数,才能制定出一套符合实际、确有成效的普法规划、措施和方法。

本次调查立足于明秀路与望州路居民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这一状况,通过问卷采访和查找文献的方式获取数据资料,分析居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成因,为社会进行法律宣传和推广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建议,为普法活动取得最佳效果提供更好的帮助。

 

二、调查内容

(一)、调查方案

1、确定课题:你所在地区居民法律意识变化状况调查研究

2、设计调查方法:问卷调查法、文献法

3、收集资料

(1)、实地发放问卷采访调查收集资料

首先设计问卷。问卷内容包括基本信息问卷和主体问卷,其中基本信息问卷主要是为了获取调查对象的年龄、职业和学历这三个基本信息,主题问卷主要是为了获取调查对象对法律的了解和变化情况以及对今后普法宣传活动的期望。问卷具体内容见附件1:调查问卷样卷。

本次调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通过在调查范围内随机地点对过路的行人、商店员工、个体工商户等路人随机派发调查问卷进行采访调查。本次派发问卷80份,收回67份,有效问卷51份。

(2)、通过查找网络和图书文献收集资料

通过查找网络、图书文献等相关资料,了解不同地区居民法制意识的情况,以及近年来国家实施普法的方式和成效,经横向比较,分析本次调查区域的居民尚存在的问题,为相关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决策提出有效的建议。

(二)、调查所得数据整理

将收集到的问卷进行检查,剔除无效问卷后,将能做为本次调查数据采集对象的有效问卷进行编号,将数据录入计算机,并做出统计,用统计图的形式直观地表达出来。

 

三、调查分析

 

(一)、居民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通过分析采集到的数据,对该地区的现状有了一定的认识与评价,该地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

1、大多数居民对法律认知的状况有了明显改善。

据收集到的数据表明,该地区居民法律意识水平状况有所改善。在回答“近年来,您是否觉得自己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较以往有所提高”这个问题时,大多数人回答“有所提高”,占71%;回答“和以往一样,几乎没什么变化”的占22%;回答“不清楚,没有注意到”的占7%。

2、大多数居民法律意识薄弱。

虽说与以前相比,我国居民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整体而言仍然是薄弱的。在抽样调查中,设问“在平日的生活是否注意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回答“没有”的占10%,回答“经常”的占37%,而53%的人回答了“很少”。相当一部分居民在平日里不习惯主动接触法律。在调查“平时您会主动接触或了解法律吗”的问题中,回答经常关注法律动态的占35%,回答完全不会的占6%,回答有需要时才去了解的占59%。

3、大多数居民运用法律的能力有待提升。

在回答“如果您所在单位不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一名劳动者,你会怎么处理”的问题时,68%的居民回答了“与单位协商要求补签书面劳动合同”,16%的居民回答了“习以为常,不了了之”,同样有16%的居民回答了“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该情况,要求纠正单位的违法情况”。又有,在回答“作为居民,如果您认为居委会的决定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您会怎么处理”的问题时,72%的居民选择与居委会协商,18%的居民则回答既然别人无意见自己也无意见,只有10%的居民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决定。由此可见,在遇到纠纷问题时,居民很少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居民对法律知识获取途径比较单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国家普法力度的增强,法律知识传播的途径越来越多,传播的范围越来越宽,相应的居民可以借助多种方式快速便捷地获取相关的法律知识。但是在我们的调查当中发现,居民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比较单一化。从“平日您一般是通过哪些途径了解法律的”这一问题的有效回答问卷中,我们可以了解到,通过广播的方式获取法律信息的有18%、通过自己看报刊获取法律知识的有55%、通过书籍的有31%、通过网络的有35%,通过宣传画册的有22%,然而通过电视这种方式的占了84%。从这个数据可以看出,电视、报纸已经对居民了解法律起着主要作用,居民通过看电视、报纸能够迅速获知国家的法律动态。但是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当地居民了解法律的途径呈现出单一化。居民获取法律知识途径狭窄也在潜移默化当中影响居民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

您所在的社区或单位,是否举行有关法制的教育或宣传活动?

 

(二)、居民法律意识成因分析

1、居民对法律的信仰程度

美国著名的法学家伯尔曼教授在三十年前从“信仰”这以更高的理念层面上讲到了法律意识对于法律的极其重要性,他认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因此“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您觉得法律能维护你的切身利益吗?”这个问题中,回答能并对法律有信心的只占51%,27%的居民觉得现在不能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会逐渐完善,但是有22%的居民觉得不能并且他们认为法律越来越成为有钱有权人的代表。由此可见,目前的法律不是万能的,仍存在严重的缺陷,国家在法律的建设上还需下狠功夫。

2、受文化教育程度

   一般来说,不同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居民法律意识水平有差别。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学历为“初中或以下”表示平日经常注意运用法律手段维权的占比例大概为22%,学历为“高中或中专”的占比例大概为31%,学历为“大专”的占比例大概为43%,学历为“本科或以上”的占比例大概为62%。由此可见,公民受教育水平与其法律意识的强弱存在正比关系。

3、法律经济成本

民意调查方法例11

民意调查的出现是时展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化进程的加快,民众对公平和公正的追问意识增强,城市管理、社会发展乃至国家立法、政府决策、干部的选拔任用、官员的政绩考核评价、升迁等诸多方面的工作,都不同程度地引入了民意调查程序。同时,越来越多的民众也逐渐认知并参与到这项社会活动中。

中央党校政法部黄小勇副教授分析了这番蓬勃景象后面的社会背景,“现代化使得政府决策越来越复杂,越来越依赖于知识而非简单的经验,民意调查能让决策者客观地获得关于决策事项所包含的丰富信息,为政府科学、民主、依法执政带来了新契机。在此基础上,畅通社情民意通道,了解民意所向,决策者才能最大限度地作出正确决策。这是汇聚民智、提升执政能力的重要手段。”

“民意调查的出现,是时展的要求,顺应了科学发展和注重民生的需要。”国家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副主任吴士辉认为,民意信息已经逐步进入政府决策咨询程序,政府正以更为积极的姿态,倾听来自民众的声音,“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工作。”

“社会矛盾凸显期”催生民调兴起

我国民意调查机构的兴起,有着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政治背景。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群众利益诉求、意见表达及价值判断呈现多元化特征,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因此,政府需要倾听民众呼声,了解民意,同时民众也希望获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鲁照旺教授认为,近年来,及个体极端行为时有发生,这是社会矛盾爆发的主要体现,而预警机制的缺失又往往使这些矛盾处于失控状态。在这种情况下,社情民意调查对各级党委政府而言,显得十分迫切而又必要。

“现在公众对于参与政府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愿望越来越强,不仅表达自己对于现有的公共政策的看法,更多的还希望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想法。”新生代市场监测机构副总经理肖明超说,“过去很多事情,政府只需要告诉民众一个结果,或怎么执行政策。但是目前,民众对于知情权的要求大大提高,互联网加速了与政府有关的信息传播的速度,对政府的政务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已经到了一个必须倾听民意的时代。”他进一步解释道,“主要有三方面原因:首先,收集民意可增强政策执行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其次,收集充分的民意可以看到民意的未来走向,以便于政府可以尽快作出政策调整,包括建立预警体系;再次,收集民意可多角度保证政策的合理性。”

中国民调五大类型

政府型 主要来自国家统计系统。2003年年底,国家统计局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各省市统计部门尽快建立“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CATI)系统”,积极开展社情民意调查。2004年11月10日,江西省成立了隶属于省统计局的民意调查中心。同年底,国家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正式成立。随后,各省市统计系统下的民意调查机构也相继出现,我国政府民意调查机构初步自成体系。

媒体型 一些媒体成立民意调查机构,比如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人民论坛问卷调查中心等。

高校科研机构型 如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中国传媒大学调查统计研究所,等等。

民营型 与此同时,一些以咨询公司、研究中心、调查公司、信息中心等名义注册的民营调查机构,更是层出不穷,除零点研究咨询集团(简称“零点”)外,比较活跃的还有北京美兰德信息公司(简称“美兰德”)、新生代市场监测机构(简称“新生代”)、北京数字100市场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数字100”)、华通现代市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华通现代”),等等。

外资型 从上世纪80年代起,一些外资调查机构也纷纷低调进入我国,让人耳熟能详的有盖洛普(中国)咨询有限公司(简称“盖洛普”)、AC尼尔森,等等。

“把脉”手段多样化

从调查掌握的情况来看,在民意调查机构的所有调查手段里,CATI最为普遍。比如零点的调查方式,仅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就占40%,美兰德占20%,新生代占30%,而全国统计系统民意调查机构高达80%。“CATI非常简便,不仅成本低,还能保证样本的全面覆盖,真正能深入到社会的每一个细胞。而且,访问员拨出的每个电话都有录音备案,可以复查,很难作假。”吴士辉说。

让人意外的是,在所有调查手段中,这些民意调查机构仅把网络调查作为辅助调查手段,而且极少使用,因为他们普遍认为“不科学”。在多位受访调查机构负责人看来,虽然网络调查也能出调查结果,但与科学抽样调查出来的结果还是有比较大的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