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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也暴露了执法、司法工作中的不少问题,具体表现为“四多四少”:即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和查办职务犯罪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近年来,尽管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发案数逐年增长,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也在增加,但移送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很少,可见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中以罚代刑现象较为严重。经济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是先由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再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移送多少。实践中,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因受部门利益驱使等种种原因,把一些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搞以罚代刑,导致公安机关“无米下锅”。
二是公安机关在立案环节上把关不严。虽然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是一些公安机关在某些巨大的阻力面前,不排除其会在主观上拖延立案的时间甚至根本不予立案的问题。其次,即使立了案,当案件告破,某些公安机关仍可能会采取“以罚代刑”的处置决定,通过对犯罪人的罚款来代替或者减轻其应受的刑事处理,在刑事诉讼的前置环节上阻却了对犯罪行为的追诉。
三是案件移送程序不够完善。虽然早在2001年7月国务院就出台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如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认为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退回给行政执法机关没有相关的手续凭据。事后一旦发生问题,容易造成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互相推卸责任。
四是检察机关的监督难以有效开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是否进入刑事程序负有监督职责,即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公案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有依法监督的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对行政机关执法机关查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不了解,知情渠道不畅通,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涉罪案件移送和公安机关立案往往难以开展有效的监督。
二、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现状的成因分析
如前所述,市场监管案件移送存在的诸多问题造成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脱节。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将从五个方面分析其成因。
(一)从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方面分析。首先从法律素质方面。对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不但需要通晓本部门专业知识,而且需要有刑法学理论作为基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知识的专门化,人们往往是顾及一方面而不及其余。这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经常注重于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而意识不到案件当事人已涉嫌构成犯罪。其次从道德素质方面。某些执法人员或循私舞弊故意不移送应该移送的涉罪案件,或嫌麻烦不去积极为之,导致应该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或者没有予以侦查立案。
(二)从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分析。市场监管案件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场监管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市场监管案件中,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方式通常是其申请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于不移送刑事案件的结果是将刑事责任降格为行政责任,明显对行政权相对人有利,行政相对人不可能不服行政处罚而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致使行政处罚的结果事实上是终局性的结果,其他机关甚至无从知道案件的发生。
(三)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制度衔接方面分析。市场监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对案件移送的标准规定不具体、统一,加上移送程序衔接不力,事实上给上述现象的存在留下了制度上的漏洞和可乘之机。
(四)从市场监管移送案件中的执法人员违法犯罪被打击程度和数量分析。由于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职权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罚结果仅对特定对象产生法律效力,而且以罚代刑往往涉及权钱交易,暗箱操作,一般公众无从了解,没有渠道实施有效的监督、举报。加上检察机关的监督无法直接介入的具体运作模式,打击力度不够,导致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没有移送,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现象日趋严重。
(五)从行政执法管辖的复杂性、发展性分析,面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一些新类型的违法犯罪活动,客观上增加了行政执法的工作难度,致使较难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合理界限,这也是导致市场监管案件移送出现问题的客观原因之一。
三、解决市场监管案件移送问题的对策
早在2001年4月,国务院就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要求“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年7月,国务院又实施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基本框架。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提出加强部门协作,对解决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具有指导性和实践性意义。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还需完善以下工作,从而切实解决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在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之间搭建一条“绿色通道”,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
1、建立信息交互机制。在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对是否涉嫌犯罪、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把握不准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咨询。对于重大、复杂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可召开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对查处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定期向检察、公安机关进行通报。如南京市下关检察院与工商分局就于2003年签订了“重大案件互相通报制度”,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是经费、人员、设备保障不足。××区工商分局监管辖区面积____平方公里,__个社区居委会,___个村,农村人口__._万。工商部门现有在编干部___余人,下设__个工商所,__个_____投诉联络站,分布在__个行政村、__个大型市场、超市。由于经费缺口大、执法人员少,技术设备差阻碍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推进。同时还由于一些农村经营户素质较低,对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存有抵触心理,加之“一会两站”没有经费,严重阻碍_____投诉联络站工作的推进,致使农民自我保护意识长期得不到提高,一些不法商贩利用农村消费水平相对较低,将一些过期、变质食品低价倾销到农村市场,给农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带来较大隐患。
三是信息传播途径较少。农民普遍文化程度不够,加上信息传播途径少,使农民对食品法律法规和食品知识知之不多或一无所知,更谈不上辨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认识不到假冒伪劣食品给自己身心带来的危害,这是广大农民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食品最大的障碍。
四是农民防范意识较差。农民收入低下而且缺少对食品质量危害性的认识,所以购买食品往往只图便宜,不求质量,致使质量差、价格低的食品在农村很有市场,就像有些食品经营者说的那样“真的卖不出去,假的卖的很快”。
五是对假冒伪劣食品的打假力度不够。农村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商品进货渠道多样,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市场检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检查的时间、次数不够,削弱了打击力度,给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且,农村的商业网点较分散,进货渠道和形势多种多样,越是假冒伪劣商品,进货渠道越隐密。由于上述因素,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农村食品市场中的假冒伪劣销售活动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打击势头。
六是存在着质量标准不适应、检测体系不完善、执法体系不科学等问题。质量标准不适应主要是食品生产加工尚未形成规范化运作,缺乏足够的质量标准,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整体上推进速度滞缓。目前,我国食品相关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四级构成,现已制定和了包括各类食品产品标准、食品污染物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食品卫生操作规范在内的食品卫生及检验方法、食品质量及检验方法、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食品贮运、食品标签等方面的国家标准____余项,但由于制标工作缺乏有效的统一协调机制,在实施中暴露出不少问题,标准之间的矛盾问题尤其突出。
检测体系不完善。目前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部门不但数量不多,且都分布在大中城市,在人口众多的偏远地区缺乏应有质量检测设置。同时食品质量检测手段有限,很多食品的检验检测项目需省一级的检验检测机构才能完成。落后的监管手段难以适应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在实际检查工作中,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与许多普通消费者一样,大多凭借外观来检查产品标注、保质期等是否合乎规定。
执法体制不科学。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权限分离,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管理权限与所承担的责任大多不对称、不匹配,难以形成协调配合、运转高效机制。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农业、工商、质监、卫生等近十个部门,部门分工职责交叉,往往导致重复执法。而一旦出现问题,则会相互推诿。加之相关法律不健全,导致执法主体缺失,监管效率低下。在食品安全监管环节。除工商有下设机构外,相关职能部门大多数在农村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监管力量得不到有效延伸。农村虽已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但形如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办(站)的基层协管机构,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定岗定编问题,没有运行经费保障,安全监管工作得不到扎实深入地开展,多数仍然是有其名而无其实。
二、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要加快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规的立法进程,促进食品安全管理走向法制化轨道。目前虽然有《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法规,但与确保食品安全的需要还有较大的差距。所以应加快立法进程,健全法制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强化部门协调,确保食品安全。
(二)要完善食品生产加工的质量标准体系,推进食品安全标准化进程。各监管部门要以此指导生产者与经营者严格按照质量安全标准操作,加快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加强对农民标准技术培训,使广大农民树立质量安全观念,能够自觉地按照标准化、无害化要求生产与经营。
(三)突出政府主导作用,建立职责明确、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富有挑战性的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区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主动、及时地向当地政府及主要领导汇报工作、提出建议、争取支持,最大限度地运用政府资源,形成“政府牵头抓总、各监管部门全力协作、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四)落实专项经费,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力度,打造“放心消费”环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经费作保障,建议政府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的投入,每年财政划拨专项经费予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使工作开展有物资保障,便于拓展市场监管的领域,不断更新执法设备,切实履行职能,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
二、股票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监管体制不健全,管理理念相对落后。
我国的证券市场正在如火如荼的发展,但是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方式我国还没有做到很成熟的管理,其中监管体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政府没有给证券市场一个适当宽松的环境。由于我国是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来发展,虽然现在已经是实现市场经济体制,但是在股票行业还是存在一定的计划经济管理方式,各地方政府还是在或多或少的干预股票市场的发展。有的地方为了保护本地的证券行业发展,政府和证券公司会联手因为不想将某利润大的证券与外地分享而使用一些非市场化的手段,于是就会将股票隐藏、虚假出售等。另外,我国的一些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而目前,我国在股票监管体制上面发展得还不健全,要么就是管得过死,要么就是完全放松管理。这种极端的管理方式只会让所想到达到的目标适得其反。在管理方式上没有找到合适的平衡点,在发展问题上还受到地方政府的严格控制,而政府几乎没有对口的部门和人群会会股市发展做出正确的判断,一味的只想如何来追寻自己的利益,所以,如何管理好证券市场还是要相关的专业人来进行,政府作为依靠只能是法律上依靠,只能是起到监督作用,并不能让政府来过多的参与到股市运行程序上面来,这样同时会导致一些腐败的问题,也会导致资源的不优化配置。所以为了给投资者们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应该要有一个健全的监管体制和较为先进的管理理念,这样才能够有效避免市场的风险。
(二)监管强度过大,矫枉过正。
在我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强度过大,矫枉过正。而这种高强度、高抑制的管理体制下也带来不少问题。一个是我国对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的管理过宽。我国在开始发展证券市场到时候就走了一条特色的金融监督管理模式,而这种模式当然是按照我国国情来制定的,有其合理支出,但是其中有一个不好的地方就是它规定银行资金不准入市,这就导致了证券公司只能使用自营资金和自筹资金来运营,而往往证券公司需要的资金量特别大,其他地方很难筹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在已经成功进入证券市场的公司由于缺少竞争对手以及政府并没有对其进行严格控制就会导致很多问题。而正确的管理方式应该是“宽进严出”,让拥有一定能力的证券公司都进入到证券市场,让整个市场充分的活跃起来,但是“进来容易存活难”,进入证券市场后,政府应该严格的进管制,对其规章制度要严明,不能让其有不公平交易的现象发生,防止其发生垄断。这样才能鼓励证券行业的发展。
(三)公司管理机制不合理,业务监管力度不足。
除了外界对证券公司的影响之外,当然证券公司自身也有其存在的问题。证券公司还会出现业务监管力度不足而导致的问题。证券公司内部人员业务素质低下会造成很严重的问题就是为了一己私利而挪用公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证券公司没有及时的发现和制止,一旦发生,就会损害公司的信誉和造成公司和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另外,如果缺乏监管,就很容易到只一些弄虚作假的恶性事件发生而造成整个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四)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建设不到位。
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建设不到位的问题主要发生在股票市场交易过程中。对股市的信息没有透明化传播出去,会使愿意投资的人找不到投资主体,而正在投资的人由于投资渠道狭窄而不能进行更好的投资,这就会降低人们投资的热情,减少股市的收入。证券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他们眼里更多的是如果赚取更多利润,因此,如果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他们就很容易和会计和信息部门联手起来通过建立虚假的股市消息来赚取股民的资金,从而导致股民经济利益受损。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实现在股票交易过程中股民和公司的信息能够堆成,尽最大努力来让每一个投资者都获得真实的股票信息,因此,股票监督机构必须要以信息披露制度作为监管的核心,并且始终将这一制度贯穿于整个股票交易过程。同时一个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使得想要进行不良交易的违法犯罪分子望而却步,只有实现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的信息堆成,股民才会获得更加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的信息,从而实现正当交易。另外,一个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有效降低股民投资的风险,能够有效避免欺诈的交易。当然,一个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防范内部的虚假交易和有效控制内部的不良牟利,这样就为建立一个积极的健康证券市场做了贡献。
三、完善股票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更新监管理念,完善监管体制。
为了完善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首先应该更新监管理念,完善监管体制。转变管理理念主要是指作为管理者应该具有预见的意识,有超前的想法,能够更好的掌握市场规律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来发展市场。在监管过程中,也应当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来做出相应的策略,不能一成不变也不能瞬息万变,要把握好度,这样才能让企业发展得又好又快。当然,做好风险管理也是让企业能够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存活下来的关键因素。要想减少风险,首先,作为证券公司本身应当以诚信为本,不欺骗投资者,不做虚假交易,给投资者一个安全透明的平台是使公司能够得到更好发展的前提。同时,我们不能一味的禁止证券公司做这做那,应该给他们适当的空间去发展,如果对他们控制得太紧,会让他们无法呼吸从而会冒险做出很多越界的事情,这样就会扰乱市场,对投资者、公司、市场、国家都没有好处。所以作为监管机构,拟定出一条规范的途径来引导证券公司健康发展是保障监督能够更有效进行和证券公司能够灵活发展的有效手段。所以,不管是证监会还是股票监督机构都应该有自己的独立性和公平性,在坚持绿证券管理的法律体系下来完善监督机制,保障证券监管主体得到有效、高效的管理。
(二)完善监管内容促进股票行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由于我国的股票行业长期受到不合理的监管导致股票行业的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方面,由于股票行业在市场发展中不断受到证监会的严格控管,甚至有很多方面都是严令禁止的,所以给股票市场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壁垒,也让股市的发展不够灵活。死板的发展是不会有前景的。另一方面,由于监管部门内部本身的监管机制不完善,所以就导致行业内部防范风险的能力不够高。因此,监管部门能否实施一套完善的监管体制对于整个证券市场抵御风险的能力是很重要的。因此,我们通可以通过扩大融资渠道来形成强有力的国家化的市场竞争力。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一个良好的融资空间,因此如果国家能够通过政策鼓励来拓宽融资渠道,我相信只要我国的券商在经济形成一定的规模,股票行业将会得到质上的提高。鼓励有实力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到证券公司参资入股,从而使证券公司的资本得到大幅度增加。
(三)完善公司内部管理机制。
想要更好的发展我国的股票市场,让我国股票市场能够走入世界前列,怎么让证券公司内部管理机制得到更好的提高是值得思考的。首先,证券公司的监管者应当要有超前的预见意识和管理理念,能够根据公司的现实情况制定出适合公司发展的治理机制,为提高公司的竞争力、扩大公司的规模、降低公司的风险作出努力。同时,由于我国证券行业发展不够成熟,可以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通过国外的先进经验与本国股市的实际行情相结合来制定出扩大股市的发展对策和建议。因此,找到和培训发展一批优秀的业务人员非常必要,通过各种合理的激励机制来鼓励内部人员不断向上发展,不断为公司做出贡献,也不断为自己的收入做出努力,这样,不仅可以保障公司员工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同时可以保障公司在股市的健康发展,更有甚者,让中国的股市发展得越来越好。
(四)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的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的管理体系,实质上就是在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和保障整个证券市场在规范化、透明化中健康发展。为了让证券市场能够形成有效的市场监管体制,应该在市场运营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并将问题进行总结,从而提出最好的方案来解决问题。通过对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的不断强化和完善,来全面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管理,同时,作为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全面加大监管力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权,不徇私枉法,不。在行业内部要不定期的做检查,对相关会计账目和交易记录要进行不定的严格审查,对其中存在不清楚、不透明、不正当、不规范的记录要做出深究,对任何违法违规的事要做出严肃处理,不能让不公平等恶劣的交易行为在证券市场滥行。要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和安全。为了使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更好的完善,我们可以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加强互联网之间的联系。加强信息的透明度和传递速度,在工作进行的同时能够让各方及时的了解到相关信息,不让任何信息有篡改和毁灭等不法手段的出现。同时,在互联网发展迅速的今天,通过网络将各个证券体系的联系更加紧密的粘贴在一起,有利于各个体系之间实现相互监督,互相进步。二是要加强媒体监督。媒体是当今传播信息能够引起各方重视的重要媒介,通过媒体的曝光来改善股市现存的不良现象,赶走不法人员和机构,让证券市场的蛀虫在媒体作用下全部消灭。三是要逐渐建立起一个公平公正的管理体制,让执法人员有法可依,更加有效高效的将职权发挥出来。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近些年来,证券市场的话题在我国成为热点,有关投资者保护和加强监管的呼声日趋高涨。国内学者不断撰文发表看法,提出政策建议。但是,我们发现那些多年以前就提到的一些问题仍然在重演,投资者保护的整体状况并不见明显好转,监管中的许多漏洞时时被媒体抓住炒作一番。这就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我国证券市场上投资者的地位得不到提高,监管中到底是哪些因素在影响监管者执法的效果和水平?结合我国转型经济的特点,不难想像,证券市场作为经济转型时期制度安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地根植于我国特殊的政治、经济国情中,由此产生的种种问题和困难也就离不开这样的大背景。而目前学者们所提出的政策建议大部分没有被采纳可以说明这些政策建议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或者说这些理论研究并没有能够拉近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距离。
二、文献综述
王石河指出,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是证券交易所有效监管的两架马车,两者必须相互配合、缺一不可,不要说有效的自律监管尚未建立,就连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地位都没有一个清晰而具体的定位,这种单条腿走路的做法势必影响整个监管体系的规范运行。文章就如何确定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地位做了探讨。曾宝华指出,中国证券市场上诸多混乱现象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入困境之中。证券市场监管陷入这些困境的直接原因在于政府监管承载过重,范围过宽,导致力不从心;法律监管执法不力,推脱责任,导致威慑失效;自律监管力量微薄,碌碌无为,形同虚设;社会监管不遗余力,但是茫然无助,效果有限。证券市场监管陷入困境的最根本原因是证券市场的制度性扭曲。
三、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实际上是改革的产物,有一定的独创性,却没有历史的继承性,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夹杂着计划和市场的双重色彩,因此监管所面临的问题,也可以说是市场本身所面临的问题。
1、监管机构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负责证券市场的监管。从已经查处的案例来看,不少在招股说明书中就开始疯狂做假的不法行为并没有被及时发现。银广厦事发之前,证监会曾经做了两次巡回检查,但都没有发现问题。交易所主要负责持续信息披露监管。但由于定期报告相对集中,认真审核所有上市公司上报的信息披露材料很难做到,这就造成了事实上的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而且,在持续披露阶段,证监会不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材料直接接触,主要从报刊和杂志等新闻媒体了解上市公司的各种公告,缺乏充分有效的接触上市公司的途径。所以说,这两道防线本身就有许多漏洞,即使前后设防,也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
目前,我国的情况是,证券交易所主要通过上市公司提供的报告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后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解释以澄清疑问,但不能对可疑问题做出实质性判断。由于交易所没有对上市公司的调查权,所以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的监管能力有限。证监会有调查权和处罚权,但与交易所一样,证监会受目前人力和物力条件的限制,也很难及时发现问题。
2、证券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违规处罚力度不够,除了监管机构本身的问题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管所需的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
(1)目前我国证券违法行为受害人的补偿问题还没有得到满意解决。在各种法律责任制度中,只有民事责任具有给予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济的功能。然而,由于《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对受害投资者却没有给予补偿。例如,我国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仅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有一个原则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虽然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的原则,但这些民事责任的规定并没有提出具体的操作方案。
(2)现有的法律中缺乏合适的诉讼机制。在司法实践中,中小受害投资者在向不法行为人追究民事赔偿时,缺乏合适的诉讼机制,致使投资者的损失事实上得不到赔偿。从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依据来看,只有代表人诉讼制度有法律支持。《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但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很困难。
3、监管处罚不力。监管处罚不力的情况有两种:一是现有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约束不严:二是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实际执行时却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
4、中介机构功能错位。在西方国家,像会计师和审计师一类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业务的基础在于上市公司要投资者相信其所披露的信息是真实、及时、充分的,而投资者也需要有人来帮助其监督上市公司披露真实、及时、充分的信息。中介机构通过树立发现和报告违约行为的业绩来确立自己的市场信誉,尽管有时代价高昂,但却可以增加对中介服务的需求和服务的报酬。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中介机构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发展的,这就导致了我国中介机构产生和发展的市场基础受到扭曲。以会计师行业为例,其初衷是为了配合政府机关搞“三查”,角色一开始就完全错位。在政府的长期荫庇下,注册会计师也养成了风险意识差、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品牌意识欠缺的“恶习”。虽然此后全行业完成了与政府的脱钩改制,但由于配套工作没跟上,加之全行业的转变也需要一个过程,因而达不到市场经济的要求。
四、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建议如下:
1、培养专业人才。由于交易所没有对上市公司的调查权,所以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的监管能力有限。证监会有调查权和处罚权,但与交易所一样,证监会受目前人力和物力条件的限制,也很难及时发现问题。布莱克研究了转型经济国家证券市场发展所需的法律和机构。他建议像诚实可靠的法庭、监管者和诉讼人等机构必须是本土的;而那些好的资本市场规则是可以从外部引进的,但必须注意与本国现存的法律框架相适应,并尽可能地将规则建立在现有的行业环境中。然而,培养专业人才(投资银行家、会计师、证券业律师和监管者)的工作可能需要几十年的时间。所以,应加大力度培养大批的专业人才从现在做起。国家可以通过政策导向以及经济奖励,引导相关专业人才向该方面发展。
2、健全法律法规。(1)随着我国各项法律逐步健全,我国的《证券法》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具体规定怎样的行为将处以多少的罚款及期限;如果逾期没有履行又将受到怎样的处罚。(2)因为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代表人在选定以后,要代表股东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时都必须召集股东大会,并征得其同意,这在股东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很难实现,即便实现,也要付出极高的成本。所以,相关法律法规应简化诉讼环节及规定。
一、2015年股灾介绍
从2015年6月15日到2015年8月末的股灾行情暂告结束,上证指数从5178点跌到2850点,之后在救市的呼声中有所回缓,直到2016年开年熔断机制的实行,指数继续连日下跌,1月底达到2638点新低。
(一)股灾的起因
本文选取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8月底这段时间的股灾进行研究,分析得出此次股灾的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人造牛市不长久。上证指数从2014年7月份2000点起动到2015年6月达到5178点,涨幅达159%,反观此轮行情产生于宏观经济低迷的背景,股市企稳回升源于证监会2014年下半年推出的百家发行计划,市场对IPO的担忧被消除。同时管理层对市场借机炒作的行为并未打压,连续涨停的情形激活了市场做多情绪。但股价上涨并未得到企业业绩支撑,所以泡沫逃不掉破灭的结局。2.杠杆加剧了股市风险。如下图杠杆交易金额与股市行情高度正相关。很多投资者借用伞型信托和融资融券以及场外配资的方式加杠杆,而在股市高位时监管层突然去杠杆,导致市场抛压重,股价集中下跌,触及配资警戒线,引起连续强制平仓。3.媒体言论助长疯牛行情。当上证指数走上4000点时,有媒体称牛市刚起步,5000点时,证监会有人称改革牛成立,在当今信息传播高效且影响范围广泛的情况下,如此言论最终促成了全民炒股的局面。4.股指期货加大了股市暴跌的幅度。股指期货合约连续的跌停倒逼股票市场的暴跌,形成短时间内投机者获取暴利的手段。
(二)股灾造成的后果
2015年的股灾对于每个市场参与者来说都是一场噩梦,我们经历了:A股累计11天出现“千股跌停”;上市公司先后进入停牌潮;市场交易总额迅速缩减;沪深两市总市值蒸发近33万亿;投资者损失巨大,多数中产阶级破产;新股被迫停发4个月,直接融资被中断,影响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增大了局部性的金融风险,甚至危及中国整体经济及市场经济。
二、股灾中暴露出的监管问题分析
(一)股灾中暴露出的主要监管问题
此次股灾充分反映了证监会监管有漏洞、监管不适应、监管不得力等问题。根据牛市发展至股灾爆发的路径来看,主要体现了以下几点监管问题:
1.监管者敏感度不高。从人造牛市的起点开始,监管机构未及时察觉股价走高与经济基本面相背离的状况,对当时违背股市规律的现状未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
2.监管力度松懈。很多个股在没有业绩支撑的情况下多种利好配合庄家作势的行为未受到管制,造成A股遍地开红花,因重大事项等利好复牌后惯性几连板,助长了市场投机者的跟风行为。另外,监管机构在杠杆资金加入股市时并未对其有效干预,甚至场外配资达到1:10时也未及时加以限制,监管的松懈纵容了短期的炒作,加剧了投资风险。
3.监管者自律意识薄弱。当股指站上4000点时,证监会对于各种媒体舆论没有进行正确的引导和管制,反而证监会的工作人员轻言轻行,不负责任的妄加议论“改革牛”更是监管者自律监督意识薄弱的体现。
4.监管方式缺乏专业度。监管部门在股市高位时突然对场外配资一刀切的举措直接引发股灾,直接体现了监管调控手段专业度不足,风险意识薄弱。另外,当做空者在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持续套利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并未及时作出有效的管制方案。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监管体系不完善。比如监管体系中证监会与银监会的分家,场外配资、HOMES系统及信托属于银监会管辖范围,而银监会与证监会在监管上不能相互配合导致监管敞口风险加大。
三、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改进建议
我国现处于大国经济地位的巩固期,证券市场的稳定直接影响着我国国际地位的稳定和提升。所以完善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是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任务。针对此次股灾暴露出的监管问题,特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完善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一)严控监管人员的选拔
严加把控监管部门的人员选拔,提高监管从业人员基本素质,强化专业度与职业操守的要求。监管从业人员在选拔时要特别注意对其证券市场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考核,既要有务实的作业之风,又要有敢于创新的精神。树立证券市场的公平与公正基本观,夯实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二)加强监管的法制环境建设
我国证券市场法制体系尚不完备,需要进一步完善《证券法》等基本法律,以及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法规法则,明确实施要则,让监管部门在执行时有典可据,有法可依。证券部门有责任辅助立法机参照《证券法》来修改《公司法》,同时制定和修改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现状的相关法律法规。便于监管和规范市场,加大市场扰乱者的惩治力度,提高违规成本。只有将市场扰乱行为配以犯罪层次的处罚力度,才能引起市场参与者的重视,减少扰乱市场的恶劣行为。
(三)合理分配监管权及改善监管结构
我国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和独特性既要求独立的监管主体,也要求统一的监管结构。如上述证监会和银监会虽分管不同的领域,但由于资本的流动性不是单一的,需要各部门在分散专职监管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和协调,统一于以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的目标上。
(四)净化信息传播渠道,强化自媒体信息责任归属意识
监管部门有责任净化证券市场相关信息的传播渠道,对不当报道造成的市场波动应追究其责任。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成熟度尚且不够,自媒体的误导性言论会导致中小散户遭受损失,不利于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因此强化自媒体的信息责任归属意识在现阶段不成熟的市场显得尤为重要。
作者:张东龄 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谢卫.整治金融乱象重在加强金融监管[J].群言,2016,01:22-24.
1.市场监管
县级卷烟零售户大多在乡镇和农村,交通不便,特别是部分零售户位置比较偏远,这些户是卷烟市场监管的薄弱环节,近年来,为了应付各级检查和月度考核,市场管理人员把市场监管的重点放在了县城、乡镇和公路沿线,而忽视了对农村市场的监管。对于县城、乡镇和公路沿线的市场管理,由于工作方法简单,检查方式和策略不灵活,从而使市场监管的效果往往是事倍功半,效果不佳。
2.人员管理
一些稽查人员的工作激情不够,在市场检查时,只是为了应付检查而检查,没有整治任务,市场监管不能到位。
3.市场现状
县级局卷烟零售户大多在乡镇及农村,布局不太合理,货源供应量比较紧张,从近年的卷烟查扣上可以看出,大多数是串码卷烟,都是卷烟经营户由于个别牌号的卷烟不能满足销售,有的相互之间进行调剂,乡镇户在农村户手中以高于批发价收购中高档卷烟,农村户在乡镇或县城收购低档卷烟,还有部分零售户为了满足红白喜事的需要,大量收购,以烟促酒,造成市场上串码卷烟较多,给市场管理加大了难度。
二、解决卷烟市场监管的对策
1.加大卷烟市场监管力度 提高市场管理水平
一是落实卷烟市场监管责任,卷烟市场监管工作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县局与稽查中队之间,稽查中队与片区稽查人员之间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职责,纳入目标考核管理。二是大力实施分类监管和信息化管理。按照《卷烟零售户经营业态分类》的规定,以专卖管理信息平台为依托,综合卷烟经营户的经营信息,划分其监管等级,明确监管重点、监管区域。同时,将监管片区、监管对象明确到具体监管人员,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纵横交错,运转自如的监管新机制。三是加强稽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考核,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教育引导稽查人员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立足卷烟市场管理,探索新的卷烟市场规范化管理理念,寻求新的市场管理途径。强化稽查人员加强业务技能培训,练就过硬的市场管理能力。
2.充分发挥联合执法作用
一是建立与公安、工商、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组成的卷烟打假工作长效机制,确定打击走私卷烟的重点,和各部门做好协调,加大打假打私力度,全力追查假私卷烟。二是稽查人员要认真扎实地开展卷烟打假打私活动,密切关注假私活动的动向,发现线索,集中人员和精力,及时查处。三是确定假私卷烟的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违规户,经常性开展检查,对有查出的假私烟违法行为,要认真进行调查,控制下线,追查上线,力争在假私卷烟的查处上有新突破。
3.明确责任 细化卷烟市场工作
一是要深入市场进行调查,全面掌握市场动态,了解客户货源的需求,细分零售户业态,分析串码烟的类别。二是深入市场,定期走访,加强同零售户的沟通,获取市场信息。三是加强同营销部门的协调和沟通,稽查员和客户经理之间要进行市场动态和信息的沟通,掌握出现串码烟的零售户的经营情况,及时调整其经营信息,尽量减少串码烟的出现。四是加强对零售户的守法经营的宣传,特别是对有违规经营行为的重点户,要进行专卖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引导他们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卷烟市场经营秩序。
三、卷烟市场监管的有效途径
“客户之家”作为卷烟市场监管的一种有效方式,已越来越多地发挥了管理作用。卷烟零售户“客户之家”是由客户自发建立的管理组织,目的是调动所有客户的积极性,对卷烟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通过客户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以达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目的。
接到消费者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发现某家具公司网站公布的公司名称和住所分属两个辖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某家具公司网上公布的公司名称位于一家商场内,但已经人去楼空,未发现公司工作人员。在网站上公布的住所,执法人员发现另一家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与某家具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经电话联系,该法定代表人称其只担任虚职,对公司日常经营毫不知情,告知工商机关联系刘某。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刘某,责令其到案接受调查,没想到刘某此后无法联系,案件查办工作遇阻。执法人员将某家具公司列入企业异常名录。
案例二
某肛肠医院网页广告,称该院诊疗技术能保证100%的病人痔脱垂和出血症状消失,并使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执法人员认为,某医院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在医疗广告中利用患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且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等情形,构成违法医疗广告行为,罚款1万元。
分析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购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消费方式。然而,不论自营电商,还是第三方交易平台,都存在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品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网络市场无序竞争,网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权益投诉有增无减,这些都已经成为危害网络市场发展的问题。
目前,基层网络市场监管处于初级阶段,监管方式大多数停留在网上巡查亮照经营等浅层次管理上,监管手段单一,难以适应网络市场发展的需要。
一、基层网络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1.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查证难
网上交易通过虚拟市场进行,网页信息、交易数据等证据易灭失、固定难。产生消费纠纷后,部分电商采取拖、赖、躲的策略,甚至对网络电子数据进行修改、破坏、删除。网络电子数据多由电商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掌控,工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需要当事人配合才能完成,加之基层工商机关获得证据的设备和手段有限,增加了取证工作的难度。此外,由于网络交易监管与登记注册目前分属两个系统,客观上导致网络监管无法进行现场检查比对。
2.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处罚难
互联网具有超时空、超地域的特性,一些网店、网商的经营活动十分隐蔽,无法采取常用监管方法解决投诉、查办案件。在实践中,一些投诉、举报跨区域,有的甚至涉及境外经营者,即使办案机关能够取得完整证据也难以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直接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办理或是无果而终。
3.网络监管手段滞后监管效果不理想
网络交易涉及电子商务、计算机网络等科技知识,监管人员既要熟练掌握互联网相关知识,又要熟悉网络交易管理及工商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目前基层工商人员结构及业务能力无法达到这个要求,监管手段仍然停留在通过搜索网页、上门采集信息,工作量大、效率低,难以有效开展网络巡查监管,无法及时发现网络违法经营行为。
二、加强基层网络市场监管的建议
黄金市场,是提供给黄金生产者和供应者同需求者集中进行买卖交易的场所,是各国完整的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中国自1982年才开始重新恢复黄金饰品市场,中国黄金市场仍然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中国黄金市场的立法现状
自上海黄金交易所成立以来,我国以黄金交易市场为核心,开始构筑五大体系:黄金管理体系、黄金交易体系、黄金投资与服务体系、黄金市场产品体系和黄金市场客户体系。初步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黄金市场体系。目前,中国黄金黄金市场已经成为继股票市场、外汇市场、商品期货市场之后,又一个逐步升温的市场。
尽管中国黄金市场迅猛发展,但金银市场的相关法规框架依然沿用的是198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当时国内的黄金市场并未开放,因此该条例带有很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为配合黄金管理体制改革,央行于2001年10月出台了《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初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金银管理工作的通知》,对黄金零售市场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促进了黄金零售市场发展。以政策代替法律的做法虽然能够暂时缓解市场矛盾,但存在一定的不规范性,这使得黄金市场未来的发展存在风险隐患,修改黄金市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显得颇为重要。2005年12月12日,人民银行曾制定《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但该办法至今仍没有证实颁布实施。2010年央行会同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等六部委联合的《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我国的黄金市场指明了未来发展的规划。中国的黄金市场正式融入金融市场大家庭,黄金期货市场也因此迎来了一个新的发展的黄金时代。但该意见也仅明确了黄金市场改革发展的方向,有关黄金市场税收管理制度、实物供给渠道、产业融资服务、外汇管理、推动黄金市场对外开放的配套政策以及贵金属市场的监管支付制度仍然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二、中国黄金市场监管中的问题及建议
1、场外黄金市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黄金市场场外交易秩序混乱,为走私、偷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目前看来,黄金场外交易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黄金场内交易已不能满足正常黄金投资的需求,急需建立有效的场外交易市场作为补充;(二)黄金场外交易商没有资质认证制度,进入门槛较低,缺少监管,造成市场混乱;(三)场外交易模式趋同,信用良莠不齐,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2、随着中国黄金投资市场的发展,许多投资者已经不能够满足于仅进行场内的撮合交易,众多黄金投资者将目光头像了黄金做市商。
目前对黄金做市商制度的法律法规还是一片空白,国家并没有明确法律表示支持有一些民营的金行和现货商发展做市商制度,但也没有反对。而对场外黄金交易模式既没有严格统一监管,也没有主要依靠行业自律相对松散化的管理,而是出于监管相对缺位的状态。在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对黄金白银项目行政审批之后,黄金投资公司只需要在工商部门注册就可以取得经营黄金白银制品业务的合法资格。这种方式无疑是把黄金作为一种普通商品来进行监管,而忽视了黄金是一种兼有金融属性的特殊商品。相比之下,与成熟市场国家对风险披露、资金安全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的严格管理存在差距。目前在黄金市场缺乏规范的情况下,必须加强管理,不断完善、促进中国黄金市场健康、有序、平稳发展。
3、当前,共有三个部门对我国的黄金市场进行行政监管。其中央行负责监管黄金进出口市场和上海黄金交易所;银监会依法主管商业银行个人黄金投资理财业务,同时与央行一道负责商业银行的黄金业务准入;证监会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黄金期货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还对会员进行自律性管理。多重监管很容易造成监管的盲点。现有的监管都是主体监管。从事相关交易们必须先进行资质申请和业务审批,而相对应的部门也只对进入它们所监管范围内的主体进行监管。如此一来,通过各种规避就可以进入灰色地带,从而形成监管盲区。
为了避免监管盲区,提高监管效率,应当完善对应的监管机制。在黄金场内市场自律监管方面,除了要借鉴国外成熟的黄金市场交易所的立法经验,也应该不断完善交易规则和监管机制,要明确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保证落实监管措施和追究违规责任。
参考文献:
上文中已经提到,我国发展金融证券的时间比较短,那么自然缺少一定的经验,忽视了监管的重要意义,总体来说现阶段没有完备的体系。第一,国家缺少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对监管金融证券市场的部门缺少明确权责规定,导致现阶段政府根本不清楚哪个部门应该负责这项工作,缺少统一的规章制度,各自有各自的监管方式,而且权责不明确,一旦金融证券市场出现问题,那么没有人会对此负责,相关人员的利益难以保证;第二,现阶段我国各行各业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也不断扩大,需要辅助开展金融证券业务的相关机构,这些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开展监管工作,但是现阶段这项工作却有很大的缺失,主要的表现就是缺少社会责任感,一是不重视监管可以减少投入,增加了自身的经济效益,二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与相关企业共同制作虚假信息,过分宣传,给消费者提供假象;第三,当前监管的信息化水平不高,方法比较落后,而且只停留在法律条文或条例的表面上,很多内容可操作性差,不容易让人信服。
二、加强对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通过监管可以在基本上保证金融证券市场的总体秩序,尤其是利用法律来约束,推动各地区部门明确权责,严肃处理违法的金融证券发展行为,保证有序竞争;第二,通过保证金融证券市场的秩序,那么相关企业依法开展金融证券业务,证券行业稳定发展,提供的信息准确性得到保证,对投资人员来说,自身的财产不会受到损失;第三,上面两点共同作用,推动我国金融证券的有序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关于提高对金融证券市场监管的有效性措施的几点思考
(一)国家完善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推动地方政府贯彻落实
首先,国家和相关部门认真分析当前金融证券存在的问题,完善法律法规的内容,为监管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在这个基础上,明确监管工作的责任;其次,推动各地方政府贯彻落实相关的规定,并且根据地方金融证券发展的情况,明确负责监管工作的部门,制定统一的监管规则,并且加强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感,保证监管工作有序开展;最后,做好监管的评价工作,相关人员要定期进行实地考察,发现有因监管不严造成的问题,要严肃处理,树立监管的强制形象。
(二)不断增加监管工作的力度和范围
时代在不断发展,那么金融证券市场也会随时出现很多新问题,这就要求各地区政府注意与时俱进,不断增加监管工作的力度和范围,而且要注意政府的作用。第一,各地区政府严格履行职责,完善监管工作的体系,促进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联系,及时了解新动态;第二,注重监管方式的转变,做到引导与法律武器相结合,与发展金融证券的各个企业做好沟通交流,引导他们按照法律的要求开展金融证券业务,并且遵守市场的规律;第三,通过一系列政策扶持经营状况较弱的企业,避免大型企业垄断证券市场,加强监管的力度。
(三)创新监管的理念和方式,提高信息化水平
关键词 金融市场 监管 现状 问题探析
一、金融市场的监管现状
1.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我国金融监管在风险监管上几乎是空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偏重于合理性监管,忽视风险性监管,内容过窄,仍只限于存贷款、结算、信用卡等业务,不能涵盖全部的业务,还有许多具体的领域没有涉及,使监管的作用大打折扣;同时还有一些新的业务没有纳入到监管范围,比如彩票市场,社会集资等,以及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监管部门监管目标应该是促成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体系,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健康的发展,从而保护金融活动各方的利益,推动经济和金融发展。然而我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监管范围很狭窄;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大大阻碍了金融经济的发展。
2.监管方式和手段存在缺陷,监管措施不力
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的金融监管机制。由于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和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非常少。我国金融监管实行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制度,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缺少具体的行政法规和规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造成在监管过程中市场出现无法可依,执法困难,约束力不强,操作随意性大等现象,使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同时很多监管措施也并没有发挥到其应有的作用,在执行的过程中因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使其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一系列的问题。
3.监管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监管机构协调性差
我国金融和监管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进入和退出体系,并不能起到资源优化配置的,提高金融效率的作用,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中仍只强调防范风险,市场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并不完善,这就降低了金融监管的作用。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牵制。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同时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不协调统一,分管不同行业,同时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在实际操作中导致监管过程脱节,使监管环节出现许多漏洞。
4.监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我国优秀的金融监管人员严重稀缺,金融监管能力偏低,监管人员的素质不全面,高素质人才缺乏,基层的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能力等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的评价和能力,监管人员的选配缺少一系列的考核机制,也主要取决于领导的意见,行政化管理严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全面的考察。不能选拔出优秀的监管人员。同时对监管人员的培训也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使其不能进一步提高自身的能力。
5.金融监管模式不利于创新
金融监管僵硬化的模式,政府对金融市场的过度干预,把金融市场管的过宽过死,使我国的监管体系缺乏活力,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的需要。金融监管的理念有一定的缺失,监管目标理念单一,不利于监管人员提出创造性的意见和建议,使金融监督日趋完善,在不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实现监管制度的创新。在分业监管制度下,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发展,影响到证券机构的运作,使证券市场表现出极大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
二、金融监管问题探析
1.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方式,构建对金融机构进行全过程,多方位监管的体系
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融创新,提高央行金融监管水平,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树立和增强监管中的“效益、市场、系统、持续”意识。金融监管要不断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责任制的制度安排,金融监管涉及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营运和市场退出等诸多环节,在监管的过程中,要起到全方位的监管,建立起全方位的监管体系。
2.完善法制建设
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合理确定监管内容,切实做到金融监管的各个环节有法可依。对已经出台的金融法规,要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细则,以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同时还应积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制定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合理的金融市场法律体系。
3.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增强监管创新能力
加强金融监管人员的资格管理,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严格约束监管人员的行为,防止等现象,树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形象和作风。对现有监管人员加强培训,优化其知识结构,提升应对经济危机的能力,达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使其符合监管需要。同时不断提升监管创新能力,不断创新监管的方式和手段,是监管措施得到切实的推广与实施。
4.扩大金融监管国际合作
我国金融业正在逐渐融入世界市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对防范金融风险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加强对国际金融知识、国外金融法律、国际金融监管原则、国际金融组织规定等知识的学习和研究有助于我们的金融监管达到国际认可的水准,更有利于加强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全面了解、认真学习、研究和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使我国的金融监管达到一个新的层次。
金融监管是旨在保证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鼓励和保证金融机构在平等基础上进行有效的竞争,保证金融活动各方的正当利益,虽然我国金融监管已经初见成效,但存在的问题,还需要我们在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不断解决和改善,使其更有利于经济的快速,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511.4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引言
多年来,水陆运输因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进入21世纪,经济全球化、高新技术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对天津这一港口城市的经济和贸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从2008年经济危机至今,世界经济的下行风险仍然存在,全球经济增长继续低迷,世界经济复苏行程缓慢,天津水陆运输的形势依然堪忧,主要航线需求增长后劲乏力。这些因素纵横交织,使天津市水陆运输业在新经济时代,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客观现实,做好水陆运输的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
水陆运输市场监管是指在交通主管机关的领导下,港航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和船舶在市场准入时的经营资质和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及退出市场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天津市水路监管部门经过多年努力,监管方法不断丰富、监管手段不断完善,但面对着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水陆监管仍然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对天津市水陆运输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
1、目前天津市水陆运输市场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1.1、因循守旧,缺乏创新
一些执法运营部门在指导水陆运输运营商发展中,在提高执法的有效性上,存在责任感不强、目标不明确等弊端,在监管的过程中,系统缺乏监管,水陆运输市场监管模式陈旧,缺乏创新,缺乏预防,管理被动等。在运输市场监管环节中,由于对执法监管思想的局限性,导致运管执法部门缺乏事先预防机制,对运输市场的监管往往是事后的,监管的措施也缺乏力度,监管范围比较分散。
1.2、监管执法形式单一
当违法行为发生时,监管执法人员只听取当事人一面之词,不能全面分析事情发生的缘由,而只是一味的实施处罚,这样就难以根治一些屡查屡犯的违法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管职能的发挥和执法效果。
1.3、监管力度欠缺,覆盖面不全
客运站、客运码头、集装箱堆场等源头进行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导致市场的监管存在覆盖面不全的问题,使得运输市场秩序得不到维护,运输经营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2、加强天津市水陆运输市场日常监管的对策
2.1、水陆运输市场监管的目的和原则
开展水路运输市场日常监管是以水路运输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护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对水路运输市场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切实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
水陆运输市场日常监管工作应当坚持两项原则:一是对违法行为要坚持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能轻罚不重罚、证据不足不罚、影响不大不罚。二是合理高效的原则。根据水陆运输行为的特征,选择最简便、最有效的方式实施监管。
2.2、实行运输市场管理合同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范和调整了运输管理行政许可行为,对市场的日常监管更加着重于许可后的经营行为上。运管部门完全可以与运输经营者在经营行为上进行约定,以取得监管效果。这种约定可以贯穿于整个水陆运输经营活动始终,如运输服务质量,安全管理,违章违规记录,群众满意度等。
水陆运输经营者取得了许可证后,在进入市场经营前,运管部门可以与其签订管理合同,主要内容有安全管理、杜绝不法侵害等,还可以探讨采用经营者缴纳一定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督促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若经营者不履约,运管部门有权没收保证金。保证金专款专用,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合同履行相关的行政奖励;对于码头和船舶的监控平台;为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的应急储备金等。
2.3、统一监督检查范围,科学划分监督检查内容
运管机构在强化运输市场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应当全面开展运输工具维修,运输服务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要定期分析各个水陆运输市场的运行情况,均衡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计划性,减少随意性,消除死角。
各级运管机构应将水陆运输经营活动中的禁止行为进行全面汇总、科学分类,明确检查内容、时间、场合、检查方式以及执行人,以最大限度降低日常监督检查成本、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2.4、依法规范日常监督检查方式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运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选择最佳的方式是要以水陆行为的科学分类为依据,扭转仅仅依靠路检、路查实施监督检查的局面;以核查反映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为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降低监督检查成本、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完善举报查处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为了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尽可能少使用有争议性的处理方式,并注意对有争议的违法、违章形式的处理。
2.5、对症下药,掌握执法主动权
应采取不同的方法针对车队或公司的非法运营。因为经济困难的家庭,我们可以到车队或公司所在地区或用信函的形式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情况属实,家庭条件非常困难的人员视其违法情节轻者就以教育为主;情节较重者经上级同意后,也可从轻处罚。因为不懂法律,而擅自购车运营者,我们应该对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使其了解依法经营的重要性之后再依据情节的轻重进行处罚。在现场处理时,要允许当事人申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好处罚裁量权,实行人性化管理,但不能由车队或船主与我们讨价还价,把处罚当交易。
2.6、以人为本,化解矛盾
执法时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执法过程中要把灵活性和原则性有效的结合起来,尽量站在车队或船公司的角度处理问题,把因执法引发的热点迅速降温,使其自觉接受处理。例如:稽查到一辆欠运管费达半年之久的十轮大货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立即暂扣车辆。当时并未直接将车开走,而是考虑到该车装载6吨铁,暂扣过夜后会车队及货主都会造成影响。于是便安排车队先去码头卸铁,执法人员随车前往,因工作人员少,执法人员主动帮助卸载,晚上十点多铁才卸空。车队为之感动,主动将车辆交由执法人员暂扣,次日早晨就到运管所接受了处理。
2.7、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上级水陆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水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下级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水陆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规范责任追究制,追究行使执法权造成的过错行为。哪个环节、哪个岗位存在过错行为,就追究哪个环节和哪个岗位的责任。
2.8、探索运政稽查新举措
作为市场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是运政稽查工作,属于硬性监管手段。正因为大部分稽查工作涉及到行政处罚,所以在稽查中会遇到很多难以抗拒的阻力存在。目前应特别注意防止以罚代管的倾向,实行人性化管理,重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不能一罚了之。
在现阶段,水陆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信息系统的支持,《行政许可法》对此已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运管机构应当充分发挥运管信息化对市场监管的作用,努力为高效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同时,各级运管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如:尝试与海事局,引航站,堆场的数据库建立联系、建立车船异动查询机制、及时掌握车船行驶证的过户等形式,尽量把监管工作做在前面。在日常调查中,稽查应规范专项整治普查机制。可以利用海事局,外理,引航站,堆场提供的车船数据,有针对性地对本辖区内的企业单位调查摸底,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大静态监管的力度。各级运管机构要抓住有利时机,向广大运输经营者广泛宣传行业法规及有关政策,增强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守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进一步优化监督检查环境。只有这样,才能使水陆运输市场日常监管工作成效得到进一步提高。
3、结束语
天津水陆运输市场监管的任务很重,主要表现在市场监管面广、市场违法违章经营活动比例不低。同时,天津水陆运输市场监管工作也存在着因循守旧,缺乏创新、监管执法形式单一、监管力度欠缺,覆盖面不全等问题。由此认为,天津要建设现代的水陆运输市场监管体系,提高市场监管效率、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天津水陆运输市场监管很有必要。